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洪平 期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0年第01期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再流转客体具有特定性,特指土地经营权,不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该种特定性是由初次流转的客体被特定化为土地经营权决定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须经承包方书面同意;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再流转合同为有效合同,但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是一种非典型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也可参照适用(类推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租赁合同(转租合同)的规定。不满五年的短期再流转...
作者:宋志红 期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0年第01期
2018年12月修改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持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概念和内涵的同时,于第9条引入了“土地承包权”概念。结合立法前后的争议,依据法理分析和体系解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中的“土地承包权”应被界定为纯剩余财产权,即基于家庭承包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流转土地经营权之后对承包地享有的剩余财产权能的总和。该权利在内容上包含流转对价获取权、农业用途和地力维持权、处分同意权等十一项权能。...
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设定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效果的发挥。依法理视角检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就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作出的"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的规定过于模糊,非但于法理上缺乏支撑,更对土地经营权处分权能的最大限度发挥形成阻碍,与土地经营权的功能定位严重相悖。为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制度完善,应在宏观上秉承强化农地财产权属性的立法精神指引,微观上修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的相关内...
农业银行要求贷款人用土地经营权、大型农机具来抵押,也可以用专业大户经营土地上的附着物,如大棚、设施等。未来农业银行还会进一步探索农民的宅基地抵押等来更好地解决担保难的问题。
党的报告中将农地"三权分置"作为振兴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战略举措。农地"三权分置"首次提出是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表述为"不断探索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之后,在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正式提出"三权分置"改革。
作者:屈燕; 韩松 期刊:《当代金融家》 2016年第02期
"信托业可以在以下方面有所关注并进行业务拓展,包括:PPP,信托投行并购、VC/P E投资,医疗健康、消费信托等创新业务,大中型企业定制化服务,资产证券化,财富管理,国际业务,互联网金融,混合所有制改革等。"
由于土地流转处于初始阶段,致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与土地流转政策和制度存在着诸多不相适应。通过对咸宁市农村土地流转和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践的调查、分析发现,土地流转处于初始阶段,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与土地流转政策和制度存在着诸多不相适应。
学界对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律表达方式还远未达成共识,较大的理论分歧和学说争议显然不利于将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改革落到实处。通过对不同分置方式的评释与审思可知,为揭开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方式的真实面向,需要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精神实质、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法思想以及承包地产权的法律认知这三个维度重新解读土地承包经营权。研究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地利用层面所具有的类所有权法律属性为派生...
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致力于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产等诸多生产要素,打破制约"三农"的融资瓶颈.试点工作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工作,涉及农业、国土和金融等多个部门.本文以内蒙古通辽市为调查对象,试图分析"两权"抵押中农村土地、房产确权难操作、流转机制不畅、处置变现受约束等问题,以期解决实施"两权"抵押贷款办理中存在的难点,为...
作者:翟志宏; 荆淑云; 刘颖 期刊:《北方金融》 2016年第09期
一、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 (一)贷款金额少,地少农民不屑一贷。由于开鲁县人多地少,每户的家庭承包地面积几亩不等。有少部分土地进行流转,但流转规模较小,有些农户土地流转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无法进行质押。
作者:熊建珩 期刊: 2010年第04期
我国农业、农村将长期实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体制。小农经济的小规模经营如何与社会主义大市场对接,成为一道世纪难题。一方面是计划经济下农村“统购包销”体制解体后,新型农村市场流通体制尚处于重构过程中.还很不健全:另一方面是农民在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并没有从“土地主人”自动转化成为“市场主体”,农民作为农村市场的主力军,还处在“主体缺位”状态,一家一户小农的单打独斗.很难适应大市场的运行机制。在长期稳定...
<正>亮点一:鼓励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途径,也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1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3.9%。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一号文件把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实现了理论和实践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意图是在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基础上,为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开...
如何立足"放活经营权",充分激活"三块地"的活力?思路已经明确:按照"三权分立、价值显化、市场运作、利益共享"的方针,中央确定了"公有制性质不能改变、耕地红线不能打破、农民权益不能受损"的三条红线,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不能少;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不能掉队。10月25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发表了重要讲话这一政策安排反映了广大农民的期盼,给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农民既可以沉下心来搞生产,又可以放心流转土地经营权,还可以安心进城务工。
我国城镇化率自改革开放以来实现了逐年提升,城镇化率的提高也带来了诸多问题。2014年我国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同年“三权分置”开始在全国进行了推广。“三权分置”是一项农村土地上的改革,德州市作为欠发达城市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获益良多。有关专家指出,“三权分置”在德州市城镇化建设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2018年德州市现展与人才培养学术年会上的有关文献可知,“三权分...
近年来,各地实践证明,经营权入股不仅有利于丰富完善土地经营权权能,优化组合各类生产要素,也是农村“三变”改革中农民变股东的实现形式之一。在工作中,把握土地经营权入股要点,优化经营权入股服务,进一步激活土地生产要素,能够不断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什么是农业生产托管?农业生产托管是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联接小农户的有效机制,是服务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它是指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
近年来,山东省济宁市供销合作社不断深化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加工业、冷藏业.努力发展二产,强化三产,服务一产,让农民变成产业工人,从一产提质增效中获得效益,从二三产发展增值中分享利润.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为解决农地面积小、农机作业分散、组织化程度低等问题,山东省济宁市供销合作社不断深化完善土地托管服务工作,以嘉祥、曲阜、汶上为试点,引导农...
为顺应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邹平县明集镇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加快土地有序流转,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良好基础。该镇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工作目标,始终坚持把土地流转作为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进行积极有效的探索实践,取得了良好成效。2017年,全镇4067公顷耕地实现整建制流转,村集体年均增收14.8万元,率先进入了"后土地流转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