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组织的自我规制与政府规制相互补充和配合,共同引导着当下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经过多年的发展,社会组织自我规制在取得文本完善与实效显见的同时,还存在着覆盖面窄、代表性不足、效力低下、保护特权私利、执行不力、缺乏申诉机制,以及缺少对受益人的承诺等失灵问题。有鉴于此,应当从提升自我规制认知水平、建立多元化的自我规制系统、协商制定规制内容、建立和完善面向服务对象和受益人的承诺和投诉机制,以及构建政社合作规制等多层面、多角度入手,提升社会组织的自我规制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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