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江淮法治 法律对于“三期”女工的特殊保护并非无边界 【正文】

法律对于“三期”女工的特殊保护并非无边界

作者:潘法 不详
严重失职   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   继续履行   怀孕期间  

摘要:【基本案情】某公司女工孟某在怀孕期间还迷恋麻将,导致睡眠严重不足,常常迟到,尤其严重的是好几次因上班打瞌睡,使其负责的流水线出了大量次品,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经领导谈话后,孟某决心远离麻将。可未过多久,她又故态复萌。公司遂以孟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严重失职为由将她解雇。孟某则认为她是孕妇,法律对"三期"女工是进行特殊保护的,公司解雇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孟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所作的解雇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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