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3 15: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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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税收本身结构不健全
财政税收是我国政府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经济手段,财政税收在进行经济调节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矛盾,造成财政税收的调节也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人们的经济水平还有待提高,财政税收在调节的过程中势必带来一定的社会矛盾,影响财政税收工作的有效开展。我国财政税收存在结构上的不健全和不合理,表现在税制结构上的不合理和财政支出结构上的问题,如增值税和营业税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叠和交叉征收现象,财政支出在转移性支出方面存在不科学的现象,这些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财政税收工作目标的有效实现,表明我国财政税收的结构还有许多问题。
(二)财政税收体制不合理
当前,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存在许多不合理的现象,财政税收的各项管理机制和制度不能够保证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实施,造成财政税收工作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当前的财政税收管理部门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财政税收工作在实施的过程中受到来自多方面力量的约束和影响,造成税收工作的低效率。其次,税收体系不健全。税收体系的缺漏,不仅造成了财政收入的损失,影响财政预算和财政支出,造成社会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缺乏充足的资金来源。最后,财政税收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合理,造成财政税收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影响财政税收工作人员工作实施的有效性,不利于工作人员尽职尽责、高效完成工作职责,产生许多违法乱纪行为,给税收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三)财政税收的预算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推行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并取得显著的效果,我国在税收体制改革及财政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许多实质性的进展和成绩。但是,我国当前的预算机制还不够健全,造成财政税收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当前我国财政税收的预算机制得不到重视,预算管理的覆盖面较窄。地方政府在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十分滞后,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缺乏透明度,没有体现公共财政的目标,财政资金造成不同程度的挪用和浪费现象,缺乏科学的、合理的年度预算计划,财政预算管理缺乏严格的审批和监督审核机制。预算机制的不健全给我国财政税收的宏观调控政策造成许多不利的影响。
二、推动财政税收工作的深化改革建议
(一)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的结构
财政支出结构的不合理是影响财政税收工作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应该进一步改革和调整财政支出的结构,健全和完善政府转移性支付体系,以促进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的结构和比例。中央政府实施转移支付,应该充分考虑地方的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分配转移支付的资金分配比例,保证转移支付的科学合理性。促进专项转移支付的与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有效结合,适当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在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中的比例。此外,中央政府应该进一步深化转移支付,保证转移支付的资金的稳定来源,提高转移支付的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在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上,应该更加偏重对民生民建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设施的支出,加大对教育、卫生、科技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财政支出,通过在公共服务领域扩大财政支出实现财政支出的公共性和服务性,提高财政税收工作的效率。
(二)深化改革财政税收预算机制
复合型的预算体制是我国财政税收预算体制的表现形式,是制约我国财政税收工作的重要因素,必须推动适当的预算体制改革。首先,通过建立专门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促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能够在科学的、严密的系统中运行。政府应该重视实施短期预算和中长期预算规划相结合,实施复式的预算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复式预算体系,需要进一步扩大经常性预算和资本性预算在内的国家复式预算的范围,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保障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等财政性收入通通纳入预算管理的框架之中,加强对政府预算管理体系的改革,成立专门的预算管理局和预算管理委员会等预算审查和预算监督机构,加强对政府财政预算的监督体制的改革,将预算监督作为深化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提高社会力量对政府财政预算的监督作用,保证政府公共财政目标的实现。深化改革财政税收预算机制,有效提高财政税收工作的效率。
(三)完善税收的征管与审计工作
在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提高财政税收工作的工作效率必须从征管和审计两个环节加强对财政税收工作的监督。完善税收的征管和审计工作是推动财政税收工作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首先,应该重视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税收在征收和管理的过程中,存在许多的问题。在征收和账户管理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审查机制,造成税收税额的缩减和流失,存在税款被少征和漏征的现象。因此,应该完善税收征管的制度和程序。采用科学的税务管理软件提高对征税过程的管理。加强对定额的纳税户名单的管理,采用科学的税收管理方法,完善财政税收工作,有效地保证财政税收收入。其次,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促进财政税收工作流程的精简和完善,提高税收征管的一体化和合理性,加强对政府的财政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财政税收工作出现腐败行为。最后,在财政税收工作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对财政税收征收和财政税收管理的内部审计。通过开展高效的审计活动,加强对财政税收工作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促进我国的财政税收工作稳定、规范、健康发展,促进财政税收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公共财政: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定位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财政体制的转换还跟不上发展的需要,从而对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对财政本身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财政体制未能适时转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指导思想不明确、目标定位不明晰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重构中国的财政体制,首先要确立一个恰当的目标。那么,中国财政体制的重构目标是什么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的理念是“国家分配论”,国家是一个“大管家”,财政力求包揽一切。在由计划经济迈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体制环境变化了,政府职能也变了,财政体制显然应该按照新的经济体制的内在逻辑重新构建。
综观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体制,尽管其形式多样,侧重点各异,但基本模式是相似的。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而进行政府收支活动的模式,在理论上被称为“公共财政”。分析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财政收支实践面临的困难,不难得出结论:中国财政体制改革必须走公共财政的道路。
正如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资本主义也有计划一样,公共财政也并非西方国家的专利品。中国在选择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也就注定了要走公共财政的道路。搞市场经济,就要搞公共财政。因此,现实的选择只能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公共财政理念,重新界定中国财政的职能范围,规范财政收支活动,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推进财政体制的创新,最终向公共财政体制转变。
二、进一步推进财政体制改革与创新的基本思路
(一)按照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明确界定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建立科学、规范、稳定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提供基础性条件
1.按效率原则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职责关系。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干什么、能干好什么以及如何干?由私人机构来执行目前政府正在执行的一些任务,能否做得更好?这一直是世界各地的选民、决策者不断思考、探索实践的重要问题。中国的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重新界定政府职责尤为紧迫和重要。根据世界银行对转型国家经验教训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首先,政府在生产、产品分配及服务方面的作用应大幅度地削减。只有在市场失败的方面,如国防、初等教育、农村道路和一些社会保障项目等,在政府干预能够改善市场的情况下,政府干预才被视为合情合理。其次,政府必须停止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政府应致力于促进宏观经济稳定,为私营部门的发展和竞争提供一种法律上的环境。最后,提供社会保障是所有国家政府的主要功能,但在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应该主要针对最需要保护的那些弱势群体,政府不应为了使所有的人获得足够的生活标准而提供慷慨的保障,而是有必要强化个人在收入和福利方面的更大的责任心。
2.按分职治事、受益范围和法制原则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分职治事是指在按效率原则对政府事务与民间事务进行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对政府有充足理由承担的事务,在政府内部按照凡是低一级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上一级政府,凡是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中央政府的原则进行划分。受益范围原则是指政府行使政治经济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时,若受益范围遍及全国则应划为中央政府事权,若受益范围仅限于特定区域的居民和企业则应划归相应一级地方政府。法制原则是指各级政府事权的确认、划分、行使及调整等应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持相对稳定。
根据上述原则和中国国情,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及主导作用应主要包括:
(1)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对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
(2)调节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促进并保持总供求和部门结构的大体均衡,促进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3)在市场失效领域,有效承担起跨省际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等。
(4)调节GDP分配结构和组织社会保障,从全国着眼把收入差距控制在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范围内,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5)调控各地区发展差距,促进地区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6)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7)自觉组织和推动市场化进程,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
(8)维护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9)维护全国的生态平衡,搞好环境保护和人口控制等。
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应主要包括:
(1)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收入分配关系等具有区域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
(2)根据本地区居民、企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合理确定税收和非税收入规模及其各自的内部结构,并将其按预算程序转化为公共支出,有效提供公共产品,为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服务。
(3)调节本地区内部的协调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
(4)维护地区内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5)组织和推动市场化改革进程,培育和完善区域内各类市场。
(6)执行中央政府制定的各项法律政策,完成中央政府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对各级政府的共有事权尤其是基础结构(包括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电信电话、治山治水等生产性基础设施)领域的共有事权,也应按项目分级管理和费用分级负担原则进行划分。
3.政府通过立法,而不是行政干预,来建立政府间责权利关系的准则。从世界有关国家的经验看,不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间责权利关系都是建立在宪法或相关法律基础上,责权利关系的调整也按法定程序进行。以日本为例,日本战后的宪法中有一章是关于地方政府自治的内容,有关地方政府的组织和运作用法律固定下来;除宪法外,日本地方财政法详细规定了中央与地方在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上的具体分工;日本地方税法则详细规定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法律规定保证了地方预算收支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保护地方政府免受中央政府随意改变事权责任和税收分享比例、经费分摊比例。同时,这些法律还能帮助地方政府建立起对中央政府的信任。
完善中国的分税制,理顺政府间的责权利关系,需要发挥包括宪法、预算法、税法等在内的法律的作用,弱化行政干预,为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奠定可靠的法律基础。
(二)科学划分政府间税种并积极推进税费改革,完善和规范财政收入体制
1.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考虑到利益分配关系调整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今后一个时期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应采取“两步走”的办法。第一步,在“十五”期间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在某些税种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逐步扩大过渡期转移支付规模,重点增强中西部地区财政保障能力。具体措施有:
(1)改变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实行按比例共享或分率共享。
(2)将个人所得税调整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3)适当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中央分享比例,中央政府因调整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所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
(4)进一步推进省以下分税制改革,使市、县级财政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增强市、县级财政保障能力。第二步,在“十五”末期至2015年,按照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政收支范围,严格核定各地区的标准化收入和支出,在此基础上实行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实现各地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2.改革现行收费管理制度,从根本上遏制乱收费,理顺政府、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具体做法是:
(1)通过将部分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用相应的税收取代,进一步完善税制。
(2)通过把一部分非政府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界定和规范政府行为。
(3)通过取消大量不合理、不合法收费,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
(4)对保留的少量政府收费,实施规范化财政管理,加强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建立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核心内容。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途径,首先是进一步明确转移支付的目标模式,而后通过增量与存量同时并举的微调向目标模式逼近,并适时推进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
1.目标模式的选择。现行分税制同时存在存量调节与增量调节两条转移支付系统。存量调节就是为维护既得利益而设置的双向转移支付,自上而下的有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等,自下而上的即地方上解。规范转移支付制度,要求逐步减少直至消除以“基数法”为依据的为维护既得利益的转移支付,过渡到按客观因素测定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一是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二是纵向转移和横向转移的混合模式。
中国一向是采取单一纵向转移模式,既可以均衡公共服务水平,也可以体现中央的政策意图。但纵向转移的前提是中央收入居主导地位,要求中央有足以实现均衡目标的财力。
由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不仅存量不减,而且随着地方“两税”的增长而增长;而中央从增量中集中的财力虽然也增长,但是有限。因此,不动存量而仅靠中央从增量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进行纵向转移支付,范围和力度有限,最终不可能实现既定目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有人提出了横向转移模式的设想。横向转移就是由富裕地区直接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通过横向转移改变地区间既得利益格局,以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但是,横向转移对中国来说没有任何实践经验,如何设计转移支付公式,如何把握“调富济贫”的分寸,是否会对富裕地区带来负效应以至于影响全国财政收入的增长,等等,都需要通过调查研究,缜密筹划,并通过试点,决定取舍。横向转移虽是一种可选择的模式,但从当前看仍要立足于纵向转移的完善。
2.纵向转移的微调。(1)改进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主要是扩大按“经济税基×平均税率”确定标准收入的范围,沿着“单位费用×测定单位数值×成本差异系数”的思路改进标准支出的测算,而当务之急是加强公共支出标准的建设。(2)将维护既得利益的多种调节方法简并为“税收返还”一种方法,然后逐步减少富裕地区而增加贫困地区的税收返还增量。更为妥善的办法是将税收返还基数逐步纳入按因素法计算的拨款公式,每年纳入一定比例,若干年后完全过渡到按因素法计算的转移支付制度。(3)清理现行的专项拨款,改进拨款方法。
3.大力推进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中国的地区差距决不仅仅限于省际之间,省级行政区内不同地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的甚至十分突出。因此,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级地方政府同样面临尽快建立具有均等效果的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任务。从当前情况看,省及省以下地方政府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尚没有开始建立省以下规范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地区,不论其是否享受中央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补助,都应当考虑把属于完善分税制改革的这项工作深入下去,配套落实。(2)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与加强预算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将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当作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当作财政部门从源头的重要举措。
增强财政透明度还需要建立起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规范化运作机制。(3)敢于触动既得利益。
纳入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分配的资金,不应仅是增量资金,还可以从既定的其他形式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逐步减少非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收支结构调整进行尝试,为全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四)加快支出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推进建立公共财政体制
1994年的财政体制改革已搭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但这一框架主要着眼于收入划分及其管理,而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相对滞后,已成为完整规范的财政体制的最大瓶颈。目前亟需从以下几方面推进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
1.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建立我国科学、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就是由政府财政(国库)部门对所有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进行集中收纳管理;同时,对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支付过程实行集中统一处理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种政府性收入将不再通过中间环节,而是直接缴入国库账户;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费不再按期预拨,各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履行职能的需要,在预算确定的范围内购买商品和劳务,但付款过程由国库集中处理。将现行的国库分散收付制度改为集中收付制度,要相应取消各部门和单位在银行设立的收支账户,改变财政部门向各部门和单位按期拨付预算资金的做法,所有财政性支出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同时要改革现行国库管理体制,国库管理部门在办理支付的过程中,直接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支出实行全程监督。有效地发挥财政的国库管理职能。
2.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部门预算是反映政府部门收支活动的预算,是建设我国公共财政框架中公共预算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部门预算制度改革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加快部门预算的法律制度建设。现行《预算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应加以修订。一是明确预算编制的时间和阶段,将预算周期定为一年,分为财政部门制定和下发建议框架、部门上报本部门预算草案、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并与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磋商和论证、财政部门形成预算草案并由政府上报人代会讨论等几个阶段。二是明确预算草案按照部门编制,规范各部门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职能和地位。三是明确部门预算的编制依据,即以国家经济建设、政权建设的中心工作为支出重点,以相关定额为标准,制定部门、单位预算。四是明确编制范围,将预算外资金明确纳入政府预算管理范围,保证部门预算内容的完整性。其他法规和制度的修订应以《预算法》为依据,内容上要服从于《预算法》。(2)改革现行的预算拨款体制,将预算分配权集中于财政部门。要从强化政府预算法治化入手,改变目前多部门参与政府预算分配的状况,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集预算分配权于财政一身。比如,对于“基本建设支出”,应取消财政每年给国家计委切块安排资金的做法,统一实行项目管理。国家计委的工作重点应是按照国家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各部门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各部门、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提出项目概算,并进行可行性论证。预算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要求,报送细化了的项目预算。财政部门对各项目预算进行分项核定,并将其列入部门预算。其他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同样应以制定政策、统筹规划、提出初步建议为主要职能,支持部门预算改革。(3)延长预算编制时间,改革预算编制方法。目前我们在编制部门预算的过程中,各部门基本上没有与财政部门磋商的余地和时间。建议今后将预算编制、审批周期定在一年左右,以加强各部门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另外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该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编制方法,以保证预算的质量。经常性费用中属定员定额部分能够确定的支出和项目预算支出,主要采用零基法,同时确定支出项目要有明细表和确定依据。项目预算支出实行绩效预算,应有科学合理的指标评价体系,确保有限的预算资金用在最有价值的项目和用途上。(4)对现行预算支出科目进行调整。为适应部门预算的改革,还应把按部门分类和按功能分类结合起来,对预算支出科目进行相应的调整。部门分类主要明确资金管理责任者,功能分类主要反映政府支出的经济性质,明确支出如何使用。可以考虑采用下列设置方式:一级预算支出科目按部门设置,二级预算支出科目按支出性质设置,再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设置三级预算支出科目。这样可以清晰地反映出预算支出在各个部门的分布,便于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检查,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财政政策。
论文摘要:人力资源一直是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本论文主要对并购电力企业的人力资源体系的整合管理进行了分析,在分析了并购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整合的目标的基础上,重点从人才机制的整合和薪酬体系的整合两个角度探讨了并购电力企业人力资源体系的整合建议和策略,对于进一步提高并购电力企业的管理效率及人力资源体系管理水平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论文关键词:电力企业并购人力资源资源体系整合
一、引言
伴随着国际市场国内化,国内市场国际化的发展潮流,中国电力企业目前正面临着更加激烈的竞争,尤其是在倡导发展清洁能源的今天,清洁的电力能源企业势必将不断并购小型的火力电厂,且并购活动也将会随着中国融入WT0的过程而越来越活跃。如果并购实施成功,并购活动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帮助这些新型的电力企业获得丰厚的成果。人力资源作为企业的核心资源,在并购整合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实践表明人力资源整合对企业兼并成败的影响巨大.
本论文主要对电力企业实施并购之后,如何实现对被并购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的整合管理进行探讨以期从中找到有效的人力资源体系的整合方案及方法策略,并和广大同行分享。
二、人力资源体系整合概述
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目前学术界使用频率较高的词是人力资源整合。人力资源整合,目前还投有一个一致的定义。笔者认为人力资源整合是通过一定的方法、手段、措施引导组织成员的个体目标向组织总体目标靠近,从而改善组织成员行为规范,达到实现成员和组织目标的双赢结果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和。人力资源整合着重于对人力资源队伍整体的改善与开发,从而提高总体的作战能力。可见,人力资源整合注重人力资源总体的搭配,强调人力资源团队精神的构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并购电力企业对其人力资源进行整合,就是要减少并购活动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的影响,对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进行取舍和重新配置.并对其实行有组织的教育培训,引导企业人力资源各自目标尽量与组织目标一致,形成具有高凝聚力的团队,形成人力资源的良性循环.提高企业绩效,最终实现企业并购的战略目标。与以往的一般人力资源管理相比,“人力资源整合与其差别主要在于:以往的人力资源管理比较侧重提高个人单项比赛的成绩,人力资源整合则侧重于提高小组或团队比赛的成绩。
很明显,人力资源整合强调的是组织内全体成员的目标、价值观、愿景等基本达成一致.形成统一的整体。因为每个组织有许多成员组成,不仅组织与成员各自有不同的目标.成员之间的目标也各异。人力资源整合的目的就是设法将各个方向的目标进行重组.朝一个方向延伸,这不仅需要各成员问形成一个整体.成员和组织间也要形成一个整体而且在一个持续的、个体与整体间互相影响过程整合过程中,达成组织内全体成员的目标、价值观、愿景等基本达成一致。形成统一的整体。从而减少替换成本,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而影响增加组织内部员工的信任感,提高所有员工对组织的忠诚度,调动员工积极性,乃至最终推动企业的发展。
三、电力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体系整合的建议分析
3.1人力资源整合目标指向分析
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个人,并购都可以算得上是一场大的变故,并购事件本身以及其他由此带来的变化,将给组织的成员带来心理上的焦虑、不安和紧张,这种心理上的冲击和影响将导致员工之间和对组织的不信任、自我保护、抵制变化的行为,并且可能影响员工的身心健康,从而使企业的生产率下降,经营业绩受损。而且,心理上的压力及并购后权力与利益的重新分配,会导致大量员工特别是高级经营、专业人才等关键人员的主动离职,从而进一步造成人力资本和电力企业经营业绩的损失。另外,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整合问题不只是一种内部事务,还会影响到企业同供应商、销售商和顾客的关系.电力企业并购过程中人力资源整合的任务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防止和尽量减少人力资源的流失:
(2)消除或缓解并购给双方人员带来的心理冲击和压力及由此产生的消极行为:
(3)避免或尽量减少并购双方的冲突,增加双方的了解、信任和协作:
(4)平衡双方组织中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政策.充分释放人力资源的潜力。
3.2人力资源整合中的操作建议
(1)人才体制的整合建议
①解雇员工的策略
如果说企业的管理层级像一个金字塔的话,那么在并购裁员时就应该保证裁减后的管理层级仍然保持金字塔状的结构.这就要求裁剪员工采用“斜刀切”的方式进行裁员。
这种裁减方法的好处是保证管理层级的稳定和不变.层级越高的管理者裁减比例会越大,基层员工反而裁减数量有限,这样有力地保证了基层员工的稳定和管理成本的压缩。裁员通常是伴随着企业组织结构、人员配置的调整。留任人员必须要适应这些新的变化,这常常通过对留用人员进行再培训而实现。而且,有条件的企业还需要安排几名心理医生,在一段时间内提供心理咨询,以减轻“裁员幸存者焦虑症”。
②挽留核心人才的策略
企业为了留住被并购电力企业的核心员工,应当与核心员工建立一种契约型的关系,以达到员工努力工作,实现公司与员工共同目标的局面。具体挽留策略方面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切人实施:
>重视员工的培训和开发
有了职业发展规划的同时,还要配合制定相关的培训计划。企业对人才的重视往往表现在对他们的培训投入上,目前,越来越多的员工把可持续发展看得非常重要.公司能提供多少培训是他们选择公司的重要衡量标准。并购后的电力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为这些核心员工预算一定比例的培训预算.提供形式多样的培训.通过签订培训协议约定违约金等办法来制约核心员工培训后离职。
>提供优良的软环境
对核心员工来说,并购发生以后将面临着新的环境,环境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这些人才的去留,所以建立良好的软环境是急需解决的。
(2)薪酬体系的整合建议
薪酬体系整合的目的是改变双方员工的价值观和形成对薪酬的统一认识,能够接受各自的薪酬水平,进而愿意为实现组织目标奋斗。在这个基础上,我们给出薪酬整合的几条建议和策略:
①保持整合措施与并购战略的一致性。在制定薪酬福利过渡策略的过程中,一定要积极推进那些对企业战略和员工利益都有促进作用的变革,尽量避免不利改革,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支持企业战略将有助于整合的顺利实现,符合员工利益有助于鼓励员工继续留下来工作。
②坚持一定的底线。要搞清楚哪些东西是可以改变的,哪些是不能改变的。必须既站在员工的角度思考问题,同时还要兼顾企业的利益。对公司不能容忍或不愿意改变的坚决不能妥协,对员工不愿意或不可接受的改变也要尽量避免。同时,也要考虑一些法律规定不可突破的底线。
③适用性原则。对于不同的企业并购来说,存在不同的整合策略,人力资源整合小组必须找到适用于本企业的独特的整合措施。在实践过程中,可以不断探索新的方法,不断总结经验和员工的反映.进而对其进行改进。
④设计公平合理的方案。在设计具体的整合方案时,一定要充分考虑方案本身的公平合理性如果不注意这一点,很容易激化并购双方的矛盾。影响整个并购整合的顺利进行。
⑤保证薪酬整合中制度的透明化和规范化。合并之后电力企业要有一个很公平的制度.什么样级别的人享受什么样的待遇.非常清楚,制度只有公平才能服人:同时要对所有的员工一视同仁.不能让人感到背后是不是还藏着什么东西,否则很容易造成合并之后员工的抵触情绪。
县级政府采购的工作质量(下称质量)与效率相对较低,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表现是:运作不规范,监管乏力;采购范围狭窄,规模偏小,政策目标单一;工作透明度较差;单位逃避采购现象较严重;采购随意性大,计划性不强,次数多,周期长,工作效率不高;甚至还滋生了一些腐败行为。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不足、观念滞后,不能给予政府采购工作以足够的重视。客观原因主要是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体制尚不健全,程序不规范,机制运行不畅;人员少且素质低,设施缺乏,经费短缺,工作起步晚、起点低,既得利益人受到影响、工作阻力增加等等。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一)、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观念滞后
一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概念、制度框架、作用和意义不甚了解;二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认为实行政府采购权力过于集中,容易产生“集中腐败”,对政府采购信任度不高,配合欠佳。给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阻力。
(二)、体制不健全——关系不理顺
县级政府采购多数是二合一的机构,监管与执行职能尚未分开,本身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做到公正裁判难;机构级别偏低;政府采购尚未纳入预算管理,财政直接拨付制度尚未建立;计划性不强,随意性大,不便于采购中心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准备,不便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影响采购质量。
(三)、法制不完善——政策不配套
我国虽然颁布了《政府采购法》,但法的规定只是框架和原则性的,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和规定,尚需制定《采购法》实施细则、货物和服务招投标办法,尚需修改与法相配套的部分规章制度,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严密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从法律上、制度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地区封锁——行业垄断
为了保护本地区、本行业的利益,时常出现以行政手段干预政府采购行为的现象,使采购工作无法按正常的采购程序进行,影响了采购质量,降低了工作效率。
(五)、采购范围小——项目单一
目前只局限于对一些简单普通的货物进行政府采购,比较敏感的工程及劳务类政府采购尚未开展,对于一些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林、蓄、牧、水等方面的专项物资的政府采购也难以实行。
(六)、新旧制度转换——权利重新分配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会在不同程度上对现行一些管理制度与规定进行修改,新旧两种管理模式难免会出现一些冲突,给我们带来一些协调上的难度。二是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深入,规模的迅速扩大,必然会触及一些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尤其是在打破与重组等实质问题上可能会面临更大的阻力。
(七)、办公条件差——人员力量不足,经费短缺
硬件不足,软件落后;人员配备少,专业力量缺乏;经费短缺。有的县区管理、采购双职能只配备了一两名人员兼任,难以正常开展工作,无法胜任大型复杂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八)、制度不健全——基础工作落后
由于政府采购工作起步晚、起点低,内部管理制度很不健全,缺少规范操作的必要措施,比如:缺少内部牵制、绩效考核、完善的培训制度、严密的质量验收制度、责任追究等项制度;激励机制、供应商库、评标专家(经济、工程技术、管理)库等尚未建立。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率。
三、提高县级政府采购质量与效率的对策
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要有跳跃式的提高,跟上时展的步伐,关键在于是否把政府采购工作作为财政支出改革的重点来抓。既要抓好硬件、软件建设,也要抓好人与事,重在制度的创新与执行。针对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笔者试图从观念、主体、制度、方法、行为等诸多方面,尝试探讨对策如下:
(一)、树立“四个观念”增加重视程度
要树立质量、效率、效益、服务与法制观念。一是要树立质量观念。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是其生命所在,质量好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得到社会的认同。二是要树立效率、效益观念。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是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但同时还要兼顾工作效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支出效益得到了迅速提高,但工作效率还不够理想。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提高管理水平,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努力使工作效率与财政支出效益同步提高。三是要树立服务观念。《政府采购法》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不是单纯为了强化财政部门的权力,而是要求财政部门更好地提供服务。在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做好服务的同时,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也要为加快财政支出改革服务,为促进廉政建设服务。四是要树立法制观念。要知法、学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制意识,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要学会使用法律和经济双手段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二)、理顺管理体制强化职能作用
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科学设置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是从源头上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关键环节。理顺管理体制要做到“裁判员”与“运动员”分开。划分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能,是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已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设,划清职能。职能划分的基本原则是,隶属财政部门独立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承担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货物、工程、服务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接受委托,按照委托协议规定的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具有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职能。集中采购机构人员要根据实际需要,主要从有关部门抽调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业绩和人员素质的考核制度。
(三)、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的法律法规体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和规定,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货物、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省级《政府采购条例》,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进一步从法律上、制度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强化制度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要建立、完善县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制度,建立供应商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管理制度,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程序,硬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约束。要重点抓好政府部门行政资源配置标准、政府采购投诉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等制度建设,确保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将《会计学》的内部牵制制度引入到政府采购制度,使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内部及环节间的运行做到相互牵制与约束。
为了规范采购操作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重点从四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管理制度化。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制度体系,用制度管人、管事。重点抓政府采购运行规程、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项的制度建设;二是程序规范化。重点规范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具体步骤,并制定具体的技术标准,从而确保政府采购全过程透明、程序规范;三是文书标准化。重点研究制定规范的招投标、评标文件等文书的标准样本,规范操作行为,提高运作效率;四是激励机制化,实行政府采购人员聘任制,根据工作质量实行重奖重罚。五是政务公开化。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制度》,坚持做到政策、程序、结果等信息公开,把所有的采购活动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之中,坚持政务公开,杜绝暗箱操作。通过公平的竞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依法行政。
对经常性的服务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定点,招标定点的服务项目主要有定点保险、维修、加油、会议、接待、印刷、购置办公用品等。对工程项目的采购,应坚持严把市场准入、公开招标、工程质量、资金结算关等四道关口,建立工程预决算审计制度,稳步推进工程采购。
(五)、扩大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实现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
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拓宽县级政府采购范围,尤其是要增加专项农用物资、工程、服务、财政转移支付、专项扶贫及捐赠等项目的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规模要逐年扩大,并力争尽早与占GDP10%的国际标准接轨。在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制度,建立政府采购预算制度。要逐步改变传统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统一由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合同直接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给履约供应商。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制度,既是有效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需要,也是配合全面推行财政资金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时,一定要明确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范围和标准。凡是未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的,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一律不予列支。
(六)、强化学习抓好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政府采购工作具有政策性、专业性、复杂性、全面性、多样性的特点。大家应认真学习和掌握好法律、管理及相关领域的知识,做到知识系统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特别是要学习和掌握计算机应用知识。要通过有效的培训形式,使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学习新业务、新技术,全面提高相关人员专业技能和政治思想水平,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政府采购队伍,以适应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需要。政府采购是财政部门的窗口,是反腐倡廉的卫士,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必须常抓不懈。要坚持“两手抓”,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用文明创建促工作;一是要用制度管理人,完善内部工作规程、制度和办法,在程序上做到滴水不漏;二是通过公开竞争、择优上岗的形式,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具有开拓性的经济、法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充实政府采购队伍;三是要加强队伍业务培训,建立政府采购执行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制度。要制定政府采购执行人员从业准则和岗位标准,建立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技能,逐步做到政府采购执行人员持证上岗。
(七)、加强软硬件建设改进工作手段
加强硬、软件建设,逐步推行电子采购制度。对于场所和设备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成果,实现标准化。改变以人工操作为主的采购形式,实现政府采购的电子化,实现无纸化交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网络的建设,是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政府采购网络建设拟从三方面分步实施。一是搞好政府采购信息网建设,要在近期完成与各县市区的联网,为建立区域政府采购大市场、加强上下交流实现联动创造条件。二是搞好内部管理网的建设。建立从接受委托、制定采购计划、招标管理、档案管理到投诉处理等工作流程的计算机自动化管理;三是开展电子商务交易。充分利用这种方便、快捷、成本低、信息公开化程度高的采购方式拓展政府采购范围。提高工作效率。
(八)、完善监督体系强化采购监督增加透明度
一是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建立包括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购单位、新闻部门及供应商在内的监督体系,研究监督的重点、方式和方法,发挥好这些部门在监督上的优势,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实现对采购项目的立项、招标、采购、资金拨付、采购商品等诸环节的全过程、全方位监控,确保政府采购工作依法进行。二是要协调好财政部门与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理顺监督管理关系。三是建立供应商投诉机制,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条件和要求,建立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程序,及时对供应商投诉做出处理决定,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四是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五是严厉打击逃避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强化监督,要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办法,更应侧重事中监督。一是按照政务公开与建立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的要求,结合政府采购业务的实际,实行“七公开三分离”的运作制度。即公开采购责任人、政策法规、采购程序、采购结果、采购纪律、服务承诺、采购信息;实行采购、验收、付款三分离;二是严格内部监督,制定“四不准”工作纪律并建立了内部牵制制度。即不准单人操作,不准泄漏采购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准接受贿赂,不准吃拿卡要;实行项目复核制度,即项目主持人主持询价(询价必须是两人以上,同时间、同地点,互相监督)、签订合同等事宜,采购中心负责人进行程序复核和把关。三是引入外部监督。凡大型招标采购项目都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监督采购全过程。使政府采购工作的信息及时披露,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建设政府采购的“阳光工程”,实现“阳光交易”。
(九)、强化宣传提高认识
加强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要统一策划、统一部署,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宣传,使《政府采购法》深入人心,把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为营造一个领导重视、部门支持、各界参与的外部环境,信息宣传的重点是:面向社会抓宣传,普及知识,推销自己,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增强单位参与政府采购的自觉性;面向领导抓宣传,集中反映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争取领导重视;面向广大政府采购人员抓宣传,交流经验,沟通信息,促进工作。一是建立宣传网络,实行政府采购信息通讯员制度,选择业务骨干作为政府采购信息通讯员,负责本地宣传工作,形成一个涵盖各县市区的信息宣传网络;二是举办政府采购理论与实践研讨会,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与时俱进,探索创新。
关键词:可仲裁性;知识产权;有效性;公共政策。
知识产权是区别于传统所有权的另类权利,是产生于精神领域的非物质化的财产权,即是基于智力成果、经营标记或知识信息所产生的权利[1](P4-5)。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大体可以划分为知识产权合同争议、知识产权侵权争议以及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纳入可仲裁性的范围。由于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故针对这一类型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具有较大分歧。
同时,在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过程中,特别是在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认定该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仲裁庭无权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进行认定,那么仲裁程序就需要让位于诉讼程序,使得仲裁程序高效解决纠纷的优势消失殆尽,也不利于相关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
可仲裁性,也称仲裁范围,是指法律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范围[2](P149)。对于某一争议事项而言,如果其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则该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否则即为该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
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对可以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达成一致,根据《纽约公约》第1条第3款之规定,缔约国“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可见,这一规定并没有界定可仲裁性的范围,而是将这一问题留待各国的国内法解决。
就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而言,限制其可仲裁性的因素主要是公共政策。目前,公共政策一般出现在国际私法领域之内,其主要作用体现在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拒绝承认外国判决等方面。针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争议,以公共政策为由排除其可仲裁性的理由在于:知识产权是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授予个人的一种社会垄断权,而这种权利的有效与否,直接关系着社会公众能否充分、自由地利用该智力成果或经营性标记,因而涉及一国的公共政策。据此,如果将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便会置社会公共利益于仲裁员可能的“独断专横”之下,这是不能接受的[3]。
二、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的实证分析。
随着技术进步的日新月异,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多,各国对于公共政策的态度也逐渐发生变化,可仲裁性范围逐步扩大。以美国为例,其在司法与立法实践中分别确认了商标、版权以及专利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
在Saucy Susan Products, Inc. v. Allied OldEnglish, Inc., and Harold Ross案(该案件在·55·westlaw数据库中的引证号为200 F.Supp. 724)中,原告Saucy Susan Products Inc.针对被告Al-lied Old English Inc.和Harold Ross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法院起诉,而被告请求暂停诉讼程序,并且认为本案应当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法官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之后,做出判决:原告认为被侵权的商标之一“Saucy Susan”不属于当初转让协议的一部分,但是,事实上原告在受让这一商标之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并没有对该商标进行注册。原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商标为“Saucy Sue”,且与其相关的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那么与“Saucy Susan”有关的争议应当都是与“Saucy Sue”足够相关的,其产生的纠纷也应当可以通过仲裁解决。至此,该案确立了美国商标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
在Saturday Evening Post Company and theCurtis Publishing Company, v. Rumbleseat Press,Inc.案(该案件在westlaw数据库中的引证号为816F.2d 1191)中,原告Saturday Evening Post Compa-ny授权许可被告生产一种瓷娃娃,其造型由艺术家Norman Rockwell设计,并在Saturday EveningPost发表。之后,原告取消对被告的授权许可协议,但是被告Rumbleseat Press仍然生产这种瓷娃娃。针对被告的这一行为,原告向地区法院起诉,并在地区法院的诉讼中胜诉,被告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被告的上诉涉及两个重要问题,即:版权的有效性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以及版权许可协议中禁止该协议对版权的有效性进行质疑的条款是否具有强制性。第七巡回法院在综合考虑案件相关情况并援引之前判例的基础之上,认为联邦法律没有禁止版权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至少在该有效性争议成为合同仲裁争议的一部分时具有可仲裁性,同时,除非有明显证据表明违反反托拉斯法,否则版权许可协议中的“非许可条款”是有效的。至此,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认了版权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
在专利效力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方面,1984年修订的《专利法》明确规定:“允许当事人约定将任何有关专利效力或侵犯专利权的未来争议或现有争议以及任何涉及专利权事实受到阻碍的未来争议或现有争议提交仲裁,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和可以强制执行的,除非存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可以撤销的理由。”(本法条对应的编号为35U.S.C.§294&§135(d))综上所述,美国已分别在商标、版权、专利权的有效性争议方面确认了其具有可仲裁性,这种突破性的做法代表了仲裁范围逐渐扩大的趋势,也对中国今后逐步将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纳入仲裁范围具有借鉴意义。
三、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适仲裁性。
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是否适合通过仲裁解决,即为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适仲裁性。鉴于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本身的特点,以及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点,通过仲裁解决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优势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仲裁解决纠纷的快捷性。当今的世界,知识爆炸,科技飞速发展,各种产品和科技的更新周期日益加快。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大大提高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效率,这恰好与仲裁解决纠纷的快捷性相契合。因此,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能够最大限度地缩短裁决周期,使当事人及时获得救济[4](P77)。特别是当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当事人以该项知识产权无效为由抗辩,如果仲裁庭有权对该有效性争议作出先决裁决,这将更加充分地发挥其快捷解决纠纷的优势。
第二,裁决执行的可能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决定了某项知识产权是基于一国(或地区)的法律产生,只能在该国(或地区)的领域内生效,超出这一领域便不被承认,不能加以行使[5](P37)。对于包含涉外因素的知识产权纠纷而言,如果法院的裁判结果不能得到承认与执行,纠纷不仅不能及时高效地解决,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与之相比,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仲裁裁决可以获得公约100多个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这大大地提高了裁决执行的可能性。
第三,仲裁庭组成的专业性。仲裁庭的组成比较灵活,当事人可以直接指定相关领域的法律专家或者其他专家作为仲裁员,参与纠纷解决的过程。
因此,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的知识产权争议更为适当。
除此之外,仲裁还具有非公开性、独立性等特点,这在不同层面上符合了知识产权争议特别是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解决的要求,说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争议具有适裁性。
四、构建中国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仲裁解决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
目前,中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考察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获权方式可以发现,著作权是自动获权,即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获得著作权,而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取得首先需要经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审查,因此行政机关保留了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否成立的决定权。
中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法律并没有赋予法院不经行政程序就可以直接宣告专利或者商标无效的权力,更没有赋予仲裁庭直接宣告专利权或者商标权无效的权力。同时,上述规定以保护公平为出发点,却降低了效率,这使得纠纷双方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当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某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作出认定之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不利于维护行政裁决的权威性。
鉴于上述弊端以及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适仲裁性,笔者认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将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纳入可仲裁范围。在构建仲裁解决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平衡非公力争议解决模式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权力之间的关系。同时,仲裁机关在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争议进行仲裁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仲裁庭在某一案件中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所作出的认定仅具有个案效力,只在该案件中对当事人有效。这样就避免了日后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对该项知识产权的效力作出最终的认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仲裁庭入侵公权力。
第二,限定仲裁庭在何种情况下有权决定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和特定的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效力有最终的决定权。
因此,为了避免具有民间性的仲裁庭入侵公权力,当事人不能将仅认定某项知识产权效力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笔者认为,仲裁庭有权决定知识产权有效性的情况仅限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规定因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而引发的知识产权效力争议或者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之后,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发生的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
第三,由于仲裁具有终局性,因此,在个案中仲裁庭不宜直接裁决某项知识产权无效。如果仲裁庭认为某项知识产权无效,仲裁庭可以权利不得滥用为理由限制当事人行使该权利。这既避免了对公权力的侵犯,又保证了相关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行政或者司法途径对该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仲裁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知识产权争议也逐步被赋予了可仲裁性。由于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与公共政策和国家公权力紧密相关,中国目前尚不允许其通过仲裁解决。为了促进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迅捷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国有必要在一定限度内承认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在立法与纠纷解决的实践中进行有益探索。
参考文献:
[ 1 ]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 2 ] 江伟。仲裁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 3 ] 崔国斌。美国专利有效性仲裁制度评析[J].知识产权,1998,(3):46.
小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用正确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帮助孩子们在人生之初扣好第一粒扣子,使他们逐步成长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纪律,具有高尚思想品德的社会有用之才。小学生的思政教育工作,
要做到
“五个注重”:
一要注重循序渐进。
小学阶段的教育,
在人的一生中起着重要的启蒙作用。
小学生的思想既存在单纯、可塑性强的特点,又存在注意力难以集中、
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弱点。所以,对小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要注重内外部因素相结合,
把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要求渗透于日常教学之中,
逐步提高学生的品德修养,
培养他们的良好个性和健全人格。
二要注重班风建设。班级是小学生的主要活动场所,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的班集体,有利于培养学生积极进取的思想意识。
要注重因人施教,营造温馨班级,
充分发挥学生各自长处,
为班集体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要引导学生自觉投身于思想政治的学习当中,促动孩子们在积累个人学识的同时,积极投身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培树自觉主动为大家、为班集体、为社会服务意识。
三要注重言传身教。“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坚持传播正能量,
做学生的榜样,
这是师者的天职,更是教师的毕生追求。教师要增强责任意识,
以良好的师德影响学生,要把管理与育人、教书与育人有机结合,沟通师生之间的感情,使学生在愉快的情绪体验中接受教育,以收到“亲其师、信其道”的效果。
四要注重正面教育。
教育好下一代任重而道远,
需要体现于日常润物细无声的教学工作之中。
教师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
使小学生坚定爱党爱国的信念,
树立强烈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
从小培养孩子们开放、创新、竞争意识。
工作中要“偏爱”后进生、严爱优等生、博爱中等生,
引导学生一起成长进步。
五要注重实践活动。
学生优良品德的培养,离不开广泛的实践活动。通过适时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堂内外系列实践教育活动,
为学生提供充足的“互动机缘”,让学生汲取更多的“优良养分”。
诸如开展文明服务、敬老爱幼、助人为乐等活动,可以最大限度地提升学生的兴趣爱好,
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淬炼学生的品格情操,从而促其不断自我成长,培养出新一代
“四有”新人。
总之,
单一的方法难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必须相互补充、配合,充分调动和激发小学生的积极性、能动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一、文献价值
《万历会计录》是明隆庆六年(1572年)年由户部尚书王国光开始主持编写的明朝财政收支总册,万历六年(1578年)由时任户部尚书张学颜主持加以订正,万历九年(1581年)修成后再加磨算增订,于万历十年(1582年)得万历皇帝批准刊行,颁发全国,作为相关部门管理财政收支的依据。全书43卷,约百万字,卷1为户部所掌全国赋税收入、支出旧额、见额;卷2至卷16为十三布政使司与南北两直隶田赋;卷17至卷29为辽东等十三军镇饷额;卷30为内府诸库、监、局、司供应;卷31为光禄寺供应;卷32为宗藩禄粮;卷33为户部职官设置;卷34为文武官俸禄;卷35漕运;卷36仓场;卷37营卫官军俸粮;卷38屯田;卷39盐法;卷40茶法;卷41钱法;卷42钞关船料商税;卷43杂课;各卷皆附相关沿革事例。其中惟卷6“山东布政司田赋”阙如,其余完整。各部分主要分类收录户部综合《大明会典》、历朝条例、户部档案册籍、各省直续报文册,乃至官员家藏文献,详加考核而后形成的大约4.5万个财政收支数据,其中主要为万历六年数据,其次为相关沿革事例及户部职官设置与分工。
中国在汉、唐、宋时代就已出现政府编制的财政收支簿册,但皆散佚不存。清朝未编制体现全国财政一体状况的“会计录”。顺治年间开始不断编纂的《赋役全书》是由朝廷统一布置而由各地方衙门分别编制的地方赋役册籍,光绪年间出现的几种会计录、会计表则皆是私人所为,篇幅甚小。所以,《万历会计录》实为现存中国帝制时代官修最具系统性的全国财政数据册籍。这样一部册籍,提供了帝制时代特定时间横断面的系统财政数据,呈现明万历年间中央财政管理的基本概念与规制,也透露出明初至万历初年相关政策演变的轨迹,无疑具有多重文献价值。如欲完成系统可靠的明代财政史,或欲澄清万历前期财政数据,此书皆不可不用。
然而,明代财政史研究虽经长期积累,重要成果繁多,但迄于此书出版之前,并无系统运用《万历会计录》而作的精深研究问世。以“财政史”冠名者多于明代财政部分叙述笼统;研究赋税、财政专门问题者则多聚焦于某一具体线索而难见全局。即使在国际学术界影响广泛的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也仅在《万历会计录》中撷取几个数据而不及其余。其中原因,主要是研究者惮于文献浩繁。其次因为财政数据分析,必须精准记录、排比,方能分析其中关节、透视全局,而大量数据处理非积长年累月之功不见成效,故人多选择规避。此外,《万历会计录》仅有明万历刊本,在近年《续修四库全书》将之影印收入之前,取用不易。种种艰难,使得《万历会计录》这样一部明代财政史研究的核心文献,竟然运用不多。如今,《明代整理与研究》出版,《万历会计录》全书内容、数据尽在其中,而且通过历史学家与数学家合作,重建了散失不见的山东布政使司数据,绪论提供该文献编纂原委、文献价值说明,研究篇析出各省、直、边镇田赋货币化程度数据,而且将全部数据核对后做表格化处理。明代财政史研究至此登上一个新的文献系统平台。
二、方法特色
《明代整理与研究》合文献整理与研究为一体,发凡起例,颇有新意。今人整理古籍,主流方法是校勘、标点,欲略加研究之意于其中,则加考证性注释。此类工作,看去简单,其实非有扎实功力者不能成其功。时或见有不精之作,还需索取旧本查核,以定取舍。且时下大量古籍影印出版,研究者于明清书籍类文献,多可使用旧本,好在直取原貌,免为加工所误。《万历会计录》为原始文献,底本外并无他本,无诸本校勘必要,若取其他文献对勘,更易失离原貌,而该文献使用者主要为专业研究人员,标点也非亟需。况且原本影印出版,查找亦已不难。此种情况下,著者将全书文字内容保留而将全部数据转换为阿拉伯数字书写的表格,研究者可将此书与旧刊本参酌使用,最得津梁之便。
计量史学在中国早有尝试,成绩也称可观。然而明代财政虽为最适合计量研究领域,仅梁方仲先生《明代户口田地及田赋统计》为重大成果,且限于户口、田地、田赋范围,于明代政府各门类财政收支数据的系统量化,尚未实现。此书经整理形成统计表555个,附图28个,研究篇另外提供大量折算数据,处理数据凡20万条有余,分类覆盖万历初期财政收支状况及管理体制信息,终于形成明万历前期财政的系统量化数据库。其中以现代数学方法重建缺失的明山东布政使司财政数据,计量之复杂,尤非一般排比统计可比。明代财政研究由是而得巨大便利不言而喻,中国古代史的计量研究得以推进,也是显而易见之事。
以白银货币化为线索,将明代中国财政研究置于当时世界v史演变大势之中考察,是该书另一特色。中国帝制时代货币,多数时期以铜钱为主,间用布帛、纸钞,白银在宋、金时期颇为流通,但并未达到稳定主导货币程度。明代初用铜钱,不久强力推行纸钞,禁止金银作为货币流通。然而纸钞旋即废坏,民间率多用银,虽经政府遏制,其势不止,政府只得适应市场、民心,逐渐接受白银交易。随后白银成为主导货币,铜钱为辅币,纸钞只作赏赐之用。此过程发生原因,本由明代中国内生,适逢域外白银通过国际贸易大批量进入中国,推动中国货币流通根本转化,形成称量白银主币体制,促使明朝财政体系由实物中心转向货币与实物两元体制,并使得中国货币体系与国际贸易所用货币融合无间,带动中国融入全球化历史转变。基于白银主导货币体制连动国家财政体制变革与中国空前幅度融入世界贸易体系的意义,《明代整理与研究》突出了白银货币化的线索,尤其是在研究篇计算了大量财政收支中的货币化数字、比率。这不仅提供了以统一尺度衡量原本以多种收支形态记载的财政数据的新数据系统,而且更真切地将明代货币与国家财政体制转变安置于世界大变迁的景深之中,揭示出明代中国变迁与世界范围历史变革间的共振关系。
三、研究启示
前揭之外,《明代整理与研究》提出诸多明确的学术主张,涉及明代财政史及更大范
围历史问题的认识,值得学术界特别关注。
首先,关于《万历会计录》的性质与价值。此书在比前人更为详明地梳理《万历会计录》编纂背景、过程、参与者情况、基本内容基础上,就《万历会计录》的性质与价值提出了明确看法。认为该文献“是明代国家财政会计总册”;“容纳了明代财政制度演变的轨迹,包括财政的收支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实态,也涵盖了明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的问题,特别是反映了明朝兴衰的症结”;据此文献可知“明代户部已经有以白银作为部分计量标准的会计总账”;可资以“探讨16世纪明代财政收支总量、规模、结构及其货币化程度”。这些看法,不仅精当概括了《万历会计录》的基本性质,并且揭示出该文献在狭义财政史以及更大范围领域的研究价值。学界研究财政问题者,多将财政视为经济史中一个门类,所见易为经济视野所拘泥。实际上无论古今,财政运行皆横亘于经济与政治、国家与社会之间,是公共权力行使与维系的枢机,由中不仅可以查见政府收支情况,而且可以据以分析政治理念、状况与运行特征,分析社会推演之脉动。在对万历时期财政运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明代中国社会转型迹象进行分析,正是此书超出前人研究的一个重要表现。
此间惟有一点可以再加推敲。该书认为,《万历会计录》是“会计总册”而不是“预算书”。理由在于,与近代国家预算相比,《万历会计录》以编造年份的实际财政收入为基础,而近代国家预算以预算年份的估计收入为基础,前者关注现在,后者关注未来。就《万历会计录》编制基础及内容而言的确如此,只是中国帝制时期财政,以“量入为出”为主流观念,而赋税收入主要依据人口、土地,这些数字变动迟缓,因而财政收入尽量保持“额征”。万历初年土地作为税收标的之地位上升,使岁入额数更形稳定――至于晚明加征税收,是战争状态下的举措,与承平时代不同。在此意义上,《万历会计录》实际上构成未来年度乃至未来若干年内财政收支的标准,虽然不是精密预算书,却也并非完全不具预算功能。因此明朝才会将《万历会计录》印刷颁行直省、边镇,要求“一体遵守”。若只是过往收支账册,各地如何“遵守”?“预算”之发生,不是突兀之事,也非仅有一种类型、途径。
第二,关于白银货币化及货币与实物两元财政体制。万明先生近年已发表多篇论文,阐释白银在明代基于经济发展,自下而上地逐步演变成为完全形态的货币。此一重要观点在《明代整理与研究》一书中得到系统贯彻。以往明代财政研究者,关注赋税关系多,关注政府财政收支总体状况少。而关注赋税者,皆能看到赋税由力役、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的演变,却大多于赋税所征的货币本身之形态缺乏深入考察,或者仅将赋税中的货币作为一般货币而忽略其白银特质。此书切实将赋税暨财政体制中的白银货币之特殊性作为考察的基本着眼点,将白银货币化过程与对赋税折银、以银计税、商品经济发展、国家转型等问题密切结合起来。万明指出,白银货币化推动社会从马克思所f的人类历史三大形态中的“人的依赖关系”向“物的依赖关系”转变,从自然经济向货币经济转变,从小农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同时标志着君主垄断货币的终结。在这种深刻的社会体制转变过程中,明代人形成了以白银作为财政计量标准的理念――这是中国帝制时代财政理念的一项重要发展,进而衍生出财政管理中统一会计账册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在此过程中形成的财政体制,是货币与实物并用的两元体制,其方向是从实物财政转向货币财政。这从货币、财政的角度,大大开阔了探索中国帝制时代社会形态转变机制、历程等重大问题的视野。
笔者在1984年完成的以晚明财政危机为题的硕士学位论文及稍后刊发的论文中,曾着眼于财政流转主导价值标的为白银而将晚明财政体制概括为货币财政体制。此种概括,轻视了当时依然存在的大量实物收支情况。此书中所说货币与实物两元体制及过渡状态说,无疑是一种更为周延的表述。
第三,关于张居正改革与“国家转型”。张居正改革历来为明史研究者重视,多以整顿吏治、全面推行一条鞭法、强化边疆防御等为中心,然而相当一段时期以来,旧说难以深化,而新见每流于牵强。此书则指出,一条鞭法并非张居正改革时期重点推行的政令,《清丈条例》和《万历会计录》方为张居正改革时期的两种核心文献。其目标是针对前此一百多年间实物折银、征银曲折历程造成的原有财政结构混乱与财政状况异常局面进行财政体制重组。清丈为赋税统一征银和国家财政运行进入白银货币主体形态奠定了基础,《万历会计录》落实了白银货币为主体的统一财政会计体系,中国历史上的货币财政由此正式开端,并对明末及清代财政形成深远影响。这场改革及其带来的财政转型,有别于历代改革的赋役合一与统一征银,“是中国历史上二千年亘古未有的划时代变革,与晚明传统社会的转型和全球化的开端紧密联系,具有所谓唐宋变革所不具备的全新内涵”;“开启了现代的货币财政,也开启了现代货币财政的管理体制”;是一场“史无前例的中国古代国家与社会向近代的转型”。任何明史、中国财政史、中国经济史、中国现代化历程研究者,面对这些在对《万历会计录》进行全面深入研究基础上做出的论断,都不能不感受到震撼。其中,关于张居正改革重心为财政体制改革的看法,关于《清丈条例》与《万历会计录》为张居正改革核心文献的主张,关于张居正改革影响深远而非“人亡政息”的见解,关于张居正改革与世界性历史变迁关联的看法,皆理据充实,允为不刊之论。关于张居正改革具有所谓唐宋变革所不具备的全新内涵的看法,虽然未加详论,然而于笔者看来,也是一语中的。有心者沿此思路,对所谓唐宋变革与晚明变迁进行联系的、比较的研究,必有所获。惟有“国家转型”一说,笔者深受启发,然而尚有迟疑。启发之处在于,明代经济领域的诸多新异性变化,与现代社会要素、运行法则可以契合,货币财政肯定比实物财政更接近于现代财政、经济形态。因此认为张居正改革增进了中国广义社会体制与现代社会的趋同性,可以成立,并扩展了研究中国现代性发生历程的思路。迟疑之点在于,“国家转型”关涉甚广,需与政治、思想领域研究再加印证,核心概念与理论架构也需定义和更透彻的阐明。
论文关键词:财政,体制改革,收入,分配,结构调整
我们目前面临这样一个课题,中国如何解决新一轮价、税、财配套改革的问题,价是指生产要素的价格形成机制;税是指税制的合理化调节;财是指财政体制以及其框架里面政府和企业之间、政府各层级之间、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怎么样合理化。
社会矛盾不可忽视,现在在收入分配的方向上怎么样把握?真要深究起来,整个调控的工具在哪里?如要使居民收入与GDP同步增长,有什么操作的手段让它去同步。
分配概况还要从数据开始入手,我们做了一些很初步的工作,有个最基本的结论:我们现在在劳动者报酬占比上,与各国相比,处于中等偏上水平,高于可在表上看到的11个国家的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左右,高于“金砖四国”其他3个国家10-23个百分点。问题便主要是收入分配差距扩大了。
下半年我们又搞了一项研究,想正面讲可以做什么。我们试图在这方面勾画这样一些认识:说到两个比重,应先把初次分配、再分配做个界定,收入分配里面所谓的分配总量是国民总收入而不是简单的GDP,很多时候大家直接用GDP来比较,也不是不行。实际上更准确的说法,是国民总收入即GNI的概念,初次分配在统计里面讲的是首先是原始收入,形成为基础,同时要增加财产收入。
国民收入分配,政府和市场各自作用怎么强调?第一,初次分配要充分尊重市场,实际上主要是市场机制解决的问题,初次分配中生产税占比的高低则是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的结果,不是政府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不但跟税制、税基有关系,也跟市场力量有关。政府在再分配中,则应体现市场经济共同的“抽肥补瘦”调节原则。很多人提到最低工资,实际上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能起到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我们现在按照统计局的数据,对两个比重呈下降趋势是认账的,但是强调的是伴随着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因为比重下降,虽然数据观察有所下降,但是比其他发展中国家还是明显高的,比金砖四国其他三国也还是明显高的,换句话说这不是最突出的问题。
现在我们强调国民收入核算里面,数据不完整是客观存在的,现在没有办法还是要用资金流量表,按这个数据下来有一个基本结论:就两个比重而言,还不能断定我国已存在明显的过低。我们感到最为堪忧的是,两个比重下降趋势与过度垄断有关,还有居民收入差距悬殊里面所包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