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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体系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2-06-01 10:08:42

财政体系论文

财政体系论文第1篇

1.支农投入不足,且结构不合理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农业生产基本制度的理顺,支农投入也相应发生变化,但从未超过14%,且总体来看,虽中间略有波动,但仍呈下降趋势,由1978年的13.43%下降到2006年的7.85%[1]。这与中国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口号严重不符,如此低的支农投入,何谈支援农村建设呢?何谈经济总体水平增长呢?(如图1所示)。

不仅如此,支农结构也不合理。具体体现在:一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二是用于人员供养及行政支出部分所占比重较高,而用于建设性的支出比重不高;三是农业科技、农用相关信息的提供也远远满足不了农民的需求,农业科技开发资金少,农业科技人员短缺,没有完整、规范的市场供求信息网络和科技推广体系。

2.农民收入水平与负担水平不匹配

如图2所示,自改革开放以来,出现过两次城乡收入缩小的情况,第一次是1980年,由于“大包干”财政体制开始执行,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民增收,城乡之间的收入差别出现下降趋势,到1985年,城乡差距缩小到最小,仅为1.86∶1,但之后出现开始扩大的趋势;第二次是1994年,分税制的实行,开始城乡之间收入差别出现下降趋势,但是从1997年起又逐步扩大。

3.乡镇财政财权与事权不匹配

现行政府间财政分配体制存在的财权、事权划分不清,特别是乡镇政府事权和财权严重不对称。乡镇政府不仅要履行领导经济建设、带领群众致富的职责,还要提供大量社会公共物品,如农村道路建设、社会治安管理、各种税费征收、农村义务教育等,而这些公共物品本不应当全部由乡镇政府提供[2]。

4.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不匹配

曾为乡镇财政增收立下汗马功劳的乡镇企业,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管理体制落后、技术含量低下、经营方式粗放等弊端日益显露,效益下滑,使乡镇财政丧失了一部分财政来源[3],再加上农村税费改革后,断了乡镇政府的税外收费的路子,意味着乡镇政府不能再靠各种收费和摊派维持自身的开支和公益支出,农业税的取消,转移支付不到位,使原本就入不敷出的乡镇财得更是雪上加霜。

乡镇财政几乎已是“空壳”,自身已是负债累累,如此薄弱的经济基础,却要担负着供养庞大的乡镇机构和人员开支,这让乡镇财政体系如何吃得消?还何谈去满足农村公共需要?

二、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是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系的前提

1.优化产业结构

公共财政应该扶持发展以农产品加工和农村服务业为重点的第二、三产业,鼓动乡镇企业发展,进行农产品加工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大力扶持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以吸纳较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通过积极扶持乡镇企业,帮助乡镇企业实现二次创业,使乡镇企业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渠道;可以通过清理,取消对民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为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提供方便;公共财政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减免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城镇化,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以达到促进农民增收的目的。

2.提高自身素质

一要加强农村基础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各级财政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支持力度,促进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使部分因贫困而失学或辍学的中小学生得以完成基础教育。对经济发展快、基础条件好的地方,要逐步普及高中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受教育水平。

二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目前,很多农民子弟在完成基础教育后就直接加入劳动力大军之中。针对这一现状,要考虑在基础教育过程中加大职业教育的比重,使多数农村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就能学到一些职业技能,为其以后求职打下一定基础。

三要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高等教育,为农民走出传统农业培养高素质人才。必须大力发展面向农村为主的高等教育,政策上要重点向农村倾斜,使相当比例的农民子女通过努力,都可以接受到高等教育,使他们将来成为高素质的劳动者,是解决农民增收的长远之计。

四要大力发展科技文化教育。围绕促进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做好各类实用技术的培训、推广和应用工作,提高农民科学种田的技能。

3.发挥政府导向作用

政府应发挥其导向作用,帮助农民掌握各方面的信息,对农产品制定支持价格,对农村建设进行总体规划,重视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监督和管理机制,创造良好的融资与筹资环境,吸引外部投资,重视信息技术更新和人才的培养,规范农业信息服务市场,快速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促使农民增收。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系的新思路

1.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要解决中国农村问题,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完善中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普遍支付规模过小。应按照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加大中央对地方和地方对地方之间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加转移支付的数量,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财力应向财政困难的农村地区倾斜,更好地保证农村地区公共公益事业的必要投入,使基层政府有能力为农民提供足额的公共产品,逐渐缩小城乡差距;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防止转移支付资金被截留、挪用[4]。并切实约束县乡财政管理行为,坚决制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人车会话”等支出无序膨胀[5]。

2.完善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制

应对现有农业项目、资金进行整合,对于目前由不同渠道管理的农业投入,尤其是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统一安排,防止项目重复投资或投资过于分散,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用;能够归并的支出事项,建议由一个职能部门统一负责,要对各分管部门的职能和分工加以明确,以确保农业财政资金的有效配置;合理划分省和地方政府财政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的事权,在投资责任方面,总的原则是按照项目规模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的立项、选择、实施、竣工、后续管理等整个资金运行全过程规范化[6]。

3.完善财权、事权统一体制

乡镇财政薄弱,甚至严重赤字,而却担负着多重政府职责,如此超负荷的财政开支,乡镇政府怎能会承受?乡镇政府应精简机构,控制行政编制,减少开支,把节省下来的钱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4.完善农村税费改革

国家进行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旨在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为此,对税费改革的遗留问题,要建立起严格的监督机制,防止出现税费反弹现象,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的政策。对改革基础工作不扎实和“三个百分之百”不到位、不规范的县、乡要进行整改和“补课”,凡是违反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继续清理对农民的乱集资、乱收费以及达标升级活动,有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全面实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切实推进各项配套改革,重点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抓好乡镇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同时促请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农村教育布局调整和精简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农业综合开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配套改革。要大力推广农业税“定时、定点、定额”的三定征收、计算机开票模式,进一步完善农业税征管机制。省、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乡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1]胡鞍钢,魏星.财政发展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挑战与策略[J].财经问题研究,2007,(5):3.

[2]戴毅.改革乡镇财政体制是减轻农民负担的制度保证[J].经济经纬,2004,(4):114.

[3]吴世雄,范存会.公共财政支持三农和新农村建设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4]喻国华.推进我国农村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探讨[J].科技管理研究,2006,(10):13.

[5]曹建方.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民建设[J].地方财政研究,2007,(12):47.

财政体系论文第2篇

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加强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合理安排各阶层居民收入的再分配、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保证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具有重要作用。

一、现行的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

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广义上理解的转移支付法包括政府对居民的转移支付制度和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

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般是指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政府间转移支付,它是指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再分配。这种转移支付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中央政府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下转移给地方政府;二是地方政符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上转移给中央政府;三是同级政府之间一部分预算收入的相互转移。凡是相邻两级政府间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转移是狭义上理解的转移支付。在我国,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础上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从狭义上理解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形式上看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外在形式,它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泛指凡规定有关财政转移支付出方面内容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狭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财政转移支付法》冠名的单行法律。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有关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内容的法律规范散见于相关法规与规章之中。

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1)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2)转移支付的形式:目前转移支付的形式包括:社会保障支出和财政补贴支出,如定额补助,专项补助,结算补助,税收返还及其他补助形式。(3)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核算标准、分配方法、支付规模和程序。(4)转移支付的管理和分配机构。(5)转移支付的监督及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四种转移支付的形式构成的:

第一种形式是“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是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开始设立和实施的。我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模式。我国的收支均衡模式同时考虑了各个地区的财政能力(财政收入)和财政需求,其基本的做法是:通过测算各个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并对其进行比较,进而计算出地区的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收人的差额)。

第二种形式为“税收返还”。税收返还制度的建立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关键性内容之一。税收返还制度的核心是在建立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同时,确保各有关地方政府既得利益。另一方面,这种形式通过“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办法,提高中央财政在增值税与消费税增量上的比重。

第三种形式为专项补助(或者说是“专项拨款”)。“专项补助”作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这些专项拨款,由中央政府拨付,不列入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这种专项拨款的主要特点是拨付款项的有条件性,是由中央根据情况和需要来确定拨款的项目,拨款的对象,拨款的金额和拨款的时间。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给予地方政府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防汛抗旱经费以及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等。

第四种形式是“原体制补助和上解”。这种形式实际是原体制的产物。从1988年开始,中央政府财政部对部分省、自治区实行定额补助,与此同时部分省市向中央按照一定的比例解。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

二、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不清晰,事权、财权不对应,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从而造成一部分财政支出的不合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不明确,甚至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科学性。

第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纵观各个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最大的共性就是都制定有较高层次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没有单行法律。因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

第三,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控力度小,均等化功能弱。由于在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中税收返还形式占的比重过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太低,致使中央财政调控权、均等化功能过弱。

第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第五,省一级政府对地、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缺乏制度建设。

三、完善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朝着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框架的目标改革,但是,距离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的、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深化改革:

1.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范围,明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调节目标和定位。

2.加强财政立法,在《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各项基本制度,尤其是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制约制度。

3.简化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重新归并现有的四种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尤其是应当尽快解决原体制补助和原体制上解当中存在的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矛盾的问题。

4.规范专项补助,在进一步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前提下逐步减少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那些纯粹属于地方区域性的支出项目的补助,并且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兼顾其他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规范各种专项补助,合理分配用于专项补助方面的财政资。

财政体系论文第3篇

一、重视财政法基础理论研究

任何一门学科要想获得较大的发展与繁荣就必须首先在基础理论上下工夫,没有一个坚实的基础理论做支撑,任何学科都不可能获得长足的发展。

财政法学是以财政法及其与财政法相关的一切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我国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是相当薄弱的,大多基础理论问题都没有进行深入的探研,而只是停留在借鉴法理学、部门法学和财政经济学的一般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可以说,尚没有提出具有中国财政法学特质的基础理论学说。甚至有些基础理论问题尚未引起人们的重视或关注,如财政法学方法论、财政法学体系、财政法范畴、财政权力(利)、财政法行为、财政法责任等。

我国财政法学尚没有得到较大的发展与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和欠缺有着直接的联系。没有基础理论的支撑,财政法学就是苍白和无力的,它只能停留在对现有的财政法律文件的浅层次注释和评价的层面,只能对财政法制建设提供一些零星的立法建议和完善措施,这种方法和思路使财政法研究注定只能随着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亦步亦趋,而始终落后于实践。由此,我国财政法学研究成果的价值是暂时性的、应急性的,而不可能是长远的、稳固的。

法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实践科学,作为部门法学的财政法学,其应用性和实践性更强,再加上理论联系实际的指导,很多学者都倾向于与实践紧密相连的研究,但往往忽视了纯理论研究的价值,理论联系实际的前提是有理论存在,在根本没有理论存在的情况下,所谓的联系实际,就只能是就事论事,其理论的抽象性和普适性都要受到极大的限制。理论研究的价值不是眼前的,也不是暂时的,而是长远的,当然,理论出台之后,其最终的生命力还是需要由实践来检验的。

要锻造财政法学与众不同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必须依赖于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加强。只有较科学的财政法学基础理论,才能将财政法学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使之不仅关心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更会着意将财政法置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大环境中,确立财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机的处理好财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如何协调的问题等;也只有较科学的财政法学基础理论才能使财政法内部发展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科学体系,使概念与概念之间、原则与原则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环环相扣却又领域分明。可以说,财政法学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政法立法的质量和财政法实施的效果,也决定了财政法学能否在我国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以及财政法学自身研究的进展和步伐。

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首先应当重视法理学,也就是要进行“财政法的法理学研究”,将财政法的理论及研究条理化、体系化和规模化。一方面要将法学上的一些共性问题,如价值、效力、功能等置于财政法的具体环境中深入研究,使其为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完善做出贡献;另一方面也要着力从财政法自身出发,对财政法的起源、原因、性质、功能、价值,以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等展开法理分析,为其寻找法理渊源。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抽象的法理可以用来指导具体的财政法活动,而从具体的财政法制度和概念中也能总结出一般法理,这样才能引导财政法学走向成熟。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还应关注财政法在宪法上的含义和要求。除了增加理论深度的法理学和提升效力位阶的宪法学以外,财政法学还应该多借鉴国家学说、政治学、财政学、公共选择理论、社会学、历史学,以及新兴学科等相关学科的先进成果,以丰富自己的理论殿堂。

二、拓展财政法研究领域

任何一门学科要不断发展,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就必须不断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就必须从中不断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财政法学也不例外。

财政法学是一门年轻的、开放的、尚处于成长、上升期的新学科。谓其年轻,是因为它不象民法学和刑法学一样拥有悠久的历史渊源;谓其开放,是因为它与经济学、政治学以及其它法学学科等存在多方面的交叉与融合;谓其成长和上升,是因为它的应用和发展空间无限广阔。目前,财政法可研究的领域尚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领域也有不少。当然,未开垦的领域并不等于学科一定会向前发展,这就要求我们的研究人员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以及不畏艰难险阻的毅力和勇气。

拓展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思路有多种,可以借鉴其他部门法学研究的课题与领域,从而发现本学科需要研究的课题与领域,也可以深入财政法制建设的第一线,通过采访、观察、访谈、调查等方式发现新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开拓一片新的研究领域,寻找财政法实践急需解决的理论问题。

拓展财政法研究领域实质在于发现问题,而发现问题最重要的是方法的问题。方法是达到目的的基本路径,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于丰富一个学科的理论体系,提升该学科的整体研究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财政法学是一个融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即使在法学内部,它与其它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也十分明显。因此,在研究方法方面,其选择具有开放性和发散性,加强对财政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是当务之急。自然科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各种自然科学方法的采用,近些年出现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倾向,实际上也是得益于经济学方法的广泛运用,经济学方法的独特性也就奠定了经济学在人类各门学科中的重要地位。财政法学乃至于法学,要想树立自己学科的地位,就必须在研究方法(如规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经济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上下工夫,就必须创造出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

为拓宽研究领域,财政法学应注意加强与法学其他学科的联系,加强彼此之间相通点的研究。财政法与宪法、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关系非常密切,我们从中能够找到跨部门合作研究的共性问题。今后,财政法学必然在加强自身基础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在跨学科研究方面不断深入拓展。除此之外,中国财政法学还应该大力加强外国财政法、国际财政法和比较财政法的研究,广泛地借鉴国外财政法立法和执法的先进经验,吸收国外财政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丰富和发展渴望进步的新世纪的中国财政法学。

三、挖掘财政法研究资源

一门学科要想取得长远的发展,就不能把目光局限在本学科的领域之内,而要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出发,去不断拓展自己的研究领域,不断挖掘自己的研究资源。

在我国各门法学学科发展都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制约各个部门法学发展速度的主要因素就是研究资源的多寡。在我国的部门法学中,民法学之所以能够率先发展为一门比较成熟的学科,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民法学有丰富的研究资源,大量国外的先进民法典的翻译,大量国外民法学著作的引进,都为我们民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充足的研究资源。同样,行政法学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兴起并逐渐走向繁荣,除了我国加强行政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外,丰富的研究资源的引进也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刺激因素。

比较起来,财政法学的研究资源的确是稀缺的。目前我国尚没有引进几部象样的外国财政法文件,也没有翻译几部象样的外国财政法学著作。没有充足的财政法学研究资源,我们研究的视野和研究的水平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就难以充分有效的借鉴和利用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财政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成果,这样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也只能在低水平状态下徘徊,财政法学发展的速度缓慢,也就不难解释了。

研究资源的获得不能等待他国或他人来提供,只能靠财政法学者自身的努力,去不断学习,不断挖掘财政法的研究资源。当然,这需要我们的财政法学者具有坚实的外文基础以及孜孜不倦、埋头苦干的精神。如果我们能够组织力量在短期内翻译一批国外先进的财政法规范性文件,翻译一批国外著名的财政法学著作,再从我国台湾地区引进一批财政法学著作,那么,我国财政法学研究的繁荣将是指日可待的事情。

对于国外的学术专著和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文件,应全面收集,建立外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对其别具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国家应投入必要的资金,并积极组织人员翻译出版。由于这不仅是翻译者个人完成科研任务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中国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法学整体的发展,因此,凡是具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这一伟大的事业。至于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以及其他华语国家的财政法学资料也应该利用各种机会收集和整理,并建立中文财政法资料中心。设想中的外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和中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可设在财政部或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和大学内,有关资料不能为某一个或几个单位所垄断,应该面向社会开放,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效应。

四、加大财政法研究合作与人才培养的力度

加强财政法学研究,首先要加强合作研究。这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尤为重要。中国财政法学界面对财政法学落后的状况,迫切需要以合作的形式增加科研投入,发挥规模效应和避免重复研究。合作的形式多种多样,只要有助于开拓思维、知识互补就行。如加强课题合作,鼓励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研究者开展横向交流,增强研究人员的凝聚力,甚至国内外学者联合攻关。同时应发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的作用,通过年会、小型研讨会、项目论证会以及创办刊物、支持出版等工作,将其建设成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一个战斗堡垒,为科研合作提供条件和机会。

财政体系论文第4篇

内容摘要:政府会计这一研究领域国外学者已做了大量的研究,我国政府会计研究起步相对较晚,经过近十年来国内学者的研究,虽取得了较丰富的成果,但仍未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近年来的政府会计理论研究情况和成果进行回顾和评价,为未来政府会计的研究提出建议。

关键词:政府会计 文献回顾 评价

1994-2009年会计期刊发表政府会计论文情况分析

(一)会计类核心期刊刊登文章的数量结构分析

对会计类核心期刊发表政府会计类研究论文的数量结构进行统计,可以看出,1994-2009年我国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政府会计方面论文总体篇数不多,为259篇。17种会计类核心期刊十几年刊发政府会计方面的文章占前四位的分别是财会月刊、财会通讯、会计研究、财务与会计,占了文章总数的70%以上。而其他核心刊物发表的政府会计方面论文较少,其中审计研究和中国审计发表的政府会计方面论文为0。这说明我国的政府会计研究起步较晚,学术领域的研究氛围不够浓厚,导致我国政府会计研究相对发展缓慢。

(二)各种期刊刊登文章的年限分布情况分析

会计类期刊在不同年份内发表政府会计类研究论文的数量结构如表1所示。从表1中反映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自1994年以来有关政府会计的论文数量总体上呈增长趋势,但是在2000年前后有关政府会计的论文数量呈下降趋势,本文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此段时间我国致力于企业会计制度的建设,国家政策导向企业会计研究,学者也更多地关注企业会计的相关研究。2002年有关政府会计论文数量开始上升,并从2006年开始大幅度增长。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2006年我国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企业会计的国际趋同,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规范体系走向成熟,而政府会计的研究相对滞后,不能满足建立绩效政府、服务政府与透明政府的需要,因此在政府政策引导下,学术界也更加关注政府会计研究。二是国外政府会计理论体系的建立和逐步成熟,以及政府会计改革的不断推进,为我国政府会计的研究提供了有利的契机。三是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将我国政府会计研究和政府会计改革提上议事日程。

我国政府会计研究的理论成果

(一)政府会计的界定及特点

1.政府会计的界定。何嘉萍(2002)、张霞(2003)、李强等(2005)认为我国政府(预算)会计,是指各级政府、使用预算拨款的各级行政单位、各类事业单位核算和监督各项财政性资金运动、单位预算资金运动的过程与结果以及有关经营收支情况的专业会计。景宏军、王蕴波(2008)将预算会计定义为:用于确认、计量、记录预算批准和预算执行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活动或事项,报告预算拨款和拨款使用情况的信息系统;将政府会计定义为:反映、核算和监督政府单位及其构成实体在使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过程中财务收支活动的会计管理系统。认为政府会计反映的是政府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运用公共资源及受托责任履行的情况.它从功能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部分:政府财务会计、政府管理会计、政府成本会计和政府预算会计。

2.政府会计的特点。李定清、刘东(2003)认为在政府会计体系方面,我国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会计是一个有机整体,它们共同组成政府会计体系;在政府会计模式方面,我国政府会计是预算会计模式。宋衍蘅、陈晓(2002)指出不同政府会计模式之间差异产生的原因;法律体系不同;议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同;联邦(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不同。在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的构建方面,很多学者做了探讨。段爱玲(2003)把企业会计体系以外的预算会计体系分为政府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王庆龙(2004)则把非企业会计体系分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分为民办非营利组织、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即事业单位会计两种)和政府会计(分为行政单位会计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其中财政总预算会计为核心部分)。路军伟、李建发(2006)认为应当以是否掌握和使用公共资源以及是否承担公共受托责任作为判定政府单位的两项重要标准,并据此重新构建我国的政府会计体系。

(二)政府会计概念框架的构建

詹雷、王成(2004)认为政府会计概念框架不同于企业会计概念框架,表现为:政府不存在剩余索取权的股东,缺少界定清晰的所有者权益;政府的产出是公共物品或自然垄断产品;政府经营目标比企业经营目标复杂得多;政府的利益相关者众多:政府资产并非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政府的许多资产不是通过交换性、互利易取得;政府职责相对固定;政府服务接受者和政府收入提供者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政府活动缺乏企业所面临的制约力量;政府预算必须公开。

东洋(2004)进一步指出了构建政府会计准则概念框架的重要性:有助于具体规范间的相互协调;增强准则的可理解性:有助于政府会计准则发展和演化的连续性。贝洪俊(2005)提出政府会计概念框架的内容包括:政府会计目标、政府会计假设、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政府会计要素、政府会计确认基础、政府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并且将我国政府会计概念框架分为了三个层次: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对象和会计目标;会计要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陈志斌(2009)在剖析、总结相关改革模型的基础上,依据权变理论,提炼、总结和构建了一个包括触发器、结构变量、实施、实践与反馈等四个子模块的政府会计概念框架整体分析模型。

(三)政府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改进建议

李建发、肖华(2004)指出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应提供以下信息:政府公共部门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活动结果、成本费用,以及受托业绩。程晓佳(2004)在研究政府会计改革与财政透明度时指出,政府财务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政府财政活动的所有信息;其他公共部门的准财政活动;中央政府的或有负债对财政的影响,以及税收支出的定量信息;披露包括中央政府的全部负债、金融资产、非金融资产的所有信息;政府财政报告的合并信息;政府绩效报告。因此改革后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可由政府财务报告、分项财务报告、统一财务报表、附注及非财务信息组成。贝洪俊(2004)进一步建议,政府财务报告除了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管理层阐述与分析、要求披露的补充信息等。王庆东、常丽(2007)认为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改进应该树立双重导向观,即兼顾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和内部控制以及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张雪芬(2008)认为从我国目前各方面对政府财务信息的需求来看,我国应选择以政府为主体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它包括两个报表体系和综合文字说明:一个报表体系是财务报表体系(基于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包括资产负债表、财务运行绩效表和现金流量表;另一个报表体系是预算报表体系(基于收付实现制),包括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报表及一些附表。综合文字说明部分包含宏观经济环境分析、政府财务状况和管理绩效分析、经济发展趋势分析、财务报表以外应予披露的附加信息等内容。

(四)政府会计改革

1.国外政府会计改革的经验及教训。李雄飞(2003)指出OECD国家权责发生制预算和政府会计改革的成效是:财政状况得到了控制,财政支出明显减少;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产出及绩效管理,使政府工作效率有了明显提高,公共服务得到改善;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提供的政府会计信息,使政府财政收支的透明度得到提高;权责发生制预算和会计能全面、真实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提高政府防范风险的能力。黄世忠、刘用铨、王平(2004)指出美国联邦政府会计改革中存在的十大缺陷,包括联邦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以及内容的完整性存在问题,联邦政府财务管理系统存在致命的信息安全缺陷,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李雄飞(2003)也指出了政府会计改革中的难点:改革过程中,会计层面的问题较易解决,但预算层面较为复杂;最主要和最艰巨的工作是对政府所拥有的资产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登记入账,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对政府雇员养老金、福利及各种补助和因此带来的负债的确认较困难。

2.我国政府会计的现状及改革思路。郑彩风、赵福山(2003),王雍君、蔡燕青(2003)认为我国政府会计缺乏一个整合的会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会计核算的确认基础不适应公共财政管理的需要;会计核算的内容无法反映公共财政管理的全貌;现有的会计核算方法不满足政府采购的需要;无力提供绩效方面的信息。王淑杰(2004)认为,财政赤字压力大,财政绩效难以考核,以及政府会计透明度不高等是国内外进行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的原因。金希萍(2007)认为就我国而言,建立公共财政,实行部门预算,建立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都是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这些直接影响着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方法,要求政府会计制度、核算方法作相应改革。刘玉廷(2004)提出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政府会计标准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也是当务之急。张琦(2007)建议在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学术支持方面,应加强政府会计的研究;把握研究重点,特别是自然资源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等难点问题;重新定义政府会计要素,引入成本概念,正确看待成本改革问题;改革报告主体等。

我国政府会计研究现状总结

(一)政府会计基本理论研究已初具规模

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和政府会计准则建设,应当理论先行。学者们广泛研究了政府会计目标、政府会计要素、政府会计确认基础、政府会计假设等政府会计理论框架构建中的重要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在我国的特殊性和适用性,并取得较大的成果,为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和企业会计研究成果

绝大部分学者在进行政府会计研究时采用了比较研究方法,包括政府会计的中外比较、政府会计与企业会计比较等。通过与企业的比较研究,学者们归纳出政府会计与企业会计的异同点,如政府会计目标的公共受托责任特征等;通过与国外政府会计的比较研究,学者们探讨了政府会计理论在我国特殊社会经济环境中的适用性,为我国政府会计理论框架的建立奠定基础,也为我国政府会计改革提供经验借鉴。

(三)研究成果尚缺乏实践指导性

从目前的研究内容上看,一部分学者较为关注政府会计的基本理论问题,如政府会计的目标、要素、基本假设等,而另一部分学者主要介绍国外政府会计的改革经验,但具体如何在我国政府会计实践中运用,大多学者并未作深入的研究。大部分文献还停留在对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理论比较上,未将理论研究与我国财政和预算改革的实践以及信息使用者的实际需求联系起来。

(四)研究内容缺乏系统性

目前我国政府会计的研究内容涉及面广,但缺乏对单个问题深入和系统的研究。从文章的标题来看,大量的文献是以“政府会计诸项比较”、“中美政府会计理论框架比较”等涵盖面较广的标题命名进行研究。针对某一特定问题,如我国政府会计目标的定位、政府会计确认基础研究等专项系统的研究成果较少。大部分学者的研究仅停留在一两篇文章上,缺乏对政府会计长期深入的研究。另外,现有文献研究方法过于单一,多是描述性和分析性研究,实证研究的成果较少,在本文选取的442个样本中仅2篇,不到全部文献总数的1%。

(五)研究力量相对薄弱

在财政部和中国会计学会的支持下,学者们日益关注政府会计理论的研究。但我国政府会计的研究力量相对企业会计而言仍相对薄弱,10余年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政府会计文章仅200多篇,这与我国企业会计蓬勃发展并取得丰硕成果的现状相比是极不对称的。因此,长期致力于政府会计研究的学者人数还有待增加。

参考文献:

1.冯虹.我国政府会计的相关问题与改革建议[J].财政监督,2011(14)

2.陈均平.中国政府会计问题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0

财政体系论文第5篇

关键词:财政社会学;当代财政学;发展策略

财政社会学与财政学不同。财政社会学的整体结构注重研究财政与整个社会内部系统间的关系与收支系统内部的联系。主流财政学家认为,应该将这些不同的关系割裂分开单独认识,其公共财产交易体制在内部中的视野也就消失了。在这一问题上,国内外很多学者都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困境。与此情况不同的是,财政社会学主要研究税收以及预算制度间的变革,极大程度上推动现代国家的构建以及政治文明的进步,从而使传统的财政学打破了瓶颈。作为一门内容相较复杂的独立学科,一直以来都有极大的研究价值,并始终向好的方向发展。

一、财政社会学思想核心

在财政社会学领域内,较有影响力的是长期引领世界学术潮流的学者瓦格纳。他认为社会是一个广义的体系,具体由经济、政治以及社会三个系统构成。三者之间的关系相符相成,缺一不可。相关研究学者提出,共同体产生于国家之前,因此财政上的需求是共同体上升为国家的必要途径,因此也使财政成为历史上各国家的核心议题。财政社会学是分析社会的最好的出发点之一,特别是在新的经济体制产生的情况下[1]。因此,对财政问题展开进行分析研究也是对整个社会认识全面的最为有效的途径。在分析问题时,不能将财政问题看作是单一的问题,要从多方面展开思考,将其看作是整个社会的发展问题。

二、财政社会学研究背景下的社会情况

在重要的经济转型期,我国必须沿着财政社会学的理论在经济上寻求突破口。在财政社会学的基础之上,人民会对国家与社会的定义产生不同方面的理解范畴,从而得出一些更有创建性的结论。从此方面来看,财政学问题对于现代国家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整体上提升财务授予预算能力,国家的整体实力将会不断加强。依据实践理论,国家整体的权力划分与制衡均得到了一定的保障。财政社会学本身就十分看重对于国家本身的研究,现代国家产生和整体经济税收制度的发展离不开财政社会学的介入。也就是说,财政社会学可将经济基础转变为政治结构,无论从哪一角度出发,财政都代表着我国的总体实力,对财政社会学的研究也将决定国家的特点以及综合面貌[2]。从财政社会学的核心理论来看,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之下,国家整体的经济收支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整体的政治结构以及经济活动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我国在此方面的经验主要来自外国发达国家,针对财政社会学的研究也有一定的方向。从整体上来说,财政社会学代表着整个国家的财政发展方向。

三、财政社会学研究价值

从当前我国国情来看,财政上仍有极大的上升空间。对于财政社会学的研究还需要加大研究力度,对于社会的发展来说,财政社会学的研究成果为各个方面带来的改观明显,整体上可拉动社会经济水平。许多财政制度也是以财政社会学为依据而制定的。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这一学科的重视程度。当前,国家正处于经济的重要转型阶段,经济财政体制上还面临着很多方面的不足,这些缺陷需要财政经济学的介入,从各个方面入手寻求突破口,对不合理的地方及时拿出理论依据进行改革完善[3]。经济转型期的社会不能跨越关键步骤,社会各个方面也应担负起应有的责任,不断改良整体财政情况。可以说,财政社会学的研究价值巨大,对我国全方面平衡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四、结语

我国当前正处于重要的转型阶段。财政社会学对于社会整体发展来说意义重大,对各方面均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财政关系到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对其他方面的平衡发展均会产生一定影响。因此,现代学者专家学者应继续对此方面进行大力研究,寻求国家财政上的突破口。对财政社会学的研究结果将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对我国当代财政学的进展影响巨大,同时也关乎着国家的整体综合建设方向。

参考文献:

[1]李炜光,任晓兰.财政社会学源流与我国当代财政学的发展[J].财政研究,2013(7).

[2]崔潮.现代财政理论演化分析[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

财政体系论文第6篇

关键词:公共财政;私人财务;政府财政;公共财政论;国家分配论

在我国,研究公共财政问题是近年来的事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在我国是否适用,也成为广大财政理论和实际工作者共同关心的问题。笔者拟就公共财政的一些理论问题谈些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对公共财政概念的重新认识

讨论公共财政问题,首先必须弄清公共财政的概念。笔者认为:

(一)公共财政是与私人财务对应的概念,是对政府财政的客观要求

公共财政是与私人财务(财政)对应的概念,它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收支活动。这里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是指广大民众的利益和需要。公共财政行为目的的社会公共性,是公共财政与私人财务的区别所在。从行为特征上看,公共财政是一种收入和支出活动,这构成公共财政与其他公共行为的本质区别。

显然,我们这里对公共财政概念的定义与传统说法有一定差异。按照传统观点,公共财政就是公共经济,就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由于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因此,公共财政几乎成了政府的同义词,这显然是不准确的。在这里,我们将公共财政表述为一种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收支活动,是强调公共财政作为一种收支活动的行为寓意,也是突出公共财政作为政府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需求的一种工具和手段与政府本身在概念上的区别。

公共财政存在的基本前提是社会公共利益和这种利益的载体棗公共需要的存在,这是公共财政存在的一个必要条件,它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公共财政作为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需要的实现手段存在的必要性。公共财政作为一种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其实施主体是一定时期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在国家和政府存在的条件下,主体的责任自然应该由国家和政府来承担。因此,国家财政必然是公共财政。

国家财政的社会公共性首先是由国家和政府的社会职责和功能决定的。国家及代表国家的政府是社会管理者,当然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体现公共利益并使之得到实现,是国家和政府的一项最为重要的职责,因此,国家财政必须是公共财政。不体现和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政府财政是不正常的和有缺陷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公共财政是对政府财政的一种客观要求。

(二)公共性是政府财政的一般性质

按照传统观点,公共财政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它的产生和存在是市场机制天然存在的缺陷使然,也就是说,由于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有一些自身无法弥补的缺陷,因而需要政府出面通过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来对市场缺陷加以弥补。显然,这里是将市场经济当作公共财政存在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表现形式。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公共财政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特殊性质,而是政府财政的一般性质,因为体现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是政府财政的共同出发点和归属,不论任何社会形态的政府财政都是如此,在这里所不同的只是由生产力水平差异决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层次,以及由生产关系决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范围。

这里可能会有一个疑问,即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政府财政涉足了大量私人财务的事务,它是否具有公共财政的性质,如有例外,如何解释公共性作为政府财政一般性质的论点。笔者认为,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政府财政仍然是公共财政。在这里,主要的问题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私人的个别需要被控制到了最狭小的范围内,相当部分个别需要被异化为公共需要,或者被采取了公共实现的形式,正是这种私人需要的个别性与其实现形式公共性的不协调,才导致了计划经济体制在提供私人产品,满足个别需要方面的低效率,这种低效率正好从另一角度说明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公共属性。我们不能因为某种机制在操作上的不正常而否认机制本身的存在,同样的道理,我们也不能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代行了许多私人财务的职能而否认政府财政的公共财政性质。

(三)公共财政的意义在于对政府财政职能作了合理定位

之所以要强调政府财政的公共财政性质,是因为公共财政对政府财政作了合理定位,它明确了政府财政的职责范围和主要功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则将政府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及其分工作了合理的划分。公共财政强调纳入政府财政范围的应该是具有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事务,对那些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政府只能为其正常实现提供外部条件,而不必直接参与其实现过程。因为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有其自身的实现机制,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使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的实现具备了充足的微观动力,因而政府不必直接介入其实现过程;同时,个别需要所体现出的千差万别的个体偏好,使政府不能直接参与其实现过程;此外,个别需要的实现完全可以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在个人之间进行,这种等价交换的过程一方面满足了购买者对商品物质形态的个别需要,另一方面则满足了售卖者对商品价值实现的追求。与此不同的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很难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来实现,其实现的责任只能主要由政府承担。可见,社会成员的个别需要的满足和实现不必也不能由政府财政来实现,而社会公共需要则应该主要通过政府渠道得到满足,政府财政实质上是为满足公共需要而存在的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界定了政府配置资源的范围,即政府财政直接配置资源的范围应该在公共需要的领域内,其意义在于对政府财政职能作了合理定位,它强调政府财政的社会公共性,并在概念上将政府财政与私人财务区别开来。

二、公共财政论与国家分配论的关系

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理论在我国的传播和发展,公共财政论与在我国有广泛影响的国家分配论之间的分歧也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有些坚持国家分配论的人认为,公共财政否定了财政分配的国家主体性,是对政府财政职能范围的缩小和肢解。坚持公共财政论的人则将国家分配论当作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落后的、过时的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是公共财政,国家分配论已经不再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都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任何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它特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背景,社会科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更要受特定时期、特定社会条件的制约,因此,我们很难说什么理论是先进的,什么是落后的,只要对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就值得去学习和研究,况且,国家分配论曾经在我国财政理论界有着最为广泛的影响,它对指导我国特定时期的财政实践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尽管它的一些用于指导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实践的管理原则和理论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但它的核心内涵棗摬普墓抑魈逍詳却仍然反映了财政活动的一般特性,因而并没有过时。这里必须澄清对国家分配论的两种误解:一是将传统理论当作国家分配论的全部;二是将国家分配论误解为由国家统揽一切分配的理论。其实,在传统体制时期产生的国家分配论的理论观点只是其在特定时期,根据特定的实践背景提出的理论,而不是国家分配论的全部,它也可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国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继续研究和提出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分配理论;国家分配论也不是由国家统揽一切分配的理论,它只是强调财政分配中的国家主体性和主导性,在这种主体性和主导性的基础上,国家分配的范围是由一定时期国家职能范围决定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国家分配论也没有过时。

在我们看来,国家分配论和公共财政论两者的主要观点并没有本质的分歧,不同的只是其强调的侧重点,比如国家分配论强调财政行为主体,公共财政论强调财政行为的目的和范围;国家分配论突出财政产生与国家产生的本质联系,公共财政则突出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与私人财务在活动范围和原则上的区别。在这种外在形式差异的背后,两者的基本立足点却是相近甚至是相同的。表现为,摬普之所以成为公共财政是因为它是一种代表公共利益、实现公共需要的财政活动,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这种财政活动的主体当然只能是国家和政府,因为国家和政府是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公共财政实质上是对政府财政职能的定位,是从另外的角度对国家财政的定义。可见,公共财政论也是以国家主体为基本立足点的,这一立足点构成公共财政论和国家分配论最本质、最关键的共同点。在这一共同的基本点上,公共财政并不会缩小国家财政的范围,也没有肢解政府财政的职能,因为政府财政职能范围的变化是围绕国家职能范围的变化而变化的,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一定时期的经济体制及由之决定的国家职能的大小,而不是公共财政本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承担的私人需要的实现归位于市场,使社会公共需要和个别需要都有其稳定的、更有效率的实现机制,并建立以弥补市场缺陷,为市场机制正常运作提供外部条件的公共财政运行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对政府职能转化的要求,也是对政府财政职能所作的合理定位,这并没有否定财政的国家主体性,也没有肢解政府财政,而是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范围及由之决定的公共需要的范围调整了传统体制下政府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的状况,将政府财政的职责和功能规范在公共服务领域,使其更加合理和完整。

三、我国建立公共财政理论体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尊重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共财政的特性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我国财政应该是一种公共财政的结论,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更应该重视政府财政的这种公共特性。对这种公共特性的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取得了很多科学反映公共财政运行一般规律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因而也是我们在研究公共财政理论时应该尽量去学习和借鉴的。但是,笔者不赞同目前学术界普遍存在的一种倾向,即过分强调不同时期、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共财政理论的共性而忽视其特殊性的倾向。我们认为,由于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基础不同,公共财政理论所参照的实践基础也不相同,因而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公共财政理论也会有一些差异。我国是一个正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尚不完善,市场机制也正在发育过程中,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互补关系和相应的机制也远未理顺和形成,由此决定了我国的公共财政理论研究应该体现自己的特点。那种过分强调公共财政理论的共性,忽视和否定其不同的实践基础,在理论研究上局限于对西方财政经济理论的简单传播,甚至在表达方式上也模仿西方公共财政学是不可取的,也是十分有害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科学的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同时,本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科学精神,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实践基础,探讨和创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理论,并以此为我国的公共财政实践提供指导,这才是目前我国财政理论工作者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

(二)重视对转轨时期公共财政制度的研究

近年来,我国财政理论界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理论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实践起点选择上的误区,即往往将目标体制作为理论研究的实践起点,按照西方公共财政理论的一般原理,设计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管理模式,并试图照搬这种模式去解决特殊体制时期的特殊问题,其结果当然收不到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对目标体制下公共财政管理模式的理论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但它远不是当前公共财政理论研究任务的全部。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这种转轨的实践是中国所特有的,转轨过程中的社会经济矛盾及其表现形式既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也不同于目标体制时期,具有很多特殊规律。因此,在旧的运行系统及其管理规则正逐渐失效,新的体系及其规则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特殊历史时期,政府财政应该实行怎样的管理模式,面对经济运行机制的某些特殊矛盾,政府财政应该采取怎样的政策,政府如何应用财政手段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在建立目标体制的过程中政府财政如何发挥积极作用等等,这些实践问题是西方现成的公共财政理论所无法解决的,需要我们在理论上进行开创性的探索和研究,并形成有针对性的、系统的理论,为解决实践问题提供正确的指导。这就要求我们正确选择财政理论研究的实践起点,重视对转轨时期社会经济规律和公共财政规律的研究,使政府财政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三)重视对我国公共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

我国传统财政学研究重点更多地局限在对财政的产生和发展、财政的本质、职能和体系等基础理论问题上,过去形成的一些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流派也主要侧重于在以上基础理论问题上独树一帜,并没有形成与其基本理论相配套的应用理论体系,使财政学这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总带有一些抽象、空洞的色彩,削弱了其为解决实际问题所应有的作用。近年来这种现象有所改观,但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目前我们在财政应用理论研究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仍然是零星分散,不成体系;二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在时间上往往滞后于实践,缺乏必要的超前性,仅仅成为国家政策出台后一种撚皵性诠释;三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往往侧重于对现行制度和体制的剖析,弱化了理论的创造性和客观性;四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往往脱离中国的客观实际,在理论体系和政策措施上侧重于套用西方模式,使财政应用理论的成果缺乏针对性。以上财政应用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财政理论的正常发展,也成为我国财政改革往往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的重要原因。因此,在今后对公共财政理论的研究中必须加强对社会经济实践有直接指导意义的应用理论的研究,使我国财政理论体系更加完善,也使我国财政理论研究能真正发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应有作用。

(四)实现我国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由于我国的经济管理模式在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化,因此,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理论和经验成为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本身是无可厚非的。问题在于,我们在对西方财政经济理论的学习和借鉴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盲目和盲从的非理性现象,将正常的学习和借鉴引入歧途。这里有两种倾向尤其应该摈弃:一是重传播,轻研究,在自己的理论著述中往往肆无忌惮地抄袭西方理论,这不但对理论研究没有意义,而且败坏了理论研究的风气;二是重形式,轻内容,仅仅将西方财政经济理论作为一种时尚,作为一种标榜自己学识的工具,不论是否有针对性,是否适用,盲目套用西方经济学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使一些理论著述文字晦涩难懂,甚至文理不通,让人不知所云。要使公共财政理论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必须强调其本土化问题,这是由公共财政理论作为社会科学理论的特点决定的。我们要广泛学习和吸收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但对这些理论的学习不是盲目的照搬照套,也不是从理论到理论的简单传播,更不是将西方理论当作一种装饰外表的花环。在这里,学习的目的是消化、吸收并为我所用;是与中国的实践结合起来,发展成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公共财政理论。我们强调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并不是对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的简单排斥,而是强调以我国的具体情况为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以解决我国的财政经济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的目的,形成能体现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殊规律的公共财政理论体系和观点。

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首先是其实践基础的本土化,这一点在前面已多次强调,也就是说我们进行公共财政理论研究的实践基础不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经济实践,而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实现过程。我们的研究必须考虑中国现实的生产力水平及其对公共财政的承受能力;考虑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可能对公共财政制度带来的影响;考虑中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及由之决定的公共需求范围与西方国家的差异;考虑我国的政体及其决定的政府机构规模和结构;考虑中国特有的复杂的政企关系及其对公共财政体制形成和完善的影响等等。毫无疑问,实践基础的本土化,是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最重要的含义,是我们在公共财政理论研究中最应该重视的问题。

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的另一重要含义是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的本土化,这是一个容易被人忽视而又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前面我们曾经谈到,目前我国经济理论研究中有部分研究者盲目模仿西方经济理论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使其著述晦涩难懂,甚至文理不通,这不仅影响学习和研究的质量,而且也是一种不健康的文风。我们提倡在理论研究中保持本土化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也就是要按照汉语言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来传导自己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写出中国人能看得懂的文章,对西方理论的翻译介绍也应该尽可能地符合汉语言的表达方式。这实际上是对我们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真正弄懂了西方财政经济理论,并对中国国情有充分了解的人,才有可能真正做到用自己民族的语言来准确地表达异国的理论,也才可能在此基础上将西方理论消化吸收为自己的东西,并发展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可见,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不但是一个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的技术问题,也是提高研究人员素质、端正研究作风、提高研究质量的问题。

财政体系论文第7篇

    一、国家分配论就是国家财政论

    多年来,国家分配论以其“财政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分配活动”和“财政本质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分配关系”的独特论断,而鲜明地与其他各种财政学说区分开来,从而被贴上“国家分配”标签,并且因此而在财政经济学界广为流传。但事实上,就其总体而言,国家分配论实质上就是关于国家财政的学说,国家分配论就是国家财政论,用它来指导我国当前国家财政实践,是完全适宜的。

    之所以可以这么说,这是由国家分配论对于“国家财政”这一范畴的全面把握和深刻分析所决定的。国家分配论认为,国家财政这一范畴大体上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l、关于财政与国家的关系。

    国家与财政有着天然的联系,没有无财政的国家,也没有任何财政可以离开国家而存在。古今中外,财政就是国家财政、政府财政,因其天然具有公共性,因此也是公共财政。这实际上是对于国家财政作为一般范畴的理解。

    2、对于杜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模式(或类型)的认识。适应于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应实行公共财政;而适应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机器方向,我国还因在公共财政以外,另有一块体现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体现公有制为主题的财政,即国有资本财政;因此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政模式应当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公共财政和国有资本财政的有机统一体,即双重结构财政(或双元财政人而单纯用公共财政是不足以概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模式的。

    3、对于国家财政范畴的特殊涵义的理解。在“财政”一词前加上“国家”二字,以“国家财政”作为对我国现行财政的模式——双重结构财政模式的概括,可以涵盖公共财政。另外,使用“国家财政”一词,还有利于反映我国财经改革进程中的两个重要事实:一是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主要是由政府自身推进的,对财政改革来说同样如此;二是多年以来,我国财政一直存在“两个比重”偏低的情况,需要通过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权威对这种局面加以改观,以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

    不过,除了侧重从财政现象和我国财政活动的现实出发,国家分配论较早对“国家财政”这一范畴已经有着精辟见解之处,国家分配论的精髓与核心则是透过财政现象抽象出财政的本质,国家分配论认为,社会经济过程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在财政活动的背后,隐含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样,从生产关系或经济制度的角度,国家分配论把财政本质理解为“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并且认为,财政的基本属性是公平性和利益集团性(或阶级性)。也就是说,一方面,国家或政府作为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需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家庭和企业所不愿提供或难以有效提供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国家或政府在其本质上又是各种集团利益纷争的场所,在剥削阶级社会主要体现为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对抗性矛盾,在社会主义社会则主要体现为各阶层、不同组织之间的矛盾。基于上述理解,国家分配论认为,在我国现实条件下,着重要解决好两种财政分配关系:一是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二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由此可见,国家分配论不仅从现象的层面理解财政模式问题,更从本质的层面揭示财政活动所体现的经济关系,而这对于理解财政范畴,理解国家财政范畴,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现状及其目标,无疑具有独特的价值。国家分配论表明,财政现象是复杂的,财政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由此决定着作为对财政现象及其表现形式进行概括的范畴——财政模式,也可以是多样的,如计划经济时期无所不包的“大一统财政”。

    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纯粹公共财政模式,我国当前的双重结构财政模式等等。但是财政的本质却是唯一的,任何形式的财政活动,在其本质上都体现着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并且,作为对财政本质特征的直接反映,任何财政活动又都兼具公共性和利益团性(或阶级性)这两种基本属性。

    至此,我们可以断言,国家分配论就是国家财政论,国家分配论反映着国家财政论的本质观。

    二、公共财政的本质观也是国家分配论

    公共财政论认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市场经济能够在自发运行的过程中,仅仅依靠自身力量的调节使社会上现有的各种资源,即各种人力、物力和财力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从而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状态。但是,市场经济并非万能,在一些领域或场合,市场机制本身并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从而天然达到有效配置资源的结果。这些问题是市场经济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固有缺陷或不足,一般将它们统称为市场失灵问题,如果任凭其发展,市场经济体系将无法存续,因此必须加以克服和纠正,这首先可以通过企业和个人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和个人是市场最主要的参与主体,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也基本上是通过市场途径,以市场方式进行的,这样,市场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决定了企业和个人也难以有效地解决,因此,市场失灵需要有公共的或集体活动的介入,并且以非市场机制的方式进行干预,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纠正,而公共活动又主要由作为社会生活组织者的政府来体现,这就决定了政府必须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以克服和矫正市场的不足与缺陷。这样,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决定着作为直接计划配置资源手段的政府财政,必须介入和参与到政府克服和纠正市场失灵的问题中去,并且通过自身的收支活动服务和支持政府的这类干预活动。

    这样,沿着市场有效——市场失灵——政府干预——财政介入的分析思路,西方财政理论提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公共财政论则在准确揭示这一思路的基础上,概括和总结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应该为市场活动提供一视同仁服务的财政具有非市场盈利性的财政和法制化的财政。

    公共财政论是对长期根植与西方资本和市场环境之上的财政活动及其运行机制的理论概括,而进行这样的理论概括无疑是正确的,对我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模式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囿于长期形成的学术研究传统,西方财政论仅从财政活动的现实来把握财政范畴,并没有深入财政活动的本质,不等于财政理论不能或不应该揭示财政的本质。事实上,鉴于任何事物都是现象与本质的统一,任何范畴都是对于事物本质的概括和体现。因此,没有揭示财政本质的财政范畴是不科学的,没有回答财政本质的财政理论是不完整的,哪怕它能够正确反映特定财政活动的特征及其运行过程。

    事实上,公共财政理论以无政府假说为出发点,论证市场经济处于失灵状态时政府及其财政进行干预的必要性,这固然不失其理论意义,但却的确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提出政府及其财政为什么有必要存在,并没有揭示政府及其财政实际上是如何存在与运作,以及为什么会如此存在及运作的理由。而要揭示政府及其政府的实际运行情况,就不能不把关注的焦点放在财政活动所体现的错综复杂的分配关系上,也不应对财政活动的另一个属性——利益集团性避而不谈。特别是,我过财政、经济之路是十分艰辛而曲折的,财政的公共性并不会自然而然地显现出来,其间交织着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摩擦、冲突和斗争,伴随着各种利益集团的分化、瓦解与重组,这就使我们不得不关注于国家财政的集团性(或阶级性、阶层性),不得不关注于财政分配行为背后所隐藏着的分配关系或经济关系,而国家分配论则提供了理解这些问题的钥匙

    有鉴于此,我们说,公共财政也是以政府(国家)为主体的一种分配关系。可见,公共财政论的本质观也是国家的分配论。

    三、正确认识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论的关系

    (一)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论的区别

    l、国家分配论的核心在于分析与探讨财政活动的本质,是本质论;而公共财政论着重在于界定财政活动的范畴,并揭示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运行过程,是现象论。因此,二者居于不同的理论层次上,国家分配论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提出了“财政活动体现的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分配关系”这一论断,正确揭示出财政的本质。而公共财政论由于始终处于资本和市场的环境之中,加上受到客观的经济基础理论背景的影响,决定它所分析和解决的是直接面向西方市场经济这一经济背景下的财政活动如何进行运作的问题,并没有对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史中财政活动的内在规律作出概括和总结。因此从理论研究的深度看,公共财政论所涉及的仅仅是西方国家财政特殊,对财政活动的分析只停留于表层;而国家分配论则涉及财政一般,对财政活动的分析触及到了它的最深层次,揭示出财政活动的内在、本质的联系。

财政体系论文第8篇

【关键词】财政理论 国家分配论 公共财政理论 融合

一、中国财政学理论发展情况

新中国成立之后,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指导下,中国财政理论迎来了理论研究的第一个高潮,其理论体系主要受前苏联财政理论和实践的影响,进而,初步形成了中国财政学理论的雏型,结合我国财政经济实践活动,对社会主义财政学理论体系的构建不断进行探索,既而逐步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理论,即“国家分配论”。

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我国经济领域发生了重大的历史转折,传统财政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许多学者开始研究西方财政学,两派产生了激烈的交锋。有学者认为,“国家分配论”必须突破过去的认识,打造一种新的财政理论,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指导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财政改革实践,于是,公共财政理论在中国正式作为一种财政理论出现。

随着公共财政理论体系建设的推进,对公共财政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我们认识到,“国家分配论”从根本上讲主要探讨在财政本质上的基本理论,然而“公共财政论”研究的则是财政运行形态的相关问题,两者不是直接对立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关系。

二、西方财政理论发展情况

斯密在《国富论》中,分析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等财政活动,标志着财政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出现。当时的国家财政理论适应当时的特定经济结构,倡导以国家不干预经济自由发展为宗旨,以固定财政收支的自身平衡为目标,主张将政府限制在政治领域范围内。

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经济危机的爆发宣告了在新的社会经济中自由经济理论的终结。于是新的财政经济理论——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功能财政理论便产生了。

20世纪50年代, 财政学进入黄金时期,公共经济学理论逐渐形成继而成熟。萨缪尔森采用数学方法对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进行了界定, 指出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区别在于,每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影响或减少其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此外,蒂布特在一系列假设前提的基础上, 提出了著名的“用脚投票”理论, 即如果居民可以在社区间流动,他们就会选择居住在能够提供符合其偏好的公共产品的社区;罗森提出了鼓励政府间竞争说,他认为,地方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过多,会使积极投资活动转向政府干预较少的地区,因此,地方之间的竞争会减少不适当的政府干预,提高经济效率;马斯格雷夫提出了三部分模型:即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稳定三个分支。

三、分化与综合-中西方财政理论日益鲜明的融合性

中西方财政理论在相同的经济运行机制——市场机制这一基础之上,呈现出日益明显的融合与趋同。当前中西方财政理论体系的基本思路都是:市场有效率、市场失灵、政府介入、公共财政这四个阶段,都认为市场经济是能够最大化利用稀缺的资源,将人们的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有机地结合并实现最大化的制度。但由于市场机制作用的根本假定是完全竞争市场,而纯粹靠市场机制的调节结果并不理想,会出现竞争的不完全、外部性、信息不充分、收入分配不公和经济波动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20世纪30年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经济大危机正是市场失灵的最集中体现。所以,当前中西方财政理论都认为光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能自发调节经济至最有效率,所以需要国家进行宏观调控,需要政府去干预经济运行,发挥财政职能,弥补市场缺陷。

中西方财政支出理论也基本相似。中西方各国财政支出范围大体上均包括:各级政府机构、科教文卫事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和社会公平调节。

中西方财政除了在财政支出理论上近似以外,在财政收入理论方面也日益趋同。例如,都以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采用相同的税收分类方法、相同的税制设计基本原则,即公平与效率原则等等。

在处理国家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方面,中西方财政也有着相同的财政体制理论,均认为各级政府要明确划分事权、财权是由国家政权结构的层次性、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和财政职能的层次性决定的。各级政权的事权应等于其财权,否则会引起某一级政权的功能越位或者缺位。在实践上,中西方各国也都采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来处理各级政权间的财政分配关系。

中西财政理论关于财政本质的认识,既有一定的共性, 又有一定的区别, 即都以国家或政府为财政主体,而财政客体、财政形式、财政目的, 各有侧重, 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是财政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财政职能决定于财政存在的依据, 同时又规定着财政活动的方向和范围。

至此,中西方财政虽沿着不同的社会经济变迁过程发展而来,但当前二者在相同的社会经济基础—市场经济这一前提下,出现了基本理论的日益融合和整个理论体系的日益趋同。

参考文献:

[1]高培勇.为中国公共财政建设勾画“路线图”: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公共财政建设[J].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02).

[2]谷成.西方财政学的发展轨迹与研究方法探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