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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审批工作总结赏析八篇

时间:2022-11-18 14:43:33

低保审批工作总结

低保审批工作总结第1篇

一、制定计算机数据审计流程

计算机审计程序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不包括传统审计程序中的制定审计项目计划。

计算机数据审计流程包括审前调查、数据采集、数据整理和转换、建立审计中间表、总体分析、模型分析和延伸取证7个步骤(如图1所示)。本文围绕审计事项重点阐述模型分析。

二、构建审计组信息工作平台――组建局域网

信息化条件下,审计组成员交互审计信息的方式很多,但最有效、最安全的是网络交互。因此组建局域网作为审计组信息工作平台就很有必要。

(一)组建局域网步骤

1、购置交换机;2、在个人PC设置工作组,指定ip地址;3、在个人PC设置共享文件夹或安装局域网聊天工具(飞鸽);4、资源共享,以便交互相关项目资料。

(二)使用局域网优点

利用局域网传输文件,有利于审计组交互资料,实现信息共享,减少利用存储介质(U盘、移动硬盘等)感染病毒机会,同时减少存储介质损耗。

三、利用计算机技术完成审计事项

项目背景:2010年省审计厅安排组织全省2009年农村低保资金专项审计调查。在对该项目审计调查前,在某县进行试审;试审完结后制定全省行业审计方案,再在全省铺开。

项目特点:涉及大量业务数据。在审前调查准备过程和实施中,审计组共采集转换了该县2009年全年度的业务数据,涉及14个乡镇22562人。全县每个季度发放低保金1次、另有年底增发1次,2009年春节慰问金1次,民政部门审批数据1次,共计7次90余张ecxel表格144,071人次,数据量18.1M。

项目审查结果:通过AO系统的运用,发现农村民政信息费挤占农村低保专项资金11.72万元;审批和实际享受低保人数不符;全县2009年第三和第四季度(含增发1个月低保金)低保户数据中,发现有89户、276人新增农村低保户,无县民政部门审批手续,全年发放低保金61,130元等违规问题。

具体应用举例:

(一)在采集数据要素严重缺失情况下,如何开展计算机审计

举例:新增农村低保户审核――没有身份证信息

1、审计思路:正常情况下,实际新增农村低保户与民政部门审批新增农村低保户一致。基于此,以身份证为关键字,将相邻两次农村低保户数据比较,筛选新增农村低保户。再将实际新增农村低保户与民政部门审批的变动农村低保户比较,如与其中新增农村低保户一致,说明人员动态管理较为规范。否则,整理不合规数据并延伸调查,得出审计结论。

但是实际情况是:由于农村信息化落后,本项目采集数据中没有低保户身份证号,有一部分低保户没有村组信息,仅有姓名、账号、人口等要素。鉴于此,为使审计方法能有效移植到其他乡镇,审计人员特制定对应的审计模型,由ASL语言来实现(审计流程图略)。

2、所需资料:全年每次农村低保户保障金发放表(字段有序号、姓名、账号、村组、人口、金额、标准)、民政部门审批变动农村低保户(人口)表(字段有序号、姓名、账号、村组、人口)。

3、审计步骤:第一步、根据姓名,在第一、二次农村低保户数据中筛查出非同名中新增低保户数据(不能筛出同名中新增低保户数据);第二步、先根据账号和人口,筛查同名中新增低保户数据1:筛选异常新增低保户数据2(异常数据第二次保障中重复享受低保户);第三步、将上述新增低保户数据汇总,形成第一次新增低保户数据。并将其与审批新增低保户比较,如一致,说明人员动态管理规范;否则整理不合规数据,并延伸调查,得出审计结论。

4、审计结果:在AO中运行程序,ASL脚本(略),得出数据审计结果。

总结:随着审计数据分析的深入,根据现有数据,不断调整审计思路,需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完成不完整(模糊)数据审核。所谓数据挖掘技术:指从大量的、不完全的,有噪声的,模糊的、随机的数据中提取隐含在其中的,先前未知的,但又是潜在有用的信息和知识的高级数据处理过程。

(二)如何将平时进行的计算机审计结果应用于审计实例和计算机审计方法

在平时,由于采集的业务数据量大或习惯性问题,我们大都是将数据在数据库SQL server中运行,利用sql语句来审查审计事项。但在写AO实例或计算机审计方法时,所应用的sql语句不能完全迁移到AO中,有部分sql语句必须修改,重新编译、运行。

1、应用于审计实例

例子:其他费用挤占农村低保专项资金问题的审核

(1)审计思路:根据相关低保政策,农村低保户享受标准严格按审批保障标准执行。如果农村低保户数据中实际保障金额超过保障标准,就存在其他费用挤占农村低保专项资金问题。

(2)所需资料:全年每次农村低保户保障金发放表(字段有序号、姓名、账号、村组、人口、金额、标准)、民政部门审批变动农村低保户(人口)表(字段有序号、姓名、账号、村组、人口)、保障标准相关文件。

(3)审计步骤及其在SQL server和AO中sql语句对比(表1):

(4)运行结果

步骤1-3运行结果显示:有19条记录超标准发放2850元。

总结:A02008在单机模式下后台数据库是ACCESS2000,在审计分析时使用ACCESS支持的SQL语句:在SQLserver中运行的sql语句,在迁移到AO环境中,有一部分语句需要修改后,在满足ACCESS2000语言规范后才能调试成功。

2、应用于计算机审计方法

A02008中审计方法需要使用审计脚本语言(ASL)。ASL是专为审计人员书写审计方法的编程语言。审计方法是可以使用SQL语句的程序,其包含SQL语句,但不能仅有SQL语句。如在上述新增农村低保户审核的ASL脚本中,有sql语句,也有PASCAL语言。如下所示:其中斜体部分为sql语句,其它为PASCAL语言。

ASL脚本:

var

sql, a, b, c, d, e, f, g;

begin

//筛查非同名中新增低保户

sql:=’select a.* from[业务-第2次农村低保户数据] as a where a. 姓名not in (select al.姓名from[业务-第1次低保户数据]as al[业务-第2次农村低保户数据]as a 2 where al.姓名=a2.姓名)’;

//筛查同名中新增低保户

sql:=’select a.* from[业务-第1次农村低保户数据] a,(select al.姓名 from[业务-第1次农村低保户数据]as al groap by al.姓名having count(*)>1) b where a.姓名=b.姓名’;

CreateTempTable(‘非同名中第二次新增低保护’,sql);

低保审批工作总结第2篇

多伦县辖2乡2镇,7个社区,64个行政村,398个村民小组,全县总人口10.4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3.5万人,农业人口6.9万人。2006年实行农村低保制度以来,经过几年发展,低保对象从原来的1602人增加到了现在的4578户,6388人,人均补助标准从当年的每人每年360元增加到了现在的年人均1040元。2008年起,实施了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制度,根据低保对象家庭情况将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类。2010年A类低保人员占到享受低保总人数的10%,补助标准由2009年的1200元/人/年,增长到1680元/人/年; B类低保人员占到享受低保总人数的70%,补助标准由2009年的800元/人/年,增长到1040元/人/年; C类低保人员占到享受低保总人数的20%,补助标准由600元/人/年,增长到720元/人/年。

二、农村低保调研情况

2009年历时6个月对全县低保对象开展了整村入户调研工作。2009年4月23日由局长带领普查小组将蔡木山乡白城子村作为此次农村低保调研试点村,由此开始了对多伦县的蔡木山乡、大河口乡、诺尔镇和大北沟镇共计64个行政村、398个村民小组进行了全面调研,为了准确地掌握低保对象的基本信息,摸清他们的实际生活状况,调查组人员对全县农村低保申请户逐户进行核查,普查工作作到了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整村整户地入户调查,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活问题,详实掌握全县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调查的内容包括低保家庭的经济收入、住房和享受低保人员的健康状况等。调查人员如实填写《农村低保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普查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当时取消救助资格,并说明原因。对于其他收入低于保障线的家庭召开座谈会,与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代表共同讨论评议,按照“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议定低保救助对象,彻底解决上访和部分村干部厚亲近友的现象。经过6个月的普查,取消了不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836人,农村现享受救助人口5846人,占农业人口的8.4%。

三、调研发现的问题

1、存在“错保、漏保”的现象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些村干部因人情关系,没有按照低保标准认真核定家庭收入,草率估算,随意填报,从而出现个别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乡镇、特别是村委会宣传工作不到位,个别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村民不了解农村低保政策、低保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家庭困难却不知道如何申请低保,造成漏保的现象。

2、村级管理程序不够规范

个别乡镇、村委会在审核低保对象时没有参照低保条件规定和经过集体研究,而是由个别干部确定并且存在未公示或公示时间不够就上报。由于低保名额少贫困人口多,在同一水平线的贫困户很难分别谁最困难,部分乡镇个别村组存在一户低保金几户分领的现象。

3、农村低保审批程序繁琐不够合理

当前我县农村低保管理审批程序是:民政局将指标分到乡镇,乡镇分到村,村级评议拟定人员后报乡镇、民政局审批。本人申请、村调查、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最终的审批权在县级民政部门。民政局1名工作人员,根本不可能对全县64个村申请入保家庭进行调查审核,而乡镇能够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确没有审批权,一些应该在乡镇解决的问题乡镇确解决不了,报到民政局解决时间过长手续繁琐,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上访问题发生。

4、 基层工作力量薄弱

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不足,对低保工作的开展影响较大。目前,低保工作主要县民政局主管,存在着人手力量的不足。虽然2009年底各村安排了民政协理员,但大多素质不高,作用不明显。乡镇政府只靠一个民政助理员(大多身兼多职)做此项工作,人员少、任务重,一些工作做细力不从心。

四、农村低保工作的对策建议

1. 强化组织领导

农村低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今后在农村低保工作中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和完善机制。村委会要成立由村长为组长,两委班子成员、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为成员的低保调查评议小组。受理居民低保申请和续保申请,对提出低保申请的家庭经济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身体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议意见。将初步评议结果张榜公布,对群众无异议的申请对象,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政府。各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乡镇长、人大、纪检、经管、民政所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低保评审监督工作组织,,审批低保对象,监督村一级低保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本乡镇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调查解决本级低保工作中存在的违规问题。

2、规范低保对象管理审批权限

调研发现各级低保管理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审批程序繁琐,建议将农村低保审批权限下沉到乡镇一级。民政局按照各乡镇农业人口基数及四个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低、贫富状况、资源分布情况进行宏观监控,合理分配农村低保指标及资金。各乡镇根据民政局分配的低保指标结合各村贫富程度和特困群众的多少,将指标合理分配到村级,村级初审后由乡镇低保管理机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审批,并将人员名单及公示,资料报民政局备案后核发保障金。民政局完善监督考核机制,指导乡镇工作。

3、加大宣传力度

农村低保工作群众性、社会性很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在全社会多形式、多层次广泛宣传农村低保制度的重大意义以及农村低保的有关政策和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加强低保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简便,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低保审批工作总结第3篇

一、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目标

自然资源包括:(1)土地资源;(2)水资源;(3)煤炭、石油等矿产资源;(4)森林、海洋、野生动物等生物资源;(5)空气、生态系统等生态环境资源。

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目标是通过对领导干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强化领导干部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意识,促进自然资源资产的保护、补偿及合理开发利用,促进领导干部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重点内容

由于自然资源资产范围广泛、内容庞杂,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中应有所侧重,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检查可持续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的实施情况,反映各地在促进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强化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落实、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等方面取得的成效,评估国家环境资源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评价自然资源管理的有效性。通过检查政策法规制度的健全性、执行的有效性等方面,检查政府和自然资源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自然资源管理和使用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的行为;三是分析重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和项目的合规性、有效性。重点关注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治理保护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运营及其效益情况。四是关注重要资源存量及变化情况。掌握各地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归属情况,资产数量和价值量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健全情况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探索编制情况等。

在审计内容的选取上,审计实施中可根据各地自然资源资产的禀赋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审计。结合审计实践,可重点围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生态环境资源等内容展开审计。

(一)土地资源资产审计的内容

1.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审查土地开发利用是否严格按照总体规划批地用地;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等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如:利用取得的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判断审计期间建设用地规模是否超过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规模。

2.审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审查政府下达的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完成情况;审查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先补后占”。年度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是否按期完成。

3.审查土地审批征用情况,有无未报批即用、违法占地尤其是占用耕地问题,是否存在违规越权审批、违法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落实不到位、社会保障制度和费用不落实等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

4.审查土地供应情况。审查供地是否符合有关政策,供地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反产业政策、超出用地限制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低价出让土地和向国家明令禁止项目供地;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有无违反“招拍挂”规定等违法违规出让土地问题。

5.审查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审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低效、浪费的情况;是否存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问题;审查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的情况,审查单位GDP耗地情况,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6.审查土地登记发证情况。审查是否存在违规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及土地违规抵押融资问题。

7.审查土地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审查有无违规减免或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收入等逾期未征收到位问题;审查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查土地出让支出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

(二)矿产资源资产审计的内容

1.审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是否严格按照总体规划执行,在范围内划定的矿产资源鼓励、可采、限采、禁采区域是否得到严格执行,禁采区内限期关停的已建矿山是否按期关停,限采区内采矿权是否到期限制、区域是否收缩;保护矿种年度开采总量是否严格执行开采总量控制。

2.审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审查矿山企业是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编制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是否按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了解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实际情况,关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

3.审查矿业权出让和审批登记情况。审查是否存在超越权限审批或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审批权限制约,批准并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审查地方矿产主管部门、地勘单位或国有矿业企业是否违规定价出让转让或收购矿业权及相关股权;有无将非风险探矿以风险探矿名义无偿划拨;是否违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申报资料手续不全的矿业权办理新立、延续或变更手续;是否以招商引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持企业发展等名义违规协议出让矿业权。矿业权出让有无违反“招拍挂”规定;出让转让或收购矿业权时,是否未经评估直接定价或先定价后评估逆程序运作。

4.审查采矿权有偿处置工作完成情况。审查是否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要求,限期完成对采矿权人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清理、评估工作。

5.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抽查部分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是否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6.审查矿产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审查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是否及时足额征缴;审查矿产专项资金支出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

(三)水资源资产审计的内容

1.审查用水总量情况。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最严格管理制度,省政府向各设区市下达了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控制目标,用水总量就是控制目标之一。审查水资源论证以及取水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取用水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用水标准,当地实际用水总量是否突破了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对取用水总量达到、超过或接近控制目标的地区,是否暂停或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2.审查用水效率情况。审查各设区市是否建立了节约用水奖励机制,是否加强废水综合处理,实现废水资源化利用,以减少废水排放量;审查是否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用水效率低于最低标准或不符合节水要求的,是否核减用水指标,对重点用水户是否建立监控制度,以强化用水过程的监控管理等。

3.审查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审查各水域是否严格核定纳污容量,控制排污总量;各水功能区是否按期达到保护目标;总体水质达标率是否达到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要求。

4.审查水污染整治的情况。对水功能区考核不达标的,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当地政府是否开展专项治理,改善水环境。

5.审查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审大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足额征收,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关注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6.审查水资源等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审查水资源费、河道采砂费等专项资金是否足额征缴,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挤占挪用问题。关注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用水安全等专项建设是否按规划实施。

(四)森林资源资产审计的内容

1.审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出台有关县级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是否开展了年度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森林资源状况。审查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两项指标是否纳入了各级地方政府任期的目标考核中,其增长情况是否达到要求。同时,关注森林质量状况,森林单位蓄积量是否偏低,有无龄组结构不合理(中幼林多、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少),可采伐资源少,不利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树种结构是否合理。关注森林生态功能,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比是否偏低,乔木林中生态功能相对较强的阔叶林和混交林比重是否偏低等。

3.审查湿地资源情况及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区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包括湿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保护区是否逐年面积逐步增加、质量逐步提高;物种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4.审查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国家对采伐实行了限额制度,每年下达采伐限额指标,审查当年林木采伐总量的情况,是否超过了限额指标。

5.审查占用征用林地情况。审查当地每年占用征用林地是否突破了下达的定额指标,在基础设施、民生、重点建设项目需占用征用林地时,是否依法审批。了解当地非法采伐森林、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况。

6.审查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目标任务和造林任务完成情况。审查每年森林防火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造林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

7.审查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查育林基金、森林资源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规定项目使用。

(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审计的内容

1.审查环境质量情况。主要包括空气质量、饮用水质量和流域水质量、城市功能区噪声达标率等指标是否达到指标要求,特别关注大气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标是否达标。了解当地环境污染的情况。

2.审查节能减排工作的完成情况。审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是否达到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减排目标责任书重点项目是否按要求完成;城市污水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否达到政府下达的比例要求。审查各地的节能降耗情况,节能目标是否完成,单位GDP能耗指标是否达到政府要求。

3.审查环境保护有关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审查各地是否实施有力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否深入推进“净空”、“净水”、“净土”行动。是否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指标(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考核是否达标。排污企业是否持证排污,建设项目是否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有无已开工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已投产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等问题。

4.审查污染治理工程实施情况。关注污水处理厂、重金属污染、垃圾处理厂等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及运行效果,项目是否按计划建设实施,运行效果是否达标。

5.审查实施生态保护工作情况。关注当地政府在生态示范创建、森林城市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采取的举措和取得的成效。

6.审查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查排污费等征收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规定项目使用,有无挤占挪用;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项工程是否按计划实施。

三、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充分利用政府和职能主管部门的管理成果。在审计初期,通过调阅政府和有关职能主管部门的收发文登记,查阅政府和有关职能主管部门就自然资源资产相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政府抄告单、工作方案、考核通报、工作请示、批复及有关报告、工作总结等管理文件,可以用较短的时间熟悉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了解当地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焦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以有效提高审计效率,尽快找到审计切入点。

(二)突出“四个责任”。审计中要突出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履行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责任。一是开发者保护责任。审查对资源环境进行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企业,是否按规定对资源环境进行保护、恢复和整治;二是利用者补偿责任。审查开发利用资源环境的单位或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三是破坏者恢复责任。审查造成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企业必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治理的法律责任;四是领导者管理责任。审计地方领导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利用和消耗资源情况,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以及保护资源、修复环境、转变发展方式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及其实际效果等。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当前,我国正处在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阶段。因此,面对缺少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审计评价标准、审计操作规范尚未出台的现状,在审计中要注意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如,在森林资源资产审计中,可重点选取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两项指标的增减变化。进行审计评价时,可以选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区域自然资源资产有关重要指标。但不限于有关评价指标,也可以采取定性说明或者列举事实等方式进行评价。审计评价可以依据与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或者公开承诺书,地方党委、政府年度工作报告,组织、纪检、国土等有关部门的考核、巡视、检查结果、统计等权威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和结论,以及有关国际通用标准、全国平均数据、同类型其他地区的数据、本地区历史数据等。

低保审批工作总结第4篇

一、加强各级加工贸易管理部门制度建设

(一)严格审批权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审批机关及分级审批的规定履行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审批权需依照规定并及时报商务部备案。各级审批机关必须使用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有关证明数据必须纳入商务部数据库统一管理,严禁手工发证。

(二)注重日常统计分析。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注意统计本地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纳税、环保、能耗、工人数量、工资水平、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数据,总结本地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先进工艺装备、取得专利、建立自主品牌等情况和经验,并及时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统计汇总。

二、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

(一)加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核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是确定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资格和审批机构进行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的重要依据。申请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须如实申报《生产能力证明》各项内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须实地勘察,据实审核。如有必要,企业须提供与所申报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或材料。未通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核查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从事加工贸易业务。

(二)将环保、能耗、用工、设备水平等指标纳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核查范围。

1.督促加工贸易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标准,鼓励节能降耗。加工贸易企业的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等主要排放指标应达到环保部门要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应不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对环保和能耗水平不达标或出现环境责任事故的企业,禁止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2.督促加工贸易企业健全用工制度。加工贸易企业应按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注重工人福利,遵守当地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履行劳动用工手续,或员工工资未达到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不符合企业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不批准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在本通知前已批准的,要督促其限期改正,到期仍不能改正的,取消其加工贸易生产经营资格。

3.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40号),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对生产列入淘汰类落后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不予批准。督促使用限制类工艺技术、装备,生产限制类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不再批准使用限制类工艺技术、装备的新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三、下放加工贸易内销审批权限

低保审批工作总结第5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

(二)属地管理,分类施保;

(三)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和倡导劳动自救。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并协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城建、统计、审计等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城市低保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自治区民政厅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区城市低保工作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城市低保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全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三)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先进经验,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四)制定全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五)受理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负责全区城市低保行政复议工作;

(六)负责自治区级相关部门有关城市低保工作的协调,制订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抓好全区城市低保统计和数字分析工作。

第五条地(市)民政低保机构职责:

(一)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适时制订本辖区低保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需要编制年度低保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批,执行好年度用款计划,与财政部门共同指导基层的低保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辖区的低保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负责组织检查评比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四)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困公益性捐助活动,指导基层接收社会各界的捐助和款物的发放管理工作;

(五)负责做好低保对象信息档案的备份存储工作,及时总结上报辖区的低保工作情况和管理信息;

(六)负责组织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专业理论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监督指导基层的依法行政工作;

(七)负责编制低保证件、表册、审批等规范性格式文书,做好各项政策法规文书的汇编工作;

(八)做好工作调研,及时向政府提出工作意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九)做好涉及低保的来信来访、政策咨询等方面的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制,认真做好涉及低保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民政低保机构职责:

(一)负责指导与监督基层低保业务工作,定期组织本辖区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搞好规范性动态管理;

(二)严格执行政策和工作程序,认真做好新增、减发、停发对象审批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负责签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须知手册》、《停发(减发)保障金意见通知书》,对疑问户,视情会同基层做好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建立健全审核审批、档案管理、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审计监督、考核评比等规章制度;

(五)编制本级年度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定期报告保障情况和预算使用情况;

(六)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辖区的社会捐助活动,监督与协调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七)负责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工作,认真做好来信来访、举报查实等项事务,定期或不定期调查走访低保户;

(八)负责建立健全低保档案,做好低保信息录入登记和资料管理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机构职责:

(一)依据低保政策,认真审理社区上报的新增、减发、停发保障户的调查报告。对疑问户,视情从事必要的调查取证,做好走访复查审核工作;

(二)负责将上级批转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须知手册》和《停发(减发)保障金意见通知书》直接或通过社区居委会送达保障户;

(三)负责做好低保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工作,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和举报查实等项事务,妥善处理各种矛盾;

(四)负责于每月前编制次月保障金发放花名册,并报上一级审核;

(五)积极指导社区的低保工作,协助社区做好低保对象的劳动再就业和教育疏导工作;

(六)做好低保对象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工作,做到一户一档,按时完成各项统计上报工作,有条件的可以直接使用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七)积极从事社会捐助与救助工作,认真做好捐助款物的发放与登记工作。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低保机构职责:

(一)认真执行低保政策,负责受理本社区居民低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收集,按时做好调查上报工作;

(二)依据动态管理要求,及时对低保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

(三)依据动态管理原则于每月底前核定编制次月保障金发放花名册,并报上一级审核;

(四)认真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咨询、来信来访、举报查实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矛盾;

(五)组织本社区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从事社区公益性劳动;

(六)协助低保对象积极就业,鼓励他们劳动自救;

(七)加强对低保家庭的管理,定期走访低保家庭,及时上报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一般性矛盾。

第三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界定

第九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论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所在单位性质如何,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其非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户口转出但仍由其家庭成员供养的,可视为同一户口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的家庭;

(三)购买使用摩托车、计算机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具体价值限额由各市确定)的家庭;

(四)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值物品的家庭;

(五)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并获取报酬的家庭;

(六)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七)拒绝配合社区居委会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家庭;

(八)参与各种形式、、、吸(贩)毒(或类似于)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居民;

(九)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居民;

(十)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居民;

(十一)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应得合法收入的居民;

(十二)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居民;

(十三)外地在本地就读的学生;

(十四)各类服刑、劳教期内人员;

(十五)其他当地政府认定不予保障的人员。

第四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与调整

第十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本县(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应遵循保障最基本生活、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的原则。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在同一个城市的市区内应当统一标准。

第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城市居民生活状况监测系统,并根据制定低保标准的原则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应遵循“只升不降”的原则,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与企业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等标准拉开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既要能保障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

第五章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

第十五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若申报对象的家庭收入不稳定,则按申请之日起该家庭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六条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各类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二)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三)遗属生活补助、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四)各种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购买自住房后的余额;

(六)各类货币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七)各种性质的经营性收入、租赁性收入、继承性收入、赠与性收入等;

(八)其他固定性和非固定性可以折款的实物收入;

(九)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七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及在校生各种助学金、奖学金;

(五)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

(六)用于大病救助的政府补助金、社会公益性捐款等专项救助资金;

(七)因规划拆迁一次性获得的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住房赔(补)偿款中实际支出的部分;

(八)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九)当地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金;

(十)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八条各类家庭收入计算:

(一)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当在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再将剩余部分与家庭其他收入合并计算,然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提供不出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不予扣除)。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则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的,则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二)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家庭,购买住房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无结余金额的,其安置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有结余金额的,将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在职职工、下岗失业、离岗待岗职工、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老职工,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未领到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从事非固定性劳动获得收入的家庭,应按其前6个月的平均月收入计算;

(五)享受病假或病退工资和生活费的人员、大中专学生实习期内及其他人员在学徒期内的收入,均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凡农转非后仍享有自留地(或耕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但各种农副业收入须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七)凡同时具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家庭,其家庭收入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全部收入计算,保障人数只计算城镇居民;

(八)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有赡(扶、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协议或裁决的规定计算;无赡(扶、抚)养协议、裁决的,按每个赡(扶、抚)养人每月为被赡(扶、抚)养人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半的费用计算;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属低保户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第十九条家庭实际收入有效证明的认定。在城市低保资格评估工作中,以家庭实际收入为基本依据,具体收入认定方式是:

(一)在职职工和有正规职业人员的实际收入证明,由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合县级)劳动部门审核认定;

(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发的生活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由县级劳动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三)从事经营工作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工商、税务)证明其收入;

(四)从事家政服务、保洁等工作人员的收入证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或其管理机构出具;

(五)其他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本人申报,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提出意见,街道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六章保障对象的待遇计算

第二十条家庭月补助计算。家庭补助金额=保障人数×月保障标准—家庭所有实际收入。

第二十一条凡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均以家庭所有收入核定计算。对确无任何收入的家庭,实行全额补助;对尚有部分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保障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第二十二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9]65号)精神,退伍士兵待分配期,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全额补助,最长时间为三年。城镇退伍士兵12月底退役至次年6月底不计待分配期,7月1日以后不能安置上岗的计为分配期;转业士官当年4月1日转业,8月1日以后不能安置上岗的计为待分配期。对于单位拒绝接受或接受后未安置上岗的,生活补助费由该单位负责发给。不服从组织分配和已自谋职业的不再纳入低保范围。

第二十三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对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点保障的通知》(新财社[2004]136号)精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孤老、孤残、孤幼人员,在每月领取保障金的同时,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300元。

第七章申请审批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审批工作须按照居民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批准的步骤实施。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每月底前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根据家庭实际状况,如实反映要求政府救济的理由、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原因;

2、家庭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或复印件);

3、家庭所有成员从业单位的各种收入证明;

4、患有大病、重病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书;

5、残疾对象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

6、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居住情况证明;

7、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齐备的所需证明材料后,由低保专干(居委会主任)初审,然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家庭的入户调查,填写《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入户调查表》,经社区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评议,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连同申请资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接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工作,而后组织低保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街道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要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完成入户抽查、审核、审批程序。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通知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再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低保标准),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开具不予批准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八章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低保管理机构对保障对象实行分类定期核查,凡在保障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况不同做出以下相应处理: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保障期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介绍拒不就业的取消其保障待遇;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居民,应取消其保障待遇;

(三)因拆迁异地安置的家庭,无正当理由,须在3个月内将户籍关系迁入新的户籍地,否则取消其保障待遇;

(四)因参与、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不服从管理等造成不良影响,社区群众反映强烈的居民,经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的应取消其保障待遇;

(五)国有、集体、民营、私营企业(或业主),拒绝配合管理机关对被调查人收入情况进行调查,不能出具真实有效证明的,审批机关对申请家庭可以暂缓审批。

第九章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二十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来源:本级财政预算、上级财政拨入的专项补助资金、保障金存入银行的利息增值、社会捐赠款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依据保障对象的人数及应补差金额,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计划,按照实际保障人数提出城市低保资金分配方案,与同级财政部门会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财政、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

第二十九条建立低保资金管理双向通报制度,民政部门要将低保政策、低保人数、资金发放等情况及时通报财政部门,要在年度终了后认真做好清理、对帐工作,并随同本级财务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保障金年度结算与说明。

第三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实行专帐封闭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及社区居委会,必须按月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贪污和拖欠,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拖欠保障金的发放时限,不得将保障金用于非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条“常补对象”的低保金可由民政部门委托银行(邮局)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非常补对象”的低保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按月发放,无行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的保障金,可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办法发放。

第三十二条建立城市低保以奖代补制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6]59号),每年从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预算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低保奖励金,经民政、财政等部门联合考核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相应的奖励。在实现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各县(市、区)低保机构可从奖励资金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工作经费。

低保审批工作总结第6篇

1、分包招标及签订合同周期长,造成付款周期延长。

签订分包合同需要招标公告(2天),招标公告结束后进行资审(2-4天),资审结束后进行一轮报价(2-3天)、二轮报价(2天),开定标会(2-4),如定标会遇特殊情况定标时间将会延长(如土建标段利润低,暂停定标),定标后进行合同评审(3-7),交完履约保证金后财务开收据(2-3)、合同签字(2-5)合同盖章(1),目前平均一个合同大概需要将近一个月时间可以签订完毕。另如需重新注册分包资质大概需要7天。

2、资金计划上报条件造成付款周期长。

按公司要求需要每月月初上报资金计划,月末进行付款。上报资金计划的金额为分包完成上个月的产值,不可以预估当月要发生的产值(资金计划审核需提供月清月结资料)。

3、物资招标采购时间周期长。

正常走流程各审批人员一次通过的情况下从招标到定标需要20天,从定标到签完合同需要16天,即从招标到签完合同需要36天。(详见招标流程公示)

4、厂家开具预付款保函时间长,根据我司财务要求,各厂家开的预付款保函需完全按照我公司文本,导致厂家找银行开保函困难,个别厂家表示“我们财务跑遍了杭州的四大行,但因保函条款的问题,四大行法审这边都通不过”。预付款保函开不出导致无法收到预付款,厂家很难进行排产。

5、供应商注册,领导考察签字用时较长。

鸡东燃料乙醇项目土建分包工程产值主要集中在5、6、7月份,分包合同如四月份签完合同,五月底进行月清月结工作,然后上报资金计划,六月底才可以拨付给分包工程款,分包无力承担两个月的垫资,将严重影响项目工期。

因此申请1.缩短分包招标及签订合同周期,2.五月份上报工程量申请为当月预估工程量,五月底付款根据当月分包实际完成产值及合同约定付款比例进行付款。3.缩短物资采购审批流程。4.预付款保函格式允许银行简单调整,与触犯我司要求原则。5.供应商注册建议缩短流程,线下考察签字建议走到线上,避免领导出差不在公司,签字用时时间长等问题。6.各职能部门平行审批,避免一旦退回,需重新再走一遍审批流程。7尽量减少要求项目人员打报告次数,线下打报告耗费时间,且需各位领导在百忙中签字,耗费大量时间,拖长采购周期。

鸡东乙醇项目紧且为EPC项目三边工程,

鸡东项目工期紧,EPC项目三边工程,公司的程序让项目无所适从,恐难以按期完工,将遭受巨额罚款的报告

1、分包招标及签订合同周期长。

2、设备、材料采购周期长。

3、保函苛刻。

4、资金计划上报条件造成付款周期长。

云筑网集采平台物资采购招标流程公示

现将物资采购流程做出公示,以便加强沟通和理解,加快审批进度为项目更好服务、高效进行。

一、 集采平台物资采购流程包括(简述):

1.接收材料计划开始招标公告+审批(项目经理,沈阳公司经理,物资部经理,商务部经理,共4人审批)。审批考虑2天时间。

2.招标公告审批完招标公告报名,厂家平台报名及截止(平台要求不少于2天)。报名考虑2天时间。

3.供应商报完名之后审核确认+审批(项目经理,供应商管理员-邢家峰,物资经理-潘嫩芝,商务经理-张宇艳,共4人审批)。审批考虑2天时间。

4.资质审核通过之后,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审批,(共10人审批,分别是:(项目物资,商务,技术,项目经理,沈阳公司经理,物资经理,商务经理,法务,财务,总经济师)。审批考虑3天时间。

5.招标文件审批完成后,厂家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3天。考虑用时3天。

6.第一轮报价结束后,项目上谈价,考虑用时3天。

6.谈完之后开通第二轮调价,考虑用时2天。

低保审批工作总结第7篇

一、全力推进“一网通办”工作

按照安排部署,成立市水利局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领导小组,组成工作专班,积极协调推进在河南政务服务网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工作。按要求认领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梳理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目录清单,督促指导完成河南政务服务网事项录入及网上办理工作。目前,我局18项34个业务办理项,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承诺时限减少50%以上,达到了工作指标要求。目前已经办理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正在于省厅积极最接,实现了线上申领取水许可电子证照。

二、进一步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在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前提下,制定进一步放宽水资源配置、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等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市场准入政策。

三、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结合我局实际,目前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报告表已做到承诺制办理,即来即办、现场办结。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实行同级审批;

根据《商丘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水利局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商“放管服”组办〔2020〕24号)涉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审批已经取消;取水许可,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增加、核减,取水许可监督检查等已下放。建筑业资质的审批权限在住建部门,我科协助住建部门对水利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初步审查,水利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权限已经于2020年8月下放。

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按照上级要求,我市全面推行了以保险、保函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五、2021年工作计划

一是进一步做好政务流程再造和服务提升,按照市政府部署开展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通办有关工作。

低保审批工作总结第8篇

第一节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为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特规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管理

1、公司设立计划财务部作为会计机构。计划财务部职责: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财务人员的管理,指导检查各独立核算工作,协助领导筹集资金、合理分配使用资金,做好与仓库部的对账工作。指导仓库保管建帐、对账。制定成本管理制度,做好财务分析工作。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

2、各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持证上岗。

3、原材料库、产成品库的核算工作,由工作负责人负责业务管理仓库保管员、统计员的调换工作,由计划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4、财务会计人员、仓库保管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制度。

第三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及预付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一)现金管理

1、现金出纳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现金管理规定》要严格控制费用报销和个人借款、对外付款等实行总经理一支笔签字批准制度。要有经办人员签字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注明用途。总经理外出或因工作经营急需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授权的人也可签批,但是总经理回来后补办有关手续。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有关债权、收入、费用的账务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3、收付款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合法;报销的凭证必须是国家印制的发票及单据,不得使用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凭证报销各项费用凭证经审核后方可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

4、日记账要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月末与总账相核对。出现长短款且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归公,短款由责任人赔偿。

5、有关人员因公外出差时要做好出差登记,方可到计划财务部预借差旅费。出差回来后的三天内及时到计划财务部结

算,做到一次一清不允许跨月结算和几个地方混合结算,对于前帐未清或跨月拖欠占用公款者,可按月息10%计收利息并扣发工资。

6、企业可根据业务量大小核定合理的库存现金额2000元(一天零用量),当日收取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留存超限额的过夜现金,以确保财产安全。

7、企业职工报销费用时,出纳人员要及时扣除各种借款,不允许职工长期占用企业资金。要做到上一张借条不清下一张借条不借,各种借款条月底必须入账,以便及时处理账务。

(二) 银行存款管理

1、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暂行规定》,银行支票等结算凭证和印鉴由两人分开保管。

2、财务人员要严格银行存款支出控制,银行付款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手续齐备。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确保携带空白支票外出者,经领导批准。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要建立支票领用登记薄。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并在预计金额位画人民币符号,因使用支票不当造成公司损失时,应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携带空白支票办理结算后,要在当天将存根和有关凭证带回,并到计划财务部及时结算,不准将空白支票留存其他单位,凡前帐未清者不准再领用支票。

3、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逐日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

出现长期未达账项时要查明原因,上报领导。

(三) 应收账款及预付款的管理

1、企业要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和户别设置应收账款明细分类。即按债务人的具体名称设置登记明细分类帐,不准一笼统的地名来代替、应收账款的发生和确认必须有索取价款凭据(包括合同、收到条、欠款条以及经办人员的保证书等)。

2、计划财务部门要会同供应商、销售部门建立健全的销售商、供应商的户口档案。

3、各项债权、债务要定期进行清理核对,每年最少一次发函或派人核对,每季度末要编制账龄分析表,并上报总经理。对发生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应收款项,按照谁经办谁回收的原则,损失者或已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定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由当事人按责任赔偿相应损失后及时处理账务。

4、收回的货款要及时上交财务,如发生货款已被私自挪用不交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5、企业要严格控制内部职工的业务借款和生活借款,健全借款的审批制度,职工调离时计划财务部应当与其他部门搞好各种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

6、支付预付账款必须有合同,协议书等书面文件,根据合同需预付账款时必须经办人签字,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付款(若总经理出差可电话告知,得到允许后方可办理预付款手

续,等总经理回来后补齐手续),并同时向计划财务部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等有关材料。

(四)存货管理

1、存货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为企业工作经营服务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原材料主要包括:主要原材料如:板材、钢材、钢管风机等;辅助材料如:螺栓、螺帽等;备品、备件、等等;福利劳保类如:扫帚、手套、毛巾、肥皂、洗衣粉等;其他类。

2、存货的计价,按实际成本计价;

3、原材料的购入价格包括:买价、装卸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损耗、入库前的挑选费,市外运输费、保险费及缴纳的税费等。

4、原材料的出库以加权平均法计算出库材料的成本。

(五) 原材料的购入

原材料的购入必须持有工作或仓库、供应部门的购物申请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到计划财务部借款。严禁无计划采购,超定额库存。

1、物资管理部按采购申请单所购材料送达部门后,须持总经理签字或总经理委托授权人签字后得以采购。购回商品后持购货发票、购销合同(协议)、合格证书等同工作使用部门负责人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一式两联检验报告

单随发票到仓库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2、仓库部门在将材料验收入库前,应详细核对发票所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实际是否相符,同时对照检验单验收确认,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验收入库,填制材料验收入库单,并对无品牌的配件用口取纸载明名称、规格、型号。

3、材料验收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存做为仓库部门记账凭证;一联随发票及采购单经总经理审批后到计划财务部处理账务;一联供货方证明。

4、对于货以到发票未到的材料,仓库部门可以根据检验单办理临时入库,做好入库材料台账登记工作,填制好一式三联的估价入库单。仓库留存一联据以入账,一联交财务处理账务,月初用红字入库单冲回估价入库,待发票到达时填制正式入库单。

(六) 材料出库管理

1、工作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工程预算用料,开具领料单,由负责人填制内容要全面、真实、准确,领料单用途要根据工作计划填清产品批号,作为归集成本费用的依据,领料单一式三联,成本会计一联、财务一联、仓库一联,超出预算或计划的用料由工作部负责人签批,月底报总经理审批。

2、月末成本会计根据材料领料单编制材料消耗汇总表,仓库部门编制材料出库汇总表,车间、仓库与计划财务部都要对账,并核对相符。

3、产品入库管理,车间产成品工作完毕要会同仓库、质监部门填制检验合格单,仓库据以填制产品入库单。产成品入库单一式三联(注明工作批号)一联仓库记账;一联送交财务;一联送交成本会计据以核算工资等各项考核指标。

4、产品出库管理,仓库部门根据盖有财务成本会计专用章的发货单或提货联据以发货同时在出门联签字,保卫人员只有见到盖有成本会计专用章并且有仓库人员签字的出门联方方可对车辆与运输货车检查放行。月末时由保卫人员将提货联、出门联汇总,于每月30日前到计划财务部核对相符后据以存档。

5、仓库部门要做到见单付货,及时登记有关账簿,设立材料、产品收发、存货明细账、暂收货台账,严禁白条顶库现象。

6、月末在产品的管理,月末工作部和成本会计要搞好在产品或自制半成本品的盘点登记工作,及时编制报送盘点登记表,确保月末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凡大宗原材料都要签订购销合同,使用票据结算,各种材料采购验收入库后,不论是否付款都要在入库时填制入库单,将发票或入库单交财务处理账务,以便真实反映各项债务以免出现帐外资产。

(七)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1、各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一律采用五、五摊销法计入成本

费用。对于能多次周转使用或长期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如办公用品(桌、椅、档案橱等)、各种工具等,必须在领用时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签批,综管部按部门人员进行登记,并建立在用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做到谁使用谁负责,谁丢失谁赔偿原则。

2、企业应加强对已销产成品退货、返修制度的管理,建立完善的退货、返修审批制度。实行退货返修产品责任倒查制度,属于工作部门、销售部门或安装、运输部门、仓储部门的责任查证属实,落实赔偿份额(原则上责任全额赔偿)。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货物退回的,必须有购货方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退货证明,否则不予办理退货手续。

3、企业存货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最少在年中、年末进行两次财产全面清查,对盘盈、盘亏或报废的存货,要分类填制盘盈、盘亏表,对于出现盘盈、盘亏的材料要及时查明原因,报总经理批准后及时调整账务,以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亏的货物能查明原因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八)委托加工材料的管理

1、公司设置“委托加工材料”会计科目核算外协加工材料成本、加工费、运费、装卸费等实际成本费用。

2、企业需要外加工材料时,必须办理有关出入库手续,由业务经办人员到财务成本会计开具外出加工材料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三联,财务一联,仓库一联据以发货,受托单位一

联。财务、仓库、应设立专帐,月底核对。

3、业务人员到受托单位后,应将外出材料加工通知单交由受托单位签收后带回交给计划财务部成本会计。

4、外出材料加工完毕后,由业务经办人员持发票到使用部门检验后由仓库部门办理委托加工材料验收入库手续,然后持有关单据到计划财务部办理报账及核销事宜。

5、委托加工材料的买价加工费、运费以及有关税金等计入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实际收回数量,重新计算入库单价。

6、委托加工材料原则上要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协议)以明确价格、质量、交期等责任。

7、氧气、乙炔等出入库手续,按原材料的有关出入库手续办理。

8、因特殊原因临时借用工具或材料,属工作用,由工作负责人签批。不得带出大门以外,需带出时需注明用途、经办人、地址、及归还日期。因业务需要或其他非工作需要材料出库实行总经理签批制。

第四条 成本费用的核算管理

(一) 本公司按照制造成本法核算产品成本;

(二) 本公司产品按工程订单工作,以工作部下发的工作通知单为核算依据。

(三) 核算方法结合分步法进行成本核算;

(四) 工作部要与计划财务部积极配合,产品工作通知单

应按购货单位、产品规格、型号下发工作批号。车间负责人以工作批号填制领料单来领用原材料,月末以工作批号为基本单汇总原材料和人工的消耗,制定有效措施将工资与产量、质量联系起来提高劳动效率,降低材料和人工的消耗,逐步实行目标成本管理,加强对成本的比较与分析,为创造一个高效、低耗的企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 成本与费用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计提,要正确划分和核销各项成本费用,严格按规定的核算内容和要求跨期使用摊销账户(待摊费用、预提费用)

(六) 企业制定合理完善的定额费用和报销制度,本企业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都要按规定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并进入当期损益。

(七) 有关费用报销程序按照财务报销制度执行;

(八)已销售产品的降价,必须由总经理等有关领导签批后方可到计划财务部办理出、冲账手续。

第五条 财务报表、会计科目和发票的管理

(一) 根据会计工作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本公司结账时间为每月30日下午4:30分为结账时间,资产负债和损益表及有关附注报表应于次月8号前上报公司总经理及有关部门。

(二)企业内部各分公司,应分别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各企业之间要实行严格的财务制度,严禁混报乱报费用现象。企

业之间往来帐可设“内部往来”科目核算有关经济业务企业的资金、物资往来要办理有关转账手续

(三) 公司所有购进货物,原则上200元以上都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水电费、运输费用和维修费尽量取得专用发票结算,不得白条顶替。

(四) 企业收入库单、收据等有关凭据采取领用登记制度,用完的有关单据存根及时交回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要认真检查,凭就本领用新本不得乱领用有关单据。

(五) 销货发票(含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专人到税务机关领取,开票、制单、保管、登记实行专人负责制。计划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票据的登记制度,严禁向非购货单位开具发票。

第六条 会计档案管理

(一) 计划财务部要搞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财务应于每月月末将有关会计凭证等会计档案装订成册,做好封面整理入档。

(二) 计划财务部建立会计档案目录,严格档案调阅手续。

(三) 企业财务人员、保管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移交清单分清前后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连续完整。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1、会计凭证类 15年

2、现金、银行存款账簿 20年

3、辅助账簿 15年

4、固定资产 5年

5、季度财务报告 3年

6、年度财务报表(决算) 永久

7、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8、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第七条 附则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节 费用报销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公司日常费用管理力度,确保公司各部门更好开展工作,有效节约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部门职责

1、计划财务部:根据留存的各部门管理费用的范围、额度,

对费用申请单、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办理现金预借、报销或付款。

2、销售部:应对本部门管理费、差旅费的申请及报销进行初审,其中涉及到的办公费用、员工费用、车辆费用,由行政后勤部复审后交计划财务部审核报销,其余直接由计划财务部审核报销。

3、行政后勤部:负责办公费用、员工费用及车辆费用的复审及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办公费用包括通讯费、办公用品费、房屋租金、水电杂费、保险费等;员工费用包括培训费、招聘费、工作餐费、加班补贴、异地工作补贴等;车辆费用包括车辆修理费、油费、养路费、车辆保险费、验车费等。

第三条 审批权限

费用审批分为申请审批和报销审批。

1、技术部门申请审批

1)人民币300元以内(含300元),须由部门长签字、总监最终审批。

2)人民币300-3000元(含3000元),须由部门长初审、分总监最终审批。

3)人民币3000-5000元(含5000元),须由部门长初审、分管总监审核、总经理助理最终审批。

4)人民币5000元以上,须由部门长初审、分管总监审核、总经理最终审批。

2、后勤部门申请审批

1)人民币300元以内(含300元),须由部门长签字、总监最终审批。

2)人民币300-2000元(含2000元),须由部门长初审、分总监最终审批。

3)人民币2000-5000元(含5000元),须由部门长初审、分管总监审核、总经理助理最终审批。

4)人民币5000元以上,须由部门长初审、分管总监审核、总经理最终审批。

3、技术部门报销审批

1)人民币300元以内(含300元),须由部门长签字、总监最终审批。

2)人民币300-3000元(含3000元),须由部门长初审、分总监最终审批。

3)人民币3000-5000元(含5000元),须由部门长初审、分管总监审核、总经理助理最终审批。

4)人民币5000元以上,须由部门长初审、分管总监审核、总经理最终审批。

4、2、后勤部门报销审批

1)人民币300元以内(含300元),须由部门长签字、总监最终审批。

2)人民币300-2000元(含2000元),须由部门长初审、分

总监最终审批。

3)人民币2000-5000元(含5000元),须由部门长初审、分管总监审核、总经理助理最终审批。

4)人民币5000元以上,须由部门长初审、分管总监审核、总经理最终审批。

第四条 费用报销流程

1、费用发生均应事先申请,按各类费用具体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费用申请单》,由费用发生部门或分管总监对所辖范围先进行申请审批。

2、费用申请需办理现金预借的及申请转账支票的,填写《借款单》;连同《费用申请单》由计划财务部审核,计划财务部按上述审批权限授权审批后办理借款。

3、差旅费:员工出差需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经部门或分管总监进行申请审批, 并按费用审批程序授权审批后办理预借现金。

4、应酬费:员工对外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应事先填写《招待客人申请单》,经部门或分管总监批准后方可进行。

5、培训费:由申请培训部门申报预算,并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总监进行申请审批,借款或报销时凭批件办理。

6、车辆费用:车辆修理费、油费、养路费、车辆保险费、车辆税金、验车费等车辆费用需要行政总监审批。

第五条 费用审核

1、费用经办人原则上应在费用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报销凭证,履行报销手续,当月费用在每月28日办理报销,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2、现金报销需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在背面注明人员、用途、原因和发生的时间),如有费用申请,应附经批准的《费用申请单》。

3、报销凭证根据对应的金额,依照相应的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提交报销。经本部门审核或经管理部门复审的报销凭证,可提交计划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4、费用审核原则上应在收到报销凭证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完毕由审核人签名。

5、审核内容包括:费用报销是否经费用产生部门长审核、分管总监审批;需管理部门复审的费用是否已经审核;报销内容是否符合公司规定,报销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内容是否真实、书写规范、金额准确、印章齐全的要求;审批权限是否在合法授权范围及额度内。

6、在审核中发现手续不完备,凭证缺失、填写错误等不符处,审核部门应退回,由经办人补办后重新提交审核。

第六条 差旅费报销

1、出差费用使用公司《差旅费报销单》,按照费用项目:机车船费、住宿费、公交费、其他杂费等分类。

2、差旅费报销单应正确填写出差日期、路线、乘坐工具、

各项补贴、金额及其他项目,报销所附票据,必须保留有效日期即始发和终止时间。

3、员工出差回公司三天内必须报销账目。报销单据填写后先由部门部长审核签字,再送财务审核无误后经总经理签批后到出纳员报销结算。

第七条 原材料采购报销

1、原材料采购需先填写采购计划或借款单,报请总经理签批后,财务方可办理(予付货款)付款。

2、原材料采购完毕后需仓库保管员验收入库,经手人持原材料入库单及发票到财务办理结算或付款。

第八条 零星采购及维修费用报销

1、工作经营过程中需零星采购物品时,应先填借款单,总经理签批后财务付款,采购完毕交于仓库管理员,经验收核实后仓库管理员签字,经手人持验收单及发票经总经理签批后,财务审核无误,出纳办理付款或结算。

2、维修费用报销应由经手人持维修清单及发票,总经理签批后到财务审核、报销。

第九条 运费报销

1、原材料运费报销应填写运费清单。内容包括运输单位名称、原材料名称、数量、运费单价、里程、金额,经手人持运费清单及发票由仓库管理员签字、采购员签字。经总经理签批后,到财务审核无误后由出纳员付款结算。

2、按销售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的运费,由业务员填制借款单及运费清单,运费清单要填写具体:销售单位名称、地址、产品数量、运费单价、金额、运输单位名称、时间,经部门主管签字后,总经理签批后到财务审核、报销结算。

第十条 招待费报销

1、公司招待客人应由负责人填写报销单,经总经理签批后到计划财务部报销。

2、销售部门在销售过程中发生招待费应由业务员签字,主管经理签字,总经理签批后到财务审核后报销。

第十一条 报销管理

1、费用报销单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妥善贴好,不符合标准,或填报单据不符、金额不符、重复报销,一律退回不予报销。

2、所有报销费用经逐级审批后,必须由经手人亲自领取货币资金,杜绝代领代报,计划财务部有权拒绝代领代报。

3、每人每次报销费用只允许填写一份费用报销单,不允许填写多张费用报销单,以此杜绝办公用品的浪费。

第三节 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 验收入库程序

1、物资到公司后,由仓库管理员依据清单上所列的名称、

数量进行核对、清点,经使用部门或申请采购人员及仓库管理员对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2、对入库物资核对、清点后,采购人员及时填写入库单,经仓库管理员签字,再由计划财务部部长审核后签字;入库单由仓库管理员、计划财务部各持一联做账,采购人员持一联做清款报销凭证。

3、技术部因工作需要,按照入库程序办理入库登记,仓库管理员将入库单第三联交于计划财务部,作为核算费用依据。

4、仓库管理员要严格把关,有以下情况时可拒绝验收或入库:

(1)未经总经理或部门主管批准的采购;

(2)与采购审批表中不相符的采购物资;

(3)与使用要求不符合的采购物资;

(4)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物资;

(5)因工作急需或其他原因不能形成及时入库的物资,仓库管理员要到现场核对验收,并及时补填《入库单》。

第二条 物资保管

1、物资入库后,需按不同类别、性能、特点和用途分类、分区存放,做到“二齐、三分”。

(1)二齐:物资摆放整齐、库容干净整齐;

(2)三分:分类、分区、分库。

2、仓库管理员对常用或每日有变动的物资要随时盘点,若

发现误差须及时找出原因并上报计划财务部部长。

3、库存信息要及时呈报。呈报周期分为:月报表、季度报表、年度报表;须对数量、文字、表格仔细核对,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条 物资出库程序

1、仓库管理员凭领料人的出库单如实发放,若出库单上主管未签字、字据不清或被涂改的,仓库管理员有权拒绝发放物资。

2、仓库管理员根据进货时间必须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

3、仓库管理员随时掌握库内物资情况,发现物资不足时,仓库管理员应及时通知计划财务部部长,并按要求填写《采购审批表》,经批准后交由物资管理部采购;试剂库内的化学试剂由试验室人员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做好采购计划。

4、任何人不办理出库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仓库内拿走物资,仓库管理员有权制止和纠正出库时的不良行为。

5、以旧换新的物资一律交旧领新。

6、出库时间规定如下:办公用品和日常用品出库时间定为每周二、四的上午10:30—11:00,下午3:30—4:00;化学试剂可根据每周的工作提前领取,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 由于工作更改而引起领用的物资剩余时,应及时退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五条 公司仓库具体分为试剂库、办公用品库、综合库、

服装库。

第六条 安全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