首页 优秀范文 财税法律培训

财税法律培训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28 09:19:58

财税法律培训

财税法律培训第1篇

一、培训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十二五”全省地方税收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按照“改进培训方式,提升专业技能,实施全员培训,促进终身学习”的思路,大规模培训干部,重点加强对基层一线干部和高素质业务骨干的培训,大幅度提高干部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造就适应新时期事业发展的专业化地税队伍,为全面实现“十二五”地税发展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培训基本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围绕地税工作宗旨、主题和工作实际开展培训,大力实施人才强税战略,不断增强培训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为地税事业科学发展服务。

(二)以人为本,按需施教。遵循干部认知规律和发展需求组织培训,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

(三)重点培训,保证质量。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注重提高培训质量,实现培训规模与质量的统一。

(四)注重能力,学以致用。全面提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健康素质,引导干部职工将所学理论和知识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做到学用结合。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税收事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创新培训手段,优化培训队伍,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发展。(六)完善机制,科学管理。健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管理,统筹推进。

三、培训具体安排

(一)纳税服务培训班培训对象:市局和县(区)局部分税干。培训内容:纳税服务有关知识。培训方式:脱产培训。组织单位:政治处。计划安排:7、8月份进行。

(二)税收法制专项培训培训对象:县区局从事法规工作相关人员、基层分局税收法制员及新参加工作人员。培训内容:依法行政理论知识、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施教机构:政策法规科,培训方式:以集中培训为主。计划安排:下半年。

(三)税收分析培训培训对象:从事税收分析的工作人员。培训内容:税收分析的方法和技巧。培训方式:集中培训的方式。施教机构:收入规划核算科。计划安排:10、11月份。

(四)财务及相关知识培训培训对象:县区局和基层分局财务工作人员。培训内容:财务基本知识和财经纪律。培训时间:2天左右。施教机构:财务管理科。

(五)内审人员培训班培训对象:系统内审人才库人员。培训内容:内审软件操作。培训时间:2-3天。施教机构:督察内审科。计划安排:7月份。

(六)纳税评估培训班培训对象:基层分局评估检测人员。牵头单位: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

(七)稽查业务培训班培训对象:市局和县区局稽查人员。培训内容:稽查电子查账软件应用和会计电算化知识,牵头单位:市局稽查局

(八)征管业务培训班培训对象:重点企业会计。培训内容:税法、会计电算化、税收政策,牵头单位:市局征管分局市局2012年继续推进网络教育培训工作,要求市局和县区机关同志每人每月完成规定3.5学分,全年完成不少于35学分的学习任务,市局将按季度对各单位学习通过率和学分完成进度情况进行通报。

三、培训管理和保障

(一)严肃培训纪律。培训班实行项目负责制,牵头主办和组织培训班的单位负责培训管理工作,要事先精心筹划安排相关事宜,加强培训班管理,实行出勤率和结业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对培训期间违反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培训结束后请牵头单位将培训相关档案送交政治处存档备案。

财税法律培训第2篇

一、2008年上半年法制工作情况

(二)学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努力提高财政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半年来,我们紧密结合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财政法制培训工作,重点是学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一是多层次开展学习培训。将贯彻实施《条例》列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分财税干部、部门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三个层次进行学习培训。对部门单位负责人,通过邀请专家作专题讲座和违法行为案例评析等形式进行培训;将《条例》作为部门单位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在财税干部中开展财经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和测试,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条例》。二是大力开展《条例》宣传。针对该县目前部门单位负责人在财经知识缺乏和财会人员队伍变动大的现状,通过广播电视、财税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发放《条例》单行本、开通财经法律法规咨询热线、财税网站在线有奖竞答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和财经法律法规,大力营造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的良好氛围。三是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一方面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查询、证据保存、公告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执法活动,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帮助和指导单位健全、规范有关内部财务监督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四是初步实行执法检查联动。建立财政、税务、法制、审计和会计核算中心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各执法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实现数据信息互通共享。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实行执法检查定期报告制度,统筹安排监督检查,实现执法联动。

(三)认真开展“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查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对“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查工作进行部署。二是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对我局“四五”普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普法基础工作、普法制度建设情况、集中宣传情况、普法成效和普法创新情况六个方面进行自查。三是对通过自查发现的如资料不完整等问题,积极研究和落实整改措施,推动下一步普法工作有序、健康开展,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继续推进依法理财,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多年来,我局一直把依法行政作为关系财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局党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立足内部,重视外部,内外结合的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内,通过财政法制科和财政监督科,加强对本系统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逐步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通过制度的建立健全,促进法定职责的落实,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对外,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突破工作来抓。逐步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明确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者,该处分的处分,该清除的清除,该赔偿的赔偿。同时联系工作实际,虚实结合,做到五个结合:一是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与维护全县经济有秩序发展相结合;二是将执法责任制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相结合;三是将执法责任制与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四是执法责任制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相结合;五是将执法责任制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相结合。

(五)贯彻实施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观念,改善和规范财税自身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精神,结合我县财税工作实际,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涉及本系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存在问题

一是法制机构和法律专业队伍建设尚存在着相对薄弱的问题,这与我县财税法制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目前,我县地税法规科单独设立,有3位干部,而财政法制科与办公室合署办公,且没有专业法律人才。法制宣传教育的台帐资料不够齐全。由于财政法制科没有专职法制干部,平时对法制宣传、培训等资料收集不够,造成工作干了以后没有整理资料。

二是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健全,缺乏科学合理的岗责体系和可操作性强的执法评议考核方法,再加上外部评议的力度不够,评议方式也不先进,评议范围和内容还处于较低层次,特别是财税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等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三是行政执法责任分解难度大。由于机构改革和税收征管格局的调整还没有完全到位,专业机构职能优化和行政执法岗责体系还在进一步的探索之中,再加上财税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呈老龄化趋势和干部执法水平个体差异等因素,都给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和过错责任追究带来许多困难。

四是过错追究方面存在一些不平衡影响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由于被追究责任的都是一线执法人员,都是基层的业务骨干,负责的工作繁重,恰恰是因为工作做得多,差错率也大,而一些工作简单比较轻闲的岗位或非执法岗位,反而不会受到追究。部分基层执法干部就会产生不平衡心理,造成部分干部不愿意承担重要的职责和责任,甚至希望调离执法岗位。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加大财税干部的执法培训,提高干部执法水平。继续学习和贯彻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条例》。继续组织其他财税法律法规的学习,真正使每一位财税执法人员都能做到熟练掌握财税业务本领。

二是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积极开展调研,完善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制度,重点是建立健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同评优评先、干部任免、奖惩等制度相结合,保障各项目标的贯彻落实。

财税法律培训第3篇

“营改增”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新的、有效的政策,但是作为企业来说,不能抱着原有的、旧的经营模式、财务策略不放手,企业也应该积极响应新政策的施行,改善自身经营模式,升级自身财务策略,如果一味守旧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是十分危险的。

1.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国家原本制定“营改增”的税务征收制度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但是,每个新政策实施过程中都不是顺风顺水的,“营改增”这一政策也是一样,遇到很多问题,并不如初衷。比如,原来预计的说“营改增”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但是这只是理论上的说法,并且建立在企业的材料、设备等资金都基本具备,可以获得足额的增值税与进项税,而且只有在企业的进项税超过销售税的百分之八,就可以享受减税服务。这只是理论上的预想,现实中却不一样,很多企业表示因为在实际企业的运行中要花费各种费用,比如维修费、劳务费,这使得他们的进项税并没有超过销售税的百分之八,这使得他们的负担有增无减,针对这一弊端着实需要相关单位进行相应的改善。

2.企业的财务指标不能准确确定在“营改增”制度实施以后,因为制度的更替比较快,以至于企业还来不及在财务上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这导致企业的一些财务指标收到扰乱,为企业带来了麻烦与亏损。这些财务上的计划主要包括项目报价、资金流转、资产债率等等。因为“营改增”制定的营业税是内税、增值税归属于外税,使得企业不能把各项财务指标进行确定,为企业的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阻碍作用。

二、对改进我国企业税收制度的建议

1.做好税收制度的法律工作对于企业来说一定要对我国出台的有关税收的法律进行了解,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下对财务进行管理。为了避免企业在财务管理时出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的状况发生,一定要严格遵从国家税务法律进行操作。最为税收人员本身,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知法、守法,及时进行知识的更新,为自己充电。因为国家的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总有更新,所以财务管理人员对法律知识的更新学习也是十分重要的,关注国家税务法律的出台,及时进行了解。还有就是在村从国家法律,响应国家新政策的同时,还要对自己企业本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虑,做到仔细,对内外部的情况都有大体的把握,杜绝在任何环节出现差错,还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联系,避免自己的财务管理与国家政策发生分歧。

2.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财务管理人员在我国来说都是高学历、高素质人才,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方面都有较好的把握。但是目前我国还是比较缺少这部分人才的,这就要对将要从事财务管理的人员进行长期的、专业的、以及定期的培训。但是对于财务管理这部分人才来讲,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法律与政策也在不断地更新出台,所以对于一些老的工作经验并不能应用现在的财务管理中。这需要财务工作人员具有更高的素质,更新的知识技术,提高专业的素养,为此对于财务管理人员更是要聘请更专业的财务主管人员进行专业指导与培训,也可以预留出一笔费用对财务人员进行出国培训,学习国外的先进财务管理方式。

三、结束语

财税法律培训第4篇

论文摘要: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财税法律培训第5篇

1、当前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1税权分配过于集中。由于财务税收关系着国家的命脉,是决定国家发展水平的关键因素。因此,我国对于财政税收实施中央集权的管理方式,即所有的财政税收都要上缴国库,并有国家中央统一调配管理。这样虽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财政税收的利用效率,但是也会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当前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各地的经济各具特色,过于集中的税权分配管理体制使得社会资源配置率难以提高,不利于调动各地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1.2税收管理体制的法制性较弱。我国虽然是一个法制性国家,但是在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上,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水平还相对较低。很多税收管理条例并无法律依据,或者一些有法律依据的税收管理条例的法制性较弱,很难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真正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这就使得税收人员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难以顺利开展税收工作,而也同样因为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税收人员的工作行为无法受到有效约束。不利于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提升。

1.3财政税收管理的监督体制不健全。尽管我国已经进行了税制改革,也放宽了部分税制的收取范围,并且减免了部分特殊的税种。但是在实际的财政税收工作开展中,还是存在较为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给国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这也反映出了我国当前财政税收监管力度较弱,监督体制不健全的问题。同样能够反映这一问题的是财政税收人员缺乏责任感,在工作中以公共谋私,贪污受贿现象屡禁不止,工作积极性不高等多种问题和不良现象。

1.4财政税收转移支付体制不规范。实施财政税收转移是我国通过税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其主要是将财政税收所得补贴给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平衡发展。但是由于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的数额较大,涉及因素较多,再加上监管不力,转移支付方式不规范等多种问题,更的使得财政税收转移支付中存在多种漏洞,不但不利于财政调节政策的实施,还会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风气,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如何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2.1合理下放一定的税权。虽然中央集权具有便于统一管理的优点,但是过于集权也不利于各地经济的良好发展。为此,在财政税收管理权限中适当的下放一定权力也是完全可行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下放一定税权,必须要在严格的法律法规体制下进行,并由国家统一指导税收调整政策,以免放权后地方不懂如何使用而造成滥用权力的不良局面。

2.2加强税收管理体制立法。建立我国税收的中央和地方管理权限的划分的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如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权限的体制和范围)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更,也一定要遵照法律规定的执行,不能藐视法律,采取其他手段来代替。税收管理体制的权限实施法律依据,提高实施过程中的权威性和高效性,消除执法人员人为因素造成实施税收混乱及不公平等现象。

2.3贯彻税收的政策、制度及法规。完善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在中央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区区域特色建立相应的地区财政税收管理实施细则,合理规划税收管理和税收收入的分配,明确我国各级政府的权责、职能等,平衡税收执法力度,使各地区纳税企业和个人依法纳税,公平竞争,平衡各地区经济发展。

2.4加强税收监管力度。建立科学、完整的税收考核机制,加强对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补充查补入库、准确率等税收征管质量的指标。提升税收监管人员的素质,通过培训、深造等措施,大力培养一批责任感强、使命感强、专业能力过硬的专业人员,提高税收监管人员的综合协调能力,税收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避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2.5建立合理的财政税收转移支付体系。中央财政部应当将转移支付的款项分为专项支付和一般支付,支付方式上,两种支付合理搭配,一方面可合理分配资金;另一方面可稳定资金来源。首先,中央财政部应合理调整转移支付款项的比例,适当调整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并适当提高一般性支付的比例;其次,转移支付所需资金的来源,可通过分享增值税和返还财政税收;最后,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分配体系,分配财政税收要公平、公开、合理。

2.6提升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实施绩效评估措施。在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之中,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以及发展,它是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在主要执行者,是财政税收管理效率的力量之本。财政税收管理运作的好优劣直接依靠管理人来决定。因此,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影响着财政税收管理的最终效果。所以,提升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要建立规范的财政税收内部秩序,并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对管理人员进行学习、教育、培训等;然后要强化财政税收管理的培训指导,优化其知识结构,使得管理人员均具有管理与服务相统一的意识,提升其综合协调和组织能力,为百姓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推进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事业的发展。另外,在我国十七届三中全会中指出,要建立新型的公共管理体制,深化和推进农村公共财政的实施。因此,财政税收部门的工作职能设置就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实行“精兵简政”,尽可能的减少机构设置,降低财政支出负担,营造宽松的财政发展环境;并且也要建立相关的“评估管理”政策,实施绩效评估,提升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

3、结语

财税法律培训第6篇

一、认真做好财政系统普法验收工作

今年是普法的验收年,按照省财政厅印发《全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规划》(财法[]26号)的要求,年将对全省财政第五个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和总结。按照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认真做好普法验收工作。通过考核验收,进一步巩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取得的成效,总结普法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推动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切实做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新的规划

年是普法的最后一年,也是研究制定新的普法规划的重要一年,根据省、市财政的工作部署要求积极探索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发展规律,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力求新的普法规划有新思路、新要求、新举措、新发展。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认真对照普法对各项普法制度建设的要求,着重健全法制宣传教育考核、局领导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律讲座、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年度考核、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审核等制度。

四、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与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的联系,充分利用各类财政网站做好法制宣传报道工作,发挥网络法制宣传的作用。制定周密的宣传计划,加强与地方主流媒体的沟通协调,组织开展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主动向媒体提供宣传资料,集中宣传财政普法取得的突出成效,宣传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并以此为契机,广泛宣传法治财政建设成就,宣传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成绩。继续在政务网宣传财经法规,常年刊登财税政策和法规,宣传普及财政税收法规;继续以各种简报为载体进行财税法律专题宣传,对财税法律进行重点解读,并扩大宣传范围,向区人大、区政府、区直各部门、区企业进行宣传。

五、继续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注重取得实效

继续举办财政系统干部职工法制培训班,紧密结合财政中心工作和法制工作的实际,有针对性地举办培训班,不断提高财政系统干部职工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继续组织财政法规专题讲座,做好财政法规的宣传教育。密切关注国家、省、市新出台的财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年重点要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完成在普法期间财政领导干部职工接受法律知识培训一次;同时,将继续组织法制专题讲座,邀请有关领导或知名法律专家进行法制专题授课。

财税法律培训第7篇

民办教育机构存在以下共同特点:第一,实施教育或者培训的时间周期段,办学动机灵活;第二,教育培训对象不受限制,培训内容根据培训对象的实际需要确定;第三,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极不稳定;第四,教育培训机构面对的客户大多为非企业客户。第五,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同行业规则制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如短期培训根据每期招收学员的多少、教师知名度、教育机构品牌影响力等在价格上有较大差别,区别收费,收费标准悬殊较大。

正是由于民办教育机构以上所说的行业特殊性,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以下涉税问题和风险。

一、会计基础薄弱,涉税原始资料欠缺。部分教育机构没有专职财务人员,有些为老板的亲属或者聘请简直财务人员,缺乏专业财务知识、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倒是民办教育机构财务管理尤为婚礼,账册不齐的现象较多,原始凭证管理较为混乱,会计基础资料不全。

二、未按规定却发票和使用发票,发票管理混乱。许多教育机构使用收款收据或者是电脑打印票据作为收入确认的原始凭证。成本费用列支的凭证业十分地不规范,如房租费用列支无正规发票,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讲课费也未取得劳务发票等。

三、增值税方面的问题。存在将未开具发票的收入计入往来款项,仅将开票金额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未将价外费用合并应税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比如以培训收入扣减招生费用和教师课时费后的余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而有些是现金收入不入账,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有些未经批准开办的家教班根本没有纳税意识。

四、个人所得税未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临聘的兼职教师没有扣个税,即使代扣代缴也未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而是按照工资扣除5000元费用缴纳,导致少缴个税税款。而且在多处取得收入的教师也没有主动申报个税,税收意识淡薄。同时也存在民办教育机构的投资人以个人名义购房买车等,未确认为个人收入未代扣代缴个税的问题。

财税法律培训第8篇

关键词:新形势;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现状;完善

一、新形势下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现状

(一)缺乏完善的税收管理体制法律

在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中,我国发展建设十分薄弱。在划分地方和中央税收管理权限的时候也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税收行政人员也不具备监查等权利,并且也无法在法律的基础上去划分事权。我国缺乏系统的税法,一般税法都是由国务院直接颁布。财政税收管理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的保障,因此其也不具备显著的实施效果[1]。

(二)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集权过度

我国的本质决定了我国税权分配高度集中,作为中央集权制国家,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地方经济发展缺乏平衡。在此情况下,如果中央仍然紧紧的把控着税权,就会造成地方缺乏足够的管理税收的权力,这对地方政府以自身实际情况为依据进行财政资源配置来说十分不利,同时还会影响到地方进行财政收支的安排。中央将税权集中管理,会使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低,从而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税收监管机制缺乏

由于我国税收监管机制缺乏,关于税收监管的法律法规也十分缺乏,因此无法有效地监管出现的漏税、偷税行为。除此之外,我国存在素质高低不同的财政税收监管人员,其缺乏足够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因此会造成违纪违法的情况屡次出现。由于改革的有效,因此财政税收监管机构也越来越少,科学合理的裁减了工作人员,这些都致使监管团队成员缺乏足够的工作积极性,还会使得有些员工出现工作态度消极的情况,这对开展财政税收监管工作来说十分不利[2]。

二、新形势下完善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途径

(一)适当放权

我国中央集中了所有的税权,这对地方的管理来说十分不利。所以,应该在中央税权的基础上,与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相结合,适当下放税权。中央掌管着我国税收的立法权,中央立法管理中央税种,而地方税种可以交由地方立法,也可以交由中央立法,除此之外还可以财务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方式的导向为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应该将调整税收政策的权利下放给地方,例如调整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中央在放权的过程中,需要做到综合考虑,对适度原则予以遵守,保证所放权利的适当,如果放权过大,容易使得地方出现对权力滥用的情况,如果放权过小,其对地方管理税收来说不利。

(二)对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

将划分地方和中央管理权限的法律法律建立起来,并对其不断地进行完善,能够使得在划分税收权限方面有法可依。科学的调整和划分地方以及中央税收管理权限,其变更需要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在执行过程中能够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法律千万不能抱有蔑视的态度,更不能出现对其他方式进行利用从而将法律替代的行为[3]。除此之外,还需要针对税收管理体制权限将法律依据制定出来,并对其加以实施,对实施过程中的权威性以及高效性进行提升。与此同时,还需要对监管执法人员的力度进行加强,将人为因素进行消除,从而避免税收不公平和混乱的情况出现。

(三)加强落实贯彻税收政策的力度

将税收相关的法律制度积极落实和贯彻,不断完善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需要立足于各地区区域的特点,将地区财政税收管理实施规则建立起来,科学、合理的规划税收管理以及税收收入分配,明确我国各级政府的职能和权责。对税收执法力度不断的进行平衡,从而保证各地区的个人和企业都能够做到公平竞争,依法纳税,对各地区经济的发展进行平衡。

(四)对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提升

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开展顺利与否,都是由税收管理人员的综合素所决定,财政税收管理的效果也会直接受到管理人员素质的影响。因此对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提升十分重要[4]。一方面,需要将税收内部秩序建立起来,对其进行培训,从而培养出一批素质较高的人才,并且保证其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使命感以及责任感,将优秀的管理团队建立起来,对其管理能力不断进行提升,从而对违纪违法现象进行减少和避免。另一方面,需要指导和培训税收管理人员,并对指导和培训的力度不断进行增强,从而对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进行优化升级,促使其组织能力得到提升,对其服务于百姓的意识进行增强,从而更好地推进财政税收管理工作。要将完整的税收考核机制建立起来,对税收征管的质量不断地进行考核,及时补充准确率、查补入库等税收征管质量指标,对农村公共财政的实施不断地进行推进和深化。

三、结语

本文就新形势下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完善途径进行了探讨,首先介绍了新形势下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现状,随后提出了新形势下完善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途径。通过措施的实行,能够对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进行完善,进而对我国财政税收工程的开展进行促进,对国民经济运行的稳定性进行保障,所以需要对税收管理体制进行完善,对财政管理水平进行提升[5]。

作者:姜鲁玉 单位:济宁市兖州区小孟镇卫生院财务科

参考文献:

[1]龚煜桐.针对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相关思考[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6,01:50-52.

[2]王建华.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对策探究[J].中国商界(上半月),2010,08:80+54.

[3]李友志.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非税收入与税收比较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