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刚性不足,主要体现在被监督单位对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不纠正、不回复。刑事执行检察的监督意见是一种法定建议权,被监督单位接受正确的监督意见并予以纠正和回复,是法治原则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应当采用办案模式办理刑事执行违法监督案件,不断提升监督质量,完善制度机制。被监督单位需要提升尊重法律和接受监督的意识,检察机关应当树立共赢监督理念,共同维护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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