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明确列为证据种类,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在审查电子数据时存在较多问题.审查走形式、审查粗线条都对电子证据的适用带来了较大的困境。审查电子数据应当分两步走,先审查证据能力,将非法证据排除,其余适格的电子数据可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再审查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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