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论文:马克思主义法学对国际法研究影响 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国际法思想中所体现的法学研究方法 (一)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 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在法学领域内主要表现为:不同性质的经济制度决定不同性质的法,经济制度的变迁决定法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及各阶段主要的性质和特点。①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近代国际法就是随着殖民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展而形成的,并随着世界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国际法作为资产阶级进行世界扩张的工具和幌子越来越偏离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轨道,早已失去其调整正常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促进和平的应有目标。但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彻底抛弃和否定国际法,而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预测当世界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随着私有制的消灭,剥削和压迫将退出历史舞台,“和平”、“私人间的道德和正义原则”将成为国际法的主要原则。② (二)阶级分析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阶级性质决定了法的阶级性质。法的阶级性就是法的社会属性,亦即法的社会功能和价值所表现出来的最终利益归属。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意味着以阶级斗争为纲,以阶级斗争为纲是以阶级斗争来观察一切事物和一切过程的始终,并将尖锐的阶级矛盾外化为对抗的形式。而法的阶级性则是强调法的社会经济基础的特定利益归属,强调通过法将阶级斗争控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使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国际法也有鲜明的阶级性的特点。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主要由国家来制定和发展,国家的阶级性决定了国际法的阶级性,没有超阶级的国际法。在他们生活的时代,资产阶级为追求剩余价值进行世界范围内的资本扩张,使其压迫和剥削具有了世界性,因此导致了世界范围内的阶级分层现实,这种国际关系的结构形式呈现出西方与非西方,世界范围内的压迫民族与被压迫民族的不平等国际秩序特征。国际法的制定和发展主导权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因此这种国际法必然反映和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 (三)批判的方法 阶级分析的方法必然会伴随着批判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批判国际旧秩序,揭露了西方列强之间的秘密外交和政治同盟的频繁变换使国际关系充满了欺诈和变数,批判了近代国际法的局限性。批判的观点贯穿着马克思恩格斯研究和看待法律现象的始终,在批判和阶级分析的过程中,他们提出要以公平和正义为国际法的宗旨和价值目标,恢复国际法的尊严与权威。马克思主义倡导的批判方法与20世纪60年代产生的批判法学思考问题的角度上有相同之处,如批判法学也持批判的观点,从最坏的方面透视法律,揭露实质性的阶级矛盾,但批判法学在批判的同时并没有进一步提出可以操作的改革法律制度的方案,也没有提出对批判对象实行革命性改造的主张,因此它的批判缺乏持久的力量,仅仅靠否定性的批判并不能从根本上破坏它所批判的对象,因此批判法学派仍然属于资产阶级法学的范畴。①二、当代外国国际法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的应用周鲠生、刘丰名等老一辈国际法学者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来研究国际法,其成果对于我国建国后对外政策的开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但苏联解体一度使马克思主义受到质疑和批评,加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等国内外因素的影响,导致在当代中国法学领域内,淡化意识形态色彩,否认法的阶级性的观点日益增多,在国际法研究领域内更是普遍存在否认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指导作用的倾向。相比之下,国外国际法学者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在国际法领域内的运用却保持了勃勃生机,一批国际法学者在运用马克思主义进行国际法的研究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其代表学者有印度的B.S.契姆尼,英国的苏珊•马克斯,芬兰的马尔蒂•科斯肯涅米等人。下文以马克思主义的主要研究方法为线索对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论述。 (一)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国际法的发展史 学者们认为,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密不可分,而国际关系则取决于各国生产力发展的对比状况。各国的外交政策与其国内政策密切相关,都由建立在特定生产方式上的社会经济决定。国际法的发展阶段是与全球资本主义的不同阶段相契合的。资本主义学者将世界经济的发展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1600~1760年,旧殖民主义发展阶段;(2)1760~1875年,自由资本主义时期;(3)1875~1945年,帝国主义时期;(4)1945年~,新殖民主义时期。②无独有偶,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布朗利也将国际法发展阶段分为1648~1750年,1750~1850年,1850~1950年,1950年~。B.S.契姆尼也认为世界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产生了相应的国际法律体系,具体可以划分为:(1)1600~1760年,在旧殖民主义发展时期,由封建国际法发展为资本主义国际法;(2)1760~1875年,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国际法为资本主义(殖民主义)国际法;(3)1875~1945年,在帝国主义时期,国际法主要体现为帝国主义国际法;(4)1945年~,国际法经历了从资本主义民主国际法到资本主义帝国国际法的转变。③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阶段,西方国家相互之间、西方国家与亚非拉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国际法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在旧殖民主义发展时期,资本扩张的趋势打破了东西方之间完全隔绝的状态,西方世界和东方世界以征服和被征服的形式开始了不平等的交往,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呈现为对外剥削和征服,这种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发展特点决定了国际法由调整欧洲封建国家关系的封建国际法发展为真正具有世界性的资本主义国际法。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进行殖民扩张的过程中利用国际法作为幌子,该阶段的国际法呈现出强烈的殖民主义的色彩。在帝国主义时期,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进行资本输出和对外剥削也影响到国际法,该阶段的国际法中出现的大量不平等条约就反映了这一时期的特点。1945~1975年间,二战后广大亚非拉国家纷纷独立,这些新独立的国家在国内社会和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享有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并在国际舞台上享有了一定的发言权,新生民主力量的加入使该时期的国际法具有了一定的民主性,因此该阶段的国际法被称为资本主义民主国际法。但在20世纪70年代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却改变了这一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世界经济的发展使跨国资产阶级的经济实力和地位上升,他们拥有世界范围最先进的生产方式,拥有跨国公司和全球化的金融机构,控制着世界上的大部分财富,甚至影响到不同国家的主权行使,在这些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影响下,当代国际法处于从资产阶级民主国际法向资产阶级帝国国际法转变的进程中,致力于推动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二)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国际法 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也是有阶级性的,国际法所要实现的抽象的国家利益事实上是特定团体和阶级的利益。作为国际法的社会存在基础的国际社会分层的现实决定了国际法的阶级性,国际法由跨国资产阶级利益主导,主流国际法学者也代表着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因此,当代国际法主要是服务于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 1.国家及国际法的定义和国际法民主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主流国际法学者关于国家的定义主要围绕国家的四要素而展开,关于国际法的定义方面,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认为主流国际法学者总在谈“国家利益”,试图掩盖国际法所代表的特定阶级利益的性质。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指出,资本无限扩张的欲望是国际法民主化发展的外部制约因素,僵化的、受权力驱使的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民主化的内部制约因素。主流国际法学者主张当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条约和习惯。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条约是特定社会秩序的表达,反映集团利益的一定程度上的平衡。这一条约的定义揭露了条约的阶级利益的本质。习惯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各国反复一致的实践和法律确信,大国的一致实践则往往被要求作为构成国际习惯的必要要素,加之国际法富有弹性,因而更能反映资产阶级的利益。国际组织的决议等“软法”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而具有民主化的因素,更能反映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普遍利益,但主流国际法学者则认为“软法不是法”。①这种国际法渊源的界定方式剥夺了低层阶级在国际法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使国际法完全受制于跨国资产阶级。② 2.国际法具体制度中阶级性的体现 由于代表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发达国家把持着制定国际法的主导权,为了保障跨国资产阶级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更多的利益,国际法的各个分支中都体现了跨国资产阶级利益主导的倾向。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权之间的冲突、东西方国家关于征用时的赔偿标准界定的冲突、对于东道国的义务规定等都体现了跨国资本的利益。自由贸易体系不是服务于低层阶级利益的,其所倡导和推进的全球化在全球范围内遭到了低层阶级的抵抗,①就是这一结论最有力的证明。一些当代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没有阶级性,因此,没有必要用马克思主义去指导国际法的研究。如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阶级性的科学论断,主要是针对国内法讲的,而国际法是无法用阶级性去分析的。②还有学者认为,国际法的阶级性很难论证,国际法律关系并不直接表现为明显尖锐的阶级对立。③马克思主义认为,研究法的阶级性实质是在分析法的社会功能和法所最终体现出来的社会某一团体的利益。国际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主流国际法学者宣称国际法反映的是国家利益,但国家利益太过空洞和抽象,因为国家意志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国家利益实质上反映的仍是特定阶级的利益。在当代国际社会中,主导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层无一例外地是跨国资产阶级的代表,在这些发达国家主导之下所制定的国际法规范也反映着隐藏在国家的“面纱”之下的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这一点在上述关于当代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的观点的论述中已经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了。通过国际组织而形成的国际法也同样体现着阶级利益,因为国际组织同样是由国家所创建和主导的,除了极个别的第三世界国际组织外,西方发达国家垄断了绝大部分的国际组织并将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渗透其中。当代国际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民主化的因素,如国际强行法的出现和普及,对一切义务等新概念的出现等,有人提出这些民主化的因素突破了国际法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认为,统治阶级为了维持统治,总是会作出一定让步从而把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之内。④但更多的是被统治阶级的让步,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了法的阶级性并没有变化。国际法也是一样的,跨国资产阶级进行资本扩张、实现其经济利益也需要有一定程度上的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反映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经济全球化浪潮、贸易自由化趋势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对和平和平等的国际社会的基础之上。同时,低层阶级的力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跨国资产阶级的行为,因此,国际法体系中的国际强行法、对一切的义务等民主因素并没有消除国际法的阶级性。⑤ (三)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国际法 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国际法,有助于纠正主流国际法的不公正和盲目性,有助于让低层阶级认识到当代国际法的性质和特点,有助于国际法的民主化、合理化发展。事实上,阶级分析的方法必然会伴随批判的方法,因为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正是通过批判当代国际法的不公正进行阶级分析的过程。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国际法要求马克思主义学者关注其他非主流的国际法学流派,共同形成对主流国际法学派的批判和监督。在当代国际法的研究队伍中,具有左倾倾向的学者正是以批判的方法来分析和看待各种国际法现象,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面对西方国际法学的主导地位及其对第三世界的渗透,以批判的精神进行国际法的研究可以使国际法在批判中前进。B.S.契姆尼将自己的研究方法称为批判的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方法。①但要注意在批判主流国际法时,要在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新的主张和理论,否则容易重蹈批判法学派的覆辙。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用于当代国际法研究的时代意义 (一)有利于当代国际法朝着民主化的方向改革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在当代国际法研究中的运用,在分析国际法阶级性的基础上,批判了大国在国际法制定过程中的主导权和控制权,指出跨国资产阶级利益在背后的操纵是当代国际法偏离公正和正义价值的主要原因,而大国对国际法的违反是当代国际法民主化发展的真正障碍,有助于引导低层阶级、第三世界国家认清当代国际法的性质,鼓励第三世界国家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制订过程,抵制霸权主义,促进国际法的公正合理和民主化发展。 (二)有利于对国际法理论进行反思与审视 作为一种非主流的国际法学观点,其批判的研究方法可以启迪人们对主流国际法学进行反思,阶级分析的方法有助于揭露当代国际法的实质和价值追求,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通过分析国际经济体系的变迁与国际法发展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揭露了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在近代国际法与当代国际法中所产生的影响。这些与主流国际法学者的研究方法和角度完全不同的分析方法给国际法理论研究带来了一个彻底的革命,可以启迪学者们用各种不同的角度和方法进行国际法的分析研究,并促使主流国际法学者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反思和审视。 (三)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服务于中国的外交实践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法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着淡化意识形态色彩的倾向,国际法领域的研究最主要的趋势是追求与西方接轨,西方主流国际法学者的理论和观点被大量地引进和宣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将阶级的、批判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引入中国国际法理论研究中可以让中国的国际法学者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立场,让中国的国际法理论研究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外交实践,更有力地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维护第三世界国家和低层阶级的利益,为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作出贡献。 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作为一种非主流的国际法学流派,是与主流国际法学流派截然不同的一种流派,不同声音的呼喊可以启迪人们对主流国际法学进行反思和改革。但现阶段,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用于国际法研究仍有许多局限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进行国际法研究的队伍势单力薄,其研究成果也仍处于分散的、非体系化的阶段,一些概念的界定仍不太明确,对于国际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对于各个部门法的研究都不够充分和完善,在批判主流国际法的基础上进行的构建新的国际法理论体系的努力仍不够充分。马克思主义在当代国际法研究中的运用还要警惕过于“左”的倾向,否则无异于作茧自缚。 国际法学论文:浅析国际法学方法论的体系理解 方法论领域的每一次突破与创新对于法学的成熟与发展都是一次难得的机遇,这一点对于国际法学而言亦是如此。同对各种具体方法的简单描绘和罗列不同,方法论侧重的是揭示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各种具体认识方法的方法,是“方法的方法”或者说是方法论原则。由于“方法论”一词在我国法学领域本就属于一个“时髦”的词汇,如何界定国际法学方法论国内目前尚无权威、一致的结论。但是,从方法论的本质不难看出,国际法学方法论应当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的抽象存在和发展变化的包含国际法的性质、渊源、效力依据、运作模式等基本内容在内的综合性方法体系。与法学其他部门法的方法论相比,国际法学方法论应当既含有法学研究方法的普遍性,又具有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认识方法的特殊性。具体而言,这种“普遍性”表现在国际法学方法论和一般方法论相同,主要涉及研究者思考问题的立场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途径的科学考量等内容;而这种“特殊性”则表现在国际法学方法论内容体系的上述三个主要方面所呈现的国际法学科专业特色。 一、国际法学方法论的体系理解 如上所述,国际法学方法论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结合的综合性体系,而对于这一复杂综合体的理解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展开: 1.国际法研究的主体立场———实证主义与价值主义 方法论作为研究者论理所使用的方法、手段和程序的体系,不仅无可避免地受制于研究者的主观思维,并且深刻反映着研究者的思想活动。从研究者所持立场划分,对国际法的研究可以划分为实证主义研究与价值主义研究两大类。 其一,国际法研究的实证主义。国际法研究的实证主义,是指在对国际法规范、国家实践、国际司法判例等素材进行价值无涉地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客观、中立地描绘出某一国际法问题“是什么”的方法论体系。它强调事实与价值、法律因素与非法律因素的严格区分,强调以国际法规则、国家实践等实际的国际法制度为研究对象,从而有效排除道德、正义和价值等自然法要素对于国际法研究的干扰与渗透。普遍认为,实证主义方法的研究对象———“实然法”,起源于边沁对“实然法”和“应然法”概念的区分;而就实证主义方法本身则根植于以奥斯汀、哈特、凯尔森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派的研究。具体到国际法学领域,以宾刻舒克、奥本海为代表的实在法学派(Positivist)是实证主义方法的积极倡导者和践行者。自17世纪首次被提出至19世纪占据压倒性优势,实在法学派自产生至占据主流地位经历了长达两个世纪的发展。在实在法学派看来,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来自于体现各国共同意志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他们肯定“公认”是国际法的唯一基础,强调法律只能是被创制出来的,不存在人定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如自然法。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将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客体,在对大量的国际法规则、国家实践和司法判例进行客观中立的解释的基础上,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国际法的本质属性。主张实证主义方法论者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国际法的研究如果不基于实证,会让国际法看起来不像‘法’,而更像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第二,国际法研究如果缺乏实证,会使结论缺乏说服力。”[3]51-52 其二,国际法研究的价值主义。国际法研究的价值主义,是指在以价值批判为分析方法研究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正当性和价值取向以及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是否符合正义标准的基础上,带有主观性地解决国际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同实证主义不同,价值主义认为法律应建立在“理性”、“正义”、“道德”等抽象的概念之上,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国际法研究的价值主义根植于16世纪摆脱基督教神学束缚的自然法学派(Naturalist)。关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以普芬道夫、维多利亚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学者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其效力来自于人的本性、理智,因而不承认实在法规则及其效力。然而,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国际法体系不禁使人疑虑重重:一项国际法规则,怎样证明其体现了人类理性?国际法中“正义”的标准又为何?这些通过演绎方法推导出的自然法规则,给人以空中楼阁的感觉,使国际法体系岌岌可危,因此自19世纪开始,自然法学派开始逐渐衰落,并最终被实在法学派所取代。 价值主义的研究方法侧重于通过运用演绎推理的方法,寻找国际法规则有效之“理性之命名”。而对于国际法本身,价值主义更是认为需要从国家的本性或国家存在的目的上去推求。尽管主张价值主义的自然法学派已经衰落,但是价值主义本身仍然是与实证主义相对应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范畴。价值主义的拥护者认为:“首先,‘事实’的丰富性或者说现实世界人们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迫使研究者或立法者不得不选择一些关系进行研究或规范,而选择总是与选择者的价值取向有关;其次,观察者和等待解释的客观事实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因为人们能够观察到什么东西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他所接受和拥有的理论结构。”[4]47因此,通过价值主义方法研究国际法时,就同一法律制度,不同学者往往会站在不同的立场进行分析,如对WTO体系的理解和评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因立场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会有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除了分析现行的国际法外,价值主义还着眼于对当下的国际法进行反思,提出批评和改进的建议,并预测其发展趋势,其典型代表为:如就国家间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遵循价值主义的学者在总结当下制度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上,往往也会探讨其相应的解决策略,例如将其纳入WTO机制解决的可行性等。 2.国际法研究的素材客体———学说研究、规则研究与实践研究 “进行国际法领域的各项研究,首重资料。”[5]74因此,无论是实证主义还是价值主义方法论,除了确定研究者的主观立场外,还需要根据学科特点明确把握国际法的主要研究对象。 其一,学说研究。学说或学说史研究,是研究该学科产生、发展与演变的学问,体现了以历史视角把握该学科发展脉络的内在要求。[6]13在国际法领域,许多权威法学家的学说都曾经在历史上对国际法规则、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过重要的影响。例如,在国际公法领域,欧洲近代国际公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就曾对近代国际公法的整体发展产生过突出影响;又如“在条约解释上,瓦尔特的‘无需解释的事项不须解释’的学说竟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并且也成为《维也纳条约公约》第31条解释通则的组成部分”[7]78。而回顾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从没有一个学科像国际私法一样创造出如此多的学说和理论,例如就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何以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核心问题之一,自12世纪以来先后涌现出了一大批杰出的学者及其学说,这其中包括巴托鲁斯及其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以胡伯为代表的国际礼让说、萨维尼及其法律关系本座说以及里斯提出的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等等,可谓数不胜数。至于学说能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问题,《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只能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其本身并不是法律渊源,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而在国际私法领域,学说也被普遍认为一般不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这一点更是没有争议。尽管学说一般不能被视为国际法渊源,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学说无论是对国际法的规范体系建立还是对国际司法实践都曾发挥过重要的指导作用,在一些普通法国家,学说甚至是法官据以裁判的根据。因此,对于学说的研究有利于我们在重新审视历史的基础上,将国际法研究推向一个更高的水平。 其二,规则研究。对于国际法规则的研究,既包括对国际法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则的研究,也包括对国际法“软法”的研究。就研究现行有效的国际法规则而言,需要从法律渊源角度入手。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公法的渊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以及作为辅助性材料的公法学家学说和司法判例。国际私法的渊源,一般而言,除了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外,还包括国内立法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内判例,其中国内立法不仅是国际私法规则的最早表现形式,也是迄今为止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比较而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的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以上这些构成了现行有效的国际法规则的基本内容,在具体研究这些规则时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特别注意:(1)鉴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其规范呈现出的各自特点,在研究国际法规则时,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它们之间的共性与特性,不可一概而论。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为例,前者常出现在国际公法的概念中,要求必须是国家实践的产物;而后者则常出现在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常常指向国际民商事私主体实践的产物。在国际公法中,习惯只要一经证实,即可直接作为法律执行;而在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惯例只有在经当事人选择或法律和法院认可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法律执行。(2)即使是已经明确的国际法渊源本身也呈现出一定的规则模糊性,这无疑给研究国际法规则造成一定的困难。以国际公法中的国际习惯为例,如何确认某一事项构成国际习惯,需要考虑两个因素,即国家的确信和国家的实践,而这两项标准往往不能轻而易举就得出结论。除此之外,即便是得到缔约国共识而广为使用的国际条约,也可能会表现出模糊性,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由于各国无法在实际履行等问题上达成一致,因此对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转让、营业地在非缔约国的当事人能否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等重要问题,CISG都没有涉及。(3)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以及国家和跨国民商事主体的实践累积,国际法在不断发展,而国际法规则也始终处在变动之中。以一直不断更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为例,尽管这些改变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国际法规则的不稳定性,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些更新后的惯例因切合国际商事交往的实际需要,不仅在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普遍认同和接受,而且也不断完善着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体系。所谓国际法上的“软法”,是指不具有强制力的某些宣言和国际组织的决议,以及尚未生效的国际法公约等等。这些“软法”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但是他们在调整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也不容忽视。如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尽管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但是通过该公约,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方面表现出的加强司法合作的意图,而这一意图又充分反映了该领域的最新立法成果。由此可见,国际法中的“软法”为处理国家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原则和磋商基础,以联合国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为例,尽管其内容多为建议性的规范,但是其仍然可以称得上是国际经济法的辅助渊源或准渊源,理所应当纳入国际法规则研究的范畴。 其三,实践研究。通常而言,国际法中的实践包含司法判例和国家实践这两大类。其中一国的国内司法判例因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意志,因此除具有判例属性外也是国家实践的一种具体形式。由此,“国际法判例”和“国家实践”这两个概念便在“国内司法判例”领域存在内容上的重合,其具体关系。 有鉴于此,关于国际法的实践研究,笔者也将按照图1所示,将其划分为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等的判例、一国国内判例和非判例的国家实践三部分展开分析。 (1)对于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等作出的判例,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理,它只对个案当事人和当事国有效,对其他案件或当事人和国家并无拘束力。但是,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司法判例在国际法上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国际公法领域,尽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和第59条的明确规定,司法判例只是辅助性渊源,但是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在判案时还是会经常援引先例,其中以1949年“科孚海峡案”和1953年“诺特鲍姆案”最为典型。此外,除了为法院今后审理相似案件提供可援引的依据外,某些判例甚至创造出新的国际法规则,并且这些规则为一般国际实践所承认和遵循,例如领海直线基线的确立就来自于1951年“英挪渔业案”的判决。除国际法院、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外,一些准司法机构的实践也越来越受到理论和实践界的关注,这其中以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ICSID)和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最具代表性。就ICSID而言,其仲裁裁决本身并不存在遵循先例的原则,如就两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包含对ICSID仲裁的同意的问题,ICSID先后裁决的“玛芬兹尼诉西班牙案”和“普拉玛诉保加利亚案”得出的结论完全相反,然而这两个案子最后都得出ICSID享有管辖权的结论又反映出它们在扩大ICSID管辖权方面起到的先例指导作用。如果我们研究WTO框架内的争端解决,我们会发现它更是如某些学者所言“明显地表现出了案例法的方法或特点”。[8]123以1995年至2001年7月为例,DSB形成的54个专家组报告和38个上诉机构报告中,阿根廷鞋保障措施案、日本酒税案、美国汽油案、美国羊毛上衣案和欧盟荷尔蒙案在40个以上的报告中被引用,欧盟香蕉案和印度专利案被引用的次数也超过30次,而美国虾案、美国内衣案和澳大利亚鲑鱼案也被引用过20多次。[9]276由此可见,这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不仅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经典案例,而且为DSB处理以后相关的争议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2)一国国内判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在国际法实践中也占有一席之地。在国际公法领域,国内司法判例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作为国际习惯法的证据,尽管其证据效力与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作出的判决相比要小得多。而在国际私法领域,国内判例对于国内法院审理案件更是具有重要意义,在秉承“遵循先例”的普通法系国家,国内判例更是重要的法律渊源。除此之外,一国国内判例同样有助于促成国际法新规则的形成,这方面的例子有:181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斯库诺交易号案”开启了美国历史上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时代;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判决的“鲍福莱蒙案”引起了人们对法律规避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1926年英国法院审理的“安斯利继承案”正式确立了双重反致原则,等等。 (3)非判例类的国家实践既包括单一的国家实践也包括国际社会的共同实践。研究这些国际实践的意义在于,它们深刻地反映着当前一些国家的利益诉求和国际关系的最新趋势,表明着某些规则正面临的挑战或者在某一领域出现新规则的可能。一方面,需要肯定的是有些国家的单一实践已经形成了新的国际规则,典型代表如“即时国际习惯法”(in-stantcustomaryinternationallaw),与通常意义上的国际习惯法强调国家的长期反复实践和各国的内心确信不同,即时国际习惯法只需要一国采取一次性的国家行为,如果没有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其合法性一般就会得到国际法的承认,如某一国家向太空发射卫星的行为便是即时国际习惯法的典型代表。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注意到一些国家的实践由于不符合当前的国际法规则,非但无法构成新规则反而有可能成为国际社会制定新规则加以规制的对象,例如“预先性自卫”。所谓预先性自卫是指一国对其主观认为即将来临的攻击率先采取军事打击的行为。近年来,美国以打击恐怖主义的名义采取了许多预先性自卫行为,对此,各国普遍感到不安,不仅强烈反对这种扩大自卫权范围的主张,并且希望能够在联合国框架内利用一切办法应对这一国家实践。[10]51 3.国际法研究的阐述路径———单独研究与比较研究 在进行国际法的阐述时,有两种可遵循的研究路径:单独研究和比较研究。前者的优势在于这种研究方式能够有效把握问题的核心,始终围绕问题本身分析,不会造成思维和叙述上的混乱;而后者的优势则在于发散思维,通过比较从不同侧面分析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更为全面的认识。支持单独研究的学者认为:国际法具有自成一体的特征,注定与国内法或一般法学有所不同,比较方法并不适用于国际法。事实上,国际法中的“联合国”、“WTO”等概念及制度确实与一般法学或国内法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在研究这些国际法特有的制度上,有必要通过单独研究展开具有针对性的讨论。与之相反,支持比较研究的学者则认为,国际法总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而且其概念本身都是在和国内法进行关系比较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比较法更适合说明国际法问题。而事实上,这两种研究路径由于侧重不同,在不同的国际法问题研究中都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单独研究。通常而言,单独研究可以划分为对某一制度整体进行的宏观研究和对该制度中某一个体进行的微观研究。以WTO为例,作为当前国际社会协调和约束各成员贸易政策、法规、措施等关涉多边贸易关系的最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WTO在性质上的唯一性决定了对其从宏观角度进行单独研究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与此同时,WTO的机构设置、法律体系、争议解决机制以及众多国家和地区的参与成员等客观现实又天然地要求对它的研究必须着眼于微观。因此,如果说宏观的研究模式使人能够对WTO有一个全面的、综合的认识和把握的话,那么,微观的研究模式则使人能够更加深入理解WTO的各项具体规则,更有助于实践操作。 (2)比较研究。“早在1900年,就有学者指出比较法的两大作用:它既是‘解释法律的宝贵工具’,又是‘立法进步的有力工具’。”[11]54在笔者看来,用这句话来说明比较研究对于国际法的重要性也同样正确。由于国家法本身的国际性和多元性,国际法学比较研究本身也具有多种形式。例如,在研究作为国际私法渊源之一的国内法时,常会涉及各国国内法之间的立法比较,而由于各国语言的不同,立法比较又会建立在对各国立法文意和对国际私法规则理解的比较基础之上;在研究海上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则时,我们总是会将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放在一起进行前后比较,以便思维得到清晰的梳理;在研究国家责任时,历史比较的眼光又会使我们充分了解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责任对传统国家责任的补充和完善。总之,比较式的阐述方式早已深入国际法研究的各个领域,成为国际法学方法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际法学方法论研究之我见 关于方法论对于法学研究的基础性地位及重要意义,拉伦茨教授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曾经给予高度评价———“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12]21。笔者认为,这些评价也可以适用于国际法学和国际法学方法论之间的关系。自奥本海在1908年撰写《关于国际法的任务与方法》[13]313的论文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国际法领域正在发生的两点根本性转变:“第一,国际关系尤其是新生领域的国际关系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法规则和制度的制约和影响;第二,理论和方法上的创新为解决以上新生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14]291这种转变在笔者看来,深刻地展现着国际法学方法论对于国际法发展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关于国际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尚不够成熟,未形成任何研究体系,而就其发展笔者愿意提出自己的拙见,即:从方法论角度研究国际法学,应当在坚持实证主义立场的基础上辅之以价值主义,并且结合多种方法选择合适的阐述路径展开分析。 其一,面对实证主义与价值主义之争,纵然有学者认为价值主义的意义在于:“法学中弥漫着意识形态,并在某种意义上讲,意识形态一直哺育着法学理论,事实上不受意识形态约束的实证法学根本上不存在。”[4]47然而,我们应当注意到国际法学本身方法论上的特殊性:一方面,国际法规则大多是国家间利益妥协与平衡的产物,是国家的现实实践,在研究时不应涉及价值判断;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认清国际法的发展并非是普通人甚至专家学者可以预测的。仅以国际公约为例,很多时候只要符合公约要求的缔约国之间同意,随时可以修改公约,但是缔约国家间在什么情况下会达成一致意见则涉及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在研究国际法时,笔者认为最好将其限定在当下的国际法框架内,坚持实证主义的方法,既不对现行有效的规则作过多的“善恶”判断,也不要动辄就修改国际规则或预设国际法的发展方向。但是,这并不是说要完全放弃价值主义的立场,相反,在坚持实证主义的前提下,国际法的研究也应当适当考虑价值主义的方法,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把握“适度”原则合理批判,准确理解国际法学的现在和未来。 其二,在具体研究国际法问题时,应注意灵活运用多种方法,选择合适阐述路径。(1)以现行国际法为核心展开的国际法研究,要求我们观察、分析实际的法律制度及其运作,而且必须注重采取规则研究、实践研究等多种方法。这种围绕国际法规则、案例等法律因素展开的讨论和研究,恰恰是实证主义所倡导的。(2)除了现行国际法外,研究者还应当以动态的历史眼光审视国际法的过去,建构国际法的未来,因此除以上方法外还有必要对国际法展开学说研究。尽管学说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而且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实践的积累,以学说作为国际法的证据或者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依据的情况正在日趋减少,然而权威的国际法学者提出的理论学说仍然为我们研究现行国际法提供了多角度的思路与可靠的资料,而且近些年出现的独具视角的新国际法学说也为我们解决当下国际法面临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和新途径,应当善加利用。(3)在前两点的基础上,我们应当注意分析所研究问题的特性,在单独研究和比较研究中选择更有利于清晰阐述观点的方法,从而完成揭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过程。 因此,尽管国际法学方法论涵盖内容之广泛不是一时一刻就可以罗列完全的,而我国国际法学研究方法及其方法论体系“先天不足”的缺陷也不是短时间可以弥补的,但是从现在起不断完善我国国际法学方法论的体系架构却是可以做到的。鉴于对国际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其他国家比我国开展的时间要早得多,甚至有些国家已经在大学开设了具体的国际法学方法课程[16]388,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一方面对国外学者成熟的理论加以借鉴移植,另一方面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和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独有的国际法学方法论体系。总之,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国际法学方法论作为今后国际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维度,为我们开启了研究国际法的一扇新的大门。相信只要我们善加利用,其必将为我们研究国际法拓宽思路,使国际法的研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作者:刘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国际法学论文:论国际法学教育的发展 在这一阶段,国立北京大学、国立中央大学、朝阳大学、东吴大学、北京法政专门学校的法学教育中似最具规模、影响力最盛。节取上述各校的课程设置,以及20世纪40年代国民政府所修正的法律学系科目表,可有如下观察: 首先,国际法课程在得到一如既往的重视的同时,也在教学上有了更为精细的授课安排。除在课程中普遍将国际法区分为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独立授课外,一些学校也进一步将国际公法区分为平时国际法与战时国际法在不同学年各自讲授。虽然这种课目划分并非此阶段的新兴现象,但更多学校对这一国际法课程设置的采用,既是国人对国际法学的认知更为系统全面之体现,也意味着法科学校愿意给予国际法更为充分的学习时间,显示出对国际法教育有了更高的评估与偏重。如,国立北京大学20世纪20年代的法学专业课程中,在第二、三学年开设国际公法,而在第四学年开设国际私法。国立中央大学从第三学年划分组系,而无论是司法组、行政法组,还是法学组,都将在这一学年开设国际公法课程,而在第四学年开设国际私法课程。其中,国立北京大学的国际公法课程更细分为平时国际公法与战时国际公法,前者讲授于第二学年,后者则讲授于第三学年。 其次,国际法课程得到授课时数或年限上的较好保证。在多数学校,国际法课的授课年限至少为一年。如,中央大学法学院为三个不同组系所安排的国际公法授课时间均为一年,即使是列为选修课目录中也未缩减。东吴大学的国际公法课程的学习年限也为一年,且在那一学年中所占学分最高。较之同校一些仅开设半年的基本法学课程,如中国宪法、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刑法总则、中国民法总则等等,国际法一年的学习时限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其在中国法学教育中所占之地位。而在北京大学法科,由于平时国际法与战时国际法的分开授课,实际也分配给国际公法两年的学习时间。 最后,国际法出现从法学教学科目向法学教育专业上升的迹象。作为法学教育的必要构成,清末以来的国际法教育一直是作为教学科目之一得以重视并渐为发展。而至20世纪40年代,按国民政府教育部1945年修正之法律学系科目表所示,中国国际法教育有了性质与地位的又一次提升。据此科目表,除共同必修科目以外,法律系可采两种学分制度,一为混分制,二为分组制。在分组制教学中,四大组系分别为:司法组、行政法学组、国际法学组、理论法学组。在这种分组制的科目列表中,对于司法组、行政法学组以及理论法学组而言,国际法仍作为共同必修课之一门;但对于国际法学组而言,国际法教育不再单单体现于一或两门法学课程,而成为了一个法科教育的专业或培养方向。国际法教育由此开始了从法学学科下的一门课程向高等教育的一个独立学科的演进轨迹。 国际法学师资构成的演变与充实 早期从事中国法学教育的多为西方传教士,丁韪良无疑是在中国教授国际法课程的第一人。至清末修律,大量外国法律专家被聘来华执教,日本学者则成为其中之最。据载,清末京师法政学堂、京师法律学堂、直隶法政学堂、山西法政学堂等22所法政专门学堂均有延请日本教师,达311人之多。以京师法律学堂的课程开设为例,包括法学通论、宪法、国法学、刑法、民法、商法、法院编制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等在内的全部法学主干课程都由日本学者担纲。其中,担任国际法教学的为岩井尊闻,而教授国际私法的则为志田钾太郎[2]116,726。时至民国,国际法教学的师资队伍开始出现明显的本土化趋势。随着法科留学生的陆续回国,以及中国各类法科学校所培养人才的日渐出炉,民国时各大学法科或专门法政学校中执教的中国教师越来越多,国际法师资队伍中的中国教师比例也日益提高,至20世纪30年代后已经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以当时法学教育界享誉盛名的“北朝阳南东吴”为例。从民国元年发展至20世纪20年代前后,朝阳大学的法学教员中尽管仍有冈田朝太郎、岩谷荪藏等外国教师,但其主要教学任务已交由中国教师来完成,所聘请者不乏当时中国各知名法家,如余棨昌、钟赓言、程树德、陈镐生、王家驹、李怀亮等等。最初在该校教授国际公法的为来自日本早稻田大学的巽来次郎,但据1917年《教育部视察朝阳大学报告》,当时亦有中国教员承担此门课程的讲授。报告中提及,检查当时正逢中国教师钱泰在讲授国际公法课程,报告评价其教学为“讲解详明,学生尚能注意”[3]464。而作为与朝阳大学齐名的又一著名私立高校,东吴大学的本土师资也得到明显充实。由于创建东吴大学法科的美国人兰金本是律师出身,为在中国培养具有现代专业素养的司法人才,东吴大学最初所聘教员都为实务界人士,并有不少外籍专家,如“大美国按察使衙门”的罗炳吉(CharlesS.Lobingier)。而随着学校的扩充,如董康、吴经熊、梅华铨、张君励等中国法界名人都陆续受聘开始于东吴大学法科执教。至20世纪30年代,在东吴大学法学院执教各主干课程的人员中,除教授英美法的萨莱德(GeorgeSellett)与教授国际公法的路义斯(Robert.E.Lewis)外,其他如法理学、宪法学、罗马法、法制史、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各门课程的授课教师均为中国人。而在路义斯外,其他担任国际公法教学的都为中国教师,如梁鋆立、姚启胤、夏晋麟、倪征燠。就当时在各校教授国际法的中国教师的学历构成来看,其大部分都具有外洋留学背景。其中,小部分人求学于东洋日本,如周鲠生曾于1906年赴日本早稻田大学留学,并在那里加入中国同盟会;更多人则选择远赴欧美,如在东吴大学教授国际法之钱泰就留学于法国巴黎大学,并获博士学位。不过,这些后来活跃在中国国际法教育舞台上的身影,留学前多已在国内研修过法律,往往同时具有中外两方的法学教育背景。可以认为,对于曾积极参与过民国时期国际法教学研究的上述各人,留学是对其学识的提升与眼界的拓展,但这种收获与国内法学教育所提供的有益导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息息相关。这也从又一侧面印证了民国时期中国国际法教育的成长与收效。 国际法学教育对国际法理论研究繁盛之促成 外国著作或教材的翻译无疑是中国国际法教学资料的第一来源。早在京师同文馆开设国际法课程的最初,丁韪良主导下的一系列国际法译著就作为同文馆之授课教材而集中出现。据《同文馆题名录》所载,除丁韪良所译之《万国公法》外,当时既为早期国际法输入中国的代表作品,又作为同文馆授课教材使用的还有《星轺指掌》、《公法便览》、《公法会通》、《中国古世公法论略》。至20世纪上半叶之法科大学与法政学堂中,外国国际法著作及教科书的翻译更为活跃,劳麟赐所著《万国公法要略》、今西恒太郎所著《国际法学》、高桥作卫所著《最近战时国际公法论》、中村进午所著《战时国际公法》及《平时国际公法》、今井嘉幸所著《中国国际法论》、横田喜三郎所著《国际法》等的中译本纷纷现世。一些编撰者在书中甚至连教材资料来源、适用学校、建议课时或学分都进行了专门交待。如宁协万在其《现行国际法》中称:本作为“著者历年关于国际法之札记、杂录、论著、译述、及讲演各稿,为有系统之整理,而仿德国黎斯特国际法与英国罗连士国际法之例,分作四部以成本书”。著者在“国立北京法政大学专任教授,在职八载,逐年将新得材料,加入本书,讲授学子”,而其在“中国大学、朝阳大学、中央大学之讲座,均以本书为讲授之资”[4]1。周纬《新国际公法》中也谈及,其先“担任北大法科国际公法教授、旋南下改任中央大学国际公法教授”“,今以其两处讲义”,“出版问世”,“不负国际法学院之期望”[5]11。谭锡庠在《新编平时国际公法》中介绍,“本书原为民国十九年时之讲稿徒以材料及编制未妥善故特重行增删之”“,本书可供大学教本或参考书之用”[6]7。朱建民的《侵略问题之国际法的研究》中附有说明称“,本丛书每册各附导言或编后记,并各跋以讨论大纲,以便各训练班或小组讨论会之应用”[7]3。张道行的“部定大学用书”《国际公法》则有更具体的指导:“本书力求深入浅出,以冀能合于初学者的应用,若采而为教科书,则以四学分至六学分为宜,每周讲授两章,适可供一年的学程之用,书中所引成案,已不算少,苟有不足,则Scott,Evans,Briggs,Dickenson的编本都可补充,实则各生如能于上述各种成案的课本中,详研其内容,成为有用。”[8]6 由此,国际法教育的需求牵动了国际法学研究的进步:教材的编写是教学开展的要件,也成为国际法理论延展的基础与构成;学校刊物的创办是国际法教研成果的展示,也是国际法学科成长的助力与印证。可以说,中国国际法教育为中国国际法学生长不可或缺之内容,其前行之步伐与国际法学之成长丝丝相扣,为近代中国国际法学体系的生成贡献良多。(本文作者:刘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教育模式研究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理论教学力量雄厚,实践教学力量薄弱的重要现实。法学院不乏具备博士学历和高级职称的法学专家,但是法学教学实践基地却较少,尽管有些院校也对外宣称建立诸多法学教学实践基地,但是由于资源的限制,大多数也是徒有其名,这对学生法学实践技能的培养造成不利的后果。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使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主要通过引导学生之间对法律问题的辩论,逐渐的发现各自的错误,进而达到对法学问题认识深刻,并提高法学思维和法学素养的目的。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专业学生主要通过学习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提高自身的法学素养和技能。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是,学生主要通过学习和研究大量的司法案例来研究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精神。英美法系法学院的教师大多由具备多年司法经验和实践的法官和律师担任,这样他们在传授学生法律知识的时候,能够做到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合,真正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和应用能力,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英美法系案例教学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司法判例不能囊括所有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知识,因此这种教学方法不能使得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的知识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 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采取课堂讲授和课外课程讨论的学习,学生不仅要在大学校园里学习书本上的法律,通过系统的科班教育,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基本体系和基本原则;还要到司法、行政部门去练习运用法律的能力,并且最终检测学生学习成绩是否合格考试,不是由大学教授而是法官、高级行政官员主持的。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对法学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实践以理论知识的掌握为基础,在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展开。 建构我国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的建议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教育体制、教育方式与培养目标与英美法系国家有显著区别,不可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判例教学法”,也不可能完全照搬大陆法系的职业教育模式。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对法学人才越来越缺乏,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也势在必得。 1.提高教师使用案例教学的能力和水准 案例教学要求法学教师具有掌握司法案例的能力和水平,能够根据法学问题和社会发展选择具有“典型性”和“针对性”的案例,从而适合法学教学内容的需要。另外,在法学讲授的课堂上,法学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的时候,要具有掌控和引导学生对案例产生兴趣的能力,能够激发学生对司法案例分析和探究的兴趣和积极性,提高学生掌握运用法律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2.重视法学模拟教学的推广和使用 “法律的生命力始终不是逻辑,而是实践”。法律如果制定出来不出执行,不去规制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权利,那么法律就会成为“死法”。因此,在法学教学中,要注重将死板的法律教活,这样法学模拟教学便应要求而受到广大法学教师的应用。因此,重视法学模拟教学,具体可以利用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形式使学生置身于模拟和现实的诉讼活动,使得学生真正体验诉讼主体的角色和诉讼程序,进而掌握和理解模拟过程体现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理。 3.实行法学专业学生双导师制 法律是实用性的科学,英美法系国家的教师多数都是法官和律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效的促进实践和理论相结合。我国大多数教师没有司法实务经验,这对于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是很不利的,因此高校可以对法学专业培养采取双导师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对现行法学专业教师侧重于对学生法学知识的传授,校外导师(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务人员)侧重对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本文作者:佟曾单位:沈阳建筑大学)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家对国际关系学科理论贡献 自1919年国际关系作为独立学科成立以来,它经历了92年的变迁,其中包括20-30年代的初创时期,二战之后的重建与美国支配时期(1945-1990),以及苏联解体后对国际关系重新认识的现阶段(1990-)。由于美国的学术理论与研究方法在该领域的影响近半个世纪,以致当今人们谈论起国际关系研究时,首先想到的是古典现实主义理论的集大成者摩根索(HansMor-genthau)、结构现实主义理论家沃尔兹(KennethWaltz)、新保守主义代言人米尔斯海默(JohnMearsheimer)、新建构主义理论新秀温特(AlexanderWendt)等,甚至连国际关系学科也常被称为“美国学科”。可是对那些在国际关系学科初创时期有过重要理论贡献的国际法学者及其学术思想却论述甚微。其实,在第一代国际关系学者中多为知名的国际法学者和历史学者。 本文以20世纪20-30年代国际关系学科形成时期为背景,分析当时三位国际法学者诺尔-贝克(Phil-ipNoel-Baker)、曼宁(C.A.W.Manning)、劳特派特(HerschLauterpacht)关于国际关系的论述,旨在论证他们对国际关系学科的内容、理念以及研究方法做出了奠基性的贡献。实际上,作为国家间行为的规范,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研究的内容常为混同之形。无论从国际法学史还是从国际关系学视域,两者具有的共同点甚多,只是其着眼点迥异。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国际关系学科的奠基之辈多有国际法学者了。然而,由于二战后的国际关系研究在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被武断地“科学化”、简单化,其结果导致了后来国际关系学者过于追求抽象理论的研究,从而忽视甚至歪曲了国际法与外交史在理解与研究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从此导致了国际关系学科陷入长期低迷的状态。这一现象值得中国学者和其他国家的相关学者们认真地反思和总结,以求推动和繁荣国际关系学科体系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不仅给欧洲带来了空前的破坏,而且也使其部分地丧失了世界上的主导地位。随后,渴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战争演变成社会的要求,并推动了国际关系学科的创建。不言而喻,对和平的普遍期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际关系学科初建时期的学术方向与研究方法。当时英国仍拥有世界上一流的海军和庞大的海外属地。此外,它的高等教育制度暨学术传统,包括对国际问题研究的理念不仅内容丰富,而且对国际秩序中的传统机制———外交、国际法、均势原则更有系统的理论体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2〕学术界普遍接受1919年英国创立了国际关系学科,而第一代学者开始探讨如何构建国际秩序并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宏观的视角。〔3〕由于国际关系研究产生的历史条件是在当时仍为世界近现代文化、教育重镇的欧洲,所以初创时期的奠基者多为欧洲学者、尤为英国法学者和历史学家。这一群体中较为影响的是伦敦经济学院(LSE)的诺尔-贝克、接替诺尔-贝克并在伦敦经济学院任教34年的曼宁,以及同在伦敦经济学院讲授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学界新秀劳特派特。1919年,诺尔-贝克以英国首席谈判代表塞西尔(SirRobertCecil)的高级助理身份同往巴黎和会,他目睹了主权国家、尤其是大国之间在构建国际秩序问题上面临的困境。不久,基于他的外交经历以及长期从事集体安全和裁军问题的研究成果,诺尔-贝克被伦敦经济学院聘为首任国际关系教授(1924-1929)。他在相继出版的代表著《裁军》、《论国联的作用》中阐述了他对国际社会与集体安全的思考,这一论述曾引起摩根索(HansMorgenthau)等国际关系学者的重视。〔4〕的确,诺尔-贝克的教育背景很具国际化,这使他在看待国际问题时更注重国家间的了解与合作。不过,他在晚年谈到裁军时也曾伤感地说:“在人类已经成功地掌握了原子能技术、成功地探索了月球、成功地控制了某些险恶疾病的时代,如果裁军问题还是如此难以实现的话,那就意味着人类的未来是黯淡的。” 历史上,集体安全的理念与实践早已存在于国家间的互动中。就其性质而言,摩根索认为:“建立集体安全的目的就是为了克服由于没有执行国际法的权威机构,从而存在国际社会中的无政府状态。”〔6〕而诺尔-贝克强调,集体安全是在无政府状态存在的情况下,各国有义务以集体而非个体的名义维护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尊严,从而“让潜在的侵略者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必将面临世界其他国家———国际社会的反对。”〔7〕一战后,集体安全在欧洲被看作是“世界政府”的理念与现实中存在的主权国家体系之间的妥协。由于当时“世界政府”的理念被视为过于理想主义,而“均势政治”又在战后备受指责,因此,集体安全的提法似乎更为人们所接受;随之,也就成为战后欧洲各国谈论最多的议题之一。那么,什么样的集体安全才是当时自由主义理论家的期望?对此,诺尔-贝克指出:集体安全的目标必须是满足各国的安全需要,即带有普遍性,因为“一个不能消除战争威胁的集体安全机制是不可能解决任何国际问题的。”就思想传承而言,诺尔-贝克属于格劳修斯代表的欧洲古典自然法学派,他们相信国际法与集体安全最终能够取代国际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强权政治规则。他的思想与已故的国际法学家奥本海(Lassa.F.L.Oppenheim)和当时的法学新秀劳特派特的主张较为接近,即倡导国联发展成为集体安全机制的最高形式,并以国联公约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作为英国政府派驻国联的常任代表(1929-1932),诺尔-贝克建议各国政府遵循体现集体安全精神的国联公约。他指出,集体安全的意义在于各国政府能够、也应该一起探讨并解决他们面临的共同问题,而其成功则取决于各国间的信任与合作。这种合作不仅要体现在移民、跨国税收、医疗卫生、万国邮政等社会问题上,更应该以集体安全来取代传统的军事同盟。诺尔-贝克的主张在当时有着广泛的社会认可,英、美乃至欧洲知识界、政界中不少人赞成国联公约应成为国际社会的法典,并将它独立于任何国家的意志,其最终目的是取代各国的国内立法机构。 然而,外交经历丰富的诺尔-贝克深知理念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别。生活于现实中的国家通常首先关心的是自己的安全,故集体安全的首要任务是使“排他性”的国家利益具有“兼容性”和“共性”。这样才有可能促使各国相信:构建国际社会并使其制度化是实现各国的共同利益———集体安全的必要条件。为此,诺尔-贝克主张在和平时期就应当制定一个全面可行的裁军方案,以落实国联公约第8条规定的,“普遍裁军计划将由国联委员会起草,其成员国须承认该举措为维持和平之必要。”〔10〕近代历史上,欧洲思想家孟德斯鸠、康德等人早已指责过军备竞赛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例如对经济资源的挥霍以及在民族心理上产生的恐慌。1899和1907年相继在海牙召开的国际裁军会议,更是旨在消除大国间的军备竞赛以及必然产生的恶性后果。但是,由于国家间的合作不甚理想,上述理念和实践并未能真正消除普遍存在的“安全困境”。针对30年代中期出现的军备竞赛及其导致的国际困境,诺尔-贝克这样写道:“当一国开始在与他国对抗(rivalry)中武装自己时,新一轮的扩军便会出现。首先是这一方,而后是另一方。国家间的对抗情形还会导致军事同盟的形成。同盟各方必然会不断地怀疑对方想要实行军事打击,或者是正在发展超越捍卫自身的实力,于是便力图重新调整彼此间的力量对比。欧洲国家应该明白,正是相互对抗才致使他们陷入战争的灾难;各国实行的自我防卫的军事准备摧毁了他们苦苦追求的和平。”〔11〕诺尔-贝克的集体安全理念是战后欧洲时代精神的一种体现。鉴于1919年后的欧洲均衡政治已无法通过自发调节来维持和平,集体安全则取而代之、并受到了欧洲社会的普遍重视。新诞生的国联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临时性组合,其实质是为了遏制未来敌人的潜在联盟。后来,马丁•怀特(MartinWhite)的观点十分接近诺尔-贝克的这一看法,他们把集体安全定位为国际社会的联合防御体系,并分别在1936年和1946年提出,集体安全意味着它最终成为国际安全组织的基石。同样在裁军问题上,诺尔-贝克与怀特也先后主张各国接受裁军以表示对未来国际社会的高度信任,同时呼吁《国联公约》第8条应对各国发展军备予以法律上的限定。的确20-30年代要求裁军的呼声高涨,各国政府不得不举行多次谈判并签有条约;其中包括1921年华盛顿会议上的《四国海军条约》、1927-1934年间的国联裁军计划和筹委会的建立,这些都反映出当时国际社会致力于裁军的努力。为此,诺尔-贝克、劳特派特与当时著名的历史学家齐默恩(AlfredZimmern)、汤因比(ArnoldToynbee)等统被称为自由主义理论的代表。 但凡一个新学科的建立都应该有较为明确的教学体系,其中包括课程设置与相应的研究方法。国际关系研究也是如此。深受一战后欧洲渴望和平与避免战争的影响,诺尔-贝克积极推动了国际社会对集体安全与裁军的关注。毫无疑问,它们均是当时亟待解决的紧迫问题;同时也是国际关系、尤其是国际安全关注的核心议题。但是这也表明诺尔-贝克的研究方法仍然袭用传统的历史学和国际法来解读20世纪、特别是一战后的国际问题。〔12〕这就很难给这一新生学科定位,即它属于传统的人文学科还是社会学科,因为这涉及到该学科的研究方法与发展方向。为此,学界认为诺尔-贝克的继任者———查尔斯•曼宁则是提出国际社会为国际关系学科研究对象的第一人。〔 曼宁1894年出生在时属英帝国自治领的南非,那里仍实行着严格的“种族隔离制度”。年轻时的曼宁深受影响,并接受这一制度是“文明的西方对非文明的非洲土著人文化的保护”。〔14〕他甚至在民族解放运动方兴未艾的60年代依然为这一制度辩护。不过,曼宁在种族问题上的偏见并没有妨碍他对国际关系的兴趣。他在南非完成大学学业后,获得了罗兹奖学金(RhodesScholarship)前往牛津大学攻读法律(1920-1922)。毕业后,他被派往日内瓦担任国联首任秘书长迪拉芒(JamesE.Drummond)的助理。在此期间,曼宁参与了处理战后海外殖民地的托管事务(Mandatesystem)。这六年的工作经历以及他对国际事务的理解促使曼宁支持国联的作用,并一直关注这一新创立的国际关系学科的建设与发展。1928年,他先是受聘于牛津大学,但不久转往伦敦经济学院接替了资深的国际法学者、国际关系教授诺尔-贝克,并在那里执教至1962年退休为止。曼宁属于第一代国际关系学者中从事教学时间最长、最早探求国际社会的学者。据菅波英美(HidemiSuganami)追忆,他是第一个潜心把国际法中的国际社会理念扩大到国际关系研究领域,并借用社会学方法研究国家间的问题。〔15〕与同时期的其他学者,如齐默恩、诺尔-贝克、卡尔(E.H.Carr)等人相比,曼宁的理论贡献主要是他把国际社会明确定为国际关系研究的核心概念,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国家体系。他在研究国际关系时强调不能忽视国家间的外交承认与均衡政治的作用,但更应该关注国际法体系与集体安全机制的构建。〔16〕显然,曼宁的学术论述体现了西方政治思想的传承,也反映出当时流行的自由主义政治倾向。〔17〕因此有人认为,曼宁的学术思想源于其法律的训练和对欧洲文化的理解。他本人也坚持,在理论与实践上,由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必须受到国际法与集体道德的约束。〔18〕这一观点显然来自他本人的信念和在国联的实践,同时也还深受英国近代法学家奥斯汀(JohnAustin)的影响,即国际法体系虽然缺少“宪法”特征以及强制的执行手段,但它毕竟能够在主权国家间的互动中促进稳定、规范和安全。〔19〕1962年曼宁在退休之际,完成并出版了其代表作《国际社会的性质》一书。其中收录了他对国际关系、特别是如何构建国际社会的思考以及他30年来的教学总结。回顾与探讨曼宁的学术观,我们不难发现他对国际关系学科建设的贡献是具体而有远见的。首先,曼宁十分重视国家主权与国际法原则之间的兼容或和谐。当面临如何解释二者可能出现的冲突时,他则从社会学的视角考虑构成国际社会的基本准则、国家身份认同,其中包括国际法在内的国际环境的变化所产生的后果。曼宁认为,国际法应该是整个国际社会成员相互遵守的行为准则,而非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法规。正如法泰尔(EmerichdeVattel)解释的那样,“如果没有规范各成员国之间的法律体系,也就没有所谓的社会。这是因为法律只能存在于具体的社会形态中。”〔20〕在国际关系理论层面,曼宁坚持主权国家、国际社会和国际法规的三重关系;并认为他们虽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只有将其一同使用才能够理解国际关系问题的本质。〔21〕曼宁分析了主权国家的性质,并认为由此构成的国际体系是一个独特的现象。这不仅是因为没有任何超国家的权威能够提供给各国必要的安全或约束;同时也正是主权国家的存在才构成了国际秩序的前提。为此,曼宁把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建立在两个假设上。首先,无论是君主国还是共和国,其实都是由人来制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在国家的互动中,各国政府不仅必须考虑到它们的名声和信誉,而且更会以体系成员的身份进行交往。历史上,从来没有任何国家政府拒绝获得外交承认和必要的援助。其次,主权国家通常在一定程度上自愿接受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约束;这与股票市场的游戏规则差不多。〔22〕因此,纵观欧洲国家体系演变的历史,当前的国家虽为主权实体(sovereignentity),但其性质不应与国内君主(sovereignperson)相混淆。曼宁认为,主权国家的对外权限仅仅指它在缺少“超国家治理”时拥有独立的、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主权国家或君主可以在国际上同样行使其在国内政治中享有的最高权利。在国际交往中,国家只能在受到国际法原则制约的同时,享有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说到底,国际关系需要一种共同接受的社会准则(socialnorms),才能保障整个体系或秩序的平稳运转。〔23〕对此,他明确强调国际关系的教育对象应该是包括民众在内的国际社会,特别是国家政府所应该承担的集体责任。〔24〕曼宁的学术理论对国际关系学者、特别是“英国学派”成员,如布尔(HedleyBull)、詹姆斯(AlanJames)影响颇深。他们坚持国际社会已经存在,并解释它实际上更多地是存在人们的共识以及相互遵守的国际法规中。例如,那些来往于国家间的外交官员、跨国企业人员或者是穿梭于国家间的文化艺术人士。〔25〕尽管目前国际社会在功能上存有问题,但它存在本身则表明,人类有责任去思考如何构建一个基于法治、道德与合作的世界秩序。 与诺尔-贝克、曼宁直接从事国际关系教育的经历不同,劳特派特则是位国际法学者兼律师。虽然他未担任过国际关系教职,但却一直心系国际关系学科的建设。特别是劳特派特在思考战后国际法与国联的作用时,往往会从构建国际社会的视角进行探讨。如果用学术成果和影响衡量的话,国际关系学者———从卡尔、摩根索到曼宁、布尔———都会提及或引用劳特派特的观点。1897年8月16日,劳特派特出生在奥匈帝国的加利西亚省(今属于波兰)。他在维也纳大学读书的岁月恰逢一战期间;虽然劳特派特的天资与勤奋让他荣获法学和政治学博士学位,但是战后奥匈帝国的解体、以及中东欧出现的社会动荡迫使他和一些同代人前往社会稳定、学术氛围宽松的英国。1923-1937年间,他先在伦敦经济学院做访问研究;然后得到了讲授国际法的教职(但1938年转入剑桥大学)。1933年劳特派特出版了他长期研究的《法律在国际社会中的职能》一书,并于1935年在日内瓦国际关系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国联公约对国际法之影响”的报告。这时期完成的学术成果基本上体现了他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及其学术思想。〔26〕从学术传承上讲,劳特派特属于维也纳学派(theViennaSchool),即反对国家主权至上并否认国家意志创造法律之说。就像该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HansKelson)一样,他认为全部法律应该归纳于一个体系,在其最上端为国际法;而它的效力溯源于一个“最高的规范”或称“原始规范”(normeoriginaire)。〔27〕劳特派特本人通过考察国际审判案例的历史轨迹,来论证国际法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以此增进法律在国际社会中的实效性。他实际上一直以此作为从事国际法所肩负的使命。劳特派特当时已开始思考国际人权与国际法庭的作用,并视其为研究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他二战后出版的《国际法与人权》一书是这一领域里的早期成果。〔28〕深受20-30年代集体安全与裁军呼声的影响,劳特派特主张国联必须在未来国际社会中扮演一种“超越主权国家”的角色。他写道“国联公约应该是整个国际社会的法律基石并独立于或超越国家的意志。”〔29〕这是因为《公约》的核心理念是通过集体强制措施来执行和平解决争端。为此,劳特派特与齐默恩、曼宁等人极力反对把国联变为各国政府代表定期会晤的国际会馆而非有实际效果的国际组织。他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理解国际关系、特别是国联的性质与作用。 鉴于当时国联的使命是“维护和平与推动国际合作”,他努力提高这一国际组织的权威以及赋予其权威的合法性。而国联公约在事关主权国家传统的核心利益上应该具有束缚某些国家权利的权威,这就要求《公约》须有相应的执行力度。劳特派特倾向把《国联公约》看作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体系,以代表国际法体系上的根本性变革。〔30〕他在曼宁主编的《和平转变》一书中写道:“如何使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和平转变’成一种有效的机制,答案只能是各国政府需接受国际法规定的责任职责,并承认由国际组织做出的对国际法的裁决或修改。”〔31〕如果我们分析劳特派特思想的话,会发现他实际上相信国际冲突不是来自人类的邪恶或国际体系本身的不健全,而是来自国际法律机制的不完善或者说国际法缺少应有的“实效性”。因此,这里包括建立一个真正意义的国际法庭,因为它是“维护国际和平正常机制的必要条件(sinequanon)”。〔32〕显然,致力于国际法研究的劳特派特一直坚持“条约必须遵守”(pactasuntservanda)这一欧洲古老的惯例,而任何国际秩序的“破坏者”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问题上,劳特派特与格劳秀斯、卡尔森、特别是他的学术前辈奥本海一样认为,国际社会与其受约束的成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是存在的。他坦承地写道,国际关系学科的建设需要不懈的努力和长远的眼光,如果国际法不能“变革”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就很难为国际社会的治理做出理论与实际的贡献。〔33〕这一观点对当今国际关系学者而言仍然值得深思。劳特派特的学术思想得到学界、包括当时自由主义学者的认可;不难理解也同时招来了指责。历史学家卡尔对他的抨击最为严厉。作为当时现实主义理论的代言人,卡尔对齐默恩、诺尔-贝克和劳特派特等人观点的批评,主要是认为这一群体对国际政治现实报以盲目乐观,并且分析方法上多有纰漏。在20-30年代的不稳定期间,这种态度会导致极其危险的后果。可是,卡尔对上述学者的批评显然带有很深的误解。正如劳特派特所言,双方的分歧实际上来自对问题关注的视角不同,即目前的危机处理还是长远的理论探究。 劳特派特的理论体系形成于1938年慕尼黑协议签订之前,当时他对国联的信心主要来自三个层面。就欧洲近代历史发展而言,这一国际组织是欧洲外交体系长期演变的结果,即从国家间的冲突发展到相互制衡;再从19世纪的大国协调演变到20世纪初提倡的集体安全。因此,集体安全意味着主权国家分担共同的责任与义务,这是国联存在的核心基础。就国际舆论而言,国联是由新崛起的美国、特别是威尔逊总统提议、并由巴黎和会批准成立的国际组织。劳特派特相信20世纪的国际趋势只有一个可能的方向,那就是推动各国间的普遍合作与磋商而非抗衡。国联是集体合作的形式,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军事同盟;因此它没有明确的假想敌,只是根据国联公约第16条规定,“所有成员国家有义务对进行侵略国家予以各种可行的制裁;其中包括授权国联统率其成员国的军事力量去恢复现状”。〔34〕就现实利益而言,一战中暴露出来的残酷性、破坏性,让当时有识之士意识到,任何国家试图通过战争手段来追求排他性的国家利益,到头来必然是适得其反。同时,劳特派特也表示,法律对世界和平虽是必不可少的,但它并不是万能的。 可是,鉴于欧洲仍处于战后的痛苦中,他相信,只有当各国政府与人民意识到他们的职责是维护国联,并通过这一国际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公正的国际秩序时,这种痛苦与迷茫才有可能消失。国联的使命在于不仅要防止世界战争,而且要努力消除未来所有的战争。〔35〕他支持设在海牙的国际法庭,并期待通过国联与国际法来处理国家间的关系。如果能实行的话,这将意味着各国最终会迈向一个稳定、公正的国际社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劳特派特并未忘记,没有实力保障的国际秩序只能让侵略者产生错觉,有效治理无政府状态必须拥有“世界警察”的能力,当然也需要各国认同的道德准则和法律。为此,他希望国联成为一个真正有效、公正的国际组织,诚如英国政治家索尔特(ArthurSalter)指出地那样,国联将应扮演一个“抗击未知敌人”的永久性的潜在联盟。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科教学若干疑问思索 摘要:本文从目标的确立和兴趣的激发、教学风格、讲授方法、内容设计和因人而异以及爱国主义情愫和思维方式的培养等方面对国际法学科的教学特点和规律以及经验进行了初步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国际法学;教学;思考 自改革开放恢复法学教育以来,国际法学科在许多高校本科阶段更不用说研究生阶段划分为三个专业细分为众多方向,后经教育部调整为一个专业(即大国际法学)三个方向(原先的专业变为方向)。笔者曾较长时间从事过国际法学科诸多课程的教学,后集中到国际法,加上现已转入新的领域,所以,有必要对这一教学旅程予以总结,并有助于探讨和求教于同仁。作为教研论文,又限于篇幅,不得不对写作目的予以限定:一,围绕教学效果和教育质量这一中心;二,紧扣国际法学科教学的应有特点和规律;三,突显个人特色和风格。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必须着重体现和把握好以下方面: 一目标的确立和兴趣的激发 教好一门课就要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明确学习目标。在目标的确定上,笔者注意因人而异,定位实际。对大部分学生来说,达到本科教学程度即可;对少数有志于外交外事工作和考研学生(包括报考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者),适当加宽、拓深其知识,并介绍外交工作的重要性、特点和优势等。因为外交部是一个大部包括其所辖驻外使领馆和国际组织代表,另外国务院其它各部委局和金融机构均有条法司以及省市外事部门,而进入这些单位的大都须是国际法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才有可能。在兴趣引发方面,笔者注意以下几点:(一)强调学习这门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客观澄清并明确强调国际法的性质;①国际法是有别于国内法的一个丰富而独立的法律体系,仅具有国内法知识而缺乏国际法知识则于法学本科生知识结构不完整;它是学好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后者孕育于前者,它们的一些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具有相通性,前者对后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对学好国内法课程的作用也不可小觑,因为国内法各部门几乎都有相应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存在,主要表现为条约形式,有些更健全和超前,两者紧密相关;在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信息网络化时代,国家间交往和人员往来更加频繁,“地球村”和“世界公民”概念渐显,涉外事务、涉外案件日益增多,缺乏国际法知识将难以正确应对和处理;国际事件频繁发生,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体,对其正确认识和评价非运用国际法知识不成。因此,学好国际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科学、全面和宏观的思维方式。(二)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授法,注意生动形象性,既有助于学生对比较陌生的国际法概念、原理和知识的理解和接受,又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此点下文再议。(三)时常穿插国际时事点评,既活跃了课堂气氛,又有助于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此点下文再议。 二符合学科特点的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 教学风格和语言特色因人而异,但也会因学科而有别。国际法在内容、适用范围和运用人员上不大同于国内法,主要适用于外交场合,大都由专门外交人员运用。这一专门职业群体形成了其特有的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主要体现为端庄、整洁、潇洒、大度、严谨而又不失洒脱、轻松之风,外交辞令具有不同于其它场合辞令特色,具有专业性、特定性、严肃性而又不乏技巧性、轻松感和特有魅力。所以,笔者在教学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适当体现和保持这种特有教学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既体现了学科特点,又增强了教?42?学魅力。 三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解法 鉴于国际法概念、理论和制度于学生比较陌生,更难领会,笔者注重采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解法。既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接受,又增添了生动性和形象性。例如,对“主权”概念(乃国际法最基本概念,可谓国际法基石)的诠释,将其概括为“六性”,这样不但便于学生理解,而且使其印象深刻;在讲解“斡旋”、“紧追权”、“国际法上的承认和建交”、“国际习惯”、“反报和报复”等概念和制度时,笔者联系到朋友关系的处理等日常事例;在讲解国际法的特征(即与国内法的区别、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包括外交职务与领事职务及其任职资格和履职时间等理论和制度时运用对比分析法,辨析其异同,虽打破了教材体例,但易于学生把握,使学生记忆深刻;在分析国际法特征、领土组成部分、海洋区域划分、大陆架划界等内容时,则利用图表予以展示,增强了直观性,自然使学生易于领悟,印象颇深;在讲解安理会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程序和方法等制度和概念、理论时,结合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例如,对利比亚因“洛克比空难案”的制裁,对南非曾推行种族歧视和隔离政策的制裁,尤其对伊拉克因发动对科威特战争的制裁全面展示了安理会职权特色。另外,还有“中美撞机事件”、“美炸毁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等。这样便于学生清晰理解,全面掌握所学知识点并学会学以致用。对于颇难理解的联合国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类型,笔者撇开教材用语,用自己的话予以概括,使学生一下子抓到了问题的精髓,吃透关键;在讲解“缔约权”和“缔约能力”等概念和原理时,适当结合已学的有关国内法概念和原理对比进行,既使学生融会贯通,又使其理解得快。 四联系时事,穿插点评 理论讲授若脱离实际,不仅枯燥无味,而且听者难以领会,印象不深,所以,法学课大都注重联系案例和事例。笔者时常联系国际时事,穿插点评,不但活跃了气氛,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而且加深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点的理解,有助于培养学以致用之风。例如,笔者在讲领土主权、海洋法、国家管辖豁免制度、国际责任法和国际航空法时就联系到“中美撞机事件”;“美国炸毁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就涉及到外交关系法,国际犯罪和国家责任法;伊拉克发动的吞并科威特战争,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先后发动两次对伊拉克战争以及联合国对伊武器核查就涉及到国际法基本原则、战争法规、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的职权、程序和方法、战争犯罪、国家责任法、单边主义对联合国和国际法的挑战以及有关禁核包括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巴以冲突和各种国际恐怖主义事件就涉及到国家领土法、民族自决权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安理会和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刑法、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新威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以及国际合作反恐机制的建立等;“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刑庭”等就涉及到安理会职权、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主义犯罪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管辖权等国际刑法问题,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对有关国际法和国家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例如对国际刑法、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组织法和某些国际习惯规则(如“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等)以及美国和中国的立场和态度。再如,中越北部湾划界,中越、中国和南海邻近岛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捕鱼和油气资源开发以及某些岛屿领土之争的协议和谈判,东海大陆架与日、韩划界问题,钓鱼岛事件等就涉及到领土法和海洋法;“10+1”和“10+3”、APEC、上海合作组织就涉及到国际组织法、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反恐等问题等等。 五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的设计 鉴于国际法内容丰富繁复,已有十几个部门法,几乎每一个都可独立成科,又受限于学时,所以,不可能面面俱到,平均使用力量,而应进行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的设计。笔者的设计标准主要有:是否紧扣学科特点;是否达到本科教学程度;是否照顾到绝大部分学生的要求和兴趣;是否能更多地联系本国和本地实际;其制度是否足够健全和成熟;是否能更多结合国内法现实;是否适当顾及自我优势和特色;其难易程度是否具有时代性。因此,笔者将具有统领各部门法作用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理论即“总论”部分作为重点予以详讲;另外还包括:海洋法,因为海南省是全国最大的海洋省;条约法,因为它乃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各部门法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都离不开它;国际争端解决法,因为它有助于学生学以致用,正确认识和评价国际事件,另外具有触类旁通于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之用;国际组织法,因为国际组织众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早已成为国际法的又一大主体,预示着人类组织化趋势以及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国际人权法,因为其中包含着众多人权规则和刑事诉讼基本准则,而这些正是我国目前大力提倡且有待完善的地方;外交关系法,因为它有助于鼓励有志于外交外事工作和考研生的积极性,同时有助于学以致用,以之评判国际关系,另外,运乎处世为人也有相通之妙;主权和国家管辖权,因为主权是国际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概念,国家管辖权的行使具有经常性和现实性且与他国易生冲突,这就涉及到如何妥善处理的问题;国际习惯,乃国际法的特有渊源且不大好理解,所以,应当详讲;国际知识产权法,乃国际法的一个新型部门法,在知识经济时代意义重大,知识产权在我国已上升到战略高度,也是我国比较落后的制度,所以,也安排为重点讲解内容。非重点和略讲的部门法和内容有:外层空间法,因为相对离现实较遥远且其制度尚未健全;国际法中的居民法,因有些内容也属国际私法范畴;战争法,和平和发展已成时代主流;国家的构成及其类型,已为有关国内法所包括且易于理解等。对于这些非重点和略讲的部门法,主要由学生根据兴趣自学。 六量体裁衣、因人而异的点面平衡 学生的基础和理解力参差不齐,学习兴趣和动力也存在差异。因而,在教学中,都应当注意量体裁衣,因人有别,因材施教,点面结合,综合平衡,无论是内容的安排,还是方法的设计以及语言风格。这里关键是点面关系的处理,就本人体验,所谓面就是绝大部分学生的水平、要求和兴趣,这是需要首先照顾的。于他们千万不可高估和拔高,而应专注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即可。对他们,教师应不厌其烦,耐心细致,反复强调,语速舒缓。否则,难以收到好的教学效果。所谓点就是极少数基础较好,感受力较强,学习用功,立志较高(例如准备报考研究生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树立其它涉外志向等)的学生,于他们可适当拔高要求,即适当拓宽、加深其知识面,同时语言简洁、轻快,少重复。但点的照顾只能放在其次或通过单独辅导补之,否则教学效果难优,因为忽略了多数人利益。另外,还有对学生的亲和力等问题。这些都是需要注意和改进之处。 七爱国主义情愫的培养 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自然言必称国家,?43?因而也就是最宜于寓爱国主义教育于教学中的一门课程。培养爱国主义情感于国家和学生都十分必要和重要。目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弱国无外交”已成历史。但是,我国在国际生活中发挥的影响和作用与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的大国地位还很不相称。我们正在走和平崛起之路,这就需要薪火相传的青年一代满怀爱国热忱努力学习,掌握本领,为国家的更加富强,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我国国际地位的进一步提高而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直接从事国际事务的人,更应时刻注意维护国家形象,运用好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为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人类共同事业发出中国最响亮声音;不直接从事外事工作的人,也不要小觑自己的工作与国家利益和前途的关系,应认识到自己的工作也是在为国家利益和前途添砖加瓦,也体现着爱国主义精神。同时,我们要有大国民意识,在涉外场合,要表现出大国民风范。爱国是一个国民或公民应具备的基本品格,就如同儿女爱母亲一样。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爱国情操的培养更应从青年学生着手。基于上述理念,笔者在教学中时刻注意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愫。例如,在讲国际法史和条约法时,近代中国“无外交”,不懂国际法或无权运用国际法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而被迫接受含有“割地、赔款、领事裁判权、租借地和势力范围”等反动国际法原则和制度的不平等条约,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的中国积弱积贫;在讲国家的构成要素时,笔者就联系到其它国家国民的爱国意识和表现……,我国历史上主权和领土残缺的屈辱事件……,引用“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深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只要我能活到九七年,我就要到回归的香港去走走”———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执著的爱国情怀……等;在讲外交关系法时,联系美国炸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青年学生如何正确地表达爱国情感;在讲到国家领土法、国际航空法、海洋法、国家管辖豁免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时,联系到中美撞机事件,也涉及学生如何正确表达爱国情感;在讲领土法和海洋法时,结合南海诸岛有关领土纷争、钓鱼岛事件和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有意识引发学生爱国热情,甚至联想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一部影片———“西沙儿女”(“西沙保卫战”)中的主题曲“美丽富饶的西沙,我可爱的家乡”;在讲外层空间法时,联系到“神州五号”圆飞天梦和航天英雄杨利伟;在讲国际法的居民法中的无国籍人和海洋法中的“方便旗”时,在讲武装冲突法中的战争法规和日本遗留在华的“毒气弹”事件以及中国民间因侵华战争受害向日本政府索赔诉讼时都自觉引发学生的爱国激情,联想到母亲、祖国之意,等等。另外,设有专题讨论:引导大家思考探讨在和平崛起,靠自身力量实现祖国的腾飞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时代,青年学子应肩负什么样的历史使命,我们的爱国思想应如何确立,爱国情感应如何培养和表达,爱国行动如何表现等。如此寓爱国主义教育于知识传授中,引起学生的极大共鸣,更直接、生动地引发了学生的爱国热情,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操和爱国理念,从而使他们心中时刻装着祖国,进而为国奋发。 八思维方式的培养和为人处世之道的感悟 科学、正确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与通达、合宜的为人处世之道于青年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而这可从国际法的学习中得到培养和感悟。国际法是放眼全球,适用于世界的法律,所以,通过学习国际法有助于学生养成登高望远、放眼世界、立志高远的宏观视野和思路。国际法与国内法具有密切联系(几乎所有国内法部门均有相对应的国际法律制度,国际法所涉范围上至外层空间,下至海床洋底,几乎包括了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这样,可以有意识地培养学生习惯于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即将国际法和国内法结合起来进行学习、观察事物\思考问题、钻研和写作的思维方式,而这才是符合时宜的全面和科学的思维方式和观察视角。如果仅仅将目光局限于国内,则不仅思维单一、视野狭窄,而且难以知识全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因此,笔者在教学中总是注意引领这样一种思维方式,例如在讲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理论、各部门法和论文写作时,都适当联系有关国内法,结合国内层面事宜。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关系(即国际关系),国际关系和人际关系有许多相通之处;作为国际社会主体的国家和作为国内社会主体的个人也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思想、秉性、风格和情感,可以概括为国家性(民族性)和个人性(个性),它们都是法律人格者,只不过前者可拟制为活动于国际社会的抽象的“人”。那么,通过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和把握,就可获得一些为人处世的启示,感悟其真谛,从而触类旁通,有助于正确、合理地运用于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例如,曾被誉为“日不落”帝国的大不列颠被其后裔美国取代,这体现了后来者居上、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之律,日韩与中国有类似之处。美国在当今世界的声音最响凭借的是其强大的综合国力,所以,青年学子想要今后于国于民于己有所作为,就必须充实自己、增强实力、提高自己、完善自我,具有真才实学。因二战惨败以致几乎一片废墟的日本和德国短短几十年一跃而为世界经济强国,启发我们在逆境中要心中充满太阳,卧薪尝胆、励精图治、韬光养晦、积蓄力量,同时注意从自身实际出发,扬长避短,敢于和善于学习和借鉴他人之长;国际纠纷的处理最提倡用和平方式,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营造安宁、友好的周边环境和良好稳定的国际局势有利于国家建设和发展,于不同类型的国家(大小、强弱、贫富、远近、特征和与其历史现实关系等)和事件采取不同的外交政策、对策和行动(总方针是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务实,包含着丰富的外交智慧),对我们理性、友好处理人际矛盾,与人和睦相处,营造良好氛围和适应环境,培养原则性和灵活性不无启迪;国际舞台往往是你方唱罢我登场,凭实力说话,均势打破又平衡,力量对比常转换,这启示我们要有竞争意识。尤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接受和遵循优胜劣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之律,培养坚强意志和善于平衡、调适和重塑的良好心态和习性。当某国遭遇灾难,他国出于国际人道主义往往施以援手,我们的人际关系中不也应提倡助人为乐,同情弱者,援助弱势吗?国家人格和尊严不容侵犯,我们个人也要注意维护自身尊严,切不可为贪图名利而置人格和自尊于脑后,而应自尊自爱;国家利益是国家考虑国际事务的出发点,但同时有责任的国家也还要为他国、国际社会和人类的共同繁荣和发展作出本国的贡献,这启示着我们个人在实现自我时还要兼顾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并对之有所贡献,就是所谓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之理,否则就会陷入极端个人主义泥潭,自然也难以有利于自己的全面发展。外交场合,国际关系中充满着礼仪规则,十分讲究外交礼节,同样,我们人际关系中亦应以礼相待,文明交流与合作。相反,粗暴、盛气凌人、无礼不但于事无补,而且会引发矛盾和问题,等等。因此,通过国际法教学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科学全面的思维方式和通达、合宜的处世为人之道将会大有裨益,并能使其受益终身。因此,不能不说国际法是最适宜于寓教于乐的学科之一。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研究论文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别争端解决机制这两方面没有得到满足。②因此在该文本的基础上,1994年,“乌拉圭回合”顺利结束并达成了《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为WTO现行的反倾销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关税壁垒的多边协定中的一部分,为WTO的各成员国制订了一个总的框架。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只对签约国产生效力,它是作为WTO众多多边协定中的一个而存在的,对WTO全体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其影响力要比以前的反倾销协议大得多。显而易见,《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大成就。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概况 自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生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该法第30条明文规定了中国的反倾销规则,即“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成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其第32条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国务院规定了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调查,并做出处理。”上述规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几乎一样。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将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集于一身,对于从申请、立案开始到终裁,征收反倾销税为止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为我国的企业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此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该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组织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它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产业损害裁定听证的原则及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回避以及听证程序等问题。③但这些法规与WTO的有关基本原则仍然有不尽符合之处,因此,2001年11月26日我国又颁布了新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废除了97年《条例》中的有关反倾销的规定。该法律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而出台的,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其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再商榷,以便更好的保护我国工业的发展。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的签订,对世界各国的反倾销立法都起了推动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又才迈进WTO大门,如何运用WTO法和与WTO接轨直接关系到我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得失。同时,我国正承受着倾销和反倾销的严峻现状,这些都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WTO反倾销规则及对我国立法的约束 WTO是世界上一个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为了保护世界贸易自由化以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加,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实现这一目的的办法就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导致各成员国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取消的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WTO实施了一系列的保障机制:〈一〉世贸组织规则的透明度要求它要求各成员国应迅速公布有关法律、法规等,无法公布时,必须提供公众可以获得的条件。旨在使各成员国及贸易者对成员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决定及相关的其他国际协议有充分及时的了解和熟悉,为贸易机会提供可靠性和预期性。〈二〉通知要求其要求成员国向世贸的有关机构通知其法律法规的情况,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了成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与世贸规则的一致性。通知的事项既包括现有的规定,也包括对现行法律规章的修改和新颁布的规定。〈三〉贸易政策评审制度该制度是“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新协议。贸易评审机构每隔一段时间对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审查,审查的频率依据成员的贸易量确定,贸易政策制度是确保透明度和一致性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虽然评审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对被评审方没有约束力,但该制度提供了一个监督和反馈的机会,有助于其他成员利用争端解决程序提出指控。〈四〉争端解决机制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证成员的国内法律法规与世贸组织规则要求一致的最有力的措施和制度。争端解决制度将成员间的贸易争端解决置于多边制度的约束之下,成员在寻求解决违反义务和利益损害途径时,应诉诸并遵守争端解决体制的规则和程序。对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申诉方可请求赔偿或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中止对有关成员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甚至采取“交叉报复”的手段。 世贸组织协定是各成员机构依宪法程序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各成员国的立法机构在批准这一协定时也应承担使国内立法同世贸规则接轨的义务。任何国家的经济立法与世贸规则相抵触,就可能被裁定违背世贸规则并受到制裁。《世贸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项协议规定的义务。这也表明世贸组织成员有义务使其国内立法与世贸协议相一致。④ 我国加入WTO后,可以享受一系列权利,但同时,我们也要承担相当的义务。而在法律上,我们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使我国法律法规和WTO的系列规定不相抵触。人们常常把国际法称为“软法”,因为国际法的遵守主要是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心的信念、道义力量来实现,是一种不确切的规范。此外,各国为了彼此尊重,交往方便和友好合作,往往相互之间也采取各种国际礼让。但这些一旦与某个国家的实际利益相抵触,那么利益至上的原则,就会阻挠国际法效力的实现。同时,当事国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就这一方面而言,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强制实施的保障和有力措施,确实是“软法”。但实际上,从上两个世纪以来,国际法一直在作为国际交往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而不断发展的。各国不但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而且各国为了使国际法更好的在国内有效的加以适用,不是采用“转化”的方式使国际法变成国内法的具体规则,就是采用“并入”的方式直接在宪法里承认国际法的效力。我国的做法就是“转化”法和“并入”法兼用。我国的宪法虽然没有就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做出一般性的规定,但在若干部门法中已为此设有专门条款。如《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此外,为了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还制定了一些专门条例,以便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我国为履行有关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两个维也纳公约而制订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⑤显然,我国是遵守国际法的规定的。WTO作为一个国际性的组织,其制定的规则也是我国所尊重和执行的。实际上,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与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目标是相一致的。只是加入WTO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修订、补充提出了更快更全面的要求。 中国在改革不断深化之际,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长期实践中,已深刻的认识到了反倾销法的必要性:1、自从1948年总协定文本的生效以来,反倾销措施已被现行国际贸易制度确认为一种合理合法的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手段。2、反倾销法作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与其他同样被认可的反补贴法、反托拉斯法、保障条款等相比较,有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3、反倾销法的实施可以有效的防止和消除倾销造成的侵害。它使进口商品在没有倾销性影响的前提下,进入中国市场。使进口商品真正体现市场价格,参与市场的公平和正当的竞争。4、在反倾销生效期间,进一步提高中国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客观上,国外进口商品因其被征有反倾销税,而不得不提高产品价格。这对倍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来说,给了它们一个喘息和调整的时机。⑥ 三、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建议 《反倾销条例》的出台,是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加入WTO后对我国法律逐步进行修改的一个方面,是我国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的一个证明。应当说,反倾销法的制定非常有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囿于我们反倾销的实践不多,还有其他诸多的现实问题,新颁布的反倾销法仍有很多的不足。可以想象,随着我国进入WTO,外国的企业与我国各个领域的企业面对面交锋的机会不断增加,我们的反倾销法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会日益暴露它的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积极着手反倾销法的修改工作。在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1、提高反倾销法律的“档次”。如前所述,我国《反倾销条例》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这种行政法规效力毕竟不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鉴此,结合我国几起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实践,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和制定一部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反倾销法律,对于促进我国反倾销法的不断完善和趋势稳定,并与国际接轨都十分重要。 2、配套法规的完善。我国除了出台专门的反倾销条例,还应该考虑到法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我国对《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条也要做相应的修改。譬如,在《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就要充分补充对低价倾销产品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对出口企业相互倾轧,低价竞争的做法给予严厉制裁,以维护出口秩序,打击倾销行为。而在完善《价格法》时,就要调整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在全国或一省制定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使其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⑦ 3、因果关系及附加条件。GATT《1994年反倾销协议》对与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采取了列举式和排除式相结合的做法,即应当审查提交给当局的所有相关证据,并排除倾销产品外的、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如非倾销价格出口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国内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等。这些都是值得在修改我国反倾销法中予以借鉴的。而对于附加条件,笔者则认为,必要的附加条件,诸如对国家总体利益的考虑,国内消费者可能因该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增加的负担与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的程度相比较等等,有益于:(1)增加有关调查当局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2)避免因片面保护某一产业部门而招致国家总体利益、对外贸易大局以及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巨大损失;(3)有利于我国加强对外贸易经济谈判,因为征收反倾销税并非唯一的、最优先的抵制倾销的方法。当然,对“附加条件”必须严格加以限制,以防止有关调查部门的主观随意,增强反倾销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1)明确规定“申请人”、“国务院有关部门”、“利害关系方”等规定;(2)依照《协议》的规定,完善我国反倾销复审与审查制度;(3)在调查程序中,主管当局要向当事人披露重要事实,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陈述看法,提供相关的资料以求的最大程度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各国规定,我国亦如此。但我国对何为“重要事实”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反倾销法对此应有具体的操作标准。(4)参照《协议》第10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追溯征税的效力、期限、程序及限制等;(5)进一步明确规定反倾销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期限,各部门调查和做出初步裁定的期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贸部的建议做出是否同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调查或做出裁定的阶段的规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效力期限,复审和审查以及多征退税的期限等等。 5、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 (1)、合格的诉讼主体。一般而言,原告是指反倾销诉讼中“利害关系方”。虽然我国《反倾销条例》也有“利害关系方”的概念,但是却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界定。从现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来看,所谓“利害关系方”似乎仅限于反倾销调查对象——被控告倾销产品的出口商及其进口经营商以及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产业,而并不包括其他各方。笔者认为:“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应当包括现行《条例》第11条之反倾销调查案的申请人所包含的“有关组织”,因为从利害关系角度考察,一个反倾销案件不仅事关该产品的出口商、进口商与国内同类产品产业的利益,而且也同我国各产业部门公会、工会以及消费者密切相关。而在当前我国国内产业与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市场本身尚缺规范的情形下,尽可能地拓宽“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则更加有利于尊重和维护各方利益,保护我国市场。同时,鉴于我国的行业组织的发展还不具备一定规模,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经济,我们还可以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提起反倾销诉讼。 (2)、管辖法院。参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条、17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受理反倾销调查案件之诉的法院应当是被告所在地——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机构所在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有权对反倾销调查案进行二审的就理所当然地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我国《反倾销条例》对反倾销调查案的管辖法院没有规定成为一大缺憾,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种管辖也令人质疑。由于反倾销调查是技术性强、专业化要求高、程序复杂的工作,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普通法院处理可能有时间和精力乃至能力上的困难;况且,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央部委地位上、权威上的实际反差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也难免影响国内外当事人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的信心;再者,所有对国务院部门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都由北京的某一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那么,这两级法院将会面临着越来越沉重的负担,也难免会影响到司法效率。鉴此,有必要在反倾销立法中建立我国反倾销诉讼制度,包括管辖法院。参照各国经验暨我国实践,比较理想的法院管辖模式为: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专门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由该院受理反倾销调查案的初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贸易庭)负责二审即终审。这样设置的优点在于集中专业法官审理技术性强、影响性较大的反倾销案(实际上,国际贸易法庭不仅审理反倾销调查案,还可以审理涉外贸易的其他案件),更加体现效率与公正。 (3)、法院的受案范围。参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有关立法实践和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笔者以为我国的反倾销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是以下几项:反倾销调查申请做出的不立案调查决定;对倾销和反倾销幅度做出的最终的决定;对损害和损害程度做出的最终的决定;对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做出的最后裁定等等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⑧同时,我国也应该参考欧洲国家的做法,不允许对我国的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这是对我国法律尊严和国家主权的维护。 四、基本认识 反倾销具有两面性,它既有制止倾销达到公平贸易的目的,但它又有可能因被滥用而成为另一种非关税壁垒。因此,我国应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法律框架内构筑反倾销机制:一方面,利用贸易组织法应对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努力消除外国对我国的歧视性待遇,以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应该修改、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并据此对外国产品在中国的倾销采取措施,以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而综上所述,我们必须依据WTO的有关规定修改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首先,符合WTO反倾销规则的反倾销法是我国善意履行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的体现,可以避免因为国内立法与WTO规则不符引发的贸易争端——协商、调解、仲裁、专家小组直至报复和制裁。其次,科学、完善和高度透明的反倾销立法、司法体制有利于树立和维护我国反倾销法律与实践的公正和权威性。其三,明确详尽、易于操作的反倾销法可以促进我国反倾销实践的规范化,以适应可能日益增多的反倾销案件。其四,修改和完善反倾销立法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反倾销法的宗旨,有效地保护国内市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最后,它还可以为我国产品打入和扩大国际市场争取更为公平有利的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研究会论文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张志兵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别争端解决机制这两方面没有得到满足。②因此在该文本的基础上,1994年,“乌拉圭回合”顺利结束并达成了《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为WTO现行的反倾销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关税壁垒的多边协定中的一部分,为WTO的各成员国制订了一个总的框架。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只对签约国产生效力,它是作为WTO众多多边协定中的一个而存在的,对WTO全体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其影响力要比以前的反倾销协议大得多。显而易见,《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大成就。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概况 自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生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该法第30条明文规定了中国的反倾销规则,即“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成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其第32条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国务院规定了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调查,并做出处理。”上述规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几乎一样。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将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集于一身,对于从申请、立案开始到终裁,征收反倾销税为止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为我国的企业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此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该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组织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它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产业损害裁定听证的原则及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回避以及听证程序等问题。③但这些法规与WTO的有关基本原则仍然有不尽符合之处,因此,2001年11月26日我国又颁布了新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废除了97年《条例》中的有关反倾销的规定。该法律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而出台的,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其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再商榷,以便更好的保护我国工业的发展。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的签订,对世界各国的反倾销立法都起了推动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又才迈进WTO大门,如何运用WTO法和与WTO接轨直接关系到我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得失。同时,我国正承受着倾销和反倾销的严峻现状,这些都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WTO反倾销规则及对我国立法的约束 WTO是世界上一个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为了保护世界贸易自由化以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加,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实现这一目的的办法就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导致各成员国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取消的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WTO 国际法学论文:世界新格局下的中国国际法学研究 关键词:世界新格局;中国国际法学研究;挑战;应对 摘要:近现代国际法发展表明,实证国际法制度本身多源于经济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定国家学者的国际法理论;格劳秀斯的思想对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及杰克逊的观点对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影响便是例子。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们的国际法理论尚难满足国家在国际社会应对相关事务的需求,中国国际法学者面对诸多挑战。为此,我们的国际法学研究应以“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作为这个特定时代国际法理论创新的指南,努力增加国际法体系中的中国元素,提高中国在国际法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在维护国家正当利益的同时,也为人类做出积极贡献。 一、引言 本文所说的世界新格局是指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第一大贸易体对全球经济、政治等格局带来变化的状况。大国要靠经济实力说话,也需要有能够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国际法律制度。多年来,中国在国际法规则制定方面处于难以与其地位相称的位置,多是被动接受已经形成的所谓的国际规则,特别是在经济贸易领域。毋庸置疑,世界新格局对世界的发展带来了一些影响,这些变化也必将反映到国际法及国际贸易制度中。 回顾近四百年国际法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一国国际法理论对世界的影响与该国的经济、政治等综合实力及国际上的影响力是密切相关的;而且,诸多的国际法规则总是最先产生于学者的理论,尽管国家之间的冲突往往在先;正是因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不同于国内主体之间的冲突,结合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使得很多的国际法规则不可能先于冲突而产生;针对这种情况,解决问题的规则往往只能以学者的理论为依据来确定了。而且,自从主权概念诞生以来,其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的本质及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定主权国家平等原则,使国际法的本质最终体现就是各国之间意志的妥协,而这又不同于国内法。因此,通常在特定的时代,强国的国家意志多能左右着国际法的制定、执行与发展,而最终规则制定背后的依据均是相关国家国际法学家们的理论与学术观点。 大国国内产生的国际法概念或规则,常多源于其国内学者的观点和理论,这已经被历史所证明。国际法中最为重要的“主权”概念源自16世纪法国的博丹与该国当时的综合国力及其在欧洲的影响有很大的关联,实力强大要求世俗世界国家君主的权力有合法来源,主权应之而生。荷兰17世纪初中叶的崛起导致它与其前的强国西班牙和葡萄牙发生冲突,以致时代为格劳秀斯推动近现代国际法形成创造了条件。格劳秀斯能够写出《捕获法》《论海洋自由》及《战争与和平法》等划时代的巨著与荷兰当时的经济贸易状况及格劳秀斯的人生经历等密不可分。他所主张的“海洋自由”就是为荷兰在为荷兰人争取利益寻找国际法依据;在他国的航海技术、贸易技术没有达到荷兰水平的情况下,荷兰对已有既得利益者西班牙、葡萄牙形成的秩序之挑战,会让自己成为最大受益者。“海洋自由”这一规则被普遍接受成为海洋法的重要原则。此外,格劳秀斯在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对其去世后3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所达成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恰如学者赫德利.布尔所言,格劳秀斯所提倡的国际社会的观点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给出了具体的表达,格劳秀斯可能被认作是近代史上这一划时代的首次普遍和平解决争端的思想之父。这说明该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签订做出了贡献,也为后来国际法的发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此后强大了150多年的英国取代了荷兰,在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中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该阶段英国产生很多个知名国际法学者,如约翰・塞尔登(1584-1654)、边沁(1748-1832,最早提出“国际法”一词、戴西(1835-1922)、奥本海(1858-1919,被誉为“现代国际法之父”)等;英国鼎盛时期的国际法学家有很多,他们为英国在国际上的殖民主义扩张行为寻找国际法依据,并推动相关国际规则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在20世纪初逐渐成为世界上头号强国之后,开始注重国际法学的研究。在钢铁大王卡耐基的支持下,美国国际法学会组织一批学者陆续将欧洲大陆的一些非英文版的国际法经典之作译成英文,在美国学术界引起极大反响。事实证明,美国的国际法也是在学习借鉴他国的理论的基础上,并结合本国实际发展及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而日渐形成的,并对他国产生了影响力;但其不变的一条就是:在全球争取和维护本国利益,服务本国国家利益的需要。国际法规则的背后预示着国家利益,一直遵循着国家利益导向主义。二战以来国际贸易规则先由学界推动制定,进而进入政府国际谈判桌上,最终多数成为国际条约的内容。20世纪美国的国际法学者很多,知名的有美国前总统威尔逊(1856-1924)、鲁特(1845-1937)、修斯(1862-1948)、赫尔(1872-1955)、哈德逊(1886-1860)、杰塞普(1897-1986)、沙赫特(1915-2003)、路易斯・亨金(1917-2010)、杰克d(1767-1845)等。美国的国际法学者今天仍占据着国际法研究的主流地位,主导着国际法的发展方向,其国际法制定的霸主地位仍无人撼动。 国际法在无政府国际社会中通常是强国意志的体现,这已无需太多的证明。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的重地欧洲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随着欧洲内部的法西斯主义德国、意大利的失败及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法国的衰落才日渐减弱了其对国际法的影响。二战后,国际法发展的重心由欧洲转向了借助于两次世界大战迅速崛起的美国。罗斯福总统在二战结束前设想的政治、金融和国际贸易的三大国际组织中,联合国(政治性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先后如期设立,而尽管他设想的国际贸易组织因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大阵营的经济贸易制度的根本对立未能建立,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却起到了临时性的国际组织的作用。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最终使美国在战后主导国际社会的意图得到了实现,其国家意图在国际法层面得到充分反映。这些脱离不了学者的贡献,如被称为世界贸易组织之父的杰克逊教授的相关理论被当做WTO建立的重要理论依据。与此相适应,国际法学随着一国经济发展及在世界经济、政治和贸易中的作用因本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及国际法规则形成中的作用也日益得到彰显。17、18世纪欧洲大陆的国际法思想较为发达和有影响力,而整个19世纪及20世纪初,英国国际法学者的思想在国际社会有较大的影响力;美国则在二战后至今,其国际法思想在世界发挥着主导作用,其重要表现就是美国的国家政策及在有关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及执行中的表现就是明证。尽管其中不乏欧洲、日本甚至韩国等国际法学者的一些论点偶尔点缀,但美国的国际法思想主导着国际法领域的发展。 二、中国国际法学研究面对的挑战 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与本国经济发展几乎同步,但与国家的实力、经济增长速度及其在国际上的地位似乎未能同步,与我们在国际立法中的话语权及应对国际纠纷的效率还有差距。除了通过战争解决冲突之外,我们在国际社会中纠纷处理中,尤其是与西方列强的冲突中,政治形式的和平解决常使我们处于有些被动的地位,不能最为有效地保护我们的利益。国际社会是一定程度的无政府社会;国际法向来与政治、经济等难以分离。中国百年国际法发展的挫折坎坷之路随着中国和平发展和日益强大,应不再重现,而应让中国及其学者担当起中国国际法随着国家的强大而获得其在国际法领域中应有的地位。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需清楚我们面对的挑战。我们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政治上大国地位早已为世界所认可(常任理事国是其标志之一),但在国际法的创制、理论及实践方面,似乎还显得较弱,与中国的国际地位严重地不相称。 在国际实践活动的某些方面,我们走在世界前面,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上海世博会彰显中国的影响力,2015年8月北京又成功申办2022冬奥会;上海合作组织于1996年在上海成立,2015年6月29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签署仪式在北京举行,亚投行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财长或授权代表出席了签署仪式,其中已通过国内审批程序的50个国家正式签署《协定》,2015年底符合生效条件,亚投行届时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北京。然而,尽管近年来中国国际法学者产生了一些新观点、形成了一些新思想,并在服务着我国的外交、国际贸易等实务,但我们原创的国际法理论不多,限于语言等因素,与老一辈学贯中西的世界级国际法学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与中国的大国地位对国际法理论提出的要求尚有差距,特别是在有国际影响力的理论、学术思想或流派方面,我们尚难于有所建树。 (一)领土、海洋主权方面面对的挑战 中国今天在世界上政治、经济的地位,需要有与之相应的国际法思想与理论。然而,近来中国南海诸岛主权不断遭到周围实力不强、国家不大的8个国家的不断挑衅,日本、韩国在东海大陆架与中国不断产生摩擦,如何利用现有的规则和国际法理论维护国家利益是一大挑战。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南海地区的干预,增加了问题的复杂化。至今我们在国际法理论和学术中未能为政府主张中国合法权益找到具有较强说服力的国际法依据。中国当下需要适合其要求的国际法学理论来为上述争议的解决提供路径。 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形势变化的国际背景下,通过国际司法路径解决中国与他国如日本就钓鱼岛事件等产生的争议,是否是一条可以考虑的路径?依赖政治途径难以解决时,久拖不决,可能会使争议变得更为复杂:历史越久远,证据、事实会变得模糊,争议会变得更不容易解决。就如同在WTO框架下解决问题一样,可以据理力争,并在国际社会赢得尊重;而且,依据国际司法路径,未必一定对中国不利。国际社会日渐走向法治化,在法治观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下,我们是否须有所突破?就这一点而言,我们需要充分的研究;就算结论是不借助于国际司法路径,在理论上也需为解决这类领土、海洋之争找到切实的解决方法。 (二)国际贸易领域中国际法研究面对的挑战 苏联解体后,美国通过新的贸易规则及知识产权制度,仍在干着殖民主义时期的事情,只不过今天不再是通过武器和战争,而是依赖于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与市场。我们以中国的铁矿石进口和稀土资源出口为例:在铁矿石上,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买方,在买方市场情况下,应该掌握着较多的主动权,但实际情况不是,我们对价格没有话语权;在稀土矿上,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卖方,在稀土资源严重稀缺的情况下,我们也应当有主动权,但也没有话语权,在WTO争端解决机构遭诉后败诉的案件较多。2007年4月,美国就中国著作权法“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之规定申诉到WTO争端解决机构,最终以要求中国修改著作权法而告终;2012年和2015年WTO争端解决机构分别裁定中国9种原材料和稀土出口限制措施违反WTO规则。这些均是典型例子,且现在还面临着更多被诉的危险。不论是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均无话语权,或说我们均是处于被动地位。这样的国际贸易规则到底给我们带来了什么?随着中国的全面发展,我们面对的国际法的挑战也越来越大。看看稀土领域,在中国投资的企业是哪些?是日本企业。20世纪,日本发动侵华战争的罪恶意图就是抢夺中国的资源,今天依然是这样。只不过战争对它来说是失败的手段,但今天的投资手段却是成功的。有资料表明,日本在东海海底的稀土存储量至少够其用40-50年;其储存量是中国的10倍。难怪有人发出惊叹:日本通过侵华战争实现不了的东西,在我国改革开放后通过投资、技术转移和其他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一一的实现;日本仍在续写着“侵华”的梦想,不过不再是血淋淋的战争,而是温情脉脉面纱下的和平掠夺。 在国际贸易中,我们日渐成为贸易争端中的大国,争端案例从反倾销、反补贴到知R产权再到稀土出口等,几乎涉及所有贸易领域,在国际法以保护主权国家利益为重要宗旨之一未改变的今天,如何利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俨然成为严峻话题。 很多人以为,1991年苏联解体,“冷战”的历史可以画上句号了。但接下来,人们发现,美国开始“张着大嘴吃世界”,对全球实施“新殖民主义”。美国的富足,多是建立在掠夺他国的基础上。1997年,亚洲爆发了金融危机,美国坐收渔翁之利。比如,很多韩国企业都被美国收购了。 上述国际贸易领域的问题的解决,维护自己正当合法权益,对形成贸易规则增加自己的话语权,显然需要国际法学者的理论突破及为此付出的不懈努力。 (三)全球环境保护、气候变化控制等公共问题方面面对的挑战 处于工业化、城镇化阶段的中国对能源(尤其是石化能源)的大量需求和使用,既给中国带来环境污染问题,也让中国成为世界头号排放大国。在各种相关会议上,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及环境保护成为其他国家关注的焦点。这些也给国际法研究人员提出挑战。尽管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环境污染治理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我们应当探索找到充足的理由为正在谈判的后京都议定书时代气候条约的制定寻求更为公平合理的方案。这也需要理论上的探索。比如,我们的直接目标常放到“减排指标”分配上,但忽略导致排放的原因在于先进技术没有得到充分的使用,原因是我们没有充分认识到“排放”是果不是“因”。为此,我们如何在后京都议定书时代谈判的条约中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先进技术的转让和使用作为条约的重要内容纳入进去,可能比只看减排指标分配更为有效;但这需要充分的理论论证,也需要相应的文本草案。这对我们而言是一个挑战。 在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及外层空间法等新兴领域也尚有很大的拓展空间,特别是涉及到“人类共有财产或遗产”的使用与分配方面,尚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随着中国的技术发展,过去我们“鞭长莫及”的领域现在也有能力介入。我们如何利用现有的制度,或创造出一个既有利于本国又有利于人类的制度来获得国家的正当利益,并在特定领域有话语权,也需要有关国际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显然,在这些领域,我们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积极谋求有中国声音的国际法研究方向。 (四)其他方面面对的挑战 笔者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学时,一位来自英国在该法学院从事教学的教授认为,至今为止,中国经典国际公法教材主要参考了奥本海国际法,而且诸多教材中涉及中国的国际法案例甚少。她问:“为什么中国的国际法教材中很少使用与本国有关的案例?要知道,美国的国际法教材,55%以上的案例与美国相关。英国的教材也有1/3以上的案例与英国相关。”她还问:自己本国的教材都不以本国的国际法案例为主要研究对象,那么你们的学者研究国际法的意义何在?这些问题,让我一时不知如何回答。的确,我们研读的中国法学院使用的很多国际公法教材,包括案例分析,除了老掉牙的“湖广铁路债券案”及“光华寮案”外,少有案例与中国相关,其他案例似乎与中国没有直接联系。如果国际法教材与本国无关,那我们用这样的教材培养的学生们,将来会关心国际法与中国的关系吗?这从一定层面说明我们目前的国际法教材存在的普遍问题。好在近来WTO争端机构处理的涉及中国的案子已经引起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及充分的讨论,并在相应的教材中体现。尽管如此,完善教材使其更为合理、符合中国需求仍是国际法学人面对的挑战。 至于其他方面,如国家主权相对论挑战传统的国家主权绝对论、国际法主体的拓展(非政府组织、私人主体特别是跨国公司国际法主体地位等)的讨论,都是我们在理论上需要完善和拓展的领域。 不同阶段的学者,对当时的国际法探讨和国家利益维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作用很有限,因为国际法与政治向来很难分离,国际法建立在国家实力的基础上。但我们也必须承认:国际法理论的扎实对维护国家利益也能超越于国家实力而发挥作用,如冷战时期南斯拉夫一些国际法学者、印度、巴西甚至非洲的尼日利亚等国的国际法学者可以不受国家实力的影响而依据国际法理论起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秩序的作用。因此,应对挑战,创新自己的国际法理论,与国家和政府而言意义无疑是重大的。 三、未来中国国际法学发展的思考 随着中国在国际事务活动中参与的V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中国对国际法理论的诉求毫无疑问也在不断增加。这是全体国际法学者面对的大好时机,也是国际法学者促进中国国际法发展的时代使命。如何利用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维护国家利益,并修正不公平的国际法规则及对正在形成的新国际法规则产生积极影响,以听到更多的中国声音,体现中国国际法学者的智慧,是21世纪国际法对中国学者提出的要求。 中国错过了国际法发展的几个较为关键的时期:一是60、70年代,发展中国家纷纷崛起并提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国由于刚刚全方位介入国际社会,再加上国内的混乱,对国际规则尚未充分了解和掌握,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对当时的活动施加影响。二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会议上的中国谈判力量的影响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由于此前国际法尤其是海洋法研究被荒废近20年,人才培养没有跟上,在国际谈判中显然难以收到理想的预期效果。三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等。考虑到法学的继承性,老一辈为我们打下的国际法学基础,我们需要在其上适应时代的发展做出满足国家现实的需求的努力。尽管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原则与规律是不变的。我们今天遇到的问题是前辈们没有遇到的问题,既要继承,更要有所突破和创新,这是时代赋予当今国际法学者的使命。 (一)加强国际法理论的研究,为实务提供依据 我们需进一步加强学习西方现有的相关理论及现行国际法律制度,把握国际法学的原理及制度的本质,充分利用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原理,在掌握他人理论基础上,结合国内国际实际,形成自己的国际法理论体系或流派,为国家的国际事务需要服务。近现代国际法其诞生本身源于学者的理论,然后将其上升为实证的条约或规则,尽管产生理论的缘由是实际生活中纠纷;今天依然如此,国际法理论研究走在前面,甚至公法学家们的观点可以作为国际法院判案的补充性渊源。有史料表明,中国1689年与俄国签订的《中俄尼布楚条约》也是在徐日升等传教士在参阅早期国际法学者如荷兰格劳秀斯及西班牙苏阿瑞兹等的著作下为中国的钦差大臣提供建议而签订。 对中国而言,由于历史原因,我们对国际法的接受由被动变为主动,且也是从翻译有关学者的学术专著开始的。林则徐因禁烟及处理英国人在中国的违法行为,他被迫请人译出了《各国律例》;清政府各国事务衙门因处理与各国之间的关系,被迫出版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西方列强将各种不平等条约强加在中国人的头上,引起了各种自强运动和革命,我们被迫利用国际法的合理部分为自己挣得生存权益。新中国成立后,基于特定的环境,我们被迫接受苏联的国际法的影响;经济全球化下,为了加速中国经济的发展,我们加入WTO,被迫去适用西方列强主导下的贸易规则,它虽然给中国带来很多利益,但也在严重伤害中国利益(如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案及稀土出口案等)。这些都是我们被动的体现。尽管近百年史上,我们曾经有过很大贡献,如总理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席关于三个世界的划分、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理论等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但与泱泱大国应有的地位相比,这是远远不够的。今天中国在逐渐强大,我们在国际立法中的地位和话语权也应该提升。它除了各种有利因素支持外,依赖于国际法学者努力。 学者理论研究的深度一定程度上影响该国利益在国际社会得到保护的程度。笔者曾经参加2014年4月7日至14日在华盛顿召开的第76届国际法学会年会和第108届美国国际法学会年会,体会到发达国家学术界对时下国际法问题的关注、研究的深入及为政府提供应对策略探讨的投入。这里仅从他们对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条约的《气候变化相关法律原则》的起草便可看出端倪。国际法学会为负责起草该条约的原则部分(共10条),学会专门成立一个委员会(约30人),至少自2010年就开始进行研究;每一条由来自不同国家法学院、律师事务所及政府部门的3-4个专家(教授60%以上)负责。在该次大会上,小组人员展示他们的草案,说明理由,并请与会者参加讨论,提出建议,然后他们再去修改。最终他们会将修改后的草案提交给有关的谈判代表。在谈判时,经过充分研究的条约,与那些仓促上阵、提出的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研究的约文草稿相比,哪一个更具说服力,不言而喻。 国际法学理论的薄弱,会让我们在国际谈判及国际规则制定及国际事务应对中处于劣势。美国国际法的强大,除了其自身的国力之外,学者为其政府提供充分的论证和理论依据,是美国在国际社会及国际法产生影响力方面进退有余的重要条件之一。美国学界与实务界(如政府机构、律师及法院等)之间流动十分频繁,学术与实务问题解决结合紧密,能够满足实际需求,又对相关理论提供证据,推动理论的形成。 这种行为为我们提供一定的借鉴,我们的学会可以变得有组织,并且划分不同的专题组,平时加强研究,为国家的有关外交政策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相关法律事务服务。 (二)国际法理论研究拓展的原则 1.以“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作为国际法学研究发展的基本指南 中国强大了,我们要有自己的国际法理论,不能跟着别人的理论转圈,有自己的国家利益和国际法准则。有学者提出,面对大数据、网络时代,中国在新的国际规则的形成过程中,要提出“中国方案”、体现“中国智慧”,这指明了中国国际法未来可能发展的方向。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指的是什么?其具体内容如何?我们提出后如何使他国接受并成为国际规则?这些都为研究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中国经过160多年的国际法实践探索,构建的方案涉及的国际法理论应当包括和平发展、和谐国际社会构建与以人为本等要素。它要求我们在国际社会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致力于同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履行应尽的国际责任和义务,继续同各国人民一道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这种理论的形成有其必然性。新中国成立之初面对当时的处境,第一代领导人、等提出“和平共处”五原则,关键在于和平,以为新中国赢得生存机会,站稳脚跟。第二代、第三代领导人针对结束后,中国落后于世界的状况,亟需和平的发展环境,邓小平与大树“和平与发展”旗帜,既主张中国的和平发展、也期待世界和平发展。时代,国际社会已经走向“合作社会”而非“共存”,面对公共问题,各国需要合作。全球化日益深入,商品价值链分布于全球,技术使世界联系更为紧密,任何一个区域性的问题都是世界性的,合作是本世纪以来的必然选择,因此“和平、发展、合作(包括技术共享等)”成为我本世纪前十年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指南。在几代领导人取得成就的基础上,将“共赢”融入到国际关系行动指南中,彰显出负责任大国与世界共同前进的胸怀: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合作,不是出于中国一国之利,而是兼顾天下之利。因此,“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国际法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也是顺应这种规律;为此我们要慎提“崛起”而多谈共赢。 在“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思想指导下,我们以实证的研究方法,探索工业革命以来,人类遭遇的种种不幸,尤其是面对气候变化等可能给人类带来灾难的情况及其根本原因,以分析已有的国际法理论或制度已不合时宜;现在需要有足够的勇气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导向,以和平、发展、合作与共赢及构建和谐世界为指导思想,创设中国的国际法理论。在经济全球背景下,以70年展中国家提出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为诉求,根除新经济条件下“新老殖民主义”再生的土壤,为国际社会和平发展提供依据。 世界发展趋势也证明“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当下的主题。20世纪上半叶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的巨大灾难使人类深恶战争,渴望和平,“和平”成为人民的当然选择。只有和平没有发展,难以改善人们的生活,也不符合人类发展规律,所以发展也成为上世纪后半叶人类共同关注的议题。20世纪90年代末经济全球化及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国与国之间的依赖更加紧密,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依存的利益格局。世界已经连为一体,任何一个单个国家的行为都有可能成为全球性的行为,进而对全球造成影响:如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疾病传播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谁也离不开谁的“地球村”意识似乎正在取代狭隘民族主义的纷争意识。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通过市场交易和民主协商来解决资源匮乏、领土争端、民族纠纷等各种问题比通过战争解决好得多。这些客观上要求国家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进行密切合作,并为这种合作准备了条件。合作、尊重民主的行为准则和全人类价值成为新的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实质。所以本世纪以来合作一直是中国政府提出的重要原则。国际条约及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发挥作用越来越大就是各国“合作”的重要体现。然而,国际组织的形成及国际条约的作用并非只是让部分国家受益,而是要让所有有关条约缔约方或国际组织的成员都从中受益,分享文明及科技进步带来的积极成果;这就是“共赢”“互利”。比如,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其成员放弃其国家主权或地区经济权益,而是要求通过较为合理、公平、透明的规则不要把弱势成员变为他人刀俎上的鱼肉。在越来越多发展中成员参与的情况下,它要改变殖民主义时期“你的东西,通过不公平的规则,要变成我的”之强盗逻辑,让各成员在合作中互利共赢。当然,WTO中仍有很多有待进一步完善的规则,如技术贸易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下,在所谓的国家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下,技术后进国没有办法从公平的贸易规则中分享到技术进步的成果,但有谁会说西方国家因控制的“高端技术”未让发展中国家分享而当上被告?而中国出于保护环境、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九种原材料如稀土等不可再生资源进行出口限制时则遭到美国等国家的申诉,进而在所谓的WTO规则下裁定这种行为违反WTO规则;这是否有承袭老殖民主义时期政策的迹象:只不过当时是通过战争来占领他国领土、武力迫使他国提供原材料和农产品,而今天是通过贸易制度?可以看出,美国等发达国家借助于WTO规则,利用中国等成员方的技术后进、国际贸易经验不足等因素,实行新殖民主义政策,以所谓文明的方式强迫其他国家继续为它们供应原材料,使后进国仍然成为它们廉价的加工地。这种合作显然有违公平正义精神,难以带来共赢的积极效果。因此,当下国际法理论的研究,必须在“和平发展合作”原则下,强调“共赢”,这是我们要积极改进或完善国际规则的重要出发点。 2.主张人类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为原则 21世纪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主旨是:人类共同利益至上,在国际法的价值取向上,当使人类的共同利益优先于狭隘的民族利益。全球化下,任意一个消极的影响会波及全球,如环境污染、气候变化、核事故等,这些使人类共同利益变得更为突出。对恐怖主义、人类认定的国际犯罪如奴隶贩卖、种族灭绝、海盗等行为的遏制和打击需要各国国家的共同努力。技术发展已经使国际法理论创新变得更为迫切:在人类可用陆地资源基本耗竭的情况下,南、北极及海洋(特别是专属经济区、公海等)、外层空间将成为人类竞争的主要领域。人类共同财产(南北极、公海、电离层空间、外层空间――含月球及人类目前所发现的天体――及其所拥有的物体、生物、天梯等)、公共空间(含公海、外层空间、南极等)、人类共同利益在今天显得更为重要。 处于伟大复兴进程中的中国,在追求本国利益、争取国家利益最大化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坚持把本国人民利益同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结合起来,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事务,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共同破解人类发展难题。这是我们在发展自己国际法理论时应当坚持的态度。 在追求人类共同利益的同时,我们需要警惕某些国家假借国际法之名而行“单边利己主义”及貌似合法实质上损害他国权益的行为。它们试图努力地让全球国家碎片化或实行它们所设想的民主化,这背后都其不可告人的意图:被肢解的国家没有足够的强大的实力与其相抗衡,通过它们扶持的国内人实现对他国的战略资源的掠夺,奴役、剥削这些被肢解的国家。无论是科威特在西方操纵下从伊拉克独立,还是科索沃从塞尔维亚独立出被宣布不违反国际法、阿拉伯国家发生的茉莉花革命,更不用说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等事件在西方引起的欢呼雀跃:被视为民主的伟大胜利。但我们必须看到:这些国家变化后,并没有给其本国带来真正的福音,如茉莉花革命没有给埃及和利比亚人民带来安宁、民主和幸福;伊拉克战争及阿富汗在美国干预后并没有给两国带来和平,相反它们的国内战争、贫穷依然如影随形;美国对中东地区的干预没有带来进步,反而刺激了伊斯兰国的恐怖主义活动等,以致给欧洲国家带来了一波又一波的难民潮。虽然这些国家的变化短期看都反映西方意图的实现,但长期地看,都留下了祸根。在意识形态高压之下,某些国家借助于所谓的民主、人权,满足本国人民的需要(准确地说,一小部分统治集团利益的需要),在全球扩张自己的利益。短期地看,它损害的是部分国家的利益,但长期地看损害的是人类的整体利益。特定制度下的跨国公司行为给人类带来的公共问题越来越多,如果它们的行为仍得不到控制或引导,最终会毁坏全球环境和气候,最终使人类像恐龙一样遭遇突然的气候变化一夜间从地球上消失。无论从维护国家利益还是人类利益,我们都必须坚守最起码的原则:在国际社会尚处于无政府状态之下、在国家作为最根本的利益单元存在背景下,任何国家都应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在西方利益集团的叫嚣下,毁了自己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而纵容跨国公司的猖獗行为,最终毁了它们自己,也毁了人类。美国对我国西藏等问题一直或明或暗地染指或干预,并利用一小撮看不到美国险恶意图的分裂主义者来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也是这种行为的表现。 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在全球化背景下,人类的总体利益高于单个国家的个别利益;而主权国家在强调自己主权和利益的同时,不应侵犯或损害别国的主权及人类整体利益。有学者将民法原理运用于分析国际法的法学理论部分,并提出全人类总体利益原则作为国际法原则的新发展(和平权利、生存权利、自由权利、发展权利、物质文明权利及精神文明权利);这是很有道理的。 在国际社会,长期以来强国对国际法的态度是:根据其利益需要来遵守或要求他国遵守,规则只是约束弱者,强者都会根据规则来做出利于自己的解释。美国对有关关键产品、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的高端技术等出口实行管制,但有谁对美国、西方国家的出口管制提出过质疑?这种国家利己主义或单边主义与时代赋予国际法所要求的合作、共享、共赢等原则相违背。各国间的共同利益应该是我们的追求,但它不是共同意志而是各国问意志的妥协,即出于人类利益的需要,各国问在利益方面一定的妥协,它遵循人类发展的客观规律,寻求的是安全、有序、和平、公平和正义。因为国际法不是超国家法,不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各国协调的意志。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是WTO框架下必须遵循的原则,而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以环境友好技术作为基础,在人们普遍关注货物贸易、金融等服务贸易的时候,又有多少人关注技术贸易中的公平?发达国家将要求他国“公平”开放原材料、廉价劳动力等市场时,何时要求过他们的技术市场也要公平开放让他人容易获得?因此,将技术贸易纳入WTO体系中,制定相应的规则,应该是经济、技术后进国力图突破的领域,以便于我们也可以利用类似的公平规则制约西方。 在探寻人类共同利益的同时,对有关私人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与作用也颇值探讨。在全球公共问题日益严峻情况下,企业和其他私人主体在相关的国际关系或国际活动中也在积极介入。有些国际条约中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诸多的私法行为主体的意志(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最早就是十二家跨国公司率先提出的)。充分利用非政府组织等其他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法制定、实施中的重要作用。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及各种利益趋同者共同维护国际正义。 3.充分挖掘中国本土的“国际法”元素 随着中国国际法研究水平的提高,对外交流的日益深入,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的不断提升及中国影响力的日益增加,国际法中应当有更多的中国元素。基于国际法的本质及其形成规律,我们不能盲目提倡与“与国际接轨”,涉及某些特定领域,如主权、国家政治利益等,提与国际接轨是危险的;但在商事、贸易领域,技术性规范或商业运行规则,与国际接轨,可能并无害处。但不论何种情况,需增加中国的话语权。与国家的国际法实践相一致,我们的国际法学只是处于被动的翻译、学习、接受和消化阶段,未能产生出真正对国家发展有用的、有自己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国际法领域创新是一个艰难的过程,特别是在西方经过400多年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形成的规则对后来者形成较高门槛,突破原有的不公平做法,形成既能体现中国意志、维护中国利益又能被多数国家接受、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新理论与新规则,需要国家良好实践及学者们的理论挖掘与创新,这并非易事。 中国本土(并非仅限于传统文化)文化中国际法思想的挖掘十分重要:如和平共处的“和而不同”“大同社会”和谐相处,墨子的“兼邸薄胺枪ァ薄敖焕”的崇尚和平互利思想(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不希望战争在本土上发生,同样他国人民也不希望战争在本国领土上发生;自己不想环境被污染,他国也同样);“不战而屈人之兵”(发动战争的目的主要是获取财富与利益,而通过非战之措施同样可以实现类似目的,并共同促进人类的繁荣);“伐交”对于利益冲突,可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即外交、和平争端解决机制等。 我们应该用中国的“和”文化来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难题,并将其体现在国际法理论与规则中。和文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深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必须让世界了解中国、了解中国的“和”文化,所以他不仅反复强调要“讲好中国故事”,而且他本人就是最好的中国故事讲解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攻克人类的共同难题。指出:“当代人类也面临着许多突出的难题,比如,贫富差距持续扩大……人与自然关系日趋紧张,等等。要解决这些难题,不仅需要运用人类今天发现和发展的智慧和力量,而且需要运用人类历史上积累和储存的智慧和力量……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蕴藏着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的难题的重要启示,比如,关于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思想,关于天下为公、大同世界的思想,关于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思想,关于以民为本、安民富民乐民的思想……关于仁者爱人、以德立人的思想,关于中和、泰和、求同存异、和而不同、和谐相处的思想,等等。”我们要以此为指导结合中国、世界的现实,并将它们同相关的国际法理论结合起来,形成自己的国际法思想体系,这对利益冲突纷繁的现实问题的解决有着积极意义。 (三)国际法理论的实践基础 学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应该可以进行双向流动,以促使国际法理论研究与国家国际事务实践的结合。这方面最成功的例子是美国。美国最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都不同程度担任过政府部门的要职。这样的结合,使现实问题对理论的需求直接变成动力并为理论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对国际法而言,实务和理论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实践是理论产生的源头又要求理论服务于其,而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并高于实践,但它必须服务于实践。国际法本身的发展验证了这样的判断。 国际法史证明:国际法学强大了,该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影响就会强大;国际法案例,最终的解决均是源自国际法理论,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对条约的解释,而条约的解释实际上就是理论的诠释。国际法理论的创新十分重要。百年来中国的国际法学理论基本上还是处于学习国外尤其是西方与苏联国际法理论阶段;我们原创的国际法理论较少,适合中国国情的国际法理论更少。但国际法理论不是一个独立发展的学科,它也依赖于其他社会科学的发展;如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的发展为其国际法理论打下了一定的基础,结合其实力,使其国际法理论处于一种较为突出的优势地位,其实用主义哲学指导的特征较为明显,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在其国际法中占据主导地位。占据传统国际法优势地位的欧洲,在自然法与实证法理论交融的体系下发展着自己的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未来,经过国际法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会在研究国际法的方法、基础和理论等方面形成自己的特色。 四、结论 总体上,国际法在中国演进的轨迹是:先是被动接受国际法,但在西方列强主导的国际法下,中国遭受到不公的国际待遇,未能利用国际法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北洋军阀及国民政府时期产生过一批杰出的国际法学家,他们在相关活动中维护中国利益,在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形成中发挥过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国际法发展准备了人才。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至80年代,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在国际社会意识形态影响下,迫于自己的生存空间及马克思、列宁、斯大林等阶级斗争思想的影响,中国对西方传统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扮演着革命者、挑战者的角色,给予批评和否定,但对于《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律文件中的合理部分及西方一些学者较为公允的国际法理论也在充分利用,并阐释自己的国际法思想。在1978年之前,几乎没有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活动,国际法理论研究较为单薄,主要以服务国际政治斗争和外交政策为目标。不过也收到一些实际效果,在法学家努力和参与下,国际化研究有了一定基础,形成了“和平共处”国际法思想。80年代以后,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及世界技术、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开始对现存国际法采取接纳并积极参与的态度,虽然对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在努力改变,但是,国际法中中国元素还是较少,中国声音较为做弱,这种局面亟待改变。 在国际法研究中存在着上述问题,也是可以理解的。中国逐步开放并融入国际社会才近40年,我们对许多规则还有一个认识的过程。规则是别人先制定好的,我们能做的就是先接受、参与,再在学习、分析和适用的基础上,参与更多的立法、修法活动,逐渐增加中国的影响,增加中国的元素,展现中国人的智慧,为世界的和平与和谐作出中国人的贡献。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缩短这样的时间。在中国已经成为第二大经济实体、日新月异的技术等改变世界交往方式及经济一体化更为深入等背景下,形成适合新形势发展、富含中国元素的国际法理论和国际法思想是对当下国际法学人的重大挑战。 国际法学论文:议国际法学之方法论 摘 要: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要依据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和研究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的选择,不仅要借鉴国际关系、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知识,还要以相关学科的自然科学知识为基础,综合运用逻辑思维和实证分析、自然分析等方法来研究问题。 关键词:国际法学;方法论;研究对象 引言 法,大体上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相对应的,也就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从国际法本身的产生、发展和壮大来看,它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各国联系的日益紧密而产生的,伴随着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增多而发展起来的。在不存在一个有效的国际政府的现状下,国际法的研究注定与国内法大不相同。 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离不开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某种意义上,正是研究对象的特点才决定了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尽管国内学者对国际法的定义各有千秋,但争议较少的一点是,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是调整不同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乃至自然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即“国际法已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不仅仅限于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① 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国内法研究对象有显著的不同。国内法的研究,比如一国的民法、刑法等实体法,以及各部门法的程序法,都不可避免地由本国的统治阶级或者说是立法机关的立法目的决定,其范畴大体在一国范围内,而很少涉及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以及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的研究应该从宏观上,以更广阔的视野来看待不同国家之间的国际法主体,其各自的诉求不同、立场不同、知识背景或者生活环境不同,也决定着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调整达成统一、协调的过程更难。 一、国际法学的传统研究方法 鉴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以及国际法学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其研究方法应该更侧重于比较研究(包括横向的各国之间比较和纵向的历史比较),价值研究,体系研究,实证研究,演绎与归纳研究,以及结合运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研究方法等等。以上这些研究方法在国际法学的学习中不可或缺。诚然,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必定是建立在普遍的法学研究方法之上的,但也有特殊之处。下面就作者发现的应当受到重视的几种研究方法或者国际法学的学习方法做一些理解和阐述。 首先,从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角度来看,有学者认为,“国际法学研究的确对我国的涉外实践―广义上的―未起到有力的指导作用”[1],尽管大体如此,但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国际法学已经在处理WTO争端、松花江跨界污染、解决钓鱼岛争端、大陆架的主张等等领域起到了一些作用。普遍认为,国际法学始于西方,发展于西方,我们所要做得更多的是消化吸收,才能有所创新。孙世彦研究员认为,当前的国际法学研究过多侧重于理论研究,理论创新只能作为我们长期的目标,而不能每日追逐的目标。从这一角度来看,国际法学的研究更应该从实践入手,从案例入手,从我国所面临或可能面临的国际法问题入手来做一些研究。从历史上来看,国际法在中国的产生发展,正是现实所迫,才得以引进。在晚清和民国时期,针对理论研究较少,而主要是针对中国面临的国际问题寻找解决办法。中国那段时间“面临着收回租界的斗争、日本侵略、两次世界大战、联合国成立等重大事件”[2],因而当时的研究重点放在“国家主权(领事裁判权)、条约法、战争法等国际法领域”[2]等领域。尽管当时的研究是被人牵着鼻子走,是不得不为之举,却奠定了中国国际法研究的良好基础,产生了一批国际法学巨著,如1932年周鲠生先生的《国际法大纲》,1943年的王铁崖先生的《新约研究》,1948年李浩培先生的《国际私法总论》等等至今仍被国际法者视为经典大作。所以,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研究的角度来看,可能还是侧重于实践研究能取得更好的效果。从这一角度来看,目前我们学习国际法学还是要多从实践入手,多从我国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国际法问题入手,多关注我国的经济贸易发展现状和前景,才能更有可能主动地学好国际法学。 其次,由于“国际法学看起来不像‘法’的特点”[3],国际法需要运用更多的实证方法来充实研究,使国际法学也更有血有肉一些,不是仅仅有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条约的骨架。国际法着眼于国际法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相对更抽象,运用好实证研究的方法,才能更好地为国际实践服务。从实证方法本身来看,其经典论点是“恶法亦法”,侧重于研究对象“是什么”,注重于还原研究对象的本来面貌,因此,首先要获得大量真实确切的第一手资料,才能进而加工提炼。那么,如何搜集资料,显得尤为重要了。尽管现在搜集资料的方式很多,如文章检索方面可通过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JS-Tor等外文数据库,中文的CNKI等数据库以及WTO、ICJ等判例,而一些核心的第一手资料的确很难掌握,比如近期中国与欧盟的光伏谈判,由于是闭门谈判,以至于基本不可能拿到未公布的第一手资料。看来,要用实证方法必须要多下功夫,仅仅依靠书籍、检索文献、判例等还是不够的。因为,缺乏第一手资料区还原、分析该问题的实际情况。然而,宋连斌教授认为“就算是纯基础理论构建,也并不排除实践”,因为“没有一个时代像美国冲突法革命那样,选法理论与方法层出不穷,但其中有影响力的,还是那些从实证中来,到实证中去的。”[3]实证研究对国际法学的学有裨益,不过确实需要下苦功夫,否则即使有大量翔实的第一手素材,也不能做出创新的结论来,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实证阐释是国际法学的看家本领”[4]。 从传统国际法学的角度来看,自然分析法对于国际法学的研究,地位与实证分析法基本相当。自然研究的方法,解决的是国际法“应当怎么样”,它主张国际法应该体现普遍的价值,应该是正义的、公正的,对国际法主张进行价值评判。对于当前国际法的现状,不存在一个行之有效的国际政府的情况下,国际法在判定国际法主体的行为上,更多的是运用评价的方法,包括肯定性评价和否定性评价等,来影响国际法主体的行为。因此,对于研究国际法本身来说,不仅仅在于要重要国际原则、国际习惯等准则,更要抓住国际事件和国际关系的内在主线进行分析,也要注意价值评判和道德评判本身就具有“立场”,因此在研究中,分清事实是什么,立场是什么对研究的中立性格外重要,更进一步来说,自然分析与实证分析并重,才能改变一些学者认为的目前国内国际法研究上的“注释法学”趋势。 二、跨学科研究方法 从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来看,国际法天生与其他学科不可分割,需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知识,甚至于要以其他学习为根基。比如国际经济法,天生与国际贸易相关联,不熟悉国际贸易的规则和实物,无异于闭门造车。正如周忠海教授所言,不知道什么是波、什么是涛,怎么作好海商法的研究?因此,有学者主张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是包容与被包容,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提出一条从国际关系理论入手来分析国际法的新路[5]。这种理论认为,不能仅仅关心,何时、何地以及什么,而是要分析如何、为何。该理论主张,要避免实证分析所带来的国际法学趋向“注释法学”的危险,避免脱离国际关系的现实来论国际法,要以国际关系入手,分析原因,进而真正繁荣国际法学。在国际关系理论看来,国际法的产生、发展等要从历史角度、政治角度来衡量,要国际关系入手作为研究主线。如“一战”以后“巴黎和会”的召开,国际联盟的建立,这都与国际关系中的理想主义密不可分,也就是说为了形成战后新的国际局势,避免战争,从而促进了“一战”后国际法的繁荣局面。而“二战”后,联合国、关贸总协定等国际组织的建立,以后随之的联合国法律体系的制定与遵守都受国际关系理论的影响很大。 从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博弈论来分析,国家之所以遵守国际法,是因为国家在合作中关心的是相对获益,也就是本国所得利益多于还是少于其他合作国家。国家并不在意是否所有参与方都能获益,而关注的是谁获益多。这种博弈论可以很好地解释国际立法博弈的失败原因,以及一些国际条约迟迟不能生效的原因。与博弈理论不同的是,国际关系中的新自由主义认为,理性国家关注的是本国的获益,而不是其他伙伴获益的多少,因而在一次博弈中,一国不惜代价获得利益,容易导致欺诈的产生,从而忽视了长远利益。又如,在GATT乌拉圭回合中引入的“议题挂钩”理论,即同时构建和谈判多个领域的国际规则,用国际关系的理论来看,它避免了在蛋糕做大之前而分割蛋糕,满足了利益的分配和平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5]。诚然,国际关系的理论对于理解国际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协助提出了独特的看法,加强了对国际规则制定的客观认识,不失为国际法理论的很好补充,似乎看来为构建国际法上的法理学提供了可能。 除国际关系外,国际法学与逻辑学、经济学等天生存在密切联系,国际法学无论采取何种研究方法都离不开逻辑的基本规则,而经济学是进行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必备工具。还有一些基础学习,如外语,在国际法发展的今天,不掌握一门以上的外语,想研究好国际法已经不存在可能。在一国法律体系内,还需要具备民商法、仲裁法等国内法律学科来促进国际法的研究。除此之外,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方法都对国际法学研究有重要意义。 三、综述 由于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相对分散,研究领域广阔,因此选取何种研究方法,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总体上来说,要遵循实证分析、自然分析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从思维上来说,要有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有客观国际关系的分析能力;从研究工具来说,要必备一定程度的外语知识,掌握与研究对象相关的经济学、政治学等理论;从研究对象上来说,国际法学要借鉴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如果研究海商法,要掌握潮汐、水文反面的自然科学知识,研究外空法,要掌握航天领域的知识等等。从研究的态度上来说,还需保持不怕吃苦,不能偷懒的态度深入研究。 在国际法哲学中,有学者提出了呈倒金字塔状排列的五个层次的知识结构,最底端是哲学,往上依次是社会学、经济学、国际关系等社会科学,法理学,民商法、宪法等部门法学,最顶端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学[4]。可见,国际法学要想有所创新,必须要实现与其他学科融会贯通,具备更加开放的视野和视角来分析国际法问题。 国际法学论文:严峻国际局势下的国际法学教学改革 摘 要:国际争端的不断涌现,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提出极大需求和更高要求,但当前的国际法学教育模式使得国际法学专业人才出现断层,亟需进行改革。对此,应以先进的教学理念为指导,明确教学目标,从教学模式、教学语言、考核方式等角度,深化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以应对国际局势严峻挑战。 关键词:国际法学 教学改革 指导思想 具体措施 法学教学改革一直都是高等教育界非常热衷研究的问题,这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对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因为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法律人才是实现正义的主体,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水平则代表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文明程度和法治化进程,这就要求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进行改革,从而为社会提供最专业的法律人才。 1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家间在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的联系日益密切,整个国际社会在各个领域呈现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态势,而且在日益频繁的国际交往中,各个领域的国际争端不断涌现,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提出极大需求和更高要求。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受传统教学观念的影响,国际法学在大多数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国际法学专业人才出现断层,根本无法满足国际局势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基于此,国际法学教学改革引起了各高等院校的重视,逐步成为法学教学改革研究的重点领域。 1.1 国际法学在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国际法是以国家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在规范国家行为和调整国际关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国际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1998年,教育部将国际法学纳入到法学高等教育专业核心课程体系,具体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个分支,各高等院校国际法学方向课程围绕这三个分支开设;2002年开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亦将这三门法学高等教育专业核心课程纳入到其考查范围。 由此可见,国际法学无论是在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还是在中国法律人才筛选体系中,都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2]但是,正如开篇所述,由于中国大多数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未给予国际法学应有的重视,致使中国国际法学学科的发展非常缓慢,而且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出现了断层。这些都要求我们对传统的国际法学教学模式进行深入改革,进而使国际法学得到其作为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专业核心课程的应有尊重,并培养出适合国际社会发展需求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 1.2 迎接国际局势严峻挑战的迫切要求 进入21世纪,国际社会在各个领域面临重大的机遇和挑战,国际关系进入重新整合的新时代,新的国际秩序将建立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国际法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能够在新的国际秩序建立过程中更好地反映本国的立场和主张,世界各国对国际法学的研究和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愈来愈重视,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因为先进的国际法学理论和专业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能够为其本国外交政策的实施提供各种合理有效的借口,进而为其实现本国的外交目标提供各种有利条件。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悠久文化,从汉朝“丝绸之路”开始,中国就开始了广泛而频繁的对外交往。在当代,中国的对外交往更加频繁,在整个国际社会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政治上,中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经济上,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出口国、世界第二大进口国,并拥有最多的外汇储备;军事上,中国是世界上军队规模最大的国家,拥有各种自主研发的先进军事设备傍身;文化上,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拥有世界上最悠久的历史文化和最丰富的人力资源。中国如此显耀的优势,使其在国际社会颇受关注,同时也使其遭受诸多挑战,这从近期的国际局势就可窥探一二。政治上,黄岩岛、钓鱼岛的领土主权问题;经济上,欧盟针对中国出口的光伏产品反倾销、美国针对中国出口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进行反补贴;军事上,美日、美韩在我国周边进行军事演习,妄图威胁我国。所有这些都彰显着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 2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 基于国际法学在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当前国际局势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我国传统的国际法学教学模式亟需加以深入改革。为此,我们应该以社会需求为本位,明确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为具体实施国际法学教学改革奠定思想基础。 2.1 树立正确的国际法学教育理念 深化国际法学教学改革,首先要明确国际法学教育理念。国际法学与国内各部门法学是法学的两个相互独立的平行领域,两个领域解决的问题迥异,社会对相关人才的需求亦大不相同,这就决定了两个领域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大相径庭。在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中,应注重国际法学专业人才与国内各部门法学专业人才的不同,以当前国际局势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为导向,紧跟世界国际法学学科的发展前沿,在培养模式、专业结构、课程体系、评价机制等方面进行优化,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学高质量、高层次人才。 2.2 引入先进的国际法学教学方法 在国际法学教育领域,一大批国际法学学者一致致力于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研究,他们开拓创新,先后提出了一系列先进的教育方法,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和武汉大学肖永平教授所提出的教学方法。这些国际法学教学方法,经其本校实践取得了很好成效,应将其推广运用到整个国家的国际法学教学中。 2002年9月,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上,黄进教授针对国际法学的分支之一―― 国际私法的教学提出了一系列先进的教学方法,具体包括“国际私法教学与5H人才培养观、国际私法教学与3D课堂教学模式、国际私法教学与实践教学、国际私法教学与双语教学”等。其中,“5H人才培养观”是指在国际私法教学活动中教会学生how to be(如何为人)、how to do(如何做事)、how to learn(如何为学)、how to be with others(如何与他人相处)、how to enjoy life(如何享受生活的乐趣);“3D课堂教学模式”是指在课堂教学中广泛使用discussion(讨论)、dialogue(对话)、debate(辩论)方式进行教学。[3] 武汉大学肖永平教授在国际法学教学方法上提出要实现“五变”,具体是指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变“以课堂为中心”为“课堂与课外并重”,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同时肖永平教授还提出了“五I学习法”,指出在国际法学学习过程中,要做到正确识别法律争诉点、准确解释法律规则、善于确定关键事实、养成不断追问的习惯和得出自己的结论。[2]而“五I学习法”的养成,则离不开国际法学教学过程的引导。 3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国际法学的教学改革,应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整合一切可利用的教学资源,从教学模式、教学语言、考核方式三个方面深入进行,从而培养出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学高质量、高层次人才。 3.1 改革国际法学教学模式,采用新颖教学方式 国际法学的教学改革首先需要对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在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法学教学内容的特殊性,引入新的教学方式。由于国际法学内容繁杂,涉及公法、私法的各个领域,为保证学生学习国际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在国际法学教学体系和教学结构上必须由专业教师主导,因此,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不可抛弃。但基于传统教学模式过于抽象枯燥,教学效果会因此受到印象,因此,国际法学教学改革过程中需要引入各种新颖的法学教学模式,主要包括多媒体教学模式、案例分析教学模式、模拟国际组织教学模式等,这些新型教学模式使原本抽象枯燥的课堂讲授变得生动形象起来,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听课兴趣,加强专业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和思考,进而使学生能够自主分析当前的国际局势与国际争端,把这些枯燥的国际法规则灵活运用到保护国家利益的实践中。 3.2 改革国际法学教学语言,引入双语教学因素 国际法学与国内各部门法学相比,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国际性,这就使得对于国际法学的研究不应局限于国内领域,而应走出国门进入国际领域,这需要有非常高超的语言能力作为研究手段才能完成,因此,在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中引入双语教学因素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国际问题和国际争端相应的也越来越多,这些国际问题和国际争端的解决迫切需要一大批掌握国际局势发展动态、具有坚实理论基础和开阔视野的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为了满足这一需求,培养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对国外相关知识的涉猎是必不可少的,双语教学因此应运而生。所谓的“国际法学双语教学”是指在教师讲授国际法学的相关概念和规则,应该提供标准的英文注释,尤其是对于其中的专有名词,必须能够标注准确的英文翻译;在介绍相关国际条约时,对于其出处和原文内容必须向学生加以介绍;在介绍经典的国际法学案例时,应将裁决原文中的关键部分向学生展示。[4]通过以上双语教学途径,在教学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提高学生的国际法学专业外语水平,从而为其自主学习国外先进的国际法学专业知识提供便利,以进一步培养出高素质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 3.3 改革国际法学考核方式,进行多角度效果考查 教学过程分为授课和考核两个阶段,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考核是督促学生认真学习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其中,期末考试时最传统的验收学生学习效果的考核方式,但从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角度出发,考核方式不应局限于此。基于培养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要求,国际法学的考核方式应该多样化、灵活化,从多个角度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考察,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除了期末考试之外,国际法学的考核还可以通过布置案例分析式作业、设置模拟法庭或模拟仲裁庭、针对热点问题撰写毕业论文、分小组讨论并展示探讨结果、组织辩论等多种方式灵活进行。通过对国际法学教学效果进行多方位、多角度考核,保证学生既能够掌握国际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同时又能够灵活运用国际法学专业知识分析国际局势、解决国际争端,进而使他们成长为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学科高质量、高层次人才,满足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 法学高等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信仰法律、熟练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并能将“教条化”的内容“务实化”的法学专业人才,作为法学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国际法学的教学目的亦是如此,但是当前中国的国际法学虽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但无论是人才的数量和质量还是研究成果的水准,仍然远不能适应中国对外开放的速度与规模。为了应对国际局势的严峻挑战,满足国际社会对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我们应该通过国际法学教学改革,调动学生自主学习和运用国际法学知识的积极主动性,从而培养出高层次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 国际法学论文:案例教学在国际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摘 要:目前,案例教学已成为国际法学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方法。然而在国际法学案例教学过程中出现了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对案例教学不够重视、案例选择不恰当、以学生为中心的模式很难达到等诸多问题。国际法的案例教学应当合理选择案例,教师应当恰当运用讲授案例的技巧,在课程设计方面应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 关键词:案例教学;国际法;课程实践 国际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现阶段我国学生普遍缺乏锻炼和实践的机会,接触国际法实例很难,学习过程中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在国际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提高学生学习国际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案例教学法,就是运用典型事例进行教学,目的在于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和解决思路、方法等的掌握,使学生进一步理解一般的分析原理,并借助这一原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 [1]。其本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 一、国际法案例教学易出现的问题 (一)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 案例教学成功的重要基础之一是案例报告的规范化和权威性。在目前的国际法教学实践中,有的教师将案例教学理解为简单的援引案例来说明理论知识。虽然在系统知识的讲解过程中穿插案例有助于提高课堂气氛和加深学生的理解,但是这仅仅是系统教学的手段之一,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从案例选择到课堂设计的一系列过程。 (二)对案例教学不够重视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与其他的教学方法处于同等地位。引进案例教学方法却将其作为一个可有可无的存在,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过于依赖案例教学方式都是不正确的。案例教学应当与其他方法并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课程分配上的均匀。案例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将其与其他教学方式进行合理的搭配。 (三)案例选择的不恰当 案例的选择存在有难度,一旦选择不当,会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整体效果。案例选择困难的局面,一方面是因为案例来源不充足,另外一方面因为教师在选择案例时没有把握好标准。在案源上,困难的不是案例的数量问题,而是符合案例教学要求的案例质量问题;在教师选择案例方面,既要顾及到案例自身的价值,还要考虑到学生的基本情况,考虑到教学的进度和整体的教学状况,这些因素处理不好,就会降低案例教学的质量。 (四)以学生为中心的模式很难达到 通常的讲授式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中心,教师处于课堂的中心地位,学生只是单纯的听课、记笔记,在课堂上没有主动性。这种影响呈现在案例教学中表现为教师在台上陈述案件事实,讲述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总结案件的意义,其中插入学生对于问题的看法。这种模式实际上是案例讲解,是传统的讲授式教学的一种,只是将系统知识换成案例,而不是案例教学。案例教学要求以学生为中心,要求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以及学生之间的互动。教师的角色转换不当,过于主动,就会削弱学生的主动性,同时也会限制学生的思维活动,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和效果。 二、国际法案例教学的课堂实践 选择精确、有效、典型的案例,是实行国际法案例教学成功课堂实践的第一步。所谓精确,是指所选案例内容要与有关国际法理论相吻合;所谓有效,是特指国际法案例的政治性。国际法调整的国际法律关系除了包含法律因素外,更多的还要包括国际政治因素和国际关系的现实,与国际政治太过脱节的案例是没有生命力的。所谓典型,是指该案例在相关法律领域具有代表性。 实例演示:以WTO海龟海虾案为例 该案件的案情如下: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投诉美国对某种虾和虾类制品的进口限制(WT/DS58)(禁止进口没有使用排除海龟捕捞装置捕捞的虾)。1996年10月8日,上述联合投诉方提出磋商要求。争端起因是1996年5月美国颁布609条款,禁止在捕虾时没有安装防止误捕海龟的装置TED的虾类产品进口。投诉方认为美国违背了GATT1994第1条、 第11条和第18条,并造成了利益的丧失和损害。1997年1月9日,马来西亚和泰国要求设立专家组。1997年1月30日,巴基斯坦也提出这一要求。1997年2月25日,DSB设立了一个专家组,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中国香港等11个国家(地区)保留第三方的权利。1997年2月25日,澳大利亚也要求就同样的争端事由设立专家组;1997年4月10日,DSB同意这一要求,决定由同一专家组合并审理澳大利亚的要求。专家组认为,美国禁止早虾和虾类进口的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1款,不能被认为是GATT第20条中的例外。1998年5月15日,专家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1998年7月13日,美国对专家组适用法律和法理解释问题提起上诉。随后,专家组推翻了专家组的一项调查结果,即专家组认定美国的被诉措施不包括在GATT1994第20条的序言允许的范围内。上诉机构推断出,美国被诉措施虽然符合第20条g款的要求,但却不能满足第20条序言中的要求。1998年10月12日,上诉机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 该案若实践案例教学,大致可以分成如下步骤: 第一步,教师先将海龟海虾案分配角色,角色的分配应尽可能使大多数学生参与进来。在该案中,教师可以设定主持人1人,该主持人负责介绍案情,并以一段开场白开始这个案件的模拟。教师设定申诉方4人,分别代表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四方;设定被申诉方2人,均代表美国,由其2人共同搜集资料加以抗辩;设定第三方11人,这11人分别代表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设定专家组成员3人;设定上诉机构成员3人;设定一定的评委(最好基数),由评委对上述人员进行打分。 第二步,专家组审理程序。这个过程先由申诉方发言,然后由被申诉方抗辩,期间听取第三方的意见,最后由专家组做出裁决。这个过程评委应该对各个人员的表现进行打分,然后取平均值。 第三步,上诉机构审理程序。这个程序是上诉程序,具体设计跟第二步大致相同,最后由上诉机构做出终裁。 第四步,由评委进行核分,并将结果予以告知。同时,旁听观众(未分配任务的同学)可以向任何发言的同学就其所陈述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这个环节要求准备案例的同学需要课下认真准备,确保就自己负责的部分了然于心。 第五步,由教师进行最后总结,并就相关知识点进行讲解,讲解的过程中需要将核心争讼点详细阐释,并积极给学生提供参考资料或推荐相关书籍、论文,以便学生在课后能够及时查阅。 第六步,由学生课下及时查阅资料并进行复习,教师可以在下一堂课时检查学生阅读资料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教学中可以援引案例的选择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法院对国家的管辖权是建立在国家自愿的基础上的,由它审理的案件数量、范围有限,但根据国际法对国际法院职能的规定,国际法院除了拥有诉讼管辖权外,还有咨询管辖权。所以国际法中的教学案例除国际法院审理的成案外,还应该包括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国际关系中发生的重要事件等等。这些意见、裁决和事件虽然不同于法院审结的成案,但它们都可以说明与论证国际法的原理、原则的产生和存在,同时也能说明国际法的现实性和复杂性,所以都应该在国际法案例教学中得到合理的运用。 三、国际法案例的教学设计 国际法案例教学设计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步骤: (一)案例的选取和整理 “法学案例教学以法律案例为课堂教学的起点,选择恰当的典型的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2]一个好的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实际价值,从法学教育来讲,首先,国际法案例的价值集中体现在案例中体现出的法律知识与法律运用;其次,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现实性,教师所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真实性,避免凭空虚构案例;再次,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启发性,这是案例教学目的的要求,启发性强的案例可以促进学生的思考和分析能力;最后,国际法案例的选择还要考虑学生的心理要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争议性强的案例能引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案例教学的效率。 (二)课堂讲授的技巧 国际法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可以有不同的课堂讲授方式和手段,恰当的形式可以使得课堂教学达到意想不到的结果。讨论法和质疑法是案例教学中常见的方法,组织学生就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讨论,发现案例中涉及的法律知识;不迷信案例中的结论,在论证结论的正确与否的过程中达到对案例知识的深刻认识和体会。在此过程中,教师要随时把握课堂进程,在应当给与提示、启发或者进行总结的时候能适时地做出反应。除了这些一般的方式,组织学生观看法庭审判或者邀请非课堂人员参与课堂讨论都是可以采取的方式。 (三)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 由于法学课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结合较为紧密的课程,因而针对这一特点,教学管理部门在制订教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实践性教学环节。然而目前对实践性教学环节似乎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它还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或者虽有少量安排,却是杯水车薪。这样要想把学生培养成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恐怕会成为美丽的肥皂泡。所以,对现行教学计划也应进行改革,要把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增加到总课时的1/4甚至1/3,并加强检查落实,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讨论案例,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法律操作训练,这更有利于将其培养成应用型法律人才。 国际法的学科理论和实践在普通高校的法学或国际政治学专业的大学生看来是充满吸引力的,但同时又难免产生隔空喊话的距离感,因为他们生活的空间终究与风云变幻的国际社会相去甚远。[3]案例教学是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应当在国际法法学教育中予以广泛采用。我国不是普通法系国家,案例教学不可能成为主要的教学方法,但是吸收案例教学方法可以弥补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要使案例教学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达到良好的效果,必须将其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使二者能够相辅相成,同时应当正确认识案例教学,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使案例教学达到最佳的效果。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方法论中的分析实证主义 【摘要】面对国际法学方法论的选择,历史上的东西方法律文化都倾向于在国际关系上采用道德哲学的进路,将问题的解决诉诸于抽象意义上的原则与教义。近现代以来,国际法上道德哲学进路与社会科学进路的冲突集中表现在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法学派两种不同的国际法学方法论中,社会科学的明显优势使得分析实证主义在方法论中处于主导地位。国际法学的发展需要法理学的理论支撑,在分析实证主义方法论的统治下,中国的国际法发展需要更多的吸收借鉴包括国际关系在内的多种社会科学进路,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追求创新与突破。 【关键词】国际法;法学方法论;分析实证主义;社会科学进路 一、历史上国际关系中的道德哲学进路 传统意义上,自然法学家们认为道德原则是比法律更高的标准。传统法学确实乐于接受道德哲学的教诲,这来源于道德高于法律的基本假设,道德可以为法律提供评价标准和合理性依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道德哲学被认为是永恒不变的,这种进路在国际关系处理中不可替代。随着国家不断的强大,世界上每一个君王或政府不论对内统治或者对外交流都无法离开道德哲学的帮助,道德哲学成了统治一个强大的专制国家并有效进行国际交往的必然选择,古代的国际法带有了明显的道德哲学色彩。 在古代中国,周朝就出现了“天命靡常,惟德是辅”的统治思想,随后的国际交往制度中,“朝贡体制”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朝贡体制”起源于先秦的服事制度,《尚书·禹贡》所载“五服”制和《周礼·秋官·大行人》所载“六服”制,依据血缘亲疏、尊卑高下、地理远近,确立了一套以王畿为中心向周边层层扩散的统治结构,将夷狄置于边远地区。在朝贡体制下,中央王朝有抚驭、开化夷狄的责任,而夷狄则有义务向中央王朝进贡。这样,在高尚德行的感召下,中央王朝和夷狄之间将处于和平的状态。这既体现了华夏民族高度的政治智慧,又体现了道德哲学在冷兵器时代处理国家关系问题中的强大作用。 在西方社会,传承千年的古老文明抵挡不住野蛮人的入侵,黄金时代和民主政治消散在马其顿王朝的铁蹄之下。人们惊奇地发现,经济的繁荣和政治的先进无法转化成一种绝对的强大。在生产力尤其是军事科技无法取得压倒性超前的时代,专制集权的制度才能保证集结全社会的力量。于是,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划分,人们为了生理和安全的需求,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放弃更高层次的需求,抛弃了诸如“品德”、“节制”、“荣誉”等美好的词汇,甘心在“恐怖”下“幸福”地活着。顺势而为,道德哲学披上了神学的外衣,成为专制统治的精神载体,恰如其分地渗透社会的各个阶层的每个细微的角落,把脆弱的国家沾粘起来,创造了一个看似稳定实则压抑了诸多矛盾的秩序。从西欧封建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自然法在古代社会可以给一个区域带来和平,只有当国家和民族的棱角被道德哲学所磨平,才能真正带来国际社会的稳定。相对于灿烂不朽的古希腊文明,运用道德哲学伪饰的宗教统治来处理国际关系有着一种不可逆的进步性。古代中国的“朝贡体制”和古代西欧的宗教统治都同样体现了道德哲学在其处理国际关系上的重要作用。 二、国际法学方法论的思想定位 (一)近现代两种不同视角下的国际法 1、自然法学派的国际法学方法论 从历史上的国际关系可以看出,自然法学派带有明显道德哲学价值判断的思想一直是确立国际法的指导理论,这种普遍的道德原则和宗教教义在处理国家之间关系时被理所当然的顺从。格老秀斯作为“国际法之父”,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明确支持国际法学中的自然法理论,认为国内法、国际法甚至战争法都应当遵循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近代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带来的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对人权的呼吁让人们切实感受到了自然法中的“恶法非法”思想。20世纪的新自然法学派同样传承了这种对法律应然性的推崇,马里旦所谓的尊严,富勒的道德,德沃金的权利,罗尔斯的正义等等无不体现了他们的价值评判标准,即那种抽象意义上的道德哲学。 面临对国际法问题的评价时,自然法学派主张的道德哲学进路要求人们去考虑国际法“应当”如何,这种预设带有明显的价值衡量倾向。不可否认的是,国际法应当具有道德性,但在复杂的国际关系背景下,道德标准如何确定?法律应然性的具体表现在哪个方面?这种抽象的原则教义无法解决真正的国际法难题,如国际争端的具体解决机制、WTO的具体贸易规则等,道德哲学无法为人们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思路,自然法学派的道德标榜与口号在面临现实质疑时只能偃旗息鼓。 2、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国际法学方法论 与自然法学派的国际法“应当怎么样”相对应,分析实证在解决国际法问题时更多的关注其具体“是什么”以及“如何解决”。分析实证的方法论要求人们将国际法从实然之法的角度去研究,进行最基本的实证阐释,从国际条约、国际判例中寻找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规则。所谓国际法的实证分析,即“对于国际法的规范、实践所进行的描述性研究,解决国际法某个领域、某一方面、某一问题上的规则或者实践‘是什么’的问题。”这种方法论以奥斯汀、凯尔森、哈特等人为代表,在不考虑道德的同时注重研究法律规则、文本和体系。 分析实证主义认为,国际法不仅存在于高层次的道德原则和教义之中,更存在于具体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中,软法便是国际法的重要研究对象。这种方法论要求我们的关注点在于实际起作用的法律究竟如何,能够切实解决国际纠纷的国际法才能最大程度上满足现实的需要。“一项法律的制定过程就是力量博弈的过程。 (二)社会科学进路的理论优势 抽象的教义原则高于具体的法律规则,前者可以为后者提供评价标准或正当化依据,这种被德沃金称为“正当化追溯”的道德哲学学术进路源远流长,道德哲学所推崇的正当化基础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在人们心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道德哲学在法律甚至是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给予了人类社会一个简单而又稳定的是非评判标准,但它的局限性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矛盾的增加而日益暴露。抽象的原则在不断涌现的实际问题面前显得无比乏力,一个笼统的、普遍的、神圣的教义被证明根本不是适用于所有时代的万能钥匙,道德哲学不再像之前的一千年一样高高在上,国家统治者作为法律决策者开始注意更为细节的东西,他们思考并论证着每个棘手的问题,从中获得更为珍贵的价值判断。 道德哲学所说的更高的原则教义,比如对权利话语的推崇或者对自然法、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仅仅是意识形态上的,并不能指导具体的法律制度,最多算作是最后的保障或检验标准。在国际法学领域甚至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中,真正能够改善人民生活和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的只能是社会科学。毕竟,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解决问题才是王道。国际法学的时代任务不是单纯的寻求正当性基础和标准,而要努力解决国内统治和国际交往关系运行中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疑难问题。莎士比亚说过,“简洁是智慧的灵魂”。社会科学并没有道德哲学如此繁琐和夸张的法律修辞,然而却能提出最简洁的方案和策略去化解法律面临疑难问题的尴尬,因此获得了解决问题的指导权。 国际社会的客观现实日益复杂,在处理日常法律问题尤其是国际法问题上,人类需要一种更犀利,更高效,更能直指问题本质的思考方式,这就是社会科学进路。道德哲学所统治的生产力低下的古代社会相对稳定,但法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让当前商品经济高度繁荣、社会制度日趋完善、社会矛盾增多、文化多元、道德分质的现代必须抛弃这种进路,道德哲学的传统进路已经不能给予复杂的国际问题以充分的援助,法律决策者必须采用社会科学进路,以应对法律发展的需求。当然,社会科学的各种实证分析方法并没有要通过研究法律疑难问题本身的各种经验要素去取代法律实践中的价值判断,因为毕竟道德哲学的进路解答了人们为什么要受到某种约束的原因。社会科学在解决法律疑难问题时并不能忽视道德哲学的存在,比规则更高层次的法律原则和教义仍然具有指导性,又或者在疑难问题得到解决时用来验证判决和解决方案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一样,都不可能包含所有的思考。其实,没有哪种进路可以囊括所有问题的复杂性并且完全取代其它的理论竞争者。 三、分析实证主义统治下的国际法学与中国 (一)国际法研究中的法理学基础 与各部门法不同,法理学为法学研究提供的是一种共同的基础理论,国际法的方法论研究需要法理学基础作为强大支撑。有学者已经用法理学的理论来分析论证国际法中的基本问题,如从不同流派的视角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法律框架,特别是《联合国宪章》中的部分规定;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等初步探索,但这远远不够,整个法理学的理论框架仍然架构在国内法的研究基础之上,国际法的法理基础与国内法相比明显缺失。 十九世纪,伴随着工业革命的轰隆声,孔德的实证主义和边沁的功利主义把古典自然法学拉下神坛。随后,奥斯丁把两者结合,创造出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并把法学从伦理学中独立出来,使其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近代以来,分析实证主义已经取代了自然法理论,在国际法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到了当代,虽然在国际人权法等领域,自然法理论有所复兴,但实证分析仍然是大多数国际法学者采用的研究方法。”虽然有学者曾提出质疑:“独木不成林,倾分析实证主义国际法理论一派之力,尚难以支撑起一个国际法之‘法理学’学科。”但这并不能改变分析实证主义“一派独大”的现实局面,国际法学方法论的法理学基础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分析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进路之中。分析实证主义需要不断的丰富和扩充基本理论知识,进入一个更广阔的发展平台,以此来弥补相对于国内法“百花齐放”的理论缺失。 (二)分析实证主义与我国的国际法理论 中国传统文化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使得传统的法文化并不具备分析实证的特点,分析实证作为一种外来的法学方法论,从近代开始传入我国。有学者将其在国内传播以1919年的“”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一个初步传人阶段,之后进入深入的探索研究。梁治平先生明确肯定了分析实证主义对我国的影响:“20世纪初输入于中国并且很快在中国思想界取得支配地位的,是19世纪在西方达于鼎盛的科学实证主义思潮,而中国法律学的出发点正是法律的实证主义。”然而中国的现实情况并不如此乐观。分析法学强调法律的概念和规则分析,试图使包括国际法在内的法学理论成为一门与道德分离开来的独立科学,这本身便与中国本土的意识形态存有隔阂。尽管司法实践中一直在强调法官的中立性,但注重情理的儒家传统文化与政治政策压力使得分析实证主义并没有很好的在中国社会生根发芽,在国际法方法论体系中的作用更加微乎其微。但是,“从研究方法上看,分析实证主义最具国际法律思维的特色;而且在对国家权利和义务的精确界定上,离不开实证主义依概念和逻辑的技术分析方法。”面对中国的国际法理论,实证分析的方法论仍然需要处于主导地位。 道德哲学占统治地位的时期,中国在处理国际关系时更多的采用政治艺术和道德感召。面对如今的分析实证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或许会为其在中国国际法的方法论发展中提供新的思路。国际法学的方法论作为整个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与其他领域的社会科学进行融会贯通更有利于我们找到最为正确的社会科学进路。在运用分析实证主义的方法论中,国际关系理论可以更好的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实现与国际法学的有效融合。随着新现实主义、制度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等国际关系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国际关系中对国际法律制度的体现也越来越深入,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律价值观已经使得多种社会科学方法并存的国际法学理论拥有广阔的用武之地。目前的中国国际法律制度并不处于学术高位,要想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坚持分析实证主义的基础上,要广泛吸收借鉴各种社会科学进路的优秀理论成果,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谋求创新与提高,用科学的方法论来更好的指导国际法学理论和实践。 国际法学论文:中国国际法学会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年会 李适时、娄勤俭出席 2012年5月26日,中国国际法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李适时,陕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娄勤俭出席开幕式并讲话。 西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朱开平致欢迎辞。朱开平说,这次大会的主题选定为“当代中国与国际法——国家实践及理论思考”,非常契合当前我国的外交法律实践,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会议选题立足于当代中国的具体情境来解释和适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将为我国更好地参与国际实践提供良好的决策建议,必将对我国国际法学科的发展和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国际法框架内的外交政策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他希望中国国际法学会和国际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和西北政法大学建立更进一步的交流与合作,为我国国际法学科建设发展和我国教育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娄勤俭首先代表陕西省委、省政府对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中国国际法学会长期以来对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所给予的关心与支持表示衷心感谢,他说,陕西文化资源丰富、自然资源富集、科技资源优越、工业门类齐全。近年来,陕西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着力推进结构调整,经济社会发展处于上升通道。当前陕西正处于全面建设以经济强、科教强、文化强、百姓富、生态美为主要标志的西部强省的关键时期,诸多知名国际跨国公司纷纷来陕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建设生产基地,迫切需要更加完善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信用、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保障。他希望中国国际法学会进一步加强对西部地区特别是陕西对外开放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大对西北政法大学的支持力度,为陕西培养更多的涉外法律理论与实务人才,为政府决策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服务和智力支持。 李适时在讲话中指出,当前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应对挑战,加强研究,快出成果,既是客观形势的迫切需要,也是国际法学人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他强调,加强国际法研究,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以我为主”,冷静分析、理性判断,准确把握国际关系发展演变的特点和规律;要始终服务国家利益,“为我所用”,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紧紧围绕我国对外发展战略的现实需要,不断拓展国际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要着力培养青年人才,努力造就一批适应形势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专业化人才,为我国的对外发展提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智力支持,要不断加强学会建设,促进学会与政府部门及企业的沟通,进一步强化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 据悉,本届年会是中国国际法学会第一次在西部地区召开的学术年会。在为期两天的活动中,会议围绕当前国际法领域若干前沿问题,就中国国际法事业的繁荣发展面临的形势、挑战和任务等进行交流探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及省人大常委会、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全国各地国际法教学科研机构的二百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在开幕式上,中国国际法学会与西北政法大学签署了共建“中国西部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与科研创新基地”协议。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方法论探究 【摘 要】国际法学的深入发展,需要以建立有效的方法论为基础,来解决传统法学方法论的问题;通过对不同方法类型的选择,以形成国际法学的方法体系,同时结合本专业的特点提出一些具体的学习方法。 【关键词】国际法学;方法论;方法体系 对国际法的研究,像对任何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有它的不同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表明了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如历史方法、政治学方法、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以至于各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等。这些研究方法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深入分析起了重要作用。本文从方法论界定入手,阐述了法学研究方法的类型,进而论述了国际法方法体系的构建,并介绍了相关的具体研究方法。 一、方法论概述 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国际法方法体系的构建 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除了上述这些研究方法以外,特别重要的、也是首先要使用的研究方法是法学方法。所谓法学方法指的是在阐述和分析问题中运用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以法律的拘束性为依据的。在国际法上,主要是指对国家的拘束性,在研究的过程中,不能脱离对国家的法律拘束性这个基本点:概念是对国家有拘束性的概念,逻辑是以对国家的拘束性为其特点。因此,深入分析需要善于使用法学方法。然而在研究或确立国际法方法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方法体系的开放性。即国际法研究的方法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方法的不断创新,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自然也会不断得到更新。与此同时,由于作为国际法学研究对象的国际法系统十分复杂,对于这样的复杂系统,无论某种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因而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 (二)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即尽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从现代的发展需要和国际法自身的系统协调来说,不仅要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还要强调对相关问题的综合,因而不仅要强调具体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样也要强调方法的综合性、系统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综合性的方法能够得到应用。为此,不仅要注意一个个具体方法的应用,还要注意国际法研究方法的系统化。 (三)研究方法的协调性。强调方法的系统化,进而言之,就是要强调方法的协调性。事实上,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 国际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在国际法研究过程中,对于研究各类不同事实的方法,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事实与事实、方法与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 三、国际法学习的具体方法 任何学科都需要掌握外语,以便扩大知识,打开眼界。而国际法尤其如此,因为国际法研究的对象是国际问题,需要广泛地了解外国情况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把知识只限于一国之内是根本不行的。掌握外国语言,当然是越多越好,至少也要通晓一种外国语文。如果是一种外国语文,最好是英语。因为英语在当前是国际上最为流通的语文,英语国际法材料是最为丰富的。 其次是广泛的基础知识,任何一个部门科学都不是孤立的,它必定与其他部门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国际法也不例外,因此,对某一部门科学进行研究,必须涉及到一些其他有关的部门,所以较广泛的基础知识是十分必要的。以前,国际法除了作为法学的一个部门以外,主要与历史和政治学有密切的关系。现在,国际法所涉及的学科更多了,它与经济学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了,它的一些分支逐渐与一些自然科学部门发生了关系,例如海洋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等等就需要一些自然科学和技术的知识。因此,研究国际法要求有相当广泛的学识,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一些学科的知识。当然,这并不是说,国际法研究工作者必须是其他有关学科的专家,但是,为了深入地进行研究,对于一些有关学科具有一定的知识,却是必要的。要对国际法进行研究,当然必须有国际法的专门知识。这里应该提及,国际法是一门范围很广的学科。在传统上说,国际法的范围已经很广,其中有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国家领土、居民与个人、国际条约、外交及领事机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战争与中立等方面。 四、小结 对国际法的研究,像对任何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有它的不同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表明了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如历史方法、政治学方法、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以至于各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等。这些研究方法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深入分析起了重要作用。阐述国际法问题的历史发展,或者从政治或经济的角度来研究国际法问题,或者以国际社会结构为背景或以各种自然科学知识为基础来探讨国际法问题,无疑都将使国际法问题得到深入的分析。然而,一个国际法研究者不易同时使用各种方法,而往往偏向于某种方法,从而使自己的论点在理论上成为一个学派。
浅谈公共经济学与财政学的关系:浅谈公共经济学与财政学的关系及其发展趋势 【关键字】财政学,公共经济学 一、引言 近些年来,国内某些学者对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的关系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而以“财政学”(public finance)和“公共经济学”(public economics)“公共部门经济学”(public sectors economics)等名称命名的译著和著作很多。国内的一些学者,如陈共、平新乔、张馨、高培勇、郭庆旺、杨志勇、华民等都对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等学科之间的关系有比较深刻的分析。从国际上看,关于两者关系及其发展趋势的论述比较详细的主要有《公共经济学手册》第一卷,由《国际税收和财政》杂志在 1994年发起的一次关于公共经济学的未来发展趋势的特刊及由《公共经济学杂志》在2002年的一次纪念其创刊而由一些顶尖级的经济学家关于公共经济学发展的总结分析。此外,由于引进的西方文献越来越多,对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前景的认识也逐渐深入。 二、问卷的评介与分析 本人于2005年元旦前后向全球部分大学的从事财政学或公共经济学研究和教学的经济学家就“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的关系及其发展趋势”为主题进行了全球性网络调查。我的问题是:“您如何看待财政学(public finance)和公共经济学(public economics)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前景?”。本次调查受到来自这些经济学家的数十份电子邮件。这些邮件反映了他们对我所做的调查课题的认识。本文就是选取了部分代表性的经济学家的回信(见附录①)和一些经济学家发表的论文对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的关系和发展趋势进行了简要的评介。 詹姆斯•波特巴教授认为,财政学主要是与税收及其相关问题等筹集收入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在税收方面,而公共经济学则包括了大量的与支出政策相关的问题。他认为,医疗保健和医疗援助以及残疾人保险和失业保险都是属于公共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也是他感兴趣的问题,但这些问题不属于财政学的领域。 他附件的文章中研究了公共经济学30年(20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末)的发展演变、取得的成就和未来的发展方向。他在这篇文章中提出,公共经济学是研究政府经济角色的一门学问。因为这一角色在不断地变化着,所以公共经济学也成为一个持续演变的领域。一些核心问题被持续关注,例如对不同商品的税率结构应该如何设置;而还有一些问题,例如对发达国家老龄人口社会保障体系如何进行改革才是最优等等,最近才成为研究的中心。经济学其他一些分支领域的理论与实证进展为公共经济学提供了新的视野,推动了对其中一些长期存在问题的研究。反之,这一领域出现的问题又推动了新的理论与应用研究。 近30年是公共经济学迅速发展的一个时期。理论和经验上的重要新成果大大提高了我们对诸如各个税种的效率和归宿这样的核心问题的理解,以及对社会保障项目的经济效应以及最优的制度安排的认识。在公共经济学相关经济理论以及支持复杂政策评价的实证分析等两个方面也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在过去的30年间,公共经济学的各个不同部分的进展有快有慢。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主要的研究进展是经济理论在次优税制设计问题上的应用。在70年代晚期以及80年代,家庭和企业数据库的出现促成了人们对税收激励以及其他因素如何影响经济人行为问题的探索。继而公共经济学的经验研究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很多应用计量经济学家也把他们的研究兴趣转向公共财政问题。90年代,实证政治经济学和相关领域的迅速扩张尤为显著。 公共经济学中的很多应用研究越来越深入,这促使了这一领域里几个二级专门学科的兴起,诸如老年经济学以及教育经济学。这些领域中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不仅关注那些广布于公共经济学范围内的问题,而且也利用其他分支领域发展起来的真知灼见和方法技巧,例如医疗经济学、人口学以及劳动经济学等。 波特巴认为,过去30年发展变化的重大成果有以下几个方面:所得课税对家庭行为的影响;社会保险项目的激励效应;资本所得税的效率和归宿;赤字和跨期财政政策;财政支出的实证政治经济学;最优所得税和税种的设计以及转移支付等。未来有前途的发展领域则包括了:环境经济学和最适次优政策;老龄经济学;私有化和政府的范围;开放经济中的税收和支出政策;最适社会保险项目的设计;征税与家庭和企业的行为;在生命周期视角中的税收和支出项目以及国防经济学等。 罗宾•鲍德威认为,“公共经济学”这个词语是在20世纪70年代被采纳来取代财政学的,这是因为财政学这个词语似乎是太狭窄了。特别是,许多学者认为财政学太多地集中在筹集收入(税收),而公共经济学则是一个范围更加广泛的词语。公共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包括了政府在税收、支出、社会保险和管制等所有的制定政策问题。人们认为财政学这个词语太狭窄了而不能代表本领域的更广范围的研究对象。然而,这两个词语现在都被使用着。他猜测这大概是英语的一般常见问题,有很多词语都有大致相同的意思。 拉本德拉•扎哈认为,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有相当大的部分是重叠的。但是,财政学的研究范围是太狭窄了。财政学几乎是完全研究政府预算的操作(尤其是税收和支出),而公共经济学涉及的更多的是公共部门对经济的干预,它包括了诸如管制和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财政学权威理查德•马斯格雷夫的《财政理论与实践》是全球各个大学本科生普遍使用的教材,是财政学的经典著作。马斯格雷夫1959年出版的《财政学原理》提出的财政“稳定宏观经济、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的三职能说成为后凯恩斯经济学政府干预经济的代表观点,是现代财政学的奠基之作。他在回信中指出,他写的《财政理论与实践》是30年前完成的著作,他尽管已经94岁高龄,仍然关注财政学的发展变化。他称,他非常后悔看到了财政体制所发生的显著转变。他那一代人还认为财政的建设性和积极作用是对市场的必要补充,应该尽可能少的干预市场。但是,马斯格雷夫一直坚持不懈地认为,公共物品、公正和有效的税制以及财政政策在宏观经济稳定和增长中的经济作用是在财政学中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基本观点。他认为,“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显然是有着明显差异的。财政学仅涉及到公共政策的财政工具;而公共经济学则包括了贸易政策、反托拉斯政策和各种形式的管制等所有的工具。他也注意到,许多问题可能是需要许多工具才能解决的,所以,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可能不存在显著的差异。同时,还有通过共同的预算政策将一串财政工具合并起来的情况。 马丁•费尔德斯坦称公共经济学的研究出现了转型。他认为自己当初入门学习的理查德•马斯格雷夫的《财政学原理》(1959)开启了财政学的新纪元,但是,计量经济学研究方面论述的不足反映了当时该领域的研究状况。同样,马斯格雷夫只是讨论了政府支出的一般原则,其经典著作没有论及政府支出的具体方面,而这也就成为以往30年中公共经济学研究的课题。在论文中,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是交替使用的。 他认为,20世纪60年代和20世纪70年代财政学理论方面的这些发展其重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们在许多重要的财政学问题上,对庞大的专业思想体系进行了分类。尽管它们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但是表明了一些早期观点的各种错误,提供了基本的分析见解。第二,他们吸引了一代优秀的大学生转向公共经济学领域;其中大部分学生并没有继续理论研究,而是完善了财政学理论基础,这种新理论的严谨性对他们的实证研究是有益的。 公共经济学方面实证研究的发展将过去30年的研究与以往所有研究区别开来。20世纪60年.代后期与20世纪70年代早期出现了高速计算机、可以依赖的经济计量软件和可读大量数据的机器。这些发展,复杂的经济计量技术和标准装备的大学生对公共经济学实证研究的革命都是关键性的。对税收的计量分析研究成果等实证研究深化了我们关于税收对个人风险影响、税收对公司融资政策的影响以及在经济增长背景下分析税收问题的意义的理解。 财政学研究这种演变的第二个主要方面,一直就是扩大研究主题的范围,它涵盖了政府支出和税收。研究焦点的转移无疑是因为受到政府支出大量增加的刺激。财政学领域因此从研究为基本的政府服务融资的税收转变到公共经济学领域,看到了更宽范围内政府支出的效果。政府支出增加的大部分是为了社会保险项目,公共经济学方面的研究正好与之呼应。社会保障养老金、事业保险、工人的补偿金、老年保健医疗和穷人医疗补助计划的增加给理论和实证研究增添了新的内容,成为研究的主要对象。20世纪70年代,对稳定政策的分析已主要转向宏观领域,更加强调金融政策,而不仅仅研究通过改变预算赤字和盈余的财政刺激的各种变量。然而,财政学研究如何利用税收规定(如投资税收抵免和折旧扣除)以反周期的方式来刺激企业投资。财政联邦主义也成为了公共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即分析这些政府如何选择它们的税收政策和支出政策,更高一级的政府政策(包括地区财政补贴和匹配财政补贴)如何影响这些选择,以及税收和支出方面形成的地区间差异如何影响私人部门的为政府计划的效果。 对于未来的发展方向,马丁教授认为征税和支出问题将继续对公共经济学研究提出挑战。 哈威•罗森的《财政学》目前是全球最受欢迎的教材之一。作为马斯格雷夫和费尔德斯坦的学生,他在其《财政学》教材①的前言中写到:“财政学领域已经与上一代有很大不同了。在理论方面,财政学的主要成就之一就是将对政府开支和政府的分析用基本的经济理论更加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了。一个主要的例子就是最适税收(optimal taxation)的文献。最适税收就是试图使用标准的经济工具而不是根据一套特别的税制设计原则为政府的财政行为获得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实证方面,最为激动人心的发展就是为了理解支出和税收政策如何影响个人行为和政府本身如何制定政策而广泛应用了计量经济学的工具”。他认为“财政学的发展都是充满着歧义的”。但是他坚定地认为,财政学就是公共经济学或公共部门经济学,是分析政府征税和支出政策的一门经济学学科。 河野正道教授认为,日本的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公共经济学的父母是金融(父亲)和福利经济学 (母亲)。公共经济学研究的是次优、公共物品定价、最适税收、最适补贴和外部性等问题。公共经济学涉及的是效率和微观经济特征的问题。而财政学(日本语)则在某种意义上涉及的是宏观经济问题。按照他的理解,财政学是金融(融资)学的一部分,是日本语中很传统的财政学(日语)。现在,金融(融资)不仅仅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财政学,也是私人企业的财政学。这就是为什么它们使用这些词语的原因。他认为,财政学专门研究政府(公共部门)的融资活动。 此外,法国已故著名经济学家让-雅克•拉丰也认为,公共经济学是研究在经济领域中政府如何干预的一门学科。它是在20世纪50年代由财政学逐步发展起来的,在20世纪70年代成为独立的学科,其标志就是1971年创办了《公共经济学杂志》。 总结几位经济学家的观点,他们对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关系的认识也是存在歧义的:(1)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是一回事,都是研究政府作用的,只是题目的变化而已,“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是相互替换使用的。(2)存在传统财政学和现代财政学的区分:传统财政学主要研究政府收入,特别是税收方面,而现代财政学则更多地以政府开支为研究对象。(3)公共经济学是从财政学演变而来的,并且是在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创建的;(4)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有很大不同。财政学研究政府的收支活动;而公共经济学则包括除了政府收支之外的其他方面的问题,比财政学宽广。财政学主要研究的是宏观问题,而公共经济学则侧重于微观问题。 三、借鉴与认识 国外这些学者的观点对我们国内学者认识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笔者认为,当代国内的经济学范畴中,“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实际上是一回事,公共经济学和财政学是一脉相承的。首先,无论是研究内容还是在研究方法上已经大致趋同。其次,不论是章节的安排还是对问题的讨论,基本上都是对“国家(或政府和公共部门)经济活动的研究”,尽管在某些细节上有所侧重,但是,相比古典政治经济学中“财政学”仅仅研究“国家和君主的收入”来说,“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都把研究重点转向了“政府(公共部门)收入、政府(公共部门)支出、政府(公共部门)财政政策以及政府(公共部门)收支和政策对经济的影响上来”。笔者认为,当代“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都是兼容并蓄的,融合了经济学和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因此,当代“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并没有质的区别,而作为名词和概念来说,英文public economics能够涵盖更多的经济研究领域和范畴,用它代替英文public finance(公共融资)成为“研究国家(政府和公共部门)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科学”也是经济学发展的趋势。就像早期的经济学和现当代经济学,其研究的内容和方法也是不同的,甚至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经济学”依然是“经济学”。当然,不可忽视的是,随着经济学发展的进程加速,学科之间交融、分化的现象也越来越剧烈。值得注意的是,“公共经济学”对宏观财政政策的研究越来越少,而转向微观基础的研究之中。此外,在宏观经济学中所涉及的有关政府融资问题的讨论也逐渐从“公共经济学”中脱离出去,成为宏观经济学研究的主要范畴。但是,就此否认“公共经济学”和当代“财政学”的一致性结论,笔者认为可能有失偏颇,毕竟这只是学科发展的演变过程,而没有涉及到理论上质的区别。 浅谈公共经济学与财政学的关系:财政学与公共经济学的比较分析 【摘要】财政学以及公共经济学都属于公共部门经济学的范畴,但其发展历史、具体研究内容则各有异同,只有研究其发展历史、研究方向等,才能更确切地了解这两门学科的内涵,进而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财政学;公共经济学;比较分析 一、财政学的发展历史 (一)古典学派与财政学 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于1776年发表了关于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原因的研究,即国富论。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第五章专门论述了财政收支、税收、公债等,他把财政学融于政治经济学之中,从流通领域到生产领域,从现象到本质,揭示了财政与经济的内在联系,建立了比较系统的财政理论体系,是财政学作为一门学科诞生的里程碑式标志。 (二)德国社会学派与财政学 1872年,瓦格纳出版了财政学,建立了独立的财政学体系,核心内容:财政是以国家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共同经济。国家财政分配也应该随着国家职能范围的扩大而增加,通过对许多欧洲国家和日本、美国的公共支出增长情况的考察,1882年,他提出著名的瓦格纳法则:一国工业化经济的发展与本国财政支出之间存在着一种函数关系,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对社会进步的政治压力增大以及在工业经营方面因社会考虑而要求增加政府支出。 (三)凯恩斯主义学派与财政学 1936年凯恩斯发表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它认为经济危机是由于有效需求不足引起的,而有效需求不足是因为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资本边际报酬率递减和流动性偏好陷阱引起的,凯恩斯主义对财政学发展所做的贡献体现在:1.提出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基础。2.批判古典学派看不见的手原理,提出看得见的手原理。3.倡导逆经济风向调节的财政政策。 二、公共经济学的发展历史 1959年美国著名学者理查德・马斯格雷夫出版的《财政学原理:公共经济研究》一书标志着公共经济学的形成。理查德-马斯格雷夫在这部经典著作中,第一次使用了“公共经济学”这一词语。随后,在1964年和1965年,他又以法文和英文分别出版了《公共经济学基础:国家经济理论概述》和《公共经济学》,直接把“公共经济学”用作书名,他也因此被称为“公共经济学之父”。1966年开始,又有了在公共经济学名义下召开的定期会议和阿特金森主持的公共经济学会及会刊,1972年,美国《公共经济学杂志》出刊。在此之后,公共经济学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一批高水平的公共经济学著作也不断涌现出来。 三、财政学与公共经济学的联系 公共经济学和财政学是一脉相承的。首先,无论是研究内容还是在研究方法上已经大致趋同。其次,不论是章节的安排还是对问题的讨论,基本上都是对“国家(或政府和公共部门)经济活动的研究”,尽管在某些细节上有所侧重,但是,相比古典政治经济学中“财政学”仅仅研究“国家和君主的收入”来说,“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都把研究重点转向了“政府(公共部门)收入、政府(公共部门)支出、政府(公共部门)财政政策以及政府(公共部门)收支和政策对经济的影响上来”。当代“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都是兼容并蓄的,融合了经济学和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 此外,在宏观经济学中所涉及的有关政府融资问题的讨论也逐渐从“公共经济学”中脱离出去,成为宏观经济学研究的主要范畴。但是,就此否认“公共经济学”和当代“财政学”的一致性结论,可能有失偏H,毕竟这只是学科发展的演变过程,而没有涉及到理论上质的区别。 四、财政学与公共经济学的差异分析 (一)公共经济学与财政学所处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 财政学所处的几百年里,经济发展还不够完善、成熟,只需要研究有关财政收支问题就足以应付时代的要求:但是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市场经济发展越来越复杂,有关对市场经济研究的各学派也是层出不穷,当代市场经济更多的是体现了以市场为主导的混合经济特征,这就要求财政学研究更广泛、更深层次的政府经济活动,很显然,传统的财政学对此已显得力不从心,公共经济学则是应运新时代、新环境而生。 (二)公共经济学与财政学研究的范围大不相同 传统的财政学主要研究财政收支问题,特别是财政收入问题,而公共经济学不仅研究财政收支问题,更重要的是研究财政收支活动对经济的影响,公共经济学主要分析政府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主要后果及其与社会目标的关系。著名的经济学家斯蒂格里茨曾经指出,公共经济学的研究主要分为三类:搞清公共部门从事哪些活动以及这些活动是如何组织的:尽可能理解和预测政府活动的全部结果:评价各种政策。此外,财政学的研究只与政治学、社会学等几个学科有所交叉,但是公共经济学的研究不仅与伦理学、政治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相关,而且还广泛吸收了公共选择理论、宪法理论、官僚政治理论等等,公共经济学研究的内容、范围已经远远超过了财政学,它研究了许多财政学所不能包含的内容,例如:公共品的最优提供、外部性矫正、公共定价、宏观经济稳定等等。 (三)公共经济学与财政学的研究方法发生了变化 传统的财政学习惯用实证分析方法分析问题:而公共经济学则全面采用了现代经济分析方法,即实证分析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前者考察政府活动的范围和各种政府政策的结果,后者试图评价可以实施的各种政策。公共经济学尤其是吸收了福利经济学的规范分析方法,如怕累托最优、契约曲线、生产可能性曲线、边际技术替代率、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社会福利函数等等,同时,公共经济学还利用了数理经济学和计量经济学的分析技术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使分析的结果更加准确,这些分析方法在传统的财政学里是根本看不到的。 浅谈公共经济学与财政学的关系: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与公共财政论的发展 内容提要: 中国财政学的发展趋势是在社会共同需要论的基础之上发展公共财政论。近年来,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对正统经济理论(新古典经济学)提出了挑战。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对公共财政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以期更为全面地认识公共财政论。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 新古典经济学 公共财政论 中国财政学的发展趋势是社会共同需要论的基础之上发展公共财政论(杨志勇,1998)。近年来,新制度经济学(注:本文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主要限于交易费用经济学,故在下文中有许多地方将交易费用经济学等同于制度经济学。)的兴起对正统经济理论(新古典经济学)提出了挑战。财政学是经济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必然也会遭遇挑战。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对公共财政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以期更为全面地认识公共财政论。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科斯和威廉姆森的贡献 新制度经济学从分析企业为什么存在入手,探讨了为正统理论所忽视的一些问题。 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山鼻祖科斯(1937)发现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而通过形成一个组织(企业),并允许某个权威(企业家)来支配资源,新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即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在考察了企业出现的原因之后,科斯(1937)进一步探讨了企业规模扩大的几种情形。科斯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交易费用”这一概念,但在其论述中所指的那些成本,实际上就是“交易费用”。而在科期之前的经济理论忽略了交易费用因素,认为经济是在无交易费用的“无摩擦”的世界中运行的。科斯(1937)的理论得到真正的发展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 威廉姆森(Williamson,Oliver)为新制度经济学格局的转变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威廉姆森将纵向一体化从未在价值理论中享有牢固地位归因于传统的对竞争性市场的运行成本为零的假设。他着重分析了资产专用性投资、不完全签约等问题。他重新定义了交易费用概念,将不确定性、交换频率及投资的交易专用性程度作为描述交易的基本点。同时,他认为,经济活动的有效组织必然要求根据交易特性有区别地使用规制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指出了交易费用如何和为何能以各自特有的方式于组织制度相匹配。他还重新给出经济学的行为假定。他认为,行为假定包括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 威廉姆森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主要在企业内部结构上。无论是对纵向一体化、经济组织,还是契约关系问题的讨论,都是如此。 二、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克莱因、张五常等的贡献 克莱因(Klein Benjamin)认为,市场决定的契约关系的各种类型,较纵向一体化和市场交换简单选择的区分重要。一种根基于不完全契约存在(缘于不确定性和考核成本)的交易费用的特殊形式(套牢hold up存在的交易费用)也许是许多随意中止和排他性协商的契约安排的一个重要原因。 张五常认为,强调交易费用并非要否认从劳动分工的专业化或生产的有效协作中可能获得的收益。他指出了企业规模的模棱两可,“事实是依照某个人的观点,一个'企业‘可能小到只是两个投入要素的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或者如果一系列的契约允许扩散,它又可以大到包容整个经济。”(陈郁,1996)因此,说“企业”取代“市场”是不十分确切的,而应说一种契约取代另一种契约形式。 张五常的这种看法实际上蕴含着一种契约可以比另一种契约更为节约交易费用的观点。这也为我们在研究国家(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时开拓了新的视角,即从契约的角度来看待政府和市场这两种制度的安排问题。当我们想到国家观时,更容易从契约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典型的国家观有两种,一种将国家视为有机体,国家是整个社会的心脏;另一种将国家看作机械体,国家是人民的信托机构,政府官员是受托人,信托机构和受托人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设立的。后一种观点表明个人是舞台的中心。(注:罗森(1992),第4-7页。)这一种观点实际上是社会契约论的表现。这也就表明这样的国家观与从契约的角度来研究国家问题显得更为自然。 契约安排理论对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张五常认为,在价格理论领域中,经济学家传统上关心的是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忽略了契约安排及其对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的影响,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这种方法无法令人满意地解释现实世界。 三、新制度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不完全签约理论的兴起 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工具是交易,而交易是在契约的规定之下进行的。威廉姆森(1971)就对契约的不完全性作了分析。格罗斯曼和哈特在《所有权的成本和收益: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的理论》(1986)(注:该文的中译文见陈郁编(1996),第270-314页。)一文中对不完全契约理论作了更为深入的分析。订立契约的成本构成交易费用的一部分。不完全契约理论是对完全契约理论的发展。 完全契约是指交易各方所订立的契约能对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都能作出相应的规定。而不完全契约不能穷尽所有事件。之所以契约是不完全的,是因为:“人们不可能事前预料到未来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或者即使预料到了,也不可能写出来;或者,即使写出来了,也由于法院无法证实和监督成本太高而无法执行。”(注:张维迎为费方域(1998)所作的序。) 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给企业作了定义,认为“企业由其所拥有的资产(如机器、存货)所组成。”他们提出了一种有成本的契约理论,该理论强调契约性权利可能有两种类型,即特定权利和剩余权利。“当在契约中列明所有对资产的特定权利代价高昂时,让一方当事人购入所有剩余权利为优。所有权就是购入的这些剩余权利。当一方当事人购入剩余权利时,另一方就丧失了这些权利,而且这必然会引起扭曲。”对作为供给者的被收购方的管理者而言,可能会对他们的行为造成扭曲,从而导致共同所有变得有害无益。“因此,当事人各方总是试图在契约中写明有关内容以在他们之间有效地配置剩余控制权”。(陈郁,1996) 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指出:当当事人一方把他希望得到的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资产的某种权利详细界定的成本太高时,购入在契约中具体明确规定之外的全部权利可能是最佳的选择;所有权就是购入这些剩余控制权;纵向一体化是为了获得剩余控制权而购入某一供给者(或购买者)的资产。 他们所建立的模型强调了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所致的扭曲(这种扭曲妨碍了一方当事人通过事后获得的收益来补偿其事前投资),因此,一个企业的投资决策相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决策特别重要时,一体化是最优的;当双方的投资决策都“相当”重要时,非一体化是可取的,契约的不完全性还会导致其他方面的扭曲。 他们还指出,如果由于存在交易费用或不对称信息而有碍事后重新进行谈判的话,那末剩余控制权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会影响事后剩余的规模及其分配。 哈特和穆尔在《产权与企业的性质》(1990)一文中,沿着不完全契约理论的道路继续行进,为研究交易何时应该在企业内部进行、何时应该通过市场进行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他们按照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的思路,依据企业财产受其所有者控制的情况对企业本质进行了识别。他们认为,一体化与非一体化之间的重要区别在于:一体化时,可以有选择地解雇企业的工人(包括被收购方);而在非一体化时,只能“解雇”整个企业(即与整个企业中止往来)。他们利用这一思路来研究所有权的变化如何影响雇员以及业主——经理的激励。 用不完全契约理论来研究企业,是对早期有关企业的交易费用理论的重大发展。(注:钱颖一为费方域(1998)所作的序。) 四、新制度经济学对正统经济理论的挑战 交易费用经济学是对现代经济学的重要补充,摈弃了新古典经济学中“无磨擦”的假设,而专门讨论市场中“磨擦”——交易费用——对组织结构和行为的影响。(单伟建,1989) 正统的微观经济理论认为存在完全理性,这可以视为新制度经济学对传统理论的挑战。资产专用性概念的提出对正统理论的挑战表现在,对新古典交易而言,当事人的确定无关紧要,与此相反,对维持长期的有大量投资的交易——专用性资产的交易而言,当事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在新制度经济学那里,程序问题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一般的经济学家对此几乎没有什么兴趣。这也可以视为新制度经济学对正统理论的挑战。威廉姆森认为,程度效应远较正统经济学所承认的为细微和广泛,应在特定的契约关系研究组织的程度特征。 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对正统经济理论的挑战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拓宽了正统理论的研究范围。正统理论将企业视为黑箱,而交易费用经济学打开了这一黑箱,讨论了生产的制度结构问题。第二,新制度经济学比起正统理论的假设更为符合现实(注:这并不是说符合现实的假设就比不符合现实的假设更好,一个理论的预测能力才是判断理论优劣标准。交易费用经济学在更为现实的假设之上,对正统经济学原先涉及的问题作了更深入的研究,因此前者比后者更为可取。),使经济学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讨论更为深入。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受到交易费用的影响,这是因为,交易费用导致制度结构的选择的不同,而不同的制度结构必将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产生不同的影响。由于正统理论忽视了交易费用,不可能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就资源配置而言,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费用理论较旧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理论最大的不同在于,后者忽略了交易的成本。事实上,交易的成本是因为交易要耗费资源引起的,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从而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 而在新古典经济学那里,并没有交易费用的位置。“在那里,交易发生在空间的一个点上,并且是在瞬间完成的;参加交易的人都是具有完善理性、全知全能的人;他们之间的交易一拍即合,并且从不翻悔……新古典经济学的世界是一个零交易费用的世界。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确实给经济学的发展带来了不少便利,它使新古典经济学在形式化和数量化方面取得辉煌的进展,但同时也为之付出了代价——缺少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盛洪,1996a)“交易费用使新古典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结合了起来,它使人们可以用前者的成熟方法去实现后者的目标。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学从一个较为虚幻的世界走向了现实的世界,从市场的狭窄领域向社会的一切领域进军。”(盛洪,1996a) 第三,新缺席经济学中对不完全契约的讨论,以及剩余控制权问题的提出,使得制度安排的研究能够更加深入。 五、遭遇挑战的经济理论对公共财政论的影响 遭遇挑战的正统经济理论必将对财政学产生影响,这是由财政学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所决定的。作为经济学的分支,财政理论分析与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一致的,同时它还要大量地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工具,这样,经济理论遭遇挑战,就意味着公共财政论也在所难免。 1.企业与市场的一体化理论对政府与市场的一体化理论构建的影响 财政学研究的是公共部门的经济活动。一般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部门的活动范围限于市场失效领域。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公共部门(政府)的活动,也是一种交易活动。但这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活动。政府活动体现了政府和作为纳税人的个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个人向政府缴纳税款,政府为个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这种产易必然也是存在交易费用的,这些交易费用主要包括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的费用和公共部门(政府)的运行费用等。 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虽然自研究企业和市场的替代关系起,并将替代原因主要归于交易费用。交易是在一个又一个契约的背景之中完成的。这与公共财政论中研究政府与市场的替代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前已述及,有一种国家观将国家(政府)视为人们之间签订的契约。因此,政府与市场关系,实际上涉及的也是一种契约与另一种契约相互替代的问题。我们说,政府活动应局限于市场失效领域,市场失效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语言来说,就是交易费用在这些领域太高了,同时由于客观上存在着一种交易费用更低的契约,因此表现出市场失效。另外,张五常认为企业取代市场是以一种市场取代另一种市场的看法也是有启发意义的。现代社会中,由于民主化程度的增加,政府活动大致可以视为平等的个人之间在一个特殊的领域中所进行的市场交易活动。事实上,布坎南等早已将市场交易理论引入财政学。但由于布坎南对交易费用的看法所限制,以交易费用为核心的新制度经济学并没有真正得到应用。从交易费用是否增加的角度,研究政府活动,将是有利于政府活动的实证分析。 2.新制度经济学的行为假定也必然成为公共财政论的行为假定 虽然经济学上一直有行为假定是否应该符合现实的争论,但就理论的发展史来看,理论的发展总是伴随着理论解释现实的能力的不断提高。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更为符合现实的行为假定比起原先的行为假定是进了一步的,这当然需要一个前提,即在更为符合现实的假定的基础之上建立的理论,应该比原先的假定基础之上的理论更为深入,或者说拥有不亚于它的解释问题的能力。就这一点而言,新制度经济学做到了。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都是与现实一致的,能够通过现实的统计检验。有限理性是对完全理性的发展,完全理性意味着人们能够理解一切,很明显这不符合现实。人们无法获得完全的信息,即使能获得完全的信息,也缺乏处理全部信息的能力。(注:现代社会较传统社会,有着更为丰富的信息,但信息污染、信息综合症等问题也是只有在前者才可能出现,也清楚地表明了完全理性假设的不现实性。)机会主义行为假设,暗示了人们只要有机会,就想为自己谋取尽可能多的利益。虽然从传统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中也可以得出这一结论,但毕竟不如这一点直接。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假定,将有助于解释人们在公共决策中的行为。 3.新制度经济学中的资产专用性理论对公共财政论也是有启示的 公共部门的活动必然要涉及政府支出问题,如现代社会中的政府采购问题。就政府采购问题而言,与企业是选择在市场购买,还是自己生产问题有着相似之处。政府是从市场上来购买商品和劳务,还是自己生产这些商品和劳务,在这里,政府和企业就没有什么不同。这实际上表明了我们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来解释公共产品的公共生产和私人生产问题。当由公共部门来组织生产的交易费用低于由私人部门来生产时,就可以公共生产取代私人生产。有一些政府需要的商品,由于在生产上存在着资产的专用性问题,运用这一理论可以更好地解释现实问题。 4.新制度经济还还对公共部门的管理活动理论有着启示 公共部门的管理活动涉及的并不是所有权的变动,而是控制权的转移。格罗斯曼—哈特—穆尔模型对剩余控制权的强调,对公共部门管理过程中,应如何配置资源,以节约交易费用,有着直接的启示作用。剩余控制权理论是对剩余索取权理论的发展,由于后者强调所有权因素的作用,对公共部门的管理活动的启示不如前者那么明显。这一点于公共企业(国有企业)的改革有着直接的借鉴意义。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有关组织理论,特别是威廉姆森等对企业内部结构的研究对于公共部门管理理论有着直接的启示。 5.新制度经济学对公共财政论中的公共选择理论的影响 现代国家基本上都是代议制国家。个人(选民)犹如市场中企业的股东,政府犹如市场中的企业,政府雇员(管理者、或官僚)就好比市场中的企业经营者。这样,就很容易将交易费用经济学应用到这里。只不过,在公共部门活动中,投票代替了货币支付。对于其他方面,则政治活动与市场活动相似。对于公共部门的活动采取了市场的研究方法,这是布坎南等开创的公共选择理论的重要内容。将公共部门的活动,也视为市场活动,是极其有利于本来是在研究市场活动中产生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在公共财政论中的应用的。 6.新制度经济学对公共财政论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深度的影响 微观财政学主要涉及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问题,这是与正统的微经济理论(价格理论)一致的,但它缺少契约安排对这两个问题的影响的分析,这必然在财政学中得到体现。布欣南说过,经济学研究的是契约问题,而不是选择问题。这种说法存在偏颇,但它指出了正统经济学在研究契约问题上的不足。制定实际上是一种契约,缺少契约安排的研究,指的就是缺少财政制度安排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影响的研究。正统的公共财政论研究了税收等财政制度对个人的影响,但就个人对财政制度的影响而言,则研究得很少。 正统经济学对资源配置问题作了研究,但就研究的视角而言,它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国家(政府)在市场扩张中的作用就是正统理论的缺陷之一。“国家一旦出现,就对交换的资源配置的空间扩展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盛洪,1996b) 国家的出现与交易费用的增减存在着联系。市场交换活动的正常进行需要安全保证,这种保证,如果没有国家的存在,私人只能自己保护自己,每个人为自己财产的安全,需要支付成本。这就增加了交换活动的交易费用。虽然国家的保护也不是免费,也是存在着交易费用的,个人还得为此支付费用,但若由国家来履行这一职责,由于国家保护的是全社会,因此,它可以发挥规模效应,从而节约单位交易费用。国家保护使得交易费用降低,这对社会资源配置空间的扩展是有好处的。分工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途径。分工程度越深,专业化水平也就越高。而分工受制于市场。(注:亚当·斯密早在《国富论》中就讨论了这一原理,斯蒂格勒在其论文《分工受市场范围的限制》中将这一原理称之为“斯密定理”。)。市场范围的狭窄是不利于分工的发展的。国家保护促进了市场范围的扩大,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效率大大提高,这种收益是远远超过国家保护所费的成本的。一方面,国家保护较私人保护有效率,这就节约了交易费用,增加了收益;另一方面,由于国家保护促进了市场范围的扩大,“市场半径”(注:关于“市场半径”,据汪丁丁教授所言是由周其仁教授提出的。)的延伸还会增加收益。当,这里还存在着一个问题,即国家替代个人并不见得都会减少交易费用,这就要看是什么问题,有时国家替代个人(市场)的结果甚至是交易费用的不断增加,从而对社会资源配置造成不利的影响。也就是说,国家的作用有时是消极的。这是因为“抽象的国家和具体的政府或君王是两回事”。(盛洪,1996b)国家可以建立其适应市场需要的秩序,也可以破坏这一秩序。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国家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实际上就是探讨国家替代市场是否减少了交易费用问题,至于资源配置中应该让市场还是国家发挥作用,就取决于二者对交易费用因素的影响了。 六、结束语 现在,我国提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公共财政,由此,必然要借鉴公共财政论。但是,公共财政论本身也是处于不断发展当中,我们不能以僵化的观点进行借鉴。这也是本文探讨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与公共财政论的发展问题最主要的启示。
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初探: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与资金市场的几个问题——对科大卫先生文的商榷和补充 摘 要:资本主义首先是一种生产方式或生产组织,对资本主义萌芽的研究既要重视与之相关的“资本流通”暨资金市场等制度性因素的探讨,也要从生产方式角度继续进行深入研究。基于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国没有经历特许设立的历史阶段,故而中国的赢利性商业社团(合伙乃至公司)虽在古代有了区别于股东个人的团体性,某些类型的合伙也有了一些类似于法人的因素。但法人的正式形成还要到清末《公司律》公布之后。中国15——18世纪的资金市场(金融信用)相对于同时期西欧一些国家,表现出了票据化、社会化进展迟滞的特点,新的信用工具有的缺乏、有的进展缓慢,但它毕竟还是较好地适应了当时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资本主义萌芽,资本流通,法人,合伙 科大卫先生最近发表的大作[1]对中国经济史上的关键问题之一——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作了新的探讨,笔者由此所得教益极多,因近年一直从事典当业、高利贷资本、合伙制方面的研究,与大作内容联系颇为密切,一些问题我也进行了长期的思考,观点虽稍有不同,却似有所补充。本文意欲就以下几个问题略述拙见如下,以就教于科大卫先生及其他学界大雅。这些问题包括:第一,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研究的主题问题;第二,合伙组织与法人问题;第三,15-18世纪中国资金市场[1]发育程度的估计问题。 (一)“作坊资本主义”、“期货市场的资本主义” :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研究主题有关的几个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科大卫先生在文中将中国学术界所研究的资本主义萌芽的实体称之为“作坊资本主义”,认为手工作坊既非资本主义的制度,亦不构成引致资本主义原因,所以“作坊中雇佣关系的性质,只不过是一个侧面的问题”。“那么有关资本流通的制度,在中国是否已经充分发展,是否足以提供大规模使用新技术的必需的投资”,才是“资本主义萌芽”讨论的核心部分。既然如此,他主张改弦易辙,到“祀产的发展和交易过程证券的应用中寻找资本主义制度的兴起”。[1](p59.61.67)那么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研究究竟是“作坊资本主义”呢?还是明代以后的“祀产发展和交易过程证券的应用”即“期货市场的资本主义”:呢?也就是说,我们是应该从资本生产即生产方式的角度还是资本流通的角度来研究明清资本主义萌芽问题[1](P67.P64)呢?这涉及到资本主义萌芽的实体及研究的主题问题,值得我们首先为之置辩。 在开始本文的讨论时,亦欲仿科大卫先生文之顺序,先对“资本主义”这个名词予以适当的认识和界定。 应该说资本主义首先是一种生产方式或生产组织。马克思的定义是“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这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 [2]( P358)这一起点的外在组织形式便是工场手工业,它存在于16世纪中叶到18世纪末叶。 [2]( P373)工场手工业最初是自发形成的,而“一旦它得到一定的巩固和发展,它就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有意识的、有计划的和系统的形式。” [2]( P402)这一定义20世初的法国经济史专家保尔·芒图是基本同意的、他首先指出:“所谓大工业,首先必须将其理解为一种组织、一种生产制度。”他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的某些篇幅中,完成了历史学家的工作。[4](P9.P20)重视精神因素的W·桑巴特(1863-1942)、马克斯·韦伯(1864——1920)也是如此。桑巴特虽然认为“那由企业的精神和市民的精神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的心情称为资本主义精神,这种精神创造了资本主义。”但他同时指出:“资本主义是一种交通经济的组织,在此项组织中通常有两个不同的人口集团对峙着:即生产手段的所有人和无产的纯粹工人。……他们经过市场,互相结合,共同活动,此项组织并且受营利原则与经济的合理主义的支配。” [5](P215.205)韦伯同样认为:资本主义的西方近代形态是一种“自由劳动之理性的资本主义组织方式。”或者说是一种“个人创办的、具有固定资本和确定核算的理性企业。”[6](P11) 在《世界经济通史》第22章中他还指出:这种“理性的工业组织”须具有六个先决条件方能成立,即企业家占有生产手段、市场的自由、合理的技术、合理的法律、自由劳动、经济生活的商业化。[7]而其中最核心的因素则是自由劳动,因为合理的核算也好、合理的法律也好,“只有在自由劳动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6](P12)最近的罗伯特·杜普莱西斯“则将资本主义视作物质财富生产的一种特殊的组织方式。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个人和群众以货币、信用、土地、生产性设备和原材料库存等形式拥有资产。他们用这些资源雇佣工资劳动者,依靠他们的劳动生产出农业和工业产品(商品),然后将他们在市场上销售,以实现利润。”而这种制度的核心,即“使资本主义制度区别于其他经济制度的是企业主和工人之间形成的关系”。[8](P5) 总而言之,资本主义首先是一种生产方式,或者说是一种“生产制度”、“交通经济的组织”、一种“理性的工业组织”、“物质生产的一种特殊的组织方式”。而“自由劳动”或者说“企业主和工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则是其中的核心因素。其他的因素都只有在自由雇佣劳动的基础上才是有意义的,诚如恩格斯所言:在雇佣劳动中“包含着全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9](p296)既然如此,以雇佣劳动为核心,探讨明清手工业、农业、矿治、航运等行业资本主义生产的萌芽及发展应该说是基本正确的了。 那么,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又是如何研究资本主义的呢?是否如科大卫先生所言“整部《资本论》都在讨论资本流通过程”呢?[1](P57)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首先,《资本论》研究的是资本流通、生产的全过程,或者说《资本论》研究的是资本依次经过三个阶段,变换形式再回到原有形式的整个的循环运动。以图示则大体如下: 资本循环总过程 第一阶段:资本家在市场上以货币购买劳动力、生产资料,货币资本变成生产资本。 第二阶段:资本家监督雇佣工人进行生产,创造出大于预付资本价值的商品,生产资本变为商品资本。 第三阶段:资本家出卖商品,商品的资本再转化为货币资本。收回预付资本并实现剩余价值。 其中第一、第三阶段是资本的流通过程;第二阶段是资本的生产过程。其次,马克思一生学术研究的目的,也是写作《资本论》的目的,是要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发展,及资本家剥削工人阶级的秘密——剩余价值的生产,如果只研究资本的流通过程,是不可能达到这一目的的,因为资本的流通过程是不创造剩余价值的。此外马克思还指出,只有在重商主义时期——对现代生产方式进行最早理论探讨的时期——因为商业资本是资本本身的最早的自由存在方式,并且曾产生过压倒一切的影响,经济学才从流通过程出发。马克思认为这只抓住了假象。因为这实际上这是从流通过程独立化为商业资本时所呈现的表面现象出发,而真正的现代经济学是从理论研究转向生产过程的时候才开始的。[3](P376)既然这样,马克思怎么会在《资本论》中通篇都去研究资本的流通过程呢? 那么,资本主义萌芽的研究与资本流通的制度的关系又如何呢?我觉得必须重视资本流通制度即资金市场的研究并将它与资本主义萌芽的研究结合起来。但是否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研究必须完全转向资本流通制度的研究,是否在研究后者的同时必须否定前者,是否必须到资本流通制度的发展中去寻找资本主义,而不理会生产方式的变革,则还须进一步商榷。也就是说对于资本主义萌芽与资本流通暨资金市场(金融信用)的关系还必须重新加以探讨。才能确定生产方式变革与资本流通两个因素孰轻孰重。[2] 从中外学术界对资本主义起源研究的整体状况看,除马克思主义史学之外,较早的有以马克斯·韦伯及W·桑巴特为代表的定性学派,本世纪2、30年代以著名经济史专家H·皮雷纳为代表的商业学派等[10],比较近期的研究则有法国史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陶蒲(Maurice Dabb)[11](P89)、罗伯特·杜普莱西斯等。 这些作者时代不同,观点各异,从其所提出的资本主义起源的核心因素看,如马克思主义史学侧重生产方式的变革,关注新经济因素在封建社会经济内部的成长;如W·桑巴特与马克斯·韦伯注重某种精神因素的作用;H·皮雷纳注重商业的作用;[10]布罗代尔注重高层商业及信用制度的作用,即集市、交易所、长途贩运贸易及其相适应的金融信用。[12](P87-93)黄仁宇总结意大利、尼德兰、英国的经验,概括出信用、专业经理、及经商技能三个因素,并指出重点是信用及法律对信用的支持[11](P57.P70.P95-96)等等。 由以上所引各家之说看,资金市场(金融信用)因素越来越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实际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起源的研究,也十分重视信用因素,马克思认为,中世纪小生产者的资本积累是非常微小的,因为手工业、小农业等“只容许有少量剩余产品,而且其中很大一部分要被消费掉。”[15](P509注1)但是从流通领域中,很早便积累起了货币财富,这便是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高利贷资本是同小生产,尤其是小农占优势的情况相适应的,它主要对小生产者放贷,也对那些显贵主要是地主放贷,这是高利贷资本的“具有特征的形式”[3](P672)。但是高利贷资本也有其他的“从属的形式”,如商人借贷货币作为资本去牟取利润的形式[3](P671)。至12世纪以后,作为高利贷资本的对立因素,信用制度发展起来了,在12和14世纪的威尼斯和热那亚,由于海外贸易及建立在这贸易基础之上的批发商业及国家摆脱旧式高利贷和货币经营者的需要,设立起了“信用组合”,在17世纪的荷兰,虽然阿姆斯特丹银行(1609)与后来的汉堡银行(1619)一样,并不标志着现代信用制度发展中的一个时代,它纯粹是一个存款银行,但商业信用和货币经营业已随着商业和工场手工业的发展而发展,使高利贷资本开始从属于工业资本与商业资本,旧式高利贷的垄断自然地被推翻了。在17世纪后30年及18世纪初,整个英国都有一种反对高利贷、使工商业和国家摆脱高利贷的要求,在英格兰银行创立之前(1694以前),1683年即有设立国家信用银行的计划,而且不久确实设立起来了。现代银行制度,一方面把一切闲置的货币准备金集中起来,投入货币市场,另一方面建立信用货币,限制贵金属的流通[3](P680-683)。这样银行制度便造成了社会范围的公共簿记和生产资料的公共的分配形式,从私人高利贷者手中夺取了资本分配的权力,从而将社会上可用的、可能的资本交给产业、商业资本家分配,这使资本扬弃了它的私人性质。 综合以上所述来看,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和发展,在反对高利贷资本的过程中,银行及其他信用组合发展起来了,高利贷资本开始从属于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随着中央银行的建立,信用货币发行,贵金属流通受到限制,银行制度便夺取高利贷资本掌握的分配社会资本的权力。总而言之,信用这一因素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生及走向社会化的过程中,是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的。 但是信用因素在资本主义萌生阶段的作用不能随意夸大。 14、15世纪欧洲呢绒工业纷纷从行会控制的城市迁往乡村,“外包工制”受到商业资本的控制,[12](P18)资本主义生产开始萌芽。然这种初兴的资本主义企业规模很小,主要是利用现有的家庭纺织工人和他的工具,诚如布罗代尔所言“除了个别例外,资本家并不关心大生产系统,满足于通过家庭劳动控制手工业生产,以便更好地保证生产的商业化。由于手工业方式的家庭劳动的存在,制造厂直到19世纪还只占生产中的小部分。” [12](P92)故而资本主义生产初起时显然不需要那么大的资本或那么复杂的资本制度。即使后来英国工业革命初期还是如此,例如“英国的棉纺业革命是在普通生活的土壤中萌芽的,多数发明由工匠做出,工业家往往出身低下。投资最初数额较小,也容易借到。” [12](P115-116)不但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的欧洲其他各国“大多数企业的开业资本是以很不正式的方式筹自个人及其家庭、朋友、邻居……厂房通常是租的,而且往往由原来别的用途——如寺院等——改建而成。需要量大的是周转资本,而这往往是通过赊帐买进、现金卖出挤出来的。”[14](P264-265)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深刻地指出:并不是中世纪从流通领域积累起来的资本,事先购买了原料、材料、工具等,以之与雇佣劳动工人结合进行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本只不过是把它找到的大批人手和大量工具结合起来。资本只是把它们聚集在自己的统治之下。”这便是资本的真正的积累过程。[15](P511) 总而言之,在资本主义萌芽阶段,生产并不需要太大规模的资金,因而对金融信用暨资金市场的要求也不是那么高的。故而对资本主义萌芽过程中金融信用因素作用的估价似不宜过度。 当然这里也绝对不是否定工业革命与金融信用(资金市场)的关系。而只是对资本主义萌芽阶段(15-18世纪)与工业革命发生之后即近代工业资本主义阶段对金融信用暨资金市场的需求之间的区别稍加强调而已。到了19世纪以后,随着近代机器工业的建立和发展,它与资金市场(金融信用)的关系便发生了本质的关系。依约翰·希克斯所论,由于商业贸易的推动,欧洲18世纪手工业得到发展,在科学尤其自然科学的推动下,机器工具及动力发明,引起投资扩张及形式变化,机器的应用使手工业企业中固定资金开始代替流动资金取得中心地位,固定资本货物种类增加。以机器为中心的固定资本有一个特点:就是其价值只能逐渐释放,这样就对取得流动资金的取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主要适应海上及陆上长途贩运贸易、批发贸易之需求而成长起来的西方资金市场(金融信用)在十八世纪得到发展,各种债券很容易地在市场上出售,流动资金比较容易取得,[16](p130-136)再加上十八世纪的欧洲利率水平已经下降, [17]P413)于是乎工业革命便得资金市场(金融信用)之助而更快地向前推进。 就中国16-19世纪上半叶的情况看,以高利贷、商业信用、各种形式合伙制为代表的资金市场(金融信用)在这一时期也得到较大的发展,高利贷中生产性、资本性放贷比例增加,且在一些地区、行业中与经济运行形成稳定的资金供求关系,利率表现出稳定和下降;钱铺、钱庄在进行货币兑换的同时,开始发行信用货币,清代以后帐局、票号兴起,在进行京债放贷及货币汇兑业务的同时,也多对商人放贷。再加上自古以来便已存在的当铺资本性放贷加强,各种形式合伙走向普遍化,一些合伙尤其是长途贩运贸易中的合伙资本规模大为扩展。各种金融机构、经营信誉较好的商业店铺乃至富豪殷商都接受私人款项存储,一些金融机构因此大大加强了作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功能。商人尤其是铺店零售商人还通过“赊”的手段获得信用。所有这些使工商业者能够较快地筹集资本或获得流动资金,从而较好地适应了16世纪以后长途贩运的发展、经济作物种植和农业手工业的地区分工、手工作坊和手工工场经营发展的需要。亦基本上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需要。这种关系在以下将详细论之。至于19世纪后半期及二十世纪初工商业企业与资金市场关系问题,不属本文范围,此不具论。可参见洪葭管[18]、李一翔[19]等人的大作。 最后还须指出的是,为了否认所谓的“作坊资本主义”,科大卫先生极力否认工厂制度与作坊的关系,认为“手工作坊既非资本主义的制度,亦不构成资本主义的原因;工厂是资本主义的制度,但是它并非由手工作坊演变而来,而是19世纪西方工业革命的产物。它包涵了如同在作坊中使用的雇佣劳动,还把会计的方法用于生产的管理。”[1](P59)这一观点指出了二者的区别,是有道理的,但是完全否认二者之间的联系,则又有不妥。理由是:第一、工厂制度既是19世纪上半叶工业革命的产物,同时也是手工业生产方式,尤其是手工作坊乃至与之相适应的整个社会关系长期演变的一个结果。作为一种生产方式(或“生产关系”或“制度”)绝对不是在19世纪上半叶一僦而就的,从西方经济史看,至少经历了独立手工作坊——手工工场——工厂这样的演变过程。中国虽未经历独立的手工工场阶段,但后世大机器工厂与手工作坊及手工工场生产关系的继承性也是非常明显的。而且这种继承,不仅表现在“包涵了雇佣劳动”,而且表现在包涵了与工厂制度有关的另一极即有关资本的一系列制度,如资本组织方式、企业经营方式等。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在手工作坊及手工工场阶段积累的生产关系的基础,即使发生类似工业革命的技术变革,工厂制度的产生恐怕也只能是一种幻想。工厂制度既建立在大机器工业的技术基础之上,也建立于手工作坊、手工工场以来不断积累的生产关系(或曰制度)基础之上。就中国的情况看,近代工业虽由国外移植,但不少工厂即建立于手工工场的基础之上,而且不少传统的工场手工业转化成了近代化工厂[25](P 77-78)第二、生产关系确实是适应于与特定技术相适应的生产力的变化的,但生产关系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它也有自己的发展规律、自己的独立性和连续性,否认这种独立性、完全割断这种连续性是不准确的。 总而言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学术界对货币、借贷、合伙、典当等与资本流通有关的制度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这一研究扩展了我们对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认识,促使我们对资金市场(金融信用)因素的作用作出新的评价,但既然是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其主题仍只能是对生产方式变革的研究,资金市场即资本流通方式只是与之相适应的环境问题、条件问题。 (二)合伙组织与法人问题 科大卫先生谈到宗族财产的合股占有时指出:“祀产可以比生意的合伙关系维持更长的时间……因此有名义拥有财产的祖先或神明,就具有了法人的特性……也许可以说,祀产是传统中国对没有皇帝特许的情况下,如何合股问题的一个答案……祖先和神明成为唯一有可能维持永恒不变的组织。在这种情形之下,不能期待会有长期存在的以个人名义拥有的资本性组织。如果说明清时期有长期存在的资本主义的组织,那么它们就是尝产和庙产。”“许多祀产都表现了企业性的目标。”商人贸易是用号的名义做的,而却用堂的名义拥有房地产。“这些生意和财产,或者其中的股份,就会成为以堂名义设立的尝产,传给子孙,而子孙不能将其瓜分掉。相反,合伙和其他名目的生意维持的时间要短暂得多”。[1](P62-63) 故而,科大卫先生认为:以合股形式占有的尝产和庙产,虽无皇帝特许,但却是一种长期存在的资本组织,“具有了法人的特性”;相反“合伙和其他名目的生意维持的时间要短暂得多。”因而不具有法人特性。那么“合伙和其他名目的生意”究竟是否法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具有法人特性呢?究竟应该怎样看待庙产、祀产具有法人特性的问题呢? 应该说,完整意义上的、近代的法人制度首先是从西方成长起来的,所以我们首先必须从西方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经济、法律发展的历史来考察这一问题。从这一角度看,我们发现在西方中世纪及近代早期存在多种多样的商业社团组织,如行会、合伙等,而这些社团是在从自由设立到特许设立的过程中转变为法人,而后又由特许设立转变为自由注册设立并进一步向大众开放的。方流芳以西方行会的转变为例,认为:“导致这种转变的原动力是对行政性垄断的追求。”“正是求助于国家权力的加入,以形成私人力量难以单独实现的行业垄断。”而国家之所以确认商业社团的法人地位,“正是将商业社团改造成推行公共政策的工具。”因此法人初始形态的最本质的特征即是“政企合一”,“法人社团被视为是国家权力的延伸。” [21](P157) 从西方法人制度发展的一般进程看,它经历了从特许设立到准则设立的发展过程。早在13至15世纪的英国,大部分行会通过受领皇家特许状或经国会法令特准成为法人社团。16世纪以后,由于海外贸易的扩大,此类特许公司普遍起来,此后,历经三个世纪的发展,直至19世纪中叶,伴随着特许制向准则设立的过渡,特许公司才逐渐消退。 [21](P158)、 [22](P55-56)早期特许公司主要是一种管理性质的公司,资合不是必要条件,随着贸易尤其是海外贸易的发展,从16世纪开始,从特许公司衍生出一种叫做合股公司的海外贸易组织。(joint stock company),这是一种行政垄断权与资本相结合的公司形式,或又称特许合股公司(chartered joint-stock company),随着特许合股公司的形成,独立法人人格的特征也就完全成型。与此同时,在特许公司出现很久以前便已出现的各类合伙企业,即非特许企业也在不断申请而成为特许公司;特许公司最初只不过是行会即基尔特组织的海外贸易延伸而已,后来随着它的发展,它才向国内各行业延伸。 随着特许合股公司的成立及壮大,在原有合伙股份已经大量被转让的基础上,向社会募集股份资本及合股股份的转让随之兴旺,17世纪末在阿姆斯特丹、伦敦已经有较固定的股票交易场所。但股份交易引发社会投机,发行可转让股票成了一种无本取利的特权,大量商人假冒特许公司参与股票的投机,引起股票泡沫化,为了打击投机,扭转这种股票泡沫化趋势,以1719年英国泡沫法案为代表,各国颁布了一系列法案。但这一法案亦严重伤害了股票投资者,至1825年,英国泡沫法案废除,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出台,规定废除特许法人,人们可以通过自由注册的方式,获得组建企业的法人资格,无论是特许法人还是自由注册的法人,其股份均可自由地转让。从此法人失去了受领垄断权及分担国家职能的特殊地位,这样政企分开、政府职能在私法领域受到极大限制。[22](P59.P62) 、[21](P162-163) 综合以上所述可见:第一、无论特许设立还是依法自由注册设立,法人资格都是国家给予的。[23](P31)第二、法人的出现是国家对营利性商业社团追求行政性垄断的结果,一方面国家力图通过这种手段推行它的某些公共政策,而另一方面,这些接受法人地位的社团则力图通过公法权力的干预,达到取得垄断某些行业经营权的目的。既然如此,我们可以从这两个角度看看中国古代是不是也存在类似的历史过程? 据笔者所见,目前学术界谈到合伙与法人问题最早的当推日本学者今堀诚二先生,他将中国古代合伙分为三种形态,认为即使是均等出资、平均分配的古典合伙,合伙也可以对抗合伙的出资者,“具备了作为第三者的团体性”;[24](P622)而合伙分化第一类型的合伙,“带有对抗于无机能资本家的独立性”及“独立于机能资本家的团体性”,这种团体性是一种“具备了相当接近于法人资格的团体性。” [24]( P718)而对铺东型合伙却认为“合伙的独立性并不十分充分,未达到所谓法人格的地步”。 [24]( P758.) [1]可见今堀先生是从团体性角度探讨法人问题的。吴承明先生论及明代晋商资本合伙制时认为,明代徽商中的合伙,“可能还不是组成一个法人”。 [25]彭久松、陈然认为四川自贡盐场的契约股份制极类似于近代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由不同的财产主体按一定章程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26]曹树基认为:清代台湾垦号是股份制企业,“类似于现代的法人,它拥有独立的资产,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民事责任。”“具备了类似现代企业法人的基本功能。”[27]《中国民法史》则认为:中国古代的各种民事权利主体包括合伙并不是法人,因为“中国法人组织是从清末开始的”,即在清末第一次民法草案颁布之后才存在法人制度。[28](589) 应该说,就中国古代的整体情况看,手工业、矿冶业、商业中的合伙制店铺、作坊、工场或一次性的合伙贩卖的结成,均是依事实设立,而不是依法设立。除了要遵守官府维持政治社会秩序的一般法律之外,其成立及经营并不依据特定的法律规范,不但国家成文法中没有相关内容,封建地方政府及有关城市对工商业的一般政策中也缺乏相关规定。但是如上所述,官府处理与合伙组织有关的问题时又确实是将它作为团体来处理的,以区别于参加合伙的各股东个人。这一事实表明合伙作为一种营利性社团已经成为当时的民事法律主体之一,其财产的占有及经营活动的开展,是以团体的名义进行的,也就是说,其权利义务与合伙各股东个人的权利义务是有区别的。总而言之,合伙即使不象有些学者所主张的那样:“企业是不是具有法律地位,归根到底是由国家颁行的有关法律条文,如公司法所赋予的,即是国家法律给定的,”[23](P31)也就是说必须有明确的公司法,依此成立的合伙组织或公司组织等营利性社团才是法人,因为如上所述,在公司特许设立阶段是谈不上公司法的。但是像以上几位学者那样从合伙的团体性、合伙组织的内部特征、设立及存在的时间长短等法人的非本质特征来确定合伙是不是一个法人团体,似乎也是不准确的。这样看来,将庙产、祀产看成具有法人特性也就不怎么正确了。 那么我们从什么角度来考察中国法人制度的形成和演变,或者说从什么角度来考察中国营利性商业社团(合伙、公司)是怎样被赋予法人地位的呢? 与西方中世纪经济史类似,中国历史上也存在着“行”的组织,唐宋时代“行”的组织,除了同行业集会、平常经营聚集在一起以外,主要功能是官府向工商业者进行征敛。宋人记载言:“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29](卷13《团行》)明中叶以后,会馆出现;清代中期之后,公所、公会出现,这些类似于西方基尔特的组织才具有了管理垄断工商业的某些功能。 但是因为中国古代历史与西方古代中世纪史发展的差异,“行”也好、“会馆”也好、“公所”也好,不但中国封建国家没有明确地以某种形式赋予它以法人的资格,而且最终“行”、“会馆”、“公所”等组织也未演变成实际上的营利性社团组织。 与西方特许设立形式上有些类似的事件是明清时代牙行的凭帖设立。明清牙行均需由朝廷批准,给予官帖,才能设立。从官帖所登记的内容看,大致相当于营业许可证。由官府查选地方殷实可靠的人户充当。雍正十一年以后,整理牙帖,规定各省牙帖定数,从此以后,牙行设立不许随意增加。而牙行的主要职能,一是替商人服务,即在商品交易中发挥居间、中介的作用;二是替官府执行某种市场管理的职能,如平准物价、监督度量衡、维护地方治安等 [30](P1311-1332)。这样看来,雍正十一年以后牙行虽不是被特许经营,但确实具有一定程度的行业垄断的意义,因为牙帖数量有限,故在一定地段市场中,一家或几家牙行是有一定垄断专利的意义的。而且政府也通过牙行执行了部分公共功能。所以牙行的凭帖设立及所具有的功能确与西方公司的特许设立有某些相似的外部特征,但是因为两项本质特征的区别,使我们还不能断定二者之间就是完全相同的,第一、凭帖对牙行是否专享其特定名称、统一印章,其成员是否可以利用其名称发起诉讼或应诉等即关于牙行主体特征缺乏规定。第二、对于牙行的机构、合股原则、成员责任、牙行担任的政府职能等也无明确的规定。因而牙行虽凭帖设立,但也很难说他已经具有了法人的特征。 前引方流芳的论文还提到一个有趣的历史事实,那就是,中国于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设立了专司对外贸易的行商(洋行、十三行),而与洋行打交道的主要外商,即是由英王特许设立、垄断远东海外贸易和殖民事业的东印度公司。方流芳认为,二者颇为相似:(1)同是权力当局特许设立;(2)同样分担政府职能,行使公共权力;(3)同样从政府处获得垄断特权。作为分担公共职能的补偿;(4)同是若干商人的集合体,且与官方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这些洋行是否就是某种与东印度公司类似的特许法人社团呢?方流芳认为是肯定的,因为,“在这种历史的巧合背后隐含着法人社团的共同源头——公共权利与私法权利的混合。”[21](P164-165)但是这种观点理由似乎也不充足,虽然洋行特许专营的色彩比之一般牙行更浓一些,但与以上所述牙行的一般特征一样,同样缺少法人特许设立所应该具有的本质特征,故而也不能说清代洋行己经是一个类似于东印度公司的法人社团。 综上所述可见,法人制度的确立暨合伙、公司等营利性社团组织被赋予法人资格,在中国已经错过了特许设立的阶段,而直接要到清末《公司律》等法律的制订,他们才真正取得这一资格,[2]当然,诚如方流芳所论,西方近代商业公司(非行政垄断性的营利性社团法人)制度虽然引入中国似乎毫无障碍。但是中国境内实际存在的公司真正转变成近代商业公司却步履维艰。从推行的过程看:中国近代公司制度的首先是在通商口岸的一些外资企业中推行,华人投资多于此附股,然后是由中国自己创办的所谓“官督商办”的工矿企业,最后才是民间资本成立的一些家族企业。[23](P103-173)还值得注意的是:1949年以后大陆公司企业之被赋予法人地位,大体也遵循了这样一个发展的轨迹:即先是因外国独资及中外合资企业的发展而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198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然后在《民法通则》公布(1986年)以后,国内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也与外资、中外合资企业一样获得了法人地位。至1988年《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颁布,规定私人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形态为法人。[31]中国的法人制度才算是大体建立起来了,当然还需进一步完善。 (三)关于15-18世纪中国资金市场发育程度的估计 对于这一问题,科大卫先生在中西对比的背景下,指出:“在15-18世纪的欧洲,从高层的金融界(high finance)到零售业的运作,发生过一场商业革命,接踵而来的,包括保险业、银行、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商业融资(business financing)、债券(interest-bearing instruments)等一系列制度被创造出来。现在,西方的历史学家把这些制度视为工业革命前资本主义的建筑构件,在工业融资的增长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样的情况在中国没有出现,那么,为什么会这样?”。[1](P64)那么,此时的中国资金市场(金融信用)究竟发展到一个什么水平了呢?应该说,确实有些近代工业革命必需的金融信用制度在中国没有形成,如保险业、股票交易所等。但整体上估计,适应15-18世纪经济的发展、变化,中国资金市场发育也得到了相当大的发展,随着专业性地区集团商人活动的加强,资本的流动性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其中像所谓银行、商业融资等在当时已经形成,并且成为当时工商业运行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而股份公司、股票交易、债券等也有了一定程度上的萌芽。以下便逐一对有关事实稍加申述。 关于近代银行制度的起源,是中国经济史界的一个老问题。日本学者加藤繁、日野?三郎曾对唐宋时期专营存款的机构——柜坊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考证论述,认为是中国早期金融业者,中国早期银行制度即源于此,但因材料缺乏,以下两点尚不能完全证实:一是柜坊的存款是否有息?二是柜坊是否利用商人、居民的存款进行放贷等经营?故而柜坊是否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这一点也不能完全确定。实际上循着这一思路,我觉得宋元以后的质库、典当铺在更大程度上具有了早期银行机构的特色,这不但因为它有悠久的历史、固定的经营机构、地点、资本核算等,更重要的它具有了信用中介的功能,因为宋元以后它既进行固有的动产抵押放贷,而且还经营了有息存款,清代以后的当铺还根据本铺资本及信用状况,发行钱票,这样它作为近代金融机构的特色就更浓厚了。如果专论15-18世纪,则除了当铺之外,钱铺及帐局也具有了早期银行机构的性质。至少从16世纪开始,钱铺在进行钱银兑换业务的同时,也进行各种放款;早期的帐局以放京债为主,逐渐也对商人放款,并接受商人、官僚、地主、农民等城乡居民家庭及店铺存款。 至于商业融资,如果是指对商人的经营性资本放贷的话,那么中国15至18世纪这种资本性放贷是相当普遍的。除典当、钱铺、银号、帐局等银行业机构对工商业者进行经常性资金放贷外,一般商铺如布铺、绸锻铺、杂货铺、盐铺等及一般商人、地主、贵族、官僚家庭也常以闲置资金及家财对商人放贷。这种放贷包括开办资本及流动资金放贷。在一些商业发达的城市,主要是同城的金融机构、店铺及私人放贷者与商人之间结成了比较稳定的资金供求关系。 以上所述似乎都是一种直接的货币存贷,实际上,除此之外工商业者还常得到其他多种形式的信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合伙。商人除借贷外,还常通过与人合伙获得足够的资本。15-18世纪的合伙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资本与资本合伙;第二种类型是资本与劳动合伙;第三种类型是介于二者之间,即以劳动参加合伙者除以经营劳动及能力参加利润分配外,自己还出一部分货币或实物资本。除了这种以资本或劳动临时组成的合伙组织外,合会、宗族财产共有等社会固有的组织形式也常向合伙组织形式转化。这一时期合伙的股份化已经非常普遍,股份转让也已比较常见。 二是商业信用。这里且不论政府与商人之间的商业信用关系,只将民间商人与商人之间发生的商业信用关系做一个简要的概括。从这一角度看,15-18世纪商业信用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是赊,如贩商通过牙行对铺店商人乃至直接对手工作坊和个体手工业者提供商业信用,这种商业信用从牙商角度看也是贩商给予自已的信用。第二,汇兑,货币从一个地方汇到另一个地方。既可以是一次性地由会票所记目的地的家庭或商号兑现,也可在有人愿意最终承兑的情况下零星支用,不过在零星支用时,须每次填写支票存照,[33]、[34]、 [35]( P 7-13)如果延期或改变承兑人,则须另外背书承兑之人。汇兑之事多由商铺、金融性店铺如银号乃至殷实之家兼营,清代中期以后,又有专营汇兑的票号。在所汇货币兑现之前,等于是承兑之家(及后来的票号)为出票之人及其他开具支票零星支用之人提供了延期的信用。第三“期票”、“兑票”等。这与借贷、合伙或其他经济行为(如雇佣等)尤其是借贷有关。商人A欠了商人B的钱,不能按原有惯例或约定及时偿还,这时商人A便可以开出一纸票据,承诺将在未来某个地点、时间里偿还所欠金额;这种票据便被称之为“期票”。这种期票等于是延长了原有的直接货币借贷信用时间,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视为提供了某种新的信用;所谓“兑票”,不是指上面汇兑的票据。为说明其含义,假定有商人A、商人B、商人C三人,如果商人B因商品交易等欠了商人A银钱,至期偿还货价,称之为兑还。如果商人B一时资金紧张,则由与商人B关系密切的商人C开具票据给商人A,承诺在某个约定的时刻兑还该欠商人A的银子;或个人承诺某个时间之后予以清偿,这种票据清人称之为兑票。显然这种票据是商人C延长了商人A与商人B的信用关系,扩大了金融信用规模。 关于股份公司的起源问题。一般认为,中国近代股份公司制度是从西方引进的。但中国古代合伙组织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变,至15-18世纪时,已经具备诸多近代股份公司制度的因素:如有限责任制度的萌芽、经营权和资本所有权分离等,已经接近于两合公司,并向股份公司的萌芽期迈进。 关于股票交易起源问题。在15至18世纪时期,合伙制的股份化已经相当普遍,尤其资本规模扩大的一些企业。股份的买卖、转让也还比较常见。当然尚未见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也就是说,正规的股票交易所尚未形成。 关于债券起源问题。明清时期的存款、委托生息、领本经营、合伙之间有时并无明确界限,从存款与委托生息看,如果从存款者和委托者角度而言,二者目的都是使资金生出一定的利息,区别可能在于,存款可以小额、零星进行,委托生息则较大额地、一次性进行;而领本经营与合伙则是领取他人资本、外出经营,以后或按固定息率向资本主纳利,或与资本主依一定比率分取所得利润,前者为领本经营,后者为合伙。其中委托生息即带有一定意义上的企业债券的意义,然尚未能向社会公开发行,局限于亲朋好友等人的关系之中。 综合以上所述可见,15至18世纪的中国,作为早期银行机构的典当铺、钱铺、银号、帐局已经形成并对工商业的运行产生了巨大影响。所谓的商业融资在这一时期也比较普遍和常见,不仅上述金融店铺对工商业者进行各种资本性放贷、一般商业铺店及地主、商人及其他富豪之家也对商人放贷,同城商人经营资金常形成某种固定的供求关系。除了这种直接的货币供应以外,商人还通过种种形式获得商业信用,从而有效地扩展信用圈子、扩大资本规模。 但是相对于同时期的西欧先进各国,中国古代资金市场在十七世纪后在走向近代化方面显得有些滞后,如当时钱铺虽然也发行钱票,但限于个别钱庄个别使用;银行业仍然还是其初创形态——当铺、帐局、钱铺等,未创立类似近代银行的全国性的金融机构;虽然也有类似北京、苏州这样的金融中心,但缺少冲帐、拆借等业务;合伙虽然也有了长期的发展,但相对英、荷等国却显得落后,如缺乏股东大会等固定的权力机关和经营机关;股票虽也有转让、买卖,但缺乏集中统一的、社会化的、价格可预测的股票交易场所;财政仍是依靠直接的实物、货币、劳役征收,信用化的趋势仍不明显。 究其原因,我觉得其中之一可能与中国特定的比较成熟的资金市场结构有关系。一方面这一时期新的生产方式虽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仍以手工业、农业结合的小生产方式为主;相应地商品市场方面虽然日常用品(粮、棉、布)的长途贩运为标志的全国性市场得到发展,但仍以地方性小市场、区域性市场及城市市场为主。与这种特定的生产方式或商品市场相适应,中国古代资金市场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整合,到15至18世纪已经相当成熟,形成了一种灵活的、以直接的金属货币存贷为主、高中低层配套的、能满足各种各样的社会金融需求的资金市场。[40]这一资金市场被整合得非常好,徽商、晋商等的放贷资本规模较大、所跨地域较广、资本自由流动程度较大、供求相对稳定、与经营者和生产者(主要是商人、手工业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而满足了大部分资本性、经营性资金的需求,这可以说是一种“高层的金融”;除此之外还有满足小农、小手工业者乃至小商小贩的那种数额较小、主要在本地农村或集市、市镇上便能满足的资金放贷,或各种因日常生活、侯选求学、丧葬嫁娶、溺佛求神及其他一般人情来往而引起的生活性借贷。这些大概都可以说是一种低层金融了。另一方面,与西方社会不同,中国的伦理宗教对有息借贷是不加谴责和禁止的,政府不但不加禁止,有时自身还经营多种有息放贷。因此商人、地主个人或组织和团体一方面可毫无障碍进行直接的有息放贷而不必担心被禁止,也就没有必要采取与人合伙或将借贷隐藏于汇兑之中的办法以躲避政府或教会的禁制。从而减缓了走向票据化的压力。 此外封建国家的影响也不能忽视。中国封建政府在经济方面最重要的控制干预之一便是将货币的铸造、供应的大权紧紧地抓在自己手里,直至宋元明初等钱与楮币并用的时代还是如此。当国内银铜产量不足,白银自美洲传入中国、这种控制有所减轻时,政府仍有较强的控制干预力量。整体上说,这种控制干预表现在:打击假劣货币、盗铸等;通过购买实物收回货币或投入货币增加市场货币供应;或作好金银、铜钱等实物货币的储备以稳定纸币之价;或收回旧纸币,换回新纸币等。国家至少从秦开始便建当了庞大而完备的文官系统和常备军队,尽管政府为财政需要常滥发货币,尤其是滥发纸币。但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国家毕竟较好地供应了货币;通过这个完备的文官系统及相应的吏役系统征敛到了足够的货币、实物及人力;通过对流通过程的垄断控制,获取禁榷专利收入;建立起属于国家及皇帝本人的产业,直接获得地租、利润、利息收入;利用商人完成了国家所不能完成、或作起来成本太高的、与政治军事密切相关的一些事务,如军粮、官物的购买、运输等,这样封建国家财政便无需走国债信用化的途径。 总而言之,中国社会、文化思想环境允许直接的有息货币放贷,封建国家又有较好的供应货币、维持相对较为稳定的社会政治秩序,通过庞大的文官系统又征敛到了足够的实物或货币,以直接的货币借贷为主的资金市场己经比较好地适应了当时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因而缺乏使这种直接的货币借贷走向票据化的动力。而这种以直接的货币存贷为主体的资金市场(金融信用)容易被狭隘的人的关系所束缚,因而是不利于走向社会化、近代化的。 结语 综合本文所述可见: (1)完全否认或贬低从生产方式角度探讨资本主萌芽的观点是错误的。我们既要探讨“资本流通”等与资本主义萌芽相关的种种制度性因素,也要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角度继续进行深入研究。不能将这一重大课题单纯地归结为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 (2)基于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国没有经历特许设立的历史阶段,故而中国的赢利性商业社团(合伙乃至公司)虽在古代有了区别于自然个人的团体性,某些类型合伙也有了某些类似法人的因素。但法人的正式形成还是要到清末《公司律》颁布之后。 (3)15-18世纪中国金融信用发展相对于同时期西方一些先进国家,表现出了发展迟滞的特点,新的信用工具有的缺乏、有的进展缓慢,但仍较好地适应了当时经济的发展。 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初探: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的原因探究 摘要: 如果必须直面的近代史论,回答“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是否会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这一问题,如同评述清末新政一样,如果不是暴力革命推翻了满清政权,中国会是什么样子?对历史的假设往往就是这样,充满了无限的可能性,由于既不能证实,也无法证伪,任何说法都可以存在,甚至可以说,假设的历史往往比文学世界还要精彩。本文试图通过将这一问题予以消解,未尝不是对这一问题的一种回答。 关键词: ;资本主义 “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是关于中国历史的著名论断。这里包含着一个对历史的“假设”,即假设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中国社会将遵循马克思提出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从封建社会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至于发展成为共产主义社会则是后话。历史学人却有一个共识:历史容不得假设。但是,另一个共识却是,每每提到“容不得假设”,随后便开始在假设的基础上开始评说。本文或许也摆脱不了“假设”之窠臼,但希望更多地在假设之外,得出对历史的认知。 一、革命史观 所谓革命史观,是一种从现实革命斗争的需要出发,从革命者的立场与视野来研究和评价以往革命斗争史中的人物、事件的历史观。如果用历史学科的专业要求来衡量这位非历史学家的史论,虽然有苛求之嫌,但是有利于还原更加贴近真实的历史认识。首先有必要提及一下的近代史论的特征,郭世佑教授将其概括为三:概略性,政治性,多变性。简而言之,的史论既无专著,又乏专论,以应时应势的政治报告和政策文献为主要载体;并且谈论的许多问题对自己而言是时事政治问题,而非历史的范围;更重要的是他会随着现实革命斗争需要有所调整、予以变化。从历史科学的角度来看,既然存在这些问题,基于革命史观的中国近代史研究与学科建设问题,自然需要专业的历史学者加以解决。在建国之前,已有许多学者初步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为指导,来撰述近代中国的历史,例如范文澜的《中国近代史》、胡绳的《帝国主义与中国政治》等,到了1949年以后,随着共产党政权的建立、巩固,范文澜、胡绳等人的论著成为争相引用的学术权威,此后的诸多近代史著述、教材大都受其示范与影响。当然,在革命史观逐渐成为主导观点的过程中,范文澜、胡绳等人的历史认知与对近代中国的认识,相互影响、彼此互动,共同催生了革命史观。可以说,学术与政治、历史学者与政治家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是极其微妙的。同时,应该注意到即使一些非马克思主义学者也有接近或倾向于革命史观的,例如著名清史学者萧一山,革命史观在当时有极大的进步意义,并且能够很好地服务于政治局势。今天,从现代化的视角来研究中国近代史,淡化革命因素,是从和平年代的视角、需要出发看待历史学科的,这并不是要否定革命史观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意义,只是它与当下“建设”、“发展”的主题不相适应了。同样,对的近代史论的讨论,也无法完全站在革命的立场,我们的讨论更注重它的当下意义。 二、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 “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一语,处于第一章第三节,但是可以这么认为,不论是谁写的,文中的观点是赞同的。明显地,文章正是以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为重要基础,进而探讨中国社会问题。首先,必须注意到,这篇文章虽然有专业的历史学者参与,但是对文章观点起决定作用的却是政治宣传、革命教育的需要;其次,共产党人是在应用马克思主义解决中国问题,即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至于马克思主义是否具有普遍性,而可以适用于中国的特殊性,则是值得商榷的;再次,这篇文章的观点确立之后,更多的学者做的工作是以此为论点找论据,而鲜有敢于寻求突破的。最后,进入新时期,伴随着思想解放,史学研究开始回归学术本身,有些学者剥离政治因素后重新思考这一问题,涌现出了许多学术成果,使人们对那段历史的认识更加清晰。 三、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 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是史学界五朵金花之一,它的成立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体系的一个环节,重要性可见一斑。例如,许涤新、吴承明主编的《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一卷),洋洋几十万言,全在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的诸位作者,主要在于完成政治任务而非单纯的学术研究。何晓明所著《世界眼光与本土特色———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研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详细的梳理,从学术方法论层面进行了深入反思。何晓明认为, (1)关于名与实。按照唯物史观,“资本主义”是生产力、生产关系、社会政治制度以及思想意识形态的统一体,而我国的研究实践长期注重的是生产关系层面;另外,“萌芽”二字近乎文学描绘的用语,其本质是非精确、非学术的。 (2)关于史与论。在这一问题上,我国学者受权力的引导,先有了不可质疑的“论”,然后整理史料、充实结论,违背了历史学的认识规律。 (3)关于一般与特殊。马克思自己尚且认为他的理论不一定与其他地区的特殊情况相适应,所以把“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作为人类社会普遍规律的学术起点,值得怀疑。但是,作者还说了一段十分中肯的话:“回顾近60年的资本主义萌芽研究史,可以说其最重要的成就是对于相关领域基本历史资料、历史过程的清理、爬梳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虽然在许多时候也发生过‘削足适履’式的错误做法,将中国史实硬套进西欧(英国)模式里去,但是,在‘削’之前,我们毕竟对‘足’做了一番认真细致的考察和分析,对它的生命机理和运动状态有了一个比较清晰全面的把握。而这一切,都是中国学人坚持本土立场、凸显本土特色的结果。我们应该对此表示充分的理解、钦佩和敬意,而不是简单粗暴地完全否定、横加指责。” 作者:宋花乐 单位:西安外国语大学德语学院 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初探: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和民族资本主义的区别 摘要: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论述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和资本主义的区别。由此可见,民族资本主义不是在中国封建社会的资本主义萌芽基础上成长起来的。 关键词:资本主义萌芽;商品经济;资金;劳动力;市场;雇佣关系 学生在学习《〈中国近代现代史〉上册》(2002年审查通过必修本)关于中国近代资本主义产生时,容易出现一种误解,即认为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生是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的继续。而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是没有准确理解明清资本主义萌芽和中国近代资本主义间的关系和区别。 资本主义萌芽与民族资本主义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即以商品经济活跃为基础的资本主义萌芽为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提供了客观的条件,但民族资本主义并不是在中国封建社会产生的资本主义萌芽基础上逐步成长起来的。二者不能混淆。以下是它们的区别: 一、从概念上看 资本主义萌芽是封建社会内部的一种新的生产关系,是指农耕社会中孕育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雏形,是为购买劳动力增值利润而进行的商品生产,并以自由雇佣劳动为特征,它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企业和生产关系。而民族资本主义是指殖民地、半殖民地或民族独立国家中民族资产阶级所拥有的资本及民族工业。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环境中土生土长的资本主义,是相对于官僚资本主义而言的。 二、从背景来看 资本主义萌芽产生于明朝中后期,处于封建社会内部,由于社会分工扩大,使各自的生产品成为商品,而扩大着交换的范围。民营手工业作坊增多,市场比较繁荣,白银流通和货币关系也得到发展。这些都说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民族资本主义产生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内部,是在外商企业的刺激,洋务运动的诱导,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加速了自然经济解体的前提下,直接从外国输入机器、技术创办起来的。 三、从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来看 资本主义萌芽是在明中叶以后产生并缓慢发展,但始终未能成长起来,仍是封建经济的附庸。鸦片战争前缓慢发展着。中西方资本主义萌芽出现的时间差距不大,但发展的结果却明显不同,欧洲资本主义萌芽自产生后发展迅速,16世纪英国资本主义兴起,尼德兰革命成功后出现了荷兰共和国――世界上第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却发展十分缓慢,从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到清朝前期,经历了两个世纪,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始终还处于萌芽状态。为何发展结果如此不同呢?中世纪的欧洲,封建君主的权力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如,天主教会和教皇对王权的制约、封建贵族领主对王权的制约、一些封建自治城市对王权的制约等,因此,欧洲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形成较,专制力量相对薄弱,资本主义萌芽有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中国自秦始皇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以来,历代君主专制不断强化,到了明清时期达到了顶峰,极大地束缚了社会的进步,根本原因是腐朽的封建制度严重的阻碍着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从政策上看,西欧主要封建国家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增强国力,对内实行重商主义政策,鼓励发展工商业对外拓展海外贸易,实行殖民扩张,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萌芽发展。而中国的封建统治者 特别是明清统治者对内实行重农抑商政策。 如,设立众多关卡,对商品征收重税,严格限制手工业生产的规模等,对外实行闭关锁国政策,禁止或限制海外贸易,严重摧残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从资金上看,欧洲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后,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如,英国通过海外贸易、奴隶贸易、圈地运动等方式,为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积累了雄厚的资本。而中国的地主和商人将赚来的钱多用来买房置地,很少把资金投入到生产领域,严重影响手工业的扩大再生产,使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缺少必要的资金。主要表现在:农民遭受残酷的封建剥削,极端贫困,无力从市场上购买手工业品;地主和商人将赚来的钱大量买房置地,严重影响手工业的扩大再生产;封建国家设立众多的关卡。 从市场看,在欧洲,政府对内通过一系列措施,积极建立和拓展国内市场,如,英国通过圈地运动为资本主义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国内市场,对外通过殖民扩张,进一步扩大海外市场,因此,欧洲资本主义萌芽发展所需要的国内外市场十分广阔。在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一直占统治地位,这使得国内市场非常狭窄。封建地租沉重造成农民极端贫困,无力从市场上购买手多关卡,对商品征收重税,并严格限制手工业生产规模;清政府实行闭关政策,禁止或限制海外贸易。鸦片战争爆发时,这种萌芽就被侵略者扼杀了。正如同志所说“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 民族资本主义是在19世纪的六七十年代产生,经历了一个初步展、黄金时期、遭受挫折、日益萎缩、被改造的曲折历程。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有不利因素和有利因素两个方面:不利因素:先天不足。缺乏资本的原始积累和人才、技术落后、规模小,市场狭小等;后天畸形。由于其先天的不足和列强的压制与掠夺,造成民族工业在工业结构和地区分布上呈畸形发展,中国民族工业基本上是轻工业,其中有主要是纺织业。产业结构不合理。地区分布不合理,主要集中沿海大城市,未能形成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三座大山的压榨。产生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受到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和束缚,步履维艰;动荡的政局。近代中国政局长期动荡,使民族工业发展缺乏稳定的社会环境。有利因素:列强侵华客观上给中国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方式、思想观念,冲击了中国落后的生产方式和思想观念,瓦解着中国自然经济,客观上为民族工业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条件;清末至民国历届政府都鼓励兴办实业;中国人民反帝运动的高涨,使实业救国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爱国精神是支撑近代民族工业曲折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四、从特点来看 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在江南地区的个别行业(个别部门)如:纺织业、制瓷业等,一般规模小,采用手工操作,其主要特征就是雇佣关系。手工工场的管理者是富裕起来的手工作坊主,即“出资”的机户。劳动者是丧失了任何生产资料,除了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别无生活保障,他们与作坊主的关系是“机户出资,机工出力”,即生产资料拥有者与出卖劳力的自由雇佣劳动者的有机结合。民族资本主义出现在东南沿海地区,一般规模稍大,其主要特征是采用大机器生产。企业的管理者是一些官僚、地主和商人转化的民族资产阶级。企业的劳动者是工业无产阶级,即来自破产的农民。 五、从影响来看 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表明在封建社会内部已经产生了一种新的社会生产关系,是封建制度衰落的标志和具体体现之一;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代表了中国社会进步发展的总趋势,但是资本主义萌芽仅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产生,是对雇佣关系的一定发展,在整个商品生产中不起决定作用,在整个城市经济中也无足轻重,而相对于大海般的封建经济,它仅是沧海一粟,对整个社会的进程未发挥什么作用。民族资本主义使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变化:鸦片战争前,中国式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战主导地位。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主义入侵使封建经济日益解体。中国民族资本主义产生后,中国的经济结构中出现了新成分,促进了自然经济的进一步瓦解。中国的阶级结构发生变化:中国民族资产阶级诞生并得到发展,无产阶级队伍发展壮大。促使了民主思想的传播和民主革命的发展:在近代工业引进西方自然科学的同时,西方的是科学知识也随之引入。在此基础上,19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出现了早期的维新派,他们的主张为以后的奠定了思想基础。随着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初步发展,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力量也逐渐成长起来,形成一种新的政治力量,并开始登上政治舞台。 综上所述,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生不是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的继续。 (作者单位: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中学 536017)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公共政策分析”教学思考 摘要 小组讨论是一种互动式、引导式和主动性强的教学方式,能够培养学生发散性思维,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小组讨论教学法能够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及问题研究能力,同时体现了多样性教学方法在大学本科教育中的重要性。文章介绍了小组讨论教学法在公共管理类课程中的内涵、设计及效果意义,并结合公共政策分析学科特色,探讨了小组讨论教学法在课堂教学、案例分析、实践应用中的具体操作过程。 关键词 “公共政策分析”;小组讨论;案例教学;教学模式 “公共政策分析”是公共管理学科中一门重要的必修课程,其主要任务在于对政策系统中的政策过程诸环节及其系统内外诸要素进行因果分析或相关分析,从而改进政策系统和提高政策质量。①它也是一门新兴学科,强调问题意识和辩证思维,是行政管理专业和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本技能。为适应社会实践应用型人才的培养,②“公共政策分析”教学必须突出学生对公共问题感知的灵敏性和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小组讨论是一种互动式、引导式和主动性强的教学方式,能够培养学生发散性思维,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教学实践表明,教师将小组讨论引入到“公共政策分析”的课程教学中,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和顺利实现教学目标。教师可通过引导学生进行公共议题选择、分组讨论交流、学习成果分享、课堂效果评价以及知识延伸等教学环节的设计,实现学生从学科基础课程向专业基础技能的学习方法迁移,力求增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的技能,形成教与学有机统一的有效课堂教学模式。③同时,学生通过讨论让自身能够主动参与教学活动,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有利于提高创新能力和问题解决的能力。因此,在“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中引入小组讨论法具有必要性,值得推广。本文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分析了小组讨论法在“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1小组讨论法的内涵 目前,依据学生积极性的高低,可以将主动教学方法归纳为以下几种:讲授式、主动学习式、协作式、合作式、团队式学习、基于问题式学习、基于项目式学习和同学互教式。④其中,小组讨论教学法是主动教学方法中较为成功的一种。它注重的是“讨论”,能够串联学生间、师生间的互动,有利于实现教与学的有机统一。由于问题导向的鲜明特征,“公共政策分析”教学不仅要加强公共政策抽象理论的学习,而且也要以具体案例加深学生对真实政策世界的理解。因此,“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所应用的小组讨论法是指由一定数量的学生组成讨论小组,在课程教学要求下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对经典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教师围绕评价要素给出最终得分的一种教学模式。教师在进行课堂知识点讲授之后,指定案例范围,由学生自主组织、自主讨论,在最后的考核中按照相关规定和时间限制内进行案例汇报。教师并不参与具体讨论分析,但可为学生提供相关帮助及参考意见。学生在最后案例汇报中,必须在教学目标的指引下和规定时间之内,形成一个完整的案例汇报,并且按要求在讨论过程中必须依据课堂知识点表述案例应用观点。大学教育要求充分发挥学生学习自主性、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是在教学中,通常采用的是传统小组讨论形式。传统小组讨论是把全班分成若干小组,在某一个特定的主题中,组员委任某一个或几个代表发表自身观点;或全班为一个组,进行全班讨论。多年的教学经验发现,传统小组讨论有其自身的优缺点。其优点在于:一是教师在讲授知识点之后能够利用小组讨论即时反馈教学效果,扫描教学盲区;二是能够调动课堂气氛,在互动的氛围中完成教学任务。其缺点一是在小组讨论中,教师无法全面了解学生具体知识点掌握程度,无法照顾到所有学生。在课堂中主动性强的学生往往在课堂中经常发言,“发言权”容易集中在少数主动性强的学生手中。二是在小组讨论时,由于只是给出了选题,容易在讨论中出现偏离,甚至出现与主题方向相反的情况,背离教学目标。对比传统小组讨论的优缺点,结合公共政策分析注重问题导向的学科特点,本文认为“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中的小组讨论应与案例分析有机结合。两者的结合既可吸收传统小组讨论方式的优点,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公共管理学科中社会实验和情景模拟的必要性。 2小组讨论法的设计 小组讨论法基本是按照“理论知识—小组选题—自由讨论—展示与评分”的流程进行,其目的是能够达到促进学生间、师生间的知识交流与夯实理论基础的教学效果。 2.1理论知识的学习“公共政策分析”是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和整合性等特征。其教学目标一要系统了解公共政策学的框架和内容体系;二要熟悉公共政策学的基本原理及公共政策分析的一般方法;三要能够分析和解决现实中的公共政策问题。“公共政策分析”知识体系不仅包含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众多学科的理论知识,还包括公共政策分析方法和现实中的政策问题。教学目标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仅需要对理论知识进行细致讲解,还需要对现实政策问题进行剖析。 2.2讨论主题——案例选择案例的选择一定要恰当并且能够涵盖当前所学的知识点,例如,“公共政策分析”课程中案例的选择基本上应遵循“寻找公共政策问题的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原则。学生不仅要横向把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互动,而且需要纵向把握公共政策的历史渊源及现实影响。因此,为了帮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利益相关者在公共政策中的作用,结合当前的公共政策热点,小组讨论设计可选取具有明显利益相关者冲突特征的案例。当然,不同的案例同时也决定了小组讨论中所需要的知识点与分析方法的侧重点差异。这要求教师在理论的讲授及案例素材的准备中,应注重将理论知识和备选案例的分析点有机结合。同时要求教师必须对“公共政策分析”课程进行精心的、系统性的设计,并深刻意识到教学不仅要使学科知识系统化,更要紧密贴近现实政策世界,始终将现实中的公共政策问题作为课程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3小组自由讨论小组自由讨论环节首先要选择和确定组员。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意愿组成小组。另外,小组讨论成员不宜过多或过少。人少,则可能导致讨论不充分,并且在最后小组展示中由于人数过少而无法充分表达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人多,则可能导致组员间意见分歧过大,很难在课后讨论中达成统一意见,无法高效完成任务。根据教学实践,每组人数以4~5人为宜。其次,由于案例侧重于利益相关者冲突及其协调分析,这就要求学生在自由讨论的时候,应透彻分析案例中的不同利益相关者,并应在最后的成果展示中充分表达所代表的利益相关者价值诉求。最后,小组讨论的关键在于对案例的熟悉和透彻分析。小组成立之后,首先应经过集体讨论以便对案例有整体把握和完成角色分工,再经过个人相应角色的材料准备,最后对案例进行综合分析以形成最终的小组报告。“总—分—总”三个阶段,都要求学生通过集体讨论和分工合作,才能取得最终的结果和形成小组报告。由于小组自由讨论各个阶段皆是学生的能力体现,教师原则上只提供大致方向及知识点答疑,只起引导作用而不是决定作用。 2.4小组展示与评分小组讨论的最后形式可以为辩论或座谈会形式。这些形式有利于小组成员角色扮演的呈现和利益诉求的表达。由于最终的小组报告展示代表了小组集体学习与个体学习的综合成绩,学习效果评分应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教师对小组的整体表现给予评分;二是对小组内的成员个体表现给予评分;三是小组内成员根据对小组贡献的大小进行排序,教师根据排序赋予相应分值。此外,还需要对课堂讲授过程中学生的理论学习表现给予评分。因此,最终的学习成绩由上述四个部分构成,其中小组讨论部分应占总成绩的80%。小组讨论有利于学生进行全面的能力展示,因而小组成果评价不仅应着重对学生案例分析能力的考查,而且也需重视对组织形式、口头表达、随机应变及课件展示等其他能力的评估。在小组汇报阶段,除了汇报小组成员的最终报告,还可以由非小组成员进行现场答疑,通过互动增强对案例的理解和强化学习效果。 3小组讨论法的具体实践及效果 3.1小组讨论法的具体实践共四个班级参与此次教学实践活动,学生人数101人。按照自由组合原则,分成20组,每组4~6人。小组成员依据抽签顺序决定最后小组陈述顺序。评分制度采取综合评分方法,即总成绩由小组整体表现分、组员个人分、组员互评分、及课堂表现分综合而成,分别占比重为40%、30%、10%和20%。“公共政策分析”课程小组报告的教学目标是对政策系统中的政策过程诸环节及其系统内外诸要素进行相关分析,从而改进政策系统和提高政策质量。因此,案例需要结合当前的公共政策热点,同时具有明显利益相关者冲突特征。此次教学实践中共安排了七个案例供学生自由选择:一,云南怒江到底该不该开发;二,油价调整背后的利益博弈;三,房价为何越调越涨;四,暴力拆迁何时休;五,如何牵住“看病难”的牛鼻子;六,汽车限购令伤到了谁;七,柴静雾霾调查动了谁的奶酪。 3.2小组讨论法的教学效果参与此次教学实践共计101人,及格率100%。其中,90分以上(优秀)8人,优秀率达7.92%;80~89(良好)39人,良好率达38.61%;70~79(中等)人数43人,中等率达42.57%。教学成绩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小组讨论法在教学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肯定了小组讨论法在调动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及学科探索能力上具有积极作用。 4总结 小组讨论是一种互动式、引导式和主动性强的教学方式,能够培养学生发散性思维,提高学生创新能力。本文介绍了小组讨论教学法在公共管理类课程中的内涵、设计及应用效果。研究结果表明,小组讨论法的应用,并非否定传统教学模式,而是在借鉴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增加学生的自主性。小组讨论法以理论教学为基础,更加注重与实践的结合,自由选择案例进行自主分析,侧重于学生的独立思考。小组讨论法的应用是在大学生教学中一次新的大胆尝试,特别是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会在教学中取得显著成效,才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本文是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研究项目”基于全过程的高校教师教学胜任力动态评价系统构建研究“(2014B13)的部分成果 作者:李世祥 曾旭 马海燕 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公共政策执行监管的困境分析 摘要:加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形成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理论体系,解决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问题,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这些这些困境:一从政治文化、行政体制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二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三从监督制度—“问责制”建设的缺失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关键词: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困境问责制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是公共政策正确贯彻执行,达到预期公共政策目标的重要保障。许多制定十分周密、科学的方案,在执行时偏离了既定的公共政策目标方向,最终导致政策失败,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不严格,不到位。为此,必须加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形成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理论体系,解决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这些这些困境:一从政治文化、行政体制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二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三从监督制度—“问责制”建设的缺失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一、从政治文化、行政体制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政治文化、公共政策自身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国际环境等等。本部分主要从政治文化和公共政策自身特点的角度来对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影响进行分析。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作为一种政治行为,必然受到一定的政治文化的影响。政治文化,是指通过政治社会化而形成的一整套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包括政治信仰、政治情感、政治认知等。政治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方式和程度。民主、现代的政治文化为有效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提供了文化背景,而封建社会专制的政治文化,则在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效率的提高,一般表现为官本位思想、臣民意识等。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封建历史相当的悠久,虽然我国改革开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官本位”思想、为民做主思想等传统政治文化残余还是不能彻底清除,它的影响有时还是相当的深刻,造成了现代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之一的人民群众往往没有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渠道,造成了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冷漠,普遍认为“在其位谋其政”,国家大事是那些当权者的事,于己无关,长期以往,就逐渐地失去了参与政策执行监督地热情。而民主社会要求社会公众能意识到自己是国家地主人,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既是自己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所以这种封建社会政治文化残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 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在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1]公共政策的首要特征在于“公共”,是对全社会的利益调配,而不是针对个人的利益。正是因为公共政策影响的不是一个人的利益,因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也存在着较强的外部效应。笔者认为人民群众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是一种群体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如果一个农民通过各种途径游说政府,希望减轻他的农业税,或者提高他的福利水平,他会遵循一种什么样的准则呢?首先,我们不说这个农民是否具有这种游说的能力,即使有这种能力,他也不可能采取行动。奥尔森认为,在一个群体范围内,集体受益是公共性的,即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够分享而不需要付出成本。如果这个农民去游说政府,那么得到利益的是整个农民阶层。集体受益的这种性质促使每一个集体成员都想坐享其成,来“搭便车”。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人民群众可能都很想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因为公共政策与他们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但是理性的个人选择了不监督,原因很简单,是因为个人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并不是免费的,即使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有效,受益者也不是他一个人,成本—受益不对称,他人的“搭便车”心理导致了个人不会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这种情况必然阻碍社会公众特别是目标群体对公共政策执行的监督。 二、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狭义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广义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不仅包含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还包括履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职能的政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舆论以及人民群众等。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作为公共政策监督体系的一个分系统,与公共政策制定监督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但是在我国现实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中,由于受行政管理体制、监督体制的影响,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并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和功能,导致在现实的监督中,出现了“弱监”、“虚监”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监督的效果。追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监督权力 要监督,就必须由监督权力。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体现着监督权对执行权的制约。监督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主体的地位、权能。但从目前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监督主体由于自身的依附性而缺乏制约力度,导致监督乏力。在行政系统内部,行使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权的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受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制约。虽然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监察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但是,由于受同级政府人事、财政等的制约,在实际监督中没有体现出应有的独立性。在行政系统外部,行使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权的各级人大实际上是法律地位高而实际地位低,突出体现在监督方面的法规不健全,力度不够;机构不健全,强度不够;手段不配套,深度不够;尚未真正体现人大的监督作用。 (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功能不全,缺乏监督合力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以不同的方式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发挥着监督功能。但是监督功能不全,导致它们没有有机结合、密切配合,没有能够整合监督资源和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监督实效,体现多元监督的优势:⑴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在监督的多元主体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广大党员同志,尤其是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做到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挥着领导和约束的作用,对公共利益的促进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共产党发挥监督作用的范围和空间是有限的,它只能通过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来实行监督,并不能对公共政策执行过程进行全面的动态跟踪监督。⑵立法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公共政策执行的监督在理论上应该是最有效地、最权威的。但实际上,权力机关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主要是监督方式单一,程序不完善,通常仅限于执法检查、质询等。”[3]因为人大既不同于行政机关行又不同于司法机关,它既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力,也无直接处理案件的权力,这样就很明显地削弱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效能,也无法显示出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权力机关的权威性。⑶司法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共政策执行过程的监督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限于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公共政策执行,关乎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则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监督申诉对象,因为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才能提起诉讼。这样显然不利于行政诉讼的完善,不利于加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⑷其他各种社会监督。在我国主要包括政协、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等。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他们享有各种形式的监督权力,诸如举报、信访、舆论批评等。并且舆论媒体的最大优点是社会影响力大、效果显著,但是无论怎样,他们改不了“民间”的性质和定位,没有“官方”的权威和地位,并且供他们发挥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效用的空间也很小,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效率。综上所述,不管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还是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在发挥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效能过程中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相互之间不能有机的融合,出现“弱监”、“虚监”则是必然表现了。 三、从监督制度—“问责制”建设的缺失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责任最通常、最直接的含义是指与某个特定职位或机构相连的职责”。[4]责任的明确是公共政策执行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必要前提。没有责任,就没有义务,则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就没有保障。作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有效保障方式之一,没有责任的监督是难以想象的,因为“一个地区或者部门反腐败是否坚决有效,与这个地区或者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态度和责任心有着很大的关系”,“少数领导干部责任观念淡薄,由于制度不完善,除了问题追究不到个人”。2003年,包括原卫生部长、北京市长在内,全国有近千名官员因防治“非典”工作不力被罢官免职;2004年4月,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亲自听取监察部关于中石油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北京密云县迎春灯会特大伤亡事故、吉林市东百商厦特大火灾3起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4月底,国务院又先后责成严查江苏“铁本”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等,包括常州市委书记、安徽阜阳市市长等20多名政府官员受到党纪政纪的严肃处分。这些案件的查处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问责制”与现行的行政体制和监督体制还是有着不相容的地方。作为一种监督方式,“问责制”实施的社会氛围还没有形成,因为科学的“问责制”的前提是合理的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和监督权力,而这则有待于更深入的制度改革。 在现行的行政体制下,对公共政策项目,尤其是大型的公共政策项目,“问责制”存在着以下不足之处。 (一)“问责制”中权责不清、主体缺位 作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一种方式,在很多情况下,监督主体不知道向谁问责,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什么,是一种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给人的印象比较模糊,很难具体的界定这个“责任”。 “问责制”的主体是谁?结合专家、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问责”的主体应该是人民群众,人民行使问责权,“问责制”应该是一整套完整的责任体系,不能仅仅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监督关系。因为在这种问责的监督体制中,人民群众追究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再追究各级政府中行使公共政策执行权的公务人员的责任,这样才能形成良性的监督互动。但是在现实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中,往往是下级因失误影响了政策执行而被上级要求辞职,并不是因人民群众的“问责”而辞职,造成了“问责”主体无权问责而缺位的局面。 (二)“问责制”定位不清 作为行政责任领域内的一个新术语,“问责”的定位到目前还不清楚。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问责”并不是行政处分的一种,在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它明确界定。所以,作为监督的一种方式,“问责”还是模糊的,界定不清的。在现实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中,“问责”的实际操作还缺乏可行性。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公共政策伦理分析 摘要:作为现代政府管理社会的重要职能之一的公共政策,由于政府的存在,其内在以及外在的强制性,保证了公共政策实现分配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但是强制的背后,却隐藏着伦理性。本文以为对公共政策的伦理分析,将对于目前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尤其是“渐进式”、“实验式”的中国社会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公共政策;伦理;价值;人性 中国目前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但是在转型中,社会呈现出非均衡发展的态势:我国的城乡差距呈现失衡状态,而且情况随着社会的发展并没有根本上的改进,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些情况在教育、就业、医疗、社保等关系普遍民生方面问题较为明显和突出。这一实际存在的问题,给未来社会发展和进一步改革埋下了不稳定的隐患和未知因素,给政府更进一步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社会功能提出了不易解决的难题。政府从内心希望一方面通过传统公共政策强制性去尽力维系社会旧有格局,另一方面又造出新的“缝隙”以及“非对称”的社会状况;这种困境使得重新反思公共政策成为了必要。本文就是从伦理方面对公共政策进行了分析。 一、公共政策 关于政策,官方有一个比较中性的解释,即“辞海”解释。政策是这样定义的,政策是“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从政策定义可以看得出,公共政策应该涵盖一个国家为维系社会发展而在社会公共事务方面出台的的政治方略或策略,或各种必要规范性文件。对于公共政策的科学定义,几十年间,未能达成一个所有人接受的感念。学者有的是从阶段性的发展过程中理解的。例如,作为公共行政学标志性人物的美国学者伍德罗威尔逊就认为,“公共政策是由政治家即具有立法权者制定的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和法规。”[1]这一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界定了二者各自的过程管理。有的学者是从公共政策的行为特点来界定的,例如政策科学主要的倡导者和创立者的哈罗德拉斯维尔与亚伯拉罕卡普兰则认为,“公共政策是一种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2]这一定义更加强调政策的行为特征,从广义上说政策就是有目标的计划。还有的学者从其他角度界定公共政策,例如有学者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为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管理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它是由一系列谋略、措施、办法等组成的。”[3]不可否则,公共政策有其一定的历史使命。但是,从根本意义上说公共政策是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一种工具,其自身孕育着强制性和伦理性两种天然属性。 二、公共政策伦理分析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尤其是世界范围内宪政制度的推崇以及人权的日益受重视,公共政策的强制性越来越受到普遍的批评,公共政策的伦理性方面越来越受到普遍的关注和重视,可以说,公共政策在伦理方面蕴含的是一种相互交叉的共性,这种共性着重表现于以下两方面: (一)价值取向 价值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公共政策也莫不如此,而反映价值取向的因素有很多,例如《正义论》开篇就明言中“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4]公共政策理自然应具备价值取向,这是其内在的要求,具体而言,有如下表现:其一,公共政策交织着其制定主体的核心价值观和普世的价值观。公共政策的制定及执行主体均是公共机关或确切的说是政府,而作为社会公共机关的政府,本身代表着其所处位置或所代表阶层的价值观,尤其是执政者的核心价值观,同时作为社会发展的必要,其本身也蕴含着普世的价值观。例如公正性,而这一特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公共政策维系社会基本公正的职能更是得到各界的强烈关注。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将政府定位于人民服务者,与人民是一种契约关系,也是这一价值含义的体现。其二,公共政策的外在特点也深刻体现其价值取向。公共性,作为公共政策的最基本特点,深刻代表着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说,公共政策越来越来源于公共意志,越来越体现民主,体现自由,体现公众性。在更深层次反映的是政府与公众在公共领域的各种结合,成果就是有价值取向的、符合公众性的理性追求和制度安排。公共政策外在特征,一方面可以帮助政府将其价值观合理、合法的落实于公众,同时公众也能就公共政策的诸多事项与制定者达成价值的统一体,使得公共政策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来表达公众的利益诉求,进而决定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的提供。其三,公共政策的施行效果更富含价值属性。公共政策以维系社会更好发展为其使命,以社会利益的合理配置为基本职能,其最终的施行效果必然反映着价值观念。换句话说,公共政策的执行必然达到到一种有目的的安排,而这种目的则就是公共政策的价值理念的体现,如果不能达到这种价值追求,则说明公共政策的失效,必然催生新的公共政策来代替失效的公共政策,以使公共政策的施行能达到这一目标,也就是说达到追求的价值。 (二)人性精神 公共政策本身蕴含价值取向,同时其也有人性精神。因为公共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地均是人,都是为民服务的。就公共政策的人性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公共政策需要切实解决人的生存发展的实际问题。毋庸置疑,公共政策是要解决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或者说是解决公众需要的一些问题,自然而言牵涉到人的问题,不可避免涉及人性。因此,用于解决问题的公共政策必然需要具备人性精神。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的提高,民主意识的进步,人们对于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提出了更深层次的期望,热切希望公共政策的能够反映人们的普遍关切。一项反映人性的、能够切实解决社会基本问题的公共政策需要具备人性。作为基础性的管理,公共政策的人性化表现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主体为着特定的目的,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并经过有价值取向的考量,以寻得最适当的方式和取得最积极、最人性化的施行结果。众所周知,公共政策的各种方式具有严密的科学性,体现一定的客观性、合乎逻辑性。追求较为精确的计算和合乎逻辑思维的推理。由于实际生活中的问题较为复杂,需要考虑的因素众多,公共政策的选择往往不一定能反映最优效果。这样,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们只能从现实的境况出发,体现为一种更人性的态度,用这种态度去真切感受真实的情况,进而妥善解决存在的社会问题。其二,追求人的发展也是公共政策的重要目的。公共政策有众多目标,其中重要目标之一就是促进人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发展,特别是全面发展亦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公共政策作为公众切身有关的一种方略,必然与人的发展密不可分,人的发展有助于更近一步完善公共政策的科学化、人性化。公共政策的选择越来越倾向于人的发展,可以说,公共政策未来发展的立足点将集中于人的发展。 三、结语 公共政策是国家、政府从社会整体出发,进一步管理社会的一种手段,虽然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然而,公共政策的意义更在于其蕴含的伦理价值,必然会附有价值选择和人性因素。公共政策的伦理分析,有助于从更深层探求公共政策的存在和行驶的合理性。 作者:贾远军 单位:中煤西北能源有限公司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哲学方法在公共政策分析中的运用 摘要: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哲学方法主要包括矛盾分析法、利益分析法、系统分析法、因果分析法、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理性分析法和超理性分析法等,这些哲学方法在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应用对保证公共政策的科学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分析;哲学方法 矛盾分析法、利益分析法、系统分析法、因果分析法、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理性分析法和超理性分析法等哲学方法在公共政策分析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哲学方法的应用保障着公共政策的科学性。 一、矛盾分析法与公共政策分析 矛盾分析法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也是我们分析事物最根本的方法,在整个唯物辩证法方法论体系中居主导地位。它是所有学科都应该重视的分析方法,也是公共政策分析和公共政策研究的基本方法。首先,矛盾分析法是同一性和斗争性相统一的辩证方法。所谓矛盾就是既对立又统一,矛盾的对立属性即其斗争性,矛盾的统一属性即其同一性。同一性是相对的,而斗争性是绝对的。同一性是包含着差别和对立的具体的同一,而斗争性则寓于同一性之中,两者相互联结,不可分离。第二,矛盾分析法是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矛盾的普遍性是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矛盾的特殊性是指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的特点,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任何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矛盾问题的精髓,是理解矛盾学说的关键。第三,矛盾分析法是“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分析方法。坚持“两点论”,就是在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既要看到主要矛盾,又不能忽视次要矛盾;在认识某一矛盾时,既要看到矛盾的主要方面,又不忽视矛盾的次要方面,以避免“一点论”。坚持“重点论”,就是在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要着重地抓住主要矛盾;在研究某一矛盾时,要着重地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以避免主次不分的“均衡论”。“两点论”和“重点论”是互相包含的,是内在统一的。任何公共政策问题的产生都根源于矛盾,任何公共政策也都是为了解决矛盾。从政策哲学的研究对象来看,公共政策理论和公共政策实践矛盾的解决离不开矛盾分析法。从公共政策的本质来看,公共政策一定是国家公共权力运行的具体体现,是政府实施公共管理的重要途径,是政府维护公众利益的主要手段。国家在运行公共权力时,如何做到兼顾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矛盾双方的利益需要是政府面临的重要抉择,将矛盾分析法引入公共政策分析中,有助于平衡矛盾双方的利益,使其尽可能达到一种和谐状态。从公共政策的特征来看,政治性和公共性、稳定性和变动性、公平性和效率性、强制性和合法性是公共政策的矛盾性特征。公共政策的政治性和公共性既有一致的方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当政治系统中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政党以及贯彻统治阶级意志的政府所具有的特殊利益与它们所代表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一致时,公共政策的政治性和公共性就能很好地结合在一起;但当它们的利益不相一致甚至发生冲突时,公共政策的政治性和公共性就会相互矛盾。稳定性和变动性、公平性和效率性、强制性和合法性也都是这种矛盾关系。再从公共政策的功能来看,公共政策对社会的存在、运行和发展有着导向功能、协调功能、控制功能和分配功能。一般常态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是平衡协调发展的,但当社会发展中出现不平衡不协调,比如在分配上出现贫富差距悬殊甚至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没有正确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时,就不可避免地引发利益各方的冲突和矛盾。可见,公共政策领域到处充斥着矛盾。在这些矛盾的解决过程中,矛盾分析法大有用武之地。 二、利益分析法与公共政策分析 所谓利益,就是在受生产力发展制约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中,人们为实现自身需要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利益是由需要转化而来的。由于需要的多样性,人们之间必然形成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多方面、多层次利益关系。普遍性和特殊性、绝对性和相对性、竞争性和协调性、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统一是利益的特征。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的区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区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区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区分,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的区分是利益的构成,是利益矛盾的具体表现。利益分析法就是通过分析人们的利益及其相互关系,揭示社会生活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方法。利益分析法是公共政策分析中的一种基本方法。首先,从公共政策的实质角度看,公共政策是对社会的价值所作的权威性分配。也就是说,公共政策是政府从自身利益和公众利益出发进行的具体管理,是以政府为主的各种利益个体和群体参与的管理活动,利益分配是公共政策活动的核心。在利益分配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第二,从公共政策的类型角度看,分配政策是对社会上各种利益集团内部利益划分作出规范;再分配政策是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对社会各集团的种种利益进行平衡和协调的规范;规制政策一是规范政府行为,二是划分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自律政策即自我限制的政策,是指政府规定了某些行为规范供集团在行动时对行为进行选择。第三,从公共政策的功能角度看,政府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的目的就是要将社会公共资源正确有效地在它所服务的公众中加以分配,而其关键是要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公共政策中利用利益分析法,就是要权衡公共政策利弊得失,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使各方面的利益能够协调、全面发展,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社会健康向前发展。 三、系统分析法与公共政策分析 所谓系统分析法就是在研究中把研究对象视为一个系统,在若干选定的原则和准则下,通过对系统内各要素、结构和关系的考察,利用定量的方法提供允许和可用的数据,借以制定可行方案并推断各种可能结果,以期寻求对系统状态整体效益最大的方法。系统分析法之所以在公共政策分析中得到广泛应用,是由公共政策分析过程本身的系统性所决定。我们可以把公共政策活动视为一个由政策活动的外部生态和内部生态所组成的复杂大系统。公共政策活动的外部生态有历史的、地理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等环境因素,也有全球的、区域的、一国整体的、地区的等层次因素,它们构成公共政策活动的具体情境事实体系。政策行动主体、政策公共财政资源、政策信息资源、政策价值取向、政策工具选择等则构成公共政策的内部生态系统。公共政策活动是其外部生态和内部生态通过互动实现相互适应和改造的过程。公共政策活动的外部生态既制约着内部生态,同时又为其运行提供了现实条件,公共政策活动的内部生态的变化,又改变着外部生态的状况。正是通过这种外部生态和内部生态间的互动,具体公共政策活动的功能才能得到实现。对公共政策系统的分析可从两个角度进行。从静态结构角度看,公共政策系统由公共政策的环境超系统与资源系统、公共政策的主体系统与客体系统、公共政策的组织系统与体制系统、公共政策的咨询系统与信息系统所组成的复杂大系统。而从动态运行过程角度看,具体的公共政策是一个处在自身系统和环境超系统交互作用下,由政策主客体的活动构成的、处在变动中的动态过程。公共政策动态演进的动力源自其内部矛盾的展开,一类是公共政策系统与其环境超系统之间的矛盾,另一类是公共政策内部各因素之间的矛盾。这一演进过程呈现出变动性、互动性、弹性和流动性诸特点,这一演进过程还呈现出政策议程、政策规划、政策执行、政策评估和政策终止等有系统关联的若干阶段。可见,系统分析法在公共政策分析中是极富实用价值的。 四、因果分析法与公共政策分析 因果理论是对事物和现象之间因果联系的理性概括和反映,它反映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现象、过程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前因后果,前后现象之间有必然性是因果联系的特点。一因一果、一因多果、一果多因、同因异果、异因异果、多因多果、复合因果是因果联系复杂多样性的表现。对事物和现象间因果关系进行分析的方法就是因果分析法。在公共政策分析中应用因果分析法,可以帮助人们认识政策目标与政策结果之间、政策环境与政策执行之间、政策资源的配置与政策效率之间的联系。在公共政策分析中,常用的因果分析法有详析分析、多元回归分析、路径分析、结果方程模型、格兰杰因果检验、实验法和比较分析法等。多元回归分析、路径分析、结果方程模型属于因果关系的定量分析方法,在公共政策预测和公共政策评估中被经常采用。 五、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与公共政策分析 定量分析法是对事物的量的规定性进行研究的一种科学方法。包括回归分析、时间序列分析、决策分析、优化分析、投入产出分析等具体方法。在公共政策分析中,最典型的定量分析法就是福利经济学所主张的成本-收益分析法。成本-收益分析是政府以市场方式制定政策从而达到资源再分配目标的一个基本技术,被称之为试图用经济方法取代市场讨价还价的价格确定方式,使政策抉择达到帕雷托最优。帕雷托最优就是采取任何一个行动,都至少给一个人带来好处,但却不损害任何人。这在公共政策领域几乎是不可能的。由帕雷托最优的困境产生了卡尔多-希克斯标准的福利经济学:政策选择要使净福利最大化。也就是说,一项政策即使使某些人受损,但如果总福利大于损失,这项政策就应该被采纳。成本-收益分析法的具体方法有净现值法、现值指数法、内含报酬法等。成本-收益分析法是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政策评估中常用的定量方法。趋势分析法、指数平滑法、回归分析法则是公共政策预测中常用的定量方法。定量分析是定性分析的基础。定性分析法是对事物的质的规定性进行研究的一种科学方法。包括归纳分析法,演绎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结构分析法,矛盾分析法等。在公共政策领域,确认政策问题产生的原因要借助于因果分析法,对政策问题的实证分析要借助于归纳分析法和演绎分析法,对政策问题的内部结构进行分析要借助于结构分析法,对新旧政策问题的相似性进行分析要借助于比较分析法,对政策问题的性质的把握要借助于矛盾分析法。定性分析更适用于涉及社会、政治、价值、伦理和意识形态等难于定量的问题,定量分析则更适用于经济问题。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在公共政策分析中是相互统一、相互补充的。 六、理性分析方法、超理性分析方法与公共政策分析 在公共政策分析中,与理性方法相关的决策模型包括完全理性决策模型、有限理性决策模型、渐进决策模型和综合分析政策决策模型。完全理性决策模型是以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经边沁、密尔等功利主义者发展,以及现代管理科学家的概括而形成的一种管理决策理论。完全理性决策模型认为,政策实施的结果就是使社会效益最大化。完全理性决策模型的限定条件是非常苛刻的,它要求决策过程中必须把决策行为视为具有一致价值判断的整体行为而非个体或群体行为。决策者有绝对的理性,具备完备的知识和信息,能穷尽所有备选方案并预测到所有结果。决策目标单一、明确和绝对。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具备一以贯之的价值偏好。决策过程中不考虑时间和其它政策资源的消耗。这些近乎完备的条件成为完全理性决策模型在实践中无法使用的原因。西蒙对完全理性决策模型进行了批判,指出了其局限性,提出了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有限理性决策模型。它是依靠有限的资源和信息,通过不断的搜索,得出满意政策方案的决策方法。这种模型是以“令人满意的”准则去取代完全理性所主张的“最大化”准则,所以又称满意决策模型。满意决策寻求的不是最佳,而是次佳或“第二最适”。在实际决策中,有限理性决策模型重视的是可行性研究和成本与利益分析,但它更主要的是仅仅为决策者提供决策规则,这也成为其主要的缺陷。林德布洛姆在批判了理性决策的缺陷后提出了渐进决策模型。这一方法强调决策者的决策是从现行政策出发,只是对现行政策的调整。但渐进决策模型只适用于既有的相对简单的问题而不是将来要发生的复杂的问题,因而它在政治上追求的是安全的而不是具有冒险精神的措施,这样公共政策就变成了补救性措施而非创新性方案。德罗尔看到了理性决策模型在可行性问题上的局限和渐进决策模型的保守倾向,提出综合决策模型,试图将理性决策模型和渐进决策模型结合起来,并把两者的合理性加以延伸和综合。他认为现实的政策诉求可能是要求社会变革的,也可能是要求社会稳定的,因此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而R.M.克朗则认为应该把理性分析的科学和超理性分析的艺术结合起来[1]。克朗认为,超理性分析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判断、直觉、创造力、灵感、隐含的知识、信仰、洞察力、意志、超感交流和预见能力等。德热认为,超理性因素主要包括判断力的应用、创造性的发现、头脑风暴法和其它一些决策方法[2]。可见,超理性分析以主观判断为主,而这种主观判断应当建立在充足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基础之上。超理性不是非理性,非理性是建立在信息不完备基础之上的主观判断。因此,超理性分析可以定义为在充足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主观判断,也即建立在定量分析、理性分析基础上的定性分析。当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包含社会、政治、组织、意识形态、伦理道德因素时,理性方法就难以解决问题,就必须采用超理性分析方法。超理性分析方法主要有:问题的主观识别方法、趋势的直觉预测方法、方案的灵感激发方法、决策的经验判断方法、结果的模糊评估方法。超理性分析受主观因素的影响特别大,为防止其可能导致的片面或极端情况的出现,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建立在定量分析基础之上;决策者具有足够的经验积累;政策过程能够排除明显的错误和缺陷;综合各种信息进行深入的分析;要考虑环境因素的变化。超理性分析方法特别适用于多元政策目标的分析,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有利于理解当代中国社会的决策过程和政策特点。总之,在公共政策分析中,存在着包括矛盾分析法、利益分析法、系统分析法、因果分析法、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理性分析法和超理性分析法等若干哲学方法,它们是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的。比如,在进行利益分析的同时也必然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在进行系统分析的同时也必然进行矛盾分析,而超理性分析是建立在定量分析、理性分析基础上的定性分析。因此,它们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方法论体系,这些哲学方法对保证公共政策的科学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周建民 单位:苏州市职业大学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诠释禁电的公共政策周期分析 【摘要】“禁电”是当前中国部分地方政府在管理过程中实施的一项公共政策,广州即为实施“禁电”政策的城市之一。文章运用公共政策周期分析模式对广州“禁电”政策进行分析,探讨该政策动态活动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对于把握公共政策的内在规律,使公共政策更加科学有效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禁电”;公共政策;周期分析模式 一、广州“禁电”政策概述 2006年11月14日下午,广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会,正式对外《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开征求意见,并报请广东省政府批准同意,自通告之日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含从化市和增城市)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这标志着广州市正式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行驶(以下简称“禁电”)。 新闻会上,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介绍了广州“禁电”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广州市一直以来都未允许电动自行车上牌及上路行驶。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2004年9月,广州市交警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提醒广大市民,在省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不要购买电动自行车,以免造成损失。2006年5月1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广州市政府专门就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进行调研,并确定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广州市公安局在2006年6月召开了三场“电动自行车管理座谈会”,并委托广州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开展了电动自行车管理专项民意调查。该项调查的对象为年龄16岁以上具有广州市常住户口的居民。调查结果显示:(1)公共汽车是目前市民出行最主要的交通工具。59.1%的受访市民的主要交通出行方式是公共汽车,14%为自行车,8.4%为步行,7.6%为摩托车,4.2%为私家车,3.5%为地铁,只有1%为电动自行车。(2)多数市民认为不适于发展电动自行车。78.4%认为广州目前的交通状况不适合电动自行车通行;70.0%受访市民认为“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有助于缓解广州市的交通压力、改善交通秩序”;72.8%认为如果禁行会给广州市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带来好处。(3)大部分受访市民支持限制电动自行车。70%的受访市民表示支持市政府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限制,13.7%表示“无所谓”,明确表示不支持的只有16.3%。(4)限制电动自行车对大部分市民的生活影响不大。分别有58.5%和32.2%的受访市民表示限制电动自行车对其生活“没有影响”和“影响不大”,只有5.6%表示“影响较大”。 据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称:在座谈会上,绝大部分代表赞成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限制。另从公开征求民意的结果来看,不予电动自行车登记及上路行驶得到大部分市民的支持。 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结合广州市的实际,广州市政府提出了不予电动自行车登记及上路行驶的意见,并于7月份专题请示广东省政府。省政府于9月底批准同意广州市政府的请示。根据省政府的批复和市政府的决定,广州市公安局起草了《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并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通过了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合法性审查,于当天对外。[1] 二、以政策周期模式分析广州“禁电”政策的提出 全国各地对“禁电”态度不一。北京先是“禁电”后改为“限电”,上海则没有“禁电”。而作为特大城市之一的广州,其“禁电”政策自然也引起了广大的电动自行车用户、厂商、经销商及一些市民和专家学者的关注,各大媒体也对此进行了报道。各方的着眼点主要是这项政策涉及的政策取向、路权分配、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决策程序的民主等等问题。而笔者认为对此政策在现阶段运用公共政策的方法来分析,对于把握这项政策的来龙去脉大有裨益。任何一项政策也不仅仅是一个文本,它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在众多的公共政策分析模式中,笔者选择了公共政策周期分析模式作为具体分析方法。 公共政策周期分析模式也称为公共政策过程分析模式,是从公共政策的动态活动过程的各个环节出发,将公共政策看成一个多环节相互连接的动态运行系统,分析公共政策的内在规律。它对于从整体出发把握各个运行环节在政策运行中的功能,系统检测各环节功能发挥是否正常,检测政策成功或失败时关键环节所起的作用,从而使公共政策更加科学有效具有重要的意义。[2]一般认为,从政策过程来看,公共政策包括问题的认定、政策的规划、政策合法化、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终结等一系列动态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其特定的意义和功能并产生一定的活动效果。[2] 任何公共政策都存在于这一系列动态过程环节中,并且良好的政策效果也在动态的政策过程中产生。一旦政策过程中的某个或者某几个环节存在问题则势必影响到政策效果。 考虑到广州“禁电”政策已然出台并刚开始执行,笔者着重从问题认定、方案建构、决策这三个环节作重点分析,对广州“禁电”政策的执行与评估也一并提出一些建议。 三、广州“禁电”政策过程在问题认定、方案建构、决策三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广州“禁电”政策在问题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在自然科学领域,人们常说“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公共政策领域也是如此。正如利夫因斯顿所指出的:“问题的挖掘重于问题的解决,对于一个决策者来说,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用于解决认定错误问题而产生的不利影响,远甚于用比较不完美的方案去解决一个认定正确的问题。”[3]因此政策问题的认定不仅是公共政策动态运行的第一个环节,而且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纵观广州“禁电”政策的发动原因,不难发现,此政策在问题认定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 (一)政策问题的发动欠科学分析 据广州市公安局就“禁电”通告召开新闻会时介绍,广州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专门就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进行调研,并确定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开展具体工作。但从各种报道之中难以发现广州市政府的调研结果,也即广州市政府发动“禁电”政策的客观依据是什么、有何科学的指标和数据难以让外界所知晓。因此,在缺乏相应的指标分析和数据支撑下发动“禁电”政策难免令人对广州市政府“禁电”政策的动机产生猜疑并缺乏对公众的说服力。 (二)对问题原因的认识欠全面和深入 据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称:在广州市公安局在2006年6月召开了三场“电动自行车管理座谈会”上,代表们认为,从建设现代化大都市的城市定位和市民整体的、长远的利益来考虑,广州应该优先发展高效率的公共交通,电动自行车不应成为市民的主要出行方式。因此,绝大部分代表赞成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限制。但是,市民整体的、长远的利益是什么?有何具体的衡量依据?代表们是否在掌握一定的电动自行车专业知识及在相关的指标分析和数据支撑下发表意见呢?三场座谈会的参加人员主要是来自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的市民、专家学者、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等,并没有电动自行车的行业代表获邀请参加,显然参加人员对问题原因的认识欠全面和深入。难怪闻讯赶到挤进第三次座谈会的广东自行车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何小华在会上只说了一句话,就是:“你们不懂电单车!”[4] (三)考量问题的视野范围过于狭窄 广州市政府“禁电”通告及公开的信息并未直接指出“禁电”的理由,也没说明为什么“禁电”是广州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唯一途径,考量问题的视野范围过于狭窄。一是仅仅把三次座谈会及专项民意调查反映的意见作为政策认定的依据,意见的征集面过于狭窄;二是带有很强倾向性地进行意见征集,开始就引导人们往是否“禁电”考虑,致使对“禁电”以外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没有得到充分考虑。 值得一提的是“限制”和“禁止”应该是明显不同的政策选择。据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称:在座谈会上,代表们认为电动自行车不应成为市民的主要出行方式。因此,绝大部分代表赞成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限制。另外,广州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开展的电动自行车管理专项民意调查数据显示:78.4%认为广州目前的交通状况不适合电动自行车通行;70.0%受访市民认为“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有助于缓解广州市的交通压力、改善交通秩序”;大部分受访市民支持限制电动自行车。广州市公安局就此认为从公开征求民意的结果来看,不予电动自行车登记及上路行驶得到大部分市民的支持。但座谈会与民意调查显示的是绝大部分代表和大部分受访者支持“限制”电动自行车而并非“禁止”电动自行车。对“限制”还是“禁止”这样严肃的政策选择居然混淆了基本的概念,可见广州“禁电”政策考量的局限性和倾向性。 (二)广州“禁电”政策在方案建构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从动态意义上理解,政策方案建构过程就是政策的规划和制定过程。它具有以解决政策问题为目的、针对未来、技术性和政治性的特点。其中政治性是指规划活动是一个各方互动的民主政治过程。它要求有社会公众、利益集团等的广泛参与和积极参加。然而,广州“禁电”政策在方案建构过程表现出来的最大问题就是决策过程的封闭、缺乏民主。《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是“禁电”与否的必要条件。问题是“公开征求意见”与“听证会”有所不同,如何执行?“公开”的范围应有多广?怎样体现代表性?“征求”如何避免倾向性?“意见”如何归纳和取舍?这些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广州“禁电”政策在方案建构过程中也因“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问题受到了较多的质疑。 广州市公安局召开的前两次“电动自行车管理座谈会”,又名“征求意见会”,邀请了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城管支队等单位代表,以及包括教师、医生及IT行业员工在内的“市民代表”,就“是否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进行了讨论。与会者中不仅没有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商、经销商、消费者代表,广东自行车行业协会也不在受邀之列。事后没有一家媒体对这两次征求意见会进行任何报道。第三次“征求意见会”召开时,协会副秘书长何小华闻讯赶到挤进了“征求意见会”会场,但当局显然并不打算征求他的意见,他只说了一句“你们不懂电单车”,主持人就立刻宣布会议结束了。随后,《广州日报》在头版显赫位置刊登了题为《基本赞成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的文章,对第三次“征求意见会”的情况进行了报道。文章指出,与会23名代表达成比较统一的意见,“在老城区必须坚决禁行电动自行车”,而绝大多数“市民代表”认为,“作为负责任的政府,应该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广州上路行驶,以保障广大市民的利益。”文章还透露,广州市政府将尽快提交“有关方案”上报审批,“预计在8月份左右在广州市正式实施”。[4]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到,在未展开充分的讨论之前,尤其是还没有社会公众、利益集团等的广泛参与和积极参加的情况下,政府喉舌的报道显然是给电动自行车的命运定了调:电动自行车很快将会被禁!这与政策规划的科学性、公开性、民主性不相符,必然引来社会各利益全体事后的反弹,甚至拿起法律作武器对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质疑。[5] (三)广州“禁电”政策决策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政策的决策过程就是政府接受最终通过的方案并使之合法化的过程,包括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实施的一系列审查、通过、批准、签署和颁布政策的行为过程。[6]必须强调的是,现代社会中政策的合法化还包含公共政策的正当性、合理性被社会公众认可接受的过程。因此,政策合法化不仅仅要求政策形式的合法化,更强调政策内容的合理、合法,为公众所接受。 广州“禁电”政策完成了各种法定程序:公开征求意见,报请广东省政府批准同意,通过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合法性审查,最后对外。在形式合法方面广州“禁电”政策并不存在问题。然而因为广州“禁电”政策在问题认定和方案构建方面存在的不足,导致了人们对该政策内容的合理性、合法性的质疑甚至以法律的方式反抗,可见其并未被公众广泛接受。不接受的公众不但包括电动自行车行业及电动自行车的拥有者,其实还包括电动自行车的潜在购买者和驾驶汽车的潜在受影响者(“禁电”以及已有的“禁摩”政策迫使部分人选购汽车,对原来就拥挤的交通造成影响)。正因为在问题认定和方案构建方面存在的不足,使这些利益相关者没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但政策合法化并不能抹杀这些人对政策不接受的事实存在,这对政府的管治是不利的因素。 四、广州“禁电”政策执行和评估的建议 如前所述,广州“禁电”政策已然出台并刚开始执行,尚难以对其执行和评估作出分析。但因该政策在问题认定、方案建构、决策这三个环节先天不足,在其执行和评估过程更应适当把握。笔者对广州“禁电”政策的执行与评估提出一些建议。 (一)广州“禁电”政策执行过程应注意的问题 政策执行就是指将政策方案付诸实施,把政策内容转变为现实的过程。一项政策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直接关系到政策问题的有效解决和政策目标的最终实现,因此政策执行是政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尽管一项政策在出台过程中存在着问题,但只要是一项合法的政策,就应当得到有效的执行。政策的严格执行既是实现政策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检验政策成功与否的需要。因此,广州“禁电”政策要严格执行在当前是无容置疑的。广州市公安局考虑到市民妥善处理现有电动自行车需要一定时间,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15天的纠正教育然后再严格按章处罚。这样能给予政策一定的缓冲期,有助于政策的实施。但鉴于该政策在执行前的不足,在执行过程中还应注意:(1)加大政策宣传的力度。不仅要大力宣传政策的内容,更重要的是要宣传政策必要性和合理性。通过有说服力的宣传,提高政策的可接受程度。(2)积极消除政策对各利益集团的影响。例如考虑到目前郊区公共交通尚未完善,应当合理解决郊区居民的出行问题。又如对原有的电动自行车或其电池予以回购或补偿,对当地电动自行车企业进行补偿或支持。 (二)广州“禁电”政策评估过程应注意的问题 政策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的效益、效率、效果及价值进行判断的行为。它对于检验政策效果,提高政策和政策执行质量意义深远。广州“禁电”政策既然饱受诟病,更应尽快对此政策进行评估。评估时要有开放的胸襟,客观的态度,科学的手段,并由中立的第三方主持。根据评估的结果,及时修订政策或就此终结政策。 五、结语 中国正处于现代化的转型过程中,民众在学习,政府也在学习,科学的、民主的公共政策并不仅仅只是一个愿望,它也是一种能力,这种能力的学习是一件很艰难的事,或者说这是中华民族都需要补的课,有问题是正常的。广州“禁电”政策只是中国众多公共政策中的一例。通过运用公共政策周期模式对广州“禁电”政策进行分析,笔者期盼能引起各地政府的关注,处理类似问题时有所参考。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探究关于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的公共政策分析 [摘要]随着北部湾经济区的构建和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逐渐增加。本文结合北部湾经济区高技能人才就业的特点,分析了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人事政策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等公共政策对高技能人才发展的影响,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分析如何通过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来推动北部湾经济区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北部湾高技能人才公共政策公共管理 2008年1月14日,国家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标志着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北部湾”)正式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北部湾地处我国沿海西南端,由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组成。广西作为西部欠发达的省份,工业化、城镇化和市场化水平较低,经济总量小,产业结构层次较低,面临着来自东盟地区和国内各省份竞相发展的竞争压力。按照《广西北部湾经济区2008年~2015年人才发展规划》,今后8年是北部湾社会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时期,加强区域人才开发与合作,是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启示 新公共管理在西方被冠以不同的称号,如管理主义、企业型政府等,它缘于1979年英国撒切尔政府。新公共管理的出现意味着政府的管理模式从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的转变。新公共管理注重“顾客”导向、结果导向,强调绩效导向,即以经济、效率、效果三大变量来对绩效进行测量与评估。在公共服务方面倡导市场导向,重视人力资源管理,不以固定职位而以实绩为依据进行管理。 社会是政府的来源,服务社会是政府的职责和价值取向,新公共管理所提倡的“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市场导向型政府”等理念,反映了政府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合理发展趋向。新公共管理理论可以指导政府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学的方法来管理公共事务,确立行政服务的理念,整合各方利益,从而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 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基础还很薄弱,市场还无力全面负责公共性很强的活动,政府仍需承担必要的公共管理职能,这就要求政府在引入市场机制、培养市场力量的同时,还要规范市场管理,使市场得到健康、良好的发展,以便承担更多、更重的公共服务,同时还要把政府建设成为真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服务型政府。 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北部湾可以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调整公共政策、促进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进而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在理论上是有依据的,在实践上也是可行的。 二、区域内高技能人才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1.北部湾经济区对高技能人才需求旺盛 人才是区域经济发展成败的关键。目前北部湾的人才队伍现状和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无法适应北部湾经济区加快开放开发的需要,无法适应推动泛北部湾区域合作的需要,无法支撑起区域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按照《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发展目标,北部湾在石化、林浆纸、能源、钢铁和铝加工、粮油食品加工、海洋产业、高技术、物流和现代服务业等九大重点发展的产业对相关人才需求较大。而发展沿海工业需要的技能人才等严重匮乏,已成为制约北部湾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随着北部湾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和对外开放合作等,区域内劳动密集型企业不断向资本密集型企业的转型,制造业产业结构全面升级,先进技术的大量应用和先进设备的大量更新,必将对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以及人才的数量提出更高的要求。 2.北部湾区域内高技能人才发展的软环境有待完善 北部湾的许多企业依然存在着“人才高消费”的用人观念,企业招聘往往起点就是本科,甚至是硕士、博士,也不管是否真正需要。在许多企业中存在盲目追求高学历造成的能级错位和人才浪费现象。而学历层次为大专及以下层次的高技能人才,依然遭受着“弱势文凭”的社会歧视,存在就业机会少和就业层次低的现状。 现有的人才评价体系对高技能人才明显不利,仍然沿用老标准,将人才的定义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而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却因为学历和职称这两道“硬门槛”,被摒弃在“人才队伍”之外。许多地方为管理、技术研发人才提供好的待遇,却忽视同样做出巨大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高技能人才被作为普通劳动力,劳动者权益遭到侵害的情况比较普遍。具体表现为;(1)试用期长,试用期工资低;(2)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或合同形式化;(3)工资增长缓慢,且存在随意克扣或拖欠工资;(4)劳动时间被随意延长,加班无报酬或少报酬;(5)社会福利和保险无着落,就业不稳定。(6)违规收取就业押金等费用。这些现象虽然不是北部湾所独有,但在实际上阻碍了高技能人才的发展。 三、公共政策对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的影响分析及对策 1.产业政策的影响分析 产业政策是国家从宏观角度调整产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是政府通过干预资源在产业之间的配置,以期达到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产业结构升级对就业总量和就业结构产生影响,产业结构升级会对区域内掌握新技术的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增加。 产业结构调整蕴藏着大量就业机会,第三产业的发展将成为扩大广西就业的主要出路,而且广西第三产业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很大,具有潜在优势,同时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能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产业结构的调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政府的促进与保障是必要的。应该利用北部湾建设和发展这一契机,把握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通过政策引导和相关配套体系的完善等途径,最大程度的拓展高技能人才发展的渠道。 2.财税政策的影响分析 财税政策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促进充分就业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等宏观调控职能。由于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与市场机制失灵并存,要求财政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合理分工,相互配合,以实现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财税政策可以促进市场发育和完善,保证资源最优配置,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财税政策可以做到:(1)促进经济增长。使经济增长保持适当的协调比例,相应地扩大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2)调整经济结构。运用税收政策调节产业结构,以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3)直接扩大就业需求。体现在:一是鼓励自主创业;二是鼓励企业雇佣人才。 3.人事政策的影响分析 通过制定和完善就业政策和法规,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人才的权责利,可以对高技能人才就业实行单位控制和宏观管理。强化立法约束和政策引导,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劳动人事制度、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就业制度和服务体系,可以为高技能人才提供配套的就业服务。 政策因素对人才作用发挥的影响非常显著。政策相对宽松的地区或部门,为人才作用的发挥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使人才的聪明才智可以自由发挥出来。人才为了追求才能的发挥和事业的成功,就必然产生向政策宽松地区流动的愿望。 4.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影响分析 现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未能深入人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被一些企业看作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障碍而加以抵制。一些企业存在拖欠工资、加班不给报酬、不签劳动合同等违法侵权行为,甚至以经济效益差、社保负担重为借口,采取瞒、漏报甚至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上存在法律“盲区”,或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有些地方全员参与招商引资,劳动执法部门借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能履行法定的职责,甚至以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利益为由对一些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包庇纵容,对劳动者维权的请求置之不理。四、总结与建议——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的公共政策选择 1.调整区域产业结构促进高技能人才就业 (1)积极承接东部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对第二产业结构进行相应调整。重点培育和发展兼备经济增长点和就业增长点的行业,发掘优势产业、朝阳产业的潜力。大力开发优势资源,着力培育发展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关联度高、就业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广阔的、与东盟互补的新优势产业,努力把潜在的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竞争优势。 (2)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建,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尽可能挖掘就业潜能,同时发展新兴产业尽可能拓展新的就业领域,从这两个方面调整和优化第三产业内部结构。包括:①改造传统的交通运输仓储业,向现代物流产业转变;②大力发展房地产等关联度大、拉动性强的行业;③大力发展旅游服务业,带动与旅游业相关产业;④积极发展会展服务业等新兴产业。 2.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促进就业的作用 (1)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在财政预算中设置“高技能人才就业补助”科目,从预算上给予资金保证。增加财政投入,建立就业与再就业培训中心和各种培训机构,加强劳动者就业与再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再就业能力。 (2)促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支出,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建立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 (3)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财政管理体制。通过区域内财政转移支付的模式,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对弱势产业实施合理保护,创造就业机会并实施积极的救助,适当调节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 (4)通过税收优惠来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如采用对高技能人才创办企业和企业雇佣的高技能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的方式。政府要按照促进高技能人才就业与实现经济增长的战略,以直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调整和完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3.改革人事制度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 (1)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提高高职人才的社会地位。高技能人才评价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要树立系统的战略思想。要针对不同行业和职业要求,制定分类分层的人才评价系列、考核评价标准;评价重在业内、市场或社会认可,坚持实践检验人才,形成包括群众、专家、市场和技术等多元化的人才评价体系;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 (2)建立正确的选人用人体系。要正确处理好人才培养近期与长远目标、重点与全局发展、自主培养与吸引凝聚人才模式的关系,完善并规范企事业单位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等环节,规范公开招聘制度和辞聘解聘制度,建立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高技能人才管理办法,促进企事业单位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4.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才发展 (1)进一步完善劳动立法,使其真正发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根据目前我国劳动关系的特点,扩大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加强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监管,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权益。 (2)尝试建立对高技能人才就业实施特别保护制度。可以借鉴国外关于促进就业和劳动保护的立法。比如德国实施的《强迫职业实习教育法》和《工业法典》等法律,鼓励企业雇用技能人才并参与培养;《企业基本法》和《职业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对技能型劳动者的权益加以规范和保护。 (3)建立统一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和完善企业单位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障,依法推行人才全员参保制度,确实维护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 (4)建立职工凭技能、凭职业资格得到使用提升,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待遇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在薪酬中考虑技能贡献的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推广高技能人才与其他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做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由各级政府实行政府津贴等鼓励政策。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对公共政策评估现状分析及完善思考论文 摘要:公共政策评估在公共政策系统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科学的政策评估可以实现政策的价值化和民主化,而当前公共政策评估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政策评估的主体过于单一、在政策评估中缺乏可以量化的标准等。要想有效地提高公共政策评估的价值和效用应该做到:实施政策评估主体的多元化;建立独立的政策评估组织;明确政策评估标准。 关键词:政策评估对策信息公开 关于政策评估的概念至今学术界未能达统一的共识,有的学者认为政策评估主要是对政策方案的评估[1]。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将政策评估视为一种分析过程,其目的在于分析、比较各种不同的政策方案的可行性及其优缺点;也有的学者认为政策评估是对政策全过程的评估,既包括对政策方案的评估,也包括对政策执行、政策监控、政策终结以及政策结果的评估[2]。还有的学者认为政策评估的着眼点应是政策效果,政策评估的主要目的是鉴定人们所执行的政策在达成其目标上的效果,确认政策实施对于政策问题的解决程度和影响程度。笔者认为:政策评估就是依照一定的标准,运用特定的方法,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其实施后的效果、效益或者效率所进行的综合认定、分析。 一我国当前公共政策评估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评估主体单一,缺乏独立性的政策评估组织。 现阶段我国的公共政策评估主体以官方为主,缺乏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参与,使得大多数政府在公共政策评估实践过程中,只是根据总体安排或以部门为单位,或以系统为一体,通过自下而上的总结报告等形式对本部门或本系统工作进行汇总,在此基础上,由行政机关对公共政策作出评估和评价,致使在公共政策评估过程中,只重视自身评价,忽视作为政府行为相对人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导致进行意愿表达以及利益诉求的公共政策评估主体单一化。 (二)缺少正确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目前从事官方评估工作的人士绝大部分都非“内行人”,因此,他们在进行政策评估时不可避免地倾向于用价值判断代替事实规范分析。这样的政策评估与我国现实政治生活和传统政治文化十分重视意识形态和道德建设的纯洁性密不可分[3]。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随着信息网络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的思想观念将不可避免地发生深刻变化。意识形态观念较之过去有所淡化,道德是非标准也会发生一定转变,更为突出的是人们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强调自身的经济利益。 从而必然引起公共政策评估标准和评价方法的改变。 二完善政策评估的几个措施构想。 (一)建立多元评估主体。 针对目前评估主体单一化的现状,公共政策评估可以参照国外的成功经验,在目前官方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实行政府、党的组织、权力机关(人大)、专业评估组织(包括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特别是“受到影响的相关利益群体代表”参与等多元评估主体的结合,实现评估主体“多元化”。其中,要特别重视社会组织和公众代表参与以及专业评估组织的作用。社会组织和公众作为政府行为相对人,他们参与公共政策评估,能够提高公共政策评估的客观性和全面性,更能够提高公共政策评估结论的公信力。专业评估组织(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聚集了大批专门从事公共政策分析研究和实践活动的人士,有利于提高公共政策评估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专业评估组织成员作为“非官方人士”,其观点和看法不受政府利益和本位主义影响,能更好地保证评估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公务员之家 (二)确保评估有关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公共政策评估的过程就是一种信息处理过程。把公共政策制定、执行等各方面的情况作出全面、科学的描述并公布于众,无疑有助于公众了解并科学地评价公共政策。为消除公共政策评估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进行及时的信息收集、分析,以满足公共政策评估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开机制,除了国家法律规定应该保密的信息之外,公共政策过程应做到公开透明。另外,还要依法构建相应的问询制度,作为社会组织和公众有权依法问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需要保密的所有信息,而被问询的机构和成员必须依法根据有关制度和程序作出回应,并且也要对所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信息是决策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评估的依据。没有真实、详尽的资料和信息,政策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将无从谈起。所以我国政府应该拓宽政策评估的信息渠道,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信息网络系统,最大限度地实现决策中心、评估组织和公众之间的有效沟通,最大程度地避免信息的截留、失真,以保证政策评估组织能够获得真实、详尽的信息。为此,我国各级政府和决策机构除了法律应予保密的信息之外,其他一切有关公共政策制定的背景、执行状况、评估结论等情况应通过公告、网络等各种形式及时向社会传播,增强政府行政过程的透明度,杜绝“黑箱”操作。对于政策评估组织来说,将有利于其在节约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获取信息,降低评估成本,有利于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的传播,便于及时了解政策效果。对于公众来说,可以借助各种信息渠道,发表自己对有关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决策的民主化 (三)完善政策评估的制度保障,实现政策评估的制度化、法制化。 制度是政策评估的保障。为实现我国政策评估的制度化,应朝以下方面进行努力:首先,实现政策评估工作的程序化。通过制度规定除象征性或符号性的公共政策外,各项政策在可能的情况下都应进行程度不同的评估。评估者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力求评估系统、全面、公正。评估结束后应及时撰写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论公布于众。其次,要建立评估基金。政策评估是一次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长期深入到实践中去收集各方面的信息,需要耗费巨额资金。因此,必须建立政策评估基金,以免政策评估成为“空中楼阁”。最后,要重视评估结论,消化、吸收评估成果。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必然涉及到社会资源的分配,为防止决策者随意决策,执行者滥用职权,必须通过制度将评估结论与有关人员的奖惩直接联系起来,真正实现政策过程的权、责、利相统一,使政策评估在我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科学地运用政策评估的方法。 要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和技术,以提高评估结论的可信度。政策评估决不是一项轻而易举的工作,要求评估者应熟练地掌握各种评估方法和技术。目前常见的评估方法有前后对比法、对象评定法、专家判断法、自我评定法等;政策评估的技术主要有计划评估技术、重要路径法、成本利益分析、成本效能分析等等。这些方法的内涵、使用的方法、演算的程式、成本利益折扣的原则均须精练。应该说每种方法与技术都有其优缺点,都有其适用的范围。因此,评估者要能够根据具体的情况,灵活的加以选择和运用,必要时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和技术,以提高评估结论的可信度。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公共政策公平性的研究分析论文 摘要:阿尔蒙德所认为,政策价值的形成过程主要经历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利益认定三个过程。从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利益认定这个政策价值形成过程的三个阶段来讨论公共政策公平性过程中政策主体与政策客体的关系及价值的选择。 关键词:公共政策;公平性;政策主体;政策客体;利益 对“公共政策”这一概念的定义,戴维·伊斯顿在1951年出版的《政治体系——政治学状况研究》一书中将其界定为“对一个社会进行的权威性价值分配”。由此可见,公共政策的核心和灵魂是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它也是我们正确理解和执行公共政策的切入点。“政策主体同政策客体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一种价值关系,政策选择本身就是一种价值选择”,即任何一种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出台,都必然包含了政策主体依据特定标准来进行的价值选择。因此,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受政策主体价值选择的影响,表现出多元的形态,这种多元性表现为公平、效率、民主、秩序等。而阿尔蒙德所认为,政策价值的形成过程主要经历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利益认定三个过程。本文将从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利益认定这一过程的三个阶段来讨论公共政策公平性过程中政策主体(即政策制定者)与政策客体(即公众)的关系及价值的选择。 一、利益表达阶段 (一)政策主体 首先,政策制定主体是执行权力的拥有者。要做出有效的利益选择判断,需要充分了解民情民意,需要根据社会国家的现行状况来确定公共利益的选择。因此,在利益表达阶段,政策主体的角色是有效的利益表达途径的提供者,提供可行的运行环境来保障公共利益表达的有效性。可行的环境包括相关的制度和沟通平台及监督。 1.可行的制度即公民参与制度化。它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把政策参与的合理要求以合法的、公民认同的法律规范确定下来;其二是通过政治社会化把公民的政策参与行动纳入规范的、合法的轨道。我国政府提出的和谐社会,从政策的制定上来说,就是让各个社会阶层有各自的渠道来参与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社会听证制度、行政公开制度等都是富有地方特色的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形式。政策参与制度化的结果就是形成合法的、有序的、合理的政策参与秩序。公民的政策参与必须而且能够在制度规范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因此,创建科学合理的政策参与制度规范是公民政策参与制度化的前提。这就必须把我国迅速发展起来的公民政策参与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使公民的政策参与经常化和秩序化,最终形成公民依法参与公共政策过程。 2.电子政务,网上政府的发展,建立了联络政府、民众及其他机构的信息沟通平台。推进了公众政策参与的社会化。能够推动政策参与制度和规范成为公民的一种内在价值认知,成为公民政策参与潜移默化的行动准则和行为模式,从而使公民政策参与由一种外在的强制转化为内在的心理需求。 (二)政策客体 政策客体即公众。公共政策作为社会利益的调节器,是公众的政策,既代表多数人的利益,也应代表少数人的利益,但决不是特殊阶层或少数拥有权力的个人利益的实现工具。为了使得政策的制定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公众需要有效地参与利益表达。 为了进一步拓宽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利益表达的渠道,政策主体可以完善已有的公民接待日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制度、基层意见调研等比较有效的渠道,针对其中出现的一些形式注意现象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加以排除;此外,利益表达主体还可借助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工具来表达本利益集团对于某些政策的主张,或者透过这些传媒向社会公众灌输有倾向的观点,以形成广泛的舆论压力来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 网络平台有效地解决了政策客体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都在网络平台上能够事先公示,以增强群众与政府之间的互动,让公众有充分的知情权。这样公众能够更好地听取意见与建议,减少信息不对称,增进信息的共通共享,及时弥补政策原本的某些缺陷,从而提高政策宣传和传达的效果。 由此可见,政策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为公共政策出台的公平性奠定基础。 二、利益综合阶段 通过利益表达阶段对公众分散的利益信息的采集,政策主体在利益综合阶段开始进行利益的博弈分析。公共政策的公平性主要是就公共政策公平与效率价值取向博弈分析的。公务员之家 对于国家来说,重视的首先是经济发展问题。因此政策主往往会做出政策做到效率最大化。通过利益的表达,有学者提出,严重的收入集中化往往阻碍了公众对于发展的参与,进而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还有学者提出我国目前的再分配机制问题也很多,比如公正性的再分配还其本上是个空白。由于再分配机制不健全,因此初次分配中不平等日益扩大的势头得不到有效遏制,特别是我国城乡分割二元结构也体现在再分配机制上。这些学者既作为专家又作为政策客体,都强调了政府行为的不规范操作和收入分配措施不力是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使得作为政策主体的政府有很大空间采取合理措施来防止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因此,政策主体——政府作为国家核心的公共权力机构,承担着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的活动,这种分配活动必须借助于公共政策,依据公平价值标准和准则进行。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看,重点就在公平。要弥补这些诸多的不公平,根本的途径在于政策主体的公共政策中的取向。因此,我国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已经将注重公平、强调公平作为优先考虑。 三、利益决定阶段 党的十七大做出的决策,是根据国家现状采取的政策选择。目前从国际上判断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来看,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表明我国2007年的基尼系数已超过0.48,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因此,十七大报告重点提出了“公平”的原则。在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次提出“在初次收入分配中也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首次提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四、结语 一个和谐的社会决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利益表达是公共政策制定的首要环节,通畅的利益表达渠道有助于公共政策问题的认定和保证政策的利益取向,也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探究我国公共政策制定中利益表达所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才能保证公众的利益诉求得以广泛表达,确保公共政策公平公正。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提升农业竞争力的公共政策分析论文 一、影响农业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及当前竞争农业的发展趋势 1.影响农业竞争力的主要因素 农业竞争力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因素,不同的因素对农业竞争力的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各不相同,并通过农产品生产成本、农产品的实际价格、农产品比较优势变化、实际质量、市场营销能力和市场占有份额综合体现出来。 (1)农产品成本。一般来说,成本与竞争力呈负相关,即成本低,竞争力强;成本高,竞争力弱。而在农业经营中,除生产费用以外,农产品的经营规模、区域布局、生态环境、生产条件、加工条件、政策变化等诸多因素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农产品成本水平。 (2)农产品的实际价格。一般来说,实际价格与竞争力呈负相关。即在质量相差无几的情况下,实际价格越低,竞争力就越高;实际价格越高,竞争力就越低。而且,要通过降低农产品的实际价格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其难度相当大。 (3)农产品质量。一般来说,农产品质量与竞争力呈正相关。即质量越好,竞争力越强;质量越差,竞争力越弱。而且,随着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竞争形态已经从产品的价格竞争转向质量竞争。农产品质量的高低,既决定了农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又决定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高低。 (4)营销能力。一般来说,市场营销能力如何,既决定了农产品在市场的地位和份额,又直接体现了农业竞争力的大小。积极开展充分的市场调研、恰当的市场细分和市场定位、正确的销售策略、有效的促销手段和良好的服务等一系列市场营销活动,不仅是提高农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关键,也是实现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 2.当前竞争农业的发展趋势 今后的农业竞争,将日益趋于白热化。竞争农业,也将成为推动农业发展的基本特征。其总体趋势为: (1)从局部性、区域性向全局性、全国性、全球性方向发展。今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农产品能否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不仅要比较区域内的产业、产品优势,还要从全国和全球的产业格局比较中寻求最低成本、最大效益。郑州市必须站在全国和全球的制高点,认真审定本地区的农产品发展对策,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并采用现代化的营销观念拓展农产品贸易。 (2)从传统的经验指导向信息引导方向发展。要在竞争对手越多越强的条件下取得胜利,关键是要充分掌握国内外农业科技发展和农产品供求变化的最新“情报”——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加强信息网络的建设,发展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更迅速、更准确地掌握影响农业发展的各方面信息,将是郑州市必须尽快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3)从低技术水平的开发利用向现代高新技术方向发展。只有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科技,才能在强手如林的竞争中做到以多样化取胜、以优取胜、以廉取胜。郑州市必须审时度势地抢占农业科技的制高点,集中力量组织对农业生物工程技术的攻关,推进产业化、规模化生产,以及满足市场对农产品优质化、多样化、无公害、营养保健和廉价方面的需求,作为参与全球化竞争的必要条件。 (4)从产后推销向产前订单农业、期货交易方向发展。以产定销这种被动营销方式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和无序性,不适应市场农业发展的需要。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农产品产后市场势必会被产前的订单农业和期货交易所替代。郑州市必须将订单农业、期货交易等贸易方式,作为今后农产品营销竞争的重要形式。 二、郑州农业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 郑州市农业与发达国家农业的差距,既体现在资源禀赋、财政及物化投入、市场建设等“硬指标”上,又反映在诸如人员素质、经营机制、农民组织化程度、管理水平等“软指标”上。 1.观念上的差距 郑州市基本上还是传统的农业观念,认为农村的主要功能是经济功能,忽略了农业的生态功能和社会功能。而发达国家是现代农业观念,强调在提高经济功能的同时,着力发挥其生态功能与社会功能的作用。 2.发展阶段上的差距 一般说来,农业分为古代农业、近代农业、现代农业等三个阶段。目前,郑州市差不多是三种类型并存,只有少部分地区进入现代农业阶段。而发达国家已全面进入现代农业。3.农产品质量上的差距 以前,郑州市农业片面追求农产品数量,忽视了质量,造成农产品质量水平总体较低,并已成为制约出口的隐患。而发达国家的质量农业早已走上了正规。 4.科技水平的差距 目前,郑州市的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为40%左右,而发达国家为80%左右;郑州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30%~40%,而发达国家为60%~80%;郑州市农业研究与发展经费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为0.2%左右,而发达国家是5%;郑州市肥料利用率只有30%,而发达国家则达60%以上。 5.农业开放程度的差距 郑州市农业的开放程度与其他行业相比有明显的差距;而发达国家的农业基本上是与工业、服务业等“一视同仁”的。 三、从农业政策的重点内容上健全和完善提升郑州农业竞争力的公共政策 1.把“三品”打造成我市安全优质农产品主导品牌的政策 “三品”是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的简称。我市“三品”的发展要按照“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思路,加快发展,树立我市农产品品牌形象。在发展“三品”时要以推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为核心,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为主线,保证消费安全为出发点,树立农产品品牌为基本目标,以标准化生产为主要手段,标志管理为突破口,监督检查为保障措施,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加快发展绿色食品,因地制宜发展有机食品。 2.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健全农业产业化政策 农业产业化将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整合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通过区域规模化和专业化的农业资源综合开发,以科技进步和系列化服务为手段,实现种养加、产供销、农工贸一体化经营。通过龙头企业、专业市场、中介组织,把分散的农户经营与统一的大市场衔接起来;通过按市场需求组织农业生产,兴办加工和运销企业,把农产品生产同国内外市场需求衔接起来了,提高了生产者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进而把农业纳入了市场化轨道,也为农业现代化创造了条件。 3.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政策 一是以提高农业产品质量为重点,提高农产品品种品质结构,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二是大力发展畜牧业和园艺业,发展高效农业,提高农业的效益;三是打破“大而全”、“小而全”地域格局,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区域结构调整,重组资源要素,提高农业的效率和效益;四是着眼于增加附加值,延长农业的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的水平;五是发展二三产业和小城镇,拓宽农民的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六是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构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格局。 4.构筑多元投入机制,完善农业投入政策措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投向主要是由经济效益决定的。而农业投资大多数具有周期长、风险大、比较利益低的特点。所以,政府不但自身要承担一部分农业投资职能,而且要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吸引其他投资主体加强对农业的投资。根据我市近期的实际情况,加强农业投入的政策措施,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格执行《农业法》。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明确地方政府在支持和保护农业方面的责任,调动地方财政支农的积极性;二是提高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占政府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比重;三是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和个人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四是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增加信贷资金对农业的投入;五是扩大农业利用外资的范围和数量,吸引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 5.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机构,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农业保险要逐步对主要农作物进行全程全季自然灾害保险和市场保险,改变小阶段如小麦收获时的防火保险的做法。对农作物和家禽家畜进行市场保险难度大,但这是农民最盼望的保险,也是保护农业、调动农民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应试行并推广。还要开设农民最低收入保险,如农民的一年收入达不到一定的数额,保险公司给予适当补贴,保证农民所得,以此来保护农民的基本经济利益,充分发挥他们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6.加强农业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完善农业科技进步政策 在提高我市农业竞争力方面,农业科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从长远的观点看问题。入世对我市农业科技发展提出的新要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提高我市农产品的价格竞争力,需要科技发展做支撑。其次,要提高我市农产品的质量竞争力,更需要科技发展做支撑。再次,保护知识产权,对加强我市农业科研力量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建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二是改革农业科技机构和服务体系;三是建立新的农业科技发展运行机制;四是建立强有力的农业科技保障体系。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公共政策议程设置模式分析论文 关键词:公共政策;议程设置;政治变迁 参与选举决策者固然重要,但这种参与几年才有一次机会。在一些所谓“民主”国家,大多数民众对政治的参与仅局限于这一种方式。每过几年,他们在选举热潮的裹挟下过一把“当家作主”的瘾,此前此后,他们只是一板一眼地当顺民,对政治不闻不问,要问也不知从何入手。然而,决策者上任以后的所作所为对民众的生计、国家的前途影响甚大。因此,决策决不应该是决策者们的禁脔,哪怕他们是老百姓选举出来的。真正的民主体制必须给民众参与政策制定全过程的机会。 谈到政策制定,一般人都把注意力集中在决策过程本身,而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为什么有些事情被提上议事日程,而另一些却没有?任何一个社会都面临各种挑战,但政府应付挑战的资源是有限的,这些资源既包括财政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时间资源,也包括注意力资源。换句话说,在具体决策之前,政府不得不做出抉择,对处理哪些挑战有所取舍。 1962年,美国政治学家巴查赫(PeterBachrach)和巴热兹(MortonBaratz) 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权力的两方面”。[1]这篇短短六页的论文之所以很快变成政治学的经典之作,是因为它指出了一个显而易见、但人们往往视而不见的简单事实:能否影响决策过程固然是权力的一面,能否影响议事日程的设置则是权力更重要的另一面。有学者曾比较过美国两个城市,甲污染严重,但当地政府与民众很少讨论污染问题;乙情况好得多,不过当地政府与民众却十分重视如何减少污染。究其原因,才发现甲城有势力强大的利益集团操控着议程设置,千方百计避免污染问题引起当地老百姓和政府官员的注意。[2]试想,一个被严重不平等困扰的社会,政府却从来不处理公正问题;无论在这个社会里其他问题的决策过程有多么民主,我们还是可以看到一只若隐若现的黑手在幕后操控着议程设置。因此,在讨论政策制定时,我们必须首先了解:议程是如何设置的?谁参与了议程的设置?为什么有些问题拿到台面上讨论、另一些问题却被排斥在外? 议程设置是指对各种议题依重要性进行排序。为了便于分析公共政策的议程设置,我们可以将议程分为三大类:传媒议程、公众议程和政策议程。传媒议程是指大众传媒频频报道和讨论的问题;公众议程是引起社会大众广泛关注的问题;政策议程是指决策者认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这篇文章的重点是政策议程设置,但这三种议程的设置可能是互相关联的。例如,西方国家的实证研究发现新闻媒体可以引导民众把关注点集中在某些议题上。在那里,传媒要影响公众议程的设置,往往不是通过直截了当地告诉民众哪些议题重要、哪些议题不重要,因为这样做常常适得其反。更有效的方法是对某项议题进行反复报道,并把这些报道放在引人注目的位置或时段。研究传媒议程设置的鼻祖之一科恩(BernardCohen) 有句话说得很到位:传媒如果对受众“怎么想问题”指手画脚,恐怕很难成功,但它对受众“想什么问题”的控制却易如反掌。[3]正因为传媒议程对公众议程设置具有毋庸置疑的影响,近几十年来,在传媒学中,探讨传媒议程与公众议程的关系已变为一门显学。[4]近年来,有些西方传媒学者更进一步,开始讨论传媒议程与政策议程的关系。[5] 不过,传媒并不是影响大众舆论的唯一原因,政治动员、社会运动、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很多因素都可能导致民众转变对公共事务的看法和情绪。无论公众议程是如何形成的,它与政策议程的设置关系更为密切。既然本文的侧重点是政策议程设置,我们将不会详细考察传媒如何影响公众议程,而是径直把注意力集中在公众议程与政策议程的关系上。 如上所述,公众议程是社会大众认为政府应该关注的问题。尽管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但假如定期进行民意调查的话,从对“什么是最紧迫的社会问题”的回答中就能描绘出公众议程变化的轨迹。哪怕没有民意调查,公众议程也会以其他方式表现出来。考察民众关心的问题与政策制定者关注的问题呈现什么样的关系,可以为我们确定政治制度的性质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不少人把官员的产生方式作为划分政治制度的唯一标准,这是把形式凌驾于实质之上。更关键的是,什么人在政策议程设置的过程中扮演怎样的角色、民众关心的问题是否被提上决策者的议事日程。如果政策议程的设置被统治者或少数精英分子把持、民众关心的问题与政策制定者关注的问题南辕北辙,哪怕官员是民选的,这种制度也不配被称为“民主”的。反之,如果公众议程能够对政策议程产生直接的影响、后者能切实反映前者的内容与排序,即使官员并非由直选产生,把这种制度斥之为“不民主”也显得过于简单化。换句话说,通过考察公共政策议程设置,我们可以透过表象、更深入地认识政治制度运作的逻辑。 基于上面的分析,我们依据政策议程提出者的身份与民众参与的程度区分出六种议程设置的模式(见表1)。[6]这篇文章将分别讨论这六种模式在中国的实现形式和发展趋势,其目的是通过观察议程设置模式的转换来揭示中国政治制度的深刻变迁。 关门模式 这是最传统的议程设置模式。在这种模式里,没有公众议程的位置;议程的提出者是决策者自身,他们在决定议事日程时没有、或者认为没必要争取大众的支持。在传统社会里,当一般老百姓没有什么政治参与意识时,这是议程设置的主要模式。在当代中国,这种议程设置模式也没有完全消失。1988年的“物价闯关”也许可以算得上一个例子。 从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价格改革当然是题中应有之义,但价格从由政府管制过渡到由市场供需决定的难度可想而知。1980年代初,邓小平曾警告,价格改革必须如履薄冰。[7]直到1985年,他还认为“理顺生活资料价格恐怕要用三年,加上生产资料价格的改革,需要的时间更长”。[8]从1985年到1987年,随着物价改革缓步推进,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开始上扬,出现1950年代初以来从未见过的通货膨胀率。[9]到1988年2月初开会分析经济形势时,中央政治局清醒地认识到,当时物价上涨幅度过大,超过了老百姓的承受能力。为了稳定物价,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固定资产投资的措施。在做了这些铺垫后,国务院4月初决定调高部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并对城市职工的补贴由暗转明。尽管如此,全国随即掀起了一波抢购狂潮。在这种情况下,价格改革理应放缓一点。但当时中国实际最高领导人邓小平认为,价格改革刻不容缓。在5—8月会见外国访客时,他反复强调,“物价改革非搞不可,要迎着风险、迎着困难上”,希望闯过物价改革这个难关。[10] 在此背景下,6月9日,《人民日报》发表了评论员文章《改革有险阻苦战能过关》。虽然文章作者很清楚,物价改革会暂时损害不少人的利益,但他相信,人民对这种冲击可以承受。 基于这种乐观的估计,中央政治局于8月中旬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价格、工资改革的初步方案》,确定价格改革的总方向是,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国家管理,绝大多数商品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8月19日,该方案一经披露,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引起新一波抢购狂潮,甚至出现挤兑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来抢购商品的情况。 在物价闯关这个事件中,议程设置完全没有民众参与。决策者下决心快速推动价格改革后,甚至没有做出争取民众理解和支持的努力,只是一厢情愿地假设民众会明白决策者的苦衷。结果1988年全年,居民消费物价指数飙升1818%,造成民众普遍不满。事后,邓小平从这个事件中汲取了一个深刻教训:“制定一切政策,要从实际出发。只要注意这一点,就不会犯大错误。 如果发现错误,要赶快纠正,不要掩饰,不要回避“。[11] 动员模式 与关门模式一样,动员模式里的议程也是由决策者提出的;与关门模式不同的是,在动员模式里,确定一项议程后,决策者会千方百计引起民众对该议程的兴趣、争取他们对该议程的支持。也就是先有政策议程、后有公众议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决策者会放弃关门模式而采取动员模式呢?首先,广大民众具有了强烈的参与意识,关门模式的正当性遭到普遍的质疑。其次,所涉及的议程执行起来需要得到民众普遍、自觉的合作。再次,决策者缺乏实施该议程所必需的资源。 在这三种情况下,决策者会希望用某种方式动员民众参与议程设置,以减少执行阶段的障碍;但他们同时又不希望、或不放心民众主动参与议程设置。 中国人民非常熟悉动员模式。在时代,从、三反五反,到总路线、、,再到四清、,几乎每一次重大的、战略性的议程设置都采取了这种模式。动员模式一般包括五个阶段:首先是“运动开始,发出文件”。 文件既可采取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的形式,也可采取人民日报社论、评论员文章的形式,甚至还可采取“最新指示”的形式。 第二阶段是“层层传达、普遍宣传”。传达往往是先党内、后党外,先干部、后群众,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需要强调速度时,则要求传达不过夜。 第三阶段是“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学习是指学习文件、社论、辅导材料之类,其目的是让大众吃透中央精神,包括为什么要提出新议程,什么是新议程的“精神实质”,以及落实新议程的步骤、方法等。第四阶段是“抓住典型、以点带面”。 典型既可以是正面典型,也可以是反面典型。典型的意义在于用实例向广大群众展示新议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优越性。最后,通过以上几个阶段的工作,动员模式希望能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从而达到贯彻落实新议程的目的。 美国政治学者林德布洛姆曾将政府获取民众服从的手法归纳为三大类。第一是压服,即在暴力威胁下,民众不得不服从;第二是收买,以恩惠来换取民众的服从;第三是说服,通过教育动员,让民众内化官方的意识形态,将政府意图转化为自觉行动。时代常见的动员模式便属于第三类,其优点是比压服和收买成本低,但缺点是难以持续、长久地奏效。[12]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在议程设置方面采取动员模式的频率大大降低了,但并未放弃。例如,在以下政策的议程设置中,这个模式依然在起作用: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1980年),在个体经济中开辟就业渠道(1981年),在农村全面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开展“五讲四美”活动、清除精神污染(1983年),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1984年),推行国营企业工资改革,破除大锅饭(1985年),改革劳动制度、打破铁饭碗(1986年),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1987年),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1992年),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5年),对公有制企业实行大规模减员增效、下岗分流(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1998年)。 内参模式 在内参模式里,议程不是由决策者提出的,而是由接近权力核心的政府智囊们提出的。形形色色的智囊通过各种渠道向决策者提出建议,希望自己的建议能被列入决策议程。他们往往不会努力争取民众的支持,而更看重决策者的赏识;他们有时甚至不希望所讨论的问题变成公众议程,因为担心自己的议案可能招致民众的反对,最终导致决策者的否决。在这个模式里没有民众与决策者的互动,只有智囊们与决策者的互动。 在时代,大部分重要决策都是由、等最高领袖亲自决定的。[14]那是一个伟人的时代,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内参模式的地位。以下三个例子从时间上跨越了1950年代初到1970年代初,从中可以看出当时内参模式的特点。 案例一:1950年6月下旬朝鲜战争爆发,到8月初,朝鲜人民军已经解放了朝鲜90%以上的领土。当时社会主义阵营普遍以为朝鲜统一指日可待。中国领导人却没有盲目乐观。8月23日,在总参作战室工作的雷英夫等人经过反复研究最新情报后做出判断:美军可能很快在仁川登陆,切断朝鲜人民军的补给线,形成南北包围和夹击人民军主力的态势,使朝鲜战局发生逆转。他们进一步预测,9月15日是大潮,美军这一天登陆的可能性最大。得知后说:“这些判断有道理,很重要”,“很快结束战争是不可能了,战争肯定是持久的、复杂的、艰苦的”,并随即作出应对部署。[15]雷英夫的报告直接影响了最高领导人的战略决策。 案例二:1956年6月,波兰波兹南的工人为增加工资、改善生活状况而举行示威,保安部队进行镇压造成很大伤亡,在全国引起很大的震动和愤慨。8月,曾因“右倾民族主义错误”而被解除统一工人党总书记职务的哥穆尔卡再度出山,并要求当时担任波兰国防部长的苏联元帅罗科索夫斯基返回苏联。10月17日驻波苏军出动坦克部队包围华沙,企图进行镇压。波兰人民群情激昂,波苏军队互相对峙,形势非常紧张。在整个事件中,中国驻波兰大使馆一直强调问题的核心是波兰的反苏情绪,把波兰事件定性为“反共事件”。但通过深入采访,新华社驻波兰记者谢文清的判断截然相反。他在10月12日的电文中说,问题的症结是苏联的大国沙文主义。 苏军出兵后,谢文清又在10月22日发回的密电中写到,“华沙的调集军队之举是不够明智的,引起人民强烈的不满”。[16]当时,中央有关波兰的信息主要只有大使馆和新华社两个来源,中央后来接受了谢文清的意见,批评了大使馆的看法。受到、高度赞赏的谢文清调研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来中共中央对苏联的立场。[17] 案例三:1969年3月,中苏之间发生武装冲突,从而引发了对苏联战略的讨论。有人认为,苏联的战略将会东移,进攻中国;有人认为,苏联仍是向西,同美国争夺欧洲。国内最担心的则是美苏是否会联合反华。1969年底,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新华社驻西德记者王殊以翔实的材料和数据证实,欧洲是美苏争夺的重点,苏联的根本利益在欧洲。对于发展中德关系,王殊认为,首先要破除西德是“军国主义”、“复仇主义国家”的老框框。通过广泛采访,他得出结论,在西德占主导地位的是和平主义。同时,西德经济发展很快,有扩大国际市场的需要。 如果加强两国的贸易关系,对双方都会有好处。王殊因而建议中央考虑先邀请西德反对党领导人访华,以推动执政党更积极地发展两国关系。看了王殊的报告后,、大加赞赏,并于1972年7月下旬单独召见了他;外交部也破例数次对他发出内部通报表扬。王殊的报告对最高领导人确立中国的全球战略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后来中德关系果然发展神速,于1972年9月29日草签两国建交联合公报,其中王殊功不可没。[18] 由上面三个例子可以看出,时代的内参模式有三个特点。第一,内参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与国家安全有关;第二,内参主要不是来自研究机构,而是来自参谋和情报收集机构。 第三,内参往往是个别“智囊”的作品,而不是“智库”的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面临着险恶的国际环境,如何让新生的共和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是当时中国最高领导人不得不优先考虑的问题。很显然,这三个特点都带有鲜明的时代痕迹。 改革开放以后,内参模式更为常见,究其原因,最关键的是,中国面临的历史任务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如果说时代首先要解决的是自立问题的话,那么改革开放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中国自强。发展现代经济涉及广泛的领域,其复杂性超越了任何个人的能力。这就要求对决策辅助机制加以改造。过去那种依靠个别智囊的体制已经很难适应现代决策需要,必须代之以决策咨询群体。正是在这个时代背景下,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便提出了决策科学化的口号,并着手逐步建立健全思想库体系。 最早出现的思想库可能是1980年形成的“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其成员是一批具备“通天”关系的高干子弟及知识分子子弟。在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支持下,该组成员四处调研,并把报告直接送到中央领导人办公桌上,为1981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准备了系统全面的第一手调查数据。后来,他们又参与了中央关于农村的几个“一号文件”的制定,形成一支有实力的决策研究力量。后来,发展组成员分别进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简称体改所) 等研究机构。[19]随着改革向城市和工业方向推进,体改所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1980年代中国最有影响的思想库。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89年。在此前后,另外一些智囊机构也应运而生,包括国务院内设立的若干个研究中心(后来整合成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信国际研究所等。[20]19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研究领域的专业分工也越来越精细。因此,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部委办、各重点高校属下的研究机构开始越来越积极地卷入政策研究和咨询工作。[21]即使在以前被视为非常敏感的外交领域、两岸关系领域,近年来也出现了几十个大大小小的思想库。[22]除此之外,高级知识分子聚集的各派也不甘寂寞,纷纷利用其“直通车”的便利向政府高层建言、反映社情民意。[23]与此同时,中央领导人还从各领域特选了一小批所谓“中央直管专家”,作为最高决策的咨询对象。这些与中央保持直接联系的智囊对中央决策的影响当然更大。[24] 上述思想库一般都会出版诸如“简报”、“参阅”之类的内部报告。这些发行量很小的内参,往往可以直达天庭。最高领导人则几乎每天都会圈阅、批示、转发一些报告。[25]在正规渠道之外,部分研究人员还凭借自己的学术声望和人脉关系通过非正常程序向最高当局递交密札或进谏。[26]2002年末,新一届中央领导人上任以后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更加重视,并作出了表率。 从2002年12月26日到2006年5月26日,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已经举办了31次集体学习活动,请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方面的专家讲课,平均40天举办1次学习活动。[27]同时,新一届领导班子十分重视思想库、智囊团的建设。[28]为此中国科学院提出要“充分发挥国家科学思想库作用??增强对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咨询能力”;[29]中国社会科学院也要求各研究所“努力担当思想库和智囊团的重任,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决策服务”。[30]可以预见,未来在议程设置上,内参模式还会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 借力模式 在内参模式中,政府智囊们只关心自己的建议是否会得到决策者的青睐。借力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政府智囊们决定将自己的建议公之于众,希望借助舆论的压力,扫除决策者接受自己建议的障碍。无论中外,一般而言,政府智囊们都希望直接影响决策者,而不是采取迂回的方式;不到万不得已,政府智囊们不希望因诉诸舆论而得罪当权者。那么,他们为什么会偶尔出此“下策”呢?恐怕最主要的原因是,智囊们深信自己的建议有强大的民意支撑,而政府内部却存在反对的声音。 在中国,借力模式并不常见,但最近却有一个很好的例子。从1990年代起,中国开始市场导向的医疗体制改革。根据1993、1998、2003年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改革后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支出越来越高,而享有社会性医疗保险的人比例越来越小。[31]2003年的非典危机暴露了公共卫生体制改革的缺陷,也顺带引发了人们对医疗体制改革的反思。[32]但此后仍有政府官员公开声称,必须进一步推行市场化的医疗体制改革,让“国有资产逐步退出公立医院”。不过,在2005年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和世界卫生组织“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合作课题组却发表了6份专题报告和1份总报告,证明医改是“不成功” 的,甚至是彻底“失败”的。由于这些报告刊登在内部刊物上,它们最初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2005年6月底,情况突然急转直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副部长葛延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了总报告的内容。 他指出,未来中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应该坚持两条原则:一是追求公平,要确保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二是要强调卫生投入的绩效,即在有限的全社会卫生投入水平下,使全民族的健康水平获得最大限度的提高。而市场化改革不可能达到这两个目的。[33]几乎同时,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新明也在《医院报》上说出了“市场化非医改方向”的话。[34]这两则报导一面世便在媒体上和民众中引起轩然大波:媒体上一时间出现大量有关医改的报导和讨论;而民众则几乎一边倒地同意“医改不成功”的判断。[35]虽然有些市场派的学者坚称,医改不能走回头路;[36]虽然卫生部希望回避关于医改是否“不成功”的话题,[37]但潘多拉的盒子已经打开,如果政府医改的思路不作重大调整,民众是难以接受的。[38]看来,智囊们借力之举相当有效。 上书模式 这里的“上书”是指给决策者写信,提出政策建议,不包括为个人或小群体作利益申述之类的行为。上书模式与内参模式十分相似,都是有人向决策者提出建言,不同之处在于建言人的身份。在内参模式里,建言人是政府的智囊或智囊机构;在上书模式里,建言人不是专职的政府智囊。不过,建言人也未必是一介平民,他们往往是具有知识优势、社会地位的人。只有这种人才拥有某种“话语权”,才了解上书的管道,提出的建议才可能被重视。其实,即便是精英们的上书,往往也是石沉大海,毫无反响。清朝不断“上书各中堂、各大人、各先生” 的龚自珍在《送南归者》中不是发出过这样的感叹吗:“布衣三十上书回,挥手东华事可哀”。一般民众,人微言轻,他们的上书往往在秘书那里就被挡住,很难送到决策者跟前。无论古今中外,由平头百姓一纸上书影响议程设置的案例简直是凤毛麟角。 上书模式固然很少出现,但并不意味着当代中国完全没有这样的例子。2003年7月3日,怒江、澜沧江、金沙江的“三江并流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批准为世界自然遗产。几乎同时,2003年8月中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通过了怒江流域水电开发方案。怒江兴建水电站的决定马上引起一批环保组织的反对。 一方面,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动员媒体发出反坝的声音,争取舆论支持;另一方面,他们上书国务院领导,要求停止怒江水电梯级开发。2004年2月中旬,在发改委上报国务院的报告上,国务院总理亲笔批示:“对这类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且有环保方面不同意见的大型水电工程,应慎重研究,科学决策”,暂时搁置了一度箭在弦上的怒江水电工程。[39]2005年7月,总理赴云南考察工作期间,地方官员向他反映怒江水电建设停工已久,地方不知如何进退,希望中央能尽快定夺。温总理回京后,即指示发改委、环保总局、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加紧论证研究,尽快拿出自己的意见”。由于担心怒江工程重新启动,61个环保组织和99位个人又于2005年9月起草一份公开信,并将它呈送国务院、发改委、环保总局等有关部委。[40]与此同时,支持开发怒江水电的人也上书中央领导,希望该工程早日上马。[41]正反两方面的上书形成拉锯战,使中央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怒江工程定案。民间组织的活动与上书如此影响中央政府的决策,这在中国恐怕还是第一次,成为一个标志性的事件。 随着社会自由度的加大,社会地位不同、立场各异的人将会更积极地运用自己的发言权。 因此,上书今后有可能变成影响中国议程设置的主要模式之一。 外压模式 与上书模式一样,在外压模式里,议程变化的动力来自政府架构之外。它与上书模式不同之处不在于“外”,而在于“压”。在上书模式里,议程的提出者希望通过给决策者摆事实、讲道理来影响议程设置;在外压模式里,议程的提出者虽然不排除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但他们更注重诉诸舆论、争取民意支持,目的是对决策者形成足够的压力,迫使他们改变旧议程、接受新议程。在上面提到的怒江水电一案中,我们已经看到了外压模式的影子。在一般情况下,外压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只有在初始阶段,外压模式里的议案倡导者是可以确定的。随着议案影响力的扩大、议案支持者的增加,会越来越难分辨谁是倡导者。这时的关键是议案的民意基础到底有多广,是否对决策者构成足够的压力。说到民意,我们应该区分两部分民众。一部分是所谓“关切的民众”(attentivepublic),一部分是一般大众(generalpublic)。前者在数量上永远是总人口的一小部分,但他们对公众议题不仅十分关心,而且相当了解。他们对议案的支持有助于防止议案滑出舆论的焦点圈。后者是大多数人,他们对多数公众议题的注意力往往是短暂的,很少长期、执着地卷入某项争议。正因为如此,一旦一般民众支持改变旧议程、接受新议程,对决策者的压力之大是可想而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公众议程最可能变为政策议程。[42] 第二,外压模式产生作用的前提是少数人关心的议题变为相当多人关切的公众议程,否则压力便无从产生,而这个过程需要时间。即使某个议题已经提上了公众议程,要最终进入政策议程的话,同样也需要时间。因此,外压模式的一个特点是所需时间一般比其他模式长。 第三,由于头两个特点的存在,研究者很难准确断定外力通过什么方式最终影响了议程的设置。他们能做的无非是在时间的先后顺序上将外部压力的演化与政府议程的变动联系起来。 上述三点是一般情况下外压模式的特点。但也有特殊情况,即突然出现所谓“焦点事件” (focusingevents),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进而迫使决策者迅速调整议程。焦点事件一般都是坏事,如灾难、事故等,它们会对某一群人的利益造成现实的伤害、对其他人的利益产生潜在的伤害。这类事件的发生使得利益群体、政府官员、大众传媒以及广大公众对现存问题有更深切的认识,希望纠正明显的政策失误。[43]注意焦点的集中有助于打破已往的力量平衡,使争取议程转换的意见在公众舆论里占据上风,形成强大的民意压力,迫使决策者在短期内调整政策取向。 因此,有学者把焦点事件引发的反应阶段称之为“政策窗口”(policywindow)。[44]由于焦点事件的影响是直接、快速、容易确定的,不少研究者都把注意力集中在它上面。[45] 过去,在中国议程设置一般采取的是上面提到的五个模式,外压模式比较少见。尽管早在1980年代中期,中央领导人就在提出决策科学化的同时,提出了决策民主化的主张,[46]直到1990年代后期以来,带民主色彩的外压模式才越来越常见。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变化,可以从两方面考虑:压力从何而来?压力为什么会产生影响议程设置的效果? 先看压力的根源。虽然中国经济在过去四分之一个世纪里高速增长,但不惜一切代价追求高增长率也带来一系列严重问题。到1990年代末,有些问题已变得触目惊心,包括环境危机、贫富悬殊、缺乏经济与社会安全等。与此同时,社会分化程度越来越高。在改革初期,由于社会分化程度低,哪怕某些人必须为改革付出代价,他们也往往愿意牺牲短期的个人利益,因为他们相信,改革最终会使所有人受益。随着社会日益分化,改革的金字招牌脱落了。[47]那些在前期改革中利益受损的阶层对新推出的改革不再毫无保留地支持,而是对带有“改革”标签的举措疑虑重重,生怕再次受到伤害。这些人仇视滥用权力、中饱私囊的官员,敌视一夜暴富、挥金如土的新贵,蔑视巧舌如簧、发“改革”财的学者。更重要的是,他们普遍感觉到中国的改革到了强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时候了!这就是政府面临的社会压力所在。 那么潜在的压力是如何转化为现实压力呢?四个领域的变化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利益相关者的施压、非政府组织的卷入、大众传媒的转型和互联网的兴起。 先看利益相关者的施压。当社会分化不太严重时,各利益相关群体往往处于“自在”阶段,缺乏“自为”意识,也不大会为自身的利益向决策者施压。随着社会分化程度提高,各利益群体对自身利益变得更加敏感,会产生向决策者施压的冲动。当然,冲动是一回事,能在多大程度上施压是另一回事。这里的关键是利益相关群体的动员能力。在所有利益相关群体中,拥有政治和组织资源的地区无疑最强。 区域政策是利益相关群体施压的一个例子。198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存在地区差距,但问题并不突出。其后,由于国家政策明显向东部倾斜,导致东西部差距迅速扩大。[48]1990年代初,学者与政策研究者就地区差距展开了一场争论,当时的主流要么认为中国地区差距没有扩大,要么认为地区差距不算太大。[49]邓小平也主张应等到“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再“突出地提出和解决” 地区差距问题。[50]不过,落后地区不愿再等了。这时,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都有来自内陆的代表公开表示对中央倾斜政策的不满。面对内陆省份越来越大的压力,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要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可惜,具体政策措施力度不够。因此,1990年代后半期,对政府区域政策的批评不绝于耳。在这个背景下,1999年中央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国务院并于次年成立了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正式进入西部大开发的实施阶段。[51]其后,在全国人大上,面临巨大转型困难的东北三省人大代表纷纷投书,强烈要求中央实施东北振兴战略。2003年9月,“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终于正式也成为中国政府的“战略决策”。[52] 再看非政府组织的卷入。在过去20年里,中国目睹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社团发展。截至2006年3月底,全国共有各类在民政系统注册的社团近17万个。[53]事实上,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组织仅占社团版图的一个角落。大量组织选择注册为商业机构,或者干脆不注册。[54]更容易被忽略的是,按照中国法律,县以下的草根组织根本无需注册,如那些在企业、机关、学校、街道、乡镇和村落内开展活动的社团。加上未注册的组织,全国至少有50万以上的社团。[55] 大多数社团对公共政策没有兴趣,但有一类社团最大的关注点便是公共政策,即倡导性社团。人们习惯于把这类社团称为“非政府组织”或“NGO”。在中国各类NGO中,环保NGO最为积极。1990年代以前,中国也有环保社团,但绝大多数是自上而下组建的、半官方的环境科学研究团体。那时环境污染问题还不太突出,民众对此不太关心。因此,那时的环保社团要么研究多于行动,要么干脆没有什么行动。1990年代以后,生态环境恶化日渐显著,人们的环保意识也逐步高涨。在这个背景下,涌现出一批民间环保NGO.[56]进入新世纪,民间环保NGO(尤其是高校学生团体)开始在各地大量出现,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2000多家环保NGO.[57]它们的经费主要靠自筹(相当大的比重来自境外)。除了开展环保教育、配合政府编制环保计划、担任有关机构环保顾问外,这些环保NGO还竭力呼吁改善生态环境,并动员各种力量干预破坏环境的行为、工程和计划,对政府形成巨大的压力。[58]上面提到的怒江水电工程便是一例。 环保NGO数量不多,但能量巨大,原因之一是很多组织与大众传媒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传媒把环保NGO的声音以放大的方式传播出去,无形中加大了它们的影响力。 中国的大众传媒不仅充当了环保NGO的“扩音器”,而且近年来在公众议程设置方面扮演着越来越积极主动的角色,进而影响到政策议程的设置与调整。传媒的议程设置功能有三个层次:报导或不报导哪些“议题”,是否突出强调某些“议题”,如何对它强调的“议题”进行排序。[59]这里说的不是指某几家传媒机构的某几次报导,而是指传媒整体在较长时期里的报导活动。很显然,不进入第一个层次,民众对一些议题就不会感知。例如,1980年代的煤矿事故比现在更普遍、更严重,但当时并没有成为公共议题。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矿难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之一,主要是因为传媒对它进行的广泛报导引起了公众的重视,不仅进入了第一个层次,还进入了第二个层次。[60]在一个较长时期里,进入第二个层次的议题当然不止一个,这时,如果传媒对一系列“议题”的报导呈现一定排序的话,也会影响公众对这些议题重要性的判断。 近几年来,中国民众对三农、农民工、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贫富差距等问题的关切,在很大程度上是传媒强调的结果。在中国,媒体的角色一直被定位在“宣传机器” 上。[61]为什么党的喉舌近年来会变得越来越具有公共性,成为连接政府与民众的双向桥梁呢?这是因为媒体的量和质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量方面,与改革初期比,电台的数量增加了三倍,电视台、报纸、杂志的数量都增加了十倍以上。[62]质的变化更为深刻。从1980年代开始,传媒便开始市场化,这个进程在1990年代以后加快。现在,国家仍掌握电台、电视台、报纸和一些刊物的所有权,但失去了国家财政拨款的传媒机构必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一旦追求利润成为传媒机构的主要驱动力,其日常运作的逻辑便改变了,它们必须考虑:如何吸引读者或观众?如何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当然党和政府的机关报、机关刊物的自由度比较小,但这些传媒机构在转向传媒产业的过程中,都增设了自由度相对大得多的附属报刊,例如《人民日报》属下的《环球时报》,新华社属下的《瞭望东方周刊》,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属下的《新民周刊》和《外滩画报》,广东省新闻出版集团属下的《新周刊》,以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属下的《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新京报》、《21世纪经济报道》等。本来就不属于党报系统的《中国新闻周刊》、《财经》、《商务周刊》、《中华工商时报》等报刊相对独立性也不小。在这些著名报刊的带动下,全国几百家报刊(例如《江南时报》、《大河报》等)纷纷开辟或增加新闻评论和公共事务讨论的版面,不断拓宽言论边界。影响所至,已经波及广播和电视媒体。 在竞争的压力下,媒体往往会主动“三贴近”,不时报导敏感的新闻事件,评论敏感的时政话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大众传媒开始更积极主动地为各种利益诉求开辟表达的空间,促使某些民众关心的议题变为公共议题,进而推动国家政策、法律、体制的变革。 大众传媒面临的竞争不仅来自传统媒体内部,还来自新兴网络媒体,如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尤其是互联网的兴起迫使传统媒体不得不改变以往新闻和信息的传播格局,并且为公众讨论公共事务提供更开放的空间。 如果从1994年4月20日中国正式进入互联网之日算起,中国进入网络时代不过10余年。 然而,互联网的发展可以用“爆炸性”来形容。1997年初,全国的互联网使用者不过区区62万人;到2006年1月,这个数字已经暴增至1111亿,而且增长的势头仍没有放缓的迹象。2000年前,由于网民数量低于1000万,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媒体还没有形成。随着网民在2001年突破2500万,情况开始发生变化。2002年,当网民超过4500万时,网络舆论急遽升温。2003年,当网民达到7000万时,网络舆论风起云涌,“黄碟”案、刘涌案、黄静案、宝马案、日本人珠海买春案、京沪高铁案、孙志刚案在虚拟空间掀起一波波巨大的舆论浪潮。无怪乎这一年后来被人称作“网络舆论年”。[63]此后,互联网成为公众传递信息、表达意见、评论时政、释放情绪的一个主要渠道,网络舆论对公众议程设置的影响越来越显著。 与传统媒体比较,互联网最大的特点是人人都是潜在的信息者,信息多向(而不是单向)传播,传播范围可以瞬时传遍地球每个角落。这些特点使控制信息难上加难,使普通网民拥有了前所未有的话语权,也使公共权力不再可能完全在暗箱中操作。[64] 出现具有公共性、开放性、交互性、多元性、瞬时性的网络媒体后,公众议程的设置逻辑也开始发生变化。在传统媒体时代,议程说到底是由屈指可数的传媒机构设置的,政府通过控制传媒机构来影响议程设置相对比较容易。进入大众网络时代,情况就不同了,网民可以通过互动,将他们认为重要的问题(而不是传媒机构认为重要的问题)变为公众议程的一部分。例如,在宝马车撞人、孙志刚被打致死、农民工讨取欠薪、医疗体制改革失败、郎咸平批评国企改革等一系列网上讨论活动中,网络舆论都显示出设置公众议程的力量,因为所有这些问题都触犯了民众十分关心的公平正义原则。 由于网络已成为反映民意的渠道,中国的最高决策层对它也越来越重视。在2003年“非典”肆虐期间,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都透露,他们也曾亲自上网,了解舆情。 2004年9月举行的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影响”。为此,在传统内参报告以外,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一局信息处最近开始定期编辑《互联网信息摘要》,报送国务院领导。[65]近年来,不少大案如安徽阜阳假奶粉案、广州农民工讨薪遭打、湖南嘉阳违法拆迁案等都是通过这条渠道迅速上达国务院的。[66]从高层对网络舆情的高度关注,可以看出网络媒体的影响力之大。 当然,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并不是相互对立的,它们的作用完全可以互补。 当某个议题引起网民广泛关注时,传统媒体往往会马上介入,进行采访和深度报导,黄静案、日本人珠海买春案、京沪高铁事件都是这样的例子。反过来,某家传统媒体机构对个别事件的报导可能在网络论坛上引起轩然大波,使它迅速变为公众议程的一部分。在更多情况下,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交互作用,很难辨别是谁引导谁。“孙志刚事件”就是两者互动的一个典型。在网络普及以前,广州地区的报纸就曾对“收容遣送事件”作过一些调查性或揭露性的报导,仅在2000年至2001年两年间,这样的报导就有6则之多,但都没有引起太大的反响。[67]2003年3月20日,湖北青年孙志刚因未带证件,在广州收容所被打致死。3月底,一位在北京学传媒的研究生在著名BBS提供网站“西祠胡同”的“桃花坞”讨论区公布了这个消息。“桃花坞”是全国各地媒体从业者聚集的地方。这则消息于是引起了《南方都市报》深度报道记者陈峰的注意。陈峰与他的同事在采访孙志刚的亲属和有关部门以后,于4月25日率先在报纸上对此案进行了揭露。[68]其后,别的媒体纷纷转载。但更重要的是,这时中国的互联网已拥有近7000万网民,孙志刚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如果没有网民的推波助澜,这个事件也许会像以前一样很快风平浪静。然而,借助网络的威力,这个事件导致舆论哗然,形成强大而持续的民意压力,并最终推动政府于6月20日废止了实行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交叉作用竟能这么快导致一项制度的变革,不仅在中国、即使在世界上恐怕也是空前的。 除了像孙志刚案这样的“焦点事件”外,在多数情况下,舆论影响公众议程的设置、进而影响正式议程的设置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对比最近几年提上公众议程的话题与政府政策的调整,我们可以看到两者之间存在一条清晰的脉络,包括三农问题、农民工问题、户籍改革问题、义务教育问题、公共卫生问题、医疗保障问题等。在所有这些领域,舆论对原有政策的批评一般都比政策调整要早3至5年,前者对后者的推动作用毋庸置疑。[69] 最初,舆论批评的焦点集中在具体政策领域,但人们逐步认识到,具体政策之所以出现偏差,是因为中央政府采取了“效率优先”的整体政策导向,[70]地方政府则为了追求GDP高增长率而不惜一切代价。于是,近年来在网络和传统媒体上,我们看到对这种政策导向的普遍质疑和强烈抨击。面对舆论压力,中央决策层不得不作出回应。为了缓解批评,2002年年底召开的中共十六大试图重新解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含意,使用了“初次分配效率优先、再次分配注重公平”的提法。[71]但贫富悬殊的残酷现实告诉人们,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问题(如老板、经理与普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样需要重视,单靠财税等再分配杠杆来调节是远远不够的。[72]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虽然仍然沿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但其已被“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大大冲淡。到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干脆放弃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的提法。[73]2005年底,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又进了一步,提出未来中国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74]从“发展是硬道理”、“先富论”、盲目追求GDP增长,到“以人为本”、“共同富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个历史性的跨越。没有民众对“改革”的质疑反思,没有新兴与传统媒体对公共政策的激烈辩论,没有社会要求重新定位中国改革的强烈呼声,政策导向出现如此巨大的转折是难以想象的。[75] 在今日中国,六种公共政策议程设置模式依然并存。但与和邓小平时代相比,强人政治的色彩已近销声匿迹。在议程设置过程中,随着专家、传媒、利益相关群体和人民大众发挥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关门模式”和“动员模式” 逐渐式微,“内参模式”成为常态,“上书模式”和“借力模式”时有所闻,“外压模式”频繁出现。用执政党自己的术语来说,议程设置已变得日益“科学化”和“民主化”了;或用国务院总理的话来说,议程设置“突出了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全局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76]虽然“科学化” 和“民主化” 的程度未必尽如人意,但从这个角度观察,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政治的逻辑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西方舶来的“威权主义”分析框架则完全无力把握中国政治中这些深刻的变化。在过去几十年里,这个标签像狗皮膏药一样往往被随处乱贴。中国政治在此期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贴在中国政治上的标签却一成不变。如此荒唐的概念与其说是学术分析工具,不如说是意识形态的诅咒。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公共政策与制度因素分析论文 一、制度制约公共政策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从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制度,到今天的市场经济制度,制度都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却的。而政策与制度一样,也是与人类社会发展伴始终的。制度、政策都是起源于人类自身利益的需要,但具体的产生方式、作用并不同。 首先,个人作为社会性动物,对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追求目标是理性的,他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是理性人。但理性人不等于正确的人,再加上诸如信息不对称、成本损耗等等客观因素,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不能实现。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弥补个人理性的不足,弥补一些客观因素的负面作用,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得到尽可能的实现。但制度出现,并不意味着马上就可以起到应有的作用,还需在其框架内细化、归类,制定各种政策来辅助实施。这样,政策就产生并发挥作用了。 其次,个人虽是理性人,但理性并不能弥补他自然性上的缺撼:个人的生命过程及生活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太多,他无法预计生老病死,也无法预计天灾人祸。单个人在自然面前是脆弱的,需要合作来减低这种不确定性。而合作使人成为社会人。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使社会人的合作更趋合理,更有利于个人在幼年与老年获得生存保障,更有利于人避免一些天灾人祸,并使自己有能力应付一些不可抗力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从而使整个人类社会得以向前发展。但至于怎样合作,怎样使幼年与老年获得生存保障,怎样应付灾难,则是政策所面临的问题了。 那么,到底什么是制度呢?制度如何制约、真包含政策呢? 制度,通俗而言,就是社会中单个人应遵循的一整套行为规则。更确切的说法,本文采用美国的经济学家道格拉思?诺思的定义:制度提供框架,人类得以在里面相互影响。制度确立合作和竞争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准确地说,构成一种经济秩序……制度是一整套规则、应遵循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在诺思的定义中,制度是一个经济学名词,但同时,制度又是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因此,制度不外乎是各种具体存在的行为规则、规范的合体。政策作为规划、社会目标、议案、政府决策、计划、项目等多面体的表征词,自然而然不会脱离制度框架,而是从属于制度框架。 由于制度并非是单一形式的,具体的罗列会使制度显得纷繁芜杂。这种情况并非制度分析家们所愿,因此,制度分类是很有必要的。而政策与制度的真包含关系也主要体现于此。 诺思的分类方法,是把制度区分为宪法秩序、操作规则和规范性行为准则三大类。同时,他又指出:这三类并非断然分开,分界线并不明确。 第一类是规范性行为准则。这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制度,它们涉及到“文化背景”(拉坦语)与“意识形态”(诺思语)。它们是宪法秩序、操作规则的背景材料和渊源。这一类制度包括社会所处的阶段、文化传统、国家意识形态以及心理因素等等。它们常常是非明文规定或非条例化规定的,但却使社会上的人们在潜在的国家强制力下潜移默化。通过这种潜移默化,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合法性得到确定。这类制度的特点是“根深蒂固”,变化缓慢,变动不易。 第二类制度是宪法秩序。诺思认为:宪法可以定义为对管理的条款与条件(集体选择)的规定,这里的管理包括规则的制定、规则的应用和规则的坚持与评判。这一类制度规定确立集体选择的条件和基本规则,这些基本规则包括“确立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Davis与North)。人们一般称之为立宪规则。这些制度一经设定,非经特殊而谨慎的程序,如集体选择的条件等等;非经特殊的紧急情况,如战争、政变等等,它们不可以变动。当然,这种不可变动并非绝对,只是相对一个长远期而言的。就长远而言,没有一种制度是不可变动的。 第三类制度是操作规则。这类制度是在宪法秩序的框架中创立的,是宪法秩序的具体安排。它包括法律、法规、社团、合同以及政策等等。制度制约公共政策也主要体现于此。政策作为依宪法秩序而制定的具体安排,它的产生、制定、执行无一不受到宪法秩序的约束。弗农。拉坦认为:1、宪法秩序可能有助于自由地调查与社会实验,或者可能起到根本性的压制作用。2、宪法秩序直接影响进入政治体系的成本和建立新制度的立法基础的难易度。3、宪法秩序影响到公共权力运用的方式因而影响到由公共政策引入经济的扭曲的类型。如果这些扭曲很大,则市场便会显示出引入的制度变化将发生方向性错误。4、一种稳定而有活力的宪法秩序会给政治经济引入一种文明秩序的意识――一种关于解决冲突的基本价值和程序上的一致性,这种意识会大大减低创新的成本或风险。正是由于拉坦的这四个宪法秩序的观点,政策作为一种操作规则,必然受制于宪法秩序安排。 由以上的分类我们可以看出:制度对政策是制约关系,是真包含关系。在“根深蒂固”的文化与意识形态下,宪法秩序这一类制度首先得得以安排。由于这些“确立生产、交换、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的指导性、宏观性及缺乏可操作性,政策就来执行操作任务。各种政策把宪法秩序具体化,并在实际执行中不断完善,逐渐上升为法律、规章;体现到人与人的合作关系,则表现为带有经济意味或政治意味的组织、合同、社团等等。而各种政策在制定、执行时又不可逾越“基本规则”的限制,它们在制度框架中“生根发芽”,用具体规则充实整个制度。政策是制度的附生物,随制度的产生而产生,也随制度的消亡而消亡。同时,由于制度的指导性及难变动性,有些政策建议虽是可行的、有收益的,但由于制度间的相互牵制,建议不能上升为政策。 我们回到前文的范德海德政策建议上去,查看一下当时的属制度范畴的背景材料:19世纪末全球资本主义经济一体化已经形成,泰国作为帝国主义的原料产地与商品倾销市场,也是一体化中的一员。国际大米价格的上涨,使泰国水稻种植面积增加,从而引起地价实际上涨;泰国政府采用农业研究和灌溉投资的对策来干预地价上涨;同期,泰国一直面临帝国主义侵略的威胁,军政机关投资和相关基础设施(如铁路)投资也需增加;另外,当时泰国王室及政府高层官员拥有的绝大部分土地在另一Rangsit区,一旦灌溉政策实施,农民会大批从Rangsit区迁往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政府高层官员的既得利益就会失去。 从这份背景材料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泰国当时的制度中的两对矛盾:其一为国家安全制度与国家经济发展制度间的矛盾;其二为保护社会中上层人物与保护国家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清楚地凸显出当时泰国制度框架中的牵制关系。安全要高于部分经济利益,已受益者不会放弃既得利益,二者一结合,契合点就是给社会带来净利益的好政策在制度框架中的牵制作用下被无限期延长。 二、政策影响制度 政策从属于制度,在制度框架中生成与运用。但政策的特性决定了它并非被动的适应制度,它也不仅仅只有利于制度框架的完善,它还会积极或消极地在制度框架内发生量变,最终促使制度变迁、达到制度创新。用一句通俗的话说就是:政策能动的反作用于制度。 至于政策的定义,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凡由一定的主体作出,同时对一定的客体产生了一定影响的要求、希望、规定、强制等等都可以被视为主体的某种政策”。政策源于人类自身的切身需要,但它产生于人类在解决比较现实的问题的时候,它是在制度形成后或逐渐形成期中的具体操作。较之制度,它更具有行为特征。而政策的确切定义比较难用精确的语言说明。就众多公共政策学家的观点来看,主要有四种极具代表性的说法: 其一,以哈罗德?拉斯维尔为代表,认为政策是一项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这种观点强调了政策行为的设计和目标功能。但缺乏具体做法来解决实际问题。 其二,以戴维?伊斯顿为代表,认为政策可视为一种权威性的社会价值分配方案,对某一具体政策而言,这种价值分配将在与政策相关的目标群体范围内进行。这种观点强调政策的价值分配功能。但忽视了政策的创造功能。 其三,以托马斯?戴伊为代表,认为政策是政府意志的体现,是政府选择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这种说法强调政策是一种政治行为,强调其实践性。但忽略了作为不一定是政策,或许只是一种“做法”。 其四,以詹姆斯?安德森为代表,认为政策是政府的有目的的活动过程,是一个过程概念,表现在政府为达到某种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可操作的活动。这种观点强调政策的实证性和动态性。但忽视了政策执行过程的重要性。 事实上,政策不仅仅是计划和目标,也不等同于价值分配,更不等同于政治行为,同样也非只是操作性和动态过程。政策应当是它们的集合,以上四种观点只不过是政策不同层次的形态表征而已。政策是制度框架中的“砖石”,它是“广义的规划”。这种广义的规划是灵活多变的,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同时,政策由于其“潜移默化”的特征,使它又成为相对恒定而持久的政府决策。这是政策的本质属性。与政策的起源密切相联,政策是人与人合作中的一种“契约”,是有关集体成员的一种默契,是要求所有成员在给定的环境中能预测其他成员的行为准则。但这种政策又不等同于法律、法规。虽然法律、法规也近似于一种“契约”,也可以在给定环境下预测他人行为,但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契约将会受到多大程度的惩罚。但同时也如第一部分提到的,许多政策会逐渐上升为法律、法规。惩罚程度会被明确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政策与法律间并没有明确的区分,甚至可以说法规、法律是政策的法律形态。 很明显,从上面可以看出,政策具有目标特征、行为特征、灵活多变特征、实证特征以及法律特征,也正是由于这些特征,决定了政策是能动的反作用于制度框架的。 (一)、政策具有很强的目标特征。它是为了解决人类自身需要而产生的。任何一项政策,都是在制度框架下细化的目标的指导下,制定其内容形式,然后加以执行、评估等等。在执行过程,要多方考察,看它是否偏离原来的目标。也正是由于这种很强的目标特征,原有制度得以强化,制度框架得以完善。也同样是由于很强的目标特征,政策在执行、反馈中也会波及到原先目标,会使政策执行主体意识到目标的欠缺或偏颇。经过一系列程序,使目标有所纠正,进而巩固和完善制度的分目标。 (二)、政策的行为特征是指政策本身是在实践中完善、成型的,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操作性。任何一项政策制定出来都不是面面俱到、事事料到的。因此政策的最终成形是人们在实践中加以操作并完成的。但这种行为特征不仅仅是一种被动执行行为,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执行的。因此政策虽有目标,但为了更趋于理性化,往往在政策执行中变动目标,甚至影响其他目标,为制度增加新鲜“血液”,促进制度创新。 (三)、政策的灵活多变特征,是相对于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较长期稳定性而言的。由于政策是为制度服务的,制度变迁必然会引起它的变动。但同时由于其灵活多变,也就是执行反馈的灵活性,使它更容易促使正处于量变最高点的制度走向质变,使制度创新得以实现。 (四)、政策的实证特征是指政策作为一个完整的从发现政策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评价各个方案――选择最优方案――执行所选方案的活动过程。由于这个过程的逻辑性很强,大多数政策相对于制度要求是比较合理和可行的,可以称之为“好的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正确发现问题就可以有正确的解决方案。政策主体往往由于自身的因素,如素质、信仰以及心理等等,另外加上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认识等等的不同,政策极有可能是无效率的,是“坏的政策”。只要这个“坏的政策”实行时间足够长,就可能严重影响制度安排,不是破坏,便是突变,进而影响到制度变迁。 (五)、政策的法律特征是指政策逐步完善,逐步合理,可以上升到法的阶段,成为法律或法规。政策的法律特征在人类的政治发展过程是相当普遍的。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权力无论在法理上还是现实中都是为少数人垄断的。这少数人提出的政策甚至不需要任何程序就可上升为国家法律,随后的资产阶级革命,打破了这种“金口玉言”式的立法状态,政策更多的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这一方面促进了制度框架的巩固,但同时也使得制度框架变得僵化起来。人们的意愿往往不能实现,而改变起来又不容易,各种制度安排间必然会产生不均衡,从而引起制度变迁或制度创新。用诺曼.尼科尔森的话来说,就是:“制度变化正是依存于政治和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政治经济’事件”。 我们再回头去看范德海德政策建议。在这项灌溉政策中,目标是相当明确的:为给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提供灌溉服务,给泰国带来大量的净社会利益;行为特征则体现在这项政策是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而提出的,即怎样对付大米出口激增后土地价格的上涨问题;而其动态或实践性则体现于这项政策从开始到论证结束后,范德海德设计方案的出台。因此,这项灌溉政策建议虽然在1902年到1909年间屡遭否决,但其生命力却很旺盛。各个制度安排间的相互牵制,虽然有暂时的妥协――灌溉建议不被接受。但是,在出现新的制度安排,即二战后世界和平趋势加强,亚洲地区民族国家逐渐独立,开始谋求自身的发展,同时,世界银行也给予相应的支持,这项孕育在旧制度内的政策建议终于被采纳执行,范德海德设计的水利工程也终于得以完成。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固然不能说灌溉政策极大地影响了制度,但作为一个“好政策”,它确实是在影响着关键性的经济制度的运行的。它开始没有被采纳实施,但在无形中,并没有人否认它的真正价值。 三、政策主体对制度的影响 制度是一个社会中单个人应遵循的一整套行为规范,而政策则是在制度框架下行为规范的细化与执行。政策体现并执行着制度。而政策是由人制定并执行的的。一般而言,政府的高层官员以及官方机构是政策制定与执行的主体。我们把他们称之为政策主体。不可避免地,政策主体要对制度框架产生很大影响。这种影响,既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通常情况下,政策主体对制度起正面影响,他们在维护、巩固和完善既有制度。然而,一旦负面影响出现,由于政策主体的特殊地位,将会对制度产生极大冲击力。本文中主要探讨政策主体对制度的负面影响。 (一)、依据西奥多?洛伊的类型学,政策可以分为分配政策、再分配政策、调控政策、和基础性政策。诺曼?尼科尔森分析,这种类型划分的标准有两个: (1)、强制的程度。 (2)、对个人影响的直接程度(相对于个人选择的环境) 也就是说,个人在运用公共权力对政策进行选择时,他会考虑到这种政策的强制性有多大,更重要的是对他自己直接或间接的收益或限制为多大。这两个标准,决定了政策主体在制定与执行政策时并非是十分顺从、一心一意的服务于大的制度框架的。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曲解目标,变动执行。其后果就是需要有另外的制度安排来协调这种不和谐。 制度变异应运而生。而这种变异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坏的。 (二)、制度对政策具有真包含关系,使得政策主体与制度的关系相当微妙:政策主体更类似于制度框架中众多的“建筑工人”,而制度则类似于“建筑工程师”。本来一座大厦的设计、指挥是由建筑工程师来进行的,但由于“制度”在此等于一个盲人工程师,他心中有数,也会有别的工段长给他介绍情况,但还由于看不到真实的大厦进展情况而有些束手无策。而建筑工人则一方面按工程师的设计进行,以免大厦全倾伤及自己,另一方面又会考虑到各自的利益,或偷工,或减料,这种集体选择方式产生了异化。再加上集体选择本身的局限性,如从众、冒险心态等等,从而造成“政策主体”中集体选择相当困难,结果往往是相互妥协,妥协的后果就是制度内部的不均衡,制度逐渐发生变迁。 (三)、政策对制度的能动的反作用,使得政策主体在保护原有制度和反对原有制度上具有很大的主动权。一个政策问题产生后,由于其触及到制度框架或制度框架中其他具体制度安排时,政策主体认为有必要介入时,政策问题就会被立案及至制定对策并付诸实施。一般而言,介入的必要性取决于国家本身的费用利益计算,其中应充分考虑到社会取向。但由于制度本身具体条件的约束,首倡政策的主动权一般都掌握在政策主体手中,而非一般的看到此项政策优势的普通人手中,所以在一项有利于制度框架稳定和逐步创新的政策建议提出来后,由于政策主体的倾向性不同,这项政策建议并不一定能上升为政策并执行。可以说,政策主体的作为与不作为对制度变迁也有很大影响。 (四)、制度框架的庞大,制度安排的繁多,必然使各项具体制度间产生一些“真空”地带。这样,对那些属于精英类政策主体而言,就会看到如何使自己制定的政策更有利于自身的利益的机会。虽然在公共行政领域内政府机构应以追求社会效益、维护公平与正义为目的,但作为政策主体的是人。人不可能个个都是高尚的,在一个以维护上层人员利益为目标的制度框架中,政策主体极可能钻政策“真空”的空子,制定一些貌似合理而事实上不公平的政策,也会否决一些貌似与大目标有冲突而事实上很合理的政策,进行政策“寻租”。这种现象更常见于发展中国家。产生这种现象的更深层次的制度原因,正如美国政治学家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等人指出的那样: (1)、发展中国家的执政的政治集团和军事集团往往具有集立法、行政、司法、经济、军事、舆论等权力于一身的倾向,这一方面使得国家的政府部门迅速膨胀,助长不负责任和办事不求效率的官僚主义作风;另一方面形成政权部门对于经济过程的过多干预,甚至出现政治和军事集团代替经济部门作出经济选择的情形。 (2)、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不得不较多考虑满足社会基本的生活生产需要而实行无偿或低价的物品与服务的分配,另一方面有往往无暇顾及各方面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政策主体更多强调职业道德自我约束而较少重视法规的管束。从而为这些人“寻租”提供机会。 (3)、发展中国家的公共部门往往过于单一化,不允许具有共同体特色的公共部门或公共组织的存在,即使出现了自发的共同体公共组织,也常常由于缺乏法律保护而遭夭折;共同体为自身提供公共物品的努力也可能遭到政策主体的反对而失败。 以上谈论的都是政策主体对制度的负面影响。当然,我们不会否认政策主体的正面影响是主流。只是政策主体事实上也是制度创立与选择的主体。一旦负面影响产生,就不仅仅是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波及制度本身。研究其负面影响远比说明正面影响有用的多。在制度创立初期,政策主体会通过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维护和巩固制度,使制度框架更加完善。但如同任何新事物一样,一旦制度完全定型,人们就会熟视无睹,他们会寻求一种制度框架中的个人发展。所以政策主体目标异化,政策主体与制度主体(主要指制度的创造、选择者)已经分离,负面影响不可避免。促使制度变异。 泰国湄南河畔的灌溉建议事实上就是由非政策主体提出、但遭政策主体否决的一项政策建议。政策主体即泰国政府的高层官员们在Rangsit区拥有大量土地,在Rangsit区,政府曾做过大额灌溉投资,兴建Pasak水利工程,同时,该区还是泰国第一座水稻试验站所在地。不言而喻,泰国高层政府官员是原先灌溉政策的受益者,他们对原先的政府采取的提高土地生产率的政策是满意的。他们对旨在维护他们上层人员利益的制度的政策是同意并执行的。但到范德海德水利工程建议提出后,这项工程虽然有利于全社会收益,但由于它触动了政策主体的利益,这种干预影响损及政府要员的利益时,这项政策建议就只能是建议,而不能上升为政策。二次世界大战的巨大影响,使得泰国原先的制度已经变迁,政策主体也不在是Rangsit区的收益者,权衡考虑,这项政策建议才真正成为政策。 结论 本文从范德海德政策建议谈起,对公共政策与制度因素关系做了粗线条的探讨。 众多制度分析学家对制度的定义以及分类的探讨包含了一个普通的事实:制度制约政策,制度对政策是真包含关系。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制度因素不可忽视。而政策科学的凸现及广泛应用,又使得人们发现:政策从属于制度,但其特性决定它并非被动适应制度,而是对制度具有能动的反作用。由于政策与制度并非自然生成,而由人类选择决定,所以本文还得出一个结论:政策主体对制度有很大影响,在一项制度刚刚被选择及创立阶段,这种影响大部分是正面的;在一项制度已经完全成熟和略显僵化时,政策主体许多时候对制度起负面影响,而这种负面影响对制度的冲击力相当大。 内容摘要 本文从范德海德政策建议谈起,对公共政策与制度因素关系做了粗线条的探讨。认为:制度制约政策,制度对政策是真包含关系;同时,政策的特性决定它并非被动适应制度,而是对制度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另外,本文还认为:政策主体对制度有很大影响,在一项制度刚刚被选择及创立阶段,这种影响大部分是正面的;在一项制度已经完全成熟和略显僵化时,政策主体许多时候对制度起负面影响,而这种影响对制度的冲击力相当大。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分析论文 一、从政治文化、行政体制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政治文化、公共政策自身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国际环境等等。本部分主要从政治文化和公共政策自身特点的角度来对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影响进行分析。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作为一种政治行为,必然受到一定的政治文化的影响。政治文化,是指通过政治社会化而形成的一整套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包括政治信仰、政治情感、政治认知等。政治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方式和程度。民主、现代的政治文化为有效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提供了文化背景,而封建社会专制的政治文化,则在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效率的提高,一般表现为官本位思想、臣民意识等。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封建历史相当的悠久,虽然我国改革开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官本位”思想、为民做主思想等传统政治文化残余还是不能彻底清除,它的影响有时还是相当的深刻,造成了现代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之一的人民群众往往没有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渠道,造成了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冷漠,普遍认为“在其位谋其政”,国家大事是那些当权者的事,于己无关,长期以往,就逐渐地失去了参与政策执行监督地热情。而民主社会要求社会公众能意识到自己是国家地主人,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既是自己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所以这种封建社会政治文化残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 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在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1]公共政策的首要特征在于“公共”,是对全社会的利益调配,而不是针对个人的利益。正是因为公共政策影响的不是一个人的利益,因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也存在着较强的外部效应。笔者认为人民群众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是一种群体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如果一个农民通过各种途径游说政府,希望减轻他的农业税,或者提高他的福利水平,他会遵循一种什么样的准则呢?首先,我们不说这个农民是否具有这种游说的能力,即使有这种能力,他也不可能采取行动。奥尔森认为,在一个群体范围内,集体受益是公共性的,即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够分享而不需要付出成本。如果这个农民去游说政府,那么得到利益的是整个农民阶层。集体受益的这种性质促使每一个集体成员都想坐享其成,来“搭便车”。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人民群众可能都很想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因为公共政策与他们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但是理性的个人选择了不监督,原因很简单,是因为个人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并不是免费的,即使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有效,受益者也不是他一个人,成本—受益不对称,他人的“搭便车”心理导致了个人不会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这种情况必然阻碍社会公众特别是目标群体对公共政策执行的监督。 二、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狭义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广义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不仅包含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还包括履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职能的政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舆论以及人民群众等。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作为公共政策监督体系的一个分系统,与公共政策制定监督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但是在我国现实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中,由于受行政管理体制、监督体制的影响,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并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和功能,导致在现实的监督中,出现了“弱监”、“虚监”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监督的效果。追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监督权力 要监督,就必须由监督权力。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体现着监督权对执行权的制约。监督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主体的地位、权能。但从目前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监督主体由于自身的依附性而缺乏制约力度,导致监督乏力。在行政系统内部,行使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权的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受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制约。虽然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监察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但是,由于受同级政府人事、财政等的制约,在实际监督中没有体现出应有的独立性。在行政系统外部,行使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权的各级人大实际上是法律地位高而实际地位低,突出体现在监督方面的法规不健全,力度不够;机构不健全,强度不够;手段不配套,深度不够;尚未真正体现人大的监督作用。[2] (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功能不全,缺乏监督合力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以不同的方式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发挥着监督功能。但是监督功能不全,导致它们没有有机结合、密切配合,没有能够整合监督资源和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监督实效,体现多元监督的优势:⑴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在监督的多元主体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广大党员同志,尤其是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做到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挥着领导和约束的作用,对公共利益的促进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共产党发挥监督作用的范围和空间是有限的,它只能通过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来实行监督,并不能对公共政策执行过程进行全面的动态跟踪监督。⑵立法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公共政策执行的监督在理论上应该是最有效地、最权威的。但实际上,权力机关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主要是监督方式单一,程序不完善,通常仅限于执法检查、质询等。”[3]因为人大既不同于行政机关行又不同于司法机关,它既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力,也无直接处理案件的权力,这样就很明显地削弱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效能,也无法显示出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权力机关的权威性。⑶司法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共政策执行过程的监督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限于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公共政策执行,关乎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则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监督申诉对象,因为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才能提起诉讼。这样显然不利于行政诉讼的完善,不利于加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⑷其他各种社会监督。在我国主要包括政协、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等。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他们享有各种形式的监督权力,诸如举报、信访、舆论批评等。并且舆论媒体的最大优点是社会影响力大、效果显著,但是无论怎样,他们改不了“民间”的性质和定位,没有“官方”的权威和地位,并且供他们发挥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效用的空间也很小,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效率。 综上所述,不管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还是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在发挥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效能过程中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相互之间不能有机的融合,出现“弱监”、“虚监”则是必然表现了。 三、从监督制度—“问责制”建设的缺失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责任最通常、最直接的含义是指与某个特定职位或机构相连的职责”。[4]责任的明确是公共政策执行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必要前提。没有责任,就没有义务,则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就没有保障。作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有效保障方式之一,没有责任的监督是难以想象的,因为“一个地区或者部门反腐败是否坚决有效,与这个地区或者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态度和责任心有着很大的关系”,“少数领导干部责任观念淡薄,由于制度不完善,除了问题追究不到个人”。2003年,包括原卫生部长、北京市长在内,全国有近千名官员因防治“非典”工作不力被罢官免职;2004年4月,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亲自听取监察部关于中石油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北京密云县迎春灯会特大伤亡事故、吉林市东百商厦特大火灾3起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4月底,国务院又先后责成严查江苏“铁本”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等,包括常州市委书记、安徽阜阳市市长等20多名政府官员受到党纪政纪的严肃处分。这些案件的查处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问责制”与现行的行政体制和监督体制还是有着不相容的地方。作为一种监督方式,“问责制”实施的社会氛围还没有形成,因为科学的“问责制”的前提是合理的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和监督权力,而这则有待于更深入的制度改革。 在现行的行政体制下,对公共政策项目,尤其是大型的公共政策项目,“问责制”存在着以下不足之处。 (一)“问责制”中权责不清、主体缺位 作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一种方式,在很多情况下,监督主体不知道向谁问责,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什么,是一种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给人的印象比较模糊,很难具体的界定这个“责任”。 “问责制”的主体是谁?结合专家、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问责”的主体应该是人民群众,人民行使问责权,“问责制”应该是一整套完整的责任体系,不能仅仅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监督关系。因为在这种问责的监督体制中,人民群众追究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再追究各级政府中行使公共政策执行权的公务人员的责任,这样才能形成良性的监督互动。但是在现实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中,往往是下级因失误影响了政策执行而被上级要求辞职,并不是因人民群众的“问责”而辞职,造成了“问责”主体无权问责而缺位的局面。 (二)“问责制”定位不清 作为行政责任领域内的一个新术语,“问责”的定位到目前还不清楚。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问责”并不是行政处分的一种,在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它明确界定。所以,作为监督的一种方式,“问责”还是模糊的,界定不清的。在现实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中,“问责”的实际操作还缺乏可行性。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分析论文 一、公民参与的原因及背景解析 1.公共政策的整个运行过程都以社会民众为基础 首先,政策的需求信息来自社会民众或团体(利益集团)。任何一项政策的实际需求总是来自社会的实际需要,代表公众实际利益和要求的政策总是从民间社会首先萌发。且任何公共政策总是涉及广大民众的,公共政策应是以保护他们的起码利益为目的的。其次,民众也是公共政策运行的主体,公共政策的执行常常需要施政者与影响对象之间的密切合作。如果后者是被动的、消极的,那么政策的效果会大打折扣或成本大增。政策制定者也只有在充分考虑到政策相对人的态度、利益得失,才能够制定出最符合社会需要、最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的公共政策。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公民参与的发展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唤起公众的参与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深刻性、广泛性、艰巨性都表明,它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投入,广泛参与。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使公众有更多的参与机会、参与条件、参与渠道,社会公众才会真正树立起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动起人们的政治热情。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激发公众的政治参与愿望。市场经济体制的构筑过程也就是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过程,公民在争取自己的利益的过程中,必然要求过问和参与与自己利益关系密切的公共政策过程,甚至就某些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向政府讨价还价,施加压力。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为公民参与提供条件,如产权保证、物质和必要的设备保障等。 3.政治现代化促进公民参与公共政策 我国社会主义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政治过程必须向民主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从民主化角度来看,人民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就应当强化自己的主体地位。公民再也不仅仅满足于作为公共政策的客体(对象)而存在,被动地认可和接受政府的公共政策方案,而是强烈地要求向公共政策系统表达自己的意愿,具体过问公共政策制定、执行和反馈的全过程,使公共政策能够更充分地代表自己的利益。 二、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功能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已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支持。认为公民参与,具有极其重要的功能,是贯彻民主信念的进一步落实,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去解决社会问题,它可以发动社区资源或公民来推动发展计划,也可以使更多公民通过参与的过程认识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1.集体参与,可减少政策上的流弊与个人的私欲,进而确保一个更可行及公平的决策。基于每个人知识有限,思维的方法不同,群体智慧对于决策来说相信是比较优越和可靠的,因为这是经过众人参与,互补长短的情况下得出来的。其次,通过意见的交流和不同观点的冲击,不但可以使个人的眼界得以开阔,而且个人的私欲亦得到调适,使政策依据群体的意愿而做出。 2.大众的关注和参与,对于一个政策的成败起着决定性的影响。首先,公民参与,有助于政策决策主体充分考虑和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的疾苦、利益和愿望,并把政策目标的确立和政策措施、手段的选择建立在符合这种利益和愿望的基础之上,以减少政策决策的盲目性,提高政策的合法性。其次,公民参与,可以减低执行时遇到的困难,有利于政策的有效执行。 3.公民参与,促进了政策相对人主体地位的确立。这有助于提醒政策执行主体尊重政策相对人的人格,并注意激发政策相对人对公共政策的认同感和接受主动性,减少政策执行中的阻力和实际存在的强迫性和人格侮辱等违背政策和法律的行为。还有助于改变政策研究和咨询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自上而下的单一视角,而代之以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双重视角,扩大政策研究和咨询的领域,并使研究成果能直接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三、实践公民参与的争议与反思 “公民参与”是很理想的理念和正面的行为,但在实践方面,要鼓励一个人去参与社会事务,要求他或她不单是只顾个人的利益,而是采取利他人的倾向,关注公共事务,从而介入参与和协助、表示意见、推广活动和参与决策,这是不容易的。所以一些学者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问题也提出了质疑。 第一,很难确定公民大众的真正意愿,持这种观点的认为一般公民没有空余时间去关注或去认识政策问题;那些有时间和有兴趣的,未必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去理解;很多没有参与组织的公民都是较沉默、被动,对社会上的政策很少有自己的独立见解;很难确立公民意愿。第二,批评公民意见多属短视,一般公民的意见常被指为只求眼前利益,急功近利,不能容忍;而且所要求的多属狭隘的利益,而忽略社会全局性的发展。第三,公民参与效率低、耗时和昂贵,而且使政府部门内的专业及行政人才难以发挥其知识及经验,不能采取果断措施,令工作效率降低,未能应付瞬间万变的现代化社会形势。最后,公民参与会导致社会不满及不安。现代社会的物质生活不断改善,一般市民的期望亦相对地不断膨胀,常常提出过高要求和不切实际的论调,而当这些要求未能适当地被满足时,这些公民的内心很是不满,对政府及社会产生不信任和不安。 与此不同的是,对公民参与持赞同观点的学者却提出不同的观点:第一,指出多数公民较被动,对一般政策很少有自己的意见,是符合实况的。但要求那些有见识、有意见、有亲身体验、有切身利益的基层公民,积极参与,发表意见,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总是有裨益的。至于专业知识和才能方面,公民未必完全掌握,但有更多的机会参与,他们的认识便会加深,而且他们作为受益者的切身感受和不受部门领导的位置影响,对专业和官员能起到互为补充的作用。第二,公民意见是否属短视,在未有机会参与和发表时,在未有比较和分析时,实难先验地下判断。第三,公民参与是否耗时和昂贵,很难有定论。很多政策都是涉及广大公民的生活和利益的,且有长远影响,只有深入和详尽的反复研讨才可减少日后出错时所带来的失误和浪费。第四,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近年公民受教育水平上升,通过传媒而接触世事日多,对生活质量及政治权利的要求不断提高。 四、公民参与的现实问题及对策思考 虽然在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问题存在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总体水平较低,存在着公民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公民参与的理性化程度较低、公民参与的能力不足、公民参与的制度化较低、政府官员的错误观念等诸多现实问题。但近年来公民参与已得到愈来愈多的人的接受与支持,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全新格局,是公共政策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总结经验、扬长避短对政策中公民参与及政策科学的发展意义重大。 1.加强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建设。就是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参与经常化、制度化。 2.建立、健全公民参与的方法和渠道。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推广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者可以多采用一些公民参与的方法,如深入交流法、在政策组织中加入公民代表、公民训练、基层意见搜集法、价值取向法等;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公民自己应懂得运用不同渠道去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如个别接触、舆论扩散、集体推动、游说工作等政策参与渠道,这是较为积极和主动的做法。 3.营造有利于我国公民参与的政治文化,为公民参与创造良好的政治心理背景。一般来说,有利于公民参与发展的文化氛围有:一是普遍的平等观念;二是广泛的自主意识;三是强烈的责任感;四是法制原则。为此,必须克服传统政治文化造成的参与中的冷漠和急噪情绪,积极培育公民参与所需要的适度、理性的心理背景。 4.树立政府官员的正确理念。政府部门是公共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和执行者,政府官员对待公民参与的理念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的作用发挥。这就要求政府官员必须树立正确的理念,充分尊重公民的人格和合法权利,承认公众在公共政策整个运行中的主体地位,积极推进公民参与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公共政策评估标准分析论文 1研究背景 伴随着春节的来到,春运大潮又向人们涌来,一张小小的车票再次牵动了中国13亿民众的心,“买票难、买票贵”这个老大难的问题又一次被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火车票作为一种垄断性的稀缺资源,一直沿袭限时限量的发售模式,多少年来,无论媒体曝光也好,民众提议也好,铁道部对此始终不作任何回应。 2008年,对于大多数房地产商而言,这个冬天来的有点早。伴随着全球经济的衰退和我国房地产最新政策的推行,房价大幅缩水,老百姓持币观望,开发商惶恐不安,房市岌岌可危。面对如此窘境,如何对当前的房地产政策进行评估并制定下一步政策,成为了我国政府面临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各个城市都在进行着轰轰烈烈的“大建设”,然而这个大建设却通常分三步走。最初制定方案时考虑不全面,不得已又重来一遍。试问最初对公共设施改造政策进行评估时,为何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 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若究其深层原因,不难发现公共政策评估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偏颇,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公共政策评估的标准进行深层次的研究。 2传统公共政策评估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政策评估就是评估主体依据一定的评估标准,按照相关的评估程序,就政策过程的各个不同阶段、不同环节,包括政策产出和政策影响进行一定的评价,以判断政策结果满足需要的活动。政策评估活动实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要进行价值判断,非有价值尺度不可,这个价值尺度就是评估标准。传统政策评估标准包括了生产力标准、效益标准、效率标准、公正标准和政策回应度。长久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结构、分配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社会利益结构开始转型,利益主体多元化显现。政府根据社会客观规律和不同利益主体需求,在对政策评估时往往更偏向于生产力标准,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可以肯定地说,效率、公平作为我国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但是,由于政府的有限理性以及各个利益主体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使公共政策实施的结果并不能保证完全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均衡。 此外,由于我国传统的政策评估体系在目标、方法和结果上都存在着一定的不科学性和人为操作性,例如:不考虑政策目标达成情况,只要政策制定与执行者的行为动机和出发点被认可,则该项政策就会被肯定;同样,不论政策执行时采用何种办法,只要效果良好就对其予以认可;此外,只要政策的实施过程符合程序规定,无论效果好坏,均认为政策是良好可行的。因而,改革政策便成了“双刃剑”——往往是伴随着某项改革政策的出台,部分人受惠,而另一部分人则受损,如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等等。随着改革的深入,长期积累下来的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凸显出来,伴随着公平与效率失衡的,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失衡,城乡与区域的失衡,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失衡。 提高经济效率,保证社会公平,其最终目的在于关心人、解放人、尊重人、不断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无法体现公关政策以人为本的制定与评估标准。如何使绝大多数人享受改革的成果,如何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需求,如何有效保护弱者的利益,如何有效调动多数人改革的积极性、创造性,如何有效解决收入差距扩大、区域经济发展失衡问题?这就必然涉及到公共政策的核心价值与评估标准是否能够坚持以人为本。 3公共政策评估的人本标准 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涵盖了“效率”、“公平”、“公正”、“发展”等元素,但是归根结底,其核心价值应该是“以人为本”,是实现公民主体利益的最大化。以人为本不同于以物为本,不同于以官为本,不同于以阶级为本,不同于以民为本。 3.1人本与物本、官本、阶级本、民本的区别 (1)以物为本。人本都通常是相对于物本而提出来的,当前的物本思想片面的、不科学的认为:发展就是经济的快速运行,就是GDP的高速增长,它忽视甚至损害了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利益。这种发展观“见物不见人”,其实质是一种“以物为本”的思想。 (2)以官为本。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地主阶级官本位思想直到今天仍然在部分人的思想和行为中打下了深刻的烙印,一切都以上级为本、以官为本。上级的吩咐,无论正确与否,通通照办,将老百姓的福利、权利践踏于脚下,就是以官为本的真实写照。 (3)以阶级为本。在阶级斗争的年代,共产党的方针就是:个人不能为本,个人必须以自己的阶级属性加入一个组织,以一个群体为本,如果一个人不是党员,就是社会主义公民,就是阶级斗争的局中人。人类社会的生产关系存在着阶级属性,但是生产力是没有阶级性的。如今若仍然过分强调人群中阶级的对立,是不正确。 (4)以民为本。在中国历史上,“人”和“民”有时通用,人本也即民本。“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就是中国儒家政治哲学的集中表述。但在当代,作为一种哲学价值观,人本和民本又是不同的,因为民是相对于官而言的。 (5)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所讲的“人”,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所以,以人为本中的“人”,包括了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一切社会成员。二是指人民,人民是“人”的主体和核心。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人民始终是以占人口大多数的劳动者为主体、在利益一致基础上形成的最大的人群共同体。因此,我们应该从“人人”和“人民”两个层面去理解以人为本的真实含义。 3.2公共政策评估的人本标准 (1)公共政策要将人作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为了更好地满足人的物质、精神和政治生活的需要,才有必要制订和执行公共政策。任何公共政策都必须把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权利作为根本前提,以是否实现增进人民的福祉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为根本的价值尺度。 (2)公共政策要突出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公共政策的制定不仅要以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为基础,更要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公共政策的积极性,让人民群众对公共政策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并成为评价公共政策的最终权威。 (3)公共政策要赋予每个社会成员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充分发展的空间,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生活和工作环境。 (4)公共政策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公共政策不能见物不见人,要充分理解人的情感、尊重人的价值、捍卫人的尊严,为人民群众创造精神愉快、社会和谐的人文环境。 4公共政策评估中人本标准的体现 4.1改变传统公共政策理念 改变公共政策理念,把人的全面发展放在公共政策的首要地位。一切公共政策都必须以人为主体、以人为动力、以人为中心、以人为目的。要破除把人作为发展手段的陈腐观念,不能片面强调人民的义务、责任和奉献,而应该以实现人民的权利、利益和价值为中心,一切践踏人民基本权利、损害人民根本利益、妨碍人民实现理想的政策,都是不能容忍的。 4.2正确认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人民群众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公共政策的主体,通过什么样的手段和方式更有利于实现正确的政策目标,要经过人民群众的充分讨论,有的还要经过人民公议或者公决。政府必须改变单方面随意决定政策手段和方式的习惯。当然,人民群众也是政策的客体,但决不是被动的政策对象。公共政策必须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和愿望,逐步减少行政强制手段,充分发挥诱导、劝说、道德教化等人性化的工具,切不可任意扩大政府的强制权力而剥夺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 4.3树立全新的公共政策目标体系 树立全新公共政策目标体系,要把本末倒置的公共政策目标重新排序。就要求我们: (1)明确公共政策的最终价值目标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虑满足人的精神生活和政治生活需要、满足人的长远发展需要、满足后代人的发展需要。以牺牲人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为代价的公共政策是不能容许的。 (2)建立以人为本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改变片面追求经济指标和经济增长速度的核算体系,必须使经济增长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3)改革领导干部政绩评估考核体系,矫正经济增长“一俊遮百丑”的片面考核办法,端正领导干部的政绩观。以是否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人协调和谐发展,是否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是否有利于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发展环境为评价政绩的基本依据。 4.4改革公共政策运行机制 (1)正确确立公共政策目标。政府应该按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把有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问题优先确定为公共政策目标,把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生存需要摆在公共政策问题的首位。要逐步提高保证人的发展需要在公共政策问题中的地位。 (2)建立开放的政策制定体系。要保证政策制定主体在政策问题界定、信息收集和意见征集等方面沟通渠道的畅通,鼓励各方面的利益主体包括地方、部门政府、政府官员和公众等从各个方面提出不同的意见要求。不断拓宽公共政策问题进入政策议程的渠道,改变少数政治精英垄断政策议程的不合理状况,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群众的参政权。广泛建立政策听证制度,完善民意调查体系。 (3)搭建公众监督平台。人民有权知道、监督、参与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与公共项目;也有权评价、监督、了解执行公共项目的各级管理者。因此,政府考核机制应当搭建一个公众参与的平台,人大、政协、司法、媒体、人民团体等作为这个平台的主要支柱,将成为人民群众表达自己要求和呼声的民主渠道。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公共政策执行偏误分析论文 1我公共政策执行偏误的主要表现 作为政治系统输出的主要内容,公共政策本质上是一种权威性的社会价值分配方案。然而,公共政策在付诸实施之前仍然只是一种具有观念形态的分配方案,其效能必须经过实际的执行过程才能得以发挥,再好的公共政策也只有通过有效的执行才能保证其目标的实现。然而,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政策执行的结果往往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具体来说,公共政策在执行中出现的偏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敷衍 指公共政策执行者在实施政策的过程中只做表面文章,并未采取可操作的具体措施来贯彻执行政策,而是将政策束之高阁,阳奉阴违,敷衍塞责,从而使严肃的政策在形形色色的花架子下变成了一纸空文,根本谈不上解决具体问题,实现具体目标[2]。 (2)政策选择执行 现实中运行的政策往往由相互依存的、有着共同政策目标的小政策组成,一些政策执行主体往往对政策“断章取义、为我所用”,只执行符合自己利益的部分,不符合自己利益的部分就不执行,“见了黄灯赶快走,见了红灯绕道走”,他们“耍小聪明”,“打小算盘”,置国家政策原则于不顾。这种选择性执行使完整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变得残缺不全,政策的整体功能难以发挥,政策目标的实现也必然大打折扣。 (3)政策附加 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被加进原来政策所没有的内容,使政策的调控对象、范围、目标、力度超出了原来的要求,从而使原政策不能到位,导致政策扩大化。政策附加的主要特点是执行者在原政策的基础上自行设置“土政策”,打着结合地方实际的旗号另搞一套,自行其是,谋取私利,从而导致政策执行变形。以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为例,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本来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但在一些地方,计划生育罚款却是乡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有些地方竟把生育第二胎的指标公开拍卖,偏离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根本目的。 (4)政策歪曲 公共政策执行者在传达和执行中对政策精神实质或部分内容有意曲解,利用政策的某些抽象性,借口本地区或部门的特殊性做出不同的解释,从而导致政策失真,甚至被替换为与原政策完全不同的“新”政策。 (5)政策抵制 公共政策执行者对现有的政策不认同、不接受,从而产生抵制情绪,使公共政策不能够执行到位,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例如,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过分强调自身的情况,找各种原因让中央“法外施恩”,对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一再置若罔闻,甚至逆风而行,“你说你的,我干我的”,抵制心态异常顽固。 (6)野蛮执行公共政策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政策执行应更注重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思想教育手段的运用。然而目前我国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滥用行政手段的现象,有的公共政策执行人员对执行对象动辄命令、强制,使执行对象从心理上和行为上难以接受。行政手段在执行中扭曲变形,演变成野蛮执行,导致干群关系紧张,极大地影响了执行效果。还有一些政策执行人员向执行对象解释政策不够,宣传不到位,忽视了思想教育手段的运用,一旦执行对象对政策不理解,出现为难和抵触情绪,执行人员就采取制裁、经济处罚等方式,野蛮执行公共政策。更有一些政策执行人员采取极端手段,背离工作程序,甚至采用违法违纪的方法执行公共政策[3]。 3我国公共政策执行偏误的主要原因 当前公共政策执行出现偏误,有着主观或者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 (1)政策本身的原因 政策本身的质量问题是影响政策执行效果的首要因素。一项政策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往往取决于政策本身是否科学合理。政策执行偏误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政策本身存在着缺陷,有漏洞可钻。一般说来,政策是否存在缺陷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考虑:一是政策是否合理。如果一项政策规定的各项内容没有反映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政策所规定的各项行为不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那么政策本身便缺乏合理性,导致其在执行过程中将表现出政策行为规范与客观实际的强烈冲突,使政策执行失去了实践基础。政策执行机关在执行这种缺乏合理性的政策时,理所当然地会选择“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式来敷衍。二是政策本身是否明晰。政策的明晰性,要求政策方案要有严格的执行界限、科学的操作程序、准确的评估标准等。缺乏明晰性的政策将使政策的可操作性减弱,使政策执行者与政策目标群体无所适从,同时,缺乏明晰性的政策会引起政策的界限不清,导致执行者有空子可钻,对政策随意变通,同时也为有关领导化解“风险”提供了口实。三是政策是否“前后左右”协调一致。现在,有许多政策是政出多门,莫衷一是。面对众多相互冲突的政策时,政策执行者不得不采取“优选法”———顶头上司的优先,其他领导的靠后;经济监督、杠杠部门的优先,其他部门乃至党政机关的靠后;领导个人交办的优先,集体名义布置的靠后。这种做法违背了“政策面前人人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原则,必然导致国家受损,群众吃亏,正确的政策难以执行。四是政策是否多变。今天制定一个政策,时隔不久,情况发生了变化,又匆忙出台一个新政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政策多变,朝令夕改,法无常规,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就无法建立起政策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也就很难使人遵从。 (2)政策执行主体的原因 任何一项政策最终要靠执行主体来实施,现实中政策执行偏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策执行主体的原因造成的,这表现在: 1)政策执行主体的素质不高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公务员与发达国家公务员比较起来,素质普遍不高,从而,文化水平低导致行政决策水平低;职业道德差导致行政道德滑坡;行政责任观念淡薄导致争荣誉而避责任;理论水平低导致官本位思想严重。少数领导干部没有系统接受现代政策、科学知识的训练,很难形成科学行政必备的系统观念、战略远见、迎接挑战的心理素质以及自觉接受监督的民主意识。这些弱点难免对政策执行产生不良影响。 2)执行主体法制观念淡薄 从行政的角度看,中国政府机构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变化的随意性很大,人治色彩浓厚。目前,政策执行中“按章程办事的运作”,“受规则约束的运作”,“形式主义的非人格化的统治”,“不因人而异”等观念并未深入人心,随处可见官僚的“任性专断”,“这种官僚主义常常以‘党的领导’、‘党的指示’、‘党的利益’、‘党的纪律’的面貌出现,这是真正的管、卡、压”[4]。书面形式的行政法规约束不了现实社会中的官场逻辑,人格权威大于机构权威和法律权威。显然,不依法行政是造成公共政策执行效率递减的重要原因。
0引言 公路运输产业向绿色低碳经济发展与固废循环系统运用经济发展的范畴,实际涵盖了绿化道路、低碳化道路、循环系统运用等三种范畴。高速公路运输业则属于一种市场经济形式,而绿化道路、低碳化道路等范畴则是绿化经济发展与低碳循环经济发展等范畴的衍生。由此可见,绿化道路、低碳化道路与绿化经济发展、低碳化经济范畴同出一辙。绿色经营侧重于兼顾社会经济效益的发挥,低碳经营则注重于以高新技术经济社会蓬勃发展为手段,降低传统能源,二者都以环保为主要目的。交通部门绿色经济低碳发展就是根据可持续发展理念,经过与绿色交通、低碳交通技术相结合,以高效能、低环境污染、少排放、低能源、可循环使用为其基本特征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模型,其核心内容就是经过采用技术创新、资源结构的优化运用等方法,在达到经济社会目标的同时,降低传统能源,以达到社会和自然的和谐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其资源稀缺理论也更加证明了提出此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观念的正确性。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社会变革的关键阶段和工业发展、城镇化高速发展的重要发展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善民生的任务都非常重,燃料需求量将会不断上升,完成国际碳排放量限制的目标压力仍然很大。公路运输产业系统是在我国应对气候变迁工作部署中,已确立的以降低碳排放量为特色的三个重要产业系统之一,因此构建绿色低碳运输系统对于我国应对气候变迁、完成低碳减排目标,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国家为推进绿色高速公路系统的工程建设步伐,确定了“一个核心工作主线、五大努力”的战略管理工作思想,即以改变发展生产方式、加速发展现代高速公路运输业为主线,并认真进行了五大着力推进,当中一点便是要着力推进建立各种资源节省型、环保友善型、固废循环型行业,并加速形成以低碳经济为特色的现代高速公路系统。近年来全国固体废弃物堆积情况严峻,特别是公路建设行业固体污染无法发现有效的解决路径,部分地方还面临监督不力的重大管理问题,将使得城市交通环境和城乡居民生命质量深受严重威胁影响。从目前趋势而言,我国工业的固体废弃物资源性质处理工作已势在必行。 1研究综述 由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高速公路运输产业所产生的环保问题己日趋严重,比如,高速公路运输产生的废气、资源耗费过大等等,也就是由于这一些因素,国内的有关专家学者均开始着重关注对高速公路运输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固废循环利用技术的研究。公路行业绿色低碳建设与固废循环利用技术的研究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1.1国外研究现状 二十世纪初期,美国政府制订了《美国交通运输战略规划》,在这份规划报告中明确指出美国交通运输未来蓬勃发展的五大方面,当中就包括了社会安全健康快速发展,并明确提出要通过将自己社会组织建设的结构进一步优化来保证经济蓬勃发展的合理趋势。随后,欧洲理事会也制订了《“交通运输2050”白皮书》,在白皮书中确定了绿色环保低碳的硬性技术指标,并明确提出到二零五零年,将限制欧洲各国使用汽车、柴油机动车。日本政府也随之推出了《京都议定书》,这个协议书主要致力于推行绿色低碳交通运输的未来发展模式,而日本交通运输省为推行这个未来发展模式,将重点针对公共交通运输,并积极推动汽车交通运输的绿色低碳蓬勃发展,以此促进日本节能型交通运输体系的建立。最早明确提出的绿色生态交通这一概念,是为了将绿色生态交通按照能耗高低进行排列,将自行车、徒步、公共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等工具分别做出了优先级排列,指出政府应当通过优先发展绿色生态交通绿化级别较高的运输工具,对级别低下的工具加以控制,从而减轻污染、交通的压力。 1.2国内研究现状 由于中国公路交通运输现阶段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如资源效率不高、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等,因此怎样实现中国公路交通运输的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目标,己经成为了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和各部门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部分专家学者提出了将公路交通运输的组织架构作为切入点,也有部分专家学者提出将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定作为切入点。中国学术界也对交通运输低碳化的重要性开展了更深入的研讨,从能耗、社会经济环境因素等各角度展开了剖析,同时认为降低碳运势的必然路径就是从效能提高、结构优化、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来进行。另外部分专家学者也指出,在目前中国境内道路运输业的低碳经济发展方面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他认为中国应该把低碳交通运输战略提高到了国家层次上,在城市规划中也应该充分考虑低碳交通运输,以形成比较完善的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并通过剖析在国内外低碳经济学的发展意义之上,提出了对公路等交通运输业低碳经济发展的意见,并从经济性视角为切入点,通过研讨提出了各种交通运输产业节约减排的办法,从而有效推动了交通运输产业低碳的蓬勃发展。综合目前国内研究状况分析,交通运输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是中国当前十分热点的研究范畴,成果也十分丰硕。从专家学者的研究报告和各地政府的政策出台中可以可知,公路交通运输业下阶段的经济发展走向必须要以绿色低碳经济发展、固废循环利用为主要引导发展方向,并以此印证了公路交通产业走上绿色低碳经济发展路线的必然性。但目前关于公路交通运输业的绿色低碳经济发展、固废循环利用评价系统的研究相对较少,且部分研究报告具有一定片面性,只是倾向于社会经济效益方面,或者倾向于环保资源方面,并没有能够同时兼顾的评估系统;但也有部分研究者在开展评估研究时,兼顾考虑了与公路交通运输及环保绿色低碳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影响和环境因素,又或者融入了其他的各种因素,并提出了通过将几种传统评估方式组合的新方法开展综合评估,虽然目前没有深入研究的结果,但却对有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撑。 2公路行业绿色低碳与固废循环利用技术的意义 2.1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中国人口在增长的同时,对燃料的消耗量也在上升,提升燃料利用效率是解决当前汽车燃料面临问题的可行措施,公路交通运输行业需每年耗费大量电力发展绿色经济低碳运输模式,可以配置其他的资源要素,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2.2有效规范交通运输管理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交通出行的需求量也在增加,城市交通的规模明显增长。其中,影响整体运输效率的原因较多,而要实现并发展绿色低碳交通模式,就必须加强规范交通通运管理,提高交通运输水平。因此,通过实行网络化监管,可以即时了解路面状况,有效、精确地为道路规划与车辆管理提供依据,完善路网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道路的重叠、迂回等问题,有效降低设施、人力和能耗的耗费,从而达到提升旅客出行满意度的目标。 2.3固废循环利用提高利用率 固废资源开发与利用可以大大减少固废置换的成本费用,明显降低废气排放量,进而净化城市空气,增加资源利用率。目前高速公路服务区废弃物是服务区所在地的第二污染源,如果处理不当将会造成对服务区周边土壤、水质以及城乡大气自然环境的重大环境污染。所以,如果能将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生活废弃物、污水处理站的生活污水就地加以处置,再把处置后的产品作为公路边坡绿化的基质或服务区范围内植被的养料,不仅能够节省从远程运送到处置站点的成本费用,还能达到对污染物的资源化和循环利用,也是对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公路系统的一种建设性尝试。 3公路行业绿色低碳与固废循环利用技术的影响因素 3.1经济因素 高速公路在综合交通运输系统中具有关键的战略地位。通过有关统计资料研究表明,中国公路运输业是国内交通运输业的主体部门,中国公路运输业的自身发展状况和社会经济运行情况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联,社会经济繁荣发达,企业生产率的提升,都会带动着人才、技术产品的流通、资源配置、行业建设等社会经营活动,而所有上述活动都离不开中国公路交通运输的支持。高速公路运输业蓬勃发展的根源来自于经济发达,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二者共同和谐、共同繁荣发展。正如经济学理论中所说的,当我们发达到特定程度时可以帮助推进绿色低碳的经济发展,而绿色低碳发展模式又必须根据相应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从而推进经济走上健康良性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3.2资源因素 公路运输产业的发展对资源的需求量也是很大的,但随着经济发展程度的日益增加,资源再生速率也必将小于资源的耗费速率,而高速公路运输业的绿色低碳发展趋势,也必然会受其所产生的环境约束。公路运输工具建造、物流过程、设施建造都会耗费巨大的资源。高速公路基础设施的建造过程中对土地资源的使用量也是很大的,而高速公路又因为它本身的特殊性,所占用土地的种类一般以农田、森林等为主,不但会造成土地资源问题,而且还会造成环保问题的出现。随着中国高速公路等运输业的规模愈来愈大,其对耕地的占有将会相应增加,而土地资源的供求矛盾也必然会产生,因为土地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不合理的用地对土地资源本身来说,便是一个巨大的浪费。公路交通产业的资源使用率并不高,浪费现象也非常严重,所以新型能源开发和固废循环使用,便成了提升资源使用率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国公路与交通运输业在绿色低碳发展中所必须考虑的关键性问题之一。不论是对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或是提升燃料效率、开发新燃料,都是公路运输业绿色低碳发展的关键因素。 3.3社会因素 公共交通运输业的蓬勃发展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正面影响,比如大大增加市民就业、缩短市民相互之间的工作空间和时光相距、促进社会商品的自由流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路线地施行、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出行的舒适度等等。社会公民、中小企业、以及部门相互之间的绿色环保与低碳化意识,对于中国公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必不可少。国内公民中目前极少人对可持续经济发展、绿色经营、低碳化经营等有着深刻的认识。而目前国内的高速公路交通运输随着绿色低碳经济蓬勃发展,还处在发展初级阶段,且与此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健全,所以政府必须制定合理的政策措施对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的无序化发展起必要的制约。相应的社会政策,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共运输业的绿色低碳经济发展。公司拥有绿色低碳的认知意识则可以引导其进行技术创新,从而提高绿色低碳科技的蓬勃发展速度。公民的绿色低碳认知意识,也可以使绿色低碳的健康发展由量变过渡到质变,比如使用公交、购买新能源汽车等都会对绿色低碳健康发展作出一份贡献。 4公路行业绿色低碳与固废循环利用技术的巩固措施 4.1大力宣传绿色低碳理念 建设绿化低碳化的公路交通系统,就必须积极推广绿化低碳化的理念,强化环境意识,进而规范道路运输活动,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一是从全社会的整体视角考虑,根据国家绿化低碳化目标,提出意义重大和效果明显的公路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广泛传播绿化低碳化的理念,促进科学合理选择运输方案,从而促进低碳化公路交通系统的建立。二是对运输公司和交通运输工作者开展低碳化理念传播教育和技术培训,改变传统思维,放弃高耗能的工作方法,积极选择低碳化绿色环保交通运输。三是推进文化传播工作形式丰富多样,除常规宣传教育活动之外,充分利用了网络传媒、公路旁广告牌、高速展示屏等各种方法加以宣传推广,拓展了受众群体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了解到低碳交通运输发展理念,形成了良性的社会氛围。 4.2利用低碳技术、清洁能源 公路运输行业所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大多是由废气污染所造成的,可从以下二个方面有效解决:一是运用低碳化科技,公路运输企业在制订发展计划时,必须要确立环保绿色低碳化的理念,并准确解决经济性与环保性的相互关系。具体工作中,在低碳科技产品的研制、发展、利用过程中,应以环保能源为目标,运用创新手段,比如使用新式发电机以降低汽油使用量对机动车排放系统进行现代化改造、在汽车尾气排放之前预先进行无害化、低害化的处理,以降低对空气和环境所产生的损害。二是使用洁净燃料,大力推广能源、燃气在公路运输中的广泛应用,以及新能源的广泛应用,为中国低碳交通运输系统的建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重要作用。 4.3构建低碳评估体系 建立科学、合理的低碳评估系统,将为低碳公路运输政策提供指引。一是规范排放标,对燃油类车辆实施干预,确定行驶时间、油耗指标、碳排放量等指标,适时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机动车型。二是发挥环境监测系统的优势和功能,通过采集道路上的行驶车辆信息、道路碳排放量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变化规律、预测变化趋势,为政府部门的交通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工作也提供法律依据,促进中国低碳交通运输经济的发展。三是出台低碳评估规范、制度和具体方案,有法可依,加强监督。 4.4扩大固废循环利用研究 进一步扩大公路行业固废的研究种类,对不同类别的固废展开产生现状调研及固废特性分析,获取更多关于公路行业固废的产生特性、组成特性、污染特性及利用处置特性等准确信息,以便建立固废特性数据库,使得能够全面精确地判别公路行业固废的资源环境属性或找寻其他的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方式。引入新的分析测试方法并进行现场实验,持续完善公路行业固废资源环境属性的研究,确定每种类别的固废产生的物理化学反应及作用机理,进而从机理层面来归纳总结每种公路行业固废的资源环境属性,为其选择合适的处置方法提供更为可靠的科学依据。 作者:刘富海 单位:新疆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高等教育研究论文:深圳视阙下的深港高等教育合作研究 注重高等教育区域与国际合作是21世纪高等教育发展的新特点。在当前追求高等教育合作的时代背景下,基于深港经济、文化、教育等整体发展的趋势,深港高等教育(包括继续教育)合作大有可为。然而,合作的成效归结于深港两方面的因素,取决于双方的努力程度。由于深港两地高等教育的不同基础与发展需求,相对而言,深圳对深港高等教育合作的意愿更强,期望值更高。在深港高等教育合作深化发展的进程中,深圳方面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深圳应充分利用地缘优势和特区的实验精神,开拓进取,为双方有效合作寻求最佳的方法与途径。 一、深港高等教育合作的现状 近年来,在高等教育合作的时代趋向和粤港合作的大背景下,深港高等教育合作在不断摸索中前行,在初期的合作实践中,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果。 (一)深港高等教育合作在政策层面上的推进 两地高等教育合作,离不开政策的扶持与指引。近年来,涉及支持深港两地高等教育合作的政策在不断增多。2005年9月,深圳市政府分别与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签订合作协议;2007年5月,深圳市与香港签署了《“深港创新圈”合作协议》;2008年11月,深港两地签署《教育合作协议》,双方拟建立定期交流合作机制,同年底出台《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粤港教育要加大开放合作力度;2009年颁发《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指出要加强与港澳和国外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合作,引进港澳和国外知名学校来深圳合作办学;2010年4月,广东省政府和香港政府正式签署《粤港合作框架协议》,明确表示支持双方高等学校合作办学,双方同意在落马洲河套地区共同规划以高等教育为主的跨界人才培育与知识科技交流区。这些政策协议的制定,从政策层面为深港高等教育进一步深化合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支撑。 (二)深港高等教育合作在实践层面上的表现 近年来,深港高等教育合作一直在不停地探索与实践,目前两地高等教育合作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两地高校在人才培养方面开展合作。比如,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与香港中文大学联合培养金融财务硕士、“emba”硕士等;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与香港城市大学联合培养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与香港大学联合培养金融学硕士。二是两地高校在课题研究、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开展项目合作。香港高校依托深圳高新区虚拟大学园开展以科研课题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咨询等为主的校企合作,以及研究生层次以上的继续教育。香港中文大学、科技大学、理工大学、城市大学落户高新区,建立了独立的产学研基地大楼。目前,香港有6所大学都在深圳设立了分支机构,开展科研活动。三是合作办学。2009年10月,香港中文大学成立专责小组,开始探讨在深圳办学,2011年7月,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大学签署了《筹建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的协议》。目前,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正在筹建当中,计划于2013年建成招生,首期招生7,000人,最终学校的招生规模将达到1.1万人。 二、深港高等教育合作的问题 在深港一体化推动下,深港高等教育合作在实践中取得了初步成果,但是在深港高等教育合作的进一步实践推进中,也面临着不少问题。 (一)政府层面注重经济区域的合作,轻视教育区域规划与合作 一直以来,深港合作的主线是经贸合作。深港高等教育合作仍处在较低层次,在一些政策协议里,虽然涉及深港高等教育合作内容,但仅为合作构想或合作意向协议,深港高等教育合作仍没有详细规划。深港经济合作的步伐要大大快于深港高等教育合作的步伐。 (二)深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化缺失 近年来,深港两地的高等教育一直有着交流与合作,但这种合作尚处于浅层次,没有具体的合作制度支撑。已有的一些两地高等教育的合作协议多是表明合作的意向,缺乏具体的操作性措施。从总体来看,两地高等教育合作仍多为自发性、局部性、短期性、非制度化的合作,虽然近年来有制度化合作的趋势,但仍没有完全上升到制度化合作的层面,因此也较难形成综合的、突破性的合作效应。 (三)深港双方高等教育水平不对等 香港的高等教育属世界高水平行列,而深圳高等教育规模和水平不仅无法和经济实力相当的北京、上海和广州三个教育强市相抗衡,就是与经济实力远逊于自己的大连、青岛、苏州等城市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距。香港高校选择合作院校的层次和期望显然比广东要高。调查发现,香港高校一般首选和欧美高校合作,其次是和内地的一流院校合作,再次才是与广东高校合作。因此,在高等教育不对等而且有其他区域高等教育合作的竞争下,如何使香港高等教育选择与深圳高等教育合作,深圳高等教育面临诸多挑战。 三、深港高等教育合作的对策 基于内外因素的考量,深港高等教育合作要取得进一步发展,深圳方面必须付出更多的努力,要能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从自身的角度去寻找原因,寻找双方合作的共同点和互通点,扩大高等教育合作的层面,提高合作的质量,深化合作的效果。 (一)制定和优化相关政策,为合作创设条件 两地政府的帮助,统一合理的政策扶持,是两地高等教育实现有效合作的前提之一。只有在两地政府的配合下,才能解决“一国两制”条件下的相关教育问题。为此,政府应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优化方面,为高等教育合作提供更大的可能和最大的便利。要突出深圳特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和香港的特殊性,适当对香港高等教育进入深圳作出特殊的制度安排,将香港从参照中外合作条例办理的惯例中分离出来。通过两地政府的协作和沟通,为深港高等教育合作创建良好的办学机制,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创造宽松和良好的深港高等教育深度合作的环境。 (二)积极开拓与推进,为合作创造机会 在发展高等教育方面,深圳也应拿出在经济领域合作的激情与干劲,积极和香港高等教育互动与磨合,进行深港高等教育合作的探索与实践。一要积极开拓,努力磨合。深圳应拿出改革开放之初欢迎外资企业新技术、新管理理念的胸襟和谋略,在与香港高校的碰撞与磨合中,寻找更多的合作机会,构建深港两地之间的协调机制,深入推进深港高等教育合作规划和衔接。二要充分落实,大力推进。深圳应着力推动深港双方已有的合作项目,将签订的合作协议具体实施。要加大执行的力度,要大胆地去试验,去探索;要主动地去落实,去推进。 (三)主动联络与协调,为合作夯实基础 深圳各高校要根据自身的特色和发展需求,主动争取与香港高校的联络和合作。各高校要利用各自的资源和特色,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与香港高校的合作,将已有的合作常态化,稳固化,将两地高等教育校校合作做好,夯实合作基础,起到积极效应,为未来更多的合作提供可能。 (四)做大做强深圳高等教育,为合作增加筹码 为了增加合作筹码,一定要提升自身实力,将深圳高等教育做大做强。一是提升现有高校的办学实力和水平。深圳各高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资源,明确各自的发展定位和角色,巩固和提高办学能力,形成自身的优势特色,打造深圳特色的高等教育品牌。二是新增高校和科研院所,壮大深圳高等教育规模和整体水平。一方面,要夯实合作平台,增强和扩大现有合作平台或项目的持续效力。另一方面,要有计划地新增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壮大深圳高等教育力量,增加合作筹码,拓展合作平台。 高等教育研究论文:中美高等教育研究取向之历史比较 中国高等教育研究具有鲜明的“学科指向性”,以学科建构为着眼点,偏向于高等教育学科体系的建构;而美国高等教育研究则带有显著的“问题偏向性”,以现实问题为着力点,偏向于高等教育领域内具体问题的研究及解决。事实上,将高等教育作为一门学科还是作为一个研究领域并非截然对立,仅是中美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下自发形成的两种研究取向而已。它们可以看作是对高等教育不同视角、不同方面的自主研究,并无“科学”与“非科学”之分,而是典型的“和而不同”。 一、问题研究:美国高等教育作为研究领域的历史透析 一般而言,美国高等教育通常被当作是一个多学科的研究领域,研究者往往更偏向于具体问题的研究。之所以形成如此的研究取向,并非研究者的主观偏好,而是与西方独特的学科建制历程有关;因此,根植于西方学术文化背景下的美国高等教育研究自然不能例外。 (一)西方理性主义的科学标准使美国早期高等教育研究无法获得“科学化”的学科身份 严格意义上讲,“学科”是西方语境下的学术用语,它伴随着知识的分化而逐渐形成,是特定于历史时空的形式。[1]在古西方文明初期,一切知识都囊括于哲学母体中。那时,学科仅仅是知识分门别类的代称。文艺复兴后,人之理性得以张扬,人们开始主动寻找知识的真谛。从15世纪起,以揭示自然真理为目的的科学家们向着神学发起一系列的科学冲击。在“理性主义”大旗的引领下,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各门以实验为主的自然哲学逐渐与哲学母体剥离和分裂。“到18世纪末,自然哲学断裂成为各门独立的自然科学,现代意义上的诸学科正式诞生。”[2] 在自然科学学科建制的过程中,社会科学深受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影响。以往那种带有纯粹思辨性质的“形而上”式研究被淡化,取而代之的是所谓“科学化”研究的出现。当时的学者们普遍认为:“要想在一个牢固的基础上组织社会秩序,社会科学就必须越精确越好。抱着这样的宗旨,十九世纪上半叶许多现代社会科学的奠基者(尤其是英法两国)转向牛顿物理学,并将其作为效法的楷模。”[3]例如:斯宾诺莎曾试图用几何学的方法建构他的伦理学体系;而孔德则干脆把自己的社会学研究称之为“社会物理学”。在这种“科学化”研究的背景下,到19世纪中后期,经过学者们的努力,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等社会科学也与哲学母体分道扬镳,并取得了相应的学科身份。 从西方学科制度化的历史过程可以看出,理性主义的科学标准始终深刻影响着科学研究的学科建制。而且,对于具体研究而言,只有运用了数学、物理学等具有逻辑或实验性质的研究方法,才会被当时的学者们接纳与认可。显然,美国早期的高等教育研究要想获得学科身份,就必须经得起“科学化”的学科标准检验。因此,早在1893年,c·s·霍尔就在美国创办了第一个高等教育专业研究生项目,并寄希望于用实验、数据来提升本研究的科学性。他强调要“通过广泛调查各国各地的成功失败经验,使未来的高等教育研究能和其他学科一样,对高等教育工作与成就具有专门的知识”[4]。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理性主义的科学标准参照下,尽管美国高教研究者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当时的高等教育研究既没有让学术同行认可的、坚实的科学理论作为学科支撑,也很难向自然科学那样采用精确量化的方法来解决实际问题,以确保研究的科学性。故而,美国早期高等教育研究的学科身份始终无法被当时的学术界普遍确认,而相关的研究也只能采用“问题研究”的取向。 (二)战后“范式”学科标准及高教研究的适切性使美国当代高等教育研究很难获得学科身份 1945以后,世界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一变化深刻地影响着包括高等教育研究在内的社会科学的发展。在重建社会科学思潮的影响下,自1950年代起,伴随美国高等教育的大发展,一大批具有学科背景的学者纷纷进入高等教育研究领域,他们迫切希望通过若干年的努力,把高等教育建构成一个独立的新学科。为此,美国《教育研究与发展》杂志还在1973年出版了高等教育研究专刊,其中明确强调“高等教育是应国家改革需要而‘诞生’的一个‘新学科’”,而c·芬彻甚至宣称美国高等教育学科已“在形成中”。 然而,在美国学界看来,高等教育能否作为一个成熟的学科,至少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有关高等教育的知识积累能够达到学科的标准,二是高等教育研究的理论成果能够有效地指导具体实践。目前,美国学界普遍认可的学科标准来自于库恩的“范式”理论。大多数研究者认为,一个成熟学科必须至少有一个学术范式;而且,范式化知识体系的根本在于其不容怀疑的知识核心,因为这些核心知识能够防止学者们在基本问题上争论不休,从而把更多精力用于相关研究。可是,尽管经过多年的学术努力,美国同行们依然未能积累起普遍认可的关于高等教育的核心知识。正如德雷索和马瑟在总结美国高等教育研究状况时描述的那样:“广泛接受的学科标准是一个至少能够被合理地进行某种逻辑分类的知识总体,使得学者们能够至少定量地说出自己被接受的知识的分界线在哪里;然而,日益增长的高等教育文献所提供的多是作者的观点,而不是关于高等教育现象的知识。”[5]另一方面,美国高等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的指导关系也不甚乐观,研究者的理论成果往往不被实践工作者所接纳。大多数实践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基本不看高等教育研究者的论文;在他们看来,高等教育研究并没有产生多少能够让人记住的著作与文章,他们通常认为高等教育研究以外的文献更有用。事实上,许多研究者已经注意到这种情况,有人就曾直接批评美国高等教育研究醉心于所谓科学定量的方法,存在着脱离实际、闭门造车、行文晦涩、重形式轻实质等弊端,甚至有学者将美国高等教育研究指责为“只开花不结果的树”。面对这样的研究现状,阿特巴赫曾做过中肯的辩解,而且批评人们对高等教育研究的实用性期望过高,对理论研究需要更多的时间没有给予足够的耐心,等等。但是,即便是他本人,在回顾美国高等教育研究时也不得不承认,由于没有学科基础,没有学术归属,没有确立自己的方法论,更没有被学界广泛认可的理论支持;因此,“高等教育确实是一个多学科的研究领域,它将不会成为一个单独的科学学科”[6]。 由此可见,依据高教研究的适切性,参照库恩“范式”理论的学科标准,并结合西方学科建制的历程来判断,美国高等教育确实只能看作是一个多学科的研究领域,其学科身份将很难在短期内被学界广泛接受与认可。而且,受实用主义的功利倾向影响,美国高等教育研究者在一定程度上更愿意延续既往的“问题研究”取向,毕竟关注具体问题的现实解决远比学科建构要实际得多。更为重要的是,美国高等教育研究多年来一直沿着这一取向展开相关研究,不仅能够让持有异议的学者普遍接受,而且还产生许多具有重要理论意义的学术成果;同时,也被证明是一个符合本国研究实际的应然选择。 二、学科建制:中国高等教育作为学科建构的历史成因 在我国,高等教育之所以能够作为学科而建构起来,也是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特殊历史文化背景紧密相联的。历史地看,正是中国高等教育百年来在依附、移植、借鉴、创新基础上的自主发展,为高等教育学科建构提供了特殊的历史时空。 (一)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依附性改造与西方学科体制的全面引进为高等教育学科建构提供了学术土壤 客观地讲,中国高等教育近代化属于典型的“后发外生型”近代化,是一种被动的转型,其间自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在制度和理论等方面对西方高等教育的依附、模仿、借鉴与改造。 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遭遇了“数千年来未有之变局”。为变革图存,洋务派极力主张效仿泰西,并设立了具有高等教育性质的京师同文馆,以期求富自强。然甲午战败,喧嚣一时的洋务运动宣告破产。后起的维新派在痛定思痛中深刻反思,并将战败的部分原因归结为教育落后,民智未开,且强烈要求对旧式教育进行全面的改革。在维新派的鼓动下,传统高等教育予以改造。然而,中国近代高等教育毕竟是一种被动的转型,受当时条件限制,所有的教育形式都不得不模仿西方或日本。例如京师大学堂设立后,不仅学科设置、规章制度仿诸日本,就连房屋样式、学舍间数也悉数模仿日本。这使得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呈现出一定的“依附性”特征,而对西方的学科体制自然也只能是照猫画虎般的模仿。 “五四”运动以后,欧美留学生群体迅速崛起,他们扎实的专业知识、敏锐的学术思想、开阔的国际视野深深影响着当时的中国高等教育发展。他们不仅带回了西方的教育理念,而且将欧美大学既有的学科体制也都移植到中国来。“当时的主流似乎在于从‘西潮’和‘古学’的综合中发现‘新知’,而这样一种总的追求与对于‘学以致用’的儒学知识论的反叛相联合,进而促进了追求相对具有学术自主空间的研究机构与知识论范式的运动结合起来,使学科建构成为知识分子运动的主要诉求。”[7]学者们积极创设新系科、编写新教材,不仅西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理论被不断地整理、翻译、出版,而且具有本国特色的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研究刊物也纷纷创立起来。这些学术努力又进一步加速了对西方学科体制的移植、引进与扩散,造成“西方有中国也有”的学科体制。 尤为重要的是,由于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始终充满着救亡图存、教育救国的理想,因此,学者们不仅关注自然学科、人文学科的建构,而且对高等教育的研究也从未忽略过。例如:在高教理论研究方面,庄泽宣很早就对“高等教育”的概念给予阐释,并在其《教育概论》中专门把高等教育作为一章加以论述,且较为详尽地对中西方高等教育进行了比较;孟宪承则针对当时高等教育的实践撰写了《大学教育》等专著,并对“高等学校职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等等。在高教译著方面,郑若谷翻译了威尔金斯的《大学教育新论》,谢冰翻译了埃里奥特的《大学之行政》,洪秋雨翻译了《欧美大学生活》,等等。在高教研究期刊方面,1943年中国最早的高教研究刊物——《高等教育季刊》创刊;而且,《中华教育界》、《教育杂志》、《新教育》等期刊也为高等教育研究提供了自由讨论的平台,并对当时高教研究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在高教研究人员方面,蔡元培、梅贻琦、蒋梦麟、竺可桢、萨本栋、郭秉文等一大批学者则在他们教育实践的基础上更是提出了许多至今仍值得认真学习的高等教育理念。由此可以看出,从清末到民国结束这一时期,有关高等教育的基础知识已经开始在学者们的教育实践与学术研究中逐步积累,只不过因时局动荡、战乱频繁,而无法全面、深入地展开研究而已。因此,尽管当时高等教育作为学科建构还不具备充分的条件,但却在其他学科移植、借鉴、制度化的过程中埋下了自己的学科种子。换言之,学科建构的学术土壤已经具备,一旦条件允许,定然会开出具有中国本土芳香的高等教育“学科”之花。 (二)中国当代高等教育的曲折发展与学科建构行政化的客观现实为高等教育学科建构提供了特定空间 从1950年到1976年,中国当代高等教育的发展始终处于复杂的政治环境下,曲折前进、艰难求索。建国初期,受苏联高等教育模式的影响,众多高校被按照理、工、农、医、师等专门学院的类型加以拆分和调整,既有的学科设置也被分解为专业建设,而且特别强调专业建设要以工业建设为中心。以1955年高校专业设置为例,在国家设置的249种专业中,理工科占152种,而文科仅占25种。显然,此时的学科和专业建设已完全服务于国家建设的需要,带有较强的政治目的和行政干预色彩,而与知识分类和学术研究本身无关。因此,尽管厦门大学早在1957年就编写出《高等学校教育学讲义》一书,但这本仅能做到普通教育学的一般原理原则与高等教育若干论点与材料糅合的内部发行教材,并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仅仅只能看作是对高等教育学学科建构的一次尝试而已。此后,随之而来的种种政治运动和左右不定的教育政策,则使当代高等教育不得不在政治的挤压下曲折发展,学者们对高等教育的研究只能偶见于某些零星的探索和论述中,且带有明显的个人色彩与学术自觉性质,而高等教育作为学科构建的工作根本无法全面开展。尤其是“”期间,裁撤全国所有的政法院校、仅保留2所财经院校等荒谬做法,以及对所谓的资产阶级学科(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的彻底抛弃,更使高等教育作为学科建构成为学者们内心挥之不去的向往;但恰恰是这种违背学术规律的政治盲动为日后的学科建构积淀了学术的动力。 “”结束后,高等教育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那种通过大力发展高等教育赶超西方发达国家的强国梦想又被唤起,整个高等教育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相关文献显示:仅1978年一年内,国务院就分别于4月和12月先后两次批准恢复、增设普通高校224所。而且,出于国家战略发展的需要,以前那些被抛弃的“资产阶级”学科也开始得以恢复和重建。经过浩劫洗礼的人们再一次认识到:高等教育对国家繁荣昌盛的现实意义,并迫切要求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对我国高等教育给予深入研究。而就在此时,以潘懋元、朱九思为代表的老一辈学者不失时机地大力倡导深入研究高等教育,并将高等教育学学科建构付诸实践。1978年,潘懋元撰文呼吁“必须开展高等教育理论的研究”,并在厦门大学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以高等教育为研究对象的专门研究机构;此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也相继成立了高教研究的专门机构。1981年,厦门大学在全国率先招收高等教育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1983年,高等教育学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列为教育学二级学科。1984年,我国第一部《高等教育学》专著正式出版。与此同时,在全国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共同努力下,1983年5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正式成立,并确定《中国高教研究》为会刊。在短短的几年内,编写教材专著,培养研究人才,成立研究学会,出版研究刊物等一系列学科建构工作相继完成,这些学术努力标志着中国高等教育作为一门正式学科得以确立。 很明显,中国高等教育作为一门学科能够在短时间内建构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我国学科建构行政化的客观现实。其实,当时包括高等教育学在内的社会科学学科恢复、重建与创建的目的并不完全是出于知识认识的本身,其间带有很强的政策性色彩和学科建构行政化的外部推进。而这一点,从我国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恢复与重建过程中也可得到进一步确认。因此,如果站在西方学科建制的立场上,我们似乎很轻易地就可以对这种学科建构行政化的学术合法性提出质疑;但是,如果我们站在学科设置的国家诉求层面看,这种基于我国特殊历史背景下的学科建构则具有其天然的合理性。诚如华勒斯坦及其支持者普遍认为的那样:“社会科学即使不是国家的造物,至少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国家一手提携起来的,毕竟它要以国家的疆界来作为最重要的社会容器。”[8]事实上,正是中国这个具有独特文明和特殊历史的“社会容器”为高等教育学科建构提供了特定的学术空间。 三、和而不同:着力建构高等教育研究的中国学派 综上所述,一个时期以来,关于高等教育作为学科建构还是作为多学科研究领域的争论,实际是中美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下通过自主选择而形成的两种不同研究取向,二者并不存在孰是孰非的本质区别,是典型的“和而不同”。“它们以各自的文化传统为前提,产生于各自不同的文化传统之中,在各自文化范围之内都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和规范性,彼此之间不存在‘先进’和‘落后’,‘科学’与‘非科学’,‘现代’与‘传统’之分。”[9]但必须指出,这种争论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意义;毕竟,它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个关于高等教育学科发展及未来走向的清醒认知。 总之,与美国高等教育研究相比,中国高等教育作为一门学科已经被历史性地构建起来,尽管它作为学科的建构还不完善,但它确实地存在了。因此,作为高等教育的研究者应搁置争议,进一步明确学科研究方向,厘定基本概念,创新研究方法,夯实理论体系,扎扎实实地作好中国高等教育学的学科建构工作,努力创建具有“本土化”特色的高等教育研究之中国学派。这既是高等教育研究者的历史责任,更是时代赋予中国高教学人的历史使命。 高等教育研究论文:河南人力资源开发与高等教育体制创新研究 摘要:人力资源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第一资源,教育发展与人力资源开发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经济的发展水平。河南是人口大省,但并非人才大省,要实现中原崛起,需要各级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而人才的培养和人力资源质量的提高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因而,我们要积极地探索高等教育体制创新,大力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培养和造就大批高素质的建设人才,为河南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人力资源 高等教育 教育体制 创新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对我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意义。河南要实现从农业大省向经济强省的跨越,必须搞好人力资源开发,把人力资源的潜在优势转化为人力资本的现实优势和经济优势。实现这种优势的转化,关键在教育。我们必须更新教育观念,促进教育体制创新,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全面提高人的素质和能力,充分发挥高校在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1 人力资源开发的背景和形势 人力资源是指社会所拥有的能为社会带来经济利益的人力或劳动力,人力资源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经过投资和开发,最终成为人才资源,其开发程度直接关系到技术的进步,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人力资源开发根本上说取决于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取决于教育的水平及质量状况,谁拥有丰富的人才资源,并能够有效开发并合理利用,谁就可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主动。因而,高等教育创新是人力资源开发之本。 1.1 人才资源竞争日趋激烈 邓小平同志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人才是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资源”,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在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人力资源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第一资源,教育发展与人力资源开发决定着经济的发展水平,谁拥有发达的教育和大量高素质的人才,谁就抢占了知识经济竞争的制高点,谁就掌握了竞争的主动权,就能够在未来世界经济发展中居于主导地位。当今和未来的国际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才资源作为最为稀缺的高素质人力资源,将成为21世纪竞争的焦点。 物质世界的三大资源(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中,人力资源将成为社会经济增长的核心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的决定因素,在创造国民财富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人力资本理论,人力资源的受教育年限每提高1年,将会使人均gdp增长率提高0.14%到2%。①诺贝尔奖获得者、美国著名发展经济学家舒尔茨指出:“人类的未来并不完全取决于空间、能源和耕地,而是取决于人类的智慧”。 1.2 教育创新是人力资源开发之本 高素质的人才是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是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经济增长不再以物质资源为核心,而是以人为本,通过教育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不断地改善和提高国民素质,充分发挥劳动者的创造力和潜能,最终推动经济的快速增长,正如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家米勒所言“知识经济就是人才经济”,有技能的高素质人才,是一切资源中最为重要的资源,高素质的人才资源是促进知识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知识的生产、传播和应用的关键力量,成为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人力资源的开发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我省综合国力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对人力资源开发进行的投资是经济发展最高的回报和最重要的投资。 当今世界,知识越来越成为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人才资源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因而,大力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是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优势、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必须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的人才和人力资源保证。 1.3 高等教育是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途径 21世纪将从依赖自然资源和资金资源更多地转向人力资源,经济发展不再依靠大量投入劳动力和资金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来实现,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技术的水平和人的文化素质,高等教育是高层次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途径。 高等教育作为知识的生产、转换、传播、普及的中心,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摇篮和人力资源开发的最重要途径,在知识经济大潮中处于中心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追求知识将成为个人生存和发展的第一需要,对于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力资源素质,提高劳动者的创新能力,带动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的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河南人力资源开发的现状 河南省目前正处在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体制转轨、经济转型的任务十分艰巨,特别是在国际竞争、国内区域间竞争日益加剧的形势下,人才资源开发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对河南的人才资源开发提出了新的要求,河南不仅要面对经济强省的竞争,而且将要直接面对世界经济强手的激烈竞争。目前河南人力资源绝对量大,但相对量却很小,人才资源总量不足,面临着整体素质不高和高端人才流失的现象,人才的结构与分布不够合理,高层次、高技能、复合型的创业人才紧缺。河南省在人力资源开发中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2.1 河南教育还比较落后,人才资源开发水平不高 虽然河南人均受教育年限逐年提高,人力资源开发水平也明显提升,但教育发展总体水平不高,结构不尽合理,教育的发展水平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发展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城乡、区域教育以及学校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农村教育还很薄弱,教育改革尚需深化,教育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 2.2 高素质的劳动力数量不足,人才结构与分布不尽合理 人力资源是指劳动年限在16-64岁的人口,乘以平均受教育的年限。人才资源是指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创造能力和管理能力的人的总称,是人力资源中较高层次的一部分,是衡量当地经济发展潜力的重要指标。目前,我国国民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5年,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0年以上。全国总人口中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已达7000多万人,②从业人员中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人数已位居世界前列,我国正加速完成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河南是人口大省,人力资源丰富,人力资源的城乡结构、地区结构分布不均衡,人力竞争力不强,大学生绝对数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人才资源总量和专业技术人才数量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复合型创新人才尤为缺乏,人才结构与实现中原崛起的要求还不相称。因而,必须对人力资源进行科学配制和有效开发,才能使河南人力资源优势转化为人才资源优势。 2.3 师资整体素质不高,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 长期以来,高校按传统的思维和相对封闭的模式培养人,学科优势不明显,专业特色不显著。学科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专业数量偏少,分布不太合理,真正适应经济发展、特色鲜明的优势学科和品牌专业尚未形成,导致经济发展急需的人才缺乏,而大批从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的人才却不能适应市场需要,学非所用,用非所学问题较为突出。 2.4 经费投入不足,高校办学困难 人力资源质量的提高主要通过教育途经。教育要发展,投入是关键,据初步统计,2006年全国教育经费总量继续快速增加,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比上年有一定提高,已接近3%。但河南省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明显不足,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仅为2.51%,低于全国2.79%的平均水平,全国排名第24位,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要求的4%有一定的距离,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3898.32元,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居全国第27位。③虽然国拨经费逐年增长,但人均公用经费却逐年下滑,使得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高校的校舍、师资、基础实验条件等教学设施明显滞后于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高等教育经费严重不足。 3 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的对策 21世纪是人类依靠知识创新和高技术创新持续发展的时代,河南省应围绕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中原崛起战略,积极进行人力资源开发与高等教育体制创新,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实现经济的快速、持续、协调发展和新一轮经济腾飞。 3.1 树立教育优先发展观念,促进人力资源有效开发 2007年8月31日,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强调要以更大的决心、更多的财力支持教育事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要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要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对我省而言,一要充分认识到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在实现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先导性、全局性的作用,而且还要认识到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只有加快人才资源的开发,全面提高劳动力素质,建立总量供给更加充足、结构更加合理、服务功能更加健全的终身教育体系,变沉重的人口负担为巨大的人力资源优势,才能实现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要确立政府投入和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教育公益性质,着力促进教育公平,不断加大教育投入,保证对教育经费投入的持续增长,确立教育投资是基础性和生产性投资的观念,依法保障《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进一步落实政府发展教育的责任,保持政府投资的主渠道作用,逐步实现各级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三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快高等教育制度建设,建立多元化的投资办学新体制,广辟财源,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事业发展全局,大力营造有利于高等教育发展的人文氛围,为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提供周密、科学、规范的法律保障。 3.2 探索教育体制创新,促进高校协调发展 坚持规模扩张与提高质量并重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优先发展教育实现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的统一。第一,要尊重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开发规律,调整高校布局,实现高校市场供应和需求的动态平衡,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优化投资结构和办学效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规模、效益、质量、水平的提高;第二,要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注重学科优势互补,改造传统学科专业,优先发展高新技术类学科专业,扶持应用文科和新兴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改变河南教育规模偏小,结构不尽合理的局面,构建优势明显、特色显著的学科专业体系,发挥高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第三,要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完善高校人事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灵活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机制,把培养和吸收高层次人才作为战略重点,构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努力提高人才资源开发的效益,加快河南高等教育发展步伐。 3.3 加强政府宏观管理,完善自主办学体制 政府应处理好与高校的关系,以明确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权力与地位,使政府及主管部门能客观、公正地指导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的同时,高等学校要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突出办学特色,把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三者结合起来,着力提高人力资源开发的质量,培养出“适销对路”、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专门人才。同时,加快教育制度创新,多层次、多类型办学,为人力资源开发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还要加强高等教育的国际合作,以提高人力资源开发的水平。 3.4 开发与利用并举,充分挖掘人才资源 人力资源应当遵循有效利用为重点,坚持合理开发与有效利用并举的发展思路,注重改善和提高现有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实施各项政策,促使现有人力资源调整结构、优化重组、增强激励,从而尽可能地释放其经济能量,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实现能人效用最大化,下大力气造就一大批发展各项事业所需的合格人才,克服和缓解当前人力因素而造成的对于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只有积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引进优势产业、先进技术、先进企业管理模式和高科技人才,达到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互动开发,注重由数量的扩张转向质量的提高,促进河南人力资源开发,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河南经济在新世纪的长期发展准备充足的后劲。 3.5 在资金筹措上创新,落实高校“四个确保” 一要采取积极措施,推进财务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围绕全面建设合格本科院校的目标,坚持举债发展和多渠道筹集资金并重的工作目标,加大多渠道筹资力度,拓宽筹资思路;二要在继续争取银行贷款、上级拨款、社会投资、社会捐助的同时,积极探索老校区置换及综合利用,新校区建设社会化,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办学等增收途径;三要抢抓各种开源机遇,增加学校收入,筹集更多的建设发展资金,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落实高校“四个确保”(即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发展);四要切实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开动脑筋,多策并举,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保证预算的执行;五要做好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工作,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教育事业健康协调稳步发展。 3.6 树立教育终身化的观念,努力办好高等教育 坚持以人为本,构建与终身教育相适应的高等教育体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有专家指出,一个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所学知识仅占一生中所需知识的10%左右,必须转变传统的、单一的教学模式,树立全民和全社会的大教育观,促进学生的终身发展,在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过程中,我们要把学历教育与技能教育和后续教育有机地统一起来,构建一套能满足社会多样化、终身化学习需求的高等教育体系,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3.7 树立创新和服务意识,促进教育全面发展 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高校必须树立创新意识、质量意识、开放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发挥知识传播功能,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市场观念,培养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树立个性化发展的新观念,努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积极开展教育合作与交流,增强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意识,把工作重心放在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学科和专业上,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大批创新人才和创新技术支撑。广大教职工要增强为教学服务、为学生服务的意识,促进教育全面发展。 3.8 加大科研投入,促进成果转化 高校应高度重视科研工作,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成果转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之目的。同时,还要培养学生探索未知世界的兴趣和创新热情,使学生有更多独立思考和自由发展的空间,培养创新型人才,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总之,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大力发展河南高等教育,解决河南人力资源总量供求平衡与质量、结构升级,是实现河南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高校人力资源开发应与地方、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创新机制,探索创新途径,培养和造就大批富有创新思想、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高等教育研究论文:高等教育旅游管理专业教学结构创新研究 一、当前旅游高校教学结构存在的问题 据国家旅游局预测,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四大国际旅游客源地和最大的国际旅游目的地。那时,中国的旅游产业规模将是现在的6倍,同时对旅游人才的需求更是呈几何级数地增加,特别是具有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开拓能力的中、高级管理人才极其缺乏。但是,应该担负起培养旅游行业中、高级管理人才主力的旅游高校,却出现了“行业虽好,院校艰难”的现象,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旅游高校培养出来的学生,毕业后留在旅游企业的比例越来越少。据估计,毕业两年后还能留在旅游企业里的大专毕业生大约只有50%,本科生不到20%。旅游专业毕业生在本行业就业率不高的原因主要是旅游管理教学的职业特色不突出,教学与行业严重脱节,教学结构本身存在着弊端。主要表现在:(1)主体缺失。传统的教学过分强调教学的社会价值而忽视其促进个人发展的价值,学生没有真正被看作学习的主体。(2)重理论轻实践,知能脱节。传统教学一直比较强调学习者对课本知识的掌握水平,反映在学习方法上是重接受,轻探究;重用脑,轻动手;重记忆,轻应用,使得学生应试能力良好,而创造能力所必须的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则不足,造成学习与实际脱节,缺乏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3)教师主宰,物式灌注。传统教学模式基本上是四个中心,即教学活动以教师为中心,教学过程以课堂为中心,课堂教学以讲解为中心,教师讲解以教材为中心。这种单向的知识传输关系,严重地制约了学生创新能力、自主能力的培养。(4)课时比例失调,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表现在:第一,必修课与选修课不协调。必修课所占总课时的比重偏大,而选修课比重偏小。第二,课程体系缺乏整体优化,教学内容体系僵化,课程门数偏多,且叠加重复,导致总体失衡。第三,公共课程的比例偏大。(5)课程内容重复,难以激发学生兴趣。随着旅游管理学科内容的扩展,所授内容越来越多,教材越编越厚,造成学生负担过重。生动、活泼、主动地全面发展难于实现。 二、21世纪旅游高校建立新型教学结构模式应有的特点 创新教育与提高教学质量原则。教学结构改革是一个需要长期研究和实践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新型教学结构的建立必须在继承的基础上求得发展,对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学模式不能一概否定,要在分析基础上取消那些内容陈旧,脱离实际的课程。西方经济学者早己把“创新精神”列为经济发展的要素之一。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成为西方教育的重要目的。经济腾飞的国家都是因为培养了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可见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性。旅游高校在进行教学结构的调整时,应从形式到内容都强调创新能力的培养。 1.加强教材建设。随着旅游经济的飞速发展,新的旅游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层出不穷,旅游管理学已经成为当今内容更新最快的学科之一。理论的快速发展在丰富教学内容的同时,也给教材的更新增添了压力。新的内容编入教科书之日竟是其理论部分或全部丧失解释能力之时,这种教学内容的滞后必将与实践严重脱节。当前我国旅游管理教育的内容更新的呼声日益高涨,并己成为制约我国旅游管理教育创新的一个“瓶颈”。因此必须加大教材的投入,加速教学内容的更新速度。 2.转变教学观念。这是培养创造性人才的关键。现行的教育常把传授知识视为“看得见的硬任务”,把培养能力看成是“摸不着的软任务”,而现在的考试制度也有意无意地提倡死记硬背,这样教育出来的学生,不可能具备抓住新问题、运用新方法、提出新见解的能力,也不可能具备良好的判断力、表现力和创造力,更不具备打破旧框框而独辟蹊径、标新立异的勇气。这与知识经济对人才的要求是不适应的,必须改变这种局面,不仅教会学生知识,更要教会学生怎样去思维,怎么去创新。(1)旅游管理教育应突出强调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研究结合,强调可操作性和实践能力。(2)知识经济的到来,客观上要求管理者对信息有较强的敏感性,要善于从铺天盖地的信息中搜集和整理有用的信息。这需要具备多学科的知识背景,为此必须强调通才教育的重要性。(3)要不断拓展自主研究的新领域,倡导探究型教学。(4)要高度重视旅游管理学中的基础研究,要对旅游管理实践中一些重大的,带有共性的问题做出全面、深刻的回答。 3.推动教学手段现代化。运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具有生动、形象、概括、鲜明的特点,强化了对人的视觉和听觉的感官刺激,给人留下了强烈难忘的印象,把教育学中的“直观教学原则”运用到了极高的程度,大大增强了教学效果,这是传统教学手段所不能比拟的。但是使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必须实事求是,现代化教学手段的作用实践证明是显著的,它可以达到其它手段难以达到的效果,但它又是有局限的,不是一切课程一切教学内容都可以用之有效的手段,因此应从教材内容的实际出发,不要强行用之。因此,要运用好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必须首先在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上下功夫,准确地把握每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课件材料的选取和编辑,必须紧扣教材的内容和教学的目的要求,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做到精选,选那些最能说明问题、能达到好的效果的声像资料。多媒体只是一种教学手段,教学手段必须为教学目的服务,生动、鲜明的形象是为阐明知识内涵服务的。只有教材钻透了,教学目的和要求把握准了,知识要点十分明确了,制作出来的课件才能正确显示知识内在的逻辑联系,通过生动的直观形象阐明知识内涵,帮助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教材。 4.转变以传统专业为本位的狭隘教育观。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过分强调专业,使得专业越分越细,虽经多次调整,专业数己由最多时的1039种降到目前的249种,但远多于日本(70多种)和俄罗斯(80多种)。如果旅游管理专业仍囿于传统的“三层楼”结构(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基础课)安排课程体系,专业需要什么就学什么,学生的知识面就会过窄,只适宜对口就业而不能广泛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旅游管理专业教学改革必须淡化专业、淡化学科、强化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在专业培养目标确定上可实行“9+x”的主辅修、双专业模式,除9门主干课(旅游学概论、旅游规划与开发、旅游心理学、饭店管理、旅游经济学、旅游社经营管理、旅游市场营销学、导游业务、旅游法教程)为必修课之外,其余课均可自由选修。在教学体系安排上,应加强通识教育,强化基础教学。在课程设置上可采用模块组合,加大选修比例,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5.转变远离社会、自我封闭的教学观。面对新世纪对开放人才的要求和高校旅游管理教育国际化的趋势,高校旅游管理教学必须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1)敞开大学门户,积极争取和欢迎社会有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和海外学者讲学,积极与企业联姻,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人才培养体系;聘请有学术造诣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校任教,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旅游实践活动。(2)建立教育国际化的培养目标。培养学生的国际理解、国际竞争和国际合作意识,使其具备参与国际竞争、适应职业变换、人才流动的知识结构和应变能力。(3)构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课程体系,学校要增加开设国际旅游教育、酒店管理教育等方面的课程,教师在学科专业教学中要注意介绍国外先进的旅游管理理论,在部分课程中逐步实行“双语”教学和采用国外原版教材。 6.以人为本,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首先要建立共同平台。在课程设置方面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能力,坚持宽基础、高素质。每个专业至少应设置两块共同的平台课,一块是学校的文科理科大平台课,一块是系里的小平台课,整个学习考核按学分制操作,在一、二年级学完基础课后,三四年级自己选专业。其次要坚持导师制培养。全面配备导师,目的是加强“创新人才”培养,即研究性培养,把优秀学生进行强化班训练。三是实行弹性管理:即在一年后选专业,二年后选方向,增加自由度,整个课程体系都要有柔性,更加明确应对市场用人的实用性,实行菜单式的选课。与市场合拍,不要强迫学生学这学那,不要束缚学生,进行多目标选择。 高等教育研究论文:关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研究 【论文摘要】高等教育是国家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础,教育质量是高校核心竞争力所在,构建完善的教育质量保障长效机制是高校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论述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内涵和基本功能,从强化质量保障意识、加大教育投入、优化专业课程设置、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等多方面提出健全和完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新途径。 【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质量保障;途径 教育质量是教育发展的永恒主题,不仅关系到高校的生存和发展,而且还关系到国家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社会经济发展。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阶段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人才的培养也随之转入“大规模生产”时期,发展数量与确保质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显出来,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已刻不容缓。 一、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内涵 “质量保障”一词源自英文(qualityassurance),“高等教育质量保障”(qualityassuranceinhighere-ducaiton)这一术语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高等教育质量文献中被普遍采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就是在现代质量管理和现代教育评价思想指导下,根据教学质量保证对象和质量保证活动的需要,依据一套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按照一定的程序,对高等教育质量进行控制、评估和审核,使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开展的科学研究以及所进行的社会服务等一系列活动持续达到预定的目标,以保障高等教育的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活动过程。它是政府的外部保障和学校内部质量控制的有机统一。在外部保证机制上,政府通过建立质量保障平台和外部质量评估,并采取控制、监督和鉴定等措施检查并报告高校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主要目的在于控制高校质量保障活动的结果和高校对教学质量的关注,向高等教育的有关“利益相关人”提供信任;在内部保证机制上,关注的核心是在高校建立标准化质量管理体系及对其运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是高校对内部活动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在当今高等教育界,教育质量保障已成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议题,质量保障已成为对高等教育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的制度体系。 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功能 教学质量管理是通过建立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开展教学质量保证活动来实现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内涵决定了该体系具有鉴定、监督、导向、激励等多种功能,从而对高等教育起到保障作用,其主要功能如下。 (一)鉴定功能 高等教育管理者根据质量保障体系确立的标准与目标,对教育质量进行评鉴,判断学校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是否达到预期的最低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教育规律,帮助教育者分析教育过程的得与失,总结经验和教训,从而有的放矢地改进工作,起到鉴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是否达标的作用。 (二)监督调控功能 教育主管部门或高校通过实施质量保障体系,了解学校执行教育方针政策、资源配置、日常教学情况、毕业生就业率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满意度等状况,对整个质量保障过程进行及时调控。学校的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可以通过制度化的渠道进行自我监控,检查教学目标、教学活动、教风学风状况及教学效果等,监督各项教学工作按预定计划进行,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 (三)导向性功能 该体系使学校及时了解社会对高等教育结构的需求、期望以及基本评价,发现自身在满足社会需要方面存在的优点与不足,引导教师和学生的教学行为走向规范。依靠质量政策、质量文化等对全体人员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依靠质量目标、质量标准、质量制度等对教职员工的质量工作进行约束和规范,引导他们调整自己的质量行为,推动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激励功能. 高等学校通过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对自身作出正确的评估,增强质量意识和效益意识,增强对学生、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感,激励高等学校不断进取,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做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高校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把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结合起来,调动和激发全体人员教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教学目标的实现。 三、完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途径 大众化教育给高等院校办学造成巨大压力,不同程度地造成了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生源质量降低,教学软硬件条件远远跟不上,教学管理滞后,强调办学规模而专业设置雷同化、职业化等种种问题。目前的现状迫切需要健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处理好规模与质量的协调发展,可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强化质量保障意识,构建完善的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与监控体系 高等院校要加强质量意识教育,使广大师生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本着对社会和教育消费者负责的精神,通过引导、激励等机制,营造良好的质量文化氛围,以质量求生存、求发展,使质量文化思想成为学校生存和发展的中心价值思想。高校作为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内部主体,要建立完善的校、院、系三级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包括规章制度、评估考核项目及指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具有专门评价知识的教学质量管理队伍,分别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生的学习状况等涉及教育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控与评估。根据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建立科学的高校人才质量评价体系,对毕业生质量进行监控和科学评价,将人才培养质量作为衡量一所高校教学水平的主要指标,用市场来检验高等教育质量。 (二)利用多种渠道,确保高等教育充足的经费来源 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导致不少高校办学经费紧张,高校要对现有资源合理配置,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努力探索自主办学、自我发展的有效运行机制。在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办学方向的前提下,实行高等教育基金制和教育股份制,把学校办成一个对外能够适应与满足社会及个体不断变化的教育需求,对内充满竞争与合作、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俱佳的健康的组织,条件成熟时可试行通过资本市场进行教育融资,使社会上各种闲散资金投向教育行业。鼓励和引导学校与企业、社会合作办学,积极寻求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并把捐资集资与培养学生结合起来,使那些为高校筹集资金的单位能够优先选择急需的专业人才,这样既可以满足企业的人才需求,又可以解决学校经费不足和毕业生就业分配供需脱节的问题。 (三)优化专业和课程设置,重视教学创新 根据市场发展对未来人才的需求调整学科专业设置,课程的设置要体现宽口径、厚基础的普通教育,为学生打下坚实的公共基础和学科基础,提高本科教育质量与培养目标的符合程度。以“培养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较强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业人才及应用型人才”为方针,培养学科交叉、知识综合的复合型人才,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优化课程体系,改革单一的学科型课程模式,精选教学内容,突出实践特色,将最必要、最先进、最有效的课程内容提供给学生。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多媒体、教学课件、网络课程资料等先进手段。更多地关注课程与学科专业的评价,教学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教学过程的监控,这些是构成、保障教学创新的基本环节。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 教师是教学和科研的主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保证高等教育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积极引进高学历层次人才,鼓励和支持中青年教师有计划地以各种形式攻读博士、博士后;支持教师到国内外高水平的大学进修、合作研究或参加培训;以学科建设为切入点,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骨干,打造“双师型”的教师队伍和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团队;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激发广大教师从事科研和教学的热情,引导教师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的关系。完善人事分配制度,建立公平竞争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定期考核、择优上岗,合理设置高、中、初级教师职务岗位。加强教学信息的交流,通过观摩教学、聘请优秀教师开设讲座、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以及教学课件资源共享等形式,使教师能充分汲取各家之长,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在竞争与激励中发挥创新能力。 (五)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对教学进行及时评价 良好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是质量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学生、学校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家长都可作为评价主体参与到教学质量的评价和反馈活动中来,形成对教学质量的多角度的审视,以保证教学质量评价的客观合理性。建立多渠道的、畅通的信息反馈系统,除了采取课堂测评、教学检查、专家听课、问卷调查等直接方式外,还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教学信息反馈网站或教学评价专用信箱等,使教学质量信息以客观、迅捷的方式得以上传下达。多样化的信息反馈渠道使教师更好地了解自己教学的具体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教学质量的诸多要素,并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建立专任教师档案,记载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反映其教学质量的各方面信息。对在教学评价中某方面成绩突出者以及评价成果优异者,给予嘉奖或与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激励教师自觉而努力地提高教学质量。 (六)激发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加强学风建设 学生是教育质量的载体,改善对学生的管理,把学生的心理、知识能力结构等状况作为教学的逻辑起点,把学生学习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完善人格作为教学的逻辑终点。强化师生之间的知识、情感、人格等方面的互动来激发学生的活力,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他们更加主动地参与到教学中来。针对新形势下学生的思想实际,加强校风、学风和校纪校规教育,使学风建设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达到有机结合。开展格调高雅、丰富多彩的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并充分利用选修课、第二课堂扩展学生学习的领域,营造健康、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强化人文环境。如开展教授系列讲座,组织优秀学生学习经验交流会,举办各种学习竞赛和科技作品展,开展文化艺术与社会实践等活动。把学生在学习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列入奖励范围,譬如学生的创造发明、发表的科研论文和作品,都应赋予一定的奖励,从而设置多元的学习目标,引导、激励学生。 高等教育研究论文: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研究 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具有教育工作和民族工作的双重属性,促进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公平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不公平问题在机会上体现在教育资源的匮乏,在过程上体现在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与思想教育的薄弱,在结果上体现在少数民族文化传播上。为促进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公平在继续加大政策倾斜,增加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资源,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居民的文化资本投入,完善高校的课程设置,努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产业。 关键词: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教育公平 一、促进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公平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战略决策,并成为中国社会走向未来的思想指南。而且,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的重要基础”,报告中更将教育列在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六大任务之首,强调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是指是建立在中等教育基础之上的以55个少数民族学生为教育对象所实施的高等教育。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具有教育工作和民族工作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公平直接关系到高等教育的公平,影响教育的整体公平。教育公平作为和谐社会六大特征之一“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助推器、均衡器,是促进社会公平、缩小社会差别、改变社会分层的重要手段,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是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提高很快,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得到了高速发展,但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发展基础薄弱,市场开发条件差,自身发展能力弱等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同沿海发达地区相比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虽然少数民族地区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但是由于人才的匮乏,自然资源难以得到开发和利用,制约着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作为培养少数民族高等人才的重要方式,对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我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公平具有重大的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在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大趋势下,更应该加大力度关注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促进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 二、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仍然存在的不公平问题 (一)在教育机会获取上存在的不公平问题 第一,由于少数民族学生大多集中在经济发展滞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资源匮乏,学生在基础教育中获得的知识相对较少,综合素质的培养相对较低。在竞争激烈的选拔性高考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教育机会的获取上“先天不足”。第二,根据布迪厄的文化在生产理论,获得文化资本有两种主要方式:“一种是儿童时期获得的家庭文化资本;另一种是后天学习获得的文化资本”。根据布迪厄的观点,家庭是人生最初也是最重要的文化再生产场所。少数民族考生大多集中在以农牧业获取生活的经济来源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在这样的生活氛围中,家庭成员的文化水平与中东部地区的居民有很大差距,少数民族考生在家庭场所接触并获得的文化资本甚少。在文化资本占有不均衡的前提下,少数民族考生获取高等教育机会过程中必然处于弱势。第三,高等教育的收费制度,对于生活在自治区、州等少数民族学生来说,家庭的经济实力受到当地区域经济发展的制约,然而家庭的经济实力直接制约着少数民族学生获取高等教育机会。 高等教育研究论文:试论高等教育质量及其评估研究 论文摘要:高等教育质童是高等教育的核心,集中反映在三个方面: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培养的人到底怎么样。因此,不同类型的学校应该有不同的教育教学质童标准,应该是多样性和统一性的有机结合。 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质量;教学质量标准;教学质量评估 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只有坚持学校的教育质量,才能解决高等学校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一、高等教育的质量概念 什么是高等教育的质量?1998年世界高等教育会议通过的《12世纪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宣言》指出:“高等教育质量是一个多层面的概念,应包括高等教育的所有功能和活动。”如果我们把这个命题作为我们研究高等教育质量的逻辑起点,那就应该认真研究高等教育的功能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高等教育最主要的功能是为社会培养尽可能多的优秀人才,高等教育质量最终应体现在其培养对象的质量上。 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4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核心是要解决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总书记所说的核心,就是高等教育的质量间题。 我们认为,高等教育的质量,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第一个层次是培养什么人,这是高等教育培养目标的问题。第二个层次是怎样才能培养出这样的人,这是高等教育过程管理的问题。第三个层次是培养出来的人到底怎么样?这是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问题。 任何一个社会,为保证可持续发展,都必须根据自身的需要,培养能够推动社会发展的合格人才。社会教育事业越发展,培养出来的合格人才就越多,就越能促使社会进一步发展。社会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它的发展需要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人才—既需要少数精英式的人才,以满足社会开创性科学研究的需要,也需要有许多在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能够引领社会职业发展的高级人才,更需要千千万万个能够适合社会各个劳动岗位要求的高素质的普通劳动者。显然,培养这些不同层次、不同规格的人才,需要由不同层次、不同规格的学校教育来承担。 虽然社会对人才有多方面的层次和结构要求,从而使人才质量有了多方面的内涵,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抽象出对所有教育活动(当然包括高等教育活动在内)普遍适用的人才质量的基本要求,这个基本要求至少应该包含以下三项指标:就业率指标、“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指标和社会主义新人指标。 1.就业率指标 就业率指标体现的是教育活动是否符合社会人才需要的“有用性”或者“适用性”方面的质量要求。它反映的是社会在人才需求量方面的要求。就高等教育质量而言,首先应该体现在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的素质结构能否满足他们未来职业岗位的基本要求。在人才市场化条件下,最直观的标准就是高校毕业生是否有尽可能高的就业率。就业率高,说明这个学校毕业生的素质结构基本上适合社会职业岗位的需要;就业率比较低,说明培养出来的学生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虽然其中可能有很多个体性的原因(如个体由于对就业区域、专业、报酬、环境、婚姻、家庭等各种因素的综合考虑而未能就业),但是从根本上说,它间接地反映出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发生的种种问题,有些甚至可能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2.社会主义新人指标 高等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除了应该能够满足社会职业岗位的需要,还应该是在德、智、体、美、劳等各个方面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它反映的是社会人才需求质的方面的要求。只有培养出具有这种精神风貌的人,才能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一个有德少才的人,虽然不能为社会发展做出多大的贡献,但是绝对不会做出危害社会的事情;而一个有才缺德的人,却很有可能利用他的才能,做出危害社会的恶事来。因此,高等教育显然应该把培养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头等重要的大事来抓,做到既教书又育人,使学生在学习知识、技能的同时,也学会如何做人,学会怎样在社会上与他人合作。 3.“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指标 这个指标体现的是高等教育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对人才结构性方面的需要。它反映的是社会人才需求和高等教育活动之间是否具有对应性。由于社会职业需求和高等教育活动都具有专业性的特点,而高等教育活动又具有非常明显的周期性特点,使得高等教育对社会人才需求信息的反映,总是滞后一个“周期”,因此,在人才供求方面,总是会产生一些结构性的矛盾—方面,社会需要的人才,高等教育没有足够数量和质量的毕业生供应;另一方面,高等教育又大量供应社会职业岗位不太紧缺的毕业生—从而产生比较高的待业率。 过去我们在讲“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这个问题时,更多的是“责备”社会为什么没有为大学毕业生“准备”更多的、适合他们所学专业的职业岗位。可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最无情的。只有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去适应人才市场的需求,而决不可能让市场来适应高等教育活动。因此,高等教育必须根据市场的人才结构性需求信息,及时调整专业结构、课程结构,尽可能准确地预测一个教育周期后的人才结构性需求。显然,只有那些具有良好“品牌”的高等学校,才能够真正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这个指标的要求。 二、高等学校的质量标准概念 《12世纪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宣言)对高等学校的质量标准做出了原则性的结论,指出:“应建立独立的国家机构和确定国际公认的可比较的质量标准。但对学校、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应予以应有的重视,以考虑多样性和避免用一种统一的尺度来衡量。”我们理解,《宣言》中所说“高等学校质量标准”这一概念,应该是多样性和统一性的有机结合。 就多样性而言,就是要充分考虑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和不同类型高等学校之间的区别,不应该用统一的尺度来衡量所有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不同的高等学校,由于占有的社会教育资源不同、学校所在地社会环境不同和生源质量不同,因而客观上并不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这就是各个学校的毕业生质量,客观上存在着层次差别。这种层次差别,就如同土地资源客观上存在着肥沃和贫府的差别一样。土地资源肥沃和贫疥的差别,可以通过级差地租标准来进行调节。与此类似,不同的高等学校,由于其不可控制的原因而造成的质量差别,属于“系统”误差—用系统论的科学术语来说,就是不同层次高等学校之间存在着不可比较的“系统”误差,这种误差也可以通过制定不同的教育质量标准来进行调节。 不同高校由于“系统”误差而引起的教育质量差别,显然不具有可比性。如果我们把影响学校教育质量的这些“系统”误差充分加以考虑,就应该根据这些客观条件的差异,把所有的高等学校科学地划分为不同的层次。这样,对于处在不同层次的学校来说,它们的教育质量是不可比的;而对于处于同一层次的高等学校来说,它们之间的教育质量则应该具有相当程度的可比性。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把高等教育区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这两大类是非常正确的。对于这两大类高等学校,显然不应该用统一的教育质量标准来进行衡量。即使是划人普通高等教育的学校之间,或者划入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之间,也仍然具有不可比的“系统”误差。 现在国际上通行的,把普通高等学校分为研究型大学、研究教学型大学、教学综合型大学、教学型大学这四种门类,正是充分考虑到在普通高等教育类别中,不同学校也存在着非常明显的“系统”误差。显然,对不同门类的学校,应该有不同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不同类别、不同门类的高等学校之间,不应该有统一的质量标准,这一方面是因为不同的学校占有的社会教育资源不同(这种情况往往是由历史的原因、政策的原因或者社会的原因造成的,并不是高等学校主观努力所能扭转的),所以用统一的质量标准来衡量有失公允;另一方面是因为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对人才的规格、类型、层次等方面的需求并不是统一的,有着多样化的人才需求。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必然要求高等教育培养目标的多元化。多元化的培养目标当然要有不同的质量标准。12世纪是学习化社会的世纪,个体对学习需求的多样性、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等新情况的出现,也决定了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必须有不同的标准。不同类型的学校应该有不同的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并不否定处于同一类别、同一类型、同一层次的高等学校,应该有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的教育教学质量评定标准。今天的体育比赛,之所以要区分不同性别、不同级别的比赛,正是对标准的多样性和统一性有机结合的最好佐证。 就“高等学校质量标准”的统一性而言,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所有高等学校都适用的“高等学校质量标准”,即上文谈到的对所有教育活动普遍适用的人才质量的基本要求;二是对处于同一层次的高等学校才适用的“高等学校质量标准”,即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而且必须由独立的国家机构确定,或者是国际公认的。因为我们把普通高等学校分为四个不同的层次,已经把影响培养对象质量的“系统”误差排除了,所以能够影响学校教育质量的因素,主要是各个学校主观努力程度上的差别了。它包括学校教育理念的差别、管理水平的差距、教学过程的差别、学习风气的差异、校园文化的差异等。这些主观因素都可能导致不同学校的毕业生在质量上的差别。 我们认为,对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比较,主要是对各个高等学校主观因素的比较。换句话说,我们对影响各个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客观因素进行比较,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对影响各个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观因素进行比较,对发挥各个学校的主观能动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促使所有的学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贯彻素质教育方针。 如果我们对“高等学校质量标准”的概念,做出上述“多样性和统一性有机结合”的理解是正确的话,那么就要求每一所学校的管理者,都要客观分析学校的办学优势和劣势,从而使学校能够处于和其他学校可以进行质量比较的同一个层次上。这也就是高等学校的“定位”问题。 由此可见,高等学校教育质量的标准,与学校的定位密切相关。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应该有与其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质量标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任何一种类型的高等学校,都有可能办成非常优秀的学校。 三、高等学校质量评估 对所有的高等学校进行有效的教育质量评估,是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一方面,这是政府教育部门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也是社会公众对高等学校教育质量期望的需要—家长都希望子女能够接受高质量的教育,这是不言而喻的。 1.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质童评佑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对高等教育确实有很大的需要。社会的需要极大地刺激了高等学校的发展。可是,由于发展过于迅速,政府主管部门宏观调控乏力,高等学校发展极不平衡—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盲目兴办高等学校的情况;一些连基本的教育教学条件都不具备的地区,也赶潮流挂牌成立各式各样的高等学校;一些私人或者私人投资机构,则把办大学当作是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所谓的大学,或者由于办学理念不正确,或者由于地方政府资金投人不足,或者由于资金投人渠道单一,或者由于资金管理不善,或者由于资金利用效率不高,或者由于师资力量严重匾乏.或者由于教师队伍素质不高,或者由于实验条件差、缺乏必要的实习场地,或者由于生源的枯竭……,学校挂牌不久,就出现了难以为继的局面。这样的高等学校,其教育教学质量怎么能得到保证呢, 正因为有这些不合格的学校存在,所以使我国高等教育的声誉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甚至是难以挽回的影响。为了保证我国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维护高等教育应有的声誉,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成长,有必要对所有高等学校进行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或责令限期改正,或投人必要的力量加以扶持,或进行资源整合和重组,或撤销登记。 2.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佑的复杂性 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的复杂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所有的高等学校都应该达到我国高等教育对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由于现代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因此,社会的职业岗位越来越多,不同的社会职业岗位对人才的质量又有其特殊的要求,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想用统一的评估标准,或者少数几个评估标准来衡量所有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不但在理论上不科学,而且在实践上也不可能。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的复杂性,说到底,还是评估的标准间题。我们在谈到高等学校质量标准的概念时指出,质量标准应该是多样性和统一性的有机结合。当我们对不同的学校进行教育教学质量比较时,得出的是不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相对比较值。可是当我们对所有的学校进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时,需要得到的却是任何一所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绝对比较值。为此,作为评估绝对参照系的评估标准是否科学、正确,就显得特别重要,它直接决定了我们投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得到的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实践表明,我们对高等学校质量的评估,还缺乏一套多样性和统一性有机结合的完整的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目前教育部所颁布的评估标准,主要强调统一性的质量标准,缺乏对不同类型、不同门类、不同类别学校多样性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体系。这样,在实践上必然导致有些被评估学校为了“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评估标准,不遗余力地举债“烧钱”,更有甚者,在师资力量、图书资料等方面,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来欺骗评估组。现在已经有迹象表明,教育部组织的对各个高等学校的质量评估,很可能事与愿违。为此,如何根据我国高等学校的现状,制定合理的、科学的、有区别的、多样性的评估指标体系,是当务之急。 3.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质童评枯的可操作性 高等学校质量评估这件事,本身并没有什么错,问题是:像现在这样搞评估,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我们认为,如果教育部不改变目前的评估指标体系,其结果必然是弊大于利!因为目前的质量评估标准,并不具有真正的可操作性。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的质量评估,应该是学校经常性的工作,而不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组织的突击性检查!要让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成为学校经常性的工作,就必须另辟蹊径:那就是取消目前由教育部派出评估组的办法,而改为由学校内部评估和学校外部评估两个不同的层面,即高等学校内部评估层面和外部评估层面。 高等学校内部评估层面,是指由高等学校主要领导主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的专家、教授组成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机构,对该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为了有效地进行教育教学质量的内部评估,高等学校应该做好思想教育和落实相应的组织机构。从思想教育方面来说,要求学校的每个单位、每个部门,都对学校领导负责,检查落实本单位、本部门在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过程中应该做到、应该做好的各项工作;要求每个任课教员,都严格把好每门课程、每个环节的教育教学质量,学校的各项工作,都要围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这个中心进行。 从落实相应的组织机构方面来说,学校应该成立专门的学科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委员会或者课程评估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内容进行学校内部的质量评估,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由于学校内部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影响的范围比较小,出现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因此,它应该成为学校常规性的工作。可是由于学校内部的质量评估缺乏足够的权威性,通过内部评估而发现的问题,也不容易被学校、系部的领导和相关教师接受或重视,纠正的力度必然比较弱,从而使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受到“内部人约束”的困扰。 为了弥补学校“内部人约束”的缺憾,还必须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实施外的评估。而外部评估又可以分为由地区或者部门教育机构牵头的质量评估和由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质量评估两种类型。 由地区或部门教育机构牵头的质量评估,可以由地区或部门教育机构的有关领导,组织同一地区,或者同一类型高等学校领导和专家,组成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委员会。依据事先公示的、经过实际调研而形成的、科学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标准,定期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所有的高等学校,逐个进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和验收。这种评估的权威性比较大,又关系到学校的荣誉,甚至会影响某些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学校领导必然都十分重视。这有利于对评估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这种评估方式虽然类似现在的评估方式,但由于是地区或部门的教育机构牵头,规模相对小一些,波动面也会小一些。 由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在我国来说,还是新生事物。由于高等学校的教育活动面对的是社会职业岗位和人才市场,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某些社会中介机构,完全有能力介人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工作。例如通过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可以非常客观地得出高等学校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和多次就业率的数据;通过行业专业评估委员会,可以对照行业需要的人才质量标准,对高等学校的专业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通过各种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可以对高等学校的“双证书”教育教学内容进行评估;通过项目投资人和各级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可以对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评估。 通过这种多层面和多头评估的制度设计,就有可能比较客观地评估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通过制度化、科学化、公示化的评估,可以促使学校有效地进行整改。高等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努力,必然会提升学校的社会形象,改善社会对高等学校的心理预期。学校得到社会的认可,也就获得了可持续发展基本条件。 高等教育研究论文:全球化趋势下公共政策与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研究 众所周知,经济的全球化、“世界工厂”的出现使世界各国的联系日益密切,各国间相互分工与合作逐渐加强。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不断渗透到政治、社会、文化科技、军事等各个层面和领域,高等教育也包含其中。正如皮特·斯科特所说,“进入21世纪,高等教育全球化与国际化呈现出进一步加速的发展趋势。高等教育资源的全球流动,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空间加大,在改变人才培养模式、教育观念的同时,推动着各国高等教育的政策调整和快速发展。”①在诸多高等教育问题中,高等教育公平问题正成为世界性的问题,受到各国的重视,并纷纷从公共政策出发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我国最近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就明确提出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而国家和政府对于公共政策的决策与制定是从根本上解决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关键。因此,从公共政策的视角来深入研究全球化趋势下高等教育公平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台湾学者李隆生等曾总结其他学者的观点并认为,全球化给高等教育带来的重大影响之一就是“经济理性主义”“管理主义”对高等教育公共政策的渗透。前者主张减少政府干预,将高等教育市场化,本着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来提高公共政策设计和公共事务管理的经济效益;后者则强调将企业管理的理念、原则和做法引进公共部门的管理,并注重公共政策的效益、效能、 节约和问责性。对于高等教育公平而言,公共政策导向是其根本,并直接决定高校及相关机构的行为。而经济学中的一些理论主张对高等教育政策的渗透忽略了大学的传统意义,改变了公共政策的导向,反而更专注于利益的追逐,对高等教育公平问题产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一、公共政策对高等教育公平的影响 作为高等教育诸多问题中的一个重要议题,高等教育公平问题是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而对这一问题处理的好坏很大程度受到公共政策的影响。目前,公共政策对高等教育的影响又日益呈现模仿其他领域的全球化模式的发展趋势,大致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入学、录取政策 高校的入学、录取问题是高等教育公平的起点问题,这一问题早已被纳入国内外相关研究的视野中。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各国都致力于如何通过政策的制定来促进大学的入学、录取的公平性。我国在这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最典型的措施就是高校扩招。然而,尽管我国的大众化教育时代已经来临,但在入学机会、录取问题上的公平等仍面临严峻挑战。从公共政策层面来看,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1.高考分数定额录取政策存在问题。从世界其他国家的招生录取政策来看,“世界上的配额制大多偏向弱势群体,只有中国的高考反其道而行之,公然照顾强势群体——特大城市考生,而中西部及东北广大地区的青年人成为高考招生不公平的牺牲品。”②因此,高校录取的不公平不仅仅体现在城市和农村的差距,同时城市之间也存在较大差距,北京、上海的分数线远低于其他城市。这种地域上的不公平愈演愈烈。 2.高校招生自主权不断扩大导致录取上的不公平。国家重点大学在本地招生的比例远远高于其他省市。“清华大学迄今为止二十多年间,投放于北京市的招生名额始终超过江苏、安徽、湖北、四川四省总和,复旦大学在上海市的招生数占招生总数的40%,浙江大学在浙江省招生数占招生总数的70%。”③ 3.一些特殊政策是导致高校录取不公平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为社会上及两会热议的特殊政策就是保送、加分政策。这些政策的制定已经违背了其制定的初衷,成为有权、有钱阶层把玩的工具,来自弱势群体家庭的学生根本无法触及。这就加速了社会的两极分化,强者越强,弱者越弱,最终造成社会结构的断裂,那些想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改变自身现状的想法无法得以实现,高等教育入学的不公平直接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 (二)资金政策 高等教育的资金、经费问题是令世界各国都头痛又不得不重视的一个问题。高等教育管理费用的支出日益增加、金融危机给各国政府所带来的沉重负担、对高等教育到底是公共产品等争议的讨论,诸多因素导致高等教育在资金方面捉襟见肘。由于资金政策问题而显现出来的高等教育公平问题也备受各国关注。 1.从高校收费政策来看,来自弱势群体家庭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在减少。有数据显示,“我国2000学年的大学学费,相当于14个相对发达的大城市人均年收入的一半甚至更多。”④如此沉重的负担对弱势群体来说是难以承受的。这种收费政策也直接造成了贫困学生群体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锐减。香港理工大学的一份关于高等教育改革政策的研究报告指出,近七成的家长表示目前的学费太贵及不能负担,很多家长担心因无法负担学费而导致子女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同时,社会的分层直接影响了学生在高等教育上的分层,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报考的学校及专业大都倾向收费相对较低的大学及冷门专业,而来自富裕家庭的学生则有更多的选择机会。最终,社会的两极分化导致了高等教育领域的两极分化,对教育不公平与社会不公平互相影响,形成恶性循环。 2.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政策也是产生高等教育不公平的一个因素。世界银行在《1994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教育经费占gnp的比重,发达国家为5.7%,中等国家为4.4%,世界平均水平为3.6%,低收入国家为22.65。”而我国教育投入则长期落后于国际教育投入平均水平。⑤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投入还存在失衡问题。这个失衡首先表现在地域上的失衡。有调查显示,“直辖市和发达地区与中等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的人均教育投入的差距正在加大。教育投入不仅没有缩小不同地区的收入差异,反而进一步扩大了差距。”⑥另外,对不同级别的高校的投入差异也导致了高等教育不公平。我国先后提出建设211工程和985工程的一批高校,并把资源有意识地向这些高校倾斜。这种投入政策的失衡一方面为争创一流高校积累的资本,但一方面也造成了高校间差距的人为拉大,资源配置的不对等,师资力量配比的不协调,进而引发社会用人单位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时的隐性“就业歧视”现象的普遍存在。 (三)评估及质量保证 作为公共政策的一部分,高等教育质量政策对高等教育尤为重要。“教育质量政策,所要解决的是人才培养的质量标准问题。主要是解决教育质量标准及如何处理好学校教学与德育、管理等工作之间的关系,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⑦总的来说,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主要根据各种绩效指标来制定。这些指标由高校的硬件、软件设施以及学生毕业和就业情况等方面组成。硬件设施主要包括高校的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完备,是否拥有现代化的教学设备等;软件设施主要指高校的师资力量,学术科研成就等;学生毕业和就业情况主要用来描述学生的专业能力是否能满足某一职业或社会的需求,进而评估该高校的教学及科研质量。这些评估结果是国家政策的制定者们以及负责给各高校予以财政支持的相关机构作出决策的有利依据。也就是说,那些硬件、软件设施先进、完善,毕业率、就业率高的高校更有可能受到国家及相关机构的财政支持,更有机会同世界其他高校展开交流和学习。从世界范围来看,做法也是类似的。可能会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全球性高等教育资源的垄断。 二、影响高等教育公共政策变化的原因分析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到,全球化趋势下与高等教育相关的公共政策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入学、资金、质量保证三方面。通观这些公共政策方面的变化,集中体现出一种倾向,即不再单纯地把高等教育视为公共产品,高校同生产产品的企业没什么差别。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对高等教育影响甚深。 任何理论的兴趣都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有关,迎合了罗斯福新政时期的凯恩斯主义却随着全球化及资源短缺时代的到来而显得力不从心,这时,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及时出现了。概括来说,新自由主义主要有五方面的主张:“市场规则导向;删减社会福利公益支出;支持松绑;私有化;消除公共财政及社区合作概念。”⑧围绕这五方面,新自由主义对高等教育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不再把高等教育视为由国家及政府提供的一种福利,高等教育的接受者是个人,获得的利益也归个人,因此,不应该由公共财政来承担花费的成本。同时,在市场化导向下,高校同其他企业一样,也提供产品和服务,学生即是消费者也是被“工厂”生产出来的产品,学校要提供适合学生的知识,并把学生转化为满足市场需要的产品。此外,市场是充满竞争性的,因而高校也要引入竞争机制,引入评估机制,通过对师资力量、教师科研、教学等方面的评估体现效率、质量的差异性。通过高校私有化,通过“松绑”来获得“企业地位”,比如美国公立大学的私有化浪潮,其目的就是脱离州政府的管理,提高学位和获取更多的自由以满足经费等资源的短缺。然而,高等教育的过度市场化,将高等教育完全等同于其他企业,必将带来高等教育上的不公平。 (一)过度市场化会导致高校逐利行为加剧,引发不公平 随着各国政府及相关机构对高校财政经费支持的减少,高校不得不自己寻找资金来源,主要的方式是公立大学私立化,增加私立、民办高校,增加学费及大学的自由性是主要的目的。这种做法带来的结果一方面是入学率的增加,另一方面则是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公平问题的加剧。bob birrell等学者对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一项调查显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来自较低的社会经济背景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情况没有得到改善,他们高校的入学率受其家庭财政资源情况影响。这说明单纯的扩招并未完全改善弱势群体接受高等教育机会问题,反而学费的增加则会大大降低贫困家庭学生的入学率。 (二)过度市场化而忽视政府协调作用,引发不公平 政府,尤其是对于市场、社会公平、社会文化、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政策的制定,在塑造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上作用非常显著。因而,政府对于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也直接关系到高等教育公平以及社会公平问题。事实也证明了政府对于高校过度市场化的不干预,势必造成严重后果。学者james曾引用courturie的观点来阐述这个问题,上述提到的奉行新自由主义最为彻底的国家新西兰,就是因为引入市场机制,而政府不从政策上予以引导而导致了一些高等教育机构的倒闭,对来自国家贫困地区招生数量的减少,以及根据种族和社会经济地位为依据而出现的初级、次级体系的分层。这不仅是高等教育公平问题,而是教育体系的瓦解,社会公平体系的崩溃。 (三)过度市场化会带来盲目性,资源的浪费,引发不公平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资格认证考试在高校的泛滥。学生频繁选择这种考试,是为了给成功就业增加砝码,是“替代利益”的典型代表。而社会上这种考试的泛滥则是利益所驱使的,成为了政府、部门的逐利的工具,丧失了其本身的意义。社会的非良性竞争趋势使学生考取各种资格认证,想通过较多的“替代利益”换取更大的社会、经济利益;政府、部分的逐利性更加剧这种现象的出现。考取证书的费用基本均过千元,贫困学生根本无法负担,这不仅扰乱了正常市场运作秩序,更加带来了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也加重了贫困学生就业的难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自由主义并不等同于市场化,高等教育领域当然可以有市场化。新自由主义及市场化中追求的公平竞争、有效性等观点同样适用于高等教育。但是市场化的过度强调,将高校完全视为其他生产企业一样,这种观点及做法势必带来和加剧高等教育的不公平。 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由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已经呈现出了不同于以往的特点,直接影响这一问题的公共政策也随之发生着变化。在这一话语背景下,如何看待高等教育公平问题及其公共政策的全球性趋势,分析这一趋势给我国的高等教育公平问题会带来何种影响,以及如何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积极解决高等教育公平问题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公平问题则显得极为重要。 高等教育研究论文:高等教育后大众化时代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策略研究 在高等教育资源相对“过剩”、各高校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民办高等教育如何走出困境,实现可持续发展,除了民办高校自身努力外,还需要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以可持续发展为切入点,深入论证了制约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因素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大众化法人治理内部管理可持续发展策略研究 一、引言 在高等教育精英化时代,民办高等教育作为公办高等教育的补充,圆了千万学子的大学梦,缓解了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与大众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之间的矛盾,为高等教育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自身也取得了长足发展。当前,民众对教育质量和个性化发展的要求越来越高,对高等教育的选择将更加理性。与此同时,我国高等教育的适龄人口逐年减少,生源数量逐渐下滑,高等教育资源呈现“过剩”态势,民办高等教育在与公办院校的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形下,民办高等教育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危机。 二、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策略 (一)加强外部环境建设 1.完善民办高等教育立法。我国关于民办教育的立法不够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中的主要问题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例如,立法中关于“合理回报”、“同等法律地位”等提法过于笼统,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民办高校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体现,影响了出资人投资办教育的积极性。因此,首先要将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在法律上得到确定。投资者是讲效益和回报的,任何投资中资本增值或寻利倾向都是客观存在的。现在关于民办高校财产权的归属问题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保障和相应激励约束机制的生效,因此要尽快建立产权关系清晰、资产归属明确、权利义务相互一致的产权制度,这样既能保障出资者的合法收益,又能保障学校的独立办学权益。其次,经费来源单一是当前困扰诸多民办院校发展和壮大的瓶颈。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是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国家层面上应尽快出台社会捐赠的配套政策,在制度和政策上使民办高校有更多的办学经费来源,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民办高校发展的资金问题。 2.落实扶持政策。当前国家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很多扶持政策没有落实。首先,要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高校的投入力度。民办高校基本靠自身滚动或企业注入资本发展起来的,办学经费相对不足,专业设置多集中在办学成本相对较低的文科类专业,办学特色难以形成,竞争力明显不足。同时,我国民办高校因为有着明显的盈利特征,加上运作不规范,很难得到社会的公益性捐助。因此,政府应按教学设备专项投入、项目资助、生均拨款等方式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投入力度,从而改善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增强办学实力。其次,将“民办高校教师享受公办高校教师同等待遇”落到实处,逐步从根本上解决政治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目前可由政府负担教师的基本工资,民办高校负担教师的绩效工资,确保民办高校教师的收入在职时不低于公办高校教师,退休后与公办高校教师的待遇相同。最后,要加大科研经费投入。民办高校的科研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政府应按生均方式进行科研经费的专项投入,促使民办高校教学和研究并重,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提升学校内涵建设的高度和深度,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扶持民办高校培养更多更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 3.建立促进人才流动的长效机制。多数民办高校专任教师队伍的学源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都不不合理,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匮乏。年轻教师和公办高校的退休教师占专任教师的多数,兼课教师比例过高,很难保障教学质量和形成办学特色。另外,学校缺乏年富力强的管理层,管理队伍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也亟待提高。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配置高教师资,建立教师在民办与公办高校之间流动的长效机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教师到民办高校任教。 4.加大监管力度。一直以来,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重审批轻监管,致使部分民办高校违规办学、虚假宣传、生源恶性竞争,近年来群体性不良事件不时见诸报端,对于尚没有形成良好品牌效应的民办高校更是雪上加霜。为此,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首先,对加强对民办高校管理工作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党建联络员制度、教育督导专员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对校务工作的参与度,建立董事会重大决议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指导、规范学校的各项办学行为,预防各类不良事件的发生。 其次,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当前民办高校的不规范行为主要集中在招生、宣传、收费、学籍等主要方面。教育行政部门要出台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为保证毕业生的质量,严格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的管理和颁发制度;对于违规办学行为实行重罚,重塑民办高校的良好形象,消除社会上对民办高校的偏见,提升自身形象,赢得较高的社会认可度。 第三,加大资产、财务管理的监管力度,学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要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是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要求,加强对民办高校办学条件的实时监测;二是切实保证民办高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供资金保障;三是防止举办者抽逃、占有、使用、处置或者以其他方式挪用其投入学校的资产。 第四,规范民办高校的变更、终止程序。在生源数量下滑的情况下,部分民办高校破产不可避免,而相应的法规不健全、程序不规范,必定会导致赢利达不到预期的民办高校“被倒闭”,这些学校利用政府划拨的公用事业用地投身房地产,以赚取更大的利润。因此,建立民办高校终止的规范程序显得尤为迫切。 第五,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体系。定期对民办高校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在对高校进行分类评估的基础上,对民办高校的评估还需增加两项指标,一是对投资体制、管理体制的评估,促进学校规范管理和运作;二是对财务管理的评估,保障办学经费,避免弄虚作假现象。同时还要注重保护民办学校的办学特色,这是决定一所学校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 (二)加强民办高校自身建设 1.建立健全法人制度。民办高校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靠自身滚动发展起来的,投资者也是办学者,通常由董事长担任校长。长期的办学过程中积累了较丰富的办学经验,其中涌现了大批民办教育家,但普遍存在着“家族式”管理的印记,是典型的“人治”,缺乏监督与制衡机制,难以保障教育的公益性和持续发展。另一类是由投资者举办,校长由董事会聘任。由于关注视角的不同,校长和董事长之间存在很多矛盾。一些董事长只追求利益,有早投入早回报、急功近利的思想,对学校长远投入不够,有短视行为;而校长只有业务管理权,没有财权和人权,导致管理过程中的执行力严重不够,其直接后果是校长的频繁更迭,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和谐稳定和长远发展。 首先,通过制定董事会章程和学校章程,明确界定董事会和校长的责权,确立董事会在学校“举办者”的领导者地位和校长在学校“管理者”的地位。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制定学校发展规划,以融资、硬件建设和发展相关产业为工作重点,对学校工作实行宏观控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但不干预学校的具体事务,以保证校长能按教育教学规律办学。校长是董事会决策的执行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赋予人事权和财权,责权统一才能政令畅通。同时实行经费的预算和审计,在预算范围内,各分管校长有经费的支配权限,这样就能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决策权和执行权进行适度分离,消除“财务一支笔”的种种弊端,有效化解学校经营管理中公益性和寻利性之间的矛盾冲突,促进学校内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其次,坚持正副校长分工负责制。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招生、就业、财务等学校事务均需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以确保校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防止家长制和一言堂现象,从制度上将正副校长的职权范围加以明确界定,既能调动各校长的积极性又能落实责任制,实现责权的有效制衡。 第三,实行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两权分立。构建具有民主性、学术性的内部管理机制,避免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干预和学术权力的行政化倾向,促进民办高校运营管理的民主参与度,保障学术权力,充分保证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 2.加强院级班子领导能力建设。目前我国民办高校的高层管理队伍,部分是公办院校退休的管理者,更有很大部分是高校出资者的家族成员,缺乏对于高等教育、民办教育和职业教育规律的深入了解;部分领导者的学习能力、协调沟通能力欠缺,有着各自为政的打工心态,缺少主人翁责任感,近年来,因为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民办高校陷入生存危局的例子已经屡见不鲜。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产业结构的调整,高等教育资源相对充足,人们对高等教育的选择更为理性。因此,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对校领导的基本能力要求也发生了相应变化。一是提高校领导的素质,必须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办学理念,思想解放,能够倡导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二是转变现代大学的管理理念,尊重教育规律,提高管理水平和治校能力,擅于经营大学;三是提高校领导的领导能力,增强对学校战略规划、资源整合和科学决策的能力,把学院的发展重心放到内涵建设上来,把工作重点放到强化办学特色、全面提升教学质量上来,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真正把教学质量当作学校发展的生命线。 3.强化内部管理。民办院校很多制度成为摆设、流于形式。要想做到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起精干高效、运营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挖掘自身在管理上的潜力,实现办学的高效益、高效率。 首先,加强学校制度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按章办事,规范运作,坚持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强化民主监督、增强学校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落实制度管理,避免“人治”现象,提高执行力和管理效率。 其次,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高校的中心工作是教学工作,主体是教师,只有重视教师,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学校的发展才有希望。一是搭建教师实现自我的平台,营造大学的学术氛围和进行科学研究的环境。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培养教师的归属感,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的创造性;二是管理人员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理解教师,尊重教师,服务于教师,使他们有稳定感、安全感、自豪感,激发他们的事业心、使命感。 第三,实行岗位责任制。一是规划人力资源,合理设置机构,科学设立岗位,不养闲人;二是建立亲属回避制度。董事会及各级领导不安排亲戚朋友进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人事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更要实行亲属回避制度。三是实行真正的岗位聘任制,责权利相统一。公开、公平、公正地竞聘岗位,使能者有其位,庸者无其岗。明确岗位职责与权利,逐级问责,确保责任到人,人人忠于职守,下级服从上级。 第四,建立科学的人才选拔机制。提拔任用干部不仅要求学历、资历、能力,更要注重综合素质和思想品质,要规范选拔程序,严格按部门意见、人事考察、分管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的任用程序,校级领导成员对拟提拔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最后,要避免人事任免过程中的任人唯亲、排除异己等非正常现象,营造健康、积极、公平的竞争氛围和人事任免机制。 第五,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体系。绩效考核的战略目标是面向未来,提高教职员工的绩效。一是行政系列应与教师系列分开,采用不同的考核指标和标准,指标必须明确,标准尽可能量化,可操作性强,考核结果能够反映教职工的真实情况;二是考核中及时与被考核对象沟通,指出其优缺点,帮助其成长;三是规范考核程序,不走过场,不搞形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四是考核严格实行末位淘汰制,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坚决予以辞退。 第六,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大多数的院(系)级教学单位有责无权,对于专任教师和学生管理人员在聘用、考核、辞退等方面没有人事建议权,缺乏经费、办事程序复杂,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积极性。因此,推行校院(系)两级管理有利于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提高办学积极性和办学效益,增强办学活力;有利于管理的优化,促进宏观管理和中观管理的确立与实施。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教育大计,教师为本。目前,由于很多政策层面的问题,民办高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存在诸多困难。要想实现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建设一支稳定、高素质的师资队伍迫在眉睫。 首先,学校要制定人才战略规划。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及专业布局,确定师资需求层次和数量,概算离职率,及时补充并确定补充途径,避免盲目扩充。 其次,统筹引进高层次人才。一是根据学科建设需要,重点引进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二是在引进人才过程中,坚决杜绝人情风、关系网,避免日后的拉帮结派和为以后的改革创新埋下隐患;三是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科研条件,坚持“事业吸引人、感情留住人”的原则,做到人尽其才。 第三,科学设计教师培养体系。很多民办高校缺乏人才培养意识,重引进轻培养,不关心教师的专业成长。要建立教师培养培训制度,开展灵活多样的培养培训工作,提高教师素质,使其感受到学校对自己的重视,从而产生对学校的归属感,特别是对事业心强、有发展后劲的中青年教师,更应该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为个人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形成互利、共赢的局面,稳定师资队伍,提升教学水平。 5.强化办学特色。质量、效益和特色是办学者追求的共同目标,特色出竞争力,质量是生命力,未来的教育竞争必将是特色的竞争和质量的竞争。特色就是优势所在、竞争力所在,有特色的高校才能被社会认可,才有顽强的生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首先,实施“错位”发展战略。选择独立的办学方向,形成独特的教育理念,以公办高校的“弱项”为突破口,将其变为自身的“强项”,办出自己的特色和品牌,取得竞争的成功。 其次,构建“特色”人才培养模式。一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瞄准人才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提高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二是实行学分制,全面推进个性化培养。提倡启发式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手段,让学生主动参与学习和实践过程,鼓励学生追逐兴趣爱好,提高创新创业能力;三是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围绕成人成才教育,激发学生潜能,提升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提高综合素质,具有职业迁移能力,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民办高校必须适应社会需要,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为国家、社会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一是开展有特色的科研,突显人才高地的优势;二是直接为区域经济服务,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合格人才,赢得社会对学校的支持;三是把服务社会的理念融入课堂和专业,通过课堂教学、课外教育融入到学生的意识行为当中,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四是开展志愿服务,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先进文化,积极参与决策咨询;五是全方位参与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开展辅助教育培训、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服务。 三、结束语 由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在法律法规的保障、机制的完善、管理的规范等方面与国外民办高等教育还有很大差距,民办高校要加强自律、提升内涵,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提升民办高等教育的社会认可度,确保民办高等教育步入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通过内因与外因的结合,内部机制与外部环境的共同作用,使我国的民办高校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高等教育研究论文:试论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关系研究综述 [论文关键词] 高等教育 公平 效率 [论文摘要] 全球化时代,中国高等教育的价值追求面临着诸如国际化与本土化、继承与创新等多方面的挑战。其中,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是最迫切、最亟待解决的难题,成为近年来教育研究热点。本文对有关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研究文献进行了综述研究,并对处理二者关系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公平与效率是高等教育追求的两大目标,是教育史上永恒的话题。如何实现公平与效率,一直是高等教育面临的两难抉择。笔者基于“中国知网”五种数据库通过梳理文献发现,谈论焦点主要集中在高等教育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及对二者关系的处理方面。 一、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关系研究的回顾 对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学术界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视角进行了研究。 1.基于理论视角的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学术界主要有三种意见: 一是对立说。此意见认为,公平和效率之间存在着一种非此即彼的交替关系,其对立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高等教育的公平与效率存在着资源需求冲突。提高高等教育公平水平,使更多的社会成员能够平等地获得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必然要求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增加高等教育经费投入;而提高高等教育效率也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在当前高等教育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公平与效率就表现出明显的矛盾冲突;二是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存在着资源配置方式的冲突。一定时期,政府和社会所能提供的高等教育投入是有限的。按照公平的一般原则,应不分类型、层次、地区地在各种高等教育机构间平均分配高等教育资源,以使所有的高等教育机构都能平等地占有高等教育资源。但这样资源配置,又会使优质教育资源因得不到必要的重点支持而失去快速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优势,而水平较低的高等教育机构却因“公平”而得到长期“保护”。按照效率一般原则,在资源配置上应加大向优质教育机构的政策倾斜,但这又进一步拉大各高等教育机构之间获得资源能力的差距,形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现象。 二是统一说。此意见认为,效率和公平在本质上是统一一致的。效率提高有助于机会增加从而促进公平实现,社会公平也有助于提高效率,当人们亲身感受到公平后就会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工作中关心他人互相帮助,从而会产生巨大的效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最终价值追求是公平,通过效率不断提高以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 三是分立说。此意见认为,公平与效率之间是一种复杂的非线性关系。追求公平并不必然牺牲效率,追求效率也并不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公平与效率发生矛盾原因多由人们认识上的误区造成。高等教育领域公平与效率并非一对矛盾,其一,讨论层面不同。高等教育领域中公平主要是在社会学层面上谈,而高等教育效率主要是在经济学层面上谈;其二,影响因素来源不一。影响高等教育效率因素主要来自高校内部,而影响高等教育公平的因素则主要来自高等教育外部。 笔者认为,在理解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关系时不应简单视为对立关系,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1)高等教育公平是高等教育效率的方向与目的。提高高等教育效率,目的在于满足人们对高等教育需求,同时社会主义教育改革必须坚持公平原则。高等教育公平作为发展社会主义高等教育追求的目标,为高等教育效率提高指明了方向,也是高等教育效率的目的。 (2)高等教育效率是高等教育公平的前提和手段。教育是纯公共产品的理念导致教育由政府垄断供给,而财政不足必然出现教育供求资源配置失衡。从“教育服务产品”来看,教育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一个人接受教育必然排斥他人接受教育。 2.基于实践视角的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从实践角度即实践中如何处理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关系,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论。一些学者指出,在教育资源有限条件下效率与公平矛盾是存在的。经济与社会转型时期,对改革与发展问题一般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加快改革与发展步伐。“优先”也应当“适度”,首先,要“兼顾”而不是不顾,效率优先要兼顾公平。其次,要根据进程及时调整政策。政策调整不仅是为了避免矛盾激化,而且是为了寻求更高层次上公平。 第二,公平优先论。一些学者认为,无论从实施《教育法》依法办教育角度出发,还是基于社会公平让每个人都能得到平等发展这一教育的基本目标,实现高等教育领域内的公平应始终是我们在制定高等教育政策时必须十分重视的问题。 第三,效率与公平的兼顾论。这种观点认为,只要政策导向正确调节有利,就能够使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产生共生效应,达到二者兼顾目的,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得以共生,存在着三个主要基本条件:一是市场成为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基础机制;二是政府成为促进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共生助推装置;三是高等学校自我规范成为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共生的重要条件。 第四,分层认识论。有的学者将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问题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在不同层面上分别对处理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关系进行探讨。宏观层面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以国家整体教育事业为背景,将高等教育置于整个教育事业中,探讨有限资源在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等之间的分配问题。即高等教育应该占有多少资源是公平的,是符合整个教育事业有效率可持续发展的。“效率与公平”在宏观层面上,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在中观层面的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以国家的高等教育事业为背景,针对高等教育领域内而言,所指问题主要涉及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如何利用和配置才能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人们对于高等教育需求,才符合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效率与公平”在中观层面上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微观层面的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不再涉及教育资源配置,而是具体到高校的管理教学过程。在微观层面“公平优先”是应该的选择,而效率是兼顾还是同时达到高效有赖于学校具体改革方法和管理以及教学技术。 上述观点可看到,对于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关系学者们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教育追求的是高层次公平和效率,只要效率不要公平或只要公平不要效率都不是社会主义。当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发生矛盾时,为实现公平而置效率于不顾或为追求效率而牺牲公平都是不可行的,在处理二者关系时,我们应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相应政策。 二、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关系研究中的不足 通过对近年来关于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问题研究文献总结,笔者发现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存在如下方面的一些不足: 1.实证研究不够 在研究方法上理论探讨多于实证研究,实证研究方法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问题,若不知道我国高等教育效率和公平现状,提出的观点又怎能有说服力?对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问题需要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理论探讨,但是作为一个现实问题理论探讨需要以实证研究为依托,这样提出的观点才经得起推敲。 2.研究未能充分体现高等教育特点 探讨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需要从高等教育中具体问题出发,而且研究重点应放在如何实现高等教育效率和公平。 3.高等教育效率研究不足 在关于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问题研究中,关注公平问题较多,而对高等教育效率问题关注研究不够,要重视研究和提高高等教育效率问题。因为一方面,我们是“穷国办大教育”;另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有着巨大需求,对更好地发挥高等教育功能有着强烈呼唤。加强效率研究用有限教育资源培养更多优秀人才、创造更多成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研究过分偏向经济学视角 关于高等教育公平和效率相互关系,在高等教育领域内争议颇多,原因是大家关注的侧重点不同,但最重要原因,还是对公平和效率两个术语内涵的不同理解甚至是误读,笼统地谈公平和效率不可能有个确定的内涵。高等教育公平应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同样其效率也应包括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因此,只有从经济和社会两个维度对公平和效率进行考察,才能澄清两者关系不能偏废其一。 5.把握二者关系时过分强调绝对性 高等教育公平只能是一种相对公平,但多数研究对二者都侧重于绝对性,因此导致二者完全对立。事实上,因为高等教育阶段教育资源很大程度上不再是公共教育资源,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是一种弱相关关系。 三、总结 目前,在教育领域中,公平与效率问题受到越来越多关注,不论是探讨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本身,还是探讨与这个问题密切相关的高等教育现状,最终目的都是要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在处理二者关系时,以下方面值得注意: 1.在高等教育领域中公平与效率问题上,我们更应重视统一的方面力求缓和矛盾 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不是简单对立关系,二者处于一种动态均衡状态,我们应用联系、发展、辩证观点来分析认识二者关系,并把这种复杂关系作为制定教育政策制度的合理性支柱和现实基础,同时,从影响二者诸多因素出发动员社会各届多角度、多途径促进教育公平和效率的实现。 2.与经济领域不同,教育领域中公平与效率有其自身特殊性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面向每一个儿童,教育机会应是一种“赠予性机会”,义务教育演变成追求效率的阶段是完全背离义务教育宗旨。因此,义务教育阶段应坚持公平第一的价值标准。 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由于中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教育资源不足,教育机会是要靠个体自身努力和能力争取来竞争性机会,也就是说,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平与效率的价值至少应并重,这样才能保证教育事业健康、有序、高效、和谐发展。 3.义务教育效率对高等教育效率影响不容忽视 初等教育是高等教育基础。“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尤其是基础性、普通性和理论性教育,具有周期长特点社会功能具有明显迟效性。办教育绝不能急功近利,追求立竿见影是不符合教育社会功能的特点的。从这个意义上看,没有义务教育的效率就没有高等教育的效率,也没有整个教育的效率。 关于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关系,学者们的观点都有其道理,也都有其产生的背景制度作基础。我国在处理二者关系时,要结合实际,特别是在当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和谐社会前提下,我们要处理好它们的关系,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高等教育研究论文:山西高等教育教学服务质量实证研究 提要高校教学服务质量是高校教学服务特性满足学生需求的程度,是高校学生在接触教学服务的真实瞬间对于服务水平的感知。高校教学服务质量的评价包括高校教学设施、高校教职员工、高校教学管理和高校教学实践四个维度、17个指标。我们使用随机取样的方法,到山西省的几所高校做了调查,用spss17.0软件进行详细的数据分析,最后根据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方法。 关键词:山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服务 一、研究的问题 教学工作是高校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是由高校最终的根本使命所决定的。教学是大学教育的基础,有了教学基础,才能进而发展科研与服务,并不断促进这两大功能的培养和发挥。 然而,近年来在山西省高校中出现了一种有目共睹的现象:高校之间层次相同,面对的政策环境、师资状况、硬件条件等客观因素不相上下,但是在教学质量上却存在较大的悬殊。高校教育教学服务质量问题会影响高校输出的人才的质量,进而影响科教兴国的战略,同时也会影响社会对子女教育的投资。因此,本文将学校管理、师资、学生认知和教学硬件设施作为因变量,通过因子分析和实证研究,对山西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服务质量进行调查研究。 二、调研设计 1、调查问卷的设计。高校教学服务质量是高校教学服务特性满足学生需求的程度,是高校学生在接触教学服务的真实瞬间对于服务水平的感知。它是一个多维概念,也就是说高校教学服务质量包括多个要素的感知。在进行深入的文献研究之后,我们提出了研究初案,经过调查后最终定稿。在问卷中设计了17个问题,直接测量了高校教学整体服务质量。问卷采用了李科特尺度法,最高为5分,最低为1分。 2、调查对象。高校扩招政策推行后,山西的高校招生人数迅速扩大,高校的教学设备、图书资料、教学场地、实验室及其他设施没有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增长;教师教学工作量增大,教师的科研和进修相应减少;大班集中授课,师生交流减少;专业课程设置与学生和社会需求的不对等。一系列的因素影响着山西高校教学服务的质量。已知山西省主要代表高校为老八所,因此我们调查的对象主要在这几所学校里展开。我们通过分层抽样,一所211学校(太原理工大学),两所综合性大学(山西大学、太原科技大学),一所文科性大学(山西财经大学)。 3、调查方法。2010年6月,通过随机抽样将调查问卷发放给4所高校的在校学生。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00份,每所高校50份问卷,平均回收率为99%。 三、数据分析 1、因子分析。本研究用spss17.0软件对样本数据进行kmo样本检验和巴特利特球形检验。kaiser给出了一个kmo的标准:0.9 2、建立教学质量评估模型。运用spss17.0软件设置factor analysis的scores选项的regression(回归因子得分),根据回归算法计算出来以上的因子得分函数的系数,由此可以得出下面的因子得分函数模型: f1=0.081x1+0.079x2+0.138x3-0.044x4+0.013x5+…+0.078x16-0.092x17f2=0.012x1+0.014x2-0.129x3+0.265x4+0.160x5+…+0.023x16+0.0335x17f3=-0.019x1+0.005x2-0.007x3-0.004x4-0.018x5+…-0.049x16-0.132x17 注:xi表示17个因子(评价指标)对应的期望值。 将对应的均值分别代入以上函数模型中,可以得到: f1=2.42 f2=2.64 f3=3.99 本次调查采用了李克特五分制的尺度法:5分为a,4分为b,3分为c,2分为d,1分为e。a代表非常好,b代表比较好,c代表一般,d代表比较差,e代表非常差。 第一个因子(即f1)得分为2.42,表示q3、q13、q14等指标比较差。 第二个因子(即f2)得分为2.64,表示q10、q12、q17等指标比较差。 第三个因子(即f3)得分为3.99,表示q11、q15等指标比较好。 四、教学服务质量研究结论提升策略 本文通过问卷调查与实证研究,发现十多年来的高等教育教学服务质量具有以下特点: 1、重科研,轻教学。政府主导教学工作评估和本科教学质量建设工作中,其给予权威评估结论往往依据学校的科研成果,其中教师职称的评定也往往依据教师的科研成果。久而久之,学校形成了“重科研,轻教学”的工作作风。课堂教学、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等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教学研究的盲区,以致于最后形成了“大学教师什么都研究,就是不研究自己的教学”的说法。 2、高校教学服务质量建设外发型。高校教学服务质量的评估和建设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高校教学服务质量的评估和建设应内外部力量相结合,相互作用,但是在教学质量建设中,中央和政府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却起到了主导作用。如此以来,教学服务质量的评估和建设行动往往只是行政命令驱动的结果。高校教师以及广大学生缺乏评估和改善教学服务质量的主动行为和自觉意识。 3、“教、学”脱节。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教学内容的呈现者和知识的传播者。学生是教学服务的接受者。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教师和学生是直接关系教学服务质量的最核心的因素。但是,自扩招以来,教师人数与学生人数比率的降低导致教师与学生的沟通减少,从而影响了双方在教与学之间的互动性,最终影响教学服务的质量。 4、一对多教学质量评估。这里的“一”是指一个山西省政府主管教育的部门,“多”则指山西省各大高校。教育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高校进行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的评估工作,而山西省内各大高校之间缺乏自身教学服务质量建设的沟通与交流。 5、基础教育设施不完善。在扩招政策执行的十年中,教育体制改变,学校缺乏经费,导致基础硬件设施落后,更新速度不能满足教学活动日益增长的需求。 6、“理论联系实际”效果不佳。教学质量保障的一个重要指标在于学生的学以致用情况。在学校,学生学以致用的主要途径在于实践活动(学校实践和企业实践)。但是,实际调查结果表明实践环节不突出,有待完善。 五、教学服务提升策略 针对山西省高校教学服务质量呈现出来的诸多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教学服务质量提升策略: 1、了解学生学习期望和需求。通过不定期的问卷调查和构建网络互动平台(如学校论坛),了解学生求知需求及期望;时刻关注学生抱怨,找出原因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消除抱怨。 2、加强学生实践环节的实施。实践环节作为课堂教学的一个补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学校需要重视学生的实践环节,学校不仅要鼓励学生自己寻找社会实践的机会,同时学校也要搭建实践活动的桥梁,通过建立自己的实践基地,建立各学科的校企合作关系,为学生实践创造有利的条件。 3、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教学活动是提高教学服务质量的主要因素,我们应把教授为低年级学生授课作为教育的重要制度。同时,促进师生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把学生参与教授科研项目作为教学的一个环节来抓,使学生参与到理论联系实践的活动当中。 4、完善教学服务质量保障机制。单纯行政化的教育质量评价手段不能体现企业和社会对人才质量的要求。我们需要将“外发型”的教育质量评估转型为“内发型”的教学服务质量建设,使学生、教师、企业以及社会成为教学服务质量评估与建设的主角。我们要使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在高校教学服务质量建设中共同作用,优势补充,使内外部考核相结合。 同时,山西省各高校联合成立高校教学服务质量保障机构,机构人员由各高校教师担任,督促各校教学服务质量建设及其相关的交流合作。 高等教育研究论文:浅谈社会分层对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论文关键词】社会分层 高等教育 公平 【论文摘要】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后,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与人在社会财富占有量和占有方式等方面出现了一定差异,社会分层现象日益明显,从而影响了教育公平。本文从高等教育的起点、过程、结果等方面论述了社会分层对高等教育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阶层分化尤为明显,各阶层在资源占有和生活方式上的差距日益显著,一个现代意义上的社会阶层结构已经形成。在社会阶层日益分化的背景下,由于不同社会阶层在家庭收入和生活方式上存在差异,对子女的教育需求和看法也就不同,造成子女在教育上的差距越来越大,并进而影响到高等教育公平,这是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 一、社会分层与教育公平的内涵 社会分层理论是西方社会学家用来描述社会结构或社会不平等的一种理论。所谓社会分层是指根据一定的社会属性,社会成员被区分为高低有序的不同层次的过程与现象,是根据获得有价值物的方式来决定人们在社会位置中的群体等级或类属的一种持久模式[1]。最早提出社会分层观点的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提出了三重标准的分层方法,即财富、威望、权力“三位一体”学说,并把它们分别作为经济标准、社会标准和政治标准来划分社会阶层。社会分层的实质是社会资源在社会中的不均等分配。不论按照什么标准来划分社会阶层,社会分层都是客观存在的。社会有了分层也就意味着社会是存在不平等的,而在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中,社会分层就是制度化了的社会不平等体系。[2] 教育公平是与社会公平的观念相联系的一种社会理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教育公平应包括以下内涵:(1)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展和体现,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这两个基本要素,这里主要是指教育机会均等。即指能力相同的人,不论其种族、性别等都有相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2)教育公平与社会分层紧密联系,它是指社会各阶层的成员,不论其家庭背景、个人出身,都有同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3)教育公平与国家制度、政策安排相关,是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原则。(4)教育公平与特定的时代相关,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概念,是一个由追求低层次的机会公平向追求高层次的结果公平演进的历史进程。具体到本文研究的高等教育公平,应是指高等教育产品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时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所调整的是社会成员在获取高等教育产品的过程中所呈现的利益关系,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二、社会分层对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的影响 (一)社会分层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的影响 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主要指的是起点公平。高等教育起点公平是高等教育公平最基本、最明显的标志。目前我国在任何人都拥有上大学权利的同时,因为各个阶层间巨大的差异,造成我国高等教育机会并不均等,这可从不同阶层在升学自我期望方面的差异与升学报考率、录取率等方面得到佐证。经济、知识、信息方面的差异,反映在高考分数估计和志愿填报上,表现为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的家庭子女和农村家庭子女趋于保守、盲目,在选择学校类型时,他们重点考虑的是费用便宜、对学生有优惠政策的高校。而富有阶层的兴趣已不在其子女所享有的教育机会本身,他们在争取教育机会方面表现出更高的积极性,他们追求的是教育的“品位”及其学校的声望、师资、设施,更多地选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的高校、综合类高校、教育部直属高校。 (二)社会分层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影响 社会分层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专业选择上及校园学习、生活中。但是,来自前一阶段的影响,还会直接延及下一个阶段。农村贫困考生受到经济、文化、社会资源上的缺乏,往往倾向于报考一所录取机会大的学校,所谓的院校、专业选择反而是其次的,在他们看来,无所谓兴趣爱好,只要有学上就行。有调查显示:不同家庭背景的学生专业实际录取是不均等的,农村考生人读排名在前的专业只为一般专业,城镇考生人读的前五名专业均为社会热门专业,而且入读这些热门专业的城镇学生平均分数要低于农村考生,各个专业城镇学生录取人数、百分比均高于农村考生。[3] (三)社会分层对高等教育学业成就公平的影响 起点的不公平影响到过程的不公平,进而是结果(学业成就)的不公平。毕业时用人单位的关注点已转移到重点大学文凭,转移到人际交往、语言表达、管理、组织能力等综合素质上面。农村学生正是由于先天缺乏培育,大学期间缺乏锻炼,再加上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关系社会”找工作,又受到社会资本因素的影响,择业时自然处于劣势。高社会地位的家庭可以更为成功地把子女所受的高等教育转换为高的职业地位。学生学业成就的不同,反映的正是他们所代表的社会阶层在当前社会中的地位差异。 三、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的对策 (一)实现高等教育起点公平的对策 一是建立以教育公平为导向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立法程序,把国家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方针政策、制度措施、实现目标等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逐步建立健全一种以公平为导向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细化高等教育公平的内容,增强高等教育公平的可操作性。二是均衡配置初、中等教育阶段的资源。贯彻教育均衡化的方针,对中小学实行公平的财政政策,制订科学合理的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在资源配置上向农村学校倾斜,努力缩小学校差距,以帮助落后学校尽快改善教育条件。三是对弱势群体探索进行“中学后教育的早期干预”项目。美国20世纪60年代起开始实施这一项目。[4]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在学生儿童、少年时就培养他们接受高等教育的理想和抱负,使家庭尽力为孩子进入大学作好学业、心理等方面的准备;高等学校为学生和家长全面提供有关大学专业、课程、资助、就业等等的咨询,强化目标学生的升学力。 (二)实现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对策 一是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我国教育财政投入长期在3%左右徘徊,低于世界各国5.1%的平均水平,也没有达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所规定的4%的目标。[5]政府作为教育发展的首要责任者,应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并建立教育经费正常增长机制。二是不断完善贫困生资助体系。为提出资助需求的学生建立其家庭经济信息管理系统,把有限的资助真正给予最困难的学生;加大学生资助的力度,使“奖、助、贷、勤、补、减”满足大多数贫困生的需求;进一步提高贷款额,延长贷款还款年限,畅通贷款渠道。三是采取宽松的学籍管理制度。高校学籍管理应该增强灵活性,弹性管理,给学生跨系、跨校选课的自由和转专业、转系、转校以及延期入学、中途休学打工挣钱的机会,为弱势群体提供方便和帮助。 (三)实现高等教育结果公平的对策 一是积极提供就业帮助。政府应该积极制定促进贫困生就业和劳动权益保障的法规和优惠政策,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提高贫困生的综合素质,提升就业能力,采取多种措施帮助贫困学生降低求职成本,做好就业推荐。二是完善就业保障的法律制度。政府应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在全社会营造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就业环境,避免和杜绝就业歧视。三是构建高等教育终身教育体系。政府和高校可以积极探索不同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阶段、系统间的衔接和沟通,构建开放式、富有弹性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更灵活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满足他们不同层次的需求。 教育的公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几乎每一个家庭都把子女的成才、家庭的幸福、理想的实现寄托在子女的教育上。那些贫困的家庭,更是竭尽全力,希望通过教育改变贫穷的命运、困苦的境遇。目前我国的社会分层对高等教育公平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只有正视问题,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法,保障高等教育公平、公正,才有利于增进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高等教育研究论文:关于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基本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 厘清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基本问题是开展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前提,是获得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科学结论的保障。目前,学界对高等教育的多学科研究逐渐增多,但对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内涵、基础、原则等基本问题仍然认识模糊。从本质看,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是对高等教育的研究,是相对于高等教育学研究方法的其他学科方法的研究,是对高等教育同一问题运用两门以上学科方法进行的研究。从事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研究者一定要有高等教育学的学科基础、高等教育哲学的理论基础和高等教育学之外两门以上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基础。进行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必须遵循外观与内省相结合、现象与规律相结合、方法与理论相结合的原则。 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教育学研究方法 现代科学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迫切需要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现代高等教育也不例外。近年来,学界对高等教育的多学科研究逐渐增多,但对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内涵、基础、原则等基本问题仍然认识模糊。对于什么是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在相关的两本代表性著作——伯顿•克拉克教授主编的《高等教育新论——多学科的研究》与潘懋元教授主编的《多学科观点的高等教育研究》中均找不到相应的定义。伯顿•克拉克教授和潘懋元教授分别组织专家从哲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系统科学、文化学等角度对高等教育的不同侧面展开分散研究,以论文集的形式出版成书,所得成果是一个多质性的结论,尚未对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对方法论认识的含混不清阻碍了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进程,妨碍了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科学结论的获得。推动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快速发展,厘清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内涵、原则等基本问题必要且迫切。 一、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内涵 伯顿•克拉克认为,没有一种研究方法能揭示一切,在探索高等教育复杂现实的过程中,求助于若干关系相近的学科和它们所提出与运用的一些观点有很大好处。潘懋元教授也认为,从某一门学科的观点考察高等教育,只能看到高等教育的一个侧面,只有把多门学科观点的研究成果综合起来,比较分析,才能获得比较全面的认识。然而,开展多学科研究,首先必须弄清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概念和内涵。正如韦伯所言:“对概念的入门性讨论尽管难免会显得抽象,并因而给人以远离现实之感,但却几乎是不能省略的。” 就本质而言,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是指高等教育研究者或其他学科的研究者运用高等教育学之外的学科理论和方法对高等教育问题与现象、改革与发展、完善与趋势的研究。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包括以下3方面的内涵: (一)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是对高等教育的研究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对象是高等教育而不是其他学科或领域,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仅是研究高等教育的方法凭借。运用多学科理论和方法研究高等教育,目的是为了从新的视角、维度来考察、分析和认识高等教育,认清问题和现象的来龙去脉,逼近高等教育的本质,从而更好地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弊端和困惑。 (二)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是相对于高等教育学研究方法的其他学科方法的研究 高等教育学是教育学的分支学科,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承袭并光大了教育学的传统研究方法,形成了凸显高等教育特色的调查、实验、访问、演绎等方法。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不再是运用高等教育学研究方法开展的研究,而是运用与其不同的别的学科方法进行的研究。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深深地打上了异己学科的方法论烙印,与高等教育学研究方法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对比。 (三)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是对高等教育同一问题运用两门以上学科方法进行的研究 中国古语曰:一人为单,二人为从,三人为众。按照汉语习惯,两个以上才能称“多”。既然是高等教育的多学科研究,那么涉及的学科至少应在两门以上。如果仅仅运用一门异己学科的理论分析高等教育问题,方法上只能叫做单一学科视域的观照研究,不能叫做多学科研究;如果运用两门异己学科理论分析同一高等教育问题,方法上只能叫做不同学科视域的比较研究,也不能叫做多学科研究;如果运用两门异己学科理论分析不同的高等教育问题,方法上只能叫做不同学科视域的高等教育观点展示,更不能叫做多学科研究。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应是针对高等教育的同一问题,运用3门及以上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的专门研究。 二、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基础 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以及高等教育内部在职人员和在读学生队伍的日益壮大,高等教育外部熟知和关注高等 教育发展的公众也日益增多。然而,无论内部学者还是外部人士,并非每个人都能开展高等教育的多学科研究。从事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研究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既要懂得高等教育,又要通晓所运用的学科。 (一) 高等教育学的学科基础 高等教育学以“高深专门知识的教与学”为逻辑起点,是关于高等教育目的、原则、规律、途径、专业、课程、教学、科研、教师、学生等方面的系统化学问,已经发展成为一门成熟的学科。开展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研究者必须具备高等教育学的学科基础。只有掌握了高等教育学的学科知识,研究者才能明晰高等教育专业和专业教育的内涵、课程目标和课程内容的选择,才能把握大学生的特点和教师的作用、高等学校的教学过程和教学方法,才能认清教学和科研的关系、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等。否则,高等教育的多学科研究就会在高等教育“教与学”的基本论述上飘忽不定,犯下低级可笑的错误,影响正确研究结论的推导。 (二) 高等教育哲学的理论基础 哲学是对“是什么”、“为什么”和“怎样做”等基本问题的系统思考,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科学体系。高等教育哲学是关于高等教育本质、渊源和发展的学识与理论,是对高等教育本真和走向的追问与剖析。研究者开展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应懂得高等教育,具有较为深厚的高等教育哲学修养,能够对高等教育的基本问题作深入思考。哲学使人智慧而深邃,对高等教育哲学的把握程度决定着研究者的思考方向,影响着研究者的研究前景。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现代高等教育起步较晚,仅有百余年历史,高等教育哲学的观念还未深入人心,学习和研究高等教育哲学的学者和管理者还较少,具备良好高等教育哲学理论基础的学者和管理者更少。以大学校长为例,我国高校领导的学科背景相对单一,且多为理工科。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席酉民教授等2002年对我国高校校长的调查统计显示,我国大学校长中理工科出身的高达65%。由于大多缺乏人文社科教育,没有进行过专门的高等教育理论学习,我国高校领导普遍存在着高等教育哲学素养不足的缺憾,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治理大学的思维、眼光和行为。从事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研究者亦是如此,只有主动加强高等教育哲学修养,才能弥补这一学识缺憾。 (三) 高等教育学之外的学科理论与方法基础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是运用高等教育学之外的学科理论和方法进行的研究,所以,研究者在懂得高等教育的基础上,还必须要全面而深刻地了解和把握研究工具——高等教育学之外的学科理论与方法。这种“全面而深刻地了解和把握”不仅仅指学习和了解一种理论及方法的内容与应用,而且包括学习和了解这一理论及方法产生的背景与渊源、跟其他理论及方法的区别与联系、在整个学科体系中地位与作用、自身的优势与存在的局限等。只有“全面而深刻地了解和把握”研究工具,研究者才能准确运用这一工具,既不夸大其辞,艰涩隐晦,也不贬低其功,蜻蜓点水,而做到收发有度,恰到好处。不同学者从单个或者多个学科观点出发分别对高等教育进行的研究为后期的集体研究和整合研究奠定了基础, 其研究目的在于应用多学科的知识来分析解读高等教育自身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一个人很难对自己学科专业之外的其他及其以上学科理论和方法有较为深透的把握,这就增加了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难度。如果研究者对学科理论和方法“只知皮毛”就运用其开展研究,难免有疏漏和欠妥之处,这也正是当前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深化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研究者亟须加强兼修和稳固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基础。 三、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原则 每门学科、每个领域都有自己的功能和视野,衍生出内在的逻辑和机理,形成一定的思维习惯和判断定式。在多学科共同研究高等教育的过程中,所用学科的特长和偏见势必杂糅相陈,良莠并见。因此,开展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研究者需要遵循内外一致、互促共进的系列原则。 (一) 外观与内省相结合的原则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是研究者运用高等教育学之外的学科理论和方法对高等教育现象和问题的观察与透视,是学者站在局外对局内情况的?望与评点。这种局外观察既有居高临下、旁观者清的优势,也可能存在不明内里、妄言乱语的偏颇。高等教育是社会大系统的子系统,的确需要从社会大系统发展的视角来审视高等教育的问题和走向。然而,高等教育作为社会系统的子系统,又具有自身个体的特殊性,在产生、形成和成长过程中造就了自我特质,这种特质需要遵从、维护、适应和推动,否则,高等教育的生命力将会被逐渐扼杀。从科学开展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出发,研究者必须遵循外观与内省相结合的原则。研究中,研究者既要从异己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出发考察高等教育的现象与问题,又要遵循高等教育的特质,从高等教育自身的积淀、生存、瓶颈和突破出发,审慎思考高等教育现象和问题的发展方向和解决之道。 (二) 现象与规律相结合的原则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研究者一般都有较广的知识面,深谙多门学科,但在精深程度上往往钻研不够。运用多学科理论和方法对高等教育进行研究,研究者大多是就现象论现象,就问题论问题,很难深入其里。由于只看到局部和表象,研究者极容易按照所用学科的思维习惯和定势对现象下结论、判趋势,从而陷入与高等教育长远发展相悖的泥潭。开展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研究者要遵循现象与规律相结合的原则。高等教育规律有很多,通常可以将其分为外适规律、个适规律和内适规律3类。外适规律是指高等教育必须适应和促进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人口等各个方面的发展;个适规律是指高等教育必须适应和促进大学生的身心发展;内适规律则是指高等教育必须适应和促进自身文化、结构、功能、要素等的发展。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研究者一定要认真学习和研究高等教育规律,将高等教育现象与高等教育规律有机结合,才能确保研究结论的正确性。 (三) 方法与理论相结合的原则 大凡研究方法都有相应的理论基础,是理论指导下的方法,有较为详细的理论阐释和说明。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主要是研究者对异己学科方法的运用,但一定要与该方法产生及发展的理论相结合。如果研究者开展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仅仅运用异己学科方法进行分析,根本不考虑或较少联系这种方法的系统理论,那么,他就不能将这种方法发挥到极致,只会获得干巴巴的结论,而不知结论获得的所以然,甚至会误用方法,张冠李戴,推演出错误结论。在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中,研究者只有将方法与理论相结合,才能真正明白这种方法的优劣长短,才能选择适切的方法分析相应的现象和问题,才能在应用方法中糅合理论加以剖析,使方法达到科学化。 高等教育研究论文:浅析基于ISO90O0认证的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体系研究 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 质量认证 is09000标准 论文摘要:质量认证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科学分析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认证体系的目标、程序,合理建构质量认证体系的基本维度,对建立和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质量认证: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iso9000作为指导性文件,规定了质量管理、质量体系、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等有关质量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并指导外部质量保证和内部质量管理两种不同环境的质量体系的运行。与传统的质量控制制度相比,iso9000的优势在于它把质量管理的重点放在预防上,深入探索了质量要求的实现途径.把达成质量标准的各道工序要求都制成了初步的规章制度。is09000认证既是组织的隐性资产,更是组织的声誉象征。 (一)实施is09000认证,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规模和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相互制约的两大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要求,“到2010年,我国适龄人口的高等教育入学率要从现在的9%提高到15%。”口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当规模迅速扩大时,质量往往成为次优目标而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甚至出现以牺牲质量为代价换取规模发展的现象。当前,高等教育领域的各种评估、评价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了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但质量监控、保障和管理的核心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主体缺应有的动力机制、评估权力体制失衡、评估标准和方法科学性不强等.都制约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iso认证技术可以促进高等教育主体更新质量规定、树立质量意识、营造质量文化,促进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动高等教育质量的改善和绩效的提高。 (二)实施is09000认证,推进高等教育改革 iso90o0认证技术对高校的管理将会带来三大突破。一是思想观念的突破,高等教育的职责在于面向学生、家长以及社会提供教育服务。二是管理模式的突破。国际通用的is09000所需树立的管理模式特点强调将管理视为过程控制。依靠严格的管理制度监控整个管理过程,杜绝中间任何环节出现不规范行为,从而确保高等教育产品的质量。三是评估标准的突破。iso9000认证详细、全面、定量的指标标准体系.为高等教育改革和高校管理创新提供了一个评价标准,成为衡量改革成败和创新成效的一个基本尺度。iso9000认证为高等教育改革提供理念支撑、方法基础和评价标准,是顺利完成改革的必要条件。 (三)实施is09000认证。与世界高等教育接轨 质量标准是高等教育走向世界的通行证。建立,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质量认证系统,是我国高等教育走出国门的提速器。目前,我国已经有1o余所学校通过了iso9000认证。在高等教育领域,大连海事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走在前面]。我国高等教育走进国际市场,建立完善的高等教育质量认证体系,应该立足本土文化,着力在认证机构的独立性、认证标准的多元性、认证关系的协调性等方面构建具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规范体系。 二、高等教育质量管理的主要目标 高等教育质量认证在追求质量管理的标准化和教育服务信誉的同时。必须考虑教育服务购买者和消费者的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需要考虑培养对象、办学定位、师资水平、政府导向、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不同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程度不同,基本国情不同,教育宗旨和制度不同,在教育质量认证目标上也是有差别的。 美国学者威廉·赛尔顿在《质量认证:高等教育标准之争》中概括了高等教育质量认证的5项功能;即刺激大学及专业进行自我鉴定,加强规划;通过专家评估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其质量标准;建立自主和自愿基础上的自我监督机制:帮助学校和专业提高资源意识和顾客意识;通过确保高等教育质量、提供合格的毕业生以保护公众利益。欧洲大学联盟将其认证目标概括为:建立共同的高等教育价值观,即大学自治、教育作为社会财富、研究是学习的基础。等等;通过共同接受一定的准则来实现欧洲高等教育组织机构的相互兼容.以巩固高等教育在知识社会中的作用,使高等教育不断革新和推广;通过欧洲高等教育领域的不断融合以及研究网络的不断凝聚,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对欧洲内外投资者的吸引力。可见.欧洲高等教育质量认证不仅有追求质量改善、促进欧洲高教一体化的目的,还隐含着传播欧洲高等教育文化的重任。 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认证的目标就是要通过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时程以及全面参与的管理,达到追求卓越、持续改进和顾客满意的目的,具体可以作如下分解:一是将质量的持续性改善作为目标,拟建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认证标准,与发达国家的质量标准相衔接;二是培育高等教育质量文化,优化高等教育质量认证的软环境;三是推进我国高等学校之间的学分互换以及与国外高等学校的学分转换:四是宣传先进办学经验,促进国际高等教育交流。 三、高等教育质量管理的运作程序 计划决策。计划决策主要是找出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制定改进的目标,确定达到这些目标的措施和方法。具体可分为四个步骤:(1)分析现状,找出教育服务的质量问题。可通过对学生和教师的访问得到的信息。应用统计计算的方法和技术来了解质量问题:也可以运用比较的方法,通过与设立的参照物的对比,寻找自己的质量差距和不足等。另外。也可以用较为通用的swot分析法,即从优势、劣势、机遇和威胁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2)分析产生教育质量问题的原因。(3)找出影响教育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4)针对主要原因,制定改革措施和计划。计划要具体、切实可行并能预测其效果。计划和措施的拟定要明确5个w(why,where,what,who,when)和1个h(how)。 组织实施。基于is09000标准的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体系通过预先制定工作流程、执行程序、工作规范和质量标准,要求教职工严格按照规程和规章执行,确保计划的正确实施,实施中如发现新的问题或新情况.应该及时修改计划。 督促检查。根据所制定的质量改进计划,检查质量标准执行的进度和实际执行的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一般来说,可以先制定教育质量检查和审核计划,再确定检查程序。在进行督促检查时,要注意切实防止检查督导工作流于形式,避免检查督导过程中的虚化趋向,要做好各方面的调查,记录有价值的信息。 评估处理。评估处理主要是检查和评估质量计划的实施情况及其有效性,分为两个步骤:一是总结经验,巩固成绩。二是把遗留的问题转入下一个循环。根据检查结果.对未解决的问题找出原因,转入下一个运作程序之中.作为下一个循环计划制定的资料和依据。 质量管理是沿着“计划决策一组织实施一督促检查一评价处理”这一轨迹而进行的.四个环节构成一个完整、有序的周期。质量改进是持续的,不问断的,任何质量的改进都不可能一步到位。总有或多或少的遗留问题。因此,一个管理周期结束。另一个周期继之开始。但后一个管理周期不是前一个周期的简单更替,而是对以前周期的发展,其过程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新的管理周期继承了以前诸管理周期的积极成果,又力图解决前一个周期遗留的问题,并且在新的周期中有所创新,管理效果也被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四、高等教育质量管理的标准体系 is09000认证技术引入高等教育质量管理领域,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按照“质量标准一质量指标一质量评估一质量保证”的程序审视高等教育质量问题的新思路。实施iso9000认证,充分发挥其质量管理的功效,必须构建一个层次分明的质量标准体系。 高等教育发展的多样化首先要求形成多样化的质量标准,要求教育质量保障途径的选择、手段的采纳、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等要综合考虑高等教育规律、学术规范、社会需求以及学生自身的多样化要求等因素.要考虑学校的办学定位、办学层次。在构建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时,要在质量标准的全面性和特殊性、标准的弹性和刚性等方面进行选择和权衡。质量标准必须有一定的覆盖面,基本的指标必须齐全,但如果一味追求全面而忽视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要求,就无法形成特色.无法形成比较优势。最终必将淹没在国际强势高等教育质量认证标准体系之中。质量标准如果只重视弹性.就可能使质量认证标准随意性加大:而标准刚性太强.又会影响到高等教育目标的多样性。 构建合理的质量标准体系可以从三方面人手:一是在保证高等教育质量标准稳定的同时,能够适应不同类型学校教学质量的要求。实际上就是要处理好质量标准、质量评估体系与不同类型学校之间的关系。教育质量分类或者说分层是一个很复杂的课题.从高等教育的特点来看.美国的“卡内基高等学校分类”法,是可以从中借鉴分类思路的一种方法。另外,根据我国高等教育的实际,办学层次、教学科研平台、行政隶属关系等角度都可以对质量分类进行探讨。二是按学科确立质量标准,并据此进行学科的质量保障活动。这种最具有可操作性、最容易见到效果的标准将范围局限在一个学科范围内,具有更强的可比性和针对性,但单纯将一个学校作为整体来排名是不够恰当的。三是根据不同的专业设置来明确学习年限、课程设置、论文工作、实习安排在整个学习过程中所占比重等,对各种类型人才从质量标准化方面体现出各自的特点和侧重点,保证不同背景、不同需要的人员通过学习,其知识水平和应用知识的能力都能得到实际提高。 高等教育研究论文:后扩招时代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研究 摘要:在历经10多年的高等教育大规模扩招后,计划生育与人口转型的双重作用使中国高考生源持续下降,而出国留学热、国外高校抢滩、大学生就业难、高等教育质量下降等因素进一步加到了高校生源危机,导致教育市场供求关系的逆转。后扩招时代的悄然来临,对于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它可能导致大批高校招生不足甚至破产,大量银行呆、坏账出现,大量教职工失业,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另一方面,如果处理得当,充分利用生源危机给高等教育改革带来的历史机遇,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回归学术本位.引入竞争机制.我们就能够提高中国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使高等教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后扩招 中国高等教育 生源危机 财务危机 机遇 一、中国高校的后扩招时代已经悄然来临 在经历了近12年的大学扩招以后,各种迹象表明,中国高校的后扩招时代已经悄然来临。虽然,绝大部分地方高校由于财务或规模经济方面的考虑依然存在着强烈的扩招冲动,但外部环境的改变已经使中国高等教育不得不逐步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近几年各地方高校愈演愈烈的生源争夺战与部分高职高专院校的招生困难是其初步表现。客观外部环境的改变使中国高校扩招不得不走近尾声而进入后扩招时代,这对于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只有清醒认识后扩招时代的必然性,我们才能摆脱扩招思维定势,在尽力化解后扩招带来的各种挑战,充分抓住后扩招产生的大量机遇的基础上,使中国高等教育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 首先,后扩招时代的来临是计划生育与中国人口转型的必然结果。中国激进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及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生育观念改变导致的人口转型使人口增长率持续下降,各级学校的生源持续萎缩,最终必然影响到高等教育的生源供给。据资料显示,全国小学入学人数在1995年达到2532万人的峰值后就开始出现下降,1998年后开始出现持续大幅度下降,2005年,小学入学人数下降至1672万,随后基本稳定在1700万,此时适龄人口总数还不及1994~1996年波峰状态的70%(见表1)。根据教育年限推断,1998年小学入学人数的大幅下降意味着11年后(7岁~18岁)高考报名人数开始大幅下降。而事实上也是如此,2009年中国高考报名人数首次大幅下降,接下来2010、2011年高考生源继续下降。根据逻辑推理,小学入学人数大幅下降从1998年~2006年共8年,可以推断中国高考人数持续下降也应该有8年(2009~2017),高校的生源危机可能还会持续6年。鉴于中国小学入学率已经达到98.5%,义务教育阶段直升,高中毛入学率已经达到79.2%,考虑到中学后教育分流会进一步加剧,高考报考率提高空间不大,我们基本可以预测,2017年中国高考学生与最高峰2008年之比也应接近70%左右,2008年中国高考人数为1050万,那么2017年中国高考学生可能在730万左右。2010年中国普通高校(不计民办)招生总数已经达到657万,比2009年增长4.4%左右,按照这种速度增长,即使按照100%的录取率(这基本不可能),高校学位从总体上供过于求很快就会到来。 其次,国外高校的教育分流也造成国内高校生源的进一步萎缩,使后扩招时代提前到来。虽然,通过高等教育,国内在校大学生和博士生的数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一(2009年分别为2979万和24.63万),然而,教育有自己的发展规律,与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脱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违背教育发展规律的高等教育只会使生源质量、教师整体素质大幅下滑,教育基础设施超负荷运转,并带来严重的高校债务压力,其必然结果是高等教育质量的普遍下滑。而高校官本位的长期存在,高校长期的垄断与卖方市场地位也使国内高校缺乏改革动力,进一步扩大了我国高等教育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质量差距。在近些年权威的世界高校排名中,大陆没有一所高校进入前100强,即使是北大、清华也有被港台高校二流化的趋势。国内高等教育的低质量导致大量学子以脚投票,到发达国家寻求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并且这种潮流愈演愈烈,愈来愈低龄化,近几年出国留学人数更以年均30%以上的速度增长。随着发达国家高校生源、财务危机的加剧,其对中国生源的争夺将更为主动,并可能像纽约大学一样主动在大陆开设分校,抢夺内地生源,使生源争夺白热化。 再次,高弃考率与高辍学率也是后扩招时代来临的主要原因。由于高校脱离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吸收能力,加之高等教育质量下降,与社会需求相脱节,导致大学生就业难问题越来越严重。大学生起薪的不断降低与昂贵的大学收费使 高等教育的投资收益率不断降低,导致越来越多的高中生放弃高考,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或进入投资收益率相对比较高的职业教育,进一步加剧高校生源危机。高等教育的低质量和低投资收益率还导致越来越多的准大学生主动放弃高校学习机会,以前这种情况只在一些独立学院、二本院校出现,但现在即使是武汉大学这样内地排名前10的高校也出现了数量不小的弃读学生。即使是在校生,也由于以上原因,每年放弃学业、中途辍学的学生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使高校生源危机日益严重,导致学生与高校的供求关系发生逆转。 正是由于长期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内地人口结构转型以及高校大扩招后遗症的综合作用使中国高校的后扩招时代提前到来,它将对既有的高等教育体制产生巨大的冲击,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 二、后扩招时代中国高校面临的挑战 高等教育领域与所有其他行业一样,保持垄断和卖方市场地位对于供给方是有利的,垄断的破除和卖方市场地位的逆转会对供给方造成很大损失。随着高等教育领域的开放,国外高校竞争的加剧以及国外、港澳地区高校在内地登陆建立分校,内地高校的高等教育垄断地位正逐渐被打破,而过度扩张和生源持续减少导致的生源危机进一步逆转了学生与高校之间的关系,使买方市场出现,导致内地高校处于严重不利的博弈地位。不仅如此,大扩招时代留下的严重后遗症随着买方市场的到来,教育竞争的加剧而恶化,可能会对一些高校造成致命打击。 1.生源危机。后扩招时代最明显、最大的冲击就是大学继续扩招与生源持续减少产生的生源危机。当然,不同档次高校面临的生源危机程度存在着差别,从当前来看,首先受冲击的是一些三本院校以及高职高专院校。廊坊大学城的衰落、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的倒闭、上海经贸学院的破产只是冰山一角,高考生源拐点才刚刚开始。一些高职高专院校虽然没有倒闭,但已经处于生源严重不足的境地,随着生源问题的进一步恶化,这些高校极有可能倒闭;一些二本院校由于升格时间不长,师资力量薄弱,品牌效应比较差,招生也日益困难。2010年山东省本科二批第二志愿投档结束后,有45所院校的文科专业、47所院校的理科专业出现了“零投档”,估计今后这种情况将更为普遍。即使像武汉大学这样的重点高校,有些专业也遭遇弃读,某些专业的弃读率还比较高。可以预见,随着高考生源的继续下降,生源危机将进一步恶化,将会有更多的高校面临倒闭、停招的命运,大量教师将下岗、转岗,大量教育资源将被闲置、浪费,一些依赖于高校师生消费的社区将衰落,大量银行贷款可能难以收回变成呆账、死账,从而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酿成激烈的社会冲突。 2.财务危机。在高等教育中,由于政府投资严重不足,导致各高校的财务压力非常大,而各地豪华大学城,各大学豪华新校区的建设进一步加重了高校的资金压力。为了缓解财务危机,各高校一方面通过不断提高学生学费,扩大招生数量增加学校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向银行大量贷款弥补建设资金缺口。由于缺乏硬预算约束,很多高校过度融资,深陷债务泥潭,即使像吉林大学、南昌大学这样的“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也难以幸免。然而,高校债务风险的不断增大已经引起银行警惕,很多高校被列入贷款黑名单,通过银行继续融资的路基本断绝。学费的增长也受到学生承受力的限制、政府的管制,现在基本保持稳定,唯一可行的是不断扩大招生数量,提高学费总收入。从统计资料上看,地方普通高校由于政府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导致学校财务对学费的依赖度不断提高,学费占教育总经费的平均比例由1997年的18.6%一路上升到2005年的40.6%。如果扩招停止甚至出现招生数量的大幅下降.对学费收入的严重依赖必然导致一些地方高校爆发严重的财务危机,日常运转困难,更不要说还银行的利息、本金。因此,对于很大部分的地方高校来说,生源危机引发的财务危机可能是骆驼背上的最后一根稻草,它将导致人才流失,工资拖欠,基础设施老化,教学质量下降,生源进一步的萎缩,最终使这些高校陷入恶性循环直至倒闭。 3.教育质量危机。由于高校的扩招冲动与高考生源数量下降的相互作用,高考录取率可能会持续上升。鉴于当前中国高考录取比例已经接近70%,生源总量还将持续下降多年,理论上未来中国的高考录取率可能达到100%,但考虑到大学文凭的急剧贬值,高等教育投资收益率的持续下降,弃考率和弃学率的进一步上升,高考录取率应该达不到100%。但可以肯定的是,高考分数线会进一步大副下降,在理论上甚至可以降到o分,大量不符合要求的生源进入高校必然从总体上进一步降低高等教育质量,而生源减少导致很多高校财务危机的持续恶化,教师福利待遇的降低,又导致大量优秀 教师的离职,教师整体素质的下降,财务危机也使教学设施难以得到维护,图书更新困难,教学、实验器材短缺,也影响到高等教育质量,使生源危机进一步加重,并形成恶性循环。 4.办学成本提高。由于高等教育领域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供给超过需求,为招到足够数量的学生,很多高校将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吸引、招揽新生,并提供更好的服务来留住学生,这些都增加了办学成本。而生源的减少也导致大量同定资产闲置,教育设施的浪费。一些专业的学生过少使教学的规模经济效应消失,教育设备利用不充分。教师过剩也导致教师转岗、安置费大增,教师人力资源浪费严重,也提高了办学成本,降低了办学效率。 三、后扩招时代中国高等教育发展战略 然而,后扩招时代对于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不仅仅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只要制定有效措施化解这些挑战,并充分利用生源减少带来的机遇打破高等教育领域的垄断,推动高等教育内部的竞争和改革,调整高等教育的层次和结构,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竞争力,减少由高等教育造成的高等教育过度超前发展而造成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浪费,我们就能使中国高等教育回归正轨,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从宏观层次看,政府应该利用高校生源危机进一步推进高校体制改革,打破高等教育领域的垄断,通过高等教育内部的竞争实现高校之间、高校教师之间的优胜劣汰,使长期以来阻力重重的高校课程体制改革、管理体制改革、人事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将专业结构调整、岗位聘任制、绩效工资制落到实处。只有激发高校之间的竞争,我们才能够提高高校的办学效率,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实现高等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当然,高校真正的市场化变革必然会导致一些专业的消失,一些教育质量低下、办学成本过高的高校倒闭,一些不适应社会需要、专业技能较差、不称职的高校教职工的解聘。但这是必要的阵痛,我们不应该以社会和谐为由压制变革,阻止资源的优胜劣汰、优化配置,错失高等教育变革的良机,因为只有变革才能够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办学效率,实现高等教育的凤凰涅??。当然,对于那些因为系部被撤、学校倒闭、竞争失利而被解聘的教师,我们应提供必要帮助,一些教师可以通过再培训重新进入教师队伍,一些可以转到乡村中小学充实乡村教师队伍,更多的可能需要培训转岗。 政府也有必要重新定位的职能,充分认识到高等教育的半公共品性质和社会功能,对高等教育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虽然,高等教育领域的市场化越来越明显,各种性质的高校之间的竞争是保证教育更符合社会需要的保证,但是鉴于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教育半公共品性质以及教育在维护机会均等、缩小区域经济差距方面的重大作用,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合理干预就显得极有必要。由于高等教育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政府应该提供合理的奖学金、贫困生补助、教育贷款来保证贫困生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由于教育可以促进内生性增长,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政府应该根据高校创新能力的不同而对高校进行分类并实行不同的财政政策。对于研究型大学,政府应该全额拨款,以保证这些高校集中精力做好研究,培养精英人才。对于教育研究型大学,政府提供一半教育经费,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地方产业需求对这些大学实行一定补贴。对于纯教学型大学以及职业技术学院,无论是私立还是公立,政府只提供30%的教育经费,其他的靠学费、社会服务、捐款来自己补充,允许不同学校存在学费差异,鼓励他们之间的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对大学的分类政府应该制定严格的标准,并每隔五年重新评定,各种类型大学的地位可以变动,以激发高校的竞争意识。由于学科性质不同,市场化的能力不同,对于一些关系到国家长期发展的长线专业,政府有必要通过资金补贴进行扶持,以保证这些专业充足的人才供应。由于区域经济的巨大差异,鄙视体力劳动的传统导致中国区域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差异悬殊、高等教育结构严重不合理,这也要求政府高教投资向落后地区、职业教育倾斜,使中国高等教育的区域结构、层次结构更为合理。 从微观层面看,各高校作为竞争主体,要想在严峻的生源竞争中幸存下来,就必须选择合适的发展战略,培养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根据美国战略管理专家迈克尔·波特的战略管理思想,有三种比较成功的战略,它们分别是总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专一化战略。虽然,高校与企业之间在性质、生产过程、培养目标、最终产品方面差异很大,但两者也有很多共同点,如讲究投资收益率、产品质量、品牌等,因此,波特的战略管理理论对于高校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于不同高校来说,由于所处学术地位不同,竞争对象不同,因此,选择的战略就会有很大差别。对于大部分“985”高校来说,由于属于 国家重点投资高校,政府拨款、科研经费比较充裕,大部分处于区域经济中心,教育质量比较高,基本不受生源危机影响,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国际竞争力下降。这些高校最大的问题就是大而全,导致资源分散,优势学科不明显,因此,对于他们来说规模扩张已经不重要,关键是进一步提升传统优势学科,并在新兴学科领域获得优势地位。鉴于大部分“985”高校经过合并,优势学科比较分散,学科之间专业壁垒森严,学科渗透困难,聚合效应难以形成,因此,对于它们来说需要必要的收缩,把一些非优势学科、离优势学科比较远的学科放弃或分离,集中资源,依托原有优势学科建立学科集群,形成聚合效应,提高国际竞争力。在这一点上,美国重点高校与香港科技大学就是榜样。对于一般“211”高校来说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大而全导致资源分散,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必然导致优势学科难以形成或支持不足,缺乏核心竞争力,他们不可能象“985”高校一样拥有充足的资源建立优势学科群,但可以通过差异化战略在某些学科获得一定的国内知名度。因此,对于他们来说,瘦身是当前急务,需要集中有限资源在国内形成一个或几个优势学科。对于其他高校,由于资源有限,基础较差,选择专一化战略比较合适,通过某一个学科,或在某一个专业的突破,带动相关学科的发展。这些高校由于政府拨款少,是扩招的主力,也是瘦身的主要对象,对于一些缺乏吸引力的院系,应该大胆撤并,集中精力于强势学科、专业以及相关学科。在这个方面,南京审计学院、徐州医学院做得不错。还有一些高校可以凸显地方特色,形成自己的特色品牌优势,如西藏的藏医学院、丽江的旅游学院等等。对于其他既没有优势学科,也没有品牌效应的绝大部分高校来说,成本领先优势也可能是一个好的战略选择,在绝大部分高校陷入财务危机的情况下,那些管理严格、教学成本比较低的高校就有可能坚持下来,并吸引人才,使自身获得发展。 因此,后扩招时代对于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来说是挑战也是机遇,他将通过无情的生源竞争与财务压力使高校自身不断改革,建立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并通过激烈竞争实现高等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把发展过度的高等教育重新拉回到正确的发展轨道上来,最终提高中国高等教育的总体效率与质量,减少各种资源的浪费,为中国高等教育的持续、协调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新闻学与传播学关系分析:理性审视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关系 摘 要:当今社会,新闻学与传播学作为一门专业性学科,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新闻学与传播学是研究新闻事业活动和其工作规律、探索人与社会关系的科学。在这个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新闻早已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电视、网络、QQ、微信、微博等各种信息工具,已经被广泛的运用到新闻传播当中。如何让人们清楚认识新闻学与传播学,理性审视两者关系,成为本文探讨的重点。 关键词:理性;新闻学;传播学;关系 随着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新闻学与传播学开始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新闻是将近期发生社会活动或事件进行事实报道,传播则是借助相应的传播媒介将这些信息进行宣传,两者相互影响,但又不尽相同。在实际生活当中,不管是新闻学还是传播学,都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殊传播手段,主要遵旨是服务于人民。因此,我们应该理性的审视两者间的关系,为我国的新闻事业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1 新闻学与传播学的概述 (一)新闻学 新闻学(journalism)是指研究新闻事业和传播规律的一门社会影响类学科,是社会学的一种存在形态,也是传播学的一个分支。其中包含理论、历史和应用三大部分。通常会借助视觉工具、图片、动画、视频等多种信息化形式,将社会客观存在的新闻事件与人类社会关系进行描述,快速准确的表达其传播意图。新闻学存在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经济、政治、环境、体育、娱乐等领域,它以形象的、互动的、可视化的方式呈现新闻,服务公众,以公开的数据为基础,依靠特殊的软件程序对信息资料进行处理,从而挖掘事件背后的重要意义。 (二)传播学 传播学(communication)又称为传意学或传学,是研究人类与社会一切传播过程和行为、事物发展和社会关系、社会信息和其运行运行规律的一门专业性学科。属于社会学范畴。传播学研究的重点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政治学、语言学等等多种学科通常会用到传播媒介和信息手段,对新闻内容进行快速有效的控制。简单而言就是指研究人类如何运用各种符号对社会信息进行传播与交流的一门学科。 2 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关系和区别 我国早期的新闻学,主要存在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大学,新闻本身所包含的学术性内容较少。194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内的新闻系大学仅存在几所,主要是以传受新闻工作技艺为主,没有实质性的项目研究。20世纪80年代后,新闻从事工作者开始对新闻以外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例如:新闻传播活动与社会领域活动间的关系,新闻开始涉及“学”的成份,有了最初的学术内容。新闻和相关活动的传播现象,开始不限于新闻采编,它涉及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比如:各种社会因素影响下的传媒运作,这些内容的传播不仅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行为,也开始对新闻学和传播学有了细致的区分。下面就从几个方面对两者的关系进行说明: (一)从诞生背景、现状及未来发展看两者的关系 早在20世纪,德国大学中就有学生开始以报纸作为研究对象对新闻学进行研究,20世纪初,新闻学成为一门热门学科,其理论体系已经相对成熟。美国大学开始在学校内部增设新闻学院,对学生进行新闻教育;传播学真正形成始于20世纪50年代,与新闻学相差仅半个世纪,属于一门新兴的学科。传播学作为一门边缘性学科,它与社会学、新闻学、政治经济学、人文学、语言学等学科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在我国1996年一位李启教授写了一篇《论述新闻学和传播学的关系》文章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他认为新闻学和传播学属于不同的学科,因为两者的研究对象和背景、理论构架都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同年5月《新闻大学》编辑部针对这一问题专门开设了一场研讨会,邀请复旦大学新闻专业的相关教师、同学与上海外国语大学的部分老师,以“新闻学和传播学的关系”为题对两门学科的不同进行了探讨,研究表明两者属于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借鉴的关系,并不存在谁取代谁的这种现象。两者都是时展的产物,要加强新闻学与传播学的教育工作才是重点。随着时代的发展,目前新闻学与传播学经过长期的发展开始趋于明朗化,但两者的理论体系和完整性仍相对薄弱,需求进一步提升。未来时代是一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新闻学和传播学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从两者的学术研究角度来看,传播学可能会相对占优势,新闻学则与我国国情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从就业角度来看,两者关系并无较大区别。 (二)从研究对象看两者的关系 新闻学作为一门专业性学科,主要是研究新闻采编又或者说是新闻传播。而传播学作为社会研究,主要研究的是人类社会活动现象,像人际传播、大众传播、群体传播等。新闻学传播主要依靠大众媒介,是传播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因此,从两者的研究对象上看,新闻学包含于传播学之中,新闻学的研究是传播活动的一部分,两者属于相互依存的关系。 (三)从两者的研究意识来看 新闻学主要研究的是新闻业务方面,它关系着新闻工作的实际操作方法和研究规律,就算在研究中涉及新闻理论,也要对其真实性进行探讨,新闻学主要注重“术”的研究,具有较强的实践意识。而传播学注重“学”的研究,主要依靠实际方法对人类传播活动的规律进行系统的研究与分析,具有较强的理论意识,在这一点上两者的关系并不大。 (四)从两者的研究方向来看 新闻学注重实际应用,它的研究会涉及新闻以外的诸多东西,如,国内外媒介研究的实用性,相比而言,传播学更加偏向理论学习的研究,如火爆欧洲的超级媒介理论研究。在未来的发展中,如果偏重学术方面,选择传播学会相对比较容易,如果想要做新闻媒体工作,应该选择新闻学会比较专业,从这一点关系可以看出,两者从本质上给学者提供了不同的选择方向。 (五)从研究范围看两者的关系 新闻学出现早于传播学,它是传播学的一种特殊现象,属于大众传播范畴。传播学属于社会学,它的范围包含了人际传播,大众传播、组织传播等等。新闻学研究的主体是新闻本身,而传播学的研究主体是整个社会传播信息系统,它涵盖了整个新闻学,两者关系看似密切,却又存在实质性的区别。 (六)从研究方法上看 传播学主要是通过实证来研究事物传播规律,进过实验与变量分析,提出理论依据,对人类活动的传播方式和现象进行分析解释。新闻学则通过实践经验,对事物进行归纳总结,在实践中找出不同的操作方法和规律,对进行工作指导。新闻学是传播学的重要分支,两者相互影响,却又有着不同的研究方法,但未来不管怎么样发展,两者在本质上还是相关联的,因此,要理性的审视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关系。 (七)两者相互影响,共同发展 随着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研究学者开始偏向大众化,不再局限于一种学科的研究,新闻学和传播学的兴起不仅可以带动我国的经济发展,也给政治和文化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两者在关系上开始变得融洽,在新的教育体制改革下,新闻学和传播学两者相互影响,人们开始在新闻教育体制上加强传播学的教学应用与研究,将两者进行完美的结合,遵循两者自身的规律和社会发展要求,为我国的新闻事业创造良好条件的同时,实现了共同发展。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发展下,新闻学和传播学已经我国新闻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促进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发展,两者应该理性审视彼此间的关系,做到相互借鉴、互相扶持,共同进步,将理论体系落实到实际建设工作当中。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实现双方的合作共赢,为新闻事业创造有利的价值,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提供有利的保障。 新闻学与传播学关系分析:武警院校新闻学与传播学导论课程教学研究 摘要:为武警院校学员开设的“新闻学与传播学导论”课程有助于通过新闻传播理论的学习提高武警院校学员从事新闻传播与新媒体运营工作的能力。对部队来说,有利于培养自己的新闻传播人才,为军事新闻媒体的运营工作及处理涉军舆情打下坚实的基础。这是“新闻学与传播学导论”课程教学的新领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课程定位有待明确、教学内容有待取舍、教学方法有待创新、学习方法有待选择等方面,本文针对这些不足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供教研人员参考。 关键词:武警;院校;新闻学与传播学导论;教学 为武警院校学员开设“新闻学与传播学导论”课程是个新的尝试,有助于通过新闻传播理论的学习提高武警院校学员从事新闻传播与新媒体运营工作的能力。对部队来说,有利于培养自己的新闻传播人才,为军事新闻媒体的运营工作及处理涉军舆情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新闻学与传播学导论”课程教学概况 在地方大学,“新闻学与传播学导论”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有传播的本质、模式、功能、原则,新闻的概念性质和功能,社会主义新闻工作的基本原则等,使用的教材多种多样。最常见的是在新闻系开设此类课程,有的院校在对外汉语系也会开设类似课程,如“跨文化传播”。除了个别政工类院校或专业以外,在武警指挥类院校,“新闻学与传播学导论”作为一门专业课出现在课程设置中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该课程是武警指挥专业中国语言文学方向的选修课,为大四学员开设半学期,共有50个课时,使用童兵所著的《理论新闻学与传播学导论》作为教材进行授课。 二、武警院校“新闻学与传播学导论”课程教学存在的不足 “新闻学与传播学导论”课程是四年培养期的唯一一门新闻传播理论课程,在教学上存在以下四点不足。 (一)课程定位需要明确 作为一门理论性较强的课程,“新闻学与传播学导论”对中文方向的本科战士学员来说,普遍年龄与地方大学生相比要大五六岁,他们往往不太能够接受理论学习。对高中毕业入伍的青年学员来说,他们中的大部分往往是理工科背景,因而对社会科学的了解比较薄弱。面对这样的教学对象,“新闻学与传播学导论”课程的教学定位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它既不属于基础课,也不属于专业核心课程,类似人文素质课程却又占用了专业课课时。 (二)教学内容需要精炼 依据当前比较通用的《新闻学与传播学导论》教材,内容包括新闻传播行为、理论新闻传播学对新闻起源的认识、新闻传播的特点、新闻传播者、新闻传播内容、新闻价值、新闻选择、新闻传播过程、新闻传播要求、新闻传播媒介、新闻传播事业、新闻传播受众、新闻传播效果、新闻传播调控等,相当庞杂。总体上来说,现行教材理论过强,与学生距离过远,实用性太弱,难度太大,需要去繁就简,精讲重点内容,对次要内容予以精简。 (三)教学方法需要创新 首先,由于课时不足,课时安排过于紧凑造成教学速度太快,节奏非常紧张,学生吸收知识比较困难等问题。而且,大四学员往往忙着各类考核,学习时间有限,采用地方大学式的按章节逐节细讲的方式是行不通的。其次,学员生活比较单一闭塞,除了军队相关的生活内容,他们和社会上的新闻传播舆论场基本绝缘,最新的案例难以高效讲解。再次,长期以来教学形式比较枯燥,而院校教学评价的趣味化趋势对教员提出了较高要求,于是我们尝试采取话题讨论的教学法,学生分为两组,分为正反两方课堂讨论,学生课堂反应有所改善。最后,实践教学部分,操作难度较大。由于院校军事化管理的特殊性以及出于人身安全考虑等多方面原因,学员课外实践机会很少,长期限制在院校内部,因此可发掘的新闻素材少之又少。 (四)学习方法需要选择 在学习方法的选择偏好上,与普通地方大学学生相比,武警院校的学员存在明显的差异。武警院校学员尽管心理上并不认同“满堂灌”,但因为种种原因却不得不接受这种教学模式。而地方大学学生就能够根据自己喜好来摒弃高中式的“满堂灌”的学习方法。对于理论性实践性均较强的课程,在实践中是必不可少的。但在操作中却相当困难。地方大学课表空余部分较多,有时间条件安排学生参与社会调研,甚至参加老师的课题与学术会议。而武警院校学员的课表是统一设置的,从周一到周六上午,课程门类繁多、时间紧迫、要求太高,课余时间相当有限,离校进行社会调研和旁听学术会议几乎不太可能,这种现实情况导致学习方法的选择有待探讨。当然,由于教学领域太新,教员缺乏相关经验也是暂时无法改善的缺陷。 三、改进“新闻学与传播学导论”课程教学的对策 (一)明确课程体系 本文的顶层设计侧重于教学规划方面。具体来说,教学规划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学员量身开设不同的科目并确定开设顺序。本门课的开设目的是要达到两个目标,一是基本目标,即重视基础知识、基础理论与基础技能的训练;二是较高目标,使学员不仅在知识上了解新闻传播学的发展方向,在笔头上也要获得初步的新闻撰写能力,增加对军事新媒体的了解,形成初步的媒介素养。如条件许可,还可引导学员将所学理论服务于武警部队建设,例如军事新闻的传播、涉军舆情的分析等。 (二)明确课时配备 由于本门课程的课时与地方大学相比稍显不足,故而只能采取抓重点内容的教学方法。至于重点内容的内涵则应该结合学员实际需求进行统筹。在理论讲授上把新闻概念、传播过程、传播模式、传播效果及言论自由的必要限制作为主要内容,在实践教学上把自习时间的案例讨论作为重点,除了教材上这些内容,还需要大量讲解军事新闻的内容,另需预留一定量的练习和复习课时,从而巩固教学质量。 (三)明确学习意义 根据教学经验,武警院校学员在学习本门课程时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情绪。第一种是非专业情绪,高中毕业考学的学员在入学之前没有学过任何新闻传播类课程,且高中阶段往往是理工科,对大四学习社会科学类课程在接受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在培养新闻敏感等专业意识方面先天不足,容易产生非专业情绪。第二种是畏难情绪,“新闻学与传播学导论”课程的教材理论性太强,论述过程较为枯燥,学员容易产生畏难情绪。因此,应明确本门课程的基础是部分理论,但主要是一门应用课程,并在教学实践中注意贯彻。第三种是消极情绪,由于本门课程不属于需要考核的军事类科目,且大四学员临近毕业,容易降低自身学习标准,为此,应明确新闻传播学在日常生活中的巨大作用,更要明确在日后任职过程中的重要指导意义。 (四)明确教学方法选择 新闻传播知识的教学方法多种多样。应先学习地方大学先进经验,结合自身课时较少的现实,做好教学方法储备,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比如多媒体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等。多媒体教学法通过多种形式来表现教学内容,提供给学生多种感官的刺激。案例教学法可以把所学的知识结合到各种案例中,引导学员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情境教学法是为了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理解教学内容,教员往往有目的地引入或创设具有一定情绪色彩的、以形象生动为特点的场景,以引起学生一定的情绪体验,引发学生思考,从而真正达到教学效果。比如讲解“沉默的螺旋”理论时,教员先对概念及其发生机制进行讲解,然后组织学生进行角色扮演游戏,通过对主流舆论的行程过程进行模拟,让学生亲自去感受体会占优势地位的观点造成的压力。综上所述,武警院校在“新闻学与传播学导论”课程教学上虽有前面所说的不足之处,但这门课程基础性强、应用范围广,一旦对策适当,一定可以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作者:李岑星 刘宇昕 单位:武警工程大学 新闻学与传播学关系分析:理性审视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关系 引言 新闻学在我国的发展走过了近百年的历史,北京大学1918年成立新闻学研究会,标志着我国的新闻学的诞生。随后徐宝璜《新闻学》问世、邵飘萍发行《实际应用新闻学》,这些着作的先后出现标志着我国新闻学的成熟。传播学则是改革开放之后传入我国并获得了迅速发展,一度成为我国的一门“显学”。由于新闻学与传播学有着一定的关联性,所以“新闻学拓展出传播学”、“传播学将取代新闻学”等一系列论断层出不穷,但是也有丁淦林、李良荣等一些知名学者从概念、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产生背景等众多方面论述了新闻学和传播学的不同。本文梳理了一些对于传播学和新闻学二者关联性问题的有影响的争论,然后又分析了二者在产生的背景、所具有的功能等方面的差异,旨在引导人们理性审视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关系,以便更好的开展对于传播学和新闻学的研究与教育工作。 1有关新闻学与传播学关联性的论断 1.1 新闻学“拓展”出传播学 对于新闻学、传播学二者关联性的问题,甘惜分、高永振以及何光先等学者认为传播学是由新闻学拓展出来的,所谓传播学研究无非就是从一些新的视角、采用一些新的方法拓展新闻学的研究领域、拓展新闻学的研究对象而已,因此传播学应该从属于新闻学,还将传播学称为“广义新闻学”。例如1988年何光先在《现代新闻学》中指出“传播学成为新闻学研究不可回避的新课题”,“应该把传播学列入新闻理论的研究对象”。这种观点主要出现在传播学进入我国的初期,那时学者们认为传播学所研究的内容都是新闻学应该研究的内容,因此提出了“新闻学拓展论”的观点。传播学在发展初期的研究对象确实与新闻学有所重合,因此说两者具有关联性不无道理,但是传播学是在政治学、哲学以及社会学等众多学科发展的基础上产生、发展的,片面的认为传播学属于新闻学是不合适的。 1.2传播学会“取代”新闻学 上世纪90年代,邵培仁、胡正荣等学者提出了“取代论”,认为新闻学将逐渐转向传播学,将成为大众传播学或者被大众传播学所取代。例如1995年邵培仁与叶亚东合着《新闻传播学》指出“传统的新闻学已经失去了光辉”,于是倡导“改革新闻学,给新闻学引进新的方法、植入新的基因”,为此,邵培仁等名家预测新闻学会先发展成新闻传播学,而后彻底变为传播学,传播学“取代”新闻学是“社会的需要、历史的必然”。随后1997年胡正荣发文指出传播学的发展轨迹是“新闻学发展到大众传播学,最后再发展成传播学”,同样支持传播学将“取代”新闻学这一论断。虽然有众多学者赞成这一观点,但是不得不承认新闻学中像“事务新闻学”等内容是传播学始终未涉及到的,而且从“取代论”提出到现在已有近20年,丝毫没有出现新闻学将被传播学“取代”的迹象,所以这一论断就不攻自破了。 1.3.新闻学与传播学将“融合” 学者们除了认为新闻学将被传播学“替代”外,另有学者提出了大众传播学与新闻学研究将融为一体,难以区分,更有学者认为两者将会“融合”为“新闻传播学”这一新的学科。持这类观点的学者有陈力丹、童兵等一些名家,在他们的倡导下传播学和新闻学将“融合”为“新闻传播学”的论断很快引起了轰动,随即出现了大量关于“新闻传播学”的理论专着。例如1996年徐小鸽发行了《新闻传播学研究》,明确提出了“将传播学与新闻学有机结合”,并声称自己的使命是“建立一门新兴学科,即新闻传播学”。刘卫东在1999年出版《新闻传播学概论》中则直接定义:“新闻传播学是研究人类社会信息交流现象和活动规律的新兴交叉学科”,也主张在传统的新闻学基础上构建新闻传播学。陈力丹更是在多篇论文中提出“传播学和新闻学二者已经融合”。传播学同新闻学有着一定的关联性是不容置疑的,两者在互相借鉴的基础上发展是有可能的,但是两者在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等众多方面是存在差异的,所以简单的认为它们将“融合”成一个学科可能性不大。 2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差异性 由以上对于新闻学与传播学关联性的论断可以看出,新闻学和传播学关系密切,但是通过分析可以得出,两者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两者产生背景存在差异 众所周知,许多学科都是在人们社会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新闻学也不例外,它正是人们新闻实践的产物。新闻事业产生于19世纪上半叶,新闻学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于20世纪诞生,新闻学早期的着作基本都是涉及包括采访、写作以及编辑等在内的实际新闻运转业务,后来扩展到评述、总结新闻事业的历史等。此外,新闻学自产生之初就侧重研究新闻事业与民主整治的关系,例如《解放日报》等一些党报理论。与新闻学相比,传播学则是多学科交叉、渗透而成的学科,它伴随着电子传媒等大众传播事业的兴盛而出现,兴起于20世纪40年代以后的美国。随着以新闻和广告等为传播内容的大众传播业的不断发展,社会受到大众传媒业越来越大的影响,于是人们开始尝试借助社会学、信息科学、哲学以及政治学等众多学科的知识来对社会上的信息交流活动进行跨学科研究,这是传播学所产生背景,显然与新闻学存在着巨大差异。 2.2 两者研究对象和领域各异 新闻学和传播学二者无论是在研究对象上还是在研究领域上都是存在差别的。从研究对象上看,新闻学研究对象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大众传媒上所承载和传播的新闻信息,如什么是新闻、新闻的特质以及新闻采写编评等内容;第二部分是大众传媒与社会的关系,如国家和政党对传媒业的运用、管理;第三部分则是大众传媒及其活动。正如钱辛波在《新闻学是一门科学》中所言:“什么是新闻学?那就是研究人类新闻传播活动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和它对社会影响的一门科学”。与新闻学相比,传播学要研究包括传播媒介、传播者和受众以及传播效果等众多对象,除此之外公共关系、电影、广告、图书以及大众文化等内容也是其研究对象。因此可见,虽然二者研究对象和领域有重合部分,但是总的来讲是各有侧重的。 2.3 两者研究方法不同 传播学在研究方法方面也不同于新闻学。例如,注重研究方法是传播学的一个优点和特点,只就其实证研究而言,它就具有个案研究、抽样调查、控制实验以及内容分析等。此外,传播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带有十分鲜明的思辨性。如美国作为传播学大国 ,一直强调将心理实验、社会调查等研究方法运用到传播学中,通过对传播内容进行客观、定量的分析来得到结论,以此作为完善传播活动的科学依据。相比之下,新闻学对研究方法则显得不够重视,由于它侧重于媒介的新闻和评论方面,带有很强的理论性,因此一般以定性研究为主,通过归纳、演绎等基本的推理方法来进行研究。 2.4两者的功能有别 新闻学和传媒学的功能是指两者在与社会和大众的互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作用、能力和功效,两者所具有的功能是不同的。新闻学重点突出新闻报道,其最重要的功能正是通过新闻报道来满足公众的日常需要、维持新闻传播系统的稳定。例如我们能够利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纸来获知新资讯,正是新闻学作用的体现。此外,对时事发表评论也是新闻学重要作用的一大体现,发表时事评论能帮助人们明确媒介或者他人对当下社会问题的观点和看法。总的来说,新闻学侧重培养具有责任感的社会人才,通过新闻报道和时事评论来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与新闻学相比,传播学所发挥的功能更为宽泛,它不仅能够发挥监视环境、协调社会等作用,而且还能传承文化、推动经济发展。如传播学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体现在它所提供的理论和方法能够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正如李希光所言,传播学所讲授的内容除了一些理论知识,还涉及到包括公关、组织传播等在内的实用课程,这些理论和方法能够直接为各类工商企业、组织机构以及公关公司服务,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3结语 总而言之,新闻学和传播学是各自独立的两门学科,两者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能融为一科,而是要互相借鉴和影响,协同发展。正如王勇所言:“从新闻学与传播学两个学科的前景来看,它们有着各自的轨迹和方向,虽然有的时候也可能出现相交的情况,不过它们却不会永久的重合下去,因此新闻学和传播学谁也不能替代彼此”。新闻学和传播学既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又具有明确的差异性,应该理性审视新闻学与传播学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有在正确明确二者关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促进新闻学和传播学两个学科携手共同发展。 新闻学与传播学关系分析:中国新闻学与传播学研究热点综述 2012年中国新闻学与传播学研究热点综述 变革与规范、总结与反思、深化与发展,是2012年我国新闻学与传播学研究所呈现的主题。面对社会转型期的诸多挑战和新兴网络媒体的不断冲击,学界和业界共同围绕改革与创新这一主线,思考理论创新、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呈现出“多元、深入、前瞻”的特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集中表现在围绕“走转改”活动涌现的大量理论和实践成果中。2012年全国新闻界的“走转改”工程,成效显著,收获颇丰,学界和业界贡献了几百篇文章,总结得失,深化认识。“走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转改”是党的新闻工作在新时期的一大创新,是对新闻传播规律的认识深化,也是新闻媒体转变观念重塑优势、创新新闻宣传方式、提升舆论引导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机遇。尹韵公认为“走转改”是“改革开放30 余年来我国新闻界展示的最为壮观的传播图景”,是“新闻界的重大标志性事件之一”。[1]刘笑盈指出,“走转改”新闻是对传统新闻学的完善与发展,也是对当代西方新闻学的扬弃与修正,这一活动是对中国特色新闻学的探索。[2]鲁炜认为“走转改”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在当代中国的最新实践,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时代内涵。[3]9月30日,召开新闻战线“走转改”理论研讨会,高度评价了“走转改”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中共十八大召开前,学界和业界共同回顾十年来我国出版传媒业的发展。[4]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坚持用新闻传播客观规律来推进新闻改革,把新闻宣传作为党的执政资源,将舆论引导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整合各类资源,促进媒介融合,形成宣传合力,提升了新闻媒体的传播力、影响力和引导力。[5] 二、学科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的扩展和完善 学界注重梳理学科原有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之上对学科发展提出建议,以不断完善新闻学与传播学的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杨保军、涂凌波提出提升当前研究水平的两种必需路径是“走出”与“走入”:“走出”新闻学,即以跨学科的视野进行学科融合;“走入”新闻学,即以新闻学的概念、范畴和理论体系为基础,真正进入新闻学自身研究领域。[6]李文竹探讨了新闻学理论对新闻报道实践的影响和新闻学理论范式的实践导向,认为新闻学理论研究应密切结合发展着的社会现实,为媒体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7]李晖将发展新闻学明确地划分为两个阶段和酝酿期、形成期、成长期、缓慢期、重构期五个时期,为发展新闻学的研究提供了经验借鉴。[8]吴飞认为传播学可以划分为专业传播研究、批判传播研究、政策传播研究和公共传播研究等四种类型。[9]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公共传播学值得提倡,传播学者需要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指导公众的社会活动。常江认为媒介批评学科体系的建构需在文化、权力分配与多元性的框架内展开,赋予该学科以真正的批评力量,切实推动社会变迁。[10]崔保国、李宜篷探讨了传媒经济学研究的理论范式和传媒经济学理论框架的建构问题,为传媒经济学的学科规范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11][12]喻国明等利用共引分析与社会网络分析方法,构建出了中国传媒经济研究的学术地图,对中国近十年来传媒经济研究的学术共同体状况与研究问题进行了梳理与归类,进而探究大陆传媒经济的研究范式和科学发展阶段。[13] 三、传媒改革与发展研究的深化和推进 2012年是贯彻实施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关键之年,“报纸或电视会消亡吗”之类的问题再次浮出水面,加速进行的出版传媒改革或许正是对这一疑问的回应。在构成传媒业的各种要素之中,平台、产业链、内容与技术是核心关键;传媒业资本运作中上市是趋势,资金是主流,重组、收购、融资、借壳是主要方式;传媒业体制与机制的改革与变革既充满了风险与挑战,又是一种机遇和机会。[14]宋建武探讨了传媒业规范改制的路径选择,并指出由于涉及意识形态及行政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多重未决问题,在实践中显得更为复杂,在理论上也需进一步明确和探讨一些深层次问题。[15]中国传媒大学党报党刊研究中心课题组认为基于当前我国实施文化强国战略、参与国际传媒集团竞争和提升中国国际话语权等现实需要,报业走全媒体发展之路是必然的选择。[16]殷琦对我国广电机构所形成的内生型与外延式两种不同治理结构改革模式及其成因予以分析,并提出广电机构治理结构改革的创新路径。[17]2月,新闻出版总署出台了《关于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出版传媒集团在新闻出版改革发展中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进出版传媒集团战略性改组,切实加强出版传媒集团科学管理,着力推动联合重组,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壁垒,实现出版传媒集团跨媒体、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界发展。2012年也是非时政类报刊改革的突破之年,非时政类报刊改革的阶段性任务基本完成,优势资源的进一步聚合,有助于主流媒体做大做强,尽快造就实力雄厚的战略投资者。 四、舆论引导研究的新机制新方法 2012年国内出现多起公共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舆论引导继续成为研究热点。学者们面对新媒体对传统媒体的冲击,思考新媒体环境下舆论运行机制的不同特点,阐述媒体角色和政府转型对舆论引导的影响,积极为加强舆论引导能力建设建言献策。丁柏铨探讨了新媒体语境中重大公共危机事件舆论触发的条件、因素和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对策略;[18]赵振宇、焦俊波在系统论视野下尝试构建应对突发事件舆论引导的传播系统;[19]薛可、陈??在案例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网络论坛中的突发事件讨论网进行了分析;[20]钱晶晶、史安斌用内容分析法对乌坎事件中政府危机传播文本内容进行分析,探索政府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应采取的策略;[21]罗以澄、姚劲松考察了中国传媒在公共空间建构中的特殊角色,从宏观角度提出了舆论引导的深层次问题。[22]《新闻传播》开设了“媒介融合背景下的政府新闻问题”专题,探讨了中国政府面临的新趋势和新挑战,以及政府新闻学的未来学科建设和走向等问题。在当前的媒介化时代、围观时代以及危机常态化时代,传播领域中制度设计的关键性缺陷是意见表达的宽容度过于狭窄,政府角色转换以及关系资源的获得是走出当前舆情危机的关键。[23] 五、公共传播研究的新拓展新提升 学者们主动融入时代和社会发展进程,用学术研究服务于能源、环境、卫生、教育、外交等各项事业的社会需要,推动了公共外交、气候传播、健康传播、媒介素养教育等公共传播研究的不断深化。公共外交、国际传播、国家形象继续成为研究热点,学者们结合实际问题,探讨了奥运会与国家形象传播、国外政府和公共组织的公共外交、参与构建国际传播新秩序、提升国际传播话语权等话题。由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赵启正院长与多国公共外交资深专家对谈的新书《跨国对话——公共外交的智慧》[24]出版。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健康议题成为社会一大关注热点,健康传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者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国际新闻界》第6期集中刊发了几位学者不同角度的研究。气候变化是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全球性问题,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作为国家建设与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建设“美丽中国”已成为全国人民的美丽愿景。由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与乐施会共同组建的中国气候传播项目中心,近年来在气候变化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大框架下开展气候传播研究,增强了政府对媒体和ngo组织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地位与作用的认识,扩大了气候变化与气候传播问题在社会与公众中的影响,显示了学术研究在气候传播过程中的价值和意义。2012年项目中心在以往跟踪研究联合国气候谈判中政府、媒体和ngo 的传播角色与影响力的基础上实现了研究重点的转向,即转向社会与公众,实现了“两路并进,双向实力”。项目中心先后开展了“气候传播进社区、进校园、进农村、进企业”的活动,和《中国公众气候变化与气候传播认知状况调查》,了中英文版的《中国公众气候变化与气候传播认知状况调研报告》。12月初项目中心主任郑保卫教授应邀出席多哈联合国气候大会,并在多哈卡塔尔国家会议中心中国角主持召开“公众参与,全民行动应对气候变化”边会,还与耶鲁大学联合举办了“中美公众气候变化认知状况比较”边会,在国际舞台上发出了中国学者的声音,为祖国赢得了学术荣誉。 六、网络传播研究的新领域新特征 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革命带来的挑战,是新闻传播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应与思考,刺激了网络传播研究的快速发展,无论从“质”还是“量”、从宏观还是微观,这方面的成果勾勒出了本年度新闻传播研究壮阔的学科“图景”。对社会化媒体、微博、媒介融合、全媒体转型、公民新闻方面的研究,涵盖了新闻专业主义、公共传播、政治传播、新闻政策研究等多个领域。李良荣等认为互联网是人类的第四次传播革命,它掀起的新传播革命为执政党形塑了全新的执政环境,争夺传播主导权成为国家的全新课题。[25]郑保卫认为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并存共生的新的媒体格局下,传统媒体要保持和发扬传统,并有新的内涵和新的表现形式,同时适应新时期受众的多样化需求和媒体自身发展的现实需要。[26]刘海龙指出社会化媒体导致的困境也为新闻工作在数字时代与时俱进提供了机会,可借此重新界定新闻工作者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建立新闻组织的透明性、重申新闻为公众服务的基本原则[27]。陈力丹等指出微博问政的发展趋势有四:政府从断点式危机应对走向常规化运作、从被动等待关注走向主动自我推介、问政微博呈现集群化趋向、微博问政从单方信息转向关系的维护。[28]很多学者对微博意见领袖给予特别关注。韩运荣、高顺杰推演了微博舆论传播的底层结构,并根据微博事件的类型,探析了微博舆论的演化模式。[29]李彪通过微博数据挖掘和问卷调查,对这一群体的人格特质、微博行为特征和社会人口统计学特征等进行了分析,认为微博意见领袖表现出媒体属性强化、圈群化、权力结构集权化等新特点和新趋势。[30]王平、谢耘耕以温州动车事故为例,分析了该事故中涌现出的微博意见领袖的特点及其影响力,并针对引导和管理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微博意见领袖提出一些建议。[31]张涛甫等通过对微博意见领袖行动空间多重不确定性的分析,指出其行动特征有:机会主义策略、事件导向、“极化”趋向。[32] 七、“西方化”研究范式的反思和超越 学界在回顾学科研究历程的基础上,注重对学科范式进行总结和反思。2012年适逢美国传播学奠基人施拉姆首访中国大陆30周年,姜飞撰文认为,中国传播学研究正在经历着一个学科走上历史前台的重大转折时期,政府或国家的需要发挥着一种引领和重组中国传播学研究群体的作用,中国的传播学研究需要经历一个蝉蜕和化蝶的过程,找到一个传播实践和学术理论的未来平衡点。[33]《新闻大学》第2期刊发了2011年底召开的“传播革命与中国传播学:超越结构功能主义”学术对话会的一组笔谈文章,意在从传播与人类生存这一基点,反思和批判中国新闻学与传播学研究一直以来主要遵循的结构功能主义范式,为中国传播学发展出自己的宽广基础和理论空间,为其现实变化和未来发展提供了指导和启示。李彬、黄卫星认为当务之急是在更加深厚的思想层面和更加广阔的社会层面重申政治及其意味,新闻传播学研究不仅在于摆脱技术化、“贫血化”的庸俗路线,且更在于科学解释中国的新闻传播实践并为其提供一套安身立命的价值依托。[34]胡正荣等反思了用西方传播理论解释中国问题时的“水土不服”,并提出中国的传播学研究应找一个基于全球化中国的“去西方化”的融合范式,将中国的传播实践纳入世界结构和世界历史的视野中。[35] 八、少数民族新闻传播研究的新思路新目标 少数民族地区的新闻与信息传播,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年度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和方法较为丰富,影响也逐步增大。白润生、于凤静、李兴国、朱天等学者从宏观角度研究了少数民族信息传播的基本问题,郭建斌、金玉萍、孙信茹、杨星星、陈峻俊等学者采用民族志的方法,对传播媒介与少数民族日常生活的关系进行了理论化阐释。由郑保卫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地区新闻传播发展报告(1949-2010)》较为完整地梳理了中国各少数民族地区信息传播业的发展状况,对不同少数民族地区新闻传播业发展的特点及规律、成绩和经验、问题与不足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概括与总结,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报告由70多位专家历时2年撰写完成,是中国 首部系统介绍中国少数民族地区新闻传播发展状况的文献,对提升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新闻与信息传播能力具有重要文献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11月底,第四届中国少数民族地区信息传播与社会发展论坛在广西大学召开,百余名专家学者与会,覆盖了全国各个民族地区。如今,论坛已发展成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信息传播与社会发展研究的一个重要阵地,并开始产生品牌效应。 除以上热点外,新闻传播研究多点开花,在新闻与传播立法、新闻与传播历史、新闻与传播教育、广告传播、公共关系等方面都有不少亮点,限于篇幅所限本文不一一展开。 回顾2012年,我国新闻与传播研究总体上呈现出“多元、深入、前瞻”的特点,研究者的深刻思考和辛勤付出,使得我国新闻学与传播学学科不断壮大,学科影响力不断加强,学界同业界和社会公众间的互动关系得以改善和强化,研究成果的社会转化呈现出新的局面,从而使得新闻学与传播学研究成为指导我国新闻与传播业,以及公共事业良性发展的重要力量。 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未来政治、经济、文化和新闻改革的不断推进,将有更多的研究课题摆在我们面前。新闻学与传播学研究者应更加主动地参与到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关注社会现实和公众需求,扩展学科理论的系统性、适用性和前瞻性,在社会转型与历史变迁的现实基础上,发展多元走向的新闻学与传播学研究,进一步克服以往研究中存在的现实和理论脱钩、学界和业界隔阂等现象。 随着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诞生,党和政府对新闻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理念和工作思路,这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实践与理论。可以说党的十八大政治报告渗透着对新闻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为我国新闻与传播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和行动路径,这方面的课题需要学界积极跟进并贡献更多有分量的研究成果。 随着国家文化强国战略和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目标的提出,传媒改革将继续成为热点话题,如何发展新型新闻传播业态,提高新闻传媒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提升舆论影响力和引导力,增强新闻传媒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值得学界继续关注和思考。在对外增强影响力和争夺话语权,对内完善和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新闻媒体的公共属性和重要功能需要继续发掘,学界引导的公共传播研究领域需要继续拓宽,一些较为成熟的研究领域需要不断拓展和深入。 可以说未来仍是新媒体的时代,新媒体引发的传播革命方兴未艾,仍将推动现有传播格局和传播观念的变革,并将继续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规律,这一研究主题也将表现得更为鲜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未来发展,给新闻学与传播学研究者提供了更加宽广的舞台,期待在这一舞台上,研究者们能够为学科的未来发展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理论成果,使得我国的新闻学与传播学研究能够百花齐放,壮大繁荣,更好地服务于传媒改革,服务于社会发展,服务于学科建设。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加强公共经济管理与改善民生的关系探讨 摘要:公共经济管理对于改善民生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对于加强公共管理和改善民生的关系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公共经济管理;改善民生;积极作用 民生问题是我国政府当前面对的主要问题,也是政府当前最关注的问题,改善不仅仅关系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基本权利,同时还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繁荣。因此,总理明确提出了民生工作是当前的政府工作的首要任务。政府公共管理承担着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制定公共政策等重要职能,因此在改善民生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本文简单探讨了加强公共课经济管理和改善民生的关系。 一、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对于改善民生的积极作用 公共经济管理维护社会分配的公平性,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保障社会公民的利益,和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迅速。2011年统计数据显示,在2010年,我国经济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收入分配不够合理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的一个严重问题。我国的两极分化已经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趋势,这对于我国的国计民生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公共经济管理有利于民生需求的实现。民生内涵和领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民生不仅仅是过去温饱问题和住房问题,已经拓展到了基本生存要求之外,包括了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和产品需求,改善民生成为真正实现人民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的根本和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共经济管理承担着庞大的公共产品服务,管理着庞大公共事务,所以对于民生改善有着巨大的影响,加强公共管理对于改善民生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公共管理和改善民生的关系研究 1 公共产品是改善人们生活的基础 公共经济管理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是改善民生的基础。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迅速,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2010年,GDP增长超过了10%,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巨大成就,人民生活的基本生存需要已经得到了满足。但是,国民对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福利的需求也在快速增加,然而这些公共品的供应却因为体制和管理等原因,难以保持相应的增长速度,公共产品的需求和供给之间存在缺口。 由于政府是我国目前的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和社会福利的主体,政府向社会直接或间接的提供公共产品,才能够保证人们的公共产品品种、质量,极大满足人们的公共产品需求,从而成为人民生活得到进一步改善的基础。但是目前我国公共产品供给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社会保障体系迟迟没有建立,医疗,教育,和养老问题一直困扰广大农村群众的重要问题。所以,给广大农民和贫困线以下的城镇居民提供福利和社保就依靠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共经济管理,提供大量的公共产品,是改善民生的基础。 2 促进社会公平是改善民生的先决条件 公共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能是协调公共事业发展,推进社会公平,改善民生作为一项公共事业,是公共资源配置的一个体现,市场经济是追求效率的,公平被摆在次要的地位,只有发挥公共经济管理的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才能在保证社会公平的基础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需求,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生的改善。我国的民生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时期,是在社会转型时期遇到的不可避免的问题,公共经济管理相对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甚至在一些比如医疗卫生等重要的公共领域的改革产生了强烈的市场化的色彩,没有把解决卫生服务公平性问题作为首要任务,而一味强调全民共同承担健康责任,试图通过市场解决医疗卫生问题,这样就导致了广大收入过低的人民无法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无法实现医疗事业的公平性。市场不能代替政府公共经济管理的地位,政府要在公共事业管理和公共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才能够有效改善民生。 3 公共经济管理制度法制化是改善民生的法制保障 我国民生问题主要是供给不足造成的,这就需要政府在财政支出结构进行调整,压缩非公共品的支出,将“服务投资性财政”转变成为“公共服务性财政”,加大公共民生领域的产品投入,使财政支出以改善民生为宗旨,建立有效的财政支出体系,改善财政结构,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提供公共产品的有力资金保障。 同时,我国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公共经济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从制度角度保证改善民生落实和有效执行,为提高公共经济管理提供有效地制度保证,将公共经济管理活动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来,对公共经济管理过程及机构的权限予以规范,使整个公共经济管理活动有法可依,使人们能够形成良性预期,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的利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三、结论 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对于改善民生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要积极研究二者的关系,并且从此角度,审视加强公共管理的方向。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公共经济管理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部门经济学的定义 公共部门经济学,又称政府经济学,它是由(公共)财政学发展而来的。在有些学者眼里,(公共)财政学、政府经济学和公共部门经济学是同一个研究领域在不同时期的名称;而在另一些学者眼里,它们是同一个研究领域的不同名称。公共部门的核心部分是政府,所以“公共部门经济学”也被称为“政府经济学”。公共部门经济学是既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又是公共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它构成公共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在当前,建立与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加强公共经济管理,是我国公共部门尤其是政府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公共部门经济学(公共经济学)既年青,又古老。它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才在西方诞生的一个经济学分支学科,它的前身是财政学,而财政学的思想源远流长。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财政学的诞生,以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的问世作为标志。在该书中,斯密论述了财政学的许多基本原理。他认为,国家职能是保护社会不受侵犯,保护个人不受侵犯和压迫,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与之相对应,国家的主要财政支出包括国防费、司法费、公共工程和公共机关的费用等;而为了保证财政支出,就必须有财政收入。后来,英国、法国和德国的财政学都深受斯密思想的影响。直到20世纪30年代财政学一直是在斯密的思想框架下发展的。 福利经济学、凯恩斯主义革命及宏观经济学的诞生为财政学提供了不同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新的理论基础,并拓展了财政学的研究主题,特别是对政府经济活动的研究。1936年马尔科的《公共财政学基本原理》一书的英译本在美国的出版,使得形成于19世纪80年代的由欧洲大陆学者用边际效用价值理论改造过的新财政观(包括公共产品理论和公共经济理论等)进入英美财政学者的视野,并使英美的财政学发展逐渐转轨。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财政学最终实现向公共经济学的转变,其主要标志是1959年马斯格雷夫的《财政学原理:公共经济研究》、1964年科尔姆的《公共经济学基础:国家经济作用理论概论》和1965年约翰森的《公共经济学》三本书的出版。此后,财政学的教科书多以“公共经济学”(Public Economics) 为名;20世纪70年代以后,更多的教科书以 “公共部门经济学”(PublicSec・tor Economics或Economics ofthe PublicSector)命名。应该说,“公共部门经济学”和“公共经济学” 这两个名称并没有在本质上的区别,更多的是作者使用的习惯上的问题。如果说有区别的话,那就是公共部门经济学更突出公共经济学的行为主体。 从“财政学”到“公共经济学”或“公共部门经济学”并不仅仅是学科名称的变化,而是财政学研究重心、理论基础以及分析方法的变化,即研究重心从过去只研究财政收支本身的问题,转变到研究财政收支对经济的影响和公共部门本身的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及其效率问题;财政学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方法变化则表现为: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以及其他学科的相互渗透为公共经济学的诞生创造了新的理论基础和先进的分析方法与技术。同时,这种学科范式的变化反映社会经济环境尤其是政府管理活动的变化了。 近三四十年来,公共部门经济学发展迅速,研究成果丰硕。它对政府、政策的研究视角不断转换。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初,人们仍对政府及其经济活动是完全信任的;而到了八十年代,让公共部门退出经济领域的呼声高涨。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市场和政府(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都不是万能的,它们都会失灵,因而单靠市场或单靠政府都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一个运行良好的市场离不开一个高效政府的支持。公共部门经济学的发展往往是通过分析方法或工具的突破取得的。彼得・M・杰克逊说:“……经济学家解决本学科内各种问题的能力与本学科内其他理论的发展是齐头并进的。” 那么,什么是公共部门经济学呢?《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的定义是:“公共经济学是关于公共经济的研究,即研究那些并非纯属市场、并非纯属住户或厂商之间的关系的经济问题,侧重于逻辑(科学)分析以及论理规范问题。”而布朗、杰克逊则看来,“公共部门经济学考察公共支出、税收和经济主体(如个人、家庭和企业)行为之间的关系。”由此我们认为,公共部门经济学是一门研究公共部门经济行为尤其是政府经济行为的学科,涉及公共支出、税收和经济主体行为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公共部门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公共部门和公共物品。人们习惯将经济领域划分为公共部门和民营部门。公共部门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广义公共部门包括政府机构、公用事业、公共事业、非政府公共机构等部门以及各种不同组织的公共层面:狭义公共部门仅包括政府机构以及依据政府决策产生的机构和部门,是最纯粹的公共部门。政府是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其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无偿占有社会公共资源,并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除政府机构外,还存在公用事业、公共事业、非政府机构等“准公共部门”组织,也称为第三部门,但因其具有鲜明的“公共”特性,也将其归入公共部门之中。 我们可以把政府的基本职能概括为提供公共物品,因而公共物品构成公共部门经济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公共部门经济学有关公共支出和公共收入等内容都是围绕公共物品理论而展开的:公共支出是为了公共物品供应而提供费用;税收是人们享受公共物品而支付的“价格”。 什么是公共物品?斯蒂格利茨说:“公共物品是这样一种物品,在增加一个人对它分享时,并不导致成本的增长(它们的消费是非竞争性的),而排除任何个人对它的分享都要花费巨大成本(它们是非排他性的)。”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说:“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性的和排他性的货物。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指使用者不能被排除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这些特征使得对公共物品的消费进行收费是不可能的,因而私人提供者就没有提供这些物品的积极性。” 公共物品有各种不同类型。布坎南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明确指出,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所导出的公共产品是“纯公共物品”,而完全由市场来决定的产品是“纯私人产品”。现实世界中,大量存在的是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一种商品,称作准公共产品或混合商品。关于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以萨缪尔森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家们认为,由于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因此通过市场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实现排他是不可能的或者成本是高昂的,并 且在规模经济上缺乏效率。因此,福利经济学家们认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比市场方式即通过私人提供具有更高的效率。 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随着福利国家危机的出现,一批主张经济自由的经济学家纷纷开始怀疑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唯一供给者的合理性。戈尔丁、布鲁贝克尔、史密兹、德姆塞茨以及科斯等人或从理论或从经验方面论证了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可能性。德姆塞茨和戈尔丁从技术的角度讨论了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可能性,即如果存在排他性技术,则私人可以很好地供给某些公共产品。例如,高速公路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在入口处可以设置收费站,因此高速公路可以通过私人投资、私人收费的方式来兴建。 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公共部门经济学关于个人行为动机以及行为模式的假设与一般经济学一样,采用“经济人”或“理性人”假设。按照该假设,个人无论是处于什么地位,其本性都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或极大化个人的效用作为最基本的动机;或者说,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遵循理性原则,即做出个人决策时经过仔细的计算和分析,力求实现利益最大化。 布坎南认为,“经济人”假说是经济学理论知识的一个重要遗产,是古典经济学家的“一个伟大贡献”;正是亚当・斯密将具有利己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人称为“经济人”或交易者。他们的伟大发现是,只要有适当的法律或制度框架,个人追逐他们自己利益的行动可以无意识地产生有利于整个社会利益的结果。后来的经济学家用这个假设去分析市场中进行不同活动的人们的行为,并进而分析市场制度本身的作用。经济学家通过运用关于人类动机的这种特别的假设建立起一门作为实证性社会科学学科的经济学。 公共部门经济学假定公共部门中的个人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并且个人的效用函数是多元函数(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有多个变量(财产、权力、名誉、闲暇等);它假定社会个体偏好的多样性,个体对公共部门所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偏好也会随着社会进步而变化;它假定人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由于人类知识的不完备性、预测的困难以及人类活动或行为的范围有限等因素,使得全面理性(纯粹理性)在实际中不存在;人类决策行为所依赖的是有限理性,而不是全面理性或纯粹理性,由于受能力、信息、时间、知识等因素的制约,人们只能在有限的且是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去从事决策;它还假定人的行为有机会主义倾向。 作为公共部门经济学重要流派的公共选择理论把“经济人”假设应用于对公共部门及政治领域和集体选择过程的分析。依照这种假设,个人在政治活动或集体选择过程中,同样追求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这种效用或价值既可以是财富、商品、收入,也可以是地位、权力、荣誉,甚至是友谊、慈善、和平、安宁等精神因素)。布坎南和塔洛克说:“经济学的探究方法假定,无论在市场活动中还是在政治活动中,人都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但是这种方法并不要求一个个体的人牺牲其他人以增强自己的效用。这种方法把政治活动表现为一个特殊形式的交换;而且,就像市场关系中那样,理想上还期望这种政治关系使所有各方面都互有收获。”公共选择学者的理论从一开始就假定“有代表性的或者普通的个人在参与市场活动和政治活动时,都是以同样的普遍价值尺度为基础而行动的”。 二、公共部门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福利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构成公共部门经济学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根据荷兰学者汉斯・范登・德尔和本・范・韦尔瑟芬在《民主与福利经济学》一书中的说法,福利经济学的核心主题是一个团体中的个人的共同福利(共同福利包括由经济所决定的团体的幸福),它包含三种因素:(1)各种条件的公式化约束;(2)关于以上条件如何被团体中的机构加以实现的研究;(3)对于现存的团体机构的贡献及现存的团体福利政策的批判性评价。福利经济学不仅关心公共政策(政治)对于社会价值的分配,而且关注由此带来的社会收益和社会成本问题,从稀缺性方面观察社会价值的分配。帕累托、巴罗、兰格、丁伯根和鲍莫尔等福利经济学家研究的重点:一是为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状态的条件下定义;二是关于一个经济(秩序)的组织如何影响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问题。 福利经济学是围绕“共同利益问题”、“公共分配问题”和“社会福利问题”构建起来的,在关注社会财富增长的同时,更关注在其基础上的财富分配即社会福利问题。尽管有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以及来自各方面的批评,但在公共部门经济学当中大量使用“效用”、“效用函数”、“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及“社会福利函数”等等福利经济学中的基本术语。福利经济学还是对公共部门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分析的理论基础。 “福利经济学从抽象的角度来说,主要讨论的是社会选择标准的界定、收入的再分配及资源的优化配置。从现实的角度来说,福利经济学利用这种标准来评价以不同制度(主要是政府和市场)为基础的经济,以便确认最理想经济的学科。”福利经济学的框架是建立在社会选择标准的基础之上,这包括配置效率或帕累托效率,满足这项原则的必要条件,公平理论及实施的原则,社会福利函数及各个学派的公式,社会最优选择等。 公共部门经济学运用福利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分析了政府现实的政治、经济制度中,从微观经济层次角度,对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收入不公平等社会现象进行剖析,提高政策运行效率,由政府针对市场中存在的“市场失灵”等问题,制定微观经济政策,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从宏观经济层次的角度,在封闭的经济中,制定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收入政策和价格政策,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在开放的经济中,政府通过对货币及汇率制度进行国际标准化的管理,实现国际收支平衡。 微观经济学考察作为消费者的个人和公司在市场中的行为(而宏观经济学研究总体或集合经济并检查如通货膨胀和失业一类的政策问题)。“微观经济学研究家庭和企业如何做出决策,以及他们在某个市场上的相互交易;宏观经济学研究整体经济现象。”在经济分析中以单个经济主体(作为消费者的单个家庭、作为生产者的单个厂商、作为消费者和生产者完成交易的单个市场)的经济行为作为研究对象的,称为微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将经济行为的基本主体分为两大类:个人和企业。个人一方面是消费者,另一方面是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才能)的所有者;企业即生产单位,一方面是商品的生产者,另一方面是生产要素的需求者。微观经济学研究这些经济行为主体,如何在一系列既定的假设条件下,在市场机制中,通过价格机制,最终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和资源的最佳配置,并使经济达到一般均衡。 微观经济学框架即通过对微观个体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的研究,来说明现代西方经济市场机制的运行和作用,以及改善这种运行的政策途径。这一框架由以下理论构成:消费者行为理论,均衡价格理论,生产和成本理论,市场结构理论,生产要素收入分配理,一般均衡理论等。这些理论为公共部门经济学的实证研究提供可以直接使用的分析工具。 “公共部门经济学的发展,是限制在微观经济学理论的知识范围内的。微观经济学理论,尤其是一般均衡分析的发展,在本世纪五十年代使公共部门经济学发生了质的飞跃。公共部门经济学目前的理论发展,应直接归功于微观经济理论。” 借助于微观经济学理论和分析工具,公共部门经济学家根据最基本的前提条件,运用演绎法和数学模型,运用各种行政手段,解决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市场失灵”,使各种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以社会效用最大化为目的来讨论政府的微观行为。其中包括估算政府制定政策的机会成本与沉淀成本,及取得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以及指导其他微观主体的社会行为等等。微观经济学是使公共问题的争论转化为实证分析的有效途径,目的在于提高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程度。 (作者系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院长)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的偏失与矫正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经济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随着新公共管理的发展,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偏失问题严重。本文分析了我国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偏失的表现,主要包括政府主体的缺陷、民营化导致公共利益流失、民主制度不完善和公共行政监督缺位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矫正公共性偏失的政策建议,如规范政府主体职能、发展协作管理、完善公民参与和强化公民意识教育等,以期为我国公共经济管理的改进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公共经济管理 偏失 矫正 在我国,政府在经济市场上的主要职能是,从社会经济生活宏观的角度,履行对国民经济进行全局性规划、协调、服务和监督职能,这其中包括收入分配、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政府资源配置、维持市场秩序等方面。改革开放30多年来,政府对公共经济管理方法不断改革和创新,使得我国政府的公共经济管理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经济发展水平逐步上升,人民生活水平日益高,产业结构升级也取得了进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政府行使公共经济管理主体职能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缺陷,尤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的偏失。 公共经济管理概述 (一)公共经济管理的概念 公共经济管理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学科,其中不仅包括经济学、管理学等理论基础性学科,还必须有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等学科背景。从不同的学科视角来审视公共经济管理,就会形成不同的概念和框架体系。所以多年来学者对于公共经济管理的概念存在颇多的争议。在国外,例如斯蒂格利茨、汤尼森等知名学者,都是从政府作为公共经济管理主体的职能方面进行探讨公共经济管理。但是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大胆将市场机制和工商管理的方法引入公共管理。这不仅扩大了公共管理的主体,还从根本上革新了公共管理的管理方式,这也对公共经济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国内,黄恒学教授对公共经济管理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他将公共经济管理界定为公共部门与公共经济的三大关系: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关系,公共部门经济活动要素和过程,公共部门与市场关系模式的选择。具体来说就是公共经济主体为实现公共经济的效率与公平,对公共经济三大关系进行计划、预测、决策、组织、领导、协调、控制和监督的过程。 (二)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的体现 第一,公共经济管理价值观的公正性。和一般个人和企业的经济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同,公共经济管理的价值观更多地体现在平等、公平、民主等方面,更加注重民众的参与、社会公平及承担为民众谋福利的责任。新的公共管理理论强调以经济、效率等作为公共管理的价值取向,不可否认,效率的确是评价一项经济行为的重要指标,成本收益比率也在一定程度上衡量了一种经济行为的有效性,但这些也无法撼动公共性作为公共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和内涵所在。 第二,公共经济管理主体的公共性。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新公共管理运动,大胆将市场机制和工商管理的方法引入公共管理。在前文讨论市场失灵时,虽然市场中私人部门无法提供适量公共物品、无法自发地组织起来为社会创造更多福利,但是这并不代表这些部门不能涉足这些领域。只要通过政府主体合理地协调、控制、组织与监督,这些私人部门也完全可以参与到公共经济管理中来。因而,在新公共管理视角下,除了政府外,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各国政府、国际公共经济组织、私人企业等,都可以作为公共经济管理的主体,而政府主体则在其中担当协调、组织、控制的引导角色,为公共经济管理指出正确的方向。 第三,公共经济管理手段和过程的公共性。前文已经介绍过,公共经济管理是对三大关系进行计划、预测、决策、组织、领导、协调、控制和监督的过程,其中所采用的方法和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公共权力和公共政策上。公共权力是通过民主程序委托给政府为主体的公共部门执行的一种权力,而公共政策就是公共部门为了实现一系列具体的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继而通过公共权力强制实施以达到这一系列目标的过程。从公共权力的来源上讲,公共经济管理就是一个实施民意共同管理的过程,政府执行其公共权力必须广泛吸纳社会参与和监督,应该听到不同群体的声音,协调平衡各群体间的利益分配,然后通过这些群体对公共经济管理过程实施充分的监督。 第四,公共经济管理对象的公正性。公共经济管理的三大关系中,其服务对象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而并不是特定的集团或个人。公共经济管理的对象应该是所有社会公众共同追求的利益,这是公共经济管理的最基本导向。所以,公共经济管理对象的公共性也是公共性重要的一种表现。 第五,公共经济管理结果的公共性。公共经济管理的结果是指公共经济管理行为的最后产出,例如基础设施使用、受教育活动参与、绿色的环境、丰富的文化思想等。这些物质上或精神上的利益,不是为某些集体独享的,而是所有人可以享有的、无偿的公共利益增加,是社会公众所共同享有的成果。这种结果的公共性是公共经济管理活动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 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的偏失 (一)政府主体的缺陷 首先,政府主体公共经济管理价值观的异化。新公共管理运动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公共管理中,主张在公共管理过程中追求3E目标(即经济、效率、效益)。而公共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是公平性而非效率或价值最大化,更准确地说应该是保证公平性兼顾效率的原则。这种追求效率的新主张就导致了政府主体在决策选择上产生了向效率的倾斜。这种核心价值观的异化必然导致方向性的错误。 第二,政府主体的自利性行为。新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是,个人不管是在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包括担任政府公职的人,同样都是理性自利的人。即,政府同样也是符合经济人假设的,那么他在产生决策和行为上必然会存在一种自利倾向,这种理性的自利行为就必然会导致寻租及腐败等问题,这些问题又进一步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社会的价值体系与道德标准的瓦解。这种行为严重了损害了公共经济管理的效率和公共性取向。 第三,政府失灵。前文提到市场失灵需要非市场力量的干涉与矫正,但是政府也会产生失灵的现象。因为公共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并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所以这就切断了利润的约束和成本的约束,这种关系的断裂就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政府失灵就意味着公共经济管理的无效。 (二)不正当民营化导致公共利益流失 民营化是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经济管理的一种主要方式。民营化的本意为了引入市场机制借以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公共经济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的确,这种改革在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不正当民营化却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流失,其中包括民营化的腐败和垄断问题、公共责任问题等。 (三)民主制度不完善且人民参与度低 虽然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实际上在具体实施环节仍有不完善的地方。人大代表推选时候选人的提出缺乏充分民主,选民罢免本选举单位选出的人大代表和人大代表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程序仍无法落实,行政机关公共权力范围过大、滥用和运行状况不透明等,这些现象都说明了在我国民主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实际上,我国目前的公共管理仍然主要以党和国家为核心来运作,即由国家向公民单向性运行,公民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国家公共管理决策的人民参与度还远远不够。 (四)公共行政监督缺位 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就必须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而我国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开始,政治体制的过度集权化使得监督失去了必备的外部民主环境,所谓的“监督”基本上处于废弛状态。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庞大而杂乱,各组成部分之间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现行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的协调;行政监督的法治化程度也较低。上述迹象表明公共行政监督缺位,无法保证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的体现。 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偏失的矫正 (一)规范政府主体职能 第一,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针对公共经济管理价值观异化的问题,政府主体必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平为主,兼顾效率”的原则,坚持不放弃以效率来作为考核管理行为的指标,但也不能逾越公共性作为公共经济管理核心价值观的地位。 第二,要树立公众至上的服务理念。公共经济管理是为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服务的,追求的目标也是全社会总效益。简单地说,公共经济管理是一种以社会公众为受益对象的服务。政府主体必须树立公众至上的服务理念,坚持全心全意为公众服务的宗旨,让公众满意。 第三,合理界定政府主体的职责范围。自新公共管理运动之后,政府主体职能就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政府现在的角色是规则的制定者、权力的分配者。所以政府应该注重方向上的引导,从宏观上加强公共经济管理的制度体系和法治、法规建设。 第四,加强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对公职人员的法律约束。针对政府公职人员在执行管理行为中的寻租与腐败现象,首先内部应该通过培训、教育等方式加强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通过道德准则来督促公职人员合理的运用其公共权力,不做逾越其权力的事。另外,也要完善公职人员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让公职人员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依法行政,合理行使公共权力。 (二)培养多元化公共经济管理主体并发展协作管理 虽然自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我国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引入了其他组织形式,但这些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段距离。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公共问题的有效解决往往涉及政府不同组织部门、非政府组织、私人部门等主体。而多方主体的参与,也能反映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所以应该培养多元化公共经济管理主体,努力发展协作性公共经济管理,这也是未来公共管理发展的一种主要趋势。在民营化的过程中,应该加强政府主体的协调控制作用,引导其他主体理性管理,尽量避免社会公共利益的流失。 (三)建立评估和反馈机制并完善公民参与制度 对公共权力缺少必要的监督与评估,就必然会滋生腐败和寻租行为。建立评估和反馈机制,完善公民参与制度,这就要求社会大众都参与到公共经济管理中来。针对公共经济管理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制度,社会公众运用适当的监督手段,对公共经济管理行为的公共性、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监督,针对公共经济管理中的政策偏差和执行失误积极进行反馈和矫正,保证政策和管理行为的有序有效进行,保护公众自身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公民参与式国家。同时,必须从法律上保证这种公民参与制度的有效性,有法可依、有规可据是监督工作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四)强化公民意识教育 公共管理公共性意识的承载者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因此,进行合格公民的公民意识教育是使公民自觉形成公共意识和维护公共性的有效途径。这种公民意识教育包括道德和法律方面。首先,道德上要培养公民健全的人格特质,强调一种人类公共理性和共享的价值秩序;其次,法律上通过立法保证公民参与公共经济管理的权力,传授公民政治经济知识,提高公民参与公共经济管理的技能。通过这种公民意识的培养,促使公民积极参与到公共经济管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公共性是公共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但目前我国公共经济管理中很多方面公共性都有偏失。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偏失的表现,主要包括政府主体的缺陷、民营化导致公共利益流失、民主制度不完善和公共行政监督缺位等方面。继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矫正公共性偏失的政策建议,如规范化政府主体职能、发展协作管理、完善公民参与和强化公民意识教育等,以期改进我国公共经济管理。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加强公共经济管理与改善民生的关系之我见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逐渐增强,人们的生活水平也越来越高。我国党及政府一直将改善民众的生活水平作为开展工作的基础及任务。然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同改善民生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对改善民生有着积极的作用。所以,相关人员应重点关注对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不断增强管理水平及能力。本文简要探讨了公共经济管理对改善民生的意义及之间的关系,目的在于更好的提高公共经济管理质量,为百姓做好服务工作。 【关键词】公共经济管理 改善民生 关系 民生一词最早源于《左传·宣公十二年》,里面提出“民生在勤,勤则不匮”。现代民生指的是民众的基本生存及生活情况,及民众的根本发展能力、根本发展机会及根本权益等。民生的问题一直是我党及政府现今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同样也是政府当前最关键的事情。改善民生不但同人民的生活水平及基本权利间有着密切的关联,同时还影响着社会的繁荣与国家的稳定。所以,总书记在第十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指出将民生工作作为现今政府工作的第一任务。政府在进行公共管理工作时担负着提供公共服务、公共用品、拟定管理条例等职责,在改善民生方面有着关键性的作用。本文简要探讨了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同改善民生之间的关系,供相关人士参考。 一、进行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对改善民生的重要性 我国进行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宗旨及根本在于保证民众的基本权利及基本收益,确保公平公正的分配资源。但是,想要完成这一任务,就需要以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为基础。在开展公共经济管理工作时,应全面展现市场对资源调配的作用。另外,进行公共经济管理的部门还要对社会中的每名成员负责,全面掌握及合理利用相应的资源及权利。例如: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为民众提供服务等。进而确保资源合理分配,管理规范化,更好的实现改善民生的任务。 现今,人们具备较强的民生认识,这对于进行公共经济管理工作来讲是一种好的情况,能够进一步推动管理的发展。进行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其目的在于为百姓提供服务、公共商品及拟定相关政策。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升,民生的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不仅包含了基础的生存条件,同时还包含了公共卫生、社会保障、教育、服务等内容。在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基础上,资源都能够合理、公平的进行分配,维护了民众的基本利益及社会的稳定性,从而将改善民生的思想落到实处。对于民生的要求,相关部门应制定科学的预算体系,增强资金使用率,确保收入合法,创建全面的监督机构,从而更好的为民众服务。 二、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同改善民生之间的关系 公共的经济管理工作是我国社会经济的基础保障,对人们的基本生活产生影响,而改善民众的基本生活就是改善民生的重点内容。因为民生思想的创建工程范围较广,资金的使用率同民众的利益间有着密切的关联,所以,相关责任部门应采用更为周密、高效的处理方法,提高对民生资金的动向监督就管理。想要加强公共经济管理,改善民生,就应就其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全面分析。 (1)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同改善民生间协调的关系。假如在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没有清晰的责任主体,就可能造成相关负责人滥用职权,缩减公共部门的财政收益,让公共经济资源不能合理、平等的分配。因此,在进行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时,应全面应用市场的调节功能,创建科学方法对市场公共资源进行分配。另外,为了确保公共资源可以高效运转,还应创建相应的市场体制,利用对经济管理部门中财务进行衡量,提高资金使用率,防止因部门人员徇私舞弊而出现的问题,更好的对民生进行改善。 (2)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同改善民生间影响的关系。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增强,民众对生存的基本需求得到了满足,然而,因为民众对卫生、医疗、利益、教育等方面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公共经济资源可以为人们要求提供的服务及商品就出现了紧缺情况。因此,假如公共经济的管理服务人员工作效率较低,就会对公共管理效率及财政效率造成直接影响,严重的甚至影响到资源的补给方面。如果人们在公共商品及服务无法达到标准时,就可能出现负面的舆论及危害,进而影响公共经济管理部门的信誉度。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及人员应正确认识公共经济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工作,提高效率,确保把民众的需求落实到位,从而增强改善民生的工作。 (3)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同改善民生间保障的关系。我国现今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及教育等民生工作一般还是由政府出资来补助。例如:减免税收、提供津贴补助等。这些工作的服务及生产同公共管理的资金支出间有着密切的关联。公共经济的管理部门凭借对管理标准的不断完善,预算支出等方法对市场形成刺激,再激励个人企业参与到公共服务及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从而保证人们对公共品的要求得到满足。然而,只利用刺激市场的方法并不可以全面提高公共产品的配置。由于市场在分配资源时存在盲目性及功利性的特征,这种特征就可能导致公共资源分配出现矛盾。所以,相关部门应增强对市场分配资源的管理工作,确保商品供给数量充实、分配平等,才可以对盲目性导致的隐患进行处理,保证分配资源的合理性及公平性,将改善民生落到实处,真正为民众做实事,谋福利。 (4)创建全面的公共经济管理标准。我国政府想要对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进行增强,首先就应创建规范、全面的管理标准,将现存的管理制度进行优化,把财政支出的方法进行科学调整,降低非公共经济支出。相关部门应把工作的重点投入到处理当前同民众息息相关的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等方面上,重点关注民生领域,增强公共产品的质量及利用率,切实做好改善民生的工作。 (5)将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同法制化相连接。常言道“无规矩,无以成方圆”。我国是一个法制化国家,法律也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是维护国家稳定发展的保障。在进行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时,也需要同相关法律相连接。公共管理人员可以说是公共的人,这种的方法把工作人员的自身同相关权利进行连接。那么,进行公共经济的管理人员应切实为民众做事,对民众负责。在进行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时,首先要将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念,把诚信的确立同法制化进行联系,利用对经济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标准,保证工作可以全面、顺利开展,同时也让整个管理过程有法可依。在开展经济管理工作时,应坚持法制观念,确保改善民生工作的合理性及公平性,为改善民生提供法律基础,更好的满足百姓的需求,为民众服务。 三、总结 总而言之,改善民生是我党及人民现今最为关注的事情。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生观念所包含的范围也逐渐增加,公共经济管理在对改善民生进行作用时也应不断进行调整,紧跟时代步伐,想民众之所想,确保公共服务同公共补给不发生间断。另外,相关部门还应增强管理人员的道德素养及法律常识,进而不断增强公共经济管理工作的水平。相关政府在进行公共经济管理时也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相关标准进行完善,确保将改善民生工作落实到位。因此,对加强公共经济管理与改善民生的关系进行探讨是值得相关工作人员深入思考的事情。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论公共经济管理与民生关系 摘要:经济是国家的命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加强经济建设,对于人民来说,经济是物质的基础,只有经济发展了, 物质生活才能够更好实现。而经济发展是人民辛勤劳动的结果,人民力量是经济增长的第一推动力,没有人民就没有经济发展。当国家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须要利用经济来改善民生,为人民谋福利。因此,当人民把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国家和政府就要返利于人民,在更大程度地解决民生问题。 关键词:公共经济管理;人民;民生关系 我国政府在执政过程中一直坚守着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是我国的主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改善民生是维护国家和平的保证,只有国家内部和平了,国家才会团结、友爱。才能在国际竞争中,迎难而上,共同前进,人民的凝聚力就越来越强,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公共经济管理与民生关系内涵 公共经济管理有狭义和广义的理解。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公共经济管理,都对民生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公共经济管理之所以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是因为它所涉及的知识非常广泛。民生关系的重点在于一个“民”字自,它的主体是民生。民生关系的主体是民生,民生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我们日常所说的民生关系、民生问题其实是狭义的民生,民生关系最重要的部分就是衣食住行,因为一个人的生理需求是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广义的民生是指凡是同民生有关的,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的事情都属于民生范围内的事情。民生关系关乎每个人的生存利益和现实发展,是群众在创造经济时会遇到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国家需要重视和实现的问题。 二、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对改善民生关系的作用 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对改善民生关系的具体作用如下: (一)公共经济管理对维护社会利益的平衡分配有着重要作用 简单来说,政府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可对社会利益、责任、义务等因素进行平衡分配,保证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性。公共经济管理的出发点是为了提高国民生活水平,提高百姓福利,实现社会的平衡分配。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总财富数值增加越多,社会分配的平衡性就越是存在偏差,这一现象现已受到了我国广泛民众的关注。为了能更好的完成社会平衡分配任务,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各种坚持“全民共享”“改善民生”原则的惠民政策,将提供公共产品设定为政府主要任务,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来指导工作,更快更好的实现了政府公共经济管理。财政方面,政府逐渐拉低了建设财政的支出比例,增加了社会性服务财政的支出比例,基本上实现了政府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型。这一系列措施,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人民生活,为人们提供了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二)公共经济管理能为民生需求的实现提供帮助 “民生”这一词语的内涵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拓展,过去人们对“民生”的解释无非是公民的衣食住行,而在今天,“民生”的涵义除了衣食住行之外,还包括了教育、医疗、卫生等多个方面。这一变化意味着公民需求在不断扩大,政府如果要管理民众、维持社会稳定就必须先满足民生需求。从政府、民众、民众需求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来看,如果要在真正意义上保持三者之间关系的稳定,还要引进另外一个因素,也就是我们此处探讨的公共经济管理。政府通过管理公共经济来对社会进行公平分配,从而满足民众的需求,而民众的需求一旦满足,民众便能在社会中保持安分。所以我们说,公共经济管理有利于是民生需求的实现,能为实现民生需求提供辅助力量。 三、公共经济管理问题分析 (一)贫富差距 如果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过大,那么在交往的过程中人们的心理状况就会出现不平衡的状态,这种心理反应有可能导致社会问题的发生,从而阻碍民生工程的实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人依靠勤劳和勇敢迅速富裕起来,还有一部分人则在生活线上挣扎。所以,社会上有仇富现象的发生,如人们对官二代和富二代的不实言论以及打砸抢烧名贵车辆,都展示了人们的不健康心理。过大的贫富差距对于国家来说不是一件好事,它有可能造成社会的两极分化。地域之间的贫富差距也是极其明显的,我国东南地区的经济发展要比西北地区的经济发展快速许多。若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一直在扩大,将会导致每个地区人民的生活状况不一,民生关系发展不平衡。农村与城市之间的贫富差距也是极其明显的,这会造成农村人口的锐减,城市人口呈现爆炸性增长,如北上广等大城市的交通、住房、就业等民生关系受到不良影响。 (二)就业问题 一些地方在公共经济管理中,没有做好增加就业、减少失业这项民生工作。我国每年的大学生毕业人数处于上升状态,公共经济管理要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给予这些人群。大学生是知识丰富的人群,如果这样的群体都不能很好地就业,不能把所学习的知识才干发挥在工作之中,这对国家的发展来说是一种损失。就业问题不仅包括初次就业,还包括失业再就业问题,如何安顿失业人群是公共经济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如果人们在失业一段时间以后没有及时找到工作,迫于生活问题他们很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不仅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价值,还威胁到了社会和不特定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民生关系来说更是一种挑战。 (三)医疗、住房保障问题 我国公共经济管理在医疗保障方面做得不够好,民生关系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如大病、重病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在医疗制度中,体制也不够健全。医患关系的紧张与不健全的医疗保障脱离不了关系。其实,医疗保障问题是一个历史性问题,若想在公共经济管理中一次性地发展好这N民生关系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公共经济管理不加强医疗保障民生关系的建设,以后还会有许多医患麻烦。住房保障是民生关系中容易爆发问题的一个点。随着我国人口的增多及城镇化的发展,城市住房的需求越来越大。很多城市都存在住房保障民生关系问题,一些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白天在工地或者街道干活,晚上睡在天桥底下。有些城市白领工作人员租住小房子,简称蜗居、蚁族。这都是因为没有住房保障,人们迫不得已的选择。这也说明公共经济管理没有做好住房保障的民生工作,造成民生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四、加强公共经济管理改善民生关系的措施 为了更好地完善相应的民生改善工作,政府一定要加强对公共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视,进而提出有效的措施。 (一) 加强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 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是改善民生的基础,此时就需要政府加强对经济的调节与市场监管,进而重视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工作的全面展开,加强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政府管理职能转变要加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并且明_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是一种义不容辞的职责,政府要将公共资源更加倾向于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进而加强社会事业的发展以及民生的改善。 (二) 加强公共政策公平性建设 政府公共经济管理工作中,最为直接和主要的方式就是建立相应的公共政策。在加强以及保证公共政策公平性的时候,一定要加强公共政策制定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建立并且完善相关政策决策和监督机制,利用相关制度政策监督保证民生政策的落实。事实上,主要就是尽量使政府在制定政策的调研、执行、决策以及监督这四个环节进行有效地区分,进而利用相关政策促进社会的公平分配。 (三) 加强各级政府对公共经济事务管理 为了确保民生工作的顺利发展,一定要加强各级政府对公共经济事务管理责权的合理划分,明确中央以及地方的经济调节、公共服务以及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四)重视公共经济管理过程的开放性 改善民生的问题一般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政府在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加强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考虑,加强政府财政公开制度的推广,在进行公共事务与公共利益领域设计与决策的时候,一定要积极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建立相应的信息平台,利用媒体渠道发表一些看法,在进行民生决策的时候,加强人民群众的参与与讨论,进而充分了解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需求与关系,真正实现全面改善民生的目标,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 五、结语 国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公共经济管理,社会公共经济管理也是民生问题的关键所在。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国民经济的问题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形成、累积的问题,因此,不可妄图一次性解决。要想解决民生问题,但从政府角度出发是远远不够的,应该从调查走访中,找到老百姓的核心痛点,在这基础上,才可以真正有效地改善民生,优化社会主义市场环境。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强化公共经济管理对改善民生的影响 [摘 要]本文分析了公共经济管理促进对民生关系的改善,并提出了改善民生的建议,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公共经济管理;民生关系;改善 1 公共经济管理推动对民生关系的优化 1.1 公共经济管理对于协调民生关系有利。公共经济管理的出发点是优化民生,它的终极目标是达成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以提升人们生活水准。通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的经济飞速发展,与此同时,和它有关的民生问题显得尤其显著,所以,公共经济对民生的投入持续增大,像渐渐增大的财政投入,持续完善的每一种保障制度,公共产品种类的丰富、制度的创新等,各级政府通过公共经济管理渐渐实现社会公平,从而让经济发展增速和民生发展相符合,高效处理每一种矛盾,努力缩小城乡差距与贫富差距,发挥了协调民生关系的效用。 1.2 公共经济管理推动民生需求的飞速实现。自民生的内涵而言,民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民生说的是百姓的衣食住行,就是和百姓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广义的民生,不仅有社会保障,也包含就业、医疗、生育、教育等很多层面,伴随社会的飞速发展,这些问题也渐渐显现出来。如果想达成“为人民服务”的目标,每一级政府必须要沉下心来,深入群众,实地调研,找准群众的正常需要所在,掌握民意、民情,一层面抓经济建设不放松,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准;另一层面使公共产品持续满足人们需要,让人民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与国家经济发展红利,进而从本质上处理社会保障问题,给民众办实事、谋福利,达成社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的目的。 1.3 公共经济管理利用协调政府财政支出达成高效的市场配置。伴随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每一级政府在医疗、社保、教育等层面强化财政补助,为弥补民生所需资金缺口,公共财政支出产生了一些问题。关键表现在资金配置简单化,效果没有发挥出来。在高效的公共经济管理介入之后,不仅推动了公共产品的科学分配,与此同时,作为决策,把财政预算高效刺激经济发展,达成了有效的市场配置。 1.4 公共经济管理平衡贫富差距。自我国当前状况而言,通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经济获得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准持续提升,但是另一层面,在同意少数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之下,我国的贫富差距持续扩大,不得不承认的是,目前仍然有非常大的一部分人仍处在生活线上,和快速致富的阶层产生了相当大的差距,再加上城乡差距巨大,进而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有些人出现了仇富心理,严重威胁到社会稳定。大家都知道,贫富差距致使社会两极分化,但是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贫富差距和城镇化进程,致使农村人口快速减弱,城市人口飞速增大,构成环大城市的都市圈,广大农村的医疗、教育、卫生的条件和城市差距持续增大,增加了城乡矛盾。城乡大规模的人口流动造成的一连串社会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利用公共经济管理的适度干预。 1.5 公共经济管理推动就业。目前,我国面临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而公共经济管理的关键职责即为尽量的提供就业岗位。然而就当前而言,政府的就业压力非常大,虽然运用很多的策略甚至立法以推动就业,也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念,实际上来说个别地方政府并没有完全实现降低失业率,推动就业的民生工程。虽然每一个地方政府均推出了很多推动就业与创业的优惠政策,但是因为宣传不足,加上沟通平台与方式有限,最后达不到预想的效果。假如广大的大学毕业生不能科学就业,所学到知识应用不到社实践当中,对学生、对社会均是一种非常大的损失,与此同时,还严重威胁到了社会稳定。所以,怎样飞速高效的处理就业问题,便成了公共经济管理亟待处理的重大问题。要想处理这个问题,必须依仗公共经济管理手段。 1.6 公共经济管理在医疗、住房保障层面的效用。目前,医疗资源分配相当不平衡,大批量优质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少部分大城市,基础医疗条件薄弱,致使人们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非常明显,大病、重病医疗保障体制有待优化,医疗体制也不太完善,医患矛盾持续升级。所以说,公共经济管理在这层面发挥的效用有限。怎样强化医疗保障,怎样从本质上处理医患矛盾,是摆在公共经济管理面前的一道难题,但是要想处理这个问题不能着急,其是一个体系工程,需要每一级政府持续创新机制,系统解决。与此同时,在民生关系当中,极易爆发问题的另一个点即为住房保障。目前,因为我国人口基数大,再加上二胎政策的全方位放开,新增人口持续提高,城市住房的需求日益增大,供需矛盾加大。当前,我国显著的一个问题是,城市房价太高,和居民收入十分不符,增长太快,民众购买力有限,再加上租房成本太高,社会保障房与廉租房供应不足,少数城市低收入人群与广大农民工没有经济能力买房、租房,住房条件相对恶劣,需要各级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与此同时,完全注重住房保障工作,利用公共经济管理手段使安居乐业。 2 改善民生的意见 2.1 用公共经济管理方式强化住房、医疗等根本的社会保障。 2.1.1 为了达成老百姓的安居梦,必须更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制,不仅要增加财政投入,提升住房改革进程的速度,而且必须加大房价的调控力度,改革住房公积金体制,完善廉租房制度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实实在在的保护老百姓的住房利益。除此之外,在医疗保障层面,必须积极探索制度创新,运用灵活多样的保障手段,扩大医保覆盖范畴,进一步确认医疗保障主体,逐渐处理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快速推动医保全国联网,切实处理异地看病、住院、购药的具体问题,与此同时,大力发展社区医疗,扩大基层医疗的范畴与区域。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体制,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改革医疗保险与医药卫生体制的配套。 2.2 采运用多种手段处理就业问题。就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民生的重大问题,基于此,我国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战略,但是在具体实施当中仍然有一些问题,像创业扶持政策不太细化、交流信息平台透明度欠缺,为了进一步未完善民生关系,则必须运用多种多言的手段处理就业问题,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进一步优化创业园区、科技孵化园区建设,健全大学内部的大学生创业基地、校外实习基地、校企合作机制等。 2.3 减少贫富差距,消除两极分化。每一级政府必须执行税收减免政策,进一步健全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范畴、主体、期限、税率机制等。于农民而言,政府必须调控粮食的收购价格同严谨的标准与执行程序,适度的调控市场经济,利用税收政策给予农民科学的补贴,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医疗、住房、租房、子女入学、户籍等问题妥善处理,对闲置耕地开展科学利用,对农村闲散劳动力科学安排,进而让农民渐渐富起来。与此同时,必须按照各自区域城市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进一步减少城乡差距,最终优化民生。 3 结语 总而言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共经济管理得到了长足发展。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对于改善民生,满足民生需要拥有很大是推动意义。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的偏失与矫正 【摘 要】 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公共经济管理方面取得了许多显著的成绩,随着经济与社会不断的发展,公共经济管理也在朝着新的方向进步。公共性偏失是公共经济管理中最常出现的问题,其中民主制度不完善、政府主体缺陷和民营化制度缺失,在行政管理监督方面尤为凸显。根据不同的问题制定不同的解决措施,总结出解决公共性偏失的高效解决方案,规范政府的主体职能和协作管理,推动我国公共经济管理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 公共经济管理 公共性 偏失与矫正 民主制度 公民 一、概述 公共经济管理是一个由多门学科共同交叉相汇的综合性学科,其中包含了政治学学科、经济管理学和经济学,其中还不同的融汇了法学和社会伦理学等等。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共经济管理进行了整体的分析,从而形成不同的概念和框架体系,公共经济管理在概念上存在着许多分歧,但是在整体的经济管理职能方面是一致的。早期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曾经扩大了公共管理的主体,并且拓展了公共管理的管理理念,为公共经济管理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公共经济管理体现出一定的公正性,公共经济管理不会片面的追求个人和企业的经济行为,而是纵观全局去实现经济行为的平等公平性。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注重广大民众的积极参加,创建起一个新的公共经济管理体系,可以更加有效准确地去制定经济行为的重要指标。公共经济管理体系经常会引入市场机制和工商管理,市场在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会出现失灵的状态,市场中的一些私人部门是]有条件提供公共物品,而无法为社会创造一些福利条件。公共经济管理在新的视角下,除了一些政府组织和国际公共经济组织,都可以作为公共经济管理的主题,并且很好的去协调控制一些主体角色。通过不断去健全公共经济管理体系,推动国际公共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公共企业管理组织部门当中存在着一些偏失,需要及时的加以整改,同时还需要健全政府的主体职能,公共经济管理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只有每个部门都对自己的职能加以整改和细化,才可以更好地去推动公共经济组织的长远发展。 二、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的偏失 1. 政府主体的缺陷 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存在着一定的偏失,政府在主体位置存在着系统缺陷,政府主体在公共经济管理中的价值观逐渐出现异化,公共管理中逐渐引入新的市场机制。在公共经济管理体系中,逐渐达到经济、效益和效率三个总体目标,公共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其实是公平性,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核心价值观出现了偏移。公共经济管理的价值观首先要保证公平性,这样才可以更好地追求效率,从而推动政府主体高效的选择效率倾斜,这种公共经济管理核心价值观的偏移异化,逐渐会导致公共经济向错误的方向发展。随着政府主体在公共经济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高,政府会出现自利性行为,也就是说当经济利益摆在面前时,政府会优先选择利于自己的经济行为。制定一些考核体系去考核经济管理的行为,提高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地位,树立高尚的服务理念,政府的职能就是为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而服务。长此以往政府的公共形象,不论是在政治领域还是经济领域,最终都会导致出现腐败的行为发生,此外政府符合经济人假设,所以必将会在日后的经济决策中出现自利倾向。 政府决策失灵也是公共经济管理中最常出现的问题,如果在公共经济管理决策中赋予政府过多的权利和职责,势必会导致市场失灵和政府矫正过度,最终也会导致政府失灵现象发生。公共经济管理的最终目标并不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利润,随着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现象发生,就势必会导致政府管理出现断裂。我国的政治主体也出现了许多的缺失,在政治有决策的过程中政府官员存在着玩弄权力的现象,过度的控制权力自然就会演变到滥用权力。 2. 民主制度不完善且人民参与度低 我国在公共经济管理制度上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仍然会存在着一些消息闭塞和民主制度不完善的情况,在公共经济管理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再加上在推选人大代表时会出现一些民主失和现象,这个最终就会出现人民参与度低。选民罢免本选举单位选出的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程序仍然无法落实,这就导致在公共经济管理的初期,官员选用方面运行状况不透明。我国的公共经济管理仍然是以党和国家为核心来运转,在这个过程中人民主要是被动的承受者,所以公共管理决策中人民的参与程度远远不够。我国民主制度不够完善,直接导致了人民对于一些公共决策参与率较低,政府所做出的一些决策不能够满足公民的需求。首先我们应该健全民主制度,提高公民参与一些公共经济管理制度的决策,推动我国公共经济与管理的快速发展。国家执行力度过于单向行运行,公民在被动的接受过程中不能够理解政策的具体含义,所以就会导致公共管理决策的人民参与度过少。通过加强公职人员职业道德意识,逐渐对公职人员的日常行为进行一个约束,保障公民能够积极的参与一些政治决策。 三、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偏失的矫正 1. 规范政府主体职能 作为政府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一旦发现公共经济管理出现了价值观的异化,要及时的纠正经济的发展方向,在发展的同时还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制定一些考核体系去考核经济管理的行为,提高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地位,树立高尚的服务理念,政府的职能就是为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而服务。个别的政府会出现许多自利的行为,这些行为要及时的加以抵制和改正,政府作为公共经济管理的主体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府主体还要确定自己的职责范围,不可以逾越自己职责之外,也不可以放任自己的权利不管,政府首先是公共经济管理的分配者和制定者,所以主要的职责是经济发展的引导。在公共经济宏观发展上应该加强制定一些体系和法规建设,此外还需要加强公职人员的道德工作素养,提高政府职责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政府主体存在着一些自利性的行为,政府主体无论是在政治领域还是经济领域,主要还是要服务于人民。虽然政府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经济人假设,但是在一些具体的经济决策和具体的经济行为上,仍然会存在着一种趋向于资历的意识存在。政府主体长期的存在与自立的意识行为,就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社会的价值体系瓦解,只有不断的去规范政府主体的行为,才可以正确的去引导比较完善的价值观念。 2. 建立评估和反馈机制并完善公民参与制度 建立评估和反馈机制,对于公共权力要加以必要的监督和评估,政府职员处于权力高职责重的一个位置,如果缺少了社会和政府的监督,长此以往必定会滋生腐败和贪污,从而扰乱政府职能工作。通过建立评估和反馈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完善公民参与到公共经济管理中的体系,适当地针对公共经济管理还可以建立一些高校的评估制度。不断去提高经济管理行为的有效性、高效性、公共性、合法性和公平性,对于政府职能部门出现的工作执法失误,进行及时的纠正和完善,对于执行失误还要进行工作后的反馈。 新的公共管理体系建立以来,我们需要不嗟娜ヅ嘌多元化的公共经济管理主体,协同这些主体共同的推动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还要引入一些比较科学规范的组织形式,缩短我国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有效的去解决一些公共问题。努力发展协作型公共经济管理,这种管理发展趋势,也将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加强政府主体的协调控制作用。公共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就是公共性,但是就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仍然存在着许多公共性的偏失,随着民营化不断的快速发展,直接导致了公共利益的大部分流失。我们需要不断的去健全民主制度,加大力度去对公共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有效的去对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的偏失去进行整改。 现代公民是公共管理公共性意识的承载者,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我们要强化公民的意识教育,通过去提高我国公民的自我素质,才可以更好的去维护公共性。在道德上要去培养健全公民的人格特质,在生活中要保障公民的生活秩序。 四、结束语 我国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仍然存在着偏失,这些存在的偏失我们需要进行及时的矫正,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要及时加以解决。对于一些典型的公共性偏失表现,我们要制定一些专门的制度去完善和进行行政监督,逐渐去完善公共经济管理体系,此外还需要规范政府的主体职能、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全面推动公共性经济管理的发展。提高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地位,树立高尚的服务理念,政府的职能就是为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而服务。公共经济管理的价值观首先要保证公平性,这样才可以更好的追求效率,从而推动政府主体高效的选择效率倾斜。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公共经济管理的公共性偏失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我国公共经济管理的方式也逐渐呈现多样化发展。然而,当前公共经济管理工作中的公共性偏失问题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快速转型发展。本文在公共管理视域下,探讨了公共经济管理的内涵,进一步分析了公共经济管理中公共性偏失的现象,并提出了相关改进策略。 【关键词】公共管理 公共经济管理 公共性偏失 公共经济管理概述 公共经济管理内涵。公共管理以公共性价值为首要原则,并运用3E(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即经济、效率、效益)管理主义工具。当前,公共管理视域下的公共经济管理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管理。市场机制以私人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但在公共福利供给方面的效用较差,这是公共经济管理与私人经济管理的本质区别。政府和市场在经济管理中是“体”与“用”的关系,公共经济管理的公共性较为明显,具有更加公平化、多元化的特点。 公共经济管理中的政府职能与作用。公共经济管理包括对公共经济的计划、预测、决策、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监督等过程。这些公共管理方式的公共性包括了国家公共政策和公共权利,其中公共权利是公共经济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础,也是公共性的集中体现;公共政策是为了实现国家公共经济发展的特定目标,比如满足公共需求、维护公共利益、处理公共问题等,广泛听取群众声音,在社会公众的认可下完成由政府的相关公共政策决定。具体来说,公共经济管理中的政府职能如下: 第一,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政府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能注重管理程序的不断更新,对社会经济组织的变更与发展进行监督管理,不断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第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保障。政府作为国家公共经济管理中的核心部分,同样也是社会公共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第三,规范公共经济管理的发展方向,使政府充分发挥对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作用,实现我国经济体制完美转型。 公共经济管理的公共性偏失 政府主体职能不规范。公共管理作为一项系统性的复杂工程,政府要做好目标定位,始终本着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态度,强化公共管理。在当前的法治经济背景下,法律对经济体制改革形成了一定的约束和规范作用。为了提高个人和企业依法办事的意识,政府经济管理机构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由相关法律规定,在具体的经济管理工作中,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失职行为。 公共监督意识不强。公共监督主要是为了实现公共经济管理的公平、公正。现代公共经济管理的发展不仅需要加强政府职能,同时也需要强化公众的主体意识。我国公共经济管理监督体系较为混乱,各组成部门缺乏独立性,行政监督的法治化程度不足,公共经济管理体系无法实现有效沟通和有机协调。公共监督机制的瘫痪不仅影响了公共经济管理职能的规范发展,同时也导致公共监督意识减弱,监督体制发展呈现恶性循环的状态。 公民参与度不高。虽然我国在民主化的原则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在真正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完善现象,例如在人大代表推选候选人的环节中缺乏民主参与,选民罢免人大代表的实施程序仍然存在一定的落实障碍。这反映了行政机关公共权力滥用、运行不良、权利范围过大等缺点。我国公共管理要以党和国家作为经济调控与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而国家在公共经济管理中的职能单向性运行,公民作为被动接受者,在国家公共经济管理中的参与度远远不够,不利于公共经济管理的完善化发展。 公共经济管理不完善。在公共经济管理的变革发展中,一直存在民营化和私有化的对立。民营化认同者认为,民营化存在一定的竞争机制,能够有效促进管理效果提升,实现社会公共治理规范化。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产业化发展模式,商品销售各个环节之间紧密联系,多个地区和多家企业的加工与生产相互配合。单一的市场经济运转模式难以有效保障产业化发展的科学性,需要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进行合理调控和经济支持。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营化改革逐渐延伸到公共事业领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公共利益的实现,主要体现在民营化的公平性损失、经济腐败以及经济性损失,加上公共经济管理中的私人垄断现象不断增加,民营化无疑对公共经济管理造成了不良影响。 公共经济管理的公共性偏失的矫正 规范政治主体职能。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能型政府,政府公共经济管理能够对经济体制改革进行有效指导,使政府职能不断向服务型转变。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对资源的控制也不断宽松化,这对于强化市场经济竞争、促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创新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此外,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主要以市场为中心,依靠政府进行合理调控,从而有效实现政府和市场主体的相互沟通。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在新形势下促进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相互协调。 强化公民意识教育。公共管理的公共意识主要是指代表公民主体,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因此,加强公共意识教育对公共性的维护至关重要。公民主体意识包括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一方面,要从道德上不断培养公民的人格品质,只有公民在人格上认同主体意识的重要性,才能从根本上接受公共性教育;另一方面,法律要确保公共性的基础,这是实现公共经济管理公正的保障,因此,有必要向公民宣传有关政治经济的相关知识,不断提高公民参与公共经济管理的必要技能。 完善公民参与制度。在公共经济管理实施过程中,应采用相应的反馈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公民的参与管理。公共经济管理过程中对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公共性格外关注,公众参与能够有效矫正并反馈公共经济管理中出现的政策偏差和错误策略,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严格执法模式。 加强多元化公共经济管理。政府职能是实现社会公共经济管理和谐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偏远地区经济发展长期滞后于沿海地区,重点省会城市的经济发展也远远优于边缘城市,这导致我国的公共经济调控难以保障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和双重兼顾。政府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通过不断突破各个区域的局限性,由沿海经济带动边缘城市经济发展。此外,由于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往往涉及到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及其他组织团体,公共经济管理中的多方主体参与不仅展示了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形式,也反应了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因此,形成各方协作、共同促进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未来公共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综上所述,作为公共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公共性对社会经济的良好循环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公共经济管理中的公共性偏失问题较为严重,相关政府部门和组织应加强经济管理的规范化,比如加强政府主体职能、强化公民主体参与意识、建立多元化公共管理等,促进我国公共经济管理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公共经济管理创新研究 [提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共管理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明显,但经济发展的质量不尽如人意。本文以公共管理创新提升经济增长质量为出发点,通过对我国公共管理与经济发展现状进行研究,并提出一系列措施。 关键词:公共管理;经济增长质量;路径 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阶段,经济增长不似初始阶段那么迅速,如今的重中之重就是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除了利用经济手段之外,还需要国家通过公共管理手段加以辅助,但是如今我国公共管理发挥的作用还不够,政府管理垄断、办事效率低下。因此,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是当务之急,经济发展质量的提高需要创新管理机制、推动政府转型和社会转型。 一、公共经济管理的概念 公共经济管理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学科,其中不仅包括经济学、管理学等理论基础性学科,还必须有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等学科背景。从不同的学科视角来审视公共经济管理,就会形成不同的概念和框架体系。所以,多年来学者对于公共经济管理的概念存在颇多争议。在国外,例如斯蒂格利茨、汤尼森等知名学者,都是从政府作为公共经济管理主体的职能方面进行探讨公共经济管理。但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大胆地将市场机制和工商管理的方法引入公共管理。这不仅扩大了公共管理的主体,还从根本上革新了公共管理的管理方式,这也对公共经济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经济增长质量与公共管理创新的内涵 关于经济增长质量,各个领域始终没有给出准确的定义。有人认为这个概念属于政治经济学范畴,从效率上讲,产量、质量、效率、消费率等的共同增长就是所谓的经济质量提高;也有人认为这个概念关乎宗教、政治和社会等多个方面;而任保平认为经济增长质量,指的是经济的长期发展;叶初升则认为这是“质”的飞跃,突出“质量”一词。可见,学者们多是在主观上给经济质量下定义。虽然经济发展质量这一概念不确定,但是却有一定的“规范”,主要从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综合考虑,不在于数量、规模上的提高,关键是将生态、社会系统也纳入其中。公共管理创新是指公共管理创新主体为了公共利益,对现存的有缺陷的公共管理制度进行改造,或对失效的公共管理制度加以废止,而使现存的有缺陷的公共管理制度得以完善,或创建出合乎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全新的公共管理制度的持续不断的创造性活动过程。公共管理的主导者是政府内的公共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其目标主要是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从公共管理的职能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要求来看,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一方面提高经济增长质量需要公共管理予以保障,也需要以公共管理做载体,公共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向都是由经济发展决定的,公共管理部门配置社会资源使得市场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另外,公平是公共管理的最终目的,社会协调发展和实现公共利益都是通过公共管理来实现的;另一方面创新管理机制也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手段。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数量往往先于质量而行,这是一种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生态和社会成本太高,并不是市场管理机制不完善,这样很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此外,从现在的经济形势来看,经济多元化是经济发展的主要特点,经济主体多元化导致各主体之间竞争激烈,甚至出现了一些恶意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商家信誉。所以,政府要加强管理,通过创新管理体制、提高资源管理效率、规范主体行为、改变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平稳发展。 三、经济增长质量背景下公共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共管理模式存在弊端。第一,政府主导管理。我国政府的各个机构层次划分明确,行政权力的运作、领导的指挥方向、信息传递方式、政府人员的权限和职责都有明确的规定,官僚制的价值观念格外重视形式和契约;第二,没有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建立灵活的、全民化和企业化的政府还只是设想。例如,很多人认为企业化政府只是简单地代替了官僚政府,在管理中滥用权利等现象就是具体体现。再有,临时机构和雇用的员工关心的只是如何按时完成任务,并不在乎管理的过程是否得当,这是严重缺乏责任心的表现。 (二)公共管理主体缺陷。第一,管理方法陈旧。目前,政府的管理带有主观性、强制性强的特点,透明度较低,主要管理方法是下达行政命令,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人们开始认识到提高经济质量增长的重要性,不仅要追求自身价值的实现,还要致力于推动社会的整体发展。传统手段和管理方式早已不能满足公众利益实现的需求;第二,公共管理供给主体单一。我国已经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型,公共管理事务越来越多,改革中的诸多问题也已暴露出来,但是政府利用权力掌握公共管理,成为了最大的“股东”,影响了管理效率。 (三)公共管理体制落后。第一,政府管理存在官僚制现象。在管理体制中等级制度明显,管理的前提是下级服从上级。官僚体制是在工业时代出现的,各种制度和系统内都渗透着官僚制,在这一制度下,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现象层出不穷;第二,政府供给与实际需求不符。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政府地位特殊,处于主导地位,而公众等被管理者没有优势可言,被管理者没有权利选择管理者,也没有权利选择管理者实施管理的方式,从而导致供需不相符的现象,最终导致福利分配不均、环境恶化等。要想实现经济质量的提高,就应该对社会、环境、市场等方面的不良现象加以纠正,但政府却越发利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使得管理效率低下、经济失衡。 (四)公共管理的理念陈旧。管理理念是公共管理者在从事管理活动时秉承的思想原则和价值取向,起到规范主体思想观念的作用。我国的公共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第一,“唯GDP论”。改革开放虽然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付出的代价却是社会发展失衡,把经济增长看成简单的GDP增长,GDP成了管理绩效、官员评定的标准。然而,却缺乏对福利分配、服务建设、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关注,这种“唯GDP论”是导致粗放型经济、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主要原因;第二,“无限政府”理念。在公共管理中,政府是主体,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管理中普遍存在缺位、越位、错位等现象,“官本位”、“权本位”等现象也是屡见不鲜,政府成了“全能政府”,将自己摆在了至高无上的位置参与公共服务,公民对政府及其服务质量都没有发表意见的权利。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强化公共经济管理对改善民生的影响 [提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共经济管理获得长足发展。强化公共经济管理对于改善民生,满足民生需求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从我国基础国情出发,主要阐述公共经济管理对民生关系的作用,解析民生关系对公共经济管理的需求,提出公共经济管理对民生的改善措施,以期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关键词:公共经济管理;民生关系;公共管理水平 一、公共经济管理与民生的内涵 就国际社会而言,为实现国强民富的目标,各国政府的公共经济管理理念,都是把国家发展与民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改善紧密结合进行研究。通过研究不难发现,公共经济管理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其终极目标就是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这就要求政府提供的有限的公共产品应当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人民进行分配,而这二者相比较,重点在于保证公正性。因此,各级政府就要对所有社会成员负责,做到公共权力的合理运用,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公共资源分配合理。近年来,随着民生意识的觉醒,普通民众逐步增强维权意识,使得公共经济管理研究得以迅速发展。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政府将民生问题上升到施政纲领层面,制定了多种惠民政策,使得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在合理分配公共资源、合理使用公共权力方面不断改进,对全部社会成员负责,制订的实施方案明确可行。要想深入研究强化公共经济管理对改善民生的影响,就要先弄清二者的内涵。 (一)民生关系的内涵。民生关系有狭义的民生关系和广义的民生关系,其核心是民生。广义的民生是同民生有关的事情,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的事情。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群众会遇到住房、就业、医疗、教育、公共资源分配等众多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这些问题仅靠公民个人的力量无法完成,必须通过国家干预来实现。而狭义的民生是就是衣食住行等实际问题。这也是民生问题的核心。 (二)公共经济管理的内涵。公共经济管理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的公共经济管理来看,它包括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从狭义来看,公共经济管理是一门学科。二者密不可分,对民生关系影响巨大,共同作用于经济管理领域。公共经济管理的知识理论较为庞杂,涉及层面极为广泛,民众对其要求也较高。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广义和狭义的公共经济管理又有区别,不能混淆,同时对民生关系的作用也有所区别。 二、公共经济管理与民生的关系 (一)公共经济管理促进对民生关系的改善 第一,公共经济管理有利于协调民生关系。公共经济管理的出发点是改善民生,其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从而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的经济发展正以举世瞩目的速度前行,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与之相关的民生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因此,公共经济对民生的投入不断增加,如逐年增加的财政投入,不断健全的各类保障制度,公共产品种类的丰富、制度的创新等,各级政府通过公共经济管理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使经济发展增速与民生发展相匹配,有效解决各类矛盾,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起到了协调民生关系的作用。 第二,公共经济管理促进民生需求的快速实现。从民生的内涵来看,民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生主要指百姓的衣食住行,即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而广义的民生,除了社会保障外,还包括就业、医疗、生育、教育等诸多方面,随着社会的告诉发展,这些问题也逐步凸现出来。要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各级政府就要沉下心来,深入群众,实地调研,找准群众的正在需求所在,了解民意、民情,一方面抓经济建设不放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让公共产品不断满足群众需求,让人民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和国家经济发展红利,进而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为民众办实事、谋福利,实现社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第三,公共经济管理通过协调政府财政支出实现高效的市场配置。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在医疗、社保、教育等方面加强财政补助,为弥补民生所需资金缺口,公共财政支出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资金配置简单化,没有发挥最佳效果。在有效的公共经济管理介入后,不但促进了公共产品的合理分配,同时,作为决策,将财政预算有效刺激经济发展,实现了高效的市场配置。 第四,公共经济管理平衡贫富差距。从我国现状来看,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另一方面,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下,我国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不可否认,当前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还挣扎在生活线上,与快速致富的阶层产生了巨大的差距,加之城乡差距严重,从而导致了一些社会问题。比如,一部分人产生了仇富心理,社会稳定遭到威胁。众所周知,贫富差距导致社会两极分化,而城市和农村之间的贫富差距以及城镇化进程,导致农村人口迅速削减,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形成环大城市的都市圈,广大农村的医疗、教育、卫生的条件与城市差距不断加大,加剧了城乡矛盾。城乡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只有通过公共经济管理的适度干预,才能解决。 第五,公共经济管理促进就业。就全球来看,就业问题是民生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生之根本,各国政府都极为重视,就业对于公民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当前,我国面临的就业形势相当严峻。而公共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责就是尽可能的提供就业岗位。但是从目前来看,政府的就业压力很大,尽管采取了诸多措施甚至立法来促进就业,还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念,事实上部分地方政府并没有充分完成减少失业,促进就业的民生工程。有的是主观上重视不够,有的是执政能力欠缺。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大学毕业生,毕业即失业。尽管各地方政府都推出了许多促进就业和创业的优惠政策,但由于宣传不够,加上沟通平台和方式有限,最终没能达到预期效果。如果广大的大学毕业生不能合理就业,所学知识不能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对学生、对社会都是一种巨大的损失,同时也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因此,如何快速有效地解决就业问题,就成了公共经济管理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也只有仰赖公共经济管理手段。
现代化论文:现代化文明监狱狱政管理标准论文 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以现代化的监管改造设施和健全的狱政制度为基础,依法对罪犯实施科学、文明管理和改造的社会主义监狱。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必须以良好的狱内监管秩序和改造环境及有效的狱政管理活动来保障。 一、监狱管理标准化的具体内涵 标准化是近代一门新兴学科。它的形成和发展是和现代化生产的迅速发展密切相关,并且日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美国人泰勒在1911 年提出了以标准化为基础的科学管理方法(亦称“泰勒制”),其主要内容是:工人利用标准条件,根据操作标准进行标准作业,完成按标准时间计算出来的生产定额,超额者奖励,完不成定额者受罚。“泰勒制”的推广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劳动效率和企业管理水平。当前国际经济领域流行一种说法:“三流的企业做产品,二流的企业做品牌,一流的企业做标准”。当前,标准化建设已经渗透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标准化建设从工业领域向农业、商业、服务业、金融业和行政管理系统等领域拓展。 把标准化管理理念引入到监狱管理领域是一次重大尝试。推行监狱管理标准化,就是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将监狱各项管理工作制订量化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监狱管理工作的指标体系和标准化体系,把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融于实际工作流程中,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从而实现监狱管理的转型升级。监狱管理标准化必须体现以下特征: 1、科学性。实现监狱管理标准化,既是监狱法治化进程的内在要求,又是衡量监狱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参数。因此,在监狱管理标准化体系中的各项标准,要采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方法,把能促进监狱管理、提高改造质量和强化监狱职能的最佳方案纳入标准中去,并随着管理手段现代化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和提高,使监狱管理标准化活动始终保持科学性和先进性。 2、导向性。确立标准是监狱管理标准化的起点。标准一旦确立,就对监狱管理活动所指向的预期效果具有导向、激励和评价作用。监狱管理标准化活动,既是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总结和完善,又是今后一个时期新的目标和要求,它通过总结过去的实践,设计未来的目标,科学地确定总体标准,分层次、分等级地确定各科室、各专业、各职位的分项标准,并以纵横交错的网络方式连结和协调总标准与分标准之间的功能,构成一个彼此协调、相互支持的标准系统和标准网络矩阵,引导监狱每个职位角色将注意力集中于实现标准上,使监狱的工作秩序、改造质量、管理效能和社会效益始于标准、终于标准。 3、实践性。在监狱管理标准化的全过程中,贯彻标准、实践标准是关键。监狱管理标准化的实践性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制定、颁布的标准必须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二是标准化的效果只有标准实施以后才能获得,没有付诸实践的标准只能是一纸空文。三是标准的准确性必须由实践来检验,只有经过实践才能不断完善标准和迅速建构标准化体系。如果实践标准的环节中断了,标准的循环发展过程也就中止了。 4、协同性。监狱各执法岗位彼此间纵横交错,构成监狱的动态工作系统。其协同性主要体现为: 一是制定和实施标准既要考虑和兼顾到各部门、各岗位的特点,又要从整体出发,建立起相互依赖和支持、整体联动和制约的群体标准化体系;二是监狱各部门和岗位的分项标准,都是监狱管理标准化体系的组织部分,必须服务于总标准;三是要做好监狱各部门和职业角色之间的协调工作,合理地分解和量化分项标准,使所有人的活动都在期望的规范之中,实现管理标准化活动的同步化、和谐化与整体化。 5、权变性。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随着主客观环境条件的变化,监狱工作者要不断追踪标准,及时修正标准,使标准在反馈调控中日渐规范和科学。监狱各项标准只有通过不断的制定、颁布、实施、反复修订、再实施的循环往复过程,才能最终形成真正科学严谨的监狱管理标准化体系。 二、 监狱管理标准化与管理正规化的关系 监狱管理正规化转型就是要通过强化监狱一切工作的法律、法规、工作制度或公认标准管理,在管理效果上实现监狱设施完善、装备先进、法制健全、执法公正、管理文明、改造手段科学、队伍素质过硬、物质保障有力。其基本要求是:监狱的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制定建立相应的标准,严格按照标准管理。从哲学层面分析和考量监狱管理标准化与监狱管理正规化转型,二者主要有以下几种关系; 1、管理标准化与管理正规化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管理正规化是通过监狱各项工作的标准化运作体现和反映出来。离开了管理标准化建设,监狱管理正规化将成为空中楼阁;管理标准化是监狱管理正规化转型的显现,是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的。管理标准化是监狱管理工作转型升级在每个具体执法环节和执法管理流程的具体显现。 2、管理标准化与管理正规化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一切事物都是由各个局部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管理标准化是从微观的角度,以监狱管理各个环节为着眼点,以推进监狱狱政管理、生产劳动、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各项工作标准化为着力点,通过制定岗位标准和工作标准,促进监狱各项具体管理环节的标准化进程。管理正规化从宏观的角度,着眼于监狱管理的整个领域,强调全盘考虑,从宏观的角度探索监狱管理的转型升级。 3、管理标准化 与管理正规化是量变与质变的关系。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基础和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管理标准化是监狱管理工作转型的量变,而管理正规化是监狱管理工作转型的质变。管理标准化是管理正规化的前提基础和必要准备,是实现监狱正规化的有效途径。监狱管理正规化是旗帜,是方向,是管理标准化的必然结果。管理标准化达到一定程度实现质的飞跃就是实现管理工作正规化。监狱管理正规化建设不能一蹴而就,只能通过管理标准化的量变过程来逐步实现。 三、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具体途径 1、科学设置岗位是前提和基础。要实现监狱管理标准化,工作岗位设置标准化是前提和基础。换言之,要把警力资源配置从传统人事管理向现代人才资源开发管理转化,做到人尽其才。要对监狱内部人力资源的获取、整合、激励、使用与增减进行统一管理,从执法管理岗位设置、岗位人员资格、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检查与考核等方面制定严格标准,特别是要量化工作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考核和奖罚,以实现人力资源最大化。同时,要对专业技术岗位的层级、比例、结构、程序等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设置,逐步建立与职务岗位相对应的岗位薪酬制度,完善警察津贴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2、加强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是关键。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是监狱管理标准建设的关键因素。加强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在监狱警察招录中,要结合警察队伍的现状,分析队伍结构的现实优势、潜在优势和存在不足,根据实际发展要求和未来发展需要,确定招录警察的学历、专业和技能。二是加大分类培训力度,完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模式。树立大教育、大培训的观念,结合岗位需要和警察个体状况,建立警察个别培训教育档案,建立一套系统性、针对性、吸引力和强制性兼容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制度,将“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培训工作体制贯彻到位;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广泛开展业务知识和实用技能培训,着重培养警察的履职能力,实现警察队伍整体专业素质的跨越。三是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成长机制。建立健全警察岗位考核制度,将岗位考核成绩与年度评优、津贴发放、职务晋升挂钩;建立专业技术人才的正常晋升机制,建立专业人才库,逐步形成鼓励成才、促进成才的长效工作机制。 3、建立健全监狱制度体系是重点。所谓现代监狱制度,是指具有中国特色,以现代科学理论为指导,与中国现代社会建设相适应、相协调、相一致的科学文明公正法治的制度体系。监狱制度是一项政治制度,但同时它又是一项技术制度,体现的是矫正技术。健全完善监狱制度体系,能规范监狱日常执法行为,提供业务指引,使监狱警察日常执法行为在制度的允许框架内进行,树立法律的权威。一是建立监狱各执法环节标准化管理制度体系。明确监狱每个执法岗位的工作标准,岗位职责、责任划分,使警察知道自己该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二是加强执法流程衔接制度建设。建立部门间和部门内部工作流程对接制度,建立单个执法环节的标准化结算制度和零违规操作目标责任制,确保执法链条的每一环都不存在违规操作、随意变更和变通的问题。三是加强执法流程监督制度建设。没有强有力的监督保障机制,监狱执法管理流程标准化将会是一纸空文。因此,加强业务监督、层级监督、纪律监督和警务监督等各种形式监督的制度建设,建立全方位、动态的监督体系,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从而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4、监狱工作流程标准化是手段。监狱每个执法环节标准化是整个执法管理流程标准化的组成元素。要实现监狱工作流程标准化,就是要通过对现有工作流程的梳理和工作流程网络信息化,实现工作条理的规范性及增加现有相关工作流程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管理体制。一是流程的汇总与补遗。采用较适合宏观层面的完备性检查法和较适合微观细节层面的逻辑性分析法,对每个流程进行检查、分析,发现流程不全、尚需要补充细化的,要及时与业务部门联系,回溯补遗。二是流程的对接与整合。梳理工作应从内而外进行,先在每个部门内部进行流程的对接,之后再处理各部门间流程对接的相关工作。从业务流程间的关系来看,可以分为串行流程和并行流程两类。串行流程的特点是一个工作节点连接的对象是唯一的。以减刑假释程序为例,从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人民法院裁定的过程,就是一个串行流程。而并行流程的特点是所面对的节点对象是多个,例如,生产现场执法管理环节的参与人员不是一个人,任务分配面向的流程就是一个并行流程。当然,执法管理工作流程可能不是完全串行或完全并行,有时会产生某个阶段是串行而另一个阶段是并行的混合情况。因此,在流程对接工作中,较多地会涉及两类流程节点间的处理,即串行节点的对接整合和并行节点的对接整合,实现执法管理环节与另一执法管理环节“无缝对接”。三是流程的监控和查询。每个工作流程结束后将自动归档,经过授权的相关人员及操作人员可以检索和察看已经发生的工作流程。所有工作流程的发起者将在整个流程的流转过程中随时看到流程进程的位置,并且还可以看到所有已经完成操作的角色和他们的动作,也就是说流程发起者可以对整个流程的处理过程作以监控,实现工作流程的透明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现代化论文:民初法学教育和法制现代化 近代新式法学教育自清末兴盛后,到民初仍沿着强大的惯性在运行并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所不同的则是将法政学堂改称为法政专门学校。这一时期新式法学教育潮流的激荡起伏、奔腾分衍,不仅表现了民初社会政治法律发展对教育变革的急切呼唤,而且也折射出志士仁人对法制现代化的执着追求,是近代中国社会急遽变迁下法学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的结果,对我国传统法律的现代化变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民初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民初,中国在政治制度上实现了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历史转变。在辛亥革命民主主义精神的指导和鼓舞下,民初的壬子—癸丑学制既继承和发展了清末学制的合理部分,又批判和改进了它的不合理部分。经过此后逐步深化的教育改革,1922 年诞生的新学制———壬戌学制, “奠定了我国现代教育制度的基础”。[1]由于民初学制正处于历史的转型期,高等教育的先天不足导致理工类生源奇缺,文科类却因政体变革的特殊需要形成法政专业的一枝独秀。其发展之迅猛,与清末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对此,黄炎培深有感触地说:“光复以来,教育事业,凡百废弛,而独有一日千里,足令人瞿然惊者,厥唯法政专门教育。尝静验之,戚邻友朋,驰书为子弟觅学校,觅何校? 则法政学校也;旧尝授业之生徒,求为介绍入学校,入何校? 则法政学校也;报章募生徒之广告,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行政机关呈请立案之公文,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2]黄炎培的这番话生动地描绘了民初法学教育遍地开花、盛况空前的局面。据统计,1916 年8 月至1917 年7 月,全国共有专门学校65 所,其中法政科就高达32 所,占49. 2 %.[3]与此同时,为适应民初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法学高等教育体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 在1912 年10 月教育部颁布的《专门学校令》中,高等学堂被改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4]为宗旨。其中,法政专门学校得到了充实,分为法律、政治、经济3 科。但旧教育向新教育的转变,难以一蹴而就。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民初法学教育的兴旺仅仅表现在量的增长上,其教学质量却相当糟糕。当时各地法政专门学校承清末旧制,多于本科、预科之外办有别科,还有不设本科而专设别科者。从民初教育部调查中所反映出来的实际情况来看,法政学校泛滥的程度相当严重。例如广东省的法政专门学校“多办别科,有本科者殊少;且学生程度亦参差不齐,非严加甄别,恐不免冒滥之弊。”[5]民初法学教育中存在的诸多弊端与其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定相违背,严重制约了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针对民初法学教育貌似繁荣实则混乱的办学局面,1913 年10 月,教育部下令法政专门学校应注重本科及预科,不得再招别科新生,该年11 月,又通知各省请各省长官将办理不良的私立法校裁汰。1914 年9 月,教育部又责令各省将严格考核公立、私立法政学校。在政府的严令限制下,民初法政教育“遂若怒潮之骤落。其他专门教育机关,亦多由凌杂而纳于正规。”[6]1916 年,法科专校已降至学校总数的42. 1 % ,学生数降至55. 7 %.[7]尽管如此,法政学校的数量仍高居各种专门教育之首。 民初法学教育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其一枝独秀不是偶然的,有着历史与现实的客观原因: 1. 民初政治法律制度的革新迫切需要新型法律人才。民国肇建,百端更新。资产阶级在推翻清王朝封建统治后,迫切需要对在职官员进行法律培训,使各级政府人员更新旧有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从而征集一批具有民主共和新知识的各级官员。尤其是在订定一系列资产阶级性质法律的高潮中,更迫切需要从西方法律制度中去寻找理论依据,急需大量的法律专门人才。可以说,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是民初法学教育兴盛的根本原因。 2. 受到官本位传统观念的推动。民初法政专门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其宗旨在于“造就官治与自治两项之人才”, [8]但由于法政学子入仕做官具有相当的优势,众多学子受官本位传统观念的淫浸,出于功利考虑,竞相投身其中。蔡元培先生在《就任北京大学校长之演说》中,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外人每指摘本校之腐败,以求学于此者,皆有发财思想,故毕业预科者,多入法科,入文科者甚少,入理科者尤少,盖以法学科为干禄之终南捷径也。”[9]民初北京政府鉴于“改革以来,举国法政学子,不务他业,仍趋重仕宦一途,至于自治事业,咸以为艰苦,不肯担任”的现状,提出“法政教育亟应偏重造就自治人才,而并严其入宦之途”的整顿方针。[10]显然,民初法学教育兴盛有其深厚的社会和思想基础。 3. 法学的学科特点,为其教育快速发展提供了可能。民国肇始,教育经费严重短缺,若兴办综合性大学或理工类大学,现有师资、校舍和实验仪器设备根本无法满足教学的需要。而开办法政专门学校则不然,所需经费较少,不需多少仪器设备,校舍可因陋就简。在当时一般人看来,法政学校与理工类学校不同,其主要靠 教师之口授和私室之研究,每班人数略多也无妨。 加之,在自清末兴起的留日热潮中,大部分留学生进入的是法政类学校,其中一部分已学成回国,此时比较容易凑齐办学所必需的师资队伍。这些都为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兴盛提供了客观条件。 综上所述,由传统律学教育向现代法学教育的转化,是民初社会转型的本质要求和历史进步的伟大潮流。同清末相比,虽然民国时期无论在法政专门学校的制度、教育规模、学科标准、教育质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进步,但法学教育仍过度膨胀,在人才培养质量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此外,民初法学教育的大发展,虽与近代中国社会走向世界、走向现代化的总趋势相符,但也折射出千百年来的习惯势力不可能一下子失去作用。中国法学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必将经历一个脱胎换骨的痛苦的转型过程,其对民初法制现代化的影响,给我们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教训。 二、民初法学教育对法制现代化的推进 从总体考察,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是与社会变革、社会进步联系在一起的,对正在兴起中的法制现代化起着促进作用,这是它的积极方面,也是它的主流。这主要体现在: 1. 民初法学教育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并培养了一大批新型法制人才。民国建立伊始,孙中山就明确指出:“现值政体改更,过渡时代,须国民群策群力,以图振兴。振兴之基础,全在于国民知识之发达。”[11]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普遍设立虽有急于求成的功利色彩和量多质不高的问题,但也有部分法校办得卓有成效,造就了一大批懂得近代法律知识的人才。清末民初法学教育的骤然勃兴,对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也是很明显的,可以说,这一时期旧教育的崩溃和新教育的生长,促进了西方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清末新式“学校的种种办法与其课程,自然是移植的而不合中国社会的需要,但西方文化的逐渐认识,社会组织的逐渐变更却都植基于那时;又因为西政的公共特点为民权之伸张,当时倡议者为现行政制的限制而不能明白提倡民权,但民权的知识,却由政法讲义与新闻事实中传入中国,革命之宣传亦因而易为民众承受,革命进行亦无形受其助长。所以西政教育积极方面最大的影响,第一是西洋文化之吸收,第二是中华民国之建立。”[12]而民初壬子—癸丑学制,原以癸卯学制为蓝本,自然民初新式法学教育也继承和发展了对西方法文化传播的传统。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普遍设立虽有急于求成的功利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对中国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 民初法学教育促进了法制建设,推动了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清末,以日本学制为楷模而订立的癸卯学制,已在法律形式上基本体现了中国传统教育向现代教育的转变。民初法学教育则进一步深化了从清末开始的法学教育改革,批判和改造了它的不合理性,继承和发展了它的合理性,充实和发展了清末法学教育的内容和体系。在西法东渐的大背景下,西洋法学对民初法学教育产生了深刻影响。由于“民国仅仅继承了大清帝国为数有限的法律文献,而又无法读懂西洋法律书籍,这便很自然地转而求诸日本人大多以汉字写的西洋法律着作??以北京法政专门学校为例??学校所用教材的70 %是从日本翻译过来的”。[13]由此,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加快了资产阶级民主法律制度的建设和西方法的移植。 3. 民初新式法学教育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教育立法,促进了近代中国教育法制现代化。民初政策的制定者和法学教育工作者继承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的传统,大力引进西方法学教育制度,推动了教育立法。1912 年10 月,教育部颁布《大学令》,[14]大学分文、理、法、商、医、农、工七科。1913 年1 月,在教育部公布的《大学规程》中,[15]法科又细分为政治学、法律学、经济学三门,并详细拟定了各学科的学习科目。自此,大学学科门类有了比较完整明确的划分,课程设置的规定也大体适应甚至个别超前于民初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针对私立法校办学质量的低劣,1913 年11 月,教育部又为此专门颁发了《1913 年11 月22 日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办讲习所》,[16]进一步调控法学教育的规模,整顿法学教育秩序,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 民初法学教育立法体现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适应了民初社会生活及其主体的利益需要。在新式法学教育立法的带动下,民初陆续制定并颁布了涉及教育行政、学校教育、留学教育等方面的一批教育法规,从而建立起了资本主义性质的教育法律体系。其虽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但毕竟对民初资本主义教育起到了确立、规范和积极推进的作用,为民国教育法制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民初法学教育的勃兴及其立法活动,是近代中国社会变迁中教育转型的必然,是西方教育立法影响的结果,它推动了近代中国教育法制历史演进现代化。可以说,民初法学教育及其立法活动,总体上体现了近代资本主义教育的基本精神,顺应了世界教育发展大趋势和教育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走向。 三、民初法学教育对法制现代化的消极影响 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创造了无限生机。但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也出现了偏差,存在着种种弊端,对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滞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民初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造成教育的结构性失衡,导致法政毕业生相对过剩、质量下降。民初法政专门学校数量居于专门学校首位,大约占专门学校的一半,其结果是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法政毕业生相对过剩。郭沫若回忆说,辛亥年间“法政学校的设立风行一时,在成都一个省城里,竟有了四五十座私立法政学校出现”。[17] 据统计,1912 年全国专科学校学生共计39 633人,而法政科学生为30 808人,占77. 7 %;1914 年全国专科学校学生共计31 346人,法政科学生为23 007人,占73. 3 %;到1920 年,法政学校学生占全国专科学校学生之总比例,仍达62 %以上。[18]民初法学教育的畸形繁荣,使此时教育内部结构比例严重失调,造成法政学生相对过剩而其他门类毕业生相对紧缺。 民初法学教育发展在规模失控的同时,其教育质量也难以保证。民初不少法政专门学校,尤其是一些设在地方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并不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它们的创办多由利益驱动, “借学渔利者,方利用之以诈取人财。有名无实之法校,先后纷至。”[19]私立法政专门学校泛滥的程度已相当严重,其教学质量自然毫无保证,结果使法政人才培养陷入到名不符实的尴尬境地,无法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 2. 民初法学教育模仿有余而创新不足,严重脱离中国国情,致使仕途拥滞,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政治的腐败。由于清末民初勃兴的新式法学教育的样板是西方法学教育,在中国没有先例可循,因而在创办新式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只好照搬照抄西方法学教育模式。以民初学制为例,壬子—癸卯学制效仿德国,壬戌学制则承袭美国。人们满以为新式法学教育制度引进后,就能造就满足社会转型所需要的法制人才,但历史的发展却告诉人们,西洋教育不能整体照搬到中国来,必须斟酌中国国情,作出适当的选择。民初在引进西方教育制度并建立新式教育后,其实际状况是:“凡所以除旧也,而旧之弊无一而不承受,而良者悉去矣;凡所以布新也 ,新之利未尝见,而新之弊乃千孔百疮,至今日而图穷匕现。”[20] 民初刻意追求的新教育精神,受到了科举陋习的侵蚀。就民初新式法学教育而言,其宗旨在于“造就官治与自治两项人才”,但此时学生受“学而优则仕”的引导, “以政法为官之利器,法校为官所产生,腥膻趋附,熏莸并进”,亟亟乎力图“以一纸文凭,为升官发财”铺路。[21]因而民初“专门法政教育,纯一官吏之养成所也??萃而为官吏则见多,分而任地方自治之事则异常少见也”,[22]使得地方自治人才缺乏,地方自治事业难以推进。 为克服青年学生热衷仕途之弊端,民初规定对于法政专门学校的毕业生“不得与以预高等文官考试及充当律师之资格”,[23]欲以此堵住法政学子进入仕途的通道,但收获甚微。据梁启超估计,民国初年全国“日费精神以谋得官者,恐不下数百万人”,[24]其中法政专门学校的学生就是求官大军中的主力之一。 为求得一官半职以遂心愿,法政专门学校的学生四处奔走,钻营请托。1914 年,北京举办知事考试期间,学习“政治法律者流咸集于各馆,长班颇为利市,考员亦复打起精神到处探询何人可得试官。”[25]大批法政学生跻身仕途,腐蚀败坏了社会政治,“凡得官者,长官延揽百而一二,奔竞自荐计而八九,人怀侥幸,流品猥芜”。 综上可见,民初新式法学教育在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民初法学教育的畸形繁荣,导致在发展过程中又出现了种种问题,拖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后腿。这充分表明,民初法学教育改革并非一蹴而就,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曲折中前行的 现代化论文:医院培养技术带头人,促进现代化建设交流材料 加强技术带头人培养促进医院基本现代化 近几年来,我们结合创建基本现代化医院,认真对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市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的意见,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的指导下,我们切实抓好对培养对象的培养管理和考核,不断提高我院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了医院基本现代化进程。具体做法如下: 一、健全规章制度,形成管理体系。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重视了规章制度的健全,着力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培养管理体系。我们坚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每一批培养对象首先与他们签订三年目标责任书,切实增强这些高级人才的目标责任意识;坚持档案管理制度,经常与培养对象联系,全面掌握他们研究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取得的业务成果和考核、奖惩情况,并做到将他们的有关情况及时存入其个人档案;坚持定期报告制度和领导与专家联系点制度。院领导与4名“××市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建立了联系,经常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科研经费、科研设施等各种困难,使他们能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充沛的精力投身到科研工作中去。 二、重视宣传工作,营造双尊氛围。为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激发广大知识分子投身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热情,我们着力加大优秀知识分子的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了高级人才典型事迹宣传活动。全院高级人才,得到不同形式的宣传表彰,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都得到宣传报道,院部进一步加强与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单位的合作,明确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由他们派出优秀的新闻工作者,同时利用《医苑之窗》特聘通讯员,组成宣传小组,配合做好宣传工作。通过这次活动,总结宣传了这些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的奋斗业绩,展示了他们在社会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精神风貌,进一步激发了他们投身于科研的工作热情。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理论水平。我们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着力提高知识分子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为了切实提高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组织引导他们走又红又专的道路,组织各类拔尖人才,包括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学习政治理论,进行了知识经济、医院经营创新、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经济发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经济形势与发展前景、社会主义荣辱观等知识讲座。通过培训,大家拓宽了视野,增长了知识,促进找材料到文秘站网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了观念转变。选送部分培养对象到外地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与此同时,还组织培养对象报名参加与南大联合举办的研究生课程班,以拓宽他们的知识面和业务水平。 四、落实上级政策,搞好优质服务。为加强对学科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和管理,尽量给他们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促使其尽快提高学术技术水平,根据市、县两级有关高级知识分子培养管理办法规定,我们真心实意地为知识分子办实事、做好事,积极改善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我们一方面积极争取财政确保津贴的发放,确保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的到位。另一方面还坚持每年为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进行免费健康体检。 五、逐一对照标准,认真实施考核。自收到海委人才办20__5号组织“关于做好我县20__年以来确定的市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管理期满考核工作的通知”后,召集院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相关培养对象,专门开了会议,并要求各考核期满的培养对象,围绕《××市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作双向目标责任书》履行情况,就政治思想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主要工作成果实绩等方面进行总结。院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培养对象的总结进行逐一对照评比,经过认真考核,4人在考核期内都能按照自己所定的目标,积极投身到科研工作中去,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现代化论文:加强军队人才素质教育走现代化之路学习心得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关键。我军是党绝对领导下的军队,军队的人才建设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军队各级党委都十分重视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各类人才在军队建设中也发挥了重大作用。因为任何一级领导都懂得,事业的传承靠的是一批接着一批的人才群体。这些年来,我军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步伐,人才队伍状况有了很大改观,但仍然存在令人担忧之处。如相当一部分的中高级干部的科技文化素质、战略素质与信息化战争形态不相适应,特别是一方面急需的人才十分缺乏、一方面又有大量的人才不断流失的现象同时存在,说明了在人才管理机制上亟待调整改革。 一、用系统的军事教育培养人,在教育的竞争中发现人才 最近几年,随着社会事业的进步、征兵制度和军官来源的调整改革,初级军官的科学文化基础状况已得到很大改观。但是,军事教育的整体情况并不乐观,中级和高级军事教育存在着短期行为与互不关联的状况,应当进行必要调整,形成与社会教育相衔接、与军队现代化建设实践相结合的军事教育体系,使不同层次的军官都具有坚实的军事基础素质。无论是指挥军官的三级培训,还是技术军官的两级培训,都应既与军队基本结构相符合,又与人才成长规律相适应。 在基础教育中可以看出一个人的智商与刻苦精神,这是成为人才的首要条件。在应用教育中可以看出一个人将知识与实践结合的能力,也可以看做是接受社会知识的学习能力和发展潜力,是衡量一个领导干部素质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在高层次教育(如战略)中的情况决定了人才发展的最大或最后空间,或者说决定了一个人在政治与军事舞台上所能表现的最活跃、最精彩的结果。所以,在各个层次的学习情况是衡量人才质量的第一个指标,学习成绩或学习能力不好的人,不能成为培养的重点。 在初级教育的改革中,重点是解决科学文化、专业技能与军事管理能力的扎实程度和系统性。在进入军官队伍的门槛后已经解决科学文化知识的基础上,军事教育主要应解决好专业技能与军事管理能力。由于初级教育是打基础的阶段,所以在教育中的目标不宜定得过高,只有少量的淘汰或决定其仅能从事初级职务即可,给更多的人以平等发展的机会。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军事基础教育时间短,培训效果达不到部队官兵的期望值,形成了新任军官以自身的弱势状态起步,不仅使一些很有潜力的人从此丧失了进步的信心和勇气,而且即使是以后发展成才的人,也始终存在基础知识薄弱和技能不扎实的问题。 因为能够进入中级教育的人已是经过逐级筛选的优秀的初级军官,培训的对象和目标一是担任师团级指挥员或中层管理人员,二是产生一批将来能够担当重任的精英,所以在中级教育中,重点是扩大学员的知识面,不仅要学习新的军事与科技知识,还要学习战略知识,提高思维层次,具备对各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刻分析和创新发展的能力。对这一层次的人在普遍解决军事硕士学位的基础上,鼓励其争取博士学位或社会学学位。在全方位的考察检验中,一批综合素质极佳的人才就会显现出来,这是军队建设的中坚骨干,也是可以起到承上启下作用的重要力量。对这一批人要冠以荣誉或称号,作为在今后的任职过程中始终予以重视并优先培养使用的依据之一,也是选拔担当重任者的必备条件。我们现在中级教育的主要问题是培训的性质与种类不稳定,时间太短,所学的内容有限,学习和任职使用脱节,在一个军官成长进步的过程中不能说明什么问题,也没有产生太大的作用。 高级教育是进入重要领导岗位的最后一道门槛,应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进行系统扎实的战略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年,学习成绩的优劣决定他们是否具备晋升的资格,这样就可以保证我军的高级军官都能够用本文//新的知识和思维方式履行新的职务,在战略层次的工作得心应手。二是用多次短期轮训的方式集中研究重大的国际、国内现实的政治、军事、经济问题,达到统一思想、集思广益、找出对策、减少失误的目的。 二、用丰富的工作经历锻炼人,在多种岗位的能力积累中选拔人才 最近几年,军委总部积极推行干部交流使用,这项措施在锻炼干部、提高军官素质以及加强风气建设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使干部交流能够更加完善、更加持久地坚持下去,主要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形成规范的干部交流制度,并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进。干部交流实行了几年的时间,证明是非常成功的,完全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规范干部工作。这个制度要明确,交流的对象不仅是提升的人,也包括平职调整的人;交流的时机为任职二三年之间、并不得高于三年;交流的层次要降低,交流的范围要扩大,其中排职在团、连职在师、营职在军、团职在军区、师在全军交流。通过交流不仅开阔干部的眼界、提高他们的适应能力,而且可以有效地消除经营小圈子的不正之风。二是建立单位人员结构标准。无论是机关还是部队,现在综合性、合成化的程度都越来越高,对每一个单位的人员各种结构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各个单位根据年龄、专业和来源等理想的结构标准决定人员的进与出,不仅能够保持良性循环,还与培养人的工作形成了一个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三是将任职经历作为一个干部的可视化能力与晋升的资格。作为任何一级指挥员,都应该要求其具有下一级或下两级岗位和机关的任职经历,这样就提高了胜任的概率,也明确了干部成长进步的导向。一个单一经历的人难免存在能力的缺失,要胜任新的职务总需要一个补课的过程,这个过程必然造成工作的损失,把人才的进步放在工作成本的增大或不必要的付出上是不明智的做法。为了保持工作(或战斗力)效益的稳定或将损失尽可能减到最低,其主要措施就是丰富军官的任职经历。我们现在应该努力的是使每一个主官都是多种任职经历,并且把任职经历作为晋升的重要条件。 三、用完善的考评机制检验人,优先提拔使用在各方面都得到优异结论的人才 现在有很多干部怕交流的主要原因是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完善、权威的干部考核制度。一个人年度工作的状况、在一个岗位的业绩只是在小范围内知晓,而且与提拔使用、个人进步并无必然联系,如果换一个单位则可能荡然无存,一切又要从头开始。因此,干部制度完善的重点内容是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这个机制应能够对干部一年中各个方面的情况(其中主要是能力和业绩)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评价的结论来自多种途径,其中上一级主官评价以及下一级的综合评价应占主要份额;要能够将几年的情况综合成岗位的任职结论,这个结论能够在同等级别、资历的群体中进行比较并产生优秀分子。这是一个公开、透明的机制,对每一个人的评价结论都由众多人的意见集中后形成,不是一个人说了算,可以遏制将干部的命运过多地集于主官手中而滋生腐败的情况。每一个人都具有评价其他人 的权利,实现了优秀人才在群众的监督和培养中产生,实现了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须实行计算机管理,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偏差,增加公信度。这是一个减少领导决策负担而又没有降低领导权威与责任的机制,能够让领导干部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主要工作上,无需为用错人而担忧。 四、通过重要的事务看本质,确保在关键岗位上使用的人才让党和人民放心 在干部队伍中,爱学习、勤奋工作、待人诚恳、有熟练的专业技能的人很多,但是,如何在平凡的好人群中,选拔出真正的优秀者确是一件十分重要而且又是非常困难的事。我在工作实践中体会到,看似众多的人群,从本质上可以概括为事业型、职业型和利益型三种。其中事业型的人,其特征是具有远大的、明确的目标,不计较个人利益的得失,有在任何条件下坚韧不拔的刻苦精神,是我们选拔人才的主要对象。职业型的人,稳定和平常的心态为主要特征,是一个为数较多的群体,既可以通过教育把其中一部分人引导为事业型人才,也会有一部分人因为一些暂时的困难和不顺而走向滑坡甚至堕落,所以这些人应当是主要的教育对象,也是优秀人才的储备队伍。利益型的人,没有理想和志愿,明确地追求个人利益的满足,无论利益的大小都会不择手段地摄取,因此其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对各种私利的贪婪性,以及手段的隐蔽性、多样性、欺骗性。对于这种人,各级领导和机关应予以注意,不能让其进入关键岗位,不能给其更多的权力。 区分这三种并不困难,方法多种多样,主要是两种。一是根据对工作、对事业的态度来判定,通过在作战、抢险救灾、职务变动、生活环境变化中的表现,是主动还是被动、是乐观还悲观、是有所作为还是仓促应付,基本上可以做到一目了然。二是看平时的工作与生活中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个人财富的占有程度与支配的方法途径。这些问题看似凡人小事或个人隐私,但却反映了一个人的本质,留心一下不难掌握,完全有可能列为评价干部的重要条件。 选拔优秀人才必须抓住人的本质,这个本质就是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有求实的作风和坚韧不拔的精神状态。特别是在关键岗位上使用的人,一定是经过多种环境选拔、锻炼和考验的干部,一定是让党和人民放心的、让广大官兵尊敬的精英分子。 五、建立让优秀的人才优先得到提拔任用的机制 为了让党和人民放心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必须采用把学历及成绩,经历及业绩(立功受奖)、年度综合考评的结果(历年累计)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基础条件,再与新的单位人员结构要求和岗位任职标准结合起来产生人选的方法相结合,这样不仅可以做到科学公正,降低用人失误,还可以对军官个人的成长进步起到明确的导向作用,对避免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和预防腐败也是治本的硬措施。 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在干部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个机制一经建立,不仅可以保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动军队建设的发展,而且对其他方面也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如干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大大增加,是杜绝不正之风的利器;促进民主集中制的落实,提高党建工作的活力;把领导干部的主要精力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更多地用在作战能力的提高上;对军官成长进步的导向作用最为明显,每一个人进入军官队伍后既可依此为自己设计出一条明确而又理想的发展之路,同时又可预见到几种可能的人生结局,因此成为对官兵进行生动的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 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是贯彻落实党的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问题,是军队现代化程度的标志,也是军队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现代化论文:探析公司现代化经营体制的构建 证券公司是服务于证券交易活动双方的组织,当前我国已经建立的很多大型的证券公司、商务大楼,这些对于证券行业乃至金融经济的发展都有着促进作用。在沿用早期经营体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传统模式的不足之处。因而,构建“现代化”经营模式则是不可缺少的工作。 一、传统证券经营的成果 早期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社会经济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而证券作为新兴金融行业的代表,在我国社会的发展虽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也创造了无数的商业价值。早期证券经营的成就包括: 1.效益增长。与银行相比,尽管证券公司出现较晚,且在社会群众的意识中较为陌生。但经过5-10年的经营改革,“证券”开始被人们所熟悉,大量的投资者开始加入到证券投资行业[1]。证券交易活动的广泛开展,为金融行业效益增收创造了丰厚的经济效益。 2.持续经营。国家为了保证证券行业的长期经营,制定了许多有助于证券公司发展的法律,其中最为着名的则是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证券法》,该法律的颁布为改革开发之后的证券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成为了证券公司经营至今的一个关键的法律保证。 3.扩大就业。在证券公司经营的同时,其必须要招纳相关的人才致力于公司内部建设。公司“人才引进”计划实施之后,相对增加了社会就业人数,为那些经济专业人员搭建了展示自我的舞台。从现在看来,公司在聘用人才之后给自身带来的利益是相当可观的。 4.跨国经营。这里提高的跨国经营实际上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想象,这主要还是由于早期我国的证券公司依旧持续着“封闭”状态。在为数不多的世界经济交流活动中,证券公司开始认识到走跨国道路的意义。虽然没有得到全面实施,但在理论上的构想为现代证券跨国打下了基础。 二、现念发现的问题 长时间的摸索、尝试之后,我国对于金融行业有了全新的认识。而回顾早期的证券公司经营方法,笔者发现了传统证券模式中的诸多不足之处,这对于未来高层次的经营战略创建是很不利的。 1.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现代金融行业提出的新概念,其旨在强调把“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产业联合起来经营,实现业务、交易、经营上的往来,让所有的金融机构实现一体化经营。很显然,这种混业模式在传统的证券公司经营中几乎没有实施。 2.市场范围。改革开放之前的证券公司只重视于本国内的证券经营,对于进军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市场未能正式考虑。世界是一个相互融合的“大市场”,每个国家之间需要加强证券交易往来,彼此之间才能发现经营优势。从现代市场理念看,传统证券公司没有做到“世界市场共融”。 3.分配制度。对于分配工作主要是指证券投资者们的收益分配,早期证券存在两方面的分配问题。首先,分配方式混乱,这使得证券公司于投资者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导致证券投资群体减少;其次,分配利益失衡,证券公司私自操作收益,收益分配达不到投资者预期。 4.资金收支。当筹集到一定的资金之后,证券公司不能对资金科学管理,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而所有的资金都集中于证券这一个行业后,对于其它行业的收支会带来影响。且证券公司管理意识上的疏忽,造成公司内部资金没有充分利用,影响到了正常的经营计划。 三、构建先进的证券模式 经济全球化必将带动世界金融的一体化经营,针对这一未来发展趋势,证券公司必须要顺应时展潮流。证券公司作为金融经济的机构之一,其应当从我国的金融行业为出发点,对当前的经营模式不断优化调整,创建出先进的证券模式来满足经济需要。 1.国际经营。经济全球化、国际一体化等诸多经济学理念的提出,足以证明世界各项经济都在走一体化模式,这也决定了我国证券公司必须要坚持“国际经营理念”。尤其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跨国经营指日可待。 2.产业升级。证券虽是金融业的分支,但当期发展壮大到特定程度后则会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因此,证券公司应该做好产业升级准备,对内部经营结构不断调整,在人员、体制、管理上改进变动。 3.遵守原则。“原则”是证券公司经营中必须压坚守的,没有了原则整个经济行为就缺少了稳定性。公司在参与证券交易活动时,应该把“公正、守法、规范”等当做重要宗旨,所有经营活动以此为准。 4.管理体制。对于证券公司日常经营涉及到的各项问题加以管理,不仅可以严格控制经营活动,还能保证经营效率的提高。如:财务管理可降低成本,业务管理可增大收益等,都是管理中需要注意的。 早期的证券经营模式已经适应不了当前需要,“现代化经营”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为了满足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适应全世界金融体系的变动,证券公司必须要从早期经营模式中吸取经营,创建符合现代化需要的新模式。 现代化论文:构建面向现代化的政府权力—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对近几年来我国学术界关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研究进行了总结和梳理。文章论述了行政体制改革在中国改革总体战略中处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结合部,认为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仍在于提高效率。行政民主是调整政府与社会关系的目标取向,不能与行政体制改革本身的目标相混同;改革要兼顾机构改革与政治职能两个方面,使二者协同发展;目前改革的难点在于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并未形成良性互动,行政体制本身的改革并不配套和适度,改革在操作层面上有很多阻力。对此,文章提出了进行综合配套改革的对策,并认为行政体制改革应与政治体制改革协同进行。 【关 键 词】政府/权力/行政体制/行政改革/中国 行政体制改革理论是我国政治学和行政学自本世纪80年代初恢复重建以来的一个研究热点,也伴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实际进程。当然,有关行政体制改革的研究,应当说在政治学和行政学恢复重建以前就已经存在了,因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历来并不局限在政治学或行政学界,虽然那时研究的数量和质量尚比较有限,而且由于处在改革开放之前,有关研究也不可能明确上升到“体制改革”的高度。改革开放以后,在广大政治学、行政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努力下,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体制改革实践的呼唤下,学术界对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明显的提高,内容也相当丰富,为构建我国面向现代化的政府权力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应当看到,由于我国政治学和行政学研究的底子薄,基础理论较为肤浅,有关研究又深受现实政治发展的制约和影响,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理论在学术界还没有形成权威性的系统观点,学术规范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同一水平上的重复研究比较多,富有理论创新的成果还不多见。 处于世纪之交的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迫切要求学术界在体制改革理论上进行创新和超越。在此情况下,总结和分析建国50年,尤其是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理论的进展,对于切实推进21世纪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繁荣中国政治学和行政学等学科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行政体制改革在中国改革总体战略中的地位 关于行政体制改革在中国改革战略中的地位问题,国内学术界有多种说法,主流观点认为行政体制改革介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之间,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结合部”。一般认为,中国改革战略系统主要包含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上下两个结构。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循于经济主导模式,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副产品,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注:参见胡伟等:《论政治——中国发展的政治学思考》,第329-358页,江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由于既有的改革基本上是遵循经济体制改革驱动政治体制改革,形成经济体制改革先导,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发展序列,这就导致了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之间的时间落差和进度落差,这两大落差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不断拉大,政治体制的不适应性矛盾日渐积累,引发经济和政治两个层面上的双重困境,并且相互激化。对此,邓小平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6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但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涉及国家基本的政治结构和权力关系,因此政治体制改革很难有实质性突破,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矛盾也未能彻底解决。 在政治体制改革进退维谷而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行政体制的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行政体制改革提出的目的就在于及时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并进而带动政治体制改革。由于中国政府传统行政思维和行为的惯性影响,以及政府及其成员本身的权力利益关系,政府缺乏自我改革的内在动力。在现阶段,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应是克服各种改革阻力,通过结构性的职能转换,有效地适应经济发展的新情况。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行政体制改革的历史任务,明确了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三大体制改革的思路。其中行政体制改革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先导,既是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进行的客观要求,又是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推进的直接动力。有的学者指出:“当行政体制改革的诉求被提出后,它就同时承担起变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双重任务:一方面通过调整生产关系,克服旧体制下形成的某些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促进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另一方面通过改革上层建筑领域中的某些弊端,巩固新的经济基础。”(注:汪玉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20年》,第17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行政体制改革成为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实际启动的共同要求,处于中国体制改革逻辑发展全程的结合部。 实际上,行政体制改革本来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有的学者指出:政治体制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各种政治组织(政党、政治团体)与政权组织之间的关系及其运行制度;二是政权的组织形式或政体;三是政府(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即行政体制。(注:参见王惠岩:《当代政治学基本理论》,第194-201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但在政治体制改革在总体上难以推进的情况下,行政体制改革便从政治体制改革当中脱颖而出并进而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对此,学术界予以相当的关注,从不同角度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予以论证。例如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从法理上讲,中国“议行合一”的国家政权体制决定了行政机关只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构,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政府发挥着非常活跃的国家统治和管理力量的功能,在所有国家机器(人大与“一府两院”)中居于主导和中心地位,实际承担着大量行政立法、决策和执行事务。(注:张国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光明日报》,1993年2月21日。)因此,将行政体制改革从政治体制改革中单列出来,一方面有利于推进行政领域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适应经济体制的变迁,带动政治体制的变革。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五六十年代后的政治发展经验,特别是亚洲“四小龙”行政体制改革先导的成功经验,为中国体制改革的模式选择提供了取同的对象。国外学者普遍认为,行政体制改革优先模式比较适合发展中国家的体制改革,而政治体制改革优先模式并不符合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国 情。由于行政体制改革主要涉及政府功能的定位、政府组织结构的设置、行政权力的运行、行政法制的建设以及行政人员的管理等,可以广泛借鉴外国政府管理的经验,故具有较高的实际可操作性。(注:参见汪玉凯:《从政策调整到体制创新》,《工人日报》,1998年10月14日。) 从根本上说,行政体制改革之所以能够从政治体制改革当中剥离出来并取得重要地位,是由中国后发现代化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所决定的。根据政治—行政“两分法”的基本理论假设看,政治体制改革导向权力利益再分配和公平与民主诉求,行政体制改革导向责任和效率,行政体制改革能以改善政府成本—效益关系(紧缩编制、转换职能、澄清吏治、提高效率等)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同时避免积极政治体制改革所可能造成的超前政治参与等“转型问题”。(注:亨廷顿在《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45页)中指出,“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在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进程中出现的大量问题,并不是落后的产物,而是转型的特有问题,包括大规模的政治参与与政治制度化之间的矛盾等等。)从现实情况看,由于我们生活在一个“以行政为中心的时代”,在这一时代中,无论是政策的制定还是政策的执行,政府的效能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行政领导,政治与行政之间形成了不可分割的交织关系。(注:参见安德森;《公共决策》,第47-49页,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这决定了行政活动对于政治的重要影响,行政体制改革可以有效促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结合部”地位基本达成了一致性认识,包括国家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也完全认同这一定位,认为“行政体制改革处于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结合部的位置,这就是我们在研究企业改革时,必然要研究下放权力、政企分开、转变职能等问题,在研究行政机构改革时,也必然要研究转变职能、政企分开、下放权力等问题的原因”。(注:鲍静:《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访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顾家麟同志》,《中国行政管理》,1996年第4期。)在政府制定和贯彻的国家改革政策中,也基本体制了这种厘定行政体制改革自有范畴与三大体制改革相互联系的关系,把行政体制改革视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结果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通过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适度分离的发展模式,保证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两个方面兼顾。总之,行政体制改革“上下结合部”的战略定位,使其在国家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宏观改革进程中扮演了承上启下的重要角色。行政体制改革既是适应和驱动相关改革领域的手段,又能达到理顺行政系统内外关系、重构政府权力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目的。 不过,学术界在基本肯定行政体制改革的这一“结合部”地位的同时,对于上述“三大体制改革”的先后序列、以及行政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之间驱动与制约关系的理论与现实,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行政体制改革的“上下结合部”地位,确立了中国体制改革“经济——行政——政治”式的基本序列,即先经济体制改革后行政体制改革再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进程。(注:张国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再思考》,《光明日报》,1993年6月23日。)于是,在行政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关系上,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及其载体——行政机构提出了改革要求,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就只能是一种适应性改革,基本方向就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政府内外部有碍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尤其是有碍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弊端。 有的学者进一步从学理上对此进行了阐发。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行政生态论,即认为中国的行政体制及其活动总是处于一定的行政生态环境之中,“行政生态环境是与行政系统有关的各种条件之总和”。(注:王沪宁:《行政生态分析》,第31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有学者指出,由于行政体制和外部社会环境之间进行着不断的“输入——转换——输出”的交互作用,行政体制的发展始终处于与外部社会环境“适应——不适应——变革——又适应”的螺旋式前进的状态之中,行政体制与整个社会体制也因此显现出“平衡——不平衡——平衡”的动态关系格局。(注:池如龙:《改革:行政管理的永恒主题》,《社会科学动态》,1998年第11期。)还有学者明确指出,“行政体制改革就是行政主体自觉适应社会环境的过程。由于社会环境总是不断变化的,因而行政系统必须周期性地进行变革,以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注:张安庆、:《当代中国社会环境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武汉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因此,行政体制改革是政府体系阶段性地适应变化中的外部社会环境,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实际进展和需求,以避免更大的社会不满和推动进一步的社会发展。在实践中,上述观点也是伴随行政体制改革进程的主流理论。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行政体制改革确立了一个较高的起点,即改革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适应。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实质性的核心内容,就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各类国有企业改革这一“瓶颈”问题,把国有企业的行业管理权、资产管理权和人事管理权分别划归不同部门,理顺政企关系,调整政府内部结构,转变政府功能。 但也有学者比较偏重于行政体制改革本身的内在规律和内生变量。由于上述“适应论”主要把行政改革作为一种因变量而不是自变量看待,正像有学者评论说:“正是为了适应经济改革的要求,才把行政改革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改革领域提上了日程。也就是说,中国的行政改革,不是主动根据政府行政管理的基本规律,从行政管理的特点出发加以设计和推进的,而是以经济改革的理论和经济改革的要求来推动行政改革的。”(注:郭宝平:《行政改革理论和实践的特点与误区》,《中国行政管理》,1999年第1期。)这样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即行政体制改革虽然需要政府自身去完成,但不是政府的自我革命,“行政体制改革并非由政府自身发动”(注:张国庆:《当代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论》,第32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因此改革的最大缺陷就是政府缺乏自动力机制,行政体制改革需要一个长期积累的逐步发展过程,改革的模式必然是渐进主义。与此相应,还有观点认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应摆脱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刺激——回应”的逻辑局限性,推行行政体系的自我革新和主导型的行政体制改革。例如有学者指出,改革开放以来,行政系统一直在进行着适应性的变革,集中表现在1982年、1988年和1992年三次大规模的行政机构改革,行政系统的角色无形中被定位为社会经济的“ 消防员”和“稳定器”,行政体制改革成为亦步亦趋的应景式的调整,从而在事实上忽视了行政体制改革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反作用。(注:汪永成:《新一轮行政改革应选择新的战略方向》,《理论学习月刊》,1998年第2期。)所以,行政体制改革应从外源式转向内源式,从适应性调整转向形成自我积极改造机制。正像西方学者所说的:“我们不能被动地经历改革。我们要创造变革”。(注:奥斯本·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第313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 现代化理论的研究表明,后发国家的现代化有两个普遍特点:一是政治行政变革往往成为经济社会变革的先导,政治行政上的显著变化带来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显著变化;二是由于现代化起步落后于外部的发达国家,因此遵循一种“追赶型”的现代化模式,政府主导特点非常鲜明,这在学术界基本上是一个共识。(注:参见任晓:《中国行政改革:目标与趋势》,《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作为中国“追赶型”现代化任务一部分的行政体制改革,它本质上要求成为经济社会变革的先导。而且,正像有的学者看到的,现代社会调控规模日益扩大,内容日趋复杂,在后发现代化国家转型阶段,行政系统作为社会调控体系的主导力量,对于驱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注:王沪宁:《论九十年代中国行政改革的战略方向》,《文汇报》,1992年6月26日。)因此,应该通过积极的行政体制改革建构能够驱动经济体制改革的行政体系,再构和优化社会调控系统。有的学者以“发展行政”的概念定义这一取向,要求行政体制改革从行政发展转变为发展行政。发展行政区别于行政发展的关键,在于发展行政是以积极主动的行政行为来引导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其特点是政府保持有强大的权威和行政目标取向上的超前意识。(注:参书云等:《行政管理与改革》,第2-6页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出版社,1990年版:李泽中:《论发展行政及其限度》,《中国行政管理》,1995年第4期。)上述思路尚未构成行政体制改革的现实指导思想,但对未来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建设性意义。 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设定:效率与民主之辨 确定了行政体制改革的战略地位以后,就应该进一步明确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不少学者认为,正确界定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对于行政改革是十分重要的。有的学者在回顾建国以来的行政改革时,认为大致经历了六个不同目标内涵的历史阶段,各个阶段行政改革的具体内容受改革目标的制约,而改革目标实质上又取决于当时具体的内外部条件。(注:张国庆:《当代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论》,第51-110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党的十四大提出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切实做到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1998年开始的政府机构改革,从总体上提出了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体制改革总目标。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至今已经历了从政策调整到体制创新的不同阶段,改革已越来越触及到深层次的关键性问题,改革的目标也日趋明确合理。与改革的实际进程相适应,对行政体制改革目标的确定也是学术界积极探讨的一个问题。但关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选择及其相应的改革内容,在理论界至今尚无完全共通性的界说。其原因在于行政体制改革本身的高度复杂性,在不同的时间、背景和层次上谈论行政体制改革的话题和结论也是不尽相同的。学术界一般认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以构建面向现代化的政府权力为导向,包容着一个多元内涵的价值体系,它可以涵盖“精简”、“高效”、“统一”、“民主”、“廉洁”、“法治”等一系列目标单元。例如,有学者提出行政发展的目标是建立高效、公平、廉洁、开放的行政系统;另有学者认为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在于实现行政管理的现代化,即实现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高效化;等等。(注:王沪宁:《论90年代中国的行政发展:动力与方向》,《天津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胡象明:《试论行政管理现代化及其与政治现代化的关系》,《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8期。)这些目标的提出,从不同角度设计了中国行政体制发展的未来走向,但这些目标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其中民主和效率之间的张力尤为明显。 从近年来理论界诸家观点来看,可以说以效率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基本是一个共识,虽然一些学者在效率这个目标之外还会设定其他一些目标。对此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第一,学术界一般认为,提高效率或实现政府高效化是行政体制普遍追求的目标,中国自然也不例外。政府及其行政活动能够解决个人无法解决的问题,实现一般社会组织无法实现的目标。但正像“帕金森定律”所表明的,政府具有权力和规模上的自我扩张倾向,庞大的政府体系不仅会越出自身的行政职权边界,侵犯社会私人领域,而且会导致官僚主义和官员腐败等行政危害,这些都造成了行政低效。因此,如何克服上述不良现象,提高政府效率就成为行政改革的首要问题,效率导向也就必然成为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模式。有的学者通过对西方的考察对此提供有力的支持,指出“无论是泰勒的科学管理时代,或梅奥的行为科学时代,还是当今系统理论时代,一切研究以及实践活动(包括组织模型设计、决策导向、公务员行为规范)都始终围绕着一个中心即高效率”(注:孙柏瑛:《公共行政的新思维》,《国外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政府行政效率体现为行政体系在一定资源条件下能够提供更多的行政服务或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能够减少更多的行政成本。这就要求政府不断进行行政体制改革,控制机构膨胀,紧缩过度职权,降低社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实践证明,卓有成效的政府行政管理是现代国家政府努力追求的目标。正像西方学者库夫曼指出的,传统行政体制的目标价值可以概括为效率、代议制度、政治中立能力和(科层组织的)行政领导四个方面,其中效率是行政体制的核心目标或终极价值,其它目标只是维持和保证行政效率的充分实现。(注:Herbert Kaufman:"Administrative Decentralization and Political Power",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29 January-February,1969.)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直接原因是政府机构臃肿、职权庞杂、效率低下,并且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行政体制改革的直接目标就是在管理职能、管理领域、管理过程和管理方法等多方面对传统低效的“大政府”进行改造,建设一个适度规模的高效政府,从而有效地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调节矛盾、整合利益差异,顺应并推动中国社会经济的现代化发展。第二,有的学者也从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历史社会条件出发,认为提高效率应当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优先目标。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政府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历史时期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根据亚当·斯密的政府职能理论,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力量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是较为次要的,仅仅扮演了“守夜人国家”和“警察国家”的角色,即仅仅局限于维持法律和秩序、对付外敌侵犯的功能领域。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公共事务性质的变化与数量的增加,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逐步强化,凯恩斯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在不同程度上都强调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因此,从世界范围内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进程看,为了有效解决现代化所提出的各种问题,早发现代化国家基本上都经历了一个政府功能成长并主导的转变过程。与此相应,后发现代化国家要在短时间内解决“追赶型”现代化所需化解的各种矛盾,包括消除贫困、扩大参与、转换体制、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等问题,这决定了发展中国家政府必须在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主导作用。因此有学者指出,中国目前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关键性转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中国正进入一个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政府在高速增长时期成功地发挥主导作用,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关键在于要有一个有效能的行政系统。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政府必须有足够的能 力制定和推行政策,其二在于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优化”(注:任晓:《中国行政改革:目标与趋势》,《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可见,从中国作为转型期发展中国家的特点而言,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是强化政府能力的首要选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先行目标。 虽然学术界对于行政体制改革的效率目标一般比较认同,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目标的设定上,如何平衡民主与效率的关系是一个争论较大的问题。有学者提出应确立“效率优先、兼顾民主”的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平衡模式。(注:参见王颖:《平衡模式的选择与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湖北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也有学者提出民主(或公平)应该成为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主张行政民主。(注:参见张成福:《行政民主论》,《中国行政管理》,1993年第6期。)主张行政民主的理由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1)本世纪60年代末以来,美国传统官僚制行政管理危机引发了旨在重塑行政思维与运行模式的新公共行政学,并由此形成了全球性的“行政改革时代”(注:参见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编译:《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新公共行政学突破了威尔逊、古德诺创立的传统政治——行政两分法的思维框架,认为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由于行政对决策的积极参与和对社会危机的积极治理以及社会最少受惠者对公平的切实需求,行政改革应建立起“民主行政”的目标范式(注:奥斯特罗姆:《美国行政管理危机》,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民主应成为行政改革的最核心价值追求。(2)中国行政体制的一个特点是行政体系事实上处于国家机关的中心,行政管理的对象广泛,管理内容丰富,即所谓“大行政”。因此,行政体制改革必然涉及政府(行政)与社会(包括社会中介组织)、市场、企业和公民的复杂关系,这些关系的理顺必须以民主化为根本目标。 实际上,上述对西方行政体制演变的概括并不准确,因为它把“新公共行政学”的理论探讨当作了西方行政改革的实际进程。从历史上看,在英、法、德等欧洲国家,现代化在政治上表现为行政权力的集权化。(注: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第103-104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我国一些政治学和行政学的权威学者也指出,西方国家现代化的进程是一个议会权威逐步衰微、行政能力不断增强并最终形成“行政集权民主制”的制度变迁过程。(注:参见曹沛霖、徐宗士:《比较政府体制》,第9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西方上述现代化成果在当今并没有实质的改革,行政集权的状况仍在延续,在行政官僚系统内部根本没有“民主”可言,至少“民主”不是其行政官僚系统实际追求的目标。虽然我们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汲取西方“新公共行政学”的一些理念,譬如把“企业型政府”、“顾客导向型管理”等思想用于研究中国的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但不能把即使在西方国家还只是纸上谈兵的东西当作中国现阶段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何况就中国而言,现阶段我国的行政体制的发展还远远没有建构起类似于西方那样的现代行政体制或者说是韦伯的理性官僚制,中国的公务员制度也只是初显雏形,不存在西方发达国家官僚制老化的危机。所以有的学者指出,从这一意义上讲,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对策应当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商效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注:宁骚:《行政改革与行政范式》,《新视野》,1998年第3期。) 当然,由于中国政府是一个大政府,我们也确实需要对政府的具体功能作出区分,从而对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进行更为准确的界说。(注:中国行政体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存在着行政的双轨制结构—功能系统,即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与各级人民政府都具有行政功能(参见胡伟:《政府过程》,第292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因此,从广义上说,中国的行政体制涉及到共产党组织和各级人民政府等党政机关。但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实际针对的行政体制,一般只涉及人民政府自身。而涉及共产党领导体制改革的方面,通常被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现代行政学把行政活动视为一个系统加以研究,行政体制改革既要处理好系统内部的关系,又要涉及系统外部的关系。行政系统内部的关系主要是政府内和政府间权力、结构、功能及其过程的关系,行政系统外部的关系包括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等几组关系。按照这一思路,有学者认为建国以来,中国行政改革已从机构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发展到公共行政改革,其中机构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差别在于机构改革只是结构层面上的行政体制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公共行政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差别在于公共行政改革越出了行政体制改革本身,把政府与外部的关系视为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意义上的行政体制改革主要指行政体系内的改革,体系外的变动只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必要延伸。(注:参见左然:《精简、统一、效能——完成从机构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到公共行政改革的转变》,《人民论坛》,1998年第1期。) 与此相应,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也可以划分为效率导向的内在目标和民主导向的外在目标两类,关键在于科学把握两者的主次秩序。这一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的“体制内功能”和“体制外功能”的区分。而就政府体制内功能而论,政府本身是一个具有高度自组织能力的科层制系统,具有自我管理、自我节制的功能,这是政府履行体制外功能的前提和基础。但是政府履行体制内功能与履行体制外功能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政府管理社会和管理自身的方式是有区别的。政府系统作为一个科层制的组织体系,其内部管理必须是上下主从的行政命令式的,在这方面没有民主和平衡可言,也不需要讨价还价,权力必须是集中统一的。无论何种类型的社会体系,只要它是健全的,政府的体制内功能就必然是如此。(注:胡伟;《政治功能的二元范畴:建构一种体制改革的规范》,《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1996年第4期。) 但是,政府的“体制外功能”或“行政系统外部关系”所产生的“民主导向的外在目标”,实际上远远超出了行政体制改革的范畴,而恰恰是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民主和效率当然都应当是中国政治发展的目标,但这两大目标必须有其一定的适用范围。有一些学者主张把民主列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新的核心目标,把行政系统与外部社会、市场和企业的关系视为行政体制改革的本原内容,这主要是没有从理论上厘定行政体制改革的主体范畴。实际上,政治发展要兼顾民主和效率,意味着行政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配套进行,而不是把行政体制改革自身扩大化为政治体制改革。效率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民主化则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保障,其实质上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价值。美国社会学家列维认为,政治现代化实际上是集权化和民主化的综合,其实质是为了达成效率和民主的统一。既然当前中国的改革战略是按照“三大改革”的设计展开,就必须把行政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及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加以区分,而不能让行政改革去承担它不应承担也承担不了的任务。如果混淆行政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混淆行政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区别,这不利于从总体上推进中国的改革事业。因此,中国的改革在总体上应达成政治民主化、行政集权化和政治经济二元化的“三位一体”目标。(注:胡伟:《中国体制改革的政府整合取向》,《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2期。)其中行政体制改革应以提高政府效率为核心目标,同时行政体制改革在处理内部关系时,也要积极理顺外部关系,努力取得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配套。 行政体制改革的方案设计:结构——功能协同发展取向 行政效能 的提高有赖于政府权力在结构——功能上的合理化,构造出现代化的政府权力。增强行政效率、建设效能政府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在此目标下,不少学者进而对行政权力结构的合理化和功能的合理化,即“机构改革”和 “职能转变”进行了探讨,这构成了学术界对行政体制改革具体方案进行理论设计的主题。同时,沿着这一主题,学术界也形成了关于行政体制内外部改革的深层思考。 由于行政体制说到底是政府系统内进行职能划分、机构设置的权力机制,行政权力机制的重构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内在目标,也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实质性内容,包括行政体系内部纵横向的权力机制调整和行政体系与外部环境之间权力机制的理顺。而中国行政体制的创建,是适应产品经济和高度集权需要的产物,其结构、功能和运行关系都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并深受马克思主义政府体制理论、苏联行政体制模式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注:周志忍:《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前瞻》,《新视野》,1996年第4期。)对这样的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如果单纯在机构规模和责权的大小上做文章,而不去改变政府对于经济社会的功能范围;或者反过来,只单纯要求转变政府职能,但不对政府机构进行合理调整和精简,都是不可能取得长期效果的。因此,有的学者指出从目前行政体制改革的实际问题和主要任务看,有效地改善行政权力机制的关键性工作在于行政体系结构的合理化和功能的合理化。行政结构的合理化即政府机构改革的实质是行政权力主体的合理分化、增减和重组,主要是行政体制形式上的变革;行政功能的合理化即政府职能转变的实质是行政权力作用的空间、领域和形式的合理变化,是行政体制的内在变革。(注:参见何颖、李萍:《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中的行政权力重构》,《中国行政管理》,1998年第8期;沈荣华、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改革》,《中国行政管理》,1998年第11期。) 上述体制改革思路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这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实践当中可略见一斑。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行政体制改革一般以机构改革为外现形式展开,建国初期至80年代中期,中国行政改革主要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及在政府规模上做文章,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下放权力及政府机构和人员的精简。这就是说以前我国的行政改革基本上是围绕政府的权力结构展开的,无论是下放权力还是精简机构,都没有跳出这一范畴,因为精简机构明显是政府内部结构的一种规模变化;而下放权力意味着政府权力自上而下地流动,也只是政府内部上下权力结构的调整。以往历次政府机构精简和人员裁减,都没有取得持续性的理想效果,原因就在于计划经济体制没有变动,行政改革难以触及管理体制本身,外延式的机构改革跳不出“精简——膨胀”循环往复的“怪圈”。同样,对于下放权力,学术界的批评之声也未间断过,所谓“一收就死,一放就乱”就反映了人们的一种普遍看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权力下放,在学术界产生了较大争论。持赞成观点的人认为它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促进了积极发展。但更多的学者认为其中带来的问题是十分严重的,特别是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倒挂”现象。 正是在经历了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的种种磨难之后,学术界开始对以往单纯精简机构的改革方案进行了否定。与此相呼应,有的学者也逐渐认识到,单纯的下放权力也不是行政体制改革的良方,甚至也非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这种认识在80年代后期就已经形成。有经济学家曾总结了两种改革的基本思路,不仅涉及到经济改革,而且也关联到了行政改革。第一种思路认为:(1)传统社会主义体制的根本弊端是决策权力过分集中,抑制了地方政府、生产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改革的要旨,在于改变这种状况,充分调动地方和生产者的积极性;(3)调动积极性主要靠下放权力来实现。第二种思路则认为:(1)旧体制各种弊端的根源,是用行政命令来配置资源;(2)对于高度社会化的现代经济而言,唯一可能有效代替行政命配置资源方式的,是通过有宏观管理的市场制度来配置资源;(3)因此改革要以建立生产性市场制度为目标同步配套地进行。就政府功能而言,前一种思路即旨在调节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的“下放权力”,后一种则是旨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职能”。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第二种思路显然优于第一种思路。 现代化论文:现代化进程中妇女发展展望与对策 人的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主体,它包括价值观念现代化、思维方式现代化、心理结构现代化、行为方式现代化等。妇女发展是人的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人的现代化过程离不开妇女的发展。 妇女发展从根本上说,是妇女作为一个由性别分层而形成的社会群体,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不断进行自我超越,追求和实现人生价值的过程。妇女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即妇女自我意识的高度觉醒,与男性一样拥有自己的尊严、人格与价值,平等地参与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发挥自己的潜力与才能,但随着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妇女发展却面临着诸多问题。妇女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中总体上仍处于弱势地位,在现代化进程中相对于男性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困难,尤其是“男尊女卑”思想依然比较严重,阻碍着妇女自身自我意识的觉醒和对发展的追求,妇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现实生活中还得不到真正实现。一些发达国家的妇女发展道路也警示我们,现代化并不一定带来妇女的发展与进步。如在美国,妇女追求自身的独立自主和人生价值,年轻时就离开父母独立学习、谋生,婚后许多人仍承担社会职务。但这较高的社会地位,是她们中许多人牺牲家庭与生育换来的。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妇女中独身者迅速增加,即使结婚也不要孩子,结果导致人口生育率迅速下降。而在日本,女性从学校毕业后暂时就业工作,结婚后便退职回家,专事生儿育女和家务劳动,结果导致妇女自我价值被埋没,社会地位极其低下。这两种极端在现代化进程中,都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也是不可取的。此外,目前有关衡量现代化的主要评价指标中,还没有一项能够准确地反映作为性别分层的妇女群体发展水平的。而一项未曾考虑性别因素的战略,往往会带来片面的发展和新的社会不公。 现代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妇女发展问题也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以彻底解决。但是任何强调客观,甚至消极等待、观望、无所作为的思想也是万万不可取的,我们必须用积极主动的态度和切实有效的行动扎实推进妇女的发展。 一、要真正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各级党和政府是现代化目标、任务、政策的决策者。决策者的认识、行为和认同度直接影响着性别意识在决策中的位置和作用。决策者在制定法律、公共政策、方案和项目时,只有把男女平等作为参照值,充分考虑发展过程中将会对男女两性特别是对仍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造成的影响,才能使妇女的发展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各级党和政府应抓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将妇女发展内容列入现代化目标和现代化衡量标准之中。一要将妇女发展规划与现代化总目标以及各级有关现代化发展的子规划、公共政策紧密地衔接在一起,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之中,加强性别统计、性别分析,以及时采取有效的对策。二要将妇女工作真正纳入政府的职能之中,各级政府设立专门的实质性的妇女工作部门,更有效地承担起促进妇女发展的职责,改变目前各级政府虽然设有妇女工作机构(协调组织)而实际工作仍由不具备行政效力的群众团体——妇联来承担的状况。三要继续建立完善有关妇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为妇女平等参与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四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用法律的、行政的、宣传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消除“男尊女卑”、性别歧视的影响,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五要关注和有效地解决妇女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如占妇女人口70的农村妇女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展、权益保障问题,确保妇女参与国家和地方各级决策管理机构、平等地行使权力问题,妇女潜在的人才资源向显性的人才资源的转化问题,消除色情服务业滋长问题等等。 二、广大妇女要更自觉地参与现代化建设,以素质、作为求发展。妇女只有不断提高素质,积极参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伟大实践,作出贡献,才能使自身发展获得坚实的基础和广阔的前景。而未来的社会以知识为本,以能力为本,将为妇女创造更多更好的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机遇。广大妇女要树立起自我意识、成就意识、成才意识、竞争意识,不仅仅把参与社会作为解决自身生存的问题,而且要把参与社会作为人生不断发展,实现自我价值的舞台,善于自我设计,在扎扎实实地走好每一步的基础上,有志于向更高层次迈进,努力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不断更新,在志向目标上不断追求,在知识能力上不断充实提高,使自身发展获得持续的内在动力。 三、各级妇联要在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地承担起推进妇女发展的神圣使命。要紧紧围绕“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职能,在四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要通过参政议政等渠道,更有效地推进男女平等国策和性别意识进入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各项决策之中,从根本上为妇女发展创造条件。二要进一步密切与各界妇女群众的联系,切实掌握妇女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加强对策研究,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三要进一步加强对妇女的宣传教育,唤起妇女的自我意识和群体意识,引导帮助妇女在现代化进程中不断提高素质,实现自我超越,发挥“半边天”作用。四要适应现代化需求,加强妇联的自身建设。以改革、创新、务实的精神,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妇联干部队伍,努力探索和改进新时期妇联的思维模式、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不断提高妇联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现代化论文:我国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分析 [内容摘要] 我国宪法的现代化应当基于两个维度:一是针对原有宪法存在的问题,一是尊重宪法的普适性价值。就我国而言,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应当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确立人权保障与民主价值,二是推进宪法的形式化。 [关 键 词] 宪法 现代化 人权 民主 价值 形式主义 现代化是一项双向比较运动:一方面,现代化面对过去,过去构成现代化的起点和基础。现代化是对传统的变革与创新,或者对传统的扬弃。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变革、创新或扬弃的过程。另一方面,现代化又指向未来,而这个“未来”的模式是以已经现代化的国家即发达国家为原型来描述的,其结果,现代化是一个不断向发达国家靠近的过程。现代化是一个比较性概念。对于落后国家,现代化是对发达国家的追赶或超越的过程。就“面向过去的运动”而言,由于各民族国家背负传统的差异,在变革与创新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各国现代化的过程具有特殊性。而对“指向未来的运动”而言,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其现代化的内容与过程都必然带有某种普遍性。这些普遍性为落后国家的现代化过程提供了一个参考模式。因此,现代化必然既是一个转化传统的过程,也是一个吸纳普遍性的过程,其结果是:尽管各国的现代化在结果形态上大体一致,但若将各自确立的现代化目标分解成若干细目,则可发现在这些细目的选项上存在着差异。 因此,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现代化目标和不同的现代化道路。与其他国家相比,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化都是“不一样”的现代化。这是在现代化问题上传统因素的特殊性与发达国家现代化的普遍性共同作用的结果。 不同国家宪法的现代化也是“不一样”的。从这一认识出发,确定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必须考虑两个维度:一是要针对原有宪法及实施中存在的特有问题确定解决方向与所要达到的目标,二是从发达宪政国家的现代宪法中概括出基本的普遍性要素并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确定为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就我国而言,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应当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确立人权保障与民主价值,一是推进宪法的形式主义。 一、厘清宪法的价值承载 (一)价值在宪法中的意义 1、价值判断与宪法学 根据哈耶克的研究,18世纪到19世纪初,科学尚未分化。像政治经济学这类现在看来非常明确归于社会科学的学科,在当时既可以称科学的一支,也可以称为道德哲学或社会哲学的一支。19世纪上半叶,科学日益局限于指自然科学和生物科学,并形成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严密性和确定性,而科学的成功导致另一些领域的工作者着手模仿它们的教义和术语,出现了狭义的科学方法和技术对其他学科的专制。 实证主义正是这种“专制”的哲学解读——它“坚持‘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主张社会科学必须将自己的范围严格限制于事实领域,因为事实领域可以应用经验的或自然科学的方法,以从中求得确定无疑的规律。” 韦伯也主张,“社会科学是价值中立的”,“它不是应当价值中立,而它就是价值中立的”。 19世纪下半叶,实证主义侵入了包括法律科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一切分支。法律实证主义为了追求客观性,它也运用所谓“物理的”科学的方法,试图消除科学家的任何主观因素,法律科学家必须审慎地避免把自己的价值观带到调查中。 “实证主义导致一切价值判断都是非理性的说教”。价值判断被认为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个人的或者集体方式相同的基本评价,也就是说,人员对某一对象物的种种感觉状况转换解释为该对象物的一些特征,亦即被客观化。东西不是美或者丑,行为不是善或者恶,等等,而是一些人员或者人员圈子对它们的中意还是不中意,赞成它们还是不赞成它们。 价值判断被认为是主观的,而且仅仅是一种统计学上的确认:如果多数人对某物持共同评价——他们赋予其相同的用途,或者期待它在相关的人看来具有相同的效用,那么,该事物就有价值。实证主义理论的致命之处在于:它无法真正做到所谓“价值中立”或“摆脱一切价值”。 与法律实证主义相反,一些学者把他们的研究完全置于价值判断之上,如古斯塔夫·拉特布鲁赫。对他来说,整个法哲学是“法的价值的观察”,法哲学必须探索各种价值,在各种价值的基础上,某一种实在法的法制显示出是公正的或是不公正的,是正确的或者不正确的法。 事实上,法学研究不可能离开价值判断。边沁认为法学研究的任务是,“(1)确定法律是怎样的;(2)确定法律应当怎样。” 宪法学的研究也应该是要达到这两个目的:一是确定宪法是怎样的,二是确定宪法应当怎样。无论你如何小心,只要你冀望确定宪法应当是怎样的,则无法避开价值判断。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看到(Seeing),从任何重要的意义上来看,都依赖于我们的看(looking),看反映了关切、理论、目的和理念的整个系统,它们引导我们去追寻所考虑的事物中这一个而不是另一个本性。 马丁·洛克林反问道:我们真的能够在不选择任何价值立场的情况下辩识和安排关于英国宪法的“事实”吗?他说,在我看来,这一学科中的知识必定关系到人的目的以及我们赋予给周遭情境的意义。这标明:首先,知识必须到意义中去寻找;其次,知识是关系性的。知识的这些特性表明:我们不可能在人类目的的社会背景之外来确定真理或谬误。 可以得出结论,价值判断在宪法学研究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价值判断决定了宪法学研究的方向与路径。任何一个从事宪法学研究的人,他必须先为自己预设必要的价值判断,至少他必须确认对宪法学的研究这一活动本身是有价值的。这个价值判断构成了他研究的出发点,他在研究中可能改变其价值判断,而在改变之前,他一定又接受或形成了新的价值判断。其次,价值判断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成果的性质与历史意义。再次,价值判断的多元化所导致的宪法学内部的分歧与多样性,是宪法学学术进步的前提。黑格尔曾从哲学的角度强调了一个学科内部的分歧与多样性对于该学科的重要性:“哲学系统的分歧和多样性,不仅对哲学本身或哲学的可能性没有妨碍,而且对于哲学这门科学的存在,在过去和现在都是绝对必要的,并且是本质的。” 我国传统宪法学的问题在于,过分强调一种单一的价值判断,而忽视了其他价值判断的存在。这导致宪法学研究的单调,缺乏创新,研究本身不过是对某种价值 判断的注释。 2、价值与宪法文本(或宪法规范)。 林来梵博士将宪法规范喻为“单纯的容器”,认为它具有价值中立的特性,不排除任何一种特定的价值。因此,事实与价值可以相对分离,任何价值均可以通过竞逐而注入宪法规范。 这一观点的缺陷在于:事实上,并不存在价值中立或者不含任何价值观念的宪法规范。首先,事实上,宪法所特有的价值理念,如权力、权利、正义、民主等价值观念都是先于宪法观念之前而产生的。 制定宪法的动议及制定的整个过程都是在一定的价值理念指导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宪法在制定时就已经被预设了价值理念。此时,价值是制宪者为宪法预设的道德目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这种价值理念的实现手段才被确定下来的。因此,宪法规范根本不可能与价值分开来,“单纯的容器”是不存在的。正如马丁·洛克林的断言:“不存在关于英国宪法的价值无涉的事实。” 其次,并不是宪法文本中每一个宪法规范或每一具体条文都能读出价值内涵。但这并不排除一些规范或条文,如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直接表述宪法的价值,这类规范可以称为宪法的价值规范。其他不直接表达宪法价值的规范可称为非价值规范,它又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类。从形式上看,相同或类似的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在任何一部宪法都可以找到,它似乎不含任何价值观念。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在一部宪法中,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总是要与价值规范结合在一起才构成宪法规范的整体,而且,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只有在促进价值规范的实现过程中才能体现出自身的价值。因此,即使内容完全一样的技术性、社会性宪法规范,在纳粹德国和其他真正实行民主宪政的国家,实践中会表现出完全不同的价值倾向。从根本上讲,宪法的价值是通过所有宪法规范组成的规范系统所发挥的整体功能来体现的。再次,宪法一旦颁布实施,其价值作为一个系统或整体隐藏在规范的背后。价值必须借助于概念和逻辑的形式,尽可能精确地转化为调整具体宪法行为、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才有可能在具体的行动领域得以彻底、全面的贯彻。这一过程,一方面使宪法规范获得了正当性,另一方面也为宪法规范及宪法规范的具体适用过程获提供了评价的标准。 我们以往的宪法并非没有确立价值,而是所确立的价值仅停留在纸上,换句话说,宪法文本叙述的价值与宪政实践中的实际价值诉求并不一致。 (二)将人权保障确定为宪法的核心价值 1、对人权保障作为宪法价值的一般考察 (1)西方国家一开始就将人权保障确定为宪法的首要价值,其经典表述是: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自近代以来,宪法在西方世界一直是一个极具价值意义的概念。欧洲的启蒙思想家们为我们建立起一套关于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价值体系的学说。同时,为实现人权保障价值,他们还绞尽脑汁设计出以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为特征的政制方案。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特别是1791年获得批准的“权利法案”,使这套价值体系及以此为基础的政制方案在北美洲率先实证化。美国宪法“最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人类对于理性政治的追求变成了现实。” 1789年在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宣言》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人权价值成为宪法存在的前提,法国革命者们情绪化地高喊:“无宪法,毋宁死!” 法国1791年、1793年、1795年宪法都将《人权宣言》置于篇首作为宪法所依据的基本原则; 1946年、1958年两部宪法序言虽未将《人权宣言》置于篇首,但都确认了1789年《人权宣言》所载权利与自由。至此,“人权已经不再仅仅是一种理论了”。 美、法两国宪法极具示范效应,以人权价值迅速获得了普遍认同。到上个世纪,亨金宣称:“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人权保障理所当然地被公认为宪法的首要价值,几乎在当今170个国家的宪法中都被奉为神圣。 (2)近代以来中国接受宪法的直接动机是富国强兵,人权保障未成为宪法的核心诉求。 在中国,宪法是舶来品,对宪法的接受不是基于价值认同,而是别有原因。面对1840年以来西方国家的强烈挑战,中国人渐渐知道自己的不足了: 先是在器物上感到不足,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于是举办洋务。及至中日甲午一战,洋务运动破产,人们才痛切地认识到,西方国家强大的原因不止于器物,更在于其政治制度的优越, “日本有宪法而强,中国无宪法而弱”。 于是“觉得我们政治法律等等,远不如人,恨不得把人家的组织形式,一件件搬进来,以为但能够这样,万事都有办法了”, 立宪强国成为了那个时代的基本共识。1904年的日俄战争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信念:“日本的立宪政治,虽然还不曾得到真正民权自由;但是他施行钦定宪法没有多年,便以区区三岛打败庞大专制的中国,再过十年,又打败一个庞大专任的俄国;于是大家相信‘立宪’两字是确有强国的效力了;仿佛一纸宪法,便可抵百万雄兵”。 孙中山说:“我们要想把中国弄成一个富强的国家,有什么方法可以实现呢?这个方法,就是实行五权宪法。” 在谈到1954年宪法时也说:“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清末以来的各种政治力量之所以“接受”宪法,其实都是将宪法当作某种政治工具来看待的, 保障人权未成为宪法的价值诉求。哈耶克曾追问:“难道宪法的作用仅仅在于使政府顺利且有效地运转,而不管它们的目的是什么吗?” 我们也可以进一步追问:难道宪法仅仅在于富国强兵或者国家稳定,而不问国家的目的? 不过,1949年后的几部宪法在形式上似乎更关心人权,但其理论基础并不是前面提到的人权保障的价值哲学。几部宪法在价值上都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始终没有将人权保障确立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宪法的主要目标仍然不是保障人权,每一次修宪都发生在国家重大政策、方针发生变化之后,每一次对宪法的修正都不过是为新的政策、方针提供“合法性”。第二,即使宪法文本中将“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放在更为显著的位置,或者把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得特别完善、全面,但由于未规定违宪审查、宪法诉愿等制度,这些基本权利的规定常常停留在纸面上,难以落到实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全面规定并将这部分内容放在显著的位置,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不过是一种政治姿态。第三,强调国家或民族的集体权利如发展 文秘站: 2、将人权保障确定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彻底贯彻,仍然是我国宪法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这一目标意味着:(1)要确立人权保障价值相对于秩序、效率等其他价值的优先地位。这意味着人权保障价值具有一定程度的终极性,在人权价值与其他价值冲突时优先保障人权,不能在秩序、效率等的名义下损害乃至牺牲人权价值。(2)要将这一价值贯穿整个法律体系,保障人权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精神。这就是说,不仅是宪法,而且其他法律规范体系也都要以人权保障为其价值目标。(3)价值是制度和规范的灵魂,但价值不会自动实现,它必须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规范(即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及其保障制度)并通过制度与规范的执行来实现。这要求人权保障制度如宪法诉愿、违宪审查等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4)为避免绝对化的理解,我们还必须明确:强调人权保障价值对于宪法的重要意义,并不意味着人权价值是绝对的。相反,“权利观念承认对权利的一定限制是允许的,但限制本身应受到严格限制。”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在以下两方面是可以被接受的:一是平等的要求。即人人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为保证每个人都平等拥有权利而产生的限制是可以容忍。二是紧急状态的要求。国家在面临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瘟疫及严重的社会动乱如战争等紧急状态下,为防止因紧急状态的发生导致整个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可依法对公民合法权利进行一定范围、 一定限度的限制乃至剥夺。但这种限制或剥夺,其范围和程度必须事先严格限定,而且还应当有一个确定的底线。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下公民权利是不得克减:人的生命权,不得施用酷刑,不得使用奴隶,不得仅仅因无力履行约定而被监禁,不得把追究溯及既往的行为定为犯罪,人格权受尊重,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不可侵犯,等。当然,还必须明确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受侵害时必要的救济手段和途径。 在这一底线之下,国家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其他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就是可以被接受的。 (三)廓清宪法的民主价值,实现政治的民主化与民主的法律化。 1、代议制成为实现民主的根本形式。 在十八世纪的英美世界,民主是“表示由人民治理的政府”,即“它不只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而且实际管理政府的权力也在人民手里。” 这种理解在当时被称为简单民主或纯粹民主制,也即后来所谓直接民主。美国制宪时代的思想家们并不看好甚至反对民主,其原因就在于,他们将民主理解为直接民主。 根据卢梭的教导,由于规模等难题,直接民主是不可行的。 同时,当时的思想家们还存在另外一个担忧:多数决定原则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 古希腊时期雅典对苏格拉底的审判,法国大革命时期以“民主”的名义对人权的践踏与忽视,都是“多数的暴政”的显例。由于这样的原因,在美国宪法中通篇找不到“民主”的字眼。但是,美国的宪法确实是对民主的确认!不过,这种民主即美国早期称为“共和”的代议制度,而非直接民主。代议制度被认为是“用少数来取代多数”,最早来源于英国。十八世纪的英国人相信,在下院他们有自己的代表,他们已经为自己的自由建立起制度的保障。他们将“民主制”(即代议制)一词与君主制和贵族制合在一起使用,都作为其混合政府或者平衡政体的一个核心部分。 2、宪法对民主的确认。 现代宪法理论认为,民主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对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各国宪法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确认了民主: (1) 对“人民主权”原则的确认。“人民主权”原则是民主的精髓, 它已经成为各国宪法的通则。美国宪法序言写道:“我们合众国人民……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1958年法国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第4条规定: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20条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合作的联邦国家”,“全部国家权力来自人民。” 我国1949年以后的几部宪法也都规定了这一原则。1982年宪法第2条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规定代议民主的制度构成和程序。民主在本质上是一套程序。程序对于民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一方面,宪法就是要通过严格的程序确保代表或议员不会偏离选举人的意志行使权力,使他们能始终代表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民主是一种多数决策的过程,在决策前并不存在预设的实体结果,人们之所以接受这个结果仅仅是因为他们事先接受了形成这个决策的程序。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程序决定了实体。在这方面,我国的宪法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一、宪法规范的内容重实体而轻程序。宪法对民主的程序规定篇幅很少,残缺不全。 二、宪法中未确定正当程序原则。一般认为,现代西方立宪主义的核心是“正当过程”条款(the due process clause)。 (3)规定对代议民主的制约和补救。从各国宪法来看,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创制、复决权。这实际上是承认一定条件下公民享有直接立法权,以克服或纠正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不能有效地反映民意甚至违背民意的现象。二是规定全民公决。这是通过由全体公民投票来决定某一重大问题的制度,它通过公民以主权者的身份直接行使的决断权。三是规定对代表或议员的监督与罢免。我国宪法未规定公民享有创制、复决权,也未规定全民公决制度。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的规定也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3、民主应当成为我国宪法现代化的重要价值目标。 当代西方学者对民主制度极为推崇。美国弗朗西斯·福山甚至认为,自由民主制度也许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并因此构成“历史的终结”。 因为,自由民主制度不存在根本性的内在矛盾,“所有真正的大问题都已经得到了解决”,于是“构成历史的最基本的原则和制度可能不再进步了”。 笔者对所谓“历史终结”抱有谨慎的疑虑,但仍然非常赞同福山的初步断言:至少在目前我们还“找不出比自由民主理念更好的意识形态。” 民主原本具有手段的意义,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但人们逐渐发现,民主早已超越了其手段或技术的意义,而具有独立的价值——对人权的程序保障在某种程度上比实体保障更为根本,人权的实体保障最终通过程序保障来实现。民主本身也成为宪法的价值诉求。 从民主的价值出发,我国宪法现代化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民主化。政治是在共同体中并为共同体的利益而作出决策和将付诸实施的活动。 权力是政治的基本要素,政治的实质就是公共权力的获得和运用。因此,政治民主化意味着,所有公共权力必须来源于人民的授予,所有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反映人民的意愿。 (2)民主政治法律化。公共权力的获得和运行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或者都由宪法和法律进行规范。这要求宪法对公共权力的获得与运行要作出完备的规定。民主可分为人治民主即以人治方法实行的民主和法治民主即以法治方法实行的民主。法治民主的基本特征包括,用法律来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意志,并按照“服从法律的就应当是法律的创造者”的精神与要求来制定法律;法律至上;国家权力受宪法和法律限制;已制定的法律得到严格实施。 法治民主所蕴涵的正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 (3)建立以权力制约机制,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就我国目前而言,最关键、最紧迫的是,尽快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二、推进宪法的形式化 (一)形式合理性优先:宪政的法律之维 理性在启蒙运动以来被用以为价值之源和对现存事物批判的标准。启蒙运动的开展及其对宗教的猛烈批判,整个社会表现为一个世俗化的过程,即韦伯所说的“世界的祛魅”过程,这实质上就是一个世界走向理性化的过程。“理性化”是韦伯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他创造性地提出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概念,并将其作为他对经济、法律、政治和行政管理等社会制度合理化发展的分析工具。在韦伯那里,形式合理性指的是可以准确计算的合理性。而实质合理性则指由伦理的、政治的、功利主义的、享乐主义的、等级的、平均主义的或者某些其他的要求来衡量的合理性。实质合理性从根本上不具有可精确计算的属性,因为用以判断实质合理与否的价值是无限多的,不仅仅有来自于政治上、伦理上和习俗上的各种各样的相互矛盾的理论、观念和原则,就是在那些信奉同一种政治和伦理学说的人们中间,也不大可能有两个人的价值标准在一切方面都完全一致。 可见,实质合理性意味存在着一套主观的、价值的标准。学界虽然承认存在一些普适性的价值,但终究无法给出一个确定的标准,甚至探究这种确定标准的手段也难以获得。追求实质合理性的道路充满崎岖,而且几乎可以肯定这种追求难有实质意义上的结果。从法律的方面看,强调“实质合理性优先”虽然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极具诱惑的正义理想,但它在 司法领域的贯彻,将导致个案正义优先于普遍正义,法外的标准优先于法律的标准, “直接追求实质合理性的司法实践也总是难以摆脱人治、专断、反复无常或神秘主义等非理性力量的控制。” 诉诸实质合理性的司法,导向一种人治的司法模式。 而“法治主义强调形式合理性优先”。 法律的形式理性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基本的起码的要求。 韦伯在其关于法律的论述中,特别强调法律的形式理性(或形式合理性),他赋予法律的形式理性以相对独立的地位。D·M.特鲁伯克将韦伯的法律形式理性解释为:法律思维的理性建立在超越具体问题的合理性之上,形式上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制度的内在因素是决定性尺度;其逻辑性也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具体体现和原则被有意识地建造在法学思维的特殊模式里,那种思维富于极高的逻辑系统性,因而只有从预先设定的法律规范或原则的特定逻辑程序里,才能得出对具体问题的判断。 韦伯还进一步揭示了法律形式理性的意义:特殊的法的形式主义会使法的机构像一台技术上合理的机器那样运作,它为有关法的利益者提供了相对而言最大的活动自由的回旋空间,特别是合理预计他的目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机会的最大的回旋空间。它把法律过程看作是和平解决利益斗争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让利益斗争受固定的、信守不渝的“游戏规则”的约束。 形式合理性是法律的生命所在。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是“指用理性化的法律来判定是非曲直”。 因此,宪法的形式合理性,从根本上讲,它要求宪法必须成为法律,而不能是政治宣言、道德原则,这已经获得学界的普遍认同。这就要求,宪法的内容尽可能采取法律的外在形式,即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并跟其他法律一样,能以特有的“法律”的方式或依实施一般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手段予以实施。宪法的形式合理性的实质就是宪法采行法律的形式,宪法的形式合理化即是宪法逐渐采行法律形式的过程。 那种认为宪法主要用以确认个人尊严、基本权利与自由等价值,其关键是合理确定权利与权力的界限并有效制约权力以实现权利的主张,体现的是一种对宪法的“实质合理性”理解,它将宪法所追求的目标确定为“实质合理性”。这意味着,在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相冲突时,优先考虑实质合理性。我们承认,宪法的确对人权等最根本的、最重要价值目标给予了正式确认。但是,宪法也是法律,因此在制(修)宪的过程中,也同法律一样,“应当最大限度地将实质合理性转化为形式合理性”,“最大限度地把实质合理性由个别存在物转化为普遍存在物,由分散无序的状态转化为理性可以把握和预计的固定形式”;在宪法的实施中,也须“借助于而不是绕开形式合理性去实现实质合理性”。 因此,宪法也不例外,其生命也在于它的形式合理性。 强调宪法的形式合理性,并不意味着对宪法实质合理性的否定或排斥,它仅仅表明:宪法的形式合理性相对于实质合理性而言,具有优先性。即:(1)宪法的实质合理性通过形式合理性予以实现。(2)在宪法的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相冲突时,以形式合理性所确立的标准来最终判定实质合理性。(3)宪法的所有内容尽量实现形式的合理化。“在所有理性化的法律制度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种‘形式主义’的倾向”, 因此,宪法对形式合理性的追求,必然意味着宪法形式主义的兴起。 长期以来,我国宪法都以追求实质合理性为目标。这体现在:(1)宪法详细而全面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却没有规定保障的具体制度和途径。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受到侵害,却无法有效的救济。(2)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权力的范围、种类,甚至也规定了行使的程序,但却未规定违宪审查制度,面对大量存在的违宪行为,宪法却无能为力。(3)宪法中过多地规定政策、方针及其他非规范性内容,一些本来是规范性的内容却又未具体规定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都表明,我国的宪法至今仍是以实质合理性为其价值诉求的。因此,我国宪法的发展必然有一个形式合理化的过程。宪法的形式合理化是我国宪法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目标。 (二)程序正义优先:宪法的实践理性 实践理性是指人的从事和选择正当行为的机能和能力。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人具有从事正当行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其次,存在一个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公共的普遍的标准。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法的实践理性即意在探寻法律的正义在实践中确定的判定标准。那么,在宪政实践或宪法实施过程中,我们将根据什么方式来确定“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公共的普遍的标准”?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行为的结果,一是根据行为的过程。如果借用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正义概念,那么,就前者而言,可以理解为实体的正义,它“意味着只要结果正确,无论过程、方法或程序怎样都无所谓”; 后者可理解为程序的正义,它意味着“无论处理个案的过程所得出的具体结论是什么,这一过程都应当受到某些实体正义之外的其他正义原则的指引和限制”, 也即是说,要考虑程序自身的存在理由,或者说是要确立程序的独立价值。 问题是,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如何取舍?这才是我们关注这一问题的关键。宪法的实践理性要求在宪政实践或宪法实施中获得一套客观的、确定的标准,是依实体法的规定来判定正义,抑或依程序法的规定来判定正义?换句话说,我们应该取实体正义优先还是程序正义优先?罗尔斯关于程序正义的理论回答了这一问题。 罗尔斯以分蛋糕的比喻为例将程序的正义分为三种:一是完善的程序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一个脱离随后要进行的程序来确定并先于它的标准。”而且,“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可能的。” 由于标准不在程序之中,要探究这一标准是困难的,因此,罗尔斯警告说,“完善的程序正义如果不是不可能,也是很罕见的。” 实践中,我们并非要真正的、绝对的达到平均分配蛋糕,而只需确定由动手切蛋糕的人最后领取自己的一份,即可认为它符合正义。可以认为,只要设计的程序被认为是正义的,其结果也被认为是正义的(按照预先设定的标准,并非这个结果就真的是正义的)。二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其基本标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 刑事审判被罗尔斯分类为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某被告是否真正犯罪存在着绝对的标准,但除了万能的上帝,人类并不掌握任何时候都能满足绝对标准的认识手段,实际中采取的方法在实质上就与分蛋糕并无多少区别。 也就是说,在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情况下,仍然是以程序是否正义来判定结果是否正义的。三是纯粹的程序正义。它“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 只要程序正义,其结果就一定正义。 从理论上讲,在罗尔斯关于程序正义的三种分类中,程序的地位是略有差异的。但在实践中,结局都是一样的:实体的正义最终都由程序来保证,即程序正义决定实体正义;或者,在二者冲突时,程序正义应当优先于实体正义。 关于正义的理论适用于法律的领域,产生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及其关系的问题,在确定以什么标准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时,出现了实体法中心观和程序法中心观两种对立的主张。前者认为,完美无缺的实体法是前提,程序法仅仅是“助法”或“附带性规范”,即“程序仅仅是以判决的方式产生出其结果的机械性过程或就是这个机械本身。” 程序法中心观则认为,程序法并不是助法,而是实体内容形成作用的法的重要领域。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权利义务现象”,只是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或实定化。 程序不仅具有独立的价值,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实体法是通过程序法来确定的,即所谓“程序是实体之母,或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 针对我国目前在宪法实体规定方面已趋完善,程序的阙如使实体规范不能有效实现而成具文的现状,笔者曾撰文指出,“与其让完备先进的实体规定留在纸上,还不如先完善程序,使实体规范完全得到实现。同时,优先发展程序,并不否定实体规范的适时发展,只是强调在现阶段宪政建设的侧重点是发展程序。” 在该文中,笔者讲的是一个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即宪政建设的先后次序、以何者为重点的问题。这与本章中笔者提出的宪法程序正义优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相信细心的读者一定已了然于胸。 宪法程序正义优先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的意蕴。其基本含义是:第一,宪 法内容的程序化。它要求,尽可能使宪法的实体内容化为一种程序性规范,或者说,尽可能使宪法的实体内容通过程序规范体现出来。宪法的实体价值隐藏于程序之中。这意味着从立宪、修宪到宪法实施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意味着国家权力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不同机关的权力均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并严格按照预设程序运转,意味着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通过这一原则,一方面使宪法程序尽可能合理、科学、完善;另一方面,赋予宪法程序以独立的地位,以及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冲突时优先考虑程序正义的合法性。 (三)当前我国宪法形式化的主要内容 本章所讲宪法形式化,既包括宪法的形式合理性,也包括宪法的程序正义优先所导向的程序化倾向。实现宪法形式化的一个前提,是存在一套以宪法形式主义为目标的、完整的、内部协调的概念、范畴体系,一套能对当前绝大多数宪法现象做出自洽性解释的、完备的宪法理论。针对我国宪法的实际,当前关键是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宪法文本的形式合理化。(1)制定一部可包容香港、澳门及未来台湾等与大陆实行不同制度的统一的宪法典。(2)重订宪法序言。应减少序言中对历史、政策等的叙述性说明。(3)宪法内容的规范化。最大限度地使宪法中的内容都成为宪法规范,尽可能使宪法条文中规范结构完整。(4)减少宪法中的政策性、道德性等非规范性规定。 2、建立、健全四大宪法制度。(1)健全宪法解释制度。(2)建立违宪审查制度。(3)建立宪法诉讼制度。(4)健全宪法效力保障制度。 现代化论文: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推进治理腐败能力现代化 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灵魂和主线。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战略部署,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提出明确要求,在理论上有一系列重大创新,在政策上有一系列重大突破,充分体现了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改革开放旗帜的高度自觉和旗帜鲜明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坚定决心。当前,我们要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以改革精神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逐步实现治理腐败能力现代化,坚决遏制腐败蔓延。 牢牢把握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方向 方向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政治性、政策性都非常强。只有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有针对性地设计时间表、路线图,才能实现改革成本最小化、成果最大化。 紧扣“五位一体”全面深化改革大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大突破,就是第一次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改革统筹考虑、系统谋划,体现了当前各领域、各环节改革的关联性、互动性。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既是“五位一体”改革的重要组成,也是重要保障。各项改革要顺利推进,都离不开风清气正的改革环境,都需要全程加强反腐败工作。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等改革措施,本身就是源头治腐的重要举措。要改革反腐败体制机制,不能单兵突进,必须与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同步谋划、同频推进,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改革成效上相得益彰。 紧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中央纪委着眼于新形势新任务,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作了进一步明确,就是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全面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从浙江的实践看,中央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通过调整机关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等举措,收紧了拳头,突出了主业。当前,要把这一要求贯穿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始终,通过改革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进一步强化执纪监督职责,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紧扣坚决遏制腐败蔓延的目标。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效果如何,干部群众能否满意,关键是要看腐败蔓延势头有没有得到遏制。当前,腐败现象依然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改革反腐败体制机制,必须着眼于这一形势,全面破除不利于坚决查办案件的体制弊端,弥补权力监督制约不力的制度缺陷,使惩治更加有力、预防更加有效,以腐败遏制度、群众认可度、社会信心度等实际成效检验改革成果、取信广大群众。 牢牢把握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 总书记在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目前反腐败体制机制的问题主要是,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要改革反腐败体制机制,就要在这些紧要处发力,通过“小切口”解决“大问题”。 强化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些新要求针对性强,关键是抓好落实。建立党委领导班子定期研究、带头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党委每年向上级纪委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制度,以加强对党委主体责任的动态考评。近年来,浙江省坚持推行“三书两报告”制度,通过给党委、政府领导发送责任分工报告书、落实任务建议书,给牵头部门发送责任分工函告书,党委常委会听取党政领导专题报告,纪委听取牵头部门情况汇报等,强化了党委的主体责任和主体意识。同时,要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责任,增强责任制的刚性约束。建立健全启动程序,注重从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执法监察、巡视等工作中发现问题,确保责任追究及时、准确。 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这项决策符合党章精神,切合实践需要。当前,关键是要研究制定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明确双重领导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特别是在查办腐败案件和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等方面,亟须出台更加细化、明确的操作办法,使上级纪委加强领导有章可循、下级纪委接受领导有据可依。 强化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派驻机构是各级纪委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好这支队伍作用,等于增加了一个纪委的力量。党和国家机关领域广、部门多,全面派驻很难一步到位。要从实际出发,条件成熟一个派驻一个,逐步实现“全覆盖”。此外,要在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专门机构,强化统一指导和协调,防止派出机关内设部门多头下达任务,解决派驻机构疲于应付、工作难以深入的问题。 强化巡视制度的监督作用。当前,巡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坚决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新要求,全面推进巡视工作制度创新。从近几年浙江省巡视实践看,注重拓面延伸、加快节奏、发现问题,巡视监督作用不断彰显,实现了机关、地方和企业的“全覆盖”。在巡视重点上,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放松,适时开展专项巡视和重点巡视,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在结果运用上,要加强问题分类处置,建立快查快办机制,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快速启动、立巡立查。 牢牢把握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路径 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没有先例可循。要深入调查研究、把握规律,坚持全局和局部相配套、渐进和突破相衔接,使各项改革措施逐步落实、逐见成效。 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到2020年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从现在算起,只有短短7年,时间紧、任务重。要统筹谋划、倒排时间,尽快出台更加细化、量化的“一揽子”改革进度表,抓好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要结合实际,在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各个方面,研究制定一系列能落地、能管用的举措,注重制度设计的细节。要把监督检查贯穿始终,充分运用专项督查、重点抽查等多种形式,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不及时推进、不按规定改革的,要限期整改、倒查责任、传导压力。 坚持试点先行、循序渐进。改革既要谋变,也要求稳。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涉及权力、利益再调整,不可能一步到位。要从外围到核心、从增量到存量,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做到“小步走、快步走、不停步”。对于推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等新部署的任务,以及推进新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等工作,可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开;对于完善派驻工作机制、改进巡视监督制度等已有实践基础的改革措施,要抓好经验总结和顶层设计,迅速启动、加快推进,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坚持群众路线、鼓励创新。改革是开创性事业,力量在于群众,办法来自基层。从浙江省反腐倡廉实践看,正是基层和群众在建设村务监督委员会、防止利益冲突、防控廉政风险等方面的创新创造,提升了治理腐败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必须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相结合,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对于地方、基层和群众在改革探索中的新招、实招、硬招,要及时发现、认真提炼、积极推广;对于改革探索中的一些失误和不足,不搞求全责备,积极加以引导,不断改进完善,更大限度地释放基层群众的创新创造活力。 现代化论文: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与促进对策 关键词:农业现代化 内涵 特点 制约因素 对策 摘要:基于学界对农业现代化基本内涵的不同观点,提出对中国农业现代化概念的认识。指出中国农业现代化不同于世界各国的个性特点以及影响其发展的诸多制约因素,进而提出促进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对策及途径。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不仅关系着中国几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建设更加富裕型小康社会的实现,而且关系着中国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可以说“三农”问题关系着中国的大局。因此,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中国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为解决“三农”问题开辟了新途径。在党和政府日益关注“三农”问题的同时,学术界对“三农”问题的研究一直给予了高度重视。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法学、农学等学科从不同的学科视角对此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研究,其中农业现代化问题一直是学术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自20世纪中期我国提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以来,学者们围绕着农业现代化的科学界定、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特点、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途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一、农业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学术界对此进行了较长时期的讨论,代表性的学术观点有以下几种: 第一、转变论。人们从历史演进的角度出发,认为农业现代化是一个综合的、世界范畴的、历史的和发展的概念,它作为一个动态的、渐进的和阶段性的发展过程,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内容。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一般都认为农业现代化是由传统的生产部门转变为现代的产业部门的过程。 第二、过程论。学者们认为农业现代化不是农业领域一个方面、一个过程的现代化,而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现代化。包括生产过程的现代化、流通与消费过程的现代化及农业劳动者的现代化。 第三、制度论。认为农业现代化是由于科学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推广而引发的组织制度、管理方法的变革与创新。 第四、可持续发展论。认为农业现代化的完整涵义是用现代技术和生产手段装备农业,以先进的科学方法组织和管理农业,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素质,把落后的传统农业改造成为具有高度生产力水平、能保持和提高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农业的过程。 我们认为,对农业现代化的界定,不能仅从一个或几个方面来界定。思考中国农业现代化应从世界各国农业现代化所应有的“共性”和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个性”上去把握。一方面,要借鉴国外农业现代化的成功经验、依据国际公认的现代农业的标准来定位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我国农业的历史背景、社会、经济与教育、科技发展水平、生态资源及劳动力条件等因素,走自己的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因此,中国农业的现代化是农业生产手段、农业科技、农业管理、农业劳动者的现代化、农业产业组织的社会化、农业生态化和农村城市化的过程,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换。 二、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特点 在分析、界定农业现代化的基本内涵的同时,学术界对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基本特点也进行了深入研究,普遍认为,中国农业的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实现农业现代化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位学者的观点表述上虽有差异,但通过疏理后可以发现,这种差异主要是研究视角的差异。 从世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来审视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学者们认为:从世界上已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来看,农业现代化大体有三种类型:一是以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国为代表,他们主要走从现代机械技术起步到现代生物化学技术的发展道路;二是以日本、荷兰、比利时等国为代表,主要走从现代生物化学技术起步到现代机械技术的发展道路;三是以法、德、英等国为代表,走机械技术与现代生物化学技术同步发展道路。中国农业的现代化既不能走以美国和西欧国家为代表的人少地多型的、以机械化和化学化为特征的道路,也不能照搬以日本为代表的人多地少型的、以生物技术的实现为主要特征的道路。而应根据中国特定的条件,走资源节约、技术优先发展的道路,走现代生物技术与现代机械技术、精耕细作的传统技术与现代农业科技、机械化、半机械化与手工劳动有机结合起来的道路。5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至少应具有多样性、综合性、工程化等三个显着特点。6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式的农业现代化是农业现代化加农村工业化,其发展道路应该是走集约农业、高效增收和持续发展的路子。 把农业现代化看作是一种过程的学者们认为,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特征应从其所具有的动态性、区域性、世界性和时代性、整体性上去分析。因为农业现代化是一个相对性较强的概念,只有阶段性目标而没有终极目标,即在不同时期应当选择不同的阶段目标以及在不同的国民经济水平层面上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同时农业现代化具有很强的区域性特点,不同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区域、同一区域的不同地区,农业生产的条件有很大差异。但强调这一点,并不能否认我国农业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将要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因而也应站在全球化的高度来分析农业现代化,依国际标准来确立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目标。 认为农业现代化是一种手段的学者们则从农业现代化的构成要素上来分析农业现代化的基本特征,认为: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生产技术科学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动力;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农业信息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技术手段;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决定因素;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以上学者们对中国农业现代化特征的表述,都有可取之处,如同我们讨论农业现代化的内涵一样,对其特征的描述 也可以是多角度的。我国农业现代化应避免重复发达国家实现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弊端,走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以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但也要避免“一刀切”走灵活多样的发展道路。从整体上看至少应具备如下特征:第一,把现代生物科技与机械技术结合起来,寻求传统的精耕农作技术和现代化农业在保持生态良性循环下的有机结合;第二,农业现代化必将与农业的商品化、产业化、集约化相伴随;第三,就全国而言,农业必将走内涵发展的道路来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国际竞争力;第四,把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实现与城乡差别、地区差距的缩小、农村工业化与乡村城市化以及农民的现代化等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因为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不仅仅局限于农业内部,它与国家经济结构、产业政策的调整、城乡关系的调整、农民与农村的现代化密不可分。 三、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在推进农业现代化方面虽有长足进步,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水平与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有学者参照国内外学者提出的衡量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指标体系,建立了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指标体系,并与世界中等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相比较,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具体描述。10也有的学者从区域农业发展的现状出发,对中国东部发达地区、中部地区的农业现代化做了实证研究。11如果我们不去探究学术界在农业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上的差异(2001年前后,国内学者提出的衡量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指标体系有数十种之多,白人朴在《关于衡量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指标体系的探讨》中有详细论述,原文刊载在《实验研究》2001年第2期),学者们大都认为我国农业现代化无论在速度、规模、结构、效益、程度等方面与发达国家都有较大差距。这一客观事实,使人们日益关注对中国农业现代化制约因素的探讨。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 其一,从农业生产要素的层面来探讨国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认为,中国传统农业未能向现代农业转型,劳动者(高素质)、土地、科技、资金等生产要素的欠缺、要素市场发育迟缓是重要的制约因素。 没有高素质的、掌握现代科技知识、懂得现代经营管理知识的新型劳动者,中国农业要实现代化是不可能的。12农业现代化离不开农业科技的现代化,离不开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支撑。资金短缺是制约农业现代化的一个瓶颈,如何建立一个与农业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金融体系与资金保障体系事关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土地市场化与农地使用权流转一直是研究农业现代化的学者们关注的,因为它不仅关系到目前中国农业经济、农业产业化水平、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等问题,而且关系到农民的利益。 其二,从制度与公共政策的层面来思考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在农业转型过程中,制度变迁起着很大作用。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在《经济增长与农业》中就曾断言: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制度的变革。学者们对中国农业制度变迁的历史及制度效益进行了历史考察。18对农业制度变迁的内涵、特点及制约当前农业经济制度创新的深层障碍,如市场配置资源机制不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不灵活、非农偏好的国家资源供给、分配制度、不清晰的产权制度、不合理的税收制度与风险分摊制度等,展开了充分研究。19 在对农业制度变迁进行审视的同时,还有学者们从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国家公共政策的取向等方面对中国农业现代化问题进行了探讨。20 21 其三,从城乡二元结构、农村城市化、工业化的角度来探讨中国的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认为,目前实际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滞后的城市化是导致中国农业落后的原因。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制度对农业经济的作用是通过制度变迁、制度效率的改善来影响其他各要素投入的积极性和效率来实现的,其作用体现在两方面:直接贡献与间接贡献。直接贡献是指制度作为内生变量同其他投入一起共同推动农业经济的增长,直接对经济增长作出贡献;间接贡献是指制度作为外生变量对其他要素投入起保证、激励、阻滞或诱导作用,间接促进经济增长。制约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主要有: 1.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农业机制尚不健全。尽管农业的市场化进程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严格地说,目前市场农业的发育还很不成熟,市场配置资源机制尚不健全,要素流转和生产安排仍有盲目性。(1)农户没有真正成为完整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农户在投资决策上还存在很大程度上的盲目性、产品的单一化、市场行为的趋同性,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2)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不足。由于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尚未根本改革的户籍制度妨碍了城乡劳动力市场发育,使以劳动力为典型代表的生产要素市场发育始终滞后。(3)社会化服务体系滞后。服务体系在多数地区还不健全,推进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所需的信息、技术、资金、物资、加工、销售等社会服务体系明显滞后。 2.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不灵活。未能建立与健全有效的土地流转与集中机制,使土地难以在很大范围内流转与合理配置,妨碍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3.国家支持保护农业的政策体系没有形成,导致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生产潜力下降、农业公益福利事业的投入也严重滞后于城市水平,使农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益福利事业体系发育不足。 4.不清晰的农村产权制度为侵害农民的利益提供了可能。按照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属农村社区公有。在这种规定之下,农村集体资产性质模糊不清、资产所有权代表不明确,诱使各行为主体、尤其是拥有垄断行政权利的基层政府和部门对农民利益的侵害成为可能。 四、促进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对策、措施 如何化解制约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制约因素,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人们从各个不同侧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许多好的对策、建议。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类: 1.土地制度改革,实现规模经营。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可行性的思路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消除土地投资的制度风险,克服农民的短期行为;另一方面,实现经营权的自由流转,有利于土地这一稀缺资源的合理利用与适度集中。 2.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速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实现农业就业在社会就业中所占比重的降低,是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在我国现行条件下,实现农业劳动力转移,主要依靠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 3.加强农业市场体系和产业化组织建设,进一步协调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为此,国家要积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流通、科技开发的各种专业性服务机构;大力发展农业市场组织,对农业生产和流通环节,提供技术、资金、信息、经营管理方法等方面的市场咨询和服务,使农村经济和市场经济接轨;消除各种自然的以及人为的经济和行政的市场阻隔障碍,使农村经济发展纳入统一的市场经济轨道。 4.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加快其转化和应用步伐。其一是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在鼓励社会多元化投入的同时,应大 力提高政府对农业科技的财政支持力度;其二,加大对农业科技的基础性研究的投入;其三、把农业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体系转向社会化,逐步形成以企业、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各种产业化组织为主体的多元化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5.大力加强农村人力资本的投资与开发力度,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使他们成为具有经营管理才能的适应农业现代化要求的现代商品生产者。 6.实现城乡统筹,消除二元经济阻隔,在加强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提高农业的现代化水平。 7.不断深化改革,消除制约农业现代化的体制、机制性障碍。31新中国农业发展的实践证明,解决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不断推进农业制度创新。在不断推进农业制度创新的同时,我们认为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而不能随意改变其制度内核。 第二,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目前土地制度创新的关键是要在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增强生产要素重组的灵活性和资源配置的有效性。通过规范流转行为、明确利益关系,鼓励农业的规模经营与生产的专业化。 第三,探索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形式。鼓励和扶持农民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力推进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农业产业集群,提高农业的组织化、集约化水平,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四,坚持多样化,不搞一刀切。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差异。农业制度创新形式的选择与推进,必须从本地实际出发,不要强行移植,也不能靠行政推动,必须坚持多样化发展。 8.结合正在进行的新农村建设来推进农业现代化。 9.从历史借鉴的角度来论述中国的农业现代化。这主要从世界各国农业现代化的经验、新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经验与教训方面来阐述。 现代化论文:中国物流现代化及其对亚太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 物流是进行生产和建设的物质前提,是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客观基础,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中国物流现代化具有深远的经济意义。 一、中国物流现代化进程中的成就与问题 实行改革开放19年来,中国国民生产总值保持了年均9.9%的增长速度,居民消费每年增长7.4%。物流在现代化进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逐步改革了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生产资料分配体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突破了在国有经济内部流通的生产资料不是真正的商品的束缚,培育和发展了生产资料市场,改变了物资流通格局。 第二,从西方和日本引进了“物流”概念,借鉴其理论和方法,从大流通的视角,不仅把运输、装卸、仓储、包装和流通加工等物流环节作为一个系统,而且把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流通、国内物流和国际物流视为一个整体,从而有利于货畅其流,提高效益。 第三,以较快的速度和较大的规模增加了物流设施。中国交通运输的主力是铁路,其营业里程从1978年的4.86万公里增加到1995年的5.46万公里,其中电气化铁路从1978年的 1000公里增加到1995年的9700公里。公路从1978年的89.02万公里增加到1995年的115.7万公里。1996年又新增公路2.5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增加11 17公里,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里程达2141公里。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从1978年的8300公里增加到1995年的 17200公里。远洋运输的国家的主力船队——中远集团船队于1996年已发展到1700余万载重吨位的能力。民用航空运输仅机场建设从1980年至1995年共投人475亿元,1955年底全国拥有137个机场,其中4个可容纳波音747-sl个可容纳波音737。包装已经形成包括包装材料。包装制品、包装机械。包装装境印刷等门类齐全的新兴产业。在装袭搬运方面比较广泛地采用叉车、托盘以及其他机械等等。 第四,通过国内研制、生产和从国外引进,提高了物流技术水平。如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包装产业已研制和开发数千项新产品,基本上适应国内资源特点并符合国际包装的发展方向,大大提高了包装水平和质量,不仅在出口商品中基本扭转了“一等商品、二等包装、三等价格”的现象;而且也明显改变了重大产品由于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如改变了水泥包装,每年大约节省水泥土500—600万吨;改进了化肥包装,每年大约减少损失l亿多元;改进了平板玻璃包装,每年大约减少损失100多万重箱。与此相联系,推行了物流标准化,而集装单元标准化是其基础,已经从单一商品的标准化逐步走向商品系统整体的综合标准化,也就是从货物分类编码、计量单位。包装方式、装卸设备。运输工具、库存条件。安全要求等等,逐步实行统一化、系列化、通用化,并与国际物流接轨。 第五,在物流管理方面,1991年初国家体改委和前物资部在无锡进行以配送为突破口的物资流通制综合改革试点,近几年又进行了制试点,并推选连锁经营。至1996年底,全国已有700家连锁公司,1万多个门店,钢材与汽车销售的金额已超过250亿元。由于采用了这些现代化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促进了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六,在物流信息方面,从流通企业到管理部门,广泛采用电子计算机,从八十年代末以来,较多地采用微机,各物流部门已初步形成覆盖面广、横向纵向相结合的信息网络。 总之,物流的发展保证和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流通部门的一些管理者的思想观念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二是很多国有生产资料流通企业转换机制较慢,管理不力,从1993年下半年以来,有的出现亏损,近两年甚至出现全行业亏损。三是物流的整体技术水平仍然落后,例如准高速、高速列车今年才起步,由铁道部部主持的时速200公里及其以上高速列车综合试验至1999年年初才成功。四是物流系统中的“瓶颈”制约未完成克服,交通运输尤其是铁道运输仍然比较薄弱。五是对减少环境污染重视不够,如包装材料在生产和使用中,回收利用不够,造成污染,尤其是塑料包装制品造成白色污染比较突出等等。 二、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流现代化的内容 中国的基本国情是,幅员大,人口多,底子薄,经济技术落后,人均资源较少。经过48年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综合国力有很大提高,有些部门的总量指标在世界上已位居前列。 落后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与一部分现代化工业并存,以大量的文盲、半文盲、文化水平较低的群众为基础的落后科学技术与少量的世界先进科学技术并存,广大的经济不发达地区、贫困地区与一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比较发达地区并存。因此,中国物流现代化具有如下四个特点: (一)时间上的长期性。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实现现代化一般不需要太长的时间,如亚洲的一些新兴国家和地区,在五十年代或六十年代起步,至七十年代基本完成。但据中国国情,具有巨大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不能急于求成。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是于1964年12月在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而实际起步则是1978 年的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面完成大约要到21世纪中叶。包括在四个现代化之内的物流现代化,显然也要到那时才能全面完成。 (二)地区间的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历史上经济比较发达,改革开放以来,兴办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省五个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开放了沿海十几个城市,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东南地区、环渤海地区开辟了经济开放区等等,现代化进程很快,大约到2012年,可以基本实现物流现代化,正如所指出的:“力争经过20年的努力,使广东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成为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地区。”至于中部和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应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特别是沿边地区还有对外开放的地缘优势,发展潜力都很大,可以加快开发,但完全实现物流现代化的时间要更长一些。 (三)技术上的多元化。由于中国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也由于各种货物具有不同特性并对物流有不同的要求等原因,在技术上应兼容必要的手工劳动、半机械化、机械化、半自动化和高技术自动化,形成多元结构。 (四)宏观上的调控性。物流现代化不仅需与全国的现代化建设协调,而且需要在地区协调。同时,各物流环节之间也需要协调,从而涉及到国家的总体规划、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因此,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功能的同时,必须有国家的指导和扶持,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 基于上述,中国物流现代化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 (一)物流设施现代化。现代物流设施,是物资空间转移和在一定时间内必要停留的载体,时至今日,在数量上仍然不足,例如还有相当大的地区不通铁路,又如港口泊位不足和有的泊位装卸效率低,仍有压船压货的现象等等。可见要建立一个综合的高效的现代化物流系统和网络,仍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二)物流技术现代化。与物流设施现代化紧密相联,必须使物流技术高度化。仅就铁路运输而言,蒸汽机车占有较大的比重,时速较慢;电气化铁路1960年才从四川铁路宝成线上出现,至今也不过1万公里左右;准高速列车1999年4月1日已经起步,要在各中心城市之间建成高速、超高速铁路网尚需较长的时间;此外,需要建高速公路网,建立高效能的机场和港口,发展集装箱运输,建立立体仓库,利用改造废矿井作为地下仓库等等。 (三)物流信息系统现代化。信息在当代已经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在建立中国信息高速路的同时要着力建设物流信息系统。 (四)物流管理现代化。物流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都应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在实现经济体制转轨和增长方式转型的两个转变过程中,应建立现代财务、成本、质量管理和科学决策制度;继续发展、配送连锁经营等新的物流方式和经营方式,发展集约型的配送制,推行佣金制,推进连锁经营的规模化、规范化;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工程、最低库存(Just-in-time inventory)甚至零库存等新的管理方法。 三、中国物流现代化对亚太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12亿多人口,经济规模大,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潜在市场。仅就直接以物流为基础的商品市场而言,1996年消费品零售总额为24614亿元,全社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为35700亿元,外贸进口总额为1388亿美元。到21世纪初,中国将向世界提供将近7000亿美元的市场。中国物流现代化对亚太地区经济发展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与临进亚太地区的国际合作 首先,促进中国与接壤的周边国家的合作和开发。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促进澜沧江一循公河流域各国的合作开发。1996年8月底在中国昆明市举行的澜沧江一循公河区域经济合作第6届部长级会议上,一致赞同以泛亚铁路和中泰铁路为核心的东亚铁路网建设计划。也就是计划修建以新加坡为起点,经吉隆坡。曼谷、金边、胡志明市和河内抵达尾明的泛亚铁路,并计划修建支线通到仰光和万象,预计 2000年完工;同时计划修建以昆明为起点,经祥云。思茅、景洪、琅勃拉邦、万象、廊开抵达曼谷的中泰铁路,也将于2000年竣工;这就将中国铁路网和中南半岛铁路网联接起来。显然,这不仅将大大促进该流域的合作开发,而且将促进中国和东盟国家的经贸合作。2、拆进图门江地区的合作开发。1995年 12月6日,中国、俄罗斯、朝鲜。韩国、蒙古五国代表在联合国总部正式签署了关于开发图门江地区的三项协定,即五国签署的(关于建立图门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开发协商委员会的协定》、(图门江地区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环境谅解备忘录》以及中。朝、俄三国签署的《关于建立图门江地区开发协商委员会的协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积极支持这几个国际合作项目。中国物流现代化将有利于推动这一项目的实现。3、促进沿亚欧大陆桥有关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特别是俄罗斯及中亚各国与中国存在着资源互补、资本互补、技术互补、产品互补、人力资源互补、经验互补。地缘互补、基础设施互补等八种互补性,中国物流现代化无疑将推动沿亚欧大陆桥各国的合作开发。 其次,促进中国与太平洋诸岛国以及太平洋彼岸各国的经济技术合作。随着中国海运和航空的发展和现代化,有利于在平等互利、相互开放、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同上述各国的经济合作与贸易交流。尤为主要者有两个国家:一为与日本的经济技术合作。中日是一衣带水的邻邦,两国人民有两千年的友好交往,改革开放以来,中日经济技术合作日益加强。二是与美国的经济技术合作。这种合作虽然在总体上得到不断改善和发展,但常受美方的重大干扰。今后只要对方按照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通过谈判解决争端,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物流现代化,中美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交流将不断扩大。 此外,应当指出,香港是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金融、贸易、航运、旅游、信息中心, 1997年 7月三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对加强中国与亚太地区各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交流,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促进亚太地区 的国际贸易 各种物流设施是外贸商品的载体,物流现代化将大大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1996年外贸进出口总值已经达到2899亿美元,比1978年的206.4亿美元增长了13倍,平均每年递增 15.79o。在外贸总值中,对亚太地区的进出口值占有较大的比重,尤其是美国、日本、香港地区是名列前茅的三大贸易伙伴。 中国的进出口总值的快速增长,将对亚太地区经济发展注人活力,同时也影响国际市场行情,仅就中国的某些进口产品而言,如合成树脂(聚乙烯、聚丙烯等)、纸浆、谷物、大豆和棉花等的进口,由于数量较大,就曾经直接引起国际市场上价格上涨或停止下跌。预计在2000年,中国的进出口总值将达到4000亿美元,无疑将对亚太各国经济发展将提供新的推动力。 (三)促进亚太地区投资的旅游业的发展 中国物流现代化可以大大改善国内的投资环境,促进外商直接投资,截止1996年8月底止,中国批准的外资项目超过了28000个,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600亿美元,中国吸引外资最近已连续三年在世界上占二位,这一势头,正方兴未艾。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对亚太地区各国进行投资,也将日益增加。 物流设施中的交通运输部分,同时也可以运送旅客,其现代化可促进国内外旅游业的发展。 1996年中国的国际旅游创汇达102亿美元,与1978年2.63亿美元相比较,增长了37.8倍,18年来平均每年递增22%以上;国内旅游收人为1638亿元人民币,中国旅游业正在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此外,中国人出境旅游也与日俱增,其中多数是往亚太地区,尤其是往东南亚各国,可见也将促进亚太地区旅游业的发展。
新闻史论文:抗战大后方新闻史的研究体系 2015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在新闻学领域,学界更多关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延安为中心的抗日根据地新闻史,对当时国民政府管辖下以重庆为中心的抗战大后方新闻史则关注不足。实际上,抗战大后方新闻史具有广阔的研究空间和丰富的学术内容。结合若干年来的研究成果和现行的研究条件,可以形成一个具有鲜明时代特点和丰富学术内涵的研究内容体系。 就目前的认识而言,抗战大后方新闻史研究内容的体系大致有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以抗战大后方新闻事业的发展历程为整体对象,全面研究战时大后方新闻事业的发展状况,进而总结这一时期新闻事业发展的主要特点 抗战大后方新闻史研究,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出版一部《抗战大后方新闻史》。该书属于区域新闻通史性质,应当是对抗战大后方新闻事业发展的全面扫描,尽可能涵盖抗战大后方新闻事业的方方面面。 全书在历史方面,先纵向全面梳理抗战大后方各省份地区新闻事业的发展状况,再横向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个案以点带面剖析新闻史的各个层面;理论方面,着重剖析战时语境下新闻事业制度环境、功能认定、组织结构、运营模式、文本形态等方面的内在规律和外在联系,全面总结抗战大后方新闻事业的卓越贡献和历史地位。 围绕《抗战大后方新闻史》,可以就抗战大后方新闻事业的特殊情形,分别根据重庆、成都、桂林、贵阳、昆明等抗战大后方的中心城市的历史,开展地域新闻史的相关研究。目前,学界已经出版的《抗战时期四川的新闻界研究》(2009年)、《重庆抗战新闻与文化传播史》(2009年)、《桂林抗战新闻史》(2013年)就是这方面的代表。 以抗战大后方不同政治属性新闻媒体的发展历程为研究对象,展示大后方不同新闻媒体的发展历程 抗日战争是不同政治属性新闻媒体以民族国家利益为依归,团结御侮,同仇敌忾的一次共同战斗。长期以来,学界对抗战大后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闻事业,特别是《新华日报》研究颇多。但是对于国民党党营新闻事业和民营新闻事业关注不够,这是需要重点加强的,也是还原抗战大后方全貌的重要组成。 目前至少有两方面的工作可以开展:一是出版《抗战大后方国民党新闻事业史》,重点对以《中央日报》为代表的国民党党报体系、以《扫荡报》为代表的军报体系、中央通讯社、中央广播电台等机构在抗战大后方的发展,尤其是抗日战争宣传方面做出全面的总结;二是出版《抗战大后方民营新闻事业史》,重点对《大公报》、《新民报》为代表的全国性报纸,以《新新新闻》(成都)、《新蜀报》(重庆)、《嘉陵江日报》(北碚)为代表的地方性报纸在抗战大后方的发展,特别是在平衡抗日宣传与追逐利润、处理文人论政与新闻统制、面向抗战主题与建设地方等主题方面做出总结。当然,有关机构还可以在现行研究的基础上,出版《抗战大后方共产党新闻事业史》,系统梳理中国共产党在抗战大后方进行战时新闻报道、抗战舆论动员、对敌有效斗争和建立民族统一战线的宝贵经验。 上述的任何一份媒体在抗战大后方新闻史中的表现都可圈可点,都值得深入研究。《〈新新新闻〉报史研究》(2008年)、《基于现代化视野的北碚乡村建设传播实践研究――以〈嘉陵江日报〉为例》(2010年)就是这方面的代表。 以抗战大后方新闻事业的特定专题为研究对象,展示战时大后方新闻事业不同侧面的历史真实面貌 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国带来了极大灾难,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民族复兴的契机。于新闻事业而言,可谓“多难兴业”。抗战初期,中国新闻事业基本上被摧毁殆尽。就是在抗日战争的洪流中,中国新闻人不断自立,形成了抗战大后方和敌后根据地两大新闻中心,达到中国近代新闻事业的顶峰。相比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根据地新闻事业,抗战大后方新闻活动更显多元和复杂,这也为从多侧面考察抗战大后方新闻史提供了契机。 事实上,抗战大后方新闻事业管理体系、对外宣传、言论社论、新闻政策、新闻实务、媒体经营、新闻教育、新闻思想、驻华记者等各个层面都可以成为研究对象。一个可行的途径就是以点带面研究,如以《新华日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报刊、以《中央日报》为代表的国民党党报体系、以《大公报》为代表的民营新闻事业、以《新民报》为代表的媒介经营管理、以《嘉陵江日报》为代表的地方小报、以国际广播电台为代表的对外宣传、以“星期论文”为代表的知识分子言论、以《新闻记者》为代表的新闻学期刊、以中国新闻学会为代表的新闻团体、以《时代》周刊为代表的外国驻华媒体、以白修德为代表的外国记者……《在统制与自由之间――战时重庆新闻史研究》(2012年)作为该方面的力作,集中以重庆地区的《中央日报》、《新华日报》、《大公报》来考察战时新闻政策与新闻自由之间的互动与冲突。 当然,随着人文社科多种研究方法在历史学领域的引入和运用,研究者可以尝试运用更新颖的方法论来进行对抗战大后方新闻史特定对象的考察。 以抗战大后方新闻界人物及其新闻实践和新闻理论研究活动为研究对象,展示当时新闻业界和学界的经验和成果 抗战大后方,云集了当时国内诸多新闻界名人,潘梓年、胡绳、章汉夫、乔冠华、夏衍、许涤新、张友渔、石西民、陆诒、胡绳、马星野、谢六逸、陈望道、俞颂华、梁士纯、顾执中、曾虚白、潘公展、程沧波、黄天鹏、董显光、成舍我、陈铭德、邓季惺、周钦岳、曹谷冰、舒宗侨、张季鸾、王芸生、胡政之、范长江、邹韬奋、赵敏恒、浦熙修、张友鸾……这些活跃在抗战大后方新闻战线的新闻界人物,或长于实践、或善于理论、或往来于实践和理论之间。虽然每一个新闻界人物思想和行为的发展变化道路或思想轨迹不会完全相同,但作为抗战大后方新闻事业发展的动力因子,也是这一历史时期新闻事业研究的主体,更是这一历史时期新闻事业发展的见证。在他们的言论、举止和思想发展中,蕴含着时代前进的必然性因素,为理解抗战大后方新闻史所在的时代提供了生动的标本。 在这方面,已经出现《潘梓年新闻实践与新闻思想研究(1937~1947)》(2007年)、《王芸生新闻思想研究》(2008年)、《抗日战争时期白修德在华的新闻报道研究(1939~1945)》(2010年)、《论浦熙修重庆时期通讯特征与思想基础》(2011年)、《马星野大陆时期新闻思想研究》(2012年)、《张友鸾新闻思想研究》(2012年)、《民国报人曾虚白研究》(2013年)等大批硕士学位论文。但是,研究的空间依然很大,知识的盲区仍旧很多。 以抗战大后方新闻事业文献史料为研究对象,解读抗战大后方新闻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些重要事件产生、发展、变化的过程和原因 研究抗战大后方新闻史离不开研究当时形成并流传至今的文献史料。同样,那些新闻文献史料本身也在向人们讲述着抗战大后方新闻史。 这一领域的研究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官方文件档案的汇编。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主编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文化(一)开了一个好头,汇编了国民党战时新闻统制的政策和措施,包括各项行政管理法规、报刊书店登记、新闻检查概况、压制《新华日报》等史料。在这方面可以继续发挥档案机构的力量坚持做下去,为抗战大后方新闻史研究提供重要的基础素材。二是重要新闻媒体的创(办)刊词、停(休、终)刊词、在当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社论或社评、新闻团体的宣言等。在这一方面,红色报刊的相关材料汇编已经出版多本,抗战大后方的相关汇编亟待进行。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新闻史论文:从美国新闻史的演进看新闻专业主义的发展 摘 要:美国新闻史的发展与新闻专业主义的渊源颇深,从早期的政党报刊到黄色报刊,再到后来的商业化报刊的发展历史,即是新闻专业主义由产生到发展的历史。梳理新闻专业主义的诞生发展与美国新闻史的演进之间的关系很有意义。本文认为,美国新闻史的发展为新闻专业主义提供了自然的语境与实践。相应的,新闻专业主义并非天然存在,而是在媒介、政府、社会、商界的架构体系之下,彼此掣肘妥协和制衡的产物。同时,这个架构体系也为新闻专业主义发展提供了动力。 关键词:新闻专业主义;美国新闻史;媒介权力 一部美国新闻史,既是美国新闻事业产生发展的历史,也是200多年来媒体与政治博弈斗争以争取自由独立的历史。宏观看来,西方新闻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为了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不断摆脱外在的压力和束缚的历史,新闻专业主义就诞生在西方世界追求自由的过程中。1833年,本杰明・戴创办《纽约太阳报》,一改以往政党报纸的风格,以大众化为办报宗旨,发掘了大批“普通人”的读者。19世纪70年代,经济的发展和通讯技术的进步,美国大众化的商业报刊迅速起步,政党报刊随之衰落,报刊逐步摆脱了政党的控制,独立报业正式兴起。1896年奥克斯接手《纽约时报》,在办报宣言中提出:“公正地报道新闻,不畏惧或不偏私,不卷入任何政党、派别和利益之中。”[1]由此所形成的新闻信息模式被称为是新闻专业主义的根源。廉价报刊兴起带来的报道内容与观念的变革,成为了“扒粪运动”的前奏。19世纪末的这场运动揭露了大量企业和政府的腐败行为,凸显了报刊的独立性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为客观报道的形成提供了可能。虽然具体时间学界都没有定论,但是“新闻专业主义”这一概念就是在此时孕育而生,其内涵和理念在实践中不断丰满。20世纪中期,《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的出版,标志着社会责任理论于此滥觞,至此,新闻专业主义这一理念趋于成熟。 一、作为第四权力的媒介 美国的新闻媒体,事实上被认为是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并列的第四权力。最早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将报纸定为第四权力是有着明确的目标和构想。早在16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伊始,在反对专制统治和出版自由限定的斗争中,资产阶级革命者们认为,发表不同意见及批评官员这两项权力是自由的重要表征。杰斐逊总统也认为,宁可要一个没有的政府报纸,也不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报纸自其开始,便是用来监督政府,监督公权的。所以,报纸才逐渐有了自己独立的地位,进行商业化改变。 杰斐逊是新闻媒介权力论的坚定支持者和实践者,他将报刊视为是人民一切自由和安全的最大保障。谈到杰斐逊,就不得不提和他针锋相对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从独立战争结束到美国建国的初期,两人就新闻自由等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论争。除了当时常规的国会辩论和政府报告外,报刊笔战是其论争较为公开和常见的方式。有趣的是,报刊既是论争的焦点,也是论争的战场。这场辩论的意义在于,促进了政党报刊的形成,进一步深化了人们对于新闻自由的认识,也客观上促使了新闻专业主义的产生。正是由于杰斐逊的努力,报刊的“第四权力”属性这一理论在美国被广为接受。 媒介作为第四权力的独立地位,在大众报业发展的时代成为可能。第一,报纸纷纷在经济上实现了独立,从而脱离政党的言论阉割和控制;第二,报纸标榜的独立原则也成为吸引读者的重要砝码。 1835年,第一份宣称独立的便士报《纽约先驱报》在贝内特的主持下创刊。它的主张包括:第一,报刊的职能:是新闻传播,但也应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推动社会的进步;第二,报刊的性质:为独立专业的媒体,是自主的媒体;第三,报刊的目的:应该为公众提供意见支持,代表民意;第四,广告收入应当作为报刊的主要运营来源;第五,道德自律是报刊的主要约束机制,法律也应该成为重要手段[2]。 二、新闻专业主义的发展 新闻媒介一直处在一个复杂的力量角逐与场域纠缠当中,政府、社会、商界的博弈当中,一方面促进了技术层面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介的巨大发展,另一方面又阻碍了媒介的专业主义进步。 但是在实践的过程当中,媒介的许多表现却偏离了赋予专业主义精神的自由主义报刊理论,从不择手段地互相攻击到失实的煽情报道比比皆是。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等原因,报业也逐渐走向垄断。美国的报纸从1909年的2600家减少到1946年的1750家。媒体变为无处不在的大众传播媒介的时候,它也就成为了大量批评的对象。当时的媒介所作所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传媒运用其巨大的权利来为自己谋利。传媒的所有者只传播他们自己的观点,尤其是有关政治经济的问题,他们同时也损害了反对者的意见。 2.传媒屈从于大公司,让广告客户控制社论的主要内容。 3.传媒抵制社会变革。 4.传媒的时事报道关注的通常是煽情、肤浅的东西,而不是重大事件,其娱乐节目常常缺乏实质性的内容。 5.传媒危害了社会公德。 6.传媒无需任何理由就可以侵犯个人隐私。 7.传媒有一个社会经济控制阶层,笼统地说就是商业阶层,后来者很难进入到这个行业,因此,传媒危害了自由而公开的观点市场[3]。 传媒的这些做法与社会公器的角色期待和专业主义的取向大相径庭,因而饱受诟病。两次世界大战的出现为这种境况提供了解决的契机:比如,1917年政府成立了公共咨询委员会,后来通过了《与敌贸易法》和《煽动法》,1942年,又了《美国报刊战时行为规约》。众所周知,在美国民主的土壤下,政府公然干预新闻自由是有害的,甚至是违法的,但是由于战争的特殊需要,使得公众对于政府的干预行为的方案没有那么强烈的反对,这种干预逐渐被接受和认可。这也为社会责任论的提出提供了社会背景。 新闻自由委员会发表的小册子《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则是社会责任理论的重要著作,也是社会责任理论的重要代表。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媒介必须履行必要的责任,以行使其自由的使命,政府在此期间可以对自由加以限制。为了体现出来责任,按照新闻自由委员会的说法,媒介、社会和政府三方都应该作出努力。 首先,传媒要加强自律精神,坚持专业主义,减少对于广告的依赖和广告商对于节目的干预;其次,社会可以设立特定的公众机构,如研究中心和媒介评议委员会等,用以对媒介及其行为予以必要监督和约束;再次,对于政府而言,在媒介滥用新闻自由之时,政府可以采用法律手段予以制止。社会责任理论显示了对于新闻专业主义的追求和探索,以及对其深入的理解。“没有无限的自由”这一理念也逐渐被大多数人所认可接受。媒体无限的言论自由也并不意味着公众的无限言论自由,二者的不对等关系正是造成媒介滥用权力的症结所在。新闻自由委员会对传媒业提了五项基本的要求:(1)一种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2)一个交流评论和批评的论坛;(3)对社会组成群体的典型画面的投射;(4)对社会目标与价值观的呈现与阐明;(5)充分接触当日消息[4]。 经济的发展使得市场的力量逐渐成为主导,操纵着美国的政治经济等一系列方面,虽然专业主义的引进和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对于媒介中心的美国社会提供了一个价值取向,但是根本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媒介对于资本的依赖,对于广告商的依赖依旧。80年代以后,资本化运作进一步发展,新闻业的市场受到利益的驱动逐渐增强,商业主义更为严重。最为明显的表征即是娱乐节目的批量生产。 三、新闻专业主义的合法性 新闻专业主义的理念在当今的时代,并非意味着公正、客观、独立的行为准则,相反,很多时候,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 首先,媒介并非天然地作为社会公器而存在,其地位处于政府和商业集团的双重挤压之下。新闻媒介的独立性是其存在并且成为社会重要制衡力量的基础,但这一原则在现实环境之下并不容易实现。政府需要媒介宣扬自我主张、进行政治宣传和动员。故而,在法规和政策当中会存在诸多限制媒介的条款,媒介一部分情况沦为权力的奴隶;商业组织也需要媒介作为其重要的伙伴,在大众化媒介时代,商业目的的达成与媒介的宣传二者的关系日益密切,故而,商业组织会多在经济方面对媒介予以限定。 其次,新闻专业主义存在的逻辑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媒介独立的前提是商业化的运作,但过分的商业化又会侵害媒介的专业性。 再次,专业主义始终是难以达到的目标。客观性和中立性首先是难以做到,因而媒介呈现的新闻事实始终是难以中立的、不含价值判断的,对真实存在的世界的真正反映。新闻产品本身就是媒介高度选择、加工的产物,并非自然界本身存在的物质。 追寻新闻专业主义的源头和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在不同的时代,新闻专业主义的价值取向可能并不一致,但是,媒体、政府、社会、商界的博弈始终存在。自由主义报刊时代,媒介居于核心地位,两次世界大战使得政府的力量逐渐膨胀,经济的持续发展又使得商界的力量在这个关系网中居于主导。可以看得出,社会在这个博弈架构中力量稍微薄弱,但是公众的批评某些时候也会形成巨大的、难以估量的影响。可以想见,媒介、政府、社会、商界的架构体系会一直存在下去,新闻专业主义的存在也会成为一个常态。新闻专业主义认为媒介是社会的一个系统单位,以承担搜集、整合、传播信息的功能,暗合了其他三方的诉求。 过度的商业运作正在日渐侵蚀公众利益,甚至公众利益已然成为一个界限并不明确的范围。而这一切,正在动摇新闻专业主义的合法性。新闻专业主义是在这样的博弈结构中诞生和成长的,架构本身的复杂矛盾,并不能成为专业主义缺乏合法性的诱因。相反,具有矛盾和张力的彼此掣肘,正是专业主义存在的一种动力。 四、结 语 新闻专业主义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美国新闻史的演进过程当中探询新闻专业主义的脉络,可以清晰地发现,新闻从业者从先驱身上继承了专业主义的理念,并且在实践当中形成了完整的职业精神,进一步丰富了专业主义的理论体系。新闻专业主义的理念和操作,也是在美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大背景的发展变化,各方势力的博弈平衡中走向确立与成熟。 新闻史论文:普遍联系在外国新闻史教学中的应用 摘 要: 普遍联系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分析外国新闻史中的著名人物和新闻事件时,借助普遍联系的观点,既可以抓住事物的普遍性规律,又可以分析出其发生、发展的具体特性,是实用性强且非常有效的教学和研究工具。 关键词: 普遍联系 廉价报 教育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思辨的方法是我国新闻历史研究和教学的传统方法。在我国出版的外国新闻传播历史类教科书,现已经过全盘照搬外国新闻历史书籍的阶段,发展到本土化阶段。但外国新闻历史史实浩如烟海,目前我国任何一本教科书或教学参考书都不能将所有重要新闻史实都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教师除讲授基本史实和发展规律外,还应该培养学生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哲学原理,分析新闻历史史实的能力,让学生探讨感兴趣的新闻人物或新闻事件,教师善加引导,以达到提高研究水平的目的。普遍联系的观点就是外国新闻历史教学和研究中,适用性强,并锻炼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工具。 一、普遍联系基本原理 联系是哲学范畴,通常指事物或现象之间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互连接、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等相互关系。联系不是个别事物之间暂时的、特殊的关系,而是一切事物、现象和过程所共有的客观的、普遍的本性;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同其他事物发生联系;世界是万事万物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事物都体现普遍的联系。 二、普遍联系的宏观应用 运用马克思主义普遍联系的观点重新审视外国新闻史教材,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如以往的外国新闻史教材体例,要么是以时间为经线,以新闻媒介形式为纬线,进行历时研究的国别体;要么是以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为经线,以国别为纬线,进行共时研究的断代史。两种外国新闻史体例各有所长,比如国别史便于让学习者抓住一国新闻事业发展的历史脉络,符合认知心理规律,易学好记;而断代史便于让学习者对同时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新闻事业现象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各国新闻事业发展规律和不平衡性,有助于培养逻辑思维能力,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两种体例之所长恰恰是对方之缩短,而且一般不能互相补充,只能通过教师引导,尽力弥补教材的不足之处。如果将普遍联系的观点渗透到外国新闻史教学和研究中去,可在历时研究中兼顾共时研究,或者在共时研究中兼顾历时研究,发现新问题,总结新规律。 三、普遍联系的微观应用 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的统一性是无限多样的,世界的普遍联系与此相一致,也包含丰富的特殊性的普遍联系。而区别在本质上也是联系的一种方式,即以对立的方式发生的联系。一切事物都同其他事物既相区别,又相联系,二者的辩证统一体现了联系的客观普遍性。 用普遍联系的观点分析具体史实,既能找到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又能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差异,真正在认知领域“同化”此知识点,达到“掌握”的程度,而且不“遗忘”。比如以往的外国新闻史教科书通常使用共时研究的方法,分析廉价报的产生原因,并将原因归结为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变革,还往往从政治、经济、文化、技术、城市化和商业化等方面详细分析。这或可解释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廉价报产生的总体原因,却不能解释为什么最先开始工业革命的英国,其廉价报的产生和早期发展状况不仅落后于其殖民地――美国,而且落后于隔海相望的法国。因此,应该使用普遍联系的观点重新审视这段历史,引入历时研究的方法具体分析各国国情。比如就受众素养而言,欧洲各国呈现明显的不平衡特点。英国虽然1861年的《教育法典》明文规定了“小学教育的‘阅读’‘书写’‘算术’的教学内容和要求”[1],但并未使英国的初等教育有长足进展。直到1870年《初等教育法》的颁布才真正改变英国初等教育的状况。该法案主要涉及小学的数量和质量、入学的年限和开办小学的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内容。此后,英国几次修订和补充该法案,使其义务教育的普及率大大提高,有的地区甚至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至此,英国才拥有了大量能够读懂新闻的潜在受众。而法国1833年颁布《基佐教育法》,主要内容是:国家有权征收特别税款作为教育经费,在全国普遍设立小学;在各省设立师范学校培养初等学校师资;设立小学教育鉴定委员会,规定所有小学教师必须接受培训,获得教师资格证才能任教该法案的实施是法国初等教育发展史上的重要步骤,推动了法国初等教育和师范教育的发展。而1881年颁布的《费里法案》其要旨是宣布实施普及、义务、免费和世俗的初等教育;规定儿童6岁入学,初等教育为义务教育;小学和学前教育是免费的;废除法卢法案中关于教会对学校的特权,取消公立学校的宗教课,改设道德和公民教育。该法案为近百年间法国国民教育的发展奠定基础。大洋彼岸的美国于19世纪20年代后致力于公立初等学校的建立与发展,并形成公立学校运动,实施普遍的国民初等教育。主要是设立州教育委员会;建立地方税收制度,筹集办学经费:兴办公立小学;制定义务教育法,推行免费义务教育等。由此可见,美国的免费初等教育普及明显早于英法,更早地为廉价报兴起提供合格受众并培养潜在受众群的阅读习惯。 除受众教育水平因素之外,新闻事业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一方面受经济基础制约,另一方面还受本国政策影响。比如英国的“知识税”在1712年到1861年的150年中,钳制了报业的发展,廉价的逃税报纸虽然在民间发行,但面临随时被当局取缔的危险,广告商也不可能信任可能会被查禁的报刊,广告额较少,使得英国的廉价报举步维艰。而美国殖民地政府1765年颁布印花税法案,比英国本土推迟50年,该法案只实施1年,英国政府就因殖民地各界的抗议、指责而被迫撤销。同年制定的汤森法案,规定征收的税种中包含纸张税,仍有三分之二的报刊抵制这一法案。此后1776年爆发美国独立战争,英国殖民当局的纸张税自然不了了之。美国独立后,1791年通过了《权利法案》规定:国会将不制定任何法律――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因此,美国报业在1791年之后,就获得更宽松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在相似经济条件下,美国的廉价报发展自然比英国更有优势。 综上所述,普遍联系的观点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对外国新闻史史实进行教学和研究,普适性强,可操作性强,是一种非常实用的哲学工具。 新闻史论文:中国新闻史学会会暨“实践育人:人才培养与华文传媒的发展”会议综述 2012年是高等教育的“实践年”,为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创新华文传媒人才培养模式,中国新闻史学会、中国新闻史学会台湾与东南亚华文新闻传播史研究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7日至28日在重庆工商大学举办了中国新闻史学会2012年会暨“实践育人:人才培养与华文传媒的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近60名两岸三地中国新闻史学会的专家学者、传媒业界的资深工作者和重庆市内相关高校传媒学院的领导齐聚重庆工商大学,共话新闻传媒发展,旨在交流海内外新闻传播院系和华文媒体在实践育人方面的经验,探讨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的对策。 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周波、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中国新闻史学会会长程曼丽,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中国新闻史学会副会长丁俊杰,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中国新闻史学会副会长陈昌凤,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董广安,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书记处书记、中国新闻史学会副会长顾勇华,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新闻史学会副会长黄瑚,中国新闻史学会副会长、中国传播学会副会长吴廷俊,中国传播学会副理事长蒋晓丽,中国传播学会副会长邱沛篁,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院长张昆,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裁刘光全,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党委书记牟丰京,重庆晨报总编辑张永才,新浪(重庆)总经理周燕,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新闻研究所所长耿晓东等出息了研讨会。重庆工商大学党委书记李春茹、副书记朱伯兰、副校长郑旭煦等领导嘉宾出席开幕式。郑旭煦副校长主持了开幕式。 会议前,重庆工商大学党委书记李春茹、重庆广电集团总裁刘光全、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总裁牟丰京、中国新闻史学会会长程曼丽分别致辞,重庆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徐海荣对会议的举办专门发来贺信,周波副部长宣读了贺信。贺信中,徐海荣部长对本届年会暨国际学术研讨会的开幕表示祝贺,对重庆新闻事业悠久的历史和优良的传统进行了介绍,对中国新闻史学会20多年来促进新闻传播学发展所做出的贡献给予肯定,衷心希望专家、学者们一如既往地关注重庆的建设与发展,关心支持重庆的新闻事业。 来自中国新闻史学会和国内外传媒领域的专家学者、资深记者编辑,围绕新闻教育、新媒体发展等议题展开了探讨,并实地参观了重庆工商大学长江传媒学院传媒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专家们对重庆工商大学注重培养新闻专业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打造产、学、研“三位一体”的办学模式给予肯定。 美国华文媒体协会理事、美国《世界日报》记者刘伟在会议中作了“美国大纽约地区华文媒体的发展与未来思考――兼谈华文媒体人力资源状况”的报告,介绍了美国大纽约地区华文媒体的地位,梳理了美国大纽约地区华文媒体的发展演变,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美国大纽约地区华文媒体发展与人力资源的状况,最后提出了对对美国大纽约地区华文媒体未来发展的几点思考。他认为,面对变化的华人读者,华文媒体应考虑发展双语媒体;应立足美国华人立场,强调中华文化为主,多元文化为辅的媒体价值观;平面、网络同时推进,互为补充;此外,稳定和提高原有人才,吸引年轻采编人员和新传媒技术人员是华文媒体发展和未来的关键。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中国新闻史学会副会长陈昌凤作了《网络时代华语传播的新格局》的重要报告,对西方主流媒体和华文传媒争占华语市场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就微媒化是否应该成为华语媒体传播方向提出了思考,陈院长还介绍了近年来华语传播市场的基本情况,重点探讨了传统媒体在网络时代“如何突围”。他认为,以博客、播客、维基、社交网站(如Facebook、Twitter、MySpace)为代表的Web 2.0的网络工具有个人化、互动化、集体贡献内容等典型特征,是网民在虚拟空间里的“生活面貌”、资源分享和社交方式的大变革,是21世纪知识型经济主导下的人类社会的缩影。在网络时代传统媒体应当实现由传播新闻到运营信息的转型,携手新媒体打造“智能新闻”,拓展社交媒体的视野,积极探讨新模式、新方法和新手段,不断提高新闻传播的社会化和全球化。 铭传大学大陆教育交流处处长陈耀竹作了《台湾数字媒体发展概况》报告,介绍了台湾数字电视发展概况,探讨了新形势数字媒体面临的挑战。他指出,数字电视时代,电视节目将走向分众化与客制化,广告形式也会逐渐转向个人化与互动化,应用服务范围更为宽广(生活服务)。他认为,台湾数字媒体发展中面临着八大挑战,具体为:一是2012年7月1日起的无线数字化,对收视习惯产生了一定冲击;二是在法令修改后,核心竞争取决于品质,中华电信MOD成为绝对优势很难讲;三是有线系统业者数字化后,电视的使用机能发生了改变,顾客才是王道;四是分组付费或计次付费制度实施后会产生一定的排挤效应,仍须通过市场的检验;五是同业间将持续的恶性竞争及大陆的磁吸效应,对内容供应者的经营压力将有增无减;六是以公民评鉴来决定节目的上下架机制过于“民粹”;七是在当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电信、广电管制架构的调整;八是如何提升宽带、电视数字化普及率。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新闻史学会常务理事王润泽就主流媒体从业者的培养思路提出了一些看法,他强调人才培养应该加强文史哲基础教育、提升学生对客观事物的分析判断能力。作者援引著名新闻教育家罗列教授的话,“新闻专业的学生在学校四年里究竟学些什么课程,是一件颇费踌躇的事情”。王教授认为,高端新闻人才的训练应加强文史哲基础训练,特别是研究型大学的新闻传播学科,应在教学中突出这个特点。通过强化文史哲的基础学科,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判断,增强理性思维,训练他们在纷繁复杂的社会活动中,准确发现问题,科学分析问题,客观提供解决思路。加强文史哲基础教育,要明确新闻的选择需要价值理性的判断,加强对客观事物的分析与判断能力,既要呼吁社会各方面给与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力和更大的空间,更要警惕媒体所进行的伪舆论监督,此外还要正确认识新媒体的作用。 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曹立新作了《什么实务,如何导向:新闻教育中的实务导向刍议》的报告,对当前新闻教育中的实务及导向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未来新闻教育计划”之“课程充实计划”,应当增加历史、政治、哲学、古典文学甚至科技等课程。他认为,新闻教育应当回归新闻,一是新闻艺术不同于媒体技术,即新闻学作为独立的社会实践不能与传播或者媒体混淆;二是新闻职业不同于新闻产业,新闻是民主的另一种表达,或者说,没有民主就没有新闻。 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教授吴廷俊作了《“增强核心竞争力,减少“可取代性”――二论中国大陆新闻教育改革的出路》的报告,他在报告中检视和深入分析了中国新闻教育的“可取代性”,对如何培养合格记者,提高新闻教育核心竞争力进行了探讨,他还指出无论“公民新闻传播”时代下新闻业的开放程度有多大,专业新闻记者永远都是需要的,且时代信息化水平越高,新闻业越开放,人才构成越复杂,对专业新闻记者的需求度就越高。他认为,新闻教育不应培养“万金油”,而应培养合格记者;所以新闻教育只有培养出合格新闻记者,提高核心竞争力,才能使自己在高等学校有立足之地。 重庆工商大学长江传媒学院执行院长殷俊作了《构建真实传媒环境,推进协同创新实践》发言报告,他首先向与会专家介绍了长江传媒学院坚持“构建真实传媒制播环境,完善产学研一体化实践”教育的办学思路,在具体的教学体系中,将大学生顶岗实训纳入具体的教学内容,推荐和鼓励本科生、研究生进入传媒协同创新中心参与不同节目、各个具体岗位的顶岗实训,让资深传媒工作者和大学教师共同指导学生成长,构建“记者编辑-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学生顶岗实践、教师-记者编辑相互挂职”三位一体的办学模式。 在本次研讨会上,新华社、海峡导报社、美国世界日报社、人民日报社、重庆广播电视集团、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等媒体总编、记者等海内外业界精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厦门大学、台湾铭传大学等著名高校院长、博士生导师等新闻教育专家齐聚重庆,共同谋划推进高校新闻教育“实践育人”的新思路、新举措,此次研讨会的顺利开展对于我国新闻教育事业具有承前启后的重大意义,为加强我国新闻媒体舆论引导能力、提升我国媒体在国内外的传播影响力提供智力支持,为我国培养传媒精英人才贡献力量。 作者简介: 张杰(出生1984年2月)、性别:男、籍贯:重庆、职称:助教、学位:硕士、研究方向:新闻传媒 新闻史论文:关于新闻史学研究方法的思考 摘 要:新闻史学研究方法主要有定量分析法、对历史研究的两种解释体系(革命史范式和现代化范式)、拉斯维尔的4+1模式以及媒介现象与外部社会互动模式、问题意识等,其中问题意识对新闻史学研究至关重要,一个好的问题是做研究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 关键词:方法训练;问题意识 做学问不仅要下功夫去学,还要用脑子去思考、去提问,有了好的问题做导引才能去做研究,进而写出有价值的论文。有人在写论文的过程中,很少一开始就去思考问题。殊不知,一直处于一个盲目的状态,自然跳过了问题的导引,而直接进入了解决问题的阶段。如果先明确了自己想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然后再进行研究,会使论文更有针对性,更有价值。而如何去发现问题,也是一个思考和学习的过程。 一、什么叫问题意识? 那么,到底什么是问题意识?到目前为止学界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的说法。国内学者大多是从教育学的意义上理解问题意识的:“所谓问题意识,是指人们在认识活动中,经常意识到一些难以解决或疑惑的实际问题及理论问题,并产生一种怀疑、困惑、焦虑、探索的心理状态”。但是这样的理解只是问题意识的一个方面,对于科学研究来说,更为重要的是问题背后的理论意识,就如当代国际关系批判理论学者罗伯特・科克斯(Robert Cox)所阐述的,问题意识虽然仍以问题为基本内容,即原有理论和客观事实之间的矛盾,但是它更是一种客观事实作用于某种特定环境中的主观意识的产物,问题意识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对某些问题或事件的意识。科克斯的问题意识深化了我们对“问题”的认识,也就是说,问题不仅是“科学探索性疑难”,也不仅是强烈的对问题的探索欲望,更为重要的是理论对于问题的能动的阐释,即问题意识是建立在研究者提出问题的理论背景基础上或者能动地选择一种理论观照一个社会问题,因此,任何问题的产生都和特定的理论或方法论有关。 二、如何培养问题意识? 研究者在选题时往往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专业理论知识;研究方法知识和各种操作技术;对社会生活的观察以及个人对问题的悟性或者洞察力和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一项具体的研究课题从开始选择到最终确定,正是上述几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那么如何培养问题意识就应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广泛涉猎专业著作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同时,尽力阅读大量文献和学界论文; 其次,注重研究的方法训练,从前辈的论文中汲取营养;在平时的学习中应多多关注学界最新动态,养成多思考,多追问的习惯。在追问的过程中,我们要学会判断,然后经过判断进入问题,在好奇和疑惑的引导下进行初步判断,但是不能把判断当作问题,因为判断可能是伪问题。在发现问题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学会文献综述,因为文献综述是一个发现问题的手段,它的目的就是看同类研究的前人启示。 具体说来,要培养问题意识。首先,必须经过大量的阅读,在阅读中进行思考,从而萌发问题;然后再进行文献综述,看前人是否研究过这个问题,对此又是以何种角度来解决的,再思考自己对此问题的解决有何创新之处,是否有继续研究的价值。如果看到前人在同类对象中剩下了什么问题,这个问题就可以被锁定成自己的问题;或者同类对象中产生了一种新的变化,新变化带来新问题,引发旧理论在新条件下是否使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说明理论弹性强、范围广,如果不适用,需要理论推进,于是研究就有了意义。例如:对余英时的《胡适之先生年谱长编初稿》序进行文本分析,作者通篇都在以问题做导引,以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层层推进的方式为我们阐述了胡适先生思想形成的背景,思想革命的起点,长期的精神准备,他思想革命的两个领域以及思想的最终形成,最后还指出了胡适思想的内在限制。作者首先提出胡适归国前后,中国思想界这一段空白究竟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是胡适而不是别人填上了这段空白?通过对第一个问题的解答为我们阐述了胡适思想史的背景。通过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给我们讲述了胡适长期的精神准备。进而提出一连串问题来为我们讲述胡适思想革命通俗文化和上层文化这两个领域。通过对“胡适究竟在什么确定的意义上可以称作杜威的实验主义的信徒?”这个问题的解答,阐释了胡适思想的最终形成。文章最后提出“如何使中西两个思想流派相通?”并用胡适的原话“今天人类的现状是我们先人的智慧和愚昧所造成的。但是后来人怎样来批判我们,那就要看我们尽了自己的本分之后,人类将会变成什么样子了。”来鼓励后人努力创新。同时,也肯定了胡适先生已尽了他的本分,为中国学术与思想现状做出了贡献。由此可见以问题做导引使文章整体思路之清晰,逻辑之严密。 新闻史论文:一种社会史研究范式 摘 要:作为研究范式的社会史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注重整体性研究,强调社会史是整个社会的历史;二是观照“底层社会的历史”,即把目光下移,关注普通群体、普通人的社会生活;三是跨学科对话。一个区域报刊业的兴盛必有其区位优势、社会文化环境和内外动力机制,区域报刊业的消长与区域社会发展关系密切。晚清、民初时期,报刊传媒在区域社会早期现代化、现代化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以社会史研究范式来进行区域新闻史、报刊史的整体性研究对于促进新闻史研究将会大有裨益。 关键词:区域新闻史;社会史;研究范式 时下,区域史研究已成为国际学术发展的新趋势。海外学者,尤其是美国学者从地域角度探讨中国近现代史的力作多有问世。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中国近代史为研究对象,深入探索中国近代社会内部的变化动力与形态结构,并力主进行跨学科协作研究的“中国中心观”,逐渐成为美国中国近代史研究的一种趋势。将中国按横向分解为区域、省、州、县与城市,以展示区域与地方历史研究,是“中国中心观”的重要特征[1]。在中国学术界具有持续影响力的法国年鉴学派,主张研究“整体的历史”、“总体的历史”,但其代表人物的经典作品绝大多数是区域性或专题性的研究(后文论及)。国际学术史一再证明,较有价值的作品往往是那些开始会被看不起眼的所谓“中观”或“微观”研究,即区域性、专题性研究和个案研究,这些研究常常可以见微知著,表达对整个社会文化进程的理解和解释,甚或得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区域史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通过不同学科的区域史研究,可以探索传统社会或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进程,填补学科空白;可以探索当代社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经验或借鉴。我国历史悠久,疆域辽阔,从中央到地方,从整体到局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域蕴藏着极其丰富的史料和各种现实资料、数据,“区域社会是整体中国的一部分,是整体中国的细胞形式,解剖某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区域社会,本身就有助于我们深化对整体中国的认识”[2]。“只有把一个一个区域社会的情况研究透了,才能从中央和地方相互作用的角度出发,把整个中国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3]。 一、社会史-区域社会史的研究范式 作为“新史学”的社会史研究,自21世纪以来已在史学界刮起旋风,以冯尔康、许纪霖、赵世瑜、乔志强、常建华、杨念群、黄兴涛、马敏、朱英、周积明、严昌洪、陈春声、王笛、吴琦、行龙、章清、王日根、刘志伟、唐力行等一批史学专家、学者为代表的社会史学派,借鉴法国年鉴学派理论和历史人类学、历史社会学、计量史学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汲取后现代思想精髓(剔去糟粕),并结合中国实际,开辟出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史研究范式。 什么是社会史?社会史是历史学的专门史还是通史(整体史、总体史)?社会史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还是一种新的视角?社会史与社会学关系如何?国内外学者有各不相同的解释。西方学者主要有以下四种解释:其一,法国年鉴学派主张,社会史是一种“整体史”或称“总体史”,第三代年鉴学派核心人物雅克・勒高夫在其主编的《新史学》中对所谓“总体史”概括道:“这里所要求的历史不仅是政治史、军事史和外交史,而且还是经济史、人口史、技术史和习俗史;不仅是君主和大人物的历史,而且还是所有人的历史;这是结构的历史,而不仅仅是事件的历史……总之是一种总体的历史。”[4]19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霍布斯鲍姆总结说,关于社会史有三种看法:一是关于穷人或下层阶级的历史,二是关于日常生活、风俗或生活方式的历史,三是社会经济史[5]。这也是一种整体史观。 其二,以英国社会史家屈威廉等为代表,主张“撇开政治的人民史就是社会史”,也就是说,社会史是关于生活方式、闲暇状况和一系列社会活动的历史[6]。其三,以美国历史社会学家查尔斯・蒂利为代表,认为社会史是普通人日常生活的历史,社会史的核心内容是重建宏观结构变迁中普通人民的历史,主张将宏观结构的变迁同人民的日常生活联系起来考察。其四,以英国史学家E.H.卡尔为代表,认为社会史是社会科学向史学渗透所形成的边缘学科,社会史是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历史。国内学者有三种观点:一是作为整体研究的社会史,二是作为历史研究范式的社会史,三是属于历史学而非社会学的社会史。知名史学家马敏教授从研究范式的角度来理解“社会史”颇具代表性。他认为: 无论中西,现代史学的潮流都是以“总体史”为指归的,“总体史”范式也就是目前我们所能遇见到的新史学的根本范式。在中国,这一“总体史”范式通常又与“社会史”相联系,在这一意义上的“社会史”往往成为“新史学”的代名词……作为“新史学”根本研究范式的“总体史”,更多的是就方法论意义而言的,是一种“新的研究方法、新的研究态度和新的研究视角”。其中视角的转换和视野的开阔又是最具关键性的,它主张对历史进行“全景式”和“全幅式”的把握[7]。 按照我们的理解,作为研究范式的社会史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注重整体性研究,强调社会史是整个社会的历史;二是观照“底层社会的历史”,即把目光下移,关注普通群体、普通市民、普通人的社会生活;三是跨学科对话。由于现代学科的划分反映的是我们看问题的思想和方法,而不是现实世界本身,强调学科融合或跨学科对话有利于克服这种局限性。社会史的跨学科对话,即与社会科学中的一些相邻学科如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宗教学、地理学等相互交叉和渗透、融合。我们认为,社会史和“政治史”、“文化史”一样,属于历史学的一种研究范式,是“新史学”派借鉴人类学、社会学、宗教学、语言学、人口学、民族学、经济学、统计学等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整体史研究的一种史学研究方法或研究愿望。当然,社会史和社会学的关系比较密切。正如当代英国知名史学家查弗里・巴勒克拉夫所言:“如果说,历史学家向社会科学去寻找新见解和新观点的根本原因是对历史主义及其立场和观点的强烈反动,那么,历史学家首先应当面向人类学和社会学去寻找新方向是毫不足怪的。在所有的社会科学中,社会学和人类学在观点上与历史学最为接近。”[8]波兰著名历史学家波托尔斯基亦言:“社会学侧重于现实世界,而史学则侧重于以往的历史过程在现代史学中,企图在理论结构和解释上把史学与社会学分离开来,是不可能的。”[9] 作为一种整体史研究范式,社会史与区域社会史两者是并行不悖的。社会史兴起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法国年鉴学派,历经七八十年,至今仍具有鲜活的生命力。而年鉴学派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大多是区域史研究的典范。如费弗尔的《腓力普二世时期的弗兰施孔德地区》,布罗代尔的《菲利普二世时代的地中海和地中海世界》,皮埃尔・古贝尔的《1600-1730年的博韦与博韦人》,勒华拉杜里的《蒙塔尤:1294―1324年奥克西坦尼的一个小山村》等。可见,区域史也可以是整体史、总体史。至今仍活跃于法国史坛的第四代年鉴学派学者更强调:“在每个具体研究中使用各种方法、手段和途径,使其融为一体,从而事实上推进史学研究。”[4]17可以说,区域社会史从研究实践层面推动着作为整体的社会史走向深入。 二、近代报刊业的兴盛与区域社会发展 在中国社会自近代以来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中,长江流域有着区位、交通优势和较好的经济基础,列强势力沿着长江流域从东南沿海逼入长江中游、再侵入四川盆地等内陆地区,逼使长江流域沿岸城市开埠通商、走向开放的道路。他们在经济掠夺和文化侵略的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科学、技术、文化,客观上促进了长江流域乃至中国的社会现代化进程。而列强的入侵、经济的掠夺、文化的渗透以及长江流域自身政治的革新、社会思潮的兴起、经济的发展、文化的传播、社会的进步,必须要借助于一定的载体。作为洋务、维新、革命的工具和经济文化传播的载体的近代报刊,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梁启超早在1902年就指出“学生日多,书局日多,报馆日多”是影响中国前途的至关重要的三件大事,辛亥时期,他对报刊的作用又有辛亥“国体丕变”“报馆鼓吹之功最高”[10]的评价。知名史学家章开沅等人认为:“作为经济发展与政治变革的中介环节,大众传播媒介的发达,是近代社会变迁的重要动力和指标,它不仅直接推动政体的转变,而且引起整个社会结构的连锁反应。”[11]晚近报刊传媒在长江流域和两湖地区的社会现代化进程中亦起着非凡的作用。 以近代长江流域报刊业的发展为例,作为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地带的长江流域,其不同区域近现代报刊业的发展程度随着区域中心城市开埠通商和早期现代化前进步伐的快慢而有所差异。上海――长江流域经济带的桥头堡,近现代报刊业发展最为壮观,报刊数量占据全国三分之一强;重庆、成都――长江经济带的腹地和革命战争宣传的大后方,近现代报刊业的发展亦很突出。作为连接长江流域经济大动脉东西纽带的两湖地区,其区域中心城市如汉口、武昌、沙市、长沙、衡阳等地近现代报刊业也比较发达,据刘望龄先生不完全统计,近代湖北实际创办报刊300种左右,就目前所能见到的报刊辑录显示,1866―1919年间,湖北共创办报刊191种,其中,外国人主办的报刊31家,官办25家,民办131家[12]刘望龄先生统计数据不全,另据《武汉市志・新闻志》统计数字,仅晚清、民国时期(1866-1919)武汉地区的报刊数量即达193种。可见,该时期整个湖北省报刊数量应不下200种(参见武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编:《武汉市志・新闻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8-48页)。。据方汉奇先生所著的《中国近代报刊史》(上、下)[13]和史和、姚福申、叶翠娣编的《中国近代报刊名录》[14]、丁守和主编的《辛亥革命时期的期刊介绍》(I-V)[15]、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研究室编的《五四时期期刊介绍》(第一、二、三集)[16]、上海图书馆编的《中国近代期刊篇目汇录》(第一集、第二卷、第三卷)[17]等书籍所列报刊名录不完全统计,1897―1919年间,湖南报刊数量亦达116种。其中,长沙即达89种,包含报纸57种,期刊32种[18]。仅辛亥革命时期(1901―1917),湘籍志士创办报刊即达34种[19],位居全国前列。两湖地区一些知名报刊如《中华民国公报》、《汉口中西报》、《大江报》、《汉报》、《湘报》、《湘学报》、湖南《大公报》等报刊则在全国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以后至新中国成立前,两湖地区报刊业发展更为繁荣,在民国时期全国报业之林中蔚为大观。 一个区域报刊业(如两湖地区、上海地区、四川地区、广东地区、京津地区等)在某个历史时期的发展、兴盛、繁荣必有其区位优势、社会文化背景和内外动力机制。那么,一个区域近代报刊业繁荣的区位优势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及内外动力是什么呢?教育近代化与近代西方印刷技术的传入、发展对近代报刊业的发展繁荣有何作用?传统士绅、近代知识分子与近代报刊群体的形成和报刊业的发展关系如何?近代报刊群体的生存状态如何?同时,作为一种公共领域的近代报刊是如何进行思想启蒙、舆论宣传和下层民众动员的?近代报刊和报刊群体的生存空间如何?扮演了什么社会角色?与受众群体的关系如何?起到了怎样的社会作用?一个区域近代报刊业的繁荣是否促进了区域社会早期现代化转型?有何文化贡献和社会作用?对于这些问题,需要从社会史的角度、用社会史的研究范式来进行解答。 三、区域新闻史的社会史研究范式有待加强 目前,在区域新闻史、报刊史研究领域,上海新闻史、报刊史的研究最为繁荣,除方汉奇先生主编的《中国新闻事业通史》、丁淦林主编的《中国新闻事业史》[20]等一批“通史性”新闻史著作大量涉及上海新闻事业史外,由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新闻志》编纂委员会编的《上海新闻志》[21],上溯清道光三十年(1850年)近代报刊发源,下迄1996年(大事记延至1998年),130余万字,横亘上海150年的新闻事业的发展变迁过程,同时还介绍了各个历史时期有关上海报纸的编辑方针、新闻采访、编排形式、经营管理和重大新闻历史事件、新闻人物等,以其丰富的内容、翔实的资料、独特的视角、客观的叙述,填补了区域新闻史研究的诸多空白。马光仁主编的《上海新闻史(一八五―一九四九)》[22]、《上海当代新闻史》[23]系上海区域新闻史的集大成之作,两部著作前后衔接、浑然一体,凡洋洋洒洒130余万字,按编年顺序系统而完整地论述了上海自1850年至20世纪末的新闻发展史,有点有面,有专题分析和个案研究,“仿佛是一部上海地区一个半世纪新闻事业的历史画卷,是一部地区新闻史的力作,为地方新闻史的编写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24]。宁树先生主持编写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资助重点项目《中国地区比较新闻史》,目前已完成120万字,尚待出版。该文稿立足上海,对上海、北京、天津、江苏、安徽、广东、湖北、四川等地的近现代新闻事业发展状况进行了论述和比较,集新闻史比较研究之大成。曹正文、张国瀛的《旧上海报刊史话》[25]侧重于从史料的角度梳理了旧上海的报刊发展概况;秦绍德的《上海近代报刊史论》[26]分上海近代报刊诞生、维新运动与报刊勃兴、政党报刊、资产阶级商业报纸、上海小报、上海租界报刊等几个专题,勾勒了上海近代报刊业发展的基本面貌。最近几年,上海新闻史的研究侧重于专题研究和个案研究,从而把该区域新闻史的研究推向微观层面,在精细化程度上前进了一大步。 在长江流域上游重庆、四川地区,最近几年也有论述该区域的新闻史专著问世,除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的《四川省志・报业志》[27]、《四川省志・出版志(上、下)》[28]和重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的《重庆市志・报业志》[29]、《重庆市志・出版志》(出版中)等志书类著作外,还有一些史料成果问世,如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史志编纂委员会编辑的《四川新闻出版史料》[30],四川省新闻志编辑部编的《四川新闻史料汇编》[31],以及《成都新闻资料专辑》、《重庆新闻史料汇编》等,除这些史料性著作对近代四川地区新闻史、出版史作了简要的资料性整理和面貌勾勒外,王绿萍女士在其前期广泛搜集、爬梳四川地区新闻史料,汇聚成《四川报刊五十年集成》(尚未出版)的基础上,又撰写了专著《四川近代新闻史》[32]。该书重点勾勒了四川地区清末民初(1897―1918年)的报刊历史,内容涵盖四川近代报刊的产生背景和发展概况,传教士在四川的办报活动,成都报人先驱傅樵村的办报活动,清末新政时期的四川官报及新闻法规,四川民主革命时期和立宪运动中的革命知识分子和立宪派的报刊宣传活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时期的四川政党报刊和新闻事业发展,等等。四川大学蔡尚伟的博士学位论文《成都、重庆的城市文化与报业》[33],从重庆、成都的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进程入手,勾勒成都、重庆两城市自清末(1897年)至今的报业发展状况和基本特点,并以文学为中心,考察城市文化形态与报纸和报纸与文学、文学界的互动关系;以大学为中心,包括大学生、大学老师、新闻教育、新闻研究机构等城市文化机构与报纸的内在联系;以身份意识为中心,考察成都、重庆城市文化意识、文化身份、文化精神与报纸的互动关系等等,颇具新意。贵州师范大学徐文水的硕士学位论文《清末重庆报业发展与巴渝社会变迁》[34],勾勒了清末民初时期重庆的主要报刊《渝报》《广益丛报》《重庆日报》《崇实报》《重庆商会公报》等报刊的基本概况,近代重庆的杰出报人,报刊业务的改进,以及近代重庆报业的社会功用。西南大学张耀谋的硕士学位论文《重庆近代报刊的出现与现代文学的发生――以〈渝报〉〈广益丛报〉考察为例》[35]论述了《渝报》的思想内容和思想文化空间,《广益丛报》的出现与重庆现当代文学的萌发,报载小说的现代体验、想象与重庆现当代文学的互动关系,等等。此外,关于四川地区新闻史的个案研究也有专著出现。比如,王伊洛的《〈新新新闻〉报史研究》[36]除简单探讨了四川报业的传承和近现代化进程、成都报业的特点外,重点深挖了20年代末成都《新新新闻》的创立、地域特征、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广告发行和经营策略、新闻业务、发展误区与历史命运,等等。 但是,作为近现代报刊发展高地之一的重庆、四川地区报刊史、新闻史的研究还没形成气候,处于初级开发阶段,尤其是从社会史的视角进行研究的力作尚属空白,有待加强。至于两湖地区新闻史的研究,亦处于史料整理性初级阶段,尚未出现从社会史的视野进行整体性研究的大作(关于两湖地区新闻史的研究,另有论述)。 可喜的是,如今,在区域新闻史研究领域,除常规性的史料考证、史料积累性研究(这些研究十分必要且没有捷径,其功绩和价值丝毫不容置疑)作为传统的研究模式占据主导地位外,一些新锐学者借鉴政治学、传播学、文学、社会学等学科方法以及国外其他先进的研究模式进行新闻史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其中,社会史、社会学的研究模式或路径成为这些新方法中的“显贵”。比如,清华大学的李彬、陈昌凤教授从媒介社会学的视角研究新闻史、传播史,海派年轻学者方平、王敏、洪煜等在研究近代上海报刊史时,以社会史研究范式来进行研究,等等。比较突出的力作主要有:李楠的《晚清民国时期上海小报研究》[37]从文学和文化的角度探讨了上海小报与市民社会、市民文化、市井众生的互动关系,以及小报文学与大众市民文学的互动融合关系;洪煜的《近代上海小报与市民文化研究》[38]详细探究了近代上海小报的生成和发展,小报生存状况与文化定位,小报文人群体网络、近代上海小报与市民生活、上海小报的公共空间与市民文化现代性等问题,作者立足于学术前沿,从社会史的角度论述了小报与社会群体、社会变迁的互动关系;李静的《大众传媒中的石库门与上海人身份认同的历史变迁》[39]解读近代史上不同时期上海传媒对石库门的报道及广告传播,进而分析上海人身份的文化认同与变迁,凸显大众传媒在社会文化变迁中的角色和地位;王儒年的《欲望的想象:1920-1930年代〈申报〉广告的文化史研究》[40]从文化史的角度探讨了消费主义意识形态下的上海商业传统与消费理念、《申报》广告的享乐主义倾向和审美情趣,以及受众性别的认同、民族的认同、身份的认同等,具有文化史与社会史相结合的学术思路;王敏的《上海报人生活》(1872-1949)[41]以历史叙事学(在后现代主义史学思潮影响下崛起的一种历史话语表达方式)的笔法,从社会史视角叙述了报人的社会地位、职业状况和近现代上海报人的社会生活空间、工作状况与收入情况,以及上海报人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及其情感世界,叙事与史论并重,雅俗共赏,可读性强。 总的来看,在区域新闻史、报刊史研究方面,呈现出明显的不均衡状态,上海等地因为近代新闻业相对比较发达,研究者比较多,研究成果相对丰富,尤其是上海地区,因为近代新闻事业领全国风骚,所以研究的“量”和“质”都走在全国前列,既有可以与“通史”相媲美的大部头――《上海新闻史》、《上海当代新闻史》,又有区域比较新闻史集大成之作即将问世;既有深入的报刊个案分析,又有以社会学、文学等多维度、多视角的微观考察,出现了几部以社会史为研究范式的力作。而相对封闭的长江中游两湖地区和长江上游的重庆、四川地区,近代报刊业的发展虽位居全国前列,新闻史料丰富,但新闻史研究成果较少,仅有的一些研究成果停留在史料整理、面貌勾勒和个案研究层面上,尤其是从社会史范式来进行研究的成果基本没有,尚须大力加强。 新闻史论文:议人文精神在新闻史教学中的渗透 【 摘 要 】大学新闻学基础课程中的中外新闻事业史,对促进学生新闻专业认同、历史使命感与社会责任感形成、新闻史发展规律把握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中外新闻事业史还包含着较多的人文精神。新闻事业史教学改革和研究中,教师需注重总结、渗透和提炼其中的人文精神。本文就此对人文精神在新闻史教学中的渗透进行分析。 【 关键词 】人文精神 新闻史 教学 渗透 新闻史存在两大线索,一个是具体的历史情况发生和存在,另一个是抽象新闻理论改革和发展。事实上,中外新闻事业史还具有更为重要和特殊的线索,就是它蕴含的人文精神发扬与继承。长期以往,这个线索未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在新闻史教育中显得过度冷清和单调,学生缺乏学习兴趣,被动接受教学。在倡导素质教育形势下,教师应当利用和重视中外新闻史中的丰富人文精神资源。 1.人文精神中的“做人” 合格的新闻人要具备两大条件,一是以天下为己任,志向高远。二是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写出好文章。1978年,新华社陕西分社社长冯森龄去延安采访。他一进延安,看到许多农民衣着褴褛的在街头讨饭,心中极为难受。亲眼见到这些事情,冯森龄的触动很大,他决心为此呼吁。冯森龄曾因为坚持真理讲真话经历许多挫折,但他依旧不考虑个人得失,写了《延安有很多农民上街要饭》等报道,最终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坚持为所有合理、正确的事情辩护,才是真正的新闻工作者。 2.人文精神中的“敬业” 新闻事业较为特殊,新闻人应当具有百折不挠、勤奋进取的精神。若要了解新闻事件背后的真相,取得广泛公正的社会影响,需遵循敬业原则。第六届范长江新闻奖获得者杜献洲,他5次进藏,4上阿里,巡查过1000多座界碑,连续102天长途巡逻雪山哨卡。在15年的记者生涯,他始终把目光投向祖国的万里边防,采写亲历式报道160多篇,用新闻的形式唤起读者对国家安全、对守土军人的关注。正是这种敬业奉献的精神,让我们了解到我国边防战士的辛苦。 3.人文精神中的“审美” 社会舆论总机关便是新闻事业。新闻事业具有是非分明、客观真实的属性,新闻人应当懂得审美,具备较高思辨能力和分辨能力。倘若黑白颠倒、善恶不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美国新闻界曾出现过黄色新闻时期,大多数报纸为吸引读者,报道大量的社会丑闻、犯罪行为、等文章,铺天盖地的假照片、假新闻。整个社会陷入空虚和迷惘之中。虚假恶毒的文章,会垮掉一代人的审美观。新闻人应当坚持自己的立场,注重培养优良的审美观。 4.人文精神中的“创新” 人们的创新推动着历史的前进。事实上,新闻史是新闻事业创新的历史。每一个新闻人和要从事新闻工作的人,都要具备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新闻工作者需在与时俱进、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思想路线中,不断对新闻体制、方法、机制和观念进行改革和创新。1903年,章士钊对《苏报》进行了深入的改革,并创立“舆论商榷”的栏目。而之后杂志通信栏便是源于此。章士钊办报的批判性、公共性、自主性、独立性,为清末新闻信息流通、舆论模式、公共领域表达提供了体制保障,为中国近代报刊创办树立光辉典范。 结语:中外新闻事业史中的人文精神资源并不止这些,还包括机智、宽容、勇敢、奉献、爱国等内容。教师应当细心点拨,在课外积极引导,让学生了解新闻工作者的精神风范。通过为学生树立学习榜样,激发他们的学习动力和新闻兴趣,健全人文精神。 新闻史论文:我国抗战新闻史研究的补白之作 新闻史一直是新闻学者的重要研究对象,近代以来,我国的新闻事业随着西方殖民主义的入侵,开始产生并且不断成长。可以说,近代中国的每一重大事件都与新闻事业有着密切的关联。我国新闻史的系统研究始于戈公振,他的《中国报学史》整理了大量珍贵资料,是中国新闻史研究的奠基之作。 此后的史学研究者主体上沿袭戈先生的研究路子,以宏观、系统研究为主,其间北有中国人民大学的方汉奇先生、南有复旦大学的丁淦林先生,两位的扛旗之作是这一类研究的典范。 改革开放后,我国新闻史研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新闻专业在全国各高校相继设立,新闻史研究者数量大大增加,中国新闻史学研究的成果不再仅集中于几个有代表性的高校。伴随着思想的更开放、思维的更活跃,新闻史学的研究禁区相对减少,尤其是21世纪以来,研究的视野、角度与空间均有了极大的拓展。地方新闻史、城市新闻史、个报新闻史的研究,也愈见丰硕。由靖鸣先生等人撰写的《桂林抗战新闻史》(上、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版的。 抗战初期,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强大攻势,加之国民党抗战政策的失误,导致上海、南京、武汉等重要城市相继失守,大半国土沦陷。国民党迁都重庆之后,桂林成了抗战大后方的一座重要城市。这一时期统治桂林的新桂系采取了比较开明的文化政策,为此,大批受战火威胁的学者、文人、知名报人纷纷来到桂林,桂林一跃而为国民党统治区文化事业极度兴盛之地,新闻事业也活跃其间。长期以来,对桂林抗战时期的研究一直在进行,但是这些研究大多着眼于文学艺术方面,《桂林抗战新闻史》一书正好填补了关于这座抗战名城研究中的空白,对我国地域新闻事业发展的研究同样具有补白意义。 从第一手资料着手,详论活跃于抗战时期的重要报刊与报人 《桂林抗战新闻史》(上、下)注重从报纸文本和第一手资料开展研究工作,从历史实际出发,研究抗战时期桂林独特的新闻现象,进而论从史出,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观点与结论,这些观点是具有建设性意义的。 该书共分九章。在书的第一章“绪论”中,作者主要阐释了该书的选题由来以及研究框架,并对桂林新闻事业史及其研究状况进行了论述,同时对当时桂林的政治经济文化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 对抗战时期桂林新闻事业进行研究,无论如何也避不开新桂系,作为民国时期一支重要的军政派系,无论是前方的战事还是大后方的建设,新桂系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首先是对广西的治理有功,1932年到1936年间,由于新桂系对广西进行了较好的治理,使得广西摆脱了偏远落后省份的面貌;其次是在抗日中的突出表现,尤其是新桂系主要领导人李宗仁指挥的台儿庄战役取得了巨大的胜利,极大地鼓舞了全国人民的士气,从而使得新桂系在全国中声望极高,对其不敢小觑。此外,新桂系也试图在政府以及中国共产党之间周旋,以保护并扩大自己的力量。因此,新桂系对待中国共产党明显地有别于政府。虽然身为国民党政府的重要组成力量,新桂系在根本上不希望共产党做大,但为了防范和扩大自己的影响力,新桂系也非常注意拉拢共产党,对共产党的政策相对缓和。抗战时期,《新华日报》等报刊得以在桂林地区相对顺利地发展,与政治上的这种微妙关系有关。因此,专著首先对这一背景作了清晰的介绍与分析,从全书的结构与逻辑上来说,这一部分内容为此后若干章的展开作了非常必要的铺垫。 第二到第六章,《桂林抗战新闻史》(上、下)对桂林抗战时期的几份主要报纸进行了详细研读,总结出抗战时期桂林新闻事业的几个突出特点:这一时期的桂林各家报纸的新闻报道都表现出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很大程度上追求着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尤其是《大公报》(桂林版)。新记《大公报》在复刊之初就确立了“不党、不卖、不私、不盲”的“四不”办报方针,这不仅是《大公报》的办报方针,也是张季鸾对新闻专业主义的追求。1941年,《大公报》(桂林版)开始出版,依旧坚持“四不”办报方针,重视时效性强、形式多样、题材广泛的长篇通讯,将单个小事件放在整个社会的大背景之下,提供多元的报道角度,为读者营造丰富的想象空间。其次,桂林各报的言论中心在于抗日救国。民族危亡阶段,各报之间放弃了以往的相互攻讦,一致对外,通力合作,宣传中国抗战必胜,言论极具特色,奠定了军民胜利的信心。第三,由于桂林城内报纸数量众多,也加剧了各报之间的竞争,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各报积极进行改革,提高报纸质量,并且根据自身特点推行灵活多样的管理制度,提高媒体的运行效率。此外,抗战时期由于大批文人和知名人士来到桂林避难,这在客观上推动了桂林文化事业的发展,文化的发展进而促进了报纸副刊的发展。在这一时期,桂林各报的副刊办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极具特色。尤其值得提到的是《救亡日报》(桂林版)。该报副刊得到茅盾、田汉、张天翼等知名作家的投稿,使《救亡日报》(桂林版)的副刊极具文艺气息。 该书的第九章对桂林时期的知名新闻人物进行了研究。抗战时期,范长江、夏衍、徐铸成、胡愈之等人,因为各种原因来到桂林从事新闻工作。从该书中我们可以看到范长江作为“新闻队伍指挥员”、“新闻理论家”、“社会活动家”进行的种种努力,夏衍为《救亡日报》尽快复刊,开展多元经营拓展生存空间,革新版面提高影响力所付出的一切,也能看到徐铸成作为《大公报》(桂林版)总编辑对新闻专业主义的追求,以及如何利用言论对国民政府进行舆论监督的新闻活动,胡愈之如何撰文呼吁政治民主,如何关注对青年新闻人才的培养,等等。在这些新闻工作者身上所体现出来的那种令人敬仰的敬业精神,通过该书的记录留存于中国新闻史。 以研究者应有的理性与客观性,分析国民党党政军系统和民营新闻事业 《桂林抗战新闻史》(上、下)的撰写者尊重历史,以研究者应有的理性与客观精神,尽可能真实地再现了活跃在彼时彼地的各种政治势力的报纸,避免将该书写成以共产党报刊为主的新闻事业的研究。过去,由于某些主客观原因,中国新闻史研究中对国民党以及中间报刊的研究相对较弱或者做出的评价不够客观。《桂林抗战新闻史》(上、下)重视研究的客观性,并对国民党和新桂系方面报纸以及民间报纸作出客观评价,重点研究了《广西日报》(桂林版)、《扫荡报》(桂林版)、《大公报》(桂林版)的特点,对他们在抗战时期为新闻事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做了中肯的评价,这是研究者所应有的一种研究态度,也是对中国新闻史研究的一种突破。 史学的研究注重资料的搜集,而资料的爬梳整理则是一项非常艰辛的工作,同时,它也需要研究者具有一种客观与理性的研究力。《桂林抗战新闻史》(上、下)采用了文本考辨的史学研究方法,客观分析了当时媒介运行的情况,并通过梳理史料文本,归纳总结出当时的新闻媒体的发展特点及规律、新闻事业的经营管理体制、新闻思想的形成等。这些资料的搜集与甄别、分析与归纳,呈现了研究者的研究力。 《桂林抗战新闻史》(上、下)展现了抗战时期国共两党合作,建立统一战线,以及在这个背景下国民党、共产党、其他党派的报刊得以共存于一个相对平等的环境中,共为抗日救亡竭力的历史画卷。时值今日,当中国政府为推动大陆与台湾两地全面直接实现“三通”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积极谋求共同繁荣发展之时,回首这段历史,全面客观地审视这段历史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桂林抗战新闻史》(上、下)是靖鸣先生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抗战时期国共合作背景下桂林新闻事业史研究”的最终成果。靖鸣先生现任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十几年来他独自撰写或与他人合著了十多本著作,发表了一系列学术论文。在南京师范大学任教以前,他曾在广西高校工作近十年,他及他的同仁对广西地区的新闻事业有着学者的关怀与热情,通过这部沉甸甸的研究成果,我们能看到这种关怀与热情。相信这一成果不仅有厚度且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相信这部专著的面世,能给后继者的新闻史学研究以借鉴与指导。 新闻史论文:古今中外新闻史上的杰作 《中原我军占领南阳》是在全国解放前夕,为新华社撰写的一篇新闻稿。一生写新闻不多,但此文却成了我国新闻史上熠熠生辉的名篇。 1948年,我军在全国各个战场上,揭开了全面战略反攻的序幕。这年7月,刘邓大军攻克襄樊,南阳守敌四面楚歌,更加孤立。10月,指示中原野战军二、六纵队和桐柏、江汉军区部队,将国民党黄维、张淦两兵团牵到南阳以西,中原野战军主力趁机攻占郑州、开封,并逼近徐州。随着黄维、张淦两兵团东返南撤,我军解放南阳的条件完全成熟。11月4日凌晨,在中原野战军的强大攻势下,南阳国民党第十三绥靖区守敌王凌云部弃城仓皇南逃,南阳不战而克。当晚,一直关注中原和南阳战场的,在西柏坡通过电文获悉南阳顺利解放的消息后,欣喜不已,遂奋笔泼墨,为新华社撰写了这篇著名的《中原我军占领南阳》电讯稿。 这篇新闻有翻云播雨,气吞山河的气势。新闻之气势,是文章之外的功夫。一般文人写文章,情胜于势;而的文章,势胜于情。他站得高,看得远,文章充满硬气、正气。如该文对敌军慌慌张张调兵遣将,妄图围堵我军的描述,及对敌军弃战而逃的刻画,用语不多,却让我们真实地看到,国民党反动派被我军牵着鼻子走的衰败相,从另一个方面显露出我军士气正旺。该文的末尾还这样写道:王凌云“从南阳到襄阳,并没有走得多远,襄阳还是一个孤立的据点,王凌云如不再逃,康泽的命运是在等着他的。”这个断言,肯定而又自信,充满了历史唯物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的博大气象,是一个革命家的政治远见的表露。只有成熟的故治家,才能借历史交替、风云际会、群雄逐鹿之势,纳雷霆万钧于文章,用铿锵有力的语言,宣传自己的政见。无怪乎有权威人士曾这样评价:是以气势压顶的文章,征服了天下的文人。 这篇报道文字并不长,可有思想含量,“理”说得很明白。站在全国形势发展的高度,分析敌我,总结以往,预测未来。他善于从一点出发谈到全局,又从全局出发评述一点,这样,从事物的联系比较中,把握形势特点,把道理讲得精辟和完美。如,评述到国民党反动派军事上是“全局败坏”“完全孤立”,而我根据地则不断扩大时写道:“白崇禧经常说,‘不怕共产党凶,只怕共产党生根’,他是怕对了。我们在所有江淮河汉区,不仅是树木,而且是森林了。不仅生了根,而且枝叶茂盛了。”这里,借国民党高级将领之口,道出了我党我军一旦在一地生根,将产生巨大的威力,要是成了“树木”“森林”“枝叶茂盛了”,就更强大了。接下来,他又从康泽的被俘,谈到王凌云的弃城南逃,从当时国内局势与南阳的战局,预测了战争的必然走势,使读者对新闻事实有一个历史的、全面的、辩证的认识,发挥了新闻中论理的功能。 写新闻还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善于用典。酷爱读书,广收博览,读有所得,得而能用。根据有关资料显示,一生读的书,比终生治学的人还要多。他逝世后,单是从中南海颐年堂的“菊香书屋”里,就清理出书籍9万余册。他从修学中储能,从修学中找“主义”,终成了大学问家。由于他熟悉中国的文史典籍,写文章时就信手拈来,且恰到好处。能从典故中找根据、找方法,增加文章的渲染效果。因此,该文中用典的贴切,是他深厚的功底所致。该文谈到南阳时说,“……南阳为古宛县,三国时曹操与张绣曾于此城发生争夺战。后汉光武刘秀,曾于此地起兵,发动反对王莽王朝的战争,创立了后汉王朝。民间所传二十八宿,即刘秀的二十八个主要干部,多是出生于南阳一带”。直接从典故中找根据,证明南阳自古就是兵家必争的战略要地,现实也是如此。之所以对南阳的历史掌握得那么多,除了博学,他还意识到南阳地理位置特殊,就倍加关注。因为有了《中原我军占领南阳》,也就成了报道南阳最高级别的记者。 本文的结构也有独到之处。该文没有分段,从头到尾,一气呵成。采取这种形式,既是作者写作时文思泉涌的反应,又是根据报道内容的需要,加快新闻节奏的要求。在战争年代,写作和阅读这样重大的事件性新闻,有一种迫不及待的感觉,不能从容不迫,慢条斯理。作者要一口气把信息传播出去,读者要一口气把新闻看完,所以一段下去酣畅淋漓。一段到底有没有层次之分?有。本文的主体部分,就有历史背景,十分重视南阳防地,中原战区敌衰我盛,我党调整策略争取更大胜利,国民党反动派的失败已成定局等几层意思。每个层次都可单独立段,只不过为了新闻的阅读效果,作者没有分段罢了。这样的结构,便于说古论今,评判敌我,纲举目张,层层递进,把新闻与历史、现状与未来、军事与政治等,天衣无缝地糅合在一起,这样的结构设计,只有文字高手才能做得完美无缺。本文通篇以敌人一个“逃”字开头,又以一个“逃”字煞尾,一个字点明了形势大局,一个字长我志气灭敌人威风,使人读之有味,思之快慰。 在胡乔木《回忆》一书的封面上,曾印有给胡乔木的一封亲笔信,内容为:“请注意写些综合报道,其办法是借着一个适当的题目如像占领南阳之类去写。”可见,对自己所写的这篇新闻,是比较满意的。时隔几十年后,胡乔木同志在一次同中央文献研究室的同志谈到这篇文章时,高度评价说:“中原我军占领南阳,在古今中外的新闻史上,也没有第二篇,这篇文章写得很有气派,很精练,把解放战争和中国历史上的掌故很自然地联系在一起,正是反映了我们当时胜利进军中充满了势如破竹的气派。” 当前,我国新闻界正在深入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重温这一名篇,对倡导尖锐泼辣、生动活泼的文风,仍具有借鉴意义和指导意义。 新闻史论文:“新闻生态”范式下新闻史研究创新的有益探索 【摘要】新闻史研究要容纳不同流派与做法。《桂林抗战新闻史》(上、下)在具体呈现、穷尽归纳的史料搜集、研读的基础上,以“新闻生态”视角为结构框架,架构了绚丽多彩的桂林抗战新闻事业的历史图景。专著的最大特色是比较成功地再现了“抗战文化城”的媒介与新闻生态的历史面貌,将桂林抗战新闻史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 【关键词】桂林抗战新闻史;新闻生态;治史精神 地方新闻史和抗战新闻史的研究是我国新闻史研究中的两个重要领域。近年来,马艺的《天津新闻传播史纲要》、王绿萍的《四川近代新闻史》、曹立新的《在统制与自由之间:战时重庆新闻史研究(1937-1945)》、张梦新的《杭州新闻史》、蔡罕等的《宁波新闻传播史(1845-2008)》、唐惠虎等的《武汉近代新闻史》、王文科等的《浙江新闻史》及王晓岚的《喉舌之战:抗战中的新闻对垒》等著作不断问世,相关研究机构也相继成立,足见当下中国地方新闻史、抗战新闻史研究的新热度。最近,靖鸣教授和他的团队所著的《桂林抗战新闻史》(上、下)的问世,为地方新闻史、抗战新闻史的研究又加了一把火。该书不仅填补了某些空白,在研究方法上更是可圈可点,值得后学借鉴。作为新闻史研究领域的青年后学,喜见同行兼同事大作的问世。口头的祝贺是必须的,但实惠的是为同行的新作献上“读后感”,让更多的读者能拜读到大作。 一、“新闻生态”视野下的研究致思 中国近现代新闻业最为突出的特色之一是政治色彩过于浓厚,新闻本位的发育先天不足。新闻业参与了近现代中国的每一起重大事件,并在每一起重大事件的历史演变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可谓重大事件的见证者、建构者。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势必会影响研究取向。在我国近现代新闻史的书写中,始终存在着如何安排、处理、评价新闻业与政治系统的关系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新闻史学界有两种研究倾向值得警惕。一是夸大政治系统对新闻事业的制约、影响作用,用大量的篇幅描述政治系统,使新闻史沦为政治史、革命史的翻版;二是完全规避政治系统,以所谓的“新闻本位”来书写新闻史。前者常被冠名为“阶级史观”或“宏大叙事”,后者目前基本处于“纸上谈兵”阶段,鲜见有分量的学术专著的问世。历史研究要论从史出,评价要客观公允,这是史学研究的基本常识。因此,正确的做法是既不刻意突出新闻事业的历史作用,也不刻意回避政治系统的背景作用,不能为了凸显某个政治派别的新闻事业,而淡化、遮蔽、贬低敌对政治派系的新闻事业。但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在民国新闻史研究中,“土匪史观”的影子始终挥之不去。桂林抗战新闻业是在特殊的政治、历史、文化环境中所孕育的一个非常特殊的新闻业态。对桂林抗战新闻事业的研究,亦存在这个问题。故选取恰当的研究理念、研究路径与编纂方式才有可能比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由于“消极抵制”国民党、“礼遇”共产党的新桂系采取了比较开明的文化政策,大批受战火威胁的学者、文人、知名报人纷纷来到桂林,桂林一跃成为著名的“抗战文化名城”,文化事业兴盛一时,新闻事业活跃于其中。长期以来,对桂林抗战新闻史的研究虽然一直在进行,也有不少成果问世,但在研究路径上却鲜有突破,历史叙述、历史评价也鲜有突破“阶级史观”。这可能在于研究者尚未找到契合研究这段新闻史的最佳致思路径。靖鸣和他的团队在“竭泽而渔”式地搜集史料、研读史料的基础上,以媒介生态学中的“新闻生态”为研究视角架构《桂林抗战新闻史》的做法,既巧妙地规避了对各政治派别的新闻事业的历史评价问题,也巧妙地处理了桂林政治生态与新闻生态的关联。这一研究路径独具特色、别具一格,是我国新闻史学研究方法的一个突破。 “媒介生态”(media ecology)的提法最初源于加拿大传播学者麦克卢汉、尼尔·波兹曼等纽约学派,他们的努力形成了传播学中的一个重要流派:媒介生态学(或翻译为媒介环境学)。媒介生态学研究的是符号、媒介和文化彼此之间的一套复杂的关系,关注的是媒介技术及其所营造的信息环境对人的影响。中国的媒介生态学研究关注的却是“以媒介为有机体,思考社会环境对媒介生存的影响”。[1]中国媒介生态学研究兴起后,有学者将“媒介生态”概念引用到新闻史研究领域,但阐释不多,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博士生阳海洪,在其博士生导师吴廷俊先生的指导下,发表的题为《探索中国新闻史研究新范式——基于媒介生态的视角》的博士论文,对媒介生态视角下的“中国新闻史研究的新范式”作了系统的学理阐释。但真正成功地将“媒介生态”理念运用于新闻史研究的著述至今鲜见,这在于媒介生态系统是一个宏大的概念,它是指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媒介群落构成的内部生态系统及其媒介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构成的具有特征性的结构形态和动态平衡的有机体。这意味着以媒介生态为理论资源,研究特定时空中的媒介生态的变迁,需要海量的史料,尤其是大量档案资料的支撑。《桂林抗战新闻史》(上、下)写作的巧妙之处是,作者在媒介生态的基础上提出了比媒介生态略小,有操作性的新闻生态的概念,并以此作为该书的重要理论支撑。所谓新闻生态,是指“在一定社会环境中新闻各个构成要素、新闻之间、新闻与其外部环境之间相互良性制约而达到的一种相对平衡的结构,是实现受众—新闻—政府—社会这一复合生态系统整体协调而达到一种稳定有序状态的动态过程”。 在新闻生态的视野下,《桂林抗战新闻史》(上、下)呈现了多个历史面相的新闻媒介的历史景观,而不是教科书中勾勒的以共产党新闻业为主的单一的历史画面。主要表现在其一,在媒介群落方面,专著既浓墨重彩地论述桂林地区的主要大报,也给予了抗战时期的桂林小报、通讯社、广播电台一定的篇幅。其二,抗战时期桂林大报之间的媒介生态是《桂林抗战新闻史》(上、下)的论述重点,专著用了六章篇幅予以论述,从新桂系、国民党、共产党的微妙的政治生态中详细阐释了各报的报道、言论、副刊、经营管理等层面的新闻生态。对于桂林大报内部新闻生态的论述并非完全按照报道、言论、副刊、经营管理四个层面展开,而是根据各报在这一时期的特点有所侧重。总体而言,新桂系的《广西日报》(桂林版)、共产党领导下的《救亡日报》(桂林版)、《大公报》(桂林版)、国民党军报《扫荡报》(桂林版)基本是按照报纸沿革、新闻报道、言论、副刊、经营管理五个层面展开,《新华日报》在桂只有发行而没有桂林版,专著则着重于该报在桂的翻印与发行、共产党的新闻策略、涉桂报道等方面。具体而言,新桂系的《广西日报》(桂林版)以“救亡图存,推动地方建设”为宣传主旨,注重新桂系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报道,其报道不仅与抗战的时代背景联系密切,还兼具广西地方特色;言论的题材、体裁多样,有着独特的言论操作方法;副刊《桂林》《南方》《漓水》特色鲜明,特刊林林总总。共产党的《新华日报》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宣传旨趣,在桂林新闻界发挥了新闻堡垒的作用。专著详细论述了《新华日报》桂林分馆设立、经营与关闭的过程,着重于该报在复杂政治生态中所采取的新闻策略,其报道深刻、全面,形式多样。共产党领导下的、唯一完全依靠市场运作的《救亡日报》(桂林版)以“促进全民族抗日救亡”为旨趣,其报道“超党派”,兼容并蓄、客观公正,文字精辟简练、富有文采,针对性强;其社论继承了中国政治家办报的传统,针砭时弊,纵论国际形势,预见性强;副刊形式多样,亦庄亦谐,深得文艺团体、各界知名人士的关心和帮助;民间大报《大公报》(桂林版)成为桂林地区“区域性抗战舆论重镇”,其新闻专电、特写、通讯和专刊文章配套成龙,有血有肉,其新闻通讯记载详实、黑白分明、显现底蕴,足见大公报人的新闻专业精神;其言论切合时政,独立敢言,深受读者喜爱;副刊《文艺》以抗战宣传为宗旨。国民党军报《扫荡报》(桂林版)除以“战况报道和战争动员见长”外,还善尽报纸的角色提供全球讯息,其战况消息和国际新闻报道在桂林各报中较为出色;副刊栏目多样贴近新闻,且倾向进步,内容充实,文艺性与思想性兼备。不仅如此,专著还详述了《广西日报》(桂林版)、《救亡日报》(桂林版)、《大公报》(桂林版)的经营管理特色:新桂系对《广西日报》(桂林版)采取了“只管人,不管事”的管理策略,这使该报有了相对的独立性,能积极开拓市场,多渠道引进人才,建设新闻采访网;《救亡日报》形成了“内外兼攻”的经营管理理念,既面向社会筹款,也开展多种经营,以扩大营销市场;《大公报》(桂林版)形成了“不私”“不盲”的人才管理模式,既重视报社内部组织机构建设,也重视人才的选择、使用和培养等。其三,历史是人的活动,新闻史亦是新闻人活动的历史。专著单列一章对活跃在桂林抗战新闻界的范长江、徐铸成、胡愈之、俞颂华、莫乃群等著名新闻工作者作了细致的历史勾画。总之,《桂林抗战新闻史》(上、下)详实、细致地再现了“抗战文化城”语境下的新闻产品层面上的桂林抗战史,以及这一历史形成背后的新闻业界的活动简史。 二、史料爬梳剔除的孜孜以求的治史精神 史料是治史的根基,第一手的史料历来被史家所看重,穷尽史料、竭泽而渔更是不少史家的终极梦想。《桂林抗战新闻史》(上、下)是靖鸣教授领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抗战时期国共合作背景下桂林新闻事业史研究”的结项成果。在国家社科基金的支持下,靖鸣教授组建了十余人的科研团队,他们搜遍广西地区的图书馆、档案馆、资料室,并在全国范围内四处搜集相关史料,可谓“竭泽而渔”。靖鸣教授涉猎广泛,对新闻业务、手机媒体、新闻发言人等均有所攻,治史只是他其中的一个爱好。但他的新闻史学文章扎实厚重,令人信服。他对1953年《宜山农民报》事件的研究,让我油然而生敬佩之情。2010年,我与靖鸣教授同时进入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任教,相识相知三年来,我更是感受到靖鸣教授对史料孜孜以求的治史精神,他曾多次为没有找到《中央日报》在桂林发行及《中央日报》为何不出版《中央日报》桂林版的相关史料而苦恼。 《桂林抗战新闻史》(上、下)最大的亮点之一是详实完备的史料,但该书不是史料的堆砌,而是经过作者精心加工、巧妙安排的有序、有论、有亮点的力作。专著对《广西日报》(桂林版)、《救亡日报》(桂林版)、《大公报》(桂林版)、《扫荡报》(桂林版)及《工商新闻》《国防周报》《正谊》等报面史料有系统的爬梳与整理,详细呈现了多元、立体、多样的桂林报业的新闻景象,可见作者团队在报面史料的研读、爬梳、提炼、精选中的心力。 历史最迷人的地方是历史事件的细节和历史人物的细节。这种细节能以一当十,起到画龙点睛、耐人寻味的作用。有了这些细节,历史不再是干巴巴的报刊出版流水账,历史的复杂性、深刻性,历史人物的多元性亦在这些细节中全面彻底地展现出来。在《桂林抗战新闻史》(上、下)中,这样的细节描述也相当多。如新桂系对《广西日报》(桂林版)“管人不管事”的管理策略,共产党在桂林与国民党报刊紧密合作,《扫荡报》的副刊经常刊登进步人士的文章,其副刊倾向进步等历史细节,突破了很多读者的历史想象;再如共产党领导下的《救亡日报》创刊二周年在抢眼的版面上发表和孙科的题词,记者彭子冈的通讯在重庆发不出,徐铸成便以“重庆航讯”的方式在《大公报》桂林版上刊发等,这些细节意蕴深长、耐人寻味。正是这些细节的大量存在,《桂林抗战新闻史》才摆脱了流于肤浅的概括与规律总结,而显得既妙趣横生又发人深省。 当然,新闻报面资料浩如烟海,档案资料极度缺乏及分布零散的特性,常常会使新闻史研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令人满意之处。《桂林抗战新闻史》(上、下)也有让作者感到遗憾的一些地方,如专著对于桂系、蒋系及共产党在抗战语境下的新闻合作与博弈,对于不同政治立场的新闻人之间的交往与合作,对于桂林地区新闻读者群的特征、阅读行为及阅读效果等方面的论述略显单薄。但这些遗憾不足以遮蔽该书的光辉,反而是后续研究的新起点、新征程。 新闻史研究要创新,要打“深井”,但任何创新都是在前人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桂林抗战新闻史》(上、下)以具体呈现、穷尽归纳的方法,在“新闻生态”理念下巧妙架构全书结构、安排各章秩序,错落有致地编纂新闻史实,构建了新闻生态视角下的一幅壮丽多彩、色彩斑斓、多元多样,涵盖日报、小报、通讯社、广播,包容新桂系、共产党、国民党、民营资本等多元报业及著名新闻人物的桂林抗战新闻事业的宏大历史图景。这个新闻生态的历史图景既考虑到了政治生态与新闻生态的关联,也有中观层面的新闻事业、制度、新闻思想的历史互动,微观层面的报道、言论、副刊、经营管理等的新闻业务生态,更有许多耐人寻味的历史故事与历史细节,总之,作者团队比较客观、完整地勾勒了桂林抗战新闻事业的生态图景,是研究桂林抗战新闻事业的补白之作。该书的出版标志着桂林抗战新闻事业研究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对于青年后学来说,《桂林抗战新闻史》(上、下)至少有三点启发:一是新闻史研究要重视史料,尤其是第一手史料的挖掘、搜集、研读与整理,任何脱离史料或借助二手资料的创新都不可能走远;二是新闻史研究要走出新闻学的学科藩篱,在扎实的史料基础上,拓宽研究思路,实现与传播学、历史学、政治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的对话与交流,寻找到契合研究对象的研究范式,提升研究水准;三是“新闻生态”视角下的新闻史研究方法,是适合中国近现代新闻史研究的有效范式,但并不是唯一范式,目前这个范式尚处在探索、积累的初级阶段,《桂林抗战新闻史》(上、下)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积极的探索,其成功之处值得后学借鉴。因此,对于研究抗战新闻史、广西新闻史、桂林新闻史的学人来说,此书是必备书籍;对于地方新闻史、民国新闻史研究的学人来说,此书也非常值得一读。 编校:张红玲 新闻史论文:浅析影视资料在新闻史教学中的运用 摘要:作为高等学校新闻传播学相关专业本科阶段的专业基础课,《外国新闻史》的教学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本文主要从影视资源的来源、分类、选择等方面阐述如何在课堂教学中运用影视资料作为辅助教学手段,激活课堂氛围,强化教学效果。 关键词:外国新闻史;课堂教学;影视资料 一、教改背景与教学现状 《外国新闻史》在全国的新闻院校中一直被列为新闻专业本科生的核心课程,这门课程主要目标为培养学生扎实的专业历史知识,为学生今后从事实践活动和进一步深造打造专业知识背景。如今,随着新闻人才层次的社会需求加大,专业历史开始面临更高的要求:专业历史教学一方面要与普及型的通史教育有所区别;另一方面也要贴近专业实际,为本科学生从事实践提供背景知识与参考。 笔者基于教学实践,发现当前《外国新闻史》课堂上普遍存在着这样的几种现象:学生方面,虽然名为新闻史,却多在心理上将之归类为理论课,所以一提起新闻史,很多学生会觉得理论课不像业务课那么容易操作,且见效快,因而一些学生常觉得新闻史无用,思想上并不重视;教师方面,因为外国新闻史涉及的国家多,涵盖的内容也多,再加上一些资料难以收集,也常常会有教师抱怨这是一门出力不讨好的课。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这种以人文素养为导向的专业历史教育,在如今越来越重视操作性与实用性的新闻学教育中,正在面临十分尴尬的处境[1]。 实用目的与人文素养的背离是宏观命题,本文姑且不论。如何将专业历史的教学活化?如何为课堂教学带来“活气”?可能人文科学的导向与社会科学的方法相结合是一条新路。在课堂上使用一些影视资料来改进教学模式,从实际效果来看,至少首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这种学生厌学,老师厌教的现状。影视资源,尤其是电影作为学科教育的新兴手段,或许能够为改进传统的学生被动听讲、教师“满堂灌”的新闻历史教学模式提供十分有益的借鉴。 二、影视资料的获取和整理 目前笔者引入新闻史课堂的影视资料有以下几种片型: (一)世界历史科教片 这类教学片是权威媒体制作,面向社会,达到普及历史教育的目的。它们通常以全景描述的方式来再现史事,其中往往有珍贵的历史材料,这些资料可以为专业史教师在课堂上对历史背景的叙述做出补充,也为学生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历史背景知识。如CCTV6系统播放过的《世界历史》,其中对英国光荣革命、法国大革命以及美国独立战争的历史叙述较为全面、准确,可以作为本科同学回顾相关国家新闻历史时的背景材料使用。 这类影片可以从我院影视资料片库中获得,也可以从土豆、优酷、迅雷等视频网站获得。 这类影片整理起来较为简单,可以直接采用相关内容。 (二)与新闻史相关的故事片 这类影视资料虽然不是历史现象的如实再现,和史实有一定距离,不能完全当作历史知识来学习,但也能反映当时的历史风貌,再现某些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对课堂教学同样有良好的辅助作用。如《公民凯恩》便是对一代报业大王赫斯特生平的影射与反思,同样可以作为深化学生专业认识、提升人文素养的片源。 关于深化专业认识,笔者还带着新闻史研究的主题对部分好莱坞电影进行了整理,其中有不少片段与记者和媒介形象有关。从《超人》、《惊天大阴谋》、《一夜风流》对于记者风流倜傥、扶弱济贫的想象,到《真人秀》、《明日帝国》对于现代传媒垄断集团的深切恐惧,在论述相关内容时,将这些内容运用与课堂教学中,起到了较好的课堂反响。 这类故事片搜寻相对容易,但是要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将之整理成为教学材料。 (三)与新闻史相关的记录片 由新闻工作者参与、制作的影片或电视记录片,它们本身就是新闻史上的著名影像报道,也是珍贵的外国新闻史研究资料。但是因为种种原因,这一类影视资料比较难找,也是笔者未来计划重点进行寻找并整理的: 如爱德华·默罗等人报道,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制作的电视纪录片《耻辱的收获》(1960)。该片报道了20世纪60年代移民美国的农场工人所面临的生活困境,是最早的较为优秀的电视纪录片。 如亨利·汉普顿纪录片《瞄准奖品》(1987),公共广播公司制作。该片记录了1954~1965年间的民权行动。 这方面的资料搜寻工作将主要依托我院影视资料库,同时也可以帮助我院影视资料库的进一步建设。 三、影视资料在课堂教学中的使用方式与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几种片型,由于内容和使用价值上各有不同,它们担负的任务也是不同的。有些资料片和课本内容结合较紧,可作为课堂教学的一个环节,随堂放映相关的片断,直接发挥传递知识信息的“主角”作用。有些资料片则是教材内容的补充、延伸,可作为辅助教材集中在课前或课后播映,帮助学生了解知识背景[2]。 (一)首先,在课堂教学中,影视材料的运用可以活跃课堂氛围,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帮助教师探索新的教学模式 在专业历史教学中辅以影视,即通过学科整合,充分利用我院拥有影视资料片库的教育资源,为教学服务。在具体的教学中,笔者曾尝试使用过课前布置观看任务、课后提拱鉴赏资源、课堂播放式等类型的教学方法。 1.课前布置观看式 课前针对本次课的教授内容,给学生布置课前收看的电影资源。因高校网络资源发达,教师提供一些观看影视的网址,要求学生带着预习的态度与问题在课前观看,上课时进行提问或组织讨论。如讲述美国廉价报刊时代的报业大王威廉赫斯特的生平时,笔者布置了学生事先观看根据其生平改编的著名电影《公民凯恩》,并着重提出了以下问题:“从影片来看,凯恩之死在同时代的美国人心中激起了何种反响?美国公众对于一个垄断报业的资本家的观感如何?你的体会是?”这样的资料运用使得接下来的课堂教学充满了互动氛围,学生纷纷发言并对此进行讨论,在讨论过程中,不但掌握了一位报人的生平,熟悉了对于历史人物的一贯的评价,甚至了解到了更加深入的人物的社会与文化脉络,较好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2.系统播放式 即以影视教学手段取代教师的部分现场教学,在这一时段中,学生主要通过影视媒体来获取知识信息。这种影视资源主要是相关的历史教学片,由于新闻专业历史教学事实上是依托于世界历史的了解与掌握之上的,据笔者了解,目前高校本科生对于世界历史的掌握仍局限于高中时期的知识水平,《外国新闻史》课程事实上还承担着为高校学生提升历史知识素养,增加背景知识的任务。 因此,教学中需要引入相关的历史教学片。如央视科教频道制作的《世界历史》系列,资料翔实,内容较为权威,可以作为不错的知识背景的补充材料。在讲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外国报刊时,适当地引入相关教学片,可以节约课堂教学时间,使教师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讲述专业知识上,以此显现专业历史教学的特征。 3.课堂播放式 操作方法是将影视教学手段引进课堂,有机结合影视播映与教师讲授,使影视的教、教师的教、学生的学三者密切结合,同步进行,真正让影视教学成为课堂教学程序有机组成部分。在教学过程中,这样的影视资料的运用通常是需要教师进行事先的处理的,运用是否得当,关系着学生的学习效果,这也正是考验教师教学能力的地方。 如在讲述美国新闻史时,笔者将《一夜风流》、《罗马假日》、《超人》中出现记者的片段剪辑成了一个完整视频进行播放(这些电影的主人公都是记者),并询问学生:现代记者形象的主要特征是什么?进一步思考:为何会有这种趋同的特征?是什么为记者的形象戴上了光环?在这种促使思考的追问中,学生认真地观看了以往耳熟能详的老电影片段,并由此进行了感官之外对于新闻专业主义的理性思考。 以上的三种主要教学方式,较好地促进了教师在课前、课中、课后对于教材的把握,促使师生都必须在教学过程中全身心投入,并且提升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教师的教学能力提高,为改进教学模式进行了有意义的尝试。 (二)对于新闻专业的本科教学来说,电影不仅仅作为辅助性的教育手段,在辅助教学之外,无疑也会成为媒体素养教育的最好载体之一 电影之所以成为电影,是电影在文化学上为人类提供了新颖的影像思维方式。电影对教育的深层意义,在于电影思维对受教育者理解世界方式的影响。电影思维是特殊的独树一帜的艺术思维。在专业历史教学中的电影,提供的是一种所谓“电影本体”的思维模式; 与单纯的时间艺术和空间艺术相比,电影艺术有着明显的优势。它立体、多维、绵延不断;它变化、流传、长久不息;它壮阔,细微,深入心灵,形象层次丰富。电影中有很多主观声音,充满了各类符号和象征,电影影像符号思维的方式,对现代人思维能力的提高,是相当有效的。 如果从更高更普及的文化创造角度看,对于新闻专业学生的培养从根本上说应是使得他们深入了解和掌握“媒体式思维”和“媒体符号象征方式”。影像符号的接触和熟知正是对于这种思维模式的培养,这也是新闻专业的学生必备的媒介素养之一。电影影像思维的教育,应成为未来专业学生媒体素养教育的一个新方向[3]。 新闻史论文:中国新闻史是中华民族的新闻史 白润生善于自嘲,这一点有些特别。他回忆自己“一生磕头最多”,他形容自己“上大学时老实得近于窝囊”,他评价自己“一瓶子不满,半瓶子晃荡”,他总结自己“没想到能活过古稀”……这位新中国对少数民族新闻研究贡献卓著的长者,对于生活、对于命运,有着毫不讳言的感恩和敬畏,字里行间平实谦和得令人感动。这不由得使人想起了一句话:“坚强得像一株芦苇。” 多少年来,白润生保持着“参加一个会写一篇文章;教一门课写一本书”的作风,走到哪里他都不忘“扛稳少数民族新闻研究这面旗帜”。如今,这位40余岁才步入新闻学大门的古稀老人,以惊人的毅力和热情,完成了20余部著作的编著、参编以及百余篇论文的撰写。他并非少数民族,却已然成为中国少数民族新闻研究的代名词;他为人不事张扬,却不止一次地苦口疾呼,“不懂得本民族的历史是一个很大的缺憾,中国新闻史就是中华民族新闻史”。 “上大学以前,我基本没吃过早点” 白润生的童年颠沛得有些离奇,6年的小学,他先后更换过6所学校。究其原因,用他的话说,“每次‘择校’的标准都是学费要足够的低廉”,“这都是因为时代环境和贫穷造成的”。 “我出生在1939年,祖籍河北省雄县,我基本上是在北京长大的,曾祖、祖辈在北京开过双盛和玉器作坊。我的祖父27岁就去世了,我的父亲4岁没有了父亲,19岁没有了母亲,到他这一代时,家道中落,所谓‘地主兼资本家’的老白家已衰败得一贫如洗。”解放前,白润生的曾祖母去世,作为在农村老家唯一的嫡传男孩,他“戴孝”“磕头”“举幡”“安葬”,送走了曾祖母,他随后就被父亲接到河北保定上起了小学一年级。“我在那儿插班上了一年级,大概到1947年底1948年初,我来到北京,也是为了上学。来京上的第一所小学在花市东大街,名叫穆德小学(穆德小学是一所百年老校,现在叫东花市回民小学,成立于1911年,当时是为了帮助花市大街的贫苦回民子弟能够上学念书,由著名京剧表演艺术家马连良先生、侯喜瑞先生带领同仁唱搭桌戏,并联合了一些在花市大街做买卖的回民老表共同捐资兴建的),是所回民小学,我在这里插班上的二、三年级。北京刚解放的时候,我又到了花市中三条一家私立学校上四年级,叫敦本小学,一两年前我查阅资料时得知末代皇妃文绣也在这里上过学。这所学校条件是比较简陋的,在一个四合院里,一、二年级一个教室,三、四年级一个教室,属于复式教学。上五年级,转到了公办小学,我考上了坐落在崇文门外花市大街南边抽分厂胡同的求智小学,在这里又上了半年。五年级的下半学期我又到了汇文中学附属义务小学,这所学校是由汇文中学的学生利用周日和每天下午课后义务教我们,不要学费。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这所学校在我五年级结业时就不办了。这时候我又考入公立的江擦胡同小学,总算高小毕业啦。” 白润生接着说:“我小学毕业以后就考上了十一中,这所学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建的。崇文门外金鱼池一带是穷苦人聚居的地方。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把解决劳苦大众的民生问题放在了首位,不仅在金鱼池建房修路兴建市政设施,而且把解决劳工子弟教育问题当作大事来抓。十一中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创办的。可以说我正是沾了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光,才有机会成为北京市第十一中学最早的一批学生之一。”1952年至1958年,家境贫寒的白润生在新中国的庇护下,走完了中学6年的求学路程,也正是在这个阶段,他的人生观经历了最早的熏陶和洗礼。 “我的中学班主任叫臧怀传,6年中对我的帮助教育最大。初中时臧老师就到过我家家访,对我的家庭情况了如指掌。那时候我是家里的老大,下边还有两个弟弟(有一个弟弟送给了姑姑,并不再姓白),四个妹妹,全家十来口人,全靠父亲一人做文具,就是那种中小学生美术课上用的‘十二色’,勉强维持生活。上大学以前,我基本没吃过早点,有时有点头疼脑热的向家里要上两分钱喝一碗豆浆。在臧老师的帮助下,我初中享受了减免学费,高中又享受了一个月八九块钱的甲等助学金,我还拿回来贴补家用。在潜移默化中我逐步对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纲领、性质、任务有了初步认识。‘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大救星,这些朴素的情感在我们这一代年轻人的心灵里扎下了根。”对于这段过往,白润生心中充满了感念,“十一中对我的影响很大,我和臧老师现在还保持着联系,后来我为什么热爱教育事业,就是因为看到了老师对学生的言传身教,让我认识到了人民教师的崇高和光荣”。 2010年,白润生在北京市第十一中学60周年校庆之际,以58届毕业生的身份为母校写下了一篇回味深长的《回忆十一中》,在这篇文章中,他列举了诸如数学老师臧家佑、语文老师刘慧义、植物学老师李炳銮、动物学老师刘宾虞等功底扎实、学识渊博、富有教学经验的优秀教师,感念他们点燃了自己、照亮了别人的高尚品德。他说:“说到底是十一中培养了我、教育了我,使我走上了教书育人的光荣岗位,成为一名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我是由国家培养的” 高中毕业后,白润生考取了北京师范学院(今首都师范大学)中文系,他至今仍觉得这是天意的安排,想当初,一念之差这位寒门子弟或许就与其后的人生失之交臂了。 “当时家里不让我再上学了,让我工作,好帮助家里。我在结束课程之后就没再看过书,一直在家里干活。后来也不知是谁替我交了报名费,让我考一考试试,我就去了。”让白润生没有想到的是,考试之前一天书都没有翻过的他,在进考场前随意翻看的历史题目,居然生生地出现在考卷上。对于白润生而言,这巧合更像是一种命运的暗示。“考试结束后我没有像其他人盼着早日发榜,早日进入大学校园。我还是该干活就干活,有招工的就去应试。偏偏就在这个时候等来了录取通知书,我被北京师范学院中文系录取了。这真是天意!” 1958年,白润生的大学生涯正式拉开了序幕,而对于报考师范学院的理由,他的回答流露着一些时代的共性:“一是家庭经济困难,上师范不交学费,管吃管住;像我这样的贫困生,学校还发给一年四季的服装,每月都发助学金。再一个更重要的原因:6年的中学生活,早已使我认识到了做人民教师的光荣。” 回忆到这里,白润生越发心怀感恩:“上大学以后春夏秋冬的衣服,学校都发给我了,还给我每月4块钱的补助。那时候在学校吃饭不要钱,我终于可以吃上早点了,馒头、米饭、花卷、包子,各式各样的糕点、美味佳肴,什么都有,我觉得像是到了天堂。有时候想想家里正吃什么,父亲母亲正吃什么,心里头不是滋味。总之,我是由国家一手培养的,我感激党给了我读书深造的机会。” 大学期间,白润生把省吃俭用挤出来的零花钱都用在了买书上,“在师范学院读书的时候,我就是逛书店多,一开始不买书只看书,后来有了助学金,省下的钱就买。我毕业的时候装了一箱子的书,都是省吃俭用买来的”。那个时候,花市新华书店的工作人员都认识了这位勤奋憨厚的小伙子,在那个家徒四壁、窝头咸菜的年代,逛书店、买书、读书成为白润生最幸福的生活片段,也造就了他笃守至今的喜好。“有一次我买了一本《康熙字典》,托着就回家了,走到门道恰好碰见了我的母亲和街坊,我母亲跟旁人说,‘我儿子就喜欢这个’。所以说,读书、教书、写书,一直是我的座右铭,有人说‘读书无用’,但我觉得读书应该是很有用的。书读得精、读得好了,那就一定会有用的,而且会有大用处。” 如今,白润生在北京的家中还有满满一书柜当年在师范学院求学时买下的藏书,这些几乎是从牙缝中省出来的书卷已然是老一代知识分子心中最珍贵的记忆。“艰难困苦,玉汝于成”,那泛黄尘封的书页不仅浓缩了白润生清苦拮据步履蹒跚的过往年华,更像是一枚无形的印章,烙刻且印证了他与未来人生的庄重约定。 “搞新闻学,我是末路出家” 1962年,从北京师范学院毕业后,白润生被分配到了新建校的北京107中学担任初中语文老师,直到1978年经同事推荐,调到工人日报社担任编辑。“我这位同事原来是从全国总工会下放的,岁数比我大,他知道我以前写过一本《文言虚字》,在大学时与同学们一起编过一本《工矿歌谣》。在一次聊天中,他说介绍我去工人日报,那个时候《工人日报》刚复刊,需要人,经过报社一番考察,我被调入工人日报社。”尽管报社的工作不像在学校那样自由,但白润生很快便适应了这里的节奏,他觉得这份工作不错,在这儿学到了不少写作知识。只是没有想到仅仅一年后,他的人生轨迹再次悄然发生了转变。 “我在107中学的一位同事的爱人当时在中央民族学院(今中央民族大学)任教,他是从他爱人那儿听说了我在中学时讲课、做学问的情况,有一次见面,大概是春节老同事相互拜年,他就对我说,让我去民族学院教课。实际上当时就是聊天,没料到1979年,我就正式调入中央民族学院汉语系担任写作课教师。”刚进入民院的白润生对大学教师的岗位充满了崇敬,他说:“大学里藏龙卧虎,著书立说谈何容易,我调入民院后首先问人家我能当讲师吗?对我来说,当教授那在当时是想都不敢想的。” 从中学教师到报社编辑再到大学教师,此时的白润生早已挥别青春进入了不惑之年,“这是什么概念呢?人过四十天过午,40岁是最鼎盛的时候,就像太阳当空照,40岁以后太阳就该慢慢往下落了。现在想来,我在40岁的时候都还不知道新闻史是什么意思,总之稀里糊涂的,对于新闻学还什么都不知道”。 1983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举办教师进修班,曾在报社工作过的白润生被正在筹建新闻专业的民族学院汉语系派去进修。“我到人民大学进修了一年,学新闻史、新闻理论,主要是进修中国新闻事业史,师从方汉奇、陈业劭两位著名教授。我那时候是班长,因为班上我岁数最大,时年45岁,所以人家说我半路出家,我说是末路出家。”为了学好新闻学,白润生下足了功夫,“为了学懂学好这门课程,我除了认真听课和学习外,还利用课余时间,时常造访方先生。从北大,再到人大林园,直到现在的宜园,他的几个住所,我都不止一次地叨扰,请他指点。从新闻学的ABC问起,从ABC学起。在方老师耐心的指导下,我终于一步步迈进了新闻学的学术殿堂”。 1984年,经国家教委批准,中央民族学院创办了学制四年的新闻专业,由汉语言文学系(后曾改名中国汉语言文学系,简称中文系)领导。从人民大学进修回来的白润生就此投入了中央民族学院新闻专业的创建,成为新闻专业仅有的两名教师中的一员。白润生坦言,正是在人大进修班的经历让他不仅接受了新闻学的启蒙教育,更让他在方汉奇先生的点拨下,决定把少数民族新闻学作为自己的研究方向。 “1984年我回来讲课,一开始讲的是新闻事业概论,不是新闻史,那时候还没有开这门课,第二年才开中国新闻史的课。讲什么呢,我还没有备好课,没东西可讲啊,就让人民大学的谷长岭老师代课。当时来这儿念书的学生基本上都是少数民族,他们将来需要回到民族地区工作,但我发现新闻专业开设的课程中没有一门是有关民族的,我读过的那么多新闻史书中也没看见哪本写少数民族,我觉得这是不完整、不科学的。不懂得本民族的历史是一个很大的缺憾,中国新闻史就应该是中华民族新闻史。” 正是在这样的反思和感召下,为了弥补这个缺憾,填补这块空白,年近半百的白润生开始了他在民族新闻学领域“末路出家”的艰辛跋涉,“要有少数民族的新闻史,这说得容易,但你往哪儿搜集材料去?没有啊,太不好找啦”。 “‘少数民族没有新闻’,这句话对我是激励” 史料搜集的过程是艰难的,白润生把这个过程比喻为“寻找散落民间的珍珠”。“确实是珍珠,很珍贵,但你拿不到,至少不容易拿到。因为很多少数民族新闻史料都在边远地区,由于经历了战乱、‘’,当地又缺乏保存史料的意识,所以损失都很大。”为了挖掘民族新闻史的一手资料,白润生没少费过功夫,“有时候开学术会议,凡是见到从民族地区来的人,我就会向人家要点材料。即使是‘口述历史’,也要将其挖掘出来,这就是所谓的‘掏’;因为当时没有科研经费,就直接给民族地区的报社发信要材料,这就是所谓的‘讨’。但是追着人家‘讨’,人家也不一定给,发出去的信给我回复的也不到30%。这些史料太有限了,说实话有时候连一篇文章都很难组成”。 白润生回忆说,当年刚开始从事民族新闻研究时,有人对他说“少数民族没有新闻”,这给他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当时确实搞不出东西来,没有东西,人家跟我说这个,也不能怨人家,但我觉得这句话对我不是打击,反而是一种激励。” 不仅是民族新闻的史料很难搜集,对于如何带好新招的研究生,白润生也曾经一筹莫展。“我48岁当的副教授,后来要带‘当代民族报刊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我开专业课的时候就只好跟我的两个研究生说‘我没东西可讲,最多给你们讲讲新疆内蒙古’。话虽这样说,但不能真不做准备,就这样,我和两个研究生开始了书稿的筹划,我拟大纲,写讲义,他们誊抄,这就是后来出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字报刊史纲》。”对于这一段历史,在一篇采访白润生的文章中曾经这样描述:“从此民族大学的教室、图书馆、资料室、窗边林下就多了一大二小三个求索的身影。三年后,两个学生写了两篇有价值的论文,白润生出了一本有影响的专著。这本书在民族地区被奉为圭臬,并先后两次获部委级奖。”“筚路蓝缕,以启山林”,不亲历个中冷暖的人又如何领受这寥寥几笔间勾勒的是怎样的一种清苦,怎样的一种执着,怎样的一种坚守。 白润生说:“那时候文章写得不好,这不是谦虚,一是资料很少,二是怎么写也不知道,就有什么写什么,研究也不是很深入。当然,不是说就没有研究,一点没有恐怕也出不来专著,但关键我觉得得有史料,得把史料保存住,否则你自己也没法往下研究。” 然而,除了史料搜集的艰难,少数民族新闻史研究的另一个特殊性还在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屏障。“我在主编国家‘十五’社科基金项目《少数民族语文的新闻事业研究》最终成果之一《中国少数民族新闻传播通史》的时候,有人交来厚厚一本关于朝鲜族新闻史的稿子,全都是朝鲜文。我就找朝鲜语言文学系的领导、研究生给我翻译。中央民族大学这方面的人才很多,不仅是精通,有些老师在国际上都很有名,他们也很愿意帮忙。这也是我说的,研究少数民族新闻学时遇到任何问题可以随时向他们请教,即所谓‘就地取材’。但问题是,翻译完之后还存在一个问题:翻译的差异和核实。”白润生耐心地举出例子,“比如说有一本少数民族期刊,有资料把它写作《蓓蕾》,此时把它译成《花骨朵》,到底应译作什么?这就需要我们认真核实查对,这方面的工作甚至比请人翻译还难。” 就是在这种困难下,白润生一步一叩首地完成了大量少数民族新闻史料的翻译、梳理和研究工作,先后独著或以第一作者与人合作出版了14部书,其中最薄的近10万字,最厚的多达90万字。当年那句“少数民族没有新闻”的说法,早已在少数民族新闻学研究者们的共同努力下成为历史。 值得注意的是,白润生的书很少用“著”,大多都是冠以“编著”。对于此,他总结道:“把他人的‘史料’拿过来写到自己的著作中,无疑,这属于‘编’;从众多的史料中分析研究提炼的观点,则属于个人的研究成果,应该称‘著’。我主编的几部书并非没有‘著’,但‘编’也好‘著’也罢,即便对别人的文章修改加工得面目全非,也不能在人家的文章上署上自己的名字。”对于这些研究成果,白润生很慎重地说道:“史学著作是对过去实践的总结与概括。这种‘总结’与‘概括’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以史料为依据’,只有这样,新闻史才能弥足珍贵,才能指导实践。” “我的成果大部分是60岁以后问世的” 回顾已走过的新闻学术旅程,白润生感慨颇丰。“我1983年入门,1984年进修班结业后登台讲新闻学的课程,1985年开始形成了要从事少数民族新闻史研究的设想,直到1988年我的那篇《先秦时期兄弟民族的新闻与新闻传播》(《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8年第1期)在学报上发表,标志了我研究少数民族新闻史的开始。1994年,我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字报刊史纲》出版,这是一本在国内出版最早的关于少数民族新闻史的专著之一,在学界和社会上都有较高的评价。1996年我评上了教授,也正是在这前后,开始有人写我的专访了,包括中国青年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中国民族报、中国文化报等都有记者找到我。1998年我在新华出版社出版了《中国新闻通史纲要》,宁树藩教授专门写信给我评价说:‘颇有见解,深表同意。’此后我又陆续出版了一系列民族新闻史研究的论著,我是2002年6月26日正式退休的,当时已经63岁了,可以说,我的成果大部分都是在60岁以后出来的。” 这是一个很特别的现象,有学者曾经根据16世纪到20世纪知识分子的学术生产力与学术年龄比照进行过抽样研究,结果发现500多年以来,知识分子们发表重要学术著作的平均年龄大约在35~50岁之间,并且越往后越趋于年轻化。而对于白润生而言,他似乎是一个特例。2005年,白润生的《中国新闻通史纲要(修订本)》获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新闻史教学内容改革成果”二等奖;2010年,他的《中国少数民族新闻传播通史》获第二届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2011年,《中国少数民族新闻传播史》获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奖;2013年,由白润生主持的国家“十五”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少数民族语文的新闻事业研究》最终成果之一《当代中国少数民族新闻事业调查报告》又荣获了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白润生笑道:“这些成果要是在我在职的时候获得,至少可以评上几级教授了。但我退休时教授还没有分四级评定的制度,现在看来我就是最末等的教授了。” 2012年7月,白润生送走了3位关门弟子,彻底结束了钟爱的教学生涯,他说自己非常庆幸,因为真的响应了当年党和国家向他们这一代人发出的号召——为祖国健康工作50年。白润生说,虽然离开了工作岗位,但并非真的可以“一身轻”,他表示自己“依旧孜孜以求,不断用知识和实践来丰富生活、滋养灵魂”。“不是为了评职称,也不是为了要名利。为了学术,为了学科建设,为了发展这门学科,我的目的很纯正,这是我的责任。有一次我到云南红河学院参加第三届少数民族地区信息传播与社会发展论坛,没想到我这个忝列末位的教授居然赢得了潮水般的掌声,‘金杯银杯不如百姓的口碑’,有人说我的贡献和我的回报并不一致,但是我没有怨言,因为付出是应该的。我何尝不知道退休后出版多少著作也不能晋级当先进工作者呢?但我认为,‘道义至尊,真情最美,正直可贵,奉献崇高’,心理上的平衡比物质上的或其他外来的平衡更可贵。” “民族新闻学的发展急需人才梯队” 白润生在20余年的民族新闻史研究生涯中,总共培养了硕士研究生整整60人,他们中有锡伯族、土家族、布依族、回族、彝族、瑶族、蒙古族、哈萨克族、满族、汉族等等,绝大部分来自少数民族地区。而这样的规模和贡献,在整个新中国新闻教育史上都是比较特殊的。白润生说,学术研究就是要“求异”,不能“求同”,就是要创新,要有创见。他对学生的要求也是得有思辨能力,要能够独立思考。“年轻人必须自己掌握了这门学问,才算真正有力量,真才实学、内外一致,这样的人才是有价值的。” 对于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的问题,白润生不无忧虑,“新闻传播学本来就是一个小学科,民族新闻学更小,它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学科,就是因为在人才培养方面还没有形成梯队。事实上,目前国内从事民族新闻学研究的知名教授、专家也不是没有,比如中国传媒大学的张燕(藏名益西拉姆),西藏民族学院的周德仓,大连民族学院的于凤静等等,但是毕竟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梯队。有一次我去新疆开会,一位老师就对我说,‘白老师,您都干到这份上了,得有接班人啊’。实际上,要真正把学科发展起来,还得靠人才培养。” 正如白润生所考虑的,中国的民族新闻教育始于20世纪30年代末,1939年,新疆日报社举办了3期新闻技术训练班;1956年,拉萨木汝林卡(今拉萨一中)开班了3个班的新闻训练班;1965年,由西藏日报社举办,中央民族学院代培的新闻训练班共培养了47名学员,这些都是我国民族新闻教育的雏形。而比较正规的民族新闻教育还要从1953年内蒙古蒙文专科学校和1961年中央民族学院新闻研究班的开办算起,直到1984年中央民族学院新闻专业的成立,民族新闻教育的发展才开始蹒跚起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尽管民族新闻传播学的建立拓宽了新闻传播学的研究领域,但时至今日,其自身的学科基础仍然比较薄弱。 “第一,我们的学科还没有真正独立,民族地区民族院校少有从文学中独立出来办学的;第二,我们的学科还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虽然现在有一个少数民族新闻传播史研究委员会,但是如何把大家的力量集中起来,如何进一步培养和发展,还是一个问题。少数民族新闻史研究人才的断层,是目前最大的难题。”聊到这里,白润生似乎有些无奈,“我现在虽然退休了,但是比没退休前更忙,这半年来先后到了青海、黑龙江(还去了一次俄罗斯)、内蒙古、新疆、南京,有些科学研究,我只能自己去干,没有博士生,派不出别人来,这不是什么好事。目前国内所有的民族院校都没有少数民族新闻学的博士点,所以说民族新闻学研究的发展还是任重道远,不那么容易。” 今年74岁的白润生精神矍铄、谈笑风生,他说自己的身体是“逆向发展”:年轻时未老先衰,老了却老当益壮。访谈末了时,他感慨道:“我们这代人确实是党怎么说就怎么做,老老实实听党的话,老老实实按照国家的要求去办。国家的发展必须得靠年轻人,所以我希望现在的年轻人不要去追求过往云烟的虚浮名利,得把青春真正献给自己的国家。” 从贫穷凋敝的旧中国一路走来,白润生可谓遍尝了生活的磨砺和苦头,然而透过他对过往的回溯,苦难似乎不是回忆的主题,相反,却满是遍布人生的惊喜、感恩和知足。就像他在少数民族新闻史这片无穷广袤却相对偏僻的园地中勤勉、高产与乐此不疲的坚守,相信在中国新闻学术史的集体记忆与书写中,那张属于白润生的画像,纵然平实、谦谨,却终将不会被忘却、不可被绕过。 新闻史论文:社会文化视野下的中国新闻史教学探讨 摘 要 中国新闻传播史是新闻传播学科的专业基础课,自中国新闻教育开创之始,就已有相关的新闻史课程。但现今新闻传播史课程却成为让学生生厌而疲倦的课程,如何改善这一状况。应建构不同范式下的中国新闻传播史内容框架,拓宽学生社会文化视野;以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新闻人物、事件为核心的专题式情境教学,加深学生社会文化认识。 关键词 中国新闻传播史 教学 社会文化 情境教学 中国新闻传播史是各大学新闻院系的新闻传播专业基础课,自中国新闻教育开始创办之始,就已有相关的新闻史课程的教学。戈公振的新闻史教学及其在教学基础上的专著《中国报学史》,成为20世纪20年代中国新闻史教学初步确立的标志。迄今已近百年,中国新闻传播史的教学与研究成果丰硕。 但笔者在近几年的中国新闻史教学中,愈来愈感到诸多的中国新闻传播史特别是中国近现代新闻史,基本上是依循中国近现代革命史的线索进行叙述。当然这一叙述的范式能清晰抓住中国近现代新闻史的脉络,而在具体教学中,若完全遵循这一线索讲述,课堂大多流于平淡乏味,一则学生觉得与自己熟知的中国近现代历史似曾相识,缺乏新鲜感;二则条线的叙述也使教学内容缺乏血肉感,不够丰满。怎样改善这种教学现状,我们在教学实践中,试图从更广阔的社会文化视野下来关注新闻传播事业在宏大社会背景下的历史进程。 1 建构不同“范式”下的中国新闻传播史内容框架,拓宽学生社会文化视野 范式的概念和理论是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提出并阐述的,他认为每一个科学发展阶段都有特殊的内在结构,而体现这种结构的模型就是范式。①中国史学研究与范式结合,现存两种主流范式——革命叙事与现代化叙事,还有一种今年来兴起的民族国家范式。在中国新闻史的叙事中,同样存在着这几种范式的影响,但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革命范式的中国新闻史叙事。 中国近代史的革命范式在20世纪50年代基本定型,这种范式以两大基本矛盾为核心来建构中国近现代史,抓住了中国近代社会的主要社会矛盾,但难免将纷繁复杂的历史图景单一化,新闻人物简单化。而这一范式在中国近现代新闻传播史的叙述当中,也占据主流地位。大多数的中国新闻史传播特别是近现代部分的叙述,也以革命斗争为主线。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方汉奇的《中国新闻事业传播史》和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丁淦林的《中国新闻事业史》等,是目前高校新闻传播专业学生通用的主要教材。在这些教材中,新闻事业史的叙述主要以革命战争为节点,如五四时期的新闻事业、中国共产党成立和大革命时期的新闻事业、十年内战时期的新闻事业、抗日战争时期的新闻事业等,革命战争成为新闻传播史叙述的主线。 在课堂教学中,若以革命战争为主线来讲述新闻传播史,学生因在高中时期经历了这种线索的中国近现代历史的记忆,虽主要讲述新闻事业变迁历史,但因历史基本主线一样,学生仍会感到重复与单调,难以提起兴趣。因此,在教学中应打破一种范式的新闻传播史内容框架,尝试建构多种范式下的近现代中国新闻传播史内容框架。 在讲授、辛亥革命时期的新闻传播史时,打破单一革命范式的叙述,以现代化范式来叙述与评价这一时期的新闻人物与新闻事件。而其中《新民丛报》与《民报》关于“改良”或“革命”的论争,传统革命范式的叙述则是阐述了两报围绕改良或革命的论争,最后改革派的《民报》在论战中获胜。但历史都是多维度的,以现代化范式的视角来看,当时改良派尤其是梁启超的改良思想、立宪主张在当时亦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因此,课堂教学中不仅仅拘泥于论争本身,而是拓展到那一时期宏大的社会历史背景,让学生更深入地去探究事件背后的纷繁而多变的历史。 另外,自民国时期至新中国成立三十余年间的新闻传播事业史,革命范式的叙述主要关注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报业,而往往不太关注当时国民党报业及民间报业。而若从民族国家范式考量,这三十余年间的现代媒介在建构民族国家历史上的意义不容忽视,因此不管是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报业、国民党报业或民间报业,在塑造国家主义意识形态上可谓功不可没,学者李彬就从民族国家的角度将这三十年的新闻历程归结为一部“三国演义”。②因此,这一时期新闻事业的教学也应在精彩纷呈的民国时期新闻人和事中展开。 2 以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新闻人物、事件为核心的专题式情境教学,加深学生社会文化认识 新闻传播史是中国波澜壮阔的历史长河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内容丰富多彩,有黄远生、邵飘萍、张季鸾、范成江等新闻人物,也有许多重要的新闻事件,以及《大公报》、《申报》、《良友》等成功的报业,但囿于中国新闻史授课的学时数,(大多数新闻院系都只有一学期32或48的授课学时),而且多数教材也受篇幅的限制,对一些重要的报业及新闻人只是概要叙述未能详细展开。纲要式的叙述难以激起学生学习与探究的兴趣。 基于以上认识,在课堂教学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新闻人与报业单列出来作为学生讨论的专题,是提高学生兴趣及深化社会文化认识的有效方式。如梁启超专题、1930年代的新闻传播是近现代中国新闻传播史我们重点选取的两个专题。 梁启超,中国近代伟大的思想启蒙家。他在思想文化的变革中,发挥了第一启蒙家的作用,他的办报经历及在报刊刊载的大量政论文章在其中功不可没。从梁启超个人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一部中国近代史的发展轨迹。③因此,对于梁启超这个专题的教学,首先推荐学生阅读谢玺章著的《梁启超传》一书,并结合观看凤凰卫视“凤凰大视野”的专题节目《回望梁启超》,让学生对梁启超的政治及办报活动和思想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同时结合《文人论政》一书引导学生阅读并进行思考:中国文人政论报刊的传统、中国传统士大夫向现代知识分子的转型等问题。以梁启超为核心,从社会文化的层面观照了近代新闻传播事业的多个方面。学生在大量的课外阅读及思考中,也自然地将新闻人及新闻事件置于宏大的历史社会大背景中去分析,逐渐认识到每一段历史时期的人和事都不是孤立的,都应结合当时的社会历史情境去认识。 如果说梁启超专题是以一个人的历史来牵动一个时代,那么另一个专题“1930年代的新闻传播”则是由一个时代来牵引出一个个精彩的新闻人物与新闻事件。1930年代前后十年(1927-1937)被称为民国时期的“黄金时期”,这十年中国近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都有一定成就,新闻出版系统如报纸、广播、杂志都在这一时期都迅速发展并兴盛起来。④该专题对学生的要求不同于梁启超专题,它是开放式的,没有指定阅读的书籍或观看的视频,而是由学生在了解1930年代的时代背景之后,找寻自己有兴趣的新闻人物和故事在课堂上与同学分享与讨论。结果发现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被调动起来后,学生找寻的1930年代新闻人和新闻事件带给我们意想不到的效果。如学生在图书馆民国时期数据库中搜寻到民国报刊,从《广州民国日报》的查阅中大量知识分子的参编辑与投稿,联想到要去探寻当时知识分子与媒介之间的关联,这是学生社会历史认识的提升,不局限于寻找史料,而能从史料中有思辨性的认识与思考,确实是难能可贵的,也是我们新闻传播史学习中需要培养的学生的思辨思维,非固化地去记忆单个的历史人物和事件,能联系前后的社会历史背景有自己独立的思考和判断。 以上两个有代表性的专题教学,梁启超专题将个体人物融入到宏大的社会历史背景中深入讨论,“1930年代的新闻传播”专题则是从大的社会背景出发去找寻个体人物和事件,两个不同的面向,但都透过社会文化的视野加深了学生对新闻传播史的深入理解与思考。 3 思考与结语 新闻传播的历史与人类社会历史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新闻事件的发生都不是孤立的。在中国新闻传播史的教学中,避免知识灌输、线性的教学模式,不再只强化学生对新闻知识的记忆。让学生在新闻史的学习中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有兴趣地去自主学习并思考。这应该成为新闻传播史教学追求的目标。而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授课的教师与学生的共同努力、良性互动。 我们以上在中国新闻传播史教学上的社会文化视野的拓展,通过专题讨论与学习深入社会历史的认识,都只是初步的尝试。虽感觉在教学过程中,师生之间都颇有触动与收益,课堂效果有一定改善。但中国新闻传播史作为一门让现今很多学生无奈而疲倦的课程,从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上确实需要重新思考,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新媒体时代的要求。 新闻史论文:试论《大公报》在近代中国新闻史上的地位 【摘 要】《大公报》自创刊以来,受到海内外的广泛关注。不止由于其为民族解放和独立所表现出的爱国情怀,更因为它关注新闻本质的专业精神。一份《大公报》留给中国近代新闻事业许多可借鉴的瑰宝,受人传颂。 【关键词】《大公报》 四不方针 爱国抗战 人才培养 《大公报》自1902年创刊至今,历经百余年沧桑巨变,依然活跃在中国报界。1926年9月,吴鼎昌、胡政之、张季鸾三人以“新记”名义接办《大公报》,并逐渐使她成为当时影响最大的报刊之一。从复刊后销售不足2000份,短短5年时间,日销量就高达50000份。著名学者季羡林教授评价说:“《大公报》的100年可以涵盖中国的20世纪,从第一期到现在就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中国现代史。”这份历经百年而不衰的报纸,对中国新闻事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一、“四不方针”尊重新闻客观性 1926年9月1日,《大公报》登载了张季鸾的《本社同人志趣》一文,奠定了她“不党、不私、不卖、不盲”的办报精神。“四不方针”不仅更加深刻地解释了“大公”的含义,还明确体现了对新闻客观性的尊重。胡适在1931年5月《大公报》发行第10000号时发表题为《后生可畏》的评论,称其“安然当得起‘中国最好的报纸’的荣誉。”胡适这样说的原因,就在于《大公报》坚持了两个底线:登载确实的消息,发表负责任的评论。 中国近代新闻史上,最重要的两类报纸分别是商业性报纸和政治性报纸。纯粹的商业性报纸片面注重发行量,忽视了报纸本身的思想和责任,没有对社会起到舆论监督、上传下达的作用,无法维护劳苦大众的利益,促进中华民族的复兴;纯粹的政治性报纸旨在宣传其代表政党的利益,无论是早期外国传教士在中国创办的宗教类报纸,还是中国先进资产阶级为救亡图存所办的报纸,都是为了维护社会上层利益,终沦为宣传工具。但《大公报》的出现打破了这一传统,特别是在新记《大公报》时期,在“四不方针”的指导下,她从经济上看是商业性报纸,自负盈亏,靠报纸的销售额和广告收益维持报馆的经营;从内容上看是政治性报纸,坚持“文人办报”、“文人论政”的原则。正是这种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高度的独立,才使《大公报》能一直围绕着“大公”的立场不偏离,并主张报纸是公共空间,是天下公器,不代表一人一派的利益,要站在人民和国家的立场上,领导和凝聚国人。 “四不方针”从根本上维护了新闻的客观性,坚持“四不方针”就杜绝了主观臆断的不实报道。“不党”不是不谈论政治,不关心国事,而是单纯地站在公民的立场上发表意见,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没有成见,没有背景。“凡其行为利于国者,吾人拥护之;其害国者,纠弹之。”从中立的角度,以利于国人的方式来言政治,就与商业性报纸有了根本上的区别;“不卖”就是“不受一切带有政治性质之金钱补助”,不接受政治方面的入股投资。政治性的报纸受到政党的扶持,难免受到政党思想的影响,从而丧失了报纸客观、自由的报道形式。划清与政党经济上的利益,维护了新闻事实的客观性,保存了“天下公器”的精神;“不私”,只为成为公众喉舌服务,不谋取一己私利,面向全国,服务国人,起到上下沟通的作用。使百姓了解国家上层大事,让决策层了解百姓疾苦,客观、公正地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维护自身权益;“不盲”以不愿陷于盲从、盲信、盲动、盲争为根本,不放弃报纸的社会责任,发表深入、独到的见解和评论,不盲目发表意见,重视多元化的意见,以“不党、不卖、不私”为立场定位,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国家至上”,爱国抗战 在《大公报》百余年的历史中,抗日战争时期的影响最大。因为她坚持“四不方针”,坚持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独立,坚持在报道中尊重新闻的客观性,时刻把国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全面、理性地向国民剖析日本在华的恶劣行径,成为中国人民了解国恨家仇的重要窗口,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视。 办报早期,她反对沙俄军队强占辽东半岛、觊觎东北地区铁路权,她反对日本当局强迫中国接受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1919年,胡政之作为唯一的中国记者采访了巴黎和会,以中国人的视角,记录下当时中国外交的无能。抗日战争时期,新记《大公报》更是在吴鼎昌、胡政之、张季鸾的领导下,用铿锵有力的社论表现着坚决的毫不动摇的抗日态度。王芸生广泛搜集资料,刊发文章,开设了《中日关系六十年》栏目,对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觊觎中国、侵犯中国的历史作了深入的剖析。 1931年9月18日凌晨,《大公报》最早刊登了关于“九一八”事变的报道:“昨夜十一时许,有某国兵在沈阳演习夜战,城内炮声突起,居民颇感不安。”虽在抗战初期,出于对敌我双方力量悬殊和形式的分析,她反对立即开战,但这都是在当时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她强调的是“明耻教战”,是要先让国人对战争有思想准备和物质准备,因而能够奋勇向前,杀敌取胜。但当七七事变之后,中华民族全面抗战开始,《大公报》坚定地主张奋起抗战,要“和日阀撕拼”,“不胜不止”。她以“天下公器”为己任,站在人民和国家的立场上,领导和凝聚国人,将负责任的大报形象,展示在国人面前。 《大公报》的爱国行为远不止坚决的抗战态度,更有对处在水深火热中的中国劳苦大众的同情和哀鸣。1942年河南大旱闹灾荒,数以万计的灾民饿殍遍野,只得举家逃难,靠树皮、野草营生。王芸生在读完记者张高峰写的通讯《豫灾实录》后情绪激昂,写下《看重庆,念中原》的社评。他在社评中回忆了杜甫《石壕吏》中所描述的悲惨景象,与当时河南的灾情相呼应:灾民卖田卖人去逃荒,却仍被苛捐杂税所纠缠。号召重庆人民向灾区捐款捐物,表现出“本报愿意尽收转之劳”的大报姿态。事实充分,言辞恳切,文章一出,便洛阳纸贵,人们都为河南人民所遭受的苦难所动容。可是对这“家难”的评论却激怒了,令《大公报》“停刊三日”。可也正是这敢直言、负责任的大报形象,才配得起“大公”之名,才是她坚持“四不方针”的具体写照。 三、关注新闻人才培养 曾总结过《大公报》的历史贡献,他指出一是爱国抗战,二是为中国的新闻事业培养了很多的人才。英敛之、张季鸾、胡政之、王芸生、徐铸成、范长江等等这些杰出的新闻工作者都有在《大公报》的工作经历。 《大公报》之所以能培养出许多优秀的新闻工作者,与她秉持“四不方针”,主张“文人论政”的作风是息息相关的。她珍惜报馆的声誉,坚持高格调,有政治担当。不仅靠鲜明的观点立场来赢得观众,更勇于评论政治,勇于为天下先。拥有深厚民族情感和受过良好教育的知识分子,以“解天下之忧”为己任,真正践行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伦理道德,用手中的笔杆捍卫了自己公众喉舌的地位。 留日接受过资本主义教育的吴鼎昌、胡政之、张季鸾三人,对报馆采用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吴鼎昌一人筹措报馆资金,胡政之、张季鸾以劳力入股。吴鼎昌担任社长,胡政之任经理兼副总编辑,张季鸾任总编辑兼副总经理,三人共同负责社论的编辑,根据事实商榷最终编写方案,若三人意见出现分歧,则以张季鸾为主。如此制衡、民主的个人分工工作模式,对旧中国传统封建形式的报馆运行模式是很大的挑战。一心想要冲破封建旧枷锁的中国知识分子,凭借自身的能力,到编辑部接受训练,从底层做起,逐渐成为报社的经理、副经理等骨干力量,民主化经营的理念逐渐渗透到报馆的每个角落。 知人善任,体恤员工是《大公报》培养众多新闻工作者的重要手段之一。首先作为报馆经营者的胡政之和张季鸾,本身就是当时中国新闻界中的优秀人才。胡政之是新闻工作的全才,有很强的新闻敏感和搜集新闻线索的能力,采访过许多重大战役,对报纸的采编工作十分了解。张季鸾从很早就开始办报,曾在多家报纸担任主笔,虽年幼口吃,体弱多病,但“以锋利之笔,写忠厚之文;以钝拙之笔,写尖锐之文”,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次,管理者非常重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茶叶铺学徒出身的王芸生,因为1929年和张季鸾打笔仗,受到了张的注意,并亲自接到报馆入职。当时还在北京大学读书的范长江,由于经常在报纸上刊发文章,又在1934年生动深刻地反映了中国地质学会学术讨论会的情况,受到胡政之的赏识,逐渐进入《大公报》工作,刊登成名作品《中国的西北角》。每个新加入的记者,报馆会要求他们全面发展,掌握编辑、经营上的多项工作,给予他们完全的信任。第三,管理者不但培养人才,更懂得保护人才。当报道文章出现问题,政府官员怪罪下来,胡政之一律以“他是我们的人,文章在我们报纸刊载,一概由我负责”回答,首当其冲。避免让记者受到伤害的同时,也聚拢了人心,让他们能够安心工作,深入挖掘事实真相。第四,根据贡献安排工作,看重人才的实际效用,关心记者生活,防止人才流失。记者因家庭情况在外接揽工作时,报馆并不深究,而是看重人才的能力,增加报酬,留住了优秀的人才。对工作出色的人能过破格擢升,增加收入;对工作懒散、不称职的员工,立即解聘,肃清记者队伍。正是如此严谨的人才培养传统,才能使《大公报》百年来生生不息,人才济济。 《大公报》1941年5月荣获美国密苏里大学新闻优秀奖。1980年被联合国推荐为全世界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三份中文报纸之一。2001年获得香港2000年新闻大奖和写作与版面设计冠军。一个多世纪以来,《大公报》以其“大”、“公”形象,在中国近代新闻史上独树一帜,标志着中国报业经营走向成熟,是中国报刊新闻发展的缩影。虽然现在对她的局限性还存有争议,但我们不能忽略一点:在当时狭隘、混乱的中国社会中,《大公报》坚持独立的形象给中国新闻界、甚至中华民族都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只有将自家报馆管理好,才能在社会中拥有良好的口碑,才不至于被淹没在历史的长河之中。 责编:叶水茂 新闻史论文:突破口在哪里 近日,记者采访了中国新闻史学会会长,中国传媒大学(原北京广播学院)博士生导师赵玉明教授。他就我国新闻史的研究以及中国新闻史学会的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研究新闻史的现实意义 记者:当前,新闻传播业某种程度上存在着“重业务、轻历史”的倾向,新闻传播业界也有少数同志对新闻传播史的研究不够重视,您能否谈一下新闻传播史学研究与新闻业务的关系? 赵玉明:简单地说,没有历史就没有今天,没有历史也就没有未来。有了历史,研究现状就有了深度。人类从来都很重视研究自身的历史。“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只有认真研习历史,才能真正懂得天下兴亡的规律,才能了解所从事行业的发展趋势、盈缩进退、成败得失。同样,要真正懂得新闻事业,也必须研习它的历史。新闻传播业的发展是有其内在规律的。只有纵观古今,历览中外,才能更好地把握新闻传播业的规律,并以此指导当今的新闻实践。作为一个新闻传播从业人员,要想在实践中真正有所作为,必须注重马克思主义新闻理论素质的培养,对本专业、本行业的历史与现状,经验和教训也要有清醒的认识。必须重视学习和研究这种规律,否则充其量只是个新闻工匠,而不是个有眼光、有作为的新闻活动家。而要真正懂得新闻事业的自身规律,必定离不开对新闻事业史的学习和研究。 新闻传播史主要研究国内外新闻传播业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我国新闻事业历史久远,内容丰富,外国新闻传播业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十分发达。不论过去或现在,不论国内还是国外,它们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值得思索的教训,需要我们去认真研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新闻传播也越来越国际化。我们必须加强对国内外新闻史的研究,推动新闻事业的深化改革,促进新闻传播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所以,加强新闻传播史学的研究,不仅有其长远的意义,而且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记者:您从事新闻教育工作已经40多年了,作为一个为新闻传播教育事业工作了近半个世纪的老教授、老领导,您对当前我国新闻人才的教育与培养有何建议? 赵玉明:我1959年从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毕业,来到新创办的北京广播学院新闻系任教,其间还曾担任过一段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回首改革开放这些年来,我切身体会到党对教育、对知识、对人才的尊重。对新闻人才的教育与培养,我认为应该适应这个时展的需要,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能力的培养,“授之以渔”。 新闻人才的培养还要加强人文素质的教育,这其中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也包括身体和心理方面的素质。只有提高了综合素质,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新闻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行各业。新闻工作者要及时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中出现的各种新事物、新思想、新问题,不但要仔细观察,更要敏锐捕捉,快速反应。现在的年轻人成长环境都差不多,关键在于自己的努力,而要想干好新闻工作,就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不怕艰苦深入实际的本领。 新闻史学的研究应力求创新 记者:当前我国新闻传播事业发展如火如荼,新闻传播史学的研究也有一定进展,您认为未来我国新闻传播史的研究应该从哪些方面突破? 赵玉明:我想当前新闻传播史学的研究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重视研究断代史、专题史。新闻传播史的研究,不外乎通史、断代史、专题史等几个方面。其中,断代史、专题史的研究是通史写作的基础,没有断代史和个案的扎实研究,通史的研究就会很吃力。所以我希望有志于从事新闻传播史学研究的中青年学者能够在断代史和专题史的研究上下更大力气,取得更多成果。须知“学林探索贵涉远,无人迹处有奇观”。 第二是要重视挖掘新史料、新思路。史料是历史研究的基础,缺乏丰富的第一手史料,很难进行史学的研究,更谈不上得出正确的结论。这里我要强调重视新闻(报刊)志的编篆和利用。要提到“志”的作用,史书与志书同源异体、各有特点:志横史纵、志近史远、志详史略、志繁史简。有人认为,“志书是空间史学,史书是时间史学”是有一定道理的。志书是史学研究非常重要的基础。新闻史学研究者应有“板凳须坐十年冷,文章不著一字空”的精神,充分利用好志书资料,以志证史、以志补史、以志正史。 第三是新闻传播史学的研究应力求创新。创新要有理论指导。因此首先是重视学习新理论、新观点。在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同时还应重温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中有关史学研究和新闻工作的基本论述,同时还要关注现实,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最新精神,提高思想觉悟和认识。除此之外,还要向实践学习,在新闻传播实践中准确地提炼新观点,概括新经验,为新闻传播的发展服务。 从无到有是创新,从有到优也是创新,而且这个创新更难,是更高层次的创新。所以有志于研究中外新闻史的中青年学者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他们比我们这一代人应该有更广阔的视野和深厚的理论基础,可以预料我国新闻传播史的研究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史学会要加强与业界的联系 记者:中国新闻史学会成立十多年来,在开展学术研讨、组织推动学术研究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您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最近一年新闻史学会又在做哪些工作? 赵玉明:十多年来中国新闻史学会开展了多方面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主办和参与主办了多次新闻传播史和新闻改革学术研讨会。第二,在主编方汉奇、副主编宁树藩、陈业劭三位教授的组织下,历时10年编写了在中国新闻史研究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三卷本《中国新闻事业通史》。该书填补了我国新闻史研究的不少空白,被海内外人士公认为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史研究的集大成之作。第三,多次举办新闻传播界名人纪念活动并编印纪念专刊。第四,编印出版了多种形式的《新闻春秋》。包括史学会内部出版的不定期刊物、大型研讨会后出版的研讨会论文集以及与其他报纸或杂志合办的专版或专栏。《新闻春秋》现已成为史学会的品牌。 最近一年来,史学会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首先是与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合作,编选、出版《中国新闻史学会2004年年会暨全国新闻传播史教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其次是与中国记协合作,召开有关研讨会,为中国记协筹备中国近百年新闻名人展览出谋划策。目前首批新闻人物展已在中国记协新办公楼――中国新闻大厦内陈列。第三,参与筹备将于今年9月在香港中文大学召开的第四届世界华文传媒与华夏文明传播国际学术研讨会。今年是中国抗日战争胜利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史学会还将与有关单位筹备有关研讨会。值得一提的是,受教育部高教司委托,史学会于去年7月在北京广播学院举办了“中外新闻传播史师资高级培训班”,参加授课的既有方汉奇、丁淦林等老一辈专家,也有李彬、张昆等新一代的研究新闻传播史的学者,还有来自国外研究中国新闻传播史的专家卓南生先生。讲课内容既包括上千年的报刊史、广告史,也包括仅10年左右的网络传播史,从理论到方法,从个案研究到宏观研究,有讲课有交流,是近年来高级别、高水平的新闻传播史的培训。来自全国各地几十位高校从事新闻传播史教学研究的教师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学到了“为师之道”。 记者:中国新闻史学会的这些活动对于我国新闻教育的发展、新闻实践改革的进行和新闻传播学的学科建设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请您谈谈史学会下一步对与新闻业界的交流和合作有哪些建议和意见? 赵玉明:史学会自成立以来虽然主要成员和活动范围是以大学的新闻院系为主,但一直与新闻业界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史学会的工作10多年来也一直得到新闻业界多方面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鼓励。我们研究昨天和前天的新闻史,也是为了当前和明天新闻事业的发展。2002年史学会主持在暨南大学召开的年会把新闻改革的研讨与新闻传播史的研讨紧密结合在一起举行,获得了很大的成功。与会者反映,这样的会,既重视历史,使现状研究有了深度;又关注现实,使历史研究有了活力。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和新闻媒体、新闻院系寻求合作,举办类似的研讨会。 史学会联系着全国著名新闻院系的新闻传播史方面的学者、专家,拥有丰富的中外新闻传播史的学术资源。全国记协正是看到了我们的这一优势,双方合作筹划了新闻名人展。据我们所知,不少省级党报(报业集团)受当地党委宣传部门或政府的委托,正在编纂地方新闻志(或报刊志)。史学会非常乐意在这方面与有关党报(报业集团)展开合作,为编纂新的地方新闻(报刊)志助一臂之力。 《新闻与写作》已创办20多年,是一份在全国特别是在北京地区有影响的业务刊物,我十分感谢贵刊的此次访问。这也可以说是史学会与新闻业界合作的一种形式吧。我注意到最近贵刊连续刊登了史学会的创办人和名誉会长方汉奇教授的文章。今后,我们可以有组织有计划地为贵刊提供稿件,也可以考虑合办关于新闻传播史方面的专栏或研讨会、培训班等。总之,我相信通过我们的合作,将会使我们新闻史上的光荣传统进一步发扬光大,使我们新闻史上的名人业绩广为人知,为深化新时期的新闻改革和办好新时期的媒体服务。 新闻史论文:以本体意识建构当代中国新闻史 【摘 要】当代中国新闻史应以“本体意识”为学科研究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它要求以新闻业的发展变化为主线来考察新闻现象并揭示其内在规律。本文以刘家林新著《新中国新闻传播60年长编(1949-2009)》为例,剖析“本体意识”在建构当代中国新闻史中应体现在研究立场、思路框架、个案分析和历史评论等方面。 【关键词】本体意识 中国新闻史 新闻著作 在新闻学界,当代中国新闻史是指新中国成立后有关新闻业演变、发展的历史。近几年,《新闻大学》和《国际新闻界》等新闻传播学期刊曾先后多次开辟专栏讨论共和国新闻史的研究方法和范式问题,为该领域的研究提出了不少开拓性思路。 在众多探讨方法论的意见中,强调中国新闻史研究的“本体意识”为绝大部分方家所认同。其实,复旦大学宁树藩教授早在1997年首次明确提出新闻史研究的“本体意识”,在当时引发学界的热烈讨论。2007年在《新闻大学》杂志组织的专题讨论中,吴文虎教授认为,要建立新闻史具有自身特性的学科系统必须强调“本体意识”。至今,强调“本体意识”已然成为大部分新闻史学者反思并实践的方向,但以此立场贯穿当代新闻通史研究的作品却不多见。最近,刘家林教授积蓄十年之力而成的120万字作品《新中国新闻传播60年长编(1949-2009)》(暨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10月版,以下简称为《长编》),终于为这一领域渲开了色彩浓重的一笔。作为国内较早以大量史料全面展现当代中国新闻传播事业的学术专著,理应成为共和国新闻史研究绕不过去的一幅历史长卷。 以本体意识建构全面框架 以宁树藩教授1997年提出新闻史研究的“本体意识”为基点,不少学者在该问题上进行过积极的探讨和延伸。吴文虎教授指出,“本体意识”要求我们以新闻事业本身的发展变化为主线来考察各种新闻现象并揭示其内在规律。①简言之,新闻史研究需凸显自身的独立性和主体性,要立足于本学科的立场和领地,而不是让新闻文本仅成为其他学科的材料和论据。 以本体意识探讨当代中国新闻史看似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却颇有难度。在较长时间以来,中国新闻史研究无论在历史分期、结构思路、事件和人物评说等方面都存在着以革命史为蓝本的状况,只看到与意识形态和政治立场相关的新闻场景,对新闻事业的自身发展规律却视而不见。但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已从新闻传播的专业视角进行开拓,刘家林的《长编》也正是以当代中国新闻史为研究对象,以新闻本体意识为主导的一部专著。 由于此前记载当代中国新闻通史的学术作品较为罕见,所以《长编》对这一发展阶段的历史分期、史料钩沉、体例设计都是一大创新。全书共分为上、下两册,上册三章讨论从新中国成立到“”时期的新闻传播业;下册四章分析拨乱反正以后到最近十年新闻传播业的最新发展动向。之所以说这部专著以新闻本体意识为主导,是因为它以新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轨迹为经,以新闻政策和新闻体制的演变、新闻传播业的发展、新闻观念的流变以及新闻教育事业的变迁为纬,以规整的体例全方位地对新中国新闻传播事业进行了精详的梳理和深入的分析,编织了一幅社会变迁与媒介发展交相呼应的历史画卷。 而且,作者在专著中并没有满足于自己所建构的体系,而是在展开宏大叙事的同时以新闻传播的视野探索具体的专业话题。比如,作者不仅关注传统的新闻媒体,还对伴随社会变迁而出现的各种媒体现象进行探讨,这些“另类”媒体和相关组织的研究不仅扩大了我们对新闻传播学中一些基础概念的理解,还为中国新闻史研究提取本土理论提供参考。比如,提倡创新研究范式的“新新闻史”观点认为,在研究中不仅要重视对新闻文本的分析,还需注意对新闻生产的个人、组织及其相关因素进行考察,以便全方位地展现新闻事业与社会变迁的内在联系,②《长编》也着意在这方面进行探索。在回顾当代新闻评论史时,作者敏锐地关注到“写作组”的独特现象,并从“马铁丁”及主要成员开始,到“龚同文”及各省省委机关写作组的组建,详细勾画了“写作组”这种与中国政治宣传紧密相连的传播组织的源流演变及与政治集团的复杂关系,以新闻传播现象为基础开拓中国新闻史研究的新领域。 以精耕细作钻研历史个案 新闻史专家方汉奇提出新闻史研究应多从个案入手③。从当代中国新闻史的情况来看,个案研究的确有利于拓展学科研究深度,夯实学科实力基础。 个案研究本是历史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新闻史的研究个案可以包括某个媒体、某位新闻工作者、某次媒体事件,甚至某篇重要的新闻报道或评论等。而一个个案研究的学术价值,往往取决于全面丰富的第一手材料、严密的逻辑论证和客观严谨的结论。从学术史来看,某些个案研究往往更容易成为影响深远的新闻史研究成果。 尽管《长编》是一部中国当代新闻通史,要在整体框架上做到规整、全面已经很不容易,但作者并没有因此而疏忽对个案研究的精耕细作,而是对重要个案进行追根探源。个案研究是《长编》中每一章节最基础的组成部分,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全书设专题讨论的个案超过百个,强调个案分析是这部通史在研究方法上的最大特点。为了对当代中国新闻史上的重要个案追溯源流,考辩真伪,作者在材料搜集上狠下了一番功夫。他倾注十年之力从全国各地的图书馆、新闻院系的资料室搜集了大量第一手材料,其中还包含不少曾被人口口相传却绝少能接触到的“孤本”文稿,让读者倍感珍贵。而且,作者对重要个案的分析和论证相当严谨,全书七章连同绪论都作了大量翔实的注释,旁征博引,几乎每章注释都在130个以上,甚至有一章多达274个。 更值得注意的是,作者进行个案研究时,十分注重采集和使用口述史材料,为日后的研究积累下丰富素材。当代中国新闻史研究的一个有利条件是,很多重大新闻历史事件的亲历者仍然在世,通过口述史的方式保存大量第一手材料,可以为解读新闻文本背后的运作方式、来龙去脉提供重要文献,能使新闻史研究达到单纯依靠文本所无法达到的广度和深度。例如,在记述《南方周末》的发展史时,刘家林通过亲自与其首任副主编左方进行访谈,以口述史的方式详尽记录下这份在近30年的中国新闻界具有标杆意义的周报的诞生、改版和转型的全过程,以真实的史料揭示了这份报纸在成长变化过程中的诸多内幕。 可以说,这些附有详细注解的个案研究不仅是研究者值得保留的宝贵资料库,更是后学者系统而深入地认识当代中国新闻史的重要参考。《长编》以个案为中心对史料进行的精心梳爬,引导读者在通史中探究每个历史阶段的源流变革。这种兼顾宏观理论和微观史料的做法,把作者对材料和事实的控制力与表现力体现得淋漓尽致。 以专业角度巧提中肯评价 以往中国新闻史研究缺乏本体意识,还表现在评论的意识形态倾向,缺乏从新闻业自身出发去对新闻史进行客观的评价。这样做的后果往往是导致新闻史研究简单追随革命史走向,使本已不十分丰厚的出自本土经验的新闻史和新闻学理论更显薄弱。 以专业视野对当代中国新闻史进行中肯的评价,不仅要以大量史料来逼近历史真相,还原历史过程,还要有针对性地对中国新闻媒体的传播手段、具体业务及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进行深入细致的解读和阐释。从这个角度来看,《长编》不仅重视占有大量原始材料,在评价时还紧密结合新闻传播理论和社会历史背景,甚至把作者的切实感悟贯穿于评论当中,而且观点含而不露,论从史出,体现了一个新闻史学家严谨而坦诚的研究态度。 这部专著的“本体意识”还体现在对当代中国新闻史的断代问题上。一般而言,大部分中国新闻通史会把1949年共和国成立作为划分当代新闻史的起点。但《长编》通过梳爬重要的纲领文件,研究解放前夕中国新闻业的实际操作,提出这一分期的截点应以1948年三大战役为始。作者认为,中共中央早在1948年11月就向“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区党委和市委”发出《中共中央关于新解放城市中中外报刊通讯社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它对旧有新闻事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评价和处理办法已提出了具体的方针和原则,有关新闻业的改造已经启动,因此,从新闻业的发展规律看,这一文件的颁布对新闻业后来的路径选择相比新中国成立更具意义。 结语 从《新中国新闻传播60年长编》所带来的启思看,“本体意识”所强调的学科独立性和专业性至少可以体现在研究立场、思路框架、个案分析和历史评论等方面。诚然,新闻史的“本体意识”需要在更广阔的领域中进行开拓,正如该书在对近10年新闻媒体体制改革以及新技术对传统媒体的影响方面仍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但是,这并不妨碍作品在新闻史研究中的分量和温度。刘家林教授在新闻史领域辛勤耕耘30载,他在后记中记述自己以“透支”生命来换取这部作品诞生。而这部作品的生命力也正是源自作者在中国新闻传播史的笃实积累和深刻体察,也源于他对学术研究的严谨态度和执着追求。正基于此,《新中国新闻传播60年长编》乃是一部值得向同行业推荐的优秀作品。 责编:周蕾 新闻史论文:新闻史论领域创造性思维教学模式研究 [摘要] 我国的新闻教育高耗低效的现象长期存在,其主要原因是观念的落后性――我们认为新闻教学的任务就是培养学生的采写编评、摄录编播的能力,而忽视对学生创造思维、综合素质的培养。现代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远不只是具有文化知识和俯首贴耳的劳动者。创造性思维教学的实施,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具有很高的效率。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闻传播学科的创造性思维教学模式,是培养精英人才的关键。本文借鉴国外创造性思维教学模式,在新闻史论教学中探讨培养创造性思维的方法。 [关键词] 创造性思维 教学模式 新闻史论 精英人才 当今社会,创新已经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与重要源泉。随着我国教育的不断深入发展,培养学生创造力的问题得到广泛重视,而创造性思维能力是构成创造力重要因素。合理借鉴中外教育教学的优秀成果,探索一条生动活泼、主动发展及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路径是目前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任务。 1941年,A•F•奥斯本出版了《思考的方法》,首创“智力激励法”(brain storming),成为创造学的创始人。创新理论发展到今天,已经涉及到了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什么样的思维是创造性思维呢?必须知道它的重要属性――新颖性和自主性。通俗的说就是能够独立地提出或解决新问题、新思想、新方法。通过这一思维,不仅能揭露客观事物的本质、内在联系,而且在此基础上能产生出新颖、独特的东西。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独创性――思维不受传统习惯和先例的禁锢,超出常规。二是求异性――思维标新立异,“异想天开”,出奇制胜。三是联想性――面临某一种情境时,思维可立即向纵深方向发展;觉察某一现象后,思维立即设想它的反面。这实质上是一种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举一反三、融会贯通的思维的连贯性和发散性。四是灵活性――思维突破“定向”、“系统”、“范式”的束缚。遇到具体问题灵活多变,活学活用。五是综合性――调节局部与整体、直接与间接、简易与复杂的关系,在诸多的信息中进行概括、整理。 要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首先必须转变我们教师的教育观念。在具体教学中,我们应当从以传授、继承已有基本理论和知识,知识为中心,转变为着重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创新精神。当然,我国教育在基础知识讲习、基本技能训练上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但受到的影响,对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不足。“应试教育”导致学生逐渐丧失了创造的欲望与能力。因此,只有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才能使他们拥有一套运用知识的“参照架构”,有效地驾驭灵活地运用所学知识。创造性思维是由多种类型的思维在创造活动过程中的一种有机结合。人的思维活动有自觉的显意识的思维活动,有不自觉的潜意识型的思维活动;有形象思维活动,有抽象思维活动;有经验思维活动,有理论思维活动;有周密而严格的逻辑思维活动,有不按逻辑规律的非逻辑思维活动;有精确思维活动,有模糊思维活动等。创造性思维的方向主要有发散与收敛、纵向与横向以及逆向思维等。这几种思维方向既对立又统一,相辅相成,共同完成发现问题、确定问题、解决问题以及评价等一系列创造性思维活动。 关于创造性思维及其能力培养的研究,我国新闻界以及许多教育发达的国家均有较多论著,但对于传播史论教学中创造性思维的探讨与研究成果则不多。本文尝试通过文献法、调查法和个案研究法等,构建一套较为实用的培养创造性思维能力的方法体系。 我国的新闻教育高耗低效的现象长期存在,其主要原因是观念的落后性――我们认为新闻教学的任务就是培养学生的采写编评、摄录编播的能力,而忽视对学生创造思维、综合素质的培养。往往认为,理工科可以有发明专利、数学思维是创造性等,新闻是“有闻则录”而已等,而忽略了当今新闻传播的策划、创意,栏目设置、版面编排的创造性,如:美国对丰田汽车的系列报道,其时机、力度、层次等都有极强的创造性思维的活动。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集中体现了创意=创异+创益的原则。其实,不论是理工科还是艺文科,都是在创造性思维的基础上进行的。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朱棣文说:“要想在科学上取得成功,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学会与别人不同思维的方式,”雕塑大师罗丹如是说:“艺术活动如果离开了创造,那么艺术也就不能称之为艺术。”理工科与艺文科,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意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在山脚下分手,在山顶上会合”。 一般人认为创造性思维是与生俱来的,但在我的导师、大连创造学会会长王续琨及受邀来连演讲的中国矿业大学庄寿强教授的影响指导下,我们却有了不同的想法。认为人的创造性思维是可学、可练的。 在国内外,已经产生了若干创造性思维教学模式。所谓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教育思想指导下,建立在丰富的教学经验基础上的,为完成特定的数学目标和内容而围绕某一主题形成的比较稳定且简明的教学结构理论框架及其具体可操作的实验活动方式。创造性思维教学模式是为培养创新人才,在创造性思维教学实践活动中,提炼出来的符合创新教育思想的教学模式。目前,主要创造性思维教学模式有:吉尔福德创造性思维教学模式,帕尼斯创造性问题解决教学模式,泰勒发展多元才能创造性思维教学模式,威廉斯创造性与情致教学模式等等。 吉尔福德创造性思维教学模式特别强调知识基础、思维运作、问题解决,强调启发引导学生自己去发现。 帕尼斯创造性问题解决的教学模式强调以系统的方法来解决问题,特别是问题解决者在选择或执行解决方案之前,不断产生发散性和收敛性思维,尽可能想出多种多样的方案,最终选择最好的、最独特的、最能被接受的方案去实施。帕内斯认为创造性问题解决的教学有六大步骤:(1)发现困惑;(2)发现事实;(3)发现问题;(4)发现构想;(5)发现解答;(6)寻求接纳。 泰勒发展多元才能创造性思维教学模式强调“几乎所有的学生都具有某种才能”,教师要把它挖掘出来、愉快体验,以开放性、发现性、自由选择性以及多样性的方式进行。泰勒认为与创造性关系最密切的才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创造才能;(2)决策才能;(3)计划才能;(4)预测才能;(5)沟通才能;(6)思维才能。泰勒多元才能发展的创造性教学模式共有8个步骤:(1)呈现思考的情境或问题;(2)给予学生充分思考的时间,并列出主意;(3)提供一个分享、修改及改进主意的环境;(4)提供酝酿的时间;(5)让学生分享新的主意;(6)让学生选择最好的问题解决法;(7)让学生选择最独特的问题解决法;(8)实行该方法。 威廉斯创造性与情致教学模式提供了一种包括课程、教师行为、学生行为三维空间结构的教学模式,强调教师通过课程内容,运用启发创造性思维的策略,去增进学生创造行为,以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其中流畅的思维、变通的思维、独创的思维和周密的思维等包括了好奇心、冒险心、挑战心和想像力,关系着学生的态度、价值观、欣赏及动机等特质。能促使学生与知识、事实、资料等发生实际的联结,产生有意义的学习。 时代要求全面和谐发展的人,受到精英教育的大学生应具有更高的知识、道德、能力、技术,有更丰富鲜明的个性和情感,富有创造力,有自主、自律和团队精神,有更强的社会适应能力。这种适应能力不只是对环境和未来社会的反应性的调整和适应,而是能够极大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潜力,主动去创造环境,创造未来。国外许多研究表明:创造性思维教学的实施,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具有很高的效率。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闻传播学科的创造性思维教学模式,是培养精英人才的关键。 “传统教育及模式的弊端在于学生成为知识的奴隶,个性受到压抑,创造力难以发挥,绝大部分学生是有所学而无所用。现在的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远不只是具有文化知识和俯首贴耳的劳动者”,“整个学校的教学思想和气氛必须改变,应使学校引进一种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的进程。”这是《环球时报》头版头条刊载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教育提出挑战》一文所提出的主要观点。目前,伴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大学毕业生找工作困难,就业竞争日趋激烈。在新形势下,作为实施精英教育的大连理工大学,努力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创造性思维,其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不言而喻。 历史上伟大教育家所进行有效的教学,可引为借鉴。如苏格拉底的问答法,孔子的启发式,与革命初期所倡导的自学后的讨论等。我们现代的教师如若采用这几种教学方式,联合运用,则可避免注入知识的机械性,而代之以启迪思维的灵活性;所学得的知识,不仅只记忆储存,而要精选吸收,灵活运用。如此进行,学习的兴趣加浓,努力的热忱增添,自能阔步前进。 以下,笔者从具体操作层面出发,浅谈如何在比较坚硬的新闻传播史论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一、发散思维的培养 发散思维是一种定向于某个问题的答案,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途径去设想的思维方式。能拓宽思维的空间,促进创新能力的形成和提高。由于发散思维是由时间、空间、活动三维度组成的,因此可以使学生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不同方位去把握历史,不断提高运用和应变能力。对同一事件或同一人物进行不同评价。如曹操、梁启超。 二、收敛思维的培养 收敛思维是指思路把众多的信息引入逻辑序列之中,最后得出一结论。收敛思维的思维方式与发散思维相反,是从不同角度,不同方向将思维指向中心点,以达到解决核心问题的目的。 在史论教学中,收敛思维主要用于培养学生在历史时空框架结构中正确地实现知识定位,进行分析、判断与评述,避免孤立地掌握历史知识和分析历史问题的现象。如对于“西安事变”与《大公报》,提出问题:“如何处置”通过分析,学生明白了“西安事变”为什么需要并能够和平解决。 三、逆向思维的培养 逆向思维即是突破思维定势,从对立的、颠倒的、相反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辩论中,我鼓励学生大胆地质疑问难,标新立异,自圆其说,对学生提出的不同观点不过早地下结论,而是以主持人和参与者的角色出现。其创造性思维能力在充满生机活力的逆向思维的教学氛围中,得到了积极的训练和显著的提高。如为什么说是新华社最好的记者等。 四、多向思维的培养 多向思维是一种综合性思维,它要求多种思维形式的并列和联结,对事物进行多角度、多方面、多因素、多变量的系统考察。由于历史的多维性决定了必须注重横向联系。发挥联想,才有利于培养思维的广阔性,提高多向思维能力。 学生的联想越丰富,对历史知识的理解就越有创见。例如,洋务运动,采取中外对比联想,在此前后,日本明治维新,德意志统一,美国南北战争,俄国废除农奴制改革,通过分析异中求同,同中找异,学生思维由发散到聚合,认识到亚洲只有日本成功的原因。而洋务运动没有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并对当前作出思考。 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和创新品质的完善缺一不可。使学生建立起永不熄灭的创新欲望和百折不挠的坚强意志品质同等重要。美国心理学家斯坦伯格在描述创造性人才的个人品质时说过,伟大的创造者总是关心自己在做什么而不是考虑将要得到什么。建立平等、民主的师生关系。同时这种民主的教学,应有一定的原则,既不是自由放任的,也不是“独断专行的气氛”。同时,赏识评价是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的保证。著名作家冰心在一首诗中这样写道:“墙角的花!你孤芳自赏时,天地便小了。” 提高教师个人的创新素质,对学生的表率作用十分突出。前苏联著名教育家沙塔洛夫指出:“教师的创造性是学生创造性的源泉”,“学生思维能力的强弱与教师创造性教学的水平,直接联系,互为反馈,相得益彰”。由此可见,教师创造性思维教学是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前提。我们教师与学生还应同时追求想象能力与思维的辩证综合能力培养。爱因斯坦说:“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象力概括着世界上的一切,推动着进步,并且是知识进化的源泉。严格地说,想象力是科学研究的实在因素。”丰富的想象力是智力活动的翅膀,也是创造能力的基本因素之一。另外,任何创造性活动不可能是一种与前人或他人没有任何联系的“全新”活动,只能是在前人和他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新的见解,产生新的突破。所谓创新在很大程度上是综合利用前人和他人的思维成果。因而辩证综合能力的强弱就成为创造性思维的决定性因素。这种辩证综合能力最主要的:一是思维统摄能力,或称分析综合能力,就是把大量散在的、星星点点的概念、“知识单元”,以及观察和掌握到的事实材料综合在一起,在思维中进行加工整理,作科学的抽象,由感性到理性,由现象到本质,由偶然到必然,由特殊到一般;二是思维辩证能力,能够客观地、全面地、辩证地思考和分析问题,不但要分析事物的正面,而且要分析事物的反面,进而把握事物的本质与必然。 最后,关于小组与个人思维效应的比重,也是教学中值得研讨的问题。脑力风暴着重集体思考,认为当一个成员提出观念时,便会刺激组内所有成员的思想,而引出各自的观念。不过,据不少的研究发现,高度创造性的人皆系独立思想家,他们的成就,多系独立思考出来的结果。这一点,也是我们具体教学实践中,应包容顾及的内容。
经济法论文: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浅议 论文摘要 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我国有关的循环经济立法存在许多疏漏,应予以完善。应确立循环经济法预防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分担责任原则和“3R”原则;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发挥政府公众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 循环经济 法制建设 经济增长模式 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如果说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制约,那么循环经济的发展就犹如水中月、镜中花。强化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涉及每一个公民的衣食住行,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必要途径,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加快,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追求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给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拟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的现状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循环经济的涵义 1970年,A.克尼斯等人基于生态系统的危机,即物质代谢结构的崩溃而撰文提出了“物质循环分析论”,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应当包括资源、能源的投入生产加工分配流通最终消费排放废弃物的全过程,这是首次在经济学理论中提出经济循环与物质循环相适应的思想。 以物质循环分析论为基础,物质循环全过程管理理念逐渐形成,即对物质从生产直至废弃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管理的过程,除了回收、再生循环和再商品化外,还必须促进和管理全社会的物质循环,体现了循环经济的内涵和外延。 二、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现状及问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始建设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出台十余部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资源法》、《水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土保持法》等。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首次提到“循环经济”,这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历程中是一次尝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了国家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的内容,该法中的这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实施减量化的基本理念,为固体废物的处理提出了法律依据。而《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了基本的法律构架,但是我国并没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对循环经济做出规定,只以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退耕还林》细则中有所规定。 下面从我国法律体系方面具体分析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有许多领域法律没有涉及,而在一些领域又存在规定上的重叠,给执法者带来许多麻烦,同时也不利于普及法律知识,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循环经济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污染物存在跨行业的特性,对于这些特殊的物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第二,立法过度集中在工业领域而忽视农业方面的立法,第三产业更是少之又少,同时工业立法因缺少相应配套措施也变得举步维艰,可反映出在产业结构的调整并没有在立法上给一、三产业相应的重视。 第三,环境立法存在的效力较低的固有问题,常常流于表面形式,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提倡和口号比较多,没有规定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可能性较小。 第四,建设主体规定的并不明确,法律只规定政府部门的公开信息义务,对于企业及其他主体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具体执行不畅。 第五,对生产责任延伸方面没有相关的监管保障,在发展循环经济的下,建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责任主体上规定了生产者不仅对本企业的产品负责,企业有对产品进行回收和清除的责任,看似完备的制度设计其实缺乏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和政府的执行监督文件。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对策 (一)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循环经济法律原则,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使国家、企业时刻保持正确的方向,明确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更加注重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同时强调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废物合理排放的重要性。 1.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针对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造成环境破坏提出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亟待寻求合适途径解决。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健康及各种生物的生存环境的安全,不利于实现人类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源头上分析、解决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落实预防原则的根本,特别要注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针对汽车尾气和燃放烟花爆竹、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也要格外关注,通过制定限制排放量等具体的措施,运用相关的奖惩机制,鼓励公民和企业为保护环境做出一份贡献,同时更是造福人类和实现人类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实现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广泛凝聚群众智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低碳循环经济领域只依靠政府力量力量是单薄的,效果是不显着的,通过政府制定政策办法指示,并在企业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提高公民对参与低碳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欧洲国家经历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业革命,工业生产的滞后性,使欧洲各国在上世界中期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问题。欧盟各国在经济政治地理文化等方面存在各种相似,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各国协同合作,特别注意发挥群众的积极性,要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通过公益广告、志愿者讲解等 宣传模式形成良好的氛围。 3.“3R”原则 3R原则即再利用、再循环、减量化的简称,是面对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资源总量急剧减少,人口增长与资源消耗矛盾突出的现状应坚决贯彻的原则。我国人均资源严重不足,同时资源的利用率相对低下,能耗太高,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由此产生的环境与资源问题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瓶颈。再利用即面对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为解决资源短缺与资源不能满足人类经济发展和人类生存的问题而提出的。要实现再利用,首先要政府加大科技投入,研发开采资源和利用资源的先进设备,同时要求不断提高各类社会主体节约资源的意识,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道路。再循环,是与资源的再利用一脉相承的原则,通过对剩余资源和废物的再利用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既能克服废物排放的难题,又可以增加经济总量,是一种一举两得的措施。减量化,是指通过减少排放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措施,通过企业清洁生产,特别注意生产流程的低碳化和无污染,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的排放。 4.分担责任原则 循环经济责任原则是指作为社会主体的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对环境应尽的义务以及破坏环境承担的社会责任。严格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使环境保护落到实处,如政府主要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企业要更加注重清洁生产和减少排放;公民培养从小处着手,从点滴做起的意识,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排放,坚持绿色消费和低碳生活模式。通过各方努力,使环境保护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条不紊地推进。循环经济责任原则就是更加明确了各个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以及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使国家、政府、企业和公民共同配合,形成密切联系的整体。通过确立政府、企业和公民在资源综合利用、废料回收再利用、清洁生产、生态保护、绿色消费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资源分配方面的公平与正义,实现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 (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对策 我国循环经济起步较晚,发展比较缓慢,本身缺乏经验可循,并且面临技术、人员、管理、资金等诸多难题。因此,在法律法规和制度方面有较大空间可待提高。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随着经济发展,法律往往显示出其滞后性和保守性,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将保护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实处,使百姓和社会享受到循环经济的好处,比如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保护环境的具体规定,作为约束竞争主体的一项准则,同时,其它法律中也要更加明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垃圾处理和废物利用等具体环节缺乏具体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问题,因此要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充分的重视。 其次,政府要加强监管。加强与我国民间组织以及国际组织的合作,建立专门机构监管各类主体义务履行情况,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要求拒绝承担义务或者未按要求安排生产生活的人员承担责任,对有效控制排放的主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精神奖励,同时发挥国家宣传部门的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转变发展模式必须依靠坚实的社会基础,必须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增强转方式调结构的紧迫感,增强群众绿色生活的意识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再次,进一步建立废物控制管理制度。在日本,由于消费者数量庞大、分散,不利于统一管理,而生产者则不然,生产的产品废物的责任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完全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充分考虑不同主体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策略。现阶段我国各大生产行业还存在于生产链中技术落后的情况,因而产生的废物量超出法律规范要求的比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企业生产、已有约束性条款,但由于引进减排技术、再生利用废物的代价远高于废物产生的成本。因此,大多中小型生产企业多选用落后的经营模式,依然延用高耗能、高排放的粗放型生产方式,违背了国家发展节能型经济的宗旨,极大阻碍了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经济进程。所以,在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中需要进一步建立废物控制管理制度,加强对废物产生量的控制。可以建立抑制废物产生制度,以预防为原则建立循环经济基本的法律制度,健全我国废物产生标准,建立从事废物处理工作的行业和产品的规范标准。鼓励更多科技人才投身到环保新兴技术的研发中。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视角下的收入分配改革探析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但居民收入差距却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收入分配领域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进行收入分配改革、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经关系到了社会结构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对于收入分配改革,我们应以制度推进为手段,以有效落实“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基础,以垄断行业改革特别是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改革、财政税收改革为突破口,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以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收入分配改革 垄断性国有企业 财政税收 经济法作为一个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法部门,其核心是社会本位,这来源于经济法对实质正义、社会效率、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的追求。因此,基于经济法的目的、价值观念、理念和特性,它理应在收入分配改革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初次分配排除垄断和再次分配促进公平方面,发挥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业政策法和财税法的系统作用,本文也着意从这一方面来展开。 一、问题的提出 马克思曾对分配和生产的关系做过这样的经典论述,“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豍.从这一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收入分配公正、合理的实现首先需要所有制问题的解决,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着的诸多问题会随着生产力的极大发展而消失。但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的现实状况不同,居民收入差距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收入分配领域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据北师大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李实课题组测算认为,201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50的水平。而按照国际上普遍认同的基尼系数等级线,0.40是警戒线,0.50是危机线,0.60是动乱线,这说明我国已经濒临危机线甚至实际上已经超过了危机线竖.由此可见,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迫在眉睫,进行收入分配改革、解决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经关系到了社会结构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 所谓“顶层设计”,原本是来自网络工程学的一种说法,英文原文是top—downdesign,它是说在进行一个大系统的建设前,要从顶层开始,由上到下的进行设计豏.因此根据此理论,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就是以怎样的理念和原则来指引和设计合理、有效地收入分配改革实践。 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是否合理关系到收入分配改革的成败。基于经济法的视角,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我们认为对待收入分配改革,应该形成这样的共识:以制度推进为手段,以有效落实“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基础,以垄断行业改革特别是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改革、财政税收改革为突破口,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以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三、如何有效落实我们的分配制度 落实好收入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劳动报酬;二是财产性收入。因此如何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和财产性收入成为了问题的关键。 (一)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在当前我国“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格局之下,劳动报酬即工资仍是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最低工资水平的提高来实现的。(1)近几年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直得不到完善和有效运作,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这是无法靠政府一方面的力量来解决的,还要靠工会等社会自治团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经济法主体角色的特定性以及劳动者力量的薄弱,大力培育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及其他NGO等自治组织成为协调政府与企业、个人利益,建立完善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效途径。当然在培育工会等自治组织时,应避免“官办、官管、官运作”的现象,提高其自治性和自愿性,使其能够真正代表劳动者阶级的利益和诉求。(2)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是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基础所在,对于保障底层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底限性公平的体现。在这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政策的推动作用,形成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的制度。 (二)下大气力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出了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决策。但目前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还是很不乐观的,仅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小部分,迫切需要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因此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大力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尤其是在拆迁、征地和征用公民财产的过程中,要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加值权利不受侵害;(2)进一步明晰产权,使之能够在抵押、转让、出租等交易流动中广泛运用,这主要涉及的是居民的不动产方面;(3)在动产方面,我们可以看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主要考验的是居民的理财能力。因此要靠金融机构的努力,拓宽居民金融理财渠道,让百姓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同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确保居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四、垄断性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 在收入分配领域,垄断性国企高收入群体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成为体制内与体制外乃至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典型缩影豑.据国家统计局5月3日的数据显示,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前者是后者的1.8倍,足见两者差距较大。因此,收入分配 领域的国企改革对收入分配改革具有战略性的全局意义。但是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并不能笼统的一刀切,我们主要应是针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收入分配进行改革,这是改革的关键所在。而且单纯采取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减收政策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应坚持扩大体制内竞争和“结构性减薪”并举的总体策略。具体如下: (1)通过扩大体制内竞争来改革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的作用。首先通过产业政策立法,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中来,尤其是在我们的电力、电信、石油等垄断性行业。让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这样不仅有利于私营企业利润的增长从而使其职工工资增长,更有利于市场竞争化程度的提高,使国有企业面对充分的竞争而焕发活力,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其次,加强反垄断法和公司法的有效实施,使垄断性国有企业向着政企分开的现代化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发展,尽最大限度减少某些垄断性国有企业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并存的现状,以优化市场竞争秩序,提高竞争水平。(2)主张对国企职工采取“结构性减薪”的做法,即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职业和特定岗位的人群实行减薪。首先在国有企业职工群体中,收入较高的是国企管理人员,原因有二,一是这些人员多由行政指派,没有在其任命上发挥市场的作用,二是这些高管的工资与企业绩效关联不大,且信息披露不全面。对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严格规范国企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原则上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坚持市场才是企业家最好的定价者豓,并把管理因素对于企业的贡献作为其薪酬的重要衡量因素。其次,对于国企职工并非一味的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对于国企非正式职工,退休、下岗职工而言,要提高他们的工资福利水平。 五、财政税收改革 如果说初次分配领域的改革是基础,那么在再分配领域的改革则是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的关键所在。初次分配领域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而对于再分配领域来说,则是经济法特别是财税法发挥其作用的最好舞台。财税法范围较广,以下着力从预算法和税法两个方面谈一下我们再分配领域的改革。 (一)预算法与再分配预算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以及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本质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控制。近年来政府的财政收入连年增长,有的地方增长率甚至已经超过了15%,大大超过了同期的GDP增速和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速。如何花好这些钱,如何让政府把钱花的更合理,则需要预算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使我们的国家预算更好地服务于收入分配改革,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两点:(1)促使合理财政支出结构的形成。加大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以及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扶持力度,将财政支出更多地用于保民生、促增长上,使社会发展惠及人民大众。(2)减少行政权对预算权的干预。按照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各级人大行使预算审批权,其他机关不得干预。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尤为严重,尤其是在各级地方。因此必须切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使政府在制度框架的束缚下合理分配财政支出。 (二)税法与再分配根据社会契约论,税是公民从国家获得的利益的对价,黑格尔也曾说过税是个人对国家作出的牺牲。从其本质来看,税收是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的二次分配,理应对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发挥应有的作用。税法与再分配应着力处理好两点:(1)加快结构性减税的步伐,即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减轻一部分群体和税种的税负水平。尤其是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要合理制定个税起征点,实行综合所得制,即对收入总额实行累进制,多收多交,少收少交。(2)收入不公很大程度上源于社会财产的不公,因此要开征财产税,即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类税,包括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许多学者也做过很多可行性研究,立法应尽快做出回应,出台相关法律,我们认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有助于解决社会成员发展不公的问题。 六、结语 收入分配的改革需要法制的规范,随着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经济法必将在收入分配改革领域发挥其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收入分配改革保驾护航。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角度下国家职能的运营 一、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治原则 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必须通过法律授权政府或社会组织行使。如同传统的国家统制职能必须由不同的职能机关诸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监督机关分别行使、实现一样,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作为因应市场经济而产生的国家职能,由法律授权政府或社会组织行使,如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作为部级事业单位,对金融资本市场进行独立监督、调控。不过,政府是法律授权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最重要的载体,政府依法行使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是国家通过法律授予其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具体表现,而且不再是行政式的管理,更多表现为一种监管、一种积极的引导。国家以法律授权的方式选择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是因为政府具有比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更明显的优势:一方面政府机关设置健全,从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各种职能部门、机构能够有效地执行复杂的任务;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履盖面广、多层级的网络框架,对国民经济运行形成及时、有效的管理。同时,国家法律的执行素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对现实问题及时作出反应并不符合立法和司法的性质,因此,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以法律授权形式授权政府实现是一种必然选择。 政府经济调节职能来源于法律授权,这意味着政府实现经济调节职能必须遵循法治原则,根据法律授权对市场经济运行生成的各种问题作出准确的回应并且提出解决方案,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其经济调节的职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的定位和角色的转换,这是因为全能型政府职能模式使得政府习惯于以权力干预市场运行,习惯于用行政手段解决市场问题,由此可能导致政府在实现经济调节职能过程中不按市场规律办事,存在严重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而且政府内设机构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效率不高等问题也严重制约市场机制效能的发挥,妨碍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现国家对市场的经济调节职能只能是法律的执行者,这种定位决定了政府必须完成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的角色转换。 法治原则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准则。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治理中的法治既区别于人治,也区别于法制。英国法学家洛克认为法治就是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法治的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因此,法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法治的关键在于制约权力。同样,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机制,法的规定是社会管理的根据和手段,法的实现是社会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人治的本质是“贤人政治”,即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略、方式,具有随意专横的性质,政以言兴,也以言废,人治以权力为核心,轻视法律。法制虽然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泛指国家法律的体系、体制与架构的整体,法制既可能是约束权力的法治之下的法制,也可能是为权力控制的人治之下的法制,但法治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权威,任何人均必须遵守法律、服从法律;而且法治约束权力,尤其是对公共权力或者国家权力的约束,一切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之内活动。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是因应市场经济而生的新型国家职能,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既反对权力干预市场运行,又需要权力纠正市场机制的外部性缺陷,需要政府运用权力纠正市场失灵。市场机制对权力的两面性决定了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时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市场问题。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必须有所作为。市场机制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调节机制,是价格、竞争、供求等市场因素在市场交换过程中相互制约与相互影响、自行调节经济运行的有机统一的系统,由价格机制、供求机制以及竞争机制构成,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唯利性和滞后性特点,由于市场本身存在不完全竞争、不完全信息以及外部性、公共物品不充分等市场障碍或市场缺陷,市场失灵成为市场机制不可克服的矛盾。 市场机制的内生性缺陷会直接导致资源配置失调、供求失衡、分配不均以及市场垄断等问题,进而扭曲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因此,微观领域的无序竞争和宏观领域的结构性失衡需要国家调节机制,即运用公权力,由“政府约束和指导”市场,调节宏观经济活动和规制、监管微观市场主体行为,限制“经济力量的自由运用”。 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律限制 政府调节或干预市场必须依法办事,这是法治经济的应有之义。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最根本的任务是制度供给,通过制定社会经济公共政策和市场运行法律规则,确立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达成公开、公正、平等、有序、自由的竞争秩序。政府调节市场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来源于法律授权,其行使也必然受到法律的限制。 (一)政府经济调节的理念限制 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共同构成市场经济整体,微观经济涉及市场参加者及其经济行为,宏观经济则以国民经济运行为对象,表现为经济总量关系,主要是国民经济总供给、总需求以及总价格、总就业量等重要指标。宏观经济由不同的微观经济组成,微观经济运行受宏观经济指导。无论是宏观经济领域还是微观经济领域,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调节都会因市场固有的缺陷导致运行偏差,解决和处理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问题、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则是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的根本任务。从理论上看,政府依法调节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分别采用“规制”和“调控”的不同思路和理念。 规制即规范、制约,是规定、制度的动态表现。简言之,规制就是以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以制度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这是一个具体化、范畴化、目的化的动作概念。微观规制就是政府依法对参与市场运行的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干预。对于微观市场而言,只有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加以约束和规范,才能克服不同市场主体在利益最大化驱使下多元利益与市场秩序的冲突,才能建立一个统一行为规则、统一评判标准的平等、公平、公正、开放、自由的市场。因此,政府对微观市场采用“规制”的干预理念是对微观市场结构、特征理性分析的结果,其目的在于弥补和治理市场机制缺陷,规范和矫正市场活动、净化市场环境、确保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微观规制通过对市场主体准入、退出、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持的规范,实现政府与市场运行的最直接的接触。 调控即调节、控制,是一种综合化、系统化和间接化的行为方式。宏观调控是政府为促进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对宏观经济运行所为的经济总量调节和控制。政府对宏观经济领域采用调控的理念,充分体现了对宏观经济利益主体多元而复杂、对象广泛全面而又不确定、内容抽象而又不断变动等特征的理解和把握,体现了国家作为保障社会政治经济安全的公共利益代表者的高度责任心,也体现了政府在驾驭市场全局性问题上的独特优势和能力。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依据法律和政策,运用计划 、财政、货币和产业等调节工具,平衡经济波动和促进社会经济平衡发展。 政府对市场调节采取不同的“规制”和“调控”理念,在根本上是由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所存在的质的差异性决定的。政府为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在微观经济领域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禁止或强制要求市场主体行为,因此,规制是国家强权力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对清除市场机制的“毒瘤”、“赘肉”具有“速效”、“强硬”的功能,留给市场主体选择的余地较小;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却只能以间接的倡导、鼓励和利益诱导等方式,引导和促进各种利益主体的市场主体行为,达成实现整体经济战略、控制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目的,调控的特质决定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柔性属性。 (二)政府经济调节的权力限制 政府干预市场的正当性在于市场需要,但政府干预同样面临失灵的危险。古典政治学家从政府的本质出发普遍认为政府源于人民的公意达成和公意授权,人们通过一定的契约关系建立公共组织管理社会,并认为政府以保护私有财产为目的,因此,政府是社会性的,没有自己的利益。但现代经济学家从“经济人”概念出发,把政府当作追求经济利益的个体看待,认为最大化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也是政府的基本属性。不仅构成政府的官员有自己的私利,而且政府也有自身的利益,政府自利性弱化了政府的自我控制能力,政府在自利性驱使下的非理性行为最终导致产生政府失灵的危险。这是因为政府权力不仅仅是一种能量,而且也是一种动量,富有扩张性、侵略性和进犯性。 政府依法获得调节市场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由此政府也承担了法律设定的积极作为和有效作为的义务。与权力是一种强势的政治资源截然相反,义务是一种负荷、一种负担,义务的先天特质具有劳务性、公务性和服务性,是一种不受欢迎的压力。权力与义务的各自特质决定了政府的选择偏好。从自利的动机出发,政府及其公职人员面对权力与义务的选择,最优的理性行为是努力实现自身公共权力的最大化,同时尽力将其依法承担的公共义务最小化,即尽可能逃避或推卸公共义务。政府及其官员对公共权力与义务的不同偏好决定了政府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时,必然存在缺位、越位或错位的现象①,“法律、习惯、传统、道德教育这些设计出来和演化形成以限制或控制这些短期私利的做法”。 为克服政府失灵,防止政府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过程中肆意干预市场或者怠于履行其市场规制、宏观调控职责,必须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权与微观规制权的法律限制。从经济法实践看,授权本身即构成政府权力的法律限制,因为在法治时代政府活动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基础,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政府均不得作为。经济法在授权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行使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的同时,也明确设定政府的法律义务,明确政府权力行使的条件、程序和方式、方法。以《价格法》为例,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规制大多属于常规性规制,但《价格法》第30条至第32条对政府非常规的市场价格干预设置了相应的条件,即当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显着上涨或者有可能显着上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措施;在据以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职责、认定标准、调查程序、调查措施、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法律限制。 (三)政府经济调节的手段限制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主要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把最具权威性的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放在同一层次,这种观念对法治社会、法治理念的构建具有相当的消极影响。行政手段是政府行政权的产物,具有“人治”属性。行政手段是政府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调节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垂直性的法律特征。政府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的实质是以行政权力为中心的国家经济统制,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行为①,“在人治类型秩序中,由于倚重个别精英的聪明才智或超凡能力,致使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处于不确定状况,很大程度取决于个别领袖的判断与偏好”。由于行政手段来源于行政决策的指令,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实施,而行政决策受多种因素影响容易出现失误和偏差,导致政府行政干预手段的滥用和干预市场的负效应。20世纪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从消极行政到积极行政的演变,行政权力的扩张一方面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使得市场获得政府公共权威的协调和保护,但另一方面行政权力不合理增长和被滥用又使得个体利益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增大。因此,政府行政干预与市场主体自由权利呈现冲突状态,单纯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是一种无节制、危险的干预活动,必须把这种手段上升为法律手段,以法的规定性使政府干预合法化、程序化、责任化,才能杜绝行政手段的随意性和无制约性。 经济手段的抽象性必须转换为法律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尤其是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往往运用经济手段,即从经济体系中找出某些关键的经济变量作为杠杆,通过制定经济政策对宏观经济运行加以影响,只有那些具有杠杆性质能对国民经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变量才能构成宏观经济调控的经济手段,如财政、货币或者产业的经济变量调整手段不仅操作性强,而且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它要求国家运用经济杠杆干预市场必须谨慎,慎重使用经济手段。为防止政府在推行经济手段干预市场出现决策冲动和混沌,有效发挥经济手段在调控经济中的作用,也必须使经济政策的内容、手段法律化,使经济手段上升为法律手段,以法律手段贯彻、落实经济政策的思路和理念。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法律手段中的法律责任的归宿是任何行政手段或经济手段所无法仿效的,法律责任对主体行为的制约和威慑也是其他手段所无法实现的。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关系国计民生,影响社会全局,必须通过责任的追究才能达到慎行的目的。人的责任心与法律责任成正比,法律责任越重,人的责任心越强,法律责任越轻,人的责任心越弱,没有法律责任就没有人的责任心。为了杜绝政府干预经济中草率、主观、不负责任的现象,也为了昭示市场规则的严肃性,必须追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的法律化。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市场规制还是宏观调控,都不是国家的任意行为,而是依法治理市场的法律行为,通过法律手段实施,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的法律化是西方市场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而转轨型国家职能的实现方式也正在发生着质的变化,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由单一的行政干预转向行政、经济和法律并用,且逐步迈向以法律调控为中心的轨道。 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命题出发,国家调节经济的途径应该是法律手段,政府必须依法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措施,严格遵循法律设定的程序调节市场运行,克服或消除市场运行过程中遇到的特定障碍,不应当存在法律手段以外的其他手段,这些手段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撑和约束,即容易造成权力对市场的侵凌或任意干预,显然有违于法治经济的精神。因此,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无论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还是法律手段,最终必须采用法律形式。 当前政府调节市场的手段除应将经济手段纳入法律范畴外,还应尽可能降低行政手段使用的频度和 幅度,以提高市场治理法治化水平。同时,政府干预市场的经济政策也必须付诸立法,形成确立经济政策目标和手段、措施的具体法律制度,确定负责实现政策目标的政府机构以及通过这些机构实施法律的责任,以达成政府贯彻实施经济政策时对市场的干预适度、合法和接受法律约束的目标。 三、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律实践 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受市场体制影响呈现不同的运行模式。从历史角度看,经济调节职能孕育于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因应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以法律手段规范市场运行是其最直接、最原始的功能,而依法运用货币、财政以及产业政策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结构则是基于市场经济发展衍生的经济调节职能的重要内容。 美国政府经济调节的职能始于对垄断的排除。1890年《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即谢尔曼法①就是美国立法机关基于企业组织扩张带来的社会经济挑战和民间运动强烈的利益需求所作的回应,它确认“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以限制州与州之间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1914年的《布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授权联邦政府贸易委员会根据谢尔曼法及其配套法律,禁止或限制垄断市场、操纵价格等排斥、妨碍竞争行为,达成市场健康运行的立法目标,实现国家“对私法的传统领域进行干预和渗透”的经济调节职能。罗斯福新政则针对经济危机引发的市场萧条、产业结构失衡、贫富悬殊加剧等社会经济问题,于1935年至1939年间颁布了大量旨在调整经济总量平衡、保持社会经济均衡发展的法律,其中《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农业调节法》、《全国工业复兴法》等法律授权联邦政府运用财政、货币、产业政策强化市场干预。 2008年经济危机爆发以来,美国国会先后通过《抵押贷款债务减免的税收豁免法》、《一揽子经济刺激法》、《住房和经济恢复法》、《金融救援法》、《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抵押贷款改革法案》以及《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等,强化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授权联邦政府实行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介入、干预市场活动,恢复和刺激美国社会经济活力。德国对经济活动统制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经济立法,以“国家干涉主义”为思想基础,德国政府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扶持其卡特尔组织,只要不滥用其地位,就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得以自由发展,即使是190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未对卡特尔组织予以规制。1914年8月,德国议会通过《授权法》,参议院有权在战时“防止经济损害所必需的措施”。1919年颁布《钾经济法》、《煤炭经济法》和《卡特尔规章法》,这些法律强化了煤炭、钾等重要资源型企业的社会化力度,政府对大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主要物资供应实行直接的干预和限制。1923年《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的颁布,标志着德国政府对卡特尔组织滥用经济权力的态度从扶持向削弱的转变。二战后,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以反对市场垄断、促进公平竞争、稳定经济发展、均衡社会发展为目标,以《德意志联邦基本法》②为基础,确认国家有义务对经济过程带来的不利于社会的结果进行干预,由此建立了现代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律制度,包括《反对限制竞争法》、《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损害赔偿责任法》、《缺陷产品责任法》等。这些法律要求德国政府在社会市场经济的框架下从微观领域和宏观领域依法调节市场,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 日本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在二战前仿效德国,具有强烈的经济统制色彩。针对经济危机对日本经济的冲击,日本政府从资金、价格、金融等方面制定了门类繁多的宏观调控法,如制定《制造事业法》以保护重工业、化工业发展;制定《出口补偿法》等各种扶助和鼓励出口的法律,扶持和振兴日本工业,尤且是日本中小企业。为了应对经济危机,日本颁行了大量的促进卡特尔发展的法律,如《出口组合法》、《重要产业统制法》、《重要出口产业组合法》等,同时颁行《银行法》,通过提高银行最低资本金数额,挤压小银行,引导和促进金融资本的集中和规模化。应当指出的是日本这一时期的经济调节立法虽然强化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全面干预”,与真正意义上的体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立法尚有相当的差距。日本战后经济民主化进程催生了国家适度干预市场而不是统制经济的法律。从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出发,日本于1947年颁布《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即《禁止垄断法》,强行解散各种特殊公司、垄断集团,同时,推行产业合理化经济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合理化发展,这些法律包括《企业合理化促进法》、《煤炭矿业合理化临时措施法》、《中小企业基本法》、《农业基本法》等。①这些法律在实践中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经过反复修改而不断地被赋予不同的历史使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实施效果。 上述市场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表明:不同国家的经济调节机制决定于其不同的市场机制,美国注重个人自由和个体权利,政府原则上并不直接介入经济活动,对市场的干预和调节局限于市场失灵,目标是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德日作为后发的资本主义国家,选择了国家权力的强行介入,侧重于积极地整合经济资源、规划和管制国家的经济发展路径和秩序。但是,这些国家对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却具有共同的特质,即“市场失灵—国家干预—法律”,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政府既不能逾越法律授权的范畴、途径和方式,也不能怠弃法律确认的职责和义务,市场机制的需求是国家干预的前提,市场缺陷的克服是国家调节的目标。我国确立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法律实践经历了一个由具体到抽象、由微观规制到宏观调控的辩证统一的发展过程。 与市场发达的美、德、日诸国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契入点建立国家经济调节机制不同,我国的市场调节机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蜕变过程中边除旧边立新的基础上培育、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法律机制,因此,构建多元而独立的市场主体是我国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首要任务,“先规则后市场”则成为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法律机制确立的独特路径。为满足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条件,市场主体立法必须赋予多种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摈弃计划经济条件下主体的所有制身份色彩,减少和消除国家和政府作为市场主体的强权与市场管理者身份的冲突,同时,用法律形式固化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门槛要求,这表现在立法上一方面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基础,逐步健全集体所有企业、私营企业法律制度,赋予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以独立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颁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为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提供相应的法律环境和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建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和实施宣告了以企业所有制性质立法的实践不复存在,各种不同性质的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为市场机制确立法律基础。 法对政府实现经济调节 职能的限制是在授予政府市场监管权和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前提下所采取的限权措施。与发达市场国家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没有经历一个自由竞争的发展过程,对于一个后发市场,我国也没有选择市场国家先市场后规范的发展路径,而是选择了一个边发展边规范、先规则后市场的发展方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战略的法律支持,国家颁行了一系列旨在确立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保障市场机制健康运行所必需的法律、法规,以《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审计法》授权政府依法成立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管理局、物价局等各种部门机构,负责监管微观市场运行中的产品质量、竞争秩序、市场价格,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以《反垄断法》授权政府设立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以及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实施监管;以《土地法》、《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规划法》授权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对房地产市场的土地供给、开发、经营进行监督管理。针对金融业技术性和金融市场高风险的特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证券法》、《保险法》授权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中央银行统一指导下分别实施对金融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的监管,这些机构在性质上属事业单位的非政府组织,这意味着政府经济调节职能在金融领域的剔除,政府“万能”的角色定位被扭转,政府规制市场行为的方式、手段、范围、程序均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宏观调控法律机制涵盖财政调节法、产业调节法以及区域经济协调法。宏观调控的本质在于稳定经济均衡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因此,宏观调控立法以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分配与平衡为中心,以国家财政、预算、货币政策以及税收政策法律化为基本手段。1994年的《预算法》确立了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中央和地方分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应保持收支平衡的法律原则,授权政府有权编制预算和预算执行,《预算法》授权国家及各级地方人大对政府预算实施监督管理,审查和撤销同级政府编制的预算报告。1995年颁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有权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权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资本市场稳定。 以《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法律、法规为中心的税收法律体系为政府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奠定了物质基础。相对于较为发达的财政调节法,产业调节法与区域经济协调法则显得相当滞后。产业调节法是以财税、金融为手段确立的产业倾斜、产业扶持法律制度,产业调节除《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进步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外,基本上还停留于政策层面,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区域协调发展法作为新兴的综合性的法律调节方式,政策色彩更为浓厚。以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年的《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与2006年的《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为基础,国务院制定和实施了以转移支付、税收减免、区域扶持为内容的各种区域协调发展的措施。 宏观调控立法滞后既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符合法治原则的精神。一方面,宏观调控政策化倾向导致立法进程缓慢、立法层级偏低、法律呈结构性偏差,如计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民经济增长法、产业合理化促进法等缺失使得宏观调控行为过于随意、过于原则,对市场机制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和法律约束,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不统一、不协调和不连续,如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各种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措施,因缺乏明确界定的法律标准,各资源型城市为申报资源枯竭型城市不断“跑部进京”。宏观调控的基本政策法律化、系统化需要国家尽快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需要一个基本法来统一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协调不同的调控手段之间的分工、衔接、交叉、配合和矛盾的处理,需要确立一个系统的具体规则和明确的法律责任标准,以满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求 经济法论文:分析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文摘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本文主要论述经济法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原则 社会整体利益 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释义 “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起源、基础、准则,”按汉语的词义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体现发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周作翔教授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周旺生教授认为,法律原则,就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始终起指导、规范、引导作用的总括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诸多经济法原则中更具根本性的经济法原则,它最为充分地展现着经济法主要价值并最为集中地承载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经济法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准,是经济法体系内具有最强普适性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都以它为基础展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和确立标准 (一)我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我国经济法学已有20余年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但是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却是各成一家,没有定论。而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大作用,比如,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行政法确立了“实体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原则,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却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确实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理论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2)违法行为法定原则;(3)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第二,潘静成和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原则为:“注重社会总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调制法定原则;(2)调制适度原则;(3)调制绩效原则。” 第六,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如下标准: 1.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经济法基本原则能够统领整个经济法,是经济法基本精神、基本价值的高度抽象,是价值观念和法律规则的汇合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总是带有滞后性,因此可以弥补经济法律法规的不足,解决经济法法规法发展滞后的问题。 2.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质的特定。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特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法所特有的,像“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可以认为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应具备的原则,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着更多是我们处理社会问题的立场、原则,也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对经济进行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根本准则,以维护、实现、发展好是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出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抽象性、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以上三点是判断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有力标准。 三、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17、18世纪以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潮向重视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的转变,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盛行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该时期——即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无限制追求和对他人、社会利益的漠视导致产生垄断,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 “我们考虑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它在确定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时候,都应当有一个基本出发点,或者说本位思想,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了一个法 律部门区别另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经济法正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社会整体利益所追求的是一个个社会的实体,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之中全部合法利益的有机统一。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体相加,而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对比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通过对当前发展的合理调节与限制,保存和创造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条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得个体利益能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个体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人的理性,认为在个人理性的指导下,整个人类社会最终会形成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经济法的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平衡下调发展,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中国经济法天然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其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他基本法律原则是为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服务的,同时社会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也是消除其他各种原则之间冲突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保障社会主要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最本质体现、最基础内容。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确立,是由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决定的,明确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实施起到根本的指导作用。 (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不同于“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并重”表明同样重视,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强调不分主次,彼此之间不能取代:“兼顾”指的是同时照顾(两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选择地对另一种、另一些事物或情况加以关注,其更多地体现的是主观意识。显而易见,“并重”比“兼顾”更能突出重要性。 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难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与效率统一并重地看。在当今社会,我们只有把“蛋糕”尽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政府和市场积极的发挥作用。公平更多的要政府主导,效率要市场主导,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个折射,政府和市场是两种配置资源和协调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只有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协调并用时,才能使经济协调发展。对于市场能调节、能调节好的,应交由市场自行调节:在市场失灵的情形和领域下,则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旨在提高效率,政府重在促进公平,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能使市场和政府的定位更加科学,发挥的作用更加合理。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我国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故要不遗余力的提高效率;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发展成果人人共享,即必须要确保公平。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实现经济法的价值。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经济法,其价值要体现为对人类需要的满足,则需要经济法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作用,这样才能解决相关问题。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能更好的指导经济法律实践。该原则的确立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能够指导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的实施,具有现实操作性;而且纠正了以往过分强调公平而忽略效率或者过分强调效率而忽视公平的做法,使公平与效率原则更好地指导实践,更好地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提高,更好地促进经济平衡协调发展。 经济法论文:就业歧视的经济法解决机制分析 摘 要:体现国家渗透市场理念的经济法基于市场失灵与政府缺陷的二元结构,确立了自己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逻辑基点和路径选择,以市场与政府的互动结构作为自身分析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通常机制。而就业歧视问题也体现了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管制缺陷的两难境地,其形成机理与经济法的基本机理具有相通之处。因此,运用经济法这一解决机制来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无疑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关键词:就业歧视;经济法;政府管制;解决机制 一、就业歧视与经济法解决机制 1.就业歧视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所谓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或劳动关系建立后,对招聘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求职者或雇员基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或工作岗位无关的因素,而不能给予其平等的就业机会或在工资、晋升、培训、岗位安排、解雇或劳动条件与保护、社会保险与福利等方面不能提供平等待遇,从而取消或损害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或雇员的平等待遇权的现象。在就业过程中,就业歧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 ①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各种歧视中历史最长、最突出的问题。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都公开注明要求应聘者“须为男性”或“男性优先”。在条件相当甚至更优秀的情况下,女性经常仅仅因为性别问题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②年龄歧视。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将35岁作为一个界限,“35岁以下”屡见不鲜地出现在大量招聘广告的限制性条件中。年龄在40岁、50岁上下的求职者更是就业困难,形成了中国特有的“40、50”现象。 ③健康歧视。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一些病毒携带人群也受到歧视。如“乙肝歧视”问题,已在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中引起强烈反响。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 ④户口歧视。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本地户口。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也推波助澜,公然违背国家政策,干预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优先录用本地人,如广州市人事局于2003年底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优先解决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就业。 ⑤其他歧视。如学历歧视,用人单位人才高消费现象十分突出,许多用人单位不顾客观需求片面追求高学历;地域歧视,河南人的形象近年来被大肆破坏,许多用人单位明确规定不招收河南人,还有的用人单位拒招东北人;相貌歧视,有些用人单位在挑选求职者时,优先录用相貌好的而不是能力强的;身高歧视,不少单位都对身高有限制规定,如有的用人单位规定男性不低于一米七,女性不低于一米六等;姓氏歧视,有的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姓“裴”的,理由是“裴”和“赔”同音,不吉利等等。 2.经济法解决机制的概念及其特征 经济法解决机制是指将就业歧视问题交由市场和政府共同解决,市场基于效率至上的原则,通过对劳动力市场主体的用工行为进行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来引导雇主做出是否采取歧视的行动。但市场调节机制存在固有的缺陷,主要体现在:某些歧视问题市场无法调节;抑或虽然能够调节,但会由于对效率价值的过分追求而牺牲社会公平正义,所有这些都需要政府公权的介入。政府基于正义原则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但政府管制也存在不足,不是管了应该交由市场解决的问题,就是对正义的过分彰显而牺牲了效率价值,这些不足同样需要市场的及时调节。就业歧视的经济法解决机制,就是在“市场调节政府管制”这样的双向运行中对就业歧视现象进行有效的调整并达到预期效果。它具有以下特征: ①市场调节性。市场调节作为市场经济的内生机制,其理论假设前提是相关市场的主体都是理性的,这种理性贯穿于市场主体对自身行为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在自由平等的竞争中基于经济理性做出合理决策。如果自身行为通过市场调节带来的是低成本高收益的结果,那么该主体就会积极从事此行为,这就是理性;相反,如果市场调节带来的是高成本低收益的结果,该主体就会排斥和放弃此行为,这同样也是基于理性的结果。 ②政府管制性。由于市场调节的不完善性,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对于歧视问题的解决能够起到重要的弥补作用。具体而言,这种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能够针对歧视行为给被歧视者带来的无效率问题进行有效的管制和救济,通过对实施歧视行为者赋予法律责任等强制性手段,促使其将外部性内在化以避免歧视,同时也使被歧视者获得相应的补偿。换句话说,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可以起到惩罚歧视者和救济被歧视者的双重作用,而且这种作用具有国家强制性的保障。第二,对于无法通过市场调节加以改变的歧视心理偏好,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强有力干预得到解决,也就是说,国家公权力的管制对于人们的歧视心理偏好能够起到强制性的改变作用。第三,由于市场调节手段重视效率至上,往往 忽略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而体现国家意志的公权干预较市场调节手段在彰显公平正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③综合运行性。经济法解决机制所要做的就是在社会经济运行的系统中使市场和国家机制各行其是,各尽所长,在相互配合的基础上相得益彰。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是一对矛盾体,两者既对立又统一。经济法在市场和国家这对矛盾体相互博弈的过程中,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并力图找到两者的最佳契合点,即实现两者的和谐,兼顾市场和政府的共同发展,在两者的动态运行过程中共同作用于就业歧视的治理行动中。 二、经济法解决机制是解决就业歧视的理想路径 就业歧视问题体现了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管制缺陷的两难境地,其形成机理与经济法的基本机理具有相通之处。具体表现如下: 1.就业歧视体现了市场调节失灵 应当肯定的是,市场作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方式和力量具有一定的有效性,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从事歧视行为可能会产生高成本和低效益的不利后果,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市场主体(用工主体)会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得不放弃歧视行为。然而,将市场作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手段也有着其天然的不足,主要体现在: ①市场对被歧视者的无效率是无能为力的。市场主体是否会采取歧视行为完全取决于歧视是否给其带来高收益,当歧视行为产生正效率,主体必将会采取歧视行为,现实生活中的诸多歧视现象便是有力的说明,可见歧视有时对于歧视者来说的确是有效率的,当然也有无效率的时候。但是对于被歧视者来说,那必定是无效率的,因为没有人会乐衷于遭受歧视,并以此为快乐。然而,对于被歧视者的无效率,市场是无能为力的,而且在市场的自发调节下,这种无效率状态将会更加恶化。 ②歧视心理偏好是无法通过市场调节加以改变的。由于我国是一个深受古代传统文化观念影响的国家,一些传统文化观念和意识根深蒂固,如男尊女卑、城乡差异、等级森严等。这些不合理的传统文化观念内含着一种歧视走向,而且随着时间的长期积累会演化成一种歧视文化和心理,这种歧视文化和心理偏好也不是通过简单的成本和收益分析就能够加以改变的,即使是可以改变的,我们在分析某一歧视行为的成本收益所付出的信息成本也是非常巨大的[2],这一点也足以使我们对市场调节手段产生很大的困惑,从而导致人们对市场调节手段的质疑和排斥。 ③市场调节无法对抗不合理的政策导向。我国政府出于特定时期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制定相应的就业政策和制度,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或城市之间人口流动有许多限制措施,而很多地方政府也为了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一些限制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土政策,人为地制造城乡差别和就业歧视,这些都非市场所能解决。 ④单纯的市场调节无法兼顾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市场经济实践证明,市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出发点在于对效率的考虑,通过成本和收益的分析来引导市场主体基于效率考量做出理性决策,但并不能考虑到对于公平正义这一人类永恒的情感和诉求的尊重。片面追求高效率,有可能会忽略对公平正义这一社会基本价值的兼顾,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和谐,进而影响社会的整体进步和发展。 2.就业歧视体现了政府管制缺陷 尽管政府管制作为弥补市场调节本身不完善的必要手段,但公权介入作为市场力量的替代手段并非都能够实现预期的目标和任务,毕竟政府管制也有很多难以克服的缺陷和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政府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呈现出无效率性。有些歧视是有效率的,如果采取政府管制直接加以禁止反而体现出一种无效率性,这时,我们称之为合理歧视。比如用工主体限制或拒绝雇佣年老的劳动力,我们不能通过政府管制一概予以禁止,因为雇主之所以要限制雇佣年老工人,并不是说他们比年轻工人效率低,而是因为判断和具体评估工人的工作效率孰高孰低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如果要想清楚地做出具体评估,恐怕所需信息成本是非常巨大的,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不能通过政府管制一概予以禁止,否则必将遭受“非效率性”的责难。 ②体现政府管制的法律实施会使被歧视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可以起到惩罚歧视者和救济被歧视者的双重作用,而且这种作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有一点我们必须考虑到,规定有对歧视者进行惩罚内容的法律一旦实施,就会迫使理性的雇主将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最小化,这一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使被歧视者利益受损,比如法律要求男女同工同酬,禁止性别歧视行为,那么雇主就会积极地在那些需要雇用妇女的岗位上采取以资本投入替代劳动投入等应对法律规定的行动,从而就会减少被雇用者的就业机会,最终受损的还是被歧视者;同时,反歧视法对雇主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成本会以提高价格的形式转嫁给消费者[3],最终导致消费者公共福利受损。 ③政府管制在微观层面上可能会降低企业效率。有的国家为了规制就业歧视,政府要求企业必须雇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特殊人群,一般都是弱势人群(如残疾人、妇女、年老失业人员等)。但是这种政策完全不考虑企业的效率和成本负担,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增加并降低企业效率,因为这类照顾人群未必能满足企业的需求,而且这一做法也无异于任意地剥夺了本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而获得此工作岗位的其他不受特殊保护的人群的就业机会,有违公平之嫌。 ④政府管制如不加以有效控制就会浪费社会资源。公权力管制需要成本付出,管制成本一般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成本及大量机会成本,其中,立法、执法、司法成本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反就业歧视专门法律法规,并由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执行以及国家司法机关就歧视问题进行法律适用、案件审理等活动所需社会资源的投入,其成本是巨大的;机会成本是指采用政府限定的措施会导致本来其他也许更为有效的措施不能采用的损失,如果对政府管制不加以有效限制,其付出的机会成本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当然还有一种情况也应当值得注意,那就是当政府滥用公权时可能会带来社会成本的损失。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就业歧视问题凸显出市场调节失灵与政府管制缺陷的两难境地,而作为新兴法律事物的经济法,正是伴随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适度干预而形成的法律。它基于市场失灵与政府缺陷的二元结构,确立了自己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逻辑基点和路径选择,以市场与政府的互动结构作为自身分析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通常机制。因此,运用经济法这一解决机制来解决歧视问题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案,经济法解决机制将成为解决歧视问题的理想路径选择。 三、就业歧视的经济法解决机制的具体构想 1. 运用经济法“市场调节政府管制”的双向运行机制,建立就业歧视标准的双重审查机制 将就业歧视问题交由市场与政府共同解决的经济法解决机制,是在“市场调节政府管制”的双向运行中实现对就业歧视现象进行有效调整的新型制度。笔者认为,在确立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时,这种双向性应当得到充分的体现:一方面要注重市场调节的效率标准,另一方面又要兼顾政府管制的公平标准,两者缺一不可。效率标准主要是从市场用工主体在录 用雇工时的内在需要角度出发,即用工主体的用工条件是否基于岗位和工种的需要,当被雇佣者不符合岗位与工种的内在需要时,对于雇主来说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公平标准主要是从政府管制的出发点入手,国家应通过法律在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来实现其公平正义价值。就业歧视从本质上说是用工主体滥用用工权而损害劳动者的就业权,当就业权与用工自主权发生冲突时,政府应扮演“利益衡量者”的角色,本着优先、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协调好双方的利益冲突,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法解决机制在确立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时,就应当坚持内在需要标准与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相结合的双向标准,两者缺一不可。 2. 契合经济法的现实主体制度设计,建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社会团体组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与利益的日益分化,各多元化阶层与主体正不断被组合为各利益群体,整合为经济规模、认知能力差异巨大的弱势与强势群体[4]。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具有“后现代法”特征的经济法自然要关注被边缘化、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平衡其与强势群体的利益冲突;而作为一种矫正机制,经济法要以法律制度设计上的不平等矫正事实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不平等达到实质平等,给予弱势群体以特殊的关怀。因此,在传统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与强调个人利益的市场主体之外,还应当关注介于两者之间,作为过渡带和平衡带的社会团体[5]。相应地,经济法主体制度设计则需要突破传统主体的两分法,将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社会团体确认为一种新型的、第三类经济法主体。 鉴于经济法解决机制“市场与政府”间的双向互动性,笔者建议我国应当专设一个介于市场与政府间的社会中间组织,在市场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一方面向社会市场用工主体宣扬公平就业政策,劝诫雇主摒弃歧视性雇佣措施;另一方面可以代表劳动者争取权益,一旦与用工主体调解不成,可以代表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我国的国情,可以单独设立“劳动者公平就业保护协会”,赋予其以下职能:向各机关团体或民众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就业市场秩序的监督与检查;就有关劳动者公平就业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对于求职者或受雇人提出的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协商、调解;运用歧视标准的双重审查机制对就业歧视的认定或消除歧视提出建议;就损害劳动者公平就业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劳动者提起诉讼,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协助各企事业单位或有法人资格的雇主或社会团体订立公平的就业政策。同时,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对劳动者公平就业保护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3. 强化经济法的司法解决机制功能,建立符合经济法诉讼程序要求的反歧视公益诉讼制度 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运行之法,它以社会本位为基本价值取向,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宗旨,无论是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法律关系,还是在管理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市场规制法律关系,都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质,一旦这些法律关系遭到破坏,当事人之间产生经济法冲突和经济法纠纷,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公益必将遭受严重破坏。但是传统法律理论认为,维护社会公益乃国家之职责,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理应由国家适用公权力追究其责任,公民私人无权亦无需介入;法院被认为是处理个人利益之间的纠纷,而不是管理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务;行政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干预,起诉资格的限制正是用以阻止法院过分介入行政机关的事务。相应地,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传统诉讼法体系立足于维护个人私益,对于公民个人间的私益纠纷可以通过法院适用司法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遭受损害或有损害之虞的社会公益之维护,因对公民个人无直接利害关系,法院大门是紧闭着的。因此,对传统诉讼法理论加以突破,畅通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渠道,建立能够吸收公众参与社会经济公益维护的经济公益诉讼机制已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基于对经济法本质所达成的共识,涉及社会经济公益与国家干预则构成经济公益诉讼的本质特征,经济公益诉讼与经济法的内涵特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公益诉讼是对传统(民事、行政)诉讼法进行理念性更新与突破的新型诉讼,是经济法的诉讼程序法[6]。 长期以来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实行劳动行政管理的单一运行机制,它通过劳动行政主管机关行使劳动力市场公平就业秩序的监督管理职能,排斥公民参与,严重忽视了市场和社会力量的作用,这种单轨运行机制使我国的就业歧视问题呈愈演愈烈之势。因此,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致使公平就业秩序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如我国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问题等),法律应当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公平就业秩序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称其为反歧视公益诉讼制度[7]。反歧视公益诉讼制度既是蕴涵市场与政府互动关系的反歧视双向联动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法诉讼程序在反歧视领域的具体体现。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有社会公益侵害的潜在可能,亦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反歧视公益诉讼中,法律有必要在就业歧视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公平就业秩序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经济法论文: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 【内容提要】随着世界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发展的客观必然趋势。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出现了许多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索的新变化和新问题。本文试从宏观角度,对经济全球化所涉的国际经济法的对象、国家主权、非政府行为主体、国际经济法的实体规定和执行机制等几个问题作一初步的讨论和分析。 【摘 要 题】特别推荐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家主权 经济全球化与国家间的关系是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无疑,国家在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当然仍是最重要的主体。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势下,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和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没有国家间的合作与协调,经济全球化也不可能得到发展。 不过,经济全球化使国家主权行使的范围以及参与国际事务的主体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例如,经济全球化导致单个国家无法单独对某些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借助于国际性组织协调管理,这样,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WTO的作用日益突出起来。 然而,国际经济组织所涉事务越广泛,对国家政策的约束越大,成员国在调整这些经济事务上的自主权就会越受限制或被削弱。例如,WTO规则是国际社会成员协调意志的产物,这种协调必然导致在某些领域国家主权行使的某种限制。这样,WTO与其成员方间、WTO各成员集团间,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解决和处理好这一矛盾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于国家主权问题,必须防止两种倾向:主权绝对化和主权淡化。主权绝对化的观点过于强调主权绝对性一面,把主权概念推之极端,认为主权不能限制,不能让渡,否则就是对主权的侵害。这种观点现在显得已经过时。 相对而言,淡化主权的观点在西方正在流行起来。有些西方学者为了维护西方国家的利益,主张淡化主权。实际上,大国的主权和利益从来不会被忽视、被淡化。被淡化的只是弱小国家的主权和利益。所谓淡化主权的观点往往被用作让弱小国家服从大国意志的理论根据。因此,对这种观点需要特别予以注意和警惕。 诚然,经济全球化要求国际社会成员对某些事务协调一致,这就必须赋予WTO这类国际性组织以一定的管辖权。当国际组织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行使权力并形成国际共同规则后,成员方有义务遵守和实施,其在相关领域制定经济政策的自主权不可避免地受到某种限制。这种限制是自愿的、必要的,它有助于维护国家认可的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防止个别国家滥用权力,损害其他国家乃至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 国际经济组织的管辖权与成员国主权间并不必然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原则上说,国际组织不应该损害成员国的主权,而应该尊重成员国的主权。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成员国之所以愿意将某些事项的管制权交由国际组织来协调,是因为经济全球化已经超出一国的界限,客观上需要国际协调管理;同时这种权力是由成员方共同行使的,这种共同行使是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可以说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体现。 然而,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的程度不同,其在国际组织的实际发言权和影响也不同。就拿WTO来说,WTO某些协议虽说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妥协的产物,但其现行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决策程序可以说主要反映的是西方大国的意志和利益。将一些形式上平等的规则平等地适用于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成员方,所产生的是实质上的不平等。乌拉圭回合就三个新议题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从总体上看,对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而对发达国家则更为有利。 要使国际组织既能有效地行使其职能,又不妨碍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就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保证有关国际组织在成员国赋予的权限内活动。对于WTO来说,它是一个贸易组织,所处理的应限于贸易或与贸易直接有关的问题。但目前发达国家却想极力扩大其职能范围,并试图将一些片面反映发达国家标准和利益的不平等的规则纳入WTO的体系。如果采取“一揽子”协议的通过方式,那么弱小国家在这些事项中的自主权实际上就被剥夺,主权就会受到损害。因此,对哪些问题应列入WTO的新议题,是一个事关国家主权的大问题。 其次,应将规则的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实现公平互利。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既要使国际性规则得到尊重和统一实施,同时也应赋予有关国家根据本国情况适时调整其国内经济政策的自主权,在本国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有寻求适当救济的权利。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要使国际社会各成员的经济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都能得到发展,在制定规则时就不能“一刀切”。对于WTO来说,应特别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使其有制定和调整本国经济政策的更多的自主权。虽然说现行WTO的协议对发展中国家已采取了某些特殊的待遇,但从总体看来,还是很不够的。 再次,应改进和完善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决策机制,使其能反映和照顾到国际社会全体或绝大多数成员的意志和利益。在WTO等国际经济组织中,大国的意志和利益仍占据着主导地位,弱小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仍被忽视,决策体制还不民主,这种不民主的决策体制无疑对弱小国家的主权和利益都具有损害。 三、经济全球化与非政府行为主体 经济全球化正在逐步消除国界的影响,世界已变得越来越相互依赖。在这种相互依赖的经济一体化的世界里,利益也是多元化的,因此,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代表各种利益的行为主体也就呈现多元化的局面。近年来,许多西方学者在考察经济全球化的现象后都认为,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变化之一就是国家主权的弱化以及其他经济行为者的作用的加强。主权弱化之说自然不当,但除主权国家外的非政府行为主体的作用和影响的确是加强了。 1.非政府组织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非政府组织也得到迅速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在国际平面上协商和解决。这些全球性问题影响到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不同群体的利益。于是,代表着国际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利益的非政府组织,为使这些全球化问题的解决能反映其利益和愿望,就在国际社会上作为“压力集团”来发挥其影响。特别是在国际人权、劳工权利、环境保护等方面,非政府组织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例如,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跨国经营活动,这就使得与其相联系的民间利益群体或集团,如工会、消费者组织、环境组织等,也不得不在国际上积极进行活动,以便能有效地对跨国公司的活动施加影响或予以限制。 在国际上,人们现在将由非政府组织(NGO)及其它非国家行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称之为“国际市民社会”(international civil society),与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相对应或相区别。“国际市民社会”不具有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那样的权力和能力,但是,它们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对国际立法和国际法的执行有着重要影响。例如,在国际环境领域,许多非政府组织参加了一些环境条约的协商和起草;世界银行在世行项目方面开始注重与当地非政府组织协调;在经合组织关于《多边投 资协议》的谈判以及1999年WTO西雅图部长会议期间,非政府组织均发挥了重要的影响。所以,许多西方学者认为“国际市民社会”的发展在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运作中是一种革命性的转变,同时也是权力从国家向非国家主体的转变,并认为这是国际法律程序和制度的民主化,有助于促进国际立法的民主化和透明度,改善国际治理。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在法律上提出了许多需要研究的问题。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非政府组织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目前国际上许多学者的看法是,虽然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但除少数组织外(如国际红十字会),它们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然而,也有些学者主张,某些非政府组织也可以被看作是部分国际法主体。其理由是,这些非政府组织积极地参与国际事务,并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例如工会和雇主组织就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参与者);赋予其有关国际权利和义务,既有助于促进国际立法和决策的民主化,也有助于对其行为予以规范。 无疑,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的动向是个值得关注的新问题。虽然其绝大部分目前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它们在国际上作为一种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力量和行为主体的影响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许多国际组织现均注重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例如,《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5条就规定,总理事会可就与涉及WTO有关事项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和合作作出安排。随着实践的发展,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上的地位将会逐渐提高。 2.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推动者,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受益者。它们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在全球化中还在不断增长。因此,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是重要的行为主体。 由于跨国公司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的产物,因此,对于跨国公司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仍然颇有争议。传统国际法只承认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个人(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受国际法支配。 然而,在现行的法律结构下,由于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单个国家的法律已不能有效地对其进行管理;而传统国际法又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它不能直接适用于跨国公司。这就可能使得关于跨国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存在着某种真空状态。这种状态无论是对国际社会还是对跨国公司来说都存在问题。一方面,跨国公司需要国际社会保护其权利,另一方面,国际社会要求跨国公司对其跨国经营行为负责任。 于是,近年来,国际上提出了“全球公司公民”的概念。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1999年的《世界投资报告》,“公民”既包括责任,也包括权利。在“公司公民”前加上“全球”,强调的是跨国公司在构成其“社会”的全球竞技场所中的权利和责任必须一致。跨国公司并不只是其经营所在国的合法公民,也是“全球公民”。公司这一概念是在符合东道国法律规范的意义上使用的,并不详细说明其使用的标准是全球性的还是国别的。作为“全球公司公民”,跨国公司拥有有关国家和国际管制框架授予的权利,又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虽然“全球公司公民”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概念,但至少表明了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权利和责任一致性问题的关注。 另外,不少学者认为,个人在有限的范围内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例如,从实体上看,个人根据某些条约可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同时,现行的国际法对个人和公司也规定了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要承担责任。从程序上看,个人和公司有权在某些特定的国际法庭提起诉讼。因此,个人和公司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或国际法上的特殊主体或部分主体。有人认为,跨国公司依据国际法承担责任是必要的、可能的、不可避免的。 对于上述非政府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我们应注意从动态的角度、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主体是多元化的,既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这样的国际法主体,也包括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这样的非政府行为主体。虽然一般来说这些非政府行为主体目前还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但随着客观实际的发展,其法律地位也会逐渐发生变化。不可否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经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认可,某些非政府行为主体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成为由国际法赋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主体。 四、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 (一)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关系变化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但以前的国际法规范所涉领域有限,其影响和地位也不是很突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WTO体制的建立,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关系也发生了某种变化。 1.一些原先纯属国内管辖和控制的经济活动,现也已同时置于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控制之下。以前,国际法很少涉及和调整各国国内的经济活动。因此人们在谈到国际法在某个经济案件的适用时,经常发现没有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但现在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WTO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已十分广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员方的国内经济生活。因此,许多原先纯属国内控制的经济活动现须受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管辖。 2.WTO的规则和要求已使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一体化或趋同化。WTO的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它要求成员方的国内法与WTO的规则保持一致。一方面,国家对经济实行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如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逐步在协调一致,成员方的国内法不得与WTO规则相抵触;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规范方面,有关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日趋同一。例如,商业秘密是否是知识产权问题,以前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上都不一致,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而使这一问题不再存有争议。因此,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间的相互联系更为密切。 3.随着经济全球化和WTO体制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地位显得突出起来。从某种程度上讲,以前国际多边条约对贸易、投资、金融交易规制较少,例如,GATT以前主要调整货物贸易问题,没有涉及到投资、服务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货币金融关系,不涉及金融服务贸易问题;关于投资方面甚至没有一部实体法的公约。因此,调整这些经济交易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然而,WTO体制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状况,WTO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交易领域,并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这样一来,WTO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 (二)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也更为密切 经济全球化与自由化也导致各种经济交易、经济活动的相互融合、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例如,贸易与投资的相互影响已为国际社会所认识;金融服务已成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贸易与非贸易问题的联系,如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与环境等,已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相应地,调整某一经济活动的措施也可能对其他经济活动产生影响。 WTO已经注意到了这种相互联系,并已经将其触角从贸易拓展到金融、投资、知识产权等其他重要经济领域。 1.贸易与投资措施 贸易与投资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外国直接投资作为向国外市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主要方法以及组织国际生产方面的一项主要因素,正在日益影响着世界贸易的规模、方向和构成。因此,投资措施对贸易具有重要影响。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某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予以规范。这一协议既有利于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同时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另一方面,贸易措施也会对外国直接投资流动的规模、方向和构成产生各种影响。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大致可分为四大类:市场准入限制;市场准入发展优惠;出口鼓励措施;出口限制措施。这些贸易措施对贸易流动具有直接的、第一层次的影响,同时,它们对随后的外国直接投资具有第二层次的影响。通过改变与特定国家或地区相关的贸易环境,这些措施有 助于形成具有某种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影响潜在投资者的决策进程。因此,与没有政府干预而由市场力量引导的情况相比,这些“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可以改变外国直接投资的分布形式。而外国投资的变化对未来有关的贸易流向又具有重要的第三层次的影响。因此,对与投资有关的某些贸易措施,国际社会也应规范与协调。 2.金融服务、服务贸易与投资 金融服务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各国管制最严的行业之一。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将金融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作出了规定。 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要在东道国提供服务,通常就必须在该国设立机构或营业场所,这就涉及到投资问题,特别是市场准入和国际待遇等问题。因此投资法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就具有直接的作用和影响。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稳定会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要维护金融稳定就不能放弃金融监管。金融的审慎监管无疑是保证金融自由化稳健发展的重要措施。这样,金融服务自由化必须处理好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显然,服务贸易、投资、金融问题在这里相互融合在一起,调整服务贸易、投资、金融的政策和措施也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3.贸易与环境 贸易与环境问题现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WTO已将其作为下一轮谈判的重要议程之一。 贸易与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贸易自由化虽可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但也可能导致生态系统和资源的过度开发,给环境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另一方面,过分强调环境保护又会限制或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有时环境问题也可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 因此,在WTO体制内如何处理好可持续发展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无疑是个新的课题。而贸易与环境问题既涉及到多边贸易体制和各国贸易法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也涉及到多边环境协定和各国环境法的有关规则,需要我们将其结合起来进行研究。 此外,关于贸易与其他非贸易措施的联系还可能包括贸易与竞争问题、贸易与劳工问题、贸易与人权问题等等。这些都可能成为国际经济法的新领域。 五、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执行机制 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规范以前被称之为“软法”,因为它们往往仅是宣示一些有关的原则和规则,在国际层面上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制。 经济全球化使各国在经济上更为相互依赖,这就必然要求国际上具有前所未有的高度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同时还要有相应的机制来保证有关规则的实施。否则,经济全球化就会受到阻碍。在此情况下,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应运而生。这一机制使WTO的多边贸易规则能有效地得以实施,并大大改善了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软法”形象。 (一)WTO规则的实施方式 从实施的角度看,与以前的国际法不同,WTO规则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实施规则。《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其协议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WTO的有关协议要求各成员方以统一、公正、合适的方式实施其规则。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有关争议时,也是强调各成员方的国内法律措施不得与WTO规则相抵触,若与WTO规则相抵触,成员方就必须修改其国内法或采取WTO规则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美国为了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于1995年和1996年对其专利法进行了修改。显然,从这个角度来看,它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国际法优先的原则。 至于WTO规则在成员方境内以何种方式适用,则取决于成员方各自的法律规定。各国在实践上对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做法不尽一致。我国学者一般认为,WTO规则在国内没有直接效力,它们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但这并不等于说,国内法可以背离WTO规则或不受WTO规则的约束。毋庸置疑,成员方可以基于本国利益,积极地或消极地通过国内法实施WTO的规则。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成员方的国内法仍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过,若因成员方采取了某些违反WTO规则的国内法措施而产生争议,就必须依靠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力。这主要是因为其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强制管辖权,勿需当事方同意,即可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经争端解决机构同意后,胜诉成员方可以采取相应的交叉报复措施,这种措施具有较大的威慑作用,使那些其国内措施违反WTO规则的成员方不仅面临着国际社会道义上的谴责,而且还可能因其措施不具有合法性而受到经济制裁,使其经济利益受到影响。实践证明,这一机制在解决成员方的纠纷、保证WTO规则的实施方面,的确是行之有效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争议范围十分广泛。因为WTO所涉的领域已不单限于货物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金融服务等都属于WTO协议所调整的范围。特别是,许多原来缺乏强制实施措施的一些国际经济条约,也已被纳入WTO体制内,从而取得了强制执行的效力。例如,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等都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样一来,由这些协议产生的争端也就可以提交到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目前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已审理了多起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端。 随着WTO今后涉及的范围日趋广泛,WTO争端解决机制将在调整国际经济各领域的关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例如,WTO新回合的谈判若就所涉新议题达成协议,如就贸易与环境问题达成协议,有关争端也会提交给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这样,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许多重要问题都可能因为纳入WTO体制而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无疑是国际经济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的突破。当然,它在实践中也还必须不断地完善。 首先,机制在解决争端中,如何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是一个需要予以密切关注的问题。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直接发生争端的情况下,由于发展中国家在讨价还价力量对比上处于弱势,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予以特别考虑。另外,发达国家间的争端解决,也可能对作为第三方的发展中国家产生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考虑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保护。 其次,在裁决的执行方面,也仍然会产生争议。尽管争端解决机构采取了“反向一致”的程序,从而使机构的裁决能比较顺利地得以通过,但这并不等于裁决就能顺利地得以执行。有的成员方可能采取“换汤不换药”的手法,变个花样,仍旧采取与以前的违法措施实质上相同的措施,使得争端的实际解决会况日持久。也有的成员方可能宁愿选择接受报复而不愿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再次,如何保证争端解决机构在审理案件中尊重国家主权,不越权,以及不将自己的管辖权延伸至其他领域,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WTO成员国的措施是否与WTO的规则相冲突,是一个涉及到成员国主权的敏感问题,涉及到WTO体制与成员方的权力分配和平衡的问题。争端解决机制赋予专家组审查成员方国内法律和政策的权力,若争端解决机构处理不慎,就可能损害成员方的主权。 此外,还有些学者提出,在采用协商方式解决争议方面,在透明度方面,在司法化方面,争端解决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这些意见无疑也是值得考虑的。 经济法论文:会计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的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经济法对赋予社会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对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为此,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必须坚持以市场经济需求为导向、培养高素质的经济型、复合型会计人才为教学目标。然而,我国当前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教学内容缺乏、考试方法缺乏合理性、教师专业知识的缺失等等。然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会计学专业教学目标的实现、人才的培养都有极大的阻碍作用。因此,为了不断优化会计学学生在实践中的应用能力,提高教学效果,就必须深化会计学课程教学改革,在教学中夯实基础知识,以满足学生在日后考证、就业和职称提升的需要。 一、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 经济法课程本身是一门实用性、实践性很强的一门课程。然而,当前很多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让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存在很多误区。首先,传统的教学方法过分侧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课堂上,老师是教学的中心和主体,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在这种应试教育的体制下,老师忽略了给予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独立意思表示的机会,忽视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很容易让学生把经济法看成是一门枯燥无老师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中引入的很多案例比较陈旧,要么是与最新修改的法律法规不符,缺乏针对性,要么是与当前的经济形势不符,缺乏时效性。最后,老师在教学工具的应用上缺乏创新性。很多教师不能与时俱进,不能有效地把教授、板书、多媒体、以及互联网有机的结合,教学方式单一。 (二)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 会计学是一门实用性、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而经济法是会计学专业必修基础课程。当前,经济法教学内容普片缺乏针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学章节缺乏针对性。目前,经济法还没有集中于一部法典型的规范性文件中,而是散见于大量经济法规之中。经济法教学内容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商法中,民法主要包括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法、合同法,商法主要包括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和票据法,除此之外,还有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所以,从教学内容上看,经济法包含的内容太多、太广。然而,在有限的课时下,老师不可能把所有章节都面面俱到,需要选择性地讲解,因此,老师在章节的选择上可能参差不齐,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对会计学专业缺乏针对性。第二,章节里的内容缺乏针对性。经济法每一章的内容都有一个特点,即内容多、杂、细。学生在初学时很难全面的掌握所有知识点,更难理清知识之间的联系。结果很多学生对章节的内容的认识什么都想学,但就是不知道学什么;什么都学了,但什么都没有学到。经济法教学缺乏针对性和目的性对学生现在的学习、以后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隐患。第三,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在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上都体现出不足,尤其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只能停留在表面的层次上,无法把经济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实结合起来,无法活学活用。 (三)考试方法缺乏合理性 当前我国很多高校学生期末考试评定成绩的方式是期末考试卷面成绩(70%)和平时成绩(30%)组成,经济法也不例外。这套成绩评定方法对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学习的积极性都会产生很多弊端。由于很多学生对经济法的学习方法都存在着误区,认为经济法只是一些法律条文,只要把它记住就可以了。然而,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占比达到了70%,导致很多学生为了考及格,就在考前临时抱佛脚,通过死记硬背记住相关的法律条文,而对其内含根本没有理解到,更别谈运用法律条文来分析现实经济主体的法律纠纷。虽然平时成绩占比30%,但很多老师是仅依据学生的出勤情况来决定平时成绩,而忽略了学生课堂上的积极参与讨论,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结果导致很多学生是为了上课而上课,只要老师点名到了,平时成绩就有了,至于在课堂上能不能学到知识,很多学生并不在乎。所以,在当前这套成绩评定体系下,对学生学习经济法的积极性和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有很大的伤害。 (四)教师专业知识的缺失 经济法是经济学和法学两大学科的交叉学科。由于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与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有着本质的区别,故在教学中就很难两全其美。从事法学研究的老师因会计学专业知识的欠缺,很难把法融入到实际的经济问题中去分析;而从事会计学研究的老师因为法学知识的欠缺,在经济法的讲授中可能会出现法理知识不足、法学知识深度不够等问题,让学生对经济法的认识缺乏深度。两个方面的问题都是因为教师专业知识的欠缺而影响到了教学效果。 二、会计学经济法教学的改革思路 (一)采用多种形式的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称为个案研究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具体案例,掌握分析问题的原理,进行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教学方法。这一教学方法通过案例向学生展示生活中真实的情景,让其针对案例进行认知、思考、分析和发表自己的看法,将原本抽象的理论、概念,具体化、形象化,且提高学生综合运用、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等素质。[1]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第一,选择的案例要贴切。老师在选择案例时需要结合某个章节,或者某一个知识点的含义需要来选择,案例要具有代表性、针对性和启发性,能帮助学生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第二,选择的案例要新颖。老师可以从分利用互联网、电视等途径,选择当前的热点、重点、经典案例,这样既能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当前热点问题,又能大大提高学习的积极性。第三,案例分析要注重讨论和总结。在讨论过程中,老师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做出意思表示、相互辩讨。同时,让学生明白,在课堂上讨论结果不是最主要的、讨论过程才是最宝贵的,不要怕出错,错了通过讨论明白自己错在什么地方,然后予以纠正,才能真正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充分发挥老师的引导作用和主导地位。老师要要求学生围绕讨论的主题,不能偏离主题;当学生发现分歧或讨论结束,老师需要对上述讨论进行梳理和总结,并根据相关法律得出正确结论,以实现预期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 (二)经济法教学与资格证书考试相融合 在新常态下,社会更需要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在现有实践教学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对于会计专业而言,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就需要老师在经济法教学中中,既要夯实基础知识,又要注重资格证书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证、助理会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等)。经济法教学与资格证书考试融合并不意味着经济法教学是以通过资格证书考试为目的,而是以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满足社会需求的会计专业人才为目标,以资格证书考试为风向标,注重拓展学生的经济法律知识面,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总之,资格证书考试从某个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会计学专业人才能力和素质的要求,学生参加各类资格证书考试既能检验自己的实际水平,以便为自己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和目标,同时也为将来职业的发展和职称的提升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强考试改革,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 改变过去重考试,轻平时训练的现状。很多学校学生的期评成绩来源于平时成绩(30%)和期末考试(70%),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仍占绝大部分,很多学生忽视平时的训练,仅通过期末考前的复习也能通过考试,为此,应积极加强考试改革,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首先加强考试改革。通过应经计算机考试系统,实现考试无纸化和试卷差异化,改变过去期末考试学生同一张试卷定成绩的局面,降低考试作弊的概率。其次,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降低期末考试在期评考试中的比例,提高平时上课的表现和出勤率所占的比例,比如采用期评成绩=期末考试(50%)+上课表现(30%)+出勤(20%)。把平时学生上课的表现成绩引入到期末考试成绩中,可以大大地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再次,试卷题目设计改革。降低单纯记忆性的试题比例,增加案例分析的试题比例;减低客观题的比例,增加主观题的比例。把期末考试试题与相关资格证书考试试题看齐,经济法把期末考试办成为检验学生实际理解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考试。 (四)提高教师专业知识 要提高会计学专业经济法的教学效果就必须提高老师的相关专业知识。无论是会计学专业的老师,还是法学专业的老师,要上好经济法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素养。法学专业的老师需要学习会计、税法、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以及票据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时刻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时刻训练自己把法学知识融入到经济问题中,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以便在实际教学中能结合相关法学知识分析当前经济热点,提高教学的效果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会计学专业的老师也需要不断自学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和商法,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理论功底。同时,时刻关注经济法的修改,以便把最新的法律法规融入到经济问题中,促进学生对经济专业知识的理解。另一方面,科研和教学相结合。通过申报经济法相关的教研课题,深入研究经济法研究,明确教学目标、改善教学方法、准确教学定位、增强教师教学能力、提高教学效果。 结语 总之,培育“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是21世纪国家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为了培育这类人才是一个系统化、长期化的过程,需要我们教学工作者在一线的教学工作中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 经济法论文: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论文 一、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学课程教学的特点 与研究型高校的专业法学教育相比,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 1.经济法课程集法学、经济、技术等知识于一体,课程内容繁多,课时通常为32-48学时左右,在有限的课时内要讲清楚庞杂的内容,比较困难。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制定不同的教学大纲,选择适合该专业学生需要的相关经济法知识; 2.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学生主要是二本和三本的学生,学生在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方面比较缺乏,在教学中常常显得比较被动,如何让学生能够对课程产生学习的兴趣,如何组织教学中师生互动是教师在设计教学时需要重要考虑的因素; 3.经济法课程的授课对象主要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生的法学基础能力相对薄弱,在课程讲授过程中,需要普及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等基本法学概念。要满足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应用”、“实务”等要求,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教学方式。 二、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法在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实践运用 案例教学法,一般认为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187年创造的,在美国主要表现为判例教学。案例教学法以真实的案例为教材,教师采用苏格拉底问答法,一步步引导学生从矛盾中发现案例中蕴含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原则。我国于2世纪8年代开始运用于经济、管理等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教学。案例教学的适用性价值一直体现在对学生分析能力、创造能力、表达能力等诸多能力的培养上,在教学实践的一线一直得到师生的欢迎。案例分析法和经济法课程的有机结合,是提高经济法教学效果常用而且有效的方法。笔者在这些年讲授经济法课程的过程中,一直在运用案例教学法,获得了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但仍处于不断摸索和提高的阶段,仍面临诸多困惑。 (一)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基本模式和经验 我国是以制定法为主要特点,判例法尚未取得法定地位,所以在实施案例教学上存在和普通法系国家不同的地方。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笔者认为应坚持教师在课堂上的主导地位,通过一些简明、具有现实意义的案例来设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中,教师可以利用网络资源和信息化手段,选择和搜集经典经济法案例,采用视频、图片等多种方式演示案例,主要采用课堂问答、分组讨论以及模拟法庭等方式来设计课堂教学和实践环节,探索适合应用型本科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教学方式。在进行案例教学过程中,针对应用型高校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等诸方面的特点,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是需要把握的因素: 1.选择合适的案例。 合适的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关键因素,案例应与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的理解和接受能力相适应,所以应选择内容相对简单、具有新颖性、典型性同时兼具一定趣味性的案例。在取材上,可以引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比如《经济与法》节目中的一些案例来自于现实生活,学生会比较感兴趣,容易激发其学习热情。选取的案例应是近期发生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样,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学生能够对所学理论的核心内容有基本的把握和理解。 2.课前准备工作需充分。 主讲教师应在课前将下次课程主要讲授的案例内容发给学生,让学生先查阅相关资料,可以要求学生按分组以PPT形式来准备课堂发言。师生之间有诸如QQ群之类的交流平台,教师可以为学生提供查询资料的途径和方法的技术指导。 3.课堂讨论中需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 课堂中教师可以采用分组讨论以及模拟法庭等方式来灵活开展案例教学。在课堂讨论中,老师要起到理性主持人的作用,要启发学生的思维,能积极调动学生的热情,让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到讨论中去。在讨论过程中,教师要给予学生适当的、及时的评价与分析,结合案例将理论知识点讲授清楚,从而使学生全面深刻地领会到该案例中所涉及的知识点。 4.案例讨论后的总结需条理清楚。 教师在总结案例时,要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案例与所涉及的法学原理、法律条文融合起来,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来掌握经济法课程中的基本基本概念和理论,从而培养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法目前在应用型本科高校实践教学中面临的困境 案例教学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占主导地位,我国和英美法系国家在教学理念、教学手段和教学目的上都存在差异,我们的学生在习惯了“填鸭式”的教育模式后很难适应开放式的案例讨论这种教学形式。因此,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还是面临诸多挑战。首先,课前准备过程难以控制。案例教学需要学生进行比较好的课前资料搜集和准备工作,这些有赖于学校的教学资源是否丰富,学生课后搜集资料的条件和实施是否完善,同时,还取决于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其次,课堂中学生习惯被动接受知识信息,缺乏主动提问和探讨的积极性。案例讨论无法热烈和深入。再次,由于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限制,过程考核给老师增加很多工作量且操作难度较大,很多教师还是习惯于采用笔试作为最终的考核方式。因此,有些老师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说明这种讲授形式,并没有真正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作用。 三、创新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法的几点思考 (一)改变传统授课模式,与学生进行“对话式教学”,注重学生的信息反馈 要实现“对话式教学”,对教师和 学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需要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极好的课堂管理、语言组织能力,同时,教师要用充满激情的语言将学生的脑细胞充分地调动起来。开展对话式教学,笔者认为教师可以将课程内容分为几个主题或模块,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次课程分为导入、形成和巩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由小组在讨论的基础上再做小组总结发言。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学生的反应,在总体上把握课程的节奏。比如,理论性强的内容,比如经济法总论,教师讲授的时间应多些;实践性强的内容,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学们完全可以通过自学来把握,教师就可以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来作准备和阐述。课后,教师可以通过访谈或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学生对课程的反馈意见,从而不断修正课程的内容和教学方法,以期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二)案例选择动态化,构建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创新机制 社会经济生活瞬息万变,不断产生新问题、新情况,经济法律法规作为上层建筑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也应适应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动态性。为着眼于应用,经济法课程的案例教学应始终保持对经济法理论前沿、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动态与行业需求乃至社会热点的及时响应,所以要对案例进行时时更新,教师要具有对经济法学前沿知识的敏感性,对身边发生的法律事件保持关注,从而将最新的案例设计到课程教学中去,构建起主动适用社会需求的创新机制。 (三)课程评价方式的多元化和过程化,规范实践教学环节的评分标准 要开展互动式教学,无论对教师还是学生都必须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对教师来讲,对教师的考核应重点体现在其教学质量上。应用型本科高校是教学型高校,应该立足于自身定位,以教育的“产品”质量,即学生的质量而非论文的质量去评价教师。以此为标杆,制定相应的制度以引导教师研究教学,使得对教学质量的追求成为教师们的内在动力。对学生来讲,要提高课堂表现在课程考核中所占的分值和比重,应对课堂讨论认真参与的同学给予一定的奖励。评价模式的过程化与多元化,可以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四、结语 要实现评价模式的过程化与多元化,就有必要规范实践教学环节的评分标准。实践教学的评分不像笔试成绩那样容易获得,并且实践教学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需要教师长时间对学生的关注,通过听取课堂讨论、批改学生的案例分析报告以及观摩学生模拟法庭的表现等诸多形式而获得,因此,教师有必要设计一系列相对规范的评分标准。比如,小组讨论占课程分值,模拟法庭实践如何打分等,在制定评分标准时,如何体现公平公正是教师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 经济法论文:论信息失灵与经济法 摘要: 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及错误是信息失灵主要表现,它们对市场效率具有巨大的消极影响,因此需要由各种制度对其加以克服,在诸多制度中,经济法具有独特的优势。经济法通过各种制度安排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使市场信息充分、对称、准确,从而提升市场效率。 一、计划、市场、信息与决策 市场体制是一种决策分散化的体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决策主体;而计划体制则是一种决策高度集中的体制,在该体制中,中央政府是最主要的决策主体,其他主体几乎没有决策权。[1]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中的资源配置都是特定决策的结果。只有确保这些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才有可能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而这首先有赖于决策所依据的信息的充分、准确及均匀分布。如果信息失灵,即决策所依赖的信息不足、不对称[2]及错误,则将导致投资、交易等决策在质上产生偏差甚至错误,在量上则会大大减少,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计划体制与市场体制的信息流动是有差异的,计划体制的信息是纵向流动的,而市场体制的信息流动是横向的。信息流动的差异导致了两种制度的不同效率。因为这里存在着一个对私人信息[3]的正确使用问题。计划体制不承认私人信息,因此对事实上存在的私人信息也就不予以尊重,从而导致了信息的错误及计划的失败;而市场体制作为一种分权的体制正是适应了“每个市场主体都拥有垄断性的私人信息”这一现象,保障了私人信息拥有者作出决策的权利,从而导致了相对较高的效率。哈耶克认为,中央计划和市场体制哪一种效率更高,主要取决于我们可望在哪一种制度下能够更为充分地利用现有的知识,是将所有应被利用的但原来分散在许多不同的个人间的知识交由一个单一的中央呢,还是把每个人所需要的附加的知识都灌输给他们,以使他们的计划与别人的计划相吻合?[4]就确保私人信息被利用的充分性而言,市场体制肯定要强于计划体制。 市场体制与计划体制都存在着信息失灵的现象,但两者存在着质的差异。计划体制的信息失灵主要在于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即不可能存在一个如超级电脑般精英政府对所有信息进行收集并作出正确处理。运用计划和命令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的机构存在着一种“致命的自负”,一切打算对整个社会实行计划的企图,不管它们是出于何种高尚的动机,都是建立在危险的知识自负上的。[5]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在中央决策型体制中直接导致了决策者过重的信息负担,面对众多的信息,决策者会无所适从。在前苏联,能源研究和发展委员会的关于增殖反应堆对环境的影响的报告长达5000页,共10卷。对任何一个决策者来说,纸张的总量常常多于他所能消化的数量。[6]计划体制的失败主要在于信息失灵,这种失灵是不可能被很好地克服的,因为人类的认识能力毕竟有限,完全理性的神是不存在的。但印度前总理拉吉夫?甘地在1985年仍认为,当发展计划所需的大量信息的收集、调整、分类和分析在全国范围内出了问题时,解决的办法或许是在于改进资料收集和分析的工具,而不在于放弃计划本身。[7] 与计划体制相比,市场体制具有信息上的优势,这首先缘于每个主体都是独立的,都拥有私人信息并具有决策权,这种分散的决策体系使更多的私人信息可以得到有效运用。“配置资源的权力以可以变化的方式分散在许多能够实际决定这些资源用途的人手里才能使分散的知识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只有在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决定运用他的知识时,才有可能使任何个人所拥有的许多具体知识全部得到利用。”[8]但市场体制中的信息同样也会存在失灵的现象,这种信息失灵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9]与计划体制中的信息失灵不同,这种失灵直接导致了市场对制度的需求,且不同的失灵形式导致了不同的制度形式和内容。经济法当然是克服市场信息失灵的一种重要制度。 信息不充分是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量上不足。导致信息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信息的公共产品性使信息只有很弱的排它性。“信息的生产成本高,而再生产的成本却极低,信息常常遭受惨重的失败。”[10]这里所说的再生产成本低就是指信息的弱排它性,这种弱排它性一方面使信息提供者的收费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很容易使各主体在信息提供问题上产生“搭便车”现象,从而导致无私人主体愿意提供信息。此外,信息作为一种无形产品其价值是不确定的,而信息的稀缺性又是价值的源泉,要确定信息的价值又必须对信息予以公开,而这又会降低信息的稀缺性,也就是说,“不可能在不损害其稀缺性的情况下精确地确定其效用,因此其价值,就象稀缺性一样,不可能完全确定。”[11]信息的这一特性提高了信息产品的风险性,使以信息为投资对象的投资者对其望而却步。第二,信息收集、处理存在成本,并且存在着边际成本递增的现象。斯蒂格勒认为,信息成本是从一无所知变为无所不知的成本,极少有交易者能负担得起这一全过程。信息成本的存在使充分信息成为一种理想状态,决策者也只须寻求决策所需的最佳信息量而无须去追求一种完美状态,即决策者在信息收集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之时停止信息收集才是理性的,此时的信息是一种收益最大化的信息。但对决策主体而言,最佳信息量的获取也是有难度的,由于信息成本直接构成了投资成本、交易成本、立法成本、执法成本、监督成本等,这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和受制于资源代价的公权主体而言,会不得不在信息与效率之间作出权衡。[12]第三,信息收集、处理者的信息能力有限。[13]信息能力的有限直接导致了信息的不充分,其中,有部分不充分是可以通过改变信息主体而得到克服的,有部分是不可能得到克服的。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布不均匀。其中,一方被称为信息优势主体,另一方则被称为信息劣势主体。信息优势主体往往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获得不法利益而使劣势主体受到损害。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原因大致有二,第一,由于分工的不同,信息在初始状态就不对称。如关于某件产品的质量问题,生产者必然要比购买者了解得更多。第二,由于信息优势是成功欺诈或获得其它非法利益的前提,所以最大化自身利益者往往会维持其信息优势地位或人为制造信息优势。 信息不准确是指信息在质上与客观事实不一致。这种不一致直接导致决策主体决策的失误。信息错误的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信息在被收集、传递及处理过程中出现失误,如计算错误、分析方法错误等。第二,出于某种目的,如为了获得某种资格或非法利益,而故意制造虚假信息。制度虚假信息主体有可能是市场主体,如股市中庄家制造虚假信息使股价异常波动;也有可能是地方政府,因为各级地方官员是向上级负责的,如果没有一种有效的制度制约,他们“总是把那些对其仕途有利的信息禀报上级,即他们采取的是‘和上面合作的方式’,而不考虑‘来自下面的压力’,”[14]从而导致信息扭曲。人为制造虚假信息的主体还有可能是中央政府,如在前苏联,出于政治宣传的需要,经济信息经常被扭曲。根据前苏联经济学家N.西梅勒夫和V.波波夫的报告:“从20年代末到50年代末的30年中,统计数字被篡改得如此厉害,以至于连普通的数字也未能幸免。”[15] 信息失灵会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降低市场的运行效率,因此需要以经济法为主体的制度进行干预,以使市场的信息充分、准确且在各主体之间分布均匀,从而提升市场效率。[16] 二、信息失灵对市场效率的消极影响及制度克服 (一)信息失灵导致市场低效率 1.信息失灵增加交易费用 在纯粹市场机制中,如果没有其它制度的支撑,信息不对称必然会增加信息劣势主体的防御成本,增加其信息收集成本。由于市场主体都作为经济人[17]而存在,每个人都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交易者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所占有的关于交易对方的最大信息,除此之外,交易者在交易时很难了解交易对方是否会采取合作的态度,为了防止自身受害,只能在与对方交易时加强防范,从而增加支出;同时如果不借助于其它制度的支持,诚实信用的交易者也很难证明自己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时会采取合作的态度,如果要证明自己不会损害他人或自己的产品质量很好,其证明成本也很高,这都会影响市场效率的提升。如在巴基斯坦的一个叫Chamber繁荣的商业区中约有60个放贷者,每个放贷者都建立起了一个由可信的客户组成的紧密圈子,他们很少会向圈外人放贷,因为甄别新客户的成本很高。在接受新客户之前,放贷者通常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在交付贷款以前,放贷者通常与借款人在其它方面进行一笔劳务或商品的交易,时间至少长达两个季节;此外放贷还通过走访借款人所在的村庄、与他的邻居和过去的商业伙伴交谈等办法,对借款人进行广泛的了解,以确定其可靠性和品质。如果放贷者在经过严格的筛选和长期等待以后决定向借款人放贷(拒绝率约为50%),他通常首先从一笔试验性的小额贷款开始,只有在试验性的贷款偿还后,放贷者才能增加他对借款人的信任,才能提供符合其需求的贷款。20世纪80年代初对Chamber放贷活动的调查表明,年利率平均为79%,但这一很高的平均数也包含着很大的差异:利率从18%(仍然高于12%的银行利率)到200%不等。许多利息被用来弥补非正规市场上信息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高成本。调查者的结论是:利率与放贷者放贷资金的平均成本大致相同。这意味着他们的利润接近零。[18]该实例中,在信息不对称即放贷人不知借款人是否会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的情形下,放贷人承受了过高的验证成本,过度而合理的防御行为使放贷人还承受了巨额的防御成本,同时也导致了这种自发金融市场的高利率。 2.信息失灵导致市场萎缩甚至消亡 (1)由信息失灵而产生的关系交易导致市场被割裂 在没有制度支持的情形下,信息失灵会产生关系交易,即人格化交易,因为这是确保交易安全、降低信息成本、减少交易所需信息量的有效途径。这种交易在自然经济中相当普遍,但与市场体制的要求不相一致。关系交易的弊端在于交易范围很窄,使市场被人为分割,虽然关系内主体间的交易成本很低,但与关系外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却很高,支撑交易的信息量也要求很大。如在尼日利亚北部扎里亚附近4 个穆斯林村庄中,400户人家结成一个关系紧密的群体,群体成员对有关各自的需要、活动和境况的信息了如指掌,几乎所有的借贷都发生在群体内部,借贷没有书面契约,完全凭借信任,每20笔借款中只有1笔拖欠,但与村庄外的借贷关系几乎没有发生。[19]在市场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人格化交易很容易成为克服信息失灵的首要选择,但它是反市场的,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2)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会导致市场消亡 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最早是保险学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知道自己的风险特征,而保险人则不知情,因而不能对不同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进行区分,从而不能对不同风险的投保人收取不同的保险费,而只能收取以风险的平均概率为基础的保险费。在这样的收费体制下,高风险的投保人具有更多的保险激励,而低风险的投保人则更倾向于退出保险市场,保险市场因此萎缩。1970年阿克洛夫(Akerlof)在《旧货市场:质量的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的论文中以旧车市场为例对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把逆向选择概念一般化。在旧车交易中,买卖双方关于旧车质量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买方因此以旧车市场上车的平均质量为基础出价,这会使质量高的旧车卖主退出市场,从而降低市场上旧车的平均质量,买方了解此信息后,又会降低出价,从而使质量稍好的旧车卖方退出市场,因此形成恶性循环,最终使旧车市场消亡。[20]逆向选择问题在旧货交易市场、失业保险、汽车责任保险、医疗保险尤其是老人医疗保险等领域中普遍存在,如果没有有效制度对其的支持,这些交易将不可能长久存在。 3.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直接导致市场的低效率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最早也是保险学中的一个概念,指投保人投保后,对其保险标的的注意程度会降低,从而增大了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经济学家对这个概念一般化以后,主要指委托人对人没法进行有效监督,人因此可以为所欲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21]道德风险导致市场低效率是相当明显的,如在团队生产中,因团队成员的偷懒行为无法被低成本地观测到,偷懒行为的部分结果会由团队中的其他人承担,从而激励更多的偷懒行为。如在动物租借合同中,出租方对动物是否被正常使用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承租方因此可以过度使用动物畜力,损害出租方的利益而最大化自身利益。这是以动物作为畜力的租借合同不可能普遍存在的原因,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因此导致物不能尽其用。又如在企业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由于经营者处于信息优势,投资者对经营者的行为不能进行有效监督,经营者因此可以欺骗投资者,获取不法利益。[22] 4.信息失灵导致决策不当或失误 就市场主体的单方决策而言,信息失灵导致决策不当或失误。决策者在信息不充分的前提下作出的决策往往因缺乏事实基础而失误;在信息不充分的态势下,信息劣势者也往往会主动作出损害自身利益的决策;决策者基于错误信息而作出的决策必然是错误的。 (二)信息失灵的制度克服 如果没有充分、准确及对称的信息,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都不能有效地运转。计划体制中的信息失灵导致了计划的失败;而市场体制中的信息失灵则导致了各种替代性制度的产生。这不仅已得到了理论上的论证,也经历了制度实践的考验。在经济学中,信息既应被看作是对交易的一种支持,也应被看作是一种交易的对象。市场体制下克服信息失灵的制度构建应在此两方面同时展开。布瓦索认为,制度代表一种长期的集体投资,旨在降低社会交换的信息成本;[23]科斯在1937年的论文是指出,企业是对市场制度的部分替代,这种替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包括信息费用在内的交易费用;[24]诺斯认为,意识形态有节约信息费用的作用;[25]科斯洛夫斯基认为,信任能降低交易成本,能够把囚徒困境转变为一种自信的游戏;[26]斯密德认为,消费者节省信息成本的一种方法是有权期望物品只有在满足一定标准要求后才可以出售。……采用一些公共的集体计划来减少不确定性是可能的。如欧洲的现代化计划。[27]施蒂格勒认为,经济组织的某些形式或许可以用它是消除质量不确定性的方式来解释。可以把百货商店看作是一个谋求商品的高质量以及确保商品的高质量的组织。[28]还有 学者认为,恰当的制度能在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中引导个人决策者,并能帮助我们减少对信息的需要。[29]此外,在现实中出现的保证、担保、品牌、连锁店、著名商标和广告等私人制度也能降低信息成本;某些中介机构的存在克服了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促进了交易;某些强制性保险制度克服了逆向选择问题;对人的利益激励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其道德风险问题;政府直接提供信息增强了市场主体的理性,降低了市场主体的信息成本等。这些制度产生的历史长短不一,有的与市场一样长久,有的在最近才出现;有的属于私法;有的则属于公法;有的在市场内部产生;有的则依赖于第三者;有的属于正式制度,有的则属于非正式制度。在众多制度中,最有成效的是公权介入后而产生的制度,这种制度属于经济法范畴,也是本文主要研究的对象。 三、信息失灵的经济法克服 个人理性要能起作用的话,是以获得和交易有关的信息为先决条件的。[30]新古典经济学认为,进行交易的价格体现所有和交易有关的买卖双方的信息的情况下,交易才能最优化,市场就能达致高效率。但这种观点是不现实的,与买卖有关的信息不可能全部体现在价格中,价格制度因此也不可能构成经济制度的全部,所以只有构建非价格制度,进行信息制度的创新,克服信息失灵,市场的高效率才有可能。这种解决市场信息问题的非价格制度的欠缺意味着市场常常是萎缩的,不是发展的,因为人们没有那种进入交易的强烈愿望,所以政府应该作为一种干预主体介入市场对信息失灵问题进行干预。政府[31]克服信息失灵的主要依据有四,第一,政府拥有垄断性的强制力,因此可以强制性地赋予私的主体的说明义务,也就是说,政府可以运用其强制力让私的主体说真话,说其该说的话。而私的主体自身是不可能强制性要求对方作出说明,因为各私人主体之间在地位上是平等的。第二,政府作为超越于私人主体之上的公共组织,其综合信息收集能力及处理能力要强于私的主体。此处并非指政府的信息能力绝对要强于市场主体的信息能力,事实上两者的信息能力是各有所长,市场主体拥有私人信息,政府不可能拥有,但政府的独特地位导致其综合信息能力要强于市场主体。第三,政府具有组织优势,可以更有效地降低信息成本。第四,政府权威的存在使其提供的信息具有公信力,政府因此对其所提供的信息只须承担较轻的自我证实责任,自我证实的成本也很低。[32]政府提供信息的方式主要有三,第一,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市场主体说明的义务;第二,直接收集、处理信息并向社会无偿提供;第三,进行制度创新,以直接避开信息失灵问题,即在该制度下,根本不存在信息失灵问题。以下对政府运用经济法的制度形式克服市场信息不足、不对称以及信息错误等缺陷进行深入探究。 (一)信息不足的经济法克服路径 关于市场总体信息量不足问题的克服,有多种路径选择,主要有二,第一,信息由政府直接予以提供,指导性计划是主要信息载体;第二,政府公权力介入私人主体对信息的生产及交易领域,以促进部分信息由私人主体予以提供,减轻政府的信息提供责任。[33] 1.政府直接提供信息 第三者直接提供信息并由市场主体无偿使用可以克服市场主体在信息提供问题上的搭便车现象,[34]这个第三者非政府莫属。因为政府有以税收为方式的财富汲取能力,这种能力是政府所特有的;政府还是一种非营利性的组织,不象企业那样时时进行利润的核算,这使政府无偿提供信息成为可能。但政府提供的信息是否必然有效?这需要我们回答以下两个问题,即政府理性是否必然要强于私人理性?政府理性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增强私人理性?如果政府理性低于私人理性,则由政府提供信息成为不可能,也没有私人主体会去相信并采用政府提供的信息。我们认为,政府理性和私人理性在不同领域会有不同的强度,在私人信息领域,私人理性要强于政府理性;在非私人信息领域,[35]政府理性有可能要强于私人理性。在政府理性要强于私人理性之处,私人理性可以借助于政府理性而得到增强,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得到克服。这是政府理性的主要功能,也是相关制度的主要作用。“培育制度的必要性源于人性的某些固有特质,如在信息吸纳、评价信息和保留知识上的有限能力。”[36]正是人性的这些特质使经济法的功能得到凸显。 由政府直接提供信息克服市场信息不足的主要法律载体是计划法。[37]计划法并不是以指令性计划直接配置资源的法律形式,而是以指导性计划优化市场主体决策的法律形式。指导性计划既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增加市场主体的有效信息拥有量,弥补市场不能提供充分信息的缺陷,又能降低市场主体所需承担的信息成本,从而激励其作出生产、交易等各种决策。指导性计划既能增强市场主体的理性,又能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由此对市场交易形成强有力的支持,从而促进市场体制的发展。“指导性计划实质上是一个过程,籍此,许多决策者能够互相交流有关市场条件的预期以及各自计划的信息,使他们的计划和市场预期一致起来。”[38] 2.对信息的私人生产及交易的公力支持 前已所述,在市场体制中,信息既是一种对交易的支持物,也是一种交易的对象。信息之所以能够作为一种物而被交易,是因为信息具有的内在价值和其稀缺性,交易信息能够给信息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带来效益。但信息的弱排它性使其他主体产生搭便车的心态和行为,因而使信息生产者很难获利,从而影响其对信息的生产。这使公力对信息生产和交易的支持成为必要,这种支持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信息生产与交易支持法》,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这方面的法律。该法的主要功能是降低信息生产主体的排它成本,减少信息的正外部性,确保信息生产者获得应该获得的利益,从而激励更多、更优的信息提供。因为信息的弱排它性不仅会使信息生产主体的排它成本增加,还会使信息主体不敢进行交易,从而不能实现其投资的目的,急需获取信息的主体则没有拥有最佳信息量而不能使其决策最优化。政府运用公权对信息产权进行直接保护,一方面可以降低信息主体对其所拥有信息的排它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信息主体对其所拥有信息的安全感,从而促进信息交易,增加信息产出。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并不是指所有信息都具有同等强度的特性,相对于非公共产品,信息的排它性确实很弱,但不同信息的排它强度是有差异的,有的信息产品的排它性较强,有的信息产品的排它性较弱;随着经济情势的变迁,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的公共产品特性也会变迁,有的信息产品由于有高科技的支持而发展出一种廉价的收费方式,从而使其公共产品的特性变弱甚至消失,这使某些信息由私人提供并实行有偿使用成为可能,而政府的公力支持则使这种可能性进一步的增强。但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由私人提供,对于具有纯粹公共产品特性的信息还是应该由政府予以提供;此外,对在政府公力支持下由私人主体生产和交易的信息,如果政府的支持成本过高,则政府应该放弃这种支持,由政府自身直接提供相关信息。《信息生产与交易支持法》在内容上主要包括对信息生产的制度支持和对信息交易的制度支持两个部分,其中,对生产的制度支持是通过降低信息生产的难度、增加原始信息获取的途径和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组织支持等方式实现的。对交易的制度支持是通过确保交易的安全性、降低交易的成本、降低对交易的利益获取比例以及加强对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信息的主体的惩处等方式实现的。 (二)信息不对称的经济法克服路径 目前信息不对称的情形相当严重,也相当普遍。在美国, 人们断定每五位住院病人中可能有一人根本不必呆在医院,而医生比任何人都清楚哪个病人需要住院,哪个病人可以提前一天回家,哪些检查是不必要的,而病人自己则很难知情,其利益因此受到损害。[39]在我国,各行各业都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因此而产生了较多的消极影响。如出租车行业中 司机的不合理绕道问题;医疗行业中的不合理用药问题;经营者对不安全、不卫生的消费品的销售问题;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犯问题等,都缘于信息不对称。[40]信息不对称的经济法克服有多种路径可以选择,主要有直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和间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克服有三种方式,其一,让信息优势者直接向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其二,激励其他知情者说真话;其三,由政府向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从而使信息分布均匀。信息不对称的间接克服也有两种方式,其一,避开信息问题进行制度创新,在该制度下,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其二,创新一种非价格机制,作为对价格信号的补充。 1.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克服 (1)强制性赋予信息优势者说明的义务 《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政府进行强制性信息平衡的主要表现之一,在我国及发达国家的《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相当完善,必须披露信息的范围、信息披露的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充分性的确保等都作了专门的规定,[41]应该说这是一种设计相当良好的制度,应该切实予以实施。只有进行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才会有投资的安全感,才会进行投资,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研究成果表明,会计制度健全的国家,经济增长也更快,因为健全的会计制度不仅能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还能降低信息制造主体和信息需求主体之间的不对称程度。一项研究估计,如在90年代,把阿根廷的会计标准提高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当时的平均水平,将能使该国的GDP每年提高0.6个百分点。[4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赋予了经营者的强制说明义务,该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但与《证券法》中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区别,该法关于经营者说明义务的条款仅此一条,并没有形成一个体系,该法第19条第1款有两部分组成,即“经营者应当说明真实信息”与“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前者是命令性的规范,是一种强制性说明的义务,后者是禁止性的规范,两者之间是并列的,并不存在层递关系。但令人不解的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并没有对违反强制说明义务设置相应的责任,而只在该法的第50条第5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设置了几种法律责任,这说明该法第19条第1款的重点在于禁止虚假宣传,而不在于赋予经营者强制性说明义务。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方式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自我说明义务,许多消费者只有经由经营者的说明才能对商品或服务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虽然第19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询问,应当作出直接、明确的答复,但在很多情形下,消费者根本没有能力就商品或服务的问题向经营者询问,因为问题的提出也是以对商品或服务的一定程度的了解为基础的,如果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不了解,也不太可能提出适当的问题使经营者回答,所以问题的关键首先不在于消费者的提问,也不在于禁止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而在于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的自我陈述,在于在法律上直接赋予经营者的强制性说明义务。所以法律的修正应该增加设置第19条第1款关于强制性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并且对必须予以说明的事项也应当加以明确。因为在该条款的规定中,“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是一个范围相当广的概念,也是一个相当不确定的概念,在实践中,经营者究竟必须说明什么?这是一个相当不好操作的难题。首先我们可以确定说明义务的限度,如涉及到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事实,则不应在说明之列,如果必须说明,应同时规定对方的保密义务。其次应该明确必须予以说明的事项。在立法技术上,可以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法。如经营者应该对商品的名称、规格、质量、产地、性能、用途、有效期限、有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及其它必须予以说明的事项[43]向消费者作出准确、充分、及时的说明。 (2)激励其他主体说明真相 让其他主体说明真相需要有制度的激励,如果没有制度确保对该主体进行以物质为主要方式的激励,则让他们说出真相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在经济领域,每个主体首先作为经济人而存在,最大化利益是其主要目的,如果在说出真相之后,没有任何直接可获取的利益,则社会上绝大部分主体都不会作出这种选择,何况说出真相还会使其承受不利后果。我们不能否认社会上确实存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而不计报酬的举报者,但这毕竟只是少数,这些少数人所掌握的信息也是少数,尚不足以使信息不对称得到克服。所以政府应该进行制度创新,设立悬赏举报制度,这种制度能够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多的信息,还能获得在其它制度下所不能获得的信息,这种制度在我国目前应该普遍地建立。以食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言,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消费者在进行食品消费时,很难知道所消费的食品是否卫生,不可能知道所吃的菜是否有过多的农药残留,不可能知道做菜的油是否是潲水油,不可能知道作为原料的肉是否是病猪肉,……甚至不可能知道经营者的厨房是否符合卫生标准等。这方面的信息对消费者而是至关重要的,但消费者一般不能获得这种信息,因为获取这种信息对消费者而言成本过高,过高的成本使消费者获取这种信息事实上成为不可能。对经营者而言,采用不卫生的原料、按照不确保卫生的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其自身承担消极后果的可能性不大,因为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由于受制于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不可能对所有经营者时时刻刻进行监督,也就是说,该部门不可能获取所有经营者在所有时刻的不法行为信息,因此对其进行处罚就丧失信息前提;而这种不卫生的食品被消费者消费后,并不一定立即使消费者致病,甚至消费者不一定会有感觉;而在不卫生生产的成本过低的情形下,食品经营者进行不卫生生产的可能性就极大。[44]在这种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和消费者都不能获取充分信息的情形下,政府应该改变思路,考虑选择另外的方式获取信息。在食品的不卫生生产过程中,总有人会知晓不卫生生产的情况,政府应该设法让这些人说出真相,而悬赏举报制度是让这些知情者说出真相的最佳的途径。这种制度具有很大的可行性,因为利益激励是一种最强的激励方式;此外,政府的利益激励还可能打破不法人员之间的利益联盟,因为这种利益联盟的稳固性本身就不强,利益激励可以改变各利益联盟主体的利益构成,从而促使其中之一者说出真相。事实上,悬赏举报制度是政府花钱买信息的一种制度,相对于其它信息获取渠道而言,这是一种低代价的、有效的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45]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几年的立法中,我国已经开始注重举报制度的引进和建立,如2000年修正的《产品质量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规定给予奖励。这是我国立法中至今为止规定的最为完整的悬赏举报制度。国务院在最近颁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第(八)项规定,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46]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3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但没有关于奖励的规定。我国目前有关举报的制度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各自规定不一,也不成体系,某些法律对举报的规定很不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负面效应,所以我国应该制定《举报法》,详细规定对举报者的保密制度、奖金来源及发放制度、对打击报复的处罚制度、举报信息的使用制度等,以使举报者在举报时既有安全感,又能及时、足额获得奖励,还能使举报信息尽可能地得到充分运用。 除了建立悬赏举报制度以促使其他知情者说明真相外,经营者之间的有效竞争也能促进信息披露。竞争如何促进信息披露?如何降低信息成本?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竞争对信息问题有两种不同的影响,因竞争而导致企业利益的直接减少有可能使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而非法获利以增加利润;而竞争的存在则也有可能使企业不敢制造虚假信息,因为竞争对方是最佳的打假能手;此外,竞争的存在还会减少企业的私人信息,增加市场的公共信息,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如我国邮政部门在为提高邮资而上报的材料中称,全球600万邮政职工为60亿人服务,而我国60万邮政职工要为12亿人服务,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因此提高邮资势在必行。但事实上全球邮政每年完成的信函总量达4030亿件左右,而我国邮政处理信函的总量却仅为70亿件左右,其劳动生产率不足世界平均值的17%.[47]若我国邮政行业存在竞争,则其劳动生产力低下的事实肯定会成为一个公开的信息,邮政部门在为提价而上报的材料中肯定不会再作上述比较。经济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维护了竞争,确保了竞争的有效性,从而增加了市场中的公开信息总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克服信息的不对称性。 (3)政府或其它机构直接对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 在信息严重不对称之处,政府提供有关信息能够直接减少外部性。外部性存在的原因很复杂,如产权不能明确界定、经济人对自身利益的极端追求等。信息不对称是外部性的私法克服的障碍之一,因为外部性的制造者与受害者之间就外部性的事实的信息不对称有可能直接妨碍受害者向外部性制造者提出赔偿要求,从而也不可能使整个社会作出进一步的反应。政府提供相关信息能够使民众了解外部性存在的情况及严重程度,从而使民众作出反应成为可能。以环境污染的控制为例,世界银行的一个工作组最近研究了阿根廷、墨西哥、智利和菲律宾的股票市场对环境状况报道的反应。这四个国家中没有一个拥有实施环保的记录,但是,在企业的良好环保状况得到当局认可的消息公开报道后,该企业的股票价格平均上升了20%,当公民抱怨污染的消息公布后,企业的股票价格下降了4-15%.[48]印度尼西亚利用克服污染企业与被污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方式较为成功地控制了污染。该国的环境影响管理局开发出一项“污染控制、评估和环境评级计划(PROPER)”该计划从工厂中获得关于污染的数据,对其环保状况进行评级,并将环境评级情况向社会公布,通过金融市场对污染企业造成影响,因为金融市场会对企业的环保评级作出反应,利用公众的压力来迫使污染企业执行环保法规。由于受环境污染的人们参与计划之中,因而它在企业与有关方面之间达致了力量的平衡。[49]实践证明,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形下,政府向公众提供有关环境状况的可靠信息,是解决相关环境问题的最佳路径之一。这种信息直接增加了反对环境污染的主体数量,增强了环保的力量。 政府直接向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不仅可以降低信息劣势者的信息成本,还能向信息劣势者提供其自身不能获得的信息。《产品质量法》第24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这种信息是消费者个人很难获得的,政府部门利用公权力获得这种信息向社会公布后,能增加消费者的信息拥有量,从而促使消费者作出合理的消费选择。消费者的消费知识有限,如对免熨衬衫是否可达到免熨效果,消费者一般不知道,往往要进行消费以后才能知情,但对免熨衬衫中含有甲醛并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的事实肯定不知,在最近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有关部门对免熨衬衫进行抽查后,得出结论,绝大部分免熨衬衫含有甲醛,而免熨衬衫的免熨效果则几乎没有。这对消费者而言是一种最好的信息。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在近一年内向社会公布餐具洗涤剂、白酒、农药、电池、微波炉、西服、强化奶粉、啤酒等近百种产品的抽查结果,在公告中详细列出了每种商品的合格品种和不合格品种,并说明了不合格的原因。[50]这有利于消费者作出正确的选择。但政府克服信息的不对称,除了首先要确保信息准确性,更重要的是确保信息公开的普遍性,如果准确信息的公开度不大,则对信息不对称的克服贡献也不会大。我国目前政府在提供这类信息时,公开的方式仅限于电视、报纸及专门的公告等,从形式上看,似乎公开度已经很大,但实质上,由于信息劣势主体主要集中在农村,这些主体接受这些信息往往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因而相当部分人是得不到这种信息的。如含有PPA的药品被禁售之时,各种媒介都了这一消息,但在某些偏远农村地区,康泰克这种药还在销售,一些人也还在服用。所以,我们认为,信息不对称越严重的领域和区域,就越需要政府直接提供信息,政府提供信息除了须承受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成本外,还须承受信息的公开成本,由于受制于资源限制,[51]政府不可能克服所有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政府应该把有限的资源用于信息不对称最严重的领域,进行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还应把有限资源用于在信息不对称最严重的区域,专门用于信息的公开。 2.间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创新 间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从表面上看并不着眼于信息本身,但它或者在实质上能降低各主体对信息的需求,或者本身就是一种信号,从而促进原来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主体之间的合作与交易。强制性保险就是一种绕过信息不对称而克服逆向选择的制度,这种制度对信息的要求几乎为零;利益激励制度也能降低信息劣势主体对信息的需求量;中介性机构的出现使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机构得到了扩展,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政府的工作;而非价格机制的发展使信息劣势主体信息获取可以多元化,有些非价格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被高度浓缩的的信息,因此有利于信息不对称的克服。 (1)强制性保险等[53] 经济学的研究认为,一些没有被 私人开发的保险市场,如养老保险、失业和残疾保险等,都应有政府的正式保险计划。[54]为什么存在没有被私人开发的保险市场?其原因比较复杂。最主要的因素在于信息不对称而在保险领域产生了逆向选择问题,最终导致私人保险市场的消亡。对此,由政府进行强制性保险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法。经济学家的论证也认为,当市场失灵严重到私人保险不能提供足够的保险项目,就很可能需要由社会保险,即由政府提供的强制性保险来发挥作用。[55]我们认为,强制性保险等制度克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是相当可行的。它是一种低成本、高收益的制度。在这种制度框架下,根本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为这种制度对信息的需求量很低。以强制性失业保险为例,所有劳动者都必须投保,这对劳动者而言是一个不能选择的强制性行为,这使逆向选择问题的产生丧失了行为基础,政府在接受投保时也无需去辨认该主体是否更容易失业,信息不对称由此得到克服。 (2)利益激励制度 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利益激励是最佳的克服路径选择。在奴隶制社会中,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存在着相当的矛盾,奴隶主要得到奴隶更多的劳动产品,而奴隶则想得到更多的闲暇。就奴隶的劳动质量而言,奴隶主处于信息劣势,奴隶因而可以怠工、偷懒,为此奴隶主可以做出两种制度安排以促进奴隶劳动:(1)强迫奴隶劳动,不劳动则不供给食物或严刑处罚。这种制度的执行,奴隶主要花费资源监督奴隶劳动的整个过程,这会导致巨额监督费用,并且劳动过程的某些阶段根本没法监督;奴隶主还要承受对违规奴隶处罚的成本。(2)对劳动产品与奴隶实行分成制。这种制度的执行奴隶主只需监督奴隶的劳动产品,而不需监督劳动过程,因此不存在监督费用问题,而且分成制使奴隶有更大的劳动动力,无论从产品质量还是数量来说,这种制度都要优于强迫劳动制。[56]强迫劳动制并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反而加重了奴隶主的监督责任,使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趋严重;而分成制通过利益激励使奴隶能够进行自我约束,这种约束降低了奴隶的监督责任,因而减少了奴隶主对奴隶劳动质量和数量的信息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信息的不对称。在现代企业中,用利益激励去克服信息的不对称是相当必要的。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应该赋予最有信息优势的人,以使这些人不滥用信息优势。向国有企业委派稽查特派员对企业进行稽查并不是一种最优的制度,这种制度的主要目的也在于克服信息的不对称,但这种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思路存在一定问题,它是从信息劣势方着手以获取更多信息,这不仅不能使信息不对称得到克服,反而产生其它一些负面影响。我们认为,信息不对称的克服应该主要从信息优势方着手,给予其一定利益,以使其与信息劣势者的利益大体相一致,从而减少信息劣势者的信息需求。 (3)中介机构 市场体制中的中介组织的功能和作用相当值得研究。这种组织也能克服信息的不对称。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就能使上市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经济学家发现,因为存在着逆向选择问题,旧货市场如果没有非市场制度的支撑,是不可能存在的。目前这种市场能够较普遍地存在是因为得到了一些非市场制度的支持,如专门检测旧货质量并出具报告的机构出具真实的报告,一方面可以免除旧货卖方的质量证明责任,可以降低总体的质量证明成本,还可以使买方确信产品的质量状况,从而促成交易的进行。但中介机构在发挥其克服信息不对称功能时,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其提供的信息的公信力如何,如果中介机构普遍存在信任危机,市场主体对其所提供的信息根本不予信任,则信息不对称也无法得到克服。所以如何确保市场主体对中介机构的信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理论上可以有三种选择,第一,使中介机构成为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由于不追求处自身利益,非营利性组织容易被市场主体所接受,但不追求自身利益的特性同时会使非营利性机构处于动力不足、效率低下的局面,这会影响市场主体对该机构的认同。第二,强化营利性中介机构的行为责任。《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都对一些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我们认为,因为这些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政府行事,并且面向社会大众,所以其违法行为的消极影响会相对更大些,故应该对其配置相对较严厉的法律责任;并且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也应强调严厉,因为若对其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会引发民众对这些机构的信任危机,从而影响整个行业;此外,应该尽可能使这些中介机构负无限责任,各投资主体之间负连带责任,从而约束并促进其提供正确、有效信息。第三,在民众对不同层级的政府的信任程度不同的情形下,尽可能提升中介机构的成立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层级,使更多民众能够更信任该中介机构。如《产品质量法》第19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在这规定中,把审批部门设在省一级,一方面是为了提高门槛,以确保检测质量;另一方面则为了增强民众对该机构的认同,提高对由该机构提供信息的信任度。 (4)非价格机制 “在信息不完全可得的情况下,聪明的人类总会在市场上找到一些非价格的东西来补充价格机制。我们对这些非价格机制的依赖也可以理解为我们为购买信息而进行的投资。”[57]非价格机制本身就是一种信息,只不过不是一种价格信息。非价格机制所内含的信息对交易双方都是有利的。以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为例,内部管理科学、产品质量过硬的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以后,在与其他主体进行交易时,可以不进行既费时又费力的自我质量说明,而交易对方也可以减少进一步的信息收集行为,从而既可以节省交易成本,又可以促进交易快速进行,还可以降低交易对方的防御行为。这种机制是克服信息不对称、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消极影响的最佳制度。康佳集团在全国彩电行业首家获得ISO9001质量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国际和国家双重认证。这一信息极有利于康佳集团的彩电销售。90年代初在杭州营运的中巴车车身上写着大大的“国营”两个字,这是在个体私营者多次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下出现的。国营两个字有深刻的信息内涵。它意味着经营者不损人利己,意味着不过度追求利润。这个重要信息能免除消费者被宰的忧虑,从而促成交易。产品质量免检制度也具有这样的功能。此外,交易者的良好声誉也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一种非价格机制。“商誉这个词意味着质量的持久性,而信誉是有价格(或罚金)的,因为它使搜寻变得经济。”[58]企业的良好声誉能够减少其在与金融机构、消费者进行交易时的信息提供量,还能降低双方之间的合作成本总量,如《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企业的良好资信对银行而言本身就是一种信息,这种信息的存在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自我证明责任,另一方面减少了银行的信息收集成本;企业不提供担保而得到贷款直接减少了其借贷成本。 3.信息错误的经济法克服路径 经济法在禁止错误信息、促进正确信息的提供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对错误信息的直接禁止 经济法在这方面有相当多的规定。如《会计法》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禁止;《广告法》对虚假广告和不当比较广告禁止;《证券法》对错误信息的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欺诈行为的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及第21条对假冒行为的禁止,第9条及24条对虚假宣传的禁止等。这些禁止性的法律规范一方面直接减少了市场中的错误信息,另一方面也直接促使了各主体提供真实信息。 (2)政府直接提供正确信息 对市场中有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政府应该通过提供真实信息的方式直接予以克服。换言之,在这种情形之下,政府有说明的义务。政 府的这种说明义务主要来源于两点:第一,在市场中存在较多错误信息的情况下,政府是最佳的僻谣主体,其他主体都没有足够的公信力进行僻谣。第二,与单个的市场主体相比,由政府直接做这个工作可以节约更多的辨认、筛选、处理错误信息并予以公示的成本。 (3)禁止价格扭曲及对扭曲价格的矫正 “当供给与需求的力量可以自由发挥作用时,价格衡量稀缺的程度。对于经济学家来说,价格本身是非常美好的东西,因为它们传递着关键性的经济信息。”[59]市场经济中的价格信号是信息的主要载体。价格是一种高度浓缩的信息,它虽然只表现为一个数字,但它所内含的信息量很大,市场主体主要依据这种信号做出决策。市场的良性运行有赖于价格信号的正确性。但价格很容易被人为扭曲,成为一种错误的信号,从而影响微观的效率和宏观的有序。经济法对价格扭曲的禁止及对扭曲价格的矫正主要体现在《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价格法》第7条规定了经营者定价的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了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第14条第2项规定了禁止低价倾销,第3项规定了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价格能够反映商品的稀缺程度,确保价格信号的正确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这个禁止性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因奖金太高而使价格扭曲。《商业银行法》第31条与3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和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和贷款利率;第75条对擅自提高或降低存款或贷款利率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规定主要在于确保利率这个价格信号的正确性。 4.经济法降低信息成本的路径 信息成本过高并不是市场体制中信息失灵的直接表现,但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及信息错误往往导致市场主体自身承受巨额信息成本。经济法在克服信息失灵的过程中,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主体的信息成本,从而直接增加市场主体的利益,在总体上提升市场效率。经济法降低信息成本的路径主要有三,第一,通过政府提供信息公共产品降低市场主体的私人信息成本。第二,通过制度降低对信息的需求量,减少市场主体对信息的搜索行为,从而降低信息成本。第三,通过赋予信息优势主体强制性信息公开制度,减少信息劣势主体的信息成本。此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经济法通过克服信息失灵降低信息成本的同时,也直接降低了市场主体的自我防御成本,从而提升了市场主体的获利水平。 经济法论文:国家失灵与经济法 摘 要:国家失灵与经济法的关系是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之一。文章首先探讨了国家失灵的定义、表现、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国家失灵与经济法关系的看法,认为经济法的概念中不应包括克服国家失灵的内容,经济法的产生并不是为了克服国家失灵,经济法的功能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失灵的法律对策应由以行政法为主体、包括相关的宪法性法律制度来承担,并认为严格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经济法。 关键词:市场失灵;经济法;国家失灵;行政法 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与经济法的关系,目前经济法学界研究得比较深入,基本上已有定论。由于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导致了垄断、外部性(主要指负外部性)、公共物品提供不足、信息偏在、巨额交易费用、经济周期、分配不公等市场失灵形式出现,市场的自由、放任发展合理地走到了自己的反面。在资源有限的客观条件下,市场失灵导致了资源分配的低效率、无效率,甚至负效率,从而造成了有限资源的浪费,降低了社会总福利水平。市场不能自动纠正自身的失灵,只能借助外力来克服,从而引致了国家力量的介入及相应的制度需求;国家干预及相应的制度供给,促成了现代经济法的诞生。“市场缺陷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之一,这是我国经济法学界近乎一致的观点。”[1]但国家失灵(governmentfailure学界有时翻译为“政府失灵”。下文还要论及政府失灵与国家失灵的区别。)与经济法有怎样的关系,学界的意见却并不一致。[2] 一、国家失灵的概念剖析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即由于市场本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使市场不可能实现帕累托最优。相对于市场失灵,所谓的国家失灵是指国家在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即由于国家本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导致其配置资源时也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有学者针对市场失灵的概念,提出所谓的“非市场失灵”(non-marketfailure)概念,指“非市场”因素导致的资源配置低效率,认为非市场因素不仅仅指政治、政府、行政等“正式规则”的内容,还包括文化、习俗、宗教、传统等“非正式规则”的内容。[3]但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一般仅指市场和国家两种,其他的非市场因素并不被直接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因此,所谓的非市场失灵,也主要是指国家失灵。 这里需要对“国家失灵”与“政府失灵”作一区分。大家一般是把二者放在等同的意义上使用的。但相对于这两个概念,有学者对“国家干预”和“政府干预”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4]这种观点认为,不管“政府干预”论的理由是什么,任何人都必须承认,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引导、推动或限制,主要是通过国家的立法进行的。法律则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它们的贯彻和执行不能因为政府的更迭而受到损害。因此,这种干预是国家的干预,而不是政府的干预。该观点还认为,政府不是贯彻执行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的惟一机构,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为了避免政府决策错误,有些经济政策是由独立于政府的组织来承担的,例如关于稳定货币的政策是由独立于政府的中央银行作出的。借鉴这一区分理由,便合理地推导出有必要区分“国家失灵”与“政府失灵”的概念。本文切入论述的基点便是“国家失灵”,而非“政府失灵”。但政府作为国家的人,政府失灵也必然体现为国家失灵,而且国家失灵又大多表现为政府失灵,因此,本文也多是从政府失灵这一国家失灵的常态和典型入手展开论述的。 二、国家失灵的内容表现 “政府的失败既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少,也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多。”[5]这种国家作用的不到位、越位或错位,从另一个方面导致了社会经济效率的低下和社会总福利的损失。具体说来,国家失灵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6] 1.政治决策失误。政治决策作为非市场决策,有着不同于市场决策的特点。市场决策以个人作为决策主体,以私人物品为对象,并通过完全竞争的经济市场来实现。政治决策则以集体作为决策主体,以公共物品为对象,并通过有一定秩序的政治市场来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产生,只是各个利益集团间或政策受益方和受损方之间博弈的结果。阿罗的不可能定理也证明,经过各种政治决策方式得到的,所谓科学的、最能体现尽可能多人意志的政策目标,其实只是受投票规则、投票程序操纵的政治产物。政治决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存在着种种的困难和障碍,使得国家难以制定并实施好的或合理的决策。 2.国家过度增长。“政府部门的普遍增长这一重大的发展变化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7]首先,国家赋税和政府支出急剧增长。19世纪初叶,欧洲国家的赋税收入平均占国民收入的8%-10%;今天,却已吞噬了国民收入的30%-50%.其次,政府机构急剧膨胀。这不仅表现在政府机构数量的急剧增加,而且表现在政府机构中供职人员数量的急剧增加。再次,政府所承担的经济职能日趋扩大。政府将越来越多的企业活动与家庭活动置于各级政府的监护之下,这种转移导致了国家对经济的过多干预,从而损害了企业与消费者利益。 3.国家机构低效率。国家机构垄断了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于缺乏竞争,它们倾向于预算规模的不必要扩张,增加工作人员,提高薪金和办公费用,造成大量的浪费。同时,国家官员缺乏追求利润的动机,国家官员的目标并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规模的最大化,以此增加自己的升迁机会和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这势必导致国家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另外,作为监督者的政治家和公民,完全可能受到被监督的国家官员的操纵。监督的失效导致国家机构的低效率状态更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克服。 4.分配不公正。市场活动引致了收入或财富的不平等,而意在克服市场分配不平等的国家干预,其自身也可能产生权力集中与收入上的分配不公正。国家机构及其官员从这种不公正的分配中得到额外的利益,会给其他社会成员造成一种负向激励,从而降低社会 劳动的效率。查尔斯·沃尔夫认为,任何一种国家干预,都是由一部分人将手中的权力强加到其他人的头上,并且这种权力总是有意地并不可避免地被交给一些人,而不给予另外一些人。这种权力的再分配给滥用职权获取灰色或非法利益提供了机会,进一步造成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正。 三、国家失灵的原因溯源 1.国家的经济人属性。恩格斯认为,私有制产生以后,社会关系和秩序变得复杂和充满矛盾。因此就需要有一种表面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之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又自居于社会之上的、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一旦产生,便拥有了自己的利益追求,不断地从社会中猎取自身的最大利益,并逐渐予以固化,从而渐渐异化为社会的对立面。在这一“经济人”动机的作用下,便会出现国家失灵。 2.国家的有限理性。国家逐渐作为独立于社会的一种客观存在,它也不是万能的,它具有“经济人”一样的弱点,它也要面临着决策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丢失、决策成本过大、决策者智慧不足、决策者利益约束等方面条件的制约,[8]并不能找到准确地干预市场的“度”,许多政策都是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 3.国家的官僚主义属性。首先,国家官僚追求国家机构规模的最大化。按照著名的帕金森定律,政府官员的名誉、地位、权力和酬金经常与其所在的政府机构的规模大小成正比。其次,国家官僚的行为不受产权的约束。由于国家预算是公共所有的,因此政府预算可出现赤字,其额度也可以通过国家立法追加税收来提高。第三,国家官员的行为不受利润的支配,他们的收益仅与最大化预算正相关。 4.国家的垄断性。国家属于自然垄断的范围。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只能被动地接受被供应的产品,缺少一个可靠的参照系和反馈机制来检查国家机构的运行状况,从而不具有直接和有效的方法来影响国家。同时,由于监督机构的信息多仰赖于被监督机构来提供,监督者完全有可能受到被监督者的蒙骗和操纵。 四、国家失灵与经济法关联分析 从以上关于国家失灵的论述中,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国家失灵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这是由它从社会中独立出来以后便具有的客观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所决定的。人们只能力求减少国家失灵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却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国家失灵现象的发生和存在。在这一前提下,国家失灵与经济法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关联呢? 1.经济法的概念与国家失灵。经济法的概念是进行经济法学习和研究以及学科体系构建的平台。现在的问题是,人们是以先验的、主观的经济法概念去演绎所谓的经济法现象呢,还是依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去分析客观社会现象,从中归纳出经济法的概念,然后再去演绎各种经济法现象呢?在这方面,笔者同意“经济法研究中的语境论进路”观点。[9]该观点认为,法部门(包括作为传统法律部门的民商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等与作为新兴部门法的经济法)的观点和实践皆与特定的语境相关,经济法则是经济的集中和垄断(市场失灵)、现实主义法学思潮、集体主义的价值观(社会本位)、规范主义的方法论等特定语境的产物。依现在学界的通说,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诞生于十九世纪末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首先在美国出现了解决市场失灵的法律机制,德国则把“经济法”这一词汇引入了立法,继而促成了经济法学研究的兴起。“英美法系的国家至今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谢尔曼法在美国被划为商法。”[4](P697)但大陆法系法学家为了研究的方便,同时也是研究深入的结果,结合德国经济法的实践及其产生的语境,统一将这种克服市场失灵的法律规范称为经济法。这是由客观的社会现实存在归纳出经济法的定义,即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由国家对特定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之后,经济法的概念才逐渐传播到东方,如日本、中国等国家,这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包括“法治国”的理念,何尝不都是这一过程的产物?许多学者也承认,“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以促进社会公益为目的,为矫正市场失灵而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和规制,这样的法才是经济法。”[10] 当然,这里又牵涉到如何评价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问题。依据上述对经济法概念追本溯源的考察,应该说,严格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存在经济法的;或者说,可能有“舶来品”的经济法概念,但是不存在经济法现象。因为计划经济条件下根本不存在市场,当然也不会发生市场失灵,这时所谓的经济法(有学者认为这时也存在经济法),“与其称为经济法,不如称其为经济行政法。”[10]现在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实行了市场化取向改革,这时涉及到了市场和国家的关系,市场失灵现象也才逐渐浮现,此时市场和国家的关系才进入了经济法调整和研究的视野,这时才可以说,转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了需要由经济法规制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对经济法的制度需求。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有其特殊的质的规定性,[11]使这一语境下的经济法及其研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我们不能因为经济法研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性,而改变经济法概念的质的规定性,这样的话,就是颠倒逻辑顺序,等于先定义一个经济法的概念,将克服所谓国家失灵的任务纳入进来,然后得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也存在经济法,甚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前资本主义社会都存在经济法的结论,这样可真是匪夷所思了。 2.经济法的产生与国家失灵。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经济法的产生与国家失灵并无直接的联系。现代经济法概念的诞生表明,经济法最初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克服市场失灵的需要,克服国家失灵的任务并不应该由经济法来承担,相反,产生经济法的最初动机是需要国家的干预,经济法正是对在国家克服市场失灵过程中形成的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政府失效从某种意义上说,还恰恰是经济法实施所必然产生的一种负效应。也有学者提出经济法的本质与功能在于国家(政府)为解决市场失效而对经济运行进行矫正或调整,市场失效的特征及其对矫正或调整手段的要求,决定了经济法不可能在解决市场失效的同时,又解决政府失效的问题。[12]当然,关于政府失灵问题,有文章认为,国家规制的底线应是政府失灵,正如经济法的运用应“以民法对市场失灵彻底克服上的力不从心为前提”[13]一样,笔者认为这倒是一种对国家失灵与经济法关系的较好定位。 3.经济法的功能与国家失灵。结合上述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功能主要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失灵则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任务。正如上所述,笔者认为经济法中国家克服市场失灵的底线是国家失灵,而国家失灵的法治对策应由以行政法为主体,包括相关的宪法性法律制度来承担。 有文章探讨了经济法是授权于国家还是制约国家之权,认为虽然经济法授权于国家规制市场经济,但同时国家又只能在经济法范围内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而不得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国家必须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平等地遵循经济法。也就是说,经济法对国家而言是一面“双刃剑”。与此相似,有学者曾形象地说,法律本来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笔者认为,砍的这一刀便决定了矛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要这一刀砍的位置是经过周密的调查论证,是科学的、合理的,那么,这一刀就成了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分割和界定,双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定分止争”。因此,国家 干预的权力在经济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则既是对国家干预权力的赋予,又是对国家干预权力的限制。经济法通过科学、合理地界定国家干预权力的边界,达到更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的目的。国家相应机关依法行使其干预权力,可以避免国家失灵的出现,但这并不表明经济法的制度功能里包含有克服国家失灵的内容,它只是努力避免或减少出现国家失灵而矣。 而关于国家失灵克服的法律制度选择问题,则应是“行政法的主要任务,而不是经济法的任务。”依本文的观点,国家失灵不仅仅包括政府失灵,还应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独立于这三者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失灵。行政法主要克服政府失灵,而且政府失灵是国家失灵的主要表现形式,这也正是一般意义上,大家总把政府失灵等同于国家失灵的原因。现代意义上三权分立或者相对区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国家政体模式的出现,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诞生的,这时才出现了单独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独立于这三者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这时国家失灵便也可以通过这些机关表现出来,但它们并不是国家失灵的典型表现形态。这些机关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从原来的行政机关里分离和独立出来的,从表面来看,好像国家机构增长了,本身便是一种国家失灵的表现,实际上其本意是要克服政府失灵,使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不致对市民社会和公民权利造成不可控制的损害,但谁又能预料到这本身便构成了国家失灵了呢? 这些政府以外国家机关的失灵可以依靠宪法性法律制度安排来加以解决,如相应的国家机关组织法、相应的程序法等,由它们来对这些国家机关的权力边界和机构组织运行程序加以界定,以克服其失灵。政府失灵则是早已存在并为人们所意识到的现象。人们由于害怕行政权力的过于强大和不可预期对自己造成损害,很早便设计出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对行政关系进行规范,从而使国家行政行为被纳入法律制度规范的范围,使国家不能再肆意侵犯公民的权利,这一法律制度便是行政法。行政法与经济法存在不同的功能取向。行政法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是界定行政机关具有的权力,第二是行使这些权力的法定条件,包括行政程序,第三是对不法行政行为的救济。[14]无论行政法作用的保权说、控权说还是折衷说,[15]行政法都通过自己对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规制,力求使政府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减少决策失误,接受公民的依法监督,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严格限定政府的规模,规范政府机构的权限,从而来克服国家失灵对资源配置、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危害。这不是经济法可以安排和解决的。 经济法论文:从市场失灵看经济法的作用机制 所谓机制,依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实质就是系统本身渗透在各个组成部分中并协调各个部分使之按一定方式运行的一种自动调节、变应的功能”(注:孙培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问题研究》,海南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 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实际上就是指经济法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整并形成的一个有机系统,它主要包括经济法作用的价值取向、作用范围、作用方式及作用结果等。我们知道,经济法是商品经济社会中,因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的,因此,有学者将经济法定义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页。),无独有偶,国外学者也有类似的定义,如日本学者江上勋认为,“经济法是以自由经济为基础,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力解决的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法规”,法国学者德让认为,“经济法是以给予公共权力机关能够对经济采取积极行动为目的的法律规则的总称”(注: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正是经济法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影响,或者说决定了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以及表现形式。 但从经济法在我国近二十年的表现来看,虽较明显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但由于经济现实的原因,经济法在我国多以政策法为表现形式,因而出现了对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在理论上不甚清晰,对经济法作用的价值取向偏离或抛开经济法应有的价值,并造成经济法作用范围随意确定,作用方式随意改变,以致出现经济法的作用结果与经济法的应然目的相悖等一系列问题。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我们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探讨了经济法的作用机制,探讨了经济法作用的价值取向等几个理论问题,并以此就教于方家。 一、经济法的作用机制所面临的两难选择 1、 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是自由与干预的矛盾。市场调节实质上意味着市场主体要求自由发展,而国家干预则意味着国家权力的介入。在资本主义早期,主张谋求自身利益的“经济人”认为在市场这一“无形之手”的引导下,既能够实现其自身利益,也可促进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如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理论家,就强烈反对政府以各种形式对工商业的一般事务进行干预,认为国家干预会造成减低利益的结果(注:〔英〕埃克里·罗尔《经济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4~152页。)。但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发生于本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市场自发调节功能不可克服的缺陷显露,国家干预经济的存在就成为必然选择,并且这种国家干预也确实给西方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实际效果。但进入60年代以后,由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高通货膨胀和高失业率的出现,“国家干预”理论又受到了排斥。于是一些学者(包括法学学者)又认为,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必须同时作用于经济领域,实行“双轨制”。依此理论似乎既解决了经济问题,又解决了经济法问题,但是到了70年代以后,国家干预同市场机制之间的冲突又开始显现出来,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市场机制失效时,国家干预的作用明显,而市场机制功能恢复时,二者的调节方向又有可能发生冲突,致使国家干预调节效用递减或市场机制功能受到阻碍。不仅如此,由于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存在序列差,即前者是横向的、瞬息变化的,后者是纵向的、相对稳定的,加之“市场对自由、平等和权利总是积极要求的,正象人对权利的态度是积极的一样。相反,市场对权力的介入和干预却总是本能的表现出消极态度,甚至是排斥,这又恰如人对义务的态度”(注:孙笑侠《宽容的干预与中立的法律》,《法学》1993年第7期。)等等原因, 致使现实生活中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矛盾的出现。如在我国,经济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就是这种冲突的具体表现。如何界定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范围及调节、干预的程度,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就表现为如何进行经济立法及经济立法的内容。 2、效益与公平的矛盾。 传统法理认为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的价值目标,一些用经济方法分析法律的论著,又将效益视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将其视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解决效益与公平之间的矛盾等,但公平、正义与效益二者在经济法中如何体现及在现实中如何操作,也是经济法难以解决同时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法律效益一般认为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法律投资与法律实际作用于社会所取得的社会效能之间的比例;二是指法律实际作用于社会所取得的社会效能与立法所确定的预期目标的差别。具体到经济法中又体现为两种效益,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公平指的是最大化缩小个体之间的差距,在经济法中主要表现为竞争环境、经济收益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因而属社会效益的范畴。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社会,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能是市场主体自己,他在追求经济效益时,便希望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排斥外力的干涉,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国家干预“或多或少地侵害了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的自由,或减少了这种努力的安全,从而影响了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增加”(注:转引自顾培东《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只是由于市场主体的自身条件不同, 其参与市场的经济活动的结果也必有差异,要达到或体现公平,又需外力(主要是国家权力)干涉,从这一意义上即国家权力对竞争环境及竞争结果的干预,同时,公共管理职能又要求国家在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顾及其他社会效益,因而又出现了对市场主体的自由经济活动也进行干预等,即出现了干预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等问题。这似乎又追索到自由与干预的矛盾,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又表现为经济法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效益与公平的矛盾。 虽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着互补性,效益与公平也具有统一性,但在经济法的具体规范中却难以体现,如针对某一特定的地区、部门或某一特定的市场主体,如何解决其效益及与其它地区、部门或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问题,即经济法“如何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成员”(注: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4页。),即既实现公平又促进效益, 却是很难确定的。 3、管理与服务的矛盾, 这里是指国家对市场管理和对市场服务的矛盾。管理意味着国家权力对市场调节功能的介入及在某种程度上对市场调节功能的改变,服务指的是国家权力为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创造条件。这一矛盾体现在经济法中就是如何确定国家权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因为,管理要求国家权力处于主导地位,而服务又要求国家权力处于辅助地位。 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市场调节的任何偏差,所带来的结果都是巨大的资源浪费和经济的巨大衰退。如果经济法把国家权力定位于次要、辅助地位,即国家仅仅充当“勤劳的守夜人”角色,此举虽有利于为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创造条件,使市场机制日趋完善,但同时,市场机制愈完善,又愈容易使市场的自身缺陷显露出来,愈难以保证供求总量和结构总量的均衡,此时,国家权力反将成为市场失灵的“帮凶”。“企图回到纯粹的自由放任政策,使国家缩减到仅执行收税员、警察和披戴甲胄的护卫之类的老的最小限度的职能,实际上是拒绝整个现代文明的趋势”(注:〔英〕艾伦《法律与秩序》,转引自孙笑侠《法理学》。)。反之,如果一味强调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又会导致市场调节功能的弱化,甚至使市场调节功能受阻,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实施结果,已为我们提供很好的示例。因而,经济法如何解决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即在确立国家权力的地位的同时,又能使其最大化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无疑也是经济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4、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孰轻孰重的矛盾。 现代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一般皆以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作为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尤为突出。但同时,在经济法作用于现实经济的过程中,却又经常出现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的冲突。 所谓经济手段是指国家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从物质利益的原则出发,运用经济杠杆组织调节和影响社会经济的活动,其核心是通过经济利益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而行政手段则是依靠行政组织按照行政方式来管理经济的方法,其核心是通过一种带强制性的、命令性的方法来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经济手段是以价值规律为基础,具有滞后性,不能及时改变经济状况、实现经济目标;行政手段虽能弥补经济手段的不足,但不适当地扩大行政方法,强化行政手段又易导致脱离经济规律。虽然经济法是将二者结合起来,以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是双管齐下平等适用,还是有轻有重,区别对待?以及如何区别对待等等,也是经济法所面临的又一难题。 二、市场失灵与经济法的作用机制 前述经济法所面临的诸种矛盾,究其原因,关键在经济法的作用机制由于理论上模糊不清,以致在经济立法、执法的过程中,多为应急措施或短期行为,很少考虑或根本不考虑经济法作用的价值取向所致。我们知道,法律的出现系源于社会生活的需要,经济法也是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因国家自觉干预经济、弥补市场缺陷和矫正市场失灵而产生。 在早期资本主义时代,经济领域推崇市场机制,崇尚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反对国家干预,认为“政府唯一的合法职能是使由私人契约创设的义务得到履行”,因而,无论在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中,还是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民经济实践中,国家的地位和作用都十分有限,只是担当了“守夜人”的角色。市场机制调控经济的运行过程主要是通过供求关系、价格信号和自由竞争等一系列环节来实现资源的配置,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运行机制却在不断变形,市场调节功能的缺陷也日益明显。主要表现为:第一,市场机制调控经济是通过自由竞争来实现的,其结果不可避免地产生垄断,使市场机制失去了调控功能。垄断使市场主体无法实现自由竞争,价格指示器的显示功能在垄断条件下明显地减弱了,即通过价格的调节解决整个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也无法实现;第二,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也决定了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生产者和消费者不能平等、迅速、完全地获得市场信息)、价格信号的时滞性(价格信号的显示过程不是迅速的并具有波动性),导致了经济运行紊乱、社会资源浪费、宏观经济效益降低等;第三,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外部负效应,即市场主体生产所带来的社会负效益,如环境污染问题。并出现市场主体不愿从事一些经济效益低而社会效益高的产业,造成产业结构及产业布局不合理,社会公共产品及服务无人提供等问题;第四,市场机制的调节无力解决社会产品分配不公及社会保障问题。 由此可见,即使没有垄断的出现,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市场仍然不是万能的。国家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弥补和矫正市场的这些缺陷,即出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经济法也正是基于此而产生。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尚处于一种自发状态,但至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资本主义世界大危机,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全面自觉干预社会经济,完成了国家从自发、零散干预经济到自觉、系统干预的转变,并使现代经济法日趋成熟起来。只是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国家全面干预经济又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改变这种局面,经济立法及其内容又逐渐出现了同时体现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成分,经济法的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应然目的也日益被公众认同,并将经济法中国家干预成分定位于有限、适当干预,以期与市场机制保持一致。所以,我们说是市场失灵决定了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即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作用范围、作用方式等均以市场机制为中心,主要在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的缺陷与不足,消除市场失灵,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经济法的作用机制 市场调节功能的缺陷与不足,导致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并促成了经济法的产生。正是经济法的这一产生条件,决定了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作用范围及作用方式。 1、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 在市场经济模式中,国家干预经济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协调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社会平衡,促进社会进步。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总的来说应是协调与发展。 第一,经济法追求法的一般价值取向-公平与效益。传统法理一直将公平正义视为法的基本价值,“无论在中文、西文中,用以表示法的词都有平、正、直的含义”,“平即平等与平衡”,“正即正当与公正”,“直即正直或公道”(注: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6页。)。所以,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 公平正义是任何一个社会及其成员所追求共同的价值目标,这也是良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作为配置资源的重要工具,在体现公平正义的同时,还应保证和促进社会的发展,这也正是效益作为当代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已为众多法学学者所接受的原因。法律制度正逐渐受制于公平正义与效益的二重评价,经济法更是如此。 第二,经济法服从于市场机制的价值取向。国家的干预调节并 不是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为了恢复、纠正和弥补市场功能的不足。从经济法内容可以看出,国家规范市场主体、反对并限制垄断、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建立竞争秩序规则、进行宏观调控等,都是为了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的缺陷和不足,并非完全抛开市场调节。国家干预市场调节的目标与任务,首先是为了恢复市场的功能,保证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所需的条件,如反对并限制垄断、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规则等;其次是纠正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主要是建立、健全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体系,体现经济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再次是弥补市场功能的缺陷,如提供社会公共产品、进行宏观调控等。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主要以维护和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作为自己的存在目的和作用限度。必要的有限的国家干预措施必须遵守“与市场一致”的原则,这也是经济法作用机制走出两难困境的途径。而市场机制的价值取向就是如何有效地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就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经济法作用机制的目标-协调与发展。“经济法不外是适用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换句话说,经济法也就是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注:〔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 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页。)。经济法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 协调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社会平衡。因为,在自由放任的市场调节机制下,由于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供求总量及供求结构失衡、社会分配不公及社会公害、缺乏社会保障等,国家干预或说经济法就是通过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规则、保持总量及结构平衡、消除或减少社会公害、建立和健全社会分配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保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为自由市场竞争创造和保持所需的制度条件,使市场机制更具效力;二是通过积极的社会政策保证社会的公平与安定,协调社会平衡。由于社会经济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就是运用国家干预,在协调的基础上,维护和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的不足,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2、经济法的作用范围 这里所说的经济法的作用范围主要是指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工具,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缺陷和不足的范围,即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它不仅体现了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更展示了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体现的协调与发展的价值要求。 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概括而言有以下四类:一是国家保证和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对市场运行的环境和制度条件予以调节、完善。因为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不仅将导致垄断的形成,阻碍和削弱竞争、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脱离产品价值的垄断价格、产生垄断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还将因垄断技术而阻碍技术进步,从而损害垄断企业与消费者的权益,甚至阻碍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国家保证和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就是通过经济立法,通过市场竞争规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二是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干预,即改变或创造经济运行条件,对市场主体的利益和优先地位进行重新分配。国家通过财政货币政策和计划、投资等手段,对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进行调节,实现总量与结构平衡。三是国家直接参与经济过程。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市场主体都是在最大化的追求经济效益,同时由于经济规律的左右,任何产品或服务供求关系的变化,都会引起社会资源配置的变化,大量的生产者和社会资源总是集中于利润较高的行业和部门,其结果往往又造成利润较低的基础行业衰退,尤其一些经济效益低而社会效益高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更是如此。这也是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原因。四是国家干预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实施社会保障。“‘看不见的手’可能惊人地有效率,但它同时也带来非常不平等的收入分配”(注:〔美〕萨缪尔森《经济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第十四版,第555页。), 为在市场机制的分配基础上尽量做到社会公正,保证社会安定,减少人们的生命、生活风险负担,国家必须干预市场调节的社会产品分配和社会保障问题。 3、经济法的作用方式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其作用方式主要是指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即国家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缺陷与不足的方式。从上述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经济法作用的范围)可知,国家除直接参与有限的经济过程外,主要在于对市场的管理、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所以经济法的作用方式也必须为其特定的作用范围服务。 从现代经济法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在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力度不同,经济法作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最早的现代意义的经济法-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纯粹是禁止性规定, 而一战后的经济法则出现许多授权性规定。 进入二十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又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其作用方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即由于凯恩斯理论所导致的成熟的现代经济法过份强调国家干预,随着二战后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机制功能的恢复,导致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之间出现了矛盾,因而体现经济法作用方式的国家干预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我国经济法由于产生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虽然九十年代后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由于传统的制度模式和法律意识作用,致使我国的经济法作用方式并没有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往往出现通常所说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 经济法从法律形式上看,应属公法范畴,但其作用的领域却又是私法作用的领域,出现所谓的私法公法化。由于公法的作用方式是强制命令式,这又是对社会的经济发展相当不利的。所以经济法的作用方式不能单靠公法的作用方式;但同时,国家干预经济方式又不可能完全采用私法方式,所以在经济领域就出现了公法化的私法作用方式。国家干预经济虽往往以国家直接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方式进行,但其重点却是弥补和矫正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这也就定了经济法作用方式的重点应是如何使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有效地结合,共同调控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发展。 经济法既然是上述意义上的公法与私法的结合,其作用方式自然也就是公法作用方式与私法作用方式的结合,具体说来就是协调、平衡。 陶广峰 杨仕兵 经济法论文: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 摘 要: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自生自发,群体互动,历经数载的艰辛探索,在老中青三代学者的共同推动下,现在已经是成绩斐然,举世瞩目,特别是一批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的中青年学者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文章从研究方法、分析路径、审视视域三方面入手,对我国中青年学者在经济法理论研究方面的突出成就进行了梳理与评介。笔者期望通过此种对已有研究成果的系统综合研究,能对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潜深拓新有所助益。 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非常年轻的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法学领域中逐渐长成的一个新兴学科。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学界的老一辈学者为经济法理论框架的建构、主流学说的确立、经济法思想的传播做出巨大的理论贡献,奠定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在经济法的学科研究阵营中,一大批优秀的中青年学者脱颖而出,他们敢于创新、敢于尝试、敢于实证,为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发展添上了一笔笔浓墨重彩。我作为老一点的经济法学研究者,从他们身上看到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进一步发展的前景,因此觉得很有必要对我国中青年学者在经济法理论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进行梳理与评介。这既是对他们研究成果的一种赞赏,也是对经济法不断拓新研究领域与研究进路的一种倡导。 需要说明的是,囿于资料的限制,难免挂一漏万,事实上,对我国经济法理论做出过贡献的中青年学者远远不止我在文章所提到名字,今后我将继续关注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成果,以便从中吸收养料。 一、方法维度:推陈与出新 法学研究方法是人们认识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基本性能、发展规律和社会功能的思维方式、工具、规则和程序的总称。法学的发展与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法学研究方法本身就是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法学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一般性的结论:法学方法的每次变革,都在不同程度上带来了法律理论的突破和变革,而法学理论的突破和变革,往往又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1](P8)我国经济法学界有一个很好的现象就是中青年学者的研究方法不断推陈出新,“这里所谓的‘新’既包括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又包括历史上曾有过但我们没有使用或者没有很好使用过的,或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创造性使用的研究方法或者思维模式。”[1](P8)我国中青年学者研究经济法的方法,可以说是法哲学方法、经济分析法学方法、社会学法学方法和法律史、法学史方法交相辉映。因此,对中青年学者的一些研究方法进行检视和评价,有利于促进经济法理论的繁荣。当然在对他们的方法论进行讨论的时候,并不仅局限于对研究方法本身的分析,而是要将运用该方法所取得的一些理论成果一并纳入讨论范围,以研究方法带出理论成果,以理论成果佐证研究方法。因为研究方法毕竟只是手段,而理论的发展、创新才是目的,并且二者实际上也是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一)法哲学研究方法 我们知道“法律哲学始终是与某种一般哲学有联系的,但往往以后者作为自己的思想基础”。[2](P10)事实上法哲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移植哲学方法中的价值分析法,其运用价值判断来评价经济法律现象,以社会对经济法的需求为出发点,研究经济法怎样满足人的需要,探索经济法的价值。中青年学者在研究经济法理论中广泛采用了法哲学的研究方法。 程信和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角度研究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认为每个成熟的学科都有特有的范畴,范畴作为一个学科的细胞,它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反映了并且决定着这门学科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前景。经济法的最基本范畴是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即发展权、分配权(公平权)与安全权三位一体。[3]此外,其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对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经济法的发展观经历了从“促进经济发展”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再到“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演变;经济法的效益观是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且必须反映环境效益;经济法的公平观在内容上除包括机会公平和分配公平外,在时间跨度上应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经济法的安全观还必须把人口、资源环境安全纳入其中考量。[4]在这里,我更看中把经济法的全部作用归纳为发展、分配和安全的理论,应当说这种揭示抓住了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目标。 张守文针对经济法理论中行为理论的薄弱现状,从经济法主体、主体的权力和权利,以及其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出发,提供了“调制行为”这一重要范畴,以区别于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从而进一步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制度。张守文将经济法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而且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主体的法律责任具有双重性(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和社会性。他认为,所谓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调制行为在经济法主体行为结构和经济法制建设中占核心地位。[5] 单飞跃从经济法的研究路径、经济法与法治运行的协调性、经济法与法治发展的路向一致性等方面的整合角度出发,从法治理念层面指出经济法的“法治理念”为4个方面:(1)自由理念,即市场竞争自由,经济政策民主;(2)公平理念,即规则公平、信息公平、分配公平;(3)发展理念,即持续发展理念、公平发展理念、快速发展理念;(4)安全理念,即宏观经济安全与发展安全。并进而说明了经济法不是异法治范畴,而是与法治共生共融的科学体系。另外单飞跃还从哲学的角度对经济法的价值范畴进行了研究,他认为经济法的价值从哲学的高度概括了经济法的目的与宗旨,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原则,揭示了经济法的存在意义。他从4个方面论述了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1)存在价值———商品经济的普遍性,经济法是以商品关系为生存基础的法,是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2)法权价值———权力的规制,即经济法是对私人权利和国家权力进行双重限制的限权法。 (3)资源价值———发展公平。发展公平包括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受益公平、地区公平、产业公平。 (4)社会价值———经济安全。即为国家整体经济安全提供保障。[6] 此外,邱本通过法哲学的研究方式论证了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认为它们是经济法理论大厦的基石,经济法所有的制度、原则、规则都要由它们来厘定和阐析。[7](P254~310)王全兴认为研究框架是衡量一个学科的成熟与科学程度的重要标志,经济法的研究框架包括经济与法律互动框架、经济法规体系框架、主体———行为———责任框架,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复合法益主体框架、当事人———相 关人框架、当代人———后代人框架、比较框架以及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相结合框架[8](P38~65)。 史际春认为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主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经济法的实质正义,是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它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不只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而自由和秩序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自始就将公法与私法融为一体的经济法,天然要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其价值追求的目标。[9](P152~159)有学者认为社会利益本位是经济法价值的实质,经济安全、经济秩序、社会正义、整体利益、经济民主、经济自由等经济法价值是利益的具体表现。[10]程宝山对民法和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差异性进行比较研究,认为前者着眼于增加个别交易的效率,后者强调社会总体效益;前者强调机会公平,后者强调结果公平。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主导法,两法的价值体系具有一致性、谐和性和互补性。[11]而卢炯星则较为系统地阐释了“宏观经济法”的概念,认为宏观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为确保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宏观性、总体性。 (2)主体一方必定是国家及其授权宏观经济管理部门。 (3)各主体经济权利义务之间具有相对不对称性。 (4)具有变动性。[12] 尽管法哲学的研究方法非常传统,但中青年学者却能从多角度、多维度运用此种研究方法对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基本概念等理论进行新的诠释,并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创新,进一步巩固了经济法的地位。由此可见,法哲学研究方法对经济法的研究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但是在运用法哲学方法去研究经济法的同时,也应当研究经济法对法哲学的理论贡献。有学者指出:对法理学理论贡献的大小是部门法成熟程度的标志之一,目前经济法对法理学的理论贡献不太多,影响了经济法学科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的交流,影响了经济法学学科在法学界的学科评价和学科地位。[13]这是我们在采用法哲学研究方法时应当予以重视的地方。 (二)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 经济分析法是20世纪70年代初首先在美国兴起的西方法学思潮之一。它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论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其核心的思想是效益,即以价值最大化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为其宗旨。作为一种学术思潮,经济分析法学已引起各国学者的重视,日益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正如庞德所指出的,“在以往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14]其研究方式对我国中青年学者产生了较大影响。 吕忠梅、刘大洪运用经济学的成本与效益理论、供给与需求理论、均衡理论对经济法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研究。认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性”,包括节约、效益和经济手段三个方面的含义。节约即节约交易成本、资源消耗和权利配置的费用;效益指用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经济手段是指非民事、刑事、行政手段。作者认为由于市场失灵,国家就必须调控干预经济的运行,为了保障经济运行的效益,经济法就必须存在,经济法的独立存在关系到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但国家的干预是有范围的,交易成本的大小就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界限,即当交易成本不大时,仅有民商法即可,只有当交易成本过巨时,经济法才有干预的必要,这就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对“适当干预的原则”作了较为深层的解读。同时作者还主张从另一层面剖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深入地考察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经济政策及其趋势和未来走向,并由此得出结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国家在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据此经济法主要是由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规范两部分组成。[15] 朱崇实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再思考》一文中,采用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对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认为因为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或垄断,因此经济法要调整国家在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因为存在外部不经济效果,因此经济法要调整国家在实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因为公共物品只能由国家提供,因此经济法也调整国家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因为国家有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并且会开办某些国有企业经营以及供给某些公共产品,因此经济法也要调整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最后市场机制会产生收入与消费中的极大不平等。要消除或降低这种不平等,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依靠国家来实现整个社会收入的再分配。所以经济法也要调整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施二次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至此可完整的表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周林彬认为经济法律的经济根源包括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博弈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和交换社会化理论。各个经济根源的内容虽有所侧重,但实质内容都与“合作”有关,因此“合作”是经济法的基本经济根源。以此为研究进路,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性质及其边界这一困扰民商法和经济学界的所谓“调整对象”的问题,则可以从“博弈论”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和答案。作者认为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以平等人之间的同意(合作博弈)为基础的,区别仅在于民商法在市场主体之间小范围的两人谈判不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更为有效,而经济法则在主体之间的两人以上谈判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更为有效。因此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边界就位于市场主体两个私人交易或两人以上的公众交易之间,由于两人以上涉及公众的利益,所以经济法所反映的公众利益(表现为国家利益),也是一种公法利益。[16] 王继军主张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应当采用利益结构的分析方法,之所以要采用这种方法,是因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在本质上是一个涉及利益结构调整问题,在现实中,利益结构的调整是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条文的,利益变动的力量有时可以超出法律的框架,所以,以追求稳定性为目标的法律来规范不断变化的利益结构,其难度可想而知,这就需要在法律领域内引入利益结构的分析方法,也许在某些法律领域如刑法涉及的犯罪问题,为了“除恶务尽”,我们不去计较执法的利弊得失,但是其他的法律特别是经济法我们必须谨慎评估其经济后果和利益得失,这样的评估能使我们了解社会是否愿意承担这样的社会成本以及经济法律法规 是否真正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如果把这个观点继续延伸,实际就是一个立法成本和执法成本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往往在实践中被忽略了。 陈乃新在探讨经济法的本质时,从增量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经济法能够最有效的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为只有经济法才能调整人们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生产和实现剩余(增量利益)并相应地进行剩余(增量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的关系。其中,企业法和竞争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两大部分,前者对增量利益关系进行微观领域的初次调整,后者对增量利益关系进行宏观领域的再调整,两法共同规范增量利益的生产和分配。他认为,在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竞争中,调整存量利益关系的民商法已不宜作为现代法治模式的主导,取而代之的应当是经济法。[17]此外基于经济学上剩余权的基础,他还提出了一种新的适合经济法的“法权原则”。其认为,在社会化生产之前的古代社会,存在的是“个人所有权绝对”与“国家行政权绝对”的旧法权原则,它们局限分别导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而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产生的经济法,则以其“共同发展权绝对”原则来缓和剩余权冲突,这就是为在剩余权冲突的两部分人之间调剂利益分配并保障无限发展的社会生产力成为现实提供制度保证。[18] 应飞虎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对我曾经提出过的“需要干预论”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他的探讨,我并不在意他对我的观点所作的符合我的本意的合理性的说明,我更在意的是他提出了高于我的一些认识,这是我为之感到欣慰的。他认为“需要干预论”的特殊价值就在于有准确的切入点导入干预(市场缺陷理论)并运用了“需要”两字加以配合。作者认为由于市场缺陷出现的逐步性、阶段性、市场缺陷的相对性以及不同性质的市场缺陷的存在,导致在不同时期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求在质和量上的差异;又由于干预成本、干预能力及经济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预的范围不可能一成不变,而“需要干预”的概念则能反映出经济关系的动态发展及干预环境的复杂性,有助于我们动态地把握市场和国家的职能边界,最终达到国家和市场之间的和谐。并且“需要干预论”内含均衡干预、有效干预、被干预者对干预者进行干预、经济民主、经济法权威的理念,可以克服“单纯干预论”的不足。作者进而指出“需要干预论”有助于确定国家干预范围,建立国家和市场的良性关系;有助于及时进行制度变迁,克服政府惯性行为;有助于促进中国的政府体制改革和有助于改变国家完全理性之假设。[19]此外,其还从信息视角对经济法功能进行诠释,认为市场体制中的信息会存在失灵现象,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在分析了信息失灵对市场效率的危害性之后,其提出了经济法克服信息失灵的具体制度设计,从而为我们认识经济法的功能提供了一种新的认识路径。[20] 此外,有的学者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其中“经济生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它涉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全过程。“干预”指的是国家之权利依法律对经济生活的干预。[21]有的学者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西方国家对“政府失败”的反省之下,经济法正在形成一对新的矛盾性格,即规制“市场失灵”和匡正“政府失败”。因此,“国家调节(政府干预)”和“匡正政府失败”都是经济法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22]有的学者从交易角度考察社会关系可有效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即经济法调整的是因长期交易而形成的有机经济组织内各角色与组织的协调关系及各角色相互之间协调关系。其特征是以直接调整角色与组织的关系而间接地达到角色之间关系的调整,且以后一种关系调整为终极目标。[23] 采用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研究经济法的意义是明显的,首先,它运用了经济学的价值观念或者效益观念去评判现行的经济法,从而摆脱了传统的就法论法的论证方法;其次,它深入地揭示了经济学和经济法学这两门学科之间的紧密联系和相互作用,从而有助于克服法律与经济两张皮现象;第三,它对经济法的实证性经济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优势,它使经济法学者的思维更加准确,研究也更具科学性。但是,我也要注意到,有的学者在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时往往将效益作为惟一的评价标准,然而法的价值是多元的,因此,在经济法的研究中应当将法的价值目标置于经济法的整个价值目标体系中去进行考量。此外,法律的经济分析应当依据我国的数据资料,如果在分析时不是运用经过调查、统计的数据进行分析,那么实证分析的效果就会打些折扣。有学者指出一些中青年学者的著作中所引的数据和图像有欠准确。[8](P30)这在运用经济分析法学方法研究时必须加以注意。 (三)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 法社会学是指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学。它的出现是20世纪西方法学领域中最重大的事件和最突出的成就,[24](P107)就方法论层面而言,我国中青年学者借鉴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对经济法的属性、主体、本土资源、法本位等基础理论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有一定的创新和发展。 史际春在对经济法的研究中注重和强调社会的实证分析,对社会实践始终保持着关怀,在其《经济法总论》一书中许多论据直接引自近年各种传媒报道的热点经济问题以及党和政府关于经济工作的政策文件,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汽车销售的地方封锁、分税制改革、电信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诸多方面。他注意发现同类事例所反映的规律性的要求和问题,从现象入手解释经济法制度的内在根据,把中国社会经济实践的呼声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作为理论探索的出发点和归宿。[25]他对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也从社会的角度予以阐释,认为“经济法在资本主义社会发端之深层原因,是社会化与私有制的不兼容性;推而广之于任何性质的社会,包括我国今日之社会主义市场社会,其产生和存续的根本原因,则在于社会经济的社会化同社会各别主体的利益和意志之间存在的矛盾”[9](P76)。另外他并不主张把调整对象作为论证经济法独立的标准,而是提出改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9](P132)在我看来,立足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解决社会公众普遍希望解决的问题,无疑应是我国经济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王全兴对传统的“政府———市场”二元研究框架进行了反思,认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非绝对的对立,他们往往通过一定的中介来发生联系,并且在现代社会,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涌现,它既履行了政府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因此在经济法的研究中应当采用“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元框架的范式,并提出以社会学中的自治组织论对社会中间层主体进行系统的研究,包括社会中间层主体资格确认、保障和规制等等。[26]另外面对全球化的思潮,王全兴认为经济法的诸多理念和制度,都具有特定的时空维度和典型的本土色彩,加上中国经济法有自身的逻辑起点和发展历程,因此中国经济法的研究应更倚重本土资源。[8](P32)而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之中。[27]关注本土资源的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将经济法置身于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 文化的大环境之中,[28]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对社会法性质进行研究时,王全兴认为社会法中的“社会”应当秉承德国学者齐美尔、法国学者杜尔凯姆所主张的唯实论,而摈弃美国学者吉登斯、法国学者G·塔尔德所主张的唯名论,并对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经济法属于广义的社会法。[8](P32)在这里,我很看中在“政府———市场”的二元结构中引入社会中间层这一经济法主体,这正好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将原先由政府行使的某些职能剥离出来让位给那些社会自治组织的行政体制改革的思路相契合。 郑少华也认为对经济的研究应采用三元框架范式,不同的是他认为社会结构是“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他认为传统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社会结构是人们依据“社会契约论”将权利让渡给国家的结果。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各种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于是产生二次“社会契约”的缔结,即从国家和个人手中再让渡一部分权力给社团。这就是三元社会结构产生的理论基础———“动态的社会契约”。与之相对应法律也应当是“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郑少华认为经济法的本位是“社会本位”,经济法的调节机制是社会调节,经济法的规制范围是经济团体社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共干预与公众参与,经济法规范的特征是“强制性”与“任意性”,“禁止性”与“倡导性”相结合,经济法的调整模式是社会基准、团体契约、个人契约,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经济法的程序法是以团体诉论与公众诉讼为中心展开的。至此,从以上十方面把握,可以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较好的划分开来,而确证其作为社会法的本质。[29] 鲁篱在对经济法重要主体———行业协会进行研究时,也较为成功地运用了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它将行业协会置于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语境之下进行了考察和审视,运用结构———功能主义对行业协会加以分析,借助汤姆·R·伯恩斯的理论认为所谓的普适性法律的终极意义上不过是特定集团的特殊利益的反映,那么其便不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借助韦伯关于习俗、惯例的分析认为应关注规则是否具备对成员的外部约束力以及是否具有专门的强制班子;借助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对根据制定机关位阶的高低就当然地否弃集团规则和习惯等效力的做法和思想进行了否定。[30]作者将规章制定权作为自治权的其他权能的基础进行了重点剖析,通过对“制定法中心主义”的批判以及行业协会规章及制定法互动关系的考察,创造性地得出一个结论:即行业协会规章与制定法强调性规定相冲突并不当然无效。在此基础上作者对行业协会规章与司法审查的关系及标准进行了探讨。并认为应当充分肯定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合理性,承认并尊重行业协会的监管权,非法律惩罚权和争端解决权,原则上行政机关不得介入,而司法审查也必须充分谨慎和合理。作者对行业协会自治所勾勒的制度框架和其所得出的结论是对传统行业协会自治模式的全面解构和颠覆,对认识行业规章等民间法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拓展了经济法对社会生活中各种非正式制度的研究。 另外有学者从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回应性”角度研究,其理论的意义体现为经济法理论须立足本土资源,与时代同步,重跨学科研究。[31]有学者从利益群体的视角中分析了经济法的社会性,认为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一种既非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又非经济活动中被管理的微观单位的社会实体(即作为各利益群体之代表的社会团体)应运而生,经济法应当将其纳入主体范围,并赋予相应的权益和义务。[32]还有学者依据社会学研究成果,从整个经济社会系统的角度论述了社会团体对于转型之中的中国的重要性和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途径和方式。其指出,社会团体的使命在于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在此意义上,社会团体凸现了其重要性和作为经济法特殊主体制度、特别调控机制的价值。[33] 在肯定上述学者以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当对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的不足有所认识。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从研究方法和理论重心看,社会学法学注重法的作用和效果,强调法所要促进的社会目的。”[24](P107)然而中青年学者在研究中似乎更多的只是引入社会学的一些理论学说,而对具体的社会学法学研究方式,如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却很少涉入。这说明了在研究手法上还存在着某些不成熟。此外,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的哲学是实证定义哲学,这种哲学的理念往往对价值不甚关注,这也是我们采用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进行研究时必须注意的地方。 (四)法律史、法学史研究方法 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一个最可靠的方法,“那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34]历史的研究方法运用在经济法的研究当中,主要有法律史和法学史的研究方法。 法律史的研究方法就是通过对经济法的思想与制度轨迹进行考察,从中发现和总结经济法现象的基本规律,使经济法的理论建筑在历史的考察基础之上。我国中青年学者认识到:“应该开展和加强经济法学说,尤其中国经济法学说史的研究,以便对中国经济法学说的发展历程及其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对中国经济法学的成就及其贡献做出恰当的评估,对中国经济法学的主要研究课题和发展趋势做出科学的预测。”[35]邱本在《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展望》一文中将经济法学说分为4个阶段加以研究,分别是1979~1982年、1983~1986年、1986~1992年、1992年至今。他对每个阶段的经济法学说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最后总结为:经济法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之法;经济法目前仍处于自我证成、自我巩固、自我完善时期,应当夯实基础;经济法必须强调实用性,加强具体制度的研究;经济法、民法、行政法是市场经济的“三驾马车”;经济法是一门年轻的学科,需要人们的理解和关怀;经济法研究需要求新求探求真精神;经济法的研究应当在原有学说的基础上发展创新。[36] 这里我要特别提到肖江平把经济法学史的研究作为他的博士论文选题,最后诞生了可称为我国第一部系统地研究中国经济法学学术史的专著。他从学术史角度,“展开中国经济法学学术史研究,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揭示脉络、评判得失、发掘积淀、提升规范,以此梳理学科基础语词、范畴、现象、原理的源流,剖析观点、理论和学说的成因与流变,总结学科发展的成就与缺憾、经验与教训,促进中国经济法学学科的发展和成熟。”他史论结合,在对各种学说的分析基础上强调了共识: (1)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共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或政府总是或者常常是一方主体;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施加影响于经济运 行过程中产生的。 (2)经济法价值的共识:公平、效益、经济民主、经济秩序、社会利益。 (3)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共识:社会整体效率原则;经济公平与公正原则;经济协调行为法定原则。 另外作者还将“特质”概念引入经济法的研究,认为它是一种接近本质的属性,其抽象程度高于特征但低于本质。经济法的深层特质是其协调性和现代性,经济法的浅层特质至少包括其经济性、政策性、规制性和综合性。从而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对经济法的个性加深认识。[37] 用法律史和法学史的研究方法对经济法展开研究,无疑对总结经济法学科发展的成就与缺憾、经验与教训,进一步挖掘经济法的学术陈积,认识经济法现象背后的基本规律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我们也要注意到我们还缺少对经济法思想史的研究。对经济法思想史的研究可以从理论根源的角度拓宽拓深我们对经济法的认识,夯实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综合以上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可以发现学者们在研究方法的使用上往往并不拘泥于某一种方法,相反他们很注意各种方法的综合使用,例如张守文在论证经济法现代性这一重要特征时,就综合运用了时间维度、经济学、社会学的分析方法。[38]本文对上述4种较重要的研究方式单独予以分析仅是为了行文的方便。另外除上述研究方法外,中青年学者采用的还有:系统科学应用研究方法,[39]进化论研究方法,[40]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整体主义方法论和合作主义方法论,制度法理学中分析实证与社会实证相结合的实证分析主义进路,从经济法分论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和归纳经济法一般理论的研究方法等等,[41]由此可见,经济法研究方法丰富多彩,推陈出新。 从法学研究层面对方法问题进行再思考,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可以从三个层次予以展开,一是应然法层次,讨论经济法应当是什么,采用价值评判的方法;二是实然法层次,讨论经济法实际是什么,关注经济法规和立法技术,采用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三是社会事实,即经济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功能,采用社会实证分析法学。从以上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第一层次,我们有法哲学和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式①。在第三层次我们有社会学法学研究方式。但在第二层次,中青年学者虽然都较重视逻辑分析方法,却很少人涉猎语言分析法学方法。②新分析法学运动20世纪下半叶兴起后在英美等国家表现出特别的张力,并且还影响到世界其他国家。这种研究方法受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影响很大,维特根斯坦宣称哲学就是对语言的批判,[42]在中国,有的研究其他部门法的中青年学者已自觉地在运用此种方法,[43]经济法学的文章要真正摆脱不被认为是经济学文章的尴尬境地,就必须完成从经济学语境到经济法语境的转换,这就必须加强语言分析法学方法的研究。可见虽然经济法研究方法呈多样化状态,但并不完整,仍需中青年学者的拓展。 二、路径向度:国家与市场 作为新兴法律事物的经济法,依何种进路对之进行本质界定,达至揭示其内在质的规定性之目的,一直是困扰学界的难题。多向度的认识视角,可以开启事物分析的诸多路径。体现国家渗透市场理念的经济法,正是市场与国家博弈的均衡解。经济法自其诞生之日起,便与国家和市场有着本然的亲缘关系。经济法的研究者们正是通过把握这对矛盾统一体,围绕国家与市场之关联,建构经济法的理论平台。历经数年理论研究的自生自发,群体互动,中青年学者将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置于国家与市场这一基础平台之上。就经济法的认识路径,抽象出以下5种主要认知范式。 (一)经济法: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干预之法 市场的作用巨大而不可抗拒,然而,很多情形下,市场的资源配置方面却呈现出低效运行的非理想状态。市场并非完美无缺。反之,市场失灵却呈常态,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由于公共物品缺位、外部性、垄断等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失灵不可避免。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空间,然而,政府亦非万能,有限理性加之经济人特质,政府极易陷入干预失灵的泥潭。正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之双重困境,蕴涵了作为国家干预经济基本法律形式的经济法的逻辑基点。许多学者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二元结构入手,对经济法进行了系统的剖析。 关于经济法产生的维度,张守文认为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充分发育,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普遍出现)条件下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才有产生的理由和存在的意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防止市场失灵而需要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划,这种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即产生了经济法。于是,他认为战时经济统治法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或者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国家所制定和探讨的所谓“经济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44]因此,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假设,由于人类理性的局限,难免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如何克服国家在调控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失灵,也即如何做到“调制适度”是经济法发展的重心议题。[5] 吕忠梅以市场经济为起点,借助“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两个基本假设,采用法学和经济学的基本方法,选取政府行为为主要视角,围绕经济法之一般与中国经济法之特征这一基本主线,对经济法理论进行了分析。其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调节和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1)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物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2)市场竞争的失灵;(3)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4)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市场经济的弱点和消极方面表明,市场并非是万能的,它在建立及维护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提供公共物品、保护经济和生态平衡方面是无效的;市场经济在自身的运行中,存在着增长与波动的矛盾。这些都需要政府通过法律、政策及其他调控手段来加以引导。现实表明,与市场机制的运作失灵一样,政府也有失灵存在。在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下,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准确地收集信息,并形成与整个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社会偏好。因此,政府事实上很难做到能够在最合适的时机,以最适当的强度实施对经济的干预。并且,即使作为理论概念的政府能够做到这一点,也能以保证具体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政府意志的忠实贯彻。因此,尽管从理论上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确实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但由于上述原因,它也会带来巨大的成果。市场失灵是政府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市场失灵的治愈的确需要政府行为,但是,政府行为在克服市场失灵时,同样存在导入和利用市场机制的问题。为此,必须深入研究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的关系,把握政府干预经济的“度”,而这正是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15] 陈云良认为,民法无法防止市场负面作用的发生,无法防止市场失灵、市场垄断、市场失衡,经济法正是适用市场这样一种需要———弥补民法的不足与缺陷———而产生的,所以,从经济法的产生机制来看,经济法一开始就被赋予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使命。从反面来看,虽然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市场自由竞争的充分发挥,需要有政府之手灵巧的点拨,即使强调自由放任的经济学家也不例外。但是政府权力又极易膨胀和扩张,一不留神,就会滑过界限侵蚀市场,侵害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利,产生政府失灵现象。政府之“恶”容易引起市场之痛,破坏市场效率。所以,经济法不仅要赋予政府一定干预市场的权力,保障市场的“长治久安”,防止市场失灵,但同时又要防止政府越界、政府干预失灵,反过来又要规范、限制政府的干预。市场为了保护自己,反过来要干预政府。所以,为了保护市场免受政府侵害,保护自由竞争秩序,经济法要规范和限制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45] 应飞虎 认为,市场缺陷产生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经济法。政府作为市场的干预主体除了追求公共利益以外,应该没有自己的特有的偏好。但现实中的政府行为与公共利益并不是强相关的,政府并不过多地实现公共利益,而可能过度地关注自身偏好。政府自身虽然是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存在,但由于组成政府的自然人是经济人,他们也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政府也摆脱不了经济人的特性(只不过由于制度的约束,这种特性没有市场中的经济人那么明显),政府失灵由此而产生。政府失灵论说明为了克服市场缺陷,政府是必然的干预主体,但不是最优的干预主体。换言之,政府存在着自身的能力边界,不能克服所有的市场缺陷,在某种情形下,反而会使问题更复杂、更棘手。应基于需要干预论,指出需要干预基于市场干预需求导入国家干预供给,力图寻求两者的均衡并在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上确立了良性的双向互动制衡关系,国家基于对市场的尊重而对市场进行干预,市场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对国家进行干预。所以,就内含了均衡干预、有效干预、经济民主、对干预者进行干预及树立经济法应有权威的基本理念和价值。[19] 应当说,双重失灵的分析视角对于我们深入认识经济法的本质特性,提供了一条很好的路径。肇端于19世纪末的经济法,正是伴随国家对社会经济适度干预而形成的法律部门。市场失灵理论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强力支持,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却又使得干预论陷入了两难境地。作为制度规范化的结果,经济法在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过程中,一方面克服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又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定,遏制政府失灵。依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路径解析经济法,已取得较为丰硕的理论成果。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是否同为经济法存在的依据,目前学界尚有分歧。有的学者指出,克服政府失效只能由行政法和宪法来完成,经济法对于政府失效的关注仅表现在制度设计上。可见,要完善经济法理论大厦,有必要对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与经济法的关系进一步深入探究。我认为不妨可以采取这样一种思维逻辑,即市场失灵或者政府失灵,民法或行政法能不能调整,如果用它们去调整会产生什么法理学上的困境,然后考察经济法能不能调整,不能调整为什么,可以调整它又有什么样的优势,这样或许能够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经济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辩证统一之 法源于对国家主义盛行的回应,20世纪末以来,全球出现了一股市民社会思潮。相应地,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也迈入新的阶段。近年来,我国哲学、社会学以及政治学界,也兴起了一股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热,一些理论著述相继出现。我国法学界对之逐渐引起了重视,亦有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出现一些学者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框架中,进行经济法理论研究。 单飞跃认为,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现代国家、现代社会孕育的法治成果,其超越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孤立自我与严格分野,在市场———国家———社会三者的互补、互动、互长关系结构中演绎、丰富和诠释着自由、平等、公平、安全、发展等基本法治理念,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法律动力。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辩证法。传统理论框架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应当进行严格分野,并且以宪法作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订立的契约,划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洛克式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政治国家”架构与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架构,所表达的是市民社会绝对化与政治国家绝对化两种极端主张。社会发展的实践及理论研究说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都存在着天然的缺陷与失灵,市民社会孕育的市场能保障机会平等,但结果不一定公平;政治国家孕育的政府能保障前提公平,但结果不一定富有效率。因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逐渐由一种彼此相克的状态向彼此相依状态转化,在市场与国家之间寻求一种调和理念。经济法正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联动的法律辩证法。[46](P149)市场与国家的利弊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其互相弥补、互相促进的需要也是客观的,法律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问题上所起的作用绝不仅仅是树立“楚河汉界”将二者分割开来,对二者之间深层次的矛盾与交叉视而不见,坐而不管,而应对其基本矛盾运动进行调和。经济法为了约束市场私权与国家公权的过度膨胀,将以下两点作为自身立足点:一是基于民商关系的非经济合理性与非社会合理性而实施的对私人权利的限制。二是基于国家在经济力资源、经济政策资源分配与再分析关系中的主导性与优越性而实施的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其目的在于保障资源分配的规范有序与合理,并防止对私人权利的随意侵犯。经济法整合了市场与国家的矛盾运动,使之具有趋同性、同向性,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达至“双赢”的法律路径。经济法基于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基本特征的深刻认识,捕捉到二者互补、互动、互长的客观规律,立足于不断发展、普遍联系的辩证立场,对二者的良性互动做出了法律回应。[46](P217) 吕忠梅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是经济法的分析框架和分析视角,市民社会的内在缺陷,是国家借助政府经济行为进行干预的内在理由和依据,因此,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而市民社会自身性质和特点又限定了政府干预的限度与范围,在此意义上,经济法又可称为“干预政府之法”。合理安排市场化的限度与政府经济行为的边界是经济法的重心。[47] 近代经济自由主义与政治自由主义观念的拓展,致使源于亚里士多德城邦意义的市民社会范畴,演进为与政治国家抗衡对立的事物。经过众多理论大师们的扩展,使人们习惯于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对立起来。认识到传统二元对立模式掩盖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造就的一面,理论界已出现了抛开体制内外的分野,在传统框架外寻求一种利益整合的解释。以自由市场为核心的市民社会,历史已经明证,其自身的自然发展并不必然带来天堂的福祉。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正是市民社会自身的失效,导致了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介入。国家公共猛兽的性格,却又要求对其强大权力必须予以限定。实际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并不是天然的敌人,二者是可以共存共生的。从法律的视角来分析,能够连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正是公私性质兼容的经济法。国家与市场的和谐互动,正是其关怀目标。在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问题上,我很赞同史际春、陈月琴所作的这样一个很形象的比喻:经济法“她像一位和平的天使,一只手握着崇尚自由却柔弱哀怨的市民社会,另一只手握住强悍却孤立的政治国家,让它们和平共处,携手走向美好的未来”。[48]依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辩证统一这一思径取向审视经济法,应该继续深入下去,这无论是对于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拓深,还是对于目前受到我国学界青睐的市民社会理论进一步的深刻认识,都将大有裨益。 (三)经济法: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之法 19世纪末,传统上以市场调节为绝对主导、排斥宏观调控的自由放任市场经济,受到了垄断性经济现实的严峻挑战。市场机制自身的顽疾,要求国家介入经济生活,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体制因此得到了确立。与之伴生的是,法律体系也发生了相应变迁,协调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可以说,正是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催生的产物。从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角度进行分析,是经济法研究的又一视角。 徐孟洲认为,经济法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的产物。他借用物理学上的耦合概念,将两种社会现象通过某种条件,使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作用的客观事物,称为耦合。并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磁场”)下,通过民主法治途径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互结合、共同作用于社会生活,亦是一种耦合现象。基于市场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市场主体利益多元化格局、市场竞争自由发展导致垄断的严酷现实以及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等因素,作为社会现象中的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耦合具有内在的必然性。由于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相耦合,使得具有社会性与管理性内在结合性质的经济关系得以产生。这种经济关系超 越了私法调整的原则,又具有公法调整对象类似的某些特点,确切地说它是一种公私利益协调兼顾与融合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是具有这种社会性与管理性相融合的经济关系。同时,他认为同一种社会关系可以由不同的法律形式来调整,经济法调整对象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调整对象部分交叉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正常现象。经济法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耦合的产物,经济法以具有社会性和管理性相融合的性质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因此,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部分组成,前者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市场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计量法和标准化法;后者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规制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对外经济贸易法。他还指出,调整市场经济的法是根据经济关系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并随着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传统市场经济排斥宏观调控,否认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这种经济条件和思想理念下,是不会产生经济法的。人类社会进入19世纪末期以来,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性与私有化之间矛盾的激化,以致要求现代国家介入市民社会与经济生活。特别是20世纪初国家干预的进一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国家中得到确立。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现象的客观存在,需要一种新的法律形式为之服务。反映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要求的、以促进和稳定二者耦合为主要调整任务的经济法,正是这种新的法律形式。[49] 张守文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着民商法无力解决的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机制的现象以及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外部性等问题,因而要求国家必须行使其规制经济的职能,以减少交易费用,防止“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益。为此,国家就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这种体现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必须要求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体现,以弥补民商法调整之不足,由此便使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此即经济法。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是统一的、互补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解决效率与公平、个体的营利与群体(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就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应该是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经济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即国家在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形成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规制经济关系的二元结构,而且这两种经济关系具有统一性、互补性。以调整对象的二元结构为基础,经济法的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44] 纯粹市场本质上是无法持久存在和运作的,绝对完全的市场经济即使在西方也不曾出现过。现代经济是一种混合经济,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在促进发展中相互作用。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市场调节的非自恰性,决定政府需以宏观调控加以协助。转型时期,我国面临经济结构的调整、利益关系的再整合,经济失调、失业、贫富差距迅速加大等现象都将导致社会的动荡,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在这一特定时期更是凸现出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有别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干预。政府宏观调控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以间接调控为主,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动态均衡。以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思路来认识经济法,是一种值得继续探究的方法,我们也期待着今后这方面更多理论成果的出现。 (四)经济法: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均衡协调之法 竞争是商品生产经营为争夺消费者以实现自己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活动方式。或者说,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为了在市场活动中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争斗。历史已经证明,凡是有商品经济的地方,就存在着竞争,商品经济愈发展,竞争也愈激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调节结构安排,同时,也是市场活动的核心。竞争作为商品经济的普遍规律,无论在哪种社会制度下,其作用都是二元的,即正当的竞争可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正当的竞争会阻碍甚至破坏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很重视运用法律力量调整市场竞争关系。 邱本以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为基点,分析了经济法产生的各种基础和对象,构建了经济法的体系,确定了经济法的地位,提出了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并明确了经济法的原则与宗旨。他认为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在由个人所组成的私人领域和由国家所支配的公共领域之间所存在的一个中介领域,最根本的就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如果再集中一点说,就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无论是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极思维到辩证思维,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从政府主治到市场主治,都说明了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是任何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问题,这一基本问题实质上可以归结为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问题,这一问题是经济法所应表明和记载的基本经济关系。与经济法相应的社会正义理论是既要求国家干预,又限制国家干预,经济法是这种正义理论的规则化。由于要求国家干预和限制国家干预核心又在于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因此,经济法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思想的规则化。从市场经济的本质出发,他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垄断性、盲目性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新质的社会关系,由于它具有垄断性,就需要政府进行反对以促进市场自由竞;由于它具有盲目性,就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以促进市场有序发展。他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依据,建构于经济法体系,总括地说就是由调整反对市场经济垄断性的市场竞争法和克服市场盲目性的宏观调控法所构成。前者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后者主要包括计划法、财政法、金融法、产业政策法、外贸管理法、社会保障法。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关系密切,市场竞争法必须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宏观调控法必须以市场竞争法为依归。他认为,自由、竞争和秩序是经济法的三大基本范畴,经济法的所有制度、原则和规则都要由它们来厘定和阐释。由经济法的基础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两个:一是市场竞争原则;二是宏观调控原则,这两项原则有所分工,各有侧重,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内在统一的。依据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他认为经济法的权利(力)主要是自由竞争权和宏观调控权所构成。[7] 竞争之于促进经济效率作用的理论分析,已有大量文献详细阐释,在此无需过多说明。与其他可行替代安排的制度相比较,竞争具有效率意义上的优越性。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近代以来基本上实行的是鼓励自由竞争的制度,其结果是带来经济的持续繁荣。现代经济学理论已从古典的完全竞争理论走向有效竞争理论。完全竞争的不可实现以及过度竞争对市场自身的危害,人们逐渐认识到自由竞争也存在适度的问题。自由竞争是在秩序规约下的自由竞争,二者是紧密联系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自由竞争市场,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对自由市场进行秩序调整,以求市场自由竞争适度、社会公平正义、经济繁荣发展,经济法正是这一协调功能的承担者。 (五)经济法:私法与公法互动交融之法 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私法分类以来,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就成为许多国家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分类。曾经有一段时间,我国法学界遵循公法和私法是资产阶级法学家为了掩盖法律的阶级性而作的划分这样一种认识,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私法的划分。即使有这种主张声音,也未引起更多的共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人们才提出在我国仍然需要区分公法和私法的主张,并且认为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我国经济法学界,也引入了公、私法的研究方法,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具有综合性特征,经济法综合性首先体现在公法因素与私法因素之综合。经济法或以行政、刑事等“公”的手段,去调整企业、 合同、价格、利润、利率等“私”的关系;或者将平等对立、协商较量、等价有偿、恢复补偿等“私”的手段,引入有政府和公权力加入、为公共利益考量之“公”的关系。[9](P64) 徐孟洲认为,在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耦合的条件下,出现了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现象,经济法既不是传统的公法,也不是传统的私法,而是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第三法域。 单飞跃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立对峙,直接导致了私法与公法分立的二元法律结构。私法固守私人利益关系领域,公法则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与相互联动,对法律制度架构产生了巨大冲击,传统公法与私法界分明确的二元法律结构日益模糊。由于市场需要微观平衡以及市场与国家之间需要宏观平衡,因此国家便通过立法形式直接影响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了经济法这一第三法域现象。[50] 周林彬认为,商法和经济法独立的共同法律根源之一,是法律社会化趋势下的公法与私法的兼容。其中,一方面,私法兼容公法根源于绝对的私法自治和私权优先导致的传统私法因强调私人利益的保护,加剧了社会两极分化和不公平结果等“市场失败”现象的发生。于是针对传统民法疏于或无力对社会正义的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的矫正这类“私法失败”现象,运用公法规范限制私法自治,维护社会公益。另一方面,公法兼容私法根源于绝对的公法和公权优先导致的传统公法强调国家利益的保护,加剧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对立和官僚主义、权钱交易等“政府失败”现象的发生。于是针对传统行政法疏于或无力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和行政垄断这类“公法失败”的现象,运用私法规范限制公法优先,维护市场主体利益。并进一步指出,经济法是从传统民法、商法和行政法中发展出来的一个兼容公法、私法因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表21世纪法律发展方向的重要法律部门。[51] 公法和私法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划分,但是,在现代法社会中,又确实存在公、私权利互相渗透和互相作用这一法律事实,因而,相应地也就存在着一种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规范,或者用这些规范所构成的独立法域。将经济法归为私法,显然不恰当,因为从本质上讲,经济法的许多方面所体现的恰恰是对私权关系的适度干预;将经济法归于公法,似乎也值得商榷,因为,经济法所体现的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必须建立在公权对私权充分尊重的基础上,其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完全用于公法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也倾向于经济法应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不同于作为私法的民法所调整的完全体现“私法自治”的关系,也不同于作为公法的行政法调整的完全体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因此,将那些既有公益成分又具有私法成分的经济法绝对地划分为公法或私法范畴,都是不恰当的。那么,公、私法兼容的法域就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了。把经济法归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部门,它最大的优点在于,它能够避免在“干预”与“自治”这两个目标中走向极端。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如何保障交易公平——从功能视角研究市场规制法 摘要:合同法是规范交易的基本法,但不足以保障交易机会配置和交易过程及结果的公平。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通过抑强扶弱等手段保障交易公平,从而促进交易。从交易促进的视角研究市场规制法,可以较好地构建市场规制法的内部结构,从而使市场规制法成为一个逻辑严密的经济法子系统。 关键词:交易公平 纵观经济法学史,对市场规制法的研究很少从交易的视角展开。由此而产生的弊端主要有二:第一,市场规制法促进交易的功能得不到阐释,其与合同法促进交易的功能得不到区分第二,由于缺乏一个正确的切入点对市场规制法进行研究,因此归属于市场规制法的各项法律似乎独立存在,其内在的关联却没有得到认识。这就阻碍了对经济法的深入研究,使目前对经济法较多问题的认识只停留在表层上,同时在研究路径上使经济法学与民法学相割裂,更给人一种经济法杂乱无章的感觉。本文从功能的视角研究市场规制法如何在民法的基础上促进公平交易,并基于这一功能研究市场规制法体系内在的逻辑联系和各法律之间的关联。 一、交易公平的障碍分析 交易公平是指交易机会配置的公平和交易过程及结果的公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时时会发生,但交易公平并不会随之而来。有诸多因素会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如交易双方地位、信息拥有量、讨价还价能力、财产拥有量等的差异都会破坏交易公平的实现,成为公平交易实现的障碍。就其关联而言,地位障碍是从交易主体的角度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信息障碍是从交易标的的角度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资源障碍则是从交易标的和交易纠纷处理能力的角度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 (一)地位障碍 交易双方的地位差异会直接导致交易的不公平。因为这种差异往往使处于弱势地位者在交易决策时不敢讨价还价,从而使其自身利益不能在交易中得到体现。如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公权机关与私人主体之间,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②均因地位差异而使弱势方(奴隶、私人主体、劳动者)的利益受损。交易双方的地位差异既可能是事实上形成的,也可能是法律造成的,因此需要研究法律如何减少这种差异,对要消除的差异如何运用法律的力量进行消除。 (二)信息障碍 对交易双方而言,交易是一种决策,而决策需要充分、有效信息的支持,如果信息有错误或不足,决策往往也会错误或不当,从而导致交易的不公平。换言之,信息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交易者的讨价还价能力,而能力弱者的利益在交易中往往会受到损害。实践中,影响交易公平的信息障碍主要有二:第一,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即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不均匀,其中一方处于信息优势,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往往可以利用其优势信息侵害信息劣势者的利益,而信息劣势一方则因为信息拥有量不足而无奈受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分工的普遍化,信息不对称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因此,法律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就显得相当必要和迫切。第二,交易一方故意制造虚假信息。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都有制造虚假信息的动机,如果没有良好法律的抑制,则交易双方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也会普遍化,以通过这种虚假信息骗取交易对方的利益。 (三)资源障碍 从广义上说,上述地位障碍和信息障碍都属于资源障碍,但此处所说的资源仅指交易双方拥有的财产。财产拥有量的差异导致不公平交易主要有两条路径:第一,财产拥有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交易者对交易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能力,因而进一步影响到其交易决策。进言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财产拥有量小的主体所做出的交易决策要劣于财产拥有量大的主体做出的决策。第二,在信息充分的情形下,不公平交易往往在交易者之间产生纠纷,而纠纷的解决也需要耗费资源,所以财产拥有量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到交易者对解决交易纠纷意愿的强弱和能力的大小。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形之下,当交易双方财产拥有量差异很大时,财产拥有量小的交易者在解决交易纠纷时会处于相对更为不利的地位,而这会导致后续的、更多的不公平交易。 由于众多障碍因素的存在,公平交易并不是某一个部门法所能实现的,而需要借助于整个法律体系的作用来实现交易公平。具体言之,公平交易的实现既需要作为交易基本法的合同法,又需要作为交易促进法的经济法;既需要直接规范交易行为的法律,又需要优化交易环境的法律。 二、合同法规范公平交易的不足 合同法是有关交易的基本法,但作为一种私法,其对公平交易的贡献主要在于确认形式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里的“平等主体”和“法律地位平等”是一种典型的对形式公平的确认。形式公平是“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理念在合同法中的具体化。它排斥了人在法律地位上的绝对差异。然而,在一个等级森严的身分社会,法律地位差异的现象相当普遍,其直接后果是社会交易范围的缩小以及交易公平的丧失。法律确认形式公平,就意味着取消身分限制,使身分社会走向契约社会。同时,这种形式公平也使任何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强制。这就是合同法对交易公平的贡献。但这种形式公平并没有彻底解决人类社会中的不公平问题,对事实上存在的不公平问题通过法律宣称公平的方式是解决不了的。也就是说,形式公平只是公平交易的前提,没有形式公平,根本不可能有交易公平可言,但只有形式公平也并不表明一定会有交易公平。虽然法律可以宣称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但交易双方的地位差异往往是一种事实。这种事实是合同法很难甚至不能改变的。虽然《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事实上,只依据法律地位的平等是很难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因为交易各方之间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往往使其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出现不公平。正由于合同立法只重视形式公平而不考虑实质不公平的现实,故其实现公平交易的能力十分有限。对此,我们还可以从交易资格与交易能力的角度进行分析。交易资格是一个法律问题,合同法上的形式公平只是使尽可能多的主体都拥有交易资格,亦即只解决交易资格问题;而交易能力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纯粹的事实问题。不同的交易能力导致在交易中做出不同的交易决策,从而使交易主体对自身利益的维护程度也会不同。交易各方的交易能力差异越大,交易不公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一般而言,交易能力的改变主要通过对强者的抑制或对弱者的扶助等方式实现,但这是作为私法的合同法力所不及的,不能要求《合同法》必须在确认形式公平的基础上创造各种实质公平,实质公平环境的创建应该是经济法的功 能。但《合同法》可以对因实质不平等而导致交易不公平的这种结果设定相应的矫正制度,如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种制度确实有助于促进实现交易的公平,但这种公平的实现是事后的,是一种对已然的不公平交易的事后解决。如果进行经济分析就会发现,相对于经济法构建交易前公平交易环境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的成本是很高的,并且其对不公平交易的减少或消除是间接的,其功能也不在于对不公平交易的预防。因此,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不应该成为应对实质不公平的惟一制度。对由实质不公平导致不公平交易的问题,更应该考虑一种事前的预防机制,在这种机制之下,不公平交易的数量会大大减少。 《合同法》作为现代法对实质公平所给予的应有关注,还突出地表现在附随义务的法定化上,即将以往仅以判例、学说、习惯为依据的附随义务,在《合同法》中予以明确肯定,使之转化为法定义务。如“总则”中第42条关于缔约责任的规定,第43条关于先合同义务中保密义务的规定,第60条关于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协作、保密等义务的规定,第92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分则”中也有许多条款,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分别对若干种合同的重要附随义务做出规定。这些规定对于附随义务的形态变迁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有助于交易中实质公平的实现。但是,合同法的私法本质决定了其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仍存在局限。这主要表现在:附随义务的法定化并未改变其在合同当事人义务体系中的附随地位,并且其内容在《合同法》中仍不够明确和具体;法定化的附随义务仅有违约责任制度一般保障,《合同法》并未给予特别保障。因此,不能期望仅靠《合同法》将附随义务法定化就能达到理想的实质公平目标。③ 三、经济法对公平交易的贡献及市场规制法的内在结构 合同法直接规范交易,经济法则并不直接规范交易,而旨在促进交易,其在交易公平促进问题上的主要贡献在于对交易前公平的构造。作为公平交易促进法的经济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其体系中的市场规制法。它构造公平交易环境的主要路径有二:第一,禁止人为制造不公平交易环境的行为,如对制造虚假信息行为的禁止。这种禁止性的工作必须由经济法完成,作为私法的合同法由于缺乏公权的支持和法律责任形式的不足往往不能胜任。第二,抑强扶弱以在一定程度内实现实质公平,如对垄断力量的抑制和对信息劣势者直接提供交易信息等。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中存在两处类似抑强扶弱的条款。《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该条款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事实上剥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缔约权,这主要是为了排除出现过多的不公平交易现象。在这种权利剥夺的背后更主要的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是对弱者的扶助。《合同法》第39-41条对有关格式合同做了详尽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些规定采取了与一般合同法完全不同的一边倒的做法,使格式合同提供方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同时也给予了格式合同接受方更多的利益。与市场规制法中的促进公平交易的制度一样,这种类似抑强扶弱的规定的功能之一也在于促进交易的公平,从这里可以看到民法和经济法在功能上的衔接,但其中还是有区别的,《合同法》中的制度仅限于对交易一方的权利限制,没有涉及公权的成分。鉴于《合同法》不可能运用公权进行大范围的限权,所以大规模的抑强扶弱工作还是需要由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来完成。 一般而言,市场规制法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构成。这些法律看似互相独立、互不关联或关联度不强,但事实上,它们之间“环环相扣,互为补充,发挥各自不可替代的特有功能”,④存在着极强的关联度。虽然每部法律自身可能有多种功能,但它们共有的促进公平交易的功能却不容忽视。正是这个功能才使这些法律具有了共性,使其自身能归属于市场规制法子系统中,同时也使市场规制法成为一个逻辑严密的法律体系。 (一)竞争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竞争的标的是交易机会。对经营者而言,交易机会是一种利益,而丧失交易机会最终会破产。交易机会的获得有正当和不正当两种途径。一般而言,不正当获得交易机会的途径有三:第一,虚假信息;第二,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强制性力量;第三,非法利益的给予。对虚假信息的禁止和对强制性力量滥用的禁止就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11种反竞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其中除了5种属于垄断行为外,有6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假冒(第5条)、回扣(第8条)、虚假宣传(第9条)、不当有奖销售(第13条)、贬低竞争对手(第14条)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第10条)。除侵犯商业秘密和回扣问题外,其余4种行为都与虚假信息有关。虽然制造这种虚假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排斥竞争者,但对竞争者的排斥是通过不当获取交易机会而实现的,而这种交易机会的获得又是通过虚假或不当信息的散布而实现的,因此交易的不公平也就在所难免。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禁止了这种信息,在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同时,也促进了公平交易。如该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这些假冒行为制造了虚假的市场信号,使交易对方做出错误的交易决策,从而使其自身利益受损。而法律对假冒行为的禁止就可清除市场上人为制造的虚假信号,从而保障潜在的交易主体能够做出正确的交易决策,促进市场交易的公平进行。 至于反垄断法促进交易的公平则更加明显。因为垄断的存在形成了市场中的强势力量,导致交易各方之间的实质不平等,而力量均衡是公平交易的最重要保证,没有力量的均衡,就不可能有公平的交易。反垄断法就是一种使交易各方力量相对均衡的制度。通过对垄断者的权利限制甚至对 垄断主体的拆解来抑制强者,这种抑制的过程就是实现实质公平的过程。反垄断法由此促进交易机会的公平配置和交易进程及结果的公平,实现力量相对均衡。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种弱者保护法,其对弱者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对强者的权利限制和义务赋予以及对弱者的服务而实现的,它是合同法的补充法。合同法讲求的是形式公平,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体现实质公平,这与劳动法中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者的保护具有同样的性质,但体现了更强的公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所有规定直接构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条款,这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增强了消费者对正当利益的预期,既保障了消费者的交易安全,又提升了消费者的交易利益。这种安全保障和利益提升的功能是合同法所不能实现的,也是合同法所不必追求的。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中,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劣势,主要表现有二:第一,消费者信息上的劣势。就特定商品而言,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处于信息上的劣势。这种信息不对称不可能通过众多消费者自身的信息收集而克服,因为消费者在收集信息时面临着三大困境:其一,消费者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其不能收集到充分的信息;其二,收集信息的边际成本的递增导致了消费者不愿收集充分的信息;其三,经营者的信息垄断行为增加了消费者收集有效、充分信息的难度。所以,政府的干预成为必要,这种干预主要是通过对经营者私权的限制而实现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消费者经济实力上的劣势。一般而言,经营者比消费者有着更大的经济实力得到法律专业人员服务,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上明显处于优势。而消费者个人则往往对合同法知识了解不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出现显失公平的合同在所难免;在纠纷解决时,消费者会面临着举证上的困难,又往往缺乏专业法律服务,所以可能产生对其不利的判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际上是消费者的免费法律顾问,这并不在于消费者能够轻易地看懂条款并予以应用,而在于降低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职责。这是政府向所有消费者无偿提供的公共产品,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具有强制性,无条件地成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的组成部分。它实质上是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根据合同法而签订的合同的一种强制性修正,是对根据私法而签订的合同的一种直接的公权干预。这种干预降低了消费者为实现交易的公平而需做的努力程度,从而促进了交易的公平。 (三)产品质量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产品质量法促进交易公平的功能也主要是通过提供交易信息而实现的。因为交易必然涉及对交易对象的质量认定,这对买方而言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交易公平也就很难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中的绝大部分制度都为买方认定产品质量提供了信息依据。如《产品质量法》第二章包括第13条的质量标准制度、第14条的企业质量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15条的质量抽检制度以及第三章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等都可以反映特定产品的质量信息。以质量抽检制度为例,这种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排斥出市场,从而可排斥不公平交易。对特定的交易者而言,这种制度的有效实施降低了买方在交易过程中对产品的质量认定责任,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就会因此而降低,交易的公平因此可顺利实现。 (四)广告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广告是一种吸引交易者的信息,既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虚假的。广告法促进公平交易正是通过禁止虚假广告以保障提供正确信息而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该法中绝大部分内容都是以这一规定为中心展开的。第二章“广告准则”中的诸多制度以列举的形式规定广告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应该提供的正确信息;第三章“广告活动”中还对制作、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和责任方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排除市场中错误的或具有误导性的广告信息,从而使接受广告信息的主体不因虚假信息而受害。 (五)价格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1条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其中“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保障交易的公平。实践中,交易不公平往往是通过不合理定价实现的。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绝大部分产品的价格由市场决定,而市场又常常处于波动之中,因此当交易者在不拥有充分信息时,往往可能会主动接受不合理的定价,从而使交易不公平。《价格法》中的定价规则和价格准则排斥了交易中的诸如产生暴利的不合理价格,也使交易价格有了一个相对更公平的标准,⑤从而可促进交易的公平展开。 (六)招标投标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机会能够自动实现公平分配,但现实中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不可能是完全的,因此交易机会也不可能自动实现公平配置,而合同法对公平配置交易机会无能为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运用公权力强制性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并规定了详尽的招标投标程序。该法的有效实施能够排斥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机会的现象,从而实现交易机会的公平分配。与此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也具有公平配置交易机会的功能。 经济法论文:任务驱动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中的作用 一、任务驱动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过程 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教学法主要包括任务设计、任务分析、任务完成、任务交流、任务点评等几个环节。 (一)任务设计 “任务驱动”教学法首先要做的是根据教学目的设计课堂学习任务———即任务设计。所设计任务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决定课堂教学的效果。在这一环节,需注意两点:(1)任务设计要生活化,案例要有针对性和典型性。设计的任务或案例可以是教师从生活中或实际工作中寻找的,也可以是学生的亲身经历。这样既能让学生感到实用,又能激发学生的兴趣。如在《合同法》中合同的订立这一内容,可设计如下任务:同学们去时装屋买衣服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分析哪是要约?哪是承诺?如果你跟老板发生纠纷,如何根据合同订立的过程来解决纠纷?(2)任务设计要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设计的任务应充分考虑学生现有的知识、经验、技能水平等情况,不能太难、也不能太易,要做到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否则学生会失去成就感和兴趣感。 (二)任务分析 教师应结合提出的工作任务,引导学生逐步进行分析,使学生从分析中明确完成此项任务需要掌握哪些理论知识、需要补充的有哪些、需要搜集哪一类资料、从何处获取有关的信息资料。学生接受任务后,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任务分析。由于多个学习小组知识积累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问题,教师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及时跟进和指导。如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拟定”一节,教师首先将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法律条文和一些已经解决的判例等资料发给学生,学生据此对任务认真分析,并不断提出问题,教师再根据学生的情况引导学生查阅资料。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只提供解决该问题的有关线索,起引导作用。通过任务分析督促学生之间相互讨论和交流,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 (三)任务完成 学生通过任务分析已掌握解决问题的相关资料,并在对任务进行判断、分析、自主思考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思路。这时,教师让学生按小组尝试用现有的知识资源解决问题,自主完成工作任务。虽然学生在任务分析时已对相关知识有所理解,但是把握得深度还不够,特别是有些法律条文,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准确把握并活学活用。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就要对学生感到缺乏的知识进行详细地讲解,学生需要掌握哪些基础知识、哪些基本技能,教师就讲解哪些基本知识和技能。讲解中应紧紧围绕任务进行,以必需、够用为度,使学生能完成任务为限。 (四)任务交流 为了达到知识互补及相互学习的目的,任务完成后小组之间要进行成果的交流。这个环节要注意趁热打铁,培养学生举一反三和活学活用的能力。在完成任务后及时提出一些问题进行讨论,以巩固所学知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可以让学生以自己经历过的事件或媒体上的热点案例为任务,让同学们一起讨论解决,如“打折商品不保证质量”、“在节日促销中一些比较隐蔽的霸王条款”和“影院禁止自带饮料入场”等案例。对这些案例,让学生们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不仅会巩固知识,还会激发学习热情。 (五)任务点评 为帮助学生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使学生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让学生感觉到每次课都有收获,教师针对任务完成过程的知识要点、技能要点及学生整体情况进行有效的学习评价和归纳,即任务点评。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学生每完成一个任务,教师需对其完成情况进行点评和总结,时刻关注学生是否完成了对新知识的理解、掌握。另外,可设置各种奖励措施,使学生始终保持学习的兴奋点,逐步提升学生自信心,培养他们主动学习的能力。 二、任务驱动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应用的效果 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应用任务驱动教学法,充分结合高职生学习的特点,改变了以往学生听、教师讲的教学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首先,它真正做到了由“听”到“做”的改变,赋予了学生更多的自由和权利,使课堂教学充满了活力,提高了学生学习兴趣。学生为了能完成任务,要思考,要动手,从而培养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其次,它真正做到了由“被动学习”到“主动学习”的改变。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培养学生主动查询相关知识和资料,并用知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任务交流中,学生自由演绎、自由发挥,有效地释放了学生的个性和潜能,使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最后,它真正做到了“个体”向“团队”的转变。传统教学中,有些学生只是闷在墙角。而在任务驱动教学中,为了完成任务,每一个学生都积极行动,一起分享成果,较好地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学生完成任务的过程既是知识内化为能力的过程,也是协同合作精神培养的过程,不仅活跃了课堂气氛,还增进了师生的交流,可谓一举多得。 三、任务驱动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应用需注意的问题 学生在十几年的学习过程中一直是教师讲、学生听,久而久之,有些学生产生一些惰性,不愿动手动脑。但任务驱动教学法要求每一个学生要有学习的自主性,所以事前一定要跟学生进行交流。否则,如果没有学生的积极配合,教学就很难进行。在整个任务完成的过程中,要始终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紧紧以学生为中心。如任务设计要综合考虑学生的知识水平,设计的任务要难易适中;任务点评时要及时对学生的良好表现加以肯定,对完成情况不好的应耐心帮他们找出问题及改进方法。任务的完成要由团队完成,需特别注意加强对个别学生的辅导。任务是按学习小组来完成的,若个别学生在小组中不承担或不积极承担任务,必将会影响组内其他成员的学习积极性。教师需要加强对这些个别学生的辅导,促使他们尽快融入到学习中去,培养其团队协作能力。为使任务驱动教学法发挥最好的效果,需适当改革评价方式。传统评价考核方式一般分为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占40%,通常由考勤、课堂表现及平时作业成绩组成;期末考试成绩占60%。应用任务驱动教学法后,可以考虑适当改变评价考核方式:一是将 平时成绩比例可以改为60%,二是需要将学生执行任务的能力和表现,及时纳入考核范围。 经济法论文: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内容提要】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存在着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即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一是经济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即经济法具体调整哪些对象。解答好上述两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长期论争。 【关 键 词】调整对象/独立的调整对象/具体的调整对象 一、引言 自从法学界提出“经济法”这一命题后,论争与质疑就一直伴随着经济法的整个发展历程。这些论争最为根本的分歧集中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笔者将之归结为两个主要问题:其一,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其二,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从逻辑上看,第一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第二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两个问题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可以说如果能够很好地解答这两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关于经济法理论的长期论争。然而我们又深信,这一定是两个十分难以澄清的“理论死结”,否则也不会令如此之多睿智的学者们感到困惑。以下文字是我们对上述两个问题予以解答的尝试。 二、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 (一)两种截然相反的回答 根据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基本看法,我们可以将以往观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否定说”);另一类是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肯定说”)。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人们熟悉的较为典型的否定说有以下几种: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注:王家福:《综合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注:佟柔:《学科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227页。);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分支,即“经济行政法”。(注:梁慧星等:《经济行政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29~194页。) 作为对否定说的回应,我国部分经济法学者对独立调整对象问题作了肯定性的回答,其中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主要有: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注: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5~8页。);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第二个时期是1992年以后,主要有:1.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5.社会公共性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7页。) 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问题多持肯定态度,但80年代的观点有“大经济法”之嫌,而且对“独立性”的关键问题,比如与行政法的分野,基本上不作回答,故难以令人信服。92年以后的观点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在这些论著中基本上都有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关系的专门论述。然而,这些论述往往有意无意地避开调整对象这一根本性问题,而多从目的、任务、价值等侧面论述它们之间的区别,尽管这些论述不无道理,但是一旦涉及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就难免陷于尴尬,只能以两者之间多有“交叉”、“密切联系”等模糊理由说明。尽管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独立性的论证作了不懈的努力,却仍无法为其他学者特别是行政法学者所完全接受。 为什么会发生如此之大的分歧?我们略加考察可知,持否定说的多为非经济法学者,而经济法学界则多数持肯定说,从表面联系上看,学术争论蒙上了浓重的门户之见的阴影。我们同样是经济法的研习者,然而经验告诉我们,如果一件事物的整体独立性受到质疑的话,那么来自于外部的意见往往具备一定的价值,旁观者的思路尽管粗线条,却往往是清晰的。经济法学者多年苦苦思索,总是无法摆脱论争,是否应该意识到,自己的思路会存在问题?当然其他法学家多年“围剿”经济法,却无法遏止其发展壮大,是否也应该意识到,这一事物的独立存在应有其内在的客观必然性?分歧刺激我们去探索,去寻找一下论争的症结所在。 (二)论争的症结 传统法理学的一般观点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同时还应适当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而所谓法律调整的对象,也就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 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同一法律部门。(注:孙国华主编:《法理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92页。)这就有一个问题:既然调整同质社会关系即可构成法律部门,那么经济法学界不是说得很清楚:经济法调整国家管理(调节、协调、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不就是同一类社会关系吗?为什么还会有论争?民商法、行政法都可以抽象自己调整的社会关系,为什么经济法不可以呢?难道仅仅是由于这些社会关系有重叠而前两者历史较长就不允许后者独立存在吗?道理显然不这么简单。所谓调整对象就是社会关系,那么什么叫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一个极大的范畴,是十分复杂、交叉与多层次的,以社会关系作为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是非常空泛、开放与不确定的,因为这个“标准”本身还需要标准来划分。法理学界也意识到这一点,所以提出,除了调整对象外,还要适当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并举出人们耳熟能详的例子,即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其之所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就是因为它是以刑罚制裁的方式对这多方面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注: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表面上看,这些理由很能说得通,实际上一推敲,就知道这其实也是很模糊的一种理论。首先,这两个标准之间关系是什么,是缺一不可,还是居一即可?其次,刑法真的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吗?如果我们把它的调整对象表述为“国家用刑罚制裁的手段惩罚犯罪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不可以吗?这就是一类统一的调整对象(实际上它的调整对象也是应该这样表述的)。国内法理学说没有提供这方面的答案,为了澄清这些疑问,我们不妨追本溯源地研究一下这一理论的来源地——前苏联法学界的观点。前苏联法学界曾对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进行过长期的论战,1936年M·A·阿尔扎诺夫率先提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注:《苏联法的体系及其发展前景》,《法学译丛》1983年第1期,第1页。)此说很快为人们所接受。不久勃拉图西提出,法律调整的方法也应当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尽管有人反对,但这一理论最终也被人们所实际采用。到了1956年,前苏联法学界的观点达成一致,即“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法律调整的方法相结合或者统一起来,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或依据。”(注:《苏联法的体系及其发展前景》,《法学译丛》1983年第1期,第1页。)无疑,前苏联学者认为,这两个标准应该是统一的、缺一不可的。然而正如我们前文所述及的,由于“调整对象”这一“标准”是虚拟和空泛的,而“调整方法”标准却是清晰、实在的,把这两个标准“统一”“结合”之后,第一个标准不知不觉地被第二个标准所吸收和异化,从而令“调整对象说”反而依附于“调整方法说”,最后这一理论被引申为“要形成一个法律部门,此种社会关系的质的特性必须达到需要特种法律调整方法的程度”(注:【前苏联】C·C·列克谢耶夫:《苏维埃法律体系的一般理论问题》,转引自拉普捷夫《经济法理论问题》。)。至此,所谓的“双标准说”沦为实质上的“调整方法单标准说”。否定说否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具备独立调整对象,实际上正是抓住了这一点:经济法无独立的调整方法。 显然,若是顺着这一理论的逻辑进行推演,经济法是不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的(因为其没有独立的调整方法),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回应,不少经济法学者曾花费笔墨论证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弹性的”、“间接的”、“经济性的”、“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补充性的”、“宏观性的”等等,从而区别于行政手段的“刚性”、“直接性”、“非经济性”、“命令性”云云。笔者认为这种辩解在法理上难有支持。从法律的层面来讲,调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当代法律实践还尚未催生出不同于这三类方法的其他调整方法。再说,对行政法学略有了解的人都知道,现代行政法学界早已提出,在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变迁后,行政手段已不再只是“刚性”、“命令与服从”了,“一些间接的、非强制性的,甚至带有平等性质的管理手段开始得到应用和推广”。(注:王克稳:《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65~73页。)所以从根本意义上讲,论证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方法是徒劳的。然而如果完全接受这一划分方法,就会导致一种结果,即“经济法本身连带婚姻家庭法、劳动法等成为法的部门都会成问题了。这样实体法就只有民法、行政法和刑法这三个部门了。”(注:史际春:《在改革开放和经济法治建设中产生发展的中国经济法学》,《法学家》1999年第1期,第199~205页。)这显然是一种现代社会法律实践完全无法接受的结果,但确实又是这一逻辑的必然结果。法理学界也意识到实践对理论的抵牾,所以在提出这一划分标准之后,又在具体列举法律部门时列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自然资源和环境法、刑法、诉讼法以及军事法、国际法等多种法律部门(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3~108页。),从而呈现以外延否定和修正内涵的理论局面,这一矛盾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传统理论界理论上的停滞不前与实践上的务实倾向,以及两者脱节之后不求甚解的心理。鉴于此,我们认为,所谓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论争实际上早已被异化,沦为一场理论上论证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方法与实践中概括经济法现象的共性这两者各执一端的“游戏”,论争失去统一的焦点。若从传统理论出发进行逻辑推演,否定说无疑大占上风,若从现实出发进行归纳概括,肯定说当更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两派争论各扯一张皮,难怪多年争执不休,却无法统一意见,这就是论争的真正症结所在。显然要解决这一症结,只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条是固守传统理论,同时阉割现实以令其适应传统的理论容器;另一条是尊重现实需要,但要对传统理论进行批判和修正,以令其适应现实生活的张力。两条路,走哪一条?笔者认为,学术一旦脱离实践,割袭现实,只满足于自我的理论抽象,满足于坐而论道,其生命力无疑将是脆弱的。毫无疑问,我们选择第二条路——尊重现实,改造传统理论。 (三)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与超越 既然依据“调整对象暨调整方法说”划分法律部门无法适应现代法律实践的需要,那么应该以什么理论来取而代之呢?实际上早在前苏联时期就有过这方面的努力。1947年拉伊赫尔对只按一种标准来确定法的体系和划分法律部门的做法提出质疑,认为可以用基本法律部门的规范来构成综合法律部门。B·φ·麦舍拉也认为,可以根据法律制裁形式(即调整方法)的性质,把法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三个基本部门法,其他各种实体法如土地法、 财政法、劳动法、集体农庄法、海洋法等都是综合法律部门。(注:【前苏联】勃拉图西:《苏维埃部门法:概念、对象、方法》,《法学译丛》1980年第2期。)这与我国否定说的“综合经济法说”一脉相承。但与后者直接否认经济法为独立法部门略为不同的是,前者认为综合法律部门是低一层次的法律部门。“综合法律部门说”观察到现代社会立法中传统行政法、民法、刑法、程序法等调整手段有机联系、综合使用的现实,从而对单一的调整方法划分法提出挑战,具有十分可取的思想价值。不过这一理论没有说明综合法律部门的最终地位,反而以此论证这些法部门没有独特调整对象(只不过取之于各基本部门法)和调整方法,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而落入传统理论的俗套,继而引发“基本”法律部门对“综合法律部门”的歧视,结果又是论争不休。受这一理论的启发,最近国内有学者提出,应对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进行改造,“改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而且“既然是法律部门,当然也就是独立的部门,不独立又何以能成为部门”。(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2~134页。)显然,该观点摒弃了传统法部门划分理论,提出以社会活动领域为主的法律部门划分法,令人耳目一新,在某种程度上与笔者的观点不谋而合。不过该学说对“客观论”的改造似乎过于彻底,以致于把“调整对象说”也随“调整方法说”一并抛弃。笔者认为,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不妨碍对其合理成分的继承,法律调整的不是别的,正是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正如我们所熟知的,鲁滨逊在荒岛上有活动,有行为,但不需要法律(规则),一旦多了个星期五,就需要一定的规则来调整两个人之间的关系。法律的生命力就植根于社会关系,这是法学发展史上最基本和最为成功的理论抽象之一,不可(目前也没有理由)轻易抛弃。我们至今定义法律部门,无一例外地采用“某某法是调整某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且根据我们的理解,所谓的“社会活动领域”实质上与“调整对象”一样都是一种空泛待定的“标准”,两者并无实质性区别。事实上前述观点也认为,部门法下定义应为“为了某某目的而规范某类活动,调整在此类活动中形成之各种社会关系的法”(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页。),总的来看仍属于“调整对象说”。 需要说明的是,在一个法律部门中规定使用各种法律调整方法进行综合调整早已是大量存在的现实。现代社会的立法实践是:立法者为了达到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往往在同一法律中将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种调整方法根据需要进行有机结合,综合使用。可以用一个比喻来增加对这一问题的直观理解。比如现代海军的编成。虽然海、陆、空三军分立依旧存在,但是在现代海军中早已突破纯粹的巨舰大炮概念,出现海军航空兵、海军陆战队等原分属空军、陆军概念的编制,混合了海陆空三种力量形式,理由只有一个:适应现代战争需要。而它们为什么要叫海军而不叫别的,是因为它们统一于一个共性:通过海上作战平台向指定作战区域投送军事力量。从未听说过有空军或陆军愤愤不平而试图肢解海军的先例,因为这些力量已经形成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不可分割。否则军令不一,势必为其协同作战演练制造障碍,从而极大地降低其作战效能。回过头来,法律的发展又何尝不是这个道理呢? 我们的观点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仍是“调整对象说”,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一“调整对象”不再是受“调整方法”异化的调整对象,应予以还原。但正如前文所述的,“调整对象”是一种空泛、未定的“标准”,还需要其他条件进行结合使用。现在这一“其他条件”不再是“调整方法”,那应该是什么呢?我们的回答是:根据现实需要,抽象其共性。也就是说,划分法律部门不再有万能的标准,而应根据法律实践的客观需要结合一定的前瞻性认识,对调整社会生活中某一类具备一定共性的社会关系的同质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形成一个法律部门。这样,是否形成一个法律部门就取决于两点:第一,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具备某种“共性”;第二,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的高度来研究是必要的。这又需要我们考察:一、实践中这类法律规范的存在已经达到一定的数量;二、将这些规范综合为法律部门具备理论上的价值,即能更好地认识和总结规律,并更好地指导实践。显然,不是任何具备所谓共性的法律规范都可以“占山为王,自立门户”,自称为一独立法律部门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渐进的,是长期法律实践选择的结果,因而也是历史的、具备客观必然性的。现有的几个法律部门,无一不是这样产生的。以新兴法律部门军事法为例。“在过去,这一法律部门的有些法律规范归属于宪法法律部门,如兵役法;有些归属于刑法法律部门,如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条例等等。但由于军事管理与国防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增强,这一领域的法律规范将独立成为一个法律部门”(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7~108页),“军事法作为单列的一个法律部门,主要考虑到我国立法的传统,军事与民事的相对分离以及设有专门的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的现实而作的处理”。(注:乔克裕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回到经济法命题上,我们同样知道,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具备以上诸条件的。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个共性就是“国家管理(调节、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次,具备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的规模,任何人都不可能视而不见(这为大家所熟知,在此不一一列举);其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国家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把国家管理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进行归纳、抽象、总结和整合,有利于提高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认识。社会需要这样的人才:他们立足于法学领域,但又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具有较强的宏观把握能力与微观参与能力。我们强调培养复合型人才,这就是一种复合,是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基本知识乃至于法学和经济学知识在国家管理经济这一共性上的复合,实践证明这一种知识结构是十分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的,经济法独立发展具有毋庸置疑的理论价值,对于指导和推动实践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经济法又有什么理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 综上所述,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仍是“独立的调整对象”,只是这一“独立”并不意味着“绝对专有”,而应理解为一种“共性”。至于这一共性是什么,为什么独立,则应根据现实的需要和历史的沉淀进行抽象。社会关系是极其复杂的,交叉、重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能把社会关系理解为一张薄饼,用一种方法进行平面式的瓜分;法律部门的划分应是立体式的,其标准是多元的。从这一意义上讲,“划分”的提法本身是不够准确的,在现代法律实践条件下,与其称为“划分法律部门”,不如称之为“构建法律部门”。“划分”容易导致平面式的理解,从而划地为牢,这种提法只适用于历史上生产力不发达,社会关系简单的时代,在当今社会连带关系大量产生,多元主体多元利益交叉整合的时代里,法律学的思维也应是立体、多维与开放式的。相比起“划分”提法的割裂、封闭与边缘清晰,“构建”提法的联系、开放与边缘模糊显然更能体现和适应现实的需要,而“构建”的核心就 是我们所讲的“共性”,即所谓的“独立的调整对象”。 (四)“经济行政法论”辨析 鉴于近年来,经济行政法论在法学界较为流行,故对此问题进行专门辨析,藉此加深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认识。 既然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可以构成一个部门法,那么具备“行政管理”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不也可以构成行政法吗?而经济法作为其一部分即“经济行政法”,又有什么不可以呢?这表面上可以讲得通,但不能为我们所赞同。理由有三: 第一,该学说忽略了一点: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中除了两个标准外,还辅有几个原则,其中一个原则就是“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和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特别少”。(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2页。)经济法就曾有过所谓“大经济法”的时代,其实根据我们的理论,把经济法定义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本身并无不可。但是由于违反了均衡原则,其调整对象过泛,抽象困难,从而导致理论混乱,最终缩小至“国家管理经济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范围内。到了这一层次,经济法学者才有空暇去探求现代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精髓,才能对经济法的独特的价值目标和原则有较为系统和正确的认识,经济法终于变得越来越真实。同样地,如果按经济行政法论所持观点,行政法将会扩张到极其庞大的规模,从而使行政法这一部门法的划分丧失意义,从研究角度来讲,也是行政法学者力所不逮的,实际上行政法学者的研究领域从来就没有这么大过,基本上还是固守于自己的“本土”,就算是持“经济行政法论”的学者也只是在“耕作自留地”的间歇,目光所及,从理论上论证了一下经济法是他们的“飞地”而已,得到理论满足后则继续耕作其自留地,并未(实际上也不可能)实行“有效管辖”,这种学术上的“圈地运动”是非理性与非建设性的,在方法上是形而上学的。笔者认为,正如美国行政法学家勃纳德·施瓦茨所说的,“行政法的要害是程序法,而非实体法”;“在美国行政法要回答的问题是:1.行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权力?2.这些权力有什么限度?3.用什么方法把行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注:【美】勃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页。)行政法应着重以程序法为核心展开研究,其精髓在于控权,在于维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力量平衡,在国家职能极大膨胀的时代里,这已经是一件十分复杂、精细与重要的任务了。作为一个部门法概念的行政法应进行特别定义,不能将行政法等同于行政性法律规范的总和。当前行政法学界将行政法定义为“调整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注: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似乎过于宽泛。能否最终锁定在行政组织法与行政救济法的领域里?美国行政法学家古德诺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注:【美】古德诺:《比较行政法》,转引自应松年等《行政法学总论》,工人出版社1985年版,第19页。)我们认为,这一定义是可行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部门法在“构建”之后还应与其他法律进行“整合”,作较为科学合理的分类。可以说,法律部门的内涵与外延在历史进程中是相对与变动的,是随着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处于不断的异化与还原运动中的,当这一运动超越了一定的度,就可能成为不同质的法部门的研究对象,从而需要重新界定与整合,以令法部门体系的构建更加适应当代社会生活的现实发展需要,这也是符合唯物辩证法的精髓的。 第二,经济行政法不能不适应现实生活发展的需要。关于这点我们在前文中已有述及。我们可以把经济法划归行政法范畴,但是行政法学者对这些经济行政法的理解仅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层面的,因为客观地说,行政法学者与经济法学者相比,在对经济及经济学的了解方面应该相对欠缺,故而影响其对国家调控经济活动形成深刻认识,自然也就影响经济立法、执法等活动的效能。以行政法视野研究经济法,恐怕只能为恢复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与手段提供理论垫脚石。从这一点来讲,肢解经济法,否认经济法的独立性是极为不明智的,是一种倒退。 第三,尽管行政法也具有自我膨胀的倾向,即认为行政法除了调整传统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外,还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关系,但是经济法除了行政法规范外,还拥有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如果前者(民事法律规范)还可以勉强纳入“大行政法”的话,后者(刑事法律规范)由于其异质的调整方法,却是行政法无论如何也无法包容的,仅从这点来看,经济行政法论就无法自圆其说。某种程度上还不如综合经济法论来得实用与科学。 至此我们对本文开篇提出的第一个问题算是作了回答。经济法独立的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也是经济法独立法部门的问题,只有解决了经济法的外在独立性问题,我们才能着手进行内部的体系构建,从而回答本文的第二个问题。 三、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 (一)观点的评述 在前文所列的经济法诸学说中,关于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的划分是各不相同的。80年代的“大经济法”时代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涵括了纵向、横向、内部性三大关系,由于其恰当反映了当时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的经济现实而风靡一时。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提出与建立,国家经济职能逐步还原与回归,以上观点逐步丧失了实践土壤而退出历史舞台。经过反思,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重新进行了界定,提出了表述各异的观点,在摆脱了大经济法阴影之后的这些经济法学说,其观点基本是相近或相容的,故不宜用“论争”形容之,本小节仅以“观点的评述”为题。 关于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较为流行的学说有以下几种: 1.经济协调关系说。该说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页。)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具体有:(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具体分为:(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社会公共性说。具体包括:(1)市场管理关系;(2)宏观经济管理关系;(3)对外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2页。) 5.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具体包括:(1)市场规制关系;(2)国家投资经营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6.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此说直接以具体调整对象的罗列式为经济法下定义,具体包括:(1)经济管理关系;(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注:史际春等:《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0页。) 7.来自经济行政法论的观点。具体分为:(1)宏观调控法 ;(2)市场管理法;(3)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法。(注:王克稳:《行政法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65~73页。) 还有多种不同的观点,由于大同小异,此处不一一列举。就内部体系构建的角度来看,以上诸观点均较为成熟和稳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实生活的需要。当然也各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在此择要评述之。比如有的学说认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应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理由是“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关系,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其中包括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如果硬要民法调整,就会造成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混乱”。(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实际上这是对民法定义作了过于直观式与字面式的理解,只抓住民法的“平等”的外壳。其实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是与自然人并列的市场主体,民法中对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有具体规定(比如准治产人、禁治产人等),对法人等组织也有一般条款规定,这些都属主体构造法,只不过公司等企业组织是人为拟制的产物,远较自然人复杂,因此自然人只需几个条文即可规定,而企业却需要整部甚至多部法律进行专门规范而已,但这仍难逃主体构造法的范畴,应为民法之特别法。民法的上述定义主要说明主体之间的关系,至于如何构造主体,则在定义中略去,由此引发误解。其实民法中多有条文规范各种内部关系,既无“平等”,又无“之间”,若逐条套用定义,是根本行不通的。再如有观点将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关系一并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笔者认为,这些法规范中除了经济法的同质内容外,还有许多与经济法异质的内容,对这些法律规范的归类应持慎重而有所区分的态度,对此本文随后将会述及。 (二)本文的观点 划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范围应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态度进行。从某一种意义上讲,经济生活只有宏观和微观两大领域,这点从经济学的分类就可以知道。我们在论述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时往往也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予以解说。可以说,宏观调控领域与微观管理领域是具备极大弹性的两个领域,其他所有领域都是从这两大领域中分化独立出来的,从逻辑上讲也是可以还原与归位的。然而我们肯定不会只满足于对经济法作如此的二分法,事实上诸学说中哪怕最简练的划分法都不只是二分法。那么具体要把哪些领域独立出来呢?这要视社会经济生活现实与发展的需要,在这一层面上,理论要服从于实践。据此,我们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作如下具体区分: 1.宏观调控关系 这是经济法毋庸置疑的一类调整对象。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当经济运行到一定复杂与发达的程度,“市场之手”的缺陷就会暴露,其个体利益取向的单一与短视会令经济陷入资源配置无序化与严重浪费的泥淖,社会迫切需要另一种超然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对此进行规制与引导。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导致了竞争的无国界,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在全力推动经济增长。发达国家需要创新,发展中国家需更升级与跟踪,工业化的号角还在耳边萦绕,信息时代接踵而至,任凭经济的自然发展与演变显然是远远不能适应这一趋势的,从而需要国家之手的全面干预与促进,我们把这种国家引导和促进经济产生的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 2.微观规制关系 有竞争,就会有垄断,就会有不正当竞争,这是市场的辩证法。放任无形之手的恶果应由国家之手予以修正,在这一领域中,国家的干预往往直接针对个案。同时由于垄断组织势力强大,不正当竞争普遍猖獗,为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法律多以强行性规范为主。对于这一领域的社会关系,我们称之为“微观规制关系”。 3.国有参与关系 国有参与是国家基于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动用财政力量进行社会投资比例再分配的一系列活动。从这点来看,国家参与关系显然是从宏观调控关系中分化出来的,我们之所以把它独立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基于国有参与在世界范围的经济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这类关系之间的共性——通过国家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实现宏观经济目的。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国有参与往往集中在高风险、高投入、基础性行业以及一些公用企业领域里,在中国国有参与的外延却要大很多。这些应放在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这两大背景下进行恰当的梳理和整合。顺便提及的是,以往人们常常用“裁判员”来形容现代国家在经济领域的角色定位,以此区别于“运动员”时代的国家职能。立足于国有参与这一领域,我们认为,其实“裁判员”还不足以准确形容现代国家的角色,现代国家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更接近于“主持人”的角色,根据需要调动气氛(宏观调控),维持会场秩序(微观规制),必要时还须赤膊上阵,临时客串(国有参与)。当然任何比喻都是蹩脚的,当国家从事远景规划之类的活动时,不只是主持人,恐怕还要“制作”、“导演”一身兼了。 4.对外管制关系 对外管制属经济法的特别领域,其共性在于“涉外因素”。把它列为经济法的一类调整对象是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安全这一对矛盾范畴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制度经济学强调经济假设中的制度前提,其实国家绝对主权的存在就是一个最大的制度前提。德国历史学派经济学的杰出代表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早在19世纪上半叶就提出,经济学应分为“私经济学”和“社会经济学”,而后者又可以分为“世界主义经济学”(或“万民经济学”)和“国家经济学”(或“政治经济学”)。他认为,亚当·斯密的经济学是“世界主义经济学”,这种经济学假定“世界上一切国家所组成的只是一个社会,而且生存在持久和平局势之下”“不承认国家原则,也不考虑满足国家利益”。(注:【德】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2页。)李斯特据此提出“国家干预”的理论,其要义正与我们所讲的经济法如出一辙。笔者认为,在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条件下,无原则无计划地开放国内经济是危险与被动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必须掌握一定的国际经济交往的主动权,才能化弊为利,发展自己。从制度规范看,国家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一般采取与国内迥异的管理方法,手段往往十分强硬,故称为“对外管制”,这是经济制度的一块“特区”,有必要单列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这一划分对可能长期处于经济劣势而需要实施一定对外管制的发展中国家来讲更具意义。对于站在WTO门槛上的中国,如何更加娴熟与巧妙地运用国家对外管制的权力,为我国经济的全面现代化争取宝贵的时间和空间是我国经济法学者面临的艰巨任务。 5.市场监管关系 时下论著中,鲜有将市场监管关系单列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我们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有些学说将市场监管笼统归于宏观调控领域,其实宏观调控主要应定位在国家运用价格杠杆、财政杠杆、利率杠杆以及结构调整杠杆等对国民经济实施整体的、间接的影响和导向。这些措施需要作用于具体市场上,而市场是富于噪音的,反应是滞后的,甚至要经历破坏性的运动过程来作出正确选择,因此保证国家经济意图的正确贯彻和顺利实施需要国家对市场继续予以关注,并不断作出调整,确保市场对宏观调控要素作出适当而又积极的反应,这一过程即可称为市场监管,市场监管中的微观因素令宏观调控难以将其完全涵盖。 第二,有些学说将市场监管列入微观规制领域,笔者认为微观规制主要应定位在竞争法的范畴,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它的调整是被动的、个别的、滞后的,手段是强制的,规则是稳定的,而市场监管除了市场秩序的维持外,主要配合 宏观调控,保证其落到实处,它的特性应该是积极的、灵敏的、主被动结合的、事前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统一的,手段是综合、有弹性的、规则是灵活的。这些特征正是承袭于宏观调控领域。可见市场监管中的宏观因素又令其特立独行于微观规制关系之外。 第三,将市场监管关系单列研究是符合现实需要的。以金融市场监管为例。现代虚拟经济的发达导致了金融市场的高流动性、高泡沫性、高投机性与高风险性,在投机家的恶意炒作等内外部条件作用下,金融市场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可能被极度放大。20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至今仍令人触目惊心。对金融市场实施有效监管在许多国家都被当作首要经济课题予以研究解决。经济学家吴晓求认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将从产业经济向金融经济过渡,而金融市场监管将成为现代国家的首要经济管理职能。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而又崇尚自由的美国,国家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和细度也是有增无减,由美联储主席亲自监管的经济数据就高达上万个,在我国这一极度缺乏市场意识的经济土壤上培育各类市场,自然更需要国家的理性监管。虽然市场监管本应分属于宏观和微观两个领域,是两者的结合,但鉴于现实课题的挑战,无论把它归属于宏观调控领域还是微观规制领域都不足于很好地表彰其独有的内在特性与极端重要性,故予以单列研究,这又必将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以上五类调整对象是有主从之分的,其中宏观调控居核心与灵魂地位,其他关系服从于宏观调控。实际上在国家管理经济中,任何一个领域都或多或少会受到宏观调控因素的渗透与影响,国家即使进入微观层面,也是“宏观着眼,微观着手”的。即使是强制性的反垄断领域,也常常要受到宏观政策的异化,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美国在肢解微软的同时,却促使波音合并麦道。“宏观性”、“整体性”正是经济法的精髓。经济法应以宏观调控法为统率,以微观规制法、国有参与法以及对外管制法为主体,以市场监管法为保障,从而形成经济法的有机统一。同时我们还认为,这一体系应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因为除此之外,一些其他的社会关系如社会保障关系、劳动关系、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关系等某种意义上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是同质的。比如社会保障关系属于国民经济再分配领域,众所周知,生产、分配、消费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分配直接影响消费,消费则驱动生产。所以把它们完全割裂开来并不利于我们更加全面与准确地考察国民经济运行与规范的效能。对于这些社会关系不妨将其视为广义上(非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区别于前述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调整对象。(注:顾功耘主编:《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5页。) (三)经济法的定义 论述清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定义经济法自然就十分简单。笔者认为,经济法应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表明,经济法是植根于市场经济的,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其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是国家,另一方是各种市场主体。但还需搞清一个问题:在具体的经济法中,往往会有许多条文并不是规范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该法中固然有许多国家规制不法经营者的内容,但也不乏调整发生在经营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的规范,如生搬硬套经济法的定义,显然无法作出圆满解释,若将这些关系从经济法中剥离,无疑将是现行法律体系的灾难,因为这种调整不同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并存于同一部法律中的现象在任何一个法部门中都比比皆是,如何剥离得了?当然因此抛弃调整对象说是没有必要的。我们认为在上述经济法定义的基础上,还可以作第二层面的表述:经济法是以经济法律规范为核心或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机总和。不妨把这称为经济法的外延式(具体)定义,而把前面称为经济法的内涵式(抽象)定义。当然,这样一来所谓“定义”的含义也得到一定的拓展。这一做法是适应现实生活的,因此也是必要的,否则我们只能永远纠缠于无意义的思辩不得解脱,从而在理论虚无与脱离实践的两个极端之间徘徊。 四、结语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也许是法学史上最富于争议的命题之一。其实这一争议的实质是普遍性的,其他法律部门同样存在,之所以把经济法推到前台予以聚集,也从侧面反映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学术需要争议,因为真理总是越辩越明的,同时学术也需要理智,因为学者是社会良知的载体。曾有一位著名的科学哲学家说过:科学的批判使明智的理论家努力消除自己的虚妄理论,让它们代替自己去死亡,而信徒则随他自己的虚妄而死亡。任何一个理论的提出都是一个崭新的起点,而不是它的终结。在知识经济即将到来的时刻,让我们以更大的勇气面对经济法新课题的挑战。
财政研究论文:构建和谐社会公共财政研究论文 摘要:公共财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和政策手段,构建和谐社会也对财政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我国财政对构建和谐社会形成了一定制约,应着力构建“和谐财政”: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努力解决“三农”问题;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社会公平;建设“生态财政”。最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财力支持。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共财政;生态财政 一、构建和谐社会对财政建设的要求 社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由此也决定了和谐社会内涵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不同学者对和谐社会的理解也不尽一致。有的认为,和谐社会最根本的特征是和谐的利益关系;有的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社会利益均衡机制,从而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还有的认为,和谐社会是指“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以上观点从不同的侧面阐述了和谐社会的内涵。综上所述,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内部本身以及社会与其自身相关的事物之间保持的一种协调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强调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子系统之间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需要财税、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等与之相配套。应积极运用财政政策使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经济增长给其带来的实惠,使其自身得到全面发展,从而增强社会认同感,避免各种不和谐现象的发生。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是和谐财政政策。所谓和谐财政政策,是指既能有效支撑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又能保证财政体系自身和谐循环的财政方针、准则和措施的总称。与以往的财政政策相比,和谐财政政策应更加注重公共产品配置的公平,实现公共产品均等化;更加注重财力分配的基本均衡,缩小地区间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财力差异;更加注重财政政策的公平公正,为各种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平等的财政条件。 二、财政政策对构建和谐社会制约的主要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各项制度建设滞后,难免产生各种不和谐因素。诸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地区、城乡差别问题;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等。以上不和谐因素的产生固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与财政政策不完善也有很大关系,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同地区居民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均等从公平角度讲,同一个国家居民应该享受到大致相同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因居住地区不同而有较大差别。全国性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各地不会有太大差异。地方性公共产品由各地方政府提供,在现行的财政政策框架下,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多少与当地政府财力有直接联系,而政府财力又是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不同省区之间,特别是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人均财力差距非常明显。2003年人均财政支出,最大与最小的省份差达8.58倍;并且同一省区内财力差距也较大,如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2004年人均可支配财力分别是东西两翼和粤北等山区的7.7倍和6.6倍。财力差异造成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不同,不同地区居民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均等。 2.“二元”财政结构彰显城乡差别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政府财政应有助于缩小城乡差别。相反,由于我国“二元”财政结构的存在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别。一是政府对于同一种公共产品,在城乡之间的提供方式不一样。如在教育、道路等方面,城市居民基本上可低价甚至免费使用,其成本主要由政府承担;而在农村则主要是通过名目繁多的非税方式由农民自己承担,财政只给予少量或根本不给补贴。二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广大农村居民尚未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步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扩大了社保对象范围,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在占全国人口60%的农村人口中,社会保障仅限于在小部分城镇劳动者中实施,使得城乡社保覆盖率之比高达22∶1。 3.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财政调节乏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一个重要职能是调节收入分配,避免贫富差距过大,维持相对公平。当前,收入分配差距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甚至同一单位不同岗位之间都呈现持续拉大的态势。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5,早已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标准,如果不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很可能引发社会动乱等不稳定因素。现行财政调节功能存在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税收调节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一是不同收入阶层税负不均衡,从税负公平角度而言,税负应与纳税能力相适应。而我国事实上却出现了中低收入者税负相对过重,富人税负轻的“逆向调节”现象。由于当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税率过高,又缺乏合理的减免和退税制度,造成中低收入者税负过重。据统计,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5%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且中低收入者占了绝大多数。二是税制体系不完善,财产税相对缺失。根据国际经验,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要有与之相配套的财产税。由于我国遗产税、赠予税等税种的缺失,使税收难以发挥对高收入群体的“削峰”作用。 4.财政宏观调控乏力,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导致自然资源大量消耗,环境质量严重下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资源短缺、国土沙化、饮用水源的污染等因素对我国经济发展构成很大制约。然而,财政宏观调控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作用发挥不够,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三、构建和谐财政的设想 公共财政应通过完善各种政策、制度,构建“和谐财政”,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1.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公共服务均等化奠定基础 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消除地方差异和主体差异,各地方政府能够按照全国一般标准和居民的生存需求,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应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机制,重点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变基数法为因素法。按照因素法合理确定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额,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税负高低、城市化程度、人口、教育状况等因素作为转移支付的主要依据,通过对各种因素综合分析确定支付规模,提高转移支付的科学合理程度;二是采取灵活多样的转移支付形式。要把一般性补助、平级补助、专项补助、特别补助等形式有效结合;三是调整转移支付结构。现行转移支付很大一块是通过税收返还形式进行的,经济发达地区税收返还所占份额最大,反而加剧了地区间财力不均衡。由于税收返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为抵消其不利影响,应调整转移支付的地区分配结构,重点向中西部贫穷地区倾斜。 2.加大解决“三农”问题的财力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针对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差距过大的现实,应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使财政收入分配适度向“三农”倾斜,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一是财政投资重点由城市转向农村。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向“三农”倾斜,逐步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二是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新增教育、文化、卫生等财政支出应主要用于农村,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公共产品的城乡“一体化”供给。三是完善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政策。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的正当利益。四是增加农民就业培训支出。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民的就业能力,有利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 3.完善税收制度,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缩小收入差距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税收制度则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要逐步完善税收制度。一是完善税制设计。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应放在高收入阶层,适当减轻中等收入者的税负,通过提高起征点、降低税率、减免退税制度等,缩小中、低收入者与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应将目前的分类课征制改为混合课征制或综合课征制,有利于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力度,真正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同时,应将各种补贴、福利等全部纳入工资范围征税。二是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务管理和监督的技术水平,加强对偷税、逃税、避税行为高发领域的监管力度。对私营企业家、文艺体育界明星、外企高级雇员、房地产开发商、知名经济学家、律师、官员等“新富阶层”的收入实施重点监控。三是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可以有效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此外,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还应开征赠与税,以防止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通过赠与方式逃避缴纳遗产税。 4.建设“生态财政”,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当前,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已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制约,应加强财政在生态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作用,支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财政政策上,加大对生态建设和环境建设的支持力度,建设“生态财政”,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及节约型社会的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一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二是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三是大力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资源循环利用领域,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 财政研究论文:公共财政研究论文 关键字:公共财政进程市场化范围 一、问题的提出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提出后,我国关于公共财政改革的研究和讨论逐渐兴起。1998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建议》明确将建立公共财政初步框架作为“十五”时期财政改革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目标。发展市场经济需要相应的公共财政制度配合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在总体认识日渐清晰的同时,我们对公共财政具体内容和活动范围的理解却比较混乱。本文的研究基于如下判定:公共财政的出现旨在纠正市场失灵。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公共化决定了财政的公共取向,这是公共财政产生的制度性根源。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政府的动态关系决定着公共财政的范围。因此,一种经济运行只要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其财政模式就必然应该是公共性质的或趋向于公共化的。本文的研究方法将着眼于历史数据和经验的分析(注:由于时间跨度和各国的差异,统计数据的口径会有一定出入;另外转轨国家数据的准确性也存在一定的质疑。但不会对本文的观点产生影响。作者在采集资料过程中尽可能做到统一和标准。),有些材料可能是读者熟知的,但希望通过本文结构的安排和选取资料的特殊角度,能有助于论题的阐述。二、市场经济中的公共财政Ⅰ:纵向演进的线索就市场经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发展的一般历史过程而言,公共财政范围的变动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我们以欧美的财政理论和美国的财政实践为主来进行考察:1.自由竞争时期的全面排斥阶段。这一阶段的市场被认为从三个方面实现着自我调制节:(1)供给为自己创造需求,市场经济不会发生需求不足的经济危机;(2)市场经济有趋于充分就业均衡的自然倾向;(3)利息率能调节储蓄和投资达到均衡,政府不应干预生产资源的配置。在这样一个无阻力的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中,严重和长期的危机和萧条状况被认为不可能出现,市场机制总会通过供求调节而自行得到恢复。在这种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受到否定和排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被对立起来,政府经济活动范围局限于很小的领域。“廉价政府”决定了财政对资源的配置权也是弱小的、无足轻重的,公共收支规模较小、活动范围狭窄(注:公共财政的形成是资产阶级斗争的结果,夺取公共收支的最后控制权是其形成的根本标志。1787年英国国会通过“统一基金法案”,标志着现代国家预算制度的确立。在美国由于整个世纪政府所需资金有限,加上关税收入充足,不太需要通过支出来制衡收入,其预算和会计法令以及预算署到1921年才确立。也就是说在联邦政府成立(1789年)后的132年中并没有规范的国家预算制度。)。“市场失灵”的范围是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主义的,主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与法律、公共工程与设施以及公共服务等。从1870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美国联邦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平均低于3%;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到1930年前,联邦政府支出仍保持在接近3%的水平(注:大卫·n·海曼:《公共财政:现论在政策中的应用(第六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在1825年资本主义世界爆发第一次经济危机以后的一百多年中,资本主义经济事实上的确基本能够靠市场机制本身的调节保持经济的正常运行。2.1929年大萧条后的全面干预阶段。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市场经济充分发达,制度演进产生的内在矛盾也在日渐累积和深化。到1929年危机和大萧条爆发时,其严重程度已直接威胁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存,人们发现“一旦抛弃了完全竞争,那个推断自由放任的作用很可能导致以最有效率的方式来满足需要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就不复存在”(注:萨缪尔森:《经济学》,第62页,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凯恩斯将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存在的经济危机和大量失业定义为一种由有效需求不足导致的短期非均衡状态。主张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增加投资需求,使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均衡达到充分就业的均衡,市场机制得以重新恢复。财政政策实施效果的核心在于消费倾向,其政策传导过程表现为财政政策手段收入分配变化社会总需求改变财政政策目标实现。这一阶段“市场失灵”的范围是凯恩斯主义的,除了传统范围的“市场失灵”,更主要是指市场经济的外部性、垄断、分配不公、经济波动、信息不对称等。这些缺陷的弥补客观上需要政府介入,在微观领域以效率准则为主导,关注公共产品提供的效率和政治决策的效率;在宏观领域以公平准则为主导,关注收入再分配和宏观调控问题,通过政策调控稳定经济运行。公共财政在这一阶段逐渐形成三大职能,即有效配置资源、公平收入分配和稳定宏观经济(注:musgrave,r.a.,thetheoryofpublicfinance:astudyinpuliceconomy.newyork:mcgraw-hillbookcompany,1959.)。财政活动的范围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展而迅速扩大。发达国家的政府支出从1960年占gdp的28%迅速上升到1994年的50%(注:imf工作人员:《世界经济 展望:1996年5月》,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年版。)。美国的政府支出比重虽然一直偏低,但仍然从1929年的10%左右跃升到30%左右。随着对“市场失灵”认识的深化,以及公共产品理论的确立,政府行为与市场活动形成了一体化和相互替代的关系,公共支出广泛进入新的“市场失灵”的领域,传统的支出结构随之发生调整。从美国联邦支出的变动情况来看,1945-1975年国防支出占联邦支出的比重从89.49%下降到26.03%;而增长较快的主要是健康、医疗、收入保障、社会保障等转移性支付,其中收入保障从1.23%上升到15.09%,社会保障从0.29%上升到19.46%,整个转性支付的比重从1.75%上升到42.21%.可见联邦支出应对“市场失灵”的领域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伴随这种变化的还有联邦净利息支出的大幅增长,其比重上升了一倍:财政支出结构的以上变动,尤其是转移性支付在公共总支出中地位的上升,是政府运用财政支出工具实现财政政策目标的直接表现,也是政府直接实施其公平社会收入政策的表现。在收入方面,税制结构也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在美国这一时期以所得税和薪给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取代了早期以关税等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制起到了自动稳定器的作用,配合了这一时期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干预经济、实现政策目标的需要。3.“滞胀”之后的适度调整。凯恩斯之后,新古典综合派的“混合经济”思想居于主流,公共财政范围的扩大促成了二战后20多年的繁荣。但是由于财政政策只能通过心理因素的调节解决流通环节的疏导和价值实现问题,而并不解决生产环节资本与劳动的内在矛盾,只能缓解问题、暂时解决问题或使问题以被扭曲的方式出现,而不能真正消除市场实现危机的周期性出现,并且政府作用的滥用也带来了“政府失效”的问题。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滞胀就是一个例证。随着政府大量干预经济所暴露的失灵出现,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又进入新的调整阶段,货币主义、公共选择学派、理性预期学派向新古典主义复归,西方社会出现了国有经济私有化的浪潮。20世纪90年代以后私有化已突破了原先被认为自然垄断的领域,如电力、电信行业等。在这一背景下,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普遍有所回落,尤其是在欧洲,美国政府支出的比重也停止了继续攀升的势头,趋于平稳。支出结构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从2000年美国联邦支出来看,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防支出的比重进一步下降到16.46%;转移性支付总体上呈持续上升趋势,已达到56.73%,但有关收入分配方面的支出比重已逐渐趋于稳定,有关社会保障、医疗等福利性支出比重继续上升;随着债务规模的扩大,净利息支出的比重已上升到12.46%.财政活动范围的逐步趋于稳定,公共支出的效率、公共产品的私人供应受到重视(注:科斯理论的贡献正是对公共产品一定要由政府提供提出了质疑,推动了公共产品私人供应问题的研究。)(如福利制度从公共生产转向私人生产),资源的公共使用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和调整。成熟市场经济制度的演进线索表明,市场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其配置资源高效率的一面不断提高,其配置失灵和无效的一面也不断显现。这种失灵由传统的公共性产品的提供扩大到市场运行的机制性、功能性障碍,突出表现在宏观经济运行的不稳定和收入分配不平等方面,内在矛盾的调和需要政府的介入,调控成为一项重要的职能,公共财政范围的扩大和作用的增强使财政逐渐走向公共经济化。但是这种调和是动态的,市场的高级化本身会消化一部分失灵(注:一些交易费用学派的学者认为,市场失效与市场发展的层次有关。市场失效只是说明了某种最简单的契约形式,在节省交易费用和保证有效的激励方面的失败,并不是广义的市场(包括企业制度等复杂的契约关系)的失败。正像货币和银行制度没有发明出来时,人们发现很多经济活动将不能通过物物交换的低级市场进行,人们可以说那是市场失效。实际上,正是低级市场的失效产生了对高级市场形式和制度创新的需要。(参见杨小凯:《当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第16-1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使市场重新替代政府,同时政府的介入本身也有失灵的一面。二者的关系处于动态中,公共财政的范围也必然处于实践演进中,呈现出从国防、行政管理等守夜人职能到大量的政府投资、公共产品的生产、收入分配的公平,再到以福利化为导向的社会保障等特征。可以说西方财政制度的演变史,是公共财政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历史,公共财政始终以弥补市场失效为职能界定的依据。三、市场经济中的公共财政Ⅱ:横向展开的比较除了市场经济纵向演进中公共财政范围的变动,在横向展开的线索中,一般市场经济原则下形成的不同的市场经济制度模式、不同的政府—市场关系、不同的财政活动范围,也是个分鲜明的。同样在自由竞争时期,与英法为代表的财政少干预经济的自由主义思想相反,德国历史学派提出并实施了国家干预主义的思想,希望通过国家干预实现经济发展,克服其后进性 。其基本观点是反对古典经济学的自由主义,主张实行社会改良主义,宣传国家有机体学说,强调国家活动的生产性,主张扩大财政职能和财政支出。德国历史学派的出现和政府—市场关系模式的形成,显然并不主要是市场经济一般意义的要求,而是其他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注:这一思想虽然后来成为国家干预主义的渊源,特别是凯恩斯主义的论据,但事实上20世纪30年代开始的财政调控经济的原理并不同于历史学派的背景,而是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一般要求,二者在出发点和目标上都有差异。)。1929年大危机后,随着政府干预经济的加强,发达国家的公共支出普遍扩大,但是各国增长的幅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异。美国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从1929年的10%左右上升到30%左右,最高年份在40%以上;瑞典中央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在20世纪早期低于7%,到20世纪末全部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已超过2/3(注:大卫·n·海曼:《公共财政:现论在政策中的应用(第六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国市场经济制度逐渐趋于成熟,公共财政的范围和作用也趋于稳定,政府—市场关系的差异性形成了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同的制度模式。比如美国政府微调型市场经济模式,法国计划引导下的市场经济模式,德国“市场经济+国家调节+社会保障”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瑞典社会福利市场经济模式,日本政府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政府支出比重的差异性反映了这种模式的多样性。政府支出结构的差异性也有助于描述这种特征。以1995年为例,在公共产品的支出中,美国的比重最高,其中主要反映了其作为超级大国在国防上的庞大开支;merit产品(优值品)支出中,瑞典、法国、德国该项支出占gdp的比重都比较高,反映出对教育、健康等社会服务的重视,美国该项支出占gdp的比重虽然不高,但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却最高,说明政府对这方面的支出也是十分看重的;转移支付在各国政府支出中几乎都处于最重要的位置,可以看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收入分配、社会福利的重视。瑞典的转移支付占政府支出的比重虽然不是最高的,但占gdp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国家,体现了福利国家的特征,法国、德国的此项支出也很大。经济服务支出主要是指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投资和对农业等的补贴,德国、日本在这方面的支出比重明显高出其他国家很多,体现出政府对这些领域的积极介入,美国该项支出占gdp的比重最低,则与其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特征有关。公债利息支出中,美国所占比重较大,反映了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持续后果,瑞典所占比重较大则反映了福利开支过大带来的压力。不同市场经济制度模式的形成和公共财政范围的差异性,表明在市场经济一般性规律之外,还有更多复杂的因素在改变着政府与市场效率的比较,在影响和决定着一国政府的职能和财政配置资源的权限。从上述国家的比较中,大致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经济发展阶段的制约。经济发展阶段决定着市场发育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从而决定了“市场失灵”的范围和政府职能的范围。一般而言,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会比较突出,政府既要培育市场发展,又要弥补市场不足,组织经济活动。东亚国家在经济起飞阶段都实施过强有力的政府干预。(2)一国的国际地位和发展战略的制约。先行国在其经济社会充分有序发展后开始进入起飞阶段,在国际竞争中享受先发优势。后起国大都在内部未充分发育的情况下面对现代经济的压力,必须要通过制定有偏重的发展战略,借助外部先进技术和资金等后发性优势实现经济起飞,而这一点是一般性的市场调节无法做到的。经验证明没有发展战略和国家创新机制的比较优势,只会使落后国家处于竞争的低端。国际竞争环境从外部决定了一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并最终决定了政府在发展战略中的特殊作用。日本以私人企业制度为基础,资源按市场原则进行配置,政府以强有力的计划和产业政策对宏观经济运行实行导向,以达到经济发展的预期目标。(3)不同的国家性质和政治制度的制约。财政对资源的配置并不是通过供求调节和价格波动来完成的,而是要通过特定的政治程序来安排,并受到特定的国家利益或政党目标的制约。比如美国分权自治的联邦制度和三权分立的政权决定了其政治民主化程度较高,权力制衡机制较为完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容易受到监督;东亚国家大都具有政治专制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二元特征,政府对经济的主导作用较强;瑞典模式的核心实际上是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与私人资本主义之间的一种“历史性妥协”,在混合经济体制基础上实行社会民主主义和广泛的社会福利政策。(4)社会、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制约。非经济因素的初始条件的差异对市场经济模式和公共财政范围的影响不容忽视。比如美国坚持传统的个人奋斗的信条,德国政府干预经济的观念受到康德国家的生产性功能、黑格尔国家“非物质资本”论等思想的深刻影响,东亚国家政府作用的发挥则受到儒家伦理精神所塑造的集体主义、忠诚奉献等思想影响。日本市场经济制度 模式的形成既受到历史上农业社会和财阀的影响,又受到二战后特定统制时期的影响。四、转轨经济中的财政公共化Ⅰ:csb、cis国家的考察(注:csb:中、南欧及波罗的海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和斯洛伐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地区、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cis:独联体国家,包括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乔治亚、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格鲁吉亚、摩尔多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有时还用到ceb:中欧及波罗的海国家,包括捷克和斯洛伐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现代市场经济总体上具有国家干预的特征。在正常演进的市场经济中,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范围基本上同“市场失灵”的范围相适应,政府—市场的边界有一个历史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在转轨经济中,由于市场是通过体制转换来建立,没有自然形成的过程,人们的观念、市场制度的建设、经济发展水平、转轨中的体制关系等因素,使情况又更为复杂一些。既然以现代市场经济作为转轨的一般目标模式,向市场机制的过渡就并不意味着政府从经济活动中完全退出,而是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转变,即在体制转换过程中、在未来新的市场体制基础条件下,如何使政府职能处于恰当的位置。另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作为改革的设计者和主要推动力量的政府,还对市场形成本身起着重要作用。1989年以来,波兰、匈牙利、捷克和斯洛伐克以及俄罗斯等原苏联国家和东欧各国先后制定并实施“向市场经济过渡”纲领和计划。在财税体制转轨方面,主要是按照“华盛顿共识”的方案,通过改革使国家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化,缩小原有的财政范围和规模。财政职能转变的重点是两个:一是财政作为政府行为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解决市场不能满足的一些社会公共需要;二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方式由以直接行政方法为主转向以间接经济方法为主,通过实行分税制,在中央级预算中建立转移支付项目。但在实际执行中,情况远比预想的差甚至完全相反。“休克疗法”的核心是政府从传统资源配置方式中迅速退出,这一步骤主要通过大规模的私有化和自由化来完成。但政府退出的结果并不是预期中的市场配置效率,而是产出的大幅下降,企业经营状况的持续恶化。在国家收入不断减少的情况下,各国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出现了大幅下滑的趋势。一方面政府的迅速退出导致财政汲取能力的大幅下降。在转轨国家中,企业曾经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改革初期大量的国有企业进行了私有化,国家对于这些企业失去控制就意味着对失去了对财政的控制,cis国家的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992年的38%下降到1998年31%,csb国家则从44%下降到了39%(注:worldbank,adeeadeoffiscaltransition,workingpaper(15031)。)。另一方面,财政支出比重的迅速下降意味着政府基本放弃了对经济的调控。cis国家总支出占gdp的比重从1992年的56%下降到2000年的33%;ceb国家的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从1992年的48%下降到2000年的42%.在这种新自由主义影响下,国家最大限度地离开市场经济的结果是经济的大幅衰退和持续的通货膨胀。以俄罗斯为例,1992年1月关于价格自由化的总统令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生效,标志着以私有化、自由化和市场化为基本方向的经济转轨开始(注:其中主要的改革措施包括:(1)从1992年1月2日起,一次性大范围放开价格,90%的零售商品和85%的工业品批发价烙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2)实行严厉的双紧政策,即紧缩财政与货币,企图迅速达到无赤字预算、降低通胀率和稳定经济的目的。(3)取消国家对外贸的垄断,允许所有在俄境内注册的经济单位可以参与对外经济活动,放开进出口贸易。(4)卢布在俄国内可以自由兑换,由原来的多种汇率过渡到双重汇率制(在经常项目下实行统一浮动汇率制,在资本项目下实行个别固定汇率制),逐步过渡到统一汇率制。(5)快速推行私有化政策。)。在随后的一年内政府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规模从资源配置中退出。配合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完全放弃,财政范围不断缩小,财政支出大大削减。政府过快退出带来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转轨过程中经济危机与财政危机形成对峙局面,导致稳定经济与稳定财政的措施相互矛盾。如果采取稳定经济、遏制生产下降的措施,则必须运用政府手段扩大投资;如果着眼于解决财政危机、压缩预算赤字,则要求大幅削减政府支出,减少国家投资。二者的不相容性使稳定经济和稳定财政这两个目标不可能兼得。在这种矛盾下,俄罗斯政府采取了优先稳定财政货币的紧缩政策,但在短缺和衰退的背景下,必然导致国内经济情况的进一步恶化。同时,紧缩财政政策还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过重,税额竟占企业利润的70%,而政府为追求无赤字预算又竭力压缩国家集中生产性投资,结果整个经济缺乏投资主体和投资热情。由于政府管理经济职能在转轨初 期的迅速退出,政府支出从1992年占gdp的51.9%下降到1993年的39.9%,导致1992年基本建设投资总额减少45%,gdp增长率为-19.0%,通货膨胀率高达1353.0%,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循环和周转条件被全面破坏。经济运行从此进入漫长的恢复中,到2000年俄罗斯的gdp总量仍然只相当于1990年的64%(注:worldbankcountryofficedata:maddision(1982)。)。二是形成了转轨过程中的制度真空,使转轨失去了应有的驾驭。“休克疗法”的失败除了目标设计上的脱离实际,其实施的路径一开始就排斥和否定政府在转轨中的作用,否定政府在市场制度形成中的作用,一味地追求理想市场条件下的理想结果,即只要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就可以达到经济的均衡发展。结果导致了新旧制度衔接上的制度真空,引发资源的非法配置,财政无法实施有效的干预。与此同时,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和保护本国经济方面软弱无力,经济衰退引发社会动乱和政治动荡。这种转轨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动荡和贫困一直延续了多年之后。才引起各方的反思。“华盛顿共识”因拒绝政府在经济发展和转轨中的积极作用而受到广泛批评(注:stiglitz:moreinstrumentsandbroadergoais:movingtowardtheposterannuallecture(helsinki,finland)。)。1999年底普京总统提出“俄罗斯思想”,重新强调国家在政治、经济体制建设中的作用,即通过政治上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政权体系与加强中央权力,保证俄罗斯实现市场经济的改革(注:普京指出:1.俄罗斯必须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建立完整的国家调控体系,这是指让俄罗斯国事政权体系成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力量的有效协调员,使它们的利益保持平衡,确立合理的社全发展目标和规模、为目标的实现创造条件的机制。2.在经济转轨的方法上,今后只能采用渐进的、逐步的和审慎的方法,切忌1990年代机械搬用西方经验的错误做法,强调俄罗斯必须寻觅符合本国国情的改革之路。3.重视社会政策。对俄罗斯来说,任何会造成人民生活条件恶化的改革与措施基本上已无立足之地。([俄]普京:“千年之交的俄罗斯”,原载《独立报》1999年12月30日))。在这种思想指导下,1999年俄罗斯经济出现复苏,1999年俄罗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5.4%,工业生产增长8.1%,基层企业的财政状况良好,企业利润同比增长2%,外贸顺差约为400亿美元;2000年在全球经济出现颓势的情况下,俄罗斯经济反倒爆出亮点,经济增长率达到9.0%,工业产值增长率约为9.5%,一些部门特别是轻工业部门增长更快,达到150-200%,投资比上一年增长了近20%,外汇储备达到300亿美元,全年的国际收支差额达到10年来最高值约600亿美元,通货膨胀率被控制在21%以内。2001、2002年gdp分别保持了5.0%和4.3%的增长速度(注:imf,worldeconomicoutlook2003:growthandinstitution;俄通社-塔斯社莫斯科2000年12月21日电。)。五、转轨经济中的财政公共化Ⅱ:中国样本的分析从实践来看,我国将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作为新时期财政改革的重要目标,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用不断增强、国民经济不断发展、财政改革不断深化而逐步认识和明确的。改革开放特别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我们一直在努力探索和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体制,在这期间尽管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公共财政的目标模式,但我们已经在财政“公共化”实践中进行了很多探索与突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资源的配置服从于国家计划,市场的作用受到排斥和禁止。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决定了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传统的财政理论将财政职能定位于生产建设型,财政代替企业成为社会投资主体,成为社会再生产的主要构成要素。全社会基本建设投资的80%以上由财政拨款安排,财政基本建设拨款在整个财政支出中占30-40%,居于首位。这一阶段财政运行机制的基本特征是以低价收购农副产品和低工资为基础,企业利润上缴为主要形式的特殊财政收入机制(注:在1957-1977年的20多年里,通过农副产品低价这一形式,逐民承担了总额约6000亿元的“低价暗税”;1956年以后城镇职工经常性的工资升级被中止,在以后的20多年里基本没有变动;企业留利率也一直很低,1978年只有3.7%.),大而宽的财政支出机制(注:财政职能延伸到社会各类财务职能中,包揽生产、投资乃至职工消费,覆盖了包括政府、企业、家庭在内的几乎所有部门的职能。),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机制。经济运行的好坏直接取决于财政投入产出的效果,财政安排生产、安排消费—积累比例、安排基建的效果。经济运行的矛盾直接反映为财政收支的矛盾。在这样的体制背景下,财政的首要任务是直接发展经济。我国财政公共化的改革是与市场化进程相衔接的,在渐进的过程中可明显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财政通过逐步退出传统的资源配置领域推动经济运行机制的市场化,以存量缩小的方式体现自身职能向公共化内涵的转变。从改革开始一直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建立起来之前,是我国从计划向市场转轨一个比较长的量变积累期, 时间跨度大致从1978年到1992年。这期间从转轨而言是要在打破旧体制约束的同时引入新体制的活力,并使新旧体制配置资源的能力和范围发生此消彼长的变化,使新的体制逐渐酝酿、形成;就发展而言是要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到20世纪末基本达到小康,完成经济发展的前两步。因此这一阶段的经济运行同时包含了改革与发展两个主题,财政活动范围的界定十分复杂。一方面财政作为计划体制下资源配置的枢纽必须被打破,以便让体制外的资源能够寻求自发组合的方式,这就是我们讲的财政放权让利的过程。放的是资源配置权,让的是配置资源的范围,从而在计划体制的边界上才有了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企业和个人收入分配比重的提高、银行经营业务的扩大、物资流通的放松等等,而这一切正是形成以利益为导向、以供求为平衡、以资本社会动员和形成为核心的市场化机制的雏形。另一方面,在配置方式的转型过程中,财政必须继续承担确保社会经济基本稳定的任务,这其中包括保持财政-国有企业的纽带关系(税收)以确保基本的平衡能力、支撑能力;保持对经济建设的较大投入以确保对经济总量的基本维持能力;保持对利益受损者的补贴以确保转轨的平滑度。这时的财政既要主动推进改革,又实际承担着改革所带来的损失和成本,收支矛盾加大,平衡能力下降。财政对经济的干预方式是多重的,既有直接作为生产主体、投资主体的部分,也有让出一部分资源让市场因素、市场主体经营的部分。财政的角色是多重的,财政与经济的关系也比较混乱、复杂。由于市场机制尚在形成中,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界定还不清晰,市场缺陷和对政府职能的要求不突出,财政的职能也缺乏清晰界定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这一阶段总体上是一个传统资源配置方式逐渐被削弱、瓦解的过程,这种被削弱、被瓦解既表现为财政在经济增长中地位和比重的下降,也表现为财政体制内部分权化过程中,中央财政地位和比重的下降。其实质是财政对经济资源配置能力的下降和中央财政对整个财政资源配置能力的下降。由于与这种下降对应的市场化配置资源和分权化配置资源的上升,因此在本质上是一个机制转换的过程、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严格地讲,财政在这一阶段属于被改革的对象,其体制变动既来自于改革的压力,也来自于对维持基本平衡能力的底线的死守,因此还没有找到适应新体制要求的体制框架。但是这种渐进退出所带来的制度变迁效果是积极的,既推动了市场机制的逐渐形成,又保证了经济的稳定增长。与俄罗斯相比,我国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虽然也呈下降趋势,但这种趋势是平滑的、渐进的,体现着政府传统职能的渐进退出和市场机制的渐进生成。另一个支撑这种渐进退出的证据是在这一阶段长期保持的财政对国有企业、居民等的各种政策性补贴。这些补贴在改革初期的迅速增长与财政支出占gdp比重的下降形成反向作用,在总量缩减的同时起到了结构性补偿的效果,对于价格改革和国有企业经营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第二阶段:财政通过自身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体制框架,逐渐将财政公共化的目标定位于弥补市场失灵,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以增量拓展和存量的结构性调整,继续完成传统职能的退出和对改革进程的驾驭。1992年我国确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的终极目标,并判定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后,我们实际上进入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时期。在此以后的过程中,由于市场机制已经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市场的效率和失灵都同时暴露出来,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性也在明显地显现出来,人们对市场、对政府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注:我们在政策导向上开始明确提出“我国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必须加快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发展……同时要看到,市场也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一面,国家必须对市场活动加以正确的指导和调控”。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我国是发展中的大国,又处在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尤为重要……经验证明,微观经济越放开,市场化的进程越快,要求宏观调控越有力和灵活有效。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要有必要的集中和相应的手段”。(参见:《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1995年9月28日),《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1468页))。我们在实践中逐渐突破了市场化初期将市场经济等同于无政府、将政府等同于“守夜人”的极端、古典思想的束缚,对财政地位及职能的认识也就更深入了一步。即经济体制转轨、传统资源配置方式的转换、财政按传统方式配置资源能力的削弱,并不应该等同于财政地位的被削弱。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介入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基本保证。财政面临的根本问题是在推进市场化改革、退出传统资源配置领域的同时,如何通过职能转型以适应新体制要求。1994年我们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工商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第一次真正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新的财税体制框架。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财政收 入占国内生总值两个比重,1994-2001年全国财政收入增加2.14倍,年均增长17.8%,全国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1.2%提高到17.1%,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在体制调整后迅速由1992年前的38.6%左右提高到55%左右,实际运行中一直在52-56%之间。这次体制改革的实质是财力结构的调整,是财政在财权上的振兴。“两个比重”的提高主要是通过税制改革扩大税基、分税制改革划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所带动的积极性的提高来实现的。这一改革改变了改革以来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从1978年的31.2%下降到1994年的11.2%连续15年日益积弱的趋势,增大了财力安排上总体的回旋余地,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财政体制承载1998年以来积极财政政策的能力。因此,从实际效果来看,体制对市场化进程的适应与配合是积极的。但是体制在某些方面的过渡性特征也是明显的,突出表现在财政职能的界定和各级财政的关系界定上,并导致财政在支持经济发展的方式上缺乏明确的界定,财政收支结构和范围还不尽合理;财政在支持其他事业发展方面的职能界定还不清晰。这些过渡性特征仍然对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体制性的约束。在随后的近10年中,我们的认识和实践又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比如“集中财力,振兴国家财政,是保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注:参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1997年9月12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强调“衡量财税工作做得好不好的根本标准,就是要看是否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是否有利于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注:参见:《关于财政税收工作问题》(2000年1月19日),《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在努力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增加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将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满足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公共需要,包括政治、经济、科学、教育和文化等方面的公共需要……”(注:参见李岚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逐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2000年11月20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逐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新时期市场—政府的关系作了新的界定,明确提出在“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同时,要“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要“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要在完善财税体制的基础上,“完善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方式”(注: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第21-23页。)。伴随这一过程,我国在税制方面的改革(如所得税分享、税费改革)、支出结构的调整(增加对社会保障、教育、科学等的支出)也在渐进推进中。总体上中国的经济改革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为了能够充分利用已有的组织资源,保持制度变迁过程中社会的相对稳定和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政府在改革出台的时机、步骤的把握、利弊的权衡、变迁进程的调整等方面都起着决定性的组织和领导作用,财政也为推动制度变迁掌握着资源配置权限与范围的进退尺度,在市场培育和市场弥补两方面发挥作用。中国政府在转轨中的作用以及财政政策的效果也越来越受到国际组织的肯定。根据1996年世界经济论坛和瑞士国际管理与发展研究院每年组织和公布国际竞争力评价,转型国家国际竞争力比较要素及排名中,中国以26名的高分排列在所有转轨国家的第一位。在对政府作用进行评价时,中国在6个大的方面、30多个指标综合排名转轨国家第一位。六、小结关于如何认识公共财政的范围,本文有如下基本看法:(1)财政活动的范围是围绕政府与经济的关系展开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问题转化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的私人特征和效率原则决定了财政的公共特征和公平原则。二者构成了资源配置的两种方式和两种价值取向。因此研究公共财政的隐含前提是市场经济背景,首要内容是这一背景下动态的政府—市场关系,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决定了政府职能的边界,并最终决定了公共财政的范围。(2)在这样的认识下,公共财政的研究既是一个理论命题,更是一个实践框架。一种经济运行只要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其财政模式就必然应该是公共性质的或趋向于公共化的。只是囿于市场发育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其公共财政的进展程度以及与其配套的职能、体制、管理系统会有很大的不同。(3)并且财政在作为一个经济范畴的同时,也是一个政治范畴,既要强国富民,又要治国安邦。财政通过收支活动进行的资源配置,从方式上讲不是以价格波动 和市场出清来进行,而是通过政治程序来完成;从目标上讲不仅局限于经济增长和效率最大化,还有特定的国家利益和目标。因此不同的国家性质和政治制度使公共财政的内容和形式更为复杂。再加上社会、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同一个公共财政命题下,实践框架呈现出多样性和特殊性。(4)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关于政府职能强化、财政活动范围扩张的案例至少有两种类型:一是市场过弱、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条件下,政府干预以弥补市场功能的不足;二是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市场机制运行的内在矛盾深化,需要政府进行一定的替代和矫正。(5)对于转轨国家而言,公共财政建设有着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完全不同的历程。西方的公共财政是在市场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在政府财政活动中自然形成的;转轨国家的公共财政则要在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转轨过程中、在政府职能转换中、在传统计划型国家财政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的主动安排和作用来形成。不论转轨路径如何选择,财政公共化的内涵事实上都包括两个步骤:一是以财政传统职能的退出推进市场化的形成,二是以逐渐生成的市场机制界定和规范财政活动的范围。因此财政公共化与经济市场化的契合情况直接决定着转轨的绩效。关于“市场失灵”和公共财政的关系,从已有的实践来看下列方面都曾经是必须考虑的因素:(1)市场自身固有并随其发展而发展的缺陷。包括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垄断,垄断使市场价格高于均衡价格,市场交易量低于均衡交易量,资源配置达不到帕累托最优,市场出现障碍;市场不能很好解决的经济行为外在性问题,无法协调的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矛盾;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宏观经济均衡问题。(2)市场发育不完善而出现的功能缺陷。主要是指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成长阶段的限制,市场结构和市场功能还残缺不全,各种市场尤其是要素市场缺乏良好的组织,市场信息不灵敏、不准确,不能及时正确地反映产品、劳务和资源的真实成本,从而导致市场本身应具有的资源配置功能不能有效发挥。对于这种性质的缺陷总体上要通过市场本身的发展来消除,但在转轨过程中政府一定程度的弥补和替代、政府以积极措施促进市场发育(如明晰产权、加强法制建设等),是必须兼顾好的两个动态方面。(3)政府应该退出尚未退出导致的市场缺陷。主要是指政府干预过多或不适当干预所造成的市场扭曲,这是转轨经济中特有的现象。在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从传统职能的退出、财政从传统资源配置领域的退出,都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政府退出与市场进入的过渡状态,传统的“政府缺陷”仍然发生作用,配置的冲突和扭曲会普遍存在,如诸候经济、行政性垄断、双轨制、按隶属关系划分的财政体制等。这些缺陷的消除将取决于改革进程。(4)转轨过程中由于改革战略的失误、试错、纠错而产生的市场失灵。如激进改革战略失误所造成的经济衰退、资源配置低效、非法、经济社会政治动荡等,这种失灵的代价巨大,并且必然伴随一个重新强化政府和培育市场的过程。另一类是由于有限理性和认知能力不足而在“边学边干”中试错的成本,以及对经济运行的影响。(5)在转轨本身的发生、发展上的失灵。市场不可能在计划体制下自发产生,不可能自发地设定转轨的路径,也不可能自发地推动转轨向前演进。政府必须始终对体制转轨秩序进行控制和调节。政府是新制度的供给者,通过逐步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来组织市场,完成制度变迁,软弱的政府不可能完成推进市场化进程的任务。(6)制度属性对市场的约束。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指导下进行,必须考虑特殊的政治制度。引导非公有制主体在追逐利润目标的同时兼顾社会福利目标,消除经济运行的盲目无政府状态和保证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要通过利益机制和制度约束来实现(注:例如邓小平对中国经济转轨的制度性界定是,“我们的改革,竖持公有制为主体,又注意不导致两极分化。……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39页))。转轨经济中的政府职能包括对冲突的控制(体制冲突、利益冲突)、对发展战略的控制、对经济的保护、对变革路径的选择、对受损者的补贴、对宏观经济的稳定。总体上是在资源配置方式的替代过程中对制度设计、步骤、目标,对由此对经济运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加以控制和管理。转轨本身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财政活动的范围覆盖了上述所有的六个方面。评价政府行为和财政活动的标准并不是对某些西方规则的符合,而应以经济运行的效率根本(注:1996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从计划到市场》将经济转型的长期目标界定为,“建立一种能使生活水平长期得到提高的繁荣的市场经济”,显然对市场经济的目标是有严格限定的。),至少狭隘地理解公共财政是难以满足实践要求的。 财政研究论文:地方财政研究论文 关键词:财产税地方财政税收归宿 一、引言 按照受益范围的大小,公共产品可分为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覆盖整个国家,每个区域的居民都能同等消费,因而代表区域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不会自愿提供,只能由代表整个国家居民利益的中央政府提供。相反,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受益仅局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因而其他区域的地方政府不会提供,只能由代表该地区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提供。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因而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的划分也应当与公共产品的提供相对应。为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而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征收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应归属于中央政府;为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而选择在区域范围内征收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应归属于地方政府。 作为地方支出项目的资金来源,财产税在世界各国地方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①。然而,目前各国学者对财产税是否属于受益税的争论尚未停止,一些学者也在试图寻找能够替代财产税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其他税种(Oates,2001)。财产税税负最终由谁负担?用于何处?能否采用其他收入予以替代?通过研究财产税归宿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有利于明确财产税的经济效应和在地方财政中所应发挥的作用,从而合理制定财产税政策,改善地方财政状况。 从研究方法上看,税收归宿可以分为绝对税收归宿、平衡预算归宿和差别税收归宿。绝对税收归宿考察当其他税和政府支出不变时某种税收的经济影响,是最基本的税收归宿分析方法。平衡预算归宿考察的是税收与政府支出计划相结合所产生的分配效果。也就是既分析税收的归宿,又考虑通过税收取得的政府支出的用途。差别税收归宿考察的是政府预算保持不变时,以一种税替代另一种税的归宿差异。本文从的财产税绝对税收归宿入手,对平衡预算归宿和差别税收归宿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 二、绝对税收归宿:谁负担了财产税 传统观点在分析中采用局部均衡方法,并将财产税划分为对土地课税和对建筑物课税两部分,认为财产税是对土地和建筑物课征的一种货物税,税收归宿取决于相关的供给和需求曲线。对于土地而言,只要数量无法改变,其供给就是完全无弹性的,因而全部税负由土地所有者承担。如果土地的供给不是固定的(例如城市土地供给可以扩展至毗邻农用土地的市郊地区;同样,通过填埋改造也可以增加土地的数量),那么税负则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分担,比例取决于供给和需求的弹性。对于建筑物而言,由于建筑业在长期内可以按市场价格取得所需资本,因而建筑物的供给曲线是完全水平的。如果资本无法在建筑部门取得预期收益,就将转移至其他部门。因此,对建筑物征收的财产税能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对于财产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传统观点指出,对土地部分课征的财产税,取决于来自于土地所有权的收入是否随着收入的增加而提高。同样,对建筑物课税的累进性取决于随着收入的增长,用于住房部分的收入是提高还是下降②。 与传统观点相反,Miesezkowski(1972)采用Harberger的税收归宿一般均衡模型(两个生产部门、全国范围内固定的资本存量以及一定的政府服务水平)分析地方财产税的归宿。后来人们将Miesezkowski,Zodrow,Wilson等人的观点合称“新观点”。Miesezkowski指出,传统的局部均衡分析没有考虑整个经济中所有地区广泛征收财产税时的一般均衡效应。他在模型中假设全国的资本供给完全无弹性,因此资本所有者作为一个群体承担全国范围内的财产税。 Miesezkowskiki将这一效应称为财产税归宿中的利润税部分。由于资本所得在富有阶层收入中所占比重更大,因而财产税归宿中的利润税部分具有较高的累进性。该结论与上述传统观点截然相反。此外,在税收相对较高的地区,财产税使资本从该地区流出,降低了该地区生产要素(土地和劳动力)的生产能力和要素回报率。资本流入税收相对较低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工资和土地价格提高而住房和商品价格下降。Miesezkowski将其称为财产税归宿中的货物税效应,并指出,货物税效应扭曲了经济中的资本配置,使资本从高税收地区转移至低税收地区,直至所有地区资本的税后收益相等。 可见,采用局部均衡分析与采用一般均衡分析的假设前提与结论的差异是显著的。笔者认为,这种差异的产生,主要源于对问题分析的角度不同。传统观点想要解释的是某一特定地区的财产税归宿,而一般均衡方法着重考察一个国家整体的财产税归宿。当考察问题的角度发生变化时,结论产生某些差异就不足为奇了。况且,两种观点并非完全对立。当某一地区的财产税相对于全国的平均税率而言较高时,该地区的消费者就将以更高的商品购买价格承担这种货物税效应。这时,财产税归宿的传统观点就可以视为一般均衡观点的一种特例。实际上,财产税是一种地方税,地方政府在讨论征收财产税所产生的效应时,似乎并不关心其他地区的资本收益和房屋的消费者,它们只考虑本地区居民所负担的税收以及对本地区经济所造成的扭曲。地区税收负担的增加,主要是通过货物税效应产生影响,利润税效应作用很小,因而总体效应是累退的。其他地区的利润税效应将被货物税效应的收益所抵消,从而将所有税收负担留给课税地区。课税地区的税收归宿不仅是累退的,而且该地区承受所有的税收负担。从整个国家的财产税体系上看,财产税的税收负担则包含累进性因素,但地方居民则视财产税为累退的。由于财产税主要是作为一种地方税发挥作用,因此后一角度显得更为重要,即货物税效应是问题的主要方面。 三、平衡预算归宿:受益观点与新观点之争 由于财产税是地方财政支出的重要来源,因此在分析财产税归宿时,考虑财产税的用途显然是必要的。对于财产税的平衡预算归宿问题,同样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被称为“受益”观点。该观点基于Tiebout(1956)的分析框架,假设消费者具有“用脚投票”的完全流动性,地方政府间存在竞争。这使得各地区的公共服务相对于个人需求而言具有同质性,因此在该框架下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总能保持在有效的水平上。受益观点最先由Hamilton(1975)提出,他将财产税作为地方最重要的筹资手段纳入Tiebout模型,并从四个方面对模型加以扩展:假设地方公共服务提供的是满足私人需求的产品,因而公共服务的人均成本是固定的,地区规模与公共服务的有效性无关;通过居住用财产税为地区服务筹资;房屋市场模式明确,有足够的地区可以满足住房和公共服务需求,换言之,与理想的税收及支出对应的住房供给是完全有弹性的;地方政府制定了严密的地区法规,能够确定地区内住房的最低价格。在上述情况下,个人不会因财产税的征收或提高调整其房屋消费,个人按照对住房和公共服务的偏好选择居住地区,正如在最初的Tiebout模型中,配置到公共部门的资源是有效的,因为财产税作为一次性总付税,相当于支付地方公共服务的成本。此外,用于住房的资本配置是有效的,各家庭间不产生收入的分配效应。换言之,具有严格地区法规、能够保证同质住房以及财产税的完全资本化在房屋价格上体现出差异的居住用财产课税体系,相当于不具有扭曲效应的使用费。Fischel和White将这一方法扩展至对工业资本征收的财产税,假定企业在地区间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同样,在适当的地区法规下,工业财产税相当于为政府公共服务支付的费用(GeorgeR.Zodrow,2001)。 另一种观点即“新观点”。以Miesezkowski的一般均衡分析为基础,Zodrow-Miesezkowski(1986)在考虑财产税用途的前提下,对原有模型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假设政府在模型中按照Coumot-Nash方式竞争(认为其他地区的财政政策和资本收益不变),因此地方税收和公共支出是内生的;模型考虑地方公共服务对个人效用水平的影响,个人效用函数包括地方服务,允许个人对地方服务具有不同的需求;按照Tiebout和受益观点所强调的个人对地方公共服务需求不同,允许个人在地区间流动,每个地区中的个体在其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方面是同质的;模型包括一种简单的土地使用范围形式。分析的结果表明,引入Tiebout特征后,一般均衡分析的基本结论并未改变。只要资本随着地区间财产税的差异而在地区间流动,且资本供给在全国范围内固定,财产税归宿中就将包含利润税和货物税两方面的内容。 这说明,尽管受益观点和新观点的前提和结论存在差异,但在二者的分析中,某一地区的地方支出都与财产税负担紧密相连。实际上,由于地方土地所有者(尤其是房屋所有者)居住在课税地区,消费者价格的提高局限于地区生产和消费的商品,因此新观点中明显具有受益观点的特征;换言之,通过提高地方财产税筹集地方政府支出而增加的负担完全由地方居民负担。 新观点的受益特征与实际的受益观点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得到结论的过程与后者不同:按照新观点,地方要素和消费者的税收负担产生于因课税而导致的资本流出。对于受益观点和新观点的争论,一直以来从未停止。笔者认为,既然财产税是一种地方税,那么在考虑地方财政支出时将其视为一种受益税显然更符合财政联邦制的概念——各级次的政府在其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并自行为之付费③。然而,这种受益税是相对意义上的,或者说是地区间或各政府级次间受益税,而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个人间受益税。在绝对的受益税情况下,税收实际上成为一种使用者收费,即公共服务的价格,因而不产生超额负担,对资本市场没有扭曲效应,研究其归宿问题就显得毫无意义。而事实上财产税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受益税——从全国范围上看是累进的,从地区角度看则是累退的。 四、差别预算归宿:财产税的替代性收入来源 由于地方政府提供的主要是地区受益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因此有必要掌握自身的收入来源。作为地区性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财产税一直在地方政府收入中占有重要比重。然而,在实践中,财产税的估价容易导致征纳双方的争执矛盾,按季或年度征收且由纳税人直接缴纳又经常使纳税人感到税收负担格外沉重,因此地方居民往往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减轻财产税负担④。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开始寻找替代性的收入来源。对地方政府而言,财产税的替代性收入来源主要包括销售税(或增值税)、所得税、使用者收费,以及来自更高级次政府的转移支付。在上述收入中,使用者收费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是一种不断增长的、颇受欢迎的收入来源。使用者收费被广泛地用于为卫生服务、开发许可、公用事业、文化景点等筹集资金。但是,作为一种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筹资的收入来源,使用者收费局限于具有排他性的服务。因此,对于地方政府有义务提供的很多产品和服务(如贫困救济、基础教育、治安等)而言,使用者收费是不合适的。 除使用者收费外,销售税(或增值税)和所得税也是地方政府考虑的主要对象。与地方财产税相比,地方所得税和销售税确实具有一些优点。由于更高级次的政府(中央政府或州、省级政府)通常也征收这两种税,因此,由更高级次的政府代为征收和管理,能够节省遵从和管理成本。此外,这两种税收的弹性都要好于财产税,并且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自行申报。相比之下,财产税的税基需由税务管理部门进行估测,所费时间较长,而且通常被纳税人认为是武断和不合理的,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也不大。将销售税和所得税作为地方收入主要来源的问题是,一方面,由于更高级次的政府同时征收销售税和所得税,因此,如果地方政府将其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那么边际税率将会非常高。另一方面,销售税和所得税的税基要比财产税税基具有更大的流动性。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在邻近的地区购物或工作,以避免缴纳地方销售税和所得税。 更高级次政府的补贴是地方政府的又一收入来源。事实上,几乎所有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中都包含着自身收入和上级补助,但二者所占比重各地差异较大。一种极端的形式是Tiebout-Hamilton-Fischel模式,地方政府提供广泛的公共服务体系,家庭选择适当的居住地区,以享有其希望得到的公共产品。在该模式中,地方财政具有市场化的特征:家庭在选择居住地区时“用脚投票”,有效地“购买”希望得到的公共服务,税收如同市场决定的价格一样发挥作用。另一种极端形式则在地方财政体系中强调地方服务的平等性,地方政府应发挥基本的再分配作用。在该模式中,地方收入中很大一部分依赖于转移支付,中央政府通过征收全国性的税收在筹集收入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中央分配大量的补助给地方政府,用于地方公共支出。支持后一种模式的人认为,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收入的财政体系更有效率,也更为公平。因为更高级次的政府可以更为有效地使用累进税,这一方面提高了税制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也使人们无法通过在各地区间迁徙而避税,减少了扭曲性地区决策引起的超额负担。此外,在集权财政体制下,可以采用平均的方式将资金分配给地方政府,从而使各地区间的财政机会更为平等。尽管这些观点指出了更高级次政府补贴的优越性,但笔者认为,该模式的最大缺陷在于忽视了税收与政府支出决策之间的联系。实际上,地方政府想要作出正确的财政决策,就必须权衡公共支出的成本与收益——理想的结果是将支出调整至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点上。如果资金来源于其他地方,这一联系就被割断:公共支出项目的边际收益不再等于其边际成本。有关地方公共服务范围和水平的决策很可能变成地方与更高级次政府间关于地方公共项目补贴规模和形式的谈判结果。因此,决定在边际上扩大还是缩小地方公共项目时,地方税收必须发挥主要作用,以使这些决策的成本和收益在复杂的决策中成为主要的决定力量。 五、中国财产税改革:税收归宿理论的引申 改革开放后,中国对财政体制进行了渐进性的改革,并于1994年建立了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体制。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后,中央政府收入由之前的20%左右提高至50%以上,并且至今一直保持着这一水平(国家统计局,2004)。然而,在地方政府的收入份额大大降低的同时,其支出任务并未相应减少,70%的公共支出仍由地方政府负担,其中超过55%的部分落在县、乡政府肩上(WorldBank,2002)。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集权化和原有地方支出责任的保留使地方财政捉襟见肘。为了满足地方居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地方政府不得不寻找替代性的收入来源。在众多可选择的渠道中,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和没有纳入预算外管理的非预算收入不在中央政府的预算控制范围之内,成为地方政府弥补财政收支差额的两种最为常用方法⑤。世界银行(2002)估计中国目前的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占GDP的20%,其中2/3由地方政府支配。Wong(1998)估计1994年中国的预算外资金高达2100亿元,占GDP的4.7%。Gang(1998)的案例分析结果表明,中国乡镇政府的大部分公共支出是通过非预算资金筹集的。例如,广东省某镇1993—1994年90%的基础教育支出成本通过非预算资金弥补;浙江省温州地区某镇94%的道路建筑资金和50%的政府行政支出来源于非预算资金。按照他的估计,中国南方城市的政府收入中,1/3来源于预算收入,其余部分由预算外和非预算收入弥补。 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的使用反映了中国从中央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一种进步和改良,因为二者体现了地方纳税人对地方公共产品的偏好与满足这些偏好的资金之间存在更为紧密的联系,从而使财政资源的配置更有效率。尽管具有上述优点,但二者的负面效应更加明显:首先,由于各地方政府征集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能力不同,因而地区间差距进一步扩大。实践表明,经济发达地区比不发达地区更容易从地方经济中取得资金,结果是不发达地区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由于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征集会减少中央财政的收入规模,因而中央政府采用转移支付以减轻地区差异的能力同样降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状况面临着进一步恶化的风险。其次,由于非预算资金完全由地方政府自由支配,不受中央政府监督,因而地方政府往往以降低其税收负担为条件要求企业为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投入资金。换言之,相对于预算资金而言,地方政府更加倾向于可以自行支配的预算外或非预算资金。这无疑将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不利于达到稳定经济的政策目标。最后,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取得大部分是无规则的。这种不透明的制度安排也为地方官员的腐败敞开方便之门。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规范地方财政体制,减少通过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筹资的负面效应已经成为下一步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加快财产税的改革将是解决该问题的一剂良药。该结论的得出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中国的税制改革已经到了必须处理省级以下财政关系的阶段。虽然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但并未明确省级以下财政关系。实际上,与中央——省级政府收入——支出不配比一样,省级以下政府也存在这一问题。尽管大多数公共支出发生在县乡级次上,但收入分配却并未与支出模式相符。因此各级地方政府间也应建立规范的财政关系。财产税属地方税,如果下一步的改革集中于地方财政体制,那么财产税必然成为主要的改革对象。第二,加快财产税改革也符合中央政府希望地方政府减少使用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愿望。实践表明,每当中央政府试图抓紧对地方财政的控制,省级以下政府通常都采用非正式的预算安排予以应对。可以说,忽略省级以下政府作用的改革方式必然无法削弱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使用。因而,在未来的改革中,中央政府必须对地方财政予以重视。财产税的改革不仅不会使中央利益受损,还将有利于帮助其实现建立以税收为基础的财政体系和地方政府减少使用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目标。允许地方政府拥有财产税的管理权将有助于激励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向正式的预算体系转化,从而更加便于中央政府监控。第三,推进财产税的改革还将有助于防止地区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财产税不仅征收了地理位置租金,而且要求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的主要受益者支付成本。用财产税替代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无疑有助于消除非正式预算筹资方法所导致的负面激励效应,实现中央政府所提出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 财政研究论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财政研究论文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竞争日趋激烈。如何既不违背WTO农业规则,促进本国农业的发展,又能充分利用本国的资源禀赋优势,合理组织农产品生产,扩大农产品出口,增强本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制定农产品生产与贸易发展战略的出发点。本文根据农业生产的资源配置与资源耗费情况,以及农产品国际贸易格局,提出提升中国主要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财政政策措施。 关键词:农产品竞争力国际贸易财政支持政策 世界农业科技的发展和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要求世界农业发展专业化生产并实现国际分工。农业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世界农业多边管理框架基本形成,农业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农业技术合作日益增强,农业外国直接投资大规模增加,农产品国际贸易日益扩大,其主要特征是农业管理规则国际化、生产国际化和市场国际化。市场是世界农业经济发展的基础,是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之一。由于生产销售国际化的发展,任何农产品都与国际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市场不断取长补短,趋于融合。 中国在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农业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对农业投入明显不足的同时,农业科技总体水平又较落后,农业科技贡献率只有42%,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制约了农业的持续稳定增长。因此,根据比较优势原理,采取积极有效的财政政策,加大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就成为中国农业发展的重要选择。 农产品比较优势与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比较优势反映了一国资源禀赋与贸易结构关系,反映出国家之间由于一国资源禀赋的差异所导致的产业以及对外贸易结构模式的差异。决定农产品比较优势的因素较多,其中以国内生产成本、边境价格、汇率最为显著。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内生产成本由于国内外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而最小化,边境价格由国际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汇率将更为真实地反映本币的换汇成本。根据Pearson提出的国内资源成本理论(DomesticResourceCosts,简称DRC),测算出中国主要农产品的比较优势与国际竞争力如下: 粮食产品中,大米具有比较优势,小麦和玉米处于比较劣势,缺乏国际竞争力。从比较优势度(1-DRC)来看,小麦在1993年已缺乏国际竞争力,比较优势度降为-0.20。2001年小麦比较优势度为-0.11。玉米从1996年起缺乏国际竞争力,2001年为-0.07。只有大米仍具有比较优势,2001年为0.35。 油菜籽、大豆处于比较劣势,缺乏国际竞争力。从比较优势度和农产品社会净收益两种评价方法看,大豆在1990年-1994年均具有比较优势,但从1995年开始,大豆的比较优势度和农产品社会净收益均持续下降,1995年比较优势度为-0.03,社会净收益为-0.04元/公斤;2001年比较优势度为-0.04,社会净收益为-0.09元/公斤,已缺乏国际竞争力。油菜籽在1990年-1995年具有比较优势,但从1996年起油菜籽已缺乏国际竞争力,比较优势下降很明显;社会净收益2001年为每公斤-0.06元,资源配置效率明显下降。 棉花比较优势下降很快,已缺乏竞争力。1996年起棉花已不再具有比较优势,比较优势度1996年为-0.05,2001年降为-0.46;社会净收益1996年为-0.51,2001年为-0.37。 生猪具有稳定的比较优势。生猪是中国少有的一直保持比较优势的农产品。1990以来生猪的比较优势度一直在0.37-0.59之间,最好优势度在1993年为0.61,2001年为0.42。从社会净收益来看,生猪具有较高的资源配置效率。1993年-1995年维持在高收益水平上,社会净收益分别为每公斤1.17元、2.44元和1.83元,即使在农产品收益普遍下调的1999年,生猪的社会净收益也有1.30元,2001年达到1.6元。 苹果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从比较优势度和社会净收益看,苹果的比较优势很显著。苹果在1990年-2001年的比较优势度一直在0.74以上。苹果的社会净收益NSP也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收益水平,1990年-2001年期间有8年超过每公斤2元的收益水平。苹果是目前中国较具国际竞争力的产品。 分地区来看,农产品比较优势表现为: 华北、东北、华东和华南地区的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小麦生产具有比较优势。最具比较优势的是黑龙江省,其次为山东省,其后比较优势度依次为河北、天津、河南、安徽,说明这些地区更适宜发展小麦生产。而西北、西南地区的小麦生产则明显处于比较劣势,这些地区小麦生产不具有竞争力,不适合发展小麦生产。 稻谷生产总体上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稻谷是最主要的粮食作物,产量一直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40%以上,种植面积占全国粮食播种面积的22%-30%。稻谷生产主要集中于华南双季稻作区、华中双季稻作区、西南高原单双季稻作区、华北单季稻作区、东北早熟单季稻作区和西北干燥区单季稻作区等6个大区。大米生产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地区是整个东北地区及华南和西北部分地区,而华北地区大米生产不具有比较优势。 玉米是重要的粮食作物和饲料作物,种植面积和总产量仅次于稻谷和小麦,其生产主要分布在东北春播玉米区、黄淮海平原夏播玉米区、西南山地玉米区、南方丘陵玉米区、西北灌溉玉米区、青藏高原玉米区等6个主产区。东北地区玉米生产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大豆生产主产区有比较优势。大豆原产地在中国,是重要的油料作物和优质蛋白来源,全国各地均有大豆生产,但以东北和黄河中下游及淮河流域为主。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豆生产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黄淮地区大豆生产除河南、陕西和山东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外,其他省区均缺乏比较优势;福建和云南则缺乏比较优势。 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财政政策 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需顺应农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以国内外两个市场为导向,以区域比较优势为基础,依靠科技引进、研究和推广,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着力改善农产品的品种和质量,实现农业发展增长方式的根据转变,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 传统的财政农业投入政策主要围绕农产品数量增加为主要内容,投入重点放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上,对改善农产品质、农业科技、农产品市场建设、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农业收入支持体系等方面的投入不够,投入力度也不足。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中国政府需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并按照WTO农业协议,优化财政农业投入结构,逐渐压缩竞争性项目的投入,扩大公益性、服务性项目的投入。 扩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规模,提高财政农业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 世界农业发展经验证明,政府财政农业投入的规模对农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作用。农业是高度依赖土地、水、气候等自然资源的产业,维系农业的稳定发展,首要条件是农业有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其内部环境就是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较高素质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广泛应用的农业科技等;外部环境主要是市场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价格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农业税收制度的完善等。创建良好的农业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重在政府的财政投入。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但力度仍显不够。在财政经济明显转好的情况下,每年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占农业生产量总值的比重一直处于4%左右水平,这一比例即使在发展中国家也算是很低的;财政对农业投入占财政总投入的比重一直徘徊在7%-8%之间,如果扣除具有广泛外部性的水利基础设施等投入,则这一比例更低,仅4%-5%之间,这种投入力度对于增强农业基础地位,提升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显然是不够的。WTO农业协议及中国与其他国家达成的双边协议不仅未限制政府加强对农业的投入力度,而且还为政府加大对农业的支持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即不仅可以争取没有上限的“绿箱”政策,而且可以在农业生产总值的8.5%或某一个产品产值的8.5%以内对农业或某一特定农产品进行“黄箱”政策范围内的支持。因此,国家在财政收入和支出不断增加的同时,需重视对农业的投入,在未来5年内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占农业生产总值的比重年均需达到5%以上,10年内需达到10%的水平(含“绿箱”投入);财政对农业投入额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例应逐年有所提高,近5年需达到10%以上的规模,10年内需达到15%以上的规模。 优化财政对农业投入结构,提高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效率 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投入结构集中反映出财政资金在农业支出中的分配构成,体现了政府对农业的投入重点和投入方向,是财政农业投入政策的组成部分。不断优化财政农业投入结构是财政投入政策追求农业投入效率的主要路径。 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以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未来几年内,财政需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入,改善重点流域的水利设施。注重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投入,支持农田水利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维修保护,重点支持节水灌溉设施建设,支持小流域治理和雨水集蓄利用,以及土地的整治,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注重对农业科技的研究、引进和推广的投入。中国目前农业科技总体水平同发达国家相比落后较多,甚至不如一些发展中国家,农业科技贡献率只有42%,而发达国家一般为60%-80%,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制约了农业的持续稳定增长。农业科技研究、引进和推广具有典型外溢性特征,属于公共财政职能范围。在中国财政农业投入结构中,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明显不足。1950年-1962年13年间,以及1968年-1970年3年间,国家财政对农业科技基本上没有投入,以至于根本就没有列入到财政预算中。1950年-2000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科技研究、引进和推广的支出为85.08亿元,仅占这期间国家财政农业支出总额的0.78%,剔除未列入当年预算的年份16年,财政对农业科技年均投入仅2.43亿元,这一比例比世界上最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数还要低。《农业法》规定国家对农业科技投资增长率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但实际上,从《农业法》颁布实施至今,国家财政对农业科技投入一直维持在每年10亿元以下,1997年以前还只在5.5亿元以下,1985年-1995年每年仅2-3亿元,根本就没有增加,有些年份还有所减少;1998年开始才有所增加,但也只有9.14亿元,1999年还有所减少,为9.13亿元,2000年有所增加,为9.78亿元。按照《农业法》规定,国家财政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增长每年应高于当年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但是,由于基数很低,即使财政对农业科技投入增长幅度高出经常性财政收入较多,其总额也很少。因此,根据中国现有农业科技水平、农业发展状况及财政经济实力,国家财政对农业科技的投入首先应在总额上有大幅度增加,基数至少不低于30亿元。在此基础上,再根据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财政用于农业支出增长幅度确定财政对农业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就财政农业投入结构而言,目前需将财政对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的投入比例由现在占财政农业投入总额的0.8%左右提高到2%以上,适当减少对具有竞争性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方面的一些生产性投入。 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和世贸组织农产品国内支持政策原则,逐步扩大对农业事业性投入的比重,压缩对农业生产性投入的比重,注重对农产品质量标准与农业病虫疫情防治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投入。 注重财政资金的投入重点,加大对一些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生产区域的投入 稻谷、小麦、大豆、玉米等农产品的生产在东北具有比较优势;水果、蔬菜、生猪的生产在华中、华北、华南均具有优势,国家财政宜选择在这些地区建立比较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集中财政资金进行投入。2001年由农业部在东北组织实施的“大豆振兴工程计划”已取得明显的成效,值得推广。 用好WTO农业规则,优化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政策 财政对农业补贴是世界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最主要手段。中国现有的农业国内支持(AMS)水平很低,1996年-2001年间的国内支持水平还是负值,平均为-79.36亿元。这种支持水平固然说明了中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以及加入WTO以后不需要承诺减让农业国内支持,但是,如此低水平的农业国内支持,无论与国外相比,还是出于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的实际考虑,明显不利于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因此,政府除加大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外,还需不断优化财政补贴政策,建立和完善政府的农业补贴机制。在补贴对象和补贴重点的选择上,目前除重点补贴粮食生产者外,还需注重对农业保险业的补贴,支持建立农业灾害保障机制,促进农业保险业的发展。 财政研究论文:科学发展观中性财政研究论文 财政部长金人庆同志在上海举行的“全球扶贫大会”闭幕式上提出,中国财政政策将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转向中性,这一与时俱进的财政政策调整思路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在财政领域的充分发挥和集中体现。 一、财政平衡观与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问题 经过对财政平衡问题长期不懈的研究,我总结出“财政收支矛盾与平衡转化规律”的基本命题,即财政收支是绝对的不平衡与相对平衡的对立统一体。因此,财政可根据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采取“相机抉择”的办法,担负起以自身收支的短期不平衡实现社会总供需平衡的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能,进而积极达成在更高收入水平上动态、长期、稳固的财政平衡的实现,为下一轮“逆风向而动”的财政政策的实施创造条件。而要实现这一财政与经济的良性循环,关键就在于把握好财政失衡导致政策不可持续性所引致的淡出时机的选择问题。 我国自1998年来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作为我国主动、自觉根据外疲(世界经济疲软,影响出口)、内缩(通货紧缩,国内需求不足)的严峻宏观经济形势作出的一次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有益、成功尝试,拉动我国经济逐步走出周期性低谷,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以社会供需总量为主要调控的对象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只是一定时期内的特殊政策,本身具有的双重不可持续性也决定了其淡出也需相机抉择。首先,以“补平波谷”为己任的扩张性财政政策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具有不可持续性,因此也必须随宏观经济周期的变化而调整,敏锐地判断时机并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在宏观经济中出现的新矛盾。其次是财政赤字规模与国民经济承受能力的限制而导致的政策实施上所具有的不可持续性,因为过度扩张财政政策所引发的财政收支失衡矛盾的加剧必然会产生不良后果,如巨大的赤字不但会丧失动员社会资源功能,而且由此而来的政府债务危机如不加以有效控制,有可能引起经济总量更严重失衡,甚至导致社会动荡和政治不稳等宏观问题,倒逼财政政策此时不得不被动调整。 目前是我国积极财政政策主动淡出、积极向中性转向的最佳时机。首先,期望以政府投资拉动民间投资,解决需求不足导致的通货紧缩的政策目标已实现:从1998年以来平均拉动我国经济增长1.5个百分点,促成2003我国经济增长率达到9.1%,国民经济出现增长态势,进入了经济增长的上升通道,因此积极财政政策可以“功成身退”了。若缺乏对宏观形势判断僵化思维贻误政策调整最佳时机,则可能出现过犹不及的情形:一方面过度增加的国债基本建设投资作为政府行为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投资的政策效应也必将出现递减,甚至影响到产业结构调整和宏观经济平衡,另一方面中央国债投资往往需要地方资金和银行信贷配套,国债投资项目的长期性也可能造成银行体系的坏帐问题等。其次,积极财政政策持续6年,从判断政府偿债能力的两个实质性指标来看,即国债偿还率和中央债务依存度不断提升并早已超过警戒线,我国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面临很大的偿债压力和很高的债务依存度,而且地方隐性负债和或有负债问题如无法妥善解决,最终还得依靠中央财政,所以国债风险恐怕比表面指标所表现的更严重。因此目前我们的当务之急是通过渐进性的安排,在保证必要的继续工程和重点支持高科技、西部大开发以及振兴东北工业基地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压缩新增国债规模,尽可能地放慢支出进度,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尽可能地通过加强征管增加收入,积极、适时减少财政(税收)政策扩张倾向,而逐步淡出的这么一个动态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实现向总量平衡的中性财政政策逼近的过程。 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构性宏观调控与中性财政政策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得出的科学发展观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阶段的我们党和政府的发展理念,其实质是要求我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的,即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则,协调就是要在发展中实现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发展的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可持续发展就是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充分考虑环境、资源和生态的承受能力,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只有对经济、社会结构、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等宏观结构性问题进行有效的调控,才能从制度上、体制上根本保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点中性财政政策仍将责无旁贷。 中性原则是一个政策目标,也并非绝对的不偏不倚,正如相对税收中性论,从微观机制与宏观导向相结合角度来诠释社会主义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两者矛盾统一关系。现阶段中性财政政策意味着保持财政收支规模不人为扩张或压缩,保持财政收支的相对平衡,因此对中性财政政策不应该作为绝对理解,而应该以相对中性意义上理解,即宏观总量中性影响与宏观结构调控的对立统一。公共财政论作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殊的运行论,是有值得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我国借鉴的地方,特别是市场失灵论:市场失灵既包括了宏观经济总量失衡,又包括了外部性、市场垄断、信息不对称、收入分配不公等,这些正常运行的市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有可能导致经济、社会结构性失衡,因此财政要以非市场化方式作用于这些领域,这点是与财政本质论的财政调控职能不谋而合的。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我们还担负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任务,这些都要求财政在尊重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的前提下,“相机抉择”地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宏观调控,扩张、紧缩和中性的财政政策就是依据对总量调控力度大小而言所作的划分,而无论何种财政政策,只要是健全完善的财政政策也都应内在的包含着“对症下药”的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的任务,现阶段我国向中性财政政策的转向就是力求实现向财政收支的大体平衡的目标逼近,以保持社会供需总量基本平衡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同时“有保有压”、“有奖有抑”地调整支出结构,侧重于对经济、社会结构、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等宏观结构性问题进行调控,以保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现阶段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的主要矛盾正是结构性失衡,即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不合理,社会分配差距有拉大倾向、经济粗放式增长,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尚需进一步深化。从投资、消费、出口这拉动经济的三架马车的表现来看,首先是投资增长率偏高,投资结构不合理。就投资产业而言,2004年1至5月,第二产业投资以超出一、三产业数倍的速度增长了47.8%,虽然6月份增速下降为16.2%,但由此得出过热宏观经济已实现了“软着陆”的结论还为时尚早;就投资行业而言,部分行业如钢铁、有色金属、机械出现投资规模偏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而在这些投资过度的行业中,其内部一些有利于提高技术水平、环保节能、促进产品升级换代的投资项目却仍显不足,直接导致产业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就投资形式而言,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规模过大,由此带来重要原材料、能源及交通运输的“瓶颈”制约,加剧了重要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结构性通货膨胀。其次,投资与消费关系不协调,居民消费倾向长期偏低。经济运行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并没有因为积极财政政策而得到根本解决,集中体现在居民消费倾向偏低,成为阻碍经济长期健康运行的因素。中国平均消费倾向在积极财政政策实行后经历的不升反降现象,不仅是平均收入提高所导致边际消费倾向递减因素引致的,而且很可能是在体制转型过程中所积累的一些经济、社会结构性问题的集中反映。首先,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区域二元结构导致基尼系数有可能超过了40%,高收入组的低消费倾向直接拉低了社会平均消费倾向;其次,国有企业改革和资本密集型投资对劳动力就业人口排挤效应,失业对这部分人群消费能力的抑制;最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基础教育在部分农村地区非义务化,高等教育的产业化倾向,都增加了居民的储蓄倾向。第三、出口结构低层次。虽然2003年我国已挤身世界第四贸易大国,但却仍非贸易强国,低附加值产品为主的出口结构不仅不利于提高外向型经济的竞争力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而且也容易遇到反倾销、技术壁垒等方面的贸易摩擦。 因此,目前财政政策的目标应适时调整为预防通货膨胀、为各项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而此时主动转向中性财政政策可谓是正值时机、对症下药。 三、以人为本,积极促进向中性财政政策的转向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说明了发展的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向中性财政政策的转向也必须以人为本,才能体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体而言,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新一轮体制性、结构性税制改革要注重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的统一,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为模式的税改涉及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地方税、农业税制和税收管理体制等方方面面,体现了广义税收中性所内含的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效率原则包含两个层次,一是行政效率原则,提出了税务工作应努力减少自身给微观主体带来的效率损失,具体而言我们应进一步优化税收征管工作,一方面严厉打击各种走私活动,严格杜绝偷税、漏税、骗税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要简化税制和办税手续,增强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意识,使税收征管走上法制化、人性化轨道。二是经济效率原则的宏观非中性,即税收应发挥对经济、社会结构、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等宏观结构性问题调控的“奖抑效应”,按照不同领域税负水平有增有减的原则,对有利于实现五个统筹的投资、消费实行低税率、轻税负,相反,对于一些发展过热的或环境污染、能源浪费严重的行业或行为加征重税,倡导人们的健康投资和消费观念,促进市场机制发挥最大效率,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公平原则同样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公平承担税制负担以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社会公平原则,这就要求我们加快各项税费改革的步伐,特别是要坚决取缔农村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和摊派,逐步取消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实现横向公平,同时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内在稳定器”功能,实行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提高扣税标准,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征收力度,运用免税手段支持弱势群体如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促进各阶层以能力为标准分担税负的纵向公平原则的实现,充分发挥税收对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功能;二是经济公平原则,要求我们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完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推广工作,消除重复征税,激发民间投资消费热情,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为社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2、调整直接财政支出范围、增加转移性财政支出比重,多渠道落实人的全面发展。一方面国债直接投资除了继续完成积极财政政策基础设施建设在建项目的收尾工程外,向五个统筹领域倾斜并注重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功能,比如进一步支持西部生态破坏严重地区“天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生态平衡的协调统一,打破过去仅仅以财政投入拉动多少GDP增长速度为考量政策的唯一标准,更多关注人文指标、资源指标和环境指标,只有当经济、社会与自然三者协调发展,才能使物质财富积累的同时,维护生态文明,创建精神文明,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此同时,要积极探索财政补贴、贴息等转移性支出形式,加大转移性支出力度,改善转移性支付的办法,逐步实现公共产品的均等化,更切实的让人民群众受益。如在向三农倾斜方面,配合直接投资向农村诸如水、电、气、道路基础设施倾斜,财政转移性支出可以采取“增收”与“减负”并举的方式:在增加农民收入这方面,一方面在流通环节间接补贴保护农民的合理收益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如利用财政资金建立农副产品的价格保护机制,以合理的保护价收购农副产品,并对农民购买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必须的生产资料实行优惠价格供应,另一方面可以运用粮食风险基金作为资金来源,更多采取直接补贴农民方式,并加大这一补贴占粮食风险基金的比重,此外还可拨出财政资金用于农业生产性专项贷款,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贷款实行贷款贴息,以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转型等;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重要的举措就是加强对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投入,如财政能有效的支持逐步取消农村地区的基础义务教育收费,则根据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基础教育的收费水平,作一个保守的估计,许多农户每年就可从这项教育体制改革中减轻负担200-300元,同时提高了农村居民的综合素质和健康水平,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3、加快预算制度改革,实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阳光财政。以人为本的中性财政政策的实施应该在强化预算内部监督的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更多的重视来自审计部门、人大以及作为纳税人的公众的外部监督,促进预算高度透明、谋取公众利益的最大化为特征的阳光财政的实现。为此,首先要在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管理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继续推进部门预算的基本管理模式、国库集中收付模式、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制度等一系列预算改革:部门预算中的细化预算、透明预算是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改革的基础;规范的国库收付、收支两条线管理又是落实部门预算、保障政府采购的条件;政府采购反过来又为部门预算提供依据、为国库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提供操作客体,这些同步推进、相互配合、彼此促进的改革必将极大的提高预算透明度和内部监督的刚性。其次,注意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结合,提高监督有效性。从现实情况来看,一方面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干涉,但由于其归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既要对同级政府负责,又要审计监督同级政府的财政行为,因而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客观性不可避免要受到影响和削弱,另一方面,宪法、预算法和审计法赋予了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计监督权,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它的工作班子还欠缺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供有效、高质量的服务能力,因而在目前建立人大审计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只有把两者有机结合才能使得人大与审计机关对财政监督工作更富成效、更具权威。最后要自觉转变政府观念,积极创造条件使人民群众能够了解预算、参与预算、监督预算。要逐步做到政府预算收支计划的制定、执行以及决算的形成等过程都向社会公开,让人民群众知情,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听取和注意接受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的阳光预算、阳光财政。 财政研究论文:农村资金财政研究论文 一、农村公共品的理论分析 农村公共品是指在农村地域范围内,用于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公共需要的一类物品。对于农村公共品而言,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其财政保障作用,通过一定的机制,保障农村公共品的有效供给,这是由农村公共品的性质决定的。 (一)农村公共品具有一般公共品的性质 1.农村公共品具有非排他与非竞争的特性。由于存在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在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中,基于市场的资源配置将会出现“搭便车”现象,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供给不足,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而政府的强制性融资方式能够很好地解决该问题,实现农村公共品的有效供给。 2.大多数农村公共品具有外部性。外部性的存在将导致私人的边际效益与成本偏离社会的边际效益与成本,无法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所以农村公共品的市场供给是无效的。为了保障其有效供给,政府需要建立财政保障机制,通过矫正性的税收、财政补贴等手段,调整私人边际效益或成本,矫正外部性。 3.部分农村公共品具有规模效应。部分农村公共品的单位成本会随着供给规模的增加而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如就农村科技推广这一公共品而言,小村庄的分散供给是低效率的,但是当土地相对集中后,可以更好地使用新技术、推广机械化,产生规模效应。这类农村公共品的市场供给同样是无效的,会出现私人收费成本过大、浪费性重复建设等问题,所以应当由政府通过一定机制保障其有效供给。 (二)农村公共品具有区别于一般公共品的特性 1.农村公共品具有生产分散性。农村公共品的生产分散性是指农民能够用于公共品供给的资金较为分散,这是由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农村分散的经营方式决定的。由于存在这种生产分散性,一些在城市中可以由私人提供的公共品,在农村中只能由政府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保障作用,保障其有效供给。 2.农村公共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农村公共品的受益范围相对较小,因此农民就能够通过一定的渠道反映其实际需求,上级政府也可以通过这些渠道,了解农民的需求意愿,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合理的供给决策。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农村公共品是否有效提供,直接关系农民的受益程度,因此农民也愿意表达其需求意愿。基于这一特性,政府的财政保障机制,应以满足农民需求为基础,使上级政府的供给决策能够反映农民的需求意愿。 3.农村公共品具有边缘性。所谓边缘性是指农村社区处于中国行政区划的最底层,乡镇以上各级政府提供的全国性或地方性公共品都有可能覆盖到农村,这就使得农村公共品供给具有多层次性。这一特性要求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应当以供给资金均衡为目标,通过合理确定其供给决策,保证公共品在农村分布的数量和质量。 二、现行农村公共品供给资金财政保障机制的缺陷 (一)基层政府财政收入有限 在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中,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基层财政收入,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中央财政收入主要由一些税源广泛、税收收入稳定、征收成本较低的税种组成。但是,相比之下,基层财政收入则主要依靠一些小额、零星的税种,基层财政缺乏支柱财源。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农业税和特产税取消后,基层财政空间被进一步压缩,预算赤字缺口比较大。为了支持农村税费改革的巩固与完善,2006年起财政每年将安排1000亿元以上的资金,其中中央财政每年将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地方财政780亿元,但这与税费改革之前政府和农村社区组织通过各种形式每年实际收缴的1500亿元~1600亿元相距甚远。税费改革使得基层财力受到影响,削弱了其能够用于农村公共品的财力保障。 (二)基层政府支出范围不合理 在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下,基层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之一就是提供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品。但是,目前基层政府的支出范围偏大,挤占了原本应当用于公共品供给的一部分财政资金,导致公共品供给的财政投入不足。目前,我国县乡两级的人员经费支出增长大大超过财政收入增长,尽管近几年对乡镇进行了合并或撤销,但也存在减机构不减人员的问题。行政体制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导致政府运行成本上升。 (三)转移支付难以体现对农村公共品供给的资金扶持 1.专项拨款难以体现中央政府的政策意图。在各项转移支付中,专项拨款应当能够促进基层政府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积极性。但目前专项拨款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资金范围太宽,用于支持准区域性公共品供给的资金所占比例较低,数额较少;另一方面,在确定拨款额和配套资金的配套率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地区间公共品提供水平上的差距,而且容易诱使一些地方政府伪造配套资金,调取专项拨款。 2.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目前财政部门只管拨款、不问资金使用去向的现象仍然相当普遍,这使得中央拨付的资金在使用中存在严重的挤占、挪用、截留、沉淀等问题。而这些资金经过层层截留,下拨到农村后,基层政府往往还要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资金、项目运作,这些机构和行政人员也占用了大量的资金,这都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导致能够真正用于农村的项目资金很少。 三、完善农村公共品供给资金财政保障机制的对策 (一)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合理界定基层政府的职能范围 1.应改变现有基层政府的财政体制,借鉴先进省份经验,全面推广“乡财县管”。乡镇的财政可以由县级政府负责管理,这样可以利用县级政府的财力,有效提供农村公共品,同时利用县级财政的约束力,防止腐败现象、资金挪用现象的发生。 2.乡镇作为一级政府仍有必要存在。截至2004年底,我国县级单位共有2862个(其中县级市仅374个),而村民委员会共有652718个,不可能由县级单位直接面对行政村,在二者之间应当有一级乡镇政府,并逐步将其发展为社区公共事务活动的中心,这将更加有利于农村的发展。 3.基层乡镇政府的职能应当有所转变。即从现在的全能型、多功能的政府向有限功能的政府转变。其首要职能应是保障农村公共品的有效供给,满足辖区范围内居民的公共需要,其职能范围应当被界定为接受县级政府的委托,负责农村公共品的具体提供过程,并向县级政府负责,保证农村公共品的数量和质量。 (二)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供给决策权,稳定供给资金来源 基层政府对农村公共品的财政保障能力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间供给决策权的混乱有关,因此,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的决策权,才能稳定农村公共品的资金来源,确保农村公共品的有效供给。具体而言,中央政府应当负责提供全国性公共品,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并确保其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均匀分布。对于地方性公共品,应根据受益范围,由地方各级政府提供。对于准区域性公共品,如农村病虫害防治、农村职业教育等,在地方政府供给的同时,中央应适当干预地方的供给决策。通过明确的制度安排,确定各级政府的供给决策权,稳定农村公共品的资金来源,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公共品资金的供给问题。 (三)完善地方税体系,壮大地方政府提供农村公共品的财力 取消农业税之后,地方财政尤其是基层财政的负担比较大,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措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为此,必须加强地方税体系的建设。 1.在合理界定地方收入规模的基础上,明确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建立地方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和地方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双重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主要措施是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将其由附加税改为专门的地方流转税,从而保证地方税税基的广泛、收入的稳定、征管的便利。 2.完善辅助税种。财产税是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具有税基稳定、税收收入保障性好的特点,结合我国国情,在规范地方税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完善财产税、资源税及一些行为目的类税收,并将其作为地方税收的辅助税种。 3.在全国统一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中央下放部分税收的管理权限,地方根据情况确定税种,决定具体税收制度,确定开征或停征,即地方对一部分税种具有相对较完全的税收管理权限。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1.建立促进地区公平的转移支付制度。为了保证农村公共品供给资金的均衡分布,应通过促进地区公平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地区之间的既得利益,逐步缩小地区之间财政保障能力存在的差距,实现财力水平的相对均衡。特别是对目前财力不足的贫困地区,应提高无条件转移支付所占的比重。 2.注重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逐步缩小辖区内地区间财力的差距。加大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充分利用转移支付制度来平衡地区间财力差距,保证不同地区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均衡,特别是对存在辖区外部性的农村公共品(如环保和教育)应当通过转移支付,对供给方做出一定的补偿,实现外部性的内在转移。 3.调整现行转移支付的结构,充分发挥专项拨款对农村公共品供给的保障作用。对专项拨款进行合理分类,同时在确定地方政府配套比率时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保证专项拨款的合理分配,同时加强对专项拨款资金的管理,争取实现转移支付资金的“一步到位”,避免资金的再分配。 (五)完善其他配套措施 1.农村金融扶持。考虑到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仅仅依靠有限的财政投资显然是不够的,因此,政府应适当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农业信贷的资金总量。首先,给予支农贷款税收政策优惠,对支农贷款给予合理的补偿,如建立贷款利息补贴制度,通过补贴贷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其次,建立农业贷款的保障机制,如通过建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以及向农业倾斜的信贷激励机制,对积极支持农业发展而使经济效益受到影响的农业金融部门给予必要的奖励,从利益上鼓励金融部门增加农业信贷投入的有效供给。 2.简化政府层级,推广省直管县。我国基层政府财政困难、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等都和我国政府级次过多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目前有五级政府,实行“一级政府,有一级财政”,而且每一级政府又都要求机构健全,并与上级政府部门相对应,这无疑会导致基层政府机构臃肿,财政供养人员增多。为此,应借鉴国际经验,简化政府层级,推广省直管县,将市级政府与县级政府改成平级政府,市级政府只管理城市自身,县级政府改由省级政府直接管理,取消市级财政与县级财政的结算关系,从而减少财政资金的流转环节,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财政研究论文:社会保障和公共财政研究综述 【摘要】本专题文献综述共涉及四个部分。公务员之家,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第一部分将就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之间的宏观关系进行文献研究综述;第二部分的综述内容是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支出;第三部分的综述内容是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收入;最后一部分的综述内容是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预算之间的关系。 一、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之间的宏观关系 ⒈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之间关系的基础 尽管有少数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属于公共经济学的研究范畴,而非公共财政学的研究范畴赵志耘、郭庆旺,但目前学界大多将公共财政与社会保障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社会保障,尤其是基本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产生联系的主要原因是基于社会保障纯的公共物品性质胡鞍钢。正因为如此,社会保障成为最大的政府开支方案,。虽然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并非纯的公共物品,而是介乎社会公共需要和私人个别需要之间的,在性质上难以严格区分的半公共物品,但仍然承认它常常要由政府部门给以提供高培勇。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一个固定的和主要的来源渠道,也是政府站在社会保障前台的标志郑功成。总而言之,社会保障的公共或半公共性质以及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是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产生联系的基础。 ⒉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之间的关系 林治芬认为,从历史发展进程上看,随着經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财政体制和社会保障方式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财政体制从原来的国家财政转变为公共财政;社会保障方式从原来的企业保障转变为社会保障。因此,市场经济是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共同的来源。从时间顺序上看,社会保障则先于公共财政产生。在社会保障普遍发展成为一种制度时,就自然融入了公共财政之中林治芬。除了来源上的一致性之外,公共财政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共同点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林治芬:社会保障和公共财政的主体都是国家;分配对象都主要是剩余产品;分配特征都包括强制性和无偿性;两者的作用目标都是为了弥补完全市场的缺陷。因此,社会保障的本质是一种财政分配关系。相应地,公共财政理论也要求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有效的稳定机制而存在刘颖,财政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是政府转变职能,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张左己。 此外,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的三大职能之间也联系密切:林治芬认为,从公共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方面分析,国家发行国债常常借助于社会保障基金,世界各国普遍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一定比例用来购买国债。公共财政分配职能中的福利性转移支出本身就是社会保障的内容。在公共财政稳定经济的职能中,社会保障税税率以及社会保障支出等可以自动调节经济波动林治芬。而张馨、袁东等人认为,通过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制度来平抑经济运行的萧条与过热,是公共财政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实现稳定经济职能的重要手段。因为,社会保障制度下的济贫支出和失业保险费支出与经济形势的反向运动具有促进经济回升或抑制经济衰退的作用张馨、袁东。 目前,学界已基本达成普遍共识,认为社会保障是公共财政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关政府高层指出,要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财政,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收支结构,将财力主要用于社会公共需要和社会保障方面李岚清。在学术界,有学者通过对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历史发展的研究,认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健全,与国家财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着直接的关联,社会保障是国家财政资金运用和现代公共财政的一个重要方面王家新、乔均。另有学者分析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的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结构尚有进一步调整的空间,使整个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蔡社文。社会保障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表示,各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由目前的%左右逐步提高到%%。财政预算超收部分除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张左己。相应地,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投入不足也已是普遍的共识: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财政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对社会保障事业投入力度不够张高峰,社会保障是目前财政收支项目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缺位”领域高培勇。而正是由于政府支出用于增加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很少,使得公共预算没有引起公众关注刘怡。除了资金上的支持之外.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持还体现在:承担社会保障运行的费用和实行税收优惠两个方面郑功成。 当然,公共财政与社会保障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林治芬认为,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就主体而言,政府是财政分配的唯一主体,而社会保障中的分配主体除政府之外还包括其他类型的社会性团体;第二,社会保障的集中分配程度要低于财政分配,社会保障的分配是财政分配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三,财政资金的分配完全遵循无偿性的原则,而社会保障这里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的分配则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林治芬。 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之间的相互影响主要体现在收入和支山两个方面林治芬:从收入方面看,社会保障基金实质上是财政资金的转移和让渡,如果不征收社会保障税费,那么这部分价值就会以利润或所得税的形式流入财政收入。同时,社会保障基金节余为政府举债提供可能,社会保障基金成为政府公债的重要筹资渠道,这必然会对财政分配产生很大影响。从支出方面看,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支付方式、范围和标准等的确定与调整,都会影响到国家财政支出。比如企业社会保险费税前列支会减少财政的所得税收入。至于由财政预算内支付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项目对财政支出的影响力就更为直接了。社会保障的资金收支数量直接、间接地影响财政收支分配的规模和结构。社会保障多收了,财政势必要少;社会保障支出增加,财政负担必然加重。 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不同组成部分性质有所区别,与公共财政的关系也因此有所不同:国家财政应当对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事业承担主要责任,而由于社会保险最终追求的是自我平衡,因此国家财政应当与社会保险保持适当距离,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也不宜盲目追求规模,应当适量郑功成。林治芬也认为,在社会保障的三个子系统中,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的财政性要强于社会保险。就社会保险而言,国家只承担一种组织管理职能而不应过多介入林治芬。但是面临目前社会保险资金紧缺,尤其是养老保险基金的历史欠债问题,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政府有责任通过扩大公共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来弥补历史欠账。 另有学者研究了预算外资金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研究认为,预算外资金也应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但它是各个部门、地方、单位、企业小金库的基础,由各个部门自行筹集和使用,除了用于公共支出外,很大一部分用于实物发放、职工福利和应付政府各个部门的集资摊派。这种做法与地方社会保险金社会化的统筹,存在利害冲突,违背了社会统筹同舟共济的原则,阻碍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中国城市社会救济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 财政研究论文:浅谈财政研究中的统计分析方法 【摘 要】现阶段,财政研究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在了解财政收入及支出、制定科学决策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统计分析方法在财政研究中的应用,不仅能够提高财政研究有效性,还能够保证财政工作顺利进行。文章将对统计分析方法概念及其重要意义进行分析和研究,并阐述统计分析方法在财政研究中的具体应用,以期为我国财政工作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财政研究;统计分析方法;概念;应用 一、前言 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我国财政工作面临的压力日渐增大,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财政分析工作,积极引进统计分析方法显得尤为必要,利用统计分析方法,不仅能够更加直观、清晰了解各项工作实际情况,还能够提高财政分析工作准确性,为此,加强对财政研究中统计分析方法的研究具有积极意义。 二、统计分析方法概念及其重要意义 1.概念 统计学主要研究对象为客观事物数量特征及关系,作为一种关于数据收集、整理及分析等一体化方法论科学,也是实证研究的重要手段之一。统计分析法将研究对象的数量、规模等各类数量关系作为基础,通过揭露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规律等,最终对事物做出准确的解释及预测。 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电子应用设备逐渐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中不可缺少一部分,为统计分析法的推广提供了极大支持,统计分析法也逐渐成为各学科研究中的重要方法。在具体应用中,通过利用分析法中的数学方式、模型等获取相关数据、信息及资料,并进行整理及分析,最终获得定量结论,实现研究目标。 统计分析法是一项科学的分析方法,在具体应用中,要确保历史统计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果缺乏准确性,势必会直接影响后续决策科学性。 2.重要意义 统计分析法在财政分析工作中的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统计人员及部门需要完成任务的重要手段。一项完整统计调查活动涉及调查、设计及整理等多项内容。为此,在完成调查工作后,便要进行分析工作。利用统计分析法开展财政分析工作,不仅能够为管理者提供完整的统计分析报告,提高决策科学性,还能够客观、具体反应财政各项工作实际情况、提高财政人员工作质量及效率,在编制统计分析报告过程中,能帮助财政人员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积极进行学习和提升,以提高财政研究工作水平,为此,利用统计分析法开展财政分析工作显得尤为必要。 三、统计分析方法在财政研究中的具体应用 1.合理确定选题 选题是财政分析工作的首要环节,具体可以通过积累统计数据方式进行,将数据进行对比,并对不同之处进行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从而确定选题方向,还可以通过对工作情况等进行了解,将实际工作作为根本出发点,以更好地完成分析报告。不仅如此,还可以通过了解时事等方式完成选题工作,并将本企业作为题目,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章制度,为后续财政研究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2.收集相关资料 资料作为统计分析工作的主要依据,没有资料的支持,那么研究工作也将无法开展,在进行分析之前,收集相关真实、完整的资料十分必要。在资料收集过程中,需要加大对资料严谨性的关注力度:首先,利用统计报表,由于统计报表各项目较为完整,利用报表收集相关资料,能够保障资料完整性;其次,收集相关部门资料,财政研究工作涉及范围较广,为此,为了能够提高资料全面性,要加强对原始资料的收集;再次,整理专题资料。整理的专题资料主要是对某个目标进行研究,具有一定针对性,利用这类资料,能够提高研究工作有效性;最后,实际调查是最为直接的一种方式,财政人员能够直接获取自己所需的资料,能够保障资料质量。 3.加强对资料的整理 通常情况下,原始数据资料不能够进行直接汇总,需要进行相应加工和整理。目前,可以利用计算机软件代替手工形式整理资料,如利用excel软件统计数据,将数据录入到计算机当中,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同时,财政人员可以利用平衡推算、因素推算等形式对数据进行相应的估算,对数据进行排序和分类,最后构建统计图表,以清晰的查看各要素之间的关系,相比较传统统计工作,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失误,提高财政研究有效性。 4.选择合理方法进行分析 统计分析作为关键环节,选择合理方法能够达到预期研究目标,常见的财政研究统计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对比法,将存在关系的要素进行对比,如静态或者动态对比;第二,分组法,主要是指按照统计分组理论,将数据资料进行分组处理,如比例等,而后开展分析工作;第三,平均法,利用平均指标分析财政现象的构成特征、依存关系等,揭露财政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等。除了上述方法之外,还包括动态法和因素法,在具体使用中,可以结合实际工作需求,选择合适的方法。 5.制定分析报告 制定统计分析报告是对上述过程的总结和归纳,为此,统计分析报告要在统计资料基础之上,应用简洁、明确文字进行表述,充分反映客观现实。在统计分析报告编写中,要注重采用说明性应用文体,提高措辞规范化,清楚的表达事物之间的关系。 结论:根据上文所述,统计分析方法在财政研究中的重要性日渐突出,为此,财政人员要重视该方法,并加大对统计分析方法的研究力度,结合丰富的实践经验,使统计分析法在财政研究工作中最大限度发挥积极作用,从而提高财政研究工作有效性。 财政研究论文:中国地方财政研究的特色与趋势 摘要:地方财政研究涉及经济学、管理学和政治学等学科,为更好地解决当前地方财政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提供了智力支持。本文以《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CNKI)1994―2013年中国地方财政研究论文的关键词进行检索得到的数据为基础,对20年来中国地方财政问题研究的特色与趋势进行描述和分析。我国地方财政在对过去30年中国经济增长起到助力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利因素,学术界对地方财政问题的关注度基本处于有增无减的态势,从文献检索中发现虽然地方财政的发文数量在增多,但是综述性统观的文章仍然偏少,即便是已有的综述也仅是对已有文献在内容上的简要概括和重复,缺乏地方财政研究领域相关基本数据的支持。中国地方财政研究的进一步发展,要注意前车之鉴,已有研究中出现的问题不应该在未来的研究中持续出现,要结合实际调整研究方向,既需要在做好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也注重实证研究,更需要根据地方财政运行中显现的种种问题不断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更好地推进学科向纵深领域不断发展。 关键词:地方财政;府际财政关系;财政结构:财政研究 一、引言 地方财政是我国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地方财政具体包括省(直辖市)级、市(地区)级、县(市)级和乡(镇)级四级,保持地方财政的健康稳定发展,对于一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中国的财政体制改革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按照“放权一让利一分权”的路径逐渐展开,对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进行了调整。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在分配关系上实现了规范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改革还是有一定的遗留问题,比如省以下的分税制并未彻底落实。我国地方财政在对过去30年中国经济增长起到助力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利因素,学术界对地方财政问题的关注度基本处于有增无减的态势,从文献检索中发现虽然地方财政的发文数量在增多,但是综述性统观的文章仍然偏少,即便是已有的综述也仅是对已有文献在内容上的简要概括和重复,缺乏地方财政研究领域相关基本数据的支持。以数据为基础的文献考察不仅能为后续的研究提供坚实的事实基础,也能提供某种理论延伸的契机。 为了弥补既往研究所缺,需要系统、科学、客观地分析我国地方财政研究的重点领域和趋势,本文将根据CNKI 1994-2013年中国地方财政研究论文检索的相关数据,通过对有关文献标引的关键词进行考察分析来展现这一研究的发展和变化。对于论文来源需要作以下两点说明:(1)不可否认,全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超过3000家,发表地方财政研究的论文很多,CNKI来源期刊是其中一小部分,但CNKI来源期刊无疑是有极高的文献收藏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覆盖每一个学科与空间,目前是作为考察与评价我国学术现状及学术影响力的有力工具,权威性毋庸置疑,因此,其有效性是明显的;(2)CNKI收录的文献来源包括期刊、报纸、硕士博士论文、会议论文、图书等,每一类型文献都有自身特点,从文献的时效性、规范性、理论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学术文章能兼顾上述特征,因此本文数据检索与统计的基础是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和CSSCI来源期刊,当然,少部分符合此条件的期刊没有进入中国知网,但由于本文并不对某一特定期刊进行统计分析,而是较长时段的总体情况考察,因此对结果的影响差异可以忽略。 二、中国地方财政研究的概况 从CNKI中选取1994-2013年这20年有关地方财政研究文献的关键词后,基于分布与聚类考察的目的,首先将每年出现频率最高的部分关键词列出,并统计这些关键词在每年文献中出现的次数,这样做一方面考察了每年地方财政研究中“最热”关键词的分布,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地方财政研究重点的变迁。表1就是从CNKI的中国地方财政研究文献中选取的在各年份出现频率较高的13个关键词,关键词旁边括号中的数字表示该关键词在当年文献中标引的次数。其次就是将选出来的13个关键词按照相近性或相关性进行分类,根据每一类中各关键词主要涵括的研究领域进行“分块”研究,以便我们对地方财政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有更清晰明了的认识。 为了使关键词所反映的主题既有针对性又不失全面性,本文对所选取的关键词进行了一定的处理: (1)去掉了一些虽然出现频率非常高但含义过于宽泛或者针对性不够明确的关键词,比如“地方政府”、“财政政策”、“转移支付”和“公共财政”,这样做更容易抓住关键词所反映主题的针对性和时效性;(2)合并了含义大致相同的关键词,比如将“地方财政支出结构”并入“地方财政支出”,将“物业税”划人“财产税”统一用“财产税”进行统计,“地方财政困难”和“地方财政困境”虽然一直出现但是频次不那么高,所以统一划入“地方财政风险”进行统计;(3)每年度选取标引次数最高的13个关键词,对于频率相同者,选取和地方财政研究领域关联性较大的进行统计;(4)有些板块的研究与板块中具体关键词重复,如地方财政收入板块与关键词“地方财政收入”相同,这表现出总体与具体的差别。 表1反映了1994-2013年间我国地方财政研究的主要方向以及研究发展变化的过程,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每年地方财政研究中出现频数最高的关键词,表明了当年研究的“最热点”,也为大致掌握中国地方财政研究方向的变化提供了客观的数据和资料。通过对1994-2013年间研究的高频关键词进行初步观察我们可以发现,地方财政研究涉及地方政府职能的方方面面,重点研究地方政府收支活动。与此相关反映在表1中就是有些关键词虽然不是每年都以最高频出现,但始终排在前列,只是排序稍有变动,如“分税制”,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多的一次财政体制改革,在整个改革历程中是极为重要的篇章,为我国进一步发展夯实了基础,其影响之深远是不言而喻的。有些关键词在前几年几乎未出现过,但是在后几年突然变成了高频关键词,比如“地方政府债务”,与此相反,有的关键词在前几年出现频率较高。但是近几年出现的频率在减少,比如“农村税费改革”,这显示出了地方财政研究的政策导向性和时效性。20年间,“分税制”和“农村税费改革”各占据了5年的最高频关键词,“地方财政风险”变动的幅度与其他关键词相比显得较大。总体上来看,各关键词在每年出现的频数基本都在增加,表明对地方财政研究的关注度在不断上升。 三、中国地方财政研究的板块结构 在对1994-2013年CNKI中地方财政研究文献标引关键词进行粗略的分布考察之后,我们有必要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更细致的聚类分析,同时也从一定角度对关键词分布的内在联系进行考察。根据表1中所列地方财政研究的高频关键词,将20年间地方财政研究领域划分为以下四个板块: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支出、地方财政体制改革、地方财政运行,每一板块下再划分细的分支研究方向。以下就是将表1中所列关键词对应到上述四个板块中进行的简要描述与分析。 1 地方财政收入 地方财政收入按照来源主要分为税收收入、中央转移支付收入、非税收入②、债务收入和其他收入。表1所列的文献标引关键词中主要涉及如下三个:地方财政收入、地方税、财产税。考虑到部分关键词间的关联性,下文会将这些关键词放在一起进行分析。 图1中“地方财政收入”词频变化的总趋势为先下降再上升,1994--1999年基本处于下降阶段,1999---2003年较平稳,2004--2012年上升速度很快,词频从14增加到了125.9年间增加了近8倍,到2013年又略微有下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自2007年以来,中国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2011年地方财政收入首次超过中央财政收入。2011年全国财政预算收入10.37万亿元,其中,中央本级收入5.13万亿元,地方本级收入5.24万亿元,这也是1999年以来,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例首超50%。这就不难理解近几年地方财政收入研究迅速上升的原因,撇开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提高这一事实不说,对财政收入的研究是地方财政研究不可回避的话题,其重要性在地方财政研究中是不言而喻的,分析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及其规模,使其管理更符合现代化建设和保证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1994年分税制改革划分了国税和地税两套征管系统,对地方税这一新出现的概念的研究必然会呈上升趋势,随着改革的推移,地税系统逐渐完善,对地方税本身的关注度逐渐降低,标引次数也随之略有下降。2005年之后,对地方税的研究开始处于平稳状态,但这并不绝对代表着对地方税的研究在减少,合理的解释应是对其研究不再停留在宏观层面,而是细化到对地方税具体税种的研究,对地方税某一领域的深入研究逐渐成为地方财政研究的发展方向,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财产税。从图3中可以看到对财产税的研究从分税制开始时就有,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趋热,2011年之前基本处于上升状态,但真正开始被研究是在2004年。2009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属于财产税),对应在图3中表现为2009年到2010年财产税这一关键词的标引次数陡然上升,一年内增加了63%,在2010年达到了峰值。再进一步细分,对财产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物业税,也就是后来的房产税上,2011年房产税在上海、重庆等地开始试点改革,可以说多年探讨开征可行性的研究初步有了结论,当然在此并不是说房产税在全国开征有了可行性,只是既然中央政府已经开始实行改革,再去探讨可行性的意义就不再那么显著,对房产税的研究就逐渐开始下降,因而财产税的研究标引次数也就开始下降。 我国现阶段地方税具体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很多国家都把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目前我国地方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与土地、房地产有关的税收和收费,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土地财政④,因此,构建较为完善的地方税种体系,培植较为广泛和稳定的地方税税源就显得很有必要,同时将现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整合为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开征的可行性是值得进一步探究的。 2 地方财政支出 与地方财政收入相对应的是地方财政支出,地方财政支出是地方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手段,主要用于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致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科教、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支出。地方财政支出的方向直接显示着地方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财政支出的规模不断扩大,对支出的范围、结构、规模和监管是研究的主要方向,本板块的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地方财政支出、农村税费改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 在进行标引关键词统计时将“地方财政支出结构”并人了“地方财政支出”,事实上地方财政支出研究的分支很多,但在数据统计时发现只有“结构”这一分支标引次数靠前,其重要性可见一斑。从图4中不难发现,对地方财政支出的研究从1994年到2005年间变化并不太大,这是因为我国对财政的传统研究以收入为主,随着近年来要求以支出规模为主进行预算的改革意见的提出,对支出的研究从2006年开始呈上升趋势,并在2009年达到最大值,再结合我国政府在出现变化的年份中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考察,出现这些变化的原因就比较明显了。中央政府2006年宣布全面取消农业税,2009年开始实行新农保试点,这些举措都使地方政府开始面临更为严格的财政纪律约束,也迫使地方财政为执行中央的政策而增加了支出。当然我们应该意识到,虽然惠农政策一直在提出,但是财政对“三农”的支出力度依然不够,而对基础建设的支出又过高,支出结构需大力进行调整,所以伴随着支出结构的调整,要着重解决地方财政支出“越位”和“缺位”的问题,优化支出结构,新农保和农村税费改革就涉及调整地方财政支出结构的政策。 新农保的全称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为原则,最大特点就是政府将对农民缴费给予补贴,并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国作为农业大国,解决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改善民生的重中之重,尤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流,农民的养老问题是地方政府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提出改变了以往农民自缴保费的筹资模式,由政府对农民投保进行补贴,而这项对农民养老提供保障的重担主要落在了地方政府的身上,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责任,由此也引出一个问题,即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能否到位是政策落实的关键,各地方政府在财力方面存在差别因而面对的财政压力也不同,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尤其是到了县一级的地方政府,地方财政的筹资困境已经成为制约新农保良好运行和顺利推进的一个阻碍因素⑤。我们从图4中已经发现在提出新农保试点改革的当年对地方财政支出的研究有明显上升,可见地方财政支出对新农保这一政策落实的重要性,虽然新农保本身的研究稍显滞后,但是也明显的反映出了研究的政策导向性。 同样作为惠农政策,农村税费改革是由中央自上而下推动的旨在减轻农民负担的改革,和新农保一样都是为了解决好“三农”问题,是规范农村分配制度的重要举措。这一改革最初于2000年在安徽省进行试点,然后从2002年开始逐步扩大到全国各省市,因此在图6中我们可以看到标引关键词从2000年开始出现大的变化,整个发展趋势呈倒V型。从实际情况来看,农村税费改革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也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因此该有的各项支出就无法到位,比如乡镇学校经费捉襟见肘,义务教育投入不足,无法偿还已有债务等,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地方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的实力。 无论是财政支出结构改革还是农村税费改革以及税制改革,都是围绕着“公共财政”这一改革方向和目标进行的,归总到一点就是要对我国的整个财政体制不断进行优化,亦即地方财政体制改革。 3 地方财政体制改革 中国的财政体制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多次变迁,但真正意义上的改革还是要从1978年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说起,财政体制改革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又是财政体制改革的中心之一,归结起来主要是三点:财权、事权、财力,只有这三个要素分配的均衡和谐才能使每一级政府都正常运行,更好地履行各项职能。图7显示了对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研究两个比较密集的时期。一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主要着眼于调整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对省以下财政关系怎样理顺并没有做具体要求,而是由各省自行处理省级以下政府财力的划分,但事实上省以下并没有很好地落实分税制,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也没有明确合理地划分,这就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基层财政困难和基层政府职能的弱化。这种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的方式虽然改变了中央政府财政拮据的局面,但却使得县乡政府出现负债,严重影响了政府职责的履行,如农村义务教育、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医疗等,虽然中央政府出台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往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并导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比如“土地财政”的出现与发力。另一个研究集中期是2008年至2009年,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开始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2009年中央政府了2000亿元地方债,我国的《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⑥,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快速增长,再加上地方政府之前以各种名义举借的债务,不得不考虑此时发债可能引起的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并对土地政策、房地产市场、公共服务的提供等产生影响,因此中央政府发行地方债这一行为必然引起学界的关注。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步,采取的是自上而下推动的渐进式改革,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持续时间最长的一项财税制度。本着“朝前看”的指导思想,使我国的财政体制朝着更加规范合理的方向迈进,同时改变了地方政府的行为,即张五常在《中国的经济制度》中提到的,使其更具有竞争性,促进中国近30年经济高速增长⑦。在分税制的实施初期,确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其研究也主要集中在优势方面。比如它使得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趋于稳定,直接增强了中央的财政实力。按照税种划分了国税与地税两套税收征管系统,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同时也有效防止了税收流失。由此可见分税制改革对我国经济调整和优化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没有任何一项制度是可以解决经济社会中所有问题的,分税制也如此。在实施的后期,分税制的一些弊端也逐渐显现,比如所谓分税只分到了省一级,省以下税收收入的划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事权、财力具有不确定性,在“非对称分权”的情况下,出现了地方财政困难的局面,在一些经济不太发达的中西部地方,县乡政府负债的现象并不少见。从图8中我们可以看到对分税制的研究基本是处于下降趋势,这可能是因为研究方向转向了由分税制带来的一些问题,比如在后面的图11中可以看到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研究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分税制实施的后期上升明显。分税制改革后各级政府之间协调力度加大是促进财政分权的重要原因之一。 1994年分税制改革就是一种财政分权的尝试,西方财政分权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地方政府更接近公众,更了解辖区内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选择偏好及效用,因此能更好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中国的财政分权是在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这是与西方财政联邦主义的重要区别⑧。在分税制之前的财政改革主要是围绕着让利和放权来进行,但是有“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再放”的怪圈。分税制引出的财政分权,是一种新体制框架的构建,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各级政府之间形成了新的权责利关系,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边界,这一次分权的改革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极大地推动了地方经济增长,但也引出地方政府债务的问题。在图9中对财政分权的研究在2007年才开始出现明显的上升,我们可以理解为随着中央治理方式和中央地方之间关系的变化,财政分权这一改革措施引出的一些在制度设计之初未考虑到的后果已经引起了学术界的注意,比如近几年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问题在分权的初期是没有显现的,但由于分税制和地方激励机制的不完善等因素随着分权的运行逐渐显现出来。 由于财政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中央财政紧张的局面有了很大的改观,中国的财政体制更加规范健全,但是也引发了地方财政运行的种种问题,比如地方财政风险、土地财政等。 4 地方财政运行 财政体制改革至今,主要有两次比较重要的调整:第一次是1994年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财税体制改革,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征管机构;第二次是1998年中央政府提出了建立以公共财政为改革目标,试图按照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模式建立财政为公共产品服务、提供财力保障并满足公共需要的财政管理体制。目前对于体制层面的宏观研究已慢慢淡出研究的重点领域,从以下几个图中我们可以发现研究领域开始转向了由这一制度运行而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一系列影响,主要包括地方财政风险、地方政府债务、地方经济发展和土地财政等等。 地方财政风险主要有债务风险、收入风险和支出风险等,风险的大小一方面取决于引起风险的因素,另一方面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即政府能否有效化解风险。从纵向来看,因为一些制度层面的原因,我国地方政府中省市一级财政风险相对较小,而县乡一级政府普遍有财政困难的现象:从横向来看,东中西部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不同地区的地方财政风险的程度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也有所不同。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风险的问题就相对比较突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东部地区,抵御财政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强。在图10中我们可以看到对地方财政风险的研究集中在2003年前后,结合国家的财税政策来看,2002年启动了农村税费改革,改革的重担实际上最终落到了基层的县乡一级政府身上,在财权和事权不对等的情况下,农村基层政府普遍存在收入困境,政府运转不灵。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本身是好的,但在落实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却非常值得引起注意,因此对地方财政风险的研究自然就上升了。另外,对地方财政风险的研究在2011年前后又有小幅的上升,可以理解为是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又重视起来了。 可以说地方政府债务是造成地方财政风险的最主要原因,虽然目前我国《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但是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却普遍存在着,尤其是县乡一级政府债务问题比较突出,而且债务来源相对于省市级政府来说更为复杂,这与现行的财政体制、行政管理体制都不无关系。目前大多数省以下政府的税收收入分配方式采取的是分成制,更进一步来说,一方面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不清,另一方面分税制改革又造成财权上移事权下移,县乡政府缺乏稳定的财政收入,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的规模较小甚至不到位都是债务形成的原因。从图11中可以发现,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研究从2010年左右才开始出现明显变化,标引关键词从2009年的41个增加到2011年的109个,两年间这种成倍的显著变化反映了学界对地方债务问题的高度关注。根据统计署2010年的第35号公告,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是2009年本级地方财政收入的3倍,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67109.51亿元,占62.6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3369.74亿元,占21.80%;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16695.66亿元,占15.58%。2010年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清理地方融资平台债务,严格控制地方信贷规模,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的研究在2010年开始大幅上涨的原因,伴随着控制债务规模的政策出台并付诸实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就逐渐开始下降。 税负水平和地方经济发展可以说是相互影响的关系,地方经济的发展可以促进税制的优化和税收收入的增加,同时税收政策又是影响地方经济的重要因素,税制不合理会阻碍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因此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研究相对其他年份比较多。地方政府在地方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地方经济稳定增长的能力是每一个地方政府的职责所在。上文分析到地方政府债务在2010年左右膨胀到了非常庞大的规模,这极大地增加了地方财政风险,这种负债的形成除了与财政体制有关外,与地方政府一味追求地方经济发展速度也不无关系。由于缺乏健全的约束机制,地方政府倾向于支持“铁公基”等对地方经济发展和GDP增长有直接拉动作用的项目,虽然这确实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使得城市土地大幅增值,但是也造成了地方政府的巨额债务负担,这就不难理解对地方债务和地方经济发展的研究在2010年都呈上升趋势,作为二者结合造成的后果,“土地财政”引人关注。 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形式表现出一个明显的特征――土地财政,这一现象是伴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土地使用有偿化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实施出现的,发展的历史并不长,但是普遍存在性和存在的规模不容小觑。在图13中我们也可以发现这一点,对土地财政的研究是在2009年以后才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在转移支付力度不够以及不被允许主动发行地方债的情况下,要维持政府的基本运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地方财力的增加,而地方税收收入又难以在短时间内大幅增长,房地产业的迅速兴起正好为此提供了契机,在现有的“招拍挂”制度下,地价和房价互相推动着上涨,已成为欠发达地区和新兴地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撑,同时也在各级地方政府中普遍存在着,只是规模大小不同而已。然而这种给地方政府带来收入的模式却使得地方财政收入结构脆弱,经济结构失衡,耕地流失严重,引起民生问题凸显,从长远来看,“土地财政”模式是不可持续的,必须加以改变,尤其是在近几年房价的涨跌成了全民关注的热点话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土地财政的研究必然会呈上升的趋势。 四、总结性评述:特点与趋势 以上就是对1994-2013年CNKI中地方财政研究文献标引关键词的分布与聚类分析,所选取的这些关键词涵盖了当今地方财政研究的大多数领域,既包括宏观层面的,也包括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从这些关键词在20年间的分布和数量变化大致可以观察到中国地方财政研究的变迁特点,并且可预测其未来的主要发展趋势。 首先,地方财政研究与时下政府出台的各项财税政策联系密切,注重时效性和贴近现实性,偏向于政策导向型。从上文的图表分析中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一点,各关键词峰值出现的年份往往都是在某项与之相关政策出台的同期,可以说财税政策的变化引领着地方财政研究的发展方向。并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在未来的研究中,政府财税政策的变化依然会左右地方财政研究的走向,即地方财政的研究依然会是政策导向型。财政本身就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政府出台的各项财税政策、法律法规或多或少都会对地方政府的行为造成影响,因此对地方财政的研究必然会随宏观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过去20年对地方财政的研究已经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至于从哪个角度或哪个层面去切人理解各种政策或者改革措施,则因人而异。 其次,规范研究多于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实证研究较少。某些财税政策在出台的初期公众对其比较陌生并且在当时有意义,因而可能规范研究多一些,但随着治理方式和中央地方关系的变化,该政策不再如出台初期那样符合实际情况,此时就需要更多的实证研究。因此可以推测,未来地方财政真正有意义的研究会偏向于实证研究,扎扎实实地解决实际问题。从关键词分析中可以发现,目前对地方财政运行过程中的困难、问题的成因和对策研究相比1994年前后纯粹的财政理论研究要更加突出。比如,地方财政研究主要围绕分税制来展开,对于分税制制度本身的研究已渐渐淡出,相反,分税制等一系列财税改革措施对现实的经济生活产生的各种影响逐渐成为研究的重点,因为分税制的继续存在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对其实际影响的研究以及如何去补救负面的影响显得更有实际意义,也再次体现出地方财政研究的时效性和现实性。 第三,地方财政研究宏观、中观、微观层面并存,微观层面的研究日渐凸显,即更偏向于研究大框架下的小分支。在关键词的统计和选取过程中发现宏观层面的词数量非常多,虽然宏观研究也是学术研究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在如今中观、微观研究的学术价值可能更高一些。中央出台的财税政策本来就是宏观的,如果研究再从宏观层面去进行,就显得缺乏实际意义,作为应用经济学的财政学,尤其是地方财政这一领域的研究自然应该选取较小的主题切入,从微观的层面去研究问题,从学术角度验证具体财税政策的合理性,提出改进意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完成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的辩证过程,这样有利于中央各项财税政策在地方的落实过程中得到带有学术研究支撑的科学评估,为政策的落实和完善提供实证分析的理论支持。 第四,地方财政研究不仅涉及经济学领域,也涉及政治学领域,“财”和“政”互相影响,密不可分,这种跨学科的研究有助于推进地方财政研究向纵深方向发展,为交叉学科的发展提供契机。随着“公共财政”改革目标的推进,以及地方财政贴近人民群众现实利益的特点,对地方财政的研究必然还会出现新的领域。近年来“土地财政”研究的兴起就很好地印证了这一点,再加上地方财政与地方政府的各种行为联系密切,在进行研究时地方政府学是不可回避的理论支撑,因此跨学科的研究领域出现也不是问题。 通过对CNKI 1994-2013年中国地方财政研究论文的关键词相关数据的整理分析,我们从大多数已有文献综述不同的视角出发,对近20年来中国地方财政研究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作了较为细致的描述和分析。对地方财政收入板块的分析发现,对财政收入的研究呈下降趋势。近几年的研究只是在引起收入变化的具体税种方面有上升趋势,研究方向需要聚焦到“公共财政”制度建设上来,使地方财政收入来源更加公开透明、收支管理更加规范化;对地方财政支出板块的研究发现,与地方财政收入研究呈下降趋势相反。对地方财政支出的研究呈上升趋势,这是目前学术界较为关心的话题,这与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不无关系,最重要的是地方政府支出规模近年来呈现膨胀趋势,地方政府普遍负债,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对财政体制改革板块的分析发现,财政体制研究是最具有政策导向性的,在一项宏观政策颁布的当年和前后一两年对该政策的研究一定会呈明显的上升趋势,提醒我们在今后的研究中也要注意紧跟宏观政策的变化,多做实证研究;对地方财政运行板块的研究表明,学术界已经注意到了财政体制改革所引起的一系列或好或坏的后续效应,并适时地提出了科学评估的合理化建议。中国地方财政研究的进一步发展,要注意前车之鉴,已有研究中出现的问题不应该在未来的研究中持续出现,要结合实际调整研究方向,既需要在做好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也注重实证研究,更需要根据地方财政运行中显现的种种问题不断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更好地推进学科向纵深领域不断发展。 财政研究论文:我国公共财政研究综述 摘 要:发端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在引起中国经济体制剧变的同时,也深刻地影响了我国财税体制。公共财政作为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学术界引起广大学者的极大关注。当前,国内学者主要围绕公共财政的内涵、特点,存在问题、实现路径及政策建议等方面展开研究,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对公共财政研究进行了综述。 关键词:公共财政;改革;研究综述 一、公共财政的内涵与特点 (一)公共财政的内涵 关于“公共财政”这一概念,学术界有如下几种观点:张馨将“公共财政”定义为: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或模式。高培勇认为“公共财政”是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政府财政收支活动模式。 贾康则认为“公共财政”是指以社会权力中心代表公众利益、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发生的理财活动,属于社会再生产分配环节上的公共分配。社会主义财政,即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基础上的财政分配。 白文杰给出了公共财政的基本内涵: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套制度框架,是以满足公共需要为目的、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核心内容,以弥补市场失灵为活动范围的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资源配置方式。 虽然学者们对“公共财政”的定义各不相同,但都涉及到“市场经济”、“社会公共需要”和“分配”这样的关键词。由此可见,学者们在对“公共财政”本质、内涵方面的理解是一致的。 (二)公共财政的特点 目前学者们普遍认为“公共性”是公共财政最显著的特征。高培勇从三个方面总结公共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第一,公共性。以满足整个社会的公共需要作为界定财政职能的口径;第二,非赢利性。以公共利益的极大化作为安排财政收支的出发点和归宿;第三,规范性。以依法理财作为财政收支运作的行为规范。同时指出:上述的基本特征,只不过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的“底线”,而非全部。张映芹认为“‘公共性’作为公共财政的典型特征,必然贯穿于公共财政全过程”。 冯俏彬总结公共财政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为主,表现在财政支出上,公共支出在全部财政支出中占据了绝大部分的比重;二是公众参与各项财政决定。其中第二个特征由于涉及政府与公民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更具有实质意义、更加重大的政治与经济问题。因此认为公共财政即民主财政。 二、我国公共财政建设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不断推进财政体制改革,自1994 年开始实行“分税制”以来,无论是在政策效果、还是在经济效益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果。这些成果包括:分税制财政体制、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但是,当前我国公共财政建设依然面临很多的问题。 白文杰指出,我国公共财政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1)公共财政收支规模问题;(2)公共财政收支结构问题;(3)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中的问题;(4)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问题; (5)财政政策问题。 戴微认为,我国在财政信息公开上存在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完善、财政信息公开的质量不高、现行财政信息公开机制难以满足多层次需求。 许金柜从体制改革的角度,认为当前我国公共财政存在的、应该着力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财政的公共性不足。(2)财政体制改革法治化不足。(3)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整体上均等化效应不足。(4)地方事权与财权、财力不匹配,县乡财政日渐困难。 三、我国公共财政实现路径与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公共财政中出现的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政策建议。 邓子基认为,要使公共财政制度成为促进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要改革完善相关财税政策和制度,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支持建立市场化交易与补偿制度。杨志勇则从构建规范化的政府预算制度、规范化的政府收入体系、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高效的财政政策调控体系四个方面提出建议。曾康华提出,还须在省以下财政体制、结构性税制调整及预算管理的精细和民主等方面深化改革。 贾康从六个方面针对我国公共财政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提出建议:一是实行“扁平化”改革,减少财政层级;二是进一步理清政府事权和职责,形成三级支出责任明细单;三是构建财权与事权相呼应、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和税源总分制度;四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五是构建有利于发展方式转变和走创新型国家道路的财税体制;六是改进和优化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 白文杰从如下三个方面对我国公共财政建设进行思考:(1)回归政府职能本位,以“公共财政”建设为核心;(2)调整财政收支结构与方向,努力由“建设财政”、“吃饭财政”转向公共财政与民生财政;(3)加强公共财政预算改革和管理。 综上,学者们对公共财政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研究框架,在公共财政的内涵、特征、存在问题等方面取得了不少共识。在取得研究成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重宏观研究、轻微观研究,主要表现在倾向于研究政府在公共财政中的作用,对地方政府、公民、社会组织这些主体的研究较少。这为本文进行下一步的深入研究提供了研究方向. 财政研究论文:土地财政研究:地方政府“经济人”行为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大规模的城市发展,土地财政收入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形成了靠卖地筹资并将资金投入大规模城市经营,形成的财政缺口进一步靠卖地来弥补的地方财政恶性循环,并引发了一系列城市问题。土地财政作为一种不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已广为诟病。 土地财政一直受到学术界广泛关注。对于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财税制度不合理。二是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三是政府行为失范。笔者认为,土地财政作为一个复杂的问题,绝不是某个单一因素引起的,但各方面因素却应有主次之分。土地财政的主体是地方政府,应从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入手分析问题的内因,并以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来解释其他因素的作用机理。 一、土地财政现状及问题 (一)土地财政的现状 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土地出让金收入所占比重近几年一直呈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水平达40%,远远高于世界同期平均水平的20%。2011年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3万亿元,同比增长22%,占地方财政收入总额36.60%,创下历史新高。而财政部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前三季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17936亿元,同比下降23.1%,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出现财政危机。由此可见,土地收入已经成为地方财政的支柱,地方政府财政对土地的依赖性过大。 (二)土地财政引发的问题 首先,引发了地方财政的恶性循环。地方政府借助“市场化”的土地出让方式推高房价地价,进而带动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房地产行业的繁荣引发资本大量流向该行业,同时房价的居高不下对其他消费品产生挤出效应,造成经济结构失衡。其次,土地财政还引发了一系列城市发展问题。在以政府为主导、土地为保障的城市建设中,城市土地利用率极低,盲目横向扩张,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而且城市的规划扩张中,大量的拆迁引发不和谐因素,侵害了当地百姓的利益。 二、土地财政原因分析:基于地方政府“经济人”行为模式 (一)地方政府的“经济人”行为模式 1.地方政府“经济人”行为假定。根据布坎南的理论,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和人,首先应具有“政府人”的特质,该特质要求地方政府完全代表该地区人民和社会的总利益,除此之外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目标。其次,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由具有“经济人”特质的官员组成的机构,也具有理性“经济人”的特质。 2.地方政府在“经济人”行为模式下多重利益权衡。地方政府利益可以分解为三个层面的利益:地方利益、地方政府部门利益、地方政府官员利益。首先,地方政府承担着社会管理责任,必须考虑和维护地方利益,这是地方政府的宏观利益。其次,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必须考虑和维护地方政府部门的利益,这是地方政府的中观利益。再次,地方政府是由政府官员组成的,官员的“经济人”特征决定了其必须考虑和维护地方政府官员的利益,这是地方政府的微观利益。 3.土地财政中地方政府 “经济人”行为的具体表现。土地财政问题,就是地方政府利益分解的偏误。地方政府过多地注重政府部门利益和政府官员个人利益,忽视地方利益,在政府双重角色的权衡中更多地偏向于一种“经济人”的角色。具体到土地财政当中:一是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最大限度地赚取收入,忽视了对土地利用的后续管理。二是地方政府热衷于将财政收入投入到对城市的经营中,进一步推高房价地价,赚取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溢价收入和相关税费收入。 (二)土地财政中地方政府“经济人”行为模式的产生原因 1.激励机制不合理――官员政绩考核制度。我国政府官员的考核制度并非一种完善的激励机制。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设置及权重划分上,往往片面强调用经济增长指标考核干部,不能反映社会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以及公民的实际利益。例如,只看重GDP、财政收入之类数量指标,轻视反映经济结构优化、经济发展潜力、经济运行成本等指标,导致片面追求经济总量的高速增长,而忽视经济质量的优化。 2.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预算约束制度和行政问责制。第一,缺乏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土地财政作为一个财政问题,本应受到预算的严格约束。土地财政的失控发展则表明预算约束严重不足,这是由于我国地方政府预算监督机制的法定性破坏严重。一方面,各级政府预算不具有法律效力及约束力;另一方面,执法主体、法律责任的不明确,不可操作性致使部分执法机关和监督部门不严格执行预算法,且无法追究他们违反预算约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缺乏有效的行政问责制度。我国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权责对等意味着首长具有一等的决策权,这就容易造成寻租行为和决策失误。在土地管理中,政府决策失误或失败现象随处可见,但少有官员为此而被问责。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的行政问责制存在不足:一是行政问责主体局限。行政问责的主体目前只局限于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这在上、下级存在连带责任关系时是无效的。而土地财政基本上是地方各级政府都存在的问题,其引起的后果在各级政府中也都相似,上级政府基本不会就此类错误追究下级政府责任。二是行政问责范围局限。目前行政问责仅局限于那些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影响的失职事件,而对于那些尚未产生不良影响但可能存在失职情形的行为还没有纳入问责范围。而土地财政问题中的决策失误、短期工程,其危害性在近期一般不能表现出来。三是行政问责程序局限。行政问责启动程序上,目前还局限于党政机关,很少由人大、法院或公众等其他主体来启动。 三、政策建议 (一)构建地方政府综合型绩效考核系统 西方国家在绩效考核方面起步较早,已做出了一些成功的尝试。当前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的发展虽还处于雏形阶段,但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已有了成功的案例。比如香港和山东烟台的服务承诺制,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笔者基于比较适合于我国推行的服务承诺制,提出以下制度建设的参考意见: 1.完善立法。中央应完善绩效考核方面的立法,对政府行为的约束机制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同时中央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本部门实际,在法制要求的基础之上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明确公民在社会公共服务的各个方面享受的权利与服务,拓展绩效考核的深度。 2. 加大服务承诺的公开化。首先,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服务公众,发展经济”为出发点,提出政府各部门的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其次,应该将服务承诺的标准、投诉程序、违约责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监督,使承诺真正落到实处。再次,在各个部门的承诺到期日,部门应当做出相应的总结并将其公开,便于公众了解上一工作年度服务承诺的兑现情况。 3.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可以使承诺的兑现考核明晰。例如香港屋宇署为加强对服务承诺的监督,将客户服务经理的姓名写在办公地点的总接待处,并公布监察机构名单,承诺每年将服务情况的检查结果与已定标准互相对比, 接受监督。参照这些经验,政府部门可以采用内部对比考核以及外部公众实时监督反馈的形式建立考核机制,确保服务承诺的有效兑现。 (二)完善土地相关收支的预算管理制度 1.确保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刚性。与土地相关的各项收支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动或超收、超支。另外,可考虑建立土地出让基金制度。 2.确保土地出让专项基金的独立性、安全性及科学性。对于土地出让专项基金,应严格按照《国办10号文》的规定,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与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土地出让专项基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土地专项基金的使用要科学化,明确各项用途的支出比例,确保惠及民生的项目资金到位。 (三)完善地方政府的问责制度 通过借鉴国外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在构建完善的问责制度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 完善问责制度的法律保障。我国行政问责制度还比较松散,缺乏完整的确保行政责任的法律体系,也没有制定专门的行政问责制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宪法规定的政治问责制度,由于缺乏明确细致的程序性规定而难以发挥效力。所以,要构建系统的问责制度,必须在法律层面对其进行规范和保障,将政府官员在决策和日常政务当中失职的情形详细列举出来,对问责的启动和实施程序固定下来,便于实施。 2.扩展问责制度的调整范围。我国的政府官员问责制主要处理政府主要官员违风党纪或影响较大的行为,调整范围过小。政府官员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不应只用接近于法律底线的准绳约束其行为。所以,应加大问责制度调整的范围,将政府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的效果也纳入问责范围,对于决策失误、行为示范应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具体到土地财政问题,就是将政府对于土地出让基金预算的违反,以及城市建设项目投资当中的项目决策失误、低效浪费的面子工程都纳入问责制度调整范围。 3.扩大问责制度的主体范围。我国问责制度的问责主体主要是上级领导,是一种内部问责,缺乏来自社会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的问责途径,责任的判定不是自下而上的反馈结果,而是由上级主观认定,很难实现客观公正。所以,要实现对地方政府官员全面、客观的问责机制,必须扩大其问责主体。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财政研究论文:民国时期的财政研究及对当前财政改革的启示 内容提要:辛亥革命后,随着现代国家的建立,财政理论研究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研究体系也逐渐完善。尽管民国时期财政研究的内容非常广泛,但主要集中在“公共财政”与国家财政的关系、财政制度改革、财政收入来源、财政与金融的关系、地方财政等五个方面,这对当前的财政改革仍然有着强烈的启发意义。 关键词:民国财政思想;财政制度变迁;经济思想史 民国初年,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财政理论研究也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研究体系逐渐完善。鉴于对民国财政思想的研究业已成为中国经济思想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图在对民国时期财政研究的概况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从“公共财政”与国家财政的关系、财政制度改革、财政收入来源、财政与金融的关系、地方财政研究等五个方面对民国财政思想展开全方位的透视。 一、民国财政研究概况 据民国经济学家唐庆增先生的统计,从1928年到1936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国经济学社丛书共19种31册,在中国经济学社丛书19种中,财政类书籍居第一①,财政类7种,金融类5种,劳工与人口2种,其他5种。 胡寄窗在《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史大纲》中,对1901至1949年间自撰和翻译的经济著作刊行总数进行了多角度的统计分析,按照学科分类,财政学、经济原理、货币学位列前三。已有的研究表明,“五四”以后,由于自西方留学返国的经济学家增多,逐渐支配高等学校经济科学的讲坛,加之20世纪最初20年译自日本的经济著作多是由西方引入,于是,西方尤其是英美经济原著的译本数量在这一时期一直占据压倒优势。但是,通过对经济学不同分支学科的细分可以发现,财政学著述中以日文译本为多,而经济学原理和货币银行方面则以西文译本为多。以下依据北京图书馆编《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对民国时期的财政学著作出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这一时期的著作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财政学理论,二是中国财政问题研究,三是外国财政问题研究。 (一)财政学理论 对民国时期总书目的整理发现(见表1),这一时期中国的财政学体系已经比较完善,财政学著作包含财政学、比较财政学、财政政策论、国家财政制度、国家预决算、政府会计、税收、国债、地方财政、战时财政等领域,国人的财政学专著已经超过译著数量,但对于国外财政学著作的翻译仍占据很大部分,译自日本的财政学著作在整个财政学译著中仍然占主要部分,租税理论和市政研究著作则主要译自美国。 (二)中国财政问题研究 由表2中的中国财政问题研究著作构成可以看出,民国时期的税收制度研究是财政问题研究的重点,而在税收研究中田赋以及所得税问题的研究又是重点中的重点。其次关于财政制度与管理体制的研究在民国时期财政制度现代化改革中处于显要地位,关于财政制度的研究专著有《中国财政制度与财政实况》(杨汝梅著,中华书局,1935),《公库制析述》(秦汉平著,公利出版社,1941),《公库制度》(阮有秋著,新建设出版社,1941),《中国现行公库制度》(杨骥著,正中书局,1941),《中国公库制度》(杨承厚编著,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1944),《中国预算制度刍议》(吴贯因编著,内务部编译处,1918),《中国之预算与财务行政及监督》(吴贯因著,建华书局,1932),《中国预算制度与财政实况》(杨汝梅著,中国计政学会,1934),《五权宪法的预算制度》(王延超著,博文书局,1944),《国地财政划分问题》(李权时著,世界书局,1929),《中国财政收支系统论》(马大英著,中国财政学会丛书,1944)。 对中国财政宏观问题的研究突破就财政论财政的研究视角,将财政制度改革与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紧密结合,著作有《中国财政论》(金国珍著,商务印书馆,1931),《中国经济建设中之财政》(贾士毅著,中国太平洋国际学会丛书,1932),《中国财政问题》(罗介夫著,太平洋书店,1933),《中国财政问题》(朱契著,国立编译馆,1934),《怎样检讨财政问题》(崔敬伯著,国立北平研究院经济研究会,1936),《中国财政的经济基础》(崔敬伯著,国立北平研究院经济研究会,1936),《中国财政中的金融统制》(崔敬伯著,国立北平研究院经济研究会,1937),《中国财政之病态及其批判》(孙怀仁著,生活书店,1937),《中国财政问题》(叶云龙著,商务印书馆,1937),《中国战时财政论》(闵天培编著,正中书局,1937),《战时的财政和金融》(符灿炎著,商务印书馆,1938),《中国的战时财政》(金天赐著,中山文化教育馆,1938),《财政学与中国财政――理论与现实》(马寅初著,商务印书馆,1948)。 公债作为政府筹资手段不断在国家财政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关于公债问题研究的专著逐渐增多,如《公债论》(晏才杰著,新华学社,1921),《国债与金融》(贾士毅著,商务印书馆,1930),《中国战时公债》(尹文敬著,财政评论社,1943),《公债市场》(投资周刊社编,中国文化服务社,1947),《国债辑要》(蒋士立编,商务印书馆,1915),《内国公债史》(徐沧水编,商务印书馆,1923),《中国的内债》(千家驹著,社会调查所,1933),《中国之内国公债》(王宗培著,长城书局,1933)。 民国时期对财政史的研究也是这一时期的主要内容。代表著作《民国财政史》(贾士毅著,商务印书馆,1917),《民国续财政史》(贾士毅著,商务印书馆,1932),《中国财政史》(胡钧著,商务印书馆,1920),《中国财政制度史》(常乃德著,世界书局,1930),《中国经济制度变迁史》(霍衣仙著,北新书局,1936),《中国财政史纲》(谭宪澄著,工商学院,1937),《民国财政简史》(贾德怀编,商务印书馆,1941)。 (三)外国财政问题研究 在对外国财政的研究方面(见表3),统计表明国人对日本财政的研究著作在数量上和研究的广度上都远大于对英国、美国和苏联的研究。对日本的财政问题研究主要涉及财政制度、战时财政、地方财政、公债、税收、国库制度和财政史等几个领域。主要著作《日本财政》(赖季宏编著,商务印书馆,1939),《日本之地方财政》(刘百闵编,日本评论社,1933),《日本之地方财政》(周宪文著,正中书局,1933),《日本财政制度》(南柔编,日本评论社,1933),《战时日本财政》(陈宗经著,商务印书馆,1943)。对英国财政研究的专著有《英国所得税论》(金国宝著,商务印书馆,1924),《英国战时财政金融》(财政金融研究所编,中华书局,1940),《英国战时财政论》(张白衣著,商务印书馆,1945)。对于美国和苏联的财政书籍主要是编译或译著的形式。国人这段时期之所以对日本财政问题的关注远远超过英美和苏联,原因有二:一是日本与中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都受到过西方殖民者的侵略,但在走向现代国家方面日本却远远领先于中国,是中国前进的榜样;二是日本崛起后率先将魔爪伸向中国,成为中国的大患,因而国人无论是处于学习的需要还是御敌的需要,都不能不将极大的注意力转向日本。 除了财政研究著作之外,民国时期以“财政”命名的期刊有43种,大概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财政公报,主要公布国民党政府和财政部的命令、法规和章程,第二类是财政评论和财政学报,主要研究财政金融理论,并对有关政策和经济问题进行探讨,第三类是各地方政府的财政刊物,刊登政府的财政法令、公文及财政状况以资事实上和学术上之研究。1939年元旦创刊的财政学学术刊物《财政评论》是我国民国时期创办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财政学学术刊物,发表了许多财政名家的学术成果。此外,还有一些经济类期刊涉及财政问题,如《中国经济问题》(中国经济学社年刊第1卷,1929年3月,商务印书馆发行),刊载有关财政问题的文章17篇。《经济建设》(中国经济学社年刊第2卷,1929年11月,商务印书馆发行),刊载有关财政问题的文章13篇,主要是学社社员在1928年财政会议与经济会议中的各种提案。《经济学季刊》(1930年4月创刊,1937年5月停刊,商务印书馆与黎明书局发行)刊登有关财政问题的文章49篇,在该刊物的各类文章中位居第三。 二、民国时期财政研究中的若干问题 (一)学理上的“公共财政”思想与实践中的国家资本财政 民国时期中国的财政学引入西方的“公共财政”与“公共经济”等现代财政术语,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自己的财政学教学体系。陈启修1924年的《财政学总论》指出:“财政者公共团体之经济或经济经理也;易词言之,即国家及其他强制团体当其欲满足其共同需要时关于所需经济的财货之取得、管理及使用等各种行为之总称也。”类似的分析和观点,在当时几乎所有的财政学著作中都存在着。如我们现今所能见到的20世纪20年代的寿景伟、张澄志,30年代的姚庆三、李权时和尹文敬,40年代的王延超等人的财政学论著,在财政概念的分析上无不如此。而曹国卿的《财政学》在1947年的第三版中,通过分析“财政”词源,明确使用了“公共财政”的概念。当时的公共财政观是从公共经济的角度分析财政问题的,对于公私经济的讨论出现在诸多财政学书籍中。陈启修在其《财政学总论》中基于经济主体的不同将经济分为五大种类,一为个人经济,二为企业经济,三为公共经济,四为国民经济,五为世界经济,并讨论财政这一公共经济与其他经济的一般关系。他用图形的形式生动地表述为“个人经济为几何学上之点,则企业经济为由点而成之线,公共经济为包含点与线之面积,而国民经济则为包含点线面之体积,以个人及企业经济之厚薄为高度,乘面积而得者也……世界经济为各国民之经济之结合,故可用包含各种体积之球形体表之”[1]。 在绝大多数财政学教科书基于公共财政视角以“财务行政秩序论”,“公共经费论”,“公共收入论”,“收支适合论”作为基本框架的同时,有学人基于财政趋势的变化,认为应将公共企业论作为单独的一部纳入财政学中②,虽然这一建议未被著者采纳③,但是,这一问题的提出可以说是从学理上认识到了公共财政与国家资本财政的区别,虽然当时对公共财政与国家资本财政的关系问题还没有较深的认识,但是在民国的财政实践过程中对于国家资本的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讨论是值得当下研究者关注的一个问题,毕竟这一问题也是至今困扰我国公共财政改革的重大问题。 (二)财政制度改革 公库制度、预算制度和超然主计制度是民国时期财政制度改革的三大主体,这是在广泛借鉴各国财政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制定出来的。关于推行计政的几个问题,在《计政季刊》中有如下论述,“一国政治的设施,赖财政为基础。而财政又须计政为之监督与推进。在积极方面,则国家凡百兴革事业,有所准绳。可得按既定实施计划。在消极方面,则防止贪污,杜绝舞弊,避免横征暴敛非法之收入。减少不经济之支出。”[2]民国十六年(1927年)国府奠都南京后,首先以整顿财务行政为急务,先后公布各种财政法规,成立审计部,又于民国二十年(1931年)确立超然主计制度,其理论基于联综组织原则,互相平衡,互相牵制,冀国家财政进于健全清明之途。此联立系统构成包括收支行政系统(统一的收支命令系统),超然主计系统(建设的计政系统),就地审计系统(监督的计政系统),公库出纳系统(独立的国库系统),其执行机关为财政部或财政厅(执行收支系统),主计处或会计处(建设计政系统),审计部或审计处(监督计政系统),中央国家银行或之金融机关(执行公库出纳系统)。以上组织,在纵的方面,则系统分明,各自独立。在横的方面,则联立综合,互相衡制。 在公共财政制度建设过程中,值得关注的是在三民主义的发展框架下,国家资本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鉴于国家资本经营运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建设的成败,因此学术界在讨论国营事业内部经营制度的同时,也开始从国家财政的角度讨论国营事业的预算问题。目前掌握的关于国营事业预算问题的资料有《论编造公有营业基金预算之范围》,载于《财政评论》第5卷第3期;《论国营事业之预算制度》,《我国现行营业预算制度之商榷》,载于《财政评论》第12卷第5期;《公营事业应否适用公库制度论》,载于《银励》(重庆市银行业学谊励进会编)第1卷第5期。 (三)财政收入思想 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改革也是贯穿民国时期税制改革始终的一个重要问题。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设立中央财政机构和地方财政机构。中央财政机构为财政部,作为南京政府管理监督全国财务行政的总机关,总揽全国财政收支。地方财政机构有两类:一类是中央派出处理国家收支的机构,如财政特派员、关监督、盐运使、统税局、印花烟酒税局、直接税办事处等。另一类是处理地方财政收支机构,各省设财政厅,管理全省财政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对县财政的监督。县设财政科,管理全县财政收支、预决算的编制及各项税收。针对北洋政府时期各级财政收支不清,地方截留中央财力的现象,南京政府1928年11月正式公布施行《划分国家收支地方收支标准案》,将财政体制定为中央与省二级制。1934年,南京政府又公布了《财政收支系统法》,将财政体制由过去中央与省二级制改为中央、省、县三级制,提高县市地方政府的地位。1941年起,为适应抗日战争的需要,实行国家与地方自治两级财政,省级并入中央。1946年7月1日,南京政府修正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重新确立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 税收改革思想是民国财政思想的主体,不仅在民国时期对中国财政问题研究中有关税收的论著占据了绝对的多数,而且在时人的论著中也可以看到当时对于税收改革思想的重视,“财政学中之最关重要者厥惟赋税”,“将来中国要整理财政,当然首先租税,而租税之中,尤以田赋一项为最重要。”[3]民国时期税收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整顿旧税,创办新税,建立新的税制。这一时期由于大量国外的税收译著的出现,国人对租税问题已经有了更新的认识,但民国战乱不断的环境影响了税收制度的改革,严重迟滞了现代税制建立的步伐。 (四)财政与金融的关系 财政与金融的关系是近代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时至今日,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仍然面临着如何处理政府财政与资本市场之间关系的问题。资本市场和政府财政间的相互关系,从微观经济学视角看,是公私产品生产和融资的两种不同机制;而从宏观经济学视角看,则是媒介储蓄与投资的两种不同机制。从交易费用视角看,两者在资本要素配置上具有基于交易费用比较基础上的制度替代关系,而从产权视角看,两者又具有了内生关系。因为国家是产权结构界定的主体,自然成为影响资本市场效率的根源,而国家之所以构造出特定的产权结构则与其获取租金的财政需要息息相关,反映在中国制度变迁实践上就是:国家及其财政需要既是资本市场兴起的关键,而国家单方面获取租金的财政需要又是造成资本市场困境的根源。 民国时期以财政与金融为研究对象的论著有贾士毅的《国债与金融》(商务印书馆,1933),崔敬伯的《中国财政中的金融统制》(国立北平研究院经济研究会 ,1937),其他关于财政与金融的关系问题散见于报刊中,马寅初和章乃器是当时对这一问题探讨比较多的学者,参见《马寅初全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和《章乃器文集》(华夏出版社,1997)。这一时期学术界对于财政与金融关系的认识已经较为成熟。崔敬伯在《中国财政中的金融统制》中从学理上对财政与金融的关系做了精辟的阐述,“‘财政’与‘金融’无论在辞义上,或是在实际上,都应该分清,而不容相混。财政是‘国家经济’(State Economy)的经理,金融则系‘国民经济’(National Economy)的权衡。在‘社会化经济’未曾实现以前,国家经济与国民经济,在体制上,是要分别保持其独立性的。因为国民经济的活动,妨害了国家经济,固不可;但是因为国家经济――即财政――的方便,遂以国民经济为牺牲,使之陷于长期的混乱,当然也不是‘健全财政’(Sound Finance)所能容。所以在实际上,财政与金融,务必要系统分明,不相侵扰” [4]。同时,他也从经济现实出发,认为“现在的经济流通,早不是实物交换经济,也不尽是货币经济,而是‘信用经济’的时代。不仅国民经济要受信用经济的支配,国家经济――即财政――也要受信用经济的支配。政府财政的收支,在数量上很难恰恰相抵,在时期上也不容易恰恰相值;为财政与金融彼此调剂起见,收入多而支出少的时节,可以存在银行,转而流通于市场;支出多而收入少的时节,也可以借自银行,藉资财政的周转。在这信用经济时代,政府虽然属于公经济的主体,无妨同私人经济一般,也可以同银行开户头,也可以向金融市场行贷借;财政与金融,尽可以取得自然而合理的联系,这便是财政学上所称之‘公共信用’(Public Credit)或公债(Public Debt)”[5]。 民国时期财政与金融关系认识的成熟与实践过程中的由财政与金融逐渐融合所导致的局势的失控是否可以作为如今构建立宪式公共财政制度的否证,将是探索财政与金融关系问题的一个独特的视角。 (五)地方财政研究 陈启修在《财政学总论》第五编设“地方财政论”专章,给以地方财政学研究重要的地位,他认为“地方财政学者研究地方自治团体之财政之学问也。地方财政学上之原理,与国家财政学上之原理,相同者固多,不但从一般的理论上言之,所谓公共财政(Public finance)学实必须包含二者而后始得完全。且即从特殊的问题观之,仅观国家财政上之事实,亦实不足明问题全体之真相……故研究国家财政学者同时必须研究地方财政学。” 关于何谓地方的概念问题,直至民国三十一年一月一日(1942年)依照《改订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划分之后,自治财政系统才从以往向以省地方为单位改为以县市为单位。中国行政序列向来没有市的建制,城乡之间在行政上并没有严格的区分。1908年清廷实施预备立宪,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一次以官方的名义明确城市为一政治单位。从此,中国开始了城乡合治向城乡分治的转变。但是,在自治财政建设初期,根据地方税收的实际情形,中央已陷地方于附庸之地位。而欲实现县地方为有独立性之自治单位,举凡地方之管、教、养、卫诸要政,均为实现新县制之中心工作,凡此各项经费当以地方自筹为原则。由于中国县地方原无独立财源,而原有各项规定收入与建立自治财政的要求殊难适应,因此剖析地方财政现有特征,并在建立系统的公共财政进程中探索如何处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问题,同时立足于自治财政,建立地方的税收制度,尤其是理顺田赋与土地税的关系问题,并不断建立健全地方预算制度、审计制度,以及完善地方财务机构建设,提高地方财务行政管理效率,如此诸多问题的提出与探讨就成为民国时期伴随着地方财政建设始终的重要问题。 20世纪20年代随着中国市政改革实践的推动,中国学术界出现了一股研究市政问题的新思潮,产生了一批市政学著作,如前文所述,同时出版了《市政评论》,《市政研究》等刊物。与此同时,面对当时的县乡财政困境,学术界通过调查研究和撰写专著对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与县财政及地方赋税紧密相关的调研即有定县赋税调查、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县政调查”、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院田赋调查以及中央大学经济系田赋附加税调查等等。除调研之外还有大量相关论著出版,如汗血月刊社编辑的《田赋问题研究》、方显廷编《中国经济研究》(下)、刘世仁的《中国田赋问题》、程方的《中国县政概论》,彭雨新的《县地方财政》,朱博能的《县财政问题》。此外,在《地政月刊》《东方杂志》《中国农村》《财政研究》《财政评论》《复兴委员会会报》《益世报财政周刊》《汗血月刊》《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等刊物上还发表了大量与县财政及地方赋税相关的文章。 三、民国时期的财政研究对当前财政改革的启迪 通过对民国财政研究的简单梳理,可以看出公共财政与国家资本财政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近代中国来说一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虽然建国以后形成的计划经济型财政模式将公共财政内化到国家财政当中,淡化了公共财政与国家资本财政之间关系处理的问题,但现阶段转轨过程中建立的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财政的“双元财政”模式又再次将处理两种财政之间的关系问题摆在了改革者的面前。从经济思想史的视角对民国时期的财政制度改革实践及由以产生的公共财政与国家资本财政之间关系的认识进行整理研究,无疑是对目前公共财政制度建设问题认识的一个有益的拓展。 近代以来随着信用经济的发达,财政与金融的关系逐渐紧密,而以政府主导的社会经济变革又将国家经济与国民经济糅合在了一起,因此对于财政与金融关系处理的得当与否就成为国民经济是否良性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民国时期金融思想和金融制度的逐步健全与完善是离不开积极财政政策的支持和推动的,“财政中的金融统制”,“财政政策中的金融措施”等等提法足可见这一时期财政与金融的融合。时人从学理角度对财政金融关系问题的探讨与实践过程中财政金融政策实施之间的差异,对我们认识经济发展和制度变迁过程中如何处理财政与金融的关系问题提供更为厚重的思想史实。 民国时期的地方财政建设是整个财政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部分,伴随工业化出现的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问题,时人在引入国外地方财政研究的同时,从国情出发进行了试点建设并展开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这些宝贵的思想资料对当前解决地方财政问题具有一定的历史借鉴意义。 总之,民国时期的财政研究对中国目前财政改革的启发是多方面的,我们应该重视对民国财政思想的研究,这样才能古为今用,更好地服务于当前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大气污染治理论文:从兰州狠抓大气污染治理看保护宁夏自然风光的极端重要性 摘要: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宁夏近年来大气环境质量急剧下降,令人堪忧。文章总结兰州市狠抓大气污染治理的做法及成效,借鉴其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经验,继而提出宁夏环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 关键词:大气污染治理;经验;启示 一、引言 兰州市曾是全国大气污染最为严重的城市,被称为无法治理的“世界性难题”,一度成为城市开放发展的制约瓶颈。2012年以来,兰州市按照“冬治燃煤春治沙,狠抓减排强管控”的思路,以“摘掉‘黑帽子’,还老百姓一片蓝天和清新空气”为目标,取得明显成效。兰州的大气污染治理就像一面镜子一样,必须引起宁夏各级组织在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的高度重视。尤其,近年宁夏环境质量屡次出现雾霾预警信号,要保住塞上江南之名,务必警觉起来,上下联动,采取措施。 二、兰州狠抓大气污染治理的做法及成效 为从根本上改善兰州地区大气环境质量,甘肃省委省政府提出工业、燃煤、机动车尾气、二次扬尘和生态增容减污五个专项治理方案,包括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企业、启动工业污染企业“出城入园”搬迁、实现燃煤锅炉“煤改气”、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细管细分“十类土壤扬尘”、沙尘天气实行提前预警、主动应急。 兰州市最为突出的做法便是实行网格划分,建立网格污染源档案,对污染源实行“定人、定位、定责”领导包抓式管理,做到“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时段、全覆盖”监管,同时将网格化管理与数字化监控结合起来,使网格管理信息化,便于调度、指挥和监督。网格管理执行之后一方面成立综合执法组,采取不定期突击检查方式,跟踪督办重点工作;一方面成立督查考核组,督查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并敦促整改,对工作不力的人和事进行效能责问。 经过长期探索和努力,兰州市大气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兰州市现已退出全国十大污染城市行列,其防治大气污染的效果得到广大市民的首肯,也引来全国各地纷至沓来的学习者。 三、对宁夏保护“塞上江南”自然风光的启示 宁夏素有“塞上江南”之称,2008年又被中国权威地理杂志《中国国家地理》评为十大“新天府”之一。这里气候宜人,一直以来以良好的自然环境赢得了世人的赞誉,这也是宁夏赖以发展的优势和基础。但近年隆冬季节连续出现的雾霾天气,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石嘴山老工业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的高耗能发展,致使环境污染加重,如果我们不能把保护环境作为重大战略选项,必将成为宁夏今后发展的绊脚石、拦路虎。 (一)摒弃传统思维,绝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重视环境治理是各级党委政府常抓的大事,国务院总理在2013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向世人宣示:中国不愿意也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了。回首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宁夏利用当地资源,形成以煤炭、电力、化工、冶金、机械等为主的高能耗、高污染产业体系,这对生态环境脆弱的宁夏来说,无疑是前进道路上的障碍。直面现实,宁夏再不能走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经济增长的老路,要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新路,将生态文明的理念、目标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实现自然、人口、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让“塞上江南”名副其实。 (二)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巩固环境治理成果 近年来,自治区针对工业化进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不断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自2006年以来先后有《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等相继施行,为大气污染防治奠定了法制基础。但其环境空气质量在总体向好的同时,出现了局地和结构性逆转的状况,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如宁东基地的空气污染绝不能小视,今年市区冬季取暖季粉尘、雾霾连续加重,环境质量屡次报响警示信号灯。对此,银川市要借鉴兰州市坚决果断取缔燃煤锅炉的做法,不留死角,尽快拆除所有中小型燃煤锅炉,确保环境空气质量。 (三)加大环境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生态环境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它关系着每个人的健康,也是百姓幸福指数的基点。倘若环境污染的问题不能得以解决,民生幸福、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这一切都将无从谈起。加强环境保护、防治空气污染要打全民参与的“群体战”,除了对症下药持久治理,更需全社会携起手来共同维护。为此,要整合政府、社会、民间组织、大众传媒资源,动员和发挥公众的力量,提高公众参与水平。探索环保教育的多途径宣传,让环保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工厂,让热爱环保成为一种风气、一种文明,进一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激发参与环境保护责任感,形成全社会关注环保、支持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塞上江南”、“新天府”的亮丽名片继续保持下去,代代相传。 大气污染治理论文:环保投资大气污染治理效率及其影响因素 摘 要:随着经济的不断等我发展,人们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环境污染的增加,主要的体现在大气方面各种的规定的指标的不合格以及各种污染物的增加。治理大气污染是刻不容缓的,本文主要讨论了环保投资的概念以及对大气的治理效率,并且提出了一些解决的方案。 关键词:环保投资;效率;治理效率;影响因素 一、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需要环境的付出的代价越来越多,大气的污染就是对经济发展所付出的代价的重要的代价,并且,这种代价是不可逆的。随着可持续发展以及环保的逐渐的被重视,大气的空气质量已经成为地球村的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近年来,环保投资的出现,对大气进行一系列的治理但是治理的效率却并没有人们原来想的那样显著,下面让我们主要的分析一下: 二、什么是环保投资 首先,我们先讲解一下环保的概念,环保,主要是针对如今越来越严重的各种污染,保证人们生活的环境的健康与和谐,经济的持续发展离不开环境的基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各种产品以及在生活中所享受的各种服务都是需要或多或少的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所以,对已经发生的环境的损害在生活中要合理的注意保护。这些具体的保护手段包括各种方面,比如说行政方面,法律方面,道德方面,还有通过人们的合理宣传。而环保投资,基本的概念就是利用一系列的资金以及手段,这些手段包括上述所包括的类型。这就是环保投资的概念。 三、我国目前环保投资的现状 1、企业的审计体系不健全 随着企业的不断的发展,企业的审计的职能也在不断的扩大,在过去的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监督的保证与力度是这项工作的主要当然内容,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管理者的要求也从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从而进一步的发展到对企业的各项财务信息的反应。对产物信息的反应是为了为管理者提供可以进行决策的信息。这一职能由于直接决定着管理者的决策,对企业的未来的走向具有重大的影响,其重要性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实际的情况是,由于企业内部审计单位的不健全,正规的审计的流程应该是进行一项业务或者工程的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以及事后审计,但是,很多的企业真正进行的却只有这三项的期中一项或者两项。事前审计是这些企业往往容易忽略的重要的一步。根据一些可靠的事实的反映,很多的企业的内部的审计制度是不健全的,还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只进行事后的审计工作。 2、内部规章不完善 企业内部规章的概念是与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相对来说的,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是由所在的企业的专门制定相关的准则与制度的部门专门的制定的。因为是只限于企业内部通用,许多的员工,甚至管理者,从思想上就很轻视这项制度,所以,企业的规章与准则在企业内部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发展,并且,企业内部所指定的规章有很多的方面并没有设及,并不是很完善,这种企业内部的规章与制度的不平衡与不完善与执行能力差,在很大的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环保投资的力度与广度。 3、企业对审计的相关机构的设置不合理 这里对审计的内部不健全的讲述并不是针对企业的审计的制度不完善或者审计人员对企业具体的事项进行的具体的管理的流程。这里主要是指的企业的高层的管理者对待审计部门的态度,很多的企业并不是将审计的部门比较独立的看做是一个机构,而是将它与企业内部所拥有的其他的相关的部门进行合并,或者说,根本就没有简历专门负责审计的部门,这不仅仅妨碍了企业的审计的部门发挥具体的职能,在很大的程度上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审计工作的某些方面的不完善,很大的一部分是由于企业的管理者不重视企业的内部的审计,不能做到建立相关的审计的部门、相关的审计部门的独立、以及相关的审计的具体的工作人员的独立。 四、建立层次分析法为基础的审计制度提高环保投资效率 1、什么是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法简单的来说就是将一个问题根据解决问题的程序的重要性的不同,把一个问题按照这样的重要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起来,然后集中地按照顺序去解决问题,直到问题得到解决。层次分析法层次的由来就是需要对问题进行上述的分层。 下面,我们来重点的解析一下层次分析的办法的优点,层次分析法主要的分层的依据是事物的不同的重要性,这个重要性的评价指标并不只是简单的根据领导者的意愿,而是根据一定的数据的计算,得出某个事件是否重要的结论,并且分析两个事件之间的相互的影响,由于计算拥有具体的规则并且是由计算机来完成的,所以,可以很广泛的应用到具体的使用的过程,并且只需要人们简单的操作计算系统就可以实现。 2、企业内部如何运用层次分析法进行环保投资 想要在企业内部成功的运用层次分析法来进行企业的环保的投资,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就是指定一个适合企业目标。我国现如今推行的政策是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所以,指定目标的时候不仅仅要考虑企业的财政的问题,比较重要的是,还要切实的考虑与研究企业所制定的项目对整个社会有没有好的影响,企业评价具体的投资的目标的效率问题不能单单的局限于对企业的经济与回报率的探究,具体的环保投资对于社会整个大环境的影响是否可以达到企业预先所设想的目标非常的重要。企业进行投资的时候应该对具体的投资会对环境的影响进行深入的评析。具备了以上的条件,然后再确保企业所制定的具体的投资的目标的实现。在企业针对不同的投资事项进行具体的分层整理的时候,企业的每个事项的重要程度就会很轻易的得到体现,相关的审计部门的执行人员就可以根据企业具体的指定的层次对企业进行至上而下的排查与事前,事中与事后的预算与决算。这样,既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加大审计的效力又可以很好的促进事项的执行成度。 五、结束语 通过本篇文章的探讨与研究,我们初步的了解了环保投资的概念以及环保投资在我国目前的发展的现状,环保投资是我国目前需要重点发展以及持续的进行投资的,虽然,现在我国的环保投资由于时间的发展问题以及各种因素的制约,发展还不够完善,但是,随着各种措施以及国家的支持与关注,相信我们的治理大气的效率会大大的增加。 大气污染治理论文:基于保定大气污染治理的环境审计工作研究 摘要: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逐步落实和“大保定”发展新纪元的开启,为了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在京津保地区展现全新形象,保定市对大气污染防治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进行治理。文章从保定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入手,深入分析了保定环境审计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在环境审计工作创新方面提出强化环境审计宣传、完善环境质量量化考核制度、建立环境审计组织体系、成立环境审计人才培养和研究机构、学习省内外环境审计经验等措施,努力创出一条适合保定市情、改善京津冀环境的环境审计工作之路。 关键词:保定;大气污染;治理;环境审计 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逐步落实,“大保定”发展新纪元开启。为了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在京津保地区联动发展中展现全新形象,保定市对大气污染防治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此进行治理。这些政策措施是否得到了贯彻落实?是否真正发挥了“惠民生”的作用?这些问题都需要环境审计工作来监督检查。保定市长在2016年两会期间表示:保定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治理空气污染,力争用3~5年退出全国空气污染城市后十位。“十三五”期间,保定市将重点实施“无燃煤区”等十大防治大气污染工程,从根本上改变雾霾天气频发的现状。这些工作都需要环境审计工作的跟踪落实。环境审计工作研究对保定大气环境得以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有着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定大气污染治理和环境审计状况 保定作为京津保“金三角”大格局中的重要一员,现正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节点。面对特殊的区位和协同发展的重大机遇,保定选择了一条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走绿色生态的发展之路。保定在落实中央和河北关于环境治理政策的基础上,2015年4月,保定市启动大气污染防治三年(2015-2017年)攻坚行动,重点开展集中供热、扬尘污染控制等“十大攻坚行动”。为尽快扭转大气环境连续重污染的被动局面,2016年2月保定在强化现行治理措施的基础上,在全市开展了“十查行动”,严管严查,严处严治,市县联动,防治大气污染。 针对以上大气污染治理措施,保定开展的与环境相关的审计主要是政府管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等合规性审计, 即主要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是否遵守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而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政府颁布的环境政策等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由于保定仍存在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缺口较大、部分排污企业游离于环境保护部门有效监管之外等问题,环境治理收效不佳。总体来说, 保定环境审计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环境审计对环境管理应有的制约和促进作用还不明显。 二、保定环境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对环境审计的认识不足 社会媒体缺乏对环境审计工作的宣传和关注,公众对环境审计工作的认识不足,缺乏良好的社会环保氛围。由于对环境审计的意义认识不够,导致企业没有对内部环境审计引起重视,许多企业对赖以存在的环境社会责任感不强,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缺乏深刻认识,企业内部环境审计落实迟缓,极大地阻碍了环境审计的完善和发展。 (二)环境审计主体独立操作性有限 目前我国审计主体中国家政府审计具有很强的的独立操作性,能够比较客观地评价所审计部门的真实情况,但由于审计机构的领导人都是同级政府的组成人员,受到上一级审计机构的领导,极易受到人际关系和行政干预等外界的影响,环境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受限。内部审计由于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独立操作性很难保证。社会组织审计理论上独立操作性较强,但由于经济利益等因素影响,若要从根本上始终保证客观公正实难做到。 (三)环境审计人员技术薄弱 随着“互联网+”在环境审计中的应用推广,环境审计人员需要利用数据分析工具检查全部的总分类账和数据库,充分挖掘数据价值,通过检测被审计单位业务发展和风险变化的趋势,及时捕捉并揭示潜在风险,防范于未然。目前,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风险防范等计算机在环境审计中的运用以及计算机辅助环境审计软件的开发进展,有待进一步完善提高。 (四)环境审计人力资源短缺 环境审计工作是一个专业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它要求审计人员不但要通晓会计知识,而且还要懂得环保、工程、管理、经济、统计、计算机、法学、数学、化学、医学等方面的知识。环境审计的实施对审计人员的技术性、专业性和综合性要求很高。目前,大多数环境审计人员是来自会计学或者经济管理专业的非审计学专业的人才,缺乏与环境管理相关的业务经验以及必要的设备、技术和手段。环境审计人力资源数量少、年轻人员比例偏低、高学历人员明显不足,专业胜任能力亟待提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环境审计的进一步发展。 三、保定环境审计工作的模式创新 (一)强化环境审计宣传,提高公众环境审计的意识和监督能力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观念决定行动。针对保定市大气污染现状,政府首先要从观念和意识上抓起,调动社会各界加强资源环境国情和生态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审计的意识和监督能力,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危机感,培养企业和公民的环保理念,推动市民形成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的自觉意识;其次必须依法及时通报或公布环境审计结果,真正赋予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形成良好社会氛围;最后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推动和促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注重环境审计,把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审计监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制教育计划。 政府积极倡导公众购买环保产品,开展环保社区、环保学校、环保家庭创建活动,引导公众参与讨论环境问题,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在全市形成政府倡导和公众参与的“人人自觉参与、共创绿色家园”的良好环保氛围,达到环境审计适应环境保护工作和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目的。 (二)评估保定区域环境容量,完善环境质量量化考核制度 深入调查、科学论证,合理评估保定区域环境容量,京津保作为一个整体,以区域环境容量为基础,环境质量达标为目标,确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把污染物排放总量分解到辖区内各级政府并落实到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削减完成情况纳入环境审计,作为各级领导班子环境保护量化考核指标,成为领导干部奖惩、升迁的主要依据。 严格规范企业准入,完善环境质量量化考核制度,明确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责任,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国土开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科技创新等方面职责的评价比重,加大对资源环境保护责任的追究力度,将生态考核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考核指标。建立领导离任“生态审计”,实行领导干部环境责任终身制。将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生态文化等列为各级政府党政“一把手”的离任审计内容,消除领导干部急功近利的思想,控制其目光短浅的行为,强化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务实的政绩观;增强其做好生态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真正使推动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成为党政领导干部自发、自觉的政治责任。坚持严格的环境标准和排放标准、实行严格的治理措施和考核机制,促使京津保在环境审计和环境治理方面取得创新。 (三)建立政府、社会和企业共同实施的环境审计工作组织体系 发挥三大主体审计组织的基本职能,政府审计通过与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合作,建立由政府环境审计、环境审计社会组织和内部环境审计共同实施的环境审计工作组织体系,各司其职,泾渭分明,在各个方面发挥不同作用,强化环境绩效审计。 环境绩效审计具有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对污染的治理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功效。对政府和企业开展合规性和绩效性审计,对企业内部按产品生命周期,即从产品原料的获取、产品制造与生产过程、产品使用过程、产品销售与服务过程、废弃淘汰产品的回收、重复及处理过程开展内部环境审计,促进企业内部环境审计发展,使企业充分了解内部环境审计带来的利益,使企业认识到在付出内部环境审计成本的同时也扩大了企业收益,就能使企业对内部环境审计的被动执行转变为自愿主动实施,从而有效预防环境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内部环境审计的发展和完善,促使企业的运作符合政府的环境标准。建立跟踪审计制度,通过对以前的审计发现和审计建议的处理措施,可以提醒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改进措施,发现需要进一步采取跟踪审计措施的重要事项,帮助审计部门制定审计计划,巩固环境审计成果。对环保工程项目、资源环境管理政策措施要全面进行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建设项目得到顺利实施,资源环保工作措施得到落实,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完善措施和制度。 (四)成立环境审计人才培养机构,联合驻保高校开设环境审计专业,研讨环境审计工作创新 保定环境审计要发展,人才是关键,环境审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决定了环境审计的职能是否能够充分发挥。政府应协调相关部门,利用区域教育资源优势,联合驻保高等院校开设环境审计专业,成立环境审计专门人才培养机构,成立保定环境审计研究机构,针对保定市情培养环境审计人才。联合保定驻保高校研究环境审计的培养方向和工作措施,重视对现有审计人员进行环境、工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鼓励他们取得注册环境审计师资格,完善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增强环境审计能力和素质,建立经常性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真正使环境审计成为一门技术,形成一种职业,推动保定环境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完善。 (五)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的原则,学习和借鉴省内外环境审计工作经验 加强与省内外环境审计工作开展成熟地方的联系和合作,学习和借鉴省内外环境审计工作方面的经验和方法,聘请省内外环境工程技术专家“请进来”指导,安排专家“走出去”学习环境审计的经验和方法,借鉴省内外的先进环境审计技术,减少重复研究工作,进一步直接提高环境审计的研究和实践水平,促进保定环境审计工作的完善和发展。利用现有的环境审计技术,结合保定市情,研究具有保定特色的环境审计工作模式并迅速应用到环境审计实践中,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要提高环境审计的水平。 推进环境审计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迫切性。保定环境审计工作必须依托区域协同的帮扶,才能走出环境保护与发展困境,借“一带一路”契机,疏解过剩产能,扶持清洁能源产业,使京津保生态环境保护获得长期稳定的政策、资金、民众资源支持。通过开展资源环境审计,发挥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保定才能走出一条具有自身区位特色的环境审计之路。 (作者单位:保定职业技术学院) 大气污染治理论文:对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治理对策的几点探讨 摘 要:燃煤锅炉是造成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我们只有对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问题加强治理,进而改善我国的大气质量,才能真正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文章对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治理对策进行了几点探讨,希望对相关工作能够有所帮助。 关键词: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治理对策 1 概述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工业生产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也取得了大幅度的提升,这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生产和生活的进步,但同时也造成了对煤炭等资源的消耗量与日俱增。与此同时,燃煤的大量消耗也带来了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目前,我国的酸雨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包括北京在内的全国多个城市也被雾霭问题所困扰,而这些都给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诸多消极因素。在这种背景形势下,对燃煤大气污染问题加强治理变得至关重要。文章以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问题为例,探讨了具体的治理对策,希望对相关工作能够有所借鉴。 2 燃煤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生态环境系统是一个整体,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改变,都会对其他环节产生重要影响。当前因燃煤而引起的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其所引起的各种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也不可忽视,我们必须就燃煤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问题加强研究。 2.1 大气环境污染 众所周知,煤炭燃烧会生产众多的污染物,如CO2、SO2等有害气体以及一些颗粒和粉尘污染物,而这些污染物的排放正是造成大气环境下降的主要原因。现阶段,我国虽然加强了在新能源方面的研究和应用工作,国家也大力投建了很多大型的水电站和核电站,但煤炭在能源消耗结构中占主导地位的现状却依然没有改变。此外,煤炭燃烧排放的SO2在空气中还会形成酸雨,而酸雨则会对陆地自然环境带来比较严重的危害。最后,煤炭燃烧排放的CO2还会导致温室效应加剧,而温室效应又会造成极地温度升高和冰川融化,进而也会给海洋气候造成严重影响。总之,锅炉煤炭的燃烧对环境的污染破坏不仅局限在大气环境这一个层面,而是会牵连到整个生态环境的方方面面,由此带来的损害十分巨大。 2.2 雾霭影响 近年来,包括北京在内的全国许多城市都遭受着雾霭的严重困扰,而且这些雾霭的发生强度和频率还在进一步加强,这一方面给城市居民的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另一方面还会给社会经济造成巨大损失。若想解决雾霭影响,就必须加强对大气环境的治理工作,而燃煤锅炉作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源头之一,更是治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3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治理对策 3.1 对燃煤锅炉进行脱硫改造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或单位应在不妨碍自己日常生产工作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除尘等设备,对锅炉实施脱硫改造以降低燃煤大气污染(如图1所示)。现实中,考虑到脱硫原理和方法比较多,如湿法、半湿法、干法等,所以在具体选用时也应以企业或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依据。以湿法脱离改造为例,可以在现有锅炉的除尘后烟道上安装脱硫装置,利用碱性金属盐溶液来对SO2进行吸收,然后再通过石灰等物质对吸收了的SO2溶液进行再生操作,最后将再生的SO2吸收液进行循环利用,最终吸收液中所具有的SO2就会以石膏以及亚硫酸钙的形式被析出来。 3.2 对燃煤锅炉大气污染实行治理责任制 对于环境污染问题而言,应该实行治理责任制,严格落实“谁管理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制度。与此同时,政府的相关部门还应充分认知到自己职责的重要性,掌握好对相关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于已造成的污染也要敦促甚至是强制责任方加强治理,以确保治理后的大气质量满足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对于那些拥有燃煤锅炉的单位与企业,更需要切实承担起大气污染的治理责任,在日常生产管理中就应通过技术和设备引进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 3.3 寻找能够代替煤炭的新型能源 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根本基础能源主要是石油、煤炭以及天然气等,我国虽然煤炭资源储量丰富,更同时身兼着煤炭的生产大国,但我国同时也是一个煤炭资源的消耗大国,每年自产的煤炭资源数量仍然难以解决我国的煤紧张问题,这不仅会给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增加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还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在这种背景形式下,我们有必要寻找能够代替煤炭的新型能源。现实中,寻找新能源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加强对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力度,如加强对风能、核能、地热能以及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应用工作。 3.4 综合治理燃煤锅炉大气污染 对于燃煤锅炉而言,应该从源头上就加强对燃料质量的控制,优选那些燃烧过程中较少产生SO2和烟尘等污染物的清洁燃料;其次,要加强对煤炭的洁净利用,可以通过洗选、加工、成型、气化、液化等方式来提高燃料的清洁程度,避免锅炉直接将高污染型的煤炭作为燃料使用;另外,对容量较小又存在严重污染问题的锅炉进行淘汰,优选那些应用了洁净燃烧技术和烟气脱硫技术的新型锅炉;再次,对于一些当前使用中的大型燃煤锅炉,要积极进行脱硫改造;最后,高校以及相关的科研单位应该与企业在大气污染的防治方面加强合作和交流,通过技术合作开发具有较高节能效益和低污染特性的新型燃煤锅炉来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4 结束语 总之,燃煤锅炉是造成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我们只有对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问题加强治理,进而改善我国的大气质量,才能真正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大气污染治理论文:绿色植物在城市大气污染治理中的应用与建议 摘 要:随着大气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经济而有效的治理措施备受广泛关注。本文针对我国的煤烟型城市论述了绿色植物在治理大气污染物质粉尘和二氧化硫中的应用,并在绿色植物应用中提出绿化建议,为解决大气污染治理问题提供有效的参考。 关键词:城市;绿色植物;大气污染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不合理能源结构的设置,导致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特点是煤烟型[1]。大部分地区,粉尘浓度和二氧化硫的浓度严重超标,对人身体健康和农副产品的质量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防治和治理大气污染,还人类一个健康环境,不仅是提高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也是维持社会经济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迫切需求,因此,寻求一个经济而有效的方法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植物净化大气被受广泛推崇。植物净化主要是通过植物的茎和叶表面的气孔吸收并转化大气中的污染物质,或者通过植物根系的协同作用,去除从大气中沉降进去土壤和水体的污染物质[2]。该方法不仅能吸收有害气体、净化空气,还能改善城市环境、美化城市面容,具有经济、环保、生态效应多重优势。本文主要就煤烟型城市,对大气污染物粉尘和二氧化硫的治理方面的植物应用进行论述,并对植物绿化提出建议,为解决大气污染治理问题提供有效的参考。 1.绿色植物在城市中大气污染治理中的应用 1.1绿色植物在去除大气中粉尘污染方面的应用 粉尘是城市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我国大部分城市粉尘浓度出现超标现象,沙尘暴、雾霾天气屡见不鲜。同时,粉尘上还可粘附其他污染物质,产生多重危害。绿色植物滞尘主要是利用植物叶片的特性和其本身的润湿性,当含尘气流经过树冠时,较大直径的粉尘被树叶阻挡而降落[3]。由于绿色植物对尘的吸附和滞留,使得空气中粉尘减少,起到净化空气的作用。陈玮[4]等人的研究表明,植物的滞尘能力与植物的叶面积、叶面粗糙度、树冠结构、枝叶密度及叶片倾角有关。一般而言,叶片较多、叶面积较大、表面粗糙、枝叶茂密、叶片倾角较小的植物,滞尘能力较强。滞尘能力较强的植物有臭椿、白杨、石楠、银杏、麻栎、海桐、珊瑚树、朴树、白榆、凤凰木、广玉兰、榉树、刺槐、榕树、冬青、构骨、皂荚、樟树、厚皮香、V树、悬铃木、女贞、槐树、青钢栎、柳树、夹竹桃等。 1.2绿色植物在去除大气中二氧化硫污染方面的应用 二氧化硫污染也是城市面临的大气污染问题之一,它严重危害人的身体健康,也制约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利用绿色植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硫的方法不但有美化环境的作用,还能对大气中的二氧化硫吸收、转化,具有生态效应和环保效应的双重作用,被受广泛关注。符气浩[5]等人发现,城市中绿色植物分布多的区域SO2浓度低。此研究表明,绿色植物具有去除大气中二氧化硫的能力。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绿色植物对SO2都有很强的去除能力。李一川[6]等人发现,叶片中含硫高的绿色植物,其吸收、转化SO2的能力强,净化大气中SO2的能力亦强,反之亦然。对大气中SO2吸收能力较强的植物主要有女贞、构树、棕榈、沙枣、樟树、垂柳、臭椿、梧桐、国槐、广玉兰等。 2.植物绿化的建议 2.1选择适合的绿色植物 针对南北方不同的气候特点,选择不同的植物,以至于让植物在自己适应的环境中茁壮成长,充分发挥其去除污染物质的优势。对于不同城市及城市不同的区域,其粉尘和二氧化硫的含量不同。对于粉尘含量高的区域,如道路的两侧,枢纽地区等,应以滞尘能力较强的植物为主,如臭椿、白杨等,对于二氧化硫含量高的区域,如燃煤地区、工厂附近等,应以去除二氧化硫能力较高的植物为主,如女贞、构树、棕榈等。应考虑大气污染的特征,因地制宜选择植物,尤其是选择适应能力强、生长旺盛的植物。 2.2乔灌草本相结合植物配置形式 不同植物,滞留粉尘和去除二氧化硫的能力不同,应选择多种植物进行搭配,避免植物单一。另外,针对乔木、灌木、草本不同高度的植物去除污染的能力也不同,应建立多层次的植物空间体系,增加绿色植物用量,在垂直空间形成乔灌草本相结合植物配置形式,不仅美观,亮化城市,而且更有效地发挥生态环保效益,进行多重防治,起到更好的去除污染物质的作用。 2.3合理规划,均匀绿化 近年,各城市绿化项目逐渐增多,各种公园陆续建设,城市绿化也有所提高,但存在绿地规划不合理,绿化不均匀的现象,只是单纯的为了提高绿化率而进行绿化,并未考虑城市绿化的均匀性,如,有的城市只重视公园的绿化建设,却忽略了道路两旁的绿化,甚至有的部位几乎没有种植植物或长势极差,有些立交桥下,竟被作为停车场或被商贩占据,导致环境极差,不但起不到环境的正面效应,反而负面效应明显。因此,植物绿化应合理规划布局,重视街道边角,实现城市全面、均匀、不留死角的绿化形式。 大气污染治理论文:美国大气污染治理的经验与启示 【摘要】20世纪4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洛杉矶烟雾事件是当时大气污染的代表性问题。美国政府分别采取了大气污染警报分级、油品升级、行政措施,经过几十年的环境治理,臭氧的最高浓度水平降低到20世纪50年代的1/3以下,为我国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光化学烟雾;大气污染警报 20世纪4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洛杉矶烟雾事件是当时大气污染的代表性问题。当时人们认为导致洛杉矶光化学烟雾的主要因素是化工厂排放的废气,此后政府关停了市内主要的化工厂,并且禁止居民在市内焚烧垃圾。但这些措施并未改变当地日益严重的雾霾天气。20世纪40年代洛杉矶就拥有二百五十多万辆汽车,每天消耗一千多吨汽油并排放大量的汽车尾气。 治理经验: 为了减少光化学烟雾污染,美国重点研究改善燃料和改进汽车设备结构,并且开始试制无公害汽车和发展高效交通系统,例如采用液化天然气、氢气和无铅汽油来代替有铅汽油作为汽车燃料,是减少汽车尾气污染的有效措施。1970年开始研究无铅汽油的技术经济问题,并制定了改善油品质量的时间表。当时美国还提出了研究无公害汽车的远期规划,如电子汽车、电动汽车和蒸汽汽车等。电动汽车方面,这些都是减少汽车尾气和防止光化学烟雾污染城市大气的重要措施。此后政府有针对地推行一系列措施,包括建议居民减少使用汽车出行,规定在汽车上安装催化转化器以解决汽油不完全燃烧的问题,鼓励开发使用甲醇和天然气替代汽油等。这些措施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为治理洛杉矶光化学烟雾,洛杉矶大气污染控制区相继制定了100多个大气污染控制规则和条例。洛杉矶地区设有大气污染物监测站十处。1953年起通过报纸、广播每天向市民烟雾预报。内容有烟雾能否发生,若能发生程度如何,发生时植物是否会受到损害,大气能见度等。当烟雾污染恶化时,则发生警报,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臭氧的浓度规定了三级警报制度,警报制度规定如下表。 除上述预警措施外,美国的《空气污染控制法》颁行于1955年,但早在1881年,芝加哥和辛辛那提市就开始了进行保护空气质量的立法尝试。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反复修订,最终才形成了今天的美国的清洁空气法。仅在联邦政府层次上,就经历了1955年的《空气污染控制法》、1963年的《清洁空气法》、1967年的《空气质量控制法》、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以及后来的1977年修正案、1990年修正案等多次修正。 另外,为治理洛杉矶地区发生的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加州建立了控制该区域空气污染的政府实体机构――南海岸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区,通过该管理区将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提高到城市群治理的层面上。根据职责,该机构有权进行立法、执法、监管、处罚,并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和监控、技术改进、宣传教育等相结合的方式协调开展工作。该管理区通过制定推行空气质量管理计划,并借助排污许可、检查、监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方式实现减排目标,保障了南海岸的空气质量达标。一系列的措施很快看到了成效,洛杉矶作为当时美国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之一,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臭氧的最高浓度水平降低到20世纪50年代的1/3以下,而此时的机动车数量却是当年的4倍多。 对我国的启示: (1)完善的法律体系 严格立法确定的环保标准,对美国治理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起到了积极作用。美国从1955年的《空气污染控制法》到1963年的《清洁空气法》、1967年的《空气质量控制法》等,再到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以及1977年修正案、1990年修正案等,通过多次规范形成了一个完善的大气保护法律体系。 (2)能源结构改变 从美国能源结构的演变来看,19世纪末20世纪初煤炭占美国一次能源总量的近80%,后来石油天然气的占比不断增加,与煤炭一起构成美国的主要能源物质。近几年来随着美国页岩气改革的发展,天然气在美国能源结构中所占比例不断增加,煤炭及石油占比开始出现下降,与此同时,新能源占比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增长,核能在美国能源结构中所占比例相对稳定,核电占美国总发电量的比例保持在20%左右。在2010年美国的消费结构中,石油消耗占37%,天然气占25%,煤炭占21%,而2010年中国石油消耗占能源消耗总量的17.6%,天然气占4.0%,煤炭占70.5%。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断增长的能源消费以及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哦,导致我国严重雾霾天气出现是情理之中。 (3)汽车尾气治理 美国政府有针对地推行一系列措施,包括建议居民减少使用汽车出行、规定在汽车上安装催化转化器以解决汽油不完全燃烧的问题,鼓励开发使用甲醇和天然气替代汽油等。从洛杉矶的经验来看,炼油设施的改进和催化式排气净化器的发明很好地治理了汽车尾气,进而使当地的大气污染得到了治理。与20世纪70年代相比,如今的技术十分成熟,不存在技术瓶颈,因此技术问题不是阻碍我国油品升级的关键,其关键是技术升级带来的成本有谁来承担。 大气污染治理论文: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模式的转型分析 摘 要:近年来,京津冀地区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已成为该区域的焦点话题,在京津冀一体化的背景下,环境治理被认为是实现京津冀一体化的突破口,而大气污染协同防治处在率先发展的位置,文章试图从环境保护治理模式进行分析,为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提出更好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转型分析 大气污染治理是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优先领域,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对于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有效路径、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和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京津冀协同治理大气污染工作初见成效 1.1 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北京市政府设立环境保护督查处,承担对全市环境保护方面的督查任务,专项督查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情况。天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先后150余次做出批示,着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河北省与各市签订目标责任状,进一步强化考核机制,各级都成立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1.2 区域联防联控取得积极进展 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框架下,逐步形成了跨部门、跨省区联防联控联治工作机制。京津冀与中石油、中石化、神华集团分别签订“煤改气”保供、散煤清洁化治理协议。北京已与天津、河北廊坊和保定等城市就重污染预警会商及应急联动开展协调,在可能发生大范围空气重污染时及时通报预警信息,会商预测结果。北京APEC会议期间,京津冀启动应急预案,加强会商和信息共享,保障了“APEC”蓝。此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信息共享平台也即将上线。 1.3 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研究不断深入 京津冀先后开展了污染源解析工作,并公布解析结果。在PM2.5来源中,北京、天津和河北省石家庄市占比前两位的分别是:机动车(31.1%)和燃煤(22.4%)、扬尘(30%)和燃煤(27%)、燃煤(28.5%)和工业生产(25.2%)。这些解析结果为精准发力、有效治污提供了科学依据。 2 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形势仍较严峻 2.1 区域联控联防联测机制建设有待进一步推进 京津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待完善,区域排放标准尚未统一,机动车环保监管协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天津自2014年7月起将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污收费平均提高9倍。如果周边区域不实行相应政策,既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又会导致一些企业继续观望,不愿加大环保投入。北京、天津已全面供应国五标准汽柴油,而河北2014年年底才开始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汽油。 2.2 兼顾治污与发展有一定难度 2014年河北省化解产能过剩、治理大气污染影响全年经济增长约1.75个百分点、影响工业增速约3个百分点。如果不能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将会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影响大气污染及其他环境治理的持续投入,巩固提高治污成果压力较大。 2.3 煤炭清洁利用政策相对滞后 当前,随着煤炭清洁技术的发展,燃煤发电可以达到甚至超过燃气发电排放标准。应根据我国“多煤、少气、贫油”的资源禀赋以及煤、气发电成本,研究制定支持清洁煤发电等煤炭清洁利用的相关政策,这也有利于缓解当前各地供气不足问题。此外,对煤变油、煤变气,鉴于全球范围内尚无成熟、完善的经验,且煤变气污水成分极其复杂,治理难度非常大,应进一步论证其可行性。 2.4 分散用煤污染日益严重 分散用煤占比偏高(约占50%),排放量大,且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到空气中,其污染是集中发电的20倍,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目前各地主要做法是通过财政补贴更换先进炉具及使用洁净型煤替代,但成本高、执行难,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仅保定800万农村人口的农村炉具和型煤补贴就需要70多亿元。 3 协同推进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的建议 3.1 加强京津冀区域大气联控联防联测协同机制建设 一是联控方面,建立由环保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区域联控机制,定期会商,各地具体负责。同时,继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促进各地遵循“科学性、可操作性、可核实性”原则,认真修编应急预案,并建立完善综合大气污染决策指挥系统。二是联防方面,重视城市规划与建设,优化空间布局,适时从大气动力学、大气化学等有关气象学的角度研究风道规律,并及时运用到区域产业布局和城市建设规划之中。重点研究和解决保定等空气质量相对较差城市大气污染问题。三是联测方面,利用科技手段加强联网联控,充分发挥各地联测技术比较先进的优势,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放企业进行重点监控,任务分解要明确,责任对象要具体。此外,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 3.2 大力推广清洁煤发电和清洁煤燃烧技术 立足我国“多煤、少气、贫油”的资源禀赋以及目前燃煤发电可以达到甚至超过燃气发电排放标准的现状,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应用先进技术进行升级改造;对改造后达到燃气排放标准的燃煤机组和锅炉的煤炭消耗量给予折算核减,纳入区域减煤指标,视同完成改燃任务;对相关燃煤电厂给予上网电价支持,使京津冀大型电厂实现全面清洁排放并在供热方面全部运用清洁煤燃烧技术。 3.3 切实推进气、电代煤工程解决散煤燃烧问题 一是在加大天然气供给力度的同时,将更多的天然气、焦炉煤气用于中小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减少其直接用煤数量。二是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广集中式电采暖。特别是在张北地区等清洁能源较为丰富的地方要更加重视以电代煤。一方面要加强统筹、兼顾城乡,新建与改造并举,提升清洁供暖立体化保障能力。另一方面要为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建设推广集中式电采暖营造良好的氛围,在最大限度减少政府财政补贴负担的基础上保障企业合理收益,简化项目审批程序,优化项目投融资环境。 3.4 重视尾气排放污染,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交通 一是解析尾气中PM2.5组成及形成过程,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二是加快推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进程,尽早解决断头路问题。三是加大交通堵点治理力度,提高公共交通效能,加大城市圈地铁密度,使公共交通真正便民、快捷。四是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交通工具。要从发展电动汽车是将我国建设成为汽车强国的战略高度出发,抓住历史机遇,大力发展电动汽车产业,为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创造良好环境。加快充电桩建设,推动公务用车、公共汽车、出租车、城市物流车、工具车、港口机械等的电气化、清洁化。鼓励天津等具有汽车工业基础、电池技术领先的地区,在产业布局及发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积累有益经验。五是尽快在京津冀区域率先共同开展区域机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 3.5 完善监管法规并提高执法能力 依照新《环境保护法》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强化环境监管和环保行政执法的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快环保队伍建设,充实各级环保队伍力量和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同时,统一规范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着装,提高环保执法的权威性和庄重性。要进一步加大对环保执法资金投入力度。 3.6 推动形成全民环保共识 一是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价格、税收等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形成全社会环保共识。二是切实落实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宣传,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让节能环保理念深入人心。 大气污染治理论文:大气污染治理在环境评价中的作用分析 [摘 要]大气环境污染长期以来一直都是我国污染防控的重点,大气污染由城市向农村地区扩展,不断加大了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大气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基于对大气污染治理在环境评价中的作用分析,对大气污染治理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研究,分析其现状以及不足之处。 [关键词]大气污染治理 环境评价 作用 近年来,雾霾天气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成为当前环境热点问题,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我国部分地区酸雨、灰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比较严重,对人体的危害也在逐渐显现出来。由此可见,当务之急就是做好大气污染治理的工作,其在环境评价中也起着一定的作用。 一、 大气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 如今实行的减排政策不重视大气质量管理,更重视控制一次污染物减排数量 1. 总量控制无法顾及到质量管理 从目前看来,大气污染的控制政策基本上是围绕着污染物总量控制展开的,大气污染控制的管理目标设定为污染物减排量,并不是以大气环境质量为主的排放量控制,污染物排放量不会按照大气环境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来进行推算和管理。 2. 大气污染物额减排不重视协同减排 在“十五”和“十一五”期间,大气污染控制的重点主要是二氧化硫、烟尘、粉尘等一次污染物。就拿燃煤电力行业来说,其主要对环境政策的作用对象都是二氧化硫,而燃煤电厂同时也是氮氧化物、细颗粒物、汞和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来源,在“十二五”期间,国家才开始逐渐治理氮氧化物等其他的大气污染物,在前一阶段的大气污染治理中,并没有重视协同减排。 (二) 大气污染相关的排放评价体系还有待完善,空气环境标准有待提高 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太低 我国在1982年颁布并实施了首个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经过三次修订之后,在1996年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直持续使用到现在,这些标准在特定的时期中,发挥出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2. 大气污染评价体系还不够完善 在1996年颁布的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沿用到现在,已经逐渐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污染排放标准体系,其中包括了综合与行业两类、国家与地方两级排放标准。可是,现有的空气质量评价体系还是运用了在粉尘污染时期的大气环境评价思路,这样很难应对新型复合空气污染情况。 (三) 大气污染治理的法规不健全,执法和监管的力度不强 1. 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有待完善 虽然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上的建设有着不错的成绩,但是一些相关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还不完备。 2. 大气环境监管力度有待提升 从一方面看,地方政府缺少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约束和动力,而从另外一方面来看,因为各地环境监测机构受到了经费和条件的限制,无法开展对大气污染源的经常性监督监测,也就导致了环保部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变得更弱。 (四)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有待提高,环境空气信息公开有待改进 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有待提高 大气环境监测、统计基础薄弱,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指标不全,大部分城市没有进行臭氧、细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薄弱,从而导致无法全面反映出当前大气污染的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扬尘等没有被纳入环境统计管理体系,底数不清,现有的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还有待完善。在《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确定的一百十三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当中,一些城市的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子站数并没有达到计划的要求,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离要求还很远。 2. 城市空气环境信息公开有待改进 从目前看来,城市空气质量公开工作已经无法满足公众对空气质量的知情诉求。 二、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及不足 (一) 大气环境模式体系还不完善 大气环境模式体系还不完善的主要表现就是空气质量模式体系不完善、相关理论及方法学研究之后,缺少风险评价模式、人体健康评价模式等各方面的导则模式,从而使得无法满足日渐复杂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需求。我国的空气质量评价体系还是以粉尘污染时期的大气环境评价思路为主,已经很难以客观反映新型复合空气污染类型,尤其是细粒子污染的情况,对大气污染控制与温室气体减排、臭氧层保护的研究还有所欠缺。 (二)新型污染物相关研究基础较薄弱 在我国的评价标准体系中包含了两大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目前为止,我国环境标准中规定了PM2.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的限值,可是还缺少了PM2.5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质量标准,在排放标准当中,缺少了对PM2.5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苯系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从而导致很难对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进行最直接的控制。早在1982年就制定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之后1996年和2000年进行了修订,但是没有包含PM2.5指标,所以现行各种环评技术导则和监测规范中都没有对PM2.5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提出要求,就目前,我国针对PM2.5的研究工作也局限于各科研院所以及高校当中,应用性研究比较少。 三、 大气环境评价研究展望 目前为止,我国大多数的省份依旧处于二氧化硫排放的上升阶段,经济结构的重型化趋势给大气环境质量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应该增加前瞻性和宏观性,强化对产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大气环境影响的预测及评价,对可能导致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和大气污染物人体健康风险进行分析和识别。 (一)开展战略性大气环境评价 大气环境问题的区域性特征日渐凸显,这种特征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有着紧密的联系,并且显现出了压缩性的特征。应该加强对大空间尺度和长时间尺度下大气环境污染源的识别,对重点产业发展可能带来的局地特征污染物的大气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对区域当中长期典型大气环境问题的生成与区域大气环境及污染排放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划分大气污染重点区域提供依据,有利于协调解决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问题。 (二)加强对城市化进程的大气环境影响的关注 城市化发展提升了热岛强度和范围,城市区域风速减小,小风面积增大,也就导致了城区中大气污染物的累积,大气污染更加严重。最近几年来,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已经成为了我国大气污染主要的来源之一,尤其是一些大中城市的空气污染,已经显现出来煤烟型和汽车尾气复合型污染的特点,加大了大气污染质量的难度。 (三)重视大气污染物输送机制的研究 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大气污染也开始呈现出了区域一体化的趋势,因为大气污染有着向外部扩散的特性,单个城市已经很难彻底解决空气质量的问题。经过研究发现,周边地区污染源的中远距离输送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是不可以被忽视的,外源输入极有可能让区域大气污染变得更加严重。在目前平原的条件下,扩散的问题已经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对城市的研究也有不错的成果,可是还有很多工矿企业和城市都建在河谷、丘陵、海陆交界等比较复杂的地形当中,由此看出,为了能够解决这些地区的空气污染问题,加强对复杂地形上大气扩散规律的研究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了。 四、 结语 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大气污染问题开始显现出来,这对人体健康有着极大的危害,所以大气污染治理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大气污染质量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是一个长期又艰巨的过程,可能需要20年或是更长的时间。 大气污染治理论文: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研究述评 摘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是破解环境保护难题的有效途径。本文首先对公众参与的概念界定进行学术梳理。其次就国内外在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研究方面主要涉及的领域进行述评,指出了我国在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应该借鉴和学习的成功经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积极运用。 关键词: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 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既是有效破解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矛盾的根本途径,也是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必由之路。只有公众真正行动起来,积极参与到大气污染治理中,向这场输不起的关系全人类生死存亡的战争宣战才能取得最后胜利,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对公众参与含义的不同阐述 目前,学术界对公众参与的概念,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1969年,美国学者谢里・安斯坦(Sherry Arnstein)认为公众参与是权力再分配,提出了公众参与阶梯理论,他把公众参与从低到高分为八个阶梯:操纵、治疗、告知、咨询、展示、合作、权力转移、公民控制,为公众参与成为可操作的技术奠定了基础。 在国内,学术界对公众参与概念的界定也存在差异。俞可平认为公众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这是非常广义的概念,认同这种观点的学者较多,如贾西津认为:“公民参与在经典意义上主要是指公民通过政治制度内的渠道,试图影响政府的活动,特别是与投票相关的一系列行为”。而注重公众参与和其它利益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学者,如蔡定剑认为:“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公众参与民主制度,它是公众通过直接以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互动的方式决定公共事务的过程。公众参与所强调的是决策者与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双向沟通和协商对话。遵循‘公开、互动、包容性、尊重民意’等基本原则”。潘岳认为它指的是群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权利。刘红梅等认为公众参与具有共同利益和兴趣的社会群体对政府设计公共利益事务的决策的介入,或者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黄德林认为公众参与的本质是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一种民主权利。显然,公众参与社会各种公共事务的政策制定、决策实施以及结果反馈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二、国外对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研究述评 据史料记载,1837年2月伦敦爆发了最早的有毒烟雾事件,随后发生的世界环境污染八大公害事件中就有五件(比利时的马斯河谷烟雾事件、美国的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和多诺拉事件、英国伦敦的烟雾事件、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是大气污染事件,可见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巨大危害;特别是90年代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加速恶化使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国外在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研究方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对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法律保障方面 在发达国家,完善的法律机制为保障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与监督提供了强大的武器。在英国,公民参与国家环境决策是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表现之一。如1985年《地方政府法》和1990年《城镇和乡村规划法》规定公众有咨询和参与的法定权利,在民事诉讼中个人起诉违背环境法的行为已成为可能;1992年颁布《环境信息条例》规定,除了某些例外,任何寻求环境信息的个人都有从任何公共机构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工党执政后,公众参与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加拿大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取得较好成就,也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如1999年修订《环境保护法》中体现了个人参与节能减排的渠道和形式,即是说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公众监督、举报的权利,公众有权监督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文件从草案提议到最终通过的全过程。与此同时,德国在2002年颁布《节省能源法案》、2005年推行的《电器设备法案》等法律法规中均对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起到了法律保障作用,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情方面 在英国使环境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一个关键因素由环保主义者和环保团体所采用的非法律和法律战略。如NGO在参与大气污染治理中表现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宣传和普及相关知识。二是通过咨询服务解决实际的环境问题。三是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督。学者A.B.Bishop认为就公众参与方法而言,在双向沟通、公共接触程度、处理特定利益的能力等性质上有强弱之别,在告知教育、解决问题、意见反馈、评价与建立共识等目的也又不同,针对具体计划的性质作出最有效的安排选择。1964年卡森的《寂静的春天》出版后,美国公众参与大气治污的环保运动推向了高潮。 3.公众参与环境评价方面 1951年,美国学者哈根・斯密特博士提出了光化学烟雾的理论,为公众参与环境评价奠定了理论基础。美国对公众参与的程序和规则有一套较完备的做法。如通过新闻媒介或张贴广告,让公众了解建设项目情况;公布公众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请公众按时参加等。美国公众不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且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各个阶段都可以参与其中。同时采用意愿调查价值评估法在生态和环境价值评估中的广泛应用,已成为一种评价环境较常用的工具。 4.公众参与大气治污的宣传教育方面 发达国家以经济利益为动力,通过大力宣传教育,让公众认识到资源的重要到,提高公众对资源稀缺的敬畏,引导公众自觉参与到节能减排的队伍中。如美国比较注重培训与推广,再加上节能减排方面的鼓励政策,大大提高了公民的节能意识,从而养成公民节能的良好习惯;通过开展技能技术培训教育推广,对使用节能的家庭给予财税方面的优惠,从而普及节能运动。日本成立了节能活动推进协会,协会举办节能减排讲座,以提高公众参与节能减排的意识和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5.用排污补偿政策来解决大气污染方面 美国联邦环保局创立的补偿政策是美国最早投入运行的排污权交易形式之一,要求新建或改建的污染源必须要安装最严格的污染控制设施,同时还必须提供附近污染源的有信用的减排量作为补偿,有效减少区域污染总排放量。在美国政府的推动下,这种方法得到欧洲其它国家的认同和应用。1997年全球气候变化会议形成的“京都议定书”,确定了38个国家和欧盟的温室气体削减量。2005年1月1日起欧盟也开始执行大气排污权交易制度。 近几年来学者们研究的内容更加深入,研究的方法更加多样,研究的范围也更加广泛,逐步形成了一些基本理论和方法,特别是可持续发展理论、清洁生产理论在我国得到了较好借鉴和实践,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三、国内对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研究述评 我国对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方面主要涉及的研究领域有以下几个: 1.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学术梳理 1974年兰州西固地区发生了中国的第一起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我国大气环境保护的开拓者、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教授唐孝炎带领其团队和甘肃省环境保护研究所对该事件开展了课题研究。1981年―1983年,中国环科院、北京大学、甘肃省环保研究所等单位联合进行了《西固地区光化学烟雾污染规律及综合防治》研究,提出了具体合理化建议:“兰州钢铁厂、兰州焦化厂陆续搬走,燃煤取暖也逐渐变成燃烧天然气,而新建的工业区更慎重选址,避开了不利污染物扩散的地形。”1986年,南京大学气象系教材《大气环境质量评价》(讲义)明确把兰州西固与美国洛杉矶、日本东京的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并列比较和区别。2005年,黄美元和徐华英编写的《大气环境学》一书系统地论述了大气污染的种类、源、扩散和输送、物理和化学过程、危害、管理和治理等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吴开亚和王玲杰则应用资产价值法估算出2002年巢湖流域大气污染造成的损失为4.3亿元,约占当年GDP的0.84%。今年2月28日,前央视记者柴静拍摄的环保纪录片《穹顶之下》通过网络播映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些案例都充分体现了学者、名人以公众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大气污染治理的实践行动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2.公众参与环保的主体性研究 刘红梅、王克强等认为“没有任何组织或者团体可以比利益相关者本身更关注和了解相关环境,与环境有关的公众是环境价值主体中不可缺少甚至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田良认为承认和重视公众的环境价值主体和环境影响评价、决策与监督的主体地位,尊重其价值选择,是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其次,公众参与的不可替代性,在一定意义上讲,公众的评价主体地位是不可替代的。也有专家提出“空气污染预报应成为防治城市空气污染的一项重要措施,空气污染预报要像天气预报一样每天在新闻媒体上”,接受公众监督。 3.公众参与大气治污的角度研究 唐孝炎认为“周边的污染会迁移”、“没有一个城市可以独善其身,必须采取联合的行动。”代伟,李克国认为我国大气污染治理中公众参与度低的因素,提出转变观念、完善机制、加强教育、支持环保社会组织,促进公众参与的多元治理模式的形成。黄岩和吴克昌从政府回应的角度来研究公众参与,他们认为听证制度是一种公众事前监督和政府事前回应,而相应的市长热线是一种事后监督模式。因此,政府应该采取措施增加群众的参与效用、降低参与成本,才能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4.公众参与环保的法律、制度保障研究 一方面,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揭发各种违反环境法规的行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3年发出《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使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化、制度化。2003年9月1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对公众参与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公众的合法环境权益。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保护五个坚持原则之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已经有了法律的保障。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环保的我国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主要通过来信来访、领导接待日以及座谈会等形式,但对于普通公民来说直接参与的机会较少。如张洁就指出“没有公众参与的具体规定和具体的实施程序,且未明确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应有的地位,对公民的环境权、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的规定具有狭隘性和不明确性。”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从制度上保障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问题也将会逐步落实和细化,正如环保部长陈吉宁所说:“加强和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建设,重点要攻克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着力健全立法执法、政府履职尽责、改革环境治理、完善社会共治和强化市场机制五大制度”。 因此,综上所述,进一步增强公众参与环保意识,畅通与公众沟通渠道,健全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法规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节能减排的实践活动中,对完善生态环保治理体系、改善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现状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究。 大气污染治理论文:河北大气污染治理资金的筹措模式探讨 摘 要 随着空气污染的日趋严峻,大气污染治理成为各级政府的关键工作,并逐渐被提高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污染治理是一项投资大、收效慢的工作,因此对于治理资金的需求非常巨大。本文试图通过建立政府协同、企业和个人参与、社会融资等多渠道的大气污染治理资金模式的探讨,为该项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以便更好地、可持续的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关键词 大气污染 治理 资金 筹措 近年来,河北的石家庄、邢台、衡水等一些城市频繁的登上国家级媒体,不过,曝光的原因不是因为经济发展快速等好事,而是因为雾霾严重,登上了雾霾的“黑榜”。2013至2014年,全国空气质量最差的城市中,河北省均占有6至7个席位。而随着不断地曝光,污染的治理工作逐渐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同时也引起了广大的企业、个人的关注。 综合分析河北省大污染的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燃煤污染物排放:目前河北省支柱产业,主要集中在钢铁、电力、建材等方面,而这些产业对于燃煤的需求是大量的,煤炭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成分SO2、NO2等,因此造成大气污染严重。第二、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的污染: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办公用车等车辆数量逐年上升,而燃油尾气中污染物排放对大气污染的作用也不可小看。第三、城市扬尘的影响:随着近些年国家基建投资的投入,以及城镇化进程和城市改扩建的需要,施工场地及建筑材料堆场等越来越多,在建筑运输及施工场地垃圾处理、材料堆放等环节产生大量的城市扬尘,从而影响空气质量。 为了改善河北的空气质量,近年来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治理,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扬尘治理、调整结构促进转型升级等措施,以期达到改进控制质量、治理大气污染的目的。 大气污染治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2013年末,财政部表示中央财政已安排50亿元资金用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2014年,中央财政又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00亿,比2013年的50亿又翻一倍。在中央财政资金带动下,各地方政府也积极投资资金进行大气污染治理。然而,大气污染治理牵涉层面广、涉及产业及企业众多,投入资金大,因此,污染治理资金的投入成为直接影响治理效果的关键因素。 综合近年大气污染治理资金的来源和模式,参考河北省污染原因及牵涉的企业类型,在河北省的大气污染治理资金筹措方面,可以采取多渠道并重、企业参与、奖补结合、奖罚并济的多举措资金筹集模式,以缓解大气污染治理资金困局。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积极争取并合理运用各级财政资金 (一)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京津冀一体化”布局,正在积极拟定过程中,三地一体治理大气污染已经刻不容缓。要在河北建设北京后花园、水土涵养地、环北京绿化带等等环境治理目标,以及未来的三地经济布局等等,都离不开河北的大力支持。从前面的污染原因分析中看出,河北经济转型是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举措,而这项举措的实施不是短时间、小资金就能解决的,因此,河北省要利用中央财政大力支持的有利条件,积极推进重污染企业尽快转型,获取中央财政的最大支持。 (二)加大河北自身财政投资力度 毕竟环境污染治理最直接的受益者是河北人民自己,也是决定河北省自身发展的关键,因此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河北省应根据自身的产业结构情况,以及未来污染治理的目标和进度,安排足够的财政资金投入治理工作之中,以保证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争取北京市、天津市的财政资金支持 河北省环京津,北京、天津被河北省环绕,从而河北省大气污染治理的效果直接影响着北京、天津的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治理效果。因此只有这三个地方政府联动,联合治理,才能在空气质量提升、污染控制、产业转型等多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从而在根本上改善空气质量。因此在污染治理上不能严格的划分彼此,应该在资金上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共同投入,以保证治理效果。 二、合理运用金融机构贷款 财政资金需要按照每年的预算情况进行安排,而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却刻不容缓,因此,各级政府在利用好财政资金的同时,还应该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安排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投入到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当中。由政府主导,由金融机构向污染治理项目或污染治理企业提供专项贷款,在贷款条件、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从而保证治理资金的充足和及时。政府及贷款企业在未来用财政预算资金或企业治理转型后的盈利资金以及政府环境补贴等资金进行偿还。 三、大气污染涉及的企业及个人资金投入 (一)污染企业治理资金的投入 污染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源头,这些企业要么按照规定直接取缔,要么按照行业规划转型生产,要么对现有的条件进行提高,自行处理污染。这些都要求企业投入污染治理资金,而这些资金投入是保证企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我国对企业的管理中有要求企业留存发展资金的要求,因此企业需要动用这部分资金,甚至其他资金,投入到具体的污染治理当中,从而保证企业的存续和发展。 (二)个人资金的投入 空气是每个人生命延续的必备条件,而好的空气质量可以让我们健康生活。因此大气污染治理是关系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的好事,因此要每个人都投入到污染治理工作之中。实际上我们每个人也是大气污染的制造者,比如我们驾驶的汽车产生的尾气、一日三餐过程中使用燃气、燃煤产生的排放物和油烟等。针对这些情况,政府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向个人征收大气污染治理费用,并将该部分费用专项用于空气质量的提高。比如:对机动车征收大气污染治理费。河北省可以尝试针对不同的机动车辆分标准征收大气污染治理费用。按照环保车辆、小排量、大排量、重型车等不同的环保标准,对相应种类的机动车征收不同标准的大气污染治理费用,并将这些征收上来的费用专项用于大气污染的治理。 四、建立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投入奖罚制度 对于企业投入的污染治理资金,在治理完成并达标后,政府主管部门要建立长期监控机制。在监控过程中,政府对于投入资金治理并严格执行治理后标准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治理效果进行监控和评估,并按照执行情况建立相应的奖罚制度:严格执行并长期坚持的,政府可以利用财政资金逐年进行奖励,以补偿企业前期治理中的资金投入,以达到鼓励和支持的目的;对于蒙混过关、虚假治理的企业,要进行重罚,并将罚没资金用于专项治理工作,直至取缔该企业。只有这样奖罚分明,才能充分调动企业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巩固治理效果,并保持治理的长效性。 通过上述各级资金的调动以及企业、个人及金融机构资金的参与,可以达到多渠道筹措污染治理资金的目的,为大气污染治工作提供有力的资金保证,从而使治理工作得以及时、快速的开展,并长期坚持下去! 大气污染治理论文:大气污染治理中政府责任研究 【摘 要】近年来,大气污染问题频频发生,严重的大气污染不仅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对公众的正常生活也产生很大威胁,政府作为治理大气污染的主要实施主体,应当承担最主要的治理责任,但现实治理活动中,由于对政府责任的规定不明确,再加上地方政府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的影响、执法力度的不足,导致政府履职效果不明显,很难应对区域性、长期性的大气污染问题,文章从政府责任出发,剖析我国政府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适合我国政府履行治理大气污染责任的建议。 【关键词】大气污染治理;地方政府:政府责任 一、大气污染治理现状 大气污染具有跨区域、流动性、复杂性的特点,这也决定了治理大气污染是一项复杂的、反复的环境治理过程。我国政府面对严重的大气污染也采取了各项措施,从法律层面到调整产业结构都作出积极的应对反应。 《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7年9月颁布实施以来,在控制我国大气污染方面取得了相当的成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又分别于1995年、2000年、2006年对该法做出了3次修改,2014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又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七章66条,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主要的法律制度、防治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主要措施、法律责任等均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大气污染治理虽在某个区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全国来看,大气污染呈现了继续恶化的趋势,探究其原因很有必要。 二、政府责任 政府是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也是中心,治理行为应当由政府指导、牵引,政府责任是否履行到位,是治理大气污染的关键所在。治理大气污染需要不同层级政府的合作,大气污染的跨行政边界既要求横向的同级政府的合作,也有纵向的不同层级政府的协作,我国长期实行的行政区划体制,将各个行政区域分割开来,导致属地管理模式深深影响各地政府处理问题的立场和态度,当治理大气污染危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时,政府就会选择不作为,不履行治理责任,政府不作为的结果就是逼着企业继续污染环境,而得不到任何处罚。 三、地方政府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不完善 地方政府的法律条文过于宽泛化,纵观我国制定的法律,其间不难看到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字眼,没有针对性,出现问题找不到责任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制定法律更多是强调是政府的权力,很少规定政府的责任,对行政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明确,但对政府的责任缺少问责。大气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对政府责任立法不明确会导致地方政府消极的治理态度,造成治理效果不明显。 (二)监督力度不足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大气污染行政程序法去约束相关的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大气污染的治理中存在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导致权利的滥用,就使治理大气污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监督力度不足会大大削弱治理的成效。 (三)利益机制不完善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无论是公民还是政府,利益是处理问题首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人们认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发展绝大部分取决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远大于治理大气污染,甚至可以这么认为,治理大气污染不仅不能带来经济利益,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经济的发展。公共选择理论将政府认定为理性的经济人,经济人是以利益为目的的,因此地方政府会采取各种地方保护主义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的这种自立性是普遍存在的。 四、完善政府履行治理责任的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 地方政府在大气污染立法过程中,要明确政府的具体治理责任,尽量避开有关部门、相关责任这些模糊的内容,例如,政府对治理工作的不作为行为相关部门严肃处理,正确分配政府责任,大气污染传播没有墙壁,对于区域大气污染,地方政府的责任也不能像那样三六九等的被分开,而是处于同呼吸、共命运的状态。加强对法律的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 (二)加大政府治理信息的公开力度 公民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前提是政府将信息公布于众,很多公共问题的出现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现在,公众对空气质量的诉求比较普遍,因此他们更加关注政府对此做出的反应,公民只有清楚的知道大气污染治理的具体进程,才能更好的配合政府工作,积极参与到治理大气污染工作中。 (三)树立绿色政绩观 我国特有的官员晋升制决定了地方政府官员只注重GDP,而不顾环境污染,但经济的发展与环境息息相关,因此,要改变现在的唯GDP为尊的想法,要把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结合在一起。对官员的晋升不仅要考察GDP,还要考察大气污染的治理成效。 (四)向多中心治理转变 政府虽然是治理大气污染的主体,但由于政府能力的有限,内部监督的限制,很难达到治理的目标,还需要企业、公民的共同参与。地方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应转变治理思路,积极引导企业、公民参与治理工作,使治理工作从单一的政府治理向多中心治理转变。 五、结语 通过建立科学的立法体系、加大政府治理信息的公开力度、树立绿色政绩观和向多中心治理转变等措施,加强政府在治理大气污染过程的责任,是实现大气污染治理目标的重中之重,也是我国地方政府亟待要提高的能力。 大气污染治理论文:大气污染治理中政府责任研究 【摘 要】近年来,大气污染问题频频发生,严重的大气污染不仅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对公众的正常生活也产生很大威胁,政府作为治理大气污染的主要实施主体,应当承担最主要的治理责任,但现实治理活动中,由于对政府责任的规定不明确,再加上地方政府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的影响、执法力度的不足,导致政府履职效果不明显,很难应对区域性、长期性的大气污染问题,文章从政府责任出发,剖析我国政府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适合我国政府履行治理大气污染责任的建议。 【关键词】大气污染治理;地方政府:政府责任 一、大气污染治理现状 大气污染具有跨区域、流动性、复杂性的特点,这也决定了治理大气污染是一项复杂的、反复的环境治理过程。我国政府面对严重的大气污染也采取了各项措施,从法律层面到调整产业结构都作出积极的应对反应。 《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7年9月颁布实施以来,在控制我国大气污染方面取得了相当的成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又分别于1995年、2000年、2006年对该法做出了3次修改,2014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又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七章66条,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主要的法律制度、防治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主要措施、法律责任等均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大气污染治理虽在某个区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全国来看,大气污染呈现了继续恶化的趋势,探究其原因很有必要。 二、政府责任 政府是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也是中心,治理行为应当由政府指导、牵引,政府责任是否履行到位,是治理大气污染的关键所在。治理大气污染需要不同层级政府的合作,大气污染的跨行政边界既要求横向的同级政府的合作,也有纵向的不同层级政府的协作,我国长期实行的行政区划体制,将各个行政区域分割开来,导致属地管理模式深深影响各地政府处理问题的立场和态度,当治理大气污染危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时,政府就会选择不作为,不履行治理责任,政府不作为的结果就是逼着企业继续污染环境,而得不到任何处罚。 三、地方政府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不完善 地方政府的法律条文过于宽泛化,纵观我国制定的法律,其间不难看到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字眼,没有针对性,出现问题找不到责任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制定法律更多是强调是政府的权力,很少规定政府的责任,对行政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明确,但对政府的责任缺少问责。大气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对政府责任立法不明确会导致地方政府消极的治理态度,造成治理效果不明显。 (二)监督力度不足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大气污染行政程序法去约束相关的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大气污染的治理中存在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导致权利的滥用,就使治理大气污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监督力度不足会大大削弱治理的成效。 (三)利益机制不完善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无论是公民还是政府,利益是处理问题首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人们认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发展绝大部分取决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远大于治理大气污染,甚至可以这么认为,治理大气污染不仅不能带来经济利益,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经济的发展。公共选择理论将政府认定为理性的经济人,经济人是以利益为目的的,因此地方政府会采取各种地方保护主义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的这种自立性是普遍存在的。 四、完善政府履行治理责任的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 地方政府在大气污染立法过程中,要明确政府的具体治理责任,尽量避开有关部门、相关责任这些模糊的内容,例如,政府对治理工作的不作为行为相关部门严肃处理,正确分配政府责任,大气污染传播没有墙壁,对于区域大气污染,地方政府的责任也不能像那样三六九等的被分开,而是处于同呼吸、共命运的状态。加强对法律的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 (二)加大政府治理信息的公开力度 公民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前提是政府将信息公布于众,很多公共问题的出现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现在,公众对空气质量的诉求比较普遍,因此他们更加关注政府对此做出的反应,公民只有清楚的知道大气污染治理的具体进程,才能更好的配合政府工作,积极参与到治理大气污染工作中。 (三)树立绿色政绩观 我国特有的官员晋升制决定了地方政府官员只注重GDP,而不顾环境污染,但经济的发展与环境息息相关,因此,要改变现在的唯GDP为尊的想法,要把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结合在一起。对官员的晋升不仅要考察GDP,还要考察大气污染的治理成效。 (四)向多中心治理转变 政府虽然是治理大气污染的主体,但由于政府能力的有限,内部监督的限制,很难达到治理的目标,还需要企业、公民的共同参与。地方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应转变治理思路,积极引导企业、公民参与治理工作,使治理工作从单一的政府治理向多中心治理转变。 五、结语 通过建立科学的立法体系、加大政府治理信息的公开力度、树立绿色政绩观和向多中心治理转变等措施,加强政府在治理大气污染过程的责任,是实现大气污染治理目标的重中之重,也是我国地方政府亟待要提高的能力。 大气污染治理论文:制度软化、公众认同对大气污染治理效率的影响 摘要 大气污染治理问题受到了政府和公众的广泛关注,然而传统研究并未对政府、公众行为和大气污染治理之间的关系予以足够重视。文章构建了一个制度软化、公众认同与大气污染治理之间的理论模型并提出研究假说,采用SuperSBM模型对我国各省份大气污染治理效率进行测算,通过构建面板分位数模型对研究假说进行经验论证,得到以下结论:首先,大气污染治理效率测算结果表明,研究期内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效率的省际格局变化不大,中部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效率高于东部和西部地区。其次,全国、中部及西部经验结论符合研究假说,即财政分权和晋升锦标赛引致的制度软化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效率具有负向冲击,公众认同对大气污染治理效率有正向影响,且公众认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制度软化引致的效率下降,但东部经验与研究假说相反。最后,晋升激励使得地方政府容易忽视大气污染治理的供给;环境规制对大气污染治理效率的影响在条件分位上具有“波特拐点”特征;产业转型升级的环境效应在东部地区并不明显,但在中西部地区显著;技术进步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效率提升在全国范围内显著;外商投资能通过技术外溢、严格的规制标准提升大气污染治理效率,但目前这种正向影响只存在于东部地区。故需要将环境质量指标及相关要素纳入地方政府的政治考评体系、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财政分税制体制、引导公民自觉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治理、推进传统产业发展与现代服务业的有机融合等。 关键词 制度软化;公众认同;大气污染治理效率;SuperSBM模型;分位数回归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且呈现出区域性、复合型等新特点。以京津冀为代表的我国东中部地区连续经历多次重度大气污染事件,各项指标均严重超过二级标准,空气质量恶化给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随着大气环境质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愈发明显,涵盖环境规制在内的政府制度与污染排放问题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1-2]。 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是否有意愿和动机执行环境规制等正式制度来提升环境绩效?特别是在中国特色政府治理模式下,经济上的财政分权和政治上的晋升激励引发地方政府激烈竞争,地方政府是否还会关注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的治理?一方面,环境联邦主义认为财政分权监管环境会产生“竞次”现象,地方政府无暇顾及长远、全局利益而选择放松环境管制标准,导致环境质量下降[3-4]。另一方面,晋升锦标赛是中国官员重要的激励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中国经济增长的奇迹,但晋升博弈的存在会导致地方政府的预算软约束,从而引致地方官员对环境、教育及医疗卫生等公共事业的忽视。也就是说,中国式分权和经济增长的绩效考核体制引致地方政府之间展开互攀式竞争[5],虽然能促进经济增长却使得地方政府具有了非完全执行中央环境政策的动机,使得相关制度出现“软化”现象,导致地方政府对环境治理偏好不断下降,带来了环境质量的恶化。李斌、彭星[6]847-855分析了中国特色政府治理模式下制度软约束对技术进步和中国经济低碳转型的影响,研究表明,制度软化会使政府放松碳减排规制,是工业碳排放增加的重要原因。就环境治理中颇为重要的大气污染治理而言,由于地方强势政府引致的制度软化[7]44,政府对大气污染治理的供给势必不足,对大气污染规制的力度会进一步放松,从而使大气污染治理流于形式。一些学者研究在地方政府竞争条件下,正式制度的软化是否可以通过非正式约束来弥补。Qian Roland[8]的研究强调通过引入“激励相容”机制,推动 “为增长而竞争”的地方政府决策与居民意愿达成一致,由此体现公众意愿在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彭星等[9]分析了文化非正式制度对碳排放的非线性影响,认为文化非正式制度有利于经济的低碳转型和绿色发展。 上述分析表明,尽管已经有学者开始关注地方政府行为、文化非正式制度对环境问题的影响,但针对大气环境问题的研究却十分稀缺。首先,尽管一些文献对政府制度、公众价值观以及环境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但并没有深入探究政府行为、公众行为与环境治理之间的互动机理,因而无法提出严密的研究假设;其次,学者们对我国的大气污染治理问题的研究多停留于对策探讨层面,尽管有不少学者对我国区域或行业的环境效率进行测算[10],但鲜有文献针对大气污染治理效率进行研究;最后,在对制度软化、公众认同与环境治理的有关经验研究中,学者们多数采用均值回归法,不能有效解决因变量的条件分布问题,而准确描述自变量对因变量变化范围及条件分布的影响能使我们得到更加精确的结论[11]。基于此,本文试图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拓展:第一,构建制度软化、公众认同与大气污染治理效率之间的理论模型,在此基础上提出研究假说;第二,采用SuperSBM方法测度在规模报酬可变下我国各省份大气污染治理效率,妥善解决传统效率测度中投入产出变量的松弛性问题;第三,建立面板分位数回归模型对核心假说进行检验,弥补相关经验研究的空白与不足。 1 理论模型及研究假说 借鉴李斌、彭星[6]的研究思想,假设有三类经济行为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S个同质的社会公众。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拥有绝对权威,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及晋升起主导作用,但中央政府本身并不参与博弈。地方政府在财政分权体制下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充分的控制力与决策权。假设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考察主要有经济绩效、环境绩效等指标,但由于短期内中央政府不能察知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改善所做的努力,因而只能以地方GDP作为对地方官员考察的主要手段,引发地方政府之间的晋升锦标赛。社会公众的效用水平不仅取决于自身的经济利益,也取决于参与大气污染治理而产生的满足感。设定全社会减少大气污染排放的总数量为D=Dv+Dz,其中政府进行大气污染治理减少的排放数量为Dv,公众出于社会认同而减少大气污染排放数量为Dz。 首先,考虑地方政府的大气污染治理行为。假设地方政府可支配的投资总量为1,且地方政府只存在经济增长和大气污染治理两个目标,其分别将份额1-λ用于经济增长和份额λ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由此构建地方政府的收益函数式(1)。 在财政分权的晋升激励模式下,地方政府认为用于经济增长的投资收益δ12是可以预期的,而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的投资δ22收益则是不可预期的,甚至在极端条件下,大气污染治理投资的不确定性趋于无穷大即δ22∞,此时,地方政府会将所有的投资用于经济增长,而用于治理大气污染的投资趋于零,见式(8)。由于地方政府需要参与激烈地竞争博弈,且大气污染治理收益的不确定性是明显的,则保证经济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而放弃大气污染治理将是优选。而中央政府由于在短期内无法察觉与评估地方政府的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故只好选择默认地方政府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的行为,从而产生制度软化。在制度软化下,地方政府将各类资源用于经济发展,忽视甚至放弃对大气污染的治理。 λ=limδ22∞(κα2β2δ12+β-αβ2)κ(α2β2δ12+δ22)0(8) 如果假设地方政府自身不实现大气污染治理投资的收益,而是将其要求获得的污染治理投资收益以大气污染规制的形式转移给当地企业,由企业实现大气污染治理的目标。设定大气污染规制ER=ER(λ/β),且ER′ 0,即地方政府以期获得越高的大气污染治理收益,其对企业施加的规制力度就越强。当企业面临地方政府严苛的大气污染规制时,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的投资支出增加,污染物排放减少。但由于制度软化的存在,造成大气污染治理的投资量λ不断下降,由于ER′ 0,则ER不断减小。因此,制度软化使得地方政府对大气污染治理漠不关心,从而放松环境规制标准以发展本地企业。结合以上分析,提出本文研究的核心假说1。 假说1:在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展开激烈地晋升锦标赛,且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短期内不可察知,由此产生制度软化。制度软化使得地方政府具有非完全执行中央政府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的动机,同时制度软化使得地方政府放松大气污染规制标准,从而使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制度软化将使大气污染治理效率下降。 其次,我们分析公众认同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影响,并假设社会公众的劳动供给及收入水平为外生变量,得到同质社会公众的效用函数为(9)。 假说2:社会公众对大气污染治理的认同感越强,其参与感就越强,愿意付出的努力就越多。即公众认同有利于减少大气污染排放,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由于制度软化造成的地方政府大气污染治理供给的不足,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的效率。 2 基于SuperSBM模型的大气污染治理效率测算 2.1 指标与数据 SuperSBM是在SBM模型基础上拓展而来的,模型允许效率值大于或等于1,既克服了传统包络分析的缺陷,又进一步解决了有效单元之间的排序及差别比较问题。本文利用SuperSBM模型对大气污染治理效率进行测算。首先,需要选择合适的投入和产出指标,以准确反映大气污染治理的特征。本文选取废气治理设施数作为大气污染治理固定资产投入的表征指标,该指标间接反映了历年大气污染治理投资在当年发挥作用的固定资产存量;选取废气治理运行费用作为大气污染治理中人力物力投入的指标,该指标包括人员工资以及治理废气的相关费用,能够反映出大气污染治理中流动要素的投入情况。同时,大气污染治理效果直接体现为大气污染物的去除量,因此,选择二氧化硫去除量、烟尘去除量、粉尘去除量三个指标作为该系统的产出要素。基于数据的可得性及完整性,数据样本为2002-2011年中国30个省级单位(不含西藏、港澳台)。相关统计数据来自各年份《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中国环境年鉴》以及各省市有关统计年鉴。 2.2 测度结果与分析 考虑到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的边际成本递增现象,故利用SuperSBM模型,测算基于规模报酬可变情况下我国各省份2002-2011年的大气污染治理效率值,在此基础上绘制效率均值图1。 根据图1,从省际维度来看,2002-2011年,各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效率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海南、江西、吉林等省份大气污染治理效率相对较高,而川渝、北京、天津等省份大气污染治理效率相对较低。从大气污染治理的区域维度来看,中部地区平均治理效率最高,东部次之,西部最后。究其原因在于:就东部而言,伴随着工业化及城市化的高速发展,资源、能源消耗量巨大,大气污染物排放集中,排放量巨大的一次污染物在城市间输送、转化、叠加、耦合,大气环境形势进一步恶化。而且,东部地区虽然对大气污染治理投入了较多的资金与设备,但由于经济增长与环境治理目标很难协调统一,导致对大气污染治理资金与设备的使用效率较低;就中部区域而言,“十一五”以来,中部大气污染治理效率保持稳定的上升态势。由于各省市不断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的资金与设备投入,在中央鼓励和地方联控下,纷纷转变传统产业发展模式,探寻清洁化、绿色化增长道路,使得大气污染物排放减少。同时,中部地区大气污染物相对单一,以工业废气排放为主,去除和治理较易,因此大气污染治理效率有了显著提升;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大气污染治理效率低下主要与地方政府的投入不足有关,但甘肃、内蒙古、贵州等省份由于近年来重视经济结构转型,推进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在大气污染治理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3 制度软约束、公众认同对大气污染治理效率影响研究 3.1 分位数回归模型设定 分位数回归是一种基于因变量y的条件分布来拟合自变量x的线性函数回归法,是对OLS均值回归的拓展。运用分位数回归,我们能更好地考察在条件分布的不同位置上,制度软化对大气污染治理效率的影响方向及影响程度。基于此,本文建立的实证模型如(13)。 3.2 数据与变量 根据本文实证研究采用的面板分位数模型,选取中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2-2011年的样本数据进行经验估计,西藏由于数据资料缺失严重,故未纳入样本范畴。面板分位数回归模型涉及到的主要变量有: (1)大气污染治理效率(zlxl)。采用前文SuperSBM估算出的大气污染治理效率值作为分位数回归的被解释变量。 (2)制度软化(sys)。在实际研究中,由于无法直接获得制度软化的数据,故需要寻找合适的变量综合反映各省市的制度软化现象。根据本文的数理推导,由于在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存在激烈地晋升博弈,导致在大气污染治理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制度软化。基于此,本文选择地方政府强势程度的综合指标作为制度软化的变量,即地方政府越强势,越有可能产生制度软化[7]。鉴于大多数学者在研究政府强势问题时已广泛运用《中国市场化指数》[12],且市场化是形成地方政府“竞次”的重要原因之一,故本文使用该指数中“市场分配经济资源的比重”、“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价格由市场决定的程度”、“减少商品地方保护”、“要素市场发育程度”五大指数衡量地方政府的强势程度。在此基础上,采用平均增幅法将原始数据进行扩展,并构建反向指标与制度软化直接挂钩,最终通过熵权法将五大指数合并为一个综合指数。 (3)公众认同(gzrt)。本文重点关注的是公众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参与行动,即如果公众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参与动机越强,履行的监督职能越多,说明公众认同感越强。基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取环境污染来信数中大气污染问题的来信,以及环境污染来访人次中大气污染问题的来访人次两个指标作为衡量公众认同的变量,同样采用熵权法构建公众认同的综合指标。 (4)控制变量。jsjl代表晋升激励,采用GDP增长率作为变量;rz代表环境规制,选择各省份废气治理投资额作为变量;inr代表产业升级,关于产业升级的测度,构建产业结构升级综合系数:inr=y1・1+y2・2+y3・3,1≤inr≤3,该指数分别体现一、二、三产业在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系数值越大,说明产业结构越优化;js代表技术进步,采用各省市R D研发经费来衡量;ws代表外商投资,采用各省份外商直接投资额作为变量。 3.3 估计结果与分析 为验证本文的核心假说,根据分位数回归模型(13),在0.01-0.99之间设置9个主要分位点,得到在大气污染治理效率的不同分位上,制度软化对其产生的影响。同时,采用bootstrap重复抽样技术,在每个分位进行回归时均进行100次重复抽样,增强估计、推断效能。由此,得到全样本、东中西部分位数回归结果,见表1、表2。 表1显示,就全国而言,制度软化的分位数系数呈负向显著,且在大气污染治理效率的9个分位点上,系数绝对值呈上升趋势,说明制度软化对大气污染治理效率的影响存在稳定的负向冲击。这与研究假说1相符,即在财政分权模式下,地方强势政府之间进行激烈地晋升博弈,对中央政府大气污染治理目标具有非完全执行动机,对大气污染治理持消极态度,通过放松大气污染管制和“向底线赛跑”效应引致制度软化,从而既无法高效利用治污资源,又难以采取严格规制标准减少污染排放,进而降低大气污染治理效率。公众认同系数值在分位点上正向显著,且具有“螺旋式”上升的态势,可见公众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强烈参与感,能够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反馈效应,对大气污染治理效率起到正向推动。同时,我们关注到公众认同的系数绝对值比制度软化大,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公众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关注引起的治理效率提升能够弥补制度软化引致的治理效率下降,即二者相互作用的“净效益”为正,验证了研究假说2。同时,大气污染治理效率受到多种因素的作用,特别是以下几点: ①晋升激励(jsjl)系数值均不显著,进一步说明在我国垂直型政治体制下,地方政府热衷于“为增长而竞争”,诸如大气污染治理等项目的投资大且见效较慢,难以实现与GDP的有效对接,因而被地方长期忽视。②环境规制(rz)对大气污染治理效率的影响在分位点上由正转负,一方面说明政府对大气污染的规制能够刺激出企业的“创新补偿效应”,从而实现有效的减排;另一方面,在条件分布的后期环境规制的影响为负,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对大气污染治理资金、设备的投入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形成了不少大气污染治理的形象工程。③产业升级(inr)对大气污染治理效率的提升并不显著,说明当前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环境效应并不明显,④技术进步(js)的系数值表现为负向冲击,并在第6个分位上转为正向冲击。说明政府、企业对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和投入刚开始可能产生一定的成本开支,但到后期这种成本的损失将会被由技术进步带来的治理效率的提升所弥补。⑤外商投资(ws)系数总体而言也呈现出由负向正的演变过程。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流入,往往放松环境规制的标准,更多地从事“肮脏行业”的生产。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引资质量的不断提升,先进外资企业在地方所推行的国际环保标准能够促进环保技术的发展,产生污染“晕轮效应”,从而实现大气污染治理效率的提升。 在全样本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探讨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层面的分位数回归结果。从表2分位数系数来看,东部地区核心变量sys、gzrt对大气污染治理效率的影响并不支持研究假说,中部和西部地区分位数回归结果支持研究假说。东部地区与假说相反的根源在于,东部沿海省市是我国经济驱动的先行力量,财政分权体制发挥的积极作用要大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同时,中央对地方尤其是对东部经济发达省份的考核指标逐渐纳入了环境绩效等因素,因而东部执行中央大气污染治理政策具有更强烈的动机,在多种因素综合之下,大气污染治理效率有一定的提升。相较于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财政实力明显落后,因而追逐经济效益而产生的晋升锦标赛更为激烈,制度软化引致的大气污染治理供给下降问题更为突出,中部和西部地区普遍存在排斥执行大气污染治理政策的动机,从而使得大气污染治理效率下降。 与此同时,东部地区的社会公众对大气污染问题的关注度和参与度是较高的,但由于高度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大气污染治理存在固有难题,加之新问题叠加,治理效果长期以来并不显著,因而社会公众的参与大都表现为“事后反馈”,决策的主体依然是地方强势政府,故不能对大气污染治理起到有效地促进。中西部地区大气污染治理问题相对单一,治理难度相对较低,因而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能够较快地转变为地方政府的治理行动,在政府目标和社会目标达成有效统一时,就能够较快地增加治理投入和落实治理行动,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软化的负面影响,对大气污染治理效率的提升起到关键作用。 4 主要结论及政策启示 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及政策启示如下: (1)总体而言,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效率呈现出不同的省际变化格局,中部大气污染治理效率最高,东部次之,西部最后。其中,京津冀、上海等省市治理效率较低,而海南、江西、吉林等省市在大气污染治理中表现不俗。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效率,东部地区应当更加重视提升大气污染治理资金和设备的使用效率。同时,东部各省份之间应进一步完善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区域统一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产业准入标准及污染监控网络等方式,形成联防联控合力。对中西部地区而言,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大气污染治理的资金、基础设施、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投入,推广及普及大气污染治理的关键、适用技术和成果,实现生产和产出过程的清洁化与绿色化。 (2)就全国而言,财政分权及晋升博弈下的地方强势政府具有非完全执行中央大气污染治理政策的动机从而引致制度软化,制度软化对大气污染治理效率的影响具有负向冲击。公众认同表现为一种文化非正式制度的影响,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制度软化引致的治理效率下降。分地域而言,中部及西部经验结论符合研究假说,但东部经验与研究假说相反。以上的研究结论对我国如何规避制度软化以实现大气污染治理效率的提升具有一定的政策启示:首先,改革与完善地方政府的政治晋升考评体系,由较为单一的经济增长指标变成更具综合性的指标体系,特别需要将环境指标及相关要素纳入到考评范畴,而作为绿色发展重要指标之一的大气环境指标更应当在政府考核奖惩体系中占据重要的份额。其次,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财政分税制体制。地方财权与事权的不统一无法保障地方政府在晋升博弈之下有余力提供事关民生的大气污染治理公共服务。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并形成规范化、透明化管理,同时精简财政级次,构建一个具有自律机制的能有效运行的基层财政体制。第三,引导公民自觉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治理行动。公众认同的树立,可从自身做起,培养正确、环保的生活消费模式,同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联合社会媒体积极宣传与披露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成绩与不足,形成公众对政府、企业履行职能的多向反馈机制。第四,对东部地区而言,应当注重利用现代的科技与管理手段,努力提升大气污染治理各项资源的使用效率。针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固有难题,要妥善解决好产业转移过程中承接地污染“回流”问题。要在充分尊重公众意愿的基础上,切实履行大气污染治理职能。对于中西部地区来说,特别是中部的能源资源大省,尽管政府治理投入的增加带来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晋升锦标赛之下的制度软化问题,因此要通过政府考核模式和财政分权体制的改革以进一步减少制度软化的负面影响,也需要政府对绿色环保项目给予更多的支持。 (3)基于各控制变量影响大气污染治理效率的分位数回归结果,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首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环境规制体系。应当进一步提高政府环境规制的强度,刺激企业在治污技术和生产技术中实现创新,还应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发展的实际,制定差异化的,合理的、动态的环境规制标准。东部地区应当更多地利用市场化激励与规制手段,采用环境税、排污权交易、环境补贴等形式,更好地诱导企业主动承担污染减排责任。中西部应当注意行业发展的实际,制定不同的行业规制标准。第二,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推进传统产业与现代服务业的有机融合。传统产业在现代服务业的助推下通过管理、技术、生产方法、产出目标等方面创新与升级,能有效促进污染排放的减少并实现生产与产出的高效化、清洁化、绿色化,进而实现大气污染治理效率的提升。第三,加强政府对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研发的投入,并注重引资质量的提升。要进一步增强我国大气污染治理自主研发技术能力,引导和鼓励政府与私人资本共同进入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领域。同时吸收和借鉴国外企业在治理大气污染过程中的先进技术成果、管理经验、环保标准,并加以内化吸收,形成对我国大气环境保护的有利力量。对于中西部而言,要特别注重提升引资质量,避免“污染型”项目的引进,更多地利用技术溢出效应和效仿国外先进的污染治理措施,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效率。 大气污染治理论文: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地方政府联盟 区域大气污染的治理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合作联盟。文章运用非线性规划模型求得合作收益,利用合怍博弈Shapley值法进行分配,基于风险的角度对Shapley值法分配方案进行改进,提出加强绿色善治,促进合作网络化、平衡觉合关系,发挥合作网络的激励作用、进行适合区域性的政策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加强区域合作网络联盟、建立资源共享机制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合作博弈;Shapley值法;区域大气污染;地方政府联盟 在土地城市化快速拓展、城市发展过于依赖工业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我国空气污染问题频发,其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基于疾病成本估算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2%。环境问题和环境危机已成为舆论焦点,环境治理迫在眉睫。 大气污染具有跨地区污染的特征,而且环境产权不明确;同时,当行政区划界限只起到政治权力的空问投影和分割标志的作用时,这条假象分割线却阻隔着跨区域环境治理。为此,在环境属地管理模式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实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模式,大力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在这一政策要求下,2014年6月江西省正式出台《昌九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规划2013-2017》,作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昌九一体化的保障,由于环境是公共产品,对其保护的主要责任在于政府,探索如何加强地方政府的合作网络治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运用战略联盟博弈分析地方政府之问的环境合作网络治理,实现合作共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相关文献回顾与研究思路 在污染物消减费用函数研究方面,世界银行政策研究局Dasgupta S,Wang H,Wheeler D采用污染物联合削减费用函数――简单同定弹性模型针对中国327家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了研究。 在运用合作博弈理论研究污染治理方面.Halkos建立欧洲酸雨静态博弈模型,Dinar等采用Shapley值法进行合作治理费用分配研究,赖苹等建立了流域污染治理成本分摊,赵来军、曹伟建立了流域各地区污染物最优削减量模型,薛俭等利用Shapley值法S02去除成本公平分配等,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然而,Shapley值法仅仅按贡献分配合作利益,而没有考虑到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关系,应该考虑风险和投资来综合分配合作利益。 因此,在上述文献的基础上,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建立污染物消减成本函数优化模型,求得合作利益;其次,运用合作博弈Shapley值法设计合作利益分配方案;再次,利用模糊综合评判法设计利益分配方案对合作博弈Shapley值法的改进;最后提出政策建议。 二、南昌、九江、宜春区域大气污染物去除成本优化模型 (一)模型建立 根据世界银行政策研究局Susmita Dasgup-to、曹东、郑志侠、薛俭等学者的研究成果,第k个城市的S02去除成本Ck可表达为S02年排放量W。与年去除量Pk的函数: 其中,入1、入2、入3为常量。 依照《中国环境年鉴》、《江西省环境年报》和《江西统计年鉴》关于大气污染的指标,某大气污染物的去除成本一般由废气治理投资、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等直接成本构成,而环境损害成本和转移成本(污染物转移去除的成本)等间接成本没算入内。 由于环境损害成本难以精确计算,统计年鉴仅记载污染物治理项目投资及其设备运行费用,则假设各地区排放的污染物在本地区环境容量内,从而不考虑各城市的环境损害成本。再者,由于大气污染物漂移性,则各自的转移去除成本视为零,则有昌九宜区域总去除成本目标函数为: 其中,Vk指某市直接治理成本,V总指三地区的总成本。 省政府作出污染物总量分配时可能是在这一假定前提进行的:各城市的环境容量可视为省政府当年分配的污染物排放定额的一定倍数,则有: 其中,Pk0是某市k的S02年工业产生量,Pkf是省政府规定S02排放的某市k年排放分配量。 从统计年鉴看,各市工业废气设施处理能力一般有一定限域;一定存在最大废气处理能力和最小废气处理能力。这是由现实条件所决定的。则假定昌九宜的年最大废气处理能力为当年工业污染物产生量的βk倍,年最小废气处理能力为年工业污染物产生量的βk倍,则有: 借鉴美国“大泡泡”环境政策,我国“十一五”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就有类似规定。遵照这一规定,三市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超过省级政府的分配额总量,就视为三市环境达标。按照省政府规定,各市的废气排放量之和应小于或等于省政府所分配的定额之和,则有: 所以,要达到省政府的分配要求,至少要满足: 由此可得,以(2)式为目标函数,(3)~(6)式为约束条件的优化模型,并且采用非线性规划软件可求得各市的S02最优去除量 (二)模型求解 因为“十一五”期间国家下达到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相对不变(2010年江西省S02排放分配总量为57万吨),因此,变量W可视为常量。则有式(1)的对数简化形式: 其中,θ1、θ2为参数,k=l、2、3,代表南昌、九汀、宜春三地区。 下文结合2001-2011年《江西统计年鉴》和《中国环境年鉴》的统计数据,利用Eviews6.0软件进行回归求出2010年各市S02的去除成本函数及相关检验(见表1): 南昌市S02去除成本函数为: 几江市S02去除成本函数为: 宜春市S02去除成本函数为: 借鉴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的经验、薛俭等学者的研究成果,本文取αk=1.3,βk=0.4,k=0.9,其他数据取三地市2010年的有关统计数据,并假设省政府按年排放量比例分配给三市的工业S02排放量(分别为37079吨、80869吨、104959吨),则有: 用Matlab6.5软件求得非线性规划的解,即各地市的最优去除量(见表2),由此可见,三市在合作治理污染物之下治理成本节约41361.59万元。 三、合作收益的分配方案设计 由上可知,合作收益的分配就是污染物治理节约成本的分配。合作博弈强调的是集体理性,以公正、公平来推动效率的提高。同时,地方政府领导因竞争也会考虑“政治晋升”市场的风险:他们之间的合作同样依赖于这种市场风险大小的考量。因此,设计科学、公平的分配方案是三市进行合作的关键所在。 (一)基于Shapley值的合作收益分配设计 一般地,夏普里值公理有: 公理1:对称性。它是指博弈的夏普里值与博弈方的排列次序无关,或者说各博弈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公理2:有效性。是指全体博弈方的夏普里值之和分割完相应联盟的价值,即特征函数。 公理3:可加性。两个独立的博弈方合并时,合并博弈的夏普里值是两个独立夏普利值之和。 如果满足夏普里值的这三个公理,则Shapley法就可求出合作博弈的唯一解: 其中,ψk是博弈方k的Shapley值,指博弈方k从联盟中分配到的利益;n是联盟博弈的总人数:m=|S|为联盟S的规模,即S包含的博弈方数量;v(S)表示联盟S的利益;v(S\{k}表示联盟中没有k参加时的利益;v(S)-v(S\{k}代表博弈方k参与或不参与联盟对联盟S特征函数值的影响,即对联盟的贡献;(n-m)!(m-l)!/n!表示博弈方k以随机方式参与联盟S的概率。 利用公式(8)对治理节约成本41361.59万元进行分配设计,方案如下(具体见表3): 南昌市可得合作收益(ψ1=3088.49+4150.7+755.07=7994.26(万元);同理,九江市合作收益(ψ2=3088.49+6516.07+5485.79=15090.35(万元);宜春市合作收益ψ3=4150.7+6516.07+7610.22=18276.98(万元)。 (二)基于风险的利益分配改进 上述Shapley值分配法是建立在合作方承担的风险均等的基础上的。实际上,合作方承担的风险是不相等的。对风险不同的考量,合作方会决定是否合作或者多大程度上的合作。 地方政府行政领导的晋升竞争在一定程度遵循GDP锦标赛规则,并且根据周黎安、徐现祥等、郭志仪学者研究发现,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官员具有双重特征:他们一方面是“经济参与人”:另一方面是“政治参与人”,地方经济增长与晋升、经济增长与大气污染有很大的相关性。因此,地方政府官员在考虑环境污染合作治理的时候必定以某种风险系数来权衡合作利益的分配。 再者,结合统计年鉴上的相关指标,与环境污染相关的“政治晋升”市场风险主要包括经济增长风险(R1)、污染治理投资风险(R2)(包括治理设施投资风险R21、治理运行投资风险R22与人力资本投资R23)、治理技术风险(R3)(包括技术相关性R31、复杂性R32与成熟度R33)、治理合作风险(R4)(信任风险R4,、沟通风险R42信息质量风险R43、道德风险R44)、制度风险(R5)等。其中只有污染治理投资风险、治理技术风险不一样,其他的对各合作方来讲都是一样的。并且污染治理投资增大相对会增加经济增长的风险,进而影响晋升风险。 根据戴建华等学者的研究成果,对Shap-ley值法求得的合作收益分配改进公式为: 其中,ψ(I)表示总的合作收益; ψ(i)表示各合作方实际分得的收益; Rj表示各合作方实际承担的风险: n为合作方数量,l/n表示风险均等化: 利用模糊综合评判法求得南昌市、九江市、宜春市实际承担的风险为R(1)=0.24,R(2)=0.4,R(3)=0.36,则南昌、九江、宜春实际分得的合作收益分别为: ψ(1)'=7994.26+41361.59*(0.24-1/3)=4133.84(万元) ψ(2)'=15090.35+41361.59*(0.4-1/3)=17847.79(万元) ψ(3)'=18276.98+41361.59*(0.36-1/3)=19379.96(万元) 四、结论与建议 区域合作网络治理是当前我国区域公共事务管理的新趋势。通过规划优化模型的实证,证实了区域污染治理成本差异以及治理效益的存在,表明南昌、九江、宜春三市确实能实现环境治理成本的节约,进而说明存在形成合作网络的激励要素;同时综合以基于Shapley值的按贡献的分配和基于风险的分配方案,使得分配的策略更具客观性,为合作网络提供了科学的利益分配依据以及策略选择和制度选择,从而让合作方更易于接受,合作网络运行更顺畅。鉴于我国区域环境污染治理的实际,为了充分发挥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地方政府合作网络联盟的作用和实效,完善区域大气污染网络化治理机制,作出如下建议。 第一,加强绿色善治,促进区域大气污染网络化治理。绿色善治不仅要多方合作参与法治,而且要平衡区域发展权,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化。而合作利益分配机制是网络化治理的基础。作为区域大气污染网络化治理的先导,地方政府合作网络联盟以合作利益的合理分配为支撑条件,才能实现责任共担与利益共享。具体地讲,由于污染去除量大的地方政府必定支付更多的治理成本,所以采用区域财政转移支付、区域污染治理基金等措施,按照区域间的“受益者支付/补偿”原则,通过成本一收益的平衡财政,促进地方政府进行区域环境合作网络化。 第二,寻求区域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之间、合作与竞争之间的关系平衡点,充分发挥区域间合作网络治理的激励要素作用。因此,鉴于当前我同处于大气环境污染的重要阶段,引进一种新的竞争机制,把进人大气污染合作网络的地方官员晋升与大气污染治理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内在合作激励,使得职务晋升与环境保护、经济增长达到综合平衡。也就是说,以绿色GDP引领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增强合作网络“环境竞次”效应的消解作用,统一地方经济增长的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实现区域生产、生活、生态的共赢。 第三,进行适合区域性的政策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加强区域大气污染合作网络联盟。一方面,在“各个区域独立的管理已经不能解决问题,通过区域间的非正式合作与协商解决也被证明是无效的”的情况下,大气污染治理需要特殊的合作网络治理方式,需要正式制度的保障,比如共同监管制度、信息透明共享制度等,这种制度安排可以减少执行或监督成本;另一方面,要把环保部以及区域内各个地方政府的官员、专家学者、企业和民众代表组合起来,建立区域合作网络组织,形成网络治理中心,从而降低合作网络成员间的信息沟通成本、协商或分配成本等。 第四,建立区域大气污染合作网络治理的资源共享机制。资源共享是合作网络的前提。除了物质资源共享之外,首先要实现信息共建共享,增强政府之间的协同合作;其次是实现人才和技术的共享,形成学习机制,增强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大气污染治理论文:论财政投资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作用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大气污染也很严重,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筹措治污所需的资金,其中,财政资金的环保投资有着很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财政环保投资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大气污染治理;财政支出;环保 一、引言 我国长期以来的经济增长都是粗放型经济增长。这种经济的跨越式增长模式一方面使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国家的综合国力、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可是另一方面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近年来,京津冀地区由于一些炼钢、煤炭、水泥等重工业的发展以及私家车数量的快速膨胀,煤炭的燃烧等原因,造成了该地区的大气污染尤其是雾霾非常严重。当地政府和国家筹措了大量资金用于雾霾的治理,总体上来说,我国用于大气污染的治理投资与现实的治污需求仍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就要求我们多渠道增加环保投资,特别是需要加大财政环保投入。私人部门的环境保护投资,无论是规模还是效率,往往取决于政府环保投入的水平和力度。政府的环保投入也有明确的政策导向和意义。在环境保护资金市场上,政府的环境保护投入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表现在:一是强制作用,通过足够的政府投入,建立环境监管能力,保证各类主体履行环保投入的职责;二是引导作用,通过政府的环保投入,创造有利条件,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环保领域;三是平衡作用,平衡区域间的差异,特别是中央政府的环保投资,重点在于平衡区域差异。 二、财政治理大气污染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政治污资金投入总量不足,所占比重不高 近年来,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的投资总量不断增长,但是环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依然较低,环境保护投资的总量在GDP中所占的比重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客观上不能满足大气治理污染巨额资金的需要。资金问题已经成为环境治理的主要瓶颈。 2.大气污染治理的投资结构不够合理 据统计京津冀的大气污染治理投资并没有充分有效地用到环境保护最需要支持的领域,这就造成该地区治理大气污染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我国环保投资主要包括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和建设项目“三同时” 环保投资三部分。从近年来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投资结构的变化情况来看,城市基础设施增长率最高,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增长带动了整个环保投资的增长,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年均增长率最低,而且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波动较大,工业污染源和新建项目“三同时”投资均出现过负增长。 3.地方财政投入少,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 首先,大气污染的治理是一个高投入、低产出、风险大、回收期长的项目。这就使得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面临着投入很多但回报很少,不能立竿见影的取得收益。本来地方财政的在满足本地经济建设的前提下就捉襟见肘,环保的巨额投入更加使地方财政雪上加霜,经常出现赤字,入不敷出,不少地方政府甚至出现了较严重的债务危机。这就一方面造成地方政府无暇顾及地方财政环保投资的持续增长,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保护财源,不愿意砍掉重污染项目,不愿意产业调整,在某种程度上反而成为了污染企业的保护伞,从而加剧了地方的环境污染程度。 4.治理大气污染重过程,轻结果 大气污染治理的资金还存在使用不当,治污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本来治污资金的数量投入就不够,这无疑更使大气污染治理的效果事倍功半。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是缺乏治污投资有效的约束机制和监督制度,因为诸多原因,把本该用于治理污染的资金挪作他用,即便用于污染的治理,也将治污资金的绝大部分用在治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上,而不是用在排污设施方面。其二,财政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的投资也大多存在浪费现象。如财政每年拿出大量的资金用于植树造林以净化空气,但是很多地方植树往往是“管种不管活”,只重过程,不管结果,,从而造成“年年造林不见林”,资金浪费十分严重。 三、完善环境保护公共财政政策的总体思路与建议 要想从根本上治理大气污染,改变治污资金数量不足的状况,必须加大治污资金的财政投资力度,完善相关的财政支付制度,使环境保护切实顺利推进。 1.建立健全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财政支出的制度 大气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共同环境,经济的发展势必会影响环境,所以我们要确保污染治理的财政支出中,污染治理的财政资金的增长速度要高于经济的增长速度,要高于GDP的增长速度。目前的预算体制难以保证财政环保支出预算执行的监督,造成了财政环保支出缺乏必要的保证,经常被挪用,有的年份多有的年份少,财政环保投资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缺乏固定的经费支持,得不到有效的制度保证和监督约束。所以我们要建立长期稳定的环保经费增长机制。 2.建立环保专项资金 建立环保专项资金,环保专项资金的建立可以保证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大气污染的治理,对于加强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专项资金注重节能绿色环保和可再生资源的技术开发,从根源上杜绝大气污染物的产生,控制污染源,做好重点污染的防治,做好区域性污染的防治,做好新技术、新工艺的的开发。 3.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资金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 根据国际经验,当治理大气污染的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l.5%时,就可以有效的控制大气污染恶化的趋势;当治理污染投资的比例达到国民生产总值2%―3%时,环境质量就会有明显的改善。所以我们要逐渐增加治污资金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改变过去环保范围过宽,眉毛胡子一把抓,重点不突出的局面,投资的重点放到大气污染的治理上来,打攻坚战,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使我们的大气质量得到提高。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谈公共行政管理的发展及运用 一、公共行政演进历程述评 (一)公共行政时期 行政从政治中分离,便异常“渴望”彰显出自身独特的工具价值,即变革传统的组织结构和采用科学管理手段去最大限度地提高管理效率。配合上述变革的环境,以理性和高效著称的官僚制应运而生,它以等级分工的形式、非人格化的组织制度、层级节制的权力体系构成了一种法理型的组织模式,极大地适应了工业社会大生产和公共行政追求效率的要求,为行政的良性、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此,政治―行政二分法和韦伯官僚体制便成了传统公共行政的两大“基石”,在二者的共同作用下,公共行政以追求效率为价值目标,以公共组织的设计、科学管理的原则和先进的管理技术为发展导向,有效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二战以后,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传统公共行政便遭到了不同学派的批判,被直指是漠视民主价值和人性的。为此,传统公共行政也结合时局做出了相应的价值转向和理论修正,但改革并未使其理论根基发生质的变化。20世纪60年代后,以弗雷德里克森为代表的新公共行政理论致力于扭转传统公共行政的价值偏向,强调新公共行政的使命是对影响和削弱社会公平、出色管理、经济的和有效率的各种因素以及组织结构进行变革[1]306。但碍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自身理论影响力有限等原因,新公共行政理论并未能从根本上动摇传统公共行政的基础。而随后政策科学崛起,政策科学研究虽在谋求和公共行政结合以及促进政策机构管理性向政策执行公共性转变等方面做出了努力,但政策科学毕竟只是作为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分支而出现,因此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无法对传统公共行政形成根本的挑战。 (二)公共管理时期 伴随着行政环境的变革,社会由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转换,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民主化进程的推进使得官僚制的治理弊端日渐显现。诸如指挥―服从的管理方式对人性的压制,科层管理对民主价值的冲击,不合理的分工导致的各自为政,内部封闭的管理造成的体制僵化,都成为了公共行政发展的巨大障碍。同时,政治―行政二分法也受到了诸多置疑。人们逐渐发现,在公共管理的实践中,对二者泾渭分明地划分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不可能。针对传统公共行政的种种弊病,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共行政改革浪潮,使公共行政演进到了公共管理的新时期。公共管理修正了传统公共行政的发展思路和策略选择,积极地借鉴企业和私营部门的管理经验与手段,大力引入市场竞争激励机制,全面地降低管理成本,注重结果和管理者的责任,从而最大化地提升了政府的组织绩效。作为公共行政发展的新模式,公共管理积极回应行政环境发展的需求,致力于解答公共管理中“谁来管理”以及“如何管理”等重大问题,为公共行政学的发展建立了更加全面的知识框架,并在实践中有效地增进了公共利益[2]53。然而,公共管理作为一种理论和实践模式也并非尽善尽美,其内在缺陷也客观存在。其中,最典型的便是难以处理好“公共性”和“管理性”之间的关系,即公共管理一味强调师法企业,过分崇拜市场教义,而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公私部门的现实差异,往往导致公共行政发展中价值导向的偏差和服务对象的失当[3],这种错把公共行政实现的手段作为目的的做法,也使得公共管理在实践中客观上面临着种种困境。通过批判,人们反思到公共行政必须要以民主宪政为基础,应当将其发展目标最终锁定在社会公共福利和公共利益的增进上,而市场的手段和科学的管理只能为上述目标的实现服务。 (三)公共服务时期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对公共管理理论的扬弃。它紧紧围绕公共行政发展的核心属性,以民主公民权理论、社群理论、后现论和组织人本理论为其思想渊源,以公民优先、社会公益为其价值理念,强调通过构建政府与公民新型的分权、合作关系,最大化地实现公共利益。公共服务理论要求公共组织的设计和运行要以为公民提供优质的服务为目标,提出公共行政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公共服务型的政府。这种政府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合作协调为服务基础,以满足公共需求为服务导向,其本质是“社会本位、民本位”[4]。而政府的工作重点既不应是“掌舵”,也不应是“划桨”,而是“建立一套明显具有整合力和回应力的公共机构”[5]。具体而言,便是政府应当通过权力分放和让渡,不断地进行制度和机制的创新,充分保障公民在社会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权,推进合作共治局面的形成,从而持续提升公共服务的效率和品质。公共服务的理论使得公共行政的价值从“效率至上”回归到了“民主至上”,有效地摆正了公共行政发展的航向。 二、公共行政发展规律之阐释 纵观公共行政发展的历史,一条基本规律表明,正是行政生态的变化决定了公共行政的演进特征和重心的变换,即不同的公共行政发展阶段是依据环境变革的特点予以划定的。 西方公共行政发展的三个时期所表现的运行规律,都与当时行政环境变革的要求密不可分。在传统公共行政时期,政治―行政二分的提出,使行政凸显出其独立的价值,其目的在于通过对一般科学管理技巧的借鉴,有效地增强行政管理的效率,这正与当时工业化大生产的客观环境相匹配。工业化社会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而官僚制的提出一改传统人治行政的种种弊端,构建出了一种法理型的组织体制,实现了理性和高效的组织管理,这与当时工业文明追求技术进步和生产有序的客观要求得以有效对接,因而二者共同构成了传统公共行政的理论“基石”。公共管理运动的发起同样取决于环境的变革。随着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型,官僚制的管理弊端日益显现,而传统的二分法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可治理性。在上述背景下,公共管理和政府再造的运动势在必行。这种运动直击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之缺陷,以市场化和自由化为取向,采用私营部门和工商管理领域先进的理念与策略,推动了公共管理效率的提升。这场充满着管理主义色彩的改革,很大程度上消解了传统公共行政的发展困境。但随着民间力量的崛起和政治民主化、权利多元化的趋势日益增强,公共管理理论也遭遇了强大的挑战。如何在公共管理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利益,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和公民需求的充分满足,便成了公共管理自身发展难以攻克的问题。在此环境下,公共服务理论应运而生,它在吸收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合理内核和承继公共管理理论精髓的基础上,提出和建立一种更加关注民主价值、公共利益,更加适合于公共行政实践发展的理论框架,科学地纠正了公共行政的发展偏向。 与此同时,行政环境变化也使得公共行政的价值重心和研究途径发生着转变。在传统的公共行政时期,基于工业社会对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行政管理过程和行政组织的设计都以提高效率为目标“,效率至上”成为这一时期公共行政发展的价值重心和导向依据。而到了公共管理时期,一场以管理自由化和市场化导向的治道变革在世界范围内掀起,它旨在促使人们重新认识管理的价值,并通过广泛借鉴工商界成功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最大化地提升公共管理的绩效。虽然在此过程中,这种变革强调了公共管理的顾客导向、结果导向和回应性等要求,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传统公共行政时期对效率过分追求的偏向,但没有根本扭转公共行政的效率取向,而更多的是完善和修饰了官僚制的工具理性,因此,最终也沦为一种关注管理过程的粉饰行为。直至此时,公共行政的“钟摆”仍然严重地偏向“管理主义”,这自然无利于社会的协调发展。公共服务理论旨在纠正公共行政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偏差,平衡管理主义和民主主义的价值追求,它明确规定公共行政的发展重心应在于保证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从而使得权力与权利的正常逻辑得以理性回归。与此相一致,公共行政研究路径也突破了管理主义限制,变得更加多元,人们综合采用政治、管理和法律等方式对公共行政的运作与发展加以研究。采用多元的研究途径遂成为环境发展的客观要求①。 三、公共行政发展趋势之考察 (一)政治领域 公共行政发展特征反映到政治领域,最核心的表现便是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间力量的博弈。二者的此消彼长成就了公共行政演进的不同阶段和发展特征。具体而言,在传统的公共行政时期,国家行政是公共管理的核心,国家公共权力由政府行使,政府权力主导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各国的公权力都非常发达,并广泛采用了科层的管理体制,致力于推进行政管理的有序和效率。而在公共管理时期,随着政府所面对的社会事务的日益复杂和多样,其低效率治理成为常态,对此政府逐步认识到调整自身权力关系和管理方式的必要性,即唯有以职能转变为核心,重塑其与市场、社会的权力分配格局,形成权力共享、分工合作的发展状态,方能有效地应对层出不穷的公共问题和最大化地回应公共需求。此时,虽然政府也将公民定位为“顾客”给予提供服务,并以经济、效率和效能等作为公共行政的价值导向,但由于公共管理对管理主义的过度“迷信”和对市场化的过分追求,最终导致其仍无法深刻地认识公民社会的兴起对于公共行政发展的特殊价值,从而依旧陷入了将公共行政实现工具当作管理目标的错误认知中。公共服务理论作为对公共管理理论的修正,科学地调试了公共行政公共性和管理性之间的关系,依托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权力逻辑和博弈之特点,提出公共行政区别于一般管理活动的核心属性在于公共性,明确了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公民权利的授予和让渡。因此,政府等公共部门的根本职责在于服务,即为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力量发展所形成的多元化利益诉求。在上述宪制理论的指导下,政府必须彻底抛弃权力垄断和资源统摄的管理方式,科学地调整自身与社会的关系,将职能重心理性地收缩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并在政策制度上积极培育、支持、引导社会组织与公民力量的发展,促进民众各项民主权利的落实,最终形成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管理、公民参与的善治格局。在权力和权利的博弈中,公共行政不断由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官本行政向民本行政、权力行政向责任行政深刻转变,最大限度地提供高品质的公共产品,满足公众的利益诉求。 (二)管理领域 公共行政发展规律反映到管理领域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从物本行政到人本行政[6]。从传统公共行政时期到公共管理时期再到公共服务时期,是一个行政相对人的价值和需求关注程度持续强化的过程。早期的公共行政过分关注组织、机构、权责关系等物化内容对管理效率提升的作用,而很大程度上漠视了人的积极作用和主导能力,尤其在官僚制层级节制、命令服从的运行模式的制约下,人的需求和创造性更受到了很大的压制。在随后的公共管理运动中,各国普遍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和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并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深刻地认识到人对于组织发展和绩效提升的巨大价值,因而重视人才的招募、引进、培养和保护工作,并通过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以及新陈代谢、激励约束等机制的创新,最大限度地实现人力资源的保值、增值。同时,公共管理还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上,更加重视人的需求,政府将社会公众定位为提供纳税人和享受政府服务的“顾客”,而将自身的管理目标确定在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回应之上。在公共服务时期,随着公共部门角色更加清晰,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公民利益的服务者,公共行政更将运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了对公民利益和需求满足之上,努力践行“以人为本”的发展目标。第二,组织的封闭管理到开放化、弹性化管理。早期公共行政将组织当作一个封闭型的系统来管理,缺乏对组织与外在环境的关系研究,导致了公共行政发展无法适应行政环境变革的要求,产生了大量的管理弊端。为了消除上述管理缺陷,随后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时期,公共组织便高度重视组织与外界环境交互关系的研究,努力实现弹性化管理。即一方面认真研究环境变化的特点和规律,做到灵活、权变;另一方面,充分把握环境革新所带来的机遇,能动地加以改造,最终实现组织内外的协调联动。第三,管理从无效走向高效。传统公共行政打破了人治行政和经验行政的枷锁,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显著提高了管理效率。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公共行政的发展困境和现实缺陷日益显现,对此必须有新的发展模式来修正和改造之,以管理自由化和市场化导向为特征的公共管理运动应运而生。它直接瞄准低效行政问题,广泛采用私营部门的成功经验和竞争机制,以顾客为导向,通过重视管理结果和放松规制,最大限度革除了传统公共行政的管理弊端。而公共服务理论在进一步拨正公共管理发展方向的同时,承继了公共管理的思路和方法,在政府设计上凸显“小而能”的治理理念。在外部,政府组织合理划清职能边界,科学调整与市场、社会的互动关系,采用市场控制和激励竞争的方法,节约行政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同时,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增强自主治理能力,提高其公共服务的有效性。而在内部,政府组织则合理确定行政编制,调整组织结构,控制组织规模,健全制度机制,构建权责体系,减少管理内耗,改变传统的过程控制导向为结果控制导向,实行绩效管理,从而持续提升公共服务的品质和效率。 (三)法律领域 公共行政的发展从法律层面上而言,主要存在以下趋势:第一,公共行政的法律理念经历了从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乃至服务论的演进历程,这与行政环境的变迁和公共行政价值重心的转变相伴而行。在工业社会时代背景下,从政治遮蔽下分立出来的行政,其最独特的价值追求便是管理和执行的高效。因此,如何切实保障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就成了公共行政在法律层面上的主题,“保权”“管理”也成了公共行政的法律价值核心。而随着社会事务日益复杂,世界各国普遍进入了“行政国”的时代。行政权力的无限膨胀和无所不在,致使它在管理和应对公共事务的同时,也时常侵犯着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成为公共行政演进中的一把“双刃剑”。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证公民权利免受非法侵害,各国在立法和执法中,普遍调整了法律理念,更多地强调用法律来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与行政行为的实施,即从“保权论”转向了“控权论”。但是,过分的控权又往往会使行政组织在公共管理中缩手缩脚,并且丧失积极管理和主动行政的热情。为此,各国政府又对公共行政的法律理念进行了重塑,即公共行政一方面应当在立法上保证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执行性,确保其有效地处理公共事务,保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国家应采用法律的手段去规范、监督行政权力合法而正当地行使,避免行政权力异化和无责任状态的发生,从而在管理和控权的协调中实现价值平衡。公共服务理论提出后,使得公共组织最重要的职能落在了公共服务之上。因此,如何用法律的手段确保公共组织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并且保障公民的参与和监督权利,便自然成为了公共行政存在的合法性基础,而“服务论”作为“平衡论”的升级又成了公共行政更高层次的法律价值。第二,公共行政主体多元化和管理手段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传统公共行政时期,由于行政环境单一和社会力量薄弱,政府在公共管理中成为核心的甚至是唯一的行政主体,它依托垄断行政权力分配着社会集体的资源。此时的公共行政主要指国家行政,而所谓的法律规范也主要针对行政权力。伴随着社会的进步,政府所面对的行政环境日益复杂和多元,社会的不可治理性明显增强。为了化解自身的治理危机,政府必须分放和让渡相应的行政权力,使公共服务回归社会和市场,通过权力共享、责任共担的方式,在合作治理基础上有效地增进公共利益。在上述背景下,治道发生了从单极统治向多元治理的重大变革,行政主体种类由此扩大到了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第三部门等。 社会力量日益走上了治理的前台,填补着政府管理的缺位,并在与政府的合作中有效地回应了公共需求。此外,公共行政在具体管理手段的选择上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传统公共行政时期,在官僚体制的制约下,政府在行政事务的处理中往往强调命令服从、令行禁止,这反映在法律层面便集中表现为单方、强制、刚性的行政行为广泛被运用,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而到了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时期,社会力量日益崛起,公共行政价值目标转换,客观上要求政府在行政行为的选择上必须充分考虑民众的权利参与和诉求表达,并尽可能在协调与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公共利益。因此,各国在公共管理的实践中,政府都一改传统的单向管制方式,而更多地引入了柔性的管理行为,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这些行为更加注重政府和公众的合意与协作,既有助于政府更新治理理念,也有助于公众对政府管理思路的理解和认同,从而有效地实现了共赢。第三,公共行政在法律上经历了从神秘化向公开化的转变过程。在公共行政早期,由于以官僚体制为主导,行政组织作为一个封闭的管理系统存在,其回应力和透明度偏低;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法律也没有规定行政组织公开的义务。因此,社会公众往往缺失实质上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行政管理活动就是一个“黑箱”。而随着公民社会的日益成熟和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权利制约权力的逻辑得以正确回归,公共部门自觉接受公民的监督已成为严格的法律义务。公民的监督、建议、批评、表达等权利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和确认。各国的法律普遍规定,政府等公共部门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必须将管理的事务、内容、权限、过程、程序、信息等向社会公开并自觉地接受民众的监督和评判,从而确保公共管理在法治轨道上透明、责任化地运行。 作者:黄建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行政管理效率提升途径 1影响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主要因素 1.1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 我国的管理体制是建国之初在借鉴原苏联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在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它的缺陷和弊端明显地暴露出来了。诸如部门林立、层次繁多、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官僚主义现象严重,副闲职多,突击提干,官少兵多的现象等都很严重。不改变这些缺陷,行政效率就不能提高。 1.2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方面问题 行政人员素质的高低,是行政效率的重要制约因素。当前,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我国现阶段的行政人员的个体素质还很不理想,政治素养、思想道德、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离国家公务员的法定标准还有一定差距,影响了行政效率的提高。第二,由于行政管理体制、制度方面的原因,我国现在行政组织的群体素质也还不能很好适应现代化行政工作的需要。 1.3行政管理思想观念方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意识问题。社会主义的行政工作代表和实现着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因而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活动,做到一切行政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缺乏法制观念,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中一个明显的薄弱环节。第二,现代化的效率观念问题。冗余的机构和人员只能是整个系统效率中的故障因素,在行政管理中必须彻底破除小生产的效率观念,强化现代化的效率观念。 1.4行政管理技术和手段方面的问题 现代化的行政管理技术和手段,已经成为保障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必备条件和物质基础。这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一,单凭个人的经验和智慧,已经不能保证现代化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高效率,所以对各门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所提供的专业技术和有效方法的充分应用,就成为高效率的现代行政工作的依托。第二,我国运用现代化技术装备来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刚刚起步,还没有力量全面拥有高质量的技术装备,来推行行政效率的迅速提高。 2我国公共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的原因分析 2.1组织结构设置不尽合理 我国行政机构存在的机构臃肿、部门林立、层次繁多的现象,都主要是属于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如果在机构的设置上能够做到管理统一,分工合理,层次分明,幅度适当,指挥机关、执行机关、参谋咨询机关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组织内部职责明确、相互协调、沟通密切,这样组织起来的行政机构就能高效率的运转。 2.2人事管理不甚科学 工作人员的素质如何,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否协调起来,对行政效率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为任何行政机构都是由人所组成的,任何管理活动也必须由人去完成。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机构中出现的人浮于事、办事相互扯皮等现象,虽然也和机构设置、管理体制有关,但是没有一整套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却是直接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 2.3行政法规不甚健全 行政管理活动的有效开展,必须要有健全的法规来保证。在西方发达国家,都有着系统的行政法规,机构的设置、职权、人员编制、工作程序都有明文规定。我国在这方面还有相当的差距因而积弊较多。 2.4行政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比较差 一般来说,他们大多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工作的安排随机性大,不是有了某种专门的知识才干某种工作,而是首先干这方面的工作,然后再去积累知识,这就往往造成经验化的工作方法。 2.5理论指导十分薄弱 长期以来,我们忽视了管理工作本身的复杂性,以为只要基于崇高的理想和热情就能解决问题,因而一直没有将行政管理当作一门科学来对待。在实际工作中,靠的是领导者个人的经验而很少讲科学性和集体的智慧。如果说在小商品生产条件下理论指导作用还不太重视的话,那么今天,没有理论的指导就不可能出高效。 3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基本途径 既然影响行政效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那么,我们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就需要从多方面创造条件。具体来说,提高行政效率的基本途径有: 3.1实现行政组织机构设置的合理化,这是提高行政效率的组织保证 首先,要改革行政体制,简政放权,划清职责范围,加强制度建设,层层建立或健全责任制和考核制。其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机构,多余的取消,重叠的合并,减少中间层次,裁剪冗员,少设副职和虚职。再次,机构设置的结构比例要适当,健全决策、执行、信息咨询、监督四大类机构,改变目前机构设置上执行系统过于庞大、信息反馈不畅、监督无力的状况。同时,还适应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减少专业管理部门,加强综合管理部门。当前,机构设置合理化所遇到的最大困难是如何解决冗余人员的出路问题。因为解决不好这一问题,仍然会出现“精简一阵风,减后又猛增”的局面。为此,在解决方法上有以下几种:第一、兴办经济和服务实体;第二、充实企业力量;第三、到事业单位做技术或管理工作;第四、充实到基层或挂职锻炼;第五、允许辞职自谋职业;第六、按公务员条例要求,实行统一考试,不合格者调出行政机关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机构改革后的成果。 3.2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充分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先决条件和关键所在 首先,要加强行政人员的知识教育和专业培训,实现行政人员的知识化、专业化、技术化和职业化。人的能力来源于知识,知识越多,预见越准,能力就越强。其次,要把具有不同能力的行政人员安排到与之适应的行政岗位上,使他们各得其所,并加强训练的针对性。一般来说,高级行政人员应具有分析判断、决策和领导能力;中级行政人员应具有协调和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或部门之间关系的能力;初级行政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再次,要采取正确的领导方式,提高行政人员的工作热情,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3.3实现行政管理方法与手段的现代化,这是提高行政效率的物质技术保证 行政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繁杂,信息量极大,因此必须借助于现代化的手段与方法,才能高效率地完成行政任务。首先,对于常规性、连续性的工作,可以编制相应的程序,借助于电子计算机来完成;对于非程序性工作,依靠行政人员和专家的智慧与创见来完成。其次,在整个行政管理过程中,不仅注意采用计算机、无线电传真设备、复印机、录像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而且还要把新的科学方法,如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广泛运用到行政管理工作中,提高行政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程度。 综上所述,不断提高公共行政效率是公共行政管理学研究中的中心问题,因此,大举行政改革,提高行政效率是我国一项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多元化公共行政管理创新论文 一、引言 公共行政管理作为国家行政机构处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活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宏观性。目前,基于国家的整体发展路径,公共行政管理呈现出总体协调、部分矛盾的主要形态。换句话说,在中央行政机构的整体监管下,公共行政管理事业呈现出逐步平稳向上的趋势,经济增长、政治稳定,社会各行各业之间处于友好合作的互动关系,然而,由于公共行政管理制度的局限性,国家行政机构与公民、企业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和分歧,这就使得后阶段的公共行政管理仍然是国家发展和建设的重头戏,需要得到社会层面的普遍重视和关注。 二、公共行政管理的特点 (一)全面性 公共行政管理的全面性,体现在它对国家资源调配和事务处理,都有一定的主动权和掌控权。从提供产品的角度来看,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相对,主要是指社会公有事物的共享与传播,既包括了物质层面的具体资源,也包括了精神层面的人力及思维资源。一方面,政府部门作为主要的行政单位,对公共行政管理作出了巨大贡献,无论是市场物资的调配与控制,还是企业内部资源的统筹管理,行政机构都作出了合理化的产品提供和拓展;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作为主要的人才培养机构,仅通过与学校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互动,加强了对应用型人才的整体培养,还协调学校与企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促使,多元化的应用型人才得以开拓市场,真正作用于社会。由此看来,提供产品作为政府机构公共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对社会资源的调配和管理起到了直接作用。 (二)公平性 当今社会,政府机构首推公平性和公正性原则,这就意味着公共行政管理的实施,进一步落实了公平性。从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政府机构所推行的公平性,落实到社会层面的各个阶段中,对不同行业的不同人员都起到了重要影响。公平性原则往往受到两方势力的共同牵制,其一是政府机构为主的公共行政单位,其二是司法机构为主的相关法律条文。在公共行政单位方面,对于公平性原则,往往呈现在资源调配和人力资源管理中,对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和调配,往往考虑到公平公正原则,不会因为权势或能力,而产生一定的分歧和局限,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平性的有效运行;而在政府依法行政方面,出于公平性的考虑,对于不同的社会阶级采取相同的法律制度,这就使得制度的实行和推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其公平性,而这自然也就成为了依法治国条件下,政府实施公共行政管理的重要特点。 (三)强制性 公共行政管理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管上,从政府机构政策的落实和实施角度来看,强制性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特点,对公共行政管理的进一步强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主导作用。从依法行政的对象来看,法律法规针对于每一位公民公平使用,不会因为公民的权和钱而受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普通公民的政治权利,使得公共行政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是公共行政管理强制性得以呈现的必要保障;从依法行政的制度来看,国家行政管理的制度完善进一步落实了强制性的基本原则,从现阶段的工作行政管理建设上来看,无论是公共行政管理的资源配置还是人员调控,都在原有的基础上强化了法律性的保障,这也就意味着,社会工作行政管理不再局限于原有的管理模式,而是进一步强化了强制性原则对公共行政管理的力度和作用。 (四)宏观性 政府机构在处理公共行政管理事务过程中,往往会呈现出宏观性的特点。这也就意味着,政府这一公共行政管理的重要机构,对于市场资源的控制、调配和监督,通常会选择政策扶持和制度管理。区别于市场方面的微观调控,政府从宏观的角度着手,不仅大范围地参考和审读了过去的历史文献资料,对以往的实战经验作出了相应的分析和研讨,还针对现阶段公共行政管理事务处理的实际发展情况,寻求其中所存在的相应问题,立足宏观性的角度加以分析和理解。从目前的公共行政管理角度来看,政府部门的管理模式主要是精神领导和组织领导,这种以文化思想效益为主的建设,政府部门主要是起到了宏观调控的作用,而对市场的调节与处理,则予以了一定的自主性和能动性。 三、公共行政管理的发展情况 (一)政企信息交互明显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行,社会各层面间的相互合作力度逐步加强,使得当今社会对于政企结合的现象,也逐渐趋于增多。这也就意味着,政府机构的发展情况,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后期发展,而企业的实际发展现状,同样会作用于政府后阶段的整体变化。政企信息交互明显,使得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落实受到了一定的波动。一方面,企业的资源配置和资金支持,对政府的宏观发展提供了契机和帮助;另一方面,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发展现状,会直接影响到市场秩序的稳定性,最终作用于政府部门的发展和规划。 (二)公共行政管理涉及面广 公共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部门处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活动,因此,往往会涉及到多个领域的多个方面。在这样的基础下,公共行政管理并不只是单一的理论知识的运行,而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汇总和革新。由于公共行政管理的涉及面较为广泛,这使得公共行政管理工作开展的难度进一步提高,与此同时,其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影响,也成为了社会市场秩序能否稳定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对社会的平稳发展与否有着密切联系。 (三)物质和精神一同发展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不再是单一的物质世界,社会各界人士对于精神世界的需求,远远高于对物质生活质量的追求,而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同样顺应这项基本原则。根据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情况,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并不仅仅局限于物质事物的处理和完善,更主要的是加强了精神内涵的培养和凝练。在这一社会基础上,物质和精神一同发展。其中,人文主义精神作为重要的精神内涵,已经得到了公共行政管理行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 四、现阶段公共行政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管理机制不透明 就目前的公共行政管理现状来看,对于内部管理机制的建设,仍然存在不透明、不规范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住了公共行政管理的落实,也妨碍了政府管理在后期建设中的真正应用。对于公共行政管理的落实和开展,通常会受到一定的局限性。管理机制的不透明,往往会带动相关负面现象的产生和出现,例如贪污腐败现象的加剧,则是其的重要呈现和证明。 (二)公共行政管理的人员职能尚不明确 人员调配过程中,往往会存在一些不适应时展需要的负面现象,而正是此类现象的推广,导致了公共行政管理未能完全适应社会进步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共行政管理的力度欠缺。从人员职能角度看,原则上,不同员工应当持有不同的管理职能,然而,由于受到制度的局限性的限制,往往存在一部分人员的篡位现象。人员职能的尚不明确,使得公共行政管理内部的分工尚未细化,容易造成管理机构的秩序混乱和结构冲突,这是不利于社会的整体发展的。 (三)公共行政管理模式 陈旧对于公共行政管理的落实,我国相关机构主要是采取了传统的管理模式,由于陈旧的管理模式未能真正适应现阶段发展的实际需求,这就导致了,当今社会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受到了一定的局限性和限制。从政策公开化角度来看,对于政府政策的公开,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往往会采取纸质文案的方式,由于未能充分考虑到网络技术的应用,通常会造成政策公开的局限性。在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下,容易导致政策公开的广度和力度无法得到有力保障;而从监督管理角度看,政府的监督没有充分考虑到电视媒体的重要性,因此,对于贪污腐败等公共行政管理的负面现象,未能作出及时的批评和指正,这将会影响到政府机构的后期建设和未来行政管理建设的稳定性和长久性。由此看来,陈旧的公共行政管理模式对于社会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五、公共行政管理的创新化对策 (一)强化社会对政府机关的整体监管 众所周知,社会是一个高度统一和合作的整体,无论是日常工作的开展,是社会整体的进步,都呈现出合作共赢的发展趋势。这也就意味着,强化社会对政府机关的整体监管,是后期公共行政管理创新化的重要对策之一。在具体落实过程中,首先应该仔细分析社会与政府机关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根据两者的互动关系,正确拟定合理的解决方式。一方面,通过政府部门的核心监管力度,来加强其对社会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协调;另一方面,也通过社会监督这一重要权利的实现,来强化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府机构后期发展的监督和管理。通过社会层面的整体势力和政府部门的核心势力相互结合,最终作用于公共行政管理的创新性发展。 (二)充分应用电视媒体的监督作用 电视媒体作为新晋的监督机构,凭借其明显的透明性和广泛性,而对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落实,起到重要的监督和管理的直接作用。在后阶段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充分完善电视媒体行业的发展机制,遏制住电视媒体的不透明现象,以强化电视媒体的实际监督力度。换句话说,在未来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电视媒体对公共行政管理重要的监督作用,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政策的开展,从而奠定电视媒体生存和发展的理论基础。而电视媒体也应该完善自身内部机制,通过对不规范社会现象,尤其是对违规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层面的整体监管力度。 (三)加强网络技术的合理应用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通讯技术已经普遍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需要,这也就是说,通过加强对网络技术的合理应用,可以作用于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网络技术的日益发达,为政府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供了契机。在后阶段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应该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促成线下和线上两种行政管理模式的有效合并和完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加强网络技术的应用,不仅是当今社会强化行政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企业的私人管理以及人员调配等社会现实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同样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和借鉴。由此可见,强化网络应用技术,是造福于社会整体发展的必备良药。 (四)强化人文主义精神的建设 我国是个广泛推行人文主义的国家,这也就是说,通过强化人文主义精神的建设,不仅能对社会市场秩序的协调,起到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还能通过其在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应用,从而奠定政府强有力的公信力。如何根据新时展现状,强化人文主义精神的建设,不仅是政府部门应该考虑的重要问题,也是社会各界人士应当普遍关注的关键内容。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人文主义教育,应该从现阶段的学风建设着手,将就学的学生作为人文建设的主要对象,为后期的人文社会形成和完善,奠定必要的基础和完善。除此之外,还应该在中小企业内部加以知识点的灌输,最终作用于社会层面整体的人文主义精神的建设和提升。 作者:张丽萍 单位: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激励机制在公共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逐步进行,国家逐渐加大了对于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视,尤其是一些相关法律的出台,给予了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更好的发展前景,并已经初步取得了一些成就,直接或间接的促进了我国社会公共事务的发展与进步。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仍有一些问题存在,尤其以员工懒惰、不负责任的现象最为严重,基于此,我们借助现代激励理论指出了一条提高公共行政管理质量的可行方法,并结合激励机制的作用对其在公共行政管理中的运用原则进行了详细介绍,以希冀给予广大公共行政管理单位一些帮助和建议。 关键词:激励机制;公共行政管理;基本理论;运用 引言 根据美国管理学家贝雷尔森和斯坦尼尔给激励的定义,我们可将激励归为一种人类活动的内心状态,即人类一切内心要争取的条件、希望、愿望、动力皆构成了对人的激励。也就是说,激励是一种动力,可以诱导人们按照其预期的目标进行各种社会行为,而同样,借助激励机制,用人单位便可以不断的开发优秀的人才资源。基于此,我们通过研究激励机制,不仅可以帮助公共行政管理单位获得更多优质量的人才资源,对于提高其行政管理水平也有着极大的帮助。 一、激励机制的概念介绍 1.激励机制的定义 简单来说,激励机制所研究的主要指影响人的工作行为的动力因素,即研究人的各种工作行为受到何种因素驱使,同时也涉及到一些促使激励措施发挥作用的基本制度。 2.激励机制的种类 激励机制主要包括精神激励、薪酬激励、荣誉激励以及工作激励等,而合理借助四种激励机制的关系和特点是提高员工工作热情最为有效的方法。 二、激励机制的作用 1.增大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 借助合理的激励机制,绝大多数组织都可以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善的奖罚机制,同时也可营造出一个竞争、合作的工作氛围,而这不仅可以最大限度提高组织的吸引力,帮助组织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同时也可充分调动组织内部人员的工作热情,使其牢牢的抱在一起,共同完成组织的任务要求。 2.提高员工积极性和责任心 经过有效的激励,组织可以逐渐转变员工的工作态度,使其以一种积极、主动、自愿的态度来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同时激励机制也可以逐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帮助其树立一种与组织荣辱与共的思想挂念,进而达到提供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效果。 3.增强员工创造力和革新精神 借助激励机制,组织可以建立起完善的奖罚机制,而在这个良好的竞争环境中,员工可以最大限度发挥自身的潜能,为组织的发展提供更加有传造性、更加新颖的创意,进而使组织始终保持一种新气象。 4.提供有益的工作环境 前面提到,员工处于一种拥有积极机制的工作环境内,会始终保持高昂的工作热情,同时也会营造出一种轻松愉快的工作氛围,进而便会促使整个组织的所有员工都能满怀热情的投入到自身工作之中。 三、现代激励理论介绍 1.需要层次理论 需要层次理论是由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于1943年在《人类动机理论》一书中提出的,其将人的需要分为了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层次、安全需要层次、社交需要层次、尊重需要层次以及自我实现需要层次,而要想完成这些需要,人就必须激发自身的原始驱动力。换言之,五种层次便是人类最基本的激励因素,而通过研究这五种层次,我们便可以深层次的进行实施管理、激发冬季以及引导行为等方面的探索。 2.双因素理论 根据美国心理学家赫兹伯格于上世纪50年代提出的双因素理论来看,我们人类所受到的影响工作因素主要包括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两种,也就是说在工作中管理者除了要为员工营造愉悦的工作环境外,还应促使员工对工作自身产生兴趣,只有这样,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才能得到全方面的提高。 3.期望理论 就弗洛姆的期望理论而言,我们人类所获取的激发力量等于效价乘以期望值,也就是说必须同时提高效价和期望值,才能真正使员工获取更多的工作热情和工作动力。 四、激励机制在公共行政管理中运用的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 在任何时候,公平公正都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在运用激励机制时,如果不能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就很可能出现奖罚不公的现象,这样不仅不能起到激励机制其应用的效果,还可能大幅降低部分员工的工作热情,使组织的工作效率不进反退。 2.适度原则适度原则 指的是当员工作出某些成绩时,应根据成绩的大小适度进行奖励。针对此原则,公共行政管理单位应及时制定一套标准合理的奖罚机制,以防止因奖励不适度所导致的影响人心现象的发生。 3.因人而异原则 针对不同特点的员工,应尽量遵循因人而异的原则,应根据职工的优势和需求采用不同的激励手段,例如针对某些员工可采取精神激励,针对某些员工可采取物质激励等,其中应重点注意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的有机结合。 4.正反激励结合原则 仅采用正面激励对于某些并不上进的员工是不适用的,甚至还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此公共行政管理单位应对一些不符合组织要求的行为给予适度的奖罚,并通过树立反面例子的方式起到约束员工行为的效果。 五、结语 综上,激励机制对于组织的发展是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的,而只有充分考虑到运用激励机制的几点原则,公共行政管理单位才能真正提高自身员工的工作热情,才能更好的发展与进步。 作者:王一帆 单位:西北大学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行政管理中信息发展思考 内容提要:社会信息化是当代社会的一种大趋势,它正推动着公共行政现代化的进程。信息技术的发展对诸如行政人员、行政决策、行政组织、行政方法、行政公文、政府管理模式等公共行政要素和过程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信息技术公共行政 在信息时代,信息技术是最基本和最为普遍的技术手段,在人类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每一个方面都必然会普遍应用着信息技术,公共行政的领域也不例外。当前,我们正处在公共行政信息技术化的起点,预测信息技术在公共行政中带来变革的合理形态,对于我们在公共行政领域中自觉接纳和应用信息技术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信息技术对行政人员的影响行政人员由于身处现代信息社会,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信息技术发展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体能的延伸与增强。借助于信息技术,如电信、机器办文办事、远程会议,打破了时空限制,行政人员可以看到、听到、触觉到以前无法感知的事物,可以完成以前体能无法完成的工作。 开阔视野,提高判断、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信息技术的开发可使行政人员及时获得大量信息,有助于他们逻辑地、辩证地和系统地思考问题。互联网提供了获取信息的极大便利,使得行政人员“秀才不出门,而知天下事”、“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成为可能。时间和精力的节约。信息技术节约了原来靠人脑和文件处理信息所消耗的大量时间和精力。跨越时空,降低了信息传输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 观念的更新。行政人员要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就必须更新传统观念,树立效率观念、创新观念、服务观念、竞争观念、民主观念、法治观念等现代化观念。 激励行政人员的全面发展。信息技术的应用既对行政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又节约了行政人员的精力与时间。前者成为行政人员不断学习与培训的直接动力,后者则提供了可能与机会。信息技术带来的教育方式的更新(如网络学校)更为行政人员学习现代化的管理知识,掌握与运用现代化的行政管理技术和工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二、信息技术对行政决策的影响行政决策是行政决策者为达到某一特定目标,对若干备选方案进行选择,以确定行动方案的过程。信息技术发展对行政决策的影响是围绕着提高行政决策的有效性和行政决策的效率展开的。 对行政决策目标的影响。信息技术发展改变了人类生活的环境,为此对公共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政府而言,一切应以公共产品的消费者的满意为决策的根本目标,决策过程的行政参与民主公开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随着各地政务公开活动的开展,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也相应提高。削弱以至取消决策者与执行者之间的严格分界。在马克斯韦伯所设计的科层制中,组织内部层层授权,下级对上级严格负责,“只有处在金字塔顶端的人才能掌握足够的信息而作出熟悉情况的决定。”[i]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每个人都能及时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在工作现场就可以作出必要的决策,无须事事先向上司汇报,再执行上司的决策,真正做到“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正如约翰奈斯比特在其《大趋势》一书中所描述的:“由于新科技发展给社会生活带来的多样性和时效性,中央政府的集中决策愈来愈缺乏效率,谁是总统再也无关紧要,因为实际的政治力量,即把事情处理好的能力,已从国会和总统的手中转移到州、市、镇和邻里手里。”[ii] 改善行政决策者的有限理性。管理决策的基石是由西蒙提出的“有限理性”学说,而信息的不完备是影响人们进行理性判断和决策的直接原因之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可逐步实现在适当的时候、把适当的信息提供给适当的管理者,这样就改善了决策者的有限理性。网络化电子政府的实现,使得公共行政决策者可以在广泛了解决策所需信息的前提下进行决策,避免了靠经验决策和决策信息不完备导致的决策的盲目性现象,从而提高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支持与强化行政决策过程。行政决策可分为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两类。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技术完成程序化工作的效率与功能是不言而喻的。在计算机尚处于实验室阶段时,美国10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只能用制表机来处理普查数据,以至于在人口普查结束4年后,数据尚未处理完毕。第一台专门设计用于商业目的的计算机UNIVAC[iii],就因总共服役7万多个小时并成功处理了美国人口普查局的人口普查数据而被载入电脑史册。这是计算机处理程序化决策的成功范例。而对于非程序化决策,信息技术也可以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1952年下半年,美国朝野都忙于为次年大选作准备。候选人分别是在二战中立下赫赫战功的62岁的艾森豪威尔将军和演说家阿德莱史蒂文森,由于前者早已解甲归田,新闻界舆论对后者获胜的把握几乎一边倒。出于好奇,新闻界请出UNIVAC来做个预测。数据分析结果出乎人们的意料,电脑认为获胜者是艾森豪威尔将军,而且票数与史蒂文森相差悬殊。人们对此不以为然,因为UNIVAC依据的不过是5%的选票,根本不足为据。然而,大选结果却是艾森豪威尔将军大获全胜,且选票超过对手 五、六倍。[iv]UNIVAC又一次证明了信息技术在非程序化决策中的强大作用。 三、信息技术对行政方法的影响 信息技术与行政方法密不可分。所有行政方法都要有相应的信息支持,而有些行政方法就是专门为保证信息流通而创立的。信息技术发展引起行政方法的创新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改善现有行政方法的信息基础和信息通讯手段。例如目前行之有效的网络规划技术,就运用了先进的信息技术予以支持,从而大大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网络规划技术源于十九世纪末美国学者甘特发明的甘特图,后发展为横条图形计算法,这是一种较为简单的安排工序和时间的图表。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改进成为网络规划技术。著名的美国阿波罗登月计划就因为使用了网络规划技术而使原定14年的计划提前5年实现。网络规划技术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其工作程序的模型化建立就得益于计算机等信息技术的运用。 创立全新的行政方法和行政措施。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决策支持系统(DSS)、电子会议系统(EMS)、远距离控制、分布式工作的统一协调、动态网络计划成为可能。目前,我国政府上网工程就采用了一整套全新的管理方法,如人民银行网上支付、海关总署报关单和外汇联网的外汇核销系统、工商局红盾信息网提供企业数据库、国税总局增值税发票稽核系统和电子报税等。这些管理方法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 四、信息技术对行政组织的影响 传统的行政组织形式是科层组织结构。它的创立与发展不仅与素质较低的人员和平稳的管理环境相对应,而且也是受信息技术不发达制约的无奈选择。科层组织结构的最大优点是效率很高,其弊端在于对外界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较差,而且压抑组织成员自身的全面发展。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使得科层组织的革新不可避免,而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中间管理层的缩减以至取消。中间管理层是信息通讯技术落后的产物,它的存在既减缓了信息传递的速度,又易造成信息的严重失真。这种失真的原因有多种,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中间层次为了争功诿过而导演的“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现象,这也是信息传递不畅的结果。现代信息技术将通过加强操作执行层与高层决策的直接沟通,逐步缩减以致最终取消中间管理层。管理幅度增宽。信息技术使管理者和其下属可以随时了解对方的状态和意图,而且仅占用很少的精力和时间。所以一个管理者能够指导更多的下属人员,增宽管理幅度。这一趋势对于行政机构改革有一定的启发。 行政组织绩效的改进。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使得一个行政组织要完成与过去同样的工作量所需行政人员大为减少,从而行政组织更加精干高效。行政组织中信息技术的采用有利于提高行政组织产出绩效和促进行政组织成员的自身发展。信息技术可保证行政组织成员间的全方位沟通和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流。 五、信息技术对行政公文的影响 行政公文,是指机关、部门、团体在处理公务活动过程中,按特定体式形成与使用的、具有法定效用的文件。[v]信息技术日益渗透到办公或其他业务环境,如行政部门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电子商务等,便产生了电子文件,这是一种特殊性质和特殊形式的行政公文。它具有许多与传统行政公文不同的特点:(1)信息的非人工识读性;(2)系统依赖性:电子文件的使用依赖于一定的硬件设备、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3)载体的无信息性:从远古的甲骨、缣帛、竹简到纸张,载体的意义远大于“承载物”这一项,它和载于其上的外部特征,如字迹、书写材料、签字、印章等共同构成文件原始身份的“证明人”,但对于电子文件,载体本身及其上的外部信息消失得无影无踪;(4)信息的灵活处理性:制作电子文件时,我们可以任意地增、删、改。单纯从电子文件本身来看,修改的痕迹荡然无存。 电子文件的上述特点对行政公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文件记录的原始性、凭证性受到冲击。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证据必须是原始文件,其形式与内容同等重要。如审理经济纠纷所依据的主要是合同原件。传统的文件,内容一旦依附于某一载体之后,一份“原件”就产生了。即使被更改,也会在原件上留下痕迹。电子文件由于其复制的简便和文字编辑软件功能中引以自豪的整齐而美观的标准字体和字号,谁又能确认电子文件的原始性呢?传统文件利用封泥、骑缝、按指纹、画押、签字、盖章等方式来确认身份,而在电子文件那里,这些方式则无能为力。出于维护某种既定的社会秩序或维护某种经济利益的目的,人们对电子文件提出了身份认证的要求。现在诸如数字签名、存取控制、信息追踪加密和防火墙技术为这一要求的实现提供了部分可能。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美国国防部数次被黑客侵入,印尼总统电子邮箱被炸,某些网上主页被篡改等等都说明了电子文件的脆弱性。 重要原始文件的流失。由于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许多电子文件都将会随着电子脉冲流进历史的黑洞之中。或者是电脑遭遇病毒或者是受到黑客袭击,甚至在你不经意的一敲一点中,某一重要文件就荡然无存了。许多管理信息系统具有在适当时候自动删除或更新某些数据的功能。形成文件的业务人员往往考虑用这份文件处理现实事务,对于其中哪些东西今后有用,需要保存而考虑不周,甚至全然忘记。对传统文件的管理,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收、发、签、办、归档等工作流程的规章制度,因此传统文件的管理步步为营,井然有序。而电子文件的管理中还远未形成类似的严谨而有效的措施。这就要求文件及档案管理人员在信息系统设计的初期积极参与,提出有关功能要求,在系统运行的适当环节,加入签发、签收、鉴定、制作原数据信封、归档保存等管理步骤,最后将电子文件保存在系统硬盘、软盘或光盘上留存备查。 数字文献的长期可读性“朝不保夕”。电子文件的载体有硬磁盘、软磁盘、光盘等。杂散磁场、氧化作用,材料的老化变质、污染、划伤和皱褶,会很容易地抹掉这些载体上记录的信息。另外,因为不断有新的、不兼容的媒体形式和存贮格式出现,数字式文献常常会在存贮它的媒体还没有破损之前就不再被使用了,现在还有多少人使用5英寸的软盘呢?涉及电子文献长期可读性的另一个因素是计算机病毒。大多数电脑系统都很容易受到旨在破坏它们的病毒的侵害。1998年流行的能破坏硬盘上的数据的“CIH”的病毒给人们造成的恐慌绝不亚于一场战争。 电子文件的法律意义。从法律角度来看,一般较重大的行政行为都应采取书面表现形式,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在许多情况下应被视为无效行为。从实践上看书面形式各种各样,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但结合电子文件的实际,可将网上的行政通告视为一种新的书面形式的行政行为。 六、公共行政管理模式的变革:政府信息化与电子化政府的实现 随着Internet的快速发展,网络时代的大潮正以不可抵挡之势扑面而来。它将深刻地改变我们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同时也给政府的管理模式带来一场革命。政府信息化,就是工业时代的政府(即传统政府)向信息时代的政府(即现代政府)演变的过程。[vi]而电子政府是一个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有效地实现行政、服务及内部管理等功能,在政府、社会和公众之间建立有机服务系统的集合。总体来说,电子政府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政府机构各部门实行电脑化、网络化和信息化,帮助提高政府在行政、服务和管理方面的效率。电子政府利用信息技术,积极推动精减组织和简化办公等工作。 利用政府内建立的网络、信息和应用,为公众社会提供优质的多元化服务。政府的信息网络覆盖政府的各级部门。电子政府利用统一的信息资源,通过语音、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为公众提供简便的多元化服务。 以政府的信息化发展推动和加速整个社会的信息化发展。只有向公众展示高新技术的应用,让社会享受信息网络的便利,才能切实地推动全社会信息化的发展。 政府上网工程具有跨世纪的历史重任,是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和国家综合实力及国家竞争力的最有力的保证。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信息技术必然导致传统的国家主权弱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增加了国际活动的透明度。遥感器和卫星技术把大多数国家具有战略意义和部分具有战略意义的目标置于全时辰、全天候的监控之下;视频和多媒体技术、信息高速公路和卫星通信技术使图文信息即时传递成为现实。在国际社会的注视、舆论的监控和可能的外部干涉的影响下,国家在国内外事务,特别是在核军备竞赛、军备采购、能源政策、污染标准等具有全球影响的事务上作出决定的自主性日益受到削弱。 由于因特网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它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受到各种不良现象的污染,如:网络色情、网络暴力、网上走私、网上贩毒、网上黑客,等等。这就提出了一个严肃的课题:如何规范网络行为?积极寻求对策是公共行政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行政管理现状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前传统模式;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新公共管理模式;发展中国家的公共管理;对新公共管理的批评;结论;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创始者或领导者赋予社会以可能,然后是组织者或行政者使之永恒、早期的行政体制本质上是人格化的,或者说是建立在韦伯所说的“裙带关系”的基础上,也就是说以效忠国王或大臣等某个特定的人为基础,而不是非人格化的、前现代官僚体制是“个人的、传统的、扩散的、同类的和特殊的”,而按照韦伯的论证,现代官僚体制应当是“非人格化的、理性的、具体的、成就取向的和普遍的”、传统的行政模式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通过对比早期的行政模式,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韦伯体系的主要优点和不同点、通过对比早期的行政模式,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韦伯体系的主要优点和不同点、传统模式是僵化的、官僚的,只是侧重于结构和过程、尽管新公共管理的名称众多,但对于公共部门管理发生的实际变化而言,人们还是有一种共识、新公共管理的改革浪潮由各种不同于传统行政模式的理论所支持、尽管与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相比,新公共管理适合于发达国家,但这是否同样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却不得而知、人们就新公共管理展开的争论最有意思的一个方面在于,尽管最激烈的批评家也承认发生了变化,但这种变化是否足够大到可以构成一个范式变化却有待商榷除了强调结果并通过各种机制来实现结果外,关键的不同是其背后的经济学和私营部门管理理论基础公共部门改革是否构成了一种国际现象也是争论的焦点之一。人胡德也提出反对全球化范式的思想新公共管理的批评家认为这场运动将会消失,有的甚至认为它从没有发生过。林恩认为公共管理将逐渐消退政府管理在过去的一百五十年里经历了三种模式在现实中,市场和官僚体制相互需要,相互补充等,具体材料详见: 公共部门的变革回应了几个相互联系的重大现实问题,包括:职能公共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低效率;经济理论的变化;私营部门相关变化产生的影响,尤其是全球化作为一种经济力量的兴起;技术变化使得分权同时又能更好地控制全局成为可能。 行政管理可以分为三个鲜明的发展阶段:前传统阶段、公共行政传统模式阶段和公共管理改革阶段。每个阶段都有自己的管理模式。从上一个阶段过渡到下一个阶段并非轻而易举,从传统的公共行政到公共管理的过渡至今尚未完成。但这只是时间的问题。因为新模式背后的理论基础非常强大。这场变革运动以“新公共管理”着称,尽管这个名称引起了争论,然而它不但在蓬勃发展着,而且是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采取的管理模式的最佳表述。传统的行政模式相对于它所处的时代是一项伟大的改革,但是,那个时代已经过去了。 一、前传统模式 很显然,在19世纪末官僚体制理论尚未健全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形式的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它与政府这一概念以及文明的兴起一样历史悠久。正如格拉登(Gladden)指出的那样,行政的某种模式自从政府出现之后就一直存在着。 首先是创始者或领导者赋予社会以可能,然后是组织者或行政者使之永恒。行政或事务管理是所有社会活动中的中间因素,虽然不是光彩夺目,但对社会的持续发展却是至关重要的。 公认的行政体制在古埃及就已经存在了,其管辖范围从每年的尼罗河泛滥引起的灌溉事务到金字塔的建造。中国在汉朝就采用了儒家规范,认为政府应当是民选的,不是根据出身,而是根据品德和能力,政府的主要目标是谋取人民的福利。在欧洲,各种帝国——希腊、罗马、神圣罗马、西班牙等首先是行政帝国,它们由中央通过各种规则和程序进行管理。韦伯认为,中世纪“现代”国家的发展同时伴随着“官僚治理结构的发展”。 尽管这些国家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管理,但它们具有共同的特点,这可以称为前现代。也就是说,早期的行政体制本质上是人格化的,或者说是建立在韦伯所说的“裙带关系”的基础上,也就是说以效忠国王或大臣等某个特定的人为基础,而不是非人格化的;以效忠组织或国家为基础而不是以个人为基础。尽管存在着这么一种观点,即认为行政管理本身不为人赞许的特点仅仅来自于传统模式,但早期的做法常常导致谋求个人利益的贪污行为或滥用职权。在早期行政体制下,我们现在看来觉得很奇怪的做法曾是当时执政政府职能的普遍行为。那些一心走仕途的人往往依靠朋友或亲戚获取工作或买官,这就是说先以钱来收买海关官员或税收官员,然后再向客户伸手要钱,从而既回收了最初的买官投资成本,又可以大赚一笔。美国19世纪的“政党分肥制度”意味着在执政党发生了变化的同时,政府中的所有行政职位也发生了变化。 前现代官僚体制是“个人的、传统的、扩散的、同类的和特殊的”,而按照韦伯的论证,现代官僚体制应当是“非人格化的、理性的、具体的、成就取向的和普遍的”。个人化政府往往是低效率的:裙带关系意味着无能的而不是能干的人被安排到领导岗位上;政党分肥制常常导致腐败,此外还存在着严重的低效率。传统行政模式的巨大成功使得早期做法看起来很奇怪。专业化、非政治化行政在我们看来是如此顺理成章,以至难以想像到会有别的制度存在。西方的行政制度即使简单到通过考试选拔官员的想法,也是直到1854年英国的诺思科特—屈维廉报告出台后才开始建立,尽管这种制度在中国早已通行很久了。 二、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 在19世纪末期,另外一种模式开始在全世界流行,这就是所谓的传统行政模式。它的主要理论基础来源于几个国家的学者,即,美国的伍德罗·威尔逊和德国的马克斯·韦伯,人们把他们和官僚制模式相联系;弗雷德里克·泰勒系统地阐述了科学管理理论,该理论也来源于对美国私营部门的运用,为公共行政提供了方法。与其他理论家不同,泰勒没有着力关注公共部门,可是他的理论却在该领域具有广泛影响。这三位理论家是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主要影响者。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还要加上诺思科特和屈维廉,他们对美国之外的国家的行政尤其是威尔逊的行政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在19世纪中期,诺思科特和屈维廉最先提出了通过考试和品德来任命官员的主张,并提出了无偏见和行政中立的观点。 传统的行政模式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官僚制。政府应当根据等级、官僚原则进行组织。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对官僚制度有一个经典的、清晰的分析。虽然这种官僚制思想在商业组织和其他组织中采用过,但它在公共部门得到了更好和更长久的执行。 2.最好的工作方式和程序都在详尽全面的手册中加以规定,以供行政人员遵循。严格地遵守这些原则将会为组织运行提供最好的方式。 3.官僚服务。一旦政府涉足政策领域,它将成为通过官僚体制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 4.在政治、行政二者的关系中,行政管理者一般认为政治与行政事务是可以分开的。行政就是贯彻执行指令,而任何事关政策或战略事务的决定都应当由政治领导者做出,这可以确保民主责任制。 5.公共利益被假定为公务员个人的惟一动机,为公众服务是无私的付出。 6.职业化官僚制。公共行政被看做是一种特殊活动,因而要求公务员保持中立、默默无闻、终身雇用以及平等地服务于任何一个政治领导人。 7.行政任务的书面含义是执行他人的指令而不承担由此而致的个人责任。 通过对比早期的行政模式,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韦伯体系的主要优点和不同点。韦伯制度和它以前的各种模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以规则为基础的非人格化的制度取代了人格化的行政管理制度。一个组织及其规则要比组织中的任何个人都重要。官僚制度就其运作以及如何对客户做出反应方面必须是非人格化的。正如韦伯所论证的那样:“将现代公职管理归并为各种规定深深地触及了它的本质。现代公共行政理论认为,以法令形式来命令执行某些事务的权威已被合法地授予了公共机关。这并没有授予某机构具体情况下通过指令实施某种事务的权力。它只能是抽象地管制某种事务。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通过个人特权和赋予特许权管制所有事务。后者的情况完全是由世袭制支配的,至少就这些事务不是不可被侵犯的传统而言是这种情况。” 这一点非常重要。早期的行政管理以人际关系为基础,个人要忠诚于亲戚、保护人、领导人或政党,而不是对体制负责。有时,早期行政管理在政治上是比较敏感的,因为行政机关的人员是任命的,他们更是政客的臂膀或主流阶级。但是,它也常常是专制的,专制的行政可能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对那些不能够或者不愿意投入个人政治游戏的人来说更是如此。一个以韦伯原则为基础的非人格化的制度可以完全消除专制——至少在理想情况下是如此。档案的存在、前例原则的参照和法律依据意味着在相同的环境中总是会做出相同的决策。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效率更高,而且公民和官僚等级制中的人员都知道自己所处的立场。 其他的差别均与此相联系。在各种规定和非人格化的基础上,会很自然地形成严格的等级制度。等级制度及其规定在个人离开组织后保持不变。虽然韦伯强调的是整个制度,但他也注意到了官僚制组织中的个人任期和条件。 传统行政模式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它为全世界各国政府所广泛采用。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它都显示出了优势。与以前腐败盛行的制度相比,它更具效率,而且职业化公务员的思想对个人以及业余服务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然而,该模式现在也暴露出了问题,这些问题表明该模式即使不能说已经过时了,也可以说即将过时。 传统官僚制度是在工业发展过程中的某个特定时间段发展起来的,它的制度和技术适用于更早的时期。如果政府工作人员被看做机器人,只需对简单的刺激做出反应,难以承担起做出决策的责任,而且在操作手册中都有了事无巨细的规定,那么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可能是合适的。然而在私营部门,正式的等级制度不再被认为是运行良好的了。 公共行政的理论支柱已经难以描述政府现实了。政治控制理论已经问题重重。行政意味着遵从他人的指令,因此要求有一个秩序井然的收发方法。指令的发出者与实施者之间有一个明确的划分。但是这并不现实,并且随着公共服务规模和领域的扩大而愈加不可能。传统模式的另一理论支柱——官僚制理论也不再被认为是组织的特别有效形式。正式的官僚体制可能有它的优势,但人们也认为它往往培养墨守成规者而不是创新者;鼓励行政人员规避风险而不是勇于冒险,鼓励他们浪费稀缺资源而不是有效利用。韦伯曾把官僚制看成是“理想类型”,但现在这种理想类型却培养了惰性、丧失进取心、导致平庸和低效率,这些被认为是公共部门的特有病。它也由此遭受批评。实际上,“官僚”这个词在今天更多地被看成是低效率的同义词。 传统模式的所有事实都已经受到了挑战,官僚制的确有威力,但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适用,它会带来一些负面的结果。试图探求惟一的最佳方式是不切实际的,这会导致组织运作的僵化。私营部门中率先采用的灵活管理体制正在被政府部门所采用。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并不是政府产品和服务供给的惟一形式。而且行使官僚权力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政府实际上可以通过补贴、法规或合同间接地在这一领域起作用。政治和行政在现实中很长时间里都一直相互交错。公众要求在原先政府独立于民众而运作的领域中建立更好的责任机制。虽然公务员可能会受到公共利益的奖励,但现在看来政治游戏者有他们自身的利益这一点也是无可争辩的。他们也可能是为了自身的进步或所在部门的发展而工作,而不再是原来想像的那样时刻都是出于纯洁和无私的动机。现在公务员的不同寻常的雇用现象已经弱化多了,特别是考虑到私营部门在这方面的变化,私营部门雇用制已是非常少见了。最后,公共部门的任务现在被认为具有了更多的管理性质,这要求行政人员对于他们的工作绩效负起责任来,而不仅仅是行政命令和执行指令。 关键之处在于,传统模式在大约一百年里没有多少变化,而现在却发生了全面变化。诸多观点构成了一种范式——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而现在由于传统模式本身的问题,范式已经发生了变化和转移。 传统模式是僵化的、官僚的,只是侧重于结构和过程。然而它确实比以前存在的模式要好得多。以功绩制为基础的任命制、正式的官僚制以及政治和行政能够并且应该分开的想法都足以构成一个行政体制的充分原则,尤其是对一个处于稳定阶段运行的制度。20世纪的大部分时期,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主导着公共服务理论和实践。尽管传统模式做出了多年的贡献,但它现在面临的主要批评是,其理论和实践都不足以适应公共部门管理的发展。传统模式在很长时间里都是一个很好的模式,但现在它的时代过去了。 传统的行政模式衰落的主要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它不再运作良好了。当理论和经济研究都表明政府直接提供公共产品具有内在低效率时,政治家们开始询问一些笨拙的问题就毫不奇怪了。为什么公务员是终身雇用的而别人却不是?为什么他们不是以合同形式雇用?如果有人受雇从事一份工作,确保该雇员做好这份工作有何过错?公务员制度至少在西方国家已经大失民心,政府进行相关改革时阻力极小。而这些改革以前曾一度被认为会破坏公务员制度。一旦变化开始发生,传统模式的各个方面也就随之分崩离析了。 三、新公共管理模式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在公共部门出现了一种针对传统行政模式的缺陷的新管理方法。这种方法可以缓解传统模式的某些问题,同时也意味着公共部门运转方面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这种新的管理方法有很多名称:“管理主义”、“新公共管理”、“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行政”、“后官僚制典范”或“企业型政府”。到90年代后期,人们越来越倾向于使用“新公共管理”的概念。 尽管新公共管理的名称众多,但对于公共部门管理发生的实际变化而言,人们还是有一种共识。第一,无论这种模式叫什么,它都代表着一种与传统公共行政不同的重大变化,它更为关注结果的实现和管理者的个人责任。第二,它明确表示要摆脱古典官僚制,从而使组织、人事、任期和条件更加灵活。第三,它明确规定了组织和人事目标,这就可以根据绩效指标测量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同样,还可以对计划方案进行更为系统的评估,也可以比以前更为严格地确定政府计划是否实现了其预定目标。第四,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更有可能带有政治色彩地致力于政府工作,而不是无党派或中立的。第五,政府更有可能受到市场的检验,将公共服务的购买者与提供者区分开,即将“掌舵者与划桨者区分开”。政府介入并不一定总是指政府通过官僚手段行事。第六,出现了通过民营化和市场检验、签订合同等方式减少政府职能的趋势。在某种情况下,这是根本性的。一旦发生了从过程向结果转化的重要变革,所有与此相连的连续性步骤就都是必要的。 霍姆斯(Holmes)和尚德(Shand)对这次改革的特点作了一个特别有用的概括。他们把新公共管理视作范式,这种好的管理方法具有以下特点:(1)这是一种更加富有战略性或结构导向型的决策方法(强调效率、结果和服务质量)。(2)分权式管理环境取代了高度集中的等级组织结构。这使资源分配和服务派送更加接近供应本身,由此可以得到更多相关的信息和来自客户及其他利益团体的反馈。(3)可以更为灵活地探索代替直接供应公共产品的方法,从而提供成本节约的政策结果。(4)关注权威与责任的对应,以此作为提高绩效的关键环节,这包括强调明确的绩效合同的机制。(5)在公共部门之间和内部创造一个竞争性的环境。(6)加强中央战略决策能力,使其能够迅速、灵活和低成本地驾驭政府对外部变化和多元利益做出反应。(7)通过要求提供有关结果和全面成本的报告来提高责任度和透明度。(8)宽泛的服务预算和管理制度支持和鼓励着这些变化的发生。 新公共管理并没有认为实现某结果有一条最好的途径。管理者在被赋予责任之前并没有被告知如何获得结果。决定工作方式是管理者的一个职责,如果没有实现预定的目标,管理者对此应当承担责任。 新公共管理的改革浪潮由各种不同于传统行政模式的理论所支持。这包括:政府工作人员被假定为具有经济利益动机;私营部门的灵活管理为政府部门提供了经验;政治与行政不可分离。在从行政到管理的理论变化中,一个关键的区别是:行政是执行指令,而管理是获取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公共管理从经济学和私营部门获取了主要的理论支持。 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最有代表性的理论家是奥斯特罗姆。在20世纪70年代初,他就指出,组织有两种对立的形式:官僚制和市场。在奥斯特罗姆眼里,官僚组织相对于市场选择是低效率和低成效的。官僚行政模式缺乏竞争、消费者主权和低成本选择下的激励。他指出,许多当代政治经济学家以经济理论导出的一种范式为基础,“向传统行政理论的许多基本假设提出了挑战”。 新公共管理证实了奥斯特罗姆的观点,尽管这种观点经过一段时间才被采用。在奥斯特罗姆的着作中,我们能看到新公共管理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从经济学视角看,它是市场导向的。这运用的是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委托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第二,它否定以官僚制作为组织原则。 正如亚当·斯密所洞见的那样,如果允许个人追求最佳结果,那么市场就是更为有效的资源分配形式。 另一个理论变化是私营部门管理理论的变化,即打破了公共部门制度中曾被认为是基本要素但实际不是的东西。公务员在和客户打交道时必须公平和公正,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务员需要保持政治中立或者终身雇用。衡量公共部门绩效可能确实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不需要努力去这样做。公共部门的政治本质确实有别于私营部门,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行动都是政治性的,或者所有的政策都由政治家做出。以前被认为是公务员必须做的现在已经成为特例,人们很难理解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会因为合同雇用制或业余工作制而遭受破坏。然而所有这些都有悖于曾被视为公共雇用的必要条件。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间除却最高层的管理外,许多工作都是一样的。所以我们很难认可公共部门的不同于一般的雇用方式。 也许,私营部门为我们提供了重视结果的经验。传统行政模式正是由于强调结构和过程而非结果才深受批评。另外,正如前面讨论过的,官僚组织并不自然就有效率。私营部门已经在实践其他的组织结构——利润中心、分权、雇员灵活性——所有这些也正在为公共部门所采用。 四、发展中国家的公共管理 尽管与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相比,新公共管理适合于发达国家,但这是否同样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却不得而知。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始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管理方式就必然适用于不同的环境。新公共管理可能与发达国家特定的文化背景相联系,那么与新公共管理兴起并占主导地位的发达国家相比,不发达国家在采用时就会受到限制。 发展中国家的确也采用过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因此也盛行严格的等级制度和所有熟悉的官僚制度。官员通过考试获得了终身雇用。即使在最贫穷的国家,官僚制度也要维护那些地位显赫、薪水相对较高的精英集团的利益。 有人认为,新公共管理改革同样适用于发展中国家,这是因为传统的官僚制在许多国家都已失败。霍姆斯和尚德都主张,“我们应当更多地关注管理改革对发展中国家的意义。我们相信,基本原则对每一个国家都是适用的。”另一方面,米诺格认为,“市场检测和内部市场等复杂的改革不可能在发达国家之外行之有效。”然而,与把新公共管理排除在发展中国家之外相反,更为合理的方法是以务实的方式具体确定新公共管理在发展中国家运用的一系列前提条件。斯蒂格利兹主张一种新的发展日程。它包括国家作用的变化,在这种变化中,政府和私营部门进行合作,促进政府建立市场。在一些领域,政府应当更多地进行市场调节。这就要求政府改善自身的工作绩效,通过尽可能地利用和促进竞争来广泛使用类似于市场的机制。 任何国家在采用这些观点推进市场经济建设的时候,都应当有足够的基础条件以采用包括市场检验和履行合同在内的新公共管理。 五、对新公共管理的批评 毋庸置疑,人们会对这场改革有对立的评价。当然,这场变化还没有得到完善的运作,会出现一些错误,向新模式转变的过程也存在各种问题。这些不足似乎会导致政治上要求回到原来非党派、中立的行政制度,但这实际上极不可能。更为可能的是,要进一步完善改革中尚不完善的地方,然后逐步演进到另一种模式。传统模式以及它所坚持的主张已经结束了。 这种观点并没有得到普遍赞同。有意思的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批评家也越来越多。他们的批评涉及了公共部门改革的方方面面。有人认为没有什么范式变化,也没有发生国际范围的变化。批评家们认为,公共管理的改革是对民主的攻击,是意识运动,是一种流行时尚,在已经尝试过的公务员变化中导致了士气低落。这些观点有些是有道理的,而另外一些则完全不着边际。确实,反对者和批评家难于就争论的焦点达成一致。有无范式变化问题是公共管理改革中最具争论性的问题之一。 (一)范式变化 人们就新公共管理展开的争论最有意思的一个方面在于,尽管最激烈的批评家也承认发生了变化,但这种变化是否足够大到可以构成一个范式变化却有待商榷。尽管有人仍然不太相信,但再次考察一下范式是什么,考察一下公共行政中的竞争性范式是否有效是有用的。我认为,无论是采用“范式”的通常意义,还是与库恩着作相关的用法,“范式”这个术语无论指代传统行政模式还是公共管理改革都是合适的(这些公共改革联系在一起就被称为新公共管理)。 除了强调结果并通过各种机制来实现结果外,关键的不同是其背后的经济学和私营部门管理理论基础。在这一点上,公共行政的基础是公共利益激励理论、官僚制理论和政治与行政二分理论。人们认为,有足够的差异可以说明存在不同的范式:官僚和市场是两个截然相反的组织运作方式;公务员的公共利益激励不同于市场理性行为假设;政治与行政分离被普遍认为是不切实际的;侧重于过程的传统模式与侧重于结果的新模式完全不同。 (二)一场国际运动 公共部门改革是否构成了一种国际现象也是争论的焦点之一。人们已经注意到,类似的改革运动已经在好几个国家发生了。汤普森认为新公共管理是一场世界性的变革,因为它几乎影响到了全世界的每个角落。对世界上最大的123个国家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重要的政府改革正在全世界进行。在很大程度上,类似的改革也发生在各个不同的国家。凯特尔也认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共管理改革运动如火如荼。这场运动从两个方面看是国际性的。首先,它已经扩展到了蒙古、瑞典、新西兰和美国等一系列国家。其次,改革范围很广,政府已经利用管理改革来重塑国家的作用及其与国民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胡德也提出反对全球化范式的思想。这有三个原因。首先,公共行政传统方法的部分撤退并不一定表明,新公共管理的单一模式会在全世界适用,也不意味着旧的模式就会彻底消失。其次,全球化范式的思想忽略了截然不同且路径依赖的国情,正是在这些不同的环境中发生了当代公共管理的变化。第三,公共管理在过去一二十年里是否足够稳定以至可以被视为一套单一的思想和做法。 按照胡德等批评家的逻辑,不同国家的改革内容、时间安排和战略的差别就意味着不存在全球化的运动。在批评家们看来,只要说改革具有相似性,似乎就意味着改革应该一模一样并同时发生。其实,改革范围和速度存在着不同。英格拉哈姆认为有三种改革模式:新英格兰模式摧毁了旧结构而代之以竞争性、市场导向组织,这代表出现的线段的一个端点。美国代表了线段的另一端,新兴政府建立在旧的官僚体制基础上,并没有发生会导致游戏规则改变的系统改革。线段的中点是阶段改革战略,这以澳大利亚和英国为代表。这种模式奉行变化的战略,它首先攻击旧体制的复杂和僵化之处,然后在此基础上逐步进行其他改革。不同的国家所受的制度约束不同,改革的不同之处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目前,在公共管理改革运动中,存在理论趋同化以及公共部门改革者所使用的工具和战略的趋同化的情况。我们没有必要由于存在一场世界范围的公共部门改革运动,就说改革是不可抵制的、统一的、全球的。更为正确的观点是公共部门改革涉及了相似的政策工具,正如博斯托姆(Bostom)认为的那样:虽然全世界对改革的说法五花八门,但最近关于政府重组、重塑和更新的大部分努力都有近似的目标,即提高公共部门的效果和效率,提高公共部门对顾客的反应程度,减少公共开支,增强管理责任。这些努力所选择的工具也非常相似:商业化、公司化和企业化;责任下放;从投入控制转向产出和结果控制;更严格的绩效规定和更广泛的合同履行。 凯特尔也认为,“这场运动之所以如此引人注目,是因为很多国家在短时间内以相似的基本战略实施着改革。”他进而列举这些战略,包括:生产率——以更少的税收生产更多的公共服务;市场化——利用市场化进行激励;分权:政策——分离购买者与供给者;对结果承担责任的制度。 因此,各国改革之间存在着比批评家认可的更多的形似性。发生变化的是模式背后的理论基础而不是改革的细节。 (三)新公共管理运动会持续吗? 新公共管理的批评家认为这场运动将会消失,有的甚至认为它从没有发生过。林恩认为公共管理将逐渐消退。他认为,尽管新公共管理被其推崇者尊为范式,但只是昙花一现,很可能衰退。因为:(1)在政治过渡中,曾赋予其灵感的威斯敏斯特改革的初始模式将最终被破坏,党派人士和学者之流将看到新公共管理被推出历史舞台。(2)随着各国各部门间比较实践的积累,改革的基本不同之处将使其表面化的相似之处相形见绌。(3)术语“新”将会由于后面出现了更为新兴的事物,而被看做一个很麻烦的形容词。(4)政治争论将呼唤新的主题来吸引和支持下一轮行政改革思想。 上述论点值得商榷。关于第一点,政治变化当然能够先于任何改革。但林恩所指的威斯敏斯特制度中发生的变化是指政府的变化。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这表现为从左派过渡到右派,在一些地方是又回到左派。在英国则是从右派到左派。新公共管理或者变化依旧,或者像1996年的澳大利亚国民政府那样加速了变化。关于林恩所指的第二点,各国改革情况是不同的,但改革背后的理论是一样的。正如前面已经论述的那样,不同的国家不是处于不同的路径上,而是远近不同的路径。林恩所说的第三点和第四点有待进一步的考查。 林恩认为,“新”这个词变得越来越不合适确有几分道理。考虑到这个词首次引用以来已经有十多年了,那么什么时候这个“新”不再新了呢?在20世纪的美国有这么一件事情,60年代后期,美国开始“新公共行政”。针对旧官僚制发展起来的这种制度,更多地强调价值、平等和公共行政的定性方面。几年之后,当效率问题日益突出的时候,该制度也就萎缩了。同样,将来,“新公共管理”中的“新”也将不得不退缩,但不管怎样,关键的变化是从公共行政过渡到了公共管理。新晨 林恩的第四点易于驳斥。将来当然会出现新的主题或模式以供讨论,如电子政府。本文把世界看做是范式的连续,某种范式最终肯定会消失。 对新管理模式的批评实际上大多来自学术界而不是实业界。这似乎是因为学术界出于职业和专业的特点,对某个事件吹毛求疵而不是欢呼成功。 六、结论 政府管理在过去的一百五十年里经历了三种模式。首先是人格化或前现代行政模式,当该模式日益暴露其缺陷以及出于提高效率的目的,它就被第二种模式即传统的官僚行政模式所取代。同样,当传统行政模式问题重重时,它就为第三种模式即新公共管理取代,从政府转向替代性市场。20世纪80年代以来,市场的主导地位就如同20世纪20年代到60年代官僚制度居主导地位一样。在任何一种政府制度中,官僚和市场都是共存的,只是在某个阶段一种形式占主导地位,而在另一阶段,另一种形式占主导地位。新公共管理时代是官僚制日益削弱而市场在公共行政领域占据统治地位的时期。 在现实中,市场和官僚体制相互需要,相互补充。新公共管理不可能完全代替官僚制,正如1989年以前的东欧,官僚制不可能代替市场一样。但新公共管理运动表明的是,早期传统官僚制的许多功能都可以而且现在经常由市场来执行。在一个官僚制作为组织原则日益削弱的环境下,市场解决方案就会被推出。当然不是所有的市场药方都能成功,但这不是问题的核心。政府将从新公共管理这一工具箱中探寻到解决方案。如果这些方案行之无效,政府就会从同一来源中寻找其他方案。政府管理背后的理论基础已经发生了变革,我们完全可以用“范式”这一术语来描述它。在公共行政学术界,有许多对新公共管理持否定态度的批评家。但是他们的批评对迅速开展的政府改革影响很小。在新公共管理模式之后,会出现另一种新的模式,但肯定不会回到传统的行政模式。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行政管理公共价值 税务部门作为公共部门之一,公共性是其行政管理活动的主导价值取向,它既能在宏观上指导和规定整个税务行政管理活动发展进程,又可以在微观上直接影响税务人员的管理行为。探究税务行政管理活动的价值内涵,进而推断出其价值产生的根源,对于公共管理的结构设计、功能定位、管理方式选择都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公共性价值的内涵当前,国内外学术界对“公共性”内涵尚未形成统一的理解,但从公共管理角度来看,“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伦理价值层面上,“公共性”必须体现政府活动的公正与正义。其次,在公共权力的运用上,“公共性”要体现人民主权和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支持公民社会,体现公开与参与。第三,在利益取向上,“公共性”意味着公共利益是政府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必须克服私人或部门利益的倾向。 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内涵可以归结为公共精神。 现代公共行政的公共精神应包括四个方面:民主的精神,即人民的意愿是政府合法性的唯一来源;法的精神,它意味着政府的一切活动应受到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制约;公正的精神,即承认社会公民应具有平等的权利并不受公共权力所侵害;公共服务的精神,即政府的公共服务应尽可能公平分配,政府的施政过程应平等、公正和透明。这四种公共精神在公共行政活动中的实现方式应是:逐步实现政府与公民平等化;行政权力既受到保护又受到制约;行政活动既有效率又有责任;公共行政是由民众驱动的、积极的、合作主义的、参与的过程等等。公共性价值的内在要求在2004年国家统计局新颁布的国民经济三次产业划分规定里,明确了税务部门“公共管理”部门的行业性质。税务部门作为所谓“纯粹的”公共部门,具有与其他公共部门相同的价值取向。它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其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第二,用来从事税收管理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 第三,政府组织所掌握和运用的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因此,税务部门应该是一种“公益组织”而不应该是一种“自利组织”。 它应该也只能把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本组织、本部门的行为目标。当然我们需要澄清的问题是,公共性不是税务行政管理的主导价值取向,而不是唯一。 在实践中,人们发现除了正义性和公平性以外的主导价值,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也有安全、自由度的价值要求,也有成本——效益的核算问题。按照公共性的要求,作为税务部门的公务员,其道德价值坐标应包括三个主要向量:其一,税务公务员必须建立对公共利益的信仰;其二,必须对其执掌的公共权力,如征税权、检查权、稽查权、核税权等,以及自己的定位有着充分的自觉;其三,必须确定无私奉献的价值目标。 前三个维度反映了社会对税务部门行政管理绩效量的要求;秩序、公平和民主的价值取向是一种解决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冲突的互动行为模式,反映了社会对税务行政管理质的要求,后者在税务行政管理效率评估的过程中,可通过纳税人的满意程度这一价值判断来体现。 公共性价值根源在经济学领域,由于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的存在,便有了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划分。人类为了满足私人欲望,在经济上需要有一些物品供自己消费,以维持自身的存续和繁衍。 此外,由于人类还存在着一些不同层次的公共欲望,因而还需要有一些物品来满足,这些物品便被称为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因其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而不像私人物品那样具有独占性、消费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因而它不能或不适宜由市场来提供,而通常由政府来提供,由此产生了公共部门,公共部门产生的特殊背景使其无论如何都不能放弃对公众利益的追求和公共服务的重视。 可见,公共部门的公共性价值导向根源于“公”、“私”二元结构所产生的矛盾。税务行政管理就是税收征管资源的配置问题。具体来讲,税收征管资源是在贯彻各项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遵从水平而开展的税收管理活动中能够起主体作用的各种资源的总称,特指对税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能够投入和控制的各项资源要素,这些要素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 税收征管资源是整个社会资源的一部分,来自于公众的委托,其根源是公共需要即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是公众为了取得公共产品而必须付出的代价。税务部门负责组织收入,其征税权是公众的赋予,与公众形成委托关系。另外,如果借用科斯关于企业性质的理论(企业是对于市场的替代)来看待公共部门,公共部门及其权威也是对市场的某种替代。 因此公共部门存在的理由是:政府通过垄断赋税进行公共管理的成本,通常要低于社会成员在完全市场化之下从事公共事务的交易成本,即在社会资源分配给公共部门之后,社会总效益较分配前应该是增加的。当然,不管从公共财政的角度还是从交易成本的角度,一方面说明税务部门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其价值导向的基础。 优化税务行政管理近年来,在加入WTO、体制改革、经济转型三大合力的推动下,中国正在迎来有史以来最大规模、最深刻的大变革,在职能转变上,突出表现为管制行政的传统正在被摒弃,服务行政正作为一种核心价值观被注入到政府职能设计和政府行政中来,政府发挥作用的重点正在逐步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作为政府的重要执法管理部门,税务机关也要进行相应的职能定位和转换。按照前述公共性价值导向的要求,税务行政管理的变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加强税收立法的民主性现代税收概念也被学者称为“民主税收”。 在此前提下,税收只能是满足人民自身福利需要,并经人民同意而征收的由人民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费用。在实践中,税收的民主性则主要体现在税收的立法上,而且民众参与是民主概念的题中之义,税收立法民主必然要求民众参与。200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召开了听证会,迈出了税收立法民主化的重要一步。 但是,税收立法民主机制的完善需要公众参与。提高税收立法的民主化水平,让民众参与到税收立法程序中来,必然增强税法的公众认同度和遵从度,降低税收的成本和执法难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公众消极对抗税法的执行,减少征收阻力和偷漏抗税的发生。 (二)完善税收法定原则公共性价值要求政府的一切活动应受到规则制约,税务部门可通过完善法定原则实现这一目标。税收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依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课税要素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征税程序要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为了做到“课税要素明确”,我们的立法要避免用模糊的词语。2.税收程序法定原则。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所依照的程序要素均须经法律加以规定。虽然税收程序法定原则要求征纳双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然而从约束公权力的立场出发,更为关键的是强调征收机关要依法行政,因而征收机关的课征不但须满足程序的合法性,而且不得越权或滥用裁量权对税收事项任意处理。 (三)优化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税务行政管理活动的公共性价值取向决定了税务部门是服务行政机构,我们必须把服务理念融入税收工作之中,将建立公共服务型税务机关应作为新时期税收管理改革的主要目标选择,从部门性向公共性转变,从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共服务部门转变,从传统的以官本位、权力本位为特征的管制型税务机关,向以社会本位、纳税人本位为主要特征的服务型税务机关转变,实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创新,进一步相应调整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在公共性价值取向的指导下,把纳税服务改革和税务机关职能转变引向深入。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行政特质与行政管理专业教学研究 摘要:高校开设的行政管理专业根源于美国的公共行政研究,公共行政研究领域的综合性造就了行政管理专业体系的复杂性。当前我国高校开设的行政管理专业存在着若干教学难点,主要体现为在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和教学过程几个方面都存在着西方理论与中国本土实践之间的矛盾。因此,要努力探索能够兼顾基本理论而又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行政管理专业教学方法,做好“中西结合”、明确“中西差异”,有效突破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专业教学中的难点。 关键词:高校;行政管理专业;公共行政;教学 一、公共行政与高校行政管理专业 (一)公共行政的起源与特质 公共行政是社会科学中的重要研究领域之一。它从政治学当中分离出来、形成自身特有的学术研究体系,至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公共行政研究起源于美国,而后经由不断的探索和创新而拓展到世界各地,为现代政府的行政管理改革和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对公共行政研究的产生是当时社会发展和政治环境的必然要求。19世纪末的资本主义发展迅速,在实现了社会生产力高速向前推进的同时、也使得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层出不穷。当时,美国的政治舞台上“政党分赃制”(Spoilssys-tem)一度大行其道,由选举造成的周期性政治震荡导致了一轮又一轮的政治官员更替;这种人员频繁更迭进一步使得政府管理工作非常不稳定,公共政策也难以长期坚持和落实。行政管理变革的要求迫在眉睫,1883年美国通过了《彭德尔顿法案》,宣告了美国行政文官制度的建立和“政党分赃制”的终结。为了回应社会现代化对政府管理的新要求,同时也作为对行政文官制度的深度理论阐释,1887年托马斯•伍德罗•威尔逊(ThomasWoodrowWilson)在《政治科学(季刊)》上发表了名为《行政学研究》的论文,明确地提出了在当时社会背景下公共行政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产生出来的必要性。1900年,弗兰克•约翰逊•古德诺(FrankJohnsonGoodnow)发表了《政治与行政》一文,指出了美国环境下实现政治与行政二者协调的特有方式即法外调节。与此同时,弗雷德里克•温斯洛•泰勒(FrederickWinslowTaylor)和亨利•法约尔(HenriFayol)在各自的大型企业管理实践当中也总结了可以用于行政管理的、普适性的管理原则,认为管理是可以通过学校教育来习得的。由此可见,公共行政研究自其诞生之初,就是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而这一特点在后来的公共行政研究发展当中则得到了更为充分的体现。1926年伦纳德•怀特(LeonardD.White)所写作的《行政学导论》作为世界上第一本论述公共行政学的大学教材,对各大学的公共行政专业教学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帮助。同期卢瑟•古利克(LutherGulick)根据自己在美国公共行政研究所的实践研究提出了“一体化行政原则”,由此公共行政研究的“价值中立”取向和“政治无涉”立场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至此,传统的公共行政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奠定了深厚的学科基础。随着各派学者对公共行政研究探索的不断深入,这门学科的内容逐渐变得更加丰富,其研究视角和价值判断立场也不时有变化的倾向,整体呈现出“螺旋式前进”的状态。历经一百多年的发展,公共行政如今已经成为政治学、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多种学科相互交叉和渗透的一门综合性学科。由此,高校当中建立的行政管理专业也与之相适应,体现出了综合性、交叉性和应用性强的特点。 (二)我国公共行政学的重建与高校行政管理专业发展 我国高校的行政管理专业的建立,源于我国社会科学界对公共行政这一研究领域的重新重视。1982年1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学者夏书章的文章《把行政学的研究提上日程是时候了》,使得原本在1952年的全国高校院系大调整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共行政学科目得以恢复,重新回到我国学术界的关注和研究领域。198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和劳动人事部共同举办的行政管理研讨会在吉林市召开,反映出政府对公共行政研究开始了正式的重视。而1988年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的成立,更是被誉为中国公共行政研究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之一[1]。自学科重建之始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中国公共行政研究的主要任务是学科重建,即建立学位点和教育体系。有相当一部分质量较高的公共行政研究都在这一时期产生,但从整体上来讲仍然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例如:研究队伍规模有限,对于研究的重视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研究范围仍然比较狭窄,专业化的程度需要继续加强;研究内容大多以概念讨论和辨析的层面为主,对我国的本土实践问题的关注也较少,以及对研究方法的重视和应用尚显不够。对于根植于西方国家的公共行政这一领域的研究,基本上处在吸收借鉴的阶段,并且主要是通过吸取西方对公共行政研究早期与中期的成果来实现的。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全球化和国际化大环境的广泛影响,我国的公共行政研究也在逐步拓宽领域、越来越多地结合本土实践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2]38—39。我国各大高校设立的行政管理专业也呈现出了与公共行政研究存在某些相似之处的发展趋势。自学科重建至今为止,我国各大高校相继开设的行政管理专业作为对公共行政这一领域的教学研究的延展,与国外高校的相近专业相比较而言,可以说是虽然起步较晚,但却发展较快,无论是在办学规模和办学质量方面都一直有所提升,三十多年的时间里已经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输送了大批兼备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截至2010年9月,全国开设行政管理专业的院校已有308所[3]。我国高校的行政管理专业学术研究推动着公共行政研究不断取得新的进展,而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反过来又为高校行政管理专业的教学提供了进一步的基础和素材。因此,高校行政管理专业教学当中遇到的难点,也正是公共行政这一研究领域的内容与特质所决定的。 二、高校行政管理专业教学中的难点所在 我国公共行政学的发展过程带有浓厚的“移植”色彩,主要表现为研究范畴与学科结构的“移植”,理论范式和研究方法的效仿,以及西方公共行政学的流派、思潮、热点问题等等在我国国内引起的关注与共鸣。在我国,公共行政研究是国际化与本土化的有机统一:国际知识的引进和消化属于国际化,立足本土需求的外来知识的加工和新知识的生产属于本土化,本土知识的输出又属于国际化的范畴。而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对西方理论和治理模式的了解具有高度同质化色彩,而对其内部的丰富性和异质性缺乏足够的把握”[4]。因此,如何正确认识西方理论与中国国情之间的适配性,避免在西方的理论视角和研究方法面前被动受限,落入“简单西化”的窠臼,则成为值得我们给予高度关注的研究议题。这一议题在高校行政管理专业的教学环节当中,则凸显出更为重要的一面。高校的行政管理专业教学分为本科生教学和研究生教学两类,这两类教学在课程体系设置、教材选择和教学过程管理等方面虽然有一定的差异,但仍存在某些共性可循,教学环节遇到的难点也具有共同之处。 (一)课程体系设置 高校行政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体现了公共行政研究的理论实践双重性。一般来说,本科阶段设置的课程主要分为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类)、全校选修课、社会实践和学位论文这几大模块。其中,除了全校选修课内容与行政管理专业理论没有直接关系之外,其他几大模块的课程都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共行政研究有直接联系。例如,学科基础课涉及政治学、经济学、行政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课则有中国政府与政治、西方政治制度、西方行政学说史、行政领导学、市政管理学、公共政策分析、公共关系学等;社会实践要求学生参与一定的政府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等相关职位的实习活动;学位论文更是考量学生对本科四年学习的重要标准之一。而在研究生阶段,课程的几大模块划分基本不变,但受到学习年限的影响,使得每个模块所包括的课程种类和数量都有所减少,但在课程内容和深度上较之本科阶段却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对学生的学习自主性和思维创新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如我们对公共行政学这门学科的理解,行政管理专业的课程同样呈现出综合性、交叉性、理论实践并重性的多学科复合特色。首先,目前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体系始于我国公共行政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复兴,故而起初基本上借鉴的就是国外高校的相关专业设置模式,其课程包容性强、涵盖了公共行政研究涉及到的绝大多数学科,而这一模式一直沿用至今。其次,公共行政研究不仅重视理论的学习,更加注重实践应用,并非纯粹“务虚”的研究学习。因此,不仅仅是社会实践这一门课程在整个专业课程体系当中很必要,而是所有课程都需要学生经过自己对现实生活的参与、理解和感悟才能够真正融会贯通。再次,课程体系中涉及到的大部分课程所在学科都产生于西方国家并在西方得到了长足发展,已经积累起了相当的研究基础并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虽然在我国的研究时间也已不短,但学术界长期以来的理论视角和研究路径仍然是以参考西方的研究成果为主,中国化的研究理论尚未真正充分建立起来。由上所述,如何对课程体系加以改进,在课程体系中更多凸显中国特色,是值得深思的。 (二)课程教材选择 想要一门课程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与适当的教材使用是分不开的。高校行政管理专业课堂教学所使用的教材,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国内学者根据自己的研究经验积累,参考了大量学术资料之后进行的原创编写,此类教材有北京大学出版社的“新编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学系列教材”“21世纪公共管理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等等;二是国内学者挑选比较经典的、评价较高的、使用口碑较好的国外著作,通过合法渠道得到授权,再翻译成中文版本并在国内出版(中译本一般都会适度地去除不适宜中国国情的内容),此类教材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经典译丛”系列著作等等;三是原版的外文教材,或者是前面所述中译本的原文教材,或者是其他在国内尚未有中译本但质量较好的学者著作。原版外文教材大多由一线教师推荐给学生用作前两类教材的补充,或者对教学内容感兴趣的学生可以将其当作课外参考书目使用。不同高校的行政管理专业的教学安排差异性很大,所使用的教材也包括了以上三大类,具体到著作的作者和出版社可以说是不计其数。以上三类教材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在实际的教学使用当中也各有利弊:第一类国内学者自行编写的原创教材,从目录章节编排到行文用词都更为贴合中国人的阅读习惯和学习思维,因此学生使用起来难度最低,适合本科生教学使用;缺陷是往往以纯粹的文字内容为主,显得内容枯燥。第二类国内学者出版的国外教材中译本,根据中国国情适度删除了书中不适合教学的内容,较好地保留了原书中基本的理论体系和趣味叙述,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具体案例都能够体现出显著的西方特色。由于语言叙述差异和文化习惯有别,学生初始阅读可能会存在某些理解难点,需要教师指点和多次反复学习才能适度克服,适合研究生教学以及学有余力的本科生使用;缺陷是教材内容完全来自西方,与我国本土现实差异较大,学习有一定的难度。另外,由于原书语言所限,文字难免不够简练。第三类原版的外文教材,则是直接采取“拿来主义”进行知识灌输,从语言到内容都是“全盘西化”的,因此适合外文基础较好的学生使用,也可作为研究生教学的推荐参考书目;缺陷是书中可能存在不适合于我国本土教学的内容,容易对学生的理解造成一定的干扰。因此总体来说,如何管理、使用好教材,使其更有利地服务于教学也是难点之一。 (三)教学过程控制 根据对现实状况的考察可以发现:高校行政管理专业的课堂教学大多以理论传授为主,虽然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实践要求,但并不是课堂教学的主体活动,因此对理论知识的传授成为课堂教学过程当中最主要的一个环节。由前所述可知,在高校行政管理专业的课堂教学过程中传授的基础知识有不少来自西方理论。然而,如何在指导学生理解基本理论的同时,阐明来自西方的理论知识在中国特色背景下的适用局限性;如何在掌握和辨别西方理论的基础之上自发提炼出新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共行政学理论,解释中国国情下的本土实践,这些都是课堂教学过程中经常会面临的问题。高校行政管理专业的本科教学以基础知识为主,由于考虑到现实需求和学生的实际学习能力,主要目标是让学生了解和掌握一定的学科基础理论,努力拓宽知识面,尽量按照“宽口径”的人才培养模式来进行教学。因此,教学的课程科目虽然较多,但内容一般不会过深。这就突显出课堂教学中教师引导的重要作用。政治学、行政学、管理学等学科基础课,对学生要求的重点放在理论知识理解方面和对课程内容体系的整体把握方面;专业课对于学生的要求较之学科基础课要略高一些,考察学生在掌握了学科基础知识之后对于更加复杂问题的分析能力,而且教学内容也更为集中倾向于公共行政的研究视角。因而,如何引导学生在接受理论知识的同时,对其在解释中国本土实践的局限性方面形成清晰认识,仍是需要克服的难点。在研究生教学过程当中,则更应注意以上问题。研究生阶段的教学科目较少但具有一定的研究深度,在学生已然具备了一定的知识基础和理解能力之后,鼓励学生进行自发思考、提问与探索。这就对教师的课堂掌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做好“中”实践与“西”理论的有机结合,避免学生的思维被西方价值观所占据,杜绝“言必称西方”的情况在课堂出现,也是摆在教师面前的难题,这些都必须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解决高校行政管理专业教学难点的若干建议 分析高校行政管理专业教学中的难点,有利于我们对在教学过程中已经取得的经验教训进行反思和总结,对教学实践当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得出更加清醒的认识;而明确了问题所在之后,接下来就要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做到有的放矢,方能避免资源浪费,也能帮助我们聚焦问题的核心,从而进行更加有针对性的处理。 (一)课程设置方面 1.完善课程体系,增加实践内容 要对现有的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设置方案进行优化整合,在保留现有的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学位论文等模块的基础上,增加社会实践在整个课程设置体系当中所占的学分比例,要求学生在课余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或者志愿服务等活动,并且要求上交实习证明,撰写实践报告和论文;在具体的课程教学当中,应当鼓励学生通过参与课外实践的形式切身感受公共行政学在中国本土实践当中的实际应用情况,从而加深对学科知识的真正理解,有条件的高校还可以探索将学生课外实践情况以一定的比例计算进该门课程的总成绩当中;鼓励学生将课外实践中的所思所想作为学位论文的研究问题提出来,并且根据自己所获得的一手资料撰写学位论文;加强对学生参与课外实践的重要性的宣传。 2.调整课程科目,增加选修课程 要对现有的行政管理专业课程科目进行一定的调整,在保证专业必修课数量、不过分增加学生负担的前提下,增加专业选修课的数量,给学生更多的自主选择性;教师在开设专业选修课的时候,应以研究中国本土公共行政学相关问题为核心,增加对于国内公共行政学相关问题的探讨,引导学生对本土实践问题产生兴趣,鼓励学生阅读国内学者关于中国本土公共行政学相关研究的著作并认真思考。 (二)教材选择方面 1.鼓励使用国内学者原创编写的教材 对于国内已经有相当多研究积累成果的学科和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应当让教师优先选用国内学者原创编写的教材,作为该门课程的主要参考书目使用;应当鼓励教师根据自身的研究成果、教学经验和本专业教学大纲来自行编写课堂教学讲义,作为学生温习与参考之用,但要注意教师不应强行向学生指定必须购买自己编写并出版的教材。 2.适度使用国内学者翻译的国外教材 对于国内已经有一定研究成果的学科和课程,在优先选择国内学者原创编写教材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度使用一些国内学者所翻译的、较为优质的、已去除不适合内容的原版教材中译本,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参考书目,供感兴趣的或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课外阅读;在研究生教学当中,可以适度增加原版教材中译本在参考书目当中的使用比例;教师应当谨慎处理原版教材中译本的使用,向学生阐明该种参考书目的特质和局限性,必要时加强对学生的指导。 3.严格管理西方原版教材的使用 对于某些学科由于国内研究和发展水平所限,需要使用西方原版教材以便于学生理解和吸收最新知识的,应当进行专门备案。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指出:“加强对西方原版教材的使用管理,绝不能让传播西方价值观念的教材进入我们的课堂。”[5]目的是坚决捍卫高校这一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防止高校课堂教学被“精神污染”所侵蚀。因此,对于西方原版教材的使用,必须严格进行管理;教师在需要使用西方原版教材的时候,要指导学生认真分辨教材内容,自觉批判和抵制其中不适宜的部分。 (三)教学过程方面 1.把握好教学流程 教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讲解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在采用具体案例分析时要强调“中”和“西”之间的差异。同时,还要注意掌控课堂讨论的方向,不向学生传递歪曲错误的言论和思想观念,发现学生有理解偏差时要及时纠正。教师本人要坚定不移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端正学术态度,课堂教学也绝对不能“言必称西方”;若发现学生当中出现不良话题,也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劝导。正如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所讲:“决不允许各种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的言论在大学课堂出现;决不允许各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在大学课堂蔓延;决不允许教师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要强化理论武装和正面引导,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5] 2.以教学促进科研 教师要对教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在科研过程中努力解决这些问题,整体地提升经验研究的质量,通过继续拓展研究领域、扎根真实世界,开展中国公共行政的经验研究,并基于对中国经验的研究基础进行具有本土特色的理论建构;要继续重视规范研究,探讨和反思我国在当前社会转型期产生的价值规范性问题并做出合理的阐释;提高公共政策研究的科学化程度,积极吸收学科前沿的学术成果来丰富和发展我们对于公共行政学的新的认知,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理论和实践需求[2]42—44。 四、结束语 整体纵观我国的行政管理本土实践经验,其复杂程度绝非仅仅是通过西方的公共行政学理论视角就可以完全涵盖和充分解释的。我国的公共行政学研究应当在国家转型的经验基础之上,形成属于自己的概念、建立一套属于我们自己的理论体系,而并非只是跟随美国公共行政学的理论解释而为。因此,我国的公共行政学应该努力超越传统公共行政学研究当中的“管理学定位”[2]42。与此相应,我国高校的行政管理专业教学也应积极跟随本土公共行政学研究的步伐,立足中国国情,处理好“中西结合”中的难点,区分开“中西之间”的差异,在熟悉研习西方理论的基础上构建出一套能够充分阐释中国国情的特色理论体系,并且将其应用拓展到高校的教学实践当中,使学生能够在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指引下端正学习态度、服务社会,从而真正实现中国本土公共行政学的教研一体化。 作者:田舒 单位:北京化工大学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诠释加强国内公共行政管理效率 摘要我国公共行政效率不高是一个令人注目的现象。虽然经过数年的改革和调整,这些状况有了一定程度的转变,但仍不能令人满意。本文指出了当前影响我国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主要因素,分析了造成效率低下的原因,并提出了改进提高的措施。 我们所谈的行政管理效率,就是运用科学的方法,以提高工效的需要为基点,考虑社会因素及其影响,充分发挥和利用人的内在潜能而获得最佳管理效果。我国公共行政效率不高是一个令人注目的现象。虽然经过数年的改革和调整,这些状况有了一定程度的转变,但仍不能令人满意。 1影响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主要因素 1.1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 我国的管理体制是建国之初在借鉴原苏联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在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它的缺陷和弊端明显地暴露出来了。诸如部门林立、层次繁多、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官僚主义现象严重,副闲职多,突击提干,官少兵多的现象等都很严重。不改变这些缺陷,行政效率就不能提高。 1.2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方面问题 行政人员素质的高低,是行政效率的重要制约因素。当前,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我国现阶段的行政人员的个体素质还很不理想,政治素养、思想道德、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离国家公务员的法定标准还有一定差距,影响了行政效率的提高。第二,由于行政管理体制、制度方面的原因,我国现在行政组织的群体素质也还不能很好适应现代化行政工作的需要。 1.3行政管理思想观念方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意识问题。社会主义的行政工作代表和实现着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因而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活动,做到一切行政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缺乏法制观念,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中一个明显的薄弱环节。第二,现代化的效率观念问题。冗余的机构和人员只能是整个系统效率中的故障因素,在行政管理中必须彻底破除小生产的效率观念,强化现代化的效率观念。 1.4行政管理技术和手段方面的问题 现代化的行政管理技术和手段,已经成为保障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必备条件和物质基础。这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一,单凭个人的经验和智慧,已经不能保证现代化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高效率,所以对各门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所提供的专业技术和有效方法的充分应用,就成为高效率的现代行政工作的依托。第二,我国运用现代化技术装备来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刚刚起步,还没有力量全面拥有高质量的技术装备,来推行行政效率的迅速提高。 2我国公共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的原因分析 2.1组织结构设置不尽合理 我国行政机构存在的机构臃肿、部门林立、层次繁多的现象,都主要是属于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如果在机构的设置上能够做到管理统一,分工合理,层次分明,幅度适当,指挥机关、执行机关、参谋咨询机关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组织内部职责明确、相互协调、沟通密切,这样组织起来的行政机构就能高效率的运转。 2.2人事管理不甚科学 工作人员的素质如何,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否协调起来,对行政效率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为任何行政机构都是由人所组成的,任何管理活动也必须由人去完成。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机构中出现的人浮于事、办事相互扯皮等现象,虽然也和机构设置、管理体制有关,但是没有一整套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却是直接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 2.3行政法规不甚健全 行政管理活动的有效开展,必须要有健全的法规来保证。在西方发达国家,都有着系统的行政法规,机构的设置、职权、人员编制、工作程序都有明文规定。我国在这方面还有相当的差距因而积弊较多。 2.4行政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比较差 一般来说,他们大多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工作的安排随机性大,不是有了某种专门的知识才干某种工作,而是首先干这方面的工作,然后再去积累知识,这就往往造成经验化的工作方法。 2.5理论指导十分薄弱 长期以来,我们忽视了管理工作本身的复杂性,以为只要基于崇高的理想和热情就能解决问题,因而一直没有将行政管理当作一门科学来对待。在实际工作中,靠的是领导者个人的经验而很少讲科学性和集体的智慧。如果说在小商品生产条件下理论指导作用还不太重视的话,那么今天,没有理论的指导就不可能出高效。 3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基本途径 既然影响行政效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那么,我们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就需要从多方面创造条件。具体来说,提高行政效率的基本途径有: 3.1实现行政组织机构设置的合理化,这是提高行政效率的组织保证 首先,要改革行政体制,简政放权,划清职责范围,加强制度建设,层层建立或健全责任制和考核制。其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机构,多余的取消,重叠的合并,减少中间层次,裁剪冗员,少设副职和虚职。再次,机构设置的结构比例要适当,健全决策、执行、信息咨询、监督四大类机构,改变目前机构设置上执行系统过于庞大、信息反馈不畅、监督无力的状况。同时,还适应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减少专业管理部门,加强综合管理部门。 当前,机构设置合理化所遇到的最大困难是如何解决冗余人员的出路问题。因为解决不好这一问题,仍然会出现“精简一阵风,减后又猛增”的局面。为此,在解决方法上有以下几种:第一、兴办经济和服务实体;第二、充实企业力量;第三、到事业单位做技术或管理工作;第四、充实到基层或挂职锻炼;第五、允许辞职自谋职业;第六、按公务员条例要求,实行统一考试,不合格者调出行政机关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机构改革后的成果。 3.2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充分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先决条件和关键所在 首先,要加强行政人员的知识教育和专业培训,实现行政人员的知识化、专业化、技术化和职业化。人的能力来源于知识,知识越多,预见越准,能力就越强。其次,要把具有不同能力的行政人员安排到与之适应的行政岗位上,使他们各得其所,并加强训练的针对性。一般来说,高级行政人员应具有分析判断、决策和领导能力;中级行政人员应具有协调和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或部门之间关系的能力;初级行政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再次,要采取正确的领导方式,提高行政人员的工作热情,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3.3实现行政管理方法与手段的现代化,这是提高行政效率的物质技术保证 行政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繁杂,信息量极大,因此必须借助于现代化的手段与方法,才能高效率地完成行政任务。首先,对于常规性、连续性的工作,可以编制相应的程序,借助于电子计算机来完成;对于非程序性工作,依靠行政人员和专家的智慧与创见来完成。其次,在整个行政管理过程中,不仅注意采用计算机、无线电传真设备、复印机、录像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而且还要把新的科学方法,如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广泛运用到行政管理工作中,提高行政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程度。 综上所述,不断提高公共行政效率是公共行政管理学研究中的中心问题,因此,大举行政改革,提高行政效率是我国一项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现代公共行政管理价值取向论文 公共性价值内涵产生于对公共管理领域的研究。 税务部门作为公共部门之一,公共性是其行政管理活动的主导价值取向,它既能在宏观上指导和规定整个税务行政管理活动发展进程,又可以在微观上直接影响税务人员的管理行为。探究税务行政管理活动的价值内涵,进而推断出其价值产生的根源,对于公共管理的结构设计、功能定位、管理方式选择都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公共性价值的内涵当前,国内外学术界对“公共性”内涵尚未形成统一的理解,但从公共管理角度来看,“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伦理价值层面上,“公共性”必须体现政府活动的公正与正义。其次,在公共权力的运用上,“公共性”要体现人民主权和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支持公民社会,体现公开与参与。第三,在利益取向上,“公共性”意味着公共利益是政府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必须克服私人或部门利益的倾向。 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内涵可以归结为公共精神。 现代公共行政的公共精神应包括四个方面:民主的精神,即人民的意愿是政府合法性的唯一来源;法的精神,它意味着政府的一切活动应受到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制约;公正的精神,即承认社会公民应具有平等的权利并不受公共权力所侵害;公共服务的精神,即政府的公共服务应尽可能公平分配,政府的施政过程应平等、公正和透明。这四种公共精神在公共行政活动中的实现方式应是:逐步实现政府与公民平等化;行政权力既受到保护又受到制约;行政活动既有效率又有责任;公共行政是由民众驱动的、积极的、合作主义的、参与的过程等等。公共性价值的内在要求在2004年国家统计局新颁布的国民经济三次产业划分规定里,明确了税务部门“公共管理”部门的行业性质。税务部门作为所谓“纯粹的”公共部门,具有与其他公共部门相同的价值取向。它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其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第二,用来从事税收管理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 第三,政府组织所掌握和运用的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因此,税务部门应该是一种“公益组织”而不应该是一种“自利组织”。它应该也只能把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本组织、本部门的行为目标。当然我们需要澄清的问题是,公共性不是税务行政管理的主导价值取向,而不是唯一。 在实践中,人们发现除了正义性和公平性以外的主导价值,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也有安全、自由度的价值要求,也有成本——效益的核算问题。按照公共性的要求,作为税务部门的公务员,其道德价值坐标应包括三个主要向量:其一,税务公务员必须建立对公共利益的信仰;其二,必须对其执掌的公共权力,如征税权、检查权、稽查权、核税权等,以及自己的定位有着充分的自觉;其三,必须确定无私奉献的价值目标。 前三个维度反映了社会对税务部门行政管理绩效量的要求;秩序、公平和民主的价值取向是一种解决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冲突的互动行为模式,反映了社会对税务行政管理质的要求,后者在税务行政管理效率评估的过程中,可通过纳税人的满意程度这一价值判断来体现。 公共性价值根源在经济学领域,由于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的存在,便有了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划分。人类为了满足私人欲望,在经济上需要有一些物品供自己消费,以维持自身的存续和繁衍。 此外,由于人类还存在着一些不同层次的公共欲望,因而还需要有一些物品来满足,这些物品便被称为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因其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而不像私人物品那样具有独占性、消费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因而它不能或不适宜由市场来提供,而通常由政府来提供,由此产生了公共部门,公共部门产生的特殊背景使其无论如何都不能放弃对公众利益的追求和公共服务的重视。 可见,公共部门的公共性价值导向根源于“公”、“私”二元结构所产生的矛盾。税务行政管理就是税收征管资源的配置问题。具体来讲,税收征管资源是在贯彻各项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遵从水平而开展的税收管理活动中能够起主体作用的各种资源的总称,特指对税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能够投入和控制的各项资源要素,这些要素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 税收征管资源是整个社会资源的一部分,来自于公众的委托,其根源是公共需要即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是公众为了取得公共产品而必须付出的代价。税务部门负责组织收入,其征税权是公众的赋予,与公众形成委托关系。另外,如果借用科斯关于企业性质的理论(企业是对于市场的替代)来看待公共部门,公共部门及其权威也是对市场的某种替代。 因此公共部门存在的理由是:政府通过垄断赋税进行公共管理的成本,通常要低于社会成员在完全市场化之下从事公共事务的交易成本,即在社会资源分配给公共部门之后,社会总效益较分配前应该是增加的。当然,不管从公共财政的角度还是从交易成本的角度,一方面说明税务部门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其价值导向的基础。 优化税务行政管理近年来,在加入WTO、体制改革、经济转型三大合力的推动下,中国正在迎来有史以来最大规模、最深刻的大变革,在职能转变上,突出表现为管制行政的传统正在被摒弃,服务行政正作为一种核心价值观被注入到政府职能设计和政府行政中来,政府发挥作用的重点正在逐步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作为政府的重要执法管理部门,税务机关也要进行相应的职能定位和转换。按照前述公共性价值导向的要求,税务行政管理的变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税收立法的民主性现代税收概念也被学者称为“民主税收”。在此前提下,税收只能是满足人民自身福利需要,并经人民同意而征收的由人民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费用。在实践中,税收的民主性则主要体现在税收的立法上,而且民众参与是民主概念的题中之义,税收立法民主必然要求民众参与。200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召开了听证会,迈出了税收立法民主化的重要一步。 但是,税收立法民主机制的完善需要公众参与。提高税收立法的民主化水平,让民众参与到税收立法程序中来,必然增强税法的公众认同度和遵从度,降低税收的成本和执法难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公众消极对抗税法的执行,减少征收阻力和偷漏抗税的发生。公务员之家 (二)完善税收法定原则公共性价值要求政府的一切活动应受到规则制约,税务部门可通过完善法定原则实现这一目标。税收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依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课税要素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征税程序要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为了做到“课税要素明确”,我们的立法要避免用模糊的词语。2.税收程序法定原则。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所依照的程序要素均须经法律加以规定。虽然税收程序法定原则要求征纳双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然而从约束公权力的立场出发,更为关键的是强调征收机关要依法行政,因而征收机关的课征不但须满足程序的合法性,而且不得越权或滥用裁量权对税收事项任意处理。 (三)优化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税务行政管理活动的公共性价值取向决定了税务部门是服务行政机构,我们必须把服务理念融入税收工作之中,将建立公共服务型税务机关应作为新时期税收管理改革的主要目标选择,从部门性向公共性转变,从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共服务部门转变,从传统的以官本位、权力本位为特征的管制型税务机关,向以社会本位、纳税人本位为主要特征的服务型税务机关转变,实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创新,进一步相应调整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在公共性价值取向的指导下,把纳税服务改革和税务机关职能转变引向深入。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剖析公共行政管理理论论文 【论文关键词】公共行政后现代性后现代公共行政 【论文摘要】“后现代性”作为一种脱胎于“现代性”的思想与行为方式,其精神实质如去中心化、多元主义、不确定性、微小叙事、消解权力的中心主义等诸多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正在逐渐渗透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且对公共行政管理的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促使后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论朝向三个方向转变:新公共管理理论、政府治理理论以及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主要解决的是公共产品需求的个性化响应问题。 后现代公共行政思潮是在当代国际社会“后现代性”话语出现跨领域使用的背景下形成的。对于“后现代”这头大象,不同的领域有着各自不同的解读:IT业将之称为数字化,哲学界将之称为本质直观,心理学家把它概括为行为体验,伦理界称它为自我认同,人类学家则说它是社会资本,物理学将它概括为负熵,化学说它是复杂和混沌,生物学则说它是基因重组……其实,“后现代”只有一个,那就是伴随着哲学的语言学转向而来的,语言(或者说符号)本身的权力(power)的被重视,以及在现代性语境下的结构主义、科学主义、理性主义等传统观念被打破其垄断地位。具体应用到公共行政领域,则是强调“以流程转变为核心”的公共行政改革取向。这种影响主要促使后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论朝向三个方向转变:新公共管理理论、政府治理理论以及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 本文主要拟从两个方面来论述后现论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的影响和渗透。首先,我将简单阐述一下什么是现代性、后现代话语的产生以及后现代性,其次,我将就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一些基本观点加以初步探讨。 1现代性,后现代话语的产生以及后现代性 “现代性”是一个令人困惑和难以精确界定的概念,而且在当前,对这个概念更是充满着批判与解构的尝试。在关于现代性概念的界定中,有三位学者的观点比较著名:首先是吉登斯,他从社会学的角度,将现代性看作是现代社会或工业文明的缩略语,它包括从世界观(对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态度)、经济制度(工业生产与市场经济)到政治制度(民族国家和民主)的一套架构。他着眼于“从制度层面上来理解现代性”,因此他的现代性概念主要指称在后封建的欧洲所建立、并在20世纪日益成为具有世界历史性影响的行为制度与模式,等同于“工业化的世界”与“资本主义”制度…。第二个是哈贝马斯,他从哲学的角度把现代性视为一项“未完成的设计”,是一套源于理性的价值系统与社会模式设计,它旨在用新的模式和标准来取代中世纪已经分崩离析的模式和标准,来建构一种新的社会知识和时代,其中个人“自由”构成现代性的时代特征,“主体性”原则构成现代性的自我确证的原则。在他看来,现代性的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它的自我理解和自我确证的问题。第三是福柯,他同样足从哲学的角度出发,不过他将现代性理解为“一种态度”,而不是一个历史时期,不是一个时间概念。对他来说,现代性从根本上意味着一种批判的精神。 说到现代性,我们就无法绕开欧洲的启蒙运动,因为我们通常把现代性的产生归功于启蒙运动,正是启蒙运动的精神孕育出了现代性的基本观念。这些精神主要包括理性主义的精神、科学的观念以及自由主义思想。这其中,康德作为启蒙哲学的杰出代表,其所谓“先验”的理性主义精神正是对现代性精神的最好诠释。而理性的批判与建构、理性神学、自由的权利以及民主国家的理念等,自然也就成为现代性的应有之义。 随着对现代性概念的不断解读与对现代性理念的不断实践,我们逐渐发现随现代性而来的虚无主义成为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现代性的自我确证性在面临“存在”与“虚无”的追问时显然无计可施。同时,随着罗素(BertrandRussel1)、索绪尔(FerdinanddeSaussure)、穆尔(G.E.Moore)、维特根斯坦(LudwigWittgenstein)、卡尔纳普(RudolphCarnap)等人的分析哲学以及随之而来的哲学语言学转向的开始,再加上解构主义领袖德里达的推波助澜,后现代这个概念自然而然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正如“现代性”一样,“后现代性”也是一个令人困惑、众说纷纭、有着多重歧义的概念。作为一种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逐渐在西方开始流行起来的社会思潮,经过分析哲学、符号学、语言学、叙事学、解构主义等等诸多流派和专家的诠释,以及消费社会的兴起与全球化的进程,后现代的思想和内容可以说已经覆盖了文化和社会诸多方面,同时也丰富、庞杂到了混乱不堪的地步。 关于后现代思潮的起因以及“后现代”的性质,有专家将之大致归结为以下几种解释:一是社会动因说,这种解释将后现代思潮的兴起归结为它的社会政治背景,认为一种全新的社会秩序应该被确立。二是后工业化或信息社会说,它将信息社会及其知识状态作为观察问题的一个基本视角。三是消费社会说,它认为后现代社会表现为一种消费文化盛行并支配着社会成员生活的“消费社会”的生活方式。四是文化反叛说,代表人物是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DanielBel1),它从价值体系、宗教和文化的角度来反思现代主义。五是叙事危机说,其代表人物利奥塔(Jean~FrancoisLyotard)以“叙事危机”作为切人点来展开对后现代的阐述,以“语言游戏”的范式来解决后现代思想的核心问题,将追求差异性、多元化作为后现代的游戏规则。上述五个解释中,前三个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后面两个则从文化的角度来探讨后现代话语的产生。 “后现代性”作为一种脱胎于“现代性”的思想与行为方式,无论其理论面临多少对抗与反对,作为其精神实质的“主体去中心化”、多元主义、不确定性、微小叙事、消解权力的中心主义等诸多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并且正在触及、渗透到各个不同领域,尤其随着信息技术及其手段的普及、经济的全球化,这种影响正在深入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就包括我们社会政治生活领域的公共行政管理。 2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几个基本观点 正如本文开头所描述的那样,后现论在公共行政领域的跨学科繁殖产生了后现代公共行政的概念,这个概念的核心仍然是对现代性的反思、对意义的解构以及对主体中心主义的消解。在现代性的视角中,公共行政被建构为一种科学、一种技术、一种企业、一种阐释,其寻求的是科学性、客观性、效率和确定的意义,而从后现代性的角度来看,公共行政应该是通过对相像、解构、非地域化和他在性的强调来掀起一场变革官僚制的革命。现代公共行政相当于规模生产,它只能对共同的公共利益进行批量化满足,如果非让它去满足公民的个性化要求,就相当于定制,成本太高,不可能实现。 后现代公共行政开始转向流程再造。在批量化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大路货需求(比如安全、义务教育等)的同时,开始考虑响应复杂多变条件下的个性化公共需求,所以要进行流程再造,提高响应速度和响应能力。但作为流程再造成果之一的新公共管理和政府治理理论模式的施行,还是要以正规体制为条件的。这种体制,好像大炮,可以打大象(满足普遍性需求),但不能打蚊子(满足个性化需求)。如果非要在现有体制框架下,解决公共产品需求的个性化响应问题,成本仍然偏高。于是,为了解决对公共产品的个性化需求的响应问题,后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论应运而生。 奠定后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论基石的,正是戴维·约翰·法默尔(DavidJohnFarmer)所著的《公共行政的语言——官僚制、现代性和后现代性》(TheLanguageofPublicAdministration---Bureaucrary,Modemity,andPostmodernity)这本书。而真正使该理论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内容,则出现在查尔斯·J·福克斯(CharlesJ.Fox)和休·T·米勒(HughT.Miller)合著的《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PostmodernPublicAd-ministration…TowardDiscourse)-书中。 福克斯与米勒在《后现代公共行政》中指出,就符号的层面而言,所谓的“现实”不过是社会的、历史的符号建构的产物,在后现代状况下,符号的能指与所指的脱节导致了“超现实”的出现,后现代文化最典型的特征就是高雅文化或大文化的日趋没落和亚文化的日益强劲,后现代意识的碎片化和关注于超现实的媒体形象的新部落主义使得任何形式的管理都变得困难,因此,需要找到一种新的框架:一方面,它能承受后现代的状况;另一方面,它能提出与民主理想相一致的主张。这就是所谓后现代公共行政的话语理论。 在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角度来看,官僚制在历史中是以决定论的、有意识地控制的术语定义的,同时,这些被软化为控制和理性的术语又逐渐让位于满意、统计意义、趋势等术语,决定论的或韦伯式的官僚制是一个控制的封闭系统模型。这显然与当代开放、多元的社会政治生活环境极不协调。 因此,对官僚制的突破与解构势在必行。公共能量场是话语理论的核心概念,它是现代物理学的能量场理论和现象学的方法相互修正的结果。场是作用于情境的力的复合。场的结构并不遵循固定的公式,而是取决于生活世界正在发生的事情。而能量这一概念则意味着:场中有足够的目标和意图。这些目标和意图使得人们被吸引、被激动、被改变。公共事务就是这样一种能量场,在那里,有着各种能量或力的作用,它们各自有自己的意向性或目的,从而形成一个公共的能量场。 公共能量场是表演社会话语的场所,公共政策在这里制定和修订。这一制定和修订的过程同时也是各种话语进行对抗性交流的过程,是具有不同意向性的政策话语在某一特定的实践环境中为获取(或实现)其意义而相互斗争的过程,换句话说,公共能量场就是“回到事务本身”的那个“具体”场合,也就是所谓的“现场办公”。在这里,没有一个意义先天地是真的或者说是本体论地确定的,意义就是为了被抓住而确立的。换成我们熟悉的语言,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此,有两点尤其重要:首先,为了避免陷入后现代话语的无政府主义状态,我们必需对话语意义的真实性或者说真实话语的条件做出严格的限定。其次,为了避免陷入官僚制民主模式的独白性言说,我们期望在话语中看到的是意义之战,是争辩、论证、反驳,而不是和谐的异口同声。参与对话的双方应该是一种结构性的关系,他们之间既是平等的,同时又是对抗的、相互斗争的。因而从理论上来说,它所设想的是一个所有人都参与的民主前景。但是从实践的方面而言,它强调了自主参与的重要性,只有那些积极投身于公共事务的人才能通过其有意义的、切合情境的话语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发挥作用,才能切实地利用他们真实参与的责任来加强民主。公务员之家 显然,从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观点来看,无论是新公共管理还是政府治理理论,都还没有彻底回到政治本身。因为他们语义中的政治,还只是一种本质、一种抽象:而每个公民的利益是具体的,后现代公共行政,就是要从本质的抽象再回到现象的具体,使公共行政可以响应每个公民个性化的公共需求。换句话说,就是不仅仅要讲政治摆大道理,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替老百姓办实事。 后现论对公共行政管理的这种影响和渗透、或者说公共行政理论的后现代转向,对我们的社会生活是极具颠覆性和震撼力的,就其目前的实践来看,其影响也是根本性的。比如荷兰的莱顿市和平司(Vredemakers)和法国的复合调解制度,就是基于这种理论在具体公共行政领域的一次具体实践和实施。其概念有点类似于我国的居委会老太太们的劝架调解制度。由于这种人民调解制度可以对胡同里各个公民最细小的公共需求进行最个性化的响应,成本又不高。因此一个居委会就是一个公共能量场,而居委会老太太就是维护安定团结、能量施放最到位的人。因而,我们或者可以认为,居委会老太太们的劝架调解正是一种最体现后现代风格的先锋派体验和实践。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新世纪公共行政管理主义重建反思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导言;公共行政管理主义之内涵;公共行政管理主义的历史背景;管理主义的反思与批判;公共行政重建之理论与实践之思考五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公共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再造的理论基石和实践指南、公共行政研究的焦点在于结果而非运作的过程、公共行政应妥善运用各种市场竞争机制、配合市场导向和市场机制的运作、政府应该扮演"导航者"的角色、政府应推动法规松绑的工作、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授予权能、公共行政的文化、政府规模的扩大和政府角色的膨胀、经济因素与财政压力工业化国家朝福利国家的方向发展、社会问题与政府不可治理性的增加、新右派学说与保守主义政治意识形态的巨大影响、对人性认识的偏颇管理主义的理论基础、管理主义所导致的公共行政价值的偏颇、市场基本教义和对市场机能的不当、向私部门学习之自我解构与公私管理之混淆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内容摘要〕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后在特定背景下发展起来并产生广泛影响的政府治理理论以及运动。它为政府管理与改革以及公共行政研究提供了不同的视野。管理主义存在着许多值得反思与批判的缺陷:基本价值的偏颇;对市场机制的迷信;公私管理的混淆;不当的顾客隐喻等。21世纪公共行政的重建需要关注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关注政府与社会、市场、公民的互动,不可陷入偏狭的陷阱。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主义反思性批判 一、导言 自1980年代以来,公共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再造的理论基石和实践指南。正如学者罗森布鲁姆所言,由政府再造所促发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理论及实务均已展现其独特之处,成为与传统管理途径、政治途径以及法律途径并驾齐驱的新研究途径。(Rosenbloom,1998,P.20)同时亦对公共行政学之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依学者哈贝马斯的分类,科学认知包括三种旨趣,即经验-分析性科学(empiricalanalyticalscience)、历史-论释性科学(historical-hermeneutical)以及批判取向的科学(criticallyorientedscience)。本文的旨趣在于分析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理论主张以及实践的内涵,探讨其出现的环境系络(context),进而进行批判性反思。 二、公共行政管理主义之内涵 从1980年代以后,在西方大部分发达国家,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政府再造运动,这一运动被冠以不同的称号,如管理主义(managerialism)、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管理(market-basedPublicadministration)、企业型政府(entrepreneurialgovernment),甚至具有政治理念色彩的名称,如新右派(NewRight)(Gray,1993)、新治理(NewGovernance),尽管名称各异,但基本上却描述着相同的现象,即传统官僚体制已经被新型态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治理模式所取代,并认为公共部门正浮现出新的典范(NewParadigm)(OwenE.Hughes,1998,P.1-4)。那么,这种公部门的管理主义或新公共管理包含什么样的内涵呢?依据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作的界定,西方国家所展现的政府改革的共同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管理技术的采用; (2)服务以及顾客导向的强化; (3)公共行政体系内的市场机制以及竞争功能的引入(OECD,1990,1993,1995)。学者拉森和斯图亚特(Ronson Stewart,1994,P14-15)认为,它包括:(1)视人民为顾客,并强调顾客的价值;(2)创造市场或准市场的竞争机制;(3)扩大个人以及私部门自理的范围;(4)购买者的角色须从供给者的角色中分离出来;(5)契约或半契约配置的增加;(6)由市场来测定绩效目标;(7)弹性工资。 学者胡德(Hood,1991)特别归纳出其七项要点,认为新公共管理的特质为: (1)在公部门之中放手给专业管理,这表示让管理者自己管理; (2)目标必须明确,绩效必须能够加以测量; (3)特别强调产出控制,重视实际的成果甚于重视程序;(4)走向分解的转变。分解(disaggregation)的意思是透过小型政策领域的机关设立,而将大规模的部会分割开来; (5)转变为更大的竞争性; (6)重视私部门型态的管理行为; (7)资源运用上的克制与节约。 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来看,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主张: 第一,公共行政研究的焦点在于结果而非运作的过程; 第二,为了实际结果,公共行政应妥善运用各种市场竞争机制,以提供更佳的产品或服务,同时在市场机制下,政府各机关一方面应如同企业般从供给者与需求的互动过程中取得经费,另一方面也要与其它组织进行竞争; 第三,配合市场导向和市场机制的运作,公共行政也应强调顾客导向(CustomerDriven)的观念; 第四,政府应该扮演"导航者"的角色,政府的主要职责应定位于确保各项公共服务与公共财货均可被顺利提供,但却不必要自己动手处理; 第五,政府应推动法规松绑的工作,今日的公共管理应改变过去唯法则是向的观念,更重视市场竞争、顾客需求以及成果的达成; 第六,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授予权能(empowered)以充分发挥创意并投入工作; 第七,公共行政的文化应尽可能朝弹性的、创新的、问题解决、具有企业家精神的方向发展。 三、公共行政管理主义的历史背景 在分析管理主义的起源与发展时,学者波利特(Pollitt,1990)曾指出,管理主义的核心思想,根本是一种政治人物所信仰的意识形态,因配合社会与经济情境的改变,最后成为社会所接受的观点,并因此在实践中予以推动。的确,导致管理主义兴起,是多种因素所构成的,具体分析,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至为重要: 1、政府规模的扩大和政府角色的膨胀以及社会对政府之不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福利更加观念的推动下,政府的权力不断扩张,政府的职能范围扩大,政府的角色多样化,尤其是为保障公民之福利,政大量透过立法管制干预人民的生活,包括经济性的管制和保护性的管制,其结果是一方面政府必须投入大量的资源以提供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为支付大量公共开支所采取的重税政策也导致经济竞争力的下降和民众的不满。在此情况下,政府遭受到越来越多的抨击,如胡斯所言,对政府的抨击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认为政府的规模太大,而且消耗了过多的稀有资源;二是政府的范围,政府自身陷入了过多的活动,而且许多活动的提供皆有替化方法可以运用;三是政府行事的方法,认为透过官僚体制提供服务必然导致平庸和无效率。 2、经济因素与财政压力工业化国家朝福利国家的方向发展,造成政府每年必须负担庞大的转移性财政支出,拖垮了政府的预算和经济,而经 济衰退、失业率的上升则形成了政治、经济的不稳定。另一方面,国际经济的自由化趋势所造成的竞争压力逐渐加剧,对各国政府均造成巨大的改革压力,如何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节省政府的施政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自然成为各国执政者面临的核心课题。在此情况下,思经政府改革以缓解财政经济压力,追求国家竞争力必成为一重要策略。 3、社会问题与政府不可治理性的增加随着工业化和科技发展,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如人口膨胀问题、都市化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环境恶化问题、消费者保护问题、失业问题、教育问题、健康问题、种族歧视问题、交通问题、犯罪问题……层出不穷,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政府所面临的公共问题的复杂性、动荡性和多元性环境,导致政府不可治理性(ungovernability)的增加。另一方面,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传统的政府功能实有力不从心之感,加之官僚体系本身的保守、消极、被动,以及官僚制度的墨守陈规、不负责任、衙门作风、繁文缛节、官样文章、腐败,正如凯顿(G.E.Caiden,1991,P.1)所言:不管东西方国家,均可发现许多相似的行政问题,如行政傲慢(administrativearrogance)、无效能(ineffectiveness)、无效率(inefficiency)、行政帝国主义(administrativeimperialism),均引发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使政府的存在充满了合法性危机。在此情况下,政府改革的呼声日盛,特别是让公共服务回归社会、市场的呼声而起,缩小政府职能成为一股潮流和趋势。 4、新右派学说与保守主义政治意识形态的巨大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管理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运动,正如波利特所言,管理主义乃是新右派在思考国家时,一种可接受的门面。从20世纪70-80年代起,具有保守主义政治倾向的政党在西方执政,新右派的政治主张抨击60年代盛行的社会福利国家和政治有许多重要缺点,例如多元主义盛行使公共支出大幅增加;官僚体系偏好扩大自己所能享有的资源以致发生"预算最大化";公共服务系垄断型态的运作模式;政府过度扩张的结果威胁个人自由,同时不利于企业及企业精神之伸张;政府寻求均等的社会正义措施缺乏正当性;公共支出大幅增加会因举债而排斥私部门之成长。在他们看来,政府之失灵比市场更为严重。对于新右派的信仰者而言,更佳管理提供了一种标签,其中私部门领域可引进公部门之中,政治控制可获得强化、预算削减、专业自主性降低、公务员的工会弱化,以及半竞争性的架构将奋起赶走官僚体制天生的无效率。正是在这种意识形态下,亲市场、反国家的信念大行其道,公共行政求助于市场或者类似市场的解决之道,几乎成为一种不可置疑的选择。 四、管理主义的反思与批判 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自从其产生起,理论界和实务界见仁见智。学者胡德认为,管理主义是一种没有实质内涵?quot;夸大伎俩",它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任何东西。根据他的观点,管理主义对公共服务造成伤害,同时它在降低成本的中心主旨方面,也没有太大的效果,它认为管理主义"顶多瓶子是新的,但里面的观念却是旧的",并认为这是一时之狂热(CargoCult)(Hood,1991,)。而在其它人看来,管理主义代表着一种新的典范,代表着未来公共行政与国家治理的方面。在我看来,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和其它公共行政的理论和学说一样,均代表着人类寻求良好政府治理(GoodGovernance)的一种努力;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以及社会公民对有效率的政府服务的合理期待;管理主义的许多主张和创意不能不说是极具启发性的。但是,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与其说是一种典范的转移,还不如说是另一个解谜之道。对管理主义的过度迷信,也是一种"致命的自负"。从反思批判的观点来看,公共行政之管理主义也存在着许多缺陷。在我看来,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人性认识的偏颇管理主义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公共选择理论(PublicChoiceTheory),委托-人理论(PrincipalAgentTheory)以及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CostTheory)、新古典经济学理论(TheNeoclassicalTheory)。管理主义承继了新古典经济学对人性的假设,认为(1)理性行动者是由自利所激励;(2)理性行动者是机会主义的、欺诈的、自我服务的、怠惰的和善于利用他人的;(3)由于这种假设,理性行动者不能被信任。然而,管理主义援引新古典经济学的人性假设,可能产生几个盲点,首先,它忽视了文化因素对人性的规制。人的自利性在以下情形下可能会比较突出:无任何社会互动之原子化的个人;团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严重抵触时;短期互动;涉及自身重大利益且是可以量化的情况下。除此而外,同胞爱、互惠性、互信、容忍、体谅、利他等文化因素同样会对人的行为产生规制的;另外,许多理论同样说明,人性是复杂的,人的需要也是多样化的;更重要的是当我们接受了人性走私理论假定时,就会产?quot;习焉不察"的现象,即我们失去了对自私和麻木不仁的道德敏感度,逐渐接受"利己不损人"的生活态度,而忽略了促进良好美德的重要,也会引发公共利益和公共伦理的危机。因为理论不仅可以是事实的反映,也可能引导人们走到理论假设的方面上去。在这样的人性假设下,公务伦理也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依据,而事实上,良好的公务伦理是十分重要的。 2、管理主义所导致的公共行政价值的偏颇和公共行政在民主治理过程的正当性的丧失管理主义看来,政府施政的基本价值在于"三E":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与效能(effeteness),也就是强调企业价值的优先性和工具理性(instrumentrationality)。然而事实上,公共行政具有追求或要求多元的,有时甚至于冲突的多元价值的特质。公共行政在本质上是以民主宪政为基石,强调追求人民主权、公民权利、人性尊严、社会公正、公共利益、社会责任等多元价值的。过分强调对效率和工具理性的追求,使公共行政无力反省公共行政以及公共服务的根本价值、目的,将其矮化为执行与管理之工具,不但无力负起公共行政对民主政治价值捍卫责任,也无法实现提升公民道德生活的信息与使命。行政学家邓哈特(RobertsDenhardt,1993)认为,以效率为导向的工具理性只会引导人们关注达成既定目标的手段,而忽略对目的本身的关切;也就是在工具理性下的种种行动,将使行政工作越来越远离社会价值 的体现,而只是斤斤计较减少行政成本,而沦为公务产生过程中的工具,以致完全丧失作为行政体系行动本身的"道德系络"(MoralContent)。学者佩龙和葛尔力(BelloneandGoerl,1992,131-132)曾指出以市场为导向的公共行政或管理主义与民主政治价值之间存在着冲突,即自主性朊裰髟鹑?AutonomyVsAccountability)、个人远见与公民参与(PersonalVisionVsCitizenParticipation)、秘密性与公开性(SecrecyVsOpenness)、风险承担与公共财的监护(Risk-TakingVsStewardshipofPublicGood)之间的冲突,的确是有道理的。笔者也同意泰瑞(Terry,1998)的观点,经由公共选择理论,人理论等确立的管理主义对于"民主价值"是无益而经不起深究的。现代政府的正当性或合法性必须奠基于足以承担责任,并能实践民主社会的价值前提。 3、市场基本教义和对市场机能的不当崇拜管理主义以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为基础,以自利与理性为假定,以演绎推理与计量模型证明市场是最有效率的制度。至于政府,由于人民对其所有权系分散且不可让渡,故缺乏加以监督的诱因,加上没有市场机制予以制衡,因而自利的官员得以罔顾公益,专注于追求个人利益,是故政府效率低下。因此主张公共财货与服务应交更有效率的市场来提供,减少政府的职能,使政府更加小而美。然而这种市场基本教义(MarketFundamentalism)本身就是天真的、和不符合逻辑的。首先,对市场的过分崇拜忽略了市场的缺陷。经济学家事实上并不讳谈市场经济的限制,福利经济学承认市场机能的失调(MarketFailure),政府以财政政策与公共政策介入市场,设定官僚体系执行这些政策,以挽救消费者权益,改正因市场机能失调所产生的问题,是政府存在的目的。晚近的组织经济学(OrganizationalEconomics)从交易成本切入,了解完全竞争市场的理论限制,间接展现市场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特殊关系,从契约法规权威的建立,财产权的确立,到各种管制政策,都显示市场权威建立的背后,存在政府介入的需要。其二,市场基本教义也忽略了公部门竞争与完全竞争市场诱因结构的差异。对于公私部门竞争而言,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如公部门产品的不可分割性(indivisibility),政府的产出(政策或服务)是公共财、无法分割、内容上是互斥的;庞大的规模经济而产生的独断性;政府政策具有强制性;服务具有独占性;进入市场的高门槛(BarrierstoEntry);价格系统之不存在等。正是由此,公部门引进竞争机制,是存在很大的限制的。也就是说公部门引进市场机能的限制,就是市场机能本身的限制,吾人无法将市场无法运作而交到公部门手中的工作再丢回市场管理。其三,从实践来看,公共部门市场化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民营化(Privatization);二是签约外包(Contractingout),其效用如何,仍是一个未可肯定的问题。"在竞争市场上,私人公司通常比政府体制有效率,但仅凭此推断没有竞争也没有市场考验的私人组织会带来效率,将是不实际的想法"(Dohahue,1989,P.222)。事实上,公共部门市场化在提供希望的同时,也提供了许多错误,如公益的丧失、规避巧用、寻租、特权与贪污等。管理主义对市场的迷信,显而是不恰当的。金融大亨索罗斯在其"全球资本主义的危机"一书中认为:"市场基本教义错误解释市场运作方式,让市场扮演一个过度重要的角色,无意中对开放社会构成危险","对政治的不满促进了市场基本教义,而市场基本教义的抬头又回过来使政治失灵。全球资本主义最大的缺陷之一是容许市场机制和利润动机渗透了原来补助不应该出现的活动范围之内",吾人值得深思。同如布隆克所言:"自由市场这看不见的手,尽管他有不可怀疑的力量,但是它仍不足以确保许多牵涉到人类幸福以及能让人类持进步乐观态度的社会目标的实现"(布隆克,2000年中译本,P.5)。 4、向私部门学习之自我解构与公私管理之混淆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的一个主要假设在于:公共部门之管理与私部门的管理不存在差异,存在着一种跨越公私情景的一般管理(GenericManagement)。无论是在政府机关还是私营机关从事管理者,都需要类似的管理知识、技能、概念与工具,以帮助同样功能(如计划、决策、组织、领导、沟通、控制)的发挥,从而长期有效地生产和提供财货与服务,在这样的理论下?quot;企业型政府"几乎成为政府再造的精神支柱,目的在于全面引进私部门的价值、文化、结构、流程、技术进行政府改造,进行自我解构(deconstruction)。吾人应该承认,公私部门之管理的确存在相似性的,管理知识、技能、工具亦可相互学习与借鉴。然而,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有本质之差异。行政学大师瓦尔多早在1948年便批判此种公私通则性忽略了公共行政之根本,即源于民主政治理念之"公共"本质(Waldo,1948:P.159-191),艾利森(Allison,1980)在其经典著作便揭示了公私两域之管理,在所有不重要层面上相同,而在所有重要的层面上不同。奥托、赫迪(Ott,Hyde,1991)也指出企业管理与公共行政有不同的意识形态和不同之价值。罗森布鲁姆(Rosenbloom,1998)亦从国家主权、公共利益、法律规则等方面分析了二者之不同。在我看来,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是存在巨大的差异的,这种差异表现在:宪政与市场、公益与私益、法治与契约自由、社会公义与效率利润等多方面。简单而言,公共行政在本质上是以民主宪政为基础,通过政府整合社会资源,落实民主治理的基本理念,展现公共利益之过程。将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相混同,恰恰丧失了公共行政在民主治理中的正当角色,丧失其应有的真正意义。 5、不恰当的"顾客"隐喻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将顾客对企业的重要性比拟为人民-政府间的关系,因此强调顾客满意(CustomerSatisfied)作为政府施政的目标,并认为顾客导向的理念会促使服务者直接对顾客负责;由顾客作选择提供服务者,排除了政治因素的不当干预;依对象的不同,对民众提供更多的选择;以顾客为导向的产出较能符合大众的需求,而且亦能达成公平(OsbornandGaebler,1992:181-186)。但是,顾客导向的公共服务本身乃是一个值得怀疑的不当隐喻:首先,公民在民主治理中的角色是比较复杂的,公民是公共服务的接受者,从这个角度要求政府提供服务;公民亦是公共服务的合伙人或参与者,其行为亦对公共服务的绩效发生影响;公民亦是公共服务的监督者,有责任监督政府的运作;同样公民亦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将政府服务的对象比作顾客,可能无法全面理解公民的角色,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健全、角色错乱。正如佛里克森(G.Federickson,1997)所言,民众是政府的"所有者"(owner),而非顾客,"所有者"概念具有主动性,它可以决定政府的议程为何,更符合人民的地位;其二,虽然顾客至上的初衷是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这是好的,但亦有许多困难必须加以解决:如难以满足多元目标,因为在开放社会下人民要求政府服务的范围相当广泛,甚至于多元目标经常出现冲突,政府在有限资源下,不可能满足每一位顾客;与顾客需求连接的困难,政府的每一规则从整体利益角度考虑,很难与每一位顾客的需求对接;其三,政府不仅仅是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管制者,在许多情况下,政府必须抑制公民的某些需求,才足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存在,而且事实上,无非公民的一切期求都是合法的,政府满足的仅是公民合法之期待。其四,政府服务的独占性或垄断性,由于缺乏竞争的压力,人民需求弹性又大,无论将其视为顾客或主人,均难以发挥顾客导向所企图的优点。的确,政府与人民间的互动关系,切忌不可单方操纵或过度消极,真正的解决之道在于建立民主之对话机制,并使各自既分享权利又履行义务。 五、公共行政重建之理论与实践之思考 应该承认公共行政之管理主义,对于公共行政之理论与实践提供了一种视角。无论如何,对于公共行政而言,多元视角的透视是有益的。然而,管理主义是否象有些学者所讲的,公共行政典范(paradigm)的转移,还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行政学者全中燮(Jong,J1994)认为,行政学典范的效果不能以其出版的经验著作来衡量,而必须以?quot;概念架构"(ConceptualFramework)和应用于有效解决问题的是否健全以判断。新典范取代旧典范,必须表现新典范有效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解谜(PuzzleSolutions)的能力。显然,现在谈论管理主义是一种典范仍为时过早,这种先于事实(BeforetheFact)的典范支持者或许过于自信。另外,将其视为一种典范,很容易将以"市场机制"、"小而能"、"顾客导向"、"效率至上"的企业型政府视为一种绝对的信仰,构成一个不当的"市场中心主义",而扭曲了公共行政的特质。吾人应承认,每一个时代皆有每一个时代的政府治理,政府治理应随时代政治、经济、文化、技术之变迁而发展。同理,公共行政之理论和学说亦应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在这个社会大转变的时代,公共行政之理论是需要不断重建和发展的。通过对公共行政管理主义的批判性反思,笔者认为,公共行政之理论重建在未来二十一世纪,需要关注和思考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公共行政应更多视为一种民主国家治理的过程,而不仅仅视为一种管理过程; 2、公共行政应承认政府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正当性,避免过度强调市场,可造成"空洞化的国家"; 3、公共行政应关注其公共性,避免公共精神的丧失; 4、公共行政应从政府与社会、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与公民的互动角度思考问题,避免两极化之思考; 5、公共行政应跨越"左"和"右"的意识形态,发展较为中性的整体观点; 6、公共行政固然要向企业学习,但大可不必,亦没有必要走向"自我解构",甚至于反国家的道路。更重要者,在学习企业的同时,应考虑情景之特殊性; 7、公共行政不应淡化对公务伦理的要求,因为这是实现良好治理之必需; 8、公共行政既要重视公共系络,亦要重视管理的知能与策略; 9、公共行政之研究,要采科际整合的途径,避免单一视角带来的盲点。二千余年前,中国先哲大圣老子曾谓:"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也。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quot;。并谓"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有功,不自矜故长"。对公共行政之理论与实务而言,可谓是至理名言。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行政管理主义研究论文 〔内容摘要〕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后在特定背景下发展起来并产生广泛影响的政府治理理论以及运动。它为政府管理与改革以及公共行政研究提供了不同的视野。管理主义存在着许多值得反思与批判的缺陷:基本价值的偏颇;对市场机制的迷信;公私管理的混淆;不当的顾客隐喻等。21世纪公共行政的重建需要关注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关注政府与社会、市场、公民的互动,不可陷入偏狭的陷阱。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主义反思性批判 一、导言 自1980年代以来,公共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再造的理论基石和实践指南。正如学者罗森布鲁姆所言,由政府再造所促发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理论及实务均已展现其独特之处,成为与传统管理途径、政治途径以及法律途径并驾齐驱的新研究途径。(Rosenbloom,1998,P.20)同时亦对公共行政学之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依学者哈贝马斯的分类,科学认知包括三种旨趣,即经验-分析性科学(empiricalanalyticalscience)、历史-论释性科学(historical-hermeneutical)以及批判取向的科学(criticallyorientedscience)。本文的旨趣在于分析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理论主张以及实践的内涵,探讨其出现的环境系络(context),进而进行批判性反思。 二、公共行政管理主义之内涵 从1980年代以后,在西方大部分发达国家,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政府再造运动,这一运动被冠以不同的称号,如管理主义(managerialism)、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管理(market-basedPublicadministration)、企业型政府(entrepreneurialgovernment),甚至具有政治理念色彩的名称,如新右派(NewRight)(Gray,1993)、新治理(NewGovernance),尽管名称各异,但基本上却描述着相同的现象,即传统官僚体制已经被新型态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治理模式所取代,并认为公共部门正浮现出新的典范(NewParadigm)(OwenE.Hughes,1998,P.1-4)。那么,这种公部门的管理主义或新公共管理包含什么样的内涵呢?依据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作的界定,西方国家所展现的政府改革的共同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管理技术的采用; (2)服务以及顾客导向的强化; (3)公共行政体系内的市场机制以及竞争功能的引入(OECD,1990,1993,1995)。学者拉森和斯图亚特(Ronson Stewart,1994,P14-15)认为,它包括:(1)视人民为顾客,并强调顾客的价值;(2)创造市场或准市场的竞争机制;(3)扩大个人以及私部门自理的范围;(4)购买者的角色须从供给者的角色中分离出来;(5)契约或半契约配置的增加;(6)由市场来测定绩效目标;(7)弹性工资。 学者胡德(Hood,1991)特别归纳出其七项要点,认为新公共管理的特质为: (1)在公部门之中放手给专业管理,这表示让管理者自己管理; (2)目标必须明确,绩效必须能够加以测量; (3)特别强调产出控制,重视实际的成果甚于重视程序;(4)走向分解的转变。分解(disaggregation)的意思是透过小型政策领域的机关设立,而将大规模的部会分割开来; (5)转变为更大的竞争性; (6)重视私部门型态的管理行为; (7)资源运用上的克制与节约。 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来看,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主张:第一,公共行政研究的焦点在于结果而非运作的过程;第二,为了实际结果,公共行政应妥善运用各种市场竞争机制,以提供更佳的产品或服务,同时在市场机制下,政府各机关一方面应如同企业般从供给者与需求的互动过程中取得经费,另一方面也要与其它组织进行竞争;第三,配合市场导向和市场机制的运作,公共行政也应强调顾客导向(CustomerDriven)的观念;第四,政府应该扮演"导航者"的角色,政府的主要职责应定位于确保各项公共服务与公共财货均可被顺利提供,但却不必要自己动手处理;第五,政府应推动法规松绑的工作,今日的公共管理应改变过去唯法则是向的观念,更重视市场竞争、顾客需求以及成果的达成;第六,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授予权能(empowered)以充分发挥创意并投入工作;第七,公共行政的文化应尽可能朝弹性的、创新的、问题解决、具有企业家精神的方向发展。 三、公共行政管理主义的历史背景 在分析管理主义的鹪从敕⒄故保д卟ɡ?Pollitt,1990)曾指出,管理主义的核心思想,根本是一种政治人物所信仰的意识形态,因配合社会与经济情境的改变,最后成为社会所接受的观点,并因此在实践中予以推动。的确,导致管理主义兴起,是多种因素所构成的,具体分析,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至为重要:1、政府规模的扩大和政府角色的膨胀以及社会对政府之不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福利更加观念的推动下,政府的权力不断扩张,政府的职能范围扩大,政府的角色多样化,尤其是为保障公民之福利,政大量透过立法管制干预人民的生活,包括经济性的管制和保护性的管制,其结果是一方面政府必须投入大量的资源以提供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为支付大量公共开支所采取的重税政策也导致经济竞争力的下降和民众的不满。在此情况下,政府遭受到越来越多的抨击,如胡斯所言,对政府的抨击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认为政府的规模太大,而且消耗了过多的稀有资源;二是政府的范围,政府自身陷入了过多的活动,而且许多活动的提供皆有替化方法可以运用;三是政府行事的方法,认为透过官僚体制提供服务必然导致平庸和无效率。 2、经济因素与财政压力工业化国家朝福利国家的方向发展,造成政府每年必须负担庞大的转移性财政支出,拖垮了政府的预算和经济,而经济衰退、失业率的上升则形成了政治、经济的不稳定。另一方面,国际经济的自由化趋势所造成的竞争压力逐渐加剧,对各国政府均造成巨大的改革压力,如何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节省政府的施政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自然成为各国执政者面临的核心课题。在此情况下,思经政府改革以缓解财政经济压力,追求国家竞争力必成为一重要策略。 3、社会问题与政府不可治理性的增加随着工业化和科技发展,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如人口膨胀问题、都市化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环境恶化问题、消费者保护问题、失业问题、教育问题、健康问题、种族歧视问题、交通问题、犯罪问题……层出不穷,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政府所面临的公共问题的复杂性、动荡性和多元性环境,导致政府不可治理性(ungovernability)的增加。另一方面,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传统的政府功能实有力不从心之感,加之官僚体系本身的保守、消极、被动,以及官僚制度的墨守陈规、不负责任、衙门作风、繁文缛节、官样文章、腐败,正如凯顿(G.E.Caiden,1991,P.1)所言:不管东西方国家,均可发现许多相似的行政问题,如行政傲慢(administrativearrogance)、无效能(ineffectiveness)、无效率(inefficiency)、行政帝国主义(administrativeimperialism),均引发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使政府的存在充满了合法性危机。在此情况下,政府改革的呼声日盛,特别是让公共服务回归社会、市场的呼声而起,缩小政府职能成为一股潮流和趋势。 4、新右派学说与保守主义政治意识形态的巨大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管理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运动,正如波利特所言,管理主义乃是新右派在思考国家时,一种可接受的门面。从20世纪70-80年代起,具有保守主义政治倾向的政党在西方执政,新右派的政治主张抨击60年代盛行的社会福利国家和政治有许多重要缺点,例如多元主义盛行使公共支出大幅增加;官僚体系偏好扩大自己所能享有的资源以致发生"预算最大化";公共服务系垄断型态的运作模式;政府过度扩张的结果威胁个人自由,同时不利于企业及企业精神之伸张;政府寻求均等的社会正义措施缺乏正当性;公共支出大幅增加会因举债而排斥私部门之成长。在他们看来,政府之失灵比市场更为严重。对于新右派的信仰者而言,更佳管理提供了一种标签,其中私部门领域可引进公部门之中,政治控制可获得强化、预算削减、专业自主性降低、公务员的工会弱化,以及半竞争性的架构将奋起赶走官僚体制天生的无效率。正是在这种意识形态下,亲市场、反国家的信念大行其道,公共行政求助于市场或者类似市场的解决之道,几乎成为一种不可置疑的选择。 四、管理主义的反思与批判 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自从其产生起,理论界和实务界见仁见智。学者胡德认为,管理主义是一种没有实质内涵?quot;夸大伎俩",它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任何东西。根据他的观点,管理主义对公共服务造成伤害,同时它在降低成本的中心主旨方面,也没有太大的效果,它认为管理主义"顶多瓶子是新的,但里面的观念却是旧的",并认为这是一时之狂热(CargoCult)(Hood,1991,)。而在其它人看来,管理主义代表着一种新的典范,代表着未来公共行政与国家治理的方面。在我看来,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和其它公共行政的理论和学说一样,均代表着人类寻求良好政府治理(GoodGovernance)的一种努力;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以及社会公民对有效率的政府服务的合理期待;管理主义的许多主张和创意不能不说是极具启发性的。但是,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与其说是一种典范的转移,还不如说是另一个解谜之道。对管理主义的过度迷信,也是一种"致命的自负"。从反思批判的观点来看,公共行政之管理主义也存在着许多缺陷。在我看来,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人性认识的偏颇管理主义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公共选择理论(PublicChoiceTheory),委托-人理论(PrincipalAgentTheory)以及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CostTheory)、新古典经济学理论(TheNeoclassicalTheory)。管理主义承继了新古典经济学对人性的假设,认为(1)理性行动者是由自利所激励;(2)理性行动者是机会主义的、欺诈的、自我服务的、怠惰的和善于利用他人的;(3)由于这种假设,理性行动者不能被信任。然而,管理主义援引新古典经济学的人性假设,可能产生几个盲点,首先,它忽视了文化因素对人性的规制。人的自利性在以下情形下可能会比较突出:无任何社会互动之原子化的个人;团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严重抵触时;短期互动;涉及自身重大利益且是可以量化的情况下。除此而外,同胞爱、互惠性、互信、容忍、体谅、利他等文化因素同样会对人的行为产生规制的;另外,许多理论同样说明,人性是复杂的,人的需要也是多样化的;更重要的是当我们接受了人性走私理论假定时,就会产?quot;习焉不察"的现象,即我们失去了对自私和麻木不仁的道德敏感度,逐渐接受"利己不损人"的生活态度,而忽略了促进良好美德的重要,也会引发公共利益和公共伦理的危机。因为理论不仅可以是事实的反映,也可能引导人们走到理论假设的方面上去。在这样的人性假设下,公务伦理也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依据,而事实上,良好的公务伦理是十分重要的。 2、管理主义所导致的公共行政价值的偏颇和公共行政在民主治理过程的正当性的丧失管理主义看来,政府施政的基本价值在于"三E":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与效能(effeteness),也就是强调企业价值的优先性和工具理性(instrumentrationality)。然而事实上,公共行政具有追求或要求多元的,有时甚至于冲突的多元价值的特质。公共行政在本质上是以民主宪政为基石,强调追求人民主权、公民权利、人性尊严、社会公正、公共利益、社会责任等多元价值的。过分强调对效率和工具理性的追求,使公共行政无力反省公共行政以及公共服务的根本价值、目的,将其矮化为执行与管理之工具,不但无力负起公共行政对民主政治价值捍卫责任,也无法实现提升公民道德生活的信息与使命。行政学家邓哈特(RobertsDenhardt,1993)认为,以效率为导向的工具理性只会引导人们关注达成既定目标的手段,而忽略对目的本身的关切;也就是在工具理性下的种种行动,将使行政工作越来越远离社会价值的体现,而只是斤斤计较减少行政成本,而沦为公务产生过程中的工具,以致完全丧失作为行政体系行动本身的"道德系络"(MoralContent)。学者佩龙和葛尔力(BelloneandGoerl,1992,131-132)曾指出以市场为导向的公共行政或管理主义与民主政治价值之间存在着冲突,即自主性朊裰髟鹑?AutonomyVsAccountability)、个人远见与公民参与(PersonalVisionVsCitizenParticipation)、秘密性与公开性(SecrecyVsOpenness)、风险承担与公共财的监护(Risk-TakingVsStewardshipofPublicGood)之间的冲突,的确是有道理的。笔者也同意泰瑞(Terry,1998)的观点,经由公共选择理论,人理论等确立的管理主义对于"民主价值"是无益而经不起深究的。现代政府的正当性或合法性必须奠基于足以承担责任,并能实践民主社会的价值前提。 3、市场基本教义和对市场机能的不当崇拜管理主义以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为基础,以自利与理性为假定,以演绎推理与计量模型证明市场是最有效率的制度。至于政府,由于人民对其所有权系分散且不可让渡,故缺乏加以监督的诱因,加上没有市场机制予以制衡,因而自利的官员得以罔顾公益,专注于追求个人利益,是故政府效率低下。因此主张公共财货与服务应交更有效率的市场来提供,减少政府的职能,使政府更加小而美。然而这种市场基本教义(MarketFundamentalism)本身就是天真的、和不符合逻辑的。首先,对市场的过分崇拜忽略了市场的缺陷。经济学家事实上并不讳谈市场经济的限制,福利经济学承认市场机能的失调(MarketFailure),政府以财政政策与公共政策介入市场,设定官僚体系执行这些政策,以挽救消费者权益,改正因市场机能失调所产生的问题,是政府存在的目的。晚近的组织经济学(OrganizationalEconomics)从交易成本切入,了解完全竞争市场的理论限制,间接展现市场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特殊关系,从契约法规权威的建立,财产权的确立,到各种管制政策,都显示市场权威建立的背后,存在政府介入的需要。其二,市场基本教义也忽略了公部门竞争与完全竞争市场诱因结?沟牟钜臁6杂诠讲棵啪赫裕嬖谧疟局噬系牟煌绻棵挪返牟豢煞指钚?indivisibility),政府的产出(政策或服务)是公共财、无法分割、内容上是互斥的;庞大的规模经济而产生的独断性;政府政策具有强制性;服务具有独占性;进入市场的高门槛(BarrierstoEntry);价格系统之不存在等。正是由此,公部门引进竞争机制,是存在很大的限制的。也就是说公部门引进市场机能的限制,就是市场机能本身的限制,吾人无法将市场无法运作而交到公部门手中的工作再丢回市场管理。其三,从实践来看,公共部门市场化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民营化(Privatization);二是签约外包(Contractingout),其效用如何,仍是一个未可肯定的问题。"在竞争市场上,私人公司通常比政府体制有效率,但仅凭此推断没有竞争也没有市场考验的私人组织会带来效率,将是不实际的想法"(Dohahue,1989,P.222)。事实上,公共部门市场化在提供希望的同时,也提供了许多错误,如公益的丧失、规避巧用、寻租、特权与贪污等。管理主义对市场的迷信,显而是不恰当的。金融大亨索罗斯在其"全球资本主义的危机"一书中认为:"市场基本教义错误解释市场运作方式,让市场扮演一个过度重要的角色,无意中对开放社会构成危险","对政治的不满促进了市场基本教义,而市场基本教义的抬头又回过来使政治失灵。全球资本主义最大的缺陷之一是容许市场机制和利润动机渗透了原来补助不应该出现的活动范围之内",吾人值得深思。同如布隆克所言:"自由市场这看不见的手,尽管他有不可怀疑的力量,但是它仍不足以确保许多牵涉到人类幸福以及能让人类持进步乐观态度的社会目标的实现"(布隆克,2000年中译本,P.5)。 4、向私部门学习之自我解构与公私管理之混淆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的一个主要假设在于:公共部门之管理与私部门的管理不存在差异,存在着一种跨越公私情景的一般管理(GenericManagement)。无论是在政府机关还是私营机关从事管理者,都需要类似的管理知识、技能、概念与工具,以帮助同样功能(如计划、决策、组织、领导、沟通、控制)的发挥,从而长期有效地生产和提供财货与服务,在这样的理论下?quot;企业型政府"几乎成为政府再造的精神支柱,目的在于全面引进私部门的价值、文化、结构、流程、技术进行政府改造,进行自我解构(deconstruction)。吾人应该承认,公私部门之管理的确存在相似性的,管理知识、技能、工具亦可相互学习与借鉴。然而,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有本质之差异。行政学大师瓦尔多早在1948年便批判此种公私通则性忽略了公共行政之根本,即源于民主政治理念之"公共"本质(Waldo,1948:P.159-191),艾利森(Allison,1980)在其经典著作便揭示了公私两域之管理,在所有不重要层面上相同,而在所有重要的层面上不同。奥托、赫迪(Ott,Hyde,1991)也指出企业管理与公共行政有不同的意识形态和不同之价值。罗森布鲁姆(Rosenbloom,1998)亦从国家主权、公共利益、法律规则等方面分析了二者之不同。在我看来,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是存在巨大的差异的,这种差异表现在:宪政与市场、公益与私益、法治与契约自由、社会公义与效率利润等多方面。简单而言,公共行政在本质上是以民主宪政为基础,通过政府整合社会资源,落实民主治理的基本理念,展现公共利益之过程。将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相混同,恰恰丧失了公共行政在民主治理中的正当角色,丧失其应有的真正意义。 5、不恰当的"顾客"隐喻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将顾客对企业的重要性比拟为人民-政府间的关系,因此强调顾客满意(CustomerSatisfied)作为政府施政的目标,并认为顾客导向的理念会促使服务者直接对顾客负责;由顾客作选择提供服务者,排除了政治因素的不当干预;依对象的不同,对民众提供更多的选择;以顾客为导向的产出较能符合大众的需求,而且亦能达成公平(OsbornandGaebler,1992:181-186)。但是,顾客导向的公共服务本身乃是一个值得怀疑的不当隐喻:首先,公民在民主治理中的角色是比较复杂的,公民是公共服务的接受者,从这个角度要求政府提供服务;公民亦是公共服务的合伙人或参与者,其行为亦对公共服务的绩效发生影响;公民亦是公共服务的监督者,有责任监督政府的运作;同样公民亦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将政府服务的对象比作顾客,可能无法全面理解公民的角色,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健全、角色错乱。正如佛里克森(G.Federickson,1997)所言,民众是政府的"所有者"(owner),而非顾客,"所有者"概念具有主动性,它可以决定政府的议程为何,更符合人民的地位;其二,虽然顾客至上的初衷是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这是好的,但亦有许多困难必须加以解决:如难以满足多元目标,因为在开放社会下人民要求政府服务的范围相当广泛,甚至于多元目标经常出现冲突,政府在有限资源下,不可能满足每一位顾客;与顾客需求连接的困难,政府的每一规则从整体利益角度考虑,很难与每一位顾客的需求对接;其三,政府不仅仅是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管制者,在许多情况下,政府必须抑制公民的某些需求,才足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存在,而且事实上,无非公民的一切期求都是合法的,政府满足的仅是公民合法之期待。其四,政府服务的独占性或垄断性,由于缺乏竞争的压力,人民需求弹性又大,无论将其视为顾客或主人,均难以发挥顾客导向所企图的优点。的确,政府与人民间的互动关系,切忌不可单方操纵或过度消极,真正的解决之道在于建立民主之对话机制,并使各自既分享权利又履行义务。 五、公共行政重建之理论与实践之思考 应该承认公共行政之管理主义,对于公共行政之理论与实践提供了一种视角。无论如何,对于公共行政而言,多元视角的透视是有益的。然而,管理主义是否象有些学者所讲的,公共行政典范(paradigm)的转移,还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行政学者全中燮(Jong,J1994)认为,行政学典范的效果不能以其出版的经验著作来衡量,而必须以?quot;概念架构"(ConceptualFramework)和应用于有效解决问题的是否健全以判断。新典范取代旧典范,必须表现新典范有效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解谜(PuzzleSolutions)的能力。显然,现在谈论管理主义是一种典范仍为时过早,这种先于事实(BeforetheFact)的典范支持者或许过于自信。另外,将其视为一种典范,很容易将以"市场机制"、"小而能"、"顾客导向"、"效率至上"的企业型政府视为一种绝对的信仰,构成一个不当的"市场中心主义",而扭曲了公共行政的特质。吾人应承认,每一个时代皆有每一个时代的政府治理,政府治理应随时代政治、经济、文化、技术之变迁而发展。同理,公共行政之理论和学说亦应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在这个社会大转变的时代,公共行政之理论是需要不断重?ê头⒄沟摹Mü怨残姓芾碇饕宓呐行苑此迹收呷衔残姓砺壑亟ㄔ谖蠢炊皇兰停枰刈⒑退伎家韵录父龇矫娴奈侍猓?/P 1、公共行政应更多视为一种民主国家治理的过程,而不仅仅视为一种管理过程; 2、公共行政应承认政府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正当性,避免过度强调市场,可造成"空洞化的国家"; 3、公共行政应关注其公共性,避免公共精神的丧失; 4、公共行政应从政府与社会、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与公民的互动角度思考问题,避免两极化之思考; 5、公共行政应跨越"左"和"右"的意识形态,发展较为中性的整体观点; 6、公共行政固然要向企业学习,但大可不必,亦没有必要走向"自我解构",甚至于反国家的道路。更重要者,在学习企业的同时,应考虑情景之特殊性; 7、公共行政不应淡化对公务伦理的要求,因为这是实现良好治理之必需; 8、公共行政既要重视公共系络,亦要重视管理的知能与策略;9、公共行政之研究,要采科际整合的途径,避免单一视角带来的盲点。二千余年前,中国先哲大圣老子曾谓:"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也。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quot;。并谓"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有功,不自矜故长"。对公共行政之理论与实务而言,可谓是至理名言。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网络化公共行政管理范式探索 [摘 要] 自韦伯创立官僚制以来,它就作为一种组织结构深入人心,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愈发发现官僚制已逐渐落伍。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范式得到人们的大力推崇与认可,事实上,任何理论随着时代的发展都会逐渐的表现出其滞后性,本文通过论述一种新的网络化公共行政组织结构,对其演变成一种公共行政范式可能性进行探索 [关键词] 官僚制新公共管理 网络化治理 一、官僚制与新公共管理的落伍 1.官僚制的问题 自政治行政二分法创立以来,行政学就就因官僚制的存在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它是一种以分部―分层、集权―统一为特征的组织形态,是现代社会实行合法统治的组织形态。官僚制对于现在的组织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组织架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官僚制逐渐演变成了一种效率低下的代名词,它压抑了人员的积极性,使得组织毫无生机和活力。 2.新公共管理的问题 (1)二者都植根于社会的组织结构之中。韦伯认为等级森严的层级结构有助于对效率的追求和目标的掌控,而实现效率的最好的组织就形式是依靠信息的垄断和对职业全能的垄断的官僚制。新公共管理所确定的行政方式也是植根于组织与结构之中,而当经济组织日益社会化时,传统的等级森严的官僚制满足不了组织的需要,新公共管理的载体也是建立在官僚制的组织结构基础上,并未发生重大的变化。(2)新公共管理造成了道德约束力的减弱。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由于本身的缺陷如缺乏竞争机制以及信息的不完备性会导致“寻租”行为的存在,传统的行政模式建立了一套制度和准则对组织成员进行约束以防贪污腐败的产生。新公共管理通过引入的签约合同等私营管理部门的模式,减弱了传统行政模式的道德约束力,也产生了新的贪污腐败的问题。由此可见,新公共管理摒弃了传统行政管理中灌输伦理标准的做法和原则,虽然强化了内在要求,但也弱化了人员的道德约束,成为了滋生腐败的温床。 在这种背景下,各种研究范式应运而生,网络化公共行政作为一种适应现代网络社会发展的治理方式,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与认可。 二、网络化公共行政兴起的原因 1.公共政策的受网络化特征影响 社会的治理不是按照专业来划分,而是以任务为中心的。网络化结构所具有的灵活性及稳定性,使得原有的主体结构做出相应的调整,或更新要素,或局部调整,改进结构。在主体结构建构中,如果结构处于主体可控范围时,这种建构可以是精心设计的、有计划组织的;反之,当结构处于主体不可控范围时,建构也不是不可能的。因此网络化的结构更有利于公共政策的制定与研究。 2.“碎片化”治理导致网络化治理的出现 “碎片化治理”是消极的,不科学的。传统的政府模式根本就不能满足这一复杂而快速变革的时代要求,命令与控制程序、刻板的工作限制以及内向的组织文化和经营模式维系起来的官僚制度,尤其不适宜处理那些常常要超越组织界限的复杂问题,网络化治理主要应对高度复杂的社会,如果想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就需要不同的人群和组织结构的出现,网络化治理由此应运而生。 三、网络化公共行政的概念 沃斯博格-盖利尼认为,网络化公共行政不仅以信息系统与管理过程之间的相互运作性连结和水平为特征,而且组织间关系更具有弹性和适应性,强调一种治理的关系。 1.公共服务的参与者 在科层制的组织结构中,公共服务的参与者仅是政府,政府负责公共物品的提供,社会与公民没有参与的自主权,不仅造成政府巨大的财政负担,公共服务的提供难以让社会满意。 新公共管理认为公共服务的提供由原先的政府跨界成为私营部门和非营利性组织,政府可以通过资源外包的方式转移公共服务从而达到治理的目的。 网络治理语境下的公共服务打破了单一的治理理论,向多中心治理理论迈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完全可以由政府与各种非营利性组织合作完成。这是由社会的网络结构造成的。 2.公共行动的目标 新公共管理带来的治理模式公共行动的目标是结果要满足顾客的要需求,它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定义为服务提供者与顾客之间的关系。因此,确认顾客的需要是制定目标的第一步,也是其核心所在。对顾客服务质量的衡量主要是评估其结果,新公共管理将各种政府服务的结果指标化,要求各政部门对这些结果负责。 3.手段:契约主义与市场力量 新的治理方式有两大原则:第一,只要有可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不要仅限于一个:第二,只要有可能,在这些多个的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之间要引入竞争机制。契约与合同制这一方式正好满足了两大原则,这一机制的核心是对竞争力量的引入。 四、网络化公共行政范式的优点 网络化结构伴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提高产生的一种新的组织结构。它的核心功能可视需要连接或中断,而组织中每一个成员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1.网络结构打破了组织的边界,符合民主诉求。这种开放的无边界无中心的组织结构框架,打破了组织内部边界的限制。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反应了公民对于社会生活参与的迫切需求,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而网络结构是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上的结构,信息可以在同一层次上共享,而不必自下而上到达决策层,再由上而下地传递到组织的其他成员。 2.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官僚制的结构形式有利于令行禁止,专业的分工能够充分实现效率的目标,而网络结构将会带来更高的效率。网络化的结构形式能够充分了解外部环境的基本信息,互相沟通与联系的方式最大限度的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所带来的各种弊端,同时,网络结构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快速反应,组织成员做弹性的工作,经常地变换工作岗位,持续地学习新技能。 由此可见,作为对传统市场、政府二分法的超越,网络化公共行政展现出很大的与优点。当然, 作为一种全新的治理模式, 其走向需要一个过程, 需要人们的不断探索与研究。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电子政务与提高公共行政管理能力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电子政务就是要实现政府这四大职能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而是主要依靠宏观调控手段进行经济调节。政府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缺陷的校正和调控,必须建立在掌握充分信息的基础上,同时还必须具有现代化的调控手段。凭借电子政务业务系统,政府可以建立政府机构之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居民之间便利的网络沟通及快捷的反馈机制,将极大地提高政府对市场信号变化的反应能力,从而随时对影响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实施引导和组织,来提高政府的经济调控效率和水平。电子政务的建立和发展,为政府经济调节的决策科学化提供了有力工具。电子政务通过建立决策支持系统,为决策层提供必要的决策信息。 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对各类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市场监督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各类市场交易中市场主体的资格认证、交易行为和秩序的规范与约束、交易权益的保护等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的效率。市场监管的重点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和维权。在市场监管过程中,推行电子政务实现以信息管理为核心的监管方式是必然趋势。监管部门面对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应改革监管方式,应用信息技术,建立与之对应的多元信息系统的常规运作机制,以实现全方位的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就我国国情而言,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就是政府为推动社会进步,建立公正、安全、文明、健康的社会发展环境,针对各类社会公共事业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电子政务作为重要的工具和手段,可以帮助政府构建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电子政务的实施可以提高法规、政策的透明度,使居民参政议政机会大大增加。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规章、政府制定的规划方案、重大工程的酝酿决策、审判机关的判决等公众关心的信息,都能通过政府信息网络,在第一时间传送到居民手里,为居民提供了参政议政的渠道。电子政务的实施使政府对社会的管理、沟通更加方便。各种文件(如户籍、身份证、护照、驾照、婚姻证等)的办理、重要的通知(如入学通知、迁址申报与通知)、社会安全与福利、个人应向政府缴纳的各种税款和费用、按政府要求应该填报的各种信息和表格以及缴纳各种罚款等都可以通过网络完成。 电子政务对政府效能的提高集中体现在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的提高上。电子政务建设给企业和居民带来的最大好处,就是政府的服务效率和质量都将明显提高。在公共服务方面:政府通过门户网站信息使公众迅速了解政府机构的组成、职能和办事章程、各项政策法规,增加办事的透明度。政府服务部门和科研教育部门的各种资料、档案、数据库的上网使政府的服务更加完善,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另外,政府对公众的服务还包括各公共部门如学校、医院、图书馆、公园等面向居民的服务。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与企业网站的连接,把电子政务的业务应用平台与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有机整合起来,建立支持流程的信息平台和面向流程的运作方式,不仅可实现政府对企业的快捷服务,而且可以帮助企业改善发展的软环境,利用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中心地位直接帮助企业寻找在全球范围内的有利资源,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行政管理的伦理基础探究 摘要:重视效率而忽视伦理是当前公共行政管理学界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一特点对行政管理学自身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公共行政管理主要是面向公众的,应该坚持公正、对公众负责、正义等。所以,要改进公共行政管理,就应该对其中的伦理基础进行研究。本文主要分析了公共行政管理和公共伦理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公共行政管理应该坚持的伦理原则。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 伦理基础 研究 当今时代,我国正处在社会变革和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上难免会出现很多不正常、不和谐的因素,这就需要有与之对应的价值尺度进行引导。公共行政管理在其中会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实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并不是最终目的,实行行政管理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传达人民的呼声。但是,近年来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只重视效率而忽视伦理的问题日益凸显,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政管理的发展。要加强公共行政管理,应该重视对其伦理基础的研究。 一、公共行政管理和公共伦理 公共行政管理的过程并不只具有技术性,所有的管理过程中都蕴含着价值观念和伦理观念,所以公共行政管理不仅是一种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的问题,还应该体现一定的伦理结构。所谓公共伦理指的是一种社会价值取向,其核心是公共理性,公共伦理对公民的精神建设与道德取向具有决定作用。 公共行政管理既属于结构的范畴,也属于道德的范畴。有学者甚至认为制度本身应该属于一种道德观念。也有学者认为,国家之所以存在是为了推动美好生活,所以其行为肯定要关注道德层面。由此可见,公共行政管理总是与“公共”二字联系在一起。在“公共”范围中,公共的利益是核心,所以公共行政管理应该时刻关注公共利益。 二、公共行政管理应坚持的伦理原则 关于公共行政管理应该坚持的伦理原则不同的学者进行了不同的表述,有的学者认为公共行政管理应该坚持效率至上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公平。也有学者提出了优秀行政官员应该具备的素质是能够处理好某些相互矛盾的道德原则,这些行政官员应该具备以下几种素质:坚持原则,果断采取行动;果断对有分歧的问题进行处理。我国也有学者提出了公共行政管理所坚持的伦理原则,主要包括社会利益至上、公平公正以及勇于负责。无论如何,公共行政管理是不能够离开社会伦理基础而存在的。而行政工作人员自身的道德水平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公共行政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共行政管理应该坚持的伦理原则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维护公共利益 在我国,政府是代表人民的利益的代表,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所以政府应该坚持为民服务,把维护公共利益放在首要地位。从事公共管理的行政人员首先应该坚持社会公共利益至上,不能滥用权力,不能把个人利益放在公共利益之上。行政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决策之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这一决策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坚持维护了公共利益,那么这一行政决策在促进社会进步方面会发挥积极作用。除此之外,行政人员的行政权力也应该受到道德的制约。行政权力在行使之时必须坚持公共利益至上。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具有的非公共行为往往是导致行政腐败的一大原因。行政腐败后果的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等都是严重违背行政伦理原则的。所以,行政权力在行使之时也应该坚持维护公共利益。 (二)促进社会信任 国家行政人员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公共管理的主体,与社会公民有密切联系的公共事务是其客体。所以,有必要在国家行政人员和公民间建立起一种政治信任,这样公共行政管理才能够顺利进行。换言之,政治信任是行政权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政治信任建立起来了,行政人员与人民群众之间没有了隔阂,那么行政管理法规等就能树立起权威性,从而有助于公共行政管理的进行。除此之外,促进信任也有助于减少了公共部门与公众之间的误会和猜疑,增进交流。 (三)促进社会的公平竞争 坚持一定的社会伦理原则,公共行政管理就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承担行政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的公平竞争,也是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 社会的公平竞争对社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例如有助于促进社会行政效率的提高;有助于促进创新,增强行政人员的士气;有助于促进行政机构及时对顾客需求做出反映。社会的公平竞争对于反对腐败、反对官僚主义等等不良的社会风气。要促进社会的公平竞争,行政管理机构就应该引进竞争机制,在录用新人员、进行奖励和惩罚等方面,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杜绝不正之风的产生与盛行。 三、伦理学视角下的公共行政管理 从伦理学的视角观察,公共行政管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公 正 这一特点主要体现是公共行政人员在对待公众时应该坚持做到一视同仁,大公无私,而不是厚此薄彼。以社会保险为例来说明,情况相同的人在减免税款、领取救济金以及享受照顾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同等待遇。 (二)合 法 官员在进行公共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其采取的决策与行动应该具有合法性。首先,其不能不遵守法律的规定而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其次,他们的行为必须与大众价值取向相符合。 (三)正 义 公共行政管理在执法办事的过程中应该坚持正义。首先,要平等对待每一位公民;其次,政府应该对个人所处的环境和个人特殊的需要进行充分考虑。 (四)对社会公众负责 从伦理视角下观察,对公众负责是公共行政管理的一大特点。其表现为:政府部门应该把自身的活动向公众作出解释,而且要按照标准对活动的理由进行详细说明,让公众认识到这一决策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共行政管理与公共伦理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加强行政管理不可避免要关注公共利益,要受到公共伦理的制约。所以,公共行政管理应该受到公共伦理的约束,坚持一定的公共伦理原则,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坚持促进社会信任、坚持促进社会的公平竞争。只有在坚持公共伦理的基础上,行政权力才能被合理利用,公共行政管理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
国内很多学者在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实践教学改革、评价体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是在探究校企共同合作培养人才机制的实施方面看,学者的研究及重视程度不够,故本文以高校旅游管理专业为例,从实施路径的角度研究校企合作的有效模式。 1校企协同育人机制在旅游管理专业的优势 高职旅游管理类专业是旅游、管理学和文学等学科交叉的综合性专业,它包括导游、酒店管理、景区经营管理、空乘服务等专业。这些专业都有一个共通点,那就是专业实践性强,企业对人才的需求量大。由于从事旅游类行业的人员流动率也较高,因此企业常常面临招人难、留人难的困境。所以无论是旅行社还是酒店等企业都希望与学校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配合学校产教融合,因此高职类大专院校在旅游管理专业上实行校企育人机制有着巨大的天然优势。学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体,拥有丰富的人才资源和教学环境,是育人机制中的主要实施者。高职院校可根据市场的需求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培养方案,培养“适销对路”的技能型人才,实现与市场需求的无缝对接,引导学生在“做中学”和“学中做”两种模式的切换,提升办学与育人的实力。企业可提供实践性的资源,结合自身的用人需求,开展深层次的合作。 2校企协同育人机制的困境 首先,大多数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仅局限于学校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企业并没有真正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校企合作深度不够,形式大于内容。且企业参与学校教学的积极性不高,他们往往是为了获得大量实习生,缓解用工难,解决人力紧缺的问题。其次,很多酒店和旅游企业的愿意与学校合作,出发点还在于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所以在安排学生实习时,并不会把学生放在一些技术性强或者核心重要的岗位。如酒店的前台,这是酒店的门面岗位,会带给顾客至关重要的第一印象,且涉及收银。相反,会安排在一些技术含量低的工作岗位,如景区的验票岗、酒店客房和餐厅的服务员等。虽然实习生有着先天经验不足的劣势,但如果整个实习阶段不让学生轮岗,也不注重对学生技术能力的培养,会导致很多学生实习结束后选择其他行业。最后,校企协同机制的最终结果培养学生理论——实践一体化的能力,实现学生毕业后即就业的无缝对接。但是时代的发展瞬息万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依托网络提供旅游预订服务的在线旅游、全域旅游、文创旅游已成为行业的新热点。而传统旅游人才的培养仍停留在导游、景区景点等方面。因此,高职高专旅游类专业的课程设置也应紧跟时代步伐及时调整课程和教学内容。让学生毕业即就业,并实现满意择业。 3校企协同育人机制的路径探析 校企协同育人是以学校为主体,协同企业、行业等共同参与制定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模式改革等人才培养的一种合作育人机制。目前高职高专院校的校企协同合作主要形成了订单式、工学交替、顶岗实习和现代学徒制这四种人才协同培养模式,这些模式的最终实施主要取决于学校、政府和企业这三个主体要素。学校是培养人才、提供人才的主体,有着完善的教学软硬件设施,但是社会资源比较匮乏。相反,企业的经营宗旨就是营利,而这些模式的实施价值又取决于政府、学校、和企业这三个要素的支持。学校是培养旅游人才的主体,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源和教学软硬件设施,但是社会资源较为短缺。而企业有着丰富的实践环境和社会资源,这点与学校是互补的。但是企业的经营目标最终是营利,与学校进行合作很大程度上对人才的迫切需求,获取具有动手及创新能力的应用型人才。而政府在校企培养育人机制中扮演着协调者和监管者的角色,主要负责旅游业整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出台相关政策及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协调各种社会资源。根据协同效应,相互合作形成整体功能和协同作用大于各部分功能之和,达到“1+1 2”的效果。因此,校企合作形成的协同效应将极大地发挥学校和企业两个主体的作用,形成一种强大的育人合力。而要更好地发挥这种整体作用,则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协同育人机制路径,通过构建这种路径,更好地发挥校企双方的作用,为旅游专业的人才培养提供切实可行的模式。基于目前我校旅游管理专业的概况,每年的招生在一百人左右,就业导向分为导游和酒店类,形成了长江传媒国际旅行社校外实习和万豪订单班的多种人才培养模式。 (1)发挥学校主体作用,为协同育人提供资源保障 学校作为校企育人机制中的主体,也是育人机制的中心枢纽。高职院校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又承担着服务社会的重要使命。可以说学校既为人才输出“输血”,又为培养人才“造血”,学校为育人资源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作为主体方,高职院校在课程内容设置上要根据企业用人标准和岗位能力匹配来进行课程建设,旅游专业教学内容与职业标准无缝对接,培养企业真正所需要的人才。此外,校企合作还可以优化师资力量,充实教师队伍。既可以邀请经验丰富的旅行社和酒店高管作为兼职教师来校授课,也可以本校教师去企业参加培训、挂职锻炼等,构建一支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2)深化企业参与程度,为协同育人提供实践保障 许多校企合作的旅行社、酒店等企业主要目的是为了缓解用工难的问题,并获取廉价劳动力,降低人力资源成本。例如,酒店行业的经营季节性较强,大批的大专院校实习生可以保证稳定的劳动力来源,且实习生的待遇不是很高,可以降低酒店人力成本。故获取短缺劳动力成为企业与学校开展合作的主要目的,因而也易造成企业在培养学生实践技能方面不够重视,实习的内容与理论教学对应性不强,实习岗位结构不合理。实习生往往在一个岗位实习半年,机械地做着重复的工作,对酒店其他岗位、部门缺少了解,导致学生的积极性大打折扣,只是为了修满实践学分。建议企业根据学生所需掌握的技能和实践知识细化培训目标,根据学生的兴趣和能力差异化安排实习岗位,并定期轮岗,召开实习生座谈会,使学生拥有良好心态,真正掌握专业技能。 (3)发挥政府协调作用,为协同育人提供监督保障 政府在整个校企合作中扮演着协调者和监管者的角色。一方面,政府了能推动旅游业的大体发展,掌握政策的决策权,具有天然的协调各方人力、财力等资源的优势,也可以为校企合作提供良好的平台和利好政策。另一方面,对于校企合作,学校的出发点是能更好地培养社会所需人才,站在学生的角度,使其学到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实现毕业即就业;对于企业而言,更多的是站在减少人力成本,缓解用工紧张的层面来获取经营利润,在价值取向上与非营利性的学校会存在冲突,当双方存在问题时,就需要政府在中间进行协调,并监督双方是否按要求严格执行合作协议,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人才培养的实用性。 4结语 旅游业作为我国的朝阳性产业,其快速的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逐渐提高。旅游管理专业本身是一个实践性较强的专业,仅仅从书本上获取理论知识是不够的,更需要到企业去实习,提高自身的社会适应能力。而这需要校企协同的育人机制从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文探究的校企育人机制路径能够为学校和企业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实现学校、企业、学生等多方共赢。
经济法律论文: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 论文摘要 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经济关系”指的是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关联系的统一整体。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法律体系、商法地位、经济法律体系。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 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有二个: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 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 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笔者以为不然。3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的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4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5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 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经济法律论文: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内容提要: 关于经济法律体系的论文不少,尤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但其中多数文章都力求打破传统部门法的界限,试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法新构成理论”。[1]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学即法制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 法律体系 商法地位 经济法律体系 正文: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2]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3]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有二: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6]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7]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8]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9]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10]笔者以为不然。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13]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14]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15]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16]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17]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18]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20]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21]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22]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3](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24]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2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27]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28]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29]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经济法律论文:降价促销与低价倾销经济法律论 我国经济已告别了商品短缺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必然会对过去经济建设过程中的盲目重复建设进行自我调整;商品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的进程中,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必将愈演愈烈。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的大多数企业缺乏先进的技术创新机制和成本约束机制,因而,企业的市场竞争手段主要是采取价格竞争的形式。目前,我国工业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之间,外贸出口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之间所进行的价格大战就是例证。对此,社会各界反应不一,有的认为价格大战是正当的降价促销,有的认为这是不正当的低价倾销。笔者认为,正确界定降价促销和低价倾销,必须依经济规律、市场规划和法律规范为标准。以求澄清人们的认识混乱,达到保护正当价格竞争、促进优胜劣汰,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之目的;同时,寻求治理低价倾销的策略。 一、价格竞争的法律依据和经济准则 为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杠杆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制止不正当竞争, 我国先后于1993年和1997年制定并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迄今为止,这两部法律是规范价格竞争领域的基本法,也是界定合法的降价促销和非法的低价倾销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除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并依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外,绝大多数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制,由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但是,法律又同时规定经营者除了依法降价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以外,不得出于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事不正当竞争。可见,法律规范给予经营者的价格授权是极其广泛的,这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又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竞争手段作了必要的法律限制,这就为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提供了有序价格竞争的法律依据和竞争规则。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我国正在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但是,现阶段在价格体系还处于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足鼎立的局面。因此,本文所提及的价格行为和价格竞争仅指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即由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所形成的价格。制定价格必然以成本和供求关系为基础,成本分为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生产成本由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最终构成;而经营成本则应由购进商品的进货成本和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的流通费用来最终形成。鉴于各个经营者的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差别悬殊,在确定成本时,只有以生产者和经营者自身的合理的个别成本为考察对象和立论前提,才是公正、公平的,才符合立法精神和市场竞争法则。这是本文的基本观点和立论基础。前一段时间出台的有关行业自律制度是不宜实行的,所谓行业自律实质上是一种全行业的价格卡特尔,其本质是垄断,必然产生垄断的弊端,不利于企业创新和技术进步,相反会保护落后,妨碍优胜劣汰。究其原因,即行业自律价是一种行业最低限价,它依据的是同行业的各企业产品生产成本的平均数。因此,在实践中不仅不宜提倡,而且应果断地抛弃。随着企业不断创新和技术进步,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在同一种或同一类产品上出现价格差异将是必然的。人为的限制是不现实的,也是无法实施的。 二、降价促销是价格机制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合法手段 据最近国家贸易局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目前零售商品中已有90%供大于求,其他商品也不存在供不应求的问题。由于绝大多数的工农业生产资料和工农业消费品出现了生产能力过剩,加之建设过程中宏观上仍存在重复建设问题以及社会消费的疲软乏力,社会商品和服务价格下降将是不可避免的必然趋势。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势必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个别成本来取得利润;或者不断地进行产品创新,不断地创造市场、创造需求。这应是竞争战略的理想选择。然而,我国目前多数企业并不具备这种实力,这是现实。因此,作为低级市场竞争手段的降价促销将长期存在。问题在于“降价促销”必须有一个度,大家知道,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确定,取决于生产经营成本和供求关系。成本又分为社会平均成本、企业个别成本。只要经营者将商品价格降至不低于企业自己的个别成本(即使低于社会平均成本)进行销售即是合法的。这一前提下的价格是无可厚非的。“康佳”、“海信”、“长虹”所进行的彩电价格战当在此列。 笔者认为,降价促销应为经营者出于生存和发展的目的,以不低于自身个别成本的价格向社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是价格机制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合法手段。尽管价格战必然会造成一些企业的盈利暂时减少,甚至会使少数企业倒闭、破产,政府的所得税收入也会相应减少,但这种降价促销会扩大市场交易规模,增加政府的销售税和营业税收;从长远眼光看,价格战又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有利于提高企业素质和竞争意识,有利于进行国际竞争(海尔公司的实践已证明这一点);这也符合《价格法》关于“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的立法精神。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市场正处于需求低迷、消费乏力、生产过剩的情况下,合理合法的降价促销不失为一种刺激消费,扩大市场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良策。 三、低价倾销是危害社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低价倾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或者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之外,出于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而采取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可见,构成低价倾销有两个基本条件,即主观上是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低价倾销的实质乃是经济实力相对雄厚的经营者,为了独占市场,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短时期内将其某种商品或服务以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倾销,以达到其挤垮特定地区、特定商品的经营者,待竞争对手被迫退出市场或者无法与其抗衡后,再提高销售价格,获得垄断利润,以弥补低价倾销时所致损失。其危害后果是扰乱了市场上正常的价格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影响了国家税收,流失了国有资产;降价的损失也必将转嫁由消费者承担。因此,低价倾销行为被《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令禁止。 近几年来,在我国市场上低价倾销的表现五花八门,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产品多元化或系列化的大企业或者企业集团,选择其中一种产品或系列产品中的某个品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或者企业集团,通常采取生产多元化或系列化的发展战略,某种产品或系列产品中某个品种暂时亏本经营,对它也不会伤筋动骨。因此,这类大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往往为了挤垮竞争对手,扩大市场占有率,而采取选择某种产品或系列产品中的某个品种,亏本销售。南方某省曾经爆发过“两椰”之争。两家以生产天然果汁饮料闻名的企业集团,一家是椰树集团,另一家是椰风集团(简称“两椰”),椰子汁和芒果汁分别是“两椰”的拳头产品。1996年1月8日,在马口铁、白糖等生产原料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椰树集团将其生产的椰树牌芒果汁出厂价从每听1.87元大幅度下降到1.40元。椰风集团认为,椰树集团这是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芒果汁。因为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每听芒果汁的利润本来就是几分钱,椰树集团此举的目的是用非主导产品冲击竞争对手的主导产品,以达到挤垮竞争对手,占领市场的目的。 2.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通过价格优惠、折扣、“买一送一”等方式变相降价,使销售价格低于成本,排挤竞争对手。我国家电制造行业重复建设问题十分突出,造成生产能力过剩。加上市场需求增长缓慢,家电产品严重供过于求,市场竞争激烈,生产厂家的价格优惠、折扣、送礼等形式变相降价,已间接构成低价倾销。 3.旅游服务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舍本倾销现象严重。 4.公共汽车客运市场恶性竞争,实力雄厚的客运公司不惜暂时亏本经营,以期挤垮竞争对手。 5.第三产业中的零售业、餐饮业在其经营的众多商品(品种)中,选择若干商品(品种)亏本销售且大打广告,招徕顾客,倾轧竞争对手。 6.同一种商品的代销商、经销商之间为争夺地盘、争夺客户,以低于商品到岸价大打“价格战”,意图整垮竞争对手,垄断特定市场。某市两家商业企业均为经销摩托车的大户,且供货渠道和厂家基本一致。其中的一家商场为争夺客户,垄断市场,在一个时期内,利用旺销季节将其经销的几个抢手品牌摩托车以低于到岸价格向市场抛售,这显然是一种低价倾销的行为。 凡此种种,皆为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必须依法整治,否则,我国的市场经济无法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目前我国市场上业已存在的、混乱的价格竞争行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1999年8月3日了《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依该规定,低价倾销行为,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 四、对策与结论 综上所述,合理合法的降价促销应予以支持,不正当的低价倾销要坚决反对。一方面,政府在严格执行《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同时,还应制定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使之与法律配套实施,以加强政府和社会对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市场竞争有序健康地进行。另一方面,政府又必须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加强有效的宏观调控,坚决避免和克服盲目重复建设这一顽症。客观地讲,盲目与重复建设所招致的供大于求,是引发低价倾销的主要原因。目前,为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国内需求,创造就业机会而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固然是必要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防止出现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重复建设问题。再者,要从根本上治理低价倾销问题,关键的出路在于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不断地降低成本,以此来增加有效供给、扩大内需,增加社会购买力。当前困扰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突出问题和难点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弱。企业由于缺乏技术创新能力,无法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产品不能适销对路,出现结构性过剩,呈现全面的买方市场,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竞争力降低、经济效益下降、发展后劲力不足。企业为求生存不断地引发“价格大战”。要使企业真正摆脱困境,重要问题之一就是要建立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不断降低企业的个别成本,不断改进老产品、增加新产品,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以增加有效供给来扩大有效需求。为此在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应做好如下几方面: 第一,在政策方面要建立和完善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和法规,以鼓励和规范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 第二,搞好企业技术创新的体系建设,包括做好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支持和投入机制,保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所需资金,改变“普遍下小雨”和“撒芝麻盐”的作法,重点扶持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途的产品和企业;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充分利用各类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速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科技带头人和骨干;加强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以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为主力,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优势,做好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积蓄力量,逐步推进全部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 笔者认为,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低价倾销问题完全可能也可以得到全面解决,这只是市场经济和特定国情条件的阶段性问题,对此,政府与全社会应有一个客观的、历史的认识。 经济法律论文:试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内容提要: 关于经济法律体系的论文不少,尤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但其中多数文章都力求打破传统部门法的界限,试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法新构成理论”。[1]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学即法制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 法律体系 商法地位 经济法律体系 正文: 一、 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 “经济关系” 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 [2]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 [3]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 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有二: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 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 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 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6]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 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 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7]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8]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9] 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10]笔者以为不然。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 关于商法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 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13]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14]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15]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16]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17]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18]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 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20]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 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21]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 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 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 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 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22] 2、 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3](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 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24]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 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2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 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27]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28]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29] 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经济法律论文:经济法法律责任法理学研究 摘要:本文以法理学为视角,首先分析了法理学中法律责任的基本定义,并指出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描述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之上对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简单概述。最后,论述经济法法律责任在法理学中的重塑。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责任;法理学;重塑 一、法理学中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与法定义务密不可分,而法定义务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所颁布实施的强制性规范设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当不履行相应义务时就会受到制裁。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其中主流的几种观点认为,法律责任是义务,其相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言属于第二义务,概括而来法律责任就是因违反第一义务而招致法律责任的承担。另外,有学者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后果,是违反者应当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可以说不同的学者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法理学观点却又相对的一致。当然,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是根据形式逻辑中的推理而来的,形式逻辑中的演绎、归纳推理往往运用三段论形式,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在法律责任的推理过程中,一般将具体确定的法律规范条文作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大小前提推理出结论即法律责任。虽然它依据系列前提能够得出一个无可辩驳的结论,但是由于推理所用的大小前提并不确定,形式逻辑推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并且形式推理无法对结论作出正当性的解释。另外,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描述缺乏创新性,缺乏包容性。目前我国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描述,仅仅从部门法,尤其是刑法和民法中的归责理论,认定法律责任就是因为违法行为导致了国家的制裁,从而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阻止功能。这就忽视了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独特性,从而导致了经济法及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等问题成为经济法学界短时难以解决的难题。 二、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规定的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由于经济法的经济性,经济法法律责任必然会是经济性的责任。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经济性能够使得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发挥它独有的经济效益,它能够指引人们朝着利益出发的同时趋利避害,实现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例如说,经济法中最为常见的罚款,可以说是在规制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另外,经济法法律责任在强调制裁的同时还有一些奖励性法律后果。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经济法上的义务,而受经济法制裁;而经济法上的奖励,则是由于积极地履行经济法上的义务,而受到经济法的褒奖。最后,经济法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经济法的许多法律规范都可以看出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虽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与经济法法律责任不同,它们并非从根本上全部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正是因为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不仅影响到自己和相关第三人的利益,而且还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对其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之有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规定更加严格。 三、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法理学重塑 目前,我国经济法法律责任难以脱离传统的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的描述,大都是对法理学中法律责任的简单重复。比如说,经济法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经济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是指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行为而承担的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等等。这些关于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基本是对法理学中的“义务论”、“责任论”加上经济法字样的复制。我国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无论是从经济体制还是市场变化上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量的新生经济现象使得经济法法律责任描述过于陈旧而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因此,我们对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应该根据经济法的特点,从具体的经济法部门法中寻找依据,即应从经济法自身的发展演变规律和特点中去获得。目前,我国法理学仍然以民商、行政的法律调节机制研究法律责任,然而,如今的法律现状是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相互交叉相互融合,新兴法律层出不穷。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必须对经济法法律责任从经济法自身进行研究。在研究过程中首先要关注经济法之于民商、行政法的区别,比如说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对秩序、公平、效益的追求次序;对法律责任中主体的不同;以及责任形式的巨大差异等等。一个体现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经济法法律责任,应包括经济自律责任制、经济他律责任制、经济诉讼。在经济自律制度中,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通过其自身制度的运行规范其成员的行为,实现其团体内的秩序与法律秩序相协调。在经济他律责任制中应建立经济决策程序制度,实现经济民主。充分发挥经济仲裁及经济调解的作用,实现经济稳定。应建立和健全经济诉讼制度,使公益诉讼获得诉讼之救济,以实现经济法的权益保护目标。 作者:曹真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经济法律论文: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浅析 摘要:低碳经济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型发展模式,是针对当前气候异常的必要措施。这一模式涉及技术、制度和发展观念等诸多方面,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低碳经济;国家干预;法律 低碳经济是针对气候变化提出来的重要战略选择,得到世界各国的一致认同。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①,可以引导、规范、激励和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 一、低碳经济的意义 (一)低碳经济的基本概念 关于低碳经济,许多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论述。但总体上无外乎几个特征:第一,发展模式不同以往经济形式,强调低碳,在某种意义讲,就是减少能耗。第二,低碳经济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第三,低碳经济是人类的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第四,低碳经济意味着现代社会生活的技术创新。因此,所谓低碳经济,就是尽量减少能耗和碳排放的前提下,有效降低各类污染,采取一系列新的技术手段,辅以法律和制度保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增长的发展模式。 (二)低碳经济的国家干预理论 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经济发展的负外部性效应之结果,是人类经济活动的对大气这种全球公共产品的过渡使用之结果②。从国家干预理论看,低碳经济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需求的资源越来越广泛,而且量能呈现逐步扩大态势。许多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这就导致了社会需求与资源相对匮乏之间的矛盾。国家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片,根据市场经济理论,计划与市场两种机制都可以对资源进行配置。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与计划机制相比,市场则具有更高的效率。但是,市场调节具有先天性不足,即经济学中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公。第二,负外部性效应的产生。第三,竞争无序与垄断的出现。第四,产生失业问题。第五,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因此,国家干预的主要方面为市场失灵的矫正。国家干预可以采取两种办法,首先是市场化的方式;其次是非市场化的方式。政府是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的最权威的组织形式与统治方式。政府拥有强制性手段,它可以使市场从无序到有序。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曾认为,市场需要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同时调节。所以,政府须为矫正市场失灵做出努力,法律便是实现目的的有效途径。 二、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 低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律,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是克服市场无序的有力保障。政府通过制订相关法律,实现发展模式有据可依,达到更好体现政府职能,使政府运行顺畅,更好调节低碳产业发展。布坎南曾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③ 三、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在比较法上的观察 (一)低碳经济的国际法 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建立了长效机制,进而实现控制二氧化碳等气体排放的一部国际性法规。奠定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是目前操作措施有力,全球各国参与普遍程度高的另一部国际条约。 (二)英国的相关立法 英国自2003年在其能源白皮书《我们的能源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率先提出低碳经济概念。2008年颁布的《气候变化法案》是低碳经济立法的结果。 (三)美国和日本的相关法律 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审议《低碳经济法案》,标志着美国将低碳产业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推手正式提上了日程。日本长期重视科技发展,在学界对低碳经济研究由来已久,在美国通过上述法案不久,日本也紧随其后,出台了《推进低碳社会建设基本法案》。这一法案成为了日本低碳行业发展的法律基石。国外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几点经验:以低碳经济国家战略的确立为先导;以低碳经济基本立法为统领;在法律完善方面,主要以制订新法和修订旧法相结合的办法。 四、全面制订低碳经济相关法律刻不容缓 (一)落实发展低碳经济国际义务的需要 构建一国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国履行国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客观要求,是各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保障。国际公约确立起一般国家普遍的室温气体减排义务,该义务只有在各国内部加以落实,即把发展低碳经济的国际法内化为一国的国内法。 (二)低碳经济国家干预行为需要法律规制 低碳经济国家干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建立以“碳权利”为基础的低碳经济市场规则。第二,确立以竞争为本的低碳经济市场运行机制。因为权力具有异化、扩张而不受控制的欲望;如无法律的预先设定,便会出现失控。良法的关键问题在于公权力的控制④。因此,低碳经济的法制建设势在必行。 五、建立和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制度建设是顶层设计,好的制度可以推动经济发展,反之则达不到想要的效果。低碳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合理,便会产生一个美好的低碳社会;反之,便会导致低碳经济及低碳社会建设的停滞与倒退。 (一)理性选择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保障路径 法律是理性统领下的制度体现与规则群,制度系理性派生的制度结构⑤,理性是法律的前提,法律只有符合理性、体现理性,才有其真正的存在的价值,低碳经济之法必须是理性之法,而理性的依据便是法律必须是良法,其特点是:法律是否发展低碳经济之必须,是否客观反映低碳经济发展规律。 (二)合理设计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选择恰当的低碳经济制度保障措施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之举,在合理配置的政策与法律双重作用下,我国低碳经济方能有序推进。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法律系统,由于低碳经济所涉范围广、领域多,其立法将是一个分层次、多结构、跨部门、多领域的法律制度体系,只有通过立法的结构与层次搭配,建构起效力有序的法律阶位关系,确保各相关立法的相互协调、补充,形成有机统一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三)完善低碳经济立法的执行与监督制度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⑥。法律如果得不到贯彻执行,就只是一纸空文。因此,构建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仅是保障人们免受全球气候变暖不利影响的第一步,但光有这一步,低碳经济相关目标仍然难以实现,构建起低碳经济法律的执行与监督机制、落实低碳经济相关立法措施是充分实现低碳经济相关立法目标的关键。 六、结语 综上所述,严峻的全球气候变化形式是人类选择发展低碳经济的初衷,而低碳经济的“三低”特点,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主流方向。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义务推行节能减排措施、保护自然环境。我们应吸取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的发展经验,建立健全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推进我国低碳经济的有序发展,确保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石荣广 李照东 侯章生 单位: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国家审计署办公厅 经济法律论文: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及构建 摘要低碳经济发展是世界经济格局大势所趋,我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但在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构建方面尚存不足之处,需要对相关问题加以分析和研究,进而推动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创新构建,提升低碳经济发展的质量,确保发展的持续性。 关键词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环保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使物质条件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物质文明的发达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经济高速增长的所付出的有可能就是环境代价。尤其是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单位经济增长的环境成本要明显高于发达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一度成为某些地区的主要发展模式。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越发突出,绿色经济受到全球的广泛关注,低碳经济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在未来一段时间值得各国加以探索和研究。因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来自法律和政策层面的保护和支持,故展开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分析和构建研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其低碳经济的长效化发展。 一、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意义 低碳经济被学界定义为可持续发展,有别于现有知识经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的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是由低碳产业、技术、发展、生活等系统因素和形态构成的经济体系。低碳经济以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作为基本条件,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成本是衡量低碳经济的重要指标。低碳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在于进一步维持生态平衡,提高现有能源利用效率,同时开发新能源,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现阶段全球低碳经济的核心发展内容集中在创新能源开发和使用技术、减少排放、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发展等内容上。通过低碳经济构建新的经济发展制度,转变人类经济发展观念具有积极现实意义。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第二大经济体,积极发展低碳经济,有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以及全球竞争力的持续提升。其实际意义和价值体现在下述几方面:第一,有利于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当前我国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宏观层面加快了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发展,经济的快速增长必然带来高能耗。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主要消耗能源为煤炭,我国2013年煤消耗量达到近年来的峰值36亿万吨,虽然在2014年开始我国煤炭消耗量开始下降,但我国每创造100万美元GDP的能源消耗仍然是欧美发达国家2至5倍之多,在PM2.5等环境问题困扰下,加快发展低碳经济、降低污染能源消耗量已经成为必然之举,此举将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关键。第二,有利于调整我国能源产业结构,我国能源战略长期依托于煤炭有其必然原因,我国可开采使用能源结构为煤多、气少、油缺,因为缺少油气也就使得我国主要消耗能源只能是煤炭为主,我国一次性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比近七成,而我国煤炭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落后。在我国的工业化发展进程中,高能源消耗、重污染排放情况突出。通过政策引导和制度规范,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有助于我国改善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培育绿色经济发展环境和氛围,推动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第三,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长期以来我国产业结构存在结构不合理情况,结构不合理的现状限制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从整体来看我国产业比重依然为1∶5∶4,主导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依然是第二产业,工业主导的经济结构,自然容易导致高能源消耗问题。进一步倡导低碳经济有助于推动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利于服务业做大做强,使我国产业结构处于持续优化调整状态下,实现产业结构的整合创新。第四,有利于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我国作为全球第一大贸易国,出口贸易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而随着各国对于低碳经济的重视,碳排放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衡量指标,碳排放税也已经成为现实。为了维护我国固有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大力推动低碳经济已经是当务之急。只有注重于国际规则,尽可能满足于国际化规则标准,才能树立起绿色经济意识,引导我国企业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全面打通国际化发展瓶颈,实现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协调同步发展。 二、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不足之处分析 经济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作为基础,低碳经济发展更加需要法律作为保障。低碳经济源于技术创新,源自公众意识创新转变,更加源于政策和法律的不断优化完善。优化完善法律规制有利于维护绿色经济的持续发展,有助于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发展,引导市场发生结构性转变,提升低碳新技术和产品的发展效率。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低碳领域的立法仍较为滞后,尚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具体而言阶段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不足之处体现在下述几方面: (一)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完善程度不高 低碳经济现已明确成为我国未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但关于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依然存在不足之处,整体法律体系完成程度不高。造成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的主要原因集中在两方面:其一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中并没有将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基本发展战略进行明确规定,其二是基本法当中也没有一部专门引导和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同时法律法规、规章之间依然存在不协调的问题。可以说,法律体系完善程度不高直接影响着低碳经济的有效推进,导致法律制度对低碳经济所引导的产业结构调整规范作用下降。 (二)能源基本法缺位问题突出 能源开采、使用、管理等问题是关乎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影响低碳经济持续推进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注重于能源领域的立法工作,先后制定和实施了包括《电力法》、《煤炭法》等一系列的能源单行法律及各类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现有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在能源领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能源问题的越发突出,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激增,颁布实施一部能够系统综合调整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基本法显得非常必要。一方面,该法实施后能够解决现存的能源问题,处理现有能源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问题;另一方面,该法实施后有利于低碳经济的长效化、持续化推广,有助于规范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从法律层面对新的问题和现象加以调整,利于单行法的制定和完善。 (三)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行低碳经济相关法律细化程度不够,实际的司法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规定多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法条的约束性不强,难以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查处,同时对于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也缺乏必要的作用与价值。 (四)立法效率较低,法律规范存在滞后性 低碳经济概念自2003年被全球主要国家所认同和认可后,在欧盟部分国家开始通过征收碳排放税等方式,强制推行低碳经济的背景下,我国在低碳经济领域的立法效率尚较低,法律规范方面存在一定滞后性,不能起到科学指导低碳经济发展的作用。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贸易第一大出口国,低碳经济立法滞后,导致法律体系与社会经济发展状态的不对称,限制了经济健康发展。 (五)公众低碳经济法律意识不强 法律的价值体现在于其规范和引导上,通过法律的落实和法律体系的构成及应用,可以使公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不断强化,进而利于各项政策和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我国当前公众低碳经济相关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形成一种普遍意识,进而也就限制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同时影响着低碳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构建研究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情况下,低碳经济发展水平高低决定着一国的国际竞争力。对比我国应及时通过有效立法和执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低碳经济发展水平,具体措施如下: (一)立足国情,合理确定低碳经济立法原则 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立法工作的有序科学开展,建立在合理立法原则基础上。立法原则着重突出三个重点。首先是要符合中国基本国情,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不均衡,经济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依然较为严重。我国人均资源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环境的整体承载能力不足,部分地区和产业领域依旧过分依赖自然资源,能源消耗量大、污染问题突出。据此,我国在低碳立法方面必须充分结合自身国情,对于国外先进经验要取其精华不能简单照搬,要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创新和不断优化。其次是要维护自身合法合理权益。在低碳立法方面,我们要充分维护自身核心权益,对发达国家有针对性的法律及政策,积极应用法律手段加以应对,提升我国法律体系的自我保护性,坚持逐步推进。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不能一撮而就,而是要充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国际环境变化,不断对法律体系加以创新和优化完善,使法律的价值作用最大化。 (二)推动低碳领域基本法的制定 总的来看,低碳经济法是实现低碳经济有序发展的基础保障和普遍适用的法律指导规范。在低碳经济法当中需要明确低碳经济的国家战略地位,提出环境保护、能源安全等领域的战略目标、基本原则。同时颁布实施低碳经济法,并使该法成为各项单行法律和法规规章的依据,推动立法的全面展开。 (三)强化在金融、环保、消费等领域立法实践 我国要在金融、环保等领域实现低碳经济的多元化立法,通过完善法律体系额方式不断为低碳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一方面,我国要加快低碳税征收前的调研工作,立足于本国实际情况和外部环境设立合理地低碳税征收标准,进而有效维护本国企业实际利益,同时推动社会低碳意识的持续提升,另一方面则是要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于污染环境、浪费能源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使行政处罚的效能得到体现,建立法律屏障,确保低碳经济得到稳步推进。总的来看,只有切实从多元化入手、从细化科学化着力,才能使低碳经济相关法律体系的实效性和专业性得到保证,使低碳经济能够在一个良好社会秩序和普遍意识环境下发展。 (四)积极引导强化公众意识 低碳经济持续发展,对公众的自身行为和意识要求标准就更高。政府相关部门应做好引导,进一步引导公众意识的转变,不断强化公众意识,进而使节能环保、低碳经济、绿色产业等价值观念和意识内容成为群体普遍意识,并在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中使低碳经济得到发展和壮大。 作者:徐建智 单位:河南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法律论文: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完善浅析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生存环境的保护。对于中国而言,发展低碳经济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也是保障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走向繁荣富强的的必然选择。但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必须将法律具有的强制性、规范性与引导性作为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因此,建构和完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制,能够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提供导向与支撑。 关键词:中国经济;低碳经济;法律规制;路径选择 世界范围内的工业革命兴起与发展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已严重破坏了地球的生态环境,并威胁到人类的身体健康与经济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当前,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非常重视发展低碳环保经济,大多数国家就发展低碳经济已基本达成共识。我国提出了构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的愿景目标,并坚定不移地承担履行国际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走低碳经济发展之路,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低碳经济法律规制内涵界定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 2005年,在英国召开的“向低碳经济迈进”的高层会议之后,低碳经济概念很快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国政府越发重视本国低碳经济发展问题与履行国际社会责任的问题。所谓“低碳”英文为lowcarbon,意指较低(更低)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为主)排放。国内外学界对低碳经济这一概念并未形成共识,尚未给出一个确切而统一的诠释,这充分反映出各国基于自身国情来发展低碳经济的诉求。国内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低碳经济是有别于传统的高能耗、高污染发展模式,是一种绿色生态经济发展模式,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以清洁能源开发和高效利用为重点,以调整产业结构和创新制度设计为契机,保护人类身体健康为目标。 (二)低碳经济的法律特征 从法律层面上剖析低碳经济的特征,主要有:一是广泛性,低碳经济涉及到建筑、消费、环保等多个行业,低碳经济法律调整的内容也日渐增多;二是多元化,低碳经济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对传统法律关系的一种突破,它是以全球为基准点,包含国家、机构组织、企业、公众等多个层面,主体体现多元化的特征;三是非强制性,我国目前是以政策法和促进法的形式要求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多采用税收、金融、市场等手段引领低碳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缺乏明显的强制性特征;四是强调政府的责任性,市场由于存在不确定性与外部性,容易造成市场失灵及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单靠市场的调节作用,可能很难保障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国际公约、各国政府都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的阐释 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发挥规制作用。法律规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实现社会生活的有序性,反映了法律规范建立到具体权利义务实现的整个动态过程。法律对低碳经济的规制作用主要体现在适当性功能、目标性功能与强制性功能等三个方面。通过三个功能的充分发挥,将使低碳经济发展更加符合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将低碳理念转化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指南,并实现环境利益与相关利益之间的公平分配。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低碳经济法律规制,推进低碳经济健康发展。 二、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现状 (一)隐含低碳理念的法律规范 中国一直将节约使用能源,加快研发节能环保技术,以环境指标、排放标准等作为国家未来制定发展规划的硬性指标,制定并实施相关的政策措施,奖励与惩罚并重,这其中也包含了气候变化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为适应低碳经济发展要求,我国政府制定并颁布了《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等一系列单行法,这些主要单行法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导向与支撑作用,其隐含的低碳理念在相关法律的具体内容上均有所体现。 (二)蕴含低碳理念的政策和规划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及能源危机,为更好的履行国际社会责任及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政府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国已分别加入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议定书》。从政府颁布的政策措施来看,主要包括:《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十一五”规划纲要》等。在政策措施中,政府会对具体减排任务、能源发展目标、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排放指标、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氨氮排放总量等内容进行说明。通过颁布与实施蕴含低碳理念的政策和规划,政府从加入国际公约与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而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 (一)低碳经济法律规制体系存在立法空白 在法理学中,制度结构要以体系为基础,要求法律体系与制度结构保持一致性,不能够相互缺乏支撑,互不关联。从目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来看,缺少一门专门的全国性、统一的法律,而不是分散在《宪法》、《环境法》等不同的法律领域,涉及的领域过于繁杂,加大了低碳法律制度间的协调难度,不利于互相兼容。此外,针对传统能源与新能源仍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存在能源单行法律缺失的现象。 (二)现有低碳经济法律内容的操作性不强 首先,受我国法制建设的传统影响,低碳经济法律具有条文受我国法制建设传统的影响,很多条文没有具体化,而更多体现为粗略化、原则化,虽然有利于应用的灵活性,但由于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有的没有细化的奖励手段和奖励程序,缺乏足够的操作性,难以满足低碳经济发展需要。其次,在低碳经济领域存在政府与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的现象,在现有低碳经济法律条文中过于重视政府的权利,而常常忽略了企业或个人的权利。此外,法律法规中相应的硬性数字指标数量过少。 (三)现有低碳经济法律的激励性功能较弱 为了鼓励我国高能耗、高污染企业采取有利于低碳发展的措施,我国政府在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中专门制定了奖励激励政策,但从激励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仍存在明显的不足。第一,体系不完善。现有的激励性政策措施多以政府采购、专向性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为主,多为依靠政府命令手段彼此孤立实施,缺乏有效的整合和联动。第二,措施权威性不够,有关激励性措施的条文常用“具体办法由……制定”结尾,法律条文内容宽泛化,不够具体,立法机构层次较低,使得激励措施的权威性不够。第三,执法缺乏协调性,现有的法律政策缺乏具体的执行内容,多为原则性、政策性的陈述,执法过程中能否协调尚存疑虑,阻碍低碳法律规制建设的发展。 (四)现有低碳法律的监管机制落后 目前,我国低碳法律监管机制方面以形成行政机关监督为主,以社会团体与公众的舆论监督为辅的监督体系,但监督效果仍不能满足预期。一是现有低碳法律政策权力与义务的界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政府、企业与个人应享有的权力及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执法部门执法依据与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依据与执法标准对于低碳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对于违背低碳经济发展的企业可以起到惩罚作用,增加企业污染环境的成本。如果执法依据与执法标准不统一,将使污染企业很难形成稳定惩罚程度预期,导致执法效果及监管有效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三是我国目前还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社会团体与公众在现有低碳法律监管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不能有效保障低碳发展诉权。 四、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合理构建低碳经济法律体系 发展低碳经济,法制必须先行。根据法律效用最大化原则,构建符合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实际的法律体系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首先,要理性选择我国低碳经济制度保障路径。通过合理评估政策与法律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有利性,在政策性措施与法律措施之间进行合理抉择;在需要用法律规制的领域合理选择不同的法律方案;优先确立起我国所承诺的国际公约下的国内法保障机制。其次,酝酿制定低碳经济基本立法,并做到具体化,有针对性,而不是宽泛化与原则化,并作为统领其他相关子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并在其中明确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理念、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运行机制、监管机制等完备的权责体系。再次,梳理并修订现行低碳经济立法。在《低碳经济促进法》的引领下,加强对其他现有涉及低碳经济法律的梳理、修订,完善其相关配套法规与政策措施。最后,制定低碳经济专门领域立法。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经过充分论证,选取重点领域,有重点、分先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能源、消费、交通、财税、贸易、计划、就业专门领域的立法修法,以此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高效率、低成本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二)提高个人低碳领域的法制观念 公众个体是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参与者,更新公众个体低碳法制观念,有助于个体更加自觉地履行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首先,进一步加强公众个体对低碳经济的认识。政府部门、媒体机构要承担起低碳经济的宣传责任,要对低碳经济的概念、特征、重要性等内容进行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个体树立正确的低碳经济的理念,形成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最终促使企业改变自己的营销策略。其次,进一步提高个人低碳领域的法制观念。低碳经济的法制观念作为一种新兴的产物,要想被大众认识并且被接受需要一个过程。要通过宣传、激励等多种措施加强公众对低碳领域法律内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和理解,充分发挥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公众的正当诉求政府环保执法部门要给予支持,甚至可以适当给予公众作为主体提出诉讼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强化公众监督的作用。再次,进一步约束和引导大众选择低碳消费。不断扩大低碳消费知识教育,提高大众对低碳消费的价值认同和理性认知。完善消费立法,实时出台生态消费税、燃油税等制度,进一步拓展奢侈品与奢侈行为消费税的范围,改变大众的消费习惯,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 (三)完善低碳经济立法的执行与监督机制 法律的实施需要明确的执行与监督机制的保障。完善低碳经济立法的执行与监督机制,使得我国低碳经济领域的相关法律顺利实施。首先,建立专门的执法和监督机构。为了保证执法、监督行为的公平有效,需要分别设立低碳经济执法和监督机构;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的职责,限定执法主体的范围。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切实提高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监督机构与执法机构分离,相互独立,分工明确,监督机构重点对执法队伍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其次,强化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为了保证低碳经济执法行为的有效进行,必须建立起以行政监督为主体,社会组织及公众监督为辅助的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落实监督措施,强化低碳经济法律政策的落实。再次,拓宽公众参与及投诉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授予公民基于保护气候、环境、资源的适格主体地位,完善公众的环境索赔权和诉讼权;保证公民知情权,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立法,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标准、程序、监督、救济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环境信息明确化、制度化。 作者:谢慧 单位:黑河学院 通识教育学院 经济法律论文:市场经济法律机制的形成与发展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在宪法统帅之下由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调整与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和谐统一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据统计,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约一半以上都是涉及到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在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稳定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利益目标是多元的,资源的配置也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市场主体都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发,各自追求自身的利益,这样就会使市场经济的运行交织着各种矛盾、冲突。因此,必然要求通过法律手段从宏观以及微观上对各个主体之间的行为加以协调与规范,通过确立和保护产权、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为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确立基本的条件。从全球范围来看,除了那些中东的石油国外,人均GDP处于世界一流的国家大多是实行法治的市场经济国家[1]。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艰辛努力和伟大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与我们党在不同阶段关于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决策紧密相联的。回顾这一体系形成的过程,大体经历了如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8到1992年。这一阶段是在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前逐步开展经济立法的时期。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并不是依靠法律手段,而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等手段来调整。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才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提出全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自此之后,从以阶级斗争为中心,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相应开展了经济立法工作。党的十二大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思想,明确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第一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共两条,其内容是:(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2)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按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立法机关推进了经济立法进程,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经济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尤其需要指出,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基础法律规则。 第二阶段:从1993年至1997年。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开始建立的时期。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发展规律的系统总结。按照我们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这些重大决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是党的有关文件中首次提出“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要求,为我国经济立法指明了方向。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宪法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可以说在宪法上确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据宪法规定,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市场经济立法工作,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始构建市场经济的立法体系,出台了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外贸易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仲裁法、劳动法、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律师法等市场经济领域的法律。 第三阶段:从1998年至2002年。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深入发展的时期。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十五大的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确立这一战略目标,是我们党治国理念的进一步完善,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依据这一战略目标,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三个宪法修正案。该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为国家的治国方略,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还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据“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立法机关在此期间制定了证券法、合同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招标投标法、信托法、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需要指出的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为了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建立统一市场的需要,我们又修订了对外贸易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确立了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四阶段:从2002年至现在。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逐步形成的时期。依据“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立法机关开始着手制订一些在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制度(如物权法等),从而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了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提出了“三统一”的法治原则,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六大还提出了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两个“毫不动摇”原则,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举措:一是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二是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三是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这些都为物权法等法律制度的出台,以及在物权法等法律中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奠定了基础。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四个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5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一步制定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就为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指明了方向。2011年3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在此期间,立法机关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行政许可法、反垄断法、企业破产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电子签名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经济改革的顺利推进,推动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因为上层建筑必然要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西方一些学者认为,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法治发挥的作用很小[2],这种看法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回顾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就,如果没有一套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我们根本不可能实现如此卓越的发展。例如,在物权法刚刚通过不久,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于2008年4月22日联合了《2008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指出中国大陆2007年因物权法的颁布,大大地改善了中国的商业环境,并因此将中国大陆列为商业环境改革前10位之一[3]。再如,中国的银行和金融秩序能够克服金融危机,保持稳定,很多专家和学者都认为,这和我国已经建立的较为完备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不无关系。[4]我们之所以能够在短短二十多年时间内,建立证券市场,并且能够保持有序的发展,没有出现西方曾经出现过的因股市大崩盘导致的整个经济萧条,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们的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颁布和实施。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 系的主要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是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目前,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制度已经制定出来,大体上涵盖了经济生活的主要部分,而且这些法律制度规则相互之间大体上或者总体上做到了和谐一致。这一体系主要包括了四个方面: (一)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 确立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标志之一。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首先是指市场主体的准入制度,这其实就是要在法律上确立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尤其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应当具备的资格,例如资本、治理结构、名称等。我国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放开市场准入条件、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的过程。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就迅速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在国有企业中引入法人制度,充分利用法人的有限责任来激发企业的创造力和活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逐步废弃了传统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打破了所有制的藩篱,按照现代市场经济法制的共同要求,采用国际上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的企业组织形式、资本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商业银行法等,对各类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例如,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过程中,放宽了对公司成立条件的限制,允许设定“一人公司”、全资子公司,进一步降低了公司成立的最低资本要求,允许出资人分期缴纳,出资的方式也更加灵活,这都有利于新办公司,促进经济发展。此外,为了实现资本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有机结合,发挥个人的创造力,我国民法在传统的自然人、法人之外,明确承认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合伙企业法承认了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新型企业组织形式。二是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优胜劣汰机制和陷入困境企业的挽救制度。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必须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只有通过破产制度才能促使企业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2006年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该法的特点表现在:第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其适用从原有的国有企业扩展到所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可以参照适用于企业法人以外组织的破产清算。第二,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企业破产和重整机制。其不仅完善了破产程序,而且通过建立重整、和解等程序,使资不抵债的企业获得复苏的机会、促进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贯彻“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从而建立早期防治企业困境的法律机制。第三,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通过设立破产管理人取代过去的由政府组成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做法,设立债权人会议、对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惩戒等措施,有效的防止了“假破产,真逃债”。 (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 有关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如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海商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招标投标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政府采购法等,这些法律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因为法治对市场的重要作用在于,“约束经纪人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公平裁判,维护市场竞争”[5]。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合同法。合同法是直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其提供了市场平等主体在交易中需共同遵守的规则[6]。合同法是直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其提供了市场平等主体在交易中需共同遵守的规则。其他法律则是对某些特殊主体(如政府采购法)、某些特殊标的(如证券法、票据法)或者某些特定交易形式(如拍卖法)等的特别法。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约1171万案件中,仅合同纠纷就已达到3239740件[7]。这些案件大多都需要依靠合同法来解决纠纷。我国合同法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中外学者普遍认为,我国合同法是一部比较先进的法律,很大程度上就表现在该法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两大法系的最新成果。例如我们在买卖合同这一章的很多规则都是借鉴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而订立的。第二,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市场由无数的交易构成,我们要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促进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归根到底是要鼓励交易。所谓鼓励交易,主要是指合同法应当按照交易的内在需要,鼓励当事人订立合法的合同、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并生效、充分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第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同时保护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弱势一方,强调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合同法的目的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只是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对自己的事务作出很好安排的情况下,合同法才为当事人作出安排,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很好的安排的话,合同法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依法享有自由决定是否缔约、选择缔约伙伴、确定合同内容、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权利。在交易中,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也需要特别的保护,所以合同法同时也强调了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对霸王条款的防范。第四,合同法充分贯彻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原则不仅仅体现了许多民法规则的价值,而且法官可以根据这个规则来解释法律、作出判决。尤其是在实践中,诚信原则还体现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在市场经济社会,要构建市场经济秩序,必须要讲诚信。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是诚实守信的,那么,即使合同再完美,也不可能得到严守,所以,诚信才是合同能够得到严格履行的基础。这也是我国合同法特别强调贯彻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确认和保护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 该类法律可以分成两个方面:一是确认和保护有形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马克思《资本论》讲到,“要使这种物能当作商品来相互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当作是自己的意志存在这种物内的人,来相互发生关系,以致一方必须得他方同意,从而,依双方共同的意志行为,才在让渡自己的商品时,占有他方的商品”[8]。这种对物也即有体物享有的权利,即物权。在物权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等重要法律。其中,物权法作为保护财产权最为基本的法律,其确立了我国的物权法律的基本制度。物权法是一部维护国计民生,全面保护人民财产权利的法律。它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市场法则,强化国有资产保护,贯彻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规范了现实生活中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在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护上,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物权法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在法律上宣告公私财产应当同等保护,从而奠定了我国法制的基础。按照平等保护原则,所有的财产都是神圣的,所有的物权都是排他的,所有的物权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第二,物权法完善了征收征用制度。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征收征用适用的三个条件,即公共利益、依据法律的权限和程序、依法给予充分补偿;物权法明确了征收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物权法确认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的合理补偿原则,以及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合理补偿原则。物权法的规定为新的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了基本的原则。第三,物权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等的地位,明晰了车库、车位、绿地、道路等的归属规则,确定了物业公司与业主相互之间的关系,解决了长期困扰民众的物业纠纷问题。第四,物权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的规则,从而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至于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该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物权法对此未作规定,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考虑。确认和保护无形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这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国已经先后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在这一方面,我国法律制度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努力实现与国际接轨。尤其是在加入了WTO以后,我们根据WTO的规则,全面修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符合了时代的要求。第二,体系较为完备。除了三个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以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此外,我国还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应当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保护的范围是较为全面的。第三,保护程度较高。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国家,但是就法律规则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还是比较高的,例如我国已经将WTO规则和TRIPs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完全引入了我国,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已经达到了国际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也极大地鼓励了我国的技术进步和创新。例如,到2006年,我国专利申请总量已突破300万件,数量升为世界第一,而到了2010年我国国际专利增速也达到了世界第一[9]。随着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鼓励技术创新、增加知识存量、促进经济发展,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的科技竞争实际上就是知识产权竞争。尤其是在我国,不缺“中国制造”但缺“中国创造”。我国出口商品中90%是贴牌产品,缺少自主知识产权,缺少世界知名品牌,我们不得不更多地依靠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换来微薄的利益,成为低端产品的“世界工厂”。这种发展模式是难以为继的。因此,必须通过推进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市场失灵,垄断、不正当竞争也会损害市场的正常发展,市场的发展也可能会带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无序性,如不加以规范,会导致发展的不平衡和两极分化,破坏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例如,在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大头娃娃、三鹿奶粉、瘦肉精、染色馒头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表明一些不法商人为追逐利润,完全置法律和道德而不顾,所以对市场采用放任自由、放松监管,显然是无法保证市场秩序正常发展的。早在十九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穆勒就提出了应该在市场逻辑之下通过法律干预“安排好‘公共物品’的供给”。[10]如果把放任自流的市场比作一匹脱缰的野马,那么法律对市场规制和监管的作用就是要给野马套上缰绳,但缰绳并不能够替代野马本身[11]。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法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一系列经济法律。保障了政府依法间接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这些法律中,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是其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尤其是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反垄断法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应该说,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没有反垄断就没有真正有效的竞争,实行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通过反垄断法对市场的干预,不仅可以制止和减少市场垄断、推动市场竞争,也有助于促进技术的创新[12]。我国于2007年通过了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特点:一是法律明确定义了垄断行为,并重点调整三类具体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二是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三是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确立了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相结合的制度。四是确立了比较合理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五是确立了分工明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反垄断委员会以及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职权。六是明确了垄断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可简称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规制,使市场保持竞争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竞争者,保证消费者的选择权[13]。反垄断法从而可简称为自由或有效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 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形成的经验和主要特色 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进程来看,其核心经验在于: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的根本保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力量源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科学认识与总结的结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因为我们党运用法律手段引导和规范社会经济活动,建立并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才在短时期内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西方国家法治发展历史比较长,但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始终处于缓慢的自发形成的过程。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西方国家奉行完全的自由主义,形成了民法的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责任自负这三大原则。到十九世纪末期和二十世纪初期,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调控作用不断加强,在民法中三大原则开始改变,对意思自治的限制逐渐产生,并且在民法之外的经济法律制度逐渐形成并完善。而西方的商事法律制度,也是在商事实践过程中,经过数百年,逐渐形成和完善的。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在短时期内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可以讲,我们用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一二百年的历程。我们先形成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后才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以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因为执政党自上而下的推动而形成的。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立法机关适应时展的新形势、新课题、新任务,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新诉求,而不断完善立法。例如,在“十一•五”期间,民生立法既是立法机关的重点,保障民生的强化是立法的一个重要亮点,民生立法很大程度体现在我们注重了对私权的保护。比如《物权法》的颁布,就是注重了对老百姓财产权的保护。在立法过程中,也通过民主立法和开门立法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我们始终按照改革开放的需要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整体目标,逐步推进,逐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其形成过程,可见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本土性。这就体现在“社会主义”四个字之上的。应当看到,我国在从“无法可依”向“有法可依”的转化过程中,没有像一些国家那样完全照抄照搬国外立法,而是立足于中国的需要,立足于改革开放的需要,立足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由于我们强调本土性,使立法任务更为艰巨,但是这进一步保障了立法的质量。确保了立法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并能够针对这一需要而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保障了实践性、实用性和具体针对性。 2.人民性。人民性首先体现在我国的立法目标和宗旨就是为了反映人民的意愿、实现人民的目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立法为民,这也是我们最大的特色。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立法机关适应时展的新形势、新课题、新任务,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新诉求,而不断完善立法。 3.完整性。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制度已经制定出来,这就使得法律在总体上保持了和谐一致。迄今为止,我们已经基本构建了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我们已经构建了一个私权的体系以及相应的保护机制。第四,时代性。一方面,与时俱进不仅仅是党和国家政策基本精神,而且也应当是国家法制发展的指导思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而不断发展的,它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即反映和确认了改革开放的成果,也为改革开放的发展留下空间。另一方面,为了保持时代性,凡是体现人类文明发展共同成果的、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我国进行市场经济立法时要注意与其必要的衔接。凡是外国市场经济立法的成果和经验,对于该国是比较好的同时也适合我国的情况和需要,应该大胆学习;对于该国是比较好的但并不适合我国的情况和需要,不能简单照搬[14]。第五,开放性。也就是发展性。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尤其是我们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仍然不断在发生变化,需要立法适应社会的需要而不断发展建设完善。只有注重体系性,才能够使我们的法律不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实际上就是要回顾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的历史进程,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明确今后的任务。这对于加快推进我们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立后,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功德圆满、万事大吉,必须看到,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应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而不断与时俱进。从立法层面来看,首先需要加快民法典的制定。尽管在民事领域,我们已经制定了一些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民事基本法律,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等,但因为没有一部民法典,使得立法仍然欠缺体系性,影响了法律的准确适用。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第一,通过法典化实现民法的内容和体系的完善。法典化实质就是体系化。法律体系这个概念本身还没有完全解决每个法律部门内部自身的体系性问题。由于没有民法典,所以从民事立法内部来看,体系化程度仍然不高。例如,许多新的民事法律在颁布之后,都修改了原来的规定,但是也没有具体列出哪些规定被修改,造成在实务中适用的困难。如果有法典,则这一问题将得到解决。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正是借助于民法典的制定,可以进一步完善民法自身的内容和体系。第二,在法律适用中有助于资讯集中、方便找法。所谓资讯集中,只要手上有一部民法典,那就可以包含最为基本的裁判规则。第三,统一规则、完善私权保护制度。我们现在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民事基本法律,但是还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格权发,针对公民的名誉、肖像、隐私、生命健康、个人信息资料、网络环境下个人人格权等实施全面保护。我们有了一部全面保护老百姓财产权的物权法,有一部保护交易规则的合同法,还有一部全面保护受侵害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法,现在还需要一部全面保护老百姓人格权益的人格权法。法为人而立,非人为法而生。我们制定法律,最终都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最终都是为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最大化,制定民法典,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努力克服因为市场失灵、个体禀赋差异等引发的社会矛盾,通过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解决社会群体的生老病死等后顾之忧,努力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谚云:“法律不重诵读而重解释”,“法无解释不得适用”。在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治建设的重心应当从注重立法转向注重解释和适用。 在各种解释中,首要的是立法解释。所谓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依据其立法权对于成文法进行的有权解释。从立法学的角度来看,除法律另有授权外,应当遵从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立法解释在性质上仍然是立法活动的组成部分,立法解释活动是立法权的延伸,是完善和发展法律的方式。就立法解释而言,其主体是立法机关,具体体现为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行为。在立法解释完成以后,立法解释本身成为法律的一部分,也应当成为法律解释的对象。立法解释具有普遍的拘束力,而且具有与被解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等的效力。立法解释具有主动性,在颁布法律之后,立法机关可以根据社会需要主动作出立法解释。何时进行立法解释,针对何种法律规范进行解释,都可以由立法机关自主作出确定。 从我国立法来看,为了适应我国尚处于转型时期的历史需要,立法者采用了“宜粗不宜细”的做法,因而部分法律条文的规定较为原则、抽象。随着相关条件不断成熟,立法机关也可以主动根据社会需要对其具体内涵作出解释。从实践来看,虽然在民事领域,立法解释运用得较少,但已有的立法解释也发挥了统一法律理解尺度、克服某些规范的模糊性和抽象性的作用。除了要进一步加强立法解释之外,还应当进一步根据时代的需要及时开展法律的修改工作,及时补充和完善相应立法。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我们还应当将重心放在法律的适用上,从法制建设事业来看,立法成就巨大,但法律适用任重道远。例如,食品安全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有法不依而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我们已经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有法必依”的任务更为艰巨和繁重,需要我们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建设法治政府、强化法律监督。在各种法律适用活动中,司法处于核心地位,因为司法是纷争的最终解决机构,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是法治的根本之所在,法律能否真正地发挥功效,主要是通过司法的运作来实现的。德沃金教授有句名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15],这不仅是判例法传统严守的格言,其对成文法传统具有同样的启示意义。为此需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此外,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学法、懂法、用法的社会风尚,为早日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 作者:王利明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经济法律论文:英美日低碳经济法律模式对中国的启发 低碳经济,顾名思义是指温室气体排放量尽可能低的经济发展方式,尤其二氧化碳这一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得到有效控制。低碳经济的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创新清洁能源结构,核心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发展观的改变[1]。低碳经济是一种新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不仅需要技术创新,更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引导。 1中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并无相对完善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关于低碳经济的法律规定散见于相关的资源能源立法及环境保护法律之中。 1.1能源法律方面能源问题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要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节约能源。我国关于能源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上述法律尤其是《节约能源法》对于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功效。 1.2环境保护法律方面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此项法律的公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战略由“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的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 1.3政策规章方面近些年来,我国相关的政府部门积极制订节能减排的各项规划及实施方案。2004年11月,国家发改委我国第一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2007年6月,政府公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同年9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通过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2国外低碳经济法律概况 2.1英国低碳经济法律发展英国是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进入21世纪之后,英国又因低碳经济再一次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2003年,英国政府在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第一次提出“低碳经济”概念,并宣布将实现低碳经济作为能源战略的首要目标,到2050年要把英国变成一个低碳经济的国家[2]。为实现这一目标,英国政府做了许多积极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尤其在低碳经济法律法规制定方面,已经抢占了“全球制高点”。2008年11月26日,英国议会通过了《气候变化法案》,为此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减少碳排放、适应气候变化立法的国家。2009年4月,英国财政部宣布将“碳预算”纳入政府预算框架,使之应用于经济社会各方面。同年7月,英国政府了《英国低碳转型计划》战略白皮书,与该计划同时公布的还有三个配套实施方案:《可再生能源战略》、《英国低碳工业战略》和《低碳交通计划》。 2.2美国低碳经济法律发展美国是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也居全球前列。为降低能耗,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美国政府尤其是奥巴马政府作出了包括立法在内的多项举措。2005年美国出台了《能源政策法》,这是美国第一部综合性的能源法。2007年美国参议院提出《低碳经济法案》,该法案明确了低碳经济将成为美国未来重要的战略选择。2009年2月,美国正式出台了《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同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法案以立法的形式提出了建立“碳排放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cap-and-trade)”。 2.3日本低碳经济法律发展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发起和倡导国,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结合本国能源匮乏的实际情况,注重与国家能源战略的协同效应,形成了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核心,以《能源政策基本法》、《节约能源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内容的一整套较为完整低碳经济法律体系。1979年6月,日本颁布了《能源利用合理化法》(又称《节约能源法》)。1997年4月颁布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大力发展风力、太阳能、地热、垃圾发电和燃料电池发电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2002年6月由日本国会制定的《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正式颁布并实施。综上所述,通过对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低碳经济立法进程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世界各国的低碳经济立法模式大致有这样几种:①以防控“气候变化”为主导的法律模式,英国属于此种立法模式;②污染预防型法律模式,以美国为代表;③低碳经济型,以日本为典型。 3国外低碳经济法律模式对中国启示 3.1低碳经济立法要结合中国的国情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等多重压力。目前中国经济发展“高碳”特征极其明显,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发展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所以低碳经济立法不应该采取“一刀切”原则,要考虑既给原有的支柱产业留下生存的空间,又要为新兴的产业营造良好的市场规制秩序[3]。 3.2低碳经济立法要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相契合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建设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必须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既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的立法模式,也不能不考虑现有法律体系特点,特立独行,一味创新。应该立足于我国现有的低碳经济立法,改进与现代经济发展体制要求不符的条款,增加“森林碳汇制度”、“绿色碳基金制度”等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制及制度。 3.3低碳经济立法要突出政府主导及全民参与作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绝不仅仅依靠少数立法者努力,其中政府主导地位及全民法律意识均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日本是自然资源严重匮乏的国家,然而日本的经济发展速度规模在全球都是首屈一指的。这得益于日本健全的低碳经济立法体系,更关键的是日本政府在低碳经济领域发挥的主导地位及全国民众节约环保意识的普及。中国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的发展,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竞争态势,通过法治手段,继承传统的精华,借鉴国外经验,中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会日益完善,也会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愈加重要的功效。 经济法律论文:当前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创优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经验启示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本文在分析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基础上,论述了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路。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丁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1、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2、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 3、合理处置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4、适当分责原则。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1.绿色GDP核算制度。绿色GDP是在传统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而绿色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2.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3.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4.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全面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上除了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外,还逐渐发展了“消费者最终承担、收益者负担”和电子产品的生产、经销者负责回收等原则。如日本2001年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把义务主体划分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经营者和国民。英国1995年《环境法》规定了国务大臣的条例制定义务、义务者类型、企业回收符合标准的义务、经济代价义务等。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这些义务与责任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吸收或完善,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超级秘书网 5.市场准入制度和经济激励制度。循环经济离不开市场的推进,但市场的推进必须符合市场规则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市场准入条件,主要表现为:投资是否符合一定的数额标准,技术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是否合格,进口的产品是能否再用或再生利用,进口资源是否为有毒固体废弃物等。如美国《固体废物处理法》规定,进行固体废物收集、再生的企业必须取得执照,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我国应不断加强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设,促进专业化和规模化企业介入循环经济产业,同时维护国内市场的绿色秩序,建立自己的绿色贸易壁垒。 循环经济的发展也需要经济激励制度的完善,它可作为对直接管理制度的补充。经济激励制度主要包括税费征收、可交易许可证、押金退款、绿色补贴、价格支持等。如瑞士为了资助塑料瓶的收集、分拣和循环利用,法律规定对每个塑料瓶征税4个生丁,所获资金由专门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废弃塑料瓶的回收工作。我国也应该通过征收排污费、生态补偿税、资源使用税等经济激励的方式,提高直接利用原生自然资源的产品的税收标准,使再生产品取得一定的价格优势,拉动循环经济产品的消费;对于电池等难以回收处理的废弃产品,可以通过产品税的方式建立回收处理基金。当然,经济激励制度的使用应注意环境和经济的有效性、管理可行性、成本最小化和措施的可接受性,注意维护环境公平。 经济法律论文:经济法法律定位的研究论文 [摘要]法律责任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利的行使、实现,义务的履行,纠纷的解决,都要归结为法律责任。所以,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法律责任同样也是经济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违反经济法法律规定是一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起步较晚,几乎是与民商法、行政法同时发展的,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其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传统部门法的巨大阻碍和排拒。这样使得经济法责任如何存在备受关注。文章通过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分析,认为其责任承担方式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的,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以及社会责任在内。我们必须承认,现在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现象很难用这三种责任进行规之,或者说有一些规制的手段难以划入以上任何一类之中,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引入一个新的责任形式———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存在。 [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法律责任;社会责任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责任体系 (一)法律责任概述 1.“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两者也是相互联系的。哈特认为,责任至少应当包括:(1)角色责任;(2)因果责任;(3)应负责任;(4)能力责任。也就是说,责任范围是很大的。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这种传统的法律责任概念只强调了责任的消极后果,使得“有限责任”、“证明责任”和责任制之“责任”等概念无法解释。经济法学者却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提出要考虑责任的积极功能,扩张责任的含义,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包括:角色责任、能力责任、公共责任、财产责任、组织责任、道德责任。 2.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3.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二)对现有法律责任的分析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另一种说法是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经济法,环境法,军事法这八大部门法。那么,是否每一个法律部门都应该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呢?我们是否需要在现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基础上增加经济法责任、社会法责任或者环境法律责任呢?首先,违法经济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点是毋庸置疑的,并且,这种责任是具有独立性的。目前,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主要观点分为三类,即固有与援引说,综合责任说和彻底独立性说。经济法的责任形式我认为不应该是民法、刑法、行政法法律责任形式的简单综合,但是,仅基于此就设立一个经济法法律责任,这种观点是否妥当呢?这是令笔者感到疑惑的。 其次,我认为,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出于对违法行为或者不合法行为进行纠正时法律所代表的主体以及其法益目标两者进行衡量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法律站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立场上,其法益目标是维护公平、平等,因此大多为补偿性措施,比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道歉等等;刑事责任我认为是法律以国家的名义,在强制力的保障下,法益目标是对公正、正义的追求,通过惩罚犯罪而达到预防犯罪,所以大多是惩罚性手段,比如罚金、有期徒刑等等;行政责任则是政府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目的是政府管理职能的实现,所以一般是吊销营业执照、查封等行政行为。而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是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代表的经济法主体是生产和再生产领域的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第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不是单一的,在接受刑事责任的惩罚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如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因此,违反经济法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该是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在内的综合性责任。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必然存在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学界观点 国内学者对经济法责任的认识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其含义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义务后果双重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 在经济法责任的外延上,最为典型的是石少侠教授提出的将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区别开来。依这种观点,经济法责任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包含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形式种类之中,除了经济法责任之外,经济法规定的责任还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他们相互之间互不包含,是完全并列的关系。与之针锋相对的,是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的观点。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 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提出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方法包括经济制裁、经济行政制裁以及经济刑事制裁三种。这种观点强调了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统一性。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 学界对于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也有争论,如有人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两个特征:1.违法者对损失的利益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2.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更多地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有学者认为相互分离性、双重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特征是:1.经济法责任的法律依据是经济法;2.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明显的复合性;3.经济法责任具有直接、显著的社会公益性;4.经济法责任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 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特征是:1.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2.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3.功能因主体不同具有差异性;4.形式具有适用范围的特定性;5.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一种组织(团体)责任。 我认为经济法责任应具有以下特征:1.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整体利益性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上的反映,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是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目的,是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客观要求。2.归责原则的公平性。在过错、无过错和公平归责的选择中,经济法选择了以公平归责为重心的归责原则。区别于民法和行政法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的作法,体现了归责原则的公平性特征。它是经济法追求经济公平的反映。3.政府责任的突出性。政府作为调制主体,是与调制受体相对的一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价值理念要求我们,要重视政府主体在履行调控或规制职能时对个体、群体、集体。国家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凸显政府责任。4.经济法责任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经济法责任以社会整体利益、社会责任为本位,改变了原来法律责任中权利与义务对等,责任与义务对等性。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责任往往是单向义务,不存在对等性。5.责任形式的多样性。基于此,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在内的综合责任形式,但仅有这三种形式是不够的,还需要一种新的责任形式存在。 三、社会责任的引入作为法律责任的第四种类型 民事责任是私人之间的纠纷引起的,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一方承担的责任;当行为人的行为引起公权力的主动介入时,产生了刑事责任;而行政责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政府发挥效用时,才会产生的。不难看出,现有的法律责任体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成形的,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现在依然是有效的。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现在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现象很难用这三种责任进行规之,或者说有一些规制的手段难以划入以上任何一类之中,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引入一个新的责任形式———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存在。 (一)概念 社会责任的产生是基于填补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经济法主体之一的管理者,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的目的,而对经营者采取的一种限制性责任。它是以公平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对整个社会法律环境有一定的要求,有利于生产经营者的自治程度的提高,并会促进社会的法制进步。它和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一起,构成了经济法法律责任形式。 具体而言,社会责任的形式包括公示,歧视性待遇。公示是指通过某种方式为大众所知,并且有一定的时间和范围的要求;歧视性待遇是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得到的待遇不同于正常企业,比如,贷款利率要提高、某些优惠措施不能继续适用等等。另外,社会责任也给管理者提出了一些要求,比如经营者整改合格后的继续经营,就需要管理者的协助。这也是消费者对于管理者信任的表现,要求管理者自身能力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 (二)效果分析 如果经营者违反经济法相关规定,如采用价格垄断、搭售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采用偷税、漏税手段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管理者一方除了通过民事责任令经营者进行赔偿,通过刑事责任追究主管者刑事责任,通过行政责任对企业进行监管,还可以利用社会责任使得该经营者在合理期间内的失去一定的业务能力,使得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因为社会责任有公示性,对于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知情权大有裨益。 引入社会责任对于经营者而言也有有利的一面:首先,有利于加速经营者整改的速度。因为社会责任会影响其正常的业务,比如银行可以据此拒绝提供贷款、或者提高利率等等,只有尽快消除影响才能使企业重新获利;其次,有利于经营者消除之前的不良影响,重新得到消费者的认可。现在的企业对商誉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商誉受损往往很难补救,如日本的福岛速食水饺公司、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都因此破产,因为失去公众的信任之后,即使进行改进,也很难再令公众产生信任。而社会责任是通过法律的公正性,认可其整改后的成果,帮助企业重新赢得公众的信任。 (三)以南京冠生园为例,分析引入社会责任的可行性 2001年,南京冠生园食品厂(以下简称南冠)“以旧馅生产新月饼的事件”在业内外引起了社会强烈的反响。2004年,曾经叱咤全国食品行业辉煌一时的南京冠生园走完了凄凉破产路。 当“陈馅事件”发生后,南冠被多部门联合查封,缴纳罚款,进行整改之后仍无法摆脱破产的命运,导致这个1918年建立的品牌遭受了空前的信用危机。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品牌企业缺少的国家是否是一个损失?南冠使用不合格原料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定要受到严厉制裁的,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才能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但是,失去这样一个企业的代价时候过大?超级秘书网 如果引入社会责任,南冠在整顿的期间内,管理者会告知社会,此时南冠比正常企业低的待遇;整顿结束,管理者进行审查合格后,仍有管理者进行公示,如果管理者能够取得消费者的普遍信任的话,对于南冠的整顿结果,也应该产生信任的态度,南冠是否还会破产,就不那么确定了。如果可以的话,既保存了一个老字号的商誉,又增加了大众消费的信心。 四、结论 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引入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起构成经济法法律责任,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经济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的现在,是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但是,其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比如社会责任的制定部门、制定标准、执行机构、责任方式等很多问题尚待研究,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希望能有更深入的探讨。 经济法律论文: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分析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立法体系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探讨了企业、政府和社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努力途径,并对我国完善循环经济的法律和制度提出一些思路。 一、以宪法为核心理念,构建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是由宪法和一系列位阶不同的普通法律所组成的一个统一体系。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进行具体化,成为社会实际生活的具体规范。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公民对环境权、健康权、生命权的理解与要求越来越高。目前,环境权已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同,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环境权写入《宪法》,国际社会以及一些国家开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环境权加以确认,立志于使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如法国政府内阁会议曾于2003年6月25日通过了关于《环境宪章》的宪法草案。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美国第九次修正案规定“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些权利,而认为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被否定或被贬低。”“宪法第九次修正案被认为是包含公众免受不合理的环境质量降级的权利。”从上述不难看出,循环经济所体现的宗旨,在宪法中是有切实的依据的。同时,在制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普通法律以及除普通法律以外的法的其他形式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借鉴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构建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匮乏、环境破坏问题严重的国家。发展循环经济起步较晚、理论研究也较为薄弱。要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模式、构筑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就需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少走弯路。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循序渐进;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一般。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体系框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一)第一层面的基本法 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管理作用极大。客观上需要从全局的高度,制定一部能够统揽全局的、带有基本法性质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发展循环经济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全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途径和方向,利用政府强制管理的“有形之手”与发挥市场机制的“无形之手”的共同作用,从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和决策层次规范循环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其核心是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从根本上保护和改善环境,是一场经济、环保和社会的重大变革,需要权威的法律手段作为支撑、保护和引导。因此制定循环经济的基本法是十分必要的。从这一层面来考虑应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第二层面的综合性法律 目前,我国现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许多属于综合性质,不少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制定的。当时的立法目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以环境污染防治为核心的环境法体系在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重污染防治规范而轻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缺陷,因此对这些法律法规应及时修改,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 (三)第三层面的针对各种产品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属于第三层面的立法问题,如主要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废包装、废塑料、废玻璃、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建筑废物、厨房垃圾、废旧汽车及其配件等大宗废物的专业性循环利用问题,既属于企业层次上的问题,又属于区域和全社会层次上的问题,现行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零散,缺乏系统和综合性的解决机制,要加快制定针对各种产品性质、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法规建设步伐。 三、通过立法,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一)通过科技立法,促进循环经济快速发展 政府应切实发挥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的主导作用,开办各类研发机构。除了发挥政府办的研发机构“国家队”、“主力军”的作用,从事多方面的研发,特别是重点攻关项目的研发,还要鼓励、引导、支持民营机构的研发和企业的研发活动。研发机构的任务,就是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和开发适用有效的可以替代传统做法的资源节约型的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和开发使各类废弃物利用更充分、质量更高、附加值更大的新技术、新工艺。 各地政府不仅要为政府办的研发机构提供资金,而且应每年拿出资金,以课题招标的方式扶持民营研发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活动。要依法保护研发机构成果的知识产权,同时通过科学教育、科学知识普及,进一步传播增进大众对科技的理解和参与,形成一个政府、产业、教育、学术、金融、民间组织及个人等共同推动科技创新的局面。 (二)建造绿色财政制度 购买性支出政策。在购买性支出的投资性支出方面,政府应增加投入,促进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铺设、绿色园林城市建设、公路修建等。在购买性支出的消费性支出方面,政府可通过实际的绿色购买行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例如,优先采购具有绿色标志的、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非一次性的、包装简化的、用标准化配件生产的产品。通过改变政府的购买行为,可以影响消费者和企业的生产方向,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财政补贴政策。政府可以考虑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财政补贴的照顾,如采取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同时,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政府对企业通过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可调动企业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从而指导整个社会资源向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 许可证制度。政府确定某一地区排污或排污浓度的总体水平,实现污染许可证的发放量等于该总体水平。发放许可证时,可结合企业现有排污情况,成比例缩小允许的污染物排放数量,超标部门给予经济甚至是法律的惩罚。 财政信贷制度。信贷制度是环境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可以根据循环经济的要求,对不同对象实行不同的信贷制度,即优惠信贷制度或严格信贷制度。这样做的好处是将对实施循环型经营的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待遇,鼓励人们朝着循环型发展模式的方向去生产和消费。 完善现有税费制度。政府可以制订出特别的税、费政策。这一方面,国外同样也有先例。此外,如美国的税收减免政策、日本的特别退税政策,以及荷兰利用税法条款来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另外,发达国家还普遍采取了其它一些税收政策,如征收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新鲜材料税。各级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实行“绿色税”等措施,利用政策导向和经济杠杆,促使企业、公民自觉地为建立循环型生态社会进行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推动建设循环型经济社会。 利用奖金等多种奖励手段。政府可以设立一些具体的奖励政策和制度,重视和支持那些具有基础性和创新性、并对企业有实用价值的资源开发利用的新工艺、新方法,通过减少资源消耗来实现对污染的防治。如美国1995年设立的“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英国2000年开始颁发的JerwoodSalters环境奖。日本政府在许多城市设立了资源回收奖励制度,目的是要鼓励市民回收有用资源的积极性。为促使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日本大阪市对回收报纸、硬板纸、旧布等废弃物的社区、学校等集体发放奖金;并在全市设置了80多处牛奶纸盒回收点,以免费购买图书方式鼓励市民回收牛奶纸盒;对回收100只铅罐或600个牛奶罐的市民予以100日元的奖励。泰国曼谷市建立“垃圾银行”,鼓励少年儿童收集垃圾、分类装袋,并交由“垃圾银行”处理。“垃圾银行”每3个月计息一次,以铅笔、书本、袜子等生活必需品作为利息,予以奖励。 (三)建立约束机制 政府优先购买资源再生产品。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购买行为,促进资源再生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有对使用再生材料的产品实行政府优先购买的相关政策或法规。联邦审计人员有权对各联邦机构的再生产品购买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规定购买的行为将处以罚金。在河北省的循环经济建设中,我们也不妨效仿这一手段,并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巩固。 建立“一赔”、“二停”、“三分开”制度。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副局长田为勇认为,要建立“一赔”“、二停”“、三分开”制度“:一赔”就是建立公众的赔偿制度,公众可以直接将污染企业告到法院,用法律手段强制要求排污企业为污染后果赔偿,达到迫使企业整改的目的。“二停”是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一停企业生产,停产整顿排污不合格企业,直到整改完毕;二停项目,治污不达标企业所在地的政府,一段时间内不准上新项目或者改造工程。“三分开”是对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实施评价与审查分开、评审与验收分开、审查与监督分开。此提议非常值得推行。 推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在污染问题上,推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要求凡是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承担治理污染和赔偿损害的责任。通过实施这项原则可以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心,通过必要的压力来推动他们积极探索治理污染的措施,把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在资源的开发利用上,要遵照谁开发谁保护原则,使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从而使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两方面统一在相同的行为者身上。 经济法律论文:经济法律体系 内容提要: 关于经济法律体系的论文不少,尤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但其中多数文章都力求打破传统部门法的界限,试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法新构成理论”。[1]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学即法制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法律体系商法地位经济法律体系 正文: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2]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 [3]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有二: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6]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7]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8]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9] 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10]笔者以为不然。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 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13]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14]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15]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16]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17]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18]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20]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21]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22]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3](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24]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2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27]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28]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29]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经济法律论文:民族地区经济法律保障 在获得了政治上平等地位之后的中国少数民族,迫切要求在经济上改变贫穷落后的状况。伴随着东部沿海汉族地区在改革开放中日益兴旺繁荣,西部少数民族振兴经济、脱贫致富的意愿和要求日趋强烈。少数民族这种意愿和要求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更完善化的经济条款,为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内容 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确定了能够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体制,规定了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支持。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由国务院按照优待的原则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支持的项目,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基数由国家机关合理核算或调整,从财政上照顾民族自治地方。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仍然困难较多,全国能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的民族自治地方很少,大部分民族自治地方都要靠国家财政补贴过日子。这种情况十分不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加大了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持的力度。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上,国家规定所设的机动资金和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高于一般地区。为了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这些法律条款,从财政制度上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强了国家在投资、金融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新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统一规划和市场需求,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规定在重大项目中国家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减少或者免除自治地方的配套资金。在金融方面,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要,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规定金融机构重点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符合产业政策的资源开发项目,支持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对合理资金的需求。国家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投资。第五十八条还规定:“上级国家机关从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并组织和鼓励民族自治地方与经济发达地区开展经济技术协作、人才交流和对口支援,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 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加快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法律规定。其中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地区的扶贫力度,帮助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实现小康。”关于开发民族自治地方资源的利益分配,除了原有规定的在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的条款外,新增加了“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的规定,以法律保障资源产地的利益,协调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缩小民族间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是各民族强烈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完善了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条款,突出了关于经济体制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和帮助方面的内容,这是由于我国当前民族问题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是少数民族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获得了平等的地位之后,迫切要求经济社会繁荣兴旺,实现各民族在物质生活上共同富裕这一强烈意愿在法律上的体现。 由于自然地理、历史发展、人文条件的差异,我国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是极不平衡的。生活在偏僻遥远的深山区、石山区、荒漠干旱地区和高寒山区的许多少数民族,由于生存环境和生产条件恶劣,经济社会发展缓慢,生活艰难贫苦,与生活在平原、坝区、丘陵地带的汉族相比,物质生活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经过改革开放,东南沿海和其他自然条件较好的区域已经首先富裕起来,少数民族地区虽有发展但仍然比较贫困,与东南沿海和其他汉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比,差距拉大了。如广西1999年农村小康综合评分,以小康水平为100分,桂东南地区已达89.32分,桂西北只达73.11分,差距为16.21个百分点。这种状况说明,我国各民族在政治上实现了平等之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就凸现出来,成为新时期主要的民族问题。 纵观当代世界风云,民族问题依然纷繁复杂,民族矛盾尖锐突出,民族动乱此起彼伏,民族战争时有发生。在世纪之交的巴尔干半岛,南斯拉夫的民族纷争愈演愈烈,最后爆发了民族战争,加上国际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干涉,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军队对南斯拉夫狂轰滥炸,使前南斯拉夫在国家分裂之后,又遭受了惨重的民族灾难。在眼下的中东,民族宗教矛盾尖锐激烈,巴以冲突时断时续,战火硝烟弥漫约旦河西岸,人民的生命财产毁灭于枪炮声中,血雨腥风,生灵涂炭,虽有国际社会多方斡旋,和平进程仍路途漫漫。就是在英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民族矛盾和纠纷也复杂多变,许多民族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当今的世界风云说明,民族问题仍是世界的热点,处理好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的安危、人民的福祉。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施行,就是党和国家从法制建设上解决我国新时期民族问题的根本性措施。在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不仅从法律上完善了我国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还特别注重经济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条款,从法律上保障我国朝着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的目标前进,使我国少数民族要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强烈意愿在法律上得到了充分体现。 三、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 国家正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经济条款、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的重大机遇。 西部是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区域。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了高山族、畲族、黎族、满族、朝鲜族、赫哲族和锡伯族是东部地区的世居民族外,其余48个少数民族都居住在中西部地区,锡伯族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口居住在新疆。就是说,全国绝大部分少数民族族体和少数民族人口都世居西部地区。与此相适应,全国绝大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也集中在西部地区。其中,全国5个自治区全部属于西部;全国30个自治州(盟)中,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属东部,湘西、鄂西两个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在中部靠西的区域,其他的自治州(盟)都在西部地区;全国20个民族自治县(旗)绝大部分也在西部地区。换句话说,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占了西部的绝大部分国土面积。就是不属于西部的3个自治州,中央也规定其享受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所以说,西部大开发就是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大开发,同时也是少数民族地区和内陆边疆地区的大开发。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条款,将在西部大开发中得到全面实施,少数民族实现共同富裕的意愿将在西部大开发中变成现实。 实施西部大开发,将使西部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处偏僻,山高路远,交通不便,缺乏发展进步的基础设施。西部大开发的重中之重,就是逐步完善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修公路、铁路,建设电网、通讯、广播电视等。如广西继南昆铁路通车、西南出海大通道贯通之后,在西部大开发的进军号角声中,仅次于三峡的龙滩电站上马,百色水电枢纽工程动工,贯穿大石山区的河池水任至高宁高等级公路兴修。这一切都将为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打下牢靠的物质基础。 实施西部大开发,将使西部民族地区的丰富资源得到开发,形成能带动少数民族脱贫致富的有特色的优势产业。如广西在西部大开发中,经过产业结构调整,丰富的水电资源正进一步得到开发,名列全国前茅的有色金属产业也在进一步发展,包括蔗糖、饮料、水果、蔬菜、药材、香料等种类的亚热带植物资源优势将得到充分发挥,山区的各种土特产品将发展成为诸多特色产业,就是雄伟秀丽的山川河湖、浓郁多姿的民族风情,也正在成为发展旅游产业的宝贵资源。随着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变成不断增长的物质财富,各民族共同富裕的梦想将变成现实。 实施西部大开发,还将使民族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逐步得到改善,教育、科技事业得到大的发展,不断提高各民族的素质,为摆脱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繁荣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培养出优秀的劳动者和各类人才。 总之,西部大开发的结果,将使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科学发达,山川秀美。这样,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条款就会变成现实,各民族关于实现共同富裕繁荣的意愿就一定能实现。 经济法律论文:市场经济法律机制 目前,人们从纯经济学角度关心和讨论市场经济的热情与日俱增。然则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它的法律表现形式究竟是什么,却很少引起普通的重视和足够的注意。本文拟就这个间题略陈管见,敬祈方家正谬。 (一)关于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 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有赖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这是“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的必然。因为交易制度是经济过程的中心制度,按照市场共同规则的要求,用一定法律形式将它加以确认和表现出来,恰恰是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一般规律性要求。换句话说,完善市场机制和实现经济关系法律化相伴而行,互为条件和依归,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的质的规定性。 历史告诉我们,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选择民法准则作为反映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法律表现形式,用它来“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的过程。②罗马法是前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可堪称为古代社会经济关系法律化最完备的表现形式.到了近代,以同一个罗马法为基础,英国、德国和法国在确认和反映各自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时,情形就大不一样。英国资产阶级为了小资产阶级的和封建的社会的利益,简单地通过审判实践的办法来贬低罗马法,或者把它的内容注入旧的封建法权形式之中,使之适合其普通法发展的需要;在德国,资产阶级依靠法学家的满口道德说教的帮助,把罗马法改造成为一种适应德国社会状况的法典,即卑鄙握凝的普鲁士国家法;惟独在法国,资产阶级在大革命以后依罗马法为兰本,把新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翻译成司法语言,创造了《拿破仑法典》这样一部典型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这就是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中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曾经描绘过的三个国家实现经济关系法律化的三种情况③。在这里,法律化表现的好坏之别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它们的目标趋同.都要寻求新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的途径。 在我国情况不同,商品经济发展史作出的这种法律选择几乎很少引起人们的注意。长时期内,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否认经济关系法律化的客观必然.直到全国工作重心转移和改革开放,才认识到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提出我国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有计划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进而着手民事立法工作。但由于摆脱不了市场经济为资本主义所“特有”、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这种传沉观念的束缚,虽则《民法通则令也作为确认和表现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问世,实际上反映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要求是很不充分的。只是在党的十四大从根本上解除了把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当作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侄桔以后,人们才跳出商品经济形式姓“资”姓“社”的认识误区,毫不犹豫地接受法治经济的现实,承认经济关系法律化既是历史的轨迹,也是现代化商品经济共同规则的要求。 必须指出的是,我们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不同于原来的计划经济,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还会出现摩擦现象,这就使经济关系法律化的客观进程将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反映在法律机制上,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是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作用媒介也是市场,组织经济方式靠的是法律规范和竞争行为,而计划经济以国家行政权力为运行基础,主要媒介作用是计划,经济组织的方式则是行政命令和统制行为.因此,在权利义务关系与行政服从关系、法律机制与权力机制、竞争行为与统制行为之间不可避免发生矛盾和摩擦,使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过程呈现出极其复杂的情况。 第一,改革中各种社会力量的利益关系日益形成互补或补足结构,且具有主动性和互动性的特点,由此决定法律所要调整的利益结构不是单一的和被动的,而是一个复杂的互动作用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运用平衡、补偿、分散和淡化等利益机制原则,以法律手段为中介,把计划和市场两种经济手段更加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二,建立新的改革目标模式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按照法律化要求必须有一系列相应的改革措施和政策法律调整跟上。但在两种经济体制、运行机制换轨过程中,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和方式将继续转变,市场调节功能在不同领域的差异将日趋明显,旧体制的作用在一定程度和范围还会发生,这就决定了围绕资源配耸和产业结构、利益结构必将出现许多向题,影响经济关系对法律形式的选择。经验证明.靠行政办法解决原来结构失衡、机制不顺、体制缺陷等问题是行不通的,而必须依靠法制,努力寻求保持市场机制与法律机制内在统一的途径,才能加快市场体制有序建立。 第三,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思路是靠改革开放、政策演变和理论突破而逐渐形成的,但对于民法是市场经济法律表现形式的机制这一点都考虑不多,社会普通流行的是“经济行政法”的观点,对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却知之者甚少。实际情况是,市场发育过程中提出的许多法律问题,市场运行机制与法律表现形式之间出挽的许多矛盾,无一不促使我铂去寻求经济关系法律化的正常途径.这就要做出很大的努力,按照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要求重新端正我们的宣传重点、研究方向和立法思想,重新发现并立即恢复民法的威信。 第四,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充分化的必然结果,在本质上同商品经济没有差别,作为相互联系的概念和经济形式,它们不过是从不同角度来界定同一种经济类型罢了。商品经济强调为交换而生产,本质要求是产品必须按其中所包含的社会平均生产要素的消耗进行交换;而市场经济强调的是用市场机制来配资源,核心内容是市场主体高度分散和自主,生产要素组合和利益资源分配都取决于竞争性的社会供求运动。但重要的是,都是“法制”经济,都要求用法律形式全面规范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以及全面规范政府的行为。我们要建立的市场经济秩序,实质上又是市场法律秩序,其内在要求和组成部分就包含了“法治”,所以,实现经济关系法律化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它涉及现成法律形式和创制新规范之间的和谐统一,以及此法与彼法、国内民法传统与国外传统民法等等一系列的关系和问题,如果没有领导观念与领导行为、依法而治与法治目标的有机结合和统一,我们的努力就不会奏效,即使取得不少经济立法成果也是难以巩固和发展的。 经济关系法律化是法治经济的本质特征,这一点已开始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起点和归宿,就是完善市场法律机制,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的宏观法律调控体系.基于这种共识,我们至少应该明确当前几项要求:①经济运动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和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充分运用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坚决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按照优胜劣汰、效益原则实现资溉的优化配里,进而由此探索怎样建立宏观经济法律调控体制的立法步骤,②加快政府转变职能的步伐,按照所有制现代化的要求理顺产权关系,还权与企业,激励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自动走向市场,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⑧针对市场流通客体日益增多、市场内容日益丰富多样、民事法律行为不断获得新的突破等情况,加快培育由市场组织体系、调控保障体系、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构筑起来的统一市场体系,并建立与深化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法律保障体系,④确立民法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法、关系法、行为法和程序法和应有地位,对市场法律体系中民法与其它部门法律机制的关系做出理论和实践的界定,既保障民法机制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同时又补足市场经济法律调整的组织法和管理法,充分发挥其他法律机制的配合作用。我们这样提出问题和认识间题,就在于经济关系法律化不但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场法律机制,而且也为研究和解决市场法律机制创造了有利时机和良好条件。 (二)市场法律机制的现状 现在,改革的目标模式已经明确,但市场体系尚未形成,市场法律规则很不健全,整个社会和经济生活、经济秩序巫需进入有序状态。主要表现是民法机制与市场、市场经济的法资源需要极不相适应,经济行政法立法发展很快但却缺乏科学性,政府的经济行为和法律行为过于行政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残缺不全,宏观经济的法律调控体制尚未最终形成,围绕民法机制考察,这方面间题很突出。 一、民法机制陈旧落后 民法是流通领域的法律制度。民法在流通领域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平等自由、等价有价为保护手段,以确认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主体地位和人身保护,确认商品者的静态物权和动态债权为核心内容,通过反映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各种交换关系,保障民事经济活动主体的公平竞争,指导经济体制的改革,达到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目的。这种功能发挥得好坏,又主要取决于民法机制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它们完善程度相适应的状况。 我国《民法通则》是1986年制定的,而党的十三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前后在处理计划与市场关系间题上新的重大理论突破,以及由此而来的市场对经济活动调节作用大大增强所引起的许多新情况新间题,是为它所始料不及的。换言之,我国民法受市场发展过程中行政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较大,有悖于经济关系法律化的一般要求,整个机制是陈旧落后的。 l、我国市场是在“大计划、小市场”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主要依靠政府放松统制和运用行政力量组织推动这样两种方式、两条路子逐渐发展起来的,而同社会分工、商品生产发展的程度并无明显的必然联系。这就决定了我国市场法律机制(民法)一开始就具有两大弱点和特点,一是计划性很强致使市场体系被肢解,民法的作用只能是局部的;二是民法规范的单行机制多于总体机制,难以适应市场体系的需要,充其量也只能发挥局部的功能效应. 2、整个市场体系中各类不同市场的发育情况极不协调,尤其要素市场的发育远远滞后于各类商品市场,致使经济运动中不协调、低效率的状况也无法改变。因此,民法机制不可能配套发展,它在市场运行机制中的总体功能自然无从谈起。 3、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复杂,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调节功能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领域差别很大,《民法通则》取代不了应有统一的和正常的民法机制的作用。统一的民法机制要求普遍适用民法准则,正常的民法机制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相联系,但市场又是垄断的和分割的,市场价格不放在首位,商品、资金、原材料和人员也不能跨地区流通,这就必然导致民法作用范围大大缩小并带有许多的随意性,民事活动中总是强制性规范多于任意性规范,而对体现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要约与承诺程度却毫无反映。 4、鉴于前几年我国经济发展虽出现较大的波动,以政府或部门的支持和干预为背景的各种贸易战和封锁割据十分严重,这种条块行政分割现象不仅人为地分割了市场发展的合理区域性效应,而且也严重地阻碍了民法功能的发挥。 此外,市场经济一是开放的,市场经济法律机制也应该是开放的、甚至是国际化的,近几年来、商品经济发展给市场运行带来许多的法律间题,诸如经纪行为与、居间行为有什么区别,经纪人应有何种法律地位,怎样确定物权总体概念和界定各种具体物权,怎样实现产权制度现代化和国有资产的专职管理,如何对待不同物品所有权的风险转移,进一步设定权利的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规定默示条款的有效期限,以及如何建立市场的中介组织和自律组织等等,民法中概无反映,同世界经济运行的法律机制不相衔接。这也是一种封闭,说明我们经济立法的思维方式与指导方针更加落后于市场发育的过程,如果不大胆解放思想和更新观念,陈旧落后的民法机制便无法改变,市场法律机制就不能现代化、国际化。 二、经济法与民法严重错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经过拨乱反正,启动了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同步发展的客观进程。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改革与法制不可分割的客观必然性,同经济法制建设本身的内在适应性之间存在着矛盾,即表现为改革迫切要求对变化了的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甚至要求许多改革措施直接采取经济立法的形式出台,而改革的开创性质又难免导致发展中经济关系具有暂时的不确定性,传统观念也认为法只能是对稳定社会关系的反映,这就给经济关系法律化和经济立法进程增加了难度和障碍。可是“时不待我”,法制建设要为自己开辟道路,陈旧落后的民法机制又不可能提供现成的东西,于是经济法(经济行政法)应运勃兴。在现行立法中一开始就以占总数比重三分之一以上的速度递增着,这种立法步伐愈是加快,经济行政法规的数量就愈加明显地淹没民事法律规范,以致在整个经济法律体系中经济行政法与民法之间的错位现象便愈来愈突出。因此,民法作为市场经济选择的法律机制,它应有的核心地位被动摇了,本来面目被扭曲了,市场经济的宏观法律调控体制也就无从建立和健全起来。 我国经济立法所以出现上述现象,可以说是不可避免、不足为怪的。从历史上看,在古代诸法全体、重利轻民的条件下就存在大量行政经济法规,古往今来不乏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经验,我们在新中国成立后的长时期内搞的又是产品经济,所以在管理经济、调整经济关系方面始终是行政意志起主导作用,人们也已习惯并乐于用经济行政法的手段管理经济。从现实生活看,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开创现代化建设新局面遇到的新情况新向题层出不穷,客观上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要求比任何时候都迫切,而当时商品经济理论的重新认识刚刚被提了出来,民法虽已缓慢起步但有“私法”之嫌而发展艰难,刚刚恢复“合法”地位的商品经济也不允许自己作出法律选择,既为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所决定,又为前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计划管理的法制模式所束搏,经济行政法自然是先于民法而获得空前发展。从立法思想看,加强经济立法以保障建设和改革的夕}嘟秩序,不论巩固改革的成果还是体现改革的措施都需要以经济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突出加强经济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也极其自然。鉴于这几方面的原因,我国经济立法具有几个鲜明的特点,即受计划体制的制约,民事立法的紧迫性被遏制,而经济立法的计划性极强,立法进程缺乏总体目标设计,专门立法欠合理有效的调控,经济法制建设的不平衡性突出;立法思想和指导思想未能及时适应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发生相应变革,没有把握民法这个纲,没有理顺市场整体法律机制中各个部门法的关系,使得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表现出非科学性.我国经济立法的这几个特点影响整个经济法制建设,不但阻碍了市场经济宏观法律体制的形成和发展,而且也限制了经济法自身的建设。 三、行政法过多地进人民法领域 行政法与民法同属于国家的基本法,虽然两种法律手段的质的规定性不同,即各自的调整对象不同,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不同,处理纠纷的程序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相同,但它们都要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内容也都涉及权利义务问题,并且行政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也有不少含有经济的因索,在这些方面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在很早以前,行政法只是被当作私法(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和其他公民接受同一个法律管辖,享受同样的法律待遇,直到19世纪才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出现,进入20世纪后才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在我国,从重视行政法制建设开始即带有“行政至上”的色彩,具体表现是行政干预突出,行政活动范围不断扩大,行政因素渗入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政府行为大量进入本来仅适 用民法规范的领域。由于行政权广泛而富于强制性,行政法和民法、经济法相互交叉,这种现象就日益增多.在前几年国民经济治理整顿期间,政府依靠行政措施解决市场疲软,清欠“三角债”,强化市场管理规则,保护严重亏损企业,解决资源配置和限制要素市场等等做法,无,不体现行政法进入民法领域的倾向。这种用行政隶属关系取代本来具有民法特征的相互协调关系,用行政规范取代适用民法、经济法规范的做法,既模糊了法律部门的界限,也把行政法自身发展引向了不确定的地步。在国外,人们把这种现象称之为“民法危机”或“行政法危机”,看来不是没有道理的。 为了建立和完善市场法律机制,我们必须在行政法方面处理好两层关系。一是区别于经济法,应把立法的主要任务放在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上,从调整单纯的行政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出发,重点解决怎样用行政法手段确立行政的方式、方法和原则,以及制定依法管理经济的行政组织程序问题;二则不以国家权力随意介入民法调整的领域,用行政干预来限制民法机制的作用,影响经济法制领域各种法律关系的正常格局。只有民法和经济法、行政法在整个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体系中各就各位,在立法、执法各个环节做到有机配合和相互协合,才能共同对国家经济生活起到调整器的作用。 (三)完善市场经济法律机制的思路 如前所述,“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实现经济关系的法律化,但我国现有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陈旧落后,承担这种法律化载体和形式的条件还远不其备。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体制,目前国际上也没有固定的模式,大致说来发达国家一般采取民商法调整体制,个别国家也有实行部门经济法(经济行政法)调整体制的,但对我们都没有直接实践意义的借鉴价值.我们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显然不能采用与原来计划体制相联系的经济行政法调控机制,且由于我们的市场经济又以公有制为塞础,所以采用发达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民商法体制也不完全适合国情,何况我国经济立法坚持民商合一的方针,这就更不能照抄照搬西方模式。摆在我们面前唯一正确的选择是,从中国实际出发,按照国情需要和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来确立我们完善市场法律调整的思路,切实解决好现代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的间题。据此,我以为必须重视下列几个间题.一、称皿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 首先,市场经济需要选择什么样的法律作调节器,为自身的发展保驾护航,这同我们喜欢或者愿意用何种法律体制为它服务是不同的。前者是尊重市场经济的质的规定性,以市场经济固有法资源需要为前提,而后者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关系,以兴趣和爱好为出发点。正确的态度应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因为市场经济的核心要求是经济运行要以市场为基础,高度分散并自主的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竞争性供求运动来实现生产要素的组合和利益的分配,用市场机制来取代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资源配!方式。市场经济关系派生出来的这种法需要,以及它通过具体法律表现出来规范要求和行为模式,才真正构成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的客观依据。 其次,商品经济的发展史已反复证明,民法(民法和商法)作为市场的法律机制是商品关系的最佳选择。历史选择了罗马法作为前资本主义社会反映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法律形式,进入近代后又选择了《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完备法律机制。从“简单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到“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历史绵延两干余载,商品经济形式一直在发展着,但它自罗马法开始所选择的民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始终没有变,除了这种法律形式更加完备外,迄今各国法律都没有对它作出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虽然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但同私有制条件下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方法是相同的,因而离不开历史借鉴,选择民法作为市场、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是毫无疑义的.我们没有商法,但商法实际上主要是调整企业的组织与活动的那部分民法,而我们现有的经济行政法也恰恰部分地起到了传统商法的作用,所以建立民法为主的法律调整体制符合历史选择和现实的需要。 第三,党的十四大以后随着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走向愈来愈清晰,今后市场组织体系必将是种类完备、布局合理和多层次的,市场调控保障必将是灵活有效和稳定可靠的,市场制度和法规体系必将是有利干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也必将是健全有效和分工明确的。因此,我们建立和完善市场法律调整体制的思路也必须是统一的和开放的,而不应是分割的和垄断的。这就要求我们从根本上改变“行政至上”以及“以行代民”、“以行代商”的观念,实现立法思想向现代商品经济法律观的转变。必须看到,市场的法律机制与市场统一体系的发展走向一致,是经济关系法律化的定势。 基于上述思路,我们有理由得出结论:市场经济应该选择的法律机制,是一个以民法机制为核心为主体的,同时又有经济法担配合,辅以必要的行政法,并以其他法律为适当保障手段的完整的经济关系的调控体制。这样的法律体制,能反映我国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克服以往选择法律模式过多地强调行政意志因素的弊端,避免凭主观爱好确定某种现成法律模式去规范市场规则和行为的做法。 二、加快完善民法机制的客观进程 我国商品经济形式正日益获得充分表现,市场主体类型日见其多,市场客体瞬息生变,市场内容(交换形式)愈加丰富,市场范围继续扩大,市场价格日趋放开,利用外资的步伐大大加快,参与国际市场已见明显成效,意味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正在逐步形成。这种变化了的并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经济关系,要求我们比以往更加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因而也为民事立法坚实了理论基础,丰富和发展了民法的内容,扩开了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加快民事立法的客观进程迫在眉捷,已成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调控体制的中心环节。突出需要的是: l、健全整体民法机制。为改变我国民法长期陈旧落后的面貌,必须从多方面作出实际努力,把局部机制变为整体机制。首先,应从制度上解决问题,避免国家权力随意进入民法领域,用行政手段取代民事法律手段的现象,防止继续发生“民法危机’,。其次,应从立法思想上理顺民法与其他经济立法、行政立法的关系,将经济立法重心转移到主要调整横向经济关系上来,以确立民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体制中的正常地位,恢复被人为地缩小和限制了的民法应有的作用范围。第三,应把握住民法体系的精髓是民事法律关系,积极创造民法获得独立发展的良好环境,通过立法形式对经济关系引起的各种民法向题及时作出调整。经过这些努力,保证民法整体机制的功能效应得以充分发挥一方面,将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品关系纳入民法调整范围,使其不得违反市场的共同准则,也就是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体现我国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相联系的本质特征,积极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恰当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手段,确保国家将民事活动管理纳入有序的法律状态。 2、完善民事法律制度。 (1)健全以法人制度为核心的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反映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在法律上的地位和资格,具有广泛性和平等性的特点。当前突出的间题是,多数国有企业以及仍然沿用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的城市集体企业,还不能真正做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同“四自”要求距离很远.为改变现状,应积极创造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外部环境,关键是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还权与企业,让企业自主自愿地走向市场而不是被“推向”市场。不这样,企业的法人地位就名不副实’,以企业法人制度为核心的民事主体制度就难以健全。 (2)建立我国的物权制度。物权法的实质在于确认生产资料与人的结合是社含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基本条件,反映任何生产活动都离不开人对财产(物)的占有关系,因此是国家用来维护和巩固财产关系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也是传统民法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立法思想过分强调“物权”概念的阶级属性,强调它反映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和阶级关系,不承认它是一个法律范畴,把承担揭示物权阶级内容的任务的民法等与民法规范本身等同起来,拒绝制定物权法律规范,以致《民法通则落只规定了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相关的其他财产权,而不规定要建立包括所有权在内的物权法制度。其实,民法调整复杂的经济关系不仅保护所有权,还要保护其他各种形式的物权。物权和债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两类财产关系,反映在民法中二著相联系又柑比较而存在,从来不可偏废取舍。改革中新的物校形式增多,扩大开放后适用范围愈来愈广,它们无一不与市场经济联系密切,且多数是在商品流转中依法移转所有权权能而发生的,许多方面都具有权的特征。但它们不同干所有权,这就需要物权概念加以概括,突出其各自的特点,以期同债权和其他民事权利区别开来。所以,建立包括所有权在内的统一物权法制度既为完善民法制度所绝对必需,又是适应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的需要。 (3)统一我国合同制度。经济意义上的合同,原本是民事合同。我国为调整经济合同关系而制定的《经济合同法》将合同分为经济合同和民事合同两类,将统一的合同制割裂,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造成不应有的混乱。《经济合同法》以合同主体是否为法人当作划分两类合同的做法是缺乏理论依据的,因为合同主体只对合同关系的某个方面和个别特征有一定影响,但不能改变合同关系的本质属性.《经济合同法》把“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当作合同关系要素之一同样欠当,因为半lJ断某个具体合同是否有“经济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主哪理解,靠含义极广的“经济”概念是无法推导出其特定含义的。《经济合同法》把“执行计划”作为区分两类合同的观点也是靠不住的,因为这是旧经济体制的产物,况且计划合同存在的前提与一般商品交换的前提无异,说到底还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我们必须摒弃“经济合同”的提法,彻底修改《经济合同法》,制定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待民法典出台后将其列为相应篇章,成为我国完整民法体系一个组成部分。 (4)完善民法借贷制度.我国借贷关系的迅速变化,正推动着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在内的余融市场的形成与发展.金融市场紧密联系借贷资金和企业行为,是各种融资机构相互竞争、各种融资形式并存联系的市场,在我国更是政府运用经济杠杆调节市场运行机制的市场.就其性质和特点而言,它是一般商品市场的主要后果.离开它就不会有活跃的市场经济。在我国,调整金融市场关系的专门民事法律规范迄今是个空白,巫需制定包括借贷主体法、借贷关系法和证券交易法等等在内的,能全面反映金融借贷关系要求的,体现市场法制宏观调控职能的、高层次和新型的民法借贷制度。 3、抓紧制定民法典。制定一部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是使我国民法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性要求,又符合国际市场通行准则唯一正确的决策。这样,我国经济立法才能“纲举目张”,推动经济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现在,国家政治安定.社会经济条件极好,经济立法也已积累一定经验.民法学研究同样取得不少成果,还有国外民法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应该说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是初步具备的。尤其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已成为社会的共识,立法思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清楚明晰。新的民法典应是我国民族特色与全球意识的科学性和兼容性的统一,立法步骤适当超前是完全必要和可能的。 三、协调健全和完善其他配套法律机制 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一样,完筱市场法律机制也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市场法律机制的整体功能仅仅靠民法是难以发挥的,必须要有许多法律部门的分工协作和密切配合;它离不开宪法的导向、刑法的保护和解决讼争纠纷的程序模式,更要有经济行政等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弧经济法、行政法的宏观管理调控作用,始终是市场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纵向经济关系,它突出体现了我们国家组织和管理经济的职能。我国经济法的数量居其他部门立法之首,但还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从长远看,今后应立足自身特定调整对象,把握纵向与横向关系的差别,重点是完善管理主体、管理对象和管理制度方面的立法,防止简单套用民法制度,造成经济法与民法错位,影响自身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理论建树。 其次,要正确区分行政法与民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按照政府转变职能和加强政府法制的要求,逐步健全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增加有关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行政行为法律化、行政活动程序化和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使行政立法更加科学化和民主化。与经济行政立法相比,行政立法所占比重要小,但行政法进入民法领域的现象突出,这种状况必须改变。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行政法调整对象中的纯行政因素的管理关系应变为服务关系,进而加强经济组织法(含行政监督法)和行政行为立法,以期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立政府宏观管理体制,并约束行政行为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搞好廉政建设。 第三,适应我国劳动关系的新变革,劳动立法应由单纯的管理型模式转向协商与管理相结合的关系模式,逐步使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走向合同化和标准化.当前迫切需要完善劳动工资机制,建立职工待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统一职工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劳动纪律和劳动时间等方面的法律调整,抓紧制定工资法、工时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和社会保障法等。 经济法律论文:新农村发展经济法律保障探讨论文 为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积极开展为“三农服务”,xx县司法局从3月1日开始,发动百名司法干警、法律服务人员,组成“送法入户”小组,深入到43个村,近万户农户家庭,开展“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经过为期一个月扎实工作,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民的法律意识大为增强,实现了由尚未涉法—初步涉法—积极学法的转变,现大多数农民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农民、村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普遍提高。 (一) 适应农村特点,贴近农民生活,在活动形式上求新。 一是多种宣传方式交叉使用。我们采取了标语、横幅、墙报、电台现场直播,家庭法律咨询、村民代表、村干部座谈会、法律讲座等多种手段,进行多方面、多角度、多渠道、多层次的广泛发动宣传,让农民眼里看得到、耳里听得到、脑里想得到。 二是实行“三个结合”,围绕一个“送”字,借助一个“谈”字,着力一个“引”字。针对农村村民居住分散,社会生产、生活活动“各自为阵”、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的特点,“送法入户”小组人员按照“便民、近民、利民”的方针登门到户宣讲,一个月下来,他们走遍了43个村、215个自然村,为近万户农民送去一本“乡土普法教材”(农民学法一百问),每深入一户农家,与农民朋友坐下来谈心交心,以问卷调查方式,了解和掌握当前农民增收创效需要哪些方面的法律知识;过去、现在有无涉法问题,如何解决;对农村弱势群体,需要哪些方面的法律援助;对目前法制建设和“四五”普法教育方面有何想法和建议。在一问一答中,引导农民学习了与农民经济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第一,涉及农民费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第二,涉及正常生活的婚姻法、继承法、教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第三,涉及农民之间交流的民法通则、民诉法等。通过与农民朋友零距离的调查走访、交流,搭准了农村干部群众需求的脉搏,找到了普法与经济发展的切入点,有效地解决了农村普法“空对空”、农民不想学、用不上、效果差的问题,使“四五”普法工作更具生命力。 随着活动的广泛深入,广大农民法律素质、民主与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我县农村涌现出爷孙同学、母子互教,夫妻竞学的喜人局面,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农村民主与法治建设,其意义远远超过了活动本身。 1、党委政府与农民群众的心贴近了。以往,农村基层干部对农民搞“法律政策封锁”,实行愚民政策,怕农民懂法,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如减负、税费)的政策法律,加紧了党群、干群之间的关系。我县通过送法下乡活动,把涉及农村方方面面的法律政策亲手送到农民手中,又不收一分钱,还登门到户宣讲,使农村干部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使农民消除了以往的不满甚至对立情绪,无形中拉近了党委政府与农民群众的距离。 2、深化了农村普法依法治理。送法下乡活动的开展,广大农民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为深化农村依法治理奠定了基础。以前,各村均制定了“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议事只讲个“理”。自活动开展以来,农民对照法律读本进行修改、完善,现在村民议事先要看看是否合法。东屏镇搞卧龙水库开发,涉及征地拆迁农户300多户,该村农民通过学习《土地法》,能够按照法律程序,与镇政府办理了拆迁补偿公证协议,并根据《土地法》有关规定领取了征地拆迁补偿费,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未发生一起重大矛盾和纠纷。 3、提高了广大农民的依法维权意识。通过“送法入户”活动,使广大农民进一步增强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石湫镇明觉村村民张某与薛某因相邻权发生纠纷,张某将薛某一家三口打伤,要求张某赔偿,张某不同意,薛某准备召集家族人员几十人采取报复行动,向张某讨回公道。在“送法进农户”活动中,通过宣传教育,使薛某知法、懂法,并打消了这一念头,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纠纷。 4、增强了基层干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促进了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村里遇到重大的事情,都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充分征求群众的意见,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 5、有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把法律交给农民,农民掌握了法律,将之变成生产力,使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变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强大武器。“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共为全县近万户农民送去了法律读本,开展了10多场法制讲座,采用了以案释法方式向村民讲解了有关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财产权利等方面的法制案例,村民们深受启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不断提高。现在,农村中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现象大幅度减少,遵纪守法“文明户、光荣户”在提升,涌现出各种经济类型的专业户、重点户等一大批新型农民。 (二) 经过一个多月的“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农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但也暴露出农村普法存在的难点:1、一些农民自身的思想惰性、事事求稳不求革新,宁愿吃亏只求平安的处世态度,2、一些基层执法者素质不高,执法违法、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现象突出,对农民理解法律精神和内容形成错误引导,使农民对法律功能和法律价值形成错误评价。从而导致农民法制观念淡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农村,农民发展经济更需要法律作保障,农民呼唤法律进农家。当前有必要把“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向我县各镇、村、各部门全面推行,趁热打铁,巩固前阶段取得的成效,整合全县司法、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力量,形成覆盖全县农村的普法活动网络,并结合我县农村工作、生活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该项活动有序进行和顺利开展提高保障能力。 一、建立领导机制。“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是我县一项社会性系统过程,必须按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参与的运作机制开展工作,做到领导到位、制定措施、精心组织、严格检查,依法积极推行。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有了目标才有了工作方向,“送法下乡”活动的全面推行要取得实实在在的效益必须建立科学的目标体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书的各项指标要科学量化,明确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单位、个人的经济利益、政治荣誉挂钩。 三、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法制局、普法机构的作用,搞好规划,拟定措施,建立检查、考评制度。由人大、法制局、司法局牵头组织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各单位的送法入户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科学地评价活动开展的实际效果,不断研究和改进工作方法。
文章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角,从武术口头传说、武术精神、武术情感、武术思维、武术技术几个方面解读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武术组成要素,并且认为,对于传统武术的保护应该从遵循传统武术的本质、转变传统武术的保护理念、提高武术人的文化自觉意识等方面着手。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展现给予世人的是依附与非依附的区别,物质文化遗产更容易让人们看到,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需要通过人来展现。相对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它会不断的变化、甚至消失,而物质文化则会由于自然环境的改变而产生变质,生命周期更长。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无外乎两种思路,一是采取一定的措施延长其活态性,如培养合适的继承人;二是将其转化为物质性,如目前采取的图片、文字、视频等形式的记载。无论何种形式的保护,都需要我们快速的采取措施,减少这种文化遗产的流失。 1传统武术的组成要素 当前学术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大多都是沿用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定义从广义上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1)口头传说和表述;(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武术文化,如果从非遗的视角来解读传统武术的组成要素,笔者认为,传统武术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有关武术的口头传说 夸张是中国民间文化对人物塑造的一种模式,拥有一定的传奇色彩,是中国农耕文明丰富文化生活的一种现实表达。民间流传的有关武术大师的传说,虽然有很大的传奇色彩,但是展现了普通大众对武术的认识层次,是文化传承的一种模式。随着国人文化层次的提高及现代信息技术的发达,熟悉民间传说的人群年龄的增高,武术口头传说生存空间的范围正面临流失甚至断层。可喜的是,已经有部分学者将口述史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对民间的传人进行研究,但是,这些还难以弥补武术口头传说文化面临断层的境遇。 1.2武术精神 武术精神指的是习武之人所展现的一种精神品质,它承载着武术人对中华武术孜孜不倦的追求与传承;是习武之人的一种道德品质的展现,是中华武术区别以其它文化特别是他国体育项目的灵魂所在。武术精神犹如一支魔力棒,指引着习武者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正能量,武术精神无论是保家卫国也好还是行侠仗义、除暴安良也好,其终究体现的是一种行为的展现,即在国家危难之际、遇到不公之际,是否敢于亮剑。在当代法律健全的环境中,武术精神所提倡的亮剑不是鼓励用暴力解决问题,而是问题出现了,有没有亮剑的勇气和信心,特别是在出现道德滑坡及危机的当代社会,更需要武术精神的传承以担负更广的社会责任。 1.3武术情感 武术情感是用武习武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交流与展现,这种感情包括师父与徒弟的情感,师兄弟之间的情感,同时也包括练武人对武术的情怀。传统武术能够给我们留下这么丰富的资产,这不是一种偶然,是无数的武术家怀着对武术的情怀不断的交流、观察、探索、总结才达到这么大的体系。正是这种情怀促使武术在近代中国百年战乱中依然流传。 1.4武术思维 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世界文化体系中代表的是中国文化的发展层次,同时体现了中国人的一种思维方式和高度。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角来说,传统武术展现给当代人的不仅仅是它的技术层次,同时也是思维方式的展现。从拳术名称来看,传统类拳术中的象形拳融合了生活中各个方面,将某一动物(如猴拳、螳螂拳、蛇拳等)、某一生活方式(船拳、板凳拳、巾拳等)、某一历史事件(武松脱铐、鲁智深醉打山门拳)通过技术动作记载下来。如果说拳名是表达古代武术家记载历史的一种工具,那么拳术动作名称的命名则体现了中国人至高无上的思维方式,真正体现了人与自然的高度融合。为了更好普及现代武术,很多动作名称进行了统一化,如弓步冲拳、马步架打等等,这样做迎合了武术现代化发展的思路,同时也失去了武术技击动作本身所具有的内涵表达。正是因为现代竞技武术失去了这样的特色,才更容易显现传统武术的文化内涵。 1.5传统武术套路 传统武术套路是整个传统武术文化体系中的主体,套路失传了也就意味着该拳种的文化体系彻底断层,所代表的精气神也不复存在。在传统武术的原生长环境中,习练者对于技术动作并没有提出严格的标准对其进行评价对错,多数拳师在造拳过程中依据其实战性来进行,根据五行相生相克、阴阳对立来考虑其动作的编排合理性,产生过程遵循着事物的发展规律,而不是凭空想象刻意追求。当然,也不排除以功利性为目的进行造拳,刻意追求与其它套路的风格、特点、理念不同之处,以便更加突出自己的特色。这样的造拳过程会诞生一种新的拳种、一种新的传承体系,同样也是对原有拳种一种异化。 2传统武术保护面临的困惑 当前学术界争论的最主要的观点是“是否对传统武术进行开发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经过开发肯定会失去其原生态,也就失去了其本身的价值意义”。追其原因,主要是在保护与开发过程中我们过多的将传统武术的保护放在了经济层面来考量,认为:能够给当地提高更高的经济效益,能够提高练武人的生活水平,能够有更多的传承人,表明传统武术的保护呈现了好的趋势。武术要想更好的生存,需要探寻产业化的道路来做支撑。但是,事物的发展往往具有矛盾性与曲折性,传统武术的矛与盾已经显而易见,并且在各方人士的调和下在逐渐的弱化,传统武术的曲折性正得到改善,这需要一个过程。正如对于传统武术的保护,笔者认为应当拓宽传统武术的保护范围,不要局限于经济层面的考量,避免出现技术体系单飞的局面,而所蕴含的精神、思维、情感同样是我们考量的对象。当前传统武术的普及面发展在历史中处于最好的时期,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由政府、管理部门、社会机构、传承人组成的保护体系逐渐的成型,并且为传统武术的传承提供了针对性的支持。现在习练武术的人数,是历史上任何时代最多的时期,习练武术的人群,是所有体育运动中人群最多的项目,但是,却是欣赏观众比较少的项目。终其原因,主要是我们过分的追求经济层次价值,降低了精神层次的价值追求。传统武术具有活态性,展现给世人的不仅仅是技术的传承,它的延续代表了传承人的一种情感,它的传承应该将所蕴含的精神、情感、文化、思维等一代代的延续下去,这样其自身才更有生存力,其活态性才会发挥更广的作用。如果将传统武术的保护与开发的思路上转为对传统武术的精神层次价值的追求上,相信,其经济价值的提升将会更上一个层次。 3传统武术保护的再认识 3.1传统武术保护的本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应该遵从其自身的本质属性,而不能脱离其本质属性进行开发。随着时间与空间的改变,事物的组织构成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但其本质属性不应该刻意的去进行改变,如果破坏事物的本质去进行保护,其保护就失去了本身的价值意义,我们就无需尊称为遗产,可以光明正大地称其为新生事物。传统武术的本质是技击,虽然随着时间与环境的改变,其技击价值所发挥的空间受到限制,进而衍生出健身、养生、娱乐、表演、经济等价值,但是其新的价值功能的出现则局限于习练人群对其应用的层次,但其技击属性则不应当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丢失,它代表了一个历史遗传下来的技击文化符号,而不是将这种文化符号在现代潮流中淹没,对于传统武术的保护,保留其本身的技击属性是保存其价值功能的关键所在。 3.2传统武术保护理念的转变 传统武术的保护一般是以静态保护及动态保护来进行,对于动态的保护学术界一直存在一定的争论,认为动态保护将会破坏传统武术的本真,如竞技化,市场化。但是,我们需要懂得,传统武术在传承过程中,由于资料的匮乏与遗失,我们很难深刻的理解它的本真所在。传统武术在传承的过程中,其本真不是一成不变的,肯定在不断的衍化,以适应社会的需求,而我们现在所能够读懂的本真,更多存在于个体的话语权中。因此,如果我们仅仅将传统武术的保护局限于追求传统武术的传统特性方面,那我们的保护只能局限于不断的争论之中。学者高丙中提出了“作为公共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命题,他认为:“非物质文化成为公共文化,大致发生在两个层次,一个是在观念上被大众公认,并且得到公众的自愿参与;一个是在体制上被政府部门正式承认,并且以一定的公共资源加以支持”。如果我们将传统武术的保护理念转移到“公众共享公共文化”的领域,更多的探讨传统武术对社会的意义及生产价值,对于传统武术的保护路径将会进一步的拓宽。 3.3传统武术的保护应看成是一种人类共享的文化 传统武术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上个世纪80年代的官方统计已有129个拳种,进入21世纪以来,有相关报道新的拳种被发现,拳种数量已经达到131个。在中国古代,由于门派之争及“传内不传外、传男不传女”传承思维的禁锢,很多拳种仅仅在自己的门派弟子中传承,如我们所熟知的武当、华山、峨眉等;也有在自己的族人中传承,如岳家拳、杨家枪、陈氏太极拳等。虽然有着传承的禁锢,但是,其文化特征还是人共享的,其共享的模式是一种纵向的共享,在一定范围内的共享。进入21世纪以后,这种独特的传承模式被彻底的打破,确切的说应该是在竞技武术的出现,建立完善的人才梯队培养体系,并且迅速的占领了庞大的武术市场发展领域,使本来就面对生存危机的传统武术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迫使传统武术不得不对自己的传承思路及传承方式进行改变,由此出现了以传统武术为媒介的各种传承机构,如武术学校、传统武术拳馆、培训班、培训机构,传统武术拳师对于收徒弟的数量也不再限制。由此产生了一种现象,传统武术不再是某一门派或者家族独享的文化,而成为了全人类共享的文化遗产,使传统武术作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身特性得以彰显。 3.4传承人需要具备文化自觉的意识 传统武术的保护,传承人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在更多的情况下,不能依靠“等机遇”来发展自己的体系,关键的是自身的文化觉醒。在多数情况下,政府与社会以及研究机构能够做到的是帮扶、指导、协调的角色,无论怎样去努力,终究要回到传承人来实践。因为传统武术的体系过于庞大,政府和各界人士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将武术拳种完美的挖掘,因此,在外界因素没有到来之际,传承人应该意识到自身承载武术文化体系的传承现状,以及传承思路,以减少传统武术的流失。 4结语 我们现在享受的武术遗产是历史留给我们的资产,我们现在所创造、创新的武术文化资产,将成为子孙后代的文化遗产,传统武术的保护与传承需要更多的部门和学者的关注与参与,将当前发展比较好的拳种更好地传承下去,将濒临失传的拳种进行重点性照顾,一步一步地展现传统武术的文化魅力。 参考文献: [1]覃业银.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与特征[J].求索,2011(11):119-121. [2]王巨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及其保护的再认识[J].社会科学报刊,2006(05):165-167. [3]金露.游走于有形与无形之间的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分类、特征和关系[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36-43. [4]高丙中.作为公共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J].文艺研究,2008(02):77-83. [5]龙先琼.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特征及其保护原则的理论思考[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5):47-52. 作者:李春龙 马惊涛 单位:黄河科技学院
浅谈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搭配:浅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有效搭配文献综述 摘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同属国家的需求管理政策,可据宏观经济调控要求进行合理搭配。围绕着这个课题,国内外无论在理论的研究上还是在现实政策的运用上,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重点对我国实行人民币二篮子货币汇率制度后两大政策有效搭配的文献进行综述。 关键词: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绩效 政策搭配 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 如何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实现一国经济稳定发展是宏观经济学的重要研究领域,也是学界长期论争的焦点议题之一。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理论视角。运用各种模型和实证方法,对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绩效及其搭配进行了深入研究。 一、国外研究情况 经济学文献对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搭配的定量实证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is-lm模型(又称希克斯一汉森模型)。根据该模型,希克斯和汉森等研究得出的结论是: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虽然在短期能够影响产出,但是从长期来看,对产出都没有影响,它们都是无效的,除了提高价格之外。之后,经济学家在其基础上,将视角延伸到对开放经济的研究。 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米德(mead,1951)提出了固定汇率制下的内外均衡冲突问题,即“米德冲突”。在汇率固定不变时,政府只能主要运用影响社会总需求的支出增减政策来调节内外均衡,在开放经济运行的特定区间便会出现内外均衡难以兼顾的情况。而支出转换政策包括汇率、关税等的实质是在总需求结构内部进行结构性调整,使需求结构在国内需求和净出口之间保持恰当的比例,从而开创性地提出“两种目标,两种工具”的理论。荷兰经济学家丁伯根tinbergen,19521最早提出了将政策目标和政策工具联系在一起的正式模型,即“丁伯根法则”。若要实现n个独立的政策目标,政府至少具备n种独立的政策工具,工具之间不会相互影响。蒙代尔(mundeb,1960)提出了进一步的解决办法,指出将每一政策工具分配给它能发挥最大影响力和具有绝对优势的目标。斯旺(swan,1960)用图形说明了支出增减政策f财政货币政策1和支出转换政策(汇率政策)各自的功用,提出了用支出增减政策和支出转换政策的搭配来实现内外平衡的模型。蒙代尔(1963)与弗莱明(1962),研究了开放经济条件下用于实现内外均衡目标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问题,他们的研究成果经不断完善而成蒙代尔一弗莱明模型fmundell-fleming model),并由此得出了着名的“蒙代尔三角”理论,即货币政策独立性、资本自由流动与汇率稳定这三个政策目标不可能同时达到。1999年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fpaul krugmanl根据上述原理画出了一个三角形,他称其为“永恒的三角形”ftheetelnal trianslel,从而清晰地展示了“蒙代尔三角”的内在原理。这三个目标之间不可调和,最多只能实现其中的两个,这就是着名的“三元悖论”。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将以上理论和研究方法应用于对我国经济的分析,研究结论不尽相同。马拴友(2004)运用is-lm模型进行分析得出,在我国is曲线较为陡峭而lm曲线较为平坦,说明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相比。对治理通货紧缩具有更大的效能。张学友、胡锴(2002)运用修正的mf模型,对我国积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效力进行比较,得出在我国现行汇率制度安排下,积极财政政策的效果要优于货币政策:当前我国的经济政策应以财政政策为主,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淡化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施建淮(2007)运用var模型对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和中国产出进行实证分析后得出,人民币升值在中国是紧缩性的:相对汇率变动的其他效应,汇率变动的支出转换效应是支配性的,因此运用传统斯旺模型来分析中国经济是有效的。徐长生、刘士宁(2006)根据斯旺模型政策搭配理论,认为中国经济目前正处于模型中的内部通胀、外部顺差的区域,因此对内可采用从紧的货币政策主要抑制投资过热,采取结构性的财政政策着重解决经济结构失衡问题:对外通过本币升值的汇率政策改善国际收支顺差,以实现内外均衡。 也有学者通过计量建模,实证研究了近年来我国两大政策的搭配,但大多集中于对内绩效的研究,鲜有在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兼顾内外综合绩效的系统研究。刘玉红、高铁梅、陶艺(2006)实证研究了财政货币政策的综合效应,发现中国的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性较弱,这是由于我国利率管制严格、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展缓慢等原因所致,而中国的财政政策的政策效果显着,扩大国内需求方面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应该继续实施。王文甫(2007)通过模型分析。发现在内生增长理论框架下,有一条真实变量都以相同的比例增长的均衡增长路径:在均衡增长路径上,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不是相互独立的,它们之间必须相互协调:财政政策对经济有影响,货币呈非“超中性”。刘斌(2009)基于我国的实际数据的实证研究得出。我国的政策体制主要表现为主动的财政政策和被动的货币政策组合体制的结论:这种体制实际上是物价水平的财政决定理论的充分体现:因相机抉择的政策会产生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问题,对社会福利水平产生影响,这种体制在今后是否一定要继续保持值得商榷:他强调今后我国应该从现行的体制向主动的货币政策和被动的财政政策组合体制转换。黄志刚(2009)将蒙代尔一弗莱明模型fm—f模型1拓展到中间汇率制度下研究发现,不管资本流动性如何,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基本有效,其效应介于固定汇率制度和浮动汇率制度之间:实行中间汇率制度的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时,最应该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搭配方法,此时政策效果最好。 三、总结及启示 通过以上综述我们发现,大多文献将研究视 角聚集于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及内外均衡,鲜有深入到对物价、居民消费、民间投资等重要经济变量以及经济内部结构的政策搭配研究。已有的研究结论不尽相同,对我国汇率制度改革以来(2005年7月21日)基于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相关文献不多。 本文认为,在后续研究中可进行新的尝试,若能遵循“紧扣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总揽全局、内外兼顾、两大政策密切结合”的构想,将会有很大的突破与创新。 浅谈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搭配:如何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运行 摘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两大重要政策工具,二者都是从价值上来影响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以实现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正确认识和协调这两大经济手段,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财政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主要包括税收、预算、国债、购买性支出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货币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是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求和控制信贷规模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方针和策略的总称,是国家宏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为实施货币政策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手段和方法,以实现其对货币量和信用量的调控作用。货币政策工具有存款准备金率、利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再贷款等。 一、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各有所长,各具特色,是互为条件、相互补充的 一方面,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终极目标具有一致性,两者都要求达到货币币值的稳定,经济稳定增长,劳动者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实现手段具有交叉性,财政政策能否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有着密切联系。 同时,市场经济的特征,要求财政和银行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调节经济运行。财政杠杆与金融杠杆作用的发挥,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互为条件、相互补充的。财政杠杆较之金融杠杆具有更强的控制性和时滞性,而金融杠杆则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时效性;财政杠杆对调整产业结构更为有利,而金融杠杆对调节企业行为更为有效;财政杠杆偏重于解决分配的公平问题,而金融杠杆侧重于解决分配的效率问题。两种经济杠杆不能单打一,要综合运用,扬长避短,以发挥交叉效应。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正完成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也正由直接行政管理和控制国有企业与事业的经济活动,逐步向主要以财政与货币政策工具间接干预经济活动的市场经济目标模式过渡。在这一历史性的变革过程中,财政与货币政策作为调节宏观经济运行的主要手段,对我国宏观经济平衡健康运行和发展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但从财政与货币政策的有效选择与运用、协调与配合实际来看,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一方面,由于财政规模相对萎缩,导致财政职能弱化;另一方面,银行金融资产迅速增加,使金融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货币政策的爆旋式松紧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过热过冷”波动密切相关,表明过度依赖货币政策对经济的调控作用,弱化财政政策的调控作用有失偏颇。因此,应着力提高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两大政策协调运行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二、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运行 (一)强化财政调控的力度,改变货币政策独木撑天的局面 财政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进行的社会产品分配,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中央财政集中的资金比例要提高,这从根本上要靠企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社会经济和科技的进步。要继续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增加税收收入,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征管办法,增大增值税发票交叉稽核的范围,坚决堵住利用增值税发票偷税逃税的漏洞;改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严格代扣代缴和法人支付与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其次是规范政府分配行为,统一财政。现阶段,我国的财权相当分散,各级政府部门都可以凭借职权进行各种各样的摊派和集资等。因此,要创造条件,尽可能把较多的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等。 (二)明确财政、货币政策的各自侧重点 由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和特点不同,运作的方式和手段也不同,两种政策必须有明确的分工。如在公平与效率、总量与结构的处理上,货币政策偏重于“效率优先”原则,这个原则既承认收入分配中差距的存在,允许一部分地区和个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以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而财政政策则偏重于“兼顾公平”原则,以发挥其稳定经济的作用,经济发展既要效率,也要稳定,而稳定又以“公平”为前提,要确保经济的“相对公平”,在既定体制下,就是要发挥好财政政策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财政资金在经济领域的运用必将发生很大变化,它不可能像过去那样包揽一切,而是把有限的财政资金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其他方面和领域的社会需求将由银行负责供应。也就是说,财政的宏观调控重点是调整经济结构,银行则要加强对社会总需求的调控。 把搞好国有企业,重构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作为财政、货币政策协调运行的基本出发点。现阶段,国企改革正向着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迈进。由于历史和体制方面的原因,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社会负担过重、政企不分、信用紊乱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将受到影响。政府是国企改革的重要推动者,财政和银行作为政府的综合经济职能部门,应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就财政政策而言,首先是通过社会保障支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分离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障职能,直接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其次是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系,把产权落到实处,实行政企分开,从而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但是,更为迫切的是需要两大政策协调运行、通力合作。近期迫切需要两大政策解决的,一是财政和银行要协调支持,共同努力来重组企业债务。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是旧体制下多种因素造成的,所以,政府、银行和企业都应合理分担。二是财政和银行应从资金和政策等方面协调支持国有企业运用公司制、股份制等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加快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推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规模经营,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从制度上构筑起实施财政和货币政策调控的微观基础。 (三)做好财政与货币政策的松紧搭配,寻找财政和货币政策的最佳结合点 200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05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时提出,2005年我国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这样,我国从1998年以来实行了6年之久的扩张性(积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将转为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加强宏观调控的新举措。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推动工业化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需求过旺的问题,稍一放松对社会总需求的控制,就会因需求的膨胀而加剧经济波动。因此,必须找准财政、货币政策的最佳结合点。 1.国债管理政策。开展公开市场业务是货币政策操作的最主要手段,而适度规模的国债是开展公开市场业务的基础性条件。为此,在国债的发行规模、品种和期限上,银行应当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在国债的利率确定、调整、债券转让、流通和兑付等环节,双方要加强合作,相互协调。 2.财政投融资政策。财政投融资既有较强的财政性,又有明确的金融性,它的双重性决定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特殊地位。一方面,财政投融资的政策性直接体现着政府的财政意图,是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另一方面,财政投融资所具有的信用属性决定了它又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受制于中央银行的宏观金融调控。所以,财政投融资在客观上成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运用的又一交叉结合领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和企业投资必然要受到利益机制的驱动,使得投资周期长、风险较大的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投资不足,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日益严重。因此,建立财政投融资就可以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发展提供较为可靠的资金保障。在资金来源上,不仅应包括国债和财政预算拨入的资金,而且也应当把邮政储蓄存款、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等吸纳进来。在资金的使用上,既要强调宏观调控的政策,也要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及回收。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两大重要政策工具,二者都是从价值上来影响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以实现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正确认识和协调这两大经济手段,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财政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主要包括税收、预算、国债、购买性支出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货币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是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求和控制信贷规模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方针和策略的总称,是国家宏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为实施货币政策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手段和方法,以实现其对货币量和信用量的调控作用。货币政策工具有存款准备金率、利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再贷款等。 一、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各有所长,各具特色,是互为条件、相互补充的 一方面,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终极目标具有一致性,两者都要求达到货币币值的稳定,经济稳定增长,劳动者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实现手段具有交叉性,财政政策能否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有着密切联系。 同时,市场经济的特征,要求财政和银行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调节经济运行。财政杠杆与金融杠杆作用的发挥,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互为条件、相互补充的。财政杠杆较之金融杠杆具有更强的控制性和时滞性,而金融杠杆则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时效性;财政杠杆对调整产业结构更为有利,而金融杠杆对调节企业行为更为有效;财政杠杆偏重于解决分配的公平问题,而金融杠杆侧重于解决分配的效率问题。两种经济杠杆不能单打一,要综合运用,扬长避短,以发挥交叉效应。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正完成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也正由直接行政管理和控制国有企业与事业的经济活动,逐步向主要以财政与货币政策工具间接干预经济活动的市场经济目标模式过渡。在这一历史性的变革过程中,财政与货币政策作为调节宏观经济运行的主要手段,对我国宏观经济平衡健康运行和发展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但从财政与货币政策的有效选择与运用、协调与配合实际来看,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一方面,由于财政规模相对萎缩,导致财政职能弱化;另一方面,银行金融资产迅速增加,使金融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货币政策的爆旋式松紧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过热过冷”波动密切相关,表明过度依赖货币政策对经济的调控作用,弱化财政政策的调控作用有失偏颇。因此,应着力提高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两大政策协调运行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二、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运行 (一)强化财政调控的力度,改变货币政策独木撑天的局面 财政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进行的社会产品分配,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中央财政集中的资金比例要提高,这从根本上要靠企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社会经济和科技的进步。要继续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增加税收收入,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征管办法,增大增值税发票交叉稽核的范围,坚决堵住利用增值税发票偷税逃税的漏洞;改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严格代扣代缴和法人支付与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其次是规范政府分配行为,统一财政。现阶段,我国的财权相当分散,各级政府部门都可以凭借职权进行各种各样的摊派和集资等。因此,要创造条件,尽可能把较多的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等。 (二)明确财政、货币政策的各自侧重点 由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和特点不同,运作的方式和手段也不同,两种政策必须有明确的分工。如在公平与效率、总量与结构的处理上,货币政策偏重于“效率优先”原则,这个原则既承认收入分配中差距的存在,允许一部分地区和个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以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而财政政策则偏重于“兼顾公平”原则,以发挥其稳定经济的作用,经济发展既要效率,也要稳定,而稳定又以“公平”为前提,要确保经济的“相对公平”,在既定体制下,就是要发挥好财政政策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财政资金在经济领域的运用必将发生很大变化,它不可能像过去那样包揽一切,而是把有限的财政资金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其他方面和领域的社会需求将由银行负责供应。也就是说,财政的宏观调控重点是调整经济结构,银行则要加强对社会总需求的调控。 把搞好国有企业,重构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作为财政、货币政策协调运行的基本出发点。现阶段,国企改革正向着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迈进。由于历史和体制方面的原因,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社会负担过重、政企不分、信用紊乱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将受到影响。政府是国企改革的重要推动者,财政和银行作为政府的综合经济职能部门,应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就财政政策而言,首先是通过社会保障支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分离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障职能,直接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其次是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系,把产权落到实处,实行政企分开,从而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但是,更为迫切的是需要两大政策协调运行、通力合作。近期迫切需要两大政策解决的,一是财政和银行要协调支持,共同努力来重组企业债务。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是旧体制下多种因素造成的,所以,政府、银行和企业都应合理分担。二是财政和银行应从资金和政策等方面协调支持国有企业运用公司制、股份制等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加快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推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规模经营,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从制度上构筑起实施财政和货币政策调控的微观基础。 (三)做好财政与货币政策的松紧搭配,寻找财政和货币政策的最佳结合点 200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05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时提出,2005年我国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这样,我国从1998年以来实行了6年之久的扩张性(积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将转为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加强宏观调控的新举措。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推动工业化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需求过旺的问题,稍一放松对社会总需求的控制,就会因需求的膨胀而加剧经济波动。因此,必须找准财政、货币政策的最佳结合点。 1.国债管理政策。开展公开市场业务是货币政策操作的最主要手段,而适度规模的国债是开展公开市场业务的基础性条件。为此,在国债的发行规模、品种和期限上,银行应当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在国债的利率确定、调整、债券转让、流通和兑付等环节,双方要加强合作,相互协调。 2.财政投融资政策。财政投融资既有较强的财政性,又有明确的金融性,它的双重性决定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特殊地位。一方面,财政投融资的政策性直接体现着政府的财政意图,是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另一方面,财政投融资所具有的信用属性决定了它又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受制于中央银行的宏观金融调控。所以,财政投融资在客观上成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运用的又一交叉结合领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和企业投资必然要受到利益机制的驱动,使得投资周期长、风险较大的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投资不足,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日益严重。因此,建立财政投融资就可以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发展提供较为可靠的资金保障。在资金来源上,不仅应包括国债和财政预算拨入的资金,而且也应当把邮政储蓄存款、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等吸纳进来。在资金的使用上,既要强调宏观调控的政策,也要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及回收。 浅谈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搭配:论我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运作 摘要:如果把财政政策比作经济腾飞的左翼,那么货币政策无疑就是它的右翼。无论是西方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日益重视二者的合理配置,我国最高决策层对此也达成共识。近几年来,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促进了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引起了世界瞩目。加强对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合理配置的研究,完善宏观调控,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两大重要经济政策,两者无论是在微观经济领域还是在宏观经济领域都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改变政府预算调节社会总需求,其运用工具主要是税种、税率、支出预算、公债、补贴等;货币政策通过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等手段调节货币供应量、利率来实现宏观经济目标。作为现代宏观经济管理中的核心政策,实现两者的最佳配置并使其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针对性,对于实现我国经济目标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过去20多年,由于受货币主义的影响,西方各国普遍推崇货币政策,轻视财政政策,担当宏观经济调控主要任务的是各国的中央银行。近几年来,西方各国开始强调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以使货币政策产生更好的效果。宏观政策的这种调整不仅在各个国家、集团之间得到加强,而且得到imf等国际组织的鼓励和支持。 目前,我国正在实行的积极的财政政策与稳健的货币政策,对拉动经济增长产生了一定效果,但从扩大内需的总体要求看,两者之间仍需进一步地协调并加大力度。 一、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合理配置的意义 (一)独立的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在理论上实际并不存在。 我们知道,政府预算是政府支出g和税收收入t之差(g-t)。如果g-t 0,为政府预算赤字;g-t 0,为政府预算盈余。在出现预算赤字时,政府一股有两种方法维持平衡:一是发行政府债券;二是增加货币供应。即g-t=(b+(m. 这一公式便是政府预算恒等式。由它可知政府应付赤字的办法,一是通过借贷获得债务收入(b,二是通过增加货币发行征收通货膨胀税(m.假定(m=o,也就是说货币供应既不增加也不减少,即在没有货币政策配合的情况下,任何财政扩张政策(即增加政府支出g)都只能靠借贷(b来维持。假定单独使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不变,即公式等号左边为零,就有:0=(b十(m,即cm=一(b,货币供应增加的数量(m必须正好等于公众手中的政府债券减少(即中央银行买入)的数量一(b.由此可见,财政政策(g-t)和货币政策(m之间并不相互独立。 (二)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合理配置可以取长补短。 如果单独使用财政政策,增加政府支出,会马上见效,使总需求增加,从而总产出上升,但由于财政政策的挤出效应,将使得利率上升。由此直接产生两方面的副作用,其一是影响国内的投资环境,使中小企业投资下降,而中小企业是提供就业机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用财政政策不能有效地改善失业状况;其二是利率上升会导致汇率上升,从而使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货币政策通过货币增加,使得利率下降,不会产生财政政策的副作用,从而在刺激经济时能改善整个经济环境,对投资和净出口都有利。但由于货币政策不能直接导致总产出的提高,用它来对付经济衰退时就有可能难以把握准确的操作时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单独实行各有利弊,只有把两者合理配置使用才有可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二、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合理配置的取向 (一)充分发挥国债经济“蓄水池”的功能与作用。 国债作为连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惟一纽带,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是调节经济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我们应充分加以利用。一方面利用国债具有“金边债券”的独特优势,推动国民高额储蓄从间接融资渠道流向直接融资渠道,从金融领域转移到财政领域。另一方面应解除政策限制,扩大机构主体尤其是广大金融机构持有国债的规模水平。据报载,在当今各种类型市场经济国家中,商业银行持有各种国债大都占其资产总额的10%左右,而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持有政府债券都在50%以上,与之相比,我国60%国债依靠居民购销,国有商业银行只持有5%的低比率,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距甚远。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国债的另一调节功能,也是中央银行最灵活的货币政策手段——公开市场业务对经济、金融的调节作用。 (二)积极探索研究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内的总需求管理规律,从而为实现政策目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目前,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面临着以市场为轴心的结构性调整,引导市场主体居民和工商企业实现有效需求,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总需求管理理论赋予我们的使命。西方国家曾经运用直接大量增加财政投入刺激经济、恢复市场信心而取得阶段性成果应该是对我们有益的启示。但是这一政策的实施,应当建立在财力较充足的情况下进行,特别是政府支出投入上,要在正确合理选项上下功夫,防止重复投资。 (三)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综合协调,把增加投资规模与刺激、拓展最终消费有机地结合起来。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与需求始终是市场的平衡力量,在某一时点上应寻找最佳平衡点(当然是相对的)。当前有效需求不足是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方面,需要刺激的重点是消费需求。刺激投资和生产固然也是提供需求,但它能否提高经济效率,是由最终消费的状况来决定的。因此,在当前情况下,充分运用货币政策手段对资本的流向和流动性进行适时调节以及运用财政政策手段对有效规模进行合理调整,以增强国内需求为目的,把增加投资和生产与刺激最终消费有机地结合起来,达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四)正确分析和认识经济状况,合理把握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力度,防止新一轮通货膨胀的到来。 纵观我国20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高通货膨胀给经济发展带来的震荡和痛苦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是近两年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双向扩张实施力度较大,加之在当前体制转轨尚未完成、适应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还很不健全、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的情况下,如果片面强调和实施全面松动的总量扩张政策,特别是长期使用,很有可能诱发新一轮通货膨胀。因此,我们必须把握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松紧力度,引导国民经济走健康发展之路。 三、结束争论,开辟未来 在经济学界,对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争论由来已久。两者之争表面上是不同的政策主张之争,实质是主张市场调节多一点还是政府干预多一点的理念之争,相信市场的人一般偏向于货币政策,相信政府干预的人一般偏向于财政政策。美、日、德等国政府都是号称财力庞大且管理有效的政府,但对运用财政政策普遍深怀戒意。 我国的公共投资效率之低在世界上名列前茅,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完全消除,大规模使用财政政策的最大危险莫过于有可能强化计划体制,导致体制复归。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依赖财政政策而排斥货币政策或者完全依赖货币政策而排斥财政政策的主张都是不足取的,必须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更快地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财政部长项怀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分别撰文指出:两年来的实践证明,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保持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从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来看,这项政策还需要保持必要的力度,以最终实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目标,为国民经济在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中高质量、高效益发展提供保障。 因此,合理配置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选取最优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达到调控经济的目标,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在宏观调控中所追求的,也是我国经济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两者的合理配置,是我国政府进行宏观调控采取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这不仅提高了我国驾驭宏观经济的能力,也必将对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大有裨益。 浅谈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搭配:简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有效搭配文献综述 摘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同属国家的需求管理政策,可据宏观经济调控要求进行合理搭配。围绕着这个课题,国内外无论在理论的研究上还是在现实政策的运用上,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重点对我国实行人民币二篮子货币汇率制度后两大政策有效搭配的文献进行综述。 关键词: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绩效 政策搭配 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 如何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实现一国经济稳定发展是宏观经济学的重要研究领域,也是学界长期论争的焦点议题之一。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理论视角。运用各种模型和实证方法,对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绩效及其搭配进行了深入研究。 一、国外研究情况 经济学文献对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搭配的定量实证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is-lm模型(又称希克斯一汉森模型)。根据该模型,希克斯和汉森等研究得出的结论是: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虽然在短期能够影响产出,但是从长期来看,对产出都没有影响,它们都是无效的,除了提高价格之外。之后,经济学家在其基础上,将视角延伸到对开放经济的研究。 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米德(mead,1951)提出了固定汇率制下的内外均衡冲突问题,即“米德冲突”。在汇率固定不变时,政府只能主要运用影响社会总需求的支出增减政策来调节内外均衡,在开放经济运行的特定区间便会出现内外均衡难以兼顾的情况。而支出转换政策包括汇率、关税等的实质是在总需求结构内部进行结构性调整,使需求结构在国内需求和净出口之间保持恰当的比例,从而开创性地提出“两种目标,两种工具”的理论。荷兰经济学家丁伯根tinbergen,19521最早提出了将政策目标和政策工具联系在一起的正式模型,即“丁伯根法则”。若要实现n个独立的政策目标,政府至少具备n种独立的政策工具,工具之间不会相互影响。蒙代尔(mundeb,1960)提出了进一步的解决办法,指出将每一政策工具分配给它能发挥最大影响力和具有绝对优势的目标。斯旺(swan,1960)用图形说明了支出增减政策f财政货币政策1和支出转换政策(汇率政策)各自的功用,提出了用支出增减政策和支出转换政策的搭配来实现内外平衡的模型。蒙代尔(1963)与弗莱明(1962),研究了开放经济条件下用于实现内外均衡目标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问题,他们的研究成果经不断完善而成蒙代尔一弗莱明模型fmundell-fleming model),并由此得出了著名的“蒙代尔三角”理论,即货币政策独立性、资本自由流动与汇率稳定这三个政策目标不可能同时达到。1999年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fpaul krugmanl根据上述原理画出了一个三角形,他称其为“永恒的三角形”ftheetelnal trianslel,从而清晰地展示了“蒙代尔三角”的内在原理。这三个目标之间不可调和,最多只能实现其中的两个,这就是著名的“三元悖论”。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将以上理论和研究方法应用于对我国经济的分析,研究结论不尽相同。马拴友(2004)运用is-lm模型进行分析得出,在我国is曲线较为陡峭而lm曲线较为平坦,说明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相比。对治理通货紧缩具有更大的效能。张学友、胡锴(2002)运用修正的mf模型,对我国积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效力进行比较,得出在我国现行汇率制度安排下,积极财政政策的效果要优于货币政策:当前我国的经济政策应以财政政策为主,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淡化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施建淮(2007)运用var模型对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和 角聚集于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及内外均衡,鲜有深入到对物价、居民消费、民间投资等重要经济变量以及经济内部结构的政策搭配研究。已有的研究结论不尽相同,对我国汇率制度改革以来(2005年7月21日)基于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相关文献不多。 本文认为,在后续研究中可进行新的尝试,若能遵循“紧扣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总揽全局、内外兼顾、两大政策密切结合”的构想,将会有很大的突破与创新。 浅谈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搭配: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资料 [摘要] 当前,扩张型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已经出现边际效应递减的势头,但经济增长对它的依赖性并未减弱,经济自身的增长机制依然乏力,因而,扩张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出现了长期化的危险倾向。国内外的历史教训表明,一旦把扩张性政策长期化,后患无穷。防患于未然,一要防止和化解财政和金融危机,二要预防陷入“滞胀”泥潭的可能;加入世贸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要做“明白人”。 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不存在“民族经济”,只有无国别姓氏的“地产经济”的观点,是极其荒谬的,有害的。按照这种观点,我们只要把市场全部拱手让给跨国公司,工业化和现代化就可以实现,13亿人口共同富裕便指日可待。这纯粹是痴人梦语,当今世界找不到一个先例能够证实上述观点。 总结去年,规划今年,是即将开幕的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最主要的议题。世界经济强体一片衰退的冲击波荡漾全球,我国经济逆风而上继续在适度快速增长的平台上前行。经历了抵御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经济机体的免疫力、抵抗力进一步增强了。然而,我们不仅面临外患,同时还存在着内忧,忧患意识不可无。 扩张型财政政策流露长期化倾向 1998年开始,我国政府财政政策由紧缩政策转而实行扩张政策。所谓积极财政政策,其基本特征是以增加赤字和增发国债为主要内容,所以属扩张型财政。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刺激了投资和消费的增长,经济保持了快速增长的态势,政策效应是明显的。但是,现在本应淡出和转型的扩张的财政政策却出现了长期化的趋势,经济快速增长染上了对扩张政策的依赖症,而潜伏的财政和金融风险却使扩张政策难以为继。这是当前政策抉择面临的一道难题。 2001年,gdp增长7.3%,比上年下降了近一个百分点,且呈现逐季减缓趋势,经济整体增幅下降的态势表明扩张政策的效应在递减;国有企业在基本实现三年脱困目标之后,脱困的成本和代价尚未消化,又出现效益回落,利润增幅持续下滑,部分企业脱困后又返困,亏损企业亏损额上升;国有单位的投资靠国债支持继续上升与非国有单位投资乏力形成反差,表明除了政府国债投资之外,各类市场主体的自我积累机制依然乏力;物价由低速回升转为全面回落,去年零售物价下降0.8%,工业生产资料出厂价下降1.2%,生活资料出厂价下降1.5%;失业率居高不下,就业难度加大,去年下岗未能再就业的职工近600万人,城镇实际失业率高于登记失业率2-3个百分点;扩张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对增加农民消费、启动农村市场乏力,制约农民增收的诸多因素仍然存在;财政对债务的依存度居高不下,潜伏的财政危机不仅没有缓解,反而进一步加深。 回顾2001年,瞻望2002年,对今年经济发展和对策,似应作出以下几点认识: 连续4年实行扩张的财政和货币政策,使经济增幅下滑的态势得到遏制,并为今后经济增长和发展创造了较好的物质条件。但是,放松银根的政策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它好比一剂强心针,不可能带来经济持续快速稳步增长,为经济长期发展埋下隐患。巨额的财政赤字,沉重的债务负担,货币超经济发行,最终势必酿成严重的财政危机和金融危机,造成恶性通货膨胀(如俄罗斯20世纪90年代),或者导致经济滞胀(如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所以,任何一位明智的当政者都不会长期推行扩张性政策。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一度财政敞开国库花钱,银行开足马力印发钞票,由此酿成的苦果至今还没有消化完毕。财政长期入不敷出,赤字居高不下,社保基金缺口巨大,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过高,居民储蓄超常增长等,这些因素都给经济投下了通货膨胀的阴影。现在人们之所以没有看到它的现实威胁,是由于出台的改革措施强制地遏制了购买力的需求变现,把收入锁进银行的保险柜;是由于贫困人口增加,导致生产相对过剩和购买力的需求不足的矛盾。财政和货币政策在不能兼顾推动经济增长和化解经济风险时,应当适时地把重点转向后者,决不能为保暂时增长而牺牲长远发展。 当前,扩张型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已经出现边际效应递减的势头,但经济增长对它的依赖性并未减弱,经济自身的增长机制依然乏力,因而,扩张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出现了长期化的危险倾向。国内外的历史教训表明,一旦把扩张性政策长期化,后患无穷。防患于未然,一要防止和化解财政和金融危机,二要预防陷入“滞胀”泥潭的可能。 莫追随发达国家进入“消费社会” 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生产决定消费,但生产归根到底是为了消费、依赖消费。近代工业革命飞速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导致消费资料极大丰富。二战后,西方发达国家兴起了一种新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 #0; #0;以富裕者无节制的物欲满足为宗旨,奉行物质消费至上主义;超越生产和消费的能力,以牺牲环境和浪费资源为代价 #0; #0;“现代消费社会”。“消费社会”正像传染病一样向发展中国家蔓延和扩,成为当代世界的一大公害。 中国gdp总量突破万亿美元大关,居世界第6位,但仅占世界gdp总量的3.6%,美国占32.6%;中国人均gdp不到900美元,不到全球人均gdp的1/5。据世界经济论坛的报告,在世界75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竞争力排名中,中国居第39名,美国居第2名。 中国进出口总额达5098亿美元,为世界第十大贸易国,但在世界贸易总额中出口占5.4%,进口占3.2%。 中国靠占世界耕地总面积7%的土地养活了占世界1/6的人口,解决了13亿人民的温饱。但是,现在农村还有3000多万人处于绝对贫困状态,如果按照联合国的人均每天消费1美元的贫困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则要多得多。在城镇,已经出现了一个相对稳定、人数众多的贫困阶层,包括600多万下岗职工、600多万失业人口,还有不能按时足额领到退休金和工资的退休职工和乡村教师。城镇中缺房和无房户上百万,大量危房、贫民窟亟待改造。城乡居民缺医少药。 虽曾为文明古国,但中国现在的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状况令人发忧:公共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甚至低于最不发达国家。虽然实行了9年义务教育制度,农村教育却还要靠“希望工程”支撑,政府财政用于教育事业的拨款仍未达到《教育法》规定的标准。高中毕业生的升学率仅为50%,25岁以上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比重仅为2.1%,文盲高达8507万人。用于研究与开发的经费严重不足,占gdp的比重不到1%(日本为2.88%,美国为2.44%,韩国为2.29%)。 我国是农民占人口绝对多数的农业大国,农业至今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被动局面,劳动生产率低下,2/3的劳动力困在人均1.5亩耕地上,由于农业现代化步履艰难,每年造成的损失达数千亿元,仅蔬菜水果因缺少保鲜设备一年就损失800多亿元。 现代工业的建立和发展是国家工业化水平的重要标志。经过50年建设,我国基本上已经建成了较完备的现代工业体系,工业化已进入到中期阶段。但是,工业总体的技术装备水平仍然落后。据全国工业普查资料,1180种专业生产设备达到国际水平的仅占26.1%。机械产品中达到90年代国际先进水平的不到5%,我国单位gdp的能耗高于世界平均水平3.8倍。每年固定资产投资所需购置的设备60-70%依靠进口,许多行业的装备都被外国占领。设备制造业丢掉了国内市场2/3的份额。信息产业的关键技术和部件的研究开发相当落后 离开繁华喧嚣的街区,人们看到的是另一个贫瘠瘦弱的中国。如此强烈的反差发人深省:我们到了追随发达国家,仿效他们的生活方式,赶超“消费社会”的时候了吗?有人说:“中国已经进入休闲时代!”错了!现在依然要高唱《义勇军进行曲》。皇家林园北京的颐和园现在成了大众的休闲地,但人们不该忘记这正是“老佛爷”的劣迹:兴建颐和园是以牺牲国防和近代工业为代价的! 加入世贸组织要做“明白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朱总理要求各地、各部门、各个企业做好应对工作,告诫各级领导干部要“做领导经济工作明白人”。 做明白人,应当明白我国入世的动因。对此的权威解释是,当今世界已经实现了“经济全球化”。“全球化”论点源于美国,但美国学者和政界对“全球化”并无一致的认识,从“贸易自由化”到“美国价值观全球化”、“美国生活方式全球化”,甚至“全球美国化”,无所不包。美国统治集团则把“全球化”当作它推行霸权主义、对外扩张的工具。如果我们采纳了“全球化”的概念,那么就应当赋予它科学的内涵和确定的外延,不能盲目照搬。其次,“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发展过程,是各种力量较量和斗争的舞台。当今世界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反全球化、区域化,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再其次,当今世界,即使认同了“经济全球化”,还必须正视“政治多极化”这一不可抗拒的潮流和政治格局。我们既然强烈主张“世界政治多极化”,坚决反对单极化,但“多极化”和“全球化”却是矛盾对立的,而政治又是为经济服务的。对此,我们在理论上总应自圆其说。 做明白人,应当明白当今世界经济格局。自近代工业革命开始,先进工业国家用廉价商品和炮舰轰垮了落后国家的壁垒,把各国网罗进世界经济体系之中。从此,世界划分为工业国与农业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穷国与富国、强国与弱国。时至今日,这一格局仍未改变。现在,尽管发展中国家说话的声音大了,与强国打交道多了一些筹码,但是国际经济秩序依然是不公正的。极少数富国不仅以强凌弱,而且把贸易、投资当作推行强权政治、霸权主义的工具。世贸组织现行规则对所有成员国一视同仁,这种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际上的不平等,更何况许多规则是在发达国家主导下按照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原则制定的。改变世界经济格局,建立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归根到底要靠广大发展中国家富裕强盛。 做明白人,应当明白中国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位置,要定准位。“商场如战场”,国内市场如此,国际市场更是如此,这里奉行实力至上。我国入世后应当定好位:第一,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属于世贸成员中的弱者,应当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赋予不发达国家的各项权利,只承担与我国地位相适应的义务和承诺,拒绝世贸组织规则之外的要求,抵制那些损害我国利益、危及我国国家安全的举措。第二,中国是建设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在国际上永不称霸,但是,应当承担我国对第三世界应尽的国际主义义务,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第三世界国家利益不受侵害,积极争取建立平等、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不放弃与霸权主义、强权政治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 做明白人,应当明白挑战与机遇的关系。流行的观点认为,加入世贸组织后,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这种看法有很大的盲目性 #0; #0;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全面分析当今国际经济关系和世贸组织现行规则,应当作出以下判断: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既提供了可供利用的机遇,又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机遇是种可能性,要经过努力才能争取到,挑战却是无法避免的;机遇能否抓住,能否用好用足,决定于我们能否有效地应对挑战,战胜挑战。世贸组织现行规则为我们在与经济强国交往中提供了为各方都可接受的、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的法规,但是,多数规则是发达国家成员主导制定的,并不完全合理;不少条款的表述含糊或附加了例外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发达国家拥有充足的实力和必要手段摆脱世贸组织规则的约束,或者绕开世贸组织,把种种苛刻的条件强加给穷国和弱国。所以,建立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还任重道远。而且,世贸组织规则涉及到成员国(或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对各成员国(或地区)的影响是全面的、深刻的、长期的。说到挑战,对我国冲击最大的首当其冲的并不仅仅限于弱质产业,而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世贸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成员政府行为必须要受现行规则的规范和约束,并受其他成员的严格监督。深化改革低效、臃肿、政企合一的行政体制已刻不容缓。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必须坚持。 做明白人,必须明白全面开放和必要保护的关系。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到全面、广泛、更高层次的新阶段。开放意味着为外资进入让出市场,给予外商国民待遇,但并不否定和排斥对民族经济的保护。首先,开放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外资发展和壮大我们自己,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使我国在强手如林的世界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现在开放是为了今后走出去。所以,从上述意义上说,开放是积极的保护。第二,加入世贸组织后,并不意味着无条件、无限制开放,开放的领域只限于世贸组织规则所规定的领域,规则和协议之外则不在开放范围。第三,政府对本国产业和企业不能放弃必要的保护,凡涉及到国家主权和安全的,必须坚决维护。那种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不存在“民族经济”,只有无国别姓氏的“地产经济”的观点,是极其荒谬的,有害的。按照这种观点,我们只要把市场全部拱手让给跨国公司,工业化和现代化就可以实现,13亿人口共同富裕便指日可待。这纯粹是痴人梦语,当今世界找不到一个先例能够证实上述观点。相反,反面教训却屡见不鲜----从东南亚金融风暴,直到最近爆发的阿根廷金融危机,处处都看得见国际垄断资本的劣迹。
经济现象论文: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社会经济史的悖论现象 中国社会、经济史的研究正处于一场规范认识的危机之中。这里指的不仅是以往学术界的各种模式。所谓规范认识指的是那些为各种模式和理论,包括对立的模式和理论,所共同承认的,已成为不言自明的信念。这种规范信念对我们研究的影响远大于那些明确标榜的模式和理论。它们才是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u)1970年《科学认识革命的结构》中的"规范认识(paradigm)"一词的真正含意。近数十年累积的实证研究动摇了这些信念,导致了当前的规范认识危机。这一危机的发生使大家感到现有理论体系的不足并非通过对立理论间的争论就能解决。大家有一种需要新的不同的东西的感觉,但尚未明确地说出需要什么样的新东西。 我们应该系统地估量这一危机,并试图探求新的认识。我们不需要倒退到纯粹的考据,或次要问题的探讨,或"纯科学"的技术手段,或极少数人所热衷的政治争论。相反,我们应该把当前的危机看作是反思既有信念和探索新观点的极好机会。 本文先粗略地回顾中国和西方几代人的学术研究,说明近四十年来学术研究中的一些主要的模式和理论体系。尽管不同辈份、以及大洋两岸存在着种种差异,但各方应用的主要的理论体系实际上具有一系列的共同的基本信念。这些信念一般被认为是不言自明的,无须讨论也不受人注意。学术界的争鸣一般都围绕着各理论体系间的不同点,而不去顾及共同点。然而,数十年累积的实证研究实际上已揭示出一系列的与这些信念相悖的现象。规范信念认为不可并存的现象屡屡同时出现。实证研究所发现的悖论现象实际上已经对以往的规范信念提出全面的挑战。本文将列举一些悖论现象,进而分析这些现象所否定的不言自明的规范信念,并探讨如何研究由此产生的新问题的方法。本文无意对以往所有的研究作一综合评述,相反,讨论将限于若干最有代表性的论著,目的在于说明我个人的看法。 规范认识的危机 一、中国的学术研究 当代中国的史学研究在五十年代开始时认为历代王朝统治下的中国社会是基本上没有变化的。主导的模式是"封建主义",即与进步的近代资本主义相对立的停滞的旧中国。这一模式的基础是斯大林"五种生产方式"的公式,即历史发展必须经过原始社会、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五个阶段。 在"封建主义"的模式下,研究中国历代王朝史的学者主要研究封建阶级关系,即封建统治阶级通过地租、税收和高利贷形式榨取农民生产者的"剩余价值"。他们的研究成果见于编集了大量记载这些剥削关系的资料集。(李文治,1957;章有义,1957;严中平等,1955)一些学者亦将封建经济等同于前商品化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他们认为中国这一生产方式的特点是家庭农业与小手工业的结合,即"男耕女织"。他们认为这是一种结合得异常紧密的生产方式,阻碍了手工业从家庭中分离出去而形成集镇作坊,并最终阻碍了资本主义发展。他们收集了种种证据,证明"自然经济"在明清时期占优势,并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1 早在50年代,上述模式已受到研究"资本主义萌芽"的学者的非难。这些学者认为,明清时期决非是停滞的,而充满着资本主义预兆的种种变迁,与西方国家的经历类似。一些研究者致力于收集明清商业扩展的资料,对当时的商品经济作出系统估计,以证明国内市场的形成,认为这标志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另外的研究侧重于封建生产关系的松弛和衰落(尤其是土地租佃关系)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尤其是雇佣劳动关系)。2 "资本主义萌芽论"的最初提出者并未关注到经济发展,他们认为一时阐明了商品化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就不言而喻了。然而随着80年代改革时的意识形态由"生产关系"转而重视"生产力"(包括技术、资源利用、生产率等等),新一代学者转向直接探讨经济发展。他们的主要代表尤其强调长江三角洲的新作物品种和肥料的应用(李伯重, 1985a, 1985b,1984)。 "资本主义萌芽论"虽然成功地冲击了"封建王朝因袭不变"的旧观点,但无论在老一代学者还是八十年代培养出来的新一代学者之中,它均未能广泛地为人们所接受。在西欧历史上,由于十九世纪出现了工业资本主义的蓬勃发展,把这之前的三、四个世纪称作资本主义萌芽或向资本主义过渡是有道理的。然而中国的十九世纪并无资本主义发展,有什么道理把这之前的时期称作资本主义萌芽呢?再者,经济的相对落后使中国受害于帝国主义。鉴于这一事实,把明清时期等同于近代早期的英国到底有什么意义? "资本主义萌芽论"学派企图从西方入侵打断了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进程为由来解释这个问题。于是,把十九世纪中国经济的落后归罪于帝国主义,而不是自身的停滞趋势。这一说法虽很符合反帝情绪,却难以令人信服。西方的经济影响直到十九世纪末仍是很有限的,而中国经济自数百年前的所谓"萌芽"以来却未显示出自己发展资本主义的动向。十九世纪中国经济落后的事实重新证明了先前的封建主义与自然主义的经济至少是部分正确的。 "封建主义论"和"资本主义萌芽论"的相持不下使中国的青年学者对两者都抱有怀疑,甚至不屑于再引用前辈们的这些模式。有的全盘搬来西方的一个又一个的时髦方法,进一步扩大了代沟,这一情况本身就反映了中国学术界的规范认识危机。 二、西方的学术研究 西方的学术研究虽然比较多样化,它的主要内容却出人意外地与中国的研究相似。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学术界同样持有传统中国在本质上是无变化的观点。当然,这里不再是"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对立模式,而是源自近代化理论的"传统"中国与"近代"中国的对立模式。研究的重点不是"封建"中国的阶级关系,而是"传统"制度与意识形态。在社会、经济领域则强调人口对停滞经济的压力。3 然而,研究的基本概念是中国在与西方接触之前是停滞的,或仅在"传统范围"内变化,这与中国同行的见解基本一致。 如果清代在本质上是无变化的,那推动质变的力量只能来自外部,因而简单地归结为"西方的冲击"与"中国的反应"(费正清,1958;费正清等,1965)。 在这个"哈佛学派"倡导的"冲击--反应"模式之下,一些重要的著作阐述了西方在中国的出现及中国反应(芮玛丽,1957;费惟恺,1958)。但是这一观点在六十年代后期受到挑战;先是政治性的攻击,"西方的冲击"被认为是为帝国主义和美国干涉越南辩护,4继而在史实上受到论证明清之际发生重大变化的学者的批评。 后一倾向在近年来形成一个新概念,中国在受到西方影响前数百年的时期被称为"近代早期",如同在西欧发生的那样。与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论"一样,这一观点的出发点是明清经济的大规范商品化。有的学者更进而把这一观点延伸到社会、政治领域中(罗维,1984,1989;韩素瑞与罗斯基,1987)。 就像"资本主义萌芽论"学者那样,"近代早期论"学者动摇了过去的"传统中国论"及其派生的"冲击--反应"模式。他们的实证性批评比激进学者对费正清的政治批评有效。然而,就像"资本主义萌芽论"一样,这个新的理论也因同样的原因而难以被普遍接受。如果自十七、十八世纪至十九世纪后半叶的中国那么像近代早期的西方,为什么在随后的世纪中中国的变迁这么不同?我们如何看待帝国主义和二十世纪的革命?一个可能的论点是帝国主义促进了以前就已在内部产生的早期近代化。但是真是那样的话,又如何看待共产主义革命的发生,难道它只是对近代化的一种偏离?另一个可能的论点是帝国主义使中国脱离了近代化的正常途径而导致了革命。目前"近代早期论"的学者尚未提出一个在逻辑上与他们的论点一致的关于帝国主义与中国革命的有说服力的观点。 学术界于是陷入了当前的理论困境:"停滞的传统的中国"的旧观念及其派生的"冲击--反应"模式已不再具有影响力,而"近代早期中国"的新观念尚不足以成为支配性的模式。其间,中国史研究领域采用了似乎中立的"中华帝国晚期"来称呼明清时期,尽管此词过分强调了皇权在中国历史整体中的作用。 三、两个理论 中国学术的主要模式源自马克思的古典理论。"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的范畴均出自马克思对西欧,尤其是对英国的分析。资本主义萌芽论则是中国特殊的模式。如果中国在帝国主义入侵之前是单纯的封建社会,那么就必须肯定西方帝国主义为中国带来了近代化,但这是任何爱国的中国人所不能接受的。资本主义萌芽的公式解决了这一问题:在西方帝国主义到来之前,中国已开始了自己的资本主义发展进程。西方帝国主义打断了这一进程,使中国沦为"半殖民主义"。如此,资本主义萌芽模式协调了斯大林的五种生产方式的公式(以及列宁的帝国主义学说)和基于民族立场的反帝情绪。 在另一方面,尽管没有普遍的认可,也很少明白的表示,西方学术的主导模式主要得自两个理论:先是马尔萨斯,后是亚当·斯密。一开始,停滞的"传统中国"被看作是一个其资源受到马尔萨斯式的人口压力困扰的社会。这一看法是建立在传统中国是前商品化的社会的假设之上的。后来,明清普遍商品化的史实得到证明,马尔萨斯式的观点便受到亚当·斯密理论的诘难。 斯密的设想是由市场推动的资本主义发展。自由贸易会促进专业化、竞争、更新、高效率,以及随之而来的资本积累的发展。在城乡商品交换的推动下,城乡会进入螺旋形的现代化发展。(亚当·斯密,1775-1776)。这一设想相当程度地在英国得到体现,从而赋于其有力的史实依据。这一设想也得到了现代经济学界论说的支持:它们多以抽象、简单化了的斯密理论出发。 明清时期果真出现了斯密所想象的那种发展,便不会存在人口过剩的问题。劳动力会像其他生产要素一样根据自由竞争市场的逻辑而达到最合理的使用。这样,马尔萨斯理论便为斯密理论取代而形成了"近代早期"模式。 中国与西方学者争论的焦点首先是中国经济落后的原因是封建阶级关系还是人口压力。中国学者认为中国经济中的资本形成受到了封建统治阶级的阻碍,封建统治阶级盘剥直接生产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并用于自己的奢侈消费而不投资于生产。西方学者则认为资本的形成是为人口压力所阻碍,人口压力减少了消费之余的剩余。5争论也涉及了究竟是通过社会革命,还是通过人口控制(以及其他改革)来使中国摆脱落后,走向近代化。 然而,在"近代早期中国"模式向"传统中国"模式的挑战中,以及"资本主义萌芽"模式对"封建主义"模式的批评中,争论的焦点转移了。在反对"传统中国"和封建"自然经济"模式时,"近代早期论"与"资本主义萌芽论"是站在同一边的。问题的焦点变为:明清经济到底是已经呈现出近代早期发展(或资本主义萌芽)的高度整合的市场经济,还是仍然处于前商品化时期的、本质上停滞的,处于人口压力重负下的经济? 至于帝国主义问题,中国的"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萌芽"两个模式当然都强调帝国主义的破坏性作用。"封建主义"学派强调帝国主义如何使封建剥削关系进一步恶化,而"资本主义萌芽"学派突出了帝国主义如何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 在西方,首先是用"冲击--反应"模式出来反驳上述观点。例如有的学者争辩说,中国"近代化的失败"的原因不在于西方的破坏性冲击,而在于中国传统的顽固存在(芮玛丽,1957;费惟恺,1958)。随后,有的学者转用斯密的模式:随着西方影响而来的国际贸易和外国投资的扩展是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如果中国经济的近代化失败,其原因不是西方的影响太强,而是太弱,仅限于沿海通商口岸(邓伯格,1975;墨菲,1977)。 这一观点最后归结为新近的公式,它直截了当地以"市场"代替了旧有的"西方冲击"。不象"帝国主义"概念带有种种政治现实和含意,"市场"可以被视作纯粹是良好的客观现象:只要市场得以运行,它会赋予中国像西方那样的发展。这个"真理"见证于种种"事实":国际市场刺激了中国的工农业发展,直至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市场的冲击不像以往研究所讲的那样仅限于沿海通商口岸,而是实际上深入到中国的农村和内地,带来了广泛的发展。6照这一观点来讲,中国的不幸在于市场推动的发展被战争、灾荒和共产主义革命等畸变所打断。 四、一个规范认识 尽管中国与西方的学术研究有着种种不同,但两者明显有许多共同点。认为中国历史基本上无变化的一代学者均受到强调中国传统本身有着明显变化的一代学者的挑战。中国经济是个前商品化的、本质上停滞的经济的主张,受到了认为中国经济是高度商品化、蓬勃发展的经济的主张的挑战。两个学术派别均把停滞与前商品化经济相联系,把近代化等同于商品化。中国的"封建主义论"学派之所以认为封建经济是停滞的,是因为把它等同于前商品化的自然经济。与"资本主义萌芽论"学派一样,他们也认为商品化必然会导致资本主义。与此类似,西方"传统中国论"学派认为明清经济基本上没有商品化。例如何炳棣1959年的人口著作基本上无视商品化,珀金斯1969年对明清农业的研究也把低水平商品化作为一贯前提。而威廉·罗1984、1989年的著作以"近代早期"模式对过去的著作提出挑战,则从种种蓬勃商品化的证据出发。 商品化会导致近代化的构想是贯穿"封建主义论"与"资本主义萌芽论"模式,"传统中国论"与"近代早期中国论"模式的规范信念的一个例证。它贯穿了大洋两岸学术界的两代人,也贯穿了斯密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理论。 这样的信念一般不为学者讨论。学术界所注意的主要是不同理论、模式间的争论方面。于是我们争论明清商品化的程度、或是帝国主义和阶级革命的是非功过。然而我们不去注意那些共同的认识,认为那是再明白不过的了,乃致无须再加以讨论。 正是这样的信念,我称之为规范信念。当前学术界往往过分简单地把规范认识这一词等同于有影响的模式。这一用法其实抹煞了这个概念的分析力量。若用于存在着众多模式的社会科学领域,尤其如此。本文把规范认识性的信念定义为不同的或对立的模式和理论所共同承认的、不言自明的信念。这样的信念比起任何明白表达的模式和理论来,有着更广泛、更微妙的影响。它们的影响不仅在于引导我们去想什么,更在于不想什么。 于是,我所指的规范认识的危机并非针对某一理论或模式,并非针对学术界的这一代或那一代,亦非针对中国模式或西方的学术研究。把当前中国史研究中的危机解释为老一代研究的衰微,或认为只发生在中国并意味着斯密理论战胜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是误解了这个危机的真实含意。当两个理论体系长期地各以对方来为自己下定义时,一方的危机便足以提醒我们去考虑是否是双方的共同危机。当前的规范认识危机要从两代人和两种表面对立的模式和理论体系的共同危机的角度来理解。 五、多重悖论现象 我认为在过去实证研究积累的基础上所证明的一系列悖论现象已经使我们领域的规范信念濒于分崩的边缘。悖论现象指的是,那些被现有的规范信念认定有此无彼的对立现象在事实上的同时出现。悖论现象对那些信念的挑战首先在于相悖现象各方的存在的确实性。例如:商品化和经济不发展这对相悖的现象确实并存。在更深的层次,悖论现象则对既有的因果观念提出怀疑:商品化是否必定会导致经济发展?明清时期蓬勃的、持久的商品化与糊口农业长期持续的事实,反悖于"资本主义萌芽"和"近代早期中国"模式的断言,也反悖于"自然经济"和"传统中国"模式的认定,这一对悖论现象向为所有模式共同认可的"商品化必然导致近代化"的不言自明的规范信念发难。 但是,实证研究揭示出的悖论现象与它们否定的规范信念一般没有在论著中清晰地披露出来。学者们通常不会讨论未诉诸文字的潜意识信念,即使想讨论的人,也可能由于认为道理过于明显,而觉得不必加以讨论。于是这些实际上已为事实所否定的规范信念继续影响人们的思想,尽管许多人已久有怀疑之心。本文的一个主要意图,就是列举一系列实证研究已经披露的悖论现象,进而揭示被这些现象所否定的"不言自明"的信念。 没有发展的商品化 一、实证研究揭示的悖论现象 明清时期蓬勃的商品化已是无可怀疑的事实。在1350至1850年的五个世纪中,几乎所有的中国农民都改穿棉布了。这反映了商品化的一个最大的组成部分:棉花经济的发展及伴随而来的地区内部和地区之间的贸易。棉产品的交易也意味着粮食商品化的扩展,出现了棉作区与粮作区之间的商品交换和棉农与粮食剩余产品的交换。随着这样的发展,尤其是在长江三角洲出现了相当多的为棉、粮提供加工和交换服务的商业市镇。把明清时期说成是前商品化显然是不对的(吴承明,1985)。 然而,我们也注意到尽管有五个世纪蓬勃的商品化,农民的生产仍停留在糊口水平。无论生产跟上人口增长水平(珀金斯,1969),或是落后于人口增长水平(何炳棣,1959;艾尔温,1973),农村中没有发生近代式的经济发展是毋庸置疑的。 同样,类似资本主义关系的雇佣劳动的出现也无疑问。当时已出现了不少农村雇佣劳动,包括长工和短工。土地租佃关系也在松弛下来,分成租的旧方式让位于定额租,实物租让位于货币租。这些变化进一步肯定了农村经济的商品化(李文治等,1983)。 然而,我们知道,在当时的农业中几乎没有大规模的资本主义式生产。许多长工、短工只是为一般农户雇佣,以补充家庭劳动力的不足。在全国各地,包括商品化程度最高的地区,小农家庭农业仍占压倒的地位。同时,少数使用雇佣劳动的大农场比起小农户来并未获得更高的亩产量(黄宗智,1985,1990)。 简言之,商品化蓬勃发展与小农生产停留于糊口水平两个现象的同时发生是悖论现象。这就对马克思与斯密理论的共同认识--商品化与近代化有着必然联系--提出了疑问。马克思与斯密的理论主要基于英国的实际状况。在世界其余的多数地区,近代化发展来自其他因素(如政权的中坚领导作用)与商品化的结合,并迟于英国。纯粹由市场推动的经济发展的模式是基于英国的经验,它被后来建立的许多经济分析模式作为前提,但不应混同于世界其他区的历史真实。 与"市场推动经济发展"理论相联系,人们认为在近代化的过程中,产量与劳动生产率会同步发展。在斯密和马克思所熟悉的英国确实如此,他们因此均没有把产量与劳动生产率加以区分、并没有考虑没有(劳动生产率)发展的(产量)增长的可能。 以往的研究已揭示明清时期的情况正是如此。这一时期产量的增长一方面来自耕地面积的扩大,扩大了将近四倍;另一方面来自亩产量的增加,通过提高复种指数及对某些作物增加肥料与人工投入(珀金斯,1969)。然而,尽管"资本主义萌芽论"学者致力于论证经济发展,到今日为止尚无人能够证实单位工作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提高的只是土地的生产率,主要由于劳动力投入的增加。单位工作日的收益仍是如此之低,小农生产仍处于糊口水平,而中国人口的大部分仍束缚于粮食的生产。 区分增长与发展对理解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史至关重要。尽管有着引人注目的产量增长,缺乏劳动生产率的发展乃是中国大多数人直至本世纪八十年代仍困于仅足糊口的食物的生产的原因(珀金斯和优素福,1984)。与之对比,美国的劳动生产率发展,使其百分之四的人口就能满足其他所有人的食品供应。劳动生产率的发展是近代化的核心含义,但它并未在明清时期出现。 斯密和马克思的另一个共同信念是近代经济发展必然是一个工农业连同发展、城乡一起近代化的过程。这又是根据英国的经验而来。他们均没有考虑到没有乡村发展的城市工业化的可能。 然而,没有乡村发展的城市工业化正是十九世纪后期以来中国的经历。当时中国的工业发展是没有疑问的。自十九世纪九十年代起,投资近代机器工矿业和交通运输的资本每年以高于百分之十的速度增长。上海、天津、无锡、青岛、汉口和广州等城市的兴起便是这一进程的例证。小城镇也有了蓬勃发展,特别是长江三角洲,甚至城镇中的小手工作坊也有了增长。7 这些发展发生在商品化的加速过程中。这过程的首要内容是小农家庭植棉、纺纱、织布三位一体的崩溃。机制纱,先是洋纱后也包括国产的机纱,大量取代了土纱。棉农出售棉花给纱厂,而小农织户买回机纱织土布。这导致了乡村贸易的大量扩增(吴承明,1984; 徐新吾,1990;黄宗智,1990)。 不过,我们同时也知道中国经济中的新资本主义部分从未达到国民经济总产出的百分之十。当时也出现了传统手工业的衰败,尤其是手工纺纱,并因此导致长江三角洲不少市镇的衰亡,乃至完全湮废。最重要的是,即使在相对繁荣的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农民的收入仍处于仅够糊口的水平,随着三十年代的衰退就更陷于困境。中国乡村人口的大多数仍束缚于土地,从事仅够糊口的食物生产,经济发展主要是在城市,乡村仍然是不发展的。8 二、悖事实的争辩 我们如何解释这些悖论现象呢?我们当然可以无视上述为史实证明的悖论现象,而继续坚持这样或那样的古典理论。过去的一个办法是用悖事实的争辩抹去其间的矛盾。于是,主张资本主义萌芽论的中国学者就讲:如果西方帝国主义没有入侵中国,明清的资本主义萌芽会导致城乡的质变性的资本主义化。这样,质变性的资本主义化事实上未曾发生就无关紧要了。这种悖事实争辩的要点在于申明它所认为是应有的历史现象,而无视历史真实。 新斯密学派的美国学者也以同样的方式明确地或含蓄地讲:如果没有战争和革命,二十世纪初叶中国乡村由市场推动的发展会导致质变性的乡村近代化(迈尔斯,1970;罗斯基,1989;布兰特,1989)。照此逻辑,中国乡村并未近代化的历史真实无关紧要。历史真实成了理论的牺牲品。 类似的论点也运用到对西方如何影响中国的评价。于是西方影响和积极方面被中国学者抹去了:如果没有帝国主义,中国会发展得更快。9同样,西方影响的消极方面被新斯密派的西方学者抹去了:如果西方影响更强一点,乡村的贫困就不会再持续下去了;或者,如果没有西方的影响,那里会更贫困(侯继明,1965;艾尔温,1973;邓伯格,1975)。 这样的悖事实争辩往往伴随着另外两种推理。一是封建制或旧传统必然会让位于市场推动的资本主义发展或近代化。即使事实上并未发生这样的情形,它应该会发生,或是迟早必定会发生。另一推理是一种因素(如商品化)出现,其他有关因素(资本主义发展和近代化)也必然出现。如若不然,它迟早必定会发生。很明显,这样的论点不仅是违背事实的,而且是结论先行和简缩化的。一个坚持历史发展是沿着必然的、直线的路线,而另一个把复杂的现象简缩为只含有单一成分的部分。 我们需要做的是从实际的悖论现象出发,寻求能够解释这些现象的概念,而不是凭借悖事实逻辑来否认历史现象。学术探讨应由史实到理论,而不是从理论出发,再把历史削足适履。时至今日,我们应当把两个古典理论与其共享的规范信念造成的认识桎梏放置一边了。 三、过密型增长与过密型商品化 这里我简短地回顾一下我自己的研究,以说明我想提倡的途径和方法。在我1985年的书中,我面对矛盾的历史现象,首先企图通过肯定两代学者和两个古典理论各有的部分道理,来寻求一条调和的途径。而只有到1990年的拙作中,我才清楚地看到了历史的悖论现象向以往两代学者和两种理论共享的不言自明的规范信念提出了挑战。这使我产生了这样的疑问:我们如何来解释诸如蓬勃的商品化与糊口农业长期并存的悖论现象,以及没有发展的增长的悖论现象,或是城市工业化与乡村不发展并存的悖论现象? 这使我最后去反思商品化过程本身的内容。我们习惯地认为农业商品化是由经营式农场主的牟利活动推动的。这是来自斯密和与马克思熟悉的英国经验。我们认为中国也应一样。于是,斯密学派和马克思主义学派的研究均企图找出经营有方的富裕农民。然而事实是,这类情况在清代仅占商品化过程的一小部分。更重要的情况是商品化来自人口对土地的压力,田场面积的缩减使农民趋于过密化,10即以单位劳动日边际报酬递减为代价换取单位面积劳动力投入的增加。长江三角洲的过密化主要通过扩大经济作物经营的形式进行,尤其是植棉与棉纺织手工业。棉花经济增加了劳动力的投入,比起单一粮食作物来增加了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值,然而单位工作日收益却是下降的。这是一种应付人口压力下的维持生计的策略,而非为了追求最高利润的资本主义式的策略。它不会带来资本积累。这样的主要由人口压力推动的过密型的商品化,必须区分于推动近展的质变性的商品化。11 这里有必要指出,过密型商品化可能通过充分地利用家庭劳动力而带来较高的家庭收入。它甚至可能通过每个劳动力每年工作更多天数而带来每个劳动力较高的年收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单位工作日生产率和收益的发展,后者通常唯有通过劳动组织的改良、技术的进步或更多的单位劳动力资本投入才可能实现。换句话说,过密化解释了没有发展的增长这一悖论现象。 与发展不同,过密化所可能带来的增长是有限的,局限于一年中劳动力能够承担附加劳动的天数,而通过资本化(即增加单位劳动力的资本投入)来提高每个劳动力的生产率则不受到这样的局限。更进一步,生产越是过密化,就越是难于把劳动力抽出而走通过资本化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道路。被替代的劳动力必须寻求另外的就业机会。 应该明确,即便没有其他质变性的变化,过密型商品化也可成为市场与城镇发展的基础,就象明清时期发生的那样。小农的棉花和桑蚕生产提供了这些商品贸易的基础,进而影响粮食经济。这样的贸易与附属的加工成了新城镇的支柱,并进而推动了文化领域的新现象。然而尽管如此,农民的糊口经济依然持续。 换句话说,我们企图找到的解释历史上悖论现象的答案隐藏于商品化过程自身的特性之中。这一特性并不臆想所有的商品化均会导致资本主义的发生。商品化有着不同的形式和动力,产生着不同的变化。我认为我们不应该坚持讲中国的经验必然是、或应该是与英国的经验一样,而需要去认清中国的不同动力和逻辑,其结果是与那些基于英国经验的理论模式相悖的现象。 我采用了类似的方法来分析帝国主义。我不认为世界市场必然有利于中国经济,或帝国主义只是有害于中国。我试图去找出历史真实,并说明帝国主义所引起的积极与消极作用同时并存的悖论现象。西方的冲击导致了由外国企业和国内城市企业组成的近代经济部门与过密化的乡村经济部门相联接。例如在国际化了的蚕丝经济中,相对资本密集的机器织绸由美国和法国的工厂承担,它们依靠资本不那么密集的中国缫丝工业提供生丝,而中国缫丝工业又靠过密化的小农家庭生产提供蚕茧。整个体系基于低收益的男性农民的植桑和更低收益的农民妇女的养蚕。在棉花经济中也有类似的逻辑。外国工厂承担大多数相对资本密集的织布,中国纱厂承担相对节省资本的纺纱,而中国农民承担劳动密集的低收益的植棉。于是,帝国主义、中国工业和过密化的小农联成了一个整合的体系。 三、过密型增长与过密型商品化 这里我简短地回顾一下我自己的研究,以说明我想提倡的途径和方法。在我1985年的书中,我面对矛盾的历史现象,首先企图通过肯定两代学者和两个古典理论各有的部分道理,来寻求一条调和的途径。而只有到1990年的拙作中,我才清楚地看到了历史的悖论现象向以往两代学者和两种理论共享的不言自明的规范信念提出了挑战。这使我产生了这样的疑问:我们如何来解释诸如蓬勃的商品化与糊口农业长期并存的悖论现象,以及没有发展的增长的悖论现象,或是城市工业化与乡村不发展并存的悖论现象? 这使我最后去反思商品化过程本身的内容。我们习惯地认为农业商品化是由经营式农场主的牟利活动推动的。这是来自斯密和与马克思熟悉的英国经验。我们认为中国也应一样。于是,斯密学派和马克思主义学派的研究均企图找出经营有方的富裕农民。然而事实是,这类情况在清代仅占商品化过程的一小部分。更重要的情况是商品化来自人口对土地的压力,田场面积的缩减使农民趋于过密化,10即以单位劳动日边际报酬递减为代价换取单位面积劳动力投入的增加。长江三角洲的过密化主要通过扩大经济作物经营的形式进行,尤其是植棉与棉纺织手工业。棉花经济增加了劳动力的投入,比起单一粮食作物来增加了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值,然而单位工作日收益却是下降的。这是一种应付人口压力下的维持生计的策略,而非为了追求最高利润的资本主义式的策略。它不会带来资本积累。这样的主要由人口压力推动的过密型的商品化,必须区分于推动近展的质变性的商品化。11 这里有必要指出,过密型商品化可能通过充分地利用家庭劳动力而带来较高的家庭收入。它甚至可能通过每个劳动力每年工作更多天数而带来每个劳动力较高的年收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单位工作日生产率和收益的发展,后者通常唯有通过劳动组织的改良、技术的进步或更多的单位劳动力资本投入才可能实现。换句话说,过密化解释了没有发展的增长这一悖论现象。 与发展不同,过密化所可能带来的增长是有限的,局限于一年中劳动力能够承担附加劳动的天数,而通过资本化(即增加单位劳动力的资本投入)来提高每个劳动力的生产率则不受到这样的局限。更进一步,生产越是过密化,就越是难于把劳动力抽出而走通过资本化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道路。被替代的劳动力必须寻求另外的就业机会。 应该明确,即便没有其他质变性的变化,过密型商品化也可成为市场与城镇发展的基础,就象明清时期发生的那样。小农的棉花和桑蚕生产提供了这些商品贸易的基础,进而影响粮食经济。这样的贸易与附属的加工成了新城镇的支柱,并进而推动了文化领域的新现象。然而尽管如此,农民的糊口经济依然持续。 换句话说,我们企图找到的解释历史上悖论现象的答案隐藏于商品化过程自身的特性之中。这一特性并不臆想所有的商品化均会导致资本主义的发生。商品化有着不同的形式和动力,产生着不同的变化。我认为我们不应该坚持讲中国的经验必然是、或应该是与英国的经验一样,而需要去认清中国的不同动力和逻辑,其结果是与那些基于英国经验的理论模式相悖的现象。 我采用了类似的方法来分析帝国主义。我不认为世界市场必然有利于中国经济,或帝国主义只是有害于中国。我试图去找出历史真实,并说明帝国主义所引起的积极与消极作用同时并存的悖论现象。西方的冲击导致了由外国企业和国内城市企业组成的近代经济部门与过密化的乡村经济部门相联接。例如在国际化了的蚕丝经济中,相对资本密集的机器织绸由美国和法国的工厂承担,它们依靠资本不那么密集的中国缫丝工业提供生丝,而中国缫丝工业又靠过密化的小农家庭生产提供蚕茧。整个体系基于低收益的男性农民的植桑和更低收益的农民妇女的养蚕。在棉花经济中也有类似的逻辑。外国工厂承担大多数相对资本密集的织布,中国纱厂承担相对节省资本的纺纱,而中国农民承担劳动密集的低收益的植棉。于是,帝国主义、中国工业和过密化的小农联成了一个整合的体系。 四、微观的社会研究 从方法的角度来看,微观的社会研究特别有助于摆脱既有的规范信念。如果研究只是局限于宏观或量的分析,很难免套用既有理论和信念。然而,紧密的微观层面的信息,尤其是从人类学方法研究得来的第一手资料和感性认识,使我们有可能得出不同于既有规范认识的想法,使我们有可能把平日的认识方法--从既有概念到实证--颠过倒来,认识到悖论的事实。 基于同样的原因,地方史研究也是有用的方法。在对一种因素或一组因素的宏观研究中,我们很难对不同因素间的假定联系提出本质性的疑问。而地方史研究通常检阅了一个特定地区的"全部历史",从而有可能对不同的因素间的关系提出新鲜的问题,避免把某一历史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联系套用到另一历史过程中去。在我自己的经历之中,源自第三世界的分析概念比基于西方经历的模式有用。我自己关于过密化的概念就得益于蔡雅诺夫(a·v·chayanov)和吉尔茨(clifford geertz)的模式,它们都是基于对非西方社会的微观研究的。 最后,我认为鉴定悖论现象是设计要研究的问题的好方法。既有的理论体系之间的争论和共同信念,可以帮助我们去认识悖论现象。一旦认清了悖论现象,以及它所否定的规范信念,我们便可能对假定的因果关系提出怀疑。例如商品化的性质会不会不同于我们以往的估计?近代化的动力会不会只限于商品化?这些问题引导我们去注意未发现的联系,也启发了可能解释这些悖论现象的新概念。 其他的悖论现象 下面我打算进而广泛地考察一些为以往学术研究?魇镜幕?谑抵さ你B巯窒蟆N也蛔急付怨?サ难?跫右匀?娴淖?觯??淮蛩闾致垡恍乇鹉芩得魑侍獾难芯俊N业奶致劢?饕??杏谡饫锼??岢?难芯糠较颉U饩筒豢杀苊獾睾鍪恿诵矶嘌д呶?黄凭赡J胶脱罢倚峦揪端?鞒龅墓毕住?br 一、分散的自然经济与整合的市场 大洋两岸的学者近年来在运用微观经济学方法探讨中国历史上作了一些努力。过去的研究主要是宏观经济的研究,新的研究从总产出转向市场、价格和企业、家庭抉择等被忽略的方面。12 新的研究成功地证实了明清经济中市场的整合趋势。在稻米、棉花、茶叶等商品交换中无疑存在着"民族市场"。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各地区间商品流通的路线,并估计出大概的流通量。此外,可以证明不同的地区之间价格同步波动。在民国期间,上述趋势的加速扩展,中国的市场进一步连接于国际市场。 然而,我们还知道明清期间的棉纺织生产并不在城镇作坊进行,而是在小农家庭中进行,与农耕相结合(徐新吾,1981;吴承明,1990:258-332)。不仅如此,小农生产的大部分仍直接满足家庭消费。最新的系统研究表明,直至本世纪二十年代,小农为家庭消费的生产仍超过为市场的生产(吴承明,1990:18-19)。换句话说,乡村经济相当程度地仍处于"自然经济"状态。 进而,要素市场的运行尚处于种种约束之下,离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的理想模式很远。土地转移同时受到习俗和法律的约束,必须让邻近田块的亲友优先购买。同时,在广泛使用的典卖交易方式之中,卖主几乎拥有无限期的赎回权(杨国祯,1988)。雇佣交易中讲究私人关系和中间人,从而限制了劳动力市场的空间范围。村内亲友间的贷款(无论个人贷款还是合会),讲究感情和礼尚往来,而未形成脱离人际关系的信贷市场逻辑。小农借贷反映了糊口经济中的为生存而借款的逻辑,月利高达百分之二至三,远高于任何盈利企业所能承担的利率(费孝通,1939;黄宗智,1990)。 我们当然可以再一次陷入以往的论争。新斯密学派会坚持说,根据某些商品价格同步变化的事实,他们理想中的整体化市场经济的其他因素也肯定同时存在:在中国小农经济中,充分竞争的,教科书式的要素市场如同在先进的资本主义经济中一样存在,小农就像资本主义企业家一样,在市场上为寻求最大利润而作出经济抉择(舒尔茨,1964;布兰特,1989)。有些人更从这样的简缩性推理出发,进一步得出乡村质变性的近代化必然会由这样的市场发展而来的武断结论。按照他们悖事实的逻辑,他们不在乎历史真实不是如此,同样可以坚持要不是战争和革命打断这一进程,迟早会有这样的发展。 与此对照,"自然经济"论学者会坚持封建经济只可能是"自然经济"。在正常的历史进程中,资本主义和完全整合的市场会发展起来,但这种可能性被帝国主义排除了,帝国主义和中国封建势力的勾结阻碍了这一进程。要是西方没有入侵,情况就会不同了。这样,我们又回到了老一套基本政治意识的争论。 "经济二元论"(侯继明,1963;墨菲,1977)把纯竞争性的要素市场模式与自然经济模式合并为一个具有两个不同部门的经济体系模式。但这个模式贡献有限,因为我们可以看到两个部门实际上是紧密相联的,最明显的例子是影响到每家每户的棉花经济。把两种经济想象为分隔的部门是没有道理的。 这三种模式没有一种能勾划出近几个世纪来市场在中国经济中运行的实际情况。在这个论题上,就像在中国社会经济史和其他论题上一样,我们面临着概念上的困境,这正反映了当前规范认识危机的一个部分。打破这一困境所需的第一步是改变过去的由理论到史实的做法,而立足于实证研究。面对分散的"自然经济"与整合市场并存的悖论现象,我们如何解释这两者的同时出现和长期并存呢?还有,我们如何解释不带近展的整合市场的形式过程呢?我认为,作为第一步,我们可考虑商品化有不同的动力,从而导致不同的结果。这一设想也可延伸到市场是否按照既定模式运行的问题。一个特别值得探讨的对象是商行,处于传统的和近代的市场体系的交接点,可以启发我们两种体系是如何运行的,以及它们如何相互渗透和不渗透。 二、没有公民权力发展的公众领域扩张 美国的清史研究者的另一个新的重要研究是关于公众社会团体的扩张,尤其是在长江三角洲,诸如会馆、行会、书院、善堂、义仓等诸如此类的组织,均有了扩展。这样的非官方的公众团体的兴起使人联想到哈伯马斯研究的关于近代早期欧洲的"公众领域"的概念,并把这一概念运用到明末清初的研究之中。13表面看来,两个历史过程似乎十分相似。 然而,借用哈伯马斯(jurgen habermas)的词语和定义会带来无意的结论先行和简缩化。在西欧历史上,哈伯马斯研究的"公众领域"(public sphere)是对民主起源的探讨(以及随后的"结构转型")。他所涉及的不仅是公众领域和私人领域间的不同,而且更是两者在国家政权与"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对立面中的地位。就他来讲,公众领域与私人领域,国家政权与公民社会这两组概念是相互渗透的。事实上,正是这两组概念的交替使用加强了他"公众领域"概念的分析力。从民主起源的角度来看,人们生活中公众领域的扩展只属次要,关键在于与其同步扩展的公民权力。我们必须在这一历史背景之下来理解哈伯马斯的"公民社会中的公众领域" (哈伯马斯,1989) 。 近代城市社会生活中公众领域持续扩张,但这一扩张并不一定为公民权力的发展相伴随。事实上,我们可以设想公众领域是一块近代国家政权与公民社会争夺的地盘。在民主国家的近代史上,公众社会成功地占领了公众领域,而在非民主国家中则正好相反。革命后中国的政权对公众领域的全面控制便可以说明这个区别。 由此,哈伯马斯的要领如果用于中国,它所突出的应不是类似西欧的公众领域与公民政权的同时发展,而是两者的分割。当然,在中国随着城镇发展和城市生活中村社生活方式的解体,公众领域有了扩张(我们只要考虑一下城乡日常生活的不同:乡村居民与家庭成员、亲戚、村邻有较密切联系,而与外界较少联系;而城镇居民对亲友保持一定距离,但与近邻之外的外界有交往)。然而,中国不象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的西欧,城镇并不处于政权的控制范围之外,城镇的发展并不意味市民政治权力的发展。在1600--1700至1840--1895年间的中国,市民公众团体确实有了相当的扩张,但并没有相应的独立于国家政权的公民权力的发展。不带公民权力发展的公众领域扩张的悖论现象,进而提出了问题:推动明清与近代早期西方公众团体扩展的动力究竟有何异同? 三、没有自由主义的规范主义法制 当前美国研究中国的又一热门是法制史。老一代研究者指出中国的司法体制中没有司法独立和人权保障。司法当局只是行政当局的一部分,法律主要意味着惩罚,为了维护官方统治思想和社会秩序,因此,在民法方面几乎毫无建树(瞿同祖,1961;范·德·斯帕伦科尔,1977,伯弟和莫里斯,1967)。与当时中国研究的总体情况一样,他们的研究注重中国历代王朝与近代西方的不同之处。 晚一辈的学者则强调中国的法制传统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事实上,司法并非诉诸专横的惩罚和拷问,而具有一定的作证程序,即使按今天的司法标准来看也是行之有效的。同时,这个制度系统地、合理地处理了民事纠纷。14这批学者几乎与"近代早期论"学者是在同一时期纠正前辈的偏向。 两代学者运用的不同分析框架响应了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工具主义("卡地"法)和规范主义(理性法)的一对对立概念(马克斯·韦伯,1954)。对一个来讲,法律是政治的工具,法律服从于统治者的意志和愿望。而对另一个来讲,法律基于规范化的、正式成文的原则,并导向司法的专业化、标准化和独立化--这些特性被马克斯·韦伯认为是近代的理性主义的表现。 两种不同的情景在比较法学家罗伯托·安格尔1976年的著作与他的批评者威廉·阿尔弗德1986年的著作中得到充分反映(安格尔,1976;阿尔弗德,1984)。 对安格尔来说,中国代表了不具备近代自由主义法律和保护个人人权的法制传统。对阿尔弗德来说,安格尔对中国法律的看法正反映了前一代学者西方本位主义态度的错误。 我认为两种观点均有部分道理。我们不能否认中国的王朝法律已经高度规范化,而且相对地系统化和独立化。但我们又无法否认中国的王朝法律仍受到行政干预,尤其是来自皇权的干预(孔斐力,1990)。直至民国时期和西方影响的到来,它并没有向保护人权的自由主义发展。规范主义和自由主义在近代早期和近代的西欧是得到结合的。中国的明清时期并非如此。 争论的双方若只坚持自己一方更为精确、重要,结果将会像关于明清时期是"传统的"还是"近代早期的"、是"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萌芽的"争论一样。我们的研究出发点应是已经证实了的悖论现象,没有自由主义的规范主义的法制。 我们需要去探讨这个法制的实际执行情况,尤其是关于民事纠纷的案件。15当然,清代的刑法与民法之间并无明确分界。这表明民事司法缺乏明确的划分和独立的领域,与近代的自由主义传统的法律不同。但是,清律明确载有相当多的具体的、有关民事的正式条文(诸如关于继承、婚姻、离婚、土地买卖和债务的条文)。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大量案件记录现已可见到。这些记录所载有的微观性信息,使我们可能详细地探讨一系列问题。例如,就一个地方行政官而言,民事案件的审理占多大比重?他在何种程度上根据法律条文来处理案件,或专断地根据个人意志来处理案件?从普通人民的角度来看,在何种程度上,以及出自何种目的而求诸诉讼?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司法系统与当地社团的调解如何相互关联?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可以给我们一个较坚实的基础来分析中国和西方法制传统的异同。 四、中国革命中的结构与抉择 过去对中国革命的研究在结构和抉择的关系问题上划分成不同的营垒。中国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观点是直截了当的:长期的结构变化导致阶级矛盾尖锐化,尤其是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关系,而中国共产党是被剥削农民的组织代表。结构变迁与人为抉择的因素在共产党领导的阶级革命中汇合成同一个运动(,1927,1939;李文治,1957;章有义,1957)。 这一观点与社会经济长期变迁的研究是相互呼应的。"封建主义论"学派强调封建生产关系下地主与佃农之间冲突的中心地位。帝国主义加剧了阶级矛盾,从而引起了反帝反封建的阶级革命。"资本主义萌芽"论学派尽管强调帝国主义如何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充分发展,对于革命的结构性基础得出的是同样的结论:封建自然经济的阶级关系仍占统治地位,从而确定了共产党领导的反帝反封建革命。 保守的美国学者的观点则相反:结构性的变化与人为抉择在中国革命中是相背的。在本世纪50年代的冷战高潮时期,最保守的学者甚至坚持中国革命仅仅是莫斯科控制和操纵的少数阴谋家的产物(迈尔克与泰勒,1956)。其后,保守的主流观点演变成强调共产党组织是造成革命的主要动力。农民的阶级斗争只不过是革命宣传机构虚构出来的,真正重要的只是高度集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工作。 这一观点也得到研究社会经济长期变迁的学者支持。"停滞的传统中国论"强调人口压力是近代中国不幸的源由,而新斯密派则强调市场促进发展的作用。无论哪种观点均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阶级革命是与结构性变化的趋势相背的:人口压力要求控制生育或其他改革,市场推动的发展要求资本主义,两者均不要求革命。 两套观点显然各有可取之处。没有人会否认共产党比国民常远远获得人民的拥护,而人民的支持对内战的结局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中国北方的战役中尤其如此。同时,我们也无法否认列宁主义型共产党组织在民主的一面之外,还有集中的一面。解放后中国农民在相当程度上仍旧是共产党高度集中的政权所统治的对象,而不是理论中所说的那样。 在六七十年代美国政治气氛下,学者们极难摆脱政治影响而说明上述两点事实。试图论证中国革命的群众基础的著作常牵带着整套阶级革命的论说(萨尔顿,1971)。而关于共产党组织重要性的讨论则带着一整套保守的观点(霍夫海恩斯,1977)。 即使小心地避开政治争论的学者也无法避免受到政治攻击。于是,费正清被雷蒙·迈尔斯和托马斯·梅则格攻击为传播"革命范例","他的政治观点迎合了北京的历史观点,阻碍了许多美国学者公平、清醒地分析两个中国政府"(迈尔斯与梅则格,1980:88)。 研究这一领域的大多数学者其实并不相信上述两种观点的任何一种。头脑清醒的学者则冷静地从事于实证研究,以期建立有说服力的分析。(例如陈永发,1986)然而,迄今未有人提出能够得到广泛承认的新的解释。 我认为要使这一领域的研究进一步发展,关键在于突破过去关于长期结构变迁与革命之间关系的规范认识。结构变迁不一定导向自由市场资本主义或共产主义革命,而有着其他的可能性。我本人已提出了过密型商品化的看法。在这个过程中,阶级矛盾并没有尖锐化,农民并没有分化为资本主义农场主和雇农。商品化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增强了小农家庭和村庄社团再生产的能力。 另一个关于长期结构变迁的不同看法的例子是:太平天国起义后的一百年中,江南地区最突出的结构性变迁是地主势力的衰落,其导因是政府的压力、税收的提高和租额的徘徊不上。土地租佃制未必像正统的革命模式估计的那样,必定要被佃农积极的阶级革命所摧毁。它也可能只是在长期的结构性变迁下自然崩溃,未必通过农民的革命行动,至少在长江下游地区是如此(白凯,即将出版)。 此外,我们需要把结构与抉择的关系看作既非完全相应又非完全相背的。我们的选择不必限于美国保守派认为的没有人民支持的党或中国共产党的阶级革命浪潮的两种观点。真正的问题是:结构与抉择如何相互作用? 把结构和抉择看作既分开又相互作用是一个重要进步。这使我们把二者间的联系看作是一过程,而不是预定的结论。在裴宜理关于淮北地区革命运动的研究中(裴宜理,1980), 长期的生态不稳定和共产党的组织活动两个因素得到暂时的协调,体现在共产党利用农村的自卫组织(联庄会)。在詹姆斯·斯科特的"道义经济"模式中(斯科特,1976;马克斯,1984),传统的村社一贯尊重其成员的道义性"生存权"(例如歉收时地主应减租)。在革命过程中,党组织和农民在重建被商品经济和近代政权摧毁的道义经济上找到共同点。再举一个例子,周锡瑞对义和团的研究表明(周锡瑞,1987), 农民文化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农民思想和行动上的倾向。 要真得出新的观点和分析,突破过去几十年在分析概念上的困惑,我们需要大量与以往不同的资料。中国研究革命史的学者主要局限于组织史(党史),部分原因是缺乏它种性质的资料,极少有关于革命运动真正接触到乡村社会时发生状况的资料。16然而,我们现在有可能通过地方档案和当事人(他们的人数正在迅速减少)的回忆获得能够解决问题的微观层面的资料。有的美国学者已在积极从事这样的研究。[27] 当代史 当代史的研究同样为上述两套理论所左右。革命源于阶级斗争的分析延伸到当代便成为“社会主义”模式。根据这一观点,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中国劳动人民的组织,社会主义革命是中国社会长期结构变迁的应有产物。革命后的政权与中国社会是相应的整体。作为对立美国保守派的观点,革命全由共产党组织制造的,延伸至解放后的中国便成为“极权主义”模式。17根据这一模式,党政机器通过对人民的极权主义来进行统治。政权与社会是对立的,资本主义(而不是社会主义)才是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应有产物。 至于农村变迁,社会主义模式预言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会克服小农生产的弱点而导向经济的现代化,同时可以避免资本主义不平等的弊端。资本主义模式则预言集体所有制会因缺乏存在于私有制和自由市场内的刺激而受挫,集中计划会导致过分的官僚控制,社会主义经济会陷入效率低下。 中国的决策层自身也长期就此问题争论,而反映在“”期间所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中。随着官方农村政策的每一次转向,这个或那个模式就被用来为政策变化作解释。于是“”和“”期间强调平等和集体化的成就,而后的调整时期和“”后的改革期间则重视市场和物质刺激。 这一争论在某种程度上也进入了西方的学术界。一些学者更同情“毛主义者”,而另一些则赞成刘少奇和八十年代的改革者。而两模式最虔诚的信奉者则从抽象的观点批评中国的政策:如指责毛政策下国家机器仍然凌驾于劳动人民之上(利比特,1987),或八十年代的改革中市场经济发展仍然受到过分抑制(杰弗逊与罗斯基,待刊稿)。 随着八十年代中国放弃集体化农业,新斯密学派认为在改革中看到了对自己信念的认可。就他们而言,中国转向市场经济意味着社会主义的崩溃和资本主义的胜利;改革意味着中国经济在几十年失常的社会主义革命之后,最后回到了市场推动发展的正确途径。如果问题仍旧存在,那只是因为改革还不彻底,还没有实行彻底的私有制和价格放开,也就是资本主义。 我认为中国近几十年历史给我们的真正教训是两种理论共同的错误。就相对解放前中国的研究一样,当代中国的研究也为两种理论、一个共同的规范认识所左右。学术界的争论主要集中于两种理论间的不同点,但它们共享的规范信念实际上具有更大的影响。 这里规范信念仍指那些两种理论共同认可的地方,双方均认为明确得无需加以讨论的地方。在这样的一些认识中,双方均认为城市工业化与乡村发展、产量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发生,形成同一的现代化发展过程(不管是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 双方认可的另两个规范信念也影响到我们如何看待解放后的中国。由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模式均来自西方及苏联的经验,它们都没有考虑到人口过剩的问题。两种估计均认为随着现代经济发展,不管是社会主义的还是资本主义的,人口问题会轻而易举地克服。双方均未考虑已经高度过密化的农业,单位面积的产量已经如此之高,已无可能再大规模提高。两者均认为产量可能无限提高。两者都没有去注意在一个过密化的乡村经济中,工副业生产对于小农的生存是何等重要。两者均认为乡村生产基本上仅是种植业生产。 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个模式通常都认为自己是对方之外的唯一选择。受这一规范信念影响的人很多,包括对两种模式本身都持怀疑态度的学者在内。在这个规范信念的影响下,乡村发展要么走资本主义道路,要么走社会主义道路,而不可能走两者的混合,或第三、四条道路。 一、集体化时期的城市发展与乡村过密化 城市工业化与乡村过密化并存的悖论现象在解放后的中国比起解放前的中国来甚至更为明显。以往的研究清楚地论证了工业发展与农业变化间的巨大差别:在1952年至1979年间,工业产出以11%的年速度增长,共增长了十九倍;而农业产出年增长速度仅2.3%,略高于人口的增长速度(珀金斯和优素福,1984)。这一工业发展与农业不发展的悖论现象直接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模式关于城市与乡村同步发展的预言相抵触。 当然,乡村集体化赋予了中国农业以个体小农无法提供的基本建设的组织条件。通过这样的建设,本来可能提高劳动生产率。然而人口的压力和政府政策迫使对单位土地面积投入越来越多的劳动,迫使其边际报酬递减。最后,乡村产出虽然提高了三倍,投入的劳动力却扩增了三到四倍——通过全面动员妇女参加农业劳动,增加每年的工作日以及乡村人口的近倍增加。这造成了单位工作日报酬的递减,亦即是乡村生产没有(劳动生产率)发展的(产出)增长。 集体化农场与解放前小农家庭农场一样具有某些基本的组织性特点。不同于使用雇佣劳动的资本主义农场,它们的劳动力来源是固定的,不能根据需要加以调节。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农场,它们都是一个集消费和生产为一体的单位,而非单纯生产的单位。于是,它们有可能为消费需要而高度过密化,而无视单位劳动的收益。此外,解放后的政府政策进一步强化了过密倾向。从政权的角度来看,在劳动力富裕的中国增加劳动投入远比增加资本投入便宜。另外,政府的税收和征购与总产出挂钩,不涉及社员的单位工作日收入。其结局是我称之为集体制下的过密化,是中国乡村几个世纪来过密化趋势的继续。 二、八十年代的乡村工副业 对照之下,八十年代出现了大好的乡村发展。乡村总产值(可比价格)在1980至1989年间猛增2.5倍,远远超过15%的人口增长(《中国统计年鉴》,1990:333、335、56-57、258、263)。随着这一跃进,出现了中国乡村几个世纪以来的第一次真正的发展,表现在劳动生产率和单位工作日受益的提高和糊口水准之上的相当的剩余。 我们如何看待这一进步?一些研究者忽视人口压力和认为乡村生产主要是种植业,把注意力完全放在种植业产出上,指望市场和利润刺激会像资本主义模式预言的那样带来大幅度的增长(倪与苏,1990)。种植业产出在1979至1984年间确实曾以平均每年7%左右的速度增长(《中国统计年鉴》,1990:335)。这一事实更促成直观的期望。事实上,中国改革的设计者们自己也把种植业生产看作乡村发展的标志,并自信地预言可能以同样幅度继续提高(发展研究所:1985)。从1985年开始,增长实际上已经停止。但是新斯密学派成员一度继续坚持他们的看法,并以有悖事实的逻辑声称:只要中国领导人不半途而废(近而实行私有化和价格完全放开),还会有更进一步的发展。 事后看来,种植业生产在最初的跃升后停滞并不令人奇怪。在中国这样高密度的和过密化的农业经济中,单位面积产量早已达到了很高水平。除了在后进地区因为中国化肥工业的成熟而得以更多地使用化肥外,其他地区早已使用了易于应用的现入。在土地没有这样密集使用的美国或苏联,大幅度的增长是可能的,但指望中国如此是没有道理的。 在注意力主要集中于种植业,到底应该以资本主义还是以社会主义的方式进行的问题上,很少有人关注到乡村经济发展的真正动力:工业与“副业”(包括手工业、畜牧业、渔业、林业)。18在生产资料分配的市场化和政府政策的鼓励下,乡村两级组织积极开创新的企业。工业的增长尤为惊人,自1980年至1989年间增加了五倍,远远超过种植业的0.3倍。到八十年代末,乡村工业已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一半以上,而副业占了另外的五分之一。19 这些部门对农业社会总产出增长2.5倍的贡献远远超过了种植业生产(比例约为9:1)。到1988年,九千万乡村劳动力在农业外就业(《中国统计年鉴》,1990:400,329)这一变化使数百年来第一次有可能在中国的某些地区移出种植业生产中过分拥挤的劳动力,出现了反过密化。通过减少参与分配的劳动力,反过密化带来了作物生产中单位工作日收入的提高。连同来自新工业和副业的收入,在中国农村的许多地区第一次创造了真正的发展和相对繁荣。 最后,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当作仅有的可能选择的规范信念,使许多学者忽略了八十年展的实质内容。其中占最重要的比例是市场化了的集体企业(《中国农业年鉴》,1989:345-346)。它们是两种生产方式的混合体,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和资本主义式运行机制的混合产物,既非纯资本主义亦非纯社会主义。我们今日不应再固执于两个简单的旧模式中的任何一个。 三、没有“公民社会”的市场化 在城市中,八十年代中国经济的市场化,伴随着中国政治生活的开放和民间社团的相应兴起。这些发展使一些美国学者用“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概念来形容改革时期的政治变化(怀特,1990)。这个概念指出政权与社会间权力关系的问题,比起以往的极权主义模式来是种进步,因为后者简单地把政权对社会的全盘控制不加分析地作为前提。 然而,就像使用“公众领域”(public sphere)去描述明清时期一样,“公民社会”也容易使我们混同西方与中国的经历。在西欧近代早期的历史上和最近的东欧历史上,民主政治的发展(尤其是从国家政权独立出来的民权和公民个人的人权)伴随着自由市场的发展。“公民社会”包含着各种关系的复合体:伴随着早期资本主义发展而兴起的市民团体,以及民主政治体制的开端。因此,使用这个名词而不去明确注意中国的不同之处,会造成相同的复合体也在中国出现的错觉。 这一提法对八十年代的中国来讲,就像对清代一样不适当。它夸大了八十年代市场交易和市民团体扩张的民主含义,也进而夸大了1989年春天安门广场示威者的公民权力组织基础。它重复了过去一些人的习惯,用简缩化和结论先行的推理,把西方的理想模式套到中国头上:如果一个复合体的一两种因素出现了,那整个复合体必然会,或马上会出现。 我们应当离开源自西方经验的模式,从没有民主发展的市场化和没有民主政治发展的市民团体兴起的悖论现象出发。八十年代中国的市场化非常不同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历史经验,而市民团体也同样出自不同于西方的动力。如这些不同能得以分析,将有助于理解市场化带给中国的可能不同的社会、政治含意。 四、一条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外的道路 当然有人会继续坚持单一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模式,并运用这样或那样的旧有的简缩化、结论先行或有悖事实的逻辑。根据那样的推理,市场的出现预示着资本主义的其他部分,如私有制和民主的接踵而来。要是其他部分没有出现,它们至少是应该出现。至此,只差一小步就到了有悖事实的结论:只要中国领导人不顽固地拒绝放弃社会主义和转向资本主义,预想中的发展必然会到来。 中国反对改革的保守人士使用同样的逻辑得出相反的结论。随着市场化,资本主义的其他不好因素必然会接踵而来:阶级分化、资本主义剥削、社会犯罪、诸如此类。因此,必须坚决拥护彻底的社会主义,来反对资本主义萌芽。改革遇到的一些挫折,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化还不够,而是过了头。要是计划经济、集体经济没有因改革而被削弱,情况会好的多。 时至今日,我们应把这些争论搁置一边了。中国农村在五十年代之前经历了六个世纪的私有制和市场经济,但仍未得到发展,人口的绝大多数仍束缚于糊口水平的种植业生产。中国农村如果退回到五十年代以前的经济组织,会面临比以前更大的问题:人口增加了两倍,来自化肥,电泵和机耕等现代化投入的易实现的进步已经都有了,很难想象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发挥它的魔力。 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的集体化途径也应放弃了。在这一途径下,农作物产出确实上升很快,但劳动生产率和单位工作日报酬是停滞的。农村人口的大多数停留在仅敷糊口的生活水准。坚持这一途径与退回五十年代前一样,也是不合理的。 那么,出路到底何在?学术研究的第一步应是解释为什么乡村经济在八十年代得到蓬勃发展,而在拥有自由市场、私有财产的1350至1950年以及计划经济的集体化的五十至七十年代都没有这种发展?为什么乡村集体所有制与市场化经济的悖论性混合体却推动了充满活力的乡村工业化? 中国革命史上的一个突出点是乡村起了很大作用。乡村曾是共产党组织和革命根据地的所在地。通过五十年代的集体化,村、乡变成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的基本单位。由于五十年代后期以来的极严格的户籍制度,使村、乡下属的人员长期稳定。接着,村、乡又成了水利、公共卫生和教育等大规模运动的基本组织单位,在这些过程中扩大了它们的行政机器。这些变化给予这些组织在农村变迁中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有别于一般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最后,在八十年代扩大自主权和市场刺激的双重激励下,它们成为农村工业化的基础单位。它们在中国农村发展中所起的关键作用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在中国出现的这一历史真实是否代表了一条新的农村现代化的道路,一条既不符合社会主义,也不符合资本主义单一模式的道路? 当前的中国史研究中的规范认识危机是全世界历史理论危机的一个部分,这一世界性的历史理论危机是随着冷战的结束和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尖锐对立的终结而出现的。这一局面给了我们一个特殊的机会去突破过去的观念束缚,参加到寻求新理论体系的共同努力中。我们的中国史领域长期借用源自西方经验的模式,试图用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把中国历史套入斯密和马克思的古典理论。我们现在的目标应立足于建立中国研究自己的理论体系,并非是退回到旧汉学的排外和孤立状态,而是以创造性的方式把中国的经验与世界其他部分联系起来。 经济现象论文:简论高考招生中介“招生”敛财现象的法律经济学 [摘 要]自2003年教育部实行阳光招生以来,全国各地因高考成绩不理想而没有考上心仪大学的学生家长屡屡被骗,金额巨大。本文尝试通过法律经济学分析,找出这一现象得以形成的原因,从而进一步讨论如何有效预防和控制此类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阳光招生;法律经济学分析;招生中介;敛财 高考招生中介“招生”敛财现象,是“阳光工程”下的黑暗地带,破坏了正常高考招生秩序,对社会的危害极大。本文尝试通过经济学分析,找出这一现象得以形成的原因,从而进一步讨论如何有效预防和控制此类现象的发生。 1 法律经济学视角下高考招生中介“招生”敛财现象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法律问题的新兴、边缘、复合学科,它是用经济学尤其是微观经济学的知识,运用实证和规范的分析方法来研究法律制度,考察人的行为在规则、制度或法律面前如何进行选择和如何制定出规则从而使人的行为更经济的一门科学。 法律经济学运用理性选择模型重构了犯罪理论。这一理论最重要的因素是假设罪犯是理性的人而不是心理有疾病或失常的人,对他们来说,犯罪的收益大于成本。即人在决定是否犯罪时,会权衡和比较犯罪的收益与刑事审判施加的预期惩罚。特别是经济犯罪,行为人对其即将投入的行为成本和可能获得的收益会进行详细的权衡和比较,一旦收益高于成本,将选择实施其犯罪行为。因此,犯罪事实上是可以进行理性分析的。 1.1 对高考招生中介“招生”敛财现象的成本分析 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犯罪成本有着不同的含义。从国家角度来说,犯罪成本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而予以禁止所付出的代价。从社会角度来说,犯罪成本是指犯罪行为给社会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从犯罪分子或潜在的犯罪分子角度来看,犯罪成本是指行为人因实施犯罪或将要实施犯罪,所付出的或可能付出的代价。本文主要是从犯罪分子角度来论述经济犯罪产生的成本,即个人成本。从前面论述的经济犯罪的概念和特点可知,如果一项经济犯罪行为发生,那犯罪嫌疑人必然是认为其收益高出其投入的成本。法律经济学家认为“由于犯罪对他的预期收益大于其预期成本,所以某些人才实施犯罪行为”。经济犯罪的预期成本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经济犯罪的全部支出,包括现实的支出和未来可能的支出两部分。现实的支出可以称为显性成本,这种成本是可以直接衡量的,是直接计入每次经济犯罪的成本的,也被称为经济犯罪的机会成本。所谓机会成本是指作出某一种决策而不作出另一种决策时所放弃的东西。就实质而言,一项决策的机会成本是另一种可得到的最好决策的价值。它包括经济犯罪分子为了实施犯罪行为而支出的直接现金成本和为了实施犯罪而放弃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可以获取的收益。未来可能的支出也可称为隐性的成本,这种成本是不确定发生的,它也许永远都不会发生,这种成本对于连续犯则需要采用分摊的方法来纳入成本的计量,对于一次犯则可直接计入。这两种成本在每个单独的经济犯罪中都必然要发生。由于隐性成本的或然性,即或者发生,或者不发生,或者在经济犯罪一次后立即发生,或者多次之后才发生,或者永远不发生,使得这种成本就变成了刑罚处罚的预期成本。隐性成本在经济犯罪的总成本所占比重完全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偏好,如果实施经济犯罪的当事人是一个风险爱好者,他可能将这类成本视为很低,甚至认为根本不存在,那他就有可能毫无顾忌地犯罪;相反,如果当事人是个相对的保守主义者,那他在犯罪之前肯定会进行充分地考虑。 高考招生中介的手段有:①杜撰出“小计划”、“内部指标”、“预科生”、“计划外指标”、“点招”等名目,恶意利用亲戚朋友之间的信任进行诈骗;②伪造高校收款凭证、录取通知书和转学通知书;③故意混淆、夸大就学性质。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或帮忙时,向考生和家长称可以解决统招本、专科,索取巨额中介费、好处费、赞助费,实则用不需要考试成绩的自考班、网络生等来糊弄考生和家长;④利用网络黑客对高校招生网站进行攻击,非法篡改考生招录信息,骗取家长信任,达到诈骗目的。 一方面,这些欺骗手段成本低廉,显性成本无非就是印刷几张假收款凭证和录取或转学通知书等;另一方面,这些欺骗手段非常隐秘,利用家长们想走不正当途径达到为子女升学目的的心理,在诈骗的过程中可以要求家长们必须保密,否则就威胁办不成事,即使事情败露,大部分家长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由于事件本身不光彩而不会选择以报警的方式来处理。目前,家长即使报警,大部分情况下因为没有充分的证据以及破案成本高而难以对中介采取法律措施,所以高考招生中介无须冒很大的风险,其隐性成本比较低廉或者可以认为根本不存在,促使这些中介年复一年以此谋取钱财。 1.2 对高考招生中介“招生”敛财现象的效益分析 犯罪收益则是指犯罪人通过其犯罪所获得的利益和某种满足,也就是说犯罪人通过犯罪活动而得到的某种非法利益。 一个理性人之所以选择一种行为,是因为他的预期收入会高于其预期的成本。与其他犯罪的成本相比较,经济犯罪的收益就比较明晰和简单了,因为经济犯罪不同于其他种类的犯罪,其他犯罪行为往往带有比较牵强或者难以用具体数字来衡量的成本和收益,比如故意杀人罪,犯罪分子投入的成本可能比较好量化,是可以计算的,但他的收益——杀了人,则是难以计算出精确的数字的,所以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就可能变得缺乏精确的依据了。而经济犯罪则不然,经济犯罪的收益是为了获取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最为直接的追求就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好处,是金钱获得性犯罪的典型代表,这种经济上的追求比较单一,也比较好计算,是非常容易用数字来量化的。高考招生中介“招生”的收益是典型的经济犯罪收益,中介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好处,一经查出,其案值都是巨大的,动辄就是百万元、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而且案件涉及面广,受害队伍庞大。仅长沙市一个招生中介就“招收”了全国各地上百名高考落榜生,敛财上千万元;武汉市一名学生家长,为了给孩子“弄”到一个全日制本科学籍,先后花了128万元依然没有解决其学籍问题。招生中介的这些收益比他们从事其他正当职业获得的收益要高出许多,这也正是高考招生中介敛财现象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 2 法律经济学视角下高考招生中介“招生”敛财现象的预防与控制 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惩罚,因为犯罪是对财产和生命的威胁,即便是潜在的犯罪行为,受害者所遭到的侵害是零,也会在公众中造成恐惧和其他危害。因此,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是必要的,惩罚是为了威慑。随着预期惩罚的增加,犯罪的成本增加了,犯罪的数量就会减少,因为更高的预期惩罚威慑了犯罪。犯罪越少,花费在逮捕和惩罚犯罪者的成本就越低。如果减少犯罪的重要性超过每个犯罪的增加的成本,增加预期惩罚就会减少执法和刑罚的总成本。一种有着更高的刑罚和由此带来的更少的犯罪的制度比另一种有着更低的刑罚但更多的犯罪的制度更经济。如果阻止下一个犯罪的追加成本是负数,这样我们就不仅威慑了所有没有效率的犯罪,而且也有效地威慑了一些有效率的犯罪。 现阶段,高考招生中介犯罪的收益远高于成本。因此,只有提高其预期成本,在国家机器有效运转的情况下使其隐性成本成为真实的成本支出,才有可能打击这类犯罪的高发态势,构建正常高招秩序。 经济现象论文:试论镇域经济发展的非均衡现象 基于 缪尔达尔 赫希曼 模型视角 摘要:乐清市是浙江省县域经济发展的典型代表之一。以民营经济为主导的块状经济和政府主导下的城镇化极大地推动了乐清市镇域经济的发展,也使镇域经济发展出现非均衡现象。以乐清市镇域经济发展为研究对象,以“缪尔达尔—赫希曼”模式为理论视角,探索、解释乐清市镇域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与现实表现,寻求县域经济发展由不均衡走向均衡的合适道路。 关键词:镇域经济发展;“缪尔达尔—赫希曼”;模型;乐清市 改革开放以来,温州市凭借区位优势,走上了民营经济发展之路,形成了小型化、多元化、产品特色鲜明的区域块状经济,有学者称之“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现象,而这种块状经济的承载体主要是镇级区域。所谓镇级区域(以下简称镇域)是指以行政区划确定的乡镇级别的地理空间,包括了建制镇和乡。县级区域是由镇级区域组合而成。探索镇域经济发展规律,对发展镇域经济、缩小镇域区际差距,实现县域经济的均衡发展有重要意义。 乐清市是“温州模式”的发祥地之一,位列全国县市百强,是浙江省县域经济发展的典型代表之一。当前,乐清市镇域经济发展呈现非均衡发展现象,研究其发生规律,对乐清市镇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和县域经济的最终均衡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以乐清市镇域经济为研究对象,以“缪尔达尔—赫希曼”模式为理论视角,探索镇域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寻求县域经济发展由不均衡走向均衡的合适道路。 乐清市地处浙江东南沿海,瓯江口北岸。西北为雁荡山山脉,东南为海积平原。地势自西北向东南倾斜,陆地面积1 174平方公里,①海域面积270平方公里,现辖31个乡镇。2009年全市生产总值418.6亿元,工业总产值1 087.92亿元,财政总收入58.9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 143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2 268元,2010年,在第十届全国县域经济竞争力百强县市排名中,乐清市名列第十五位。 一、问题提出:镇域经济发展的非均衡现象 乐清市自1992年进行乡镇撤并工作、1993年撤县设市以来,镇域经济在民营经济和城镇化的支撑下,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有些区域依靠自身要素积累或产业集群,发展成为产业特色鲜明的专业镇,而有些区域由于区位因素呈现出相对的衰落景象,镇级区域发展出现了明显的分化和差异扩大现象。 (一)镇域工业经济的非均衡发展 乐清以工业立市,②根据乐清市统计年鉴,1993年第二产业在国内在产总值的比重为58.4%,2009年第二产业的比重上升到60.4%。镇域工业经济的发展程度直接反映了各乡镇的经济状况。当前,镇域工业经济出现明显的分化现象。2009年,各乡镇工业总产值均值为362 639万元,高于均值的乡镇有7个,比例为22.58%;低于均值的有24个,所占的比例为77.42%(见下页表1);其中,工业总产值超过54亿元的乡镇有4个,占12.9%,低于18亿元的乡镇有21个,占68.74%。2009年乡镇工业生产总值排位前四位为是柳市镇、北白象镇、乐成镇和虹桥镇,工业产值分别是375.6亿元、182.3亿元、129.6亿元、82.3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70.9%,相比其他乡镇,工业经济聚集明显。在南片区域中,2009年县西8个乡镇③ 的工业总产值绝对数为754.5亿元,占全市总额的69.47%,如果再加上乐成镇,比例将达到81.42%。南片区域工农产值均值是中片区域的5.89倍,是北部区域的28.83倍(见表2),南片、中片、北片差距明显。因此,乐清市镇域经济发展表现出明显的“塔”型结构。处于顶端位置是柳市镇,次之是3大集镇,再次之是7个乡镇,最下层的是21个乡镇;从空间分布看,镇域经济发展呈现“县西高于县东”特征,整体呈“南强北弱”格局。 (二)镇域产业特色的非均衡分布 块状经济是乐清县域经济发展的表现形式之一。在乐清县域经济的发展过程,活跃的民营经济使各乡镇经济特色进行了分化,形成独特的块状经济和专业市场发展模式。这种“森林”化而非“独木”的经济集群大大促进了乐清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其吸引力越来越强,使更多的同类企业加入到块状经济中来,形成了一种良性的发展态势。目前,乐清构建了以电器、电子、建工钻头、休闲服装、机械仪表、精密模具、造船工业等为主导产业的工业体系(见表3)。柳市的电器、虹桥的电子,芙蓉的钻头、乐成的头盔摩配、虹桥和清江的精密模具、北白象和磐石的服装以及黄华和七里港的造船工业,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镇域人口的非均衡分布 从户籍登记看,乐清市乡镇人口规模等级普遍不高,分布细碎,集中度不高,但镇域之间差距也是比较明显。2009年,各乡镇人口平均数为39 512人,高于均值的乡镇个数为7个,占22.5%(见表4)。其中,人口超过10万的乡镇有4个,分别是乐成镇159 552人,柳市镇108 107人,北白象镇105 779人,虹桥镇103 799人;人口在4万~10万之间的乡镇有3个,所占比例为9.68%;人口在2万~4万的乡镇有15个,占48.39%;人口在2万人以下的乡镇有9个,占29.03%,其中人口最少是福溪乡6 327人。 2008年,四大集镇① 集聚了477 237人,以12.9%个数比例集中了全市总人口的38.96%。如果考虑外来流动人口的集聚和市内其他区域居民离乡居住但不变更户籍的现象,那么,四大集镇的人口集中度将更高。据统计,2009年全市外来流动人口567 837人,其中四大集镇聚集了417 238人,占全市73%(见表6)。另据保守估计,乐清市山老区人员外出人口约占当地人口的一半,其中有相当部分人群居住在四大集镇。 (四)镇域城镇化进程的非均衡推进 在城镇地理空间分布上,小城镇② 分布非常集中。全市乡镇分布密度为2.63个/百平方公里,其中建制镇的分布密度为1.78个/百平方公里。三块平原面积为330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的28.1%,集中了21个建制镇中的17个,平原地区建制镇分布密度为5.15个/百平方公里;乐成、柳市、北白象、虹桥四大集镇,均位于南部与中部的平原地区。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上,镇域间分布不均,乐盐片、柳象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在2005年为31.6平方公里,约占全市的79.4%。表6表明,作为县域行政中心,乐盐片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105.13平方米,远高于柳象片和虹桥片,但均在国家标准上限120平方米以内(见表6),而柳象片与虹桥片城市化进程尚待进一步推进。在小城镇的城市化质量方面,乐清市与温州市内其他县市相比有着不小的差距,“乐清人”对我市的城镇化建设普遍感到不满。近年来,虽然乐清市各级政府非常努力,但成效有限,城镇的发展呈现“村村像城镇,镇镇像农村”的景象。 二、理论综述:“缪尔达尔—赫希曼” 模型③ 缪尔达尔和赫希曼对区域不平衡增长的分析有某些相似之处,一些学者将两者理论称为“缪尔达尔—赫希曼”模型(高大伟、仵雁鹏,2005)。 瑞典经济学家缪尔达尔认为,经济发展过程在空间上不是同时发生和均匀扩散的,而是从一些条件较好的地区开始,一旦这些地区由于某种最初契机,获得增长过程中早期优势(初始优势),就会比其他区域超前发展。由于集聚经济的存在,优势区域会因市场作用而持续累积地加速增长,并同时产生两种相反效应:一是回流(吸收)效应,表现为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受收益差异吸引而由落后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的现象,结果造成落后地区的衰退,区域差距扩大。二是扩散效应,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出现一定程度的从发达地区又流向落后地区的现象。但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回流效应总是远大于扩散效应,“市场力所起的作用是趋向于增加而不是减少区域差异”。由于循环积累因果的作用使经济在空间上出现了“地理二元经济”结构:即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同时存在。怎样才能限制地区差异的扩大?缪尔达尔认为,必须依靠政府干预。政府应通过不平行衡发展战略,优先发展那些有竞争优势的地区,然后通过这些地区的扩散效应带动其他地区的发展。同时为了防范积累性因果循环带来的地区差距扩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刺激措施帮助不发达地区发展经济(林元旦,2004)。 美国着名经济学家赫希曼在其代表作《经济发展战略》一书中倡导把非均衡战略看做经济发展的最佳方式。赫希曼认为,经济增长不会同时出现在所有地区,而一旦出现在某处,在巨大的集聚经济效应作用下,要素将向该地区集聚,使该地区的经济增长加速,最终形成具有较高收入水平的核心区。与核心区相对应,周边和落后地区称为边缘区。经济增长产生的极化效应和扩散效应同时存在,同时起作用(钟有林、李霁友,2009)。赫希曼强调了市场作用和区域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作用,在其分析中认识到,某些非地方性的增长效应可能是消极的,在地理空间的“极”内,经济增长的累积集中将首先加大地区间的经济差异。他确信,长期的地理渗透效应(扩散效应)将足以减少这种差异。然而,赫希曼对渗透效应(扩散效应)能减少地区差异的乐观估计是建立在依靠国家干预的基础上的。赫希曼认为,发展都是通过经济中的主导部门的成长带动其他部门的成长。要研究如何把有限的资源分配于最有生产潜力即联系效应最大的产业中,通过这些产业的优先发展来解决经济发展的瓶颈,并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卢正惠,2003)。 综上所述,缪尔达尔和赫希曼都强调市场作用、经济发展内在规律对区域差异变动的影响。这种区域差异的变动是通过极化效应(回波效应)和扩散效应(涓滴效应)展开的(见图1)。在市场机制和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作用下,这两种方向相反的效应是同时存在且同时发生作用的,其结果表示为两效应的合力,区域差距呈扩大或缩小变化。在早期,极化效应可能大于扩散效应,表现为发达地区对落后地区要素的吸引而使落后地区的要素向发达地区流动,结果为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差异进一步扩大;在后期,扩散效应可能 大于极化效应,表现为要素从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回流,结果为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差异逐渐减少(见图2)。同时,缪尔达尔和赫希曼都主张政府的积极干预,通过政府干预,或累积发达区域优势扩大区域差距,或刺激落后区域发展缩小区域差距。 因此,区域差异的变动一般受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市场作用和政府干预三种力量的影响,是三者综合作用的结果,片面强调哪方面的作用,都是不恰当的(钟有林、李霁友,2009)。 三、实证分析 考察乐清市县域经济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我们发现“缪尔达尔—赫希曼”模型或许可以解释镇域经济发展的非均衡现象。 (一)“初始优势”的出现,形成“最初的出发点” 按照缪尔达尔和赫希曼的说法,经济发展总是从一些条件较好的地区开始,获得“初始优势”。在市场力量和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作用下,“敢于天下先”的乐清人在计划经济的坚冰中产生了“最初的出发点”,形成了“初始优势”,经市场作用和经济集聚开始了乐清市县域经济的起飞。从产业看,这些“初始优势”有小五金、小电器、小塑件、粮食加工和服装皮革等行业。① 1977年之前,全国“”,许多全民和大集体企业停工停产,市场上一些产品供不应求,给社队企业提供了一个发展机遇。乐清全县陆续办起采石场、蛎灰厂、修建社、鞋业社、成衣社,逐步发展小五金、小电器、小塑件、粮食加工和服装皮革等行业。从区域看,“最初的出发点”有柳市、北白象、湖头、茗东等乡镇。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农村全面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批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原来有一定工业基础的柳市、北白象、湖头、茗东等乡镇,率先出现了从事低压电器等生产的家庭工业和联户工业,然后遍及虹桥等区域。接着,村及村以下的城镇合作和个体工业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最终在20世纪80年代形成了柳市片区的低压电器、虹桥片区的电子元器件等在全国小有名气的产销基地。 (二)极化效应与扩散效应的发挥,使镇域经济发展差异表现迥异 按照“缪尔达尔—赫希曼”模型,发达区域与落后区域的差异变化是通过极化效应与扩散效应展开的。在乐清市镇域经济中,四大集镇与南片区域可视为两个层次的发达区域,而四大集镇以外的镇级区域和北片区域可以视为落后区域。考察乐清市县域经济的发展过程,有迹象表明这种区域间的极化效应和扩散效应正在发挥作用。尽管当前乐清县域经济可能受更发达区域的吸引而使要素如劳动力和资本向县域外流出,但也存在对县域外其他区域的极化效应。①这使县域受其他区域的影响与县域内镇域间的影响交织在一起,难以准确衡量。在县域内,极化效应表现为要素向发达区域的集聚。一是镇域间人口的流动。据估计,乐清市山老区近一半的人口外出,一些人流出县域,一些流入了四大集镇;从1993—2009年,乐清市镇域人口除福溪乡减少约300人外,其余各乡镇均有普遍增长,增长率高于全市的乡镇有11个(包括了四大集镇),其中乐成镇增长率最高,2009年比1993年增长了29.27%,而同期全市人口增长率仅18.81%,在计划生育严格控制的情况下,镇域人口的高速增长反映了人口的区际迁移;“大荆保姆”、“大荆人”等品牌在四大集镇的造就,反映了落后区域人口外流的程度;在城乡交通网络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交通压力(特别是周未)的连年扩大,在侧面证明了镇域交流不断扩大的现实。二是镇域间的资本流动。区域外人员在四大集镇的购房行为,尽管有些是投资行为,但也形成了部分居住的事实,这是资金向四大集镇集聚的一种现象;企业在不同工业园区,特别是在以中心工业园区、大桥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西溪工业园区为代表的四大集镇的集聚,反映的也是一种资本在区际的转移。在扩散效应上,表现为劳动力、资本等要素由发达区域向落后区域的转移。康顺畜牧、康盛农场、巨科枇杷基地、瑞兴水果、绿铁皮枫斗等工商资本、技术在第一产业的投入②以及热火朝天的新农村建设、农家乐等展示了扩散效应的印迹。 在极化效应与扩散应的作用下,镇域经济发展差距或扩大或缩小:首先,从全局看,镇域经济发展差距在不断扩大。四大集镇经20世纪80年代的发酵,得到持续累积地加速增长。四大集镇工业总产值从1993年的23.5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769.8亿元,增长了32.69倍,远超过全市的同期发展速度(21.75倍),四大集镇工业总产值集中度从1993年的47%增加到2009年的71%,见证了其极化效应和其他区域发展的相对衰弱(见表7)。2009年南片的工业总产值在全市的份额,较1993年提高了8个百分点,中片与北片分别减少了7个百分点和1个百分点,南、中、北片的差距扩大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南片的极化效应(见表8)。 其次,从局部看,镇域经济发展差距有缩小的迹象。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柳市镇与北白象镇,出现了经济空间与地理空间的融合,并对周围的六大乡镇(白石镇、象阳镇、翁洋镇、黄华镇、七里港镇、磐石镇)产生了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在市场力量的作用下,柳白区域和周边区域均获得了极大发展。柳白区域工业生产总值从1993年的14.4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557.8亿元,增长了38.7倍;周边六大乡镇的工业生产总值从1993年的12.9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196.7亿元,增长了15.2倍;表9表明,两者之间差距从1993年的1.11∶1扩大到1999年3.68∶1,之后又缩小到2008年2.72∶1,似乎说明2000年之前极化效应要大于扩散效应,之后扩散效应则大于极化效应。柳白区域与周边区域的六个乡镇的工业产值的平均差系数的变化也佐证了这一点。虹桥镇对周边的影响也与柳白区域相类似,差距也经历了从增加到缩小的过程(见表10)。大荆镇从城镇规划看为北部区域的中心,尽管北部区域也存在居民居住向大荆镇集中现象,但其经济发展水平与定位不相符。 (三)政府干预,发达区域与落后区域均受激励 对于发展镇域经济,中央、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各级政府都历来非常重视。党中央的各种与三农问题相关的重要文件,屡屡依形势为促进农村区域发展提出了各种政策。各级政府在贯彻中央文件的过程提出了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这些都极大地促进了镇域经济的发展。 1.从体制转变看,乐清市镇域经济发展得益于市场经济的较早发育。20世纪80年代初,经历1982年的经济整肃运动后,随着政策的松绑,个私经济限制的放宽、“股份合作制” ① 的出现,城乡个体、股份合作和村办企业成为工业经济的主导成份。1990年的质量危机② 和邓小平的南巡讲话,使乐清市民营经济走上了健康的快车道。 从产业发展看,乐清市镇域经济发展得益于工业园区的创建。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乐清市各乡镇纷纷组建工业园区,使小型化、多元化的块状经济在乐清得到了充分的发展。1993年以后,乐清沿104国道线,建立了63个工业园和一个省级经济开发区,使之形成一条“工业走廊”,推动了区域块状经济向集约化方向发展。从2000年开始,乐清又对各类工业园资源进行整合、调整、撤并,集中力量建设乐清经济开发区和乐清工业园区两个省级开发区、7个产业功能区。表11反映了乐清市县域工业园区的分布情况。近年来,传统产业、块状经济的转型升级提上了日程,其又将进一步推镇域经济发展。 从城镇发展看,乐清市镇域经济发展得益于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多年来,各级政府纷纷出台各种政策推进城市化进程,以城镇化带动区域经济发展。1994年11月,浙江省提出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1995年国家体改委批准温州市龙港镇(苍南)为首批全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随后柳市镇(乐清)等三个乡镇被列入国家级试点镇。1999年温州市委市政府制定了《温州市城镇体系发展规划》,推进小城镇发展。之后,浙江省各级政府把小城镇综合改革的重点引向中心镇的培育壮大上,通过进一步提高城镇人口、产业集聚功能,增强城镇功能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2007年4月浙江省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在选取的第一批141个省级中心镇中温州市占据15席,其中包括了乐清市的虹桥镇、柳市镇。2009年6月,温州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强镇扩权改革的意见》,柳市镇位列其中。历年来,乐清市政府坚决贯彻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并出台相应的具体措施。根据乐清的资源禀赋和发展形势,乐清市在县域发展战略上从20世纪90年代“三廊一港”向“三轴三区、三线并进”,“一心领先、三组并进;两带融合,三群竞发”,“一心两翼”依次演进。1998年乐清市出台了《乐清市城镇体系规划》,2003年制定了《乐清市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上级的有关决定,对虹桥镇、柳市镇等乡镇进行强镇扩权式改革,2007年修订了《乐清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年,乐清市出台了《柳市镇强镇扩权改革实施方案》,对柳市镇进行了“镇级市”试点。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的集聚,其推动了四大集镇等中心镇的发展,但政策上的区别对待使中心镇的发展得不到更大支持。 综上所述,乐清市县域经济的发展还处于镇域经济发展差距扩大的阶段;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促进了镇域经济的极大发展;政府的干预特别是政策支持或地方政府的竞争行为激励了镇域经济。 四、结语与展望 本文以“缪尔达尔—赫希曼”模式为理论视角,探索镇域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在乐清市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镇域经济发展并不均衡,其中市场经济的先发优势促进了地区经济的极大发展,而地方政府的干预行为激励了地区经济的发展。诚然,均衡是非均衡这一发展过程的最终要求,但“只有经过非均衡发展过程,才能达到高水平、高效率的空间均衡”(曾菊新,1996)。在乐清市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首先是要经历非均衡,然后才是追求高水平、高质量的空间均衡。在这个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遵守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强化政府在不同发展时期的干预作用。 经济现象论文:我国经济发达地区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滞后现象剖析 2004-2009年的数据,运用偏离值指标,对我国经济发达地区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高等教育发展规模之间的偏离程度进行了测算。得出的结论为:经济发达地区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总体上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和高等教育规模,政府努力程度总体上不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其产生的负效应不仅严重影响我国高等教育强国和经济转型目标的实现,而且制约了本地区高等教育和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经济发达地区;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偏离值 我国2010年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三条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进人人力资源强国行列的总体战略目标。在此基础上,对高等教育提出了具体的目标要求: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达到40%;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0%,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数比2009年翻一番。我国高等教育要实现上述目标,离不开与其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教育经费做基础和保障。在我国目前高等教育投资体制下,高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各级政府投入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但是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长期存在投入不足的问题,学者们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已有成果的主流观点认为经济发达地区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该结论主要是基于各地区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量的比较,并未考虑其相对性,如果同时考虑各地区高等教育发展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发达地区所享受的各种优先发展的优惠政策等因素,本文认为经济发达地区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水平和政府努力程度总体上不仅滞后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高等教育规模,而且滞后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一、经济发达地区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滞后的状况 以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观察样本,以“经济排名”表示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规模排名”表示各地区高等教育发展规模的大小,以“投入排名”表示各地区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水平,上述排名的计算公式如下:经济排名=[(gdp占全国的比重排名+人均gdp排名)÷2]的排名 规模排名=高等教育在校生数占全国的比重排名 投入排名=[(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占gdp的比重排名+高等教育预算内经费投入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排名+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排名)÷3]的排名 运用“排名”来体现高等教育和经济发展水平不仅比较直观,而且可以清楚了解各地区在全国的地位。上述公式中涉及的各项指标的排名皆取各指标2004-2009年平均值的排名。由于高等教育方面的最新统计年鉴尚无2010年的数据,所以本文最新数据的截止年份为2009年。高等教育在校生数来源于《中国教育统计年鉴》;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预算内教育经费投入、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等数据来源于《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各地区的gdp、年末总人口数等数据来源于《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 将各地区2004-2009年的“经济排名(表中用a1表示)”和“规模排名(表中用a:表示)”分别与“投入排名(表中用a3表示)”相减,得出各地区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与高等教育发展规模之间的偏离值。 表中数值为正,表明经济发展水平或高等教育规模滞后于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水平,且正值越大,程度越强;数值为负,表明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或高等教育规模,且负值越小,程度越强。表1投入与经济偏离值和投入与规模偏离值中都有17个地区数值大于等于零,14个地区数值为负,表明我国有45.2%的地区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和高等教育规模。 本文主要研究经济发达地区的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状况,关于经济发达地区的界定至今并无统一标准,世界银行是按人均国民收入对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组的。考虑到地区经济总量对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有重要影响,同时也能体现地区经济总体实力,本文在测算经济排名时同时考虑了gdp占全国比重与人均gdp两个指标。根据发达、中等、落后的-“三分法”,将经济排名前三分之一的地区,本文取排名前11位的地区定义为经济发达地区,其他地区笼统定义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 达地区按排名先后依次为江苏、广东、上海、浙江、山东、北京、辽宁、河北、河南、福建、天津,上述地区投入与经济偏离值分别为6、12、1、 10、-17、5、-3、-23、-21、0、8,其中7个地区偏离值为负,表明经济发达地区中63,6%的地区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且滞后程度严重,如广东、浙江、山东、河北和河南的偏离值的绝对值皆高于10。河北和河南高于20。上述经济发达地区投入与规模偏离值分别为6、-10、14、-3、-20、8、-1、24、-25、9、19。其中6个地区偏离值为负,表明经济发达地区中54.5%的地区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滞后于高等教育发展规模,滞后程度较严重的地区是河北、河南、山东和广东。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中35%的地区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40%的地区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滞后于高等教育发展规模,该比例远低于经济发达地区。表明相对于经济发展水平和高等教育规模而言,经济发达地区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水平和政府努力程度总体上不及经济欠发达地区。 从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的各项指标来看,经济发达地区中,有63.6%的地区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占gdp比重(表中用b,表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6.4%的地区高等教育预算内经费投入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表中用b2表示)和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表中用b,表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尤其是山东、河北、河南,各项指标皆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甚至落后于经济不够发达的陕西、湖北等省份。 二、经济发达地区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滞后产生的负效应 经济发达地区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滞后,不仅对其他地区有不良的示范作用,严重影响我国高等教育强国目标的实现,而且对本地区高等教育和经济发展都会带来负效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抑制了高等教育自身的发展 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不足,致使高等教育出现大量问题:众多高校背负着高额银行贷款,办学负担沉重;为了追求规模经济,各高校极力扩大办学规模,造成校均学生规模过大,生师比过高,专业结构不合理,人才培养质量堪忧;师资队伍建设滞后,科研条件难以保证,高校服务社会的职能不能充分发挥。 全国各地区都不同程度存在,但在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得格外严重,这与经济发达地区高等教育规模扩张较快有直接关系。2009年,11个经济发达地区的普通高校研究生、本专科生在校生数占全国的比重总计达50.86%。大多数地区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并未同时伴随着人财物等保障要素投入的等比例增加。2009年,经济发达地区中63.6%的地区普通高校研究生、本专科生在校生数与专任教师的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数,河南、广东、河北、山东、浙江等地区居全国前列,而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一比例为45%;54.5%的地区普通高校科技成果数量及应用①的排名落后于其规模排名,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一比例为30%:45.5%的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排名落后于其规模排名,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一比例为40%。说明我国大多数经济发达地区高等教育在总体上仍处于规模扩张的粗放型发展模式。 2.制约了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潜力 如果以第三产业产值占gdp比重、高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表示经济发展质量,以每万人口拥有大专及以上教育程度的人数、技术市场交易额表示经济发展潜力。其中,第三产业产值占gdp比重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0》;高技术产业产值来源于《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技术市场交易额来源于《中国科技统计年鉴》。分析结果显示,2009年,经济发达地区中63.6%的地区第三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5.5%的地区高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6.4%的地区每万人口拥有大专及以上教育程度的人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5.5%的地区技术市场交易额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说明大多数的经济发达地区仍然属于初级要素驱动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创新驱动型增长方式转变的任务依然艰巨。这种状况的形成有多种原因,但与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抑制了高等教育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彭欢欢,徐盈(2010)研究认为,地区经济增长对高等教育的长期弹性是0.967,从长期来看,高等教育作为科技进步的主要推动力、人力资本投资的主要方式,其对地区经济增长的作用是相当显著的。吕艳,胡娟 (2010)研究认为,一个区域的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对该区域的创新水平具有显著的正效应,两者的相关系数高到0.949,高等教育对区域创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人才培养、知识产出、实际创新活动的参与三个方面。 三、改变经济发达地区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滞后的对策 经济发达地区高等教育办学规模占据了我国的半壁江山,其高等教育发展质量直接影响教育强国和经济转型目标的实现,所以,尽快改变发达地区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滞后的局面至关重要。可喜的是各地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的精神,相继出台了各种加大投入的政策和措施,但是高等教育强国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的长期稳定增长还要依赖于有力的长效机制。 1.降低高等教育经费对财政性经费的依存度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经费对财政性经费的依存度达到50%左右,政府财政负担沉重,难以长期满足高等教育不断增长的需求。国家应快速推进高等教育多元化办学模式,不仅可以融获更多的高等教育经费,还可以建立高等教育优胜劣汰的公平竞争机制。 2.改进和完善高等教育财政管理体制 我国高等教育实行的是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为主的办学与管理体制。中央部属高校的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的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211”和“985”学校还可以另外获得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提供的专项建设经费,这类学校大都属于部属高校。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地方政府财政性经费投入缺乏强制性约束,以至于地方所属高校的教育经费投入与中央部属高校相差悬殊。2009年,中央部属普通高校校均预算内教育经费投入是地方所属普通高校的12.6倍,山东、福建、浙江等地区相差更大,山东为25.6倍,福建为19.2倍,浙江为19.0倍。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中央部属高校多的地区,其教育经费的投入就比中央部属高校少的地区充足,例如,北京和上海等。这种高等教育经费财政管理体制和择优重点发展的策略。其历史作用毋庸置疑,但是如果长期维持下去,其“马太效应”会越来越严重,达到一定程度后,资源配置效率反而会下降。国家应建立和加强公平的竞争秩序和激励机制,使各类高校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 3.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高等教育经费保障法规 目前,国家没有专门针对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的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政府教育财政拨款”包括各级各类教育,并非针对高等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未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是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且也未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地方政府难以形成强制性的约束力。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高等教育经费保障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一章中。应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高等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且在附则一章中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一条。在完善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严格执法,实行问责制,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完善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经济发达地区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滞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地方政府对高等教育重视程度不够。一是缘于政府政绩考核的重点是经济而非教育的体制。我国长期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方针,最能体现政府绩效的显性指标就是gdp,每一任地方政府在其任期内都会本着经济利益最大化、最快化的原则,将资金投放到经济建设中去。而对需要长期投资且见效迟滞的高等教育的投资热情不足。二是缘于地方政府搭人才资源便车的心理。由各地高等教育培养出来的博士生、研究生、本科生等高级人才,毕业后留在本地工作的比例是不确定的,地方政府认为自己投资培养的人才却不能为本地区服务是很不划算的,而将培养人才的投入转化为引进人才的投入则相对比较现实,由此影响了地方政府对高等教育投资的积极性。各地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具有这种心理,经济发达地区也不例外。 联合国在每年公布的(《人类发展报告》)中了人类发展指数(human development index,hdi),该指数目前由三部分构成:预期寿命、教育年限、生活水平。生活水平(人均收入)反映的是地区经济实力,教育年限反映的是发展潜力,预期寿命反映的是社会成效。用hdi替代原来的仅以gdp指标来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政绩,更加科学合理。我国在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应借鉴联合国的精神,将各级政府对教育法规的执行情况的指标纳入,以保证高等教育经费的法定增长得以充分实现。 经济现象论文:解读俄罗斯经济现象 俄罗斯经济成欧洲亮点 2003年,是俄罗斯经济的又一个丰收年,这是继摆脱1998年金融危机的阴影之后,国民经济连续第5个年头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创了近3年来的增长新高。经济社会各个方面都取得出色的成就,相对于低迷的欧洲,俄罗斯经济成了欧洲经济名副其实的一个亮点。 数字或许是枯燥的,但却是一面镜子。2003年俄国内总产值达到13.3万亿卢布,合4652亿美元(人均3200美元),同比增长达到7.3%。 工业生产增长提速。2003年工业生产增长7.3%,也创下三年来的新高,而2002年只增长了3.7%。1999-2001年俄工业累计增长了约27%,其中,增长较快的如机械工业增长50.8%,石化工业增长49.5%,轻工业增长42.6%,森工、木材加工及纸浆增长32.1%,黑色冶金工业增长34.9%,有色工业增长33.1%,建材工业31.5%,食品增长28.5%。农业形势出现明显好转,2001年俄罗斯粮食产量破了苏联时期的记录并再次成了粮食出口大国,自上个世纪20年代以后,俄罗斯第一次出现了富余的饲料粮,从而有利于食品工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 投资信心明显增强。企业经营状况明显好转,2003年1-8月俄联邦企业实现的按美元计算的利润增长了60%。2003年,俄固定资产增长率达11.2%,是近年最高的,2002年仅为2.6%,表明俄罗斯企业家已经开始对生产部门大量投资。资本外流明显减少,据官方统计,2003年,外逃资本仅为29亿美元,远低于近10年年均200多亿美元外逃的规模,同时,出现了部分外逃资本回流的现象。 国家预算盈余猛增。近年俄罗斯一直奉行非赤字预算政策,从2001年以来一直保持预算顺差,2002年达到49亿美元,迄止到2003年1月1日累计预算赢余达66亿美元,而2003年一年内预算赢余又增加了74.5亿美元,节余全部进入国家稳定基金,为偿还外债提供了有利条件。 外债减少,黄金外汇储备增长迅猛。2003年,俄罗斯在支付了173亿美元外债之后,由年初的478亿美元增加到年底的720多亿美元。俄外债总额从高峰时的1600亿美元下降到2003年底的1190亿美元,这样,2003年额外债占其gdp的比例已经下降到27%,远低于国际上60%的警界线标准,比欧盟成员国所显示的期望值还低一半。卡西亚诺夫总理在2003年秋天指出,如果条件合适,现在俄罗斯可以提早归还外债。 进出口快速增长。2003年俄外贸总额首次达到2092亿美元,同比增长24.3%,顺差近600亿美元。 卢布对外币升值。12年来首次出现卢布不跌反升的现象,仅2003年卢布对美元汇率升值就达18.9%,卢布实际增值5.3%。俄罗斯居民多年来一直拼命将卢布兑换成美元以保值的时代走到尽头了。普京总统支持卢布坚挺并成为国际上可完全自由兑换货币,号召老百姓将卢布存入银行。2003年俄罗斯证券市场增长了54%,超过西欧所有证券市场的增长速度。 投资经营环境大为改善。鉴于俄罗斯经济状况的明显好转,2003年10月标准普尔一次对俄罗斯主权信誉等级提高了2个级别,将由适合投机级提高到适合投资级。从2002年美国、欧盟分别正式承认俄罗斯为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到2003年9月在美国权威的a.t.科尔尼咨询公司所作的世界最具投资吸引力国家排名中俄罗斯由2002年的第17位飚升到2003年的第8位,无不说明俄罗斯经营环境在实实在在地改善。西方商界不仅开始议论“俄罗斯经济现象”,而且,正在寻找机会进入俄罗斯这一世界新兴投资热土。可口可乐、肯德基、ikea、lg、三星等纷纷扩大对俄的投资。2003年俄罗斯实际利用外国直接投资达65亿美元,同比增幅超过60%。 居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随着经济复苏,工业部门就业率在逐步提高,失业率逐年下降,2000年为10.5%,2001年为9%,2002年为7.6%,2003年下降到约6%。2003年居民实际收入增长13.5%,在2002年9.9%的基础上再提高3个多百分点,增幅超过了国内生产总值,退休金也增长7%。以前拖欠工资和退休金的情况已经杜绝,居民消费快速提升,如在2003年一年内俄罗斯手机销量就增长了50%。通货膨胀率从上年的15.1%下降到12%,预计2004年将下降到10%以下。自信和尊严重新回到俄罗斯人中间,俄罗斯人在最近10多年里第一次重新感觉到“终于松了一口气”。根据俄罗斯民意调查机构的询问结果,70%以上的接受询问者认为近年国家形势好转,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明天会更好”取代了过去多年来一直压在人们心头的恐惧感和担忧感。 经济快速增长缘由何在? 俄罗斯经济快速增长的原因何在?许多人会说是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帮了俄罗斯的忙。确实,石油价格上涨,2003年国际石油均价达到28美元左右/桶,超过了俄罗斯预算的核算基础价位,使得俄罗斯预算赢余大大增加。石油价格提高对于作为石油出口大国的俄罗斯无疑是个重要因素,但绝对不是主要因素。实际上,石油高价格对gdp的增长贡献程度大约只有20%略强。 2004年1月俄政府总理卡西亚诺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国际市场石油价格提高对俄罗斯2003年gdp的增长贡献度大约只有1.5个百分点,不到gdp实际增长率的1/4。俄罗斯虽然还依赖于国际行情,但不像其他产油国那样强烈,而且,这种依赖会不断减弱。只有当油价低于15美元/桶时才会对俄经济造成重创。加工工业快速发展对经济增长贡献率很大,加工部门对gdp的贡献率从2002年的8%提高到了2003年的10%。他认为,加工工业中的进口带动了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实际上,俄罗斯从2002年才开始重视加工部门的作用。俄联邦政府副总理兼财政部部长阿·库德林也认为,俄取得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得益于选择了正确的经济发展道路和有利的形势。良好的内部因素比良好的外部因素更为重要、影响更大。 2003年的趋势表明俄罗斯将“建立新的健康的经济基础,而不是扭曲的经济”。俄罗斯科学院院士、国民经济预测研究所所长维克多·伊万特尔也认为,俄罗斯摆脱了经济下滑的特殊时期,经济开始高速增长,这种增长的原因并非在于较高的石油价格,即使石油价格维持在较高水平上,也无法预期这种增长。这说明俄罗斯经济信用体系已经建立,信用平稳的国内形势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对商业和居民都很重要,继续保持这一发展环境尤为重要。 俄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为促进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税收政策经过多次改革,2003年俄税负水平被认为是欧洲最低的。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取消5%的销售税,增值税率从20%降低到18%,这将进一步刺激生产与投资。同时,开始实施新的海关税法,其特点在于精简、统一、高效和信息化,国际人士认为,新海关法的实施表明俄罗斯跻身于世界前10个高水平海关法国家之列。2003年俄海关不仅获得了国际海关组织副主席的席位,而且,还得到世界银行组织用于俄海关现代化信息系统的1.4亿美元贷款。同时,为了加快加入世贸组织步伐,俄已经完善了数以千计的法律,并将继续抓紧建立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2004年还将讨论通过关于实施金融结算国际标准的法律等,以加快国内法律与国际的接轨。 此外,俄罗斯企业制度改革深化、节能和创新活动增强、投资积极性提升、居民消费信心的增强、中小企业发展提速、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等等,都对经济增长产生更深层的影响。 问题与前景 尽管俄罗斯近5年经济走出了低谷,强劲复苏,但并不意味着转轨结束和各种矛盾的解决以及市场经济的自动建立,种种积淀下来及在发展过程中不断产生的问题仍然需要努力加以消除,以实现俄罗斯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 继续调整经济结构。逐步消除产业部门之间的不平衡,如石油天然气及与冶金采掘相关的一些加工部门发展快,而其他部门发展慢,如轻工业的恢复缓慢,其占gdp的比重从苏联解体时的10%下降到目前的1.5%。大企业特别是寡头垄断企业发展一枝独秀,中小企业发展慢,实际上俄罗斯经济中缺乏完整的中等企业这一层次,小企业的发展也不尽如人意,如俄小企业数量及就业人数近年一直在低位徘徊,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只有20%,小企业发育不良,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完善、增加劳动就业和居民收入。 其次,改善商品出口结构。除了军工产品外,俄出口商品中高技术产品很少,不到1%,能源和原材料出口占居主导的状况没有得到改善,不利于提高国际分工水平,受制于国际市场行情,降低了经济增长的稳定性。俄罗斯将加大出口商品结构调整力度,努力增加高技术产品在出口中的比重,提高附加值。 建立投资激励机制。扩大吸引外资以及鼓励内资投入到不仅仅是熟悉的利润高的能源部门,还有运输工具、设备制造和高技术领域,对于俄罗斯经济复苏和持续发展非常重要。英国爱丁堡大学马克·谢菲与波尔·海阿教授在《巨大的变化:俄罗斯复归世界经济舞台》的报告中指出,俄罗斯对外国投资开放并全力发展工业生产的某些部门,以便提高其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是俄经济健康发展的最有效途径。俄1999年通过的新外资法主要是给外商提供国民待遇并着重保护,而缺乏优惠与奖励制度。 继续改善法律环境,加快入世步伐。从1993年开始,俄罗斯入世谈判已经进入第11个年头,目前主要的障碍在于农业补贴政策上的差距、俄罗斯国内外市场能源价格扯平、过渡期安排、服务市场的准入等。由于处身于世贸组织之外,俄罗斯每年因受到商品出口歧视与制裁的损失达到20多亿美元。同时,长期游离于最大的国际贸易组织之外,也不利于扩大与其他国家的经贸合作。 尽管存在着一些困难和不确定性因素,俄罗斯近5年的经济调整和增长以及改革继续深化加上其所拥有的各种资源与增长潜力,都将为俄罗斯经济实现持续增长打下良好的基础。正如普京最近所表示的,俄罗斯已经具备了大规模地建设现代的和强大的经济并最终建成有竞争力国家的一切条件,俄罗斯在2000年提出的gdp在10年内翻一番的任务将完全“可以实现”。 按照最新人口统计预期、资本积累和生产率增长模型估算,高盛公司预计,bric(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的英文首字母简称)四国是在未来40年经济发展最快的新兴市场国家,作为bric四个新兴市场经济体之一的俄罗斯将在2020年前超过意大利、2025年前超过法国和英国、2030年前超过德国。虽然到2050年从总体上bric的经济总量超过g6(法国、德国、意大利、美国、英国和日本),从人均水平看,差距仍然较大,只有俄罗斯能赶上g6的中低水平。如果一切顺利,那么,普京2003年5月所提出的“在可预见的未来,俄罗斯应当在世界上真正强大的、经济先进的和有影响的国家中占有一席之地”的目标就不会是遥不可及的了。 经济现象论文:“陕西现象”的经济地理学解析 摘 要:“陕西现象”是近年来陕西省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不协调的现象。该现象经陕西省统计局总统计师杨永善先生在《陕西日报》理论版上披露后,立即引起了广大干部、群众和众多学者的密切关注。已有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该现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解读,从区域结构的维度分析,并就如何遏制并逐步消除这一现象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 关键词:“陕西现象”;区域结构;轻工业;城镇化 一、引人深思的“陕西现象” “陕西现象”主要有十个方面的表现:高新科技与比较滞后的经济并存;先进的文化与保守的思想观念并存;蓬勃发展的高等教育与落后的基础教育并存;经济发达的关中与贫穷的陕北、陕南并存;实力雄厚的国防工业与薄弱的中小企业并存;大量引进人才与某方面又浪费人才并存;一些实事虚干与某些虚事又实干并存;千方百计招商引资与屡屡发生闭门宰客并存;部分高收入阶层与广大城乡居民的低收入并存;全国综合竞争评价中,知识化和网络化的高名次与经济发展指标的低名次并存。 在《中国区域创新能力报告》(2002年)中,陕西省的区域创新能力平均得分28.75,居全国第十位,仅次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各省市,居于中西部首位。在全国科技进步监测及综合评价中,陕西省的总排名是第十位,同样高居中西部首位,但其人均gdp却远远落在东部各发达省市之后,也落在中西部很多省区之后。2003年,陕西省的人均gdp仅为6480元,大约是浙江省的1/3,在全国31省、市、区(不包括港、澳、台)中排在第26位。 二、从区域结构看“陕西现象” “陕西现象”的产生,既有历史原因和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和其他诸多方面的原因。 (一)从区域产业结构看“陕西现象” 这里,我们仅讨论第二产业的内部结构。因为我国大部分地区正处于工业化阶段,工业化是经济发展的主体。2000年,陕西省工业总产值为1184.58亿元。其中,轻工业总产值为350.23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29.6%;重工业总产值为834.35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70.4%。2003年,陕西省工业总产值为1851.5亿元。其中,轻工业总产值为4 239.3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23.2%,比2000年下降了6.4个百分点;重工业总产值为1422.2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76.8%(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可见,重工业比重过大,轻工业落后且比例持续下滑,是陕西省产业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陕西现象”的形成过程中,轻工业的落后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首先,轻工业发展的滞后,使陕西的“三农”问题日趋严重。轻工业以农副产品为加工对象,其发展滞后致使农副产品缺乏深层次的加工,产品附加值低。一方面,农民出售初级农产品,获益较少;另一方面,缺乏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无法在加工过程中受益。这既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影响农副产品的商品化和社会化。其次,进入门槛低的轻工业发展的滞后,又导致了个体经营、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滞后问题。陕西省国有和集体工业的比例明显高于全国、东部、西部的平均水平,而股份制经济成分和外商投资比例很低(表1)。非公有制经济在解决农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最后,没有轻工业的充分发展,也会抑制对重工业产品的有效需求,从而对重工业的发展产生制约作用,轻工业的滞后拖了进一步工业化的后腿。 重工业的发展在增加人民收入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的作用远没有轻工业那么大,尽管其发展可以促进区域发展,但更多地表现在“富区”上,而不是表现在“富民”上。尤其是国防工业(在陕西省的工业结构上有突出地位),由于其属于“条条”管理体系,所以,对于地方社会经济(“块块”经济)的贡献很小。陕西省科技力量雄厚的国防工业主要集中在中央驻陕单位,是由中央各部门设置和配备的,不是为陕西省的经济发展而专门设置的;且大部分都是采用迁建式“移民”的方法搬来的,而不是在陕西省的经济建设中培养起来的。这些嵌入的产业与当地传统产业没有融合在一起。各自循环,形成典型的二元结构,没有使现代产业变成带动地区经济的增长极。 总之,轻重工业比例失调,是陕西省广大居民收入偏少、生活水平偏低主要原因,也是全省经济落后的重要原因,同时,又是陕西省产业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从空间结构看“陕西现象” 1.城市空间发展不平衡 从全省看,陕西省的社会经济活动高度集中在关中陇海铁路沿线。2003年,gdp排在前五位的城市中,有四个(西安、咸阳、宝鸡和渭南)在陇海铁路沿线,而陕南、陕北地区中心城市数量不足,经济实力不强(表3)。 2.城市规模等级结构不合理 城市规模等级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口规模等级结构不合理。2003年,第一大城市西安的人口为510.26万,第二大城市咸阳仅为94.57万(资料来源: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城市首位度为5.4,大大超过正常值2,高于我国其他大多数省区(表2)。从表2可看出,经济较发达的省区城市首位度都在正常值2左右。陕西省大城市畸形发展、中小城市发展缓慢的直接后果就是县域经济的落后。截至2004年9月,陕西只有3个县级市,而江苏有27个,山东有31个,广东有23个。 二是经济规模等级结构不合理——西安的经济规模远远大于其他地级市(表3)。2003年,西安的gdp为858.52,是第二位城市宝鸡的5.47倍,占十地级市gdp总和的62.62%,占全省gdp的35.79%;而北部的榆林和南部的商洛分别仅占十地级市gdp总和的1.56%和1.00%,仅占全省gdp的0.89%和0.57%。 其他中小城市由于经济规模较小,不能有效地担负起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重任,这使广大小城镇及农村居民处于较为贫困的境地。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人口、经济活动在西安这个大城市高度集中,必然导致其他资源要素的高度集中,如教育资源、科技资源、人力资源等,从而使得“陕西现象”进一步加剧。 三、对策和建议 (一)调整产业结构 1.“补课” 陕西省的工业化没有经过轻工业的充分发展,直接跨入重工业阶段。这显然有异于第二产业内部结构的演变规律。 区域工业化过程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重工业化过程、深加工化过程和技术集约化过程。区域工业化的首选是轻工业,因为其投资少,建设周期短,见效快,吸收劳动力多,且原材料可以直接从传统产业中获取。轻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则需要重工业为其提供先进的技术和装备。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工业品的需求会由一般日用消费品转向耐 用消费品,这将为制造业的发展创造广阔的市场。促使重工业化过程开始逐步进行。 在我国,通过大力发展轻工业促使本省经济腾飞的例子为数不少,最成功的当属浙江省。2000年,其轻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54.1%(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轻工业的蓬勃发展在其经济增长中作用突出,浙江省的县域经济全国闻名,它们在产业选择上基本以轻工业为主,以专业化和集群化发展为特色,如诸暨市的“袜业之乡”、嵊州的“领带城”、上虞市崧下镇的“伞具之乡”等,都在全国占有突出地位,其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总之,要先“补”上轻工业发展滞后这一课,千方百计地提高人民群众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方能有效地加快小城镇及农村的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别,活跃非公有制经济。激活全省经济的发展。 2.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陕西省的科技力量优势十分明显,当前主要任务是要想方设法地充分发挥这些优势,使其尽快转化为第一生产力。转化为新的经济优势,进而产生出巨大的经济效益。目前,要重点发展陕西高新区,以提升其产业竞争力,并带动其他地区传统重化工业的技术改造。 (二)调整空间结构 今后陕西省城市发展的主要目标应是建立完整的规模等级和结构合理的城市体系,逐步改变城市空间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一方面要控制西安与其他城市之间经济差距进一步拉大;另一方面要逐步打造地区性中心城市,使之发展壮大并成为所在区域的增长极,从而推动区域经济的全面发展。 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大力推进城镇化,以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区域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一,要加强地方性中心城市建设,完善城市体系。首先,将宝鸡建设成陕西西部的中心城市。其次,将延安、榆林、安康和汉中建成所在地区的中心城市。 第二,要加快县城和重点镇建设。一是要促进社会经济要素向县城和重点镇集中,使其成为县域经济、科教和文卫中心;二是要实施重点镇建设计划;三是要建立一批省和地级市的乡镇企业小区。 第三,要优化区域布局,加强城镇群的建设。在关中陇海线沿线的中部建设西安都市圈,西部建设以宝鸡为中心的城市群;在陕南沿江一线的东段建设以安康市为中心的东部城群,西段建设以汉中市为中心的西部城镇群;在陕北西包铁路沿线的南部建设以延安为中心的南部城镇带,北部建设以榆林为中心的北部城市带。 四、结语 “陕西现象”严重地制约了陕西省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向前发展,是陕西省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巨大障碍。通过合理的产业结构调整,可使广大居民收入有较快地增长,人们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贫困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通过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可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保持经济活力,促进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通过合理的空间结构调整,可发挥大城市的带动作用,加快落后地区的发展。 经济现象论文:浅议国际经济学双语教学中的贫困化增长现象 [摘要]贫困化增长在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中是一个屡见不鲜的现象,对国家的福利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在我国,随着双语教学的深入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出现了贫困化增长的问题。本文以《国际经济学》双语教学为研究对象,剖析了在实践教学中的贫困化增长现象,并提出了适当的调整建议。[关键词]国际经济学双语教学贫困化增长浅议《国际经济学》双语教学中的“贫困化增长”现象蒋兰陵(扬州大学经济学院)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双语教学已经在普通高校中走过了十多个春秋,在教学要求、方法、内容等方面都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以《国际经济学》的双语教学为例,笔者发现,近几年来在双语教学中不自觉地出现了一种“贫困化增长”的现象。 一、贫困化增长的理论分析 (一)贫困化增长的含义美国经济学家萨尔瓦多的《国际经济学》(第8版)现在已经被许多高校作为《国际经济学》双语课程的教材,在该书第七章———经济增长与国际贸易中,说明了贫困化增长(immiserizing growth)出现的原因。贫困化增长也称为“不幸的增长”,由经济学家杰格迪什·巴格瓦蒂提出,主要是指即使福利效应自身可增加国家福利,贸易条件也有可能下降很多,以至于使国家福利出现净下降。 (二)贫困化增长出现的主要原因根据巴格瓦蒂的观点,出现贫困化增长现象的原因与贸易条件的恶化有直接的关系,因为技术进步带来的经济增长使得一国的出口在贸易条件不变下大大增加;如果该国是一个大国,那么出口的增加过大会导致贸易条件恶化;若这种出口商品的需求收入弹性非常低,则会导致该国的贸易条件进一步恶化;再加上该国对贸易的依赖程度很强,以至于贸易条件的恶化引起国家福利的减少,从而出现了出口越多越穷的奇特现象。(三)发展中国家的“贫困化增长”国际经济学理论中提到的贫困化增长问题,主要容易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就中国而言,改革开放以来,其对外贸易增长迅速。据统计,2005年中国的贸易总额达到1.4221万亿美元,是1980年的78.5倍,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然而,伴随着不断扩大的贸易规模,贸易条件呈现出不断恶化的趋势。据测算,与1995年相比,2004年贸易条件下降了近35%。国内有不少学者对中国贸易条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基本研究结论就是贸易条件呈现出总体恶化的趋势,而贸易条件的恶化导致贫困化增长现象的产生。贫困化增长现象不仅出现在了中国的贸易领域,更有甚者,在中国的教育方面也越来越明显。 二、《国际经济学》双语教学中的贫困化增长现象 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大学双语教学试点,其规模逐渐扩大,涉猎的领域也越来越宽泛,但是随着双语教学的不断成熟,其教学质量、教学效果并没有与其规模成正比,相反教学质量正不自觉地陷入“贫困化”陷阱。 (一)双语教学的“三多”现象 1.开设课程的种类越来越多在开展双语教学的初期,各大院校都处于试点阶段,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以国际贸易专业为例,最早开始的就是《国际经济学》,而且试点阶段维持了三至五年。21世纪以来,为了与经济全球化相适应,有目的地培养新世纪创新人才,双语教学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国际贸易专业由原来的一门《国际经济学》不断拓展至四至五门双语课程。一方面,由原来的一门专业课扩展到多门专业课,如增加了《国际营销》、《国际商法》、《国际金融》等;另一方面,由专业课延伸至基础课程,如将原来的《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也改成了双语课程。 2.教学对象的人数越来越多在《国际经济学》的双语教学中,早期只是一个试点,面对的是与国外大学联合办学的学生,这些学生具备较高的英语水平,也有一定的中文经济学基础。但是现在,接受《国际经济学》双语授课的学生人数已经成几何系数增加,除了合作办学的之外,国际贸教材与教法研究. 经济现象论文:从几起案件论新经济形势下贪腐现象的新特点及对策 摘要:改革开放50年,中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这个速度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仅仅三十年的时间,中国完成了从农业到工业再到信息化的转变。伴随着这种转变,各种矛盾和问题也呈现了纷繁复杂和急剧变化的趋势。特别是本世纪以来,社会各界尤其对贪污腐败的讨钱之声越来越高,作为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腐败案件的也越来越多,这一方面说明民众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度很高,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是对检察机关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是鞭策。这就要求我们要研究新的经济形势下贪腐现象的新的特点,同时制订出新的对策。 关键词:贪腐现象;经济形势;案件 先看几起案件。 第一组。 08年7月原福建省福州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办事处的报帐员张丽萍因在03年10月到2007年7月间以篡改单据等手法贪污单位现金886万多元被判刑。 同月,曾任北京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原副院长肖云良因贪污、受贿共计152万余元被市二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24万元个人财产。 同月,曾于2007年2—7月任陕西省旬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原会计曾诗平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合作医疗基金61万余元被旬阳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第二组。 内蒙古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任职6年敛财3200万元,月均44.44万元;北京市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受贿1600多万;山西临汾副市长苗元礼受贿7000万元;据检察机关和法院查明,重庆巫山区原交通局局长晏大彬任职6年贪污2226万,陕西省高速集团原董事长陈双全受贿1700多万,晋煤集团原供应处处长孙水有2000多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南宁市政管理局原局长受贿2600余万元,山西贫困县县长崔保红五年敛财近1000万,广西贵港市委秘书长高二刚夫妻贪污千万元。 第三组。 2009年4月,原海南省海口市规划局主管土地规划管理及审批的副局长陈立奇被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司法机关查明他在2002—2008年6月任职期间,先后收受江苏南通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贿赂130万。而逸11家单位无一例外全是房地产公司。 09年7月,分管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卢锦洪被起诉。同月,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副书记郑敏华因在任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凭借主管单位基建项目的权力收受房地产商、工头贿赂20万被起诉,贵州省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蒋永因在任市总工会主席期间收受开发商贿赂58万被判刑11年;贵州省环保局原机关党委书记王茂敏因在任普安县领导期间收受普安青山电力公司及普安普天大道工程开发商贿赂101万元获刑10年;贵州金苑集团股份公司原监事会主席何卿华因在任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经理期间为土地开发商揽接项目受贿436万元获刑14年。 第四组。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建设局局长周广玉在泰安市是个派头很大的人。他自己拥有18家公司,领域涉及房地产、典当、工程监理、担保、制药等五大行业。所以他常挂在嘴边的话就是:我公司挣的钱已蛮够我花的了,公家的钱、单位的钱我不会用一分。但就是这么个“廉政模范”突然被检察机关查明受贿691万、贪污31万、挪用公款1100万元,并因此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有报道说在郑州市须水镇西岗区经济适用房被开发商建别墅、上海闵行区梅陇镇在建的商品房倒塌事件中都见到政府官员的影子。郑州开发商大股东的丈夫曾是郑州国土局的领导,二股东的丈夫是项目所在区的警察;上海开发商的股东有许多是当地政府的官员,甚至是负责房地产事宜的官员。(据新华网) 以上四组案(事)件都是最近三年内发生的。最远的是07年,最近的是09年7月。从中我们可以至少梳理总结出当前新的经济形势下出现的贪腐事件的一些新特点、新动向。 一是从贪腐对象年龄和职权上看,低职低龄化趋势明显。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一直到本世纪最初的几年,“49”、“59”现象突出,一些将要离开领导岗位的人为了自己有一个“幸福宽裕的晚年”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指导下,大肆贪污索贿,结果晚节不保。但从以上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没有级别的单位报帐员在短短四年间贪污800多万时仅有31岁,股级干部曾诗平几个月把61万元装进腰包时刚过完36岁生日,梦想着自己成为“亿万富豪”的科级局长周广玉也仅仅48岁。 二是从贪腐数额上看越来越大。1933年根据当时临时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26号训令,贪污500元的苏区中央政府科长谢步升被枪毙。1983年1月,广东省海丰县县委书记王仲被执行死刑,他贪污了6.9万元。2000年,成克杰贪污受贿2000万被判死刑。从此在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中涉及到千万以上的就司空见惯了。有人说,现在的贪官已进入“千万级时代”,话虽有点绝,但也是事实。据中新网报道,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国土局局长蒋亚平甚至贪污敛财过亿,从而使自己成为当前全国贪污最多,职别最低的贪官“冠军”。 三是从贪腐行为发生的领域来看,不仅原来的“重灾区”如房地产开发、道路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等领域继续保持“强劲势头”外,在其他领域也呈多发态势。著名学者任建明在08年2月份的《寮望》周刊上曾撰文指出:工程建设、土地管理领域发生的案件近5年比五年前增长了61.3%。不仅如此,“传统上,人们都只关注政府和公共权力的腐败,而近些年,腐败已经在非政府公共部门,包括高校和医疗系统,私营部门(市场及企业领域)以及社会各个领域流行和蔓延”。“中央采取的一系列改善民生的项目中的腐败行为也有增无减,比如教育、新农合、劳动保障等等”。以上的几起案件也明显地印证了这个观点。如果说“有工程的地方就有腐败”,是一种坊间传说的话,有关网上的“房地产、教育、医疗的严重腐败已是压在人民群众头上的新三座大山”的说法就该引起我们的注意了。 四是从贪腐手法上看,越来越隐蔽。改革开放初期“双轨制”的实行“造就”了一大批在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钻空子的掮客,经济领域的腐败也因此而产生。上世纪末在反腐领域产生了一个新的名词叫“权力寻租”,起因就是国家全面实行了市场经济,在传统产品价格方面没有了“签字权”的各级审批者们纷纷转变了自己的态度,但“傍大款”没有流行多长时间就成了过街的老鼠。身为当时岱岳区房产局局长的周广玉就是“先知先觉”者,他在1999年就成立了自己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此后一口气成立了18个公司。他把贪污受贿来的资金投入到这些公司中,然后以自己的身份为依托“拓展”公司业务(凤凰网09年6月2日)。 无论有人说这是“洗钱”的一种方式,还是郑州别墅案的背后的影子、上海闵行区倒塌楼房背后的影子都是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新动向。至于那些区县委书记的车补问题引起的民愤是制度的问题还是其他的什么就留待以后让事实说话吧。 有鉴如此,在当前新的经济形势下我认为反贪腐工作重点要在不同层面上做好一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立法层面抓好监督制度的建设。“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在现代经济社会被证明了真理。无论是单位的报帐员还是身居中央的国级干部,只要他失去了监督,就会为所欲为。在市场经济体制内,“资本的目的就是寻找最大的利润”(马克思语),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的孙立平教授认为“当今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使得许过去行之有效的措施在今天变得苍白无力,其结果就是权力失控。所谓权力失控,既是权力成为一种外部无法约束,内部也无法约束的力量”。类似上面提到的福建省福州市沙头街道办事处报帐员张丽萍判刑之后的“要是早点审计就好了”的哀叹虽有点倒打一耙的意思,但如若政府能把对官员的日常监督纳入到正常的轨道上来,这种“受埋怨”的词会少听到一些。具体的就是应尽快出台公职人员个人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因为“任何贪官污吏要贪赃枉法,不管什么形式,最后都会变成家庭财产”(王明高《科学制度反腐》),在这个制度中特别需强调的是公开的广泛性,不能仅仅限于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甚至让办公室填好了规定的表格直接送“有关部门存档”了事。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网上调侃的“你们假装申报,我们认真审查”的尴尬。 二是在司法检察层面上首先要加大对腐败分子的处罚、追逃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政治、社会上得到任何好处,通过让贪官自己自己感受搞腐败的高成本、高风脸,以支持长期的反腐败的长期进行。其次是加大大要案的侦破力度。“擒贼先擒王”,一个地方每破获一个大案要案,就可震动、教育一大批人,社会效果也会很好。第三是注意总结查办案件的工作经验,尤其要注意案件线索的收集整理,不仅要注重日常工作的检察、群众的来信来访,网上的消息也应认真甄别。有条件的地方不妨成立专门的案件研究室,对检察工作的对象、领域、信包的收集重点研究,给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三是在社会层面上,传统媒体、网络应发挥自己的优势,发挥监督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政府应该首先走在前面,不仅要倡导“领导干部应习惯在舆论监督下工作”(《求是》2009年第14期署名文章),更主要的是要制订制度,让民间反腐有一个制度化的出口——目前以网络为平台的民间反腐以其快捷、高效且廉价的优势开辟了反腐新渠道,但这种形式也暴露了许多问题,政府要做的不是禁止,而是保护。有关专家指出,给民间反腐一个制度化的出口,必然是我国下一阶段反腐斗争一个躲不开的重要命题。 经济现象论文: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显现的“滞胀”现象分析及其矫治方略新探 根据相关数据(主要是指反映通胀程度、失业程度和经济增速下滑程度的数据)显示,当前我国经济运行已经显现出“滞涨”现象。国际金融危机向经济危机的深化,正在严重地推进和加剧我国经济的“滞涨”。这对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提出了新的难题。我们必须正视这一客观事实,及时研究破解对策。本文运用中国特色分享经济机制原理,从革新微观经济组织内生机制入手,以全新的视角提出了应对“滞涨”的对策。 关键词:滞胀;中国经济;分享经济机制;难题破解 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当我国学术界正在争论中国是否还存在通货膨胀问题的时候,“滞涨”已在悄悄地毫不客气地向我们走来。人们看到,持续上涨的通胀率、失业率和经济增速下滑以至局部经济出现衰退,使人们不得不回顾一下“滞涨”这个词。 所谓“滞涨”,是“停滞通胀”(stagflation)的简称,指国民经济出现的通货膨胀和经济下滑交织并存的状态。在通常情况下,经济危机或萧条阶段,失业增加,物价下跌;经济繁荣阶段,失业减少,物价上涨。但20世纪70年代以来,出现了一种新现象:一方面是经济增长缓慢或停滞,及由此引起大量失业;另一方面,是通货膨胀加剧,物价持续上升。特别是1973-1975年资本主义世界性经济危机中,在生产大量缩减、失业猛增的同时,通货膨胀率仍普遍高于10%。(用国际上的标准来看,超过10%即属于恶性通胀)。这两方面的状况同时并存,使国家在采取干预经济的措施时顾此失彼,进退维谷,无所适从。当时几个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遇到过这种情况。 目前,我国也遇到了这种情况。我国宏观调控政策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变,从防止经济过热、控制基建规模,一下又转回到用4万亿投资来保持经济升温,重新上马大规模基建,使本已过剩的差能再度增加。在乘数效应很小的情况下,扩大内需增加就业的效应是短期的,而造成的产能却又要加剧生产过剩。国家应当着重于用适当投资创造长期就业机会,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职工工资,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用以提高广大群众的有支付能力的生活需求,从而尽快启动内需的拉动作用。 一、宏观经济运行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9.7%,尤其是十六大以来,年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据国家统计局显示,2006年为11.6%,2007年更是达到了11.9%,经济实力大幅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但是,在看到经济发展取得的非凡成就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已经严重存在的一些问题,更不能对这些问题掉以轻心,否则将会给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 (一)宏观经济失衡严重 经济失衡是目前中国经济运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而经济结构失衡则更为突出,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总需求结构失衡。总需求结构中,消费需求偏弱、投资和净出口需求偏高。众所周知,总需求的各个构成部分对gdp增长的贡献是不同的。研究显示,居民消费、政府支出和投资分别增长1个百分点,可以分别带动gdp增长1.05、0.51和0.44个百分点,而净出口的增长率对中国长期gdp的影响不显著。这说明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是最有效的。但是,近年来我国的居民消费率却在不断下降,经济增长主要靠高积累、高投资和高出口来支撑。这种增长模式加剧了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消费与积累之间的矛盾,最终导致总量失衡,损害了经济增长的福利效应。 2、产品结构失衡。高端产品、适销对路产品的产量不足,低端产品严重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的产品和一些低附加值的产品仍占很高的比例;产品种类单一,产业链条短。以房地产业为例,中小户型、经济适用型的住房比例太低,豪华型、大户型供应量却严重过剩,普通老百姓买不起豪华型、大户型的房子,而买得起的中低档房市场供应又不足,使得占中国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阶层的购房需求得不到满足。这种不合理的产品供求结构会直接导致房地产业的不健康发展。 3、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目前中国最突出的结构问题是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少突出矛盾和问题都与此有关。在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中,居民所得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总额的比重大幅下降,政府所得的占比大幅上升;资本所得不断上升,劳动所得不断下降。收入分配结构的倾斜,会造成投资增长快、消费启动难的格局,带来投资和消费结构的失衡。同时,收入较低的人群相对集中在农村和中西部地区,收入分配结构的不合理也就意味着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的扩大,进而影响到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也和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目标相悖。 (二)“滞胀”现象日益凸现 “滞胀”,在经济学特别是宏观经济学中,特指经济停滞与高通货膨胀及失业同时存在的经济现象。通俗地说就是指物价上升,失业增加,但经济停滞不前的一种经济现象。在一国经济中,一般情况下通货膨胀必然伴随着经济过热、过快。通货紧缩必然伴随着经济萧条,在运用货币政策或财政政策等手段对这两种经济现象进行调控时,目标很容易确定,政策组合选择非常明确。经济中最为可怕的现象是出现“滞胀”,它是相互反向的经济现象交织在一起的不正常情况,无论货币手段还是财政手段的决策都非常难,用任一政策组合调控都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目前中国滞胀现象正逐步显现。 1、已由结构性通胀上升到全面通胀 目前,通货膨胀局面已经形成。我国2008年的实际通胀率应是10%左右,也就是说,已出现严重的通胀局面。所谓通货膨胀,就是物价总水平持续不断地上涨。所谓物价总水平上涨,不是看个别或部分商品价格上涨,而是指工业品和农产品,消费品和服务费用全面上涨;所谓持续不断地上涨,不是短时间上涨,或偶尔上涨又很快下跌了,而是指较长时间上涨。经济学中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指标来判断通货膨胀状况。从2007年1月到2008年5月,cpi已持续上升了16个月(各月的cpi是:2.2,2.7,3.3,3.0,3.4,4.4,5.6,6.5,6.2,6.5,6.9,6.5,7.1,8.1,8.3,8.5%);虽然2008年6、7月份有所回落,但仍分别在7.7%和7.1%的高位上。上涨的幅度,从2007年8月至年底已连续11个月在6%以上。2008年一季度达到8%。而物价已由年初的结构性上涨逐步蔓延到全面通货膨胀。 一方面是全国工业品出厂价格(ppi)持续高涨,同比涨幅趋高不下。从2007年10月份的3,2%持续攀升到2008年7月份的10%,涨幅达到了两位数,是1996年以来的最高涨幅。并且从2008年3月份开始连续5个月都在8%的高位平台上递增。 ppi反映的是工业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最初价格,是制定工业品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基础。cpi反映的是居民购买消费品的价格。一般认为,ppi是cpi的先行指标,ppi对cpi存在一定的影响,两者呈现出一定的正相关关系。虽然在实际经济活动中,ppi对cpi的价格传导存在一定的时滞,但如果ppi上涨,经过一定的滞后期之后,cpi也会出现上涨。ppi可以通过食品价格、能源价格和其他消费品价格向cpi传导。但由于ppi与cpi的构成不同,其传导路径并不总是有效,ppi与cpi在短期内出现背离是有可能的。这也是目前所表现出来的ppi出现越来越大的剪刀差的原因。但从长期看,二者的走势应该是一致的。所以,ppi会通过传导机制缩短与cpi的剪力差,拉高cpi,加速通货膨胀,并非一些学者所认为的ppi不会向cpi传导。 实际上,当前已经出现了明显的通胀。不但cpi上去了,ppi也上去了。ppi从2007年10月份开始上扬,比2007年9月份上涨了3.2%,到2008年4月份已上涨到8.1%。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已传导下去,必将加剧下游商品涨价,加大通胀的预期。2008年以来通胀率已超过了8%,而目前的银行存款利率为4.17%,出现了约4%的负利率,这是非常危险的信号。根据历史经验,当银行存款利率变为负数之后,不久将出现通胀率的加速上升。负利率的出现意味着人为地刺激通胀率上升。加息是稳定居民通胀预期的有力手段。负利率对社会强势集团有利,而对广大居民有害。因为通过负利率会使广大普通居民的存款贬值,贬值部分的货币流入了强势集团的手中去了,从而加剧贫富差距。令人不解的是,2008年央行多次降低贷款利率以救楼市,但对广大工薪阶层的存款则一次也不加息,是居民存款负利率愈来愈大。金融当局对存款拒不加息,放任负利率猛增,客观上为通胀以至滞涨推波助澜。 另一方面是更为全面的通胀指标gdp平减指数涨幅屡创新高:从2007年全年的5.2%上升到2008年一季度的8.3%,再进一步上升到二季度的8.9%。这意味着通胀已不仅仅局限于cpi中的猪肉等食品领域,而是逐渐向非食品领域蔓延。 2、经济已出现明显的衰退迹象 我国目前所面临的经济下滑威胁已经超过通胀威胁。2007年gdp增长率为11.9%,而2008年上半年为10.4%,比上年同期回落1.8个百分点。笔者认为,这一态势会继续延续下去,且还会进一步地向下滑行。不可否认,为抑制通货膨胀而采取的各项政策手段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这也是经济出现下滑的信号。这是因为中国经济十几年的快速增长,主要受益于出口和投资增长,但是,我们目前转而出现了有效投资降低、消费长劲不足和出口增长明显下降的局面。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8年一季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4.6%,比上年同期增长0.9个百分点,其中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5.9%,增长0.6个百分点。从宏观数据上看,这种投资增长还算平稳。如果扣除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同季度高达8.6%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一季度实际投资增长速度则只有16%,说明有效投资是下降的。根据有关研究表明,每当投资增长速度低于20%时,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就会比较慢——明显低于其潜在的增长能力。因为我们的投资拉动主要体现在对资源的竭泽而渔式的开采利用。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能源、资源拉动经济的力量必然减弱,投资也将会下降,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不可忽视。这样,经济增长的希望落到了居民消费上。但纵观历年的消费率:1978年,我国最终消费率为62.1%,“六五”期间平均为66.2%,“七五”期间为63.4%,“八五”期间为58.7%,“九32”期间为59.4%。2000年至2006年我国最终消费率分别为61.1%、59.8%、58.6%、55,5%、53%和52,1%、36.4%。国家统计局尚未发表2007年数据,据专家估计可能小于36%,说明了最终消费率呈现出明显的逐年降低趋势,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降低。2007年以来,人民币升值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带来出口商品成本上升。美国次贷危机造成对中国出口产品的需求已经开始明显减弱,导致出口增速放缓,并已使我国一些出口企业不堪重负,有些已经转产或者关门大吉。中国实际出口量的增速已由去年的24%下降至今年上半年的13%;与此相伴随,中国的贸易顺差今年前两个月也出现了大幅度缩减。去年月均贸易顺差额在220亿美元左右,但是今年前两个月平均只有140亿美元,其中2月份只有85.5亿美元。这是自2003年以来出口月度增长的最低点。种种迹象表明,我国经济已经出现明显下滑。经济增长下滑会引发诸多问题,如企业破产,银行坏账,失业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失业问题。2008年失业率同比增加幅度不小,出现了大学生、硕士博士生就业难,为历史之最。 3、失业愈来愈严重 2008年上半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83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但这一数字并不能反映我国真正的失业率。因为这仅是登记在册的失业人数,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登记的“在岗职工”,没有正式登记的就没算入失业率之内,并且1.5亿多农村富裕劳动力也不在此统计数字之内。还存在一些隐蔽性失业,一些企业效益低下而轮岗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等等。如果把所有这些失业群体都考虑进去,那么中国的总失业率将远不止4.0%。另外,由于资金短缺、需求减缓、成本上升等原因,全国2008年上半年有6.7万家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倒闭,超过2000万工人被解雇。浙江省2008年上半年有上万家企业出现亏损,还有少数企业“变脸”转产,有的甚至转向另一行业,很多大型企业也都面临升级转型的压力。而这都会造成结构性失业的进一步延伸,也都会导致失业人数的急剧增加,进一步严重制约中国经济的增长。 2009年我国将新增就业人口2400万人,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原本用于出口的大批产品出口受阻,导致企业大批量倒闭、停产,由此将带来大约2500万人失业。据有关专家估计,2009年我国失业率可能达14%,这是十分危险的。特别是数千万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其流动性大、群体规模大,将成为目前最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居民消费动力不足 消费率的高低和走向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后劲是否长足。本世纪以来,中国国民经济的消费率(居民消费占gdp的比重)持续走低,我国目前的消费动力存在严重不足。 1、国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倾斜使居民消费率走低。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民收入分配在政府、企业、居民三者之间的比例会有此消彼长的变化。特别是当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之后,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发展经验,国民收入分配在政府方向的比例应该是逐步缩小才合理,但在中国则恰恰相反,不是缩小而是呈进一步向政府倾斜的趋势。统计数据显示,政府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2001年的14.9%上升到2005年的17.3%。而居民收入所占比重则由1998年的68.1%下降到2005年的49.55%。另外,2006、2007年政府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1.7%、24%,远高于同期gdp增速,但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速则与同期gdp增速大体接近。由此推断,最近两年政府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仍保持扩大趋势,国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倾斜的格局并没有改变,国民收入在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之间分配的比例仍然严重不合理。 2、劳动力工资低下导致劳动力再生产萎缩。尽管工资制度不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最合适的制度,但仅就工资制度而言,目前却也不能在我们的大部分企事业单位完全贯彻执行。很多企业都未能实行最低工资制,且我国工资增长速度远低于gdp的增长速度,工资在gdp中的比例呈明显下降趋势。1980年工资在gdp中的比例为17.1%,2002年下降为12.5%,到2006年的时候下降到11.7%。这一占比别说与美国的50%难以相比,就连同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印度也以30%遥遥领先于我们。就是说,我国劳动力工资水平实际上处于世界最低国家之列。 劳动力工资低下造成了作为国民主体的劳动者的实际购买力相对下降,造成有支付能力的消费需求长期不足。再加上我国的医疗、养老、教育等体制的不完善,以及工资涨幅不及物价上升水平,导致大多数劳动者在强大压力下超负荷工作,脑力和体力透支并处于亚健康状态,最终导致劳动力再生产萎缩。 3、未来预期导致人们消费意向低下。收入再分配向政府倾斜,政府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支出的滞后,将导致居民消费倾向下降,储蓄倾向上升。再加上物价水平上涨严重以及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方面的缺位,导致居民不得不自行考虑医疗、养老、教育等诸多方面的支出,从而极大地强化了居民的储蓄动机,压抑了居民消费的欲望,进而阻碍了居民消费水平的合理提升。 (四)必须要以全新思路解决“滞涨”问题 上述宏观经济中存在的问题纷繁复杂,却又存在着紧密联系,往往一个失衡与另一个失衡互为因果。滞胀会引起消费动力不足,而为解决消费动力不足的问题而采取的扩张性政策又会进一步加剧通货膨胀。而且不排除中国未来会出现高通长期化趋势,不能不引起必须高度重视矫治“滞涨”问题。因此,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需要我们有更高的智慧和更强的调节手段,既要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又要解决好各种现象之间的矛盾联系,按照以人为本、利益分享的原则,用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分享经济机制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中国特色分享经济微观组织的内生机制 微观经济组织运行是宏观经济运行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运行和经济增长的主要载体和动力源。宏观经济的健康运行最终要依托微观经济行为主体的协调运作。中国特色分享微观经济组织内生有多种机制,宏观经济的各种问题最终要通过这些内生机制的综合作用来解决。企业摆脱政府的工资制,转而实行净收入分成制并切实实施,便会自动产生下列机制。 (一)动力机制 1、收入增长动力。按照社会主义分享经济理论的公式w=c+n;n=n1+n2+n3,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同舟共济、水涨船高、同向增减。国家和企业收入多了,个人收入也多;个人收人多了,国家、企业收入更多,没有矛盾。个人收入的不断增长,不会成为减少国家收入的威胁,反而成为国家收入和企业集体收入增长的原因。由此所形成的企业动力机制可以描述为下述良性循环:个人收入不断增长,企业动力不断增加、生产不断发展,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三者利益不断增加,又造成个人收入增长……,并由此产生乘数效应,放大增长量。个人收入不断增长,不仅是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手段,而且由于提高个人生活消费水平,使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有利于提高劳动力的素质,从而提高工作质量。从长远看,个人收入增长是劳动者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 2、技术进步动力。企业的技术进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技术装备的进步;另一方面是企业职工技术素质的提高。企业实行了净收入分成制,就在制度上形成了一种促进企业投入资金,更新设备的硬约束,使企业的技术装备随着生产的运行而不断进步;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职工的个人劳动收入与其技术水平的高低紧密相关,技术水平主要决定职工的劳动收入,以“价值系数”来体现。职工的技术水平高,则价值系数就大,按劳动实绩考核后应得的劳动收入乘以价值系数最后所得的职工个人劳动收入就多,反之则相反。因此,实行净收入分成制,就使每个职工从主观上意识到技术素质的重要性,并促使他们主动地去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这样,就形成了促使职工整体提高技术水平的强大动力,从而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 3、激励动力。企业实行净收入分成制,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形成了一个利益整体,共同的目标是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净收入,企业获得了更多的净收入,则国家以税收的形式多得一部分,企业多留一部分,职工个人多拿一部分,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格局。因此,实行净收入分成制的企业的职工具有极大的生产积极性,劳动热情得到充分发挥。由此可见,实行净收入分成制的分享经济具有内在的激励动力。 4、增量积累动力。实行净收入分成制,企业本身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企业净收入中获得企业收入,企业再从企业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追加企业的资金投入,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由于企业收入是按一定的比例在企业净收入中分成所得,因而是一种固定的硬约束,使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可以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的运行自行地增长,达到增量积累的目的。从而可有效地克服企业行为短期化问题,破除了企业经营资金不足,发展困难的瓶颈。 (二)调整机制 1、市场调节机制。企业实行了净收入分成制,则以销售收入作为第一级经营目标,废除了以前的产值、产量指标,从而形成了自主经营企业的市场导向机制。具体地说,现在企业为了争取更多的销售收入,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要按照市场的要求变化安排产品生产,以需定产,事先必须做好市场预测和市场决策;二是要保证产品的质量以及花色品种,使产品适销对路;三是要使产品尽量卖出去,变成货币,最低限度地减少产成品的积压;四是企业要学会市场定价,以有利的市场价格销售;五是要减少未收的应收货款,尽量避免呆帐的发生,及时回笼周转资金,加速企业的资金循环。企业只有做好了以上五个方面,才能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企业为了获得最大限度的销售收入,不得不废除以前追求的“产值”、“产量”等指标,更加明确了只有被市场承认的劳动才是有效的劳动这一概念,使企业的职工更加关心市场,关心自己生产出来的产品是否能在市场竞争中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接受。只有通过市场交换使企业生产的产品转化为货币,实现为企业的销售收入,才达到了企业的第一级经营目标。企业的销售收入(货币)扣除物耗成本(c),就得到企业的净收入,达到企业第二级经营目标。净收入取代利润,成为企业经营的中心指标。 2、结构自我调整。实行净收入分成制的企业,由于以追求更多的销售收入为第一级经营目标,产品必须及时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当市场需求发生了变化以后,企业就会主动地调整产品结构。在技术自我进步机制形成的条件下,企业就会通过不断开发新产品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对那些属于夕阳产业的企业,当企业的产品结构不能适应市场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时,就会自我调整企业的产品结构。在自我积累机制的支持下,企业可以有实力“脱胎换骨”,全面更换装备,或与其他企业联营,或收购其他企业,达到以新的企业结构自立于市场的目的,在竞争中生存并发展。 (三)约束机制 1、生产资料费用约束。企业实行了净收入分成制,则以净收入作为第二级经营目标。以净收入取代了以往的利润作为企业生产的目的与动机,成为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指标和经营活动的中心。企业要获得更多的净收入,从公式w=c+n中分析得出:一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产量,从而增加净收入;二是降低物耗成本从而节约生产资料费用。净收入在量上与w成正比,与c成反比,可以从源头上制约生产资料的浪费,从而形成一种使企业增产与节约相互推进的经济运行机制。 2、形成消费约束。实行净收入分成制,企业职工的个人消费基金是通过净收入的二次分配取得。第一,职工个人的收入只占净收入的一个事先确定的比率,这个比率远远小于1;第二,职工个人获得的收入是在净收入扣除国家和企业的收入之后才取得的;第三,个人劳动收入与个人劳动支出和企业的劳动效益直接挂钩。从这三点可以看出个人收入的获得和增长:一、不会超过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二、不会挤占国家收入和企业收入,防止了所谓“工资侵蚀利润”或“利润侵蚀工资”现象的出现。由此可以得出:实行净收入分成制,一方面可以有效、合理地控制住个人消费基金的增长,消除了国民收入超分配的微观基础;另一方而由于个人消费基金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增长呈同步变化,从而为宏观经济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动态平衡提供了良好的微观基础。 3、通过分享比率的事先确定,有效地约束和规范了政府的分配行为。可以彻底摆脱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自利行为(向政府自身倾斜),扩大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所占比例。 (四)协调机制 企业通过实行净收入分成,将企业的净收人按一定的比率划分为国家收入、企业收入和个人收入三个部分,理顺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协调了三者的利益关系,克服了原来旧体制下的利益对立的关系。这是因为在原有的分配体制下,工资和利润始终是对立的,若提高职工的工资,则增加了人工费用,从而增加了成本,进而在同等产量下则减少了利润,从而少交了国家。通过实行净收入分成制,按照事先确定的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合理的分成比例,三方各得其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规范了三者的经济行为,减少了三者之间互相争利益的“内耗”,协调了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了发展生产更大的合力。 (五)冗员排斥机制 实行净收入分成制的企业,废除了传统的工资制,职工的个人收入是通过参与企业的净收入分配形成的。企业的净收人先通过一次分配形成了职工收入的总额,然后再通过对劳动者个人的劳动绩效的考核将整个总额分解到个人。因此,个人劳动收入的大小,与个人劳动实绩成正比,与参加净收入二次分配的人数成反比。也就是说,某一期间企业全部职工劳动收入总额是既定的,参加分配己的人数愈多,个人分到的净收入则愈少;反之,情况则相反。因此,净收入分成制具有自动排除冗员的机制。它可以优化劳动组合,消除隐蔽性失业。 (六)竞争力提升机制 一方面,实行净收入分成制的企业一般都行使产品质量否决权。职工生产的产品,如果出现质量不合格,有次品就降低实绩得分,有废品非但不计得分,而且要倒扣原材料费用。这样,使质量与个人利益直接联系起来。产品质量取决于各方面工作质量的保证程度。质量否决权通过经济责任制施行,与个人收入挂钩,奖优罚劣,有力地增强了职工的质量意识,保证了产品等级率不断提高,从而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自动调整机制使得企业按市场导向以需定产,使产品适销对路,减少了无谓的产品积压所造成的生产成本的增加,便可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出售产品,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可见,净收入分成制是一种竞争力自动提升的机制。 中国特色分享经济的这六种内生机制是自发形成的,是内在联系的,是一个严密的整体。一种机制发挥作用并不会影响另一种机制的正常运行,相反还会放大另一种机制的作用效果。它们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比如:一方面,通过动力提升机制,企业更新了技术装备,提升了职工技术素质,从而提高了产品质量,减低了生产成本,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企业的竞争力提升了,产品的销售量增加了,则会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净收入。通过二次分配,企业获得更多的自有积累资金,职工获得更多的收入,则可以再次更新技术装备,加强职工技术素质培训,提升职工技术素质,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得到增强,又为企业提供了更加大的动力,从而放大了动力机制的效应。 三、通过利益分享机制有效抵御“滞胀”而矫治宏观失衡 (一)我国解决宏观经济失衡问题的经验教训及启示 首先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的宏观经济政策作简单疏理。 我国是在经济低速运行、改革徘徊不前的状态下进人20世纪90年代的。为了抑制当时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经济效率不高、经济结构失衡、经济秩序混乱、通货膨胀加剧等问题而采取的财政、信贷双紧措施,使通胀率从1988年的18.5%,降至1990年的2.1%,相应地gdp增长率从1988年的11.3%降至1990年的3.8%,可以说这次治理整顿是以降低经济增长和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的。虽然特别注意了总体协调,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具体操作上,存在相互矛盾、甚至相互冲突的不协调问题。如在调控实施上,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与部门之间的行为的不一致性,影响和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整体效果。 20世纪90年代前期,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地位的确立及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步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并于1993年上半年经济再度出现过热。国家在实现总量平衡的基础上,分阶段实行了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并产生了明显的作用。持续三年的高通货膨胀涨幅终于回落。但其政策的影响力作为治理严重通货膨胀的一种直接代价和惯性作用对新一轮宏观调控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产生了一个经济增长迟缓和失业超过正常范围的过渡时期。更为严重的是,当通货紧缩迹象在我国开始出现时,由于存在认识时滞和决策时滞,调控的目标和措施仍然是针对通货膨胀而不是通货紧缩,未能对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及时调整。这种滞后性反应,使通货紧缩不仅未能制止,反而明显加重。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经济运行和发展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的关系开始由供给短缺型向需求不足型转化,经济机制开始由资源约束型向需求约束型转化。与此相适应,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发生了重大转折,由原来实行的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转到以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为主,并配套以稳健的货币政策。但是,由于国民经济中长期累积的深层次问题,在新的形势下表现出的总需求不足、失业问题趋于严重、生产能力明显过剩、物价持续走低等新的特点,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自2001年经济进入新一轮增长周期后,为防止经济过热,政府又先后启动了两轮宏观调控。一是2003-2004年的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坚持稳健偏紧。另一是2006年下半年至今的宏观调控,仍然延续了2003年以来的紧缩调控,只不过紧缩力度要远远大于前一轮,以实现“双防”,即:防经济过热、防通货膨胀。而近期调控目标又转变为“一保一防”,即保增长、防通胀。充分说明了我们的宏观调控政策是左右摇摆的,效果不确定性。原因在于只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包括行政手段,而没有认识到应当从微观经济组织行为人手,深入到国民经济细胞内生机制,去寻找反“滞涨”的治本之策。而分享经济机制正是“滞涨”的克星。 根据以上我国历次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可以看出:单纯依靠这些政策手段来调控经济是不能完美解决中国宏观经济问题的。克服通货膨胀不能一味地“紧”,那样会造成经济衰退和失业,刺激经济、增加就业不能一味地“放”,否则会造成通货膨胀。所以,我们要改弦更张,从微观经济组织的各种内在机制人手,从源头上解决宏观经济失衡问题。 (二)运用分享经济机制抵御“滞胀”的机理分析 “滞涨”是我国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失衡的主要问题。可以通过中国特色分享经济的微观经济组织的各种内生机制的相互促进、互相制约作用有效抵御滞胀,从而达到宏观矫治的目的。 首先,分享经济机制的天然功能,便是治理通货膨胀。我们国家的通货膨胀是复合型的通货膨胀,兼有需求拉动型、成本推进型和结构性通货膨胀形式的特点,以成本推进型通货膨胀为主。而分享机制则有消除或减弱这三种类型的通货膨胀的功能。一是通过侧重于调动人力资源的潜能,不增加资金投入而能增加有效供给,同时控制包括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的有效需求增长,从而克服需求拉动型膨胀;二是实行企业净收入分成制以后,由于成本只是c,工资不再计入成本,工资和奖金等的增长不会推动成本价格的上升而导致价格上升。物耗成本得到有效控制并下降,从而可有效地削弱成本推进型膨胀;三足弱化了工资的刚性,抑制收入攀比机制,从而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结构性通货膨胀的基础;四是分享经济机制将涨价的好处分解给国家、企业与职工,削弱了企业竞相提价的渴望,有利于稳定出厂价格;五是净收入分成制强化了财务约束关系,有利于克服企业预算约束软化倾向,从而遏制通货膨胀。 其次,分享经济机制可以提高经济效率,抑制经济滑坡,抵御失业。传统经济学认为,在经济均衡的条件下,工资制度是在各种不同的职业需要中合理配置劳动力的理想工具。这时候不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经济衰退。如果经济状况基本上是健康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制度可以发挥自动调节劳动力的作用。而这种作用是自然发生和自动完成的,不需要运用行政手段去完成。但是,如果整个经济出现衰退,当总需求萎缩时,工资制度作为刺激劳动力自动有效流动的手段就会发生故障。刚性工资的直接后果就会迫使厂商在维持规定价格的情况下解雇工人,引起失业率增加,产量下降,职工生活水平恶化;另一方面,工资制还会加深衰退,放大负效应,直至经济衰退陷入主要生产要素利用不足的恶性循环。例如,经济衰退和经济收缩的首要原因是投资减少,投资减少造成低就业,失业率增大。低就业引起低消费,低消费又造成总需求减少,总需求减少促使厂商的生产量下降,产量下降又反过来加剧了低就业,造成了经济衰退的恶性循环。分享经济机制会通过利益刺激促进经济效率提高。按比例分享企业净收入,使职工可以从其生产的每一个产品上看到自己的应得收益,极大地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由于职工收入不仅与其劳动贡献挂钩,而且与企业经营成果挂起钩来,就促进职工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关心企业的经营成果和企业发展,这就会增强职工的责任心和主人翁意识,增强职工的效率意识、质量意识、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对于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彻底克服企业的低效率、高浪费现象都会起有力的促进作用。 另外,分享经济最大的特点就是理顺了分配关系,实现了二次按劳分配。净收入分成制克服了现行工资制度下不能实现按劳分配的障碍,按照兼顾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利益的原则,按照一定的比例将企业净收入合理分配。因为是自主经营企业,职工和企业的积极性得到提高,经济效率得到提升,从而可以创造更高的净收入。这样,国家通过分税制获得了更多的税收,企业通过企业基金的积累获得了更长足的发展,而个人则由于分得了更多的劳动收入而提高了生活水平,在初次分配中就实现了效率与公平的兼顾和统一。再加上分享经济的消费约束机制,使得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这从根本上解决了经济结构失衡中收入分配结构失衡这一突出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特色分享经济可以有效地抵御“滞胀”,并且从分析过程中可以看出,分享经济其实是在通过有效抵御“滞胀”而矫治宏观经济失衡。分享经济的这种内生机制可以避免单独使用宏观调控政策手段组合所带来的各种效果的相互抵消或削弱作用,是缓解以至消除我们经常面临的宏观失衡难题的有效武器。 为了应对我国可能出现的长期性“滞涨”,建议改变矫治“滞涨”的思路:第一,不应只靠宏观调控政策组合的实施,更应着重立足于微观经济组织的机制效应;第二,对于微观经济组织,不是侧重于产权制度变革的效应,而是着重于初次分配领域将工资制改为净收入分享制,用分享经济机制的综合效应对付价格上涨、失业率上升和经济下滑三方面的问题。这是一种矫治“滞涨”的治本之策。为此,我们建议在深化体制改革近期计划中列入一项新的计划——全社会推行企业净收入分成制经济模式,以取代原有的工资制经济模式,方可有效地从根本上消除通胀、高失业率和经济衰退,实现无“滞涨”的经济发展。 四、刺激和扩大国内有效消费需求推动经济发展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消费,更确切地说,是经济发展离不开国内有效消费需求的推动。没有消费需求,生产就没有目的和动力,社会再生产运动便会停止。而且,作为扩大再生产源的积累基金,其数量也是由消费状况决定的,因为积累属于剩余劳动范畴,人们首先满足消费的最低需求(生存资料)才可能积累;同时消费也是不断扩大的,积累所支持的扩大再生产要以不断扩大的消费为目的和市场根基。如果从正决定关系上说,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那么从反决定关系上也可以说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尤其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下,经常是消费需求决定生产供给。而积累一般又取决于消费的满足程度。如果以压低消费去扩大积累,在短期能维持低级循环的正常运动,长此以往则会比例失调,造成市场萎缩、产品积压、经济萧条,酿成经济危机。所以说有了消费需求,生产就有动力,经济才能发展。 (一)有效消费需求是较其他需求更为强劲的经济发展推进器 作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的投资需求、消费需求和出口需求,都是推进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但消费需求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更强。原因有三: 1、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目的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社会主义不是为生产而生产,生产本身不是目的。消费是经济的原动力,消费通过满足人的多种需求,对人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决定性的重要作用。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增加人民的消费,消费的增长可以引起生产热情的提高、生产力的提高,它对经济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 2、长期以来,在拉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中,本应成为经济增长主导因素的消费需求,显得动力不足,拉动经济增长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投资需求和出口需求这两大主要因素。一般地说,在一国经济的总需求中,消费需求占2/3左右,在部分国家占70%以上。在我国,长期以来消费需求在总需求中的比重为50%多一点,有些年份低于50%。如前所述,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国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倾斜,使人民消费率走低,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工资低造成劳动力再生产萎缩,有着较高边际消费倾向的低收入者无法增加消费,边际消费倾向较低的高收入者则不断增加投资,进而导致消费率一再走低,投资率居高不下。这些都导致我国的有效消费需求不足,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3、从扩大内需这一角度来看,扩大消费需求是重中之重。因为扩大内需的重点包括扩大投资需求和扩大消费需求。与此对应,扩大内需的手段就有激发社会投资和启动消费需求可供选择。但扩大消费需求是重点。理由有两个:一方面,近些年来国家采取增加投资、促进消费的政策措施,拉动了经济增长。但却出现了一种经济总量增长大、效益增长小的怪圈。这是因为过度增加投资会加大供求矛盾,导致效益增长滞后。另一方面,扩大消费需求是平衡总需求、提高经济效益的根本途径。因为消费需求是最终需求,投资需求是中间需求,它是从消费需求派生出来的。实现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最后和最有决定意义的环节。无论是物质产品还是服务,都只要进入消费,才能最终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以说,只有保持消费需求的持续增长,才能从根本上扩大内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曾经开展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大讨论,进一步认识到了消费的重要性,调整了发展思路。我们一再强调,坚持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是扩大消费需求,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应当看到,我国的消费品市场开始出现扩大的趋势,这是个很好的苗头。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消费需求不足与弱化的趋势还没有根本扭转,着力刺激和扩大国内有效消费需求,仍然是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正确选择。 (二)有效消费需求不足的症结在于消费者的积极性尚未充分调动 我国在经济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采取了诸如减税、降息、增加转移支付等各种措施扩大内需,刺激需求。但到目前为止,有效消费需求不足这个顽症仍没有解决。主要是因为没有找到刺激有效消费需求的“穴位”,即没有找到有效消费需求不足的症结在哪里。笔者认为,有效消费需求不足的症结在于未能充分调动消费者的积极性。 1、作为经济原动力的消费者未被摆到正确的位置。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终点和新起点,是经济的原动力,但从本质上讲,在整个大循环经济链条中,消费者,即劳动者,才是经济的原动力。因为达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社会主义生产的最终目的,一切的生产、分配和交换,目的都是为了劳动者的消费。劳动者是真正的投资者,最终的投资者,应该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虽然我们一直进行着企业自主权改革,要放权让利,一直喊着要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作用,但我们目前所实行的工资制、利润制仍然未实现工人支配生产资料,并未真正把消费者摆到应有的主人翁地位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2、现阶段我国消费者面『临着每况愈下的境地。我们目前的状况是,随着经济的发展,cdp的快速增长,占绝大多数的普通消费者和中低收入阶层人群的生活状况在某些方面并没有得到很大的改善。财富聚集在少数人手中,劳动和社会保障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消费预期降低,消费动力不足现象日益严重。一些人温饱问题是解决了,即将达到小康水平,但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压力也在逐渐加大,教育、医疗、住房这三座新的大山压得他们喘不过气来,没有货币支付能力,没时间消费,没精力消费。经济收入过低困扰着他们,从而导致消费者的积极性不高,最终引致有效消费需求动力不足。还有一些农民工和工人的工资太低,根本没能力消费。他们的工资绝大部分用来供子女上学、补贴家用,而自己整天是馒头咸菜,导致严重的营养不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罗伯特-福格尔(robert w.fogel)研究证明,北欧的长期经济增长有一半以上应归功于其人群的体格发育改善。体格的良好发育使脑发育增加,免疫功能增强,疾病减少和寿命延长,这为经济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而对亚洲几个国家的数据分析,由于营养不良造成了巨大的劳动生产率损失。 因此,使国民收入分配向广大人民群众倾斜,充分调动消费者,尤其是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阶层消费者的积极性才是刺激和扩大国内有效消费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有效途径。 (三)分享经济机制调动消费者积极性、刺激有效消费需求的内在机理分析 国民生产总值分配的总原则,就是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合理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分配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收入分配有利于充分调动经济活动参与者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率;二是收入分配相对公平,保证每个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防止收入差距过大。 我国以往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等基于主流经济学观点的原则指导下,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增长,但也导致了收入分配结构失衡。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贫富差距日益扩大。针对这一问题,国家政策及措施或学术界公认的解决思路基本上是依靠政府的再分配政策,即通过税收、社会保障以及转移支付的方式,或者通过企业家捐款给穷人,或者通过“三农”政策倾斜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但从我们目前对此问题的解决程度及效果来看,这种方法是不理想的。只有另辟捷径采取有效措施扭转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这种严重失衡局面,才能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刺激国内有效消费需求,中国经济的发展才会有后劲。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说明了我国已经开始关注初次分配中的问题并着手解决。 中国特色分享经济在初次分配中实行以净收入分成制为主的分配形式,达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缩小了收入分配差距,促进了收入分配公平,理顺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三者各得其所;企业是自主企业,拥有了自主权,树立了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自主联合劳动制度使得劳动者真正成为了生产资料的主人,自己决定自己的劳动收入。个人收入持续增长,充分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刺激和扩大了有效消费需求。 首先,利益分享经济可以实现国民收入在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合理分配。根据分享经济的利益协调机制,净收入分成制克服了现行工资制度下不能实现按劳分配的障碍,按照兼顾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利益的原则,按照一定的比例把企业的净收入(n)按一定的比率划分为国家收入(n1)、企业收入(n2)和个人收入(n3)三个部分,将企业净收入合理分配,三者各得其所,理顺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同时,也克服了国民收入向政府倾斜的弊端,能够刺激消费,提高消费率,同时也能够实现投资、积累和消费之间的相对平衡。 其次,利益分享经济可以树立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刺激和扩大有效消费需求。一方面,从分享经济的动力、调整及约束等机制可以看出,自主企业通过所获得的积累基金放大收入效应,更新技术装备,调整产品结构,从而为消费者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满足市场对消费品的需求。另一方面,自主企业实行的是自主联合劳动,劳动者是主人,通过产权分享,对生产要素具有绝对的支配权,不仅现实地占有生产资料,参加生产,而且管理生产。这样,劳动者的积极性得到了充分发挥,可以为企业创造更高的效益,获得更多的净收入。从而可以提高整个经济的效率,促进经济的增长。 这样,国家通过分税制获得更高的收入,企业通过企业基金的积累保证了更长期的发展,而个人,尤其是普通居民,即占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阶层,则由于分得了更多的个人收入而有了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多了,才有了消费的动力与能力,才会有更高的消费追求,才能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同时也才能刺激有效消费需求的增长。 经济现象论文:劳动经济学视角下的大学生失业现象分析 【摘 要】近几年大学生失业问题日益严重,这对人力资源总体短缺的我国来说,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浪费。大学生就业问题已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从失业理论以及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对大学生失业现象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大学生失业 失业理论 劳动力市场 分割理论 一、引言 根据教育部提供的数据,2002年7月,全国共有9398万毕业生落实了工作单位,待就业51.2万人,一次性就业率约为65%。2003年,一次就业率为50%,共有106万人未就业。大学生失业现象愈演愈烈。 对于社会来讲,大学生失业是一种严重的人力资源浪费,这种浪费会使我国的实际增长率远远低于潜在的经济增长率。另外,大学生失业还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研究和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已迫在眉睫。 二、大学生失业现象概念的界定 大学生失业是一般失业中特殊的一种,它的特殊性表现为:年龄大多在20~23岁之间,他们精力充沛、思维活跃,接受新生事物快,创造力强,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本,是社会的精英。按照国际劳工局的定义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的劳动者找不到作的一种社会现象。而大学生失业可界定为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劳动力处于不得其用的一种状态。 大学生“新失业群体”是指受过高等教育,有一技之长并获得社会公认的学历文凭,但在就业过程中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获得满意的工作岗位或者害怕进人激烈的就业市场退出就业或处于游动就业状态的特殊群体。相对于其他失业人群,大学生“新失业群体”具有独特的特点:与城镇下岗职工相比,他们往往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工作经验;与中学毕业的待业青年相比,他们不愿从事纯体力劳动;就业失败使他们颇具叛逆性,加上生活空间漂泊不定,极易产生报复社会的行为。大学生失业并不是说大学生连保证基本生存的工作都找不到,而是说他们的初次就业时间拖延,初次就业率降低,预期收入与现实收入之间的差距扩大。与其他弱势群体不同的是,他们拥有学习能力强的优势。实际上,大学生失业问题只是一种人才的相对过剩,是在某些领域、某些地域的分布不平衡。 三、失业理论与大学生失业 在当代经济学界,大部分经济学家比较接受的失业类型为摩擦性失业、技术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季节性失业、周期性失业和隐形失业六种失业类型。而笔者认为大学生失业多是一种自愿失业、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而显性失业和非自愿失业的少。 1.结构性失业 对于大学生而言,以结构性失业为主。结构性失业主要是由于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地区结构等)发生了变化,现有劳动力的知识、专业技能、观念、区域分布等不适应这种变化,与市场需求不匹配而引发的失业,失业的时间较长,通常在6个月以上。其最显著特点是由于劳动力供需错位导致的职位空缺与失业并存。对于大学生群体而言,结构性失业主要包括专业结构性失业、层次结构性失业、区域结构性失业和观念结构性失业。 (1)专业结构性失业 专业结构性失业主要指高等教育专业结构的调整滞后于职业岗位的变化,使得培养的人才职业技能不能适应新的经济结构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导致某些专业的大学生供大于求,而另一些行业对大学生的需求大于供给。 (2)层次结构性失业 层次结构性失业主要指高等教育培养模式趋同,培养的人才不能满足社会多样化的需求,在工作岗位有限的情况下,造成高层次人才对低层次的职位排挤,导致学历层次越低,失业率越高。 (3)区域结构性失业 区域结构性失业是指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差异,尽管大城市和沿海地区人才过剩,毕业生还拼命往大城市里挤,小城市、内陆地区和西部地区,尤其是边远地区和基层单位人才相对短缺,结果形成了欠发达地区人才紧缺,发达地区人才过剩的局面。 (4)观念结构性失业 观念结构性失业是指大学生的就业观念不正确,普遍存在对工资期望值过高,希望在相对稳定的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收入相对较好的三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由于对岗位的期望值脱离实际而造成的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企业人才相对过剩的结构性失业。 2.摩擦性失业 摩擦性失业指在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求职者为获得自认为满意的职业而不断地进入劳动力市场进行职业搜寻的现象。大学生工作找寻过程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相互搜寻过程。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不成熟、不完善,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情况下,信息寻和传递是需要较高的成本的。供求双方只能在有限的成本和有限的知识条件下进行搜寻。而这种获取和传递信息的效率之低下,直接影响供求双方的有效匹配。通常情况下,大学生对用人单位的发展空间、工资待遇、地理位置、工作环境等等有自己的期望,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学习成绩、专业技能、个人素质等也有一定的要求,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大学生没有用人单位接收的情况。 3.自愿性失业 自愿性失业是指大学生中的一部分人,他们愿意工作,具备劳动能力,并且拥有工作机会但是对已有的工作机会不满意,于是宁愿暂时选择失业而继续寻找工作的现象。从大学生选择市场的角度看,一些大学生认为就业岗位不适应自我实现的要求,以及认为报酬低或感觉就业岗位与文凭价值不相符,也会放弃马上就业,而选择自愿失业。 四、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与大学生失业 1.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 皮奥利和多林格提出的二院劳动力市场理论认为,劳动力不是完全竞争和统一的,它被分割为两大块:一级劳动力市场和二级劳动力市场(即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两个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和工资决定各有其特点。主要劳动力市场主要是一些国企外企等的大公司、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其工资高,福利丰厚,条件优越,晋升靠资历,发展机会多,就业有保障;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工作工资低,福利较少,培训和晋升机会少,工作条件差,易被解雇。 由于主要劳动力市场实行高于市场出清水平的效率工资,当经济处于稳态时会存在持久的非自愿事业。尽管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工资仍高于失业者的工资,但普遍认为次要劳动力市场劳动力是低技能劳动者。现论认为,高技能劳动者一旦在一级劳动力市场失业,他宁愿保持失业状态等待在一级市场重新就业,也不愿意到二级市场企业就业,这同样可以解释大学生失业的现象:失业的大学生宁愿留在主要劳动力市场等待就业,成为自愿失业者,也不愿意到工资低、福利差、晋升机会少的次要劳动力市场就业。 另外,由于在主要劳动力市场同人力资本理论所预计的相似,而次要劳动力市场上工资水平较低,并且接受高等教育者是按照人力资本理论预计其收入水平的,因此如果未达到预期的薪金,大学生就可能成为自愿失业者。 2.城乡分割 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历时最长的一种分割形式,即分为城市劳动力市场和农村劳动力市场。这两个劳动力市场是分割的,由于受户籍制度和现行人事制度等的束缚,劳动力不能完全自由流动。在我国,农村的社会经济状况远远低于城市,所以农村劳动力市场的收入水平要低于城市劳动力市场的收入水平。相比之下,城市的就业机会以及发展机会比农村劳动力市场多,就业环境也比农村好,这主要是由于城乡经济及文化发展不平衡引起的。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各种信息资源丰富,公共服务设施齐备,能够便捷地享受现代社会文明成果,生活质量高,而在农村劳动力市场中,难以充分享受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生活。在这种差异下,城市大学毕业生更愿意选择留在城市不愿意去农村,农村生源的大学毕业生为摆脱贫困也不愿意回到农村。 除了经济因素、环境因素,使大学生选择城市不愿意到农村的重要原因是户籍制度。从劳动就业的角度看,户籍制度限制了畅想劳动力的流动,使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等诸多方面享受的权利和待遇存在很大的差异。户籍制度严格限制了大学生的自由流动,大学生一旦选择小城镇及农村市场,以后要回到大中城市市场就会很难,要付出很高的工作转换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工作接受成本、工作离开成本以及与原单位的交易成本。 综上因素,大学毕业生即使难以在大中城市就业,也宁愿选择自愿性失业也不到小城镇和农村就业。由于在大中城市从事学用不结合、层次不对应工作也比在小城市和农村从事学用结合、层次对应工作的收入高,加之在大中城市工作可以得到的福利待遇、生活条件、发展机会都比在小城市和农村好,更会促使一部分毕业生产生宁愿暂时失业也不在小城市和农村就业的心理,从而增加高等学校毕业生失业人数。 3.地区分割 地区分割,即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劳动力市场,不同地区居民个人之间的收入存在差距,不同地区之间劳动力缺乏流动性和开放性。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选择渐进式道路,东部地区率先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较快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从而使得东西部的经济增长速度逐渐拉开了距离。在近几年的国内生产总值比率中,东部地区占65%以上,西部地区仅占15%左右。在全国人均创造国内生产总值中,东部地区超过平均数4成以上,西部地区只有平均数的一半左右。 一般而言,大学生在进入劳动力市场前对其工作都有一个心理预期,包括工资水平、工作环境、发展前景及企业实力等,如果就业城市所提供的岗位能够满足大学生的心理预期,就选择在该城市就业。而沿海地区等大城市提供的就业岗位比西部地区更能满足大学生的心理预期,所以大学生宁愿留在大城市失业也不愿意去西部就业。 由《2004-2005年湖北省就业与再就业发展研究报告》之“大学毕业生就业地区选择的调查”来看,大学毕业生就业地区的选择最多的是沿海地区,其次则是深圳、上海、北京三大城市,这些地区就业竞争都比较激烈;而西部地区则是最少人选择的就业地区,甚至有些西部地区要不到所需人才。由此造成的东西部区域性分割的劳动力市场。 五、结论 导致大学毕业生失业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有高校的原因也有大学生个人就业观念的原因,对此我们应该做更加客观全面的分析,正确地看待大学生失业现象。政府应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劳动力市场,降低劳动力流动成本;大学生应转变就业观念;高校应指导毕业生把握好择业期望值与社会需求的结合点,从而降低大学生失业率,发挥教育的经济功能,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经济现象论文:浅析我国“二元经济”现象的税制原因 内容提要:“二元经济”是存在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现象,这种现象不仅是历史原因造成的,而且是在其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背景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能否根本改变二元经济结构,取决于是否改革传统制度安排,形成一个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结构。本文着重对造成我国“二元经济”现象的税制原因进行了分析,以求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税制改革提供一个合理的制度背景。 一、何谓“二元经济” “二元性”(duality)是发展经济学家对发展中国家现实的一个著名概括。二元结构最初是针对社会形态提出来的,此后人们关注的焦点转移到经济二元结构上,研究了技术的、金融的、劳动的和资本的市场二元结构。更有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组织上、制度上无处不在的二元结构。因此“二元经济”(dual economy)已不再是一个单数的范畴,而是一个涵盖极广、反映发展中国家多层次制度结构特征的复数范畴了。 “社会二元主义”、“二元社会”的概念最早是由荷兰社会科学家波克提出的,这种“二元性”体现为传统社会与现代化社会之间社会文化的差异。后由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发展,将发展中国家经济中存在的大量不均衡甚至尖锐对立的现象称之为“二元经济”。在他的开创性工作的激励下,又有许多发展经济学家围绕发展中国家城乡之间、工农之间的二元结构展开了丰富的研究,揭示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制度上的一些本质缺陷及其对发展途径的影响。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也同样呈现出“二元经济”现象,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的“二元性”日趋突出。虽然我国存在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但制度上的不完善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消除“二元经济”现象的瓶颈。在现行税制上,则体现为税收调控机制的不完善与税收公平原则的不完全体现上。这就需要我们从制度设计入手,寻找原因并进行优化。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的重新界定 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经济体制由政府主导型转向市场导向型,经济发展战略由内向型转为外向型,经济运行机制由政府行政干预为主转为市场机制为主。政府与市场的职能界定逐渐清晰,政府的职能逐步分离为以政治权力为依托的社会管理职能和以全民资产所有权为依托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两者的区别具体见表1)。 另外,实现社会公平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保证一个政府有效性、合法性的重要条件之一。特别是对于目前正处于转轨阶段的我国来说,公平实现问题关系到下一步深化改革能否顺利进行。我国是一个曾经以平均主义为基础的政权体制,若放任不平等持续扩大,则其合法性将受到影响;同时国际经验证明,不平等程度较高的国家的经济增长率趋于缓慢,而我国的发展经历也在很大程度上显示出这一趋势。 三、“二元经济”现象及税制成因分析 经济二元现象是由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在他的“二元经济论”中提出的,并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重视和进一步发展。刘易斯将发展中国家经济中存在的大量不均衡甚至尖锐对立的现象称为“二元经济”。我国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快速发展,在经济实力明显增强的同时,二元经济现象也随之显现出来,这有其形成的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历史等原因。但若探究税收制度方面的原因,则与税收公平原则未能完全体现、税收调控职能不健全有关。 (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形式上不对等 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却没有相应地对公民作为纳税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这可能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是直接由义务本位转到社会本位,而其中缺少权利本位阶段有关,造成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形式上不对等。 另外,在公共财政体制下,税收的性质也有了新的变化。例如关于税收的“新三性”之说,认为在公共财政体制下,税收是一种典型的公共行为,应具有“法律性、相对有偿性、公共性”①。虽然这有待于我们作进一步深入的研究,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在法律条文形式上对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给予肯定,这对于税制的完善、纳税意识的增强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税收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不突出 近年来,在我国出现的个人收入及财富不均现象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衡量收入分配不均的基尼系数从1980年的0.16增大到1998年的0.403,我国经济目前正处在刘易斯所描述的二元经济结构状况。在收入差距方面,主要呈现3个方面特征:(1)城镇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扩大。(2)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扩大。(3)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扩大②。造成个人收入方面不平等现象的原因,与我国改革计划经济时期以“高积累、低消费”为特征的单一按劳分配方式,实行以向个人倾斜为特征、以按劳分配为主与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有关。 在我国居民的个人收入有了明显提高的同时,税收制度调节方面却相对滞后,缺乏相应的调控力度,对个人收入的大体公平和合理梯度没有实现全国调节。目前我国调节收入和财富再分配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税收体系还很不健全,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和资本利得税还未开征。即使从现有的几个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的功能来看,也主要是以筹集财政收入为主③,税收的社会政策职能与经济调控职能发挥不明显。而且在现行税种的设置方面也亟待完善,如个人所得税还是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费用扣除方面未能很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收入差距只是经济发展落后的表面特征,其根源是制度缺陷,即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失灵”。虽然我们对于从“计划至关重要”到“市场至关重要”已获得普遍共识,但对于“制度至关重要”的认识却不是那么普及,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深化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的认识。 (三)税收优惠与税收受益原则相背离 税收受益原则是指按照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收益程度的大小来分担税收。我国的现实国情则是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时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较低,而且从所处的国际环境看,由发达国家所主导的国际经济旧秩序仍未打破,国内外客观因素都要求我们在发展中采取适度的速度型发展模式,由此就需要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配合经济发展,特别是在吸引资金、提高竞争力上对优先发展的地区和企业给予优惠。在改革开放初期,一些过渡性税收优惠措施在保证新老税制平稳过渡、促进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吸引外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范围的不断扩大,这些阶段性措施的局限性也日益显现出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一些行业性、地区性“分利集团”的形成(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东南沿海地区经济相对发达的省份宏观税负相对较低,除广东省为11.50%外,其余都低于10%;相反,中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宏观税负却相对较高,如宁夏为11.77%,新疆为10.51%,出现了纳税能力与经济实力不相一致、“受益多者少缴税,受益少者多缴税”的现象。可见,税收制度设计上的某些不合理因素是加剧我国地区间二元经济现象的原因之一。若不打破已经出现的地区间利益分配的二元现象,无疑会加大下一步改革的成本,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 (四)税收负担与企业经济实力不符 税收作为分配范畴,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主要来源于社会总产品中的m和v部分。由于现行税制不完善及征收管理水平相对落后,造成税收在横向公平上调节不足。特别是在转轨时期,我国国有企业仍处于困境,但其税负仍然十分沉重,与其对全国gdp的贡献率极不相符(见表3、表4)。 表3、表4数据显示,公有制企业一直承担着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份额,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税收贡献近年来虽有所提高,但仍与其对全国gdp贡献能力极不相符。这虽然与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水平相对落后有关,但现行税制不完善应是主要原因。从表3来看,目前税制并未很好地体现支付能力原则,造成公有制企业税负重、非公有制企业税负轻的二元经济状况,这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势必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 (五)地方税制不健全造成的“费挤税”现象严重 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中央与地方在财政收入上讨价还价的局面,但仍然存在事权与财权不统一的问题。地方税制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未作大的调整,基本上沿袭了过去的税收制度;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税收没有独立的税权,各种地方税税目、税基、税率的最后决定权仍属于中央;目前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还十分不完善;再加上过去我国为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采取的“放权让利”政策等诸多因素,造成今天费与税“二分天下”的格局,并且“费挤税”现象日趋严重,已经对我国的财政分配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非税收入扩大对我国税收的影响是难以估量的:(1)侵蚀税基,分散政府可支配财力,影响政府职能的履行,削弱政府宏观调控能力;(2)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特别是经济不发达、税收收入相对少的地区,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支出需要,会加大费的征收,对该地区产生恶性影响。而造成收费恶性膨胀的原因,一是由于地方财政困难,收费已经成为当地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二是由于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冲突,在中央与地方的数次利益博弈中,地方总是处于不利地位。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虽然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但实际上使得地方手中所拥有的财力再一次缩减,这无疑加剧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二元经济”现象确实存在其制度原因。税收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一个设计科学、合理和有弹性的税收制度,对于消除我国发展中出现的“二元经济”现象,合理地处理各种矛盾,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济现象论文:对我国经济“过热”现象的分析 前一段时期,我国经济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固定资产投资迅速增长,生产资料价格高位运行,消费物价指数逐步回升,局部地区和个别行业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投资热。究竟如何认识这一经济形势,是一个事关全局的重要问题。事实上,前一段出现的经济“过热”现象,是经济增长从低位增长格局向中位增长格局转换过程中的暂时失衡,由于主要的瓶颈因素有望在近期内缓解,新的均衡逐渐在形成中并将在近几个月内完成,未来出现全面经济过热和典型通货膨胀的可能性并不大。从中长期来看,存在从中位增长格局向低位增长格局转变的可能性。因此,当前宏观经济政策面临的真正问题不是对过热与否的判断与应对,而是对政策目标进行新的权衡和排序,处理好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物价稳定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还需要在短期可能的偏热和中长期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导致的意外紧缩之间进行权衡和选择。 2003年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以来,我国金融机构贷款增长加快,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大幅度提高,生产资料价格持续高位运行,能源、原材料供应和交通运输进一步紧张,消费物价水平较大幅度回升。进入2004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固定资产投资继续快速增长。据有关机构初步测算,2004年第一季度gdp为2.71万亿元,同比增长9.8%。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长速度为20.7%,广义货币供应量m2增长率为19.1%,狭义货币m1增长率为20.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799亿元,增长43.0%。东、中、西部地区分别增长47.8%、53.2%和52.3%。生产资料销售在连续两年两位数增长的基础上,2004年第一季度上涨23.8%。300种监测的生产资料中,热销的增加到112个,而滞销的减少为1个。生产资料价格总水平上升14.8%,其中,钢材固定资产投资在2003年增长速度接近100%的基础上,2004年第一季度增长107%,钢材价格上涨了42.3%。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2.8%,涨幅比去年同期上升2.3个百分点。商品零售价格同比上涨1.4%。工业品出厂价同比上涨3.7%。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同比上涨7.5%。从短期来看,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经济过热。 为了全面认识和把握当前经济运行的真实状况和未来趋势,需要从长期趋势比较的角度来观察。目前来看,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的几个主要指标基本处于1990年—2002年以来的平均水平的一定区间内。2004年第一季度,狭义货币供应量m1增长率低于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广义货币供应量m:增长率也低于平均水平。贷款增长虽然略高于平均水平,但需要考虑近年来股市低迷、债券市场有限、直接融资比例下降的背景。消费物价指数cpi虽然同比上升比较快,但与1990年—2002年的平均水平相比,还是比较温和,属中位的。gdp增长率虽然略高于1990年—2002年的平均水平,但如果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机制方面发生的变化,有潜在经济增长的基本背景,增长了一些也是合情合理的。观察1990年—2002年gdp增长率的变化规律,大致上可划分为低中高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的gdp增长率区间为6—8%、9—11%和12—14%。1992年—1994年受经济过热的驱动,基本上是在高位增长区间运行。1995年—1997年实施经济软着陆以来,基本上在中位增长区间运行。1998年—2002年受前期紧缩惯性和东亚金融危机的双重影响,基本上是在低位增长区间运行。事实上,我国经济长期处于低位增长运行是不太正常的,特别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机制方面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形成了改制中的国有及国有控持股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民营经济和外资企业等三个具有体制、技术和市场优势的有力支撑,经济潜在增长水平也已有所提高,我国是有条件、有基础出现比较高的经济增长态势的,或者说经济增长略高于一个时期以来的平均水平是完全可能并正常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出现的局部“过热”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总体经济过热,而只是经济增长从低位增长格局向中位增长格局转换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暂时失衡现象。 在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的指标中,明显偏离平均水平的是投资增长。1990年—2002年,我国投资增长率平均为20.18%,而2004年第一季度投资增长了43%,为平均水平的2倍。这似乎成为一些专家认定我国经济已过热的主要依据。客观认识当前的投资增长状况,同样需要看到长期趋势。我国“六五”时期投资平均增长19.4%,“七五”时期投资平均增长16.5%,“八五”时期投资平均增长36.9%,而“九五”时期投资平均增长只有11.2%,仅为1990年—2002年平均水平的50%。由于整个“九五”时期投资偏低,所以国家曾推出了一系列旨在启动民间投资的政策,也正是因为“九五”时期投资偏低,在同期比较的统计方法中,从技术上放大了目前投资增长的真实程度。2003年下半年以来的投资增长带有一定的恢复性质,2004年第一季度的投资增长速度虽接近于1992年的水平,但由于我国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基础和机制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且已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宏观调控,从中长期来看,不可能持续下去并导致总量意义上的过热。因此,现在真正的问题,不是研究有没有或会不会过热,而是看制约当前经济增长的瓶颈因素可否在短期内得以解决。 从当前经济出现的一些变化来看,一些领先性的指标,如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趋势已经放缓,钢材价格已开始回落,建筑材料价格开始走低,板材价格趋于稳定,供给与需求已在新的价格水平上基本趋于均衡。建设中的电厂将相继在6个月左右投入生产,电力紧张的格局有望得到明显缓解。由于电厂的投产必然带动煤炭的需求增加,因此,煤炭似乎是瓶颈所在。不难看出,煤炭问题不在生产而在于运输。有专家估计,由于限载因素致使煤炭价格上升大约3—4倍。估计在安全有所保障的情况下,限载问题可能将有所松动,加之运输方面的合理调配,煤炭供应问题将有所缓解,不大可能出现新的紧张因素。因此,只要政策操作松紧得当,经济形成全面过热的可能性不大。 由于经济运行翘尾因素和新涨价因素的双重影响,有专家预计,今年的物价上涨幅度将有可能超过年初预期的3%。所以,宏观经济政策面临如何客观地认识年初3%的预期调控目标问题。事实上,3%的物价上涨幅度既不是货币政策的目标,也不是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因此,并不是硬性约束。就货币政策和整个宏观经济政策在物价方面的目标而言,多数发达国家基本上是cpi在1—3%之间,美国为2—4%。我国作为发展中和转轨中国家,存在一定的自然物价上涨率或自然通货膨胀率,正常的物价变化区间应该设定在2—4%甚至2—5%之间,也就是说,即使超过3%的物价上涨也是正常并可以承受的。现阶段在我国就业状况极不乐观、增加就业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保持比较高水平的经济增长,显然是有利于增加就业的。因此,宏观经济政策或许已到了从经济增长和低物价优先向经济增长和就业优先、物价基本稳定目标过渡的时候了。 从中长期来看,由于存在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不确定性,当前以及今后几年,宏观经济形势不仅受国内的投资、消费以及城市化进程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造启动等内部经济因素,以及进出口、外商投资及其他国际因素影响,而且一些目前还没有纳入我国政策视野和宏观经济分析框架的不确定事件及其进展也有可能成为重要的影响因素。目前,关于宏观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抬头的预期,大部分是建立在对历史趋势认识和展望基础上的适应性预期。从未来发展因素对经济发展与增长的影响角度来看,单有适应性预期是不够的,还需要有理性预期。宏观经济形势不仅要受适应性预期的影响,而且要受“理性”预期的影响。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演化可能取决于历史轨迹的推动和未来趋势的引导两个方面因素的对比。因此,至少在2004年—2008年的时间区间内,把一些目前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的重大不确定性事件纳入分析,加强对未来不确定性事件及其影响的理性预期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未来3—5年存在可能导致经济增长与发展滑坡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不但不大可能出现经济全面和较长时间的过热,反而有可能导致从目前的中位增长格局向低位增长格局复归的压力和可能。在此背景下,宏观经济政策决策需要权衡和选择的,不仅包括对政策目标进行新的权衡和排序,而且还需在短期可能的暂时偏热和中长期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的紧缩之间进行权衡和选择。问题不仅仅是有没有或会不会全面过热,而是在未来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前瞻性地考虑当前需要有什么样的增长格局。或许,在可以承受的情况下,目前出现的短期失衡甚至过热,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是为将来的减速或滑坡提前进行储备和应对的客观需要。 经济现象论文:世界经济失衡现象透析 由于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分工格局变化以及世界经济结构调整困难,世界经济失衡现象将会在一定时期内存在,这成为我们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一个大背景。目前的世界经济失衡是一种动态均衡,世界经济将在失衡中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失衡的主要原因 世界经济失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美国经常项目的巨额逆差。2000年美国经常项目逆差为4160亿美元,2004年扩大为6659亿美元,2005年达到8065亿美元。二是亚洲国家和地区经常项目大量顺差,尤其是对美贸易顺差。2000年亚洲国家和地区经常项目顺差为2057亿美元,2004年扩大为2487亿美元,2005年达到3557亿美元。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分析:从微观方面看,经常项目差额主要表现为贸易差额;从宏观方面看,经常项目差额等于储蓄与投资的缺口。 美国经常项目巨额赤字的原因。美国经济主要靠消费拉动,近年来这一倾向被不断强化。20世纪80年代,美国消费占gdp的比重为67%,2005年达到72%。与此相对应,美国储蓄率急剧下降。1995年美国个人储蓄率为4%—5%左右,2004年下降为0.2%,2005年为负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全美储蓄率下降是造成经常项目逆差的主要原因。由于过度消费、储蓄不足,美国必须吸收国外储蓄以维持本国经济增长,从而形成巨大的经常项目赤字。 亚洲国家和地区经常项目大量顺差的原因。多数亚洲国家和地区选择了出口导向的经济发展战略,这一战略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抑制了国内的消费需求,形成了过高储蓄和巨额经常项目顺差。而且,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不少亚洲国家和地区一方面采取了谨慎的国际资本管理战略,从国际资本市场的净借款者转为净放贷者;另一方面努力降低国内投资支出,并通过高利率吸引国内储蓄,从而使其储蓄大大超过投资。 国际分工格局的变化及其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生产要素跨国流动的趋势进一步加强,从而改变了传统的国际分工方式,即从主要使用本国生产要素进行生产并出口,发展为某些生产要素在一些国家集中并面向世界生产的新格局,表现为跨国外包发展和全球供应链延长。国际分工格局的变化,使世界各国对其比较优势进行了重组,劳动密集型生产和服务通常转移到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国家,包括多数亚洲国家和地区;美国等发达国家主要向国际市场提供资本密集型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会创造出新的就业机会和新的出口优势。但这两个周期通常是不同步的,尤其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开发需要一个过程,表现为技术创新周期。这样,各国比较优势的显现,包括新的出口和就业机会的出现就具有不同步性。当亚洲国家和地区的比较优势体现出来而美国的比较优势还未充分体现出来时,或者当美国的比较优势体现出来而亚洲国家和地区的比较优势还未充分体现出来时,就会出现双方的贸易差额或经常项目差额。 失衡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 引起世界经济失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通过宏观政策调整,可以将经常项目差额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但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从表面上看,可以通过利率政策调整一国的储蓄率,但实际上,无论是美国提高储蓄率还是亚洲国家和地区降低储蓄率,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因为储蓄率不仅与利率水平有关,还涉及一国经济和文化传统,以及人口的年龄结构和劳动生产率水平等。 利用汇率调整也许是最容易的,只要美元贬值(其他货币相对美元升值),就可能减少美国经常项目赤字。但美元相对于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贬值相对容易,相对于亚洲国家和地区货币贬值则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它远远超过了宏观经济政策操作所能达到的范围。即使亚洲国家和地区货币汇率能够自由浮动,其作用也是有限的。第一,单个亚洲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升值只会改变美国进口商对进口地的选择,不会改变整个亚洲在新的国际分工格局中的地位。第二,亚洲国家和地区的货币升值不可能在短期内改变亚洲的高储蓄传统和消费习惯。第三,亚洲国家和地区需要贸易顺差。对于那些实行出口导向型经济增长模式的国家和地区来说,较快的出口增长意味着较高的经济增长;对于那些饱受亚洲金融危机之苦的国家和地区来说,较高的出口增长率意味着较大的外汇储备规模。从某种意义上讲,亚洲国家和地区的这种“顺差饥渴”和“外汇储备偏好”,可能会伴随其整个赶超过程的始终。 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可以限制失衡 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调整和经济制度改革(包括汇率制度改革),虽然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可以将世界经济失衡控制在一定限度内,避免演化成金融危机,从而为解决这一问题赢得时间。 就财政政策来说,经济学界基本达成了以下共识:美国要降低经常项目逆差,首先应采取紧缩性财政政策,抑制需求的过快增长,减少进口。有关数据表明,美国已经有所行动。在2005财年中,美国财政预算赤字下降为3186亿美元,为2002年以来最少的一年。 从货币政策方面看,2004年6月份以来,美联储持续17次提高基准利率,目前美国联邦基金利率已经上升到5.25%。较高的利率水平有助于抑制过度消费。 在亚洲方面,亚洲国家和地区经济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汇率制度的灵活性有所增强。许多亚洲国家和地区正在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内需。此外,前些年由于日本和欧洲经济持续低迷,亚洲国家和地区的贸易顺差主要由美国市场吸收,表现为美国经常项目赤字。随着日本和欧洲经济复苏,这个问题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目前的失衡是一种动态均衡 从理论上讲,不平衡是绝对的、常态的,平衡是相对的、暂时的。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在任何时间都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一些国家的国际收支赤字必然同时表现为另外一些国家的国际收支盈余。 从现实出发,就美国与亚洲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看,失衡是比较严重的。但在短期内,由于这种失衡表现为动态均衡,因而呈现出一种相对的可持续性:第一,在国际分工新格局中,美国相对充裕的资本和技术与亚洲国家相对丰富的劳动力资源的组合,能够充分发挥各方比较优势,是一种较为现实的选择。第二,亚洲国家和地区以债券的形式积累了对美国的债权;美国以直接投资的形式积累了对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债权。这一不平衡根源于美国与亚洲国家和地区金融市场效率的差异(美国的金融市场是世界上最有效率的市场之一)。随着亚洲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这一失衡会自动得到纠正。第三,近年来出现的跨国外包与供应链延长是世界经济适应全球化趋势的必然结果,它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率,增加了公司利润,发挥了各方的比较优势。因此,2001年以来,包括美国及亚洲国家和地区在内的整个世界经济基本实现了较低通胀率下的较快增长。 目前的世界经济失衡表现为“双循环”:一方面,为了实现赶超战略、为了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率、为了积累外汇储备,亚洲国家和地区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出口增长率,形成了巨额的经常项目顺差,美国经常项目出现了巨额赤字;另一方面,为了追求较高的资产收益率、为了保持储备资产安全(包括维持美元汇率稳定,避免储备资产损失),亚洲国家和地区的资金又回流到美国市场,弥补了美国的经常项目逆差,维持了美国的国际收支平衡。2004年美国经常项目逆差为6659亿美元,当年资本净流入为8218亿美元。正是由于美国金融市场吸收了亚洲国家和地区经常项目的顺差,亚洲国家和地区的资金回流弥补了美国经常项目的缺口,使国际金融市场达到了一种动态均衡,从而使世界经济在失衡中保持了较快增长。 经济现象论文:议在市场经济条件个体经营户的经营及衰落现象 摘要:个体户作为中国社会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和改革开放时期对中国市场的培育、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自上世纪90年代初中期到现在,个体户正在逐步地走向衰落。本文针对这种现象对县的个体户进行实证研究,研究表明县政府的权力经营让个体户不堪重负,他们的经营受到了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县恶劣的市场环境也是使个体户利润空间缩小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过分依赖财政收入的政府和不利的市场环境导致了个体户的衰落。 关键词:个体户;政策环境;市场环境 个体户作为中国社会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和改革开放时期对中国市场的培育、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自上世纪90年代初中期到现在,个体户正在逐步地走向衰落。历史和现实的情况证明,政府和市场是影响中国个体户兴盛与衰落的关键性因素。因此,对个体户发展变迁的分析和研究也必须沿着政府政策和市场环境两条主线进行下去,这样才能把握住研究的核心。为了弥补社会学界对个体户经验研究的不足,本文以湘中县为例,通过个案分析从社会学的角度对个体户近二十年的发展变迁进行系统的实证研究,试图从制度和市场的双重角度出发来对县个体户的变迁进行研究分析,以了解影响个体户经营的深层次原因。 一、政府权力经营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历史阶段,经济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心和核心任务,各级政府开始把经济发展作为核心工作目标,其中,GDP的增加则成为考核地方政府部门、官员业绩的核心标准。这种体制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在某些方面束缚了政府的手脚,暗中转移了政府的部分工作职能,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政府职能范围的不恰当,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1.政府部门的尴尬处境与权力经营由于财政计划过高、“分税制”分红和税种、费用种类过多等财政体制方面的一些问题,县政府不断地在公益部门和营利部门的尴尬处境中矛盾着,但为了部门利益又不得不想法设法地积极寻找“税源”以完成财政计划,政府的工作职能也因此而悄然地发生着变化。迫于政绩考核的需要,也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虚报的GDP值增长财政任务加重地方税收任务加重第二年虚报GDP值继续攀高财政任务更为繁重地方税收任务更为加剧第三年虚报GDP值再攀高……在县政府下达的必须完成年度财政计划的行政命令的压力下,各部门深知完成任务并非易事。但任务是“死”的,各职能部门既不能偷、也不能抢,就只能是各施其法、各显神通了。作为政府部门,也许缺钱、缺人,但唯一不缺的就是“权力”,有权好办事。只要能“经营”权力,就能利用权力生财,维持部门生存,保障部门利益。 比如,2003年《新交通法》的颁布本意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严惩违法、违章行为,从而达到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目的。由于超载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且超载行为屡禁不止,因此《新交通法》加大了对超载行为的惩罚力度,目的是希望以此来对超载行为有所约束。然而,在县,对超载的严惩却成了交警部门抓收入、抓效益的良方。他们运用对超载的处罚权来增加部门收入、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财政计划。这样一来,处罚超载以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被扭曲。被访谈的6名司机向笔者反映,他们因超载被罚款后从未被强制原地卸货,而是可以载着超载的货物继续行使。并且据他们讲,凭着罚款单通常可以“安全”超载1个月,在这1个月内只要出示本月已经被罚过的罚款单,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被再罚。事实上,超载处罚单在县已成为车主花钱买的“包月免罪金牌”。只是能否真正包月还得看运气,如果哪天碰上“严打”或者“运动”等“倒霉事”了,就算带上“免罪金牌”也照样被罚。实际上,目前县对超载的处罚并未起到预想中的维护公共安全的作用,而在更大程度上是交警部门创利、创收的手段。对超载的处罚除了让县个体车主损失钱财、给职能部门创收外,难以起到教育与监督的作用,反而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不仅误导个体车主,而且使干群矛盾激化。 政府部门“经营”权力也使得个体车主、个体汽车修理行的负担加重。在访谈中个体汽车修理行老板普遍反映,尤其在最近几年,税费每年的增长幅度较大,在年营业额中的比例持续攀升,让他们不堪重负,有些老板因此不得不退出汽车修理行业。并且,在调查中笔者了解到,有时候县政府在完不成年度财政任务的情况下,个体户还必须缴纳“预收税”(即今年缴纳明年上半年的税,先支付后开店)以填补政府的财政空缺。过重的税费与不合理的收费给个体汽车修理行的经营带来了负面影响,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他们的经营积极性,而且还阻碍了他们扩大再投资的行为。 2.政府官员的权力经营政府官员作为掌控权力的主体,完全有能力将权力资源变形为市场竞争者所亟需的社会网络资源,只要准确地掌握了权力信息,竞争者便拥有了重要的社会资本。对县的调查了解到,政府某些官员为了获得私利,也在运用权力资源进行官商勾结,从中获得私有财产。 一是中饱私囊。政府职能部门的不少基层执法人员存在着收费、罚款不开票的现象。这一方面是由于权力在基层执法人员手中的灵活度太大,如他们可以决定收费和罚款的具体金额的多少,只要不超出核定范围即可。由于我国核定的收费和罚款的范围跨度太大,有些项目甚至有几十元到几千元的跨度,这样一来,就给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了权力经营的方便,收费与罚款的主观性与不规范性的可能性加大。另一方面是由于缺乏积极有效的监督机制。这就是说基层执法人员到底收费、罚款与否,开票与否,收费、罚款的具体金额究竟是多少等问题很难查证,人为操作的可能性太大,没有积极有效的制度和规范来约束与监督。这样一来,个体户的钱被收上去了,但钱是否能全部进入县财政却是无法保障的。 收费与罚款的金额进入了公共账目还是中饱私囊了,无从查证。这样的运行体制很难保证官员的公正不阿、秉公执法,反而会滋长腐败之风。 二是将权力变形为社会网络资源。 随着市场转型的深化,县的个体汽车修理行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彼此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1992年,为了更好地规范个体汽车修理行市场,国家有关部门将修理行划分为一类维修企业、二类维修企业与三类维修企业,划分标准是根据修理行规模大小、技工人数的多少、检验人员的数量等指标进行归类。县也根据此标准将该县的个体维修企业进行了划分。由于该县的生产力欠发达,该县并没有一类维修企业,只有二、三类的个体维修企业,但并没有完全符合标准的二类维修企业。这样,在县,个体汽车修理行一旦被评上二类维修企业就意味着可以享受某些特殊资源与特殊利益。为了能被评上二类维修企业,县个体汽车修理行想方设法地“找关系”、“拉关系”,通过亲戚、朋友、老乡等关系去与相关政府部门官员“建立网络关系”和“维持网络关系”。许多政府部门官员则利用他们拥有的权力资源,并将其转化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因为只要他们开开金口、打个招呼,就能给个体汽车修理行解决许多头疼的事情,而官员也会因此得到回报,如礼金、回扣、礼品、名牌烟酒等。就这样,县某些官员玩弄着权力经营的游戏,乐此不疲。 二、市场环境的影响县经济的整体衰退和个体车主、个体汽车修理行的供大于求所引起的市场竞争加剧是县恶化市场环境的两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他们的存在导致了个体汽车修理行阶层的向下流动和个体车主在夹缝中求生存的艰难处境。 1.市场环境恶化导致个体汽车修理行阶层向下流动改革开放初期至80年代末,县个体汽车修理行阶层曾经是风光无限,但90年代以后生意愈作愈艰难,利润空间不断缩小。恶劣的市场环境导致县个体汽车修理行的从业者向下流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业优势消失殆尽,经济地位下降。个体汽车修理行的经济收益与劳动付出之间的比例在不断下降。个体汽车修理行老板C谈到:现在一个月能搞2、3个大修就很不错了,而且因为开的店多了,大修本来是要收700、800元的,但是大家都把价格压的很低,400元就给修。90年代中期以前,1年总是能存个1万块钱,现在根本存不到钱。同时,相比较而言,其他行业的经济收益与劳动付出的比值在不断上升,甚至是那些在技术要求、劳动投入、资金投入等方面比修理行业要求低的行业,其经济收益与劳动付出的比值也逐渐与修理行业持平甚至更高一些。 第二,个体汽车修理行从业者社会地位下降,生活水平降低。调查发现,县个体汽车修理行从业者不仅经济地位下降,社会地位也在下降。个体汽车修理行老板D谈到:以前还说修理工还有门技术,能赚钱,别人还瞧得起。现在修理工是最下贱、最让人瞧不起的职业,可能就比挖煤的好一些。并且,无论是个体汽车修理行老板还是个体车主(“外人”),都对汽车修理目前的职业地位的评价较低,而且双方有一个共同点便是他们对汽车修理行业过去的社会地位评价较高。可以看出,汽车修理行业的社会地位是下降的。不仅如此,个体汽车修理行老板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评价也甚低。尽管事实并非如此,但从中还是可以看出他们有极大的不满与失落情绪,这种落差让他们难以接受。 第三,个体汽车修理行吸收社会剩余劳动力的功能逐渐弱化。在改革开放初期到90年代初,县个体汽车修理行颇具行业优势,想学徒的人趋之若鹜,还得想方设法地托亲戚关系、朋友关系才有机会进入。由于个体汽车修理行需要的徒弟数量较多,吸收剩余劳动力的功能也是比较强大的。然而,近年来,个体汽车修理行老板普遍反映现在徒弟难招,数量少,劳动力的缺乏成为他们在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之一。这主要与以下三个因素有关:第一,个体户的行业优势丧失,利润空间越来越小。第二,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落实是学徒人数减少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三,随着市场转型的深化,中国市场对廉价劳动力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从而给社会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多样的就职选择,许多青壮年劳力被输出到广东、北京等大城市打工,月净收入不比一般的县个体汽车修理行老板低。可以看出,随着市场转型的深化,中国市场的职业种类呈多样化趋势,人们的就业选择面也不断拓宽,汽车修理在县失去了以往的行业、利润与声望优势,成为了冷门职业,个体汽车修理行吸收社会剩余劳动力的功能不断弱化。 2.个体车主在夹缝中求生存在同一市场环境下生存的个体车主也面临着类似的境况。上世纪80年代,正是县个体车主从零散的个体发展到社会群体的一个起点时期。那时候的个体车主虽然表面上看来是“开车的”,但实则是“拥有社会稀缺资源的”、“富裕的”、“令人羡慕的”职业。由于当时社会物质缺乏、物流不便捷、交通运输落后,拥有汽车的个体车主们甚至有与政府部门进行互换资源的可能性。然而,时过境迁,个体车主已失去了以往的行业优势,收入逐年下降,职业地位逐步向下流动。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以往支持个体车主形成与发展的外在结构性因素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市场压力与制度压力像两块巨大的夹板将个体车主夹在夹缝之中。 第一,制度的压力与市场的压力让个体车主左右为难。 2003年10月审议通过的《新交通法》,主要是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保护交通参与者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同时也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然而,县的个体车主却为《新交通法》的实施而伤透脑筋,尤其是新法规中对超载惩罚力度的加大,让县个体车主难以承受。但他们又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而不得不违反法律、法规,冒着生命危险与被罚款的风险,开着超过荷载量100%、甚至1000%的货车早出晚归,企图逃离制度的网络。制度的压力与市场的压力让县个体车主在夹缝中喘不过气来,遵守制度还是维持生存的两难选择让个体车主处于矛盾之中,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矛盾之一:超载还是不超?按《新交通法》的规定,超载是违法的,然而,现实却是市场给出的运输价格仅够成本(油费、汽车维修费、养路费、税费等)开支,几乎无利可图。在笔者的调查中,无论是个体汽车修理行老板还是个体车主均反映:不超载就无法生存,就算超载了,一般的个体车主一月也只有净利1000元左右。这个净利是冒着生命危险所赚来的。任何一个车主都明白超载会引发安全事故,他们因超载而丧命的朋友不在少数,但是他们却不得不为了生存而铤而走险。在第一个矛盾中,他们选择了超载。 矛盾之二:买报废车、组装车还是二手车、新车?报废车、组装车带来的危害是非常巨大的,严重威胁车主的生命安全,引发交通安全事故。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近年来政府着力打击报废车、组装车市场,而且对于非法贩卖报废车的违法个人和组织采取非常严厉的惩罚措施,轻者罚款、重则坐牢。然而,报废车却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在于市场刚性需求的存在。对于大部分不富裕的县个体车主来说,尽管开报废车、组装车是很不安全的,但是很合算。第一,报废车便宜,对于手头上只能拿出1、2万元的车主来说,这是比较合适的;第二,买报废车易于收回成本,因为开货车本来就得冒较大的风险,花4-8万元去买辆二手车是否能收回成本是很难预料的,尤其是在县经济萎靡与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第三,报废车万一被政府没收了,如果积极疏通关系,一般还是能把车要回来。因此,对报废车的刚性需求和部分政府官员的以权谋私导致了根除“黑车”的可能性比较渺茫。在第二个矛盾中,个体车主选择了违规购买报废车与组装车。 矛盾之二:按规定对汽车进行安全检查还是浑水摸鱼?为了保障交通安全,《新交通法》规定汽车每个季度都必须在二类维修企业作一次二保检修,检修合格后方能拿到由二类维修企业出具的二保单,4张二保单决定了汽车是否有参加年检的资格。然而,在县,由于交通部门对二保单的管理存有纰漏,这便为个体车主提供了浑水摸鱼的可乘之机。 实则,二保单作为汽车检修的合格证应该是由公共部门来统一颁发,而不能由营利性的维修企业来提供。就如同企业的营业执照、合格证书一样应该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后颁发,否则,就会像县的二保单一样成为市场流通的交换物,非但没有起到应有的价值,反而会搅乱公共秩序、阻碍职能部门的管理。正是由于二保单的市场可流通性,县个体车主抓住这个漏洞,尽量地节省成本,部分具有安全意识的个体车主会坚持每个季度在三类维修企业作一次二保,然后在二类维修企业购买二保单,还有部分个体车主干脆省去了检修的步骤,直接购买二保单以应付检查。在第三个矛盾中,他们选择了浑水摸鱼。 第二,个体车主在市场与制度的矛盾中寻求平衡。在对市场压力与制度压力的选择上,个体车主只能服从市场,求得生存,然而,制度规章的存在对他们的结构性约束是不容忽视的。如何在这一对矛盾中寻求一个平衡点是他们极力追求的目标。 在具体做法上,县个体车主每天在政府部门上班前、下班后的时间段内工作,也就是早上6点之前,晚上8点以后。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现象,白天货车一般都是在修理店修车、补胎或是停放在自家门前,个体车主则在玩牌、睡觉、喝酒。一到晚上,大家便乘着夜色开车出门装货,直到深夜,早上如果起得够早,在清晨4点钟左右,你就可以看到呼啸而过的超载大货车在马路上疾驰。个体车主们就是这样在市场压力与制度压力的矛盾中寻求平衡点的。他们既不可能完全不顾及规章制度的约束,白天也出门运输赚钱;也不可能完全遵循规章制度办事,那样他们就难以生存,他们试图逃离出制度的天罗地网,寻求制度网络所覆盖不到的时空地带与空白点,顽强“抵抗”日趋严峻的市场压力与制度压力。 然而,作为政府也不可能完全地对县个体车主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他们每个月会偶尔在非正常上班时间段内(早6点前、晚8点后)在某条私人车经常路过的街道堵车。 由于时间是不确定的,不少个体车主也因此落入了法网。但李莉>>>政府与市场:个体户兴衰的生存影响因素46是一旦有个体车主得知了内部消息,马上就会向其他个体车主奔走相告,让他们当天不要出去装货,有“险情”。尽管个体车主们迫于市场压力彼此间的竞争比较剧烈,然而,在对“外”方面他们却是异常团结的。他们就像是抗战时期的游击队,左打一枪、右放一炮,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个体车主们面对市场竞争与政府制度的双重压力“在排斥中团结、在团结中排斥”。 三、结论与讨论 第一,政府权力经营和恶劣市场环境的合力对县个体车主、个体汽车修理行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巨大的。政府的权力经营导致他们的税费加重、罚款过多,加上不定期的“关系费用”支出使他们的经营成本不断“攀升”,不堪重负;而市场环境的恶化则直接影响了他们的经营,造成了利润空间的缩小。政府权力经营和恶劣市场环境合力下的个体户面临着成本不断上升、市场竞争不断升级的境况,利润在下滑,他们在遭遇改革开放以来最严峻的困境。 第二,越是贫困的地区,个体户的发展就越艰难。一方面,越是贫穷落后的地区,政府财政收入就越多地依赖于税收、费收,政府压给经营者的税费负担就越重,经营者无法承受压力自然落荒而逃,这反过来不利于该地区的脱贫。另一方面,越是贫苦地区,市场就越缺乏活力,如何调动市场活力在中国主要是依靠政府,当政府把精力大部分投入到如何加税的心思中,就鲜有精力去思考如何搞活经济、搞活市场了,贫困地区便更难摘掉贫困的帽子。县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县工业一垮,政府的财政收入就开始告急,如何维持庞大的官僚机构是政府日思夜想的问题,要收入就只能找个体户要,但个体户财力有限,那就只能多设置费用、多罚款来进行创收。然而,政府创收了,个体户就垮了,个体户作为私营企业的过渡阶段发展不起来,县私营企业队伍自然难以壮大,继而会反过来影响县经济的发展。而与此同时,与县同属一个地级市的Y县,其经济发展势头良好,以商业为主,Y县政府采取着截然不同的做法――积极减免个体户、私营企业的税费,鼓励经营、鼓励投资,Y县个体户发展蓬勃,形势一片大好。这便提出了一些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贫困地区的政府该如何摆脱对税费的依赖,真正将搞活市场作为其工作的核心?政府应该如何真正给个体户创造发展的空间和环境,让他们的创业活力来带动市场和地方经济的发展?第三,个体户的衰退是市场竞争的必然还是人为地“监管过严”,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是前者,这意味着个体户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现阶段个体户“缩水”现象便是他们走向消亡的过渡阶段;但如果是后者,那就意味着政府对个体户的“监管”不但没有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反而阻碍了个体户的发展,逆市场潮流而行。本文认为,县个体户的衰落是市场竞争和政府“监管过严”共同作用的结果。很明显,某些行业的个体户由于资本少、投资小、技术含量低,没有能力加入到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来,易遭市场淘汰,随着市场转型的深入,不少行业的个体户被市场的洪流所湮没。但是,大部分集中在第三产业的个体户却依然为市场所需,其中有些甚至还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得更为紧俏。事实上,在中国尚未完全开发的西部地区,个体户有着广袤的发展空间,因此,个体户的“缩水”只能部分归因于市场,还有相当部分原因则应归咎到政府的“监管过严”。“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认为,沉重的税费负担、缺位的创业服务等,是抑制创业活力的关键因素,势必会影响个体户的发展壮大,因此政府对个体户的影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王石川,2006)。 新的历史时刻给个体户的发展提出了新的制度和市场要求。弱小无助、主要由来自社会底层人群构成、并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政府积极扶持和良好市场环境才能生存的个体户能否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政府应该对个体户放任自流还是重新扶持?个体户将来的路在何方?他们能否度过这艰难的时刻?这一切也许需要时间来回答,让我们拭目以待。 经济现象论文:新经济形势下贪腐现象特点及对策研究论文 摘要:改革开放50年,中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这个速度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仅仅三十年的时间,中国完成了从农业到工业再到信息化的转变。伴随着这种转变,各种矛盾和问题也呈现了纷繁复杂和急剧变化的趋势。特别是本世纪以来,社会各界尤其对贪污腐败的讨钱之声越来越高,作为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腐败案件的也越来越多,这一方面说明民众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度很高,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是对检察机关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是鞭策。这就要求我们要研究新的经济形势下贪腐现象的新的特点,同时制订出新的对策。 关键词:贪腐现象;经济形势;案件 先看几起案件。 第一组。 08年7月原福建省福州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办事处的报帐员张丽萍因在03年10月到2007年7月间以篡改单据等手法贪污单位现金886万多元被判刑。 同月,曾任北京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原副院长肖云良因贪污、受贿共计152万余元被市二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24万元个人财产。 同月,曾于2007年2—7月任陕西省旬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原会计曾诗平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合作医疗基金61万余元被旬阳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第二组。 内蒙古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任职6年敛财3200万元,月均44.44万元;北京市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受贿1600多万;山西临汾副市长苗元礼受贿7000万元;据检察机关和法院查明,重庆巫山区原交通局局长晏大彬任职6年贪污2226万,陕西省高速集团原董事长陈双全受贿1700多万,晋煤集团原供应处处长孙水有2000多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南宁市政管理局原局长受贿2600余万元,山西贫困县县长崔保红五年敛财近1000万,广西贵港市委秘书长高二刚夫妻贪污千万元。 第三组。 2009年4月,原海南省海口市规划局主管土地规划管理及审批的副局长陈立奇被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司法机关查明他在2002—2008年6月任职期间,先后收受江苏南通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贿赂130万。而逸11家单位无一例外全是房地产公司。 09年7月,分管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卢锦洪被起诉。同月,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副书记郑敏华因在任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凭借主管单位基建项目的权力收受房地产商、工头贿赂20万被起诉,贵州省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蒋永因在任市总工会主席期间收受开发商贿赂58万被判刑11年;贵州省环保局原机关党委书记王茂敏因在任普安县领导期间收受普安青山电力公司及普安普天大道工程开发商贿赂101万元获刑10年;贵州金苑集团股份公司原监事会主席何卿华因在任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经理期间为土地开发商揽接项目受贿436万元获刑14年。 第四组。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建设局局长周广玉在泰安市是个派头很大的人。他自己拥有18家公司,领域涉及房地产、典当、工程监理、担保、制药等五大行业。所以他常挂在嘴边的话就是:我公司挣的钱已蛮够我花的了,公家的钱、单位的钱我不会用一分。但就是这么个“廉政模范”突然被检察机关查明受贿691万、贪污31万、挪用公款1100万元,并因此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有报道说在郑州市须水镇西岗区经济适用房被开发商建别墅、上海闵行区梅陇镇在建的商品房倒塌事件中都见到政府官员的影子。郑州开发商大股东的丈夫曾是郑州国土局的领导,二股东的丈夫是项目所在区的警察;上海开发商的股东有许多是当地政府的官员,甚至是负责房地产事宜的官员。(据新华网) 以上四组案(事)件都是最近三年内发生的。最远的是07年,最近的是09年7月。从中我们可以至少梳理总结出当前新的经济形势下出现的贪腐事件的一些新特点、新动向。 一是从贪腐对象年龄和职权上看,低职低龄化趋势明显。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一直到本世纪最初的几年,“49”、“59”现象突出,一些将要离开领导岗位的人为了自己有一个“幸福宽裕的晚年”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指导下,大肆贪污索贿,结果晚节不保。但从以上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没有级别的单位报帐员在短短四年间贪污800多万时仅有31岁,股级干部曾诗平几个月把61万元装进腰包时刚过完36岁生日,梦想着自己成为“亿万富豪”的科级局长周广玉也仅仅48岁。 二是从贪腐数额上看越来越大。1933年根据当时临时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26号训令,贪污500元的苏区中央政府科长谢步升被枪毙。1983年1月,广东省海丰县县委书记王仲被执行死刑,他贪污了6.9万元。2000年,成克杰贪污受贿2000万被判死刑。从此在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中涉及到千万以上的就司空见惯了。有人说,现在的贪官已进入“千万级时代”,话虽有点绝,但也是事实。据中新网报道,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国土局局长蒋亚平甚至贪污敛财过亿,从而使自己成为当前全国贪污最多,职别最低的贪官“冠军”。 三是从贪腐行为发生的领域来看,不仅原来的“重灾区”如房地产开发、道路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等领域继续保持“强劲势头”外,在其他领域也呈多发态势。著名学者任建明在08年2月份的《寮望》周刊上曾撰文指出:工程建设、土地管理领域发生的案件近5年比五年前增长了61.3%。不仅如此,“传统上,人们都只关注政府和公共权力的腐败,而近些年,腐败已经在非政府公共部门,包括高校和医疗系统,私营部门(市场及企业领域)以及社会各个领域流行和蔓延”。“中央采取的一系列改善民生的项目中的腐败行为也有增无减,比如教育、新农合、劳动保障等等”。以上的几起案件也明显地印证了这个观点。如果说“有工程的地方就有腐败”,是一种坊间传说的话,有关网上的“房地产、教育、医疗的严重腐败已是压在人民群众头上的新三座大山”的说法就该引起我们的注意了。 四是从贪腐手法上看,越来越隐蔽。改革开放初期“双轨制”的实行“造就”了一大批在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钻空子的掮客,经济领域的腐败也因此而产生。上世纪末在反腐领域产生了一个新的名词叫“权力寻租”,起因就是国家全面实行了市场经济,在传统产品价格方面没有了“签字权”的各级审批者们纷纷转变了自己的态度,但“傍大款”没有流行多长时间就成了过街的老鼠。身为当时岱岳区房产局局长的周广玉就是“先知先觉”者,他在1999年就成立了自己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此后一口气成立了18个公司。他把贪污受贿来的资金投入到这些公司中,然后以自己的身份为依托“拓展”公司业务(凤凰网09年6月2日)。无论有人说这是“洗钱”的一种方式,还是郑州别墅案的背后的影子、上海闵行区倒塌楼房背后的影子都是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新动向。至于那些区县委书记的车补问题引起的民愤是制度的问题还是其他的什么就留待以后让事实说话吧。 有鉴如此,在当前新的经济形势下我认为反贪腐工作重点要在不同层面上做好一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立法层面抓好监督制度的建设。“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在现代经济社会被证明了真理。无论是单位的报帐员还是身居中央的国级干部,只要他失去了监督,就会为所欲为。在市场经济体制内,“资本的目的就是寻找最大的利润”(马克思语),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的孙立平教授认为“当今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使得许过去行之有效的措施在今天变得苍白无力,其结果就是权力失控。所谓权力失控,既是权力成为一种外部无法约束,内部也无法约束的力量”。类似上面提到的福建省福州市沙头街道办事处报帐员张丽萍判刑之后的“要是早点审计就好了”的哀叹虽有点倒打一耙的意思,但如若政府能把对官员的日常监督纳入到正常的轨道上来,这种“受埋怨”的词会少听到一些。具体的就是应尽快出台公职人员个人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因为“任何贪官污吏要贪赃枉法,不管什么形式,最后都会变成家庭财产”(王明高《科学制度反腐》),在这个制度中特别需强调的是公开的广泛性,不能仅仅限于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甚至让办公室填好了规定的表格直接送“有关部门存档”了事。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网上调侃的“你们假装申报,我们认真审查”的尴尬。 二是在司法检察层面上首先要加大对腐败分子的处罚、追逃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政治、社会上得到任何好处,通过让贪官自己自己感受搞腐败的高成本、高风脸,以支持长期的反腐败的长期进行。其次是加大大要案的侦破力度。“擒贼先擒王”,一个地方每破获一个大案要案,就可震动、教育一大批人,社会效果也会很好。第三是注意总结查办案件的工作经验,尤其要注意案件线索的收集整理,不仅要注重日常工作的检察、群众的来信来访,网上的消息也应认真甄别。有条件的地方不妨成立专门的案件研究室,对检察工作的对象、领域、信包的收集重点研究,给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三是在社会层面上,传统媒体、网络应发挥自己的优势,发挥监督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政府应该首先走在前面,不仅要倡导“领导干部应习惯在舆论监督下工作”(《求是》2009年第14期署名文章),更主要的是要制订制度,让民间反腐有一个制度化的出口——目前以网络为平台的民间反腐以其快捷、高效且廉价的优势开辟了反腐新渠道,但这种形式也暴露了许多问题,政府要做的不是禁止,而是保护。有关专家指出,给民间反腐一个制度化的出口,必然是我国下一阶段反腐斗争一个躲不开的重要命题。
传媒经济学论文:经济学视角下传媒与经济安全的关系 传媒与经济有着极深的渊源,财经类传媒就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媒体,可以说传媒就是为对经济进行报道而出现的。从经济学入手,针对传媒对经济的影响进行分析,可以了解传媒与经济安全的关系,为传媒对经济安全的影响找到理论依据。经济学的核心问题是研究对于资源的有限配置问题。通过经济学的分析研究,也可以认识到传媒在经济活动中起到的作用,进而分析对经济安全的影响。 经济学 传媒 经济安全 宋萌,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河北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王丽霞,河北大学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讲师。 经济学的划分通常分为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由于要在经济全球化视角下对其进行分析,所以国际经济学对于现阶段认识传媒对经济安全的影响,就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微观经济学视角下的传媒与经济安全的关系 微观经济学是19世纪下半叶发生的边际革命而产生的结果。简单来说,微观经济学就是研究个体的经济单位在市场条件下运用供求关系的调整手段对市场进行配置的问题。经济活动中的4个基本要素为:生产者、消费者、市场、政府。其中政府对于市场是监管者,在微观经济学中没有涉及。所以微观经济学主要研究的是生产、 消费与市场。在这三者当中,市场又占据了重要地位,因为是市场把生产和消费联系到了一起。 在产品的自产自销阶段,人类的生活只能满足于自给自足。剩余价值的出现,导致了生产者与消费者分离的状态。生产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自己生活,更是为了其他人消费,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性。这里所说的市场不是说商场等具体的交易场所,而是抽象意义的市场,是为联系生产与消费而产生的。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是调节生产与消费从而进行资源合理配置的最为重要的方式。 微观经济学的核心理论主要是供求关系理论,并由此理论衍生出针对生产者、消费者、市场和市场对于参与者的回报等一系列相关理论。对于这些理论,通过简单的研究也可以看出,当市场形成时,生产者与消费者发生了分离,这时对于市场的了解就需通过经济信息来完成。这也就是为什么财经类传媒是最早产生的原因。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财经类传媒至今仍是传媒产业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换一个角度讲,经济信息保障了人们对市场的认识。由此亦可看出传媒对于市场的影响力度。传媒需对整个经济环境进行正确的认识,在此基础之上,还要信息对经济产生的影响。经济安全的保障是建立在健全的市场条件下的,且经济参与者都要有理性认知与思维,从而主动调节自身的行动。也就是说传媒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从而影响了生产者、消费者的行为。不仅如此,传媒出来的信息也会影响到产业结构、企业行为与收入分配等。 微观经济学下,市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仅靠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对经济进行调节是远远不够的,市场失灵也不可避免。对于市场失灵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信息的不平衡,也即不完全信息问题。现阶段,人们对于市场的认识主要是通过传媒进行的,这一点可最大地发挥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完全竞争市场对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能得到实现,是因为人们能够完全了解和掌握市场,在理智的基础之上作出判断。在现实社会当中,信息是不可能得到全面掌握的,大家都是凭借不完全信息在市场上进行活动,即便是在传媒如此发达的今天。 有些公司主动利用媒体为其散布舆论,从中获得利益。如全国多家报刊和互联网纷纷转载《燕赵都市报》在2002年7月15日报道的《莫忽视微波炉的危害》一文,该文称微波炉会引起人的心跳变慢、全身疼痛、睡眠被扰乱、记忆力减退,而且微波炉对食物的破坏也十分可怕,它使食物不再有任何活性维生素等。这篇文章四处传播后,当即导致我国微波炉市场两个月内的销量下滑了近40%。这时,某跨国公司推出所谓第五代微波炉新品,宣称能克服上述弊病,并在全国市场上大造声势。后经查那篇污蔑性的文章正是在这家跨国公司的操纵下出炉的。 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传媒对于市场经济的报道是否全面,直接影响着经济安全问题。市场决定了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生产者,都希望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减少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期望通过这些不完整的信息在市场上达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导致单纯的市场经济必定是有弊端的,是会对经济安全产生负面影响的。而传媒在这一情况下就要做到既对生产者负责也对消费者负责,从而保证市场的稳定,继而对国家经济安全产生积极影响。只有传媒对两方面都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信息,才可保证经济安全。 微观经济学由于自身的弊端,很多问题不能单纯地依靠生产者、消费者和市场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就需要政府的调控。政府调控也要遵守市场规律,不能是盲目和无限的。在这一环节传媒作用巨大,不仅要向消费者和生产者呈现一个全面的市场,也要向政府传递充分的市场信息。传媒在连接消费者、生产者、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功能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使各环节都能发出声音并得到反馈。可以看出,在微观经济环境下,传媒对于保证经济安全举足轻重。 二、宏观经济学视角下的传媒与经济安全的关系 1929年末开始的经济大危机爆发后,人们看到了在微观经济学领域不能解释的经济现象。随着罗斯福新政的实施,宏观经济学逐步确立并快速发展起来。如果说微观经济学是研究在市场条件下对于经济的均衡和要素的配置问题,那么宏观经济学就是研究整体的国民经济体系当中所发生的经济的均衡和要素的配置问题。也就是说微观经济研究的是经济个体,而宏观经济研究的是国民经济的整体。对于经济活动主体来说,微观经济更多考虑的是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研究宏观经济学更多的是为给政府提出建议并把握全国经济情况。 宏观经济学是把社会中经济活动的总体作为研究对象,进而分析国民经济当中的各种有关经济总量和变化的问题,主要研究国民总收入、总体消费、就业率、国民经济增长和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由此看来,宏观经济学的研究似乎跟个体的关系很小,且传媒在其中能起到的作用有限。其实不然,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都是通过传媒进行的。传媒作为传播工具,传播信息是其最根本的功能,且传媒不单单是一个传话筒,在传递信息的同时,更需对信息进行解读,让每个受众都可正确认识政府的决定。宏观经济并不是单独作用的,宏观调控必然影响到微观经济,所以政府信息并加以解读是传媒的责任。正确认识并进行宣传,使之产生正面的社会影响是传媒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义务。且政府进行调控的依据不完全是政府部门作出的统计,对于就业、消费等一系列问题从某些方面来说也是由传媒报道获得的。传媒关注社会变化,通过各种手段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的报道,不仅是让人民群众了解社会,也是政府部门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只有对整个经济社会进行充分了解,政府制定的调控措施才可维护经济安全,保障国民经济正常发展。 对于在宏观经济环境下进行的一系列调控措施的实施及其效果,传媒也起到了监督与反馈的作用。政府部门所实施的一系列措施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传媒是有监督责任的。政府的政策与措施是否得当,传媒也会把社会的反应及时回馈,使之适时作出合理的调整。可见,传媒对经济社会的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府的决策,进而影响整个宏观经济调控的措施。 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传媒传递着政府、国民、社会之间的经济信息。传媒不仅为经济安全提供保障,高水平的经济报道还可促进国家经济生活进入良性循环,从而促进国民经济整体的良性发展。从这一角度进行分析就可看出,传媒在宏观经济环境下对保障经济安全的重要性。 三、国际经济学视角下的传媒与经济安全的关系 不论是微观经济学还是宏观经济学,都主要考虑单一国家内部的经济问题。而经济发展的相关问题需置于全球化背景下才能有较全面的认识,所以对国际经济学有关理论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经济学的研究日益重要。现代的国际经济学可以说是结合了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内容,在此基础之上把经济学的视角放到了国际环境下的一门分支学科。它与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都有着紧密的联系,受客观经济规律和市场的制约,也都有市场失灵和政府的干预。区别在于,国际经济学更加注重在国际范围内讨论资源的配置问题。 国际经济学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研究的问题主要有3个方面: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经济关系即世界经济体系与经济组织。这些贸易、金融和组织的问题一旦置于国际背景下,要比在一国之内的运行复杂很多。受到各国法律、文化、制度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同时受控于国际政治、经济的变化和各国贸易、金融的国际政策,使得国际经济学看起来要比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更为复杂。 但国际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并没有脱离经济学理论,对国际经济学的研究也不能脱离生产、消费、市场、政府等因素。它只是由对单一国家的研究转向对国际整体的研究。这就使得传媒的重要性更加提高。没有传媒对整个世界的观察,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也就脱离了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也就是说,当把经济安全问题放到国际化环境下时,对信息的需求更多更全面。 如上所述,国家经济安全必须以全球化视角来分析。这就要求传媒自身从规模到素质等各方面不断提高。传媒产业的发展须跟上国际环境的变化,否则就不能发挥出最大的作用,从这方面说,传媒也会影响到国家经济安全。 特别是近些年,传媒产业随着相关技术的提高和规模的扩大,产生了一些大型跨国传媒公司。这些公司主要形成于西方国家,掌握着世界问题的话语权,使得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中不能发出自己的声音。从国际经济学的视角看,就是信息的不完整或不平衡。这也使得我国经济容易受到威胁,国家经济安全不易得到保障。西方发达国家利用雄厚的资金加上强大的传媒力量,为自己在国际贸易、金融等问题上,甚至于在国际经济组织当中争夺更大的权利。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是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简称。它的出现对中国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境外资金的进入对国内经济是一个刺激,可起到推动作用,但伴随而来的是经济安全问题随之受到影响。 2007年5月24日,美国《华尔街日报》报道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前主席格林斯潘就中国股市过热进行的分析及提出的警告。他认为中国的热潮是短期的,在以后的某个时候股市会出现大幅度下跌。这个报道出现后,国内很多媒体相继对此进行报道,其中还包括国内的主要财经传媒。 2007年5月30日凌晨,一条震撼中国的重磅新闻出现在中国的三大门户网站上。这条新闻是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号称中国最大财经门户网站的和讯网是这样记录这一天的: 股指从5月29日的最高点4335点,一路下滑……创下了2007年中国股市暴跌之最。 B股跌幅更深。 沪市当日仅有1只B股上涨。 可以看到对于这次股市大跌的预测,格林斯潘是非常准确的。且有消息证明,QFII也的确从中国提前撤出大笔资金。这一举动和炒作房地产不同,在唱空的同时也确实是在做空。再分析一下QFII唱空做空的原因,“即由于受到资本管制等种种限制,境外资金在本轮牛市行情中并没有充分受益,并且如果大量境外资金涌入到国内以后,疯狂上涨的指数也给QFII们建仓带来了困难。所以,通过唱空来阶段性打压股市,为其自身的操作提供‘方便’,也就成为一种比较可行的选择”。 由此可以看出,外国传媒与QFII相互配合,达到了自己的利益诉求,更通过这些经济大师的话语权来左右了中国的财经报道,并成功左右了中国的金融市场。这就对中国的经济安全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同样在人民币升值、鼓吹中国房价泡沫等方面,也为大量热钱的进出大造舆论。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外国传媒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是为外国的经济利益打算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传媒与经济安全之间的关系。伴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传媒与经济安全在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从根本上讲,经济发展带来一系列新的经济问题,而传媒恰恰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产生的。在这些经济问题当中,国家经济安全问题越来越复杂且越来越国际化。当经济安全的问题日益重要时,传媒在满足国家经济安全、(下转第61页)(上接第58页)促进经济增长这些问题上的作用也更加重要。从经济学层面上看,传媒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且是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而传媒想要发展也需要稳定的经济环境,这也就对经济安全提出了要求。可以说两者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可使经济发展进入良性循环,反之则相互产生负面影响,使得国家整体发展受到阻碍。 传媒经济学论文:浅析传媒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架构 【摘 要】传媒经济学是我国新闻事业发展与新闻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研究传媒经济这门新兴学科。传媒经济学有两个核心词汇,即“传媒”和“经济”,这表明传媒经济学研究是跨越传播学和经济学两个学科的双重研究,因此,其理论体系相对来说更加复杂、多元、多面,不少学者专家都对其进行了细致全面的研究,为明晰传媒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构架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关键词】传媒经济学;概念;研究对象;理论范式 传媒经济学是经济学与新闻传播学的交叉学科,是传媒文化跟随时展的最新成果。现代社会经济现象成为新闻传播业关注的焦点,促使传媒业与经济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传媒经济是传媒的信息传播活动引发的经济现象,并且越来越成为主流的社会经济现象,传媒产业也逐步成为各发达国家的支柱产业。[1]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大背景的影响,科技的发展、产业链的延伸、管理制度的升级、国家政策的调整以及传媒行业自身的转型与改革等等,都对传媒经济学的研究学提出了新的研究方向。下文从传媒经济学的概念,研究对象等方面简要介绍传媒经济学的基本问题,初步建立起传媒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构架。 一、传媒经济学的概念界定 传媒经济学理论研究跟随传媒行业的发展而兴起,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高等院校就将“传媒经营管理”作为新闻传播专业的必修课,开启了国内对传媒经济学理论研究的大门。但由于传媒经济学涉及多门学科,加之其为新兴学科,缺乏充分丰富的研究材料,国内外学者对于传媒经济学的概念界定并没有统一的说法。我国真正开始关注研究传媒经济学则是近20年代的事情,随着国内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对传媒产业的新要求以及受到国外先进传媒经济学理论研究的影响,点燃了我国对传媒经济学理论研究的热潮,不少专家对于传媒经济的概念提出了新的看法,例如周鸿铎在《传媒经济导论》中指出传媒经济是研究人们在传播活动中所支配的各种资料物质的和非物质的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规律的科学。它的研究对象是人们利用建立在高科技基础上的、以传输信息为主要任务的各种传播媒介的传播活动的投人与产出的比例关系, 以及由它所引起的各类经济活动及其运行规律。媒介经济学理论可以使媒介经营管理人员了解如何以最小的成本、耗费最小的资源来实现同样的社会效益目标, 而社会效益目标是媒介经营的一个约束条件。众多学者都对传媒经济学的研究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引发了人们对传媒经济学的重视,为今后全面深入地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传媒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独特性 “规定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应该遵循的原则是必须概括学科的实质,体现学科的基本理论框架,显示与相邻学科的联系与区别,简明扼要地为学习这门学问的人提供一个观察和思考问题的出发点。”[2]每一个发展的学科都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传媒经济学当然也并不例外。从传媒经济学的名称我们不难看出,概括来说,传媒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涵盖传媒学、经济学、传媒产业发展运行引发的经济社会影响等等,因此传媒经济学的基本问题与研究方向与经济学是基本一致的,但因为传媒经济作为新兴学科的限制,以及受到时展,社会环境变化的影响,传媒经济学又具有和经济学不同的特性。 首先,无论是哪个研究学派,对经济学的研究旨在围绕“产业”来合理配置有限的社会资源,而对这种“产业”关注与研究的默认前提是承认收益与投入是成正比的,“在生产技术不变和一些投入为固定时,增加一种可变成本投入所增加的产量(边际产量)递增,但如果这种投入一直增加下去,所增加的产量就会递减,甚至成为负数。这是因为开始时,可变成本增加使固定投入得到更充分利用,但如果一直增加下去,固定投入已得到充分利用后,可变投入的效率就递减了。”[3]但是传媒产业并不适合这种默认规律,传媒产业是初始高“生产成本”,后期低生产成本行业,其实道理也非常简单,比如各种传播媒介,电视、广播、报纸等等生产成本相对来说比较高,但后期复制成本却十分低廉,特别是对网络科技发展普遍性如此之高的现代社会来说,媒体复制的成本几乎为零。 其次,一般产业要保证其健康长期有效地科学发展,就必须要求经营者或者是管理者时刻保持冷静的态度,消费者相应也会沉着思考自己究竟需不需要这种东西,购入后其使用价值是否与其价值相符,因此,一般产业的生产、管理、消费环节都极具节制性,更多关注的是各个环节的有效收益。传媒行业并不是如此,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产品的价值评判经常会出现误差,比如一本专业性极强的书籍问世,可能只会有少数真正需要的人才会购买,但是对于生产者(可以使作者或是出版社)来说,这本书的发行可以改变文学的发展轨迹,或是开创某一领域的先河,其社会价值与长期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再次,一般产业的价值衡量往往是看得见的,使用材料的优劣,消费者需求的多寡等等都直接影响的产品的价值,并且体现在“价格”上。传媒行业作为一种特殊行业,价格与价值并不能完全划等号,比如一份报纸的价格并不能简单用纸张的成本作为标价标准,电视、电影、广播、网络等等的价值实现更多的是通过其“社会价值”来实现的,是可以没有价格的,“没有价格作为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直接连接,通常纪录消费者对攻击进行选择的手段就会有重要失灵”。 [4] 三、传媒经济学的理论范式 《2010 年: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报告》根据2010 年2 月为止收集的各种数据进行统计和计算,2009 年中国传媒产业的总产值为4907.96 亿元,比2008 年增长了16.3%。[5]传媒经济学由于产生的社会背景的复杂性以及开放性,融合经济学与传媒学甚至管理学在内发展为一门综合性极强的负责学科,因此,传媒经济学可借鉴多种学科理论并结合学科特点建立起自己独有的理论体系。 1、本位研究 传媒经济学极具学科独特性,不能单一地用经济学理论或是传媒学理论作分析,我们可以多去关注传媒经济学本身的学科特征,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一些有研究意义的重要课题。 2、结合产业经济进行传媒经济研究 侧重于研究传媒经济学的经济作用,将市场,产业结构,产业融合、产业布局等等经济学理论作为分析重点,去分析市场经济下传媒经济学的独特发展状况。 3、结合传媒和管理进行传媒经济研究 传媒经济学中有充分可供研究的管理与传媒因子,比如传媒产业如何通过科学的管理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经济动荡对于传媒产业的影响、生产者在传媒行业中的经济作用等等都是可以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 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成长起来的传媒经济学具有丰富的研究资源,加强对传媒经济学的深入探索研究,不断规范研究方法,增设多种研究方法,为建立完善的传媒经济学理论提供有利条件,指导我国传媒产业健康茁长成长。 传媒经济学论文:浅析系统经济学视角下的传媒产业组织 摘要:目前,国内外的学者对传媒经济学领域的研究大多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之上,它的分析结构是一种比较微观的经济学和产业经济学的体系。但实际上传媒经济学领域具有一些自己独特的体系结构和产品属性,而且随着网络传媒的不断发展,这种研究方法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大。也正是因为如此,所以相关学者对传媒经济学领域的研究具有很大的争议性。本文就在系统经济学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的传媒产业组织进行相关的探讨。 关键词:系统经济学;传媒产业组织;经济系统;传媒经济 一、传媒产业在市场中的发展 传媒产业经济运行最关键的部分就是传媒企业,传媒产业的系统可以通过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形成,所以不同的组织结构需要有不同的企业主体在外界环境的影响下形成。系统经济学认为,市场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就是产业结构内不同的个体,也就是企业之间的相互作用;第二种就是传媒产业针对外界环境的变化所形成的自组织形式。 目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我国的传媒产业也出现了巨型化、经营范围多元化和销售市场全球化的转变。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中,传媒市场在保持高度集中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巨大的市场波动。这种状况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根本就无法进行解释,因为这种理论认为企业形成一定的规模是获得最优产业结构的基础性条件,集中程度不高的市场结构根本无法实现规模生产,只有一些经济寡头和市场垄断的结构才具有规模生产的条件。但是传媒经济学的研究却表明,在它们产业结构变化的过程中,各种规模的企业都广泛存在,而且并不是越大越好,最好的例证就是时代华纳和美国在线的合并失败。所以,在这里笔者采用系统经济学理论来对此进行分析。 采用系统经济学在对传媒产业的生产系统进行分析时,只需要从系统内部成员数量的变化、内部成员性质的变化和群体数目的变化等三个方面就可以对它们的系统内部进行动态分析。从传媒产业发展的过程来看,它的宏观动态特点表现为:传媒产业的规模分布大致呈现帕累托的形态,它们具体的分布情况会随着它们产业的生命周期的阶段而有所不同。例如报纸媒体正慢慢衰退,所以很少有新开办的大型企业,但是在网络媒体这个新兴行业内,几乎每个月都有企业的重组、合并或者是倒闭。目前我国传媒企业在市场上的发展特点用系统经济学来阐述就是:由于传媒企业之间的创新能力不一样,所以当它们之间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宏观表现就是该产业的市场结构。 二、传媒产业的竞争 按照产业组织的观点来看,竞争是用来分析某个行业内公司的数量和相关产品类型的一个概念,市场结构竞争最为激烈的可以称之为完全竞争市场。在这个市场中,公司会提供大量同质化的商品。反之,竞争力最弱的则称之为垄断市场,所谓的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则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在系统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之上,本文将考察传媒产业之间为抢占消费者、资金流和广告收入等进行竞争的情况。因为传媒产业的竞争不仅存在行业之间的竞争,还存在跨界之间的竞争。引入系统经济学的观念会让媒介之间的这种竞争分析由复杂变得简单。 根据系统经济学的研究,我们发现,传媒产业中存在着非常广泛的层级系统。这些层级系统是由很多子系统按照等级的关系组织起来的。在对传媒产业的竞争模式进行分析的时候,我们会按照由高级到低级的层级结构来进行分析。 (一)全球化的竞争。在全球化的竞争之中,传媒产业的竞争对象存在于世界范围内。在十几年前,联合国和联合国的科教文组织在国际性的媒介竞争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并制定了各个国家媒介竞争的相关政策。目前,这些政策已经被很多世界性或者是区域性的组织决策所取代。例如,按照世贸组织的要求,各个国家需要开放电信市场,使得中国的传媒产业受到了外来的竞争和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国营和民营之间的竞争。在这个层级中,国家的媒介政策和国家的经济状况是影响传媒产业竞争的主要因素。我国的媒介政策应该是为传媒产业发展服务的,所以应该为传媒企业设置一定的竞争参数。我国的经济状况决定了我国的传媒产业所能够使用的资源情况,媒介的所有权会对国家内部的竞争起到催化作用。最典型的例证就是美国的媒介政策,它处在两个极端中。由于1996年电信法案撤消了对媒介所有权的制约条件,所以美国的传媒产业发生了大规模的兼并和收购。反对撤销限制的人认为兼并会导致寡头垄断的产生,而支持撤销限制的人则认为这有助提高企业的个体竞争费力,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这就是两个极端,没有一个中间过渡的过程。除了媒介政策和国家的经济状况之外,国民经济的现状也是影响传媒产业的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经济环境的好坏能决定传媒产业运行的宏观经济因素。例如,在经济萧条时期,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和传媒企业的发展形势会直接影响传媒企业广告的收入量。 (三)传媒行业之间的竞争。这个层级的主要内容就是行业之间的比较。传媒产业在进行内部竞争的同时还要面临来自行业之间竞争的压力。运用这种层级分析的方法,我们找到了一种能够分析传媒产业和其他行业进行竞争的方法。其实,竞争广泛的存在于产业之间和有很多产业所组成的群落之间。所谓产业就是一个群体或者是具有相同属性的企业结构。在这个产业之中,企业之间的相似度要高于其他产业的企业。对传媒产业来说,它是可以通过技术,尤其是生产技术来进行判断的。我们假设如果所有的媒介都是以数字化的形态呈现出来,那么用生产技术就可以让它们的每一个产业都变得非常清晰。 三、传媒产业的创新 在传统的产业组织理论看来,产业的创新只需要经过两个周期就可以完成,即知识理念的创新和生产工艺的创新。这种观点认为,当产品的形式确定之后,竞争的压力就会由产品向生产部门转移。在系统经济学的理论看来,创新的周期有四个阶段,它的基本原理是在宏观的经济系统中,产品的多元化和市场的多元化进行的一种交替演变。这种观念认为,产品的创新需要由动机、机会和方法的共同引导,如果企业管留着对生产效率的不满达到一定的程度之后,就会自觉克服身上的惰性,产生创新的需要。随后,在产品市场的调查中,管理者发现消费者有新的需求,并伴有新技术的出现时,需要进行仔细鉴别,然后在企业或者个人的范围之内用各种方法进行检验,让创新的意向经过广化之后再经过不同的情景进行区分。当产品生产完成,需要进行市场推广时,管理者应该首先将创新的思路和理念从意识层面向转化为可以进行整理的知识系统。因为社会分工的不同,传媒产业的创新在广化阶段,就是要将原本比较模糊的想法使之具体化、标准化,方便进行逻辑整理。 这种模式具体到传媒产业,比较常见的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生产并不意味着垄断制的生产组织形式,这是由传媒产业的产品性质所决定的。因为传媒产业的产品在进行标准化生产的过程中,允许它们之间较大的差异化,这也是传媒产业产品所特有的。例如现代各大电视台都会设立一个频道的总监制,但是每个监制如何实现对频道把控的方式是非常自由的,而且具有非常强烈的个人色彩和地方特色。整个栏目组的成员通过运用自己的知识结构、技术水平和创造力就能打造一个非常优秀的节目创意,但是这也要建立在遵守相关专业标准、保证质量的基础之上。同时,传媒企业还可以通过购买其他的创意产品来达到自己创新的目标。而且因为传媒产业的特殊性,使得它们能够充分挖掘出创新产品中的潜在价值,实现价值的突破。根据我国目前的传媒产业现状来说,进行创新的大多是一些规模比较小的企业,因为他们缺少足够的营销能力和条件,所以只能选择不断创新,让自己和大企业有更多的合作机会,并能从中获利。所以,这种价值的创新就实现了企业价值链之间的动态协调。除了价值创新之外,传媒产业的技术创新是它们获得长远发展的动力。值得注意的是,在传播创新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宣传的方法,如果创意不能得到有效的扩散传播,就很可能导致该项技术创新的失败。 综上所述,传媒产业具有高技术和高附加值的特点,是信息化产业中发展潜力较大的产业之一,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引起了高度重视,我国已经将传媒产业的结构调整列为扶持对象。传媒产业的组织结构和变化推理都是建立在系统学经济学的基础之上的,笔者希望能从一个全新的角度为传媒产业的发展提供一个新的方向。 传媒经济学论文:浅谈传媒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探索和未来的发展领域 从我国当前传媒经济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的传媒实践的发展优先于传媒经济理论的发展。而随着传媒产业的不断发展,也为我国还不甚完善的传媒经济学理论提出了更多的研究课题与研究方向,与此同时,还为我国传媒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从传媒经济学的相关研究方法入手,针对当前实际,提出优化当前国内传媒经济学研究的具体措施,旨在不断加快传媒经济学发展,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传媒经济学研究方法广告购买指数 根据《2010年: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报告》的相关资料表明,截止到2009年,我国传媒产业其总生产值已高达4907.96亿元,与2008相比,增加了16.3%个百分点。在这个大背景之下,怎样优化传媒资源日益成为了当下一门显学,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传媒经济领域的研究理论、方法与对象等框架上的发展也较为多样化,众说纷纭,而这种情况也促使其在固有的研究深度与广度方面都有待进一步加强,除此之外,随着当前传媒行业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断出现,而一切问题的出现,都迫使我们必须不断优化传媒经济学理论,以此促进传媒经济行业整体发展。 一、传媒经济学的相关研究方法 不同类型的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方法。而就传媒经济学来说,其研究方法则是一般经济学方法具体在传媒领域当中的运用手段,且同时将传媒领域其特殊性引入到当中。一般而言,传媒经济学其基本的理论体系与经济理论形成的过程也是相符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确定经济变量的定义,且提出相关假设条件。第二,根据这些假设与定义,提出相关假说。且基于相关假说,提出对于未来的相关预测。第三,用事实来证明预测是否合理,如果预测与理论不相符合,那么这种假说就可判定为错误,要么进行修改,要么就放弃。 关于传媒经济学研究的独特性,其一就是不能照搬一般经济学理论的框架,我们必须要基于一般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从而引入相关的被抽象掉的现象与因素,从而确保理论与现实相贴近。Ramstad基于架构的绩效、行为、结构、基本条件以及政策之外,还增加了媒体使用者,主要包含消费者与广告、媒体产品元素,主要包含分销过程、媒体内容与媒体形态等两大主要的要素群体,以此勾勒出更具弹性与灵活性的传媒分析框架。 传媒经济研究的特性之二就是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在研究当中的关系。一般而言,实际分析就是将价值判断摒弃,只对经济自身的内在逻辑与客观规律进行关注的一种研究策略,要解决的问题是“是什么”;而规范分析通常是将价值判断作为基础,进而提出某些判断标准作为衡量事物好与坏的标准,它要解决的问题是“应该是什么”。一般经济学领域都将规范分析同实证分析分开来进行,但由于传媒产品本身所具有的外部性,因而在实际当中很验真正将二者区分开来。一般来说,正的外部特性有益于社会发展,而负的外部性则对社会有害。因此,在传媒经济理论研究当中,在将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进行有机结合,建立一种基于规范模式之下的一种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合二为一的模式。 二、强化当前国内传媒经济学研究的具体措施 随着我国传媒产业的不断发展,当前许多高校也已开办了传媒经济理论相关的学位教育,因而,对于我国传媒经济学的研究也更趋于规范化,传媒经济的发展也将随之不断发展。为此,根据作者相关实践经验,现总结出以下对策和基本思路来加强加我国当前传媒经济学理论的研究与发展。第一,将传媒经济学的研究现状与发展历史之间的关系厘清,这也是研究传媒经济学的基础与起点。第二依据经济学的分析模式,建立传媒经济学理论框架。并且将相关的数学研究方法与哲学研究方法与之相融。第三,在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的统一当中,不断深化对于传媒经济学的探索,这也是研究传媒经济学必须具有的战略性高度以及科学化的态度。第四,从我国传媒产业自身的发展历程,分析当前传媒产业所面临的以下问题,服务于传媒实践。首先比如信息传播去中心化的发展趋势所带来的赢利模式与传媒管理的变化。其次,随着政府不断放松的管制与数字化进程的加快,加强对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方面的研究探讨,尤其是电信与传媒之间相互融合的问题。基于营销有效性与传播认知的有效性之上,对相关的广告购买的指数进行分析,一般而言,以阅读率或者是收视率为基础的当代广告营销策略,它的依据就来自于认知的有效性。而从营销层面上来看,营销有效性更具意义,因而将传播营销的有效性作为基础的现代广告购买指数进行分析会具有更为明显的现实指导意义。第五,加大不同领域学科的整合力度,促进传媒经济学健康快速发展步伐步伐。从传媒经漳学的构成来看,它是一门经济学与传播学交叉的学科,对于它的研究,需要集合管理学、经济学与传播学等学科,因此,对传媒经济学实行交叉研究极为重要。 总的来讲,传媒经济学作为一门处于不断发展与演进的学科,它的框架应该相对较稳定,且其基本结构应该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就当前而言,对传媒经济学的研究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各方面还不甚完善。笔者期待我国能够尽快完善当前的传媒经济学理论,不断推动我国传媒经济产业的全面发展,进一步提升传媒现代化水平。 传媒经济学论文:传媒经济学视角下的公交移动电视经营 摘要:从经济学上的定义来看,电视媒介提供的电视节目是一种经济产品,电视媒介是生产出品的生产单位。在一定的社会环境,社会生产方式下,精神产品与物质产品的生产方式是密不可分的,一般来说,两者是相适应协调发展的。公交移动电视作为电视的一种,它的产生与发展也在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体系中。它的产生体现了供需关系的相互作用,它的运营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关键词:传媒经济学;公交;移动电视;策略 1 引言 将传媒经济学与公交移动电视的经营联系起来有利于通过把握传媒市场运作规律,准确预测公交移动电视产业的市场行为所产生的效用,并进一步指导其发展方向。在传媒经济学的视角下,讨论公交移动电视起源、发展以及产业进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都将具有更开阔的思维视野以探索产业经营之道。 2 公交移动电视的现状 公交移动电视属于垄断竞争市场。这一垄断竞争市场的共同特点是,市场中的参与者个数是很多的,在一定程度上是竞争性的但不存在具有绝对决定性的寡头。其次,它们向受众和广告主提供的信息产品虽然具有较高的相似性但还是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差别,因此又具有一定的垄断势力。再次,存在具有明显长期性的进入壁垒。实际上,任何情况下潜在的新的媒介进入者都需要时间和资本,这个进入壁垒的界定几乎包括了媒介的所有行动。 2.1 公交移动资源的优势分析 2.1.1 传媒资源优势 传媒所凝聚的受众的注意力资源是传媒经济的价值所在。整个受众的注意力始终处于一种“买方市场”的优势地位。能够将受众资源凝聚起来的“注意力产品”的价值只会越来越高。[1]“长尾”定律实际上是统计学中幂律(Powe:Laws)和帕累托分布(Pareto)特征的一个口语化表达。“长尾理论”认为,只要渠道足够大,非主流的、需求量小的商品销量也能够和主流的、需求量大的商品销量相匹敌。[2]那么,“长尾理论”适用于公交移动电视市场吗? 根据中国权威调研机构在杭州、大连、青岛等地的调查数据表明,乘坐公交车的乘客,平均家庭月收入4731元。这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数据,一方面,4000~5000元月收入的家庭是构成国内城市家庭的主体,市场基数非常大;另一方面,4000~5000元月收入的家庭实际上已经拥有有每月超过2000元的可支配收入。按照“长尾理论”,就抓住这些人群,进行重点宣传,影响他们的消费选择,那么所取得的收益往往要大于由少数高收入人群所带来的收益。因此,这一模式最适合的产业是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快速消费品等品牌广告。从这一角度来说,实际上各大移动电视运营商所采用的策略是符合这一市场分析,并已取得良好反馈的。 2.1.2 广告影响力优势 媒介的影响力是媒介为了达到某种传播效果而借助某种传播手段向受众传 递某种信息而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力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媒介的最大影响往往来自于“规模影响”媒介的规模经济效果来源于大规模地生产、传播信息产品允许使用更有效率的设备和技术、采编、经营管理人员在专业化的工作过程中也可以积累经验和提高能力,从而导致平均成本的下降。因此,同质的竞争中,传媒比拼的是各自的规模经济最优化。其次,传媒比拼的才是各自的传播效果。 据AC尼尔森在上海地区的调查,平均每位乘客在公交车上停留的时间为26.5分钟。而新生代调查机构抽样调研出来的数据是,工作日,公交乘客平均在公交巴士上停留的时间是犯分钟,非工作日,在公交巴士上停留的时间为29分钟。北京市民平均每周花费在公交上的时间为5.18个小时,年运营总人数近50亿人次。“行驶中的公交车”这一传播环境具有相对的封闭性。[3]在乘车途中收看公交移动电视节目,乘客受众是无法回避的,也没有收视选择,处于被动收视收听状态下。公交移动电视这种封闭的收视空间,强制性收视,节目内容的不可选择性有利于避免信息流失。从传播效果上说,遥控器是广告最凶恶的杀手。 与家庭电视客厅休闲性、受众手中拥有遥控的自主权相比,公交电视受众选择继续收看广告的比例高达八成。另一方面,处于封闭的公交车空间里对于被动收视的受众来说,失去了家庭电视收视的选择性。这一信息获取模式具有强制收视的特征。但同时,公交移动电视也会因为提供“单一信息网”和“被动性消费”而导致电视的非人性化的使用。 2.1.3渠道优势 在我国媒介产业的起步阶段,渠道一度成为极其短缺的资源。谁拥有了这一稀缺资源,谁就是市场追逐的对象,谁就拥有传播市场的霸权地位。即是随着传播技术的革命性进步,传播市场上的渠道资源以几何基数的增长方式爆发了。信息传播渠道的数量、规模、种类,都以令人目不暇接的速度增递。以电视传播为例,上星频道管制的进一步放松、电视直播卫星的即将升空、宽带在线视频的普及、3G的商业化应用等等。所有人们熟悉的传播影响力的产生方式以及市场盈利模式都遭遇了空前的挑战。在传播渠道大规模扩张的北京下,传统的传播管制的力度和效能会有一个平均化的递减;而过去堪比“黄金”的版面和时段等等都会因其“过剩”而逐渐变得价格贬值。从传播效果来说,无论是舆论宣传的那种“媒体联动”还是广告投放的那种“集中轰炸”,其传播效果都在明显递减。 2.2 公交移动电视经营面临的困境分析 2.2.1 传播效果问题 尽管公交移动电视在“封闭环境”下取得的强制性单向传播效果得到了市场的验证,但是对于这一效果的取得,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在这一传播环境下对于电视的非人性化使用、传播过程中的噪音是公交移动电视面临的预期欠佳的传播效果。公交车到达每一站都需要报站以便乘客上下车,这样就必然会覆盖公交移动电视节目播出的声音,导致一部分无法观看屏幕“听电视”的乘客无法接受到完整的节目信息,从而造成一定的信息缺损。另外,户外广告的黄金地段,广告往往容易扎堆,挤作一团,包括车厢内的车体广告、招贴广告。严重影响了移动电视广告对于受众的到达率和记忆度,分散受众的注意程度。这些信息的拥挤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交移动电视的传播效果。 2.2.2 内容缺失 由于政策上的限制,目前移动电视运营商不享有内容采编权,其节目内容供应采取制播分离的规定。因此各大移动电视运营商无外乎都采取两种模式。一是广电运营商模式,将移动电视接入本地有线电视网,实现电视节目的传输,由广播电视独立完成内容的制作和传输。二是合作运营模式,主要是传媒运营商与制作机构合作。这种模式采用数字广播技术,通过直播方式收看,广电部门主导运营,移动运营商提供用户管理,制作机构仍然主要以广电系统为主。前者是“背靠大树好乘凉”,以东方明珠移动电视为例,它享有众多上海文广集团旗下内容制造的资源共享优势。因此在节目内容上,东方明珠实现了当之无愧的“内容为王”。后者是市场决定需求,移动运营商需要与内容制作单位形成一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在内容提供上极大程度的依赖这一渠道供应,如巴士在线和CCTV移动电视的战略合作。 2.2.3 盈利模式单一 谈到公交移动电视,广告是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公交移动电视的赢利点,除了广告,还能走什么路?目前的中国公交移动电视还没有第二个选项。这就说明公交移动电视的赢利模式是单一的,是需要不断完善的。 北京北广传媒移动电视有限公司在这方面上作了一些尝试。他们制作了利用手机短信互动的娱乐节目,希望通过和移动运营商分账的方式增加收入。其实这也是传统电视媒体早已开发成熟的思路之一,而移动电视受地域限制,远远低于传统有线电视频道的收视率,这一天然缺陷,使得短信收入只能成为广告收入模式的补充。 3 公交移动电视经营的应对策略 3.1 注重实施品牌战略 ①“造星策略”形成关注度与影响力 移动电视要重视“造星”,即制造自己的明星系列,比如,适时推出移动电视自己的“首席编辑”、“首席主播”,结合栏目推出“首席营养师”、“首席导游”、“首席导购”等等。“造星策略”不仅在企业内部可以起到激励和鞭策作用,对外也可以产生很大的吸引力。这些由移动电视自己培养和打造的嫡系“明星”们以其专业素养和自身魅力来吸引受众,利用明星的亲和力来获得观众们的情感认知,同进而营造移动电视的口碑,同时这些明星所带动的品牌栏目,都会提升移动电视的品牌价值。 ②“营销策略”制造公关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度 媒介的公关是传媒与其社会公众之间全部关系的总合。它有利于传媒与社会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树立传媒形象,提高传媒知名度。对具有鲜明地域性的移动电视来说,可以争取主办、协办群众性大型活动和大型比赛,争取已经具有很大市场效应的大型活动的冠名权。同时,可以借助报纸、电视、网络等,向全社会征集移动电视内容的策划方案,或者举办移动电视“首席男、女主播”大赛,移动电视就可以是大赛的唯一播出平台,不但收获了主持人,聚集了人气,也取得了很高的社会价值。同时频道ID,口号的召集也可以起到一箭多雕的作用。与此同时,还要高度重视为市场客户度身定做系列性品牌活动推广方案,并有效实施,以达到最优的传播效果。 在品牌推广成功并树立起自身品牌之后。[4]公交电视可以通过自身的品牌价值,进行品牌延伸。品牌延伸是媒体完善经营的有效方式之一。著名的“迪斯尼”案例告诉我们,通过产业化运作和知识产权的延伸、保护,把形象品牌转化为商品品牌,以形象品牌的观众年龄段为衍生产品的目标消费群,通过商业模式的设定,提升出产业的最高附加值。 ③分众定位 对于公交移动电视产业来说,做好受众调查了解受众基本面的情况是很有必要的,这样有利于公交移动电视针对市场需求不断作出调整,创新和升级。也有利于提高广告客户的广告投放的有效触达率,是一个双赢的选择。数据显示,东方明珠移动电视的主要收视群体为18至40岁的社会主力消费军,占总数的52%,而月收入在3000以上的市民占总数的52%。学历为大专以上的市民占总数的78.3%,受众的男女比例为男性60.5%,女性39.5%。这群社会主力消费军,年轻充满活力,乐于追求新事物且学历高,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希望通过东方明珠移动电视获取大量资讯信息及可信赖的商品信息。[5] ④完善产业链 目前我国传媒产业的内部产业链己经基本形成,但在产品营销环节上还存在问题。以美国电影产业链为例,其产业化本土水平比较高,本土票房约占30%,海外市场约占30%,后期开发约占40%,包括游戏和各类产品的特许经营权。把每一个市场充分做足。如好莱坞的公司一直把打造链条作为自己取胜的秘诀之一。他们在市场中磨练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战略和策略:首先是打造精品;然后是广泛的放映演出或出版;接着做成相关的礼品;下一步做成游戏软件;然后给拍摄地带来旅游收入;接着做成DVD或录像带;然后再是游形象专利的有偿转让。有人把这种做法称为“滚雪球”,这其实是传媒的一种“链式”开发。 3.2 加强节目内容的优化 受众调查中所提到的缺损噪音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了移动电视节目信息的传播效果。针对这一弊端,笔者认为准确合理地使用字幕补充尤为重要。一般来说,广告外的节目都应该配备字幕播出。首先字幕可以保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当受众在收看公交车上的移动电视时,公交车到达站点需要报站名,节目的声音就会被切换成报站声。这样车内电视就会出现短暂的“失语现象”。即使受众此时正在全神贯注地收看节目,信息传递就会损失一部分甚至中断。此时,字幕的重要性就凸现出来了。字幕能够弥补声音消失所造成的信息缺失,保持信息的相对完整性和准确性,维持受众的收视注意力。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声画同步时也需要字幕的参与来减少周围环境噪音带来的收视干扰。其次,可以增加字幕频道,加大信息容量。如果在电视屏幕一侧滚动播出各类字幕新闻,如气象信息、交通路况、预警信息、突发新闻、重要时事等。字幕就形成了另一个信息通道。不仅增加了信息容量,也实现了受众在公交移动电视单一频道下的双重收视选择。 一个完整的传播过程,应该包括传播者、受传者、讯息、媒介和反馈五个要素。其中,受众的反馈是不可或缺的要素。公交移动电视这种单向传播模式,忽视了受众的反馈,破坏了信息传播系统的完整性,直接影响传播效果。互动环节的缺失,是公交移动电视单向传播的缺陷。为了避免这一弊端,公交移动电视可探索多种途径,以便顺利的“倾听”来自受众的反馈。互动,是一个双向交流的过程,需要的是受众的积极参与,以达到接受传播效果的目的。因此多平台的开拓,比如观众信箱、观众投稿、公益活动等形式都可获得第一手的直观材料,以便接受反馈信息,提高传播效果。 3.3 战略合作联盟强化竞争力 媒介市场战略联盟的出现与竞争环境的演变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不论实力多么强大的媒介也很难在各个方面完全靠自己,需要借助其他丈量来实现快速的增长,增强盈利能力,从而促进了战略联盟的产生。 中国移动电视协作体是由中国境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市以上的广电系统移动电视运营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其成员包括中国教育台,湖南、安徽、江苏、江西等巧个省级移动电视和北京、重庆、天津、广州、深圳等18个市级移动电视。[6]各地移动电视采取异地联播、节目置换、广告互换等方式合作。在此基础上,各移动电视公司的节目可以互换,既丰富了节目源,又节约了制作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分销全国性广告投放。众所周知,单一的创收模式很难使移动电视产业形成霸主龙头,广告收入独挑大梁的局面逼迫移动电视公司们寻求良方,扩大传播范围,提高有效收视率,吸引广告商宝贵的注意力。用整合的办法成立协作体也许是目前最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 传媒经济学论文:传媒经济学视域下“走转改”的效益及其实现 2011年8月,中央主管部门发出“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的倡议。然而,“走转改”并不只针对新闻战线,而是面向整个传媒产业、文化产业。因为随着当下传媒业转企改制推进,越来越多的传媒机构进入市场,在传媒产业发展过程中,如何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协调起来,打造出既能满足消费者需求又以人为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产品,是传媒产业重点考虑的问题。而从传媒经济学角度来看,“走基层”是通过融入基层,更好地尊重群众(即广义的受众、传媒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了解民众的生活生产和需求状况;“转作风”是要求传媒建立与受众平等的关系,努力满足受众的合理需求、维护公共利益;“改文风”意味着要提高传媒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加优质传媒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提升其对受众和社会的效用。 “走转改”的社会效益:有助于传媒产业履行社会责任 1.沟通政府与基层社会,减少信息不对称 “走基层”不仅要求传媒机构完善传媒产品的城乡发行和销售网点,建立传媒公共服务体系,还要求记者编辑等采编创作人员“接地气”,通过在基层走访,全面了解、真实记录以及向全社会客观传播基层的发展现状以及底层民众的安危冷暖、所思所想,将存在的相关问题反映出来并传达给政府部门。这在2012年新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的“农民工杨立学讨薪”、“农民工邵全杰春运买票”等走基层节目中得到体现。关注弱势群体、重视民生问题,“走转改”有助于提高舆论引导力,在基层社会和政府间搭建沟通桥梁,促进公共领域和意见自由市场的形成,减少信息不对称。 2.规避市场机制的失灵,降低负外部效应 传媒产品具有较强的外部效应,但外部性有正面和负面之分。正外部性体现在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社会共识的达成,传播并让受众了解政治经济生活等各方面的信息、增加社会知识存量、提高人们的知识文化水平等;负外部性则表现在错误引导舆论、传播不健康的内容、导致社会的“三俗化”等。特别是在传媒市场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市场失灵经常发生,如过度迎合消费者的不正当需求、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在市场经济下,中央主管部门提出“走转改”,是对传媒产业进行的宏观调控。通过这种政策引导,可减少市场失灵,让传媒在保持市场性的同时回归公益性,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起来,减少负外部性带来的不良影响。 “走转改”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传媒产业增强经营能力 1.生产优质产品,抢占稀缺受众资源 基层是传媒产品生产所需的创意的源头活水,传媒从业人员通过“走转改”,不仅能生产出独家新闻、重磅报道等有利于在传媒竞争中增加比较优势的拳头产品,也可以更真实地了解受众对传媒产品和服务的消费偏好、需求状况,进而帮助媒体调整市场定位、改善服务策略,获取更多注意力资源。譬如,2012年央视在“新春走基层”报道中风格的转变,不但强化了其社会责任,也使其收视率猛增。据统计,央视新闻频道“走基层”报道在春节期间的收视率达到0.325%,比2011年提升了17%,比2010年提升了64%,《新闻联播》相关报道的收视率也比2011年同期提升了27%。①而受众群是传媒的重要市场资源,特别是在消费者选择空间较大、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受众的注意力资源是稀缺的。这种注意力资源通过二次售卖甚至多次售卖,决定着传媒的广告资源和经营收入来源。 2.拓展品牌效应,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传媒在“走转改”中积累的公信力、影响力,可转化为市场中的竞争力、品牌影响力。作为“走转改”的典型案例,央视打造的传播中华美食文化的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不仅创下0.5%的平均收视率,还带来了广告、版权、海外发行等一系列收入,在出口过程中,其价格甚至卖到一分钟接近1万元,使央视纪录片的销售额比2011年增加50%。②借助“走转改”带来的“舌尖”品牌,央视还授权出版了同名图书、发行了DVD,而且还很热销。可以说,在“走转改”中,只要传媒产品质量过硬,在社会效益最大化之时,也可以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在这方面,2012年浙江卫视的表现尤为抢眼,其“推出的《中国好声音》,是以服务基层普通群众为宗旨,以传播公益文化为特色,高扬‘走转改’精神的全新媒体实践”,“栏目之所以受到关注,得益于节目主持人、偶像导师自觉降声调、改腔调,在舞台上流露真性情,和普通圆梦人、民间音乐爱好者打成一片”。③正因为此,《中国好声音》成为2012年最卖座的电视节目之一,借助广告、版权销售实现“一亿投入,三亿收入”的经济效益。 “走转改”中传媒社会和经济效益协调发展的实现路径 尽管“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具有上述效益,但在当下“走转改”活动中,存在传媒的积极性不高、管理运作体系不完善、社会责任感仍较差等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出“走转改”的价值,使传媒产业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政府相关部门应强化政策激励 针对一些传媒缺乏“走转改”的积极性,政府部门可进行宏观调控,建立相应的政策激励与政府监督机制。在经济手段上,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工商、税务、银行等系统,通过制定相关的税收、信贷、产品购销等优惠政策,对那些积极服务社会发展、公共责任感强、社会效益表现突出的媒体给予倾斜,如减免税收、加大补贴、提供信贷支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等。而对那些制播违规广告、蓄意捏造和散布谣言、传播低俗内容等危害社会且屡教不改的传媒机构,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视情节而进行罚款等相应的惩处。此外,还可通过树立正面和负面典型进行勉励和鞭策。 2.媒体应完善自身管理运营体系 要保证“走转改”的效果,媒体须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管理运营体系。一方面应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寻找符合自身状况的运作模式,做好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和业务经营;另一方面,可实施采编创作人员的培训制度,通过定期邀请业界精英和学界专家等方式,对传媒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其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并增强其市场意识、受众意识,以发挥出人力资本在媒体“走转改”中的创造力。同时,媒体自身还应完善绩效考评和奖励机制,通过津贴、福利激发从业人员的生产积极性。因为当薪酬待遇提高时,工作人员一般更愿意改善工作态度,激发走基层、多出精品的热情,有利于生产出更多更优质的内容产品、提高产品营销和产业化的收益。 3.社会应加强对传媒行业的监督 社会对传媒行业的常态监督,有助于传媒企业提高服务社会、承担责任的意识。应拓展公众对传媒实施监督的渠道,鼓励传媒产品的消费者和普通公民对“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不良广告”等行为进行揭发举报,以鞭策媒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效益。譬如,对于那些捏造虚假新闻、播出“三俗”广电节目以及生产和传播充斥色情内容与暴力思想等危害社会风气的影视剧的传媒机构,公众应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配合执法部门对此进行查处整治。政府部门也应通过开通举报热线、开辟投诉专区,畅通对传媒业的监督渠道,保障公民的监督权,以此督促传媒人“走转改”,肩负起服务大众、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责任。 传媒经济学论文:传媒经济学理论下的媒介认识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人们逐渐认识到,传媒业不仅有信息传播的社会功能,而且具有巨大和潜在的经济功能。传媒经济这一概念逐渐在传播学术界和传媒产业界受到重视。传媒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传媒生产以及同传媒生产直接相关的经济行为、经济关系和经济运作规律。报纸和电视是传媒产业中的重中之重,也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传媒经济学理论的提出和完善,为媒体在市场经济体系中更好地发挥优势和取得经济利益保驾护航。 [关键词]理论 西方经济 应用传播 电视业 一、理论认识 传媒经济学在国际和国内传播学术界均被作为一门综合学科加以教授和研究,但是它作为经济和传媒的综合体并没有确凿的硬性定义,它是传媒产业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发展壮大的理论结果。有的学者侧重于从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依据去定义和引导传媒经济学,有的学者则更倾向于把传媒经济学归结为应用传播学的实用范畴。传媒生产利用内容资源,通过创意与艺术活动进行创造性转换,使之成为人类所需要的思想、信息和娱乐的过程。在经济学学科分类中,传媒经济学即是研究传媒生产领域中内容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配置,以及由此生产的社会生产关系和人类福利的经济学分支。它构建于不同的经济学理论和分析方法之上,致力于研究经济和金融力量如何影响传媒体系和传媒组织。 在以西方经济学理论指导下的传媒经济学理论,以及以应用传播学实用理论指导下的传媒经济学理论,我认为,这两种传媒经济学理论依据并不应该是互斥的,相反它们应该是互补的。两种理论依据都有道理,都是对传媒事业在市场经济中更好发展的有力指导武器。传媒产业既然可以称之为产业,那么它一定符合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律,然而它也有自己的与众不同之处。在研究传媒经济学过程中,顾名思义,既要重视其在经济学领域中的理论与实践,又要重视其在传播学领域中的理论与实践。 二、传媒产业与西方经济学 首先,在经济学要解决的问题当中,包括生产什么物品以及生产多少这种物品,怎样去生产,如何使用各种生产要素组合进行生产,生产出来的产品如何分配等众多相关问题。传媒经济学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被概括为,在传媒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上经济学中关于产品的问题的表现形式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会有哪些特殊的现象,以及怎样去注意这些现象,从而更好地利于传媒事业的发展。经过查阅资料,本人总结出了传媒经济学较之于西方经济学理论中的一些特殊现象。第一,一般产业遵循边际成本递增定律,而大部分传媒产业边际成本递减。所谓边际成本定律,即在生产技术不变和一些投入为固定时,增加一种可变成本投入使边际产量增加,但是如若持续增加这种可变资本的投入,将导致所增加的产量便会开始递减,甚至影响企业的生产。产量和成本有对应的关系,当随着一种投入的增加——产量递增时,其成本就递减;而当随着这种投入的增加产量反而递减时,其成本就会递增。有些学者认为,媒介产业并不一定完全符合这个规律,媒介产品属于高初始生产成本和低复制成本的产业,比如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音像制品、电子等。当媒介产品不断以复制等形式被产出的时候,其边际成本非常小甚至于为零,所以产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达到最大化,而传媒产品的“顾客”——受众会在这个范围内最大程度地获得这些传媒产品,这也是导致传媒产业大都具有“受众最大化”倾向的原因。 第二,在一般经济关系中,产品价值的实现主要通过“一元产品市场”即产品从厂商到购买者的一次销售,而大多数媒介产品的价值实现,往往可以通过“二元产品市场”即传媒的二次销售理论。媒体第一次销售的产品为有价值的新闻信息,获得特定读者群的注意力,第二次销售的是读者群的注意力,获得广告收益。媒介产出的产品,参与了两个不同的市场——产品市场和服务市场。这两个市场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产品在一个市场的表现会影响它在另一个市场的表现。传媒产业生产厂商例如报纸等,可以以低于生产成本很多倍的价格在第一个市场出售所产出的产品,但是可以在第二个市场里赚取意想不到的高额利润。通过这个二次销售过程,不但可以弥补在第一个市场里亏损的成本,而且可以使媒介赚取高利润。这种二次销售模式并不是说,除了传媒产业以外,其他产业全然没有,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没有哪一种经济产品像传媒经济产品那样明显地展现着“二次销售”的魅力。 第三,在市场经济中,一般产业遵循着价格机制。但是在传媒产业中,有些传媒产品是不一定遵循价格机制的,比如广播等。有些产业的产品价格与生产成本联系不大,比如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等。经济学范畴中的价格规律是指在商品总量不变的前提下价格与供求之间的关系,当商品供大于求时,则价格呈现降低趋势,当商品呈现供不应求时,价格呈现上涨趋势。反之,当商品的价格降低,又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消费者的购买力增加消费者需求,当商品价格升高时,又会使一些消费者望而却步从而降低对该商品的需求。我认为,传媒产品的特殊特点决定了它不一定完全按照这种价格机制规律运行,那是因为传媒产品中向人们传达的多半是精神上的满足,传媒产品对于其消费者——受众来说,它的使用价值是向受众传递信息,这种信息是通过精神层面的沟通传达的。因为人的精神层面一般无法用价格高低来影响其在受众当中的需求度,并不一定是一档节目的制作成本或者广告费用低,这个节目就会不受欢迎。传媒产品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流通,它的需求度基于其产品的内涵是否与其受众产生精神共鸣,这是传媒产业的魅力所在,也是传媒产业不同于经济关系运行中的普通物质商品。 当然,传媒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其中也存在着微小的不同之处,传媒产业是经济运行过程中活跃的经济体,作为媒体人,在传媒产业的经济运行中,既要看到经济学知识对其的指导作用,又要考虑到传媒产品不同于一般经济商品的独特特点,我认为,传媒产品要能够满足其传递信息引领精神世界的使命,又要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获得最大化的经济利益。这是作为传媒经济学研究的最好诠释。 三、浅谈传媒经济指导下我国的传媒产业(以电视业为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传媒事业与以往相比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的传媒事业几乎是完全为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服务,是国家和党的宣传喉舌,全天播出或报道的内容完全以国家政策新闻为主。在1991年后,我国经济进入了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加之中央对传媒媒介的“事业管理,企业经营”制度,给予传媒介在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下的生存空间,我国媒介也渐渐有了自己的话语声音,传媒产品开始丰富多彩,日渐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文化需要。与此同时,媒介作为经济运行中的个体,也获得了经济运行中的一席之地,经济利润也随之而来。 电视业同报纸业一样,是信息产业群中的一种分支产业,组建产业性广播电视的集团是我国传媒事业发展的必然,也是市场经济成熟化的一种表现。狭义的电视产业是指,以生产制作、营销、播出、传输和发射电视节目为主的企业组织,以及统一市场上的相互关系集合。在建国初期我国最先成立的电视台即为北京电视台,后更名为中央电视台。在起步之初,电视台纯粹是事业单位制度。电视产业随着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的脚步飞速发展,先后经历了起步期、跑步期、高速期。发展至今,我国电视业已经能够独当一面,丰富的节目和播出剧目极大地开阔了观众的眼界,丰富了我国人民的生活。 在市场经济运行环境下,电视业同我国报业一样,正在逐渐发展成更新的传媒经济体,在这个关键的转型期,电视业自身也具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强化的地方。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传媒功能,更好地发挥起经济作用,我认为,电视业应当更加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第一,我国电视队伍的壮大完全是在改革开放几十年内发展起来的,电视对于观众来说是接受新信息的窗户,电视产业团队中人员素质普遍中等,专业人才需求量大,如何能够更好更专业地满足观众们获得信息的需要是电视产业的首要议题。而这个议题最核心的部分即是电视产业的人力资源,只有有了好的人力,才能够创造出更多好的信息产品,满足精神需要。第二,电视产业应当更好地树立市场经济理念,营造出产业发展的新环境,具有现代市场意识、媒介产业观念、不断创新的步伐、国际化视野、强化特色的定位。第三,在传媒经济理论指导下,让电视业在市场经济中能够更加蓬勃发展,就需要改变高度垄断的电视业现状,市场经济体系中遵循自由竞争原则,如若在进入这一市场体系之初就以一种严厉的垄断作为开头,那么这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第四,我国电视业对于资源的浪费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电视节目雷同,品位不高,主持僵硬等众多问题,都是影响电视业广阔发展的芥蒂。 总之,我认为,我国电视产业若想长足地发展下去,必定需要更好地发挥其传播和经济作用,要看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也要适应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的要求。在全球化信息爆炸的今天,我国媒体要努力使自身更具竞争力,应对国际传媒市场挑战。 四、总结 在充满着无限可能的今天,传媒事业蒸蒸日上。我们生活在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年代,作为具有社会属性人的我们,每天日常的传播活动无一不与这个时代紧密相连。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传媒经济理论与媒介今日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二者相互作用与反作用。传播学自建立之初就把我们领进了综合学科的大门,在这里,我很感兴趣的两个范畴(经济、媒介)可以完美地结合并且指导着经济生活中的传媒发展。这使我更加热爱传播学这门学科,也是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作为媒体人的责任是双重的,分别是:媒体人有责任丰富媒介产品,并且更好地去向受众传递更具价值的信息;与此同时,在经济社会中,媒体人也有责任将自己所处的媒介发展壮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获得媒体得以继续发展的利润。我想,这也就是传媒经济学所要向我们展示的传播意义。它既不能急功近利不顾内容地去传递信息获得经济利益,又不能将媒介落后于整个市场。这种博弈的均衡点,即是媒介在经济社会中发展的最优目标。 传媒经济学论文:美国传媒经济学研究的最新动态 摘要:相对来说,美国传媒经济学研究起步较早且已处于比较成熟的阶段,《传媒经济学刊》作为美国传媒经济学研究发展的重要标志,代表着这一领域研究的主流方向。本文对2004年~2008年《传媒经济学刊》所刊文章从研究主题上进行分类,确定了传媒公司的多元化战略、传媒公司的国际市场进入模式选择、盗版问题与版权保护、市场结构与传媒表现、文化折扣与电影海外票房收入等五个相对集中的研究主题,并对这些研究主题进行分析,以期提供当前美国传媒经济学研究的最新动态。 关键词:美国 传媒经济学 《传媒经济学刊》 研究背景 近年来,我国传媒经济学研究发展迅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该领域的研究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学科归属不清、研究进路不明、传媒经济本质存在争议等问题,①在研究方法上同国外传媒经济学研究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如何进一步推动我国传媒经济学研究向纵深方向发展,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相对来说,美国传媒经济学研究起步较早且已处于比较成熟的阶段,其研究雏形可以追溯至1925年,当时,威斯康星大学教授杰米提出了“广播经济学”的概念,此后,广告经济学、电信经济学、电视经济学、报业经济学等概念也相继被提出,并得到了日益深入的探讨。②1987年,《传媒经济学刊》在美国创刊,并发展至今,成为唯一被SCI收录的传媒经济学杂志,它作为美国传媒经济学研究发展的重要标志,代表着这一领域研究的主流方向。 本文对2004年~2008年《传媒经济学刊》所刊文章从研究主题上进行分类,并对每一研究主题进行具体分析,以期提供美国传媒经济学研究的最新动态,并为我国传媒经济学研究提供有益线索。 《传媒经济学刊》的研究主题 2004年~2008年,《传媒经济学刊》共99篇,研究范围相当广泛,从宏观层面到微观层面,从传媒政策的制定和演进到传媒产品的定价、广告的具体投放等,都有所涉及。笔者对这些研究主题进行详细分类,确定五个相对集中的研究主题:传媒公司的多元化战略、传媒公司的国际市场进入模式选择、盗版问题与版权保护、市场结构与传媒表现、文化折扣与电影海外票房收入。 传媒公司的多元化战略。一般意义上,“多元化战略”是指一个企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业中进行经营,而且向不同的行业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1958年,安道夫(Ansoff)提出多元化战略,此后,多元化战略逐渐成为公司战略研究中的重点内容,其中,实施多元化战略的动机、实施多元化战略时应考虑的因素、企业多元化的绩效等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随着研究的扩大与深入,以及传媒经济学本身的发展,多元化战略的问题进入了传媒经济学者的视野,并日益成为这一领域的研究热点所在。公司多元化战略包括产品多元化、市场多元化、投资区域多元化和资本多元化。传媒公司在实行多元化战略时是选择一种,还是选择其中几种同时进行?传媒公司的多元化战略是否会导致传媒经济绩效的良好表现?传媒公司的多元化战略同其他类型公司如制造业企业的多元化战略是否有本质上的区别?这些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 有学者研究了出版公司的多元化战略,通过选取澳大利亚、欧洲、北美的大型出版公司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这些国家的大型出版公司实行多元化战略的内容是不同的,如北美的出版公司大都集中于它们的母国市场,更多地实行产品多元化战略,而欧洲国家和澳大利亚的出版公司同时实行产品多元化战略和地区多元化战略。③相关产品多元化战略及地区多元化战略会导致传媒集团良好的经济绩效,然而,过度的多元化尤其是不相关的过度多元化战略的实施将会导致传媒集团经济绩效的下降。④ 对于传媒公司的多元化战略同其他类型公司如制造业企业的多元化战略是否不同,有学者认为传媒公司的多元化战略同其他类型公司的多元化战略在本质上是不同的。⑤也有学者提出异议,认为传媒产品在双重市场上进行二次售卖、产品本身的公共性等特点对传媒公司的多元化战略并无影响,因此,传媒公司的多元化战略与其他类型公司的多元化战略并无本质上的不同。⑥ 应该说,学者们对于传媒公司的多元化战略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探讨。但是已有的研究在样本的选取上仍存在一定的局限,如样本的选取集中于大型的传媒公司、样本的收集主要来自欧美国家等。未来的研究对于样本的选择可以更加多元化。 传媒公司的国际市场进入模式选择。国际市场进入模式是指以某种特定的方式进入海外市场,它具体可分为非股权模式和股权模式。非股权模式包括出口模式和契约模式,而股权模式则包括合资和独资两种模式,独资可以通过新建和并购进行。⑦进入模式的不同将会影响公司进入海外市场后的经济绩效,因此,传媒公司在国际扩张时要对国际市场进入模式进行谨慎选择。 公司在选择国际市场进入模式时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可以归纳为环境因素、交易成本因素和全球战略因素。⑧有学者选择环境变量中的两个具体指标即文化距离和东道国风险,检验它们对传媒公司进入模式的影响,该研究选取1981年~2001年美国广告公司在海外市场投资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发现文化距离和东道国风险对美国广告公司的进入模式的选择有重要影响,当东道国与母国文化距离较大以及东道国风险较大时,美国广告公司会选择以合资方式而不是并购方式进入。⑨ 并购模式与其他进入模式相比有哪些优势?已有的大量文献认为并购可以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其他协同效应的产生,这也是传媒公司选择并购方式进入国际市场的重要动因,但是并购是否必然导致上述种种优势的产生,有学者进行了检验,该学者选取1998年~1999年11家传媒公司进行实证分析,结果发现与已有文献不一样的结论。⑩ 20世纪90年代初就有学者对传媒公司的国际市场进入模式进行了研究,如探索美国传媒的国际市场问题(Dupagne,1992)、跨国公司的发展问题(Gershon,1993)以及特定市场的进入问题(Holtz-Bacha,1997)。至今,这一问题仍然是学者们的关注热点。 盗版问题与版权保护。版权是否应该进行保护以及如何进行保护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有研究者认为版权保护会导致把一部分人排除使用之外,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因而主张不应该实行版权保护;也有研究者认为版权保护是为了保护作者、音乐家和传媒产品生产者的权利,否则就没有办法让他们进行创作,因此,尽管会出现不必要的福利损失,但还是要进行版权保护。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版权保护变得日益艰难,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变得更加紧迫和重要。有研究者认为应将传媒产品分为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不同的传媒产品在受到非法使用时,其遭受到的经济损失是不同的,因此,该研究提出应针对不同类型的传媒产品制定不同的政策和法律。也有研究者提出应该从社会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待版权保护,版权保护的不应该只是版权所有者的权利,也应该保护使用者和渠道拥有者的权利,以使得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 研究者在对盗版问题以及如何进行版权保护的问题上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对已有的研究来说可谓有所突破,其应用到现实的情况如何,仍需要进一步检验和审视。 市场结构与媒体表现。经济学根据不同的市场结构特征将市场划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四种类型,公司所处的市场结构决定公司的行为和经营,因此,传媒经济学家十分关注传媒公司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下的行为表现。市场结构如何影响媒体表现?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有学者认为市场竞争与媒体表现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因为在集中的媒体市场中媒体有充足的资源去开发多元化节目。有学者则认为市场竞争与媒体表现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这些学者认为在一个集中的市场中,媒体会争取获得最大数量的受众,因而会导致节目的同质化。 市场结构与传媒表现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很多研究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却得出矛盾的结论。笔者认为,可以选取不同的传媒类型,严格控制其他可能影响传媒表现的变量,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检验。 文化折扣与电影海外票房收入。“文化折扣”是指由于审美趣味、生活方式、价值观、语言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传媒产品在进行跨国传播时因不被他民族观众认同或理解而带来产品价值的折损,传媒经济学家对于文化如何影响媒介产品的欣赏一直有着浓厚的兴趣,尽管他们的焦点是在经济变量而非文化意义上。在解释美国传媒产品为何主导全球市场时,Hoskins和Mirus(1988)发明了“文化折扣”一词:“扎根于一种文化的特定的电视节目、电影或录像,在国内市场很具吸引力,因为国内市场的观众拥有相同的常识和生活方式;但在其他地方吸引力就会减退,因为那儿的观众很难认同这种风格、价值观、信仰、历史、神话、社会制度、自然环境和行为模式。”具体到电影这一传媒产品,文化折扣和电影出口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系、不同类型的电影是否会遇见不同程度的文化折扣等,这些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 结语 通过对2004年~2008年《传媒经济学刊》发表的文章进行梳理,发现当前美国传媒经济学研究呈现以下特点: (一)研究视野开阔,研究视角多元化。传媒经济学研究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而且对于同一问题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出发,旨在检验、补充和发展已有的理论。 (二)研究范式遵循经济学研究范式。传媒经济学研究主要是理论型研究和应用型研究,遵循经济学研究范式,对于与传媒相关的经济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 (三)研究方法有实证分析、规范分析和案例分析,其中,实证分析占多数。这5年里《传媒经济学刊》共刊文章99篇,其中,实证分析的文章有66篇,约占总体的66.7%。 (四)研究具有强烈的现实指向性。研究问题如传媒产品的版权保护、文化折扣与电影出口、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竞争、传媒产品的定价及付费模式,等等,这些问题无一不紧扣现实进行研究,旨在提供解决方法和可能性建议,现实指向性强烈。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在研究对象的选取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只选取《传媒经济学刊》一本期刊作为研究对象,而忽略了其他相关的研究成果,未来可以选取更多的期刊进行研究,以提供当前美国传媒经济学研究的全面图景。 传媒经济学论文:一位经济学者的传媒经营观 金碚是目前国内少数产业经济学基础厚实的媒介经济学者,在“中国经营报社社长”这个头衔之外,他还有一长串传媒人少有的身份: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工业经济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评审委员。自2002年以来,他屡次受邀作为新闻出版总署经济顾问,由他担纲制定的中国新办报纸评估论证体系是目前国内唯一的报纸专业审核指标体系。 当前,我国传媒业发展格局呈现出诸多新特点、新变化,业界尤其是报业人士面临诸多困惑,作为经济学者和报业管理者的“双栖人”,金碚社长的观点会对我们有什么启发?本刊记者就有关问题对他进行了专访。 对报业竞争力进行第三方监测是很有必要的 《青年记者》:金社长:您好!您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学的研究工作,并把企业竞争力监测的成果引入了报业领域。2004年,您领导中国经营报与新闻出版总暑一起推出了“报业竞争力监测报告”,引起了业内的轰动。您的初衷是什么?现在看,这个报告的运作是否达到了您预想的目的? 金碚:我是研究产业和企业竞争力的,2004年时使用研究产业竞争力的方法,和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合作开了一个全国报刊竞争力年会。在这个会的前后,对全国主要都市类媒体、报纸竞争力进行了监测,监测的结果当时影响非常大。尽管有争议,但现在回头来看,应该说我们当时的方法和监测的结果还是有相当的可信度的。 我们是基于这样一种方法,在监测之前,不和报社联系,完全是“背对背”,使用新闻出版总署和第三方监测机构,比如央视索福瑞、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提供的数据,算出来是什么就是什么。结果出来后,大多数报社都认可,但也引起比较大的争议。后来,我们又做了一年,在方法上进行了改进。我们设计了一些需要报社提供的数据,但有些报社不是太重视,就随便报了一个数;还有的认为这些数据涉及商业机密,拒绝提供。但总体来说,这种情况比较少,所以,业界对那次结果的认同率提高了很多。但也有些报社的监测结果同实际情况有差距,他们的社领导经调查后跟我讲,“很抱歉,我们报社的有关部门当时没有重视,数据报得不实,影响了监测结果,这怪我们自己。” 但是,这个事情后来没有延续下去,原因是后来新闻出版总署想把这个年会自己办起来,对监测方法也做了一些改变。这样的监测可能以学术和民间的形象出现大家比较容易认可,而一旦成了官方的评价结果,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要得到各方的认可就很不容易了。 我一直感到有些可惜,其实,对这个项目的结果有争议,本身就说明它得到了广泛重视,说明它是可以引起大家研究和思考的。我们也无法保证监测的结果和事实完全一样,如何评价都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反映客观现实,而只能尽可能“逼近”客观现实。而引起争议是有好处的,一是可以帮我们不断完善评价体系,另外,在争论中可以把数据不能够直接反映出的那些事实揭示出来。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对报社的发展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当时,还有很多报社邀请我去给他们讲课,给他们解释如何从监测结果中研究同其他报社的差距,研究如何提升自己的竞争力。 《青年记者》:如果现在再去做这样一个监测,您觉得在设计竞争力指标的时候,哪些地方是值得注意的? 金碚:设计出的指标要符合几个条件,第一,它们是能够反应现实的。第二,这些数据的可得性。第三,要考虑到提供数据的人的动机是否可能影响数据的可得性和准确性。比如,在我们的监测数据中没有用“发行量”,为什么?发行量确实很重要,但是发行量的真实数据很难获得。我们不可能在测评之前到每个报社去调查,没有这么大的力量,别人也没有动机提供。所以我们使用了“用纸量”,你印报纸用了多少纸,印厂有数据,这是很难做假的。而且,我们进行了技术处理,如果提供者有意做假,在数据处理中就可以被发现。第四,还要考虑填报人的工作负担是不是很重,如果你给他们一个很复杂的表,他就有可能不愿意填,或者很马虎地应付,所以,调查表的设计一定要考虑到让他们能很方便地填写。 这件事还可以继续做,但是由谁来做?据我们的经验,还是由研究机构来做比较合适。 公信力具有经济价值,是当前报纸最大的优势 《青年记者》:当前,在新媒体的冲击下,报业遇到了很大的挑战。具体到一张报纸,您觉得它想打造自己的竞争力,最应该注重的指标是什么?比如说中国经营报,它要达到自己理想的竞争力,如果按照核心竞争力报告的要求,它目前最需要做的是什么呢? 金碚:我们中国经营报有自己的办报理念,从现阶段的发展或者从新媒体挑战的大背景下来说,我觉得最重要的是营造公信力。现在,公信力是报纸能够发展的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当然,过去办报纸也要重视公信力,但是过去的报纸还有一些其他的优势,比如说时效性、价格优势、大量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特点等等,但这些优势在和新媒体竞争的时候,已经逐渐丧失。它剩下的优势是什么呢?就是把内容做得更精致,更有公信力。同样的一件事情,人家即使看了新媒体提供的信息,很快地了解这件事以后,还要来看一看中国经营报是怎么说的。如果这样的话,报纸就有了更高的阅读价值。 我把新媒体比喻成“自来水”,把纸介媒体比喻成“茶水”,它要精心泡制。即使别人喝过了自来水,觉得解了渴了,也不妨碍再去品茶。这样的优势在我们的办报理念里,就是要有公信力,要做得精致,这是报纸当前的生存之道。 《青年记者》:现在很多报纸已经注意到了公信力的重要性,也着力从新闻和传播的角度来加强报纸套信力的建设。比如,对新闻专业主又的培养,对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弘扬等。悠是产业经济专家,能不能从产业经济的角度来分析一下公信力的“经济价值”? 金碚:从经营的角度来讲,你就要想,什么东西才是有价值的,什么东西是可以卖钱的。能够卖钱的东西,它有一个基本的特点是稀缺性。从提供新闻这个角度来讲,互联网极大地解决了信息稀缺性问题,使得新闻信息已不再稀缺了,所以你可以免费获得(没有稀缺性的东西是没有价格的)。那么,对于一个人来讲,他过去获得新闻,主动权在新闻信息的供应这边,所以就要花钱来买新闻。现在新闻信息已经不再稀缺了,而看新闻的时间反而成了稀缺的――我不需要知道这么多新闻,只要开了电脑、手机,就会有那么多人给我提供消息,这时就产生了另外一种需求:我的时间是有限的,我只能把我的时间配置到那个最值得看的东西上。所以,时间的稀缺性决定了他对于新闻的选择越来越重要,谁能够帮他选择,他就看谁的。 默多克最近写了一篇文章,他讲得很好,他说传统媒体不会消失,新闻是写在纸上还是写在枯树上,或者写在电 子显示器上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能不能为读者提供他需要的东西。 那读者需要什么呢?特别是对于财经新闻类纸媒,面对的是主流人群,是时间价值很高的人,他需要的是信息的选择和权威性。很多老板过去自己上网看新闻,后来找秘书帮他看,看了之后整理几条给他看。政府部门的不少高层领导人也是采取这样的方式来解决时间稀缺问题。这就很典型地说明了新闻信息的供需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报纸经营者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新的情况和趋势。 报纸一定还有市场空间,只是看你能不能抓住发展的关键。如果你像办新媒体一样去办报纸,那你一定会失败。你也追求内容多、时间快那一套,你多得过新媒体快得过新媒体吗?技术的发展已经决定了报纸的某些优势在减弱,但它的市场价值实际上仍然是有的,就看你能不能把这杯茶泡香了。人总不能光咕噜咕噜喝一肚子自来水,等他想起喝茶了,你就告诉他我这个茶怎么好,还能把泡好的茶香喷喷地端到他面前,你的价值就体现出来了。 对大多数报社来讲,跨媒体合作是实现多媒体融合比较现实的途径 《青年记者》:在新媒体的冲击下,纸媒也在不断地探索融合之道:办网站、做手机报、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等等。您对纸媒的多媒体发展有什么看法?中国经营报在这方面有什么探索? 金碚:中国经营报实际上是个周报,和日报相比,它受到的新媒体的冲击相对比较小。尽管新媒体对报纸是一种竞争、挑战,但新媒体和报纸没有绝对的界限,优势可以互补。互补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报社既办报纸又做新媒体,比如说第一财经,虽然第一财经日报并不是很成功,但是它跟第一财经网站、第一财经电视,第一财经广播、第一财经周刊一起,形成了一个多媒体平台,它的增长还是比较快的。像我们报社,也在试图向多媒体发展,比如说也有网站,但是不一定多媒体都在我这个组织内,采取外部合作的方式,同样可以发展多媒体业务。 《青年记者》:现在业内讲媒介融合,更关注的是内部的媒介融合,比如刚才说的第一财经。您现在考虑更多的是跨媒介的融合,超出纸媒自身之外的? 金碚:就是互补,合作,而不是你发展你的,我发展我的。合作对大多数报社来讲是比较现实的。因为报社自己来做多媒体,会受到投资和管理的局限。比如,你原来能管好这个报,你现在就能管好这个电视台吗?只有少数大型的媒体能走这样的路。我们要走一个内部整合和外部整合相结合的路,仍然是要实现传统媒体和多媒体,包括其他媒体的优势互补。 具体到中国经营报,有一个最大优势,就是它有自己的独特性。中国经营报和它的子报精品购物指南,还有经济管理出版社,都是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旗下的媒体。这三个载体链接着研究资源、学者资源,我们计划把它们做一个业务上的整合,使它们在中国媒体中具有高度的独特性,用这个东西来保持我们的竞争能力。 中国经营报、精品购物指南为什么能够发展?因为它们抓住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重要的两个经济主题,一个经济主题叫“中国制造”。中国经营报实际上就是和“中国制造”的发展是同步的,一个经济主题是消费,精品购物指南是和中国消费的发展同步的。我们一定会从一个制造大国,变成一个消费大国,而且形成“中国管理”的模式和经验。在这种理念下,我们可以充分发挥两份报纸和一个出版社的独特优势,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强国富民的历史大潮。 不断地抓住报纸所关注的领域的发展,做到有独特性,这是每一家报纸要考虑的问题。如果你没有独特性,在一个信息充分供给的环境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读者的时间有限,你永远要想到随着读者水平,收入的提高,他的时间价值也一定会越来越高,而他们用于接触媒体的时间总是有限的。让读者在有限的时间里获得最有价值的新闻信息,就是报纸公信力价值的经济学根据。 中国改革的一个成功经验就是不断地去试,报业改制也应是这样 《青年记者》:目前为止,媒体所实行的大都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对此,您在《报业经济学》一书中提出,这“实质上是规定报社一方面必须把社会利益摆在第一住,坚持编辑立场的重要性绝对高于经营目标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要求报社参与市场竞争,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独立经营,自我发展……‘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必然结果是,报社在很大程度上越来越具有盈利的性质。”如您所论,现在,新闻出版业的转企改制已在进行中,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部署要求,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将于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转企改制。那么,改制后,“企业”身份究竟会带给我们哪些变化? 金碚:事业和企业的一个很重要的差别,是企业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而事业单位客观上虽有竞争,但事实上不那么激烈。企业的竞争,优胜劣汰,残酷无情,中国报业改革的道路上一定会有一批报纸停办,或者一些报社倒闭。但是这个情况和以前会不太一样。 第一,竞争形态发生变化。以前,事业单位,一张报纸就是一个单位,报纸和报社是一体的,报纸不存在了,报社也就不存在了。将来,企业不是这个样子,报社是报社,报纸是报纸,报纸是报社的一个产品,报社是竞争主体。这样,可能会有一些报社由于种种原因,不办原来的报纸了,或者把它卖给别人,它又去办别的报纸了,这是和以前不一样的。就是说,报社和报纸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在企业化的体制下,报纸只是报社的一个产品,可以生产这个产品也可以不生产这个产品,而且它这个企业可以有母公司,有子公司,一个报社甚至只是一个公司的子公司。它的竞争就和事业单位不一样。 第二,我们判断一下,中国国有的报社,将来可能会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状态。我的看法是,现在中国报社的改革,只相当于国有企业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的改革阶段,就是刚刚推向市场。绝不要认为,改制了之后,报社的前途就铺满了鲜花,不是这样。搞成了公司不一定赚钱,不一定能够活下去,改制从一定程度上说就是让一些没有生存能力的活不下去。为什么要办社保啊?社保就这个道理,把人保了,你企业倒闭是另外一回事。中国国有企业,从1992年开始就推向市场,当时大家都认为改制了,减政放权了,就一定会赚钱了。完全不是这样。到了上世纪90年代末的时候,出现了普遍的国有企业的经营困难(职工下岗)。经过了三年的脱困,国有企业经历了各种各样的磨难,才走上了比较顺利的发展道路。报业的发展也会经历这样一个过程,很多的报纸真正走向市场以后会很艰难,但是没有关系,正是在这个艰难的过程中,会训练出一批真正的办报人。在市场条件下磨炼出真正的报人,真正的报业企业家,这是最重要的。 不要以为只要一改制,从事业变成企业,日子就好过了,这不可能。这个事情,不管是报社还是政府都要有充分 的思想准备,政策上大概也应该有后备。一般来讲,地方报社的日子会好过一点,地方政府容易出台一些支持报社的政策措施,而中央则几乎不可能。改制的目的,就是把你慢慢推向市场,在市场中慢慢学会市场竞争,培育出真正有市场竞争力的报社、报纸。这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国有企业都改了30多年了,现在还有很多问题。 报社在改制的过程中,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它的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到底怎么改,国有企业到现在也没有完全解决,之前大家想得都有些天真和简单,以为只要政府出一个规定,搞一个统一模式,大家照葫芦画瓢就是“现代企业制度了”。而实践告诉我们,改革的过程没有那么简单。 我的主张是,让报社自己去探索,政府不要过多地干涉应该由报社自己来解决的一些问题,不要以为,政府可以搞一个统一方案来规定报社应该怎么样,报社的治理结构是什么样,董事会应该怎么样。中国改革的一个成功经验就是一一试,不断地去试,去探索,让大家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创新力,就一定可以找到好的东西,形成真正适合中国国情的报业制度。不要认为现在我们建立的就是现代企业制度,其实,全世界都没有一个统一模式的“现代企业制度”。即使是美国的企业制度与欧洲国家的企业制度也有很大的差别。 媒体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主要在于软实力,而不是创造GDP 《青年记者》:如果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改制顺利,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会不会形成一种新兴的传媒产业?我们可不可以大胆期待,传媒产业将是国民经济的一个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请您从产业经济学的角度上分析预测一下。 金碚:仅仅从报社、报纸来讲,连同出版业,都不是一个能爆发性增长的行业,它过去的盈利性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其垄断性,垄断保证了它有比较好的收益。像一些行业报刊,这个行业里面就你一份,你当然行了,如果别人也能办,你还能那么容易生存吗?所以,媒体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主要在于软实力,而不是创造GDP,对此不能期望过高。但是,整个传播、传媒业,甚至包括某些娱乐的相关领域等等,则有可能有一个比较大的增长空间。报纸还是一个比较精致的行业,它有发展的空间,还有很好的市场,但它并不是一个可以爆发性增长的行业,世界上也没有哪个国家把报业作为经济支柱的。 《青年记者》:通过这样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我国会不会出现像美国那样一城一报的现象? 金碚:我认为不会出现美国那样的业态,为什么呢?很简单,比如,按说在青岛不应该出现海尔和海信两个差不多的企业,但青岛就有两个;在顺德也不应该出现这么多相同的家电企业,可它就有。政府也希望把它们并在一起,但也并不了。中国是一个大国,城市规模也都不小,像北京有1000多万人口,而美国的城市大都比较小,都是小城,它那些报纸带有社区性质。再一个原因,投资主体各种各样,北京市办了一张报纸,那人民日报为什么不能办一个?光明日报、广州日报为什么不能办一个?而且,我也不认为一城一报对中国的报业发展是有利的。也许,在中国一个城市里面就应该有两三家甚至更多份相互竞争的报纸,这样竞争才能更有效果。 科研和传媒完全可以优势互补,比翼齐飞 《青年记者》:最后问一个比较私人的问题,您是经济学者,也是报纸的管理者,这在国内媒体中极为少见。而且,近年来您无论是理论研究方面还是报社的经营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您觉得,经济学者的身份给报社管理带来的最大优势是什么?我还注意到,您在参加会议、论坛提到自己的身份时,总是首先强调自己是一名经济学者。经济学研究比报业管理对您来说更有魅力吗? 金碚:不能这样简单地说。我来管理这个报社,就要发现我的优势。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比较优势。我的比较优势就是我是一个经济学者,研究人员。我来办报,当然要发挥我的优势。 我的优势在哪里呢?具体说,第一,我对经济规律的把握;第二,我所在的报纸本身就是一张财经类报纸,跟我的专业贴近。第三,我是一个研究人员,所以我带着研究的心态去管理这个报社,否则可能会觉得很痛苦。管理报社很难,矛盾很多,那我怎么能够保持平稳的心态,把它看成很有意思的一件事情?就是把它作为我研究的一个对象,发现其中的规律,探索创新的方向。这样就会使管理报社成为一件有乐趣的事情。 我们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办了一些实体和事业项目,我就跟同事们讲,你们都是研究员,不要觉得这些事情都是事务性,不值得我们这些博士、教授去做的。你们要这么想,做这件事情就跟做一个课题,写一篇文章一样,你得好好研究它,它有什么规律,怎么才能掌握,有了这种心态就会感觉比较有趣了。如果你觉得这个报社就是你的研究对象,你一边研究它,一边去管理它,也许就能很有意思。要不然,又是打官司,又是人事矛盾,你不觉得烦吗?但如果你以研究者的心态来应对,就可以发现其中的有趣之处。 《青年记者》:那您的报业管理的经验,对你的学术研究有没有启发和帮助? 金碚:有啊,而且很有意义。我会把很多研究项目放到报社来做。比如,现在竞争力的研究在国内有影响,很大的原因就是,我做了一个理论性的课题,理论性的课题怎样延续下去呢?怎样和现实接轨呢?我就在报社搞了一个竞争力研究中心,现在中国经营报有一个研究院,他们常年收集数据、联系专家、召集开会,负责竞争力研究项目的各项工作,这对我有很大的帮助,哪个大学的研究人员会有我这样的研究条件啊?没有。再如举办竞争力年会,每年一次,越办越兴旺。许多顶级的企业家和经济学家,以及政府部门的高级官员都来参加。一同研讨中国产业和企业的竞争力问题。 我们还办了一份杂志ChinaEconomist(《中国经济学人》),是一份学术性经济类英文杂志,已经创刊三年了。在短时间内就达到了很高的质量并产生了较大影响力。这份英文杂志的成功就是充分发挥了研究单位和报社双方的优势。杂志的主办单位和学术编辑部设在工业经济研究所,负责组稿,文章内容把关;后期制作的编辑部是在报社,包括翻译、校对,请外国专家进行文字润色,印制。低成本高效率运行,运作得非常成功!这样的办刊方式其他人很难做到。这也是我们科研单位和传媒单位相结合、优势互补的一个成功案例。 《青年记者》:谢谢金社长接受我们的采访。通过和您的交流,真的受益匪浅,用经济学者的眼光看报业的现状和发展,别有洞天。期盼您在经济学者和传媒管理者的双重角色中收获更多的经验和成果,并能通过《青年记者》杂志,启迪更多的传媒同行! 传媒经济学论文:世界传媒经济学术的聚焦点 5月1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中国教育报刊社五家单位共同主办的第七届世界传媒经济学术会议在京隆重开幕。这是该学术会议第一次在亚洲举行,也是第一次在发展中国家举行。本届会议主题为“传媒产业:全球化・多样性・认同”。来自亚洲、欧洲、美洲和大洋洲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两百名传媒经济学者参加了会议。本刊特刊发本次学术会议上部分领导讲话和专家学者演讲的摘要。 传媒业发展需要认同和共识 赵启正(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院长)这次会议将“媒介产业:全球化・多样性・认同”作为研讨的主题,其目的在于探讨全球化背景下传媒业如何实现多样性发展的问题,并力图在这一问题上寻求达到某些认同和共识。我很欣赏“认同”这个词。所谓“认同”,是指人们相互之间在心理上的身份认可,它是社会互动的结果,是人们在社会互动的过程中,通过自我关照和规范的学习而形成的。 如今世界正处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信息传播国际化成为这一时代的重要特征。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在我们会议的主题范围内,至少包括两个重要方面,一是认同存在着世界传媒经济学的共同性,二是承认各国传媒经济学的特殊性。 传媒经济学交汇了新闻学、传播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最新的通讯科技等许多学科,也需要充分的、可靠的基础统计资料和应用相关的数学工具。中国的多数大学并不缺乏这些学科的学者,缺乏的是跨学科的融合。我们同时注意到如果缺乏研究者和传媒行业的领导人之间的合作,也难以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 中国平面媒体的未来发展 石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中国的平面媒体面临着一个发展的机遇期。据了解,“十一五”期间,有三分之二的省份把文化产业作为支柱型产业来发展,在文化产业中,报刊媒体占有重要的地位。同时,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九亿农村人口被激活,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对中国平面媒体的发展前景持乐观态度。 其次,中国的平面媒体在相当长时间内,仍将保持主流媒体地位。平面媒体与其他媒体相比,有人力资源优势、品牌优势和内容生产上的优势,对传播领域的权威性将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平面媒体在经济规模和公共舆论方面的主流地位不容置疑。 第三,传媒技术手段和传播方式的创新使平面媒体的发展如虎添翼。数字化为平面媒体的内容生产,带来了历史性的变革。门户网站、无线通讯、3G、博客、搜索引擎等新兴媒体和技术将进一步加快技术创新和传播创新的速度,平面媒体将借助新兴媒体开辟新的市场空间。 在传媒市场上关于如何把报刊内容转化为数字化内容,把报刊发行转化为数字化营销,把报刊受众转化为数字化受众的思路和实践越来越成熟。报刊业与其他媒体之间,相互交融的趋势在不断加快。这对中国传媒业更好的把握发展机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新闻教育事业迅速壮大 李卫红(教育部副部长)随着传媒产业的发展壮大,中国新闻教育事业也迅速壮大。新中国成立之前,新闻教育规模很小,50所大学新闻专业培养的毕业生不超过1000人。改革开放之初,设立新闻专业(系)的学校也不过10所,在校学生大约600人。即使到了1994年,全国新闻学和传播学专业点也不过66个。最近10年来,随着中国高等教育普及率的不断提高,新闻学和传播学教育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1995-1999年,全国新闻学和传播学专业点每年增加10个左右;2000-2004年,平均每年增加70个。目前,中国设立的新闻学和传播学的本科专业点超过了660个,硕士研究生点80多个,博士研究生点10多个;在校学生超过了12万人。 传媒业的“全球化”和“多样性”问题 郑保卫(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世界传媒经济学术会议组织是世界上最有影响的传媒经济学术机构,该组织的前6届会议都是在欧洲和美洲国家召开的,我们能够获得第7届学术会议的举办权,应当说是一种历史性的突破。 面对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一些学者担忧,在全球化的影响和促动下,世界文化的多样性还能够保持多久?特别是在大型跨国传媒集团不断对外扩张,并且已经成为一种难以抑制的潮流和趋势的情况下,这种多样性更是面临着巨大的威胁,那么各国政府和传媒应当采取怎样的应对策略?另外,作为信息媒介和舆论手段的传媒业又怎样在实现自身多样性生存与发展的同时,对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提供信息和舆论的支持?可以说这些问题都是传媒经济学界所应当关注的话题。也正因为此,传媒业的“全球化”和“多样性”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一直是世界传媒经济学界的热门话题,也是上几届世界传媒经济学术会议涉及最多和研讨最为集中的议题之一。 中国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趋势 黄勇(国家广电总局副总编、规划院院长)在今后若干年里,中国广播影视产业将进入全面、快速、持续发展的轨道。其基本趋势将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内容产业市场化。随着传播竞争的加剧和节目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非新闻类节目将实行产播分离,并逐步走向市场,节目供求关系将加快由自产自播向市场交换交易转变。二是产业经营公司化。逐步实行分类管理,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办法,将广电媒体可经营部分资产资源剥离出来,按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构建市场主体,实行公司化经营和市场化运作。三是投资主体多样化。在国家投融资政策的指导下,面向市场的广播影视经营式实体,将积极吸收公有资本、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广播影视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形成多渠道资金的投入,共同推动产业发展的新格局。四是盈利模式多样化。充分发挥产业资源优势,大力开发数字电视、网络电视、手机电视的新业务,满足各种新媒体的内容需求和各类消费者的多样化文化消费需求。五是产业发展集约化。加快资源整合,结构调整和重组,发掘优势资源和潜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益,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增强产业持续发展能力。推进频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推动节目栏目的创新,积累和打造特色品牌,提升广播电视的核心竞争力。 中国传媒经济在实践中的发展 周鸿铎(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在实践方面,中国的传媒经济发展,是从广告经营开始的。第一是报刊经营的收入,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不久,天津日报率先刊登了以后的首个报纸广告。从那个时候起,报刊开始有了自己的经营收入,到2005年中国大陆的报刊广告收入已经达到了469.36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6.59%。第二是广播电视的经营收入。1979年1月28日,上海电视台率先播出了中国大陆第一条电视广告。从那个时候起,中国广播电视的广告收入从零开始,到2005年中国广播电视广告的收入已经达到了458.63亿元。第三是网络媒介的经营收入,2005年中国大陆的网络媒介的经营收入已经达到了41.7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78.4%,其中网络广告收入是四年前的7.6倍,达到了31.3亿元。第四是手机短信经营收入。2005年中国大陆的手机短信的经营收入已经达到了304亿元。比2004年的数字超过40%。这是实践方面中国传媒经济的发展。 中国的媒介产业发展及其环境变化 崔保国(清华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从整个产值规模上来描述中国传媒产业的规模,我们测算了一下,2005年中国传媒产业的总规模是3250亿人民币。虽然我们传媒媒体公司的数量是非常庞大的,但是整个广告的总额在世界市场上一比较,我们的规模是比较小的。而且在各个媒体里,媒体的集中度在国内还是比较大的。比如以电视业来看,中央电视台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电视台,CCTV的广告总收入占中国整体广告总收入的近三分之一。 在加入WTO以后的传媒产业背景下,中国传媒产业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体现为传统媒体,传统媒体的发展势头在降低、衰落。而增长比较快的是手机短信销售额的增长和网络媒体广告额的增长,速度是非常快的。中国的媒体在这样一种环境发展变化下,采用什么样的发展战略呢? 首先是媒体的媒介企业体制转变。围绕着这种体制的转变,中国的媒体还有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开展立体化的经营,主要是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结合方面。另外一个方面就是中国一些发展比较好的传媒企业,现在他们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怎样发展和扩张,正确的选择就是走集团化的道路。可能在未来几年里,中国的媒体数量会减少,但是媒体的规模会不断扩大。这种集团化的发展有利于媒体企业经营的集约化。另外的发展趋势就是数字化,所有的中国传统媒体,都要有一个重要的课题――“怎样实现数字化转型”。电视实现数字化转型已经开始,特别是报纸媒体和期刊媒体怎样和数字媒体结合找到一个符合中国市场和现实的数字化转型道路,是未来中国媒体最重要的一个战略发展课题。 中国报业发展的动力 梁衡(人民日报副总编辑)展望未来,推动中国传统报业发展的动力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高速成长带来的机会。中国社会经济多年来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我们相信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还会继续保持高速发展的态势。这种发展给我们传统报纸也提供了强大的经济支持。社会发展、民众文盲率的降低、文化水平及经济水平的提高,使传统报纸维系着比较庞大的数字。特别在未来几年内,二线三线的报纸可能成为拉动报业的增长点。 二是改革与创新能够释放巨大的生产力。只有体制不断改革,报业体制机制创新才能使传统报业激发出强大的动力,在与其他媒体竞争的过程中留住优势,为传统报业学习新技术、新资本创造新的优势。我们的机制体制现在回头看现在有了很大的改变。我记得当年为了一个报纸自己能不能发行,能不能自己分割一统天下的局面就争论了十几年,现在看来却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 三是对新技术的学习和利用带来了自身的转型。报业一直是新技术的积极支持者,报业发展的历史也是一部新技术的应用史,过去报纸每一次进步都利用了新技术,从黑白到彩色,从薄报到厚报时代,到开办电子版、网络版,到今天开办手机报等其他尝试,都是在不断地学习新技术,下一步传统报纸在采编印等各个环节,还有一定的技术空间可以利用。我们应该有理由相信,报业也能够通过利用新的技术,将传统报业的人才优势、文化积淀优势与内容资源优势结合起来,为传统报业开创一个新的明天。 报纸衰退期的增长战略 吴海民(京华时报社社长)我们给报纸衰退期提供的战略性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领先战略。报纸的市场领先者不应该放弃一个强者愈强的机会,因为衰退的市场必然会加大产业的集中度,其直接结果是给市场领先者带来更大的市场份额。在一个正在萎缩的市场上,只有更大的份额才意味着利润。 二是取舍战略。即是说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真正有所为。产业衰退期里干什么不干什么,必须有取有舍。取舍战略有助于强化自己的明确地位,突出竞争中的优势,这也意味着为此要主动放弃一些市场。 三是收获战略,即通过多种紧缩性措施降低经营亏损,降低现金流量,提高利润水平,以尽可能地聚集资金,为未来退出或转移市场做好准备,包括停止新的投资,缩小经营规模,节省有关费用,减少各项开支等等。 四是改版战略。这里的改版绝非版面内容的简单改变,而是指报纸在目标读者、目标市场等方面的重新定位。如着眼于未来的“碎片化”进行市场细分,朝着解释性报纸、免费报纸、社区类报纸以及二线三线城市报纸的转移。 五是退出战略。对某些质量低劣、经营混乱,也丧失了改版价值的报纸来说,也许最好的选择是立即解散,退出市场竞争。退出未必就是坏事,它可以大大减少沉没成本,减少机会成本,也减少未来的退出成本。 六是合并战略。同一地域、同一领域的同质化报纸是可以合并的。特别是同一报业集团内的同质化报纸,应该予以合并,以使资源得到重新配置,运作得当的话也可能得到1加1大于2的效果,使相对劣势组合成市场强势。 七是购并战略。产业的衰退期提供了大购并的机会,并购有利于使分散的资源集中起来,实现产业的集约化经营,有利于减少竞争对手,快速实现市场领先地位,有利于掌握更多资源,特别是一些报纸的内容资源,以实现向新媒体的转型,有利于减低运营成本,也有利于完善集团的产业链。 八是换位战略。即继过去的纸介质本位向数字化本位转化,在保持纸质报纸市场地位的同时,大力研发和运用新媒体产品,在报纸的衰退期里实现报网互动,而在未来则自然过渡到新的数字化媒体。 “融合与转型”是数字时代媒体的必经之路 徐威(东方卫视总经理、总编辑)技术前进的步伐是谁也挡不住的。尽管目前在普及程度、成本、技术成熟度等各种因素的限制下,新媒体的发展还不足以撼动电视媒体龙头老大的位置,但传媒产业肯定会出现分众化和碎片化的趋势,传播信息的渠道与平台越来越多,内容市场趋向细分化,单一媒体所能获得的受众与市场越来越小。 但新兴媒体在对传统媒体构成挑战的同时,也为传统媒体提供了众多新机会。新媒体将在未来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但从技术角度来看,新媒体是传统媒体在不同传输介质上的延伸。新媒体需要传统媒体的内容,传统媒体需要新媒体作载体。在新媒体时代日益增多的播放渠道可以看作是传统媒体的机会,一个传统媒体可以因自己的内容在不同的渠道播放,摊薄不断攀升的内容成本,获得更大的效益。 赢得受众,但最终还是需要用内容来将受众“套牢”。中国新媒体公司虽然具备先进的技术能力,但在内容制作方面力量相对匮乏,非常需要传统媒体的内容来支撑。新媒体和传统媒体有融合的趋势。传统媒体完全有可能通过开辟新媒体渠道实现再次辉煌,与新兴媒体一起共铸辉煌。在数字时代,通过自身跨媒体集团的运作或与其它媒体传播单位合作,将内容通过不同载体形式进行制作与传播,营造分享资源和影响力空间的内在机制与条件,成为未来传媒运作的基本模式。最近20年来,我们看到了美国的电视网由3个变成7个,而传统的3大电视网,全部通过兼并与收购实现了转型,它们彻底融入了新媒体革命的滚滚洪流。 传媒经济学论文:经济学家、传媒人与经济评论版 近十年来,媒体(这里主要指报纸)不时刊载经济学家的一些评论、分析文章。这种文章一般篇幅不长,多则一二千字,少则七八百字,文章的主题多是当前经济热点问题,有的甚至是当天的经济热点问题。在经济类媒体上,这类文章更是常见,有的财经媒体(不包括受众很少、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经济类同业杂志)几乎是期期(对日报来说就是天天)必有,甚至一期有几篇。 报纸刊发经济学家文章之原因及效应 这种现象似乎在我国新闻史上从未出现过,虽然上世纪上半叶京津沪报纸上也刊载经济学家的署名文章,但数量极少,难得一见。进入20世纪下半叶,国内各报几乎难觅经济学家的文章(除了经济学家们迫于形势压力所发表的“大批判”之作),直到世纪交替之时,各媒体才开始大量刊载经济学家的文章。 这种现象的产生,当然是与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成为世界上最为活跃的经济实体之一的大背景有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已经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结构,社会上已经存在一股涉及股市、楼市、各要素市场和各实业领域的强大的社会投资力量。尤其是市场机制初步建立,使得普通百姓更深入地参与到社会经济中去。于是,人们不再需要简单的、有相当数量的信息―――由于互联网的出现,做到这一点并不难;而是需要看到对大量复杂的经济现象作有穿透力、有见地的权威分析。因此,综合类、都市类报纸每天都有此类文章,而一些财经类、经济类报纸则几乎每天都有一整版内容,以满足读者的需求。 上述仅是从读者方面来说的。当今媒体市场还不是一个完全放开的市场,有了单边的市场需求,不一定就有适当的供给。世纪之交,一批新的都市类报纸横空出世,以贴近读者、贴近市民的姿态出现,猛烈地冲击了向来板着面孔的传统报纸。在上海,由于种种原因,长期没有一张成功的、被读者认可的经济类报纸,与中国经济最活跃的大城市地位十分不相称。因此,新创办或经大幅度改版,出现了几份经济类、财经类报纸,这些报纸大量刊登经济学家文章后,传统报纸在受到冲击以后逐渐改革,也开始刊登经济学家文章,力争贴近读者。 经济学家在大众传媒上亮相,一时间吸引了受众的眼球。尤其是那些千字以下的经济随笔,似乎一下子拉近了普通百姓与专家学者的距离,听到经济学家们的真知灼见。而少数经济学家通过走出经院学府成为大众明星,传媒则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版面的“含金量”,提高了自身的档次。 然而,报纸因此而获得成功者甚少,发行量并无起色。其基本原因,除少数几篇既短小精悍又极具真知灼见,且深入浅出的经济随笔外,大部分文章读者并不爱看。有些文章可能过分专业、过分深奥,使人感到不知所云;有些文章则人云亦云,其观点早已为关心经济的读者所知,毫无新意,只不过戴了一个经济学家的帽子;而有些文章并非是“随笔”,篇幅很长,读者自然极少。凡此种种,即使经济类专业报纸也不可能亲近其设定的目标读者。 经济学家的分类和媒体素养问题 经济学家其实是分类的,经济学家的文章自然也是分类的。当然,文章和作者身份不会那么严丝合缝的对应,但基本的倾向,作者的专业特长还会在文章中显示出来。 按照通常的经济学分类,大致可分三类: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和管理经济学。理论经济学产生于人们要求有解释一般经济行为的经济理念,应用经济学产生于企业和个人在诸如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贸易、会计、签约等活动中需要有一定的理论指导,管理经济学则是经济组织系统、有序运转的需要。 而经济学家的分工则是根据他们各自的研究方向和治学重点来划分的。无论多么出色的经济学家也不可能对所有的经济领域都作出贡献性的研究。经济活动宽广的覆盖面以及人的精力的有限性,要求经济学这门学科必须有适当的分类。原则上经济学的分类决定了经济学家的分工,但由于社会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和人们对经济活动的认识逐步加深,经济学家也会对经济学的分类进行适合于现实需要的调整。因此现代经济学家大致分三类:理论经济学家、政府经济学家和企业经济学家。 显而易见,从经济学分类和经济学家分工来看,一般读者包括十分关心经济的读者更感兴趣的是应用经济学和政府经济学家、企业经济学家。 理论经济学家研究的理论经济学,虽然枯燥深奥,常人不易懂,但日常的经济问题,一般的应用经济学和管理经济学都需要理论经济学作基础,企业经济学家、尤其是政府经济学家往往是由理论经济学家出身的人来担任,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政府经济学家中,有不少是有名的理论经济学家。 作为名人,读者崇敬有加,而传媒为了提高自身档次、为了吸引读者,对之竭力追捧,恨不能请他们日日在此开辟专栏,起码也是每逢大事即发表文章。 可是,理论经济学家不可能每天都出成果的,大部分理论经济学家皓首穷经一辈子,也未必出大成果。何况,理论经济学家中还有不少专治计量经济学,其研究成果,普通的读者是不会有多少兴趣的。 当然,关于政府经济学,关于公共财政政策,有些正好事关某位理论经济学家专长,那么请他在媒体上评说,无疑是恰当的,可是这样的机会能有多少呢?政府经济学家研究的大半是公共财政政策,普通读者当然关心。但是政府经济学家中相当一部分平时是在做各种数理经济模型,计算各种经济参数,以求比较严密的结论、方案,供政府参考。这样的计算、研究、模型,能有几许读者会懂? 同样,企业经济学家也有许多是研究计算做模型的,多半服务于某个上市公司或证券公司,而上市公司则牵着万千投资者(也是媒体受众),并且众多上市公司每天都会有大量信息需要分析需要解读。在这个领域中,经济学家有大量言论要发表,而读者也有着大量阅读的需求。这就是股评大受欢迎的缘故。 然而,对于企业经济学家来说,有一个为谁服务的问题。表面来看,受雇于谁,自然为谁服务。企业经济学家受雇于企业和企业家,自然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中国股市目前还很不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公司黑箱操作时有所闻,一些企业经济学家跟着一起虚假的信息和误导的分析也常常发生,这就引出一个经济学家的道德问题。企业经济学家固然要忠于雇主,也要忠于社会大众,可在学术问题上,在经济学家的本身职业上,凌驾于上述两个“忠于”之上的更高的“忠于”,是忠于真理。可惜,现在这样的经济学家太少了。 道德问题不仅对于企业经济学家,对于政府经济学家和理论经济学家也同样存在。企业经济学家在为企业讲话时,人们还容易识破,因为他们所受雇的身份通常是公开的,而一些大牌的理论经济学家为某些利益集团讲话时,人们往往在事后才能发觉。而当读者发现自己被误导之后,还会对那些经济学家文章感兴趣吗? 同时,经济学家见报的文章受欢迎,还需要执笔者的媒体素养。一个优秀的经济学家不一定是个好的媒体作者,就如同一个出类拔萃的科学家不一定是个出色的科普作家。所谓媒体素养,其实就是新闻所需要的文体。我们常说,新闻文体就是把一件事用大白话写出来,让普通读者都能读懂。媒体上的经济学家,既要有观点,又要有道德,还要有媒体素养,这简直是一种苛求了。 然而,今日之报纸确实需要大量那些切中时弊、有分析、有观点的经济随笔,这是读者的迫切需求,而且他们把希望寄托于报纸。有人说,今日报纸的竞争已经不是简单的信息竞争,而是到位的分析、深刻的思想、正确的观点之竞争。在这个意义上,这句话是对的。可是,经济学家又不可能提供那么多适用于报纸的文章。那么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笔者认为,这个任务理该由媒体人承担。 首先是其必要性。就传媒而言,读者的需要就是传媒的责任,而对传媒人来说,传媒的需要就是自己的责任。报纸上的一切文字、图片最后均由报纸的编辑、记者落实在版面上。编辑、记者理应责无旁贷地担当起责任,千方百计地满足读者的需要。 那么,一般编辑记者能胜任吗?应该是完全有可能的。 编辑记者基本上都具备一定的新闻素养,其长处是了解读者的需求、心理、阅读习惯,抓得住新闻热点、大众关注点,善于把一件事情或一个道理用浅显易懂的文字表达出来。而这些技能在经济学家那里是很少有人具备的,且在短时间内也很难养成的。 当然编辑记者的短处也是明显的,即缺乏经济学专业基础,然而这个短处并非不能攻克。一个记者、编辑的知识面应该是广博的,但不可能是“万能博士”。编辑、记者的采访面很广,不可能对采访的对象、采访的事物有很深的认识,但必须在采访前、采访中、采访后,尽量去加深理解和把握。当一个经济热点、经济关注点出现之时,编辑记者可以找适当的人、适当的事、适当的经济专家作为采访对象,从而写出适合读者胃口的经济分析、经济评论文章。另外,作为专家型的编辑记者(包括报社领导)也可以在第一时间撰写一些经济评论、经济分析。 负责经济分析、经济评论版面的编辑记者应当具备相当的经济学基础,最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学学历,报社也要有意识地培养一些专家型人才,吸引并稳定一些骨干在这一领域干下去。目前记者轮换采访条线,虽然利于防止记者站在采访对象立场代表利益集团讲话(这说到底是编辑记者的职业道德问题),但不利于培养专家型人才。当然,负责经济分析、经济评论版的编辑记者也有一个职业道德问题,这就不是本文所探究的问题了。 笔者认为,作为一份经济类的大众报纸,比较理想的状态是,每期都有以一两篇经济学家亲自撰写的文章为支撑,以许多由自己撰写的文章为基础,能为读者所喜闻乐见的经济分析、经济评论版面。 (作者单位:上海商报) 传媒经济学论文: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传媒改革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传媒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此基础上,我们不仅认识到了传媒业的经济属性,而且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支持其产业属性的充分发挥,使传媒产业真正成为带动国民经济大发展的支柱产业。但是,目前我国传媒业的发展依然面临一些制度和体制改革的深层次的难题,这关系到我国传媒产业能否进一步健康发展。本文试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出发,揭示当前传媒业改革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一、历史上的制度改革与制度构成 纵观中国历史可知,封建社会是统治时间最长的一种社会形态。之所以其一直处于经久不衰的地位就是因为,从公元755年到公元960年,封建社会进行了体制的转变,即由刚性体制转变为弹性体制。换句话说,也就是经历了205年的朝代的更迭,而封建制度这一最根本的社会基石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使中国在历史长河里自然而然的成为一个根深蒂固的封建主义国家。历史告诉我们,在同一种制度下可以有不同的体制,一种体制转换为另一种体制就可以称之为制度调整。这种制度调整就是我们经常讲的改革。 改革也有很多种,但仔细划分无非两类:激进式的和渐进式的。俄罗斯的“休克疗法”可以说是激进式改革的最好代表。俄罗斯从1992年初开始了为期一年多的“盖达尔改革”即“休克疗法”。它最大的特点就是期望在最短的时间内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市场秩序。这种改革忽视了制度转变中的非正式约束的影响。而中国的改革较之成功的原因就是走了不同于俄罗斯的“休克疗法”的改革道路,我国注意到了制度的构成,采取了渐进式的改革。 制度可以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又称为正式约束,它是指人们自觉地、有意识地创造出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规则,从宪法,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各种政策规定、实施细则,最后直到个别交易的个别契约。非正式制度又称为非正式约束,它是指一个社会在漫长的历史中形成的,不依赖于主观意志的社会文化传统和行为规范: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道德伦理、风俗习惯等。在新制度经济学中,若斯认为,制度变迁总是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变化的统一的和互动的过程。也就是说,从长期来看非正式约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决定着正式制度的演变方向、演变过程和演变结果。正式制度的建立必须满足非正式约束的条件,它的建立过程必须同非正式约束即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等的逐渐变化的速率相一致。如若不然,即使新制度建立也会因为制度突变带来的非正式约束的不适应影响新制度功能的发挥,甚至彻底失败。这就是中国较之俄罗斯改革得以成功的真正原因,我们对正式制度的建立和非正式约束的发展速度上予了更多关注。 二、对制度概念的量化解析 究竟什么是制度?到目前为止,经济学家还没有形成对制度概念公认一致的定义。现存的定义是从不同的角度阐述制度的涵义,其中较为有影响力的有以下几种:凡勃伦认为制度是一种习俗,由于被习惯化和被广泛地接受,这种习俗已成为一种公理化和必不可少的东西。康芒斯认为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T.W.舒尔茨认为制度是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设计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这些概念都是从语言文字上对制度作了详细的表述,可以说是一种定性的分析。 为了使制度的概念更加直观形象化,我们可以用数学的语言将它量化地描述出来,即制度是行为空间里的一条封闭曲线。这个定义是建立在拓扑学基础上的。所谓行为空间就是经济主体各种可能的行为共同构成的抽象数学空间。如图1所示,可以用平面图表示整个行为空间,用平面图上的小方格表示各种可能的行为。要注意,这里的每一个小方格表示的是一类行为的集合。因为各种经济主体的具体行为不计其数,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只能把每一类行为作为制度设计的基本对象单元,不可能针对每个具体的行为都设计出一种具体制度。 制度曲线必须是封闭曲线,其意义在于能够清晰地分出制度内部和制度外部。在行为空间中,制度内部的行为就是指制度所允许的,制度外部的行为就是指制度所不允许的。在制度内外部之间还有一个制度边界,也就是科斯所提出的“制度灰色地带”。在图上就表现为封闭曲线与小方格相交的部分,如图2所示。 三、制度经济学与传媒改革 如上所述,“制度的灰色地带”就是封闭曲线与小方格的相交部分,是否利用这些相交部分以及利用多少,是判断保守型企业家和积极型企业家的标准。保守型企业家希望制度制定者将行为空间中的小方格划分的很小,尽量减小制度边界,少用或是不用相交部分;而积极型企业家恰恰相反,他们会积极主动的影响制度制定者,将网格尽可能扩大,加大相交部分的面积供其利用。 既然传媒产业具有经济属性,是国民经济产业的有机组成部分,那么制度经济学中的理论也适用于它。如何利用这些相关理论解决困扰传媒发展的制度问题、体制问题呢? 一言以蔽之,就是从宏观整体上积极利用“制度的灰色地带”,也就是说要尽可能多地利用封闭曲线与小方格相交部分的面积。国家发文规定不得进行的活动不进行,但是如果没有明确说明的,还是可以尝试。 例如,湖南卫视举办的活动“超级女生”。国家广电部没有相关文件说明不得举办此类节目,湖南卫视就打擦边球,不仅上节目,更是将节目大众化、平民化、娱乐化,此举获得了巨大成功,很快在全国的电视节目中得到广泛“克隆”,以致节目在发展中走形,出现了一些低级化、庸俗化的东西。于是广电部在2007年初发文,严格审查此类节目的举办权。或许还有电视台期望在2007年可以举办类似的节目活动,但是广电部的政策制订者们早已将这一类行为空间中的网格细化,使得制度边界变小,缩小了“制度的灰色地带”,那些保守型的传媒企业家们也只有望“格”兴叹了。 再看看传媒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对传媒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没有稳定的资本运营,传媒业就无法做大作强,无法与国际上的大型传媒企业集团抗衡。目前我国传媒资本市场上存在着几大缺陷,首当其冲的要算是结构缺陷。我国传媒资本市场总体是“权力嫁接”,而非“资本联姻”。传媒企业要想得到资金发展,就必须首先得到行政权力的许可,方能合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这使得一些省级、国家级的大型传媒企业比地方上的小传媒企业更容易得到发展资金,人为地使传媒资本市场带有明显的阶级性。在股票市场上,规定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权不能流动,这使得上市传媒股本结构行政化,难以按市场信号和市场规律运营。深沪股市上对上市公司的要求苛刻,将许多中小媒体挡在资本市场外。 既然政策如此规定,那么就要积极寻找“制度的灰色地带”。除了规章制度中明确说明的涉及到传媒政治属性作用发挥的领域外,其他部门,如节目的制作、播出、售卖等环节都可以吸纳民营资本。在股票市场上交易时,传媒业都是以现货交易为主。这里也没有制度规定不准进行交易形式的创新,所以可以考虑传媒期货交易的可能性。再者,目前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是否可以应用到传媒产业中也是值得我们考虑的。这些方法和手段都是建立在对封闭曲线与小方格相交部分的面积即制度拓扑模型中的制度边界扩大的基础上的,换句话说,就是在小方格较为稀疏的基础上得出的。它是站在制度的利用者的角度上考虑问题的。 作为制度的制定者,其与制度利用者的立场刚好相反,他们要做的是将行为空间中的小方格由稀疏变得细密。这样封闭曲线与小方格的相交部分就变小了,即制度的边界就变小了。如图3、图4所示: 我国的传媒业最大的问题是产权不清,国有资产出资人缺失,所有者缺位,管理层缺乏长期激励机制。我国媒介机构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政府作为人民的人行使剩余所取权,同时作为媒介经营者的委托人,行使监督权和管理权。这样,我国媒介机构的所有者实际上处于一种虚拟状态,而委托人和人却呈现出身份重叠的现象。媒介制度的制定,就是要消除这样一种不平衡的状态。在媒介机构的行为空间中,要将原来松散稀疏的方格细密化,就是要根据信息经济学和交易成本经济学中的委托――理论将存在的网格再次细分,形成清晰的委托关系,从而彻底弄清媒介产业的产权、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使制度利用者没有多于的制度边界可以利用。 可以将媒介的委托分为三步。首先,是最高层即政府间的委托,这是国家权力机构对媒介管理权、选举权等权力的高度控制,此时非国有资本除外。也就是说,全国人大与政府的管理部门间形成了委托关系。其次,是基层政府通过对媒介财产管理等手段将政府意志设定为舆论目标,通过媒介机构实现,这称之为政府与媒介间的委托。由于法律对政府职能的界定,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能,而不是直接管理企业,所以按照《公司法》要求把企业的控制权委托给企业的董事会,于是出现了这第二步的委托关系。最后,是媒介内部的多层委托关系,经过第二步关系后,董事会再按照法定程序委托职业经理人对媒介运营进行监管,从而形成了媒介组织内部委托。这样,国有媒介的委托关系就成了国家――政府管理部门――董事会――经理人的三重格局。 经过委托关系将媒介行为空间的网格细分后,国有媒介的出资人缺失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即参照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各级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媒介出资人职责或是政府成立专门的特殊法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媒介产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明确了出资人地位的前提下,再根据可观测到的有限信息来激励处于不同层次的人,使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目标函数一致。对于普通的媒介工作者,一般主要采用物质激励约束,对于媒介的组织管理者,通常采用精神激励约束和控制权激励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在控制权激励约束中,特别是剩余控制权的激励约束往往会给媒介管理者带来更大的精神满足,使媒介管理层体会到除薪酬外的其他长效激励。这样就有效地减少了媒介制度的灰色边界,可以建立高效的媒介公司治理结构。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媒体管理学院) 传媒经济学论文:从传媒经济学看公交移动电视的产生 数字移动电视是采用了先进的数字电视技术,通过无线数字信号发射、地面数字设备接收的方式进行电视节目传播的。观众可以在其有效覆盖范围内任何安装了接收装置的公交车、出租车、轮渡、轨道交通等移动载体中收看到移动电视画面。 公交移动电视作为数字移动电视中的一种,它是借助公交车的载体平台而存在的。2001年2月,新加坡TV Mobile首次在巴士上安装了数字移动电视。而上海于2002年10月开始公交数字移动电视服务。随后湖南、北京、江西、河南、南京等二十多个省市也陆续在公交车上播放移动电视。公交数字移动电视成为当前车载数字移动电视发展的主力军,在公交系统上大显身手。 公交移动电视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兴的传播现象,它的盛行符合传播的时代趋势,并且它同时具有大众传播和分众传播的特点。但公交移动电视是怎样产生的?从媒介经济学的原理这一角度来分析,公交移动电视的产生与发展存在着多种动因: 1、供给与需求。供给与需求是两个重要的经济范畴,供给是指生产者向市场提供的能满足人们需要的劳动产品,它是实现商品交换活动的基础或前提;需求是消费者根据其购买能力向市场提出的对劳动产品或劳务的需求,它包括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两种类型。把供给与需求理论引入电视领域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二是电视节目已经走向了市场。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实现完全的市场化,但是电视节目的商品性已为人所共知。特别是公交移动电视的产生,更加是市场规律特别是供需原理作用的结果。 在传媒市场上,拥有最终决定权的是消费者,也就是受众。所谓受众需要,即受众对信息、知识的不满足感和必要感。而公交移动电视的产生正是随着目标受众的生活方式和行为规律的变化而变化,跳出了与传统电视媒介的竞争蓝海。媒介形态的多元化格局为受众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受众不仅能够在自家客厅观看电视节目,在乘坐公交电视的路途中也能观看到精彩的电视节目。在这样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人们对于信息缺乏的焦虑感是无时不在的。对于这样一个存在巨大需求的消费群体,供给方公交移动电视便产生了。公交移动电视媒体呈现出领先性、多样化、融合化的发展趋势。 2、资本的逐利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资本、劳动力和成熟的产业运作经验的支持,工业文明已经积累的大量剩余资本继续寻找新的投资热点。根据国内学者的估计,2008年我国文化市场有上万亿元的市场容量。巨大的市场容量就意味着客观的产业利润和广阔的发展空间。移动电视作为高速看涨的拥有高投资回报率的媒体,已经成为为数不多的剩余市场空白点,吸引了众多资本的目光。以业界翘楚东方明珠移动电视为例,大股东分别为东方明珠集团与上海文广集团、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一个是资本运作的先行者,一个是重量级的内容制作商。这样的强势组合,可谓如虎添翼。 3、资源的稀缺性。西方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学是由于稀缺性的存在而产生的。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无穷欲望而言,经济物品,或者说生产这些物品所需要的资源总是不足的。经济学上所说的稀缺性是指相对的稀缺性,它所强调的不是资源的绝对数量的多少,而是说,相对于人类无止境的欲望,再多的资源也是不足的。 在传媒产业中,受众无疑是最重要的资源组成部分。受众的注意力一向是众多媒介追逐的对象。而显然受众的注意力是有限的,当公交移动电视的及时出现有利的填补了这一注意力缝隙时,公交移动电视已经能在受众注意力这块蛋糕上分得属于自己的一块了。截止到2007年7月31日,东方明珠移动电视收视终端32,000个,日均受众规模超过1056万人次。其电视终端已广泛覆盖上海8000多辆公交车,90%以上的公交线路,每天受众到达人数为889万人次,受众日均乘车45.9分钟。种种数据表明,新兴的公交移动电视正以迅猛的态势来到媒介生态圈中。新兴电视媒介公交移动电视所占有的媒介接触点与传统电视媒介相比,其受众接触的时间、地点、情景和功能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可以说,定位于差异化竞争的公交移动电视从诞生之初就拥有了先天优质的注意力资源。公交移动电视受众接触点的时间分布已经不再集中于传统意义上的“黄金时段”。根据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的调研结果显示:早晚的下班高峰期,公交移动电视拥有不同寻常的“黄金收视率”。因此公交移动电视有效的利用了传统电视媒介难以覆盖的主要时间缝隙,提高了节目到达率,占据了基数可观的注意力资源,展现了公交移动电视蓬勃的生命力。 在中国,公交移动电视已历经数载,随着以技术为核心的诸多条件的日益更新,公交移动电视的内容与形式都已经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相关研究数据表明,2006年至2008年,我国移动电视市场的平均增长率将超过50%,预测在未来的3年至5年内,公交移动电视将至少占据全国300多亿元的广告市场份额。可见公交移动的产生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丰富了媒介生态,开辟出了新兴媒介产业发展的另一片蓝海。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新闻与传播学系06级研究生)
公共经济论文:城乡公共经济协调发展的思路与手段 (一)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平衡城乡间各种公共产品的投入,实现城乡之间公共品结构的合理化 农村公共产品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存在外溢性经济效果的特性,其供给效率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正常生活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公共产品数量短缺、质量不高是当前农村公共财政领域存在的两大问题。因此,应调整公共财政资源配置格局,着力解决好城乡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失衡问题,建立城乡一体化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实现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途径和前提,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而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是社会公平与公正的体现。当前要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缩小城乡义务教育差距,一是尽早确定并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基准定额,不断提高预算内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和教师收入水平等措施,使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水平全面提高;二是对贫困、边远学校的资金扶持政策。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对贫困、边远学校的经费投入,通过设立贫困、边远学校建设专项资金,做到贫困、边远学校建设资金优先安排,重点保证,努力缩小义务教育学校之间的差距。三是对弱势群体学生入学的补偿政策。 高额的医疗费用和农村薄弱的基本医疗体系成为中国农村贫困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农村医疗卫生仍面临着投入不足、效率低下、保障缺乏、公共卫生薄弱等主要问题。首先,政府应增加对农村基本医疗体系的支持力度,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要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经费和建设资金。其次,农村卫生改革的核心是加大乡镇卫生院改革力度,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乡镇卫生院是开展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主体,承担着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三是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导,抓住农村基本医疗保障的突破口,重点做好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新农合制度的受益面,增强新农合制度的普惠性。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农村社会保障的构成,首先,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比,农村低保制度具有更加明显的贫困指向特征,是由政府直接对城市贫困人口给予“兜底”式定期定量救助。因此,实现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的“应保尽保”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首要目标。为此,应改变主要靠地方筹集农村低保资金的做法,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的投入,保证支出需要。其次,重点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农村医疗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以农民自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客观上说,政府的投入水平还是较低,应在此基础上有所提高。通过构建这样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利于实现城乡平等,促进社会公平,而且有利于协调城乡关系,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此外,应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缓慢,基础设施落后是重要原因。为推动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政府应逐步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当前要抓住新农村建设机遇,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有效切入点。首先,应将农村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乡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投入,列入各级政府的预算支出范围,改变乡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依靠向农民收费和集资来解决的现状。其次,中央和地方要集中财力,以直接投资的方式,为大中型防洪工程、灌排工程、水资源工程、水土保持工程、防护林工程等方面的建设提供资金保障。第三,推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带动农村环境建设。以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正在深入开展。要实施城市带动农村,将完善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纳入目标,总结已有经验,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小城镇和村庄,引导城市骨干市政公用企业引领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 (二)完善公共资金的投入机制和管理体制,加强对农村公共产品提供的有效监督 长期以来,农村公共资源的使用过程,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缺乏规范的监督,没有实行专门统一的管理,经常被挪作他用,造成了公共资源的管理混乱;二是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中间环节较多,公共资金被一层一层“过滤”,公共产品被层层加价。三是在生产和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竟相攀比,导致农村公共资源和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低下和增长无序,增加了对农村公共资源的筹集需求,提高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农民负担加重。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公共产品供给监督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的监督,实行专门统一的管理;二是减少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中间环节,确保公共资金提供到位,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三是必须及早完善农村的管理体制,确保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和维护管理,通过建立维护管理的责任制度等手段保证农村公共产品的正常管理和维护。 (三)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机构的人才结构 政府作为传统的公共产品提供者,其行为必然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产生影响。因此,政府必 须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防止出现追求“形象工程”的自利短视行为,并及时完善自身的财政体制,及早落实用于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资金。同时,政府应该加强自身的伦理道德建设,牢固树立“服务为民”的理念,深入农村,具体根据农村的现实对症下药,防止原本不足的农村公共资源的浪费。同时,通过建立各种激励机制促进高学历人才服务农村,进入乡镇工作,一方面可解决农村基层人才后继乏人,改善服务机构的人才结构问题,另一方面可提升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 (四)建立农村自治体制,加强农民素质培养。 公共财政是宪法政治下的必然形式,没有民主和法治就没有公共财政。公共资源的配置如果不能体现公众的意愿,结果既不会公平也不会有效率。目前我国农民对财政财务的决策权和民主选举权基本限定在村一级,而且这样的重要权力往往把握在少数人手里。由乡政府专断运用公共支出,或按照农村少数人利益配置公共资源,进行收入分配,这样的公共财政制度效率一定很低。建立农村的自治体制,加强农村居民自治的程度,可以提高农村居民建设和维护公共设施的积极性。同时,农村的居民自治有利于完善村民对于自身需要的公共产品的表达机制,有利于村民自主选择需要的公共产品,防止公共资源的浪费。但是,农村的自治必须与政府的外部调控机制并存。农村自治体制的建立,还需加强农民素质的培养。只有通过加强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才能充分表达自身意愿,才能真正将农村现有的公共产品利用率提高,才能真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城乡公共经济协调发展的技术手段研究 (一)公共支出手段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应改变现有的国家财政支出结构,将农村纯公共产品全部纳入国家预算支出范围,由“依靠农民自身”转向“以政府为主”的模式。其支出手段是:一是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范围和责任。目前中央应主要从事跨经济协作区的大江大河大湖的治理、农业基础科技成果推广、农业环境保护、农业信急网络建设、农业基础科学研究以及与国防建设有关的民兵建设、与国民素质相关的义务教育等。地方政府应主要从事本区域内的农业基础性及社会效益较显着的项日的投资及管理。二是调整财政和国债投入结构,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增加国债资金用于农业、农村的数量和比重,使农村能够获得较多财政资金,由此为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提供资金保障。三是政府在税收、补贴、贴息等方面对民间投资给予优惠和鼓励,以吸引民间资金投向农村。 (二)公共收入手段 提供农村公共物品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财政渠道、市场渠道等。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预算内支持农村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方面的筹资作用在下降,而地方财政预算内筹资渠道的地位在增强。为此,在财权划分上,要加快地地方税制体系的建设,扩大地方财源,同时建立规范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以平衡各地区的财力差异,实现公共产品供给的均等化。此外,可利用资本市场筹资,或成立旨在推动某项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的专项发展基金,或利用减免税收和给予信贷优惠等政策,调动经济组织增加对公共产品生产的投入。 (三)财政投融资手段 资金问题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核心问题。因我国农村地域广阔,且对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较大,仅仅依靠有限的财政投资,往往力不从心。从现实的矛盾和问题出发,统筹城乡关系的重要措施是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形成一个完善的、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多渠道融资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新体制。通观世界各国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经验,大体上有以下几种融资渠道:一是完全在公共财政的制度框架内解决,这是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供给公共产品的方法;二是由政府和私人通过谈判的方式联合供给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通常可以通过清晰界定产权赋予私人部分收益权;三是由私人提供政府补贴的方式;四是完全由私人或非营利组织提供。现阶段,我市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应坚持政府融资为主,引入民间资本,采取政府与私人供给或由私人供给、政府给子适当补贴的形式,多方面筹集资金,以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大量资金需求。近年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特别是东部发达省份民营供给地方公共产品情况较好。大量的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农村公共产品的民营化供给、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解放了思想、扩大了供给量。但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既需要一定的范围和界限也需要完善的条件作保证。因此,我们应在广泛的推进农村公共产品民营化进程中,具体做到:一是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拓宽民营化供给的地方公共产品领域;一是切实控制地方公共产品民营化供给的质量和数量,确保民营化供给的地方公共产品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二是加强制度建设,保证我国地方公共产品民营化供给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四)转移支付手段 财政转移支付对保证农村地区基本公共需要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实现城乡统一税制的过程中,取消农业税,减轻了农民负担,但也造成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县乡一级农村公共财政的困难。并且,鉴于我国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通过中央、地方事权的重新界定,扩大转移支付的范围,增加转移支付的数量,建立针对农村基层政府的转移支付框架,促进地区间的均衡发展。目前中央对省的转移支付制度正在逐渐向规范化的目标靠近,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进一步加大中央对贫穷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省市一级财政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办法,从而保证基层政府有足够的财力。目前对乡镇政府的一些支出如农村教师工资应实行县级财政统筹,农村的社会保障开支实行省级统筹,以减轻乡镇财政负担;中央应加强对农业的专项转移支付。 (五)公共品提供机制的创新手段 众所周知,一方面是广大农村地区日益膨胀的公共产品需求和农村经济发展对公共产品依赖性的不断增强,一方面是税费改革后形成的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釜底抽薪”之势。目前的关键在于:尽快构筑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新体制。这一新型供给体制应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 按照戴维一伊斯的观点,公共决策在本质上是关于社会价值的一种权威性分配活动。目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多由上级政府部门根据政府政策直接决定,基本上不反映农村居民的真实需求,造成了实践中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的结构失衡问题。这种结构失衡表现有:一是一些见效快、易出政绩的短期公共项目投资建设快,如各类达标升级活动、小康工程等,而许多见效慢、期限长、具有战略性的纯公共产品不大愿意提供或提供得很少。二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硬公共产品”,建设很快,而像农业科技推广、农业发展的综合 规划和信息系统等“软”公共产品却不愿提供或提供很少。农村公共产品供需矛盾反映出公共决策不合理导致的社会资源分配的扭曲。因此,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重建,必须首先解决决策权的配置问题。为保证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应采取政府与农民共同决策的模式,它包括“自下而上”的需求表达过程和“自上而下”的主体选择过程、资源配置过程和项目分解与实施两过程。其次,供给什么,供给多少,是由需求决定的。从农民自身的需求出发,保证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建立农民能够充分表达自己公共需求的机制,由全体村民或农民代表对本社区的公益事业进行民主表决,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上的“自下而上”。既可以使农村推行的“村务公开、财政公开、民主理财”的活动真正落到实处,又可以保证公共资源或公共产品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杜绝贪污浪费的发生。 2、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选择机制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各种层次的公共产品的供给应主要由省以上财政提供,地市级财政适当配套,县乡财政暂时不予考虑。这样做的理由在于:第一,分税制后的省以上财政较为充裕,尤其是中央财政的“两个比重”上升较快;第二,中央、省级机构改革较彻底,财政供养人员大幅下降;第三,县乡机构改革普遍流于形式,改革不够彻底,大多数县乡仍以“吃饭财政”为主,而且,前述分析表明,县乡财政普遍负债严重,根本没有足够的财力提供辖区内的农村公共产品,尤以中西部地区为甚;第四,以村落社会为基本特征的农村社区更不能作为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因为过去几十年国家工业化过程中农民为建设国家已经付出的太多太多,现在该是国家建设农村、回报农民的时候了,而不能再让农民自己出资建设家园。 公共经济论文:探讨强化公共经济管理对民生关系影响 一、公共经济管理影响民生的核心作用 优质的公共经济管理,对体现社会公平、改善民生、维护公民权益能够发挥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社会健康成熟发展的显着特征在于,不仅可以实现公共需求的优化提升,还可以做好产品与服务的合理分配。新时期,公共经济发展中全覆盖、优质共享、民生改善的实践目标逐步被重视,以政府组织为核心,全面提供优质公共产品、优化公共服务已经成为核心任务。 发展公共经济可有效满足民生需求,其内涵以及范畴伴随社会发展建设水平的全面提升,持续拓宽,由传统生存需求,逐步丰富至劳动保障、卫生服务、教育管理等综合需求层面,令改善民生逐步变为当前保护民众利益,实现社会文明和谐发展的根本。政府开展公共经济管理阶段中,需要承担优质服务、提供产品、统筹财政支出等重要职能,契合民生需要。因此应由从多层面入手,制定科学有效的服务管理策略,方能真正改善民生,满足大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持续发展。 二、公共经济管理对民理生的影响 (一)公共产品服务可全面满足民生需求 改革开放进程的持续深入,令民众不再仅仅满足于生存水平的提升,更注重教育、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核心需求。而公共经济管理中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则较难跟上需求的扩充步伐速率。基于教育、保障服务与医疗事业呈现的外部产品特征,虽然部分内容可以通过私人经济实现,但最为核心有效的供应方仍旧为政府机构。因此,只有政府全面服务社会,优化公共产品管理,方能真正满足大众需求,改善民生。 (二)公共经济职能可推进公平发展 改善民生,并非是部分人群受益,而应是大群体、甚至是整体群众的受益,是全社会生活水平的优化提升,即体现良好的公平性。为此只有借助政府力量,做好市场资源的优化协调,方能实现优化民生。 (三)公共支出能优化市场调节 公共产品的全面供应,需要政府机构提供合理的补助管理模式。由效率以及公平的角度来讲,较为契合的是,政府组织可通过间接生产,扮演好掌舵人的角色,借助市场秩序的有效管控协调,采用有效的支出预算管理规划,对经济实现刺激影响,进而营造公平有序的公共产品管理供应环境,吸引多方参与实践活动,进而通过良好的公共支出模式,实现市场的优化调节。 (四)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实现法治化公共经济管理 为优化改善民生,公共财政制度应予以全面完善。当前显着的民生问题在于供应有限,因此应优化调节财政支出体系结构,有效缩减非公共性投入支出,使服务投资向着公共服务的模式发展,并将重点制定为公共教育服务、社会与医疗保障服务,扩充公共投入至民生范畴领域之中,全面给予公共产品服务以有效的支持,方能优化改善民生,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为完善制度保障,应持续丰富公共事务,合理应对逐步复杂多元的公共问题。政府机构也应持续优化公共经济的实践管理效率,合理应用法律工具,实现公共经济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完善法规体系,组织开展规范的公共经济实践活动,将法律体系引入其中,做好公共经济实践与权责职能的明确规范,令公共经济真正的依法、守法,实现预期目标,在制度层面上全面保障民生利益。 三、强化公共经济管理,优化改善民生 为全面改善民生,保障公民利益,公共经济管理还应明确同改善民生的核心联系,并基于改善民生的核心诉求实现优化调节。政府机构应合理转变工作职能,健全公共服务模式,优化公共服务管理。政府应承担起必要的满足民众公共需求的核心职能,将公共资源有效的倾斜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层面,进而推进社会事业的全面、持续优化与民生的良好改善。 同时,还应提升公共政策的合理公平性,实现科学决策,引入民主化管理,完善群众积极参与制定并监督决策的科学管理制度。应通过全面调研、综合评估、合理决策、有效执行、优化监督管理,通过政策保障推进社会各类资源的合理公平应用与分配。 财权向中央集成、事权下放的管理模式,将令保障事业、服务管理以及公共产品服务较多得由地方政府部门担负。基于其财政能力的限定,以及融资渠道的有限,会对公共事务产生不良影响,降低公共产品服务的整体质量与可靠性。为此,应有效提升民生工程的实效性,通过有效划分、明确权责,做好中央和地方的公共经济良好协调、优质社会管理,承担必要的权责,方能提升公共经济管理水平。再者,为维护大众合法权益,应注重群众诉求表达,拓展政务公开。应在进行公共利益管理以及事务决策制定阶段中,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创建有效的公众表达诉求、传达信息的良好制度,发挥媒体桥梁作用,丰富舆论渠道。民生决策管理中,应真正令大众全面参与,通过开放研讨,明确各方利益需要,全面改善民生,实现科学发展。 四、结语 总之,强化公共经济管理非常重要。我们只有明确公共经济发展同改善民生的客观关系,研究民生经济的重要影响作用,方能真正地体现民意,服务大众,提升公共经济核心水平,实现共赢发展。 公共经济论文:对公共经济学在公共管理类本科中的教学研究 公共经济学作为公共管理类本科阶段的公共基础课,其在公共管理专业教学中的学科地位已经越来越重要。公共经济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经济学分支学科,它的教学对于提高公共管理类本科毕业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为不同层次的学生理解与关注公共管理实际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思维模式。〔1〕然而,在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实践中,公共经济学的教学实践出现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与解决将直接影响其教学效果。本文针对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公共经济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对公共经济学教学问题作出基础性框架分析,可望对公共管理类的公共经济学教学产生一些有益启示。 一、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中对公共经济学的学科再认识 公共经济学脱胎于财政学,在与政治学交叉后又分支出了政府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与财政学、政府经济学、当代西方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等多个学科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同时与福利经济学、公共政策学、政治学、管理学、伦理学等也有着交叉、渗透和关联。 根据最一般的定义,公共经济学是对经济效率、分配和政府经济政策的研究。这一学科包含的主题相当分散,如应对外部性存在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逃税的动机分析,以及对官僚决策的解释。为了涉及所有这些方面,公共经济学已经从原先仅仅注重研究政府征税和支出,演变为现在关注政府与经济互动的每一个方面。公共经济学试图同时理解政府如何以及应该做出什么决策。〔2〕 新公共管理运动以经济、效率、科学和理性作为公共部门管理的价值取向,凸显管理技术和专业管理在公共部门与公共领域的运用,认为公共部门应引入私人部门的管理方法、模式和思想。〔3〕信息不对称和经济人行为往往使得公共产品提供者抬高公共产品的提供成本,抑或通过权力寻租以谋取部门和私人经济利益,加上政府经济活动的成本软约束带来公共部门高昂的运行成本,致使公共部门效率低下。针对这些弊端,新公共管理的倡导者呼吁必须革新与再造公共管理的流程和模式,于是管理学与经济学开始强强融合,相互渗透。〔4〕基于这样的背景,公共经济学在公共管理类的教学中也因此就显得非常的必要和重要。 公共经济学是以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直接配置资源的经济活动及决策过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经济学分支学科。〔5〕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作为公共管理类公共基础课的公共经济学学科有其特定的属性,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了解它的特定涵义:第一,它是一门经济学,但却不同于传统财政学仅着重制度描述,而注重运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第二,公共经济学研究公共部门直接配置资源的活动,不包括政府使用经济杠杆引导资源配置的间接调控行为;第三,公共经济学研究公共部门活动的决策机制,突显公共产品与公共选择理论的内容;第四,活动的主体是政府,但同时也包括公共企业和其他公共部门。 二、公共经济学在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中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公共经济学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部门的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研究公共部门从事经济活动的方式方法、主要经济效应及其与社会管理目标的关系,研究体系以公共产品和公共选择两大理论作为支柱,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公共收支、预算管理、公债管理、收入再分配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为主要内容。 目前,在公共管理类教学实践中,公共经济学的教学存在问题较多,如教学目标比较模糊、教学内容与专业特点衔接不够、缺乏专门针对公共管理类的本科教材、教学模式单一、学生知识背景不同造成接受程度不一、考核方式不够科学等问题,不过最突出的问题归结为一点就是公共经济学的教学效果不尽人意。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从学生层面来讲,在学习过程中,公共管理类学生普遍感到这门课程理论性很强,对数学基础要求较高;而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文科出身较多,他们对公共经济学中出现的模型公式以及数理推导理解上存在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对政府经济行为及其经济社会效应的正确理解,也因此降低了同学们对公共经济学的学习兴趣。另外,公共经济学的先修课程是西方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公共管理类本科生接受的西方经济学多是在一个学期讲完,而经济类本科生往往用两个学期来讲授,因此公共管理类学生的经济学思维训练和熏陶方面不如经济类本科生那样规范和熟练,加上公共经济学教学内容体系庞大,综合性较强,这也无形中降低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而影响了教学效果。从教育工作者层面来讲,由于公共经济学在中国尚属一门崭新的学科,多数教师对其教学目标还不是很清晰,对教学内容体系的认识与把握尚不够清晰准确,教学方法的运用还不够科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经济学的教学效果,阻碍了该学科合理的理性发展。这就要求公共经济学的教育工作者对以上问题进行认真思考,拷问我们现行的教学体制,建构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公共经济学教学体系,在此基础上探讨适用于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教学方法,以促进公共管理类学生的公共经济学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三、直面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公共经济学教学建议 笔者在高校从事公共管理类本科生公共经济学一线教学多年,从教学实践中有一些切身体会,认为公共管理类的公共经济学教学效率的提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联动: 首先,应根据公共管理类不同专业就业取向制定不同教学目标。例如, 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就业取向:进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介组织从事人事行政管理工作与其它相关管理工作者居多,当然也有诸多选择继续深造。因此,我们可以将行政管理专业的公共经济学教学目标设计为:扎实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在公共收入与公共支出方面的职能及其原理,学会分析政府现行的公共政策目标和原理,着重培养学生敏捷的思维、组织协调能力与良好的沟通交流技巧。公共管理专业学生的就业取向:进入文教、体育、卫生、环保、社会保险、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当然也有不少选择继续深造的。因此,该专业的教学目标可设计为: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公共收入与公共支出职能、相关公共政策及其原理,了解政府税收制度和政府管制制度,擅长组织协调、规划及人际交流等。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的就业取向:进入政府机关、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社区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等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与管理,选择继续深造的学生也不少。因此,我们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公共经济学教学目标设计为: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公共收支职能与原理,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安排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掌握税收、预算、公债、国家管制等基本原理与制度,着重培养扎实的理论分析能力、良好的社会沟通与实践能力。当然,在总体教学目标上,还应体现多维度,使学生对公共经济学中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有较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同时学会观察公共经济问题,培养分析解决实际公共部门运转中存在问题的能力。 其次,不同专业教学内容应灵活设置,体现不同的教学重点。依据公共管理类不同专业教学目标,行政管理专业的教学重点应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支出理论、税收理论、税收制度、预算管理、公共管制、政府间财政关系等内容;公共管理专业的教学重点应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税收制度、预算管理、公共管制、财政政策等内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教学重点应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支出理论、公共收入理论、预算管理、公债理论等内容。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基本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公共经济学教学过程中,要注重把经济活动思维与公共管理问题结合起来。对于本科阶段的教学应该让学生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的同时,学会应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公共管理问题。一般公共管理类的本科生都已经学过初级的西方经济学,具备一定的经济学知识,但是并未真正学会运用这些知识分析现实问题,公共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分支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更要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来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思维惯性。 第四,必须合理区分公共经济学和公共财政学教学内容方式方法等的不同。我国的财政学教学往往以制度描述为主,教学的重点多是放在用经济学原理分析财政现象上。而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公共经济学教学,要凸显公共产品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学科外延上要着重分析如何建立廉洁高效同时又兼有地方与中央两个积极性的政府公共部门,这就需要教育工作者在教材编写与选用时审慎选择。与此同时,也应在公共经济学的考试方式方法与考察重点上有所侧重。 公共经济论文:谈公共经济学与财政学的关系及其发展趋势 【关键字】财政学,公共经济学 一、引言 近些年来,国内某些学者对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的关系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而以“财政学”(Public Finance)和“公共经济学”(Public Economics)“公共部门经济学”(Public Sectors Economics)等名称命名的译着和着作很多。国内的一些学者,如陈共、平新乔、张馨、高培勇、郭庆旺、杨志勇、华民等都对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等学科之间的关系有比较深刻的分析。从国际上看,关于两者关系及其发展趋势的论述比较详细的主要有《公共经济学手册》第一卷,由《国际税收和财政》杂志在 1994年发起的一次关于公共经济学的未来发展趋势的特刊及由《公共经济学杂志》在2002年的一次纪念其创刊而由一些顶尖级的经济学家关于公共经济学发展的总结分析。此外,由于引进的西方文献越来越多,对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前景的认识也逐渐深入。 二、问卷的评介与分析 本人于2005年元旦前后向全球部分大学的从事财政学或公共经济学研究和教学的经济学家就“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的关系及其发展趋势”为主题进行了全球性网络调查。我的问题是:“您如何看待财政学(Public Finance)和公共经济学(Public Economics)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前景?”。本次调查受到来自这些经济学家的数十份电子邮件。这些邮件反映了他们对我所做的调查课题的认识。本文就是选取了部分代表性的经济学家的回信(见附录①)和一些经济学家发表的论文对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的关系和发展趋势进行了简要的评介。 詹姆斯?波特巴教授认为,财政学主要是与税收及其相关问题等筹集收入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在税收方面,而公共经济学则包括了大量的与支出政策相关的问题。他认为,医疗保健和医疗援助以及残疾人保险和失业保险都是属于公共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也是他感兴趣的问题,但这些问题不属于财政学的领域。 他附件的文章中研究了公共经济学30年(20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末)的发展演变、取得的成就和未来的发展方向。他在这篇文章中提出,公共经济学是研究政府经济角色的一门学问。因为这一角色在不断地变化着,所以公共经济学也成为一个持续演变的领域。一些核心问题被持续关注,例如对不同商品的税率结构应该如何设置;而还有一些问题,例如对发达国家老龄人口社会保障体系如何进行改革才是最优等等,最近才成为研究的中心。经济学其他一些分支领域的理论与实证进展为公共经济学提供了新的视野,推动了对其中一些长期存在问题的研究。反之,这一领域出现的问题又推动了新的理论与应用研究。 近30年是公共经济学迅速发展的一个时期。理论和经验上的重要新成果大大提高了我们对诸如各个税种的效率和归宿这样的核心问题的理解,以及对社会保障项目的经济效应以及最优的制度安排的认识。在公共经济学相关经济理论以及支持复杂政策评价的实证分析等两个方面也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在过去的30年间,公共经济学的各个不同部分的进展有快有慢。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主要的研究进展是经济理论在次优税制设计问题上的应用。在70年代晚期以及80年代,家庭和企业数据库的出现促成了人们对税收激励以及其他因素如何影响经济人行为问题的探索。继而公共经济学的经验研究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很多应用计量经济学家也把他们的研究兴趣转向公共财政问题。90年代,实证政治经济学和相关领域的迅速扩张尤为显着。 公共经济学中的很多应用研究越来越深入,这促使了这一领域里几个二级专门学科的兴起,诸如老年经济学以及教育经济学。这些领域中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不仅关注那些广布于公共经济学范围内的问题,而且也利用其他分支领域发展起来的真知灼见和方法技巧,例如医疗经济学、人口学以及劳动经济学等。 波特巴认为,过去30年发展变化的重大成果有以下几个方面:所得课税对家庭行为的影响;社会保险项目的激励效应;资本所得税的效率和归宿;赤字和跨期财政政策;财政支出的实证政治经济学;最优所得税和税种的设计以及转移支付等。未来有前途的发展领域则包括了:环境经济学和最适次优政策;老龄经济学;私有化和政府的范围;开放经济中的税收和支出政策;最适社会保险项目的设计;征税与家庭和企业的行为;在生命周期视角中的税收和支出项目以及国防经济学等。 罗宾?鲍德威认为,“公共经济学”这个词语是在20世纪70年代被采纳来取代财政学的,这是因为财政学这个词语似乎是太狭窄了。特别是,许多学者认为财政学太多地集中在筹集收入(税收),而公共经济学则是一个范围更加广泛的词语。公共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包括了政府在税收、支出、社会保险和管制等所有的制定政策问题。人们认为财政学这个词语太狭窄了而不能代表本领域的更广范围的研究对象。然而,这两个词语现在都被使用着。他猜测这大概是英语的一般常见问题,有很多词语都有大致相同的意思。 拉本德拉?扎哈认为,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有相当大的部分是重叠的。但是,财政学的研究范围是太狭窄了。财政学几乎是完全研究政府预算的操作(尤其是税收和支出),而公共经济学涉及的更多的是公共部门对经济的干预,它包括了诸如管制和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财政学权威理查德?马斯格雷夫的《财政理论与实践》是全球各个大学 本科生普遍使用的教材,是财政学的经典着作。马斯格雷夫1959年出版的《财政学原理》提出的财政“稳定宏观经济、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的三职能说成为后凯恩斯经济学政府干预经济的代表观点,是现代财政学的奠基之作。他在回信中指出,他写的《财政理论与实践》是30年前完成的着作,他尽管已经94岁高龄,仍然关注财政学的发展变化。他称,他非常后悔看到了财政体制所发生的显着转变。他那一代人还认为财政的建设性和积极作用是对市场的必要补充,应该尽可能少的干预市场。但是,马斯格雷夫一直坚持不懈地认为,公共物品、公正和有效的税制以及财政政策在宏观经济稳定和增长中的经济作用是在财政学中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基本观点。他认为,“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显然是有着明显差异的。财政学仅涉及到公共政策的财政工具;而公共经济学则包括了贸易政策、反托拉斯政策和各种形式的管制等所有的工具。他也注意到,许多问题可能是需要许多工具才能解决的,所以,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可能不存在显着的差异。同时,还有通过共同的预算政策将一串财政工具合并起来的情况。 马丁?费尔德斯坦称公共经济学的研究出现了转型。他认为自己当初入门学习的理查德?马斯格雷夫的《财政学原理》(1959)开启了财政学的新纪元,但是,计量经济学研究方面论述的不足反映了当时该领域的研究状况。同样,马斯格雷夫只是讨论了政府支出的一般原则,其经典着作没有论及政府支出的具体方面,而这也就成为以往30年中公共经济学研究的课题。在论文中,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是交替使用的。 他认为,20世纪60年代和20世纪70年代财政学理论方面的这些发展其重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们在许多重要的财政学问题上,对庞大的专业思想体系进行了分类。尽管它们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但是表明了一些早期观点的各种错误,提供了基本的分析见解。第二,他们吸引了一代优秀的大学生转向公共经济学领域;其中大部分学生并没有继续理论研究,而是完善了财政学理论基础,这种新理论的严谨性对他们的实证研究是有益的。 公共经济学方面实证研究的发展将过去30年的研究与以往所有研究区别开来。20世纪60年.代后期与20世纪70年代早期出现了高速计算机、可以依赖的经济计量软件和可读大量数据的机器。这些发展,复杂的经济计量技术和标准装备的大学生对公共经济学实证研究的革命都是关键性的。对税收的计量分析研究成果等实证研究深化了我们关于税收对个人风险影响、税收对公司融资政策的影响以及在经济增长背景下分析税收问题的意义的理解。 财政学研究这种演变的第二个主要方面,一直就是扩大研究主题的范围,它涵盖了政府支出和税收。研究焦点的转移无疑是因为受到政府支出大量增加的刺激。财政学领域因此从研究为基本的政府服务融资的税收转变到公共经济学领域,看到了更宽范围内政府支出的效果。政府支出增加的大部分是为了社会保险项目,公共经济学方面的研究正好与之呼应。社会保障养老金、事业保险、工人的补偿金、老年保健医疗和穷人医疗补助计划的增加给理论和实证研究增添了新的内容,成为研究的主要对象。20世纪70年代,对稳定政策的分析已主要转向宏观领域,更加强调金融政策,而不仅仅研究通过改变预算赤字和盈余的财政刺激的各种变量。然而,财政学研究如何利用税收规定(如投资税收抵免和折旧扣除)以反周期的方式来刺激企业投资。财政联邦主义也成为了公共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即分析这些政府如何选择它们的税收政策和支出政策,更高一级的政府政策(包括地区财政补贴和匹配财政补贴)如何影响这些选择,以及税收和支出方面形成的地区间差异如何影响私人部门的为政府计划的效果。 对于未来的发展方向,马丁教授认为征税和支出问题将继续对公共经济学研究提出挑战。 哈威?罗森的《财政学》目前是全球最受欢迎的教材之一。作为马斯格雷夫和费尔德斯坦的学生,他在其《财政学》教材①的前言中写到:“财政学领域已经与上一代有很大不同了。在理论方面,财政学的主要成就之一就是将对政府开支和政府的分析用基本的经济理论更加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了。一个主要的例子就是最适税收(optimal taxation)的文献。最适税收就是试图使用标准的经济工具而不是根据一套特别的税制设计原则为政府的财政行为获得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实证方面,最为激动人心的发展就是为了理解支出和税收政策如何影响个人行为和政府本身如何制定政策而广泛应用了计量经济学的工具”。他认为“财政学的发展都是充满着歧义的”。但是他坚定地认为,财政学就是公共经济学或公共部门经济学,是分析政府征税和支出政策的一门经济学学科。 河野正道教授认为,日本的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公共经济学的父母是金融(父亲)和福利经济学 (母亲)。公共经济学研究的是次优、公共物品定价、最适税收、最适补贴和外部性等问题。公共经济学涉及的是效率和微观经济特征的问题。而财政学(日本语) 则在某种意义上涉及的是宏观经济问题。按照他的理解,财政学是金融(融资)学的一部分,是日本语中很传统的财政学(日语)。现在,金融(融资)不仅仅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财政学,也是私人企业的财政学。这就是为什么它们使用这些词语的原因。他认为,财政学专门研究政府(公共部门)的融资活动。 此外,法国已故着名经济学家让-雅克?拉丰也认为,公共经济学是研究在经济领域中政府如何干预的一门学科。它是在20世纪50年代由财政学逐步发展起来的,在20世纪70年代成为独立的学科,其标志就是1971年创办了《公共经济学杂志》。 总结几位经济学家的观点,他们对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关系的认识也是存在歧义的:(1)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是一回事,都是研究政府作用的,只是题目的变化而已,“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是相互替换使用的。(2)存在传统财政学和现代财政学的区分:传统财政学主要研究政府收入,特别是税收方面,而现代财政学则更多地以政府开支为研究对象。(3)公共经济学是从财政学演变而来的,并且是在 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创建的;(4)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有很大不同。财政学研究政府的收支活动;而公共经济学则包括除了政府收支之外的其他方面的问题,比财政学宽广。财政学主要研究的是宏观问题,而公共经济学则侧重于微观问题。 三、借鉴与认识 国外这些学者的观点对我们国内学者认识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笔者认为,当代国内的经济学范畴中,“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实际上是一回事,公共经济学和财政学是一脉相承的。首先,无论是研究内容还是在研究方法上已经大致趋同。其次,不论是章节的安排还是对问题的讨论,基本上都是对“国家 (或政府和公共部门)经济活动的研究”,尽管在某些细节上有所侧重,但是,相比古典政治经济学中“财政学”仅仅研究“国家和君主的收入”来说,“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都把研究重点转向了“政府(公共部门)收入、政府(公共部门)支出、政府 (公共部门)财政政策以及政府(公共部门)收支和政策对经济的影响上来”。笔者认为,当代“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都是兼容并蓄的,融合了经济学和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因此,当代“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并没有质的区别,而作为名词和概念来说,英文Public Economics能够涵盖更多的经济研究领域和范畴,用它代替英文Public Finance(公共融资)成为“研究国家(政府和公共部门)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科学” 也是经济学发展的趋势。就像早期的经济学 和现当代经济学,其研究的内容和方法也是不同的,甚至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经济学”依然是“经济学”。当然,不可忽视的是,随着经济学发展的进程加速,学科之间交融、分化的现象也越来越剧烈。值得注意的是,“公共经济学”对宏观财政政策的研究越来越少,而转向微观基础的研究之中。此外,在宏观经济学中所涉及的有关政府融资问题的讨论也逐渐从“公共经济学”中脱离出去,成为宏观经济学研究的主要范畴。但是,就此否认“公共经济学”和当代“财政学”的一致性结论,笔者认为可能有失偏颇,毕竟这只是学科发展的演变过程,而没有涉及到理论上质的区别 公共经济论文:公共经济存在的依据 [摘要]本文从需求角度出发探讨公共经济存在的依据,认为公共需求是研究公共经济的逻辑起点,是公共经济存在的根本依据。公共经济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并不是源于市场失效,而依赖于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市场失效只是为公共经济的扩展和延伸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关键词]公共经济;社会公共需求;公共产品 公共经济(public economics)是随着政府经济活动的迅速扩展——从财政收支活动扩大到直接介入生产领域并形成一定规模的公共部门生产,宏观经济学与福利经济学的发展而兴起的、以政府经济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学学科。传统的财政学主要研究政府的收入问题,与其相比,公共经济学不仅大大拓展了研究领域——增加了政治过程和政府行为的分析、公共支出的分析等,而且改进和完善了研究方法。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些着名的公共经济学大师如马斯格雷夫等纷纷以公共经济替代公共财政(public finance),这种改变意味着财政学科随着经济理论的发展而发展,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一、问题的提出 1.关于公共经济存在依据的两大理论 关于公共经济存在的依据,西方主流观点认为是市场失灵。该观点以福利经济学为基础,以市场失灵为逻辑出发点,把提供公共物品作为公共部门活动的基本内容,把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作为活动的目的,把公共选择作为公共部门决策的政治过程,形成了以公共产品理论为基础的财政理论。从亚当·斯密开始,英国学者的传统思想认为,市场是主导,而公共部门是一种例外,只有产生特定的市场缺陷才需后者介入。如亚当·斯密认为受多种力量和动机驱使的人类,在“看不见的手”的支配下相互交往,产生合乎社会需要的结果。欧洲大陆经济学家的传统思想尤其是德国经济学家的传统思想,则是从两方面来看经济体制,认为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天生是平等的,如谢夫勒提出了“按比例满足”公共需要和私人需要的规则,但没有成为主流。凯恩斯之后的经济学主流承认现有的经济是以市场经济为主体的混合经济形式,是以市场失灵或市场缺陷为起点论述公共经济的存在。我国的当代财政学者大多数也持有这种观点,如张馨等学者就从市场失灵出发提出了要构建公共财政框架。该派观点是从供给角度为公共经济寻找理论支持,探讨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产品。事实上,市场失灵只是为公共经济的存在提供了一种可能,但并不是必然,而公共产品只是公共需要的表现形式,以其作为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存在缺陷的,这在后文中将加以详细论述。 关于财政存在的依据另一种观点是由社会公共需求论提出的,该派学者认为财政存在的依据是社会公共需求。这一流派,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和共鸣,何振一是社会共同需要论的提出者。他指出:“所谓‘社会共同需要’,区别于生产单位、集团和个人的需要,但不是这些需要的简单加总,而是马克思所说的一般需要。它是‘社会’的共同需要而不是任意的‘共同需要’。”他认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形成的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关系,这就是财政范畴的一般本质或内涵……”社会共同需要论在80年代初期风行一时,很快就冷却下来。这是由于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没解决财政的“公共性”与“阶级性”同一的问题,但它以“公共性”问题作为核心问题来研究,具有很重大的意义。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渐确立,我国财政学者开始探寻传统的财政理论与西方公共财政论的共同点,力求找到一个最佳切入点实现双方的融合。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共同需要论又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有的学者认为“共同需要说实际上是建立在公共产品理论基础上的”,“90年代之后,共同需要说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而有的学者则假设“在共同需要论的基础上发展公共财政论很可能是中国财政学的发展趋势”。 2.本文观点 本文认为,公共经济存在的根本依据是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我们试图从需求角度即从社会公共需求出发来分析公共经济存在的依据。基本逻辑认为:社会公共需求的客观存在是公共经济存在的依据,公共经济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而市场失效仅仅为公共经济的扩展和延伸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这里提到的社会公共需求不同于社会共同需要论的关于社会公共需求的定义——其理论基点认为财政是一种分配关系,而现代财政理论已经普遍认可马斯格雷夫的财政具有三大职能的观点,本文研究的社会公共需求是一种集体性消费,具有了新的内涵,有了新的发展。 人类社会的需要,可以分为私人需要和公共需要两大类型。前者是指作为社会公众集体中的个体对产品和服务的需要,消费者通过支付货币购买商品和服务得到满足,这种需要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我们首先采用排除法对社会公共需求进行定义,即公共需要是相对于私人需要而言的,是除私人需要以外的需要。显然这个定义忽略了公共需要源于私人需要这一特性,也没有揭示出公共需要所具有的本质特征。因此,我们对这个定义作初步地补充: 一是公共需要源于私人需要,并且是私人需要的有机合成的集合体(不是私人需要的简单加总)。 二是社会公共需求是社会公众的共同需要,与私人需要相对应,公共需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谓非竞争性是指对于任意一个给定的需要水平,增加额外的一个消费者不会引起为满足公共需要提供的产品的成本增加,即消费者人数的增加引起的边际成本为零。非排他性是指某些人公共需要的满足并不排斥其他人公共需要的满足。 社会公共需求是指公共部门主要是政府以公共产品形式来满足的共有需求。它是共同的私人需要的集合体,通过公共产品来表现,是一种集体性消费。对应于私人需要通过私人产品来满足,公共需要通过公共经济提供公共产品来满足。它可以分为同质性和异质性的社会公共需求,前者是指拥有共同利益——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一致形成的需求共同体;后者是相对于同质而言,是指拥有共同的根本利益,不同的具体利益,多个子集团所组成的集团的需求。社会公共需求在不同社会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主要讨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共需求。 二、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是公共经济存在的根本依据 1.公共需求与公共经济 (1)公共需求与公共产品 需求是对物或服务的一种欲望,社会公共需求是政府以公共产品形式来满足的共有需求,公共产品只是公共需求的表现形式。正如前面提到的,需要一般可以分为私人需要和公共需要,产品也可以相应地划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私人产品是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公共产品根据其范围不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共产品即纯公共产品,具有消费上的严格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广义的公共产品,除纯公共产品外,还包括具有不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或二者至少有一种存在的产品。结合公共需要的特征很容易得出私人产品不能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结论。 共同的私人需求的有机组合构成了社会公共需求,社会公共需求通过公共产品来表现,公共产品可以满足私人需求,但当公共产品对应于社会公共需求的满足时,其目的具有公共性,不能拿公共产品用于私人目的。社会公共需求必须由公共产品来满足。一是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本质特征,这使得公共产品所固有的职能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二是私人不可能也不愿意(不含有政治目的)提供公共产品。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人类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这种公共需要的存在,才导致了政府的产生和形成。韦伯和马克思都从公共工程的组织角度阐明了政府存在的原因。边际革命发生后,人们更是逐渐意识到,政府的活动也能带来效用。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对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给出了一般均衡的解释,并指出在满足一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可以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2)公共需求和公共经济 人类与动物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在于人类社会的组织要比任何动物世界复杂得多。正如亚当·斯密强调指出 的,人类社会组织的一个显着特点是分工。经济社会以来,从来没有过私人有效提供公共产品,绝大多数公共产品是由政府提供的,相反是人类自身瓦解了公共供给方式,在私有制产生以前,共同需求——人类的根本需求和具体需求是一致的,私有制产生以后,私人需求才从共同需求里独立出来,在生产力发展到有剩余产品的时候,才产生了对某个物件的独占意识。人类社会的进步在于不断分化、分工,公共权力分散,但公共需求一直客观地存在着。 从公共产品提供的主体看,可以分为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其中私人部门即指市场,而公共部门狭义来说指政府,广义来说除政府外,还包括某些具有共同利益的集团、团体和组织,如民间组织和国际性组织。作为不同的主体,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在理论上都具有参与公共产品配置的可能,但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市场更加注重追求效率,市场不能或不愿承担的责任逐渐由政府承担,公共部门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和市场提供私人产品是专业化分工所决定的,是一种自然属性,是分工规律演变使然。 2.同质性与异质性公共需求的存在形成了公共经济的多层次性 由于个人在收入、文化、信仰和地区等方面的差异,公共需求有群体性差异,难免形成利益集团,整个社会资源是被瓜分的。基于此,社会公共需求可以分为同质性和异质性的社会公共需求,前者是指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一致形成的需求共同体,体现了社会需求的公共性,其实质反映了社会全部成员的共同意志;后者是指拥有共同的根本利益而具体利益不同,多个子利益集团所组成的利益集团的需求,它源于社会需求的私人性,即社会需求首先要能够体现私人的需求。正是因为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具体利益相异,所以有必要选择一种机制去协调各种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暴力机制在现代社会是不文明的;阴暗机制扰乱社会的稳定,是非理性非道德的;社会机制缺乏权威性;市场机制在协调上力量不足;现代政治机制具有强制性和文明性,对少数人执行强制统治,文明的一面体现在民主机制上,在直接民主制下,各个利益集团可以直接投票表达自己的需要,这种方式适应于小范围如社区内;在代议民主制下,通过选择人代表表达自己的偏好,在既定的投票规则下协调利益冲突。可见,政治机制相对而言是最优的,但并不排除其它机制的共同使用。这表明公共需求是公共经济存在的依据。 前文已经论证公共需求是公共经济存在的依据,那么在存在同质性和异质性需求的情况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将如何分工呢?事实上,由于公共需要的同质性和异质性的存在,公共经济也具有层次性。关于公共经济的分权代表性理论有:一是蒂布特的“以足投票”模型,该理论首先从公共产品入手,假定居民可以自由流动,具有相同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居民会自动聚集到某一地方政府周围,居民的流动性会带来政府间的竞争,一旦政府不能满足其要求,那么居民可以“用脚投票”迁移到自己满意的地区,结果地方政府要吸引选民,就必须按选民的要求供给公共产品,从而可以达到帕累托效率。其实,公共产品只是表达公共需要的媒介,政府采取的行动的逻辑起点不是公共产品而是如何满足公共需要,只有需要得到有效满足,官员的选票才可能得到最大化。二是奥茨在《财政联邦主义》(1972)一书中,通过一系列假定提出了分散化提供公共产品的比较优势,即奥茨“分权定理”:对某种公共产品来说,如果对其消费涉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并且关于该公共产品的单位供给成本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相同,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效率的产出量提供给他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的任何特定的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率得多。因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也就是说,如果下级政府能够和上级政府提供同样的公共产品,那么由下级政府提供则效率会更高。有关公共经济分权理论的解释,除此之外,还有斯蒂格勒的“菜单”理论和布坎南的分权俱乐部理论等。 从性质上看,社会公共需求从本源上可分为同质性与异质性需求。同质性的公共需求容易推断由较高一级的政府来满足,尤其是全国性的同质性需求,由中央政府来满足;异质性公共需求的存在要求提供独特的公共产品,如果中央政府对社会公众具有完全信息,那么它就能有效满足这两种公共需求,而现实经济生活中中央与公众之间是信息不对称的,地方政府相对而言具有信息优势,更容易了解民众信息和需求,特别是在联邦政治市场,政府官员任命的程序是民众选举的,选民的意志得到了很好的表达,官员对民众的偏好比较了解,能更好的满足异质性公共需求。可见,一般而言,中央满足同质性公共需求,地方政府满足异质性需求,这就形成了公共经济的层次性。 三、市场失灵为公共经济的扩展提供了可能 1.市场失灵与公共经济 市场失灵是指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无法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情况,原因是当商品或服务的边际社会收益与边际社会成本不匹配时,市场无法或不愿意提供该类产品或服务或提供的数量不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是一种资源的无效配置状态。一般而言,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有四点:一是垄断;二是信息不对称;三是外部性;四是公共产品的存在。 简单来说,市场失灵一般有两个原因,即市场势力和市场的不存在。(1)市场势力,如果某些人和厂商是价格制定者,那么资源配置一般是低效率的。因为一个拥有市场势力的厂商可能会通过减少供应的方式将价格提高到成本之上,这样用于商品生产上的资源变得不充分了,帕累托最优遭到破坏,出现市场失灵。只有当消费者和生产者都成为价格接受者的时候,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才得以成立;(2)市场的不存在。对一种商品来说,如果市场不存在,那么很难预料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实际上对某些商品来说是不会有市场的(如贫困保险,因为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市场的不存在而可能出现的另一类低效率就是外部性,即一个人的行为以一种现存市场以外的方式影响到另一个人的福利的情形。 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都对公众私人需求的满足形成了威胁,而这种威胁却是私人部门很难化解的,于是对于化解此类威胁的需求形成了一种较为隐晦的公共需求,它不同于作为满足公共需求直接表现的公共产品,它的需求层次更高,但却是维护整个经济体持续稳定发展,即最高层次的同质性公共需求的保证。依据公共需求而存在的公共经济,可以从某种程度上满足这两种公共需求。 2.市场失灵为公共经济的扩展提供了可能 市场存在失灵并不意味着必然要由公共经济来弥补,市场失灵下的公共需求也并非必然以公共经济的方式来予以满足。在不同经济体、不同经济领域中市场失灵的程度不同,对公共需求的满足造成的影响也不同,因此存在多种弥补方式。对于公共部门而言,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公共需求的满足可以选择通过公共经济来实现,或者通过第三部门来解决。 从市场运行的角度出发,垄断的存在破坏了市场有效竞争的机制,损害了消费者的福利,对于一个国家而言破除垄断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也是对公共需求的满足,尽管此类公共需求并不像教育或者国防那样属于显而易见的公共需求,但却影响着每一个个体需求的满足。如果是市场势力形成的垄断,公共部门可以选择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对其进行打击,或在保证 企业一定利润的情况下实行政府限价;对于存在自然垄断的行业,可选择由公共经济进入,或实行由公共部门生产并提供或实行市场化生产由公共部门提供这两种方式。 对于公共产品而言,其本身即直接用于满足公共需求。纯公共产品毫无疑问地要通过公共经济的方式来提供,但可以以市场的方式来进行生产。对于混合公共产品而言,就存在混合提供的问题,要视公共产品的种类和性质来确定公共经济和市场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 对于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而言,情况比较复杂,既可以通过公共经济的方式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交易,如在满足“科斯定理”的情形,可以通过界定产权来解决。如外部性中最常见的污染问题,既可以通过公共经济征收“庇古税”的方式,也可以在市场交易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信息不对称更是如此,既可以通过立法来强制披露,或保证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弱势一方的利益,也可以通过公共经济的方式收集并信息。 由此可以看出,存在市场失灵情况下,对于公共需求的满足方式是多种的,并不必然需要由公共经济来满足。换而言之,市场失灵仅为公共经济的扩展提供了可能而非必然。而公共经济本身具有的一些特点如强制性和规模优势,使公共经济满足公共需要这种可能性最大可能地变为现实性。公共经济不是替代市场,而是市场无法直接配置资源的领域和市场无效、低效的领域,是市场效率无法波及的具有市场缺陷的领域。 3.公共经济的扩展是以公共需求的扩展为依据的 100多年来在世界范围内,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机制日臻完善,近几十年里,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市场机制也在不断的发展,而同时各国公共经济的规模和范围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扩张,这并不是因为市场失灵的程度和规模日益加深,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需求的规模越来越大、层次越来越复杂,使得为满足公共需求而存在的公共经济持续扩展。满足公共需求的产品[1],其需求的收入弹性大于1。也就是说,随着社会进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满足公共需求的产品数量和质量的需求越来越高,而这种产品已经越来越趋于非生活必需品。当一个群体的收入超过一定水平,其公共需求就会变得越来越重要,范围也会越来越大,层次也会越来越复杂。 此外,私人部门的日趋完善,使得原有的一部分公共需求可以在市场中得以满足,但又使得一部分原来由市场满足的需求转化为要由公共部门来满足,同时伴随着私人部门的发展引致而来的公共需求骤增。公共经济的扩展也就在所难免。公共经济的扩展同公共经济的存在一样是由公共需求决定的,市场失灵只是为公共经济的扩展提供了契机,而不是公共经济存在和扩展的必然因由。 公共经济的存在、发展和扩张都是建立在满足公共需求的基础之上的。公共经济的范围以及公共经济对市场的影响程度也要以公共需求的满足为限,一方面从公共部门的历史演变来看,公共需求一直客观存在,市场失灵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出现的;另一方面当今的经济学研究主流是从需求角度出发,以公共需求为逻辑起点,研究如何更好地满足公共需求也成为公共经济的主题之一。可见,虽然市场失效为公共经济的存在提供了可能,但根本性、永续决定的是公共需求。 公共经济论文:论公共经济管理理论研究述评 公共经济管理是在公共经济学拓展和丰富传统财政学研究主题而形成新的学科范式、新公共管理运动掀起的管理主义浪潮在公共部门日益盛行的学术背景下形成的。它是一个多重理念、价值、工具和方法的总和,也是一个多学科交叉重叠、相互渗透的综合研究领域。公共经济管理是为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包括非营利组织、公共企业等主体对自身及授权干预的经济活动的管理。这种管理应体现对公私部门互动方式和范围的合理性考量。当前公共经济学、管理学的理论和研究路径构成了公共经济管理研究的理论来源与基本思路。公共经济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研究领域在理论体系、主要议题的问题导向性研究以及实证分析方面还有待于充实和提高。随着实践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公共经济管理必将朝着更加成熟、完备和规范的学科体系转变。 一、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产生的背景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是公共经济学概念和体系形成,新公共管理运动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的时期。在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界深入探讨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公共部门转变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方式的特定背景下,这两股学术潮流齐头并进式的发展深刻影响了政府参与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模式。如果说公共经济学体系的形成拓展了财政学关于政府行为的研究范围、夯实了经济学的理论基础,那么以强调竞争和效率、“引私入公”为主要特征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则是管理主义在公共领域的强力渗透和推进。 继20世纪30年代初的大危机颠覆了市场原教旨主义的信条,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又暴露出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局限。在对两个理论极端的追从中得到教训的学者和政策实践者们,开始辩证地看待两者的功能和关系,并努力寻求它们之间的合理边界。虽然市场失灵不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必然理由,政府本身也存在失灵,但在纠正市场失灵更有效的机制出现之前,公共部门是唯一可能的选择。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正如瓦格纳定律所揭示的那样,人们对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与数量的需求不断上升,而经济活动与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则日益增强。伴随着公民意识的逐渐觉醒,民众对社会价值公正分配的呼声渐高。这都导致公共部门干预经济活动的范围和程度大大超过了以往。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更是让世界各国不约而同地加强了对宏观经济的干预力度。公共部门参与经济活动和管理社会事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展,极大地考验着政府经济管理的总体能力 ,使公共经济管理的重要性得到前所未有地加强。英国学者吉姆·汤尼森指出,在新形势下,政府的总体能力,尤其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能力是一个经济体成功与否的关键。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给公共管理带来巨大挑战,包括政府在内的公共部门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有关经济管理的新理论范式,以有效回应这些挑战。 在学术背景上,公共经济管理研究的开端和发展受到新公共管理运动掀起的管理主义 浪潮的深刻影响。管理主义以经济、效率、科学和理性作为公共管理的价值取向,强调管理技术和专业管理角色在公共领域的运用,主张公共部门仿效私人部门的管理方法、模式和思想。如果把经济学对其他社会学科的普遍渗透称为经济学帝国主义,则管理由于其在实践中的广泛性和普遍性,也不断为其他学科提供新的理论基础和研究路径,是名副其实的“管理学帝国主义” 。新公共管理运动开创的以管理替代行政的趋势,各种以管理命名的学科如雨后春笋般兴起,还有高校里开办的数目繁多、规模庞大的管理学院,都是管理主义盛行的明证。管理已成为继土地、劳动和资本之后的“第四要素”,极大地促进了经济活动的绩效 。 管理学和经济学作为社会科学领域的两大主力学科,也出现了交叉融合的局面,且融合交叉的范围、领域、层次都有所扩展。在经济管理领域的研究大都兼有经济学与管理学的两栖性,几乎难以分清其为纯粹的经济学和纯粹的管理学 。一个简单的 公共经济论文:公共经济学在公共管理类本科中的教学研究 公共经济学作为公共管理类本科阶段的公共基础课,其在公共管理专业教学中的学科地位已经越来越重要。公共经济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经济学分支学科,它的教学对于提高公共管理类本科毕业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为不同层次的学生理解与关注公共管理实际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思维模式。然而,在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实践中,公共经济学的教学实践出现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与解决将直接影响其教学效果。本文针对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公共经济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对公共经济学教学问题作出基础性框架分析,可望对公共管理类的公共经济学教学产生一些有益启示。 一、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中对公共经济学的学科再认识 公共经济学脱胎于财政学,在与政治学交叉后又分支出了政府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与财政学、政府经济学、当代西方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等多个学科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同时与福利经济学、公共政策学、政治学、管理学、伦理学等也有着交叉、渗透和关联。 根据最一般的定义,公共经济学是对经济效率、分配和政府经济政策的研究。这一学科包含的主题相当分散,如应对外部性存在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逃税的动机分析,以及对官僚决策的解释。为了涉及所有这些方面,公共经济学已经从原先仅仅注重研究政府征税和支出,演变为现在关注政府与经济互动的每一个方面。公共经济学试图同时理解政府如何以及应该做出什么决策。〔2〕 新公共管理运动以经济、效率、科学和理性作为公共部门管理的价值取向,凸显管理技术和专业管理在公共部门与公共领域的运用,认为公共部门应引入私人部门的管理方法、模式和思想。〔3〕信息不对称和经济人行为往往使得公共产品提供者抬高公共产品的提供成本,抑或通过权力寻租以谋取部门和私人经济利益,加上政府经济活动的成本软约束带来公共部门高昂的运行成本,致使公共部门效率低下。针对这些弊端,新公共管理的倡导者呼吁必须革新与再造公共管理的流程和模式,于是管理学与经济学开始强强融合,相互渗透。〔4〕基于这样的背景,公共经济学在公共管理类的教学中也因此就显得非常的必要和重要。 公共经济学是以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直接配置资源的经济活动及决策过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经济学分支学科。〔5〕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作为公共管理类公共基础课的公共经济学学科有其特定的属性,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了解它的特定涵义:第一,它是一门经济学,但却不同于传统财政学仅着重制度描述,而注重运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第二,公共经济学研究公共部门直接配置资源的活动,不包括政府使用经济杠杆引导资源配置的间接调控行为;第三,公共经济学研究公共部门活动的决策机制,突显公共产品与公共选择理论的内容;第四,活动的主体是政府,但同时也包括公共企业和其他公共部门。 二、公共经济学在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中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公共经济学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部门的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研究公共部门从事经济活动的方式方法、主要经济效应及其与社会管理目标的关系,研究体系以公共产品和公共选择两大理论作为支柱,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公共收支、预算管理、公债管理、收入再分配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为主要内容。 目前,在公共管理类教学实践中,公共经济学的教学存在问题较多,如教学目标比较模糊、教学内容与专业特点衔接不够、缺乏专门针对公共管理类的本科教材、教学模式单一、学生知识背景不同造成接受程度不一、考核方式不够科学等问题,不过最突出的问题归结为一点就是公共经济学的教学效果不尽人意。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从学生层面来讲,在学习过程中,公共管理类学生普遍感到这门课程理论性很强,对数学基础要求较高;而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文科出身较多,他们对公共经济学中出现的模型公式以及数理推导理解上存在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对政府经济行为及其经济社会效应的正确理解,也因此降低了同学们对公共经济学的学习兴趣。另外,公共经济学的先修课程是西方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公共管理类本科生接受的西方经济学多是在一个学期讲完,而经济类本科生往往用两个学期来讲授,因此公共管理类学生的经济学思维训练和熏陶方面不如经济类本科生那样规范和熟练,加上公共经济学教学内容体系庞大,综合性较强,这也无形中降低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而影响了教学效果。从教育工作者层面来讲,由于公共经济学在中国尚属一门崭新的学科,多数教师对其教学目标还不是很清晰,对教学内容体系的认识与把握尚不够清晰准确,教学方法的运用还不够科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经济学的教学效果,阻碍了该学科合理的理性发展。这就要求公共经济学的教育工作者对以上问题进行认真思考,拷问我们现行的教学体制,建构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公共经济学教学体系,在此基础上探讨适用于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教学方法,以促进公共管理类学生的公共经济学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三、直面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公共经济学教学建议 笔者在高校从事公共管理类本科生公共经济学一线教学多年,从教学实践中有一些切身体会,认为公共管理类的公共经济学教学效率的提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联动: 首先,应根据公共管理类不同专业就业取向制定不同教学目标。例如,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就业取向:进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介组织从事人事行政管理工作与其它相关管理工作者居多,当然也有诸多选择继续深造。因此,我们可以将行政管理专业的公共经济学教学目标设计为:扎实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在公共收入与公共支出方面的职能及其原理,学会分析政府现行的公共政策目标和原理,着重培养学生敏捷的思维、组织协调能力与良好的沟通交流技巧。公共管理专业学生的就业取向:进入文教、体育、卫生、环保、社会保险、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当然也有不少选择继续深造的。因此,该专业的教学目标可设计为: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公共收入与公共支出职能、相关公共政策及其原理,了解政府税收制度和政府管制制度,擅长组织协调、规划及人际交流等。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的就业取向:进入政府机关、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社区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等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与管理,选择继续深造的学生也不少。因此,我们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公共经济学教学目标设计为: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公共收支职能与原理,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安排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掌握税收、预算、公债、国家管制等基本原理与制度,着重培养扎实的理论分析能力、良好的社会沟通与实践能力。当然,在总体教学目标上,还应体现多维度,使学生对公共经济学中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有较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同时学会观察公共经济问题,培养分析解决实际公共部门运转中存在问题的能力。 其次,不同专业教学内容应灵活设置,体现不同的教学重点。依据公共管理类不同专业教学目标,行政管理专业的教学重点应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支出理论、税收理论、税收制度、预算管理、公共管制、政府间财政关系等内容;公共管理专业的教学重点应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税收制度、预算管理、公共管制、财政政策等内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教学重点应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支出理论、公共收入理论、预算管理、公债理论等内容。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基本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公共经济学教学过程中,要注重把经济活动思维与公共管理问题结合起来。对于本科阶段的教学应该让学生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的同时,学会应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公共管理问题。一般公共管理类的本科生都已经学过初级的西方经济学,具备一定的经济学知识,但是并未真正学会运用这些知识分析现实问题,公共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分支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更要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来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思维惯性。 第四,必须合理区分公共经济学和公共财政学教学内容方式方法等的不同。我国的财政学教学往往以制度描述为主,教学的重点多是放在用经济学原理分析财政现象上。而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公共经济学教学,要凸显公共产品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学科外延上要着重分析如何建立廉洁高效同时又兼有地方与中央两个积极性的政府公共部门,这就需要教育工作者在教材编写与选用时审慎选择。与此同时,也应在公共经济学的考试方式方法与考察重点上有所侧重。 公共经济论文: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公共经济政策分析 摘要 政府需要根据本国资源禀赋和产业竞争力的实际制定和执行灵活的公共经济政策,以使本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这方面,美国公共经济政策的变迁为我们提供了榜样。文化产业具有特殊战略地位,它有助于民族文化和价值观的传播与继承,符合国家长远利益的比较优势产业和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政府应通过发挥主导作用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竞争力;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文化产业发展规律,制定文化产业发展战略。 关键词 文化产业;政治经济学;发展战略 发达国家提升国民经济竞争力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和竞争力,围绕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相机制定公共经济政策。他们的经验表明,适当的制度与法律、国家行政与对外政策,是在国家福利上取得重大成就的重要支持。现在,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改善国民经济结构、主导全球经济的战略产业,因此,在公共经济政策的视角下分析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非常重要。 一、公共经济政策的作用:以美国为例 在中国的经济学教科书中,普遍推崇英美的自由市场模式。因此,通过对美国在不同时期的公共经济政策的变迁(经济组织形式、经济政策和战略产业)进行回顾,可以加深我们对公共经济政策作用的认识。 (一)自由竞争时期美国的公共经济政策。最开始,作为美国雏形的十三个北美殖民地是英国的海外原料产地和商品市场。殖民地在经济势力壮大后,抓住英国对北美公共经济政策的失误发起了独立战争。美国实现独立后,英国在相当长时间内对美国实行技术封锁,试图使美国继续扮演以前的角色。这时,美国南北双方对产业选择的不同导致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观点的差异逐渐无法调和,于是,爆发了南北内战。之后,获胜的北方用其工商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统一了国内市场。当时美国的重点产业是钢铁、木材加工、纺织和日用工业品。美国国力、工商企业经营实力和经营范围的有限性,使得美国对外宣称“门罗主义”。在自身没有实力对全球事务进行干涉之前,试图避免其他强国对自身的潜在势力范围的侵蚀。这时,美国的工商企业组织形式是中小型的私人业主式。内战之后,随着国内市场的统一,促使企业组织形式逐渐向所有者和经营者相分离的方向发展。在这一时期,政府主要扮演“守夜人”的角色。 (二)垄断竞争时期美国的公共经济政策。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工商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各个产业分别由寡头瓜分。寡头们通过操纵市场价格、收买政府官员、资助政治选举等方式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于是,美国开启了进步时代,通过政治与行政的区分、完善文官制度、管制垄断行动,促使社会在经济发展中保持进步。在这一时期,美国大力开拓海外原料和商品市场,抛弃“门罗主义”,推行“门户开放政策”,借助日趋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参与国际经济竞争。这一时期,美国的重点产业是汽车、钢铁、化学和日用工业品。 (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美国的公共经济政策。二战后,美国累积了超强国家实力,具有了维护全球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实力和责任感,通过“马歇尔计划”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重组了世界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体系。美国工商企业的组织形式初步具有了现代跨国公司的雏形,主要通过国际贸易主导国际经济体系。与之相配套,美国对外经济政策的重点转向了主导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和运行,通过关贸总协定(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布雷顿森林体系”,主导世界经济秩序。对内公共经济政策则是通过推行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和“伟大社会计划”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时期,美国的重点产业是汽车、石化、化学、生物、军工和航天产业。 (四)金融资本时期美国的公共经济政策。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滞胀”使美国政策制定者认识到,国内市场和现有的国际市场体系无法满足生产能力的增长和承担社会福利支出压力。于是,一场致力于提高大型工商企业国际竞争力、减轻国内福利负担的运动被发起,30多年来备受冷落的经济自由主义被奉为新的政治经济学。这场运动就是当时以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和美国里根总统为代表的新公共管理运动。这场运动的核心是追求资源配置效率,破除国内福利政策的桎梏,为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追求效率扫清障碍。美国的对外经济政策是:基于双重标准推动开放的国际市场体系的建立,督促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运动,有选择地实现市场化、自由化和私有化,利用资本市场确立和扩大自身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美国的国内公共经济政策是:削减社会福利支出,推动政府瘦身,在政府管理中引进企业管理的方法。这一时期,美国的重点产业是金融服务、电子信息、军工与航天、文化产业、高等教育和大众餐饮娱乐业。 二、美国公共经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一)政治与经济的互动。在20世纪之前,主流经济学教科书并非如今的面目,多为“政治经济学”著作或教科书。政治和经济从来都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前面部分的回顾,应该说有助于我们认识到这一点。美国经济政策的变迁较为清晰地演绎了政治与经济之间的互动,通过这种互动,美国的经济组织形式、重点产业和政府的内外经济政策达到了高度的协调。我国的经济学教科书并没有为我们奉献完整的政治经济学,而是经过了选择的经济学,我们从中无法得知国家利益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维护以及如何维护。 (二)国际经济的主导权与纵向竞争优势。对“比较优势”理论的推祟,使得我们忽视了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主导权,迷失了我们在国际产业分工中的地位,丧失了对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敏感性。在目前的国际经济分工中,发展中国家贡献了主要的资源、市场和劳动力,分享的利润份额却与之不成比例。发达国家对高科技的封锁、品牌的占有和对国际经济组织的主导保证了他们可以用最少的资源取得最多的利润。目前的国际经济竞争实质上以纵向竞争为主,即占优势地位的国家与在产业分工中处于末位的国家进行竞争。在这样的市场开放与经济自由下,竞争的结果可想而知。发达国家控制国际经济主导权的目的就是维持和扩大其纵向竞争优势,要求发展中国家在横向竞争中为其提供廉价的原料和初级产品。因此,我们迫切需要通过战略产业的选择,突破在纵向竞争中位居下游的困境。 三、文化产业的特殊战略地位 (一)传播与传承民族文化与核心价值。文化产业是文化、经济和意识形态的统一体,文化产品绝非只具有商业消费效用,还具有传播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巨大便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强势国家凭借经济实力、文化与核心价值,可以彻底征服弱势国家,从而通过“锦标赛式纵向竞争”在世界上形成单一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对于处于强势地位的文化产业主导国而言,可以通过文化产业向弱势国家传播其民族文化和价值观,从而为在弱势国家谋求长远的利益奠定社会心理基础,诱导其国民的行为和偏好,配合主导国国家战略的实施,最终服务于主导国的国家利益。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家而言,则可以通过发展文化产业保护、挖掘和传播民族文化,维护自己的文化安全与主权。 (二)符合国家长远利益的比较优势产业。现有的关于国际经济分工的比较优势理论是一种基于经济技术实力的异化的或不自愿的分工,弱势一方往往以自然生态、巨大的社会成本为代价不自愿地参与这场分工。从经济安全的角度看,即使两国分别具有比较优势产业,也存在着占优势的一方,双方的合作博弈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进总体利益。但是,如果占优势一方进行不合作博弈,被动的还是产业技术层次低、可替代性强的一方。 从文化产业是符合国家长远利益的比较优势产业的命题而言,其原因主要是:文化产业是以民族文化为根基的,它是内容产业,是表达和传递特定文化符号的、以产业化方式使这种文化符号传播方式实现规模化、大众化和自主化的产业。相对于传统产业,每个国家都具有可以产业化的文化资源、容易具备独立的文化产业生产技术和市场体系,从而容易掌握文化产业主导权。这是因为,文化产业生产技术的国际纵向分工可以被打破,国家可以避免在国际纵向产业分工中丧失主导权,主导国可以自成体系地进行文化生产从而在国际上形成多元文化产业中心。根本原因是,文化本身就是多元的,文化产品的形态和效用也是多元的。 (三)符合科学发展观的产业。传统的产业以经济增长为导向,因此,它追求的是通过理性地组织人力、技术、资源和资本等生产要素提高生产效率。发展中国家因为急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往往毫不吝啬地投入大量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追求物质财富的增加,被动地参与国际经济竞争。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对本国自然生态的破坏,无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共。正由于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发展中国家往往被迫以较多的资源投入和较少的收益承担较大的市场风险,同时也承担发达国家转嫁的社会风险。 文化产业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原因是:它的生产资源往往是自然的、可以重复利用的,如旅游资源、历史剧作题材和作家的写作能力;它的生产资源往往属于环境友好型,如娱乐演出业;它的生产过程体现了以人为本。文化产业的生产主体是人,劳动者掌握了生产过程和技术,生产过程的异化程度极低;文化产业的消费和传播具有低成本和低能耗性,如娱乐节目的传播主要靠卫星信号,书籍、音像制品的复制成本极低,不需要重复性投入大量资源;文化产业是大众消费型产业,消费的外部性强,方便政府通过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 四、发展我国文化产业的公共经济政策 文化产业的特殊战略地位,决定了我国可以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和经济竞争力的实际,制定和实施合理的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充分利用丰富的文化资源和自成体系的产业技术在这一新兴产业中有所作为。由于篇幅所限,在此将不再赘述我国文化资源禀赋和竞争力的现状,而是根据产业经济学和区域经济学理论阐述发展我国文化产业的公共经济政策: (一)中央政府发挥总体调控作用。由于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已经实现了规模化,积累了巨大的竞争优势,尤其是雄厚的资本实力。因此,为了赢得竞争机会,我们无法完全根据自由化、私有化和市场化原则使文化企业从小到大发展和提高竞争力。我们可以在现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对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进行升级和改造,将其培育为具有一定实力的、具备参与国际文化产业竞争的领航者。同时,鼓励和支持多种所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在此过程中,中央政府应站在维护文化主权和安全的高度,对文化产业进行总体调控,制定发展战略,引导和规范文化企业自觉地实现国家的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维持产业型和事业型文化产业发展的动态平衡。 (二)实施“内部市场互补与外部市场纵向竞争”的策略。在统一的国内市场中,奉行横向竞争会造成文化生产资源的浪费,相反,根据不同区域的文化资源的比较优势或特色进行市场互补可以在维护区域文化产业特色的同时节约核心文化资源,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总体竞争力。实现这一安排需要中央政府通过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对生产主体进行利益整合,抑制个体利益对整体利益的侵蚀。在国际文化产业竞争中,则坚持以纵向竞争为主,通过打造文化产业品牌,提炼产品特色等手段提高文化产品的竞争力和附加值,避免在横向竞争中耗费巨大的资源而仅仅获取微薄的利润,力争通过占领市场制高点分享纵向竞争力增强带来的利益。 (三)地方政府围绕文化资源构筑多元区域文化产业格局。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文化资源非常丰富而且特色鲜明,因此,应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构筑多元区域文化产业格局,形成互补性产业分工,合理延长文化产业链,防止横向竞争。这就需要政府根据总体利益原则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诱导他们根据区域文化资源的比较优势发展文化产业。目前,湖南选择了借助深厚的历史人文资源重点发展现代出版业和传媒业,云南根据丰富多彩的旅游资源重点发展县域文化产业,深圳根据创意人力资源丰富和资本实力强的优势重点发展动漫画产业和高科技文化产业,这些都是理性的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实施多元区域文化产业战略既有助于避免资源内耗,又有助于维护我国文化产业的多元特色,还能充分发挥范围经济效应,优化对国际文化产业消费者的效用。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出现了“文化政绩工程”热,其深层次原因是地方政府找到了新的政绩工程增长点。从事文化政绩工程建设的社会阻力相对较小,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其负面影响不容易暴露。因此,需要上级政府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监督,促使地方政府将有限的文化产业资源切实用于提高区域文化产业竞争力上。 (四)地方政府为文化产业技术创新主体提供激励保障机制。品牌建设是市场主体占据主导地位和赚取超额利润的关键,而技术创新是提高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打造文化产业品牌的基础。现代文化产业生产的复杂性、文化企业间竞争的激烈性,使得单个市场主体难以独自进行自主创新,容易选择忽视长远发展战略,通过低水平复制和降低生产成本开展横向竞争,最终沦为发达国家文化企业的初级产品提供者。因此,地方政府应为文化产业技术创新主体提供激励保障机制,为具有正外部性的市场主体提供融资、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减免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可以由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设立文化产业风险投资基金,模拟市场机制选取具有文化产业技术创新潜力的市场主体,并提供创新支持,在政府和企业间建立收益和风险共享机制,帮助有潜力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为打造世界知名品牌、提高纵向竞争力奠定基础。 五、结束语 政府需要根据本国资源察赋和产业竞争力的实际制定和执行灵活的公共经济政策,以使本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这方面,美国公共经济政策的变迁为我们提供了榜样。文化产业具有特殊战略地位,它有助于民族文化和价值观的传播与继承,符合国家长远利益的比较优势产业而且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政府应通过发挥主导作用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竞争力;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文化产业发展规律制定文化产业发展战略。 公共经济论文:强化公共经济管理对民生关系影响的探讨 一、公共经济管理影响民生的核心作用 优质的公共经济管理,对体现社会公平、改善民生、维护公民权益能够发挥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社会健康成熟发展的显著特征在于,不仅可以实现公共需求的优化提升,还可以做好产品与服务的合理分配。新时期,公共经济发展中全覆盖、优质共享、民生改善的实践目标逐步被重视,以政府组织为核心,全面提供优质公共产品、优化公共服务已经成为核心任务。 发展公共经济可有效满足民生需求,其内涵以及范畴伴随社会发展建设水平的全面提升,持续拓宽,由传统生存需求,逐步丰富至劳动保障、卫生服务、教育管理等综合需求层面,令改善民生逐步变为当前保护民众利益,实现社会文明和谐发展的根本。政府开展公共经济管理阶段中,需要承担优质服务、提供产品、统筹财政支出等重要职能,契合民生需要。因此应由从多层面入手,制定科学有效的服务管理策略,方能真正改善民生,满足大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持续发展。 二、公共经济管理对民生的影响 (一)公共产品服务可全面满足民生需求 改革开放进程的持续深入,令民众不再仅仅满足于生存水平的提升,更注重教育、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核心需求。而公共经济管理中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则较难跟上需求的扩充步伐速率。基于教育、保障服务与医疗事业呈现的外部产品特征,虽然部分内容可以通过私人经济实现,但最为核心有效的供应方仍旧为政府机构。因此,只有政府全面服务社会,优化公共产品管理,方能真正满足大众需求,改善民生。 (二)公共经济职能可推进公平发展 改善民生,并非是部分人群受益,而应是大群体、甚至是整体群众的受益,是全社会生活水平的优化提升,即体现良好的公平性。为此只有借助政府力量,做好市场资源的优化协调,方能实现优化民生。 (三)公共支出能优化市场调节 公共产品的全面供应,需要政府机构提供合理的补助管理模式。由效率以及公平的角度来讲,较为契合的是,政府组织可通过间接生产,扮演好掌舵人的角色,借助市场秩序的有效管控协调,采用有效的支出预算管理规划,对经济实现刺激影响,进而营造公平有序的公共产品管理供应环境,吸引多方参与实践活动,进而通过良好的公共支出模式,实现市场的优化调节。 (四)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实现法治化公共经济管理 为优化改善民生,公共财政制度应予以全面完善。当前显著的民生问题在于供应有限,因此应优化调节财政支出体系结构,有效缩减非公共性投入支出,使服务投资向着公共服务的模式发展,并将重点制定为公共教育服务、社会与医疗保障服务,扩充公共投入至民生范畴领域之中,全面给予公共产品服务以有效的支持,方能优化改善民生,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为完善制度保障,应持续丰富公共事务,合理应对逐步复杂多元的公共问题。政府机构也应持续优化公共经济的实践管理效率,合理应用法律工具,实现公共经济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完善法规体系,组织开展规范的公共经济实践活动,将法律体系引入其中,做好公共经济实践与权责职能的明确规范,令公共经济真正的依法、守法,实现预期目标,在制度层面上全面保障民生利益。 三、强化公共经济管理,优化改善民生 为全面改善民生,保障公民利益,公共经济管理还应明确同改善民生的核心联系,并基于改善民生的核心诉求实现优化调节。政府机构应合理转变工作职能,健全公共服务模式,优化公共服务管理。政府应承担起必要的满足民众公共需求的核心职能,将公共资源有效的倾斜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层面,进而推进社会事业的全面、持续优化与民生的良好改善。 同时,还应提升公共政策的合理公平性,实现科学决策,引入民主化管理,完善群众积极参与制定并监督决策的科学管理制度。应通过全面调研、综合评估、合理决策、有效执行、优化监督管理,通过政策保障推进社会各类资源的合理公平应用与分配。 财权向中央集成、事权下放的管理模式,将令保障事业、服务管理以及公共产品服务较多得由地方政府部门担负。基于其财政能力的限定,以及融资渠道的有限,会对公共事务产生不良影响,降低公共产品服务的整体质量与可靠性。为此,应有效提升民生工程的实效性,通过有效划分、明确权责,做好中央和地方的公共经济良好协调、优质社会管理,承担必要的权责,方能提升公共经济管理水平。再者,为维护大众合法权益,应注重群众诉求表达,拓展政务公开。应在进行公共利益管理以及事务决策制定阶段中,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创建有效的公众表达诉求、传达信息的良好制度,发挥媒体桥梁作用,丰富舆论渠道。民生决策管理中,应真正令大众全面参与,通过开放研讨,明确各方利益需要,全面改善民生,实现科学发展。 四、结语 总之,强化公共经济管理非常重要。我们只有明确公共经济发展同改善民生的客观关系,研究民生经济的重要影响作用,方能真正地体现民意,服务大众,提升公共经济核心水平,实现共赢发展。 公共经济论文:浅析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公共经济学 摘要: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是解决政府间社会保障财政纵向和横向失衡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产品理论和财政分权理论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理论支点。社会保障的产品属性需要依据公共产品的特征,针对不同的保障项目进行具体分析。公共产品层次性理论是分析政府间社会保障权责划分问题的依据,也是实施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前提条件。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体现了分权的关键性特征,即从效率与政府职能的角度出发,实现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政府级次的匹配。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提出了地区之间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平性问题,中央政府只有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来调节各地区之间的福利差距,才能保证各地区福利水平的大致均等,从而避免居民频繁流动出现的不良后果。 关键词: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公共产品;公共经济学;财政联邦主义;“以足投票”假说 一、引言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好,其中之一是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以及相关资金的分担和转移支付问题。林治芬(2002)运用财政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财政全部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等指标分析我国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许晓茵、韩丽妙(2006)运用1996-2004年我国31个省份离退休退职人员保险和福利费用支出的相关数据,分析了社会保障水平的地区差异。彭海艳(2007)运用ge指数分解法,分析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区域差异及贡献率,并运用gini系数分解法,分析社会保障各项支出对总体差异的贡献率。柯卉兵(2007,2009)分析了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地区差异的现状以及1995-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地区差异的演变轨迹。社会保障地区差异过大的主要成因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责任,而区域经济的非均衡发展直接决定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强弱,从而引发地区间社会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的差异。同时,柯卉兵(2008)认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内财政关系的纵向失衡会导致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也无财力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过大的现实,是导致中央政府对地方进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直接原因。所以,要理顺这些问题,必须研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基本理论问题。 目前,国内关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周顺明(2000)首次提出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概念和原则。李珍(2001)从资金分配量、分配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指出,转移支付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得以实现的经济支持制度。杨良初(2003)界定了政府间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内涵与范围。刘志英(2006)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进行了分类。柯卉兵(2010)研究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国际经验和道路选择。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主要集中在关于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和转移支付理论与实践方面,较为著名的理论有musgrave的财政分权理论、oates的分权定理、buchannan关于分权的“俱乐部”理论、fisher的州和地方财政理论、tiebout的“以足投票”理论以及mcguire对其的补充和完善。其中,公共产品理论和财政分权理论是20世纪财政学的重大发现,它们较好地解决了政府间公共事务的分类以及地方政府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因而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理论支点。公共产品的特性与层次性理论、奥茨和马斯格雷夫的财政联邦主义以及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均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公共产品的特性与社会保障的产品属性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首次提出公共产品的概念。他将纯粹的公共产品定义为“是指这样的物品,即每个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萨缪尔森从产品在消费中的非竞争性角度定义了公共产品,并进一步揭示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判断公共产品的主要标准。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或某些人所专有,在技术上难以把不付费的人排除在外,或者说,虽然可以这么做,但是要付出高昂的成本。非排他性同时也意味着非拒绝性,“是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获益的物品”。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在消费某一产品的过程中,不会影响其他人同时消费,某人从这一产品中获益不影响其他人也同时获益。换言之,在产品的收益上不存在利益冲突,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依据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程度大小的不同,公共产品又具体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两类。凡是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被称为纯公共产品。凡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即只具备一个标准,或者虽然两个标准都不完全具备,但又具有外部性的产品,则属于准公共产品。那么,社会保障产品究竟是属于哪种性质的产品呢?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把社会保障定义为政府以税收作为融资来源,无偿提供给个人的福利。就这一定义而言,显然,私人机构不会生产和提供任何社会保障产品,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政府行为特征,对社会发挥着“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所以,许多学者将其产品属性划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不同时具备公共产品的两个特征,因而将社会保障归为准公共产品(或混合品)。有的学者则认为,社会保障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是宜于由政府强制提供给公民消费的优效品。 如果我们不愿意穷究概念的话,那么容忍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之间存在一个模糊的界限,也不会造成太大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处理方法,即认为政府规定的资格或条件越宽松、外部性越强,那么这项社会保障计划的公共产品属性就越强;反之,获得社会保障的资格或条件越严格、外部性越弱,则其公共产品属性就越弱。这样,从社会保障产品提供的具体项目来分析,社会保障就不能简单地归属于公共产品或者私人产品,而应针对不同的保障项目进行具体分析。 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源于商品的不可分性,而社会保险的特点是政府从劳动者和企业(雇佣劳动者)所得的国民收入份额中扣除一部分,加上政府的财力补助,集中形成专门基金,在全体公民之间进行统一调剂。政府每年提供的社会保险支出总量是一定的,当风险发生时,每个人享受到的社会保险数量也是一定的。政府社会保险的支出总量是每个人享受到的社会保险数量的加总。可见,社会保险在消费中是可分割的,多提供一个人的社会保险的边际成本接近于平均成本。所以,社会保险是具有竞争性的。 此外,从宏观的方面来看,虽然社会保险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如并不排斥任何人参加社会保险,因为我国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但是,其特殊性在于: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或风险发生时,公民才能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险的权利,且公民也只有先尽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才能在风险发生时获得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如果人们不愿意事先缴纳社会保险税(费),且又无外部影响的条件,那么就会被排斥在消费社会保险产品之外。因此,社会保险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排他性。可见,社会保险既不符合公共产品的含义,也不满足公共产品所具有的两个特征,而是符合私人产品的定义,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 从理论上讲,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也是具有可分割性的。但是,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最大特点在于,不需要受益与贡献的对等性。因为不论哪一个国家,只要设立这些保障项目,就意味着在符合条件的公众中所有人都可以消费这些福利或救助产品,而不需要消费者付出相应的代价。所以,这些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排他性。同时,社会福利设施中的福利工厂、职业介绍所、儿童福利院和各种供人们休闲的娱乐场所以及有利于人们身心健康的环保措施等,这些福利产品多一人或少一人消费,都不会引起产品成本的变化,因而具有非竞争性。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分配是一种纵向的再分配,是将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向低收入阶层转移,将社会普通公民的收入向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对象转移。这种收入的纵向转移可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使基尼系数变小。可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另外,社会保障中的社会保险是依法由政府举办的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的公共事业。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公民,不论是否愿意,都一律无条件地参加和按规定缴纳保险税(费),具有典型的非拒绝性。但是,对于社会保障中的福利费和救济金的支取、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个人储蓄性的养老保险的选择,个人有充分的自由,可以参加消费,也可以拒绝参加。 综上所述,无论从基本理论还是从实践分析,社会保障产品都同时具有非排他性与排他性、非竞争性与竞争性、非拒绝性与拒绝性,不完全是纯公共产品,而是一种准公共产品。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是有一定区别的,社会保险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社会保障产品的提供不能由政府全包统揽,社会保险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则应由政府全额负担,从政府预算中列支。 三、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社会保障权责划分 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公共产品的一般特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同时具有两个特征的公共产品并不多,较常见的是受地理和空间因素影响而只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使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其强弱程度也不一样。公共产品特性的强弱之分,使公共产品具有了明显的层次性。布雷顿(breton)根据公共产品提供的地理区域将公共产品划分为地方公共产品、区域公共产品和国家公共产品,其依据是受益范围和效用外溢程度的不同。全国性公共产品(national public goods)的受益范围为整个国家,受益在疆域内分布相当均匀,无论对国外还是对国内,外部性问题都可以忽略不计,其效用外溢可使全国居民从中受益。区域性公共物品(regionalpublic goods)是指某一地区的居民能够享用的公共产品,如“三峡工程”的建成将使整个长江流域特别是靠近三峡的几个省区受益。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则局限于某一地区(如城镇、街道),基本上只能让本地区居民受益,且这种受益在本地区内分布相当均匀。 公共产品层次性理论是分析地方公共经济的重要理论支柱,直接关系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的划分,为分析财政体制和各级政府行为目标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为目标、职责范围和相互之间在财政收支上的划分原则也就由此而来。不同层次性的公共产品应当由不同层级的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政府层级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对应性。全国性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应当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则由中央政府主导并视其效用外溢程度大小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合理分担,从而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如果某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政府层级不相对应,则会由于产品提供与其受益范围的不一致性而导致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或“供给闲置”。 作为由政府负责提供的一项重要准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产品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障产品是由众多具体保障项目组成的体系,某些具体保障项目内部又可分为不同的保障部分,如养老保险产品项目一般由全国统一的公共基础性部分、地区差别性的职业年金和补充保险部分组成。随着经济社会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居住自由呈不断扩大趋势,因而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的效益外溢性不断增强。所以,应当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的全局利益出发,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社会保障权责。凡是属于全国范围内宏观调控的社会保障事务,应由中央政府承担;凡是地区性的社会保障事务,可以由地方政府承担,如决策性、监督性权责应集中于中央政府,而具体执行管理权责应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根据社会保障产品中的不同构成项目和不同保障部分的不同层次性特征、地域跨度以及规模效益和外溢程度,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责范围,以实现不同层次性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四、奥茨和马斯格雷夫的财政联邦主义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财政联邦主义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奥茨(wallaee e.oates)在1972年出版的《财政联邦主义》一书中提出来的、研究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理论。它是一种从经济学的角度,寻求有效行使财政职能所需的财政收支应该如何最优地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的理论,并归结为一个分权定理:“对于某种公共物品来说——关于这种公共品的消费被定义为是遍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的,并且,关于该物品的每一个产出量的提供成本无论对中央政府还是对地方政府来说都是相同的——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它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因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奥茨的这个分权定理实际上给出了分税制的一个关键原则,那就是:如果低层级政府能够和高层级政府一样提供同样的公共产品,那么由低层级政府来供给会更好,中央政府只应提供具有广泛的偏好相同的公共产品。 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和佩吉·b·马斯格雷夫在此基础上考察了各级政府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与稳定经济三个职能。在他们看来,一个国家的财政结构安排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治、历史决定的,但这不是全部原因。 “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究竟应当建立在中央集权制基础上还是建立在分权基础上?如果是后者,那么在空间上应建立什么样的财政管理体制,才能有效地提供这些公共服务?”为回答这个问题,他们采用单一公共产品的简单模型,在社区内居民偏好与收入相同的假设下,得出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存在层次性,不同层次的公共产品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来提供,这样才符合效率原则。其中,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需要中央政府提供;而那些属于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则应当由地方政府提供。他们认为,“财政联邦主义的核心在于,资源配置政策应该根据各地方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而分配与稳定政策则主要归中央一级政府负责。”因为,地方政府欲调控宏观经济稳定却又缺乏充足的财力,且经济主体的流动性也严重束缚了地方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尝试;而资源配置政策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因而在这方面,地方政府也比中央政府更适合,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 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体现了分权的关键性特征,即从效率与政府职能的角度出发,实现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政府级次的匹配,这构成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支点。因为,从全国范围来看,一个国家总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高,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造成的税收负担也比较轻;而经济落后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但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造成的税收负担却较重。这显然是不合道理的。而且,如果不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善,这种不合理状况会进一步造成地区间贫富差距的恶化,从而影响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此,需要对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居民的社会保障资源进行调节。显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收入再分配制度,绝对不是地方政府能够行使得了的职能,而是需要一种凌驾于各地方政府之上的制度来加以强制执行,这种制度只有中央政府才有这个权力和权威来制定。 五、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事实上,财政联邦主义理论还依赖一个关键的前提,那就是居民的流动带来的政府间竞争。蒂布特(tiebout)在1956年发表了《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一文,文中讨论了有效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以及有效运作方式所需要的条件。他认为,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由于各辖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组合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居民可以根据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来自由选择那些最能满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定居。居民们可以从不能满足其偏好的地区迁出,而迁入可以满足其偏好的地区居住。形象地说,居民们通过“用脚投票”,在选择能满足其偏好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时,展现其偏好并作出了选择哪个政府的决定。这就是所谓的“以足投票”假说。 一般说,个人考虑选择社区居住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社区可供选择的税收(即公共产品的价格)和公共产品结构。也就是说,如果居民所得到的地方公共产品的效用能够补偿因居住在该地区而支付的税收所造成的效用损失,那么,理性的居民就会选择该地作为居住地。如果有许多居住区,每个社区所供给的税收和公共产品结构的组合不同,那么人们将通过“以足投票”选择来给予他们最大满足的社区。 该理论以最优理论为背景,充分体现了经济人假设,回答了人们为何聚集在一个地方生活或生产,即在政府与居民无法合作的条件下,居民的选择问题是其他分权理论的必要补充。但它有一系列严格的假定条件。这些假定中有一些符合现实,有一些则与事实严重不符,如理论中的一个假定条件是居民可以充分自由地流动,而我国居民的迁徙不仅受经济效用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户籍制度、文化观念、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等的种种限制,人们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想走走不了”、“想进又进不去”等非最优状态。虽然有些假定条件与事实存在偏差,但并不影响其推论。蒂布特“以足投票”假说可以使人们认识到居民选择权的重要性。如果把公共产品的供给看作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那么政府约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是居民的“用脚投票”,只有居民有退出的权利,政府的硬约束机制才有可能形成并有效运转。正如詹姆斯·m·布坎南和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2000)所言,蒂布特模型中的受益范围与财政辖区空间安排的配合提供了一个效率规则,也提出了一个类似市场的实施机制,解决了公共产品供给中的难题。 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提出了地区之间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平性问题,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的理论支点。在一个全国统一的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地社会保障补助资格和水平的差异可能导致一些人的迁居,这就造成地方政府执行地区性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失效。因为,当某个地方政府实行一项收入再分配的社会保障计划时,为使本地区居民收入平均化而对富人课以重税、对穷人给予更多的补助,就会造成富人的向外迁移(为了逃避税收)和穷人的大量涌入(为了得到转移支付),如此循环反复,就会出现“穷人追逐富人”的现象。如果许多穷人涌入到一个初始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的地方(如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等),就会增加该地的人口数量,造成交通、公园、学校等公共设施的过度拥挤状况,同时会推动土地价格的上涨,从而增加目前商品房购买者或其他土地使用者的成本,而且劳动力人口的增加还将使一些工种的工资水平下降等。这些都会引起该地居民福利水平的降低或福利成本的增加,使该地区的财政状况趋于紧张,政府给予财政支持提供充足福利的愿望和能力将会减弱,最终不得不放弃该项政策。因此,随着全国统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低层级政府对收入的再分配能力是有限的,由中央政府负责收入的再分配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中央政府只有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来调节各地区之间的福利差距,才能保证各地区的福利水平的大致均等,从而避免居民频繁流动出现的不良后果。 六、结论 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是解决社会保障地区差异问题的现实举措,在我国这样一个区域发展极其不平衡的发展
0引言 当前,随着国家融资监管力度的加大,PPP项目准入和退出要求不断提高,项目再融资动力不足。虽然PPP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基建投资快速增长产生的融资缺口,但基建领域庞大的资金缺口与当前有限融资渠道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急需加强PPP市场融资模式、资金来源、融资机构的多元化发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REITs)将PPP项目作为底层资产,通过证券化的模式引入二级市场流动交易。在PPP-REITs的创新模式下,PPP项目为公募REITs提供了优质资产来源,公募REITs为PPP项目社会资本退出提供了便利通道。然而,我国当前PPP资产证券化市场尚不成熟,开展REITs模式受到诸多限制。相关学者为此开展了大量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工作,在PPP-REITs模式可行性、运作路径、模式设计等热点领域取得了丰硕成果。为系统了解PPP-REITs模式研究现状,本文对近年来基建项目PPP-REITs模式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梳理与分析,并提出未来基建领域研究主题与方向。 1文献数据来源与分析 1.1文献数据来源 基于CNKI数据库,以主题词“PPP+REITs”或“PPP”+关键词“REITs”进行检索,并剔除影响因子低、与主题不相关和缺乏代表性的文献数据。此外,检索部分国内金融领域期刊发表的相关论文,以期更加全面地了解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研究内容。截至2022年4月27日,共检索得到219篇文献,剔除与研究主题偏差较大的85篇文献,最终得到有效文献134篇。其中,学位论文41篇,期刊论文93篇,总被引数1365次,篇均被引频次10.19次。2007—2022年基建项目PPP-REITs模式相关文献发文量趋势如图1所示。 1.2文献分析 发文数量如图1所示,2007—2015年,基建项目PPP-REITs模式文献发表数量较少,说明该模式相关研究尚未引起业界关注。2016—2019年,PPP-REITs模式的文献数量呈缓慢上升趋势,说明PPP-REITs融合发展理念得到关注,学者们开始探讨推动优质PPP项目资产转向REITs模式的可行性、合规性与演化路径。2016年,《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公布实施,鼓励并支持有真实经济活动支撑的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这促使相关学者开始研究PPP与REITs融合发展的制约因素、制度障碍等,以期找出两种模式融合发展的有机衔接。2019—2022年,受益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推动,基建项目PPP-REITs模式生态链构建相关发文数量大幅增长,年均发文量在35篇左右,内容涵盖模式设计、实操要点、回报机制、ESG责任投资等方面,反映出基建项目PPP-REITs融合发展模式研究得到重视。发表期刊和机构通过梳理样本文献可知,与基建项目PPP-REITs融合发展模式相关的研究成果大多发表于《建筑经济》《中国金融》《金融理论与实践》等核心期刊,这三本期刊的发文量分别占期刊发文总量的10.5%、6.7%、4.5%。从文献发表机构来看,江西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等高校发文量较多,基建项目PPP-REITs融合发展模式的研究学者具有明显的集中分布和内部团队合作特点。该领域的主要研究团队为清华大学王守清、王盈盈团队,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郭上、聂登俊团队,华北理工大学林永民、陈琳、赵金江团队等。此外,国家和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文献数量达到31篇,这不仅反映出国家对基建项目PPP-REITs模式的重视程度与推广力度,而且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基建项目融资领域的创新和实践探索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1.2.3关键词从134篇有效文献中梳理出311个关键词,部分高频关键词统计结果见表1。将所选期刊文献导入VOSviewer软件进行可视化分析,得到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图,如图2所示。由图2可知,与基建项目PPP-REITs模式关联密切的主要节点有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运作模式等。 2研究理论和方法 2.1研究理论 通过对134篇研究文献进行归纳整理发现,基建项目PPP-REITs融资模式理论基础涉及较广,包括公共物品理论、导管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项目区分理论、金融功能理论、项目管理理论、基础设施可销售性理论、破产隔离理论、优序融资理论[1-4]等。其中,公共物品理论和破产隔离理论应用较为广泛,多用作解释PPP-RE-ITs融资模式底层逻辑和风险控制的理论基础。相关学者也对上述理论进行了丰富与拓展,从而完善了该模式的收益与风险设计,构建了符合我国国情和项目特点的底层生态链。 2.2研究方法 基建项目PPP-REITs模式研究方法主要有解释结构模型(ISM)、风险价值模型(VaR)、套利定价模型(APT)、模糊层次分析法、层次分析法(AHP)、CAPM模型、蒙特卡洛模拟法、多元回归分析、因子分析、案例分析等。在研究样本中,使用案例分析法的文献达39篇,主要用于阐述不同类型项目中PPP-REITs模式的结构设计、运行路径、契合度和可行性。同时,结合传统融资模式或PPP运作方式进行融资成本、优劣势对比,以增强或验证研究结果的可信程度。例如,在研究融资决策、融资风险中的影响因素[5]以及各因素间的中介与调节作用时,往往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解释结构模型(ISM)则被用来构建影响因素间的层级结构,分析影响PPP-REITs模式的直接因素和根层次因素。此外,还可将ISM与层次分析法(AHP)相结合,确定各因素结构层级及权重;利用CAPM模型估计REITs的系统性风险,配合风险价值模型(VaR)和蒙特卡洛模拟法进行量化计算,分析该模式下金融资产所面临的风险。 3研究内容 通过对样本文献进行梳理和分析发现,当前研究主要集中在基建项目PPP-REITs模式的可行性、适应性、制度障碍、影响因素、运行机理、收益机制、风险管控、模式设计等方面。下面从基建项目PPP-REITs模式的可行性与适用性、发展路径、风险管理和设计4个方面进行阐述。 3.1PPP-REITs模式的可行性与适用性 可行性与适用性研究是基建项目PPP-REITs模式有效路径研究和模式设计的基础。谢松等[6]从盘活存量、降低杠杆、推动产业和盈利模式转变升级等方面分析基建项目PPP-REITs模式的必要性;聂登俊[7]从完善PPP项目退出机制、拓宽PPP项目融资渠道的角度分析REITs在破解PPP项目发展困境中的积极作用;东仑等[8]从当前PPP项目发展结构、REITs发行要求等方面阐述PPP与REITs融合发展模式的契合之处;徐苏云等[9]从政策鼓励和金融机构诉求角度,揭示PPP与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之间的契合;刘成云[10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PPP项目滚动开发、证券化程序检验倒逼PPP规范化的角度,提出二者融合发展的可行与适用。此外,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健全,部分学者开始探讨养老地产、保障性住房[11-13]等热点领域应用PPP-REITs模式的可行性。 3.2PPP-REITs模式的发展路径 在对基建项目PPP-REITs模式发展障碍和实施路径的相关研究中,王东等[14]认为,政府应加快制定专项法律法规,明确以监管和回购为核心的政府部门义务清单;鲁筱等[15]借鉴国外市场发展经验,提出底层资产和经营管理的优质性是我国基建项目PPP-REITs模式融合发展的核心问题;黎毅等[16]基于文献回顾,指出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信息披露与监管机制不完善是当前REITs应用于基建项目PPP模式的制约因素;刘志东等[17]基于对投资者吸引力和基金流动的角度,建议在不改变现有REITs交易结构的前提下,逐渐放宽基金杠杆率限制,尝试不同基础设施领域REITs交易结构,从而提高基金运营效率;叶剑平等[18]利用CiteSpace软件进行可视化计量分析,指出应进一步规范基建项目PPP-REITs模式参与主体资质、产品定义、证券化流程、监督管理、信息披露等实施细则。 3.3PPP-REITs模式的风险管理 针对PPP-REITs模式的风险管理,陈静怡等[19]建立VaR+NPV模型,对基建项目PPP-RE-ITs模式风险价值进行量化评价,有效降低了PPP项目向公募REITs转化过程中的风险;杜妍慧[20]采用定量分析方法,以产业园REITs为例,分析影响收益因素的两级关键风险指标,提出产业园PPP-REITs模式中预期现金流分派率对预期未来出租率较为敏感,短期内价格回报可能为负的风险分析结论;何丹莹[21]基于法律视角,认为在PPP项目收益权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政府扮演着行政主体+民事主体的双重角色,应防范在PPP项目运作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违约风险。 3.4PPP-REITs模式设计针对 基建项目PPP-REITs模式设计,叶露[22]认为,应当将PPP证券化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纳入PPP-REITs交易结构,根据PPP项目初始合作文件中是否对股权转让、资产抵质押做出限制,设立“PPP-REITs类REITs架构”和“PPP-REITs‘公募基金+ABS’架构”两种模式。章锐[23]指出,在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结构的大背景下,应适当引入私募基金参与,搭建“股+债”交易结构以有效节税;对于存在后续资产抵押的项目,应优先选择“公募基金+专项计划+私募基金+项目公司”的4层交易结构。此外,部分学者根据产业类别的不同,对基础设施、养老地产、保障住房、城中村改造[24-26]等项目进行了个性化模式设计。 4研究方向 通过梳理上述文献分析结果,本文提出未来基建项目PPP-RIETs模式研究方向,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4.1研究主体 当前,针对基建项目PPP-REITs模式的相关研究忽视了对基础设施领域的细分。由于不同行业的利益诉求和法律约束存在一定差异,项目运作的底层逻辑虽然相似,但运作模式不能一概而论。因此,今后可以结合行业特点,研究某一类别的基建项目PPP-REITs联合运作模式[27-29]。 4.2研究内容 目前,相关研究主要侧重于基建项目PPP-REITs模式宏观层面的可行性与适用性、风险管理、实施路径和模式设计中的某一个方面或某几个方面,忽略了现实管理中REITs的个体收益和风险差异。今后,可以从微观层面进一步研究REITs自身因素的影响作用,如REITs公司治理结构、财务比率、资本结构等[30]。 4.3研究方法 当前,针对基建项目PPP-REITs模式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基于文献回顾或案例对研究方向进行定性描述;另一类是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得到研究数据,在此基础上采用SEM等方法进行建模。上述研究方法多用于事前设计和事后分析,缺乏对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动态控制[31]。因此,今后可引入动态控制理论和智能算法对基建项目PPP-REITs运作模式进行序贯决策。 5结语 本文通过对基建项目PPP-REITs运作模式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和总结,发现当前研究主要侧重于宏观视角,定性研究占比较高;运作模式设计实操性不强,主要体现在概念层面。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建议:(1)基于微观视角,从基建项目PPP-REITs运作模式的个体收益、项目风险差异等方面进行横向对比,研究不同领域的PPP-REITs模式运作差异,以丰富和完善该领域研究成果。(2)在基建项目PPP-REITs模式设计过程中,大多数指标为定性指标,不能客观反映PPP-REITs模式设计的优劣性。今后,可采用定量分析或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量化分析PPP-REITs运作模式收益和风险。(3)PPP-REITs运作模式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一方面,可以利用PPP-REITs项目数据,通过实际案例探讨行业问题和相关对策;另一方面,应加强学界和业界的互动交流,发挥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的协同作用。此外,应重视培养工程融资领域专业人才,提高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 作者:顾振伟 单位:东北财经大学投资工程管理学院
全球化与新自由主义关系浅析: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理论误区与发展中国家道路的选择 一、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理论逻辑 20世纪后半叶,以经济学家弗里德曼·米尔顿、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等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学派兴起,改变了经济主体及其竞争原则的观念。跨国公司和世界金融中心成了世界经济的体系性的单位。国际经济如同国内经济一样,国家也应为市场职能提供一切必要的先决条件,最大限度地取消市场管制,使私人资本向新的、更高的阶段发展,保障国际资本稳定地发挥作用。[1]新自由主义尤其是主张跨国联系的货币主义认为,国际经济的联系为所有参与者提供了机遇,使经济体更为紧密并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为需要做的无非是缩小政府的活动范围而已。这种乐观精神充盈于货币主义的派生物——全球化学说中。这种学说声称摧毁政府对外部联系的障碍将释放两种积极的力量。其一是最好的运作机制(市场)从最先进的经济区域扩展到所有的政府放弃了控制权的经济区域;其二是随着这种最为有效的机制的扩散,最不发达的经济区域也会繁荣起来。 该理论认为,对外贸易和投资开放将鼓励资本流入贫困国家。由于工业化国家通过追加资本来赚钱的最好机会已经用完,而发展中国家资本短缺,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回报应该比工业化国家高。如果贫困国家降低贸易和投资的门槛,那么富裕国家就会输出部分资本。如果这种资源流入采取的是贷款或间接投资形式,就会补充国内存款,放松对本地公司追加投资的金融限制。如果是国外直接投资,会带来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技能,金融风险也较少。不管是哪一种形式,投资增加都会使贸易增加,富国从贸易中获得的好处并不以牺牲穷国贸易伙伴的利益为代价。根据这个理论,在所有交易中,进出口双方、借贷双方、股东和员工双方都可以双赢。按照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理论逻辑,不太发达的国家的机制将愈益类似于发达国家的机制,并且随着这种最好的运作机制的普遍传播,欠发达世界的经济将加速发展,与发达国家财富的差距也会越来越小。 二、发展中国家全球化的实践悖论 在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理论逻辑下,只要不太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发达国家的机制,他们的经济将加速发展,与发达国家财富的差距也会缩小。然而,无论从机制上还是繁荣程度上而言,全球化的现实并没有使世界经济变得更为统一,发展中国家普遍遭遇与新自由主义背道而驰。[2]典型表现如下: 1.经济增长减速。发达国家的资本确实从近几十年的全球化趋势中获取了巨额利润,但是,有很多发展中国家采用了发达国家所鼓励的战略,利用外国银行贷款和跨国公司雇用当地廉价的劳动力,发展加工制造业增加出口,结果是越来越多的生产利润和债务利息流向富裕国家。发展中国家因为不利的贸易条件、日益激烈的竞争和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放缓而导致经济增长下降。除少数国家外,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率严重下降,有些国家还出现了负增长。 2.扩大生产失效。面对增长减速,经济学家经常转向以提高生产作为万用灵丹。生产一般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动机,它被期待着能作为内在机制运行以推动这一体系的自我扩张。其机制扩张过程为:技术的提升或劳动密集程度的提高促进劳动生产率不断增长节约的资本剩余用来降低价格或提高工资需求增长刺激资本扩大生产。然而在1980~2000年期间事实与理论设想相背离。从1980年开始价格没有下降,也没有出现工资增长。实际工资处于停滞状态,每小时产出和每小时真实工资之间存在着鸿沟,这意味着从生产力增长中获得的几乎全部所得都被资本作为剩余价值剥夺了。制造业部门工人产出虽然增长了,但产品的价格并没有降低,或者工人的工资没有提高,从而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相反,服务部门的就业不断扩大,但从事服务业的大部分人的工资都非常低或是非临时性的。 3.债务日益攀升。从1982年到1998年,发展中国家债务增加了3倍,从5000亿增加到20000亿美元,债务国利息不堪重负。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债务利息占其出口额的40%。拉美有些国家情况更加严重,阿根廷经济就是因为日益攀升的债务走向凋敝的。 三、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理论误区 之所以导致发展中国家普遍遭遇与新自由主义背道而驰,其根源在于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理论的误区。 1.市场并非自足。新自由主义认为市场是自发的,存在着“看不见的手”的调控,因而无须政府插手。市场的确是在人们日常的互动过程中自发形成和自行“扩展”的,它无须人们有意识地设计或统一的中央计划就能达到协调,无需以成员间的共同利益作为前提就能运行。每个独立的参与者在追求各自独立利益的时候能够自觉地形成高效配置资源的手段。然而市场充分发挥作用有许多前提条件,而这些前提条件都不是市场能自动提供的。比如说,市场的有效运行需要以人们在商品价格和品质方面形成某种共识作为前提,需要不受那些与价格无关的外部因素的干扰,需要产品及其制造环境十分稳定。同时,市场的良好运行还涉及到许多非市场因素。国内市场尚且如此,更何况无序的国际市场。国际市场只有一只“看不见的手”,穷国在拆除贸易与投资壁垒的过程中更需要政府来调控市场。 2.股票市场并非万能。在通常情况下,股票价格上升了,工商企业可以从中获得部分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扩大经营,促进物质生产和商品流通,持股人也可以从中取出一部分用于消费,而消费的增加又可以反过来促进物质生产。但是,股票市场的动荡却会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就资本主义经济史而言,股票市场与金融投机活动是一对孪生子,相伴相随,而且股票市场越发展,投机活动也随之进一步发展。就华尔街的股票市场而言,现在它的持股人有几千万,然而股市价格的涨落基本上是操纵在为数不多的大炒股户手中,他们直接或间接地谋取暴利。也就是说,在华尔街股市兴风作浪的主要是金融垄断资本。他们的投机活动的猖獗必然破坏股票市场的正常运作,从而破坏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加重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导致市场的无序。 3.资本剩余和市场调节并不协调。新自由主义坚持认为,创建自由市场,即解除国家加给市场的所有限制将最终造福于所有国家。然而,资本剩余的利用和市场的调节机制间并 没有那样清晰的关系。当出现持续的停滞趋势时,这一点会变得更加明显。在商品生产和服务方面的投资机会减少时,越来越多的资本剩余会投向大幅扩张的金融中。信息技术的发展,使金融市场愈益成为国际性的市场,资本在全球每一个角落寻求利润。这样就使停滞趋势和金融危机全球化了。此外,在资本主义体系结构中,所有地方都面临着生产能力大量闲置和堆积如山的债务问题,但新自由主义却束手无策。 4.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理论前提是比较优势理论,然而比较优势理论产生作用的一些前提却被忽视了。新自由主义十分推崇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学说,认为即使一国在每个方面的生产率都低于另一国的情况下,自由贸易对贸易双方也都是有利的。但是,萨米尔·阿明和其他人却证明了这一理论并不正确,因为该理论实现有一个前提,即相对劣势产业部门的工人能顺利地向相对优势产业部门转移。对于穷国而言,如果相对劣势产业部门的工人不能顺利地向相对优势产业部门转移,那么自由贸易是十分危险的。菲律宾自加入WTO后一路攀升的失业大军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5.国标贸易必然促进经济发展的论断值得怀疑。发展中国家以出口为导向发展工业,但忽视了国内市场服务。如果太多的发展中国家同时去搞贸易自由化,其出口产品的价格就会在国际市场上下跌,这种自由化会造成自己打败自己的结果。东亚“四小龙”的成功主要是因为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并不鼓励贸易。但是即使贸易增加了,也不足以证明对经济增长有利。一些经济学家以计量经济数据来证明贸易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另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计量经济学应用在经济等其他重大而复杂的问题上从来不会有什么指导意义:要发现潜伏在表面现象背后的精确的经济联系并不是数据能说得清楚的。不同的变量或基期的选择完全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经济学家罗德里克带头攻击这种支持贸易的回归统计研究。作为贸易自由化坚强捍卫者的著名经济学家巴格瓦迪和斯里尼瓦森也同样严厉批评这种回归论断。[3] 正是由于以上的理论误区,导致了全球化背景下一系列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行为。 1.新自由主义认为越少干预的政府越好,而事实上发达国家的政府干预都加强了。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无论是美国或英国,都实行不挂牌的凯恩斯主义政策,加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国家为保护市场机制而加强在国家经济和世界经济中作用的趋势被称之为“向正统自由主义的妥协”或“向凯恩斯主义的妥协”。[4]发达国家在全球化中获得了巨大的超额利润,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受到国力的限制或者受自由化思潮的影响,政府没有或者没有能力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在全球化中受的是更多的伤害。 2.市场改善意味着垄断受到控制,但与全球化论断相反的是,向世界市场开放会增加了垄断程度。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新自由主义全球化背景下各种垄断势力在不断加强,而市场本身无法解决与控制垄断问题。由于绝大多数垄断势力都是发达国家的商业企业,而发展中国家受到经济水平的限制,没有完善的避险机制和监管体制,无法避免发达国家的剥削,因此,全球化的结果是强者越强,弱者越弱。在金融全球化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占主导地位,他们存在产业结构和技术上的优势。发达国家政府直接参与支持金融资本的活动,把预算开支的20%或国内生产总值的3%-5%转移到持有国债的金融资本所有者手中,从而使金融资本成为永久性实际正利润的受益者。这一市场垄断了世界金融市场30%的金融资产。跨国公司是推行全球化的有力工具,它们是庞大的垄断组织,触角延伸到全球各个地区。但是目前世界上6万家跨国公司中80%属于发达国家。[5] 3.资本的重新配置并不合理。新自由主义者认为,资本充裕的经济发达地区的资本收益率要比资本匮乏的经济不发达地区低,因此,在开发的资本市场中,资本会从发达经济区流向不大发达的经济区,促进不发达地区的生产增长,最终赶上发达经济区。但是,由于美元和发达国家货币的强势地位,国际投资形成了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格局。“从理论上讲富国在向贫国输出资本,但在目前的体系中,却是穷国向富国输出资本”[6]。“发展中国家虽然吸引了不少发达国家直接投资,但与民间或地方大量利用外资相对应的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对发达国家政府债券的大量投资,中国就曾在这个意义上被国际金融市场称为资本净输出国”[7]。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金融体系极不合理,它迫使除美国以外的所有国家不断增加外汇储备。目前世界各国中央银行共有2万亿美元的储备,这种外汇储备很大部分投资于美国的短期国债,从而刺激了美国的过度消费,繁荣了美国经济。 四、几点启示 1.从新自由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它之所以能在西方国家以外盛行和发展,是因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被西方国家的政府派上了新的用场。在某些西方大国和某些国际经济机构的策划和支持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向发展中国家强制推行,并形成一套所谓的市场取向型经济改革方案。这一方案的基本内容是“国有企业私有化,宏观管理自由化,经济发展战略外向化”,其目的是要破坏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干预,扰乱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秩序。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应时刻警惕全面自由主义对本国经济改革和开放的危害,但同时又要看到,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经济全球化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应正视这一发展趋势,否认或断然拒绝都不是解决之道,只会给国家经济造成更大的危害。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当务之急应是不断完善本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创造有利的条件,积极培植本国和本民族的创新能力和创新体制;培育本国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业、企业和品牌。 2.从新自由主义的历史渊源来看,资本主义的经济学说经历了一个长达几百年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过程。一部西方经济学说史,实质上是国家干预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两种思潮争论、交锋、斗争的历史,而且发展到今天,两种思潮的政策主张具有相互融合的趋势。事实上两种思潮的政策主张,在西方经济的实践中也交替出现过。这说明每一个历史时期的西方经济学说,总是与当时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条件相联系的,也总是对当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经济学说时,一定要与其历史环境相联系,既不能照搬照抄,也不能一概否定。特别要与我国现实的经济状况和实际条件结合起来,科学地吸收其中合理的成分,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借鉴别人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基础上,走自己的路子,创立自己的经济学说。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来衡量自己的现实基础,趋利避害,制定一套符合本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战略。 3.发展中国家应该强化国家主权意识,用经济主权来保护本国的利益。多数发展中国家曾沦为殖民地,为了国家主权曾进行过不懈的斗争,深知国家主权对一国的重要性。虽然以货币主义作为思想基础的全球化理论声称,民族经济向世界的开放使得在发达经济区运作的机制向不太发达的经济区传播,并且使得世界财富在这两个区域均衡化,但是这些变化的积极后果主要发生在发达经济区,而全球化进程事实上扩大了发达经济区与不发达的经济区之间的差别。因此,发展中国家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放弃国家主权,相反应该强化国家主权意识,牢牢控制国家的经济命脉,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否则,国家利益就得不到保证,国家就有可能被他国操纵甚至沦为经济殖民地。在同发达国家的经济交往中,为了防范经济全球化过程的弊端和风险,发展中国家必须制定用国家主权来保护本国利益的策略。[8] 4.加强区域经济一体化,形成发展中国家的总体利益和统一认识。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规则中的优势地位具有自我维护和自我加强的特点。然而发展中国家综合国力相对弱小,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和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利益,发展中国家必须发展区域—体化,建立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团结合作,发挥总体力量,才能对一些不合理的全球规则施加更大的影响,逐步建立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真正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全球化与新自由主义关系浅析:全球化背景下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创新与国际法 摘要:20世纪以来的国际关系学是一个纷繁复杂的舞台,各种各样的“主义”与“理论”都在其上有着精彩纷呈的表演。但就对国际关系实践的影响力而言,自由主义、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无疑是表现最为突出的三股思潮。从本质上说,新自由主义是垄断资本国际扩张的理论体系。虽然自由主义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对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重视,一直是自由主义阵营的一个基本共识。冷战结束以及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为自由主义提供了理论创新以及扩大对实践影响的机会,“软权力”理论以及“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的提出及传播即为典型。自由主义的理论创新为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与国际法学的进步提供了良好的理论支持,虽然其中存在的瑕疵我们也不容忽视。 [关键词]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软权力;自由主义国际法学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体系发展的一个阶段,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但迄今为止,它又一直处在国际垄断资本的支配之下。从本质上说,新自由主义是垄断资本国际扩张的理论。我们不拒绝参与经济全球化,但对其背后的新自由主义和垄断资本的国际扩张则须保持高度警惕。无论是在冷战结束前的紧张气氛下,还是冷战结束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国际法与国际组织始终都是自由主义规划世界秩序的蓝图中的重要一环。①为了更好理解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视野下的国际法,我们可以从考察20世纪80年代与新现实主义展开激烈的“新-新论战”的新自由主义学派入手。 一、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传统视野下的国际法——以新自由主义的观点为例 20世纪80年代新自由主义与新现实主义构成的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上的“第三次论战”,极大地推动了国际关系研究的进步。相对于新现实主义,无论是在分析层面,还是在理论与研究方法上,都决定了新自由主义的理论路径与国际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其也为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法学的进步提供了良好的理论支持。 (一)在分析层次上新自由主义对体系进程的关注与国际制度的地位 虽然新自由主义与新现实主义的基本假设是一致的,即都是立足于国际体系处于无政府状态与国家为国际关系中重要角色的假设,但由于两者对国际体系的关注点不一而导致两个学派视角下的国际制度乃至国际法的功能与作用的反差。 新现实主义者所提出的结构主义模型包括三点,即“无政府秩序原则”、“忽略其他差异,功能基本一致的单位即国家”以及“国家之间权力分配”。在前面两点不变的情况下,“权力分配”成为决定国际体系结构的三个重要原则中唯一的可变因素。因此,新现实主义者的体系结构可被定义为国际体系中的权力分配。而且,由于新现实主义者对于权力分配的基本思考在于“集中关注作用最大的国家”,所以,权力分配就是指大国之间的以物质为基础的实力分配。[1](p16-17)而国际制度,包括作为核心部分的国际法,也就没有多少的存在空间以及用武之地了。与此相比,新自由主义者并没有否认这种结构模型,认为以大国间实力分配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结构是国际关系的重要因素。不过,他们也认为,国际体系的特征并不仅仅如此。正如他们所指出的:新现实主义者所强调的权力分配当然是重要的,但仅仅强调结构是不够的,还需要由强调国际体系的其他特征加以补充。[1](p17) 立足于此,新自由主义者认为新现实主义者将单位之间的互动即国际体系的进程归为单位属性而不加考虑是一个错误的做法,实际上,进程与结构一样,都是国际体系的重要特征。这时,新自由主义强调的重心就从国际体系结构转移到国际体系进程,即影响包括国际体系中单位之间的互动方式和互动类型的“进程”的,主要包括“体系结构”和“国际制度”等两种体系因素。在这两种因素中,由于国际体系结构的变化是相当缓慢的,要等主要国家之间的权力关系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之后才能够完成,因此新自由主义者就把国际体系结构假定为常数。一旦国际体系结构被假定为不变的常数,那国际制度就成为国际体系的最主要特征。[1](p17)至此,出于对体系特征的认识,从进程角度对新现实主义的批判中,理论化程度最高的新自由主义学派,提出了国际制度选择国家行为,即与“结构选择”针锋相对的“制度选择”理论。[2](p44)新自由主义者的基本问题是,在国际结构不变的情形下,国家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有时合作,有时冲突。那到底是什么样的体系因素导致了这样的不同行为?亦即:是什么样的体系因素影响了国家的合作或冲突行为。对此,新自由主义者认为,是体系进程因素影响了国家的行为,而体系进程中最具意义的因素是国际制度。[2](p45) (二)在立论与研究方法上新自由主义的定位与国际法的关系 不仅仅是由于新自由主义关注国际体系进程而决定其理论特征是国际制度,而且在立论与研究方法上的独特视野,也决定其对于晚近国际立法,尤其是国际经济立法的勃兴的影响或解释,也将占据独特位置。 在立论上,一方面,新自由主义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假设,崇尚“放任自由”原则,即在国内社会中如果人们能够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充分地按照他们的偏好行事,那资源分配将最合理与最有效率,而且,这条法则不仅适用于国内社会,放到国际经济领域,也是行得通的。同时,基欧汉自认为其主张属于“成熟的自由主义”(sophisticated liberalism)或是“制度主义”(institutionalism),这种自由主义介于主张自由贸易将导致和平的“商业自由主义”(commercial liberalism)和强调国际制度或规则对各国关系的管理的“管制自由主义”(regulatory liberalism)之间,是对它们的综合与超越。另一方面,虽然新自由主义接受了新现实主义的基本假设,即不仅承认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是国际关系的第一推动力,国家仍然是国际关系的最重要的角色,也承认国际关系中物质力量占据决定性的地位,其基本思路仍然属于理性主义的范式。但是,与纯粹物质主义的新现实主义不同的是,新自由主义看到了国际制度的重要性,其对国际制度的强调无疑突破了物质权力这一现实主义的内核,不仅将制度、规范等属于社会范畴的非物质性内容引入国际关系理论体系之中,并且使其成为一种主要的理论概念与研究变量。[3](p4) 在研究方法上,新自由主义深受经济学领域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该学科中有关交易费用理论、国家理论、法和经济学研究等,都被新自由主义者广泛应用,从而打上了自由经济主义的许多烙印。具体地讲,新自由主义者在理论分析中大量运用了博弈论、系统分析、结构—功能分析等方法,对国际合作、国际制度的一般理论,包括其产生、发展以及维持的可能与方法等等作出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从而增强现象解释与结果预测的准确性,并提出避免合作失败与增强合作成功几率的一些策略或手段。这些,显然为国际立法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的谈判技巧,也为东西南北等国家走出谈判僵局提供了有价值的路径选择。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新自由主义的研究路径中,国际制度占据了核心地位,以国际制度为研究核心的新自由主义国际机制理论,也成为该学派成就最大的一块。当前,新自由主义国际机制理论与国际法的研究有着紧密融合的趋势,而新近对国际机制“法制化”的探讨使这种趋势更为明显。实际上,新自由主义国际机制学者逐渐认识到,遵守国际规则的国家履行的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且,随着冷战的缓解乃至结束,另一种区别于物质权力的制度权力对于国家行为的影响日益增大。当然,在国际机制学者的研究带动下,国际法学者也很快意识到国际机制理论对于分析国际法问题,所能提供的巨大帮助,即前者为后者提供了一种有用的分析框架。如今,至少在一些领域,国际法学者正在遵循着国际机制的研究路径来分析一些国际法现象。[4](p79)当然,国际机制学者与国际法学者开始的这种跨学科合作,无论对于何方,都有更宽广的研究空间以及产生更丰富的研究成果的潜力。 二、全球化背景下自由主义的理论创新与国际法的发展——以“软权力”理论为中心 在冷战结束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各个领域的国际合作广泛开展,国际机制“法制化”成为趋势之一,这些现象似乎验证着自由主义者的观点与预言。此时,以约瑟夫•奈为首的一些自由主义者及时提出了“软权力”理论,对包括国际经济领域的国际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表现在促进“国际软法”的发展方面。 在自由主义学说中,“软权力”一直是核心概念之一,但在冷战结束以前,由于时局的不适宜,这个核心概念并未能“理直气壮”地发扬光大。不过,冷战后国家之间经济发展之竞争,使得该学派力挺“软权力”理论的时机成熟。这时,约瑟夫•奈宣称,在冷战时期,东西方对抗的轴心是包括军事力量、核威慑等在内的硬权力,但随着两个超级大国全球军事对抗的消失,权力的定义不再强调传统上的军事力量和武力征服,科学技术、教育文化、经济增长等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相比之下,地理、人口和原材料则变得越来越不重要。[5](p155)换句话说,国际政治性质的转变已使无形的权力即软权力变得更加重要,国家凝聚力、普世性文化和国际制度正在被赋予新的意义,权力正在变得更少转化性、更少强制性、更趋无形性,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国家都必须适应这种转变,必须学会运用包括文化与意识形态的吸引力,操作相互依赖,管理与影响国际制度,共享人类文化价值,推广民主、自由理念等在内的“软权力”资源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5](p171)简言之,在提倡“软权力”的学者看来,在已进入全球信息时代的今天,尽管硬权力和软权力都很重要,但软权力相比过去而言更加重要。[6](p25)立足于此,约瑟夫•奈结合这两种权力勾画出新世纪美国对外政策的战略思路:[7](p243) 约瑟夫•奈认为,美国的新战略不仅要确保美国的生存与发展——当然,这是首要考虑的问题,也要考虑这种战略给美国之外的国家与人民所带来的适当利益,因为只有在满足“相互利益”的基础上,美国“霸权”的合法性才能够得到别的国家的尊重。鉴于此,美国必须继续承担为世界提供全球公共物品的重任。当然,公共物品的提供并不是无选择性的,必须是极其重要以及美国的实力所能够承担的。按照此标准,约瑟夫•奈认为,美国应当优先考虑那些有关国际体系的问题。具体包括:一方面,19世纪下半叶占有主导优势的英国所关注的三件公共物品,包括“维持欧洲主要国家之间的均势”、“促进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对国际公共领域的开放的维护”等,都适合于美国当前的情势:第一,维持地区均势和尊重各国领土完整,是美国必须提供的一项公共物品。第二,推进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不仅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增长,同时也有利于其他国家的经济发展。而要维护一个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美国既要抵制住国内保护主义的影响,也要支持世贸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经合组织(oecd)等国际经济组织的运作。第三,美国在保持诸如海洋等国际公共领域对所有人开放上存有利益。另一方面,今天的国际公共领域包括了一系列新问题,如全球气候变化、濒危物种的保护以及外层空间和虚拟网络空间的使用等,这些问题都关系到包括美国人民在内的全人类的命运。因此,在当今世界,全球公共物品也有新的变化,美国必须对此做出反应,包括:第一,美国应该促进世界各国在贸易和环境、防止武器扩散、打击恐怖主义等领域的国际合作机制的发展,以更好地组织这些领域的国际行动。第二,美国还应该把国际发展放到更优先的位置,它也是一件重要的全球公共物品。第三,充当调解人是作为处于主导地位的强国的美国可以提供的另一项重要的公共物品。至此,约瑟夫•奈总结到,对美国而言,一个基于全球公共物品提供的大战略应该包括如下内容:(1)维持重要地区的力量均衡;(2)促进开放的国际经济;(3)保护国际公共领域;(4)维持国际规制与机制;(5)援助经济发展;(6)充当联盟召集人和争端调解人。 无疑,约瑟夫•奈依据“软权力”理论所提出的美国冷战后对外战略,不仅有对美国一些传统外交战略的肯定,如二战后致力推进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也有对某些方面美国不当的外交政策的鞭策,如在全球气候变暖等的全球公共问题上美国至今没有起到领导作用。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它对冷战结束后以及新世纪里美国的外交战略提出了一个整体规划。从冷战后美国对外政策的实践看,这个立足“软权力”理论的外交战略思想的及时提出,正是响应了冷战后美国以“硬权力”与“软权力”相配合的世界新秩序战略。虽然美国冷战后的战略实践并不是与约瑟夫•奈勾画的战略构想完全吻合,甚至有些方面是相违背的,但人们仍然可以看出其对“软权力”的重视。按照这个战略设计,包括维持wto等普遍性国际组织以及国际法律制度、推进全球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维持重要地区的力量平衡,甚至包括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等方面均成为战略目标,这无疑在理论上极大地提升了国际组织与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毕竟至今全球主要国际组织以及国际法律制度的维护与发展仍然和美国的对外战略息息相关。 总之,“软权力”理论旨在向世界展示与推销美国民主制度和自由市场经济体制,而美国要达到此目标,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推动以“自由化”作为理念的主要国际组织的运作以及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当然,这早已运用到美国的对外关系实践之中。且不说西方价值观在联合国、wto、imf、世界银行(wb)、oecd等国际组织运作中的主导性,也不说这种价值观在国际政治领域、人权以及社会领域的国际立法中的影响,即使是以效益为中心的国际经济立法也如此。不仅是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航空自由化协定以及双边税收合作协议中“美国范本”的横行,甚至是在区域与多边规则的制定中,诸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欧洲能源宪章条约》(ect),甚至是wto等国际组织或条约的许多规则,无不带上美国国内规则的影子。而按照托依布纳有关“法律全球化是在公民社会的各个部门创建了大量无中心的、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的界定,[8](pxiii)由于“美国在世界经济的主导地位,通过私营公司创制出的全球化法律就颇自然地采取全球商法美国化形式”[9](p39)。实际上,“美国商业法已变成一种全球化的普通法,明示地或默示地被吸收在各国的契约之中,并正开始被吸收到其他许多国家的判例法,甚至是制定法中”[9](p39)。无疑,以上种种现象正是美国“软权力”对国际立法以及各国国内立法的影响输出的鲜明写照。 在这里,我们可以预测到的是:为达到推销西方自由市场机制、民主理念、人权意识、文化价值观等的目的,冷战后新自由主义者提出的“软权力”理论已经并且将继续影响“自由主义”为主导的主要国际组织的运作以及国际法的发展方向与内容。 三、全球化背景下自由主义理论向国际法学的扩张——以“自由主义国际法学”为中心 冷战结束、全球化迅猛发展以来,自由主义的理论创新不仅仅体现在“软权力”理论的提出,也在于其向国际法学的直接扩张,表现在由美国国际法学会前任会长安妮—玛丽•斯劳特(anne-marie slaughter)教授所倡导的“自由主义国际法学”(liber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law)的崛起。事实上,无论是“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的分析起点,还是其理论假设,乃至分析方法及研究路径,无一不是从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引申而来的。对国际法学而言,将自由主义的理论路径引入国际法的研究,为国际法学开辟了一条“自下而上”的研究路径。这对于长期以来依赖“自上而下”的国际法传统研究路径是一个很好的补充,也为当代“跨国法”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分析框架。 长期以来,国际法学的主流理论沿袭了“自上而下”或“由外至内”的分析路径,对国内因素的研究呈现出忽视的状态。对此,斯劳特指出:“国际法学的主流理论所提供的解释国家行为的基本模式,很不幸地存有一个‘黑箱’(black box)或者‘撞球’(billiard ball)缺陷。在这些基本模式中,国家被认为在结构与功能上是无区别的个体,而且国际社会与国内体制之间具有不可通约性。”[10](p226)显然,这种研究模式的弊端在于许多重要的、必须考虑的因素都被排除出去,从而导致最后得出的研究结果的准确性令人怀疑,这些重要因素包括:个人、公司、ngos、政治和经济领域的意识形态、观念、利益、身份以及相互依赖等等。[10](p227)为了尽快打开这个“黑箱”,斯劳特拟定了一个新的“自由主义议程”(liberal agenda)的研究规划。[11](p185)在这个研究规划中,斯劳特首先提出了三个最基础的假设:第一,国际政治中最基本的角色是国内社会的成员,包括追逐个体利益以及利益相冲突的个人与公司、私人社团;第二,所有的政府只是代表国内社会的部分利益,即在国家政策中得到反映的利益;第三,最终导致国际层面的合作与冲突的国家行为反映的是国家偏好的性质与构成。[12](p228)立足于以上假设,斯劳特认为,“自由主义国际法学”需要探讨的首要因素不是在国际层面,而应该集中在国内或跨国层面。要准确分析国家行为,除对国家角色与权力因素做出分析外,还必须对国家和国内与跨国社会(domestic and transnational society)之间的关系作出“进程”分析。体系层次的分析是把国家看成单一或相似的结构与功能,导致对“国家如何行动”的观察存有“黑箱”。而通过这种“进程”分析,主权的“黑箱”变得透明,进而能够看到国内政府是如何以及多大程度上代表活跃在国内与跨国社会上的个体或集团的利益而展开国际层面的活动。[12](p207) 立足于以上假设以及设定的研究任务,“自由主义国际法学”侧重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第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活跃在国际体系中的不同法律主体是如何对国际秩序作出贡献的;第二,处于规则外围和边缘的国际公法的功能定位;第三,怎样使得国际制度效率最大化等。② (一)规制国际秩序规则的渊源以及它们的互动 传统上,被认为对国际秩序作出独特贡献的国际公法被定义为“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社会是一个由国家组成的社会;国际公法的功能在于实现这个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对于调节国际关系,尤其是和平与稳定方面,国际公法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毋庸置疑的事实是,国际秩序是被从上而下创设的。与此相反,秉承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以个体为分析起点及国际秩序是自下而上创设的理论假设,斯劳特认为,国际法的主体应该被设定为尽可能广泛,包括直接和间接影响国际秩序的各种行为体。换句话说,不仅应包括传统的行为主体即国家,更应包括个人、公司、利益集团、ngos、国际机构等非国家行为体。而且,当代国际秩序的维护不仅仅意味着和平与稳定,也包括社会正义和政治正义。 一旦认定国际秩序是“自下而上”被创造的,就意味着许多以前被忽视的但对国际秩序发挥了实际效用的各种实体规则、规范、概念以及程序必须被重视。自由主义理论的分析路径将它们带到了规则的中心,并且提供了一种彼此联系的理论分析框架,即自由主义理论的贡献不仅仅是将这些不同种类和不同层次的法律放在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中,而且使这些法律在国际秩序中的优先地位发生了变化。如果说国家行为是个体或群体博弈选择后的表现,那么创建国际秩序的关键就在于规制这些博弈选择以及调整个体或群体的行为的具体规则。在这种意义上,将责任强加给国家的传统国际条约和个体并没有发生直接的联系,倒是个体之间互动规则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斯劳特认为,对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分析的先后次序应该翻转,即从传统的以国际条约为分析起点转为将个体之间互动规则的分析作为起点,才符合国际法的“真实”面貌。在这里,自由主义国际法学探寻了个体与国家之间相互作用的结合之处,在这里有三个层次的法律,或者至少三种立法,反映了个体与国家之间的互动:第一,国内社会以及跨国社会中的个体和群体制定的自律规则。第二,政府制定管理国内和跨国社会中个体和群体的活动的规则。政府之间还可能在一些共同事务上相互协商制定规则协调它们的管理活动。第三,国家制定调节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以上被高度概括的三个层次的法律,是可以重新解释国家与个体之间的互动的三种经常性与标准化模式的。而个体之间的互动,要么直接通过国家机构进行,要么在国家机构的影响下进行,要么通过国家机构与国外的个体之间实现互动。 总之,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不仅提出了一种与传统不同的、自下而上的国际秩序,它所关注的相关主体和活动层面都发生了改变,并对产生不同规则的实体之间的互动与影响进行了重新排列。每一个全球性问题都有着国内根源,而直接规制个体和群体的法律更可能触及问题的根源,它们对于国际秩序产生了最直接的影响。除非国家将某些权力让渡给超国家的实体,否则这些法律规则的影响力比国际公法更大。作为一种值得考虑的选择方案,国际公法和国际制度可以明确地以个人和群体的行为或者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属性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之一。 (二)国际公法的功能 在自由主义国际法学对塑造国际秩序的法律规制的分类里,传统的国际公法被归于第三等级。虽然已是最后等级,但其毕竟还是在塑造国际秩序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我们有探讨其功能的必要性。一般来讲,国际公法的传统功能是致力于对关联交叉的“集体行动之困境”的调和,或者规制各国共存之需要。但是,从自由主义者的视角看,许多看起来非常“国际化”的问题都有其国内根源。包括战争、环境恶化、保护主义等,都源于个体和群体中优先利益的错误选择或者代表某种优先利益的政府行为被扭曲等。简单地讲,全球法律规则与国内法律规则紧密相连,前者依赖于后者。因此,按照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的观点,国际公法的基本功能不仅仅在于创设一些国际性组织来实现单个个体国家无法达到的目标,更在于影响和改善国内相关机构的职能。这种功能在国际社会生活中逐渐明朗,但至今仍然被认为是特例性质的、有疑问的以及边缘性的。 自由主义国际法学应优先对这种问题展开分析,并将此功能视为国际公法的核心功能来对待。以下领域或命题是国际公法发挥这种功能的典型表现:第一,人权法。在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的视野下,人权法是国际法的核心。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中,人权法至少是一种可以确保最低限度的个体权利或利益不受侵害的机制。第二,人道主义干涉。当许多国际法学者与政策制定者仍然以“不干涉内政”的教条反对人道主义干涉时,自由主义理论却认为,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来自人权法的天然属性。当然,这种行动必须是极端谨慎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自由主义学说只是支持非常有限的人道主义干涉。第三,补充作用。国际法的补充作用的前提不仅需要国际社会在审判方面有足够的能力,而且是在国内法庭确实不能或者不愿意起诉的情况下。遵守这种前提才合乎自由主义之理念,即国际法或国际机构是用来影响和提高国内机构的机能,最终目的是通过监管,或者竞争,让国内法与国内机构自身能够实现这些功能,国际责任在本质上毕竟还是需要通过国内行动来实现。第四,从国际管辖权到普遍性管辖权的转化。将传统的国家责任向个人责任的扩展,相应的国际刑法的管辖也从适用于国家扩展到同时适用于个人,即实现从国际管辖权到普遍性管辖权的转化。第五,显现国家责任。国家必须承担将它们的国际责任在国内执行的义务,这种转化让国家脱离了与别的国家面对面的独立责任。第六,构建遵守能力。当前出现的“新主权”并不是以前被遗弃的权利,而是国家参与数量及能力日益增长的国际机制和制度网络的权利。然而,对于许多国家来说,遵守由这些机制或制度加于它们的责任,就必须提高它们国内遵守的能力,包括教育和规制它们的公民的能力。因此,构建遵守能力必须被渗透进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相对属性。 (三)提高国际制度的效率 怎样使国际制度效率最大化呢?将国际制度深嵌进国内与跨国社会以及迎合人们对之影响国内制度的期许是合理方式之一。斯劳特认为,国际制度必须融入并正在融入国内社会,最好的例子是日渐增多的国际法庭。有较大影响的国际机构往往是那些个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机构,如欧洲人权法院。同样,wto争端解决机制中,ngos也能够对涉案国家或争议问题施加压力。如果允许个体进入诉讼程序,那相关的国际法庭在国内和跨国社会中都会获得更多的支持。当然,国际制度的能量将取决于其成员国家的组成,或者授予其权限时国际关系的状况。 四、全球化背景下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创新所折射的学术意义 自冷战结束、全球化迅猛发展以来,国际合作广泛开展,国际制度的作用重新被人们重视,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以及国际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日益活跃,这似乎印证了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立场与观点,尤其是反映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态度方面。同时,国际关系学理发展史本身也似乎验证了自由主义有关国际法的看法的合理性,即自古典现实主义将国际法的作用与地位贬到最低点之后,国际关系理论视野下的国际法以及国际组织的地位与作用呈现出逐渐提高之趋势。至当前,国际关系理论的不同范式之间对于国际法的态度或立场已呈现出某种趋同的态势。例如,现实主义范式中以新古典现实主义理论为代表的一种发展趋势是在对待国际法以及国际组织的问题方面与自由主义日益趋同;同时,经过自由主义者对观念的研究以及温特为代表的社会建构主义的努力,理性主义与反思主义之间对待国际法的态度也呈现出趋同的态势。虽然这种趋同只是一种努力方向或态势,但这毕竟证明了不同范式之间在国际法的作用与地位的问题上,正努力寻找一种“最小的共识”。 而且,自由主义学者巧妙地利用全球化这一对其有利的学术与实践环境,无论是“软权力”理论的及时提出,还是“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的出现,都是自由主义理论繁荣与扩张,进一步强化其学术影响与地位的明证。对于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这种发展趋势,也有学者提出了质疑。无论是“软权力”理论,还是“自由主义国际法学”,在理论分析方面确实还有许多亟须解决或完善之处。以后者为例:一方面,自由主义理论应用于国际法研究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是该理论的研究视角定位于自由民主国家所引发的。③虽然国际法学者可能看到自由民主国家对国际法的具体承诺,可以作为国际法得到遵守的一种解释,但问题是这并不能类推至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能够施加的约束,这种约束真正施加时是不管这些国家的政治导向为何的。对于国际法学者来讲,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中的普遍性法律规范,他们的任务不仅是必须揭示自由民主国家如何遵守国际法,也必须解释非自由民主国家对国际法的遵守问题。如果过分强调自由民主制度和非自由民主制度之间的区别,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两个不良倾向:其一是对非自由民主国家之间、自由民主国家与非自由民主国家之间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的可能性,太过悲观;其二是对自由民主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的可能性,太过乐观。另一方面,斯劳特将欧盟法作为自由主义式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典型例证的做法也存在着问题。对斯劳特来说,欧盟法成功的关键是欧盟成员国的法院能把欧盟法当作超国家法而接受与解释。然而,对于国际法学者来说,欧盟法并非典型或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确切地说,欧盟是依赖于一个国际条约而建构的国际组织,欧盟法却是自从1957年《罗马条约》签订后逐渐发展而来的,依赖于该条约构建的国际组织所创造的一系列法律。因为欧盟法直接对成员国产生效力并且在很多案例中直接适用于成员国国内的民众,因此其符合自由主义理论所提倡的跨国法。然而,如果把它看成是国际法进一步发展的“范例”或方向无疑是具有误导性的,[4](p80)到目前为止其仍然只是国际法中的一种特例。此外,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的许多假设仍然经不住太多的推敲。例如,对于自由主义国际法学有关有效的国际规则的前景期望,不能再仅寄予传统的仅仅实行“水平形式执行”的国际条约,而是必须寄予跨政府规则网络(像巴塞尔委员会)或者由自由民主国家发起的“垂直形式执行”的国际条约或组织(像欧洲人权大会)的假设并不牢靠。虽然晚近跨国社会规则急剧膨胀,但传统的实行水平形式执行的条约法也得到迅速发展乃至深化,至今我们还很难推断出跨国规则的效力是否已经超过传统的条约法规则。[13](p252)事实上,鉴于以上缺陷的存在,在西方国际法学界,跨国法的研究至今仍然被排斥在主流之外。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自由主义国际法学”希望把自己发展成一个对国际法更具有解释力,从而达到更接近国际法的“真实”的理论,其还有一个不断完善与成熟的过程。同样,“软权力”理论的倡导者也面临这一问题。包括“软权力”与“硬权力”的区别所在,两者的关系如何,外交实践中两者的比重或均衡,两者的矛盾或冲突的恰当解决在内的诸多重大问题,倡导者都必须有一个更加深入的思考,否则其理论本身的自圆其说以及进一步深化,将面临很多的困难。当然,“瑕不掩瑜”,无论是“软权力”理论,还是“自由主义国际法学”,都为国际关系理论的繁荣以及国际法研究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影响。因此,我们可以期待的是,“软权力”理论与“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的出现,既是对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发展的一种契机,也是一种挑战。 放眼到当前的国际关系学,我们可以看到,冷战结束后至今又是一个国际关系理论繁荣的时代。“最大现实主义”、“最小现实主义”、“地缘经济学”、“软权力理论”、“世界秩序理论”、“全球化理论”、“民主和平论”、“文明冲突论”、“历史终结论”、“女性主义”、“第三条道路”、“新主权理论”、“新帝国论”等理论,不仅对冷战后的国际政治经济局势或前景作出了各自的分析与预测,也对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作出了自身的定位。对此,我们始终认为:“多元化”的世界总是比“单一”的世界更为精彩以及更有生命力。每一种理论对待国际法以及国际组织的观点分歧,对于国际法进行更为全面的认识是有裨益的,它们都为人们提供了从某一个侧面看待国际法的方法与机会。也许随着现实世界的发展,人们最终会检验出哪一种观点或看法更符合实际,但从学理上讲它们都具有某种价值意义。 全球化与新自由主义关系浅析:浅谈超越新自由主义全球化范式 一、经济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经济最明显的特征 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最深刻而持久的动向。对经济全球化的定义众多,它主要指涉“货物、资本、生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跨国流动加速发展的条件下,全球市场经济进一步形成,国家和其他政治力量出现整合和重组,各国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大大加强。”经济全球化加速了生产要素的全球流动,世界经济通过贸易、资本和技术的全球运动日益相互依赖,其本质是世界经济一体化。 经济全球化的产生与深化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基础之上。资本的积累和对利润无止境地追求,要求资本突破地域限制。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对此,马克思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描绘了资本在全世界开疆扩土的图景。“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的一百多年后,在资本的驱动下世界市场真正形成。南于19世纪末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完成工业化,国内资本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在不断积累,终于酿成矛盾的外溢,列强加剧对世界殖民地的争夺,触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列强间的大规模战争重创了资本主义经济,并加剧了资本主义内部矛盾,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爆发,各国为应付国内危机,以邻为壑的政策使得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断。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化,资本主义政治经济重心由欧洲转向美国,而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在二战后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占据另一极。为了恢复和壮大资本主义体系的生命力,与苏联在全世界展开争霸竞赛,头号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与前资本主义霸主英国达成妥协,形成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体系,该体系汲取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战后安排的教训,形成了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三大国际经济组织为核心的国际经济秩序。资本主义经济在战争的废墟上迅速恢复起来,并经历了持久的繁荣,这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战后“黄金时期”。以美国主导的资本主义主义国际经济制度重启了经济一体化进程,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经济全球化呈现加速趋势。 经济全球化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战后新一轮科技革命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产业间和产业内部分工不断深化,产业升级为国家间、区域间产业转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这些无一不加速经济全球化。有分析将全球化的动力总结为科技革命的推动,自由市场的扩张和市场理念的普及。但究其根本,是资本的扩张本性,它对剩余价值的追求驱使资本在全球奔走。到20世纪70年代晚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经历战后持久繁荣后,资本积累在国内的盈利空间极其有限,国内市场无法满足庞大的资本盈利要求,垄断资本尤其是金融垄断资本已蓄势待发。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的一种发展进程,在这一进程中,企业借助商品和服务的国际贸易机制,通过资本在世界市场上运动以实现资源和生产要素在全球配置。这无疑可以促进产品和各种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流动,大大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经济全球化不仅可以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发展,还可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全球传播,为不发达地区提供发展机遇。 然而我们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全球化的另一张面孔,它是一把双刃剑,如若不洞悉经济全球化的本质,对经济全球化无条件地拥抱可能弊大于利。从经济全球化的重新驱动到加速发展,都可以看到国际垄断资本的核心角色。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固然是资本逐利、经济发展的客观结果,但是对国际垄断资本而言,它们从来不满足于坐等盈利机会。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下,经济意识形态从来都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而在国际垄断资本不断壮大的同时,新自由主义终于问鼎主流经济学宝座。可以说新自由主义是为国际垄断资本服务的最好的催化剂。 二、新自由主义的兴盛之路 新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经济理论和学术思想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末期,经过40余年的锤炼和沉浮,到了20世纪70年代才逐步取得了西方经济学的主流范式,并最终主导英美国家的经济意识形态。 新自由主义在产生之初,是一种经济学理论和思想。从早期的米塞斯坚定地反社会主义到新自由主义的中坚力量哈耶克成立“朝圣山学社”、从弗里德曼货币主义的形成及其后卢卡斯的“理性预期革命”,他们都是作为经济理论和经济思想存世。新自由主义产生时是为了坚守古典自由主义经济传统,它以彻底的反对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和反积极的政府干预,主张保护私有财产和自由的市场经济为鲜明的理论特色。关于新自由主义,乔姆斯基认为:“它是在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新的理论体系。古典自由主义以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为代表,他们相信市场上的自由竞争可以自动调节经济,在以资本牟利的市场中每个人会受“看不见的手”的指引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会有效地促进社会的总体利益。古典自由主义兴起于18世纪下半叶,鼎盛于19世纪。它是对重商主义经济思想和政策的反叛,主张经济的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对经济尤其是国际贸易的干预。在古典自由主义思想指导之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潜力在英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释放,也成就了英国19世纪的帝国霸业。然而古典自由主义并非万能的,它不能解决社会收入不公和贫富差距加大的问题,而后起的工业国家对英国霸业的挑战加剧了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间的竞争。经历第一次世界大战和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的西方世界面临长期萧条和宏观经济不稳的经济难题,以“凯恩斯革命”为标志,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无法再坚守其自由至上的信条,政府纷纷出手干预经济,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主导地位终结。 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的“滞涨”危机使得凯恩斯式的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失效,“政府失灵”成为新自由主义批判的靶子。新自由主义以“凯恩斯革命的反革命”为口号,试图恢复古典自由主义的荣光。它反对政府财政政策调节宏观经济总需求,调节经济周期波动;主张放松市场管制,给予企业最小的干预,自由经营,特别是消除政府对垄断企业的规制;反对高福利和大规模的社会福利开支,主张国有企业和公共服务的私有化以提高企业的效率。因此,新自由主义常常被简化为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新自由主义者无一不是市场原教旨主义主义,他们竭力反对政府干预经济运行,主张保护私有财产、自由经营、自由贸易,并将它们作为最高的经济目标。 随着撒切尔夫人“别无选择”口号响彻全球和里根政府的执政,新自由主义在资本主义世界最信奉自由放任的两大资本主义国家取得了官方经济意识形态地位。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理论的政策主张在英美得以实施,并开始了全球扩张历程,其实践的主要标志是“华盛顿共识”的形成和推广。华盛顿共识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由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主持召开的关于拉美经济调整和改革研讨会上达成的共识,它主要包括十大政策工具,核心内容包括紧缩财政、减少政府干预,国有企业的大规模私有化,实施贸易、投资、金融自由化等,它们皆是“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具体体现。作为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前所长的威廉姆逊声称,这十大工具不仅适用于拉美国家的经济改革和调整,而且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药方,由此新自由主义开始由美国主导的国际经济组织向全球不遗余力地扩展。 三、对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批判 新自由主义兴盛之时正是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跨国公司和金融垄断资本大肆扩张的时期。经历了长久繁荣的战后资本主义经济积累了庞大的财富,而战后新科技革命为资本扩张提供了优越的技术基础。而此时美国国内对垄断行业的种种规制让庞大的垄断资本在国内束手束脚,阻碍了垄断行业的发展。而对于渴望发展经济,尤其是缺乏资本与技术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过剩的正是他们所需,因而经济全球化浪潮为资本在全球的扩张提供了最佳机遇,这些垄断资本自然乐意打着“自由”的旗号向全球扩张。此时经营自由、贸易自由成为了垄断企业的“自由”,而政府成为需要被规制的对象。新自由主义以自由为旗帜,以效率为利剑,以推进世界自由贸易与投资为己任,为经济全球化加足了“燃料”,有力地加速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因此可以说战后的经济全球化是新自由主义式的全球化。 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的特征之一是跨国公司成为世界经济最重要的非国家行为体。西方跨国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掌握着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力,处于全球产业分工体系的顶端。而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却处于世界经济结构的末端,亟需发达国家的资金与技术,如此双方形成强烈的互补性。在《全球化与新自由主义》一文中大卫・科兹指出,全球化所表现的跨国经济活动的增强,使各国大公司一方面竞争压力加大,另一方面又可以较自由地摆脱国内限制。由于全球竞争的加剧和国内限制的减弱,战后资本与劳动关系的再次逆转,劳动对于资本的依附加重,资本获取剩余价值的空间增大。跨国公司自然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力军,它们跨越民族国家的边界,在能获取最大利润的地方扎根,生产、贸易和资本流动最大限度的自由化才符合其根本利益,它们无疑是新自由主义的坚定信奉者和先锋实践者。 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的另一大特征是经济日益金融化。一方面,战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导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国际金融体系进入利率、汇率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时代;另一方面,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致使石油价格在1973-1976年上涨4倍,石油出口国积聚了大量的资金,它们在欧洲市场寻找到出路,促成了欧洲资本市场的繁荣。世界经济在金融化道路上一路狂飙与新自由主义的政策主张是十分契合的。正如大卫・哈维写道:“新自由主义就是将一切都金融化。对金融机构的支持和金融系统的完整性就成为新自由主义国家关心的根本议题。”经济金融化加速了资本在全球的流动,促进了世界贸易与投资,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金融的全球化与自由化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国际投机经济,这些投机资本并不以实体经济为本,而是游走于各个资本市场以谋取高额利润,造成了经济的过度虚拟化,是促成国际金融危机的祸源。 新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代表哈耶克的经济学思想是建立在“自发扩展秩序”理论基础上的,他主张彻底的经济自由,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自发扩展秩序”,他主张彻底的私有制,唯有私有制才能保证个人的经济自由甚至于政治自由。对于全球化的发展也基于上述思想,新自由主义将其看作是自由市场制度的自发产物,它的显著特点是“超地域性”,资本本性要求不断打破国家间的界限,实现社会空间组织方式的重组。 经济全球化并非如新自由主义的赞歌那般完美,“事实上,全球化是一种非常不均衡的过程,倾向于再生产出新的和既有的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等级。”随着技术的进步和资本的过度积累,资本的有机构成不断提高,致使资本缺乏盈利机会。依据大卫・哈维关于资本的空间理论,通过地理扩张和空间重组可以解决资本盈利问题,而剥夺性积累就是锋刃。在新自由主义时代,将公共资产、公共权利私有化,资本积累的金融化,国家对财产和收入的再分配等等构成了剥夺性积累的主要途径,其结果是使财产和收入从社会大众手里转移至上层大资产阶级,从全球落后国家转移至少数发达国家。这种对新自由主义式的经济全球化所造成的全球经济等级化、不均衡化的批判是深刻的。前所未有的经济全球化必然塑造起新的世界经济秩序,问题是这个新的世界经济秩序依据什么原则建立起来。“马克思园地协会”主席科恩・塞阿一针见血地指出,新自由主义是资本主义全球化意识形态的理论表现。在这个全球竞争秩序之中,必然有规则的制定者和规则的遵守者,以及对违规者的惩罚规则。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尽管在促进世界经济发展与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它以全人类利益的代表者身份许诺的共同繁荣却终难实现。归根结底,新自由主义在全球的扩张,是国际垄断资本尤其是国际金融垄断资本的利益在全球扩张的理论和意识形态表现。 作为资本主义经济领头羊的美国以新自由主义为武器实行“没有帝国的帝国主义”,建立起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全球新秩序和资本的世界积累制度。斯蒂格利茨在《全球化及其不满》一书中例证了在新自由主义指导下大量资本涌入新兴市场而后撤离,导致该国货币贬值,造成金融市场的崩溃。它们包括1995年墨西哥危机、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1998年俄罗斯危机、2001年土耳其以及2002年阿根廷危机。而危机之后的拯救则使本国经济雪上加霜,在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借贷国融资有严苛的条件,这就是以财政紧缩为核心的一揽子稳定方案,这些“结构性调整”使得危机国家经济加重了衰退,贫富差距加大,加剧了社会的动荡。然而,伤人终将伤己。由2007年的次贷危机酿成的金融风暴在资本主义的大本营美国爆发并迅速波及全球,数家金融巨头纷纷向美国政府求援救市,新自由主义的经济自由和反政府干预被置于九霄云外,新自由主义的神话不攻自破。 四、超越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经济全球化的另一种可能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终结了新自由主义的神话,但经济全球化的总趋势并没有改变。世界经济进入危机后“常态”,经济复苏的步履艰难,摆在世人面前的是危机后的世界经济应该建立怎样的运行秩序,抛却了新自由主义式的另一种全球化是否可能? 中国发展的实践表明,超越美国主导的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是可能的。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同策,积极融入世界经济。中国30多年的发展不仅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积累了深厚的物质基础,也为世界贡献了落后国家实现经济腾飞、国家稳定、社会繁荣的“发展智慧”,对中国道路、中国模式出现了繁复的阐释和解读。笔者主张通过分析中国对经济全球化的认知、主张及其实践,探究一种超越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可能性。在对外开放,融入世界经济的几十年中,中国始终站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主张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旧有的世界经济秩序已是千疮百孔,重构世界经济秩序成为最重要的国际议题,其中探索超越新自由主义范式,建立起公正合理、普惠共享的经济全球化应是重构世界经济新秩序的核心内容。 (一)独立自主、创新进取――经济全球化的参与基础 面对世界经济最显著而深刻的发展趋势,中国对经济全球化坚持了独立的认知态度和行为范式,而非盲从新自由主义倡导了经济全球化模式。有学者总结,“美国过去的成功是因为它并没有在本国实施新自由主义,而是使其他国家实施新自由主义,从而导致它们的自杀。”中国不仅避免了“自杀”的命运,反而脱颖而出,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角度看,也是因为中国没有实施新自由主义,反而坚持了“被自由主义所竭力诟病的所谓的中国经济体制的‘落后性’,如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强有力的政府调控以及对资本自由化的有效控制等。”这些因素是中国成功的重要源泉,也是中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实现中国经济平稳、持久发展的有力保障。 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家利益的界定也随之变化,不管是利益边界还是利益内涵都会与前全球化时代大为相同。经济全球化表现为经济活动的跨国化,主权国家的地位及其民族国家利益界定受到全球化的各种因素制约。这种制约主要表现为,一是民族国家让出部分经济主权给超国家组织机构,二是经济全球化影响一国国内经济结构和经济治理。以国家汇率政策为例,一国的金融货币政策通常寻求三大目标:独立的货币政策;维持本币汇率的稳定以及资本的自由流动。在美元主导的经济全球化时代,蒙代尔指出,多数国家或经济体面临着“三难选择”,因为这三个目标逻辑上和操作上互相矛盾。一个国家或经济体只能在固定汇率制、浮动汇率制以及资本管制这三种汇率制度中选择其中的一种。可见对民族国家而言,首要的问题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保持国家政策的独立自主,维护国家利益,否则就会失去其独立性,沦为主导国家的经济附庸甚至政治附庸。 保持国家的独立自主并非拒绝经济全球化,更非关起门来发展。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在保持独立自主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以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为重要的发展动力,实现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美国《时代》周刊高级编辑乔舒亚・库珀・雷默在2004年提出“北京共识”,其内涵主要包括主动创新和试验、积极维护国家利益和边界,积累具有不对称力量的工具。与华盛顿共识相比,“北京共识”的灵魂核心在独立与创新,而非某个政策主张的不同。在国家发展战略上,世界上并没有统一的发展模式,所谓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最终只会成为教条。只有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地改革与开放,以创新制度与技术为发展动力,实现自主式发展。主权国家仍旧是当今世界政治经济最重要的行为主体,一国参与经济全球化时需坚持独立自主原则,捍卫国家利益,唯有此才有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深厚动力。 (二)普惠共享、可持续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目标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当今经济全球化推进世界经济增长,促进国际间贸易与分工,深化参与国家的对外开放,有力地提高了世界经济资源配置效率。然而在新自由主义主导的全球化格局中,各国受益是严重不均衡,在经济全球化体系中存在分明的等级化特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拥有经济、政治、科技的绝对优势,在全球价值链中处于核心区域,掌控了价值链的分配权。这就造成了经济全球化体系的一端是发达国家的垄断和支配,另一端是发展中国家的从属和依附。这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宗旨相违背,也会严重损害经济全球化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因此主张可持续发展的、共赢的经济全球化才符合各参与国家的长远利益。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真正联为一体,大家同住“地球村”。各个参与主体以平等、尊重为前提,彼此和平共存,以非零和思维实现普惠共享、可持续发展的世界经济一体化,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长远目标。 (三)要素自由全面流动,全球经济平衡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动力 当今的经济全球化以生产要素的国际分工为基础,经济全球化突出表现为“一系列导致要素、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以及服务产品市场的经活动,跨越地理界限形成统一整体,并使跨国界价值链在国际循环中地位不断上升的过程”。因此,实现资本、贸易、技术和劳动力等各类生产要素跨国自由流动是经济全球化的根基,也是其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要旨所在。然而,以“三化”著称的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并未做到这一点,开放市场方面,发达国家使用双重标准,对发展中国家常常以非关税壁垒等形式保护国内市场,片面强调贸易的自由化特别资本和金融的自由化,但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流动却采取了严格的管制措施。因此,实现全球经济要素自由而全面的流动仍旧是经济全球化的努力方向。 全球经济平衡发展是实现经济全球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然而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时代的世界经济存在严重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全球经济的结构性失衡是一个逐渐积累的结果,这突出表现在世界经济过度金融化导致的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失衡以及国际分工和产业结构失衡。美国作为国际金融自由化的主导者,以美元霸权为支撑,形成借贷消费的巨型债务经济,最终引致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在金融危机之后的2009年,美国的对外资产和负债分别是18.4万亿和21.1万亿美元。资产是GDP的1.3倍,负债是GDP的1.5倍,但对外负债净值占GDP的19.4%。可见,金融一体化进程过度超前于经济一体化进程,会加大经济全球化的运行风险,因此国际社会需加强对国际金融的监管,使之适应于以实体经济为基础的经济一体化速度,防范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扰乱经济全球化进程。 经济全球化失衡的另一问题是国际分工和产业结构失衡。国际分工主流形态从早期的产业间分工发展到产业内分工、产品内分工,生产要素的国际分工成为国际分工的核心,产品的各增值环节决定了其在全球价值链中地位。掌握了核心技术、拥有创新理念和品牌价值,掌控营销渠道的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价值链中具有主导地位,这些大型跨国公司母国主要是发达国家,它们在全球的经济布局造成了”服务一制造”国际分工和产业结构的失衡。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开始艰难的全球经济再平衡,发达国家开始重启制造业,相反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面临产业结构升级,提升自身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的问题。 总之,实现要素全面自由流动,争取全球经济平衡发展,才能夯实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根基,最大限度地促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配置,驱动世界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普惠共享的经济全球化奠定坚实基础。 (四)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经济全球化运行的制度保障 经济全球化使得经济活动超越一国边界成为跨国甚至跨区域活动,由此造成了诸多的全球问题,“这突出表现在国家间在不同领域和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日益增多的,共同的,普遍的利益,包含着共同受益或共同受害的因素。国际合作、国际机制、国际制度甚至国际一体化建设,逐步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生存和发展方式。”这就促使了全球治理的出现。 然而在全球治理应本着怎样的原则构建怎样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问题上,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的巨大的分歧。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前,由美国主导的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构建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与美国国家利益保持高度的一致,然而却存在重大弊端,主要体现为全球治理中的治理霸权、治理缺失两大难题。霸权指的是“一种特定的统治方式,其中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创立的秩序在意识形态上得到广泛的认同,秩序的运行依照普遍的原则,这些原则确保主导国和统治阶级能够继续保持它们的无上地位,同时又给弱势团体以一定的满足或得到满足的希望。”在新自由主义全球化中,世界政治经济秩序体现出美国的经济霸权、政治霸权和意识形态霸权。“华盛顿共识”为发展中国家的改革和发展出谋划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先锋,然而却是败绩累累,成为治理霸权的最佳例证。其后有学者总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失败原因时指出,“它们经常是不透明的,而且有许多决策是关起门来制定的,发展中国家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它们未能倾听发展中国家的声音或者没能对其加以反应,部分原因是它们在本质上是不民主的”。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组织的种种弊端,新兴经济体要求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进行改革的呼声强烈。这本身是重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重要努力。 在全球治理中,一方面表现为治理霸权,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治理缺失。“某些国家失去的,并未被其他的国家所得到。各国政府权威的流失,已经造成了―个很大的无权威空洞,这个空洞或许可以称之为‘无治理’。(ungovernanee)”这种治理的空洞可能是治理主体的缺失或者不明确,也可能是治理主体之间因为矛盾分歧无法达成全球治理共识和行动,同时全球治理又“是由无数的,准确地说是成千上万个具有不同历史目标、结构和进程驱动的控制机构构成的”。在民族国家为核心主体的国际体系中,国际组织的权力来源于主权国家的让渡,当经济全球化要剥夺许多国家独立的经济政策尤其是货币财政政策时,国家被迫在经济竞争和保护社会安全网之间做出艰难选择,全球治理就面临巨大的约束。因此全球治理的有效性始终是它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公正合理而充分的全球治理体系以解决与日俱增的全球问题,仍任重而道远。 在重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进程中,首先需不遗余力地反对美国式的制度霸权主义,同时为其构建坚实的政治基础。各国以平等互利为前提,本着责任共担,权利共享的原则,依据各国自身的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唯有此才可能真正建立起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为经济全球化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0引言 代建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扩大,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而产生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长期以来,政府部门项目建设一直采取单位自建模式,“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容易造成责权不分、监管失控等问题[1]。而代建制作为一种将政府建设职能与管理职能分离的公私合作模式,可以显著提高公共投资项目运作效率[2],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3]。2004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明确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为代建制在国内推广提供了政策指导。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此后,各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条例。2020年,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鲁政字〔2020〕232号),2022年济南市出台了《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济政发〔2022〕5号)。目前,针对代建制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鲜有学者对代建制的发展历程进行整体梳理,并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基于此,本文采用CiteSpace软件对2002—2021年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核心期刊文献进行可视化分析,探究我国代建制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以期为代建制理论研究与发展提供参考。 1数据来源与研究工具 1.1数据来源 基于CNKI数据库,以“代建制”为关键词,选择“SCI”“EI”“北大核心”“CSSCI”“CSS-CD”核心期刊论文进行高级检索,共检索到404篇文献。第一篇文献发表于2002年,最新文献发表于2021年,故本研究时间范围为2002—2021年。 1.2研究方法 基于文献检索结果,首先,分析2002—2021年文献发表数量,研究代建制发文趋势;其次,分析关键发文作者和机构以及作者间、机构间的合作关系,总结代建制研究现状和研究热点;最后,绘制时间线图预测代建制未来研究趋势。 2代建制研究可视化分析 2.1发文数量分析 通过梳理代建制研究文献可知,代建制研究发文数量总体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主要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和回落阶段,(1)2002—2003年为起步阶段。2002年,代建制概念首次被提出,但未引起足够的关注,文献年发表量少于10篇,发展较为缓慢。(2)2004—2012年为发展阶段。由于2004年《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代建制有了政策性的指导,从此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众多专家学者开始接触并深入研究代建制,相关文献发表数量快速上升,2007年发文量达到59篇。(3)2012年至今为回落阶段。这是由于经过近10年的研究,代建制基本理论体系已趋于完善,该阶段侧重于对代建制项目的实践研究、对理论知识的补充以及与其他领域的融合研究。 2.2发文作者和高被引文献分析 在CiteSpace软件图谱中,作者节点的字号越大,说明其发文数量越多。选取节点类型作者进行可视化图谱分析,如图2所示。由图2可知,代建制领域的核心作者有严玲、尹贻林、周国栋、乌云娜等。代建制领域核心作者(前10名)见表1。其中,发文最多的是严玲,共21篇;其次是尹贻林,共13篇。核心作者与其他学者之间有较多连线,说明学术合作较为紧密。2.3研究机构分析对代建制发文机构进行可视化图谱分析,探究各机构的参与情况以及机构间的合作关系。选取节点类型为机构进行可视化分析,结果如图3所示。由图3可知,研究机构之间没有产生跨机构合作,也没有形成合作网络。代建制领域核心发文机构(前10名)见表2。其中,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河海大学商学院、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发文较多。研究机构主要集中于高校,企业、研究院等机构较少,未能很好地实现“产学研”联合研究。因此,应加强高校与企业和研究院的合作,促使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代建制项目。 3研究热点分析 3.1关键词分析 通过对所选文献进行关键词分析,研究当前研究热点。图谱中关键词字号越大,出现频率越高,说明该词是近期研究热点。选取节点类型为关键词进行可视化图谱分析,如图4所示。代建制领域核心关键词(前10名)见表3。其中,出现频次最高的为代建制,达246次;其次为代建单位。说明随着代建制的推广和应用,学者们关心的不仅是制度本身,作为核心参与者的代建单位也成为关注的焦点,包括代建单位的选择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履约能力评价、管理费定价机制等,代建人的适合度也成为代建制项目成功的标准之一[4]。表3所列关键词中,项目管理、代建项目、项目治理均与代建制项目有关,说明代建制在项目实践方面同样受到关注。 3.2聚类分析 通过对关键词进行聚类分析,总结该领域研究热点,聚类结果如图5所示。经计算可知,聚类模块指数Q=0.8266>0.3,聚类轮廓指数S=0.9647>0.7,说明聚类结果具有可信度[5]。聚类是由分析视角相同的关键词聚合而成,聚类数字大小代表该聚类的关键词数量[6]。频次最高的10个聚类见表4。具体分析如下。3.2.1代建制实践应用(#2代建项目、#3项目管理、#7高速公路)随着代建制理论不断应用于实践,在管理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如社会环境不配套、项目管理不规范等。王洪强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7]。周国栋在总结北京、上海等地代建制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代建制改革措施[8]。代建制在公路工程中的应用,是我国公路建设管理体制与国际接轨的体现[9]。赵仙茹等通过分析传统管理模式下公路建设项目的不足,阐述公路建设项目推行代建制管理模式的必要性[10]。曾晓文等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建立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评价指标体系[11]。3.2.2代建制核心利益相关方(#4政府投资、#8代建人、#9业主单位)满足项目利益相关方需求,重视项目利益相关方管理具有重要意义[12];恰当地处理各主要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激励、监督与风险分配等问题,是代建制改革的关键[13];利益相关方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对市场化代建模式影响最为显著的因素[14]。3.2.3代建制管理模式创新(#5委托代理、#6管理模式、#11沟通管理)为解决委托方和代理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邓曦等在代建制的委托-代理模型中引入监理方,以降低道德风险[15];谢颖等将严格监管、有效激励与合谋防范纳入政府代建项目管理框架[16];为了代建制项目多目标的实现,加强各项目主体之间的沟通,王玉芳等提出必须重视沟通管理和合同管理机制,从而充分发挥代建制的优势[17]。 4研究趋势 通过使用CiteSpace中的TimelineView功能,绘制代建制研究关键词时间线图,如图6所示。具体分析如下:(1)国内对于代建制的研究始于对代建制模式的研究,2002—2009年是代建制理论的完善期。在此期间,代建制相关研究发文数量较多,研究主题繁杂,主要集中于代建制度、管理模式等。(2)对代建制基本理论有了整体了解后,研究方向开始细化。2010—2016年,主要探讨代建制实际操作与应用,发文主题集中于代建制在农田水利、高校基建、高速公路等项目中的应用,代建制项目的评价标准、法律制度,代建制项目成本、绩效、风险的影响因素等。(3)2016年至今为拓展研究期。学者们开始重视代建制的完善和创新,隐性风险、冲突机制、矛盾解决将成为今后的研究重点。张蕾通过对参与中小学校代建制项目建设的有关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总结出代建制隐性风险包括信息缺失风险、代建单位不尽责风险以及监督权的行使度[18];吴梦强等在代建制的冲突管理题提供了新思路[19]。 5结语 本文采用CiteSpace软件对CNKI数据库中2002—2021年404篇代建制领域核心期刊文献进行可视化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在时间分布上,近几年代建制相关文章发表数量较少,发展动力不足。依据国家最新的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政策,对代建制进行创新和优化研究,是今后研究的重点。(2)在空间分布上,代建制研究机构以高校居多,各机构之间的沟通较少,未形成密切的合作网络。今后,应加强高校、研究院以及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产学研联合,使代建制理论更好地投入实践应用。(3)在研究内容上,代建制的实践应用、核心利益相关方、管理模式创新是目前代建制的研究热点。今后,隐性风险、冲突机制、矛盾解决将成为代建制研究趋势。 作者:桑培东 张宇 单位:山东建筑大学管理工程学院
行政类论文:关于酒类行政执法的调查 酒类行政执法是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商务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酒类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眾的饮酒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及保证酒类生產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水涨船高,各类宾馆酒店、夜总会、KTV、酒吧和夜市异军突起,市一跃成為名符其实的饮料酒消费大市。加强酒类行政执法,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為此,市商务局酒管办历经几届人的努力,克服机构调整、人员异动、经费短缺,执法环境不佳等因素的影响,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為指引,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產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商务部2005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坚持依法依规,严查快处的原则,有效打击制贩卖假酒和倒酒扰市的违法违规行為,為规范我市区域内的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產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酒类流通现状 目前我市拥有合法酒类生產企业6家,分别分布在我市的区和县境内,其中年產量在3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生產企业有3家,年產量在200吨以上的生產企业3家。另有已登记备案的酒类批发企业183家,零售企业2680家。根据年市酒管办收集的监测数据显示,年我市共消费白酒5620千升,黄酒2870千升,啤酒28468千升,红酒7950千升,累计共消费饮料酒44908千升。进口酒类由于营运成本较高,申请备案登记资料要求严格且市场需求不大,个别经销商虽有兼营行為,但均不愿主动向市酒管办提出许可登记和备案申请,业务往来基本都没有开具酒类随附单,故无法纳入监测统计。由于我市酒类生產企业基本属于中小型传统企业,生產能力低,品牌知名度不高,故我市目前酒类消费仍以外地品牌酒為主导。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流通的国產白酒品种数量有200余种,啤酒种类达到20余种,红酒品种多达40余种以上,价格高、中、低档齐全,其质量也是优劣参半,鱼龙混杂。虽然自开展酒类执法工作以来,市场较以往更规范,制贩卖假酒的行為得到了有效扼制,但由于我市推行酒类执法工作起步较晚,执法经验不足及执法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酒类行政执法工作推进速度慢,执法力度不强,执法影响不广,酒类行政执法工作可以说任重而道远。 二、酒类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酒管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经费短缺是导致执法不到位的直接原因。据统计,目前我市拥有合法酒类生產企业共6家,登记备案的酒类批发企业有183家,酒类零售企业2680户。而事实上,6家生產企业除索卡黄酒办理了生產经营许可证外,其余5家都没有办理酒类生產经营许可证,应登未登的酒类批发企业也远远不止183家,酒类零售企业更是多达3260户以上。而目前我市全部酒管人员(含执法人员)不过73人。个别县(市、区)的酒管部门还属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经费短缺,酒管从业人员收入低微,相对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来说,商务酒管执法人员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受人员和经费短缺的影响,对偏远乡镇的酒类流通监管执法显得力不从心,鞭长莫及。 (二)执法主体不明,职能部门协调不畅是导致酒类执法难到位的根本原由。酒类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商务局酒管办,但打击假冒偽劣却归属于市工商局,质量检测又是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商务部门对无证经营和没有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酒类只能就地扣押,不能没收,这无疑削弱了酒类执法的权威。对于涉嫌假冒或者造假的酒类必须依靠工商和质监局的配合,才能执法到位,遇上暴力抗法,除了报警外没有其他有效的行政手段,而事实上是,目前我市部门之间各自為阵,互不协调,仅凭商务酒管部门单打独斗,面对宠大的酒类流通市场,明显势单力薄,事倍功半。 (三)政府重视程度不够,宣传发动不到位是导致酒类执法不力的重要因素。我市酒管执法正面临著群眾不知晓、经营户不理解、不配合的困惑。从我省其他市州酒类执法现状来看,政府重视是关键。我省、、等地市,当地政府在参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都出台了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酒类行政执法条例,并且充分利用本地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等新闻媒介资源,大力宣传酒类执法,广而告之,不仅让全市老百姓知道酒管执法是政府行為,同时也给当地的酒管执法部门找到了执法的依据。在培养酒类经营户增强持证经营、守法经营意识同时也从根本上起到了震慑制贩卖假酒违法犯罪的作用。 三、加强酒类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扩大影响,定期开展打击假冒偽劣酒类违法行為的专项行动。结合打击经销假冒偽劣酒类商品违法行為行动,大力宣传酒类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新颖的形式、丰富的内容,良好的形象对外展示酒管执法队伍,以“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為平台,向酒类消费者和酒类经营者宣传酒类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知识,定期举办酒类流通法律法规培训,同时全方位与有关媒体合作,利用平面媒体、网络平台和全市各项专题活动,加大宣传力度,為开展酒类行政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政府支持,建章立制,為酒类执法提供执法依据。参照我省、、等地市的做法,在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產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商务部2005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参照市直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经验和文本,制定《市酒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市委、市政府两办名义发文实施,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从而使我市酒管执法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三)职能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建立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酒类管理和行政执法涉及部门多,只有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形成战斗力,将案件执法到位。遵循法律法规关于执法职责划分的规定,与公安、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并建立跨部门的信息通报、联合调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建立联席联审会议制度,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努力提升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不断扩大商务综合行政法的影响。 (四)建立酒类行业协会,用行业标准促行业自律。我市是酒类消费和流通的大市,仅凭酒管执法人员的力量是不够的,应该尽快成立酒类行业协会,运用行业标准去促进行业自律,从而杜绝或减少制贩卖假酒及倒酒乱市行為的发生,真正保护酒类生產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提高酒类批发准入门槛。现行酒类批发准入规定对批发企业拥有资金要求不高,一般一个品牌或者其中的某个系列就能申办批发许可证,按照现行的酒类流通管理制度,批发许可证有效期為三年,期间不年审。事实上有些企业因為经营不善或资金周转问题而被迫提前中止经营,此时容易出现许可证转让或者租借等情况,由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变更,导致出现监管盲区。提高酒类批发准入门槛,鼓励企业发展多种经营,既有利于酒管部门加强对酒类流通企业和酒类流通市场的监管力度,又有利于扶持酒类批发企业做大做强,形成產业。 (六)定期举办酒类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目前我市酒类从业人员多达18000余人,应定期组织对酒类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发给培训证书。通过培训,增进从业人员知法、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和辨别真偽酒类的能力。规定所有酒类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不予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或者零售许可证。宾馆酒店,KTV酒吧、夜市等场所的酒类推销人员,未经培训,不予聘用。培训所需经费应由财政列入年初预算并建立专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 (七)严格落实酒类随附单和建立进销台帐溯源制度。对所有从事酒类批发、酒类零售店实行酒类随附单及销售台帐制度,加大对超市、宾馆酒店、酒吧及KTV、夜市等终端消费场所的监督和检查。让流向市场的每瓶酒都有独一无二的身份证明,让消费终端的每瓶酒都做到有据可查。同时重点加大对国產名优名酒和进口红酒的监督检查。 行政类论文:德美行政诉讼种类之对比与借鉴 摘要:从法国国家参事院的建立算起,行政诉讼制度存在已经有200多年历史。20世纪以来,行政诉讼类型化越来越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本文对德美行政诉讼类型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行政诉讼有所借鉴。 关键词:行政诉讼类型;类型化;比较与借鉴 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是20世纪以来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总趋势。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标准因国而异,但一般来说,不外乎考虑以下因素:诉讼人的请求、当事人的诉讼资格、法院的判决权限及诉讼程序。本文中笔者着重考察和分析了德国和美国的行政诉讼类型,通过介绍、比较和分析两国行政诉讼类型的优劣所在,以期对于我国下一步修改行政诉讼法,确立行政诉讼的类型有一定的借鉴效应。 一、德国行政诉讼类型 诉讼类型的划分是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鲜明特色,按照权威的观点,基本诉讼类型是形成之诉、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各种诉讼类型之间又有一定的交叉,因此,期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明确。对于同一事件,当事人可以出于不同的考虑方式提出数个类型的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1.确认之诉,是指确认公法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行政行为是否无效的诉讼类型。《行政法院法》采取简便的二分法:即一般确认之诉;继续的确认之诉,又称为事后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是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提供特定的“给付”即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诉讼,此种类型既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也适用于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其中,典型的是的职责之诉,即公民提出要求行政机关做出原先拒绝或者没有做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的诉讼,又被称为义务之诉。 3.形成之诉,是成立、变更或者消灭某种法律状态的事实,是一种开放的、不确定的诉讼类型,既适用于行政行为,也适用于其他行政活动形式。形成之诉可以分为诉讼上的形成之诉和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包括以下类型:变更之诉、强制执行之诉又称为反强制执行之诉、重新进行之诉、机关诉讼、撤销之诉。 德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对于诉讼类型的规定从三个方面体现:(1)在《行政法院法》中有明示或者默示的规定。(2)由《行政法院法》指示使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形成。(3)法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认可特别的诉讼类型。不过后两种模式也可认为是在《行政法院法》规定的基本模式下的衍生产物。 二、美国的行政诉讼类型 美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类型,由于强调三权分立以及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因而和行政诉讼相似的制度在美国被称为司法审查。根据联邦司法审查的方法,美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可以分为: 1.法定的审查。法定的审查是指法律对于行政机关的某项活动直接规定的审查,一般规定在机关的组织法中,法定的审查具体又有两种方式:一是特定的法定审查。二是普遍的法定审查。最典型的是霍布斯法。 2.非法定的审查。一切行政行为未明白禁止审查时,都可受到司法审查,这种法律所未明白规定的司法审查称为非法定审查。联邦法院的非法定审查主要有8种:侵权行为赔偿之诉、制止状、确认判决、提审状、禁止状、追问权力状、人身保护状、执行状。 3.执行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执行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是一种间接审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提起诉讼,而是在当事人不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判执行的时候,当事人主张行政决定违法作为抗辩的理由,否认行政决定具有执行力量,法院在裁判以前,必须解决两个问题:(1)行政决定是否合法成立。(2)当事人是否违反行政决定,或者是否没有执行行政决定。因此,执行诉讼的裁判也是法院取得司法审查权力的方法。 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发生在两种情况:(1)法律对行政决定完全没有规定执行的方法。(2)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执行措施,但是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力。 宪法权利的司法审查联邦行政机关的一切重要决定,几乎都有成文法的司法审查形式。在成文法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没有规定司法审查时,只要法律形式没有明白禁止司法审查,法院都假定可以审查。这时,法院根据法院具有的一般管辖权限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对法律的规定不服,能够根据宪法主张司法审查,只限于行政机关的决定涉及到宪法问题的时候。 当事人根据宪法主张司法审查的权利出现在两种情况:(1)行政机关侵犯当事人的宪法的实体权利,如侵犯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2)侵犯宪法保障的程序权利,如剥夺当事人的自由和财产而没有按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两种情况,如果受害人没有其他的司法审查权利,或者这种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时,可以根据宪法权利申请司法审查。 三、两国行政诉讼类型的比较 对于行政诉讼类型的规定两国有很大的不同,德国代表着典型的大陆法系传统,美国则沿袭英美法系的格式。虽然两国行政诉讼类型存在诸多差异,但是行政诉讼制度又有某些普适的原则。 1.相同之处 (1)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都遵循着相同的目的或是价值基础。不论在德国还是在美国,设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无非是两个:一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种最可信赖的司法最终救济手段,保护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二是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行政法治及行政法律秩序。 (2)都注意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美国有私人检察总长理论,认为国会为了维护公益,可以授权检察总长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申请司法审查,国会也有权以法律指定其他的当事人作为私人检察总长主张公共利益。在德国协会之诉和民众之诉,协会之诉指协会因其成员或他人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民众之诉指原告为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3)行政诉讼类型化标准的多样性。在德国有传统的分类方法,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将行政诉讼分为基本的3个类型。也有是根据诉的标的将诉分类为针对行政行为、事实行为和法律以下的法规三大类别。此外,还可以根据诉的提出系针对国家权力的消极防御还是积极要求,以及系针对不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正在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或将来才会出现的行政活动而对其进行分类。在美国由于英美国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它的行政诉讼类型主要是根据法院取得司法审查方式也将行政诉讼分为4种类型。美的两国的行政诉讼类型是多样化的。 2.不同之处 (1)行政诉讼类型划分的标准不同。德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标准主要是行政诉讼的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目的,是从实体的角度进行的划分。而美国则是通过程序上的标准不同来划分行政诉讼的。 (2)行政诉讼类型宽窄不同。在美国存在着执行诉讼,在相对人不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或不履行行政义务时,行政机关原则上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命令促使履行。相对人如不履行法院的命令,法院将以藐视法庭罪处以罚金或拘禁。美国执行诉讼的基础在于按照美国三权分立的特点,为有效地控制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把这种对公民权益极易造成损害的强制执行权交由法院行使,而强制执行的发动权属于行政机关。而在德国则没有此类诉讼,若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德国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强制执行,无须向法院提起诉讼。 (3)两国的行政诉讼类型体现了他们对私益和公益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在美国,制止状、人身保护状、禁止状及宪法权利的司法审查体现对私人权益的保护,都以突出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而在德国,撤销之诉和变更之诉则是体现对行政法治、行政法律秩序的维护之上,体现对公共利益的高度重视。 四、中国对于两国行政诉讼类型划分的借鉴 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类型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非类型化使得在行政诉讼的司法实务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诉讼效率低下,司法资源浪费。行政争议相对于民事纠纷来讲,其性质较为复杂。例如“行政争议有外部争议和内部争议之分,行政争议还有直接争议和间接争议之分。因为行政争议的性质如此复杂,法院在处理行政争议的时候。应当针对不同性质的争议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显然,现行的规定降低了行政争议的效率,不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 2.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不完善。在中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的模式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类型,其结果是使得公民的起诉范围过于狭窄,公民只有在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行政诉讼。使得那些被抽象行政行为损害合法权益的公民投诉无门,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我国行政诉讼体系的设置不科学。我国没有明确的行政诉讼类型,这使得法院在定位某一具体行政诉讼时通常采用结合《行政诉讼法》第5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种类的方法,而将行政诉讼的定性分别对应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确认判决等,分为撤消诉讼、变更诉讼、履行诉讼、确认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这几种类型。从逻辑关系来看,这种由判决方式倒推诉讼类型的做法显然是一种倒果为因的做法,从而破坏了整个行政诉讼体系的科学性。 4.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建立。在法律上明确行政诉讼的类型,可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自身的建设,促进宪政制度的建立,使对国家的管理建立在一个理性的规则之上,我国这种行政诉讼非类型化的模式有可能阻碍国家法治社会的发展和宪政制度的建立。 借鉴诉讼制度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的经验,行政诉讼类型化已经是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大势所趋。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于类型化一直没有规定,但是学者们已经开始对诉讼的类型化有了不同的设想。例如薛刚凌教授在其《行政诉权研究》一书中,以法院行政判决权的大小为标准,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类型分为撤销诉讼、变更诉讼、履行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四种类型。马怀德教授则认为,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我国的判决形式,将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为撤销诉讼、确认诉讼、变更诉讼、赔偿诉讼、履行诉讼等五种类型。在不久的将来,随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逐步实现,这些构想将变成更为适应现实律条。 行政类论文:行政诉讼类型化分析论文 一、行政诉讼类型化概念探析 概念的界定是一切研究和实践的基础。笔者认为,应从行政诉讼法控制行政权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之目的出发:(1)行政诉讼类型的定义首先应当让相对人十分清晰的知道自己所享有的诉权以及诉权能够行使的范围。(2)除了诉权,行政相对人最关注的,也是与诉讼的目的最为相关的就是行政诉讼的判决。要保持判决的公正性,不同的诉讼类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裁判方法裁判。(3)行政诉讼是一项由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和法院共同参与的活动。笔者较为认同行政诉讼类型是根据行政诉讼的性质与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而对行政诉讼进行归类,并由法院依据不同种类的行政诉讼所适用的法定的裁判方法进行裁判的诉讼形态。 二、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作用 1.行政诉讼类型化,可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颁布,1990年起实施。当时处于对我国法制水平偏低,行政资源有限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该法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客观上限制了行政诉讼原告的诉权,致使行政实体法中规定的当事人部分权利,在诉讼领域的得不到相应的救济。因此,行政诉讼类型化意味着国家在确保行政法治方面,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承担更多的司法保障义务。 2.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紧张对立。在整个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准确定位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关键。一方面,司法权应当理直气壮的对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通过纠正违法行政来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有限权力的行政审判权又必须对行政权的正当运用给予应有的尊重,避免造成审判权对行政权的侵蚀。 3.行政诉讼类型化,有利于人民法院有效行使审判权,节约司法资源。行政诉讼非类型化,使法院不能按照行政案件的不同性质做出不同的处理。法律规定的非此即被的判决权限常常使法院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有的法院迫于各方面的压力,违法判决或违法调解。这不仅使司法资源浪费,还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影响司法尊严和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念。同时,行政诉讼的非类型化也影响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分。 三、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构想 我国应当在充分汲取域外行政诉讼类型构造模式的基础上,周密设计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具体如下。 1.立法模式的选择 因为诉讼类型的规范模式对诉讼类型的多少以及是否具有可扩展性有直接的影响。从行政诉讼类型的规范模式上看,尽管“默示主义”更能赋予法院较大的诉讼种类形成空间,使民众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更多。但基于诉讼类型明确化和程序规则定型化的考虑,大陆法系国家更多地选择了“明定主义”,如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类型应当是开放的,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修订时,我们应当采取概括主义与例举主义相结合的模式,在确立基本诉讼类型之后,在基本类型下又划分出一些亚类型,并没定某些特殊的诉讼类型,或承认法定诉讼种类之外的其他“无名诉讼类型”。 2.类型构造的基本标准 对概念进行划分时,必须按照分类的规则来进行,即划分时必须按同一标准进行分类,并且各子项外延必须互不相容。只有建立在科学、明确的标准基础上的分类才能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价值。鉴于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的理论基础在于公民诉权的有效保障,因而类型区分的标准也应当着眼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具体行使,亦即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只有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请求,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才能显现,审判权才能真正受到诉权的约束。综观各国行政法治的实践,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作为区分行政诉讼类型的核心标准业已成为城外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的重要发展趋势。作为一种独立的区分标准,其本身应具有高度的涵盖性,能够揭示行政诉讼的本质属性,因此,我国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为行政诉讼类型构造最基本的标准。本文由收集整理。 3.我国应确立的行政诉讼类型 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主导性区分标准,我国未来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应划分为“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行政确认诉讼”三种。这三类诉讼几乎涵盖了当事人起诉的所有情形,因此应作为我国未来行政诉讼的最重要的基本类型。在基本类型下根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与维护客观社会秩序的需要,可根据诉讼标的的不同,进一步区分出若干亚类型。撤销诉讼可以再分为原行政行为撤销之诉和行政复议行为撤销之诉;行政给付之诉可以分为课予义务之诉与一般给付之诉,其中课予义务之诉又包括纯粹行政不作为之诉和行政拒绝作为之诉两种子类型。现在学界探讨比较多的行政诉讼形式,如公益诉讼、当事人诉讼、机关诉讼等,这些诉讼类型充其量也只是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争议的属性发生某些变化而已。诉讼请求无非是撤销、变更车责令行政机关履行义务,其仍需借助于“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行政确认诉讼”三种基本类型。 四、结语 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在我国大陆的兴起,既是司法审判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的自觉行动。虽然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对行政诉讼的类型构造做出明确规定,但这种非类型化的诉讼格局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体察。结合我国现有的制度资源,建立科学、统一而独立的行政诉讼类型化划分标准,设计出我国当下社会转型时期所迫切需要的诉讼类型已成为学界共识。当然,诉讼类型化的研究也一定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科学完整、严谨务实的诉讼类型体系必将载入我国未来的行政诉讼法典! 行政类论文:我国区域行政类型分析论文 (1)中央直辖市区域与普通省制区域行政。它们基本上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解放区不断推向全国,军管会逐步过渡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而形成其基本蓝图的。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的实施,与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相匹配,建立并推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加强行政权力的集中统一,于是,在中央之下,逐级建立了省一县一区一乡四层级行政体系。此后一个历史阶段,地方行政建制趋于基本稳定,某些具体环节的变化并未从实质上引起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革。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地方行政建制有了新的调整和发展趋势,行政层级以省(直辖市)——地市(区)——县——乡为主体框架,海南省和重庆直辖市相继进入隶属于中央政府的行政区域序列,地方行政格局出现局部变动。不仅如此,中央实施一系列适应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深入发展需要的行政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与措施,精减机构,简政放权,地方随之有了更多的自主权,促进旧体制向新体制过渡,中央与地方间权力重新配置,利益共享或分享。但是,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实际上只能在一定范围、部分权限内进行,中央政府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和国家政治与行政体系中的某些权限诸如外交、国防等是排它而不可划分的。中央向地方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地放权让利,使得特区与非特区、沿海与内地等行政区域间政治、经济差异性增多,存在着不平等和不公平竞争,而且地方主义、宏观调控不力,政治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政治生活中占有不容忽视的比重,影响中央的权威,政府组织与管理社会的效率及政府行政能力,制约政治参与的扩大和区域整合。由于市场经济尚在发育和成长中,中央与地方关系仍具有较大的变动空间和潜力,蕴含着政治发展新的内容和走势。 (2)民族区域自治制区域行政,民族区域自治制区域行政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就是在国家所辖领土的地区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地方自治,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以实现其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赋予了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民族及其所居地区更多的自治权和自主权,保证了政治、法律上的平等,并为逐步消除事实上的不平等提供了政治条件和现实可能性。 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机关具有双重性质,首先它是我国人民民主国家政权的一部分,与普通省制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同质的;其次,它又是民族自治区域的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在县级以下的少数民族自治乡是基层行政区域,因地小人少,则不具备有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宪法规定的全部自治权的条件,不能制定自治条例。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其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的规模应当同它的行政地位相适应。 在民族区域自治区中,西藏自治区具有一定典型意义。西藏近代社会是一个封建农奴制社会,政教合一,西藏人民在官家、僧侣、贵族三大领主统治之下,几无人权可言。中国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于1951年签订的《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标志着西藏和平解放,《协议》规定了西藏各民族的基本人权,是西藏近代意义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西藏和平解放以来,西藏社会从封建农奴制社会逐步跨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西藏考虑任何问题,首先要想到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这两件事,一切工作必须慎重稳进。”其区域行政的一个基本内涵就是自治机关民族化。自治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藏族工作人员,而且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行政时,一般使用藏语文,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这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付诸区域行政,坚持“两个离不开”,克服大汉族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促进了民族间相互尊重和团结,共同繁荣和发展。在实践中为从西藏具体实际出发,开辟了一条民族进步及其政治发展的渠道。(3)特别行政制区域行政同样是区域自治却高于民族区域自治程度的“一国两制”下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域,已纳入中国当代区域行政范畴和政治发展轨道。特别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它所享有的各种自治权以及保持资本主义制度,并不是中央人民政府新赋予的,只是由国家在法律上确认原有的而已,其政治不是“完全自治”,却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就是比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区域的自治权力还要广泛得多。 香港回归中国后,依据《香港基本法》,“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政制以“行政主导”为一大特色,行政长官实际上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一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另一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是香港的最高地方长官,并负有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之责,他不同于过去的香港总督,也有别于普通省制、中央直辖市、民族区域自治等行政区域的行政首长。 在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香港政治发展与经济发展相悖,即政治从根本上不发展。香港主权回归后,中国对其恢复行使主权和治权、港人当家做主人,区域行政既消除了原来的殖民地因素和一些明显属落后、不合理的方面,又吸收其中与现代人类相吻合的积极进步的内容。这在香港发展史上是个历史性的转折和飞跃。对于香港、澳门,中国是恢复行使主权,而台湾问题则是国家和平统一的问题。台湾与祖国大陆和平统一后,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现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也不变。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可保留军队;台湾当局和有关各方以及台湾人民的利益都将得到切实保障。特别行政在香港的运行和在澳门、台湾的现实可能性,是要长期影响中国当代政治发展内容和基本走势的。 行政类论文:建设局综合类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一、开展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建立健全领导和办事机构,按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按要求报送执法情况。我局成立了××县建设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二)结合实际,稳步推进 根据我局所开展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目录,将法定执法职权职责的依据明确到法律规范的具体条款,并将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纳入执法目录,将执法责任职责落实、细化到具体领导和内设机构、执法人员。并以文件形式印发局属各部门执行,在××县建设局网站、××县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建设局橱窗内向全社会公开。我局党组书记、局长罗德芳亲自抓行政执法工作,对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并将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 (三)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所有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依法使用执法证。未出现无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现象。 (四)实行行政许可公示,制定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我局全年行政许可未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例,许可程序均合法,手续不完善。 (五)强化队伍建设。本年度末未出现1名执法人员违纪、领导违纪事件。 (六)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执法培训。今年我局法制员参加了县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同时派出执法人员参加了《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城乡规划法》、《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恢复重建技术培训、物业管理培训等。 (七)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未出现内容、程序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八)规范执法案件卷宗宗材料管理。 (九)抓好部门法的宣传、培训。我局今年抓好了《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城乡规划法》、《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法的宣传、培训。 (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今年行政执法工作中,未出现不作为和依法该立案而未立案的、超时限办案办事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越权执法或滥用职权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未予以或未按时限予以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法律文书不符合规定的、重大行政行为未备案的十大行为。 (十一)按时办理人大建议、批评和意见,按时办理人大交办并要求反馈结果的重要信访案件,及时办理市长、县长热线电话交办的事项,及时组织和参与调处社会矛盾。 二、存在问题 1、执法力度还有待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 2、群众对执法不理解,抵触情绪大。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加强执法培训,加大执法力度; 2、完善执法程序,依法行政; 3、加大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法制意识。 行政类论文:行政诉讼类型分析论文 一、行政诉讼类型化概念探析 概念的界定是一切研究和实践的基础。笔者认为,应从行政诉讼法控制行政权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之目的出发:(1)行政诉讼类型的定义首先应当让相对人十分清晰的知道自己所享有的诉权以及诉权能够行使的范围。(2)除了诉权,行政相对人最关注的,也是与诉讼的目的最为相关的就是行政诉讼的判决。要保持判决的公正性,不同的诉讼类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裁判方法裁判。(3)行政诉讼是一项由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和法院共同参与的活动。笔者较为认同行政诉讼类型是根据行政诉讼的性质与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而对行政诉讼进行归类,并由法院依据不同种类的行政诉讼所适用的法定的裁判方法进行裁判的诉讼形态。 二、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作用 1.行政诉讼类型化,可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颁布,1990年起实施。当时处于对我国法制水平偏低,行政资源有限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该法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客观上限制了行政诉讼原告的诉权,致使行政实体法中规定的当事人部分权利,在诉讼领域的得不到相应的救济。因此,行政诉讼类型化意味着国家在确保行政法治方面,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承担更多的司法保障义务。 2.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紧张对立。在整个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准确定位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关键。一方面,司法权应当理直气壮的对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通过纠正违法行政来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有限权力的行政审判权又必须对行政权的正当运用给予应有的尊重,避免造成审判权对行政权的侵蚀。 3.行政诉讼类型化,有利于人民法院有效行使审判权,节约司法资源。行政诉讼非类型化,使法院不能按照行政案件的不同性质做出不同的处理。法律规定的非此即被的判决权限常常使法院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有的法院迫于各方面的压力,违法判决或违法调解。这不仅使司法资源浪费,还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影响司法尊严和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念。同时,行政诉讼的非类型化也影响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分。 三、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构想 我国应当在充分汲取域外行政诉讼类型构造模式的基础上,周密设计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具体如下。 1.立法模式的选择 因为诉讼类型的规范模式对诉讼类型的多少以及是否具有可扩展性有直接的影响。从行政诉讼类型的规范模式上看,尽管“默示主义”更能赋予法院较大的诉讼种类形成空间,使民众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更多。但基于诉讼类型明确化和程序规则定型化的考虑,大陆法系国家更多地选择了“明定主义”,如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类型应当是开放的,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修订时,我们应当采取概括主义与例举主义相结合的模式,在确立基本诉讼类型之后,在基本类型下又划分出一些亚类型,并没定某些特殊的诉讼类型,或承认法定诉讼种类之外的其他“无名诉讼类型”。2.类型构造的基本标准 对概念进行划分时,必须按照分类的规则来进行,即划分时必须按同一标准进行分类,并且各子项外延必须互不相容。只有建立在科学、明确的标准基础上的分类才能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价值。鉴于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的理论基础在于公民诉权的有效保障,因而类型区分的标准也应当着眼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具体行使,亦即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只有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请求,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才能显现,审判权才能真正受到诉权的约束。综观各国行政法治的实践,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作为区分行政诉讼类型的核心标准业已成为城外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的重要发展趋势。作为一种独立的区分标准,其本身应具有高度的涵盖性,能够揭示行政诉讼的本质属性,因此,我国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为行政诉讼类型构造最基本的标准。 3.我国应确立的行政诉讼类型 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主导性区分标准,我国未来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应划分为“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行政确认诉讼”三种。这三类诉讼几乎涵盖了当事人起诉的所有情形,因此应作为我国未来行政诉讼的最重要的基本类型。在基本类型下根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与维护客观社会秩序的需要,可根据诉讼标的的不同,进一步区分出若干亚类型。撤销诉讼可以再分为原行政行为撤销之诉和行政复议行为撤销之诉;行政给付之诉可以分为课予义务之诉与一般给付之诉,其中课予义务之诉又包括纯粹行政不作为之诉和行政拒绝作为之诉两种子类型。现在学界探讨比较多的行政诉讼形式,如公益诉讼、当事人诉讼、机关诉讼等,这些诉讼类型充其量也只是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争议的属性发生某些变化而已。诉讼请求无非是撤销、变更车责令行政机关履行义务,其仍需借助于“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行政确认诉讼”三种基本类型。 四、结语 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在我国大陆的兴起,既是司法审判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的自觉行动。虽然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对行政诉讼的类型构造做出明确规定,但这种非类型化的诉讼格局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体察。结合我国现有的制度资源,建立科学、统一而独立的行政诉讼类型化划分标准,设计出我国当下社会转型时期所迫切需要的诉讼类型已成为学界共识。当然,诉讼类型化的研究也一定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科学完整、严谨务实的诉讼类型体系必将载入我国未来的行政诉讼法典! 行政类论文:行政执法类职位考生申论写作技巧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关于申论考试的内容与往年相比有较大的变动。最为显著的就是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考试分设为两类试卷——一类试卷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一类试卷是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考试大纲进一步指出,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申论考试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其中的“贯彻执行能力”特别引人注目:在笔试中如何考查考生的贯彻执行能力呢?针对此,华图教研中心公务员考试辅导专家李天甲老师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解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备考有所帮助。 关于“贯彻执行能力”,考试大纲解释道:“能够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根据考试大纲的解释,华图公务员考试辅导专家李天甲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把握所谓的“贯彻执行能力”。 申论材料往往涉及一个或者两个社会现象或者社会问题,同时,给定材料中也会包含一些解决该社会问题的具体措施。因此,华图公务员考试辅导专家李天甲认为,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考试很可能会要求考生针对材料中提到的某一项具体措施提出(写出)具体的执行方案或者实施方案。考生在写出具体的执行方案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实施方案的关键在于把握好相关部门出台这项措施的背景、目的与意义,这样才能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对此,考生可以通过阅读材料来了解出台这项措施的背景、目的与意义。 其次,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所谓的依法行政原则,简单来说包括六个方面: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在申论考试当中,考生除了要固守原来提对策的基本原则——可操作、合常理之外,还需要特别体现我们具有“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的意识与素质。我们的主体要合法,我们的措施要合法、我们的程序要合法以及我们的执行措施要高效便民,而不能低效扰民。 再次,根据客观实际情况。这就要求考生仔细阅读材料,充分体会材料设定的“场景”存在哪些“客观实际情况”。针对这些客观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变通地制定相应的执行方案。 最后,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这项要求与前文提到的“高效便民”之“高效”重合,此不赘述。 专家认为,制作一份执行方案或者实施方案基本上也属于对策措施题的一种,因此要贯彻对策题的作答原则——可操作、合常理。同时,李老师提醒各位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注意对“贯彻执行能力”这一要求的思考。 行政类论文:行政诉讼类型化比较论文 摘要:行政诉讼类型化是二十世纪以来各国行政诉讼发展的共同趋向之一。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有助于公民诉权的切实维护和行政法治进程的推进,因此是一国行政诉讼制度变革的核心新问题。文章通过对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理论界定,借鉴国外和我国太湾地区行政诉讼的分类标准,以及对其类型异同的分析,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构建的一些想法。 一、有关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理论界定 根据太湾学者蔡志方先生的界定,所谓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意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行政诉讼请求救济且法院仅在法定的裁判方法范围内裁判的诉讼形态。"私以为,蔡先生的表述恰当的反映了类型化的主旨,基本上能够揭示类型化的实质,可以为大陆学界所沿用。鉴于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因而行政诉讼类型化相比较民事诉讼类型化而言,自然具有其非凡的一面。但是,行政诉讼究竟脱胎于民事诉讼,因而两者之间仍存在许多关联,尤其是民事诉讼类型的划分标准和结果,对行政诉讼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近来,各国行政诉讼类型划分的简约化即体现出其和民事诉讼的渊源。对行政诉讼类型和受案范围、诉讼请求、判决类型、诉讼模式等概念的区分,则有助于提升我国行政诉讼法学探究的范畴意识,在范畴提炼乃至体系化的基础上,重构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私以为,应当尽快结束对受案范围的"聚焦",将探究重点转向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比较上。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的划分 (一)法国 法国没有有关行政诉讼类型的法律规定,但学术界的讨论比较激烈,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摘要:第一种是以法官判决案件权力的大小为标准,将行政诉讼分为完全管辖之诉、撤销之诉、解释、审查行政决定的意义和合法性之诉以及处罚之诉;第二种新的分类方法是以诉讼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将行政诉讼分为客观之诉和主观之诉。传统分类方法的优点在于标准的明确性和易于执行,而新的分类方法存在于不能穷尽行政诉讼类型、标准较模糊而不易把握等缺点。因此,传统分类一直是法国实务界的主要依据。 (二)日本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将行政诉讼划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机关诉讼,而抗告诉讼又分为撤销诉讼,无效确认诉讼、不作为的违法确认和无名抗告诉讼。在日本,抗告诉讼具有重要的地位,大多数的行政案件都是通过其解决的。日本的这一划分包含着两个层次摘要:第一是以诉讼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将行政诉讼划分为抗告诉讼和其他三种诉讼;第二是主要以行政判决的内容为依据将抗告诉讼分为四类。 (三)英国 英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和令状制度有密切的联系,主要依据诉讼程序的性质,划分为普通救济诉讼和非凡救济诉讼。普通救济诉讼是一种私法救济,完全是以民事诉讼发展而来的;以诉讼请求为标准,分为禁制令之诉、宣告令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而非凡救济诉讼是一种公法救济,强调依法行政和法律秩序的维护;以诉讼请求为标准分为人身保护装之诉、调卷令之诉、禁止令之诉和强制令之诉。 (四)美国 美国没有典型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制度。她的司法审查就类似于行政诉讼制度。按照诉讼的性质和功能,美国的行政诉讼划分为个人救济诉讼、纳税人诉讼(或监督诉讼)、执行诉讼、和程序诉讼四类。美国的司法审查实现了比行政诉讼更为广泛的功能。 (五)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摘要:"前所称之行政诉讼,指撤销诉讼、确认诉讼及给付诉讼";第七条规定了提前行政诉讼时可以合并请求损害赔偿;第九条规定了公益诉讼;第十条规定了选举罢免争议诉讼。现台湾学界主要讨论行政诉讼类型的诉讼要件、各诉讼类型之间的关系、原告对类型的选取、行政诉讼类型和行政行为的关系、对一种诉讼类型的具体探究等。可见,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类型理论探究较深入,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比较以上几个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情况,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第一摘要:从历史发展来看,行政诉讼类型有逐渐扩大的趋向;第二摘要:在分类标注上,划分标注呈现多样化。这一方面表明了标准的开放性,另一方面也证实了行政诉讼类型的具体划分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情况,如诉讼价值取向、法律传统、原有的法律体系以及包括宪政在内的政治制度等。英美法系主要从程序角度考虑划分标准,而大陆法系主要从实体角度考虑,这和两大法系的法律传统和大陆体系是一致的。 三、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构建设想 针对我国行政权历来膨胀且极为强大,及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目前状况,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应侧重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的合法行使。为更好的实现这一目的,行政诉讼的类型就应当规定的全面。 (一)撤销诉讼 撤销诉讼属于形成诉讼的一种,其目的在于法院以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方法,原则上溯及既往地消灭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使原告因该具体行政行为被侵害的权利得以恢复。提起撤销诉讼的条件,主要是因撤销之诉的诉讼标的违法,导致侵害原告之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在公益诉讼时侵害的是公共利益,这和原告的诉权或适格有关。因而法院在对这类行政案件进行审理时,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审查,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 (二)课以义务诉讼 课以义务的诉讼目的是原告向被告行政主体依法提出的申请,被行政主体违法拒绝或不予答复,使其权利收到损害,因此原告欲借助法院的判决,使行政主体做出原告依法请求的具体行政行为。课以义务之诉,主要适用于干涉行政领域。 (三)给付诉讼 给付诉讼的目的是原告欲借助法院的判决,使被告履行金钱或财产的给付义务,假如行政主体再次拒绝,则可予以强制执行。提起条件是行政主体应当履行金钱或财产的给付义务而没有履行,其形式可能是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等,由于该诉讼标的未履行或未做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确认诉讼 确认诉讼的目的在于借助法院的"确认判决",确认具有争议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无效、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于其他积极的诉讼种类,确认诉讼仅具有补充性质,即只有在其他诉讼种类不得提起时,才可提起确认诉讼,因此具有补偿性、从属性、次要性和后备性。 (五)公益诉讼 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应当是某法律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使公众的公共利益收到损害。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例如由谁来提起公益诉讼、对于哪些情况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应如何审理及判决等等。目前,呼声较高的是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由检察院作为提起公诉的主体。 (六)当事人诉讼 当事人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非凡类型,他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从而引发民事当事人之间或者和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法院审理此类争议的活动称之为当事人诉讼。 结语 借鉴诉讼制度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的经验,行政诉讼类型化有了不同的设想。例如马怀德教授认为,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我国的判决形式,将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为撤销诉讼、确认诉讼、赔偿诉讼、履行诉讼等五种类型。在不久的将来,随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逐步实现,这些构想将变为更为适应现实的律条。 行政类论文:行政处罚种类分析论文 行政处罚的种类分析和论文关键词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金 论文摘要对行政执法实践中的3个问题,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金3种处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为行政执法尺度的确定和执法工作实践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8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共7项,前6项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常用的处罚种类,而第7项只是笼统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在行政法学上规结出行政处罚种类共四大类,即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自由罚。申诫罚是指行政机关向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提出警戒或者谴责,申明其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避免以后再犯的一种形式。它区别于其他种类处罚的特点在于对违法行为者实施的是精神上或者名誉、信誉等方面的惩戒,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因此申诫罚更能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财产罚是指强迫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剥夺其原有财产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的特点是对违法的相对人在经济上给予制裁,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财产罚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指对非法收入应采取没收措施,而罚款是处罚违法相对人的合法收入,这是罚款与没收的主要区别。行为罚(能力罚)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权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制裁措施。这里所说的行为主要是指经行政机关批准同意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和资格。没有这种资格就意味着违法。如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自由罚(人身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自由罚的实施使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就是行政相对人在短时期内将失去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除了上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常用处罚种类外,许多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下面将就这些规定是否行政处罚进行探讨。 1责令改正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许多学者们和执法工作者持不同意见,有的人认为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规定,因此它只是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或者是行政强制,而有的人认为,它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它是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书面文书送达的,并且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要求相对人必须执行的。《行政处罚法》除了规定6种基本行政处罚种类外,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0章法律责任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①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包装的。②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③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④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⑤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这些规定中的“责令改正”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呢?笔者认为如果由行政处罚机关没对行政相对人下达处罚决定之前,单独口头或者以文书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就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起要求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作用,具有教育意义;如果单行法条款中规定了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以行政处罚决定形式书面下达的,那就是行政处罚。地方法规中规定的“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呢?如《江苏省种子条例》第6章法律责任第42条规定,违法本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理《江苏省种子条例》只是地方法规,只能规定6种基本的处罚种类,但是该条例的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该条例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种子法》第61条第3项作出的具体规定。另外,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或者罚则中规定类似于责令改正的,应一并如上理解。2通报批评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对于通报批评,在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通报批评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是一种机关内部指出错误的方法,不具有处罚性,有的人认为通报批评是一种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将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名誉、信誉等产生影响。笔者认为,通报批评用于单位内部上级处理违纪的下级,或者党和行政机关内部监察部门或者纪委处理违反纪律的人,这时只是一种行政处分,不是行政处罚。当行政机关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使用通报批评时,是否是行政处罚呢?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第8条第(7)项规定,先看一个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6章法律责任第43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这条规定中包含警告,也就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笔者认为,单独对违法行政相对人以书面形式通报批评时,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机关利用责权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一种警示,利用其声誉对其施加压力,迫使其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将通报批评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中,并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批评的,就是行政处罚。因此,通常有人把通报批评同警告一起,作为申诫罚的2种最重要的形式。其实,警告通常仅限于直接告知违法行为人,而通报批评告知的范围较广泛,不仅限于告知行为人自己,还包括告知与行为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罚金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有的人将罚金和罚款混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了“处以罚金××元”之类的文字,这是错误的。罚款,属于财产罚,是指行政机关强迫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法损害或者剥夺行政相对人某些财产权的一种处罚。罚款就是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财产权的剥夺,不管行为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只要违反了法律、法规,危害了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依法予以罚款。在行政处罚中只能是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而没有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金钱的处罚,而罚金是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个人或者组织的一种刑事处罚,是刑罚中的一种附加刑,是由人民法院实施和执行。另外,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司法上排除妨碍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罚款也不同,后者是针对在诉讼程序中实施了妨碍诉讼活动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与实施。 行政类论文:行政性垄断概念分类论文 这些年来,行政性垄断一直是经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讨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但迄今为止,学者们关于行政性垄断的见解仍然是众说纷纭。 一、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分类 许多学者认为,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共同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而行政性垄断对竞争的危害远甚于经济性垄断。因此,反行政性垄断是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行政性垄断(又称行政垄断)是指中央政府所属的各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管理部门以及被上述政府和政府管理部门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排除企业竞争的违法行为。 行政性垄断可分为两大类,即地区垄断(又称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又称行业垄断)。所谓地区垄断是指某一地区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保护本地企业和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市场竞争或者本地企业参与外地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地区垄断多由地方政府以命令、文件和通知等方式作出。对地区垄断即地区封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地区垄断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制。 所谓部门垄断是指政府所属部门为保护本部门的企业和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其他部门企业参与本部门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没有规定,以致于个别学者认为没有将部门垄断单列的必要。事实上,部门垄断与地区垄断虽然也有些微的交叉、渗透,但基本上是泾渭分明的。 二、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及成因 具体来说,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诸方面:第一,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第二,损害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利益;第三,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第四,阻碍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的形式;第五,破坏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阻碍其进一步深化;第六,培养、扶植并保护经济性垄断。至于行政性垄断的形成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彻底完成以及贯彻执行不力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多元化的行政利益的趋动,国家对行政性垄断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以及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法律意识的淡薄等也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现状以及完善行政垄断规制立法的若干思考 我国现有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7条和第30条把行政性垄断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十分简略的规定。除此以外,国务院还先后颁布了一些行政法规。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现状看,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三点:一是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法律文件效力层次大多较低,欠缺应有的权威性;二是对行政性垄断实施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太轻,且欠缺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三是反行政性垄断的主要机构设置不当,使得反行政垄断执法举步维艰。 笔者认为,要有效制止行政性垄断,应创建以下几项新制度和新机制:第一,应在充分总结本土经验基础上博采众长,制定包括反行政性垄断在内的统一的反垄断法典,并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全过程中,建立能够充分发挥专家尤其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作用的相应机制;第二,建立严格的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并使其落到实处;第三,设立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具有准司法机构性质的反垄断主管机构,并赋予其对行政性垄断禁令的权力;第四,赋予反垄断主管机构针对行政性垄断在特定的条件下提起诉讼的权利,包括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第五,在未来的反垄断法典中,应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行政类论文:税务行政处罚种类论文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制裁的措施。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机关主动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限制或剥夺,或者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质,因此国家专门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现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有七种:(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规定的处罚种类。考虑到其他法律法规具体调整的需要,因此《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在第八条特别作了一条附加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实际上是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开了一个口子,按此规定在《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还可以继续适用,而且以后出台的法律、法规还可以补充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其中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处罚设定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才予以明确为一种行政处罚,这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限的规定。 正确划分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因为税务行政处罚是对管理相对人违反了税收管理秩序后,税务机关给相对人一定制裁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可诉讼行为,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否则税务机关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此应当正确界定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和“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七款规定)。 然而,在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出台前,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还不规范和完善,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等规章规定,确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少,与基层税务机关的管理实际不相适应,一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规程规定,在管理中已经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在法律上没有充足的依据,特别是涉及到损害到纳税人利益的措施,如果不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不利于日常税收管理。因此,应当根据税收征管的发展情况,将原有规章、规程规定的有效管理措施上升为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其中责令限期改正从实质来看,它基本近似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警告,无论是就其作用还是性质而言,几乎与警告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权是《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已明确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是在原《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已明确规定的处罚措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将其作为单独的复议情形,未作为税务行政处罚。而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用书《税收执法基础知识》第57页认为“其他法律法规还规定有关机关可以依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采取驱逐出境、限制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的行政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其出境。”从该种措施的性质和手段看,应该属于税务机关依法提请,而由有权机关协助执行的一种税务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因此应当将阻止处境作为一种税务行政处罚。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后在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措施,这与阻止出境措施的执行主体相似,都是由税务机关依法提请,由有权机关依法执行的一种处罚措施。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处罚措施,阻止出境按照其性质也属于其他法律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是执行机关的特殊性。根据税收法律规定,执行该两项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的原因是相对人违反税收征管秩序,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处理后,才能提请相关机关执行,在提请之前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取证、审理告知无效后,再由税务机关提请相关机关执行,只是最终执行的结果由相关部门执行。这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罚款的措施相似。因此该两项措施应当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一种特殊的执行主体的税务行政处罚。这与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有关,是由于我国税务机关执法范围和权限的有限性决定的。管理相对人对该处罚措施可以依法申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也可以提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为被告或与具体执行机关为共同被告,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当全部由税务机关负责。因此对这两项税务行政处罚措施的程序、法律责任应当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是税务机关早已使用的一种管理措施,基层主管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违章情况采取了停票或缴销发票等不同方式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国家税务总局也制定了许多具体的发票控管办法。然而长期以来从税收立法到税务机关实际操作中没有将停止供应发票作为一种处罚措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只将这一措施作为一种税务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务管理不断的规范和税收征管措施的日益强化,发票作为经济往来的重要凭据,已成为经济交往中明确经济责任的主要的原始凭证,纳税人交易活动的重要凭证。对发票的控管成为税务机关控税管理的有效手段。作为发票管理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停止或缴销发票后,势必影响到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纳税人正常取得和使用发票以保证其经营秩序的运行无疑是纳税人的一种权益,在税务征管活动中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益,然而在新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前,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停售和缴销随意性较大,影响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发票控管措施提出诉讼。税务机关在诉讼中法律依据不足。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后在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从立法的角度给税务机关的收缴发票予以认可。税务机关收缴和停止发售发票,是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权利的制裁,符合行政处罚的性质和特点。因此税务机关在采取收缴和停止发票处罚措施时应当按照税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因此七种税务行政处罚措施中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应当由县级税务机关作出。 然而在《税收征管规程》中,对警告和罚款外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得不具体,在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中很不规范。急需完善现存的税收征管规程中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当相对人违反税收管理秩序,需要给予税务行政处罚时,除警告和罚款外,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理,例如对欠缴税款的出境前,需要阻止出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欠缴税款情况及催缴文书报县级税务机关审理,县级税务机关将欠税情况及文书审理后向当事人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然后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制作阻止出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并制作《阻出境通知书》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进出境管理机关执行,当事人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的,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因此,现行税收征管规程中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对除警告、罚款外的税务行政处罚程序需要的税务文书应当尽早制定,以便于税务管理程序的规范化、合理化。
行政管理学毕业论文:大学行政管理学论文 一、设定“翻转式”课堂主体及教学内容 由于行政管理学课程的理论及实践特殊性,我们在“翻转式”课堂教学改革中采用了传统课堂与翻转课堂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在行政管理学的教学过程中,为了提高教学和学习效果,我们只选取出部分相对简单易懂的章节进行翻转教学。在翻转教学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我们改变了往日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形式,改由学生在课下自主学习,通过观看微视频解决疑惑。在课下学习的过程中由学生提出自己在自主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在课堂上汇总由学生讨论。每一章节习题不再像传统教学模式那样由老师讲解,学生记笔记的形式出现,而是学生自由讨论并完成。具体操作方式为:“学生自由分组”,“课下小组讨论”,“课堂成果展示”三结合方式。具体做法是“:学生自由分组”,即学生采取自由组合的形式,每一个小组5人,以小组形式学习,这一模式可以有效带动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学习效率。“课下小组讨论”,即学生在自主学习过程中将无法解决的问题提出来,通过小组讨论来解决,这一环节是对学生知识上的理解进一步加深。“课堂成果展示”,即在课堂上每一个小组对章节的内容进行总结阐释,并提出自己的问题,之后由小组之间相互解答疑惑,教师在这一个环节中主要对学生讨论内容的重点性、准确性进行把握,对于学生无法讨论出的内容进行引导性的解惑。最后老师将习题列出,由学生在课堂完成。 二、翻转课堂学习效果检验 在采用翻转教学过程中,并不是每一位学生都具有较强的自觉性,较强的自学能力,往往会发生偷懒的情况。为了尽可能地杜绝这种情形的出现,在课堂中,老师的作用不可忽视。虽然翻转课堂学生是主体,学生在课堂中自由讨论,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老师也应随机参与到学生的讨论中来。在讨论过程中,老师也应该抛出自己的问题随机地让学生来回答,并给出练习题,由学生来完成。在每一堂课后,老师根据学生课堂讨论情形,小组整体表现以及课堂练习情况对每一位同学作出准确的评估。翻转课堂为一些原来在课堂上对知识领悟力较差的同学,在课下提供内化知识学习提供可能,有利于每一位同学发展。同时,通过翻转课堂,通过学生在课堂的表现,老师也对学生有了更加理性清晰的认识,改变了以往老师靠印象评价学生,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 三、鼓励机制的建立 布鲁纳曾说过:动力与激情是学习的源泉。因此,要让学生对学习充满热情,激发出学生的学习激情就尤为重要。而要想激发学生学习动机,就应该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课堂上,老师在布置课下任务的时候,知识点不宜直接展现在学生面前,如果知识点过难,直接导致学生失去学习的动力,因此老师应将知识点分解成若干小问题,由学生一个一个去解决,让学生在学习中找到成就感和满足感。另一方面,为了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每堂课老师可以选取一定的奖品带上课堂。对于在不同的任务场景里,每一位表现好的同学可以任意选取一样奖品。当然,不同难度的知识,对应的奖品也应该不同,总的来说,难度越大,奖品品质越好。当然,建立必要的惩罚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有制度才会有规范,这样也能够提醒督促学生认真学习,有利于他们取得学习上的进步。以上三个步骤在“翻转课堂”应用中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必将导致这一教学模式最后流于形式,不能对行政管理学的教学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结语 “翻转课堂”在实际教学中也存在诸多诸如学生能否自觉抵制网络诱惑和学生学习自觉性的问题。但是,如何利用网络资源,如何利用好网络资源以及提高学生自觉性,需要老师、学生和家长的共同努力。需要说明的是“,翻转课堂”并不是在线看视频,而是一种学习的方法,是让学生对自己学习负责的一种手段,老师不再是站在讲台上单纯的传道,负责讲授知识,而是和学生一起讨论、解决问题;“翻转课堂”目的是让学生能够更好地学习,在学习中培养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还需要老师和同学不断地去探索,不断地去完善翻转教学的各个环节,找出适应我国教育发展和适合学生的教学模式。 作者:王莉 单位: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行政管理学毕业论文:行政管理学教导方法述评 (一)理论基础较弱相对本科层次的学生来说,专科学生入学成绩较低,大部分学生学习基础和学习能力较弱,接受能力普遍不够突出,理论素养是他们的薄弱环节。因此,在课堂学习中,专科学生对课本内容尤其是枯燥的理论知识兴趣缺乏,注意力较难集中。以上因素容易造成教师课堂讲授效果不佳,难以达到课程教学目的。(二)实践型就业导向与本科、研究生阶段偏重理论研究能力不同,专科学校对学生的培养目标是操作型人才,而专科学生在就业方向上,大部分也选择的是应用和实践型岗位。为适应这一特点,教师在面向专科学生教学的过程中应当有针对性地调整教学手段和教学重点。 当前专科层次《行政管理学》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理念陈旧《行政管理学》作为一门理论性较强的课程,由于受到传统教学理念的影响,在专科层次的教学实践中,教师往往偏重理论知识的讲授、忽视实践训练,教师在课堂中占据主导地位,忽视了与学生的互动以及对学生自主学习意愿的激发。陈旧的教学理念并不完全适合专科学生的学习特点,专科学生理论基础弱,但动手能力较强,应当因材施教,着重培养其实际操作的技能,着力打造应用型人才。(二)教学手段单一传统的《行政管理学》课程教学采用教师全程讲授的方法,照本宣科、“填鸭式”的教学手段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容易使学生产生厌学心理,尤其专科学生更是如此。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增强师生互动,更多采用实用、生动的教学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设备,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学效果。 针对专科学生的《行政管理学》课程教学方法探析 针对专科学生自学能力较弱、对理论学习较为抗拒的特点,《行政管理学》课程在教学过程中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认为“一切知识都是从感官开始的”,直观、形象的感官体验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因此在课堂上通过运用一些真实案例、模拟真实情境和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等方式,可以使原本枯燥的理论知识变得生动鲜活起来,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意愿。(一)案例教学法《行政管理学》研究的是政府行为,学生对政府部门的了解不多,一些问题较难理解,此时可以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辅助教学。在案例的选取上,尽可能选择近期发生的、离学生生活较接近的事件。例如在讲解“行政决策实施的前期准备”时,选取当地取缔城区非法营运三轮车的案例,组织学生讨论这一行政决策实施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包括对行政相对人的宣传和告知方式、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等等,加深了学生对这一内容的理解,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二)小组作业法在对“行政礼仪”这一章节的内容的处理上,笔者在教学实践中采用了小组作业的方式。将全班学生分为3-4人一组,小组成员选择一项行政礼仪在课前进行学习和准备,每次课堂预留时间让学生采用不同方式对所准备的内容进行讲解。有的小组选择传统的讲授方式,但更多的小组加入表演环节,将行政工作当中涉及到的礼仪常识用正面或反面的方式演绎出来,生动直观,同时也活跃了课堂气氛,更有助于自身和其他同学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三)情境模拟法情境模拟方法是通过情景的虚拟和再现,让学生在特定的环境中将课本知识与实际相结合,进行模拟操作练习的一种教学方法。笔者主要将此方法运用在“办公室及机关管理”这一章节内容的教学实践当中。在情境模拟教学中,设计行政办公室及机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来访客人的接待、公文收发的流程、会议的组织、档案的整理等等,让学生在不同情境中通过亲身体验和参与,了解工作步骤和注意事项,同时注意及时纠正学生在模拟情境中出现的失误,提醒其正确的工作方法,帮助学生更直观地对课程内容的实践部分进行学习。(四)多媒体教学设备的使用在《行政管理学》课程的传统教学实践中,讲授法一直是主要的教学手段,对多媒体教学设备的利用较少。针对专科学生对理论知识较为抗拒、课堂注意力较难集中的特点,除了使用内容丰富的PPT课件以外,还可以播放一些与课程内容相关的视频资料。例如在向学生介绍“两会”常识时,可以选取电视媒体制作的专题节目进行播放,其中包括有提案提交程序和会议流程的动画演示、对代表的访问、专家学者围绕特定问题的讨论等内容,这类节目本身具有一定的普及性质,能有效地吸引学生的注意力,给枯燥的理论知识赋予一定的趣味性,易于学生理解。如果课时允许,还可以让学生观看与课程内容有关的影视作品,如新加坡电影《我在政府部门的日子》就生动地表现了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遭遇的协调与合作问题,观看过后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对帮助学生理解和思考如何提高行政效率具有较好的效果。此外,在学科实验室中引入模拟政务系统,让学生在亲自操作过程中熟悉电子政务系统的各项流程,通过这一方式的学习和锻炼,学生的实际动手和操作能力能够得到明显的提高。 作者:伍美玉 单位:贺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行政管理学毕业论文:行政管理学教育思路探索 教师在短时间内系统地传授知识,但由于过分强调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没能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使学生的注意力容易分散。在这种教学过程中知识是单向流动的,学生对知识的被动记忆大于对知识的理解消化。案例法在教学应用中要注意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所选案例要贴近我国现实,反映时代的特征,使学生感受到它的现实性,这有利于指导学生将来的工作实践,另外所选案例应摈弃那种一味运用国外案例的做法,因为国外案例受到其自身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特征。二是所选案例最好是一些为学生所熟知的组织或单位的案例,这样更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三是在案例教学中应注重引导学生思考,启发学生分析问题的思路,应使学生能够灵活运用基本的行政管理学的原理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但要是每个知识点都这样的案例并非易事,再者课堂时间非常有限,难保能在规定的课时完成教学任务。情景模拟法,先是在课堂上设置特定的工作情境,然后让学生扮演相应的角色,并在这样的情境下活动,体会工作中特定角色的感觉,提高学生的理解和实际操作能力。模拟教学在实践教学中进行的难度较大,因为要想使模拟教学取得满意的教学效果,必须要由具有政府工作经验的教师做指导,点评模拟的效果,指出模拟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据笔者了解,政府工作人员很少会参与到课堂中来指导教学,偶尔有之的表演课另当别论。 新媒体的特征和当代大学生的特质 现代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巨大进步,各种各样的新的传播媒介应运而生,并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普遍使用,使用最为广泛的有腾讯QQ、微博和腾讯微信。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信息显示,截至2011年6月,中国网民达到4.85亿,微博用户数量以高达208.9%的增幅,从2010年底的6311万增长到1.95亿;腾讯QQ使用人数超过3亿人;而腾讯微信突破2亿人。这些新传播媒体之所以受到大家的欢迎是因为它们省钱、方便、快捷、无障碍,它们借助电脑网络平台或智能手机消耗移动数据流量,每月花费是既定的,即使超过定额也只是补完超额的少量费用即可。调查显示,在校大学生使用腾讯QQ、微博、微信的比例分别为100%、87.1%、81.3%。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的快速发展和普遍使用,在这样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大学生表现出有别于其他时代大学生的特质,他们对网络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他们回到寝室立即打开电脑,出门必带手机,通过电脑或智能手机登陆互联网查找所需要的信息,在互联网上看电影、看小说、浏览新闻、逛论坛、聊QQ、刷微博、发微信等等。剧笔者调查显示,绝大部分学生拥有自己的电脑,特别是高年级的班级人人都拥有电脑,大一的新生拥有电脑的比例稍低高年级的,而手机普及率为100%,且都是智能手机。从使用电脑上网的时段看,晚上和凌晨上网所占的比例为46.9%;而使用手机上网的时间主要集中在离开寝室的时候,大部分是在教室一些乏味的学科或教学方法古板的老师的课上。调查显示,学生每月移动数据流量包的使用情况为每月包月的300M流量会使用掉87.7%。笔者的学生坦言,出门如果不带手机就会感觉没有安全感。 行政管理学教学中新媒体的应用思路探究 鉴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媒体在大学生中使用范围的广泛性,教师要充分利用好这个平台,开拓学生获取知识的新渠道,紧跟时代步伐,开放与学生沟通交流的平台。教师结合行政管理学学科专业特点,通过应用新媒体,把教学内容延伸到课堂之外,丰富学生获取知识的方法。有针对性的利用时政新闻为题材,结合行政管理学的相关原理,反应时效性的案例题材更能提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多角度为学生理解时政题材案例的问题,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下主要探讨微博和微课在行政管理学教学中的应用。微博是一个正在被广泛认可并逐步推广的教学平台。微博,简称微博客(MicroBlog),是一个集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交流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及其他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140字左右的文字信息,可实现即时分享。微博具有便捷性、原创性、背对脸的特点。现在各级机关政府部门都开设有自己的微博平台,并在微博上公布百姓关心的各种信息,这体现政务公开的时代特点,也为行政管理学的教学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教师关注政府部门的微博,从微博中获取信息并作为教学的案例题材,在转帖到教师自己的微博中,学生关注教师的微博,在教师的引导下在平台上进行讨论。学生在分析解决问题时可以通过网络查阅到与之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有针对性的理解案例题材的问题,有理有据的分析和解决问题。这样可以激起学生的兴趣,培养学生关心时事,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的习惯,体现出行政管理学专业学生的特质。当然也组建学科团队微博团队,一起为某一社会热点问题在平台上探讨。据文献记载,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副教授沈阳于2009年12月3日首次尝试采用微博客给学生上课,得到广大师生的认可、北京市委党校培训,微博列入教学课程等等成功案例表明引微博入教学的可行性。笔者一直在关注地方政府的微博,转发其他正规微博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在微博中提出问题供学生思考。在平时的课堂教学过程中经常使用时政题材作为教学的案例,在课堂上给学生讨论,学生参与度比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方式要高很多,既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又培养了他们的专业能力。微课是一个正在各高校中兴起,并得到广泛认可的教学方式。微课,也称微型课,是指以视频为主要载体记录教师在课堂教育教学过程中围绕某个知识点或教学环节而开展的精彩教与学活动全过程。微课的核心组成内容是课堂教学视频(课例片段),是一种继承和发展传统教学中单一资源类型的教学案例、教学设计、教学课件、教学反思等教学资源的新型教学资源。微课具有教学时间较短、教学内容较少、资源容量较小、资源构成情景化的特点。微课的时长一般为5至8分钟,最长不宜超过10分钟。与传统每节课40或50分钟的教学课时相比,微课可谓之“微课例”或者“课例片段”。由于教学内容集中精简,主体突出,主要是学科知识点的教学,或者只是反映课堂中某个教学环节。微课视频和相关的配套辅助资源的总容量几十M左右,视频格式设置为支持网络在线播放的流媒体格式,便于师生在线观摩课例、查看教案、课件等辅助资源等,也可下载保存到终端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手机、MP4等)上实现移动学习,把学习场所扩大到教室之外。另外,微课选取的教学内容通常要求要主体突出、针对性强,内容完整。行政管理学学科主要是研究政府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活动规律的学科,个章节内容论题专一,针对性强。教师可以针对特定的教学内容,按照微课的要求设计各个环节的内容,用摄像机或数码相机拍摄,上传互联网上,供学生通过电脑或手机在线收看或下载收看,把学习专业知识的场所从教室按课时学习转移到课外,开拓学习的学习的渠道。 结语 在新媒体广泛应用的今天,高校教育的的方式也要紧跟时代步伐,结合新一代学子的特点,利用新媒体为教学服务。如何开创符合新时代大学生学习的方法和渠道,向学生提供独具行政管理学学科特色的学习资源,是高校教师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作者:卓宽 单位:广西民族师范学院 行政管理学毕业论文:网络教学平台的行政管理学研究论文 一、网络教学平台模块的设计 为了更好地发挥网络教学平台对传统的课堂教学活动的补充和辅助作用,要科学地设计网络教学平台的教学内容。网络教学平台的教学活动要求老师更改原有的教学理念,使教学内容能够很好地辅助学生自主学习。在行政管理学课程中的网络教学平台,以下一些模块是必须要的: 第一,学纲。包括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教学大纲有助于学生了解该课程要学习的内容,学习的重点和难点。考试大纲,则有助于帮助学生掌握要考的知识点,帮助学生复习,更有针对性,以获得较好的成绩。 第二,课程教案。包括文本教案和ppt教案。传统课堂教学时,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把握主要靠听和记,学生在课后则对课文内容有一定的遗忘,如果有了这个教案和课件,学生可以一边看教案和课件一边回忆老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这样,可以改变以往学生在上课时埋头记笔记的情况,学生在课堂中能更好地听和思考,提高学生学习的效果。使网络课件资源与课堂教学做到无缝链接。 第三,行政案例库。案例教学是行政管理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例可以让学生更多地了解和接触行政管理的实践,更可以使本课程的课堂更加富有趣味和现实性。由于课时的限制,老师在课堂中的介绍的案例非常有限。所以为了使案例教学能获得更好的效果,应该要建设案例库,并把这些案例放在网络教学平台中。行政案例库中的行政案例可以是文本案例,也可以是视频案例,可以是国内的的行政案例,也可以是国外的行政案例。行政案例库中的案例要有一定的数量,还要有较强的典型性、代表性,更要体现现在的行政管理实践。所以,案例库中的行政案例要及时更新。 第四,教学视频。一方面可以把老师在课堂中的教学活动过程制成录像,方便学生课后的学习和巩固。另一方面,也可以把学生在课堂中的一些表现制成录像。比如,我们在教学时,会布置学生阅读经典著作,之后,做成ppt文件并利用一定的时间搞读书会。我们就会把学生讲解的情况制作成录像,并把录像上传到网上。这样一方面鼓励学生认真去读书,认真去准备读书会。另一方面,学生也可以通过录像了解自己讲课的情况,可以有效地改善和提高自己。 第五,学习园地。为了更好地拓展和延伸学生学习行政管理学的课程,要好好地建设这一模块的内容。首先,通过这个模块把课堂上不能呈现的内容呈现给学生,让学生自主学习相关的知识,这能很好地弥补传统课堂课时不足的缺陷。其次,可以通过这个模块把行政管理学的一些前沿性理论和实践等信息呈现给学生,让学生通过学习这部分的内容能够扩充行政管理的知识面,又可以达到一定的理论深度。比如,关于大部制改革的内容,教材中几乎没有,老师在课堂上补充这部分知识的时间也有限。为了更好地让学生了解这方面的知识,老师可以先搜集、过滤、筛选有关于“大部制改革”的理论和知识,让学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对“大部制改革”有更全面的认识和把握。再次,在这里可以设一个网络链接,把中国行政管理、中国选举与治理网、中国政府网等等的网络链接呈现在这里,让学生可以直接通过链接浏览这些网站的内容。由此,可以不断地让学生充实自己和丰富自己,扩充学生的知识面,也可以让学生能及时地了解和关注国家的时事,了解行政管理的现状,了解行政管理理论的前沿问题。通过这个模块,能很好地培养学生自主的学习能力,又可以培养学生的行政管理的素养。 第六,复习题。要很好地掌握一门学科的知识,应适当地安排一些练习题,以掌握这门学科的答题方法和技巧。行政管理学的传统课堂教学课时有限,练习只能利用课外的时间来完成。网络教学平台教学可以安排这样一个模块,在这个模块里,安排一些练习题、模拟试卷等。包括章节练习题、综合练习题,题型应该包含填空题、选择题、名词解析、案例分析、简答题、论述题等。学生可以自由安排这个模块的学习时间,也可以有选择性地针对自己的学习情况进行学习。如果在做题过程中,有不懂的、不会的可以在网上或是当面请教老师。通过这个模块的学习帮助学生复习和巩固本课程的相关知识,加强学生对行政管理学的相关概念基本原理有更深刻的把握。这样有效地弥补了传统课堂教学课时的不足,夯实学生学习行政管理学的基础知识,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互动模块。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用饱满的热情和真挚的情感为晦涩的理论讲解增色添彩,在网络平台教学中同样不能只见其文不见其人,教师要融入其中,跟学生互动交流。通过这个模块,学生可以随时和教师进行互动。学生可以针对行政管理学课堂中的问题进行互动,也可以针对自己在平时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相互探讨,也可以针对行政管理实践过程中的一些新的问题、热点问题或现象进行探讨。另外教师也可以灵活设置一些不同的讨论题,让学生根据讨论的题目发表自己的看法。通过互动学生可以及时和教师针对行政管理的理论和观点进行沟通,教师也可以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积极引导学生理性对待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问题,以更好地引导和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通过互动,能很好地培养学生学习行政管理学的兴趣,也可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是其他的学习方式不能替代的。 二、对优化网络教学平台教学的思考 1学校要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要进行网络教学平台的教学,首先要有一个较好的网络教学平台。网络教学平台的内容模块,在上面已经分析过了。但是要把这些模块很好地组织起来,还有上传资源、制作多媒体课件等,是专业性非常强的问题,要有专业的技术算机技术和软件技术的人才能完成。行政管理学课程的教师是很难以独自一个人完成的。这就涉及到请专业人员的费用问题,这个费用目前来说,还是比较高的。如果完全由个人来承担,恐怕不现实。为了更好地鼓励教师多多采用网络教学平台,学校应当给予适当的资金或是技术上的支持。现在很多学校是通过重点课程或是精品课程的方式予以资金上的支持。这个支持的面则并不是很广。所以有的学校行政管理学课程可以采用网络教学平台教学,更多的学校则是没有这个平台。在今后,应该加大支持的力度,使更多学校的行政管理学课程能运用网络教学平台教学。 2加强教师的网络知识培训现在是高科技时代,作为教师应该能与时俱进,能很好地利用新的技术为教学服务。教师要意识到这是当前大学教学的一种必然的趋势,积极去适应这种趋势。主动利用先进的技术改进教学方式,充实教学内容,提升教学效果。网络教学平台的教学,首先要求教师能很好地运用这个网络平台。比如整合资源,上传资源,与学生互动等,都需要有一定的技术水平。网络教学平台制作之初,这些专业人员都会设计好和制作好。但是行政管理学的教学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在教学过程中要不断地充实和丰富网络教学平台的内容。这不可能每次都交由专业人员去完成,这就滞后了教学过程,不能充分发挥网络教学平台应有的作用。作为教师,要积极学习相关的技能,掌握了相关的技术,才能及时整合资源,上传资源,与学生互动,才能很好地适应这种基于多媒体环境下的全新教学方式。 3不断丰富和完善网络教学平台教学资源丰富和完善的教学资源是网络教学平台教学的基础。网络上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识多如牛毛,但是内容内容良莠不齐并且不成系统,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也没有较好的分辨力,因此很难以让学生自己去学习网络上的知识。因此,有必要建构一个专门的行政管理学生网络教学平台,以帮助学生学习。教师在设计网络教学平台模块时,要根据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和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学习材料,对网络上的资源和其他来源的资源进行优化,使其精华浓缩在这个网络教学平台上。同时,因为行政管理学的理论和实践在不断地向前发展,要及时地向学生介绍前沿性的理论和不断发展的行政管理实践,所以要不断地补充新的知识和内容。所以,行政管理的网络教学平台教学资源要进行经常性的更新、完善和扩充,才能保证行政管理的教学活动所需资源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4合理灵活地安排网络教学活动时间因为行政管理学网络教学平台是传统的课堂教学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所以要安排固定的网络教学平台的学习时间。首先是根据教学内容和时间安排,合理分配传统课堂与网络教学平台的比例。一般四个传统课堂教学课时,最好安排一次网络教学平台学习的时间。这样有助于帮助消化传统课堂教学的内容,有助于及时拓展相关的理论学习内容,及时把相关理论知识和行政管理的实践相结合,也可以及时答疑解惑。其次,在安排网络教学平台学习的时间要灵活一点。学生都有一定的课业,尽量不要太加重学生的学习任务。也不要过多占用学生课余的时间。不然,适得其反,不仅不能激励网络教学平台学习的兴趣,反而会让学生产生一种消极的情绪。 5不断完善网络教学平台不断优化网络教学平台是完善网络教学平台教学的保证。网络教学平台因为它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强,一般由专业的信息技术人员根据行政管理学课程教师的规划开发设计的。在设计过程中由于考虑不周详或其他原因导致内容或模块方面会存在一些漏洞或问题,因而不能达到当初所设想的目标。因而在实际的教学教程中,要不断地优化网络教学平台,使教学平台更为科学合理,功能强大,教学内容资源丰富,能更好地发挥它的实际效用。在网络技术越来越发达的今天,要提高行政管理学课程教学的成效,必然要开发网络教学平台,这是当前课程改革的一个必然趋势。行政管理学网络教学平台的应用,离不开教师的组织,学生的主动参与。要取得较好的行政管理学网络教学平台的教学效果,不仅要很好地运用网络技术,更要教师的有效组织、整合教学资源,充分开展师生之间的互动,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作者:李文钰王经北单位: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行政管理学毕业论文:行政管理学生必读书制度思考 一、建立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必读书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配合思想政治工作,提升学生就业质量。行政管理专业必读书制度在培养大学生自学能力的过程中,也对学生进行了综合素质的培养。不仅培养了他们主动创新的精神和自我约束力、意志力等良好品质,也促进了他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行政管理专业大学生毕业后是能够胜任与适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管理工作,而且其就业岗位多数涉及到行政权力运用、行政行为执行、行政审批的实施。由于他们年轻气盛,思想活跃,缺乏社会工作经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容易受到各种不良思想的影响,因此在高校学习期间需要对他们加以正确的阅读引导,帮助他们筑起抵御职业犯罪的思想防线。行政管理专业必读书制度将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减少和预防他们就业后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思想,这样也就有力地完善了思想政治工作,也将长效性地提升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就业质量。 (二)有助于优化高校图书馆的图书结构,强化图书馆建设。作为必读书制度实施的必然制度安排,图书馆也将在这一过程中受益匪浅。为了配合行政管理专业必读书制度的建立,图书馆必须增加相关必读书的复本量,扩大有关书籍的种类,增设相关必读书书架及精品书书库,以方便学生阅读。这不仅使图书馆的流通量增大,也优化了图书结构。行政管理专业必读书制度建立及推行还可以使图书馆真正发挥第二课堂作用,图书馆可以出版行政管理专业必读书导读专栏、举办必读书讨论会和辅导讲座,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使高校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教育不局限于课程知识,而且能从第二课堂补充到必要的综合知识。这不仅加强了图书馆自身的建设,也对图书馆自身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潜在的动力。 二、建立行政管理专业必读书制度的举措 建立高校行政管理专业必读书制度既然很有必要,那么应该怎样建立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科学选定必读书目,完善学生知识结构。首先,必读书制所选书目要涉及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文化艺术等多学科门类。一是要涉及有关思想政治和文化基本素养的经典著作,这类书主要包括传统文化、伦理道德、文化艺术等内容著作。如《资治通鉴》、《红楼梦》等名著、《诗词鉴赏》等。二是要涉及行政管理专业应该读的蕴含政治理论及丰富的行政管理思想的中西方书籍。国内的经典著作,如《选集》、《乡土中国》,国外的经典著作,如马克思•韦伯的《经济与社会》、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等。这类书的比课堂上学的课程有广度和深度,能够开阔视野,启发思想。三是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其他专业的综合类图书。由于行政管理学是政治学和管理学交叉的一门学科,行政管理和社会联系广泛,因此在选择书目时,应扩大范围,克服当前文科学生多是“科盲”的现象,选择涉及到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方面影响较大的名著,比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凯恩斯的《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等。四是有助于认识当前社会的书籍。学生可以通过相关书目的阅读间接获取社会经验,增加对现实社会的感性认识,以便达到一步入社会便已具备基本的社会适应能力。为此便要求选择具体书目时,不能只把视野局限于经典著作之上,而是要与时俱进,将当前市面上影响力较大且能够较好反映社会现实的书目列入其中。比如近两年出版的《朱镕基讲话实录》。 (二)充分开展师生互动的系列读书活动,激励学生阅读积极性。在必读书制的实施过程中,不断创新活动内容和形式吸引学生,建立读书活动的创新机制直接关系到读书活动开展的效果。行政管理专业所在的学院或系部,要把必读书制度列入教学常规管理工作中。行政管理专业班级的辅导员要和教研室的教学工作配合起来。如以学年为单位递增性的规定每学年必读书的数量与书目。并要求学生参与必读书阅读考核,把考核计入总学分,以此来督促认真读书。与上述措施同等重要的是行政管理业必读书制度需要建立导师制。行政管理专业所在的学院或系部要组织一支各有专长并有一定教学经验的业务骨干教师组成导师组。从大学入学开始以班级为单位,以学生数8-10人为小组单位,分配1名导师,导师负责指导学生制订学年必读书阅读计划,并定期检查学生执行阅读计划和完成读书笔记的情况。班级小组之间在导师的带领下可以组织读书心得交流会、汇编学生论文集、组织多种形式的读书竞赛等活动,这可以让导师把细致地导读工作落实到每一名学生身上,有效地调动学生的阅读积极性,同时起到了其它措施无法相比的作用。 (三)创新建立考核机制,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必读书制度作为一种教学活动,必然要检查学生的阅读效果,进行必要的考核。从我们的实践看,最理想的状况是将必读书目融入到专业课程之中,由任课教师推荐1-2本可读性强的专业书籍,拿出部分时间对专业书籍的内容进行简要讲解,并将其作为平时作业或者其中考核计入平时成绩,这既能保证读书的效果,又能增强授课成效。为推动大学生阅读意识,培养阅读能力和提高综合素质,行政管理专业所在院系还以设立必读书认证小组。将必读书考核认证纳入毕业资格认证。学院和系部为了有效实施这项工作,并出台管理办法和相关条例。必读书认证小组负责设立必读书评价方法标准,确立必读书评价试题,管理必读书科目。可以创新运用科技技术,对必读书阅读实施考核。总之,作为行政管理专业必读书制,其考核本身就是个难题。我们必须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摸索,努力寻求较为合理的考核办法,使必读书制渐趋成熟。 作者:严苏桐单位:宿迁学院 行政管理学毕业论文:行政管理学教学问题研究 一、高职院校行政管理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方法单调。目前,高职院校行政管理学课堂教学主要的教学方法还是讲授法,即运用简练、准确、生动、形象的语言,对概念、原理和规律进行阐述,其信息量大、教学效率高、系统性强、适用范围广。但弊病是“呆板、单调,教师在课堂上唱独角戏,照本宣科,把教学大纲规定的知识内容单向地灌输给学生,这就是所谓“注入式”教学。”[1]因而导致学生渐渐丧失了学习这门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教学内容枯燥。行政管理学教学内容理论性很强,知识间的逻辑联系紧密。这种教材导致教学过程“并不十分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而往往都偏重于理论知识的灌输。”[2]教学内容形象性和生动性较差,缺乏灵活性,对学生持续性的新鲜感和满足感不够,易使学生产生学习懒惰心理,久而久之,教学过程中学生会感到死气沉沉,万马齐喑的气氛。同时,由于缺乏人性化管理能力培养,学生也缺乏对人性化管理的实践。 3.教学目标模糊。虽然高职院校是以就业为导向,但行政管理专业教学目标的就业方向往往不明确。教师不知道以掌握理论知识为重点还是以掌握实践技能为重点,导致学生学习过程中往往注重理论知识的记忆和背诵,而缺少实践技能的掌握。考核以理论知识的熟练掌握评价学习的效果,忽视实践技能的检验,导致学生理论知识强,而实践能力差。 二、高职院校行政管理学教学方法的探讨 1.革新教学方法。在教学方法改革的大潮中,讲授法仍然是教学中重要的方法之一,我们不应弃如敝屣,而应优化发展,教师可以激发学生兴趣,给学生营造一个宽松、民主的学习环境,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在教学中教师可通过捕捉身边的事物,创设情景,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同时,通过组织课外学习活动,让学生学习更为自主。不仅如此,利用学生年龄特征和课程实践性特点,还应该将教学从课内向课外延伸,如组织公司经营沙盘模拟赛、市场调查、信息等方式。同时,应加强实践教学法,目前“项目驱动,任务引领”式教学方法就是实践教学法的重要发展。应开展企业经营仿真决策训练,使学生运用所学基本管理理论和方法,对现代企业经营决策的进行实践性尝试。通过干任务、做项目,提高感性认识,增强理性理解,应与政府部门、企业等建立实习基地,让学去顶岗实习,亲身体验行政管理工作。邀请企业家来校讲课,安排学生和企业家交谈对话,使学生更加清楚企业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了解企业运作模式,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方向性。 2.改革教学内容。行政管理学是适应管理工作的实际特点而产生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很强的课程。首先,教师要分析教学内容,明确规定教学内容的范围、深度和揭示教学内容各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以保证达到教学最优化的内容效度。其次,教学内容要反映行政管理学研究领域的现实、热点问题,跟踪国、内外相关问题的发展,使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现象和实质。通过一个热点的分析,一个问题的讨论,激发学生理性的思考,促使学生深入的辩论。最后,教师有意识地让学生提前接受实践训练,加强实践教学,强化理论与实践的密切联系,使课堂应显现着生命的灵动。但作为高职院校的学生,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逻辑力、思维力有待提高,作为辅助、补充的教学方法不应过多,否则会使学生在处理实际问题时,难以锻炼和展示出自身的能力素质。 3.精细教学目标。确定合适、良好的教学目标是教学设计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近年来,教育部提出把工学结合作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人点。高职院校行政管理专业的教学目标是以就业为导向,强调的是知识理论的扎实性、操作能力的精确性和实践能力的熟练性,该教学目标当然是建筑在“以能力为本位”理念基础上,它充分体现了以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为目标,以实践技能训练为重点的现代职教特色。首先,职业教育从开始办学就要找准就业市场需求,按照“定单培养”的要求推动运行机制的改革,打造社会急需的职业技术人才。建立现代企业培训制度和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步伐。其次,职业教育强调以就业为目标教学理念赋予“能力”新内涵———知识的理解能力、实践操作技能和解决问题的工作能力,强调能力的全面性。最后,职业教育教学必须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和技术推广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实践操作技能的培养训练,强调职业知识、动手能力的完整性和操作技能的实践性,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 作者:谷俊单位: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 行政管理学毕业论文:行政管理学教学中新媒体的应用 越来越多的教师和学生都发现在行政管理学的实践教学中,教学模式机械、单一、枯燥无味、满堂灌、一言堂、教材内容脱离实际等问题,教师在上面讲,学生在下边做自己的事儿或者是玩手机,聊QQ、看网页、刷微博等等。传统行政管理学教学的方法皆为重教师讲授,学生被动记忆,无法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实际教学用常用的教学方法有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法、专题研讨教学法。这些教学方法不仅占用课时,而且也存在各自的局限性,以下重点分析讲授法、案例教学法和情景模拟教学法教学中的问题。最古老而传统并被应用最为广泛的教学方法就是讲授法,教师发挥主导性作用,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下面听。教师在短时间内系统地传授知识,但由于过分强调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没能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使学生的注意力容易分散。在这种教学过程中知识是单向流动的,学生对知识的被动记忆大于对知识的理解消化。 案例法在教学应用中要注意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所选案例要贴近我国现实,反映时代的特征,使学生感受到它的现实性,这有利于指导学生将来的工作实践,另外所选案例应摈弃那种一味运用国外案例的做法,因为国外案例受到其自身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特征。二是所选案例最好是一些为学生所熟知的组织或单位的案例,这样更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三是在案例教学中应注重引导学生思考,启发学生分析问题的思路,应使学生能够灵活运用基本的行政管理学的原理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但要是每个知识点都这样的案例并非易事,再者课堂时间非常有限,难保能在规定的课时完成教学任务。情景模拟法,先是在课堂上设置特定的工作情境,然后让学生扮演相应的角色,并在这样的情境下活动,体会工作中特定角色的感觉,提高学生的理解和实际操作能力。模拟教学在实践教学中进行的难度较大,因为要想使模拟教学取得满意的教学效果,必须要由具有政府工作经验的教师做指导,点评模拟的效果,指出模拟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据笔者了解,政府工作人员很少会参与到课堂中来指导教学,偶尔有之的表演课另当别论。 新媒体的特征和当代大学生的特质 现代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巨大进步,各种各样的新的传播媒介应运而生,并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普遍使用,使用最为广泛的有腾讯QQ、微博和腾讯微信。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信息显示,截至2011年6月,中国网民达到4.85亿,微博用户数量以高达208.9%的增幅,从2010年底的6311万增长到1.95亿;腾讯QQ使用人数超过3亿人;而腾讯微信突破2亿人。这些新传播媒体之所以受到大家的欢迎是因为它们省钱、方便、快捷、无障碍,它们借助电脑网络平台或智能手机消耗移动数据流量,每月花费是既定的,即使超过定额也只是补完超额的少量费用即可。调查显示,在校大学生使用腾讯QQ、微博、微信的比例分别为100%、87.1%、81.3%。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的快速发展和普遍使用,在这样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大学生表现出有别于其他时代大学生的特质,他们对网络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他们回到寝室立即打开电脑,出门必带手机,通过电脑或智能手机登陆互联网查找所需要的信息,在互联网上看电影、看小说、浏览新闻、逛论坛、聊QQ、刷微博、发微信等等。剧笔者调查显示,绝大部分学生拥有自己的电脑,特别是高年级的班级人人都拥有电脑,大一的新生拥有电脑的比例稍低高年级的,而手机普及率为100%,且都是智能手机。从使用电脑上网的时段看,晚上和凌晨上网所占的比例为46.9%;而使用手机上网的时间主要集中在离开寝室的时候,大部分是在教室一些乏味的学科或教学方法古板的老师的课上。调查显示,学生每月移动数据流量包的使用情况为每月包月的300M流量会使用掉87.7%。笔者的学生坦言,出门如果不带手机就会感觉没有安全感。 行政管理学教学中新媒体的应用思路探究 鉴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媒体在大学生中使用范围的广泛性,教师要充分利用好这个平台,开拓学生获取知识的新渠道,紧跟时代步伐,开放与学生沟通交流的平台。教师结合行政管理学学科专业特点,通过应用新媒体,把教学内容延伸到课堂之外,丰富学生获取知识的方法。有针对性的利用时政新闻为题材,结合行政管理学的相关原理,反应时效性的案例题材更能提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多角度为学生理解时政题材案例的问题,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下主要探讨微博和微课在行政管理学教学中的应用。微博是一个正在被广泛认可并逐步推广的教学平台。微博,简称微博客(MicroBlog),是一个集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交流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及其他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140字左右的文字信息,可实现即时分享。微博具有便捷性、原创性、背对脸的特点。现在各级机关政府部门都开设有自己的微博平台,并在微博上公布百姓关心的各种信息,这体现政务公开的时代特点,也为行政管理学的教学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教师关注政府部门的微博,从微博中获取信息并作为教学的案例题材,在转帖到教师自己的微博中,学生关注教师的微博,在教师的引导下在平台上进行讨论。学生在分析解决问题时可以通过网络查阅到与之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有针对性的理解案例题材的问题,有理有据的分析和解决问题。这样可以激起学生的兴趣,培养学生关心时事,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的习惯,体现出行政管理学专业学生的特质。当然也组建学科团队微博团队,一起为某一社会热点问题在平台上探讨。据文献记载,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副教授沈阳于2009年12月3日首次尝试采用微博客给学生上课,得到广大师生的认可、北京市委党校培训,微博列入教学课程等等成功案例表明引微博入教学的可行性。笔者一直在关注地方政府的微博,转发其他正规微博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在微博中提出问题供学生思考。在平时的课堂教学过程中经常使用时政题材作为教学的案例,在课堂上给学生讨论,学生参与度比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方式要高很多,既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又培养了他们的专业能力。 微课是一个正在各高校中兴起,并得到广泛认可的教学方式。微课,也称微型课,是指以视频为主要载体记录教师在课堂教育教学过程中围绕某个知识点或教学环节而开展的精彩教与学活动全过程。微课的核心组成内容是课堂教学视频(课例片段),是一种继承和发展传统教学中单一资源类型的教学案例、教学设计、教学课件、教学反思等教学资源的新型教学资源。微课具有教学时间较短、教学内容较少、资源容量较小、资源构成情景化的特点。微课的时长一般为5至8分钟,最长不宜超过10分钟。与传统每节课40或50分钟的教学课时相比,微课可谓之“微课例”或者“课例片段”。由于教学内容集中精简,主体突出,主要是学科知识点的教学,或者只是反映课堂中某个教学环节。微课视频和相关的配套辅助资源的总容量几十M左右,视频格式设置为支持网络在线播放的流媒体格式,便于师生在线观摩课例、查看教案、课件等辅助资源等,也可下载保存到终端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手机、MP4等)上实现移动学习,把学习场所扩大到教室之外。另外,微课选取的教学内容通常要求要主体突出、针对性强,内容完整。行政管理学学科主要是研究政府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活动规律的学科,个章节内容论题专一,针对性强。教师可以针对特定的教学内容,按照微课的要求设计各个环节的内容,用摄像机或数码相机拍摄,上传互联网上,供学生通过电脑或手机在线收看或下载收看,把学习专业知识的场所从教室按课时学习转移到课外,开拓学习的学习的渠道。 结语 在新媒体广泛应用的今天,高校教育的的方式也要紧跟时代步伐,结合新一代学子的特点,利用新媒体为教学服务。如何开创符合新时代大学生学习的方法和渠道,向学生提供独具行政管理学学科特色的学习资源,是高校教师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作者:卓宽单位:广西民族师范学院) 行政管理学毕业论文: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公共管理学的问题引起了行政管理学界的关注。其中一个基本问题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一种观点认为,从国外的研究情况来看,公共管理学就是行政管理学,两者的差别是由于翻译的不同而造成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是有区别的,二者不能等同。但这种差别何在?后者没有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笔者认为,在今天的中国探讨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不能仅仅以西方学者的观点为依据,而主要应根据中国目前的理论与实践来探讨。本文试图首先通过对公共部门的科学界定来确定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然后在此基础上探究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 一、关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区别 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然而这个整体又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人们可以对这些不同的部分给予不同的称谓,如社会团体、社会群体、社会部门等。其中,有关这些社会部门的分类,人们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运用不同的标准对之加以区分。例如,传统社会科学一般将整个社会部门分为政治部门、经济部门、文化教育部门、科学技术部门,等等。为了从更宏观上对社会部门进行分类,并有助于研究不同社会部门管理的规律,当代一些社会科学家将整个社会部门区分为三大部门:第一部门为政府组织,这是纯粹的公共部门;第二部门为工商企业,这是非公共部门,西方的一些学者将之称为私人部门;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之间的一些部门,这些部门非常复杂,有的更具有工商企业的特点但又不同于工商企业,往往被称为公共企业或公益企业;有的则更类似于或依赖于政府组织,往往被称为非政府公共机构。前者如在城市中由市政府投资兴办和经营的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等;后者如由政府投资兴办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非营利性的公共医疗机构以及类似于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中介组织等等。 政府作为所谓“纯粹的”公共部门,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政府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所说的公共事务包含了社会中除私人领域(按西方学者的观点,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一般属于私人投资领域,因而这方面的事务被划归于私人领域,属私人事务)以外的所有事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有些事情固然可以通过私人或私人组织来进行处理,小到个人的谈情说爱、结婚生子,大到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但是,还有很多事情是无法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来办理的。例如,人口的控制和管理、社会治安、大江大河的治理和维护、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公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国民素质的提高和智力开发,等等。有关这些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个超越私人或私人组织之外的公共组织来进行处理或加以管理。第二,政府组织用来从事公共管理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把这种权力称之为公共权力,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一是这种权力就其性质而言,它总是表现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某一个阶级的权力,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私人权力。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尽管皇帝把皇权当成自己的一种家族权力,但它实际上是代表整个封建地主阶级的,离开了它所代表的整个阶级,这种权力就不会存在了;在资本主义社会,政府组织的权力被宣称为是一种来自于全体公民的权力,尽管它实际上仍然是有产阶级的权力;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已经被写入了共和国的宪法。一句话,自从政府产生以来,几乎所有社会的政府组织的权力在性质上都是公共的,当然,由于社会性质的不同,在“公共”这一概念下所隐含的意义有所区别。第三,政府组织所掌握和运用的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我们知道,政府要通过行使其权力来实现其职能,必须以掌握一定的资源为前提。没有一定的人、财、物作基础,整个政府组织就无法运转起来。而在人、财、物等资源中,从政府控制的角度而言,对财源的控制又是非常基础的。政府组织的财政来源于全体公民的税收,因而其财政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财政。此外,政府所控制的国土、矿山、水利等重要资源,也是一种公共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就其本质而言,是为全民所共享的。第四,政府组织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是一种公共物品。这种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它不能单独提供给每一个人,而是自动提供给社会中的所有人。例如,国防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便是如此。一个国家的国防力量保卫着该国的全体居民,而不需要每一个人单独购买。因此,单个个人不会花钱也可能享受公共物品,即所谓的“搭便车”现象。这样,单个个人一般不会自己花钱来购买公共物品,这种物品只能由政府来购买或提供。第五,政府组织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政府组织是一种公共服务组织,从理念上讲,它应该把全体公民当成自己的服务对象,它不应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对于政府组织来说,凡是追求自己本组织、本部门利益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因此,政府应该是一种“公益人”而不应该是一种“自利人”。它应该也只能把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本组织、本部门的行为目标。在这里,公共利益应该理解为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当然,在一个存在着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社会里面,由于不同阶级之间、不同团体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而且这此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利益与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也可能发生冲突,因此,在政府如何对待社会共同利益的问题上也有一个哪个阶级、哪个团体的利益优先的问题,但这并不能因此否定政府组织行为以公共利益作为基本价值取向这一事实。 竞争性工商企业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投资主体,在西方国家主要是私人,因而其权益主要归私人所有。这表明,这类组织所控制的资源,实际上归企业的所有者所有,因而是一种非公共资源。当然,这里的私人不一定是某一个人,而可能是多个人的联合,但其产权是非常明确的,因而每个人所享有的权益也是非常明确的;在我国,国有资产也将逐步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在有些竞争性企业,虽然国有资产还占有很大比例,但已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实行自负盈亏,因而也正在逐步向真正的非公共部门过渡。第二,竞争性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一般属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私人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能够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够分别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个人,而且一般不会对他人产生外部效应。因此,个人对私人物品的消费是可计价的,这样的物品可以由私人自己购买,而不必由政府来提供;其价格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加以确定,而不必由政府来加以控制。第三,竞争性工商企业的行为价值取向是本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竞争性工商企业活动所遵循的是“经济人”原则,这种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自利人”原则,其目的是追求本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尽管企业必须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并在这个过程中创造出有益于整个社会的价值,但就其基本动机而言,为社会提供产品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这种经济人的实质正如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即《国富论》)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利己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1](第14页)。这就是经济学家眼中的“经济人”,这也是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特性。 以上分析表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间至少存在以下三点区别:一是在它们所占有的资源问题上,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所占有的是一种公共资源,公共权力也可以看成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而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的竞争性工商企业所占有的是一种产权明确的非公共资源。二是在它们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方面,政府组织所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则是一种私人化的产品。三是在它们的行为价值取向上,政府组织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而工商企业则往往以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 二、关于第三部门及其与公共部门的关系 第三部门即公共企业或非政府公共机构既不同于竞争性工商企业,也不同于政府组织,但又既与竞争性工商企业相联系,也与政府组织相联系。在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所著的《经济学》一书中有这样一道供讨论的问题:“思考一下一种从纯粹公共物品到纯粹私人物品序列是有用的。在一张纸上画出这种序列并用下面这些例子填上:纯粹私人、大部分私人、一半私人一半公共、大部分公共、纯粹公共。”[2](第1211页)这个问题表明,从私人物品到公共物品之间存在一个链条,并且这个链条又存在着由细(私)到粗(公)的变化。同样,在竞争性工商企业与政府组织之间也存在着一个链条,这个链条也是变化的,即第三部门由这样一个链条构成:公益性企业、公共事业、非政府公共机构。第一类组织即公益性企业,如城市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城市公共工程公司等。其基本特征是:一般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体,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物品,生产由政府垄断,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必要时由政府补贴。如果套用萨缪尔森等人的话来说,这类组织所生产的是大部分私人或一半私人一半公共的物品,其性质属于(竞争性)企业化倾向比较明显的准公共部门。第二类组织即公共事业,如公立幼儿园、小学、中学;公立高等院校;政府投资兴办的科学研究机构;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如老年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福利院等。这类机构的基本特征是:主要由政府投资,所需资金主要由财政提供,部分资金由其为社会服务所得收入予以补充;其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产品,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一般不实行企业化管理,政府对这些组织实行必要的行政管制,要求这些组织的活动优先体现政府的意图,甚至直接用来为实现政府的目标服务。这类组织所生产的物品或提供的服务,按萨缪尔森的说法,是大部分公共的。第三类组织即非政府公共机构,如中国妇女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等,这类组织活动所需的经费一般可能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妇女联合会等组织便是如此;也不一定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便是如此。但无论其经费是否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它的职能在很大意义上与政府相似,承担着很多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或公共服务工作。这类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基本上是纯粹公共的,至少也是大部分公共的。以上三类组织除了分别具有上述特征外,它们还有一个共同特征,这就是非营利性。当然由于这三类组织所具有的“公共性”程度的不同,它们所具有的“非营利性”程度也不同。一般说来,第一类组织还具有一定的“赢利”,即“非营利性”程度较低;第二类组织基本无“赢利”或只有少量“微利”,“非营利性”程度较高;第三类组织就其实质而言属于完全无“赢利”组织,因而是真正“非营利性”的。可见,从“营利性”这一特征来看,第三部门由从“少量赢利”组织到“微利”组织再到“无赢利”组织这一系列组织或部门构成。 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应该既包括“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也包括“准”公共部门即第三部门。第三部门之所以被归入公共部门,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第三部门主要是一些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其生产或活动的基本目标是公益性,即为公共利益服务,这与政府组织即“纯粹的”公共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第二,第三部门市场化程度较低或非市场化,其生产、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往往由政府实行控制或必要的行政管制,因此它与政府组织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甚至被当做政府组织用来实现其目标的一个重要工具。第三,第三部门为社会提供的产品也往往是一种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这与政府为社会所提供的物品是一致的,至少基本是一致的。第四,第三部门的投资主体或提供资源的主体也主要是政府。当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第三部门也应向私人资本开放,允许私人资本进入某些第三部门,毫无疑问这是对的,甚至是一种趋势。但私人资本在这些领域的投资不可能是完全市场化的,它必须受政府的高度控制,其产品或服务价格必须接受政府的行政管制。第五,第三部门的“非营利性”与政府组织以“公共利益”作为行为价值取向的目标或原则是一致的,即都是以一种“公益人”而非“经济人”的面貌出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三部门很难被归入私人企业部门或竞争性工商部门,尽管它不属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将它称之为“准”公共部门是合理的。 三、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及其与行政管理学之同异 什么是公共管理学?简单地说,就是研究公共部门管理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主要是研究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科学。既然公共部门既包括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又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因此,公共管理学不仅仅要研究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而且也要研究作为第三部门的公益企业和事业组织、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问题。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共同构成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 从上述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的观点看,公共管理学与目前我国学界所公认的行政管理学至少在研究范围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早在20世纪30年代,英语中的ublicAdministration一词就被译为“公共行政”,至80年代这一学科在我国恢复时,“公共行政”一词广泛地被“行政管理”所代替。在政府和学界的共同推动下,行政管理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被很快地发展起来。从那个时候起,我国的行政管理学就被定义为研究政府组织及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律的科学,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也就是说,从目前我国的实际状况看,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仅仅是政府组织自身的管理以及政府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至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即公益企业与事业组织的管理问题、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问题,则在行政管理学的视野之外。 据此,我们认为,仅就研究范围而言,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在以下方面是共同的:无论是行政管理学还是公共管理学都必须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把探讨政府组织如何高效率地运用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务或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作为自己的重要研究内容。因此,政府部门的组织问题、领导问题、决策问题、执行问题、监督问题及其管理过程中的规律性问题,既是行政管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公共管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探究,构成了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共性问题,也就是二者之间的相同点。 但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差别: 第一,公共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不仅仅是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问题,而且还应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仅仅限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仅就这一点而言,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就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前者的研究范围要大于后者的研究范围,或者说,前者所探讨的范围是后者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第二,公共管理学所研究的是“纯粹的”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管理过程中共有的规律性问题。在公共部门中,“纯粹的”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之间是存在着明显区别的,既然二者之间存在着区别,它们各自的管理方式及其规律也是有所不同的,也就是说,它们各自都有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研究这些特殊的管理方式和规律并不是公共管理学的任务,而是行政管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任务。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纯粹的”公共部门和“准”公共部门既然都是公共部门,因此,它们除了具有各自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外,还应有共同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研究各种公共部门所共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才是公共管理学的任务。由此看来,公共管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全部公共部门所共有的管理方式与管理规律,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则仅仅是“纯粹的”公共部门所特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第三,公共管理学所关注的是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它在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时,也是把政府组织当成一个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机构的,研究的重点是如何把政府机构自身管理好,以便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在公共管理学看来,包括政府组织在内的所有公共部门都是管理的客体,至于政府机构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地位,公共管理学则关心不多,而这一点正是行政管理学所十分强调的。行政管理学把政府机构既看成是管理的客体,又看成是管理的主体。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管理的客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把政府机构自身管理好;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管理的主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求政府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好。而在公共管理学的视野里,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一样,只是性质以及方式不同罢了。因此,公共管理学更强调公共部门自身的管理,而行政管理学则更强调公共部门(“纯粹的”公共部门)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这也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区别。 行政管理学毕业论文:公共管理学和行政管理学关系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公共管理学的新问题引起了行政管理学界的关注。其中一个基本新问题是:公共管理学和行政管理学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一种观点认为,从国外的探究情况来看,公共管理学就是行政管理学,两者的差别是由于翻译的不同而造成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共管理学和行政管理学是有区别的,二者不能等同。但这种差别何在?后者没有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笔者认为,在今天的中国探索公共管理学和行政管理学的关系,不能仅仅以西方学者的观点为依据,而主要应根据中国目前的理论和实践来探索。本文试图首先通过对公共部门的科学界定来确定公共管理学的探究范围,然后在此基础上探究公共管理学和行政管理学的关系。 一、有关“纯粹的”公共部门和“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区别 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然而这个整体又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人们可以对这些不同的部分给予不同的称谓,如社会团体、社会群体、社会部门等。其中,有关这些社会部门的分类,人们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运用不同的标准对之加以区分。例如,传统社会科学一般将整个社会部门分为政治部门、经济部门、文化教育部门、科学技术部门,等等。为了从更宏观上对社会部门进行分类,并有助于探究不同社会部门管理的规律,当代一些社会科学家将整个社会部门区分为三大部门:第一部门为政府组织,这是纯粹的公共部门;第二部门为工商企业,这是非公共部门,西方的一些学者将之称为私人部门;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组织和工商企业之间的一些部门,这些部门非常复杂,有的更具有工商企业的特征但又不同于工商企业,往往被称为公共企业或公益企业;有的则更类似于或依靠于政府组织,往往被称为非政府公共机构。前者如在城市中由市政府投资兴办和经营的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等;后者如由政府投资兴办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非营利性的公共医疗机构以及类似于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中介组织等等。 政府作为所谓“纯粹的”公共部门,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政府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所说的公共事务包含了社会中除私人领域(按西方学者的观点,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一般属于私人投资领域,因而这方面的事务被划归于私人领域,属私人事务)以外的所有事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有些事情固然可以通过私人或私人组织来进行处理,小到个人的谈情说爱、结婚生子,大到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但是,还有很多事情是无法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来办理的。例如,人口的控制和管理、社会治安、大江大河的治理和维护、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公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国民素质的提高和智力开发,等等。有关这些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个超越私人或私人组织之外的公共组织来进行处理或加以管理。 第二,政府组织用来从事公共管理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把这种权力称之为公共权力,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一是这种权力就其性质而言,它总是表现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某一个阶级的权力,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私人权力。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尽管皇帝把皇权当成自己的一种家族权力,但它实际上是代表整个封建地主阶级的,离开了它所代表的整个阶级,这种权力就不会存在了;在资本主义社会,政府组织的权力被宣称为是一种来自于全体公民的权力,尽管它实际上仍然是有产阶级的权力;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已经被写入了共和国的宪法。一句话,自从政府产生以来,几乎所有社会的政府组织的权力在性质上都是公共的,当然,由于社会性质的不同,在“公共”这一概念下所隐含的意义有所区别。 第三,政府组织所把握和运用的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我们知道,政府要通过行使其权力来实现其职能,必须以把握一定的资源为前提。没有一定的人、财、物作基础,整个政府组织就无法运转起来。而在人、财、物等资源中,从政府控制的角度而言,对财源的控制又是非常基础的。政府组织的财政来源于全体公民的税收,因而其财政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财政。此外,政府所控制的国土、矿山、水利等重要资源,也是一种公共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就其本质而言,是为全民所共享的。 第四,政府组织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是一种公共物品。这种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它不能单独提供给每一个人,而是自动提供给社会中的所有人。例如,国防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便是如此。一个国家的国防力量保卫着该国的全体居民,而不需要每一个人单独购买。因此,单个个人不会花钱也可能享受公共物品,即所谓的“搭便车”现象。这样,单个个人一般不会自己花钱来购买公共物品,这种物品只能由政府来购买或提供。 第五,政府组织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政府组织是一种公共服务组织,从理念上讲,它应该把全体公民当成自己的服务对象,它不应该有自己的非凡利益。对于政府组织来说,凡是追求自己本组织、本部门利益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因此,政府应该是一种“公益人”而不应该是一种“自利人”。它应该也只能把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本组织、本部门的行为目标。在这里,公共利益应该理解为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当然,在一个存在着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社会里面,由于不同阶级之间、不同团体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而且这此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利益和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也可能发生冲突,因此,在政府如何对待社会共同利益的新问题上也有一个哪个阶级、哪个团体的利益优先的新问题,但这并不能因此否定政府组织行为以公共利益作为基本价值取向这一事实。 竞争性工商企业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投资主体,在西方国家主要是私人,因而其权益主要归私人所有。这表明,这类组织所控制的资源,实际上归企业的所有者所有,因而是一种非公共资源。当然,这里的私人不一定是某一个人,而可能是多个人的联合,但其产权是非常明确的,因而每个人所享有的权益也是非常明确的;在我国,国有资产也将逐步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在有些竞争性企业,虽然国有资产还占有很大比例,但已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实行自负盈亏,因而也正在逐步向真正的非公共部门过渡。第二,竞争性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一般属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私人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能够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够分别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个人,而且一般不会对他人产生外部效应。因此,个人对私人物品的消费是可计价的,这样的物品可以由私人自己购买,而不必由政府来提供;其价格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加以确定,而不必由政府来加以控制。第三,竞争性工商企业的行为价值取向是本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竞争性工商企业活动所遵循的是“经济人”原则,这种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自利人”原则,其目的是追求本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尽管企业必须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并在这个过程中创造出有益于整个社会的价值,但就其基本动机而言,为社会提供产品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这种经济人的实质正如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闻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 的探究》(即《国富论》)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天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利己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1](第14页)。这就是经济学家眼中的“经济人”,这也是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特性。 以上分析表明,“纯粹的”公共部门和“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间至少存在以下三点区别:一是在它们所占有的资源新问题上,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所占有的是一种公共资源,公共权力也可以看成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而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的竞争性工商企业所占有的是一种产权明确的非公共资源。二是在它们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方面,政府组织所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则是一种私人化的产品。三是在它们的行为价值取向上,政府组织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而工商企业则往往以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 二、有关第三部门及其和公共部门的关系 第三部门即公共企业或非政府公共机构既不同于竞争性工商企业,也不同于政府组织,但又既和竞争性工商企业相联系,也和政府组织相联系。在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所著的《经济学》一书中有这样一道供讨论的新问题:“思索一下一种从纯粹公共物品到纯粹私人物品序列是有用的。在一张纸上画出这种序列并用下面这些例子填上:纯粹私人、大部分私人、一半私人一半公共、大部分公共、纯粹公共。”[2](第1211页)这个新问题表明,从私人物品到公共物品之间存在一个链条,并且这个链条又存在着由细(私)到粗(公)的变化。同样,在竞争性工商企业和政府组织之间也存在着一个链条,这个链条也是变化的,即第三部门由这样一个链条构成:公益性企业、公共事业、非政府公共机构。 第一类组织即公益性企业,如城市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城市公共工程公司等。其基本特征是:一般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体,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物品,生产由政府垄断,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必要时由政府补贴。假如套用萨缪尔森等人的话来说,这类组织所生产的是大部分私人或一半私人一半公共的物品,其性质属于(竞争性)企业化倾向比较明显的准公共部门。 第二类组织即公共事业,如公立幼儿园、小学、中学;公立高等院校;政府投资兴办的科学探究机构;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如老年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福利院等。这类机构的基本特征是:主要由政府投资,所需资金主要由财政提供,部分资金由其为社会服务所得收入予以补充;其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产品,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一般不实行企业化管理,政府对这些组织实行必要的行政管制,要求这些组织的活动优先体现政府的意图,甚至直接用来为实现政府的目标服务。这类组织所生产的物品或提供的服务,按萨缪尔森的说法,是大部分公共的。 第三类组织即非政府公共机构,如中国妇女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等,这类组织活动所需的经费一般可能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妇女联合会等组织便是如此;也不一定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便是如此。但无论其经费是否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它的职能在很大意义上和政府相似,承担着很多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或公共服务工作。这类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基本上是纯粹公共的,至少也是大部分公共的。 以上三类组织除了分别具有上述特征外,它们还有一个共同特征,这就是非营利性。当然由于这三类组织所具有的“公共性”程度的不同,它们所具有的“非营利性”程度也不同。一般说来,第一类组织还具有一定的“赢利”,即“非营利性”程度较低;第二类组织基本无“赢利”或只有少量“微利”,“非营利性”程度较高;第三类组织就其实质而言属于完全无“赢利”组织,因而是真正“非营利性”的。可见,从“营利性”这一特征来看,第三部门由从“少量赢利”组织到“微利”组织再到“无赢利”组织这一系列组织或部门构成。 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应该既包括“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也包括“准”公共部门即第三部门。第三部门之所以被归入公共部门,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第三部门主要是一些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其生产或活动的基本目标是公益性,即为公共利益服务,这和政府组织即“纯粹的”公共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第二,第三部门市场化程度较低或非市场化,其生产、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往往由政府实行控制或必要的行政管制,因此它和政府组织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甚至被当做政府组织用来实现其目标的一个重要工具。第三,第三部门为社会提供的产品也往往是一种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这和政府为社会所提供的物品是一致的,至少基本是一致的。第四,第三部门的投资主体或提供资源的主体也主要是政府。当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第三部门也应向私人资本开放,答应私人资本进入某些第三部门,毫无疑问这是对的,甚至是一种趋向。但私人资本在这些领域的投资不可能是完全市场化的,它必须受政府的高度控制,其产品或服务价格必须接受政府的行政管制。第五,第三部门的“非营利性”和政府组织以“公共利益”作为行为价值取向的目标或原则是一致的,即都是以一种“公益人”而非“经济人”的面貌出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三部门很难被归入私人企业部门或竞争性工商部门,尽管它不属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将它称之为“准”公共部门是合理的。 三、有关公共管理学的探究范围及其和行政管理学之同异 什么是公共管理学?简单地说,就是探究公共部门管理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主要是探究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科学。既然公共部门既包括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又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因此,公共管理学不仅仅要探究政府组织的管理新问题,而且也要探究作为第三部门的公益企业和事业组织、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新问题。政府组织的管理新问题和第三部门的管理新问题共同构成公共管理学的探究范围。 从上述有关公共管理学的探究范围的观点看,公共管理学和目前我国学界所公认的行政管理学至少在探究范围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早在20世纪30年代,英语中的PublicAdministration一词就被译为“公共行政”,至80年代这一学科在我国恢复时,“公共行政”一词广泛地被“行政管理”所代替。在政府和学界的共同推动下,行政管理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被很快地发展起来。从那个时候起,我国的行政管理学就被定义为探究政府组织及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律的科学,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也就是说,从目前我国的实际状况看,行政管理学的探究范围仅仅是政府组织自身的管理以及 政府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至于第三部门的管理新问题,即公益企业和事业组织的管理新问题、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新问题,则在行政管理学的视野之外。 据此,我们认为,仅就探究范围而言,行政管理学和公共管理学在以下方面是共同的:无论是行政管理学还是公共管理学都必须探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新问题,把探索政府组织如何高效率地运用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务或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作为自己的重要探究内容。因此,政府部门的组织新问题、领导新问题、决策新问题、执行新问题、监督新问题及其管理过程中的规律性新问题,既是行政管理学关注的重要新问题,也是公共管理学关注的重要新问题。对这些新问题的关注和探究,构成了行政管理学和公共管理学的共性新问题,也就是二者之间的相同点。 但是,公共管理学和行政管理学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差别: 第一,公共管理学的探究领域不仅仅是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新问题,而且还应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的管理及其规律性新问题,而行政管理学的探究领域仅仅限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性新问题。仅就这一点而言,公共管理学和行政管理学就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前者的探究范围要大于后者的探究范围,或者说,前者所探索的范围是后者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和行政管理学的探究范围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第二,公共管理学所探究的是“纯粹的”公共部门和“准”公共部门管理过程中共有的规律性新问题。在公共部门中,“纯粹的”公共部门和“准”公共部门之间是存在着明显区别的,既然二者之间存在着区别,它们各自的管理方式及其规律也是有所不同的,也就是说,它们各自都有非凡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探究这些非凡的管理方式和规律并不是公共管理学的任务,而是行政管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学等学科的探究任务。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纯粹的”公共部门和“准”公共部门既然都是公共部门,因此,它们除了具有各自非凡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外,还应有共同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探究各种公共部门所共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才是公共管理学的任务。由此看来,公共管理学的探究对象是全部公共部门所共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而行政管理学的探究对象则仅仅是“纯粹的”公共部门所特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和行政管理学的探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 第三,公共管理学所关注的是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它在探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时,也是把政府组织当成一个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机构的,探究的重点是如何把政府机构自身管理好,以便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在公共管理学看来,包括政府组织在内的所有公共部门都是管理的客体,至于政府机构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地位,公共管理学则关心不多,而这一点正是行政管理学所十分强调的。行政管理学把政府机构既看成是管理的客体,又看成是管理的主体。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管理的客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把政府机构自身管理好;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管理的主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求政府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好。而在公共管理学的视野里,政府组织和工商企业一样,只是性质以及方式不同罢了。因此,公共管理学更强调公共部门自身的管理,而行政管理学则更强调公共部门(“纯粹的”公共部门)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这也是公共管理学和行政管理学的区别。 行政管理学毕业论文: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公共管理学的问题引起了行政管理学界的关注。其中一个基本问题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一种观点认为,从国外的研究情况来看,公共管理学就是行政管理学,两者的差别是由于翻译的不同而造成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是有区别的,二者不能等同。但这种差别何在?后者没有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笔者认为,在今天的中国探讨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不能仅仅以西方学者的观点为依据,而主要应根据中国目前的理论与实践来探讨。本文试图首先通过对公共部门的科学界定来确定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然后在此基础上探究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 一、关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区别 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然而这个整体又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人们可以对这些不同的部分给予不同的称谓,如社会团体、社会群体、社会部门等。其中,有关这些社会部门的分类,人们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运用不同的标准对之加以区分。例如,传统社会科学一般将整个社会部门分为政治部门、经济部门、文化教育部门、科学技术部门,等等。为了从更宏观上对社会部门进行分类,并有助于研究不同社会部门管理的规律,当代一些社会科学家将整个社会部门区分为三大部门:第一部门为政府组织,这是纯粹的公共部门;第二部门为工商企业,这是非公共部门,西方的一些学者将之称为私人部门;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之间的一些部门,这些部门非常复杂,有的更具有工商企业的特点但又不同于工商企业,往往被称为公共企业或公益企业;有的则更类似于或依赖于政府组织,往往被称为非政府公共机构。前者如在城市中由市政府投资兴办和经营的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等;后者如由政府投资兴办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非营利性的公共医疗机构以及类似于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中介组织等等。 政府作为所谓“纯粹的”公共部门,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政府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所说的公共事务包含了社会中除私人领域(按西方学者的观点,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一般属于私人投资领域,因而这方面的事务被划归于私人领域,属私人事务)以外的所有事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有些事情固然可以通过私人或私人组织来进行处理,小到个人的谈情说爱、结婚生子,大到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但是,还有很多事情是无法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来办理的。例如,人口的控制和管理、社会治安、大江大河的治理和维护、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公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国民素质的提高和智力开发,等等。有关这些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个超越私人或私人组织之外的公共组织来进行处理或加以管理。第二,政府组织用来从事公共管理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把这种权力称之为公共权力,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一是这种权力就其性质而言,它总是表现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某一个阶级的权力,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私人权力。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尽管皇帝把皇权当成自己的一种家族权力,但它实际上是代表整个封建地主阶级的,离开了它所代表的整个阶级,这种权力就不会存在了;在资本主义社会,政府组织的权力被宣称为是一种来自于全体公民的权力,尽管它实际上仍然是有产阶级的权力;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已经被写入了共和国的宪法。一句话,自从政府产生以来,几乎所有社会的政府组织的权力在性质上都是公共的,当然,由于社会性质的不同,在“公共”这一概念下所隐含的意义有所区别。第三,政府组织所掌握和运用的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我们知道,政府要通过行使其权力来实现其职能,必须以掌握一定的资源为前提。没有一定的人、财、物作基础,整个政府组织就无法运转起来。而在人、财、物等资源中,从政府控制的角度而言,对财源的控制又是非常基础的。政府组织的财政来源于全体公民的税收,因而其财政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财政。此外,政府所控制的国土、矿山、水利等重要资源,也是一种公共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就其本质而言,是为全民所共享的。第四,政府组织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是一种公共物品。这种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它不能单独提供给每一个人,而是自动提供给社会中的所有人。例如,国防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便是如此。一个国家的国防力量保卫着该国的全体居民,而不需要每一个人单独购买。因此,单个个人不会花钱也可能享受公共物品,即所谓的“搭便车”现象。这样,单个个人一般不会自己花钱来购买公共物品,这种物品只能由政府来购买或提供。第五,政府组织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政府组织是一种公共服务组织,从理念上讲,它应该把全体公民当成自己的服务对象,它不应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对于政府组织来说,凡是追求自己本组织、本部门利益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因此,政府应该是一种“公益人”而不应该是一种“自利人”。它应该也只能把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本组织、本部门的行为目标。在这里,公共利益应该理解为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当然,在一个存在着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社会里面,由于不同阶级之间、不同团体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而且这此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利益与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也可能发生冲突,因此,在政府如何对待社会共同利益的问题上也有一个哪个阶级、哪个团体的利益优先的问题,但这并不能因此否定政府组织行为以公共利益作为基本价值取向这一事实。 竞争性工商企业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投资主体,在西方国家主要是私人,因而其权益主要归私人所有。这表明,这类组织所控制的资源,实际上归企业的所有者所有,因而是一种非公共资源。当然,这里的私人不一定是某一个人,而可能是多个人的联合,但其产权是非常明确的,因而每个人所享有的权益也是非常明确的;在我国,国有资产也将逐步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在有些竞争性企业,虽然国有资产还占有很大比例,但已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实行自负盈亏,因而也正在逐步向真正的非公共部门过渡。第二,竞争性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一般属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私人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能够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够分别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个人,而且一般不会对他人产生外部效应。因此,个人对私人物品的消费是可计价的,这样的物品可以由私人自己购买,而不必由政府来提供;其价格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加以确定,而不必由政府来加以控制。第三,竞争性工商企业的行为价值取向是本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竞争性工商企业活动所遵循的是“经济人”原则,这种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自利人”原则,其目的是追求本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尽管企业必须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并在这个过程中创造出有益于整个社会的价值,但就其基本动机而言,为社会提供产品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这种经济人的实质正如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即《国富论》)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利己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第14页)。这就是经济学家眼中的“经济人”,这也是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特性。 以上分析表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间至少存在以下三点区别:一是在它们所占有的资源问题上,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所占有的是一种公共资源,公共权力也可以看成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而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的竞争性工商企业所占有的是一种产权明确的非公共资源。二是在它们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方面,政府组织所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则是一种私人化的产品。三是在它们的行为价值取向上,政府组织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而工商企业则往往以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 二、关于第三部门及其与公共部门的关系 第三部门即公共企业或非政府公共机构既不同于竞争性工商企业,也不同于政府组织,但又既与竞争性工商企业相联系,也与政府组织相联系。在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所著的《经济学》一书中有这样一道供讨论的问题:“思考一下一种从纯粹公共物品到纯粹私人物品序列是有用的。在一张纸上画出这种序列并用下面这些例子填上:纯粹私人、大部分私人、一半私人一半公共、大部分公共、纯粹公共。”(第1211页)这个问题表明,从私人物品到公共物品之间存在一个链条,并且这个链条又存在着由细(私)到粗(公)的变化。同样,在竞争性工商企业与政府组织之间也存在着一个链条,这个链条也是变化的,即第三部门由这样一个链条构成:公益性企业、公共事业、非政府公共机构。第一类组织即公益性企业,如城市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城市公共工程公司等。其基本特征是:一般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体,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物品,生产由政府垄断,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必要时由政府补贴。如果套用萨缪尔森等人的话来说,这类组织所生产的是大部分私人或一半私人一半公共的物品,其性质属于(竞争性)企业化倾向比较明显的准公共部门。第二类组织即公共事业,如公立幼儿园、小学、中学;公立高等院校;政府投资兴办的科学研究机构;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如老年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福利院等。这类机构的基本特征是:主要由政府投资,所需资金主要由财政提供,部分资金由其为社会服务所得收入予以补充;其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产品,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一般不实行企业化管理,政府对这些组织实行必要的行政管制,要求这些组织的活动优先体现政府的意图,甚至直接用来为实现政府的目标服务。这类组织所生产的物品或提供的服务,按萨缪尔森的说法,是大部分公共的。第三类组织即非政府公共机构,如中国妇女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等,这类组织活动所需的经费一般可能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妇女联合会等组织便是如此;也不一定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便是如此。但无论其经费是否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它的职能在很大意义上与政府相似,承担着很多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或公共服务工作。这类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基本上是纯粹公共的,至少也是大部分公共的。以上三类组织除了分别具有上述特征外,它们还有一个共同特征,这就是非营利性。当然由于这三类组织所具有的“公共性”程度的不同,它们所具有的“非营利性”程度也不同。一般说来,第一类组织还具有一定的“赢利”,即“非营利性”程度较低;第二类组织基本无“赢利”或只有少量“微利”,“非营利性”程度较高;第三类组织就其实质而言属于完全无“赢利”组织,因而是真正“非营利性”的。可见,从“营利性”这一特征来看,第三部门由从“少量赢利”组织到“微利”组织再到“无赢利”组织这一系列组织或部门构成。 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应该既包括“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也包括“准”公共部门即第三部门。第三部门之所以被归入公共部门,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第三部门主要是一些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其生产或活动的基本目标是公益性,即为公共利益服务,这与政府组织即“纯粹的”公共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第二,第三部门市场化程度较低或非市场化,其生产、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往往由政府实行控制或必要的行政管制,因此它与政府组织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甚至被当做政府组织用来实现其目标的一个重要工具。第三,第三部门为社会提供的产品也往往是一种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这与政府为社会所提供的物品是一致的,至少基本是一致的。第四,第三部门的投资主体或提供资源的主体也主要是政府。当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第三部门也应向私人资本开放,允许私人资本进入某些第三部门,毫无疑问这是对的,甚至是一种趋势。但私人资本在这些领域的投资不可能是完全市场化的,它必须受政府的高度控制,其产品或服务价格必须接受政府的行政管制。第五,第三部门的“非营利性”与政府组织以“公共利益”作为行为价值取向的目标或原则是一致的,即都是以一种“公益人”而非“经济人”的面貌出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三部门很难被归入私人企业部门或竞争性工商部门,尽管它不属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将它称之为“准”公共部门是合理的。 三、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及其与行政管理学之同异 什么是公共管理学?简单地说,就是研究公共部门管理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主要是研究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科学。既然公共部门既包括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又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因此,公共管理学不仅仅要研究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而且也要研究作为第三部门的公益企业和事业组织、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问题。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共同构成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 从上述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的观点看,公共管理学与目前我国学界所公认的行政管理学至少在研究范围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早在20世纪30年代,英语中的PublicAdministration一词就被译为“公共行政”,至80年代这一学科在我国恢复时,“公共行政”一词广泛地被“行政管理”所代替。在政府和学界的共同推动下,行政管理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被很快地发展起来。从那个时候起,我国的行政管理学就被定义为研究政府组织及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律的科学,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也就是说,从目前我国的实际状况看,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仅仅是政府组织自身的管理以及政府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至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即公益企业与事业组织的管理问题、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问题,则在行政管理学的视野之外。 据此,我们认为,仅就研究范围而言,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在以下方面是共同的:无论是行政管理学还是公共管理学都必须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把探讨政府组织如何高效率地运用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务或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作为自己的重要研究内容。因此,政府部门的组织问题、领导问题、决策问题、执行问题、监督问题及其管理过程中 的规律性问题,既是行政管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公共管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探究,构成了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共性问题,也就是二者之间的相同点。 但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差别: 第一,公共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不仅仅是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问题,而且还应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仅仅限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仅就这一点而言,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就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前者的研究范围要大于后者的研究范围,或者说,前者所探讨的范围是后者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第二,公共管理学所研究的是“纯粹的”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管理过程中共有的规律性问题。在公共部门中,“纯粹的”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之间是存在着明显区别的,既然二者之间存在着区别,它们各自的管理方式及其规律也是有所不同的,也就是说,它们各自都有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研究这些特殊的管理方式和规律并不是公共管理学的任务,而是行政管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任务。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纯粹的”公共部门和“准”公共部门既然都是公共部门,因此,它们除了具有各自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外,还应有共同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研究各种公共部门所共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才是公共管理学的任务。由此看来,公共管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全部公共部门所共有的管理方式与管理规律,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则仅仅是“纯粹的”公共部门所特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第三,公共管理学所关注的是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它在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时,也是把政府组织当成一个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机构的,研究的重点是如何把政府机构自身管理好,以便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在公共管理学看来,包括政府组织在内的所有公共部门都是管理的客体,至于政府机构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地位,公共管理学则关心不多,而这一点正是行政管理学所十分强调的。行政管理学把政府机构既看成是管理的客体,又看成是管理的主体。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管理的客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把政府机构自身管理好;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管理的主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求政府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好。而在公共管理学的视野里,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一样,只是性质以及方式不同罢了。因此,公共管理学更强调公共部门自身的管理,而行政管理学则更强调公共部门(“纯粹的”公共部门)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这也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区别。 行政管理学毕业论文: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关系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公共管理学的问题引起了行政管理学界的关注。其中一个基本问题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一种观点认为,从国外的研究情况来看,公共管理学就是行政管理学,两者的差别是由于翻译的不同而造成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是有区别的,二者不能等同。但这种差别何在?后者没有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笔者认为,在今天的中国探讨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不能仅仅以西方学者的观点为依据,而主要应根据中国目前的理论与实践来探讨。本文试图首先通过对公共部门的科学界定来确定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然后在此基础上探究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 一、关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区别 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然而这个整体又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人们可以对这些不同的部分给予不同的称谓,如社会团体、社会群体、社会部门等。其中,有关这些社会部门的分类,人们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运用不同的标准对之加以区分。例如,传统社会科学一般将整个社会部门分为政治部门、经济部门、文化教育部门、科学技术部门,等等。为了从更宏观上对社会部门进行分类,并有助于研究不同社会部门管理的规律,当代一些社会科学家将整个社会部门区分为三大部门:第一部门为政府组织,这是纯粹的公共部门;第二部门为工商企业,这是非公共部门,西方的一些学者将之称为私人部门;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之间的一些部门,这些部门非常复杂,有的更具有工商企业的特点但又不同于工商企业,往往被称为公共企业或公益企业;有的则更类似于或依赖于政府组织,往往被称为非政府公共机构。前者如在城市中由市政府投资兴办和经营的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等;后者如由政府投资兴办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非营利性的公共医疗机构以及类似于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中介组织等等。 政府作为所谓“纯粹的”公共部门,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政府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所说的公共事务包含了社会中除私人领域(按西方学者的观点,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一般属于私人投资领域,因而这方面的事务被划归于私人领域,属私人事务)以外的所有事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有些事情固然可以通过私人或私人组织来进行处理,小到个人的谈情说爱、结婚生子,大到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但是,还有很多事情是无法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来办理的。例如,人口的控制和管理、社会治安、大江大河的治理和维护、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公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国民素质的提高和智力开发,等等。有关这些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个超越私人或私人组织之外的公共组织来进行处理或加以管理。第二,政府组织用来从事公共管理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把这种权力称之为公共权力,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一是这种权力就其性质而言,它总是表现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某一个阶级的权力,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私人权力。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尽管皇帝把皇权当成自己的一种家族权力,但它实际上是代表整个封建地主阶级的,离开了它所代表的整个阶级,这种权力就不会存在了;在资本主义社会,政府组织的权力被宣称为是一种来自于全体公民的权力,尽管它实际上仍然是有产阶级的权力;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已经被写入了共和国的宪法。一句话,自从政府产生以来,几乎所有社会的政府组织的权力在性质上都是公共的,当然,由于社会性质的不同,在“公共”这一概念下所隐含的意义有所区别。第三,政府组织所掌握和运用的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我们知道,政府要通过行使其权力来实现其职能,必须以掌握一定的资源为前提。没有一定的人、财、物作基础,整个政府组织就无法运转起来。而在人、财、物等资源中,从政府控制的角度而言,对财源的控制又是非常基础的。政府组织的财政来源于全体公民的税收,因而其财政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财政。此外,政府所控制的国土、矿山、水利等重要资源,也是一种公共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就其本质而言,是为全民所共享的。第四,政府组织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是一种公共物品。这种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它不能单独提供给每一个人,而是自动提供给社会中的所有人。例如,国防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便是如此。一个国家的国防力量保卫着该国的全体居民,而不需要每一个人单独购买。因此,单个个人不会花钱也可能享受公共物品,即所谓的“搭便车”现象。这样,单个个人一般不会自己花钱来购买公共物品,这种物品只能由政府来购买或提供。第五,政府组织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政府组织是一种公共服务组织,从理念上讲,它应该把全体公民当成自己的服务对象,它不应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对于政府组织来说,凡是追求自己本组织、本部门利益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因此,政府应该是一种“公益人”而不应该是一种“自利人”。它应该也只能把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本组织、本部门的行为目标。在这里,公共利益应该理解为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当然,在一个存在着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社会里面,由于不同阶级之间、不同团体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而且这此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利益与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也可能发生冲突,因此,在政府如何对待社会共同利益的问题上也有一个哪个阶级、哪个团体的利益优先的问题,但这并不能因此否定政府组织行为以公共利益作为基本价值取向这一事实。 竞争性工商企业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投资主体,在西方国家主要是私人,因而其权益主要归私人所有。这表明,这类组织所控制的资源,实际上归企业的所有者所有,因而是一种非公共资源。当然,这里的私人不一定是某一个人,而可能是多个人的联合,但其产权是非常明确的,因而每个人所享有的权益也是非常明确的;在我国,国有资产也将逐步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在有些竞争性企业,虽然国有资产还占有很大比例,但已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实行自负盈亏,因而也正在逐步向真正的非公共部门过渡。第二,竞争性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一般属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私人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能够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够分别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个人,而且一般不会对他人产生外部效应。因此,个人对私人物品的消费是可计价的,这样的物品可以由私人自己购买,而不必由政府来提供;其价格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加以确定,而不必由政府来加以控制。第三,竞争性工商企业的行为价值取向是本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竞争性工商企业活动所遵循的是“经济人”原则,这种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自利人”原则,其目的是追求本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尽管企业必须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并在这个过程中创造出有益于整个社会的价值,但就其基本动机而言,为社会提供产品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这种经济人的实质正如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即《国富论》)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利己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1](第14页)。这就是经济学家眼中的“经济人”,这也是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特性。 以上分析表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间至少存在以下三点区别:一是在它们所占有的资源问题上,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所占有的是一种公共资源,公共权力也可以看成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而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的竞争性工商企业所占有的是一种产权明确的非公共资源。二是在它们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方面,政府组织所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则是一种私人化的产品。三是在它们的行为价值取向上,政府组织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而工商企业则往往以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 二、关于第三部门及其与公共部门的关系 第三部门即公共企业或非政府公共机构既不同于竞争性工商企业,也不同于政府组织,但又既与竞争性工商企业相联系,也与政府组织相联系。在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所著的《经济学》一书中有这样一道供讨论的问题:“思考一下一种从纯粹公共物品到纯粹私人物品序列是有用的。在一张纸上画出这种序列并用下面这些例子填上:纯粹私人、大部分私人、一半私人一半公共、大部分公共、纯粹公共。”[2](第1211页)这个问题表明,从私人物品到公共物品之间存在一个链条,并且这个链条又存在着由细(私)到粗(公)的变化。同样,在竞争性工商企业与政府组织之间也存在着一个链条,这个链条也是变化的,即第三部门由这样一个链条构成:公益性企业、公共事业、非政府公共机构。第一类组织即公益性企业,如城市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城市公共工程公司等。其基本特征是:一般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体,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物品,生产由政府垄断,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必要时由政府补贴。如果套用萨缪尔森等人的话来说,这类组织所生产的是大部分私人或一半私人一半公共的物品,其性质属于(竞争性)企业化倾向比较明显的准公共部门。第二类组织即公共事业,如公立幼儿园、小学、中学;公立高等院校;政府投资兴办的科学研究机构;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如老年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福利院等。这类机构的基本特征是:主要由政府投资,所需资金主要由财政提供,部分资金由其为社会服务所得收入予以补充;其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产品,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一般不实行企业化管理,政府对这些组织实行必要的行政管制,要求这些组织的活动优先体现政府的意图,甚至直接用来为实现政府的目标服务。这类组织所生产的物品或提供的服务,按萨缪尔森的说法,是大部分公共的。第三类组织即非政府公共机构,如中国妇女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等,这类组织活动所需的经费一般可能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妇女联合会等组织便是如此;也不一定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便是如此。但无论其经费是否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它的职能在很大意义上与政府相似,承担着很多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或公共服务工作。这类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基本上是纯粹公共的,至少也是大部分公共的。以上三类组织除了分别具有上述特征外,它们还有一个共同特征,这就是非营利性。当然由于这三类组织所具有的“公共性”程度的不同,它们所具有的“非营利性”程度也不同。一般说来,第一类组织还具有一定的“赢利”,即“非营利性”程度较低;第二类组织基本无“赢利”或只有少量“微利”,“非营利性”程度较高;第三类组织就其实质而言属于完全无“赢利”组织,因而是真正“非营利性”的。可见,从“营利性”这一特征来看,第三部门由从“少量赢利”组织到“微利”组织再到“无赢利”组织这一系列组织或部门构成。 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应该既包括“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也包括“准”公共部门即第三部门。第三部门之所以被归入公共部门,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第三部门主要是一些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其生产或活动的基本目标是公益性,即为公共利益服务,这与政府组织即“纯粹的”公共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第二,第三部门市场化程度较低或非市场化,其生产、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往往由政府实行控制或必要的行政管制,因此它与政府组织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甚至被当做政府组织用来实现其目标的一个重要工具。第三,第三部门为社会提供的产品也往往是一种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这与政府为社会所提供的物品是一致的,至少基本是一致的。第四,第三部门的投资主体或提供资源的主体也主要是政府。当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第三部门也应向私人资本开放,允许私人资本进入某些第三部门,毫无疑问这是对的,甚至是一种趋势。但私人资本在这些领域的投资不可能是完全市场化的,它必须受政府的高度控制,其产品或服务价格必须接受政府的行政管制。第五,第三部门的“非营利性”与政府组织以“公共利益”作为行为价值取向的目标或原则是一致的,即都是以一种“公益人”而非“经济人”的面貌出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三部门很难被归入私人企业部门或竞争性工商部门,尽管它不属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将它称之为“准”公共部门是合理的。 三、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及其与行政管理学之同异 什么是公共管理学?简单地说,就是研究公共部门管理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主要是研究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科学。既然公共部门既包括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又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因此,公共管理学不仅仅要研究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而且也要研究作为第三部门的公益企业和事业组织、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问题。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共同构成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 从上述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的观点看,公共管理学与目前我国学界所公认的行政管理学至少在研究范围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早在20世纪30年代,英语中的PublicAdministration一词就被译为“公共行政”,至80年代这一学科在我国恢复时,“公共行政”一词广泛地被“行政管理”所代替。在政府和学界的共同推动下,行政管理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被很快地发展起来。从那个时候起,我国的行政管理学就被定义为研究政府组织及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律的科学,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也就是说,从目前我国的实际状况看,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仅仅是政府组织自身的管理以及政府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至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即公益企业与事业组织的管理问题、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问题,则在行政管理学的视野之外。 据此,我们认为,仅就研究范围而言,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在以下方面是共同的:无论是行政管理学还是公共管理学都必须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把探讨政府组织如何高效率地运用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务或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作为自己的重要研究内容。因此,政府部门的组织问题、领导问题、决策问题、执行问题、监督问题及其管理过程中的规律性问题,既是行政管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公共管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探究,构成了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共性问题,也就是二者之间的相同点。 但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差别: 第一,公共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不仅仅是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问题,而且还应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仅仅限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仅就这一点而言,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就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前者的研究范围要大于后者的研究范围,或者说,前者所探讨的范围是后者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第二,公共管理学所研究的是“纯粹的”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管理过程中共有的规律性问题。在公共部门中,“纯粹的”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之间是存在着明显区别的,既然二者之间存在着区别,它们各自的管理方式及其规律也是有所不同的,也就是说,它们各自都有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研究这些特殊的管理方式和规律并不是公共管理学的任务,而是行政管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任务。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纯粹的”公共部门和“准”公共部门既然都是公共部门,因此,它们除了具有各自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外,还应有共同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研究各种公共部门所共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才是公共管理学的任务。由此看来,公共管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全部公共部门所共有的管理方式与管理规律,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则仅仅是“纯粹的”公共部门所特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第三,公共管理学所关注的是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它在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时,也是把政府组织当成一个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机构的,研究的重点是如何把政府机构自身管理好,以便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在公共管理学看来,包括政府组织在内的所有公共部门都是管理的客体,至于政府机构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地位,公共管理学则关心不多,而这一点正是行政管理学所十分强调的。行政管理学把政府机构既看成是管理的客体,又看成是管理的主体。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管理的客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把政府机构自身管理好;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管理的主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求政府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好。而在公共管理学的视野里,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一样,只是性质以及方式不同罢了。因此,公共管理学更强调公共部门自身的管理,而行政管理学则更强调公共部门(“纯粹的”公共部门)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这也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区别。 行政管理学毕业论文:翻转课堂在行政管理学教学中的运用 摘要:翻转课堂是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它将传统教学模式下知识的传授与内化过程进行调整,转变了教师和学生的角色,提高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将翻转课堂引入行政管理学课程的教学中,能够优化该课程的教学过程,利于学生对知识的内化吸收。翻转课堂在该课程教学中的应用需要从课前教学资源准备、课堂教学活动以及课后反思这几个阶段进行探析,从而更有效的发挥翻转课堂在该课程教学中的作用。 关键词:翻转课堂;行政管理学;教学模式 教育的基本功能是促进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现代高等学校一般具备培养专门人才、发展科学以及提供社会服务三种功能,培养人才则是其中最基本的职能。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学生们通过互联网能够获取大量的信息和学习资源。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对传统教学模式进行创新,将网络技术运用到高校人才培养中,从而创新高校人才的培养模式,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是高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需要探索的。行政管理专业原为法学门类政治学一级学科的行政学专业,后由于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的调整,教育部将该专业归入至新设置的管理学门类,成为公共管理的一级学科,并将原来的行政学更名为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科调整则意味着该专业的培养模式从传统的理论型转向应用型,这就要求行政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要进行创新,同时也需要不断更新教学方式。翻转课堂正在信息化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对课堂教学进行的创新。翻转课堂这一概念源于2011年SalmanKhan的演讲报告,加拿大《环球邮报》将其评为影响课堂教学的重大技术变革。在高校的教学过程中,行政管理学是行政管理专业的基础课,因其内容枯燥,学生的学习兴趣不高、教学效果差等问题常常困扰着教师。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翻转课堂引入到该课程的教学中,从而改变教学的理念和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以及教师的教学效果。 一、翻转课堂的内涵及特点 翻转课堂译自“FlippedClassroom”或“InvertedClassroom”,指将课堂内外的学习任务进行调整,即教师将课堂教学内容用录屏软件等工具进行视频录制,在课前发给学生,由学生自主学习,把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而课堂时间则供学生与教师互动交流、查漏补缺,同时通过对相关问题的讨论帮助学生更好的掌握知识,从而实现知识的内化。翻转课堂与传统教学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翻转课堂改变了学生与教师的角色,实现了学生学习的个性化。传统的教学模式下,课堂上由教师对学生进行知识的传授,学生学习的过程则相对被动。学生在翻转课堂下可以自主选择学习的时间、地点,调整学习的内容,并可以充分利用课堂时间以与同学、教师进行交流互动,对自己学习的内容进行查漏补缺。因此,教师则成为学习的促进者,学生转变为主动的学习者,当学生需要帮助的时候,教师则会提供必要的支持。第二,翻转课堂对课堂时间进行重新分配,增加了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在传统课堂上,教师既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讲授教学内容,同时又需要留有足够的时间来与学生交流互动。翻转课堂将知识讲授的过程放在课下,有学生自主完成进行,课堂则成为教师引导学生进行问题探究的过程,从而增加了学生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交流互动。第三,翻转课堂转变了传统教学的学习结构。学生学习由“知识传递”与“吸收内化”两个阶段组成,两个阶段中知识的“吸收内化”是学生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阶段。传统教学模式下课堂时间主要是进行“知识传递”,而“吸收内化”阶段则在课后由学生单独完成,这常会给学生带来一定的困难。翻转课堂则将“知识传递”阶段放在课前进行,由学生自主完成,“吸收内化”则在课堂上通过学生与教师的交流互动来完成。教师能够事先了解学生遇到的困难,使教师的指导就更加具备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助于学生掌握知识。 二、翻转课堂在行政管理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行政管理学是行政管理专业的基础课之一,该课程主要是培植学生行政管理方面的理论功底,使学生具备一定专业意识,同时促使学生逐步形成运用理论知识解决有关行政管理领域问题的能力。在传统模式下,教师教授为主,学生被动接受的角色设置,使原本以理论为主且课程内容相对枯燥的行政管理学更难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课堂上,教师将课本内容转化为课件直接呈现给学生,学生则被动的接受,学习效果不甚理想。而该课程理论知识的学习对于学生来说难度并不大,那么则可利用翻转课堂让学生先自行学习理论知识,使学生变被动为主动,调动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学生是否理解和掌握理论知识体现在其能否运用相应的理论分析实际问题。行政管理学是专业基础课,学生对理论知识处在需要理解和掌握的阶段,并不能有效的独立分析案例。那么在翻转课堂下,教师和学生就具备充分的时间对相应的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教师则可以通过引导学生分析案例,从而帮助学生实现理论知识的内化。因此,对于该课程,可以利用翻转课堂,调动学生学习兴趣并帮助学生有效的吸收知识,从而提高教学效果。下面将从课前教学资源的准备、课堂教学活动和课后教学效果检验三个方面,探析翻转课堂在行政管理学教学中的应用。 (一)课前教学资源准备。翻转课堂使得原本的教学顺序颠倒,课堂内容置于课前,由学生自主完成,那么教师则应提供课前的教学资源。首先,行政管理学的教学内容多、知识点多。虽然国内关于该课程的教科书种类繁多,但基本上都将行政管理学的内容分为三大部分———行政原理、行政过程以及法制行政。教师应根据这些内容的难易程度以及授课学生的基础、状态来决定哪些知识点适合利用翻转课堂来进行教学。其次,教师需设定明确而具体的学习目标。最后,教师根据设定好的教学目标制作教学视频,并通过教学资源平台将其提供给学生。教师还可利用网络丰富的教育资源,如慕课等,根据课程的需要将相关的资源整合到教学资源平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扩展学生行政管理专业的学术视野。 (二)课堂教学活动。翻转课堂下课堂教学活动其实可以理解为问题解决环节,教师收集学生的问题,与学生进行探讨,学生间也可以相互讨论。在此阶段,教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引入生活中的案例,引导学生利用理论知识进行分析。这一过程能够帮助学生完成知识的内化吸收,因为在学生自主学习阶段获得的知识属于“前概念”,其中会有些理解不到位或错误的地方,经过课堂上的讨论后获得知识属于“正概念”,也就是对“前概念”进行了纠正,“前概念”经与他人讨论交流后形成,记忆会比较深刻,故而进一步内化了知识。教师与学生间充分的讨论还有利于培养学生形成观察、思考、分析和解决有关行政管理领域问题的能力。 (三)课后反思。教学反思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与传统教学模式不同的是,反思主体不仅仅是教师,学生也要进行反思。教师通过教学反思,总结教学中的问题,从而提高翻转课堂教学的效果。学生通过反思可以帮助其进一步深化对知识的理解。教师可以让学生在教学资源平台上发表自己的学习反思,以利于学生之间相互学习。同时,教师通过学生反思的内容可以进一步优化教学方案。 三、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应用需注意的问题 (一)教师需重视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考核。翻转课堂强调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并且需要学生具备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而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层次不齐,为了能够使翻转课堂有效地实施并充分发挥它的作用,避免出现学生在课前不学习而教师也不知晓的情况,教师应该应该重视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考核,从而对学生学习起到监督和激励的作用。这一方面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的了解,也是对学生的自主学习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 (二)教师需注重提高自身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传统教学模式下教师上课主要利用板书,或者将教学内容以课件形式展示出来,翻转课堂则需要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录制教学视频。教学视频的制作则考验了教师对现代信息技术的掌握。教学视频的制作与简单的教师讲课时的视频录制不同,教学视频的制作需要运用多种技术和软件,同时也需具备掌握录制视频的技巧。这些都对教师提出了一定的挑战,教师应注重提高自身对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 (三)学校需为翻转课堂的实施提供教学平台。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持是翻转课堂能够实现的基础,最主要的则是需搭建一个网络教学平台,教师教学资源、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学习过程中的互动交流以及课后反思等都需要在这个平台上进行。教学平台的建设不仅为行政管理学翻转课堂的实施提供技术保障,也是为其他学科开展翻转课堂提供便利,并且还为多学科间的交流提供了平台。 作者:张璞玉 单位:上海杉达学院 行政管理学毕业论文:案例教学法在行政管理学科教学中的应用 摘要:行政管理的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要求其教学要注重实践性和应用性,而案例教学能帮助学生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因此,这种授课方法正越来越受到关注。目前,我国行政管理学科的案例教学还存在一些问题,文章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从教师、学生、案例三方面着手,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行政管理;案例教学;教学方法 行政管理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教学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行政管理应用型人才。这就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理论性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应用性的实践能力。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性、互动性的教学方法,教师通过案例模拟真实场景,帮助学生提高应用能力,积累实践经验。因此,开设行政管理专业的高校应加强对这一学科案例教学的重视,加大对于案例教学的投入,这是培养行政管理创新型、应用型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案例教学在行政管理学科教学中的意义 与传统的理论授课模式相对应,案例教学方法特别注重师生之间的互动,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通常,案例教学需要教师课前精心准备,搜集相关案例,在课堂上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引导学生参与分析案例中的问题。在这之中,各种思想和观点的交汇与碰撞能激发学生的创新性思维,开拓他们的视野,帮助他们将所学到的专业知识运用于特定的行政管理的案例场景中,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行政管理学科教学中,案例教学的意义在于: (一)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 在传统的理论授课模式中,学生是知识的被动接收者,而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是知识的主动探索者。案例教学要求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配合教师的教学活动,用心思考,并将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学生通过教师提供的案例,融入特定的情境与角色,大胆想象、独立分析,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得到激活,学习热情大大增强,从“被动学”转变为“主动学”。 (二)有利于提升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 行政管理专业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在该专业的学科教学中,创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非常重要。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通过一个个形象生动的案例,为学生创造出特定的行政管理场景,学生在模拟的案例情景中,运用学到的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最终使自身的专业技能得到提升。 (三)是传统教学方法的有益补充 传统的理论教学方法是学科教学的基础,但单纯的理论教学存在着机械、枯燥的弊端,无法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法作为传统理论教学方法的补充,可以促进学生主动学习,增强学习的兴趣,也有利于师生之间的交流互动,增进师生沟通,提升教学效果,提高学生学习的效率。 二、行政管理学科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案例教学对于高校行政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学科的发展意义深远,但由于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校中实施的时间不长,在现实教学中,还面临着一些困难,教师、学生、案例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 (一)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主动性不足 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发言,针对具体案例,大胆发表自己的看法及观点。然而长期以来的应试思维模式使学生不愿主动学习,不愿参与讨论,认为教学仅仅是教师的事情,与学生无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课堂教学的效果。除了传统思维模式、教育模式的束缚,现有的考试制度、考核标准、评分体系中与案例教学关系不大,这导致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不足,配合度不高。 (二)教师缺乏案例教学的技能与经验 以往,高校从事行政管理专业教学的教师大多缺少行政管理实务技能的培训,“重理论、轻应用”的传统使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的过程中,面临着教学能力不足的问题。从课前案例的选编到课中组织学生参与讨论,再到课后总结学生反馈,进行教学反思,在整个案例教学过程中,需要教师具有较高的甄别、编辑、组织以及协调能力,尤其教师对课堂要有很强的把控性,要具备丰富的案例教学经验,否则可能会出现“冷场”或“混乱”的两个极端场景。总之,在案例教学的技能与经验方面,我国从事行政管理专业教学的高校教师还需加强。 (三)案例库的建设与更新滞后 我国行政管理专业的教学案例有很大一部分是上世纪80、90年代编写的,这些案例已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变化与学科自身的发展。而且,我国行政管理的案例教学跟国外相比,起步较晚,因此,本土案例在数量与质量上都存在着不足,主要靠引进西方国家的典型案例来缓解我们本土案例缺乏的现状。然而,我国在政治体制与文化背景上,较西方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引进的这些国外案例,在适用性与实用性上还需考量。因此,在行政管理专业的案例教学中,如何引入并设计大量贴近现实、适应社会发展、实用价值强的本土案例,丰富行政管理专业的教学案例资源,是案例教学所面临的难点。 三、行政管理专业案例教学的改进对策 针对以上列举的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专业案例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要从教师、学生、案例三方面着手,推动案例教学的有效实施。 (一)加强对教师案例教学技能的培训 教师是案例教学最终的实施者和组织者,教师的专业素质与教学技能直接影响着案例教学的效果。案例教学鼓励学生积极思考、自由讨论、独立分析案例中的问题,表面上教师似乎轻松了,实际上是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课前、课中、课后三个环节中,课前教师要选择、甄别合适的案例,课中要引导学生思考,组织学生讨论,课后还要收集学生的反馈,不断完善案例教学的效果。因此,为了保证行政管理专业案例教学的顺利实施,加强对于教师案例教学技能的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关于案例教学技能的培训形式可以多样化,比如举办讲座、研讨会、课堂观摩等,鼓励专职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挂职锻炼或调研,增长行政管理的实践经验,建立案例教学教师的定期交流制度,使教师通过各种形式不断提高案例教学的技能,从而提升教学效果。 (二)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 案例教学需要学生的主动参与,学生要自发参与到案例教学活动的全过程中去。课前,需要学生做好预习工作,阅读和分析教师提供的案例,查找相关资料;课中,学生要积极参与到讨论中来,这是学生参与的关键,独立思考、积极讨论是案例教学的特点,这不同于我们以往的理论授课,学生只听不说,课堂气氛沉闷;课后,学生要积极总结和思考,撰写案例报告与总结,这种总结和反思有利于巩固学习到的理论知识,进而提升自身的水平和综合素质。总之,无论是课前、课中和还是课后,都需要学生拥有主动参与的热情,变“被动学”为“主动学”,在这之中,仅靠学生自己努力是不够的,需要教师的引导与鼓励,比如,将课堂表现与案例报告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再比如,增加与学生的课下互动,收集学生的反馈,这种师生之间互动的强化,也能增加学生对于案例教学的重视程度,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习中去。 (三)加强行政管理学科的案例库建设 案例教学的基本素材是案例,因此案例的采集、编写是实现行政管理案例教学的重要保障。现阶段,我国行政管理专业的案例主要来源于:(1)公开出版的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科教材;(2)电视、广播、报纸、网站上公布的行政管理相关事件与报道;(3)公开发行的行政管理相关的学术刊物;(4)高校网站上公布的行政管理学科案例、教学资源;(5)学术会议的论文、报告;(6)教师承担课题的相关案例资料;(7)行政管理专业社会实践搜集的案例资料等。这些案例相对分散、原始,需要进行改编、加工,以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可以考虑学习国外高校的做法,建立行政管理专业的案例库,成立专门的案例编写部门,组建专业的案例编写团队,从事案例的搜集、改编与加工工作,为行政管理专业的案例教学提供可靠的教学资源,尤其是注意搜集和编写符合时代特色的本土案例,提升本土案例在案例库中的比重。同时,在引进国外案例时,要注意其是否符合我国国情,避免引用的案例“水土不服”。 作者:方雪晴 单位:上海杉达学院
基础理论论文:论构建我国现代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若干基本点 摘要:本文是对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探讨,论述了现代经济法学的四个基本问题:现代经济法价值取向的问题、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问题、现代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哲学基础理论论证和现代经济法的主要研究方法。希望通过对这些基础理论问题的深入探讨,能够加强我国经济法学界基础理论统一与共识。 关键词:经济法基础理论、现代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第三主体 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转轨,我国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也已经历了20多年的争论与发展,在发展中争论,在争论中发展,在实践中检验各种理论的正确与谬误,正是在这样一种对真理的不断追求与探索中,我国的现代经济法学已经颇具规模。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学界已经形成了多种流派学说,从最初的“纵横说”、“学科经济法说”、“密切联系说”、“经济管理关系说”、“综合经济法说”、“经济行政法说”、“企业法说”、“国民经济运行法说”,到现在的“经济协调关系说”、“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宏观调控说”、“国家调节关系说”、“国家参与关系说”、“新经济行政法说”、“二次调整说”、“模糊说”、“限定的纵横统一说”,等等。 百家争鸣的景象当然我国现代经济法学蓬勃发展的最好表征。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各种经济法学说相互并立,甚至一本书就代表着一种经济法流派,既给经济法学的讲授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也是一门独立学科还不够成熟的表现。笔者认为一门成熟的学科不仅要有促进该学科发展的争论,更多的要有促进该学科独立而稳定的共识,而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界显然缺少一种“求同存异”的认识。在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日益丰富的条件下,我国的经济法学者应该尽可能的抛弃所属学派的意气之争和门第之见,在一切为我国经济法学独立和发展的大局观的指引下,尽快将各学派相同相通的经济法学理论统一起来,以谋求我国经济法在未来更大的发展。 笔者拟通过本文,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求同”上作一个初步的尝试。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界至少有现代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现代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哲学理论论证和现代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等四个问题应该形成共识。 一、现代经济法价值取向的问题 现代经济法的法律价值取向: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而非以国家为本位的法。 我们首先来谈谈现代化这个常识性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现代化有两个核心问题,一个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一个是民主政治,这两点背后共同的东西就是社会的个人本位化,也就是从一个共同体为本位的传统社会过渡到个人本位的、尊重公民个人权利和个性价值的社会。”[1] (P231)对于此种认识,笔者认为“尊重公民个人权利和个性价值”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关于“社会的个人本位化,也就是从一个共同体为本位的传统社会过渡到个人本位的社会”的提法,值得商榷。 回顾人类近现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在社会价值取向上始终存在着以个人为本位的西方国家同以国家为本位的东方国家之争。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思想理念,在反封建的斗争和人类思想解放的过程中其进步作用当然应当肯定。而在相对贫穷落后的东方国家,正是以国家为本位的主导思想,才使得整个国家的稀缺资源掌握在该国先进的阶层或统治阶级手中,由政府加以调配,从而集中力量办几件大事。例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正是藉此赶走外来压迫,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在国内进行政治和经济革命,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奠定了有力的工农业和科技基础。 然而无论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理念,还是以国家为本位的理念在人类生产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人类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都遇到了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和问题,于是它们都自觉或被迫地选择了或正在选择一种现代化的本位理念观:以社会为本位的理念观。在信奉“个人本位”的西方国家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深刻认识到极端的个人主义和自由放任非但不能保证个人充分发展,相反会危及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关于对“个人本位”危害的认识,早在19世纪,作为美国社会学法学派的创始人庞德就已经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他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并进一步指出:“包含社会利益的个人生活是一种道德的、社会的生活。所以社会利益不能容忍为了满足反社会的邪恶目的而行使个人权利。”[2](P138-140) 而在信奉“国家本位”的东方国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同样认识到国家的过分集权,大大损伤了社会个体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也就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也正是基于这种本位观认识的转变,无论这种转变在当时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它都体现在了对国家经济关系的调整上,而这种调整体现在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中,便是现代化的经济法理念观。绝对的计划经济以国家为本位,绝对的市场经济以个人为本位,而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所以“绝对的计划经济不需要经济法,绝对的市场经济容不得经济法”[3] .只有在市场与计划(西方国家)或计划与市场(东方国家)相互融合,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经济法才得以产生。 综上,经济法是社会转变中产生,其本身也在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转变。现代经济法的法律价值取向与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相一致: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因此,现代经济法是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型部门法,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随着经济法社会化本位的日益凸现,经济法的现代化主体—第三主体,一个完全以社会为本位的主体,也逐渐显露出庐山真面目,登上了历史舞台。 二、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问题 经济法主体二元架构的突破,三元架构的初探。 我国一些传统经济法学者的“国家—市场”二元框架理论的基本特点是:将政府和市场作为对等的非此即彼的两个主体,他们把政府和市场作为经济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方式。当“市场失灵”的时候需要政府权力的适当介入或干预,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国家指导”;而政府的调节行为则可能会有调节“不适当”情况的出现,这就需要完善的法律对政府的经济行为及其后果加以规范。从正面说,政府对市场失灵时的正确干预需要法律的确认;从反面说,政府干预的缺陷和有时的失灵与不适时也需要法律的纠正、限制和禁止。这样就产生了一些经济法学者认识经济法本质的基础。对于这种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和协调学说这里我们不做评论,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经济现象的日益丰富,我们越来越认识到第三部门的存在和其对经济资源配置影响力的日益加强。 对于第三部门的认识,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的认识是不统一的,这里限于篇幅笔者不能一一举例,笔者认为所谓的第三部门就是与国家政府和私人团体相对应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官方性质,同时也没有私人团体的赢利唯一性。这里需要对“赢利唯一性” 做一特殊说明,“赢利唯一性”不同于赢利性,它强调唯一性,即第三部门可以有赢利的要求和需要,但赢利不是第一性的,它往往服从和服务于其它社会公共目的。社会团体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着眼于人类社会长远的整体利益,随着其范围和主体的日益扩大,其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正日益受到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认同,因而其对经济生活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社会团体作为经济法的第三部门的提出,恰恰反映了人类价值观的转变历程:由国家为本位到个人为本位,由个人为本位“回归”到社会本位。社会团体的范围至少包括各种公益事业基金会、文化团体、学术组织、运动协会、现代化的教会、“在野”派、民间环保组织、红十字协会以及独立的传媒等等。 特别地,在当代高科技日益深入人们生产、生活的条件下,以国家、政府的立法行为来弥补高科技所带来的法律真空已经明显滞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因特网的技术标准、保护协议和相关游戏规则几乎都是在没有国家的参与的情况下,由一些社团组织不待政府授权而自行制定和实施的,这种超越国界,没有国家参与的立法在现实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与实施,这更从现实的角度证明了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的独立的主体地位和其存在的必要性与价值:即第三部门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型主体,它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必然和客观需要。 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同国家政府对经济资源配置调整的优势在于:第一,经济资源配置效率大大提高。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同国家政府相比显然缺少了官僚的拖沓作风。第二,经济资源配置更加人性化。与国家的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职能不同,由于社会团体更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所以它会将更多资源应用于相对贫困和需要投入的经济个体。中国古语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损不足而补有余。”这句话充分说明了人类历史上的贫富差距总在不断拉大的社会根源。而第三部门的出现则真正有可能使人之道符合天之道。而且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生产力的日益提高,第三部门在这方面的职能将越来越强大。第三,第三部门经济资源配置范围将有可能超越国家领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超越国界第三部门也越来越多,它们对经济资源配置当然地不限于一国之内。这无疑为突破各国政府相对狭隘的贸易保护壁垒,反垄断特别是反国家垄断提供了一个的新的解决途径。 三、现代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哲学基础理论论证 经济法的哲学基础理论的现代化: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与延伸-系统论。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长期以来受到一些民法学者的质疑,在他们看来:经济关系可以分解为行政性经济关系、平等主体的经济关系和劳动经济关系,所谓的经济法法规可以分解为民法的规范、行政法法规和劳动法法规,而经济关系的综合调整则可以分解为行政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和劳动法的调整方法,既然这三个部门法可以分割“独立”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也就丧失了其存在必要性。 笔者认为这些民法学者之所以会得到上述错误结论,主要是采用了片面的形而上学的分析方法,更是对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和现代科学的系统论缺乏应有的认识。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经济关系,所谓的综合是有机的结合,绝对不是简单的相加混和,所以采用“平面层次的分割法”来分析分解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当然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有机的系统,而法律中的各个部门法本身也是一个有机系统,部门法系统就构成了法律系统的子系统。引用哲学中充满了辩证唯物主义色彩的系统论的观点来理解现代化的法律体系关于部门法的划分,从而从哲学的角度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来正名,无疑对丰富现代化经济法基础理论有重大意义。 辩证唯物主义系统论认为:系统虽然由子系统或元素构成,但系统具有子系统或元素不具备的某些特性,系统一经子系统或元素构成就发生了质的飞跃与提升。所以系统不能理解为其子系统或元素的简单集合。此哲学观点无疑为现代法律系统的子系统划分(部门法划分)提供了最好的方法论。一些传统的民法学者划分法律部门时认为: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由民法部门来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则由行政法来调整。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既有横向领域又有纵向领域,那么经济法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依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经济法)一经子系统或元素(横向领域的经济关系和纵向领域的经济关系)构成就发生了质的飞跃与提升,这种质的飞跃与提升具体表现在现实中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既不可能由单纯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民法来实现,也不可能由单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行政法来实现。相应地,这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一定范围内的纵横统一的经济关系相对于单纯的横向经济关系与单纯的纵向经济关系,有质的变化,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关系。这里我们可以借鉴化学来更好地理解这一点:比如C + O2 = CO2,CO2显然与C和O2不是同一种物质。这也就是上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提出的著名的结构质变规律。通过上述带有思辨色彩的哲学分析,我们可以很自然的确信:新兴的经济法系统当然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四、现代经济法的主要研究方法 经济法的研究方法体系一般认为主要有三个层次:哲学层次的抽象思维方法、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 哲学层次的抽象思维方法在讨论第三个问题时我们已经使用过,它从人类的思维逻辑上论证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从而驳斥了少数其它部门法学者对经济法地位不能独立的攻击。 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当然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方法。但笔者认为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才是经济法的最主要研究方法。 对于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这里笔者作如下定义:将原本为甲学科特有的研究方法应用在乙学科中,从而使乙学科有意想不到的突破或发展的研究方法,叫做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是现代学科研究中最锐利的研究方法。例如现代生物学基因排列发现就是借鉴了物理学科的研究方法;而现代最出色的经济学者和其理论往往都借鉴了数学的分析方法。凡此种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那么作为新兴的部门法-经济法而言,它的研究方法就更具备了这样一种特性。对于经济法的跨学科研究方法主要是指对经济学的借鉴。这种借鉴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借鉴源自于经济法与经济学的天然联系,是伴随着经济法刚刚产生的那一刻就开始了。 显然在古典政治经济学时期,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的市场一手论是不可能使经济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而只有在现代经济学认识到国家适度干预的理论后,才使经济法的独立成为可能。所以经济法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不可避免地与经济学联系在了一起,甚至可以这样说:经济法就是法学借鉴经济学而从传统法律体系中独立出来的部门法。因而它也就常常为近乎“完美的”传统法律体系固执的拒绝和不容。 从宏观经济学的国家和市场对经济的调控理论到微观经济学的效益和成本、供给和需求、均衡理论,现代经济学几乎无一不为现代经济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和吸收的理论。 综上: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方法,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尤其是现代经济学理论)才是经济法的最主要研究方法。 结论 经济法作为法律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从它的价值取向到它的主体,从它的独立基础到它的研究方法无一不闪烁着各种学科的前沿性与现代化的光芒。因而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法律体系中冉冉升起的新兴部门法必然和其它新兴事物一样有着无限美好的前景。 基础理论论文: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回顾与述评 摘 要:文章回顾总结了近二十年来我国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简要历程,划分了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两个重要阶段;对我国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发展的原因和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三大成果进行了概括;并对今后我国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方向与研究方法提出了见解。 关键词: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回顾;总结;前瞻 一、回顾与启示 我国法学界对于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兴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应该说经历了二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92年)为大量兴起到走向徘徊阶段。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方面,经济体制改革快速发展起来,这为当时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大量的兴起奠定了社会经济基础。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法学界一些专家学者致力于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不少学者著书或发表文章,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论主张,当时主要集中在法学院校的经济法学教学中。从80年代初始,我国司法部组织各法学院校专家学者编撰高等院校法学统编教材。1983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第一本《经济法学》统编教材,书中阐述了经济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的那部分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P6-8),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曾经盛行一时的“纵横说”,“既包括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在经济活动中社会关系———纵向社会关系;也包括调整社会经济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横向经济关系。”[1](P6 8)“纵横说”遭到民法学界人士的强烈反对,由此展开了经济法与民法调整对象的大辩论。这种辩论一直到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由于《民法通则》第二条界定了民法的调整范围,再加上时任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同志在《民法通则》起草说明中指出:“平等主体之间横向的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和行政法调整。”[2](P44)至此为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从法律依据上划了一个句号。 2.关于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20世纪80年代初,不少学者仍主张建立以计划法律制度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1981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后,当时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都把这一法律规范作为其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这是因为有些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合同法》是经济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阶段(1993年以来至今)为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徘徊发展到走向基本完善时期。这一时期的社会背景是中国从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在经济改革取得了初步成绩后,出现了停滞徘徊状态。究其原因是人们的主观思想仍受到计划体制思想观念的束缚,对改革形势产生怀疑,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姓“资”还是姓“社”的疑问和讨论;客观方面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参照,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车到山前疑无路”的困惑;再加上89年“六四”政治风波的影响,有人担心进一步改革开放会给国家稳定带来影响。在这关键时刻,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于1992年初南巡发表重要讲话,明确阐明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从根本上破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制度范畴的框框,解决了当时困扰人们姓“社”还是姓“资”的思想认识问题。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同志的十四大报告,不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我国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所以,1992年以后我国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出现了历史性转折。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及调整对象。1995年6月,高等法学院校《经济法学》教材第五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书中将经济法定义为:“调整宏观调控下一定的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P1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下一定的市场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宏观调控经济关系与一定的市场经济关系。”[1](P22-27)从该书第一版和第五版内容来看,对经济法定义及调整对象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明显的转变,主张“纵横说”的经济法学者逐步转至“市场关系说”的认识上来,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由于该法明确否定了有些经济法学者提出的“纵横说”,经济法学研究对象一度出现了断层。这时,以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提出“密切联系论”,他在1987年出版的《经济法教程》中将经济法定义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P18)从而对当时盛行的“纵横经济法论”提出限制,这在当时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立法精神。李教授在此基础上又发展提出“国家干预说”,他在1994年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经济法学》中,将经济法定义为,“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P33)该书将经济法调整对象分为四个部分:(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2)宏观经济调控关系;(3)市场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4](P34-49)“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在法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 2.关于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虽然在学界仍然强调计划法反映经济法本质特征,但多数学者已不主张把计划法列为经济法的“龙头法”。另外,“经济组织法”、“宏观调控法”与“社会分配法”,作为经济法学理论体系包含的基本内容在学界逐步形成共识。 二、发展与成就 (一)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得到确立与承认 从我国经济法研究的兴起开始,就产生了经济法与其它学科(主要是民商法、行政法)的理论争议,与前苏联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的经济法学界与民法学界产生了五十余年的争论相似,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也存在相当激烈的争论。大经济法主义与大民法主义相互排斥对方,不承认各自的独立性。80年代初期以陶和谦教授为代表的大经济法主义者强调经济法的重要性与独立性,提出“纵横论”,以排斥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先后遭到佟柔先生、张佩霖、杨振山、冠志新、王家福、梁慧星等教授的强烈反对与批评。后来,佟柔先生提出“学科经济法论”,王家福教授提出“综合经济法论”,梁慧星教授提出“经济行政法论”,虽然研究的角度不同,但共同点都否认经济法的独立性,当然这些都是80年代初期的观点和主张。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发生转变,这一方面得益于王汉斌同志在起草《民法通则》说明中指出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划界问题;另一方面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两法对经济发展的独特作用及相互不可替代性。1986年后,李昌麒教授首先倡导有限制的纵横论,即“密切联系论”;北大杨紫火亘教授提出“管理———协作论。”①均是在克服“纵横论”对经济关系做纵向和横向划分之缺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些主张强调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同时承认经济法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有一定范围的限制。事实上对大经济法主义的“纵横论”提出批评与否定。1993年民商法学著名学者梁慧星教授在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事立法》中指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要求建立和完善两种不同性质的立法体系,即为市场提供一般规则的民商法体系和以维持公平自由竞争秩序为目标的经济法体系。后者主要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质量管理法以及各种市场管理法。”[5](P43)武汉大学漆多俊教授1995年6月在海南讲学时提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调整需要两手,即‘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民法为‘无形之手’,经济法为‘有形之手’。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既有看不见的无形之手———民法起作用,又离不开看得见的有形之手———经济法宏观调控。”我们看到,经济法由于扎根于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土壤之中,显示出顽强的生命力,在经历过徘徊状态后,经过认真反思,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显示蓬勃生机,而民商法学者们也大多认识到经济法独特的作用民法是不能代替的事实。应该说到90年代初,中国经济法的地位才真正得到承认和确立。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渐趋一致 1994年,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在其“有限制的纵横论说”基础上提出现今盛行的“需要国家干预经济说”。①他对经济法的定义及调整对象,前文已有说明,这里不再重复。中国人民大学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管理关系。”②有关理论被学界称为“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北京大学杨紫火亘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经济协作关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经济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③有关理论被学界称为“经济协调关系说”。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之法。现代国家调节社会采取强制、参与、促导三种方式。为了规范和保障这三种国家调节,需要制定和实施竞争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④有关理论被学界称为“国家调节关系说”。上述四位教授的学说,可以说代表了经济法学界最新研究成果和研究水平。通过比较就会发现有共同特点:第一、各种学说都肯定了宏观调控经济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应积极建立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这一点各位学者均形成共识。第二、经济法调整对象以市场经济秩序法为重点,如漆多俊教授提出的竞争法,李昌麒教授提出的市场调控法,刘文华教授提出市场运行法,虽然表述不同,但实质上都是以重点发挥经济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功能与作用为目的,来构建以市场经济秩序法为重点的经济法律体系。第三、关于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主体———经济组织的调控,多数学者认为应纳入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如李昌麒、杨紫火亘、刘文华教授均认为经济法应包含对企业等经济组织管理监督的职能,而主张将其纳入调整对象,漆多俊、梁慧星教授认为其应属民商法调整对象。第四、对于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有人主张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如漆多俊教授;李昌麒教授认为应属经济法调整范畴,学界对此争议颇多。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资源配置过程中,国家通过干预可以保持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因此,笔者同意李昌麒教授的观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经济法调整对象或范围渐趋一致,多数专家学者已取得共识,即经济法从微观上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组织的管理关系,宏观上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的任务在于维持市场经济正常秩序,保证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 (三)构建的经济法学体系基本形成 从目前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现状来看,学者们基本上抛弃了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所形成的“大经济法主义”,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相对缩小,趋向科学合理。在构建经济法学体系的思考上,对其内容的统一认识也逐渐靠近。根据对前几位教授各自编撰的经济法论著的考察,发现理论体系上都是五编三十章左右,第一编都是关于经济法基本理论的阐述;第二编除漆多俊教授外,其他几位教授都编写了经济组织法(有的称为企业法),以李昌麒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为例,经济组织法的内容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经济组织承包、租赁经营法,与杨紫火亘、刘文华教授编写的内容如出一辙;第三编市场调控法(杨紫火亘、刘文华教授称为市场运行法,漆多俊教授称为市场障碍排除法),虽然称谓不同,但其内容几乎都是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度;第四编宏观调控法,包括产业结构调节法、计划法、投资、国有资产管理法,银行法、票据、证券法、保险法、劳动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对外贸易法;除票据、证券、保险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有不同观点,如有的学者认为不应由经济法调整而应由民商法调整外,对其他法律制度应列为经济法学理论体系,各家学说意见是统一的;第五编社会分配调控法,包括财政税收法,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法,对此编内容,学者意见不一,漆多俊、刘文华、杨紫火亘教授认为财税法应属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对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法,江平教授认为应属社会法范畴。笔者从经济法具有保障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合理考虑,赞成李昌麒教授的主张,上述具体制度应纳入社会分配调控法制体系中。 我国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经过20年的洗礼已日渐成熟,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的理念已被广泛认同与接受,其调整对象日渐明确一致,经济法体系的构建基本形成并趋向合理完善。整个经济法研究领域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的看到,在经济法学界目前仍然存在着不愿放弃旧观念,甚至想拓宽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倾向。如有的学者仍然把合同制度作为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公司,票据、证券、保险、破产等作为经济法体系应包含的内容较为普遍,而这些内容在传统意义上属于商法调整范围。笔者认为,这些内容不应并入经济法而应归入民商法体系,这样做可以维护中国本不发达的私法体系的完整。 三、前瞻与方向 首先,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逐步国际化,世贸组织规则将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我国市场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首要任务是世贸组织规则与中国经济立法相互协调,共同为我国经济建设发展服务的问题。其次,知识经济时代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新的社会因素不断涌现,所引起经济关系也迫切需要经济法学理论加以研究。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应为立法与实践提供理论基础,这是摆在中国经济法学家面前的任务。面对新的社会经济因素,经济法学基础理论最重要的研究内容是必须划清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界限。有学者称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界限存在“模糊性”,提出“法律部门间的界限适当模糊化原则”。[6]笔者认为这是不可取的,以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关系存在交叉性而主张几个部门法界限适当“模糊”,其结果会扩大经济法调整范围,就会又回到80年代初的旧思维上去。近年来出版的经济法教材,其内容庞杂,把属于民商法体系如合同、公司票据、证券等法纳入经济法体系就是研究对象模糊不清的结果。 笔者认为,在研究方法上要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研究理论,“法经济学当会成为经济学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的重要构成”。[7]法经济学的创始人为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罗纳·德哈里·科斯,他用经济学的观念研究法学,提出经济的成本论,注重追求法的经济目的与效率。重庆市委党校张正德教授认为,用经济学的观点研究经济法应带给我们三个方面的启示,“一是经济法学应更加强调运用法律准则和法律价值观去分析经济问题;二是对经济行为的法律调整应以提高经济法效益作为第一价值取向;三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经济法规体系的确立应从适应和保障价值规律的实际出发。”笔者非常赞同以上两位学者的意见,我国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在解决了一系列误区之后,应该理性地看到,国家采取何种调节、干预手段才能取得更高的个体效率和社会效率,这是中国经济法研究的核心问题。我们在研究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经济法产生的影响和作用,以及研究知识经济对我国经济法产生的影响和作用时,必须要使经济法学者与经济学者联合起来,进行法学经济的研究,才能取得新的突破和更大的成绩。 基础理论论文: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几个基础理论问题 要在我国开征物业税,最早是在2003年的中央文件中提出来的。开征物业税的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政界关注的热点,研究论文颇多,见仁见智。本文从基础理论的角度探讨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问题。 物业税实际上和财产税的含义是相同的,前者在东南亚国家和我国的香港地区使用;后者则是英语国家“Property Tax”的中文翻译。因此,“物业税”和“财产税”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物业税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税种名称,而是税收分类中的一个类别,其基本含义是对财产征税。那么,什么是财产?凡是对人有用的东西都是财产,包括可用于消费或可用于取得收入。对财产征税和对财产的收入征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财产的价值存量征税;后者是对财产产生的价值流量征税。财产税不可能对所有财产普遍征收,而只能是选择性征收,通常可供选择的财产税税种有:房产税、遗产税和馈赠税。有些学者或政府官员认为印花税也属于财产税的一种,这是可以商榷的。从印花税的制度安排来看,是对合法权利的征税。“权利”也是财产,但印花税中征税对象的“权利”是由政府认定的,因此印花税虽然有“税”的形式,实际上却是政府对提供公共劳务收取的使用者费。印花税可以大大节约商品劳务交易税和生产要素收入税的征管成本,对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有利的。而财产税的征管成本是很高的,也不存在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功能。 开征财产税的目的是使税收制度和财政体制更能体现效率和公平,理由如下:(1)房产税有利于房产转移到更能创造价值者的手里。物业税属于对物税,并不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因此当纳税人缺乏负担能力的时候,只能把房产转移到更有纳税能力者的手里,有利于社会价值财富的增加,从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2)遗产税和馈赠税有利于实现“人”的公平。一个人一生中拥有的财产分两种:一种是靠自己挣得的财产;另一种是靠继承遗产和馈赠获得的财产。因此对后者征税更能体现“人”的公平;(3)房产税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资源配置效率。公共受益和公共成本负担对称原则是构建效率财政体制的要求,房产税通常是地方税,以房产作为居民公共受益的成本分摊依据可以较好地贯彻对称原则。这正如对高速公路的收费可以由汽油税和轮胎税替代一样,因为以汽油和轮胎的消耗来计算使用高速公路的费用是符合效率原则的。 当然,财产税也经常遭到批评。因为房产税是对物税,所以不符合税收量能负担的基本原则,有失公平,同时遗产被征税却会挫伤财产所有者创造价值的积极性。财产税虽然有利有弊,而且也是一些实施国家争论的热点之一,但基本倾向是认为利大于弊,也没有更好的政府收入形式来替代财产税。因此,房产税一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例如英国,平均要占财政收入的30-40%,高的可达70-80%,低的也有10-15%。 但我国却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开征物业税的主要目的是理顺房产的市场价格,或者说有利于改善房产价格过高的态势。由于这种观点开始是由官方人员说出来的,因此影响很大,以致于对物业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房产税,甚至使居民产生要通过增加税收的办法来降低房产价格的印象。这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有问题的。从理论上看,房产税和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前者属于公共劳务的成本分摊问题;后者则属于私人商品的资源配置问题。因此,前者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后者则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把不同性质的问题相混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从实践上看,将会产生“劫贫济富”的不良效果。因为在我国购买得起房产的只是极少数人,但人人都要有房居住,因此人人都成为降低房价的负担者。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应该说,房产价格过高与土地非农业利用的政府垄断和其他政府垄断有关,和房产税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前者的问题是公有制国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是全局性的问题,不是靠房产税可以解决得了的。 如果要开征物业税,那么要了解中国的现状,然后再考虑如何通过物业税来改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和财政体制。在我国的税收制度中,物业税安排了房产税,但没有遗产税和馈赠税。 我国的“房产税”究竟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这个问题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我国的房产税只是对盈利性企业的房产和出租的房产征税,而对非盈利组织、政府公共部门、居民自有住房的房产都是免税的。在征税房产中,计税依据也是不统一的,盈利性企业房产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原值而对出租的房产则采用租金。在市场经济中,房产价值是被不断折现的过程,因此从效率的角度看应该对房产的现值征税而不是对房产的原值征税。对原值征税失去了财产税的性质,更有点象投资方向调节税。以租金为计税依据虽然是对房产现值征税的一种方法,但我国的计量办法却失去了房产估值的特征。房产的租金是房产的利率回报,要使其反映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就必须是市场利率而不是个别利率。但我国的计税办法是房产的实际租金而不是市场租金。这样,对出租房产的现实租金征税实际上成了“营业税”而不是财产税。因此,我国税收制度中虽然有房产税名称的税种,实际上却并不是真正的财产税。 在我国的税制安排中,征税对象涉及到“土地”财产的税种有三个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它们是不是属于财产税的问题需要研究。 为什么叫“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不叫“城镇土地税”或“城镇地产税”?主要原因可能是:我国的城镇土地都是国有(公有)的,国家征税也是代表国家的,因此不存在国家对国有土地征税的问题。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因此对“分离”出去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进行征税。土地使用权是国家认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属于政府对公共劳务收取使用者费。但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因此还具有国有土地租金的性质。因此,现有的城镇土地税并不是财产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农用土地转为非农利用的一次性征税。在我国的税制安排中,对农用土地形式上是免税的,但土地使用方式的转变可以看作是一种“交易”,因此实际上是对土地交易设置的一种特别税,属于商品交易税范畴。农用土地转为非农利用是政府垄断的,最初改变使用方向的是政府,因此政府似乎应该是纳税人。然而,政府只是土地非农利用的“批租人”,因为最终非农利用的是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所以后者是真正的纳税人。由此,政府可以获得大量的“批租”净收入。土地批租净收入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政府批租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和政府征用农用土地的价格之间的差额;二是政府利用土地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获得的税收收入。因此,土地批租收入实际上是政府土地经营收入和土地交易的税收收入集于一身的收入,并没有财产税的性质。这种处理方式在逻辑上似乎是有疑问的,原因就在于土地所有权、国家征税权、国有资产经营权等一些基础理论问题并没有完全搞清楚。 土地增值税是按土地使用权可以交易的原则设置的税种,因此属于商品交易税的特殊税种。政府认定使用权的费用一般说来不会有很大的增加,增加的实际上是土地的价格。土地价格为什么会上升,一般说来和该地方段的投资密集度和消费密集度有正相关。这是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的结果。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式思维,那么属于市场经营的增值收入应该属于经营者;属于政府投入引起的增值额应该由真正意-义上的房产税解决。但该税的设置可能是从所有权角度考虑的,认为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因此应该把土地增值的一部分收归国有。因此这也不属于财产税。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确实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物业税。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问题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上述分析也同样表明,应该从完善税制和财政体制的角度研究物业税的开征问题。当然,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市场化的制度安排是必要的前提条件。 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如何开征房产税的问题,因此下文主要讨论与此相关的理论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存在房产税名称的税种,为了区别新开征的具有财产税性质的房产税,因此把后者称为“物业房产税”。上述分析表明,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要把我国的房产税改造为物业房产税需要进行三个方面的改造:以房产现值为税基、对房产普遍征税,以及房产税的优惠设置。 以房产现值为税基是物业税特征的关键,对房产现值的评估有两种方式:按房产市场交易的效率价格估值;或按房产的效率租金估值。前者称之为房产交易法;后者称之为房产收入法。理论上说,如果能正确认定房产市场交易的效率价格或房产出租的效率租金,那么两者的现值评估应该是一致的。但房产的市场交易频率和出租频率都不是很高的,而且市场制度总是有缺陷的,因此评估方法的选择对房产现值的评估会产生很大的差异。由于房产税是地方税种,国外通常的作法是由地方政府确定评估方法,原则是使评估更接近市场的效率价格。 在我国开征物业房产税,尽管效率价格和效率租金价格的市场条件都不具备,但笔者认为采用房产收入法评估税基有利于税负的设计。我国的房产已经进行了私有化改革,但这一政策只适用于199g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职工,享受了按工龄和职级为计算依据的房价补贴。这种补贴可以理解为以往的工资中不含住房费用,因此相当于专用于房产投资的工资补发。也可理解为房产投资的收益补助,因为职工购房的房产价格即使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也大大超过了改革前支付的租金。开征物业房产税意味着减少补贴,因此以收入法评估税基有利于税负设计。1999年底以后参加工作的国有职工,按政策应享受房租补贴,但至今并未真正落实,以收入法评估税基也有利于房租补贴额的确定;同时也有利于199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但房改政策没有落实到位者的补助。如果按上述思路设计物业房产税的税负,意味着和工薪制度的改革是联动的。 另一个方面应该考虑的是税率,即开征物业房产税以后,居民总税负有所增加还是保持目前的水平?如果是前者,那么意味着将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如果是后者,那么意味着将调整我国的政府收入制度,包括税收制度和非税收入制度。笔者主张后者。目前我国的预算支出占GDP的比例在23%左右;预算外和制度外支出占GDP的比例估计不会少于预算内的50%,两者合计占GDP的比例高达35%左右。这个总负担率是很高的,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历史的经验来看,总负担率的水平是不宜再提高的。但开征物业房产税需要对房产进行全面的重估,征管成本是非常之高的。如果总负担相对稳定,那么意味着将会减少政府的可支配财力。这是静态地看问题,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态势来看,将有利于效率、公平原则的贯彻。但这需要思想观念上的转变,即效率和公平原则的贯彻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提高政府收入的比例。减少政府的收入比例,意味着增加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空间。因此,非但不会增加财政困难,还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对房产普遍征税,意味着所有房产都是征税对象。对非盈利组织和政府公共部门房产征税的依据是什么?这主要涉及国家征税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关系问题。在国家征税权中,“国家”是公众(全民)的代表;在我国的公有制中,“国家”又是“全民所有制”的代表。因此,似乎不存在“国家”对自身征税的问题。我国房产税中的免税制度可能是出于这种考虑。尽管“利改税”突破了这一思路,但仍然在其他领域顽强地表现出来。 其实,国家征税权应该高于财产所有权。“国家”是“市民社会”和“政权社会”的统一体。市民社会由家庭、企业和非盈利组织构成;政权社会是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的组织。市民社会从事物质财富或货币表达的价值财富的再生产,政权社会从事精神财富或非货币表达的价值财富的再生产。两类社会中的财产所有权虽然是由政权社会界定的,但目的是为了规范市民社会和政权社会的行为。国家征税权虽然也表现为政权的行为,但却是为了维护市民社会和政权社会的存在而设定的,因此高于财产所有权。这表明,不论是市民社会的财产,还是政权社会的财产都在国家征税权的覆盖之下。 我国现有的房产税对非盈利组织和政权组织占用的房产免税,相当于对这些组织的运行费用的补助。这会扭曲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如果我国开征物业房产税,对“国家”内部的所有房产征税是符合效率原则的。但这需要重新核定上述组织的经常费用和政府预算的支出额,这涉及到预算制度和财政体制的改革。 在物业房产税的优惠问题上涉及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房产的性质问题。物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并没有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因此从负担能力方面考虑优惠是必要的。有一种观点主张对居民住房优惠一定的面积,即把一定面积作为物业房产税的免征额或起征点。这种观点是可以商榷的。以面积为免征额或起征点形式上似乎很公平,实际上是有利于富人的。一般说来,富人房产的单位面积的租金较高,穷人房产的单位面积的租金较低,这意味着对富人的优惠高于穷人。因此,这种优惠政策是不可取的。笔者主张设立包括住房租金在内的最低生活标准,家庭收入达不到的应予免税,差额部分还应该得到政府的社会救济或房租补助,后者相当于物业房产税应设置负税率。 家庭住房形式上是消费品,但从人的再生产角度看应该属于投资品。而且,住房建筑是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的,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也属于投资品。对于社会价值财富的增长来说,投资是应该受到鼓励的。因此,如果住房出售收入用于住房再投资的话,相应的交易税应该返回,即只对改变用途的交易收入部分征税,这表明优惠还涉及到其他税种之间的联动关系。 基础理论论文:三峡工程应用技术基础理论的研究 摘要:三峡水利枢纽应用基础的研究,是由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与三峡开发总公司联合组织的大型综合性研究活动。结合三峡工程生产实际,对三峡工程泥沙问题;通航建筑物应用基础;高边坡基础理论;混凝土材料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五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探讨,不少成果可以直接应用于三峡工程建设中,这些研究也推动了我国工程应用基础的提高。 关键词:仿真模拟 岩体力学 混凝土耐久性 高掺粉煤灰 《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几个关键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是1994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联合资助和领导下开展的一项大型综合性研究。所谓“应用基础”实际是指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应用技术的基础理论。经过5年研究。取得了预期的成果,已于1999年6月在三峡坝区通过国家科委组织的专家组验收。 此项研究涉及三峡工程的几个关键问题,侧重于从应用基础理论上解决工程疑点和难点,在研究中理论与工程实际相结合。所获成果,对三峡工程有的具有直接应用价值,有的需要在工程进展中加以验证。从专家意见中反映出,这些研究推动了我国相关领域工程应用基础理论水平的提高,一些技术还可以推广应用到其它水利水电工程上去。现将研究的内容和取得的成果按以下五个课题予以介绍: 1 三峡工程泥沙问题研究 三峡枢纽上游年输沙量大,枢纽建成后,大量泥沙将在水库内淤积,坝下游河道则发生冲涮,若不加以妥善解决,将影响水库寿命和枢纽效益的充分发挥。本课题研究了以下内容。 1.1 几个泥沙基础问题 主要有:淤积物的密实度及干容重变化研究;泥沙起动规律研究;推移质运动特性和输沙率研究;底层泥沙交换、状态概率及推悬比研究;水流挟沙力研究。 1.2 坝区泥沙淤积和坝下河道演变 内容有:通航建筑物引航道防淤清淤措施研究;电站引水防沙措施研究;河道床面粗化研究;河道床面形态和阻力;坝下游河道演变及河型转化。 1.3 数学模型和实体模型技术研究 进行了模型沙特性研究;实体模型变率研究;实体模型图像分析系统;长系列试验方法比较;数学模型试验中a系数研究;回流区泥沙淤积计算。 关于泥沙的基础理论研究,在水库淤积物密实过程、泥沙起动规律、冲积河道阻力和床面粗化、推移质运动特性、底层泥沙交换和水流挟沙力等问题上都获得了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对于通航建筑物引航道的防淤清淤措施、电站的引水防沙方案已为设计部门所采用。对于实体模型中的模型沙特性研究、模型变率的影响、长系列试验方法以及数学模型中不平衡输沙恢复饱和系数,回流区泥沙淤积等都作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其研究成果有助于澄清三峡工程泥沙科研中长期存在的不同认识,本课题中建立的实体模型图象分析系统能够在短时间内量测大面积水域的流场,是一项十分有用的新技术。 2 通航建筑物的应用基础研究 本课题对三峡工程通航建筑物的通航条件、船闸水力学、船舶运行仿真模型和船舶技术应用中的一系列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 2.1 枢纽泄洪对坝区通航条件的影响 从枢纽泄洪对上下游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电站调峰非恒定流对通航条件的影响、通航水流条件的航行判据的研究表明,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优化船闸与电站的运行方式,可以达到坝区通航条件的要求。 2.2 船闸输水系统和闸阀门水力学解决以下技术难题 (1)输水系统水力学:三峡永久船闸输水系统采用了4区段8支管,顶支孔出水,盖板消能的动力平衡系统,它可使水流均匀分布于整个闸室平面,从而可减少闸室输水所导致的非恒定流水面波动和局部水流紊动。通过试验及计算分析得出,支孔形状、廊道雷诺数、廊道阻力、支孔高宽比、支孔总面积与廊道面积比等,是影响出流的一些因素,并提出了改进意见。 (2)船闸阀门水动力学特性。 (3)阀门空化特性及控制空化措施。 (4)阀门流激振动特性及减振措施。 (5)船闸人字闸门运行动水阻力。 (6)船闸水工模型试验缩尺效应。 2.3 船闸运行过程仿真模拟试验 采用计算机仿真模拟方法对船闸输水及船舶过闸过程进行模拟,其优点是经济、快速、宜于长期保留,预演过程整体性强。主要模拟过程有:船闸输水过程仿真、航行条件的快时模拟、船舶航行条件实时模拟器的研究、船闸运行可行性分析。 本课题的主要研究成果:如超高水头大流量的阀门水力学、通航建筑物的通航条件和船舶试验技术研究等都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于非恒定流减压模型试验方法和试验设备的研制、阀门段廊道流态特征和急变分离流机理、门楣通气减少空蚀的综合措施、分散输水系统中出水支孔流量分配规律、泄洪产生引航道往复流的机理、小尺度船模的相似性等研究成果都已应用于三峡工程设计,并据此修改了《船闸设计规范》中的输水系统部分条文,成果具有广泛的推广价值。 3 三峡船闸高边坡若干基础理论研究 此轮高边坡研究基本上是国家八五科技攻关三峡研究的延续和深化,内容侧重于工程岩体力学的应用基础理论。由于研究工作与永久船闸高边坡施工平行进行,因此研究成果除了一部分可以用于指导反馈设计和施工以外,大部分成果对我国高边坡工程,特别是卸荷高边坡工程,可为设计提供理论武器和较先进的分析手段。 3.1 关于岩体力学性质的研究 三峡坝区的闪云斜长花岗岩属性良质优的岩体。由于建闸开挖体坡高(170m)、体长(1610m)、堑深(67m);由于山体下部诱发的地应力释放;由于风化和岩体结构面的发育发展;导致岩体宏观力学性质与按常规试验获得的力学数值之间存在差异,而且在开挖后会有性质弱化的趋势。 通过研究,在试验与调查基础上,建立了岩体宏观力学参数模拟理论,提供能较真实反映现场岩体性质的参数值。如岩体的变形模量,微新岩体可取为20~30GPa。研究表明,岩石在三向应力状态下,卸围压可导致岩石的开裂。开挖后的高边坡,岩体同时存在加载和卸荷,卸荷效应会引起岩性区域的重新划分,从坡表至深层出现程度不同地岩体变形、松动和开裂。研究认为区内花岗岩体存在着卸荷流变效应,此种流变可通过正、反分析予以界定。 3.2 高边坡岩体稳定分析方法的研究和应用 在具有不同理论背景的岩体破坏机理研究分析基础上,采用各种不同的方法对高边坡的稳定进行了分析计算。以反映变形规律和变形量。 分析使用的方法不同于过去较明显的是,在计算模型中较多地运用了脆性理论。如有的引进、开发、应用“断裂损伤介质分析系统”,对高边坡进行了断裂损伤弹塑性与流变分析;有的针对三峡船闸高边坡建立了脆弹粘性理论分析的计算模型;亦有数家单位采用其它方法试图解释三峡船闸高边坡卸荷岩体的变形和非连续性问题,如离散元法(DEM)、不连续变形分析法(DDA)、数值流形方法及卸荷非线性分析。 从分析结果看,在三峡船闸高边坡不同断面的特征点上,在垂直于船闸轴线方向上,最大水平位移大都不超过50mm。清华大学用断裂损伤流变模型计算的位移量在坡顶最大,为100~300mm,其它部位为50mm左右。给出的流变量,即开挖结束后继续随时间发展的位移量为5mm,收敛期为一年。 此外,有的运用潘家挣塑性力学的上下限理论,用组合塌滑体的刚体极限平衡分析方法,给出高边坡整体稳定问题中沿最大可能滑动面滑动的边坡体稳定安全系数大于5。 完成的其它成果有:对渗流水荷载、爆破动力荷载的分析研究;用锚固模型的流变损伤分析方法研究锚固机理等。 4 三峡工程混凝土原材料研究 本课题结合三峡工程的需要,以提高混凝土的耐久性为中心,研究混凝土的配合成份,配置出高性能混凝土、抗冲耐磨混凝土、微膨胀水泥和灌浆改性超细水泥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其中改性超细水泥灌浆已在三峡工程中试用。研究成果的水平总体上处于国际前列。 4.1 混凝土耐久性及破坏机理 本课题侧重研究混凝土自身因素对耐久性的影响。对混凝土原材料特性进行分析,找出不利因素,提出改进的措施,从提高混凝土自身的性能来达到抵抗外界环境的影响,从而提高了大坝混凝土的耐久性。 (1)对大坝混凝土所用水泥及粉煤灰性能进行了试验研究。对三峡大坝所用中热硅酸盐水泥和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的性能进行了全面的性能测试分析,均符合国家规定指标。中热水泥的含碱量可达到小于0.55%(熟料小于0.5%),低热水泥的含碱量可达到小于1.0%的指标。对粉煤灰品质、水化速度和贫钙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粉煤灰在拌制混凝土时有三种效应并产生三种势能:形态效应产生减水势能;火山灰活性效应,使粉煤灰具有受激活反应的势能;微集料效应造成致密势能。粉煤灰的水化速度与温度有密切关系,且随时间增长而增加。混凝土在20C下,粉煤灰在3~4年中仍在水化,只是水化速率缓慢,因而强度也是在缓慢增加。 (2)三峡大坝混凝土必须使用高效减水剂和引气剂。在确定高掺一级粉煤灰的前提下,必须选用与粉煤灰相适应的高效减水剂至关重要,两者配合应用,在降低每m3混凝土的用水量方面,能产生叠加效应。能使总减水率达到20%~30%。掺入引气剂后能使混凝土抗冻性能大幅度提高,也提高了混凝土韧性和抗折强度。 (3)混凝土的微观结构研究试验得出:①水胶比对孔隙率和孔径分布有较大的影响,水胶比大,孔隙率就高,大于100nm的孔增加;②每m3混凝土用水量降至100kg以下,总孔隙率大大降低;③掺入30%、50%、70%的一级粉煤灰,浆体总孔隙率随掺量增加而增加,但孔径大于100nm的有害孔仍较少,小于20nm的无害孔增加。 水泥浆体于集料界面存在富水层,较多的SO3溶解于此,造成人Aft富集和Ca(OH)2晶体的择优取向生长,构成混凝土中的薄弱部位。当水胶比降低,对界面结构有所改善;掺加20%或者40%粉煤灰及高效减水剂和引气剂后,改善了界面结构,但粉煤灰应低于50%。 4.2 微膨胀型中热和低热水泥研究成果 研究成果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已研制出微膨胀型中热及低热水泥;第二,对两种膨胀源氧化镁及钙钒石的膨胀机理,微膨胀中热和低热水泥的膨胀机理有了了解。 4.3 高掺粉煤灰大坝混凝土 由于优质粉煤灰的大量掺入,其需水量比为90%左右,加之高效减水剂联合使用,产生叠加效应,使每m3混凝土的用水量减少20%~30%,由于用水量降低加上高掺粉煤灰,就使得水泥用量可以大大降低,得到质量较好的混凝土。 4.4 抗冲磨高性能混凝土研究 三峡工程特种混凝土原设计是采用C40抗冲磨混凝土,这种混凝土曾用于葛洲坝水利枢纽的特殊部位。本课题研究出C60抗冲磨高性能混凝土,它的特点是限制水泥浆体积在混凝土中的总含量,掺入高活性掺合料-硅粉和优质粉煤灰取代水泥,以减少水泥用量,选用与之相匹配的高效减水剂及膨胀剂,使C60抗冲磨高性能混凝土的水泥用量降至330kg,掺合料的总重量达37%。用铁矿石粗骨料制备的抗冲磨高性能混凝土28d抗压强度可以达到89.6MPa,抗冲磨失重率又比C60低40%,抗冲击韧性提高1.8倍,但单价较C60高。 研究表明抗冲磨混凝土的改性机理是由于大量极细的活性掺合料水化后生成得C-S-H凝胶改善了集料与 水泥胶体的界面结构,使总孔隙率减少25%,有害孔减少,使混凝土密实性大大提高。 4.5 大坝基础处理水泥灌浆材料改性及其机理研究 三峡大坝防渗帐幕设计标准要求ω≤0.01L/(min·m·m),在细微裂隙发育的大坝基岩,用普通水泥灌浆无法灌入的地段。采用超细磨水泥灌浆能达到设计要求且不污染环境。 1)超细磨水泥主要性能如下: ①细度D95≤16μm,平均中值粒径小于4μm。 ②浆材的稳定性和流动性,当 W/C=1.0时,析水率小于5%。 ③强度:3d为52.5MPa,28d为72.5MPa。 ④膨胀率:3d不小于0.15%,28d不大于0.60%。 (2) X光衍射分析现场灌浆情况,可以看出绝大部分水泥熟料已水化成 C-S-H凝胶、Ca(OH)2和钙矾石 (Aft),仅有少数石英(SiO2)及碳化的 CaCO3,所以水泥结石强度高,无体积收缩。 5 三峡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与反馈设计 本课题分五个专题:安全监控系统结构与方案优化,安全监测信息分析的新理论与新方法,安全监测高 新技术及自动化监测系统,混凝土坝施工期仿真计算与温控反馈设计,开放式大型通用水工结构分析系统原理及研制技术等。 5.1 安全监控系统结构与方案优化研究 三峡工程包括永久船闸、升船机、左岸大坝及厂房、泄洪坝段、右岸大坝及厂房、茅坪溪防护坝等建筑 物的监测系统,另外还有专项监测、地质环境及其他监测,其中仅永久性测点就有6000多个,是当今世界上最庞大的安全监测系统。为此,对总体结构、监测仪器布置和变形监测网等进行了全面系统地优化研究。 (1)总体结构优化针对三峡工程大坝特点及安全分析、评价和监控的要求,对安全监测系统总体结构, 依据信息可靠、有序采集、保存、查询、调用等原则,应用优化理论,将原设计大坝三级监控(建筑物、分区和工程监测中心)改为二级监控(建筑物,监测中心),从而减少了结构层次,提高了系统的可靠性,节约了费用。 (2)监测仪器布置优化结合技术设计和招标设计,依据少而精等原则,对监测仪器的布置进行优化研究。经优化后,变形和渗流监测仪器、设备数量减少约 1/2,应力应变监测减少约2/3,水力学和动力监测减少约1/2,监测费用减少1亿元以上,经济效益显著。 (3)变形监测网络化对变形控制网和倒垂等进行优化研究,突破常用的模拟法,提出用解析法的优化方 案,构成目标函数。以精确、可靠、灵敏度和费用等作为约束条件,形成一个二次规划模型,并以此编制变形监测网自动化分析软件。应用这一个优化软件,对升船机及临时船闸高边坡水平监测网进行了优化设计。 5.2 安全监测信息分析新理论和新方法 安全监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监测资料的分析和反分析,对水工建筑物的安全状况作出综合分析、安全评价和监控。为此,针对三峡主要水工建筑物在施工期、蓄水期和运行期的不同特点,吸收国内外安全检测领域的最新信息分析理论和方法,提出了安全监测信息分析的理论和方法。主要分三大类: (1)综合分析和安全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用层次分析和模糊评判及其相结合、突变理论、多级灰关联分析、可靠度理论等方法和理论,依据实测资料对大坝的实测性态进行综合分析和安全评价。应用可靠度理论方法,以风险分析为基础,建立大坝安全风险评估的框架。 (2)结合已建工程和三峡大坝的典型坝段(泄洪2号坝段等),建立了施工期的特殊监控模型,时空分布的确定性模型及反分析模型,多测点监控模型因子集分析模型,另外还提出用数学滤波法分离时效分量,采用回归与时序模型,用瑞利分布研究监控模型中环境量对效应量的滞后效应等。 (3)拟定变形监控指标拟定的理论和方法 主要包括用结构分析法和数学监控模型拟定监控指标。 5.3 安全监测高新技术及自动化监控系统 鉴于三峡工程的特殊要求,决不允许中断监测和采集数据,这就要求安全监测系统能精确、稳定、可靠、长期而又实时地采集数据。为此,在吸收目前国内外传感器(主要是变形、裂缝等)及自动化监测技术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发和研制精度高、稳定可靠的自动化监测仪器和设备,对稳定性检查,对监测系统的构成和选型提出优化方案等。 5.4 混凝土坝仿真计算与施工期温控反馈设计 混凝土高坝,工程规模大、工期长、施工和自然条件复杂,使设计与实际施工有一定差别。为此,开展混凝土坝仿真计算与施工期温控反馈设计的研究,对优化设计和施工,提高混凝土坝的设计施工水平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实用价值。对此进行下列研究,并取得了相应的成果。 ①提出了一整套混凝土高坝的仿真计算新方法;②研究了通仓浇筑重力坝和碾压混凝土重力坝温度应力的特点和规律及其与常规柱状浇筑重力坝的差别;③编制了混凝土坝和基础温度场、渗流场和位移场反分析软件;④研制了混凝土高坝施工期温控反馈设计软件。⑤对三峡大坝进行系统仿真计算,提出了合理的温控措施。 5.5 开发式大型通用水工结构分析系统原理及研制技术 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①系统设计原理及实施方法;②系统工具环境的设置;③系统应用软件 的引进和开发;④计算机新技术在大型水工结构分析系统中的应用。 上述研究成果,大部分已用于三峡工程设计,为优化设计提供了理论基础,为创造一流的三峡工程提供了技术保证。 基础理论论文:水土保持治理对河道系统影响研究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 摘要:依据流域环境系统的观点,认为开展水土保持治理应考虑对下游河道系统的影响,并通过近期初步研究,论述了河道系统对流域治理的反馈响应问题。由此,提出了建议开展水土保持治理对河道系统影响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 关键词:土壤侵蚀 水土保持治理 河道演变 流域环境系统 1 绪论 江河流域多是开放的复杂环境巨系统。从地貌学的角度而言,该系统是由以坡面为主的能力聚集区子系统和以河道为主的能量及物质输移通道子系统构成的。水土保持治理不仅会对坡面生态环境变化产生影响,而且对下游河道的演变也会有很大作用,就是说,在流域环境系统下,水土保持的效应具有级联性。然而,关于后一效应问题的研究目前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随着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山地的大规模开发,水土保持在解决江河水患和山区自然灾害中所具有的作用愈加被人们所认识。不过应当看到,水土保持是人类加诸自然环境的一种外界干预,对其必然有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如果这种干预适应自然环境的演化规律,就会促进自然环境的改善,增加其承载能力;反之,就难以达到治理的目的,可能会以系统性的或大局的损失换取局部或部分的利益,例如,若水土保持治理方案不合理,将对河流系统的水沙组合关系及其输移规律产生大的干扰或破坏,很可能在得到流域局部地区的经济效益的同时而造成下游河道泥沙灾害进一步加剧的局面。 目前,国内外对流域治理的方法和模式都有不少研究成果,例如,我国80年代提出的以小流域为单元综合治理的模式,就是我国在流域治理应用基础理论方面作出的一项重大贡献。但是,就研究现状看,这些研究多局限于流域水土流失治理的土壤侵蚀学科范畴,忽视了从流域整体系统出发,研究河流对流域治理的反馈响应;片面强调了水保措施在流域治理中的减沙效益,而忽视了流域治理对河流水动力学特性及水文学特性、输沙规律的影响;更多地研究水保治理对流域大时域平均意义上的产水产沙的影响,而对洪水要素影响的研究有嫌不足;只从总量上研究水土保持的减水减沙效益,忽视了因措施配置方案不宜,而可能造成的不利水沙关系,使河道淤积加剧等问题。这些均属水土保持建设中存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是泥沙灾害防治中理论性与实践性很强的重要科学命题,直接涉及到制定江河治理方略及总体规划的科学决策。当前,国家对江河流域治理、生态环境保护极为重视,大大加强了投资力度。同志提出了“经过一代一代人长期地、持续地奋斗,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西北地区,…”的宏大目标。此时对有关水土保持治理效应研究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加强研究水土保持治理对河道系统影响的几个重要基础理论问题是十分有意义的。 2 研究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水土流失相当严重,尤以黄河中游黄土高原的水土流失最甚,土壤侵蚀模数可达20000t/(a·5km2)以上。长江流域的水土流失面积近年来有增无减,如以80年代与50年代相比,增加了52.9%~210.7%,且部分地区的土壤侵蚀模数也增加了30%左右[1]。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黄河流域逐步开展了大规模的水土保持工作,实施了各类治理措施,在保护和改造当地的土地资源、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及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效益。同时,不同程度地发挥了减少入黄泥沙的作用。据统计,黄土高原138个水土流失重点县,1984年粮食总产比1979年增加了22%,其中陕西、甘肃、山西、内蒙古4省(区)所辖的122个县,1984年人均收入为1979年的3.7倍。水土流失严重的无定河流域经过20多年的治理,1984年的粮食总产量为1972年的近3倍。根据水文法计算,从黄河流域大规模开展水土保持治理的70年代以来,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水利、水保工程年均拦减径流量超过10×108m3,80年代的为13.98×108m3,70年代年均拦减沙量为3.56×108t,80年代为3.95×108t[2]。 但是,就黄河下游河道冲淤调整趋势及近年来的洪灾情况看,黄河下游的泥沙灾害仍未明显减轻,甚至在诸如“96.8”洪水期间,尽管流量属中常洪水,但不少河段水位却达到或超过有记录以来的最高值,经济损失也是建国以来最大。根据1969~1990年实测资料统计,黄河下游花园口至艾山河段粒径大于0.05mm的粗泥沙淤积量始终占其来沙量的15%左右。进入80年代以后,粗泥沙淤积量占该河段淤积总量的1/3,比80年代以前的还大32%[3]。同时,近年来该河段的淤积量占全下游淤积总量的比例有增无减。另外,根据无定河、秃尾河等黄河支流流域水土保持治理前后的河道冲淤变化分析,尽管经治理后取得了一定的减水减沙效益,但在有些年份其支流河道仍是淤积的。分析还表明,一些支流流域治理后,河道的水流输沙能力不一定能够增大,特别是对于粗颗粒泥沙,其输沙能力反而有所降低[4]?。 因此,从全面防治泥沙灾害的角度而言,对上述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实际上,从流域地理系统的观点来说,河流作为其中的主要子系统,其发育演变与水沙动力输送的关系极为密切,水沙条件一旦发生变化,河流必然会以河道的冲淤、形态变化作出相应的反馈调整。而且,河流的调整方向与水沙条件的变化趋势具有直接的关系。水土保持措施具有工程、生物等不同的类型,其减水减沙作用是不同的,有的减水效益明显,有的则减沙效益明显。不少专家研究均表明[5,6],不同类型的水土保持措施的拦水拦沙作用具有很大差异,对流域的产水产沙量及洪水过程有不同的影响。如根据分析[5],黄河支流汾河流域水库淤地坝等治沟工程措施拦沙量占流域治理措施总拦沙量的65%,梯田、水保林等坡面治理措施拦沙量占35%,相应的拦水量分别占总拦水量的11%和89%。显然,如果在黄河中游大规模开展水利水保工程治理,不同的措施配置方案,就会使进入河道的水沙条件产生不同变化,也就直接关系到河道的冲淤演变方向。我们近期的初步研究进一步表明,不同的水土保持措施配置方案,减水减沙效益比是不一样,对水沙过程的改变,包括对水沙搭配的调整都是不一样的,下游河道的冲淤变化也相应不同。如根据多沙粗沙区个别重点支流的资料分析,只有当减水减沙效益比在某一范围时,河道的冲淤才能基本达到平衡,否则,淤积反而有所加重[8]。因此,我们必须从宏观的角度出发,依据流域地貌系统的观点,进行全流域的整体研究,才有可能解决这些重大问题。只注重水土保持改善农业生态经济的作用,而忽视对河流输沙及河床冲淤规律的改变效应,就难以全面解决土壤侵蚀灾害问题,就无法真正解决河道淤积、水患灾害的问题,就有可能形成“减蚀不减淤”或“减沙不减淤”的局面,因此,必须对江河流域的水土保持治理对水沙组合及运行、河床冲淤演变的影响进行研究,探索出治理下游河道淤积灾害的新途径。 坡面及沟道的水土保持治理对进入河道的水沙量及其过程的改变,实际上就是对流域系统内的能量进行了时空上的再分配,破坏了原有长期形成的河流的水动力平衡输入条件,改变了天然情况下的河流动力特性。作为一种响应,河流的能量耗散过程必然作出调整。河流能耗过程调整的方式、幅度和速率是与水土保持措施对河流系统能量分配的干扰作用大小有关的。因此,认识水土保持治理对河道冲淤调整的影响,应以分析水沙过程的改变与河流动力特性的调整作为基础和依据,这也是评价水土保持治理方案合理性的理论前提。 从河流系统来说,流域坡面的产水产沙及河道的演变调整是能量耗散的两个子过程,而在以前的研究中,人们着重注意的是前一过程的变化,忽视了作为流域重要子系统的河流的演变调整问题,多数仅限于流域的地理因子(如流域面积、纬度等)及地貌因子(如沟壑密度、植被度等)与河流径流量、输沙量的关联性的分析。关于水土保持措施对河流动力特性的影响研究却很少。 流域治理干预了自然条件下流域系统能量的分配过程,引起河流水动力学特性(包括输沙水力特性)方面的变化,那么,作为能量耗散的主要形式,河床冲淤演变趋势亦将进行调整。如对黄河支流皇甫川流域资料统计分析,该流域从60年代以来,各时期单项水土保持措施的配置比例均有差异(表1),相应地,河流能量(单位时间动量)与河道的冲淤量关系也有所变化(图1),根据对河道发生冲刷的平均情况初步分析,其变化关系与坝地、草地的面积比(单项面积与总治理面积的比值)显得较为密切。另外,不同年代的单位水流动量的冲刷量是逐年减小的,至90年代稍有回升(图2)。根据统计[9],从50年代至90年代,汛期降水量、汛期径流量及洪水径流量年内分配是基本相同的,就是说外界输入流域系统内的能量过程变化并不大,这显然是与输至河流的能量过程及水流的动力特性变化有关的。可见,河流系统的能量变化对河道的冲淤演变趋势起着很大的制约作用。认识流域治理对河床演变规律的影响,对确定江河治理的规划设计及治理方略均是极为重要的。 3.3 水土保持治理对河流水文学特性的影响 主要是对洪水特性的影响。目前,不少专家认为水土保持治理对一般洪水有明显的影响,可使洪水过程趋于坦化,洪峰流量减小,历时加长。但对大洪水尤其对特大洪水是否有影响,有何影响及影响多大等需要研究,这不仅对认识下游河道的演变趋势是必要的,而且对制定下游的防洪宏观决策和规划也有十分重要意义。 3.4 水土保持治理对河道演变的影响 关于水土保持治理对河道的冲淤演变影响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主要有:流域产水产沙与河道冲淤演变的关系、流域治理后河床冲淤变化、横断面形态调整、纵剖面调整等等,及其与流域治理的关系。 在大的流域自然地理系统中,一定的自然地理背景决定着特定的河流演变规律,这种演变规律实质上是河流为适应集水区内各种地理环境因子繁纷复杂演化过程的一种由无序到有序的自组织功能的体现,就是说,河流的性质和演变过程集中反映了流域控制变量的影响,这些变量共同决定着河流的水文泥沙特征、河道形态特征和演变趋势。 尤其对于黄河这类含沙量大的河流,其下游河道特征及其演变规律是在具有中游水土流失极为严重的黄土高原地理背景下经漫长时期形成的,一旦开展大规模的水土保持治理,不仅直接改变了土壤侵蚀的环境演化过程,还必然使径流量及其过程受到调蓄或干扰。而正如上述,在流域环境系统行为中存在着集水与产沙、供水与河道演变的平衡阈,当水土保持治理达到一定规模后,流域环境系统的行为将逾越这种阈,各项控制因子演变过程将处于一种突变性的振荡态势,不过,这种演变过程却又总是力求达到另一种新的平衡,建立相应的阈。各级支流是直接受到感应的第一层次。因此,分析水土保持治理对河道演变影响的科学关键点是搞清水保措施与产沙、产水产沙与河道演变的平衡阈关系,并以支流作为基本层次,研究下游河道演变对水土保持治理的反馈响应。 3.5 水土保持治理方案的河流效应约束参数的研究 从流域环境系统的观点,水土保持治理的主要目标应获得三方面的效益,即防治土壤侵蚀效益、农业增产效益及减少河道泥沙淤积灾害效益(或作用),而这三方面的效应具有相互联系、相互平衡的关系,这种关系受约于流域系统整体稳定运行的要求。事实上只有此,才可能实现整体流域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关于水土保持治理减少土壤侵蚀效益及农业增产效益的约束参数已有不少研究,但如何选择减少河道泥沙淤积效益或水土保持治理的河流效应的约束参数需开展研究,同时,关于河流效应同其它效应间的关系以及在考虑河流效应约束条件下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体系的比选原理及依据也是应开展研究的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 基础理论论文:电力系统灾变防治基础理论 摘要:电力系统灾变的特点、灾变原因及灾变防治策略。 关键词:电力系统 灾变特点 灾变原因 防治策略 一.电力系统灾变概况 电力是国家的支柱能源和经济命脉。目前我国电网装机容量2.5亿千瓦,居世界第二位。随着三峡等大型电厂建成,必将出现超大规模的联合电力系统。我国计划在2010~2020年间建成安全可靠、满足电能传输和市场化运作的全国范围联合大电网。如何保证其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是一个及其重大和迫切的研究课题。 而自6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已发生了多起灾变性的重大电力系统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如美国1965.11的东北停电事故,停电2100千瓦,停电面积达20万平方公里;1977.7美国东北停电25h;1978.12法国停电75%,时间7h;1982.12加拿大魁北克州全停;1983.12瑞典停电67%,时间6~7h;1987.8东京大停电,时间6h;1996.9马来西亚全国大停电;1996.8美国西部大停电,损失3200万千瓦负荷,停电时间7h。这些事故的起因均为某一局部故障,但由于控制措施采取不当或不及时、电网结构的不合理、继电保护装置的误动或拒动,或者是上述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最终导致了系统的连锁性故障以致于大面积停电,即所谓灾变的发生。大区电网的互联和电力市场机制的引进在给人们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威胁,电网的运行增加了更多的不可预知性,电网运行在稳定极限边缘的可能性也大为增加。这些事实告诉我们,只按现有的可靠性准则来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是不够的。应建立电力系统的第三道安全稳定防线,即必须对系统中可能出现的最坏情况做好准备。尽早开展电力系统灾变防治系统的研究,避免灾难的重演已成为目前电力系统研究的当务之急。 二.电力系统灾变的特点 现实的电力系统同复杂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环境相联系,它随时都可能受到来自自然或人为因素的干扰,要完全防止事故的发生是不可能的。电力系统灾变是指电力系统主要由连锁性事故导致的电力系统稳定破坏而发生的大面积停电。电力系统事故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可逆性事故,即电力系统受干扰后,能从一种正常工作状态走向另一种或回到原来的工作状态。二是不可逆事故。即电力系统受干扰后,电力系统功角稳定破坏,或电压稳定破坏即电压崩溃,或频率稳定破坏即频率崩溃,或三者中的任意二者或全部破坏,电力系统瓦解,大量损失负荷。 下面例举了电力系统的一类灾变的发生发展过程。 1.假设 l 事故前潮流如图1所示,且节点2、节点3联络开关通过功率很大;线路1~2,1~4接近稳定限制功率运行。 l 线路配置较完整的继电保护和重合闸,且线路1~2,1~4跳闸可联切电源1号机组和分别联切节点2、4部分负荷,但事故当时联切装置停运检修中。 l 变压器配有常规保护;发电厂配有常规保护和自动控制装置。 l 电源节点2与系统联络开关有振荡解列、低电压解列联系;节点3与系统联络开关有振荡解列、低频率解列联系。 2.灾变发生和发展过程 (1)线路1~4永久故障,两侧保护正确动作掉闸。1号电源因离故障点近,冲击较大。 (2)线路1~4负荷转移至线路1~2,1~3,线路4~3潮流反向。 (3)电源1,3间功角稳定破坏,系统振荡,1号电源侧频率大幅上升,3号电源侧频率大幅下降;电源1,3之间联络阻抗二分之一处(电源2附近)为振荡中心,电压稳定破坏。 (4)1号电源部分发电机过速解列停机。2号电源与系统联络开关振荡解列、低电压解列供电地区,但因事故前该地区受进功率很大,事故时电压很低,低频切负荷装置启动功率不足,大都未动,故解列以后,频率陡降,最终该地区所有发电厂被迫解列,部分停机,局部系统瓦解。3号电源与系统联络开关振荡解列、低频解列动作供电地区,但因事故前所在局部系统功率外送较大,加之在系统振荡过程中部分低频减载动作,解列后功率过剩,频率上升,部分发电机组被迫减出力或解列停机。负荷节点4,因在振荡过程中频率很低,低频减载动作,大部分负荷损失。 灾变最终结局是:2、3号电源解列,系统损失大量负荷,全网和局部系统2均瓦解,局部系统3解列后也几近瓦解。 由上述简单系统灾变的示例以及结合多次实际电力系统灾变事故经验,可将电力系统灾变的主要特点总结如下: 1.具有极强的综合性。电力系统灾变几乎涉及到电力系统中的所有重要问题,几乎每一起电力系统灾变事故均与系统失去稳定有关,灾变是系统失去稳定并导致大面积停电的结果。因此在研究中必然会遇到电力系统原有的众多难题,如系统的动态等值与简化、稳定判据的选择、负荷的动态模型难以获得、控制方法的适应性以及系统的强非线性和时变性等问题。 2.连锁性故障是导致电力系统灾变发生的主要原因,它表现为一系列线路和电源的连锁反应跳闸,并最终发展为系统的解列、频率或电压崩溃。连锁性故障往往由极其罕见的严重事故造成,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典型的严重事故包括同一走廊的输电线路全部同时断开、枢纽变电所全停或占系统容量较大的一个发电厂全停等。目前人们对连锁性故障发生的机理只有一些定性的认识,对连锁性故障发生机理的系统性研究仍不多见。 3.连锁性故障发生时的控制方式及策略与常规情形不同,要求在灾变研究中应考虑罕见严重故障发生时的控制方式和策略,这与以往的基于个别故障发生后采用的控制方式和策略明显不同,目前这方面的研究还很少见诸于文献。 三.电力系统灾变原因 仔细考察过去发生的多起重大电力系统灾变事故,可知导致事故扩大的原因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a)输电线路过负荷或故障跳闸,引起大量负荷转移,最终造成一系列线路和电源的连锁反应跳闸。1961年英国东北部、1965年美国东北部和1967年美国东部的大停电等事故均是由上述原因引起。 b)负荷增长过快,系统无功不足而导致电压崩溃。1978年法国和1987年日本大停电事故便是由这一原因造成的。 c)系统元件的保护或自动装置拒动或误动。 d)线路多重多次故障,导致一系列跳闸,最终发展成稳定破坏事故。 e)大机组跳闸,引起连锁反应,最终发展成稳定破坏事故。 f)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如地震、战争等)。 灾变是系统稳定破坏的结果,根据系统失稳的特征不同,稳定问题包括功角稳定、电压稳定、频率稳定以及电力系统非管制后所呈现的电力市场稳定问题。 l 电力系统功角稳定 所谓电力系统功角稳定就是要求保持电力系统中所有同步发电机并列同步运行。交流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条件是各发电机按同一供电频率同步运行以保证为用户提供统一频率的电能。电力系统失去功角稳定的原因是在运行中不断受到内部和外界的干扰,使电气连接在一起的各同步发电机的机械输入转矩于电磁转矩失去平衡,出现各发电机转子不同程度的加速和减速,以及各发电机转子相对功率角的变化,如果这种变化随时间增大,则最后将使发电机失去同步运行。由于各发电机的频率不相同,电力系统中的电流和电压将发生很大幅度的振荡,用户得不到正常供电,保护装置动作,一般要断开受影响的发电机、线路等元件,有可能使系统解列为几个子系统并不得不切除负荷及发电机,从而导致全系统的崩溃。失去稳定的现象可能是发生一台发电机与其余发电机间,或者发生在几群发电机间,每群发电机内还是同步运行的。 l 电力系统电压稳定 电力系统的电压稳定性是电力系统维持负荷电压于某一规定的运行极限之内的能力,它与电力系统中的电源配置,网络结构及运行方式、负荷特性等因素有关。在电力需求不断增加,受端系统不断扩大,负荷容量不断集中,而电源又是远离负荷中心的情况下,以及输电系统带重负荷时,会出现电压不可控制连续下降的电压不稳定现象,即电压崩溃。它往往由于电力系统电压的扰动(如发生短路,大容量电动机的启动,冲击负荷等)、线路阻抗突然增大(断开线路或变压器)、无功功率减小(断开发电机或无功补偿装置)或节点负荷的增大而诱发,使大量用户断开和大面积停电。 l 电力系统频率稳定 在电力系统稳态运行情况下,全系统的发电机出力和负荷(包括线损)是平衡的,电力系统频率是一个全系统一致的运行参数。在实际运行时,当电力系统出现干扰使发电机的总出力和负荷的总功率出现不平衡时,相应地将导致各发电机转速和频率的变化。在频率变化的第一阶段调速器和调频系统还没有动作,系统的平均频率将下降或增大,各发电机间将产生振荡;第二阶段发电机的调频系统以及负荷的频率调节效应,导致发电机有功出力以及负荷的变化,随着电力系统容量的增大,频率的微小偏移均将发生很大的有功潮流波动和调整,如果电力系统频率进行的监视和调节不够,就会导致系统频率的进一步恶化,这又将导致系统电厂中锅炉出力的变化,以及电动机负荷的变化,使得电力系统的出力和频率进一步变化,最终使系统走向频率崩溃,一致全系统大面积停电。 l 电力市场稳定性 当前电力市场化浪潮席卷诸多国家,我国也在积极推行市场化改革。先进国家电力工业走向市场的经验表明:电力系统的市场化运作由于打破了垄断,引入了有序竞争机制一般将使发电成本降低30%,电价降低26%左右,这对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电力市场的发展在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性提出了新的课题,即电力市场经济稳定性。从而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将由两部分组成,即前述的电力系统物理稳定性和电力市场经济稳定性,而且两种稳定性紧密交织在一起,灾变发生的可能性将大为增加。比如1996年发生的两次美国西部大停电以及马来西亚大停电就是市场化改革带来的惨痛教训。 电力市场稳定性指电力市场必须保证其经济活动的稳定性。政府部门和电力市场的各参与方都希望评估影响电力市场稳定性的各种因素,了解电力市场在受到预想扰动时的动态行为和稳定程度,并希望可靠的算法支持其决策,防止市场的崩溃。 影响电力市场稳定的因素有: 1) 市场经济下的系统运行工况将由市场需求来决定,系统间大量的电能交换和交易、不可预测的潮流和线损等因素都增加了运行调度的不确定因素,更容易遇到离线分析未考虑的工况。 2) 电力市场下,发电、输电、供电将各自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电网公司将不再具有在传统垂直一体化电力结构下的调度能力,网络的安全问题将更为突出。 3) 在宏观经济方面,能源政策、环境法规和国民经济发展态势的调整 4) 在微观经济方面电力市场规则的修改,各参与者的博弈 5) 在技术方面,电力系统的物理特性、安全稳定导则、稳定传输极限引起的阻塞、分析技术和控制技术 电力市场稳定性的研究内容是: 1) 在市场均衡价格下,研究市场价格微小偏离市场均衡价格时的市场稳定性 2) 研究市场在大扰动情况下,系统是否能够保持足够多的发电公司、充裕的可发电容量及可输电容量,也即电力市场的大扰动稳定性问题。美国加州电力市场崩溃时发电成本上涨和发电容量不足,造成加州批发电力市场价格飞速上涨,而当时的用电端是按照冻结电价售电的,这样就失去了电价调节的杠杆作用,用户的用电弹性作用完全丧失,市场价格失衡 3) 研究电力市场的动态品质问题,如电价的渐进性、对振荡的阻尼等。 四.电力系统灾变防治策略 电力系统灾变防治研究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作,涉及到电力系统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连锁性故障的机理及其发生时的控制方式和策略、电力系统隐患的探测和预防、决策准确性与快速性的兼顾以及完善预警系统的建立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电力系统灾变防治系统(Power System Collapse Prevention System,缩写为PSCPS)研究的目标 1)准确地进行判断并给出正确的控制措施是对PSCPS的基本要求。电力系统扰动发生后,要求PSCPS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对系统的有效控制。在紧急情况下,只有准确的决策和快速的执行才能有助于电力系统状态或性能的改善,否则会加剧系统的崩溃。然而,目前研究中采用的算法和方法多数仍难以满足PSCPS的实时性要求。快速性和准确性要求一直是电力系统研究中的一对矛盾,同时满足快速性和可靠性要求的安全及稳定控制算法才具有实用价值,机理可行而缺少实时性的算法虽具有研究价值,但却不宜采用。 2)PSCPS应具有鲁棒性和适应性,不应受到某些虚假现象的影响而产生误判。电力系统的时变性要求采用的控制方法和策略具有适应性和鲁棒性,即要求针对不同的问题采用不同的控制方法和策略以确保控制的准确性。电力系统的扰动具有不确定性,危险形式也千差万别。不同的扰动和危险方式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需要各自不同的判定方法和控制策略。PSCPS必须能正确地识别各种危险发生或即将发生时系统的相应特点,并做出合理的决策。此外,PSCPS还应能正确识别系统正常的扰动和真正的危险,并做到“去伪存真”。 3)PSCPS的算法应能反映系统的实际,采用的假设应具有合理性,其对系统危险指标的判据应是充要的。这主要体现在研究中采用模型的适应性、系统等值的准确性、预想事故集筛选的合理性以及判定方法的选取等多方面。在PSCPS研究中,针对不同的问题应采用更接近实际的系统模型。首先,假设应是合理的,在做系统简化和等值时,需使简化后的系统符合实际的未简化系统,或者保证简化引起的误差不使PSCPS做出虚假或错误的判断;其次,所采用的预想事故筛选原则应是准确的,不应遗漏任何具有潜在危险的预想事故。 4)PSCPS包括的一系列重要稳定裕度指标如电压稳定、功角稳定和频率稳定指标等应是基于参数空间的,且具有可操作性和直观性。它能回答诸如某条或某几条母线上可同时增加的负荷有功和无功功率数量,某条或某几条输电线上可同时增加的有功传输功率等具有实际物理意义的问题。基于系统状态空间的性能指标虽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但常常缺少实际可操作性。 5)在紧急或事故情况下,PSCPS给出的控制决策除了要考虑系统安全性外,还应使控制代价最小。保守的决策虽能保证系统的安全,但却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要求PSCPS具有优化控制决策的功能。 6)在电力市场环境下,PSCPS应能准确在线度量当前市场的结构稳定性和有界稳定性,基于发电及用户侧的市场报价,解决含动态稳定约束的阻塞问题,优化调度,以及提供高质量的各种辅助服务决策。 因此电力系统灾变防治急需解决以下问题: 1)电力物理大系统的稳定性理论 包括建立电力物理大系统的整体建模;电力大系统全局稳定性的定量测度理论,研究电力系统稳定域的拓扑结构,失稳模式及其演化规律;电力大系统稳定性的在线快速评价方法体系。 2)电力市场稳定性理论 建立电力市场的动力学模型,研究电力市场竞价、交易、调度运营等动态行为对市场稳定性的影响,研究物理系统与经济系统稳定性的交互关系。 3)连锁性故障发生的机理和控制策略 研究连锁性故障发生的条件和特征,探索研究连锁性故障的理论和方法,制定反连锁性故障的相应措施。 4)电力大系统的非线性优化控制和优化调度理论 研究电力大系统的非线性鲁棒控制原理,使得系统具有鲁棒稳定性和高干扰抑制能力;研究混杂系统复合控制理论,解决非线性高维、分块、多层、连续信号和离散信号并存的控制系统设计及求解方法;研究混杂系的调度策略。 5)电力大系统的实时仿真决策系统 建立全新概念的发电厂与电网控制与调度的计算机实时信息处理系统,即需研究电力大系统整体和各个组成部分的实时仿真决策系统,分层分块地建立运行中各发电厂与整个电力系统的在线实时仿真决策系统,它可实时给出潮流调度最优方案和反事故紧急措施的合理建议等。 6)建立电力市场的实时仿真决策系统。 五、电力系统灾变防治策略示例——先进励磁控制技术运用 电力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清华大学)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下,在中电联合水力发电学会自动化专委会推动帮助下,与长办机电处、水科院自动所、华中电力集团公司、内蒙电力公司、广东电力集团公司以及葛洲坝能达公司等单位合作,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已成功地研制了GEC-I性全数字式非线性最优励磁调节装置,并已投运于丰满水电厂、海渤湾电厂、沙角电厂(A)、焦作电厂、沙岭子电厂等十多台机组,提高了有关电网的安全稳定性,产生了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近期内丰满第二台和广东连州、韶关、华北大同一电厂以及浙江镇海等电厂的该型装置即将投入运行。目前,该国家实验室在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支持下,研制了双工控机,具有彩色平板数据和波形显示器(PPC)的新型非线性最优控制装置GEC-II,可望于1999年三季度以前投入白山水电厂30万kW机组试运行,为三峡机组励磁系统国产化作进一步技术准备。 上述励磁调节器,从理论、软件到结构完全具有我国自主产权。其理论上的领先地位已为国际有关专家公认;对提高和改善电网稳定性的重要作用不仅被理论和仿真证明,而且已为内蒙电网实际发生的故障所验证;也为华中、西北、浙江、四川等电网科技人员独立进行的物理和数字仿真(用“综合稳定程序”)所证实。本文将对这已具有我国完整知识产权的高科技装置从理论优势、装置特点、仿真结果和实际运行等方面作扼要阐述。 5.1 理论上的创新性 首先让我们对励磁调节器设计的理论基础发展过程作简要的回顾。 5.1.1单参量辅助控制 60年代,随着美国电力系统的发展,特别是发电机快速励磁(自并励方式)的广泛应用,工程控制论中的一对最基本的矛盾即控制系统的灵敏性与稳定性的矛盾便日益显露出来。美国一些电网产生了多起“低频振荡”(LFO,Low-Frequency Oscillations),这种LFO现象从物理观念上可归为“欠阻尼”问题。约30年前(1969年)美国de Mello F等人提出了可用辅助励磁控制(SEC,Supple mentary Excitation Control)来提高系统阻尼[1],并给出了辅助励磁控制通道的具体传递函数为: 式中,是辅助控制环节的输出; 是转速偏差。 由于转速的导数近似地与发电机有功功率成正比,故上式中的反馈量亦可换成,当然传递函数亦应作相应的改变。 以上这种单参量(或)辅助控制环节,发明者将其称为PSS(Power System Stabilizer)。从那以后北美大多机组都装上了“PSS”,随后其他国家和我国也不同程度上引用这项技术。 国际励磁控制界权威学者,加拿大温哥华B.C大学终身教授Yu Yaonan(余耀南),对PSS做过精细深的研究,发展了de Mello等人的方法,提出了一套算法和设计方法,其成果载于他的ELECTRIC POWER SYSTEM DYNAMICS(《电力系统动态学》)这本名著中[2]。虽然不少学者就按单机系统模型设计的PSS在多机系统如何协调问题上想了不少办法,但仍然存在着如上述著作第3和第4章中所指出的问题:①尽管北美大多数电厂装有PSS,但LFO现象仍时有发生;②由于设计方法本质上是单机单参量的相位补偿法,其所适应的系统振荡频带相当狭窄。 我国华南电力系统原打算采用“PSS”来提高系统小干扰的稳定性, 但在计算中发现难以用一种不变的PSS参数来适应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 5.1.2线性最优化励磁控制(LOEC) 为了对励磁控制技术作进一步改进,余耀南教授于1970年在IEEE期刊上发表了他在电力系统线性最优控制领域的开篇文献[3],随即在国际电工界掀起了线性最优励磁控制(LOEC,Linear Optimal Excitation Control)研究热潮。这种控制理论与技术和以往相比,主要有以下两点革新:第一,将单参量辅助反馈改进为多参数反馈(反馈量为电压,功率,转速和转子电压。);第二,运用“线性、二次型、黎卡梯”,(LQR)这一成熟的控制方法,求得多个反馈量之间的最恰当的放大倍数匹配关系,因而实现“最优化控制”。 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初,本文第一作者等在高景德教授、余耀南教授指导下,在LOEC的设计理论的系统化和工程实用化等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这种以LQR方法为理论基础的线性优化励磁控制装置从1986年第一台在碧口水电厂试验并成功投运后。在国内得到了推广与运用,该技术被成功地用于红石和刘家峡等水电厂(调节器由洪山电工所制造)。在国外,法国EDF比我国约晚5年,也独立的研制出线性多变量优化励磁控制器,称为“四通道控制”,解决了法国电力系统的低频振荡(LFO)问题。 由于LOEC有如上所述的两点革新,故显著拓宽了所适用的振荡频带(亦即增强了对振荡频率变化的鲁棒性);更加有效地抑制LFO,这一点不仅为动态模拟实验、数字仿真所反复证实,也被碧口水电厂和红石水电厂令人信服的现场试验结果所验证。1990年清华大学进一步改进的线性优化控制——“零动态最优励磁控制”,在微机励磁调节器上得以实现。至此,我国已从理论和装置上占据线性化励磁控制技术的制高点。 5.1.3 近似线性化模型的局限性 上述两种控制方式虽有种种差异。但它们本质上部是基于单机系统在一个特定的平衡点(即特定潮流)处近似线性化的数学模型设计的。虽然PSS模型是以传递函数G(S)表示的,LOEC是以线性定常系数微分方程组表示的。但我们知道,传递函数只是线性微分方程的拉氏变换形式而已。 电力系统实际上是一个强非线性的系统,其中第i台发电机有以下模 型: (1) 式中,—皆为常数,和分别为转速和暂态电势;为转子电压,是控制量。 和是关于和的非线性函数,分别为: (2) 式中,为发电机转子角;为常数。 把非线性函数在某一特定状态下近似线性化后,代入原方程即可得近似线性化数学模型。其近似线性化的处理方法是把和在某一特定状态处按台劳多项式展开后只保留首项,而把二次方和高次方项统统忽略。该处理方法在微分学中称为“以非线性函数在某一特定点处的全微分代替其在该点处的增量”。用几何学的观点来看,即以状态空间中在点处某曲面的切平面代替其曲面(参见图1)。 图1 以处的切平面近似代替曲面示意图 问题很清楚,这种近似只是在当实际运行的状态点离开点很近时才是对的。在电力系统发生短路故障时,实际运行点必然会远离初状态。由图可知,这时近似线性化的数学模型就完全不对了。因此按这种模型设计的励磁控制器,在大干扰下控制效果将会大大削弱,甚至产生负作用。为此PSS环节的输出必须加严格限幅(美国学者坚持限幅在土5%);LOEC虽尚未发现有负作用产生,但对提高暂态稳定作用甚微。 5..1.4 非线性最优励磁控制 目前我国电网,低频振荡和小干扰稳定性的改善固然重要,但更具重要意义的是要提高其暂态稳定水平,为此迫切需要发展直接按多机系统精确非线性模型设计的最优励磁控制器。在过去的十年里,国际上基于微分几何方法的非线性系统控制理论有了较系统的发展,美国将其用于如飞行器和机器人等控制系统。在我国,本文作者首先将其用于复杂电力系统,并发展了这种理论,在IEEE/PES,1989年第一期上发表了该领域的开篇文献[4];随后MIT的Ilic教授和多国学者在该领域进行了跟踪研究。1993年科学出版社出版了《电力系统非线性控制》专著[5],奠定了基于微分几何方法的电力系统控制理论基础。1996年11月IEEE电力系统卷发表了本文作者的“分散非线性最优励磁控制”一文[6],该文在国际上首次给出了关于这类非线性控制解最优性质严格数学证明,使这种理论上升到“非线性最优”的高度。论文为SCI收录,被各国学者多次引用,使我国在该前沿学科领域占有国际上一席之地。 90年代初,IEEE自动化学会主席华盛顿大学Tarn T J教授对我国学者这一成果是这样评价的:对非线性系统微分几何方法的发展有重要意义,且这种理论和方法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应用领域。他们明确指出:研究结果表明,与传统方法相比,这种非线性控制方法在改善电力系统暂态稳定性、动态品质优化方面有着突出的优越性。最后他得出结论:中国这方面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美国科学院院士Zoborszky J教授热情评论道:非线性几何方法是一种高新而精深的科学方法,加之电力系统模型的极其复杂性,中国作者成果是一个通过精确与博识的分析使问题得到明澈无疑解决的范例,是一项极具吸引力与挑战的新贡献。 其实这种理论和方法的主要思路是相当简单明了的。 电力系统中运行的发电机组的数学模型有以下形式(具体模型见(1)): (3) 式中,是状态量;是的非线性函数向量;是常数向量;是励磁控制量。 方法是要求找到一组非线性坐标变换: (4) 同时又找到非线性控制律(状态量非线性反馈) (5) 这里都是的非线性函数。使得发电机组励磁控制模型(3)精确地在全动态过程意义上转化为Z坐标下的线性系统(故称作“通过反馈的精确非线性化”方法): (6) 根据线性优化原理很容易找到(6)式中最优的,将代入(5)式,即可得到非线性励磁控制策略。 (7) 上述结果已由本文作者在1996年IEEE上发表的论文证明:以上非线性控制解对原非线性系统(3)也是最优的。 用以上方法得到的非线性最优励磁控制规律为: (8) 式中,分别为发电机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端电压、转速,其它皆为这台发电机本身的参数。 励磁控制规律(8)有以下特点:第一,其中仅含有受控发电机可测的状态变量,所以实现了真正的分散控制;第二,仅含有受控机组本身的参数等,故对网络结构的变化有完全的自适应能力(鲁棒性);第三,由于在求解该控制律中,未对模型作近似线性处理,该控制规律对“小干扰”和“大干扰”同样适用;第四,文献[6]业己证明,该控制规律对一类二次型性能指标是最优的。 应指出(8)式所示的是发电机全状态量非线性最优反馈策略,这种策略对电力系统起着镇定(Stabilizing)作用(无论对于小干扰还是大干扰)。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是:全状态量非线性最优PSS(Power System Stabilizer)。 5.2.装置的先进性 由我国自主开发的高科技产品GEC-I型微机非线性励磁调节装置是在先进理论指导下 设计的并采用现代微机技术,集先进性与可靠性于一身,专为大、中型发电机组设计的励磁调节装置。 通过近十个电厂中的运行,显示出该装置除采用了先进的励磁控制理论外,还有诸多的特点: (1) 实现了全数字化设计。该励磁调节装置从交流输入到控制脉冲全部实现了数字化,完成了交流采样、数控脉冲等一系列先进的微机技术,取消了模拟环节和电位器调整环节,在硬件结构上实现了最小系统配置,提高了装置的可靠性和调节精度。 (2) 实现了国际标准化的软件设计。该励磁调节装置在实现了最小系统配置的条件下,保护与调节功能均采用软件设计得以实现,如TV(电压互感器)断线保护、强励反时限保护、低励限制保护、V/F限制保护,以及功能齐全的调节方式,如非线性最优励磁调节方式,线性最优调节方式,PSS方式以及PID调节方式,恒无功和恒功率因素方式也在考虑之列。 (3) 实现了设备调试智能化。该装置具有方便直观的人机接口;运行中不仅能直观地了解装置的工作状态和发电机的运行状态,而且一切调试均能由计算机系统的功能键完成,如零起升压、土10%阶跃响应。调节器参数和保护参数的整定均能由加有密码的键盘来完成。 (4)实现了系统元件板的故障自诊断功能。整个调节装置在运行过程中,具有完整的故障自诊断系统,一旦故障出现能明确地指出故障板,使之可达到最快修复的目的。 (5)故障信息记录也是该励磁调节装置较为突出的优点之一。当系统出现故障或操作人员误操作引起的故障,以及装置本身故障都可由故障信息记录系统查明原因,对于分析故障原因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5.3.非线性励磁控制对提高系统安全稳定性的重要作用 同步发电机励磁调节对提高电力系统稳定性的重要作用早在四五十年代就已引起了充分重视,非线性最优励磁调节对提高电力系统的静态稳定、暂态稳定和电压稳定方面己发表了多篇研究论文。从计算机仿真研究、动态模拟实验研究、直至现场故障的实际动作行为都证实了非线性最优励磁调节的重要作用。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己完成了华中电网、西北电网、新疆电网、浙江电网的仿真研究,华北电网和广东电网以及西南电网仿真工作正在进行中。仿真研究是基于电科院电力系统分析综合程度(PASSP)进行的,几个系统的仿真结果如下。 5.3.1 对提高西北电网稳定性的仿真研究 西北电网包括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四省。截止1996年底全网统调容量1300万kW。西北电网主网架为330kV电压等级。主网联接是一个环形网,其环网总长度近 2000km,而东西部之间的输电距离为500km.,位于北部的宁夏网是通过双回线以三角环网的形式与主网联络,西北电网的接线示意图参阅文献[7]。 就运行的稳定性而言,目前西北电网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 西电东送方式存在弱阻尼现象,动稳极限仅为80万kW,无法满足功率交换的要求; (2) 东电西送时存在暂态稳定问题。暂稳极限仅为73万kW; (3) 区域网的局部稳定问题也较突出,特别是宁夏网、陕南网和汉中网都存在电压稳定性问题亟待解决。 通过对西北电网详细的仿真研究,可得出以下结论:西北电网在安康、渭河、碧江、清远、龙羊峡、大坝、大武口7个电厂中装设非线性最优励磁调节器,西电东送的动态稳定极限可由原80万kW提高到100万kW。东电西送的暂态稳定极限由73万kW提高到80万kW,对区域网中的各局域网的稳定水平和电压水平也有显著的改善。典型的仿真结果参阅文献[7]。 5.3.2 R4华中电网稳定性改善的仿真研究 在华中电网中,由于湖北电网与江西电网之间的弱联系,当500kV葛凤线发生三相短路后,葛洲坝大江机组对南昌机组的功角摇摆出现等幅(甚至增幅)的低频振荡,鄂东下陆至江西柘林线路的有功潮流出现等增幅的低频振荡。研究表明,若在葛洲坝电厂、汉川电厂和南昌电厂的机组上装设非线性最优励磁调节器,不仅可有效抑制上述的低频振荡问题,而且还可改善系统的暂态稳定性,其仿真结果见图2所示。 葛洲坝大江机组对南昌机组功角摇摆曲线 虚线为常规控制 实现为NOEC控制 图2 华中电网仿真结果 从以上几个系统仿真结果可以看出,发电机非线性励磁调节器对于同时改善电力系统的静态稳、定暂态稳定和电庄稳定均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5.4. 结论 “一个没有创新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我国政府强调要特别重视“研制开发出一批具有我国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产品”。本节所介绍、评述的全数字化非线性最优励磁调节器;从理论到装置具有完整的我国知识产权。 本节所介绍、推荐的控制装置是在我国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电力系统非线性控制理论指导下设计的。该理论在电力系统小干扰和大于扰稳定控制的统一性,控制对于电力网参灵敏和结构改变的鲁棒性,各发电机控制所需反馈量的独立性以及控制规律的最优性这4个长期希望解决但未能解决的问题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国际一领域起着“挑头”作用。 装置实现了从采样到脉冲输出的全数字化和100%的冗余度,并且以国际上最可靠的工控机总线为硬件核心和依托,可靠性高;新改进的产品具有彩色平板显示器,可显示和记录运行状态和波形,这一点也比国外同类产品先进。在我国目前已有24套装置投入运行。 国务院领导同志和三峡总公司的负责同志对三峡发电机组控制系统和二次系统国产化问题十分重视。鉴于三峡电厂的特殊重要性,我们在为三峡而研制的励磁控制器中除其硬件核心部分采用国际上最可靠的工控机外(这一点已做到),其它部件,包括开关、插件、端子等所有零部件也应采用国际上最先进可靠的产品。这样做与自主知识产权丝毫也不矛盾。如果我们在硬件上采用国际最先进可靠的产品,在理论和软件上我国已经领先,二者结合起来,就能使整个产品跨入到国际先进水品行列。 基础理论论文:传播学基础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内容摘要】建立可靠的传播学基础理论是当今传播学研究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而哲学问题、社会学问题及文化问题都不同程度关联到传播学的基础理论。现象学、解释学及“法兰克福”学派等几种有影响的主体哲学通过社会学理论及文化理论内在地决定了传播理论的框架和体系,因而,反思主体哲学根基的弊端,超越人类中心论思维的局限是现代科学认识论的核心问题。马克思的实践理论及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为主、客体的协调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当代社会学中的结构化理论及文化研究中的人类共同心智及社会知识型理论都提出了结构重于主体的解释模式。这些理论不仅在社会学和文化研究方面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而且对传播理论研究也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传播学基础理论;主体哲学;主客体协调;社会学理论;文化理论 传播理论集中体现了现代知识的综合,这种综合体现在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交叉和开放性上。传播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既可以指狭义的创新和发展(指传播理论自身),也可以指广义的创新和发展(指影响到传播理论体系的建立),由于学术界对后一个问题论述不多,本文主要论述影响传播理论的基础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本文谈到的基础理论主要分为哲学问题、社会学问题、文化问题等3个方面,这3个方面不同程度涉及到传播理论。理论界选择什么样的基础理论,传播理论相应地就会带什么样的印记。就目前有影响的传播理论来看,主体哲学(对哲学的基本问题偏于主观的理解)及相应的社会学理论和文化理论的影响更大。今天,审视传播理论的基础理论,使传播理论建立在可靠的根基之上,继而创新和发展传播理论,是传播学界面临的一项基本任务。 影响传播理论的几种主体哲学 在当代,哲学思想对传播理论的影响通常是通过社会学为中介的,我们在评判一种社会理论时,总是在评判一种哲学思想。为了叙述的便利,我们首先分析影响到社会理论的哲学思想,然后分析其相应的社会理论和文化观。众所周知,主体哲学在西方哲学中更为典型和明确,在西方思想史上有其长久的历史背景。自文艺复兴以后,绝大多数哲学流派都是以主体意识的第一性作为理论的起点。在20世纪,从柏格森的直觉主义到解释理论,从精神分析到现象学,从存在主义到“法兰克福”学派,主体第一性的观念以各种体系表现出来:心灵、心理、直觉、精神、体验、理性观念、人道主义等等,它们都指代一个实体——主体,是主体赋予了人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这种信念在现象学哲学、解释学哲学和“法兰克福”学派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它们在社会——文化理论中有着广泛的影响,它们也通过社会——文化这个中介间接地影响到传播理论。至今,我们在一些基本问题上的争论仍是这些方面的延伸。 我们首先来看现象学,胡塞尔提出现象学的观念并发展了现象学的方法,现象学哲学有一套较为完整的认识论,以现象学为框架的社会学也多以此为根据发展了意向理论及价值理论。现象学的基本任务是以直觉达到人类理性的深刻基础,这一任务的前提是直觉是一切知识的合理根源,一切在初始状态的直觉中呈现的事物将会完全地如其所呈现自身的那样被接受。这个假设中,主体的理性被赋予了不可动摇的地位,直觉是我们接受事物的外在方式,最后还会有一先验的自我来保证直觉的可靠。为了达到本质的直观,他提出了“现象学的还源”,简单地讲,这一命题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历史的加括弧:即把我们的各种信念(不论是经验的概括还是各种现实的信念)全部悬置起来,并不对它们作是非的判断。2.存在的加括弧:放弃一切有关存在的判断,因为哲学的认识是对本质的认识,而对现实存在的判断则非本质,所以,对存在的判断也应中止。3.先验的还原:这种还原使我们从此验的自我走向先验的纯粹自我,这是世界上一切意义被建立起来的基础。胡塞尔晚期则将自我纯粹意识视为最终的绝对领域,即它的存在不需要任何实在为前提。纯粹意识的地位确立后,即可以解释经验世界,如果人们在经验的世界找到共同之处,那么,这是因为他们在意向性上是一致的。 正是这种主体哲学的框架和意向性理论,影响到后来的现象学社会学的发展,舍勒提出的价值哲学、舒茨的意义理论都与现象学有着密切联系。现象学对现代微观社会学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只要我们看一下戏剧理论(戈夫曼),本土方法理论(加芬克尔),交换理论(雷克斯)及冲突理论(霍克斯),无不带有意向性理论的影子,无论是日常的自我还是掩盖了意图的自我,都可以在现象学纯粹那里找到最后根源。 舒茨的现象学社会学将胡塞尔的现象学观念扩大到社会领域,认为对社会活动的理解取决于主体间的一致,意义在于主体赋予对象的过程上,社会互动之所以可能,也是由于主体间的一致性。和一些其他的微观社会学理论相似,现象社会学也是以个体为基本的考察单位,尽管这些理论以互动来解释社会系统,但它们几乎都忽视了社会制度对个体的制约。从理论上讲,社会结构的形成总是离不开个体及集体的参与,但社会制度形成稳定状态后,它总是从语言到思想、从法律到伦理、从制度到信念各个方面来制约个体。主体既参与了社会制度的形成,同时,又是社会制度的产物,个体的动机和行为往往是制度化的结果。离开了社会结构和制度,很难解释一些行为和动机的原因,这也是微观社会学理论普遍的局限所在。 一些其他的微观社会学理论如符号互动论等也都是以个体为根基来解释社会,个体往往成为不受社会制度制约的个体,微观理论的共性表现在它们几乎都在表述主体哲学的一些基本主张。 解释学也存在着类似的理论。解释的根基建立在个体的体验和理解之上,为了说明解释是普遍有效的,就要说明解释在主体间是一致的,为了说明主体间的一致还要找到更基础的东西。当代的伽达默尔是用语言来解释主体间的一致,语言既是解释学的根基,也是对世界的体验,其核心观念是人类以语言的方式拥有世界。用委婉的体验解释世界无疑要比现象学更少地依赖于主体,但体验的背后又隐含着原来的主体。 解释学赋予了个体极大的心理自由,个人的体验成为分享共同意义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对解读精神性文本来讲,由于时间的差别,也由于解读者所处社会历史背景的条件,解读者不可能得到文本的原始意义,解读总是充满了个体的理解,因而文本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在所难免,这种多样性和差异性也是合理的。显然,在文本和读者的关系上,解释学以牺牲文本来迎合读者,其相对主义的结局不可避免。 “法兰克福”学派发展了一套批判理论,批判理论旨在批判当代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和思想体系。从认识论上看,批判理论主要对实证主义提出了批判。批判理论的核心是人与自然的对立,精神与物质的对立。批判理论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矛盾可以从近代的启蒙找到根源,启蒙精神在改变自然时从认识理性中发展了极度的工具理性,科学技术也是工具理论的集中体现,当世界都变成可度量的对象时,人也变成了被奴役的对象。在当代,启蒙精神变成一种操纵意识,这又是通过大众文化来实现的,大众文化造就了文化产品的单一化和标准化,文化工业代表了这种单一化和标准化。简而言之,“文化工业”已成为当代一种新的社会控制形式。 纵观以上几种哲学思想,无论他们看待世界的方式有多么不同,确定主体意识优于并高于所有一切,是他们哲学推论的前提。正因为存在着主体意识与外在世界的对立,他们的结论几乎都包含了事实与价值的对立,世界与心灵的对立,以致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对立,在更极端的态度上往往以牺牲认识的理性法则来换取意识的自由。我们在伽达默尔及“法兰克福”学派特别是胡塞尔那里,可以看到精神世界的无限膨胀,科学涉及到的物理世界往往被看成对意识自由是一个极大的妨碍,甚至对意识自由是有害的。主体哲学很少考虑这样的问题:即主体——客体二元对立的框架中,主体的推论是否包含了局限和偏见的问题。绝大多数的主体哲学将理性看成是自明的,客体就是呈现为主体推论的结果,这个假定预设了主体不会出现任何偏差。而事实上无论在哪种意义上,这种假设都是不可能的,特别是近代科学的发展,越来越明确地认识到主体意识不可避免地会包含着局限。思想史的发展能清楚地说明这一点,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在未能把握其本质前,总是以主体的图式看待世界的,以人的特性解释世界注定会产生拟人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也不可避免地暗含了人类中心论的思想,主体哲学就是按这种推论极端发展的结果。主体哲学是在人类中心论和拟人论的框架下来看待人与世界的,这样,对世界的认识总是折射出主体的意图和限度,世界的存在往往被看作人类中心的象征。换言之,它没有实体性的地位,它的性质全靠主体意识的解释。这种认识世界的方式不仅存在于西方古典哲学中,也存在于其他民族的哲学中。当人类不能分离出单独的客体时,除了用人这个尺度解释外别无其他方式,这也不难理解为何主体哲学一直是哲学史中最有影响的理论。 认识到人类中心论及主体意识的局限是近代科学理论的成果,这个开端就是哥白尼的天文学革命,在他的日心说中,太阳是宇宙的中心,地球自转并和其他行星围绕太阳公转。与地心说相比,这是一幅全新的世界图像。这里,不论是地球还是人类,都不具有特殊目的和意义,相反,他们(它们)只是宇宙系统的一部分,这种理论最早喻示了人类从中心到系统的变化。 在以后达尔文的理论中,也提供了反对人类中心论的又一种理论。按照其理论,人是生物连续进化的一个环节,人也像其他生物一样组成了一个系列。这里,人不具有特殊的意义及目的,这种理论也排除了神学理论的创世说。达尔文理论与哥白尼理论在反对人类中心论上是一致的。这两种理论都说明了人既不是世界的创造者,也不是世界的目的。此外,当代量子力学也提供了背离人类中心论的理论。这里,主体哲学与人类中心论有着天然的联系,正因为它假定了人是世界的终极目的,因而,它无法解释真正的客观世界,也不可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理论,而科学理论总是呈现出反拟人化的结果。 现代科学理论的发展过程越来越趋向将人视为无数系统中的一部分,人类既不是世界的创造者也不是世界的目的。如果这样看待人类,人类中心论的思想是值得怀疑的,主体哲学的观念也是值得怀疑的。 建立主、客体相协调的理论 就认识论来看,主体哲学代表了解释世界的一个方向。除主体哲学以外,一些哲学家力图使主客体协调起来,这种努力在近代开始显示出积极的成果,超越主体哲学的有效途径在于恰当地说明主客体的关系。对马克思来讲,解决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首先是实践的问题,因为实践包含了将两者统一起来的可能,思维的观念只能在实践中加以验证:“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①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与其他哲学的根本区别,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到了实践对人与世界的双重作用:在实践中,自然成了人化的自然,人通过实践也在改变自身的特性,五官感觉的形成是以往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实践的观点说明,主、客体本性的确定是从对方的作用中获得的。 在20世纪,思考主、客体的关系仍是思想界面临的主要议题,皮亚杰从自然科学的角度提出了认识的发生问题,再次涉及到主、客体的关系。传统认识论大多在两种态度上摇摆:一种是经验主义,往往将认识看成信息来源于客体,主体只能受教于客体;另一方面,先验论和天赋论则认为主体一开始就有内部生成的结构,然后这些结构加诸于客体。这两种理论涉及的都是在高度成熟阶段上的认识,而没有涉及认识的起源,认识的起源要比这两种理论设想复杂得多。皮亚杰根据心理研究的成果,证明了认识既不起因于一个有自我意识的主体,也不是起因于一个业已形成的客体,而是起因于主、客体的中途,它同时包含着主体又包含着客体,这样,充分考虑到联系主、客体的中介就十分必要。皮亚杰作了这样的设想:“如果从一开始就既不存在一个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也不存在作为客体而存在的客体,又不存在固定不变的中介物,那么关于认识的头一个问题就将是关于这些中介物的建构问题:这些中介物从作为身体本身和外界事物之间的接触点开始,循着由外部和内部所给予的两个相互补充的方向发展,对主客体的任何妥当的详细说明正是依赖与中介物的这种双重的逐步建构。” 认识的过程事实上也就是一个建构过程,它从感知运动阶段经前运算阶段、具体运算阶段到形式运算阶段,才能达到通常意义上的认识。认识图式的发展是主客体之间的同化和顺应,相互协调的结果,经同化、顺应的平衡作用,使主体的认识图式逐步接近客体的结构。 在建构的过程中,我们很难看到有一个本质不变的客体,也很难看到有一个本质不变的主体,顺应说明了主体会在对环境的适应中造成认识图式的改变;同化说明了主体对环境的过滤和改变,使之符合主体的认识图式。建构就体现了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的过程,认识的过程就是从简单低级的结构向复杂高级的结构不断过渡,这也是一个永无终结的过程,客体意味着主体所能达到的极限。 皮亚杰的理论建立在大量心理学及生物学的实验基础上,因而,它代表了解释认识形成及发展的科学解释方向。它的要点仍是沟通主客体的中介,在中介的关系中说明主客体。如果将这个中介与马克思的实践联系起来,它们的近似就在于从联系主客体的结构模式上解释主客体。 除了皮亚杰发生认识论以外,语言哲学关于语言对世界的组织成形作用也作了出色的论述,这一理论涉及到的指称问题、真理问题、意义问题及言语行为对我们理解语言与认识、语言与主体及语言与社会有积极的启发作用。 此外,值得提到的还有结构主义,结构主义建立在严格的理论法则之上,它以语言模式为出发点,突出强调了结构和系统的观念。结构的观念表明了它对表层对象背后共时的关心;系统的观念表明了它试图通过关系的模式来解释对象,和语言哲学一样,它也是通过观众形态来说明主体的。就此来看,以上几种有影响的哲学与主体哲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当传播体系建立在主体哲学之上时,我们很难察觉主体哲学的局限,这种局限势必通过其社会学理论内化于传播理论之中。毋宁说,主体哲学的蓝本和传播理论的摹本存在着一种对应关系,主体哲学对心灵的能动作用的强调会贯穿于传播理论中。同样,它的局限(没有看到认识总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也内涵在传播理论之中。因而,借鉴科学的认识论建构主、客体的关系,使传播理论建立在可靠的哲学的社会学根基之上,是传播学界需要思考的问题。 以上我们曾对主体哲学与微观社会学的关系作过分析,确实,微观社会学对主体的动机、行为、意义是主体间的互动曾作过详细分析。然而,微观传播学理论几乎都没有考虑到既定的社会结构对主体动机和行为的作用和影响,没有考虑到社会结构与动机的辩证关系,因而无法说明动机和行为的真正动因,最终使陈述的理论趋于表层化。显然,问题的真正源头在于如何看待行动和结构、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这是一个如何从社会学的角度理解主、客体的问题。 目前,大家经常谈到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该理论的核心问题就是结构与主体的关系问题,与微观社会学理论不同的是结构化理论力图在更客观的立场使结构与主体协调起来。 传统宏观社会学偏于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对个体的塑造上,而大多数微观社会学理论将注意力集中在个体和行动的意义的理解上,吉登斯提出了将两者协调的结构化理论。结构化的核心旨在说明社会结构既是通过人类的行动建构起来,也是行动得以建构的条件和中介,即结构与主体存在着一种二重化的过程,结构并不是外在于主体的活动,而是通过主体的特定活动而构成;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既是其不断组织的实践的条件,又是这些实践的结果,结构不应简单看作对主体的外在制约,它既有制约性同时又赋予行动者以主动性。这样,结构和主体存在着一种生产和再生产的方式,对结构和主体的妥当说明,需依靠对它们二重化关系的说明。 鉴于目前传播理论更多地依靠微观社会学来维系,清醒地看到微观社会学的不足,并从社会学层面考虑结构与主体的协调关系也是传播学界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客体的关系也涉及到如何看待文化,一个多世纪以来,文化研究一直是全球性关切的问题。通常大家谈到有影响的几种理论大多集中在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两个领域。 社会学中占主流地位的理论是价值论,其理论源头可以追溯到韦伯及狄尔泰,用价值解释文化的各种理论几乎都将文化视为对象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活动。现象学、解释学、“法兰克福”学派及大多数实用主义理论都代表了这个方向。它们的共性是:都给予了主体以至高无上的地位,无论是生命、体验、理解、自由或人与社会、精神与物质的对立,都要根据主体意识来评判,文化几乎没有自己的实体地位,文化的存在完全要看主体间的解释。本来,用价值解释文化并不是没有说服力,问题在于对主体的极端信赖除了走向自我中心论以外别无选择,此外,价值论的解释还面临着文化相对主义的危险,事实上,这两个方面的危险也是价值论所无法克服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人文科学的研究区别于自然科学除了对象不同外,还在于研究者适度的介入是可行的。但研究者介入到什么程度则是价值论和解释学所无法回答的问题。以此为框架,总是面临着解释过度的问题,而解释学通常也把解释的多元化视为合理的。这样,在价值论和解释学的背后,我们看到的仍是主体哲学的主张。 在“法兰克福”学派那里,主体与世界的对立变成为精神与“物化”的严重对立,工具理性的扩张必然在制度上、精神上对人进行新的操纵,文化的单一性及庸俗性不可避免。所以,由于工具理性的极度扩张,人类未来的文明也是暗淡的。 该学派的许多主张都建立在主、客体的对立上,为了维护主体的至上性,不得不排斥非主体的存在。“法兰克福”由于把个体与社会看作完全都是对抗性关系,现代工业文明在“法兰克福”学派那里被看作是一种倒退,与之相关的是工业社会及科技进步造就的大众文化根本不具有以往精英文化的单纯和高贵。“法兰克福”学派从主、客体的对立进而过渡到人与社会的对立,再过渡到文化的对立有其内在的必然性。这样,我们除了看到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的对立外,我们根本看不到它们是如何协调在一起的。 纵观以上几种有影响的文化理论,几乎都是从主体来解释文化,其结果要么是价值涵盖了一切,要么是文化存在着对立。因而,超越主体哲学的局限就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大家知道,近几十年来,结构主义提出了一套与主体哲学截然不同的理论,包括其文化理论(主要集中在文化人类学),其核心是以语言模式来看待社会系统,进而解释主体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从结构主义的影响来看,它提供的超越主体哲学的途径和方式是可行的。 结构主义主要关心文化的共时性问题,莱维——斯特劳斯集中表述了结构主义的文化观,即文化不仅是共时的问题,也可以通过能指和所指的关系加以说明。文化人类学家经常可以看到大量重复出现的文化形态,是什么决定了它会重复出现?如果人类没有普遍共同的心智,这一问题也就不可能产生,是各个文化外观形态的差异重要还是内在的共同模式重要,两种不同的选择会有不同的答案。 按照这种方式来理解文化,各种文化现象就不难解释了。无论文化人类学提供多么不同的文化差异,但共时态的文化是存在的,因为像亲族系统、婚姻系统、神话系统、图腾系统反复出现在不同民族的文化中,这恰好证明了各民族具有构造文化的共同能力。它通过转换系统,成为我们可以看到的各种具体文化形式,而共时模式为这些形式找到了答案。考察各种具体文化的差异不是人类学的任务,人类学要探讨决定文化现象的深层内容——人类共同的心智。 共同的心智,在他那里也就是无意识问题,它不是与意识相对立的下意识或潜意识的概念,毋宁说它是人类先天的一种构造功能。它普遍地存在于各民族中,因而是普遍的理智功能,正是它的存在,可以解释各种文化的普遍共时。 结构主义的重要代表福柯在思想史领域提供了一种非主体解释思想的方式,福柯对思想史的分析集中在权力对知识的形成上,换言之,社会的知识型总是体现了权力的支配,主体正是在各种制度性场址的权力关系中生成的。 如果主体总由其他因素所决定,那么,确定的主体是不存在的。毋宁说主体总是由特定的知识型所决定,《词与物》表明了知识型如何决定着主体。按着结构主义的解释,它会引出许多被忽视的结论:如果文化不存在着高低之分,发达和落后之分,那么,各种文化之间的比较只能得到现象的差异,追问这种差异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很想知道热衷于中西方文化比较的研究究竟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如果文化现象的差异只是表层问题,那么中西方文化在心智的创造上具有的共同性不更重要吗?难道它们不都是共同心智的结果吗?如果表层的背后确实存在着普遍的东西,揭示这些普遍性正是文化研究要回答的。知识型理论也使我们看到了思想的另一个方面:我们认为许多不可动摇的观念其实是用某种占主导地位的信念所支配的,主体不仅无法意识到这一点,在大多数情况下反而在强化这种信念。事实上,能超越既定知识型的人少之又少,我们通常表述的知识大多数情况下是某一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知识而已。 综上所述,建立主、客体协调的认识论是社会人文科学的可靠前提,它影响到在什么样的方式上看待社会理论和文化理论,客观的社会理论直接关系到传播理论的根基问题:个体既是社会制度的结果,又参与了社会制度的形成,这样,两者存在着密切的对应关系。同样,非主体解释的文化理论旨在说明文化共时模式的存在,表层文化现象的对立和无序并不反映内在层次的共同模式,如果我们做深层分析,各种文化可以找到普遍的共性。 结语 近50年来,人类的知识积累发生了惊人的变化,以往许多被认为是经典的理论和命题,现在被看作是有条件的和相对的,知识的不断综合和更新要求我们的思维与时代保持同步,特别是像传播学这种新型的综合性学科,如何使其理论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近代科学反复证明了这样的事实:一门学科的成熟与否,在于其基础理论的成熟与否,而不在于其表象形态的丰富,这一道理同样适用于传播理论,相对于传播理论的应用理论来讲,其基础理论的研究就更为重要。 目前,传播学界对狭义的传播理论讨论较多,而对广义的传播理论讨论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对传播理论的深化理解。如果我们仅仅讨论狭义的传播理论,我们只能得到一个相对封闭的解释体系。问题在于对传播理论基本观念的讨论常常会将问题引向更基本的问题,例如,信息问题、语言符号问题、意义问题、传播的存在及目的等等。对任何一个问题完整的回答都会涉及到人的问题,涉及到人对世界的理解,涉及到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些问题都属基础理论的范畴。这样,借鉴基础理论的成果,无疑会强化传播理论的解释力,使狭义的传播理论更为健全。 本文谈到的传播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论述的。以上谈到的三个方面直接关系到我们建立什么样的传播理论。主体哲学曾在哲学史上产生过长期影响,而现代科学的发展愈发证明了其内在的局限性,我们只有从主、客体相协调的途径上来看待主体意识时,我们才能更好理解主体意识,我们只有恰当地说明了主体,我们才能恰当地理解人与社会的关系,才能恰当地说明文化的本质特征。这既是我们探讨广义传播理论的目的所在,也是我们探讨传播理论创新与发展的核心所在。 基础理论论文:英、德行政程序基础理论之比较 [内容提要] 通过正当的行政程序来规范行政活动参与者的行为已成为世界上多数追求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由于历史背景、法律传统、社会现实和理论体系的不同,各国赖以建立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也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自然正义、正当程序;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程序处处体现法治行政原则。本文将通过两大法系的典型国家——英国和德国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的介绍与比较,以期对我国构建行政程序法治有所借鉴。 [关键词] 自然正义 法律优先 法律保留 法治主义是现代法治国家追求的目标与基本精神,经过历史的变迁,法治国家的价值已得到各国的普遍公认。法治国家理论在行政领域主要体现为法治行政,其核心是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运行要受法律的制约,以法律来制约政府的行为。法治行政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行政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 从各国行政程序法治的情况来看,英国的行政程序立足于自然正义原则,这一点发端于有关公正合理的运用行政权的宪法原则。英国的行政法有很长的历史,但早期的行政并非现代形式的行政,在中世纪,一切行政权属于国王,这一时期实际上存在构成行政法的法律规范,但人们还没有意识到法律体系中行政法的存在。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直到17世纪下半叶才出现。1608年的革命摧毁了许多枢密院的行政权,王座法院对行政权控制的时代开始了。一直到19世纪后期行政国家的出现,一些重要原则,如司法复审管辖原则、自然正义原则等才开始广泛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中间行政法的发展虽然经历过退步与低潮,但二战以后,为了适应现代行政发展的需要,英国先后制定了行政立法规则,裁判所和调查法等多部法律,以此确立了英国行政法的体系,使其获得了全面发展的客观条件。从英国行政法的发展可以看出,英国行政法是一种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强调控权的价值与意义。英国行政法是有效控制行政权力组织与具体运行过程的规范体系,强调权力行使过程的正当性,即权力行使要有合法而正当的程序。它源于自然正义原则,自然正义原则作为英国行政程序的基础理论,其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行政法经历了“警察国家”行政、自由法治行政和社会法治国家行政三种历史类型。现代意义上德国的社会法治国有两层含义:一是国家拥有广泛的社会管理职能;二是国家在行使其职能时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法治国理念的发展也使德国成为世界上最早出现行政程序法的国家之一。从1883年开始,德国各邦开始了广泛的行政程序立法。二战使德国对民主与自由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公民获得了直接参与行政行为的权利,这一观念引导了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自此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已成为大势所趋。1963年德国就有了总共85条的行政程序标准草案,现行的行政程序法是1977年生效的《行政程序法》。德国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源于其法治国的宪法观念,表现为法治行政原则。 一、英国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自然正义原则 (一)自然正义原则的历史发展 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在他的《伦理学》中提出了“自然正义”概念,他说“在政治正义中,一部分是自然的,一部分是法律的,——自然是指在每个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它并不依赖于人们这样或那样的想法而存在;而法律的则意味着起初既可以这样,又可以那样,……。”近现代意义上自然正义的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1215年制定的《英国大宪章》之中。该宪章第39条规定,“除依据国法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惩罚,也不受公众攻击和驱逐。” 这可以被看作是自然正义原则的最初体现。而体现自然正义原则的正当程序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354年爱德华三世颁布的第28号法令中,“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状况如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处死。”正当法律程序的本意是指刑事诉讼必须用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后来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即广义上剥夺某种个人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权、陈述权和倾听权等。一直到18世纪,虽然现代议会主权原则取代旧观念在英国已逐渐确立,但这并没有因为立法机关权力的扩张而使自然正义原则在理论上予以改变。英国是判例法国家,许多原则正是经过一个个案例逐步建立起来的,自然正义原则也不例外。 直到19世纪末,行政法伴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大而发展,但是到了20世纪,行政法的发展受到了阻碍,自然正义原则也受到了挫折。1914年的地方委员会诉阿利奇一案中,上议院错过了一个运用自然正义原则的重要机会。在该案中,汉普斯特自治区议会命令关闭某座房屋,理由是不宜住人,经房主向地方委员会申诉,举行了一个公开调查会。房主向法院控告地方政府委员会未经公平审讯即撤销了他的申诉。因为没允许他会见做出决定的官员,也没让他看举行调查会的视察员的报告,那个报告理所当然是案卷中的主要文件。这些控告在上诉法院得到胜诉,在上议院却失败了。该案本应当成为重新塑造行政程序新形式的一个机会,但这样一个契机被错过了。但这并没有结束,二战期间及其战后,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行政权出现了空前的强大,而行政法却出现了极大的衰弱,大量的判例是放弃司法复审和错误。 直到1958年这个错误才被纠正。1958年《裁判所和调查法》的产生导致了程序改进计划,带来了行政法的复兴。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决使自然正义原则重新获得了适当的应用,为依法行政规则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里不得不提及一个著名的案例:里奇诉波德温案。该案中,上议院做出了恢复自然正义原则的决定,它是有关自然正义的代表性案例,在英国行政法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963年布莱顿警察长因被指控犯有阻碍司法程序的刑事罪而受审,但被宣布无罪,其他两名警官被判定有罪,法官趁机抨击警长对警察队伍的领导,因此布莱顿警察事务委员会一致决定开除了该警长的职务,他的辩护律师申请庭审并被允许出席尔后的一个会议,委员会议认同以前的决定并以9比3的投票结果通过。警察长行使了他向内政大臣上诉的权力。但上诉被驳回,最后他转向法院,要求宣布那个开除他的决定无效。因为没有通知他任何针对他的指控,也没有给他辩解的机会。这被高等法院驳回,上诉法院也一致予以驳回,但上议院以4比1的多数支持了上诉请求。这意味着自然正义原则重新得到重视并将在广泛的基础上予以适用。同时该案也改变了英国行政法的历史。正如雷德大法官在1963年所说:“我们没有发达的行政法体系。”1971年丹宁大法官则说:“可以说,现在我们已经真正拥有发达的行政法体系。” (二)自然正义原则的内容 自然正义原则不是一个实体内容,而是支配行政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规则。他要求行政机关的活动要符合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规定,即使法律无规定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权力时也不能违背自然正义原则。这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则,它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实质性要求。 自然正义原则包括以下两项基本内容: 1、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任法官作为自然正义原则的一项基本内容在英国法上又被称作反对偏私的原则。在司法上,法官如果可能或可以被正当的怀疑与所受理的案件有个人的利益牵连,那他就没有资格去裁决该案件。该项原则甚至可以使法官以此为由宣布议会的法律无效。同样,这项原则也适用于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不得就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做出决定,以避免偏私。在英国行政法历史上,由于行政决定中的偏私从而导致该决定无效的案例很多。比如1730年法院撤销一个有关迁走一位贫民的命令,因为其中的一个地方治安官是该贫民将被迁离的那个区的居民与纳税人。法院还曾经撤销了私下征询过消防队长意见的纪录委员会的决定,因为正是消防队长报告了某消防队员不守纪律。 但在实际情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形:法律授权某官员采取行动,尽管他与该行动有利害关系,但依据法律,他是唯一有权这样做的人。这时自然正义不得不让位于此种必要性,因为如果不这样做,那行政机制将会发生故障。因此一方面,法院严格的适用反对偏私的原则,另一方面议会试图通过在特定情况下授予一定的豁免来予以缓解。比如1875年的《公共卫生法》中允许地方治安官依本法进行裁决,而不顾他们可能是地方机构的成员。但法院只是从狭义上去理解这些规定,认为任何偏离这一自然正义原则的情况都必须有立法的明确规定。该法被认为排出了仅仅基于地方机构成员资格而提出的丧失资格的可能,但不排除地方治安官办事时实际上与司法公正不一致的情况。但在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或他的律师知悉裁决人不合格以及自己有权提出异议,但让诉讼继续而不加异议,那他们便被认为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不得对裁决以此为由提出上诉。 关于裁判者会发生偏见的可能性存在两种标准,一是“合理怀疑”标准,一是“确实可能”标准。英国法院曾数次认为两种标准是不同的,因此不得不在其中予以选择。丹宁大法官交叉使用了这一标准,他说:“法院不看是否真正可能或已经事实上偏袒一方而牺牲另一方。法院着重看别人得到的印象如何。但必须看上去真有偏私的客观可能。猜度与推想是不够的。必须存在这样的情形,从那种情形中正常的人认为地方治安官或主席可能或极可能会或已经以一方为代价不公正的偏向另一方。正常人会认为他这样就足够了。道理再简单不过了。正义必须植根于信赖,当心地正直的人们转而认为法官有偏私时,信赖也便荡然无存了。” 2、接受公正的审讯 在司法上,任何人不能未经审问就受处罚,法官必须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判决。该原则从司法本土移植到行政领域中,开始适用于行政机关的活动。他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裁决时,必须给予双方陈述自己的理由的机会,让双方了解对方的论点和依据,在此基础上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裁决。当行政机关本身与公民发生关系时,如果将做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也必须事先告知对方做出该决定的依据,并听取相对方的意见。接受公正审判的原则涉及到获悉对方理由的权利,提出证据和辩论的权利等。法院坚持被赋予合法权力的机关事先非经听取对方的意见将不能有效的行使权力这一原则,并且几百年来一直在执行这一原则。该原则广泛适用于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法院赖以适用这一原则的假设是,给每个受害者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既是良好法律程序的准则,同样也是良好行政的准则。即便命令或决定在实质上是无可挑剔的,法院也可以控制其程序,要求公平的考虑双方的意见,没有什么比这更能有益于良好行政了。 上文所提到的里奇诉波德温案中重申公平受审权,使这一原则已经成为对侵害权利的行政行为或决定所普遍适用的规则。“提供审讯是落在每个裁决人身上的义务。”这句话经常被人所重复提及。接受公正的审讯原则包括以下几项重要权利:(1)知情权。这其中包括了解针对他提出的案情,知道相关的证据以及不利于他们的各种观点。该原则并不要求行政机关在反对意见提出之前公开他所收集到的所有信息,但一旦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行政机关将不能只从一方接纳证据而不向别的当事人公开。(2)听证权。听证权是自然正义原则内涵的一项重要权利。行政机关如果给予当事人以听证的机会,那他就应当做到:考虑当事人希望提交的全部证据;让各方当事人知道要考虑的所有证据;允许向证人发问以及允许对本案中的证据和论点进行评论。但听证并不仅仅限于口头听证,在有些案件中并不排除只给予书面陈述的机会。(3)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说明理由在一开始并不是自然正义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但随着行政程序的发展,自然正义原则的内容也在不断修正和扩充中。现在要求说明理由也已成为自然正义原则的一个关键因素。该权利之所以如此得到重视则是因为如果不知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理由,公民便无法找出充足的理由要求复审或上诉,从而失去法律的充分保护。 自然正义原则在英国有逐渐扩大的趋势,那么自然正义原则的适用范围究竟有多大,对此有不同的理解。行政机关主张自然正义不应适用于纯行政性的行为。而绝大部分法官主张每项司法性行为都应受制于自然正义原则。并且为此他们将大多数的行政行为都称为“司法性的”。法官并没有说自然正义原则应普遍适用于司法性行为与行政性行为,而是扩展了司法性的含义,即当在某项行为中如果自然正义被遵守,那该行为即是司法性的。实际上,凡是具体的影响公民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应被认作司法性的行政行为,他要求那些虽然是行政性的权利但要求像司法性权力一样行使,必须遵循自然正义原则。 二、德国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法治行政原则 法治行政要求任何行政活动都依宪法与法律进行,因行政活动自身利益受侵害者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法治行政是民主主义与保障人权理念的体现。在德国法治行政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一)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受现行法律的约束,行政机关不得采取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措施。法律优先原则无条件的适用于一切行政领域,包括干预性行政行为、授益性行政行为等各方面。该原则有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3款予以确认。该款规定:“立法权受宪法的限制,执行权和司法权受法律和权利的限制。”如果该原则未被遵守,将会有相应的制裁,这包括: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命令无效;违法的行政行为可撤销或被废除;违法的行政合同无效等。法律优先原则实际上是对违法行政的禁止,他是消极意义上的法治行政。 (二)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法治行政,法律保留原则则是一种积极意义上的法治行政。他要求行政机关只有在取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采取相应的行为。当法律出现缺位时,优先原则并不禁止行政活动,而保留原则将排除任何行政活动。相对于优先原则,保留原则的内容更丰富和复杂。法律保留原则拥有广泛的宪法基础,这包括民主原则、法治国原则、基本权利保留原则和议会保留原则。1、民主原则要求,颁布普遍适用的、对公民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只能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做出。从这一点可以得出,凡在议会范围之内的事物均由立法机关保留。2、法治国原则要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应由法律予以规范,即由法律予以保留。3、基本权利保留要求必须全面保护公民的自由和财产,对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4、议会保留原则要求特定事项绝对需要法律予以规定。 随着行政活动领域的扩大,法律保留的适用范围也产生了争论与分歧,并产生了相关的学说,主要有:1、侵害保留说。该学说认为法律保留原则只适用于限制个人权利与自由方面的行政;2、全部保留说。该学说认为保留原则应适用于行政的所有领域;3、社会保留说。它认为除传统的干预行政以外,在给付行政领域也要适用保留原则;4、重要事项保留说。该理论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提出。重要性的标准是某个规则对公民和联邦的意义、份量、强度等。某一项事务对公民或联邦越重要,就越属于保留的范围。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自由法治国时代,法律保留的范围限于所谓干预行政,在现代社会这已经显得不够了,无论是干预行政还是给付行政都需要体现保留原则,以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1、干预行政。对于公民自由与财产的干预, 必须纳入法律保留的范围。这也正体现了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对基本权利的要求。上文已经提到,基本权利保留要求全面保护公民的自由和财产,只有通过法律或者根据法律才能予以限制。对于行政机关的干预行政职权,法律应当对其内容、对象、目的和范围等方面予以确立和限制,以使公民对这种干预具有可预见性和可预测性。2、给付行政。法律保留仅限于干预行政已经被突破。给付行政的扩大要求相应的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但这里的问题是法律保留在多大范围内包括给付行政,国家是否可以提供法律没有规定的给付。实际情况是法律的约束程度因行政领域的不同而不同。 (三)法治行政在行政程序中的体现 德国行政程序主要体现在1977年生效的《行政程序法》中,它要求行政决定必须采取合法的程序和形式。 1977年的《行政程序法》并不是一个关于在实施某一个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严格步骤的法律,而是规定了在德国法中有关已经形成的程序的一般规则。 这主要包括:1、调查程序。该法第24条规定了调查原则。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查明事实,确定调查的方式与范围,不受参加人的意见和所提供的证据的限制。但行政机关应当考虑一切对案件有意义以及对各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不得以案件的陈述或申请未经准许未经证实为由拒绝接受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陈述或申请。2、告知程序。该法第25条规定,如果参与人因为疏忽或无知而没有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陈述,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建议提出有关的陈述或申请,必要时,可以告知参与人在程序中的权利与义务。否则,可能会导致对公民的侵害因而承担国家赔偿责任。3、听证权。该法第28条规定了参与人的听证权。该条第1款规定“干预参加人权利的行政行为公布前,应当给予参加人对有关决定的重要事实进行陈述的机会。听证的权利已经成为不得违背的法律程序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与英国等普通法国家的听证权相比,德国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有更多的限制。例如第一款中的限制包括一方面限于”干预“参加人权利的行为,另一方面限于必须是”重要事实“。第二款中列举了五种具体案件没有必要举行听证。第三款规定如果听证与公共利益冲突,不得举行听证。4、阅卷权。阅卷权与听证权是紧密相关的,因为只有经过阅卷,行政程序的参加人才能有效的行使自己的听证权。该法第29条规定了参加人有权查阅有关程序的案卷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同时对阅卷权作了相应的限制。5、保密权。公民有权保守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如果行政机关有权公开,则保密保护不复存在,这个权利一方面来自公民的同意,另一方面来自法律的明确规定。6、说明理由程序。该法第39条规定,对于书面的或书面确认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决定的主要事实和法律理由。对裁量决定的理由说明,也应当使人认识到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裁量权出发点的观点。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不需说明理由的五种情况。 三、结语 英国行政程序以自然正义原则为其基础,并且已经成为行政程序中一条不变的公理,它并不通过一部法律予以体现,在行政程序中即使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也必须遵循自然正义原则,它是一种内在的和普遍的要求,因此被认为在行政程序中具有实质意义。而德国的法治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活动,尽管他也能够制约行政活动,实现对权利的保护,但立法终究无法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对法律的要求,而且德国并没有具体的承认自然正义原则。因此有人认为德国的法治行政原则在行政程序中只具有形式意义。实际上这种看法是不确切的,一方面上文所提到的德国行政程序中的一些原则与权利,如听证权、说明理由等正是自然正义原则的体现,而且从某些方面来看,德国行政程序法中的一些原则所包括的内容比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所包括的内容又有所发展;另一方面德国的宪法法院可以依据宪法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以确认该法律是否合乎宪法的基本价值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以及时对法律进行调整。因此法治行政原则在德国行政程序中既具有形式意义又具有实质意义。 基础理论论文:关于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几个基础理论问题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质量观 评估制度安排政府 角色扮演 社会态度 论文摘要:我国当前的评估制度在施行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弊端,并不完全是由于评估指标设计不够科学、评估技术不够完善,而是由于更为深刻、更为根本的原因所导致的,充分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评估制度安排及其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较研究评估技术更为迫切的一项工作。尝试从高等教育质量观、不同评估制度安排的效益存在差异、政府在高等学校评价中的角色扮演、对不同高校的社会态度等四个方面对评估制度之基础理论进行初步探讨。 2003年 ,我国正式确立了五年一轮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制度 (以下简称评估制度)。截至2008年6月,第一个五年评估工作已经结束,其间有 500多所高校先后接受了评估。然而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高等教育质量问题的日益凸显,评估制度也暴露了一些不足之处,如由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评估主体的道德风险问题,由于行政性评价而导致的评价指标体系单一问题等。其实,现有评估中的一些弊端,并不完全是由于评估指标设计不够科学、评估技术不够完善所导致的,而是由于更为深刻、更为根本的原因,如评估制度安排不尽合理等。本文认为,充分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评估制度安排及其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较研究评估技术更为迫切的一项工作,因为它是评估制度不断走向完善,在实践中走的更远,更能发挥实效的基础。 一、 对高等教育质量观的看法 高等教育质量观是一个有着丰富内涵的概念,它会因为研究者所站的立场、层面的不同而不同。例如,站在学校的立场,从微观的、具体的、操作的层面思考的研究者可能会着眼于学校的专业布局、课程结构等;站在社会的、政府的、公共福利的角度,从抽象的、宏观的、指导性的层面思考的研究者可能会着眼于人才培养的价值取向,如学术性与职业性的消长问题等。本文所说的高等教育质量观是站在社会的、政府的、公共福利的角度,从抽象的、宏观的、指导性的层面而言的。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已经对大众化条件下的高等教育质量观作了很多的探讨与论述,例如戚业国提出了高等教育多元化质量观,认为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甚至不同定位的院校应当有自身的质量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 “避免用一个统一的尺度来衡量”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高等教育质量,这实际上也是坚持了高等教育多元化质量观。 本文坚持高等教育多元化质量观,其特殊内涵简述于下。一所高等学校可以有不同于其他高等学校的质量追求。例如,同样是办土木工程专业的两所高校 (甲与乙),甲校以培养土木工程基础理论或技术研究人员胜任力为价值追求,如果其预期目标达到,那么它的办学可以称之为有质量,应该被社会承认;乙校以培养建筑工地工程技术人员胜任力为价值追求,如果其预期 目标达到,那么它的办学同样可以称之为有质量,同样应该被社会承认;类似上述甲乙两校关于土木工程专业的办学质量不应该进行排队、比较,否则会误导高校的发展。 推而广之,同质的事物才可以进行排队、比较,不同质的事物不可以直接进行排队、比较。也就是说只有同质的高校、专业等才可以进行质量达成度方面的排队、比较。一所学校将来的发展不应该过早地被非科学外力所决定,而应该建立一套发现其“内力”的机制,发挥其内力的平台,在科学外力的激励下,不断获得成长条件,逐步发展壮大,或者及时淘汰,有效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当然,多元化的质量观并不排斥不同高校质量追求达成度之间的排队、比较,只是说,多元化质量观是一个更基础的观念,只有在此基础之上,只有在坚持不同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学校定位、专业发展目标、课程设置标准等多元化发展的基础之上,我们才能进一步审慎地探索对同质高校、同质专业等进行质量达成度方面的排队、比较,或者根据特定的技术处理将不同质的高校、专业等进行同质转换后再进行排队、比较,进而根据排队、比较的结果以及相应的技术措施赋予相应的社会资源。同质转换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下面我们可以用图示的方法揭示本文所秉持 的高等教育质量观的内在要求,这也是我们探讨高等学校评估制度安排的一个基础。 二 、不同评估制度安排的效益存在差异 高等学校的客户是多个群体的混合体,这个混合体里有家庭、企业、还有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等。不同的客户对于高等学校的期待是不一样的,这取决于客户的结构状态、理智水平等,例如家庭可能期待学校能够提供富有竞争力的文凭,丰富学生的学识,提高学生的能力 ;企业可能期待学校能够提供使受教育者具有团队协作精神、扎实专业知识、良好综合素质的教育服务或者具有市场价值的研究成果 ;政府可能期待学校能够加强基础学科的研究,生产具有重大理论或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塑造学生的精神品质。一所高等学校要想存在发展乃至辉煌卓越 ,必须考虑其是否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 ,如果能够很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那么它可以被称之为是有质量的,否则是无质量的。从理论上讲 ,一所高等学校最终的客户即直接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满足程度应该作为评价其办学质量的基础。评估制度安排的设计应该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否则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评估制度安排中评估主体的设计应该紧紧围绕直接利益相关群体开展,建立利益诉求信息通道,使利益诉求信息得到充分表达,从而为科学评价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建立一套有力的动态标准、监督体制。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多样化发展的高等学校集合与其主要客户群体互动 的良性平台,这个 良性平台类似我们建立秩序良好的市场环境以供买卖双方互利互赢增加社会总剩余一样。假设高等学校有三个主要的客户群 A、B、c和误差客户集合(0,理论上讲,高等学校的评估制度安排(记作 cuES)应该考虑到这三个要素和误差客户集合的利益诉求,应该是 A、B、C和利益诉求的一个函数,即 F(A、B、c、‘o),当缺少一个及以上主要客户群或者显著但没有考虑时,高等学校的评估制度安排就是不完全的,不良性的,不平衡的。 当前我国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制度是政府主导的行政性评估,评估制度安排忽视了部分直接利益相关群体,如企业和家庭,造成了部分直接利益相关人利益诉求渠道缺失或利益诉求链条过长而导致利益诉求信息扭曲的结果,从而难以发挥企业和家庭在评估中的作用,难以形成合理的制约监督机制。当然,企业和家庭在评估制度中的体现并不一定是实实在在的所有家庭和企业 的参与,而是一种更加可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如可以是企业的人或者家庭的人,这两个人能够受到家庭和企业充分的监督与信任,能够充分代表家庭和企业的利益等。 三 、 政府在高等学校评价中的角色扮演 政府是购买高校 “产品”的一个重要客户,例如培养学生的思想品德、民族精神等。由于某些高校 “产品”的特殊性 ,如果没有政府或者某些特殊机构 (例如企业、慈善机构等 )的支持或采购,这些 “产品”可能难以被高校生产出来。从评估角度来讲 ,当前评估制度安排的一个基础无疑是 “政府评价政府”,也就是说,政府办学 ,同时政府评价自己的办学,尽管政府办学的主体与政府评价的主体不同且有着不同的职责,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人并不一定会严格履行职责,他们很有可能背着被人谋取私利,很可能使评价大打折扣。这里我们有两个根本的问题需要思考:一是政府充当了评价的主体,忽视了高校 “产品”的其他直接利益群体的监督参与,政府是否可以很充分地代表其他直接利益群体的利益;二是当前本科教学评估中政府的评价者是否可以政府对政府的办学者进行很好的评价。通过当前社会对高校教学质量的一片唏嘘声我们可以清楚地感到,社会直接利益群体的利益没有被很好地通过政府内化为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更新、教学模式、管理行为等。另外,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制度运行过程中的一些弊端也充分说明了“政府评价政府”,委托之问进行评价的制度设计问题。所以说,政府在高等学校评价中到底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关系评估制度设计的又一个基础理论问题。通过上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评估制度和现代高等学校制度的建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也就是说,政府首先需要确定自己在高校 “产品”生产中扮演生么样的角色以及如何扮演这个角色。其次,“政府评价政府”是一种非良性评价制度。评价制度设计中应该充分考虑高校 “产品”其他直接利益群体的参与,使其利益得到表达转化为高校 “产品”的特性 ,同时通过评价主体多元化制度安排,也有利于形成评价主体之问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格局,从而为高校 “产品”质量的提高打下一个坚实的导向环节。 四 对于不同高校的社会态度 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很多高等学校从产生之日起就存在着差别,或是由于办学 目的不同而引起的办学资源的差异 ,或是由于某种难以改变的外力的原因而导致的办学资源的差异等等 ,总而言之学校存在差别是一种常态现象 ,关键的问题是,我们如何看待这种差别。本文认为,任何一所高校都应该有平等发展的权利。所谓平等发展的权力是指,社会应该为高校的产生,发展,消亡提供一个公平、科学的制度平台,依托于该平台,高校可以平等地产生 ,与此同时,其内部力量也将获得公平发展的条件,如果高校的内部力量能够有效发挥那么它将得到直接利益相关群体的认可,获得相应的社会资源,否则就应该予以淘汰或者并人其他效率更高经营更好的管理者手中,否则就是对社会财富的一种侵蚀。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在高等教育领域建立一种 “优胜劣汰”的制度机制,从而更加有效地利用高等教育资源。这种对不同高校的社会态度直接关系着评估制度的设计。依据这样的对不同高校的社会态度,评估制度的设计应该着眼于每一所高校的发展 ,关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校,通过实施评估,一方面通过给予适当资源量的正向激励手段激励经营得当的高校发挥优势,继续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减少或者剥夺资源的负向激励手段对经营不当的高校予以相应的惩罚。 基础理论论文:试论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基础理论研究 论文摘要: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特有的司法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在中国文化、理念中传承而来。研究死刑复核程序的基础理论,将为新时期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善与重构提供众多宝贵的参考、借鉴意义,是死刑复核学术研究不可逾越的阶段。 论文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 借鉴 基础理论 发展 死刑复核程序与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一样,都是扎根于一定的理论基础之上。在我国历史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死刑复核程序较大的受到了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并毫无疑问的在其中包含着一定的小农经济的观念。而随着当今中国的文明社会的进一步形成,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法治的进步以及人权保障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将死刑复核程序放在新的理论基础上进行重新构建成为了历史的必然选择。这不仅仅是人们的主观认识所决定的,更是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死刑复核程序在中国诉讼发展史,尤其是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种客观存在的重要性决定了我们必须重视并完善这项制度,这是中国司法制度的完善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步。 一、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 (一)死刑复核程序性质的实然界定 应用实证分析模式考察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通常是在现行立法实务层面进行。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地方人民法院依法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最终对正确的判决和裁定予以核准、改判不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然而,仔细研究后我们可以发现,现有的法律规范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的界定,还不是很明确。 现行法律条文中,只有《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至204条法律条文简单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规定,其他司法解释中关于此制度的规定也不多。《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中有文字进行说明。因此,实际上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并未充分确认审判程序的司法权属性,倒是由于目前的法律规范空白处较多,以及在实践中一些秘密进行的情况存在,导致了它更多得反映了“审核”过程中的行政权性质。 (二)死刑复核程序性质的理论之争 这个层面上的争执属于死刑复核程序性质的应然角度探讨。目前国内理论界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定位,基于立法和实务的具体表现,存在着很多争议,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第一种意见,审判程序说。细化又可为两种分说。其一是“认为应当在核准死刑裁判时分别听取检察人员、辩护人的意见,构建更接近于一种不开庭的审判程序”。另一种则主张“死刑复核程序开放化,从书面审理转变为开庭审理,让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等都参与到这一程序中来,甚至以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取代死刑复核程序,来实现诉讼的目的”。持这种观点的人实际上也就是主张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 第二种意见,法院内部监督程序说,即将死刑复核程序定位于行政审查审批程序。樊崇义写的《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定位和运作》持该种意见认为,“核”才能体现死刑复核程序的本质,而不是“审”,也就是说更近似于“批准”,只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原一、二审的基础上进行复查、核准,应当按照审批的思路设计复核程序,而不能按照独立审级的模式来看待复核程序。 (三)死刑复核程序性质的应然定位 “建构在侧重于打击犯罪的理论基础之上的死刑复核程序性质定位的行政性观点,忽视了死刑复核程序的本质,没有站在应然的角度来观察这个问题,而是从现行立法的实然角度来分析的。行政权的最高价值在于效率,而与司法权永远相伴随的则是权利救济和维护正义”。从根本上讲,死刑复核程序是为了少杀、防止错杀,而不是像行政权那样以追求效率价值为目的的,如果将这二者混淆了,那么将十分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我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所特有的一种诉讼程序。在1979年与1997年的刑事诉讼法都将死刑复核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分专章并列规定。可见,立法者显然是充分认识到了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性,才将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如此重要的诉讼程序来对待的。从立法目的来讲,设置死刑复核程序主要就是为了使被告人可以在上诉之外再取得一次权利救济的机会。从程序完善角度来讲,在这种性质定位基础之上,目前应当进一步强化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权性质,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正当程序改造,这就主要涉及到控辩审三方的关系具体到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架构问题,应将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引入到死刑复核程序中来,明确被告人刑事辩护权,统一死刑适用的严格证明标准并完善相应配套规则,设置合理科学的死刑复核程序期限,实行开庭审理,建立直接言辞审理原则,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并仍然采用合议庭一致或绝对多数同意的表决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案件的主动监督机制,分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与死刑一、二审程序,使该程序真正走向诉讼化。 二、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 在哲学理论的概念中,存在于主、客体的关系之中的“价值”,是客体自身具有的某种功能或者属性,这种功能或是属性能够满足主体的某些需要。主体在作用于客体的同时,客体也会相应的对主体发生反作用,在这个作用于反作用的过程中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某些方面的需要。价值不是主观任意的,而是客观存在的。它必须以客观事物自身具有的属性的实际存在为前提,并依附于主体身上客观存在着的某种需要。这样看来,价值就是主体客体之间客观存在着的一种有用的关系。 关于刑事诉讼价值,陈瑞华教授认为有三种基本含义:一是价值观念,也就是存在于某些人或者某一社会之中的法律价值理念;二是为人们所接受的一些基本的法律评价标准;三是值得人们追求和努力实现的价值目标。??我认为,如果仅仅将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扣上一顶“有用性”的帽子,那么刑事诉讼法也将会被简单的看做实现刑事实体法的工具而已。这样又使得程序法再次陷入成为实体法工具的命运。所以我们不应该忽视刑事诉讼程序存在着的自身价值,它本身的运作过程也是一种价值的体现与实现。刑事诉讼价值是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统一。其中,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或者公正价值,则主要是指刑事诉讼在过程中是控辩双方的利益得到平等的尊重和维护,刑事诉讼的功利价值或工具价值则主要表现为它对于刑法规范实施的积极意义。所以说,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死刑复核程序当然应将刑事诉讼公正、秩序和效率这三个方面的价值完整的体现出来,并促使三种价值各自应具备的功能有序、和谐的实现。 (一)公正价值视角下的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决、裁定生效前进行的审查核准,是从诉讼程序上保障死刑正确适用的一种诉讼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是我国尊重人权与严肃、谨慎的慎杀与少杀刑事政策的集中体现,这一审查程序的设置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保证了办案质量,更是为正确适用死刑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诉讼程序保障。死刑复核程序具有毋庸置疑的公正性,应注意的是,这种公正性不仅需要指向受害人一边,也更需要指向被追诉人以及社会公众。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审查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材料,审查司法机关在一、二审程序中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否存在瑕疵,对少数罪大恶极、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核准死刑裁判,处以极刑,使正义得到伸张,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此外,如果在这个程序中发现之前的死刑裁判有任何不适当或者错误的情况发生就必须予以及时的制止和纠正,防止错杀无辜,给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更甚者是还无罪者清白,这样做不仅是有利于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并最终有利于得到社会公众对死刑复核程序公正性的认可。可见除了对实体公正具有保障作用,其独立的诉讼价值才是程序公正更重要的价值。 (二)效率价值视角下的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 波斯纳认为:“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个意义是指效率。”由此看出,以很快的速度达到审判结果一直是诉讼进行的理想状态,这里也体现着刑事诉讼的效率原则。 死刑复核程序是把握生死的最后一道关卡,鉴于其重要性,所以审查时间长且对执行官员要求也很高,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合议庭要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各方面的情况,全面审阅案卷。这些成本随着死刑案件复核时间和进程而变化,时间长、进程慢则成本高;时间短、进程快则成本低。??自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耗费大量资金扩充数百名法官,打造全球最大的刑事审判庭用于死刑复核。而死刑复核收益等于无复核所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在敬畏生命、尊重人权的今天难于直接量化,所以我们应该注重生命而不是只注重成本。与经济成本相比较,生命的价值自然是要优先考虑的因素。正是想通过完善死刑复核制度体现对人的生命敬畏,避免冤假错案、避免错判错杀,所以才有了中国特色的死刑复核程序。 (三)秩序价值视角下的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追究犯罪活动的本身必须是有序的;另一方面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治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秩序价值要求必须防止政府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处于无安全保障的状态,所以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也必须是有法律规范且有序的。一方面我们要对“犯罪故意明显,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处以死刑,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要严格限制法官滥用“自由心证”,防止权力的滥用。 三、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 法律功能的发挥与法律目的的实现实际上都是对法律进行的社会学思考,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异,所以二者的关系可以归纳为“体”和“用”的关系。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纠错功能 死刑直接涉及到被告人的生命权,如果出现错判死刑的案件,会极大地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后果是极其严重的。所以防止错杀不仅是死刑复核程序设置的初衷,更是死刑复核程序的第一位功能。实际上,从中外死刑案件的审判实践看,死刑案件的错判率极易高于其他罪案。 有学者认为,死刑复核程序纠正冤、假、错案的功能是有限的,而且具有成本高、代价大的缺陷。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的性质决定了,法官在查明事实上,并不优于普通民众,上诉法院法官并不优于初审法院法官。因此,我们不能将防止事实认定错误的所有希望都寄托于死刑复核程序。诚然,死刑复核程序不可能将一切冤假错案一一纠正,但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实现凭借一种制度完全解决案件的真实性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多一道审判程序,自然就多给了含冤的犯罪嫌疑人得以救济的机会,也就给了正确司法增添了一分希望。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也许就在于这多出来的一个机会。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控制功能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中国一关的基本死刑政策。实体法之路与程序法之路是对死刑的限制的两个方向。前者是根本性的,主要是通过刑法立法减少死刑罪名的设置,能够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由于文化、国情与民意等原因,短时间内还不能够彻底得废除死刑,死刑复核制度作为程序法之一,在限制死刑方面有着实体法道路所不具有的超越性,更容易被接受。 基础理论论文: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基础理论、运行模式和机制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论证发展农业高新技术的必要性,提出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渗透理论,并结合近年来我国各地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实际情况,总结归纳出我国各地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运行模式和机制,提出加快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我国传统农业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高新技术 改造传统农业 理论 运行模式与机制 当今世界新技术革命发展迅速,一场以高新技术为中心的科技革命正在全球蓬勃兴起,推动着传统产业的变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这个传统产业正面临新技术革命的挑战。目前,我国农业在由“资源依存型”向“科技依存型”转变。高新技术正逐步地走进我国农业的每一个领域。如果我们能抓住时机,采用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加快对我国传统农业技术的改造,那么在二十一世纪初期,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就会迈进一步。 一、发展农业高新技术的必要性 (一)农业高新技术的概念 所谓农业的高新技术,是指能广泛用于农业领域的,对农业经济发展和农业科技进步产生深刻影响和重大推动作用,并能形成新型农业产业的高技术和新技术。包括国家科技部认定的航天技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激光技术、自动化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等7个高新技术领域的相关内容。但目前具体应用于现代农业,主要指农业生物技术(转基因技术、酶技术和发酵技术等)、农业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农业应用和各种农业专家系统、农业网络技术)、设施农业技术(包括各种温室技术、无土栽培技术)、节水农业技术(改善地面灌溉系统和滴、微灌、喷灌技术)、核技术(用于农业育种技术)、现代农业机械技术(带电脑程序控制)、农产品精加工技术、遥感遥测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技术、激光技术(激光平地)等。 (二)传统农业的经济增长潜力有限 传统农业是一种技术状态和资源要素水平长期内大致保持稳定不变的农业状态,经过世代适应,各种生产要素已达到最佳配合,但由于其物质和能量的低层次循环,其内部发展的潜力有限,由于其生产工具以手工操作为主,劳动力、畜力、土地等传统要素是其主要生产资源因子,新生产要素对农业生产的促进作用微乎其微,从而造成了土地生产率及劳动生产率的双重低下。概而言之,传统农业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l 传统农业是一种自给自足的产业; l 传统农业的技术停滞不前; l 传统农业中的劳动者文化素质较差; l 传统农业对外部环境依赖性较强; l 传统农业是一种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 因此,传统农业不能成为社会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 (三)现代农业是一种商业性的农业 现代农业是一个由市场导向的与发展农业相关、为发展农业服务的产业群体。从农产品生产过程看,农业关联产业群包包括产前、产中、产后的各行各业。产前主要是农用物资的生产与供应,如机械、肥料、种子、饲料、农药、农膜、电力及其他物资;产中主要是直接与农业生产耕作或为之服务,包括耕作、播种、施肥、收获等环节及植保、病虫害防治、卫生防疫、种苗与繁殖等;产后主要是农产品的流通与加工,如收购、运输、保鲜、加工、销售等。这个围绕着农业生产而形成的庞大的产业群,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与农业生产形成稳定的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利益共同体;它们相互之间又及时传递各种市场信号,并以科技进步成果、市场供求信息和各种物质力量支撑着各个环节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农业已沿着资源投入、生物生产和经济增值三方面有了很大发展,基本上是把平面结构的农业转化为空间结构的三维农业。是按三维农业的概念,把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项内容及其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基本形式显示出来。 (四)高新技术对改造我国传统农业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人多地少,落后传统农业一直是困扰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后顾之忧。因此,引入国内外农业高新技术来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已成为我国改造传统农业的强大动力。为了使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有一个带动性的突破,全国各地在实施“九五”农业科技计划中,把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作为重要内容。据农业部科教司的统计,到1999年为止,我国拥有各种形式的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区405个。在这些园区中,大量农业生物技术、无公害食物生产技术、工厂化农业生产技术、智能农业生产技术等现代农业新技术得到广泛开发应用、示范和推广,为园区所在地区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新技术、新信息,展示了现代农业新的经营方式,有些地方因此而培育了新的农业经济增长点。 由于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对于实现我国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探索21世纪我国农业发展的新的途径,迎接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到来,促进我国农业发展上一个新的台阶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各地政府予以十分重视和支持,将其列入本地经济和农业发展规划,并筹集和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开发建设。预计在未来五至十年内我国农业现代建设将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将有大量高新技术成果进入农业领域,通过现代农业示范区的示范、推广而达到产业化规模。 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渗透理论 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就是使高新技术向传统农业领域的产前、产中、产后阶段迅速地渗透和扩散,使高新技术不断地渗透到传统农业领域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关联产业,从而造成农业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农业科技产业不断出现,农业关联产业不断扩大,形成和构建一个全新的现代农业产业链条,如图1所示。 图1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渗透理论示意图 三、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运行机制 在我国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主要是通过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的实施来进行的,而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的建设和实施,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实现全面协调的动作,必须有完善的运行机制保障其运行。要使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建设顺利进行,进而对农业的科技示范推广起到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建立和健全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的五大运行机制。 (一)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的资金筹措机制 良好的资金筹措机制是保证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实施成功和得以发展的基本前提。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的建设资金一般实行多渠道、多层次的筹集。按投资主体的划分,分为政府项目筹措型、民营筹措型和混合筹措型三种。 (二)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的技术依托制度 所谓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的技术依托单位,是指为了搞好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通过签订技术承包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建立一种联系紧密、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稳固可靠的关系,在项目区内,针对不同类型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技术关键问题到项目区进行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高新技术成果示范等活动。这样的农业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称之为技术依托单位。 根据我国农业科研单位与生产经营单位联合发展的现状,以及目前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渠道、种类和途径,把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的技术依托单位分为科技基地依托型、科技企业技术依托型、科技服务依托型三种。 (三)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的管理机制 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要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农业高新技术成果为依托,根据农业科技示范项目区的社会经济和技术条件,因地制宜,逐步建立起科学、简明、高效的管理机制。在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区,应逐步建立和健全以下运行机制。 l 科技成果引进、示范的推广机制; l 技术承包机制; l 经营机制; 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的经营运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经济条件,采用不同的经营机制(目前一般采用农业企业化经营、承租反包和股份合作制的三种模式)。这些经营机制主要有如下运作机制所组成。 l 农业企业化经营机制 l 承租反包制 l 股份制经营 l 利益共享机制 l 竞争激励机制 l 完全成本核算机制 l 吸引人才机制 四、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运行模式选择及影响因素 (一)运行模式 通过对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运行模式的研究。对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运行模式的概念界定、模式的特性和影响因素,以及模式构建的基本原则进行界定。结合近些年来我国各地实践,按照不同的农业科技示范类型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类型进行分类,归纳出十三种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运行模式。这十三种模式分别是:1、农业高新技术走廊模式(潍坊模式);2、院地联营型模式(唐河模式);3、“公司+农户”运行模式(温氏模式);4、高效农业开发区运行模式(许昌模式);5、工厂化农业开发区运行模式(孙桥模式);6、农业企业开发型运行模式(锦绣大地模式);7、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示范区模式(张掖模式);8、龙头企业带动型运行模式(新兴模式);9、外向型高科技农业模式(珠海模式);10、工商企业带动型模式(野力模式);11、“政府+企业”的农业示范区运行模式(顺义模式);12、“以工补农”运行模式(龙口模式);13、“农业企业集团”运行模式(烟台中粮模式)。 (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运行模式的影响因素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运行模式一旦形成,便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是这种稳定性不是绝对的,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运行模式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会随着外界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1、农业经济发展水平 农业经济发展依靠科技进步,尤其是高新技术的采用会极大的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反过来,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又会受到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建立在不同农业发展水平基础之上的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运行模式必然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2、农业科技创新水平 农业科技创新是农业技术进步的源泉,农业高新技术成果来源于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创新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的多少。无论生物技术、育种技术、设施农业技术和农业工程等高新技术应用,还是基因技术、3S技术和激光技术,进入农业领域都离不开农业科技创新。 3、农业教育 这里的农业教育包括各种基础教育、中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以及专业人才的培训等。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国家的教育状况反映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的高低,直接和间接影响和制约着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农业生产力的全过程,同样也影响和制约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运行模式。 4、社会经济制度和体制 不同的经济体制和社会制度会影响农业高新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快慢。在市场体制下,经济体制的完善程序和社会制度环境的优劣,如农业科技管理体制、农业生产组织管理体制、农村产权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等,也在不同程度上制约农业高新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5、宏观政策导向 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政策以有其他相关的农业产业政策(如价格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政府的宏观政策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的方向、重点。比如政府的农业科技政策会影响农业科技力量在各层次、各环节、各专业的安排和分配比例以及农业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而这又会直接影响农民采用高新技术的现实性、可能性、积极性。 6、宏观经济环境 宏观经济环境主要指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运行机制。宽松的宏观经济环境,应该是有利的宏观经济政策加经济运行的市场机制。在这种宏观经济环境中,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运行模式必然是以市场为导向的效益型运行模式。 7、市场环境 这里的市场主要包括农业技术市场、农业要素市场和农产品市场等。农业技术市场的发育程度关系到农业科技供需的衔接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农业生产要素市场的数量、质量、价格等影响农民采用高新技术成果的规模、成本。农业产品的市场供求、供销、流通等影响到农民采用高新技术的收益。农民采用高新技术成果的经济界限是使用农业高新技术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如果超过这一界限,即使技术效果再好的高新技术,农民也会拒绝采用。 五、加快高新技术改造我国传统农业对策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全国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和应用工作委员会 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为了便于统筹安排,组织宏观协调工作,建议国家科技部、农业部牵头,组建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和应用工作委员会,由国家科技部、农业部、教育部、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和应用工作委员会下设专家组,下设大田种植、蔬菜花卉、畜牧水产、果木林业、水利工程、生物工程、土肥栽培、植保防疫、农业项目投资评估等9个分组。编制总体规划,研制定政策,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加强对全国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和应用的宏观指导。 (二)制定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和示范项目的发展规划 根据农业高新技术的成熟度及今后我国的农业发展趋势,从加速农业高新技术的示范和应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和调整的高度出发,制定不同地区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和示范项目的发展规划。各地在建立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区时,应选择若干地区作先行一步的试点,以取得经验,确实验证该项目区已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再考虑逐步推开,以避免盲目攀比,一哄而上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明确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与实施的总体思路 第一、在指导思想上:牢固树立高新技术为实现我国农业综合开发持续发展,农业经济持续发展和农村持续发展服务的思路,注重五个结合:即农业与农村经济、农业研究与开发推广、近期与远期、科研院所与项目区、高新技术技术与常规技术、传统技术的有机结合,充发挥高新技术组装、技术中试、技术辐射、技术扩散、技术转化的基本功能。 第二,在战略部署上:以科技带企业,以企业带基地,以基地带农户,逐步形成有竞争力的农业科技企业,形成技贸工业一体化的模式,走出国门,跻身国际市场。 第三,在经营模式上: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实施单位以及企业经营者共同投资,组建产权明晰、职责明确、风险共担、利益分享的股份制企业化经营,创造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滚动发展。 第四,在开发方向上:按照“农科教、种养加、产供销、农工贸、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优化组合、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综合开发的产业体系。 第五,在运行步骤上:从简到繁,从易到难,不断探索,继续试点,积累一套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的成熟经验,成功后再进行全面推广,逐步建立高效运行,自我发展的新机制。 (四)制定长期稳定的科技政策 1、放宽经营政策 允许项目区的科技企业经营农业技术成果,包括农作物种、种苗、畜禽良种、配合饲料,复合肥料、生物农药、动物疫苗、加工产品、农牧机具等。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区经营技术产品,应当从政策上享受现行的种子公司同等待遇,或与种子公司联营,实行利润分成,以保征项目区有可靠的收入。 2、在投资、税收、贷款上给予优惠 凡是批准进入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区的企业和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农业高新技术引进项目,在工商、税务,金融、外交、海关、商检、人事工资、奖励等方面的政策,必须配套优化,并且优于其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才能富有吸引力和保证实施。 3、放活分配政策 切实贯彻“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多劳多得,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于项目区从事科技开发,新产品生产,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分配上给予优惠,拉出档次,对于有突出贡献者应予重奖,要支持一部分科技开发人员,通过正当的劳动致富,并实行先富带后富,走共同富裕之路。 4、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的建设形式要灵活多样,不拘一格 建设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也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农民对农业科技的多样化需求,本着多渠道建设、多形式开发、全方位辐射的原则,统筹规划,协调布点,灵活运作,不断探索项目区建设的新路子,在鼓励各级政府及农业科技、农技推广等部门带头建设农业高新技术范区的同时,积极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骨干龙头企业、个体种养大户以及外商独立创办或以资金、设备、技术、信息入股等形式,联合开发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区。 今后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区的运行要逐步建立企业化经营管理的运行机制。项目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原则组建、管理和经营,并逐步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市场导向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的、科工贸、科农贸一体的企业经营机制。项目区内农业高科技术企业,实行国有和非国有经济成份共存、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并举的方针,平等竞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五)扶持一批以“高、新、外”为特征的高新技术龙头企业,支持民营农业科技(知识)型企业发展 把我国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建设当作重中之重,在发展方向上突出“高、新、外”。即档次高、规模大、围绕主导产业或拳头产品,集信息、生产、加工、贮运、销售于一体,成为产业或产品的主体。采用的技术新,不管新上项目,还是老企业改造,都要注意发展高技术、高层次的企业、外向型,重点扶持面向国际市场,有出口创汇能力的龙头企业。 要优先发展生物工程、农业信息、节水灌溉等辐射和渗透力强企业。加大对种子、生物农药、生物制剂以及微生物肥料、饲料企业支持力度。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把民营科企业发展纳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支持现有的、培育优势、鼓励改制的、吸引外来的,发展新办的”基本原则,因地制宜,进一步加大创新力体系的建立,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上总量、上规模、上水平。 (六)加快我国农业高科技术产业的风险投资体系建设 建立不同类型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的投资基金。一是可以考虑由我国财政部门和银行出资成立我国农业风险投资基金,对农业的技术产业化风险资本市场市场起引导作用,并成为政策性融资机构。二是由政府,农业科研、教学单位、有关企业、农户共同出资创立地方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基金。三是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种基金组织向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或投资。四是成立中外合资风险基金。五是在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对于部分市场前景看好的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可以采用股份制形式,由政府、集体、民营企业、金融机构、居民、农户共同入股,组成股份公司,共担风险。 (七)尽快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区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信息系统建设主要应抓好农业科技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产品市场信息、农产品供求及其价格信息和农业政策法规等子系统的培育以及因特网的信息网络、农业信息服务机构的建设,特别是重视国际国内互联网建设,加强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与国内外的交流与联系。 (八)走产学研一体化的道路,鼓励农业科研院所积极参与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的建设 要建立双向科技人才兼职制度,加强农业科研院所与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的智力和信息交流。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科研人员可利用业余时间到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区兼职,从事技术开发和创新活动,把过去的个人渠道变为公开渠道。科研院所领导应支持这项活动,并加强管理工作,这有利于加强产学研合作和技术转移。 (九)培养农业的技术人才,提高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的整体素质 培养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人才应采用多渠道培育方式,如利用现有的农业大专院校为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培养生物技术、设施农业、农业工程等方面的技术人才,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急需的经营管理人才。各级党校、行政管理学院、农业大专院校、电大、函授大学都可以开设有关专业,实行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学习,为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培养一批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还可以通过农校、电视中专、绿色证书培训等形式,造就一代有文化、有知识、懂技术、懂生产的新型农民。 基础理论论文:英、德行政程序基础理论之比较 [内容提要] 通过正当的行政程序来规范行政活动参与者的行为已成为世界上多数追求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由于历史背景、法律传统、社会现实和理论体系的不同,各国赖以建立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也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自然正义、正当程序;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程序处处体现法治行政原则。本文将通过两大法系的典型国家——英国和德国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的介绍与比较,以期对我国构建行政程序法治有所借鉴。 [关键词] 自然正义 法律优先 法律保留 法治主义是现代法治国家追求的目标与基本精神,经过历史的变迁,法治国家的价值已得到各国的普遍公认。法治国家理论在行政领域主要体现为法治行政,其核心是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运行要受法律的制约,以法律来制约政府的行为。法治行政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行政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 从各国行政程序法治的情况来看,英国的行政程序立足于自然正义原则,这一点发端于有关公正合理的运用行政权的宪法原则。英国的行政法有很长的历史,但早期的行政并非现代形式的行政,在中世纪,一切行政权属于国王,这一时期实际上存在构成行政法的法律规范,但人们还没有意识到法律体系中行政法的存在。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直到17世纪下半叶才出现。1608年的革命摧毁了许多枢密院的行政权,王座法院对行政权控制的时代开始了。一直到19世纪后期行政国家的出现,一些重要原则,如司法复审管辖原则、自然正义原则等才开始广泛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中间行政法的发展虽然经历过退步与低潮,但二战以后,为了适应现代行政发展的需要,英国先后制定了行政立法规则,裁判所和调查法等多部法律,以此确立了英国行政法的体系,使其获得了全面发展的客观条件。从英国行政法的发展可以看出,英国行政法是一种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强调控权的价值与意义。英国行政法是有效控制行政权力组织与具体运行过程的规范体系,强调权力行使过程的正当性,即权力行使要有合法而正当的程序。它源于自然正义原则,自然正义原则作为英国行政程序的基础理论,其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行政法经历了“警察国家”行政、自由法治行政和社会法治国家行政三种历史类型。现代意义上德国的社会法治国有两层含义:一是国家拥有广泛的社会管理职能;二是国家在行使其职能时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法治国理念的发展也使德国成为世界上最早出现行政程序法的国家之一。从1883年开始,德国各邦开始了广泛的行政程序立法。二战使德国对民主与自由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公民获得了直接参与行政行为的权利,这一观念引导了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自此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已成为大势所趋。1963年德国就有了总共85条的行政程序标准草案,现行的行政程序法是1977年生效的《行政程序法》。德国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源于其法治国的宪法观念,表现为法治行政原则。 一、英国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自然正义原则 (一)自然正义原则的历史发展 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在他的《伦理学》中提出了“自然正义”概念,他说“在政治正义中,一部分是自然的,一部分是法律的,——自然是指在每个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它并不依赖于人们这样或那样的想法而存在;而法律的则意味着起初既可以这样,又可以那样,……。”近现代意义上自然正义的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1215年制定的《英国大宪章》之中。该宪章第39条规定,“除依据国法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惩罚,也不受公众攻击和驱逐。” 这可以被看作是自然正义原则的最初体现。而体现自然正义原则的正当程序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354年爱德华三世颁布的第28号法令中,“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状况如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处死。”正当法律程序的本意是指刑事诉讼必须用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后来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即广义上剥夺某种个人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权、陈述权和倾听权等。一直到18世纪,虽然现代议会主权原则取代旧观念在英国已逐渐确立,但这并没有因为立法机关权力的扩张而使自然正义原则在理论上予以改变。英国是判例法国家,许多原则正是经过一个个案例逐步建立起来的,自然正义原则也不例外。 直到19世纪末,行政法伴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大而发展,但是到了20世纪,行政法的发展受到了阻碍,自然正义原则也受到了挫折。1914年的地方委员会诉阿利奇一案中,上议院错过了一个运用自然正义原则的重要机会。在该案中,汉普斯特自治区议会命令关闭某座房屋,理由是不宜住人,经房主向地方委员会申诉,举行了一个公开调查会。房主向法院控告地方政府委员会未经公平审讯即撤销了他的申诉。因为没允许他会见做出决定的官员,也没让他看举行调查会的视察员的报告,那个报告理所当然是案卷中的主要文件。这些控告在上诉法院得到胜诉,在上议院却失败了。该案本应当成为重新塑造行政程序新形式的一个机会,但这样一个契机被错过了。但这并没有结束,二战期间及其战后,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行政权出现了空前的强大,而行政法却出现了极大的衰弱,大量的判例是放弃司法复审和错误。 直到1958年这个错误才被纠正。1958年《裁判所和调查法》的产生导致了程序改进计划,带来了行政法的复兴。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决使自然正义原则重新获得了适当的应用,为依法行政规则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里不得不提及一个著名的案例:里奇诉波德温案。该案中,上议院做出了恢复自然正义原则的决定,它是有关自然正义的代表性案例,在英国行政法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963年布莱顿警察长因被指控犯有阻碍司法程序的刑事罪而受审,但被宣布无罪,其他两名警官被判定有罪,法官趁机抨击警长对警察队伍的领导,因此布莱顿警察事务委员会一致决定开除了该警长的职务,他的辩护律师申请庭审并被允许出席尔后的一个会议,委员会议认同以前的决定并以9比3的投票结果通过。警察长行使了他向内政大臣上诉的权力。但上诉被驳回,最后他转向法院,要求宣布那个开除他的决定无效。因为没有通知他任何针对他的指控,也没有给他辩解的机会。这被高等法院驳回,上诉法院也一致予以驳回,但上议院以4比1的多数支持了上诉请求。这意味着自然正义原则重新得到重视并将在广泛的基础上予以适用。同时该案也改变了英国行政法的历史。正如雷德大法官在1963年所说:“我们没有发达的行政法体系。”1971年丹宁大法官则说:“可以说,现在我们已经真正拥有发达的行政法体系。” (二)自然正义原则的内容 自然正义原则不是一个实体内容,而是支配行政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规则。他要求行政机关的活动要符合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规定,即使法律无规定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权力时也不能违背自然正义原则。这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则,它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实质性要求。 自然正义原则包括以下两项基本内容: 1、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任法官作为自然正义原则的一项基本内容在英国法上又被称作反对偏私的原则。在司法上,法官如果可能或可以被正当的怀疑与所受理的案件有个人的利益牵连,那他就没有资格去裁决该案件。该项原则甚至可以使法官以此为由宣布议会的法律无效。同样,这项原则也适用于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不得就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做出决定,以避免偏私。在英国行政法历史上,由于行政决定中的偏私从而导致该决定无效的案例很多。比如1730年法院撤销一个有关迁走一位贫民的命令,因为其中的一个地方治安官是该贫民将被迁离的那个区的居民与纳税人。法院还曾经撤销了私下征询过消防队长意见的纪录委员会的决定,因为正是消防队长报告了某消防队员不守纪律。 但在实际情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形:法律授权某官员采取行动,尽管他与该行动有利害关系,但依据法律,他是唯一有权这样做的人。这时自然正义不得不让位于此种必要性,因为如果不这样做,那行政机制将会发生故障。因此一方面,法院严格的适用反对偏私的原则,另一方面议会试图通过在特定情况下授予一定的豁免来予以缓解。比如1875年的《公共卫生法》中允许地方治安官依本法进行裁决,而不顾他们可能是地方机构的成员。但法院只是从狭义上去理解这些规定,认为任何偏离这一自然正义原则的情况都必须有立法的明确规定。该法被认为排出了仅仅基于地方机构成员资格而提出的丧失资格的可能,但不排除地方治安官办事时实际上与司法公正不一致的情况。但在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或他的律师知悉裁决人不合格以及自己有权提出异议,但让诉讼继续而不加异议,那他们便被认为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不得对裁决以此为由提出上诉。 关于裁判者会发生偏见的可能性存在两种标准,一是“合理怀疑”标准,一是“确实可能”标准。英国法院曾数次认为两种标准是不同的,因此不得不在其中予以选择。丹宁大法官交叉使用了这一标准,他说:“法院不看是否真正可能或已经事实上偏袒一方而牺牲另一方。法院着重看别人得到的印象如何。但必须看上去真有偏私的客观可能。猜度与推想是不够的。必须存在这样的情形,从那种情形中正常的人认为地方治安官或主席可能或极可能会或已经以一方为代价不公正的偏向另一方。正常人会认为他这样就足够了。道理再简单不过了。正义必须植根于信赖,当心地正直的人们转而认为法官有偏私时,信赖也便荡然无存了。” 2、接受公正的审讯 在司法上,任何人不能未经审问就受处罚,法官必须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判决。该原则从司法本土移植到行政领域中,开始适用于行政机关的活动。他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裁决时,必须给予双方陈述自己的理由的机会,让双方了解对方的论点和依据,在此基础上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裁决。当行政机关本身与公民发生关系时,如果将做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也必须事先告知对方做出该决定的依据,并听取相对方的意见。接受公正审判的原则涉及到获悉对方理由的权利,提出证据和辩论的权利等。法院坚持被赋予合法权力的机关事先非经听取对方的意见将不能有效的行使权力这一原则,并且几百年来一直在执行这一原则。该原则广泛适用于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法院赖以适用这一原则的假设是,给每个受害者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既是良好法律程序的准则,同样也是良好行政的准则。即便命令或决定在实质上是无可挑剔的,法院也可以控制其程序,要求公平的考虑双方的意见,没有什么比这更能有益于良好行政了。 上文所提到的里奇诉波德温案中重申公平受审权,使这一原则已经成为对侵害权利的行政行为或决定所普遍适用的规则。“提供审讯是落在每个裁决人身上的义务。”这句话经常被人所重复提及。接受公正的审讯原则包括以下几项重要权利:(1)知情权。这其中包括了解针对他提出的案情,知道相关的证据以及不利于他们的各种观点。该原则并不要求行政机关在反对意见提出之前公开他所收集到的所有信息,但一旦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行政机关将不能只从一方接纳证据而不向别的当事人公开。(2)听证权。听证权是自然正义原则内涵的一项重要权利。行政机关如果给予当事人以听证的机会,那他就应当做到:考虑当事人希望提交的全部证据;让各方当事人知道要考虑的所有证据;允许向证人发问以及允许对本案中的证据和论点进行评论。但听证并不仅仅限于口头听证,在有些案件中并不排除只给予书面陈述的机会。(3)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说明理由在一开始并不是自然正义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但随着行政程序的发展,自然正义原则的内容也在不断修正和扩充中。现在要求说明理由也已成为自然正义原则的一个关键因素。该权利之所以如此得到重视则是因为如果不知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理由,公民便无法找出充足的理由要求复审或上诉,从而失去法律的充分保护。 自然正义原则在英国有逐渐扩大的趋势,那么自然正义原则的适用范围究竟有多大,对此有不同的理解。行政机关主张自然正义不应适用于纯行政性的行为。而绝大部分法官主张每项司法性行为都应受制于自然正义原则。并且为此他们将大多数的行政行为都称为“司法性的”。法官并没有说自然正义原则应普遍适用于司法性行为与行政性行为,而是扩展了司法性的含义,即当在某项行为中如果自然正义被遵守,那该行为即是司法性的。实际上,凡是具体的影响公民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应被认作司法性的行政行为,他要求那些虽然是行政性的权利但要求像司法性权力一样行使,必须遵循自然正义原则。 二、德国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法治行政原则 法治行政要求任何行政活动都依宪法与法律进行,因行政活动自身利益受侵害者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法治行政是民主主义与保障人权理念的体现。在德国法治行政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一)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受现行法律的约束,行政机关不得采取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措施。法律优先原则无条件的适用于一切行政领域,包括干预性行政行为、授益性行政行为等各方面。该原则有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3款予以确认。该款规定:“立法权受宪法的限制,执行权和司法权受法律和权利的限制。”如果该原则未被遵守,将会有相应的制裁,这包括: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命令无效;违法的行政行为可撤销或被废除;违法的行政合同无效等。法律优先原则实际上是对违法行政的禁止,他是消极意义上的法治行政。 (二)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法治行政,法律保留原则则是一种积极意义上的法治行政。他要求行政机关只有在取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采取相应的行为。当法律出现缺位时,优先原则并不禁止行政活动,而保留原则将排除任何行政活动。相对于优先原则,保留原则的内容更丰富和复杂。法律保留原则拥有广泛的宪法基础,这包括民主原则、法治国原则、基本权利保留原则和议会保留原则。1、民主原则要求,颁布普遍适用的、对公民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只能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做出。从这一点可以得出,凡在议会范围之内的事物均由立法机关保留。2、法治国原则要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应由法律予以规范,即由法律予以保留。3、基本权利保留要求必须全面保护公民的自由和财产,对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4、议会保留原则要求特定事项绝对需要法律予以规定。 随着行政活动领域的扩大,法律保留的适用范围也产生了争论与分歧,并产生了相关的学说,主要有:1、侵害保留说。该学说认为法律保留原则只适用于限制个人权利与自由方面的行政;2、全部保留说。该学说认为保留原则应适用于行政的所有领域;3、社会保留说。它认为除传统的干预行政以外,在给付行政领域也要适用保留原则;4、重要事项保留说。该理论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提出。重要性的标准是某个规则对公民和联邦的意义、份量、强度等。某一项事务对公民或联邦越重要,就越属于保留的范围。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自由法治国时代,法律保留的范围限于所谓干预行政,在现代社会这已经显得不够了,无论是干预行政还是给付行政都需要体现保留原则,以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1、干预行政。对于公民自由与财产的干预, 必须纳入法律保留的范围。这也正体现了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对基本权利的要求。上文已经提到,基本权利保留要求全面保护公民的自由和财产,只有通过法律或者根据法律才能予以限制。对于行政机关的干预行政职权,法律应当对其内容、对象、目的和范围等方面予以确立和限制,以使公民对这种干预具有可预见性和可预测性。2、给付行政。法律保留仅限于干预行政已经被突破。给付行政的扩大要求相应的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但这里的问题是法律保留在多大范围内包括给付行政,国家是否可以提供法律没有规定的给付。实际情况是法律的约束程度因行政领域的不同而不同。 (三)法治行政在行政程序中的体现 德国行政程序主要体现在1977年生效的《行政程序法》中,它要求行政决定必须采取合法的程序和形式。 1977年的《行政程序法》并不是一个关于在实施某一个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严格步骤的法律,而是规定了在德国法中有关已经形成的程序的一般规则。 这主要包括:1、调查程序。该法第24条规定了调查原则。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查明事实,确定调查的方式与范围,不受参加人的意见和所提供的证据的限制。但行政机关应当考虑一切对案件有意义以及对各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不得以案件的陈述或申请未经准许未经证实为由拒绝接受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陈述或申请。2、告知程序。该法第25条规定,如果参与人因为疏忽或无知而没有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陈述,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建议提出有关的陈述或申请,必要时,可以告知参与人在程序中的权利与义务。否则,可能会导致对公民的侵害因而承担国家赔偿责任。3、听证权。该法第28条规定了参与人的听证权。该条第1款规定“干预参加人权利的行政行为公布前,应当给予参加人对有关决定的重要事实进行陈述的机会。听证的权利已经成为不得违背的法律程序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与英国等普通法国家的听证权相比,德国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有更多的限制。例如第一款中的限制包括一方面限于”干预“参加人权利的行为,另一方面限于必须是”重要事实“。第二款中列举了五种具体案件没有必要举行听证。第三款规定如果听证与公共利益冲突,不得举行听证。4、阅卷权。阅卷权与听证权是紧密相关的,因为只有经过阅卷,行政程序的参加人才能有效的行使自己的听证权。该法第29条规定了参加人有权查阅有关程序的案卷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同时对阅卷权作了相应的限制。5、保密权。公民有权保守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如果行政机关有权公开,则保密保护不复存在,这个权利一方面来自公民的同意,另一方面来自法律的明确规定。6、说明理由程序。该法第39条规定,对于书面的或书面确认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决定的主要事实和法律理由。对裁量决定的理由说明,也应当使人认识到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裁量权出发点的观点。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不需说明理由的五种情况。 三、结语 英国行政程序以自然正义原则为其基础,并且已经成为行政程序中一条不变的公理,它并不通过一部法律予以体现,在行政程序中即使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也必须遵循自然正义原则,它是一种内在的和普遍的要求,因此被认为在行政程序中具有实质意义。而德国的法治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活动,尽管他也能够制约行政活动,实现对权利的保护,但立法终究无法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对法律的要求,而且德国并没有具体的承认自然正义原则。因此有人认为德国的法治行政原则在行政程序中只具有形式意义。实际上这种看法是不确切的,一方面上文所提到的德国行政程序中的一些原则与权利,如听证权、说明理由等正是自然正义原则的体现,而且从某些方面来看,德国行政程序法中的一些原则所包括的内容比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所包括的内容又有所发展;另一方面德国的宪法法院可以依据宪法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以确认该法律是否合乎宪法的基本价值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以及时对法律进行调整。因此法治行政原则在德国行政程序中既具有形式意义又具有实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