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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4-01-30 15:29:55

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

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第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

一、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1.加快银行资产证券化。银行的资产证券化能使资产和负债保持流动性状态,当流动性需求增加时,通过变卖短期债券或从市场上借人短期资金以增加流动性供给;当流动性需求减少、出现多余头寸时,又可投资短期金融工具,获取盈利。

2.建立银行风险管理监督机制。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在经营中力求稳健,正确处理好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关系。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流动性管理部门,其行为指导准则为:(1)随时与银行高层管理者联系,确保流动性管理优先性目标;(2)必须跟踪银行内所有资金使用部门的活动,并协调这些部门与流动性管理部门的活动;(3)必须连续分析银行的流动性需要和流动性供给,以避免流动性头寸过量或不足。

二、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风险经营的启示

1.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缓解流动性压力。国内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贷款资产呈现长期化倾向。在中国,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仅占5%左右,商业银行长期承担了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功能,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另一方面,随着加息周期来临以及金融投资产品的兴起,储蓄存款出现增势减缓的势头,贷款长期化与存款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的矛盾并存,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明显不合理,“短借长用”的矛盾突显。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可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有效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

2.有利于商业银行改善资本充足率。如何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课题,资产证券化就是解决矛盾的有效方式。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充分计提各项损失准备基础之上计算资本充足率。近年随着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各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纷纷采用配股、可转债或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充实资本金。银行的这种大规模融资容易引发市场和招致投资者的抵制,且发行次级债不能改变银行资产规模及风险权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

3.有利于降低不良贷款率。在处理大批非流动性资产,特别是不良资产时,银行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且只能在未来不定期地收到现金,这种资金变现方式显得效率低。资产证券化在处理大量非流动性资产时采用历史数据估计资产回收率,然后将资产按照一定比例实现证券化。这种处理方式避免了逐笔审核资产,节省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成本和时间,快速回笼现金,融资成本较低,同时又保留了资产所有者对剩余资产的收益权。解决银行系统巨额不良资产是金融界的重大课题。

4.有利于改善商业银行收人结构。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特别是固定收益债券市场不发达,国内商业银行仍然以利差收人为其收益的主要来源,中间业务收入大约只占6%一17%运用资产证券化,能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调整收人结构提供了机会。

三、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1.先试点,后推广,降低风险。中国在推进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应遵循“先试点,后推广;先实践探索,后立法规范”原则,选择有政府信用支持的专门运作机构。国际经验表明,在资产证券化的初级阶段,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借助政府和国家信用吸引投资者是证券化成功的秘诀之一。

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第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资产证券化 风险管理

一、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1.加快银行资产证券化。银行的资产证券化能使资产和负债保持流动性状态,当流动性需求增加时,通过变卖短期债券或从市场上借人短期资金以增加流动性供给;当流动性需求减少、出现多余头寸时,又可投资短期金融工具,获取盈利。

    2.建立银行风险管理监督机制。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在经营中力求稳健,正确处理好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关系。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流动性管理部门,其行为指导准则为:(1)随时与银行高层管理者联系,确保流动性管理优先性目标;(2)必须跟踪银行内所有资金使用部门的活动,并协调这些部门与流动性管理部门的活动;(3)必须连续分析银行的流动性需要和流动性供给,以避免流动性头寸过量或不足。

    二、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风险经营的启示

    1.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缓解流动性压力。国内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贷款资产呈现长期化倾向。在中国,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仅占5%左右,商业银行长期承担了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功能,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另一方面,随着加息周期来临以及金融投资产品的兴起,储蓄存款出现增势减缓的势头,贷款长期化与存款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的矛盾并存,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明显不合理,“短借长用”的矛盾突显。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可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有效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

    2.有利于商业银行改善资本充足率。如何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课题,资产证券化就是解决矛盾的有效方式。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充分计提各项损失准备基础之上计算资本充足率。近年随着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各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纷纷采用配股、可转债或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充实资本金。银行的这种大规模融资容易引发市场和招致投资者的抵制,且发行次级债不能改变银行资产规模及风险权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

3.有利于降低不良贷款率。在处理大批非流动性资产,特别是不良资产时,银行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且只能在未来不定期地收到现金,这种资金变现方式显得效率低。资产证券化在处理大量非流动性资产时采用历史数据估计资产回收率,然后将资产按照一定比例实现证券化。这种处理方式避免了逐笔审核资产,节省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成本和时间,快速回笼现金,融资成本较低,同时又保留了资产所有者对剩余资产的收益权。解决银行系统巨额不良资产是金融界的重大课题。

    4.有利于改善商业银行收人结构。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特别是固定收益债券市场不发达,国内商业银行仍然以利差收人为其收益的主要来源,中间业务收入大约只占6%一17%运用资产证券化,能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调整收人结构提供了机会。

    三、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1.先试点,后推广,降低风险。中国在推进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应遵循“先试点,后推广;先实践探索,后立法规范”原则,选择有政府信用支持的专门运作机构。国际经验表明,在资产证券化的初级阶段,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借助政府和国家信用吸引投资者是证券化成功的秘诀之一。

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第3篇

关键词:ABS;融资;风险管理

一、ABS资产证券化方式的基本内涵

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与走向成熟,金融创新正在改变着资本市场的格局作为近20年来最具生命力的金融创新工具一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践正进入一的时期。为了理解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内在机理,本文坚持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分析发家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动因,并试图从数据的逻辑中寻找证据,以期能提出资产证券化国的实践突破方向。

ABS作为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的应用延伸和发展,其涵盖了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信用贷款、商业应收款、固定资产租金,基础设施收费等领域,其核心的思想是:以标的资产未来可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债券,从而达到资产变现的目的。

二、ABS带来公司融资创新方式创新分析

ABS资产证券化的真正意义在于它的创新性,资本证券化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打通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间的通道,构建了金融体系中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转化机制。

1 ABS为中国企业开辟了全新的融资途径与产品。长期以来,中国企业过分依赖于银行的间接融资,大量资质良好的中小企业由于缺乏银行必要的信用评级,被挡在银行的门外,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资本,这种融资需求之大,已达万亿级的规模,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就是很好的例证。ABS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这样的融资机会,企业不管大小,只要拥有能产生预期现金流的资产,通过资产转移和信用增级的技术处理,就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融得资金。

股票具有比较的高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有基础资产的支持,并经过了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投资风险明显要低得多;而比之国债,ABS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的收益更高,所以,它是介于股票和国债之间的一个相对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是机构投资者分散风险的理想的投资组合对象。

2 ABS能够增加资产的流动性。银行持有的房产抵押贷款是中长期的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而企业持有的物业或大型装备,也有同样的特性。ABS资产证券化使得这些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能提前变现,从而降低了银行或企业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并解决了可能出现的短期资金窘迫问题。

3 ABS为国家的基础设施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基础设施关系民生,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比如高速公路、桥梁、码头等,资产证券化能以这些设施的未来收益现金流作为支持,通过证券化技术的处理,把基础设施资产变现,使得政府的投资能迅速回笼,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加快了政府对公共设施的投入,在这个意义上,ABS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如同投资的助推器。

三、ABS发展方向与风险管理分析

我们发现,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驱动力来源于经济实体的融资需求如,银行将其长期信贷资产通过证券化方式提前变现,可以优化其存贷结构,增强抗能力;大型企业通过将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减少负担,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中小把应收货款或者存货进行证券化,可以融得相对成本较低的资金,支持企业的发展。观察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数据,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和支持证券ABS是发展最为迅速的方向。那么,应如何在发展过程中,进行风险规避和管理呢?本文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认识这个问题:

1 最安全可靠,风险比较低的是商业银行的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是住宅贷款是商业银行增长最快和最优质的资产,但中国正处在贸易顺差快速增企业储蓄过剩的宏观环境之下,银行的流动性十分充沛,而中央银行抑制中长期投资的意图明显,所以,银行目前并没有实施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动力。

2 ABS可以中小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中获得更大发展空间。由于在信用评级上的先天不足,企业融资难一直是急需解决的难题。在现有的法制规范之下,中小企业以其商业应收存货为基础资产,通过证券化技术处理,可以使发行的证券获得比中小企业本身更高用评级,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并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第4篇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将能够在未来取得现金流的不良资产打包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且以资产池所产生的资金流为基础发行证券,然后以未来的现金流来偿付证券。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

(1)将流动性低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获得融资,增加流动性。

(2)将资产负债表上的不良资产从表内移至表外,降低风险水平,提高资本充足率。

(3)剥离不良资产,避免不良债权的再生。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所存在的风险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是指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各种不确定因素给各交易主体带来损失或无收益以及丧失取得额外收益机会的可能性。证券化虽然能够转移、分散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但也带来了其他新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定价风险

由于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以发行证券的方式出售不良资产,并主要以资产未来的收益支付证券的本息;因此,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主要受资产未来收益的影响。而不良资产能否以证券化方式交易的关键,在于资产卖方是否满意以证券化方式出售不良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或回报率,投资者是否愿意在承担一定风险的情况下为获得既定的收益而购买证券。如果证券定价过低,银行资产流失严重,有可能造成银行得不偿失,同时,低价带来相对较低的收益会减弱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导致证券无法足额认购;但定价过高,又意味着大量风险的累积,过高的风险超过了部分投资者所能承受的上限,同样可能导致证券无法足额认购。因此,为证券制定一个能使卖方和投资者双方利益达到平衡的价格,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

(二)流动性风险

这是指商业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而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风险。虽然,证券化能通过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变现来增加流动性,但也会带来一些新的流动性风险:

(1)当预期的现金流入没有发生,证券化资产池出现现金流缺口,银行可能无法按时支付到期证券的本息。

(2)多个证券的到期日的集中,将增加银行的流动性需求。

(3)银行过度依赖于使用证券化增加流动性,并用于进一步放贷,过度扩大贷款规模。银行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变现来增加流动性,并进一步放贷,使银行只需有限资本,通过利用证券化杠杆,就能“撬动”不断扩大并证券化的资产。一旦银行无法再通过证券化获得融资而不得不持有这些资产,就将面临资本金不足和流动性风险,甚至信用风险。

(三)信用风险

这类风险是指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于各参与者的信用评级变动和履约能力变化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根据证券化过程中的参与者,可将信用风险分为借款人信用风险、发起行信用风险和第三方信用风险三类。借款人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因履约能力变化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这可能是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导致。发起行信用风险是指出售资产的商业银行因其信用评级变动,而导致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作为发起方,商业银行可能故意隐瞒资产的真实状况,以次充好,使资产池整体质量下降,导致证券化失败。第三方信用风险是指除借款人和发起行以外的参与者因其信用评级变动,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第三方主要包括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特设载体(SPV)、服务人、其他中介机构等。由于缺乏对基础资产的了解,投资者需要根据发起行和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及资产质量的鉴定结果对证券的收益与风险进行判断,一旦任意一个机构对评鉴结果作假都将引发信用风险。

(四)管理风险

这类风险的产生主要是受表外业务监管不力、银行对其内在资产的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影响,其与基础资产本身和证券化的合理性并没有直接联系。由于表外业务缺乏监管,表内业务不断地进入表外,次级贷款被不断卖出、拆分、重组成不同的金融衍生产品,多次加工后其所含有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被隐藏起来,为 08 年的金融危机埋下伏笔。而由于资产证券化具有转移风险、增加流动性的作用,因此,银行可能过度使用证券化,不断进行放贷——证券化——再放贷的过程,进而降低了借款人的信用门槛,放松了对不良资产质量的监管,放任其规模过度扩大,导致证券化资产池整体质量下降。此外,不良资产证券化中还存在诸如政策风险、信誉风险、交易风险等其他风险。

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第5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措施

一、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的一般风险因素

(一)交易结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是通过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进行的,论文其融资的成功与否及其效率高低与其交易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基本交易结构由原始权益人、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特殊目标载体)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从理论上说,只要参与各方遵守所确立的合约,该结构将是一种完善的风险分担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资产出售有着不同的法律和会计规定,这一方式将面临结构风险。具体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风险。指根据相关法律,有关部门可能认为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将发起人在破产前与spv所进行的交易行为确定为无效交易,使破产隔离安排失效,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是收益混合风险。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信用风险产生于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信用链结构。毕业论文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投资者最依赖的两方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商、投资银行和代表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约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对合约规定职责的放弃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具体包括:

1.承销商风险。承销是投资者对资产组合恶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应收款支持的融资中,承销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为影响有关潜在资产合约的执行。因为承销过程的中断不仅可能导致对投资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个结构信用质量的下降。所以当应收款支持交易被结构化以后,承销商在招募说明书中应根据历史经验对拖欠、违约及索赔给出相应的说明。

2.受托人风险。虽然受托人的经营状况不直接影响由应收帐款组合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但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资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该资金转给投资者的及时性。所以大多数交易有严格的规定,按投资者的要求对受托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控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投资者提供实质性保护,但是他们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当的可能性,而这正成为造成风险的潜在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关评级公司已经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资者注意这种潜在风险。

(三)可回收条款风险

指发行人和持有者之间合同的条款之一是发行人有权在债券到期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券。如果在未来某个时间市场利率低于发行债券的息票利率时,发行人可以收回这种债券,并以按较低利率发行的新债券来替代它。短期赎回等于是由发行人在行使一种期权,以便按更为有利的条件对债务进行再融资。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提前偿还条款有三个不利之处:

首先,可提前偿还债券的现金流量的格局难以确定。其次,当利率下降时,发行人要提前偿还债券,投资面临再投资风险。第三,债券的资本增值潜力减少。医学论文以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为例,它属于固定收入证券的一种,但是却包含一个提前偿还条款。住宅所有者难以预料的提前偿还风险使投资者面临再投资风险,并使其原本的资产负债管理计划落空。

实际上,抵押担保证券的现金流动时间安排上的不确定性比公司债券和市政债券要大,因为行使提前偿还一笔抵押贷款的期权不单纯依赖于现行市场利率,它还依赖于每个房产主面临的特定经济和非经济因素。例如,房产主遇到迁移或房屋转手时,可能会提前偿还贷款或者当房产主发现了对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资可能性,提前偿付也会发生。一般用存续期这一指标来衡量提前偿还。存续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现值为权数对支付期加权平均,存续期缩短了则说明发生了提前偿还。

(四)利率风险

证券化产品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证券类似的各种风险,利率风险就是其中一种。具体而言,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时,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就会下跌或上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资本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风险,也称为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证券化产品市场上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证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取决于证券的特征,如证券的成熟、证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频率、本金分期摊还的速度、债务工具当前的收益率、证券中含有的选择权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证券化产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价格对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证券化产品的到期期限越长,其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证券化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

(五)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

按照jack m.guttentag的观点:银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发生的重大损失事件的倾向。按照该心理定律,忽视低概率、高损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们长期预测能力非但不能随证券化进程而提高,反倒有进一步短视的倾向,结果使金融市场存在更大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因此,在资金池的构建方面,要严格评估资金池的质量,警惕发起人将不良资产以良好资产出售,以防人们对风险资产定价仅依据对市场短期的看法,由此而产生低定价的可能,导致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的利润率曲线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断增大,不仅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最终还可能引起金融危机。

同时,资产证券化如果定价不合理,就会产生价格差。这种价格差的大小取决于市场正确识别证券化工具价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说,市场需要时间来评价它的价值和风险。应该意识到新工具、新市场中的低定价问题是有代价的,因为新金融工具或市场通常由于存在为合理定价积累经验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场效率低下,这种学习成本导致低定价交易,会引起近期或未来的亏损。因此证券化等新兴市场上存在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利润率曲线的情况。总之,经验不足导致新产品在初始阶段定价偏低,该阶段大量风险积累起来的可能引发风险。

此外,证券化的风险还包括发起人回购资产的道德风险、发起人弱化对出售资产管理的道德风险、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的风险等,这些风险处理不当,将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

二、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特殊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政府在资产证券化形成、发展过程中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导,政府政策的风险不可低估。

比如说,资产证券化本质上体现了财产信托的关系,加之我国现存的法律障碍,所以我国现阶段多采用财产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审批形式推动的,民间模式属于“球”,面临较大政策风险。

(二)法律风险

通过财产信托创造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典型私募产品,不适用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确。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收益归属,降低操作风险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此外,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没有建立,这也为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同法对债务人已采取了“通知主义”,为资产证券化明确了转让的法律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一般较大,项目繁杂,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

(三)流动性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化信托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限制是流动性问题。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就会要求较高的流动性贴水,大大增加证券化的成本,这就跟证券化“把不流动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的证券”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问题之一。

三、防范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虽然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但它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它对一国的投融资体制、信用机制、资源配置方式、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等金融结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

1.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刚刚起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目前并没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为依据,所以,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2.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spv是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机构。要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就必须尽快建立相对比较稳定的spv,其业务主要是发行资产证券,并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和向投资者派发证券收益。目前,spv主要应考虑有全国性的大银行和自信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上来设立。另外,从国际经验来看,在spv设立过程中应有一定的政府背景,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等级,降低运作成本,更有利于开拓资产证券化市场。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由发起人自行设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增级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要素。首先,对于目前国内现有的一些金融机构,如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他们的运作,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特许的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

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基金业发展迅速,如果能够在进一步放宽对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社会资金运用的限制,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行无疑是一个强劲的推动。

5.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时间短、经验少,目前国有银行缺位、中介机构缺乏影响力的情况下,不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是不明智的。在这方面,可以考虑从国外聘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与资产证券化经验丰富的外国投资银行和中介机构合作,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资产进行打包,面向国际投资者出售等。通过这些合作方式,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走向国际市场,从而降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加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二)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

(1)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凯恩斯对金融创新的动因提出了规避管制的理论解释: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利润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许多形式上的监管,实质上等于隐含的税收,阻碍了金融机构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而当金融创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时,金融当局又会加强监管,新的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两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过程。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上做游戏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2)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监管者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应用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已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在制定过程中,委员会始终尊重和重视来自银行业界的声音,几易其稿。同时,对于内部评级方法又提出了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和更为复杂的监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风险管理能力的银行使用。

(3)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英语论文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人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同时,委员会赋予了各国监管当局更多的操作灵活性,在资产证券化的认定上注重经济内涵而非法律形式,这就使得监管当局更能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动态发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总之,巴塞尔系列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演进历程清晰地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从常规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监管的演变,体现了当前国际监管领域激励相容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目前逐步推进中的资产证券化,其监管层面不仅应在资本充足上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些处理方法,更应在监管理念上逐渐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

(1)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以评级公司的眼光看待资产证券化中的问题,应重点履行两种职能:一是对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处罚。目前美国资产证券化监管上有两种趋势,一是市场增长快,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监管机构支持这个市场的发展;二是有滥用此种融资工具的风险,如en.ron,监管机构更注重加大审查力度。根据现阶段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监管职责。银监会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信托等非银行内金融机构负责监管;保监会对保险类金融机构负责监管;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负责监管。证券化品种的流通凡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场司等部门负责监督;在交易所或柜台进行的,可由证监会等部门负责监督。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2)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13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册(shelf registration)的方式,在总的交易项目案架注册后,对以后每一笔的发行交易不再审查。在发行阶段重点审查交易结构及各种合约关系、资产组合方面的技术性指标,投资人认为实质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监管机构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后的监管主要是报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发生虚假、欺诈等行为,sec专门有一个执行部门(人员数量上2倍于其他部门)负责执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

在监管内容上,美国sec主要监管信息披露,在监管资产证券化方面表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有效地结合了法律的规定要求和实践的需要。如确认abs的“证券”属性,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修改spv的“投资公司”定性,简化相应的监管要求等。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信用是渗透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并在证券化中起着基础作用(没有信用评级、信用增级,资产证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辉),因此,中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一环就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包括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和政府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万解秋,贝政新.现资学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徐勇.资产证券化,企业融资新途径[j].投资与证券,2003(1).

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第6篇

关键词:资产支持证券 监管 法制化 实现途径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金融创新发展的一项主要内容和重要成就。其所具有的灵活方便、设计精巧、高效率等特征的确是风险管理和金融投资的利器。但是资产证券化如果脱离监管要求不合理的发展,将有可能酝酿出巨大的金融灾难。 20__年,爆发于美国的次级按揭贷款和相关衍生品危机,与以资产支持证券为代表的金融衍生品的过度发展有着难以割舍的联系。痛定思痛,如何实现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有效监管,保证其健康发展,将是危机过后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本文将以围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来源,与本次金融危机的关系,以及如何实现监管法制化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资产证券化与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形成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有人把这次金融危机发生的直接原因简单地归结于资产证券化的过度发展,这种认识过于肤浅,也过于武断。资产证券化不是制造风险,而是分散风险。问题的关键在于证券化背后的资产是什么,以及如何评估基础资产的价值,如何充分揭示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因此,有两点似乎是清楚的:一是资产证券化不是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源;二是资产证券化改变了风险的表现形式,使风险的存量化变成了流量化,对危机的加剧和迅速传导起了重要的作用。从次贷危机到次债危机,风险的源头没有变,改变的只是风险的载体和形式。[①]

分析次贷危机的发生和传导机制,可以看出,美国的金融体制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首先,金融市场制度规定未达评级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资产支持证券(ABS)等一系列证券化产品是不能被美国的大型投资机构如保险基金、退休基金、政府基金购买的,这本来是这个制度的优势所在,为的是有效化解风险。然而却并没有规定不能将这些产品卖给美国的投资银行。因为美国的投资银行也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故法律的漏洞使得次贷债券顺利的进入了高评级的金融机构。而投资银行将其打包后再出售给大型投资机构,利用财务杠杆将风险放大了几十倍、上百倍,为这个链条的巨大风险埋下祸根。其次,美国的投资银行即国内的证券公司实行混业经营,利用其广泛的金融关系,大力开发金融衍生品,导致金融创新有余,风险评估不足。按规定,投资银行主要从事证券承销与经纪、企业融资[!]、兼并收购、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等业务,对于其每项业务应有一套完整的风险监控体系。但是大量衍生品开发导致其业务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它的能力范围,因此在风险来临之时有可能产生大的危害。因此,没有将这些业务拨离出来,让专门的风险投资公司去做,这是美国金融体制的第二个严重漏洞。

事实证明,加强金融法制建设,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实施金融监管,充分揭示风险来源,合理评估风险程度,提高市场透明度是实现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来源

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理考察其风险来源,资产证券化虽有效地将原始债权人的风险隔离开来,但这并不意味着资产证券就不存在风险,资产证券仍存在风险,按其与资产的联系可分为:资产风险以及证券化而带来的风险。

(一)资产风险

资产风险主要源于资产本身,而与证券化无关,不管有没有证券化,这类风险都将存在。这类风险主要与资产质量有关,即与资产未来产生现金流的确定性、稳定性及现金流数量有关,比如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高低、债务人行使抵消权可能性的高低,资产收益受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的影响程度,资产收益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的相关性等,债务人违约、行使抵消权的可能性低,资产受自然灾害、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等的影响程度低,则资产质量高,风险小,反之则风险高。[②]

(二)证券化风险

证券化风险,这类风险与资产本身无关,主要是在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它主要表现为:(1)风险隔离风险,即资产并未脱离发起人控制,导致投资者由于发起人的原因而无法及时获得资产收益;(2)信用评级风险,即评级机构存在着道德和执业能力风险,信用评级机构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放弃职业道德,通过提高信用评级的方式来讨好客户。也可能由于知识、经验的欠缺,无法保证其所提报告、意见等的质量,同时,由于主观能力与客观事实间存在差距,评级机构报告、意见总与客观事实有差距;(3)法律风险,资产证券化中交易结构的严谨性、有效性要由相关的法律予以保障,虽然法律函件及意见书原本是为了消除外部的风险因素,但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创新性,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备,另外资产证券化中市场主体较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还缺乏清晰的法律界定,有时法律的不明确性及条款的变化本身往往成为整个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事实上法律风险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直伴随且起关键作用的一种风险。[③]

此外,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还存在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不实等风险。这些风险如果不能 及时发现并排除,经过高度衍生的证券化产品其风险也将被层层传递并无限放大,一旦经济出现波动,这些风险就会集中爆发,引发信用危机,进而演化为经济危机。

三、资产证券化监管法制化实现途径

在分析了资产证券化与金融危机的关系、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来源的基础上,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法制化道路,将使我们运用法律手段加强风险监管变得有章可循。为此,我们认为加强立法建设,推动执法监督体系创新,完善资产证券化的司法保障应当成为法制化建设的重点。

(一)完善立法

当前, 中国还没有正式立法的资产证券化法律, 而是一些分散的临时性的行政试行规定。中国当前的资产证券化行政试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和促进了中国资产证券化交易和发展, 但中国资产证券化法律极不完善,中国资产证券化立法需要解决以下主要问题:

1.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性质。资产支持证券是否属于我国《证券法》中的证券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中的一个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发行适用什么法律,也决定着哪一机构对发行进行监管。《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仅仅明确了资产支持证券代表特殊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未明确其是否属于证券。从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并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监管可以推断,未将信托受益权份额纳入证券法管辖和统一的证券监管。这势必会导致当事人、监管机构、以及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的困惑。我国对资产支持证券定性的模糊认识和分割的监管体系,将不利于中国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发展。因此在试点的基础上,开展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时应明确将资产支持证券定性为证券,纳入统一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④]

2.特殊目的机构(即受托机构)的设立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特殊机构的设立是否合理关系到整个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规章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和其它满足银监会资本和经营条件的公司可以组建资产证券化资产池并发行和出售资产证券化受益凭证,理论上讲规定了特殊目的信托(SPT)的组建。但未规定特殊目的机构(SPC)的设立问题。同时这些SPT规则也与中国现有的信托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证券化资产属于债权资产, 但中国信托法并未明确规定债权资产可否信托,并且信托法并未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发行债券或其它受益凭证,这与 SPT发行资产证券化受益凭证的规定相冲突;由于信托法属于人大立法,毫无疑问在法律适用冲突时根据法律的位阶应适用信托法,从而使得SPT的相关规定落空。[⑤]建议在未来的专门法中以专章对特殊目的机构加以规范,内容包括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主体、设立条件、设立程序、业务范围、经营活动等内容。关于SPV的设立,建议并行规定公司、信托两种模式。对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冲突之处,以例外条款加以规定。

3.立法确认证券化资产真实转让的问题。证券化资产是否真实转让关系到各参与主体的风险隔离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的概念。虽然在财政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中,对发起机构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作了会计规范,但效力层级较低,且仅限于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涵盖范围较窄,也欠缺真实出售认定的法律标准的相关规定。随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推行,有关真实出售的法律确认问题是迟早要解决的事情,有必要借鉴英、德等先行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顺应将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法定化的立法趋势和司法实践中认定真实出售的形式审查倾向,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4.信用评级服务的规范问题。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 它较好地保证了证券的安全度,也是资产证券化比较有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完善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规范,将不符合证券化的资产排除在金融市场之外,对于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至关重要。目前我国证券化信用评级业务发展比较落后,信用评级机构的收入是基于所评级证券的金额,而非基于信用评级是否能够真实地反映相关信用风险。这种不恰当的收入激励方式使得信用评级机构主观上降低了信用评级的标准。此外,由于证券化产品过于复杂,很多机构投资者对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并没有深入了解,而是完全依赖产品的信用评级来进行投资决策。最终导致的结果是,证券化产品偏高的信用评级导致了机构投资者的非理性追捧,最终导致了信用风险的累积。这都需要立法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设立、组成和管理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标准、评级内容、评级程序等具体内容加以规定。

(二)加强执法

加强资产支持证券的执法监督工作是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资产证券化是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业务,在现有的政府行政管理系统中,任何单一机构的业务分工都难以与之对应。因此,各个监管部门如何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非常重要。重点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目前我国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限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销售,监管机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这显然是试点过渡时期的权益之计,随着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应当构建起完善的资产支持证券监管体系。从长远看,我国债券市场应该统一,应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但纳入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并不意味着由证监会一家监管所有事项,而是在发行注册、信息披露、交易等方面由证监会制订统一的规则,其他有关事项仍需要其他监管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相应的监管。如银监会对银行参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活动进行监管,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活动进行监管等。[⑥]

2.以现有法律法规为依据,完善已有监管机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基本建立了以强制信息披露为核心证券监管机制。这些制度机制在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市场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监管的内容包括:一是注重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的监管,赋予其特殊的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风险隔离机制;二是建立发行许可制度,进一步完善储架注册发行方式;三是建立和完善发行前、发行中、发行后的信息披露制度;四是加强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资质审查,对证券增级方式予以监督,尽量减少免于信用评级证券的种类和范围;五是继续强化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风险资本计提的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六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贯彻《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的相关规定,正确执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有关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这些法律法规是现行监管机制的依据,也是未来正式立法的前提和基础,需要执法监督机关在日常监督中严格贯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3.推进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的创新。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构复杂,涉及当事人众多,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下,仅仅依靠不同的监管部门就涉及本部门的事项进行相应的监管,难免会有纰漏。因此,必须改变政府监管包揽一切的做法,实现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的合理匹配,在政府监管和市场化约束之间寻求平衡,达到公平竞争和有效监管的目的。同时,在金融国际化趋势下,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加强合作,逐步形成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对我国而言,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国际合作亟须进一步加强。[⑦]

(三)司法保障

资产支持证券监管法制化的司法建设,是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最后保障。司法领域法律功效的发挥,关系到金融风险能否及时化解,关系到投资者的信心能否得以保持,进而关系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资产支持证券监管法制化的司法建设,需要司法机关重点解决法律运用以及司法效率问题。

1.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构复杂,证券化过程中要签署大量的诸如陈述书、保证书、评级报告、评估报告、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件,而这些法律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当这些文件与某些法律条文发生不合时,需要法院谨慎解释文件内容或宣布文件失效,以免加大危机发生的风险。[⑧]

2.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创新性,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备,法律缺位和不确定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受法院适用法律水平的影响。目前我国资产支持证券还没有专门立法予以规范,在处理和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纠纷时,司法机关可以运用的法律有证券法、信托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本身存在较多的法律冲突,需要法院在选择适用法律时,严格遵循法律适用原则,发挥司法审判对证券化实践的引导作用。

3.解决司法效率的问题。金融市场是一个瞬息万变的的领域,广泛的参与主体、高流动性的交易资金、专业化的运作机制都对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高效率的能力提出了挑战。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往往会牵涉到众多的当事人以及巨额的资金,这都需要法院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尽量缩短资金在司法领域滞留的时间,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出资产证券化的高流动性特点。

总之,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来源的多元化,需要监管的法制化建设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予以规范。鉴于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和教训,未来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监管,应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以对相关金融市场形成整体有机的协同管理,这样才能有效地将证券风险控制在初发阶段。

参考文献:

1.王晓晔,邱本.经济法学的新发展[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__年10月第1版

2.顾耕耘.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规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__年5月第1版

3.白钦先.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__年4月第1版

4.中国证券业协会编.证券发行与承销.北京: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20__年5月第1版

5. 石太峰.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法律监管[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__年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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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吴晓求.关于金融危机的十个问题.载于《资本市场》.20__年第1期

[②]参见:张炎.从金融危机分析资产证券风险防范的法律设计.载《商业时代》20__年第5期

[③]参见:朱祖友.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与防范.载《时代经贸》

[④]参见:石太峰.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法律监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__年博士学位论文

[⑤]参见:张卫新 俞以平.资产证券化信托模式的法律障碍与对策.载于《西南金融》20__年第5期

[⑥]参见:石太峰.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法律监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__年博士学位论文

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第7篇

自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部分银行相继开办了该项业务,业务规模日益扩大。为保障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健发展,切实加强风险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调资产质量,循序渐进推进证券化业务。各行要根据自身业务水平及管理能力等情况循序渐进发展证券化业务。鉴于目前市场情况及投资者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应强调资产质量,证券化资产以好的和比较好的资产为主;如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由于其风险特征完全不同,各行要切实做好违约风险和信用(经营)风险的分散和信息披露工作。

二、确保“真实出售”,控制信贷风险。一是发起行要切实落实证券化资产的“出表”要求,做到真实出售,降低银行信贷风险;二是发起行要准确区分和评估交易转移的风险和仍然保留的风险,对保留的风险必须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三、强调“经济实质”,严格资本计提。参与证券化业务的相关银行要严格遵循资本监管的有关要求,对于风险的衡量应依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准确判断资产证券化是否实现了风险的有效转移,对于因证券发起、信用增级、投资以及贷款服务等形成的证券化风险暴露都要计提资本,确保资本充足和审慎经营。

四、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一是在发起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起行应建立针对性较强的证券化业务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涵盖业务流程与管理、基础资产选调流程、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等。要确保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总体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相关风险。二是在履行贷款服务功能时,贷款服务银行要明确信息提供、资金划付等工作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部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动态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提高系统功能完备性及稳定性,优化信息系统支持,明确每一个环节的时间截点,确保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中的义务。

五、科学合理制定贷款服务考核机制,防范道德风险。贷款服务银行应建立健全证券化资产管理服务的内部规章和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充实人员,规范服务管理行为,建立相应的激励考核机制,将证券化贷款管理尽职情况纳入对相关人员的考核范围,确保管理水平达到交易文件约定标准,切实防范贷款服务道德风险。尤其是对于证券化后出现借款人违约的贷款,要切实加大催收力度,提高催收要求和处置效率,实施动态监控,降低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

六、规范债权转移相关工作,防范法律风险。一是发起行应聘请具有良好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承销商、会计顾问、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确保业务各个环节、步骤的规范运作。二是发起行应与相关司法以及监管部门充分沟通,确保交易结构设计以及实际操作依法合规。三是发起行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与债务人的沟通工作,防止债务人对证券化业务产生误解,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方便,防范证券化业务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第8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微观风险;宏观风险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交易流程分析

目前,学术界对于资产证券化并没有一个公认的概念,简而言之为: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缺乏流动性的资产集中起来,重新组合成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流通的证券的行为。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要求至少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资产必须为缺乏流动性或者流动性较差,二是资产必须能带来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

一次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过程应包含以下十个步骤:(1)确定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2)设立特别目的机构(SPV);(3)发起人向特殊目的机构(SPV)出售资产;(4)信用增级;(5)信用评级;(6)发行评级;(7)发行证券;(8)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交易;(9)管理资产池;(10)清偿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1.资产证券化的微观风险

资产证券化微观风险有很多表现形式,比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现金流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本文主要介绍微观风险中的隔离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和法律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就是风险隔离,风险隔离在资产证券化风险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证券化资产不能与发起人或SPV的破产风险相隔离,那么发起人或SPV一旦破产,证券化资产将可能成为发起人或SPV的资产参加破产清算,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提前偿付风险是指借款人因种种原因在贷款到期之前,偿还其部分或全部借款;或借款人破产后其资产被拍卖偿债,从而造成贷款者的现金流量出现非预期性变化,导致其信贷计划遭到破坏的风险。法律风险包括欺诈风险、相关文件或证券失效风险、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条款变化的风险等,属于非系统性风险。

2.宏观风险

(1)金融危机。资产证券化产生的初始目的是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然而,受到利益的驱使以及在法律制度的漏洞下,资产证券化逐渐被过度利用和滥用,由此产生的风险也逐渐被放大,最终会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2)通货膨胀。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经过结构化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但可被证券化的资产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正因为如此,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近年来迅速膨胀,达到了惊人规模。这些资产证券化的债券可以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一旦贷款成功,大规模的货币就会流向市场,最终,如此规模的货币增发必然导致严重的资产通货膨胀。

(3)逆向选择。以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贷款金融机构为获得高利润,会降低信贷标准,这样大量不合格的贷款者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产生了逆向选择。证券化机构又将这些信贷作为基础资产证券化,通过独特的风险隔离,再加上信用?级,使得资产支持证券结构变得很复杂,进而透明度降低,导致投资者对基础资产的价值、风险等信息了解甚少,市场的信用评级机构便成为获息的唯一渠道。于是投资者通过选择那些高收益的证券,使得高风险的次级抵押贷款盛行,再通过市场上反复的交易和买卖证券,风险得到不断的放大和传递,最终可能酿成不可控制的风险。

(4)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风险。资产证券化监管风险,是指政府或监管部门在监管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或其它不确定原因而造成的各参与方损失的可能性。包括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具体经济损失和社会福利损失等。

(5)资产证券化的道德风险。由于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起人可能隐藏资产的负面信息和债券的交易风险,比如抵押贷款的款项可能是贷给了还贷能力很差的贷款者。另外,信用评级机构在“发行人付费”模式的激励下给予超出债券本身信用的评级,之后证券发行机构在没有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就直接进行了产品的承销,放松了相关风险管理的要求导致资产的高风险转移给了没有充分信息的投资者。

三、总结

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既要从源头上对其进行控制,也要在其实施过程加强管理,比如在住房抵押贷款发放中,贷款机构要严格要求借款人的贷款标准,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质量,从而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在信用评级过程中要加强监管评级机构公正合理的执业;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过程中承销商要充分揭示证券的风险等等。在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上政府应该扮演重要的角色,政府在加强和完善监管体制、构筑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环境、规范发展金融中介机构等方面的措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高 峦 刘宗燕:资产证券化研究.第1版.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