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删除”规则通过激励网络服务提供者接收来自权利人的侵权通知,采取相应必要措施,配合权利人维权,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已然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修正为“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实践中,包括接入、传输服务提供者等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考比例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且其采取的措施并不限于“定位清除”,还包括建立...
作为对基本权利限制之限制的重要原则之一,比例原则在香港特区合基本法审查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其内涵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拓宽。与之相比,传统的三阶层比例原则存在目的正当性原则缺失、适当性原则实用性不强、必要性原则功能有限等问题。在我国内地既有的“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体现的“比例原则理念”基础上,结合香港特区经验,强调“比例原则”中目的正当性原则的适用、以“合理联系原则”代替“适当性原则”、对必要性原则进行双...
2017年3月4日,“比例原则适用的跨学科对话”学术研讨会在中央财经大学学术会堂604会议室举行,来自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德国波茨坦大学的8n余名专家学者,就比例原则的适用问题,从宪法、行政法、诉讼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国际法等多学科领域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
比例原则是德国法上的重要原则,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都有辐射和影响,成为全球行政法中的一个现象级话题。中国在现代行政法发展的历程里,比例原则经由学术传播到实践应用,其适用发展也不可谓不快。文章对比例原则在中国的传播路径和法律规定做了细致的梳理,认为比例原则相比于正当程序等在中国得到了更快的传播与发展,司法审查中适用比例原则固然重要,但行政实践中对比例原则的适用更为重要,对保护公民权利、推进法治政府建...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一般都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则进行裁判。为了彻底解决行政争议,法院不仅可以利用比例原则进行充分的说理,还可以直接依据比例原则的内容进行裁判。法院在适用适当性原则时,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审查行政行为。在实体方面,行政主体选择的行政行为要有助于其目的的实现;在程序方面,行政主体选择的行政程序要有助于实现其行政行为。法院在适用必要性原则时,在行政主体拥有多种行为方式时,要尊重行...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已经对人类社会的整体结构造成了冲击,但现行法律规范缺少对于人工智能领域的统一价值标准,有必要针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尤其是人工智能法益做出准确的价值位阶判断。价值判断的核心理念是梳理人工智能法益位阶顺序,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以人为本,人工智能的发展必须适用服务于人类整体利益的价值导向,并基于此设计法律伦理框架。该框架包括承认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对人工智能法益设定原则性的法益阈值范围,明...
作者:罗文苑; 林蔚; 张逸云 期刊:《法治论坛》 2012年第01期
<正>自今年年初上海重庆两地方政府经国务院授权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以来,其合法性等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多方质疑。在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广东省律师协会主办,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华南理工大学财经法研究所承办,广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的全国性学术
作者:李荣珍; 王进 期刊:《法治论坛》 2007年第03期
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目的是为了规范、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定的,目前大部分国家的行政法中都规定了该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出现适用行政比例原则作为判决依据,但立法上却未将其明确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本文通过对行政比例原则的产生发展、概念的阐述以及与相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辨析,提出我国确立行政比例原则中应注意的问题,以求教于方家。
商事审判对应民事司法中最为正式的诉讼程序并体现司法分工的深化,我国有必要设计专门的商事程序规则。考虑到以英德为代表的国际趋势,法官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的程序自我责任的结合、程序繁简安排中的比例原则以及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应用,都是我国建构商事审判程序时应予考虑的维度。具体而言,我国应当进一步强化诉答程序的对抗性和准备程序的功能特点,把握裁判与调解间的平衡。商事正式中不宜强调非对抗性因素,应当以当事人个案中...
新修《立法法》第80条、82条规定,规章限权性规范的设置必须存在上位法依据。该法定要件的设置虽然符合保障公民权利的立法目的,但是与公法理论的发展趋势以及行政管理的实践需求存在一定程度的偏离。对规章限权性规范的上位法要件应当从宽设置,通过公共利益标准、辅助干预原则、比例原则以及正当程序形成的动态规范体系对其进行约束,消解理论和实践的冲突,并保障规章限制公民权利的正当性。
作者:朱广祥 期刊: 2007年第04期
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它要求行政主体在保证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同时,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作为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文在阐述了比例原则的渊源、内涵、及其价值的基础上.针对工商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错位与失范,提出了用比例原则进行规范与控制的对策与建议。
作者:陈凤才; 王柱 期刊: 2015年第03期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已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贯彻落实好《暂行条例》和《暂行规定》,将对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进依法行政等各项工作起到积极作用。基层工商机关应积极研判、认真对待,有效防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的履职风险。
作者:张建文; 高悦 期刊:《河北法学》 2020年第01期
大数据时代,匿名化规范既是个人信息保护中风险预防的手段,也是我国数据经济发展中数字流通的法律基础,但匿名化的法律标准在我国法律中还有待明确。欧盟已通过《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提出明确的匿名化标准,但该条例基于流程设置的标准适用于欧盟境内尚可,适用于我国或显得过于严苛,有碍数字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信息匿名化法律标准与规则的重塑应当考虑环境、再识别风险,建议进行功能性匿名化。将比例原则应用到我国匿名化法律标准...
作者:曾志鹏 期刊:《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01期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兴盛,我国学者对大数据的应用、比例原则的适用分别有不错的研究成果,但两者却缺乏交流。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两者的交集场景,从三个主要部门法角度结合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讨论、剖析目前的比例原则在大数据时代适用的新障碍,从硬件支撑、制度规则、人力资源、私力救济等多方面探索、论证大数据时代比例原则的解决、完善之道,为我国从"数据大国"向"数据强国"发展奠定基础。
手机取证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新型取证方式。要想在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之间寻求平衡,手机取证应当遵循现代公法领域中比例原则的四项子原则,即目的正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随着智能手机功能的不断完善发展,手机取证对比例原则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如:附带搜查手机内的信息对目的正当性原则的挑战,紧急情况和"一目了然法则"对适当性原则的挑战,合理的隐私期待对必要性原则的挑战,手机...
作者:陈雪珍 期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06期
港澳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在原有法律体制的基础上,发展出各具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两个特区在司法组织与法律渊源、具体诉讼程序与方式等方面都有极大差别。实践中,香港法院通过司法复核申请条件、审查范围和审查标准的调整,实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强制约功能,与之相较,澳门特区虽然在法律规定上既确定了广泛的起诉主体,又明确了对规范的审查程序,但总体呈现一种谨慎谦抑的司法哲学。
抽象危险犯保护双层法益。其中,阻挡层法益是集体法益,背后层法益是个人法益;阻挡层法益是后设的秩序型法益,背后层法益是先验的利益型法益;抽象危险犯对背后层法益仅有抽象危险,但对阻挡层法益造成了实害;阻挡层法益的观念基础是预防刑法观,背后层法益的观念基础则是自由刑法观。这一系列特征决定了,双层法益之间既非择一关系亦非并列关系,而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保护阻挡层法益只是手段,保护背后层法益才是目的。正是这种手段与目...
作者:陈凯健; 蔡宝刚 期刊:《江苏高教》 2020年第01期
管理属性是大学章程的基本属性,师生始终处于学校强势的管制模式下,权利容易受到侵蚀。因此,制定大学章程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是学校在实施行政管理时,怎样减少对师生的不当影响,保障师生应有权益,以实现高效管理和师生发展的协同化。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限制公权力干预私权利的法则,而大学章程制定具有行政立法特性,因此可以将比例原则贯穿于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以达到各方利益平衡。
作者:陈昊 期刊:《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05期
为消除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出现的一系列混乱现象,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本罪罪质。只有违反《行政许可法》中特许和认可制度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本罪。在通过特许和认可制度形成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背后,其实是国家公权力对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和国家经济利益而禁止市场主体自由进入的特殊领域的特别管控。因此,非法经营罪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特殊经济利益、经济安全和公众健康利益,对本罪罪状的理解不能脱离罪质的判断。
作者:姜涛 期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年第06期
刑法与宪法之间的密切关联及我国刑事立法目前存在的不当犯罪化扩张现象,要求打通刑法学与宪法学的"任督二脉",提倡一种宪法刑法学。刑事立法科学化必须尊重法律体系内在的规律,以宪法与刑法之间的功能性位阶为前提,强化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刑法扩张的反向排除,不仅要求立法者在刑法修正中增加新罪名或扩大个罪的犯罪圈时,把属于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行为阻却在犯罪之外,而且因犯罪设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影响巨大,立法者对有关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