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放松管制、引入竞争”的大背景下,美国电信行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日益增多。为更好地促进该行业的竞争,美国根据其行业特性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反垄断规制,形成了一套系统且行之有效的规则与方法。我国在电信等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中,应有效借鉴美国的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寻契合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反垄断规制路径与方法,发挥反垄断法的应有功效与作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作者:周智高 期刊: 2019年第04期
201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是竞争政策实施的主要工具,要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对反垄断工作的统领作用。文章回顾了有关竞争理论,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实施竞争政策中的做法,对如何构建我国竞争政策的实施框架进行了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的建议。
作者:林航 期刊: 2018年第09期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国际合作是反垄断执法中的重要制度,中国和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印度等多个司法辖区竞争机构就数十起重大跨国并购案件开展了执法交流与合作。回顾这一过程,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国际合作表现出以下特点.
作者:谭萌; 谢雨轩 期刊:《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9年第06期
美国反垄断法的价值选择体现了社会本位观下的价值变迁,在其实施过程中由市场结构导向下的秩序价值逐渐转向效率价值。然而我国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虽然有向效率价值倾向的趋势,但是对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价值选择仍呈现出矛盾心理。在当下企业全球竞争日趋激烈、国际市场环境严峻的境况下,有必要以经济效率作为今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核心价值,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提供明确标准,协调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
作者: 期刊:《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9年第11期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高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意)收购菲尼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尼萨)股权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以下称本案)。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立案和审查程序2018年12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作者: 期刊:《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9年第11期
2019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代金融株式会社和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附件:国市监处[2019]45号附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9〕45号当事人: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顺义区双河大街99号院1幢五层101内A5-061当事人:现代金融株式会社住所:韩国首尔特别市永登浦区议事堂大路3(...
作者: 期刊:《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9年第10期
2019年9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高顺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哈尔滨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对高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顺)收购哈尔滨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地利)100%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
多年来,反垄断界一直热议结构条件和行为条件孰优孰劣。历史上,美国偏好结构条件并引领各国立法执法,中国因较多适用行为条件而常遭诟病。美国已从结构条件优先转向问题导向的平等适用,法国、澳大利亚等也曾大量适用行为救济。事实上,两者各具利弊,都是解决反竞争问题的有效工具。执法机构应跳出结构和行为非此即彼的局限,从解决反竞争问题的角度,从更广阔的视角评估禁止、无条件批准、附条件批准等解决方案。结合中国多适用行为条...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生效,对执法中的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变得越来越紧迫,本文论述的就是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相关机构如何以公共利益为视角来处理经营者集中之申请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和企业合并控制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有关制度和我国学者对《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中相对应制度的传统用语。本文首先探讨了在德国企业合并控制制度中是如何对公共利益加以考量的。同时对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中关于公共利益...
简易程序符合行政程序法所追求的公正和效率两大价值目标,并在二者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以此为自身赢得合法性。行政简易程序是对一般程序的超越,是行政程序中的程序变体和例外。商务部反垄断局于2014年先后颁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以及《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试行)》,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初步确立了我国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审查制度的基石。商务部的上述法律文件以'简易案...
一、经营者集中概述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经营者集中是企业成长的重要途径,是实现规模经济的最通常方式。通过企业并购等形式的经营者集中可以实现企业市场份额的快速扩大,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特别是中小企业之间的并购可以获得与大企业抗衡的力量,从而有利于市场竞争。
国有企业的分拆与合并都是为了释放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活力,促进国企提高生产运营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我国的国企改革一直按照国家既定政策有序地进行,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国企的分拆与合并是否符合国家竞争政策的要求,迄今并未受到足够的关注。当前,我国确立了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的政策方针,对于当下出现的国企合并潮需要从反垄断法的视角来进行分析和评估。
为了维护反垄断法律实施的纯洁性及其对复杂市场环境的适应性,有必要对某些已经生效的不合法、不适当的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进行矫正。但是,信赖救济措施具有安定性的集中当事方或第三人的利益却极可能因此遭受不利影响。为化解竞争执法机构、集中当事方、第三人之间因救济措施矫正所生之冲突,应明确界定矫正的事由、方式、程序、效力,以及对因矫正而受害者的救济机制。
作者:纪文哲; 葛晨亮 期刊:《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03期
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经营者往往会通过设计严密的合并方案,以规避反垄断调查。对于这种名义上符合反垄断法要求,实质上却可能危害自由竞争的行为,应区分不同情况,根据是否实际对市场竞争秩序构成破坏或者威胁,以及结合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处理,并保持公权力的法律规制与私权利的市场创新之间的平衡。
特殊行业的经营者集中一方面有利于壮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竞争力,但另一方面也必然对自由竞争造成限制与危害。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的情况下,基于特殊行业的公益性,在行为主义的反垄断立法模式中,鼓励合理的企业合并,对经营者集中适用反垄断除外,有利于反垄断法律价值的统一和经济安全,而且有助于以集中破除行政垄断。
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救济的适用与传统产业不同。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竞争效果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广泛,具体个案分析更困难和更复杂,应当审慎考虑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竞争效果评估的难点。经营者集中救济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则在互联网产业是适用的,但是价值理念和具体做法有所差异。互联网产业更优先选择行为性救济,在实施中需要积极应对开放、技术、监督和期限等难题。
作者:刘武朝; 时建中 期刊:《河北法学》 2014年第05期
监督受托人在保障限制性条件履行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除个别情况外,我国宜在多数案件中选任监督受托人进行监督。我国该制度尚处于建立之初,现有的选任模式仍需解决与国内已有规范的衔接问题,有关其资格、能力和独立性问题也需要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在监督受托人职责范围界定方面,我国宜赋予监督受托人更大的权限空间,以促进其功能的积极发挥。
在商务部昨日召开的反垄断专题新闻会上,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表示,目前已经完成了《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草案起草工作,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出台。
《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就是效率因素和竞争因素的权衡之法。因此,反垄断中对企业合并即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也同样需要考虑风险和效率两方面因素,并且进行权衡和考量。本文将对考量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法律效率'进行介绍和研究,为反垄断审查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更为确切的依据,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保护市场各类参与者的正当合法利益。
2016年,共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378件,立案360件,审结395件,同比分别增长7.4%、6.5%和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