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企业法人代表李某于2008年12月将其个人私有房屋装修费用85000元,在企业“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当地税务机关在2009年度涉税检查中发现此问题,对此,除要求我们将上述装修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外,还将其列支的装修费视为企业对该法人代表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17000元.请问,税务机关这样征收个税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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