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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性质认定产生的涉税争议案评析

企业重组   性质认定   钢铁集团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争议案  

摘要:G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00万元.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制造,主要资产包括3个生产车间.R公司为钢铁集团公司,成立于1998年,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注册资本为68888万元人民币.因产业重组需要,R公司拟收购G公司全部股权.2013年8月,G公司唯一的股东王某与R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王某持有的G公司100%股权转让给R公司,转让价款为11273.2万元.在债权债务承担方面,王某与R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本协议签署前的G公司债权债务由王某负责和承担,本协议签署后的G公司债权债务由重组后的G公司承担.”在职工安置方面,双方约定G公司部分职工由王某负责解除劳动关系并妥善安置,部分职工的劳动关系由重组后的G承继.本次重组已于2013年12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王某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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