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经营者往往会通过设计严密的合并方案,以规避反垄断调查。对于这种名义上符合反垄断法要求,实质上却可能危害自由竞争的行为,应区分不同情况,根据是否实际对市场竞争秩序构成破坏或者威胁,以及结合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处理,并保持公权力的法律规制与私权利的市场创新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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