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增设了行为保全制度,为法院通过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命令的方式,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为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免受侵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该制度生成和适用过程中,由于兼受大陆法系假扣押假处分制度和英美法系强制令制度的双重影响,产生了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边界不明、功能重叠和适用混乱的问题。为优化制度设计,宜对行为保全的功能定位、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进行重新厘定,并对周边制度的改革进行整体安排,以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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