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预算管理与会计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体范围研究 【正文】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体范围研究

作者: 重庆市财政局课题组
财务报告   预算会计制度   权责发生制   公共财政改革   报告主体  

摘要:随着公共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预算会计制度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正确界定报告主体是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基本前提之一,并且直接决定着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广度与深度,因而必须以科学的标准合理界定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主体,以确保报告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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