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简介:《政府法制》杂志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自1990年创刊,国内刊号为14-1170/D,是一本综合性较强的政法期刊。该刊是一份旬刊,致力于发表政法领域的高质量原创研究成果、综述及快报。主要栏目:本刊视点、政要专访、本刊特稿、特别报道、要案追踪、记者调查、社会档案、热点聚焦
作者:郭松民 刊期:2009年第17期
福建省南平市不久前发生了“医闹风波”,医患双方在政府的主导下达成了这样一份协议:医方同意补助患方21万元;由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均有人员受伤,“双方同意责任自行承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事件虽然由此渐趋平息,但是对这起事件的反思还在继续。人们质疑当地政府对这起事件的处置是否得当,一些人甚至批评“政府乱作为”、“公安不作为”...
作者:俞玮 袁韵 刊期:2009年第17期
2009年7月31日,备受关注的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正式启动,目标是力争两个月内基本完成。此次改革力度大、精简机构多、涉及面广,其意义不仅是为全国城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路,也标志着我国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向纵深推进。
作者:袁亚平 刊期:2009年第17期
我国首部推进“扩权强县”的省级政府规章——《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下称《规定》)于8月1日正式实施。
作者:小非 刊期:2009年第17期
河南农民工张海超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一直无法到权威机构申请鉴定,因为曾打工的公司拒绝提供相关证明。张海超向有关部门多次投诉后,终于取得做正式鉴定的证明。但是,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竟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
作者:李磊 刊期:2009年第17期
近来,河南28岁的农民工张海超,为了证实自己患上尘肺职业病,竟然冒着生命危险,开胸验肺。该起事件经媒体报道之后,震惊全国。开胸验肺事件凸显丁当前弱势群体维权的困境。在这一悲怆的事实背后,也引发了人们无限的感慨:为什么弱势群体只有选择如此悲壮的举动才能引起社会的关注从而才有可能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作者:郭健鹏 刊期:2009年第17期
近日读报,见报上有新闻说: 市民任某开着自家的昌河车偷偷去街上拉活,被城管执法部门查获,昌河车被暂扣了。任某夫妇听说违法营运要罚款,就想偷偷将车子开走,结果被发现未得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任某夫妇以秘密行为窃取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车辆,且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两人均获刑一年零六个月,分别处罚金2000元。
作者:徐迅雷 刊期:2009年第17期
日本是一个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处罚在法律上趋严规定的国家。就在今年5月,日本福冈一起酒后驾车案的判决,再度引起了日本社会极大的关注。
作者:杨速炎 刊期:2009年第17期
杭州富少飙车案还未走远,广东平远“6·8”事件仍在眼前,南京“6·30”车祸又一次触发了社会舆论的愤怒。民众对此严重酒后驾车肇事案件义愤填膺:肇事司机理应受到重罚!共至“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的话语也屡屡见诸报端。然而,在司法审判面前,愤怒的民意毕竟不能越俎代庖。肇事司饥的行为涉嫌犯罪了吗?我国目前对酒后驾车的法律制裁是否过...
作者:黄庆畅 刊期:2009年第17期
近年来,酒后驾驶导致的事故越来越多,酒精正在成为越来越凶残的“马路杀手”。 面对严峻现实,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做了哪些工作?为什么酒后驾驶屡禁不止?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整治酒后驾驶?近日,笔者就此采访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
作者:张景勇 王文硕 刊期:2009年第17期
公安部8月14日部署,自8月15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全力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作者:高虹 肖劲彪 刊期:2009年第17期
8月12日17时许,一辆无牌红色两厢东风轿车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先是闯了一个红灯,随后冲向对向车道逆行,在两名交警连续两次拦截未果后,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呼兰大队副大队长李建东用身体挡在车前,将其拦在呼兰第一中学附近。
作者:胡健 刊期:2009年第17期
在香港立法会实习时,有一天法律部的秘书兴冲冲地过来说,明天议员要接待一个“规模很大”的申诉,你们要不要去看看?怕我们不明白她的意思,她又补充了一句:就是议员去“接访”!
作者:莫小松 刊期:2009年第17期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开始对现行有效法规文件进行清理。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以“开门”清理的方式,邀请包括普通市民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政府红头文件的清理工作。
作者:陈泽伟 冯晨 刊期:2009年第17期
日前,中央出台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有关文件,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抓好组织实施”,“力戒形式主义”。
作者:吴贻伙 陈婧 刊期:2009年第17期
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对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这些信息的行为也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此规定一经出台,舆论一片叫好之声,然而迄今为止山于一直没有作出相关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