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研究生法学 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的界定——兼论监察法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 【正文】

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的界定——兼论监察法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

作者:明星星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100088
国有企业   内部人控制   监察法   监察对象  

摘要: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人员掌握企业控制权,在经营活动中通过让渡国家权利谋取私利,致使腐败案件滋生,被称为“内部人控制”。国家监察是抑制“内部人控制”,预防、控制腐败的有效方式之一。国有企业承载的公权力包括来源于政府权力的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权力,以及来源于全国人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权”的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权力。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中,委任制、聘任制及选任制领导人员及经授权行使上述公权力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从控制公权力行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角度出发,需要结合企业控制力等因素,将国有参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资本出资人行使决霓权及股东权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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