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分享经济的发展对行政法财产用途管制制度、市场准入管制制度和职业资质管制制度构成极大挑战,滋生大量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活动。这种挑战是分享经济创新性和法律滞后性的自然结果,恰恰要求行政法规制必须与时俱进、实现变革。面对互联网分享经济带来的挑战,行政法规制应当坚持消费者优先原则、实施合作规制、创新运用信息规制并通过体制重构努力实现规制机构自身利益与新经济发展激励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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