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恋 期刊:《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9年第06期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按照行文方向为标准对公文分类有助于正确选择公文文种,严谨把握公文格式要素的内在含义对于规范标注尤为重要。
公文代表着一个机关的形象,公文的质量决定着发文的效果。在一个发文过程中,审核工作贯穿始终。强化公文审核把关,对于确保公文顺利运转,全面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公文的合法性、权威性、严肃性、准确性和规范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文件的去向,从行文关系上对公文进行分类,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距今1500多年前,北齐的刘勰就在其所著《文心雕龙》中,从往来关系上对公文进行了分类。刘勰将诏策、檄移等列为一组,此为王者之言或朝廷之命,属下行文;章、表、启、奏、论、对等列为一组,此为臣下对皇帝或朝廷所上的公文类型,属上行文;书、记等列为一组,此为臣下互相往来或记录杂事之公文,属平行文;“封禅”是皇帝祭天地时用的特殊公文,单成一...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从对公文标题组成三部分内容撰写的难度分析来看,确定发文机关名称,没有太大难度;难点在确定"公文文种"和凝练"公文事由"上,这一难点可以说是公文标题拟制的"两关"。本文在学界研究的基础上,试对如何突破文种选择关和事由凝练关作一探求,以求教于方家。
行文方向的确定依据主要是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呈转性意见的行文方向并非下行,而为上行。并非所有以通知印发意见的方式皆属不当;作为法定公文的意见,当直接行文,但有一种特殊的意见。应采取“搭车”的方式,通过载体印发。
近日,我单位收到了《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文风会风公务活动及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武办文〔2016〕24号),笔者认为,这份公文的标题存在瑕疵,犯了文种使用方面的错误。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的规定,公文种类(文种)主要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15种。
“意见”在成为法定公文以后,由于其行文方向的自由度和内容表达的灵活性,使用十分广泛。也正因为使用广泛,而不同情况下、不同行文方向的“意见”。其行文要求和法定权威性又迥然不同,所以“意见”文种有细分化的趋势。其表现之一为近年来出现的“实施意见”。在公文运作实际中,“实施意见”使用越来越频繁,越来越普遍,已经形成与一般“意见”不同的显著特点,似有成为“意见”的分支,并逐渐独立成为新文种的可能。
一、政府议案是上行文还是平行文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从行文方向来看,公文有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之分,那么政府议案究竟属于哪一种呢?
结合实例,针对关于“意见”文种的行文方向、特点和作用、行文方式的错误和片面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相关依据。即认为根据现行的公文法规的规定,“意见”的行文方向具有多向性;“意见”不仅具有共有性特点,还因为行文方向的不同而具有非共有性特点和作用;在行文方式上,“意见”作为独立的法定文种,应选择遂级行文(下行和上行文)和直接行文(平行文)的方式,而不应选择“迂回”的方式。
公文文种,是为概括说明公文的特性与使用范围,而对每种文书赋予的统一、规范的名称。作为公文标题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不同的公文文种表明了文件的不同性质,反映了不同的行文方向,表达了不同的行文目的和要求,因此正确地选用公文文种,是进行公文写作的基础和前提。
行文规则,是制发公文时必须遵循的准则与规范。银行公文主要是从行文方向和行文要求两个方面确立了公文的行文规则。在工作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则,以提高行文效用,把握行文权限,规范行文体式。本文将从行文规则的两个具体方面谈一谈银行公文写作的规范化。
从请示与函近20年的定义梳理中,明确请示与函在理论上的适用范围,找出两者之间行文方向在理论和实际运用中的差异性;请示与函存在的真正价值是实现公文的实效性,在实现实效性的前提下,发挥一定的灵活性,两者各自专攻的同时也相辅相成。
根据公文的行文方向划分公文的种类,是对公文进行分类的一种方式。长期以来,很多关于公文写作的书籍都依据行文方向,将公文划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三种类型。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如请示、报告等;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发送给下级机关的公文,
拜读张维功同志发表在《秘书之友》2015年第12期《公文文种行文方向的界定》一文(以下简称《界定》),感到文章虽然是"老问题又重新提起",却因与学界观点相左而有深入研讨之必要。本文侧重从"公文按行文方向如何分类"和"现行公文文种如何归类"这两个方面谈些拙见,与张维功同志商榷,并与学界同人切磋交流。
请示是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常用的一种公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4月1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从行文方向上看,它属于呈请性的上行公文。请示文种的适用范围较广。
公文的行文方向,一直以来是公文文种分类的重要依据。目前学术界对公文行文方向的划分基本有两种方法:一是三分法,分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二是四分法,分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泛行文。在具体文种的行文方向归属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不一致,且没有给出严谨有说服力的说法。
李力在《秘书》2015年第11期《试议党政机关公文文种设置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一文中指出,我国党政机关公文文种设置过多、过细,且各文种的功能交叉重复、界限不清,造成了文种选用上的困难。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不少文种功能相似,给正确选用文种造成困扰。二是对文种行文方向和使用权限的规定,造成了文种的级别之分,凸显了机关之间的地位差异。而实际上,各级党政机关的职权大小从其所处的政治地位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