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企业名称的识别性不可替代商标的显著性 【正文】

企业名称的识别性不可替代商标的显著性

作者:马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企业名称   识别性   可视性标志   一审法院   二审法院  

摘要:一项由文字组成的标志,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登记为企业名称,但并不必然能够注册为商标,该企业名称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商标特性和显著特征,是否便于消费者将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其他商品相区别,企业名称的识别性与商标的显著性具有质的不同与量的差异。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