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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基本原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3-11-26 15:38:42

伦理学基本原理

伦理学基本原理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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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来,科学技术伦理学在中国经历了从引进、萌生到发育、成长的过程,己经成为一门有较高关注度的“显学”,但同时也提出了许多有待商讨的问题。一般而言,有争议、有不同见解有利于新兴学科的发展。当前,为了推进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健康发展,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元研究,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上进行有效的交流、对话,尽可能地在更多的方面求大同存小异。本文仅就三个基础性问题陈述我们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科学技术伦理学、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的关系

 

由对中国知网(cnki.net)中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搜索可知,“科学伦理学’|1]121、“技术伦理学”131、“科学技术伦理学”(含“科技伦理学”)141这三个术语,在期刊文章篇名中出现的时间分别是1981年、1987年和1988年。在近几年的学术讨论中,有学者提出,科学是价值中性的,不存在伦理问题,因此“科学伦理学”这个术语是不能成立的。还有的学者认为,以基础学科为核心的“科学“其伦理性不足,探讨其中的伦理问题似无必要”151,只能以“科学技术伦理学”之名进行相关的伦理学研究。

 

这里,涉及一个科学是否存在“伦理性”或“伦理维度’的问题。如果我们认同“伦理”是指处理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界相互关系所应当遵循的道理和规则,那么科学活动也必然存在着日渐复杂且不可回避的伦理问题。很显然,人们对“科学伦理”问题是不能视而不见的,科学伦理学作为一个研究领域或一门学科也有存在和发展的理由。

 

就研究内容而言,科学技术伦理研究在总体上有两种思路:一是综合式研究,即以科学技术整体的伦理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一是分析式研究,即分别以科学的伦理问题、技术的伦理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前者的研究成果集结为科学技术伦理学,后者的研究成果分别集结为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

 

科学技术伦理学、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转化为科学技术伦理、科学伦理、技术伦理三者的关系,甚至可以归结为科学技术、科学、技术三者的关系。按通行的理解,科学技术与科学、技术之间存在着包容关系,科学技术伦理与科学伦理、技术伦理之间存在着包容关系,科学技术伦理学与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当然也应当存在着包容关系。因此,我们讨论科学技术伦理学、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就可以转化为重点讨论科学伦理学与技术伦理学之间的关系问题。

 

1982年陈昌曙发表《科学与技术的差异和统一》161—文,对科学与技术的关系最早做出了清晰的阐释。此文被视为中国学者研究技术哲学的始点。此后,还有一些学者著文讨论科学与技术的差异或区别问题171。通过20多年的思考和辨析,人们在科学与技术的关系上己经形成基本的共识,如在两者的差异方面,都承认科学与技术是有着不同内涵的两个范畴,分属认识与经济两个领域,有认识自然界与改造自然界两种基本目的,有真理性与实用性两种评价标准,等等。既然科学与技术存在差异,当然就可以而且也应当分别进行研究,于是就分别形成了科学史与技术史、科学学与技术学、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等几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学科。由于科学与技术还存在着不能绝然分隔的联系,科学史与技术史便可以综合成为一门学技术学,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便可以综合成为一门科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史、科学技术学、科学技术哲学的存在,并不排除科学史与技术史、科学学与技术学、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的独立发展。

 

同样的道理,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发展也不应拒斥科学伦理学与技术伦理学的分立发展。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没有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的发展就没有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发展,科学技术伦理学只能与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携手并进共同发展。一般而言,科学伦理学研究科学活动范围内的各种伦理问题,技术伦理学研究技术活动范围内的各种伦理问题。正如科学与技术不能完全相互替代、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不能完全相互替代一样,科学伦理学与技术伦理学也是不能完全相互替代的。因为科学活动的伦理本质、道德关系、道德实践、道德规范体系与技术活动的伦理本质、道德关系、道德实践、道德规范体系还是有所不同的,对前者的专门研究是科学伦理学的使命,对后者的专门研究则是技术伦理学的任务。

 

科学伦理学与技术伦理学的关系,可以类比为两个有部分面积重合的圆。科学伦理学与技术伦理学的研究内容有重合的部分,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深化演进,这个重合的部分还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但是,科学伦理学的圆心与技术伦理学的圆心却是永远不会重合的,因为作为科学伦理学研究对象的科学伦理与作为技术伦理学研究对象的技术伦理只可能出现部分重叠,亦即科学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核心课题与技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核心课题永远不会重合。

 

建立在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基础上的科学技术伦理学,并不是科学伦理学与技术伦理学的简单加和。

 

一方面,科学技术伦理学要包容科学伦理学、技术科学技术史科学学与技术学便可以综合成为一门科伦理学的内容.当然也包容科学伦理学与技术伦理学的重叠部分;另一方面,科学技术伦理学还需要有一些超出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的“溢出性”研究内容,如科学技术视角的人与自然界的道德关系、科学技术进步与道德进步的互动机制、科学技术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关系等。

 

二、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基础性课题

 

2007年4月初,笔者对《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的1981~2006年的期刊进行检索,共搜得以“科学技术伦理”(含“科学技术的伦理”、“科技伦理”)、“科学伦理”、“技术伦理”作为篇名关键词的论文293篇。这些论文的内容,涉及科学技术伦理思想、科学技术伦理意识、科学技术伦理观、科学技术伦理基本范畴、科学伦理精神、技术伦理原则、科学技术伦理与公共理性的关系、科学技术伦理与法的关系、科学技术伦理规范、科学技术伦理社会化、科学技术人员的伦理责任、科学技术人员伦理态度、科学技术伦理价值系统、科学技术伦理建构原则、科学技术伦理道德建设、工程技术伦理控制、生物技术伦理、企业信息技术伦理、科学技术伦理教育、科学技术伦理学元研究等诸多课题。同期,笔者从《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还搜得以“医学伦理”作为篇名关键词的论文199篇和以“医学伦理学”作为篇名关键词的论文455篇。这些论文的内容同上述论文的基本内容是大体对应的,主要涉及医学伦理思想、医学伦理意识、医学伦理观、医学伦理原则、医学伦理决策、医学伦理模式、医学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建设、医学伦理(学)教育、医学伦理学元研究等问题。

 

依据20多年来科学技术伦理学在中国的实际发展状况,可以将其主要研究内容概括为如下八个基础性课题。

 

—科学技术伦理思想的历史发展。技术的产生先于科学,因此技术伦理思想比科学伦理思想有着更久远的渊源。目前,学者们在中国科学技术伦理思想史和国外科学技术伦理思想史的研究方面,都不够系统和全面。今后,我们既要对自古洎今的科学技术伦理思想做通史性的整体爬梳,理清其纵向演进的脉络,又要对科学技术伦理思想做断代性的局部剖析,准确把握每一个历史时期科学技术伦理思想的基本特征,另外还需要对某些代表性人物和重要著述的科学技术伦理思想进行有深度的评述和解读。

 

—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多年以来,围绕着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多种多样的观点:(1)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2)善与恶的关系问题;(3)善与恶、义与利、知与行、荣与辱的关系问题(4)人的道德责任问题19;(5)道与德、义与利、群与己的关系问题10。在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上,同样会有多种多样的议论或声音。科学技术指向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活动和改造活动,因此探讨科学技术伦理学基本问题的根本意义,在于确认其研究基点或着力点,明晰人与自然界之间的伦理关系。

 

—科学技术伦理的主要范畴。科学技术伦理的主要范畴依附于伦理学的主要范畴,是伦理学主要范畴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具体化、应用化。在科学技术伦理学中,对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不公正、平等与不平等、权利与义务、道义与利益、群体与个体、价值、责任等主要范畴的阐释,必须立足于科学技术领域的实践。

 

—科学技术活动的伦理原则。伦理原则是能够影响并制约科学技术项目的责任选择、科学技术活动的道德进阶、科学技术成果的价值评价的准则。科学技术活动的伦理原则,其实也是对科学技术活动的伦理要求。在近年的研究中,学者们提出了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尊重原则、公正原则等若干条伦理原则。科学技术活动到底应当确立哪些原则,这些原则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这些原则的内涵和实质是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科学技术的伦理预见和伦理评价。科学技术的伦理预见,是指在科学技术项目的定向、选择阶段,人们对该项目实施后和完成后将对人类社会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所做出的推测。科学技术的伦理评价,是指人们运用某些伦理原则对科学技术活动过程、己经出现的科学技术成果所进行的价值判断、责任判断。今后需要研究的问题,包括伦理预见与科学技术决策的关系、伦理评价与伦理原则的关系、伦理预见与伦理评价的关系等。

 

—科学技术活动的伦理调节系统和调节机制。科学技术活动的伦理调节是对市场调节、政府调节的必要补充,目的在于对科学技术活动的伦理取向进行有效的诱导,调整或化解科学技术活动中的利益冲突。科学技术活动伦理调节系统的构成、调节对象、调节机制的形成条件和作用方式等,应当成为今后重点研究的问题。

 

—科学技术领域的伦理规范建设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伦理责任。科学技术伦理规范的作用是引导、酬学娜动主体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规范自身的职业行为,使他们摆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所遭遇到的伦理困境和道德困惑。科学技术伦理规范建设与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伦理责任教育应当同步进行。目前需要探讨的问题,包括科学技术伦理规范建设的内容、途径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伦理责任的本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及其培养过程等。

伦理学基本原理第2篇

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特别是伴随着现代文明的昌盛,伦理学到今天已经由一个单一的学科发展成为一个具有不同层次、不同分支的学科体系。到目前为止,伦理学学科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元伦理学、伦理学原理和应用伦理学。其中伦理学原理是伦理学的主干学科。一谈到伦理学,人们通常想到的就是伦理学原理,更重要的是自古以来大多数伦理学派和伦理学家都从事伦理学原理研究,并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理论伦理学家们研究的问题归结起来可划分为价值问题、德性问题、情感问题、规范问题四个方面。

研究价值问题的伦理学可称为价值论,主要研究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什么是至善,其主要任务是确立伦理学的价值原则。在西方,从古希腊一直到近代,价值论主要研究道德价值问题,大约到19世纪末则迅速地拓展了研究范围,不仅研究道德价值问题,而且还研究政治、经济、宗教、艺术等价值问题,并研究一般价值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价值论研究日益兴盛,今天已经成为世界研究价值论的主要阵地之一。

研究德性问题的伦理学可称为德性论,主要研究什么样的品质是德性,什么样的品质是恶性,其主要任务是确立伦理学的德性原则。在中国,自古以来都重视德性问题,德性与道德问题没有明确的区分。在西方,德性问题是古代伦理学研究的重点,到了近代则随着规范论的兴盛而被忽视或被边缘化。由于现代文明问题的凸现,当代西方一些伦理学家力图复兴德性伦理学以克服现代文明的弊端。在德性伦理学复兴的推动下,德性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当前西方伦理学研究的热点。

研究情感问题的伦理学可称为情感论,主要研究什么样的情感是道德的或善的,什么样的情感是不道德的或恶的,其主要任务是确立伦理学的情感原则。在西方,至少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开始重视道德情感问题的研究,中世纪一些哲学家(如奥古斯丁)出于阐释和论证基督教教义的需要也研究道德情感问题,近现代的沙夫茨伯利、哈奇森、亚当斯密、休谟等一大批哲学家更是十分重视道德情感问题的研究。我国自古以来不太重视道德情感问题的研究,这方面的成果相当少,以至有学者呼吁要“敞开伦理学的情感维面”[1]。

研究规范问题的伦理学可称为规范论,主要研究什么是正当的,什么是不正当的,以及应当怎样、不应当怎样,其主要任务是确立伦理学的规范原则。西方伦理学开始研究规范问题是在古罗马时期,从那时到中世纪,伦理学十分重视义务问题,包括道德义务和宗教义务。近代以来,伦理学不仅重视义务问题,也重视行为原则和责任等规范问题,而且,规范问题也成为了中外伦理学研究的中心。直至今天,规范问题的研究仍然是伦理学关注的最主要问题。

价值论、德性论、情感论和规范论所关注和研究的是人生的四个基本方面,即目的、品质、情感和行为。它们分别从这四个方面解释和回答人生问题,并给人生提供伦理学原则。人生的这四个方面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研究这四个方面的四个学科也因而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补充,共同研究和回答人生的伦理学问题。

二、我国三十年来伦理学原理教研的基本特点

回顾30年的历程,我国伦理学原理教学和研究形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和优势,但由于起步比较晚,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与西方相比较,我国伦理学原理教学与研究就其主流而言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一是以规范论为研究的重点。西方伦理学除了研究规范论问题之外,自19世纪末就开始重视价值论研究,德性论研究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受到关注。我国过去30年特别是前20年的伦理学研究的重点问题是道德的原则、规范等问题。价值论、德性论和情感论在伦理学研究中虽有所涉及,但不太受重视,而且基本上是围绕或从属于规范论的。

二是以社会道德问题为研究的中心。当代西方伦理学研究的内容比较广泛,从社会道德到个人道德,从个人道德到个人人生都纳入了研究的视野。我国过去30年特别是前20年的伦理学主要关注社会道德问题,特别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以及当代中国现实的道德问题。这方面的成果突出,影响很大,形成了明显的中国特色和优势。但我们对个人道德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对道德以外的人生及相关社会问题关注不够。

三是以集体主义为研究的基本价值取向。自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伦理学研究虽然出现了社群主义,但立足点还是个体,基本倾向还是个人主义的。我国过去30年的伦理学研究就其主流而言是以集体为本位、以集体主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并以为社会主义道德、共产主义道德特别是其基本原则——集体主义提供论证、辩护和宣传为主要使命。

四是以集体主义的规范论为主要教学内容。我国过去30年的伦理学教育与伦理学研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主要内容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阐释道德现象,揭示道德的起源、本质、历史演变及其规律,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及其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的合理性提供论证和辩护。

三、我国伦理学原理教研的未来走向

过去30年,我国伦理学教研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成就。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历史性巨变和世界文明交互作用不断加强的新形势,我国的伦理学原理教学和研究也将出现一些新趋势。

就伦理学原理研究而言,我国未来将会发生以下一些主要变化。

一是研究范围将会从注重规范论走向同时注重价值论、德性论和情感论。近十多年来,我国伦理学整个学科研究的范围在扩大,未来这种趋势将进一步明显。就伦理学原理而言,除了要进一步重视规范论的研究之外,其他领域的研究也会加强,特别是德性论会进一步受到重视,对情感论的关注度也会提升。

二是研究内容从注重社会道德问题走向同时注重个体道德,从注重道德问题走向同时注重社会公正和人生幸福问题。随着我国社会问题的日益增多和复杂化,个体道德方面的问题凸显出来,伦理学原理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个体道德问题的研究。除道德问题之外,伦理学原理研究还会更加重视人生的重大问题,如“人应该怎样生活”、“什么样的生活是好生活或幸福生活”、“我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等困扰当代人的问题。

三是研究方式将会从自选研究、个体研究走向专题研究和合作研究。随着政府对科研的重视和加大投入,我国的伦理学研究将会得到更多的项目经费和学科建设支持。这将会进一步强化我国伦理学研究正在出现的专题化和基地化趋势。未来伦理学的重要课题和重大课题需要得到政府资助才能进行,过去那种单凭兴趣研究的方式需要改变。与此相关,我国伦理学研究目前已出现的集团化、基地化的趋向也会进一步凸显。集团化和基地化与专题化相结合,会促进合作研究的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会促进不同研究基地内部、基地之间的分工合作,形成伦理学研究集团优势。

就伦理学原理教学而言,我国未来也会发生变化,这主要体现在:除规范论外,还会兼顾价值论、德性论、情感论等方面的内容。伦理学原理教材和教学要尽可能系统地给学生传授伦理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一般价值原则、德性原则、情感原则和规范原则。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丰富伦理学原理教学和教材内容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戴茂堂敞开伦理学的情感维面[N].光明日报,2010-03-14(003)

责任编辑:段素革

伦理学基本原理第3篇

—、传媒伦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对研究的基本问题的探寻可以有多种视角,如历史的视角,思辨整合的视角,分析的视角和经验的视角等等。针对传媒伦理学研究的现实状况,此处我们选择后两种来进行探索。首先,是分析的视角,即从传媒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学科性质以及研究任务出发,寻找问题的答案。其次,是经验的视角,即对当前已有的传媒伦理学研究所涉及的实际问题以及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归纳,在分析中找寻答案。

接下来,我们就综合两种视角,首要是对传媒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和学科性质进行一番梳理和考察,然后对其研究现状进行归纳和分析,两者对照、结合,以此来探寻传媒伦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1.传媒伦理的“应用伦理学”属性和“实践伦理学”维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饱受战争之苦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实行了经济复兴政策,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剧和科技的迅猛发展,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各种社会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贫富差距不断拉大;自然环境迅速恶化;人格尊严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高科技的负效应此起彼伏……这些问题在人类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又亟待解决。然而,最大的问题是在既有的伦理道德理据中,人们无法找到现成的答案。生活实践迫使人们放弃书本教条,直面现实,找到一种新的伦理规范,建立社会新秩序,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应用伦理学”应运而生。应用伦理学应用于社会不同领域,就产生了领域伦理学,如政治伦理学、商业伦理学等;应用于不同人群,就产生了人群伦理学,如妇女伦理学、老年伦理学等;应用于不同职业,就产生了职业伦理学,如教师伦理学以及我们所研究的传媒伦理学等等。我们看到,传媒伦理学是一种典型的职业伦理,而职业伦理学恰恰是应用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结论,传媒伦理学属于“应用伦理学”的学科范畴。

“应用伦理学”的兴起有重要意义,为理论伦理学的发展打开新的天地,重新强化了伦理学的“实践维度”。虽然伦理学理论的诞生就是为了人类的道德实践,但是伦理学在后来的发展中有很长一段时期偏离了自己的初衷,以“元伦理学”为代表,“热衷于体系的构建,迷恋于思辨的推导”。?与理论伦理学不同,应用伦理学的核心就是“应用”,其生命力就在于以理论的方式关注、把握、指导生活实践。而传媒伦理学作为一种职业伦理学,恰恰在于着力解决传媒职业领域内的伦理失范和价值混乱问题,其“实践伦理学”的维度相当明显。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传媒伦理的核心就在于“应用”,而应用的主旨是强调“实践”。传媒伦理学是沟通理论伦理学与传媒实践活动的桥梁,它把媒介行为置于理论伦理学所构建的人类价值体系的总体框架下,在传媒实践中对这些既有观念、?般价值原则和基本行为准则进行验证,辩驳和诘难,以媒介职业性质和传媒职业群体特征为依据,将这些总体社会规范和价值取向具化并细化,建构传媒领域的价值体系和媒介从业者的观念模式。也就是说,以分析的视角考察传媒伦理学及其应用的基本问题,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传媒伦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是大众传播领域内,媒介这-特定群体所追求的职业责任或至善目标及其实现的伦理手段和途径。

2.传媒伦理的研究现状:立足于媒介道德困境,探寻多样性的价值共识,形成合乎伦理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

纵观传媒伦理学的相关研究,无论是在西方还是我国,都立足于媒介的道徳困境。新闻失实、新闻炒作、有偿新闻、有偿不闻、娱乐至死、漠视生命、侵犯隐私等等,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剧和媒介的急速扩张,大众传播领域内一系列前所未有的伦理道德问题以出人意料的方式呈现出来。事实上,传媒伦理学的研究者关注的绝不仅仅是这些判别起来相对简单的道德失范行为,还有与具体道德情境相关的职业伦理闲境。传媒伦理作为职业伦理学的分支其显着特征在于它的实践性,它总是与具体的道德情景相关,它不仅会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习俗等因素影响,更重要的是还要打上“职业”的标签。“新闻专业主义”、“新闻自由”、“新闻价值”、“新闻时效性”、“受众知情权”等等,所有这些专业词汇使媒介从业者的价值判断和道德抉择变得十分复杂。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展江在《新闻职业伦理四大争议问题评析》一文中,对“当代四大新闻伦理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救死扶伤与新闻本职的矛盾”,“公众知情权1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消息来源保护问题”以及“媒体自由与公正审判问题”。他认为:“新闻职业伦理就是新闻工作者和媒介机构在新闻职业道德体系中的诸个因素(道德诫命)发生冲突时的理性抉择原则。”?他认为新闻职业伦理非常复杂,因为新闻人“在报道一则新闻的过程中要与消息来源打交道、处理与同事的关系,最后还要面对公众,所以可能要同时做出几个互不相关的伦理抉择。”正如展江所言,在新闻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关于伦理的思考和抉择,这些思考和抉择又多偏向多元交错,致使从业者的道德信念被迫接受挑战而陷人伦理原则上的两难境地。传媒领域内的伦理抉择既要遵循普适性的“道德善”,又要体现特殊性的专业规范,那么我们必须打破思维方式的单一性和价值规范的垄断性,进而寻求一种多样性的“价值共识”,以更为宽广的视野和更具实践价值的标准,形成合乎伦理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

根据以上有关传媒伦理学理论体系、学科性质、基本特征和研究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传媒伦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是大众传媒领域中出现的职业群体价值、伦理诉求和道德标准与社会整体利益、伦理诉求和价值取向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讲,传媒这一特定群体对自由、自主、专业和自我完善等价值追求与社会整体“道德善”及“应当”为标准的伦理规范和理想目标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是传媒伦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二、传媒职业伦理研究方法的整合

在我国,传媒伦理学的研究方兴未艾,综观众多学术成果可以发现,由于研究者们研究视野、研究维度和研究立足点的差异性与广泛性,传媒伦理的研究方法也呈现出多样化态势。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正是因为研究方法的零散性与不确定性,导致了研究路径的混乱,进而影响了结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所以,当我们明确了传媒伦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后,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的研究方法进行整合,以明晰研究路径,深化研究结论。

1.反思、批判与建构的整合

对传媒现象及传媒人行为进行道德批判,是当前我国传媒伦理学研究的主要方法。问题意识与注重问题研究诚然重要,但它并不是传媒伦理研究的初衷,批判的目的不是要全盘否定,而是为了创新,创新意识与价值体系的建构才是伦理学研究的核心与关键。创新的过程就是改造的过程,它以反思和批判为前提和基础。改造的过程又是构建的过程,传媒伦理学研究就是要在不断创新、不断改造的过程中构建传媒理论价值体系。所以,反思的方法、批判的方法和建构的方法是传媒伦理研究的=种重要方法,=者紧密结合,缺一不可。事实上,这恰恰符合了传媒伦理学的学科性质。传媒伦理学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伦理学作为人生哲学,像本体哲学和认识哲学一样,其基本的研究方法首推思辨的方法。而思辨恰恰是反思、批判与建构的有机统一。

这种统一首先表现在反思与批判的相辅相成。所谓反思,就是换方向、换角度、换位置进行再审视、再认识、再思考。伦理研究中的反思不是欣赏性的,而是否定性的,其目的是要发现问题。因此,反思的过程同时也就是批判的过程。而批判又是以怀疑为前提的,而怀疑通常又是在反思当中获得的。所以在传媒伦理研究中,我们一方面要对大众传媒行为、境遇与现象进行批判性反思,另一方面又要对已有大众传媒伦理本身进行反思性批判。抽象的反思与具象的批判相结合,是提升大众传媒道德理念的必要手段,也是促进大众传媒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当然,无论反思还是批判,突破、改造与超越才是其最终目的。传媒伦理学研究致力于解答的仍是大众传媒领域中的价值问题,其最终指向仍是新的价值原则的确立和价值体系的建构。因此,只有坚持反思、批判与建构的并存,传媒伦理研究才能向纵深发展,为传媒实践中的根本性和总体性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2.演绎与归纳的整合

自伦理学产生以来,演绎的道德推理方法就被看成是最主要的解决道德问题的方法。但应用伦理学产生之后,演绎这种思维方法受到了严重的质疑。--些伦理学学者主张,应用伦理学研究应告别原则,专注于个别具体事例勹情境,在实践中归纳出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进而再将它上升为一种普适原则。也就是说归纳法在应用伦理研究中备受推崇。事实上,从方法论的角度考察,演绎和归纳正是当前传媒伦理学研究领域中两种重要方法。演绎是从既有的普遍性原则或一般性事理出发,把这种事理或原则运用到各个具体的领域中去,推导出个别性结论的一种方法。归纳法则是从个别事例出发,对既有材料抽丝剥茧地分析,最后得以做出一个概括性的原则或结论。看起来,演绎与归纳是两种完全相反的研究路径,所以大多数传媒伦理研究都是只选其一。一种是以人类社会普适的价值观念和伦理规范为依据,对传媒现象和行为进行道德批判;一种是从大众传媒领域中出现的具体案例出发,归纳总结出能够解决传媒伦理实际问题的伦理原则和伦理依据。但事实证明,这两种方法都有失偏颇,单独使用一种方法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演绎道德推理是逻辑学上的演绎推理在道德推理中的运用。它的前提是确立一个判断伦理善恶是非的原则或标准。一般来说,公平、正义、真实、诚信、尊重人道等等是社会所公认的伦理准则,它们共同构建起人类向善的根基。但是,如果我们简单地把他们作为道德推理的依据去衡量媒介行为,会带来很多道德困惑和伦理矛盾。以新闻报道中的隐性采访为例,无论是以动机论还是效果论来评判,隐性采访为了维护公众利益,揭示社会丑恶,有助于清除社会腐败,它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善的手段。但是记者在隐瞒身份、挖掘事实过程中所使用的欺骗和诱导等方法显然违背了诚信的伦理准则,是一种非道德行为。所以,道德演绎推理,必须考虑到“情境”这一要素,把理论伦理直接应用于复杂的媒介现实问题,难免犯功利主义错误,让研究陷人困境。同样地,如果我们抛开理论伦理,仅仅关注于具体情况中的问题,企图从对各种各样复杂问题的分析中归纳出结论,那么我们归纳的很可能只是一种经验、直觉或习惯,最终得到的根本就不是能够指导并解决所有传媒伦理问题的伦理学答案。

伦理学基本原理第4篇

1.信息社会是现实社会的一种特殊的有机构成

如果把网络虚拟社会叫作信息社会,那它似乎和现实社会产生了区别。其实所谓信息社会,并非是凭空构造的想象产物,它也存在着十分坚固的现实支撑。

一方面它需要足够的社会技术力量支持。首先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支持。计算机技术发展由个体力量发起到整个社会力量支持,是信息社会形成的基础性因素之一。其次是信息生产、传播技术的支持。广泛意义上的信息社会,不仅仅局限于网络社会,还包括其他信息技术手段支持的社会运行机制,信息社会是一个多种技术手段并用的社会。第三,需要足够的社会物质力量支持。信息社会的重要物质支撑是信息化工程建设,而信息化工程建设需要足够物质投入,包括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投入。其工程之巨、投入之大,非动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不可。

此外,它也需要足够的社会舆论力量支持。一种社会模式的确立,需要在社会各阶层达成广泛的共识。信息社会模式的最终确立,不仅需要在互联网上达成共识,而且需要在现实社会中达成广泛的共识。虚拟现实再逼真,也不能代替真正意义上的现实。

2.信息伦理以社会伦理为根源

伦理的本质是为大众所接受的一种规约。从伦理的产生历史看,它是应大众的需求而产生的。所谓大众,必须是广泛的人群。只有一个人或几个人的需求,构不成社会伦理。信息伦理也是为大众所接受的一种规约,因此,它具有显著的社会性。也就是说,信息伦理是应社会需求所产生的。一种游戏规则,只是停留在游戏层面上,上升不到伦理层次;而这种规则,成为一种社会需求,上升到社会层面,也就具有了伦理的本质。

信息伦理的发生与成长依托现实社会所提供的营养。信息社会是未来社会的一种存在形式。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开始接近信息社会的雏形,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离信息社会还有很大的距离。尽管如此,现实社会的伦理观点,同样在支撑着信息伦理观点。

3.信息伦理对社会伦理的发展

发展已经成为一种现实,更是一种必然。信息社会是由信息产业的发展壮大并推动、支撑才成长起来的。而信息产业的出现和发展,相应带来许多新的伦理问题,这在传统产业和现实社会中是前所未有的。面对信息活动产生的伦理问题,现实社会伦理无法解决,信息伦理便应运而生。信息伦理是应信息产业的发展和信息社会的到来而萌生成长的。它在不断解决已有社会伦理所无法解决的信息伦理问题,同时对丰富伦理理论和实践作出贡献。

二、经典伦理学理论对信息伦理的观照

1.经典伦理学理论的简述

伦理学是从社会的角度研究关于道德和善恶的问题,这在中外没有分别。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同哲学本身及其他的分支一样,在一些基本问题上的分歧以及由此导致的体系内容上的不同,形成壁垒分明的不同观点。

功利主义的观点。功利主义创立于休谟,并由边沁和詹姆斯・密尔发展起来。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主张实际上也是快乐主义的观点。休谟在他的《有关道德原则探讨》一书中,经过对实际生活的考察之后,得出了人们对某些行为好恶的原因:产生愉快的行为会受到赞扬。边沁对休谟的思想进一步发展。他在《道德与立法的原理》一书中,宣称快乐本身就是善,而且是唯一的善,痛苦则与之恰恰相反。所以,边沁认为绝对的最终目标、所有价值和绝对标准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里的幸福与主观感觉上的愉快相等价。詹姆斯・密尔是边沁的密友,他因为将心理学分析巧妙地运用于道德现象而受人注意。包尔生在其《伦理学体系》中这样说:“在他看来,每一生物一致的目标最初都是为了获得快乐和避开痛苦。然而那些开始仅仅是作为手段而被人欲望的事物渐渐地通过联想变得直接被人欲望了。”詹姆斯・密尔的上述观点从心理学角度讲包含着真理性成分。密尔的儿子,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创造了功利主义一词,给了这个派别以功利主义的名称,他在《功利主义》一书中全面地陈述了这一派别的原则。就时间的判别来讲,功利主义很明显是以是否能够带给最多数人的最多数幸福来作为判别标准的。越多的幸福意味着越多的善,带来痛苦的则是恶。

义务论的观点。相对于功利主义,以义务论为基础的伦理学有着另外的主张。康德建立了义务论的伦理学,目的是要构造一种纯粹的道德哲学,这种纯粹道德哲学的基础是义务。康德认为:“在这个世界上甚至这个世界之外,可以想象到的一切,除了一个善良的意志之外,没有什么可以被无条件地称作善的。”“一个善良的意志之所以是善的不是因为它完成了什么东西或者是达到了什么效果,不是依靠它有利于达到所提出的某一个目标,而只是由于它的意志,也就是说它自身是善的。”在上面的话中可以看出善的意志是一个核心的概念。康德还认为:“不论对己还是对人,在采取行动的同时应当永远把人视为目的,永远不要把人仅视为手段。”康德将这一条原则概括为尊重。在康德看来,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是理性的和自由的。从康德的观点来讲,道德律令可以归纳为一个绝对的原则,就是尊重他人。

康德所倡导的义务论从理性上讲有很多可取之处,但是因为其律令的绝对性,他所倡导的义务的绝对性,使得其在实际中对于行为的判断常常发生困难。在这一问题上,另外一位哲学家罗斯的主张更为变通一些。罗斯认为有七条基本的义务原则,这些原则是自明的义务,是道德推理的第一原则,但罗斯认为它们不是不顾实际情况的绝对命令,在有些条件下一个义务原则可以被超越,这样就可以解决在绝对原则条件下出现的两难选择问题。在如何选择这一问题上,罗斯给出如下的原则:在发生冲突时,符合更迫切的自明义务的行为便是人们的义务。罗斯主张在可以选择的行为当中,其正当最大限度地超过其错误的行为应当被选择。

除了罗斯的主张之外,义务论的伦理学思想还有一种以普遍的可接受性为内容的发展。它从受害者和其他无利害冲突的团体的角度来考虑是否所有的理性人都能够接受某一行为,并以此来作为评判和选择的依据。这种思考方式从以自我为中心的框架中走出来,在实际应用中是比较有效的。

以权利为基础的伦理学。在以上两种主张之外,还有另外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伦理学。其基础是认为人之所以为人就应当拥有一定的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权利。在这里善附属于权利,对权利的尊重和满足被视为善的。同时,以权利为基础的伦理学并不是简单地由个人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因为每一个人都有相应的权利,所以这种观点是一种立足于相互性的角度的观点。而且,权利作为一个概念也为现代人所深深地接受,而伦理问题事实上往往是对个体权利的侵犯,所以,这种思想很有可取之处。权利作为一种个人或组织的正当的利益的体现,受社会的普遍认可,同时权利的认可是互相的,这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契约关系是以法律的方式体现的。

2.信息伦理对经典伦理学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信息伦理中的功利主义思想。在信息伦理中,功利主义并未形成一个强大的阵营,但功利主义思想还是具有相当地位的。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信息活动可以带给多数人幸福。而且,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不遗余力的加快信息化建设,抢占信息化的制高点。与此同时,地方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信息竞争也在不断加剧。更有人断言,21世纪主要是知识经济的世界,而知识经济的竞争主要表现为信息的竞争。所以也有人把知识经济称为信息经济。这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者一个企业来说,信息化建设符合其内部最广大成员的利益,信息的开发利用能够带来最广大成员的最大幸福,所以信息化建设的努力和行动是正当的。

信息伦理中的义务论思想。信息活动不仅能够给自己带来利益,同时也要带给他人以利益,信息的开发利用要尊重他人,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这就是信息伦理中的义务论思想,其中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信息活动主体,在信息的开发利用中不得侵害其他主体的利益,尤其是强者不得侵害弱者的利益。二是信息强者要对信息弱者提供帮助,尽力缩小信息差距,努力填平信息鸿沟,积极开展信息合作,促进共同繁荣,共同进步。

信息伦理中的权利论思想。信息权利是公民权利的有机构成,其核心要义是所有成员权利的平等享有。义务论主张强者施助,强调信息强者对信息弱者提供帮助,客观上将强者置于积极的施舍地位,将弱者置于被动的接受地位。权利论主张弱者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坚持和维护自己在信息活动中的平等地位。用权利论观点看问题,信息援助不是屈尊俯就的利益施舍,而是平等合作的互惠行为。坚持信息权利的平等享有,提倡公平、公正,就是维护所有成员的权利不被侵犯,不被歧视,不能让多数人受益掩盖了少数人受到损失的不公平真相,要给少数人以公正补偿。

三、信息伦理的内容和结构构成研究

1.信息伦理的内容构成

存在基础。信息伦理的存在基础,首先来源于信息活动的伦理需求。需求产生创造的动力,经济活动和精神活动无不如此。近三十年来,由于计算机特别是网络活动的日益频繁,伦理规范的需求随之产生。先是网络问题频频发生,人们迫切需要建立一种伦理秩序,以解决存在的问题和抑制这类问题的发生,这样就使信息伦理有了最初的存在基础。

本体定性。信息伦理的本体定性,也就是信息伦理本质的规定性。关于信息伦理的本体定性,有人指出:“信息伦理又称信息道德,它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里,主张用伦理调整信息关系,意在强调伦理与法律的区别,即不靠法律强制而是依靠舆论的力量,来维持信息关系的平衡。关于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有人指出:“信息伦理学的本质是一门综合性和应用性的伦理学,是一门以信息伦理为研究对象,探讨信息伦理的生成、本质、功能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信息伦理学以信息伦理为研究对象,这没有什么疑问。论者又进一步指出,它是一门综合性和应用性的学科,这至少抓住了信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本质,即它是一个新兴的交叉学科,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实践价值。信息伦理学是一门实践哲学,这应该是没有什么疑问的问题。在更广泛意义上说,伦理学就是实践哲学。信息伦理学是在伦理学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哲学,自然它也是实践哲学的一种。就信息伦理来说,一方面它是从信息活动的实践中产生的,信息实践活动需要信息伦理规范调整,信息伦理应运而生;另一方面,信息伦理对信息实践活动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同时它本身也要经受实践的检验,实现自身不断强化,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这说明信息伦理具有很大的实践价值,实践也是她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发展前景。信息伦理无论是作为一个新兴学科,还是作为一个实践哲学范畴,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一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或准备进入信息社会,信息活动正在开始或可能成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主要经济活动。美国和欧洲的发达国家,信息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甚至成了支柱产业。美国首富比尔・盖茨作为成功人士,他就是靠信息产业的发展创造了微软帝国。那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把传统制造业向境外转移,而用信息业来填补制造业留下的空白。二是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成功经验表明,信息产业的支撑不可忽略。韩国、新加坡和中国的香港、台湾,在经济的崛起过程中,信息产业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三是发展中国家在进行新兴的工业化过程中,信息产业的贡献率也越来越大。如今在我国的工业化建设中,信息化建设是同步进行的。四是信息产业是一个十分宽泛的产业集群,它不仅包括信息通讯、网络等迅速崛起的行业,而且还包括报刊、出版、电视、广告等传统行业,所有这些行业的发展都可看作是信息产业的壮大。五是传统产业的发展进步,也离不开信息业的支持和帮助。所有这一切表明,信息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这同时标志着信息伦理也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经济运行需要合适的规则来规范,信息伦理就是信息经济的合适的规则。

2.信息伦理的结构构成

理论构建。信息伦理的表现形式首先是理论形态,它是由计算机伦理学起步的。由西方信息伦理学起步,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西方国家积累了相当可观的理论成果。我国的信息伦理学研究起步较晚,但最近几年发展很快,2002年以来,我国陆续出版了多部信息伦理学专著。从1998年至2004年,信息伦理学论文已达218篇。

行业规约。行业规约是信息伦理又一个外在表现形式。世界上许多行业协会制定规章,规范其组织成员遵循信息伦理。有些机构还明确划定了被禁止的网络违规行为。

四、信息伦理的全球视角研究

1.切近而深厚的现实原因

信息活动无国界。信息化推进了全球化,这是呈现在世人面前的一个重要事实。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网络高速公路建设的日新月异,加速了世界的地球村和信息化的步伐。毫无疑问,在今天,经济活动已经突破了国界限制,统一世界市场的发育与形成,不断打破贸易壁垒。信息活动突破国界限制,比起经济活动来更加方便和快捷。凡是网线到达的地方,只需一台计算机,就可以在全球范围进行信息活动。因为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不同于现实的物理空间,很难普遍设立信息口岸,去限制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团体、不同个人信息的自由往来。

违规信息活动远程化。信息活动的全球化,无疑给更多的人的健康生活带来方便和快捷。但与此同时,远程乃至跨国的信息违规活动也屡屡发生。随着进入信息通道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不同信仰、不同观念的网民数量也不断增长,国际互联网的秩序问题也日益凸现。黑客入侵、色情泛滥、隐私曝光、商业欺诈等恶劣现象,在全球化的信息通道中已屡见不鲜;不同文化、社会背景的价值取向、宗教意识等之间的冲突,也借助于数字化信息而愈演愈烈,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对信息通道的秩序构成了现实威胁。

法律的作用相对有限。针对屡屡发生的信息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有的采取立法手段,规范人们的信息行为。但人们很快发现,法律的作用十分有限。一是法律具有宏观性、整齐划一性,信息问题的发生往往是微观的、具体的、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二是法律大都具有国家性、地区性,而信息违法问题常常发生在境外,受害方的司法机关无法管辖施虐方行为。这方面虽然也有相关的国际条约,但表述相对笼统,国际司法合作难以有效协调。有人曾经提出建立全球信息司法体系,统筹解决信息违法犯罪问题。这一想法不具可操作性。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不具有世界政府职能的前提下,国际信息司法体系完全可能对独立国家的产生威胁,这样任何一个国家也不会允许国际信息司法体系在其境内行使权力。这并不是说规范信息活动不需要法律保障,相反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同时必须知道,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

全球信息伦理整合势在必行。信息伦理也是规范信息活动的重要手段,它具有信息法律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除了制定相应的信息法律外,还通过民间组织制定信息活动规则、戒律,用伦理规约来补充法律的不足。从已有的实践看,这些规约的效率还是十分明显的。现在的问题是这些规约虽然有效,但覆盖的范围十分有限,有的限于一个行业组织,有的限于一个具体部门,大的范围也不过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某种行业。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全民性信息伦理远未形成,全球性信息伦理的整合和构建目前还仅仅停留在呼吁阶段。但也不必气馁,构建全球信息伦理,首先,需求是存在的,有需求就有建设,这是一条规律。其次,愿望是普遍的,世界上绝大多数信息用户希望有一个良好的信息秩序,用我们的话说这叫群众土壤。再次,基础是坚实的,构建信息伦理,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了较多成功的实践,虽然适用的范围不尽相同,但对于全球性信息伦理建设都可以提供养料。

2.全球信息伦理整合与构建的基本原则

底线原则。全球性信息伦理实质上就是一种“普世伦理”,应用于全球性信息交往的共同的信息伦理当然就是普世伦理。那么,什么是普世伦理?万俊人认为,普世伦理是一种以人类公共理性和共享的价值秩序为基础,以人类基本道德生活特别是有关人类基本生存和发展的道德问题为基本主体的整合性伦理观念。普世伦理是人类普遍遵循的伦理,也是底线伦理。它的出发点是解决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共同面对的全球性伦理问题,国家和地区性问题留待自己解决,对全球来说是求同存异。事实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伦理构建存在差异,主要是最高道德理想和上位的价值观念表现不同,但最起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却表现了惊人的一致性。求同就是用底线伦理作为基础,从而构建普世伦理。把底线伦理方法应用于信息伦理,便可以构建信息普世伦理。信息活动最起码、最基本的伦理要求主要有:无害、公正、平等、互利。

自律原则。自律原则是信息伦理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贯彻其他伦理原则的保障和途径。伦理自律是信息主体对自己的道德责任感发自内心的认同,从而将外在的伦理准则化为内在的伦理意识,自觉地按照信息伦理准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信息伦理自律原则包括:自尊、自主、慎独、诚信。

3.目前的努力方向与长远愿景

建立完善的中国信息伦理体系。建立全球信息伦理,是我们的远期目标。而要建立全球信息伦理,首先就要完善中国的信息伦理体系。如果我们自己的信息伦理远未形成,就去推动全球信息伦理建设,那简直就是空中楼阁。建设中国信息伦理体系,大家已经做了许多基础工作,有各种各样的设想,也给人许多积极的启示。笔者以为要建设中国信息伦理体系,一是要从已有的国际信息伦理中汲取营养,了解国外前沿的理论与实践,以丰富和发展我们的建设。二是要从传统的优秀思想中汲取营养,包括西方的优秀伦理思想和我国儒家思想精华,建设符合现代潮流的信息伦理思想基础。

大力宣传底线伦理原则。对东西方伦理思想进行比较,努力寻找共同点,确定底线信息伦理思想,进行经常地、有效的宣传,取得广泛的认可和共识,为全球信息伦理的形成奠定根基。用底线原则作基础,易于得到认可和共识,不管其他国家的信息主体与我们的价值观念、如何不同,但对于底线伦理原则都能接受和认可。

伦理学基本原理第5篇

一些“元”问题也还存在分歧,没有得到很好的解答。比如何为新闻伦理,这是新闻伦理学体系建设中最基本的问题。学术界就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新闻伦理是指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是新闻职业伦理的简称;另一种观点认为新闻伦理包括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内容,着眼于道德现象;还有观点认为,新闻伦理应是宏观层面(整个新闻领域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中观层面(具体的新闻媒体机构所认可的行为规范)和微观层面(新闻工作者对本职业道德规范的理解和履行情况)三个层面的综合。学界目前对新闻伦理的定义和界定还没有达成共识。对于一个学科来说,争鸣固然重要,但是理性的、有根据的思考之后的共识也必不可少,特别是一个学科的关键概念。只有弄清楚了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解决了基本理论层面的问题,学科建设才有可能推进。一门学科的发展需要在反思、讨论中不断推进、完善和超越。我国伦理学者万俊人说,“伦理学不能只停留在经验描述的层次上,而要为道德经验和道德规范提供更深刻的基本理论说明。”③应用伦理学更是如此。德国哲学家叔本华有句名言:“伦理学不在于呼吁,而在于论证。”④新闻伦理的本质是什么、使命是什么,为什么要遵循伦理规则,新闻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特点如何等,不是在新闻活动实践过程中自然而然地显露出来的,而是通过一定的理论程序,通过长期的总结和理论化的过程,在学术研究中达到学界的广泛共识的结果。那么如何有效改变目前的现状,促进新闻伦理理论的研究呢?这就需要把理论提升当作新闻伦理学研究的重中之重,以优先的方式推进新闻伦理理论研究的发展。具体来讲,首先应该从理论伦理学中吸取营养,找到强大的理论根基,全面深刻地反思新闻伦理学学科本身的一些基本问题;另外也需要从社会学、心理学、哲学、语言学等方面吸收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兼收并蓄,以开放的态度提升新闻伦理学的基础理论。其次,在一般伦理的背景下研究新闻伦理的个性,以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的方式,借助学科研究方法论来思考、讨论、论证新闻伦理学前面讲到的基本问题,确定自己的学科定位,建立自己的概念系统,研究出自己的理论体系。再次,工作上要在新闻伦理研究队伍中集中力量攻关,讨论一些学科的基本理论问题,比如举行大的以理论为目标的学术研讨会,以团队协作方式完成一些理论性强的重大课题,出版一批具有理论深度的研究专著。只要学界普遍重视,研究者动员起来,经过数年的努力,就能从理论上增强新闻伦理理论的深度,向着建立新闻伦理体系的目标迈进,全面推进学科建设。

二、从规范伦理学视角来看:新闻伦理规范之本在于理论

规范伦理,狭义上说,指道德体系中涉及社会的道德原则、规范和范畴的伦理,旨在为人们的道德生活确立正确的行为准则。广义上说,规范伦理因人们对传统规范伦理学的理解而有所不同,一般凡是运用理论研究,论证人们的行为和相互关系应当怎样、不应当怎样,提出人们行为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伦理,都属于规范伦理。广义的规范伦理包含或部分包含了理论伦理的内容。目前,我国对新闻伦理规范研究较多。就专著和教材来看,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王军的《新闻工作者与法律》,王天定的《新闻道德与规范》,黄瑚编的《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等,这些专著涉及到的新闻职业伦理的规范比较系统。同时,一批学术论文对新闻伦理规范的探讨也比较多,特别是从新闻伦理规范的角度来评价和解读新闻实践,成果比较突出。这些研究大多集中于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应当说这是必要的,也是有成效的。但是,仅仅就规范研究规范是不够的。比如目前学界往往是将自律和他律作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来看待,研究多是在自律和他律的阐释框架下对案例进行分析,多是用现有的新闻道德规范去评价相关实践。那么,为什么应用自律、他律的框架而不用别的框架,自律、他律的理论基础有哪些,发挥效用的社会环境、社会心理条件、记者素养、媒介场域、制度基础等是否具备,以及各因素之间如何互相影响,还有当前我国新闻职业道德中为何自律、他律常常失效等等。这些问题必须用理论的思维去研究,不能仅满足于制度的制定与解释。新闻伦理规范是指导新闻伦理行为的准则,具有很强的约束作用。但是,伦理学理论才是新闻伦理规范制定、研究和评价的前提。只有理论的提升才能为新闻伦理规范研究找到合法性空间,进而增强其有效性。比如说新闻伦理规范的制定需要遵循一系列社会普遍伦理的基本原则。显而易见,只有在关于道德价值的判断是真理的条件下,所制定的道德规范才能够与道德价值相符,从而能够成为优良的道德规范;相反,如果关于道德价值的判断失误,甚至出现了谬误,那么,在其指导下所制定的道德规范,则不一定能起到抑恶扬善的引导作用,甚至会纵容不道德的行为。那么,这种新闻道德规范就是恶劣的道德规范。⑤新闻伦理规范是新闻实践活动中的规范,属于实践规范。“合理的实践规范既是‘是’与‘应该’的统一体,又架设了一条由‘是’转变为‘应该’的‘桥梁’。同时,合理的实践规范架设的‘桥梁’为实现实践主体的价值追求、社会需要提供了观念保障。”⑥如何判断规范与价值相符与否,如何使规范有效而不失范呢?“人在社会中为什么愿意交出一定的自由,接受、遵守某种规范和约束,或放弃某种规范、另外选择其他规范,这是需要论证、需要充足理由的。这种关于规范之前提、基础的探讨,关于规范确立的原则、方法、程序的探讨,是伦理学‘讲道德’‘有道德’的核心”。⑦新闻伦理学研究不只是单纯地将各种规则和价值标准简单地应用与推广,而是一种再研究、再创造、再构建,将新闻伦理理论具体化的过程。任何一种伦理规则的生成、生效、失效都有其社会历史上的根据。伦理学的分析工作即理论的反思和观照,在于发现一种伦理规则的可能性和必然性,研究一种伦理规则能够有效的客体性条件和主体性条件。也就是说,只有通过理论提升才能使规范本身具有合理性,以增强新闻伦理规范约束力的有效性。

三、从实践伦理学视角来看:新闻伦理实践提升依靠理论

实践伦理,实质是指规范伦理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中的具体应用,是理论伦理经过规范伦理向现实的道德生活的转化,同时也是检验理论伦理和规范伦理是否真切实用的标准和尺度,是形成和产生新的理论伦理和规范伦理的伦理场所和领地。在当前复杂的社会转型中,新闻职业道德中的问题较多,所以新闻伦理实践的研究受到了普遍的重视。学界的研究中,论文很多,著作也不少。但是从问题方面来说,相当多的新闻伦理实践研究往往就事论事、缺乏深度,没有从理论上深刻分析。比如“就当下的新闻道德研究来看,更多的是对有关新闻事件中道德问题的个案分析,而这些个案研究,大多是用现有的道德规范说明有关新闻行为的道德与否。”⑧这样就会造成道德判断没有合理性的理论支持,对案例的解析也缺乏理论的深度和依据。再如研究新闻伦理失范的归因和对策的文章较多,但遗憾的是,这些文章普遍停留在新闻伦理表征研究,而缺乏深入的思考和探索。⑨因此,迫切需要从理论层面研究新闻伦理实践中的问题,让理论建设来指导学科实践。新闻伦理理论不仅是新闻伦理实践价值的提炼,更重要的是它指导着新闻伦理实践,能为新闻伦理实践提供合理性的根据,也会使新闻伦理实践的研究不流于表层。正因为这样,更要求新闻伦理实践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在这方面学界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比如对现在的新闻道德问题进行归纳与分析的,有以中国人民大学蓝鸿文教授的《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为代表的论著,这些研究就虚假新闻、“有偿新闻”、虚假广告和误导广告等新闻职业道德中的问题进行了探究;再比如对新闻伦理失范问题的研究,有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王卉副研究员从关系角度研究失范现象;还有近年来伴随着公共性突发事件的频发,一些研究者对突发公共事件报道中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思索,指出应不伤害、不侵权、生命至上等超越一般伦理规范的原则意见等等。但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深度尚有提高的余地,亦即能从更高的理论层面上给予提升。

伦理学基本原理第6篇

关键词:翻译伦理;译者主体性;译者伦理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13-0068-02

翻译活动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从最初的诗歌翻译到文学翻译、科技翻译等,都在不断地进步、不断完善。在翻译实践的过程中,翻译理论研究也随之建立并受到学者的关注。对于翻译活动的实质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从人本层面来看,最起码涉及三者的意向:作者、译者与读者,可能还涉及到赞助人、出版商或批评家的意向,所以译者实际上处于一个错综复杂的伦理网中;二是从文本层面来看,译作与原作之间也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伦理关系。翻译伦理起到一个平衡的作用,它可以有效地指导作者、译者与读者之间的关系,也可以协调译作与原作之间因文化差异等因素引起的问题。西方的翻译伦理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与翻译伦理相关的研究在西方的翻译理论与实践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内最初开展研究并使翻译伦理受到关注的学者是吕俊教授,与翻译伦理相关的研究从2005年开始逐渐丰富起来。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翻译伦理研究成果呈多样化,有对概念界定、翻译模式、理论特点等方面的研究,还有许多理论应用研究。本文结合已有的翻译伦理研究成果,论述我国翻译伦理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力图为今后的翻译伦理研究提供更多的建议。

一、翻译伦理的概念界定清晰化

自从20世纪80年代安托瓦纳・贝尔曼(Antoine Berman)第一个提出“翻译伦理”的概念到现在大范围的研究翻译伦理问题,何为翻译伦理这一问题得到了学者的高度关注。国内学者也曾对翻译伦理的概念进行过反复的研究。王大智从“伦理”和“翻译”这两个概念来界定“翻译伦理”的指涉范围,明确了翻译伦理研究的研究对象。他提出“翻译伦理”就是翻译行为事实该如何规律以及翻译行为该如何规范,它既面向翻译行为也面向翻译行为的主体。方薇则认为西方翻译伦理还是一个尚无定论的开放性研究,国内却热衷于对“翻译伦理学”、“伦理学研究途径”的系统进行建构。她分析了“规范”、“价值”、“准则”等之间的关系,从而发现国内翻译伦理研究的核心内容有明显的“规范”导向,很少在“价值”、“德性”等方面有所论述。最后认为“翻译伦理”不等于“伦理规范”,将道德哲学、德性伦理学相关资源引入来探索翻译中真正的道德价值,以此关照职业规范的制订才是“伦理学途径”翻译研究最具潜力的发展路向也正是这个研究视阈的缺乏导致“伦理学途径”翻译研究始终无法“正名”,并且缺乏广度和深度。这一理论的提出为国内翻译伦理研究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杨荣广等对翻译伦理进行了批评式的研究,他们认为翻译伦理研究经过不断地发展取得了很多成果,但仍存在概念界定不清、体系构建方面不够完善等问题。从以上描述来看,目前国内对翻译伦理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但他们一致认为国内的翻译伦理研究已成为翻译研究的焦点之一,并且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笔者则倾向于认为翻译伦理既包含了个人伦理,翻译职业伦理,还包括了译者的伦理、读者的伦理、赞助人的伦理等。它的核心问题就是译者的伦理问题。总之,理清了翻译伦理研究的基本概念、研究方向和类别之后以及这些伦理之间的关系才有利于翻译伦理研究更好地发展。

二、翻译伦理的模式多元化

除了翻译伦理概念的研究,国内有不少学者关注了翻译伦理的模式研究。不同的翻译伦理研究模式意味着其代表的伦理思想不同,他们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也会有所不同。切斯特曼(Andrew Chesterman)曾将翻译伦理模式分为四类:再现伦理(ehics of representation)、服务伦理(ethics of service)、交际伦理(ehics of communication)和规范伦理(norm-based ethics)。在随后的研究中,切斯特曼进一步完善了翻译伦理研究并在之前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五种翻译伦理模式。由此他提出译者要保证互为异己的各方达成最大程度上的跨文化合作(Chesterman,2001)。我国的翻译伦理模式研究都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王莉娜针以切斯特曼的四种翻译伦理模式为基础,从伦理学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局限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力图为描述翻译学派提供理论基础和发展方向。陈瑛在切斯特曼的四种翻译伦理模式基础上提出了新的翻译伦理模式,即对等伦理模式(equivalence-based ethics)、功能伦理模式(function-based ethics)、对话伦理模式(ethics of dialogue)、规范伦理模式(norm-based ethics)和差异伦理模式(ethics of difference),旨在为翻译研究提供一个新的发展方向(陈瑛,2008)。翻译伦理的不同模式提供了不同的翻译策略,所以不论是哪种伦理模式,他们都给翻译理论与实践提供了不可替代的研究理论和基础。孙致礼教授也在切斯特曼的五种翻译伦理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五种翻译职责:再现原作、完成委托人的要求、符合目的语社会文化的规范、满足目的语读者的需求以及恪守职业道德。由此可见,翻译伦理模式的研究也为翻译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相关的研究成果可以为翻译伦理研究提供更多的研究空间。

伦理学基本原理第7篇

海德格尔的学生、20世纪著名的哲学家约纳斯(HansJonas,1903年~1993年)在1979年出版了《责任原理:技术文明的伦理研究》一书。此书出版后很快就成为了当代的经典之作,于1984年被翻译成英文,于1987年获得德国图书业和平大奖。约纳斯在这本书中提出了一种与传统和现代的各种伦理学截然不同的技术时代的责任伦理学。约纳斯的技术时代的责任伦理学并不是像传统的和现代的各种伦理学那样去研究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规范,而是力图“给科技时代的伦理一个本体论的解释”。这一本体论的解释基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目的论的思想,从自然的本体论来论证技术时代的伦理学,使约纳斯在20世纪哲学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1](P214-236)

一、对传统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

约纳斯对技术时代伦理的本体论解释并不是想在现代的各种伦理学之中加入一个所谓的“生态伦理学”或“环境伦理学”的分支,而是要从人的本体论的根基上改变整个伦理学。约纳斯认为,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还是基督教的良心论;不论是康德的义务论,还是密尔的功利主义;不论是罗尔斯的正义论,还是各种道德相对主义,所有这些伦理学无一不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学。约纳斯认为这些伦理在本质上都是一种“近距离的伦理”(N?chsten-Ethik)。比如说圣经上说,像爱自己一样爱你的邻人,或者你希望别人怎样待你,你也要怎样对待别人。或者像康德说,决不要把你的邻人当成手段,而总是要把他当成目的本身。这些伦理学在本质上是一种主体上或主体间自律或他律的伦理学,是对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提出的规范和约束。无论道德的目标是在于自由,还是在于德性,也无论道德的标准是个人行为的内在准则,还是社会契约的正义和外在规范,这些伦理学的实质都是对人的善与权利的关注。概而言之,“整个传统的伦理学就是一种人类中心论的伦理”[2](P24)。

人类中心论的伦理学不言而喻的核心就是人或人的社会,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就是研究人的学科。但是,从古至今的各种伦理学在我们的时代已经显露出它们的贫乏和无能为力,因为它们在技术的无目的性的庞大力量面前束手无策,它们对自然和未来的生命置若罔闻。它们的那些崇高的道德价值随着技术时代里传统形而上学的终结和上帝之死而彻底崩溃,与此同时它们却未能提出一种直面技术时代的道德责任原则。各种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面对技术对地球的统治以及为争夺这种统治权的斗争无能为力,这种伦理学的失败促使约纳斯针对传统伦理学的困境提出了一种“远距离的伦理”(EthikderFerne)。这种“远的伦理”首先面对的不再是人的精神性的道德困境,而是在技术统治的威胁下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无疑是一种道德伦理,但是它的本质是首先对自然的关注的义务(FürsorgenpflichtfürdieNatur),而不是首先对人的关切(SorgefürdieMenschen)。“远的伦理”并不只是提供了一个新的范畴,而是意味着敞开了一个新的维度,一个新的价值尺度,所有的古代的和现代的伦理学都将在这一尺度中重新得到检验和批判,所有的传统的伦理学都将在这一维度中被重写。以前的伦理学与其说是没有思考到“远”的维度,毋宁说是在根本上存在着人类中心论的限度。

当然,这一“远”的维度不同于“远”的乌托邦。在《责任原理》的最后一章“从乌托邦批判到责任原理”中,约纳斯以人的自然的“已经存在”(SchonDa)拒斥了布洛赫空洞的“尚未存在”(Noch-Nicht-Sein)的“希望原理”和“乌托邦精神”。在他看来,布洛赫的“希望原理”仍然只是是一种人类学性质的本体论。[2](P56-376)约纳斯所说的“远”是从现在的人对“已经存在”的自然和“未来”的生命的责任出发的,因此它是一种直面已经存在的人的生存境况的本体论。约纳斯将责任原理的绝对命令表述如下:“你的行为必须是行为后果要考虑到承担起地球上真正的人的生命持续的义务。”其否定形式的表达是:“你的行为必须是行为后果不能破坏地球上人的生命的未来的可能性。”[2](P36)

约纳斯的责任伦理是一种考虑到人类行为的后果,甚至很大一部分是不可预测的后果的伦理,他不像基督教的和康德的伦理学那样诉诸人的行为的良好动机、善良意愿和自由意志等等。在他看来,在伦理学中诉诸人的动机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它将人类从自然以及未来的生命的整体中完全剥离出来,将人类个体的自由和尊严视为最高的价值。它的原则是,个人按照正义行事,行动的后果交付给上帝或普遍的道德原则。责任伦则理要求人类充分考虑到技术的权力所带来的大量的不可预知的全球性的破坏性的后果。责任伦理也不同于效果取向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因为功利主义伦理学虽然是以理性化的、实用的效果甚至是长远的效果为目标,但是就真正的价值尺度和本体论的基础而言,它却是盲目的和虚无的,它的效果是以利益甚至是长远的利益而非以自然的目的作为评价道德行为的标准。在一个技术文明时代,在福利社会和消费的时代中,功利主义使得人们无法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利益和需要的逻辑去思考我们人类和地球的生死存亡的问题。

韦伯在人的行动的价值领域区分了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在韦伯看来,尽管康德的伦理学是一种理性自律的、形式反思的、可普遍立法的伦理,但仍是一种信念伦理。韦伯的责任伦理认为,在人类的政治行为中,必须从政治义务和行动的后果出发,而不是从善良意愿、良好的动机、伟大的信念等等出发。[3](P30)如果从约纳斯的责任伦理来看韦伯的责任伦理,那么韦伯的责任伦理仍然是一种康德式的伦理,一种人类中心的伦理。霍克海默、阿多诺、马尔库塞和哈贝马斯等人对启蒙辩证法和技术理性的批判同样陷入一种对技术文明的悲观主义之中,而缺乏一种规范技术力量的责任伦理。责任伦理的关键是我们要对什么负责,即衡量我们行动的后果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对于约纳斯来说,责任伦理要求行动的后果要对自然的未来和人类的未来负责。

二、责任关系的原型和责任原理的宏观伦理学

约纳斯的责任伦理的绝对命令是要求人对自然承担责任和义务,因为我们现在所做的一切对时间上未来的人类和空间上遥远的区域的影响远比我们所能想像的深刻得多。技术力量的未来的危险已经超出了人们的计算和想像。因此,人对自然和未来的人的责任和义务构成了责任原理的核心。人的责任并不仅仅是为已经做的事情负责,而且还要为未来做的事情负责,承担自己的义务。约纳斯为责任伦理学原则提出了一个生动的原型关系。约纳斯说:“所有责任的原型就是对孩子的关系。”[2](P184)这种“父母与孩子的关系”(Eltern-Kind-Beziehung)是一种“不可逆的关系”(einnicht-reziprokesVerh?ltnis),[2](P176)因为“孩子要求人的庇护是种不可逆的关系。”[2](P192)一个小孩有什么用呢?他不过是个小生命而已。然而,“责任的原初的对象就是孩子。”[2](P234)父母对他的孩子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在不可逆的关系之中,要求庇护的是弱者,而承担庇护责任的是有行动能力的强者。相对于人而言,自然和未来的生命就是弱者,尤其在技术统治的强大力量面前,作为弱者的自然和未来的生命更需要我们当代人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在技术文明中,人的力量随着技术的疯狂突进而空前地增长,但是人的欲望和需求的增长并没有同时伴随着人对弱小者的责任的增长。因技术而强大的人类的责任意识仍然需要启蒙。人的尊严不是体现在他的强大之上,而是体现在他的责任伦理之中,因为“只有人具有责任意识”[2](P185)。

人对自然和未来的生命的伦理责任就在于:“任何行动必须从人类的长远存在着想,或者任何行动的后果不能对未来的生命造成破坏。”这是对整个人类提出的伦理原理,而不是针对某个个体。现代自由主义的个体伦理学只注重个体的自由、权利与尊严,而无力承当集体行动的责任。只有古典哲学和宗教的伦理才针对共同体或集体提出伦理原理和道德律令。自从宗教作为伦理被驱逐出现代世界以来,一种面向未来、面向集体行动和公共领域的“大伦理”再也没有出现过。现代哲学制造了宏观伦理学和微观伦理学以及元伦理学和对象伦理学之间不可弥合的分裂。结果是现代社会缺乏一种能思考人类行为的巨大后果的元伦理学,而那些诉诸个体权利或自由的伦理学却无力拓展人的道德责任能力。约纳斯的对自然和未来的责任伦理再次将道德责任承载者确立在整个人类身上,而不仅仅是理性自律或意志自由的个体上。因为责任原理所基于的“人的自然”(humannature)是处于自然和历史中的整体的存在,而不是基于人的反思理性、自我意识或良心。约纳斯认为,伦理学首先应该追问的是:为什么人根本存在于世界之中?为什么要有保证未来生存的无条件的绝对命令?这一问题不可能在任何一种传统伦理学中得到回答。这是一个最为本体论的问题,也就是说,这是一个最低限度的根本问题。将人置于伦理的核心的传统的意识哲学或现代的生存哲学,都追求一种高级目标的伦理,却在根本上忽视了其最低限度的本体论基础。这一本体论的基础就是被整个现代哲学所遗忘了的自然本体论。

约纳斯的责任伦理是从自然的本体论来界定道德伦理的绝对命令的,这意味着善的概念既要在自然中得以思考,同时也要在未来的时间维度中进行思考。善的概念既不是基于人的权利或社会的契约,也不是按照价值的原则人为地建构起来的,它是植根于自然之中的,因为自然本身就有价值和目的,而且它是人类行为的价值和目的的基础和源泉。自从康德以来,对事实和价值的区分已经成为了现代思想尤其是现代伦理学的自明的前提。然而这一前提却是以自然本身没有目的和价值为前提的。正是现代技术文明的兴起才造成了一种二元论的普遍的意见,这种现代性的分裂左右着现代哲学的基本范式。

约纳斯在《责任原理》一书中对事实与价值,或“是”与“应该”的现代性分裂的批判不遗余力。他将这些区分和对立视为“现代性的教条”:“我们时代的一个根本的教条就是从‘是’不能推导出‘应该’”[2](P92)。他认为这是整个现代哲学内在的价值主体性(Wertsubjektivismus),或者说主体性强大的意志的恶果。[4](P101)正是这种事实与价值的分裂造成了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即本体论和伦理学。现代所有的伦理学都建立在人权、自由、正义和价值的人类中心主义原则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传统的对自然的沉思的本体论之上。人们认为伦理学与本体论无关。与此同时,传统的本体论或自然哲学已经被现代的自然科学体系所取代。对此,约纳斯坚决拒绝认为我们时代的“自然科学说出了自然的真理”[2](P30)。他甚至认为自然的真理恰恰是毁在自然科学手中。约纳斯试图重返古代哲学的视域,重新追问“是”与“应该”、原因与结果、手段与目的、自然与价值等等之间的关系,重新在本体论的基础上建立伦理学,从自然的本体论追问人曾经生存的基础、未来生存的权利和现在生存的伦理责任。就打破事实与价值的对立以及对自然概念的追问而言,他和海德格尔、施特劳斯、洛维特等人的努力有许多契合之处。用谢林的话说,约纳斯的责任伦理不是建立在人的自由之上,而是建立在自然的自由之上。

约纳斯批判整个现代哲学基于一种“传统主义”立场。[5](P12)约纳斯试图重返古代的传统,尤其是亚里士多德的古典哲学对人与自然的理解,思考人在宇宙中的位置以及人对自然的责任,以克服现代哲学包括海德格尔早年的存在主义的虚无主义的后果。约纳斯早年曾经批判了现代虚无主义对世界的漠然态度和对人的进化论生物学观点。约纳斯发现,现代虚无主义和灵知主义一样,是一种极端分裂的二元论,一种在人与世界、上帝与世界之间的二元论,它导致了人在体验世界的情绪上产生一种异化感、孤独感、陌生感、冷漠感、无家可归感和根本的虚无感。对自然的理解,现代人认为是物质的、同质的、冷酷的、僵死的;而灵知主义则认为是反神的、魔鬼的,但这个世界仍然是活生生的人的世界。约纳斯说:“现代自然科学的宇宙和灵知主义所认为的宇宙具有某些共同的东西:它们相对于人来说都是陌生的。只不过在灵知主义那里,世界是敌对的,而在现代人这里,对自然完全是冷漠的、漠不关心的。人的价值只体现在人的意志之中,此外别无它矣。”[6](P102)约纳斯在《虚无与永恒之间》(ZwischenNichtsundEwigkeit)中称光怪陆离的各种现代哲学乃是“一堆失落了世界的哲学”,一种“宇宙的虚无主义”,是“对自然的遗忘”。笛卡儿的身心二元论经过康德的主体性、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和海德格尔的人的本真生存等日益加剧的过程,已经彻底地埋葬了古代人所体验的整全的世界和自然。约纳斯批评海德格尔说:“从未有过一种哲学像存在主义这样对自然漠不关心。在海德格尔那里,人们听到的是作为烦劳操心的此在,但是这是从精神方面来谈的,而不是从定要烦劳操心的物质基础即身体来谈的。只有通过身体,我们才是自然的一部分,并且受制约地融入周围的自然世界之中。”[7](P19)约纳斯认为存在主义是双重地或加倍地遗忘了自然世界。

在《生物与自由》(OrganismusundFreiheit)一书中,约纳斯对生物的本质进行了新的反思,尤其是批判了进化论的生物哲学和普列斯纳的新人类学。约纳斯援引亚里士多德的古典目的论说明任何存在于“永恒与虚无之间”的生命都有自身内在的目的和自己的意志,都具有其本体论的价值,任何一个生命都是对抗对自然的虚无主义的动力、条件和归宿。约纳斯认为,现代虚无主义的哲学有意忽视了生物的有死性。在进化论的生物等级的哲学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低级的关系,它无视每个植物和动物都有其作为生命存在的内在性和自身的目的,一个自然的目的。现代进化论的生物哲学将自然视为自身没有价值而只有使用价值的无意义的物质,剥夺了生物的自然的本性。启蒙运动从基督教人类学和自然法理论中发展出一种人类学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理论,人从《圣经》所说的上帝管理自然僭越为培根所说的对自然的控制和征服。人的权利不再基于自然本身的权利,进而剥夺了自然的神圣性和权利,人们再也无法体验到古人对自然和生命那种神圣的敬畏感。约纳斯说:“将自然视为冷漠的、中性的存在物实际上成了意义丧失和虚无主义的起源……这同时也是自然的价值和尊严的丧失。”[2](P156)

约纳斯试图重返亚里士多德的古典思想。亚里士多德论述了自然具有自身的目的,认为自然具有最根本的存在下去的生命意愿。自然的本体论就在于所有的生命存在都通过生命自身显示其克服虚无的价值,生命的目的就是自我肯定的生命本身,生命自身的目的性要求不能破坏生命本身。约纳斯说:“所有价值中最基本的价值就是自我肯定和自我维持,它自在地就是善,就是存在对虚无的克服。”[2](P155)自然就是最高的善,自然不是人的利益。人必须放弃他的空前膨胀、肆无忌惮的人类中心主义,承担起对自然和未来生命的责任和义务。

但是,在技术文明时代,让人类放弃自己的利益和权利而承担起对自然和人类的未来的义务是何其艰难的一件事,因为技术至上论和技术乌托邦已经深入到现代文明的方方面面了,以至于我们把现代文明称之为“技术文明”。约纳斯认为,在技术的框架之内是根本不可能给出任何克服技术控制人与自然的解决答案的。技术本身不能克服技术的风险和危险。对技术本质的认识以及对技术的警惕是责任伦理首要的任务。技术实用主义者认为技术可以充分考虑到长远的利益,但是这种辩护实际上何其虚伪和软弱。[2](P7)

首先,约纳斯认为,技术文明的本质就在于技术已经内化成为人自身的需要了。技术不再是一种人所能控制和运用的工具和媒介,而是一种深刻的改变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力量。技术就是人的欲望和力量的载体,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是人的权力的象征。[8](P43-44)其次,约纳斯认为,技术时代的绝对命令是一切皆可利用,一切皆可制造,一切皆可消费。然而,能做的是不是就等于一定要做,是不是应该去做?也就是说,是否凡是技术力量所能做到的都应该去做?在约纳斯看来,现代人更多地考虑技术上能否做到,而人对技术说“不”的能力和智慧已经荡然无存了。再次,技术不仅改造了人类生存的整体的自然,更为重要的是技术重新界定了人的自然(humannature)。人不再被视为智慧的人(homosapiens)了,人的本质就是劳动的人(homofaber),或者说技术的人。因此,技术已经不再是人自身之外的东西了,而是技术的人的一整套的思维、情感和行为方式。现代人几乎不能在技术思维之外思考问题,诸如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可能与现实的区分等等都已经根深蒂固地扎根在我们时代的自然科学和社会思潮之中。最后,自从培根提出科学技术的新工具以征服自然的近代转折以来,人们形成了一整套的评价自然和生物以及人的本质的知识,成为整个现代文明技术乌托邦的基础。[2](P251-255)因此,技术时代的伦理问题首要的就是对技术乌托邦的清醒认识。

技术乌托邦对未来的危险虽然是无法加以确切地计算的,但是它并不因此而不存在。约纳斯提出了一种尽可能想像技术在未来的难以预料的巨大危险的“恐惧的启迪术”(HeuristikderFurcht)。“恐惧的启迪术”有助于人们在面对技术时代里去测度技术的力量及其威胁,去思索自然和生命的本体论地位和意义。对于约纳斯来说,伟大的圣徒施韦泽提出的“敬畏生命”(EhrfurchtvordemLeben)是一种最值得尊敬的思想。恐惧技术,敬畏生命,这种技术悲观主义和自然生命神圣论就是约纳斯的责任伦理的基本精神。责任伦理首要针对的就是技术文明本身的危险,那些技术至上论和技术乌托邦的危险,那些使人成为“技术的人”的危险,那些疯狂地生产一切、制造一切、消费一切、享受一切的危险。责任伦理要对技术本身坚决地说“不”。对于技术文明来说,不仅仅是负责(Verantworten)的问题,而且是给出解决的答案(Antwortenzugeben)的问题。约纳斯说,在现代科学技术的世界观和现代哲学的视域之外去思考技术时代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使人承担起对自然和未来的责任和义务,这就是哲学的未来,也是自然和生命的未来。[9](P1-2)

[参考文献]

[1]HansJonas.DasPrinzipVerantwortung:VersucheinerEthikFürdietechnologischeZivilisation[M].Frankfurt/Main,1979.

[2]J.C.Wolf.HansJonas:EinenaturphilosophischeBegründungderEthik[A].A.Hügli&P.Lübcke.Philosophieim20.Jahrhundert[M].ReinbekVerlag,1996.

[3]WolfgangSchluchter.ConvictionandResponsibility[A].PadadoxofModernity:CultureandConductintheTheoryofMaxWeber[C].trans.byNeilSolomon,California,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96.

[4]HansJonas.MachtoderOhnmachtderSubjektivit?t:DasLeib-Seele-ProblemimVorfelddesPrinzipsVerantwortung[M].Frankfurt/Main,InselVerlag,1987.

[5]FranzJosefWetz.HansJonaszurEinführumg[M].Hamburg:JuniusVerlag,1994.12.

[6]HansJonas.Demb?senEnden?her.Gespr?chüberdasVerh?ltnisdesMenschenzurNatur[M].Hrsg.WolfgangSchneider.Frankfurt/Main,Suhrkamp.1993.102.

[7]HansJonas.Wissenschaftalspers?nlichesErlebnis[M].G?ttingen,Vandenhoeck&RuprechtVerlag,1987.19.

伦理学基本原理第8篇

[关键词]制度伦理;制度中心论;伦理中心论;制度伦理论

Abstract:ThetransformationofChinesesocietyboostedthedevelopmentofsystemicethics,fortheethicalappealofsysteminteractswiththesystemicconstructionofethics,promotingtheimprovementofsystemandthemoralreconstruction.Systemicethicsconstructionnotonlyfitsandpromotesthedevelopmentofmarketeconomy,buthasalsobecomethekeyandabreakthroughtomoralconstruction.Itcanonlyberealizedthroughmultipleways.Ontheotherhand,systemicethicsmustbeconstructedwithindividualmoralityassystemethicsconstructionfocusesonitsulteriornormalization.

Keywords:systemicethics;systemcentrism;ethicscentrism;theoryofsystemicethics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当前我国既处于“黄金发展期”,也到了“矛盾凸显期”。伴随着社会的转型,两大问题日益突现:如何完善制度?如何重建道德?要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使其在有序的状态下不断得到疏通、调整和解决,根本上必须着眼于制度建设。制度伦理正因兼有制度与道德的双重功能而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成为伦理学界重点讨论的话题之一。

一、制度伦理的内涵

当前学界对制度伦理内涵的界定仍未达成一致,总的来说,有3种不同理解,分别是“伦理中心论”、“制度中心论”和“制度伦理论”。

在持“伦理中心论”的学者看来,制度伦理就是制度蕴涵的伦理价值、道德原则,也可以称为“制度中的伦理”;或者指制度的合道德性,也就是对制度的伦理评价,即“制度的伦理”。此类看法是从制度的设立要依据特定的伦理原则、道德要求和人们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两个方面来考察制度伦理的内容的。它以道德为参照系,强调制度的建设问题。“从概念上分析,制度伦理不外乎两种:制度的伦理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和制度中的伦理制度本身内蕴着一定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1]虽然学者们对具体的概念表述有所不同,如“制度伦理”、“制度德性”、“制度的道德”、“制度性伦理道德”、“体制伦理”、“体制的道德性”等等,但其实质都是以伦理为中心的制度伦理。比较有代表性的还有万俊人先生的观点,他认为“所谓制度伦理,主要是指以社会基本制度、结构和秩序的伦理维度为中心主题的社会性伦理文化、伦理规范和公民道德体系,如制度正义、社会公平、社会信用体系、公民道德自律等等”[2]。除此以外,持“伦理中心论”的学者在剖析制度时从伦理的视角来考察制度伦理时认为:“制度伦理包括制度设计伦理与制度运行伦理。制度设计伦理就是人们在设计和建立制度时对伦理的考虑,它既指制度建立的伦理观基础,又指制度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3];“制度伦理是对社会性正式组织为主体的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内在联系的伦理思考和要求。它既包括对制度主体的伦理要求,也包括对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伦理安排,既包括对制度本身的道德要求,也包括对制度运行中一系列环节的道德评判和价值判断”[4]。“伦理中心说”的制度伦理认识到并主要强调伦理在制度中的积极意义。

在“制度中心论”的学者那里,他们主张制度伦理就是一种制度化的道德规范和原则,亦即伦理道德的制度化。有的学者认为可以把制度伦理称之为伦理制度,并把它作为与经济制度、政治法律制度相并列的独立的制度体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以制度为参照系,强调当前中国社会伦理道德的建设途径问题。“制度伦理就是指:作为与政治法律制度相并存的、且借助于这些制度力量所形成的‘道德法庭’,即针对全社会个体与群体行为所采取的道德约束、监督及激励机制”[5];“就是着重从制度方面来解决市场经济中的伦理问题,具体表现为制定、完善并执行各种符合伦理要求问题研究的规则”[6];“道德需要制度的伦理关怀。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使各种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得到正当解决,这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7]。

第三种观点实际上是前两种看法的综合,可以称为“制度伦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制度伦理是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与基本制度中的伦理要求和实现伦理道德的一系列制度化安排的辩证统一。换而言之,制度伦理既包含制度的合乎伦理道德性,又包含人们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它凝结了制度评价和道德实现两个问题,体现了两者的辩证关系。在他们看来,前两种观点即“制度中心观”和“伦理中心观”各自都有片面性,两者的结合可谓之为“制度伦理观”或曰“两者统一论”。有代表性的观点如龚天平先生所提出的:“制度伦理是人们从制度系统中汲取的道德观念和伦理意识与人们把一定社会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即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两个方面双向互动的有机统一。”[8]

虽然学者们对制度伦理内涵的具体理解各不相同,但这种争议恰恰促进了人们对这一概念的研究和理解。综合上述3种观点,我们可以得到关于制度伦理的共识:一是就“制度伦理”的本质意义说,可以概括其二重性内容:一方面对制度的道德评价与约束,即关于任何一个制度本身是否合乎公正、正义的伦理原则问题;另一方面是关于道德规范本身的制度化建设与操作问题,也就是如何将抽象、神圣和不确定的道德情感、理想和现存的各种具体社会制度相结合,使其“物化”成为普遍的、强制的、约束人们行为的现实制度力量。二是就“制度伦理”的特征来说,主要可以从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个人美德伦理与规范伦理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角度来加以把握,相比较前者,制度伦理具有普适性、外在强制性和客观性等特征。

二、制度伦理研究的现实意义

不论在西方还是在我国,制度伦理研究都越来越成为热点,其背后则是整个社会制度化强化的发展趋势。如开篇所述,对于正处于转型期的我国,制度伦理或许正能适应当前的需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和伦理支撑。

首先,制度伦理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正在全力以赴地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基本伦理问题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指向和基本判断问题,即市场经济是中性的,还是利己的?由于市场的价值设计是“经济人”,因而市场经济应当承认利己性。既然市场经济是利己的,那么对市场经济的利己性就要予以尊重。如果利己性要得到尊重,那么能否任其发展?市场经济运行几百年的实践表明,“经济人”是有理性的,但只是有限的理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们对自我利益的始终关心,对货币的直接追求,容易形成个人中心主义和拜金主义,而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残酷性又极易使人们不择手段,忽视伦理道德。同时,由于种种原因,遵守道德在一定情况下往往是直接利益的损失,从而更容易诱使背离道德原则情况的发生。“经济人”在其经济活动中,既可能是在主观追求私利的同时,客观上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又会纯粹以损人利己的手段来谋利,甚至在冠冕堂皇的幌子下干有损他人、有损社会的勾当。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本身就是一种趋利活动,追逐利润是经济活动的本质属性,所以在现实中“经济人”的理性更多地表现为一旦某种经济行为导致效益递减,“经济人”就会自动终止这种行为,而转向能带来更大效益的行为。所以,“经济人”的道德理性只有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才有其现实可能性,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必须是在完善的正式制度(法律、法规和政策)和非正式制度(文化传统、道德观念、价值取向、伦理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之上才有可能。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必须是一种制度经济,制度的背后,则是需要何种制度支撑,制度伦理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支撑。

其次,制度伦理是解决当前价值支撑缺位的需要。众所周知,我国传统伦理文化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对人性的过高设计,要求人人都做君子、圣人。不做君子,就是小人。孟子说:“人之初,性本善”、“人人可以为尧舜”,荀子则认为“涂之人可以为禹”,也曾坚信:“六亿神州尽舜尧”。诸多思想家都从人性善的立场上努力阐述每个人成为圣人的可能性,并希望现实中每个人都做到这一点。这种高估人性的道德理想主义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计划经济相结合,更获得了极大的宣扬。因为计划体制的思想特点就是通过道德激励,提升人的思想境界,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从几十年的道德实践中,我们看到,传统的道德理想主义并不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这是因为:第一,人性本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综合,从自然属性上来说,趋利避害,自我保全乃是应有之意;从人的本质来说“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在劳动尚且只是个人谋生手段的现阶段,让每个人做圣人是不现实的,反而会导致“双重人格”;第二,高调伦理讲多了,在现实中反倒会忽视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建设,使道德建设无从着落。虽然目前对道德现状存在着“滑坡”与“爬坡”的争论,但不管是“滑坡论”还是“爬坡论”,其背后的原因是相同的:一方面,传统伦理文化不能有效因应社会现实;另一方面,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道德尚未引起市场主体的完全认同和社会的完全确认。这种原因致使社会生活作为存在的意义、生活规范的道德价值及其规范要求或者缺位、或者缺失有效性,不能对社会生活发挥正常的调节作用。而制度伦理从承认人性的弱点出发,它要求从制度上来防范人性的弱点,通过制度规范来建构和保障道德,因而能有效地为现代社会提供价值支撑。

最后,制度伦理可以有效应对制度设计的挑战。当前,制度设计面临着重大挑战:一方面,我国当前政治体制大大滞后于经济发展,制度的设计如何因应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其必要条件就是必须进行伦理的考量;另一方面,政治领域中权力腐败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实践证明,教育引导不是万能的,靠法律约束也是不够的。现实迫使我们从更本源的问题上来思考问题,这就是制度和体制问题”[10]。邓小平也曾从制度建设的高度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1]“制度是影响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生存的重要资源,是支配现代社会的根本而又优先的力量。”[12]但不论是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来看,还是就我国现状来说,制度化并不一定就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有些制度能引导社会向善,有些制度可能是无济于事,有些制度甚至是胁迫人们从恶。制度的双刃剑作用表明,制度在设置、安排以及运行过程中必须进行伦理考量,而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要建立在伦理的基础之上,从而使制度具有道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些正是制度伦理研究的任务。

三、制度伦理建设的途径

综合前面关于制度伦理内涵和现实必要性的探讨来看,制度伦理研究的主要问题有:第一,制度安排、制度设计如何体现其道德性、合理性?第二,道德伦理要求如何规范化、制度化?第三,制度及其运行对人们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有什么影响?由这些问题出发,制度伦理建设应该遵循如下路径。

首先,关于制度伦理建设路径的选择,主要有两种:一是从制度本身入手。“制度设计体现一种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反映一种分工和理性,一种制度安排给人以一种价值导向”,“必须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第一,制度设计时,要考虑怎样处理伦理与政治、经济等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第二,制度安排时,以什么伦理价值观作为参照系;第三,制度设计时,有一个是社会本位,还是个体本位问题。如果是个体本位,还有一个是强者本位,还是弱者本位的问题”[10]。具体来说,第一,一个社会的任何制度选择与安排都应该体现正义的伦理道德价值(关于“正义”本身的伦理道德内涵,不是此处讨论的范围)。如果说个人负有支持制度的义务,那么制度首先应是正义、公平、公正的。如果制度的结构不合理,甚至不道德,个人的道德行为就不可能起到多大的社会作用,而只能作为独善其身的手段,甚或造成“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的境况。美国学者萨拜因认为“当人们处于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下,要劝人从善是徒劳的”[13]。人是在制度中生活的,大量事实说明,社会道德要求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并转化为多数人的行为规范,首先取决于制度标志着什么样的价值导向,并在多大程度上贯彻了基本道德原则。所以制度本身的道德合理性问题,是制度伦理建设和道德建设的根本问题之一。

其次是伦理的法律化、制度化建设,即把社会基本道德上升为法律、制度,同时在贯彻其基本制度的过程中宣传渗透其道德观和价值观。从国家的角度来看,这是管理社会、提高社会成员道德水准的一种必要而有效的手段。把相对抽象的伦理要求、道德命令具体化为群体成员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可操作的道德规范和制度而形成的伦理制度,有助于监督人们遵循由伦理制度化所滋生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例如前面提过的“道德立法”,就是要求以社会的名义把道德的基本要求从法律、制度角度予以确认。这对切实保证道德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执行有重要作用。这也或许可以说明我国所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契合。

最后,在制度伦理建设的具体手段上,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做起:第一,从职业道德入手。目前我国的道德建设包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相比较而言,职业道德建设更具有外显性和操作性,我们要根据基本道德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来制定和完善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准则与规范并强化落实和实践,从而提高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水平,进而影响和带动整个社会风气的好转。第二,从法制建设入手。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大环境里,加强道德立法,改变传统文化中对法律本质的工具化解释,建立新的法律观念,使广大社会成员能自觉地将法当作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来看待。第三,多管齐下,强化监督管理。比如社会呼声很高的“诚信制度”的建设,就是主要从经济约束的角度强化道德责任;另外,新闻媒体作为当代的“第四种权力”,有着不可推卸的“铁肩担道义”的道德责任,可以通过其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为制度伦理建设提供外在的监督监控;此外,还可以建立权威的评价机构,而不只是停留在泛泛的群众监督的水平上。

四、制度伦理的限度

从制度伦理含义的解释我们可以知道,不管是从制度的角度来谈伦理,还是从伦理的角度讨论制度,亦或是持综合论,他们的最终目的都决不是取消道德的作用,而是使道德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制度伦理有着自身的限度。

第一,就道德建设而言,我们应该克服两种片面性:一是片面迷信道德教育,二是走向反面,片面依赖规范约束。事实上,就道德建设来说,道德教育和制度建设缺一不可,也就是德性伦理和制度伦理不能片面强调一方,忽视另一方。从现实中我们看到,道德建设如果单纯注重说教而缺乏制度的伦理性和制度化的道德措施,实际上很难有成效,既不能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也很难使基本制度所规定的伦理原则转化为现实社会的道德行为;但另一方面,决不可忽视个人内在自觉性即德性伦理的重要作用。制度缺陷固然是造成我国现实生活中出现道德水准下降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某些人不具备与制度要求相适应的精神品质,不理解制度所展示的伦理意义和精神价值,从而不能把外在的规范约束内化为人的某种需要,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在一个社会中,良好的精神面貌(这是社会成员德性伦理水平的集中体现)是制度能健康运作并有效发挥作用的粘合剂。德性伦理强调个体的内在性和自律性,缺少了德性伦理,制度伦理在执行和运作时便不能得到有效贯彻。

第二,从制度本身来说,制度是由人来制定的,也是靠人来实施,并且是为人服务的。在这里,人的主体性不仅不能被消解,反而应是更加地突显。所以制度伦理不能代替伦理,我们不能把所有的伦理都制度化。“人的道德生活是一个具有不同层次的综合性系统,这一系统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终极信仰层次、社会交往层次和个人心性修养层次,具体到伦理学的理论结构来说,应该是‘信仰伦理’、‘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制度伦理是以社会规范伦理为基本理论维度的,它虽然必须结合信仰伦理和美德伦理来发挥作用,因为信仰伦理对于社会规范伦理具有某种导向作用,同时规范伦理也只有为道德个体所普遍接受才具有真实的社会意义,但是我们却不能把信仰伦理和美德伦理都制度化。在这一点上明确了道德和制度的根本性区别。”[14]

第三,自律是道德的基础,更是道德的根本特征,所以道德作用的发挥绝不只是停留在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和外在约束上。传统的道德教育以及道德修养其重点在于培养人们的道德自觉,提高道德自律意识,但制度伦理立足于否定性的人性把握方式,依靠外在他律起作用。我们不能因制度伦理的出现而否认自律这一伦理学的基本特征,我们必须认识到制度伦理只是我们在当今社会条件下进行伦理建设的一种特殊形式,而不是道德建设的最高形式。

[参考文献]

[1]方军.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J].中国社会科学,1997(3):54-66.

[2]万俊人.制度伦理与当代伦理学范式的转移从知识社会学的视角看[J].浙江学刊,2002(4):11-16.

[3]彭定光.制度运行伦理:制度伦理的一个重要方面[J].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1):27-31.

[4]倪愫襄.制度伦理的论域[J].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15-18.

[5]刘怀玉.“制度伦理学”研究的近况[J].哲学动态,1998(5):14-16.

[6]陈筠泉.制度伦理与公民道德建设[J].道德与文明,1998(6):6-11.

[7]李克海.制度的伦理化和伦理的制度化[J].江海学刊,2004(5):99-103.

[8]龚天平.论制度伦理的内涵及其意义[J].宁夏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3):23-27.

[9]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

[10]何建华.“制度伦理与社会发展”研讨会综述[J].道德与文明,2000(4):61-62.

[1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12]彭定光.和谐社会建构的制度伦理基础[J].江西社会科学,2006(4):4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