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扣押决定权的归属至少有三种模式:“侦查机关决定模式”“检察院决定模式”“法院决定模式”。从历史和法治的进程而言,侦查机关决定模式的行政体制弊端明显,检察机关决定扣押导致检察机关存在与公诉权、监督权等角色的冲突。只有将刑事扣押决定权赋予法院,侦查机关负责执行,检察机关归位于公诉,贯彻刑事扣押的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才能确立法院的审判中心地位,实现刑事扣押程序的正当化。刑事扣押决定权的归属关系到侦查制度的变革,而司法审查“法院决定模式”的配套机制,如控审分离、法官独立、程序法定、违法制裁等制度的建立需要循序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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