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补位应依托于基于地方消费水平课征的货物与劳务税。零售消费税应是近期我国地方主体税种建设的基本方向。本文从理论依据、实践可行等视角进行了论证。最后。从课税范围、税率、纳税环节等方面提出了零售消费税的制度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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