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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原则赏析八篇

时间:2022-11-17 10:58:17

伦理原则

伦理原则第1篇

和损失(loss),它们同时也代表着人(people)和爱(love)。”她认为“你愿意他人如何对待你,你就应该如何待他人”是“管理的黄金原则”,是在管理上最合用的一把钥匙。

    伦理观念在管理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完全缘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市场经济首先是一种竞争经济,而竞争的前提是需要社会形成一种公平、公正的经营氛围。保证这种氛围有两种手段:法制和伦理。因此,市场经济又被称作“法制经济”和“伦理经济”。所谓法制经济是指要依靠立法与执法来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运用法律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而伦理经济,是依靠信誉、人格、良知来建立相互交往的关系,保证人们的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

    而会计作为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承担着提供和监督企业财务信息的重任,它同样面临着一系列伦理问题。本文就会计伦理有关问题做以下探讨。

    一、会计职业的独特之处

    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信息系统,其目标被认定为:向国家、企业内部、企业外部提供有助于实行宏观调控、优化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合理地进行投资和信贷决策、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所必需的、以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步伐的加快、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断增加,他们在不同程度上依据会计信息作出各种决策,决策者的每一个决策都可能关系到自身或他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从形式上看,会计人员虽仅受聘于企业,但其服务的对象却并不仅局限于该企业,而必须对所有信息使用者及潜在使用者负责。会计人员与社会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不同于医生与病人、律师与委托者之间一对一的责任关系。因此,会计职业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性,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

    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性,会计环境的千变万化,加深了会计处理对象的复杂性程度。在许多会计处理上,会计制度和准则只能提供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或职业判断标准,而在实际操作中,具体方法的采纳将取决于会计人员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所作的主观职业判断。

    二、会计职业的地位

    会计职业贯穿于企业内部与外部,通过会计信息的传递,扮演着为决策者提供决策支持的角色。

    1.会计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认识会计职业在社会中的位置,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上主要起到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进行审计,以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等为依据,在审计报告中表示专业性意见,而有关决策者将以此作为决策依据。所以,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涉及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潜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等多方利益。其中,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债权人都有可能为提高自身利益而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不同程度的干涉,通常会以各种利益作为诱惑。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应对呢?

    2.会计职业在企业中的地位。认识会计职业在企业中的地位,是针对企业内部会计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会计的主要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但会计是企业组织中的一员,就理应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除公允地记录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参与企业的各种财务管理决策外,企业负责人也往往会对会计人员下达各种指令。在不违反各会计法规、准则的前提下,会计人员应如何应对呢?

    三、培养会计人员的伦理童识

    会计常常作出具有伦理内涵的决策,其中包括不违反会计法规、准则,但却有悖伦理的决策,而会计的决策又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巨大的社会影响效应是不容忽视的。《现代汉语词典》对“伦理”一词的解释是:“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显然,法律法规是无法穷尽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每一细节的,也无法对人性作出种种硬性的规定,所以,人们的许多行为是受自己的一套道德准则约束的。“伦理”体现了一种文化,可以树立信誉。在科技进步、经济发达的今天,信誉的作用举足轻重。

    1.会计人员自发的伦理意识。会计人员自发的伦理意识是指通过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教育和道德教育,培养其伦理意识。随着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社会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不断增加,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我国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水平又参差不齐,导致我国许多企业会计信息被严重扭曲。事实上,我国会计人才市场上存在着数量上供大于求,但素质和结构上供不应求的畸形现象。这种矛盾的出现与我国会计教育只注重会计技术的培训,忽略基本素质的培养有关。因此,有相当大部分的会计人员并没有理解和掌握会计法规、准则,即使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也无法作出合法的或合理的职业判断,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法》及有关会计法规、准则的真正实施。而另一部分业务素质较高的会计人员则恰恰相反,他们比较熟练地掌握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且熟悉会计法规、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但是,若高素质的会计人员缺乏伦理意识,他们的负面影响和危害就更大了。据报道,2000年,我国上市公司中有90%以上的公司的会计信息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真。显然,会计人员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2.会计人员被动形成的伦理意识。会计人员被动形成的伦理意识是指外在环境迫使会计人员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会计伦理。在《会计法》实施以后,通过法制教育和会计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会计监督的有效进行,将有助于会计人员伦理意识的形成。

    (1)增强会计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会计法》针对会计实务中的一些普遍性的违法行为,具体地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目的在于增强会计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提高对会计工作的监管力度,逐步树立会计人员的伦理意识。

    (2)加强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包括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这里所讨论的会计监督主要是指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对会计人员的监督。

    企业内部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可以通过严格的职务分工以及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来实现,即处理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应严格分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并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同时,也应该加强企业内部的各相关人员会计法律、法规意识。这样一来,在企业内部的互相监督机制有利于减少会计人员有意或无意地歪曲会计信息的机会,也造就了一个有助于培养会计人员良好的会计伦理意识的环境。

    企业外部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中,国家监督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又可划分为:国家对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监督和国家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而社会监督则是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监督。会计监督体系是否完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会计人员伦理道德的培养,因此,我国应该根据会计环境的变化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会计监督体系。

伦理原则第2篇

关键词:伦理道义论正当动机政府行为伦理原则

Abstract: ethics deontological occupy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modern moral philosophy, ethics deontological concern with ethical standard "legitimate", emphasizing the motivations, so as to achieve the moral of the intrinsic behavior. Ethical deontological ethical 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ction to build, we must adhere to: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equality; principle of unity of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protect the principle of the common interests of all the people. These principles is not only conducive to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but also conducive to social stability.Key words: ethics deontological; legitimate; motivation; ethical 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ction

中图分类号: B8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什么是伦理道义论

伦理道义论(keontxogy theories),源自古希腊词“deont”,有约束限制之意。不同的伦理学家对伦理道义论有不同的定义,真正对定义有实质论述的是弗兰克纳,他指出,“道义论主张,除了行为方式规则的效果的善恶之外,还有其它可以使一个行为或规则成为正当的或应该遵循的理由,这就是行为本身的某种特征,而不是它所实现的价值。”①从定义中可知,伦理道义论认为行为道德性不在于达到的目的,而是具有“伦理正当性”,且伦理道义论不排除反对“善”的追求,只是认为正当优于善。

西方的伦理道义论最早形成于古希腊晚期,“斯多葛派”建立了第一个道义论思想体系,斯多葛派认为:自然法和理性法获得绝对权威时,服从它就成为人们道德义务了。到近代,康德是伦理道义论的集大成者,他认为“人是目的,不仅是手段”有深远影响,当代伦理学家罗尔斯要求国家共同体严格遵守“正义”规则,不得侵犯个人权利,从而使道义规则从“个人”扩展到“国家”。

在中国,伦理道义论最早追溯到儒家伦理,儒家伦理强调“道义”的重要性,认为道义优先于功利,如孔子以“重义轻利”的观点来判断行为的善恶。孔子曾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墨仁》。孟子进一步继承了孔子的道义论,孟子认为对于君王也不能只重视利而忽视义,应当强调义的重要性。正如孟子曰:“王何必回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而真正称为伦理道义论的集大者当属董仲舒了,董仲舒认为仁人和君子应当只讲仁义,而不计功利。董仲舒曰:“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董仲舒传〈汉书〉卷五十六》。到了宋代,朱熹和二程的“存天理,去人欲”之说,也是伦理道义论思想。

二、伦理道义论的理论划分及特点

伦理道义论分为行为道义论和规则道义论。行为道义论指不一定有什么规则,只要行为本身是合乎道德的,那么行为就是正当的,康德的伦理学属于这一类。正如康德所说:“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②规则道义论指行为遵循的规则必须是合乎道德的,否则便不是道德的行为。罗尔斯当属规则道义论,罗尔斯认为只有在“两个正义原则”的指导下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总之,伦理道义论的特点可以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伦理道义论在选择行为时,考虑的不是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而关注行为者的动机。其次,伦理道义论者重视社会或群体的利益,以公正分配为道德考虑的目标,同时也照顾少数人及个人的利益。故伦理道义论有广泛的普遍主义特征。再次,伦理道义论者把“正当”和“应当”作为基本概念,通过“正当”和“应当”来评价行为的优劣。还有,伦理道义论倾向于考察一切能从道德上评价的行为,并对它们附加某种底线的约束,使其不能逾越某种界限。最后,由于伦理道义论对规范程序十分重视,所以伦理道义论常常表现为伦理学的程序主义和形式主义。在这方面,罗尔斯的规则道义论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以上对伦理道义论的分析表明,伦理道义论有众多合理之处。伦理道义论者重视社会或群体的利益,强调集体利益优先,这与中国的集体主义传统有共通之处。伦理道义论者在公正分配时,照顾少数人及个人的利益,这有利于防止两极分化,达到社会稳定。所以,我们应当借鉴这些优点来构建政府行为伦理原则,并造福于国家和人民。

三、政府行为伦理原则的构建

政府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政府指全部国家机构,包括全部立法行政机构,也可视为国家。狭义政府只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本文采用广义上政府概念。由于政府行为是关于政府权力的实施方法,直接表现为一种调控能力,所以在市场经济体系下,政府实施什么样的原则,将显得十分重要。

伦理原则第3篇

[关键词] 经济活动 互利原则 伦理学

一、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的提出及意义

互利是一个伦理含义及其丰富的概念,是构建市场经济伦理的伦理基石,它规定和制约着经济活动的伦理范畴,决定和影响着经济活动的价值评价标准和具体道德规范,对中国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互利是经济活动的本质要求,互利原则是集体主义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表现形式,体现着社会主义的本质,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有着巨大的作用。大力倡导互利原则是我国市场经济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外学者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研究互利原则伦理理论,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国学者从20世纪末才开始关注互利原则这一问题,而且研究的层面也比较浅。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互利原则是指在经营主体之间的交易过程中,经营主体从交易中获得好处。伦理互利原则是指各经营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以正当手段去追求自己合理的同时,兼顾对方的利益,使之均能受惠获益达到公正和谐,互促共进的目的。既如此,互利原则作为一种经济伦理原则是符合时展要求的,是解决经济活动中利益关系的理论,无疑,研究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理论意义:研究互利原则有助于提高经济管理理论水平;从互利原则这一视角把握经济活动的本质特征,揭示经济的发展趋势,将丰富、发展、完善经济理论;在继承、超越传统经济理论的基础上,构建科学的经济理论,实现经济理论的创新,从而指导中国市场经济的实践与发展。

现实意义:经济的巨大发展是互利原则产生的决定因素;互利原则的发展是与当代经济活动的发展同步发展的,经济活动主体对互利原则认识的趋同过程,也是互利原则潜在的内涵不断丰富的过程;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互利原则在经济活动中的理性杠杆作用将越来越大,地位将越来越高;互利原则将最终成为经济活动主体自觉遵循的伦理原则。

二、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国内外研究现状

任何理论研究都是以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基础的。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繁荣昌盛,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物质财富,同时,由于人类价值观的偏离而导致了人类社会道德沦丧,人们自私自利,人性堕落异化等问题。在反思中,人类开始重新审视固有的价值观,并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构建新价值体系。从伦理学角度去研究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却似乎为人们所忽视,相关论文并不多见,更无专著问世。而笔者认为,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它将挟带着一股巨大的文化冲击波,冲击中国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念。

西方国家有先见之明的经济学家和哲学家早已涉足与研究经济领域的互利原则问题。哲学家孟德斯鸠认识到进行经济贸易往来的,要以相互的需要为基础,相互依存,平等互利,因而带来了和平;斯密的绝对利益理论和李嘉图的比较利益理论都凸现了一个鲜明的伦理主题――互利,他们认为只要从事贸易活动,各贸易主体就能够做到绝对互利和相对互利。我国对互利主义原则的研究大约始于20世纪末和本世纪初。相关著作主要有,唐凯麟的《伦理学教程》,李欣欣的《贸易自由化与中国对策》,何怀宏的《底线伦理》等。相关论文有,欧阳超的《试论互利主义》等。

以上这些论著和论文取得了颇丰的研究成果,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宏观角度看,我国学者的研究多是从经济的宏观层面来提倡互利原则,研究互利原则的经济伦理理论较少,仅有欧阳超的《试论互利主义》。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互利原则理论的专门研究。西方学者提出了各具特色的互利原则理论观点,如斯密的绝对利益理论等。这些互利原则理论观点都是互利原则理论的表现模式之一,但尚不能以互利原则为基础,构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体系。

从微观层面上看,我国一些学者提出了互利原则是经济活动的道德基础的理论,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但都没有从伦理学角度来研究互利原则的伦理内涵。从哲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学科在经济活动中为互利原则提供理论论证。在界定互利原则的伦理内涵方面,现有的研究不全面。在对以互利原则为基础,构建构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体系方面,很少有学者从互利主义原则的内容、伦理内涵、实现等全面系统地论述,而且忽视了在以互利原则为基础,构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体系中应注意的问题。

三、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创新

从以伦理学的视角来研究经济活动互利原则。在经济活动中,以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及集体主义思想的基础上,界定互利原则的伦理内涵。从哲学、经济学、伦理学等角度论述互利原则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同时,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领域对互利原则进行现实思考,以互利原则为基础,构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体系,并指出在构建市场经济新价值体系中要注意的问题。

纵观现有的相关研究,可以发现有必要更深入、更全面、更系统的研究经济活动互利原则。力图在前人已经研究的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在前人没有研究的方面,努力实现创新。

参考文献:

[1]路淑英:神话的启示―人本主义问题研究[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2]徐立敏,刘传志:人本主义牵手“两课”教学.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06,(01)

[3]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4]邓建兴:当代中国人精神生活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2

[5]郭为禄:走向市场经济的人与道德[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6

[6]徐大建:企业伦理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伦理原则第4篇

 

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主要是对民事事件的主要概括,在实行的过程中,展现出出民法的基本特征,使民法能够贯穿于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整个过程中,对提高社会稳定和推动民法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人们对法律制度重视程度的加深,促进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快了依法治国进程的加速,人们在法律的背景下,对社会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公平在人类社会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社会公平的涵义主要包含伦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展现出了人们对社会公平的追求,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进行了不断抗争的过程,公平是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向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的重要方式。

 

1 公平的含义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公平是人们永恒的追求,在我国古代时期,人们将公平定义为平均,主要是用来衡量社会公平来使用,这一观念在一定时期得到了人们的认同,并被广泛的使用到社会中。

 

但是在西方国家,人们将公平定义为正当,主要是指,在工作和生活中,需要对每个人进行任务的分配,主要是指各司其职,在工作过程中,需要认真完成自己的工作内容,相互之间互不干扰。

 

随着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的实施,公平被作为一种权利的象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引发了较多的社会矛盾,在实行的过程中,人们逐渐意识到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追求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

 

民法中对公平设定的含义与之前对公平的含义有着较大的区别,要想发挥公平的积极意义,必须要建立在民法的角度上去考虑,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公平的意义。

 

由于公平是对人权的保障,应该将民法作为最高的原则,将其中涉及到的理论知识建立在民法内容的基础之上,为民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符合当前建立平等、正义的社会要求,也成为人们进行内心判断的最主要理论。

 

在我国的民法制度中,规定在对民事行为制定的过程中,应该将民事行为的有效无效和诉讼时效等中融入公平的理念,保障公平原则的确立[1]。

 

2 在法律中公平这一原则的法律意义

 

法律制度中的公平,主要是指在实行过程中,应该保障公民权利的公平性和权利的平等性,每个人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平等的义务。民法的公平原则中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在法律中规定每个人都有享有公平的义务,需要保障个人的法律地位,在法律制度的影响下,每个人的权利都是相等的,不会由于个人原因,而进行偏袒,法律对个人的约束能够起到良好的效果。

 

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下,每个个体在社会上具有平等的地位,对于平等的要求是相对的,在对社会制度进行分配的过程中,应该保障每个人的付出与回报是正比例的关系,保障人们的劳动所得,体现了对人权的重视[2]。

 

3 伦理性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之间的关系

 

从古代开始,伦理性和公平原则之间就有着重要的联系,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人们的公平的认识源于伦理性,是建立在伦理性的角度发展起来的,对公平的认识,会建立在伦理的角度去看待。

 

因此在制定法律制度时,应该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应该在公平的原则上充分展现伦理性的重要意义,伦理性公平原则存在着较为密切的关系。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始终无法对公平进行一个标准的定义,无论是在哪个时代,人们对公平的理解都建立在伦理的基础之上,对公平进行理解时,都会从伦理的角度去考虑。通过人们的不断实践和研究,证明,伦理是公平原则产生的基础和重要因素。表现为,在制定法律制度时,应该将公平定义为制定法律的理性想法和人类追求美好世界的重要目标,对事物的衡量需要建立在伦理的基础之上,来实现对伦理的判断。

 

人们在社会生存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保护,其保护的主要内容是对人身安全的保护,防止人们的财产安全不受侵犯,通过在伦理的角度进行考虑的过程中,充分展现了每个人的人身自由,保障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3]。

 

4 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公平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一种追求,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建立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基础上,保障社会主义公平。

 

国家的《民法通则》中制定了民法公平的相关法律条例,例如:保证公平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等,都是对公民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这些法律的提出都建立在对国家和个人财产的保护基础之上,充分的体现出了公平的重要性。

 

当前,公平原则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改进。因此,在实际的民事事件中,应该坚持规范性的原则,并再此基础上展现出公平的原则,在进行谈判过程中,如果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会影响公平的实施,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去进行约束[4]。

 

5 结论

 

公平原则在法律制度中,为人们追求幸福生活和正当权利提供了基础,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定,人们需要借助法律的形式来保障人身权利的平等,来进行行为的约束,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规范的过程中,符合道德伦理的要求,为提高个人素质,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具有促进作用。

 

由于法律对人的行为约束不是万能的,不能具体到生活中的各项事务。因此,人们在对伦理道德进行认识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认识到它们的重要作用,满足对自身利益的要求,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伦理原则第5篇

Whether animals should be treated with good ethics,has been the philosophers thought.Most of the early philosophers believed that animals have no rights.19th century philosophers generally believed that the moral status of animals have their own,people should be kind to animals.For example,Tom Reagan believe that humans and animals have exactly the same rights.Peter Singer have proposed the liberation of animals.The literature information has been analyzed,treatment of laboratory animals should follow ethical principles.

关键词:善待 实验动物 伦理学 原则

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在生物医学发展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可以说,没有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就没有今天的实验医学。人们在利用实验动物进行科学实验,避免人类自身受到痛苦或伤害,获得了科学研究或测试数据的同时,实验动物却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生理或心理的伤害,甚至死亡[1]。据统计,现在每年大约有2000 万只动物被当作实验对象,其中四分之三被用作医学目的,其中大约有800万只动物被用在了那些使其遭受痛苦的实验当中[2]。那么,这样的动物实验是否具有伦理学上的合理性?实验动物是否应该得到伦理学的关怀或善待?这一直是哲学家们和生物医学工作者思考和争论的焦点。

早期的哲学家大都认为动物是没有道德地位的,或者说没有权利的。例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Aristotle)认为人区别于动物在于人有理性。动物的存在就是为人类服务的[3]。17世纪法国哲学家勒内?笛卡尔(Rene Descartes)认为,非人类动物没有思维,只具有物质的属性,是一种“自然的机器”[3]。德国哲学家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认为,人本身就是目的,动物就是间接达到人的目的的手段[3]。人们之所以倡导善待动物,是因为这有助于培养人与人的仁慈情感[4]。

19世纪以后,伦理学从人类中心论发展到了动物权利论与生物中心论。哲学家普遍认为动物有自己的道德地位或者权利,人们应该善待动物。例如,英国的功利主义创始人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认为,感受痛苦和快乐的能力是动物享有权利的关键特征[5]。人道主义者沙特(Henry S.Salt)于1891年出版其著名的《动物权利与社会进步的关系》一书,认为人类有自由与生存的权利,动物也应该有。法国人施韦兹(A.Schweitzer,1875-1965)的“敬畏生命的伦理学”认为,所有的生物都拥有“生存意志”,人应当象敬畏他自己的生命那样敬畏所有拥有生存意志的生命,只有当一个人把植物和动物的生命看得与他的同胞的生命同样重要的时候,他才是一个真正有道德的人[6]。美国哲学家汤姆?雷根(Tom Regan)提出把天赋权利赋予动物,并认为人和动物一样拥有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完全一样。他在《论证动物权利》一书中提出,很多动物都符合“生命主体”的定义,故应拥有生存以及不受伤害的权利[7]。美国哲学家(伦理学家)彼得・辛格(Peter Singer)于1975年出版了《动物的解放》(Animal Liberation)一书,提出了动物解放论[8]。主张在如何对待动物的基本问题上,动物是否遭受痛苦和人类的痛苦这两者我们应该同等考虑[9]。美国生命中心主义论者泰勒(Paul W. Taylor)在《尊重大自然》一书中,认为所有有机体都是生命的目的中心,无论哪一物种都应获得平等的道德关怀[7]。

支持哲学家提出动物拥有权利或者应该得到人类善待的观点,有这样几种理由:一是神学认为,人和动物都是上帝创造的。既然是被上帝一起创造的,那么人和动物本身就有他存在的价值。在伊甸园的时候,人是不吃动物的,人和动物是平等的。二是进化论认为,人是由动物进化来的,人和动物是近亲,人应该平等地对待动物。三是动物也有感觉,能感受疼痛。动物是否具有权利不在于它们是否推理,也不是它们能否说话,而在于它们能够感受痛苦[3]。

那么,今天对于实验动物而言,我们又如何善待呢?根据已有的资料,从伦理学角度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善待实验动物应该遵循如下几方面的伦理学原则。

一、动物基本福利原则――“五大福利自由”原则

动物福利通常被定义为一种康乐状态,在此状态下,动物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而痛苦被减至最小[10]。从动物饲养基本规律出发,根据动物的基本需要,上世纪70年代,英国布兰贝尔委员会提出了农场动物基本享有“五种自由”的权利[11]。这五种自由,后来被发展为目前在国际上公认的动物五大基本福利原则。2004年3月2日,世界卫生组织在巴黎开会,会上学者们提出动物福利包括5个基本要素:①生理福利,即要保证提供充足的清洁水和保持健康,使动物享受无饥渴的自由;②环境福利,即为其提供适当的栖息场所,保障动物舒适的休息和睡眠,使其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③卫生福利,即享有不受额外的疼痛,预防疾病,对疾病动物及时治疗,使其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折磨的自由;④行为福利,即保证动物表达天性的自由;⑤心理福利,即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保证动物免遭各种精神痛苦[10、12]。这“五大福利自由”理所当然也应该成为善待实验动物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动物实验的“3R”原则

基于动物拥有善待权利的伦理学理念,1959年,英国的动物学家W.M.S.Russell和微生物学家R.L.Burch开展了“有关动物实验人道主义技术”的研究。根据研究,他们出版了《The Principles of Humane Experimental Technique》(人道主义试验技术原理)。该书第一次全面系统地提出了动物实验的“3R”原则,即Reduction(减少)、Replacement(替代)和Refinement(优化)。Reduction(减少)指减少使用实验动物的数量。可以采取合用动物、改进统计学设计方法、用低等动物代替高等动物、以使用高质量动物代替数量等方法来减少使用实验动物的数量。例如在处死或已死亡的动物身上进行外科手术实习,或在病理解剖时提供器官或组织,用大量无脊椎动物来代替一只非人灵长类。替代(Replacement)是指采用其它手段代替实验动物。如用离体培养器官、组织、细胞等代替实验动物,用低等动物代替高等动物,使用物理学或机械学系统代替实验动物等。Refinement(优化)主要是指动物实验技术路线和手段的精细设计与选择,使动物实验得到良好的结果并减少实验动物痛苦。如合理地及时地使用麻醉剂、镇痛剂或镇静剂,以减少动物在实验过程中遭受的不安、不适和疼痛,采用人类先进的临床诊疗无痛技术和遥控技术对动物施行手术和临床观察[1]。

三、实验动物饲养管理的伦理学善待原则

在实验动物饲养管理中加强对实验动物的善待,加强实验动物福利,不仅是尊重动物道德地位的要求,也是实验动物标准化管理的要求。鉴于此,国家科技部于2006年了《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成为我国善待实验动物具有行政指令性的文件。文件要求在实验动物饲养管理和使用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是实验动物免遭不必要的伤害、饥渴、不适、惊恐、折磨、疾病和疼痛,保证动物能够实现自然行为,受到良好的管理与照料,为其提供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提供充足的保证健康的食物和饮水,避免或减轻疼痛和痛苦等。按照动物“五大福利自由”原则的要求和科技部的指导性意见,实验动物饲养管理应遵循以下伦理学善待原则【13、14、15】:

1、实验动物饲养与应用条件的伦理学善待原则

(1)设施环境应满足实验动物享有呼吸新鲜空气和免受疾病折磨的自由。应按照实验动物设施环境国家标准,建立和改善实验动物饲养与应用条件。

(2)设施空间应满足实验动物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其中,对于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及犬、猪等实验动物,应设有专用的运动场地,并定时遛放。

(3)设施结构条件应满足实验动物享有表达行为天性的自由。如笼具内宜放置供实验动物活动和嬉戏的物品,运动场地内宜放置适于实验动物玩耍、消遣的设施或物品。

2、实验动物饲养过程的伦理学善待原则

(1)应有同情心、科学合理地编排生产计划,提出合符伦理学要求的管理措施。

(2)应满足实验动物对饮食、饮水的要求,使之不受饥渴之苦。给予的饲料和饮用水,既要充足又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要求。限制实验动物饮食、饮水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

(3)应给予实验动物细心的照料。如给予实验动物妊娠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状态下的特殊照顾;当大型实验动物(指猴、犬、猪等)分娩时,应有人现场监护,防止意外发生。当实验动物发生疾病时,应采取必要的适宜的疾病防疫措施。

(4)饲养员必须爱护实验动物,不得戏弄或虐待实验动物。例如在进行抓取动物等操作时,应方法得当,态度温和;在日常管理中,应注意观察动物行为或状态是否异常。

(5)必须处死实验动物时,应采取安乐死等人道主义方法。猿类灵长类动物应该赡养善终。

3、实验动物运输的伦理学善待原则

(1)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对实验动物运输的规定,同时符合国际运输相关规定。

(2)应遵守安全、舒适、卫生的原则,通过最直接的途径尽快完成。

(3)应把动物放在合适的笼具里,笼具应能防止动物逃逸或其它动物进入,并能有效防止外部微生物侵袭和污染。

(4)运输过程中,能保证动物自由呼吸,必要时应提供通风设备。

(5)实验动物不应与感染性微生物、害虫及可能伤害动物的物品混装在一起运输。

(6)患有伤病或临产的怀孕动物,不宜长途运输,必须运输的,应有监护和照料。

(7)运输时间较长的,途中应为实验动物提供必要的饮食和饮用水,避免实验动物过度饥渴。

四、实验动物使用的伦理学善待原则

在使用实验动物过程中,善待实验动物的核心内容,就是采取各种人道主义的措施避免、减少或减轻对实验动物造成恐惧、疼痛和痛苦。早在1831年,英国生理学家Marshall Hall就对如何规范动物实验提出了著名的5条原则,指出没有明确的限定和预期的结果,不需要进行动物实验,实验中应该使动物受到最小的痛苦[1]。伦理学家则提出了实验不合法认定的原则。任何一种动物实验都将被认为是不合乎道德,除非实验者能够证明该实验的合理性。应尽量提高被用于实验的动物的福利,减少动物所遭受的不必要的痛苦[1]。科学家则普遍认为,以科学研究为目的使用实验动物时,实验操作者应当负责任地和合乎道德地管理和使用实验动物。动物实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保证不进行没必要的动物实验,只有在用其它替代技术尝试失败后才可使用动物进行实验。

(2)不给动物造成没必要的疼痛和死亡或不安。

(3)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的任何科学研究都必须符合“3R”原则。

(4)动物实验应符合本国的法律和指导方针。

(5)实验用动物必须采用统一许可的标准进行饲养管理,建筑设施、笼器具应舒适、安全,同时,要重视动物的社会性及行为需求。

此外,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保定实验动物时,应遵循“温和保定,善良抚慰,减少痛苦和应激反应”的原则。在对实验动物进行手术、解剖或器官移植时,必须进行有效麻醉。术后恢复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镇痛和有针对性的护理及饮食调理。处死实验动物时,须按照人道主义原则实施安死术。处死现场,不宜有其他动物在场。确认动物死亡后,方可妥善处置尸体。在不影响实验结果判定的情况下,应选择“仁慈终点”,避免延长动物承受痛苦的时间。灵长类实验动物的使用仅限于非用灵长类动物不可的实验。除非因伤病不能治愈而备受煎熬者,猿类灵长类动物原则上不予处死,实验结束后单独饲养,直至自然死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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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宗阿南,郑志红,史晓萍,等.探讨《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饲育、应用、运输及相关方面的措施[J].实验动物科学,2008,25(2):24~25转67

伦理原则第6篇

关键词:人肉搜索 伦理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从2001年诞生至今,“人肉搜索”这一网络行为一直饱受争议。“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现象,它在现实社会与网络中所产生的影响不可忽视,它伸张过正义,为弱势群体带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希望,在网络社会中给弱势群体开辟了一条新的救济途径,同时它也侵犯过他人的隐私和名誉,给他人的现实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一、“人肉搜索”的涵义及其类型。

2001年,有网民在猫扑网上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并声称该女子是自己的女朋友。可是,立即就有明眼人指出,此照片女主人的真实身份是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并贴出了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自此,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肉搜索”诞生了。“人肉搜索”这个原本默默无闻的名词,通过“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张殊凡事件”,以及在08年轰动一时的“猥琐门”等一连串的事件,逐渐被人了解并引起社会多方的关注。

(一)“人肉搜索”的涵义与特征。

所谓“人肉搜索”,就是把现实社会中搜寻信息的传统方式与现代网络搜索技术相结合,按照“提问———搜索———答案”的过程进行的信息搜寻活动。具体说来,其过程是搜索发起者在网络上提出需要搜索的事项(问题),搜索参与者在网络和现实社会中寻找相关信息,并将其搜寻到的信息上传,彼此共享信息,最终汇总成为搜索发起者所需要了解的信息(问题答案)。可见,“人肉搜索”是把现实社会中的“人找人”式的传统信息搜索方式和当前的网络搜索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其既具备人找人方式的信息准确性强的优点,又吸收了网络搜索范围大、信息更新迅速的特点。正是由于“人肉搜索”不仅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事件的真相,还可以在网络上获取到用传统网络搜索无法触及到的领域中的信息。海外媒体对“人肉搜索”的直接描述是一个新造的短语“中国特色的网上追捕”。从其定义中,可以看出“人肉搜索”具备以下特征:

1.参与主体具有广泛性。

“人肉搜索”通过互联网作为平台,将传统的现实生活中的人找人方式发展到网民广泛参与的找人方式,使其参与主体的范围扩大,帮助搜索的主体不再仅仅局限在现实生活中的家人或朋友,而是通过互联网可以扩展到世界的各个角落,无论在哪个国家或地区,无论说何种语言,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到人肉搜索当中,成为“人肉搜索”的主体。由于网民来自五湖四海,不同阶层和知识背景的广大网民共同搜索答疑,使得问题被解答的几率大大增加。

2.信息汇集速度快。

“人肉搜索”集合了网民的力量,搜索的信息内容既广泛又具有针对性,针对具体事件或某一方面信息发起的搜索,往往在很短时间内得到有效的回复信息。在著名的“女子虐猫”事件中,仅以6天时间,虐猫视频中的3个嫌疑人就被锁定,随后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被陆续公布。信息内容收集之全面性和更新速度之快都体现“人肉搜索”的极大威力。

3.信息传播渠道便捷。

据《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09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较2008年增长28·9%,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从22·6%提升到28·9%,互联网普及率在稳步上升。而宽带网民规模则达到了3·46亿,占整体网民的90·1%,年增长7598万用户。中国手机网民呈现迅速增长态势。截至2009年12月底,手机网民规模2·33亿,占网民总体的60·8%。[1]随着网络平台的发展,网络和搜索引擎的广泛应用,使“人肉搜索”的传播渠道体现出极大的便捷、迅速且高效。

4.社会效果正负两面性。

“人肉搜索”过程使个人信息公开化、透明化,颠覆了网络的匿名性特点。一方面使社会不规范现象公诸于众,能够唤起社会普遍谴责,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压力之下,从而起到强制社会规范的作用。另一方面,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世界被最大化公开,其隐私权和生活遭受极大的侵害,这就使“人肉搜索”背上了侵害个人权利的罪名。

(二)“人肉搜索”现象的类型。

到目前为止,虽然发生的“人肉搜索”事件众多,但如果从事件的动机与结果两方面来考虑,可以把“人肉搜索”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动机正义结果正义型。

这种类型是网民针对社会或网络中发生的不道德甚至极端不道德(违法犯罪)现象,通过发起“人肉搜索”的方式获得更多具有相同正义感的网民们的支持,共同搜集该现象的相关证据或信息,最终起到打击和遏制不道德和违法犯罪现象的产生。这种“人肉搜索”的类型充分体现了“人肉搜索”在维护社会公德和进行民主监督中的优势,对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并帮助其寻求司法救济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也是打击腐败的有效工具。“虐猫事件”、“华南虎事件”、“天价理发事件”和“猥琐门”等“人肉搜索”事件都是该类型的典型。从伦理学理论角度来看,应该说这种类型不存在社会伦理问题。

2.动机正义结果非正义型。

这一类型的“人肉搜索”产生的初衷是为了打击和遏制被搜索者在社会或网络中的不道德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参与搜索的网民在搜索过程中甚至在现实社会中转变成为“网络暴民”,对于搜索对象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从而使其搜索的结果异化。不可否认,该种类型的“人肉搜索”从动机上讲是正义的,是为了维护现实社会和网络世界的道德准则,谴责和打击那些不道德甚至违法犯罪的丑恶现象,但是由于在搜索过程中参与主体异化为“网络暴民”,使其搜索的结果异化无法实现最初的目的。该种类型的典型事例有“铜须门”、“钱军打人事件”和“死亡日记事件”等。从效果论的角度来看,存在伦理问题。

3.动机非正义结果非正义型。

此类型的“人肉搜索”没有前两种类型的正义动机,往往是为了满足一时的好奇心甚至为了不道德的目的,而发起的搜索,参与此种搜索的网民道德素质普遍偏低,较之前两种类型的参与主体而言缺乏正义感和正确的是非判断标准,所以搜索产生的结果自然是非正义甚至是不道德的。该类型“人肉搜索”的存在正是社会否定和批判人肉搜索现象的原因,也可以说,该类型体现了“人肉搜索”现象“魔鬼”的一面,“微软陈自瑶事件”和“张殊凡事件”便是其中的典型。从义务论的角度来看,也存在伦理问题。

4.动机非正义结果正义型。

该类型的“人肉搜索”动机往往是搜索发起者为了满足一己私利,甚至是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而发起的搜索行为。但该搜索行为的结果却产生了揭露腐败、维护社会正义的效果。在这种类型的“人肉搜索”行为中,搜索发起者利用“人肉搜索”这个利器,在其他搜索参与者的帮助下,吸引广大的网民甚至媒体的关注,从而达到自身利益的实现,而这种利益往往带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出乎搜索发起者意料的是,其搜索行为最终却产生了实现社会正义的结果,南京的“天价烟事件”和广西的“局长日记事件”便是其中的代表。该类型的“人肉搜索”尽管带来了好的效果,但,由于其动机有其不可告人之处,因而,从义务论角度来说,也存在伦理问题。这种类型与前面类型相比要复杂些,首先是动机确定的问题,再次是效果有利的问题。

二、“人肉搜索”引发的伦理问题。

“人肉搜索”游走在虚拟与现实之间,是一把双刃剑。“人肉搜索”具有宏扬网络正气,彰显网络正义的一面。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和监管,一盘散沙的网民,一旦聚沙成山,可能形成压跨一切的力量,这股力量一旦失控和异化,将会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而陷入不正当行为的泥潭,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伤害。“人肉搜索”引发的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由于“人肉搜索”主体的广泛性,无法控制每一个参与搜索的网民所的信息是否涉及被搜索者及其家人的隐私,所以“人肉搜索”的过程往往变成对被搜索者及其家人的隐私权侵犯的过程。目前,针对网络的监管还处在起步阶段,很多网络中的不道德甚至违法行为都很难在制度与技术层面上得到有效地监管。而人们的猎奇心理无可避免地会在搜索的过程中触及到他人的隐私,并将其隐私信息在网络中散播。在“铜须门”事件中,参与搜索的网民竟然将被搜索者的真实姓名、就读学校、甚至照片和视频都在网络中散布;而在“死亡日记事件”和“钱军打人事件”中这种对于隐私权的侵犯更加严重,参与搜索的网民不但将被搜索者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而且还将其家人的信息在网络上公开,对于其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隐私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和侵犯。

2.侵犯他人名誉权。

在结果非正义的两种“人肉搜索”的类型中,被搜索者的名誉权也会在搜索的过程中受到侵害。众所周知,公民或法人有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的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目前,由于网络监管的不利,加之网民素质的参差不齐,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参与搜索的网民对被搜索者的名誉进行侵犯,对其人格进行攻击的现象,更有甚者会在现实生活中对被搜索者及其家人进行侮辱和谩骂。正是基于名誉权受损的缘故,“死亡日记事件”才会引发“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名誉侵权诉讼。

3.干涉他人生活方式选择权。

“人肉搜索”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而且会扩展到现实生活中。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生活方式的选择权。在“死亡日记事件”中,作为被搜索者的王菲不仅在网络中因“人肉搜索”而声名狼藉,而且这种负面的影响延伸到了他的现实生活,对他的生活方式的选择权造成严重干涉。众多的网民凭借从“人肉搜索”中所了解到的王菲的个人信息,在其住所附近向其所在小区的居民揭发王菲的不道德行为,并且对其进行当面的指责甚至人格攻击,不仅如此,王菲的家人也受到了牵连而无法正常生活。这种负面的影响还扩大到了王菲的工作之中,王菲所在的公司也迫于网民的压力将其辞退,更有甚者,没有公司在这种背景下愿意雇佣王菲。“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不仅使王菲的社会评价被大大贬低,无法正常的生活,而且让其失去了工作,没有了经济来源。正因如此,走投无路的王菲才于2008年3月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告上法庭,这场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民事诉讼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

4.成为商业炒作和实现私利的工具。

在“人肉搜索”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组织或个人利用“人肉搜索”这个网络平台,让其成为商业炒作和实现自己私欲的工具。这些组织或是个人往往利用人们对于“人肉搜索”的关注,在网络或是现实社会中采取一些哗众取宠甚至极为不道德的行为,之后有目的的在网络中发起“人肉搜索”,从而扩大其知名度,实现其经济或其他利益的目的。最出名的事例就是“虐猫事件”和“网络红人‘兰董’”等。其中“虐猫事件”的主角是为了成为网络中的所谓“红人”,扩大自己的知名度,才做出那种极为残忍的虐待动物的行为。如果说“虐猫事件”是个人行为的话,那么“网络红人‘兰董’”事件便是有组织精心策划的一起商业炒作,其通过一个虚构出来的70后的“兰董”在网络上对于80后和90后的青年人进行恶意的诋毁,在网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虽然这些事例只是一少部分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但是其凸显了目前我国对于网络监管,以及网民和组织的道德自律的缺失,在网路和现实生活中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人肉搜索”应遵循的伦理原则。

比彻姆(beauchamp)和查尔瑞斯(childress)在其著作中提出了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等四项原则,上述原则不仅适应于生物医学伦理学,而且在网络伦理学中亦可使用。我国学者严耕、陆俊和孙伟平在《网络伦理》一书中提出了用全民原则、兼容原则、互惠原则和自由原则等四项原则作为网络伦理的基本原则。而其他的学者在此基础上还提出了尊重原则、知情同意原则等。笔者认为:网络伦理的基本原则应当立足于网络社会的实际情况,依照其内在的逻辑加以构建。而作为网络社会的新生事物的“人肉搜索”,同样需要符合其实质的网络伦理原则加以规范和调整。

1.无害原则。

无害原则,亦称为不伤害原则,理查德·斯皮内洛在其著作《铁笼,还是乌托邦》中指出:“不伤害原则可以最好地概括为一个道德禁令:‘首先,不要伤害’。根据这一核心原则,人们应当尽可能地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损伤。这个不得伤害他人的消极禁令有时称为‘道德底线’。”[3]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十条戒律的第一条便是“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在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声明六种类型的不道德网络行为中,几乎每一种类型的不道德网络行为都与无害原则相关。由此可见,即使是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所选择的不相同的道德准则,首先应当包括无害原则,这是一条道德禁令,是铁律,更是道德底线。

无害原则认为,无论动机如何,行为的结果是否有害,应该成为判别道德与不道德的基本准则。伦理的基本理论之一功利论认为:正当的行为增进总体的“善”,总体的“善”可以用“效用”来描述,效用原则是道德的基础,是“善”与“恶”终极评判的标准。网络行为不应当对其他网络主体造成伤害,结果的伤害就是不道德。对于“人肉搜索”行为而言,参与搜索的主体在进行搜索的过程中不应当伤害到被搜索者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合法利益,否则,该“人肉搜索”行为即为不道德的。

2.知情同意原则。

“同意”是某人对某事自愿表示出意见一致的意思。要使同意有意义,前提必须是某人对某事“知情”,即他知道即将发生的事件的准确信息并了解后果。知情同意原则在评价与信息隐私相关的问题时可以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如果要使个人隐私得到保护,那么为了某一目的而采集的信息,在没有得到信息主体知情同意之前,就不能用作其他目的。只有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得到充分地保障以后,其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和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自主选择与决定所做出的同意,才是符合其自主意愿的。对于“人肉搜索”而言,只有在给予被搜索者充分地知情权的保障之后,经过被搜索者的同意,才可以对涉及其隐私、名誉等敏感事项进行搜索,当然,这种同意原则上应当是明示的,至于默示是否可以成为同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保障被搜索者的知情权,是该原则的基础,只有在此基础上由被搜索者所做出的判断,才可能是符合其自身利益的决定。相反,没有尊重被搜索者的知情权的“人肉搜索”,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都是违反知情同意原则的,应当视为不道德的行为。

3.互惠原则。

网络道德的互惠原则表明,任何一个网络用户必须认识到,他(她)既是网络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网民们享有网络社会交往的一切权利时,也应承担网络社会对其成员所要求的责任。信息交流和网络服务是双向的,网络主体间的关系是交互式的,用户如果从网络和其他网络用户得到什么利益和便利,也应同时给予网络和对方什么利益和便利。

互惠原则集中体现了网络行为主体道德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从伦理学上讲,道德义务是“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个人应该对社会、对他人履行的道德责任。”[4]作为网络社会的成员,他必须承担社会赋予他的责任,他有义务为网络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有义务通过网络帮助别人,也有义务遵守网络的各种规范以推动网络社会的稳定有序的运行。这里,可以是人们对网络义务自觉意识到的自觉执行,也可以是意识不到而规范“要求”这么做,但无论怎样,义务总是存在的。当然,履行网络道德义务并不排斥行为主体享有各种网络权利,美国学者指出,“权利是对某种可达到的条件的要求,这种条件是个人及其社会为更好地生活所必需的。如果某种东西是生活中得好可得到且必不可少的因素,那么得到它就是一个人的权利。无论什么东西,只要它生活得好是必须的、有价值的,都可以被看作一种权利。如果它不太容易得到,那么,社会就应该使其成为可得到的。”[5]。

4.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所谓公序良俗原则就是指网络的行为主体应当遵守其所在社会的公共秩序,并符合当前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网络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作为规范“人肉搜索”的网络行为的三条基本原则———无害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与互惠原则,很难全面地规范与调整全部的网络行为,那么“公序良俗”原则便是对于网络伦理上述三个基本原则的有力补充。该原则是针对在网络中出现的那种极少数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符合无害原则,没有对他人的利益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伤害,而且会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和许可,甚至有可能会对行为的双方均带来利益,但是该行为是明显与当前的公序良俗相违背的。仅仅按照前三个基本原则便无法认定该行为是不道德的,此时便需要公序良俗原则加以规范和调整。

在“虐猫事件”和“网络红人‘兰董’”等事件中,虽然参与搜索的主体客观上将损害了被搜索者的隐私权,对其人格名誉进行了贬低,但是这种损害行为却得到了被搜索者明示或默示的同意,符合被搜索者的自由意志,而且由于参与搜索的主体与被搜索者均获得了某种利益,一方面参与的网民满足了个人的猎奇心理,而另一方面被搜索者的知名度迅速提高,并成为“网络红人”,甚至给其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此类的“人肉搜索”行为表面上看没有违反不伤害原则与知情同意原则,甚至还符合互惠原则的要求,仅仅按照上述三个原则的判断标准,似乎该行为是合乎道德要求的。但是,像“虐猫事件”和“网络红人‘兰董’”这种通过采取极端的行为或是言论,进行炒作的“人肉搜索”行为,违背了当前社会的善良风俗,破坏了社会赖以维系的公共秩序,该行为自然是不道德的。而这种不道德的行为,需要公序良俗的伦理原则加以规范和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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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原则第7篇

【关键词】古代;儒家;生态伦理;基本原则

在中国古代儒家博大精深的思想体系中,蕴含着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富有极其深厚的生态伦理底蕴。深入挖掘和梳理其生态伦理思想,对于进一步提高人类热爱自然、尊重生命的道德自觉意识,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人们建设生态文明的积极性,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生态意识和理论支撑,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1、“天人合一”的支持精神

现代生态伦理学的哲学基础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然而“天人合一”的思想概念最早是由庄子阐述,《庄子・齐物论》中著名的话:“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同一。”后来被汉代思想家董仲舒发展为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系统,并构建了中华传统文化的主体。他认为“天人之际,合而为一”(《春秋繁露・深察名号》),并提出“天人感应”的理论。《论语》中有一段非常著名的故事,说的是孔子与其弟子讨论人生志向时,非常同意曾点关于最高理想的看法,他认为:“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人生的最高理想就是能够在暮春时节,穿上春服,会同五六个青年,六七个少年,跳到河里洗洗澡,跑到高台上吹吹风,然后唱着歌回家,仅此而已。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孔子的生态伦理思想已经非常明显了。现代生态伦理所一直提倡的“回到自然去”的法则,在孔子时代,已经当做最高的生命理想来实践了。孟子的“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也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体现的就是“天、地、人”协调的“与天地参”精神。关于这点荀子曾这样描绘过:“天地以合,日月以明,四时以序,星辰以行,江河以流,万物以昌。”

2、“恩足以及禽兽”的道德关怀

孟子跟齐宣王曾经有一段非常著名的关于惜生及民的对话,孟子问:“臣闻之胡龅日,王坐於堂上,有牵牛而过堂下者;王见之,日:‘牛何之?’对日:‘将以衅钟。’王日:‘舍之!吾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对日:‘然则废衅钟与?’日:‘何可废也?以羊易之。’不识有诸?”日:“有之。”日:“是心足以王矣。百姓皆以王为爱也,臣固知王之不忍也。”王日:“然;诚有百姓者。齐国虽褊小,吾何爱一牛?即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故以羊易之也。”日:“王无异於百姓之以王为爱也。以小易大,彼恶知之?王若隐其无罪而就死地,则牛鱼何择焉?”王笑曰:“是诚何心哉?我非爱其财而易之以羊也。宜乎百姓之谓我爱也。”日:“无伤也,是乃仁术也,见牛未见羊也。君子之於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孟子・梁惠王上》)这段话,很多人耳熟能详,闲谈中道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由不忍杀牛,到不忍杀生,到惜生及民,而广行仁义,广布仁政,孟子的思想乍看起来是惜生,最后还是归结到儒家“仁者爱人”的中心上来。

儒家的人文色彩十分浓厚,一向主张以“仁者爱人”、“水善利万物而不争”的宽容气度来对待他人,并能够将这种人文关怀推及到其他生命甚至无生命的自然万物,做到“恩足以及禽兽”(《孟子・梁惠王上》)、“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明代王阳明仔细地描述了“大人”的道德关怀心理:“大人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者也……是故见孺子之入井,而必有怵惕侧隐之心焉……见鸟兽之哀鸣觳觫,而必有不忍之心……见草木之摧折而必有悯恤之心焉……见瓦石之毁坏而必有顾惜之心焉……”(《大学问》) 儒家意义的“大人”(指真正的读书人)见到儿童落入井中、见到鸟兽受困哀鸣、见到草木摧折都有怜悯之心,乃至见到完全没有生命的瓦石被毁,都会产生怜惜之意。儒学关于万物一体――“一体之仁”(《大学问》)的观点,体现出一种深厚的道德关怀理念。

3、“以时禁发”的行为模式

人类要生存和发展,就不能不利用资源。儒家倡导仁爱万物,并不否定人类的合理需求,而是主张“以时禁发”,主张按照自然的节奏、生命的节律来“取物”。“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礼记・祭义》)孟子对“时”作了更为详细的论述:“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夸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人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孟子・梁惠王上》)按照动植物的生长规律去利用自然资源,才能保证人们有充足的生活物资。使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人民生活有保障是为政的基本要求。这实际上也提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荀子不仅继承了“以时禁发”的思想,而且将其系统化。他提出要根据生物的生长规律,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即“圣王之制”。“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鳢孕别之时,网罟毒药不人泽,不天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荀子・王制》) 在这里,荀子认识到人类的生存有赖于自然界提供的各种资源,提出了以“时”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具体要求,使动植物“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使百姓“有余食”、“有余材”,将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联系起来,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农业社会中持续发展的生态蓝图。以时禁发的规范对后世影响很大,历代统治者据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令,对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伦理原则第8篇

[关键词] 和谐企业文化 以人为本 公平正义 诚信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了社会转型、体制转轨、利益转换的影响,企业文化显得格外混乱,诸如信用水平低下、破坏生态平衡、劳工问题日益突出等,在此情况下,需要建设一种新的企业文化来积极引导各种思潮,整合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员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日趋多元化思想。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促进和谐文化建设,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是社会的一分子,企业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文化时时刻刻对企业文化产生重要的影响,社会和谐文化的建设对企业文化提出了注重“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和谐、合作等方面的更高要求,基于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要求以及和谐社会、和谐文化建设的需要,企业应构建一种新的和谐的文化,这是企业文化塑造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和谐文化建设的应有之义。

一、和谐企业文化的内涵及构建和谐企业文化的意义

从20世纪70年代末、20世纪80年代初,企业文化的提出到现在,企业文化已经被学术界和管理者内化为管理思想和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界和企业界对企业文化的界定林林总总,一般地说,企业文化就是一个企业的主流理念和主流行为方式的总和。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企业文化被介绍到我国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界、理论界人士开始注重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形成了一股企业文化热潮,企业文化建设的和谐性问题也正在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理论界关于和谐企业文化的内涵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和谐的企业文化就是指以和谐思想作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 强调企业各个部分的有机结合、适度调整、和谐统一,使员工的需要和向往同组织的要求和目标统一起来,使企业得以和谐发展,企业管理者以人为本、 企业员工“和谐敬业”, 企业进入市场是“以和为贵”、“和气生财”,企业与社会和谐相处。和谐的企业文化应体现企业文化本身不同层次之间的高度和谐、企业发展的各项战略与企业文化之间应该互相适应和促进、企业和社会环境及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企业内部员工与员工之间、员工与领导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等的和谐相处。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和谐企业文化的构建是建设和谐企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保证

长期以来,企业管理者不断地追求着个人行为与组织目标的高度一致,当人们把人类行为的内驱力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联系起来后,人们找到了企业文化这种能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力武器,但当管理者把人类追求物质利益的重要价值取向简单化以后,各种矛盾冲突就尖锐化、复杂化了,如企业的恶性竞争、不讲商业道德、利益分配不公正、破坏生态环境等,这就极大地危害着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企业与消费者等之间的和谐与平衡,企业就失去了核心竞争力。要解决各种利益主体的矛盾,仅仅从单纯的物质利益出发是不行的,还必须在精神文化层面上寻找平衡点,必须追求各方面和谐发展的企业文化,和谐的企业文化可以展示企业员工个人行为与个人价值观的关系、企业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个人行为与企业文化氛围的关系、个人行为与企业行为的关系、企业行为与企业形象的关系、企业形象与企业生命周期的关系。和谐的企业文化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形成的重要保障,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强的生存与发展的能力。可以说,和谐的企业文化是明天的经济,要实现企业的振兴、赶超国际一流企业、增强综合实力,就要借助和谐企业文化,在21世纪,谁拥有文化优势,谁就拥有竞争优势、效益优势和发展优势。

2.和谐企业文化的构建是建设全社会的和谐文化的需要

建设和谐文化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子系统通力合作,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是由企业、学校、家庭、社区等“社会细胞”组成的,所以,构建全社会的和谐文化,首先需要实现各社会细胞内部的和谐文化,其中,企业和谐文化处于牵动全局的中心地位,一旦企业和谐文化建设取得了成功,就可影响和带动其他各“社会细胞”形成健康的、和谐的文化,最终促进全社会和谐文化建设获得成功。因此,和谐的企业文化的构建对探讨整个社会和谐文化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构建和谐企业文化的伦理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

只有把具有丰富创造性的人作为管理的中心,通过对人的文化导引,使企业的共同价值观渗透到物质和制度层面,才能真正振兴企业。具体说来,这种“以人为本”的伦理原则的主要内容是:(1)以职工为本,就是把职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通过各种文化教育形式增强职工的责任感,企业领导者要能够以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为核心,以职工群众共识为基础,根据企业的目标和发展战略来转变观念,培养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2)以人民为本,就是说企业必须满足用户需求才能生存和发展;(3)以人类为本,就是说企业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才能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最大限度地统一起来。“以人为本”的本质是如何看待股东、职工、顾客和公众的问题.在企业内部,“以人为本”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职工和企业的关系问题及如何看待企业职工的权力和需要的问题;在企业外部,“以人为本”的核心问题是解决企业和自然环境及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及如何达到三者综合平衡、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人本管理的核心是尊重人和激发人的热情,其着眼点在于满足人的合理要求,从而进一步调动人的积极性,人本管理的实质是强调以人为中心,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使员工在保持心情舒畅的情况下高效地达成企业的目标。构建和谐企业文化,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凝心聚力, 把企业治理、建设和发展的目标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融为一体。

2.“公平正义”的原则

“公正”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性质。通俗地讲,公正就是指处理事情、解决问题合情合理、不偏不倚。通常的理解,指对既有的自然法则的不带有任何偏见的,自由并合理的遵循,即认同所有人平等权利,对任何人的任何形式的侵犯都是不公正的。“公正是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公正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社会对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分配的依据是每个人的贡献;社会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正义”主要涉及个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情感,当代美国著名的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指出,正义主要是属于伦理学的一种价值观念和“有关道德情感”的一种理论,“它旨在建立指导我们的道德能力”的原则。他认为,正义不仅是一种道德意识和道德理论,而且也是道德感情。正义的事业会得到人的道德认可和赞同,正义的观念具有统一人们的意志,使之同心同德,“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企业文化的基本要求。构建和谐企业文化, 必须要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 认真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利益问题关键在于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每个职工对企业的殷切希望,公平公正可以使职工相信自己的付出会有公平回报, 自己与其他人得到同等对待。因此, 在构建和谐企业文化时, 我们要坚持“公平正义”的伦理原则, 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 在利益分配上、任用选拔上等一视同仁。

3.“诚信”的伦理原则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是中国道德文化的核心, 为历代思想家所推崇。诚信的基本内涵包括“诚”与“信”两个方面。“诚”原指胸怀坦荡,真实无伪。《孟子》有云:“诚者, 天之道也; 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 未之有也; 不诚, 未有能动者也”。“信”原指诚实、不欺。孔子曰:“人而无信, 不知其可也。”并把“言必信, 行必果”作为规范弟子言行的基本要求。在传统伦理文化中, 诚实守信为“立人之本”,对于现在的企业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