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农银学刊 论《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条款对特殊行业的适用除外 【正文】

论《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条款对特殊行业的适用除外

作者:李炜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9
经营者集中   特殊行业   适用除外  

摘要:特殊行业的经营者集中一方面有利于壮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竞争力,但另一方面也必然对自由竞争造成限制与危害。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的情况下,基于特殊行业的公益性,在行为主义的反垄断立法模式中,鼓励合理的企业合并,对经营者集中适用反垄断除外,有利于反垄断法律价值的统一和经济安全,而且有助于以集中破除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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