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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25 17:40:13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第1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附件: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

一、就业再就业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备注:对2005年底之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至期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备注: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二、奥运会和世博会政策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8号)

备注:奥运会结束并北京奥组委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享受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财税[2006]155号)

备注:世博会结束并上海世博局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

三、社会公益政策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四、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政策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9.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五、涉农和国家储备政策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

六、单项优惠政策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政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备注: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第2篇

1.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一大特点是,内容多、规定散、补充繁、变化快。这种状况虽然充分体现出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灵活性,及时反映了国家的政策意向,但从整体上说,这样的优惠显然缺乏系统性,也不够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大为降低。实施中,这样的税收优惠对征纳双方来说都难以准确把握,加大了征纳双方的成本,容易形成新的税收漏洞。而税收优惠政策较低的透明度,也与WTO规则不相符,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投资环境,不利于外资的引进。

2.税收优惠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

由于现有税收优惠范围较为宽泛,临时性税收优惠所占比重较大,同时税收优惠分析、评估制度和预算制度尚未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缺乏必要的制约与监督,再加上在税收优惠作用的估价上存在着过分夸大的倾向,致使税收优惠逐年递增。据估计,每年全国各种税收优惠的税收额在1000亿元左右,大致相当于全国同期工商税收的11%~12%,有的省份高达20%左右。由于有些政府支出项目,必须采用一般财政支出的形式,而这部分支出必须通过政府

取得足够的税收收入来满足,若税收优惠规模过大,势必影响政府财政的收支平衡。

3.税收优惠存在错位现象

要实现某一社会经济目标,既可以依赖财政直接支出,也可以依赖间接支出——税收优惠;既可以采用税收优惠,也可以采用金融优惠和其他优惠政策。选用何者,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但目前由于对税收优惠效应的不适当夸大,以及对各种优惠政策的分析、评估制度尚未建立,造成税收优惠范围失控,效应低下,政府预期难以达到。这是税收优惠的越位。

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职能范围的逐渐明晰,税收优惠的“缺位”问题日益暴露。税收优惠的范围与政策取向,取决于财政职能的需要。据此,税收优惠的范围和重点应随着“全能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换,而转向非生产领域。转向是一个过程,转向过程中出现“缺位”不可避免,但新的税收优惠活动领域界限不明,转向速度过慢,甚至滞后于体制的转换,则会延迟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甚至延迟体制的转换。

二、加强税收优惠管理的对策

1.建立健全税收优惠法制

为改变税收优惠多、散、乱的局面,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单独的税收优惠法规。可以考虑在总则中规定税收优惠目标、原则、方式和审批程序。分则中或按税种或按优惠目标分章,将当前各税种中的税收优惠的具体项目、内容、办法、立法执法权限等,归并整理后一并纳入税收优惠法中。同时应注意税收优惠的时效性,除优惠政策制定时应加强预见性外,对税收优惠法实行定期修订。税收优惠法的制定实施,可以加强税收优惠法制的规范性、透明

性和统一性,防止人为因素的越权减免和攀比减免,有助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统筹规划、协调配合,同时又便于征纳双方了解,堵塞税收漏洞,吸引外资。

2.逐步建立税收优惠分析评估制度

为改变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的局面,应该逐步建立起科学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估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的税收优惠项目,按照成本效益分析结果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对各类骗取税收优惠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严惩,对保留下来的税收优惠项目加强执行监督,对拟的新的税收优惠项目,必须经过成本效益分析决定其取舍。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第3篇

关键词:西部开发;财政投资;财税政策

Abstract:TheFifthSessionoftheTenthNationalPeople'sCongressemphasizedonceagainunderthenewsituationenlarginginvestmenttoThewesterndevelopmentdrive,ButinviewofthefactthatthefinanceandtaxationpolicyappearsallsortsofquestionsinThewesterndevelopment?押Forexamplethegovernmenttransferpaymentisinsufficient,thefinancialinvestmentefficiencyislow,thefinancialburdenisheavy,thepreferentialtaxationpoliciesisunabletoimplementandsoon,WesuggestewhenfinancialandtaxationPolicyonpromotingthewesterndevelopmentisformulated,Theinnovationshouldbemadeinviewoftherealityinwestregions,andTheenthusiasmofinvestmentmainbodyshouldbeincreasedineveryway,Theallkindsofopportunitiesduringtheperiodofpolicytransitionshouldbegrasped,Thecharacteristicindustryinwestregionsshouldbesupportedpointedly.

Keywords:thenewsituation;Thewesterndevelopmentdrive;thefinanceandtaxationpolicy

国务院总理2007年3月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政府投资使用要确保三个高于,即:用于直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投入高于上年,用于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投入高于上年,用于西部大开发的投入高于上年”由此可见,中央政府通过加大财税政策对西部大开发长期持续的支持政策是不变的但是,在这次人大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传出的信息却是国家税收政策的优惠将从地区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深圳等经济特区的企业对这一转变十分敏感,而西部地区在这一政策变化面前缺少必要的关注本文将对新形式下促进西部开发的财税政策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东西部经济和财税现状比较

1.东西部经济差距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梯度开发”战略使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也使中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经济上的差距逐步扩大(见表1)

从表1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东西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相对差异达2倍左右,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东部二是东西部之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绝对差异相对差异均呈逐年扩大的趋势

2.国家财政投资的东西部比较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投资布局的重点逐步由内地向沿海地区转移1978—1997年,东部沿海地区国有单位基建投资占全国的比重由40.1%迅速提高到53.3%,而中部地区由30.6%下降到23.6%,西部地区则由20.4%下降到15.7%从国家预算内投资的地区分布看,在1993—1997年,由于部分地区投资所占比重在不断下降,东部地区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所占比重提高了5.9%,而中西部地区则提高了10%之后,由于部分地区投资比重的增加,三大地带所占比重又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若以内地投资为1,沿海与内地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之比,从1993年的0.91下降到2000年的0.58后,又继续下降到2004年的0.45(见下页表2)从投资总量看,西部地区占有的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的比重到2002年时才首次超过东部地区,其人均占有的国家预算内资金在2000年时首次超过东部地区说明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在21世纪初逐渐偏向西部地区

3.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东西部比较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实行相对均衡发展战略,税收优惠政策作用较小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东部地区逐渐形成了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在内的区域性对外开放体系,并享受诸多税收优惠西部地区则未能享受大多数税收优惠虽然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税收政策对西部地区进行了必要的倾斜,但从总体上说,对西部的税收优惠有过多的限制条件,优惠政策很难像东部地区那样对经济发展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例如,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实际上优惠范围只是特定的产业,比起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来说没有什么吸引力在对西部的行业优惠上,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行业和比例也是限定在比较窄的范围可以说,目前西部税收优惠政策模式基本上是沿用了沿海和经济特区以减免税为主的模式由于西部和东部先天条件的不同,这一曾经带动沿海和经济特区经济腾飞的税收优惠政策模式在西部却难以奏效

二、西部开发的财税政策实施的主要问题

1.中央对西部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待加大

我国现阶段执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是新旧体制交替的产物,包括定额补助专项补助结算补助1994年开始实行的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1995年开始实行的按“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进行的转移支付过渡期转移支付主要针对中西部地区,但该项转移支付规模太小,仅占这些地区当年中央净转移的几个百分点1994年开始实施的在保证既得利益前提下的分税制,把财政包干体制下形成的财力不均带入新的分税制中这使地区间不均衡的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在新体制中肯定了这种差距,使地区间财政失衡状况加剧虽然近几年中央加大了对西部的转移支付力度,但是,对面积大基础差的西部地区的发展来说,中央的转移支付无疑是杯水车薪

2.西部地区财政投资效益有待提高

东西部经济发展差距的拉大固然与投资量紧密相关,但另一个重要根源却在于东西部投资效益方面的差距国家对西部的基本建设投资比重从“三五”时期达到高峰后,直到“八五”期间,都是急剧下降,至“十五”期间才有所回升,比重达到19.48%而从投资效果来看,无论哪个时期,西部的投资效果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说明西部在投资环境产业结构生产力布局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劳动力素质及资源配置等诸方面都的确与东部存在不小的差距尤其是主要依靠中央指令性计划,由国家直接嵌入项目式的开发,虽然耗费了巨大的基本建设投资,但却造成投资效益低下及对国家投资的高度依赖性等问题

3.政府机构规模庞大,财政负担沉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多次政府机构改革,但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相对滞后,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政府,改革的难度很大由于这些地区经济不发达,政府机关相对稳定的收入反而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人员从政府机构流出缺乏内在的动力每亿元GDP所供养的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西部地区不仅高于中部地区,而且是东部地区的两倍多行政管理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西部也是高于东部受经济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西部地区的财政收入一直偏低,再加上庞大的行政人员负担,使许多西部地区的政府变成了“吃饭”财政一些西部的县级财政更是捉襟见肘

4.税收优惠政策无法落到实处

虽然国家在促进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出台了一些对西部的优惠政策,但是,从几年来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效果并不明显一方面表现在地域间税收优惠差距不大,有些税收优惠政策是中西部混同,有些是对东部政策的使用范围放宽,税收优惠未拉开相当距离随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特别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公布,西部税收优惠政策的“含金量”不断降低另一方面,表现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倾斜力度不够,未能有效降低西部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税收政策未能有效抵消或减轻西部企业较之东部企业在区位信息产业人才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不足此外,由于税收优惠成本多由地方承担,而地方财力不足,无法真正落实优惠政策

三、促进西部开发的财税政策的制定

在关于西部大开发的一系列文件中,国务院多次强调了要采用直接投资转移支付税收优惠等多项财政政策以增加资金投入改善投资环境从而促进西部大开发这些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运用财税政策促进西部经济发展的重视如何在这一大政方针下,有针对性地推出和完善财税政策的实施细则,应该是在今后一个时期理论界和管理层的工作重点

1.政策的制定应针对西部地区实际有所创新

现行的西部开发的财税政策,充其量只是对现有的东部税收优惠政策的简单模仿,不能通过产生西部与其他地区的税负差异达到吸引生产要素的目的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深圳等经济特区采用的土地优惠吸引外资成片开发的政策在西部只能局部起作用,西部基础设施建设主要还得以国家财政为主导,以直接投资为主要手段对于西部经济发展来讲,政策和资金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只有在此基础上辅之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的创新才会激发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廉洁高效的政府健全的法治充满活力的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的增强源源不断的新产品,等等,才能实现真正的经济大开发

2.政策的制定应有利于调动多种投资主体的积极性

经济特区一般地处沿海,政策着力点在于吸引外资扩大开放加强对外交流,因此,财税政策的优惠更多地表现在对外资的优惠上而西部发展重点是缩小与东部的差距,提高西部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西部地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政策的着力点在于广泛吸引包括外资东部资本及西部民间资本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本因此,财税政策的优惠也应该是不论经济成分的普遍优惠税收优惠政策要有利于吸引各类投资主体积极投资于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有市场前景的产业和项目,最大限度地利用一切社会民间资本,调动多个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框架下,在引进外资和西部以外资金时,适当放宽税收政策,如提高税前扣除标准扩大扣除范围加速折旧实行投资抵免或再投资退税等,增加吸引力,以降低市场进入成本

3.政策的制定应把握政策转型期间的各种机遇

针对特殊地区的财税政策的实践,沿海经济特区的建设无疑提供了成功的典范虽然西部的现在不同于沿海特区的当初,但西部现在也存在新的机遇,首先,中国已完成了加入WTO的过渡期,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已在逐步调整,取而代之的是新的税收政策思路,向西部倾斜的财税政策显然在新思路的涵盖中,这一期间的政策调整具有足够的想象空间其次,中国现在的政策着力点从1994年的防止通胀转到今天的稳健运行,增值税的转型已提上议事日程,东北地区已在行业试点“消费型”增值税,西部财税政策的制定应该充分利用国家宏观政策提供的大好机遇,适时实行增值税的转型,从而使政策效应达到最大化再次,在新的所得税法细则中,虽然不太可能对西部按照地区的差别制定更多的优惠政策,但是,针对西部地区的特定产业的优惠应该在可以考虑的范围之列

4.政策的制定应有针对性地支持西部特色产业

由于西部的后发展,在产业结构上不应一味追求大而全,而应该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财税政策的制定必须有利于西部地区特色产业的发展,加大对西部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有选择地在西部地区建立旅游经济区能源开发区特色产品加工区等,通过财政直接投资产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财税政策的制定必须有利于西部地区现有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西部地区应当抓住国家调整宏观经济结构的难得机遇,加大工作力度,以市场为导向,从各地资源特点和自身优势出发,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培养扶持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培育新的经济税收增长点促进西部特色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

参考文献:

[1]王小鲁,樊纲.中国地区差距的变动趋势和影响因素[J].新华文摘,2004(7).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第4篇

一、现行资源税优惠减免政策过多过滥带来的危害

(一)直接减少财政收入,导致税收流失

现行资源税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不成体系。从税收优惠的形式看,既采用直接税款减免、优惠税率优惠形式,又采用税额扣除优惠形式,还有税额减免优惠形式;从税收优惠的法律级次看,既有《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优惠,又有国务院制定的优惠,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优惠;从税收优惠的受益人看,既有对于开采原油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的优惠,又有对于冶金联合企业矿山的优惠,还有对于东北老工业基地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优惠;从税收优惠的资源品目看,既有对于原油和盐的优惠,又有对于铁矿石原矿的优惠,还有对于有色金属矿原矿的优惠。如此复杂而众多的优惠减免,以政府直接放弃和让渡部分税收收入为代价,使得资源税的法定税率与名义税率背离,直接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更为严重的是,过多的税收优惠破坏了资源税制度的规范性,使得一些没有税收优惠权的地方和部门也制定出一些违反税法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造成任意减免和越权减免,进一步加剧了税收流失。

(二)引发不规范政府收入,造成乱收费现象

资源税是地方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优惠减免大量存在使得政府收入中规范性的税收收入减少,在政府职能不断加强和财政支出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地方财政越发收不抵支,财政赤字不断扩大,当预算内财政拨款不能满足支出需要时,地方行政部门往往允许各部门通过搞一些收费和创收项目以组织不规范的收入来弥补预算内的不足。在利益的驱动下,这些花样繁多的收费和创收逐渐发展成为政府难以控制的乱收费。因此可以说,税收优惠是导致收费泛滥的深层次原因之一。从付费者方面看,政府的不规范收入负担又主要由其监控之下的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负担,企业和个人作为纳税人享受优惠而被减免掉的税收负担被各种名目的收费抵消了,纳税人的负担依然沉重。当这一状况愈演愈烈时,费改税便成为将不规范性政府收入转为规范性政府收入的主要措施,而变费为税又将使税收的征管成本和奉行成本大幅度上升,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相关问题。

(三)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造成税负不公

从纳税人方面看,在市场经济中,一些市场参与者享受的税收优惠,实际上就是其他市场参与者遭受的税收歧视,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展开公平竞争,造成税负不公;从适用地区看,目前资源税优惠中存在着地域性减免政策,不利于东西部地区之间展开公平竞争,造成税负不公;从课税对象方面看,现行资源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利用的资源品的不同而制定优惠政策,不利于经营不同资源品的同行业纳税人之间展开公平竞争,造成税负不公。如现行适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惠政策即因资源品的特殊属性不同(如开采同样数量的煤炭在深井矿与露天矿的开采成本是截然不同的)而降低了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的资源税,虽然体现了政府针对东北经济发展特点的政策倾斜,但造成的税负不公显而易见。

(四)破坏税法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使税收制度复杂化

各类优惠减免的规定不断增多,不仅破坏了资源税法的规范性和稳定性,而且使得资源税制度趋于繁杂,也增加了征纳双方在理解和执行税制中的诸多困难,进而增加税收的征管成本和奉行成本。我国的税收制度是由税法或税收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各种具体的解释三部分组成的,其自身的滞后和不完善之处本就使得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够,相关部门再不断出台新政策并以通知、规定、批复等文件下达执行,使得资源税制更加趋于复杂。

(五)影响资源合理配置

作为价内税,资源税是资源产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如果某些资源产品在开采和利用活动中享受了税收减免,那么这类产品在市场竞争中与未得到优惠待遇的同类产品相比更具价格优势,能够以更低的价格销售,使得市场对这类资源产品的需要扩大,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或者能够在同样价格条件下销售,从而赚取更多的利润,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生产。也就是说,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存在使得资源配置向那些在开发利用中享受减免优惠的行业、企业和资源品转移。

(六)有悖于资源保护政策,加剧资源过度开发利用

资源税优惠政策有进一步刺激自然资源开采利用之嫌,不利于资源保护。其原因在于,由于国家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优惠的那部分纳税人从税收减免中得到了利益和好处,税收负担大大减轻了,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他们往往会继续增加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的投入,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如对于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资源税优惠政策,使该地区的油田企业和矿山企业成为最大受益者,在优惠政策的引导下,企业积极地铺设油田管道、开采挖掘矿藏,以满足市场对于油品和矿藏的巨大需求,同时满足自身对于利益的无限渴望,而满足这种需要所付出的代价就是我们脚下的原油越来越少,矿藏越来越空。目前,我国东北地区部分矿山已进入衰竭期,部分油田已进入低丰度阶段,此时予以优惠政策必然导致资源的过度开采,而且这一行为将对那些尚未枯竭资源的开采者产生暗示作用,鼓励其不计后果投入开发,而当若干年后有限的资源消耗殆尽、经济发展再次放缓时,我们还能用税收优惠挽救他们、恢复经济、重生资源吗?

二、应积极采取替代资源税优惠减免的政策措施

事实上,资源税的优惠减免是一个涉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单项利益与综合利益的问题。制定资源型经济的扶持政策,不能停留在眼前利益而应把着眼点放在长远利益上,因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限于一个年度、一个时期,而是持续若干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能停留在单项利益而应把着眼点放在综合利益上,因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涉及漫长的资源再生期,而且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与治理等负的外部效应问题。因此,对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制定应慎之又慎,应更多考虑资源保护因素,既要照顾到企业的短期利益,更要照顾到国家的长远利益。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不能过分依赖资源税优惠政策。在税收优惠政策之外,还有许多替代措施可以实现同样的政策扶持目标。可供采用的替代措施主要有:

(一)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为主,资源税优惠为辅

为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宜将税收优惠的重点定位于增值税优惠和所得税优惠。定位于增值税的原因是增值税转型目前已是箭在弦上,是迟早的必然选择,其公平与效率、可行性与必要性已无需过多讨论;定位于所得税的原因是可以充分发挥所得税的优势,丰富税收优惠方式,将资源税单一的直接减免、优惠税率等优惠转向多样的更具激励作用的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亏损补贴、延期纳税等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定位于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为主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扩大优惠范围。为此宜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税式支出制度,在国家预算中反映出由于实施税收优惠而减少的税收收入,有效控制优惠规模,也为日后更为准确地评估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和社会效果提供方便。

(二)保护资源为主,扶持企业为辅

在设计和制定对资源品课税的制度与政策时,应尽可能减少各种以照顾和扶持为目的的减免或变相减免措施。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应从观念上有所转变,不要当纳税人出现生产经营困难时,便首先想到税收优惠;也不要当某项事业发展需要扶持时,习惯于寻求减免税收。这一点对于资源税尤为重要。对于一个开采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企业而言,其可能在某个发展阶段需要照顾与扶持,但对于一个资源赋存并不丰富的国家而言,保护资源应是其长期的头等大事。

(三)财政支援为主,税收优惠为辅

根据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经济发展现状和财税政策的运作特点,对东北地区实行的财政扶持政策应以财政支援为主、税收优惠为辅。这是因为,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时滞性、长期性并因此而低效率。任何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税种设置、税率调整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动,均需经历论证以及立法等程序,这一过程通常是旷日持久的。而经过这一过程出台的政策常常导致税收调节指向错位,理应有效的调节措施无法发挥应有的运行效果。当客观情况变化时,及时调整和中止一项税收政策依然又是漫长的过程。与之相比,财政支援政策具有分次分批、及时准确、灵活高效的特点,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集中财力迅速解决相关问题,为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渠道。财政支援的主要措施是加大中央政府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发展东北各省区的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产业,并改善东北的教育、医疗、卫生条件,为东北地区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第5篇

关键词:财政金融;财税金融;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为更好服务于经济发展,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不断深化。在经济管理层面,降低企业职能审批门槛;简化审批流程;降低中小企业税负压力;提升金融市场活力等方面的政府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但就目前改革深度来看,财税金融体制改革仍有待进一步深化,提升政府有关部门的财税管理水平。

一、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有关理论概述

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指的是银行与相关资金合作社,还有保险业,除了工业性的经济行为外,其他的与经济相关的都是财税金融体制改革。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如今,我们已经进入金融时代、金融社会,因此,金融无处不在,并且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金融学涉及的范畴、分支和內容非常地广泛,如货币、证券、保险、银行、衍生证券、资本市场、投资理财、各种基金、国际收支、风险管理、地产金融、贸易金融、财政管理、外汇管理等。

二、我国财税金融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我国财政金融发展现状

2016年,我国政府提出了供给侧改革,其目的促进供给作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引领新标准的重大创新,同时新标准的调整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方向。建议加快结构性改革,重新进行生产要素分配方式,扩大有效供给发展方向,提高供给结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这就是财税金融政策(尤其是税收性金融政策)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地方。有两个主要的财税金融政策,一个是支出性金融政策,另一个是税收性金融政策。支出性金融政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需求方面,而税收性金融政策则影响短期和长期供给的需求。更深层的区别在于,支出性金融政策相当于把资源分配给政府官员,而税收性金融政策则赋予企业和居民决策权。一方面,政府资源配置效率往往低于私营部门;另一方面,政府有太多的权力分配资源,很容易导致资源浪费。例如,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政府及时推出了“四万亿元”投资计划,在遏制危机蔓延和经济下行压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计划主要由支出性金融政策组成,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交的问题,譬如出现了大量的产能过剩和腐败问题。由此可见,我国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一定程度有效改善我国财政目前的困境,推进了财税金融体制改革。

(二)我国财政金融发展问题分析

(1)财政税收金融优惠政策范围和对象狭窄,且不平衡

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鼓励创业对象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这种优惠政策实行范围较小,目前还只适用于特殊群体和一些特定的企业,例如残疾和失业群体、随军家属、微型和创业投资企业等等,这些创业的人仅仅是潜在创业群体的一部分,更多的普通创业者没有得到实惠,且其能够获得金融扶持的力度有待加大,如物流、服饰等在内的非科技类的创业企业,他们同样能够为社会就业提供助力,但是却不能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

(2)财税金融激励政策过于单一

企业在不同阶段,创新研发的风险及资金成本有别,当前的税收金融缺乏弹性和动态机制,没有根据不同的阶段特征,推出针对性的税收补贴及优惠,而是注重“成果导向”。

衰败期,成熟期、发展期和萌芽期是企业成长的四大过程,在不同的过程当中,都会出现不相同的问题和,各个时期企业的着重点也不同。在企业萌芽期间,会因为企业市场前景不明确,要承担较大的压力,所以,对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缺乏一定程度的掌握。由于融资困难带来的市场经济活动投入不足是我国初创期企业发展所面临的最大难题。然而大部分地区对初创期企业风险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导向作用不明显,在保证资金来源、调动投资者和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上出现了调控的缺位。成长期的企业急迫提升市场份额、塑造品牌,而当前在企业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品牌宣传等支持企业做强做大方面则缺少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切实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成熟期的企业虽然经过前期的积累,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等方面取得了相对竞争优势,但是成熟期的企业也必须时刻维持自身创新能力才能维持竞争优势,避免进入衰退期。此时成熟期的企业应维持高强度的研发投入,时刻关注前沿技术以及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然而当前激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更侧重于技术研发创新成果,对企业研发的过程不甚关注,难以激励成熟期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3)企业享受积极性不高

从现行支持市场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看,普遍存在一年一定,一年一调整现象,政策预期不稳定,导致企业信心不足。对于新的企业来说,可能由于自己对政策理解不到位,享受不应享受的部分,税务部门不仅要追缴其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还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企业今后的贷款申请等。此外,尽管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的优惠力度在逐步扩大,但由于多数政策设计与企业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直接挂钩,导致小微的企业获取的税收优惠有限,有些税种甚至只能受益几十元,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近年来因业务萎缩,未能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带来的实惠,导致申报积极性不高。

(4)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审批程序复杂,操作性差

简政放权方面持续改革并取得了积极成效。在财税金融征管中已采取减少前置审批审核环节和备案等多种措施,以降低创新创业主体获取财税金融优惠的成本。但从整体上来看,税费项目繁多,纳税申报频繁,审批程序复杂,政策可操作性差的局面依然存在。因为计算难度大、填表复杂,而致使中小企业放弃享受相关财税金融优惠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

另外,相关部门仍存在着职责不清,多头征管的格局,不仅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而且影响了整体经济运行效率。比如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将材料交给当地财税部门、科技部门、经济主管部门,三大部门协同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查并形成统一意见,这毫无疑问会拖累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审批的进度,不利于企业尽早享受财税金融优惠待遇。

三、我国财税金融发展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提高财税金融政策制定的科学性

对于财税金融政策的全过程而言,拟订、实施、反应和修改是环环相扣的,需要做好顶层设计,理顺工作机制,消除政策真空,使其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具体来说,现阶段,目前,我国部分地区财税金融政策比较纷杂,要想促进这一行业更好的发展,就必须要对这些政策進行整理,剔除不符实际和多余冗杂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不适应现阶段发展的政策进行调整。其次,应根据各种政策的作用特点,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每个部门应当创建相互通报机制,这样政府在出台财税金融政策的时候,能够充分了解各部门之间的意图,在相互合作下拟订出符合实际发展的措施和策略。

(二)加强财政资金的整合力度

其一,首要前提是理顺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如发改委、财政部等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与科技厅、农业部等专项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与关系,从根源层面上杜绝职能交叉、划分不清的现象。

其二,明确统一资金管理出口,强化并有序推进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资金、支出资金的权限。改变目前“多头管理”的金融扶持资金现状,由资金“多头管”转变为资金“一个出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释放和激发财税金融政策的效能和活力。

其三,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一是在日常狠抓管理的基础上,迪过狠抓执行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确保把用于支持市场发展的各项资金真正落在亟须的领域、关键环节和重点群体,提高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推动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常态化的制度性安排,在资金分配的过程中建立与资金绩效评价联动的机制,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三)提高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的普惠性

一是要扩大财税金融优惠对象的范围。对个人创业方面的财税金融优惠对象主要是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应提高激励市场发展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的受益面,推广到所有参与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创业者,同时扩大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对弱势群体的扶持程度,平衡创业主体间的财税金融待遇,提高的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的普惠性。

二是要加强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宣传。针对当前部分企业对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了解不全面的问题,税务部门应该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利用多种渠道扩大宣传,如微信公众号、税务网站、微博、税务栏目、走进企业等,切实帮助企业减轻财税金融负担,支持企业更好地发展。

三是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简化纳税申报程序。近年来,虽然税务部门已大力推进财税金融优惠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但是更重要的是能够加强对后续服务的管理,要深刻贯彻放管结合的政策,让财税金融的征收更加的规范化,纳税的申报流程更简单化,纳税主体能更加高效便利的申请财税金融优惠手续,让“服、放、管”这一政策同时进行,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督,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准。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第6篇

1994年,我国的税制改革曾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清理,但科学、规范、高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仍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大致可以概括为:规模过于庞大,目标过于宽泛,手段过于简单,管理过于松弛。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的范围过宽、规模过大。在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中,按税种划分,不论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都存在着税收优惠的内容。从三大产业看,目前都有税收优惠内容。具体而言,第一产业内部的农、林牧、渔各业均有税收优惠;第二产业的原材料工业、能源工业、部分加工工业均有税收优惠;第三产业内部除娱乐业外,其他产业均有税收优惠。从地域来看,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都有税收优惠。从理论上讲,税收优惠制度作为非基准税收制度,应处于从属地位。但从实际情况看,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几乎渗透到了基准税收制度的所有要素,以至于不了解税收优惠制度就无法真正了解整个税收制度。有人估算,从规模上看,现行税收优惠的规模已经达到并超过了由基准税收制度带来的税收收入的规模;其中,商品税的税收优惠与商品税的收入大体相当,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则大大超过了所得税的收入规模。宽范围、大规模的税收优惠,导致了税收优惠的“普惠制”,不仅减少了税收收入,扭曲了商品的不同比价关系,造成了效率的损失,同时也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增加了税收的遵从成本。

2.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过于宽泛,导向作用不清晰。中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是多极的。具体有,以优化产业结构,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吸引外商投资,扩大商品出口,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发展目标,以保障计划生育,促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保事业发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发展目标,以政治、军事、外交等其他领域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其他目标。比如,按照产业政策目标要求,第二产业中的加工工业得到的税收优惠最少;而按照促进科技进步、利用外资、扩大出口的要求,加工工业要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目前的现实是,外商投资首选东部沿海地区。按照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应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自然中西部地区企业要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而按照鼓励外商投资的目标要求,东部地区企业事实上享受了较多的税收优惠。在多目标同时存在并且彼此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时,要实现政策的预期目标,掌握不同政策手段出台的先后顺序至关重要。否则,多政策目标同时发生作用,极易发生顾此失彼现象。由于复合政策目标不可避免地有互相抵消的作用,从税收优惠上向外界传递的政策导向是模糊不清的,微观市场主体很难辨清政府在某一时刻的真实意图。

3.税收优惠政策手段以直接优惠为主,相对单一。纵观我国的税收优惠,常见的方式主要是免税、减税、退税等直接方式,利用税收扣除、抵免、加速折旧等间接方式很少。一般而言,直接优惠方式对纳税人争取优惠的激励作用较大,容易产生某种随意性,有“寻租”的可能;间接优惠方式对纳税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的激励作用较大,代表一定的法制性,一般具有政策稳定性。在税收优惠制度较为健全的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一般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规范税收优惠依然任重而道远。

4.税收优惠的管理过于松弛,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优惠大战”现象。从管理主体来看,中国是一个税法制定权高度集中的国家,税收优惠的管理权也不例外。从名义上讲,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一般没有税收优惠的制定权。但从实际执行来看,几乎各层级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部分税收优惠项目。即使在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都有权制定部分税收优惠规定,并且几乎涉及所有税种。因此很难保障政府各部门间以及上下级政府间的税收优惠目标是完全一致的,管理主体之间的利益目标彼此不能相容是很自然的事情,于是经常爆发不同地方间的税收优惠“大战”。从管理过程来看,有关项目的审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项目最终效益的评价、相关数据的统计等,都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一整套制度,基本上使税收优惠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尽管税收优惠属于另外一种意义的财政支出,但税收优惠并没有纳入到财政预算管理中,各级政府对此很难进行有效控制。由于管理主体无需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极易诱发随意决策行为。同时,松懈的管理也不利于有关各方对税收优惠决策与执行的监督,很难保障预期目标的顺利实现。

此外,过多过滥过松的税收优惠,还破坏了平等竞争的税收秩序,扭曲了依法治税的环境,使得税制结构过于复杂化,为“设租”、“寻租”提供了可能,与我国加入WTO后政府公共管理所应具备的透明性原则、可预见性原则精神相悖,从根本上讲不利于加快税收的法制化进程。

二、中国建立税式支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在通常的观念中,站在纳税人的角度,税收优惠一直被当作政府给予的恩赐;而站在政府的角度,可以将税收优惠视为政府收入的抵减,进而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财政支出;于是就引出了税式支出的概念。所谓税式支出,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优惠安排。税式支出概念的提出是对税收优惠管理的深化,它使政府从单纯税收优惠条款的制定实施来对优惠对象加以控制和监督,发展到以预算形式对优惠总量进行控制以及对优惠结构进行调整。一方面可以促使纳税主体明确所享受优惠的来源,重视政府与自身发展的关系,另一方面可以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感。税式支出制度则指实现这种优惠安排的制度体系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主要指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完整的税式支出制度包括税式支出的范围、标准、规模、效益评价、统计等。税式支出制度为税收优惠的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并作为一种财政分析工具而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概念的转换,是理论认识的质的飞跃,这意味着税收不仅被作为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工具而存在,而且还可以作为政府的一项支出计划,作为政府直接支出、信贷或其他政策工具的替代方案而存在。提出税式支出概念的意义不在于其本身的含义,而在于把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科学、规范的形式管理控制起来。正如美国国会在1974年预算法案中指出的,一个不包括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过程是一个根本没法控制的预算。因此,笔者认为,针对中国目前的税收优惠管理的现状,积极借鉴西方税式支出理论,尝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式支出制度,将是促进税收优惠管理的科学化和提高政府支出监控效率的有效途径。

(一)建立我国税式支出制度的必要性。

1.是优化税收优惠管理和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所需财力稳定增长的需要。作为国家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以不同形式的税收优惠鼓励国内亟待发展的行业和项目,已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但是,税收优惠作为一种实现特定目标的特定政策手段,天然具有选择性而非普遍性。通过一定的制度措施,将税收优惠置于公开、透明和严密的控制之下,对其进行预算管理,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支出,保证国家经济发展所需财力。

2.是控制优惠规模和评价优惠效果的需要。税收优惠实质上是政府对特定纳税主体变相提供的货币补贴。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有利于引导政府从对税收优惠的定向管理转到通过依托专门、系统的统计分析制度的定量管理,从只注重政策制定权限到不断优化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全过程的管理程序;有利于控制税收优惠的总量,完善税收优惠的结构,并为评价税收优惠的效果提供新的方法。

3.是规范政府行为的需要。税收优惠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其力度大小取决于优惠的范围及资金的总量。如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缺乏对优惠规模的衡量与控制,会导致政府干预经济的过度或不足,造成政府职能的越位与缺位并存。现阶段税收优惠泛滥的“始作俑者”不是纳税人或纳税人利益集团,而是各级地方政府,是一种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政府不良行为。通过建立有效的税式支出制度,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纠正政府职能的越位与缺位,规范政府自身行为。

4,是有效衡量和控制政府支出的需要。税式支出的规模直接影响政府财政收支的大小。从收入角度看,作为政府放弃的税收收入的税式支出,其规模和效益将直接影响政府收入进而影响政府支出。从支出角度讲,如果税式支出不能与财政支出一样得以反映,将会从根本上削弱政府衡量和控制支出的力度和可靠性。从这一意义上讲,政府总预算的控制仅考虑直接支出是远远不够的。将作为政府支出的隐性部分的税式支出与通常的财政支出的显性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评价政府为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成本与效应。同时,规范的税式支出制度必然是纳入预算管理的、公开透明、能自觉接受监督的制度。从这一意义上讲,建立税式支出制度,对提高税收优惠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加快民主理财进程,推动公共财政体系建设,都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建立我国税式支出制度的可行性。

1.初步的理论研究为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我国理论界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己经结合我国实际对税式支出制度建设进行了一定的理论研究,并初步进行了制度设计,为今后全面推行税式支出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

2.公共财政管理框架的初步建立为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经过近几年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以预算编制改革、综合预算管理改革、政府采购制度、国库管理改革、所得税收入共享制度、税费改革为重点的公共财政管理框架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政府的财政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社会各界对财政管理规范化的认可程度进一步改善,要求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呼声与日俱增,所有这些都为适时出台税式支出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3.我国加入WTO为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加入WTO的影响可以概括为层次性、综合性、动态性和互动性,这为政府提高公共管理水平产生了外在压力。作为政府的一种应对措施,以统一内外税制为突破口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有可能启动,税收的法制化水平将不断加强,在这种情况下为相机出台税式支出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机遇。

4.西部大开发为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提供了“试验田”。有关部门为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陆续出台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有选择、有重点、有步骤地建立税式支出制度,特别是进行税式支出的“局部试验”提供了可能。

5.税收信息化建设为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提供了技术支撑。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税收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日益提高,为税式支出的预算、评估、分析、考核等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6.基层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为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提供了微观保障。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基层税务部门的规范化水平已经有了很大提高,基本上对纳税人资料建立了相应档案,税收会计核算延伸到了应征数和具体纳税人,对减免税的管理也制订了严格的业务流程,初步拥有了纳税人减免税种、减免方式、减免幅度、减免期限等的减免优惠项目等统计资料,所有这些使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拥有了微观基础。

三、建立我国税式支出制度的初步设想

1.明确税收优惠的政策重点和支持方式。建立税式支出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明确税收优惠的政策重点和支持方式应是建立税式支出制度的逻辑起点。总的说来,今后一个时期,要做到“四个转变”:(1)控制总量,使税收优惠项目由过多向总量适当转变。按照国外的经验,税收优惠一般以所得税为主,流转税实行减免优惠的很少。原因是流转税特别是增值税具有链接式特征,属中性税收,实行税收优惠不易控制,制度成本过高。因此今后我国应有计划地调整税收优惠的税种范围,减少税收优惠的总量。(2)调整结构,使税收优惠作用范围由以区域优惠为主向以产业优惠为主转变。应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尽可能地为市场参与者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3)优化优惠的作用方式,使税收优惠方式从直接减免向间接减免转变。按照税式支出理论,税收优惠的作用方式有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直接优惠指直接减免,是一种税额式优惠,间接优惠包括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多种方式,是一种税基式优惠,具有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作用,而且能够体现出公平性,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今后我国的税收优惠的作用方式应主要采取间接方式,体现出税法的公平性和科学性。(4)调整优惠的管理方式,使税收优惠管理从以单项管理为主的粗放形式向综合管理的细化方式转变。总体而言,我国税收优惠可以划分为法定优惠、特定优惠及临时优惠。法定优惠具有固定性、普遍性、稳定性的特点,侧重于中长期调节;特定优惠一般侧重于中短期目标调节;而临时优惠则主要针对个别纳税人的特殊临时困难的解决,具有一定的补贴照顾性质。我国今后的税收优惠重点应放在法定优惠和特定优惠上,尽量减少临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来看待,从支持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来优化管理方式。

2.逐步建立税式支出预算制度。税式支出预算是参照政府预算的编制方法,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分类,测算税式支出额并编制税式支出表,反映计划期各项税式支出的来龙去脉及其额度,是实现税式支出总量控制和协调的载体。目前西方国家对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1)全面预算管理模式,主要采用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奥地利、法国和西班牙等。其中,美国和加拿大的税式支出预算直接纳入政府的预算管理,是预算报告的一部分。每年议会对税式支出进行严格的审议,并只有经法律程序才能生效。(2)准预算管理模式,主要采用国家有意大利、葡萄牙、德国、荷兰等欧洲国家。这些国家的财政部只对那些比较重要的税式支出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估并编制定期报告,但该报告不是国家预算报告的组成部分,也不需要议会审议批准,只是作为预算法案的参考和说明。(3)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模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部分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多采用这种方法。这是一种临时的单项估计,即当政府决定以税式支出的形式对某一部门或行业提供财政补助时,才对其放弃的税收收入进行评估。笔者认为第二种管理模式较适合我国实际。但循序渐进的办法是,在实行税式支出制度开始时可参考第三种模式,以后择机过渡到第二种模式。

3.逐步建立税式支出评估制度。税式支出评估指对税式支出的实施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比较成本和效益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政策效果。成本估算主要有三种方法:(1)收入放弃法,即计算由于提供税收优惠而减少的税收收入额。(2)收入收益法,指取消一项特殊的减免优惠所预期的税收收入的增加额。(3)支出定量法,指用以估算一项相应的直接支出取代另一项税式支出,需要多少税前支出才能达到相同的税后收益。而税式支出的效益一般是通过乘数分析、建立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模型以及优势分析法等方法测算。最后,再通过成本效益的综合平衡来测算税式支出的整体效益。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第7篇

建设创新型国家离不开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增强。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总数占中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对我国GDP和税收收入的增长、增加的就业机会以及进出口总额的贡献都在50%以上。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来源,其发展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全局。受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许多的中小企业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困难,暴露出我国中小企业长期存在的粗放型经济增长的问题。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具有持续时间短,创新成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风险性更大。由于中小企业在资本和人才等方面的劣势,使中小企业的创新主要是为了在形式、在市场占有份额上的领先,其创新成果缺乏有效的保护,容易被其他生产者模仿,因而其创新有一定的弱势,创新收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创新的积极性不高。

二、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及其财税政策的现状

(一)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得到较大的提高。但是,从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中小企业创新和发展面临着很多突出的问题,如高投入高积累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没有彻底得到转变,资源利用效率低、环境污染严重,资源供给不足矛盾日益突出,产品科技含量低,技术对外依存度高,关键技术主要依靠进口等。这些因素都集中地表现在我国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企业领导者不重视自主创新,创新意识不强,企业的自主创新人才匮乏,技术人员流动性大,使中小企业的创新项目和创新机制难以持续进行。

(二)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财税政策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多角度加大了财税政策鼓励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力度,经过不断调整和完善,形成了一整套支持科技创新的财税政策体系,促进了企业的科技进步。但是从我国财税政策的效用、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以及与发达国家和新兴发展中国家相比等方面看,我国在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的财税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

1.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财政政策存的不足。(1)财政科技投入不足。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科技投入,建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了一些资金支持。但是存在财政科技资金使用分散,对中小企业科技投入不足,财政拨款未形成稳定的增长机制。同时财政科技经费占GDP比重很低,财政科技资金对中小企业贷款补贴、亏损补贴等不足,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资金仍然十分困难。(2)财政科技投入结构不合理。我国财政科技资金较多地投入到应用研究和产业发展阶段,财政基础研究经费占财政科技投入的比重占10%左右,缺少对基础性研究的财政投入,使社会基础研究成果不足,公共、关键技术难以取得重大的成就,使企业创新缺乏必要的社会技术创新的基础。政府在使用财政科技经费时,没有恰当地安排基础研究与应用技术研究的比例,没有正确理顺政府与企业在创新上的关系,使企业难以成为创新的主体。(3)政府采购缺乏导向。我国地方政府部门在采购过程中很少做到不以注册资本金、规模、年利润等条件限制中小企业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大大限制了政府采购在激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上的作用,是政府采购没有对降低中小企业创新风险,为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创造市场需求,在创新发展方向和项目引导不足,使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道路十分艰难。

2.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现状。(1)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收法规层次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和发展的税收法律,没有建立起一套比较系统规范的税收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大多数的税收政策是通过通知、暂行条例等临时文件来加以规范的,税收法律层次低、文件多,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指导性,而且我国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投资方面的税收优惠几乎空白。(2)税收优惠目标不明确,重点不突出。我国目前激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多目标的,没有明确针对中小企业创新的税收激励。我国复合的激励创新的优惠政策,不可避免地导致创新税收优惠相互抵触,中小企业也难以辨清国家的政策导向。税收优惠不规范,激励作用发挥不充分。我国目前制定中小企业创新优惠政策的部门很多,优惠政策出自多个部门,缺乏统一协调管理,系统性差,而且在享受税收优惠的认定条件和审批不统一,有时会相互抵触,使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的代价和成本很高,企业难以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使税收优惠无法形成激励中小企业创新的合力。(3)财税部门缺乏服务意识,税收优惠执行不到位,财税部门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和积极性不大,没有把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作为培养税收的重要来源,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较差。在我国,GDP和财政收入与干部的政绩考核水平是息息相关的,这造成很多地方政府的财税部门征管意识强烈,服务意识差,在制定和服务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优惠政策少。(4)税收优惠方式不合理,研发投入激励不足。我国目前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是以直接税收优惠方式为主,难以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力度。而且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具有很多的区域色彩,以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为主要对象,广大的中小企业没有享受到优惠,缺乏对其他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5)创新服务的税收优惠不完善,创新服务机构和设施少。我国的税收政策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上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研发合作没有加计扣除相关的费用支出,使基础研究和技术成果与产业化脱离,而且科技创新孵化器和科技园的税收优惠不能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的需求,各类信息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其专业化程度低、行业规模小、服务质量和水平落后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缺乏必要的指导。

三、完善激励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财税政策的建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好财税政策对处在激励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的中小企业而言,是促进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一种有效的手段。财税政策可以通过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方式,提高企业投资收益,对中小企业形成技术创新的市场前景的良好预期,有利于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

(一)完善财政政策的建议

1.健全财政转移性支出,增加财政预算科技投入,改善投入结构。我国应该整合财政科技投入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在把现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投入落到实处的基础上,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对中小企业自主技术创新科技投入适当给以一定的比率增长,同时加大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贴息和亏损补贴。

2.设立中小企业创业风险基金或者投资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基础上,我国应该整合科技专项资金,积极调动和运用民间资本,吸收民间资本共同设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基金,成立中小企业创新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创业投资、直接贷款或担保,为中小企业筹集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提供支持。

3.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功能,为中小企业自出创新创造市场需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管制度,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政府采购可以通过对中小企业的价格优惠和合同预留等措施,尤其是在财政预算中增加对中小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的采购份额,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

1.构建自主创新财税政策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应制定关于创新的基本法,提升自主创新财税政策法律层次,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发展的权益提供保护,提高中小企业创新的经济预期。同时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提高我国税收法律的层次和稳定性,维护法律的权威,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性,稳定中小企业的税收权益。

2.重点实施研发环节的税收激励。我国在继续完善技术创新的直接优惠的基础上,健全完善间接税收优惠,使税收优惠对象的中心应从产业链下游向上游转移,税收优惠向研发环节转移,明确界定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范围和内容,建立与国际规范相一致的研发活动统计标准和研发支出会计核算。

3.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税收优惠完善创新社会服务的税收优惠,对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合作经费支出加倍扣除。促进创新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完善,为中小企业提提供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完善创新捐赠的税收优惠,放宽捐赠扣除的范围。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第8篇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以外的其他地区,*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135号)自*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