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民办高等教育研究 关于康德“人是目的”的理解 【正文】

关于康德“人是目的”的理解

作者:李飞 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康德   人性   理性   道德哲学  

摘要: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提出了'人是目的'这一道德绝对命令。从绝对命令,康德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始终把人当作目的,而不能把人当作工具。他强调人不应该像物一样被用作工具或者手段,而应该是被当作目的而存在;同时,人是目的强调人的行为要合乎理性。关于其实现,康德认为'人是目的'的道德律令可具体化为法律规定的个人权利。这条道德律令被誉为是道德形而上学最崇高的论断。然而,如何理解和评价这一道德律令的意义,一直争论不断。批评者认为,这一律令如康德的哲学一样晦涩、抽象太理想主义,太执着于应然,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不可否认,这样的批评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抽象并非康德哲学所独有,同时人是目的应该是先导,先确立评价标准,然后然就释然才具有价值依据。他把启蒙主义的自由、平等、博爱要求提高到了绝对命令的高度,得出了人道主义的时代精神的高度哲学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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