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正文】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作者:宋林林; 于新录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61021
刑事和解制度   轻微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   故意伤害   适用对象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对象为未成年嫌疑犯罪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故意毁坏财物等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其中,对于事出有因或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而犯罪嫌疑人系一时激愤而犯罪的案件,带有明显的偶然性和特殊性,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具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谅解的,适用和解程序对案件的处理会收到较好效果的也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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