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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诽谤罪比较研究

作者:张海梅 西安财经学院法学院; 陕西西安710061
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   诽谤罪   比较   完善  

摘要: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刑法规定的诽谤罪在犯罪构成特征、不罚事由、追诉模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大陆地区对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规定较为严格,要求必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而且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诽谤罪。台湾地区对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方面限制较少,不要求"捏造事实",也无"情节严重"之限制,而是更多地通过"真实的证明"、"善意发表言论"等不罚事由的规定来限制诽谤罪的处罚范围。大陆地区诽谤罪的追诉不是绝对的"告诉才处理",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可提起公诉。台湾地区诽谤罪属"告诉乃论"之罪,充分保障告诉权人的告诉选择权。台湾地区"告诉"可启动侦查程序,有利于解决告诉权人举证能力不足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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