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 2005年3月31日财税[200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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