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国有控股企业中基层管理人员窃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正文】

国有控股企业中基层管理人员窃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作者:王刘章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401220
国有控股企业   基层管理人员   行为人   财物   非国有企业  

摘要:本文案例启示:国有控股企业中基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如果行为人不是国有企业人员,也不是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的人员,其所从事的仅是一般事务性工作,不是公务活动,不构成贪污罪,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