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原告陈某系被告山东某公司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其所持股票2007年2月7日、2007年3月14日的市价分别为5.81元/股和7.42元/股。被告系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构成中包括国家股、境内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其中国家股比例占38.68%。被告持有泰安某公司股份5028万股(股份性质为境内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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