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对社会的管理是社会管理的核心内容,因此政府管理行为对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社会管理创新促使政府管理行为在形成上从权力性走向关系性、在权力运作方式上从强制性走向柔性、在权力实施重心上从事前审批走向事后监管;而行政法的微观制度是以政府行为为轴心构建起来的,因此通过透视政府行为的转变,可以为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行政法制度建构重点的转向提供一个大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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