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刑事和解制度的“中国式”建构 【正文】

刑事和解制度的“中国式”建构

作者:李奋飞 中国人民大学讲师、法学博士
刑事和解制度   中国   争端解决方式   保护政策   利益主体  

摘要:一、引言 随着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和以罪犯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传统的“报复性司法”所存在的缺陷日益得到人们的关注。在这一大背景下,一种新的利益争端解决方式——刑事和解制度或者说“恢复性”司法——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应运而生并在不少国家得到如火如荼地发展。尤其是在英美法系,“恢复性司法”正在广泛适用。如,在英国,2000年就有1700名重罪案,如强奸、抢劫等,仅仅通过“告诫”这种非常简单的“恢复性司法”程序结案。在美国,有90%的未成年被告人未入监,其中绝大部分以“恢复性司法”方式结案。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11届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表明了联合国在“恢复性司法”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作为一种——旨在弥补传统的“报复性司法”的缺陷——新兴的犯罪处理模式,刑事和解制度对于实现诉讼分流,化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需要,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实具有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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