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阐述林业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和作用的基础上,指出林业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扩展至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并对社会组织作出限制性规定;受案范围还应包括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对林业行政公益诉讼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包括诉前程序的设置、举证责任的分配、行政不作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形式等进行深入分析。最后对林业行政公益诉讼立法提出了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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