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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税收的关系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17 15:03:11

财政与税收的关系

财政与税收的关系第1篇

关键词:分税制;事权;财权;转移支付

一、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将现行的财政包干制改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自1994年起,改财政包干制为分税制,在科学界定财政收支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分税制改革旨在强化税收征管,堵塞财政收入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尤其是中央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具体内容包括:按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按基数确定中央对地方的返还数额;原体制的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处理。

二、分税制改革取得的主要成绩

分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财政包干体制的否定,使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状态:公开的利益关系,制度化的获取利益规则”。具体而言,分税制改革取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

中央财政主导地位的确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比重的提高。分税制改革通过保证中央政府在财政收入及其增长中的优势地位,使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由1993年的22.0%升至1994年的55.7%,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则相应地由1993年的78.0%降至1994年的44.3%。二是确立国家税务系统的主导地位。分税制改革前,中央政府直接组织的税收比重较小。大部分税收由直属地方政府的税务部门征收,再按承包数上解中央,形成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机构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实行垂直领导,并协同省级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再将共享税中属于地方的部分和税收总额增长的分成部分返还给地方。在税收返还过程中,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的75%,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实施税收返还的资金来源。分税制改革改变了以往先由地方征收再上解中央、中央财政支出依靠地方上解的局面,形成了先由中央征收再返还地方、国家税务系统在全国税收征收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局面。随着对税收征管的有效控制及获得更多的收入用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在使用税收和支出政策实现稳定与地区间均衡发展的目标上赢得了更多的主动权。

(二)促进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

尽管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而言,本级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并不等于该级政府实际可支配的收入,但分税制改革加强了各级政府组织的收入与实际可支配收入之间的联系。对地方政府而言,在上交数额和返还比例一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越多,可支配的财政收入也就越多。这样,地方政府摆脱了“鞭打快牛”的顾虑,避免了财政包干体制下因不满分成比例而产生的消极征收现象。对中央政府而言,除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外,中央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越多,可支配的财政收入也就越多。同时,分税制还通过税种划分稳定了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收入来源,从制度上促进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

(三)统一了全国的财政分配关系

分税制改革前,我国财政分配关系从来就不是单一形式,尤其是1988年以来,六种财政分配关系并存,收支基数和分配比例形式多样,既不规范也不公平。分税制改革通过清晰的税种划分,统一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使各地能在同一制度下进行规范公平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税收征收过程中扭曲的激励因素,并简化了财政分配程序,使财政分配制度趋向透明化。

(四)限制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财政动因

实行分税制后,取消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税收合同的做法,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将按税种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范围,使企业税收负担不因是否有承包合同而不同,不因有什么样的承包合同而不同,也不因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而有所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财政联系,限制了地方政府进行市场封锁、地方保护的财政动因。

三、分税制改革遗留的问题

分税制改革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遗留了诸多难题。实际上,分税制改革并非彻底否定并取代财政包干制,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财政包干制的痕迹,这使分税制形似“旧的财政包干制的补充”。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划分不明确

纵观各国分税制建立与发展的历史,大致遵循了类似的逻辑:在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划分财政支出范围;据此划分税种,形成各自的收入;再根据需要进行均等化或具有特定政策意图的转移支付。可见,事权的明确划分是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前提性基础。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是在克服中央财政困难、改进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状况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的。在事权划分上,分税制改革并没有解决中央与地方事权如何界定及如何划分的问题,而是继续延用原有的模式。这是我国难以形成规范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最根本的原因,也使得分税制改革在持续推进的过程中遇到了基础性的障碍。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划分不明确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政府越位或缺位、中央与地方职责不清。

(二)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匹配

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匹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二是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由于分税制改革并未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财权的划分也不可能建立在科学合理的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而是往往以简单的行政手段,将税收按一定比例划分,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在所难免。由于财权划分的主导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同时,中央政府基于宏观调控的考虑,往往集中财权并下放事权,这样,中央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主要体现为收大于支,而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则主要体现为支大于收,地方财政收支不平衡加剧。以地方政府为基点,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的不匹配具体体现在:地方财政收入不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地方税权不能满足税收收入调整的需要,地方预算外资金不能满足预算管理的需要,地方制度外资金不能满足财政管理的需要。

(三)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规范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特征是高度集权,地方政府征收的绝大多数收入都要上解中央政府,全部支出均由中央政府决定。这样,在高度集权的条件下,是无所谓转移支付的。严格意义上的转移支付,是1995年推行的过渡期转移支付。但实际上,1994年分税制改革延续的税收返还、专项补助、体制补助(或上解)、结算补助也扮演着转移支付的角色。其中,税收返还、体制补助(或上解)、结算补助坚持以来源地为基础划分税收的原则,扮演着弥补财力缺口的角色;而专项补助则扮演着体现中央政府政策意图的角色。转移支付的首要目标是实现各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均等化的目标对我国而言尤为重要。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如美国)人口的高度流动性确实大大缩小了地区差别,从而削弱了均等化转移支付的作用。但我国的情况完全不同,经济因素、制度因素、交通因素、地理与气候因素乃至历史文化因素,使人口的自由流动受到许多限制,而越是缺乏流动性,均等化转移支付越重要”。然而,目前存在的税收返还、体制补助(或上解)、结算补助显然与均等化目标相差甚远。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一般性转移支付新旧体制并存、形式繁多,难以实现纵向和横向均衡,而规范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则因规模较小难以实现均等化的目标;专项转移支付适用范围广、重点不突出、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较差,不利于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明确,也不利于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2)转移支付分配方法不规范。我国现行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除过渡期转移支付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统一的公式化分配外,多采用基数法,确切地说,是承认既得利益基数法。基数法是指不考虑各地财政收入能力和财政支出需要的差异,以前一年的实际执行数或前两年的平均数作为基数,即确定本年度财政收支的主要指标,进行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分配。基数法不但不能缓解长期以来各地区财力不均的状况,反而加剧了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专项补助的分配缺乏明确的目标,缺乏科学公正的事权依据和标准,缺乏周密的论证和客观的评审,支出透明度差,随意性大。

财政与税收的关系第2篇

关键词:地方税 划分税权 优化结构拓展税源

地方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建国以来,我国的财政体制先后经历了统收统支、分类分成、财政包干和分税制四个阶段,在前三个阶段,都不存在真正意义的地方税体系。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地方税收体系及制度,并历经所得税分享、农村税费改革、出口退税等一系列的政策调整而日趋完善。现行地方税体系覆盖流转税、所得税、行为税和财产税类的税种,涉及三大产业的各个领域,征收遍布城乡各个角落。运行多年来,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调动地方各级部门的积极性,推动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地方税收入规模及其衡量

本文所研究的地方税是指在现行体制下,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收入,包括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工商税收、农业税及国税返还部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政府事权范围和财政体制等因素的差异,因此,地方税收入规模也区别明显。但普遍认可的用以衡量一国地方税收入规模的主要有四个指标,即地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按照这一标准,1994-2007年我国地方税收入规模及其相关比重见表1。

1995-2007年,地方税收从2833亿元增长到19252亿元,增长6.8倍,年均增长15.88%。从地方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来看,1995-2007年,从47.42%下降到38.93%,平均44.36%,总体呈下降趋势,地方政府在政府支配的全部收入中所占比重不足一半,且逐年降低。

从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来看,1995-2007年,从94.88%下降到81.67%,低于全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而且在平均数之下还掩盖着巨大的个体差异。经济欠发达地区多是农业大省,工业中资源开采及加工占较大比重,产业结构层次低,地方税的税源有限,比例可能更低,如新疆1994-2007年该比重不足80%,个别年份甚至在75%以下,由于地方税的财政功能弱化,地方政府会努力寻求非税收入,一些地方的非税收收入比重甚至超过20%以上。

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反映地方税对地方可用财力的保障程度,1995-2007年,我国该比重从58.67%下降到50.22%,平均53.43%。对于这个比重多大合适,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一致认可的界定,我国有相当多学者认为,依据我国实际,要保证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该比重一般应不低于50%左右为佳。地方税的保障程度低,就意味着地方政府将越来越依赖中央补助(转移支付),在制度不规范的条件下,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将变得不稳定,带有博弈的性质。

地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反映的是经济增长所产生的“财富蛋糕”中,地方政府可支配部分,1995-2007年,我国该比重从4.66%上升到7.72%,呈逐年增长趋势,13年间仅上升3.06个百分点,而同期我国全口径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从10.52%上升到19.82%,显然新增财富中的较大份额被中央政府占有。从该比重的横向比较来看,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基本都维持在7%以上。

从地方政府视角看地方税的局限性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通过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关系,有效促进了“两个比重”的提高,增强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初步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框架,并依据“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方针,通过渐进式改革扩大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量,使得中央财政收入所占比重从1993年的22%提高到2007年的55.7%,实现了其预期改革目标。

分税制后,财力逐步向中央集中,事权向下分散,地方财政收入所占比重相应下降,随着全口径财政收入的增长以及占gdp比重的上升,财政收入的增量部分较多的归中央所有,地方财政收入所占比重增长较为缓慢,地方税收入对地方财力的支撑能力降低,对中央的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上升,影响到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稳定性,这种变化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也扰乱了地方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地方税的规模小,维持不了政府正常运转,为了缓解支出的压力,地方政府不得不寻求税收以外的收费和基金获取非税收入,也更热衷于制度外的游说和疏通关系,谋求制度外收入的动机增强,这种带有博弈性质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不利于规范公共财政制度。

分税制改革通过划分地方税种,组建地方税务管理机构,初步奠定了我国以间接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等)和直接税(如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并重的地方税收体系基础,具有发展中国家地方税制的显著特点。但这次改革只是一个雏形,税种具有明显的地方性和过渡性。中央税系的主体税种一步到位,地方税系却未能按照分税制的事权要求划分财力,只是将原来便于地方管理的小税种以及营业税中的部分行业(税目)划给了地方。在税制体系建设方面,国家主要强调中央税体系的完善,而忽视了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地方税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于中央税体系,影响国家税收体系的完善和总体功能的发挥。

从地方政府视角看地方税的完善

当前我国面临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新一轮财税改革的思路已明确,就是要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地方税及其制度建设将成为新一轮财税改革的重点,建立健全规范、完善、相对独立的地方税体系的实质是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适度的“分权”与“分利”(利益),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重要前提,也是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税制改革、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当务之急。

(一)以事权划分财权财力,实现按税种划分收入

首先,按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界定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以宪法或财政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并以事权的大小相匹配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权和财力,这是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事权的划分应依据“比较优势”原则,凡是地方政府具有比较优势的事权项目,原则上划归地方,否则应划归中央。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基础上,实现按税种划分收入,这是完善的地方税的基础。

(二)合理划分税权,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立法权

税权的核心是税收立法权,还包括征收管理权、政策调整权。国际上,通常有三种税收管理模式:即中央集权型(如法国、英国等)、地方分权型(如美国、德国等)和中央地方兼顾型(如日本、澳大利亚等)。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迈进的关键时期,需要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但也看到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财政能力和财源亦有很大差别,因此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权是必要的,即税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适度集中,相对分散”,它有利于促进地方因地制宜采取某些税收政策和措施,挖掘税收潜力,改善财政状况。因此,选择“中央与地方兼顾型”的模式,一方面有助于加强中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发挥地方的自身优势,另一方面地方税税源分散、收入隐蔽、难于征管,适度下放征管权也有利于降低征税成本。

具体来说,税权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做如下分配:

共享税及地方税主体税种,应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立法,国务院颁布实施细则,全国统一执行,如增值税、营业税等。全国统一征收的地方税种,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授权财政部制定实施细则,在一定范围内将征管权和部分政策调整权下放给地方,地方政府只能在规定的权限内实施,不得超越,如个人所得税、城建税、资源税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的、但对宏观影响较小或地方特色显著的税种,由中央制定基本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权、政策解释权与征收管理权完全赋予地方,如车船税、印花税、房产税等。非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种,税权完全下放。另外,地方还可结合当地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状况,决定单独开征区域范围内的某些税种,报经中央批准。

(三)合理设置税种,优化地方税的税制结构

关键是解决地方税的主体税种问题。分税制运作比较规范的国家,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主体税种作为本级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目前的分税制虽然划归地方的税种不少,但规模不大,主体税种不明确,因此,优化地方税制的结构必须从以下几点着手:

巩固营业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完善营业税的政策和立法,稳定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税基,对增值税扩围导致的营业税减少可以考虑提高增值税地方分成比例或专项转移支付解决。

考虑把土地、财产税收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在财产的保有、转让、收益环节合理设置财产税种,通过合并、规范现有的财产税种,建立起多环节征税,作用互补,自成体系的财产税体系。

完善现行地方税收税种的制度。改变城建税附加税地位,扩大税基,将作为独立税种征收,以生产经营收入为计税依据;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改从量计征为从价与从量相结合的计征方式,促进资源合理利用,这有助于促进西部资源优势转化为财政优势;完善城镇土地社会税、车船税制度,提高税额,改进计税依据,并在时机适当时开征社会保障税或遗产与赠与税。

(四)拓展地方税税源,加强税收管理

经济是税收的基础,无论是中央税还是地方税都要以经济的不断增长为源泉。在分税制下,不同的经济增长结构将带来不同的税收增长结构。产业结构不仅决定了企业该缴纳哪种税,而且影响企业特定税种的税率高低。一产、二产、三产之间交纳的税种不同,同一产业内部不仅税种不同,同一税种的税率也会不同。

适应分税制体制改革的趋势,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积极努力拓展税源是地方税收稳定增长的基础。具体地做法如下:

一是要发展以第三产业龙头的产业新格局,在产业规划、政策导向和投资决策等各方面向第三产业倾斜。二是规范地方政府的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和收费规模的日益膨胀,从本质上说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非规范行为,对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在时机适当时改为征税,收入仍归地方并由地方管理。

参考文献:

1.郝书辰,曲顺兰.新一轮税制改革对地方财政的影响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于凌云.发展绿色经济的地方财税政策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3.戎生灵.中外地方税收比较[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4.周洁.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问题与对策[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

5.刘国艳.我国现行地方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j].中国物价,2007(4)

6.李东.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地方税体系[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财政与税收的关系第3篇

一、 引言与文献http://综述

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是政府为了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对市场经济形成的收入分配格局予以调整的职责和功能。从公共财政学的基本理论来看,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是弥补市场失灵,而由市场经济发展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公平是市场失灵的典型表现之一,因而,政府必须承担起合理收入分配的任务。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个人的收入分配取决于初始的要素禀赋分配,而这种初始禀赋的分配状况并不公平,长期累积的结果则更不公平,特别是不完全竞争和垄断的存在,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如家庭关系、社会地位、性别差异等等因素,使得收入分配状况纷繁复杂。这更需要政府从社会公平准则出发,把收入分配分配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

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财政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收入政策和支出政策,其中,收入政策又主要是税收政策。关于财政政策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近年来许多学者都进行了研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e·stiglitz)在《经济学》一书中从竞争缺点、公共物品、外部效应、市场残缺、信息不足、失业膨胀、收入分配和优效物品八个方面,概括和描述市场失灵的主要根源。公共财政支出的职能。理查德·马斯格雷夫(richard musgrave)在《财政学原理》一书中最早提出了财政的三大职能: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宏观经济稳定。西方学者对财政分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联邦制内公共职能部门分割的经济学基础的分析上。较为著名的理论包括斯蒂格勒(stigler)关于最优分权模式的菜单、奥茨(oates)的分权原理、布坎南(buchannan)关于分权的俱乐部理论以及泰博特(tiebout)的“以足投票”理论以及麦奎尔(mcguire)对其的补充和完善。布坎南、格罗内沃尔德等人(buchannan,groenwolfd)则从联邦财主区域间的转移支付角度探讨了区域均衡问题。戈登·图洛克在收入分配的经济学中,对横向转移支付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并对转移支付的各种形式进行了描述。另外,公共财政支出是通过促进区域、个人等的经济增长来达到收入分配均等化的目的,所以对公共财政支出与收入分配关系的分析经常是聚焦在公共财政支出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分析上。阎坤和王进杰(2004)认为市场经济基于要素分配很容易导致贫富悬殊,财政的三大职能之一就是收入分配,将收入分配引入公共支出分析,考察了公共支出政策的收入分配效应。李绍荣、耿莹(2005)考虑了财政政策、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对上述文献的回顾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大都从支出角度或收入角度考察财政政策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很少有从支出和收入及其结构来考察,同以前的研究不同,本文试图从财政税收收入及其结构、财政总支出及其结构来考察财政政策对全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效应。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引言与文献综述部分,主要介绍国内外有关公共安全问题的研究成果;第二部分介绍本文实证检验的数据说明和模型设计;第三部分通过平稳性检验、协整检验及格兰杰因果检验对模型进行实证检验;第四部分得出我们的结论并给出简短的政策建议。

二、 数据与模型设计

(一) 数据说明

本文将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作为财政政策的两个组成部分,分别考察他们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效应。然而这两个变量的不同组成部分对收入分配有不同的影响,我们也将考察财政收入和支出的不同组成部分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因为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本文中我们将财政收入界定为税收收入,由于税收种类繁多,直接税和间接税对居民的收入分配效应的范围和强度均有所不同,为了使问题分析简单化,我们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类。直接税(dt)包括各种所得税、农业税、房产税和社会保险税等;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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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税(it)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其中1994年以前的工商税收属于间接税。在政府财政支出方面,学术界对财政支出分类依据较多,方法也较多,本文按功能对财政支出分为投资性支出(包括经济建设费和社科文教费)(ie)和消费性支出(国防支出、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ce)两个部分。由于从2007年开始,我国财政支出不再采用按功能进行分类,我们的数据范围为1978年~2006年,相关数据于各年《中国统计年鉴》。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结构变动情况见图1和图2。

从图1和图2可以看出,不论是税收总收入还是财政总支出,改革开放以来都是呈上涨趋势,且速度越来越快,这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飞速发展有关,也说明了财政政策在对人民生活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从图1可以看出,直接税比重不断上升,而以流转税为主的间接税比重不断下降,这说明我国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正由间接税为主转向以直接税为主,这与国际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从图2可以看出,我国政府消费性支出不断上升,投资性支出不断下降,这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不断“放权让利”,推进市场经济的大方向是一致的。

收入分配不均的测算指标很多,学术界普遍采用的指标为“基尼系数”,我们对收入分配差距的测量也沿用此指标,我们这里的基尼系数是采用等方法计算的全国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gini)。1978年来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变化情况见图3。

从图3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不断上升,从1978年的0.298上升到2006年的0.48,可见,在推进市场进程的同时,我国居民的贫富差距也在逐年扩大。按照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基尼系数若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5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指数在0.24到0.36之间,美国偏高,为0.4。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警戒线”,且仍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二) 模型设计

本文实证分析采用向量自回归模型(var),向量自回归特别适合估计财政政策的中长期影响,向量自回归(var)模型是基于数据统计性质建立模型,var模型把系统中每一内生变量作为系统中所有内生变量的滞后值的函数来构造模型,从而将单变量自回归模型推广到由多元时间序列变量组成的“向量”自回归模型。var模型常用于预测相互联系的时间序列系统及分析随机扰动对变量系统的动态冲击,从而解释各种经济冲击对经济变量形成的影响。

本文主要分析和验证中国http://财政政策与居民收入分配的关系,利用var模型实证分析财政政策(包括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与全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关系。同时,运用脉冲响应函数得出全国居民收入分配对财政政策变化的反映。我们还将把税收收入(t)分为直接税(dt)和间接税(it),财政支出(e)分为投资性支出(ie)和消费性支出(ce)来分别考虑税收收入与财政支出的不同组成部分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全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用全国居民基尼系数(gini)为指标,考虑到数据和方程平稳性的需要,分别对各个变量取对数,分别用lngini,lndt,lnit,lnt,lne,lnie,lnce来表示, 本文采用var模型对财政支出的收入分配效应作分析,考虑建立如下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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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各解释变量lnt,lndt,lnit,lne,lnce,lnie也包括p期滞后值及相应系数,为白噪声。

三、 实证结果

本文首先对各时间序列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以确定变量的平稳性。从表1可以看出,经过处理后的数据序列在5%显著性水平下,在1978~2006年间,除了政府投资性支出的对数值平稳之外,其他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的对数值都不是平稳的时间序列,但是他们的一阶差分(d)都是平稳的时间序列。因此,所有变量都是一阶单整的,即为i(1)。

由于上述变量都是一阶单整的,因此,我们可以利用eg检验判断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并进一步确定相关变量之间的符号关系。检验结果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政府财政总支出和政府消费性支出与全国居民基尼系数不存在协整关系,说明政府财政总支出与消费性支出与居民收入分配状况不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相反,税收总收入、直接税、间接税以及政府投资性支出都与居民基尼系数存在协整关系,说明这四个变量与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我们根据aic和sc值最小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滞后期,进一步考察各变量与基尼系数的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结果见表3。

表3说明,税收总收入、直接税、间接税这三个变量在3阶滞后期下都是居民基尼系数的格兰杰原因,而居民基尼系数不是他们的格兰杰原因,同样,政府总支出和政府消费性支出不是居民基尼系数的格兰杰原因,这与协整检验的结果是一致的。政府投资性支出不是基尼系数的格兰杰原因,这与协整检验的结果不一致,我们不将政府投资性支出纳入我们的模型中。

通过以上对各变量进行的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以及格兰杰因果检验,我们分别选取税收总收入、直接税、间接税3个解释变量构造居民基尼系数的var模型,选取使aic与sc值最小的3阶滞后期,模型结果如下:

我们利用sims(1980)提出的向量自回归(var)技术进行冲击反应(impulse response)分以进一步细化探索基尼系数与税收总收入、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关系。脉冲响应特征见图4。

图4显示的是全国居民基尼系数对政府税收总收入、直接税、间接税的单一冲击的标准差(±sd)的动态反应。从图4可以看出,政府税收总收入、直接税、间接税对全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的影响方向是大致相同的,政府税收总收入、直接税、间接税的正向冲击短期内会导致全国居民基尼系数的下降,在滞后2期降到最低点,然后在滞后3期使基尼系数达到最大,以后就逐步趋于平稳。这说明短期内我国政府税收收入有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但长期内会扩大居民收入差距。从整体上看,随着我国政府税收收入的增长,全国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呈现扩大趋势,这也符合1978年之后采取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和效率优先政策。

四、 结论

本文将财政政策分为财政税收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通过建立var实证检验模型,对模型进行平稳性检验、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检验,分析了政府税收收入、直接税、间接税以及政府财政总支出、政府消费性支出、政府投资性支出http://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检验结果表明:

财政与税收的关系第4篇

关键词:税收宪政;制度;契约;税权;财政民主

一、税收与宪政的联动

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标志,从静态意义上,宪政是一整套制度安排。其基本要素是民主、法治、****。从动态意义上,宪政是一种运行过程,通过对权力的配置和运行来保障国民的权利和自由。从根本上说,宪政的目标不在于对国家权力的分配与制约,而是通过对权力的分配与制约,实现维护和发展人的权利和自由这一核心价值与最终目标。

从税收与国家的内在联系看,首先,从一般意义上说,税收对现代国家起到支撑性的作用。在封建时代,国家社会职能并不发达,当时财政支出范围相对狭窄,且国家拥有相当一部分官产作为其财政收入的来源,税收的意义并不凸显。而在现代国家,国家是无产者,其履行公共职能所需要的财政收入主要依赖税收,于是国家就成为租税国家。在租税国家,国家经由税收权力的行使,将公民的部分财产权转换成公法上的财政收入,税收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是现代经济在国家形式上的概括。通过税收,国家才得以正常运转。其次,税收是现代国家履行公共经济职能的重要手段,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干预调控很大程度是通过财政政策实现的,而税收则是最为常用而有效的财政政策工具,可以对产业结构、消费取向等进行有效的引导。再次,税收是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有效手段。国家通过税收直接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社会福利等税收政策来实现社会公平,从而使国家成为社会财富分配关系中最有影响力的主体。税收与国家的内在联系决定了税收与宪法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它必然成为作为现代国家合法性基础的宪法所规范的重要领域,这也使得宪法成为了国家税权合法性直接来源。

从税收与宪政的历史联系看,西方宪政历史表明,正是由于税收与国家有着极其紧密的内在联系,对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有着直接的重大影响,使之成为利益斗争的矛盾焦点,无论是实质上还是形式上都在人类社会由****政治向宪法政治的历史性变革中起到了基础性的推动作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与查理一世为了筹备军费,增加税收而召开的“三级会议”紧密相连;而法国大革命爆发的直接诱因,同样是1789年5月路易十六由于财政困难意欲增加税收而召开的“三级会议”。之后从英国的“国民同意”到美国的“无代议士不纳税”,到法国制定的《****宣言》,再到当今大多数国家宪法中确立的税收法定原则,都表明宪政精神向税收领域的渗透,税收问题的规定是国家宪政演进的极为重要一环,可以说,是税收问题开启了宪政的进程。近代宪政运动在确立民主与法治成果的同时,也解决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正义性问题,为税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提供了逻辑实证,从而促进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国民纳税意识从自发抗税到自觉纳税的更新,从实体和程序上构建了国家与人民在税收关系中的和谐互动关系。由此可见,税收与宪政运动的历史契合是税收宪政得以实施的历史基础。

从权力与权利的联系看,税收与宪政的逻辑关系表明了国家公共权力与个****利之间这一最基本关系。税收是国家一切公共权力运行的物质基础,因此,从经济基础的视角可以推导出一切公共权力来源于税收并从属于税收的结论,税收的合法性在国家权力及其运行中的合法性同样具有基础决定地位,这就为现代国家宪法政治提供了理性说明的宪政理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反比关系,国家权力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利的让渡,在经济领域这一关系表现为私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对立,国家财政权是国家最基本的权力,如同私人财产权是个人最基本权利一样,两者均应受到保障。然而国家财政收入有赖于个人财产的转移,即使个人的财产权利受到减少。现代国家系租税国家,出于对自己利益的需求,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政府必然运用其手中权力谋取收入最大化,使税收权力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特别是在20世纪50年代后,由于社会福利国家的兴起,税收不仅仅是维持国家权力运作的基础保障,也是国家干预经济和进行再分配的手段,税收对市场经济及纳税人的影响也变得更为广泛和深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机制对国家税权加以控制,具有强制实行力的国家权力将会使国家税权异化为公权力侵害纳税人财产权的工具。公民个****利是国家权力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换句话说,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法的和正当的。依照此逻辑,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税权的配置和行使必须体现纳税****利本位的宪政精神。有鉴于此,唯有将国家税权纳入到宪法的有效控制下,在经济层面将对国家税权的制约与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并列为宪法的重心,才能在国家公共权力与个****利间达成有效的平衡。

由此可见,税收与宪政是紧密相连的,税收问题本身包含了许多宪政因素,纳税****利的保障则是税收宪政制度的核心价值和追求。按照日本学者北野弘久的说法,租税国家的宪法政治基础可以归结为如何征税,以及如何对征收的税款加以使用。宪政制度在税收领域中的衍生产生了税收宪政,所谓税收宪政,就是以宪法来控制和限制国家税收权力,保障人民财产和自由权利,实现税收正义的一种社会治理机制。

二、制度供给与税权约束

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发展史是一部有关限制和规范国家税权的历史,这是一个制度演进和创新的过程,反映了作为制度供给者的国家与作为制度需求者的纳税人之间在宪政供求博弈中的互动。在****国家中,国家拥有较多的产业,这些产业成为财政收入的来源。而当时财政支出范围相对狭窄,政府的财政主要依赖其自身的财产收入,这样的政府无需征得被统治者的同意便可随意使用其财富,人民无权影响其公共财政。而随着战争等原因,仅凭国家财产的收入不足以支撑国家权力的运作,政府只有靠大量征税获得收入,此种征税并不是依靠政府的财产收人,而是建立在纳税人的基础上,由此延伸出的问题就是,税收直接减少了纳税人的财产,征税权如果无限扩张不加以限制,必将会严重损害纳税人的财产,从而会遭到纳税人的强烈反抗。随着税收越来越多地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支撑,纳税人财产遭受任意侵犯的可能性也不断增大,纳税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对控制政府征税权

力的愿望也越来越强。正是纳税人控制政府征税权力的愿望,引发了对近代宪政制度的需求。正如达尔所指出,“统治者需要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这一理念,一开始是作为一个征税问题的主张而提出的,这一主张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有关一切法律问题上的主张。”通过税收革命形成了“国民同意”、“无代议士不纳税”等控权原则,产生了纳税人代表审议政府的征税权力和开支等相应的权力和制度,这种经由立法控制而达到限制政府税权的机制,孳生了近代西方宪政制度,国家税权因而受到人民控制,这标志着****国家向宪政国家迈了一大步。

税收宪政制度的供给主要来自于政府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愿望。西方国家在税收宪政主义制度化的实践尝试中,发现了税收宪政制度化的潜在可观的利润,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愿意使其征税权力受到纳税人的限制。此种妥协的动机主要来自于其对财政收益的渴求。因为税收的相对稳定性和持续性远远优于掠夺性和随机性所得到的财政收益。这就诱导着统治者为获取稳定的税收而愿意让其征税权力受纳税人的监管和限制,通过保障纳税人的财产和收益及其稳定,来获得较为稳定的税收收入。长期来看,宪政制度远比****制度更为稳定和可预见,个人的权利更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从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使得在宪政制度下政府更能持续性和稳定性的获取税收收入。当然,这种愿意接受限制也不是理所当然的,只有社会中政治主导力量倾向于纳税人时,在权衡利益后政府才会作出适度让步,税收宪政制度的杼性也才体现在国家税收关系中,那就是政府的税收权力得以限制,接受纳税人的监督,承认和保障私人财产权,税收宪政制度从而得以进一步形成。诸如通过代议制,纳税人拥有了一种控制和监督政府征税活动的权力,使税权得以约束,从而代替不受约束的对私人财产和收益进行的掠夺。这样,整个社会政治制度就渐渐地演变成为政府公权力受到约束,人民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的宪政制度。

总体而言,正是由于纳税人制度需求和政府的制度供求因种种社会经济因素的综合作用才产生了西方的税收宪政。当然,制度的变迁并非仅基于人性的因素就可以自然演进的。综观西方宪政历史,革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即是说,制度的变迁还要取决于是否有足够推动制度变迁社会基础。根据有关社会学和政治学理论,市民社会形成是能够独立的足以与国家政治权力抗衡的社会基础,因此,市民社会是极其关键的推动制度变迁的社会力量。有学者认为,实现宪政制度是偶然的,政治上有足够挑战君主权力、有效制约君主政权的社会中间阶层力量才是关键。宪政制度建立以后,仍然存在着保障宪政的问题,即确保政府征税的权力能够受到纳税人的约束而不被政府滥用。

三、社会契约与税收民主

税收宪政的契约理论涉及税收本质的探究。简约地说,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契约安排。税收宪政是对传统税收理论的否定,其核心就是在税收领域体现主权在民思想,合理定位政府和纳税人关系。国家与国民之间契约的体现就是宪法,宪政的实施正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基于契约平等的体现。社会契约思想是西方宪政的最重要的思想渊源,西方宪政基本上就是在社会契约学说中找到制度设计的理论,宪政正是社会契约思想付诸实践的一种理想的政治体制。首先,宪法作为人民总契约形式的最高法,宣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公民,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授权与委托。其次,宪法为政府权力运行规定了道德基础,即权力的运行是为了促进公民的权利与公共利益。最后,宪法规定了行政权力运行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公民的权利。宪法是关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如何配置、如何相互制衡的契约,体现的是人民主权思想。路易斯-亨金就曾这样对宪法作出定义:“宪法是人民为了建立新政府而达成的契约,也是人民与即将成立的政府(即作为统治机关的国家)间所达成的契约。人民根据所规定的形式同意接受统治,并且受制于该宪法所规定的条款;政府保证尊重那些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公民以契约形式来确定与政府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税收是社会契约得以存在和运转的不可缺少的纽带,也是宪政得以存在和运转的不可缺少的纽带。税收的缴纳正是以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为目标并且建立在纳税人同意的基础之上的。依据社会契约理论,国家征税的基础是以人民同意为前提条件,这也是征税的合法性所在,“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绝不应该对人民财产征税。”人民同意的制度是议会政治。在以代议民主制为标志的宪政框架中,宪政原则就体现在国民、代议机关对政府征税权力的控制。建立在社会契约思想基础之上的宪法逻辑是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依据契约进行的交易,而这种契约的缔结是以人民的权利为本位,缔结的过程要求对人民的私权与国家的公权力以平等对待,正如洛克激情地写道:“同一个不能主宰自己生命的人怎能订立什么契约呢?他能履行什么条件呢?如果他一旦被许可主宰自己的生命,他的主人的****的、专断的权力也就不再存在。凡能主宰自己和自己生命的人也享有设法保护生命的权利;所以,一经订立契约,奴役就立刻终止。”

社会契约在税收领域体现出的契约精神,决定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平等性,平等性也是实现税收正义的基础,没有平等就没有自由和权利的保障。这种平等的契约精神要求抛弃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收行政关系的简单描述,以及认为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由于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的区别而处于非对等地位的错误观念,树立起纳税人并非是单纯义务主体的契约观念,通过作为平等主体共同契约的宪法来构建体现契约精神的税收宪政法律关系,以协调国民的私权与国家公权力的平衡并最终促进国民私权的发展。

四、公共产品与税收属性

自美国着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提出公共产品概念以来,用公共产品理论来解释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就成为一种重要税权分析理论。萨缪尔森的定义是,所谓纯粹的公共产品是指这样的物品,即每个消费这样的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公共产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三个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作为个体的私人是没有能力提供的,只能由国家提供,提供公共产品成为国家得以存在的使命和原因之一。而国家为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庞大的资金,特别是随着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失灵现象的加剧,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更趋市场化和对价化。国家为纠正外溢性、克服自然垄断、规范管理市场、公平社会分配和稳定宏观经济等所提供的服务,就其本身来说也是政府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的职能越强,公共产品提供的范围越广,国家需要的资金也就越大,由于国家本身是非赢利,本身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只有通过税收的手段来筹集提供公共产品所必需的资金,这就成为税收的重要机能。对此,哈耶克曾说过:“我们认为,在发达社会中,政府应当运用它所享有的经由征税而筹集资金的权力,并由此而为人们提供市场因种种缘故而不能提供或不能充分提供的一系列服务”。这样一来,纳税人的纳税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一种对待给付,也就是说,国家向社会和国民提供的公共产品是建立在税收关系的基础上。

公共产品理论推进了以税收为根基的民主认识,以维克塞尔、格伦采尔以及林达尔为代表的“新利益说”学派即认为,国家满足公共需要就是满足每个人共同的私人欲望,个人纳税就像为满足私人欲望而购物所支付的价款一样,税收不过是人们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税无非就是为满足这种公共需求的资金”。“主权者向人民征收的税不过是公家给予保卫平民各安生业的带甲者的薪饷”。税收的价格属性的揭示,使得税收征纳双方存在着根本上的契约平等关系成为必然的逻辑结论。国民为了享用公共产品而向政府缴纳税收,政府收取税收为国民提供公共产品。对国民而言,税收意味着牺牲自己部分财产给国家,但获得的是公共产品的享用及其相应的权利,如国家税权的监督和税款使用权。而对国家而言,税收意味着一种财产权的获得,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财产的分配,但同时也承担了随之而来的义务,即必须为国民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作为税收契约的法律制定,是国民同意且支付的公共产品的价格的确定,是国家税权的获得和承认。在税收契约中,纳税人要求的对待给付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纳税人有权决定税收的取得与支出,即有权决定公共产品提供的品种与数量。而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在征收和使用税收收入上也必须考虑国民的利益。

五、财政民主与税收监督

宪法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长期的约束力,公共选择学派的杰出代表布坎南和塔洛克认为,宪法是一系列规则,嗣后的行动都在这一系列的规则范围内进行。宪法条款的作用在于为政府的征税权和支出权划出界限,这种界限是通过对税收权力机关包括立法机关的约束来确定的,如此才能有效保护私人产权,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布坎南指出:“我们对决策过程的分析揭示出,有些规则会允许群体中的一些成员利用其结构而获得有差异的好处。然而,恰恰是对于国家可以被运用于这样的目的的认识,促使理性的个人对政治的运用施加宪法性的限制。如果不是由于对各种政治过程都有可能被用于剥削目的的理由和充分担忧,那么各种宪法制约就没有多少意义,且其效用还会更少。”为此,应实行公共财政制度的宪法约束。这种对公共财政制度的宪法约束包括两个步骤:首先是确定一个宪法规则,这个规则必须反映和表达全体公民的价值观,从而使他们信奉的规则规定的各项条款,在某种意义上可能被看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个规则对政治家和政府官员是高高在上的,能够在税收水平下降的情况下,遏制对已经增长起来的公共支出的持续需求。其次是重新确立财政帐户,通过有效地控制公共开支,实现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

财政与税收的关系第5篇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财政税收政策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财政税收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基于财政税收在我国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本文重点针对我国财政税收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合理化探讨,并根据我国财政税收现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财政税收 问题 应对措施

贯彻落实财政税收制度是我国的重要任务,完善的财政税收制度能够合理分配我国财政资金,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健康发展。可以说通过合理开展财政税收工作,能够更好的实现我国政府职能,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财务依据与资金支持。

一、我国财政税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我国预算体制有待完善

预算是财政税收工作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财政税收工作的实施效果,目前我国财政预算体制相对而言还有待完善,其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我国财政预算中没有制定完善的中长期财政预算及周期性预算,并且在实际财政预算工工作中其覆盖范围较小,极易发生资金挪用的状况,该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总而言之财政预算工作的实施现状并没有充分发挥其本身的功能性及作用。

2.财政税收结构不够合理

在我国财政税收结构中,直接税与间接税出现了严重不平衡的状态,财政税收机构不够合理,其主要表现在我国间接税比例较高,而直接税则比例偏低,这种现象会给人一种税收比例过高的感觉,另外各种税收比例计算上也存在一定的计算漏洞,需要我国财政税收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结构,使我国财政税收制度更加健全。

3.财政税收制度中的税种不够科学

目前我国财政税收制度中的税种而言还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因素,其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及环境保护税等四个方面。增值税看似明确了纳税人的交税行为,但实际上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现行政策中并没有明确区分,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消费税纳税对象及税率等因素都存在不确定性,导致财政税收市场一片混乱的状况。企业所得税实施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假合同、假人数及虚列工资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财政税收制度的有效开展。

4.财政税收监督力度有待加强

目前我国逃税、偷税、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倒卖及盗窃增值税发票等恶劣现象屡见不鲜,这些现象直接影响了我国财政税收工作的有效开展,扰乱了我国财政税收工作秩序,不利于维护我国的长治久安。除此之外,我国财政税收工作开展中部分税收差额较大,据调查了解所得我国部分税收差额已达到30%~40%,该状况大大降低了我国财政税收征管的效率。

5.财政税收制度有待健全

完善的财政税收制度是确保财政税收政策有效实施的基础,然而就我国目前财政税收政策的执行现状而言,我国财政税收制度还不够健全,该制度不够健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我国财政税收种类不够齐全,二是我国非税收入还没有正式纳入政府收入体系中,三是我国环境与资源等方面的税收没有得到国家及政府的充分重视,四是我国各级政府之间还存在财力不均衡、财政税收划分不合理等问题,这些都是影响我国财政税收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因素。

二、完善我国财政税收工作的应对措施研究

1.完善我国财政预算体制

在我国财政税收工作中,要完善我国财政预算体制,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方面应扩大我国财政预算的覆盖范围,对财政税收工作中的重点内容进行合理化预算。同时应建立财政预算体系,主要对我国进行资本性预算、国有资产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及经常性预算,基于财政预算中的诸多内容,必须建立财政预算体系才能够保证财政预算工作开展的规范化与合理化。另一方面,应强化我国财政税收中长期预算,对我国财政发展方向进行科学规划,促使我国财政预算更加完善,从根本上控制我国财政支出。

2.完善税收结构,降低宏观税负

近年来我国财政税收收入一直高于我国GDP的增长速度,由此可见我国财政税收结构税负较重,给我国纳税人带来了沉重的压力。要改变这一现状,需要我国财政税收相关部门积极完善税收结构,合理降低宏观税负,全面调整宏观税负水平,加快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3.建立完善的财政税收体系

在财政税收工作中,首先应建立完善的财政税收体系,调整并完善我国财政税收制度中税种相关规范,优化资源税,增强国民整体环保意识,只有国民对税种及税收政策有一个客观明确的认识,才会在实际财政税收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其次还要不断改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标准,对于税收中的漏税及造假等现象要严厉打击,以免此类现象扩展影响财政税收工作的有效开展。

4.加强财政税收监督,健全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财政税收工作项目较为繁杂,必须加强财政税收监督,对财政税收中的每项工作进行有效监督,这样一来监督人员就能够及时发现财政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该做法有利于优化财政税收工作组织,充分发挥我国财政税收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对我国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还要健全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配方法,并对转移支付手段进行制度化管理,确保转移支付资金用到实处。

5.健全财政税收制度,深化会计制度改革

会计制度是我国财政税收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健全财政税收制度的重点。目前我国财政税收会计工作中还存在部分会计信息数据失真的状况,从而使会计数据信息无法真实客观的反映财政税收的实际状况,阻碍了我国财政税收工作的有效开展,在这一状况下深化会计制度改革,健全财政税收制度尤为必要。在改革工程中要真正将改革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全面提升工作人员对会计问题的处理能力,确保会计信息数据的真实性与可观性,强化会计制度在财政税收制度中的作用。

三、总结

财政税收制度是我国社会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直接关系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进行与长远发展,因此我国政府不得不重视财政税收工作的实际效果。目前降我国财政税收工作中还存在一定弊端,我国政府应积极面对财政税收工作中的挑战,全面优化财政税收制度,推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财政与税收的关系第6篇

关键词:财政税收;改革;问题;对策;落实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01

引言

科学合理的财政税收政策与高质高效的财政税收工作,能够促进社会财政资源的优化配置,更能推动社会收入分配关系的协调发展。在社会主义经济公平性原则的指导之下积极去落实财政税收工作,从宏观上进行调控,才能保障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深化改革,明确目标与不足,大胆创新,才能让财政税收体制更加健全。

一、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

(一)财政税收体制具有局限性

财政税收体制是否健全,对于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有直接影响。目前,我国财政税收体制还有几处局限之地。其一,我国的财政收入分配集中性过强,呈现出向上集中的趋势。财政分税制度得不到落实,财政力量也不能做到平均分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存有不合理的地方,这对中央政府的财政调控能力造成了一定影响。其二,我国税收中与资源、环境相关的税种并没有纳入到税负的征收范围当中,极大地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使其社会分配功能不能完全发挥出来。其三,国有资产收入以及资源类收入一直游离在政府财政收入体系之外,管理不到位。

(二)财政税收预算管理体制不足

财政税收的预算管理体制,对于财政税收工作的实施有较大影响。在近几年的税收体制改革过程中,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预算体制还存在覆盖范围过小的问题。地方政府的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远远没有跟上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收支分配制度改革的步伐,存在滞后性的地方政府预算管理体制,影响了政府财政收支工作范围的扩大。预算管理体制不足,就意味着财政税收工作得不到有效的监督与管理,缺少内部约束。

(三)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的规范性不足

分税制的实施,促成了转移支付。作为财政税收权较为集中的中央财政,会通过财政支出来对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目前来看,我国的财政税收转移支出主要是专项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税收返还与体制补助三个主要类型。转移支付过程中存在资金使用率不足与个人腐败问题。转移支付的规范性不足,主要有两点原因。首先,转移支付的监管力度不足,中央财政在各地方转移支付时,会出现支出不清楚与信息漏损的问题。其次,部分转移支付的构成不科学,体制性补助以及税收返还的比例较大,但其它类型的支付比前者低得多。

二、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有效方法

面对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需要加大创新改革力度,具体如下:

(一)加强权级分明的税收财政体制

权级分明的税收财政制度,不仅要做到分级分权,还要符合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让税收财政制度能够在政府事务统筹、各个机构工作规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我国税收财政支出与收入的稳定进行。权级分明的税收财政体制,主要是对各级政府的权利、层级进行划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具体责任与事权。

首先,中央政府应当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政实权,允许地方政府在地方税种范围内自主制定一些合理的税收政策,给地方政府收减税收的权利,建立地方税收法律规范。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税收自,才能让各个地区的税收体制改革工作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其次,中央应当在保障中央财政收入持续提高的同时,对中央管理之下的各级地方政府给予科学合理的财政收入分配,给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最后,要保障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省级政府,要在合理划分财政支出之时,直接负责财政支出工作,减少财政支出的压力,也减少地方财政支出的责任。

(二)加强财政税收预算管理体制建立

只有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独立化,才能让税收预算管理体制与我国财政税收现状相符合。建立一套健全的预算管理体制,才能让国家的财政税收预算管理体制与经济的中长期发展计划相符,促进国家性预算体系的构建。在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将财政收支的相关活动尽可能多地纳入到预算管理体系中去。财政税收预算管理体制应当涉及到国有企业经营以及社会保障等多个领域。多元化的预算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扩大国家预算管理体系的管理范围,让更多行业与社会大众从中受益。

(三)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的科学性

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得以建立,需要中央与省级政府共同努力,平衡好专项转移支付与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对稳定财政税收资金加以合理分配。首先,提高财政转移的合理性,要对税收返还以及体制补助规定加以改革与创新,且将相关的转移支付来源控制在科学范围之内。其次,要重视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的提高,促进转移支付类型结构的合理化,促进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平均化。最后,中央财政应当结合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区位因素,对转移支付的能力进行预算,科学地制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数额,促进财政资金分配制度的合理化与透明化。财政转移支付科学性得以提高,对于财政税收制度的改革有极大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变迁,不仅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控制,还会受到企业与个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财政税收体制的深化改革,不可能瞬间完成。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财政税收改革工作已经推行了十年有余,未来也将一直持续下去。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实际,对财政税收体制进行调节,才能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廖玮.对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思考[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14:61-62.

财政与税收的关系第7篇

关键词:税收非均衡增长;财政风险;税制改革;分税制

中图分类号:F81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11)04-0098-05

一、税收非均衡增长的风险阐释:税收增长理论的经济学逻辑

税收非均衡的概念来自于经济学中的非均衡概念对应的思维“映射”。经济学中,非均衡是与均衡相对应的概念。狭义的均衡又叫瓦尔拉斯均衡,指市场上供给与需求相等。非均衡即供求不等。在非均衡学派看来,即使市场不出清,经济也可以处于广义的均衡状态,即存在非瓦尔拉斯均衡状态。

公共经济学理论认为,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公共产品的供给和需求达到均衡时,即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时,可获得最佳的税收效果和公共产品效率产量。

税收的增长依赖于公共需要,这里的公共需要在观念形态上是一种欲望、理念;在价值形态上是政府需求,是政府购买力,是财政资金,是总需求的一部分。而公共产品是为公众服务的产品或服务,是有特定用途的产品。公共产品在经济上的意义,是总供给的一部分,体现为被政府需求所购买的那部分社会产品,是公共需要的使用价值形态。

从价值形态来讲,税收(或财政收入)对应于公共产品的供给,财政支出对应于公共需求的满足。如果税收增长不能有效用之于满足公共产品的需要,甚至背离这一需求,从而导致需求和供给产生不一致,也必然会影响社会经济体系中的总供给和总需求,这种由于税收增长和公共需要满足的矛盾导致的经济体系的不均衡,笔者称之为税收的非均衡增长。

税收非均衡增长,即以经济学的非均衡为镜像,将之借鉴到税收增长的波动和平稳性之中,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来考察税收增长的质量和效果,及对财政体系产生的影响和冲击。具体来讲,就是通过税收的超常规增长和不平衡增长来考察其产生财政风险的可能性、程度及影响,进而提出改进和解决措施。

笔者认为,税收的非均衡增长是一种动态变化的不均衡。这种非均衡持续时间过长而得不到纠正,有可能影响经济体系的不均衡,从而影响财政体系的不均衡,即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矛盾,财政风险由此可能产生。

二、税收非均衡增长财政风险的形成机理及传导机制

1.财政增收及其风险研究的逻辑起点

财政风险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世界银行专家Brixi就财政风险矩阵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或有负债”(contingent government liabilities)研究。而我国财政风险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财政部向国务院汇报工作提出了财政风险问题,指出财政运作有风险。国内也有一批学者如刘尚希等在90年代初期就开始了此方面的相关研究。

国内诸多学者开展了财政风险和增收风险的研究。比如,刘尚希认为在风险防范方面公共风险应该是财政风险的源头[1]。赵晓等认为国家超常规的财政收入增长是靠税收收入剧增来支撑的,一方面多收税压抑私人部门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扩张公共投资,无疑增加了投资风险[2]。武彦民在其著作中提到财政收入增加的风险效应,指出增收风险的构成:功能性增收、操作性增收和利益性增收,地方财政尽力提高收入集中率,导致过分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势必会影响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3]。王连山提到税收风险对财政安全的影响,税收风险的存在直接影响到财政收入的数量和质量[4]。

2.税收非均衡增长财政风险的形成机理

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的数据关系来看,税收非均衡增长变量,可以形成对财政风险变量的冲击。其形成路径主要表现为:

第一,从纵向来看(时间序列),税收增速长期高于GDP增速,长此以往或将通过经济体的其他因素,比如影响财富分配和生产资源配置,不利于扩大税基,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经济增长放缓,反过来又影响税收和财政收入,财政收入难以满足日益扩大的公共产品供给需求支出,从而导致财政风险增大。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收始终保持着两位数的增长速度,最高年份2007年达到创纪录的31.06%,即使最低年份发生金融危机的2009年也有9.77%的增长率。而同期代表经济增长的GDP增速最高也不过13%(2007年)。

图1 1988―2009年税收收入增速和GDP增速

数据背后的一个事实是,税收增长过快侵蚀税基,引发民众对于税收负担过重的担忧以及对于未来税收增长的预期,而在我国社会保障等制度利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下,一方面是过快的公共产品支出需求扩大,另一方面是税收收入过快而经济趋缓因素影响下的税基减损的长期效应,多种诱因或将引发公共风险,即社会整体系统的福利需求和实际供给不匹配,从而导致诱发财政运行安全的风险。

第二,从横向来看(横截面),由于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经济体系内不同的区域或许税收收入存在差异,税收收入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地方财力解决地方日益增长的公共产品需求的能力,对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而言,税收收入实力的差异表现在静态的存量和动态的流量增长之中。

从动态来看,各地税收收入的流量差异通过税收增速表现。流量等于前后期存量之差,那么用这个流量相对于前期的存量之比,则可以理解为税收增速。近年来,各地的税收增长有一种现象,先发展起来的地区税收经历过一轮增长之后逐渐保持相对平稳状态,而后发展地区的税收近年来增长较快,笔者姑且称之为“爆发式增长”。也有另一种现象,发达地区税收维持高增长,而欠发达地区增长不足,“强者愈强,弱者贫弱”,笔者将欠发达地区的税收增长称之为“低迷式增长”。

概括而言,税收非均衡增长通过两种不同的维度,即总体上的税收增长与相应税基不匹配,税收增长分布不平衡,在公共产品供给和需求失衡的状态下,将系统内公共风险扩大,甚至通过公共风险逐步传导并强化财政运行体系的风险,使得财政运行风险或可能为其他风险“埋单”。

3.税收非均衡增长财政风险及传导机制

税收非均衡增长财政风险及传导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整体的财政风险;二是地方财政风险;三是中央和地方财权分配导致的制度性财政风险。

第一,就整体财政风险而言,也就是一般的财政风险。

在我国,人们通常倾向于按照具体财政活动类型划分财政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并且都属于内生性风险:源于收入方面的财政风险、源于支出方面的财政风险、源于预算赤字的财政风险、制度因素引发的财政风险以及系统因素引发的财政风险等。

这里的传导,一般的逻辑思路,即税收增长过快引发侵蚀税基的风险,进而在经济增长一定的条件下,影响未来的税收,从而导致收入不足难以应付日益增长的支出需求,矛盾逐渐扩大,诱发财政风险。

第二,地方财政风险程度如何,一方面取决于致险因素及危害程度,另一方面取决于当地财政的实力,即抵御风险的能力。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差别,地方财政风险的程度和抗风险的能力也有所不同。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省份及地区,地方财政风险的问题相对比较突出,且风险形式呈多样化;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省份及地区,抵御财政风险的能力相对比较强,风险形式也相对比较集中。

地方财政风险集中表现在债务风险(隐形,比如地方融资平台问题,显性)、收入风险、支出风险及赤字风险。

财政收入风险,集中体现为财政吃紧,其内在意义是财政经常性预算平衡难度大。由于财政收入增长乏力,收入结构单一,加上存在“虚收”现象,预算安排的法定支出难以正常足额及时地支付。

第三,中央和地方财权分配导致的制度性财政风险。近年来,中央和地方财力分配失衡现象十分突出,即中央财政占比越来越大,而地方财政相对不足。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一方面提高了中央财力的比重,而同时由于财权和事权划分的不合理和不匹配,导致大部分地方性公共产品供给不足,而另一方面,中央政府财力充裕,债务仍在不断增加,诸多现象交织进行,长此以往,无助于减弱地方财政风险爆发的可能性,而同时整体性财政风险也不会因此避免。

地方财力不足难以应付地方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的供给,地方只好通过融资平台贷款来解决由于收入不足急需解决的、有利于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和提高官员业绩的固定资产投资,由此导致银行体系面临金融风险。因而,可能产生地方财政风险未爆发,金融风险先爆发的可能性。

同时,由于财政支出缺乏硬约束,地方人大对政府财政支出的监督不足或乏力,导致对于民生领域的公共产品提供长期“缺位”。

三、税收非均衡增长的财政风险甄别:现象与本质

近年来,诸多与税收有关的现象成为社会的焦点。这些现象的背后,其实隐藏着税收非均衡增长与财政风险的关系。通过对这种关系的解释,或许我们能更透彻地理解这种关联背后的财政风险是如何出现,以及如何来甄别。

第一,税收增速连年超过GDP增速,特别是近年来税收月度增幅过快,这种现象引发各界对宏观税负水平和社会财富分配失衡的讨论。

关于中国宏观税负的言论之所以引起人们的广泛争议,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官方宏观税负偏低的结论与民众普遍感受过高相背离。

税收增长过快,而同时经济趋缓和居民收入增长缓慢,不利于改善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偏差如果长期不能得到纠正,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在未来政府支出责任和公共产品提供面日益扩大而税源受影响的情况下,财政体系的稳定性将受到冲击,财政风险不可不防。

第二,各地区间税收(财政收入)增长不均衡,流量增长的差异加剧了地区间财力存量的差距,这也加剧了地区间公共产品供给的差异。这种现象体现了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直接体现为地方公共产品需求和供给的矛盾。

经对历年来各地区税收及财政收入增长率的计算和对比分析,笔者发现,近年来,各地税收增速基本保持在10%以上,而且普遍维持在高位,波动性较大,震荡格局明显。由于2000年以后各地区经济发展相继处于腾飞起步阶段,因而,税收收入基本都维持在高位,最高的已经超过30%。

地方税收增长一方面受到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另一方面税收名义增长过快也与税收前期基数偏低、统计因素以及征管因素有很大关系。比如,税务部门为了保证税收任务,往往存在税收“寅吃卯粮”或推迟入库等,造成当年税收收入与GDP不完全配比,当年税收收入不一定反映了当年的实际经济成果,而且人为控制税收入库造成税收征收“波幅”偏大等。

总之,各地区税收总量增加,但增长实际上是不均衡的。尽管名义数据不一定完全反映出这种规律。

各地区税收收入直接决定了各自的财力,进而影响地方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而近年来,各地对于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等基础性公共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多。受GDP驱动因素影响,地方政府前若干年一直致力于完善基础设施,推进国企改革等领域的投资项目,导致民生性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甚至缺失。这种情形,在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均不同程度存在。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各地社会保障体系投入不足,教育、卫生等民生性支出不足,导致民众基础性公共产品难以满足,公共产品和服务均等化更是差距很大。

第三,近年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实力对比明显,财力“金字塔式”分布,即中央财政实力的富足和地方财力的“捉襟见肘”,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供给不均衡等因素和现象,均引发社会各界对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重新思考。由分税制确立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越来越多地受到质疑。

近年来,日益受关注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问题暴露出地方债务的严重性,而依靠“土地财政”投资项目型公共产品融资的模式越来越成为诟病。

一方面,地方融资平台债台高筑,或引发财政风险向金融风险转移。据银监会的统计,截至2010年6月末,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达7.66万亿元。

另一方面,“土地财政”推高房价加重了中产阶层的财务风险,抑制消费和降低储蓄。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为1.42397万亿元,比上年增长43.2%。众多学者研究结果表明,地方政府税收之外的“土地财政”推高了房价,透支了居民财富积累能力。

税收增长对于增强政府财力十分有益,但各地税收增长不均衡,又不能完全满足公共产品生产的需求,因而,无论是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还是“土地财政”都不是为解决民生性公共产品而设置的“工具”,几种因素综合,增加了债务风险和财政风险的可能性。

而造成这种局面的缘起之一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目前,旧的税制体系明显有利于中央财政而不利于地方财政,中央和地方出现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情形,地方财力的“捉襟见肘”,使得地方有了寻求“土地财政”和建立融资平台的冲动。这种制度性缺陷不能得到纠正的话,长期来看,易将地方财政置于公共风险的最前端,财政风险积聚。

四、有关税收非均衡财政风险的防控与建议

无论是税收的高增长还是不平衡增长,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财政风险对于财政运行安全和整个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转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给出几点建议供参考。

第一,短期来看,从财政增项角度,通过结构性减税来降低税收增长的幅度,缓解税收增长过快带来的财政收支结构性矛盾。

所谓结构性减税就是“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既区别于全面的、大规模的减税,又不同于以往的有增有减的税负调整,结构性减税更强调有选择的减税,是为了达到特定目标而针对特定群体、特定税种来削减税负水平。

结构性减税强调税制结构内部的优化,是有增有减的税负调整,尽管税收的基数和总量基本不变,短期不影响税收总量的大变化,但却对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具有较大好处。实际上,结构性减税着眼于减税,能起到减缓纳税人预期的作用。

结构性减税在2008年12月初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宏观经济复苏。实行结构性减税,结合推进税制改革,用减税、退税或抵免的方式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是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应该在当前大规模税制改革未启动之前,继续予以推行。

第二,长期来看,应该推行相应的税制改革。主要应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改革税制结构,另一方面重新确立合理和公平的中央和地方税收关系。税制改革从内在机制上降低税收增长的内生动力,从外生制度上减少税收分配的不平衡,从而调整良性的税收增长格局,有利于降低财政风险发生的内在因素。

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世界各国都进行了较大的税制改革。其总的趋势是:以所得税为主体模式的发达国家普遍降低所得税,日益重视流转税,向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税制模式方向转换。以间接税为主体模式的发展中国家,改进流转税、加强所得税,努力提高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

当前,我国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不协调,直接税所占比重过低,间接税比重过高,这对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通过建立起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可以优化税收征收与财政支出的关系,进而还可能影响到财政预算体制改革,推动建立公民税收社会的价值理念,从而保障财政收支稳定平衡的运行机制,减缓财政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另外,还应该理顺税收分配关系、改革税费征管机制,降低税费征管成本。要逐步完善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分配关系,从而保障中央和地方公共产品供给的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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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税收的关系第8篇

关键词: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

财政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虽然取之于民,但是其收入主要用于社会公共管理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是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物质保障。财政税收体制是国家和政府通过以税收作为主要财政资金收入来源来完成其职能的相关制度和举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深入,传统的财政税收体制逐渐暴露出了弊端,不再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局势。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国家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实现社会公平,加速和深化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问题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

一、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意义

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大意义。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方面取得的重要成就,可以看出,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能够有效地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水平,有利于地方财政收支的平衡,极大地发挥了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功能。二是对财政税收体制惊醒改革与创新,极大的改善了财政税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服务作用,加快了财政税收体制升级和转型的步伐,符合社会经济由粗放型发展模式向集约型发展模式转变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富差异大的状况,是践行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三是深化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必然要求。改革财政税收体制,促进公平合理的征税,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为社会的其他行为树立行为典范,有助于充分调动社会的积极因素,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民生民建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都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现状分析

1、财政税收具有局限性

从整体上看,我国财政税收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目前设立的税种并不全面,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发展以及合理分配社会收入等方面的税种存在缺漏,大大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影响了财政的预算和支出,因此,在公共设施建设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性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制约。二是在分配税收制度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税收分配权利的设置以及税收收入的分割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呈现出较大的差异,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缺乏自主性,这种分税不均衡的现象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也是制约其发展速度的重要因素。

2、预算管理机制缺乏科学性

预算管理是财政税收体制的重要内容。然而,在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进行过程中,往往忽略了预算管理机制的重要性,导致预算体制管理改革的进度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阻碍了财政税收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目前很多地方政府没有落实预算管理体制,预算管理的覆盖面较小,对于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的地方政府来说其推行的力度也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另外,由于绝大部分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预算审批和预算监督机制,从而导致财政预算管理存在很大程度的不透明,公共资金、资源的滥用和浪费现象比比皆是,大大降低了财政预算的效度。

3、转移支付体系缺乏规范性

转移支付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税的重要形式之一。中央政府在对财政收入进行集中之后,为了帮助地方解决由于财政资金不足而制约地区经济发展的问题,将会根据各个地方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通过财政支出的手段来缓解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不平衡。进行财政支出就避免不了资金的转移,然而目前我国财政在资金转移和流动支付过程中存在转移周期长、效率低下、资金转移类型和结构不合理、监督管理不善、腐败现象滋生等诸多问题,使得资金缩水现象严重。此外,在转移支付中,税收返还和体制补贴与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相比所占的比例较大,严重影响了财政准仪支付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规范性。

4、地方财政管理不到位

地方政府为了节省财政支出和降低管理成本,采取了精简税收管理工作人员的措施。然而人员的缺失加剧了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不到位,降低了地方财政税收管理的职能,这样不但资金不足的问题没有得到实质上的解决,还增加了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难度。此外,现有的财政税收部门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也普遍偏低,缺乏足够的责任心,影响了财政税收在国家调控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5、国民税务意识薄弱

税务意识薄弱体现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收税人的服务意识两个方面。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表现为存在偷税漏税的现象,而收税部门并没有充分了解纳税人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没有正确的服务意识,不能为纳税人提供满意的服务。

三、深化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策略

1、合理规划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如前所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不合理财政关系是导致政府间收支不平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缓慢的直接影响因素。因此,深化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合理规划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权利与财政收入比例的关系,改变地区财政失衡的不良现状。建立、协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来改善分税制度,从财政权利和事物权利两个方面重新明确和规划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责任。由于地方的财政收入比较紧缺,导致地方财政所承担的经济压力相对较大。因此,中央财政应该在提高收入的同时为其分担一部分责任,在控制财政自由、科学规范地方财政税收的各项制度和流程的基础之上,要适当放宽地方的财政权利。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地方财政管理的自主性。

2、规范政府财政税收收入来源,改善财政与经济的互动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深入,导致我国财政税收的增长能力和增长空间都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限制。政府的支出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职能的增加而越来越多,这种情况加剧了财政税收在支出和收入上的矛盾,而这个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地方政府往往以不合理的税收方式来筹集收入的重要原因,乱收费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必须合理的规范政府财政税收收入来源。此外,我国政府财政在支持中央国家企业发展的大多数情况下是采用投资或补贴的形式,这从本质上违背了公共财政的根本目标,大大降低了财政资源的利用率以及公共效益,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公平的实现。从这一层面上来讲,财政与经济之间良性互动关系对于经济健康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对公共财政的使用必须以公共财政的根本目标为原则和依据,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3、规范和完善财政资金转移支付体系

规范和完善财政资金转移支付体系是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另一切入点,政府应该从财政资金转移支付的结构以及资金转移支付的比例两个方面来完善。具体实施策略是针对目前转移支付体系存在的问题,政府应该适当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并协调增值税分享体制、税收返还制度等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之间的配合,从而保证转移支付资金的高效性和稳定性。同时,在实施财政的转移支付过程中,政府应该密切关注不同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地方发展现状以及区域特点等,并以此为依据来确定合理的所转移支付的资金比重,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的效益得到最大化,做到统筹全局和协调发展。

4、提高政府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有效性

近年来,我国在税收体制的实行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财政税收体制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而不断改革,就必须加强政府对财政税收的管理力度,并通过合理的管理制度来提高财政税收管理的有效性。首先,在实行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分权管理与集权管理相结合的优越性,彻底改变重视税收忽略管理的传统局面。其次,积极利用法律、制度等强有力的约束手段来加强财政税收管理力度,从而避免或减少人为等主观因素所造成了不良影响。再次,政府应该尽力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从而避免地方政府出现负债现象。对于已经出现的地方债务,可以通过分类处理和分流处理的方法积极应对。最后,政府还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和收税部门进行规范化管理,完善监督和管理机制,并从思想层面上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收税人的依法办事能力和为人民提供优质税务服务的意识。

四、结论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必须持续进行,否则就会阻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我国政府应该深刻意识到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并立足于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坚定不移地从多个层面深化财政税收改革,切实改善我国税务状况,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付师伟 单位:吉林省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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