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车辆管理经验交流材料

车辆管理经验交流材料赏析八篇

时间:2022-12-17 07:13:40

车辆管理经验交流材料

车辆管理经验交流材料第1篇

关键词 车辆技术管理 降本增效 运输成本

随着市场的不断开放,道路运输的发展空间大大提高,但是有些道路运输企业只注重车辆的更新,轻视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只注重眼前的营运收入,轻视运输成本的核算;只注重新型车辆的使用,轻视车辆维修技术人员的培养;这些传统的运输组织方式和管理方法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改变,否则就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一、车辆技术管理是降低运输成本的重要途径

在道路运输企业运输成本中,运行材料(燃油、材料、轮胎)的消耗占很大比重,在实行了税费改革后,汽车运行消耗费用占汽车运输成本40%左右,其中燃料费在运输成本中约占25%~30%,材料的消耗费用占汽车运输成本1%~3%,轮胎消耗约占10%~15%。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在降低燃润料、轮胎等运输材料费成本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不容忽视。

1.汽车的性能和汽车的使用是影响燃料消耗的两大因素。汽车的技术状况是节油的技术基础,只有在良好的技术状况下,才能充分发挥汽车的燃料经济性。因此,在使用中应特别重视汽车技术状况的检查与调整,使其处于最佳状态。

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是节约燃油的根本。无论是节能方针、政策的贯彻,还是节油技术、设备的改进和节油方法的落实,最终都要通过驾驶和改善管理工作来实现。

2.合理使用材料,不仅可以降低材料本身的消耗,而且还可以提高机件的条件,减少摩擦和磨损,从而减少功率消耗,降低燃料消耗,延长机件使用寿命。

3.轮胎的管理工作是汽车运输企业技术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合理使用轮胎,提高轮胎的使用寿命,对降低运输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保持轮胎良好的技术状况对确保行车安全,降低行驶阻力,减少油耗也有较大的影响。运输企业应配备专门的轮胎管理技术人员,负责轮胎的全面管理;建立轮胎技术记录卡片,考核轮胎实际行驶里程和使用情况。

二、汽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不容忽视

我国交通部所颁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规定“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及“车辆修理应贯彻视情修理的原则”。

所谓“视情修理”就是根据车辆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的结果,视情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进行的修理。其目的在于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又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费。为此,运输企业应积极创造车辆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的条件。

在车辆维护和修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维修标准,把好检验质量关,提高汽车的维修质量;同时,要不断地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维修质量好,车辆的技术状况好,这样不仅可以降低燃料的消耗,还可以减少汽车在使用过程中的维修时间,减少维修费用。

三、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不容忽视的工作,是道路运输企业深化管理,降本增效的重要途径,为此要做好以下几项基础工作。

一是建立激励机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要严格而规范,实行一车一档的定额管理标准台账,驾驶员行驶里程与用油指标挂钩,燃油实行百公里油耗定额管理,轮胎按规定的里程使用,节超奖罚分明,公开透明。车辆定期维护保养,人为造成的机械事故按规定处罚。

二是健全各种台账,加强成本核算。车辆技术管理是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要真正做到择优选配,适时更新和报废必须建立在基础资料的完善上。不但要按常规做好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另外还可以建立综合性的车辆技术状况台账,及时反映各车及总成的维修情况、维护频率,便于分析各车型、总成的使用寿命,合理编排车辆的各级维护计划,做到既不提前维护而造成工时材料浪费,又不延误维护使车辆带病行驶,反而造成维修成本增加。

三是要重视车辆的一级维护。目前汽运企业对车辆的一级维护可有可无,对车辆的二级维护则普遍比较重视,这是因为运管部门抓得较紧。殊不知,一级维护是二级维护的补充,车辆在一个二级维护周期内运行,各机构连接件不可能不磨损,随着行驶里程的增加,有些零部件可能会松脱,部位出现缺油和漏油,影响汽车的操纵安全,所以说,定期进行一级维护是必做的工作。

四是安全例检不放松。车辆的例检也是车辆各级维护的补充,是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在车辆的各级维护之间的时间间隔里,车辆各安全部件的连接,像横直拉杆球头、传动轴连接螺丝等会产生松动,如不及时进行检查调整,将会引发交通事故。由此,整个安全例检工作的重点应放在车辆进站及回场的检查上,让例检人员有充足的时间对汽车的方向、制动、传动、悬架、灯光信号等安全部件进行仔细检查,这不但减轻例检人员对车辆出站检查的压力,一旦发现会影响出车的问题,还可提前做好准备,及时调整车辆。

五是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实行成本控制。加强对节油的管理,收集和记录汽车燃料消耗的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节油制度,并组织实施;同时把好维修配件品质关,建立完善的维修配件进出渠道和台账管理制度;对报修的车辆要求车辆检验员故障诊断准确,维修技术人员准确确定配件是否更换,汽车维修工准确排除故障,减少返工,节约维修过程用料等成本,将维修的各项成本费用控制指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人和车辆。

六是培养车辆技术人才。一种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管理者;另一种是维修技术人才,既有丰富的汽车维修理论知识,对现代汽车结构和新技术有一定了解,又有很好的维修实践经验。这些人才是企业的宝贵财富,要加强培养、选拔,人尽其才,防止人才流失。同时注重后续人才的培养,通过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不断提高专业维修技术人员的综合技能。

七是提高驾驶员操作技术水平。开展各种培训,提高驾驶员的节能意识,改变不良的操作习惯。推广节油经验,每个驾驶员都要养成正确使用和驾驶车辆的习惯,缓启动、不踩急刹车,练就过硬的“脚下功夫”。做到“中速运行、减速提前、避免刹车、停车熄火”,每天都认真保养车辆,发现问题及时排除,确保车辆处在最佳的节能运行状态。

四、结束语

降本增效、提高企业竞争力是道路运输企业管理的永恒主题。实践证明,车辆技术管理在降低运输成本过程中尤为重要,提高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水平是道路运输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

车辆管理经验交流材料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车辆管理经验交流材料第3篇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促进二手车交易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对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作出相关部署。

《意见》要求,要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xx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开展一站式服务,对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推行进场服务。简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加快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快建立覆盖生产、销售、登记、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等汽车全生命周期的信息体系。非保密、非隐私性信息应向社会开放。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依法采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方便社会查询和应用。

《意见》强调,要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降低信贷门槛,简化信贷手续,适当降低二手车贷款首付比例,不断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

《意见》提出,要积极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鼓励二手车经销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拍卖等交易方式,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完善二手车流通制度体系建设,抓紧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市场监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车辆管理经验交流材料第4篇

关键词:地质调查项目 野外车辆 内部控制 管理

2008年5月22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出台《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4月15日,又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随着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的进行,部分地质勘查单位性质由事业转为企业,目前大部分地质勘查单位仍保留事业单位的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因此,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地质勘查单位应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由于地质勘查单位的双重性质和管理特点,内部控制工作涉及面广,将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交织在一起,为此有必要梳理地质勘查单位的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分析各环节控制风险点,提出风险控制措施,落实责任认真执行,做好信息沟通和监督评价。

随着地质勘查单位公务用车改革的深入,对地质调查项目生产野外用车逐步规范,除了从交通费资金的预算、执行、审计等过程加强管理外,还必须从交通工具的选择、配备、使用、维护、安全、收支核算等业务流程进行全面管控,提高交通工具利用率和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强交通费管理,细化业务办理流程。

由于地质调查工作的特殊性,地质调查工作区范围广、工作流动性大、劳动强度高、项目组驻地极不固定,很多工作区都在无人区、荒滩戈壁、高海拔山区或林木覆盖区等,工作和生活条件艰苦、后勤服务及医疗卫生设施无法正常保障,交通工具的重要性尤为凸显。地质调查野外工作实施过程中的交通工具包括各类交通工具以及畜力牲畜,交通费用包含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饲料费等,司助人员、马夫等费用计入人员费或劳务费。

一、野外车辆使用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地质勘查单位年初根据年度工作预算,逐级分解地质调查项目任务,首先了解各地质调查项目工作地区自然环境与道路交通条件,其次根据实物工作量、生产定额、设备定额等资料计算各地质调查项目野外工作用车数量,并征求项目组对车辆型号的要求,组织编制单位年度车辆使用预算,经单位办公会议审议,由设备管理部门统筹调配车辆,其中对属于政府采购的车辆购置或租赁工作应按相关程序办理。

二、野外车辆的配备

(一)车辆数量的配备

地质勘查单位的车辆主要分为公务用车和生产经营用车,公务用车应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配备使用管理,公务用车按工作人月数实行定额预算管理。

生产经营用车根据地质调查项目设计实物工作量依据生产定额计算应配备的人员数量,一般按野外实际生产人员每4人配备1辆车,不含项目管理人员、综合研究人员、其他室内作业人员。在保证生产车辆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月生产工作需要人员统筹调度使用车辆。地质调查项目野外用车按工作区面积及工区距离驻地里程、工作量与台班效率、野外搬家次数等因素合理估算单车月行驶里程,再乘以项目使用车辆数量计算车辆月行驶里程。依据车辆型号确定百公里油耗,采用近期平均油价计算燃料费用。日常维修费一般控制在车辆原值的2%-5%,保险费、审验费参照车辆管理部门的标准执行,过路桥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可按参照行驶里程估算。

(二)司助人员的配备

司助人员可分为公务用车和项目生产用车司助人员,除对司助人员的驾驶时间、安全责任、健康状况等情况规定外,地质调查项目野外生产用车司助人员一般选择年龄不超过55周岁的男性,且还要能适应野外工作的需要,如高原、戈壁、沙漠等恶劣自然环境。司助人员分在职职工、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其费用按单位内部制定人员费管理标准执行。

三、租赁车辆选择

由于地质调查项目使用车辆长年在野外工作,对租赁车辆性能要求比较高,一般以越野车辆为主。租赁车辆可以采取招标或委托方式进行,一般由地质勘查单位车辆和安全管理、设备部门统一组织用车租赁,根据工作需要时间分为长期和短期租赁车辆。租赁车辆应严格执行年度野外用车计划,并遵守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的车辆使用年限限制要求,不得租用超期服役和黄标车辆,保障生产安全运行。

地质勘查单位应对车辆出租方提供的所有出租车辆营运证、行驶证、车辆维修、保险及司助人员驾驶证、健康状况、医疗保险等相关资料信息进行核查。

地质勘查单位应组织招标或成立谈判小组,与正规汽车租赁公司或出租个体进行询价谈判,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车辆型号与用车要求、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结算价款与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经法律顾问审定后签订格式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车辆出租方应提供辆行驶证、保险单、车辆维修保养手册记录等必要证件,地质勘查单位应对拟租赁车辆车况及是否满足安全作业需要进行必要的核查。地质勘查单位除应对车辆租赁合同统一管理外,还要对租赁车辆在各地质调查项目之间的调配统筹管理。适用政府采购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应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科学合理选择确定出租方。

四、车辆的使用管理

(一)车辆的调配和使用

地质勘查单位依据年度用车计划,结合工作地区自然环境与道路交通条件,选择能满足工作需要且适应野外工作环境的车型。地质调查项目工作区距离工作驻地较近、路况较好的可以单车行驶,艰苦偏远山区、荒漠区等自然环境和道路条件较差且距离驻地较远的应安排两辆以上车辆共同出行,车载定位仪、卫星电话、工具、燃料、水、干粮、应急药品、衣服等物资要准备齐全。

地质调查项目生产用车,一般在野外工作开始及工作结束停用车辆时抄报行车里程数,以确定单车在该地质调查项目野外工作期间的行驶里程,按使用时间、行驶里程等分车分项目分次填写派车单,作为完成工作车辆费用结算的依据,通过对项目组、车辆双方制衡及绩效激励的考核工作,确保车辆在保证项目组完成工作的前提下工作不懈怠,也避免了项目组无限制的浪费车辆资源。

地质勘查单位各地质调查项目野外用车应统一调度管理,对车辆实行统一记录管理。每台车辆应配备单位统一发放的车辆行驶记录本,由专人对车辆使用人、司助人员、出车检查、保养、修理、车载装备等情况进行管理记录与核查。

(二)车辆的维护

由地质勘查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用车部门共同编制年度车辆修理保养工作计划,车辆维护计划内容主要包括维修保养车辆型号、数量、维修点选择、维修和保养方式、费用预算、结算方式等。车辆的年度维修工作计划由单位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经车辆管理部门协同用车部门统一审签,按地质勘查单位审批流程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交由车辆管理部门备案执行。车辆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选择定点维修单位,并与车辆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

车辆应按单车规定的时间定期或达到累积行驶里程数后进行维修保养,一般分为定点维护、就近维护与自行维护三种方式。定点维护是地质调查项目野外车辆可定期或达到累积行驶里程数后到车辆管理部门指定厂家维修保养。由于地质调查项目野外工作的特殊性,车辆在野外道路通行条件较差的路面或地区行驶,后勤补给及维修条件较差,应于野外作业出车前自备常用维修材料自行维护,或及时就近维护。选择就近与自行维护车辆的项目组,应做到审签手续完善,如就近维护取得发票与费用明细单、材料消耗领用单等,并做好车辆维修记录与停用车辆时的备案工作。

野外车辆维护常备材料采购,也要以车辆维修计划为依据,实行预算控制。车辆管理部门统一采购领用和野外临时采购领用,应按业务流程管理执行。

(三)车辆的安全管理

地质勘查单位应重视野外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车辆管理部门应与司助人员签订安全行驶责任书,司助人员必须承诺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车辆管理和使用部门应定期检查保养车辆,车辆出发前应对出行地区或道路情况、天气状况进行事先查询、了解,对存在高度出行风险的地区,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好应急预案准备工作,避免人员、设备、车辆损伤。不但要做好行车装备记录与检查,还要重点检查野外车载工具、燃料、水、干粮、衣物、应急药品、卫星定位仪、卫星电话等物资配备是否齐全,并定期检查、更换和补充。地质勘查单位应建立安全奖罚制度,定期对安全行驶的司助人员进行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司助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五、车辆费用的结算

地质勘查单位交通费结算应以公务卡、银行转账结算为主,以野外工作区现金结算为辅。

交通费主要包括司助人员费、材料费、燃料费、修理费、过路桥费、停车费、保险费、差旅费等,野外生产用车配备的司助人员分为在职职工、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职职工、聘用人员的工资或劳务费一般采用银行,劳务派遣人员费一般由车辆管理部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用工合同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由车辆租赁公司与租赁车辆一同配备的司助人员的人工费由租赁公司支付。

燃料、材料、修理、车辆保险、过路桥费等一般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采购或办理加油卡、ETC卡、保险费、定点维修单位等,采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野外偏远地区,无法使用公务卡和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各项费用,可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但必须完善审签手续。

地质调查项目野外用车费用报销由经办人按照业务流程履行审批手续,报销凭据包括发票、费用明细单、转账回执单等相关资料,野外交通费大额支出,应控制在预算范围内,由经办人、司助人员或证明人、民主管理小组成员共同签字,报销凭据经地质调查项目负责人、车辆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等确认签字后提交财务部门报销,并填报单车费用汇总表。

地质勘查单位应加强地质调查项目野外用车计划信息公开化程度,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对单位年度野外用车数量、交通费预算、车辆缺口、车辆购置计划、车辆租赁计划、项目车辆配备、货物与服务采购情况、年度预算执行、大额支出等进行公示。年终应对年度用车计划执行(含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单位应提供相关公示内容的资料的查询路径或方式,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向社会公开公告。

对单位年度交通费预算总体执行情况和单车核算情况向上级管理部门做出年度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六、野外用车内部控制要点

交通工具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备案,严控用车数量,公务用车纳入部门预算,生产用车纳入项目预算。交通费实行预算控制,其预算按下属单位或项目组分解落实,也可具体细化到每辆车辆。交通费支出原则上不能突破预算控制数,费用支出应与工作量、行驶里程等匹配,杜绝公车私用、私车公养、铺张浪费等现象。

严格车辆租赁控制,从预算、采购、定价、资质核查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对未列入年度计划(预算)的车辆或单位现有车辆能满足工作开展需要的,不得计划外租赁。适用招投标管理条件要求的,应按照国家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采用招投标形式确定出租方。按单位统一定价或参考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车辆租赁价格,不能无依据定价。租赁双方应签订格式租赁合同,项目租车费要控制在项目交通费预算总额范围内,车辆管理部门应对租赁公司营运资质、司助人员、行车资质、车辆行驶证、驾驶资格证等进行审核备案。

车辆管理实行单车控制、台账管理、审核监督。地质勘查单位应建立行车记录本和单车台账,严格执行费用预算,由用车单位、项目组与司助人员定期核对单车行驶记录与核算台账,按月或季度结算工作量、实际行驶里程和相关费用。实行单车核算、派车单制度,针对每辆车建立单车行驶记录本、核算台账,按月核算行驶里程、费用等,通过对车辆百公里油耗、维修费、过路桥费等因素分析,以及同型号、同工作地区等车辆费用对比分析,防控单车百公里油耗、维修费等费用超标,以发现问题降低管理风险。

由出租方配备司助人员的,有关司助人员劳务关系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或另行协议约定。对聘用人员、劳务派遣司助人员,应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司助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避免疲劳驾驶、酒后开车、开赌气车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

定期或及时检查维护车辆,确保车辆状况良好。车辆的年度大修理工作应填报维修计划,并到指定维修点完成,维修费用应按单车分月或季度结算。实施定点维修的,未经批准不得到非定点企业维修,财詹棵庞腥ǘ晕淳批准的维修费用拒绝报销。

野外用车使用现金结算的临时采购等交通费支出,可由采购人、司助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等分工负责、相互牵制,避免同一人经办所有环节的工作,杜绝车辆常用耗材失控。

通过对地质调查项目野外用车业务流程的梳理,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准确识别内部控制风险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地质勘查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逐步完善地质勘查单位内部控制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Z].2008.

[2]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Z].2010.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Z].2011.

[4]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Z].2012.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Z].2013.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Z].2014.

车辆管理经验交流材料第5篇

关键词 外来人员 外来车辆 安全管理

五四厂是我国重要的核燃料生产基地,是由公安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保卫单位。五四厂北靠大洪山脉,南临黄河,借助天然屏障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封闭区域,横架黄河南北的大桥是厂区铁路、公路运输和职工进出的唯一通道,由外到内划界分区成梯次加强管理的控制区、保护区、要害区。核材料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全部置于保护区内,核品生产线、核材料都安装或储存在要害区。

随着国家重点工程——504示范工程的开工建设,厂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外来人员、外来车辆急剧增加。示范工程建设在保护区内,但施工区紧靠要害区—离心01大厅和成品库区。施工队伍多、人员杂、周期长等给工厂安全、核安全构成了隐患

保卫处根据工厂的特殊性质和国家关于重点工程建设的法规提前预想、积极应对、加强管理外来人员和车辆,在确保工厂安全和核安全的同时保障重点工程的顺利建设。

一、提前预想,积极应对外来人员、外来车辆进厂

积极参与工程有关安全保卫的规划和设计,分析工程性质、周期和任务分工,掌握施工进度,据此预估参与工程建设的队伍、人数。综合分析可能给工厂安全带来威胁的各种因素,理清厂区管理思路,确保工程建设和工厂的安全。

(一)外来人员和车辆对主业生产可能产生的威胁分析

综合分析估算工程建设高峰期外来人员达千余人,人员剧增增加了保卫管理难度,管理投入增大,外来施工队伍,来自四面八方,人员构成复杂、底细不详,文化程度较低,法制道德观念淡薄,综合素质不高,鱼龙混杂,有敌对势力人员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混入的可能。农民工出于对经济利益的渴望有盗窃工业原材料的可能。因工资或对用工单位和老板不满产生敌意引发伤害、群殴、围攻等群体性事件,波及工厂安全的可能。外来人员文化生活单调,工余时间胡逛乱窜,顺手牵羊偷拿工业材料或好奇心作怪破坏核设施的可能。工余时间酗酒滋事,有扰乱工厂秩序的可能。民工生火烧水或吸烟有引发火灾的可能。

根据施工量和施工规模测算,每天运送建筑材料的车辆可达三、四百车次,高峰期有七、八百车次,对大桥、道路、职工、内部车辆、工业原材料、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构成威胁。

(二)应对准备

1.硬件准备。去年,保卫处就组织加装成品库北侧、西侧栅栏,将成品库、固体废料库等与施工现场完全隔开。今年又组织修建离心01大厅东侧围墙、铁丝网实体屏障,将要害区与施工现场隔离,但两者距离太近,有些地方间距三米左右,在留出的通道口设立保卫值班室,实行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只允许持专门证件的管理人员通行,严禁施工人员进入要害区,严禁生产工人进入施工区。

2.制定下发了《示范工程保卫管理规定》。

3.印制了两百多份《临时进厂须知》和《出入细则》,印制近千份《示范工程建设人员登记表》、《示范工程施工车辆登记表》、《厂区出入物资登记表》,制作了一百张《保卫值班电话联系卡》。

4.组织讨论确定“五熟悉、四好、三不放过”的工作目标。五熟悉:熟悉施工工地、施工主材、施工工序、施工人员、施工车辆。四好:对外来人员尤其对农民工要做到管理好、组织好、教育好、善待好。三不放过:在工作中不放过一个可疑的人、一辆可疑的车、一件可疑的事。

5.维护监控设备,使厂区各主要出入口的监控设备良好运行,录像资料完整连续,充分发挥监控技术对违法犯罪的威慑作用。

6.维护保养大桥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示牌,制定车辆限速、限载及通行时间的规定。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把好进厂关,进行合理责权分包

(一)分级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对进入厂区的各施工单位和民工队,由保卫处会同用工单位重点抓好各施工单位领导和民工队长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厂规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工厂的特殊性质和利害关系,增强他们的在厂区内必须遵守厂规的自觉性,懂得厂区管理的有关的规定。促使其在认识上高度重视保卫工作,能主动带头遵守厂规厂纪,并教育管理好下属人员,提高主动防范、自我防范意识,协助保卫处做好保卫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和民工队长做好民工的教育工作,保卫处抽查教育情况和民工对厂规厂纪的熟知程度。针对农民工来去自由度大,文化程度低,按自己习惯行事,容易发生违反厂区保卫管理规定的事件,保卫处下发“出入规则”、“进厂须知”,将厂管理制度主要内容传达到每一个人,张贴在工地和宿舍。通过宣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保密法”等法律知识,教育民工遵守法律,杜绝伤害、偷盗、窃密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宣传“劳动法”等劳动保护法律知识,让民工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教育用工单位和民工头遵守法律,有效地避免了限制民工人身自由事件的发生,杜绝了雇佣童工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农民工享有完全的人身自由和出入自由。

(二)认真做好外来人员和车辆审查工作,抓好申报、登记、办证、验证四个环节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厂内部用工单位对所雇佣施工队伍、施工人员的身份、来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保卫处审批。进厂人员须向保卫处提交有效身份证件;进厂施工队伍须向保卫处提交有关资质文件和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承包工程合同等材料,填报《示范工程建设人员登记表》、《示范工程施工车辆登记表》、《示范工程进出物资(设备)登记表》,与保卫处和发包单位签订保卫责任书;进厂车辆还须提供有效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保险证。

日常管理中,我们通过办证人员随机抽查、执勤武警哨兵验证询问和保卫干部深入各施工现场检查核对等方式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了有效管理。针对人员和车辆流动性大的特点,我们采取时时登记、事事登记、定时核对和临时抽查的方式保证了进厂人员、车辆时时受控,全面掌握人员和车辆进厂时间、离厂时间、人员变动情况,做到了底数清楚。至11月30日登记在册人数4067人。

(三)按照保卫责任书进行合理责权分包

发包单位(厂内部单位)对所雇用人员、施工单位、进厂车辆进行审查,开具办证介绍信。保卫处审查审批办理进厂证件,监督、检查保卫措施的落实,督促整改保卫隐患和保卫问题。承包方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接受保卫检查,整改保卫隐患和保卫问题。

三、加强管理外来人员、外来车辆,确保主业安全

充分发挥保卫干部的积极性,经常性的深入现场、深入单位发现和解决保卫问题和隐患,力争做到五个熟悉,即:熟悉施工工地、施工主材、施工工序、施工人员、施工车辆。针对不同施工队伍、不同项目使用了各种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

1.对厂区内长年从事民品生产的农民工和从事示范工程建设的农民工,采用不同的审查方式,对示范工程农民工严格审查、严格管理。

2.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不同管理方式。(1)在封闭区域内的工程建设。主要对华兴公司进行管理,对其下属的近20支施工队伍我们只做进出人员、车辆的时时记载,对进入人员身份证件和车辆证照进行审批办证。内部管理的具体事务由华兴公司负责,华兴公司专人管理保卫工作,负责对进出人员、车辆、物资进行登记和报批。(2)分散在厂区内的其他工地。对建安和津宝承建的门形框架、杯基、风沟、盖板、围墙、013-2a、088a、挡土墙、53#改造、档案馆改造等工地,因现场分散、人员杂、队伍多、施工现场不封闭,如不能有效管理易发生保卫事件。我们为缩减管理环节,保卫干部深入施工现场,实行跟踪管理、跟踪服务。(3)在所有施工现场实行证件与胸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办理带照片出入证件,对农民工办工地带照片现场管理卡(不作为出入证件)。

3.各项管理力求做到五熟悉。尽快熟悉项目经理、工长、民工队长、班长,掌握施工队伍状况、人员构成,督促教育临时进厂人员;尽快地熟悉工地、熟悉工期、熟悉工程建设所需的主要材料,督促指导制定现场保卫方案(措施)、门卫守护制度,整改治安隐患;尽快熟悉施工工序和施工所需车辆类型、数量,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管理对策,尽力做好保卫、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尽快熟悉施工进程、民工流动及工资发放情况,摸排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化解矛盾,收集保卫情报信息。

4.根据各施工单位和民工队的施工区域,结合厂区生产的特殊性,限定其施工路线和活动范围。根据施工需要限定施工车辆行驶路线、通行时间、工作范围,将施工车辆与生产车辆在控制区大桥北端分流,施工车辆限定在厂区东侧道路行驶,严禁在厂区主干道上行驶,不影响厂区的生产交通秩序;对施工用的挖掘机、装载机、打桩机、搅拌机、吊车、工程车、三马子等工程车辆限定在工地使用,严禁在厂区行驶。根据施工量限定运送货物的车辆数量,对供沙石、水泥、砖、钢材等材料的车辆进行了数量限定。为确保大桥的安全限定车辆载重不超过三十吨。

车辆管理经验交流材料第6篇

城市环境噪音的主要来源为:交通噪音(包括汽车、飞机、火车等)、工业噪音、生活噪音、施工噪音等,其中道路交通噪音是主要污染源,而汽车噪音为最大!

近些年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高速道路系统在大城市和城郊结合部快速延伸和扩展,其形式有快速公路、高架道路、地铁、轻轨道路等等,而且,城市交通正在向高等级、高速度、高架立体等现代化方向发展。道路发展带来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使城市道路交通噪音污染日益严重。道路交通噪音具有强度大、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已逐渐成为城市环境噪音的主要污染源,也成为环境噪音控制的难点。

城市道路交通噪音污染祸害不浅

噪音会对神经系统和血管系统造成危害。众所周知,心血管病是目前死亡率最高的疾病之一,而噪音又是引发和加重心血管病的重要因素,尤其对年老体弱者更是如此。噪音能损害儿童的大脑,长期处在噪音环境中的儿童,其智力发育要比在安静环境中的儿童低大约 20%;对妇女来说,噪音会对排卵机能有不良影响,还可能使胎儿产生畸型发育。

噪音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居住在交通干道两侧的居民随时受到交通噪音污染的困扰,调查资料表明:长期生活在震动和噪音环境中可使人烦躁,恶心,头痛和失眠,其中70分贝的噪音可使50%的人睡眠受到影响,突发性的60分贝噪音也可使人从睡梦中惊醒。

噪音会引发交通事故,汽车噪音对车内环境也是有害的。枯燥无味又强烈的噪音会引起驾驶员及乘客心情烦躁,注意力分散,心绪不安,头昏脑涨;甚至会像催眠曲一样使人疲劳困倦、打盹。研究资料表明:高震动和高噪音易使司机疲劳、思维紊乱和注意力分散,从而引发各种交通事故。

我国处于交通噪音污染的重重包围中

所谓噪音一般指对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健康有影响的声音。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规定:公路两侧200平米范围内的居民点属于一般评价对象,执行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4类标准,即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据《中国环境年鉴》统计,2000年40个重点城市道路交通流量,白天平均每小时流量超过2000辆的城市有18个,其中超过3000辆车的有3个城市。大部分城市监测道路车流量呈现上升趋势。根据经验,道路车流量增加一倍,交通噪音值增加3分贝。一般情况下,即使严格执行禁鸣,车流量达到一定水平后也可能会出现交通噪音超过国家70分贝的标准的现象。从全国城市道路交通噪音调查结果分析,目前全国有16%的居民住在道路两边,受影响的人群约3400万人;其中80%的人群,约2700万人,在平均噪音级白天超过70分贝,夜间超过55分贝的高噪音干扰下生活。

近些年来,我国城市对道路交通噪音污染采取了有效控制,特别是1985年以后,很多城市对机动车辆鸣笛采取了限制,更换低噪音喇叭,禁鸣,适当拓宽道路,快慢道分隔,淘汰旧车等措施,使道路交通噪音有了显著下降。但从1993年以后,我国所有城市的噪音级都有了明显回升趋势。因为近些年来,车辆增加很快,而道路建设还不能同步增长,交通噪音控制技术尚未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机动车辆噪音仍处于高水平。

我国重点城市大部分处于建设高峰阶段,地下轨道交通刚刚起步,机动车中公交车、大型货车占相当比例,且车辆总体装备水平较低,噪音污染十分严重,目前尚无有效控制办法。鉴于我国城市用地紧张,为减缓交通拥挤起见,各主要大城市在发展地铁同时,更多地发展地面上的高架道路及轻轨铁路以节省投资。这样做缓解了市区内道路拥堵的紧张状况,但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部分路段交通仍然拥挤,特别是一些新建的跨线立交桥下车辆阻塞严重;一些立交桥和高架路两侧高层建筑上的居民对交通噪音污染反应强烈,临街交通噪音污染已成为市区环境中的“热点”之一。我国目前城市道路交通噪音在白天几乎全是超标的,一般超标5db(a)左右,交通噪音污染十分严重,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交通噪音污染祸起何方?

根据来源的不同,城市道路交通噪音主要分为:动力性噪音、非动力性噪音和轮胎路面噪音三方面。

动力系统的噪音主要指机动车辆与车速、发动机转速有关的进气、排气噪音、发动机表面辐射噪音、传动系统噪音、车体震动噪音等。非动力系统噪音包括鸣笛、刹车等噪音。

调查资料表明:我国城市的环境噪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音主要来自交通噪音,而交通噪音又主要(70%左右)来自汽车噪音。汽车鸣笛是交通噪音的主要来源,城市公交大客车和大货车的行驶噪音是仅次于鸣笛噪音的第二大交通噪音源。城市机动车辆剧增,交通拥挤,是这两类噪音的主要原因。

轮胎与路面相互作用产生的噪音也是道路交通的噪音源之一。当汽车时速大于45~55公里时,轮胎噪音就成为小客车与轻型载重车噪音频谱的主要成分。研究表明,轮胎

转贴于论文联盟

与路面洞穴的充气作用是当轮胎上的花纹与路面接触时,花纹中的空气被挤出来,形成了局部不稳定的空气体积流,当轮胎通过或压挤路面的洞穴时,空气便从洞穴中挤出。最后当轮胎离开接触面时,空气又迅速地填充到这些洞穴中,这样的空气体积流的再次爆炸从而向外辐射噪音。

为治交通噪音污染开药单

交通噪音的治理和控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城市土地利用、路网建设、城市交通需求控制、道路设计等多层次、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必须综合防治、多管齐下。

首先,城市应该合理布局规划。在城市建设规划时,应该考虑环境噪音问题,用科学合理的布局避免噪音干扰。特别应重视对噪音敏感区如学校、医院和住宅等的影响。

合理使用土地和划分区域是减少交通噪音干扰的有效方法。选择建筑物场所和位置时,应根据不同使用目的和建筑物的噪音标准,决定建立学校、医院、住宅区和工厂区的合适地址;同时应该充分重视公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公路建设期间和运营后一定时间内,对沿线地区的影响结论。在公路规划和建筑规划时,公路应尽可能远离噪音敏感区域,居住建筑也应远离公路一定距离。对现有公路既应考虑目前交通噪音现状和对广大居民工作、学习的影响,又要考虑未来公路交通发展对沿线居民生活、学习质量的影响,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同时,还应该加强交通工程学的研究工作,根据道路的统计结果对车辆运行进行合理安排。增加交通信号,减少汽车起动次数,从而减少汽车的加速行驶噪音。

规划管理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要重视城市道路交通噪音预测方法的分析研究。这包括:加强对道路包括高速公路等的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公路交通噪音的传播规律和预测公路交通嗓音方法的研究;根据车流量、车种比例、平均行驶速度、街道布局、楼房布局、阳台等进行城市交通噪音预测。这样,就可估算现在和未来公路交通沿线居民的环境干扰,把噪音控制规划和工程措施落实在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中,以便减少后患。

其次,制定更严格的汽车噪音控制标准法规,以及交通噪音监控系统,加强交通建设与管理,加快降低城市交通噪音的步伐。

第一,促进开发低噪音车辆。控制公路交通噪音最直接的措施是控制车辆本身的噪音。为了设计低噪音车辆,除采用高效率的排气消音器外,最重要的措施是附加发动机隔音器来降低发动机噪音,同时在齿轮箱、传动轴、冷却风扇、轮胎噪音机理的基础上进行控制。要改进和提高汽车的降噪性能,尽量装备和普及带有隔音罩的发动机和阻抗复合式高效排气消音器来降低汽车行驶噪音;用车灯闪烁信号或用低频优雅音乐来代替喇叭鸣号,可大大减少或杜绝汽车鸣笛所造成的噪音污染。

为了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和对低噪音车辆研究的重视,应该根据我国汽车工业的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重新制定更加严格的机动车辆噪音标准,从而使车辆的设计和制造水平得以提高,使更多工程技术人员从事汽车噪音控制的研究。

第二,促进低噪音路面的发展。降低轮胎路面噪音的方法有改进轮胎结构、改进路面材料结构两种。但是改进轮胎结构降噪有限,而且研究费用很高,因此,后一种方法即改进路面材料结构成为降低轮胎/路面噪音的主要研究方向。

公路交通噪音与车辆类型、车速、路面材料、路面性质、轮胎等多种因素有关,探讨车辆行驶噪音与路面的材料、结构构造、粗糙度的关系,无疑对提高我国公路建设的路面技术和降低交通噪音有着重要价值。从国外经验来看,铺筑低噪音沥青路面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低噪音沥青路面又称多孔性沥青路面,其特点是通过不同的沥青配方获得较高的空隙率,能产生良好的吸音效果。

第三,隔音屏障和隔音窗是防治交通噪音污染的重要措施。在音源与接收点之间,插入一个有足够面密度的密实材料的板或墙,在屏障的后面形成一个音影区,从而使噪音降低。音波传播过程中遇到屏障时,一部分被反射,一部分被吸收,还有一部分被透射和绕射。音屏障通常由一层密实材料制成,其目的是要保证透射音比绕射音低得多。

道路(包括高速公路)、铁路的建设最理想是远离居民、文教区,但由于城市用地是很昂贵的,所以道路或铁路通过居民地段,使用音屏障是可取的措施。合理设计音屏障的位置和高度、长度,可以使噪音衰减7~24分贝。种植绿化带的隔音方式,从心理效应上更感觉安静,因而绿化降噪也是有效措施之一,同时还兼顾了道路绿化的使用功能、景观效果等。合理选择和应用减噪效果好、景观好的园林植物,并采用合理的绿化种植结构,不但能起到降噪效果,还能美化环境。

虽然音屏障的降噪效果明显且易于修建,但音屏障的使

转贴于论文联盟

用也是有局限的,因为音屏障要起作用必须有足够的高和长来挡住道路音源,音屏障对山坡上的居民或距公路较近且明显高于音屏障的受音点是难以起到作用的。当受音点分布太散时,修建音屏障会明显增大投资而作用却并不明显。

由于历史和城市拥挤等原因,有时进行合理的道路布局比较困难,安装隔音窗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控制方法。通常所说的隔音窗,包括开启式与固定式两大类,又可细分为通风开启式、通风固定式及常规开启式和常规固定式等。隔音窗与普通窗的最大区别在于它必须有一定的隔音量,即最低级别隔音窗的隔音量也要保证在25分贝以上,一般隔音窗的隔音量要求在30~35分贝为宜,普通民用窗的隔音量约为15~20分贝。可根据不同的使用环境及使用条件选用不同的材质,有钢结构、木质结构、钢塑结构和铝合金结构等几种。

车辆管理经验交流材料第7篇

科学发展观是对当今社会各领域发展最具指导意义的思想观念。学习科学发展观有助于我们紧随时代前进的步伐,从而在生产实践过程中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目标和战略方针。长期以来,我分公司在总公司党委的领导下,一直致力于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和实践,通过不断努力,现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方面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并竭力结合工作实际加以落实。

理论到实践的跨越是最富有意义的飞跃,也是最难实现的。理论得不到落实,便是空谈,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理论得以落实的关键,是能在具体工作当中找出存在与科学发展观理论不协调一致的问题,并能够结合实际,制定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我分公司在深入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过程中,不断自我反思,总结工作经验利弊,重点选择在运营服务和节能降耗两个关系公交生存和发展的方面着手,找出不足点,结合公司管理特点,出台一揽子的方针措施旨在改变这些状况。

服务质量是一种标准,一种形象,一种实效,一种系统,一种特色,一种创新。作为服务行业中的一分子,不讲服务,便失去了生存之权,提升服务质量水平是公交人实现为人民服务理念的根本途径。这不仅在树立公交形象,提升公交在水城人民心目中的地位,促进公司效益增加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而且还可以促进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这无疑将是同时实现社会和个体价值的双赢性举措。在全市上下竭力改造水城面貌,迎接全运会的大背景下,公交窗口必将成为展示水城文化的有效媒介。城市公交服务质量问题依然是民众关注焦点。当前,由于员工队伍来源的多元化,各自素质程度参差不齐,员工服务存在许多问题,诸如:服务意识淡薄,服务热情度不高;服务方式方法不合理,创新程度不够;车内卫生不合格;越站甩客,早晚点,不文明驾驶等现象尤为突出。针对这些实际情况,公司先后出台了下列措施。

第一,积极构建企业文化,净化企业内环境。利用各种形式逐步铸造企业之魂,制定指派文秘人员每月办四期板报、印发一次宣传单的工作目标。通过精神的引导,使员工对自身素质的提高形成全新的认识度。第二,不断整改员工的服务标准。制定每年组织一次员工交流大会的目标。通过大会对各项旧标准进行全面梳理,对不符合现行企业规范要求的标准进行删改,用高标准引导实际服务工作。第三,积极关注公交事业发达城市的服务理念。学习先进的服务方式,联系总公司每年组织一次线路长以上人员到外地学习的活动,通过学习为公司的服务工作注入新鲜血液。第四,完善理论知识考核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服务理论知识考核,扎实司机、乘务人员的基本功,规范司机、乘务人员在进行服务工作时的标准,避免服务时原则性的错误出现。第五,加大对被投诉员工的惩治力度。在经济惩罚的同时,给予停岗学习处理,并要求作出书面形式检讨,写好保证书。卡好司机、乘务人员服务行为的标尺,在投诉的反馈中,了解员工落实服务工作的情况,认识工作中的不足。第六,在公司范围内开展服务竞赛活动。对每月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和一定的资金奖励,充分调动司机、乘务人员服务的工作积极性。第七,实行公司领导责任承包制。公司领导班子分包14条线路,达到哪条线路出现问题,直接找责任人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责任制的刺激作用,提升服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第八,每两月组织一次员工交流活动,由各线路承包经理连同线路长主动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人员谈心,积极寻找出现问题原因。

车辆管理经验交流材料第8篇

私车公用出车祸

现年63岁的柯明军,是江苏省一家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的职工,从事鉴定方面的工作,和女儿柯筱玫住在一起。前几年,女儿柯筱玫买了一辆轿车,在女儿的鼓励下,柯明军也考取了驾照,时常将女儿的轿车开到单位,遇到外出办事时,也偶尔驾驶自家轿车前往。

2011年6月15日下午,柯明军替公司去市区的一家法院送一份鉴定材料。当天,他正好开车去上班,为了节省时间便驾驶自家车子前往。下午4点多钟,柯明军开车到目的地,但楼下的停车场内没有空位了,他便将车子停靠在路边。十分钟后,柯明军送完文件资料回到车内,发现车辆温度过高,等了近一个小时待车辆降温后,才打算驾车离开。谁知,发动车子时,柯明军因操作不当,车子一下失控冲了出去,撞倒了一位名叫黎玉红的老太太,后又撞上路口一个灯杆才停下来。

黎玉红受伤后立即被送到江苏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黎玉红为颅脑多处损伤,住院当日就做了颅内血肿清除术及气管切开术。此后,黎玉红又做了颅脑修补术及侧脑室腹腔分流术,这对当时已经80岁的黎玉红来说,着实是个巨大的折磨。2011年年底,黎玉红出院后,又在家人陪同下辗转多家大医院进行恢复治疗。期间,除去公费支付的部分,黎玉红自己还花去29万多元医疗费。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垫付了1万元,柯明军垫付各项费用合计13万元。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对事故的责任进行了认定,认为柯明军在启动过程中操作不当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故柯明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巨额索赔谁埋单

八十高龄的黎玉红受伤严重,医院认为黎玉红老人可能需要永久护理,经济压力如泰山压顶,而柯明军垫付13万元后,表示已尽了最大所能,再也没有赔偿能力了。无奈之下,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黎玉红的家属代黎玉红来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柯明军、其女柯筱玫、人保南京分公司为被告,以柯明军所在单位科技公司为第三人,一纸诉状将上述人和单位一同告上了法庭,索赔前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多项开支总额为70多万元。

法庭上,说起这起交通事故,柯明军颇感委屈,说:“这个事故对于我来说也算飞来横祸。我持有驾照,之前也未发现车辆有何问题,就为了给公司送材料,才出了这样的车祸。”对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认定,柯明军表示没有异议。但是,柯明军提出他是科技公司的职工,事故发生当日下午,是根据单位领导的安排外出送材料,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科技公司对柯明军是其公司的职工,事故发生当日受单位指派外出送资料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被受害者告上法庭感到委屈,认为在这起事故中,完全是因为柯明军驾驶技术不熟练及对车况不熟悉,操作不当才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而且公司早有规定,不允许私车公用,公司认为柯明军违反了内部规定,产生的责任自然应该由他自己承担。再者,事故车辆已使用十年,如柯明军或柯筱玫不能出具车辆定期维修、保养记录,则证明车辆存在严重故障的事实,柯筱玫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对此,柯明军并不认同,他说公司没有禁止私车公用的相关规定。柯明军的女儿柯筱玫提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柯明军有驾驶资格,肇事车辆经检验也无缺陷,发生事故原因是驾驶人员操作不当,因此,她本人不承担责任。人保南京分公司对事故发生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黎玉红的先予执行申请,法院已裁定人保南京分公司先行给付黎玉红医疗费10万元,且已执行完毕。

员工“执行工作任务”用人单位须买单

鼓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柯明军系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职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相应的侵权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至于柯明军是否具有重大过错或违反单位内部规定,并不影响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涉案车辆因事故损坏无法进行动态检验,静态检验未见异常,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事故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柯明军具备驾驶资格,柯筱玫将车辆出借给柯明军使用系亲属间的无偿借用,柯筱玫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车辆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对于黎玉红的损失,应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承担。综上,黎玉红因事故遭受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3万余元,扣除人保南京分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的1万元及先予执行的10万元,扣除柯明军已给付的13万元,人保南京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黎玉红21万元,不足部分由科技公司承担。

为此,鼓楼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了一审判决,判决人保南京公司赔偿黎玉红人民币21万元,科技公司赔偿黎玉红28.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科技公司不服,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科技公司指出:1.柯明军在接到单位任务后,在本公司明令禁止的前提下,私自动用私车外出,其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2.柯明军驾驶故障车辆,车主柯筱玫明知车辆发生故障仍让柯明军驾驶,存在过错,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柯明军、柯筱玫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黎玉红表示,柯明军开车将她撞伤,理应承担责任。至于柯明军与科技公司间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她认可一审的判决。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柯明军根据其单位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指派,驾驶私家车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文件资料,其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及目的均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范围,应当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故柯明军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黎玉红损害的后果,应由科技公司承担。科技公司以柯明军违反单位严禁用私家车外出公干的内部管理制度为由,要求改判,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