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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24 10:43:57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第1篇

【摘 要】 本文以湖南农业大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为例,总结分析了地理信息系统实验内容设计和实验教学改革方法,以期培

>>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地理信息系统课程教学改革实践与探索 《地理信息系统》课程实验教学的探索与思考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课程体系建设探索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设计基础课程教学研究 《地理信息系统》课程实验教学要点分析 广西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及实践课程建设初探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环境学概论》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研究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产学研结合实践教学体系建设 地方高师院校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实践教学探讨 环境地理信息系统课程教学改革与探索 地理信息系统课程实践教学的改革与探索 地理教育专业《地理信息系统》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地理信息系统实验教学方法探讨 地理信息系统专业双语教学探究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三结合”专业实习模式探析* 转型发展背景下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实践课程体系的构建 基于学生认知调查的“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课程建设探讨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毕业生去向调查分析 基于志愿者模式的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6] 郭绍青.任务驱动教学法的内涵[J].中国电化教育, 2006(234)57-59.

【作者简介】

谢红霞(1973-)女,湖南岳阳人,湖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农业资源系讲师,博士,主要从事环境遥感与GIS等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第2篇

关键词: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实践能力;课程体系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06-0186-03

Discussion on the Construction of Practical Curriculum System of Human Geography and Urban & Rural Planning under the Transformation Development

Yin Yanqiong et al.

(Geographical Science and Tourism Management Department,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Chuxiong 675000,China)

Abstract:Practical courses are the most important component in prefessional curriculum system of human geography and urban&rural planning.They are the link between theory and practicc.They are also the important guarantee to improve students' practical ability.Firstly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importance of constructing the practical curriculum system.Then,based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practical curriculum system for human geography and urban&rural planning in 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idea and practice of human geography and urban&rural planning in 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other loc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cross the country to construct theirs practical curriculum system.

Key words:Human geography and urban&rural planning;Practical ability;Curriculum system

1 引言

前,向应用技术类型转型发展是地方本科院校克服与化解发展中的问题,继续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1]。地方本科院校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而科学合理的实践课程体系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保障。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是一个综合性、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专业,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必须以适应专业所面向的行业(职业)岗位要求为导向,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注重基础理论知识学习与积累,强化综合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培养,建立基于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实践课程体系,才能培养出具备扎实基知识,具有较强综合实践能力,能在与专业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本文以楚雄师范学院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为例,基于目前实践课程体系现状,阐述实践课程体系构建的思路及具体做法,以期能为我国地方本科院校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实践课程体系的构建提供参考。

2 实践课程体系构建的重要性

首先,构建科学合理的实践课程体系是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就业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是一个实践性比较强的专业,毕业学生主要在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设计院所、国土部门、房地产公司等从事城乡规划、区域规划、土地规划、测绘、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等工作,这些工作要求学生必须具备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而系统的实践课程既能加深学生对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又能有效的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还能让学生接触实际工作岗位,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和自身的素养,为毕业后能更快更好的适应社会适和参与职场竞争做充分的准备。

其次,构建科学合理的实践课程体系是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作为一个全新专业,虽然能够延续地理科学专业、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社会认同和口碑,但始终还是一个新专业,目前还没有毕业生,没有任何经验可借鉴,办学尚处于探索状态[2]。因此,必须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实践课程体系,努力提高实践教学和人才培养的水平,不断提升学生实践的能力和人才培养的质量,才能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城乡规划行业的发展,实现专业的转型和持续发展。

3 实践课程体系现状

3.1 专业发展现状 国家教育部在2012年颁布的新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将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拆分为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2个专业[3-4]。楚雄师范学院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原名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本科专业于2013年9月正式招生。自2013年招生以来,该专业招生形势良好,生源稳定,2013―2016年该专业共招生7个班、337人。

3.2 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楚雄师范学院2006年在地理学背景下开设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虽然已经为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但目前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实践教学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3.2.1 人才培养方案基本沿用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在楚雄师范学院,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2013级、2014级使用的是2011版的人才培养方案,在这一版的人才培养方案中,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课程的设置基本与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相同。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是2个不同的专业,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面向的行业不同,相应的课程设置也应当有所不同。

3.2.2 实践教学环节学时相对较少,针对性不强 2012年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理工农医类本科专业实践教学学分(学时)不少于总学分(学时)25%[5]。在楚雄师范学院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2013级、2014级使用的2011版人才培养方案中,实践教学学分为36学分,占总学分158的比例仅为22.78%,明显低于教育部的标准。除此之外,在楚雄师范学院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2013级、2014级使用的2011版人才培养方案中,还存在着所设置的实践课程针对性不强、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问题。如在专业综合实践技能训练课程组中设置的学术与科技竞赛活动课程,该课程学分为2学分,只要学生听8次学术讲座并撰写听后感或者参加4次校级及校级以上的学术与科技竞赛并获得证书就可以获得学分。通过这几年的实践发现,学生听学术讲座大多流于形式、只为交差了事,所听的学术讲座和专业联系不紧密,而且听后感还有剽窃、抄袭的现象。学生所参加的学术与科技竞赛和专业、今后职业发展关联度不大,而且级别不高。

3.2.3 实践师资缺乏,学生实践能力不强 要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就必须配备足够的实践师资。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是个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要求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教师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而现目前楚雄师范学院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师资力量薄弱,尤其实践师资非常紧缺。目前的情况是学校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专任教师数量偏少、年龄偏轻、职称偏低,真正城市规划专业出身的教师不足3人,专业教师年龄均在在35岁以下,职称均在副教授以下,这些教大部分硕士研究生毕业以后就直接进入学校工作,均存在城乡规划从业经验不足的问题。目前学校每年招收的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学生相比省内外重点院校学生,普遍存在基础相对差、实践能力不强的问题。

4 实践课程体系的构建

基于现状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楚雄师范学院在2015版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中,重新审视了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按照“强调基础,突出实践技能培养、面向行业(职业)”的思路,构建了以实验课程、素质拓展、实习课程、综合实践、实训课程等五大模块组成的实践课程体系(见表1)。实践课程学分合计为74学分,占总学分172的比例为43%,符合教育部的规定。

4.1 实验课程 实验课程主要是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开展的实验、实践环节(见表2),主要是巩固、夯实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训练学生的专业基本技能,提升学生开展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能力。

4.2 素质拓展 素质拓展主要包括军训与国防教育、三生教育、就业与创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见表3),开设这些课程的目的主要是使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与职业道德,拥有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形成健全的人格。

4.3 实习课程 实习课程包括专业见习、专业调查、专业实习(见表4),通过专业见习、专业调查、专业实习,使学生深入到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对与本专业相关行业的发展概况、管理、运行、工作标准、职业能力要求等有较实际、深刻的认识;巩固专业理论知识,强化专业技能,初步培养学生从业的职业意识和实际工作能力,为将来更好的就业、从业做好准备。

4.4 综合实践 综合实践包括专业区域综合实习、专业野外综合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见表5)。通过专业区域综合实习、专业野外综合实习,使学生开阔眼界、扩大知识面,掌握野外调研的方法和技术路线,能敏锐发现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并能用所学专业知识展开深入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或解解方案,从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毕业论文,让学生经历选题、调查研究、收集资料、撰写论文、论文答辩等各个环节,让学生综合运用4年所学专业理论知识和基本方法对某一课题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

4.5 实训课程 实训课程包括计算机制图技能训练与拓展、规划专业技能训练与拓展(见表6),通过计算机制图技能训练与拓展,使学生能熟练运用AutoCAD、Photoshop、Sketchup等绘图软件绘制规划图,能运用熟练GIS进行空间分析。通过规划专业技能训练与拓展,使学生获得城乡规划专业方面的职业技能和能力。

5 结语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是一个综合性、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专业,构建该专业科学合理并切实可行的实践课程体系是一项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地方本科高校在面临转型发展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该专业实践课程体系的构建一定要具有足够的前瞻性,要根据社会人才需求,不断调整、充实、完善,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赵荷花.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的问题与对策[J].教育与职业,2015(7):22-25.

[2]陈昆仑,李丹,王旭.学科调整背景下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机遇与发展[J].高等建筑教育,2013,22(6):22-25.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第3篇

教育部在2012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将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拆分为两个专业,即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专业和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其中,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要求具备该专业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掌握对政工程设计和管理的方法和技能以及能小城镇、城市用地等进行规划设计,可见该专业在一级学科上更突出了城乡规划方向[1]。随着专业的拆分,如何重新构建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课程体系,结合专业特点突出优势,目前各高校都在改革探讨中,特别是在国家鼓励局部新建的地方本科院校转型为应用技术型高校的政策下,将促进专业课程的深入改革。而主干课程的设计基础地位在改革中则会得到明显强化。因此,探讨该专业的课程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设计基础课程主要包括平面构成、色彩构成、立体构成等三大构成内容。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应该重视学生的个性,注重培养学生的素质以及创造力,而这早已成为设计教育的共识了[2],不过教育者们怎么做?怎么去落实到基础教育中?真正实现为专业服务?对此,教育者有必要认真研究和实践该课题,并不断摸索和调整,在实践的基础上对教学目标和教学方法进行定位,空谈和死搬硬套都是不可取的。教学改革中设计基础课时,教育者不是建议把学生限制在课堂,教为主,学为辅的传统教学法,而是把思路扩宽,提升创造力,为专业设计服务,开启学生的心智。

1 课程教学现状

在教师和学生中,对于设计基础课程,普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究其原因,在于老师狭隘的思想观念、落后的教学理念以及乏味的教学方式,再加上业内对基础课程的前期的设计定位模糊、僵化的教学方法,教学模式比较传统、教学内容较陈旧,以及教学信息的更新不及时等。而出现信息更新滞后的原因,主要在于未进行专题研究、未调查社会对专业、对人才的知识需要和高校之间交流不畅。另外,往届学生对课程专业设计反馈的消极信息,和课堂效果因传统单一的教学变得枯燥无味,这些都会对正在学习的学生造成一定的影响,以至于部分学生对该专业基础课只是应付了事。

2 传统教学存在的问题

2.1 以教师为核心的教学模式

设计基础课程的传统授课方式主要是以教师、教材、讲授为核心,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方法为重点,学生的思考和学习的主动性为辅“[2]。在整个授课过程中,缺少课堂的讨论互动环节,缺少对案例的分析和创作分析。可见,这是形成于“刺激――反应”行为主义理论和“传递――接受”教学理论的传统教学模式。老师怎么把课备好、教好是其基本内容,往往对学生“如何学”的问题很少考虑。

2.2 与专业设计脱离,针对性不强

传统设计基础课程教学只对整个设计类专业的共同基础有涉及到,某个具体的设计专业方向则没有提及,同专业设计的联系和衔接不是很好。目前设计基础课程的教学内容往往在任何其他相关设计专业中都可以讲授,如从产品到建筑设计,从视觉传达到环境艺术等专业都可以,对该专业的方向没有很好的引导和启发。

3 历届设计作品的模仿和重复

传统的教学过程中,依照教材内容老师为学生授课和出题,并把往届优秀的学生作品展示出来,而学生则按照以往的设计模式进行设计,或者是参考资料、网络等等进行抄袭和模仿,这样设计方式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的设计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使学生很容易养成依赖抄袭而不愿意主动思索的不好的习惯。

4 改革教学研究思路

4.1 学生掌舵与教师导航的课堂教学原则

作为鼓励学生自主学习的促进者,老师不能只是精力集中在“教”上面,还要通过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如课堂专题讨论、视频播放和课外实践等形式,督促学生善于通过自我尝试、主动思考、积极调整、不断完善、勤奋总结,来使自己的学习目的更加明确,促进自身更好、健康的发展。课堂教学过程中的主体是学生,他们的创新思维通常都比较活跃,因此,老师要对学生在课堂上面提出的度独特的见解要多肯定和鼓励,如此一来不仅能很好地推广学生的好思路、好方法,而且这也是对学生能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此外,学生的见解也补充和完善了课堂教学内容,使教师的教学思路得到了拓宽,教学水平也得到了提升。

例如,老师通过每个课题的内容设计、方案修改建议、分段点评和总结等小方向来体现出大方向,对城乡规划设计专业的大方向进行把控。讲课时,让学生充分的陈述有关主题思想的表达,所表现的创作手法,体现的造型等,让学生对如何将自己的创作表达出来进行积极的思考,通过课堂陈述作品这一环节也鼓励学生们的深层创作表达欲。

4.2 以城乡规划设计专业导向为主的教学内容安排

教学计划总框架由三部分组成,依次为平面构成、色彩构成、立体构成,结合专业方向、创意思维、构成内容这3个方面来设计授课内容和课题练习内容。

在授课内容中,可以结合具体城乡规划设计案例进行讲解,向学生介绍设计者是如何在方案初期构思过程中,运用某些抽象化的点、线、面、体等元素表达设计思路。在进行规划设计初期草图设计中,绝大部分设计者都应用易于识别的若干圆圈来表示不同空间;运用箭头表示运动的方向;运用交叉的形状体表示景观的节点;应用“之”字形表示垂直景观元素。设计师时常通过运用这些代表不同意义的点、线、面元素体现设计思路,使设计画面达到面中穿插线元素、线中透着重复或对比的点元素。应用点、线、面的二次或三次的重组,形成功能化的表达,且能将相对独立的单个设计衔接在一起,使不同的景观元素组合成一个有主题有组织的景观。

教学内容的课题练习设计和3大组成部分要衔接紧密,环环相扣又层层递进。与城乡规划设计专业密切相关的平面、色彩、立体、各课题之间等众多环节和教学内容的相互结合、相互促进,避免了学习断层的出现,又能使课程有序、有效地连贯和深入。

4.3 分阶段拓展学生思路

课题练习设计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对基础设计的理性分析比较注重,老师先通过主题的设定,让学生从该主题出发去找到和题目有关的专业设计现象,并进一步分析、联想、想象所找出的现象,对主题进行再次提炼,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设计。如广场设计,让学生收集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包括广场的形式、色彩、主题表达等内容,分析广场设计的要点,提炼主题,最后完成设计。通过这种方法,不但对一个简单的主题进行了扩展,还还使设计思想更具逻辑性、开放性和延展性。

第二阶段的训练则重视学生设计思维的开拓训练。在本阶段,通过感性的表达体现出自己的理性思考,设计者主要采用的思考方式是抽象转换、具体形象、联想创作等,通过形象的语言对信息进行表达。该阶段对题目和概念没有设限,让学生不局限于课堂,结合实践,鼓励学生改变以往观察事物的习惯和角度,从反面、相关或者相似的角度出发,对自己感兴趣的素材进行自由发掘,打破常态思维,找到适合学生自身发展的独特的表达方式,再对自己所体会到的东西进行分析。如某道路的设计,首先分析原来设计的优缺点,表达自己的感受,然后质疑该设计方案,最后提炼自己的设计思路,用鲜明的设计形象表达自我方案。其实事物分析的过程,也是在对自我进行剖析,通过分析使自己的发展方向更加明确,经过相关的联想和想象,最终设计出来的作品必然是颇具内涵和意味深远的。

4.4 重视设计作品的总结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第4篇

内容提要: 乡村规划指对乡村建设在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方面的部署与安排。其对规范农村土地利用,提高乡村建设质量以及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主要涉及两个层面:一是行为意义上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二是结果意义上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而乡村规划的法律救济则主要包括申诉、控告权,申请复议,诉讼权及规划保障请求权。对乡村规划的法律规范体系则是指国家现行的有关乡村规划的制度,实施以及修改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只有全面地把握乡村规划制度,明确乡村规划与其他规划制度的联系与区别,在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层面上加以规范,从而推动我国乡村规划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将乡村规划纳入调整范围,改变了以往《城市规划法》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分别对城镇规划和乡村规划进行规制,城镇规划与乡村规划二元分立的状态。《城乡规划法》将乡村规划分为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镇规划并列统称为城乡规划,并就乡村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为系统研究乡村规划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将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法律救济与规范体系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

乡村规划的概念与发展

乡村规划指国家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一定时期内乡村住宅、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在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方面的部署、安排。

乡村规划是随着城市规划而逐渐产生、发展起来的。城市规划起源于19世纪末西方国家解决城市贫困问题的过程中,为解决由于人口激增及贫困而出现的各类问题,英国自19世纪起开展了公共卫生改良运动,学者提出了“田园城市”的口号,出现了以空间规划为主的社会改革方案,但起初的改良运动还停留在学者及民间组织主张和呼吁的层面。1909年,英国制定了《住房与城市规划诸法》(The Housing,TownPlanning,etcAct),授予了地方政府编制和用于控制新住宅区发展规划的权力[1]。自此,城市规划从以往作为民间团体的倡议性活动发展成为政府的一项职权,走向了法制化的道路。1932年英国《住房与城市规划诸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把乡村土地纳入了规划范围;1947年修改的《城乡规划法》将城乡用地作为整体,对城乡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乡村规划作为一项制度正式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

基于城市与乡村在空间用地布局方面的协调性和不可分割性,各国规划法一般是在不断发展与完善城市规划的基础上,将乡村规划纳入调整范围,形成覆盖城乡的规划法典,以统筹城乡发展,更好地发挥规划的作用。如德国的《建设法典》、新加坡的《规划法令》、韩国的《国土建设综合规划法》以及马来西亚的《城乡规划法》等,为统合城市土地与乡村土地,确立了不同层级的规划,形成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

我国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始于改革开放初期。1982年,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设了乡村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农房建设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成立了乡村建设处[2]。但是这一阶段的乡村规划管理工作缺乏法律的规范,只停留在政策性的行政管理层面。直到1993年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乡村规划建设问题,乡村规划制度在我国才有了法律依据,开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

由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与1990年实施《城市规划法》相比,前者的效力位阶低,且其对乡村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等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笼统,这就造成了乡村规划和城市规划脱节、分立,乡村规划可操作性差的局面。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居住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

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

对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涉及到两个层面:行为意义上的乡村规划和结果意义上的乡村规划。前者指乡村规划的制定主体依据法定程序编制、确定、实施乡村规划的过程,即乡村规划行为;后者指乡村规划制定主体所编制、确定的文本形式的乡村规划,即乡村规划的内容。

(一)行为意义上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

行为意义上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指乡村规划在法律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为。作为一种新兴的规划类别,学界少有对乡村规划行为法律性质的专门探讨,而是将乡村规划(或城市规划)作为行政规划的一个下属概念,着重研究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对于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有行政立法行为说[3]、具体行政行为说[4]以及具体区分说[5]等几种观点。

由于行政规划的领域非常广泛,其在制定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论述行政规划的性质,因而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涉及到乡村规划这一具体类型,笔者认为应在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乡村规划的编制、确定以及实施过程对其法律性质加以考量。

首先是乡村规划的编制、确定过程。我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审批确定。可见,我国乡村规划采政府部门组织编制、审批确定的模式,是政府部门的职权之一。与此相对应的是,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由代表市民利益的非政府组织确定规划的模式。如在美国,地方市镇设立的独立于行政部门的城市规划委员会享有规划的确定权[6]。

我国《城乡规划法》对乡村规划编制、确定程序的规定决定了乡村规划的编制审批为政府行政行为。因为政府编制、确定规划的过程是单方行为,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其结果是乡村规划内容的确定,且规划编制、确定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这就排除了乡村规划归属于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能性。因此,乡村规划的编制、确定过程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和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

此外,应强调的是,《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亦规定在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这一规定打破了单纯由政府部门审批确定城乡规划的状况,使村庄规划的确定具有了民间性,突破了城乡规划固化为政府行政职权而忽视公众意愿的局限。因此,村庄规划的编制、确定从作为纯粹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公权属性向私权自治属性过渡。

其次是乡村规划的实施过程。《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赋予相对人在规划区内使用土地或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即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此外,乡村规划的实施还包括对违反乡村规划的,有权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乡村规划的实施过程实际上是政府行使职权从事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

(二)结果意义上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

乡村规划方案只有经过特定的程序,由有权主体批准以后,才能正式生效。生效的乡村规划表现形式为规划文本、图纸以及附件。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的内容,其表达的内容及要求与规划文本一致;附件主要包括对规划文本或图纸做出具体解释的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以下统称乡村规划文本)[7]。

结果意义上乡村规划法律性质的探讨涉及到乡村规划的内容与形式两个层面,即乡村规划内容的法律性质与乡村规划文本的法律性质。

首先,乡村规划内容的法律性质指乡村规划中做出的各种规定性要求的法律性质。由于乡村规划要对农村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这实际上是限制农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自由。对于乡村规划的这一属性,有学者认为属于公用限制,即为满足特定的公益事业的需要而对特定的财产权赋予公法上的限制。更进一步分析,此种限制可以细化为使用管制和密度管制,前者是对土地用途的限制性规定,后者是对建筑物高度、建筑物容积率、基地面积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

其次,乡村规划文本的法律性质是指其属于何种性质的文件,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结合《立法法》的规定,因为乡村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这就排除了其成为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可能性。但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七条与第九条,乡村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则成为乡村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都应当服从规划的管理。因此,乡村规划文本属于没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乡村规划的法律救济

乡村规划的法律救济指因乡村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修改等行为违法或不当而受到侵害的主体向行政机关或法院申请撤销、变更该行为,并请求弥补因该行为所产生损害的制度。因乡村规划体现为一系列制定、实施以及修改等过程,且不同阶段的行为过程其法律性质不同,所以乡村规划的法律救济在不同阶段亦存在差异。笔者将根据乡村规划的不同阶段对其法律救济进行相应的分析和探讨。

(一)乡村规划制定的法律救济———申诉、控告权

乡村规划的制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这就排除了对乡村规划的制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都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但是《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结合《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依法应当编制乡村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乡村规划的,公民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二)乡村规划实施的法律救济———申请复议、诉讼权

乡村规划的实施具体包括乡村规划行政许可、乡村规划行政处罚及乡村规划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如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乡村规划实施行为的侵害,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相应行为并弥补对其造成的损失。

再者,如果公民认为乡村规划实施行为所依据的乡村规划文本不合法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可以在对乡村规划实施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乡村规划文本进行审查。因为乡村规划文本为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复议可审查的内容。

(三)乡村规划修改的法律救济———规划保障请求权

规划保障请求权指基于对城乡规划的信赖而从事相关具体行为的公民,因规划的变更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请求行政机关弥补因此造成的损失的权利。规划保障请求权的理论依据为信赖保护原则,即为维护法律稳定、政府诚信以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对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8]。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时期,经法定程序制定的乡村规划会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因具体情况的改变而产生修改的必要性。如果任意修改乡村规划会削弱其权威性,甚至会造成乡村规划丧失作用。因此《城乡规划法》明确限定了修改乡村规划的程序,即依照乡村规划的制定、审批程序进行修改。这就维护了乡村规划的稳定性,有利于保障乡村规划的规范作用。即使依法对城乡规划进行修改,信赖原规划并且已采取相应行为的公民其合法权益亦存在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此种情形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可行使规划保障请求权,请求行政机关补偿损失。

我国《城乡规划法》并未明确规定规划保障请求权,而是概括性地宣示:对于因规划修改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到乡村规划,第五十条规定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乡村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该规定没有明确补偿是由行政机关主动给予还是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此外对补偿数额、补偿金的负担以及补偿争议解决等程序问题亦没有做出规定。因此,对于行政机关未主动补偿因修改规划而造成的损失时,应赋予公民规划保障请求权。此外,应进一步明确补偿数额的确定方式以及补偿争议的诉讼解决方式。对于补偿金的负担,可以借鉴日本《都市计划法》第75条有关城市计划事业受益人负担金制度的规定,由规划事业受益人承担。

四、

乡村规划的法律规范体系

乡村规划的法律规范体系指国家现行的有关乡村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修改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乡村规划作为一项制度,在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层面都有相应的规范对其加以规定。研究乡村规划的法律规范体系有利于系统、全面地把握乡村规划制度,明确乡村规划与其他规划制度的联系与区别,从而推动乡村规划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乡村规划法律规范体系的构成

首先是宪法层面上,《宪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的利用土地。”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中规定:“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建设事业……等行政工作……”宪法的这些规定提出了公民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并且授予政府管理城乡建设的权力,也构成乡村规划对公民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加以限制的宪法依据。

其次是法律层面上,《城乡规划法》系统规定了乡村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程序,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乡村规划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第五章“建设用地”对乡村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和用地程序做出了限定。这些规定与《城乡规划法》中有关乡村规划的内容共同构成法律层面上的乡村规划体系。

再次是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层面上,《城乡规划法》颁布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未废止,依旧具有效力。在乡村规划领域,《城乡规划法》未加以规定的则适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8年1月30日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作为部门规章构成乡村规划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容。

最后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层面上,如各地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

(二)乡村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的竞合分析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且明确乡村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法》亦规定乡村规划的编制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上述规定在法律规范层面界定了乡村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即城乡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细究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为对象,界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乡村规划则主要以乡村建设用地为对象,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内的建设活动。因此,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村规划的前提。对于两者内容冲突的情形,应认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效力优先于乡村规划。

(三)乡村规划与城镇规划———《城乡规划法》内部的二元分立

《城乡规划法》一改《城市规划法》只规定城市规划的状况,将乡村规划与城镇规划并列纳入了调整范围。对此,学界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一变化改变了城乡分割的规划管理制度,有利于城乡统筹规划、协调发展[9]。在肯定《城乡规划法》涵盖乡村规划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笔者认为其宣示性意义要大于实际作用。因为《城乡规划法》依旧沿革了将城镇与乡村分立的做法,就城镇与乡村分别制定城镇规划与乡村规划,而不是就一定区域内的城镇和乡村统一编制城乡规划。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即制定综合开发计划,将都市土地与非都市土地纳入同一个管制系统,以此达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的目的[10]。

(四)乡村规划与村庄、集镇规划———《城乡规划法》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竞合分析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村庄、集镇规划中的城镇指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该界定与1989年《城市规划法》对城市的界定相对应,即区别于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可见,村庄、集镇规划与乡村规划在概念上相同,都指城市以外的乡村规划区域的规划。因此,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有关乡村规划问题,《城乡规划法》有规定的,应该优先适用其规定。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城乡规划法》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规划区以外的区域不适用《城乡规划法》;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村庄、集镇规划区为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可见,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范围要广于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范围。对于乡规划、村庄规划之外的村庄、集镇区域依旧适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注释:

[1]李德华.城市规划原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583

[2] 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司,编·城乡规划与建设法规知识读本[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24

[3] [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M].朱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59

[4] [日]南博方,著.日本行政法[M]·杨建顺,周作彩,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62

[5] [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2卷[M]·高家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81

[6] 刘飞,主编·城市规划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87

[7]刘飞,主编·城市规划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12-113

[8]罗豪才,湛中乐,主编·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81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第5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作用分析

城乡建设是现阶段的国内的重要任务,并不断为社会各界所重视与认可。城乡建设涉及的内容广泛,需要结合地区和人们的实际需求,科学的展开整体布局与规划。城乡规划是提高城乡建设质量的关键因素,通过城乡规划可以有效的对城乡的资源和空间进行分配,促使城乡建设更加符合人们的生活需求,有效的提高了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借助城乡规划来加快城乡建设的速度和水平,推动国家的城乡统筹全面发展。

一、城乡规划的概述

城乡建设不但要完成城乡建筑的建设与设计,还需要科学的对城乡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促使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可以得到有效的提升,推动城乡的科学发展。而城乡建设,需要站在全局的角度,科学的对城乡资源进行统筹规划,促使城乡建设更加符合人们的生活需求,积极推动城乡经济的协调与全面发展。

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使得城乡规划涉及的内容日渐全面,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科学的对城乡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规划。促进城乡资源可以得到全面的统筹与发展,提高城乡资源的利用效率。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结合城乡人口密度,科学的对城乡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规划,促进城乡建设更加合理有效。发挥城乡居民的监督与参与作用,使城乡居民可以积极的参与到城乡建设中,促使城乡建设可以得到全面的提升。城乡规划还将对城乡的未来发展和经济结构等进行调整规划,促进城乡经济得到全面的提升,积极实现城乡的可持续性发展,并全面对科学发展观进行落实。

二、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作用

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可以有效的推动城乡建设的质量与效率,促使城乡建设更加符合人们生活的实际需求,推动城市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城乡规划为城市建设提供法律基础

城乡建设在实际过程中,需要遵循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城乡建设基础任务,从而使得城乡建设更加符合城乡居民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提高城乡建设的可靠性。传统的城乡建设过程中,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始终影响城乡建设的质量和城乡建设的水平,许多城乡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的城乡建设需求。而城乡规划,可以有效的为城乡建设提供法律基础,城乡规划法是近年来新出台的关系到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具有极强的约束能力,站在城乡建设全局的角度,科学的对城乡建设的职能划分、城乡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进行规范,有效的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情况和生活情况。而且,城乡规划法中对城乡建设中危害城乡居民基本利益和权利的因素进行控制,促使城乡建设更加重视“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推动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调控作用

城乡规划对城市建设具有宏观和微观的调控作用。因为城乡建设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涉及到了城乡的政治、经济,还包含了科教、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宏观调控方面,需要国家制定科学合理的宏观调控措施,使城乡建设能够与现阶段国家的基本发展目标和发展势头相符合,满足科学发展观的基本需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城乡规划,对经济和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控,协调城乡建设中的经济体系结构和社会发展方向,科学的对城乡的资源分配、空间利用、城乡基础设施布局等进行调控,促使城乡建设的可持续性。微观调控方面,在满足城乡建设整体规划的基础上,合理的对城乡建设的细节进行调控,通过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设,突出城乡建设中的人性化设计。

(三)科学统筹城乡资源,推动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在实际的城乡建设中,城乡规划需要站在城乡建设的全局角度,科学的对城乡的各类资源进行分析,并制定合理的应用计划。合理的空间布局是确保城乡建设有序、环境整洁、特色鲜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可以对城乡的空间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对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科学的设计,从而建设一个健康舒适的居住空间。城乡规划还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进行统筹规划,促进资源的利用效率能够得到全面的提升。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可以降低城乡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推动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

(四)推动城乡经济发展,缓解城乡两极分化

通过对农村资源的有效开发,提升农村的创业热潮,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来推动城乡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促使农村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生活品质得到全面的提升,最大限度的缩短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距,缓解城乡两极分化的现状。合理的城乡规划可以使城乡居民积极参与到城乡建设中,提高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缩短城乡教育、文化等的差距,推动城乡的全面进步与发展。

三、结束语

城乡建设主要致力于广大农村的改造与建设,以及对城乡的地资源、自然资源等的合理利用。通过城乡建设推动城乡的经济发展,缩短城乡的经济、文化等差距。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是站在全局的角度,科学的对城乡建设进行规划指导,促进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能够得到全面的提升,为人们营造一个舒适、现代的生活空间。

参考文献

[1]王伟.浅谈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作用[J].知识经济,2012,13:72.

[2]纪冬梅.浅议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价值[J].科技创业家,2014,03:167.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第6篇

【关键词】建筑设计;城乡规划;必要性;指导作用

城乡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属于宏观的,它的研究对象是整个城乡和城乡所在的区域,建筑设计是微观的,它的研究对象是建筑,城乡规划是建筑设计的前提与先导,而建筑设计则是城乡规划在空间上的具体落实,研究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关系对城乡可持续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以下就城乡规划如何实现与建筑设计的结合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1 提高建筑设计水平和城乡规划的必要性

城乡规划即对城市空间进行布局控制,对人与自然、人与建筑关系的协调。建筑设计是解决室内空间的美观和使用的要求,同时在具备一定时代特性风格的前提下,在外部形体上协调建筑与城市控制性规划、城市文脉、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

针对城乡建设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城乡面貌“每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的明确要求。各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为城乡面貌实现质的飞跃奠定坚实基础。

当前城乡建设存在品位不高、特色不明显等突出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不高。只有有了高起点的规划和高水平的设计,才能实现高标准的建设。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提高规划、建筑设计水平为切入点,加快提升城乡建设品质、塑造城乡品牌、推动城乡发展,是目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2 重视城乡规划管理对建筑设计的指导作用

在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中,现代建筑设计、城乡管理必将与规划、景观设计及相关领域密切结合。城乡规划的实质在于合理利用城乡的土地和空间资源,协调城乡功能布局以及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其着眼点远离建筑物质形态而偏向于社会的整体平衡。城乡的建设大都还是由许许多多的、彼此并不一定相关的个体项目构成。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城乡社会的空间环境设计,改善人们的生存空间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城乡管理作为一种在定性、定量图文结合方式下的弹性控制方法,可以直接指引到具体建筑单体的设计层面。城乡建设是一个整体的系统化过程,特点在于设计城乡而非设计建筑物,它是弹性而非具象地引导建筑设计,从总体上引导土地的合理利用,保障生活环境的优良品质,促进城乡空间的有序发展,同时为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一种长效的技术管理支持。

3 城乡规划管理中应结合建筑设计的运用

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促进了建筑业的发展,增加了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的难度。城乡提供给人们的各方面感受便是城乡空间,我们对城乡空间进行分析及规划,使人活动的区域空间和各区域空间之间的关系协调,就是城乡规划。而城乡规划是动态地解决和协调各类建筑之间的联系、建筑群的整体形象,以生态的、可持续的观点延续城乡的历史,展望城乡的未来,因此在城乡的发展过程中城乡规划对城乡的有序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建筑作为城乡构成的基础要素之一又必须服从于城乡内容,他们之间在空间上是点与面的关系,好的建筑如同凝固的音乐,是城乡的灵魂,但建筑也不能脱离城乡环境,必须与城乡环境相融合,因此建筑设计与城乡规划同等重要。

建筑师在设计单体或群体建筑时,必须考虑建筑的大环境和开发地盘红线内的小环境问题。在新的市场环境下,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设计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在建筑创作繁荣的同时,也存在着令人担忧的问题,在快速发展中,建筑师在建筑创作时对人文的关注、对环境的关注显然不够。存在着一味追求“新、奇、特”而不考虑建筑物所处的环境问题。如北京的长安街,虽然每栋建筑单体都采用了中国最好的设计院和最优秀的建筑师的作品,而且在建筑造价上也毫不吝啬,就其艺术价值本身而言,仍然是业界人士批判的焦点,究其原因,主要不在于建筑本身造型,而在于对周围环境的忽视,以及强烈的个体表现欲所造成的整体不和谐。可见,在城乡规划管理的指导下,注重周围环境的协调,即使是最简单的建筑设计也能取得好的效果。

4 正确处理城乡规划管理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

4.1科学对待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是一种社会空间和物质空间健康发展进程的社会实践。因此城乡规划管理应该包括从策划到维护的所有内容。在城乡规划管理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类型。根据阿普尔亚德的观点,城乡规划管理内容日趋综合,方法包容性更强,从单纯注重形态的管理发展到综合管理。在城乡规划管理中不但要注重城乡的功能分区,交通流线,而且还要注重建筑物的体量、尺度、比例、色彩、造型、材料、空间等。必须强调“城乡规划管理最基本的特征是将不同的物体(包括建筑物)进行联合,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规划者不仅必须考虑物体本身的设计,而且还要考虑一个物体与其他物体之间的关系”。一个城乡建设的好坏与城乡规划管理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关系,因为城乡规划管理是城乡建设的基础,也是建筑设计的依据。在我国一般一个城乡规划管理经批准后,要执行十年以上,因此,在批准城乡规划管理时一定要采取科学认真的态度。

4.2建筑设计服从城乡规划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设计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在建筑创作繁荣的同时,也存在着令人担忧的问题,在快速发展中,建筑师在建筑创作时对人文的关注、对环境的关注显然不够。一味追求“新、奇、特”而不考虑建筑物所处的环境。例如希腊的爱琴海上有一座叫伊特拉的小岛,被称为“艺术家之岛”。整座岛上布满了十分简单的希腊式的民居,连警察局、医院、饭店都化整为零,成为民居式建筑尺度。几百年来,岛上的居民始终恪守一个规则:所有建筑均不超过三层,所有外墙均为白色。这种热爱自然、相互协调的观点,已经形成了一种设计理念。可见,在城乡规划管理的指导下,注重四周环境的协调,即使是最简单的建筑设计也能取得好的效果。

5 结束语

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促进了建筑业的高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之间的矛盾,处理好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两者之间的关系,将直接对城乡的形象和景观产生很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胡振宇.促进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契合有效途径[J].江西建材,2012,01:41-42.

[2] 张兵.城乡规划实践的分析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0(02):50-54.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第7篇

关键词:矛盾意识形态多元化利益 城乡规划体系

引言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其相关配套法规尚未健全,从而导致城乡规划工作的难度、深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城乡规划工作者是一种挑战也是创新的契机。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根据马克思哲学矛盾论的观点,矛盾具有普遍性,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并且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即矛盾无处不在,矛盾无时不有。城乡规划矛盾的普遍性与客观性是事实存在,现将主要矛盾归类如下。

1 城乡规划与意识形态之矛盾

1.1政治意识形态与城乡规划

政治意识形态 (ideology) 是指一种观念的集合,属于上层建筑,它是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展开的政治关系的运作过程的反映。它具有时代性和利益性。城乡规划是政治意识形态的载体,也是政治意识形态的体现。城乡规划却又高于政治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政治意识形态都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变和经济、政治状况的变迁而变化。不同的政治意识形态,就有不同的城乡规划,政治意识形态往往决定城乡规划的是否合理。仇保兴说,“地方政府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资源环境承受能力,提出脱离实际的规划要求;地方政府法律意识淡薄,擅自违反规划权限、程序和强制性内容的规定,不按照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由此可见政治意识形态与城乡规划的矛盾尤为突出。

1.2经济意识形态与城乡规划

马克思阐明了人类历史依次更替的五种社会经济形态: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然而中国则处于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经济形态完全没有脱离资本主义社会。由计划经济时代转向市场经济时代,随着经济意识形态的改变,城乡经济从“又快又好”发展到“又好又快”,城乡一体化的经济意识形态也逐步形成。城市和乡村规划独自为政的规划丧失指导意义,原有规划的视角及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反而阻碍城乡经济发展。城乡经济模式转型,这必然会促进城乡规划转型。

1.3社会人文意识形态与城乡规划

城市与城市,城市与乡村,乡村与乡村彼此之间社会人文各异必然导致城乡规划的多样性。“千城一面”到“千乡一面”的城乡规划建设,断送了社会人文意识形态具有地域性与多样性。“城乡一体化”社会人文意识逐步形成,然而城乡规划却成为“城乡一样化”。1990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创立了人文发展指数(HDI)即以“预期寿命、教育水准和生活质量”三项基础变量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组成的综合指标。即使是城乡规划目标就是将人文发展指数(HDI)提升一致,而不是将城乡社会人文意识的内容的多样性变为同一性。

2 城乡规划与多元化利益之矛盾

2.1多元化利益冲突日益尖锐

土地利益冲突从古至今尤为突出,白铧(2006年)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公共利益的界定》中提出“多元化利益主体分为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两大类,公共利益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土地使用和建设者属于公共利益主体,没有营利目的,非公共利益主体与公共利益主体相对应,使用土地和建设者为了自身利益,并追求自身最大利益”。而肖鹏飞在《城市规划利益平衡的问题探讨》中提出“城市规划利益主体分为三类进行研究,包括政府利益、开发商利益和公共利益”。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利益主体就是一种经济人,公共利益属于特殊的集团利益具有地域性,并非全体人类共有性。集团利益可以是国家、城市、乡村、企业等集合体利益集团。城市集团之间因项目引进,采取恶性竞争。上世纪八十、九十年代我国改制企业集团利益与城市集团利益博弈尤为突出,企业因改制成本需求,为了提高土地的价值,采取变更规划条件等方式解决土地变现的问题。我国在工业化初期的粗放型城镇化是以牺牲农村利益为代价换取城市化,随着我国城镇化加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城镇与乡村为了各自集团利益相互博弈。

2.2 城乡规划难以维护利益平衡

随着土地利益矛盾的突出,城乡规划则成为土地利益矛盾平衡的杠杆。我国目前大部分城市采用判例式的法定规划,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自由裁量权赋予城乡规划过大,无法将利益平衡进行公正、公开化。通则式具有一定地域性和特殊性,城乡规划就如一把尺子,公正、公平、公开的丈量利益平衡。尤其是处于快速城镇化的中国,面临经济体制改革及政治体制转型,不健全规划管理体系,弱势群体(集团)利益如何得到保护,城乡规划维护谁的利益,都以成为城乡规划的突出问题。建立判例式与通则式相结合的均衡发展模式已成为目前我国城乡规划维护利益平衡的唯一途径。

3 城乡规划与土地经营之矛盾

3.1 土地经营影响城乡规划编制

随着城市规模突飞猛进,基础设施建设与更新速度与城市经济供增长比例不协调,建设需求大于经济支撑。政府将土地作为融资平台,以土地回报收益来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南方某城市相继出台“以地养路”、“河水煮河鱼”的城市土地经营政策。经济学角度就是BOT模式或是BT模式。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BT是英文Build-Transfer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随着土地回报经营模式开展,政府成为“圈地运动”的始作俑者。通过控制土地经营操纵城乡规划编制,将城乡规划编制成为城市土地增值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南方某市2011年以前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查,80%以上的控规围绕企业改制、道路建设两厢土地经营来编制规划,这导致城乡规划具有很强的短期利益性、政绩性、单一性。

“以地养城”已成为我国城市发展主要模式。大部分城市采取双管齐下方法获取土地利益最大化,一方面通过编制规划,扩大城区建设用地;另一方面通过采用集约节约用地,提高开发强度。据统计湘潭市政府部门已经控制的用地达68578.37亩,占城市建设用地的三分之一。

3.2 城乡规划编制制约土地经营

3.2.1一级市场土地规划条件缺乏科学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我国土地出让必须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城市建设用地必须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某城市总体规划刚刚获批,以前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法指导土地出让,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度与国土储备规划不一致。导致个别城市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是结合总体规划及各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容量论证等方式进行出具。据统计,2009年至2010年某市出具的规划条件每宗地规划容积率平均值大于2.5。导致规划条件具有片面性、时代性和政绩性。

3.2.2旧城土地整合开发的无操作性

随着新拆迁条例颁布,城市更新,旧城改造,城中村等已建成区域土地开发建设已经成为城市病,政府为了提高城市形象,改善市民居住环境,在城市这些区域不惜发巨资编制一轮又一轮的规划。规划编制往往从城市形象出发,却没有落实到土地整合层面,没有明确城市土地整合开发的主体及土地整合开发的相关程序。编制的规划无法与土地挂牌上市相结合。概念大于可实施的规划制约土地经营,最终是阻碍城市发展。

4 城乡规划之内部矛盾

4.1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矛盾

4.1.1规划理论研究缺乏

规划理论来源与规划实践,我国经历俄国城市规划模式,英国城乡规划模式,却没有探索一条属于中国城乡规划理论的模式。沿用R.M诺瑟姆的城市化“S”轴线理论,却没有反思和统计我国城镇化指数。中国城市人口增长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区域性、流动性,城市人口规模的预测能否套用国外的增长模式都是值得探索。土地二元结构影响城市化过程中人口转化,两种不同形式的土地结构是限制城市化的最大障碍,影响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人的根本原因。土地是人类生存的载体,也是城市和乡村的载体。二元土地结构成为城乡规划工作的主要矛盾之一,城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如何转化、农民角色如何转变等经济社会问题无理论体系支撑。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发展与农村、乡镇发展如何协调发展尚未形成成熟规划理论体系。

4.1.2城乡规划相关规范滞后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模式的转变,随着城市对资源的供需加大,我国编制大部分规范也受到经济制约,相关指标较为保守。如随着国务院《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城市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停车的配置设施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行车难、停车难等问题也成为人大、政协经典议案。如何确定停车相关标准迫在眉睫。去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编制停车规划,合理划定停车标准。乡镇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重叠部分是按城市的相关规范,那么不重叠部分是按乡镇规划的相关规范还是统一参照城市相关规范。农业产业化项目是执行工业标准还是农业标准,农业休闲项目参照什么规范执行等。规划编制干扰规划行政许可由于技术规定本身的不规范性,规划编制利用技术规定的含糊性编制规划,导致规划管理难度加大。规范的不规范,导致自由裁量权扩大,影响规划管理。

4.1.3规划编制缺乏实际指导意义

规划行业浮躁大于沉稳,概念大于实施。规划编制卖的是概念,流行的方案;规划管理买的概念,实施也是概念。现实和理想总是彼此相望,却又含情脉脉。规划编制随意大于严谨,对地域的地质、水文、居住习性、地块权属不了解的情况下,规划设计概念路网犹然然而生,给规划管理却是制造矛盾。多重规划,多重身份,多层领导影响规划管理延续性。规划不是蓝图,规划是指导城市健康发展的导则;规划不是蓝图,规划是具有延续性的动态过程。

4.2城市规划师之间角色矛盾

我国规划师根据服务对象主要分为行政机关、编制单位或大专院校、开发公司及规划援助团体。城市规划师服务对象不一致,导致规划利益导向偏差,影响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师应具有职业道德,共同研究城乡规划发展问题,共同推进城乡规划事业发展。城乡规划是一项技术性强的综合性工作,规划师意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规划编制及实施的好坏。规划师应站在不同的立场思考城市规划问题,而不是相互抨击。规划师价值体系不应角色转变而变,规划师的价值观念应贯穿于整个城乡规划体系,规划师角色变则价值观不变,方能推进城乡规划发展。

参考文献

[1],矛盾论

[2]许胜利,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共党史出版社

[3]高柏,经济意识形态与日本的产业政策 上海人民出版社

[4]肖鹏飞、罗倩倩 城市规划利益平衡的问题探讨 规划评论第42期

[5]陈峰,世界资本主义长程运动与我国城市规划的历史走向 [J]城市规划2011(1)

[6]胡序威,着力健全规划协调机制[J]城市规划2011(1)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第8篇

一、目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注重地学与管理学知识的交叉与融合,但就教学现状而言,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教材版本单一,不同专业侧重点不突出目前,学生使用的教材大多是《地图学原理》或者《新编地图学教程》,不同专业之间没有区别。地理信息科学、测绘工程与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所用教材基本相同,没有侧重于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教材。

2.各高校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地图学教育的重视程度参差不齐据武汉大学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研究发现,目前国内共有131所高校开设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但地图学在很多学校只是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选修课,甚至没有开设这门课程。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培养方案中有的学校开设48学时理论课,2周的地图学实践,但是大部分高校往往只强调经济管理及规划课程的学习,对用于空间信息表达与分析的地图学课程重视不足。

3.交叉学科基础知识准备不足,影响学生的创新能力地理信息系统与地图学渊源极深,同处于大地学背景下,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学生要适应发展,必须具备扎实的地图学知识。目前,学生由于对地图学知识了解不够深入进而影响地理信息系统原理的学习,对基于数字地图的信息分析方法难以理解,甚至对在城市规划时如何考虑空间信息模糊不清、无所适从。

二、教学改革

1.构建教学体系,组织教学内容不同专业的学生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能力不同,过去只考虑教材不考虑学生的因素,而以往地图学教材编制主要针对的是地理信息科学专业和测绘工程专业的学生,从而导致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地图学时“共同语言”太少,主动性较差。因此,地图学要根据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学生的实际情况改革教学内容。地图学是一门综合叉课程,迫切要求教师根据学生的专业特点对教学内容进行改革,做到因人施教、因专业施教,编写符合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学生实际的地图学教材。地图学的教学内容包括理论地图学、地图制图学和应用地图学三部分,地图学教学内容改革也主要围绕这三个方面进行。针对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特点,教学内容的改革应将教学目标与专业特点结合起来,既要介绍传统地图投影方法、常用地图投影转换算法,又要让学生对当今竖版(中国,地球东、西、南、北半球)地图有充分的了解,更要结合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特点将普通地图制图方法和专题制图方法的计算机技术教授给学生。同时,地图符号在地图学课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城乡规划能力,能够制作规划图。因此,地图学课程中地图符号的教学应该与城乡规划图相结合,尤其要加强符号设计部分的内容。

2.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践教学地图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的课程,实践内容主要是对理论知识的应用,具体包括地图的识读和电子地图制作。地图识读主要培养学生认识地图类型,了解地图图面内容,熟练掌握地图三要素(图例、比例尺、指北针)的能力。电子地图制作是地图学实践的主要内容,采用现有的制图软件训练学生制作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利用GIS软件的地图制图功能训练学生进行地图符号化、专题图制作与地图制图输出等能力。

3.储备基础知识,培养创新能力对于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来说,地图学是一门交叉学科,既包含大地学的投影等基础地理信息,又包含专题地图制图等与规划相关的知识与技能。因此,地图学知识掌握扎实才有可能应用到后续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土地规划管理方面,也才有可能与后续地理信息系统知识与技能较好地融合在一起。在具体教学中,需要讲授传统地图学的基本内容,同时结合现今地图学发展的新趋势、新内容(如竖版中国地图,竖版世界地图)引导学生学习现代地图学的主要内容,使学生较为扎实地掌握基础知识,培养学生将现代地图发展的新内容与自身专业方向结合,增强交叉学科创新能力。