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正文】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进口物资   开采石油   特定地区   免税进口  

摘要:2016年12月29日财关税[20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支持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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