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森林消防   免税范围   国家税务局   主管税务机关  

摘要:<正> 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6年第一批27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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