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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股权转让税收筹划赏析八篇

时间:2024-01-30 15:29:55

不动产股权转让税收筹划

不动产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第1篇

【关键词】股权架构重组;税务筹划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5)01-0008-02

一、股权架构重组中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涉及的税种繁多,税务操作复杂,法律风险大,税收法规对重组影响巨大,某一政策使用不当可能导致重组面临缴纳巨额税款的窘境。作为影响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成本和效益的重要因素,税务问题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因此在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方案和执行过程中做好税务筹划是十分必要的。

(一)有助于加强国家经济政策的运行成效

国家实现宏观经济政策主要靠税收调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主动接收政策信息,并能动地运用,按国家宏观政策调整自身行为,有助于实现国家宏观政策目标。

(二)有助于减轻企业税收压力,增加利益

国家对并购企业会提供税收政策优惠,并购企业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享受税收政策好处的同时,可以减轻企业税收压力,增加利益。

(三)有助于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税收活动加大了企业现金流流出量,企业须仔细分析理财活动受税收的影响。探求遵循税法前提下,降低企业纳税引发的现金流出量,使企业自身价值增加,有助于企业更好的理财,以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二、企业股权架构重组中的税务筹划着眼点和策略分析

(一)税务筹划着眼点分析

在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活动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思考税务筹划:

1、选择具有筹划空间的主要税种作为着眼点

股权架构通常选择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等三种不同方式完成重组,不同的重组交易方式,会涉及所得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同的税种。在研究重组税务筹划过程中,可以根据重组方式不同、支付方式不同选择重点税种为着眼点展开。但是由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重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的做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所得税筹划提供了依据和筹划空间,实践中最常见的筹划方案普遍以企业所得税为主要着眼点。

2、选择税收优惠为着眼点

企业所得税法对农、林、 牧、渔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等特殊行业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重组企业可以利用特殊行业企业为选择对象,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收整体负担,享受筹划收益。

3、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为着眼点

企业采取的组织形式不同,税款缴纳方式也不同。目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将税后利润分红至个人股东,个人需按分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再则,公司制企业还可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亏损可冲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不能单独享受税收优惠;而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受税收优惠,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重组时可分析主体的经营状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4、选择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重组方式为着眼点

59号文指出,如果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企业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企业重组可以利用该等特殊政策,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款。

5、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为着眼点

股权架构重组中收购方可以选择采取股权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方式、及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支付方式。根据59号文和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支付部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并购方选择现金和股权支付相对税负较轻,选择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支付需要缴纳流转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可能税负较重。所以企业重组时应该将资金筹措和支付方式相结合合考虑各种方式的成本和效益。

(二)税务筹划具体策略分析

1、尽可能选择股权收购或者企业合并,避免采用资产收购。

三种重组形式的税种对比分析表

从以上分析表可以得出,通常资产收购的税负较高,股权收购和合并的税负较低。因此,从节税的角度看,企业应该尽可能选择股权收购或者企业合并,避免采用资产收购。当然在重组实务中不能单纯只考虑税务问题,还要考虑法律、经营等方面的风险等。

2、尽可能选择股权支付方式,减少非股权支付方式。

通过前述分析可知,对价支付方式中,现金和股权支付税负较少,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税负较大。因此企业应该尽可能选择现金或股权作为对价支付方式,而减少存货、房地产等作为对价支付。

3、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减少当期税款。

根据59号通知规定,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可以不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这样如果被合并企业存在为弥补亏损,可以抵免合并企业的部分企业所得税,降低税负。

4、通过先分后转减少应纳税款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企业在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时,应分享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确认为股息所得(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免税),而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双重征税。因此在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建议先分后转,即被进行利润分配,在进行股权转让。

三、企业股权架构重组中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综合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目标

企业决策是一个复杂的综合过程,不仅涉及经营层面,还涉及战略层面,税务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在股权架构重组过程中,必须站在战略决策的高度,结合集团战略、经营特点,设计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单纯只考虑税负最小化和税后收益最大化来设计方案,否则容易导致片面短视的决策,影响企业持续发展。

(二)应充分认识税务筹划风险

税务筹划是对一系列活动的事先安排,由于主观判断与现实环境的差异,或者客观条件、税法的变化及其他因素错综复杂,使得税务筹划具有很多不确定的风险。因此在设计股权架构重组的税务筹划方式是,必须充分考虑税务筹划风险,与税务主管部门做好详实沟通。

参考文献:

不动产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第2篇

关键词:企业 股权投资 税收筹划

在2006年的时候我国财政部门便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在各公司企业中执行。其中所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与之前的会计准则相比有着非常明显的变化,并且对企业股权投资税收筹划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某种角度分析,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因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会导致利润未分配或者股权转让,如处理不当,则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影响,因此积极探究企业股权投资税收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投资准则的规划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一)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

因行业不同国家所规定的税收政策不同,对于国家扶持或者鼓励的行业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助与优惠,另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如果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属于指定目录中的设备,那么该10%的税收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免,所以企业需要研读国家的税法政策,以减轻税收负担。

(二)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一般而言,企业在实施投资的时候主要选择的投资方向包括四种,分别是货币资金投资、实物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以及股权、债券投资,对于股权投资而言,如果直接进行投资,那么则不能进行相似的会计与税收处理,无法起到节税的作用。因此企业在投资方式上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利润最大的投资方式。

二、加强统计原股权,实现会计的权威性

首先,原股权投资需要遵循清算股利会计办理的基本原则。而股利清算主要是指被投资单位获得现金股利之后所承担投资之后超出投资单位累计的利润所获得的相关利益。从某种角度分析,在投资过程中清算性股利属于资本的一种回收,并不是非投资报酬。另外,如果严格遵循投资准则的相关规定可以了解到,在采取投资实施成本核算的时候需要在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基础之上,还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情形以及具体的变化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整合与分析。当然,无论是现金股利或者利润都需要进一步明确是否是当期投资所获得的相关利润。

其次,需进一步分析清算股利在变化之后所形成的财税差异,如果按照原投资准则可以了解到假如投资一方会获得清算性股利,投资成本得到冲减,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深层次的简化,其内容包括,不论是在投资之前还是投资之后所形成的累计未分配收益都需要将其列入税收收益的基本范畴之中。在通过对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解读中可以了解到,在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居民企业所获得的股息以及红利都应该免税收入,不应该将其列入纳税所得额征税范围之中。

三、企业股权投资税收筹划分析

第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以及资本利得纳税筹划。所谓股息便是投资方从被投资单位所获得的利润与利益,是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之后的资金。通常情况下,如果投资者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比被投资者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要高,那么不仅可以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减税或者适当免税,并且还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而资本利得是投资方对股权处理的一种收益,简而言之便是部分企业因为收回、转让或者在清算股权收入的时候,减去股权投资成本所剩下的数额。

第二,从会计角度所提出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一种纳税筹划方式。单纯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分析可以了解到,在持有产期股权投资过程中所开展的会计核算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其一是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按照成本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很多被投资单位在成本法的应用下会利用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持有份额对当期投资收益进行确认。其二是权益法,主要是指在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严格按照投资企业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变动对投资账面加以调整与规划的一种形式。

第三,长期股权投资发生转让损失的纳税筹划。通过与税法的解读可以了解到企业在收回、转让或者清算股权投资的时候所形成的损失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在纳税时间内所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超过股权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对于已经超出的部分需要在其后的年度结账中进行全面扣除。其中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以及准则,其纳税筹划思路为:如果企业在转让股权或者清算股权的时候发生损失,并且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企业已经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的时候,为进一步减免这一现象所造成的损失,则需要通过增加股权投资收益的方式,并积极扣除股权转让损失。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时候可以做到以下内容:被投资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的时候,不论采取哪一种投资方式,投资企业都需要对投资所得进行实现。

四、企业股权投资转让税收筹划的途径

首先需在股权转让之前进行分配盈余。如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要想实施股权转让或者投资的时候需要提高股权转让的价格,另外对于长期投资股权的企业而言,如果保留利润且不加以分配,则会导致股息转化为资本性利得,这对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所以为进一步避税,投资企业需要在被投资企业的影响下对利润进行分配,并转让相应的股权,如此一来则可以减轻所得税。

其次需要实施股权整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可以了解到,企业在进行转让或者清算的时候需要按照规定与要求,并实施股权整合的方法。所谓的股权转让价是指在股权进行转让的过程中所收获的利润,比如企业在没有进行分配后的资金余额是由股东进行保留的,而股权转让人会与股权一起共同转让股东所留存的金额,这便属于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金额,不是股权转让价格。所以,在企业合并的过程中,企业可以采取股权整合的方法,对股权进程重组,保证股权比例能够达到95%或以上,并在进行重组之后对股权进行转让,如此一来则可以将股权转让看作股息所得,企业可以免交一部分转让费。

参考文献:

[1]金少勇.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4,(18):256-257.

不动产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第3篇

上市公司进行企业合并时,必须遵守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规定,经专业的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的成本依法缴纳税款。在合并时,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产权交换的方式一般存在差异,因企业转让所得资金、资产计价、和所得税等,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酌情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当然,方法选择的不同会对企业的所得税收的负担产生不同的影响,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周全。

(一)资产转让损益确认对税收的负担的影响

进行纳税筹划时,首先要考虑资产转让损益的确认与否对所得税收的负担的影响。在企业合并中,产权交换的支付方式对被合并企业是否确认财产转让收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具体来说,就是被合并企业有权根据合并企业所支付的收购价款中的非股权支付额占其所支付的股权票价的百分比,决定是否对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与否。这样,就造成了转让收益的确认时间和计税依据的不同,从而对所得税收的负担产生不同的影响。

(二)资产计价对税收的负担的影响

当进行资产计价时,如果非股权支付金额小于支付股权面值的20%,合并企业应当以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作为计税成本,按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进行确定。反之,合并企业可以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的价值技术的不同,导致税前扣除金额不同,对合并企业税收的负担产生的影响也不同。

(三)处理亏损弥补对所得税收的负担的影响

当非股权支付额低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20%时,如果被合并企业的年度亏损没有超过法定弥补期限,以后可以由合并企业进行相关所得弥补;反之,被合并企业的年度不得转到合并企业弥补。不同的情况,合并企业采用的年度亏损处理方式是不同的,对企业合并后所得税收的负担的影响程度也是不同的。

二、企业分立中的纳税筹划

像企业合并那样,企业分立同样具有明确的税务处理规定,并且分立中各事项多采取的税务处理方法的选择也因产权交换所采用的支付方法而有所不同,从而对所得税收的负担产生不同的影响。依然从所得税收的负担的印象因素来介绍上市公司分立资产重组纳税筹划策略。

(一)考虑资产转让收益,选择合理支付方法

根据资产转让损益角度的不同,被分立企业可以选择两种支付方式,分别是: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的支付金额低于股权票面价值20%的支付方式;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的支付金额不低于股权票面价值20%的支付方式。当被分立企业分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高于账面净值时,选择前一种支付方式,因为这种支付方式可以不予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获得的资金,不需要缴纳税费,使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收的负担大大降低。反之,应当尽可能选择后一种支付方式,使用这一种支付方式可以对分离资产的转让损失进行确认,并合并到企业的利润总额中去,同样可以起到降低被分立企业所得税收负担的效果。

(二)考虑资产计价税收,选择合理支付方法

根据资产计价税收处理的不同,被分立企业上述两种同样的支付方式。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产经过专业评估后的价值低于账面净值时,选择非股权的支付金额低于股权票面价值20%的支付方式,有利于分立企业按照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转计税成本,降低税收的负担;反之,就要综合其他因素全面考虑,对支付方式的选择进行确定,因为无论选用哪一种支付方式,分立企业都可以按资产评估价值确定结转计税成本。

(三)考虑亏损弥补,选择支付方式

亏损弥补处理方式的不同,对支付方式的选择也有一定的影响。当被分离企业的亏损弥补低于亏损额时,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低于股权票面价值20%的支付方式更有利于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承受范围之外的亏损金额,从而降低分立企业的多得税收的负担。不同企业采用的分立方式也有差异,包括:存续的分立方式和新设分立,对于这种方式的选用对于企业是否采用非股权支付额不低于股权票面价值20%的支付方式也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三、结语

不动产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第4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企业并购;支付方式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一、税收筹划定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机构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或个人的涉税事项的预先安排,实现合理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一种自主理财行为。

二、企业并购的定义及税务处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一)企业并购的定义

企业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M&A)包括兼并和收购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如下: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被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9]59号)规定,如果企业重组业务符合以下5个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推迟、免除、减少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取得重组股权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取得的股权;3.重组资产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改变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被分立、合并、收购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5.重组业务对价中所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要符合规定比例。其中第4、5点的具体规定为:(1)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大于或等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股权、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时,则转让双方不需确认转让所得。

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主要差别在于被收购资产和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其原计税基础确定以及在企业合并中,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在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补亏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三、企业并购中所得税税收筹划分析

(一)利用税收递延条款。税法规定,如果企业并购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在合并企业中弥补,冲减合并企业的利润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因此目前亏损但有一定盈利潜力的企业往往容易成为并购对象,或由亏损企业并购盈利企业,以充分发挥并购双方税收方面的互补优势,取得避税收益。

(二)利用资产的重估增值。资产税基的折旧提取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而减少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的纳税义务及现金流出。企业并购重组符合一般性税务处理条件时,相关资产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对于资产价值变化较大的资产或者被低估的固定资产通过并购以获得提高资产计价水平的机会,从而提高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获得更多的税收扣除。

(三)利用支付工具

1.现金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是指并购方用现金购买被并购方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对被并购方来说是税负最重的一种,被并购方必须缴纳转让资产的相应税款,没有筹划的余地。而对于被并购企业股东,该种方式几乎没有节税利益。但从并购方角度考虑,如果并购方采用自有资金支付,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负担,如果并购方提高负债率,向银行借款支付,不但能缓解现金支付的压力,还能减少所得税额的支出。因为税法规定,企业因负债产生的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当期的纳税义务,使利用负债经营比自有资本经营在税法上更为有利。并购作为一种资本经营活动,并购方企业在进行并购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自身的财务杠杆强度,通过恰当的负债融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负债的整体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抵税收益。

2.股票交换式。并购方发行股票去换取被并购方股票的方式。且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被并购企业不需确认转让资产的所得,因此不需缴纳税款。对被并购企业股东而言,采用股票交换式进行并购,由于目标企业的股东未收到并购企业的现金,没有实现资本利得,因此,这一并购产生的所得可以一直延期到股东出售其股票时才征税,所以股东可获得延期纳税的利益。并购企业来可利用合并中关于亏损抵减的规定,获得节税利益。

3.承担债务式。并购方以承担被并购方的债务以完成并购的方式。由于被并购方是资不抵债,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就不需缴纳所得税,而且这是一种产权交易行为也不需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等流转税。因此对于并购双方来说,该种方式的税负相对于另外两种是最轻的。

四、税收筹划在案例中的应用

甲集团为进一步扩张集团业务欲进军酒店行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连锁快捷酒店的企业,截至2009年末总资产5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账面净值3000万元,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为4300万元,负债合计为420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800万元,公允价值1900万元。乙公司因经营管理模式缺陷2006年亏损50万元,2007年亏损600万元,2008年亏损1100万元。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收购可以选择资产收购,也可以选择吸收合并。

方案一:甲公司以4300万元现金购买乙公司的固定资产,其后乙公司解散。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固定资产属于资产收购行为。由于全额现金支付,乙公司应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就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进行所得税清算。乙公司固定资产转让所得为4300-3000=1300万元,由于前三年总共亏损175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相关规定,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企业前5年的亏损。因此弥补前期亏损后乙公司的清算所得为-450万元,乙公司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为收购方,甲集团支付的4300万现金有3000万来自银行借款,利息费用18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节税180*25%=45万元。

方案二: 甲公司向乙公司股东定向增发甲公司股票180万股(面值1元/股,收购后股票市价10元/股)并支付100万现金吸收合并乙公司。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900万元,A公司向C公司股东定向增发以后A公司可以拥有C公司的所有资产。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对乙公司股东的股权支付额是交易支付总额的90%。因此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乙公司所有资产按原计税基础确定,乙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甲公司继承。

乙公司股东获取的股权按80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确定计税基础,暂不就此缴纳所得税。

乙公司的亏损可以结转至甲公司弥补亏损限额为1900*4. 3%=81.7万元(我国50年国债利率为4. 3%),该部分节税81.7*25%=20.425万元。综上所述虽然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乙公司的亏损可以一部分结转到甲公司,但由于乙公司的净资产太低,按照59号文件弥补亏损的限额规定,甲公司能够享受到的继承乙公司的亏损所带来的抵税效果(20.425万)并不明显。而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要求下,甲公司虽然不能继承乙公司弥补亏损的待遇,但由于甲公司合理利用财务杠杆,达到了较理想的节税目的。

参考文献:

[1]黄凤羽.税收筹划——策略、方法与案例(第二版).东北财大出版社,2011-1.

[2]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第八版).大连:东北财经出版社,2012.

[3]庄粉荣.纳税筹划实战精选百例(第四版).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4]杜大海.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

[5]潘晨辉.企业并购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研究[D].福建:厦门大学,2009.

[6]胡桂月,李婷婷.基于支付方式的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及案例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05):45-47.

[7]周恬屹,王姣姣.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分析[J].税收与税务,2011(08):45-46.

[8]张学军.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实例与操作策略[J].财政税务,2013(04):183-184.

[9]蔡昌.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J].税收园地,2011(07):50-55.

不动产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第5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财务管理;税收优惠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税务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这个概念说明了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税务筹划的方向应当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税务筹划的发生必须是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之前;税务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税务筹划是我国税收法制日臻完善情况下企业的必然选择,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税务筹划对于企业财务工作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 立足企业财务实际,通过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降低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从而保证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一、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加强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一)增强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

企业要想获得较高的税务筹划能力,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既要具备良好的会计理论知识,又要熟练掌握税收法律知识,并灵活运用会计制度同税收法律之间经济业务处理的差异之处,科学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从而有效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

(二)增强企业的债务偿还能力

企业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应纳税额,缩减了企业现金的流出,有效避免了企业资金不充分问题的出现,从而在一定意义上增强了企业的债务偿还能力。

(三)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机制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税收法律制度也得到不断的完善,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把税收筹划作为健全企业财务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税务筹划策略分析

(一)筹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进行筹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实现: 一种是负债筹资,一种是权益筹资。 企业通过负债的方式来进行筹资,需要在纳税前扣除其负担的利息,从而实现降低应纳税额的目的;而权益筹资方式则不用支付利息,也就不能实现降低应纳税额的目的。 如此看来,权益筹资方式比负债筹资方式的税收负担要重一些。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税收法律规定的差异,并科学利用不同地区税制的差异以及政府税收政策方面的优惠,向那些整体税负水平偏低的区域进行投资,从而实现应纳税额的降低,最大限度的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按照投资过程中资产的形态, 可以将投资方式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以有形资产形式投资、以无形资产形式投资和以现金形式投资。 一般情况下, 企业通常选择以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形式进行投资,这是因为:第一,以有形资产形式进行投资的固定资产所提折旧额以及无形资产的摊销额能够在纳税前予以扣除,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以有形资产形式和无形资产形式进行投资必须要经过评估程序,通常情况下资产都会被高估,这样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而且能够通过多提折旧和摊销额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投资形式还能够分成一次性投资和分期投资两种形式。 采用分析投资形式,能够取得更多的资金时间价值,短缺的资金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融资获得,其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能够在税前予以扣除,有助于企业应纳税额的减少。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1、物资采购环节的税务筹划

第一,购货单位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额为依据的,而这种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资格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行物资采购被作为一项税务筹划措施。第二,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 采购的结算方式大致有两种:赊购和现金采购。 其选择权往往取决于购销双方谈判,如果所购产品趋向于买方市场,且采购方实力强、信誉高,那么在结算方式的谈判中,采购方往往容易获得话语权,占据主动地位。 一般而言,我国企业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通常采取以下几种措施:其一,在支付货款之前,先取得发货方开具的发货票;其二,选择托收承付或者委托收款的方式进行结算;其三,选择赊购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结算。

2、销售环节的税务筹划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等是我国企业当前普遍采用的销售方式。 我国税法明确规定,货物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示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否则,则应当按照没有扣除之前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四)企业兼并和收购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进行兼并和收购过程中,可以通过兼并和收购有累计亏损的目标公司达到隐散利润,减少所得税的目的,或者这家亏损企业可能会考虑兼并和收购一个盈利企业以充分利用自身的亏损抵税的优势。除此之外,选择不同的收购方式也会产生不同的税收结果。具体来说,我国常用的收购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现金收购形式

当被收购企业的所有者获得其所持有股份的现金支付时,就不再享有其对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了。 这样一来,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就必须在其股权转让的时候就其所得到的收益纳税,以转让股权所得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净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倘若选择现金方式进行收购,就必须要把被收购企业股东的税收负担纳入考虑范围之内,这样一来,就会导致企业收购成本的增加。 在现金收购形式下,倘若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进行,就能够为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提供一个安排期间收益的弹性空间,有助于缓解被收购企业股东的税收负担。

不动产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第6篇

论文摘要:税务筹划是一门涉及法学、管理学、经济学三个领域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其根本目的就是帮助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税务筹划又蕴涵着一定的风险。本文从企业财务活动的过程入手,分析了企业在重组并购中的税务筹划,并提出了防范风险的措施。

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对税务筹划(taxplanning)已越来越来关注。“税务筹划”也可称为“税收计划”、“税收筹划”、“税收策划”、“纳税筹划”。比如,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其《个人投资和税务筹划》中这样定义: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务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boundary)和现行税法,遵循国际税收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依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税务筹划属于财务学的范畴。

企业税务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息息相关,企业财务活动一般有筹(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与利润(盈余)分配活动等,在这些财务活动中,都可以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企业的经营活动因为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同,所以税务筹划就有很多种,下面仅就企业在重组、并购中的税务筹划进行探讨。

一、企业重组中的税务筹划

(一)合理选择清偿债务的资产形态

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债务人不论是以流动资产还是固定资产偿还债务,均会涉及到流转税问题。该方面的税务筹划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1.当债务人以产品或机器设备偿还债务时,会涉及到增值税的缴纳。但是以产品还是以设备清偿债务,其增值税的缴纳是不同的。作为一般纳税人,以产品清偿债务应该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以机器设备清偿债务,则会有两种不同的结果,即免税或者纳税。如果债务人以同等价值的设备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会因为设备原值的大小影响增值税的缴纳。根据增值税税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清偿债务的价值小于设备的原值,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大于设备的原值,则应该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做法缴纳增值税,即按4%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并同时按应纳税额减征50%。所以债务人在以产品或设备清偿债务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可按不同的情况测算增值税的负担,最大限度地利用增值税的征免规定进行节税操作。

2.当债务人可以用房地产或者无形资产偿还债务时,会涉及到营业税的征纳问题。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该按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及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如果是销售不动产还应该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为了分析问题的方便,只就营业税和增值税进行比较。在清偿债务的产品价格与房地产或无形资产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是否因为营业税的税率低就税收负担轻呢?其实不然。作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其税率只是名义的,而不是实际的税收负担率。可以采用寻找平衡点的办法行节税的选择。当营业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7%或者13%时计算的平衡点,见下表:

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如果增值税税率大于平衡点,债务人可选择缴纳营业税的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清偿债务;如果增值税税率小于平衡点,债务人则应该选择缴纳增值税的产品清偿债务。需要说明的是,营业税属于销售税金和附加的范畴,其数额的大小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是成反比的。所以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进行流转税的纳税筹划,还要考虑其对所得税的影响,从整体上把握纳税入的税收负担。

(二)利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税务筹划

为了避免加重纳税人在债务重组中的税收负担,债权人与债务人还应该在关联关系上注意有关规定,即: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如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问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即“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利润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在该方面进行纳税筹划时,首先应该确认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否则不仅债务人的所得税负担不会减轻,而且还会加重债权人的税收负担。而确定这种关联关系对于双方并不是难事,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可。其次,债权人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可以不作为债务人捐赠收入,当然债权人也不视同无偿赠送,在流转税方面有利可得。

二、企业并购中的税务筹划

(一)通过企业间收益的组合进行所得税筹划

1.连续高盈利的企业兼并账面亏损的企业,可以达到减少所得税的效果。高盈利企业一般会主动寻找目标企业发起兼并攻势,一旦兼并成功,其高额收益与被兼并企业的账面累计亏损可以相抵消,从而降低合并后企业的总收益,减少所要交纳的所得税。但是应当看到税法通常会规定对于以前年度的亏损只能利用此后有限年度内的盈利加以弥补,这样就使得利用兼并企业问收益的组合进行税务筹划要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例如我国税法规定: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时限为5年。因此,兼并企业如果想使用这种税务筹划的方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兼并企业必须在目前以及今后可预见的若干年内能够连续高额盈利;被兼并企业以前几年累积大额亏损,并且预计近年内扭0无望;兼并后企业是以总体收益进行计税的,即其中任一企业不存在税收征管上的限制,而使合并后的企业仍要分别纳税。这三条都是为了保证利用企业收益组合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2.即使是两个先前都盈利的企业发生兼并,也可能产生所得税规避的效果。从长远来看,企业的收益总是波动的,绝大多数企业都是处于盈亏交替的状态之中,所谓盈利的企业只是多年累积盈利大于累积亏损而已。所以,即使两家企业都有当前利润,其兼并同样可以减少未来的税收义务,因为合并后现金流量的变动性降低,在未来期间内一个企业的利润将会因另一企业的亏损而抵消或降低,这将带来税收的节省。当然,这种方法的效果必须以两企业收益(或现金流量)之间的相关性较小为前提。也就是说,两企业的收益尽量避免同步变化,例如,一个企业处于盈利状态而另一个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这时通过组合其收益来进行税收筹划的效果可能较好。

(二)利用企业兼并中的固定资产重估增值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兼并过程中总会伴随着资产特别是固定资产的重新评估,对于长期处于固定资产被低估或折旧率较低的企业而言,通过兼并可以寻求到提高资产计价的机会,可以提高后的价值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获得更多的税收扣除。

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优点不仅限于被兼并企业的税务抵减方面。例如,以交换股份的方式进行的企业兼并,不仅为被兼并者提供了重估资产价格的机会,而且兼并企业也具有资产重估的机会,而且资产重估使得企业原来潜在的未实现收益得以实现,这促进了企业股票价格的上扬,双方股东都将由此获益。而且增加了固定资产的数量就扩大了企业的融资能力,美化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能力,所以它为企业带来的潜在盈利更大。

(三)企业兼并使得资本利得取代现金股利而进行的税务筹划

进入成熟期的企业往往具有较多的闲置资金而高回报率的投资机会却相对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多会以发放现金股利的形式支出相对过剩的资金。而在许多国家的税法规定中,股东收到现金股利要被征缴高税率的所得税,但是相同数量的资本收益税负却较少。如果企业不支付现金股利,而是通过更为合理地使用这些资金,取得高额的回报来增加企业股票市价,就可以避免缴纳高额税款,而股东也将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这也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的要求。

因此,有些企业通过兼并其他更能有效利用资金的企业,获得较好的投资机会和高额回报。这种类型的兼并多为不同行业问的兼并,将收购企业的过剩资金让渡到被收购企业,这就扩大了投资范围,增加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合并后企业的资金回报率,这一优势在西方企业管理中被称为兼并的财务协同效应。许多管理界权威都认为,兼并的财务协同效应可以增加企业的价值,提升股票价格,这时股东可通过出售所拥有的股票而获得相同或更高的资金收益,却不必缴纳较高的所得税,这似乎更符合股东的利益。

(四)企业兼并能更有效地利用差别税率进行税务筹划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实行了差别税率的税收模式。所谓有差别税率的税收模式是指在某一税收征管区内,根据企业类型、收益、利润等特征的不同对其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税率的一种税收形式。较为常见的有对不同科技含量的企业使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根据企业对留存收益使用方式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等。由于有差别税率的税收模式具有使用灵活、经济调节能力强等特点,所以在国外税收制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处于这种税收模式的企业就有可能利用兼并的方式进行税收的筹划。例如,一国的税收政策倾向于高科技产业时,该国普通制造企业就会由于科技含量低,而长期处于高税率状态之中。它们就极有可能去寻找一家高科技企业进行兼并,因为兼并后的企业科技含量会随之提高,从中可以获得低税率税收的优待。

目前我国有差别税收模式尚不明显,但随着我国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这种税收模式会逐渐地增加,由此带来的以税收筹划为目的的企业兼并也必将越来越多。

(五)跨国企业兼并引发的国际间税务筹划

如果将利用有差别税率进行的税务筹划活动扩展到跨国企业中,就形成了国际间的税收筹划。之所以在此将其单独提出,是因为跨国兼并已成为兼并的新趋势,而国际问税收筹划也已成为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问题之一。各国之间的税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许多国家为了增加外来投资还规定了低税率的优惠条件,这对处于高税率国家的企业而言,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吸引,它为企业跨国兼并提供了方便。通过跨国兼并在低税率国家拥有子公司,再利用企业集团内部收入、费用、利润等的转移方法调节企业收益,以达到减少或递延税款的目的。例如,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的大量跨国企业兼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税务筹划的动机引发的。当然,企业跨国兼并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扩大市场、寻找原材料供给、利用便宜的人力资源等都是重要的动因。

三、最大限度地防范税务筹划风险

企业在通过税务筹划带来收益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由此带来的风险,以免得不偿失,企业应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防范措施降低风险。

1.树立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立足于事先防范作为从事税务筹划的专业人员首先要树立起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要注意相关政策的综合运用,从多方位、多视角对所筹划的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企业的综合效益进行充分论证,随时随地注意税务筹划的风险防范。

2.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和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税务筹划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企业必须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并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及处理惯例,使税务筹划在合法条件下进行。税务筹划从一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取得利益最大化,因此进行税务筹划就是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否则,就会造成“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的结果。此外,要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条款,而不能断章取义,要理解税收政策的立法背景,准确分析判断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税收法律规定,还要注意把握税收筹划的时机,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选择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周密的筹划来达到节税目的,而不能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再采取所谓补救措施来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事实上,全面准确地把握政策的规定性是规避税务筹划风险的关键。

3.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税务筹划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由于许多活动都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本来就很模糊,比如税务筹划与避税的区别等,况且我国国情比较复杂,因此,我国的税收立法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对税收执法部门也赋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税务筹划者在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性、巧妙运用会计技术的同时,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事实上,如果不能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体现它的经济效益。

不动产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第7篇

关键词:税负;收益;税收筹划;财务管理

一、税收筹划对于财务管理的必要性

(一)税收筹划是完成财务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

使企业获得更多收益的途径有两个,一个是增加企业收入,一个是降低企业成本。当在企业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成本费用能够有效减少税务的支出。而税款作为一种应交费用,减少税费也就相当于降低了成本,所以税收的管理筹划是使企业获利的重要因素。税收筹划是通过对各种税基与税率关系的研究,从整体税负的角度出发制定科学的税收计划;通过与不同企业之间的税负行为的比较进行事先安排统筹,使得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税收筹划是衡量一个企业经营与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

(二)税收筹划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中国税法与税收政策的深入,企业的税负加重。税收筹划把认识理解各种税收政策与税法为基础,促进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引导作用。尽管税收筹划在目前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在短期进行税收筹划后,应纳税金有所减少,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随着企业税基的不断增加,整个税收的总量是在增加的。因此,作为一种不违反国家法律与政策的企业筹划行为,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是支持鼓励税收筹划的。

二、税收筹划的内容

(一)避税筹划

避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综合考虑,在不损害国家利益与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因为其自身的避税行为并没有与税收的立法理念相违背,与那些利用法律的空子恶意避税的行为截然不同,所以避税筹划可以说是在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法规的理解之下进行的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

(二)节税筹划

节税筹划是纳税人以国家税法为依据,以国家税收政策为导向的减轻税负行为。它是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随着财务活动的进行来安排或是更早于一些筹资或投资活动来安排,尽可能的达到少缴税的行为。其中要说明的是,节税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而税收筹划的主体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所以它们不是等价的。

(三)转嫁筹划

税负转嫁是指直接纳税人将税负转嫁给他人,并在整个流程中仅充当税务部门与真正纳税人之间的中介,自己并不承担纳税义务。税负转嫁并没有使得国家利益受到伤害,也没有违反法律,所以,税负转嫁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存在,也是纳税人青睐的减轻税负的方法。

(四)涉税零风险

很多企业会由于对国家的税法政策理解不到位,使得企业存在税收的风险问题。税收筹划则就是让企业避免这些问题,要做到纳税人账目、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各方面不会受到任何的法律处罚,及将税收风险减少到很低或是没有的状态。实现涉税零风险的途径主要是按照所有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一系列有关财务的行为。由于当企业税收存在风险时企业有可能受到经济与名誉上的损失,使得纳税人在精神上受到折磨(称为精神成本)。但当实现涉税零风险后纳税人便不用担心处罚,及精神成本得到减少,也相当于一种收益。

三、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一)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

筹资活动是财务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税前与税后的企业资本结构是不同的,筹资的目的就是让企业的资本结构发生变动,配置企业的资本结构使得对企业收益产生影响。一般的筹资方式是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债务筹资是以还本付息的方式,货币的时间价值及资金流出数额为参考,选择减少税负最多的方案。其中筹资的资金成本主要是利息,但利息可以作为期间费用税前扣除,所以具有抵税作用。权益筹资是一种社会筹资,筹资之前要考虑到发行股票时一系列的手续费。它的资金成本主要为股息,而发行股票所支付的股息不能列为期间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只能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支付,对税收筹划的要求更高。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投资中的应用

投资是企业盈利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投资过程中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从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形式和投资结构等进行综合的考虑。投资方向要结合公司情况,了解被投资方的性质在纳税方面的不同。在投资地点上,由于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税收政策,正是这种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契机,可为公司选择税率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而投资形式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涉及到流转税、收益税、行为税等,当企业选择直接投资时需要考虑到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在税收方面的差别。而间接投资是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其中购买国债所得收入可以免交所得税,购买企业债券所得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购买股票取得的股利不用交税。

(三)税收筹划在企业运营中的应用

企业的营运是企业主要的获利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存货、固定资产和流转的物资等都需要税收筹划。其中的存货与固定资产是一定要考虑到的。存货计价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加权平均、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不同的方法计算得到的成本不同,使得企业缴纳的税费不同。因此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定一种计价方法。当企业盈利能力很强时可以采用加大材料费用的存货计价方法以减少利润减轻税负。固定资产在它的有效使用期内计提折旧,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影响当期的费用和产品成本。运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税收筹划中要从长远角度考虑采用哪种折旧方法。使用直线法会使企业每期应税所得相对均衡。可一般企业在发展时期采用加速折旧法,虽然企业各期的应税所得呈现递增态势,但是企业在开始的年份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的税收延迟到以后的年份缴纳,这就相当于延期纳税。从货币的时间价值观念出发是等同于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的。

不动产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第8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阶段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营业税: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免征营业税。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2)土地增值税: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的联营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在兼并企业中,对于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1.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房地产行业具有投入资金多、经营风险高、建设及销售周期长、涉税标的金额大、收益高见效慢等特点,因此,合理的税收筹划有利于房地产企业降低经营风险和纳税风险,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具体来讲,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在于:

1)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种较多,税负较重。房地产行业涉及面较广,故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也较多,主要有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

2)合理的税收筹划可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成本。税收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项成本,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成本。如,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税制差异、税收优惠、税法弹性等方式达到迟纳、少纳甚至不纳税款的目的。

2.税收筹划的实际应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要缴纳的税收项目繁多,如筹划不当,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以下通过列举介绍几种常见的纳税筹划以供参考。

1)巧用起征点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增值额按规定征税。利用这一规定,纳税人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时,应充分考虑增值额增加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税收负担的关系,以获取最大收益。

举例如下:某房地产公司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2012年,出售一栋普通住宅楼,总面积10000万平方米,为建该楼支付土地出让金324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2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100万元,假设不能提供金融机构借款费用证明,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当地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允许扣除比例10%。

方案一:如销售单价定为2400元,收入总额=2400万元,建造成本=324 +1100(扣除了利息支出)=1424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1424×10%=142.4万元,加计扣除=1424×20%=284.8万元,营业税及附加=2400×5%×(1+7%+5%)=134.4万元,扣除项目合计=1424+142.4+284.8+134.4=1985.6万元,增值额=2400-1985.6=414.4万元,增值率=414.4/1985.6=20.87%,应交土地增值税414.4×30%-0=124.32万元,获利金额=2400-324-1100-100-134.4-124.32=617.28万元。

方案二: 如销售单价定为2370元,收入总额=2370万元,按以上计算营业税及附加=2370×5%×(1+7%+5%)=132.72万元,增值额=2370-1983.92=386.08万元,增值率=386.08/1983.92=19.46%,小于20%免缴土地增值税。获利金额=2370-324-1100-100-132.72=713.28万元。

两个方案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要多获利713.28-617.28=96万元。由此我们可以计算出免税临界点:设销售收入总额为X,设不含息建造成本为Y,于是按照建造成本10%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0.1Y,加计20%的扣除额为0.2Y,允许扣除的税金为X×05%×(1+7%+5%)=0.056X,计算当增值率为20%时,[X-(1.3Y+0.056X)]/(1.3Y+0.056X)=20%,X=1.67238Y,那么我们通过临界点定价系数为1.67238,对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单价的定价具有指导性意见。

2)变房地产销售为股权转让纳税筹划法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只是股东权益的变化,原来企业仍然存续,没有发生房地产转让,不征土地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如果购买方是法人企业,房地产企业就可以利用这一规定,先与购买方达成协议,以房产作价向购买方进行股权投资,后再以转让股权方式销售房产。

举例如下:甲房地公司是由两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3000万元的价格取得一块土地10000平方米,随后进行房地产开发,投入开发费用2000万元,发生期间费用100万元,现在因金融危机再无力开发,准备以1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另一家乙房地产公司。

方案一:如转让在建项目,营业税及附加=10000×5.6%=560万元,土地增值额=(3000+2000)×130%+560=7060万元,增值额=10000-7060=2940万元,增值率=2940/7060=41.64%,应交土地增值税=2940×30%=882万元,印花税=10000×0.05%=5万元,企业所得税=(10000-5000-100-560-882-5)×25%=863.25万元,假设项目转让后,股东们将净利润全部分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5000-100-560-882-5-865)×20%=517.6万元,应纳税总额=560+882+5+863.25+517.6=2827.85万元。

方案二:如转让股权,假设公司的资产总额5500万元,负债额2500万元,乙公司以7500万元购买甲公司全部股权并负责偿债,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5%=5万元,个人所得税=(7500-3000)×20%=900万元,应纳税总额=5+900=905万元。

两个方案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约税费=2827.85-905=1922.85万元。

3)收入分散筹划法

收入分散筹划法是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分散,以达到享用较低档的税率,合理降低税负。

举例如下:甲房地产企业出售一幢房屋,房屋价值1200万元,其中装修费用360万元,项目扣除金额720万元,销售房产营业税及附加率5. 6%,劳务合同营业税及附加率3. 4%,现有两种方案以供选择:

方案一:甲企业与购买方签订一份金额1200万元的房屋购销合同。增值额=1200 -720=480万元,增值率=480 /720 =66. 67%,土地增值税= 480×40%-720×5% =156万元,营业税及附加=1200×5. 6% =67.2万元,甲企业共应承担税负=156 +67.2 =223.2万元。

方案二:甲企业与购买方签订两份合同共计1200万元,其中一份购房合同金额注明840万元,另一份装修合同标明金额360万元,假设扣除项目金额仍为720万元,其中购房合同扣除项目金额为600万元,装修合同扣除项目金额(成本费用)为120万元。则甲企业增值额为840 -600= 240万元,增值率=240 /600=40%。土地增值税=240×30% =72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840×5. 6% +360×3. 4% =59.28万元,两份合同共应承担税费为72万元+59.28万元=131.28万元。

两个方案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约税费223.2-131.28=91.92万元。

4)妙用利息扣除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企业预计利息费用较高,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则可计算分摊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预计利息费用较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3.税收筹划应注意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活动金额大,税负甚重, 税收筹划也较为复杂,因此,在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合法节税,使企业收益最大化,因此要充分考虑投入与产出效益。2)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税收筹划必须以依法纳税为前提,保证所筹划的纳税方案得到税务主管部门认可,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损失。

3)税收筹划应系统、通盘进行考虑在税收筹划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总体利益的方案。

4)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防范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其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可能变动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在收益与风险之间进行必要的综合衡量,保证能够取得财务利益。

4.结语

总而言之,税收筹划是一项涉及面广而又复杂的专项工作,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具体环境和各种相互制约因素, 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 真正使税收筹划达到合理避税和降低税负,增加企业价值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扬俊,罗峥编著・合法节税─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中国纺织出版社, 2003年2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