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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岗双责履职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11-10 15:03:21

企业一岗双责履职报告

企业一岗双责履职报告第1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合同管理劳动合同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是一种指挥、监督、协调和控制的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劳动合同的含义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关系通常以劳动合同来确立。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方式。所谓劳动合同,就是职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劳动合同这一概念。

(1)企业和职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力和义务的依据,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职工和企业双方。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劳动年龄。同时还必须具备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的资格条件,才有可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3)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职工与企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工为企业承担一定的工作,按企业的要求,完成劳动任务,并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安全卫生环境,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保障职工享有法定合同规定的各项政治经济待遇。

2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法律规定的统一管理劳动合同的机关,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1)统一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通过经常性的了解情况和定期分析检查,掌握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全面情况,培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自上而下地形成完整的劳动合同管理网络,并通过与企业建立广泛的联系,帮助和指导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2)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规,进行劳动合同法制教育,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拟定企业劳动合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结合贯彻劳动合同法规组织实施。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培训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文流信息,分析案例,组织劳动合同法规知识竞赛等,大力宜传劳动合同法规知识,增强广大职工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和观念,增强执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

(3)进行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实施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一项监督服务措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后,对于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劳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进行鉴证。

(4)查处违法劳动合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劳动行政部门在检查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时,对于发现或告知的违法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违法者以警告、罚款,提请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人员可提请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除了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外,企业的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1)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主要应做好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有管理机构,从企业制度上保证劳动合同的管理;二是要有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三是要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有章可循。

(2)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招聘、用人的条件和标准,岗位责任或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的条件,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考评奖惩制度,企业内部劳动合同档案制度,劳动合同统计报告制度,劳动纠纷调解制度等。

(3)配合劳动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除了按职责范围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外,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合同的鉴证,合同法制教育,劳动争议处理,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合同统计报告方面,要积极主动配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管理工作,接受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企业一岗双责履职报告第2篇

近日,本刊记者专程走访了安徽省霍山县和肥西县,实地采访了安全生产不同特点的县市、乡镇和企业,了解他们对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理解和落实。

山区县 重视安全不含糊

霍山县位于安徽省西部、大别山腹地,隶属于六安市。这里一无明显区位优势、二无大型矿产资源、三无大中城市辐射,经济发展曾受很大制约。但是,改革开放以来,霍山县提出“工业强县”的战略,经济迅速崛起,甩掉了部级贫困县的帽子。历时至今,工业经济成为霍山县的主导经济和强县经济。

“安全生产作为工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受到县委的高度重视。”霍山县安监局局长徐雪涛介绍说,2006年,霍山县委决定由县委专职副书记分管工业和安全生产工作,这或许与工业发展过程中,发生过一些事故有关。“也可以说,霍山县‘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得早,有良好的实践基础。”

自2010年开始,霍山县委、县政府调整了安委会组成人员,成立了由县长为主任,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县委常委)及县政府全体副县长为副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了县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县安委会第一副主任,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这在安徽全省各市、县都开创了先例,初步形成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工作机制。”徐雪涛称,除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外,县政府其他副县长同时作为安委会副主任,明确具体分工,对各自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基本实现了“一岗双责”。

2014年5月,霍山县在安徽省率先出台了《霍山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霍山县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明确县委各部门分工:组织部门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的组织人事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纪检部门负责查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以及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工会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共青团负责指导和督促青年员工在良好的精神状态下参加安全生产工作;妇联负责做好女职工的安全生产权益保障和事故防范工作。

与此同时,霍山县还印发了《霍山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细致全面地阐述了公安、交通、住建等30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职责分工,解决了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职能不清或交叉错位等问题。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在霍山县实施一年多来,徐雪涛明显感觉到各乡镇、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情况有了很大改观。“现在县里开安全生产大会,能看到有些乡镇是党委书记来开会,而不仅仅是乡镇长。”

以前,少数乡镇党委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没人愿意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人员变动频繁,谁资历浅谁分管。而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后,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都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使乡镇、村居的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制度、经费、办公设施等都得到充分保障。村(社区)一级对安全生产概念的认识和理解有了很大提高,做好安全宣传和发现隐患报告的主动性增强。

和徐雪涛有同样感觉的是霍山县下辖的黑石渡镇镇长程红,她坦言,“觉得肩上的担子轻了一点,因为有党委帮着分担。”

程红表示,乡镇的人员往往需要身兼多职,比如在黑石渡镇,组织委员还需分管教育工作,人武部长需分管交通安全,以协助承担部分行政职能。

“一岗双责”实施后,黑石渡镇就按镇党委成员分管的行业,让其承担该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假如镇里要对某一行业进行安全大检查,就由这位分管委员牵头,查出隐患需要整改,也由这位委员进行督办。”程红说,“安全生产由单打独斗变成齐抓共管,对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很大促进。”

安徽迎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全国著名的酿酒企业,既是霍山县的龙头企业,也是安徽省的龙头企业,在企业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方面,起着表率作用。

“五落实”是指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同时担责;企业安委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做到一岗双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向社会公示;企业内部配齐配强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人员。“五到位”是指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据迎驾集团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裁程培华介绍,迎驾集团在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分解责任、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完全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执行,特别是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投入上,更是不遗余力。

“对于酿造、灌装、储存等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的分子公司,集团要求分子公司每日进行安全防火检查,集团则每月着重查看生产现场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及特殊作业场所,对隐患实行闭环管理,使安全检查工作不流于形式。”

程培华还介绍了迎驾集团建立的“员工安全生产监督员”制度。集团从各分子公司遴选49名有责任心、有一定安全隐患排查能力、来自于基层的员工担当“安全生产监督员”,发挥员工在生产一线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作用,“这些安全生产监督员,可随时向集团安委会汇报安全情况,比如发现违章指挥时。”

另一件值得迎驾集团自豪的事情,是企业每年投资数百万元,淘汰一批容易造成工伤事故的设备,从而大大提高了本质安全水平,车间操作人员也从原来的几十人减少到一两人。“企业在选购设备时,也很看重安全功能。”程培华说,今年集团下属的酒瓶生产厂要新购进一条喷涂线,安委会特别强调必须要有报警功能,即喷涂排放达到一定温度时,能报警,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2015年1―9月,迎驾集团仅发生3起轻微碰伤,2015年上半年事故率同比下降30%。程培华称,“在我们公司,受伤花100块钱,都算作工伤统计。”

百强县 真抓实干力度大

肥西县是安徽省省会合肥市的近郊区县,地理位置优势明显,工业产业发达,连续多年是安徽省唯一跻身全国百强县的区县。经济产业快速发展带给安全监管的难题是,监管对象点多、面广、量大。

肥西县安监局局长周兵介绍说,肥西县没有煤矿、非煤矿山企业,窑厂、采石场于2014年全部关闭,但是工业生产经营单位多,有1万多家,加上个体工商户,合计生产经营单位约3万家。还有化工、特种设备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也较多。另外,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扩展,肥西县的建设体量大,车流、人流量大,安全生产总体呈现“两多两大”的特点。

面对如此繁重的安全监管任务,肥西县安监局首抓的就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

自2013年起,肥西县就将乡镇党委书记列为安全生产履职保证金缴存对象,对乡镇党委安全生产的履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2014年12月,肥西县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在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对党委、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别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安全生产例会、检查、约谈、问责、考核奖惩、履职保证金等做法固化成制度,纳入其中。

如何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制度落到实处?周兵说,自2012年起,肥西县就建立了党政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带队检查书面记录制度,县安委办于每年年初,统一发放全县党政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带队检查记录薄,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每月分别带队至少检查或督查1次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次检查督查活动,全部要留有文字记录,有关信息和图片,如实填写在记录薄上。“这一做法得到了合肥市安委办的充分肯定,自2013年起,被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不仅如此,肥西县还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机制向乡镇、村(社区)延伸。“我们对乡镇安委会建设的要求是规范化,对村居安委会建设的要求是标准化,有条件的村(社区),要给安委办单独设立一间办公室。”周兵说道。

截至2015年6月30日,肥西县286个村居全部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并执行三项制度和三项职责,即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检查报告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村(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村(社区)安委会主任职责、村(社区)安全生产信息员职责。

官亭镇位于肥西县西北部,是肥西县较大乡镇之一。为鼓励各村(社区)信息员工作的积极性,官亭镇政府按每月200元的标准给每个信息员发放补贴。官亭镇安监站站长颜德斌说,“根据2014年的运行效果,官亭镇今年将制定考核办法,由镇安监站逐月统计各村(社区)所上报工作信息量,再核发工资,对工作开展不扎实的村(社区)的信息员,将予以扣除部分工资,发生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官亭镇的另一特色做法是隐患整治“派单制”。据颜德斌介绍,官亭镇安监站将村(社区)上报的隐患信息进行梳理,根据各部门的安全职责和隐患所属范畴,填写隐患整治工作交派单,由镇安办分管领导、镇政府主要领导、隐患治理职能部门分别签字,并在签字后15日内,书面报告隐患整治进展情况或结果。

除党委、政府部门的安全责任要落实,肥西县更为关注的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作为中型企业的代表,安徽方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机械”)总经理郑磊,介绍了他所在的企业,推动“党政同责”以及“五落实五到位”的措施。

方圆机械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和机械加工业务,是安徽江淮汽车集团公司的供应商,2012年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郑磊认为,方圆机械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利润空间较低,更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万一出了事故,赔不起。”

虽然方圆机械规模不大,现有职工200人左右,但是,安全管理却丝毫没有放松。“安委会是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委会成员共10人,我本人担任主任,公司副总和主要部门负责人参加。”郑磊称,企业毕竟要讲究“效率”,就将企业经营、党建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地融入到一起开展,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在安全生产方面形成统一高效的决策力和执行力。

企业一岗双责履职报告第3篇

一、以党风建设为指引,加强组织领导。

(一)以党风建设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

    我文化企业公司严格执行自治区国资委纪委和文化产业集团公司纪委有关进一步强化党委主体责任的各项规定,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年初,我公司党委、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影视中心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文化企业公司纪委坚持每季度对下属各部门、单位和项目管理部展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工作专项检查,并召开专题会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及时整改落实。通过专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党风党纪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二)以廉政建设为中心,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文化企业公司明确了分管领导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和逐级负责的责任制度,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各部门、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切实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风险防控,从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实施、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五个方面明确了责任分工。

    (三)完善组织架构,充实纪检监察力量。

按照上级纪委的要求,今年8月份,文化企业公司纪委将纪检监察室从综合办分离出来,配置了独立办公室和办公设备,并充实了1名专职纪检干事,组织架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二、强化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免疫力 

(一)组织学习条例准则,提高说法自律意识。文化企业公司党委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教育纳入到党建工作中,采取党委中心组学习、党委班子成员讲党课、基层支部党员大会和党风廉政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筑牢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思想防线。公司党委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党员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纪法规。通过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和廉洁从业意识,始终严守法律红线和纪律底线。

   (二)开展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的整治行动,纯洁了党员思想。集团公司党委坚持以党的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锲而不舍纠正“四风”,不断巩固和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坚持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整治行动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结合起来,形成文化企业公司政清风明的良好氛围。

(三)认真组织学习时代楷模,提高党员干部道德修养。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重要指示精神,组织党员与职工开展了向榜样黄群、宋月才、姜开斌、王继才等同志的学习活动,激励广大党员干部与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活动结合起来,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廉洁为官,勤政为民,提高党员干部道德修养。

三、严格履职,充分发挥监督执纪职能作用

按照“从严治党”和“反四风”的有关要求,我文化企业公司纪委严格履行监督执纪职能,注重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的培养和强化,做到从严要求、从严教育、从严监督、从严管理。

(一)是定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从业检查。按照上级纪委的要求,文化企业公司纪委坚持每季度对公司各部门、单位和项目管理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单位评先选优,管理人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年内,对各部门、单位和项目管理部进行廉洁从业季度检查   次,专项纪律检查   次。通过检查,我文化企业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能够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把控“三公”经费开支,做到廉洁自律,年内无违规违纪形象发生。

    (二)是发挥好纪委监督责任,使纪检工作覆盖到公司经营生产的各环节。文化企业公司纪委主动介入到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中去,对业务合作谈判各环节进行严格把关,保障谈判流程严密合规、竞标结果公开透明,同时参加和列席文化企业公司各项重要、重大会议,认真履行了监督责任,有效防范了党员干部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的风险。

   (三)是按要求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做到防微杜渐。文化企业公司制订了高管与中层负责人外出报告制度、及其他事项报告制度,纪委主动监督制度的执行与落实情况,特别是节假日文化企业公司纪委以短信或微信的方式主动提醒,一年来,公司高管、中管都及时填报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没有出现违规现象。

四、严肃政治纪律,扎实开展专项活动

    按照集团公司纪委的部署要求,公司纪委着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工作全方位、立体化开展,狠抓专项活动的纵深推进和落实。

    (一)是开展了“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经认真落实清查,文化企业公司未发现吃空饷和福利的“影子员工”;没有在岗但未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不存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岗人员、不存在请病事假长期不回岗和其他长期脱岗的人员;不存在借用、抽调等逾期未归的人员。

    (二)是开展了“小金库”问题自查自纠整治工作。经清查,公司各单位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XX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收支,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法定账目统一核算,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有单独账户,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五、存在的不足

虽然取得了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有一些不足。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范化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细化,工作的主动性与自觉性还有欠缺,有待于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努力,将工作做得更好。

企业一岗双责履职报告第4篇

【关键词】国有公司;会计委派制;实践

会计委派制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凭借管理职能对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进行委派的一种制度,在现阶段,对国有企业进行会计委派,亦即是由国家资产管理机构向国有企业派驻会计人员,委派人员代表国家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的各项经营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他们的各种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均由委派机构按不同形式进行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区属国有公司会计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南京市下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于2011年7月起,在区属国有公司实行委派财务主管制度,两年多的实践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会计委派制的模式

从目前的会计委派形式来看,主要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和国有企业主管会计委派制两种模式。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委派对象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委派部门为财政或财政与国资局联合委派,财务总监以国有股东代表人身份进入监事会、向出资人负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并列席公司董事会。财务总监的工资、津贴及奖金纳入财政预算,设立工资基金专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发放。国有企业主管会计委派制委派对象主要是财会负责人,主管会计,有的还包括出纳,委派部门是财政和主管部门,一般由政府发文,财政委派,管理体制是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对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任免晋升,工作调动统筹实行统一管理。

下关区实行的会计委派制主要采用向国有企业主管会计委派模式,区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授权指定的国资控股公司向所投资的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委派财务主管。受委派人员代表委派部门参与被委派单位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行政上受被委派单位领导,负责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依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二、会计委派制的主要内容

1、成立会计委派领导小组,加强会计委派工作管理

区政府成立区属固有企业财务主管委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区政府所属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财务主管委派工作。具体包括:委派财务人员的选派、业务培训、工作业绩考核以及履职情况监督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办,负责委派工作的日常管理。区国资办下设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委派人员的人事管理、工资发放、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缴纳以及业务培训等后续管理工作。

2、明确会计委派人员资格、条件和主要工作职责

委派财务主管人员的资格和条件:有较强的政治思想觉悟,自觉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热爱财会事业,坚持工作原则,积极进取,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掌握国家财经、税收等法律法规政策,熟悉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会计、审计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和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企业经营决策知识和协调沟通能力。

委派财务主管的主要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财经法规、规章。依法组织实施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行使财务监管职能。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对企业会计核算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会计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好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列席企业领导班子经济工作等相关会议。参与企业经营计划方案制定、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方面的重要决策。对已确定的企业经营计划、对外投资、产权转让及资产重组等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控制,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组织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会计人员学习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财会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并对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向领导小组报告制度。报告分月(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报告主要对被委派单位在月(季)度、年度内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状况、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客观分析。对产权变动、对外投资及担保等重大事项提交专项报告。对企业违纪、违规行为和可能造成公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

3、委派会计实行岗位轮换制度,明确劳务双方权利和义务

委派企业财务主管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委派期限为3-5年。轮换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区国资办与被委派企业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确立劳务报酬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派财务人员的劳动合同由本人与管理公司签定。管理公司负责委派人员的人事管理、工资发放、缴纳社会养老统筹、公积金及医疗保险统筹等。委派人员工资实行绩效考核工资制度。委派人员调离该委派岗位后即予以调整或取消。基础工资、岗位津贴由管理公司按月发放;绩效奖励由领导小组根据委派人员年终绩效考核情况发放。委派财务主管人员不得领取被委派单位工资奖金及任何福利待遇。

4、委派会计人员的监管

委派企业有权向领导小组或管理公司反映、举报委派财务主管人员的越权、违法和失职等行为。

区国资办、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委派财务主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定期地组织其参加财会理论、会计业务和资产监管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委派财务主管人员在任期内须接受管理公司的年度任期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实行奖惩。考核工作由管理公司负责组织,被委派单位予以配合。委派财务主管人员未能通过年度考核或因违纪、失职等原因,管理公司应及时终止该委派人员继续履职,调整其工作岗位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重新委派财务主管。

三、会计委派制实施的成效

下关区会计委派制已实施2年多的时间,通过委派会计审核不合理开支近千余份。会计委派制的实施摆脱了会计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强化了会计监督职能,将监督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全过程,促进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作用,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参考文献:

[1]黄晓清.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研究——会计委派制理论与实践[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6.

[2]黄宜荣.对会计委派制若干问题的认识和思考[J].农电管理,2003.

[3]王殿龙.会计委派制理论与实务[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2.

[4]曹敏,范淑芳.对会计委派制的探讨[J].内蒙古财会,2001.

[5]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对国有大型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探索[J].财务与会计,2000:17-18.

企业一岗双责履职报告第5篇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

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与乙方签订会计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小时,每天工作小时的工作制度。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工作报酬

根据国家、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会计工作岗位,甲方按每月元支付乙方工资,每月计发工资的具体日期为。

甲方根据国家、单位的有关规定,可调整乙方的工资。

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计划生育等假期。

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甲方按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甲方单位被撤消、关闭、转产,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无故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逾期月的。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8、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并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基本工资额度的违约金。

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其它事项

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按《劳动法》争议处理的有关条款执行。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合同的未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

甲方: 乙方:

会计聘用合同(二)

甲方:兴国县社富乡村财乡管办公室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甲方工作需要,需聘请乙方做核算会计,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双方可以办理续签事宜。

二、报酬:甲方每月付给乙方报酬壹仟贰佰元(1200),在每月财务报表完成后支付。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安排财务会计工作,分配与财务有关的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4、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履行会计职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村财乡管办公室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5、遵守村财乡管办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村财乡管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6、在履行会计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不得从事有损于村财乡管办公室声誉的活动,严禁泄漏村财乡管办公室的秘密和有关财务数据;

7、自行承担人身安全责任。

五、其它

1、双方有任何一方不满意时均可提出解除合同(但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

2、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3、因国家政策或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时。

4、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财务的各种档案,并办理完业务交接手续。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甲方:兴国县社富乡村财乡管办公室 乙方:

代表人: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会计聘用合同(三)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 聘 人):

地 址: 家庭住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1、全面履行企业会计职责,负责公司各种票据的收集、分类、制作凭证,做到帐目清楚,凭证齐全。

2、编制有关财务报表,完成分类帐、总帐、报表和月度、季度、年度财务分析,做到准确无误。

3、与税务机关进行报税,负责税务办理,协调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4、负责销售货款督催、结算。

5、进行年度公司清产核资工作。

6、根据公司领导布置,提供会计分析资料。协助部门经理进行零星采购,招工和办公室值班等工作。

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3.甲方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和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待遇。

4.乙方有参加甲方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5.乙方上岗后应按照甲方的生产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有关考核。

6.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主人翁精神风貌,维护企业声誉,爱护集体财产。

第四条工作报酬

从合同签订时间起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将上个月的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工作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2、乙方应自觉维护本公司声誉和对外形象, 爱护公司的设备和设施。要自觉的保守企业秘密, 不准将公司的财务报表、产品技术资料、图纸和磁盘记录资料提供他人查阅和复制。并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3、由于乙方无视约定的劳动纪律, 给本公司带来较坏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甲方除按法律制度追究乙方责任外, 不受本合同期约束, 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做好本职工作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5、乙方应保守甲方有关生产、经营的技术资料。乙方离开本企业,三年内不得在与本企业业务相似的企业工作,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按法律规定,应在甲方所在地提起仲裁或诉讼。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企业一岗双责履职报告第6篇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和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的代表组织,应建立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的三方协商制度,对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职业培训;

(六)劳动安全卫生;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八)职工下岗及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

(九)集体合同的期限;

(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或单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九条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是企业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十条  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3-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一条  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确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确认,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由工会主席委托职工协商代表担任。委托他人的,应签署委托书。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或上一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推举产生,并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企业有女职工的,职工协商代表中应有女代表。

企业一方协商代表由企业从经营管理人员中确定,其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委托他人的,应签署委托书。

第十二条  职工与企业双方均有权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已建立工会的企业,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在15日内用书面形式作出回应;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回应。

第十三条  企业应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

职工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具有《劳动法》规定的有关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对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的优先权。

第十四条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保密规定和商业秘密的,双方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获得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应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六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应在集体合同签字后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报送对该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劳动行政部门须在15日内将集体合同的审核结果告知申报双方,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合同双方应进行修改,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  依法生效的集体合同,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由于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二)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提前3个月经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商处理申请。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争议复杂需要延期时,延期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组成监督检查组织,依法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双方首席代表应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双方的上级组织可以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作出回应的;

(二)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

(五)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应继续履行集体合同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中有关职工下岗和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双方在集体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时,损害国家利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或审核集体合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企业一岗双责履职报告第7篇

员工没有递交辞职报告,也没有办理工作交接,就突然离开企业,失去了联系,企业面对不辞而别的员工应如何应对。有朋友看过后说对于操作方法已经明白了,但是,这种类型的员工工资应该如何支付呢通常企业会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然后,就不再理会。实际上,这种处理方式是错误的,今天,小编就来介绍这种类型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首先,就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从法律角度是如何规定的

员工不辞而别,是指拟离职员工未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辞职的,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不辞而别的行为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不辞而别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员工不辞而别的,企业该如何应对

1、劳动关系的终结

劳动关系的终结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含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没有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也没有做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此时,对于不辞而别应理解为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实践当中,不辞而别的员工一旦反悔,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了公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既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公告,劳动者主张予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和风险。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工资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如员工的银行卡并未销毁。只有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无工资卡、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

律师建议

从风险控制角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前来领取工资,若劳动者未按通知前来领取,用人单位不承担工资拖延的责任。

3、用人单位是否应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

续。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因通知障碍,导致后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依法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仍应以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为前提。

律师建议

企业应制定全面的规章制度,遇见此类事件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若没有相关制度,企业应该在第一时间通知员工,说清楚相关事实,并要求员工说明未到岗的理由。员工如果未回应,企业便可以以旷工理由辞退。在此期间企业为员工多缴纳的社保金额,企业可以依法扣回。如果不足,企业可以起诉追回员工个人部分。

最后,对于员工不辞而别,企业该如何预防

1、如何解决通知障碍问题

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相关通知义务,故通知文本是否能有效送达成为关键。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败诉。故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明确“法定通知地址”,作为用人单位送达相关文件的合法途径。劳动者填写地址错误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未履行地址变更后的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地址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出现员工不辞而别且无法联系的情形,用人单位不承担通知障碍的法律责任。

(1)如果企业能够联系到员工,可以要求员工递交一份书面辞职报告,或者由企业为其提供辞职报告,写明“本人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年×月×日”,然后,由员工签字确认,这样就能免除企业在法律上的潜在风险。

(2)如果企业联系不上员工,可以视作旷工处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一般都会规定旷工多少天属于严重违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严重违纪,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给员工发出一个书面通知,通过EMS快递送达员工处,从而免除后顾之忧。

2、如何解决损失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为此提起诉讼,显然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不成正比。另外,员工不辞而别又不属于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亦无法通过设定违约金来制约此种行为。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用人单位而言,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及大致数额并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单位擅自离职的,根据应通知日期折算单位损失,此作为单位寻人顶岗的费用,双方协议约定在末月工资中扣除。此种做法并不与现行规定相悖,也符合企业操作实际。

3、如何解决服务期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问题

员工在擅自离职前曾与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则存在该协议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劳动者擅自离职,未履行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追索违约金。

而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并不因劳动者不辞而别而免除。劳动者一方仍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违反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拟放弃敬业限制义务的,应向劳动者履行告知程序。

对于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用人单位应及早防范,在日常管理当中加强规章制度培训,提示相关风险,同时,规范自身管理流程,减少员工擅自离职的概率及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4、工资发放结算问题

有的用人单位由于实行当月工作当月结算的方式,这样就造成某些员工在领取当月工资后不辞而别,给单位接续工作造成很多麻烦。事实上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改变上述工资发放日期,采用当月工作,次月发放的方式(一般都采用次月月中前发放),而且制度上完全可以规定,对于辞职员工当月剩余工资采用现金结算和个人签字领取的方式。这样用人单位对不辞而别的员工也有了一定的经济约束。

5、规章制度交接程序问题

企业一岗双责履职报告第8篇

第二条对需进行在建公示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金额县城200万元以上、乡镇8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河堤、桥梁、道路、医院和学校等公共安全项目)实行指纹机日常考勤签到制度。

第三条在投标文件中要有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造价员、施工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质检员)的亲笔签名和手印(指纹)。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合同之前,在行政监察机关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建设单位核对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的身份后,现场提取他们的手印(或指纹)资料,并交由行业监管部门保管。

第四条实行日常考勤情况公示制。

须进行在建公示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工程正式开工后一周内在施工工地树立公示牌,将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每日在岗情况、工作内容、上月现场工作时间及考核扣分情况进行公示。每日在岗情况、工作内容必须当天及时更新,上月现场工作时间及考核扣分情况必须每月更新一次。公示牌所公示的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出勤考核情况由建设(业主)单位派驻工地的管理人员负责填写,分管该项目的领导监督。

第五条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天,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0天。在施工阶段中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必须无条件在施工现场,不得请假,其余时间不在施工现场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但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得同时请假。“五大员”的请假须经项目经理签字同意、监理单位审核、业主单位审批,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员的请假须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业主单位审批。书面请假手续留存项目部备查的同时抄告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在监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例行检查时,项目部须当场出具请假条,否则不予认定为请假。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出现事先可预料情况可能导致停工的,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及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停工申请(需要明确停工具体时间),行业监管部门认定后可不记考勤;如出现无法预料、或不可抗因素导致停工的,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做出书面情况说明,报建设(业主)单位及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是否作缺勤处理。

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至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期间,施工、监理单位可向建设(业主)单位提出对部分管理人员暂停日常考勤的书面申请,建设(业主)单位报请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后,暂停日常考勤,同时向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七条建设工期在半年以内的项目,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变更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与“五大员”、“监理人员”;工期在半年以上的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上述人员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由变更单位向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建设(业主)单位与相关监管部门派员调查核实,同意变更的报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办理变更手续后,报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同时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将变更情况在施工现场公布,抄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第八条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行满分为22分的扣分管理监督机制。

建设(业主)单位要对施工、监理人员的每日到岗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并建立台账。要委派专人负责指纹打卡机签到的日常管理和考勤。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出勤情况均达到规定要求后当月记满勤、不扣分;在规定考勤时间内出现缺勤的,由建设(业主)单位在月底按缺勤天数最长的人员计算施工(监理)单位当月扣分情况,每缺勤一天扣0.5分。

行业监管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不在岗,每发现一次扣2分。

行政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不在岗,每发现一次扣3分。

第九条行业监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中实施扣分时,要以书面形式将扣分情况通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抄送建设(业主)单位和行政监察机关(行业监管部门)。

第十条扣分情况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登记和汇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建设(业主)单位在每月月末统计好当月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日常考勤扣分情况,及当月行业监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所扣分情况,经建设(业主)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于次月3日前报行业监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在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建设(业主)单位要将整个工期的扣分汇总情况书面报告行业监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扣分值(累计扣分值,下同)达6分时,由建设(业主)单位向行业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在收到书面报告3天内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下发《预警通知书》;扣分值达10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15%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扣分值达16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3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等处理;扣分值达20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6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扣分值达22分后,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并可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行业监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记不良记录一次,在两年内取消其进入本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资格,建设单位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将处理情况抄送行政监察机关,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没收应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在扣分值达到没收起始点之日起7个作日内未落实的,由行业监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未改正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可采取相应措施落实。

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按扣分比例没收后,执收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补收没收部分至初始金额。合同履约保证金执收单位因工作失职,致使应扣交、没收保证金而没有扣的,或应补收保证金没有按时补收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施工(监理)合同没有明确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按工程款或监理费的10%计抵合同履约保证金处理。

第十二条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抓好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考勤工作的落实,督促业主(建设)单位做好日常管理考勤。行业监管部门要对应实行双公示制的建设项目的扣分管理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并根据扣分情况及时对施工、监理单位采取监管处理措施,处理结果报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需实施双公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金额县城200万元以上、乡镇8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河堤、桥梁、道路、医院和学校等公共安全项目),要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周内(竣工验收前)在工程主置设立永久性竣工后公示牌。未建立竣工后公示牌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满勤的施工单位按照《市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双公示制及对施工、监理单位实行日常考勤扣分管理的相关内容要写进招标文件(承诺书)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和承诺。

第十六条建设(业主)单位没有执行双公示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在建公示、竣工后公示和在建过程中没有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日常考勤管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建设(业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没有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在建公示、竣工后公示,或者在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日常考勤管理过程中,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日常考勤扣分情况的、疏于管理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向建设(业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建设(业主)单位驻工地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责任;建设(业主)单位人员在日常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伙同或协助施工、监理单位弄虚作假、篡改数据、欺上瞒下等行为的,将对相关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建设(业主)单位执行双公示制管理和对施工、监理单位日常考勤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不进行监督,对应实行双公示制的建设项目的扣分管理情况不进行台账管理,或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到岗履职问题不采取监管处理措施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行业监管部门人员与建设(业主)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对相关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及涉及公共安全建设项目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