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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协会赏析八篇

时间:2022-12-08 10:14:26

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第1篇

可这才大年初五暖,都在家呆着呢。我在江苏泰州,我最得力的设计师老黄和电脑制作人员在浙江杭州,老总和客户却在北京。

晚上,北京、泰州、杭州召开紧急电话会议。

先由老总详细介绍客户的背景: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英文全称:CHINA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CICPA。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联合而成,个人会员达113243名,团体会员达6437家,是亚太地区会员人数第一、世界第二的会计师专业团体。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服务领域包括: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注册管理、年度检验、行业监管、对外开放会计市场等方面。1996年业务收入逾30亿。

“迈向21世纪——中国经济改革与会计市场开放国际研讨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联合召开。

会议时间:1997年4月25日至28日。

会议地点:中国北京。

会议概况:

为扩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国际会计职业界的影响,宣传中国经济改革,加深中国会计职业界与国际会计界,特别是亚太地区国家(地区)会计职业界的相互了解,增进彼此间的友谊,促进相互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推动中国会计市场的开放,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与香港会计师公会联合召开此会。

参加会议的人数计划约为460人,会中特邀嘉宾、国内各部门代表、国内外与会代表等约424人,工作人员约40人。

最紧急的项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标志

2、“迈向21世纪 中国经济改革与会计市场开放国际研讨会”会标

要求:体现中国性、民族特色,又别具现代感。

妈呀,这次可要了叶茂中的命了。从来创作型的思维一碰着数字就糊,根本搞不清东南西北的。现在要主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CI导入,真正是一点概念都没有。

幸好有个会计师出身的老总撑着,他也乐得向我们灌输一通会计、审计之类的知识。表演拿手好戏,还不驾轻就熟?乘机又将他老早以前的辉煌历史香喷喷爆炒一番。瞧,什么经历到了CI领域都是一种财富。

蛋炒饭也好,夹生饭也好,反正吃下去后还真有了一点底气。我知道了会计审计的最根本特征就在于三个方面: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

自然地,中注协的标志设计也就有了一个大致的方向,就是要体现出会计审计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再加上中国性、民族特色、现代感这几项要求,中注协标志设计在构图上的表现已经有了基本的把握。比如对称感、平衡感、稳定感等等。

在标志内涵上的挖掘尚待深人,而关键是要找到一个合适的载体,能够体现会计审计的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历史性、民族性及现代感。

第一个在动脑会上跳出来的载体是指南针。

指南针是中国古代四大发明之一,具有悠久的历史性和深厚的文化底蕴。而且指南针本身就象征着独立、客观、不以任何个人意志而转移。

同时我们又向老总寻求支援:“能不能找一些其他国家会计审计协会的标志资料?”阅读同行业设计资料不失为一种快速进入状态的有效办法。

“没问题,我们连夜去找,明天就传真给你。”

第二天,老总果然FAX了许多资料过来,整整用掉我一卷半传真纸。

仔细研究了各国会计审计标志之后,我发现天平几乎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构成要素。不管是漂亮华丽的天平,还是简单勾勒的天平,反正总有个天平平衡其间。

围绕着天平、指南针、经济与文明,江、浙、京三地联手,展开了新一轮中注协标志设计工作。

草案黑白稿很快出台。标志以指南针为轴心支撑点,两端发展成天平图案,上部变体为先秦古币。向上的半圈光芒,表示繁荣与昌盛。环绕一周的英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字母,体现中注协与国际接轨的意识。

会议标志的设计也同期出台。整个会标以前进的车轮和长城为主形象构成。2000年号构成了前进的历史车轮,长城既显示民族性,又点明会议地点:中国北京。城砖一块一块,好像一颗颗算盘珠,将长城墙体演变成一把算盘。算盘左右的边框去掉,表示会计市场的开放性。

草案先得到老总的欣赏,这表明我们已经摸到了方向。但老总这是第一关,最终还是中注协通过。那可是上上下下十几个人、甚至几十个人的审稿工程。

过不了一个囫囵的春节了。一周后,我们移师北上,开始了闯荡京城的生涯。

几经修改的中注协标志方案、年会标志,及一份详细的标志说明文件,一并摆在了中注协核心层的前面。中注协有几个人面对我们的方案主要提了一个问题:如果没有标志的解释文案,如何知道标志的意思?

叶茂中的回答是:如果没有任何说明,谁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上的五颗星代表什么意思?

又一周后,中注协通过了我们的设计方案。标志的扩散应用系统的设计随即全面展开。中注协的CI设计也正式全面展开。

接下来的中注协标志设计构思与释义说明,将令诸位看官全面了解当初中注协标志设计是如何构思的,又是如何慢慢成形及至成熟的。

对于任何设计来说,都应该是策略在先,设计在后。这是一个无形到有形的过程。正如头脑支配人的行动一样,CI中的VI(视觉识别)也是由MI(理念识别)而来。不信请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标志设计构思与释义

一、专业思想背景

二、国际同行标志设计分析

l、本公司收集了几大国际性会计公司的标志,如亚瑟·杨由三个菱形构成的A,安达信的“大门”标志,认为它们不适合用来参考设计CICPA的标志。

2、本公司亦收集了英格兰·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标志、巴基斯坦同行,以及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FAC)和国际会计师的标志,认为可以“批判地继承”。

(1)英国ICAEW的标志主要由天平和一位女神组成,其中上方的天平象征独立、客观与公正,亦象征相等、平衡、借贷,下方的女神象征特许、王权。

(2)美国AICPA的标志呈圆形,在英文的协会名称环抱中,突出两个主形象:一是上方的天平,象征独立、客观与公正,二是下方的美国人情有独钟的一个展翅欲飞的山鹰,意指鹰击长空、风雨无阻。

(3)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是取名称各字节的第一个字母,在长方形框内变形设计而成标志。

(4)国际会计师标志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中央是由三个图形构成的图案:①太阳——意味着会计照亮了经济活动,离开了会计工作,经济管理只能在黑暗中摸索;②天平——代表公正和平衡,在希腊文、法文、德文、英文、俄文等很多语言中,平衡与资产负债表是同一个词。③还有一条外伸的螺线,螺线的起 点在太阳的核心,它表示会计一旦产生,将是永存的、是永远发展的。第二部分:在太阳、天平、螺线构成的图案周围是三句箴言,即科学、信赖、独立。

(5)其他国家的会计师协会的标志大部分都包括两个主形象:一是天平;二是能代表本国特征的图形。

三、CICPA标志设计思想

CICPA标志设计应突出三性:即(l)专业性;(2)中国性;(3)国际性。

1、专业性

(l)重点强调注册会计师(CPA)职业的特点与作用,所以,英美标志中象征独立、客观与公正的天平可以有批判地加以借鉴。此时,我们选用两个独特的、非常中国的图形(如古钱币与指南针),来分别表现中国CPA在经济和社会文明发展中的重大作用。

(2)大部分国家的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标志或者是上个世纪末或本世纪初设计的,或者是会计师亲自设计的,故表现手法陈旧、繁杂。我们认为,除行业的专业性外,在设计上也要有专业性的体现,使CICPA标志符合两个专业的标准,给人以非常丰富的内容享受和强烈的视觉冲击力。

2、中国性

中国的CICPA不同于美国的AICPA,也不同于英国的ICAEW,它是中国人的、社会主义的。我们的意见是:选用先秦时期的钱币和闻名于世的指南针来代表CPA在社会经济与文明发展中的作用。这些主形象均是中国的。

3、国际性

我们认为标志中最能体现国际性的有二:一是CPA三个字母;二是天平。

四、CICPA标志释义

CICPA标志:一个具有鲜明国际特征的天平(象征民间审计职业)托起经济的繁荣和文明的昌盛,再以圆形CICPA围绕而成的。具体地说,该标志由四个主形象构成:用国际上通用的天平代表CPA,同时用先秦货币表示经济的繁荣,用指南针表明文明的昌盛,而半个太阳则意味着民间审计的光芒照亮了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文明。

该标志的主要特点有:

1、英美CPA标志中天平在上,中国CPA标志中天平在下,这一变化使中国的天平更有力度,更加凝重,因为中国的天平用自己的双手托起了一个繁荣昌盛的经济与文明世界。在内容表现上更为丰富、深刻。

2、该标志以天平为中心,中间是中华文明结晶指南针的艺术化身。指南针的上部变体为一个中国先秦时期的钱币,该钱币又像是两个刀币的合成,充分体现了会计与经济、文明的相互关系。

(l)国际通用的天平意味着对称、平衡、借贷,意味着独立、客观与公正,也意味着中国的民间审计决意走向世界、与国际惯例接轨;

(2)先秦时期的货币代表经济的繁荣;

(3)指南针代表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文明,选它代表文明还因为:民间审计享有“企业医生”和“经济警察”之誉,具有指导企业加强管理、稳定市场秩序的功能,这种指导作用类似于指南针;

(4)半个太阳意味着民间审计的光芒照亮了人类的经济活动和人类的文明精神;同时说明,民间审计属于万众仰目的“朝阳产业”,潜力充足,前程无量;

(5)下部指南针支撑着天平,表明中华文明孕育了中国的民间审计,民间审计反过来又托起中华民族的经济和文明。

3、该标志具有较高的美学价值,结构处理巧妙,既表现了极好的稳定性,又体现了强烈的视觉冲击力。

(l)圆形图案可以表现民间审计行业人才济济、高手云集、团结一心、众志成城;

天平由三个三角形构成,充分表现了结构美,同时暗寓民间审计行业稳如泰山,已牢牢扎根于中华沃土之中。

(3)图形阴阳相间,充分表现了节奏美。无论是对称的天平,还是指南针,或者是变体为中国古货币的上部指南针,阴阳分明,节奏明快。

(4)上部变体为古代钱币的指南针,呈三角形,酷似古罗马的房屋造型,给人以安详、和平、稳定,进而是繁荣和昌盛的感觉,暗寓人类经济发展、文明常青。

(5)从整个构图来看,在圆形图案内,活跃着五个三角形,代表稳重求实、一丝不苟,又代表积极向上、勇往直前,给人以强烈的视觉冲击力。

注册会计师协会第2篇

,在中注协和财政厅党组的领导和关怀下,按照年初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协会全体同志齐心协力,埋头苦干,创造性地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得到行业广大从业人员的称赞和拥护,行业党委履职尽责,积极作为,组织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创先争优活动,突出活动载体,彰显行业特色,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圆满完成了度工作目标任务。

一、工作总结

(一)行业党建工作在“两手抓、两促进”中不断创新拓展。根据财政部党组、中注协党委、财政厅党组的要求,认真组织全省事务所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3月5日召开了总结会议,圆满完成了任务。通过学习实践活动,成立了行业党委,结束了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长期以来没有行业党组织的历史。行业党委成立后,认真组织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同时还着力加强了事务所基层党组织建设,按照“无组织的抓组建,有组织的抓规范”的要求,及时组建了14个事务所党支部,使行业党组织的覆盖面达到了100%。活动期间,紧贴行业实际,突出活动载体,认真组织开展了“践行科学发展,争做诚信模范”倡议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全体从业人员诚信执业理念。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事务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查找出的人才培养难、保留难;事务所规模小、发展难等方面的问题,研究起草并报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和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诚信建设、人才培养、审批监管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为我省行业的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行业党委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积极为灾区人民做贡献。先后组织全省行业党组织、从业人员为玉树灾区、西南干旱灾区捐款221510元,为玉树灾区重建增添了力量,为干旱灾区奉献了爱心,展现了行业回报社会的良好形象,提升了社会的影响力。同时,从会计师事务所抽调两名财会工作人员,协助省委组织部完成了全国党组织和党员为玉树灾区的交纳的特殊党费的汇总、记账等工作,两名同志工作认真,作风严谨,业务过硬,自愿牺牲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地完成了任务,受到了组织部的肯定和表扬。

行业党委认真组织行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根据财政厅党组的统一安排部署,成立了“青海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起草印发了《青海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召开了行业创先争优动员大会;7月中旬,组织全省事务所所长、党支部书记到云南省考察学习事务所创先争优的好做法、好经验;为确保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广泛、深入、持续推进,我们创新工作方法,丰富活动载体,组织开展了“全省事务所党支部深入推进创先争优集体承诺”活动;为努力营造树立责任创造价值,沟通增进和谐的事务所文化理念,结合省情和行业实际,在行业创先争优活动中广泛开展了把“忠心献给祖国、爱心献给社会、孝心捧给父母、诚心交给本职、信心留给自己”的“五心”活动,并有计划、按步骤地积极组织行业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根据中注协党委《关于举办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杯”乒乓球比赛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 8月初举办青海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杯”乒乓球比赛及选拔赛,并组队参加全国比赛。通过开展比赛活动,进一步促进了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文化建设,丰富行业从业人员文化生活,推进了行业和谐发展,增进了各会计师事务

所、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交流,增强了行业的诚信意识和凝聚力。

(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在严格要求中顺利完成。在厅领导的高度重视下,顺利完成了度全省执业注册会计师的年检工作,并将年检情况于4月13日在《青海日报》上进行了公告,为行业诚信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决算、报表汇总和会费收缴的工作在认真严谨中完成。根据中注协的要求,尽早部署,认真核算,按时圆满完成了全省21家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决算工作,通过报表审核、汇总,及时上报报表,并按要求完成了会费的收缴工作。

(四)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青海考区的考务工作在周密组织中圆满完成。根据全国考办的“精心组织、严格要求、万无一失”要求,严格遵守各项制度,从严治考。结合我省实际,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深入宣传,圆满完成了度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青海考区的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现场确认、考务组织、考卷接送等相关工作。通过精心组织、严密安排,共完成了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937名考生、共计2390科的考务工作。

(五)远程教育培训工作在严格管理中按期完成。根据中注协度远程教育视频培训计划的安排,克服上半年厅办公楼装修,在外单位租用教室等困难,我们严密组织,严格管理,确保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按时参加了培训。截至目前,共完成远程教育培训7期,共有400多名(次)注册会计师参加了培训和考试,参训率、考试合格率均达到98%。

(六)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确定的调研工作在主动配合中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下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要求,配合省发改委,对全省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进行了调研,组织人员对收费标准相关数据进行了测算,起草了《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并召开了事务所所长座谈会,征求对收费标准确定的意见建议,为合理确定我省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做了较为细致的工作,为今后规范事务所发展,营造全省行业公平有序竞争提供政策保证。

(八)信息宣传工作在不断改进中推进。为进一步加强会员信息服务,我们不断加大

《青海注协信息》杂志出版和青海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维护工作,不断扩大信息采辑、版面设计、综合编辑等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刊物质量和网站信息更新的水平,不断更新和丰富行业信息,为积极宣传行业、促进发展、提升社会认知度奠定了基础。

二、2011年工作要点

(一)认真抓好行业自律检查工作,不断规范事务所规范执业、诚信执业。要不断借鉴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执业质量检查相关程序和标准,组织做好2011年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重点对新成立的事务所、上年度检查处理结果中列为下一年度执业质量行业自律检查的事务所、对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事务所、受到投诉举报较多的事务所、高龄注册会计师出具业务报告较多的事务所、执业能力与承办业务数量严重失调的事务所予以重点关注,确保通过检查,达到提升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目标。

(二)做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工作。做好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审批工作。了解和掌握会员的呼声和反映,完善对非执业会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做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等相关工作。

(三)做好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工作。认真贯彻全国考办提出的“严肃态度、严格要求、严明纪律”的精神,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做好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青海考区考务工作。

(四)努力提高继续教育培训的质量。认真贯彻注册会计师培训制度,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继续教育培训。适时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经验交流研讨会,对行业发展中的热点、焦点以及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前瞻性问题展开讨论,提出见解和建议,寻求解决的办法;充分利用远程教育培训资源,办好远程培训班,并鼓励事务所送人到三个国家会计学院培训;利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淡季,聘请外地专家,举办注册会计师面授培训班。积极组织协会工作人员参加中注协的各种专业培训,提高协会的行业自律监管水平。

注册会计师协会第3篇

乙方:_________

为提高_________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_________《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

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

(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二)关于追溯期问题

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

6、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指验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

7、非职业行为: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如交通肇事、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等。

8、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所接受的业务未经过被保险人登记、认可,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所接受的业务。

9、协议约定的责任:本条款中协议所约定的责任指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

10、首次索赔: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追溯期内所完成的业务提出索赔,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予以负责。对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就某项业务接到索赔,视为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索赔已提出,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又因此项业务接到索赔,保险人不予赔偿。

11、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因被保险人对此项业务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予负责。

12、过失与故意:本条款中的疏忽与过失均指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保险服务

(一)全过程服务: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的会员进行业务合作。乙方做到具体业务专人负责,承保前设计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访。保险期限内,与被保险人保持密切联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全过程的保险服务。

(二)理赔服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单证齐全,保险合同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的,保险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如单证不齐,但保险责任明确,损害事实清楚,保险人可预付部分赔款。

(三)风险管理服务

1、乙方将不定期的与甲方召开风险管理会议,聘请有关专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2、乙方可负责为被保险人员工提供保险培训,提高风险意识。

3、乙方可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类似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损失信息,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乙方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有关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与甲方共同定期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组织被保险人(人数视被保险人规模而定)开展国内外学习交流。

五、协议的变更或补充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甲方会员认可,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协议终止

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

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合同终止。如不提出终止,协议持续有效。 八、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与原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存在差异时,由乙方负责及时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原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凡依法设立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二条 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该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在本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二)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三)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四)被保险人从事的非审计业务;

(五)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第五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二)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

(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起始日之前执行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XX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七)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提供全部在册执业会计师名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的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就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进行检查应予以协助,对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实施。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中的各项规定,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并要求其执业人员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责尽力维护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调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七条 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对每次索赔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证明执业人员责任的法律文件、索赔报告、损失清单、执业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第十九条 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款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十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

民法院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附件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北京地区适用)

单位:万元

────┬─────┬────────────────────

│业务收入│赔偿限额 │ 费率(%) │

│ ├──┬──┼──┬──┬──┬──┬──┬──┬──┤

│ │每次│累计│ a │ b │ c │ d │ e │ f │ g │

├────┼──┼──┼──┼──┼──┼──┼──┼──┼──┤

│ │150 │300 │0.6 │0.7 │0.8 │ 1 │1.2 │1.3 │0.9 │

│ ├──┼──┼──┼──┼──┼──┼──┼──┼──┤

│100--500│200 │400 │0.7 │0.8 │0.9 │1.1 │1.3 │1.5 │ 1 │

│ ├──┼──┼──┼──┼──┼──┼──┼──┼──┤

│ │250 │500 │0.8 │0.9 │ 1 │1.2 │1.3 │1.4 │1.1 │

├────┼──┼──┼──┼──┼──┼──┼──┼──┼──┤

│ │150 │300 │0.5 │0.6 │0.7 │0.9 │1.1 │1.2 │0.8 │

│ ├──┼──┼──┼──┼──┼──┼──┼──┼──┤

│ │200 │400 │0.6 │0.7 │0.8 │ 1 │1.2 │1.3 │0.9 │

│ ├──┼──┼──┼──┼──┼──┼──┼──┼──┤

│ │250 │500 │0.7 │0.8 │0.9 │1.1 │1.3 │1.5 │ 1 │

│500-- ├──┼──┼──┼──┼──┼──┼──┼──┼──┤

│1000 │300 │600 │0.8 │0.9 │ 1 │1.2 │1.3 │1.4 │1.1 │

│ ├──┼──┼──┼──┼──┼──┼──┼──┼──┤

│ │400 │800 │0.9 │ 1 │1.1 │1.2 │1.4 │1.5 │1.2 │

│ ├──┼──┼──┼──┼──┼──┼──┼──┼──┤

│ │500 │1000│ 1 │1.1 │1.2 │1.3 │1.5 │1.7 │1.3 │

├────┼──┼──┼──┼──┼──┼──┼──┼──┼──┤

│ │200 │400 │0.5 │0.6 │0.7 │0.9 │1.1 │1.2 │0.8 │

│ ├──┼──┼──┼──┼──┼──┼──┼──┼──┤

│ │250 │500 │0.6 │0.7 │0.8 │ 1 │1.2 │1.3 │0.9 │

│1000-- ├──┼──┼──┼──┼──┼──┼──┼──┼──┤

│1500 │300 │600 │0.7 │0.8 │0.9 │1.1 │1.3 │1.5 │ 1 │

│ ├──┼──┼──┼──┼──┼──┼──┼──┼──┤

│ │400 │800 │0.8 │0.9 │ 1 │1.2 │1.3 │1.4 │1.1 │

│ ├──┼──┼──┼──┼──┼──┼──┼──┼──┤

│ │500 │1000│0.9 │ 1 │1.1 │1.4 │1.4 │1.5 │1.3 │

├────┼──┼──┼──┼──┼──┼──┼──┼──┼──┤

│ │250 │500 │0.5 │0.6 │0.7 │0.9 │1.1 │1.2 │0.8 │

│ ├──┼──┼──┼──┼──┼──┼──┼──┼──┤

│1500-- │300 │600 │0.6 │0.7 │0.8 │ 1 │1.2 │1.3 │0.9 │

│XX ├──┼──┼──┼──┼──┼──┼──┼──┼──┤

│ │400 │800 │0.7 │0.8 │0.9 │1.1 │1.3 │1.5 │ 1 │

│ ├──┼──┼──┼──┼──┼──┼──┼──┼──┤

│ │500 │1000│0.8 │0.9 │ 1 │1.2 │1.3 │1.4 │1.1 │

├────┼──┼──┼──┼──┼──┼──┼──┼──┼──┤

│ │250 │500 │0.6 │0.7 │0.8 │ 1 │1.2 │1.3 │0.9 │

│ ├──┼──┼──┼──┼──┼──┼──┼──┼──┤

│XX万元│300 │600 │0.7 │0.8 │0.9 │1.1 │1.3 │1.5 │ 1 │

│以上 ├──┼──┼──┼──┼──┼──┼──┼──┼──┤

│ │400 │800 │0.8 │0.9 │1.1 │1.2 │1.3 │1.4 │1.1 │

│ ├──┼──┼──┼──┼──┼──┼──┼──┼──┤

│ │500 │1000│0.9 │ 1 │1.1 │1.2 │1.4 │1.5 │1.3 │

────┴──┴──┴──┴──┴──┴──┴──┴──┴──

附件三: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投保单及问询表

────────┬───┬─────────┬───┬────────

│ 投保人 │名 称│ │电 话│ │

│ ├───┼─────────┴───┴────────┤

│ │地 址│ │

├────────┼───┼─────────┬───┬────────┤

│ 被保险人 │名 称│ │电 话│ │

│ ├───┼─────────┴───┴────────┤

│ │地 址│ │

├────────┼───┴─────────┬───┬────────┤

│ 营业区域 │ │邮 编│ │

├────────┼─────────────┴───┴────────┤

│ 保险期限 │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追溯日期 │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 │

│累计赔偿限额: 其 中: │

│ │

│累计诉讼费用赔偿限额: │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

├────────┼──────────────────────────┤

│ 预计营业额 │ │

├────────┼────┬─────┬───────────────┤

│ 保险费率 │ │主险保费 │ │

│ │ ├─────┼───────────────┤

│ │ │附加险保费│ │

├────────┼────┴─────┴───────────────┤

│ 特别条款 │ │

│ │以索赔提出为基础。 │

├────────┼──────────────────────────┤

│ 总保险费 │(大写) (小写) │

├───────

─┼──────────────────────────┤ │ 付费日期 │ │

├────────┼──────────────────────────┤

│ 司法管辖 │ │

├────────┼──────────────────────────┤

│ 备 注 │ │

├────────┴──────────────────────────┤

│过往三年的损失记录: │

├───────────────────────────────────┤

│是否知悉有可能引起索赔的事件: │

───────────────────────────────────

───────────────────────────────────

│一、概况 │

├───────────────────────────────────┤

│1、是否有分部? 是 否│

│ │

│ 如有请列出地址和当地合伙人姓名:____ │

│ │

│2、事务所创立时间: _年_月_日 │

│ │

│3、过去5年中,贵公司是否更改过名称、是否收购过其他公司, 是 否│

│ │

│ 是否发生过合并或联合等情况? │

│ │

│ 若是,请写明详情(时间、名称、方式等): ____ │

│ │

│4、主要业务负责人及合伙人详情 │

├───┬──────┬────────┬────┬──────────┤

│姓 名│资格证书种类│取得专业资格日期│从业年数│在公司所任职务及年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5、主要负责人、合伙人及员工总数 人 数│

│ │

│主要负责人、合伙人或高级职员 ____│

│ │

│(1)专业人员 注册会计师 ____│

│ │

│ 其他专业人员 ____│

│ │

│(2)非专业 / 行政人员总数 ____│

├───────────────────────────────────┤

│二、贵公司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从事业务活动的种类及比重 │

├───────────────────────────────────┤

│1、一个会计年度中,贵公司从下列各项业务中获得业务收入的百分比分布情况 │

│ │

│(1) 上市公司业务 小计 _%│

│ │

│ 审计业务 _%│

│ │

│ 其他业务 _%│

│ │

│(2) 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小计 _%│

│ │

│ 审计业务 _%│

│ │

│ 资产评估业务 _%│

│ │

│ 会计服务或咨询 _%│

│ │

│(3) 其他(请具体说明) _%│

│ │

│ 总 计 _%│

│ │

│2、贵公司的业务获得是否或曾经扩展到国外进行 是 否│

│ │

│如是,请说明: │

│ │

│(1) 所在国家及其在总营业额中分别所占比重 _%│

│ │

│(2) 经营有关业务的方式: │

│ │

│ 直接经办 其他:____ │

│ │

│3、审计业务收入 │

│ │

│请说明贵公司下列会计年度中的审计业务收入总额: │

│ │

│(1) 上一个会计年度 │

│ │

│(2) 当前的会计年度(估计) │

│ │

│(3) 本保险年度(估计) │

│ │

│4、贵公司提供审计业务服务的主要对象: │

│ │

│(1) 企业类型: │

│ │

│ 工业企业 商业企业 金融企业 政府机关 │

│ │

│ 事业单位 服务业 其他:____ │

│ │

│(2) 企业体制: │

│ │

│ 国有企业 三资企业 股份制企业 集体企业 │

│ │

│ 私有企业 其他:____ │

├───────────────────────────────────┤

│三、内部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

├───────────────────────────────────┤

│1、贵公司是否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审核、复核审计业务 是 否│

│ │

│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 │

│ │

│机构名称:____ │

│ │

│复核人员人数:____ │

│ │

│2、贵公司是否聘请专门法律顾问或与律师事务所签约合作 是 否│

│ │

│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名称:____ │

├───────────────────────────────────┤

│四、以往投保情况及损失纪录 │

├───────────────────────────────────┤

│1、以往是否投保过职业责任保险 是 否│

│ │

│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 │

│ │

│2、以往的投保申请是否曾被保险公司拒绝? 是 否│

│ │

│(1) 是否曾被增加保险费? 是 否│

│ │

│(2) 是否曾被附加特别限制条件? 是 否│

│ │

│(3) 是否曾被保险公司予以终止保险/未予续保 是 否│

│ │

│3、过去5年中是否有人向贵公司提出索赔?若有,请说明: 是 否│

│ │

│索赔原因:___

_ │ │ │

│索赔金额:____ │

│ │

│实际赔偿金额:____ │

│ │

│4、贵公司是否存在已经获悉到的某些可能导致向贵公司索赔 是 否│

│ 的情况或事件? │

├───────────────────────────────────┤

│五、是否有扩展承保保险责任的要求? │

├───────────────────────────────────┤

│ │

│ │

│ │

│ │

│ │

├───────────────────────────────────┤

│投保人在此声明,以上陈述的情况均属事实,没有任何谎报或隐瞒。投保人同意│

│以此风险问询表作为投保单的附件及有效组成部分,与投保人提供的其他材料一│

│并作为签订保险合同的基础。 │

│ │

│ │

│ │

│ │

│ 投保人(签章) │

│ │

│ 年 月 日 │

───────────────────────────────────

附件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单

───────────────────────────────────

│ 本保险单内容主要包括明细表、保险对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

│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其他事项等。本保险单还包括投保单及其附件,以及│

│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 │

│ │

│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

│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

│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

│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

│ │

│ 投保人按本保险单约定的日期缴付保险费,是本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如投保│

│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 │

│ │

│ │

│签发日期:_年_月_日 │

│签发地点: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

───────────────────────────────────

│一、被保险人名称: │

│ │

│ 地 址: │

├───────────────────────────────────┤

│二、营业区域: │

├───────────────────────────────────┤

│三、赔偿限额: │

│ │

│(一)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 │

│(二) 累计赔偿限额: │

│ │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

├───────────────────────────────────┤

│四、每次事故免赔额: │

├───────────────────────────────────┤

│五、保险期限:共 个月, │

│ │

│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

├───────────────────────────────────┤

│六、追溯期:共 个月, │

│ │

│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

├───────────────────────────────────┤

│七、营业额: │

├───────────────────────────────────┤

│八、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

│ │

│ 保险费率: │

│ │

│ 主险保费: │

│ │

│ 附加险保费: │

│ │

│ 总保险费: │

├───────────────────────────────────┤

│九、付费日期: │

├───────────────────────────────────┤

│十、司法管辖: │

├───────────────────────────────────┤

│十一、特别约定、备注: │

├───────────────────────────────────┤

│十二、特别条款:以索赔提出为基础 │

│ │

───────────────────────────────────

附件五: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理赔程序

────────────────────────

│ │

│被保险人接到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索赔申请或收│

│到法院传票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

│ │

────────────────────────

────────── ───────────

│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 │标的金额未超过人民币 │

│200万元的索赔案,保 │ │200万元的索赔案,由被 │

│险公司与北京注册会计│ │保险人对报告先行鉴定。│

│师协会组织专家,对报│ │ │

│告进行鉴定。 │ │ │

│ │ │ │

────────── ───────────

────────────────────────

│ 鉴定结果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保险人 │

────────────────────────

────────── ───────────

│保险人委派专业律师和│ │如被保险人接到法院的传│

│被保险人会同委托人、│ │票,作为连带关系人出庭│

│利害关系人首先采取协│ │,不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

│商解决的办法 │ │,保险人委派专业律师与│

│ │ │被保险人共同应诉。 │

│ │ │ │

────────── ───────────

────────── ───────────

│如协商未果,委托人或│ │保险人委派律师参与诉讼│

│利害关系人坚持提│ │发生的法律费用由被保险│

│讼,保险人委派专业律│ │人先行垫付,待案件审理│

│师与被保险人共同出庭││结束后,由保险人根据其│

│应诉。 │ │向被保险人发出的"费用 │

│ │ │确认函"的累计金

额进行 │ │ │ │赔付。 │

注册会计师协会第4篇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后续教育培训计划(aicpa onsite training programs),是由 aicpa组织 500多名专家开发和编写的。这些专家来自许多不同的领域;不仅仅局限于会计和财务专业,因而培训课程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会计、财务、审计、税务、管理以及其他注册会计师服务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如老年人的福利问题、医疗卫生的有关问题等等。aicpa拟通过此培训计划的实施,一方面使注册会计师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落实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目标;另一方面,引导注册会计师根据经济的发展去积极开拓新的服务领域,这样不仅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而且可以促进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这正是该培训计划最具特色的地方。下面具体加以介绍。

(一)后续教育培训计划的目标

该目标是根据注册会计师应该具备的素质出发而设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素质通常认为应包括:基本能力;技术能力,共享知识和核心培训。

1.基本能力包括核。必能力与非核心能力。核心能力的内容包括:(1)个人实力(有效力);(2)控制(驾驭)变化的能力;(3)可塑性;(4)主动性(积极性);(5)适应性;(6)干劲;(7)正直;(8)分析与解决问题;(9)团队精神;(l0)交往能力。非核心能力包括:(11)继续学习能力;(12)领导能力;(13)客户服务;(14)经营管理;(15)企业拓展;(16)技术专长;(17)创新与知识共享。

2.技术能力指业务技术应用,包括:(l)使审计手段运行更便利;(2)工作文件更规范;(3)提升专业知识层次。

3.共享知识指获取知识的能力,包括:(1)沟通一内部信息交流;(2)世界范围的资源信息;(3)业务接触一合同信息;(4)专业图书资料一内外部文献、研究成果;(5)人力与技术资料一知道谁有知识;(6)客户与目标信息;(7)研讨论坛。

4.核心培训指指令性技术培训和选择性技术培训。指令性技术培训包括:( 1)大学和专业学校进修;(2)工作最初 4年,每年最少 5天;(3)第 5年起,以后每年至少 2天。选择性技术培训包括:(1)一般讲座5天(最初);(2)以后一般讲座1天;(3)电子版必修课(用磁盘自学);(4)特殊领域一税收、财务咨询服务;(5)特殊业务。

根据以上素质要求,aicpa后续教育培训计划设定了两个主要目标:

1.参加培训的人员能够增加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素质能力(尤其是基本能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成果,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

2.参加培训的单位或组织能借此增强组织的凝聚力,提高员工的士气,增加对组织的信心,使所有员工向着共同的目标努力。

(二)后续教育的培训对象

aicpa将培训计划定位为服务于广大会计人员及相关领域人员。这些培训对象包括:(1)注册会计师;(2)在企业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一般会计人员、财务主管、主计长以及总会计师和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3)非盈利组织的有关会计人员;(4)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业主以及合伙人;(5)律师和咨询顾问(包括税务方面的顾问,医疗卫生、福利方面的顾问等)。

(三)后续教育培训计划的特点

1.培训内容顾客化的设计。

2.培训方式方便、快捷。

3.培训结果具有成本效益性。

这三个特点集中体现了培训计划的设计思想,即以顾客的需求为导向,围绕市场开发、设计培训内容,实施培训计划。其中,培训内容顾客化的设计是其最突出的特征。

二、设计思法和课程体系的内容

(-)设计思路

该培训计划提供了230门培训课程。这230个课程其实就是aicpa的230个成熟产品。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如果把提供培训计划的aicpa视为卖方把有需求的各类组织视为买方的话作为卖方的aicpa在充分研究了当今环境变化对会计人员提出的新要求以及会计人员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取胜而产生的对各种知识的需求,掌握了市场动态后,设计开发了包括230门培训课程在内的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的设计思路主要有两个要点;首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为准绳。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培训内容符合以cpa为主的广大用户的需要使经过培训的人员符合市场的需求。其次,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引导市场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cpa所面临的工作环境越来越复杂;工作内容也日新月异一方面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另一方面要在现有的业务中增添新的内容,采用新的方法。aicpa将这一思想体现在培训计划中以达到引导会计市场发展的目的。

(二)课程体系

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手册和教材两部分。培训手册提供了关于230门课程的纲要使读者对课程有一个总体的了解。培训手册采用统一的格式,每一门培训课程都包括5项内容(1)课程的概括说明包括课程梗概、重点以及该课程的意义和作用;(2)课程的目标;(3)以知识点的形式给出培训课程的内容;(4)参加培训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5)课程所需课时。根据cpa参加aicpa培训计划的人员在取得培训手册后,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恰当的业务领域,从中挑选满足自身要求的培训课程,然后可以同aicpa联系他们会派负责该课程的专家与顾客就培训的内容进行磋商。aicpa的培训课程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所处的行业、发展阶段、规模的大小等)和提出的特殊要求进行调整、修改。

(三)培训计划的内容

培训手册中,根据不同的业务领域将培训课程分为会计和审计业务、税务业务、咨询业务和管理业务等四个部分。在每类业务里根据业务内容性质的不同,又作了进一步分类。以“会计和审计业务”为例包括:(1)保证信息的完整性;(2)国际性业务;(3)管理咨询和业绩管理;(4)技术相关问题等四个部分。其中(1)主要是关于会计处理和报表审计方面的内容,由65门培训课程组成包括“非盈利组织的会计和报告实务”、“aicpa小型企业审计指南”、“非盈利组织的分析性程序”、“员工福利计划审计”、“现金流量表编制、披露和使用”、“公立学校审计”、“主计长外部报告准则指南”、“健康福利行业的欺诈行为”、司法会计欺诈性报告、隐藏的资产、计算机盗窃”、“非传统业务”、“房地产会计和审计”、“sfas133: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和套汇会计”和“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最新准则”等;(2)涉及国际会计和与欧元有关的会计及报告规定;由2门培训课程组成,分别为“欧元:会计和报告的规定”、“国际会计和报告”;(3)主要是管理会计的知识,包括“非盈利组织的成本分配方法”和“最新财务和管理会计”等4门课程;(4)讨论计算机对传统审计业务的影响和我们应采取的对策,由“审计电子证据和软性信息”、“如何在无纸化社会中从事审计工作”和“计算机环境下内部控制的应用”3门课程构成。

三、给我们的启示

注册会计师协会第5篇

2005年,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行业发展的统一部署,在福建省财政厅党组的领导下,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行业诚信建设为主线,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推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自律监管建设,提高行业诚信水平

(一)开展资产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工作。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与省财政厅企业处共同组织开展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工作。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近3年评估报告质量及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等。被检查的评估机构有57家,注册资产评估师371人,自查面和重点检查面均达到100%,实地检查共抽查了资产评估报告229份。

通过本次检查,反映出大多数评估机构能做到按照执业规范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但在资质和执业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少。资质方面主要表现在人员不足、兼职等问题;执业质量方面,普遍存在报告基本内容和格式不够规范,工作底稿不完备,评估操作程序存在缺陷;执业环境和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也不可忽视,如压价竞争、职业风险基金管理不当等。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经商省财政厅企业处,对2家评估机构给予行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处罚;对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予以行业通报批评;对36家评估机构予以限期整改、谈话提醒等相应的行业自律性惩罚;上报中评协撤消5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资格和批准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转为非执业会员。另有2家评估机构承认其执业质量存在问题,已主动申请撤销资产评估资格。

(二)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根据中注协统一部署,协会开展了200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检查工作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整个检查工作分为准备阶段、自查阶段、实地检查阶段和总结处理等四个阶段。有40家会计师事务所被列入检查对象,检查面为27.21%,其中新批准成立28家。检查内容包括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内部质量控制等方面。实地检查抽查了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共617份,抽查比例为10.41%。

通过行业自律检查,进一步提高了行业风险意识,促进了执业机构规范执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三级复核流于形式,档案管理、审计报告格式不够规范;部分报告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重要会计报表项目和重要会计事项结论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对重大事项未进行充分披露,报告意见类型不适当等。处理情况:对存在的一般共性问题以文件形式向行业通报;对存在问题较多、内部管理较为混乱的7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明确将其列入明年的复查对象。

(三) 启动风险提示机制。根据行业自律管理的特点,针对委托单位对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情况,以及某资产评估公司在某化肥厂改制过程可能存在资产评估不实等问题,协会及时向执业机构发出风险提示函,要求执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履行必要的程序,加强与委托单位的沟通,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四)协助开展行政监管工作。积极协助配合省财政厅监管局开展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工作:一是组织专家论证会,针对厦门中行对某会计师事务所受公安部门的委托出具的专项报告提出异议进行专家论证,会同厅监督局出具了不具备法定证明效力的意见;二是协助厅监督局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向省纪委出具建议函,以及协助处理西门村反映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问题;三是处理3家资产评估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问题;四是撤销了1名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资格。

二、开展专业标准建设和技术指导,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积极开展专业咨询。对行业来人、来电咨询执业规范,对于已有明确规定的相关执业问题,都热情真诚予以解答;对于现行执业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均及时转报中注协或建议转向相关部门咨询,切实发挥协会专业社会团体功能。

(二)认真完成调研课题研究任务。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的部署和省财政厅会计处的委托,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调研课题的研究,即《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的关系》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范(修改草案)》。

(三)协助完成中注协做好审计、评估准则项目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及时转发相关专业标准文件和通知,提醒行业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三、强化服务,规范注册管理

(一)转变作风,强化服务。突出为会员服务的精神,淡化政府和行政的概念,依法办事,做到每做一件事,都有法律、政策依据,使“服务、监督、管理、协调”都在法律、法规规范下进行。在工作中,遵守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的各项规定,按时、按质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不存在“吃、拿、卡、要、报”和工作中推诿,故意拖延、刁难等现象。对来办事的人员,既能坚持原则,又能热情接待。凡能电话、邮件能解决的事,均按此方式解决,并及时将年检合格的证书送到各地市、县,方便会员。工作中,坚持经常深入执业机构,解决劳资纠纷,积极协调内部矛盾,及时为会员排忧解难。

(二)开拓创新,规范管理。为提高执业队伍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注协有关规定开展两师年检工作,对全省1920名执业人员的年检资料进行认真审查,通过年检的两师1848人,其中:注册会计师1463人、注册资产评估师385人。

此外,加强日常注册管理工作。办理两师及非执业会员转所(会)404人次,审批注册会计师87人、注册资产评估师40人;审核、公示拟批准的注册会计师91人;审批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157人、注册资产评估师非执业会员15人;完善两师非执业会员数据库计1666人;制发各类证书254本;纠正数据库信息达238人次;办理存档人员调资12人次。

四、加强行业队伍素质建设,继续做好考试和培训工作

(一)抓好培训工作。后续教育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协会根据往年培训情况,及时调整培训思路、改进培训方式、修订培训内容,在汲取传统培训模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提高会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不断加强后续教育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培训管理档案、充实师资队伍、建立优胜劣汰的师资竞争机制,打破单一的后续教育培训模式,尝试多形式、多渠道、分层次、分类别的培训方式。今年已举办了8期注册会计师培训班,受训人员达1262人次,选派业务骨干参加3个国家会计学院培训283人次,重新审批3家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所内培训试点资格;对持有会计证并完成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180名注册会计师,办理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的确认手续,避免重复培训,深受广大会员的好评。

(二)精心安排考试报名工作。在各地市财政部门的积极配合下,今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工作全面启动IC卡管理,实现了考试管理工作现代化。据统计,本年度报名人数为13866 人,计32754人次。实际参加考试为 11270人次,其中:“审计”实考1395 人,参考率为 34.02% ,合格率达9.10%;“会计”实考 3467人,参考率为35.50%,合格率达12.14%,比全国平均合格率高出1.82个百分点;“财务成本管理”实考 1751人,参考率为31.30% ,合格率达10.85%;“经济法”实考2078人,参考率为 32.67%,合格率达14.82%,比全国平均合格率高出2.14个百分点,“税法”实考 2585人,参考率为 37.19%,合格率达11.14%。为我省考生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74本。在做好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同时,与省人事厅合作,较好地完成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报名、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在各项考试组织中,都做到了“严密组织、万无一失”,为行业发展储备了人才,为壮大行业队伍奠定了基础。

五、以会员为中心,突出协调、服务职能

一是加强与法院的协调和沟通。针对清算工作复杂性和不规范等问题,参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清算工作规程》。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受案法院、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拍卖行以及其他专业机构在破产案件中的职责权限,确定上述各方在破产案件审理活动中的基本运行规则。同时,还联合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庭、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共同举办“企业破产案件审判与清算实务讲座”,旨在规范清算工作、提高中介机构执业水平,防范执业风险,推动破产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是加强与省委统战部、省工商银行的联系。积极向省委统战部推荐两名行业代表作为省审计厅特约审计员,并通过统战部推荐行业代表参与人大、政协。协会还积极参与省委统战部组织的课题研究和各项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此外,协调省工商银行,就会计师事务所承接银行审计业务进行商谈,进一步规范银行审计业务收费标准和承接业务的程序等。

三是聘请法律顾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针对个别执业机构股东出现内部矛盾,导致执业机构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事务所员工的利益受到了影响,为此,协会积极介入有关协调工作,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与服务,有关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一年来,共为近10余家执业机构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了会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协会还聘请6名律师为法律顾问,免费为会员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通过接待来访、电话、书信、邮件等形式,帮助会员解决日常法律事务。本年度共受理法律咨询20余件,起到了较好的效果。此外,协会还印发了《行业通讯录》,努力扩大社会影响力,加强执业机构间的联系和方便工作。

六、加强对外交流,促进行业发展

(一)加强与香港会计师同行的合作。为了借鉴香港同行的经验,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6月底,协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在福州共同举办“闽港会计师座谈会”,来自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以及20多名来自香港和福州两地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代表出席了座谈会。双方围绕着如何加强闽港两地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方面的合作等问题展开讨论。会议一致认为,加强闽港两地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方面的合作,对两地事务所相互借鉴经验,业务优势互补,人力资源互补,转变市场观念,转变经营模式,全方位开展多元化服务,更好地发展两地注册会计师事业都具有现实意义。

(二)举办第八次闽台会计师学术研讨会。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台湾省会计师公会、台北市会计师公会、高雄市会计师公会联合举办的“第八次闽台会计师学术研讨会”于10月份在福鼎市太姥山召开。来自台湾省、台北市、高雄市等三个会计师公会的代表和来自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部分高等院校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代表共计50多人出席了会议。会议围绕税制改革、风险导向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及规模化发展模式等议题展开讨论。《东南电视台》、《福建日报》、《福鼎日报》等新闻媒体对会议内容作了相关报道。截至目前为止,海峡两岸已成功举办八次闽台会计师学术研讨会,通过两岸会计界的学术交流、研讨活动,不但促进闽台会计师的交流和合作,同时对两岸的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已成为海峡两岸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窗口之一。

七、加强协会建设,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系

(一)理顺评估行业管理体制,加强评估行业自律建设。根据今年2月份在北京召开的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行业发展的现状,及时商厅会计处、监督局和企业处,并向省财政厅提交了《关于参加全国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会议的情况汇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报告》。经4月30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恢复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同时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督职能和行政审批职能分别从厅监督局、厅会计处划转到厅企业处,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二)重视作风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一年来,协会始终坚持两手抓,一手抓行业管理工作,一手抓职工的思想作风建设,着力提高秘书处全体干部的综合素质,促进协会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一是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政治理论学习,教育广大职工爱岗敬业、勤政廉政,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自觉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二是加强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对来访人员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对群众来信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努力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财务管理,做好保障工作。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收入支出管理,严格报销手续;全面检查固定资产,健全了固定资产财务帐,严格固定资产出入手续,制定了《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圆满完成两个行业会计报表汇总工作,会费收入533万元;办理省资产评估管理中心7名员工养老保险,解决员工后顾之忧;按时完成“三个中心、一个协会”的年检工作;整理协会2004年度业务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完成了《中国会计年鉴》、《福建财政年鉴》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撰写内容;积极搞好接待、文秘、安全、车辆管理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2005年,福建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党支部被评为“五个好支部”;在中注协“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和“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评比中,协会分别获满分和先进单位。

第二部分 2006年工作思路

2006年,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诚信建设为主线,以服务会员为宗旨,以促进行业发展为动力,以开创工作新局面为目标,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加强行业管理,推进行业建设。

一、加强行业管理体制建设,确保行业健康发展

1.筹备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换届选举改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成结构,扩大注册会计师的比例,切实发挥其在选举、决策、监督、审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后续教育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确立各委员会的具体办法和工作章程,为行业自律提供组织保证。

2.加强协会秘书处建设。资产评估协会分设后,调整和完善秘书处的职能和机构设置,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要加强作风建设,努力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和效率;大力加强教育和培训,吸引优秀人才,提高秘书处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要推行工作目标考核,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强化竞争激励机制。通过以上措施,切实提高秘书处的管理水平,保证秘书处的高效运转。

3.要按照新的管理体制继续修订和完善监管、培训等行业管理办法,以适应自律管理的需要。要积极引导事务所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指导事务所完善章程、合伙人协议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完善会计核算,以营造事务所良好的内部治理环境。

二、强化协会服务功能,积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为会员服务是自律性行业协会的重要职能,要把为会员的服务体现在监管、培训等日常的管理行为中。一是要积极改善行业执业环境,努力为会员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要代表会员利益积极与各有关部门协调沟通,争取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要特别注重解决行政干预、行政指定等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问题。二是要建立专家援助小组,在会员执业过程中遇到技术难题时提供帮助和支持,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三是协调省委价局尽快出台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反对压价竞争。四是加强对专业标准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制作各类工作底稿样本,为会员执业提供指导。五是筹备第九次闽台会计师学术研讨会,促进海峡两岸会计行业的合作和共同发展。

三、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树立行业形象

1.抓好诚信教育。要认真贯彻实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把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与行业诚信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加大职业道德和诚信建设有关内容在后续教育中的比重。通过教育,使每一位注册会计师充分认识到行业诚信建设的重要性。

2.强化诚信自律。以地市为单位,指导事务所签订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并将行业诚信自律检查结果落到实处,制止事务所之间的无序竞争行为,提高执业质量,树立注册会计师新形象。

3.建立诚信档案。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诚信档案,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每一位注册会计师和每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执业问题和受到处罚的情况。要把诚信档案与行业监管和资格管理相结合,适当时将诚信档案供社会查阅,使失信者无立足之地,以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加强自律监管,提高执业质量

要完善业务报备制度,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督促和帮助事务所依法执业。对查出比较严重的问题和屡教不改的,作出行业自律性惩戒;对弄虚作假、故意出具虚假报告、问题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从严处理。要认真办理群众举报信件的查处工作,对不择手段进行竞争、不遵守执业准则、不遵守职业道德、不讲诚信的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五、加强注册会计师管理,提高执业人员管理水平

从实际出发,加强注册会计师管理,组织开展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清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执业人员,纯洁行业队伍;严格审批执业会员及非执业会员,严把行业准入。

六、加强后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注册会计师协会第6篇

第二条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五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六条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表2);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第七条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

第九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十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第十二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财政部依法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第十七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准予注册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八条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并且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情形。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第二十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注销注册的决定抄报财政部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二条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注册会计师协会第7篇

一、法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

目前,法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两个全国性组织,即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审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1945年9月政府法令成立的由法国注册会计师组成的自律性职业团体,在业务方面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其主要任务和职责:一是负责制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会计标准;二是负责注册会计师的岗位培训;三是对执业注册会计师进行执业检查;四是代表注册会计师群体对财政部全国会计委员会草拟的会计法规、准则、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注册审计师协会是依据1969年8月政府法令成立的由法国注册审计师组成的自律性职业团体,在业务方面接受司法部的监督、指导,其主要任务和职责:一是制定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等;二是对注册审计师进行培训;三是对注册审计师进行执业检查。

1978年两个协会之间建立了一个质量把关的协调机构。在国际化方面两个协会达成了一个协议,促进行业向国际方面发展,把业务扩展到法国以外的国家。两个协会共同推举代表参加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的活动,分别推举代表到国际会计联合会和欧洲会计联合会进行工作。

法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审计师协会的组织机构均分为两级,即各有一个全国协会和若干个地方协会,但两个协会具体的机构设置和运作方式却不尽相同。

(一)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地方协会。法国有22个行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此设立了22个地方协会。每个地方协会均设有理事会,由当地注册会计师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每个地方协会理事会的理事数量多少,根据该地区的注册会计师数量决定。注册会计师在200名以下(不合本数,下同)的地区,一般只能有6名理事;200名以上300名以下的地区,可有12名理事;300名以上500名以下的地区,可有18名理事;500名以上2000名以下的地区,可有24名理事;2000名以上的地区,可有30名理事。理事任期6年。每3年各地方协会选举一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改选其中的1/2理事。

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各地方协会理事会的基础上产生,共有23名常务理事(包括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席1名和22个地方协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各1名)。在常务理事会下设置高等委员会,共有66名委员,其中22名为地方协会主席,44名为各地方协会选举产生的注册会计师。在高等委员会下设置全国注册委员会、全国纪律检查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和会计标准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税务委员会等10个专业委员会,其中注册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地方协会也设置。

法国法律规定,地方注册委员会负责申请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注册,并定期公告获准从事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人员及公司的名册,地方注册委员会的主席由法官担任。全国注册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除政府专员以外,其他成员一律由高等委员会成员按其所属的职业范畴分别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名单中选出,每届三年。该名单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名主席和一名候补主席,由司法部长在上诉法院法官中指定;四名注册会计师:两名正式,两名候补,四名会计师:两名正式,两名候补,由高等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出。全国注册委员会的决议采取多数票通过的原则。出现相同票时,以委员会主席的票为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违纪注册会计师进行纪律处分。全国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为:一名主席,由司法部长在巴黎上诉法院的厅长中任命;一名国家审计法院的法官和一名公务员,由财政部长指定;两名协会高等委员会成员、一名注册会计师、一名会计师,由该委员会按届选举。

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国大会,全国大会听取高等委员会关于过去年度执业情况和财政情况的报告。

(二)注册审计师协会

注册审计师协会是按照司法范畴设立地方协会。法国司法部在全国设立了34个上诉法院,注册审计师协会按各上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域设立了34个地方协会。每个地方协会均设有理事会,由当地注册审计师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的理事数量按当地注册审计师数量决定:注册审计师在100名以下(不合本数,下同)的地区,可以有6名理事;100名以上250名以下的地区,可以有10到12名理事;250名以上1000名以下的地区,可以有14名理事;1000名以上2000名以下的地区,可以有20名理事;2000名以上的地区,可以有26名理事。理事任期4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1/2。理事只能直接连任一届。

地方协会理事会的职责是:建立并不断修正本地区注册审计师、审计事务所名册;对注册审计师执业运作进行监控;尽可能预防和调解本地区协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执业纠纷或冲突;调查第三方针对本地区协会成员的执业情况提出的投诉;接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的要求,对某注册审计师的执业行为提出意见;收取本地区协会成员应向地方和全国协会交纳的会费;向协会成员提供保证其正常执业所必要的共同利益的服务。

全国注册审计师协会理事会由地方协会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产生的比率为:每200名注册审计师中选出一名代表。理事任期4年,每两年重新选举其中的1/2理事。协会的重大决策都通过全国理事会表决。

全国注册审计师协会下设若干个工作委员会:一是审计准则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计准则,据介绍,到目前为止该委员会已制定了一百多种准则,而且还要根据国家法令和经济发展不断对这些准则进行修订完善,并与国际审计准则相衔接;二是会计准则委员会,负责解答会员提出的有关会计方面的问题;三是法律委员会,负责解答会员提出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四是道德委员会,负责有关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五是培训委员会,负责培训注册审计师;六是质量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质量,一般只对从事上市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审计的注册审计师进行检查(从事其他企业审计的注册审计师由地方协会负责检查,每个注册审计师每1至2年要接受一次该委员会或地方协会的检查,其中对上市公司审计人员的检查,除协会进行外,法国证监会也要对有关审计业务进行检查。

除了上述工作委员会外,协会还设有一些临时性的工作小组,负责编写审计工作资料;研究制定一些特殊行业的审计准则、方法,如审计银行、保险公司的审计方法;制定质量控制指南等。在制定特殊行业的审计准则、方法时,工作小组要主动与这些行业的协会联系,共同商量制定。工作小组制定的各种指南如要上升为准则,必须交审计准则委员会讨论通过。此外,协会还设有一个信息中心,专门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查询服务。

工作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的成员,均是从审计事务所抽出来的注册审计师,而且是自愿和无报酬的开展工作,其薪金仍由所在的审计事务所支付。

二、法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

在法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都是自由职业者。截止到1998年,法国共有16150名注册会计师,平均年龄47岁。他们可以接受聘请到任何企业工作。在法国230万家企业中,大约有50%左右的企业聘用注册会计师(这些企业一般是内部没有独立的财务机构的中小企业)。截止到1999年,法国共有13350名注册审计师,他们到企业做审计工作,须由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任命,任期6年。在其有过失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以罢免。(代表公司股本10%的股东可以拒绝股东大会对某个注册审计师的任命,并请求上诉法院另外指派。)

(一)注册条件

在法国,由于一个公民只要取得了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就可以直接申请成为注册审计师,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注册条件是相同的。法律规定,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国国籍或为欧盟其他成员国的侨民;享有相应的权利;未受过刑事或有损其荣誉的处罚,特别是有关禁止从事公司经营、管理的处罚;拥有法国会计财务证书;提供职业品质担保;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

法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要求及程序是:

1.高中毕业后必须接受至少三年的正规大学教育;

2.再接受四年理论教育,主要是学习商法、税法、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这四年理论教育可在大学、高等商校等单位中进行,期间要通过三级考试,考试合格者,相应发给初级、中级和高级会计财务证书。考试的课目是: 初级:企业法概论、经济学、数理统计、金融数理和会计原理、英语口头和文字表达。

第二级:公司法和税法、高级财会和审计、企业组织和管理、金融管理、应用数学和计算机、信贷、劳动和合同法律关系、控制管理。

第三级:财会与法律总论、财会与经济总论,并进行答辨。

3.实习三年,其中二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一年在企业。在事务所实习时,事务所将按照协会的要求专门指定一名注册会计师做其导师。实习期间,每季度都要写出一份报告作为考核的内容。

4.实习期满,协会发给证明,即可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考试分笔试和口试。笔试内容为:合同法、公司法和集体诉讼法、税法、劳动法、会计师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口试内容为:行业规则和实务操作。

据法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介绍,由于法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比较严格,行业准入门槛较高,一般人要到28岁左右才能考取这一资格。一旦考取,既可以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会员,也可以不加入协会而受雇到企业做财会工作。成为协会会员和成为企业雇员的注册会计师工作职责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是:当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时,必须提供由前者编制的财务报表。

(二)注册管理

1.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管理

法国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地方注册委员会提出,如申请人为机构,则向其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地方注册委员会提出。地方注册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超过此期限未就申请作出决定的,该委员会失去决定权。申请书应由政府专员立即转交全国注册委员会,该委员会同样拥有受理申请的权力。地方或全国注册委员会应在作出决定后的8日内将决定通知申请人和本地区的政府专员。如果申请被地方注册委员会拒绝,申请人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请全国注册委员会审核。全国注册委员会应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超过此期限未作决定的,申请生效。如果申请人对全国注册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法院上诉。

申请人在一个地区的名册上注册之后,有权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如果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根据现行税法或其他法规被暂时或永久禁止进入原所从事的行业,一般情况下将被暂时或永久从其注册的地区名单中除名。

2.注册审计师的注册管理

法国法律规定,注册审计师的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包括自然人和公司)向所在地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内设地方注册委员会,负责具体办理注册事宜,并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对外公告注册名单。是否允许申请人注册,由地方注册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在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的此外,法律还允许注册会计师从事以下业务:接受一些企业或协会委托从事非赢利性的管理工作和法院委托的专业工作;依照公司法规定进行仲裁或公司财务稽查工作;在不作为业主的前提下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各类调研以及公会组织的各种统计、经济、管理、司法、财政工作,根据授权向各种行政管理或公共、私人组织提出建议;除作为公共教育机构的教师以外,可以参加职业教育工作;可以为私人企业和专业组织进行经济资料的统计和研究工作等。

2.注册审计师的业务范围

注册审计师的业务范围主要是法定审计。根据法国商法规定,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一般要经过注册审计师审计,股份有限公司更是如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属于50个雇员以上、营业额在1000万法郎以上、资产额在500万法郎以上,这三个条件具备两个的企业,都要接受审计。法国每年有15万个企业要接受法定审计,其中5000个是上市公司。另据1909年政府法令规定,一些地方政府办的公益性机构,如负责发放救济金、管理低价租房的单位等;一些政府给予财政资助的协会,如研究癌症的协会等,都要接受注册审计师的审计。

值得一提的是,法国注册审计师在法定审计中具有两项特殊职责:一是向共和国检查官报告企业违法问题的职责。法律规定,注册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或可能造成触犯刑法的情况,要及时向共和国检查官递交检举信。检查官接到检举信后,或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提交司法部门,或认为没什么关系而予以搁置。查与不查,由检查官决定。二是向企业领导提出警告的职责。如果注册审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有潜在的破产危机或破产因素时,要及时向企业领导提出警告(这种警告主要是针对多于50名雇员的企业)。如果这种警告未能引起企业领导的重视,注册审计师就可以向专门负责对处于危机或濒临破产的企业提出警告的商业法庭反映。该法庭就可以更有效地监督濒于破产的企业。

除审计外,注册审计师还可以从事验资,管理咨询等业务。法国注册审计师本身不做评估业务,如果企业要求对某些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注册审计师则另外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如建筑师、工程师等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专家的评估意见出具评估报告。

(四)职业道德准则

法国法律规定,一旦成为注册会计师,就不能从事其他职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能作广告宣传。此外,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商业;接受委托出席行政或司法法庭进行的财务鉴定;对与之有直接或间接的实质性利益关系的公司进行财务或会计审核;在协会不予承认的公司从事以获取工资收入为目的的工作等。

一旦成为注册审计师,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主要有四项:一是注册审计师工作的独立性。法律规定,注册审计师不得担任任何公司、企业的董事长、董事或经理;也不能在非商业性机构兼职;不能与被审计的公司有任何利益关系(包括自己的亲属);不能在其所从事审计的企业中从事诸如会计咨询等其他服务活动;不能同时兼任律师或司法顾问。二是保守职业秘密。由于注册审计师在工作中需要参阅的资料比较广泛,甚至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要求注册审计师严守职业秘密,违者将被提交刑事法庭。三是同行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主要是事务所之间、同事之间要保持合作关系,不能搞低价或降时竞争,不择手段地拉客户。四是禁止做广告宣传,审计事务所也不能作广告。

法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在依法执业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规定,凡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不能自称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不能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名义执业。企业可以有自己的财务机构,如果没有需请外面的人来做财会工作,必须聘请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至于聘用谁,企业有自。一个注册会计师可以雇用10个助手共同工作。凡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特别是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必须聘任两个来自不同审计事务所的注册审计师进行审计。

(五)纪律和法律责任

法国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如果违反了行业准则、规则,由协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纪律处罚。纪律处罚的种类有四种:口头斥责(警告);指责并记录在案(严重警告);暂停执业;开除。被开除者将终身禁止进入本行业。注册会计师如果制作商业假发票、假账;利用企业领导对他的信任做违法的事情;在税收上弄虚作假,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国注册审计师在执业中要承担三种责任: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国法律规定,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职业规则,任何严重的失职,任何损害注册审计师荣誉的注册审计师,即使不再从事其职业,都要受到由于其执业错误而可能给予的纪律惩戒。惩戒的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3个月或半年、最长不超过5年期限的暂停执业;除名。

对注册审计师的纪律惩戒不同于注册会计师,是按司法程序进行。当地方协会收到针对某个注册审计师的举报后,要先进行初步审查,然后将所有有用的信息连同审查意见一并转交由司法部长任命的政府委员会(其成员由检查官组成)。政府委员会审查后,如果认为其行为构成了纪律错误,则送交设在上诉法院的地方纪检法庭开庭审理。审理决定做出后,除了按规定通知当事人、全国协会和地方协会主席外,还须通知总检查官和政府委员会。

受惩戒的注册审计师如对地方纪检法庭的审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全国纪检法庭提出上诉。如对全国纪检法庭的决定不服,可以上诉到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地方纪检法庭的决定在上诉期限截止后开始执行。全国纪检法庭的决定自通知注册审计师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果注册审计师受到暂停执业或除名的纪律处分,由地方协会主席通知有关企业中止其注册审计师的职业运作。被除名的注册审计师将被终身禁止进入本行业,而且不能从事与其原职业内容有关的其他职业。

注册审计师在执业中,如果工作疏忽,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有以下情形,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问题而没有向共和国检查官检举揭发;捏造事实向共和国检查官诬陷企业领导人;违反职业的非兼职性或回避原则,为其亲属做注册审计师;与企业内部的贪污者同谋,或者接受贿赂,或者通过其他形式违法;伙同企业领导人在财务报表上弄虚作假。

(六)执业收费

由于法国注册审计师是在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督之下执业的,所以收费标准也是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的。1987年以前,收费标准是根据资产负债表总和或盈亏表总和的百分比来确定,1987年以后是根据注册审计师在企业工作的时间和能力(等级)来确定收费的数额,有时也可以由企业与注册审计师商量收费的标准。如果在收费问题上发生了纠纷,双方可以通过注册审计师协会来调解。

法国注册会计师的收费比较自由,政府和协会都没有硬性规定,而是由注册会计师与企业协商约定。

三、法国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在法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可以以两种形式执业,一是以自已独立的身份去执业,另一种是受聘于某个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或公司,以下统称事务所)执业。目前,法国共有10779个会计师事务所,从业职员达11万人,其中事务所10人以下的占78%;11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事务所占18%;100人以上的事务所占3.5%。共有2789个审计事务所,其中大多是中小型事务所,超过100名职员的事务所只有10家;有450家事务所可以做在全国具有代表性的1000家上市公司的审计。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合伙、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前两种形式的事务所组成成员必须全部是注册会计师或注册审计师,在事务所的名称上要标明每个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的名字。这两种形式的事务所在法国只占很小一部分,大部分事务所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法国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一是至少有3名注册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二是注册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与其雇员的出例不高于1:10;三是股份的75%要由注册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掌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和其他领导成员以及至少1/2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应当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师。

为了防范注册审计师执业风险,法国注册审计师协会的会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参加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有商业投保和行业保险合同两种形式。行业保险合同是在全国协会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会员按照政府法令规定的形式订立有关民事责任的行业保险合同。上缴基本保险费。据注册审计师协会介绍,审计事务所是按其营业额的0.5%上缴基本保险费。如果事务所的客户较大,风险较高,除了上缴基本保险费外,还需另外参加商业保险。一旦发生工作失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进行民事赔偿。如果该民事责任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以外,该注册审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将受到行业保险合同的保护。

法国法律对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名称使用有严格规定:所有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协会的从业人员,在独立行使职责时应当使用真实姓名。由协会会员组成的民事机构的名称只能由所有合伙人的名字组成。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才有资格称为“财务鉴定机构”和“财务公司”。非法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业务或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财务鉴定机构或财务公司的名称(包括制造与师所名称相仿或易于混淆身份的情况),依照刑法进行处罚。

四、 法国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行业的监管

法国法律规定,财政部和司法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这两个部门在具体监管方式和手段上有所不同。

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方式,主要是向全国和各地方协会派出政府专员,由其代表财政部依法行使监管权。财政部派往全国协会的政府专员,是一位职务仅次于部长助理的高等官员,派往各地方协会的政府专员都是当地税务局的负责人。法规规定,全国协会的政府专员负责领导、指挥、监督、协调各地方协会政府专员的活动,并为此目的命令。地方协会政府专员向全国协会政府专员负责,全国协会政府专员向财政:部长负责。两级政府专员的具体职责是:参加两级协会组织的所有工作会议,会前协会应向其提供书面的会议议程,议程中应附有会议研究的议题内容和应由下届会议批准的书面议题;对协会作出的不合法、不合规的决定有否决权;可以书面或当场对协会的工作状况、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核实其财务。

注册会计师协会第8篇

一、法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

,法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两个全国性组织,即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审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1945年9月政府法令成立的由法国注册会计师组成的自律性职业团体,在业务方面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其主要任务和职责:一是负责制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会计标准;二是负责注册会计师的岗位培训;三是对执业注册会计师进行执业检查;四是代表注册会计师群体对财政部全国会计委员会草拟的会计法规、准则、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注册审计师协会是依据1969年8月政府法令成立的由法国注册审计师组成的自律性职业团体,在业务方面接受司法部的监督、指导,其主要任务和职责:一是制定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等;二是对注册审计师进行培训;三是对注册审计师进行执业检查。

1978年两个协会之间建立了一个质量把关的协调机构。在国际化方面两个协会达成了一个协议,促进行业向国际方面发展,把业务扩展到法国以外的国家。两个协会共同推举代表参加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的活动,分别推举代表到国际会计联合会和欧洲会计联合会进行工作。

法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审计师协会的组织机构均分为两级,即各有一个全国协会和若干个地方协会,但两个协会具体的机构设置和运作方式却不尽相同。

(一)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地方协会。法国有22个行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此设立了22个地方协会。每个地方协会均设有理事会,由当地注册会计师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每个地方协会理事会的理事数量多少,根据该地区的注册会计师数量决定。注册会计师在200名以下(不合本数,下同)的地区,一般只能有6名理事;200名以上300名以下的地区,可有12名理事;300名以上500名以下的地区,可有18名理事;500名以上2000名以下的地区,可有24名理事;2000名以上的地区,可有30名理事。理事任期6年。每3年各地方协会选举一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改选其中的1/2理事。

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各地方协会理事会的基础上产生,共有23名常务理事(包括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席1名和22个地方协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各1名)。在常务理事会下设置高等委员会,共有66名委员,其中22名为地方协会主席,44名为各地方协会选举产生的注册会计师。在高等委员会下设置全国注册委员会、全国纪律检查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和会计标准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税务委员会等10个专业委员会,其中注册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地方协会也设置。

法国法律规定,地方注册委员会负责申请人(包括人和法人)注册,并定期公告获准从事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人员及公司的名册,地方注册委员会的主席由法官担任。全国注册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除政府专员以外,其他成员一律由高等委员会成员按其所属的职业范畴分别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名单中选出,每届三年。该名单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名主席和一名候补主席,由司法部长在上诉法院法官中指定;四名注册会计师:两名正式,两名候补,四名会计师:两名正式,两名候补,由高等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出。全国注册委员会的决议采取多数票通过的原则。出现相同票时,以委员会主席的票为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违纪注册会计师进行纪律处分。全国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为:一名主席,由司法部长在巴黎上诉法院的厅长中任命;一名国家审计法院的法官和一名公务员,由财政部长指定;两名协会高等委员会成员、一名注册会计师、一名会计师,由该委员会按届选举。

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国大会,全国大会听取高等委员会关于过去年度执业情况和财政情况的报告。

(二)注册审计师协会

注册审计师协会是按照司法范畴设立地方协会。法国司法部在全国设立了34个上诉法院,注册审计师协会按各上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域设立了34个地方协会。每个地方协会均设有理事会,由当地注册审计师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的理事数量按当地注册审计师数量决定:注册审计师在100名以下(不合本数,下同)的地区,可以有6名理事;100名以上250名以下的地区,可以有10到12名理事;250名以上1000名以下的地区,可以有14名理事;1000名以上2000名以下的地区,可以有20名理事;2000名以上的地区,可以有26名理事。理事任期4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1/2。理事只能直接连任一届。

地方协会理事会的职责是:建立并不断修正本地区注册审计师、审计事务所名册;对注册审计师执业运作进行监控;尽可能预防和调解本地区协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执业纠纷或冲突;调查第三方针对本地区协会成员的执业情况提出的投诉;接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的要求,对某注册审计师的执业行为提出意见;收取本地区协会成员应向地方和全国协会交纳的会费;向协会成员提供保证其正常执业所必要的共同利益的服务。

全国注册审计师协会理事会由地方协会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产生的比率为:每200名注册审计师中选出一名代表。理事任期4年,每两年重新选举其中的1/2理事。协会的重大决策都通过全国理事会表决。

全国注册审计师协会下设若干个工作委员会:一是审计准则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计准则,据介绍,到为止该委员会已制定了一百多种准则,而且还要根据国家法令和不断对这些准则进行修订完善,并与国际审计准则相衔接;二是准则委员会,负责解答会员提出的有关会计方面的;三是委员会,负责解答会员提出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四是道德委员会,负责有关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五是培训委员会,负责培训注册审计师;六是质量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质量,一般只对从事上市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审计的注册审计师进行检查(从事其他审计的注册审计师由地方协会负责检查,每个注册审计师每1至2年要接受一次该委员会或地方协会的检查,其中对上市公司审计人员的检查,除协会进行外,法国证监会也要对有关审计业务进行检查。

除了上述工作委员会外,协会还设有一些临时性的工作小组,负责编写审计工作资料;制定一些特殊行业的审计准则、,如审计银行、保险公司的审计方法;制定质量控制指南等。在制定特殊行业的审计准则、方法时,工作小组要主动与这些行业的协会联系,共同商量制定。工作小组制定的各种指南如要上升为准则,必须交审计准则委员会讨论通过。此外,协会还设有一个信息中心,专门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查询服务。

工作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的成员,均是从审计事务所抽出来的注册审计师,而且是自愿和无报酬的开展工作,其薪金仍由所在的审计事务所支付。

二、法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

在法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都是自由职业者。截止到1998年,法国共有16150名注册会计师,平均年龄47岁。他们可以接受聘请到任何企业工作。在法国230万家企业中,大约有50%左右的企业聘用注册会计师(这些企业一般是内部没有独立的财务机构的中小企业)。截止到1999年,法国共有13350名注册审计师,他们到企业做审计工作,须由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任命,任期6年。在其有过失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以罢免。(代表公司股本10%的股东可以拒绝股东大会对某个注册审计师的任命,并请求上诉法院另外指派。)

(一)注册条件

在法国,由于一个公民只要取得了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就可以直接申请成为注册审计师,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注册条件是相同的。法律规定,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国国籍或为欧盟其他成员国的侨民;享有相应的权利;未受过刑事或有损其荣誉的处罚,特别是有关禁止从事公司经营、管理的处罚;拥有法国会计财务证书;提供职业品质担保;注册会计师资格合格。

法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要求及程序是:

1.高中毕业后必须接受至少三年的正规大学;

2.再接受四年教育,主要是商法、税法、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这四年理论教育可在大学、高等商校等单位中进行,期间要通过三级考试,考试合格者,相应发给初级、中级和高级会计财务证书。考试的课目是: 初级:企业法概论、经济学、数理统计、数理和会计原理、口头和文字表达。

第二级:公司法和税法、高级财会和审计、组织和管理、管理、数学和机、信贷、劳动和合同关系、控制管理。

第三级:财会与法律总论、财会与总论,并进行答辨。

3.实习三年,其中二年在师事务所,一年在企业。在事务所实习时,事务所将按照协会的要求专门指定一名注册会计师做其导师。实习期间,每季度都要写出一份报告作为考核的。

4.实习期满,协会发给证明,即可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分笔试和口试。笔试内容为:合同法、公司法和集体诉讼法、税法、劳动法、会计师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口试内容为:行业规则和实务操作。

据法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介绍,由于法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比较严格,行业准入门槛较高,一般人要到28岁左右才能考取这一资格。一旦考取,既可以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会员,也可以不加入协会而受雇到企业做财会工作。成为协会会员和成为企业雇员的注册会计师工作职责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是:当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时,必须提供由前者编制的财务报表。

(二)注册管理

1.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管理

法国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地方注册委员会提出,如申请人为机构,则向其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地方注册委员会提出。地方注册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超过此期限未就申请作出决定的,该委员会失去决定权。申请书应由政府专员立即转交全国注册委员会,该委员会同样拥有受理申请的权力。地方或全国注册委员会应在作出决定后的8日内将决定通知申请人和本地区的政府专员。如果申请被地方注册委员会拒绝,申请人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请全国注册委员会审核。全国注册委员会应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超过此期限未作决定的,申请生效。如果申请人对全国注册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法院上诉。

申请人在一个地区的名册上注册之后,有权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如果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根据现行税法或其他法规被暂时或永久禁止进入原所从事的行业,一般情况下将被暂时或永久从其注册的地区名单中除名。

2.注册审计师的注册管理

法国法律规定,注册审计师的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包括人和公司)向所在地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内设地方注册委员会,负责具体办理注册事宜,并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对外公告注册名单。是否允许申请人注册,由地方注册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在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的此外,法律还允许注册会计师从事以下业务:接受一些企业或协会委托从事非赢利性的管理工作和法院委托的专业工作;依照公司法规定进行仲裁或公司财务稽查工作;在不作为业主的前提下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各类调研以及公会组织的各种统计、经济、管理、司法、财政工作,根据授权向各种行政管理或公共、私人组织提出建议;除作为公共机构的教师以外,可以参加职业教育工作;可以为私人企业和专业组织进行经济资料的统计和工作等。

2.注册审计师的业务范围

注册审计师的业务范围主要是法定审计。根据法国商法规定,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一般要经过注册审计师审计,股份有限公司更是如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属于50个雇员以上、营业额在1000万法郎以上、资产额在500万法郎以上,这三个条件具备两个的企业,都要接受审计。法国每年有15万个企业要接受法定审计,其中5000个是上市公司。另据1909年政府法令规定,一些地方政府办的公益性机构,如负责发放救济金、管理低价租房的单位等;一些政府给予财政资助的协会,如研究癌症的协会等,都要接受注册审计师的审计。

值得一提的是,法国注册审计师在法定审计中具有两项特殊职责:一是向共和国检查官报告企业违法的职责。法律规定,注册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或可能造成触犯刑法的情况,要及时向共和国检查官递交检举信。检查官接到检举信后,或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提交司法部门,或认为没什么关系而予以搁置。查与不查,由检查官决定。二是向企业领导提出警告的职责。如果注册审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有潜在的破产危机或破产因素时,要及时向企业领导提出警告(这种警告主要是针对多于50名雇员的企业)。如果这种警告未能引起企业领导的重视,注册审计师就可以向专门负责对处于危机或濒临破产的企业提出警告的商业法庭反映。该法庭就可以更有效地监督濒于破产的企业。

除审计外,注册审计师还可以从事验资,管理咨询等业务。法国注册审计师本身不做评估业务,如果要求对某些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注册审计师则另外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如建筑师、工程师等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专家的评估意见出具评估报告。

(四)职业道德准则

法国规定,一旦成为注册师,就不能从事其他职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能作广告宣传。此外,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商业;接受委托出席行政或司法法庭进行的财务鉴定;对与之有直接或间接的实质性利益关系的公司进行财务或会计审核;在协会不予承认的公司从事以获取工资收入为目的的工作等。

一旦成为注册审计师,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主要有四项:一是注册审计师工作的独立性。法律规定,注册审计师不得担任任何公司、企业的董事长、董事或经理;也不能在非商业性机构兼职;不能与被审计的公司有任何利益关系(包括自己的亲属);不能在其所从事审计的企业中从事诸如会计咨询等其他服务活动;不能同时兼任律师或司法顾问。二是保守职业秘密。由于注册审计师在工作中需要参阅的资料比较广泛,甚至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要求注册审计师严守职业秘密,违者将被提交刑事法庭。三是同行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主要是事务所之间、同事之间要保持合作关系,不能搞低价或降时竞争,不择手段地拉客户。四是禁止做广告宣传,审计事务所也不能作广告。

法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在依法执业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规定,凡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不能自称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不能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名义执业。企业可以有自己的财务机构,如果没有需请外面的人来做财会工作,必须聘请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至于聘用谁,企业有自主权。一个注册会计师可以雇用10个助手共同工作。凡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特别是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必须聘任两个来自不同审计事务所的注册审计师进行审计。

(五)纪律和法律责任

法国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如果违反了行业准则、规则,由协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纪律处罚。纪律处罚的种类有四种:口头斥责(警告);指责并记录在案(严重警告);暂停执业;开除。被开除者将终身禁止进入本行业。注册会计师如果制作商业假发票、假账;利用企业领导对他的信任做违法的事情;在税收上弄虚作假,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国注册审计师在执业中要承担三种责任: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国法律规定,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职业规则,任何严重的失职,任何损害注册审计师荣誉的注册审计师,即使不再从事其职业,都要受到由于其执业错误而可能给予的纪律惩戒。惩戒的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3个月或半年、最长不超过5年期限的暂停执业;除名。

对注册审计师的纪律惩戒不同于注册会计师,是按司法程序进行。当地方协会收到针对某个注册审计师的举报后,要先进行初步审查,然后将所有有用的信息连同审查意见一并转交由司法部长任命的政府委员会(其成员由检查官组成)。政府委员会审查后,如果认为其行为构成了纪律错误,则送交设在上诉法院的地方纪检法庭开庭审理。审理决定做出后,除了按规定通知当事人、全国协会和地方协会主席外,还须通知总检查官和政府委员会。

受惩戒的注册审计师如对地方纪检法庭的审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全国纪检法庭提出上诉。如对全国纪检法庭的决定不服,可以上诉到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地方纪检法庭的决定在上诉期限截止后开始执行。全国纪检法庭的决定自通知注册审计师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果注册审计师受到暂停执业或除名的纪律处分,由地方协会主席通知有关企业中止其注册审计师的职业运作。被除名的注册审计师将被终身禁止进入本行业,而且不能从事与其原职业有关的其他职业。

注册审计师在执业中,如果工作疏忽,给客户造成损失,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有以下情形,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而没有向共和国检查官检举揭发;捏造事实向共和国检查官诬陷企业领导人;违反职业的非兼职性或回避原则,为其亲属做注册审计师;与企业内部的贪污者同谋,或者接受贿赂,或者通过其他形式违法;伙同企业领导人在财务报表上弄虚作假。

(六)执业收费

由于法国注册审计师是在法规的严格监督之下执业的,所以收费标准也是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的。1987年以前,收费标准是根据资产负债表总和或盈亏表总和的百分比来确定,1987年以后是根据注册审计师在企业工作的时间和能力(等级)来确定收费的数额,有时也可以由企业与注册审计师商量收费的标准。如果在收费问题上发生了纠纷,双方可以通过注册审计师协会来调解。

法国注册师的收费比较自由,政府和协会都没有硬性规定,而是由注册会计师与企业协商约定。

三、法国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在法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可以以两种形式执业,一是以自已独立的身份去执业,另一种是受聘于某个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或公司,以下统称事务所)执业。,法国共有10779个会计师事务所,从业职员达11万人,其中事务所10人以下的占78%;11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事务所占18%;100人以上的事务所占3.5%。共有2789个审计事务所,其中大多是中小型事务所,超过100名职员的事务所只有10家;有450家事务所可以做在全国具有代表性的1000家上市公司的审计。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合伙、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前两种形式的事务所组成成员必须全部是注册会计师或注册审计师,在事务所的名称上要标明每个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的名字。这两种形式的事务所在法国只占很小一部分,大部分事务所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法国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一是至少有3名注册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二是注册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与其雇员的出例不高于1:10;三是股份的75%要由注册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掌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和其他领导成员以及至少1/2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应当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师。

为了防范注册审计师执业风险,法国注册审计师协会的会员(包括人和法人)都参加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有商业投保和行业保险合同两种形式。行业保险合同是在全国协会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会员按照政府法令规定的形式订立有关民事责任的行业保险合同。上缴基本保险费。据注册审计师协会介绍,审计事务所是按其营业额的0.5%上缴基本保险费。如果事务所的客户较大,风险较高,除了上缴基本保险费外,还需另外参加商业保险。一旦发生工作失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进行民事赔偿。如果该民事责任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以外,该注册审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将受到行业保险合同的保护。

法国法律对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名称使用有严格规定:所有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协会的从业人员,在独立行使职责时应当使用真实姓名。由协会会员组成的民事机构的名称只能由所有合伙人的名字组成。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才有资格称为“财务鉴定机构”和“财务公司”。非法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业务或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财务鉴定机构或财务公司的名称(包括制造与师所名称相仿或易于混淆身份的情况),依照刑法进行处罚。

四、 法国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行业的监管

法国法律规定,财政部和司法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这两个部门在具体监管方式和手段上有所不同。

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方式,主要是向全国和各地方协会派出政府专员,由其代表财政部依法行使监管权。财政部派往全国协会的政府专员,是一位职务仅次于部长助理的高等官员,派往各地方协会的政府专员都是当地税务局的负责人。法规规定,全国协会的政府专员负责领导、指挥、监督、协调各地方协会政府专员的活动,并为此目的命令。地方协会政府专员向全国协会政府专员负责,全国协会政府专员向财政:部长负责。两级政府专员的具体职责是:参加两级协会组织的所有工作会议,会前协会应向其提供书面的会议议程,议程中应附有会议的议题和应由下届会议批准的书面议题;对协会作出的不合法、不合规的决定有否决权;可以书面或当场对协会的工作状况、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核实其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