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专家辅助人分别在鉴定意见和专业问题上提出自己的专家意见。由于证明标准相对较低且我国交叉询问规则等相关证据规则缺乏,应当将专家辅助人在鉴定意见中的意见作为一种质证意见;为避免浪费诉讼资源,拖慢诉讼效率以及专家证人制度带来的偏私性,应将专业问题的概念限定为某一专业领域需要解释的专业概念、科学原理等,将《民诉法解释》第122条第2款中的当事人陈述作广义上的理解,对专家辅助人就专业问题发表的意见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推动诉讼帮助法官理解专门性问题而进行的解释性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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