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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赏析八篇

时间:2022-09-07 20:42:09

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

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第1篇

10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

根据《意见》,我国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总规模将达到8万亿元以上。

11月8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巡视员温再兴表示,在这个总规模达到8万亿的大健康服务业市场中,现有42万家零售药店应该是大有作为的。作为医药流通行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正在积极推动将零售药店尽快打造成为健康服务业的主要载体和重要平台。

零售药店“行医”?这一政策的出台,引发了各方的强烈关注和讨论。

“营业员超过一半都是医药代表”

“您好,咱们这边可以免费测量骨密度!”刚推开坐落于北京某繁华商业街上一家连锁药店的大门,一位身穿白大褂的中年女士便热情洋溢地迎了过来,试图向记者介绍补钙类保健品。

记者一边摇手谢绝,一边穿越多个保健品、营养品、护肤品、甚至酒类产品的营销柜台,一路寻找,来到了药店深处的胃肠道用药区域。

“请问有治疗腹泻的药吗?”记者问。当得知是记者本人服用后,营业员先后向记者推荐了售价分别为33元和22.8元的两种药。

“有没有那种最普通的瓶装黄连素药片?”记者问。“没了,刚卖完。我给你推荐的这两种药里都添加了中药,会温和许多。”营业员补充道。

看到记者一副犹犹豫豫的样子,营业员弯腰从最下面的柜台拿出一瓶盐酸小檗碱(即黄连素):“你运气挺好,这儿还有最后一瓶,我以为卖完了呢。”售货凭证显示,这瓶盐酸小檗碱的售价是9.5元。

听罢记者的讲述,北京某三甲医院的临床药师刘玲(化名)笑着说:“没她说得那么邪乎,这些药的疗效都差不多,她这么做也许是拿了厂家的好处。”

一位被圈里朋友称为超哥的医药代表告诉记者,目前市面上具有相同功效的药品少则十几种,多则上百种。老百姓进到药店买药时,通常都靠营业员来推荐。“凡是营业员跟你强烈推荐的药,回扣肯定都少不了。”超哥说。

多年从事药店营销工作的杨先生告诉记者,“除了拿医药代表送的回扣,营业员还会凭业绩领工资,卖得越多越贵,赚得也就越多。”据杨先生介绍,很多医药代表都会在他们认为的重点药店驻扎售药。“我的药店里一共有11个营业员,里面其实有6个都是医药代表。”杨先生告诉记者,很多药店都会采取类似的做法。

“我们更重视营业员的销售技巧”

“这么做不违规吗?”记者注意到,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新版GSP)中明确强调,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国家虽然不允许,但是现在零售药店都这么干,反正目前还没人开始管。”杨先生说。有关部门目前对于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不十分严格,除学历要求外,没有要求营业员需具备医学背景。“营业员上岗前需要考一个上岗资格证,不过这个证很容易考。国家还要求药店要对他们进行岗前培训和再培训。不过,我们更重视的是营销技巧的培训。”杨先生说。

坐堂大夫主要是卖药

“药店主要销售四类产品,分别是医疗器械、保健品、成药和中药饮片。而成药又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对于药店来说,利润最高的是保健品和医疗器械,其次是饮片与非处方药,处方药的利润最低。”杨先生说。

“咱们国家规定只有医生才有处方权,但是现在药店里那些开处方的人,充其量也就是个执业药师。”刘玲告诉记者,国家在新版GSP中规定,一家药店至少要配备一名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但实际上,执业药师只能审核处方,并没有开具处方的权利。

“一般到药店里买处方药的都是些比较着急的人,我们主要也就是开点儿抗生素什么的,有危险性的药一般不开,所以要求也就没那么严格。”杨先生告诉记者,“其实很多在零售药店里开处方的人甚至连执业药师的资格都没有,通常都是干了很多年、有经验的营业员。”

咨询机构中投顾问的信息显示,截至2011年,国内零售药店数量超过42万家。根据《2012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截至2011年全国执业药师的数量只有20万人。这些执业药师中的绝大部分又都在医院和药企工作,真正在零售药店工作的执业药师可以说是少之又少。

“药店里如果没有医生,这些处方又是从哪儿来的呢?”记者问道。

“我之前在医院里做了几十年的医生,所以我自己留有一些处方单,而且我原来那些同事也会帮我从医院拿一些出来。至于其他的零售药店,有自己印的,也有仿照其他医院和药店印的。”杨先生说。“管理部门只要求我卖了处方药就必须得有处方,并没有规定我的处方来源。”

“抗生素是处方药,国家近年来反复强调要谨慎使用抗生素,因为滥用抗生素会导致细菌广泛的耐药。但是据我了解,现在零售药店对此并不十分重视。你可以去那些药店试着让他们给你开抗生素,十有八九都会开给你。”刘玲说。

“一般在药店里坐诊的医生都是有行医执照和工作经验的,但是要说他们的医术到底有多高明,那可就没准儿了。反正他们开的都是中药,就算吃不好,一般也吃不坏啊。”杨先生告诉记者,药店聘请坐堂大夫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他们开药方、卖中药。“中药饮片的利润相对还是比较高的。”

“那些在药店里坐诊的医生通常都是从医院退下来的。就我了解的情况来看,那些有真本事的医生退休后通常都会被医院返聘,要么就自己开诊所,或者在家帮人看看病。”刘玲对记者表示,“说句不好听的,那些每周跑去零售药店里出诊的医生,大多也都是因为没什么其他的好去处,至于医术,恐怕也高明不到哪里去。”

对话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武滨:

大量管理缺失的单体药店成为藏污纳垢之所

《中国经济周刊》:尽管政府有关部门希望将零售药店尽快打造成为健康服务业的主要载体和重要平台,但是我们在暗访中发现,目前零售药店在经营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是不是在零售药店中普遍存在?

武滨:国家前些年出台了不少关于药品监管和医改方面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却都没有关注到零售药店行业。政府有关部门在设计医改政策时,更多的是关注公立医院或医保制度的改革,一直没有关注到药品流通行业。

近一两年开始,国家已经越来越重视零售药店的发展。商务部在去年就委托我们协会从事关于零售药店的调研,从而拟出一些有利于零售药店特别是零售连锁药店发展的相关政策。

至于零售药店是不是能够承担健康管理方面的服务,我认为,如果你一直不让它们去尝试,拦着不让它们做,或者只是一味地指责,那么它们永远也不可能做好。只有放手让它们去做,同时给出一些行业规定,做得好的就鼓励,做不好的就淘汰,这个行业才有可能往更好的方向发展。

此外,单体药店发展过快、管理混乱也是造成零售药店种种乱象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国零售药店中单体药店的数量占到全部零售门店的2/3。这些单体药店实际上是在各地地方主义保护下产生的。大型注射剂产品生产企业是由国家审批的,普通的固体药剂是省内药监局审批的,唯有单体零售药店的审批权在市一级的药监部门,像北京单体零售药店的审批权则在区一级。对于市一级的药监局来说,他们只有审批药店的权力,所以这些年单体药店数量增长很快,跟地方药监局的大量审批不无关系。

单体药店相比连锁药店来说,没有品牌约束力,这些单体药店的目的就是挣钱,所以它们对待病人可以说就是宰着一个算一个。而且药监局里从事零售药店行业监管的工作人员数量有限,又不可能每天走进各个单体药店进行监管,长此以往,大量的单体药店就成为了行业监管盲区。

当然监管部门已经认识到了这样的问题,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也是向好的。商务部在《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中提出,到2015年我国连锁药店要占到全部零售门店的2/3以上,我相信未来那些管理混乱、藏污纳垢的单体药店在监管和市场竞争之下会被逐渐淘汰。

《中国经济周刊》:国家新版GSP中规定,一家药店至少要配备一名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但我们国家执业药师的数量远远少于零售药店的数量,这样的矛盾应该怎么解决?

武滨:与其他行业发展一样,零售药店的发展也在推进与信息化的融合,一旦零售连锁率提升,执业药师数量的短缺就不再是一个制约药店发展的重要因素了。比如广州很多大型零售连锁药店都展开了执业药师在线服务,6个执业药师在公司总部通过视频系统向连锁品牌旗下100个零售药店提供在线诊疗服务,病人来买药时可以通过实时的视频系统向药师对话、提问。这样一来,不但解决了执业药师数量短缺,也降低了药店的人力资本。

《中国经济周刊》:国务院在《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您对此怎么看?

武滨:我们国家真正的中医大夫数量奇缺,能够纯粹按照中医理论为患者看病的中医不超过3万人,严重的人才短缺。

《中国经济周刊》:国外的零售药店又是一种怎样的经营状况呢?

武滨:国外零售药店的连锁率非常高。中国前三名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合计营业额不足整个市场份额的10%,而美国连锁药店前三强所占的市场份额则超过了70%。

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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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共健康法律资讯. 2015年中国人的健康大数据[EB/ OL]. (2015-08-05)[2016-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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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资格,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与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为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和定点需要。

(二)遵守《药品管理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三)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

(四)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五)正式开业(搬迁)满1年,药品年营业额不少于30万元(边远地区可适当降低),城厢镇、新区实际营业面积60平方米以上、其他乡镇4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

(六)遵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至少有2名以上具有药师(含中药师)执业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城厢镇、新区药店必须有一名主管药师或执业药师);药品从业人员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有效上岗证上岗。

(八)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九)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电脑管理,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十)药店至少有一名经计算机培训并获得初级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愿意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二)《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四)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五)药品从业人员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六)执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计算机管理人员的初级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上年度药品收入情况的税务单据证明和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十)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定点规划,集中受理本市范围内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申请,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筛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经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初步定点名单,再经向社会公示后正式确认定点资格。

第六条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的。

(二)不符合申请定点资格必备条件的。

(三)不符合医疗保险相关定点规定的。

(四)在申报期内未按要求申报相关资料。

第七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按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人员和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医保软件操作人员,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并按要求做好药品数据库的对应匹配工作。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做好医保软件的操作培训、医保软件安装、药品库对照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全省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定点资格的,证、牌应予以收回。

第八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不低于80%。药品要按GSP规范分类摆放,处方药、非处方药必须分柜摆放。不得在店堂内经营药品之外的保健品、生活用品等项目。

第九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向社会公开作出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在所有药品实行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应在“商品标价牌”上对医疗保险药品作规范化的明确提示。

第十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经验收合格后,应与市医保中心签订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2年。协议到期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与市医保中心续签协议,逾期2个月仍未续签的,将暂停定点单位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计算机实时联网和专机专网管理。为确保医保网络的安全,定点零售药店的电脑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定期查毒、杀毒。医保专用计算器及服务器不能与互联网(INTERNET)相联。服务器IP地址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定后,不得擅自修改。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保证医疗保险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畅通,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配药,及时、准确地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行为时,应立即切断该定点零售药店的网络联接,并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定点零售药店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资格内容时,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自主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经营地址等,必须按照规定的定点审批程序和时间重新进行申请办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它变更内容进行复核后,符合定点条件的,保留其定点资格。定点单位变更事项事先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暂不核(换)发该定点单位资格证书,暂停其定点服务资格。

第十三条配药管理

(一)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购处方或非处方药品时,应持“劳动保障卡”及门诊病历划卡结算,在配购处方药时,还须出具由定点医疗机构有资质的医师开具并签名的规范处方。定点零售药店药师须在处方上审核签字后予以配方、复核,并在门诊病历上准确记录所配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处方需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查验配购药品人员的身份及医保相关证卡,避免“人卡不符”现象发生,对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配购药品行为,定点药店有权拒绝配售。对有疑义的必须记录在案,并报医疗保险稽查部门查核。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应由被委托人在病历上签字,费用较大的还要记录代配人身份号码备查。

(二)定点药店药师在配售药品时应认真询问病情,指导用药。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如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可延长到30天,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同类品种的药品不得超过2种。

(三)定点零售药店须提供全天候的配药服务,安排专人值班,在显著位置应当有夜间服务标记和门铃,并做好夜间服务情况的登记。

(四)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

第十四条市医保中心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控和检查工作,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积极配合。对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市医保中心应当及时结付;对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定点药店的名义进行变相药品促销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生活用品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回违规费用。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降级、暂停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定点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停止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并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与参保人员串通,发生冒名就医、配药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三)将非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四)超量配药造成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

(五)非法获取和开具医疗保险专用处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通过出售假冒、伪劣、过期药品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七)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八)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多收医疗费用,增加患者负担或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九)搭车配药,收取商业贿赂,损害参保人员利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十)使用医疗保险就医凭证配售自费药品、非药品,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一)进销存账物严重不符,提供虚假票据,以非法手段返利促销,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二)转借医疗保险POS机(服务终端)给非定点单位使用或者代非定点单位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的。

(十三)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推行定点零售药店诚信备案制度。

(一)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执业(从业)药师(中药师)、管理负责人、营业员等相关人员的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中心备案。

(二)市医保中心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定点单位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中心及时将有关情况记载于相关备案单位及人员的名下,进行跟踪管理。

(四)被取消定点的零售药店及其原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执业(从业)药师(中药师)参与经营管理的零售药店,不列为新定点单位;特殊情况从《药品管理法》规定。

(五)聘用有过不良记录营业员的零售药店,不列为新定点单位。

(六)初次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曾在申请受理前1年内被市卫生、药监、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过的,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作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市医保中心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并对医疗服务情况进行定期费用审核和日常检查监督,必要时可采取明查暗访、录音、录像等方法采集有关证据资料。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检查监督等相关的资料、财务帐目及药品“进、销、存”台帐清单等,拒不配合调查者将按违规证据事实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结合日常检查确定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对年度综合考核总分达95分,且在平时检查时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的定点零售药店予以通报表彰并全额返还年度考核暂留款;对年度总得分低于85分的,暂停定点服务资格,限期整改;对年度总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今后不再受理其定点申请。

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第4篇

【关键词】药品零售;药品经营;药学服务;执业药师

【中图分类号】R9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0-0351-01

执业药师在药店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在做好药品经营工作的同时也要搞好药学服务工作。药学服务是药师的基本技能,要注重细节从简单的药学服务做起,不断充实和完善药学服务的内容及方式,防止用药错误的发生。根据药品特点结合必要的诊断知识,教给患者解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帮助患者理解,指导其怎样用药才能确保疗效和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

作为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促进药品经营和药学服务工作。

一、及时掌握国家有关药品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以其做好用药指导工作

前不久SFDA公布了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但也曾公布186种已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物制剂,而在最近又公布了氯霉素滴耳液等12种非处方药转换为处方药规定。就拿氯霉素眼膏、氯霉素滴耳液、氯霉素滴眼液来说,氯霉素眼膏按处方药管理,可是氯霉素滴眼液原来是按非处方药管理的,最新规定这三个药均按处方药管理;再有就是复方甘草片和复方甘草合剂就不一样规定,复方甘草片现按处方药管理,复方甘草合剂按照非处方药管理。

但在这里还涉及一个非处方药标示问题。比如氯霉素滴眼液,柜台陈列的为带有非处方药标示的,现在已经归入到处方药管理,那么现库存氯霉素滴眼液应该在本店所存的氯霉素滴眼液效期内暂时按非处方药销售,同时做好登记工作,待再购进氯霉素滴眼液时就要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了。

由此看出,药品经营首先就要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这是做好药学服务工作的前提。也只有掌握了药学基础知识,才会懂得哪些是处方药哪些是非处方药,为何做调整是有其科学依据的,看看其使用说明书就知道了,非处方药也需要在药师指导下并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才可购买和使用。

二、利用药品特点和药学知识技能搞好药品销售工作,并提供新型药学保健服务

现在许多人都抱怨药店营业员药学和医疗常识不足。患了小病,谁也没必要非要到医院排队看病,但到药店买药却出现部分售药的人不懂药和医疗常识。如果没有处方,药店营业员不知道患者到底该吃什么药好,很容易造成“卖药不懂药”这种现象的发生,由于自身知识匮乏营业员不能为患者提供必要的用药指导服务。

就拿氯霉素滴眼液制剂来说,正大福瑞达制药生产的氯霉素滴眼液,其商品名为润舒,其零售价约在7元一支,而光明制药厂生产的氯霉素滴眼液零售价在0.1元一支。在推介药品时应该知道其药价差别是有道理的,这并不是什么药价虚高问题。凡用过氯霉素滴眼液的都有体会,只要滴入眼睑后,都会慢慢渗入到口腔的,可是使用正大福瑞达的润舒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其成分玻璃酸钠又称透明质酸钠,具有较强的感,粘附力强,可增加药物与眼的接触面积和时间,从而更好地发挥药物的治疗作用。且能防止瘢痕组织和粘连的形成,促进创面愈合,可保护角膜上皮玻璃酸钠稀溶液与泪液相似,呈非牛顿流体特征,具有与生物泪液相同的粘滞性和伸缩性。并具有很好的生物耐受性,同时还可缓解眼干、疼、痒、烧灼、异物感等临床症状,明显延长泪膜破裂时间,对泪膜起稳定的作用。这也就是说只留在眼睑内形成一个保护膜而不流入口腔、鼻腔。根据这一特点向患者说明,那患者也认可其不同于一般氯霉素滴眼剂的优点,其价位高低患者是乐于接受的。

再有就是祛痰止咳的糖浆剂,大多是口服咽下,其实不然,应该是徐徐咽下的,在咽部停留时间越长就越好,这样才能发挥其药效,这一点是要靠平时药学知识的不断积累的,只有仔细钻研才会掌握药品特点。

还要注意一个首剂量加倍的问题,就拿思密达(蒙脱石散剂),服用这个药就应该仔细看说明书,告知患者什么叫首剂量加倍,为何首剂量加倍等等。

在阐述药理作用同时还要注意疾病常识,拿感冒来说,一般治疗就是卧床休息、多饮水、进食易消化食物,注意口腔卫生。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温度适宜、加强护理、防止继发性细菌感染。

并采取对症治疗高热、头痛、全身酸痛者给予对乙酰氨基酚,咳嗽较剧者给予镇咳药物。一般不使用抗生素,如有继发细菌性感染或婴儿及老年体弱者可酌情用抗生素治疗或预防,但可以使用抗病毒药物如金刚烷胺胺、利巴韦林等。

由此看出,在药品零售日常工作中就需要药师随时更新药学知识,有新药用于临床要了解它的临床疗效,才能提出合理使用建议,做到理论与实践结合,发挥药物治疗效果,以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这就需要药店药师具有专业能力、管理能力、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创新能力和观察能力。

现在是知识经济时代,如每一位执业药师都能利用自己所学到的药学专业知识给药店带来可观利益的同时,也要看到一名合格的执业药师在药品零售药店是很受患者欢迎的,这是互相促进的。知识不但改变命运,而且在药店还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在质量、价格、服务的激烈竞争中,搞好药学服务远比低价倾销来的实惠、长久、要赢得每一个顾客的心,争取“回头客”一定会给药店带来更多的可观的利润的。

三、明确执业药师的定位,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应有的作用

执业药师要有自知之明的,要认识到只有有所为才会有相应的地位、待遇,这往往是众多执业药师所忽落的,有了执业药师证书并不说明什么,只有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赢得患者的认可才证明你执业药师的重要性。

作为药店的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执业药师还应注意收集一些合理用药方面的知识,针对药物不良反应做深入地探讨。这也符合药学发展的趋势,以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也同时提升执业药师的声誉,执业药师应当做好执业医师的辅助工作,在理论上作他们的技术指导。在不少临床病历中,医师用药不当致使患者出现不应有的不良反应、甚至是致伤、致残、致死是呈现上升趋势的,而不少临床医师总在随意行事,根本不考虑如何合理用药?以至出现大处方、乱用贵重药品,小病大治,掩藏药物的不良反应,推脱自己应付的责任,谎称是患者本人的个体差异造成的,这是不对的、不负责任的说法。

但是合理用药不只是执业医师和执业药师的事,患者是最终的消费者,消费者必须提高健康意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用药要用的明白。

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第5篇

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药品运输、储存、销售和消费环节监管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开展:

一、开展药品大排查大检查大督查专项行动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

出台了全县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检查大督查专项行动方案,召开分局监管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布置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检查大督查专项工作。

二是明确工作重点。

重点加强疫苗使用单位和特殊管理的药品经营企业监管。

三是开展大排查大检查。

组织人员对县疾控中心和全县XX个疫苗接种点、X个仅接种新生儿疫苗接种点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对辖区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检查。

开展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工作

(一)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我局及时转发了国家局和省市局的文件精神,组织分局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专项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分局均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将整治重点和整治内容传达到每一个监管人员,并指导分局开展此项工作。

(二)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

一是开展注册执业药师情况排查。对全县所有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注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通过排查发现,全县共有X家执业药师注册证到期、XX家未注册。其中XX药房有限公司法人X某(执业药师)涉嫌一证两用,后XX药房有限公司主动注销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于注册证到期或未注册的企业,我局均下发了整改通知书,限期要求企业进行注册。目前,还有X家药店没有完成执业药师,停业X家,被立案查处X家。

二是组织企业开展自查。

要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目前,全县XXX家药店均开展了自查。

加强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QQ群、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发动,让企业知晓,并积极支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4月初,在县政府网站及时公布了我县执业药师注册情况,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

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回头看”。组织人员对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进行再次整治。目前,已经检查32家次,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一是联合县卫生健康委,对去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下达今年任务。

二是定期进行通报。

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第6篇

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的药品管理办法,它是根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原则,依据品种、规格、适应症、计量及给药途径等的不同,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作出相应的管理规定。其核心是加强处方药的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切实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20xx年8月31日召开的全国第二次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自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包括麻醉药品等9类药品;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做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分类管理;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广告或变相广告等规定。然而,目前在医药未能彻底分开的体制下,药品零售市场除少数能做到真正凭处方销售外,多数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采取各种变通手段销售处方药,违背了合理用药的要求,对人民用药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本人在从事药品日常监管中,对药店的分类管理工作总结出如下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零售药店在对处方药的管理中所面临的困难

(一)处方来源短缺。由于医药分家未能真正实现,药品销售占医疗机构重要的收入来源,甚至部分医疗机构还存在以药养医的情况。因此,各医院都制定了严格的防止处方外流的管理办法。如采用将划价窗口与收费窗口合并、普遍使用商品名、处方中使用代码等措施,使患者只能在该院取药,真正能流入药店的处方微乎其微,严重影响药店处方药销售量。

(二)遍布各街道、乡镇(林场所)的个体诊所对外销售药品对零售药店造成一定的冲击。目前我市除34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外,尚有个体诊所、乡村卫生站等医疗机构1700多家,这些机构多数存在明里暗里卖药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监督检查中取证困难,使其逃避相应的行政处罚,直接给药店造成竞争。

(三)处方真实性审查困难。处方是执业医师为某一特定患者医疗、预防或其他需要而开写的药方,是医疗和配药之间的重要书面文件,也是医师和药师之间的一种信息传递方式,是具有法定性、技术性和规范性的文书。然而,在处方真实性的审查方面,驻店药师无法判断顾客提供的处方是否是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所开具。

二、药品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驻店药师不能在职在岗。一些药店为了节省人员费用或其他原因,在通过gsp认证后,擅自解聘从业人员,致使一些重要岗位的人员缺岗,在岗人员资质达不到经营处方药的规定要求,造成处方未经审核、处方药不凭医师处方即销售的状况。

(二)无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药一般占药店营业收入70%以上,一些药店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视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只要顾客需要,他们就毫无顾及的销售。有的药店为了应付检查,对销售出的处方药进行集中补处方,伪造处方药销售纪录,由药店工作人员或其它人员冒充签名,为监督检查带来很大难度。

(三)药品分类陈列混乱。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摆放上,由于一些药店从业人员对药品与保健食品、药品与医疗器械的概念理解不清,或者由于对药品分类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致使店堂内药品分类陈列混乱,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药品与非药品混放,药柜内存放药品与柜组标志不符等情况存在,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还需急待加强。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药品分类管理的宣传力度。一是要加强药品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及药品分类管理的培训,提高他们对药品分类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让他们认识到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是保证人民群众健康和用药安全的基本要求,是药品经营企业gsp的重要内容之一,变要我做为我要做,增强药品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二是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活动。要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在保证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上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使人民群众都能关心理解药品分类管理,支持并配合药品监督部门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二)加大药品分类管理的检查力度。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柜摆放情况和专有标识的规范情况的检查,积极促进药品零售企业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

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第7篇

    综合来说,处方药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或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

    2、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例如吗啡类镇痛药及某些镇静催眠药物等。

    3、药物本身毒性较大,例如抗癌药物等。

    4、用于治疗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药品,如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须经医师确诊后开出处方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自药品实行分类管理以来,随着处方药管理的不断加强,有效避免了药物滥用,对促进合理安全用药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作为一名基层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笔者发现零售药房在处方药管理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就其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提出一些思考:

    一、当前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对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未严格凭处方销售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方针,2000起年对注射剂、粉针剂实行了处方药管理;2004年起对凡未列入非处药目录的抗菌药物(抗生素类、抗真菌药、抗结核药、喹诺酮类、磺胺类)实行凭处方销售;2006年又规定特殊管理药品、抗病毒药、精神障碍治疗药、肿瘤治疗药、含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等十一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因此在零售药店的实际经营范围中,处方药其实已占其总销售品种的60%以上。但由于零售药店从业人员中没有处方权,而医疗卫生机构的处方又很少外流,这就造成大多数零售药房处方收集困难。为了维持生存,部分药房铤而走险,违规将处方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用药安全隐患,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处方药滥用。

    1.2、处方药未按规定管理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已对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药房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店堂内无警示语——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非药品等混放,类别标示放置不准确;处方药开架销售;处方药作为赠品搭售;处方药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广告;供货方资质收集不全;未建立健全真实完整药品验收记录、销售记录。这些都给消费者合理选用非处方药、从业人员正确调配处方药、以及驻店药师指导安全用药等造成一定影响或误导。

    1.3、药房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专业知识匮乏

    处方药的管理必须依靠药房内从业人员来实施,但从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总体情况来看,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专业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部分农村药房尚未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这就导致部分药房对药品分类管理、尤其是处方药管理相关知识不足,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意识不强,有少数从业人员甚至将药品当做一般商品销售,有疑难答,有买必卖。

    1.4、消费者对处方药管理认识不足

    药品分类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自2000年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分类管理以来,各级药监部门大力宣传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品分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得了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切实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出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传统消费意识和消费方式的影响,部分消费者凭处方购买处方药的意识仍然不强:一是凭经验购药;二是贪图省事,不愿找医师开具处方;三是对药房索取医生处方的行为不理解,不愿将处方交给药房;四是一张处方多次使用,给药房处方收集带来不便。

    二、加强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几点对策

    2.1、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行医药分开

    当前医疗卫生机构尚在进一步探索与改进之中,以药养医局面尚未从根本上改变。部分医疗机构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与自存,纷纷采取设置密码处方、电子处方等各种方式防止处方外流,这不仅造成零售药房处方收集困难,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消费、选择消费的权利。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进一步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实行医药分开,让药房从医院分离出来,并将其纳入与零售药房相同竞争环境,从而在保护消费者自主购药权利的同时,也为零售药房提供了处方来源。另外,也可以通过允许零售药房聘请坐堂医生的方式,在消费者购买处方药时,先经坐堂医生诊治处方后再行售药,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

    2.2、加强处方药日常监管

    药监部门应在gsp跟踪检查、许可检查、专项检查等日常监督检查中,强化处方药管理,严禁零售药房无处方或药师不岗时销售处方药。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非药品混放,处方药开架销售,搭售处方药,处方药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即应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药监应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协调与配合,齐抓共管,对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广告等违法行为,应在各职责范围内依法严肃查处。

    2.3、加强零售药店从业人员培训,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

    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素质,确保《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是保证处方药规范管理的必然要求。应通过举办药品从业人员培训班、现场指导等方式,对零售药店从业人员进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知识的专业培训,使其在充分了解药品分类管理意义、目的、方法、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遵守《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自觉防止和杜绝滥用处方药或违法销售处方药行为。

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第8篇

【关键词】医院药品;管理;安全用药

【中图分类号】R3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3-0277-01

有资料显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2003年收到3万多份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中,处方药的不良反应占97。4%,其不良反应和严重程度是远远高于非处方药,给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为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用药的合法权益,我国全面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其制度的核心目的是有效地加强对处方药的监督管理,防止消费者因自我行为不当导致滥用、误用药物,危及生命健康,消除安全用药的隐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的通知,通知要求积极推进零售药店的分类管理,促进零售企业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药品分类管理意义重大,有利于推动我国医疗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人民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减少医院压力;有利于我国药品流通管理与国际上通行的药品流通管理模式接轨;最重要的是有利于克服药品的使用不当或药品滥用而造成的用药危害及资源浪费,保证人民的用药安全。

然而,由于种种客观存在的原因,诸如:医药难分家,医疗机构“以药养医”使处方难以外流;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数量、素质还都难以达到要求等,使得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举步为艰,人民用药也就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笔者认为目前药品分类管理的实施中还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

1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标签管理略现不足

我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标签管理颇有些举轻落重之嫌。我国对于处方药的标签、包装并未要求印有显著的处方药标识,相反,对于非处方药,要求生产厂商必须在其标签、包装上印有显著的非处方药标识,即“OTC”样标识。药店实行药品实行分类管理,要求必须做到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摆放。以前,很多药店进行药品分类摆放时不知所然,现在则以“OTC”标识为分类标准,有“OTC”标识的放在非处方药一类,没有“OTC”标识的药物则统统都放在处方药一类。例如:曲美、赛尼可等减肥药品经常摆于药店门口直接面向消费者促销,在老百姓或者店员看来肯定是OTC药品的,也还摆放于处方药一类中,因为它们没有“OTC”标识。倒是非处方药做到了标识清晰,分柜摆放,一目了然,给人的感觉好象是国家想把非处方药从药品中拈出来,以便加强管理。实际上并非如此,国家实行药品分类管理的初衷是要把处方药管起来,凡是处方药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相比较而言,美国对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则非常严格,处方药专门陈列于一个房间内,消费者是看不到处方药品的。估计这也是在美国称呼“药房”而不是“药店”的原因。处方药的标识清晰明了,凡是处方药,都必须由生产厂家在药品标签上印上“Rx only”字样,即“仅凭处方销售”,使人一目了然,也方便对处方药加强管理。对与非处方药,则不做任何标识要求,普通商品一样,陈列于敞开式柜台中,由消费者自行选择购买。

2 抗生素凭处方销售执行不到位

抗生素“日常化”滥用使得越来越多的病菌产生耐药性,滥用抗生素所带来的后果就是回到“后抗生素时代”,即抗生素发现之前的黑暗时代。因此,国家规定从2004年7月1日开始,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物必须凭处方销售。然而,由于老百姓将抗生素视为“万能药”,去药店习惯性地购买抗生素,使抗生素占药店销售额的比重非常可观,大约为24%~30%之间。毫无疑问,如果抗生素凭处方销售的禁令真正执行起来,对绝大多数药店带来的冲击是非常巨大的。为此,笔者曾暗访过几家药店,并通过一些途径询问一些药店的店员,才了解抗生素凭处方销售的禁令对一些药店而言,只是一纸空文,几乎没有产生影响。大多数药店都是在违规销售处方药。笔者曾经在南京的两家药店实习,一家在南京还算是较有规模的连锁药店,该店雇佣的店长是一家企业医务室的退休医生,据说具有开方权。于是,抗生素凭处方销售的禁令对这家药店没有产生任何影响,一天营业结束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补处方,这样药监部门过来检查也毫不担心。该连锁药店的领导过来开月工作会议时,还专门耐心教导员工如何识别“探子”,如何做到万无一失等。还有一些药店则是事先在一些有关系的诊所开来一些常用抗生素的处方放着备用,或是弄来一些空白处方,在卖出抗生素后自己补上。至于,处方上病人的姓名,年龄等就胡乱编了。还有一些药店则是开在某些诊所的楼上、楼下等,和诊所串通一气,开一张方,返多少点的利。诸如此类的对策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层出不穷,要想通过药监部门有限的人力物力把处方药按规定管起来也实在困难。

在某些地方抗生素凭处方销售的禁令在药店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那么,国家计划在2005年底对零售药店也实行分类挂牌管理,又能否真正做好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呢?现阶段,我国医药尚未分家,医院为了防止处方外流,开始流行使用电子处方。那些获得处方药定点销售标志的药店能否真正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就很让人置疑;如果这样,对于那些被评为非处方药店而言,就会有失公平,那么,对药店实行挂牌管理也就会失去意义。关键是要如何将禁令、规章执行到位,不能流于形式,真正保证人民的用药安全!三、执业药师要做到名副其实 随着我国强力推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执业药师在药店中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目前对执业药师职责的规定主要有[1]:①执业药师必须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原则;②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对违法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或向上级汇报;③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④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药物治疗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可见,执业药师的配备和合理使用将有力推动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良好实施。

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上通行的药品流通管理模式,是人民用药安全的基本保证,是大势所趋。因此,我们期待药品分类管理能早日落到实处,真正起到保证人民安全用药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编写.药事管理与法规[M].第一版.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3;502

[2] 赵刚,让执业药师独立执业.医药经济报,2004;(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