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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2-09-19 10:00:50

社会保障论文

社会保障论文第1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理念/公平社会/底线公平

一是否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的分水岭

社会保障不仅仅是一项经济制度,它还是并且主要是一项社会制度,社会的基础建设。社会保障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补偿、经济支援。它更是一种社会补偿、社会关怀、社会支援。对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的失利者、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而言,社会保障表示了社会对他们的承诺和保护:不论他们遇到多大的困难和风险,社会承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起码的尊严。

但是,在我们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时候,人们注意到了充分认识和高度肯定市场经济的巨大优越性,这当然是必要的,却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独立价值和作用强调不够,因而对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认识模糊。就人的需要而言,好的市场经济应该能够普遍地满足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但这却是单靠市场经济制度本身难以做到的。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资源配置的经济制度,它的核心是自由竞争,市场竞争的规律是优胜劣汰。由于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身禀赋包括受教育水平、体能和工作能力不同,社会资源和发展机遇各异,在分配领域中必然损益有别,从而造成社会的贫富差距,并引发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一部分国有企业被兼并破产,还有相当部分企业因严重亏损而面临困境,由此出现了规模空前的下岗和失业现象,一些国有企业的职工以及部分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发生困难,一部分人甚至跌落到贫困线以下,而大量财富却向少部分人手里集中。社会保障是政府通过法律和制度手段,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和保护,以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安排。它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权,进而为实现每个人的发展权提供基础条件。通过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失业者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保障人的发展权利,拓展人们的发展空间。因此,社会保障是实现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方式。

与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不同。社会保障制度是人们通过达致社会合作而形成的一种公共品。在这里,人和人之间是非竞争的关系。而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弱者,都有可能遭遇危险,又都需要维护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社会保障就是人们达成的风险共担、同舟共济的契约和道德承诺,个人与社会之间有了这个相互承诺,人与人之间才能摆脱那种“豺狼式”的状态;人与社会之间才能摆脱那种只向社会索取,不向社会贡献的关系。只有这种社会承诺建立起来了,市场规则、法律规定才可能被遵守。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规则、法律规定都以人与社会之间的公平契约为前提。所以,市场经济和法制虽然都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但都离不开公平契约这个基础。

就社会发展而言,好的市场经济应该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这也不能单靠市场机制本身,而要靠市场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结合才能做到。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特点是优质资源向能够获得最大效益的方向流动。这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以及中西部地区的优质资源——青壮劳动力、财力和物力迅速向城市、向工业、向发达地区集聚,“三农”问题积累日甚,地区差别继续扩大,社会发展难以平衡。社会保障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基金在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转移支付,使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向低收入者倾斜,从而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维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以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稳定,社会保障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利益平衡机制,而且也是市场运行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支撑。

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保证社会基本生活水平的稳定性,推动有效需求适度增长。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积累社会保障资金,形成个人收入不确定部分的补充,当宏观经济大局、微观经济态势发生不期而至的变故,人们面临失业、退休、生病和出现事故伤残等难以抗拒的风险时,社会保障提供了相对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满足基本需要。从而恢复和保持有支付能力需求的适度增长。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了人们的收入预期,提高了人们的安全感,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从而减少经济波动对人们的影响,有利于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从长远看,21世纪前20年既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机遇期,也是进入老龄社会的风险期。我国是在刚刚进入低水平、不全面的小康社会情况下,迅速跨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国家。而这一时期又是以独生子女劳动力为就业主力军的阶段,我国的就业结构、消费结构面临重大调整,这都将影响经济发展的活力。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制度是协调代际分配关系、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障是相对独立的社会体制,它包括经济制度,但并不限于资金筹集和发放,管理和运营,不仅仅是现金保障,还包括服务保障、权益保障、组织保障乃至精神保障。因此,简单地说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够准确的,正如不能把政治制度、宗教制度看做“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样。尽管这些制度都要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相适应,但社会保障制度毕竟有自己的独立体系,不能归结为“市场经济体制”。

二社会保障的首要功能:为社会公平提供制度基础

中国有13亿人口,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以并不充足的财力解决世界上最庞大人群的社会保障问题,这是一项空前艰巨的伟大事业。特别是中国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背景,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各种社会制度,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收入分配制度、财税制度、社会管理体制等等都在发生重大调整,在这种情况下,政策供给不足、滞后并且前后不一致,难免经常发生。

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设的大力推进,确实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伴随的。但这一点并不意味着社会保障必定是依附于市场经济的。事实上,不搞市场经济,也要搞社会保障,但社会保障的独立地位却一度被有意无意地掩盖了。仿佛只是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为了给企业卸掉社会包袱、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才需要搞社会保障。后来,又仿佛是为了解决下岗失业职工安置问题,为了解决农民工问题,才需要搞社会保障。这样一来,社会保障好像只是为了解决一时的具体问题,它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的意义被淡化了,其社会功能被忽略了。

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又希望这项制度能够自我运行,着重考虑经济效益是可以理解的,从效率的角度讲也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缴费多的人国家财政和企业单位给予的补贴也多,而少缴费则少补贴,不缴费则无补贴。这样一来,在个人收入差距本来就在迅速拉大的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不但没有起它应该起的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在不经意间助长了差距拉大的趋势。

长期以来,社会保障考虑的对象范围主要限于城市居民,广大农村除少数有条件的地方自行实施了局部的、有限的社会保障以外,全国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供给基本付诸阙如。例如,在城市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000万城市贫困人口得到了这张“安全网”的有力保护,但在广大农村至少也有3000万贫困人口翘首以待的同样的制度性保障却迟迟不能出台,在城乡差距迅速拉大的背景下,这种制度安排不但没有起它应该起的在城乡居民之间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反而在不经意间助长了城乡差距拉大的趋势。

社会保障制度有利益的层面,也有价值的层面。它的价值追求本来是为了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如果社会保障的理念不明确,只讲“效率”,只追求经济效益不追求社会效益,它就可能陷在利益的计较中,模糊了方向。实现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社会功能与核心价值关怀,因而是这项制度的灵魂。

从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的实例看,尽管不能简单地说社会公平程度一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程度成正比,但大体上还是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确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例如英国,在1994—1995财政年度,初始收入分配中,20%高收入家庭与20%低收入家庭的平均收入相比,二者相差19.8倍,但是经过收入和消费税收以及社会保障等福利制度的调节之后,最终收入差距缩小到3.7倍。再比如芬兰,如果单看收入差距,大致在120欧元—1800欧元之间,为15倍,与月工资(200—3000)差距相一致。但月工资在1600欧元以上者不享受国家养老金,月工资在200欧元—1600欧元之间者,享受国家养老金的数额逐步减少,大约从每月440欧元减到0.月工资在2000欧元以上者,不享受住房津贴,月工资在200—2000之间者所享受的住房津贴也逐步减少。这样调整下来,虽然月工资收入相差15倍,但享受养老金的差距却在720欧元-1280欧元之间,仅为1.7倍。

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因种种原因,而存在巨大的差异。但这项制度是有共同理念基础的。这个基础就是社会公正的理念。在市场经济社会,如果没有起码的社会公正,这个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文明的现代社会。所以,从“贝弗里奇报告”到北欧社会的“均等化原则”,从“基本需要”到“基本权利”,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得到了维护,从而社会保障也从市场经济的陪衬,政府缓和社会矛盾的工具,变成了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要求社会保障发挥的作用主要是促进社会公平。社会的公平正义显然主要依靠包括税收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教育制度等等各项社会制度的共同作用,其中,社会保障制度是当仁不让的主要功能承担者。当然,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好了对促进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也就同时可以对和谐社会建设的其他方面做出相应的贡献。

三适度公平就是底线公平

对于社会公正,过去主要是从社会伦理、社会价值的层面去理解的。自罗尔斯提出“作为社会公平的公正”以后,社会公正落实到了经济利益调节和补偿、社会差距的缩小和社会机会的平等这样一个更具体的可操作的层面。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类型,在实现社会公平的能力和作用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别。选择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公平。它要受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正确的提法应该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和兼得,是社会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均衡和协调。

在科学研究和政策设计中,“度”是重要的。没有“度”就没有科学,就没有政策。一个国家,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确保每一个公民,当他的自我保障能力不足时,不至于沦为贫困、无法就学和不医而亡,也就是保持作为一个公民的起码的体面和尊严。在我国,至少在目前乃至未来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所谓适度公平其实就是底线公平。底线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

“底线公平”是一个确定和描写社会公平度的概念。依据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这个度是指“基本需要”。但从确定社会公平度的要求看,“基本需要”会随着经济发展而有较大幅度的变化,它对经济发展水平比较敏感,伸缩性较大,因而不够稳定,也不太容易定义。应该并且还可从“基本需要”中找出更具稳定性的“需要”——“基础性需求”,它包括:(1)解决温饱的需求(生存需求);(2)基础教育的需求(发展需求);(3)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的需求(健康需求)。这就是人人躲不开、社会又公认的“底线”。

“底线”划分了社会成员权利的一致性和差异性。底线以下部分表现“权利的一致性”,底线以上部分体现权利的差异性。从而,底线公平可以定义为:所有公民在这条“底线”面前所具有的权利的一致性。

在经济水平比较低时,政府要守住底线公平这条线,以确保每个公民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在经济水平提高以后,政府仍要守住底线公平这条线,以防止社会保障水平继续刚性上升。在底线以上,政府的责任是调节贫富差距,加强税收能力,而不是搞“福利国家”政策。就市场机制而言,底线以下不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而是公共财政确保的领域,底线以上要靠市场调节。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关系是解决社会保障刚性问题的关键。底线公平,不仅适用于经济水平较低的发展阶段,而且适用了经济水平较高的阶段。或者说,它应该是确保社会保障健康持续发展——在现在,走向扩面和公平,在将来,防止过度公平和过度福利的——最关键的机制。这就是“柔性调节机制”:“底线”以下部分,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必保的,刚性的;底线以上的部分是可以用市场机制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去承担的,是柔性的。

四以底线公平为核心理念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底线公平概念和柔性调节机制,不仅可以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教育制度、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加速推进和完善提供理论论证,还可以为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为社会保障的扩面,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新的视角和方法,从而有助于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打开新的局面。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强调“要以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为着力点,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其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一个重要的着力点,对于促进实现社会公平,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而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目前群众要求最为强烈的是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将更多的社会成员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承认,多年以来,尽管我们做了很多努力,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是太窄。到2005年底为止,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只有1.7亿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只有1.4亿人,而失业保险只覆盖1亿人左右,这种情况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平,并且已经成为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隐患。“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特别是首次明确要求要“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些重要措施将对加速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起重要作用。

目前,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迫切要做好以下几件事情:

第一,尽快地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来。从和谐社会建设的角度来看,农民工的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农民工和城里人同工但是没有一样的待遇,这种不公平感就会特别真切。把农民工纳入社保体系问题,有些地方已经做了一些探索。比如,上海市、大连市专为农民工设计了一个不同的制度,但还需要配套和完善。

第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2002年至2004年初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征地5600万亩,4000多万农民失去土地。到目前,失去土地的农民不会少于5000万人。这两年上访告状的群体一部分就是失地农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保障问题解决得不好。从全国来看,浙江省有一些地方例如嘉兴市解决得比较好,对农民实行了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障,标准也还比较符合当地老百姓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从全国来讲,这方面还缺乏比较规范的制度安排,还处在探索的过程中。

第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在灵活就业人员中,一部分是下岗失业职工,这几年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部分大学生,一部分文化水平、技能水平比较高的在信息产业、文化产业就业的人员,也采取了灵活就业的方式。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有时多,有时少,有时有,有时没有,不大能够连续地按照固定的比例缴费。所以对待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设计更好的、更加灵活的制度,也是一个比较迫切的问题。

第四,在农村普遍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城里人不一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低一些。因为农民有承包地,可以种点粮食、蔬菜。从补差来看,各地农村也有差别,平均起来,实际补差每个贫困人口一年100元—200元就可以了。亚洲开发银行认为有27亿元就够了。这是按农村贫困人口是2700万计算的。那么,即使多算一点,标准再高一点,54亿元或者再多一点,大致相当于用于城镇低保的100亿元左右,就可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所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是可不可以实行的问题,实际上有些省已经搞起来了。

第五,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我国卫生和医疗体系存在的严重问题是资源分配不公平,大体上说,80%的医疗资源分配给了城市,其中又有80%的医疗资源给了大城市,广大农民缺医少药,“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远甚于城市居民。2003年,中央决定在农村试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但筹资标准太低。2006年,总理在“两会”上宣布把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中央财政出20元,地方财政出20元,农民个人出10元),并要求迅速推广,到2008年基本普及。这项重大决策结束了农民健康问题没有制度性保障的历史,尽管目前的筹资水平仍然不高,但还是得到了广大农民的热烈欢迎。

底线公平概念和柔性调节机制,由于区分了不同的需求层次,明确了政府、社会和个人的责任,划分了市场机制和非市场机制的界限,因而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可以提供有益的启发。但以下几个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一,扩面和标准的关系。

现在我们提的“广覆盖、低门槛”从总体上讲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我们毕竟是个穷国、人口大国,社会保障又是人人都需要的,起码在半个世纪以内标准都不能高。“广覆盖、低门槛”实际的效果是门槛也不高,覆盖也不广,这里面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门槛低了覆盖面就宽了的问题。比方说在工伤保险这种事情上应该有不同的门槛吗?我们时常发生农民工受了伤赔偿只相当于城里人的几分之一,“门槛”高固然不利于扩面,但问题的核心是不公平,保障过分和保障不足同时存在,有保障和无保障同时存在。解决的办法,按照底线公平的思路,就是优先把处于底线以下或濒临底线的群体的基础性需求保障起来,城乡并举,贫富兼顾,逐步解决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问题。

第二,政府责任和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

在整个社会保障问题上,政府责任和个人责任之间怎样建立起一种平衡的、协调的关系?正好像现在减免了农业税,政府就必须承担农业税减免之后原来靠农业税支持的那些社会事业怎么办的责任。例如,原来靠农业税养老的那些“五保户”、乡镇养老院何以为继?农民工的问题也是这样,农民工群体脱离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也就脱离了传统土地保障的范围,他们与城镇其他劳动者一样,面临着城镇就业生活中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方面的社会风险,客观上也就有进入社会保障网络的需要。政府既然承诺了可以自由流动,那就承担与自由流动相关的责任。面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不能怕外资不来,不怕私企承担不了。为什么外资可以进来廉价地剥削中国的民工,为什么私企可以无限制地搞原始积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责任个人化,就等于相应地承认了外资不给中国职工交纳社会保障金、私企不给职工参保的合法性。中央已经明确提出利用外资的合理性问题了,中国私企的原始积累已经搞了20多年,也应该离开这个阶段了。所以,政府没有必要再担心吓跑了外资和私企,而容忍他们推卸对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责任。

第三,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

前几年,对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一般只是一次性货币补偿,且不说补偿标准普遍偏低,不足于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即使补偿稍多一点,也不能据此应付失业、疾病、养老等风险。最近,四川成都市和浙江许多地方都提出变一次性货币补偿为制度性社会保障,广东省政府要求凡开发商不能对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就不批准征地,这叫“即征即保”。同样道理,任何企业,不论外企、私企,还是国企,只要雇工,就应该提供社会保障,这叫“即雇即保”或“即聘即保”。事实上,前一段时间在农民工问题上普遍存在只用工不保险的现象。不论是从尊重人权还是维护公平出发,只有承诺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用人单位才有资格雇用农民工。

第四,强制和自愿的关系。

政府在社会保障上的最大责任就是实行强制,不论企业和个人是否同意。到目前为止,尽管国家有了法律规定,像工伤保险这样一些保险也没有普遍实行。

社会保障论文第2篇

(一)慈善性质归属问题的实质:应然与实然的辩证法应然和实然,是对事物存在之事实和价值的评判。它反映了事物发展的历史、现状和未来之间的不一致,是人的主观对事物的客观认识和理想憧憬。但是,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同一事物实然和应然的内容可能存在较大不同。在我国学界,学者普遍认为慈善应该属于民间性质。我国历史学者周秋光曾撰文认为,慈善不是政府行为,政府救人扶危是应尽的一种职责,政府要维护自身和社会的稳定也需要办一些社会福利事业。确切地说,慈善是一种社会行为,是指社会中的个人与团体对社会中遇到灾难的人,不求回报地实施救助的一种高尚无私的奉献行为。在其后发表的《慈善资金的运行》、《慈善机制的完善》等文章中,周先生再次强调上述观点。在《中国慈善简史》中,周先生继续写到:“确切地说,慈善是一种社会行为,是指在政府的倡导或者帮助与扶持下,由民间的团体和个人,不求回报自愿组织与开展活动,对社会中遇到灾难或不幸的人,不求回报地实施救助的一种高尚无私的支持与奉献行为。”②与之类似,也有学者指出:“慈善事业的民间性、自愿性以及社会性特征,将慈善事业和政府从事的社会救助事业区别开来。”③总而言之,在我国法学界,认为慈善的性质属于民间行为的观点不胜枚举。上述认识反映了学界对于我国慈善的历史以及现状的认识、评估以及对未来我国慈善走向所持有的一种期望。这种认识,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也符合政府和社会关系不断调整的基本方向。同样,也是关照、借鉴当今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慈善基本制度的结果。美国1986年税法501(c)(3)根据慈善机构的收入结构和管理,将美国的慈善组织区分为公共慈善机构和私人基金会。公共慈善机构又区分为“institutions”、“publiclysupportedorganizations”、“supportingorganizations”。在“institutions”中尽管包括了诸如大学、学院、医院、健康提供者、医学研究机构、政治性实体等可能是官办的机构,但从历史发展上看,英美国家早已走过了官办慈善的历史发展阶段,慈善民间化已成为其主要存在样态,因而关于慈善性质定位的讨论并不存在。从我国慈善的历史发展趋势看,今后我国慈善的性质也必然由官办、民办、宗教办这一实然格局逐渐过渡到民办和宗教办这一应然格局,慈善的民间性必定得以彰显。

(二)慈善性质归属问题解决的关键:厘清慈善与社会保障的关系政府和民间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在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发展的历史上,宗教慈善、民办慈善曾经作为无政府或者政府缺位时期福利的主要提供机制。因而,宗教慈善、民办慈善被视为社会保障或者社会福利制度的萌芽阶段。①在经历了两个世纪的济贫时代,便迎来了现代社会保障阶段。然而,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下,慈善并没有消失,而是与国家保障一道,在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下承担着不同的公共服务职能。“英国即使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福利提供占据主要位置的时候,志愿组织也是一个英国社会政策风景中的一个持续的角色。”②但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安排像福利国家模式一样遭受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它在产生之初就被西方世界一直称颂并为许多国家所效仿,而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却又被许多国家视为政府的包袱和妨碍国家经济发展的绊脚石。③于是,福利国家制度改革浪潮接踵而至,社会保障也逐渐打破以国家为中心而变得更加社会化。处在激烈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中国,也被卷入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大潮。在这场变革中,慈善得到了政府高度的重视,慈善的地位也不断提升,成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形式。这种定位,源自慈善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共性——不仅都具有提供社会社会福利的职能,而且在社会福利的提供内容上存在交叉重合。然而,慈善与社会保障在社会福利提供的机制上却存在本质差别。“慈善事业又与法定社会保障制度有着重大区别,这不仅表现在经济基础和运行方式的不同方面,更体现在道德与政治或法制的差异上,慈善既非捐献者的当然义务,亦非受助者的法定权益,而法定的社会保障项目却体现着政府的当然责任和国民的法定权益。”④秦晖教授也曾对慈善和社会保障在社会福利提供机制上的差别做了经典概括,即“慈善以志愿满足公共利益,国家(社会保障)则是以强制方式满足公共利益。”⑤也有学者指出:“对于那些由官方出面兴办,而以吸收民间善款为主要面向的慈善事业,可以称之为官办慈善事业;而对于那些没有官方背景,纯由民间社会团体与个人出面兴办,并以民间善源为主要面向的慈善事业,则可以称之为民办慈善事业。”⑥将慈善区分为官办慈善和民办慈善,这是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客观评价的结果。但从本质来看,慈善应属于民间自愿行动,而非官方强制行为。如果官方举办了某一官方性质的机构从事社会救助或救济,我国并不能称之为慈善事业,而应属于政府实施的社会保障。由此看来,我国历史上存在的官办机构以财政资金所实施的社会救助,在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慈善活动,而应当归属到社会保障的范畴之中。当今社会条件下,我国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以及其他一些官办机构,经过不断改造,其资金来源尽管已经具有社会化色彩,但其机构自身的独立化以及非政府化,仍需要作出更多努力。因为,“把官方或半官方的慈善团体还原为民间慈善性团体,这既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必然趋向。”⑦

二、慈善的目的范围

慈善是民间行为,但慈善是做什么的,这就涉及到对慈善目的的探讨。作为界定慈善的重要因素,慈善目的主要解决慈善活动可以涉足哪些领域范围?由于社会问题以及社会政策的差异,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慈善目的并不相同。作为民间公益形态,慈善目的与政府社会保障的范围也肯定是不同的。因而考察慈善目的,不仅是慈善界定的基础,而且是界分慈善与社会保障的又一因素。

(一)慈善目的范围的基本内容:基于历史和国别的观察慈善目的范围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慈善是干什么的,这是慈善定义的核心范畴,更是各国慈善制度建立的基础。但在很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慈善范围多表达为慈善目的,也即英语中的“charitablepurposes”。在英国,最初的慈善事业与迷信联系在一起。1601年慈善用益法颁布之后,“慈善不仅与迷信分道扬镳,而且序言内外的慈善范围得以区分。”①在1601年慈善用益法中,慈善的目的被界定为如下四类:扶贫、促进教育、促进宗教和其他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在描述方式上的列举加概括,奠定了英国法院、慈善监管机构以及其他立法不断扩大慈善范围的基础。1998年,《英国人权法》中的人权保护,也被英国慈善委员会纳入到慈善的事业范围之中。2006年英国慈善法更是将慈善事业范围的列举增加到十三类。除了传统的四类之外,促进健康、对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青年实施照顾、帮助和保护、文化、艺术和历史遗产保护、业余体育促进、人权和争端机制促进、环境保护和改良、提高动物福利、提高皇家军队的效率等均被纳入到慈善的目的范围。2011年英国慈善法,更加促进了慈善目的范围的弹性化。在美国,一些早期的判例表明,不在慈善用益法上提到的慈善事业范围内的慈善信托,是无效的。“但自从17世纪以来,像英国一样,美国逐渐视慈善用益法的慈善目的范围规定为描述性和演示性的。压倒一切的建设性规则是,在决定慈善目的范围时,法庭并不是在慈善用益法字眼而是在其表明的精神和理由的指导下;他们考虑的不是哪些用益在该法的字面意思里,而是哪些用益被包括在该法的意思和目的内。”②美国信托法重述(二)和重述(三)均列举了五项具体的慈善目的范围以及一项兜底项目。这五项具体范围为:缓解贫穷、促进教育、促进宗教、提高健康以及政府的或市政目的,兜底条目为其他有益于社区的目的。然而,美国信托法重述(三)的注释却扩大了它们的范围,这反映在美国信托法重述(二)之后的司法判决以及美国法学会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的解释意见中。③在现代美国,规制慈善法的主要法律文件为《国内税收条例》。该条例对于慈善目的的界定明显地超出了扶贫、教育、宗教和一般社会福利,而是增加了推进科学发展、减轻政负以及通过缓解邻里紧张关系、消除偏见和歧视、保护法律赋予的人权和公民权利以及防止社区恶化和青少年犯罪等手段推进社会福利。慈善在美国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弹性化和宽泛化,由此可见一斑。而在英美法之外,基于其成文法传统,诸多国家的慈善法对于慈善目的范围有着更加丰富的列举。《乌克兰慈善与慈善组织法》条款之四将慈善的目的事业范围列举为:促进能提高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国家的、区域的、本地的或国际的项目顺利完成;改善慈善接受者的物质条件;促进贫困的、失业的、伤残的或其他需要被关心的人群的窘迫状态的状态,以及给那些由于身体上的或其他残疾而导致他们能力受损的人群以救助,来保证他们权利及合法利益的实现;给予那些受自然的、生态的、人为的或其他的灾害,或社会冲突、突发事件影响的公民,以及那些被压迫的受害者、难民等以救助;推动科学与教育的发展;学术或教育项目的实施,对教师、学者、大中小学生提供帮助、扶助文化发展,包括国家文化发展计划的实施,确保各层次的人群(尤其是穷人),均可获得文化艺术的教育;给予具有天赋的、有创造力的青年帮助;促进对文化遗产、历史的和文化的环境、历史和文化遗迹、陵墓地等的保护和维护;对公共事业的发展、大众媒体、信息基础设施等给予帮助;促进自然保护区及自然规划区的发展;促进所有人的健康护理、体质文化的发展,推动体育和旅游,倡导健康生活;给人们提供医疗方面的救助、身体的、物质的及其他的细微问题需要社会的支持和关心以及提高对孕妇及小孩的保护,给予多小孩家庭及贫困家庭以帮助。①《俄罗斯慈善活动与慈善组织法》则将慈善活动的目的列举为:为公民提供社会支持和保护,包括改善贫困者的物质条件,促进对社会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其他由于身体或智力原因以及个别情况不能独立行使自己合法权益等人员的救助;对居民战胜自然灾害、防止生态破坏、避免工业及其他灾难后果进行培训,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给予自然灾害中的受难者以及社会、民族、宗教冲突的受害者和受迫害者、难民和流亡者以帮助;增强促进人间和平、友谊与和谐,防止社会、民族和宗教冲突发生;增强促进家庭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促进对母亲、儿童和父亲的保护;促进教育、科学、文化、艺术领域内活动的开展以及个人人格精神的发展;促进公民在预防疾病和保护身体健康以及对健康生活方式的宣传等领域内活动的开展,提高公民道德心理素质;促进体育活动和群众体育运动的开展;维护自然环境和保护动物;妥善保护和珍惜具有历史、宗教、文化价值或自然保护价值的建筑、工程、区域和墓地;为防止突发事件对居民进行训练,对保障公民和领土免受紧急状况危害和确保消防安全方面的知识进行普及宣传;促进孤儿、没有父母照顾,流落街头儿童、处境困难儿童的社会康复;对公民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和法制教育;支持志愿工作;参与预防未成年人失足和违法犯罪的活动;促进青少年在科学技术,艺术创作方面的发展;促进青少年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对他们的精神和道德教育;支持具有广泛社会意义的青年创造,青少年运动项目,青少年团体组织;促进加强公益广告的制作和(或)宣传;促进预防公民的社会危害行为。②国外立法在赋予慈善以非常宽泛的目的范围之同时,还从反面将若干类型的目的排除在慈善之外。总体来看,任何慈善组织都不得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不得有危害社会安宁、福利、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不得有危害国家领土、安全以及宪法秩序等目的,不得有主张战争、暴力或者集权政治、种族或性别歧视之目的,不得限制基本人权和自由。具体来看,以下几个方面的目的被明确予以禁止:一是政治目的:慈善不得从事政治活动,不得以推广、支持或者反对某一政治主张、某一政党或者某一政治候选人为目的,且不能够对政党、政治团体或者政治活动提供资助。③二是战争目的:向战争提供帮助的不是慈善活动。④三是宗教目的:所从事的活动不得以宣传宗教教义、举行宗教仪式或者教育和发展信徒为目的。⑤但是,对于促进宗教发展的活动,在英美以及俄罗斯等国家则视为慈善目的的组成部分。

(二)我国慈善目的界定:评估及其与社会保障之别至今,我国并没有关于慈善目的范围的明确规定。但我国却不乏有关公益目的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我国《信托法》在基本延续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增加了“艺术事业”这一公益内容。那么,公益和慈善的关系如何呢?让我们抛开语义学的考察和抽象的理论分析,去审视一下国外立法上的公益吧。从《德国巴伐利亚州财团法》、《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匈牙利公益组织法》和《波兰公益活动及志愿制度法》等立法看,公益包括了社会救济、公民社会培育、少数民族支持、增进健康、残疾人支持、宗教发展、教育发展、旅游支持、自然环境、人权保护、慈善活动、向非政府组织提供支持等类似于慈善目的的活动。上述立法以公益为主要价值目标,对公益的范围作了十分宽泛的规定,体现了对公益的维护和尊重。从理论上看,慈善可以涉及的目的范围,与公益涉及的目的范围,并无本质差别。可以说,二者均涉及到所谓“普遍有益”目的,即“因为文化的、教育的、科学的、精神的、道德的、体育的、健康护理的、环境的或者其它方面的社会活动得到了普遍的提高而实现的目的,它是一个社会的目的,或者说是一个社会的普遍质状态。”①而且,这个目的范围还会随着社会的变化,呈现出明显的动态性和发展性。然而慈善和社会保障的目的范围却存在显著差别。社会保障是政府以强制达成公益的重要载体,但社会保障并非政府提供公益的唯一载体。②从目前社会保障的类型看,社会保障主要涉及到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以及社会优抚几大模块。社会保险主要解决因年老、失业、工伤、疾病、生育等原因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机会导致收入减少不能维持生计而产生的社会问题;作为社会保障组成部分的社会福利主要是社会特殊群体或者全体因生理和社会原因导致生活质量低或不平等产生的社会问题;社会救助主要解决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从而产生的社会问题;而社会优抚则主要解决军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这一特殊群体的社会问题。由此可见,慈善目的范围要远远地广于政府实施社会保障的目的范围。因此有必要在我国慈善法草案中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慈善目的范围。在继承《公益事业捐赠法》所列公益范围的基础上,将之扩大到帮助预防、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帮助困难地区、社会群体、个人改善基本生存条件和发展条件、向特殊困难社会群体或者个人提供精神抚慰或者法律援助、帮助社会群体或者个人实现平等受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发展成果的权利、促进城乡社区发展和保护环境等其他领域活动,以体现慈善的“博爱”精神、“普遍”价值及其与社会保障的差异。

三、慈善的公益标准

在解决了慈善民间性质和活动领域,人们不禁要问:慈善是为谁而从事活动?这就是慈善的公益性。对于公益,各部门法并不陌生。但慈善的公益性指什么,如何判断公益性,它与社会保障法上的公益性规范模式有何差异?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就是对慈善的本质和灵魂的揭示。

(一)公益标准与认定:英美法的观察英国2006年慈善法指出,慈善目的是这样的目的——属于慈善法第(2)条列举的目的,并且为了公共利益。而且该法也对慈善公益测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责成慈善委员会制定为实现公共利益目标的指南。按照慈善法的要求,英国慈善委员会在2008年制定了慈善公益准则,并在2011年得到修改。该准则指出:“慈善并不止于做好事,而是如其支持者所认同,它是特别的。并非所有的组织都可以成为慈善组织。一个慈善组织,是一个由你是什么,做什么以及怎样做构成的复合体。其核心特征是公益。虽然慈善部门巨大且多种多样,不管其规模大小,所有慈善组织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益。公益因而是所有慈善组织活动的中心(目的)。”③公益之于慈善的意义,由此可见一斑。在美国,根据其国内税收条例,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所有免税组织均应当接受组织检验和运营检验,在组织检验中,“除了在文件中需陈述的目的之外,慈善组织的资产也必须用于公益目的,并排除原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的追索权。”①在运营检验中,尽管个人可以享有伴随慈善组织其他方面的正当活动而不可避免产生的利益,但慈善组织被要求不能是只为了创立书指定的个人、慈善组织的创立者或家属、慈善组织的股东及直接和间接接受此利益的人等受益而成立或运营。可以这样说,公益不一定满足慈善的所有要求,但慈善必须满足公益之要求。公益的认定标准如何呢?根据英国慈善委员会制定的《慈善与公益》,公益的认定标准有两条:(1)公益必须是一项可以确定的利益或者多项利益。具体看,公益必须是明确具体的,给予、提供、促进或者提高了什么;所有的利益必须与慈善组织的目的有关,而不是部分利益与慈善组织的目的有关;利益经过衡量必须超过它带来的损害或者不利,否则,总体结果就会否定其慈善的性质。(2)公益必须是面向社会公众或者部分公众开放的利益。所有的受益人必须适用于该目的,尽管一时一地还没有足够多的人受益,但能够因此而受益的人必须是开放的一类人而不是简单的数字个体;利益尽管可能是社会公众的一部分,但获取利益的机会绝对不能受到不合理的限;私人利益尽管在特定情况下是必要的,但任何私人利益均应是附带的非主要的,且必须仅仅是推进慈善目的行动的必然延续,在数量上合理合法。德国1976年税法通则将公益目标确定为:从物质精神和道义上致力于提高全民的生活水平,而不是只针对小部分专门群体,如家庭成员、公司职员或社团俱乐部成员。日本公益法人协会专业委员会的法学家雨宫孝子认为,从事有关的公益活动,即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服务,为公益法人;那些由特定人组成、向特定人群提供服务的组织不能成为公益法人。②这里的不特定多数人强调的是受益人在数量上应当是足够多,而且按照非歧视性标准,对于后来的其他主体是开放的。开放性是公益的受益对象不特定性的内在特质。在匈牙利,如果提供公益的组织是会员制的,该组织将不得排除非会员也能够享受公益服务。③因而,从理论可能性上推算,公益的受益对象具有无限性,它的对象可以及于一个广大的地区、一个国家,甚至全球。然而,公益受益对象的不特定性也并不否认公益受益对象的类型、领域、地域上的分割性。如果为了支持一种特定的职业、阶层、民族、语言、文化、科学、宗教或者类似的群体的人,则符合公益的基本属性;如果用特定的时间和足够的空间去分割受益对象,则同样也符合公益的基本属性。尽管可以采用多种标准将受益对象区分为多种不同的群体,但公益性组织的受益者必须足够多,而且必须具有开放性和公众性,而不是一个人数固定的封闭性群体。④

(二)我国慈善法中的公益标准及其与社会保障之别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等尽管对于公益目的事业范围做了概括和列举规定,但并没有对公益做一概括性界定,也没有在任何法律文件中提及公益的具体认定标准。因而,在我国,公益的认定还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仅如此,司法实践也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解释。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对慈善的科学认识。比较突出的就是国人普遍把通过各种形式为某个或者某些确定的特定困难者开展劝募以及提供捐赠的活动纳入到慈善的范畴中,认为这样的活动也为慈善法上的慈善活动。的确,从人类关怀之爱的角度看,对特定个体实施救助是慈和善的充分体现,属于慈善之举。但从人类长期以来形成的制度精华和制度对于社会问题解决和规范的专业性看,那些针对于特定主体的救助活动因不符合公益的基本要求,因而不属于慈善法调整的慈善。受益对象的不特定性和开放性是公益区别于非公益的核心要素,也同样是慈善区别于其他救助活动的关键。因而,通过立法以及行政和司法解释来规范我国慈善的公益标准对于厘清慈善的内涵以及规范慈善行为显得尤为必要。在具体界定时,应主要从公益的不特定性和开放性、公益与慈善目的范围的相关性、公益的正效应等方面来把握。然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却将公益标准问题置于制度之外,而作为一种预设。也即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制度,尽管也保持着的一种公益的品格,但并没有在实际运行中具体执行公益的评价和衡量。这一点,是社会保障区别于慈善的不同之处。究其原因,主要可能在于:一是慈善和社会保障的举办主体存有官方和民间之别,官方的公益性相对于民间的公益性更加不容置疑。二是慈善和社会保障存在可营利和非营利之别,慈善组织在很多国家可以从事营利活动,基于慈善组织营利活动可能对其公益活动冲击和减损之防止,以公益为标准对慈善组织实施组织测试和行为监督变得更加必要。

四、结束语

社会保障论文第3篇

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由社会生产系统、社会管理系统和社会保障系统组成,三者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体系。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稳定机制,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原来各企业分散提取和管理,转变为目前社会化的收缴和管理。但是,现行的缴费方式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如覆盖面小、保障项目统筹层次低、征收力度不够、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等一些问题,难以保证筹集社会保障收入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人口老龄化周期的到来和家庭规模小型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入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都要求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进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目前理论界的主要观点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代替现行缴费方式,以更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摆脱当前缴费率偏低的困境。因而,如何设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和分析各国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方式,探讨了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重要问题。

二、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的对应关系

纵观世界各国,目前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源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税或费;二是政府的预算拨款,即政府的一般收入;三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四是各种形式的捐赠。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又译成社会保险税,是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目的税。有的国家薪给税(PayrallTax)与社会保障税是作为一个税种征收的,二者具有相同的特征。也有一些国家征收的薪给税实际上是按工薪收入预提的个人所得税。在欧洲的多数国家中,社会保障税采用社会保险缴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的形式,之所以不称之为税,是基于这种缴款具有有偿性利益对等关系的考虑。但不管名称如何,他们的性质和用途相同。除此之外,世界各国大多数以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来弥补社会保障税收入与社保障支出之间的缺口。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依赖从社会保障税获得资金,而另一些国家则侧重于一般税收收入。社会保障税在规模和结构上的差异反映了各国组织社会保障的不同方式。按照社会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可将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筹资方式划分为三种类型: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蟊戎氐某镒誓J揭约耙话闼笆照忌缁岜U现С鼋洗蟊戎氐某镒誓J健?/P>

(一)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

该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德国的社会福利方案体系较为完善,具体包括国家养老金体系、国家医疗保险方案、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方案。其中,国家养老金体系主要由工资税提供资助,同时,还从联邦税收收入中取得占养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补贴。目前这一比例为25%。国家医疗保险方案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工伤事故保险几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资税提供资金,失业保险几乎完全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而其他社会福利方案所需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下表列示了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

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1998,%)

1996年德国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税收入总额为6550亿德国马克,而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6555.1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9.92%;1997年社会保障税收入上升到7817.94亿德国马克;社会福利开支为7920.69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8.70%。

以上数据表明,德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上通过社会保障税筹集,政府转移支付所起的作用不大,主要用于其他社会福利方案。这也使得社会保障税在德国的税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始终高于直接税和间接税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

(二)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这种模式,如俄罗斯、瑞典。俄罗斯的社会福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其他福利。具体地说,养老保险基金中来源于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占资金总量的81%,其余7%来源于预算,10%来源于增值税,2%来源于其他;医疗保险77%来源于社会保险税收,23%来源于地方预算;失业保险主要以社会保险税筹集资金,一小部分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和自愿的捐赠;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来自于社会保障税,而支付其他福利的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下表列示了俄罗斯主要福利计划的资金来源。

俄罗斯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1995,%)

1995年,俄罗斯社会保障税收收入为950亿卢布,占社会福利支出(1080亿卢布)的87.80%。

瑞典的情况与俄罗斯相似,1996年该国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3807亿瑞典克朗,其中67.61%(256亿瑞典克朗)来源于社会保障税收入。下表列示了瑞典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

1997年瑞典用于资助主要社会福利项目的收入的分配的百分比

一、引言

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由社会生产系统、社会管理系统和社会保障系统组成,三者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体系。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稳定机制,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原来各企业分散提取和管理,转变为目前社会化的收缴和管理。但是,现行的缴费方式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如覆盖面小、保障项目统筹层次低、征收力度不够、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等一些问题,难以保证筹集社会保障收入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人口老龄化周期的到来和家庭规模小型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入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都要求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进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目前理论界的主要观点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代替现行缴费方式,以更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摆脱当前缴费率偏低的困境。因而,如何设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和分析各国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方式,探讨了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重要问题。

二、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的对应关系

纵观世界各国,目前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源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税或费;二是政府的预算拨款,即政府的一般收入;三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四是各种形式的捐赠。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又译成社会保险税,是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目的税。有的国家薪给税(PayrallTax)与社会保障税是作为一个税种征收的,二者具有相同的特征。也有一些国家征收的薪给税实际上是按工薪收入预提的个人所得税。在欧洲的多数国家中,社会保障税采用社会保险缴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的形式,之所以不称之为税,是基于这种缴款具有有偿性利益对等关系的考虑。但不管名称如何,他们的性质和用途相同。除此之外,世界各国大多数以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来弥补社会保障税收入与社保障支出之间的缺口。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依赖从社会保障税获得资金,而另一些国家则侧重于一般税收收入。社会保障税在规模和结构上的差异反映了各国组织社会保障的不同方式。按照社会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可将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筹资方式划分为三种类型: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蟊戎氐某镒誓J揭约耙话闼笆照忌缁岜U现С鼋洗蟊戎氐某镒誓J健?/P>

(一)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

该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德国的社会福利方案体系较为完善,具体包括国家养老金体系、国家医疗保险方案、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方案。其中,国家养老金体系主要由工资税提供资助,同时,还从联邦税收收入中取得占养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补贴。目前这一比例为25%。国家医疗保险方案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工伤事故保险几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资税提供资金,失业保险几乎完全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而其他社会福利方案所需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下表列示了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

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1998,%)

方案名称社会保障税投资收入预算转化

养老金75025

医疗保险10000

长期医疗保险10000

意外保险10000

失业保险10000

其他社会福利方案00100

1996年德国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税收入总额为6550亿德国马克,而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6555.1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9.92%;1997年社会保障税收入上升到7817.94亿德国马克;社会福利开支为7920.69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8.70%。

以上数据表明,德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上通过社会保障税筹集,政府转移支付所起的作用不大,主要用于其他社会福利方案。这也使得社会保障税在德国的税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始终高于直接税和间接税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

(二)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这种模式,如俄罗斯、瑞典。俄罗斯的社会福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其他福利。具体地说,养老保险基金中来源于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占资金总量的81%,其余7%来源于预算,10%来源于增值税,2%来源于其他;医疗保险77%来源于社会保险税收,23%来源于地方预算;失业保险主要以社会保险税筹集资金,一小部分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和自愿的捐赠;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来自于社会保障税,而支付其他福利的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下表列示了俄罗斯主要福利计划的资金来源。

俄罗斯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1995,%)

项目社会保障税增值税转移预算转移其他

养老基金811072

社会保险基金9019

失业保险9010

工伤保险982

1995年,俄罗斯社会保障税收收入为950亿卢布,占社会福利支出(1080亿卢布)的87.80%。

瑞典的情况与俄罗斯相似,1996年该国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3807亿瑞典克朗,其中67.61%(256亿瑞典克朗)来源于社会保障税收入。下表列示了瑞典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

1997年瑞典用于资助主要社会福利项目的收入的分配的百分比

项目社会保障税投资收益预算转移保险费、赡养费用或市政

基础养老保险6238

辅助养老保险6139

部分养老保险7327

疾病保险99.90.1

工伤保险982

看护津贴95

住房津贴991

养育子女津贴100

赡养补助6733

向家庭提供的住房津贴100

其他项目

自愿者失业保险937

基础失业保险100

郡级医疗服务费68572

(三)一般税收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加拿大。加拿大的社会福利计划主要包括养老金方案、健康保险方案和失业保险方案。其中养老金方案由两个层面组成,一是固定数额的全民方案,叫作全民养老金方5案,其资金全部来源于联邦一般性税收。第二个是与收入挂钩的方案,这一方案对于魁北克人来说是“魁北克养老金方案”(QPP),对于其他加拿大人来说是“加拿大养老金方案”(CPP)。CPP和QPP的资金全部来源于社会保障税,前者由联邦政府和各省(除魁北克外)共同征收,后者由魁北克省征收。健康保险方案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一般性收入,而失业保险的资金来自于薪金税。下表列示了加拿大主要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

加拿大主要社会福利保障方案,1998收入来源分配情况(%)

1998年加拿大联邦政府社会福利支出为594.56亿加元,其中联邦社会保障税收入为188.42亿加元,所占比重仅为31.69%;该年度各级政府社会保障税收入为444.11亿加元,占社会福利支出(1001.31亿加元)的44.35%。可见,加拿大政府实施社会保障计划、贯彻社会保障法令依靠的是财政支出中对个人的转移支付,其中联邦财政把很多税收收入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再分配到个人手中,使之形成个人的消费基金,这些款项构成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运转的另一大资金来源。二战以后,这种转移支付在各级政府中均不低于社会保障税收入的规模。加拿大社会保障税收入在其社会保障资金中所占的比重远远低于其他国家,这也使得加拿大社会保障税收入在其税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始终偏低。

采用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的优点在于,该模式容易体现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其应得的福利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使福利水平随着每个纳税人纳税多少而变动。这已成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一大特点。同时,这种方式也使得政府为社会保险筹资与政府其他职能分离开来,这种分离无疑加强了对社会保障在财政上的监督,因为福利水平是随着社会保障税收入的增长而扩大的。该模式的缺陷在于工作在未被社会保险所覆盖的行业中的人们不能享受福利。这种限制的影响对于那些拥有很多非正式工作、大量个体户或农村经济的国家尤为重要。

采用一般税收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的优点是社会保障计划对每个公民来说是自动实现的。在该模式下,享受到福利计划的公民范围扩大了,即政府通过预算拨款为每个公民提供社会保障福利。该模式的缺陷是一般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与其所受福利之间没有特别的联系。因而人们往往希望能够向政府施加压力,通过预算来实现福利的增加,而不是提高纳税额。

三、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

现代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设置的方式不同,大体上可以将社会保障税分为三类:一是单纯按承保项目而分类设置的项目型社会保险税模式,这种模式以瑞典为代表;二是单纯按承保对象而分类设置的对象型社会保险税模式,这种模式以英国为代表;三是以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相结合设置的混合型社会保险税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三种模式各有特点。

(一)项目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项目型社会保障税模式即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的模式。这种模式以瑞典最为典型。除瑞典外,世界上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奥地利等都采用这一模式。

瑞典的社会保障税按照不同的保险项目支出需要,分别确定一定的比率从工资或薪金中提取。目前瑞典的社会保障税设有老年人养老保险、事故幸存者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父母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资税七个项目,并分别对每个项目规定了税率。老年人养老保险税的税率为13.35%,事故幸存者养老保险税税率为1.70%,疾病保险税的税率为了,50%,工伤保险税的税率为1.38%,父母保险税的税率为2.20%,失业保险税的税率为5.84%,工资税的税率为8.04%。征收的办法是按比例实行源泉扣缴,税款专款专用。以前,公司受雇人员的社会保障税全部由雇主一方缴纳,以便于征收管理。总的来看,瑞典的社会保障税税负是比较重的。1999年,政府雇员和企业受雇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大致为他们工薪总额的40.01%;自由职业者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大致为他们直接收入的38.2%。

项目型社会保障税的最大优点在于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专款专用,返还性非常明显,而且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也就是说,哪个项目对财力的需要量大,哪个项目的社会保障税率就提高。其主要缺点是各个项目之间财力调剂余地较小。

(二)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所谓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是指按承保对象分类设置的社会保障税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是英国。英国的社会保障税虽然被称为“国民保险捐款”(NationalSecurityContribu-tion),但也具有强制性,且与受益并不完全挂钩。因而虽然称作“捐款”,实际上也是一种税,其性质与用途与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并无轩轾。英国的社会保障税在设置上主要以承保对象为标准,建立起由四大类社会保险税组成的社会保障税体系。

第一类是对一般雇员征收的国民保险税。它是四类社会保险税中最主要的一种。该税的课税对象是雇员的薪金或工资,纳税义务人包括雇主和雇员。雇员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包括在国家退休金计划之内的雇员,一部分为不包括在计划之内的雇员。两部分雇员及其雇主所适用的税率各不相同。前者雇员税率为9.0%,雇主为10.54%,应税工资最高限额为每周235英镑(全年12220英镑);后者则规定有一个起征点,每周32.5英镑以下免税,32.5英镑到235英镑之间,雇员税率为6.85,雇主为6.35%,超过235英镑不再纳税。另外,每个雇主还要缴纳税率为1.5%的国民保险税附加。

第二类是对全体自营者(个体工商业者)征收的国民保险税。征税对象是自营者全部所得。实行每周征收4.4英镑的定额税率。起征点为年自营收入1775英镑。

第三类国民保险都是对自愿投保者征收的,希望取得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可以缴纳此税,希望增加保险金权益的雇主、雇员和自营者也可缴纳。该类税收按每周4.3英镑的定额税率缴纳。

第四类是对营业利润达到一定水平以上的自营者征收的国民保险税。起征点是年利润额3800英镑,最高限额为12000英镑,税率为6.3%的比例税率。

英国的国民保险税与所得税一并缴纳。

英国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针对不同就业人员或非就业人员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税率制度,便于执行。比如对收入较难核实的自营人员和自愿投保人采用定额税率,征管不会遇到麻烦,对个体或独立经营的营业利润按一个比率征收也十分便利。由于设置了起征点,使低收入者的税负有所减轻,因而英国的社会保障税累退性要弱一些。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主要缺点是征收与承保项目没有明确挂钩,社会保险税的返还性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三)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所谓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即以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并存设置的社会保障税模式。美国是采用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该国的社会保障税不是一个单一税种的结构,而是由一个针对大多数承保对象和覆盖大部分承保项目的一般社会保障税(薪工税)与针对失业这一特定承保项目的失业保险税,以及针对特定部分承保对象而设置的铁路员工退职税和个体业主税四个税种所组成的税收体系。

1、薪工税

美国于1937年开始征收薪工税,当时的目的是为老年人筹措退休金,税款专用,之后陆续实行残疾人保险、医疗保险等。美国薪工税的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征税对象分别为雇主全年对每个雇员支付的薪金工资额和雇员全年领取的薪金工资(包括奖金、手续费和实物工资)额。在美国,薪工税没有减免扣除规定,但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规定。也就是说,薪工税税基数额有最高限度,超过部分不再征税。这意味着每个人缴纳的薪工税有最大限额。薪工税税率是统一的比例税率。雇主和雇员适用的税率相同。薪工税的税率各年度均不一样,且有不断提高之势。1937年税率为1%,1950年税率为1.5%,1960年税率为2.5%,1971年税率为5.2%,1980年税率为6.13%,1990年为7.65%。薪工税实行源泉扣除法。雇员的薪工税由雇主在对雇员支付工资、薪金时,将税款源泉扣缴,连同雇主本人应缴税款,在季度终了后的下月最后一天前申报缴纳。

2、铁路员工退职税

铁路员工退职税是为铁路人员设计和以为铁路公司员工筹措退休费为目的的税。其纳税人为雇员、雇主,课税对象为雇员领取的工资和雇主发放的工资。该税同样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的规定。1980年雇员税率为6.13%(月工资最高限额为2158.33美元),雇主税率为9.5%(雇主对每个雇员支付的月工资最高限额同样为2158.33美元)。此外,铁路系统也有独立的失业保险税,目前税率为8%,应税工薪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月600美元,税款全部由雇主支付。铁路员工退职税也实行源泉扣除法,雇主在季度终了后两个月最后一天前把自己和雇员的税款一并缴纳到税务部门。

3、联邦失业税

联邦失业税是作为联邦对各州政府举办的失业保险提供补助财源而课征的。该税以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的20天期间(按满20天计算)雇佣一人以上或每季支付工资、薪金1500美元以上的雇主为纳税义务人,按其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总额计征,且无宽免或费用扣除。目前最高应税限额为7000美元,税率为6.2%。雇主支付给州政府的的失业保险税可以从向联邦缴纳的失业保险税中抵免,最高抵免率为联邦失业保险税应税工薪的5.4%,因而联邦失业保险税的实际税率为0.8%。失业保险税的缴纳,须按历年编制申报表,在次年的1月31日之前缴纳,也可实行分季缴纳。

4、个体业主税

个体业主税又称自营人员保险税,是为个体业主(除医生外)的老年、遗嘱、伤残及医院保险而课征的。纳税人为单独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业主,征税对象是个体业主的纯收入。个体业主的起征点是400美元,税率为12.3%,完全由个体业主承担。个体业主税实行同个人所得税联合申报的办法,纳税过程和个人所得税基本一致。

由此可见,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主要优点是适应性较强,可在适应一般社会保险需要的基础上针对某个或某几个特定行业实行与行业工作特点相联系的加强式社会保险,还能让特定的承保项目在保险费收支上自成体系。该模式的缺点是统一性较差,管理不够便利,返还性的表现不够具体。此外,这一类型的社会保险税累退性较强,再分配的效应受到抑制,社会保险税的社会公平功能趋于减弱。

四、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

综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尽管其设计与实施各有特点,但也存在着一些近似之处,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一般为雇员和雇主。由于自营者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没有确定的工薪所得,是否应纳入课征范围,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只有纳税才能享受社会保障利益,因而多数国家在行政管理条件可行的情况下,把自营者也包括在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范围之内,如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纳税人范围的扩大,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发展。雇主与雇员纳税人的确定一般以境内就业为准,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必须承担纳税义务,不论其国籍和居住地何在。本国居民被本国居民雇主雇佣在外国工作的,有些国家(如美国、巴西)也要求缴纳社会保障税。

在各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中,多数项目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负担,负担的比例各国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是雇主和雇员双方各负担一半,如美国的养老金税(各为6.2%)、健康保险税(各为1.45%),德国的养老金税(各为9.75%)、健康保险税(各为6.8%)和失业保险税(各为3.25%)等。有些国家雇主负担的比例要高于雇员,如俄罗斯的养老金税(雇主28.0%,雇员1.0%)和加拿大的联邦失业税(雇主4.13%,雇员2.9%)等。极少数国家雇主负担的比例低于雇员,如瑞典的养老金税(雇主6.4%,雇员6.95%),这主要是由于近年来瑞典政府出于加强福利与成本相联系的公众意识的考虑。养老金计划容易给政府形成较大的政治压力,因为每个人都想得到养老金,并且越多越好。因此,由雇员负担大部分的养老金成本有利于抵消这种政治压力。个别项目完全由雇主负担,如俄罗斯和瑞典的健康保险税、美国的失业保险税等。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税一般都由雇主负担,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将福利中的成本分摊到相对的行业和产品中去,同时又对创造更为安全的工作环境起到激励的作用。雇主所缴税款可作为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全部列支。而雇员和自营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除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土等少数国家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进行限额或定率扣除外,一般国家均不允许扣除。

(二)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是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有时还包括自营人员的经营纯收益额。这里的工资和薪金,不仅包括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性质的实物收入和等价物收入,但工薪以外的股息、利息所得、资本利得等通常不计入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之内。各国一般对应税工薪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即不是对纳税人的全年总工薪课税,而只是对一定限额以下的工薪收入额征税。最高限额的高低因国而异,一般在各国平均工资水平的1.2到2.7倍之间变动,并随着各国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最高限额的设定,体现了社会保障税缴纳与受益之间的相关性,同时也为那些通过私人准备、团体签约准备或工人自愿行为补充国家的福利计划留有一定的余地。美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采用这种办法。相反,在俄罗斯的社会保障税体系中,没有一个项目规定了最高限额,因而其社会保障税具有很强的收入再分配特征,这与该国所强调的经济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有些国家既规定了应税工薪的最高限额,也规定了应税工薪的起征点,因而应税工薪即为起征点与最高限额之间的那部分工薪收入,超过最高限额和起征点以下的工薪收入不课税,如英国、加拿大、德国等。也有的国家只有起征点的规定,如意大利。这体现了对低收入者的一种照顾。除此之外,社会保障税一般不设减免额或费用扣除额,不象个人所得税那样可以从总所得中扣除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费用开支,或者扣除一些个人宽免项目,而是把工资薪金所得直接作为课税对象。

(三)社会保障税的适用税率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形式有所差别,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大部分国家按不同的保险项目设置不同的差别税率。例如瑞典的社会保障税按不同用途分为7个保险项目,又按工资和薪金额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在社会保障税率的形式上,大多数国家采用比例税率。

各国社会保障税税率水平的高低,一般是由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决定的。一般的情况是,刚开征时,保险的覆盖面小,保险项目少,税率一般较低。随着保险项目的逐步拓宽,税率随之相应提高。目前,凡是保险受益多的国家,社会保障税的税率都比较高。欧洲福利国家社会保障税税率一般都在30%以上。根据各国经验,社会保障税税率的高低应当适度,既要考虑政府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同时也要兼顾人民的承受能力。

五、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

(一)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机构

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机构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家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另一种则是基金管理部门进行征收。

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如加拿大收入部负责征收除魁北克(该省养老金税由魁北克收入部征收)外所有省份的社会保障税;美国所有的联邦社会保障税均由国内收入局征收;瑞典的税务机关(包括中央级的税收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将税款征收集中于一个机构减轻了雇主的负担,避免了一些重复性的工作,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

有些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则由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如德国和俄罗斯。德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部门是大病基金,这主要是历史原因形成的。由于社会劳工事物部、财政部以及医疗、养老金和失业保险体系之间存在着密切合作关系和共享的数据库,德国很少发生社会保障税的偷漏税问题。雇主及雇佣合同必须在有关政府部门登记以便允许其证实每人总收入及社会保障税的减免。由于所有社会保障税都由为在职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的组织征收,这使得雇员获取社会保障的资格同缴纳社会保障税紧密相连,更进一步促进了所有雇主遵守税款缴纳的有关规定。在德国,如果雇主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障税,其雇员将会失去社会保障的资格。对雇员来说,偷逃社会保障税将会得不偿失,特别是医疗保险,因为如果雇员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其抚养人也将无偿获得保险。这一体系的缺点是雇主的纳税成本较高。雇主需要同许多机构接触,如每月交纳所得税时需同财政部接触,每月缴纳社会保障税时同各个大病基金接触,而且每年向大病基金、联邦就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汇报其雇员数量、雇员收入以及大病基金税额缴纳等情况。俄罗斯3/4的社会基金自己征收社会保障金。这种方法因征收成本较高、征收效率较低而受到批评,因为各基金必须负担为征收税金而支付成本,而且还要检查雇主是否缴纳了适当的税额。由于各基金均独立征收税金,因此造成了许多重复性的工作。以养老基金为例,该基金通过一个由约2400个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办公机构组成的网络进行税款征收。由于企业不配合以及财务上的困难,养老基金很难做到税款的应收尽收。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目前正在运用一系列手段帮助养老基金改进其征收策略,其中包括更改养老金的内部运作方法和程序以及个人帐户的引入。

究竟由何种机构征收社会保障税具有更大的优越性,要根据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当一个国家税务当局的征收行为是有效的并且是高效时,由税务机关集中征收社会保障税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和雇主的纳税负担,并且可能促进税款的顺利征收。相反,当税务当局的作用较弱时,由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税款的征收可能优于税务当局,因为雇主和员工们可能更愿意将税款交纳给社会保障机构而不是当作一般税款缴纳给税务局,特别是当他们的健康保障和养老金直接与缴款息息相关时。

(二)社会保障税的纳税期限

几乎所有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都实行由雇主源泉扣缴的课征办法。具体地说,雇员应缴纳的税款,由雇主在支付工资、薪金时代扣,最后连同雇主所应缴纳的税款一起申报纳税。无须雇员填具纳税申报表,方法极为简便。至于自营人员的应纳税款,则必须由其自行填报,一般是同个人所得税一起缴纳的。

多数国家按月征收社会保障税。如瑞典规定雇主应按月为其全体雇员向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障税,税款应在次月的10日内缴清;德国规定所有雇主和自由职业者都要在每月15日之前把上一月的社会保障税存入有关帐户;俄罗斯的雇主按规定应按月向社会基金缴纳社会保障税。

有些国家社会保障税的纳税期限视企业规模而定。比如,美国要求雇主将社会保障税定期直接汇往国内收入局,汇款的周期随企业的规模而不同。大型企业每5—7天汇款一次,小企、比每三个月汇款一次。与美国相类似,加拿大规定代扣代缴总额不超过15000加元的雇主按月申报,总额为15000到50000加元间的,每半个月申报一次,更多的为每周一次。

各国一般对自营者的纳税期限另有规定。如美国规定自营者在缴纳所得税的同时缴纳社会保障税,每三个月预缴一次,每年年底申报所得税时进行汇算清缴。加拿大要求自营者按季缴纳社会保障税税款。

(三)社会保障税的资金管理

经过多年的实践,各国都形成了核定雇主缴纳社会保障税准确性与诚实度的机制。在一些国家中,这种机制是通过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的配合来实现的。比如美国,雇主每3个月向国内收入局提供一份报告,列明已上缴的税款总额及其在社会保障税和个人所得税间的分配状况。每年,雇主还向养老保险机构提供一份报告,列出其雇员的人数、收入以及从每个人的收入中代扣代缴的税款。养老保险机构将这些报告和季度纳税申报表作以比较,以核定每份报告的准确性。与美国相类似,德国的雇主每年要向长期医疗基金、养老金机构和联邦就业服务局汇报雇员收入及年度社会保障税缴纳的数额。各基金管理部门会将从大病基金获取的税金的数量与雇主的报告进行对比,以核定雇主纳税的确切性。在其他国家中,这种机制是单纯通过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来实现的。比如,瑞典的税务机关有权对任何纳税人的帐目进行审计;在俄罗斯,雇主必须提交报告说明雇员工资以及每季度向各基金管理部门支付的税款。每个雇主向银行支付的款项均被记录在基金管理部门的电脑系统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通过比较银行款项与雇主提交的社会保障税清单上的数字来核定雇主是否缴纳了正确的税额。

所有国家都依靠征收机构的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来保证税法的正确执行,并使社会保障税税款不被挪做他用。例如,加拿大收入署将纳税申报表所反映的年度养老金和失业金与按月申报的实际额对帐,对两帐不符的雇主进行审计;加拿大收入部准备加拿大公共帐户的帐务报表以及所有政府部门的帐务报表,说明收入与支出,并接受总长的审计。审计总长起草“加拿大公共帐户”,该帐户内容包括政府的财务报表,表达审计总长对报表的意见和看法。德国的大病基金、养老基金、长期医疗基金和联邦就业服务机构都拥有内部审计权,而该国的联邦社会劳工事务部连同审计总署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和各项基金实行审计监督。美国财政部每天公布其中央银行主要帐户的现金流入和流出量。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机构的保险统计和管理人员会监控这些报告以确保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得到适当的运用。政府帐户的现金流动情况每年有政府聘请的独立审计师或财政部的总检查员审计。这些审计在美国会计综合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该办公室将其监督结果汇报给国会。

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各自国家的政府资金管理系统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财务管理,另一类是社会保障机构拥有自己的资金管理系统。前者的典型国家是美国,该国征收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先存放于全国各地商业银行的联邦财政部门的帐户中,然后转入中央银行中财政部的主要经常帐户中。所有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投资活动均由财政部长统一控制和管理。采用这类方式的国家还有加拿大和瑞典等。后者的典型代表是德国,该国的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所收取的税金以及需要支付的福利费。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还有俄罗斯等。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各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机构与其社会保障税的征收部门是对应的。由税务当局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其社会保障税的资金管理部门往往是该国的政府资金管理系统,如美国、瑞典和加拿大;由社会保障机构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其社会保障税的资金管理部门通常是该国的社会保障机构的资金管理系统,如德国和俄罗斯。这主要取决于各国社会保障机构的地位与作用。

各国一般都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用于投资,以使这部分社会保障税保值增值。比如,美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可以用于国债投资,投资活动由财政部运作并由不同的社会保障机构监督。加拿大和瑞典指定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来管理这些积累下来的税款提留。委员会可以投资私营企业的证券,但这种运作由国家政府监督。所有收入在转入社会保障委员会帐户之前必须经由国家政府帐户转出。

六、社会保障税国际比较对我国的借鉴

(一)我国社会保障税在社会保障支出中应占的地位

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主要依靠社会保障税取得社会保障资金的模式。一方面,鉴于当前企业和个人的负担能力,征收上来的社会保障税无法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资料,目前仅全国540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缺口就达50亿兀以上,全国养老保险基金今年的收支缺口也将在100亿元以上(经济日报,2001年7月5日)。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社会保障费改税后,收入不会大幅度地增加,这就必然要求用一般税收等其他方面的资金予以弥补。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税又必须占社会保障基金中的绝大部分。因为公众有这样的心理倾向:享受的福利多多益善,交纳的税费则越少越好。九十年代后西方各国普遍出现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保障税费的缴纳与收益脱节,责任与权利相分离。如果以一般税收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主体,就会破坏个人所缴纳的税费与其享受到的福利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而使我国政府面临更大的压力。

除用一般税收弥补社会保障收支缺口外,还可将一部分国有资产拍卖收入转化为社会保障收入。2001年6月国务院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主要是由于过去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社会保障费用没有包含在工资之内,国家予以预先扣除,直接变成了新固定资产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的投入。因此对过去为国家创造了巨额财富的下岗人员,国家理应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的拍卖收入划归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下岗职工理应获取的社会保障待遇的一种补偿。

(二)我国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

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城乡差别较大,加之户籍管理严格,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以采用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为宜。即对于城镇劳动者,根据不同保险项目支出的需要,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分别确定一定的比率从工资或薪金中提取。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原则,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设置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四个项目,等到经济水平进一步发展后,再逐步增设其他项目。在目前欠缴社会保障费的企业比率较高的情况下,这种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专款专用,返还性非常明显的社会保障税设置方式有利于减小征收阻力,使社会保障税应收尽收。此外,采用这种模式的社会保障税设置方式还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以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对于占总人口比重较大、收入较难核实的农民采用按各地区收入不同而略有差异的定额税率征收,可以相应降低征管成本。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税,一方面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防止我国城乡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另一方面,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业已取得很大进展,截至1999年底,农村社会保障网络已达19096个(中国统计年鉴2000),这也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

1、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包括企业、机构、城镇劳动者个人和农民个人。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四个项目的纳税人分别如下: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成员和个体劳动者。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税一般都由雇主负担,对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税率,从而达到福利中的成本分摊到相对的行业和产品中去,以及激励雇主创造更为安全的工作环境的目的。相应地,我国工伤保险的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2、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基

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基是工资总额。具体分为单位纳税税基、个人纳税税基。单位纳税税基为全部职工应税工资之和;个人纳税税基为月实际工资额。为避免产生税收争议,月实际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对收入较难核实的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个人采用定额税率,根据月平均收入水平和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参照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做法,对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平均工资一定限度的部分,免于征税。目前我国应税工资的最高限额可以规定为平均工资的3倍。

3、我国社会保障税的适用税率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大多按不同的保险项目设置不同的差别税率。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税率不宜过高。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的考虑:首先,中国的企业近年来正处于产品结构调整时期,市场需求特征发生了变化,消费选择性加强。很多企业对此很不适应,经济绩效下降,特别是国有企业,仍有不少处于亏损状态,过高的社会保障缴款只能加重企业的负担。其次,中国的高层次消费正在扩展,住房、养老、教育等将转化为商品,这会促使中国居民调整支出结构。因此,如果让工薪阶层承担较高的社会保障缴款,势必约束整体消费进步和市场化改革。再次,中国有近13亿人口,劳动力接近7亿,如此庞大的劳动大军,迫使中国只能走高就业低工资的道路,因而也就只能以较低的税率征收社会保障税。

据有关人士测算:在养老保险采用部分积累制的条件下,如果替代率从目前的80%下降为58%,养老保险税率应为15%,企业负担10%,个人负担5%。在现收现付条件下,失业保障税率可定为3%,企业负担2%,个人负担1%。医疗保障税率可定为7%,企业负担5%,个人负担2%。工伤保险2%,完全由企业负担。这样,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障税总和为20%,个人负担总数为7%。笔者认为,这一负担率是合理的。

对于收入较难核实的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个人,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采用定额税率。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除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外,其他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为9829元(中国统计年鉴,2000),比照这一数额,个体劳动者的月收入可视为819元,按照上述比例,则个体劳动者每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定额税率为:养老保险税122.45元,失业保险税24.57元,医疗保险57.33元,工伤保险16.38元。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年的资料,1999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人为2210.3元,由此可以计算出农民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为396.781(即2210。3X”%)元/年。

在此基础上,个人可拿出一部分收入投向个人养老帐户,从而使高收入者自己提高替代率。

(四)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

职工应负担的税款。由所在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进行源泉扣缴,最后连同单位所应负担的税款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个人的应纳税款,须自行申报,同个人所得税一并缴纳。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列入企业财务费用.可进成本;行政事业单位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列入当年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可以从个人所得额中扣除,免交个人所得税。

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由税务机关负责税款征收,将有利于降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

在纳税期限上,我国可采用按月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做法,这样做既符合明确原则,也便于征收管理。同时,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要求企业、单位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报告,列明其上缴的社会保障税税款;此外,企业、单位每年还应向社会保障机构提供一份报告,上面列明其职工的人数、收入以及从每个人收入中代扣代缴的税款。社会保障机构将这些报表作以比较,以核定其准确性。这样做可以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和支分为两个独立的系统,便于加强资金运用中的管理,减少滥用和挪用的现象,有利于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比较全面地纳入规范的预算管理。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应为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可用于国债投资,以使这部分社会保障税保值增值。

七、结论

财政部部长项怀诚日前表示,在适时开拓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方面,国家将在强化社会保障费征缴的基础上,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并采取多种措施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这表明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是我国社会保障筹资的必然趋势。

社会保障论文第4篇

一、当前和谐社会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日益恶化。由于经济学中外部效应的作用,大量企业废水排入河流,造成河流污染严重;由于很多企业无节制的工业废气排放,导致大气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严重超标,这些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身心健康。

(二)个人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当前贫富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一些高收入群体逃税、漏税行为十分普遍,而对低收入阶层又缺乏有效的保护,使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纳税主体。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足。目前我国老龄化趋势明显加快,失业率比较高,再加上社保覆盖范围的逐步扩大,导致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迅速,社会保障面临收不抵支而可能难以为继的危险。而且社会保障筹资和管理中存在着“范围小、层次低、差异大、管理乱、收缴难”等问题。导致社会治安问题日益突出,势必影响社会的安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就业压力依然较大。中国的就业压力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劳动适龄人口居高不下;二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三是由于生产率提高带来的劳动力需求的相对减少;四是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下岗职工增加。如何增加就业岗位,降低失业率是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二、税收政策的取向

(一)环保性社会的税收政策取向

要建立蓝天碧水的环保性社会,可以考虑在“费改税”的前提下,开征生态税。同时对现有税种进行调整和完善,使起具备一定的生态环保功能,和开征的生态税一起形成一个绿色税制体系。

1、制定专门的生态税法。

生态税的设计可以从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以及税收减免等方面来考虑。生态税应本着“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凡在境内从事有污染或废弃物排放行为以及生产有污染产品的企业和个人,都是纳税义务人。其课税对象概括来说指一切与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有关的行为和产品,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废弃物以及有污染行为的商品。其税率的确定可根据产品附属污染物含量和浓度确定相应的差别定额税率或者超额累进税率。其计税依据可参照国际通行计税标准,按污染物排放的数量和浓度来确定。在税收减免方面,政府可对一些环保和节能的行为进行税收减免。这样通过对低能耗、无污染的生产和消费行为给予税收减免,可以倡导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的理念。

2、完善现行税法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绿色税制体系。

(1)增值税。可以考虑进一步加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综合回收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对在生产中严重损害环境的企业则加重课税;建议取消增值税有关农药、化肥低税率的优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环保设备,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所得税。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进行生产的企业;对利用“三废”加工,变废为宝的生产企业;对环保产品和技术的开发、转让的企业。应给予所得税上的税收优惠,包括采用减免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提高计税工资标准、投资抵扣所得税等一系列优惠。

(3)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目设置应考虑环境保护因素,将一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商品纳入征税范围,并根据商品对环境影响程度不同实行差别税率。但现行消费税政策并没有充分考虑着一点,有很多对环境极易造成危害的商品并没有被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比如电池、塑料包装袋、移动电话等。

(4)资源税。完善资源税,首先在税率方面,应根据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实行差别税率;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人类的依存度、不可再生资源替代品开发的成本等因素,提高和调整资源税的税率。其次,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应扩大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逐步把水、土地、森林、草原等重要的自然资源都纳入征收范围。

(二)公平型社会的税收政策取向

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公平即包括法人的公平,又包括自然人的公平。公平应该包括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机会公平等基本内涵。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上,虽然内外资所得税今年已经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税收政策,需要改革和完善。

1、完善个人所得税,体现税负公平,缩小收入差距。

一是改革税制征收模式。个人所得税有三种税制模式,即分项课征制、混合课征制、综合课征制。目前,我国采用分项课征制,即把个人的收入分成11项,每一项分别规定扣除额和适用税率。假设收入额相同但收入来源不同,由于适用不同的项目,则税额就不同。而且由于分项后,每项收入适用了低税率,就会降低高收入纳税人的税负,这种情况也是不合理的。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外个人所得税多采用综合课征制,即针对个人的全部收入额征税,纳税人无法将税率高的一类收入转为税率低的另一类收入来进行避税。这样做将会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二是改革费用扣除制度,费用扣除应“指数化”。在确定扣除额时,应根据纳税人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费用的变化,并随着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的变动对扣除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即实行“指数化”。这样做有利于降低低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缩减贫富差距。三是采用反列举法,逐步拓宽税基范围。当前我国个税采用正列举法,把个人的收入项目分成11项,而对未在税法中列举的所得项目无法征税,易产生税收漏洞。反列举法可使个人所得税有较为宽广的征税范围,从而避免对应税所得限制过死而导致税收漏洞过多,美国是采用这种方法最典型的国家。另外,在适当的时候,也可以考虑对个人证券交易所得、资本利得等开征个人所得税。四是依法治税,加强征管。要尽快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个人和单位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及交叉稽查处罚制度。尽快落实个人财产、存款实名登记制度。

2、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物业税等税种,调节存量财产的公平。

首先,在遗产税设计方面,其起征点应当高一点,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在税率方面,宜采取超额累进税率,遗产越多,税负越重,但公益性捐赠可在税前扣除,以鼓励富人捐款。同时为了防止遗产税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应与赠与税同时出台。其次,将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合并为物业税,并同时设置起征点,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以照顾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通过对房产等物业征税,一方面可以有效的调节富人的财产和收入;另一方面随着政府物业税的增加,地方政府才有稳定的财源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廉价房屋。

3、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一是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凡从事创业的行为均给予免税或减税的税收优惠。提高个体工商户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的起征点,对起征点以下的可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有利于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积极性。二是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由新办企业扩大到所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钟点工、弹性工作等各种就业形式迅速兴起,也成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因此,国家应不分企业经济类型、不分行政区域、不分产业类别(除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外),一律给予安置失业人员的企业以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三是加大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为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更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国家可根据企业所容纳的职工人数与年销售收入的比例,或者工资成本与生产成本、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其是否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或劳动密集型项目,并根据该比例所反映的劳动密集程度确定税收优惠的程度。四是优先发展第三产业,增强劳动力的吸纳能力。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还比较低,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由于某些第三产业利润率还比较低,通过对第三产业实行差别税率等税收优惠,以扶持其发展。另外,对从事就业介绍、劳动者岗位能力培训的中介机构给予税收减免和政府资金支持,给予对外劳务输出的中介给予税收补贴,促进就业服务中介的发展。五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新增就业能力。我国中小企业在解决社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建议应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制的改革中,考虑在税率、起征点、减免税等方面给予优惠。

三、保障性社会的税收政策取向

社会保障税作为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进一步完善、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开征社会保障税势在必行。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是在纳税人方面。凡是我国公民和法人均为纳税人,具体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及职工;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职工;以及农民、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社会保障论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劳动保障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这样的词语,经常出现于国家的立法、各种文件以及媒体的报道之中。可是,在这些词语的现实使用时,却是混淆的。因此,笔者认为这几个概念各有其特定的内涵,不应相互混淆,否则不仅导致理论研究的混乱,而且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与实践相背的。下面,笔者就此拭作辨析,以求教大方。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的概念界定

社会保障一词源于英文socialsecurity,官方使用首先见于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案》。但是在学界,对其概念的界定尚无统一认识,其定义不下二十多种。基于研究视角不同,以及各国社会保障的内容和范围不同,下概念的角度不同。有的从经济分配关系着眼,有的从社会分配关系着眼,有的强调社会保障的功能,有的强调其特点。但是从社会保障的历史发展来看,是国家和社会为公民规避和解决生活风险,进而保证公民的生存和发展,对公民生活进行干预的一种制度。而且,从socialsecurity一词来解释,security一词的中文含意是安全、保障,是针对风险而言的;social是社会的、社会性的意思,结合为一起socialsecurity就是针对生活风险所提供的一种社会性的帮助和保障,强调的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一种行为,经济性的不是其全部内容,或者说,不是起决定性的内容,如,社会互助。但同时,为实施这种社会性的活动,需要相应的组织举出和保障,所以其又具有经济性的内容,是社会财富再次分配的一种形式。因此,社会保障是通过国民财富的再次分配来实现的,但是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不是社会保障的全部内容。因此,在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在广义上是作为同一概念来使用的。如英国,在广义上,其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三个项目,但是在狭义上。狭义上,社会保障仅包括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以及最低生活保障。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社会实践来看,其本质是在于针对生活风险,通过对公民生活的干预,通过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手段,为每一个人的生活安全、使每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得到保证,使每一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实现。因此从广义上来说,社会保障就是指国际和社会基于社会理性,为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全、保证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实现而采取的行为的总和。可见,外延上,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福利-----提高生活水平、社会保险-----规避一般生活风险、社会救济----生活中的特定风险(如疾病、年老、失业等)。狭义上,社会保障仅保障人们的生活风险为目的,不包括社会福利,

社会保险,源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意志帝国的“铁血宰相”俾斯麦的社会保险方案,是以于商业保险相区别而存在并被沿袭的。其采用保险的经营机制,但在保险关系的建立采用强制性,费用的交纳和保险待遇的获得方面不如商业保险直接。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使特定社会成员在遭遇生活风险时能够获得稳定的物质帮助,利用保险机制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方案,其功能在于通过保险原理的运用而实现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定保障功能。其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以及失业是其本人的生活来源或其家属的生活来源中断时提供的一种生活保障。

从其与社会保障的关系来看,不管是从广义的还是狭义的意义上来看,都属于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使用社会保障的一般原理,具有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般特征。

关于劳动保障,是伴随着产业革命和工人运动而产生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生产者与雇佣劳动者之间的尖锐利益冲突。在这种冲突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不可能通过自身的力量改变这种弱势地位,因而只能借助于国家权力这种外部的力量。从最初的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从保护雇佣者的角度对雇用学徒从事劳动的条件以及学徒工人的劳动待遇进行了规定,息后,各国纷纷仿效,从最底层的产业工人在劳动过程中的最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待遇问题,到对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结社权、罢工权、集体谈判权成为劳动保证制度的核心。发展到某前,以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成为劳动保证法律制度的重点。基于劳动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和发展,因此,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去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

从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的关系来看,前者以针对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而设立,后者针对生活风险而建立,不考虑主体的差异,因此社会保险是劳动保证的内容之一,但不是全部。社会保险的关系主题是劳动者和用人者的时候,也才属于劳动保障的内容,两者是区别但是有交叉。从社会保障和劳动保障来看,很明显,劳动保障只属于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属于种属关系。

参考资料:

1、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汇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社会保障论文第6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述评

农民工正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使工人队伍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近年来随着农民工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出现,农民工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还正视不足,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还关注不够。比较分析发现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现有研究中在取得较大进展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进行总结的现实需要。鉴于此,笔者采用内容分析的文献研究方法,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其滞后的隐患和原因

通过整理分析发现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表现出以下两个基本特征,这集中显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紧迫性。

第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体系发育滞后,农民工群体近乎游离于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有人研究发现,只有很小部分农民工有一至两项非均衡的、水平极低的社会保障,而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其中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参保率都在10%以下,其余75.2%的人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1].还有人分析指出,农民工完全处在城市社会保障网络之外,尤其在失业救助、医疗看病等方面农民工根本谈不上有什么社会保障待遇和保障机制[2].另有人认为农民工虽然进城创造了财富,但大量农民工都没有社会保障[3].

第二,某些地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做了一定的规范,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但政策执行和实施效果不佳。有人分析指出,部分地区虽然出台了与农民工有关的一些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4].另外有人调研后指出,面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位及其对工伤、医疗保险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尝试和制定了一些面向农民工的参保办法,但问题是效果难如人意[5].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这种滞后现状,会导致一系列的隐患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首先,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是社会稳定的隐患。农民工绝大部分处于中低层职业,还面临着失业风险,所以在陷入生活困境时容易铤而走险,从而积蕴社会不安定因素[6].其次,不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目前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已推进到逐步将城市户口各类劳动者涵盖于其中,是否能进一步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包括进来,关系到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能否最终形成;再次,不利于实际推进我国城乡社会结构的转型。进城农民工如不能为相应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所吸收,就将长期处于流动状态,由此会带来一系列问题;第四,不利于推进城乡居民实质平等地分享经济与社会发展成果[7].第五,不符合市场分配的基本原理。农民工在市场初次分配中只能获得较小的份额,在再分配中应得到适当补偿,但城市再分配却基本将农民工排除在外,尤其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没有被考虑到[8].

有些学者对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现状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比如有人从农民工的身份认同与流动性、雇主的不自觉以及农民工自身权益保护意识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9],还有人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有社会地位方面、认识方面、资金方面和操作方面的原因[10],另有人提出农民工社会保障迟迟没有大的进展主要是因为研究视角和工作方式还没有从制度和用人单位转移到需求和个体上[11].鉴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原因与本文将要在第三部分中仔细予以介绍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障碍因素有着互相交融的特征,故在此对其只是点到为止。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理论界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已有广泛共识,虽然有人存在异议,但认为有必要注重并加紧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研究和探索居于绝对主导地位。农民工群体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

第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具有其政治意义:(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全面小康社会要求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在覆盖城市居民同时要为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民工提供应有的保障[12].(2)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政府着眼长远的要求。如果因农民工的流动性与劳动关系不稳定而不考虑其保险问题,那么今后再解决比现在就应对成本要大得多[13].(3)社会保障是国家赋予每个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保障农民工基本公民权的需要[14].

第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表现在:(1)发展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有利于增进社会的整合与稳定,是社会顺利转型的客观需要[15].(2)是城市化战略推进的需要。合理解决我国城市化的难题,必须做的一项工作就是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要给农民工相应的社会保障[16].(3)农民工得失悬殊、进退两难的处境使社会主义的公平机制没有得到应有体现,亟待为其建立相应社会保障机制,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17].(4)是新时期社会反贫困的重要举措。农民工作为农村“精英分子”的身份和责任使得他们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对其家庭将是毁灭性的打击,极有可能导致因伤、因病而致贫甚至于返贫[18].

第三,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意义。(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引导农民工放弃兼业型转移、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从而可以改善农业经营方式、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2)为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就必须建立一个不分所有制、不分用工形式、涵盖所有劳动者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要求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19].(3)可以引导农民工对劳动力流动的投资。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减少了他们流动的心理成本,增加了流动的间接收益和净收益现值,从而有利于农民工的流动投资[20].(4)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可以提高农民工抗风险能力,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21].(5)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维护雇佣农民工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以及企业的发展与长期利益最大化[22].

第四,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对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具有积极意义。(1)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在一定时期弥补国有企业职工可能出现的保险金支付不足,有利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23].(2)农民工虽然持农村户口,但他们已与城镇职工一样从事非农产业劳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体现其公平性[24].(3)农民工作为社会边缘人,他们应有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护自身权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25].(4)从长远来看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既能减少改革的阻力与成本,又不会扭曲社会保障一元化目标,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26].

第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对农民工自身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1)数量众多的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基本社会保障与他们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完全不对称,这是绝对不合理的;(2)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苦、累、脏、险的工种,受工伤、疾病困扰可能性非常大,社会保障是农民工实现基本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求;(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关爱和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人群的需要,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更为迫切;(4)有利于对农民工消费行为的引导,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能兼顾其长远利益[27].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可行性与障碍因素

有效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和制度建设,需要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状况和问题有一个全面系统的理解。这就要求在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作用与意义有充分认识的同时深刻剖析该制度安排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不仅要探讨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阻碍因素,也需要对其有利条件进行必要把握,在辨证分析中探索有效的解决之道。

(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弊端

有人认为在我国真正建立城乡一体社会保障体系需要相当长的路要走,如果盲目推行城乡接轨,很可能会增加企业和农民工的负担,国家也将付出太大的监督成本[28].

另外有人表示反对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因为对农民工来说现在首要任务是增加即期收入而非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二是近年来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都没搞好,而且农民工流动性很大;三是让农民工加入社会保障体系会增加企业成本[29].还有人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负效应表现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对我国城市化会产生负面影响,对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有不利影响,也不利于农民工的就业[30].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有学者指出,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而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中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应分类分层对农民工进行保障[31].

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条件,具体表现在:一是具备相应的政治条件,二是具备相应的社会条件,三是经济条件也已基本具备[32].

还有学者认为,建立初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的时机已经逐渐成熟,政府应该着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机制,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机制,更好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33].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因素

首先存在主观方面的因素:(1)农民工没有得到基本的身份认同,一部分人单纯站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看问题,忽视农民工自身的基本权益;(2)大部分的农民工雇主缺乏自觉保护农民工的意识,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对农民工的保护;(3)农民工自身由于主客观原因不敢或还没有意识到需要维护自己应有的基本权益,维权意识缺乏[34].(4)城市居民对对于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有较强的抵触心理,担心会引来更多的农民进入城市[35].(5)一些地方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往往是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扩面指标层层向企业进行安排,也不管农民工是不是真正需要,这种行政强制的工作开展方式让农民工心生反感[36].

其次是体制方面的因素:(1)现有制度安排的障碍。主要是国家为保证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严格的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37].(2)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相应的立法,使相应的的社会保障工作难以实现强制性原则;(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甚至是缺失。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远未形成,与城市社会保障存在严重脱节,这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38].(4)农民工虽然人数众多却由于其弱势地位和较低的组织程度使得其争取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的能力不足,他们的诉求和意愿难以引起决策层的应有重视[39].

再次有客观方面的因素:(1)农民工表现出的极大的流动性。这种流动性不仅反映在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也表现在职业及单位之间[40].(2)作为保障对象的农民工规模巨大且构成复杂。我国农民工数量非常庞大且还不断增长,而且层次不一、构成复杂,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别[41].(3)农民工经济收入上的障碍。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作和收入很不稳定,这种状况使其难以取得进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资格[42].(4)社保资金的障碍。近年来社会保障资金短缺状况使得维持原社会保障体系尚力不从心,如果再把农民工纳入其中将会不堪重负[43].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框架体系与基本思路

前文中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等问题的论述,最终还需归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框架体系与基本思路上,这也是化解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落脚点。

在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框架体系构成上,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分析。从横向构成看,主要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应包括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三个基本组成部分[44],另一种观点是将农民工社会保障基本等价于当前的城镇社会保险,即包含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五大部分[45],较第一种观点增加了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从纵向构成看,大多观点认为当前由于主客观方面条件的制约,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不宜也不可能求大求全、齐头并进,而应坚持分类分层分阶段逐步推进的策略和基本原则,依次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尤其是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失业和生育保险制度,积极而有效地逐步维护和实现农民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46].尤其绝大多数观点都指出工伤保险问题的解决尤显必要和迫切,应该首先建立针对农民工的以普遍性为原则的工伤保险制度,解决好关联农民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及其全家幸福的工伤问题。

另外有人认为农民工社会保障还应包括其他保障项目。有人提出农民工的无保障状况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应在大城市建立“公共劳动”形式的社会救助体制[47].还有人认为应该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并通过职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方式建立农民工的社会福利制度[48].

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上,当前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分歧和争论,没能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更没有能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到现有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人提出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应将农民工纳入其中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但鉴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多元化要求只能适时地分层分类将农民工纳入[49].还有人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可供选择的两条途径是通过户籍改革将其变成城镇居民进而纳入镇社会保障体系或者通过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扩面将农民工直接纳入[50].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对农民工实行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人认为仍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既不现实也不可靠,但对农民工一开始即推出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缺乏财源及其他资源,因此现阶段应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51].另有人指出农民工身份的过渡性要求必须建立有利于城乡衔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其勾勒了一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架构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并从该制度的保障对象、保障项目、基金筹集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52].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将农民工纳入到一种“低门槛、开放式与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新计划”中,搭建中国社会保障新平台。其认为近年部分城市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做法可能剥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是一种短视甚至是歧视,但如果把农民工纳入到这种社会保障新计划实行全国统筹则不会发生这种问题,而且这种做法具有其合理性与可行性[53].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其认为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参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种模式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具备可行性,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应把农民工纳入到应加快改革和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最终向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制过渡[54].

除了以上的四种观点,有的解决思路中没有明确提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归口问题。有人认为农民工是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关注的社会弱势群体,其具有客观、正当而迫切的社会保障诉求,应采取分类分层保障的办法依次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55].还有人基于现实权衡考虑提出了“低起点、多层次、土地换保障”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设想和解决办法[56].

五、结语

现有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除了本文论及的几个方面外,还有一些从其他视角进行了探讨,鉴于其研究比较稀薄以及本文构思和篇幅的考虑,在此不再赘述。

综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已有研究尤其是专业性的论文,可以看到该问题已逐步受到各方面专家学者的关注和重视,尤其是去年以来论文数量有了较大增加,认识也日渐由感性走向理性、走向深入,研究视角也在不断拓展,这必将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化解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同时,笔者觉得研究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有待今后注意或改进。

首先,研究在总体上还很不深入。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由来已久,但从对其研究的数量上看,笔者搜集到的该方面文章不过三十余篇,其中比较正规的专门性研究就更为稀少;从研究的拓展情况来看,现有研究大部分着眼点还很笼统,分化和展开不够;从研究的氛围来看,虽然有过一些论争,但总体还很薄弱,离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这样的重大社会政策确立还不相称。

其次,研究的实证性有待加强。已有的研究基本限于纯理论和经验研究范畴,实证成分稀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以及相关情况的调研不足和缺乏第一手调研资料使得对现实状况的把握不够精确、肯定和深入,从而导致研究结论尤其是构建方案的可行性与说服力不强。

第三,研究中存在一些偏颇。首先表现在研究中的结构性偏差,即对作为农民工社会保障重要部分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很少涉及,尤其是对后者忽于关注。另外对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分析不够,重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阻碍因素探讨而轻有利条件分析。

第四,研究设定的解决方案还比较粗糙,系统性和实践性不足。究其缘由,固然有研究历时不长的客观原因,但上面提到的问题尤其是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基本问题的分析认识不够全面深入而产生的一种脱离制度安排的基础性工作即直奔具体方案设计的不合理取向难免使设定方案的有效性打了折扣。

第五,研究的国际视野与经验借鉴有待重视。我国的改革发展与赶超战略要求有充分合理借鉴他国经验教训的意识,在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上亦应如此。然而现有研究中对国外相关研究成果和举措的引进与参考还明显不足,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种倾向也一定程度存在于当前农民工问题的总体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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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论文第7篇

曾几何时,福利国家以其高水平、广覆盖、无差别的社会保障制度而炫耀于世。然而进入20世纪70年代,它们就陆续陷入了支付危机;80年代则纷纷进行改革。症结何在?是保障水平太高,降不下来?是覆盖面太大,缩小不了?是公平度太强,以至于无差别发放?这些基于基本人权的问题,不容漠视。

其实问题的症结在于制度的刚性:其制度的建立过程是保障范围越来越大,保障项目越来越多,保障水平越来越高,这是一个普遍的、几乎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这个趋势的必然结果是高福利逐渐达到国家财政难以支撑的程度,整个社会激励不足,发展趋缓。而此时,任何想要降低和缩小福利的努力都难以实行,如果硬要实行,就会引发社会不满和不稳。近几十年,人们在不断反思这项制度,有些国家还在政策上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但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在世界各地,尽管人们创造了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但这种制度刚性却似乎是它所固有的。这项制度是否必然或迟或早、或快或慢地走向危机?它能否在社会还需要这项制度的时候继续存在,也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最近,王诚在研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长远趋势问题时,提出了"生命周期假说",即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形式必须经历产生、成长、高峰、衰退和消亡这5个阶段(王诚,2004)。

抽象地讲,任何事物都有类似的阶段。但如能找出不同阶段的特征和条件,将有助于我们实现建立这项制度时所预期的目的。正如虽然人人难免一死,但世世代代的人们还是不惜代价地投入卫生保健事业、发展医疗技术。对于社会保障制度来说,它的崩溃容易引起经济危机、社会动荡,使那些无力自救的贫者、老者、病残者、失业者以及所有原本只有依靠社会保障才能维持体面生活的人们陷入痛苦的深渊。竭力避免这种灾难,是人类良知不容推卸的责任。

理想的情况是:在人们还需要这项制度时,它能够继续存在;在人们准备好了条件时,它能够过渡到一项可以取代现行制度的更高级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这种可持续性和可过渡性是否可能?笔者认为,如要可能,关键在于解决它的制度刚性问题,使之增加一些柔性的调节机制。

事实上,最近20年来,无论是原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还是新的社会保障模式的探索,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制度建议,都在一定程度上自觉或不自觉地触及到了制度刚性问题。如艾斯平-安德森1990年出版的《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一书,被称为"重新考虑福利模式的开始"(艾斯平-安德森,2003P1990);吉登斯在论述"第三条道路"时提到的"积极的福利社会"(吉登斯,2000P1999),全面描述了从福利国家转型为"福利社会"的政策纲要。中国学者中,周弘1996年发表的论文就讨论了供给与需求的关系、社会行政的效率、私营福利的作用等问题(周弘,1996)。看来,对制度或机制的讨论,不能仅仅就制度论制度,就机制论机制,还必须明确它们背后的含义以及对它们的改革和重建依据。否则,这种改革和重建就难免过分受到一时的政治倾向、价值偏好和经济形势的左右,没有一个长远的、明确的目标和准绳,出现过多的短期行为。

上述问题的存在表明:以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基本理念上是比较含糊的;在制度设计上是存在缺陷的。那么,能否提出比较明确的概念,作为具有可持续性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理念基础?能否设计某种机制,使得过于刚性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具备柔性的自我调节能力?

当前,中国正在加速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对原有的、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根本的改革;另一方面,也在探讨如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问题。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经验已经证明,要想在已经定型了的刚性制度中植入柔性机制,具有相当的难度且成本很高。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在建设过程之中,如能及早解决机制问题,将有利于保证这项制度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而在当前,面对下岗失业、农民工权益、农村庞大群体的社会保障等压力,政府极力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但同时养老金却出现了赤字,财政全额拨款的低保金连年翻番,如不警觉,社会保障危机大有提前不期而至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探讨这项制度的理念基础和内在机制问题具有紧迫的意义。

本文的基本思路是:提出"底线公平"概念,以"底线公平"为基础探讨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调节机制,并对制度设计提出一些建议。

二、底线公平的概念

2003年中国大陆人均GDP首次达到1000美元,标志着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在这个阶段,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拉大,社会分化加剧,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极易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在这一阶段,对公平的社会诉求将会明显增强,从而成为社会保障加速发展的推动力。在这种情况下,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十分重要。如果不实现必要的社会公平,社会动荡会破坏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如果不保持一定的效率,经济发展又可能陷入停滞。那么,什么样的公平概念适合这一阶段的需要?如何确定与经济和社会条件相适应的社会公平水平?如果对此不予明确,随着人均GDP的上升,社会的消费结构也将从温饱型向发展型和享受型转变。对社会公平的要求将越来越高,推动社会保障的水平节节攀升,直到走上高福利的道路。

社会保障制度问题,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发生激烈争论的焦点之一。但总的看,除了极少数如哈耶克那样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会坚持捍卫市场自由而否定政府干预,坚持个人自由绝对化而否定"社会公正",坚持"社会公正"只是一个"幻象"、一个"梦魔"这样一种极端观点以外,大多数人都认为社会公正应该成为一个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人们普遍接受的政策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由政府对国民收入实行"二次分配",借以实现"公平分配",亦即主要在经济意义上的公平。而在"二次分配"中,社会保障制度又是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制度。因此,人们自然而然地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理念基础就是社会公平。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理念基础的社会公平,它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众所周知,对于每个个人而言,对什么是公平的理解是非常不同的。制度和政策可能使一些人得益而另一些人利益受损,得益者认为公平的,受损者可能认为不公平;即使在得益者中,得益多者认为公平,得益少者也可能认为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选择的办法是所谓"民主"原则,多数人认为公平就是公平,从而否定了少数人认为的不公平。这就是所谓的"多数人的暴政".所以严格来说,社会保障制度所依赖的公平原则,不是在个人意义上的公平,而是社会意义上的公平,即"社会公平".所谓社会公平,是社会为了实现已经确定的目标(例如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社会可持续发展等)而制定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得到执行,目标实现了,就实现了社会公平。这样一来,在社会公平面前,本来是个人之间的利益损益关系,就转化为责任和权利的关系,即:个人不管损益多少,在社会意义上都是应尽的责任;个人不管受益多少,在社会意义上都是应得的权利。这样,个人之间扯不清的利益关系,就转化为社会规定了的利益和责任关系。社会保障制度就建立在权利和责任(义务)的关系之上。

"底线公平"虽然最终要落实到每个人的实际利益上,但它直接处理的并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是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权利与责任)、政府与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它是全社会除去个人之间的差异之外,共同认可的一条线,这条线以下的部分是每一个公民的生活和发展中共同具有的部分——起码必备的部分,其基本权利必不可少的部分。一个公民如果缺少了这一部分,那就保证不了生存,保证不了温饱,保证不了为谋生所必须的基本条件。因此需要社会和政府来提供这种保障。

所有公民在这条底线面前所具有的权利的一致性,就是"底线公平"。

"底线公平"不能说是最低水平的社会保障。底线公平是指社会保障制度和项目中,有些是起码的、不可缺少的,这些制度和项目可能意味着较低的保障水平,但也可能保障水平并不低。总之,"底线公平"不是就保障水平高低的意义而言的,而是就政府和社会必须保障的、必须承担的责任的意义而言的,它是责任的"底线".在这条底线以上或以外的部分可以是由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甚至由个人去承担的,是灵活的、反映差别的部分。

底线公平是否牺牲效率?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通常认为差别性是对应效率的,一致性是对应公平的。但是"对应"并不是"等同".合理的差别就是公平,这已被罗尔斯(JohnRawls)所证明(罗尔斯,1988P1971)。同样,一致也不只是意味着公平,它在一定情况下也会带来效率,而不仅仅是产生效率的外部条件,这也是我们希望证明的(景天魁,2004)。

所以,底线公平并不牺牲效率,毋宁说它是实现效率的必要条件。

三、底线公平的制度含义

底线公平概念不仅有制度含义,还有政治含义和文化含义。本文只讨论它的制度含义。

那么,"底线公平"所包含的制度性内容是什么?第一,最低生活保障;第二,公共卫生和大病医疗救助;第三,公共基础教育(义务教育)。

为什么底线公平的制度含义主要指这三项?它们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是什么关系?依据底线公平能够形成激励与约束相平衡的调节机制吗?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讨论以下几个关系:在社会保障制度中,低保制度和社会保险的关系;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医疗保险与其他保险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制度的合理结构问题。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底线公平的意义

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有一种已被普遍接受的观点,就是"阶段论",即认为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虽可同时存在,但他们标志着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前一阶段以社会救助制度为主,后一阶段以社会保险制度为主,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以社会保险为基础的。或者说,从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到社会保险制度,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这个观点基本符合社会保障制度演变的历史事实,特别是依据了欧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现成经验,就此而言,无可非议。现在的问题不在于是否承认这个历史事实,而在于如何解读它。解读有两种:一是学理意义上的解读;一是时空结构差异意义上的解读。从学理意义上,我们承认社会保险制度的合理性;但从时空结构的意义上,我们必须对中国社会和西方社会的差异性有足够的估计。

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要求的社会成本太高。(1)要求个人收入比较透明,监督比较容易。(2)要求税收体系比较健全,公民纳税意识强。最近日本爆出的社会保险危机令人瞩目,据统计,37%的日本人目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其中,20-29岁的青年人中,有50%以上拒绝缴纳保险金,高达1/3以上的政府要员也欠交保险金,其中竟包括首相和各部大臣。(3)要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欧洲国家的高福利主要是由于20世纪70年代完成工业化后,经济水平较高,因而对经济的支撑能力估计过高。1974-1975年发生的经济危机,使经济出现负增长,社会保障水平却由于刚性作用而继续正增长,从而导致了社会保障制度危机。如联邦德国的经济增长率由1973年的4.8%突降为1974年的-0.1%,1975年的-1.3%,而同期社会保障水平增长率却由112%上升为1.9%和3.8%.法国和英国也发生了类似情况。这说明社会保险制度会起到放大和加剧经济危机,并延长经济衰退期的作用,这是发展中国家必须警惕的。(4)福利国家在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时,经济全球化的程度并不高,而现在资本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极为容易,这给高税收制度的维持和发展中国家税收水平的提高带来了困难。中国的社会经济条件难以支付以上社会成本。经验已经证明,在中国全面推行社会保险遇到了很大困难。

虽然政府经过长达20年的努力,到目前为止社会保险制度也仅能覆盖10%的总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有1.2亿人,参加医疗保险的有1亿人),这两年大力"扩面",但速度不快,其原因应从制度上做根本的反思。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应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因为这项制度被实践证明是花钱最少、效益最好的社会保障制度。近几年,中国政府加快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保障对象和资金规模连年翻番: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承担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支出42亿元中的23亿元,约占55%,其余由地方财政配套支出。自此以后,中央财政低保金支出连年翻番,2003年纳入低保的人数已达2246万人,各级财政支出低保资金151亿元,其中仅中央财政就支出92亿元。

这几年许多人在问: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突破了警戒线(2003年为0146),城乡差距为世界之最(报道的为3∶1,实际为5∶1或6∶1),下岗失业人数达2000万人,流动就业人数在1亿人左右。如按世界许多国家的经验,按许多得到公认的理论推断,中国社会将会出现危机。但是,中国却一直保持了社会的整体稳定,即使在经济大起大落、发生通货膨胀、经济过热的情况下,仍能"软着陆",社会并没有发生大的动荡。这是为什么?显然,这里起作用的原因很多,可做的解释也很多,不能归于一个原因,也不能定于一家之说。但其中,社会保障特别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一份功劳。因为,如果说有些制度在造成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社会分化,即使社会保险制度也只是达到富者亦(照样)富、穷者亦(仍然)穷的结果,而低保制度针对的对象却十分明确:使贫穷者生活有所改善或能走出贫困。它能够最明显地起到缩小社会不公平程度的效果。

2.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实现底线公平具有关键意义

毋庸赘言,生命权力对每一个人来说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对生命有直接保护作用的因素是:卫生、保健和医疗。在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下,医疗被置于优先地位。研究证明,卫生对人的健康和寿命的影响最大而花费最小。其次是保健,也是花钱少而受益大。以预防为主,搞好公共卫生,对广大人群构成威胁的传染病、流行病、地方病等等就可以减少甚至消除;中华民族健身传统证明,只要具有良好的处世态度、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危害大规模群体的疾病,如糖尿病等"富贵病"和艾滋病等病症就可以避免。

这些都可以降低保护生命的社会成本。在卫生保健之后的手段才是医疗。但由于现代医疗技术的发达和医疗费用的提高,只能依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从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看,几乎所有实行这项制度的国家包括发达国家都出现巨大的赤字。发展中国家对此只能量力而行。目前,中国正在农村地区试行由中央、地方和个人三方出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合作医疗制度,以及早已开始实行的由政府出资的医疗救助制度,意图都是在目前经济条件下,在医疗方面守住公平的底线,让困难群体能够看得起病。

3.底线公平对于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意义

底线公平对于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思路都会发生相当的影响。例如,对于养老保障来说,一个老人依靠最低生活保障加上卫生保健和医疗救助,就可以获得最基本的社会保护,这是政府的责任。如果再有企业养老年金和个人养老储蓄,以及有巨大发展余地的社会服务,并且充分发挥家庭的养老功能,那么他就可以保障体面的老年生活。这后一方面,主要是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对于失业者来说,依靠最低生活保障加上卫生保健和医疗救助,就可以维持基本生活。

如果辅以积极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和社会互助,他就不仅可以获得体面的生活保障,还可以尽快重新就业。

仅从以上两个方面即可看出,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内部有层次的关系,底线公平是基础层次,这是由政府来负责的。其他制度可以置于底线公平的基础之上,这是通过社会、个人并通常可以采取市场机制来实现的。前者属于雪中送炭,是必保的,硬性的;后者属于锦上添花,是灵活的,可调控的。这样,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就有了一个合理的内部结构,底线公平是这个结构的基础。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在2000年以来发表的论文和著作中,提出了"基础整合的社会保障体系"概念和制度框架,此后一直在不断完善这个制度设计,并在大连、延安和杭州等市分别作了相关的社会实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中国政府部门和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赞扬。其他一些非政府组织如香港宣明会,在中国大陆建立了数十个扶贫和卫生医疗试验点,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需要说明的是,底线公平概念并不限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其他制度如公共基础教育制度也是体现底线公平的重要制度。限于篇幅,这里暂不论及。

四、底线公平的作用和相关机制

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多建立于经济增长较快的时期,一方面,当时对于GDP与社会保障水平之间的恰当比例关系并没有清楚的认识,对于福利支出的承受能力估计过高,因而它们不是寻找社会保障的底线,而是在不断冲击高线,没有底线公平的概念,反而热衷于比富、夸富,造成社会保障水平居高不下。另一方面,在政党竞选中,社会福利成为拉选票的手段,造成社会福利水平节节攀升。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发展中国家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要形成一种富有弹性的调节机制: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这种机制能起到激励作用,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在制度建立起来以后,它又能起到约束作用,以便把它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底线公平正是形成这样一个调整机制的基础。

1.底线公平对调节幅度的影响

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对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关性、对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应占的比例、对税收与社会公平的关系做了一些研究,取得了一批有价值的成果。依据这些成果,我们可以比较科学地掌握对社会保障水平的调节幅度。

从欧洲国家的历史经验看,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20世纪50年代一般在6-10%之间,平均值接近8%;70年代中期在20%左右;80年代中期在20-30%之间,平均值在24%左右。(见下表)

据杨翠迎、何文炯分析,20世纪50、60年代,欧洲各国社会保障水平与GDP的比重在10%及其以内时,失业率较低,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社会经济处于繁荣稳定状态。到70年代,当社会保障水平所占比重在20%及以上时,各国普遍出现巨额财政赤字、失业人口增多、企业竞争力下降、劳动者积极性锐减等问题,发生了社会保障危机。这样看来,10%应为社会保障(占GDP)的适当水平。此说不管准确与否,总算是一种规律性的认识,应予重视。但各国发展情况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以欧洲国家来说,10%的水平仅存在于工业化高速发展时期,而在工业化基本完成以后,经济发展速度普遍较慢,社会保障水平已稳定在20-30%之间。尽管此时普遍进行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但比重已不可能回落到10%左右了。那么,在工业化完成以后的适宜水平应该是多少?所以,虽然在理论上应该存在一个社会保障的适宜性水平,但在工业化发展时期和工业化完成以后,这个水平可能差别很大。

引入底线公平概念有可能改善这种情况。底线公平所关涉到的社会保障支出是社会保障总支出的一部分,这部分支出有什么特点呢?主要是比较稳定。低保水平虽应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但既然是最低生活保障,它的水平波动主要受物价因素影响,提高的幅度应该是很有限的,否则就不是最低生活保障了。不管经济水平多高多快,得大病重病的人数总是有限的,这个比例不太可能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它不同于门诊医疗,门诊医疗中的许多所谓富贵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是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有明显增长的。所以比较而言,底线公平的社会保障支出虽也与经济水平相关,但相关性不够灵敏、不够直接,因而比较稳定。可预测、可控制性也就较强。从理论上说,底线公平的社会保障支出,在计算上不应有太大的困难,只是因为我们这方面的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尤其是在广大农村还存在着较大的制度空白。因此,对这部分支出我们只能去估计,而拿不出实际的数据。

穆怀中按照人口结构理论和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构建了适度社会保障水平测定模型:

2.底线公平与对社会保障增长速度的调控

与社会保障的增长幅度相区别,社会保障的增长速度的调节也有特殊的困难。通常总是讲,社会保障的增长率要与经济发展的增长率相一致。但实际上却往往正好相反:当经济增长速度加快时,失业率就低,公众的预期就好,投资于扩大再生产的回报率就高,因而社会保障的增长反而较慢;越是当经济增长缓慢时,失业问题可能越严重,或者有严重的通货膨胀,对社会保障的需求趋于强烈,政府为了稳定社会,可能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支出。

不管是正向调节还是反向调节,理想的状态是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比为1.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从发展阶段说,大约相当于工业化的中期,而社会保障制度则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由于中国人口总量大,转型成本巨大,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很大。1992-2001年间,我国的社会保障平均年增长率相当于GDP平均年增长率的1.46倍,总体增长速度偏快。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水平提高更快,有的年份,如1992年城市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比1991年增长了85.8%.这种情况在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事实上很难避免。如何调控社会保障总体支出水平使之接近理想状态?从底线公平的角度看,就是在社会保障总支出增长水平相当于经济增长水平的前提下,改变社会保障不同项目的优先增长顺序。事实上,我们过去对社会保障项目的出台顺序重视不够,往往是基础性项目还没出来,枝节性项目先出台了或者造成部分重叠,或者造成部分冲突。目前的优先顺序拟可调整为:抑制养老金的增长速度,加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财政支付力度;总体抑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但适度增加对大病补助的财政支持;抑制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支持,增加对公共基础教育的财政支持,尤其是加大对中西部农村和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

3.底线公平与社会保障多元主体的协调

调控增长幅度,调控增长速度,都是一些理性的目标,其中也许包含了一些规律性的认识,但关键是由谁来调控。社会保障发展本身是刚性的,如果调控者又只是政府,而政府的调控行为又是刚性的,那么柔性的调节机制还是体现不出来。引入底线公平概念的重要作用就是要把社会保障的刚性部分限定在一个范围内,让出更大的部分给柔性机制的发展留出空间:激励和支持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中担当重要角色,实现社会保障主体多元化。这些多元主体的共同特点,是花自己的钱办个人、家庭、社区和社会的事。花钱心痛,而不像那些不负责任的政府那样,是慷公共资源之慨。

非政府的社会保障主体的预算是硬的,而机制是软的,可调性很强。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能只走政府办社会保险这一座独木桥,而要走多元主体协调互动的路,一旦非政府的保障主体形成了自己的活动空间,政府即使想拉选票,其活动空间也有限,再想侵入非政府保障主体的活动空间会受到强烈的反弹和限制。这样,某种健康的调节机制就可能形成。

具体地说,这里包括以下几个机制:

第一,责任共担和责任分担的协调机制。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就是责任共担,覆盖面越大,参保人数越多,缴费率越高,社会保险的抗风险能力就越强。但是,如果缴费和给付脱节,甚至为了追求公平而实行无差别发放,那就要求参保人必须有很高的责任共担意识,甚至是理想的社会责任承担者。否则的话,人人希望多索取,人人只想少缴费,甚至逃避缴费,那就成了酿成危机的根源。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就必须寻求责任共担与责任分担的平衡。

经验表明,划分责任共担和责任分担的界线是非常困难的,特别是中国,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国家保障模式,国家在实行低工资制度的同时,也就承诺了对个人养老、医疗等的保障责任。在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历史的惯性仍然延续下来:老一代要求对他们有所补偿,新一代又不愿承担既为老一代缴费又为自己积累的"双重责任".国家为了推行改革,为了社会稳定,对下岗职工承诺"三条保障线",对离退休职工承诺养老金"足额发放",对低保对象承诺"应保尽保",对社保基金承诺国家"财政兜底".话说得很满,大包大揽。

企业见状,乐得趁机往后缩,逃避缴费,致使企业年金制度建设进展迟缓;非政府组织想参与进来也难以插手;个人则埋怨"改革就是要个人缴费".如此一来,事情竟成了这个样子:好像所有人都不欠国家的,只有国家欠每一个人的。这样的责任结构就有很大的问题了。在这种责任结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必将是世界上最刚性的,也就是可持续性最差的,一旦政府治理体系出现问题,它就只剩下走向危机之一途了。

到底哪些责任要共担,哪些要分担?在一项制度中哪些属于责任共担部分,哪些属于分担部分?从不同的利益权衡和观察视角看,有不同的分法。"底线公平"概念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界限:底线及其以下部分是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是全社会人人都要共担的责任,这是没有选择余地的,通常是法定的、强制的;底线以上的部分,企业负企业的责任,个人和家庭以及非政府组织等也要各负其责。给与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也就等于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

政府的责任主要是监督和宏观控制。不过,这里所说的分担并不是绝对的。有的要个人和企业共担,有的要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共担,而在社会保险中仍然存在必要的共担部分,即使在底线以上部分也有共担的问题,只不过其强制的程度不同于底线以下的部分。尽管如此,加入个人和家庭的选择自由和责任,加入市场因素,加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也就是加入了柔性机制。

第二,激励和约束的互补机制。在缴费和给付的关系上存在一个固有矛盾:越是缴费能力强的,参保积极性可能越低。对于巨富者来说,不参加养老保险,晚年生活也可无虞;不参加医疗保险,照样看得起病,而且可以自由选择医院和医生。而越是贫者、病者、老者、失业者参保积极性越高,缴费能力却低。如不跟进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社保基金的入不敷出必成定局。

这里的问题可以看作是一个逆向选择问题。如果社会保障的参保人只限定为中上收入者,那么按他们的缴费能力是可以保证保障基金的可持续性的。但这样一来,也就不是什么社会保障,不过是搞了一个富人俱乐部。如果参保人只限定为中下收入者,那么保障能力低到连起码的生活需要都难以满足的地步,这样一来,费用倒是节省了,但不过是搞了一个穷人互助社。所以,所谓社会保障制度的激励和约束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社会公平度的问题,是一个阶层关系问题:在多大程度上让中上收入阶层的人自愿去解决中下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这个问题正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和精髓。在以往的文献中,在以往的实践中,人们创造出了许多激励方法和约束手段,法律的、经济的、道德的等等,而社会政策的实质就在于如何去选择。

什么是激励和约束的均衡点?这要看是实行什么样的社会政策。换言之,在不同的政策倾向下,选择可能非常不同。实行"收入均等化"政策的北欧国家,平均税率很高,但低收入阶层的缴税率仅在3-6%,而高收入阶层的缴税率却在40%左右,可见调节力度是很大的。与此相反的政策取向自然也可以找到理论根据。例如,信息经济学就证明,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最高收入的边际税率应该为零,也就是对最高能力的人的边际收入应该不征税。只有这样,政府才可以得到最大税收(张维迎,1997)。可见,对于缴费和给付到底实行什么样的激励和约束,实际上取决于政策选择。

底线公平是为在中国当前情况下,寻找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提供一个均衡点。它提示,底线以下和以上部分,在激励和约束的强度、方式和方法上,应该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应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缴费的激励力度,以优先满足最低收入阶层的底线公平以下的基本需求。这可以明显地提高社会公平度。因为中国目前税收制度的局限性,中等甚至中下收入阶层是纳税的主体,高收入阶层特别是巨富阶层对于缓解贫困、救济弱势群体的作用并不明显。而对高收入阶层的缴费激励主要不是方法问题(这方面的方法多得很),而是政策偏向导致了激励不足。事实上,例如引导高收入阶层为贫困阶层建立救济基金,可以有效地改善富人们的社会形象,从长远看他们也可以有较好的收益预期。

其次,应对财政兜底之类的政府行为有较强的约束,这往往是混淆了政策和制度的结果。对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属政策,养老金的发放属制度。动辄财政兜底,制度不能独立运行,何来可持续能力?

第三,对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的适当约束是国际趋势。中国是老龄人口大国,又是就业竞争激烈的发展中国家,不宜过分提倡养老社会化,而应尽量保持家庭的养老功能;不宜鼓励企业把失业包袱甩给社会,社会在哪里?在社会组织没有发育之前,所谓社会化其实还是"政府化".

第四,需求与供给的平衡机制。这也是一个老问题,并且可能是一个永远不可能得到最终解决的老问题,这里也只限于讨论底线公平对于解决这个问题的作用。有两个问题需要区别开:一是需求与供给谁决定谁,何者处于优先考虑的地位;二是前边提到的那个难题:越是经济不景气、供给能力弱时,社会保障的需求越强烈;而在经济增长强劲时,社会保障需求增长倒可能趋缓。那么,如何调节才是适当的?

对于前一个问题,社会民主主义倾向于需求决定论,社会保障需求被它称为基本人权,当然决定供给。例如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虽然高福利导致财政巨大赤字,但社会需求的决定地位仍不可撼动。在瑞典,人们就缩减福利开支争论了20年,但福利水平并没有降下来,福利支出在GDP中的比例虽然有所下降,但也只下降了百分之一(景天魁,2002)。在芬兰,也曾有过要求减少税收的呼声,但要减少税收就要相应地降低福利水平,政府为此搞了公民投票,结果多数人还是赞成宁肯多缴税,也要维持现有的福利水平(Hietaniemi,2002)。

而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则主张供给决定需求,从画在华盛顿饭店餐巾纸上的"拉弗曲线",到美国里根政府和英国撒切尔政府削减福利开支计划,都对这种主张做了或则抽象或则具体的说明。但对社会保障制度而言,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决定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底线公平概念在这个问题上的贡献在于:它使两种决定关系在同一个制度的不同层面可以共存,并且相互补充:在底线以下部分,需求决定供给;在底线以上部分,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让供给决定需求。底线以下的需求可以由前述模型(2)确定。由于底线公平的社会保障支出(Ba)只是社会保障总支出(Sa)的很小一部分(Sa的绝大部分由养老金和医疗开支组成),即使将来在农村普遍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Ba在Sa中所占比重也不会太大。底线以上部分可以从模型(1)中求得。如按穆怀中的测算,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适度水平(S)应在10.06-11.93之间,那么底线以上社会保障支出(Sa-Ba)的供给也就应控制在模型(1)和(2)所确定的限度之内。

对于后一个问题,底线公平也可以起到稳定和平衡的作用:由于Ba较少受经济状况好坏的影响,而(Sa-Ba)又主要受个人和家庭、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等等的制约,预算约束比较硬,这就有可能使得社会保障的总支出水平不论在经济快速增长期还是在经济增长趋缓或负增长期,都能相对地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浮动,总体上保持一个比较平稳的水平。这样,社会保障的支出既可能不成为引发经济危机的原因,由其他原因形成的经济危机也可能不至于把社会保障制度拖入难以维持的境地。这项制度的可持续性自然就大大增强了。当然,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还需结合具体条件做进一步的研究。

五、建议和结论

提出"底线公平"概念,就是为了确立社会公平的基点,明确政府责任的"边界";寻找全社会可以共同接受和维护的价值基础,确定当前实际可以达到的起码的公平。

从底线公平出发,前面已随文提出相关建议,这里再补充几点:1.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应放在进一步完善调节机制上,特别是在面对社会保险的扩面、扩项压力的情况下,更应该明确地把机制建设放在首位。特别是要清醒地把握需求与供给的平衡,在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防止社会保障支出总水平在短时间内增长过快。应进一步完善责任共担和责任分担的机制,并适当掌握激励和约束的强度。2.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制度结构不合理,其中最主要的是城乡二元体制。这与底线公平的关系最大。建议尽快在农村普遍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在中国这样一个其长远发展主要靠提升人力资本,而又因存在严重的地区差别等原因,致使公共基础教育难以确保的情况下,政府应将公共基础教育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之内。这不仅事关底线公平,更关乎国家前途。

总而言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只有确立适当的理念,形成一套完备的刚柔相济、协调互补的调节机制,并适时调整制度建设的重点和顺序,才可能增强可持续性,为这项事业开辟乐观的前景。但这无论在学术研究上还是在政策实践上,都还有大量艰巨的工作要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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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1997《詹姆斯·莫里斯教授与信息经济学》,载《詹姆斯·莫里斯论文精选》,商务印书馆。

周弘,1996《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及对我们的启示》《中国社会科学》第1期。

社会保障论文第8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农民工;失地农民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旨在服从于二元经济,其次要服务于二元经济,因此相应的我国社会保障道路走的也是城乡分割的道路。在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农村社会保障却长期得不到重视,这就严重地阻碍了现阶段的农村经济的发展,如何打破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成为我国当务之急。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两次重要的变迁[1]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是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建设,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因此与此相对应,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经历了两次变迁。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次变迁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及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使我国历史发生了重大变革,在这样的典型社会经济背景下,中国城乡开始建立劳动保险、困难补助、生活补贴、社会救助残废军人福利和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但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并不十分重视,基本采取放任自流的做法。又由于农村经济处于自然半自然状态,农民对于正规的社会保障并无迫切的要求。于是在农村形成了以传统的家庭保障为主,政府救济为辅的社会保障结构。

1958年之后,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占统治地位的主要经济形式。特别是实行城乡户籍制度后,农民外出务农或经商的自由被切断,农民更强烈地依附于生产队。在此基础上广大农村开始走向农村社队集体经济为依托、国家适当扶助的社会保障轨道。但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仍十分低下。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二次变迁

1978年后,我国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的体制取代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促使在第一次制度变迁中产生的一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失去了基本的经济基础。同时,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风险条件的急剧变化、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家庭结构的转变、价值观念的变化都成为诱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与家庭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经济体制的客观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的转变相一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再一次成为必然。独立于家庭经济细胞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为此,我国农村开始了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探索,并初步建立起范围不同、标准不一的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现状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未建立起来,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落后于我国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总体上来说,目前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社会保障形式单一、水平低、覆盖面小,同时农村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缺乏资金保障,这也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其次政府缺乏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有效管理,且管理的透明性差,相关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

三、引发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改革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自上世纪90年代民工潮兴起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约为1.8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3亿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约为9000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专家完成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调研报告尖锐地指出:“社保制度门槛高、转移难,导致农民工权益难以保障”,是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目前我国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在“五大社会保险”中,除工伤保险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外,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6%,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目前仍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无缘。[2]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征地的趋势成为必然。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在4000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来看,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计划占用耕地将超过363.3万公顷,这就意味着失地农民的队伍将继续增大,预计有1.1亿以上的农民又要失去土地,而世代以土地为生存依据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保障。对于目前农村存在的情况,一次性给付,不能解决问题。当征地补偿金花销完后,失地农民中相当多处在失业状态下的人,由于制度和农民经济承担能力,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率较低,又不能享受失业、退休、医疗保障,造成大批“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三无农民。如果处理不好,那么他们就将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金筹集机制

建立合理科学的筹集农村社会保障所需的资金机制,可以实行农户、集体、国家、社会相结合的办法,分别按一定的比例筹集社会保障金,经济发展不同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合理安排四者筹集资金的比例。这种筹资方法一方面可以减轻国家、集体的经济负担,又顾及到了农民经济实力。

(二)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农村社会保障运作[3]

首先,加速农村政府的职能转型。农村基层政府正按照中央部署,以“少取多予”为方针,建设服务型政府。这就要求并不具备经济调控和指导能力的农村基层政府从干预微观经济发展领域退出,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社会服务工作,农村社会保障应当是其主要的工作之一。其次规范农村社会保障机制运作。政府必须通过立法、司法、监察、审计等各种手段防范基金管理组织的人为风险,同时还要运用立法、行政执法来防范逆选择、道德风险、搭便车等与参保农民有关的人为风险。当然,最关键的是让农民有充分的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让他们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以此来保护他们自己的养命钱。这就要求基金的运作要尽量低位,最好在村民能够完全自治的范围内进行。再次,实施有效的规范监督手段,建立规范体系,并增加透明性。

(三)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种类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所处的阶段,分阶段、分层次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网。在全国范围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以次为基础,省级及地方建立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各种基本保障: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经济发达地区则可以选择商业保险。逐步地实现农村社会保障与城市社会保障接轨。

(四)关于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

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存在,农民工有一定的土地保障生活,这是城市市民所不具有的。根据农户耕地的多少,如果农民工拥有的耕地数能够满足自己最低生活保障,那么他就没有权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而对于那些拥有的耕地数不能满足自己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工,应纳入相应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中。

城市要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并且要保持和城市生活保障制度的一致性,不能把农民工排斥在外,其次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与农村社会保障建立起相互流转的机制,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险金可以跟随农民工流动,有利于农民工更好的工作。具体来说,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个人账号,按公安部已经制定的公民社会保障号码与居民身份证号码相统一的方案推行。农民工无论到国内任何地方工作,都可以按规定由雇主和自己向个人账户注入当时工资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费,并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领取社会保障金。

(五)关于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

现行的征地补偿并不能满足失地农民长远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因此把失地农民加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是必须的。西方国家把失地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1)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是国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立。(2)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失地农民由于文化素质较低,面临很大的失业风险。因此,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将对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3)建立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4)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美国、日本等国家都非常重视教育和职业培训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以发挥非物质性的社会保障对现代化的重要作用。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颁布了许多关于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法令。通过职业培训,提高了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劳动者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业问题,也成为美国社会保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5)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既可使农民获得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又可促进社会稳定发展。[4]

五、结论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一定的发展规律,它服从于经济体制和结构,服务于经济的发展需要,根据我国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适合的社会保障与之相适应。由于我国农村情况的复杂性,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需要多方位的探索,以便找到适合当前我国农村情况的社会保障体制。

【参考文献】

[1]王国军.社会保障:从二元到三维[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5.

[2]农民进城与农村城镇化./special/cheng

zhenhua/article_698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