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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商业行业研究赏析八篇

时间:2024-01-16 16:12:34

医药商业行业研究

医药商业行业研究第1篇

关键词:医药科技成果;产业化;资源配置;资金投入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医药科技成果产业化,即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是医药行业产品研发的落脚点。它包括技术成果的研发,规模化至产品以及后续的应用、推广、销售等活动。它是“成果产品商品-品牌”的阶段动态过程,是一个使科技成果向商品化、品牌化不断逼近的过程。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国内外市场接受的商品,不仅能给国家、社会带来经济效益、能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这也是医药科技现代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的重大医药科研成果1800多项。但我国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8%,而医科院校的科研成果中,科学理论成果仍占大多数,应用技术成果占整个科技成果的比例还不到3O%,在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约占成果总数的15%[1]。总体来说,与西方发达国家50%-70%的转化率相比,我国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偏低,严重制约了医药高科技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为此,探索医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有关我国医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研究主要聚焦于通过国内外横向对比的方法来寻找阻碍因素与提出改进措施两方面[2-4]。然而,医药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在实践中则表现为具体项目从投入到产出的一系列资金运作、资源配置过程。因此,相较于学者的宏观理论研究,企业家更关注医药项目开发的资源配备、资金需求与分配、规模效益等实战性问题。但是,通过广泛的资料检索,我们发现从资源配置和资金需求与分配角度来分析医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学术性研究,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很少涉及。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两个方面:(1)医药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与分配以及各项资源的配备涉及大量财务数据,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故不易取得;(2)从资源配置和资金需求与分配角度来研究医药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这一课题涉及众多学科,包括医药学、资源管理学、财会学、产品经济学等,且对每门学科的知识都需要深入掌握,故难度较大。

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关于医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源配置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无论医药企业的研发、生产、销售,还是投入与产出,都亟需一套系统的且行之有效的资源配置、资金运营模式对其进行有效指导与规范。基于此,我们依靠自身医药产业集团━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公司的多种资源优势,包括医药学和管理学知识,多年的医药项目开发创新实践经历,中药、化药、生物制品多个经营子公司等,立足于医药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的“成果产品商品-品牌”三个阶段,以资源配置和资金需求与分配为研究方向,设计调查问卷,先后对三家医药企业的三个产业化项目进行了详实调研。并运用要素分析法、图表分析法、比较研究和理论研究等方法,分析搜集到的调研资料和数据,见表1。

由于调查内容涉及大量企业财务数据(如研发成本、生产成本等)与商业机密,所以在调研样本的选择上,以提供信息、数据的真实、可靠性为首要标准,其次最大化满足医药企业的多样性和医药科技成果的覆盖面,而后兼顾调研信息的可得性。

A、B、C三家医药企业涉及国有控股大型医药企业、国有控股中型企业以及外资控股的大型中外合资医药企业。三个产业化项目覆盖了中药、生物药、化学药三个重要的医药科技成果领域。因此,基本上满足了医药企业的多样性和医药科技成果的覆盖面。

从表1可见,医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各阶段需要配备的人才、场所、设备不尽相同,需要投入的资金量也不一样。从成果产品商品―品牌的产业化过程中,各阶段的资金需求量之比约为1525(或更多)。

基于上述调研结果与分析,我们从人力资源、实物资源、财务资源三个方面构建出一套系统的、可操作的医药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资源配置模式,见图1。

图1形象直观地表明,医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进程包括成果、产品、商品-品牌三个阶段。成果研发阶段需要配备实验室、仪器等实物资源和相应研发型人才,形成研发成本。产品生产需要配备厂房、设备等实物资源和生产技术型人才,形成生产成本。产品商品化、品牌化阶段面向市场和消费者,需要配备销售人才和市场策划人才,且需要支付巨大的营销费用和销售部门的管理费用。进一步地,医药技术成果转化各个阶段的资金需求比例关系约为1525(或更多),即规模化产品生产需要的资金投入量大约是技术成果研发所需资金量的5倍,而产品的商品化需要的资金投入量则约是技术成果研发所需资金量的25倍。且以销售收入为指标,随着规模化品牌效益的创造,需要投入更多倍的资金量。此外,在医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整个进程中,都离不开复合型人才的有效管理。

为了验证构建出的医药成果产业化资源配置模式的合理性,我们采用实验研究法,在山东东方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并购案中,按照该资源配置模式和医药技术成果转化各个阶段的资金投入比例关系1525(或更多)对连年亏损的DF药业的医药项目进行了仔细评估,确定了相应的并购金额和具体的人力资源、实物资源与财务资源配置内容与方向。后经有效实施,并购当年盈利。这表明从人力资源、实物资源、财务资源三个方面创新构建出的医药成果产业化资源配置模式是科学的、合理的,具有良好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值得各医药研发、生产、营销企业参考借鉴,推广应用。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不是针对一般的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和探讨,而是针对医药领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探讨。特别是具体到医药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的各阶段,通过实地调研和理论研究,发现了产业化的资金投放规律,构建并验证了一套系统的、科学的和行之有效的医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源配置模式,并创新性表明医药成果产业化各阶段的资金需求量及其配比关系。这有利于促进我国医药资源整合、医药产业结构优化,提升医药产业整体竞争力,保障医药产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具体来说,从医药产业的具体环境阐明医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源条件并建构医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源配置模式,突出医药产业的特性;以人力资源、实物资源、财务资源为基点探索医药成果产业化的资源配置,最大化考量各类资源的关联性;首次披露了医药成果产业化各阶段的资金需求比例关系,丰富了医药产业战略管理的理论研究。

结束语

在当前崭新的知识经济时代,积极推动医药科技成果产业化对促进我国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立足于医药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的各阶段,以资源配置和资金需求与分配为研究方向,阐明了医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源配置体系及其各阶段的资金投放规律,为成果转化的成功实现提供了科学的实践方法,对我国医药企业的稳步、良性运行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有利于整体医药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更有利于整体国民经济的增长和消费者需求的满足。

参考文献:

[1] 敬培胜,赵先柱,黄国琼,等. 层次分析法在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影响因素分析中的应用[J]. 重庆医学,2008,37(24):2859-2862.

[2] 湖北省科技厅2007年度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湖北省区域创新体系构建中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与管理问题研究”课题组. 发达国家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和管理[J]. 江汉论坛,2009,(10):140-143.

医药商业行业研究第2篇

论文关键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中药现代化;核心战略

1中药现代化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1.1中药现代化的内涵

中药现代化就是把当代最新科技、手段、方法、设备融人中药研究、生产、应用,从而发展完善中医药的一个过程。本质上,中药现代化就是一个将中草药以符合西药标准的治疗用制剂而不是食品或膳食补充剂的身份向国际市场推广的过程。因此,中药现代化对于中药事业的发展尤为重要,我国要实现中药现代化就要把当代最新科技、手段、方法、设备融人中药研究、生产、应用,从而发展完善中医药。

1.2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专利保护几乎延伸到所有的技术领域。比如商标专用权不仅适用于商品商标,而且适用于服务商标;作品著作权的表现形式扩大到新的高科技媒介;商业秘密被确认为知识产权的主题,保护未公开信息的竞争也与知识产权制度融为一体。虽然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己经开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是并未形成成熟的知识产权法,因此在多数人看来,并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从另一方面来说,由于中药复方是由多味中药材制成的产品,按照君、臣、佐、使划分,各味药的作用并不相同,但组成在一起以后却可起综合作用。也就是说,增加或减少一味中药就有可能影响其总体药效,而增减药味又不侵权,所以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实际上保护不了中药复方。与此同时,相关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职务发明的科技含量偏低,保护力度不够,审批的标准及关键技术不过关,因此获批的数量和效率不高,大量自主知识产权还在流失。

1.3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中医药是我们国家的国粹,是2l世纪最受人们关注的研究领域之一,也是被公认的产生中国知识产权的优势领域。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基本形成,并逐渐完善。但在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过程中,所反映或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如创新发明少、申请国际专利少等,应该引起人们的思考。因此,做好中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中药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国中药科技进步,提高我国中药的国际地位,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和重要性

2.1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2.1.1中药专利保护

中药专利申请以产品和方法类型为主,而在方法中绝大部分为常规生产方法。从申请专利药物的治病种类来看,虽然疑难病和多发病的治疗药物专利申请比较多,但大部分是常规的复方,疗效显著的不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没有固定治疗病种并且效果不确切的保健品专利申请占中药专利申请的大多数,这些申请在组方上多为常规保健品的堆砌,形成了中药专利的低水平状态。另外,剂型以酒剂居多,其次是口服液和丸剂,制剂水平落后。

2.1.2中药行政保护

在有一定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制约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的问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相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与机构,这使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始终处于民间散发的状态,难以形成更广的共识和对国家有关政策的制定发挥更大的参考作用;行政保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中药品种保护是行政保护的主要手段,但其所保护的仅仅是中药品种。

2.1.3中药商标保护

一是中药商标意识淡漠。一些医药企业商标意识淡漠,导致商标权自然散失;二是中药商标与通用名混淆。药品有通用名称(药品名)和商品名称(商标名)。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使用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三是中药商标的独特性差。中药商标应具有特指性,通过宣传使消费者了解到商标与某种治疗功能相关,以便于识别和推广;四是中药商标的竞争性弱。商标只是企业名称的缩写,当地有河则用河名,有山则用山名。这种简单化的商标不具备商标自身所要求的显著性,不会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五是中药材的注册商标少。韩国将“高丽参”作为国家的一个特殊产品,列为国家专卖品。我国的中药材优于韩国,特产的著名药材如“天麻”、“冬虫夏草”、“长白山人参”等却没有注册商标。

2.1.4中药商业秘密保护

中药及天然药物的易仿制性,使得中药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难于实施,中药企业的新药缺乏创新研究,存在低水平重复现象。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由于我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漠,时常发生泄密情况,自觉不自觉地或在有意无意之中,将本该严格保护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和重要数据、核心技术泄露了出去。

2.2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1世纪是技术市场不断发展、国内外市场进一步融合的世纪,保护无形资产已成为企业界的大事。忽视知识产权的存在,其实质就是对人的创造性的扼杀,侵犯知识产权就是对知识经济运行的釜底抽薪。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以及一个民族未来的发展空间。中药产业是我们能够拥有完全知识产权的领域,有着5000年的知识积累和储备,进入国际市场后,中药更能进发出巨大的生命力。尤其对于那些主导产品是用来治疗西医西药缺乏肯定疗效的疑难病、慢性病、新生疾病的我国医药公司而言是一个很大的机会,因此,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3我国目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自我国加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来,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愈加重视,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显示出较好的态势,中药知识产权已在国内逐步形成了专利、商标、新药、中药品种保护等多种保护形式。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经验不足。一方面,国内中药发明专利申请以配方为主,专利法对中药配方以组合物的形式进行保护。这种以天然植物为组分的简单组合,一旦将配方和组分比例公开,极易被侵权,且这种侵权很难找到证据。另一方面,现有的知识产权政策(包括专利法),还不能有效地保护中药知识产权。在中药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的同时,同样面临知识产权大量流失的风险。特别是一些国际公司大肆搜集我国成方、秘方、验方以及我国申请的中药专利,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抢注中药专利。特别是目前我国的中药发明实施受多种原因(如原料、消费市场、药政管理等)限制,要走人国际市场非常艰难。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目前中药知识产权在国内的保护主要还依靠行政保护,保护的力度较小,范围较窄。而许多单位和企业根本不重视专利,没有把技术创新纳入单位战略发展计划重要一环去考虑。即使是有一些发明专利申请,也是被动地作为装饰或指标,以侥幸心理勉强提出专利申请,实际上对专利是否实施并不在意。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是国内企业的一种普遍现象,而在中药行业里,这种现象表现得尤其明显。这主要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首先,中药研究成果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任意仿制和重复生产的情况非常严重;其次,在中药行业里,知识产权尚未纳人企业管理范畴;第三,职务发明可以用来衡量企业应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科研成果的意识,但从统计数据来看我国中医药的非职务发明申请量高于职务发明申请,而且两者之间的差距还在扩大。在中国中医药发明专利中,就国外来看,职务发明申请量通常要高于非职务发明申请量,例如从日本来我国所申请的专利来看,90%以上是职务发明申请,这就从另一方面说明,我国中药企业在应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药产品与技术方面的意识仍然还很淡薄。

3.2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单一,缺乏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专业知识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第一,法律保护,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几种主要形式;第二,行政保护,主要包括中药品种保护、新药保护等;第三,传统的秘密保护。国外发达国家较早实行药品专利,拥有丰富的经验,但由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历史较短,并且专利保护具有进入门槛高、维持费用高等问题,当前我国中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与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脱节,保护能力不强。目前,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是以行政保护为主,国内大约90%以上的中药都没有申请专利。

3.3各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间存在明显冲突

当前,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采取法律和行政法规并行保护的方式,这种局面的出现有其历史的合理性。由于1985年的《专利法》不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因而在1987年的《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规定》中规定对包括中药在内的新药实行分类保护;1993年开始实施《药品行政保护》,对涉外专利药品(西药)实行行政保护,与此同时也开始实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平衡对中药的保护力度,由此而形成了当前对中药的法律和行政并行保护的格局。

4完善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4.1提高中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针对当前中药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中药现代化、国际化的强劲走势,加强对中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普遍培训,以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武器,是对中药发明创造的保护,是科技和经济的竞争,是素质、水平、能力的标志,并将其作为履行职责的考核内容。对中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普遍进行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应列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之一。提高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要使其能够从企事业单位科学研究、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上重视和看待知识产权问题。

大力提高中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一是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大力宣传普及《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增强中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二要建章立制,协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有章可循;三要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企业科技管理过程中,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四是通过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等工作,带动和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五是进行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评价科研人员业绩的重要指标。

4.2加强中药国际化的专利战略研究,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研究

首先,应加强中医药国际化的专利战略研究。要组织力量对西方国家、WTO成员国及与我国建立多边贸易关系的国家进行专利文献的调查研究,系统分析其专利体系的法律状态和技术状态,对其在中药、草药及天然药物领域专利申请方面已获得专利权的项目进行研究和系统分析,提出我国中药及天然药物研究开发的主攻方向和重点发展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收集、研究、掌握国际有关中药专利信息和动态,指导行业内的中药专利技术发展方向,提高专利技术水平。

其次,要在国内开展中药专利战略研究、保持中药优势地位。我国中药的科研、产品及市场具有明显的优势,中药的技术和产品理应具有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目前外国在华申请的中药发明专利虽然为数不多,但这些申请在授权专利中占有相当比例,因此如何保持我国中药的优势地位,不断提高中药技术和产品的竞争力,这一问题不容忽视。我们有必要开展中药领域专利战略研究,针对中药自身发展需要,结合中药行业整体发展目标,确定相关的发展战略。

4.3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并加强人才培养

4.3.1法律法规

首先应对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尽快建立一个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多学科、多部门的合作,尤其应邀请中医药专家参与其中,使能够体现我国技术优势的中药领域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4.3.2人才培养

为普及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宜在普通中医药院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使学生较早受到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初步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同时对于中医药行业的从业人员,也要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学习,以提高全行业知识产权意识。具体措施:(1)重视中医临床人员保密和反窃取安全教育,将其提高到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认识水平来要求,尤其要加强学术带头人、项目负责人、参加涉外学术交流会议及网上资料技术人员的防范意识。采取不同形式进行不同内容与案例的安全防范培训,同时在培训教育课程中强调国家安全保密的法制意识。(2)临床研究应成立和完善由相关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保密审查和管理机构,进行科研项目的密级鉴定和确认管理,对相关技术领域加强监管力度,加强技术专利的申请与保护。(3)对外合作与交流的过程中,大力宣传保护中药知识产权以提高企业、单位和个人保护中医方知识产权的意识。

综上所述,在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总的原则应该是:一是能促进中药科技创新;二是保护我国传统品牌中药知识产权不流失;三是干预中药创新的技术垄断;四是进一步加强对传统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5结语

随着我国中药逐步走向世界,对中药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尤显重要。中药知识产权通常可分为3类:

医药商业行业研究第3篇

回首上海医药百年发展历程,这家国内著名的医药集团开创过众多行业先河,取得过无数骄人佳绩,也经历过公司发展的跌宕起伏。2013年,上海医药新一届领导团队提出了“上海医药三年发展规划(2013~2015)”(以下简称三年规划)。如今三年规划已进展过半,上海医药发生了哪些变化,未来还会有哪些新发展?带着这些问题,本刊专访了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茅建医先生。

做看想结合 三年促腾飞

2013年,在深入剖析了上海医药优势及不足的基础上,三年规划明确提出了上海医药近3年的总体发展目标,提出3年实现8项重大战略的里程碑式转变――工业规模保持第一梯队、服务规模保持全国领先、研发体系提供高效支撑、推进资源集聚和业态整合、初步建成数字化上药、打造市场化人才队伍、优化并完善高效管控体系、搭建重大项目集中采购运营平台。

同时,为保证三年规划的顺利实施,上海医药制定了10大保障措施:①构建高效研发体系,提高新产品贡献率;②显著提升营销能力,做大做强重点产品;③布局全国商业网络,达到主要区域领先;④落实重大转型发展,新业务有多点突破;⑤发挥产业核心优势,实现集团资源共享;⑥实施重大项目投资,适时开展资本运营;⑦集成信息管理系统,支持业务模式创新;⑧推行精益管理模式,确保经营合规有效;⑨优化创新用人机制,力争行业最佳雇主;⑩以正能量企业文化,保持良好投资者关系。

上海医药董事长楼定波先生强调,上海医药一定要结合公司所制定的三年规划,根据“业务规模超千亿元,竞争能力得到持续改善和提升,实现企业与股东和员工共同成长”的三年企业发展目标而奋力前行。面对机遇和挑战,左敏总裁提出上海医药各级领导要以学习型雁式团队建设为抓手,对标行业先进企业,积极推进业务模式创新,加快体制机制变革,倡导“严格精准、快利并举、协同高效、追求卓越”的工作精神,确保实现经营工作目标,为“做三年,实现基础发展;看三年,实现登高发展;想三年,实现腾飞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年规划制定时,上海医药领导层认识到当时集团最短板的是市场营销能力和体系建设。工业销售方面,集团营销资源相对分散,18家子公司各自为政,对渠道、品牌等都没有充分利用,各子公司的营销水平也是参差不齐,有强有弱,而且比较多的子公司营销体系不完善,如产品结构、销售策略、销售团队等方面还有很多提升空间。于是2013年10月,由上海医药左敏总裁和茅建医副总裁亲自领衔,组建了上海医药营销中心。

健康领域服务商

当被问及营销中心的功能定位时,茅总向我们介绍,应对大健康平台的爆炸式需求增长,营销中心力求从集团层面打造一支专业全面的营销队伍,增强学术营销能力,提高重点品种的销售占比,建立第三终端和OTC(非处方药)队伍,提升营销精细化管理水平。目前,营销中心已初步建立了日常工作运行机制,并打破原来由一个市场部统一指导的业务格局,根据不同产品设立单独产品组,为不同领域产品提供更为专业的学术支持和市场方案。营销中心通过集体系统地对集团3 680多种产品加以有效梳理后,筛选了64个重点产品,将分层次不断推进,尤其是对于年销售额有望达到或超过5亿元的战略品种,今后将从研发、生产和销售方面都倾注全力。营销中心也将持续提升医院终端专业学术推广能力、深度分销能力及产品招商能力,不断聚焦64个重点产品,并逐步明确重点产品的营销目标和策略,跟踪落实以达成进度目标。

上海医药营销中心将是一个开放的营销平台,目前以中西三维销售公司和集团一些新研发产品的终端推广销售为主、辅以招商管理和OTC产品拓展,今后集团各子公司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将产品统一交由集团营销中心或自行销售,而并非像一些人担心的那样,认为营销中心是集团的强势集权管控。“这样做的好处很多”,茅总介绍,“营销中心的建立有利于集团内部营销资源的整合,形成合力而不是分立,而相对宽松的‘加盟’政策,也给各子公司吃了一颗定心丸,对于现有营销体系相对比较完善的企业或品种来说,独立的营销更容易调动企业积极性,减少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可能更利于企业发展”。

受GSK事件影响,很多跨国药企都纷纷缩减在华营销队伍的规模,在此形势下,上海医药为何要着力打造营销中心呢?在茅总看来,GSK事件短期内有可能对医药行业的市场业务有一定负面影响,但长期来看是净化了医药市场,对企业,尤其是国企来说,会是利好。“学术营销”最近几年是医药行业比较热门的一种营销方式,但从实践看来,业内似乎对什么是学术营销未必都有正确的认识。有人认为“学术营销”,就是由企业出资赞助、由学会等第三方组织挂名举办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企业借助这些活动进行高规格宴请、向参会医生发放礼品或礼金、组织医生到国内外旅游,同时向医生灌输公司的产品知识、暗示医生多开药,从而达到提升药品销售数量的目的。茅总认为,这其实歪曲了学术营销的概念。在他看来,学术营销其实应该是企业营销人员以药品的临床价值为核心,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提炼出产品的治疗方案与特点,通过各种学术交流方式与医生、患者进行科学诚实地沟通,帮助客户建立最优治疗方案,从而实现患者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学术营销的真正含义是企业的销售人员必须用科学的营销态度,就专业的学术问题跟医生进行诚实沟通,向医生传递客观准确的合理用药信息。沟通的目的不是让医生滥用药品,而是要通过增加医生对药品的了解,选择更加优化的治疗方案,让患者得到安全、有效、经济的治疗。

在解答公司未来如何应对电子商务带来的营销挑战时,茅总认为,由于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受到一定的政策性限制而外界难以一下子进入,所以互联网目前对线下营销暂时未产生大的冲突。但他认为,面对电子商务对各行业的影响不断加大之际,尤其是诸如网上招标、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平台、采购信息化管理、网上药品零售、信息化物流等多种新模式不断涌现,表明医药电子商务目前正进入快速发展期。因此,作为药品传统营销企业,上海医药会重视并研究互联网可以给公司市场营销带来怎样一种新机遇。互联网可能首先会对医药分销企业产生较大冲击,这就需要医药商业企业不能只成为“坐商”,商业企业一定要在并购的同时整合资源,降本增效,为产业链上下游各方提供更多专业的商业配套服务,只有靠优质的服务才能与电商竞争。

国内领先品牌药制造商

工业一直是上海医药引以为荣的重点版块,遗憾的是近年来集团的工业发展相对缓慢,集团下属产品线呈现散、弱格局,以普药为主,缺少重磅品种。面对现状,上海医药管理层志存高远,明确公司未来的发展必须依赖工业,工业将成为公司战略重点。各项改革举措主要从现有产品结构优化、新品研发、外延收购等三个层次着手,部分措施已初显成效。重点品种能够有效缓解结构优化调整带来的阵痛,支撑工业销售的快速增长;工业并购着眼海外,充分发掘全球资源,工业有望借并购契机迎来蜕变腾飞的发展机遇,成为上海医药产业链布局的最重要一环。上海医药领导层坚信唯有坚持创新,企业才会迸发持续强大的生命力。

2014年上半年,上海医药成立了集团科技创新理事会,参与重大研发决策,确立了以中央研究院为集团核心的研发管控及考核方案,并在现有6家分院基础上增设第一生化分院,为打造高效研发体系夯实基础。上海医药与第二军医大学开展的“转化医学联盟”合作也已正式确定13个创新合作项目。

在抗体药物研发方面,“重组抗 CD20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的药品临床申请于2014年5月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所研究院的注册检验及质量标准复核。公司与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研发的“重组人肿瘤坏死因子受体突变体-Fc 融合蛋白注射液”于2014年5月获得临床试验批件,将进入临床试验研究阶段。公司还启动了集团抗体产业化基地建设方案。

在中药研发方面,上海医药中央研究院中药研究所挂牌后,启动了八宝丹、痹片两个项目的中药二次开发,并与中国人民第二军医大学东方肝胆外科医院、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开展合作。

在化学药研发方面,1.1类新药雷腾舒于2014年4月获得I期后续临床试验批件,可以进入I期后续临床研究。公司还确定了集团化学原料药中试产业化基地建设方案。

医药商业行业研究第4篇

前言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我国经济水平逐提高,电子商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药品交易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本文对通过对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模式的研究结合了我国当前医药流通现状以及医药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在电子商务链理论和O2O模式研究基础上提出了适合当前阶段医药发展的医药电子商务模式,这为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来说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基础。

一、O2O模式的发展以及研究

电子商务链是电子商务中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电子商务的交易流程,并将商务活动与交易活动联系、划分,并根据社会经营发展现状制定出一项适合自身的发展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将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各个节点串联,形成一个完整的商务链[1]。在整个商务链接中,主要由信息流、商务流、资金流等部分组成。

而O2O模式是一种将线上网络营销与线下实体营销有机结合,并将线下资源通过线上的形式传输,从而向更多的商家展示线上商品,实现在线消费、交易确认、售后服务等,这对我国药品电子商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来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

二、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现阶段,虽然说我国医药电商已经孕育多年,但是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受到国内医药体系对限制,在药品处方禁售和药品流通管理中存在着一定的不足,现有的电子商务医药发展体系不完善,这对于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来说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由于医药属于特殊的产品,对于物流质量的运输需求较高,在实际运输过程中要做好温度控制工作,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晃动现象过于频繁,那么就会直接影响药品的功能与了效。因此,医药在实际运输过程中可以选用一些具有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物流企业进行运输,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医药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便捷等。但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医药市场不成熟,对于药品运输管理工作不重视,仍使用普通的物流企业进行运输,导致药品的质量提不上去,这对医药企业的发展来说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三、构建基于商务链的医药电子商务O2O模式发展

(一)O2O模式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背景

随着我国移动互联网发展迅速,智能手机应用频繁,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组成部分。而医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纷纷推出了属于自己的APP,并在京东商店、亚马逊等国家电商中推出了属于自己的配送给服务,实现即时送成的可能。新。随着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政府部门对医药流通产业给予出了高度的中式,并根据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制定出一项科学、合理的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医药电子商务联锁经营、物流配送体系,创新现有的发展模式,调整产业结构,为医药电子商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基础[3]。

(二)O2O医药电子商务发展模式

基于商务链中的O2O电子商务模式的应用可以有效的将现有的O2O商务模式创新、完善,并?U大现有的商务模式范围,为医药电子商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基础,解决商务中物流瓶颈、时间限制等方面的问题。总之,O2O模式有着属于自己的特点、优势,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挑战。其中的优势主要指,医药电子商务通过O2O模式可以更好的了解广大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而消费者可以很快的找到自己需求的药品,如图二所示。另外,医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应该将现有的商务模式的创新、完善,将医药电子商务模式朝着本地化、垂直化的方向发展下去[4]。

1.在消费者领域中应用

消费者在购买要药品时,可以在网上获得与药品有关的药师指导意见,搜索更加详细的药品信息与药价信息。消费者还可以将所得的药价信息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找出更加适合自己的药品。消费者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药品搜索、浏览、分析、比较等。这种发展模式不仅仅帮助医药企业解决健康药品价格在实体店中难以比较的难题,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实现异地购买、本地消费等。

2.在O2O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应用

在O2O电子商务平台中,可以有效将电子商务现有的团购模式创新、完善,并将其朝着垂直团购市场方向发展下去[5]。对于O2O电子商务平台模式来说,一些联锁医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应该积极应用现代互联网技术手段,并根据自身经营发展状况制定出适合自己微信公共账号、手机客户端APP等,只有这样才能为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基础。

医药商业行业研究第5篇

关键词:医药分销;SWOT分析;集中化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0―0053―02

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研究背景

我国是一个人口规模庞大、药品消费水平较低的国家。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人均GDP的提高和生活水平的改善,人们对医疗卫生条件的要求也水涨船高,使得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具潜力和吸引力的医药市场。医药分销领域作为医疗卫生体系中的主要环节之一,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自2005年,外资企业正逐步渗入到国内医药分销领域。2005年4月,日本住友商事株式会社、住友商事(中国)与河南天方药业签订《股份购买协议》,日方可以利用天方药业庞大的销售渠道直接进入河南这一人口大省的药品分销领域。2007年5月,日本最大的医院药品分销商――铃谦株式会社与上海医药股份成立合资公司,日方拥有该公司50%的股权。2008年10月,北欧最大的实业近控股公司瑞典银瑞达集团子公司殷拓亚洲投资8000多万美元入股湖南老百姓,进入药品零售终端。2010年11月,赛诺菲安万特对外宣布,以5.2亿美元(约合34.73亿元人民币)收购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药品生产商兼分销商美华太阳石集团公司。外资正不断扩大和加强对我国医药分销领域的控制,对于国内医药流通企业的竞争威胁日益加剧。

1.2研究意义

目前,国内关于外资企业在华医药分销领域经营的研究并不多,与医药分销相关的研究多集中于国内企业。但是,拥有雄厚的资本和技术实力的国外医药商业企业已经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在中国投入运作,并且渐渐融入我国整个医药流通供应链体系当中,开展全球化竞争,给国内医药分销领域带来深远的影响。

外资企业进行一系列的并购重组,给我国医药分销企业的生存带来了一定的威胁。但与此同时,外资企业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成熟的管理体制等所带来的“溢出效应”也给我国企业自身的发展带来了机遇。通过分析外资企业在我国医药分销领域的经营理念和方式,学习其先进的、现代化的管理与经营经验,可以对我国医药分销企业的经营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2外资在我国医药分销领域经营的SWOT分析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加快的背景下,越来越多发达国家的企业实施跨国经营战略。根据资源学派(Resource School)学者的理论,将外资分销企业的内部分析(优势和劣势)和医药分销行业竞争外部分析(机会和威胁)结合起来,形成结构化的平衡系统分析体系,即SWOT分析。

2.1优势分析

2.1.1充足的资金

这使得外资能够进行一系列直接或间接的投资,通过兼并重组、合资合作,迅速掌握分销渠道,物流配送等,以便尽可能快的占领终端市场。例如,2010年11月29日,美国康递纳健康集团宣布,公司已经完成对中国领先的医药分销企业永裕(中国)医药有限公司的收购,耗资4.7亿美元。永裕公司在过去的17年里,通过直接分销中心网络以及综合批发商网络,业务遍及中国34个省级行政区中的31个,涉及从进口到全国供应链管理到本地经销的整个分销产业链。这次收购,意味着康递纳健康集团由此获得永裕大约49,000家医院诊所和超过123,000家药店的销售终端,将在中国医药分销市场确立优势地位。

2.1.2先进的技术和创新的理念

外资企业先进的技术和创新的理念带来的药品本身品种优势,与我国目前医药行业创新能力不足的致命弱点形成鲜明的对比,往往更利于分销的实现。现阶段,跨国制药企业陆续在我国建立研发中心,针对我国医药领域的“空白市场”,开发新药品,获得垄断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增强了自身对于分销商、商的议价能力以及在定价上的优势。例如,葛兰素史克研发的第一个艾滋病药物AZT和其他相继衍生的艾滋病药物,辉瑞的立普妥(Lipitor)、默克的舒降之(Zocor,辛伐他汀)等。

2.1.3丰富的管理经验

跨国公司来到中国这个新兴市场,仅仅是“复制”经过多年的发展总结出来的管理体系与制度,除了极少数需要修改或调整外,大多数可以照搬。国外药品分销商的利用自身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企业的各种信息技术,建立有效的分销运作体系,将产品推广出去,其在分销领域的经营效率,国内企业难以望其项背,这对国内的医药分销企业的冲击也较为明显。

2.1.4规模经济的成本优势

外资企业通过延伸产业链等不断扩大经营规模以降低产品单位成本,建立成本优势。例如,美国75家医药公司,其中前3家销售额占全美国的96%,平均毛利率为4.5%,费用率为2.9%;而我国现在拥有13,400多家医药商业企业,3家最大分销企业的合计市场份额仅为21%,平均毛利率为12.69%,费用率为12.59%。

2.2劣势分析

2.2.1对分销网络控制力差

并不是所有拥有巨资的跨国企业都能通过兼并等手段迅速打通分销渠道。作为“外来者”,尤其是那些没有自己的物流中心或分销渠道的企业,在我国开发分销渠道和建立网络需要一定的时间,即便是全球性的大型连锁企业也要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于国内分销商、批发商强大的物流、分销和储存能力。由于这种依托中间商销售的模式,不直接向医院派出销售代表,故长期以来无法控制医院销售渠道。

2.2.2与合资企业间的冲突

由于中外双方在经营理念、经营目标、管理手段、企业文化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外资与国内本土企业的合作经营,将面临一些整合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我国企业合资前经营效率低、盈利率低以及合资后双方在整合的方案等问题上的冲突。这些都会可能导致新的合资公司间的内部冲突,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2.3机会分析

2.3.1我国医药分销市场的开放

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医药分销领域的逐渐开放,并且越来越规范化,为外资企业实施跨国经营战略带来了机遇。外资企业可以通过与本国企业建立合资公司或在国内建立全资子公司的方式进入我国医药分销市场。这为外资企业自身实现最优要素配置提供了可能,是实现最优效益的必由之路。

2.3.2我国医药行业总体发展相对滞后

我国医药分销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主要表现在:规模效益不高,以“价格战”竞争为主;分销渠道效率低;物流配送系统支持明显不足,且物流费用居高不下、纯利润率低等方面。这种现状为外资企业进入提供了低成本扩张的机会。因为企业盈利能力不佳,资产出售价格通常较低,外资企业能够以较少的成本获得进入中国市场的机会。

另外,由于我国新药研发能力不足,为了能够利用外资促进我国医药行业的发展,我国给予外资企业优厚的超国民待遇,最典型的是在药品价格的制定方面。以奥美拉唑20mg#14粒为例,2007年8月7日后国家限定其最高零售价为206元,而同期国内仿制品的国家限定最高零售价仅为63.8元,外资企业原研品价格是仿制品的3.2倍,这在客观上促使了外资企业的发展。

2.3.3政策、法律的完善

近年来,我国对新药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逐渐重视对专利、商标等的全面保护,并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投诉机构,并且已经依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我国企业必须在专利持有外资企业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才能销售相应的仿制药,这大大限制了中国仿制药市场的发展,使国内医药企业的外部生存环境更加恶劣。

此外,按照我国新医改政策要求,药品招标完成后,从生产企业到医疗机构只能经过一家配送企业,这一要求将把我国目前90%的中小医药配送企业推到生死存亡的关口。这对于外资来说是一个发展契机,因为这意味着本土竞争对手的大量减少,同时有利于外资进一步进行资源整合,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2.4威胁分析

2.4.1我国的医药体制不完善

目前,中国医药体制还不够完善,医药分销行业秩序不够规范,仍是“医药不分,以医养药”的主要模式,医院是药品销售的主要渠道,占有很大一部分的市场份额,大多数的医生处方难以到达药店;况且,我国的药店经营存在缺乏执业药师或执业药师对于患者的用药指导不足的现象,这与外资企业在本国的经营环境不同,打击了其在我国流通领域的经营。

2.4.2医药商业问题诸多

我国医药商业流通环节复杂,如各级医药采购站、地方保护、市场分割以及资金拖欠等诸多问题,这些给外资企业在采购、进入某些区域市场以及资金周转上带来麻烦,外资企业势必还是要将面临如何解决水土不服的老问题。以最早抢滩中国医药零售市场的美信医药为例,其在深圳的业务扩展就不甚理想。

2.4.3国内分销企业的竞争

经过多年的经营,国内分销企业一方面已拥有一定的分销网络、客户关系等地利、人和,优先占领了市场,在竞争中占有一定优势,例如,在我国医药分销领域,国药控股拥有品种优势,特别是一些来自外资医药企业的大品种,基本为国药控股、上海医药等“国”字号企业所控制;另一方面,同种类型的医药产品的价格往往低于外资企业的价格,拥有价格竞争优势,因此在二、三级城市及农村市场的竞争力较强。

3对国内医药分销企业经营的建议

从外资的经验来看,医药流通是一个高度集中的技术密集型行业。可以毫不夸张的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现阶段“寡头垄断”的医药分销经营模式,就是若干年后我国的经营模式的缩影(如图1所示)。因此,加强产品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市场集中程度是我国的医药分销领域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在药品分销毛利率低这一无法改变的前提下,我国医药分销企业规模化、集中化经营,信息化、高效化管理是必然的选择。

3.1正确规划医药分销行业

医药分销行业是一种规模经济显著的行业,没有规模,效益就很低。外资医药分销巨头在它们各自所在国的经营,将全国的医药分销市场作为目标市场。而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医药分销企业仍以行政区划分为标准进行行业的规划,造成重复建设、资源闲置等问题。因此,企业要想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就必须首先按照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原则,以整个中国大市场为目标进行跨区域的行业规划,以便形成少数大公司。这是中国医药分销企业发展的第一步。

3.2加快分销企业间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外资企业在我国的一系列并购,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整合价值链,实现内部化,以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包括为了克服对分销网络控制力差的劣势而采取的兼并我国分销终端的后向一体化战略;吞并我国在某个品种具有研发优势的生产企业的前向一体化战略等。由规模经济抢占更大的市场、获得更多的利润,随后再进一步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获得更大的规模效益,形成马太效应(指任何个体、群体或地区,一旦在某一个方面,如:金钱、名誉、地位等,获得成功和进步,就会产生一种积累优势,就会有更多的机会取得更大的成功和进步。即:强者愈强、弱者愈弱)。

因此,我国的医药分销企业必须主动采取行动,加快企业间的联合、兼并和重组,强强联手、优势互补,发展一批大公司、大集团与外资企业同台竞技,而不是等着被外资企业收购甚至是直接退出市场;发展形成一些诸如在产品、服务或配送等具有特色的企业,使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获得市场控制力;通过IPO等多种融资渠道获得更多的资金,从而进一步把规模做大,在全国市场成为龙头,并逐渐形成美国、日本等国家“三足鼎立”的竞争格局,提高行业集中度。

3.3加强医药产品的技术创新与研发

我国的医药企业必须承认并勇于面对自身与外资企在医药产品技术和创新上的差距。外资企业一个很大的优势就是其在产品本身的优势,在填补我国“空白市场”的优势。外资企业这种差异化竞争战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我国本土企业的竞争,占领整个细分市场。

为了应对外资企业的技术垄断(如药品专利、优先技术标准等)和技术壁垒对本土企业的排挤,以及外资研发机构的吸引人才、购买研究项目对本土医药企业技术创新的遏制,我国医药研发生产企业必须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培养企业内部的自主创新能力,并且利用本土医药企业的地利、人和优势,加强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等的合作和分工,开发新的产品,从而提升产品在终端销售的竞争力,促进产品分销,占领市场。

3.4学习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

面对外资企业的竞争,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水平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外资企业先进的管理手段、信息技术、成本控制对我国医药商业企业是一个重大挑战。

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在分销终端,主要采用连锁经营形式来获得规模经营效益。但与外资的规模化经营相比,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借牌经营、连而不锁;已有的20多万家药店,各自分而制之,还未形成规模;市场覆盖面仍不足等。

然而,连锁店的经营方式一体化和专业化,是连锁经营的核心;管理方式规范化和现代化,是连锁经营规模效益的基本保障。我国的医药分销企业必须学习国外连锁药店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先进理念,逐步建立大型配送中心,提升物流体系;建立信息化网络,掌握产品库存――销售信息;从而改善我国企业连锁经营的质量,降低总成本,把握药店销售终端,实现真正有效的规模化经营模式。

参考文献

[1]魏亚飞.基于SWOT分析下我国零售业跨国经营对策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1,(01):3839.

[2]李秉.竞争压力下的医药流通企业[J].医药世界,2003,(11):3033.

[3]孙文军.医药企业渠道体制中的分销延伸[J].医药产业资讯,2006,3(10):8889.

[4]任正华,冯国忠.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医药产业的负面影响及对策[J].上海医药,2008,29(5):204206.

医药商业行业研究第6篇

背景提示

首家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在长春成立

最近,由“长春・中国医药”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长春医药集团、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长春三九生物制药等多家单位联合发起的长春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正式宣告成立。截至目前,入盟的企事业单位达到近180家。业内人士表示,联盟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医药企业在多重压力下正逐渐成熟起来。

据了解,长春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是以医药企业、科研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介机构为主体组成的非营利机构,企业自愿加入和退出,且加盟的企业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联盟今后的主要服务内容是,充分利用部级医药专利文献数据库、中医药数据库和医药期刊、杂志、论文、成果等数据库,为盟员单位提供权威可靠的适用信息服务;通过开展学习跨国公司的专利战略,让企业掌握国际市场竞争的控制权;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召开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研讨会;建立联盟内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尽量减少各方损失;设立专利交叉许可贸易制度,形成资源整合、优势共享、互惠互利、一致对外的局面;开展知识产权各类相关培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自身发展的能力。

首家医药知识产权联盟之所以在长春成立,一个重要的条件在于,长春拥有良好的信息平台――“长春・中国医药”知识产权信息中心。该信息中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长春市人民政府联合成立,是国内惟一的医药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为联盟的成立与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通过联盟共享资源,加强合作,共同应对由知识产权引起的国际纠纷,这种作法是有益的尝试。”联盟理事长孙立群表示。据了解,虽然长春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目前还是一个地方性组织,但该联盟计划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将其影响力由吉林省扩展到全国,打造成在医药知识产权领域里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组织。

中药是目前我国在国际上占有优势的少数学科领域之一,富含着中华民族的智慧、创造和贡献。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将有力促进中医药科技的发展,保护国家和创造者的权益。

中药知识产权问题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等方面。

1985年4月1日我国实施专利法,该法规定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授予专利权”。为了使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与国际接轨,1993年1月1日我国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扩大了对专利的保护范围,对药品开始给予专利保护。 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最有效的手段,专利所保护的是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对于药品发明,其最本质的特征是:药品的技术特征、药品生产方法的技术特征和药品应用的技术特征。

中国中药界人才流失严重,新一代药物研究又缺乏资金,而日本、南韩等与大陆合资、技术合作的药厂占尽申请专利的主导地位,大陆中药的知识产权正大规模流失。目前中国医药生物技术研究现状令人担忧,因为缺乏资金和人才,只能替外国打工,造成中药处方专利权大规模流入外商手里。中国民间还有大量中药秘方、偏方,虽然在长期的中医临床中行之有效,但由于大陆科学研究与解析分离技术水准太差,至今仍以非处方、草药形态流传,许多外商并正加紧搜罗研究分析,甚至抢先申报许多专利,大陆中药这种国宝的知识产权,正以惊人的速度流失。

中药是我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结晶,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是前人留给我们最宝贵的财富。随着人们对西药副作用的认识不断加深,中药开始受到包括其他国家在内的全世界的关注。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中药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医药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医药行业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其包括五大类:专利和技术秘密;商标和商业秘密;涉及医药企业的计算机软件;由医药组织人员创作或提供资金、资料等创作条件承担责任的有关编辑作品的著作权;同其他单位合作中涉及研究开发、市场营销、技术转让、投资等与经营管理有关的需要保密的技术、产品信息和药品说明书等。

据统计,全球现有170多家公司、40余个研究团体正在从事由植物成分、特别从中草药中开发新药的工作。近些年来,国际上申请的中药及植物药专利件数迅猛上升,1978年只有1.5万件,1985年增加到3万件,近年的申请数量更大。国外有人预测:1990~1995年只是中药研究开发的低中度成长期,1995~2000年将进入成长的高峰期。

专利保护属于法律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形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有关中药的处方、生产方法、医药器械等均可以得到专利法的保护。这不仅有利于引进国外新的方法专利技术,将其应用于中药现代化的研究,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和保护我国中药的自主研制与开发。中药的专利保护不仅在药物研究过程中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对药物研究开发市场也起着积极的竞争作用,同时还能推动药物研究不断创新。但是,专利保护同时存在以下缺点:(1)审批周期长。从中药发明专利申请的提出到最终授权,大概需要将近三年的时间。(2)保护期限相对于中药品种保护短。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从申请日起算,而中药品种保护最长可达30年。(3)侵权事实认定困难。中药通常由复方组成,在制备成中成药后,根据现有的分析和检测手段,不易分析出它的原始配方和生产工艺。实践中,专利权人认为他人可能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但拿到他人的产品后,无法与自己的专利产品进行比较,从而无法准确判断是否侵权。(4)发明人对中药专利认识上有误区。他们认为,专利保护的中药组合物,一旦经他人增减一味和几味中药,即可不构成侵权,因而认为专利无法保护其核心技术。(5)专利审查严格,要求具备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种“高门槛”使一些科研人员望而生畏。

商标作为商品和企业的象征,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药品来说,商标的意义还在于药品中的注册商标可以作为药品是否合法经营的依据。药品的注册商标对于企业创名牌、争效益、保证药品质量、提高竞争力,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例如,同仁堂、达仁堂等知名商标,由于在公众心目中有良好的信誉,在同行业中一直保持着竞争的优势。由此可见,商标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在商标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不注重中药商标的注册、名牌流失严重、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药品通用名称与商标混淆等问题。有调查显示,平均40家企业才有一家企业注册商标。而一些企业商标过期后不续展,致使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后花高价再将商标购回。

在1993年以前,由于我国专利法对药品不进行保护,我国主要依靠行政立法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中药的品种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的重要形式。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期限为7年。与专利不同的是,中药品种保护期限内,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和工艺制法不得公开。由获得“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中药品种保护与专利相比具有审批速度快、保密性强的特点。但在实践中,中药品种保护也存在着缺陷,如保护的对象仅仅是中药品种,而对中药的生产方法、专用器械等不给予保护。另外,对于同一种中药品种,企业所享有的中药品种保护权不具有排他权。也就是说,同一个品种,可能有多家企业同时受到中药品种的保护。中药品种的保护还受到专利保护的阻截,因为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只有没有申请专利保护的品种才能申请中药品种保护。还有,中药品种保护只是国内的行政保护措施,缺少战略保护作用。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主要出于政策性考虑,为中药提供特殊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有着明显的负面影响。它可能使企业对中药品种形成垄断,有利于促进个别企业的发展,但对整个社会的进步不利,也可能抬高中药的价格,侵害消费者者的利益。另外,这种保护只在国内使用,无法与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接轨。国内的企业要想走向世界,积极参与药品的世界竞争,只有依靠专利才能保护自己的药品知识产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阐明了“侵害商业秘密权益”的行为。商业秘密的产权属性主要表现为:具有明显的财产价值;是智力劳动和物化劳动的产物;可作为财产权的标的进行转让或入股投资。从中药领域的技术特征看,商业秘密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

我国是中药的发源地,也是中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大国。中药在国内和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关系到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关系到人民医疗健康。之所以出现上文所述的种种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立法方面没有兼顾立法技术的协调一致原则。另外,历史因素也是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当努力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人们意识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的重要作用和重要价值。如开展广泛的知识产权宣讲活动,在中药行业开展深入的学习、研讨活动,以提高全行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在立法方面,要在根本上理顺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及方式。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一般来说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要通过民事司法救济得以解决,即使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制定一系列法规、规章,也不应当与法律相冲突。药品的行政保护在某种程度上给予了个别企业以市场垄断的特权,这有悖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方向。因此,理顺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的关系,是解决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当务之急。

据初步统计,从2001年~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化学原料药发明专利申请分别为2487件、3050件和3423件,较上年增长了14.4%、22.6%和12.2%,平均增长率为16.4%;西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分别为1806件、2342件和3263件,较上年增长了13.3%、29.7%和39.3%,平均增长率为27.4%;中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分别为3247件、2865件和4030件,分别较上年增长了63.9%、-11.5%和40.7%,平均增长率为31%;生物制品专利申请分别为884件、1075件和1476件,分别较上年增长了37.7%、23.8%和41.3%,平均增长率为34.3%;而基因工程和蛋白质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分别为2331件、2077件和2144件,分别较上年增长了-47.1%、-11.9%和3.2%,平均增长率为-18.6%。

相关链接

我国现有药用植物、动物、矿物资源共12807种,是我国药学工作者创制新药的最经济最有效的发展途径。从建国以来到1990年底,在我国首次上市或经大量临床实验并鉴定过的单一化学物质,其化学结构清楚或基本清楚的创制新药为184种。其中,来源于中草药有效成分及其衍生物的有134种,占72.8%。在134种药物中,直接以中草药有效成分作为原型药的有111种,以其衍生物作为新药的有23种。自1986年我国实施新的药品管理法以来,卫生部批准的西药一类新原料药有11个,来源于中药或中药活性成分衍生物的5个,其余的绝大部分为仿制。

相关资料

目前我国仿制药品情况

我国从1950年到现在,上市的新药绝大多数为仿制产品,仿制药占97%以上。然而,我国的仿制药生产与美国、印度等国家仿制药生产的差距在于,我国还处在低水平仿制和低利润混战当中。目前我国共有6000多家药厂,但是这些厂家多数集中在低水平的价格层面竞争,这种情况下仿制药的利润平均只有5%-10%,与国际上仿制药平均40%-60%的利润率不可相提并论。

有数据显示,2001年到2006年,是我国医药市场专利药品到期最多的阶段,全球大的跨国公司近一半以上的专利药品到期。保守估计一下,若5年内有20种专利药品到期,其背后将有2000亿人民币的市场空间。而现在,国内6700多家医药企业的1300亿元销售额,在未来的5年或许可达到1700亿元。凭借着我国制药企业的现有技术,完全能够以低成本的仿制药替代原研制药,如果能在质量上站稳脚跟,将国产的仿制药出口到国外是可能的。

在2004-2006年专利期即将到期、将仿制上市的热点产品当中,抗感染药占25%,神经系统用药占20%,心脑血管用药占14%,肿瘤用药占12%。可以看出,抗感染药和心脑血管用药依旧成为我国研发主要领域外,随着我国老年化社会的来临,神经系统用药和肿瘤系统用药的仿制研发可能会是主流方向。面对我国制药行业全面进入规范化时期,GMP、药品价格改革等行业政策的实行使我国众多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已经越来越接近国外原研制药的标准,仿制药生产和销售会越来越规范化、标准化以及国际化。这将意味着在今后5年或者更长的一些时期内,我国仿制药产业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

医药商业行业研究第7篇

关键词:医药连锁;商业模式;创新;一站式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2003102

1商业模式概述

“商业模式”近年来出现频率较高,但理论界和实践界都没有给出准确的定义。根据埃森哲的王波、彭亚丽研究,商业模式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经营性商业模式,指的是企业内部运营机制;一种是战略性商业模式,强调一个处在动态环境中的企业如何实时调整以实现持续、稳定盈利的目的。

从两个角度分析企业的商业模式,一是从企业内部运营机制的角度,是一个企业通过创新性地搭建内部组织架构、高效的组织管理部门,实现企业人力、物资、资金的高效利用;二是从战略性角度,是一个企业在动态的经营环境中,通过价值整合与实现,不断深化与上下游合作伙伴的关系,同时满足消费者不断升级的消费需求,并实现企业的长期盈利,即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医药连锁业发展现状

据中康资讯研究机构CMH和MDC零售监测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药店零售市场规模约2038亿元,市场规模保持多年10%的增长。2011年我国百强医药零售企业销售规模达到750亿元,占整体规模的30%左右,行业集中度呈不断上升态势。近年来不断出现医药企业并购案例,并购是医药连锁行业集中度提升的重要力量。2011年医药连锁行业全年完成4000万元以上规模的并购企业就有8家,其中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有4家。

据研究,药品比日杂用品和服装更适合网上销售,2011年美国药品邮购金额已占药品零售销售的24%。中国网上药店业务规模虽是成倍增长,但是药品零售规模占比较低,因为存在医保报销、处方审核、药师配备等许多政策上的阻碍。医药零售关系民众健康,是大众极为关注的领域,其零售模式将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零售模式的升级,医药零售模式需突破医药传统零售的种种限制,创新出新的零售模式。

3医药连锁企业商业模式归纳总结

通过现有文献研究,将国内医药连锁业态分为十类:标准药店、社区便利药店、药诊店、药妆店、平价健康大卖场、医保定点店、超市店中店、炒作型产品药店、专科药店、网上药店等。

从各业态商业模式来看,可将国内医药连锁商业模式归纳为两大类:专业连锁模式、综合连锁模式。专业连锁模式包括标准药店、社区便利药店、药诊店、药妆店、炒作型产品药店、超市店中店、专科药店等;综合连锁模式包括平价健康大卖场、网上药店等;医保定点店一部分属于专业连锁模式,一部分属于综合连锁模式。

专业连锁模式是实施专业化和聚焦化战略的医药连锁店,是从医药连锁店经营品类的专业性、药店功能的专业性等方面认定的,是目前医药连锁企业的主要运营模式。例如标准药店、社区便利药店、炒作型产品药店、超市店中店、专科店等医药连锁店主要经营医药、医疗器材等专业的医用平类,实施的是品类专业化战略;药诊店、药妆店等连锁店在实施品类专业化的同时,进行了功能的专业化,在提供为顾客提供医药的同时,还为顾客提供专业的医疗诊断建议。

综合连锁模式是选择多品类经营的医药连锁店,是在医药、医疗器材主营产品的基础上,选择相关多元化的经营产品,如保健品、化妆品、礼品、生活用品等。综合连锁模式的医药连锁店其经营的品类虽然多元化,但其核心经营商品是医药、医疗器材,保健品、化妆品、礼品、生活用品等是其用于吸引顾客、提升综合竞争力的手段。我国医药连锁店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综合连锁模式是专业医药连锁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但综合连锁模式的商业模式还不够成熟,还需进一步进行试运营。

4医药连锁企业商业模式创新

分析医药连锁企业商业模式关键要素可以发现,拥有核心的产品是吸引顾客、保留顾客、塑造品牌的制胜法宝,多品类经营是提升连锁店抗风险能力、满足“一站式”购物需求等必然选择,具备雄厚的资本平台是连锁店这一重资产模式做大、最强的有力保障。因此,医药连锁企业在进行商业模式创新的过程中应充分围绕核心产品、经营品类、资本平台三个角度进行。

基于以上分析,根据医药连锁企业的基本属性和商业模式成功三要素,本文为医药连锁企业提出“基于核心产品、多元品类经营,对接资本平台”的商业模式创新思路。

基于核心产品。核心产品不仅包括狭义上的药品、医疗器材等产品,还包括专业的医药服务。医药连锁企业要取得成功,应持续引入区别于竞争对手、有一定垄断地位的医用商品,如北京同仁堂的核心商品是现代中药。同时,医药连锁企业应不断提升顾客服务水平,提高咨询师、营业员、收营员的专业化水平,使顾客享受到区别于竞争对手的服务,如专业的医疗咨询、温馨的购物体验等。

多元品类经营。多品类经营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实体连锁药店的经营商品的多元化,二是连锁企业经营业务的多元化。首先,经营商品的多元化是为传统医药连锁企业转型的方向,是满足消费者“一站式”购物需求的保障。在实施多元化商品经营战略的时候,应注意商品的选择应紧紧围绕大众健康生活,否则容易与传统超市、大卖场形成竞争态势,影响整体盈利水平、影响品牌形象。然后,连锁企业经营业务的多元化,是出于抗风险的考虑,连锁业利润率较低,但现金流较大。连锁企业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有效利用医药连锁业务充足的现金流,投入资本回报率较高的行业,然后再将利润反馈给医药连锁业,保证医药连锁业务的规模化经营。例如,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全产业链战略扩张。

对接资本平台。医药连锁属于企业的重资产业务,要实现规模扩张,雄厚的资本是必然保障。医药连锁企业在发展初期、发展期、成熟期应充分利用好天使投资者、PE、VC、Pre-IPO、IPO等融资渠道。企业所有者往往担心股权分散、丧失对企业的控制力,在谈到引入外部投资者时,往往敬而远之。其实不然,外部投资者投资经验丰富、对行业认识深刻,比企业所有者了解更多行业,带给企业的不仅仅是资金,还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优秀的管理人才。因此,医药连锁企业要快速做大做强,引入外部投资者是有力保障。

“基于核心产品、多元品类经营,对接资本平台”商业模式的搭建,是在总结现代商业形态的经营理念基础上形成的。核心产品解决的是医药零售业态里面主题产品的问题,也即是核心吸引物;多元品类经营是为迎合消费者“一站式”购物需求,医药零售店首先应做到药品种类丰富,同时可搭配与药店相匹配的生活用品;对接资本平台是使医药连锁企业做大的必要条件,一旦模式形成并实现成功运营,有资本助推后,将快速实现规模扩张,抢占市场先机。

5结束语

商业模式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核心是要为企业创造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和较高的盈利水平,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可持续性。“基于核心产品、多元品类经营,对接资本平台”的商业模式创新思路不但满足了医药连锁单店经营的可持续性,还保证了企业整体业务的可持续性和企业的规模化扩张。同时,医药连锁企业还应注意到健康、高效的内部经营管理环境是实践商业模式和创新商业模式的必要保障,企业在进行商业模式创新的同时,还应关注内部运营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和提升。如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明确企业战略规划,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投融资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罗氓,曾涛,周思伟.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基于租金理论的解释[J].中国工业经济,2005,(7):7380.

[2]魏际刚.促进我国医药物流发展的政策建议[J].中国流通经济,2007,(03).

[3]琚志燕,陈玉文.从药店服务理念看药品零售市场价格竞争[J].中国药房,2007,(31).

医药商业行业研究第8篇

在不同行业,研发服务业的成熟度不同,在以创新为驱动力的生物医药领域,以CRO(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合同研究组织)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得到迅速发展,其态势备受关注。

理解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的概念需结合研发服务业的概念和生物医药研发的特点进行剖析。我们认为,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是指运用生物医药研发所涉及的相关知识和技术,为生物医药研发活动提供研发策划、技术支撑和成果转化服务的产业。包括产业促进、行业规划、政策咨询、投资咨询、技术咨询、创业孵化、研发技术、成果评估、技术交易等服务内容。该定义是从技术的角度来下的,其核心是拥有专业的知识和技术;其目的是通过为生物医药研发提供服务,最终促进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服务的主体包括研究院所、高校、行业协会、科技中介机构、医药信息咨询机构、研究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包括公共研发平台、综合园区、孵化器等)、临床药品研究基地、销售企业、管理顾问公司、知识产权事务所等;以制药公司、研究院所、高校、生物技术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和专利持有人等为服务客体。

经过专家咨询、到企业实地调研并结合药物研发相关知识,我们得出以下研究成果。生物医药研发策划服务主要对生物医药研发活动进行宏观的分析、规划;生物医药研发项目服务则是对项目研发链条上的各环节提供具体的技术和知识的服务;生物医药研发成果服务为生物医药研发各阶段取得的成果的规划处理提供服务。

二、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的个性特征

通过深入研究生物医药研发的特点以及专家咨询,笔者认为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的个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具有高度管制的特征

生物医药产业是与人的健康安全,甚至是生命密切相关的。在各国的生物医药历史上,都曾经发生过一系列的因使用化学药品而中毒,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鉴于此,目前,各国都已经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药品监督和审批制度。美国的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在全球率先实施了临床研究者指导原则,即经过不断完善和发展后而形成的GCP。随后在1994年世界卫生组织也实施了GCP指南,并强制要求其所有成员国都必须执行这个共同的标准。

近年来,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国际协调会积极推动和倡导具有国际统一标准的规范,包括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新药的商品化必须经过漫长的测试和认证过程,在进行Ⅰ、Ⅱ、Ⅲ期临床试验前需进行药品临床试验申请,通过Ⅲ期临床试验后,为了能够上市销售,制药商还必须向药监部门提交新药上市申请(NDA),经过严格的审批后方可上市销售,而审批过程往往需耗费时日。药品获准进入市场后,还需定期向药监部门报告药品的不良反应事件或其他有关药品经历的报告,或接受药检部门的检查,一旦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事件,药品就面临被召回的命运。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与生物医药研发息息相关,为生物医药研发各环节服务,必然受到政府的高度管制,如GCP、GLP、新药报批等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的重要内容,都受到严格监管。

我国的GCP明确要求,一切以人为研究对象的生物医药实验必须无条件遵守《赫尔辛基宣言》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颁布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的道德原则。GCP还规定,进行药品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准备在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要解决的问题,预期的治疗效果及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案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标准。GCP要求进行试验前,必须以合适的方式得到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同时规定每次试验均要求得到伦理委员会的审核和批准,这样有助于受试者(包括健康志愿者和合适的病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在研究过程中得到可靠的保护。不仅如此,GCP还同时对药物的临床试验设计方案;研究者、申办者(新药研究开发者)和监察员的职责;临床试验的制备、试验记录、数理统计与分析、试验结果的报告等过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因此可以保证临床研究数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中国SFDA(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临床试验必须在取得GCP认证的机构进行,从2007年1月1日起,创新药、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成为首批非临床试验必须在符合GLP要求的实验室进行的药品。为了监督和管理己取得认证的机构,药检部门还将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飞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将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收回批件,并予以公告。

SFDA成立以来,先后组织修订和制定了急需完善和使用的行政法规,其中与新药审批和上市息息相关法律或者法规主要包括:新药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仿制药品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法律或者法规的出台与实施,是对生物医药研发的管理与监督更加规范、系统和全面,无论是从新药品的研发到登陆市场的整个流程管理均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切实地做到了依法审评与依法管制。此举对加强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的宏观调控,减少低水平重复己经并将继续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2.产业价值链长,分工细化程度高

美国哈佛商学院的MichaelE.Porter1985年在其所著的《竞争优势》一书中首先提出了价值链的概念。所谓价值链是指一种商品或服务在创造过程中所经历的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各个阶段的价值创造活动。在产业范围内围绕某种商品在生产、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环节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某种商品的上下游关系和功能作用关系即为产业链。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的价值链包括从早期的策划到立项、基础研究、GLP、临床申报、GCP、生产许可、GMP、GSP和市场管理等多环节漫长的过程。

生物医药产业所具有的周期长、风险高和投入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的相关产品附加值高、产业价值链长。伴随着生物医药开发水平与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创新,在传统医药研发产业链的基础上,产业链在不断延伸,衍生出许多新的增值环节。如基础研究就可以细分为靶标确认,先导物的发现、制备及生物学活性的筛选、优化等环节;GLP又可细分为实验动物模型、质量控制标准、药品的稳定性、药品的安全性评价等环节。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各阶段所需的技术是完全不同的,一个科研人员不可能擅长产业链上的每项技术,完成所有工作。因此,从技术角度来说,需要产业链上各个环节的衔接。另外,从经营和投资的角度来看,由于价值链长,运作周期相应也长,所需资金巨大,决定了单个企业很难从始自终单独完成一个项目的产业化,还需要在研发各阶段都有经营和投资的接力。因此,医药研发服务的各阶段都必须由各细分领域的专业人员来完成。许多中小企业专注于自己擅长的细分环节,从事专业的研发服务,他们分工负责又互相依赖,能够根据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反应,灵活调整,迅速组织起来提供满足顾客需要的“定制式”产品服务,使得研发链条各环节都是由各专业细分领域中最优秀的服务供应商来完成,从而能够缩短研发时间,提高研发效率,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制药公司也容易控制预算。

3.服务模式多元化,以CRO为主旋律

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的服务模式多样,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模式。按服务内容分,可分为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和成果转让服务等。按组织模式分,有合同研究组织(CRO)和科学研究管理组织(TMO)。按经营模式分,有虚拟经营和战略联盟,它们是研发服务模式发展的趋势。

目前CRO依然是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的主旋律,2004年,CRO承担了全球l/3的新药开发的组织工作,在所有Ⅱ、Ⅲ期临床中,有CRO参与的占2/3。根据Frost & Sullivan的统计,2005年CRO的全球市场规模达163亿美元,2008年已经达到250亿美元,增长率高达14.6%,远远高于同期全球9.5%的平均科研投入增长率。Qu1nt1les、Covanee、Kendle等CRO巨头已在世界几十个国家建立了研究机构,现已形成实力强劲的跨国临床研究网络。

4.全球化趋势加强,跨国公司为主要推动力量

当今社会是知识经济的社会,创新能力是衡量一国或地区竞争力的关键,作为国家和地区创新能力核心组成部分的研发资源成为各国竞争的焦点。东欧、新加坡、中国、印度等国家是当今世界公认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将成为新一轮研发投资的聚集地,各大跨国医药公司正紧锣密鼓的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建立和开发研发中心,同时北美、欧洲这些相对较为成熟的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也渐渐的向着新兴市场转移。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的医药产品要想进入国际市场,借力国外的企业或实验室被证明是一条可行之路。

但是,当前医药研发全球化的主流是从发达的北美、欧洲向亚太、非洲、东欧等地区转移,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转移的业务还很少,到目前为止,较为成功的是印度的企业。大多数印度企业企图在广大的国际市场上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当他们在拓展新的市场时,大都依赖于当地公司的经济实力。

跨国制药公司依然是全球医药研发投入的绝对主导,2004年,投入最高的前十大跨国制药公司的研发投入约占全球研发投入的80%,跨国公司经营战略的调整是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向着全球化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随着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抢占重新配置和获取研发资源、降低研发成本提高研发效率,新兴市场、扩大市场规模,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跨国制药公司实施开放式创新战略,以产品价值链的拆分与整合为依据,专注于核心业务,将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使其生产向着“模块化”方向发展。此外,跨国公司从事产品早期开发的项目越来越少,更多的是从小公司或科研机构购买早期开发的产品来从事后期开发。2005年Pfizer提交给FDA审批的六个新药有三个不是Pfizer内部研发的;EliLilly从2000年至今推出的九个药品,只有五个是内部研发的,一个是合作研发,三个是外部研发。根据市场研究公司Datamonitor的调查,目前跨国公司销售的产品20%来自于技术许可,4年后,这个比例将上升至26%。跨国公司的战略调整为众多的中小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提供了机遇,加速了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的国际化、一体化发展趋势。

跨国的大型制药企业是全球领先的几家CRO的主要客户,比如说昆泰跨国公司,其仅仅凭借承接制药公司药物研发外包和处方药销售管理外包的业务便成为全球500强企业,昆泰跨国公司只承接全球制药公司前50位的企业的业务。再比如Parexel公司,其前五大客户为其带来了40%的营业收入。

三、结束语

近年来,生物医药研发服务正不断地从生物医药产业发达的北美、西欧等地向亚洲、东欧等国家和地区转移。如何把握研发服务转移的机遇,积极与国际接轨,充分利用我国在生物技术领域的科研基础、临床资源和成本优势,发展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提高我国生物医药产业的创新能力,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